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

男人

农业

4

5

渔业

0

9

制造业

14

20

— 其中渔业加工

7

6

公用事业

1

1

建筑

0

12

零售业和维修服务

13

13

旅馆餐业

4

3

运输和通信

5

8

金融业

5

2

房地产代理和杂项服务

5

7

公共行政管理

5

5

辅导教育

9

3

公共卫生和社会服务

28

5

其他社会服务和文化活动

8

7

18. 1994年4月冰岛劳动力的职业构成(百分比):

妇女

男人

官员和管理人员

5

12

专家

13

12

技术员和经过特别培训 的工作人员

16

9

办公室工作人员

17

3

服务人员和售货员

25

10

农民和渔民

3

11

手工艺人

9

24

技师和机器操作人员

2

14

非技术人员

11

4

19. 平等地位投诉委员会是根据关于男女地位平等的第28/1991号法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均为律师,由社会事务部部长任命,任期三年。两名成员由冰岛最高法院提名,其中一人任主席,第三位成员的任命无需提名。委员会的作用是接受可能出现违反平等地位法的指控,调查情况,及向有关方面提出它的结论。委员会还可在有些情况下主动就该法的执行提出建议。可能就某一案件的事实提供材料的雇主、公共机构、组织和其他方面,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供所有有关材料。当某一案件的结论假定可能产生对整个劳动力市场起到确定政策的影响时,投诉委员会需征求工会联合会和它们契约伙伴的意见。投诉委员会的结论对各方不具有约束力。在委员会认为该法的规定受到违反的情况下,将向各方提出一份说明理由的建议。如果反对的一方无视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经与另一方磋商,可向法院提出诉讼。在采取这种法庭行动中,委员会可要求作出一项宣布,大意是发生了违反《平等地位法》的情况。它还可要求赔偿经济和非经济损失。一方要求委员会起诉雇主的情况,数量有所增加。首先是试图调解,但如果调解不成功,案件将交给一位独立的专业律师。

20. 有关冰岛男女平等地位问题更详细的说明和资料,请参阅下文有关第7条的论述和冰岛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一次报告。

第 4 条

21. 有关《盟约》的这项规定,冰岛在立法和实践上均无任何变化,也无改变的计划。因此请参阅第一次报告有关第4条的论述。

第 5 条

22. 请参阅冰岛第一次报告有关第5条的论述;其中讲到的解释法律和国际文书的原则没有改变。

第 6 条

有关工作权的主要立法

23. 自政府的上一次报告以来,通过了以下有关本条规定的法和条例:

失业保险法,1993年第93号

男女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法,1991年第28号

职业培训法,1992年第19号

残疾人法第十二节,1992年第59号

有关自营职业的个人领取失业救济条件的1994年第304号条例。

修订第150/1995号条例的第234/1995号条例—— 关于失业救济发放委员会的合并。

1995年第51号法:关于由失业保险基金向渔产品加工业工人付款。

第318/1995号条例:关于由失业保险基金向渔产品加工业工人付款。

1994年第299号条例,修订1986年有关就业交换的第129号条例。

1993年第112号法:工资和条件协议方面的经济措施。

外国人工作权益法,1994年第133号。

第150/1995号条例:关于失业救济发放委员会的合并。

第234/1995号条例,修订关于失业救济发放委员会合并的第150/1995号条例。

第33/1995号条例,关于养老金基金在破产情况下由工资保障基金支付问题。

第144/1995号法,修订失业保险法,第93/1993号。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的第705/1995号条例。

修订工会和劳资纠纷法的第75/1996号法。

关于发放失业保险基金的第113/1996号条例。

第90/1995号法,修订第47/1993号法:就业和居住自由权。

有关残疾人就业的第376/1996号条例。

国际文书

24. 冰岛已经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问题的第29号公约和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第105号公约,也是1958年关于歧视问题的第111号公约(就业和职业)的缔约国。1990年又批准了1964年关于就业政策的第122号公约。最后还应提到,冰岛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

25. 关于《盟约》第6条的执行情况,请参阅有关上述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特别是有关截至1993年6月30日、1995年6月30日和1996年6月30日各阶段第122号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 7 条

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方面的主要立法

26. 自本政府提出第一次报告以来,通过了以下有关本条规定的法和措施:第69/1993号法,修订关于条件和工资等问题的第55/1980号法;政府实现男女平等的1993-1997年四年行动计划。

27. 根据欧洲经济区协议第67条的一项义务,社会事务部在工作环境、卫生和安全问题的1980年第46号工作场所法第34条的基础上,颁布了以下条例:

关于气动压缩机允许噪音水平的规定,第324/1994号

关于机械带动发电机允许噪音水平的规定,第325/1994号

水力和电缆操作的挖掘机、推土机、轮子和履带带动的铲土机和拖拉机带动的挖掘机限制噪音规定,第326/1994号

除草机允许噪音值规定,第327/1994号

用于砖石开凿和拆除的手持电力工具允许噪音值规定,第328/1994号

户外使用机械测量噪音方法的规定,第329/1994号

建筑吊车允许噪音值规定,第330/1994号

电弧焊接设备允许噪音值规定,第331/1994号

关于建筑工地机械和设备的规定(一般规定),第496/1994号

关于工作场所限制噪音和监测雇员听力的规定,第500/1994号

关于使用个人保护设备的规定,第501/1994号

关于在计算机荧光屏前工作的规定

关于钢缆、链条和吊钩证书和标记的规定,第502/1994号

关于电梯和运输设备的规定(一般规定),第503/1994号

关于乘人电梯和乘人运货两用电梯的规定,第504/1994号

关于铲车和牵引设备的规定,第562/1994号

关于乘人和载货电梯和电梯设备登记、监测和检查的规定,第54/1995号

28. 根据欧洲经济区协议第67条的义务,在1980年第46号《工作场所法》关于工作环境、卫生和安全的第38条基础上,颁布了以下规定:

关于喷灌花园的规定,第238/1994号

关于搬运重物的安全和卫生规定,第499/1994号

关于人员保护设备设计的规定,第497/1994号

关于在计算机荧光屏前工作的规定,第498/1994号

关于在工作场所限制噪音和监测雇员听力的规定,第500/1994号

关于建筑场地机械和设备的规定,第496/1994号

29. 在1980年第46号《工作场所法》有关工作环境、卫生和安全的第43条基础上,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局正在起草工作场所最低安全和卫生要求的规定。此项工作是为了落实第89/654/EEC号理事会指示。

国际文书

30. 冰岛已经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00号公约。1991年又批准了1981年关于职业安全和卫生的第155号公约。

31. 关于《盟约》第7条的落实情况,请参阅上述公约落实情况的报告,特别是关于截至1993年6月30日和1996年6月30日阶段第100号公约落实情况的报告。

最低报酬

32. 冰岛的所有工人都受到一种或另一种集体协议条件的保护,如果不是直接作为有关工会会员的话,也可通过关于条件和工资等问题的第55/1980号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1条,雇用工人的报酬低于或条件差于如果他作为相应工会会员本应得到的报酬或条件的话,属于非法。因冰岛批准《欧洲经济区协议》,有关修改立法的第69/1993号法第5条又对该条作了修订。新的条款如下:

“主要的社会伙伴组织通过集体协议议定的工资和其他条件,应是最低工资和条件,而无论性别、种族、民族和服务期限,适用于该协议范围内有关地区相应部门工作的所有工薪人员。工人个人与雇主达成的较低报酬或较差条件的协议无效。”

同工不同酬问题

33. 在有关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落实情况的报告中,冰岛政府报告了男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在那些报告中,提供了为纠正此种情况采取的各种措施的资料。为了说明这一点,可以举出1993-1997年期间冰岛政府实现男女平等的四年行动计划的一个规定,该项规定提出,将调查政府机构中男女的工资和条件。这项研究的目的是弄清两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并试图解释在工资上作出决定的依据,有哪些因素决定挑选职位的候选人,如何解释有关机构的工资结构。

34. 任命了一个工作组,负责进行这项研究。工作组包括了统计和工资方面的专家。工作组建议,在四个国家机构对男人和妇女的工资开展一项研究,冰岛大学社会科学院负责研究工作。简单地说,可以说研究的结果证实了近年来开展的其他类似研究的结果。研究显示男女在工资上存在明显差距,不论调查的项目是净白日工资、白日工资加附加工资,还是等值工资。

35. 妇女得到男人净白日工资的78%,如考虑进附加工资,她们得到男人工资的70%。如把等值工资作为比较的参照点,这个比例还要变得更小,妇女仅得到男人工资的68%。研究的结果表明,学历对妇女和男人来说都带来较高的工资,但男人的增量更大。因此,在考虑进学历时,工资上的差异依然存在。

