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马尔代夫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4年7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4126和第4127次会议上审议了马尔代夫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4年7月19日举行的第414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以及对话后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 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
(a)《和平集会自由法》,2013年1月;
(b)《政党法》,2013年3月;
(c)《打击人口贩运法》,2013年12月;
(d)《反酷刑法》,2013年12月;
(e)《监狱和假释法》,2013年12月;
(f)《刑事诉讼法》,2016年5月;
(g)《性别平等法》,2016年8月;
(h)废除《保护名誉和表达自由法》的法案,2018年11月;
(i)《法律职业法》,2019年6月;
(j)《举报人保护法》,2019年10月;
(k)《少年司法法》,2019年11月;
(l)《儿童权利保护法》,2019年11月;
(m)《人权委员会法修正案》,2020年9月;
(n)《过渡期司法法》,2020年12月;
(o)《马尔代夫警务法》,2020年12月;
(p)《结社法》,2022年5月;
(q)《证据法》,2022年7月;
(r)《劳资关系法》,2024年1月。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国际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9年9月;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20年12月;
(c)《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23年7月。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宪法》第10条和第16条,《公约》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将以不违反伊斯兰教法的方式得到保障,因为伊斯兰教法优先于《公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内法院不能适用《公约》,因为《公约》尚未纳入国内法律秩序(第二条)。
6.铭记委员会在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援引《宪法》的条款作为缔约国不履行《公约》义务的理由。缔约国还应将《公约》条款纳入国内法律秩序,确保对法官、治安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公职人员和律师进行培训,以确保国内法院援引《公约》条款,并在其裁决中考虑《公约》,同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增进大众对《公约》所保护权利的了解。
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2020年建立的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进行了重组,但委员会关于Humaam诉马尔代夫案和Nabeel诉马尔代夫案的意见未得到落实,对此委员会表示关切。委员会回顾,缔约国不能援引司法机构复审法院裁决的责任来减轻其落实委员会意见的义务(第二条)。
8.缔约国应确保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意见,包括通过国内法院予以落实,以保障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应考虑通过立法,使得已获委员会裁定赔偿措施的来文提交人能够要求国内法院执行这些措施。缔约国还应考虑建立一个国家机制,负责监测委员会意见的落实情况。
保留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不打算审查其对《公约》第十八条提出保留的立场。委员会认为,这项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在这方面,委员会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以及关于批准或加入《公约》或其《任择议定书》时提出的保留或者有关《公约》第四十一条下声明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1994年)有详细阐述。缔约国的保留并不具体,毫无限制地适用于《公约》第十八条的所有规定,包括拥有或信奉宗教的权利,这项权利不得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
10.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取消对《公约》第十八条的保留。
国家人权机构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修订《人权委员会法》,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所有成员必须是穆斯林的规定不会取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在履行任务的过程中面临挑战,因为议会任命的委员需要从总统办公室确定的候选人短名单中选择,引发对人权委员会独立性的关切,有报告称向人权委员会提供证据的个人遭到报复,同时缺乏充足的资金(第二条)。
12.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取消禁止非穆斯林担任人权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规定。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委员任命进程独立;
(b)为人权委员会履行任务分配充足和定期划拨的人力及财务资源,以便人权委员会能够在马尔代夫独特的岛屿和环礁地理环境中有效运作;
(c)保护向委员会提供证据的个人的身份,若他们遭到报复,迅速进行调查,确保起诉施害者,如果认定有罪,则给予与罪行严重性相称的处罚。
反腐败措施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缔约国仍然普遍存在腐败现象,包括在旅游业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腐败行为有罪不罚的问题很严重,原因之一是腐败犯罪起诉数量极少。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至2021年期间,在反腐败委员会调查的案件中,只有2.8%被送交总检察长办公室起诉,而2019年至2022年期间,司法事务委员会仅将6起涉及法官的案件转交反腐败委员会(第二条和第二十五条)。
14.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防止和消除各级的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具体而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迅速、独立和公正地调查、起诉和审判所有腐败案件,包括与公共采购有关的案件和涉及高级公职人员的案件,如果一个人被认定有罪,则处以与罪行严重性相称的处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同时确保能够获取公共信息;
(b)解除被指控腐败的个人的领导职务,禁止他们担任政府和国有公司的高级职务;
(c)促进公共采购中的善治、透明和问责,包括将资产和收入申报制度从现在的内阁成员扩大到所有政治委任官员、法官、检察官和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并公开这些信息;
(d)开展有效的培训和提高认识运动,让公职人员、检察官、法官、政界人士、工商界和公众了解如何侦测、调查和起诉腐败以及腐败的经济和社会代价。
不歧视
