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SLE/2012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6 Februar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塞拉利昂 *

[2012年1月23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1-265

A.塞拉利昂简史1-105

B.土地11-146

C.人口15-167

D.住户人数179

E.语言和宗教189

F.受扶养人比率199

G.卫生209

H.教育21-2211

I.经济23-2512

J.挑战2615

二.塞拉利昂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27-5115

A.宪法结构27-3115

B.政治结构32-3416

C.2007年全国大选35-3616

D.2008年地方政府选举37-4017

E.法律结构41-5119

三.犯罪和司法指标52-5521

A.犯罪指标.5221

B.司法指标5323

C.每年被执行死刑人数54-5523

四.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56-6824

A.主要国际人权文书的批准情况56-6024

B.保留和声明6125

C.其他联合国人权及相关条约的批准情况6225

D.其他相关国际公约的批准情况63-6525

E.区域人权公约的批准情况66-6726

F.国际组织的成员6826

五.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69-12327

A.保护宪法和国内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克减条款69-7327

B.国内人权立法74-7728

C.将人权条约纳入国内法律制度78-8328

D.其权限影响到人权问题的主管部门84-8929

E.法院援引或执行的人权文书条款90-9530

F.个人权利遭受侵犯时可以获得的补救96-9831

G.负责监督人权执行情况的机构99-11931

H.对区域人权法院管辖权的接受情况120-12334

六.国家一级的增进人权框架124-14935

A.国家议会和市议会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124-12535

B.国家人权机构126-12735

C.人权文书的传播128-13036

D.提高政府官员的人权意识131-13337

E.政府主办的人权宣传教育方案134-13937

F.通过大众媒体增进人权意识140-14438

G.发展合作与援助14539

H.阻碍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障碍146-14939

七.国家一级的报告进程150-16440

八.执行所有或部分条约共有的实质性人权条款165-24041

A.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法律的平等保护170-22042

B.塞拉利昂国内特定弱势群体的人权状况221-23350

C.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加速实现平等234-24052

1.人口数据7

2.年龄构成7

3.各民族人口分布8

4.出生和死亡统计数据8

5.五岁以下体重不足儿童比例9

6.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10

7.育龄妇女的避孕比例10

8.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的感染率10

9.卫生部医疗人员数量11

10.小学入学率和性别均等情况11

11.中学入学率12

12.识字率12

13.经济指标13

14.发展援助和公债13

15.2003和2007年按性别、地区和五分位数分列的劳动参与率(15至64岁)13

16.2003和2007年按部门和地区分列的就业比例14

17.2003和2007年按就业类型分列的就业比例(%)15

18.2007年最终选民登记统计17

19.2007年议会选举――政党议席17

20.2007年议会选举――男女议员分布情况17

21.2008年选民登记统计18

22.登记选民的年龄――2008年18

23.候选人性别19

24.2008年市议员选举――议席分布情况19

25.市议会中的男女议员分布情况19

26.暴力致死和威胁生命的犯罪发生率22

27.性动机暴力案件的报案数量22

28.监狱服刑人数22

29.监狱管理人员(截至2008年4月)22

30.最高法院23

31.上诉法院23

32.高等法院23

33.治安法院23

一.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A.塞拉利昂简史

1. 塞拉利昂是前英国直辖殖民地和保护地,在塞拉利昂人民党(人民党)的领导下,于1961年4月27日获得独立。

2. 由于选举结果的真实性引发争议,塞拉利昂在1967年3月经历了一次宪法危机。结果,一系列政变和反制措施动摇了政府根基,直到1968年3月,塞拉利昂才恢复了文官统治,西亚卡·史蒂文斯博士领导的全国人民大会党(大会党)掌权。

3. 1971年4月19日,塞拉利昂通过了《共和国宪法》。经过一段时期的多党政治,1978年通过了一党制宪法。1991年,废除了1978年宪法,通过了新的多党制宪法。

4. 同年,福迪·桑科领导的革命联合阵线(联阵)发动了第一波袭击。1992年4月29日,由下级军官组成的全国临时执政委员会(临执会)推翻了约瑟夫·赛义杜·莫莫总统。临执会对塞拉利昂的统治一直持续到1996年4月举行多党议会选举和总统大选。艾哈迈德·泰詹·卡巴领导的人民党赢得了总统大选。

5. 1997年5月,陆军中校约翰尼·保罗·科罗马领导的武装部队革命委员会(武革委)推翻了当选不久的人民党政府。科罗马邀请联阵进入弗里敦,加入他的政府。艾哈迈德·泰詹·卡巴总统流亡几内亚科纳克里。武革委――联阵联盟掌权10个月,随即被尼日利亚指挥的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监察组(西非监察组)部队驱逐。1998年3月,人民党政府复位。1999年1月6日,联阵士兵再次进入弗里敦,试图武力推翻政府,随后发生内乱。联阵在弗里敦东部地区大肆掠夺破坏,并于三周后撤离。1999年,各方在西非经共体的安排下在洛美达成和平协定,塞拉利昂随后恢复了难得的和平。

6. 1999年《洛美和平协定》规定设立真相与和解委员会。2002年组建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目的是“公正地记录与塞拉利昂武装冲突有关的违反和侵犯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人权的情况,从1991年冲突开始到签署《洛美和平协定》为止;解决有罪不罚问题,满足受害者的需求,推动复原与和解,以及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违法和侵权行为”。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完成了任务,在2004年发表报告,提出其调查结论和建议。

7. 2002年正式宣告战争结束。同年,由于与联合国签订协定,塞拉利昂政府设立特别法庭,以期“起诉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犯下塞拉利昂法律规定的各种罪行负有最大责任者”。迄今为止,已有13人被告发,其中9人被起诉。特别法庭仍在运作,预计将于2010年前结束工作。

8. 2002年5月,举行了和平的总统大选和议会选举。卡巴总统以70%的得票率赢得大选,人民党赢得了议会多数席位。下一次总统大选定于2007年5月。欧内斯特·巴伊·科罗马总统以54.6%的得票率赢得第二轮总统大选,大会党获得59个议席,赢得议会多数。

9. 内战、社会动荡和政府不稳导致国家的社会和经济生活遭到破坏。超过20,000人丧命,约有200万人流离失所,超过50万人逃到邻国,沦为难民。因此,贫穷和破坏性内战的双重影响阻碍了政府的活动,削弱了政府向条约监测机构履行国际报告义务的能力。

10. 塞拉利昂上次提交的报告是在1975年编写的。塞拉利昂政府认识到其全球承诺和责任,在内战结束后,政府在2006年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了国别报告。政府设立了负责向其他条约监测机构提交报告的国家框架,在外交和国际合作部内建立了条约报告秘书处。随后,塞拉利昂开始着手编写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初次国家报告。塞拉利昂欣然提交必须同时向所有条约监测机构提交的第一份共同核心文件,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规定,这份文件是所有国别报告的第一部分。

B.土地

11. 塞拉利昂位于非洲西海岸,是一个沿海小国,面积71,620平方公里,北部和东北部与几内亚共和国为邻,西临大西洋,东部与利比里亚共和国接壤。塞拉利昂、几内亚和利比里亚结成了马诺河联盟。

12. 热带气候养育了南部和东部各省浓密的热带雨林。塞拉利昂有两个截然不同的季节。从11月到4月是旱季,从5月到10日是雨季。每年12月到2月为燥风期,来自撒哈拉沙漠的极干风吹到塞拉利昂。

13. 塞拉利昂分为四个行政区,包括南方省、东方省、北方省和西区。全国设有12个区和149个酋长领地。酋长领地由最高酋长及其副酋长等传统领导人负责管理。国家如此划分行政区,意在开展更好的管理和治理。各区和市议会也设有地方政府机构,在建设当地基础设施方面补充中央政府的工作。塞拉利昂的首都是弗里敦。

14. 塞拉利昂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舞蹈、歌唱、编织、传统服装、草药以及历史和传统科学等领域人才济济。

C.人口

15. 据世界银行统计,塞拉利昂2008年人口约为556万,年增长率为2.3%。截至2007年,42%的人口为城市居民,58%的人口生活在农村。1990至2007年间,城市人口年均增长率为4.4%。

表1人口数据

2005年

2007年

2008年

总人口(百万)

5.11

5.42

5.56

人口增长率(年均%)

3.6

2.8

2.5

土地面积(千平方公里)

71.7

71.7

71.7

资料来源: 世界银行 , 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 2009 年 4 月 。

表2年龄构成

年龄组

百分比

15岁以下人口

34.7%

15至59岁人口

59.3%

60岁及以上人口

6%

资料来源: 世界银行 , 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 2009 年 4 月 。

16. 土著人口包括18个民族,其中,泰姆奈族占30%,曼迪族占30%,克里奥人约占1%,其余土著人口分布在另外15个部族中:科诺、林巴、苏苏、曼丁戈、富拉、库兰科、亚隆卡、基西、加林、库鲁、歇尔布罗、瓦伊、洛科、戈拉、巴拉姆和克里姆。此外,塞拉利昂还生活着大量黎巴嫩人和印度人,还有少量欧洲和巴基斯坦后裔。

表3各民族人口分布

塞拉利昂各民族

表4出生和死亡统计数据

2005年

2007年

2008年

每年出生人口(千人)

-

268

-

5岁以下每年死亡人口(千人)

-

70

-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每1 000人)

265

262

-

1岁以下婴儿死亡率(每1 000人)

-

155

-

出生时总预期寿命(岁)

46

47

48

总生育率(每名妇女生育数量)

5.3

5.2(6.7,儿基会)

-

青春期生育率(每1 000名15至19岁少女生育数量)

130

126

-

艾滋病毒总流行率(15至49岁人口的流行率)

1.6

1.7

-

资料来源: 儿基会 ,《 2009 年世界儿童状况 报告 》 ; 世界银行 , 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 2009 年 4 月 。

D.住户人数

17. 塞拉利昂的平均住户人数为5.9人。农村贫穷家庭和城市贫穷家庭的平均住户人数分别为10.7和11.8人。男性户主家庭的平均住户人数为6.1人,女性户主家庭的平均住户人数相对少些,为5.3人。

E.语言和宗教

18. 塞拉利昂的官方语言是英语,但国内普遍通行克里奥语。60%的人口为穆斯林,30%为基督教徒,其余10%信奉非洲传统宗教。宗教宽容度极高,穆斯林和基督徒和平共处。《宪法》规定了宗教自由。

F.受扶养人比率

19. 受扶养人比率表明受抚养人口占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比例,即,15至64岁工作人口供养的儿童和老人数量。农村受扶养人比率(0.7)高于城市地区(0.5)。

G.卫生

20.卫生信息可参见下表。

表5五岁以下体重不足儿童比例

五岁以下儿童中:(2000-2007年)

中度和重度体重不足

30

体重不足――重度

8

消瘦

9

发育迟缓

40

资料来源: 儿基会,《 2009 年世界儿童状况 报告 》 。

表6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

1岁以下婴儿死亡率――2007年(每1 000人)

155

产妇死亡率:(2000-2007年报告)

1 800

调整后的孕产妇死亡率

2 100

孕产妇死亡的终生风险(几分之一:)

8

资料来源: 儿基会,《 2009 年世界儿童状况 报告 》 。

表7育龄妇女的避孕比例

避孕流行率%(2000-2007年)

5

资料来源: 儿基会,《 2009 年世界儿童状况 报告 》 。

表8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的感染率

成人艾滋病毒估计流行率(18-49岁),2007年

1.7%

艾滋病毒感染者估计人数(所有年龄段),2007年(千人)

55

女性艾滋病毒携带者估计人数(15岁以上),2007年(千人)

30

儿童艾滋病毒感染者估计人数(0至14岁),2007年(千人)

4.0

青年男性艾滋病毒流行率(15至24岁),2007年

0.4%

青年女性艾滋病毒流行率(15至24岁),2007年

1.3%

麻疹疫苗接种率(12至23个月婴儿接种比例),2007年

67%

资料来源: 儿基会,《 2009 年世界儿童状况 报告 》 ; 世界银行 , 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 2009 年 4 月 。

表9卫生部医疗人员数量

1993年

2003年

2005年

2006年

2008年

缺口

医疗官员

203

73

67

75

78

222

儿科医生

16

4

3

3

3

12

牙医

23

6

8

7

8

8

产科和妇科医生

23

6

8

7

8

8

公共卫生专家

58

30

19

22

24

9

外科医生

13

7

6

8

5

22

内科医生

5

6

1

5

4

23

助产士

132

111

98

87

30

113

国家注册护士

625

266

184

202

355

375

资料来源: 塞拉利昂共和国,《 2008 - 2012 年改革议程》。

H.教育

21. 2004年第2号法案《教育法案》规定,接受基础教育是每名公民的权利。法案规定,“基础教育”包括六年小学教育和三年初中教育。法案还规定并支持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和技术/职业教育。

