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户主(数量)

%

男户主(数量)

%

1971年

147,820

19.6

604,730

80.4

1981年

239,501

21.7

864,846

78.3

1984年

286,068

24.1

902,169

75.9

1991年

未注明

25

未注明

75

资料来源:拉丁美洲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妇女统计(1993年),根据ENIGF-84和“1996年人口和健康调查”的数据库。

150. 从上面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多米尼加有1/4的家庭由妇女担当户主。由于性别原因,妇女往往是在不同男人生活在一起的情况下,宣布当户主,因此这些数字可能会估计不足。

151. “1996年人口和健康调查”活动调查过的54%的妇女已经结婚或已同居。其中只有8.6%的已婚妇女自己当户主。相反,近90%的男子户主已经结婚。

152. 按地区分类,值得指出的是,女性户主家庭数量在城市中有所增加,在城市地区几乎占30%,因为城市妇女有更多的机会参加生产性活动,而且城市文化因素也趋向进一步开放。

153. 对女性户主家庭的增多有不同的解释,可列举的有:妇女进入劳工市场的人数不断增多、接受教育的人数增加、妇女寿命延长、分居和离婚现象增加、以及文化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

154.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随着妇女越来越多地进入劳工市场,她们便日益获得了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是,因家务劳动性别分工带来的家庭内部冲突也开始激化(参见1994年《家政报》)。

155. 80年代末期,大批妇女进入了劳动市场,特别是进入了信息行业。在小企业中,几乎有一半小生产单位由女性当老板,而县据调查表明,这些小企业都比较贫困。

156. 一般讲,那些当户主的妇女,都扮演着既作母亲,又是家庭生活收入主要来源的双重角色。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资助的调查表明,女性户主家庭中有相当大比例的子女都有自己寻求生计或挣钱帮助家庭的趋向。因此,儿童劳动代替了他们年龄的正常活动,如接受教育和娱乐,这样下去,就等于毁灭了下一代的未来。

157. 有关女户主的年龄问题,调查数字表明,这种情况在45岁以上的妇女中最为常见,这个年龄组的妇女离婚的人数明显增多,特别是寡妇人数较多。增长比例最快的年龄段是15至25岁和25至34岁,这种情况表明,社会正向家庭女性化方向迅速发展。

多米尼加政府为解决旧条规和不利于妇女的问题采取其它措施。

158. 1991年,根据1991年2月27日颁布的第592号局级法令,教育部设立了支持妇女教育厅,还开设了美术和宗教礼仪课,成立这个厅的目的是,计划和协调教学活动,以便通过执行不分性别的科学和技术计划,重新制定和指导多米尼加的教育。我们将其中的主要活动列举如下:

—保证女童和妇女接受教育并提高她们接受教育的质量,消除妨碍她们积极参与教育的各种障碍。取消教育制度中有关性别的所有清规戒律。

—在新的教育制度中,在不同学科和教学安排方面,已经将性别公正和平等,视为提高妇女参与可持续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在性和家庭教育计划中,性别问题正得到普遍和特别的关注。另一方面,在国家综合性大学和技工学校提供的技术教育中,关于技术和成人教育的课程安排,注意到让更多的男女参加。

—多米尼加政府在最近修改《土地改革法》、《刑法》、《男童、女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等法律的过程中,使用了“性别”一词。

159. 促进妇女工作领导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之间已经达成协议,以便从性别角度审查国家统计系统的文件和计划,以保证按性别情况分类将统计材料分开,并且将有重要价值的非传统指数列入,以便利对妇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160. 通过促进妇女工作领导委员会,推动执行国家下属的妇女培养计划和针对全体人民的培养计划,以帮助人们改变排斥和歧视妇女的社会文化观念。

161. 为了表彰在不同社会活动中贡献突出的多米尼加妇女,现在设立了“杰出妇女勋章”荣誉,以表彰她们为妇女或为集体作出的贡献,每年在3月8日“国际妇女节”时颁发这种勋章。

162. 根据法令,将促进妇女工作领导委员会纳入国家公共演出和广播委员会,以促进、保证和支持妇女在各种传媒中以积极和不受歧视的形象出现。

163. 不管是通过促进妇女工作领导委员会,还是通过其他妇女组织开展帮助女性不受歧视工作,其工作成果之一都是促成了一个由男子组成的组织,该组织的工作目的是,为改变大男子主义行为做出努力。

第6条卖淫

164. 正如我们在前面几份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卖淫和贩卖妇女问题在我国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它与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有关。

165. 国际移民组织在瑞士、荷兰和比利时进行了有关以性出口为目的的贩卖妇女的调查,其结果表明,被贩卖到这些国家或在这些国家从事卖淫的妇女,其大部分都来自我国。据估计大约有5万名妇女处于这种情况中。

166. 最近几年儿童和青少年女性卖淫问题有增长趋势,尽管我们未掌握能说明上述问题程度的统计数字。多米尼加政府为对付这种情况立即采取的行动如下:

—根据第24-97号法律(该法律对《刑事诉讼法》和《男童、女童和青少年保护法》作了修改),界定并惩处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第334条.下列各类人将被视为介绍他人卖淫:

第1种:以各种方式帮助、支持和窝藏男人或妇女,以卖淫或以性剥削为目的的招募人者。

第2种:从这种活动中收取卖淫好处的男人或女人。

第3种:与卖淫有牵连而又无法说明其奢华资金来源的人。

第4种:赞同其配偶卖淫并从中得到好处的男人或女人。

第5种:凡是招聘、训练或操纵男人或妇女(尽管得到当事人同意,而且年龄较大),以卖淫、推荐卖淫或以伤风败俗为目的的人。

第6种:在从事卖淫活动或伤风败俗活动的人与人(男人或女人)之间,或在剥削或从他人卖淫和伤风败俗活动中牟利的个人之间,以任何借口,充当中间人的人。

第7种:利用威胁、强迫或阴谋手段,或以任何方式,破坏有资格的机构对从事卖淫或有卖淫危险的人(男人或妇女)采取的预防、帮助或再教育的人。

对介绍他人卖淫者处罚6个月至3年的监禁,并罚款5万至50万比索。

企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将受到与构成事实一样的处罚。

167. 1996年9月组建了保护移民妇女部门间委员会,委员会由以下部门组成:

—促进妇女工作领导委员会。

—外交部。

—旅游部。

—移民总局。

—洛美IV全国安置办公室。

—统一指导和调查中心。

—全国饭店和餐馆协会。

168. 多米尼加政府通过1996年10月2日发出的第D01'21234号照会,请求国际移民组织给予技术援助,以便解决以性剥削为目的向国外贩卖妇女的问题。

169. 促进妇女工作领导委员会总部建立了救助移民妇女计划接待站。根据这项计划制定了一项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包括通过新闻媒体,向那些潜在的男女移民进行公开宣传,同时还负责安排在国外的男女多米尼加人回国,以及在国内对他们进行劳工和社会再安置工作。

170. 此外,不同的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对卖淫妇女实施了教育和健康计划。

171. 1995年,成立了“妇女团结运动”,该组织由3000名妓女组成,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妓女面临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主要问题。

第7条公共生活和政治参与

172. 《宪法》规定,妇女凡年满18周岁和那些尽管年龄未到但已结婚者,将同男子一样具有公民地位。关于公民权利的第13条规定,在选举国家各级领导职务中,男女有同等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尽管如此,但在实际行使这些权利时,没有表现出男女地位平等。

173. 多米尼加共和国每四年进行一次选举共和国总统、副总统、议会(众议院和参议院)议员和市政府官员(即市政议员)的活动。

174. 从70年代开始,女性选民参与人数逐渐增多,在最近3次大选中,女性选民参与人数超过了男性选民。根据拉丁美洲社会科学院统计的材料“数字中的多米尼加妇女”,并根据多米尼加共和国选举领导委员会的估计,在1986年大选中,妇女参加选举的人数占47.8%,1990年占52%,1994年占57%(见图表2)。

表二

1970至1980年参加大选投票妇女百分比表

投票人数

妇女参加比例

1970年

552,007

44.6%

1974年

499,636

44.1%

1978年

817,774

46%

1982年

872,050

46.2%

1986年

1,009,414

47.8%

1990年

-

52%*

1994年

-

57%*

资料来源:拉丁美洲社会科学院:数字中的拉丁美洲妇女,1993年多米尼加共和国”。

*属于多米尼加选举领导委员会的估计数字。

a) 妇女参与立法权力机构的选举情况

175. 尽管妇女在选举执政候选人的大选中占据着重要比重,但是在历次大选中,妇女在竞争全国议员席位和市政议员席位候选人中所占比重总是微不足道,其中包括那些在大选中最有可能获胜的政党,也从来没有提名一位妇女去竞选总统职位。

b) 妇女在立法权力机构中的参与情况

176. 同男子相比,参与立法机构的妇女是少数。不管在上述哪个时期,在任何一次选举中,议员人数从来没有达到过议员总数的15%。即便在众议院代表人数增多(由于人口增长)时,女性众议员人数也没有增加,但是值得强调的是,在最近几次大选中,妇女被提名的现象增加了,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她们当选的可能性不大。

