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决定的后续报告 *
导言
1.本报告汇编了禁止酷刑委员会自2015年11月9日至12月9日第五十六届会议以来收到的缔约国和申诉人的资料。
A.第580/2014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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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诉丹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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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5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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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第12条,与第16条一并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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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强制遣返回土耳其或任何使他面临被驱逐或遣返回土耳其的真实风险的其他国家。委员会还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2条(与第16条一并解读)的要求。 |
2.2016年4月4日,缔约国指出,2015年1月9日申诉人要求难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审议他的庇护案件,并提及2014年9月25日大赦国际的体检。2015年9月18日,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重新审议申诉人的庇护案件,声称“要求重新审议时没有提供对该案件有重要意义的新的事实资料,以证明委员会对申请作出最初决定时如果参考了该资料,则有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裁决”。至于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验证申诉人酷刑伤痕的体检报告,委员会表示,该体检不能改变对申诉人关于其在库尔德工人党(PKK)的活动陈述可信性的评估。委员会进一步指出,申诉人称2006年至2010年期间他是多个合法库尔德党派的成员,在此期间他因参加示威和库尔德人的节日庆祝活动而多次被拘留,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无法驳回申诉人的该陈述。然而,多数委员认为,他未能证实其因加入库尔德工人党和参与战斗训练而寻求庇护的理由。因此,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他未能证明如果返回土耳其他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危险。在禁止酷刑委员会2015年11月23日通过关于来文的决定之前,缔约国尚未将难民上诉委员会2015年9月15日的决定传达禁止酷刑委员会。该决定附于2016年4月4日提交的资料之中。
3.由于禁止酷刑委员会2015年11月23日通过决定,难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审议了申诉人的庇护案件,于2016年3月14日由一个新的专家小组举行口头听证。要知道,由一个新的专家小组举行口头听证就意味着由难民上诉委员会五名成员(包括一名法官)在抗辩式诉讼程序中重新审议该事项,而且申请人由律师代理。
4.2016年3月17日,难民上诉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新决定。该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未能证实其寻求庇护的理由。他声称2006年至2008年期间当局使他反复遭受身体和精神虐待,这不能被视为事实。申请人未能以应有的确切性和准确性叙述他何时以及如何积极参加库尔德党派活动以及他被拘留和虐待的情况。申请人称,他加入了库尔德工人党,于2010年夏天得以逃脱,当时在前往山区训练营的途中政府部队与库尔德工人党游击队发生武装对抗,该陈述也不能被视为事实。在庇护程序期间,申请人对其如何加入库尔德工人党的陈述自相矛盾,关于寻求武器培训的说法被视为不可信,他说在武装对抗之后他开始怀疑他是否已准备好与其他库尔德人(加入了政府部队)作战,这种说法也不可信。此外,申请人说在他自称被拘留的期间土耳其当局不知道他被通缉,这一说法似乎也不可信,因为已掌握的背景资料表明土耳其警察和情报部门非常重视并大力逮捕反对土耳其政权的库尔德人,同时依据土耳其的反恐立法对他们进行指控。关于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对申请人的体检,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9月25日报告中提及的调查结果有几点与申请人在庇护程序中所述关于其遭受身体虐待的信息不相符。
5.难民上诉委员会进一步指出,申请人寻求庇护的理由(除了他惧怕因逃避义务兵役而受惩罚)与申请人终止库尔德工人党和库尔德斯坦社区联盟成员身份以及2010年夏天逃离训练营有关,无论如何,体检的结论都不能视为与评估申请人陈述寻求庇护理由所涉事件(发生在据称的酷刑之后)的可信度直接相关。此外,委员会认为没有理由认为申请人关于申请庇护理由所涉事件的陈述和回忆因他据称遭受的身体虐待而受到重大影响。
6.根据掌握的资料,申请人未履行义务兵役的情况不会引起任何过度制裁,因此不能将这种情况作为获得居留许可的正当理由。
7.基于上述情况,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外国人法》第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居留条件。
8.在该背景下,委员会不允许申请人关于在酷刑伤痕检查结果出来之前延期审理的请求,也未准许他关于将案件转交给丹麦移民局重新审查的请求。
9.同样在此背景下,委员会认为将申请人遣返回土耳其不会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委员会仍然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人法》第7条规定的居留条件。
10. 委员会2016年3月17日决定的全文附于缔约国的提交材料之后。
11. 难民上诉委员会的上述决定似乎表明,依据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决定,难民上诉委员会准许全面重新审议申诉人的庇护案件,同时考虑到丹麦依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决定。
12. 至于禁止酷刑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12条(与第16条一并解读)的行为,缔约国指出,根据委员会关于来文这一部分的决定第6.2段,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要求并不妨碍审议本案。缔约国认为,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决定似乎是基于对案件事实和丹麦法律相关规定的误解。缔约国坚持认为,申诉人在2014年10月7日的评论中将四个不同的问题说成同一个问题,根据丹麦法律的规定,所有这些问题必须分别审议和上诉。缔约国坚持认为,以下四个问题中只有一个问题已经用尽了国内补救办法:
根据《外国人法》第36条进行的拘留:申诉人从未就Hillerød地区法院的命令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因此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命令向土耳其驻哥本哈根大使馆提交申诉:国内补救办法已用尽;
2013年12月18日监狱官员使用武力:根据《丹麦宪法》第63条,可以就监狱和缓刑管理局2014年5月22日的决定向丹麦法院提出起诉。申诉人没有向丹麦法院起诉这一决定,因此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2013年12月18日警察对申诉人的处置:如果申诉人想就其拘留一事对警察的做法、政策或程序进行投诉,可以向丹麦国家警察局投诉,并有权就裁决结果向司法部提出上诉。他从未就其拘留一事对警察的做法、政策或程序提出任何投诉,因此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在此背景下,缔约国请委员会重新审议来文的这一部分。
13. 关于为落实委员会的决定而采取的一般措施,缔约国指出,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根据《外国人法》行使权力时,在法律上有义务考虑丹麦的国际义务,包括委员会的判例。
14. 因此,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评估丹麦的国际义务时会考虑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本案的决定。
15. 难民上诉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在开会时总会被告知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丹麦的任何新决定或意见(涉及寻求庇护者且存在违反公约做法的案件)。协调委员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难民上诉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会收到协调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副本。