22. 2000/2001学年,239所学校注册在校学生83,809人,2004/2005学年,282所中学注册在校学生73,000人。后者的入学人数下降,特别是高中,是由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初中教育之后开办的课程分流了部分学生。女生在各年度入学人数当中几乎都占到一半,2004/2005学年,女生入学人数显著增加。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与教育部密切合作,以期提高国内儿童的教育水平。

表10小学入学率和性别均等情况

2003-2004年

2006-2007年

小学入学率

63%(1 135 000)

79%(1 322 000)

性别均等――小学入学人数

男生618 747人,女生516 068人

男生693 730人,女生628 508人

资料来源: 塞拉利昂共和国 , 《 2008 - 至 2012 年改革议程》 。

表11中学入学率

中学入学率――男生,2000至2007年净值

27%

中学入学率――女生,2000-2007年净值

19%

中学出勤率――男生,2000-2007年净值

21%

中学出勤率――女生,2000-2007年净值

17%

资料来源: 儿基会,《 2009 年世界儿童状况 报告 》 。

表12识字率

青年(15-24岁)识字率――男性

64%

青年(15-24岁)识字率――女性

44%

成人识字率(10岁及以上)

39%

成人识字率――男性

47.9%

成人识字率――女性

27%

识字率――城市人口

62.2%

识字率――农村人口

21.3%

资料来源: 儿基会,《 2009 年世界儿童状况 报告 》 。

I.经济

23. 社会和经济权利指标决定了民众的生活标准。从这些标准来看,塞拉利昂是一个非常贫穷的国家。2008年,塞拉利昂的人类发展指数排名垫底。

24. 70%的塞拉利昂人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每日生活费不足2,111利昂。66.4%的人口为穷人,属于这一类别的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分别占47%和79%。由此可见,塞拉利昂穷人中的农村人口比例最高,占到总数的73%。

25. 塞拉利昂的经济支柱是农业、采矿和贸易。塞拉利昂拥有钻石、金红石、铝土矿、黄金和铁等矿产资源,还拥有茂密的森林保护区,但目前受到大规模毁林的威胁。塞拉利昂还拥有非常丰富的海洋资源,农业潜力巨大,74%的土地为可耕地。但目前的耕种面积只占到可耕地的34%。农产品包括咖啡、可可、稻米、香蕉、生姜、棕榈仁、棕榈油、蔬菜等。

表13经济指标

国内生产总值(现值美元,10亿,2007年)

1.66(世界银行)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年%,2007年)

6.8(世界银行)

人均国民总收入(美元),2007年

260美元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率(1990-2007年)

-0.4%

通货膨胀,国内生产总值减缩指数(年%,2007年)

10.3(世界银行)

年均通货膨胀率(1990-2007年)

19%

低于国际贫困线(日1.25美元)的人口比例(2005年)

53%

中央政府国防开支比例(1997-2006年)

10%

中央政府卫生开支比例(1997-2006年)

10%

中央政府教育开支比例(1997-2006年)

13%

资料来源: 儿基会,《 2009 年世界儿童状况 报告 》 ; 世界银行 , 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 2009 年 4 月 。

表14发展援助和公债

官方发展援助净流入(百万美元,2006年)

364

官方发展援助净流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2006年)

27%

偿债金额占商品和服务出口的比例(2006年)

8%

外国直接投资净流入(国际收支统计,现值美元,百万,2007年)

94

官方发展援助和官方援助(现值美元,百万美元,2007年)

535

资料来源: 儿基会,《 2009 年世界儿童状况 报告 》 ; 世界银行 , 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 2009 年 4 月 。

表152003和2007年按性别、地区和五分位数分列的劳动参与率(15-64岁)

居住地区

五分位数

城市

农村

Q1

Q2

Q3

Q4

Q5

全部

劳动参与率(%),2003年

15至24岁

24.6

50.3

50.9

50.0

42.0

31.9

19.2

37.4

25至64岁

73.4

83.6

81.3

82.8

83.4

80.1

70.6

79.5

共计

52.6

72.6

71.1

70.9

68.7

61.4

49.2

63.9

劳动参与率(%),2007年

15至24岁

26.5

63.8

69.2

63.9

58.6

37.8

21.6

46.3

25至64岁

79.9

90.6

91.5

90.6

87.8

84.1

79.8

86.5

共计

56.3

81.0

83.7

81.2

76.9

64.4

54.0

70.7

失业率(%),2003年

15至24岁

18.7

1.5

4.5

4.8

2.5

11.8

17.9

7.1

25至64岁

6.0

0.6

1.9

0.9

1.4

2.6

6.6

2.6

共计

8.5

0.8

2.5

1.9

1.6

4.5

8.5

3.6

失业率(%),2007年

15至24岁

16.7

6.1

8.7

2.9

7.3

11.9

19.5

8.9

25至64岁

9.7

3.6

3.5

2.5

5.1

6.6

10.8

5.7

共计

11.1

4.3

5.0

2.6

5.7

7.9

12.4

6.5

资料来源: 塞拉利昂共和国,《 2008 - 2012 年改革议程》。

表162003和2007年按部门和地区分列的就业比例

全国

南方省

东方省

北方省

西区

2003年

2007年

2003年

2007年

2003年

2007年

2003年

2007年

2003年

2007年

作物耕种

71.8

61.3

78.9

68.1

84.7

71.7

84.2

75.7

2.3

1.7

畜牧/家禽养殖

0.3

0.4

-

0.1

0.1

0.8

0.6

0.1

-

0.1

林业/采伐

0.1

0.4

0.1

0.3

0.2

0.1

0.0

0.2

0.0

1.3

渔业

0.2

1.7

0.1

0.4

-

2.0

0.3

1.5

0.4

3.4

农业总计

72.3

63.8

79

69

85

74.6

85.1

77.6

2.7

6.5

采矿/采石

1.1

2.6

1.0

7.1

3.9

0.4

0.0

2.0

0.1

0.9

制造/加工业

1.8

1.9

1.3

1.0

1.4

1.0

0.6

1.6

7.1

6.0

电/气/水

0.1

0.8

0.0

0.6

-

0.5

-

0.2

0.6

2.8

建筑业

1.2

1.9

0.7

1.6

0.4

1.0

0.3

1.2

5.8

6.0

工业总计

4.2

7.1

3.0

10.3

5.7

2.9

1.0

5.0

13.6

15.6

批发/零售/旅馆/餐饮

14.4

19.8

12.9

14.8

5.6

16.8

10.6

12

42.5

48

运输/储存

0.6

1.6

0.5

0.7

0.4

0.5

0.4

0.9

2.1

6.7

银行/金融

0.5

0.7

0.1

0.1

-

0.1

-

0.0

3.7

4.4

服务业总计

15.6

22.1

13.5

15.6

6.0

17.4

11

12.9

48.3

59.2

社区/政府

4.1

5.0

1.8

4.1

1.8

3.0

1.1

3.1

20.3

14.8

其他

3.8

1.9

2.8

1.1

1.5

2.0

1.8

1.4

15.1

4.0

共计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 塞拉利昂共和国 , 《 2008 - 2012 年改革议程》 。

表172003和2007年按就业类型分列的就业比例(%)

全国

Q1

Q2

Q3

Q5

Q5

2003年

2007年

2003年

2007年

2003年

2007年

2003年

2007年

2003年

2007年

2003年

2007年

政府

4.2

4.7

1.0

0.8

1.8

1.1

2.5

1.8

7.5

5.4

12.0

18.1

非政府组织,国际半官方机构

1.7

1.6

0.2

0.0

0.8

0.1

0.8

0.3

1.7

1.2

6.7

7.9

私营企业

2.7

6.1

0.3

1.2

1.3

1.7

2.5

3.8

4.0

8.6

7.4

19.4

家庭农场/企业

91.4

82.6

98.4

96.2

95.9

94.7

94.0

89.1

86.6

73.6

73.6

47.9

其他

0.1

5.1

0.1

1.8

0.2

2.3

0.2

5.0

0.1

11.3

0.2

6.8

共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资料来源: 塞拉利昂共和国 , 《 2008 - 2012 年改革议程》 。

J.挑战

26. 《2007年塞拉利昂国家人类发展报告》的主题是“增强地方政府实现可持续人类发展和减贫的能力,关注地区的方法”,这份报告与开发署《人类发展报告》同时发布,着重强调塞拉利昂面临的种种挑战。这些挑战包括社会服务有限、环境问题、性别不平等、人口能力不足、人口增长、失业率上升以及贫困加剧。

二.塞拉利昂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A.宪法结构

27. 塞拉利昂为共和国政体,总统经民主选举产生,议会采用一院制。塞拉利昂是一个宪政民主国家,1991年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抵触的一切议会法案或其他法律,均应宣布无效。现有政体是根据1991年《塞拉利昂宪法》(1991年第6号法案)确立的,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政府部门。1991年《宪法》对每一政府部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三者互不相干,但《宪法》规定政府部门之间相互制衡,存在职能重叠,以确保善治和社会秩序。

28. 1991年《宪法》第53条规定了塞拉利昂的行政部门。行政职能包括颁布立法、维护法律和秩序,促进社会和经济福利。此外,行政部门还负责管理国家,但有些公共服务是通过地方政府机构以及独立法定机构提供的。

29. 《宪法》第40条规定,总统及其内阁成员拥有最高行政权。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同时兼任塞拉利昂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任命并领导由部长组成的内阁,内阁必须得到议会批准。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一届。

30. 《宪法》第73条规定设立议会,第105条赋予议会最高立法权。议会制定法律,以维护塞拉利昂的和平、安全、秩序和善治。塞拉利昂议会实行一院制。议会由总统、议长和议员组成。塞拉利昂实行多党制政体,议会设有124个议席,其中包括112名民选议员和12名最高酋长。普通议员由全体成人选民选举产生,最高酋长议员是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分别代表12个行政区。

31. 《宪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司法机关对所有民事和刑事事项以及议会或《议会法案》赋予司法机关管辖权的其他事项拥有管辖权。《宪法》第105条规定,司法机关拥有国家司法权,由司法部长领导。司法机关解释国家法律,负责处理包括与《宪法》相关事项在内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事项。《宪法》要求司法机关在伸张正义时保持独立、公平和公正。

B.政治结构

32. 在恢复多党民主并在2002年举行了冲突结束后的第一次选举之后,塞拉利昂的政治社会化和多元化日益发展,政治空间稳步扩大,选择和结社自由得以扩大,自由行使政治权利和公民参与程度也大幅度增加。

33. 塞拉利昂约有18个政党,视政治事务的状态而定。在政党登记委员会开展重新登记工作之后,获得正式承认的政党数量减到九个。三个政党构成了塞拉利昂政党生活中的多数党派:全国人民大会党(大会党),目前的执政党;塞拉利昂人民党(人民党);以及,人民民主改革运动党。大会党目前在议会中拥有59个议席,属于多数党,人民党拥有43个议席,人民民主改革运动党拥有10个议席。

34. 塞拉利昂妇女的参政意识正在苏醒。不过,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建议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比例应达到30%,这一目标尚未实现。女性目前在议会中只占14%。此外,在参加地方选举的全部1,324位候选人当中,只有224名女性(占16.91%)。但与此前的选举相比,这代表着妇女参政人数显著增加,同时也是塞拉利昂的一大进步。

C.2007年全国大选

35. 2007年举行的两轮全国大选标志着塞拉利昂巩固和平与民主的努力向着积极的方向取得了重大进展。2007年8月11日举行了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投票率很高,约有70%的注册选民参加了投票。总统选举结果表明,没有候选人获得1991年《宪法》和2002年《选举法案》规定的宣布直接当选所需的55%有效选票。2007年8月25日,全国选举主任宣布,在大会党候选人欧内斯特·巴伊·科罗马和人民党候选人所罗门·埃库马·贝雷瓦之间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在2007年9月8日如期举行。大会党候选人欧内斯特·巴伊·科罗马获得的选票超过对手,2007年9月17日宣布其获胜。

36. 全国选举委员会只接到10起投诉,但每起投诉都包含针对多项不当行为的指控。为此开展了调查工作,包括重新计票,此后,447个投票站的选票被排除在最终计票结果之外。