177. 尽管妇女参与议会的人数少,但是这些女议员发挥了积极而得体的作用,同时她们还积极努力,为改变妇女处境发挥着她们的作用,特别是在修改歧视妇女的法律方面,与此同时,她们还在诸多机会中,将修改歧视妇女的法律一事置于政党分歧之上,以便就有利于妇女的事务实现联合并取得一致意见。与此同时,人们还发现她们在政党内部活动中具有较大的活力,这将导致政党结构更多地向妇女开放,并使她们更多地进入决策领域。

178. 另一个进步是,1995年,共和国参议院一致决定成立“参议院女顾问荣誉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各个政党的妇女问题女专家、女议员、女法官、各妇女运动和促进妇女工作领导委员会的代表组成。这个委员会向共和国参议院提供咨询以便修改和采纳有利于推动改变多米尼加妇女经济、政治和社会现状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同时,还将它向参议院提供咨询的权利扩大到众议院。

179. 下面的图表向我们展示了最近40年中,妇女在议会两院中的参与情况。

表三

1963至1990年妇女在议会两院中的参与情况

女众议员

女参议员

总数

人数

百分比

人数

百分比

人数

百分比

1963年

2

2.80

1

3.80

3

3.10

1966年

3

4.10

1

3.70

4

4.40

1970年

3

4.10

4

14.80

7

6.90

1974年

13

14.30

3

11.10

16

13.60

1978年

12

13.20

2

7.40

14

11.90

1982年

8

6.90

1

3.70

9

6.10

1986年

9

7.50

1

3.30

10

6.70

1990年

14

11.70

-

-

14

9.30

1994年

14

8.50

1

0.03

15

9.93

资料来源:拉丁美洲社会科学院:数字中拉丁美洲妇女:1993年多米尼加共和国。

180. 促进妇女工作领导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各妇女团体,正在同各政党的女党员一起开展一项工作,以便为妇女工作和对妇女政治培养,以及为旨在让各政党进一步增加妇女参与名额的关注运动作出努力。

c) 妇女在司法权力机构中的参与情况

181. 如同国家其他权力机构中的情况,根据等级情况来看,妇女在司法权力机构2各级中所占比例较大。在最高法院,妇女占31.3%。在上诉法院中妇女占30.6%,在一审法官中占35.4%,在调解法官中占36.6%。

182. 随着负责建立和管理司法机构等级制度的减少,妇女在多米尼加司法权力机构中的参与人数逐渐增加,而土地法院的情况更是特殊,其中一半法官是妇女。

183. 尽管有上述情况,但是我们应该强调,1997年下半年发生的两件事堪称一大进步,这两件事是:在最高法院的职务任命中有31.3%妇女,传统上该机构的妇女代表总是零,其次是为了妇女事业,任命一名妇女为司法改革委员会主席。图表4向我们说明了1993年的情况。

表四

1993年妇女参与多米尼加共和国司法权百分比

男女两性

女性

占总数百分比

最高法院

院长

2

0

0.0

副院长

4

0

0.0

法官

10

0

0.0

共计

16

0

0.0

上诉法院

院长

15

3

20.0

副院长

24

9

37.5

法官

36

11

30.6

共计

75

23

30.7

土地法院

46

24

52.2

一审法官

79

28

35.4

预审法官

39

13

33.3

调解法官

205

75

36.6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司法统计局,1993年,由拉美社科院引用:拉美妇女统计数字/多米尼加共和国。

d) 妇女参与地方政府选举的职务情况:

184.尽管妇女积极参与了政党和社会组织及社团开展的地方活动,但是,她们参与市政选举职务的人数仍是少数。妇女参与市政领导或地方政府的特点,与在立法机构中的参与情况十分相似,尽管她们参与这类选举职务与众议员的情况相反,正在增加,她们担任市政会议成员的人数较多。

185.1970至1994年,同男性相比,妇女担任市政工作人员的当选情况,在所分析的7次选举中没有一次达到过6%。至于市政会议成员,也从未超过13%。(见表5)。

表五

1970—1990年妇女参与市政选举工作职务的百分比

年份

市政工作人员

%

市政会议成员

%

总数

%

1970年

1

1.3

33

7.8

34

6.8

1974年

1

1.3

48

10.6

49

9.2

1978年

-

-

61

12.6

61

10.7

1982年

2

2.1

23

3.9

25

40.0

1986年

4

4.0

49

6.1

43

5.8

1990年

5

4.9

64

10.2

69

13.5

1994年

6

5.6

95

14.7

48

13.5

妇女参加市政府工作略图,cruz Consuelo CIPAF,圣多明各,1996年。

186.妇女参与地方工作的一个成就是,建立一个市政和地方女领导人协调机构。在妇女组织的指导下,机构内努力进行妇女的能力培养工作。

(e) 妇女参与国家行政工作

187.妇女参与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人数,如国务秘书等一些职务和如副总负责人以及部、司和处领导的职务,有所增加。在高级行政职务中,参与的比例与我国妇女取得的进步和达到的专业水平不符。

下表向我们表明1982—1997年间的比例情况。

表六

1982-1997年妇女担任国家主要行政职务的比例

职务

年份

1980年

1986年

1990年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7年

国务秘书

17.6

29.4

13.3

11.8

17.6

17.6

11.8

19.0

副国务秘书

11.8

23.5

41.7

17.6

29.4

29.4

35.3

18.0

总负责人

40.0

20.0

30.0

40.0

40.0

40.0

40.0

15.2

资料来源: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办公室,1994年,1997年。

f) 妇女参与政党和其它权力机构的情况

188.1990年的选举同1994年的选举一样,国家历史上首次出现几乎所有政党都提出执政纲领的做法,妇女问题在执政纲领中占了比较重要的位置。然而,同以往一样,都未能在各政党提出的候选人上得到体现。

目前,妇女参加正常的情况,表现出的结构同其他方面一样:随着政党的领导地位上升,妇女的比例在减少。

189.在工会活动中,妇女已逐步增强参与。但是,这种参与往往只局限于一些级别较低的职务上。如担任委员会委员和负责财务工作等。少数妇女担任工会秘书长之职。

190.在专业工会中,妇女参与领导职务的人数也极少,尽管那些工会会员基本上都是女性,如多米尼加教师协会,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在1997年的选举中,这个组织选举一名妇女担任秘书长。尽管如此,妇女参与仍在日益增强。1991年,在最重要的两个工会中:多米尼加医务工作者协会和多米尼加工程师、建筑师及测地员协会,有两名妇女分别担任了秘书长职务。妇女在这方面参与比例最大的是,多米尼加律师协会,该组织37.5%的领导职务由女性担任。

g) 扶助和支持妇女工作的社会组织

191.妇女运动是使社会动员进入最深层面的社会运动之一,也是最近10年内发展和巩固最快的一个社会运动。这种进步表现在它的巩固、特性、连贯和协调上。它吸收了一大批社会阶层,因而,它是多种成分的、最具群众性的社会运动之一。

192.主要成果概括如下:

·建立和组建妇女在各社会机构团体中的组织并制定计划;

·实施对女性的广泛培训和扶助计划;

·大力推进妇女参与发展的全面议程和计划;

·对妇女问题进行调查、诊断和研究;

·完成歧视妇女的法律修改工作;

·推进促进妇女参政计划;

·制定妇女生活的各个方面的专门计划;

·建立推动妇女进步的网络委员会和协调机构。

193.国内妇女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得到了推进,参与各项社会活动有较大影响的组织包括:

a) 开展教育、组织、生产、服务、宣传、通讯和调研性活动的妇女组织;

b) 农村和城市的基层妇女组织;

c) 非政府组织内的妇女计划或部门;

d) 各政治、学术或文化团体和妇女专业组织内的妇女计划空间;

e) 政府机构内的妇女计划或空间。

(h) 妇女组织:

194.妇女组织的特点是,在维护妇女权益的斗争中成为先锋,在理论方面和反映妇女状况方面作出主要贡献。在争取妇女支持建设一个多样化的妇女运动中她们的工作超出了一个组织的范围。

195.尽管一开始做的是一种相当全面的工作,但是,后来慢慢地日趋专业化,且促成并承认了妇女在其所工作的专业部门的现实。目前存在的一些专业组织包括法律援助、反暴力、调研、健康、通讯和种族问题等组织。

196.这些组织积极参与了如国际妇女节、国际反其暴力日和国际维护妇女健康活动日等特定的活动和妇女运动中要求进行的其它活动。

197.妇女组织在建立城市和农村妇女基层组织中、在帮助教育妇女自尊中起了关键作用。同时,这些组织还支持非政府组织在妇女中推行的计划。

198.妇女组织已作出巨大努力,保持妇女运动内部的团结和联系。这些努力的成果在于,建立了各种网络和协调机构,其中值得一提的是非政府组织协调委员会,这个提议从一开始就得到促进妇女工作领导委员会、反对性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行为部门间委员会和人民妇女教育网等组织的支持。

i) 妇女基层组织:

199.这些组织是发展最快和最整齐的组织。在农村中发展得最快,尽管从80年代起城市妇女的基层组织也在加速发展。这种状况同这个时期城市人民运动的发展和多米尼加人民的生活条件恶化有关。

