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HL/CO/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3 October 2025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智利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5年9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40和第41次会议上审议了智利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并在2025年9月26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根据报告前问题清单编写并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对与由政府三个部门代表组成的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并感谢代表团的口头答复和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保护和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公共政策措施,包括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1995年《矿山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76号)、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和《〈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2014年议定书》。委员会还欢迎通过了关于工作与生活平衡的第21,645号法、关于劳动力包容的第21,015号法和《城市湿地法》(第21,202号法)、《一次性塑料法》(第21,368号法)和《网络安全框架法》(第21,663号法),并欢迎通过第21,600号法设立了生物多样性和保护区管理局,制定了公共科学方案,并制定了《2021-2030年国家就业平等计划》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指出的其他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紧急状态

4.委员会注意到因马普切人的历史土地权主张引发的紧张局势所带来的安全挑战,并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表明,在阿劳卡尼亚大区以及阿劳科省和比奥比奥省实施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对减少犯罪产生了积极影响。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紧急状态的长期使用及其对行使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特别是对土著妇女和儿童的影响(第四条)。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绝对必要、相称、临时的,需接受司法审查;并确保所有措施,特别是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维护者的抗议权构成限制的措施,均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b)加强努力,特别是通过培训和监测,防止警察行动中的侵犯人权行为,并确保对紧急状态期间据称发生的所有侵犯《公约》权利行为开展及时、有效的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推进宪法改革进程所做的努力,但仍感关切的是,《宪法》未明确承认《公约》规定的一些权利,而且《国家人权计划》中缺乏司法指标,限制了对这些权利的有效法律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认识到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重要性,从而限制了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诉诸来文程序的权利(第二条第一款)。

7.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约》所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在其国内立法和宪法中得到充分承认和有效法律保护。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其《国家人权计划》中纳入司法指标,以监测《公约》所承认权利的约束性的有效落实。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并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人权维护者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人权维护者采取的措施,特别是为适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区域协定》(《埃斯卡苏协定》)而制定的《保护人权维护者规程》及其生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人权维护者,包括土著和环境维护者受到的持续威胁和攻击(第二条第一款)。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强保护人权维护者的体制框架,确保有效实施《保护人权维护者规程》,并分配必要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

(b)对所有侵犯人权维护者生命、人身完整和自由的报告进行彻底、公正和有效的调查,以防止有罪不罚现象,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和适当赔偿;

(c)确保刑法不被用来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维护者,包括土著人民权利维护者任意定罪;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

工商企业与人权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制定第三个《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以及起草尽职调查法的立法前进程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目前仍然缺乏规范国内公司和在海外开展业务的公司人权尽责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框架。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未遵守与土著人民的协议表示关切,例如与在马普切-佩文切人领地上建造水电站有关的协议(第一和第十一条)。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努力,迅速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在缔约国运营的公司履行人权尽责,以防止其活动对行使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产生负面影响;

(b)通过第三个《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商业部门、民间社会组织、土著人民和直接受影响社区的代表有效参与该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估;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缔约国运营以及总部在缔约国境内和/或在缔约国管辖下的公司对其活动造成的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受害者能够利用有效机制获得充分赔偿;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减缓气候变化

12.委员会欢迎批准了《气候变化框架法》(第21,455号法),并设立了生物多样性和保护区管理局,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法在受采矿活动(如安第斯山脉高地盐滩的锂矿开采)影响地区的实施有限,并缺乏保护冰川免受采矿扩张影响的具体措施。委员会还关切,涉及大型项目,包括上迈波水电项目等能源项目的环境评估未采用人权视角,这影响到《巴黎协定》下国家自主贡献义务的履行以及碳中和目标的实现(第二条第一款)。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实施《气候变化框架法》(第21,455号法)的过程中,为社区和环境提供实质性保障,包括受采矿影响的地区、安第斯高地进行锂矿开采的盐滩区域以及冰川地区;

(b)监督工业项目,包括能源项目的审批与执行,确保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始终得到尊重;

(c)继续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

(d)确保环境部第4号法令(该法令批准了通过碳信用额补偿碳税的规定)所建立的监测、透明和问责机制得到有效实施,以确保该机制作为实现碳中和的真实、可核查的补偿和减排工具运作。