15.虽然《宪法》第17条禁止歧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禁止基于宗教、性别认同、性取向和民族血统等一切理由的歧视。委员会还对《宪法》第9条(d)款表示关切,根据该规定,非穆斯林不得成为马尔代夫公民(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
16.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禁止基于一切理由的歧视,包括基于宗教、性别认同、性取向和民族出身的歧视,并修订《宪法》,确保宗教不是取得公民身份的要求。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们因性取向而面临严重的暴力、歧视和污名化,尤其是因为同性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关系被定为犯罪,没有禁止煽动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仇恨或歧视,在网上曝光个人隐私和基于性取向打击他人的行为盛行,基于性取向的犯罪极少得到调查和起诉,这些犯罪的受害者反而因性犯罪遭到调查和控告(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
18.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将同性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关系非刑罪化,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因性取向而对他人施以暴力、歧视和侮辱的行为,包括:
(a)在仇恨犯罪法案中将基于受害者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调查和起诉所有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对人实施的犯罪,包括在网上曝光个人隐私的行为,如果某人被判犯有这些罪行,则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c)采取适当措施,打击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群体的歧视及骚扰,包括为此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
性别平等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6年通过《性别平等法》,并欢迎缔约国为实现平等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公共和政治事务中,包括在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中的代表性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新一届政府中,女性内阁部长被分配到了在性别刻板印象中与妇女联系在一起的部门(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20.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包括在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进一步增加妇女对公共和政治事务的参与,促进男女平等原则,宣传消除性别成见的必要性,确保媒体宣传妇女积极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正面形象。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2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持续存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以及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有害习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将家庭暴力定为具体的刑事罪,没有将残割女性生殖器定为犯罪,对于与暴力侵害妇女有关的犯罪,包括在驱魔习俗下实施的行为,申诉率较低,调查、起诉和审判率也较低,缺乏有效的受害者保护和康复机制,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没有接受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性犯罪法》第52条之下证据要求的充分培训(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22.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a)修订《家庭暴力法》和(或)《刑法》,将家庭暴力定为一项具体的刑事犯罪,并将残割女性生殖器规定为犯罪;
(b)便利受害者提出申诉而不必担心报复、恐吓或社区的排斥,调查和起诉责任人,如果定罪,则处以适当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这包括在驱魔习俗下实施的行为;
(c)为受害者提供有效保护,包括设立收容所和提供心理支持,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残割女性生殖器的负面影响;
(d)向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培训,包括关于《性犯罪法》第52条所述证据要求的培训;
(e)开展面向男性和女性的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改变社会态度,消除将暴力侵害妇女正常化的父权观念。
终止妊娠、孕产妇死亡率和生殖权利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安全堕胎现象普遍存在,生殖保健服务被污名化,导致年轻人和未婚妇女诉诸危及健康和生命的高危堕胎方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执业医生出于良心拒绝实施堕胎,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也不予实施,加上全国的卫生机构不提供堕胎服务,很难获得安全的堕胎服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
24.根据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堕胎的监管方式不违背缔约国确保妇女和女童不必接受不安全堕胎的义务。缔约国尤其应:
(a)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对寻求堕胎相关信息和服务的妇女的污名化,包括系统地为医务专业人员提供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培训,并落实教育和提高性问题认识的方案,向妇女、男子和青少年宣传使用避孕药具的重要性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
(b)让全国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合法、有效、安全、不受阻碍和保密的堕胎,包括产前和堕胎后护理,消除歧视、暴力和胁迫,避免在获取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设置新的障碍;
(c)确保迅速和有效地调查关于妇女权利在生殖保健场合遭到侵犯的指控,起诉施害者,如认定有罪,则根据罪行的严重性予以制裁;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通过收集相关数据并监测拒绝提供堕胎和堕胎相关服务的情况,确保出于良心拒绝实施堕胎的行为不妨碍妇女和女童有效和平等地获得保密、合法、安全的堕胎服务及堕胎后护理。