200.农村妇女组织得以发展,主要是由于政府机构60和70年代在各地推行的扶助计划起了作用,相当一部分妇女从这些计划中受益。妇女中最普遍的母亲中心和母亲俱乐部等农村妇女组织,与这些活动和这个时期有关。

201.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也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正是这些农村妇女,成了该组织开展活动的基本力量,农村妇女对该组织给予最积极的响应。

202.该组织开展的工作主要涉及发展农村妇女组织的问题,以及推进某些社会性要求和完成生产计划。这些计划产生的一个影响是,改善了食物质量,使她们得到了牛奶、鸡蛋、谷物、蔬菜和食品等家庭基本需求。

203.妇女得到的能力培养,帮助她们改善了同土地和环境的关系,从社会角度来看,这些计划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妇女组织的评价。最大的影响似乎是个人,因为,这些计划有益于妇女的自尊、自立和自强,并有助于改善她们的家庭关系。

204.这些活动的一部分成果是,妇女完成她们不熟悉的活动的技能也明显提高,如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使用简单的计算机、更多地参与谈判进程和使用某些营销技巧。

205.大部分农村妇女组织在全国各地区都有覆盖面,得到了各级妇女组织、非政府组织或政府附属机构的教育和帮助。

第8条代表权

206.最近10年里,多米尼加妇女在政府外交使节中的比例有所增加,尽管大部分妇女担任的是较低一级的官职和名誉性职务。目前,妇女出任大使的比例达15%、领事21%、副领事15%,同1994年的材料相比,这意味着取得了进步。(见表7)

207.值得一提的是,作为这方面的一大进步,1997年5月任命一名妇女担任驻联合国常驻大使。同样,多米尼加共和国驻联合国办事处和总部在瑞士日内瓦的其他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团,由一位妇女领导。

表七

1993年多米尼加共和国外交使团中被委派的男女比例

性别

驻外

国内

名誉

%

%

%

女性

1

3.8

5

20.8

4

30.8

男性

25

96.2

19

79.2

9

69.2

总计

26

100.0

24

100.0

13

100.0

资料来源:外交部,圣多明各,多米尼加共和国,1994年。

208.目前,多米尼加政府在以下国际妇女组织派了代表:

-总部设在多米尼加共和国的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国际训练研究所,担任它的领导委员会的前任成员。

-美洲国家妇女委员会,作为代表大会的一个组成部分。

-妇女司法和社会委员会,以成员国的身份。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妇女政府组织网络,担任加勒比分区的协调成员。

-国际农村妇女网络。

第9条国籍

209.《宪法》规定,任何多米尼加人无论性别如何,都有权获得外国国籍,这并不意味着她要失去原来的国籍。凡与外国人结婚的多米尼加妇女,可以自由获得其配偶的国籍,只要该国法律许可。凡同多米尼加男子联姻的外国女子,完全有权获得多米尼加的国籍,但其本国法律允许保留其国籍的情况除外。但是,如果一名外国男子同一名多米尼加女子结婚,则无权获得多米尼加国籍,如果他想获得,必须办理归化手续,这个条文对妇女来说是歧视的,因为,她不能将其国籍优惠地给予她的外国丈夫,而与外国女子结婚的多米尼加男子却能这样做。

210.关于子女问题,归化法规定,凡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完全有权通过父亲的归化获得多米尼加国籍,但是如果通过母亲归化,只有没有父亲或虽有父亲但由母亲监护子女,才有权获得多米尼加国籍。显然,这个条款也歧视妇女。

211.1958年多米尼加共和国批准了《已婚妇女国籍公约》,总的来说,我们这方面的条款符合该公约。

第10条教育

212.最近10年,妇女接受教育的指数有相当大的提高,无论从她们本身的倾向来看,还是从过去10年男性的指数来看,男女之间在文盲率和接受不同程度教育方面的差别在缩小。

213.如表8所示,全国的文盲率,女性比男性低,这受农村男女差别的积极影响的结果。

表八

1996年根据居住地区按性别分列的10岁及10岁以上的居民文盲率

女性

男性

男女

地区

1970 年

1991 年

1996 年

1970 年

1991 年

1996 年

1970 年

1991 年

1996 年

全国

34.6

17.1

15.1

31.4

18.6

16.1

33.0

17.8

15.6

城市

21.9

10.2

15.5

9.0

18.7

9.6

农村

45.2

29.3

41.7

31.1

43.5

30.3

资料来源:1970年统计报告,1991年7月至11月和1996年人口和发展研究协会进行的人口和健康调查及家庭普查表

214.同1981年相比,1996年15至24岁的妇女文盲率降低了5.9%,在25至44岁年龄段中,妇女的情况也较好,从1981年的26.0%降低到1996年的11.9%。

215.从受教育程度和水平来看,妇女保持了80年代初的趋势。1991年进行的人口和家庭调查表明3,在多米尼加的教育体系中,妇女的参与比例较大(尤其是中学和大学,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是如此),估计男女入学的比例为100比125,96ENDESA中保持这一趋势,并表明男女入学率有所提高。

216.关于教育程度,同一级的男女之间受教育状况差别不大,尽管全国的初级和中级教育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

217.实际上,1991年男子接受初级教育的比例为48.7%,而女子为50.1%。但在中等教育方面,男女的比例分别下降到只有23.6%和22.3%。1996年男女接受小学教育的比例分别是53.0%和53.7%。

218.从居住地区来看,男女接受每一级别的教育程度也没有多大差别。农村地区,男女达到小学文化水平的比例分别为54.4%和58.0%。城市的这个比例分别为52%和50.6%。

219.同样,城市地区男女接受中学教育的比例也相近,分别为23%和21.6%,农村分别是9.9%和8.1%,但城乡之间的比例存在着差异。

220.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妇女的比例(8.7%)超过男子(7.4%),但是,城乡间的女子受教育程度有差别,最明显反映在中等教育上。实际上,每100名城市妇女中差不多每个人都接受过某种程度的高等教育,而农村中只有15名。

221.在5至29岁的各年龄段中,女子的小学、中学和大学入学率都比男子高。在30至40岁的年龄段中,男女之间的情况也同上述情况十分类似。

222.在接受技术—职业培训方面,妇女的相对比例比1982至1994年提高了50%多,尽管大部分仍参加被视为妇女的传统职业。

223.仅仅在全国具有最大覆盖面的全国技术专业培训协会中,妇女在上述时期的参与率就增加了70%。(见表9)

表九

1982—1995年按听课、接受培训和毕业计算的男女情况

年份

总数

男性

女性

女性所占%

1982年

899

685

214

23.8

1983年

7330

5507

1823

24.9

1984年

9521

7181

2340

24.6

1985年

9309

7336

1973

21.2

1986年

9566

7125

2441

25.5

1987年

7386

5432

1954

26.5

1988年

12725

8593

4132

32.5

1989年

14852

9824

5028

33.9

1990年

16209

10659

5550

34.2

1991年

19278

13278

6000

31.1

1992年

22774

15287

7487

32.9

1993年

37871

24879

12992

34.3

1994年

52600

31337

21263

40.4

1995年

55320

33706

21614

39.1

总计

275640

180829

94811

34.4

资料来源:全国技术专业培训协会,调查部。

224.上述情况反映了妇女在国家文化教育经历的巨大变化的一个侧面。以前妇女受教育的机会因繁重的家务劳动而受时间限制。

225.但是,在专业教育或技术培训中,仍显示出男女的倾斜度,这是为了维护所谓的传统角色,结果再次导致受教育和就业方面的机会不均,限制妇女从事那些被认为非传统的职业。从而造成多米尼加妇女的就业分割局面。图表10表明了这一点。

226.妇女参加农牧业(包括畜牧业和农业生产)、商业和服务行业(比商业高)培训的比例高,可理解为,这是政府通过全国技术专业培训协会和非政府组织对妇女实施培训计划并对农村和城市实施这些计划进行干预的结果。

227.1993年,在国家的全部女技工中,从她们的履历表中可看到,从事非传统专业的只有30%,这些工种包括汽车机械师、木工、电工、印刷业。其他70%的人,从事传统专业:烹调、缝纫、秘书,在具有中等水平的女技工中,只有22%选择了非传统专业。

228.技术—专业培训中的这种分隔现象,也反映在高等教育中,大学的大部分在校生和毕业生中选择了那些被称为“女性的”专业,如教育学、心理学、药物学、生物分析学、护理学等。

表十

1995年按经济部门分列的男女参加工作情况

毕业生

经济部门

总数

男性

女性

女性所占%

农业、狩猎、林业和渔业

3,192

2,083

1,109

34.7

矿山和采石

28

20

8

28.6

制造业

11,981

8,092

3,889

32.5

电力、煤气和水力

141

123

18

12.8

建筑

275

256

19

6.9

批发或零售业餐馆和饭店

4,774

3,235

1,539

32.2

运输、仓储和通信

907

775

132

14.6

金融、保险、不动产和企业借贷业务

940

439

501

53.3

公共、社会和私人服务

6,022

3,949

2,073

34.4

非专业性活动

10,065

6,081

3,984

39.6

失业

16,995

8,653

8,342

49.1

总计

55,320

33,706

21,614

39.1

资料来源:全国技术专业培训协会,调查部,1995年。

229.按专业划分,80年代末,在国立自治大学的全部毕业生中,女生的情况是:65%毕业于教育系、80%药物系、化学系和生物分析系,65%毕业于护理系、80%毕业于心理学系。

