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GRC/2018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7 Nov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希腊 *

[收到日期:2018年5月1日]

一.希腊概况

A.国家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色

1.希腊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古国。希腊文明及其民主政治、哲学、科学、文化和艺术等领域的成就对全世界产生了深远影响,对现代文明的形成做出了巨大贡献。

2.在反抗奥斯曼统治的独立战争结束后,希腊于1830年签订《伦敦议定书》,宣布现代希腊政治独立。1830年至1947年期间签订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公约确定了希腊的国界。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希腊积极参与新的国际体系,成为联合国的51个创始会员国之一。

4.七年军事独裁统治崩溃后,1974年希腊恢复民主。同年,希腊人民在宪政公投中以压倒性的多数选择了共和政体。1975年通过的新《宪法》(经后续修订)目前依然是希腊的基本法。

5.1981年1月1日,希腊加入当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2001年1月1日加入欧元区。

6.二战结束后,希腊一直是移民出境国,但从90年代起,希腊迎来了常规和非常规移民热潮。由于地处欧盟的外部边境,希腊历来面临较大的移民压力,这在2015年演变成一场移民/难民危机。在当地人的协助和动员下,希腊为救助和人道接收抵达边境岛屿的移民和难民付出了巨大努力。这既是欧洲的问题,也是全球的问题,如要全面予以解决,显然需要长期和全方位的策略。

7.根据移民政策部的最新统计数据(2018年2月),合法居住在希腊的第三国国民数量达513,709人(2011年人口住房普查显示,希腊常住人口为10,816,286人)。

8.在希腊唯一受官方承认的少数群体是宗教少数群体,即色雷斯的穆斯林少数群体,其地位通过1923年的《洛桑条约》得以确立。这个穆斯林少数群体由三个不同的族裔组成,分别为土耳其,波巴克人和罗姆人,信仰穆斯林是他们的共同特点。每个族裔都有自己的口头语言、文化传统和传承,希腊政府予以充分尊重。除了完全遵守《洛桑条约》,希腊的政策和法律也反映并落实当代人权规范和标准。希腊法律规定,色雷斯穆斯林少数群体的部分家庭和继承法事宜可选择性适用伊斯兰教法。根据2018年1月通过的第4511/2018号法律,上述事宜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归穆夫提管辖。相关规律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均不得强制执行违反希腊宪法的穆夫提决定。

9.根据开发署的最新数据(2016年),希腊属于极高人类发展水平的类别,在18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29名。不过,全球经济危机对希腊造成了严重影响。与欧盟委员会、欧洲中央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参与机构谈判后形成的危机应对政策框架基本由一系列紧缩措施组成。根据国家人权委员会等机构的记载,此次经济衰退的影响非常大,造成社会动荡,并威胁扰乱社会结构。希腊目前正在执行2015年8月与上述机构达成的协议,同时致力于保护处境最脆弱之人的权利。与此同时,它坚持认为,对于希腊经济的发展进程,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促进及尊重而言,希腊公共债务的可持续性是关键问题。在过去几年里,希腊经济已进入复苏状态。2018年预算案是当前财政调整方案下提交的最后一份预算案。

B.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10.根据《宪法》第1(1)条,希腊是“总统议会共和制”。希腊政体的基本原则如下:

(a)人民主权原则。根据《宪法》第1(3)条,“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为人民和国家而存在;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宪法》规定”;

(b)政体是“议会共和制”(《宪法》第1(1)条),根据《宪法》第110(1)条,此条规定不容修改;

(c)代表制议会民主原则。《宪法》第44条规定了直接民主的要素,即公投制度;

(d)法治原则。《宪法》保障对一系列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尊重(第4至第25条),并保护人的尊严(第2条)。《宪法》还规定了分权原则(第26条),法院有义务不适用内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第93(4)条),行政条例的司法审查(第95条),司法独立和个人诉诸法院的权利(第20(1)、第26、第87至第100条);

(e)福利国家原则。《宪法》第25(1)条明确规定了“福利法治国家”原则。《宪法》保障了一系列社会权利(见下文),禁止滥用权利(第25(3)条),规定“国家有权要求所有公民充分履行社会和国民团结义务”(第25(4)条)。它还规定了对行使公民权利的社会限制(第17(1)和第106(3)条)。

11.《宪法》规定,立法权由议会和共和国总统行使(第26(1)条)。议会享有一般立法权。共和国总统的相关权力仅限于颁布和公布议会法令。议会为一院制,根据现行选举法,由300名成员(议员)组成,任期四年,通过直接全民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第51(3)条规定议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200名或多于300名)。

12.希腊的选举制度可以称为“强化比例制”,是一种半比例代表制,附带多数奖励:赢得最多数选票的政党额外获得50个席位。另一方面,小政党需要达到3%的选票门槛,才能进入议会。这些规定有助于赢得相对多数的政党或联盟取得绝对多数(即300个议会席位中的151个);其目的是加强政府的稳定性。现行选举法在2012年5月的选举中首次使用。该法为获得最多数选票的政党或联盟保留50个议会席位。如果最大的政党或联盟赢得了至少40.4%的选票,这些额外保留的席位将足以确保议会多数地位。其余250个席位将按照各政党占总有效选票的比例进行分配。2016年7月通过的第4406/2016号法律借由一条将于法律通过后第二次选举时生效的条款,废除了上述多数奖励。此外,该法还将选举年龄降低至17岁。

13.虽然《宪法》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转授立法权和通过行政监管条例,但在涉及到一些问题(如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时,必须通过正式法律(即议会通过的法律)进行规范(第72(1)条)。

14.《宪法》第29条保障自由成立和加入政党的权利,但政党的组织方式和活动必须服务于民主政府的自由运转。根据同一条款,政党有权获得国家财政支持,用于支付符合法律规定的选举和运转支出。应通过法律规定选举支出透明度的保障措施。

15.行政权力由共和国总统和政府共同行使。共和国总统负责管理共和国各个机构的职能(《宪法》第30条)。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但不在政治上对议会负责,也不依赖于议会的信任。总统的当选需要获得议会议员三分之二(第一、二轮投票)和五分之三(第三轮投票)特定多数支持;如果未能达到所需多数,议会即行解散,由新议会以五分之三多数选出共和国总统,若不能达到五分之三,第二轮须达到绝对多数,最终第三轮须达到相对多数。共和国总统在国际上代表国家。总统通过探索性授权程序,在确保尊重多数原则的情况下,任命总理。根据《宪法》第41条,共和国总统在特殊情况下有权且有义务解散议会。这一权力有严格界定,确保不违反人民主权原则。在紧急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共和国总统经内阁提议,可颁布具有法律性质的条例,但随后须经议会批准(第44(1)条)。经议会决定,总统也可以宣布举行全民公投(第44(2)条)。总统有权赦免和宣布大赦。共和国总统的行政令须经主管部长附署才生效。

16.《宪法》还引入了国家行政权力下放制度(第101条),保障第一、二级地方政府的存在和运转(第102条)。根据2011年1月起生效的关于“自治和职能下放新架构”的“Kallikratis”方案,希腊已重组其行政职能下放制度,市一级行政单位数量减少,权力下放到地方一级。目前共有325个市(第一级地方政府)和13个大区(第二级地方政府)。第一和第二级地方政府通过直接普选产生,每五(5)年选举一次。

17.司法权力由法院行使,法院由享有职能和个人独立的常任法官组成。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法院不得适用内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然而,只有经过特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条文(若最高法院对上述条文是否违宪的判决相互冲突),才自相关判决公布之日或判决指定之日起无效。《宪法》第8条引入“自然法官”原则,意指不应违背任何人的意愿剥夺法律向其分配的法官,禁止组建或成立司法委员会和特别法庭。

18.《宪法》规定成立民事、刑事和行政法院。

19.一审和二审民事法院是区民事法院、初审法院(由一名或多名法官组成)和上诉法院。

20.一审和二审刑事法院是区刑事法院、治安法院(一名或三名法官)、上诉法院(三名或五名法官)、混合陪审团法院、混合陪审团上诉法院和少年法院。

21.一审和二审行政法院是初审行政法院(一名或三名法官)和行政上诉法院。

22.三个最高法院分别是最高民事和刑事法院(Areios Pagos),负责在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中对法律要点进行判决;国务委员会,是最高行政法院,负责裁决行政法纠纷;以及审计法院,负责审计国家、地方政府机关和其他法人的支出,并对退休金案件实施司法管辖。特别最高法院由三家最高法院的法官组成,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还包括法学教授,其司法管辖权包括对议会选举和公投进行审查;在三家最高法院之间出现异议时,审查“正式法律”(议会法令)的实质合宪性,或解释“正式法律”的条款;也包括解决关于国际法规则是否属于“公认规则”的争端。

23.除了三家最高法院和特别最高法院,《宪法》还规定可组建特别法院审理错判的诉讼案和涉及治安法官各类薪酬及退休金的纠纷(第99和第88(2)条),还可组建特别法院审理针对部长或共和国总统的起诉(第86和第49(3)条)。

24.军事法庭、海军法庭和空军法庭负责审理军队人员的犯罪案件,但《军事刑法》或特别法规定由普通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除外。根据《宪法》第96(4)条,军事法庭对平民无管辖权。军事法官享有职能和个人独立。

25.没有针对非政府组织的具体法律。非政府组织可选择《民法典》中规定的任意一种法律人格(如协会、基金会、民事(非商事)公司),或以人际联盟的形式运作。需要指出的是,协会的登记属于法院的权限范围,行政当局不参与。在这方面,法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确定是否已满足协会登记的法律要求。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般框架

A.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报告协调准则》附录2)

26.希腊已经批准了联合国框架下的所有主要人权条约(见《核心文件形式与内容准则》附录2),即:

