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危地马拉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5月7日和8日举行的第2790和第2791次会议上审议了危地马拉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5月24日举行的第281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在本文件中,委员会使用的“儿童”一词指18岁以下的人。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借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上次审议以来在各领域取得的进展以及就儿童权利采取的体制和政策措施,如2018年推出危地马拉人口对话与登记网络;通过2018-2022年预防少女怀孕国家计划;2019年设立信息和通信技术多部门委员会;2019年推出儿童和青少年综合支助模式;2020年设立打击劳动剥削和童工劳动机构间协调机构,2020年设立反腐败总统委员会;2020年推出少年刑事司法综合支助模式;2021年推出I’x Kem暴力行为受害妇女综合支助模式;2022年设立国家残疾认证系统落实工作机构间委员会;以及通过应对童工问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7-2023号部级决定。委员会也欢迎在增加出生登记方面取得的进展。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7段);虐待、忽视和性虐待与剥削(第24段);帮派暴力(第28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1段);青少年健康(第36段);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第41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政策和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通过关于建立儿童和青少年全面保护国家制度的第5285号法案;
(b)起草一部符合国际标准的新的家庭法;
(c)改革《民法》,界定家长的责任和有效保护儿童免受暴力;
(d)修订《宪法》,增加明确保障平等和不受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的条款。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第5条的声明,敦促缔约国参考委员会的声明,修订2021年通过的关于保护人类生命和家庭机制的公共政策,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2017-2032年儿童和青少年全面保护政策及相应行动计划符合《公约》并得到有效落实,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全国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的独立,并确保该委员会作为高级别部际机构的地位,赋予其明确的任务和充分的权力,在地方、区域和国家各级协调与执行《公约》相关的一切活动。缔约国应确保为该协调机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9.委员会回顾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公约》第4条,全面评估儿童事务的预算需要,并为落实儿童权利划拨充足的资金,具体而言,依据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指标,增加社会部门的预算拨款和消除差距;
(b)更新针对儿童的支出项目,以确保其成为一套有效的追踪系统,在整个预算中追踪用于儿童的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c)采取措施弥补过去两年核定预算不足造成的儿童事务公共财政资源损失;
(d)加大努力减少影响到处境不利儿童的不平等,为土著儿童和非裔儿童、农村和城市贫困儿童、寻求庇护的儿童、移民和难民儿童、残疾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提供预算项目;
(e)加强措施打击腐败,以免落实儿童权利的资源减少,并加强机构能力,以有效发现、调查和起诉任何腐败案件。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启用多维贫困指数和住户社会登记簿,并回顾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采取进一步措施,迅速改进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收集系统,并确保收集的儿童权利数据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涉全部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或民族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便分析儿童的状况,尤其是弱势儿童的状况;
(b)确保各项儿童权利统计数据和指标在相关部委之间共享,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价为有效执行《公约》而实施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诉诸司法和获得有效补救
11.委员会欢迎2019年推出的儿童和青少年综合支助模式、2020年推出的少年刑事司法综合支助模式以及2021年推出的I’x Kem暴力行为受害妇女综合支助模式,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切实落实这些举措,并:
(a)确保所有儿童能够:(一)使用学校、寄养系统、替代照料和拘留场所的保密、适合儿童和独立的申诉机制,举报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在法律和实践中获得优质和独立的法律援助;以及(三)获得关于接受咨询和获得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的法律支持和适龄信息;
(b)提高儿童对他们有权利在现有机制下提出申诉和获得法律援助的认识。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人权监察员办公室及其儿童权利保护组的独立性;
(b)加强人权监察员办公室的儿童权利保护组,特别是通过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加强儿童权利保护组的能力,监测儿童权利状况和以对儿童问题敏感和适合儿童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运动,以确保包括家长和儿童本人在内的广大公众普遍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b)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宣传活动,包括针对家长、社会工作者、教师和执法人员的措施,并鼓励媒体宣传对儿童权利的敏感性和让儿童参与此类节目的制作。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系统而有意义地使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儿童主导的组织参与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法律、政策和方案。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相关法规,确保工商业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内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尤其是在儿童权利方面。具体而言,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针对在缔约国经营的企业建立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其活动不会对人权产生不利影响,不得有损环境、卫生、劳工标准和其他标准,特别是在土著儿童权利方面,尤其是获取他们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被协商权;关于他们文化和语言身份及遗产的权利;以及与他们传统上拥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获得的土地、领土和资源相关的权利;