36. 应当承认,没有任何基本义务教育以上学历的妇女和男人,工资上没有差别,但已完成高中或大学教育的男人和妇女,工资上便有明显差别。受过中等教育的妇女可得到有相应学历的男人工资的78%(白日工资加附加工资),而大学毕业的妇女仅能得到大学毕业的男性工资的64%。

促进对工作的客观评价

37. 根据对工资结构和性别原因的工资差距开展的研究取得的结果,社会事务部长任命了一个工作组,收集数据和研究职业估评作为减少两性之间工资差距手段的方案。该工作组在1996年2月提出了它关于职业估评作为减少两性之间工资差距手段的报告。工作组还建议,在雷克雅未克市主持下在一两个国家机构、一个私营公司和一个公司/机构实行职业估评。该项目的目的是使用一套不考虑性别的职业估评制度,在每个工作场所根据彼此之间的关系排列工作。

第 8 条

有关工会权利的主要立法

38. 自冰岛政府的上一次报告以来,通过了以下有关本条规定的法和条例:1994年第33号法,又经第97/1995号法修订;第75/1996号法,修订第80/1938号工会和劳资纠纷法。

1995年的宪法修订

39. 前面讲到,1995年春对冰岛共和国宪法进行了若干项修订。最重要的修改是有关人权问题的。经过修订,消极组织权第一次得到宪法的承认。这项修改的整体影响可能尚未完全实现,但已有迹象表明,它将在冰岛的法律和做法上导致多项其他变革。但该项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没有人必须根据法律属于某个组织。在对修正案提出的评注和说明中专门讲到了工会的会员资格问题。评注中明确讲到,绝不能假定工会可不受这些修订的影响。在上述修订生效以来通过的各种法律中,这一点是明显的。由于它的直接后果,工会运动也在其内部规定中作了重大修订。

40. 《宪法》原先的第73条如下:

为所有合法目的组织协会,可无需事先批准。政府不得采取行动解散任何组织,但可临时停止其活动,在那种情况下必须立即提出诉讼。”

41. 《宪法》新的第74条如下:

“人民有权为任何合法之目的结社,包括政治组织和工会,无需请求事先批准。不得通过行政命令解散任何组织。但可暂时停止一个组织的活动,在那种情况下,必须提出将其解散的起诉,不得过分拖延。

“不得要求任何人必须加入一个组织。但这项义务必要时可由法律作出规定,使一个组织能够本着公众的利益,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履行它的合法作用。

“人民有权举行非武装集会。公共集会可有警察在场。露天集会如担心可能导致发生暴乱时,可加以禁止。”

42.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上述修订触发了冰岛法律的一系列变革,显然今后几年里还会引出更多的变化,包括在法律上和实践上。

1996年5月第75/1996号法对工会和劳资纠纷法所作的修订

43. 对国际组织提出的建议和批评,社会事务部长在1994年10月4日任命了一个工作组,对其他国家的劳资关系作一次比较研究。如认为有必要,请该委员会对现行劳工立法提出修订建议。委员会由以下方面的代表组成:冰岛劳工联合会主席和法律顾问,国家和市属雇员联合会主席,财政部长的代表,合作社雇主协会主席,冰岛雇主联合会主任。该小组由社会事务部长的代表主持。他们已举行过48次会议。

44. 工作组在1995年11月向社会事务部长提出一份报告。报告的主要建议如下:

在计划和开展集体协议的谈判方面,让雇主和工人的主要组织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尽量减少花在谈判上的时间;

争取同时达成主要的集体协议;

加强调解和调停官员的作用;

明确提出妥协方案的必要条件。

45. 社会事务部起草了一份有关修订《工会和劳资纠纷法》的议案。该议案以工作组的建议为基础,1996年5月作为第75/1996号法通过。《工会和劳资纠纷法》规定了冰岛工会和雇主联合会的基本法律条件。在所作的修改中,未参加工会的雇员他们的存在和状况得到了进一步的承认和确定。

46. “停工”一词首次合法化。过去冰岛劳工法专家普遍认为,为了能够把停工称为罢工,必须要有工会参与行动;然而根据新的法律化的术语,这一点已不再是一个先决条件。总之这可能意味着现在个人也有权罢工,但还没有人实际尝试过。

47. 冰岛一般协议中所谓“仅限雇用工会会员”条款的存在,是家喻户晓的。那类条款的目的是使雇员为了能够得到就业几乎不得不加入工会。这样做并非基于任何法律理由,或工会的法律地位,而几乎完全是因为集体协议中的条款规定,它迫使雇主参加工会会员的登记。冰岛大部分工会的情况都是如此。已知法律规定雇员必须加入工会的唯一例子,实际上是众所周知的计程车服务的例子,该项规定现在也被第61/1995号法废除。

48. 冰岛劳工联合会在1996年5月修改了该会的内部规定,决定在该联合会范围内的工会从达成的所有工资和条件协议中废除一切仅限于雇用工会会员的条款。这意味着在今后一年内,几乎所有此类条款都将从冰岛的工资和条件协议中废除。

第 9 条

有关社会安全的主要立法

49. 1994年1月1日,新的《社会保险法》在冰岛生效,这是与《欧洲经济区协议》相联系的,该协议也在同一天生效。这项立法的根据是一项重要规则,即凡过去6个月里在冰岛居住的人都属《社会保险法》的范围。该法包括免费医院治疗、怀孕期间免费医疗,及婴儿和6岁以下儿童及学龄儿童免费医疗。该法还规定,其他卫生服务,无论是在卫生中心还是从专家得到的服务,只收取固定的费用(200至1500冰岛克朗)。冰岛国家社会保险局也参加承担医疗费。该法还保证有权在很多方面要求现金补助,例如母亲在产假期间(定居12个月之后)、残疾人、儿童和老年人。上面讲到的6个月取得资格的时间,一般而言不适用于欧洲经济区的成员。一个委员会已在代表部长研究“6个月等候期”方面的具体问题,该委员会最近作出决定,冰岛给予庇护的难民无需等待期。

对失业救济法的修订

50. 自冰岛政府的第一次报告以来,通过了一个修订第93/1993号《失业保险法》的新的第114/1995号法。应当指出,议会在1993年通过了1993年第54号法,修订1990年的第96号《失业救济法》及随后的修订。现在该法的第一条如下:

“失业的工资收入者有权根据本法的规定,从失业救济基金领取救济。

“已停止本人经营业务的自营职业者,失业并正在寻找工作期间,享有与工薪人员同样的权利,可从失业救济基金领取救济,但要满足部长在收到失业救济基金董事会的意见后提出的要求。

“失业救济基金董事会应根据入会申请给予基金工会会员的资格。

“本法不包括其他法规保障的领取失业救济权的人。”

51. 这意味着未加入工会的工薪人士现在也享有从失业救济基金领取失业救济的权利。

社会安全制度:历史的发展1

52. 冰岛最初实行社会保护立法是在1890年,提出了一项关于老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养老金法。在那之前的上百年时间里,一般的贫困救济是由地方出资和管理的。1890年到1925年期间,又提出了一系列立法,保护老年、疾病和事故。然而只有某些类的工人得到保护,支持的程度也普遍认为不足(Olafsson,1991)。1936年在工人一般保险法下颁布了综合社会保险法。它改革了所有现行的行政管理框架和立法:事故保险大大改善;全国大约半数人必须参加疾病基金;实行了一般老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险;还建立了国家社会保险管理局。

53. 然而同其他很多国家一样,当代福利制度在冰岛的建立是一个战后的现象。1946年的《一般社会保险法》是以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立法和《Beveridge计划》为模式的,核心是普遍性的原则。在那之后,社会保险制度有过二次重大修改。第一次是在1971年,当时最重要的改变是在统一费率的基本退休金之外实行了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部分。1993年的改革又进一步扩大了收入调查,完全废除了基本退休金中的统一费率部分,代之以完全与收入相联系的养恤金。

结构和管理

54. 社会保险目前有三个法:1993年的社会保险法、1993年的社会援助法和1991年的地方当局社会服务法。冰岛社会保险制度最明显的划分,是保险和非保险受益。

(a) 保险受益:

基本养老金付给67岁及以上的人。从1993年起领取退休金要附带收入调查;

丧失工作能力的基本养恤金,付给年龄在16至67岁之间工作能力丧失至少75%的人。从1993年起,这笔养恤金也要经过收入调查;

职业工伤保险,包括所有雇员。自营职业者也有保险,除非他们自己选择不参加。参加保险的人在工作中或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可得到保险赔偿费。该项保险还包括职业病。职业工伤保险的赔偿费高于一般的健康和养恤金保险赔偿费;

健康保险,提供给所有在冰岛居住至少6个月以上的冰岛居民,该项保险提供免费医院治疗。参加保险的人看家庭医生要付一小笔费用,专家诊治则是一笔固定费用外加专家收费的40%。健康保险支付很多处方药品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牙科除整形外对17岁以下的儿童和领取收入补贴的养恤金领取人可部分或全部报销(见下文)。国家社会保险协会还补贴残疾人的机动车辆和辅助仪器。所有上述福利均由1993年的《社会保险法》作出规定,由国家社会保险协会管理。

