会前工作组
第三十六届会议
2006年8月7日至25日
与审议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捷克共和国
会前工作组审议了捷克共和国的第3次定期报告(CEDAW/C/CZE/3)。
有关提高妇女地位的宪法、立法和国家机制
1.请提供资料,说明捷克共和国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的进程,说明政府部门和机构有哪些参加这一进程,参加的性质和程度如何,是否同非政府组织进行了协商,报告是否提交给国会。
2.《捷克共和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2002年6月1日起生效)规定,国际协定优先于国内法律(第27段)。请提供资料,说明公约在国内法律制度内的法律地位,说明公约优先于国内法律和/或国内法院引用公约的任何情况。
3.报告表示,《就业法》中规定禁止在法律关系中进行歧视(第17段),目前正在拟订新的立法(第30段)。请提供资料,说明是否有其它法律禁止在公约涉及的领域里对妇女进行歧视,以及在出现歧视时是否有任何补救措施。
4.报告提到,在地区和各城镇级别,平等机遇政策执行尤其不佳(第20段),成立了一个咨询理事会(男女机会平等政府理事会),协助政府解决这一问题。理事会的建议如何执行,这些建议给改善妇女就业机会带来哪些影响?
5.请提供资料,说明政府努力通过开展挂钩项目“改进引入、执行和监测男女平等待遇的公共体制机制”加强国家机制的结果如何(第21段)。
陈腐观念
6.委员会在其先前的结论意见中建议,制订政策,执行方案,确保消除家庭、就业、政治和社会上传统的性别作用陈腐观念。根据这项建议,报告讨论了开展的研究,并证实普遍存在对于妇女的传统陈腐观念(第71至76段)。除谈到的培训公共官员之外,政府正在采取哪些积极步骤,创造有利于男女平等,平等分担家庭责任的有利环境?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7.人权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特别报告员报告(E/CN.4/2003/75/Add.1,第1965段)和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意见都表示关注政府目前对强奸所作的定义,定义的基础是使用强迫力量,而不是未经同意;而且婚姻内的强奸也不作为刑事犯罪。报告表示,对于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还有局限性,以及因为需要受害者同意才能提出起诉,所以他们得不到足够的保护。请详细概括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立法措施,包括刑法和民法措施(如限制命令),以及直接处理家庭暴力的新的《刑事诉讼法》,该法本来应在2005年1月1日生效(第49段)。
8.报告表示,将从2004年1月1日(第46段)起收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统计数字。请提供到目前为止收集的统计数字。
9.2003年在捷克共和国进行了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现象国际普查。请提供资料,介绍普查结果,经验教训,以及在得出普查结果之后采取哪些后续行动。
贩卖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10.《刑法》(140/1961 Coll)修正案(134/2002 Coll号法案)在贩卖人口定义中列入了更多内容,这样,贩卖人口进出捷克共和国目前都属于刑事犯罪。不过,如同报告所表示,修正案指涉及具有性剥削性质的犯罪,而出于其它目的贩卖人口,如强迫劳动和移植器官则不是刑事犯罪。政府的报告提到,目前正在编写一项法案,批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请讨论修订国内立法遇到的障碍。
11.请提供信息,说明迄今为止防止、消除和起诉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行为收集的数据和取得的成果(第96段),以及帮助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模式的数据和成果。
12.报告表示,有大批经贩运的外国妇女进入捷克共和国。请提供统计数字,说明得到救援的妇女人数,惩罚的肇事者和向受害者提供的康复保护服务。请说明,提供这种服务的条件是否是要提出证词揭露贩运者。
13.政府在报告中表示,妓女在橱窗后面向公众兜售卖淫,是“一个全新的现象”(第103段)。报告还说明了一项法律的目标(正在编写)是规范卖淫现象,以及警察措施。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法律的通过情况,包括因为任何新的保护措施而受到保护的妇女人数。
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14.请提供最新统计数字,介绍妇女在议会和政府中,包括外交部门和司法部门参与政治生活的情况。缔约国正在作出哪些努力,确保公共机构内所有领域和所有级别上男女平等?这些努力是否包括《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第25条中包括的暂行特别措施。
教育
15.报告表示,2001年,“某些项目、权利和责任的所有权”由捷克共和国转为各洲,使得教育部“需要另一个组织单位的参与手段”开展改革的权力受到限制(第139段)。请进一步说明这一情况,尤其是这如何影响到缔约国充分履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义务的能力。
16.在2000年的结论意见中,委员会关切指出,政府似乎不情愿指导女生选择理科。政府是否向选学科学、技术和其它传统上由男生主导的科目的年轻妇女提供财政鼓励,如奖学金?