(b)要求企业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开展评估、磋商和全面公开披露;
(c)要求企业在其运营和供应链中恪尽职守,以免环境退化对儿童权利造成有害影响;
(d)在工商业和人权领域保持和加强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合作。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对占到近一半人口的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的结构性歧视普遍存在,且这些族群普遍贫困和遭受社会排斥,对土著儿童和非裔儿童构成不成比例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处境不利儿童面临交叉形式歧视。
17.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结束针对玛雅人、加里富纳人和辛卡人的结构性歧视,解决其根源并加强立法和采取特殊措施,打击针对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的种族主义和歧视;
(b)应对针对处境不利儿童,尤其是女童、残疾儿童、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和移民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及司法程序和决策中,以及在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妥善纳入和连贯地解读和适用这一权利。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儿童死亡率,特别是在农村社区和非洲人后裔及土著人民当中;
(b)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儿童遭受暴力死亡、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防止女童被害,解决这些暴力行为的根源,系统地调查和处罚犯罪人并监督政治和司法机构就此采取的行动,并向受害者提供社会心理支持和充分的赔偿;
(c)加强关于儿童早期全面发展的公共政策,确保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承认儿童在相关法律诉讼中发表意见权的立法,包括为社会工作者和法院建立制度和程序,以促进遵守这一原则;
(b)促进所有儿童以被赋权的方式切实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并让儿童参与所有关乎自身事项,包括以气候变化为重点的环境事项的决策;
(c)确保就儿童表达意见并得到考虑的权利,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系统和适当的培训;
(d)采取语言和文化上适当的措施,确保尊重土著儿童、非裔儿童和流动儿童的意见。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和扩展危地马拉人口对话与登记网络和国家登记处所采取的措施,如提高认识活动,以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出生后立即免费获得出生登记和签发的出生证;
(b)采取具体措施对处境不利儿童进行出生登记,包括在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出生的儿童、贫困儿童、土著儿童、非裔儿童、残疾儿童、父母被剥夺自由的儿童以及移民儿童、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获得适当信息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关于获取信息和数字环境的立法,包括关于校园欺凌问题的第11-2022号和第19-2022号法令以及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遭网络犯罪法案(第6023号),能够充分保护儿童不受有害内容和材料以及网络风险之害,并提供起诉侵权行为的机制;
(b)改善对处境不利儿童,尤其是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以及贫困儿童的数字包容性,确保在互联网上安全获得相关且文化上适当的信息;
(c)保持和扩展提高认识措施,以确保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和技能,并确保对保护儿童上网系统等保护机制的认识。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和性虐待与性剥削
23.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儿童现象严重,包括在机构环境下,且针对儿童尤其是女童的性暴力普遍存在,导致2016年以来公开数据反映的报告受害者数量很多(每10万人中约有90名受害者),且10岁至17岁女童中生育人数多。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全面保护性暴力受害女童框架法草案(第5511号)和性侵未成年人不适用追溯时效限制法案(第5827号)以及这一领域的任何其他新立法均符合《公约》;
(b)确保有效落实《预防针对妇女、儿童和青少年的暴力和犯罪方案》;
(c)对家长以及工作中涉及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活动,促进家庭和社区层面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态度转变;
(d)推广关于国内立法规定的14岁性同意年龄的提高认识方案,并确保青少年彼此间的自愿性行为不被定为刑事犯罪;
(e)在家庭和社区一级采取预防措施,及早发现性暴力案件,包括以适当程序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受害儿童予以医学认定;
(f)开展宣传活动,打击对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乱伦行为的受害儿童的污名化,并确保为举报此类侵权行为提供便捷、保密、适合儿童和有效的渠道;
(g)从速完成对Hogar Seguro Virgen de la Asunción照料中心所发生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犯罪人的审判,继续向所有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情况。
体罚
25.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在任何场合实施体罚,并废除违反《公约》的关于教养做法的《民法》第253条,并从速通过预防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第5184号法案;
(b)确保向总检察长办公室、司法机构、总统办公室社会福利秘书处、检察院及儿童和青少年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向体罚的受害儿童提供法律及心理支助和充分的赔偿;