土著人民权利

14.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对土著人民的宪法承认,也没有有效的法律机制来保障在可能影响土著人民行使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决定方面,必须征询土著人民的意见,并获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委员会还对第66/2014号最高法令不符合国际标准以及通过了关于采掘项目的立法并授予这些项目特许权(包括作为国家锂战略的一部分)感到关切。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实现向绿色能源转型和关闭燃煤发电厂所做的努力,但仍对土著人民领地上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引发的环境冲突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归还土地方面的努力,同时也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土地纠纷没有得到解决,归还进程严重拖延,以及可利用的土地有限。委员会还对立法举措的负面影响感到关切,包括修订关于为土著人民设立海洋和沿海区域的第20,249号法的举措,这可能会限制土著人民的领地权利,特别是在沿海地区,并影响他们继续获得诸如捕鱼等生计手段的权利(第一和第十五条)。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国际标准和判例,通过审查1993年关于保护、促进和发展土著人民的第19,253号法,在对土著人民的宪法承认、保护土著人民的权利,包括拥有、使用、开发和控制其土地、领地和资源及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以及保护其有形和无形遗产方面取得进展;

(b)根据国际标准,特别是《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与土著人民协商,审查和修订立法,包括第66/2014号最高法令,以保障土著人民的被协商权,并建立一个独立机制,确保就可能影响土著人民权利或领地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和项目,包括由议会动议提出或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启动的措施和项目,征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包括保障其给予或拒绝给予此类同意的权利;

(c)确保经与土著人民协商并在其有效参与下,制定和实施能源转型计划,并确保相关项目对其权利产生积极影响,特别是在获得电力和环境权方面;

(d)建立有效机制,通过土地的划定、规范化和确权,保护土著人民对其土地、领地和资源,特别是受采掘、能源、林业和房地产行业威胁的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利,并确保提供充足的资金;

(e)根据国际标准,加快归还土著土地的进程,并确保这一进程包括土著人民特别是马普切人传统上拥有、占有或使用的领地和资源,以确保他们的物质和文化生存;

(f)不要修订关于为土著人民设立海洋和沿海区域的第20,249号法,并保障土著人民获得海洋资源和生计手段,包括捕鱼。

最大可用资源

16.委员会欢迎通过了旨在提高税务合规性和增加税收收入的第21,713号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国持续依赖增值税等间接税,而且税收制度履行再分配功能的能力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腐败现象增加,这对公共资源的可获得性和有效利用造成了负面影响(第二条第一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大幅增加公共社会支出以减少在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不平等,以及推动采用公平、包容和有效的税收制度,确保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b)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第21,713号法的实施具有再分配效果,并以社会公正的方式进行,以期减少不平等,增加可用于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资源;

(c)切实解决腐败的结构性根源,确保严格执行相关规则,并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d)加强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和问责机制。

不歧视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包容和防止歧视所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20,609号法既未充分纳入《公约》中界定的歧视概念,也未建立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相关的有效补救和赔偿机制。委员会还关切,结构性排斥形式持续存在,对弱势群体,包括非洲人后裔、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残疾人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造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委员会还对修订关于移民和外国人的第21,325号法,以将秘密入境行为定为犯罪的举措感到关切(第二条第二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基于对最弱势群体需求的全面分析并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领域的分类数据为支撑的战略,解决结构性不平等问题,并打击持续存在的歧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修订第20,609号法,以便:(a) 根据《公约》第二条,充分纳入歧视的概念,并明确包括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中所列的所有禁止理由;(b)建立可及和有效的申诉机制;(c) 确保有充分的补救和执行机制。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第21,325号法的适用和任何改革均不会导致对非正常移民的迫害、定罪或集体驱逐,加快移民身份正常化进程,并保证移民在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和社会保障福利。

男女平等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强立法和体制框架以确保男女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努力,但对妇女在就业、政治参与和经济决策方面持续面临的深刻的结构性不平等感到关切,这种不平等因家庭和社会中根深蒂固的性别陈规定性观念而加剧(第三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消除性别差异,包括有效实施旨在增加妇女在董事会中代表性的法律,并促进妇女担任管理职位,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b)加强行动,缩小性别工资差距,确保同工同酬,包括解决劳动力市场上男女之间的纵向和横向隔离问题,并审查限制妇女充分参与就业的社会和财政政策;

(c)确保有效实施关于工作与生活平衡的第21,645号法,并在实现日托中心举措的全民覆盖方面取得进展;

(d)完成建立国家照护体系的立法工作,并在其实施方面取得进展;

(e)加强旨在改变重男轻女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提高认识运动,包括倡导共同承担家务和照护工作;