表182007年最终选民登记统计

2004年人口普查

估计选民人数

登记选民

人数投票率

全国共计

4 976 871

2 873 121

2 619 565

91%

资料来源: 《全国选举委员会 2007 年年度报告》 ( 塞拉利昂统计部门提供的人口普查数据 ) 。

表192007年议会选举――政党议席

政党

议席

大会党

59

人民党

43

人民民主改革运动党

10

资料来源: 《全国选举委员会 2007 年 年度报告》 。

表202007年议会选举――男女议员分布情况

性别

议席数量

男性

96(86%)

女性

16(14%)

资料来源: 《全国选举委员会 2007 年 年度报告》 。

D.2008年地方政府选举

37. 2008年地方政府选举是塞拉利昂民主化进程的重要里程碑,是塞拉利昂政府权力下放(职能移交)方案的重要步骤。塞拉利昂地方政府由19个地方议会组成:5个市议会(一个在弗里敦市,4个在省内,分别设在博城、马克尼、科伊杜和凯内马);一个镇议会(邦特镇);以及13个行政区议会(12个省级行政区各有一个,西部农村行政区一个)。市议会和邦特镇议会均由市长领导,行政区议会设有主席。2008年地方政府选举同时举行了两次选举:一次选举市长/主席,另一次选举议员。19个地区和394个选区分别直接选出共计19名市长和456名议员。

38. 全国选举委员会处理新增登记选民141,858人,35,259人改变选区,2008年最终登记选民人数为2,761,423人。全国设有2,670个投票中心和5,901个投票站。与2007年选举相比,2008年选举的投票率较低,1,056,440名选民参加了选举,占登记选民总数(2,761,423人)的38.8%。计票工作按计划进行,政党代理人和国内外观察员参加了计票工作。

39. 政党的竞选活动没有造成大规模混乱,但还是出现了一些与选举有关的暴力活动的报道,特别是在博城、坦戈地区、凯内马行政区,以及西部城乡行政区的部分地区。警方迅速控制了小规模冲突,恢复了平静局势。

40. 全国选举委员会调查了指称存在投票和计票违规现象的所有投诉,包含刑事指控以及针对全国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投诉移交警方和法院处理。所有调查工作都在最后宣布和确认选举结果之前完成。共收到167起投诉,随后对55个投票站的资料进行了调查,要求对13个投票站重新计票。根据重新计票的结果,只有一个投票站的选举结果无效,被排除在计票工作之外。

表212008年选民登记统计

登记选民总数

2 761 423

女性登记选民

1 343 920

男性登记选民

1 417 479

女性占选民总数的百分比

49%

男性占选民总数的百分比

51%

平均年龄

35

资料来源: 《全国选举委员会 2008 年年度报告》。

表22登记选民的年龄――2008年

年龄

占登记选民总数的百分比

18-22岁

56%

23-27岁

14%

28-32岁

10%

33-37岁

6%

38-42岁

5%

43-47岁

3%

48-52岁

2%

53-57岁

1%

58-62岁

1%

63-67岁

1%

68岁及以上

1%

资料来源: 《全国选举委员会 2008 年年度报告》。

表23候选人性别

候选人总数(议员和主席/市长候选人)

1 324

男性候选人总数

1 099(83%)

女性候选人总数

225(17%)

资料来源: 《全国选举委员会 2008 年年度报告》。

表242008年市议员选举――议席分布情况

\s 资料来源: 《全国选举委员会 2008 年年度报告》。

表25市议会中的男女议员分布情况

议席总数(市议会选举/候选人)

456

男议员总数

370(81%)

女议员总数

86(19%)

资料来源: 《全国选举委员会 2008 年年度报告》。

E.法律结构

41. 塞拉利昂司法机关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治安法院组成。地方法院负责在酋长领地内掌管习惯法。

1.最高法院

42. 《宪法》第121条第(1)款规定,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至少四名最高法院法官以及上级法院法官组成。首席大法官主持最高法院的审理工作,如果首席大法官缺席,则由资历最高的最高法院法官主持,至少三名法官方可构成法定多数。塞拉利昂最高法院是最终上诉法院。在执行或解释宪法方面,在判断颁布一项法律是否超出宪法所辖法律赋予议会或其他任何主管部门或人员的司法权的问题上,最高法院拥有初审管辖权,其他任何法院不得干涉。在形式上,最高法院不必遵守其以往做出的裁定。

2.上诉法院

43. 《宪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了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由首席大法官、上诉法院的至少七名其他法官、以及首席大法官可能指挥的上级法院法官组成。三名法官即可正式组成上诉法院。但是,凡不涉及就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或事项做出裁决的情况,一名上诉法院法官即可行使上诉法院拥有的所有权力,涉及刑事问题者除外。如有法官在行使权力时拒绝或同意一项申诉,受影响者有权要求合法法院的全体成员对申诉做出裁决。《宪法》第129条第(1)款规定,除《宪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赋予的其他上诉管辖权外,上诉法院作为第二最高法院,拥有审理和裁决对高等法院的任何判决、法令或命令提出上诉的管辖权。上诉法院应遵守其以往做出的裁定,根据《宪法》第128条第(3)款的规定,下级法院在法律问题上遵守上诉法院的裁定。

3.高等法院

44. 《宪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高等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至少九名高等法院法官、以及首席大法官为裁定特定案件或事项而要求其指定期间或相关要求撤销之前参与高等法院审理工作的其他上级法院法官组成。一名法官便可构成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对塞拉利昂境内所有下级传统法院和裁决机构拥有监督管辖权,在行使监督管辖权时,有权发布各种指示、令状和命令,包括人身保护状以及高等法院认为适合其执行或确保执行监督权的其他移审令、执行令和禁令。但高等法院目前只有7位法官。

4.治安法院

45. 治安法院属于初级法院,负责处理最低级别的民事和刑事事务。塞拉利昂的全部十二个法院管辖区均设有治安法院。1965年《法院法案》(1965年第31号法案)第4条规定,所有法院管辖区都应设立治安法院。《法案》第8条规定了治安法院的权力和管辖权。

5.地方法院

46. 此外,地方法院负责在酋长领地内掌管习惯法。1963年《地方法院法案》规定了地方法院的管辖权。

6.适用法律

47. 1991年《宪法》第170条第(1)款概述了塞拉利昂的法律结构。塞拉利昂法律由宪法、普通法、衡平法、成文法和习惯法组成。《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所有其他法律都源于《宪法》,并且必须服从《宪法》。塞拉利昂法律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英国普通法律,二是酋长领地的地方习惯法律。塞拉利昂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作为塞拉利昂前殖民统治者,英国人在当地建立了普通法制度。1965年《法院法案》第74条规定,在符合《宪法》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下,1880年1月1日前在英国普遍适用的普通法和法规自动成为塞拉利昂普通法的一部分。议会制定的立法是塞拉利昂法律的一部分。议会赋予下级机构一定的权力,负责制定规则、法规、命令及细则,下级机构制定的所谓委托立法也是塞拉利昂法律的一部分。

48. 塞拉利昂成文法分为两类:从英国沿袭的法律;由塞拉利昂议会制定的法律。1961年后,塞拉利昂议会独自负责制定法律。《解释法案》(1971年第8号法案)适用于解释法律法规。

49. 习惯法是适用于塞拉利昂特定社区(酋长领地)的法律法规。习惯法大多是不成文法,不同社区内的习惯法也各不相同。习惯法包括伊斯兰法。习惯法的效力取决于社区是否承认习惯法是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如习惯法与自然法律、衡平法和道德良知发生冲突,则不以习惯法为准。第170条第(4)款规定,现行法律是塞拉利昂成立法和不成文法的组成部分。

50. 为应对司法机关面临的挑战,共和国总统在2008年成立了总统工作队,负责调查司法部门面临的挑战,为完善司法部门提出建议。目前,政府正在执行《2008-2010年司法部门改革战略》。总统在议会发表讲话时,表示有意落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一项主要建议,将总检察长办公室与司法部分开。这项建议是确保司法机关独立的重要步骤,但尚未落实。

51. 司法部和法律改革委员会的能力不足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

三.犯罪和司法指标

A.犯罪指标

52. 下表介绍了各种犯罪指标:

表26暴力致死和威胁生命的犯罪发生率

犯罪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抢劫

322

167

184

暴力抢劫

170

179

211

情节恶劣的抢劫

103

165

129

殴打

26 373

18 620

19 871

袭警

412

303

337

蓄意伤害

1 448

1 272

1 364

家庭暴力

451

396

638

谋杀

101

134

140

资料来源: 《 2008 年塞拉利昂警方年度犯罪报告》。

表27性动机暴力案件的报案数量

犯罪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非法性关系

290

379

362

非礼

169

118

150

强奸

112

135

79

虐待儿童

167

63

32

共计

738

695

623

资料来源: 《 2008 年塞拉利昂警方年度犯罪报告》。

表28监狱服刑人数

年度

监狱 总 人数

还押(审前)

还押(审理)

定罪

2006年

2 466

1 233

711

522

2007年

2 095

862

331

902

资料来源: 《 2008 年塞拉利昂警方年度犯罪报告》。

表29监狱管理人员(截至2008年4月)

年度

共计

2006年

990

2008年

1 048

资料来源: 《 2008 年司法部门调查》,塞拉利昂政府。

B.司法指标

53. 下表介绍了各种司法指标:

表30最高法院

提交案件

提起诉讼

结案

未结

驳回

2006年

14

14

7

6

1

2007年

9

9

3

6

0

表31上诉法院

年度

刑事案件数量

民事案件数量

2004年

34

49

表32高等法院

刑事案件数量

民事案件数量(包括离婚和其他各类申请)

2006年

55

1 434

2007年

75

1 233

表33治安法院

刑事案件数量

民事案件数量(包括离婚和其他各类申请)

2005年

5 000

2 500

2007年

4 000

3 500

资料来源: 《 2008 年司法部门调查》,塞拉利昂政府。

C.每年被执行死刑人数

54. 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报告载有关于废除死刑的建议。但截至2010年,死刑仍是塞拉利昂法律的组成部分,只有一项事实上的暂停执行死刑禁令仍在继续实施。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以及若干地方和国际组织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立即废除死刑,但在这个问题上没有采取任何积极行动。

55. 《2008年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报告》称,在2007年,有23人被关押在死囚室,其中20名男子和3名女性。但在2007年11月,上诉法院受理了11名因犯叛国罪被判死刑的男囚提出的上诉。截至2010年3月,共有15人(12男和3女)被判处死刑。

四.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A.主要国际人权文书的批准情况

56. 作为致力于人权价值观和法治的一项工作,塞拉利昂批准了七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塞拉利昂是以下条约的缔约国:

1996年8月23日,加入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1966年《经济、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7年8月2日,加入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88年11月11日,加入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2001年5月25日,加入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

1990年6月18日,加入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

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2年5月15日,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8年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

57. 塞拉利昂政府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以下条约(因此,还不是以下条约的缔约国):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58. 塞拉利昂尚未签署1989年12月15日通过的《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截至2008年,死刑仍是塞拉利昂法律的组成部分;但存在一项事实上的暂停执行死刑禁令。

59. 塞拉利昂尚未签署199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个人申诉和调查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也没有签署2002年《禁止酷刑公约关于国内和国际机构定期探访拘留所的任择议定书》。

60. 此外,塞拉利昂尚未批准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B.保留和声明

61. 塞拉利昂批准了上述所有公约,没有做出任何保留、声明、克减或限制。

C.其他联合国人权及相关条约的批准情况

62. 塞拉利昂也是以下更多人权条约的缔约国:

1962年3月13日加入1955年修正的1936年《禁奴公约》;

2003年9月26日签署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1981年5月22日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2000年9月15日加入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001年11月27日签署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D.其他相关国际公约的批准情况

63. 塞拉利昂是以下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缔约方:

1961年6月15日加入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

1961年6月13日加入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公约》(第98号);

1961年6月15日加入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61年6月13日加入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66年10月14日加入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64. 塞拉利昂还是以下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公约的缔约方:1967年6月2日加入1960年《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65. 塞拉利昂还是以下日内瓦公约以及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其他条约的缔约方:

1965年5月31日加入194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一公约》);

1965年5月31日加入1949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二公约》);

1965年5月31日加入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

1965年5月31日加入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

1986年10月21日加入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1986年10月21日加入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2001年4月加入《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渥太华公约》。

E.区域人权公约的批准情况

66. 在区域人权公约方面,塞拉利昂在1983年9月21日加入了1981年《非洲[班珠尔]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在1987年12月28日加入了1969年非统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并在2002年5月13日加入了1990年《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

67. 塞拉利昂于1998年7月9日和2003年12月9日分别签署了1998年《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设立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的议定书》和2003年《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但尚未批准。

F.国际组织的成员

68. 塞拉利昂是如下组织的成员:英联邦、联合国、非洲联盟(非盟)、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马诺河联盟、不结盟运动以及欧洲联盟――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公约。