失业救济。所有雇工,以及从1993年开始所有自营职业者,都有权在12个月时间里享受180天的失业救济。享受救济的资格,要求工人在前12个月时间里至少有425小时的就业,救济的程度根据在前12个月时间里受雇用的时间而有变化。每个不满18岁的子女还有一份额外补贴。失业基金掌管失业救济,而由社会事务部全面负责;

(b) 非保险救济:

儿童抚养费,付给18岁以下的所有儿童,如果他的一名父母死亡或领取丧失劳动能力养恤金;

休产假的母亲有权得到6个月的父母津贴。支付的数额根据在孩子出生前12个月内母亲工作的时间长短决定。第一个月之后,根据母亲的要求并根据她工作的时间长短,也可将津贴付给父亲。男性公务员或与女性公务员结婚的男性,无权得到父母津贴。上述退休金由国家社会保险协会根据1993年的社会保险法管理。这笔钱无须接受收入调查;

母亲和父亲津贴,可付给抚养18周岁以下子女的单亲。这笔钱在父/母结婚或在国家登记局登记同居之后一年停止发放;

助学金,付给学生或接受职业培训的18至20岁的年轻人,其父母1人或2人均已死亡,或靠养老金生活;

儿童抚育费。照料在家中或短期住院治疗的残疾或生病儿童的父母或其他人,根据孩子对特别照顾和开支的需要,可领取一笔赠款或儿童照看救济;

死亡补助金。未满67岁丧偶的人,在配偶死亡后,有权得到6个月的补助金(如果他还在抚养一个或多个未满18岁的子女,可领取18个月);

寡妇养恤金。寡妇享受死亡补助金期满之后,如果在她丈夫死亡时她的年龄不低于50岁,或如果婚姻在20年以上,可享受寡妇养恤金(此项规定不包括男人);

康复补助金。在疾病救济金停发后,可最多付给12个月,或直至能够确定丧失活动能力的程度。

上述各项补助均由国家社会保险协会根据1993年的社会援助法管理。补助可能需要经过收入调查。

(c)基本养恤金的补充:

收入补贴,对在基本养恤金之外很少或没有其他收入的养恤金领取人,用以保证老年和丧失工作能力的年金之外的补充。这项补贴由国家社会保险所根据1993年的社会保险法管理。领取全额收入补贴单独生活且无其他经济依靠的单身个人,可得到住户补贴;

特别住户补贴,也可付给社会保险年金之外很少或别无收入的单身年金领取者。住户补贴和特别住户补贴均由国家社会保险所根据1993年的社会援助法管理;

额外补贴,可付给老年和丧失工作能力的养恤金领取人,如果显然由于特殊情况、额外开支等原因他们没有这笔钱便无法维持生活的话;

(d)经济帮助。这是冰岛主要的社会援助计划。它由地方政府执行,由社会事务部根据1991年的地方当局社会服务法管理。经济帮助下文还要更详细地讲到。

财政和支出

55. 冰岛的社会保险福利资金主要来自税收。1992年60%的社会保险开支来自公共当局,其中54%来自中央政府,6%来自地方政府。另有32%由雇主提供,而保险人的部分占总开支的8%。1972年以来社会保险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增加,当时是10.7%。到1992年,社会保险开支已达国内生产总值的18.2%(Hagstofa Islands,1994)。

56. 应当指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生病或受伤,雇主应负责支付工资。付给工资的数额和时间根据法律和集体协议决定。它通常与服务年限有关,但不同协议之间也有差异。

57. 公务人员在生病的情况下薪酬由财政部或有关地方当局颁布的条例规定。

58. 大多数工会也经管通过集体协议建立的补充卫生基金。这些卫生基金由雇主出资,一般相当于工资的1%,根据法律是所有雇主必须支付的。基金的作用是在雇员由于疾病或受伤不适合工作又不能从雇主那里领取报酬期间,向雇员提供帮助。这种基金支付每日的补充津贴。此种办法不适用于公务员。

59. 有关冰岛社会保险范围的进一步资料,可向国际劳工局的1992和1993年期间社会保险费用的调查表答复中查找(附录5和附录6)。社会保险支出的详细资料还可在附录7中找到,它是冰岛统计局发表的1994年冰岛统计摘要表16.1和16.2的影印件。

60. 1992年秋,冰岛政府就实施第102号公约的情况发给劳工组织以下报告:

“截至1992年6月30日阶段的报告,冰岛政府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编写,关于实施1952年《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的措施,1961年2月20日注册对该公约的批准。

1992年的直接要求

第七部分. 家庭福利

冰岛关于第102号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的范围是截至1991年6月30日的阶段,国际劳工组织的独立专家委员会对报告提出的意见要求冰岛政府向国际劳工组织提供有关家庭福利方面的现行立法和规定,最好是用英文。

有关家庭福利的规定载于1981年第75号《所得税和财产税法》第69条,及之后的修订。对该法第69条最近的修订,是1991年第85号《所得税和财产税法》,对1981年第75号《所得税和财产税法》及其后的修订又作了修订。新法尚未译成英文。因此提供的是该法的冰岛文文本(见附录3)。其他有关规定,如1981年第75号法的第69条A、B和C节,和1991年第85号法的第12条,已译成英文,在此一并提出(见附录一和二)。

以下是我国现行的家庭福利制度的简单摘要。

家庭福利

已婚者在税收问题上作为个人对待,他们的所得税和财产税单独计算。在纳税年不满16岁的子女,如果他或她由其父母供养,不作为独立的纳税人。

税法有若干项规定,可以看作是与家庭福利有关,如子女津贴、子女补充津贴和利息折扣。以下是1992年下半年的数字。

一、子女津贴和子女补充津贴:

根据1981年第75号《所得税和财产税法》及其后的修订,所有在冰岛定居的16岁以下的儿童由必须纳税的一方或多方抚养,国家财政部应支付子女津贴。税法的一般规则是,单亲的子女津贴必须至少两倍于夫妇共同生活的情况。

有关子女津贴的规定,1991年第85号法又作了修订,大意是对单亲父母在第一个子女之后的子女增加津贴,如果那些子女不满7岁,另加补贴。夫妇共同生活该子女又在7岁以下者,总可得到额外津贴。还有一条对单亲父母的最低津贴规定:如果根据数量加倍的规定,结果津贴仍低于这一最低限度,则需付给最低津贴。

结婚或以普通法结婚的夫妻

单亲父母

冰岛克朗

冰岛克朗

1. 每名子女的子女津贴:

每月基本数额

743

每月最低数额

5,581

第一名子女之后的子女

2,305

第一名子女不满7岁

2,418

2. 补充子女津贴:

每名子女每月最高津贴

7,469

7,469

收入限额

91,500

61,000

每年财产限额

7,800,000

5,890,000

补充子女津贴需纳税,而子女津贴无需纳税。全额补充子女津贴不取决于父母的婚姻状况,但收入和个人财产限额却因婚姻状况而不同。这样,全额的补充子女津贴给予收入在91,500冰岛克朗或以下的夫妇,在收入达到198,000冰岛克朗时便停止适用;对单亲父母而言,全额补充子女津贴适用于收入在61,000冰岛克朗以内者,在收入达到168,200冰岛克朗后便不再适用。

请参阅表1、表2和表3,显示了各种收入限额和不同子女人数的情况。

表中的数字可能略低于上面讲到的规定。

表 1

子女津贴、补充子女津贴和产妇补贴金额 *

一般子女津贴

子女津贴和补充

子女津贴

子女津贴和产妇

补贴总计

子女人数

不 满

7 岁者

超 过

7 岁者

结婚或依普通法结婚的夫妇

单亲父母

结婚或依普通法结婚的夫妇

单亲父母

结婚或依普通法结婚的夫妇

单亲父母

1

1

0

3150

5560

10591

13001

10591

17732

1

0

1

741

5560

8181

13001

8181

17732

2

2

0

7857

13882

22738

28762

22738

41161

2

1

1

5447

13882

20328

28762

20328

41161

2

0

2

3038

11472

17918

26353

17918

38751

3

3

0

12564

22203

34885

44524

34885

66515

3

2

1

10154

22203

32475

44524

32475

66515

3

1

2

7744

19749

30065

42115

30065

64105

3

0

3

5335

17384

27656

39705

27656

61695

4

4

0

17271

3 0525

47032

60286

47032

82277

4

3

1

14861

30525

44622

60286

44622

82277

4

2

2

12451

28115

42212

57876

42212

79867

4

1

3

10041

25705

39038

55476

39803

77457

4

0

4

7632

23296

37393

53057

37393

75047

5

5

0

21977

38846

59179

76048

59179

98039

5

4

1

19568

38846

56769

76048

56769

98039

5

3

2

17158

36437

54359

73638

54359

95629

5

2

3

14748

34027

51950

71228

51950

93219

5

1

4

12338

31617

49540

68819

49540

90809

5

0

5

9929

29207

47130

66409

47130

88400

6

6

0

26684

47168

71326

91810

71326

113800

6

5

1

2427 4

47168

68916

91810

68916

113800

6

4

2

21865

44758

66507

89400

66507

111391

6

3

3

19455

42348

64097

86990

64097

108981

6

2

4

17045

39939

61687

84581

61687

106571

6

1

5

14635

37529

59277

82171

59277

104161

6

0

6

12226

35119

56868

79761

56868

101752

* 月收入 :