反恐措施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正如反恐中注意促进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报告员在其2022年5月访问马尔代夫的报告中所述,《防止恐怖主义法》中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过于宽泛,可用于针对民间社会组织和政治反对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指控,《防止恐怖主义法》被滥用于压制民间社会组织和政治反对派(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26.缔约国应根据反恐中注意促进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报告员的建议,修订《防止恐怖主义法》,确保与《公约》相符。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诉人得到保护,使其免遭报复,对所有酷刑、虐待和报复指控进行迅速、彻底、有效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起诉施害者,如果定罪,则给予相应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死刑
27.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最近宣布打算取消暂停适用死刑。委员会注意到儿童的死刑被减刑,但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对面临死刑的个人进行了评估以确定他们的精神状况是否健全,但仍有报告称,存在对心理社会残疾人判处死刑的情况,不仅对涉及故意杀人的最严重罪行判处死刑,还在其他情况下判处死刑,例如,因通奸和婚外性关系等性行为对妇女判处死刑,在故意谋杀案件中,死刑是否减刑取决于受害者继承人的决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是否存在一种程序,以便被判处死刑的个人能够基于新发现的无罪证据,包括新的DNA证据,申请对定罪和判刑进行复审,若是错误定罪,则给予赔偿(第六条)。
28.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不应取消暂停适用死刑,应考虑废除死刑和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
(a)所有面临死刑的个人在审判行刑前均接受全面和独立的心理评估;
(b)仅对涉及故意杀人的最严重罪行判处死刑,绝不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下判处死刑,并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不因性别偏见而判处死刑;
(c)死刑的减刑不取决于受害者继承人的决定;
(d)落实提高认识的措施,增加公众对废除死刑的支持;
(e)能够基于新发现的无罪证据,包括新的DNA证据,对死刑判决进行复审,提供充分的法律和经济援助,以便能够进行这种复审,若是错误定罪,则给予有关个人有效的补救,包括赔偿。
生命权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气候紧急状态法》、《能源法》和《废物管理法》,但表示关切的是,由于未能监管私营开发商的活动等原因,旅游业对气候变化产生了负面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气候变化对移民工人等弱势群体的影响格外严重(第六条)。
30.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监管旅游业,以应对气候变化,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并保护生态系统。缔约国还应减轻外国工业过度捕捞的风险。缔约国应与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磋商,征求受影响人群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采取以参与、问责、增强权能和不歧视为基础的办法,确保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保护。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反酷刑法》,并承诺废除酷刑的诉讼时效。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酷刑普遍存在,对施害者的起诉和制裁率较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过渡期司法监察员办公室未能有效调查据指控2008年之前在缔约国发生的酷刑行为,以及据指控2012年2月8日示威期间在马累市和阿杜市发生的所有酷刑行为(第七条)。
32.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a)修订其《刑法》和《反酷刑法》,以废除酷刑相关罪行的诉讼时效;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调查所有侵犯人权行为,包括据指控2008年之前在缔约国发生以及2012年2月8日示威期间在马累市和阿杜市发生的酷刑行为,起诉责任人,若认定有罪,则对责任人处以适当的刑罚,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康复服务。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监狱和假释法》,但表示关切的是,拘留条件普遍恶劣,包括过度拥挤、缺乏基本必需品、缺乏户外时间和缺乏专业医疗保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人权委员会难以履行其作为国家防范机制的任务,原因在于其任务范围广泛,包括有权限开展刑事调查等;此外,人权委员会在进入剥夺自由场所方面遭到拖延(第十条)。
34.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a)为国家防范机制划拨充足的资源,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该机制能够不受任何限制地进入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和任何其他不允许个人自愿离开的场所并进行定期和突击查访;
(b)考虑修订国家防范机制的任务,使其能够有效履行核心任务,取消其开展刑事调查的权限;
(c)确保拘留条件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以及《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d)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规定,加强措施,缓解监狱过度拥挤问题,包括更广泛地采用非拘禁措施,作为监禁的替代措施;
(e)加紧努力,改善拘留条件,并确保在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被拘留者能够充分获得医疗保健。
强迫劳动和人口 贩运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4年6月恢复了人口贩运问题国家指导委员会,并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法》。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人口贩运现象普遍存在,难以识别受害者,调查、起诉和审判率较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性贩运的受害者本身也因性犯罪受到调查。委员会还对移民工人的工作条件表示关切,他们不受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存在“配额交易”现象,即在合法渠道之外招聘移民工人以绕过聘用移民工人的限制,移民工人的权利遭到侵犯时缺乏有效补救(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36.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及强迫劳动,并保护贩运受害者。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改进人口贩运和强迫劳动案件数据收集系统,以评估这些现象的影响范围,并评估为打击这些行为而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目的是改革该系统,确保该系统胜任其用途;