1.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32/1985号法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462/1997号法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个人申诉的任择议定书》(第2462/1997号法律);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第2462/1997号法律);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494/1970号立法令);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342/1983号法律);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个人投诉和询问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第2952/2001号法律);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82/1988号法律);

《禁止酷刑公约关于国家和国际机构定期查访拘留地点的任择议定书》(第4228/2014号法律);

《儿童权利公约》(第2101/1992号法律);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3080/2002号法律);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3625/2007号法律);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4074/2012号法律);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第4074/2012号法律);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428/2014号法律)。

27.关于不同的个人来文程序,希腊已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已接受《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规定的个人来文程序。

2.其他联合国人权公约及相关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3091/1954号立法令);

1955年修正的1923年《禁奴公约》(第2965/1954)号立法令);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989/1959号立法令)及其1967年议定书(第389/1968号紧急法);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第139/1975号法律);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3003/2202号法律);

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第3875/2010号法律);

3.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

28.希腊已批准8项“基本公约”和4项“治理公约”中的3项,包括通过第1176/1981号法律批准的1976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第144号)。(国际劳工组织第129号公约的批准进程仍在进行中。)此外,希腊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60项公约,其中51项仍然适用。

29.在报告协调准则附录2 C提到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希腊批准了下列公约:

1921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第14号);

1930年《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第29号),第2079/195号法律;

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第3249/1955号法律;

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第4204/1961号立法令;

1949年《组织权及共同交涉权公约》(第98号),第4205/1961号立法令;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第46/1975号法律;

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第3251/1955号法律;

1957年《废止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第4221/1961号立法令;

1957年《(商业和办事处)每周休息公约》(第106号),第1174/1981号法律;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第1424/1984号法律;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第1423/1984号法律;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第1182/1981号法律;

1978年《(公共部门)劳资关系公约》(第151号),第2405/1996号法律;

1981年《关于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享受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公约》(第156号),第1576/1985号法律;

1999年《最恶劣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第2918/2001号法律。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公约

1973年《抚养义务适用法律公约》;

1973年《承认及执行有关赡养义务裁决的公约》;

1980年《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

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公约》;

1996年《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

5.日内瓦四公约和其他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

194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第一公约》(第3481/1956号法律);

1949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第二公约》(第3481/1956号法律);

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第三公约》(第3481/1956号法律);

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第四公约》(第3481/1956号法律);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第1786/1198号法律);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第2105/1992号法律);

1987年《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渥太华公约》(第2999/2002号法律)。

30.在欧洲委员会框架内,希腊批准了一系列重要的条约:

《欧洲人权公约》及其第1、2、3、5、6、7、8、11、13和14号议定书;

《欧洲社会宪章》(第1426/1984号法律);

《欧洲社会宪章附加议定书》(第2595/1998号法律);

《欧洲社会宪章修正议定书》(第2422/1996号法律);

《欧洲社会宪章关于集体申诉制度的附加议定书》(第2595/1998号法律);

《欧洲社会宪章》(修订版)(第4359/2016号法律);

《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949/1991号法律);

《关于在自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保护个人的公约》(第2068/1992号法律);

《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第2619/1998号法律);

《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关于禁止克隆人的附加议定书》(第4898/21.10.1998号部长决定);

《欧洲行使儿童权利公约》(第2502/1997号法律);

《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第3727/2008号法律);

《打击人口贩运公约》(第4216/2013号法律)。

31.此外,作为欧盟的成员国,希腊在法律上受《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的约束,并在人权领域完全适用欧盟法律。

32.最后,希腊完全尊重参加国在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人的方面”下所作的承诺。

D.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1.载入宪法的人权

33.希腊《宪法》规定了一套全面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自由,切实覆盖国际人权条约中的全部人权。

34.更具体而言,载入《宪法》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如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4(1)条);

性别平等(第4(2)条)和采取特别措施促进男女平等(第116(2)条);

公务员入职资格平等(第4(4)条);

非歧视但相称地分担公共费用(第4(5)条);

平等服兵役(第4(6)条);

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的替代役(第4条下的解释性条款);

人人自由塑造其人格并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权利(第5(1)条);

不论国籍、种族、语言、宗教信仰或政治信仰,均有权获得对生命、名誉和自由的绝对保护;禁止引渡因争取自由的行为遭到起诉的外国人(第5(2)条);

人身自由权(第5(3)条);

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第5(4)条);

健康和基因身份保护权,以及免遭生物医学干预的权利(第5(5)条);

知情权和信息社会参与权(第5A条);

人身安全权(第6条);

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第7(1)条);

禁止酷刑(第7(2)条);

禁止全部没收和死刑,但法律规定的战时重罪及战时相关情形除外(第7(3)条);

被以判刑、审前羁押或其他方式不公正或非法剥夺自由的人获得赔偿的权利(第7(4)条);

接受法律分配的法官审理的权利(第8条);

居所不受侵犯权,私人和家庭生活权(第9条);

个人信息及数据保护权(第9A条);

向公共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的权利,以及公共机关予以书面合理答复的义务(第10条);

集会自由(第11条);

结社自由(第12条);

宗教自由权(第13条);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第14条),包括受到不准确的出版物或广播电视节目影响的人进行答辩的权利(第5段);

电台和电视广播自由(第15条);

艺术、科学、研究和教育自由(第16条);

财产权(第17条);

信函及其它一切自由通信或沟通形式保密权(第19条),禁止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第19(3)条);

人人获得法庭的法律保护和在法庭面前认罪的权利(第20条);

35.此外,《宪法》确立了一系列社会权利:

保护家庭、婚姻、母亲和儿童(第21(1)条);

保护多子女家庭、战时及和平时代残疾退伍军人、战争受难者、遗孀及孤儿、罹患不可治愈生理或精神疾病的人(第21(2)条);

健康权,采取特别措施保护青年、老人和残疾人并救助有需要的人(第21(3)条);

住房权(第21(4)条);

残疾人有权享有在自足、职业融入和参与国家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方面的保障措施(第21(6)条);

工作权(第22条);

同值工作同等报酬权(第22(1)条);

通过自由谈判达成集体劳资协议的权利(第22(2)条);

公务员和地方政府机关或其它公共法人机构的雇员达成集体劳资协议的权利(第22(3)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第22(4)条);

社会保障权(第22(5)条)。

组织工会的自由和罢工的权利(第23条);

环境保护权(第24条)。

36.此外,《宪法》第25条明确引入福利国家原则、个人权利不仅涉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涉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原则,以及对行使基本权利设限的相称性原则。

对人权行使的限制

37.对人权行使的限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 有法律规定;(b) 符合公共利益;并(c) 尊重相称性原则。

38.《宪法》第25(1)条明确规定了相称性原则。在任何情况下,对宪法权利行使的限制均不得影响其实质或核心。

39.此外,《宪法》第25(3)条禁止滥用个人权利;只有当权利行使目的与权利立法目的明显相悖时,才视为滥用。

40.中止个人自由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宪法》第48条规定的严格要求(战时或由于国家安全面临外部危险或紧迫威胁而进行动员时,以及发生以推翻民主政权为目的的武装政变时)。应当指出,希腊《宪法》不允许中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2)条禁止克减的任何权利。

2.将人权文书纳入国内法律体制

41.根据《宪法》第28(1)条,“国际法通行规则和国际条约自依法批准并按照各条约规定生效时起,应构成希腊国内法的固有组成部分,其效力优于法律中任何相抵触的条款。国际法规则和国际条约对外国人的适用应始终以互惠为前提。”

42.根据《宪法》第36(2)条,国际人权条约须经过议会的批准。

43.国际条约的效力优于任何相抵触的法律条款。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法院不得适用被认为违反国际人权条约等国际条约的国内法。

44.自纳入希腊法律秩序之时起,只要国际条约具备自我执行性质,可在法院和行政机关面前直接援引。希腊法院日益频繁地以国际人权条约的条款为判决依据。许多国内法院的判决适用了《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人权条约。随着法官和律师等法律界人士对国际人权条约和条约监督机构的工作越来越熟悉,预计这一趋势将持续下去。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相关意见和一般性意见及其他国际或地区监督机制的工作也得到充分重视。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希腊监察员在报告和建议中系统性地参考国际和地区人权条约并以其为指导。此外,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专门处理条约机构审议希腊的定期报告后通过的建议。

45.此外,《宪法》第28(1)条规定互惠是上述所有规则具备超立法效力的前提条件。然而,互惠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

46.总之,国际人权保护公约在特别积极的环境中得到实施,希腊法律秩序承认国际人权保护公约具备超立法效力的原则,以及国际人权保护公约条款可直接实施和援引的原则,同时规定所有法院有义务不适用内容与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法律。

3.对人权受到侵犯指称提供的救济

47.《宪法》第20条保障人人诉诸法院和受法院法律保护的基本程序权利。法院由常任法官组成,常任法官享有职能和个人独立(《宪法》第87条)。

48.如上文所述,法院有权也有义务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审查法律和行政条例是否合宪和/或是否符合希腊批准的国际条约。行政法院有权以违反法律等为由撤销监管和个别行政条例(第95条)。违反《宪法》或希腊批准的国际条约构成上文所称的“违反法律”。因此,希腊法律中规定的救济同时也是对《宪法》和/或人权条约所保障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遭受侵犯时的救济。

向民事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4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定义,在私法纠纷中向一审民事法院提出法律救济请求称为“民事诉讼”。

50.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视为“小额索赔”的除外),可就实质或程序问题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51.也可以向最高刑事和民事法院(Areios Pagos)申请撤销原判的法律救济。在这种情况下,最高刑事和民事法院不审查案件事实,仅审查一审和二审法院决定的法律正确性。