结婚或依普通法结婚的夫妇低于 92.000 冰岛克朗

单亲父母低于 61.000 冰岛克朗。

表 2

子女津贴、补充子女津贴和产妇补贴金额 *

一般子女津贴

子女津贴和补充

子女津贴

子女津贴和产妇

补贴总计

子女人数

不 满

7 岁者

超 过

7 岁者

结婚或依普通法结婚的夫妇

单亲父母

结婚或依普通法结婚的夫妇

单亲父母

结婚或依普通法结婚的夫妇

单亲父母

1

0

3150

5560

3150

10971

3150

15702

1

0

1

741

5560

741

10971

741

15702

2

2

0

7857

13882

8787

24992

8787

37391

2

1

1

5447

13882

6378

24992

6378

37391

2

0

2

3038

11472

3968

22583

3968

34981

3

3

0

12564

22203

15509

39304

15509

61295

3

2

1

10154

22203

13100

39304

13100

61295

3

1

2

7744

19749

10690

36895

1069 0

58885

3

0

3

5335

17384

8280

34485

8280

56475

4

4

0

17271

30525

23317

53906

23317

75897

4

3

1

14861

30525

20907

53906

20907

75897

4

2

2

12451

28115

18497

51496

18497

73487

4

1

3

10041

25705

16087

49087

16087

71077

4

0

4

7632

23296

13678

46677

13678

68667

5

5

0

21977

38846

13124

68508

31124

90499

5

4

1

19568

38846

28714

68508

28714

90499

5

3

2

17158

36437

26304

66098

26304

88089

5

2

3

14748

34027

23894

63688

23894

85679

5

1

4

12338

31617

21485

61279

21485

83269

5

0

5

9929

29207

19075

58869

19075

80860

6

6

0

26684

47168

38931

83110

38931

105100

6

5

1

24274

47168

36521

83110

36521

105100

6

4

2

21865

44758

34111

80700

34111

102691

6

3

3

19455

42348

31701

78290

31701

100281

6

2

4

17045

39939

29292

75881

29292

96871

6

1

5

14635

37529

26882

73471

26882

95461

6

0

6

12226

35119

24472

71061

24472

93052

* 月收入 :

结婚或依普通法结婚的夫妇低于 200.000 冰岛克朗

单亲父母低于 90.000 冰岛克朗。

表 3

子女津贴、补充子女津贴和产妇补贴金额 *

一般子女津贴

子女津贴和补充

子女津贴

子女津贴和产妇

补贴总计

子女人数

不 满

7 岁者

超 过

7 岁者

结婚或依普通法结婚的夫妇

单亲父母

结婚或依普通法结婚的夫妇

单亲父母

结婚或依普通法结婚的夫妇

单亲 父母

1

1

0

3150

5560

6496

6771

6496

11502

1

0

1

741

5560

4086

6771

4086

11502

2

2

0

7857

13882

15133

17129

15133

29591

2

1

1

5447

13882

12723

17129

12723

29591

2

0

2

3038

11472

10313

14783

10313

27181

3

3

0

12564

22203

24355

28504

24355

50495

3

2

1

10 154

22203

21945

28504

21945

50495

3

1

2

7744

19749

19535

26095

19535

48085

3

0

3

5335

17384

17126

23685

17126

45675

4

4

0

17271

30525

34162

40706

34162

62697

4

3

1

14861

30525

31752

40706

31752

62697

4

2

2

12451

28115

29342

38296

29342

60287

4

1

3

10 041

25705

26933

35887

26933

57877

4

0

4

7632

23296

24523

33477

24523

55467

5

5

0

21977

38846

43969

52908

43969

74899

5

4

1

19568

38846

41559

52908

41559

74899

5

3

2

17158

36437

39149

50498

39149

72489

5

2

3

14748

34027

36740

48088

36740

70079

5

1

4

1 2338

31617

34330

45679

34330

67669

5

0

5

9929

29207

31920

43269

31920

65260

6

6

0

26684

47168

53776

65110

53776

87100

6

5

1

24274

47168

51366

65110

51366

87100

6

4

2

21865

44758

48975

62700

48957

84691

6

3

3

19455

42348

46547

60290

46547

82281

6

2

4

17045

39939

44137

57881

44137

79871

6

1

5

14635

37529

41727

55471

41727

77461

6

0

6

12226

35119

39318

53061

39318

75052

* 月收入 :

结婚或依普通法结婚的夫妇低于 150.000 冰岛克朗

单亲父母低于 150.000 冰岛克朗。

二、利息回扣

在决定利息回扣的数量时,要考虑进该纳税人的婚姻状况、支付的利息数额和他拥有的财产。

结婚或以普通法结婚的夫妇

单 亲 父 母

冰岛克朗

冰岛克朗

最高津贴

200,760

161,612

支付的最高利息

712,000

575,000

第 10 条

有关家庭问题的主要立法

61. 自冰岛政府的上一次报告以来,通过了以下有关本条规定的法和条例:

(a)地方当局社会服务法,1991年第40号

有关在私人家庭日托的规定,1992年第198号;

(b)儿童法,1992年第20号

1992年第231号条例,关于儿童法范围内案件的行政程序问题;

(c)儿童和年轻人保护法,1992年第58号

有关国家为不适应环境的青年设立机构的规定,1993年第15号

有关儿童暑期招待所和夏令营的规定,1993年第160号

有关治疗监督人员、个人顾问和扶养家庭的规定,1993年第452号

有关冰岛儿童福利委员会工作程序的规定,1994年第49号;

(d)儿童问题意见调查官法,1994年第83号。

地方当局的财政帮助

62. 独立专家委员会在它的第XIII-1次报告中表示,他希望收到有关地方当局提供财政帮助规定的进一步资料。

63. 这里应当指出,根据《地方当局社会服务法》,市政当局应保证它的居民能够满足他们自己和他们家属的需要。第12节规定,可提供必要的财政帮助,根据第21节,市政府应颁布如何提供这种帮助的规定。社会事务部已经颁布如何最好地提供这种帮助的准则。下面几段将对之作简要说明。

64. 取得财政帮助的条件。在以下条件下可向个人和家庭提供财政帮助:

当个人或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他们的生活时;

为防止个人和家庭的情况恶化到难以维持生活的地步时;

在个人或家庭正在克服特殊困难期间给予帮助,如果该种帮助不属任何其他方面的职责范围;

法律规定的财政支出措施,如第58/1992号法关于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规定,如寄养安排引起的维持生活和其他费用(第32节);对需要作出行政决定的问题,向父母提供法律费用的帮助(第46节);和各种支持措施的费用(第21节)。

65. 提供非财政性帮助的可能性通常应已全部排除,且提供财政帮助只能与社会事务委员会可采取的其他措施相联系,如指导和咨询。

66. 帮助的费用和对需要的评估。社会保险协会的准则,用来作为参照标准。财政帮助分两个阶段计算:基本财政帮助和对帮助的估评。

67. 基本经济帮助。最低限度的经济帮助付给每个个人。具体数额即单独生活的残疾人从社会保险协会领到的数额,也即全额的收入保障(23,320冰岛克朗)、基本帮助(12,329冰岛克朗)和家庭补贴(7,711冰岛克朗),总额是43,360冰岛克朗的基本经济帮助。这笔用来满足个人的基本开支、食物、服装、最低房租等。这个最低数额随着家庭人口的增加而增加。

68. 对帮助需要的估评。个人或家庭的其他开支也可予以考虑。对需要帮助的情况进行估评,除其他外可能考虑进的因素有:如房租高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或如果孩子日托、搬迁、确认生孩子、殡葬等大笔费用的情况。

69. 经济需要的计算。计算申请人对经济帮助的需要,要查明他所有的现款。从他维持生活的费用中扣除。这项工作要根据社会事务部颁布的准则,在为此目的制订的一些表格上完成。建议有关的市政当局至少要支付本人的现金与基本经济需要之间的差额。个人或家庭“所有的现金”一词,主要指以下收入和津贴:

申请人和他/她配偶的工资减去国家和市政府的税收;

社会保险协会的任何津贴,不包括儿童残疾津贴;

子女补贴;

失业救济;

子女津贴和补充子女津贴;

多交税额的退款;

年金;