五.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A.保护宪法和国内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克减条款

69. 作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多项核心国际文书的缔约方,作为一个正在走出本国内战期间侵犯人权的历史阴影的国家,塞拉利昂的独特地位使其认识到恪守人权框架的重要性。因此,目前已经建立了多项保障和增进人权的法律机制,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以及对于建设公平和公正的社会极其重要的其他诸多权利。具体来讲,这些权利已经牢牢嵌入并包含在国家最高法律――1991年《塞拉利昂宪法》(1991年第6号法案)第二章和第三章,前者概述了国家政策的基本原则,后者保障承认和保护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70. 塞拉利昂1991年《宪法》第二章规定,在自由、民主和正义的原则上达成或实现善治。这些条款支持国家政策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政府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教育义务。为所有人提供实现这些目标的平等机会。政府对人民的安全、和平与福祉负有责任,为此,政府必须尽一切努力提供服务,增进每个人的富裕繁荣。虽然有这些保障,但并没有设立任何机制,让个人能够在政府没有履行《宪法》规定的承诺时对政府提出起诉。

71. 具体来讲,《宪法》第三章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个人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部落、原籍、政治立场、肤色、宗教或性别,唯一的条件是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公共利益以及以下权益:生命、自由、人身安全、享有财产和法律保护;良心自由、表达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尊重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以及,防止在不予补偿的情况下剥夺财产。

72. 受到宪法框架保护的还包括:生命权;免受任意逮捕或拘留;行动自由;免受奴役和强迫劳动;免受不人道的待遇;免遭剥夺财产;家庭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提供可靠的法律保护;良心自由;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以及,免受歧视。

73. 社会紧急状态――1991年《宪法》第三章第29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包括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即将遭受袭击、社会秩序遭到破坏、以及出现其他紧急威胁时,总统可以发布公告,宣布进入社会紧急状态。必须通过政府公报发布公告。如果议会在开会,公告将在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失效,在其他情况下则在发布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失效。在社会紧急状态期间,总统可以采取维护及确保和平与善治所需的必要或权宜措施,包括制定法规,规定拘留、限制行动,以及驱逐塞拉利昂境内的非公民,授权代表政府进驻或控制任何财产或企业,授权进入和搜查任何场所,修改任何法律,暂停实施任何法律,以及修改或未经修改实施任何法律。但在社会紧急状态期间,对于军事法庭审理非国防军成员事宜,不得做出任何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期间发布的所有法规均应自实施之日起九十日内停止生效,经议会通过决议批准者除外。议会通过的决议在十二个月内有效,并且可以另行通过决议予以延长。凡在社会紧急状态期间被拘留且在提出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获释放者,均有权要求依法成立的独立、公正的法庭复审其案件,该法庭最多由三位在塞拉利昂拥有十五年从业经验的法官组成。

B.国内人权立法

74. 2007年《儿童权利法案》保护儿童权利。由于通过了《儿童权利法案》,废除了《体罚法案》,并且修正了《妇女和女童保护法案》(第30条)和《防止虐待儿童法案》(第31条)。此外还修正了《儿童和青年法案》(第44条)和《穆斯林婚姻法案》(第96条),包括1961年《塞拉利昂武装部队法案》(1961年第34号法案)。此外,根据《儿童权利公约》修正1971年《解释法案》(1971年第8号法案)。《儿童权利法案》的颁布以及原有立法的废除为保护塞拉利昂儿童权利建立了适当的框架。

75. 近年来颁布的三项法律保护妇女的权利,即议会通过的“三项性别法律”,分别是2007年通过的《家庭暴力法》和《遗产继承法》,以及2009年通过的《习俗婚姻和离婚登记法案》。这些法律的通过促进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执行工作。这些法律将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希望缓解塞拉利昂国内多年来妨碍妇女充分享受其各种权利的歧视妇女的做法。但是,为让这三部法律发挥效力,议会有必要颁布《性犯罪法案》和《婚姻法案》。此外,首先需要加强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协调和领导这些法律执行工作的能力,其次需要加强塞拉利昂警察家庭支助股有效处理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的能力。

76. 《反腐败法案》(2008年第12号法案)导致设立了负责预防、调查、起诉和惩罚腐败和腐败行为的独立的反腐败委员会,并对其他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这部《反腐败法案》还废除了2000年《反腐败法案》。自新的法案赋予反腐败委员会起诉权之后,委员会调查并起诉了涉及高级别公共主管部门的多起案件。反腐败委员会正在不断进步,但需要得到更多支持,包括建设专用设施、进一步培训工作人员及增加设备,确保反腐败委员会能够完成其宏伟目标。

77. 《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防治法案》(2007年第8号法案)规定了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预防、管理和控制、对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感染者、受其影响者或可能感染者的治疗、资讯、支持和护理,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C.将人权条约纳入国内法律制度

78. 塞拉利昂采用双重法律制度。本国批准国际公约之后,必须首先由议会通过相关执行法律,这些公约方可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国内法。总检察长办公室下属的检察官部门与司法部首先拟定法案,然后提交议会。《宪法》第40条第(4)款(d)项规定,总统以国家名义执行各项条约、协定或公约。

79. 法律改革委员会负责包括人权在内的所有方面的法律改革事务。2004-2007年间,委员会就若干法律领域向总检察长和司法部长提交了法案草案,其中涉及人权问题,主要的是针对歧视妇女问题。近年来颁布了旨在增进人权的多项法律,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遗产继承法案》、《家庭暴力法案》、《儿童权利法案》以及《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防治法案》。《残疾人权利法案》等其他法案已经拟定并提交给议会,但尚未颁布成为法律。

80. 关于保护难民的条约已经纳入国内法律制度。《难民保护法案》(2007年第6号法案)规定承认和保护难民。通过这项立法,是为了在塞拉利昂实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和1969年非统组织《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并规定了其他相关问题。

81. 关于儿童权利的条约已经纳入国内法律制度。《儿童权利法案》(2007年第7号法案)规定促进符合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其2000年《任择议定书》以及《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的儿童权利;并规定了其他相关问题。

82.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已经纳入国内法律制度。《防止家庭暴力法案》(2007年第20号法案)禁止家庭暴力,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保护,并规定了其他相关问题。《遗产继承法案》(2007年第21号法案)就立有遗嘱者及未立遗嘱者的未亡配偶、子女、父母、亲属及受抚养人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这部法案修正了《基督教婚姻法案》、《穆斯林婚姻法案》和《遗产管理法案》。

83. 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文书已经纳入国内法律制度。《打击贩运人口法案》(2005年第7号法案)禁止贩运人口,并规定了其他相关问题。这部法案将1949年《联合国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结合起来。

D.其权限影响到人权问题的主管部门

84. 1991年《宪法》规定,国家有义务推动国家融合和统一,阻止基于原籍、出生情况、性别、宗教、地位、族裔或语言群体的歧视。《宪法》保证,凡被控犯有刑事罪行者,均应在合理时间内由依法成立的独立、公正的法庭对其案件进行公平审理。遗憾的是,《宪法》没有明确界定何谓“合理时间”,由此造成在审理和判决方面出现长期延误。

85. 1991年《宪法》第三章第28条规定,对于任何人就《宪法》所列权利遭受侵犯事宜提出的任何申诉,最高法院拥有审理和裁定的初审管辖权。在弗里敦以外国内各地开展工作的初级法院,可以将此类问题提交最高法院。

86. 地方法院以及最高酋长和地方酋长构成了首都弗里敦以外塞拉利昂的主要矫正形式。地方法院与地方酋长执行的习惯法之间的区别往往模糊不清。高等法院可以对地方法院的裁决进行上诉审查。

87. 《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法案》(2004年第9号法案)设立了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发布的年度报告包括人权概况以及向塞拉利昂政府提出的关于采取措施促进保护人权的一系列建议。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的具体活动包括:回应指称侵犯人权的申诉;机构能力建设;以及,通过区域化以及保护和增进人权,扩展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的工作。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设有四个区域办事处。目前面临的挑战之一是需要获得年度资金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88. 监察员办公室负责监督公共行政,必须定期公布工作报告。具体来讲,监察员办公室负责处理公民指称个人或国家机构侵犯其权利的投诉,还负责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于关乎国家利益的问题的认识。但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不足,其活动仅限于电台讨论。去年,有关方面为加强监察员办公室做出了更多努力。此外,大多数人口,特别是在大量人口聚居的农村地区,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办公室。

89. 塞拉利昂家庭支助股成立于2003年,专门负责处理强奸、其他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案件。对官员进行了为起诉此类犯罪收集必要证据以及如何对待此类暴行受害者的培训。在中心城镇的所有警察局都设立了家庭支助股的分支机构。

E.法院援引或执行的人权文书条款

90. 并非所有人权条约都已转换成国内法律,但设立了法律结构,保护1991年《宪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他国际条约保障的各项人权。

91. 法院为纠正侵犯人权行为提供了一种途径,但司法机关还是因为没能有力地保护1991年《宪法》保障的各项人权而受到批准。例如,塞拉利昂最高法院在2009年11月驳回了塞拉利昂记者协会提起的要求废除1965年《公共秩序法案》中关于煽动性诽谤条款的案件。关于煽动性诽谤的条款规定,初犯者最高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最高法院认定,关于煽动性诽谤的条款不违反1991年《宪法》第三章第25条赋予表达自由的宪法保护。

92. 此外,由于很多人的审判被长期拖延,并且无力负担法律费用,司法机关往往没能起到有效纠正手段的作用。而且,法院系统能够审理部分案件,但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指出,该委员会接到的申诉中有一半涉及个人无法通过法院系统获得正义。

93. 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审理和调查被侵权公民提出的申诉。《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法案》(2004年第9号法案)第7条第(2)款规定,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的任务是拥有调查或追究其自身或任何人提出的关于侵犯人权的申诉,并提交书面报告。

94. 2008年,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收到204起申诉,迄今为止,已将81起申诉移交塞拉利昂政府其他部门,其中6起移送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和1起移送监察员办公室。申诉提出的指控包括:剥夺财产(28)、家庭暴力(9)、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6)以及其他犯罪。

95. 家庭支助股还接到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申诉。2008年,家庭支助股报告性暴力案件数量增加。据信,报案数量增加是由于深入开展全国宣传活动。

F.个人权利遭受侵犯时可以获得的补救

96. 声称其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可以获得补救。《宪法》第三章第28条第(5)款涉及保护措施的执行问题,规定议会应规定向本章所述权利遭受侵犯的所有塞拉利昂贫困公民提供经济援助,或使其能够聘请法律从业人员为其提出起诉。

97. 最高法院可给予其他形式的赔偿,包括补偿和康复。

98. 正如上文所述,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还处理个人提出的申诉,方法是调动其资源以提高认识,将申诉移交相关政府机构,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提供补救。例如,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与古马河谷水务公司及能源和电力部合作,为严重缺水的监狱设施供水。

G.负责监督人权执行情况的机构

1.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

99. 政府设立了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该部的任务是确保为以下人群提供服务:社会边缘群体、处境不利的群体和弱势群体,特别是儿童,无论是留在家中的儿童还是街头流浪儿童,受战争影响者、违法者、妇女、老人、肢体残疾者(作为群体或个人,或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及在福利问题上需要获得关注的所有社会成员。

100. 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设有两个司,分别是社会福利司以及性别和儿童事务司,下设有若干科/股。

101. 社会福利司由一名首席社会发展干事担任司长,两位副首席社会发展干事担任副司长,从旁协助,负责直接执行或是通过从事福利工作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间接执行社会方案。该司设有六个业务科,分别是规划科、儿童福利秘书处、监护科、家庭工作科、残疾问题科,以及社区组织科。一个音像股负责为这些科提供支持。青少年拘留所、少年罪犯教养院、盲人培训机构、以及国家培训中心等福利机构按照政府规定,为客户提供服务。各科由特等社会发展干事担任科长,由社会发展干事、社会发展助理和社工提供协助,除首席社会发展干事直接领导的机构之外,日常职能赋予当地干事负责。

102. 目前的权力下放运动导致部委直接参与事务工作逐渐减少,目的是让地方能够负责本地事务。但到目前为止,部委仍在履行传统职能。希望在不远的将来,地方理事会能够有能力履行新的责任。

103. 性别和儿童事务司主要设有三个科,分别是性别主流化科、提高妇女地位科和儿童事务科,此外还包括一些支助单位,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股、性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股,以及信息和文献中心。