(f)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工作权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后恢复背景下为加强劳动力市场所做的努力,特别是降低了青年失业率,并在包容残疾人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母亲就业率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最低的。委员会还关切,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的失业率很高,其他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包括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的就业机会有限(第六和第七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有利于受失业影响最严重群体的积极措施,并评估为增加就业机会所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包括总体措施以及针对特定个人和群体,特别是残疾人以及弱势和边缘化妇女,包括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的措施。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有效的监测、监督和问责机制,加强《劳动力包容法》(第21,015号法)的实施,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非正规部门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非正规就业人数,特别是家政工人和移民工人中的非正规就业人数增加,而职业健康与安全立法缺乏对非正规工人的保护。委员会还关切,非正规部门妇女比例过高,妇女和移民工人难以获得公平报酬、社会服务和安全的工作条件,这使他们更易受到剥削和虐待,并面临工时过长的问题和移民身份正常化进程中的重重障碍(第六、第七和第九条)。

2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国际劳工组织2015年《关于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转型建议书》(第204号),逐步减少非正规部门工人人数,特别关注妇女和移民,并将他们纳入正规部门。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非正规部门的工人获得充分和及时的劳动保护,包括获得社会保护。

公正良好工作条件权

26.委员会欢迎在保护劳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第21,643号法,该法规定了雇主防止和报告工作场所的骚扰(包括性骚扰)以及暴力行为的新义务。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性暴力,包括工作场所的性暴力持续存在,某些部门,如采矿、农业和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作条件恶劣,对移民工人,特别是没有证件或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造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第七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加大特别是农业、采矿和非正规部门的劳动监察力度,以有效调查工人的投诉,对不遵守劳工标准,特别是职业健康与安全领域标准的雇主实施适当制裁,并确保所有受害者有效利用求助机制。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El Teniente矿最近发生的事故进行独立调查,并确保采取充分的补偿和赔偿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工会权利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确保尊重工会权利所做的努力,特别是通过劳动部与工会组织之间的对话,这些对话取得了一些进展,包括将每周工作时间减少到40小时,并提高了最低工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集体谈判的范围仍然有限,公共部门不承认工会组织和集体谈判,公共行政人员仍然被禁止行使罢工权(第八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公约》第八条、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和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确保所有工人的工会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扩大集体谈判的范围,确保所有工人,包括公共部门工作人员,都能在不受不当限制的情况下行使这一权利,并审查其国家立法,确保公共行政人员的罢工权得到明确承认,且不受不当限制。

社会保障权

30.委员会欢迎关于养老金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信息,这一改革旨在改善获得福利的机会。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养老金制度中持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对妇女的影响尤为严重,到目前为止,妇女在退休后平均只能领取最低工资的50%,而男子则为75%。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缴费不足和非正规就业造成的缴费缺口,许多人无法获得足够的养老金(第九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和实施养老金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确保全民覆盖,并为所有人提供充分、公平的社会保护;

(b)采取其他具体措施,减少养老金制度中的性别不平等,包括建立纠正机制以弥补影响妇女的工资和缴费缺口;

(c)审查并消除获得社会保障的不当障碍,确保这些福利与生活成本挂钩,以便福利水平足以确保受益人享有适当生活水准;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及委员会关于“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

儿童保护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消除童工现象,但感到关切的是,大量15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从事经济活动,包括危险形式的劳动、无偿劳动和非正规部门的工作。委员会尤其关切女童和青少年的状况,他们经常从事家务和照护工作。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儿童和青少年容易遭受性剥削和被招募从事贩毒等非法活动,缺乏这方面的官方数据,而且在调查和惩处责任人方面进展甚微(第十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通过切实执行现行法律、加强劳动监察机制以及采取保护女童和青少年的具体措施,防止和消除童工劳动,特别是最危险形式的童工劳动。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收集关于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可靠分类数据,并采取全面行动,包括对公职人员进行培训,以及建立记录入境的孤身和离散儿童及青少年的官方数据登记系统,以发现和预防偷运移民、贩运人口和性剥削儿童行为,并提高对这些行为的认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对所有性剥削、贩运人口和招募未成年人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进行有效调查和惩处,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贫困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贫困所做的努力以及2022年贫困率的下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平等、贫困和极端贫困程度仍然很高,对最弱势和最边缘化的群体,包括妇女、女童、男童、移民,特别是以土著妇女为户主的家庭造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委员会还对移民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土著儿童的多维贫困加剧感到关切(第十一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减少不平等和消除贫困,特别是极端贫困,为此增加所分配的资源,并对现有方案进行全面评估,以查明障碍,启动必要的变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重新建立开放和参与式的全国对话,以确保减少不平等的公共政策能够对2019年社会抗议活动中表达的社会诉求作出有效、结构性和可持续的回应。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贫困与《公约》的声明。

适应气候变化

36.委员会注意到《气候变化框架法》纳入了部门适应计划。但委员会对适应措施持续不足表示关切,尤其是在干旱和水危机应对准备方面,这可能会影响对《公约》所载权利的切实享有(第十一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气候变化适应工作,以防止和减轻气候变化对人口的不利影响,降低社区脆弱性,特别关注土著和农村社区;