利息津贴(住房信贷制度支付的利息)。

失业救济法的修改

70. 请注意冰岛议会在1993年通过了1993年第54号法,修订了1990年第96号《失业救济法》及其后的修订。现该法第一条如下:

“工资收入者失业,有权根据本法的规定从失业救济基金领取救济。

“自营职业者停止他们个人的经营活动、失业并正在寻找工作期间享有与工资收入者同样的权利,可从失业救济基金领取救济,但他们必须满足部长在收到失业救济基金董事会的意见后提出的要求。

“失业救济基金董事会应根据他们的申请给予他们基金工会会员的资格。

本法不包括其他法规保障的享有失业救济权的人。”

这意味着未参加工会的工资收入者现在也有权从失业救济基金领取失业救济。

产 假

71. 一个研究产假方面新立法的委员会已代表卫生和社会保险部提出了它对修改这个领域规定的想法。产假包括对所有妇女的福利,不论她是否是在劳动力市场上,现行产假为6个月,但该委员会建议,应在目前的产假期限外再增加一个月,在预产期之前使用。该委员会还建议,另外给父亲休假的权利。包括上述修改的议案不久即将提出。

72. 有关养父母和被收养儿童权利的新法,于1995年12月19日在冰岛生效。该法包括了对在母亲法、社会保险法和在某些冰岛养恤金基金规则方面的修改。这些修改保证了养父母和被收养子女在冰岛享有与其他父母和子女类似的权利。

儿童的情况

73. 在修订《儿童法》和《保护儿童和年轻人法》时,特别强调使他们与冰岛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阐明的观点一致,特别是《儿童权利公约》。

74. 《儿童法》。1991年第20号《儿童法》,于1992年7月1日生效,取代了较早的1981年的《儿童法》。为上面讲到的目的在新法中提出的主要修改,可提及以下方面。

75. 废除了旧法中使用的“婚生”和“非婚生”二词,新法一般地讲儿童的法律地位,而不提及上述基本概念。有关父亲的规定和确定孩子父亲的问题,以及旧法中根据这一区别所作的其他规定,现行措词均不以这些术语为依据。事实上,给予同居双方的子女旧法中正式结婚父母的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76. 新的《儿童法》首次从法律上规定,在离婚或同居二人离异的情况下,父母能够就共同监护打成协议。未结婚且不再一起生活的父母也有权就联合监护达成协议。

77. 对旧法在涉及监护问题的案件上有关的程序规定,作了多项修订。其中之一是第一次在一项法规中规定,已满12岁的孩子可表明他对监护问题的意见,年龄较小的孩子也应与他们讨论这个问题,考虑进他们的年龄和成熟情况。特别强调在了解孩子的意见时应当慎重,主要关注应是替孩子考虑。该法还规定。在解决监护争端问题上,法律授权指定一个孩子的代言人,费用由国家承担。

78. 新的《儿童法》的变化之一,是在原则上由法院对解决在子女的监护问题上父母之间出现的争执作出裁决,除非双方同意寻求司法部对监护争执的裁决。现在在任何情况下父母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修改监护安排,而根据旧法,如果他们原先是选择司法部对监护争执作出裁决,他们便不能再诉诸法院。旧的办法曾受到过批评,还在一起从冰岛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的上诉案件中作过审查。

79. 对儿童与父母之间相互接触权的决定,对有关规定作了多项修订。主要的一项修改,是接触问题上的争执案,现在由地方法官作出裁决,但案件的有关各方可对地方法官的裁决向司法部提出上诉。在旧的制度下,对接触权的裁决完全由司法部作出。新的看法是,由两个行政级别处理这类案件,可增加法律的安全度。其中的想法是,司法部的裁决将着眼于在接触权问题上确定统一的做法。

80. 新的《儿童法》对根据该法向当局提出的案件在官方采取的程序和作出的裁决方面作出了规定。在该法生效以前,那方面的规则不够清楚,虽然他们已在管理过程中形成,事实上司法部在根据旧法处理案件时也在遵守。新的《儿童法》和1992年的第231号条例—— 《儿童法》范围内案件的行政程序问题在以下方面作了特别规定:司法权问题、指导方面的义务、庭外解决、要求和收集证据、各方审查证据的权利和对案件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裁决的形式和内容等。可能会向司法部提出上诉的地方法官作出的裁决,也将上诉的规则写入该法。

81. 新的《儿童和年轻人保护法》。1992年第58号新的《儿童和年轻人保护法》于1993年1月1日生效,它取代了较早的1966年的《儿童和年轻人保护法》。新法中的各项修改,目的是提高儿童的法律地位。新法中的主要创新,可举出以下方面。

82. 全面监督儿童福利的工作,已由教育部转给社会事务部。这样做是因为社会事务部对地方当局的工作和它们执行的各种项目进行总的监督,包括社会事务。儿童的福利工作与地方当局提供的社会服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作为执行机关的社会事务部,似乎比儿童福利委员会更能对各儿童福利委员会的工作和地方当局的职责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在如果这些方面未能根据法律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83. 儿童福利理事会的职能有了变化:它不再负有旧法规定的双重任务—— 在解决具体案件方面向儿童福利委员会提供咨询,并在那些案件中作出最后裁决。1994年第49号《冰岛儿童福利理事会工作程序条例》的颁布,规定了有关程序的详细规则。

84. 有关各儿童福利机关对儿童和年轻人的义务,颁布了更明确的规定。新法规定了当局对参与犯罪的儿童和对犯罪受害人的义务。

85. 对将儿童安置在寄养家庭中及他们在寄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养父母和亲生父母的问题,颁布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86. 对授权儿童福利委员会进入私人家庭检查儿童、他们的家庭条件和其他情况,做了新的规定。根据该法, 对私人住宅的查访只能在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或根据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没有取得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又非紧急情况,则必须与法官联系,并必须签发一份进入住宅的特别许可。

87. 在旧法中,有关儿童福利案件程序的规定散布于各条之中。而在新法中,有专门一节论及儿童福利案件的工作方法和处理问题,它提出的规定比原先适用的清楚得多。

88. 在儿童福利案件中,对儿童和年轻人法律地位的定义比以前更加清楚,目的是加强法律对他们的保护。例如,该法规定,儿童一般有权对涉及自己的案件发表看法,在他满12岁的情况下, 更必须如此。在特殊情况下,儿童福利委员会还可为儿童或年轻人指定一位专门的发言人。

89. 在有关儿童的法规方面,除上面讲到的立法修订之外,还应提到通过首次制订在行政上处理案件的一般规则,实行的重大改革,即1993年第37号行政程序法,该法于1994年1月1生效。该法的范围包括所有国家和地方当局的行政部门,除非另有法规载有更严格的程序规定的情况。该法只在当局就个人或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决定时适用。颁布《行政程序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在作出此类决定时人民与国家之间发生关系时根据法律享有最大限度的安全。因此,该法对政府的行政程序作了规定,即在形式和内容上对案件的准备工作和解决作了规定,包括个人有权监督当局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和提出抗议。这些规则原先没有明文规定,尽管在执行上也作为基本规则适用。

90. 儿童问题意见调查官。1994年,议会通过了1994年第83号儿童问题意见调查官法。该官员的设立是借鉴了挪威和瑞典的样板。其目的是提高儿童在社会中地位,根据计划,意见调查官将捍卫他们的利益和权利,此处“儿童”一词系指18岁以下的个人。根据该法,冰岛总统将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一位儿童问题意见调查官,任期5 年。儿童问题意见调查官需要大学学历,如果他没有参加过法律的资格考试,则其办事处需雇用一位律师。

91. 意见调查官的任务,是力争行政官员、个人、社会和个人的组织充分注意到儿童的权利、需要和利益。他的工作是在社会的所有领域提出有关儿童利益的建议和方案。具体而言,儿童问题意见调查官将:

在社会上展开有关儿童问题的讨论,以便确定政策;

在改革法律规定和专门涉及儿童的行政官员下达的指示方面提出建议;

鼓励遵守冰岛批准的有关儿童权利和福祉的国际协议;

采取可行的措施,如果他认为行政官员、个人、社会和个人的组织采取的行动违背儿童的社会权利、需要和利益,向有关方面发表声明,提出论据, 并酌情提出采取补救行动的建议;

利用他的影响,宣传有关儿童和年轻人的立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促进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

92. 儿童问题意见调查官可主动也可在向他投诉之后调查案件。他并不处理个人之间的争端,但任何人就行政和司法机构范围内现有的机制向他提出有关案件的问题,他必须给予指导。儿童问题意见调查官办公室应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控制,尽管调查官需要就上一个日历年他开展活动的情况向总理提出一份年度报告。