16. 此外,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载有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过的决定。该报告分发给难民上诉委员会的所有成员供他们在工作中使用,也在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年度报告还包含一个关于向国际机构提起的案件的章节,其中一段总体介绍相关公约,还有在所报告年份中转交丹麦的决定和意见的综述。
17. 该国政府还指出,在根据丹麦法律行使其权力时,警察和监狱官员在法律上也有义务考虑丹麦的国际义务,包括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判例。禁止酷刑委员会在本案中通过的决定也已转给监狱和缓刑管理部门以及丹麦国家警察局。外交部已在其网站上公布了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决定。
18. 2016年4月4日,申诉人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新的来文,称缔约国未能执行委员会的决定。他指出,2016年3月14日,难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启动申诉人的案件,由一个新的专家小组举行口头听证,并在2016年3月17日的决定中再次拒绝了他的庇护申请。在听证期间,申诉人再次表示,他愿意接受关于酷刑指控的独立体检,但没有下达命令进行这种体检。难民上诉委员会成员有机会向他提问,但却没有这样做。在难民上诉委员会决定不批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之后,他被逮捕并被拘留,准备被驱逐出境。
19. 申诉人还认为缔约国未能就违反《公约》第12条(与第16条一并解读)的行为进行补救。
20.委员会决定将关于可能违反《公约》第3条的指控登记为一项新的申诉,并对关于违反第12条(与第16条一并解读)的行为保持后续对话。
B.第441/2010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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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loev诉哈萨克斯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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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3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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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1条,与第2条第1款一并解读;第12条至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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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开展适当、公正和独立的调查,以便将申诉人所受待遇的责任人员绳之以法;就申诉人遭受的痛苦提供补救以及公平和充分的补偿,其中包括赔偿和充分康复;并且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事件。 |
21. 2016年2月1日,申诉人指出,两年已过,缔约国仍未落实委员会的决定。没有进行任何调查;他的赔偿和补偿要求被驳回;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2014年9月5日申诉人向阿斯塔纳的一家法院提出赔偿要求。2014年10月21日,该法院拒绝接受将证明申诉人所受伤害的两份体检报告作为证据。同一天,法院拒绝了他的赔偿要求。上诉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分别于2014年11月25日和2015年12月1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2. 在161/3监狱中服刑的申诉人进一步详细描述2014年1月14日发生的一件事,当时他和其他囚犯遭到狱警的毒打和羞辱,据称是威胁他们不准提交申诉。
23. 2016年2月,申诉人提交的材料转交缔约国征求意见。
24.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
C.第497/2012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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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ramov诉哈萨克斯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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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4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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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1条,与第2条第1款一并解读;第12条至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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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开展适当、公正和独立的调查,以便将申诉人所受待遇的责任人绳之以法;向申诉人提供充分且适当的补偿,其中包括赔偿和康复;并且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事件。 |
25. 2015年12月29日,缔约国指出,2014年7月30日库斯塔奈省检察官办公室根据《刑法》第347-1条第2部分A分段(“酷刑”)提起了刑事案件。审前调查之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1.2条,刑事诉讼程序已于2015年8月28日结束,因查明未发生犯罪行为。在提交本文时,案卷在总检察长办公室供审查。在稍后阶段将就此项审查的结果向禁止酷刑委员会通报。库斯塔奈市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裁定申诉人获得赔偿金10万坚戈(约255欧元)。政府进行了上诉,但均被驳回:2015年2月12日被上诉法院驳回;2015年4月15日被最高上诉法院驳回。2015年4月10日,上述金额已全额支付给申诉人。
26. 关于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的建议,缔约国指出,2013年7月13日,该国通过了一项关于修订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某些立法条例的法律,涉及建立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家预防机制的有关问题。该法律规定由国家人权维护机构、观察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定期访问拘留中心、监狱和其他拘留场所。该法律还规定建立一个国家预防机制,并为其规定了工作条件。该机制将依据人权理事会第18/12号决议所载关于司法工作中的人权问题(特别是少年司法问题)的建议而运作。新《刑法》(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第146条规定,《公约》第1条规定的酷刑行为要负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酷刑的刑罚已从10年监禁延长至12年监禁。关于酷刑的申诉机制已经简化。已在所有监狱机构安装了特殊信箱;安装在方便出入的地点,只有检察官可以打开信箱。缔约国进一步提供关于其司法改革和监控拘留场所的详细资料。
27. 缔约国的意见已于2016年1月转交申诉人征求意见。
28. 委员会决定保持对话。
D.第538/2013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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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rsunov诉哈萨克斯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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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5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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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和第22条(引渡至乌兹别克斯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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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申诉人提供补救,包括定期探视申诉人并进行有效监督,确保申诉人不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申诉人也有权得到适当的赔偿。 |