(b)继续在与受影响社区进行有效协商,采取适应措施;

(c)大幅增加资源,通过植树造林、建设海水淡化厂、全面改善供水和卫生服务、扩大污水处理能力以及与邻国合作确保公平合理利用共享水资源等举措,增强经济和社会的韧性;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适足食物权

3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促进和保护适足食物权所采取的措施,但关切地注意到,2022年全国社会和经济调查报告显示粮食不安全状况加剧,对土著人民、儿童和青少年、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以及移民和难民造成了尤其严重的影响(第十一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保护适足食物权,特别是通过制定关于农业工作的国家立法,确保公平获得营养和负担得起的食物;采取措施解决粮食不安全的结构性原因;以及建立有效的监测和评估机制,确保应对措施能够满足受粮食不安全影响最大的群体的需求。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考其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适当住房权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应对住房危机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对住房短缺感到关切,据估计,这一问题影响到超过65万个家庭,并有报告称,官方数据显示超过140多万人生活在不稳定的条件下,其中约120,500个家庭住在非正规住区。委员会对生活在非正规住区的人遭到强迫迁离和威胁,而无充分的程序保障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为受到高度排斥的难民和移民,包括无证移民提供住房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紧急和持续措施,解决住房短缺问题,并改善住房条件,特别是在非正规住区、露宿的公共空间和农村地区;

(b)根据国际人权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强迫迁离,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使其能够收回财产、返回家园或土地,或获得其他合适的替代办法及适当赔偿;

(c)采取具体措施,为难民和移民,包括非正常难民和移民提供适当住房,以减少他们的边缘化和脆弱性,特别是在以妇女、土著人民、儿童和青少年为户主的家庭;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和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享有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42.委员会注意到第21,740号法对《水法》提出的修正案,该修正案承认获得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是一项基本人权。然而,委员会对水资源私有化及其对公平获得这些资源的负面影响表示关切,尤其是湖区和拉劳卡尼亚区等大区以及城市非正规住区的覆盖率低的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农业、林业、采矿和其他部门对供水的日益控制损害了农村社区、土著人民和小农的利益。委员会还对弱势地区持续存在的不卫生状况以及严重缺乏水、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服务的情况感到关切(第十一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公平、有尊严和可持续地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充分的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湖区和阿劳卡尼亚区等覆盖率低、需求高的大区以及非正规住区;

(b)加强对私营公司提供的服务的监管和监督,确保其活动不会损害普遍、公平地获得水和卫生设施这一基本人权;

(c)限制供水控制权在工业化农业、林业、采矿业和其他部门的集中程度,确保农村社区、土著人民和小农户能够充分、优先地获取这一资源;

(d)确保将水视为公共物品的认识转化为具体政策,防止水的商品化,并促进水的可持续、参与式和基于人权的管理;

(e)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身心健康权

4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由于等待时间长、工作人员短缺、资源有限和地区差异等原因,公共和私营医疗保健子系统之间在可及性和质量方面持续存在差距,并特别影响到最弱势群体。在2019年和2020年示威活动的背景下,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做的努力,同时关切地注意到在眼外伤受害者护理方面的挑战,包括服务的集中化、缺乏精神健康专业人员以及获得全面赔偿的机会有限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移民和土著人民获得适当医疗服务的机会有限,在公共自由择医系统中,精神科床位短缺,精神科医生人数不足(第十二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为卫生保健部门分配充足资源,以保障和改善所有人不受歧视地获得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并提高这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特别关注移民、土著人民和农村或偏远地区居民;

(b)改善初级卫生保健基础设施,确保全国各地的医院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用品和药品,包括急救用品和药品;

(c)分配资金,提高缔约国全境精神健康问题预防和治疗服务的可得性、可及性、可负担性和质量,特别是针对眼外伤受害者的服务;

(d)确保土著儿童能够在其社区以自己的语言获得具有文化敏感性的优质医疗服务;

(e)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4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将自愿终止妊娠非刑罪化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对妇女在公共和私人机构中,即使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仍然面临切实享有这项权利的障碍表示关切。这主要是由于机构和个人出于良心拒绝提供堕胎服务、临床团队培训不足以及相关法规宣传不力所造成的。委员会还对缺乏全面的性与关系教育,以及关于残疾人强迫或非自愿绝育的国家立法尚未得到修订感到关切(第十二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保证不受阻碍地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并确保在公共和私营医疗机构中,个人或机构出于良心的拒绝提供堕胎服务不会成为合法堕胎的障碍;