93. 意见调查官办公室的活动现有已有两年,它已经手处理大量工作,同时组织办事处的活动,发表和散发有关办公室的材料,使它的存在广为人知。意见调查官出版了两本有关办公室的小册子,一份针对成人,另一份针对儿童。小册子已向所有小学和幼儿园、卫生中心、医院的儿童专科、各部、地方法官办公室、警察机关和市散发。意见调查官已走访国内两个学校区34所小学的4,000名儿童,并准备明年走访其他一些校区。在这些查访的同时,意见调查官还会见了33个市地方当局的代表和儿童福利委员会的成员。

94. 由于意见调查官的角色不是处理具体的案件,所以没有正式的起诉程序。然而对一些向他投诉需要改善儿童权利的情况,她能够向孩子们提供咨询,她还向有关当局提出了具体建议。儿童问题意见调查官现正在准备出版一本书,其中包括冰岛社会儿童地位的全面情况和儿童问题各个方面的统计资料。

95. 与此同时,儿童问题意见调查官还就各种儿童问题在社会上展开讨论,并对法律规定的必要改革和行政官员专门涉及儿童的指示提出了建议。意见调查官的意见和建议引起越来越多的公众参加儿童问题的辩论。应当强调,在这场辩论中,意见调查官常常讲到《儿童权利公约》和其他人权公约的规定。

96. 意见调查官要求所有地方当局确定一项政策,在预算中把儿童权利放在优先位置,并采取措施在他们现有资源的最大范围内照顾到儿童的利益,她向一些市政当局建议,使儿童有机会影响地方当局作出的决定,为此应建立一套儿童参加的特别磋商制度。最后,儿童问题意见调查官还对在议会提出的涉及各方面儿童利益的议案提出她的意见和建议。

97. 1996年,儿童问题意见调查官强调了以下问题:

儿童福利案件的程序;

儿童和法律制度,特别是涉及年轻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儿童出庭做证,和年轻人服刑的条件;

儿童的安全,特别是防止事故;

学校事务,特别是学校中残疾儿童的权利。

98. 卫生和社会保险部设立的一个委员会,重点负责长期患病儿童和他们家庭的一般情况,委员会向该部部长提出了一份报告。之后该部就委员会提出的若干问题开展工作,取得的成果之一,是对长期患病儿童家庭“照看补贴”的规定作了修改。对这个群体的国家社会保险服务也作了改进,雇用了一名社会工作者对他们给予指导。

99. 有关幼儿园的法,1991年第48号。冰岛第一份有关幼儿园的立法在1991年春天生效。根据该法幼儿园招收的儿童从母亲产假结束起(目前是6个月),直到6周岁。该法的目的主要是:(a) 向儿童提供高质量的看护和优良的发展条件;(b) 使儿童有机会享受儿童集体带来的各种发育刺激;(c) 努力与家庭合作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和(d) 促进儿童的容忍精神和开发视野,给儿童全面发展的平等机会。

100. 年轻人的机构和青年之家。1991和1992年之间有下列机构开始活动:

年轻吸毒者治疗之家。1991年初开设了冰岛第一个14至18岁年轻吸毒者的治疗之家。治疗之家面向全国各地的年轻人,由财政部拨款。它以AA(匿名酗酒者)协会的宗旨为基础,假定要在那里居住治疗大约8个星期,再跟踪治疗18个星期。此外还向年轻人的家庭提供家庭治疗。从明年开始,该治疗之家将由社会事务部管理;

无家可归儿童之家。冰岛的第一个无家可归儿童之家从1993年夏季开办。这个儿童之家由Barnaheill协会(“冰岛拯救儿童组织”)和社会事务部设立,对象是6至12岁的儿童。这个年龄组的无家可归的儿童没有安定的家。他们的家庭不稳定,孩子们长期在各种机构和临时家庭之间流动。设想每个孩子将至少在儿童之家生活2年。2年之后他们或者回到父母身边,或者由养父母长期收养;

对自己和他人造成威胁的儿童之家。1992年夏天开办了冰岛第一个针对需要大量照顾和监督的儿童之家。那些儿童对他们自己和其他人造成威胁,迄今为止还没有解决这一小批人问题的前景。该儿童之家的建立使之有可能为他们提供尽可能正常生活的条件。该儿童之家由社会事务部管理。

101. 儿童和工作。第86/1980号《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卫生和安全法》第十章及之后的修订,对雇用儿童和年轻人作了规定。根据该法,儿童是16周岁以下的个人。年轻人是16至17周岁的个人。根据该法第60条,不得雇用14岁以下的儿童从事简单和没有危险的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14和15岁的儿童及年龄更小的儿童,不得操作有危险的机器或在危险条件下工作。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局理事会已颁布指示,对简单和无危险的工作、危险机械和危险条件作了定义。

102. 14和15岁的儿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在同一领域工作的成人的工作时间。年轻人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0个小时。工作时间应是连续的,仅有合理的午饭、咖啡和休息时间间断(第61条)。16和17岁的年轻人,每天至少应有12小时的休息,休息时间一般应在晚19点至晨7点之间。

103. 不遵守颁布的法律和条例,将处以罚款,除非其他适用的法律还有更严厉的惩罚。

104. 1996年10月,社会事务部长向议会提出了一份议案,修订1980年第46号“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卫生和安全法”第十章。目的是为了落实第94/33/EC号欧洲联盟关于保护年轻工人的指示。该项指示适用于18岁以下的雇员。它对工作时间和夜班作了限制,并规定了享有最低限度的工间休息和每天及每周的休息时间权利;要求进行危险估评,禁止从事某类活动的工作,并在某些情况下要求作健康估评。预料该议案将在1996/97年冬获得通过。

第十一条

住房政策

105. 冰岛政府的第一次报告讲到,第一次制定全面的住房政策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那之前,国家只采取了少数而有限措施,提供住房。本世纪初,冰岛的住房问题严重。住房不足,大部分现有的住所是低标准的。由于这种情况,加上1914至1918年战争期间房租上涨,在1917年通过了有关雷克雅未克房租的临时立法。

106. 社会性住房项目可追溯到1919年,当时鼓励雷克雅未克的联合工会组织成立一个建房互助会,修建出租公寓。《工人建房互助会法》于1929年生效。根据该法,很多地区成立了建房互助会。从1939年起,住房问题由社会事务部部长负责。战争结束时执政的政府力求制订一项新的全面的就业政策,该政策要求有一项彻底的住房政策。这在1946年通过的新的全面立法中作了规定。然而由于缺少外汇难以进口建筑材料,加上其他经济困难,推迟了该政策的执行。

国家住房委员会

107. 50年代中期国家住房委员会和国家住房事务处的建立,标志着在住房政策上行政当局采取全面行动的开始。从一开始,战后住房政策的特点便特别强调资助和其他措施,使年轻家庭能够参加建造自己的住房。先后几届政府都在住房政策上与工会进行了大量合作。最典型的例子之一,是60年代兴建了1,250套工人住房。从那以来住房措施一再作为解决劳资争端的一部分。最后一次发生这种情况是在1986年,当时两个主要的社会伙伴组织与政府一道,对总的住房制度提出了全面改革。80年代末,当局把社会住房的建造放在优先地位,占90年代初冰岛所有新建住房的40%。同时政府努力扩大社会住房的形式,平衡各种住房所有制。

108. 冰岛建立住房抵押筹资制度最重要的因素,是年金制度的发展。从大约1970年开始,大部分职业群体都有了参加年金基金的可能。大部分年轻的公薪人员只需有几年的成员资格,便可从他们的年金基金得到购房贷款,偿还期20至25年。1986年,各种年金基金可支配资本的55%流向两个由国家管理的建房基金,并且国家又延长了贷款的限期,在利息上给予补贴。1986年改革后,冰岛人第一次能够得到他们新住宅完全的抵押筹资办法。

109. 最重要的改革,是国家住房事务处的贷款增加了一倍以上,贷款期限延长到40年。旧的住房贷款制度在1989年废除,同时实行了新的住房债券制度。

住房债券制度

110. 面向市场的住房债券制度,是在1989年11月实行的,其目的是改变一般住房贷款制度的筹资办法。在这次改变之前,国家住房事务处以固定的利率直接贷款给买主,而它自己活动的资金来源则通过在国内和国际上借贷。这无异于一种补贴。在新的制度下,国家住房事务处发行政府担保的债券,作为买主和卖主之间的经济人。债券带有市场利率,但国家的担保相当于一种补贴。与此同时,还实行了与收入挂钩的利息回扣津贴。抵押部分可高达财产价值的70%。出售者得到住房债券,可将之用来购买它的下一份财产,保留起来作为储蓄,或将之在市场上出售。

111. 在国家住房委员会和国家住房事务处建立时,它们的贷款不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 在过去几年里,贷款最多已达国民生产总值的6.3%,1994年时是4.5%。国家住房事务所去年提供的贷款,大约相当于它经营头14年的贷款总额。

目前的政策

112. 冰岛住房立法的目的,是直接提供住房贷款,及组织住房和建房活动,以便保证为所有公民提供住房。还有一个目的是提高在住房方面的平等,利用财政资源增加人民拥有或以合理的价格租用住房的机会。