向刑事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52.对于一审判决,法律规定的最重要补救办法是上诉。被告、民事原告和公共检察官可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以撤销原判或减轻刑罚。然而,无论如何,对上诉案的判决原则上不会加重被告的刑罚。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不禁止施加法律规定应判处但错误地未予判处的补充刑罚。大多数一审判决都能获得上诉救济。司法委员会在预审阶段的某些决定也可以提出上诉。

53.对于司法委员会和刑事法院的一审及二审判决,被告和检察官可以向最高民事和刑事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

54.需要指出的是,在所有上诉程序中,均可在主管法院面前援引遭到违反的希腊已批准人权条约的条款。

向行政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55.申请以滥用权力为由废除行政机关的可强制执行条例,原则上由国务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即终审判决。在上述情况下,人人有权直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申请。某些类型的废除申请归普通行政法院管辖。

56.普通行政法院享有通过行使完全司法管辖权(即不限于控制被质疑条例的合法性)裁决案件的原始权限;对于普通行政法院的判决,可以向国务委员会提出上诉。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国务委员会也享有通过行使完全司法管辖权裁决案件的权限。

赔偿和恢复制度

57.《希腊民法典施行法》第104至第106条规定了国家机关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适用两种责任制度:

58.(a)《希腊民法典施行法》第105和第106条确立了客观国家责任原则,即国家责任的确立不以国家机关的过错(即故意或疏忽)为要件。若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将触发国家责任:

个人遭受物质或精神损害或损失;

国家机关或官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有非法作为或不作为;

这种非法行为违反了国内法的规定(包括《宪法》、希腊批准的国际条约、正式法律和行政条例)。然而,如果违反的条款主要服务于公共利益,国家不承担责任。行政、管理甚至立法和司法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人权规则时,可能导致国家责任;

作为或不作为与产生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59.声称因上述非法行为受到伤害的人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针对国家的赔偿诉讼。根据《希腊公务员法》,若存在故意或严重疏忽,国家可单独起诉责任机关或官员(第2683/1999号法律,第38条)。

60.(b)《希腊民法典》规定了国家作为国库时的过错责任一般原则(《民法典施行法》第104条)。

61.《宪法》第94(4)条明确规定,判决也可对公共部门、地方政府机构和公法法人依法强制执行。

62.根据第3068/2002号法律,指控公共行政部门拖延、疏忽、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针对国家的判决的人可以向特别最高法院、国务委员会、最高民事和刑事法院、审计法院、行政法院和其他特别法院的三人司法委员会提出申诉。如确定无合理理由不履行,上述司法委员会将要求责任机关在合理时间内履行。若仍不履行,司法委员会将处以金钱处罚,作为对受害人的补偿。

63.同样,《宪法》第95(5)条规定公共行政部门有义务履行司法判决,违反此项义务的,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64.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第2717/1999号法律)第19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通过积极作为或避免一切相反行为,遵守行政法院针对纠纷案件下达的判决。如果行政部门不按照上述规定遵守相关判决,将以渎职和个人损害责任为由起诉责任人。

65.应当强调的是,根据《民法典》第914和第932条,其他个人通过非法行为侵犯人权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事典》第57条,只要满足《民法典》第914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人格遭到侵犯的个人可寻求赔偿。此外,希腊还通过了特别法律,对个人非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作出规定。其中,关于“新闻相关行为民事责任”的第1178/1981号法律(经第4356/2015号法律修订)规定,名誉或尊严受到新闻媒体或(据第2328/1995号法律)广播和电视节目侵犯的人有权获得赔偿。

66.除了上述关于国家责任的规定,赔偿问题还受希腊《宪法》中关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般性条款的规范。其中明确并直接提及在下列情况下获得赔偿的权利:

侵犯私人生活和住所受尊重权的国家官员须承担滥用权力的个人责任,并负担全部赔偿(第9(2)条);

第6(2)条的时限“已过而不采取行动”,但不释放被拘留者的,若造成损害,国家机关应承担非法拘留责任(第6(3)条);

应通过进一步立法规定被剥夺个人自由者的国家赔偿制度(第7(4)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或不公平定罪或拘留情况下的赔偿制度(第533至第545条)。第2915/2001号法律的第26条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以符合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

67.其他关于赔偿的明确条款也见于《希腊刑法典》:例如,第137D条规定,个人如曾遭到负责检控、审讯或拘留的国家官员的酷刑或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待遇,有权获得赔偿。

68.受害人和直接受到可公诉罪行侵害的当事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罪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并恢复原状。刑事法院有义务对该民事诉讼进行裁决,若认为诉讼请求有合法依据,应支持全部或部分请求赔偿金额。刑事法院也可将物质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转交民事法院审理。《刑法典》第69条规定,如果同时判处金钱处罚或罚款和使损害恢复原状,但被告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这两项义务,应优先恢复原状。

69.在民事案件中,低收入受害人可要求“免费法律援助”。在这种情况下,免除受害人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如有需要,可指定一名律师或公证人作为其代理人,相关报酬由国家支付。所需要的其他法律资料将由当局的主管人员(如法官)提供。

70.低收入者可要求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某些犯罪(家庭暴力、奴役、贩卖人口、绑架和其他严重罪行,儿童遭受强奸、性剥削等)的受害人无论收入水平如何,都能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在这种情况下,将指定一名律师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相关费用由国家支付。所需要的其他法律资料将由当局的主管人员(如检察官)提供。同样,酷刑及其他侵犯人尊严的行为、歧视、危害生命、自由、性尊严和性剥削等犯罪的低收入受害者也有权由国家指定的律师代其提出刑事自诉和参与针对施害者的刑事诉讼。低收入被拘留者也可要求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71.第4478/2017号法律纳入了第2012/29/EU号指令的内容,确立关于仇恨罪等犯罪受害者权利、支持和保护的最低标准。是种族歧视行为受害者或重要证人的第三国国民可基于人道主义理由获得居留权,直至判决下达或案件结束(经第4332/2015号法律修订的第4251/2014号法律第19A条)。此外,根据经第4332/2015号法律修订的第3907/2011号法律第41条,如果一名外国人是《刑法典》第81A条和第927/1979号法律第1及第2条下各项罪行的受害者或重要证人,并向主管警察当局提交了关于事件的申诉或报告,禁止将其遣返和拘留,直至主管检察官发出命令(明确该外国人为受害人)。

72.根据第3811/2009号法律的规定,故意暴力犯罪、第323条(贩卖奴隶)、第323A条(贩运人口)、第323B条(性旅游)、第336条(强奸,对未成年人实施该犯罪时)、第339条(诱奸儿童)第1和第4段、第342条(虐待未成年人)第1和第2段、第348A条(儿童色情)、第348B条(出于性目的故意接近儿童)、第348C条(接触儿童色情材料)、第349条(组织卖淫)、第351条(贩运人口进行性剥削)和第351A条(通过性虐待未成年人获利)等条款下罪行的受害者也可向希腊当局寻求赔偿。更具体而言,希腊已经在司法、透明度和人权部下设立一个名为“希腊赔偿局”的机构,负责根据第3811/2009号法律第3条的规定,决定如何适用对上述受害者的赔偿,前提是犯罪地点位于希腊境内,且受害者的居住地或常住地在希腊或其他欧盟成员国境内。

73.此外,遭到正式起诉的所有犯罪的受害者、所有免费法律援助的受益人以及性剥削、人口贩运、家庭暴力和法律规定为犯罪的仇恨言论的受害者提起刑事诉讼无须缴纳诉讼费。此外,根据第4251/2014号法律第51(3)条,主管检察、司法和警察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在思考期内优先照顾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包括提供人身安全保护、向不懂希腊语的受害者提供口笔译服务、帮助受害者了解其权利和相关服务,以及提供一切必要的法律援助。

74.《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若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认为案件审理过程违反了公平审判权或《欧洲人权公约》的其他实质性条款,可寻求特别法律救济,即重审案件(第2865/2000号法律)。上述救济也适用于国务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第4446/2016号法律第16条)和非诉讼性司法程序的民事案件(第4491/2017号法律第29至第30条)。

75.人权受到侵犯的人还可获得另一种恢复原状救济,即在重审案件的决定下达后,将刑事法院判处的刑罚从犯罪记录中删除。

76.第4055/2012号和第4239/2014号法律引入了一种法律救济,由于行政法院、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和审计法院的司法程序耗时过长,允许当事方寻求“合理赔偿”。此外,在刑事案件中,主管法院可减轻刑罚,以补偿并非因被告过错造成的诉讼程序耗时过长。

77.最后,《欧洲人权公约》包含一条特殊条款,规定若发生违反《公约》的行为,将给予受害人“合理赔偿”(第41条)。第1846/1989号法提到了这一义务,规定国家预算特别预留一部分用于执行欧洲法院的判决。

4.负责监督人权落实情况的机构或国家机制

国家行动计划

78.在司法、透明度和人权部的协调下,希腊通过了涵盖2014-2016年的第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通过辖下的透明度和人权总秘书处,该部正在研究通过哪些方式和手段能进一步制定出有效、包容和运行顺畅的人权规划机制,同时考虑到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组织的有关建议。

79.在透明度和人权总秘书处的协调以及各有关政府部门和儿童事务监察员的参与下,正在制定《儿童权利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将提交民间社会行为体进行公开磋商。

80.反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现象国家委员会(见下文)正在制定《反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现象国家行动计划》。

81.在妇女权利领域,《2010-2013年实质性别平等国家方案》的期限已延长至2015年底。新一期《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的起草工作已于2016年底完成。该《行动计划》将成为2020年底前政府性别平等政策的路线图。它涵盖以下政策领域:社会团结、贫困、移民和多重歧视、基于性别的暴力、劳动市场、家庭和职业生活平衡、教育、培训、文化、体育和媒体、卫生、决策等。