(b)加强信息提供、有尊严的护理和有效转诊方面的政策,以确保公平获得自愿终止妊娠的机会;

(c)参照委员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世界卫生组织堕胎护理指南,修订堕胎立法,扩大允许合法堕胎的情形,以确保其符合妇女的人身完整权、自主权和健康权;

(d)促进通过和随后实施关于全面的性与关系教育的法案,并确保该法案包含与性传播疾病的适当医疗、意外怀孕(包括儿童和青少年怀孕)、预防暴力和虐待以及其他相关问题有关的内容;

(e)采取必要的立法及其他措施,确保禁止和防止对残疾人实施强迫或非自愿绝育,并保障他们在所有影响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决定中享有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权利。

受教育权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免费教育所做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教育未被承认为一项人权,在校率和学业成绩下降,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专门照护减少。此外,委员会还对第21,128号法(《安全教室法》)对受教育权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缺乏关于缔约国如何确保私立学校充分遵守官方课程的信息表示关切(第十三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在宪法上承认教育本身是一项人权;

(b)继续努力为教育部门分配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以确保普遍和平等的教育机会,同时考虑到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不同需求,包括向残疾学生学校提供助学金,并确保这些学校继续按照尽可能高的质量标准运作;

(c)全面分析第21,128号法(《安全教室法》)对受教育机会的影响,采取措施防止校园暴力,避免任意开除学生,并鼓励根据该法被开除的学生重返教育系统,确保所有干预措施尊重人权并促进包容和安全的教育环境;

(d)采取必要的预算和行政措施,保障儿童和青少年,包括移民,普遍获得免费教育;

(e)确保主管部门设计的课程内容在私立中小学和大学得到平等适用;

(f)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多语和跨文化教育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跨文化课程和多语教育所做的努力。但委员会对缔约国缺乏面向所有土著人民的土著语言教育和教学方案表示关切,这限制了他们对文化和语言权利的有效行使(第十三和第十五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土著人民协商,保持和加强各项措施,确保在土著儿童人数较多的学校系统地教授土著语言,并设计、批准和实施土著儿童跨文化课程,这些课程应使用土著儿童自己的语言,符合其文化中的教学和学习方法,并反映教育和公共信息中的土著人民文化、传统、历史和愿望。

人权教育

52.委员会注意到,学校课程没有系统地纳入关于军事独裁、人权教育或不再发生文化的内容。委员会对很少将纪念场所用于教育和教学目的感到关切(第十四和第十五条)。

5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确保教育课程包括关于军事独裁及其人权影响的培训,以促进人权教育,以此作为保证不再发生的战略;

(b)保障与军事独裁有关的纪念场所的保护和妥善维护,并将此类场所的意义及其历史重要性的内容在纳入全国学校课程。

文化权利

5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护土著人民文化遗产的努力,特别是通过关于土著文化遗产的法案以及作为国际土著语言十年的一部分促进土著语言的复兴和使用的各项举措。但委员会对面临消失风险的土著语言的现状表示关切,这直接影响到土著人民文化权利的行使,特别是他们保存、发展和传承其特性、知识和传统的权利(第十五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持并加强保护和促进土著人民文化权利的措施。特别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并根据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其他相关建议,促进创造有利条件,使土著人民能够自由地保存、发展、表达和传播其特性、历史、文化、语言、传统和习俗;

(b)采取有效措施,保存和促进所有土著语言的使用,包括在公共场所、媒体和教育系统中的使用;

(c)加快通过关于承认、保护和促进土著人民语言和文化权利的法案和关于土著文化遗产的法案;

(d)采取措施保护和保障土著人民进入其圣地、宗教和文化场所,并确保被剥夺自由的土著人有权奉行其精神和宗教习俗及仪式。

参与科学进步并从中受益的权利

5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鼓励妇女参与科学的举措。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代表性不足,并且在高等教育和技术培训方面持续存在差距。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教学和课程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继续阻碍妇女就读这些学科(第十三和第十五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课程改革、教师培训和提高认识运动,消除教育中,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提高妇女对这些领域高等教育和技术培训的参与度。

D.其他建议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接受《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关于国家间来文的第三十二条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个人来文程序的第77条。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有权行使其权利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行使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惠及各阶层人口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一级、省级和地方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邀请国家人权研究所和其他国家人员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建立国家机制,以在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下,持续跟进各项建议的落实情况。

62.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2027年9月30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11(b)段(《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第15(b)段(与土著人民协商及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和第49(c)段(对第21,128号法(《安全教室法》)进行必要修正)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30年9月30日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议周期有变而另行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