113. 1995年4月执政的现政府大体上遵循了冰岛在过去几十年里执行的住房政策。然而对某些问题一直在进行审查。例如,政府的目的是增加一般银行系统参与住房贷款。这绝不仅仅是因为冰岛的银行系统在战后期间的发展相当有限,那段时间里的主要特点是高通货膨胀,而在过去10至15年里银行系统已大大加强。

114. 政府的目标,是把住房贷款制度一般性的部分转移到银行系统。在住房贷款制度社会部分方面,有关提高效率和灵活性的改革也在制订和筹备之中。

自建房屋的传统

115. 1949年的一个法律特别鼓励自己建房的传统,给予自己建房的人免税。《小型住宅贷款部法》在1952年公开表示赞扬,该法考虑进了自己建房的传统。那些想建小型住房并准备完全或在很大程度上靠家庭成员的帮助自己建房的人,可从那里得到贷款。建筑设计和说明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

116. 整个战后期间,人民在自己的住房建设项目上投入大量劳动的情况十分普遍。常常全家人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周末和假日都挤出时间来修建新房。亲属也来帮忙,特别是在较小的社区,自建房屋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是靠社区的力量。冰岛自建住房的传统一直很强,尽管在1986年以后可能有所削弱,因为当时有组织的正式抵押贷款计划大大增加。

建房合作社

117. 一项特别的《建房合作社法》可追溯到1932年。这些建房合作社的目标是所有人使用,一批人凑在一起兴建公寓或房屋,之后由他们各自拥有。

118. 冰岛的第一个建房合作社成立于1932年,设在雷克雅未克,一般向所有人开放,但在冰岛建房合作社在职业部门范围内活动的情况也十分常见。它们在70年代和80年代初十分活跃,在向数以千计的年轻家庭提供廉价住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积极推动了自助和团结的精神。1985年之后,随着国家增加向年轻家庭提供资金取得他们的第一所住房,这些合作社的作用逐渐减小,然而合作社会的传统却被保持了下来,按照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方式建起了长期住者有其屋基础上的住房合作社。

社会住房措施

119. 社会住房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低收入的人和其他需要特别帮助的人提供适当的住房。享受社会住房的权利,是根据收入和社会状况。

120. 国家住房委员会向地方当局和非政府组织贷款,建造和经管社会住房。提供的贷款占建造费用的90%,贷款的偿还期对房主自用住宅来说是43年,对租用住宅50年。过去几年里,社会住房的建造增加很快。现在社会住房已占冰岛住宅的大约10%。大部分社会住房由地方当局建造,出售给个人,并且在房屋建成的头十年内如房主需要或想出售他们的住宅,有义务将其买下。租赁住房也是冰岛社会住房制度的一部分。

121. 分配到社会住房的个人,可在租、赁或买三者之间进行选择。国家住房事务处在1965年获得许可,为冰岛残疾人联合会建造租用公寓提供资金。之后该项许可又进一步扩大,也可适用于老年人和其他残疾人组织。在这个基础上,并在有关机构的支持下,完成了大约100套住宅的法律批准和其他批准手续。与老年人和残疾人组织的合作顺利,当然也是靠了他们的努力,才取得了今天的成绩。学生的住房情况近年来也作了改革,例如通过冰岛学生服务处、冰岛学徒工工会和其他学生会等。国家住房事务处积极介入提供支持,提供了他们出租公寓建造费用90%的贷款。建房合作社和各种类型的组织,如新住房合作社,也为其成员建造公寓。

集体之家

122. 目前的残疾人法于1992年9月1日生效。目的是保证残疾人服务的质量,向他们提供使他们能够过上正常生活的条件。

123. 集体之家是在普通居民区以公寓楼群、叠层式住房和独立式住房,或以其他住宅形式为残疾人提供的住家。开办集体之家,对象是那些不能自理需要大量帮助的残疾人。平均每一家有5至6个居民,住家尽可能地接近一般人的家庭。

124. 集体之家的目的,是提高其中居民的能力和独立性,使他们能够尽可能地自食其力和独立。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里面的居民进行教授和训练,尽可能包括一切家务。其居民可以上学、接受看护或到集体之家之外工作。集体之家由地方办事处或取得经营执照的残疾人组织管理。

125. 筹办费用由残疾人投资基金支付。雇员的工资由国家支付,雇员人数取决于个人残疾的情况。在有多种残疾人的集体之家,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

126. 其他管理费用由集体之家的居民支付,他们向一笔特别集体之家基金交纳一笔共同费用,最多为他们总的丧失工作能力养恤金和收入保险或相应收入的75%。这笔集体之家的基金支付他们共同的开支,如食品、电、取暖、公共收费、电话费和报刊杂志费等。基金还用于家用电器、家具和房屋的简单修理。地区办公室的经理和他的代表负责看管居民的个人财产和管理集体之家的基金。

127. 冰岛共有60多所集体之家,将近300个残疾居民。

住房情况

128. 冰岛住房的平均房龄是欧洲最低的之一。所有住房中只有4%是1918年以前建造的,而有40%以上是1970年以后建造的。一般而言,冰岛的住房宽敞,设备齐全,以所有习惯使用的住房指标衡量,冰岛的住房标准都名列前茅。早在1970年,便有99%的住房有管道供水,97%中心取暖,94%有厕所,几乎80%有卫生间,96%有电炉或煤气炉。

129. 近几十年来,地热能源取代了进口石油供房间取暖,现在全部住户的将近85%靠地热能源取暖。房间取暖市场的将近15%由电器(12%)和石油(3%)满足。石油进口(燃料和润滑剂)占1995年商品进口总值的7%,1979年是19.3%。过去40年里完成的住房,平均面积起伏较大,但在过去20年里新的住房面积平均大大超过有记录的总体住房的平均数。1995年住房单位的平均面积大约是130平方米,平均每人可使用的住房面积大约50平方米。

1900至1990年期间冰岛的建筑情况

130. 本世纪前半期,住房建设发展较慢,很难跟上人口的增加。雷克雅末克有所例外,在那里本世纪的第一和第三个十年建筑业兴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最后几年和战后的最初几年,全国各地到处都在大兴土木,但主要是在雷克雅末克和周围地区。总体而言,战后阶段是冰岛建筑兴旺的时期,那场繁荣到70年代达到顶峰。同很多国家一样,在总的住房中,多家庭建筑的比重近年来大大增加。

131. 以雷克雅末克为例,1994年所有住宅中只有20%是独家住宅(即独立或半独立的住宅),而所有住宅中有80%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1994年在多家庭建筑的单元中,大约43%是2至5个单元的建筑,57%是在更大的建筑内。每个住宅单元中居民的平均人数从1940年的大约5.3人下降到1995年的大约2.7人。下降最多的是在1970至1980年期间。

住房保有权

132. 冰岛无疑属于这样一批国家,在那里城市化最初阶段占支配地位的私人租用住房已发生变化,在近几十年里采取了越来越普遍的拥有住房的形式。这一转变只花了大约30年,从1940年到1970年。

133. 由于掌握的统计数字的关系,只有显示雷克雅末克发展情况的数字,但对整个冰岛来说,情况基本上差别不大,尽管对全国而言拥有住宅的比例还要更高些(5%)。一个住宅单位的自由市场中间价与家庭年收入中间值的比现在是2.73。值得注意的是,拥有住房的人增加与大幅度的人口增加同时出现。于是在拥有住房的比例从40%增加到80%以上的同时,人口也增加了68%。在雷克雅末克,房主自用住宅在1970年大约是1940年的6倍。最新的指数表明,住房拥有率略有下降,最明显的可能是年纪轻轻的人群。

134. 冰岛的住房租用权显然与年龄的关系密切。与其他北欧国家相比,可明显看到冰岛的年轻人住在家里的时间要比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年轻人长得多。这可能有部分原因是租用住房供应量低的表现,但也可能在某些方面是因为家庭纽带强和住房宽敞的结果。

135. 在冰岛,房主使用似乎在所有职业群体中都相当稳定。实际上租房在中产阶段和学术界人士中较为普遍,令人感到吃惊。

136. 进一步情况请参阅冰岛向联合国住区会议—— 生境二(伊斯坦布尔1996年6月3至14日)提出的国家报告。

第 12 条

病人的权利

137. 卫生部长已经提出一份关于病人权利的议案,该议案在《欧洲病人权利》(关于在欧洲促进病人权利的宣言)原则的基础上包括了各项基本规定。议案未能获得通过,但卫生部长将在12月再次提出议案,估计它可在明年生效。

传染性疾病

138. 卫生部长还提出一项关于防止传染性疾病的新议案,议案包括了在这个领域里的新规定,即由总医务官设立传染性疾病特别医生一职的规定。

烟 草

139. 新的《烟草法》于1996年7月1日生效。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年轻人吸烟。