2.国家社会保障和保险信托机构

104. 国家社会保障和保险信托机构是依据《国家社会保障和保险信托法案》(2001年第5号法案)设立的法定公共信托机构,负责管理塞拉利昂国家养恤金计划。设立信托机构的目的是为工人及其受扶养人提供退休金和其他津贴,以满足其应急需求。自营职业者可以自愿加入这项计划。在社会保险原则的基础上,国家社会保障和保险信托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障计划通过老年津贴、残疾津贴和遗属津贴等形式,向塞拉利昂所有职工提供财务保障。

3.国家民主和人权委员会

105. 国家民主和人权委员会成立于1994年。委员会有助于在主要政府进程中坚守人权原则,包括举行自由和公平的选举、政府机构的透明度,以及妇女参与主要进程。但是,根据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塞拉利昂在2006年依照议会法案成立了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确保侵犯人权问题得到特别关注。但国家民主和人权委员会仍然保留着确保民主的职责。

4.法律改革委员会

106. 根据1996年修正的1994年《法律改革委员会法令》,成立了法律改革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审查塞拉利昂的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期改革、发展、合并或编纂法律。此外还责成委员会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其他举措,提出新的立法动议。委员会在性别歧视法律方面与议会人权委员会合作。

5.政党登记委员会

107. 根据1991年《宪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宪法条款,2005年12月成立了政党登记委员会。注意到塞拉利昂近年来发生的暴力事件,需要持久的和平,并且希望举行一次自由、公正、和平、井然有序的选举,避免加剧族裔矛盾和政治分歧,为此成立了政党登记委员会,负责登记政党,规范政党的行为。

108. 委员会的任务是通过独立的政党登记和均衡的政党监督,确保塞拉利昂人民长期享有和平的民主政治代表。

109. 根据《宪法》第34条的规定,政党登记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另外三名成员组成。除首席选举委员以外,所有委员会成员均由总统任命,但须得到议会批准。

110. 政党登记委员会的首要职能是根据《宪法》和2002年《政党法案》,登记政党和监督政党的行为。在这方面,政党登记委员会必须监督政党的事务和行为,确保其遵守《宪法》、2002年《政党法案》以及政党登记条件;监督政党对其党员和对塞拉利昂选民负责;在政党当中提倡政治多元化和宪政精神;以及,应有关人员或相关方的要求,调解政党领袖之间的冲突或争端。

6.受战争影响儿童全国委员会

111. 在塞拉利昂发生大规模令人发指的战争暴行,特别是针对儿童的暴行之后,设立了受战争影响儿童全国委员会。委员会根据2001年1月颁布的一项议会法案设立,前总统卡巴阁下在2003年2月正式宣布委员会成立。联合国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奥拉拉·奥图努阁下参加了委员会的成立仪式。

112. 委员会的任务是重点关注受战争影响儿童的所有关切领域,确保国家各级规划都考虑到这些儿童的需求。委员会的使命是制定和促进执行旨在改善受战争影响儿童的福利的方案,包括街头流浪儿童、孤儿、性虐待受害者、回归者-举目无亲的未成年人以及处于困境的其他儿童,提高儿童的生存几率,改善儿童福利。

113. 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总统任命的八名成员组成。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包括执行秘书、副执行秘书、方案干事和支助人员。设有一个部际委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此外还设有一个技术委员会,由负责如下事务的多个部门组成:重返社会和复原、教育和卫生、儿童的呼声和传播,以及人力资源开发。

114. 委员会的目标包括:

宣传和促进执行关于受战争影响儿童的权利和保护问题的国际规范和标准;

确保受战争影响儿童的各种关切能够转变成最高政治领导层的优先重点和资源分配;

与其他政府部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制定政策,确保向受战争影响的儿童提供卫生、教育和社会服务;

推动儿童和青少年更多地参与以及接触媒体活动和设施;

增强受战争影响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权能,为其创造有利环境,使他们能够有效参与民主进程;

与致力于确保长期保护所有儿童的其他机构建立紧密的联系。

115. 委员会是根据2001年1月26日议会法案设立的法定机构,自成立以来,通过多种传播渠道,积极致力于提高公众对于受战争影响儿童的困境的认识,支持社区组织为这些贫困儿童提供职业和技术技能培训以及能力建设服务。为此,委员会开展了如下工作:对街头流浪儿童和其他受战争影响儿童的状况开展全国性快速评估调查;2003至2005年间,为1,000多名儿童提供教育支持;为全国各地50多个非政府组织增强提供服务的能力,以便为受战争影响的儿童提供有效的创伤治愈服务和能力建设,协助3,000多名儿童复原;在博城、马克尼、凯拉洪和普杰洪设立儿童友好/康乐中心,并计划在弗里敦、凯内马、科诺和洛科港设立其他儿童友好/康乐中心;利用法国的援助和其他委员会提供的支持,在2006年根据一项为期8个月的项目,为凯拉洪区10个酋长领地提供财政支持,协助支持110名贫穷儿童。

116. 现在,战争已经结束,迫切需要扩大受战争影响儿童全国委员会的任务,使其成为负责塞拉利昂儿童事务的总括性委员会。前任总统卡巴阁下支持将受战争影响儿童全国委员会改组为全国儿童委员会。他说,由于副总统办公室负责协调《塞拉利昂减贫战略》,全国儿童委员会将设在副总统办公室下。

7.社会行动全国委员会

117. 社会行动全国委员会资助立足于社区和基于需求的活动,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从而减轻贫困,降低再次爆发冲突的可能性,改善塞拉利昂人民的福祉。社会行动全国委员会帮助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返回原籍和重新定居,为难民和其他受战争影响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8.反腐败委员会

118. 根据2008年《反腐败法案》成立了反腐败委员会,旨在消除各种形式的腐败,加强法治,以便为善治和改革创建有利环境。委员会仍处在创始阶段,但在增强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的问责方面已经取得了多项长足进展。

9.议会人权委员会

119. 议会人权委员会负责监督议会增进和保护人权的相关问题,负责确保关注人权的法案在议会获得通过。议会人权委员会在保护人权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其业务活动不受政府或政党的干涉。委员会的资源有限,但得到了联合国塞拉利昂建设和平综合办事处(联塞建和办)、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的支持。人权委员会是议会中最有效的监督委员会之一,并得到政府的充分配合。

H.对区域人权法院管辖权的接受情况

1.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

120. 塞拉利昂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设立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的议定书》。因此,该法院的管辖权不适用于本国。

2.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

121.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62条规定,《宪章》缔约国必须每两年提交报告。塞拉利昂批准了《宪章》,但尚未向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提交报告。该报告应包含塞拉利昂为落实《宪章》承认和保障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而采取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3.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

122. 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由塞拉利昂政府和联合国共同设立,负责审理1996年11月20日以来对塞拉利昂境内侵犯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有最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已有三起案件审理完毕,包括所有上诉。2007年6月,三名前叛军首领被判犯有危害人类罪,包括强奸和招募儿童兵,这是国际法庭第一次对招募15岁以下儿童入伍案件做出裁决,近期结案的第三起案件重点关注革命联合阵线(联阵),这起案件的全部三名被告均被判犯有多项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

123. 对前利比里亚总统查尔斯·泰勒的审判于2007年开始,目前正在海牙进行。泰勒被控煽动暴力叛乱集团参与塞拉利昂内战,后者对多项战争罪行负有责任。

六.国家一级的增进人权框架

A.国家议会和市议会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

124. 议会是代表人民的国家机构,国家通过议会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议会还是保护和增进人权的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增进和确保尊重人权方面负有特殊的责任。塞拉利昂议会是各国议会联盟的成员,将保护和增进人权作为议会立法的主要目标之一,并且将人权确定为实现民主与发展的必要因素。议会中的若干委员会负责监督保护和增进人权事宜,包括上文提到的议会人权委员会。

125. 仅几年来,议会通过了与人权有关的多项法案,包括《习俗婚姻和离婚登记法案》、《家庭暴力法案》、《遗产继承法案》、《儿童权利法案》、《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防治法案》以及《难民保护法案》。

B.国家人权机构

1.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

126. 正如上文所述,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根据2004年《人权委员会法案》(2004年第9号法案)成立于2007年,这项法案规定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有权监督、调查或查询关于侵犯人权和虐待行为的指控。委员会通过多种手段促进尊重人权,包括公共宣传和教育方案。委员会2008年报告概述了在塞拉利昂境内为确保人权采取的多项措施。正如本文件通篇所述,这些工作包括:监督各省的地方政府选举;审查现行立法,就履约义务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监督监狱情况,包括位于弗里敦的主要监狱;以及,其他众多相关活动。委员会还审查立法草案,包括近日拟定的《残疾人法案》,该法案旨在体现《残疾人权利公约》坚持的各项原则。委员会还与致力于人权领域的其他公益团体、非政府组织和国际机构合作。

2.监察员

127. 1997年《监察员法案》(1997年第2号法案)规定建立监察员办公室,确定其职能,并规定了其他相关事宜。监察员办公室负责处理公民指称个人或国家机构侵犯其权利的投诉,还负责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于关乎国家利益的问题的认识。但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不足,其活动仅限于电台讨论。此外,这些节目并非直接针对妇女听众,而且大多数人口,特别是在大量人口聚居的农村地区,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办公室。

C.人权文书的传播

128. 主要在人权委员会的指导下宣传《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根据2007年《家庭暴力法案》的授权,政府向公众宣传塞拉利昂国内持续不断的针对妇女的性暴力问题。2008年,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和家庭支助股接到18起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比2007年的7起有所增加,据信这是由于在塞拉利昂全国各地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还指出,就根据2007年《家庭暴力法案》提出的第一批起诉案件进行了广泛宣传。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建议增强警方的培训和报案程序。

129. 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还寻求修改塞拉利昂法律,使其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委员会2008年报告指出,未成年人在诉诸法律方面仍然遭受不应有的延误,这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有报告称,未成年人被关入成人监狱,委员会指出,1960年塞拉利昂法律第44章第24条第(3)款禁止将未成年人关入成人监狱,只在条件允许时方可采用这种做法。目前,委员会正在推动提高标准,以履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促进其他相关部委更多地参与增进塞拉利昂全国各地儿童的权利。

130. 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以及塞拉利昂西区的各种民间组织合作,以“人人享有尊严和正义”为主题,在2008年12月10日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六十周年。委员会多方努力,确保塞拉利昂恪守承诺,坚守《世界人权宣言》拥护的各项原则。委员会重点关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多项人权文书规定权利,例如生命权、免受剥夺财产,以及其他基本权利。

D.提高政府官员的人权意识

131. 在一些重要的人权问题和战略上,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花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同塞拉利昂政府、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多种利益攸关方合作,并对其开展宣传教育。

132. 例如,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与塞拉利昂共和国总统阁下合作,出席了有多名部长和政府机关首脑参加的互动会议,会上提出了多项建议,并做出多项决定,以处理正在影响塞拉利昂的诸多人权问题。此外,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还推动议会讨论若干人权问题,包括协助举行“跨国司法与建设和平”研讨会以及关于塞拉利昂加入的各项国际人权条约的多项研讨会。

133. 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还与各部委、部门和机关合作,提高政府机构消除侵犯人权的根本原因的能力。特别是,内政部、监狱管理局、司法部、法律干事局、法律改革委员会,以及塞拉利昂警察家庭支助股从培训和能力建设中获益匪浅。此外,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还就人权问题与以下部委、部门和机关合作: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司法部、司法部门协调办公室、外交和国际合作部、社会行动全国委员会、全国选举委员会、全国民主委员会以及反腐败委员会。

E.政府主办的人权宣传教育方案

134. 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积极参与公共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并与本地及国际若干非政府组织联手,向民众宣传塞拉利昂人权问题。鉴于塞拉利昂不久前发生过内战,很多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全国各地满足多种基本人权需求。

135. 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还与多个民间组织合作,参加其录制广播节目、培训和外联以及提供教育材料等各种活动。同时,全国各地的民间组织还参加、支持、甚至共同举办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公共教育和培训活动。

136. 2007年,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与国际援救委员会(救援委)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为执行《性别公正法》制定一项推广计划。此外,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还与司法部门发展方案合作,共同编写和传播关于人权、地方法院程序、记录管理问题的地方法院培训手册。

137. 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发起了多项教育运动,向塞拉利昂人民开展人权问题宣传教育。例如,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和多个民间组织参与庆祝国际人权日,庆祝活动包括公共辩论、戏剧表演以及涉及多个人权问题的市政会议组成。这些活动不仅限于弗里敦,而且在国内很多边远地区举行,有利于人权问题的广泛传播和鼓励公众的广泛参与。

138. 此外,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和反腐败委员会还在塞拉利昂各地开展各种庆祝和公共宣传运动,庆祝世界反腐败日。这包括在调查反腐败案件中开展人权培训。