82.2016年,司法部与欧洲防止酷刑和一切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保持密切合作,交流知识经验,并加强司法部在整合和落实惩教政策战略规划方面的工作。

83.2011年,希腊推出了“国家罗姆人问题战略框架”,力图通过或进一步制定全面办法,以提升罗姆人在教育、就业、卫生保健和住房方面的融合水平,消除对罗姆人的歧视和社会排斥。基于上述框架,希腊各大区通过了相关大区战略。

5.人权领域的机构和国家机制

国家机构

84.司法、透明度和人权部下属的透明度和人权总秘书处依第94/2010号总统令成立。总秘书处负责采取一切必要的相关举措,包括遵守国家的国际义务等,以巩固和促进人权及基本自由。在此框架下,总秘书处的职责包括设计、制定和提出政策优先事项及行动路线,以确保人权的有效行使,并采取相关立法、监管和行政举措,同时监督其落实情况。此外,总秘书处可就人权问题与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其它国内或国际组织进行磋商。

85.内政部的性别平等总秘书处是负责设计性别平等政策并监督各部门落实情况的政府机构。性别平等总秘书处依第1558/1985号法律第27条成立,负责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促进和实现法律及实质上的性别平等。性别平等总秘书处辖下包括中央一级的服务机构和咨询中心等大区一级的机关。性别平等总秘书处正在制定、实施和监督各个公共政策领域的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

86.2016年,负责处理罗姆人问题的行政架构升级,在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团结部下设立了罗姆人特别秘书处(第4430/2016号法律)。

87.罗姆人社会融合特别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确定罗姆人社会融合相关政策领域的优先事项,提出指导原则,并向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团结部提交有关建议;

与其他主管部门(卫生、教育、基建、司法等)和国家、大区及地方一级的主管机关合作,设计和实施罗姆人问题的干预政策,并开展政策协调和跨部门监督;

收集罗姆人社会融合干预工作的数据,绘制生活在城市外营地和聚居点的罗姆人口的特性图谱;

监督和评估相关政策,包括罗姆人国家战略框架的落实情况,并根据要求编制报告;

提出立法和行政措施,以促进罗姆人国家战略框架的落实;

向参与罗姆人口有关问题的政策设计和评估工作的利益攸关方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88.此外,特别秘书处还被任命为国家罗姆人联络点。在此框架下,根据罗姆人聚居点图谱和由此得出的分类法,特别秘书处正在起草2017-2021年国家和大区战略实施业务计划。

89.根据第4198/2013号法律(纳入了第2011/36号欧盟指令的内容),在外交部辖下成立了打击人口贩运问题国家报告员办公室。国家报告员办公室的任务是与其他主管部门、国际移民组织和经过欧盟委员会民间社会平台认证的打击人口贩运非政府组织的联络点密切合作。国家报告员办公室活跃于打击人口贩运战略的四个支柱领域(预防、保护、起诉、与民间社会及私营部门合作)。根据国内和国际法律的要求,希腊建立了正式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和推定受害者全国身份甄别与查询系统(第3003/20.9.2016号部长决定)。该机制由打击人口贩运问题国家报告员办公室监督,是所有参与打击人口贩运的行为体(国家机构、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开展协调行动并建立伙伴关系的中心。它采取更具包容性的甄别办法,将更多专业人员和利益攸关方引入到混合移民/难民潮的甄别和筛选过程(移民服务处、劳动监察专员、医疗服务提供方、地方行政部门)。此外,与民间社会的常设磋商论坛力图促进不同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合作,更好地协调它们提供的服务。为应对劳工贩运的需求,国家报告员办公室与劳动监察局合作,共同开展对劳动监察员的培训。此外,性别平等总秘书处通过与国家报告员办公室合作,成立了反商业性剥削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关于卖淫的现行法律框架,倡导消灭性剥削和商业性行为需求。

90.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现象国家委员会依第4356/2015号法律成立,由司法、透明度和人权部的透明度和人权秘书长担任主席。具体而言,该委员会的任务是设计防止及打击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现象的政策,监督反种族主义法律的落实情况及其与国际和欧洲法律的一致性,促进和协调不同利益攸关方的活动,并加强与民间社会行为体的合作。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管部委、国家人权委员会、种族主义暴力记录网络(共有38个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参加,主要目标是记录种族主义事件)和难民署等机构的代表;希腊监察员也参与委员会的工作。起草《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现象国家行动计划》是委员会的工作之一。

91.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1条,负责统筹政府工作的国务大臣被第4488/2017号法律指定为政府内的协调机制,以便利在不同部门和不同级别采取有关行动;司法、透明度和人权部的透明度和人权总秘书处被指定为《残疾人权利公约》实施事宜的中央联络点;上述法律还规定了如何指定各部委内的联络点。最后,希腊监察员被指定为通过与独立民间社会组织――全国残疾人联合会合作促进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国家框架。

92.2016年11月通过的一项法律设立了“欧洲人权法院判决执行国家监督机制”,其参与成员包括司法、透明度和人权部(人权秘书长)、外交部和国家法律委员会(希腊驻欧洲人权法院代理人)的代表。

国家人权委员会

93.国家人权委员会是希腊政府在人权保护相关问题上的独立咨询组织。它由第2667/1998号法律根据联合国《巴黎原则》成立,2000年1月开始运作,享有“A”类认证地位。其成员由独立机构、非政府组织、大学、律师协会、议会、政党、工会和行政当局(无表决权)提名。

94.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使命是持续监督人权保护和增进状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从而为公众提供信息并促进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并与活跃于人权领域的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人权机构合作。更具体而言,国家人权委员会:自主或根据政府、议会议长大会或非政府组织的提议处理与人权保护有关的问题;提交建议、意见和提案,包括有助于改善人权保护状况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并开展相关研究;制定举措以增强舆论和大众媒体对尊重人权相关事宜的敏感度;采取措施促进教育体制框架下对人权的尊重;针对国家即将提交给国家组织的人权问题报告发表意见;保持与国际组织、其他国家的类似机构和国内或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持续沟通及合作;尽一切适当手段向公众宣传其立场;起草人权保护年度报告;建立人权档案中心;审查希腊法律根据国际法人权保护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的情况,并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近期的法律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委员会履行其任务的能力,包括规定国家须为委员会的运作提供资金等。

95.在过去几年里,国家人权委员会一直非常积极地履行其任务。关于经济危机对享有各项人权的影响,从危机的国内和欧洲层面,委员会通过了几项建议。委员会尤其重视反对种族主义斗争,并通过了几份深度报告。在此背景下,国家人权委员会与难民署驻希腊办事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合作,于2011年成立了“种族主义暴力记录网络”,以记录种族主义事件。此外,国家人权委员会还审议了罗姆人的生存状况、性别平等、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警察问责制度、打击人口贩运、非正规移民的拘留条件、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儿童权利、宗教自由、人权教育等问题。同时,国家人权委员会与联合国特别程序(特别是在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访问希腊的背景下)和区域人权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最后,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议经常被普遍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以及半司法和司法机构的决定和判决引用。(欧洲人权法院在涉及希腊的30余项判决中引述了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报告)。

独立机构

96.《宪法》第101A条和一些更专门的条款为独立机构的成立提供了宪法保障。独立机构的成员应享有个人和职能独立性保障;根据《宪法》第101A (2)条,上述成员的遴选应通过议会议长大会的决定进行,并寻求大会的一致通过,在任何情况下,至少须经过大会五分之四成员同意。《宪法》中明确提及的机构如下:

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行业,其职责包括授予、续展或吊销广播电视服务许可证,监管公私营广播/电视公司对相关法律的遵守情况,确保大众媒体的政治和文化多样性,监督媒体市场的自由竞争,判处罚款和行政处罚,并就因大众媒体侮辱个人提出的救济请求做出处理;

希腊数据保护局,负责保护希腊的个人数据和个人隐私,更具体而言,负责保护公民,避免其个人数据遭到非法处理,如果证实公民的权利在任何部门遭到侵犯,为其提供帮助。此外,希腊数据保护局为数据控制者提供支持和指导,助其遵守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义务;

通信和电信秘密独立保护局依职权或在收到投诉后,对希腊国家情报局、其他公务机关、民间部门的法人和机构,以及从事邮政、电信或其他网络和通讯相关业务的私人企业的装置、设备、档案、数据库和文件开展定期和应急审计程序;

最高人员遴选委员会,负责确保相关条款的实施,以保证公共部门人员甄选和招募在完全透明、公开、客观和择优录取的情况下进行。

希腊监察员

97.希腊监察员负责调解公共行政部门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帮助后者有效地行使其权利。此外,希腊监察员的使命是:保障和增进儿童权利,促进公共部门的平等待遇,打击基于种族、民族、宗教或其他信仰、残疾、年龄或性取向的歧视,监督和促进男女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原则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雇佣事宜以及公共部门产品和服务获取上的适用。

98.作为调解人,希腊监察员向公共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和提议,但没有权力施加制裁或撤销非法行政条例。

99.监察员办公室目前由下列部门组成:人权;社会保障、卫生和福利;生活质量;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儿童权利;性别平等。