(b)确保对所有人口贩运和强迫劳动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如认定有罪,则处以适当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和保护手段,包括确保受害者能够进入收容所,获得法律、医疗和心理服务,并且不受到起诉;
(c)向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边境警察提供培训,包括关于识别与转介人口贩运和强迫劳动受害者的标准及程序的培训;
(d)考虑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e)修订立法,将移民工人纳入最低工资制度。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
37.委员会对缺乏庇护制度和难民保护机制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效的程序来确保尊重不推回原则(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38.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a)通过制定行政命令和指示并健全国内庇护裁决或登记机构,建立国家难民保护框架,以便能够依据国际人权法和难民法处理庇护问题;
(b)确保尊重寻求庇护的权利,让寻求庇护者能够有效进入其领土,并充分遵守不推回原则,这一点也是《反酷刑法》第42条所保障的;
(c)考虑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
(d)确保所有移民、寻求庇护者和孤身未成年人从诉讼一开始就能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和适当的口译服务。
公正审判权和司法独立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医调查和数据收集,特别是关于据称由执法人员所犯侵权行为的调查和数据收集,由执法机构下属的法医机构进行,这可能让人对调查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产生怀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仅在涉及刑事问题和最严重的罪行时提供法律援助,不向性侵和性骚扰的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第二条和第十四条)。
40.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确保法医调查和数据收集,特别是关于据称由执法人员所犯侵权行为的调查和数据收集,由不隶属于执法机构的法医机构进行,以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并为该机构履行任务分配必要的资源;
(b)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通过向所有经济能力不足的人提供适当的免费法律援助,改善诉诸司法的机会,并向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的组织,包括向性侵犯和性骚扰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的组织,提供可持续的资金,特别是在为维护司法公正有此需要的情况下。
41.委员会注意到,司法事务委员会制定了以能力为基础的法官任命标准,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公众缺乏对司法机构的信任,有指控称存在腐败、偏袒和受政治影响问题。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司法事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严重妨碍落实确保司法机关独立性、公正性和廉洁性的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律师被其客户面临的指控牵连,尤其是在为被指控破坏宗教团结、破坏伊斯兰教义或犯有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骚扰的客户辩护时,律师也受到针对(第二条和第十四条)。
42.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
(a)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并促进其公正性和廉洁性,以便通过司法进程有效保护人权,包括根据《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改革法官的招聘、晋升和免职程序,落实法官、治安法官和检察官的持续能力建设方案,采取措施防止司法进程受到不当影响,包括公开发布法官、治安法官和检察官的资产申报登记册;
(b)改革司法事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包括确保其大多数成员为法官;
(c)打击针对律师的行为,特别是那些为被指控破坏宗教团结、破坏伊斯兰教义或犯有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骚扰的当事人辩护的律师。
良心和宗教自由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宗教团结法》,马尔代夫禁止建造伊斯兰教以外的宗教礼拜场所,禁止出售、拥有或推广宣传伊斯兰教以外宗教的材料。委员会注意到,这些限制也对缔约国境内的移民工人享有其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宗教团结法》被用于针对促进宗教自由权的人权维护者(第二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44.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确保尊重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包括确保立法和做法符合《公约》第十八条,同时考虑到委员会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和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应:
(a)保障人人有权拥有或信奉自主选择的宗教或信仰,并有权改变自己的宗教;
(b)修订立法,确保非穆斯林,无论是马尔代夫公民还是外国人,都有权信奉和表明其宗教,包括在公共礼拜场所;
(c)修订《宗教团结法》,使马尔代夫人民能够充分享有宗教自由,并废除叛教罪。
表达自由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媒体的资金来自于国有企业,容易受到干预和阻挠。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记者和人权维护者遭到恐吓、骚扰和暴力侵害,而且此类攻击行为不受惩罚。委员会赞赏调查谋杀和强迫失踪问题总统委员会向政府提交了调查结果,但表示关切的是,对这些调查结果的宣传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证据法》的规定,在信息涉及涉嫌恐怖主义的罪行或国家安全威胁时,可以强迫记者披露保密信息的来源(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46.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并根据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应充分保障一切形式的表达自由权。因此,缔约国应:
(a)以不损害媒体独立性的方式向媒体提供和允许提供资金;