(c)对家长以及工作中涉及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活动,促进家庭和社区改变对体罚的态度;
(d)提倡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有害做法
26.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注意到婚姻登记国家系统,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第8-2015号和第13-2017号法令,并设立保护提出申诉的童婚受害者的制度。
帮派暴力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防止暴力的方案,如“警官,你的朋友”方案和“拒入帮派教育和培训”方案,但感到遗憾的是,缺少信息说明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也仍然对帮派暴力对儿童权利的负面影响深感关切。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活动,防止包括“maras”(帮派)和贩毒者在内的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儿童,解决征募的根源问题,如贫困、经济排斥和处境不利儿童面临歧视等;
(b)以青少年为主要目标,采取全面的战略,有效应对帮派暴力和毒品犯罪。此类战略不应限于刑事措施,也应解决推动儿童加入帮派的社会因素,并包括使边缘化儿童和青少年融入社会的政策;
(c)设立方案帮助儿童退出帮派并重新融入社会;
(d)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在儿童的参与下,特别在大众媒体和社交媒体上宣传加入帮派的危险性。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9.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性剥削,包括网络环境中的性剥削所采取的措施,但感到遗憾的是,缺少信息说明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委员会回顾其2019年《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及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努力,防止买卖儿童,紧急设立2010年《Alba-Keneth预警系统法》中规定的机制,以搜寻失踪儿童,包括从照料机构中失踪的儿童;
(b)加强措施,起诉《任择议定书》下所有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包括线上儿童性剥削的犯罪人,且一旦定罪则予以处罚;
(c)采取战略,向遭受贩运、被剥削卖淫或被用于儿童性虐待材料的受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和社会心理咨询,并加强《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受害儿童康复、复原和重返社会的机制。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减少机构收容所采取的措施,但仍然深感关切的是,关于减少机构收容的立法和政策框架不充分,该领域公共机构的干预行动也缺乏协调。
31.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敦促缔约国:
(a)加速逐步废除机构收容做法,并从速通过减少机构收容的全面战略和行动计划,确保由单一国家实体负责协调,并为执行工作配备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确保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充足的基于家庭和基于社区的替代性照料选择,包括为寄养和收养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尤其是为国家收养委员会和总统办公室社会福利秘书处划拨财政资源,定期审查安置措施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促进儿童与家人团聚,在拟议减少机构收容模式的试点计划和用于其执行的“生态系统”办法基础上再接再厉;
(c)确保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制定充分的保障和明确的标准,用于决定是否应将儿童安置在替代照料机构;
(d)确保向替代照料中心和相关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划拨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尽可能便利生活在其中的儿童得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e)加强工作中涉及家庭和儿童的专业人员,尤其是家庭法官、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能力,确保实施以家庭为基础的替代性照料对策,并提高此类专业人员对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替代照料选项以及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要的认识。
收养
32.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措施处理过去发生的大量非法跨国收养问题,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各年龄儿童的收养程序中,儿童的最大利益是首要考虑,并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被收养儿童知晓亲生父母的权利;
(b)继续暂停跨国收养,直至防止非法收养的适当条件和保障措施到位;
(c)加快努力调查、起诉和处罚非法收养的犯罪人,并确保所有受害者获得充分的支助和赔偿。
F.残疾儿童(第23条)
33.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为残疾儿童的融入确立一项综合战略;
(b)加强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医疗保健,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并获得全纳教育和社会保护;
(c)考虑废除1996年第135-96号法令,并采取立法措施更新和通过2016年第5125号法案;
(d)确保有效执行第3-2020号法令,议会据此通过了《承认和批准危地马拉手语法》;
(e)确保及早识别残疾儿童,特别是加强第6-2024号法令设立的国家残疾人生物心理社会认证系统;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4.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获得文化敏感的基本保健服务,提供卫生保健基础设施并确保提供足够的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特别是针对土著儿童、非裔儿童、农村儿童和偏远地区的儿童;
(b)加速通过关于疫苗的第5342号法案,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有效执行,包括划拨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免疫服务的覆盖和免费获得疫苗接种。
青少年健康
3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早孕率高;
(b)人工流产被定为刑事犯罪以及性、生殖和保健服务不足;
(c)关于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患性别认同障碍的法案(第5940号)将性别不一致视为一种精神障碍。
