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盟约》第16和17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丹 麦
1. 委员会在1999年5月3日至4日举行的第11、12和13次会议上审议了丹麦关于《盟约》第1至15条所涉权利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1994/104/Add.15),在1999年5月12日举行的(第20届会议)第26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内容和形式的指导原则提交报告以及对其问题单作出全面书面答复表示赞赏。委员会指出,该缔约国在报告中以及该国代表团在审议报告时对书面和口头问题的答复所提供的情况使委员会得以全面了解丹麦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所规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丹麦政府在一个核心文件(HRI/CORE/1/Add.58)中提供的情况以及在审议其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应委员会的请求提供的补充情况。
3. 委员会认为,在丹麦政府和委员会之间建立的对话关系令人非常满意。它还对丹麦代表团中有一位格陵兰政府官员参加表示满意。
B. 妨碍履行《盟约》的因素和困难
4. 委员会注意到,丹麦没有妨碍有效履行《盟约》的任何不可克服的因素或困难。
C. 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注意到,丹麦在履行保护《盟约》所规定权利的义务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就。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丹麦政府十分注意按照根据《盟约》第2条所承担义务开展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活动。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尊重人权的长久传统。
6. 委员会注意到,格陵兰人民享受高度自治,一个拥有广泛下放权力,特别是教育、卫生、税务、贸易、渔业和狩猎等方面的权力的民选议会的存在表明了这一点。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格陵兰社区文化受到充分尊重,特别是以土著语言为官方语言,可用之与政府机关交涉,也可在法庭上使用。
7. 委员会表示赞赏在社会保险、保健、教育和照顾老年人方面提供的高水平服务。
8. 委员会对为促进男女平等所采取措施,特别是《平等报酬法》(1992年7月第639号法案)的颁布表示满意。
9.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为减少失业采取的一些政策和计划表示满意。
10. 委员会注意到向难民提供的政府援助福利,其中有《外国移民法》规定的福利,这包括提供临时住房和其他安置方面的福利。委员会还注意到该缔约国为使外国工人与与其亲属团聚所作的努力。
11.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经常参加多边发展合作方案,并设立一些双边方案,并拿出国内生产总值的1%支助这些活动,从而为在其他国家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作出了贡献。
12. 在促进人权方面,委员会称赞丹麦人权中心的活动,如公务员培训班、讨论会、大学培训班、出版书籍和期刊,向广大公众提供咨询和信息材料。
1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成立了一个委员会以研究将《盟约》纳入国内法的可能性。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14. 委员会对《盟约》尚未被纳入国内法表示遗憾。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在法院中可直接援引或由法院援引《盟约》的条款,但至今还没有案例法。在这方面,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律师和法官可能并不充分了解可以在法院中援引的《盟约》中所规定的权利。
15. 委员会对提供的一种情况感到担忧,这一情况突出表明在该缔约国正在出现一种对少数群体和外国人表示不容忍和施加暴力的趋势。
16.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新的《外国移民法》可能对难民有歧视性影响。
17.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法律规定男女平等,但实际上没有充分实现,特别是在报酬平等方面,而且,总的来说,妇女在向更高专业职位晋升方面遇到的障碍比男子多。
18. 虽然满意地注意到失业人口最近有所减少,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失业水平仍然很高,特别是在年轻人、外国国民、移民和难民当中。
19. 委员会关注这几年辍学率有所上升,这特别影响到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群体和少数群体的儿童。
20. 委员会关切地得知,该缔约国年轻人自杀率较高。
2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公立学校教师罢工权利有所限制,而公立学校不应被认为是一个关键部门。
E. 建 议
22.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以充分实现《盟约》的法律作用,从而将其中规定的权利充分纳入法律制度。
23. 关于正在出现的对少数群体和外国人施加暴力的趋势,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密切注视这一情况,有效制止这种暴力行为。
24. 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认真注意新《外国移民法》的影响,促请它在这项立法证明对难民有歧视作用的情况下采取紧急行动予以补救。
25.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继续努力消除在同工同酬方面仍然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
26.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降低年轻人、外国人、移民和难民的失业水平。
27. 委员会还提请该缔约国注意正在出现的主要影响处于不利地位社会群体儿童,如经济困难儿童或少数群体儿童的辍学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采取具体措施以确保这些儿童按其学习能力完成学业。
28. 委员会鼓励丹麦政府继续努力解决年轻人自杀问题,建议收集统计资料,对这一问题的程度、原因和后果进行全面和有针对性的研究。委员会特别提请当局注意发现措施和预防政策的重要性,鼓励继续开展对这一现象的预防运动。
2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公立学校教师罢工的权利,因为这一部门不是关键服务部门。
30. 委员会强调,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确保对《盟约》规定的进一步广泛宣传,特别是在法律专业人员和司法人员当中。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第四次定期报告中对在本结论性意见中表示的关切,以及在讨论第三次定期报告时所提出但仍未得到答复的问题,特别是向法鲁斯群岛下放权力的问题作出答复。
32. 委员会希望收到该缔约国政府和其他国家当局对本结论性意见的反应。
33.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让委员会了解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一切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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