139. 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还为传统领导人举行了若干次关于在酋长领地采取注重人权的做法的培训员训练班。培训专题包括塞拉利昂人权结构、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的作用和任务,以及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F.通过大众媒体增进人权意识

140. 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与独立媒体委员会进行了广泛合作,以促进开展与人权有关的各种活动。独立媒体委员会是在塞拉利昂各地推动自由媒体的机会平等机构。若干广播电台、报纸和电视台在独立媒体委员会登记注册,其中包括20家报纸和55家广播电台。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的多项活动、公共教育方案、新闻发布会和新闻稿得到了印刷媒体和电子媒体的广泛报道。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定期为“关注塞拉利昂人权”节目提供大量捐助,这是一档深受听众欢迎的人权教育广播节目,由Mount Aureol广播电台调频107.3兆赫每周播出。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的各位委员和工作人员定期在“棉花树新闻”及其节目涉及时下人权问题的其他广播电台担任嘉宾。

141. 一些政府部委与大众媒体合作,既传播人权信息,也提高人们对相关人权问题的认识。例如,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经常利用大众媒体散发其人权报告。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还与大众媒体密切合作,围绕国际妇女节、消除性别暴力16日运动,以及非洲儿童日等纪念活动开展宣传。

142. 具体来讲,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与印刷及广播媒体合作,介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规定的核心条款。开展公共宣传运动,介绍《公约》原则,在编写塞拉利昂的初次、第二至第五次《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执行情况合并定期报告期间,进行了广泛宣传,该报告于2007年5月17日在纽约提交给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专家委员会。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就报告做出答辩,回国后在妇发基金的支助下,在2007年7月26日举办了一场报告会,首先召开新闻发布会,吸引了20多家印刷媒体和电子媒体的记者。新闻发布会结束后,三家报纸在核心版面发表了专家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143. 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还利用大众媒体开展公众宣传运动,倡导通过三部“性别公正法”,即《习俗婚姻和离婚登记法案》、《遗产继承法案》和《家庭暴力法案》。大众媒体还参与制定关于执行《性别公正法》的战略展示计划,并在2007年举行了为期半天的“报告妇女问题”媒体会议,作为国际妇女节的一项庆祝活动。目前正在利用广播节目来宣传性别法律的内容,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也正在与大众媒体合作,共同宣传《儿童权利法案》的核心条款。

144. 虽然利用大众媒体宣传人权相关信息,但表达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媒体的作用。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2008年报告建议,政府应减少对媒体的监督和管制,加快将塞拉利昂广播局转变为独立的公共服务广播公司,并且立即采取措施,废除1965年《社会秩序法案》中关于煽动性诽谤的条款。

G.发展合作与援助

145. 塞拉利昂严重依赖于发展合作与援助。目前,各国与联合国捐助的资金推动所有经济部门的发展。(具体情况见表14。)十年战争结束之后,重建进程缓慢,各方承认塞拉利昂在今后多年仍将依赖外部供资。

H.阻碍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障碍

146. 在塞拉利昂树立人权文化,可能是一个长期进程。得到国际社会承认的多项规范往往难以适应国内条件,并且难以修改。但正如本文概述,政府和民间社会为解决人权难题做了大量工作。

147. 《儿童权利法案》完全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如果执行得当,《儿童权利法案》将确保充分实现塞拉利昂儿童的各项权利。但这项《法案》没有涉及女性外阴残割的普遍做法。要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全,议会应颁布新的法律,禁止女性外阴残割的做法,并建立执法机制。此外,政府、民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应加大工作力度,向塞拉利昂人民大力宣传女性外阴残割做法的影响,并为从业者提供教育,以便其找到替代收入来源。这部《法案》也没有详细规定残疾儿童的特殊需求和权利。在残疾人问题上,联合国应与社会福利部、法律改革委员会、法律干事局和民间组织继续合作,确保关于残疾人权利问题的法案草案能够考虑到这些需求。

148. 性别公平和增强妇女权能仍是充分实现塞拉利昂妇女权利和巩固和平的一项挑战。政府及其合作伙伴与多个其他妇女组织合作,为2007年大选的女性候选人以及妇女参加政治进程的权利开展宣传活动。为此,从投票数量和担任选举官员(监督员、政党代理人等)等方面来看,妇女参与选举的程度提高了。但议会中的妇女代表人数却从18人降至16人,这表明对女性政治领导存在根深蒂固的歧视态度。

149. 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案件增加,加之经济普遍不稳,这些仍是实现塞拉利昂妇女权利难以克服的障碍。很多妇女经常遭受家庭暴力,包括殴打妻子、强奸、破坏财产和剥夺财产。由于妇女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报案率提高了,但由于家庭支助股处理基于性别暴力案件的能力不足,受害者家庭成员向其施加压力,要求其撤销指控,传统领导和政客等权势人物阻挠司法,以及法院审理工作长期延误,致使案件调查工作持续受阻。

七.国家一级的报告进程

150. 一国批准一项国际条约,不仅承担在国家一级执行条约条款的义务,并且有义务向条约机构报告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措施、面临的挑战和制约因素。提交报告表明国家支持人权和法治。

151. 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最后报告敦促塞拉利昂政府努力履行对条约机构承担的报告义务。政府在履行报告义务方面面临诸多困难。由于破坏性内战和战后长期贫穷造成的双重影响,各项活动都受到阻碍;为此,向条约监测机构履行国际报告义务的能力受到削弱。目前,至少有4到6项核心条约的大约25份国家报告逾期未交,有些报告早在1973年就已到期。已经采取措施,以全面和可持续的方式履行塞拉利昂的报告义务,以期进一步增进人权规范。

152. 2008年4月,政府内阁批准了外交和国际合作部提交的计划,以期促进履行塞拉利昂对人权条约机构承担的国际报告义务。2008年5月,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联塞综合办与开发署合作,举办了全国协商会议。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国家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战略》,内阁批准了这项《战略》。

153. 《战略》规定建立制度框架,以持续的方式推动报告进程。

154. 这一框架包括如下主要方面:指定外交和国际合作部作为负责协调报告进程总体执行工作的政府“牵头机构”和指导委员会的合法主席。

155. 建立指导委员会,由政府各部和机关、议会人权委员会以及民间社会的常任秘书级别的代表组成。指导委员会负责确保及时编写并提交条约机构报告,确保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都参与这一进程。指导委员会还应制定能够影响总体报告进程的决策,包括设立工作组和起草小组。

156. 指导委员会设立的工作组属于特设机构,目的是根据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报告时间表集中各种报告。这些工作组负责通过起草小组起草报告并定稿。

157. 工作组设立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为其分配的国家报告,并定稿。

158. 外交和国际合作部下设一个常设秘书处,以便于管理、协调和执行《战略》,并为《战略》的各部门提供行政支助,即,指导委员会、各工作组及起草小组。为此,与联合国塞拉利昂建设和平综合办事处(联塞建和办)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该《谅解备忘录》为向政府提供技术支助和咨询服务提供了框架,以期进一步落实《国家报告战略》和条约报告进程,并为工作组以及起草小组的成员提供财务和后勤支持。

159. 任命了约50名协调员,每个政府部委和机关各有2名,以便于在各自机构内收集与起草报告有关的资料。协调员的任务是协助收集与起草报告有关的所有资料,负责向起草小组提供其工作领域内可能出现的所有相关资料。2008年5月,外交和国际合作部同联合国塞拉利昂建设和平综合办事处共同举办了一期技术培训。在培训期间,各位协调员深入了解了各种实质性问题和报告进程,并为其提供收集和分析资料以及起草报告所需的实际技能。

160. 为增强可持续性和提高效力,《战略》着重强调有必要做出政治承诺和拨付充足的资源,并在这方面呼吁内阁授权在国家预算中为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设立具体的预算项目。

161. 编写共同核心文件涉及到广泛的公众参与。《国家报告战略》计划在报告进程的所有阶段向多方合作伙伴征求意见,包括在编写、定稿和验证阶段。此外,还计划在验证阶段开展全面/公开讨论。

162. 迄今为止,政府向国家立法机构提交为条约监测机构编写的国家报告供后者审查,尚未形成惯例。此外,议会人权委员会是《国家报告战略》的正式成员,在报告进程的所有阶段,在适当时应纳入议会的意见。

163. 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与联合国相关机构作为《国家报告战略》的顾问。这些机构全力协助报告进程,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这些机构强烈督促政府履行报告义务以及执行与已批准条约有关的人权条款的义务,这些机构将协助塞拉利昂政府开展有效的后续行动,落实条约监测机构的所有结论意见和建议。

164. 考虑到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和联合国的参与,计划将采取措施,切实落实和广泛传播所有条约监测机构发布的结论意见或建议。事实上,这一进程不仅涉及部际参与,而且包含民间社会的代表,政府和议会也将促进传播结论意见或建议,特别是在这些意见或建议涉及到具体部委或机构时。

八.执行所有或部分条约共有的实质性人权条款

165. 从理论上讲,塞拉利昂的大多数法律旨在促进社会平等和所有个人一视同仁。但在实际生活中仍然经常存在歧视,特别是针对妇女及其他弱势群体。

166. 1991年《宪法》第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人人平等和免受歧视的权利。第8条第(1)款规定:“国家的社会秩序应建立在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理想上。”第8条第(2)款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和机会,国家应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够获取所有机会,并依据个人能力获取裨益。”第8条(c)项还规定:“政府应确保并维护法院的独立、公正和健全以及自由诉诸司法的权利,为此应确保法律制度的运作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促进司法正义,确保每个公民都不会因经济原因或其他能力不足而被剥夺获得司法正义的机会。”

167. 《宪法》第27条第(1)款和第(2)款为保护民众免受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法律不得包含被视为歧视的条款,无论是条款本身,还是条款产生的影响。”第27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凭借任何法律或在履行任何公共部门的职能或任何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以歧视方式对待任何人。”

168. 《宪法》第27条第(3)款将歧视待遇定义为“完全或主要因种族、部落、性别、原籍、政治立场、肤色或宗教不同,给予不同人以不同待遇,一类人可能丧失资格或受到限制,而另一类人则享有资格或不受限制,或是给予一类人特权或优势,而不给予另一类人。”

169. 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报告承认以往的歧视性待遇,指出一切形式的歧视以及治理不善、腐败和某些社会群体的边缘化都是造成塞拉利昂冲突的主要原因。此外,委员会的报告还将战争中丧偶妇女、老年妇女、青少年母亲、流离失所者及前女性战斗人员列为特别弱势群体。

A.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法律的平等保护

1.民事法律

170. 塞拉利昂妇女通常没有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但近年来取得了进展,通过了旨在保护妇女权利的新法案。

171. 塞拉利昂民法规定,妇女在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样,妇女还可以凭借自身的权利提出起诉,或是被起诉,塞拉利昂的所有法院都出现了女性原告和女性被告,就证明了这一点。

2.刑事法律

172. 刑事法律规定,妇女可以本人的名义提出起诉和被起诉。1991年《宪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并确保法律保护所有人,不分性别,并保证:“凡被控犯有刑事犯罪者,应在合理时间内由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法院进行公平审理,撤销指控者除外。”在实际工作中,判决不取决于性别,而是依罪行的严重程度而定。

173.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妇女有权作为陪审员参加刑事诉讼,但不是在公平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案》(修正案)(1972年第12号法案)依法规定,男女均可成为陪审员,但《法案》规定:“(a) 凡二十一至六十岁的男性和(b) 凡三十至六十岁的女性,居住在塞拉利昂,且具有英文读写能力,均有责任担任陪审员。”《宪法》没有解释或证实在选择陪审员方面存在年龄差别的理由。

174. 在法律系统(即地方法院、区上诉法院、治安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中,没有成文法律或政策禁止妇女担任法院工作人员。

3.习惯法

175. 塞拉利昂各族裔奉行的习惯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男尊女卑,由此形成了其核心内容往往导致歧视妇女的制度。但在习惯法中鲜有规则明确规定妇女不得起诉或是不得起诉妇女。妇女可以个人名义自由签署合同,所有社区都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女性最高酋长,女性可以作为户主,可以管理财产。妇女还可以被依法任命为地方法院院长;但在各省的大约三百五十(350)个地方法院中,只有一位女性地方法院院长。塞拉利昂提交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指出,习惯法大多是不成文法律,往往歧视妇女,包括在继承领域,并且阻碍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4.《宪法》中的歧视妇女条款