3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公约》框架内促进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春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敦促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必修课程并以青春期男女为对象,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确保所有女童和男童,包括失学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获得保密和适合儿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有机会获得避孕药具;
(c)规定任何情况下的人工流产均不属于犯罪,并确保少女能够获得安全的人工流产和术后护理服务,同时确保在决策中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给予应有的考虑;
(d)更新减少少女怀孕国家计划,并确保为有效执行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e)废除提及性别认同“障碍”的第5940号法,并禁止宣传、协助和实施旨在改变儿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所谓“转化疗法”;
(f)在儿童、民间社会成员、家庭、社区和私营部门成员的参与下并在大众媒体中,制定和执行改变态度的国家和地方综合战略,以改变助长一切形式歧视的社会规范和性别偏见为目标;
(g)制定和实施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国家精神卫生战略和行动计划。
艾滋病毒/艾滋病
37.委员会回顾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赋予从事艾滋病毒领域工作的国家委员会充分的权力,以确保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的公共政策的跨部门协调;
(b)保持现有的预防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的措施,并制定路线图确保落实有效的预防措施,尤其是关于预防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的国家计划;
(c)改善获得优质、适龄的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儿童获得私密的艾滋病毒检测服务和无需家长同意的咨询服务的机会;
(d)确保接触和传播艾滋病毒不被定为刑事犯罪。
营养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作为紧急事项加强措施,应对处境不利儿童,尤其是土著儿童中高发的饥饿和营养不良状况,包括有效执行2020-2024年营养问题国家计划;
(b)通过关于推广健康饮食的第5504号法案,特别关注包装正面标识和对向儿童营销不健康食品的监管;
(c)加强学校供餐方案并确保其连续性,确保为2020年发起的“全国营养大运动”和2022-2037年粮食与营养安全政策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在健康饮食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批准和执行中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就儿童贫困问题与家庭和儿童以及儿童权利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磋商,以期加强“Nuestra Guatemala K’atun 2032”国家发展计划和关于减贫及社会保护的2021年国家发展优先事项中实现儿童权利的战略和措施;
(b)确保全面落实水和卫生设施国家政策,将农村和偏远地区作为重点,并定期更新政策;
(c)确保有效执行卫生部通过的有关农村卫生设施的第13-2022号和第105-2023号协议;
(d)确保贫困儿童及其家庭获得适当的财政支助和不受歧视地免费获得服务,尤其是通过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方案的全面覆盖和有效实施。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以及第26至第31条)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气候变化的影响导致儿童的脆弱性高,以及缔约国的气候政策和灾难风险管理缺少对儿童问题的敏感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区域协定》(《埃斯卡苏协定》)。
41.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特别是气候变化问题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以及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灾难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方案时,确保将儿童,尤其是玛雅、辛卡和加里富纳儿童、贫困儿童以及难民和移民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求和看法纳入考虑;
(b)确保开展儿童权利影响评估,为制定和实施政策和方案,如2018年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的进程提供信息,以应对气候变化和开展灾难风险管理,并确保在评估和政策制定中适当咨询儿童的意见;
(c)收集分类数据,确定儿童在各种灾害发生时面临的风险类型,以便据此制定国际、区域和国家政策、框架和协议;
(d)加强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将这一专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
(e)加速批准《埃斯卡苏协定》;
(f)在落实上述建议时寻求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J.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至31条)
教育的目标和普及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1996年《稳固持久和平协定》,将划拨给教育的国家预算提高至国内生产总值的7%;
(b)确保所有女童和男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并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包括保持和加强旨在增加入学和防止辍学的方案,将土著儿童和非裔儿童作为关注的重点。
教育质量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教育质量,包括改革学校课程,确保提供合格的教师,提供高质量的职前和在职培训,并确保学校向所有人充分和安全地开放,在文化上适宜且配有适当的基础设施和教育技术。
全纳教育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并确保学校配备训练有素的教师、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适合残疾儿童需要的教材。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加强总检察长办公室在最大利益确定程序中的作用,欢迎缔约国更新协助因人口流离失所状况而身在危地马拉领土上的外国孤身儿童和青少年的规程,并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建议缔约国:
(a)修订关于保护、确定和承认难民地位程序的规章(国家移民管理局第2-2019号协定),以确保其充分符合《公约》;