17.委员会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特别报告员指出,捷克共和国的教育系统把罗姆人儿童“70-80%”放在“特别”学校,这些学校的标准达不到主流学校的标准(E/CN.4/2000/16/Add.1,第15段)。政府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消除特别报告员提到的这种隔离现象,或是“并行教育系统”,罗姆妇女和女生如何从这些措施中获得好处?
18.请提供统计数字,介绍罗姆女生退学比例,介绍帮助她们继续受教育的方案。
就业
19.报告表示,《捷克共和国就业和就业领域的授权法》修正案文和《劳动法典》规定“可能采取所谓有利于某一在公司决定性活动中代表名额不足的性别成员的积极行动,以及消除基于其它理由的歧视的积极行动”(第18段)。报告还表示,仍有人反对采取任何形式的积极行动,一半以上的政府各部还没有通过这类措施(第158段)。政府有哪些计划消除这些抵触情绪,以便确保遵守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第25条?
20.委员会在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关注捷克共和国妇女在申诉歧视行为时缺少司法程序。报告表示,虽然从1999年至2002年监测了有关就业关系中歧视性的案件,但在劳动法纠纷案中没有一起法院判决是由于性别歧视而提交法院审理的(第62段)。政府对于缺少妇女可以选择的法律纠正措施的原因理解如何,是否应采取任何步骤促使妇女利用这一渠道。
21.报告表示,新的《劳工法典》正在起草,以便“考虑到允许男女雇员兼顾家庭与工作生活,包括非典型的工作形式”(第232段)。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法典的最新情况;以及有关的资料,说明政府努力确保公共和私营部门都允许有灵活工作安排。
22.已经采取哪些措施,为弱势群体,尤其是罗姆妇女创造更多经济机会?
保健
23.报告提到缔约国全国保健方案(第252至254段)。请说明国家保健方案是否包括公共宣传活动,让所有年龄组都了解保健问题,如性传染疾病,避孕用具的使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精神病症,并鼓励进行讨论。如果没有这种内容,请说明如何加强公众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24.报告还提到宫颈癌发病率很高(第266段),“这主要是因为接受预防性检查的妇女很少”。请说明目前采取或考虑采取哪些步骤和措施,鼓励妇女充分利用预防性保健方案。
25.委员会在关于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中表示关注妇女消费镇静药品和巴比土药品的比例,要求政府第三次定期报告提供更多资料。报告中表76列出了妇女滥用镇静药物和巴比土药物的人数持续增加。请说明是否开展任何研究,调查这种趋势的根源,采取哪些措施预防这种滥用现象。并向患有心理/精神病症的妇女,包括农村和少数妇女提供替代性医疗机制。
26.报告表示,目前正在起草一项保健法律,“扩大基于非健康原因的绝育机会”(第272段)。请说明立法的情况,以及允许采取这种手段的条件。
27.2005年12月23日的捷克公共权利防卫报告得出结论认为,“监督员相信,在捷克共和国,存在着绝育现象,有的是在令人无法接受的鼓动情况下,或者是非法从事的。捷克社会的任务是面对这一现实。”请说明采取或计划采取哪些措施,包括立法措施,落实这一结论,包括向强迫绝育的受害者提供赔偿,并起诉有责任者。
农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
28.报告提到努力改善农村妇女的经济潜在能力,因为她们的机遇“实际上在恶化”(第279段)。请评估劳工和社会事务部以及农业部同各种各样组织合作进行努力,改善农村妇女经济机会的影响。
29.正在执行或是计划执行哪些方案,让罗姆妇女获得基本服务,实现根本公民、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利(包括出生证、身份证和护照),解决无身份证件问题?
婚姻和民法中的男女平等
30.鉴于捷克共和国离婚率持续上升(第285段和表78-84),传统的家庭分工普遍存在(第224段),缔约国发挥哪些作用,让单身养育子女的妇女具有经济能力?
任择议定书
31.请说明采取哪些步骤,宣传和鼓励使用公约的任择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