176. 《宪法》第27条第(4)款提出了禁止歧视性法律的若干例外情况,从而使得《宪法》中的很多平等条款失效。例如,第27条第(4)款(d)项规定,平等条款不适用于“涉及婚姻、离婚、收养、埋葬、死后遗产继承或属人法其他权益的法律”。宪法审查进程和整个政府开展了广泛的立法审查,以期均衡平等问题和废除所有歧视性条款,特别是歧视妇女的条款。

177. 妇女在教育、就业、社会和经济环境以及家庭内部面临歧视。习惯法和成文法均歧视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在婚姻、离婚、继承、财产权、家庭暴力和政治参与等方面。此外,法律没能充分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

5.婚姻、离婚和财产

178. 在塞拉利昂有四类婚姻:基督教婚姻、伊斯兰婚姻、公证婚姻和习俗婚姻,各有不同规则。习俗婚姻法对于人权的保护力度不同,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大多是不成文法。依据传统,在习俗婚姻和伊斯兰婚姻中,支付彩礼意味着丈夫对妻子拥有绝对控制权。妇女在婚姻中受到歧视,但议会在近期通过的法案正在缓慢提高妇女在婚姻中的法律地位。

179. 2009年《习俗婚姻和离婚登记法案》确定并保护婚姻的基本框架,同时允许在这些基本规则之外存在地区差别。《法案》条款包括:

增强对女性的保护,反对一夫多妻制婚姻。新《法案》规定,假如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缔结基督教婚姻、伊斯兰婚姻或公证婚姻,此后不得与另一名女子缔结习俗婚姻。同样,假如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缔结习俗婚姻,此后无权与另一名女人缔结基督教婚姻、穆斯林婚姻或公证婚姻,除非与第一名女子离婚。但是,假如夫妻双方选择按照习惯法结婚,丈夫此后可以同另一名女子缔结另一个习俗婚姻,形成一夫多妻制婚姻。

对习俗婚姻设立最低结婚年龄。目前根据国际标准,年满18岁的女性方可结婚。《法案》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未满18岁的一方仍可结婚,但必须获得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同时还须获得结婚者本人的同意。

必须得到新娘的同意。《法案》规定,新娘的同意是习俗婚姻生效的一项基本要求,此前在缔结习俗婚姻时不需要征得女方的同意。

同居5年以上的伴侣合法化。新《法案》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5年以上的伴侣将获得与按照习惯法结婚的夫妻同样的保护,条件是双方均未与他人结婚。与按照习惯法结婚的夫妻一样,弱势一方得到更多保护。

婚后妇女有权拥有个人财产。新《法案》规定,按照习惯法婚姻的妇女能够像男子一样保留和处置个人的收入和财产,此前,妇女未经丈夫允许,不得动用本人的财产,因此,她们无法签订合同、获得贷款和参加现代经济生活。在习俗婚姻中,丈夫再也无权拥有和处置妻子的财产和收入。但《法案》没有涉及离婚时的财产分配问题。这个问题将在《婚姻诉讼法案》中得到解决,这项法案目前正在由法律干事局最终定稿。

婚姻和离婚登记。新《法案》要求所有习俗婚姻和离婚都必须登记。在《法案》生效后缔结的婚姻也可以登记。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妇女能够证明其离婚状况,要申请赡养费或再婚,这一点非常重要。

6.担任公职

180. 在本届政府的25位内阁部长中,有两位女部长(海洋资源部及外交和国际合作部),在20位副部长中,还有两位女性副部长,女性分别占8%和10%。

181. 2002年总统和议会选举当中出现了一名女性总统候选人(1996年总统选举也是如此),在随后任命的21位内阁部长中,有3位女部长(贸易与工业部、卫生部以及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女性占14.3%,女性副部长的比例增加到30%。部长级别的女性稳步增加,进一步证明政府致力于落实平等和不歧视政策。

7.公民权

182. 在公民权问题上也存在歧视性法律,在《宪法》和国内法中都可以看到这种歧视性法律。

183. 正如塞拉利昂提交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指出,在2006年之前,塞拉利昂法律在父母有权向子女直接传递公民权的问题上歧视妇女。1973年《塞拉利昂公民权法案》规定,女性要将公民权传递给子女,其本人不仅要在塞拉利昂出生,而且必须是塞拉利昂公民。根据这项《法案》,母亲为塞拉利昂人、父亲为外国人者无权要求获得塞拉利昂公民权,即使此人出生在塞拉利昂。

184. 此外,《法案》还规定外国女性在与塞拉利昂男子结婚后,可以通过入籍方式取得塞拉利昂公民权。而另一方面,对于外国男性在与塞拉利昂女子结婚后,通过入籍方式取得塞拉利昂公民权,则没有做出相应的要求。因此,从原则上讲,只有塞拉利昂男性可以将塞拉利昂公民权传递给外籍妻子,而塞拉利昂妇女不能将公民权传递给外籍丈夫。

185. 此外,1973年《塞拉利昂公民权法案》第2条规定:“凡在1971年4月19日前在塞拉利昂境内出生者,或在1971年4月18日居住在塞拉利昂境内者,且不是任何其他国家的国民,在1971年4月19日应被视为与生俱来的塞拉利昂公民。”但条件是:(a) 其父亲或祖父出生在塞拉利昂;(b) 属于非洲黑人后裔。这项条款对于出生在塞拉利昂境内、但不符合“非洲黑人后裔”标准的人构成歧视。1973年《法案》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塞拉利昂公民权和其他任何国家的公民权。

186. 针对上述歧视性条款,《塞拉利昂公民权法案》(修正案)(2006年第11号法案)修正了1973年《法案》,承认公民有权享有双重公民权。此外,修正后的2006年《法案》还允许在塞拉利昂境内出生的母亲向子女传递公民权。上述其他歧视尚未得到纠正。

187. 赋予公民权的出生登记工作大多是城市地区进行,对象是在保健中心分娩的妇女。但在传统助产士帮助下分娩的妇女很少正式记录其子女的出生日期。

8.教育

188. 多年来,能够担任高级职位的女性大大少于男性。妇女的识字率较低,一直阻碍她们获得报酬更高、且享有社会保障的工作机会。妇女历来缺少完善和高质量的教育,而这往往是在专业机构中获得可靠的工作以及向着管理和行政主管级别稳步晋升的前提条件。另一个制约因素是女童和妇女选择的课程及取得的资格集中在薪酬较低的领域,而且往往是被视为不重要/非优先的职业。

189. 1991年《宪法》第二章第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教育中的性别平等,并且概述了旨在确保妇女有权获得平等教育机会的国家法令。

190. 为进一步巩固这些宪法保证,议会在2004年通过了《教育法案》,作为努力开展各项政策和举措的一个关键因素,包括到2015年实现全球全民教育目标。《法案》规定基础教育为义务教育,规定了惩罚措施以示震慑,并且重申全民教育目标4和目标5特别关注提高入学率以及消除教育中的性别差距。

191. 非正规初级教育方案。1992年,塞拉利昂政府与儿基会及发展和经济规划部密切合作,设立了非正规教育方案。这项举措包含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措施,针对无法接受正规学校教育或入学困难的半城市社区和边远村庄的14岁及以上学龄女童。方案的特征和奖励措施包括:免学费,就近安排/入学,在校时间灵活而且较短。这一举措鼓励社区让通常从事家务劳动和街头叫卖的女童进入这些非传统学校。

192. 《国家教育政策》。为巩固非正规教育方案的成果,塞拉利昂政府在1995年制定了新的《国家教育政策》。其核心是执行九年制“基础教育制度”,扩大课程范围,扩大学生进入理工院校或综合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提供更多选择。这项政策认识到实现性别均等和满足所有人的教育需求的现实推动力量,并且概述了国家明文规定的性别目标:提高各级教育层次的入学率、保持率和毕业率,预计基础教育阶段的女生最低毕业率达到70%,女性识字率到2000年达到30%。采取必要行动,推动实现有利于通过教育提高妇女地位的文化、社会和观念转变。

193. 《基础教育国家行动计划》。根据国家教育政策,政府制定了《基础教育国家行动计划》。在基础教育委员会的协调下,这项五年计划(1995至2000年)成为为所有儿童(6至9岁,不分性别)扩大优质基础教育设施的框架和模板。此外,《基础教育国家行动计划》制定了推动女性教育的战略,特别是在提高女童和妇女入学率方面,到目前为止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194. 《国家行动计划》。为加速实现全球全民教育目标,重新制定了《国家行动计划》。《计划》重申在基础教育阶段为男童和女童免费提供义务教育的承诺,并开始推广咨询和家庭生活教育,作为预防早孕的一项手段。

195. 补充《国家教育政策》的其他支持措施包括:

1993年开始实施弹性的6-3-3-4教育制度。这样做的目的是扩大国家发展所需的中级人力资源储备,加强塞拉利昂技术和职业教育。由此在国内建立了大约240所技术/职业中心/机构。

2000年,政府取消了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阶段的考试费。这有助于提高男女学生的保持率和学业完成率。

2001年,采用双规性别政策――国家性别主流化政策和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政策。这两项政策重申女性在所有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包括在学术和技术领域)、选择专业领域的权利,以及与男性学习同样课程的权利。

196. 为顺利执行6-3-3-4教育制度,在米尔顿·马尔盖教育和技术学院内设立了指导和咨询系。根据1995年新的《教育政策》,“指导和咨询单位应作为学校机制,确保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存在滞后领域。”为此,有两百多位教育指导咨询师接受了培训,以便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推动学生实现全面发展。很多妇女从中获益,现在,妇女进入工程、医学和农业等传统男性领域的现象已经是司空见惯了。例如,实施“准入方案”,为未能达到最低入学要求的考生开办理科补习课程,为此,2001/2002学年和2003/2004学年的理论科学和应用科学女生入学率从14.1%提高到24.0%。此外还鼓励妇女和女童学习理论科学、工程学、农业和医学,在提供补助或奖学金以及提供就业机会方面,有时会优先照顾女性。

197. 所谓“补充性小学速成教育”的小学速成教育方案是在2002年通过的一项战后计划,旨在鼓励学业中断或从未上过学的10至15岁受战争影响儿童进入小学读书。补充性小学速成教育是一种过渡制度,将6年初等教育压缩为3年,受益人在毕业后有机会重返正规学校系统。截至2004年,补充性小学速成教育方案的女生上报入学率为40%。

198. 2005年《塞拉利昂减贫战略文件》的具体内容成为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条的工具。《塞拉利昂减贫战略文件》的支柱3题为“促进人类发展”,重点关注扩大优质基础教育的基础设施,加强关于妇女教育的当前行动。《塞拉利昂减贫战略文件》还规定全额支付北部省和东部省初中女生的学费,并规定为青年女教师提供培训。此外,《塞拉利昂减贫战略文件》还根据2004年《地方政府法案》,将教育监测和监督职能分配给地方理事会。

199. 加强塞拉利昂政府与联合国机构、民间组织、宗教组织和私营机构的伙伴关系有助于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相关条款。在国家级教育利益攸关方当中,最重要的是基督教女青年会、塞拉利昂大学妇女协会,以及非洲女教育家论坛。非洲女教育家论坛塞拉利昂分会与儿基会合作,创作并广泛宣传一首克里奥小诗――“Sen you girl pikin na school”,意为“送你的女儿去上学”。这次媒体宣传有力地推动改变城市周边社区和农村社区众多贫困家长的消极思想和态度,使他们让女儿接受基础教育。

200. 此外,多个妇女组织为小学和高等教育阶段成绩优异的女生提供奖励、奖品和奖学金。这些团体还开办有益的学校供餐方案。世界粮食计划署(粮食署)及教育和科技部在七个区开展了“留住女童奖励计划”,起到了鼓励女童留在学校继续读书的激励作用。

9.工作

201. 塞拉利昂在1968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同酬公约》,在1966年批准了《(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202. 1991年《宪法》规定,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1991年《宪法》第8条第(3)款(a)、(c)和(e)项要求国家推行政策,确保:“(a) 所有公民均有机会获得充足的谋生方式并有充足的机会获得适当的就业,不受任何歧视;(c) 充分保障所有人在就业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不受危险或虐待,对于有子女的职业妇女做出特别规定;(e) 同工同酬,不受歧视歧视,向所有就业者支付适当和令人满意的报酬。”

203. 除这些宪法规定外,塞拉利昂政府还通过了旨在确保男女在平等基础上享有就业权利的具体劳动法规。《国家社会保障和保险信托法案》就是这种劳动法规的一个实例,根据这项《法案》建立了社会保障机制,保证职工有权享有社会保障,特别是在退休、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老龄,以及其他无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但这项信托计划只适用于有薪职工,对于无偿工作和非正规部门的工作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而妇女往往集中在这些部门。此外,2005年《国家社会保障和保险信托法案》第45条第(1)款规定,应将被保险人养恤金的40%支付给寡妇或鳏夫,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正规部门。动员妇女作为缴款者参加国家社会保障和保险信托计划使其能够公平地受益于社会安全网的具体措施严重缺失。