230.多米尼加国家设立了成人教育机构。但是,由于学生水平参差不齐,因此收效不大,初级教育中有28%的学生逃学,中等教育中有70%,高等教育中有19%。(Guadamuz,L.1993年)。

231.结果是,显然,女性在正规教育中虽取得了进步,但仍限制着她们以与男子的同等条件进入劳动市场,而只能从事那些技术性较差的工种,从而导致所得工资比男性低。

232.此外,这显然表明,尽管女性的某些教育指数在上升,但实际情况是,从总体讲,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仍较低(基本上完成或未完成初级教育),农村妇女的状况比全国妇女的平均水平低。

第11条就业

233.《多米尼加共和国劳工法》第七项原则七规定:“禁止以性别、种族、肤色、国籍、出身、政治见解、参加组织或宗教信仰为由,对妇女歧视、排斥或偏向,法律为保护劳动者所作的规定除外……”劳工法第十项原则对妇女有明确规定:“女性劳动者享有与男性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234.此外,劳工法其他条文和章程承认妇女享有自由选择职业、参加专业培训、同工同酬和法定假期的权利。1992年的劳工法修正案废除了一些明显歧视妇女的条文。第七项原则提到,“妇女不得从事与其性别不相适宜的工作”。同样,修改后的劳工法也规定,凡申请在任何企业工作的妇女均须表明本人身体条件适合从事的有关工作。劳工法修正案的成果是,采取了另一项进步措施,即修正案第2章中提出的家务劳动规则。

235.保护孕妇是宪法赋予的一种权利。《共和国宪法》第8条第15款指出:“无论妇女本人的条件或状况如何,母性均应享有公共当局的保护,且在无依无靠的情况下有权得到官方的援助。”

第232条

雇主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将其辞退属无效。

女职工应通过任何有效的方式通知雇主自己的产期,并应指出可能分娩的日期。

第233条

不得因妇女怀孕将其解雇。一切解雇做法属无效。

一切想在妇女怀孕期或产后6个月内将其解雇的想法,均须预先向地方当局申报,以便弄清事情是否因怀孕或分娩引起。

凡未经正式批准而擅自辞退女职工的雇主,除给予劳动法规定的相应资助外,还必须付给相当于其5个月的日常工资的赔偿。

第234条

在怀孕期间,不得要求妇女从事需要用与其怀孕状况不相适宜的体力才能完成的工作。

第235条

如果由于怀孕或生孩子的缘故妇女从事的工作有害于其本人或孩子的健康,而且如果上述事实得到医生出具的证明的证实,那么其雇用单位要协助她更换工作,包括安排最合适的劳动环境。

如未予以更换,在不触犯第236条规定的情况下,女职工有权进行休假但不拿工资。

第237条

产前和产后假的持续时间总共不少于12周,在此期间女职工完全有权保留原来的工作。

第238条

当一名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还要求接着继续休假时,雇主必须接受其要求。

第239条

产前和产后休假期间可领取原来正常工作时所付的同等报酬。

如果女职工享有社会保险法的保护,雇主应付给其一半工资,而多米尼加社会保险协会将按相当于其工资50%的比例提供一笔补贴。

第240条

在哺乳期,女职工在工作单位每天有权享受3次不扣工资的休息,每次至少有20分钟的喂奶时间,同时,在小孩满1岁之前,母亲每月可有半天时间带孩子就医。

236.在为妇女提供的社会服务中,主要是照看女职工的小孩的工作,但在这方面我们未能取得重大进展。尽管自1981年起多米尼加社会保险协会、全国幼儿保护协会和国家教育部等许多国家机构在这种方面已作了巨大的努力。目前,全国有7个公立幼儿园、国家公共卫生部下属的5个家庭学校、全国幼儿保护协会下属的16个护理中心、多米尼加社会保险协会下属的1个幼儿园,以及国家教育和文化部下属的3198所学前学校。然而,这些机构仍然不足,且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值得指出的是,对这些问题给予重视的政府机构部门作出了努力,目前,国家公共卫生部、国家劳动部和多米尼加社会保险协会准备共同努力,在企业中创造一种合适的氛围,从而使他们得以实施给予哺乳女职工以合法保护的劳工条例。

237.另一方面,我们应提请共和国国会讨论有关建立儿童托儿所的法案。

多米尼加妇女参加劳动指数

238.1981年人口普查显示,妇女在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为28%,另据上述材料估计,1991年达到了55%。10年内明显增加了近100%,农村妇女的就业指数比城市妇女低。按绝对指数来看,这个材料表明,妇女在这方面的比例意味着,10岁及10岁以上的近150万女性正在从事、或正在寻找、或将准备接受一份有报酬的工作。

表十一

1991年按居住地区分列的妇女占有劳动能力人口的比例

居住地区

占有劳动能力人口的百分比 DE

总数

55.2%

城市妇女

60.0%

农村妇女

46.6%

资料来源:人口和发展研究协会/内尔松·拉米雷斯的系列专题报告:《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劳动力情况》,1993年第三篇。

239.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妇女在经济活动中所占的比例都大大低于男性,男性的比例达80%以上。

240.城市妇女在经济活动中所占比例高于同年龄组的农村妇女(10至65岁),10至14岁的小年龄组除外,因为这个年龄组农村妇女的比例高于城市妇女。

241.据1991年人口与健康调查报告表明,妇女的失业率是男子的4倍(全国男子失业率为11.8%,而女性达46.7%)。农村妇女的失业率(54.9%)高于城市妇女(43.0%)。20至40岁的农村妇女的失业率大大高于同年龄组的城市妇女,大约高出10至12个百分点。1996年男子的失业率是10.2%,女子是28.7%(中央银行劳动力情况调查)。

242.男女除了在经济活动中所占比例和失业率有明显差异之外,从经济活动和报酬来看,有劳动能力的男女之间差异也很大。

243.实际上,在有劳动能力的女性中,74%从事传统的经济活动:商业、餐馆、饭店、公共和社会服务及私人服务(根据近期家务劳动分类表,妇女从事此类工作的比例最大)。

表十二

1991年按经济活动、地区及性别分列的10岁及10岁以上的

有劳动能力的妇女从事行业的比例

(百分比)

行业

全国

城市

农村

总数

男性

女性

总数

男性

女性

总数

男性

女性

总数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农牧业

25.3

36.2

5.5

5.4

8.6

1.2

56.2

69.6

16.5

工业及制造业

12.8

11.6

14.8

16.5

16.5

16.6

6.9

5.8

10.2

商业及餐馆

19.9

17.7

24.1

25.2

25.4

25.1

11.7

8.3

21.5

建筑

3.4

4.9

0.6

3.9

6.2

0.8

2.5

3.3

0.2

运输及通信

3.7

5.2

1.0

4.9

7.4

1.4

1.8

2.4

0.1

财政及银行

2.7

2.2

3.4

3.9

3.6

4.3

0.8

0.6

1.2

公共服务

12.9

10.9

17.8

17.5

15.5

20.3

5.8

3.8

11.5

私人服务

18.6

11.1

32.4

21.6

15.6

29.9

14.0

5.5

38.7

其他(采矿等)

0.7

0.8

0.4

0.9

1.2

0.5

0.3

0.3

0.2

资料来源:人口和发展研究协会/内尔松·拉米雷斯系列研究报告《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劳动力情况》1993年第三篇。

244.这些指数反映了多米尼加共和国最近10年的经济状况和趋势,制造业(由于自由区和微型企业的原因)和旅游业都有所发展,这两个部门是有劳动能力的妇女参与比例最大的部门。

245.在收入方面,总体的来说,男性比女性要高一些。按职业种类分类,按技术和专业水平划分,男性的收入比女性要高出一倍,在私人服务中(妇女占的比例最大),1991年的月平均收入为48美元。

表十三

1991年按月收入分列的10岁及10岁以上

有劳动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所占的比例

(百分比)

月收入

男女两性

男性

女性

无收入

12.9

14.6

9.2

1—600

27.5

23.6

36.3

601—1,200

27.6

27.2

28.3

1,201—2,000

15.4

16.0

14.1

2,001—3,000

7.6

8.6

5.4

3,000以上

9.0

10.0

6.6

资料来源:人口和发展研究协会/家庭问题研究员内尔松·拉米雷斯系列报告《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劳动力情况》,1993年第三篇。

a) 自由区的妇女:

246.工业自由区已成为近年来发展最快的经济区。也是最近10年里提供就业最多、使用妇女劳动力最多的经济区之一。

247.自由区的发展对多米尼加的经济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这特别表现在以下方面:(1)加强了消费品生产的轻工业;(2)为无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就业机会;(3)活跃了劳务商品市场;(4)对制定工资和国内交换的政策产生了影响(Fundapec,1992)。