增进健康

140. 1994年1月以来,卫生部和总医务官进行了卫生促进方案的制订工作。这项行动计划正在国家和地区范围内开展,包括国内每个地区的四个村庄。该项计划的目的是改善大众的生活方式。

体外受精

141. 1996年,冰岛体外受精工作得到改进,增加了新的方法,减少了等候排队。

142. 除上面讲到的情况外,还采取了很多其他措施。卫生部努力改善全国各地卫生中心的服务,并与医生们合作,制订了该领域的行动计划。

第13和第14条

人人享有的免费义务教育

143. 议会在1995年通过了新的第66/1995号《义务教育法》。与原先的《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变化,是从1996年8月1日起由地方当局完全负责6至16岁儿童的就学。并同时负责住宿和从家到学校交通需要的各项开支。根据新法,由于学习能力的问题、心理和社会障碍,或残疾等原因需要特殊教育的学生有权得到补习教育(第七部分第37和38条)。除该法之外,还有关于特殊教育的规定(第389/1996号),以及关于学前教育的第78/1994号法和关于残疾人问题的第59/1992号法。

中学教育的普及程度和要求

144. 议会在1996年通过了新的关于高中(高中)的第80/1996号法,该法于1996年8月1日生效。新法的主要目的,是使高中更好地适应学生的需要,以便减少辍学;职业培训及与工作环境的联系也得到加强。

145. 所有完成义务教育或年满18岁的人,都有权进入高中(第六部分第15条)。但新法规定,为了能够进入某一专科学习,学生在完成义务学习时必须达到一些最低要求。达不到最低要求的学生可参加预备班。

146. 根据新法,高中的目标,是努力通过促进全面成熟培养学生有效地参与民主社会,并为学生参加工作和继续求学做好准备。高中还应努力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远见卓识、主动精神、自信心和容忍态度,培养他们自我约束的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鼓励学生使用批评的思想,文化修养和鼓励他们不断追求知识。

147. 残疾学生通常与其他学生一道参加普通课程,但有权得到适当的特殊帮助和指导(第七部分第19条)。

辍学学生的基本教育

148. 新的66/1995号《义务教育法》第七部分对此作了规定,但有关规定与原先的法并无改变。前面已经讲到,现在有关高中的法是第80/1996号法。

149. 电信函授教育委员会(通过广播、电视和电脑),几年前便向教育部提出了它的想法,在这个领域里也取得了很大进展,特别是在借助电脑的开放和远距离教学方面。

教育的障碍;目标和克服障碍的基准

150. 新的《义务教育法》并没有改变特殊教育与主体教育的比例,即20%,尽管各项费用现在由市政府支付。

151. 一些义务教育学校为了容纳所有学生仍实行双班制(上午班和下午班)。根据新的66/1995号《义务教育法》,所有小学必须在2002年8月1日前实行全日制。

152. 从80年代的最后几年起,北部的一所小规模大学便开设了大学课程,雷克雅末克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地方提供大学程度的教学。在雷克雅末克,有8所学校提供高等教育,既有综合的也有专业的,如教师培训和艺术等。

有关教育的统计资料

153. 过去几年里在冰岛进行的识字率调查表明,基本上没有文盲,同时也正在采取补救措施,以便达到联合国在2000年实现全民识字的目标。有特殊阅读困难的学生,根据第66/1995号《义务教育法》和第389/1996号《特殊教育条例》,有权得到特别补习。

154. 1995年大约有18,000名学生在高中就读,占完成义务教育学生的大约85%。

155. 1995年,冰岛成人人口中有将近35%参加成人教育课程。这些课程中有一半是与工作有关系的。有大约2,500名成人参加夜校,学习高中课程。

政府的教育拨款

156. 《义务教育法》要求市政当局完全负责为6至16岁儿童开办学校的资金。高中、大学教育和学生贷款的教育拨款大约占国家预算的8.6%。改革前对学校的总拨款大约是预算的15%。为了使市政当局能够满足新法给它们造成的额外开支,一些收入来源由国家转给市政当局。

157. 新法取消了旧的秩序,在该套制度下全国分为八个学校区。现在每个市政府根据其规模决定在每个市的范围内究竟拥有几个学校区。冰岛共有170个市。

158. 所有学龄前的儿童如果他们的父母提出要求,均可参加学前班,但目前的学前班设施不能满足要求,尽管情况正在逐渐改善。

159. 1995年冰岛共有208所义务学校,42,000名学生。高中有65所,18,000名学生。

160. 现在已有可能在冰岛大学学习课目非常有限的博士课程。

161. 义务教育的学校,校舍的建造由市政当局提供资金,但高中的校舍由国家(60%)与市政当局(40%)共同提供资金。很多市政当局在过去几年里兴建了新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扩大了原有的学校,以实现全日制。雷克雅末克正在兴建一所高中,还有很多其他学校建筑在进行修缮。

162. 1995年,一至四年级每周授课26小时,五至七年级分别为29、31和33小时,八至十年级34小时。根据第66/1995号法,目标是在1999年一至四年级每周上课30小时,五至七年级35小时,八至十年级37小时。义务教育学校的课程由教育、科学和文化部负责。新的第66/1995号法通过之后,将对1989年制订的现行课程进行修订。新的课程将从1998年实行。

163. 由于新的第80/1996号《高中教育法》的通过,正在编写新的课程,它将与义务教育学校的课程密切衔接,以保证两级学校教育之间协调。新的高中课程预料也将在1998年实行。

教育机会平等的实践

164. 根据第66/1995号《义务教育法》第1条,所有儿童都有权入学。根据第80/1996号《高中教育法》第15条,所有满足入学要求的学生都有权开始高中的学习。

脆弱和处境不利的群体

165. 义务教育免费,学生个人的经济情况不影响他上义务教育的学校,尽管第55/1974号法第9条已不再适用。

166. 第66/1995号《义务教育法》第37和38条和80/1996号《高中教育法》第19条要求为残疾学生提供教育和适当的培训(见上文)。

167. 根据第66/1995号法第36条,母语不是冰岛语的儿童有权在冰岛上特殊班。现在为所有这类儿童均提供特别教育。

语言设施

168. 过去几年里,冰岛大学开设了少量英文课,方便外国学生的学习,特别是参加有组织的学生交流计划的那些人。

教职员工的条件

169. 由于失业的增加,国家职工的工资与私人就业市场工人的工资之间的差距缩小。学校的工作条件仍在继续改善,特别是现在计算机已在冰岛学校普及。

170. 冰岛大学教育学院近年来通过远距离教学为教师开办特别教育课程。这些课程现已停止,因为特别教育方面的教师已不再短缺。

171. 前面讲到,已有一套废除半日制的计划。过去几年里教材的提供也得到改善。

非政府办学校

172. 前面讲到,根据第66/1995号法,政府,即教育、科学和文化部已不再支付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费用。预料少量由私人开办并从政府得到大量支持的义务教育学校,将继续得到市政当局的同样支持。

173. 高中和大学教育程度的私人学校,将继续从政府得到支持。

第 15 条

立法和其他国家措施

174. 文化发展基金。根据第71/1994号法,国家图书馆与冰岛大学图书馆合并。第79/1993号法改变了文化基金的作用。根据新法,该基金只提供出版赠款。第61/1994号法废除了“冰岛科学基金会”,建立了“冰岛研究委员会”,委员会接替了前者的职能,并向个人提供艺术史、文学和文化以及其他方面的研究费。

175. 体制基础设施。第一次报告中讲到的C - 节已不再举行。

科学进步和科学应用的收益

176. 根据第61/1994号法,国家研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委员会合并,它们的职能根据新法现在由冰岛研究委员会行使。

法律、行政和司法制度

177. 冰岛研究委员会按其前身同样的办法组织。

178. 冰岛是《欧洲经济区协议》的缔约国,该协议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协议的其他缔约国还有欧洲联盟国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根据《欧洲经济区协议》,冰岛科学家有权完全和平等地参加欧洲联盟的研究和技术发展计划。其他欧洲联盟的文化和教育计划也因该协议向冰岛人开放。

政府鼓励国际接触和合作

179. 设施的利用。《欧洲经济区协议》的生效,使冰岛在研究和技术发展、文化和教育领域的国际合作进入了一个新领域。《欧洲经济区协议》废除了冰岛与欧洲共同体在1989年10月30日达成的科学技术合作框架协议。

180. 科学家、艺术家、作家和其他人参与活动。冰岛研究委员会和教育、科学和文化部提供旅费。

国际援助的作用

181. 自从《欧洲经济区协议》生效以来,冰岛参加国际合作项目大大增加。冰岛以加入费付给欧洲联盟的钱少于还是多于冰岛科学家和公司通过合作得到的款项,对此作出估计还为时尚早。尽管合作的经济方面很重要,但由于《欧洲经济区协议》,科学家、研究机构和公司与它们欧洲同行的合作更加方便,意义则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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