204. 为补充关于妇女和就业问题的宪法条款和劳动法规,政府在2001年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这项政策保证妇女有权在各级政府中工作,从村级到中央级别,以及有权享有平等的工作机会、报酬、晋升、任用和培训。

205. 不存在禁止妇女获取就业机会和权益的法律歧视做法。但目前的多种歧视做法源自妨碍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机会的传统偏见。这些歧视做法或是由于教育程度低、家务负担重、缺乏培训,以及表现机会和工作经验少,或是这些因素造成的结果。总的来说,妇女的经济地位偏低,工资低于男性,工作条件更加不稳定。在公务员部门,大多数妇女担任秘书/接待员、文员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等低级别工作。

10.家庭支持

206. 虽然设有儿童保育设施,但数量有限,属于私营性质,而且往往费用高昂。这些机构的收费之高令人望而却步,城区以外的妇女通常无力承担。国家没有为家长提供社会服务或财政支持,以便其能够兼顾工作和家庭责任。因此,家长往往会让年长的子女(特别是女童)退学,负责照顾年幼的弟妹。

207. 在塞拉利昂的公务员当中,与父母同住或是子女年幼的妇女在很多情况下拒绝调往其他工作地点,从而丧失机会,无法获得升职所需的相关经验。缺乏日托中心或托儿所等支持系统,妨碍妇女充分参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由于性别分工不同,母亲主要负责照顾年幼的子女。职业和家庭管理的双重负担严重阻碍妇女进入劳动力队伍和获得晋升机会。

11.性骚扰

208. 大部分工作场所都存在针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政府没有制定政策保护妇女免遭性骚扰。2004年《性暴力法案》对于工作场所针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挑战

209. 关于各部门、职业和学科就业情况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极少或是根本没有,无从指导解决性别不平等问题的战略规划和干预。为弥补现有空白,需要建立体现性别差异的数据库,同时开办适当培训,提高妇女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技能。

12.政治和公共生活

210. 1991年《宪法》第31条保证,凡年满十八岁且心智健全的公民在所有选举(地方选举、国家选举以及全民公投)中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扩大这项权利,《宪法》规定所有塞拉利昂人,不分性别、宗教、族裔、财产或其他资格,均有权担任任何公职以及组建或加入其自行选择的任何政党。

211. 但在实际工作中,男女没能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这项宪法规定的权利。党内运作方式和候选人提名程序通常对男性有利,对女性不利。此外,抵制任命妇女担任公共领导职位的态度和文化观念仍然在政治领域歧视妇女。而且,阻碍妇女进入政治生涯的障碍既有实际方面的(缺少时间、资金、教育和培训),也有心理方面的(信心不足、担心失败、延误政治文化)。

212. 针对这些挑战,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在2001年开始组建妇女参政工作队。这个项目旨在动员妇女积极参政,提高女性选民登记人数,倡导增强妇女的政治权能,从而减少妨碍妇女参政的障碍。

213. 遗憾的是,这项工作没有持续开展,因而难以确定其影响。同样,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还与国家民主研究所(民主研究所)合作,为女性政治候选人开办能力建设培训。该部还促进建立女部长和女议员网,以期增进女性高级公务员和议员之间的联系。

13.反腐改革

214. 2008年《塞拉利昂宪法修正案》(2008年第9号法案)修正了1991年《塞拉利昂宪法》,设立了反腐败委员会,委员会有权起诉涉嫌腐败的各种罪行。2008年法案修正了2000年的原有法案,扩大了反腐败委员会的权力,使其能够更加充分地履行职责。

215. 自设立以来,反腐败委员会在打击腐败方面取得长足进展,腐败是塞拉利昂的一项顽疾,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发现有腐败行为的公务员,将其开除公职,其中包括塞拉利昂广播局的两名前任官员;在发现教师腐败行为后,组建学校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基西社区一所学校的校务管理工作;追回腐败行为侵占的大量资产。

216. 但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包括支持反腐败委员会和提供更多资源。从根本上讲,塞拉利昂要改变根深蒂固且普遍存在的腐败做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腐败现象是政府和私营部门存在的一个客观现实。设立反腐败委员会是一项大有希望的进步,但必须得到其他政府部门和整个社会的支持。

14.诉诸司法

217. 塞拉利昂政府《司法部门改革战略》是政府努力执行一项长期诉诸司法战略的核心内容。《战略》针对众多社会群体,但重点关注穷人。除《司法部门改革战略》外,本报告的多个章节还概要介绍了其他相关的诉诸司法战略。本节将主要侧重于介绍政府通过其改革战略做出的努力。

218. 2008-2010年间,《司法部门改革战略》获得拨款约2,720万美元,用于:减少犯罪和减轻对犯罪的畏惧、提高民众对地方法院的满意程度、加快刑事案件的处理速度、降低被正规司法系统不当处理的未成年人的比例、加快民事案件的处理速度,以及提高民众对人权和问责的信心。

219. 全国社区律师助理倡议。鉴于约有70%的塞拉利昂人口求助正规司法系统无门,《司法部门改革战略》旨在改善地方法院以及最高酋长和地方酋长的司法行政。为此,政府目前正在与众多非政府组织和援助方案进行协商,以期制定一项全国社区律师助理倡议,提供基础法律咨询服务。目前正在与民间社会合作开展这项倡议,目的是让各省境内业务熟练的律师助理能够代理贫困的委托人进行诉讼。还可以扩展这项律师助理倡议,代理刑事案件的被告,《刑事案件最佳做法手册》将为此提供补充。

220. 此外,《司法部门改革战略》提出了广泛的改革建议,以便更好地监督法院系统,确保地方法院的运作有效且公正,减少积压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并开展了本文提到的其他多项改革。

B.塞拉利昂国内特定弱势群体的人权状况

1.老人、青年和残疾人

221. 《宪法》规定,老人、青年和残疾人有权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这项规定载于《宪法》第8条(f)项,明文规定:“国家应推行政策,确保积极促进和保障对老人、青年和残疾人的关怀和福利。”

222. 只设有一家名为“乔治五世国王老年之家”的老龄机构。

223. 2007年3月30日,塞拉利昂政府签署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7月,议会正式批准这项《公约》,目前正在审议《残疾人法案》。

224. 针对残疾人、特别是肢体残疾者的服务匮乏。没有对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设施做出规定。但设有一所盲聋哑学校。

225. 全国各地设有多所学校以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不仅为肢体残障者提供特殊服务,智障者也可以进入教育机构接受教育。例如,全国有六所盲人学校,其中五所分别位于不同的区,另有一所设在弗里敦,创建于五十年前。

226. 在中学和高等教育层面,没有为盲人提供专属教育设置,盲人与其他学生在同样的环境中接受教育。男童和女童均可进入特殊需求教育学校,但在这些学校入学就读的女童人数有限。邦巴利盲人学校共有18名学生,包括7名女生,弗里敦盲人学校的情况也差不多。应该指出的是,由于文化原因,家长更愿意让身体残疾女童留在家庭,以便给予特殊关照和保护。

227. 2006年实施的《塞拉利昂全国儿童司法战略》提出了一项五年期战略框架,旨在执行相关、可行和可持续的建议,包括培训司法人员和治安官,扩大家庭支助股的任务授权,使其能够处理儿童罪犯并建设为儿童罪犯服务的多种设施。此外,《战略》计划倡导免费医疗、建立安全之家或确定寄养家庭作为临时安置办法,以及确定虐童事件的报案渠道和途径,从而与受虐害者合作。

2.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

228. 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报告,截至2003年底,估计有17万塞拉利昂人感染了艾滋病毒/艾滋病,其中包括16,000名儿童。艾滋病规划署还报告,到2001年,约有42,000名14岁以下儿童的父母死于艾滋病毒/艾滋病,这些儿童沦为孤儿。对于女性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来说,污名化仍是一项严峻的挑战,这是由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往往与滥交联系在一起。

229. 《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防治法案》(2007年第8号法案)规定了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防治、管理和控制,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感染者、受影响者或可能感染者的治疗、资讯、支持和护理,以及其他相关问题。《法案》还规定,保护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免受歧视。《法案》第23、24、25、26、27、28和29条禁止在工作场所和学校歧视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禁止限制其旅行和居住,禁止妨碍其担任公职,禁止拒绝为其提供信贷和保险服务,禁止卫生机构的歧视,以及禁止拒绝为其提供殡葬服务。

230. 此外,《法案》第30条规定,凡违反上述任何条款,均属于犯罪。被判犯有本《法案》所规定罪行者,将被处以300万利昂以下罚金或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和有期徒刑。

231. 通过这项《法案》(第2条第(1)款),塞拉利昂政府努力通过各部委、部门和机关开展综合性全国宣传教育运动,以期提高公众对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病因、传播方式、后果和防控方法的认识。

232. 根据一项议会法案,在2002年建立了全国艾滋病毒/艾滋病秘书处,隶属共和国总统办公室,由总统实际主持全国艾滋病理事会的工作。全国艾滋病毒/艾滋病秘书处是政府为协调多部门工作以期减少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塞拉利昂的传播以及减轻其对感染者和受影响者的影响而采取的应对措施的主要组成部分。秘书处致力于带头协调塞拉利昂国内所有利益攸关方开展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和活动,方法是制定战略计划和协调执行工作,为感染者和受影响者提供预防、治疗、护理和支持,并确保保护他们的人权。秘书处为全国各地的民间组织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以便开展宣传活动。但目前没有关于此类方案受益者人数的统计数据。

233. 艾滋病毒/艾滋病持续影响塞拉利昂,但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的执行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到2005年底,全国只有20个自愿咨询和检测地点,到2007年底已建成82个。关于预防母婴传播地点,2005年全国只有18个,到2007年底增加到163个。在产前检查诊所接受检查的妇女比例从2005年的3.5%提高到2007年的4.4%。2005年,根据国家指导意见提供性传播感染防治服务的服务提供点为765个。截至2007年底,性传播感染防治服务提供点增加到850个。此外,到2007年,接受抗逆病毒治疗的人数增加到2,649人,安全套的发放数量维持在95万个。截至2008年,塞拉利昂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率约为1.6%。塞拉利昂政府在2008年《减贫战略文件》中指出,将继续关注在全国范围内防治和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

C.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加速实现平等

234. 1991年《塞拉利昂宪法》没有明确规定采取平等权利行动。但政府在若干部门采用平等权利行动政策措施,确保事实上的平等。

1.教育

235. 为缩小教育领域目前存在的性别差距,减轻其对提高妇女地位的影响,政府在1995年通过的《国家教育总计划》框架内启动了一项女童教育政策。这项政策建议优先发展女童教育。在合作伙伴的支持下,政府通过教育和科技部支持女童教育计划。这项计划为国内最贫穷地区(北部省和东部省)的初中女生免除学费/发放奖学金。遗憾的是,由于人数持续变动,受益于这项计划的女童比例没有记录下来。

2.获取补助或奖学金

236. 男女均可获得政府补助金。但是,学习农业、科学、工程学和医学等被视为男性主导学科的女生,将得到优先眷顾。目前还没有关于男女配额制度的可用数据,因为这与不同学科的申请人数有关。在国内,妇女和女童在争取补贴或奖学金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

237. 除女童教育计划外,还发放专供妇女和女童使用的补贴或奖学金。例如,非洲女教育家论坛为在公共考试中成绩优秀的女童提供奖励。

3.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238. 为确保妇女参加和参与地方政府决策,政府通过2004年《地方政府法案》,推行一项暂行特别措施。《法案》第95条第(2)款(c)项规定,选区发展委员会应由不超过十(10)名居住在该选区、并且由选区居民公开选举出的成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五(5)名妇女。建立这些委员会的目的是动员选区居民执行自助和发展项目。选区发展委员会的法定性别组成是男女各占一半,这为妇女参与地方政府决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此外,这个论坛在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吸收妇女的意见和呼声,确保地方规划能够公平地反映出妇女的优先事项和关切事宜。

4.政党

239. 关于女性在政党成员中所占比例,目前还没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作为增加领导层妇女任职人数的一项暂行特别措施,在2002年议会选举中,所有政党都同意采用“拉链制度”,政党每推选一名男性候选人,应同时推选一名女性候选人。

240. 根据与男子同等的条件,女性同样有资格成为民选职位的候选人。但国内部分地区的传统和文化习俗妨碍妇女谋求最高酋长职位。目前没有出台或采取任何具体措施,以增加最高酋长职位女性候选人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