248.在不断产生就业的过程中,1994年自由区吸收直接就业人数达18万(Rathe,1995),其中妇女占48.2%(fundapec,1994)。

249.据ENMO91提供的资料,妇女劳动力在自由区所占的这种高比例的特点如下:

a) 在女职工中,首次参加工作的占38%,与之相比,男性为27%。

b) 其中67%以前没有参加过工作,其余的曾经在与妇女传统项目有关的行业或在非正式经济部门中工作。

250.这意味着女性的工作经历比男性少,从进入自由区之前的平均工龄来看,男性为8年,女性5年。

表十四

自由区女职工的来源(1981年)

以前的职业

所占百分比(%)

没有工作

67.0

有工作

32.6

家务

13.9

裁缝

4.9

销售

5.5

其他服务行业

8.3

资料来源:FUNDAPEC,全国劳动力调查(ENMO,91),援引路易斯·杜阿尔特的调研报告(1986)。

251.最近几年,尽管妇女参加行政、专业性、技术性和经理工作的比例略有上升,然而,自由区雇佣的大部分妇女是办公室职员和熟练工人。

252.这种工作安排,是由企业主和雇主的偏向造成的,他们安排女性做秘书工作和当工人,而男子宁愿做经理、专业及监督工作。

表十五

1991年按工种分列的企业主安排男女工作方面的偏向情况

(分配的百分比)

(1)

(2)

(3)

(4)

(5)

工种

男性

女性

差异

(1 + 3)

(2 + 3)

行政管理人员和经理

56.8

1.7

40.7

97.5

42.4

专业和技术人员 39.0

39.0

5.1

52.5

91.5

57.6

办公室人员

8.5

44.9

45.8

54.3

90.7

企业监督员

45.8

10.2

41.5

87.3

51.7

熟练工人

22.0

26.3

45.8

67.8

72.1

不熟练工人

19.5

16.9

55.1

74.6

72.0

资料来源:BID-FUNDAPEC:全国劳动力调查,1991年。

253.尽管女职工的受教育程度比男性高,但是所得的工资却比男性低(男职工的平均月工资为2226比索,而女职工是1751比索),这是根据这部分开始时提出的全国性数据的原则。

表十六

按性别分列的自由区职工受教育程度

(分配的百分比)

教育程度

男性

女性

未受教育

2.3

3.4

初级教育

8.1

7.8

未完成中等教育

23.1

18.9

完成中等教育

16.7

16.5

中等技术教育

2.7

5.3

大学技术教育

5.0

8.7

未完成高等教育

16.7

15.5

大学专业教育

14.9

16.0

其它

0.1

0.6

资料来源:BID-FUNDAPEC-1991年全国劳动力调查

254.自由区女职工为年轻妇女,平均年龄为21.4岁,64.1%单身,男职员单身人数占51.6%。

255.在自由区工作的妇女占劳动力的比例较高,但她们享受的福利待遇较差,如私人医疗保险、食品、交通运输、工作服等方面。

256.妇女作为自由区职工参加工作,是一个十分有利于减少妇女失业的因素,自由区为妇女提供了技术培训,使其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经济稳定,工作中出现的不平等现象反映为妇女从事技术性较差的工种且工资收入低。

b) 农工业中的妇女:

257.农工业是我国工业中最老的小生产部门,自6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一种加速增长的速度,甚至超过了所有部门。80年代初,出现一种非工业化进程,严重影响了农工业的发展。

258.在劳动力方面中,这个部门具有以下特点:

a) 男性劳动力占统治地位。男性劳动力占67.6%,女性只有19.2%,尽管1987年以来,女性劳动力有所增长。

b) 女职工大部分是单身,其比例为59.5%,男性单身为41.9%。至于这种结婚比率,在自由区和旅游部门也表现出同样的特点。

c) 职工的文化程度最低(从有关妇女就业影响分析的3个行业来看),妇女的文化水平比男性高。

表十七

按性别分别的农工业部门职工的文化水平情况

(分配的百分比)

文化水平

男性

女性

未受教育

4.2

1.2

未完成初级教育

17.8

14.3

完成初级教育

16.4

4.8

未完成中等教育

23.2

16.7

完成中等教育

11.3

9.5

中等技术教育

4.2

10.7

大学技术教育

3.1

8.3

未完成大学教育

10.5

19.0

大学专业教育

8.5

9.5

其他

0.8

6.0

资料来源:BID-FUNDAPEC/1991年全国劳动力调查。

259.从这个部门里男女从事的职务来看,也发现雇主和或管理人员有明显偏向,男女从事的不同职务形成对照。

表十八

1991年按男女性别分列的职工从事职业的比例情况

(分配的百分比)

(1)

(2)

(3)

(4)

(5)

职务

男性

女性

差异

(1+3)

(2+3)

行政人员和经理

56.3

3.9

38.8

95.1

42.7

专业和技术人员

48.5

5.8

41.7

90.2

47.5

办公室人员

11.7

30.01

56.3

68.0

86.4

企业监督员

75.7

2.9

16.5

92.2

19.4

熟练工人

63.1

1.9

30.1

93.2

32.0

不熟练工人

59.2

7.8

28.2

87.4

36.0

资料来源:BID-FUNDAPEC:1991年全国劳动力调查。

c) 微型和小型企业中的妇女

260.1992年多米尼加共和国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全国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微型和小型企业有以下特点:

a) 约有33万家企业,提供了近76万份工作,相当于有劳动力人口的26%。其中近三分之二的企业在农村地区。近半数企业只有一名员工,98%的企业员工人数不超过10人。

b) 这些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与贸易、制造业和服务业有关,所占比例达97.8%。三分之二以上的企业从事商业贸易、其中57%从事零售业。从事制造业的企业占18%,服务业占12%。

表十九

按业主性别分列的企业的经济活动的比例

行业

男性

女性

共同经营

总计

制造业

12.6

25.2

10.6

18.2

建筑业

0.0

0.1

0.2

0.1

贸易

73.9

61.7

85.3

69.3

运输

0.3

1.2

0.8

0.7

金融

0.6

1.7

1.5

1.2

服务业

12.5

10.2

1.6

10.5

资料来源:帕特里西亚·塞利研究报告《女性经营的微型和小型企业》,1993年。

261.依据帕特里西亚·塞利关于多米尼加共和国微型和小型企业的研究结果,我们可以总结出女性参与这一部门的主要特点。

-全国微型和小型企业中有45%由女性经营,提供的就业在这类企业中占三分之一。

-同女性经营的企业相比,此类企业为妇女提供的工作数量较少,这是因为此类企业的规模较小,而且在男性管理的企业中工作的女性比例也比较低。

-在男性管理的企业中,只有15%的员工是女性,而在女性管理的企业中,女员工占64.5%。

-在女性管理的企业中,职位的年平均增长率是5.9%,而男性管理的企业是9.2%。

表二十

按地区及业主性别分列的员工年平均增长率

地区

女性

男性

共同经营

平均

城市

6.4

10.1

7.9

8.3

农村

5.1

7.3

10.8

6.6

平均

5.9

9.2

9.3

7.7

资料来源:米格尔·卡瓦尔研究报告《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微型和小型企业》,1992年。

262.女性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大都集中在贸易和服务行业,主要从事以下项目:饭店、旅馆、超极市场、酒吧、发廊、美容院、成衣店、裁缝店、餐馆、销售化妆品和首饰,以及摆摊卖食品和服装等。

表二十一

女性经营的微型和小型企业所从事的行业的比例

女性经营的微型和小型企业所

从事的行业百分比

饭店、旅馆和超级市场

21.4

酒吧

8.8

发廊和美容院

7.8

成衣店和裁缝店

7.8

餐馆

7.5

卖化妆品和首饰

7.0

卖食品

6.4

卖服装

6.0

累计百分比

72.7

资料来源:帕特里西亚·塞利研究报告:《女性经营的微型和小型企业》,1993年。

263.下表向我们显示了女性经营的企业提供就业最多的行业。

表二十二

女性管理的提供职位最多的行业在

此类微小型企业职员中所占百分比

饭店、旅馆和超级市场

18.9

餐馆

11.0

发廊和美容院

7.3

酒吧

6.7

卖食品

5.5

卖化妆品和首饰

5.4

成衣店和裁缝店

4.9

学校

4.8

累计的百分比

64.5

资料来源:帕特里西亚·塞利的研究报告:《女性经营的微型和小型企业》,1993年。

d) 旅游业中的妇女:

264.旅游业是发展最快、增长幅度最大的部门。它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从1980年的1.2%增加到1994年的 5.4%。它是近几年来年增长率最大的部门之一,甚至远远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1993年,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是2.8%,而旅游业是21%。

265.其最大的影响是产生作为经济动力的外汇,同时在国内各地提供就业,并通过产生就业和对有关行业产品的消费,对农牧业、手工业和制造业部门的发展产生了间接影响。

266.女性劳动力占旅游业全体从业人员的29.6%,在各工种中,女性所占比例均低于男性。

267.各行各业的业主都十分明显地倾向于雇佣男性职员,这种现象在下表中清楚地表现出来:

表二十三

按职务分列的业主在用人上的倾向性

(分配百分比)