100.多年来,希腊监察员办公室承担了一些新责任。2005年起,监察员成为平等待遇保障机构之一,负责相关法律的实施,以确保公共行政部门不论族裔出身、宗教或其他信仰、残疾、年龄或性取向地适用平等待遇原则。2016年11月希腊通过了新的禁止歧视法律,指定监察员为负责监督和促进平等待遇原则落实情况的机构,显著强化了监察员作为平等保障机构的职责。此外,自2006年起,希腊监察员的权力得到加强,成为监督男女就业和职业待遇平等原则(自2012年起,包括自营职业的妇女和男性)落实情况的机构。自2011年起,监察员成为外国公民遣返活动和遣返前拘留程序的外部监督机构。2013年,监察员办事处被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法律指定为相关“国家预防机制”。2016年,希腊监察员被指定为“负责调查执法和拘留设施人员虐待事件的国家机制”,此机制独立于司法系统和各机关的内部(纪律惩处)程序,其责任是收集、记录、评估、调查关于希腊警察局、希腊海岸警卫队、消防局军警人员和拘留设施人员行为的申诉,或将其转交给负责纪律惩处的机关。2017年,希腊监察员办公室被指定为促进《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实施的国家框架。

101.希腊监察员主要负责处理涉及公共机构的申诉,但如果收到关于儿童权利或就业领域男女平等待遇权受到侵犯的指控,监察员也可以调查普通公民的行为。此外,禁止歧视法律承认监察员有权调查与公务员职位性质有关的、基于种族或族裔出身、宗教或其他信仰的歧视申诉(此领域原本不属于监察员的管辖范围)。

102.2016年,监察员收到11,915份新申诉。监察员的建议没有约束力,但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考虑;许多建议和意见最终被行政当局接受。2016年,成功调解的案件比例超过80%。因此,希腊监察员享有公众的广泛信任和信心,不断收到的申诉可以证明这一点,公共机关对监察员的建议也给予建设性回应。

其他机构――国家生物伦理委员会

103.根据第2667/1998号法律成立的国家生物伦理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专家咨询机构,由总理直接领导。其使命是探讨生物科学潜在应用的伦理、社会和法律影响。更具体而言,委员会负责调查生物学、生物科技、医学和遗传学的科学进步所引起的伦理、社会和法律影响;与各部委合作制定一般性政策提案,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建议;与国际组织和相关机构协作,并代表希腊参加国际论坛;帮助公众了解生物技术进步及其应用的影响等问题;指导并协调生物伦理学领域的相关政府咨询机构。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均为学术界人士,由总理任命,任期五年。

6.区域人权法院或其他机制

104.作为《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希腊受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1985年11月20日,希腊承认了个人申诉权。1959年至2016年期间,欧洲人权法院下达了926份针对希腊的个人申诉案件判决。在针对希腊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的主要事项如下:程序耗时长度、获得有效救济权、公平审判权、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财产保护、自由与安全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等。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对国内法律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希腊已采取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以执行欧洲法院的判决,并防止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此外,希腊法院已经将自身的判例与欧洲法院的判例相统一。

105.根据《欧洲社会宪章关于集体申诉制度的附加议定书》,已提出18起集体申诉,涉及各种劳动、社会保障和其他问题,特别是在希腊受金融危机影响采取紧缩措施后。

106.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希腊受欧洲委员会框架内各项监督机制的监督,如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等等。

E.在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

107.希腊议会成立了平等、青年和人权特别常设委员会,负责研究和起草关于(在家庭、教育和其他社会结构中)促进性别平等原则的提案。该委员会监督行政当局对这项原则的保障和落实状况。该委员会还负责处理关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问题。此外,该特别常设委员会被授权监督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惩教系统特别常设委员会负责研究、监督和评估惩教系统的状况,提出相关提案以改善囚犯的生活条件,实现体制框架的现代化,并负责惩教问题的总体战略规划。

108.希腊议会已经在平等、青年和人权特别常设委员会下设立人口贩运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监督禁止人口贩运政策和措施的发展动态、最新立法情况和总体实施状况。

109.关于希腊的国家人权机构,见上文第93至第95段。

110.如上文所述,国际人权条约须经议会通过的法律批准,才能对希腊共和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这些文书会翻译成希腊语,并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过本报告中提及的人权教育和培训活动等方式,向国家机关、不同利益攸关方和公众广为散发这些文书。

1.人权意识――培训活动

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

111.关于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国家法官学校的法官和检察官初期教育课程包括关于人权问题的课程,以及关于种族主义和仇外问题与外国人法的特别课程。此外,国家法官学校还在每年的课程中组织或纳入一些关于难民和移民权利、种族主义和仇恨犯罪、未成年人、残疾人及歧视等问题的法官人权教育研讨会。

112.此外,由欧盟供资、名为“建立全面应对仇恨犯罪刑事司法体系”的项目已于2017年2月启动,为期两年,将由民主人权办实施,希腊司法、透明度和人权部提供协助。对希腊而言,该项目由三项活动组成:(1) 可能与国家法官学校签署关于实施检察官与仇恨犯罪培训方案的谅解备忘录;(2) 优化司法部和希腊警察局维护的仇恨犯罪共用数据库;(3) 确定国家打击仇恨犯罪政策的主要要素,起草一份关于防止和打击仇恨犯罪的跨政府部门规程,以及关于刑事司法体系应对仇恨犯罪的子规程。

113.上述两份规程除增强意识外,将能进一步提升禁止种族主义法律的实施效果,从而有效地打击公共生活各个方面的仇恨犯罪。

114.此外,上述项目的第一项行动(有待民主人权办和国家法官学校决定并同意)内容如下:(i) 调整民主人权办的检察官与仇恨犯罪培训方案,以适应希腊的国情,并开发定制课程;(ii) 培训希腊检察官成为培训师;以及(iii) 国家法官学校承诺将此定制课程永久纳入现有培训架构中,并由培训后的培训师执教。该培训方案将首先应用于初期教育课程,随后作为在职检察官的继续培训内容。

115.关于律师的培训,一些律师协会已经在举行专门的研讨会和活动,包括与联合国难民署合作开展的活动,为会员提供关于移民问题的信息和培训。

2.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现象国家委员会的活动

116.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现象国家委员会(见上文)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制定防止和打击种族主义及不容忍现象的政策,以保护因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出身、血统、社会背景、宗教或其他信仰、残疾、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特征而受到歧视的人和人群,并在此框架下制定防止种族主义和歧视的全面战略。为完成其任务,除其他外,委员会可能拟定通过教育促进人权的行动计划。因此,委员会成立的三个工作组中,有一个专门负责人权和反对种族主义教育。

3.贩运人口

117.培训基层甄别专业人员是希腊打击人口贩运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报告员办公室正在加紧努力促进能力建设活动,已经与国家培训学院(国家公共行政与地方政府中心)达成战略合作,共同举行年度打击人口贩运研讨会。超过15个主管国家机构参加了上述正在进行中的打击人口贩运培训会(劳动监察员、医护人员、地方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国家大众媒体、边境警察、庇护事务局、甄别与筛查事务局、海关、法官、保护服务局)。

118.同时,希腊正在与主要国际组织(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难民署、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合作开展一系列面向执法人员、检察官和一线专业人员的专门培训。这些培训由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及国家报告员办公室共同举办,近期(2017年4月)在雅典和塞萨洛尼基举行,共有80余名专业人员和非政府组织现场工作人员参加。2017年5月在雅典国际机场也举行了类似培训,参与的人包括各利益攸关方和负责甄别并将人口贩运潜在受害者转介有关部门的机场工作人员。

119.希腊认为人口贩运不只是一项罪名,还是一种社会现象,因此希腊打击人口贩运的政策既注重执法,也注重解决人口贩运的根源。在这方面,希腊通过国家报告员办公室的各项举措,正在探索在学校开展人权教育,以减少对通过人口贩运生产的服务或产品的“公众需求”;与私营部门合作宣传零容忍的消费者道德观;发挥与文化部门的协同作用,开展大规模意识宣传运动,引导人们关注客户的角色和女性尊严商品化问题。

120.“打破链条”公众意识宣传运动:“打破链条”是一项正在进行中的意识宣传运动,旨在促进私营部门和文化部门与希腊打击人口贩运各行为体之间的战略合作。上述运动的其中一项内容是“打破链条节”,为期两天,是反对人口贩运的全球多学科国际节日,根据跨媒体活动理念,举办文化艺术与意识宣传及社会行动相结合的活动,向不熟悉人口贩运现实的公众宣传相关信息。在第十个“欧盟打击人口贩运行为日”到来之际,第二届“打破链条节”在雅典的热门文化场所Technopolis工业博物馆(2016年10月22日至23日)举行,共有40个利益攸关方(国家机关、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社会研究中心、大学和文化部门)和150名艺术家参加。节日吸引到了6000名观众,并引发大众和社交媒体的广泛宣传。在节日间隙,还举行了一场大型会议,讨论了下列关键问题:1. 在混合移民潮中,偷运移民和人口贩运混杂带来的挑战;2. 卖淫和人口贩运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对现有法律框架的评估,以及“北欧”模式和“性工作者”模式之间的比较;3. 孤身未成年人与低层次剥削和强迫犯罪;4. 私营部门和企业社会责任与人口贩运,特别是不存在人口贩运现象的供应链;5. 学校的人权教育和公务员的一线培训,以促使更多利益攸关方参与一级甄别;6. 媒体在反映人口贩运现象中的作用。

121.此外,国家报告员办公室根据国际标准和最佳做法,努力与私营部门的重要利益攸关方交流合作,以推广并建立“零奴隶”供应链。在此框架下,国家报告员办公室与希腊企业社会责任网络签署了合作备忘录,以增强意识,并组织面向企业、消费者和员工的培训。

122.最后,作为司法部辖下国家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现象委员会的常任成员,国家报告员办公室致力于与教育部合作,共同促进学校的人权教育。其主要目标是教育学生从年幼时起学习关于基本权利、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知识。