(b)保护记者和人权维护者,使其免于任何形式的暴力和言论审查,调查袭击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事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如果认定有罪,则对责任人处以适当刑罚,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c)确保与受害者家属分享并公开发布谋杀和强迫失踪问题总统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d)修订《证据法》,确认记者有权不披露信息来源,并确保对这项特权的任何限制均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
和平集会权
4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据报,抗议活动受到限制,示威者遭到任意逮捕,警察过度使用武力,包括在2022年12月和2023年3月反腐败集会期间,对反政府抗议采取零容忍方针,根据《和平集会自由法》(第1/2013号),自2016年以来马累的公共集会一直被限制在一个指定区域(第二十一条)。
48.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按照《公约》和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充分保障和平集会权,并相应修订其立法,包括为此与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专家等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磋商,以确保对权利的限制和使用武力一律严格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具体而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申诉,追究施害者的责任,如果认定有罪,则对责任人处以适当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b)通过符合人权标准的程序和规定,警察在控制大量聚集的抗议者时应予以遵守,确保为行使和平集会权提供安全和有利的环境;
(c)修订《和平集会自由法》,确保对和平集会权的任何限制均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和委员会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
结社自由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民间社会组织遭到威胁、恐吓和报复,这包括未经正当程序注销马尔代夫民主网络,并攻击和以亵渎罪威胁其他三个民间社会组织。委员会注意到《社团法》赋予社团登记官监管职责,但感到关切的是,社团登记官由总统任命,缺乏独立性(第二十二条)。
50.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按照《公约》充分保障结社自由,并相应修订其立法。具体而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确保按照正当程序恢复马尔代夫民主网络,并归还扣押的资金;
(b)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对人权维护者和人权组织的所有攻击,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如认定有罪,对责任人处以适当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c)修订《社团法》,以确保登记官的任命程序独立,并确保对登记官作出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
少年 司法
5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少年司法法》和《儿童权利保护法》,但极为关切的是,缔约国宣布打算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委员会对缔约国采取的改过自新方针表示关切,缔约国在希望岛上建立了少年犯的长期寄宿设施,让少年犯脱离社会并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此外,缔约国的重点应是打击社会上在犯罪活动中剥削儿童的帮派和其他犯罪分子,而非打击违反法律的儿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52.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
(a)避免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5岁以下;
(b)审查希望岛方案,以确保其符合《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加紧努力打击社会上通过犯罪活动剥削儿童的帮派和其他犯罪分子,调查和起诉责任人,如果认定有罪,则处以适当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c)为少年司法系统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培训,以确保只在特殊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对未成年人实行审前拘留;
(d)确保向违法儿童,包括因涉及使用毒品的罪行而违法的儿童,提供改过自新和重返社会服务,确保违法儿童受到与其年龄相适的对待。
体罚
5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保护法》禁止在所有机构中实施体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儿童在内的个人仍然可能受到体罚,包括鞭刑,法官可酌情处以鞭刑(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54.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切实废除一切场合的体罚,包括鞭刑。
参与公共生活
5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据报,没有为2023年总统大选和2024年4月议会选举的所有候选人提供平等的媒体广播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候选人遭到威胁和身体攻击,还有指控称,在选举期间国家资源被滥用,利用公共资金创造新工作岗位,以争取对特定候选人的支持(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56.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并根据委员会关于参与公共事务和投票权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缔约国应确保《公约》第二十五条所载的权利,包括投票权和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这包括彻底调查关于媒体广播机会不平等、选举候选人遭到威胁和身体攻击、选举期间滥用国家资源和利用公共资金创造新工作岗位以争取公众支持的指控。
D. 传播和后续行动
57.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本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5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7年7月23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4段(反腐败措施)、第22段(性别暴力)和第42段(司法独立)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9.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0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第三次报告提交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2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