1

2

3

职务

男性

女性

男女不限

(1+3)

(2+3)

经理、负责人

50.0

6.3

43.8

93.8

50.1

部门主管

23.4

7.8

68.8

92.2

76.6

监督员和技师

35.9

14.1

46.9

82.8

61.0

技术员

43.8

12.5

35.9

79.7

48.4

普通工人

31.3

10.9

53.1

84.4

64.0

资料来源:BID-FUNDAPEC/全国劳动力调查(1992年)。

268.在从事旅游业的女性中,55.4%是单身,男性的这项比例为45.0%。

269.尽管根据FUNDAPEC的统计数字,女性的工资要低一些,但她们受教育的程度比男性高;自由区、农工业区和旅游区的妇女平均工资是1751比索,男性的平均工资是2226比索,62.7%的妇女具有中学以上的文化程度,而男性只有47.1%。

270.在上述的三个分析领域里,妇女的工作经历少于男性,分别为6年和10年,其中,对于36%的女性来说,这是她们的第一份工作,而男性中只有27%。

271.尽管政府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努力保障男女的平等条件,并竭力为妇女提供平等的发展条件,但是仍还存在着阻碍妇女就业的障碍和限制,,实际上这是对妇女的歧视。在这方面,有关方面在国家改革和现代化总框架中,制定了消除这些约束的计划,重点在制造业和自由区,因为那里集中了大量的女性劳动力。

272.为解决失业问题,中央政府成立了全国就业委员会,负责制定整体就业政策和计划。该委员会将着手推动一项全国战略,以提高女性和年轻劳动力的技能水平。

273.与此同时,为加速解决资金短缺部门中女性失业的问题,妇女促进总局与社会发展办公室、工业促进会、多米尼加出口促进中心及专业技术培训所合作,正在实施一项生产合作计划,旨在帮助2万名普通妇女投入到生产出口纺织品的部门中工作。

274.同时还在推动另外一项计划,为居住在以下几个沿海旅游区的妇女建立一批手工业加工点:萨马纳、巴拉奥纳、普拉塔港、尼瓜河口、博卡奇卡和瓜亚卡内斯。这样,就可以回收利用海洋废品,进行手工业加工生产。

275.在城市,我们正在推行一项蔬菜种植微型企业计划,帮助200名妇女从事蔬菜种植。这项计划是在世界粮食署和美洲商会的合作下进行的。

276.政府正在同多米尼加的企业主和外国投资商谈判,以改善工业自由区劳动者的条件,并建立新的自由区。此外,政府还在努力争取纺织品的固定平价,这无疑将改善多米尼加劳动者的失业状况。

第12条健康

277.除实行与男女与生俱来的性差异有关的计划之外,多米尼加共和国向公民提供健康服务时没有性别差异。多米尼加政府正处于国家整体改革的进程中,保健制度的改革是其中的首要问题,将对这一体制进行全面改革,以使我们在提高服务质量、扩大覆盖面,以及健康与社会福利的统一等方面得到改善。

278.妇女健康状况的总体指数告诉我们,导致妇女死亡的三种主要原因是败血症(25%-30%)、产后出血(21%)和私自流产(17%)。根据医院提供的资料,1986、1988和1990年,每10万名活产婴儿中,就有48、59和45位产妇死亡,但是,估计在健康追踪统计中被遗漏登记的还不少。有些数字表明,1991年,每10万名活产婴儿造成180位产妇的死亡。

279.产妇死亡率的这些数字与产前和分娩时各方面给予的广泛照顾形成了鲜明对比。1996年的人口与健康调查告诉我们,43%的妇女在怀孕期间得到全面的医疗保健,55%接受专业的妇产科医生的护理,这一比率因地区而异,这在图23中可以看出。农村或贫困地区的妇女得到的专业护理少一些。此外,这也同受教育程度有关,教育程度越高,得到的专业护理也就越好。在1996年,每10万名活产婴儿造成了229位母亲死亡。

表二十四

此次调查前五年内,在不同条件下接受助产服务者的生育情况百分比,多米尼加共和国, 1996 年提供产前护理的人员

特点

普通医生

妇产科医生

产科护士

接生婆

无人照看

总计

婴儿总数

产妇年龄

20 岁

51.1

45.0

1.0

0.4

2.4

100.0

975

20-34 岁

40.4

58.1

0.4

0.1

1.1

100.0

3,140

35 岁以上

41.1

51.1

1.0

1.2

2.7

100.0

254

生育情况

头胎

38.8

59.6

0.2

0.3

1.2

100.0

1,385

第 2-3 胎

39.7

58.7

0.6

0.1

1.0

100.0

2,044

第 4-5 胎

53.5

43.7

0.6

0.1

2.0

100.0

622

第 6 胎

59.2

33.3

1.6

1.1

4.8

100.0

328

地区

城市

30.4

68.3

0.3

0.1

0.9

100.0

2,551

农村

60.1

36.2

0.9

0.5

2.3

100.0

1,828

具体城区

首都区

22.0

77.3

0.1

0.1

0.4

100.0

1,334

一区

50.8

46.6

0.8

0.3

1.6

100.0

601

二区

48.1

50.6

0.3

0.2

0.8

100.0

776

三区

57.6

39.3

1.4

0.3

1.3

100.0

385

四区

53.2

41.2

0.8

1.1

3.7

100.0

232

五区

51.8

46.5

0.0

0.0

1.8

100.0

569

六区

61.7

29.1

2.5

0.7

6.1

100.0

267

七区

45.7

52.3

0.6

0.2

1.3

100.0

214

文化程度

未受教育

64.3

26.3

1.8

0.8

6.9

100.0

401

小学 1-4 年

58.4

39.0

1.0

0.2

1.4

100.0

887

小学 5-8 年

47.0

50.9

0.6

0.2

1.4

100.0

1472

中学

29.9

69.5

0.0

0.3

0.3

100.0

1172

大学

12.3

87.7

0.0

0.0

0.0

100.0

446

情况不详

100.0

0.0

0.0

0.0

0.0

100.0

1

总计

42.8

54.9

0.6

0.2

1.5

100.0

4379

注:以上数字涉及的时间范围是调查前 0-59 个月内的生育情况,包括调查当月的出生者。

1 调查时遇到一个以上的资料来源时,以最可信的为准。

2 不包括第一类情况中情况不详者。

280.1996年人口与健康调查资料还说明,对分娩时提供的护理范围很广。39%的产妇拥有由医生护理,52%由专业妇产科医生护理,4%由护士护理。

281.尽管妇女平均生育率下降,但农村与城市生育率的“传统”差别一直持续到80年代初,当时城市妇女生育率下降幅度缩小,而农村妇女生育率的下降速度则略有提高。(见表24)

282.当时,多米尼加人理想的子女数量4是2-4个,而全国家庭的平均数是3.1个。城市地区的平均数是3个,农村地区是3.3个。但是,按被调查者年龄段划分,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上述平均生育率中显示的希望孩子少一些的思想倾向显而易见。45-49岁的城市和农村妇女希望的孩子数量分别为3.8和4.5个,15-19岁的女子希望的孩子数量分别为2.7-2.8个。

表二十五

按地区分列的不同时期的生育率情况

地区

1983-1985年

1988-1991年

1993-1996年

全国

3.7

3.3

3.2

城市

3.1

2.8

2.7

农村

4.8

4.4

3.9

资料来源:人口和发展研究协会-PROFAMILIA,ONAPLAN,IRD/MACRL:人口与健康调查,1991和1997年。

283.但是,十年来,多米尼加人的婚配和生育状况仍无多大变化。农村地区初婚的平均年龄是17.6岁,城市为19.9岁。其生育特点是,生育年龄较小且两次生育之间的间隔时间短,得到所期望的几个子女之后,便选择节育。

284.60.5%的多米尼加妇女在25岁前就开始了婚姻生活,农村妇女结婚比城市妇女要早得多。实际上,1991年,72%的农村妇女24岁以后就已结束单身生活,城市中此类妇女占55%。在15-19岁的小年龄组女性中,农村地区有35%已婚,城市地区是18%。

285.这种状况部分表明了我国少女生育率高。1996年,23%的15-19岁少女已经开始生育(18%已经有了几个孩子,40%正怀第一胎)。

286.在这方面,农村地区的少女生育率也大大高于城市少女,因为其生育期开始的比例是城市少女的两倍(分别不30.3%和17.6%)。

287.1968年国家开始推行第一个全国计划生育计划5。当时,通过所谓的“现代化”手段避孕措施使用率相对较低,基本上来说,只局限于中高层次的城市妇女,在农村妇女中,其使用率几乎等于零6。

288.这项计划使多米尼加妇女都开始使用避孕用具,无论其社会经济地位和居住的地点如何,这意味着,采取避孕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以农村地区的已婚或同居妇女为例,采取避孕措施者几乎增加了一倍,在使用避孕用具方面,农村地区的增长幅度大于城市地区。