希腊警务人员的培训

123.希腊警方的警务人员须接受国家、警察学校和国际一级的培训及再培训,包括参加关于保护人权、打击种族主义暴力和歧视现象等话题的研讨会。

124.在基础培训方面,警察学校的学生需要在知名大学教授和专业科研人员的教授下,学习“人权”课题,作为“宪法-人权”及“宪法-人权要素和行政法要素”科目下独立的学习领域。此外,警察学校会举行关于各种主题的讲座,如:种族主义、仇外与21世纪的移民:政治身份、融合模式、边境和边界,以及关于吸毒成瘾者、艾滋病毒/艾滋病、人口贩运、打击歧视行为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的权利等主题的宣传。

125.此外,在高级培训方面,会在希腊和国外举办研讨会、线上研讨会和讲座,讨论各种人权话题,如:基本权利与警察道德,多样性管理,仇恨犯罪,种族主义暴力,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的种族主义暴力,打击歧视行为(特别是对罗姆人有影响的问题),难民法和希腊对难民的保护,外部边境的全面管理,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等。

教育领域的活动

126.教育部制定并参与许多通过中小学执行的教育方案,目的是提升人权意识,防止各种歧视行为,消除负面态度、校园暴力、偏见和不平等现象。

127.一些面向中小学教师的人权、民主和积极公民意识教育方案包括:关于积极公民意识的“行动起来”方案(欧盟)、关于民主公民意识和人权教育的夏季学校(Wergeland Center-欧委会)、佩斯达罗齐方案(欧委会)背景下面向中小学教师的欧委会价值观全国宣传活动等。

128.每所学校都会组织各种大屠杀纪念活动。

129.欧盟(e-twinning和Erasmus+)、欧洲委员会(见上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促进和平与人权)还实施了其他以人权为重点的方案,希腊的大多数中小学均参与其中。

130.2016年,教育部与欧洲委员会以及挪威、联合王国和意大利的欧洲网络信息中心-国家学历认证信息中心(ENIC/NARIC)合作启动了一个项目,向难民颁发用于高等教育学历认证的“通行证”,即所谓的“难民学历通行证”。

131.最后,教育部还参与欧委会面向中小学教师的短期人权培训(如佩斯达罗齐方案)等。

132.此外,国家人权委员会、雅典国立卡波季斯特里安大学、塞萨洛尼基亚里士多德大学等机构也会组织关于人权的类似活动(面向教师举办会议、印发传单等)。

133.至于大学和科技机构,作为自治和独立的组织,它们会参与和组织关于人权的各种方案及活动。

4.医疗保健领域的活动

134.除了对医院患者和精神病人权利的法律保障,卫生部还开展了下列举措:

根据第4368/2016号法律,在国民保健服务系统内的医院成立保健服务接受者权利保护办公室,并在卫生部下成立保健服务接受者权利保护监督委员会;

于2016年4月15日和2017年4月13日“欧洲患者权利日”之际发布通函;

于2016年4月4日发布多部委联合决定,提出相关安排,确保无保险人员获得公共卫生系统的服务;

于2017年2月10日发布多部委联合决定,提出“国民保健服务系统医院保健服务接受者权利保护办公室的组建和运作框架”;

《精神保健服务管理组织立法改革》(第4461/2017号法律),内容包括成立精神保健部门科学委员会和精神保健服务接受者权利保护监督委员会等;

于2017年4月26日举办为期一天的研讨会,题为“以人为本、重视质量、强调患者权利的医疗保健服务”;

卫生部还为在保健服务接受者权利保护办公室工作的医院员工举办了培训课程。

135.此外,基础保健与预防第四司(健康推广与预防)与科研及专业机构合作起草并制定了“老年人疾病预防与健康推广国家试行方案”,每年关注一个专题(2015年是“糖尿病”,2016年是“预防骨质疏松和摔倒”)。该方案的理念是强调年老后仍保持活力和健康的重要性,保护老年人的权利,改善他们及其家人的生活质量,促进自主生活、社会参与和融合,同时增强他们在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作用。

5.希腊的官方发展援助――2015年

136.2015年,希腊的官方发展援助总额(包括双边和多边官方发展援助)达2亿3870万美元,即国民总收入的0.12%(据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15年国民总收入=1957亿8480万美元)。2015年,希腊提供的双边官方发展援助总额为7188万美元。

按援助类型划分的援助分配情况

对国际组织管理的具体方案和基金的捐助:35万美元;

项目:91万美元;

专家和其他技术合作:125万美元;

授予在希腊大学就读的发展中国家学生的奖学金和学费减免:986万美元;

在捐助国的难民:5943万美元。

按援助部门划分的援助分配情况

社会基础设施和服务:1024万美元;

教育:916万美元;

健康:21万美元;

政府和民间社会:72万美元;

其他社会基础设施和服务:15万美元。

交叉领域:207万美元

供水和卫生:15万美元;

一般环境保护:19万美元;

高等教育奖学金:197万美元。

人道主义援助:7万美元

难民接收成本:5943万美元。

137.2015年,希腊提供的多边官方发展援助总额为1亿6682万美元。多边官方发展援助由部委视其职能和能力提供,用于通过国际组织资助国际发展活动。这些组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促进人权,并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援助。

138.希腊向欧盟机构提供的外国发展援助总额达1亿5790万美元,其中1亿246万美元是希腊在欧盟发展合作预算中的出资份额,另外5544万美元是希腊对欧洲发展基金(欧发基金)的捐助。

139.希腊还通过联合国系统提供了764万美元的官方发展援助,主要捐助对象为教科文组织、工发组织、环境署、维和行动、气候公约、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同时向其他国际组织提供了127万美元,用于实施发展项目,主要捐助对象为地中海先进农艺研究国际中心和次区域多部门应用技术研究所。

140.需要指出的是,人权问题贯穿希腊提供的所有发展/人道主义援助。

141.希腊有大量活跃于人权领域的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系统性地参与制定和执行各领域的政策,如性别平等、打击人口贩运等。在制定人权领域的国家行动计划时,也会与非政府组织磋商。六个主要非政府组织是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成员。

142.作为教育部通过辖下跨文化教育司管理的机构,教育政策研究院制定了希腊非政府组织面向难民儿童(5-18岁)开展活动前的认证程序。非政府组织通过指定平台(https://www.iep.edu.gr/services/mitroo/mko/)提交教育方案,并获得开展教育活动的批准。通过这种方式,确保课程符合国际公认的教育标准,并满足受教育难民群体的普遍需要。

143.此外,教育政策研究院还建立了一个平台(http://www.iep.edu.gr/ diapolitismiki/),其中汇聚了大量用于向希腊的移民学生、罗姆人学生和穆斯林少数族裔儿童教授希腊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学材料。

F.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

144.希腊在起草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的报告(初次和定期报告)及普遍定期审议报告前,通过外交部或职责和/或专长为具体条约所涉问题的部委进行协调,与参与实施相关人权条约的所有部委广泛磋商。

145.例如,为起草最近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告,在性别平等总秘书处的倡议下,成立了一个跨部委工作组。此外,各妇女问题非政府组织和活跃于性别平等领域的非政府组织也应邀提交意见。材料收集完成后,由性别平等总秘书处的高级官员组成的工作组负责编制报告终稿。上述定期报告由国家印刷厂以希腊和英语两种语文印制,并分发给所有部委、公共机关、希腊议会、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和其他国内外利益攸关方。

146.向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的初次报告由劳动、社会保障与社会团结部的国际关系司(根据《公约》第33条指定的联络点)、参与其中的部委、主管部门和机构及全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起草。

147.为编制希腊的普遍定期审议报告,司法、透明度和人权部在其网站上公开发布邀请并加以广泛传播,请民间社会代表与透明度和人权总秘书处进行磋商。国家人权委员会也向其成员通报了磋商事宜。一些民间社会组织提交了书面文件。之后,透明度和人权总秘书处组织了由上述民间社会组织参与的公开听证会。

148.根据成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法律,委员会将对国家就有关问题即将提交给国际组织的报告发表意见。根据这一规定,应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报告的初稿。如上文所述,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包括35家活动涵盖人权领域的机构,其中有6家主要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意见应尽可能纳入报告的最终案文。

149.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一般会翻译成希腊语,并在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网站上发布。这些意见也会在行政当局内部广为散发。相关条款往往会在新闻媒体上发表。希腊还将作出进一步努力,促进条约机构建议的传播,提升公众对这些建议的认识。

三.关于不歧视和平等及有效补救的信息

宪法层面

150.希腊《宪法》第4(1)条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般原则,规定“法律面前的希腊人是平等的”,这对立法机构和司法系统均具有约束力。根据第4(1)条的内容,平等不应仅理解为法律实施过程中对公民的平等待遇,即行政当局有义务以不歧视的方式适用法律(法律面前平等),立法机构在通过法律文书时,也有义务以类似的方式处理类似情况,以不同方式处理不同情况(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差别待遇必须以合理客观的标准为基础,或以存在特殊情况或其他能促进公共利益的具体理由为依据。

151.《宪法》第5(2)条的特殊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般原则的补充。该条款规定希腊公民和外国人有权平等地享有权利。根据上述条款,“所有生活在希腊领土上的人,不论国籍、种族、语言、宗教或政治信仰,均享有对其生命、名誉和自由的保护。只有在国际法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例外。”

152.如上文所述,平等原则意味着类似情况应以类似方式处理,不同情况应以不同方式处理。《宪法》本身规定了一些差别待遇的标准。这些标准往往与保护某些重要的社会权利有关。因此,第21(1)条规定了对家庭、婚姻、母亲和儿童的保护。根据《宪法》,一些人群应得到特别照顾。如残疾人、多子女家庭、罹患不可治愈的生理或精神疾病的人等(第21(2)、(3)、(5)和(6)条)。法院的判例证明上述差别待遇标准确实得到执行,并惠及相关人群。