29. 2016年2月1日和2016年3月11日,缔约国提出,其总检察长办公室已经请乌兹别克斯坦总检察长办公室组织缔约国的外交部门定期和临时探视监狱中的申诉人。已商定将在2016年4月进行探视。由哈萨克斯坦总检察长办公室监督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30. 提交的材料已转交申诉人的律师征求意见。
31.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
E.第500/2012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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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irezetal诉墨西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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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5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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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1条、第2条第1款、第12条至第15条和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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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对酷刑行为启动彻底和有效的调查;(b)起诉、判刑和适当惩罚被认定有违反公约行为的人;(c)下令立即释放申诉人;以及(d)向申诉人及其家人给予公平和适当的补偿,并提供康复服务。委员会还重申,需要从立法中废除关于预防性拘留的条款,并确保军事部队不负责法律和秩序。 |
32. 2016年2月8日,缔约国表示其已注意到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然而,缔约国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异议,并指出国内补救办法对申诉人的诉求是适当的,且尚未用尽。
33. 缔约国对委员会关于立即将申诉人从监狱释放的建议感到关切。缔约国宣称,委员会应避免通过危及该国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议。因此,缔约国指出,它拒绝采取任何措施以落实这类建议。
34. 缔约国称,2015年10月7日,国家人权委员会就此案通过了第33/2015号建议,转达给了国防秘书处和总检察长办公室。按照委员会的建议,秘书处采取了以下措施:
向援助受害者执行委员会寄送了第33/2015号建议的副本,以确定授予申诉人适当补偿的方式。
配合总检察长办公室的调查,向其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根据《使用武力手册》,发布了关于武装部队使用摄像机记录与平民互动的指示。
编写了一份针对提华纳第2军事区的全面的人权方案,自2015年10月31日以来已实施。
35. 缔约国表明,纳亚里特州第二区联邦刑事诉讼法官已宣布申诉人无罪并于2015年11月25日将其从狱中释放,该法官认为他们遭受了酷刑。
36. 缔约国提供了资料,阐述特设工作组的设立,该工作组由内政部、外交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和申诉人的代表组成,并表示总检察长办公室启动了一项关于申诉人指控的酷刑行为的事先调查。
37. 缔约国保证将向委员会提交资料,说明今后当局为落实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38. 缔约国的意见已于2016年2月转交申诉人征求意见。
39.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
F.第569/2013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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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诉荷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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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5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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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驱逐回几内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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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强制遣返回几内亚或任何使他面临被驱逐或遣返回几内亚的真实风险的其他国家。 |
40. 2016年3月21日,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已获得庇护者居留证,有效期至2021年3月。它坚持认为,鉴于采取了上述措施,已适当落实了委员会的决定。
41.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已转交申诉人征求意见。
42.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以使申诉人有机会提供意见。
G.第613/2014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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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诉荷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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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5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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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驱逐到几内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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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强制遣返回几内亚或任何使他面临被驱逐或遣返回几内亚的真实风险的其他国家。 |
43. 2016年3月21日,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已获得庇护者居留证,有效期至2021年3月。它坚持认为,鉴于采取了上述措施,已适当落实了委员会的决定。
44. 5月7日,申诉人提出,她对缔约国的意见没有评论。
45. 委员会决定结束对话,并注明问题已满意解决。
H.第544/2013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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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诉瑞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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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5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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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遣返回土耳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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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表示,希望在90天内得到通报,即缔约国根据这些意见采取了哪些行动。 |
46. 2015年11月4日,申诉人指出,2015年7月1日他已获得在瑞士的难民身份。然而,他指出,缔约国2015年7月2日通过另一项决定将其家人排除在该决定之外。他坚持认为,土耳其的状况非常令人担忧,其家人的状况仍然不确定。2015年9月16日,他提出了家庭团聚的请求。
47. 2016年1月12日,缔约国提出,授予申诉人庇护的最初决定提到其家庭成员是一个错误,而他们仍身在土耳其。缔约国还指出,只有申诉人的案件已提交至委员会。然而,它指出,2015年12月22日移民当局已批准申诉人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进入瑞士。
48. 2016年2月,缔约国的意见已转交申诉人的律师征求意见。
49. 委员会决定结束对话,并注明问题已满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