(b)确保儿童获得庇护,在操作最大利益确定程序的官员中开展更多培训,并有效执行《移民法》第84条的规定,其中批准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青少年临时居留;
(c)改进确定难民地位的部门和国家难民委员会的内部程序,使孤身儿童或离散儿童得以提交单独的庇护申请和加速对其难民身份的承认;
(d)确保有效落实接收和照料危地马拉国内移民儿童和青少年的国家规程;有效落实照料孤身和离散儿童的国家规程,以优先使用临时寄养家庭照料服务而非机构收容为重点;以及以适龄和性别敏感为基础的机制为基础,设立孤身和离散儿童最大利益确定程序,并确保在作出司法决定之前执行该程序;
(e)采取紧急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并与外国边境主管部门协调,落实过境孤身儿童和离散儿童的相关程序保障,确保孤身儿童和离散儿童获得替代照料安排,包括心理支助;
(f)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移民儿童免受直接和间接推回和驱赶,包括在边境被拒绝和禁止入境。
土著儿童和非裔儿童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承认土著儿童和非裔儿童的权利方面缺乏进展,这些儿童的贫困程度很高,且在获得文化敏感的保健服务、教育服务和诉诸司法方面面临障碍,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承认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的集体权利并确保他们切实享有这些权利,尤其是涉及他们的土地、领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
(b)与包括土著儿童在内的土著人民进行系统协商和善意合作,以便在采取任何可能影响到他们的立法或行政措施之前取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在侵犯他们权利的情况下提供有效补救;
(c)为双语跨文化教育划拨充足的技术、人力和财政资源,以确保所有土著儿童和非裔儿童获得充足的优质双语学习材料和训练有素的师资,考虑到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的语言和文化多样性;
(d)消除土著儿童在获得文化上适当的卫生保健和教育服务方面面临的障碍,如支付学校费用和禁止在校穿着传统服装。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7.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已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但据报告该国仍有超过30,000名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落实2022-2025年防止和消除一切形式的童工劳动和保护青少年工人路线图,并确保路线图支持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的充分执行;
(b)加紧努力,确保没有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并提高公众对童工现象、其剥削性质和后果的认识;
(c)采取具体措施解决农业部门和家政工作中的童工问题,并考虑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d)为落实本段中的建议向国际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寻求技术援助。
街头儿童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评估在街头生活和/或做工的儿童数量,更新关于这些儿童处境根源的研究,并迅速采取中长期措施解决这些根源问题;
(b)采取紧急措施防止街头儿童被机构收容、刑事定罪和起诉,或被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
(c)采取措施使街头儿童重新融入家庭和在替代性照料机构得到安置,确保充分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并根据其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考虑其自主意见。
儿童司法
49.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迅速确立全面的儿童司法模式,包括专门的儿童法院设施和程序,配备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指定专门的法官处理儿童案件;
(b)确保在关爱儿童的司法程序、儿童权利和《公约》方面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包括传统司法系统在内的司法系统中与儿童打交道的其他专业人员开展能力建设;
(c)增加对被控犯有刑事罪儿童的非司法措施,例如转送、调解和咨询,并尽量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特别是加强总统办公室社会福利秘书处所采取的措施;
(d)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限于尽可能短的适当时间,并定期予以复核,以确定能否撤销;
(e)扩大现有的举措,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少数情况下,作为紧急事项减轻少年拘留中心的过度拥挤状况,并确保儿童不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且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信息说明其先前建议的落实情况,并感到关切的是,军事学校违反《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培训儿童使用武器,这些受训儿童是非国家武装团体的重点征募对象,委员会回顾先前有关《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对《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各种罪行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
(b)在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18岁以下人员参与敌对行动时起诉和惩处犯罪人;
(c)确保军事学校的儿童接受有关《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教育;
(d)确保军校学生在18岁之前不得接受使用武器的训练或被派往任何武装冲突;
(e)加强措施,确保《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犯罪行为的受害儿童获得受害者待遇且不被起诉,并获得照顾到文化特点和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援助,以实现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b)《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美洲国家组织(美洲组织)合作,在缔约国和美洲国家组织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七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确保该机构拥有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开展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6.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