153.根据《宪法》第116条第2段,“采用积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不构成基于性别的歧视。国家应消除已经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尤其是损害妇女利益的不平等现象。”

154.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任何法律的任何条款违反平等原则或确立不歧视原则的国际公约相关条款,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这强化了平等原则的有效适用。《宪法》本身规定,法院有权不适用内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条(第93(4)条)。

155.《宪法》第22(1)(b)条规定同值工作同等报酬。根据特别最高法院的判例,该条款仅适用于受雇于私营部门的人,不适用于公共部门的雇员、自雇人士和创业者。类似的雇用条件和服务提供情况,以及类似的资历,是在雇佣合同的框架下适用平等原则的前提。显然,外国公民也享有同工同酬权。

156.平等纳税意味着所有公民都必须按照其经济情况缴纳公共税费(《宪法》第4(5)条)。

157.《宪法》第4(6)条规定了服兵役义务的平等。

立法层面

158.根据《民法典》第4条,外国人享有与希腊公民同等的公民权利。所有合法居住在希腊的人与希腊国民一样,享有在同等就业情况下的同等社会保障权、社会保护权,平等获得公共机关或机构、地方政府组织和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并享有进入公立医院和诊所接受服务的同等权利(《移民与社会融入法》/第4251/2014号法律第21和第26条)。此外,《移民与社会融入法》规定了授予欧共体长期居民身份(第2004/109/EC号指令)或其他长期国民居住许可的条件,进一步保障了与国民同等的待遇。平等待遇原则的实施与居住的目的和期限密切相关。无证移民若属于易受伤害群体,有权获得免费医疗。与此同时,无论居住身份如何,第三国国民均可获得医院的紧急救护和生育服务。无论本人或父母的法律身份如何,外国未成年人均可获得医疗机构的服务。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外国公民的子女,无论本人或父母的法律身份如何,均享有受教育权,包括在公立学校就读的权利。

159.2016年12月,议会通过了第4443/2016号法律,大幅修订和替换第3304/2005号法律,纳入三项相关欧盟指令的内容(2000年6月29日关于实施不论种族或族裔出身人人平等原则的第2000/43/EC号指令,2000年11月27日关于建立就业和职业平等待遇一般框架的第2000/78/EC号指令,以及2014年4月16日关于采取措施促进在工人迁徙自由背景下行使赋予工人的权利的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第2014/54/EU号指令)。

160.该法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全面监管框架,以监督不歧视原则的落实情况,并指定了负责保护、促进和监督上述原则遵守情况的机构,扩大希腊监察员在这方面的任务范围。

161.被禁止的歧视形式如下:直接歧视、间接歧视、骚扰(体现为与被禁止的歧视理由有关的不合宜举止,以达到侮辱人的尊严和造成恐吓、敌对、有辱人格、侮辱或冒犯性环境的目的或效果)、指使他人基于被禁止的理由歧视性对待某人、基于关联的歧视(某人因与具备禁止歧视理由所涉特征的人之间有密切关系而受到较差待遇)、基于观感的歧视(某人因被认为具备上述特征而受到较差待遇)、多重歧视、拒绝为残疾人或慢性病患者提供合理便利。

162.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如下: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出身、血统、宗教或其他信仰、残疾或慢性病、年龄、家庭或社会地位、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特征。

163.针对上述被禁止的各项歧视理由,该法涵盖的范围包括:

在各项活动分支和职位等级中的就业和职业条件,包括选拔标准和聘用条件,以及职级和职位晋升的条款及条件;

获得各种类型和层次的职业指导、培训、再培训和实际工作经验;

就业和工作条件,包括解雇、薪酬、工作健康和安全、失业人员的复职和再就业;

加入和参与工人或员工组织或其他专业组织。

针对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出身和血统的歧视,该法的内容还涉及下列领域:

社会保护,包括社会保障和医疗保健;

社会和税收利益;

教育;

获得向公众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住房。

164.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律明确允许基于国籍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况下(如公共服务领域的就业),上述条款不适用,但这不影响关于第三国国民或无国籍人士法律身份的条款和条件。

165.此外,基于与上述歧视理由有关的特点实行差别待遇,若因特定职业活动的性质或背景,构成真实且具有决定性的职业要求,不认为是歧视,前提是其目的合法,要求适度(第4条)。

166.为了消除任何含糊不清之处,该法第7条明确规定,采取或维持特别措施,以预防或补偿因上述理由造成的弱势地位,不构成“歧视”,因此确认“积极行动”符合平等待遇原则。

167.此外,该法规定应为残疾人或慢性病患者提供合理便利,确立了基于年龄实行差别待遇的合理性。

168.第4443/2016号法律中,专辟一章(第三章)规定了对歧视受害者的保护措施。除了司法保护,根据第8(1)条,受害者可诉诸行政手段(请愿和申诉),其结果可能是撤销、修改或废除相关行政条例。

169.为加强对歧视受害者的辩护,以确保平等待遇原则得到尊重,避免因该法所指理由而受到歧视为宗旨的法人,经过相关人员的事先书面同意,可以在主管法院或行政部门/机关面前担任受害人的代理人(第8(3)条)。上述法人还可以向主管民事和行政法院提交(有利于据称受害人的)第三方干预请求,相关费用予以豁免。

170.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在法院或主管行政部门面前确立了相关事实,并且从事实中可推断存在直接或间接歧视,应由被告人证明或由行政部门确立不存在构成违反平等待遇原则的情形(第9(1)条)。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不适用于刑事程序(第9(2)条)。

171.此外,应保护申诉人免于受到伤害(第10条)。根据第11(1)条,如果在向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有违反平等待遇原则的行为,可处以刑事处罚。若雇主在缔结或拒绝缔结劳动关系时,或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或终止过程中,存在违反禁止歧视性待遇的行为,将构成违反劳动法,可处以罚款(第11(2)条)。

172.第4443/2016号法律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是指定身为独立机构的希腊监察员负责监督和促进平等待遇原则在该法涵盖领域(包括公共及私营部门)相对于上述禁止歧视理由的实施情况。更具体而言,希腊监察员通过调解为歧视受害者提供帮助,若调解不成,将其结论转交负责采取纪律惩处措施或施加处罚的机构;根据收到的申诉或自主开展对歧视指控的调查;发表相关报告;并对该法的解释提出意见(第14条)。

173.此外,在工作和就业领域违反平等待遇原则构成违反劳动法。因此,劳动监察局可开展对于劳动法条款实施情况的研究,调查歧视受害者提出的申诉,向公民宣传第4443/2016号法律中规定的权利,采取调解行动以解决雇主和员工之间的个人或集体劳资纠纷。根据第3996/2011号法律第24条,劳动监察局可处以行政罚款。无论如何,劳动监察局始终与监察员办公室保持密切合作。

174.指定独立机构在履行主要职责的框架下,同时指定司法、透明度和人权部辖下的透明度和人权总秘书处,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团结部辖下的社会保护和社会团结司,以及其他几个行政部门在履行其主要任务的过程中,作为监督和促进平等待遇原则落实情况的机关和机构(第15条)。

175.此外,该法规定,鼓励与社会合作伙伴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对话,以促进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原则的落实,并赋予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在这方面的重要角色(第13条)。此外,该法特别强调“平等待遇监督机构”(即希腊监察员)与上述部门和机构以及社会合作伙伴组织之间的合作(第16条)。

176.关于禁止歧视的既有刑事法律,2014年9月,议会通过了第4285/2014号法律,以修订第927/1979号法律,目的是加强希腊的禁止种族主义刑事立法,并根据欧洲理事会第2008/913/JHA号框架决定调整相关立法框架。

177.第4285/2014号法律处罚的行为包括:公开煽动相关行为或活动,可能导致针对个人或群体的基于种族、肤色、宗教、血统、民族或族裔出身、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残疾的歧视、仇恨或暴力,并危及公共秩序或上述人员的生命、自由或人身安全;成立或参与系统性地促成上述行为的组织或任何一类人际联盟;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开姑息、粉饰或恶意否认经国际法庭或希腊议会决定确认的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大屠杀和纳粹罪行的存在或严重程度。公务员犯如上罪行的,将从重处罚。此外,该法还引入了法人或人际联盟的行政责任。

178.对种族主义犯罪的刑罚得到强化。《刑法典》中新增的第81A条提高了种族主义犯罪的最低刑罚,并将罚款金额翻倍。该条款还规定,基于种族主义理由(即基于种族、肤色、宗教、血统、民族或族裔出身、性取向、残疾、性别认同,以及近期新增的性别特征)进行犯罪,将构成加重情节,在刑事程序的各个阶段,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均有权调查并考虑潜在的种族主义动机。最近通过第4356/2015号法律进行的修订删除了犯罪要素中的“仇恨”概念,进一步加强了第81A条的适用性。此外,设立了一项新的罪名(《刑法典》第361B条),以处罚在供应产品和服务时基于种族主义理由轻蔑地排除某人的行为。另外,2016年,希腊批准了欧洲委员会的《网络犯罪公约》及其《关于宣告利用计算机系统犯下的种族主义或仇外行为为犯罪行为的附加议定书》。

179.根据法律应受处罚的行为及因此犯下的罪行可依职权进行起诉。此类犯罪的受害者在提出刑事自诉或作为民事当事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时,豁免其费用。仇恨犯罪的受害者在提出刑事自诉或参与依职权起诉的犯罪的刑事司法程序时,可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并豁免其费用。此外,是种族主义行为受害者或重要证人的第三国国民可基于人道主义理由获得居留许可。近期一项法律修正案还规定,不得对举报种族主义犯罪的无证移民适用遣返程序。

180.种族主义犯罪数据的收集情况大为改善,法院的新计算机系统投入使用后,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已建立种族主义和仇外暴力指控(包括针对警务人员的指控)的统一登记机制和数据库。

