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2019/1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14May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关于人权与气候变化的声明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联合声明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欢迎联合国秘书长于2019年9月召开气候行动峰会,动员制定更宏大的减排计划和采取相关行动。各委员会敦促所有国家在审查本国的气候承诺时考虑到其人权义务。

2.各委员会还欢迎国际科学界为进一步了解气候变化的影响和有助于避免气候变化最危险影响的解决办法所做的工作。各委员会特别欢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关于全球温度较工业化前水平上升1.5ºC的报告。

3.该报告确认,气候变化对享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的人权构成重大风险。报告中指出的不利影响除其他外威胁到生命权、适足食物权、适当住房权、健康权和水权以及文化权利。这些负面影响还表现为生态系统受到破坏,而这反过来又影响到人权的享有。对于那些已经被边缘化或处于弱势,或由于歧视和原已存在的不平等而参与决策或获得资源的机会有限的群体,如妇女、儿童、残疾人、土著人民和农村地区的人来说,受到伤害的风险尤高。儿童由于身体系统不成熟,其健康受到损害的风险特别高。

4.正如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中所指出的那样,气候变化和灾害对妇女和男子、女童和男童的影响不同,许多妇女和女童的健康、安全和生计面临不成比例的风险和影响。危机局势加剧了原先就存在的男女不平等,还加重了对弱势妇女和女童群体,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造成过大影响的交叉歧视。此外,气候变化和灾害,包括大流行病,影响新发和再发疾病的流行率、分布情况以及严重程度。获得粮食、营养和卫生保健方面的不平等以及希望妇女作为儿童、老年人和患者主要护理人的社会期待,令妇女和女童更易感染疾病。

5.随着全球升温1°C, 对人权的这种不利影响已经在发生;气温的每一次上升都会进一步损害权利的实现。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报告明确指出,为了避免不可逆转的大规模系统性影响风险,需要采取紧急和果断的气候行动。

6.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报告也强调了一个事实,即采取适当行动减缓气候变化将带来重大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气专委警告说,气候措施设计不当有造成社会和环境损害的风险,从而突出了在气候政策决策过程的每个阶段适用人权规范的重要性。

7.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8年关于气候变化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中所强调的那样,人权机制可发挥关键作用,确保各国避免采取可能加速气候变化的措施,并将可用资源最大限度地用于采取旨在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委员会在其声明中还欢迎国家司法机构和人权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确保国家遵循现有人权文书之下的义务抗御气候变化的工作。

机构与气候行动

8.妇女、儿童和其他人,如残疾人,不应只被视为受害者,或者仅从脆弱性角度来看待他们。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国家和国际努力中,应当承认他们是变革的推动者和重要的合作伙伴。委员会强调,各国必须保障这些个人参与气候决策的人权,并强调,鉴于气候挑战的规模和复杂性,各国须确保采取包容性的多利益攸关方办法,利用所有利益攸关方的想法、能力和创造性。

9.各委员会欢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指导下开展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以及各国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的国家承诺和贡献。各委员会还欢迎民间社会,特别是妇女、儿童和年轻人动员起来,敦促各国政府采取目标更宏大的气候行动。但各委员会极为关切地注意到,各国在《巴黎协定》下的现有承诺不足以将全球温升限制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1.5°C的水平,而且许多国家没有履行承诺。因此,各国正使其人口和子孙后代面临与气温升幅加大有关的严重人权威胁。

各国的人权义务

10.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尊重、保护和实现所有人民的所有人权,包括域外义务。如果不采取措施防止气候变化对人权造成的可预见的损害,或不对造成这种损害的活动加以管制,可能构成对各国人权义务的违反。

11.各国为了遵守其人权义务,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必须通过和实施旨在减少排放的政策。这些政策必须反映尽可能高的目标,培养气候适应能力,并确保公共和私人投资符合低碳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

12.在努力减少排放的过程中,缔约国应为逐步淘汰化石燃料、促进可再生能源和解决土地部门的排放问题,包括打击森林砍伐行为作出有效贡献。此外,各国还必须监管私人行为者,包括要求他们对其在国内外造成的损害负责。各国还应停止对不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途径的活动和基础设施的资金激励或投资,无论是公共行为者还是私营行为者的这类活动,以此作为一项减缓措施,以防止进一步的损害和风险。

13.在减少排放和适应气候的影响时,各国必须设法解决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问题,包括推进实质性的性别平等,保护土著人民和残疾人的权利,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14.越来越多的人由于其原籍国无法确保享有适当的生活条件而被迫移民,原因包括水文气象灾害的增加,灾害高危地区的疏散,环境退化和缓慢发生的灾害,海平面上升导致的小岛屿国家消失,甚至是在获取资源方面发生的冲突,等等。面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影响,移民是人类正常的适应战略,也是整个社区的唯一选择。联合国和各国必须将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移民问题作为一种新形式的移民和境内流离失所问题加以解决。

15.因此,各国必须应对作为移民驱动因素的气候变化、环境退化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并确保这些因素不妨碍移民及其家人享有人权。此外,各国还应向因气候变化或灾害而跨越国际边界流离失所、无法返回本国的移民工人提供补充保护机制和临时保护或居留安排。

16.在制定和执行气候政策时,各国还必须尊重、保护和实现所有人的权利,包括要求开展人权尽职调查,确保获得教育、宣传和环境信息,并确保公众参与决策。特别是,各国有责任切实保护和捍卫环境人权维护者,包括妇女、土著和儿童环境维护者的权利。

国际合作

17.最后,作为实现人权的国际援助与合作义务的一部分,高收入国家应通过便利绿色技术的转让和为绿色气候基金提供捐款,支持适应努力,特别是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这种努力。此外,各国必须真诚合作,制定全球应对措施,处理最脆弱国家遭受的气候相关损失和损害,尤其注意维护那些特别易受气候伤害的人的权利,并应对气候失调的破坏性影响,包括对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土著人民的影响。

各委员会的作用

18.在今后的工作中,各委员会将继续审查气候变化和气候灾害对各自条约所保护的权利持有人的影响。各委员还将继续指导缔约国如何履行这些文书规定的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有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