表二十六

按地区分列的育龄妇女及已婚和同居妇女使用避孕用具百分比情况

特性

EPA

DHS

ENDESA

ENDESA

1983年

1986年

1991年

1996年

育龄妇女

全国

27.8

31.0

36.8

45%

已婚/同居

全国

45.8

49.8

56.4

63.7

城市

50.2

52.2

60.1

66.4

农村

40.3

46.0

50.1

59.5

资料来源:CONAPOFA:避孕用具使用调查(1983年),人口与健康调查(1986年)。人口和发展研究协会/PROFAMILIA,ONAPLAN,IRD/MACRO:人口与健康调查,1991年。

妇女与艾滋病

289.截至1997年4月7,累积登记册中共有3717例艾滋病,3666例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其中三分之一是妇女,占32.7%,国性占66.9%。在所有感染艾滋病的妇女中,18.5%在15-24岁之间,男性的相应比例是12.7%。

290.在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妇女与艾滋病问题方面,文化、社会和法制等多种因素使妇女受到感染疾病的威胁。同样,这也涉及教育、贫困、宗教、性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行为等其它因素。这些因素影响了妇女采取预防措施的能力,例如使用避孕套。

为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所采取的措施

291.根据第68-94号法律,我国成立了隶属于卫生和社会福利部的全国妇女死亡率统计委员会,致力于造成妇女死亡的各种原因和因素的研究、调查和分析工作。

292.我国实施了1997-2000年降低妇女和儿童死亡率的全国计划。通过这项计划,力图到2000年,使每10万名活产婴儿造成的产妇死亡人数控制在80名以内。使育龄妇女使用避孕用具的比例提高到60%,使现代化的可逆性避孕手段使用率提高到40%。使系统助产手段在所有城市的覆盖率提高到95%以上,及使全国剖腹产手术的比例降低到15%。使全国所有城市孕妇接受免疫注射的覆盖率提高到95%以上,以提高生育健康的服务质量。

293.为保护哺乳期的母亲我国正在推行一项旨在成立所谓“母婴之友医院”的战略,并成立全国母乳委员会。

294.我国计划在全国推行一项预防艾滋病的IEC国家战略,非政府组织在预防人体免疫缺损病毒/艾滋病毒方面起到了主要作用,这主要是通过执行几项教育、培训和扶助计划完成的。

第13条.经济和社会福利

295.我国没有一项法律规定妇女无权获得银行贷款、抵押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财政援助。

296.我国也没有法律规定,妇女参与社会、娱乐或体育活动时对其有任何歧视。在这方面,妇女所受到的限制,是来自社会活动中对男女区别对待的结果,另一方面,由于家务劳动占用妇女的工作时间多于男性的两倍或三倍,从而限制了她们参与娱乐活动,同时也可能影响她们参加某些社会或文化活动。

第14条.农村妇女

297.有关农村妇女的总体指数显示了她们与男子和城市妇女在经济、社会和政治参与方面存在的差异。1994年,妇女占全部农村人口的46.5%。根据1996年人口和健康调查数字,农村妇女平均每人有4.4个孩子,而城市妇女只有2.8个;18%的农村家庭由妇女担任户主,城市的相关数字是29.4%。

298.1985-1990年间,农村妇女的平均寿命是66.85岁,城市妇女是69.15岁,农村男子的平均寿命是62.82岁;农村妇女的文盲率是29.3%,城市妇女是10.2%,农村和城市男子的文盲率分别是31.0%和9.0%;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妇女参加工作的比例是46.6%,城市妇女是60.0%;54.9%的农村妇女没有工作,城市妇女是43.0%; 农村育龄妇女使用避孕用具的比例是50.1%,城市妇女是60.1%。

299.降上述提到的指数表明的情况之外,农村妇女参与发展的机会似乎也受到农事的限制。以前的土改法对妇女歧视,它认为妇女与土改无关,只是通过丈夫参与其中,妇女对土地没有任何正式的法律权力,也不享受改革带来的任何益处。这方面取得的一大进步是,对土改法进行了修改,这样,在就业、农业贷款、技能培训和住房计划等方面,妇女可以享受与男子同等的条件。下面我们介绍这项法律的部分主要条款:

第51条. 农业协会将争取农业银行,向发展计划范围内包括的家庭及组织的男女成员提供贷款。这种贷款应在监督下发放,也就是说,应给予低息贷款,并由农业合作社提供技术顾问服务。

第53条. 农业协会应以各种手段推动和帮助男女农业工作者组建信贷、消费和商业合作社。

第59条. 农业协会将推动并执行在项目管理人员、办公室人员、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帮助组建并监督合作社的人员、庄园管理技术人员等的培训计划,在男女一视同仁。为便利计划的执行,农业协会可为国家农业部、农业银行和政府其他部门的合作提供方便。

第60条. 同样,农业协会还将在全国范围内为该机构的领导人员组织研讨会和活动,必要时,还可以为上述人员和多米尼加学生提供到国外学习的计划和活动,性别不限。此外,还可为某些地区的男女领导人和务农人员实施培训计划和活动。为此,将制定培训计划,实施由农业协会提供相应资助的专项计划,或者由协会单独执行,或者与农业部下属机构和农业银行合作实施。

300.我们未能获得反映妇女拥有土地真实情况的可靠统计数字,据悉,1989年,每100名小块土地拥有者中有8名是妇女(Diaz,S ,1992年),这一数字表明男女在这方面的不平等现象。缺乏确切数字的原因是,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土地和不动产的统计工作有明显的倾向性。据估计,只有40%-60%的土地和不动产经过佥注册登记。这对妇女产生了严重影响,因为60%的夫妇是自愿结合的,在这方面,多米尼加共和国在政治改革进程中已考虑到如何消除这一限制。

301.农村妇女从某些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中获得了各种形式的贷款,其中最重要的是合作信贷,但她们的参与仍受到限制,其首要原因是,提供这些贷款要求的条件过于苛刻。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农业银行各主要分行的贷款中,只有7.0%提供给农村妇女。

302.应该指出的是,自1992年起,国际发展援助基金一直拨款资助东南部妇女的生产活动,因为那里是全国贫困指数最高的地区。基金通过农业银行发放。自1992年以来,已有100多个妇女合作社获得了资助。

303.国内的合作社运动始于1946年。1963年,国家成立了发展和合作信贷委员会,作为负责合作政策的机构。与此同时,通过这项工作还成立了两个重要组织,即多米尼加合作社联合会和多米尼加合作社协会。自80年代以来,这两大组织一直在推动妇女参与这场运动,并对妇女成员进行培训,以便培养她们在运动中有能力取得领导地位。

304.尽管如此,妇女在农牧业合作社中的力量仍很薄弱。她们参与的部门主要是储蓄、信贷和消费合作社,以及各种服务行业的合作社等,因为这些行业的多种选择余地有助于解决她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经济问题。

305.现在,国家和合作社运动都在努力促进和扩大妇女在各级合作社中的参与,特别是在领导工作中的参与。发展和合作信贷委员会、在加勒比与中美洲合作社联合会和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支持下,多米尼加合作社联合会和多米尼加合作社协会推行了旨在协调妇女在合作社运动中的地位的计划,并通过妇女参与不同生产环节,促进农牧业合作社发展生产互补性。

306.在获得有关服务方面,根据农牧业部门的规定,妇女在获得生产援助、技术引进、技能培训等服务方面不受歧视。但是,女性生产者因统计工作不足而受到影响,因为任何一个机构都不专门为女性进行统计工作,因此,很难确定女性所作的真正贡献,尽管人们已认识到她们在水稻和菜豆——两种我国最重要的作物——的种植方面,作出了日益重大的贡献。

307.多米尼加农业研究所对拥有小块土地的男女农民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农业生产、信贷支配、合作社及农村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与此同时,推动由土地所有者的妻子和女儿参加的、名为“母亲中心”机构的工作,向她们传授手工制作、花木栽培和裁缝等方面的技能。

308.在国际发展合作机构的支持下,政府通过社区计划办公室,推行了一系列对农村妇女极为有利又具有社团性质的重要计划。此外,还通过农业部以及同国际机构签署的协议,实施重要的农村发展计划,通过该机构的妇女计划,积极促进妇女的发展。

309.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实施农村妇女发展计划中也起了先锋作用。这些发展计划增强了农村妇女组织捍卫妇女权利与要求和组织社团性服务的能力。通过这些组织推动了教育计划的实施,特别是通过可周转贷款,实施了农牧业和贸易计划。同样,从这些方面着手,促进了一场有组织的农村妇女运动的组织和建设,目前在全国各地已成立了一些协会和母亲中心,其中有些是全国性组织。

310.全国各省都有农村医务所,向人们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妇女在其中起了积极作用,因为通常都由妇女承担这方面的工作。非政府组织在医疗方面也有所行动。主要开展了培训和预防工作。

第15条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311.多米尼加《宪法》在承认公民权利方面没有性别歧视。它同样承认已婚妇女享有充分的民事能力资格。

《多米尼加共和国宪法》第8条第15款(d)段

“已婚妇女享有充分的民事能力资格。法律应确立必要手段,保护任何制度下已婚妇女的财产权。”

《民法》第213条

312.“已婚妇女享有与单身妇女同等的民事能力资格。配偶双方采用的婚姻制度不得限制妻子享有法律中未以明文规定的民事能力资格。”

有权自由流动:

313.多米尼加《宪法》第8条第4款规定:“人员可以自由流动,受限于刑法、治安法、移民法和保健法者降外。”

314.多米尼加的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对男女同等对待,从而,在同样的法律权利下,妇女和男子一样,拥有起诉和被起诉的权利。对妇女的歧视表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和执行法律的思想意识界限方面。

315.同样,妇女也有权以个人名义签署合同、获得资产、管理财产、获得贷款及进行商贸活动等。

316.在我国的《民法》中,依然存在着限制妇女充分行使其民事能力的束缚。

《民法》第1428条规定,双方依据共同财产制结合以后,丈夫有权管理妻子的个人财产:

317.《民法》还规定家庭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但给予男子以管理和支配双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特权。

第16条婚姻和家庭

318.在多米尼加共和国,由于社会文化和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婚姻和家庭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变化表现在家庭构成、妇女当户主比率提高、结婚率的变化、自愿结合情况增多、生育率下降和离婚率升高等方面。

319.《宪法》承认婚姻是家庭的合法基础。《儿童和青少年法》第19条规定:“未成年子女与家人共同生活,这里除了在婚姻基础上建立的家庭以外,还包括由父亲和母亲,或其中一方,与他们在自愿结合或事实婚姻下生育的子女共同组成的实体。”男女皆有权选择配偶,并完全出于自愿、自由结合,需要父母或监护人许可的未成年者除外。(参照《儿童法》)。

320.有关婚姻状况的第659号法律规定

“婚姻始源于表示自愿结婚并具有实施此项行为所需能力资格的男女双方所缔结的合同。”

321.《儿童和青少年法》第14条规定,所有子女,无论是婚生子、私生子还是养子,一律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资格,包括继承权在内。与我国《民法》相比,这项规定是取得的一大进步,《民法》中有歧视非婚生子女的规定。

322.《儿童和青少年法》还规定,对子女的权力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在这方面,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法》进行修改的第24-97号法律在第357-3条中规定,对下列不履行该义务者,将处以3个月至1年的监禁,并罚款500-1500比索:

(1) 父母双方中,没有重大原因,离开住所两个月以上,完全或部分地逃避法律规定的对子女道义或物质上的监护义务者。这两个月期限应连续不间断。除非他(她)回到家中,表示愿意从此承担家庭生活。

(2) 在得知配偶或同居伙伴怀孕的情况下,没有任何重大原因,自行离开两个月以上者。

(3) 父母双方中无视这项义务,无论是否已宣判,对一个或几个子女在健康、安全和道义等方面,经常虐待,或犯有众所周知的恶劣行径、缺乏照顾,或缺乏必要的指导者。

323.对于本条款(1)、(2)中列举的情况,首先由一名法警警官批准,给当事人8天时间,不论男女,勒令其履行义务。若当事人出逃或住所不明,则向最后了解到的其住所发出一份书面通知,或使用《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7段中规定的诉讼手段。

324.《民法》和《儿童和青少年法》对夫妻义务,还规定保障家庭的精神和物质生活、子女的教育、支配家庭开支、保障营养、娱乐和健康。

325.在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律对子女数量或间隔未作规定。

326.关于监护,多米尼加立法在这方面具有歧视性。因为在婚姻持续期间,法律授权父亲管理其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只有父亲死亡、父母婚姻关系解除才赋予母亲此项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母亲死亡,父亲自动承担对子女的监护权,但父亲死亡时,监护权并不能自动转归母亲,而是可以指定给另一监护人。如果父母离婚或分居,将由法庭指定其中一方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支配权。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母亲承担对子女的这项权利。

327.有关托管: 在我国法律范畴内,如果妻子没有法律行为能力,丈夫则依法成为妻子的法律托管人;但丈夫没有法律行为能力时,妻子不能成为其法律托管人,而是按照家庭事务理事会确定的方式和管理条件。“有可能”被指定为丈夫的托管人。

收养:

328.《儿童和青少年法》第29条规定:“年满25周岁以上者,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家庭成员多少,只要保证具备能够给予一名儿童或青少年一个适当、稳定的家所必须的身体、心理、道德和社会条件,即可成为收养者。这些要求对共同收养子女者同样适用。”

329.夫妻双方有选择职业、专业和姓氏的自由。《民法》同样赋予他们管理、享有、支配财产的权利。《民法》第217、218、219和221条规定:

“配偶一方有权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缔结以维持或保持家庭或教育子女为目的的合同。配偶另一方对如此签约所致的任何债务负有共同的责任。”

“配偶一方可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往来帐户、存款帐户、储蓄帐户、证券帐户或其他任何种类的帐户。配偶中存款一方因存款而被视为有资格自由处置存入的资金和证券。”

“如果配偶一方为做出一种涉及管理、享用或处置属个人所有的私人财物的行为,而且在另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出面为之,在善意第三方面前,他(她)则被视为有权单独做出此种行为。”

“在所有婚姻制度下,已婚妇女均享有充分的权利,管理和处置因其个人劳动所得收益及因此产生的积蓄;婚约中如有任何与此相反的条款均无效。已婚妇女可利用上述收入购置不动产或无记名证券,并可将如此获得的财物加以转让、以之作为借贷的基础或作为抵押。”

330.我国法律规定,男子年满16周岁、女子15周岁为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界限,但法官有权给予特许。法律还要求所有婚姻应在婚礼十天之内在民事登记处备案。

参考书目

1) 我国在联合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所作的题为《争取平等、发展与和平行动》的报告,中国,北京,1995年。

2) 第24-97号法令,第9945号官方公报

3) 克鲁斯·阿尔曼萨尔:《政府中的妇女人数概况》,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各,1996年。

4) 《多米尼加共和国劳工法》,《补充条例及法令》,1994年。

5) 杜阿尔特、伊西斯、特哈达·奥尔古因、拉蒙:《多米尼加人的家庭:理想家庭的神话与一家之长的类别》,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各,1995年。

6) 人口与健康调查,《1996年多米尼加共和国人口与健康调查》,1997年2月。

7) 多米尼加共和国人口和发展研究协会、ONAPLAN、IRD/马科尔国际公司,《1991年人口与健康调查》。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各,1992年9月。

8) 促进妇女工作领导委员会:《对妇女在国家计划与规划中参与情况的评估》,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各,1992年。

9) 《人口与发展》杂志1995年第五期文章:《年轻人与生育健康》,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各,1995年。

10) 人口和发展研究协会:《多米尼加人的健康状况及有关的人口和社会经济因素》圣多明各,1996年。

11) 国家统计局:《1988年多米尼加共和国人口普查》,第十五卷,圣多明各,1989年5月。

12) 国家预算办公室:《1995年预算执行报告》。

13) 佩雷斯·门德斯、阿尔塔哥南:《民事诉讼》,第一部分,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各,1992年。

14) 《多米尼加共和国刑法》,《法律文本集第四期》,时代出版社,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各,1987年。

15) 加西亚·费尔明、富兰克林、索莎、佩雷斯、罗萨莉娅:《未成年人法》,21世纪法制出版社,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各,1995年4月。

1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新闻部出版,1989年11月。

17) 促进妇女工作领导委员会:《促进妇女工作领导委员会短期、中期、长期行动计划》,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各,1996年12月。

18) 国民议会,《第66-97号基本教育法》。

19) 国际劳工组织:《自由区和中美洲及多米尼加共和国客户企业中的社会劳工状况》,1996年。

20)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区》附件1,1997年8月31日。

21) 阿马罗·古斯曼和雷蒙多:《1994年宪法与宪法改革》,第4卷,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各,1994年。

22) 对第142号法律第28-30和第31条进行修改的1306号BIS法令(《离婚法》)和2402号法令(关于对18岁以下子女抚养义务的法律)。

23) 1306号BIS法(《离婚法》),关于离婚的法规及条例汇编等,1996年版。

24) 1997—2000年降低儿童和妇女死亡率的全国动员令,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各,1997年4月。

25) 拉丁美洲社会科学学院:《1993年拉美妇女调查数字》

26) 加尔万、塞尔贾、圣乔瓦尼、詹纳:《对多米尼加共和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状况的分析评估》,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各,1995年6月。

27) 贝垣塞斯、贝塔尼亚、加尔万、塞尔贾、戈麦斯、胡利娅、普埃略、埃利萨多:《预防年轻妇女感染人体免疫缺损病毒/艾滋病毒计划》,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各,1997年7月。

附件

A) 促进妇女工作领导委员会文件

B) 促进妇女工作领导委员会与首都区财政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劳工与技术合作协议

C) 促进妇女工作领导委员会与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签署的劳工与技术合作协议

D) 促进妇女工作领导委员会与国家警察局签署的劳工与技术合作协议

E) 促进妇女工作领导委员会与国家证券委员会签署的劳工与技术合作协议

F) 关于促进妇女工作领导委员会与玛丽亚·特立尼达·桑切斯妇女阵线签定协议的计划

G) 促进妇女工作领导委员会与多米尼加共和国农业银行签署的促进妇女参与农牧业生产活动的协议

H) 土地改革法案

I) 第66-95号法令

J) 1997年1月28日发布的第9945号官方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