181.在执法领域采取的最重要措施是成立了2个专门部门和68个遍布全国的办公室,并推出一个热线电话和一个网站,用于接收关于种族主义暴力的申诉,或宣传关于受害者权利的信息;警察有义务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种族主义动机(这也适用于警察涉嫌对易受伤害群体或外国国民作出不恰当行为的案件的纪律调查);与地方机关和非政府组织协调,以及培训警务人员。在培训警察和检察官方面,希腊正在与欧洲委员会和欧安组织合作。

182.此外,希腊在雅典、比雷埃夫斯、塞萨洛尼卡、帕特雷和伊拉克利翁任命了5名特别检察官,负责调查种族主义犯罪。

183.如上文所述,国家人权委员会和难民署驻希腊办事处于2011年成立了“种族主义暴力记录网络”,共有35家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参加,其主要目标是记录种族主义事件。此外,希腊还成立了“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现象国家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国家人权委员会、种族主义暴力记录网络、难民署和希腊监察员等。该委员会的使命是制定全面的反种族主义战略,与全体利益攸关方协调,并监督国际、欧洲和国内法律的实施情况。制定“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现象国家行动计划”也是委员会的任务之一。

184.关于“在工作和就业问题上落实男女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原则——使现行法律与2006年7月5日的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第2006/54/EC号指令及其他相关条文一致化”的第3986/2010号法律旨在建立一个清晰和全面的法律框架,以便在公共及私营部门的工作和就业问题上落实男女机会待遇平等原则。

185.此外,该法致力于促进所有国家主管体制机制内部以及与社会合作伙伴、非政府组织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以弥合劳动市场上普遍存在的性别平等鸿沟,解决由此导致的女性就业困难和女性失业率上升问题。该法颁布了一系列条款,指定主管机构负责统一调查关于违反平等待遇原则的申诉,并建立由强化的法律保护措施和适度且具有劝诫作用的制裁手段组成的体系,保障该原则的有效落实,进而鼓励变化(积极立法)。

186.该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政府、总体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在职人员或候选人,工作关系和雇用形式不限。该法禁止在获得带薪或无薪就业机会和总体职业发展问题上基于性别和家庭状况实行一切形式的直接及间接歧视,包括选拔标准和聘用条件,所属活动分支、职位等级、期限、工作和雇佣条件、晋升、员工评价体系不限。该法还对性骚扰进行定义并予以禁止。它规定,因变性而给予某人较差待遇、下令基于性别歧视某人以及因怀孕或生育而给予妇女较差待遇也构成基于性别的歧视。与此同时,该法明确禁止基于性别或家庭状况终止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工作合同和雇佣关系,或实行其他较差待遇,或试图伤害有关人员。它保障在产假和子女出生、养育或收养假结束后返回工作岗位的权利。

187.此外,该法规定,任何人如果认为他/她因该法的规定未得到充分遵守而蒙受损失,即使工作关系已结束,也有权获得法院的保护,并有权向主管行政机关(劳动监察局)提出申诉,包括诉诸监察员办公室的调解程序。经过违反该法行为的受害人同意,具有相关法律利害关系的法人和人际联盟可以受害者的名义向主管行政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他们也可以介入受害者在行政或司法机关面前的辩护。最后,该法规定在性别歧视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刑事案件除外)。

188.希腊监察员被指定为监督男女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原则在就业、职业培训、晋升和工作条件问题上落实情况的主管机构,同时形成了与劳动监察局的特别合作机制,因为后者是负责监督劳动法实施情况并惩处违法行为的主管国家机制。

消除负面态度及偏见的教育方案和公众宣传运动

189.2015年7月性别平等总秘书处与教育部签署《合作议定书》后,雅典14所学校的1,142名中小学生接受了关于性别平等问题的教育。中小学生定期参观性别平等总秘书处的办公场所,并向性别平等总秘书处的专家学习关于性别平等问题的知识。。

190.通过与雅典海伦娜妇科医院和教育部合作,性别平等总秘书处继续在2015-2016年期间向中学生提供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的信息。

191.每年开展公众宣传活动,包括推广多语(希腊语、英语、法语和阿尔巴尼亚语)资料、电视和广播节目、文化活动、公众交通工具上的广告、新闻媒体报道、网页(www.womensos.gr)、Facebook页面和网页横幅广告。其目标是促进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零容忍态度,广泛传播关于妇女受害者现有保护机制和措施的信息。

192.性别平等总秘书处首次参加了第19届国际儿童与青少年电影节(奥林匹亚,2016年12月)。

易受伤害群体――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教育

193.自2016年9月起,希腊全部有四个或以上班级的学前和小学学校(共计13,373所)成为“全日校服学校”。教育、研究和宗教事务部的此项举措旨在防止希腊各地基于既有差异(地域、经济和社会等)的歧视和不平等。从下一学年开始,“全日校服学校”的范围将扩大至班级数量少于四个的小型学校。

194.教育部针对2016-2017年学年制定了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教育紧急行动计划。教育部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在准备和过渡期间结束后,难民儿童能获得心理支持并融入希腊的教育体系。根据儿童的年龄组,计划内容各不相同,同时考虑到不同住宿环境下难民儿童的特殊需求和条件,如“基地”类,指暂时安置在开放式临时基地(难民收容中心)的人群;或“非基地”类,指居住在租赁公寓、酒店或住所的人群(难民署住房计划或其他非政府组织和市政支持的住房援助项目的受益者)。

195.针对生活在难民收容中心的儿童,从2016-2017学年起,教育、研究和宗教事务部成立“难民教育附属接收学校”。“难民教育附属接收学校”是特别推出的准备性过渡干预机制,旨在确保难民儿童逐步融入到希腊或欧洲其他国家的教育体系中。其课程包括希腊语、数学、外语(英语等)、计算机科学、体育和艺术。跨文化教育学校为教授希腊语作为第二语言而编制并使用的教师指南和课本经过适当修订后,被用于难民儿童的希腊语教学。第一所附属接收学校于2016年10月10日开放,自那以来,希腊各地的33个收容中心成立了附属接收学校,覆盖阿提卡、中希腊、西希腊、色萨利、伊庇鲁斯、中马其顿、东马其顿和色雷斯等行政大区。超过3,000名7-15岁的儿童入读了难民教育附属接收学校。

196.下列三个部委联合推动了难民教育附属接收学校的开设:

教育、研究和宗教事务部(成立难民教育管理、协调与监督工作组);

卫生部(成立难民疫苗接种工作组),负责接种计划;

移民政策部(负责中心的基础设施)。

197.国际移民组织(移民组织)负责保障儿童在中小学和难民收容中心之间的交通,并向小学学龄儿童提供包含必要学习用品的学习用具包。为确保他们的安全,所有儿童均由国际移民组织特别指定的人员护送。中学儿童的学习用具包由难民署提供。所有教科书均由希腊政府提供。教育部为每个难民收容中心指定了难民教育协调员,其主要职责是与涉及的所有相关方协调并建立沟通渠道,确保难民教育附属接收学校的正常运转。

198.生活在“非基地”类住所的儿童(如公寓、酒店等)上午在住所附近希腊公立学校的接收班上课,这些主流学校还为他们提供补充教学和辅导支持。难民儿童也可以入读在希腊开设的跨文化教育学校。

199.对于15-18岁的儿童,教育部正在与万宝盛华学徒学校、希腊劳工总联合会教育与终身学习中心等机构合作,探索不同形式的正式和/或非正式技术及职业教育。

200.除了各部委的共同努力,该计划的成功实施也离不开国际组织(如国际移民组织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地方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重要贡献。这些组织和机构的下列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提供收容中心内的重要技术基础设施,儿童往返学校的交通,向儿童提供学习用品包、母语教学(如阿拉伯语、波斯语、库尔曼吉语等)、父母和儿童的心理社会支持、成人教育、创意和体育活动,以及提供翻译和文化调解员。

201.关于罗姆学生的教育,和移民儿童一样,基本教育法律是统一和共同的。为确保面临困难的群体能平等地接受教育,希腊特别为这类学生建立了专门的体制框架,即“罗姆儿童教育”项目。该项目由雅典国立卡波季斯特里安大学在教育部“教育与终身学习”行动方案的框架下实施。根据该方案,将在全国九(9)个州的学前、小学和中学教育阶段的学校开展各种宣传、意识提升和支助行动。

202.关于外国人和被遣返者的教育,教育和宗教事务部的目标是尽可能确保他们获得平等教育,同时解决辍学和无法毕业的问题。同样隶属于教育部“教育与终身学习”行动方案框架下的“外国人和被遣返者教育”项目由塞萨洛尼基亚里士多德大学实施,主要面向全国的中小学。该项目力求改善外国学生和被遣返者的学业表现,帮助他们融入社会。该项目的活动包括:为接收班级提供支持;改善希腊语的学习;推动学校一级的跨文化沟通;培训教师和教育界成员;支持学生的母语;提供心理支持;连接学校与社区;建立学校之间的交流网络等。

203.教育部的终身学习总秘书处已组织并负责管理“移民的希腊语、希腊历史和希腊文明教育(奥德修斯)”项目。该项目的实施机构是青年与终身学习研究院。该项目旨在帮助学生学习希腊语,并培养他们及其家人融入社会所需要的其他社交和跨文化技能。

204.此外,作为促进多元化和跨文化学习的手段,自2011-2012学年起,开始在全日制学校试行新的课程设置。提供各种选修课(体育、表演、英语、音乐、第二语言、艺术等),并开设“学习与准备”课,作为综合科目供学生学习。

实现性别平等的措施

205.新发布的《2016-2020年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反映了希腊在性别平等领域的主要优先事项。该计划由性别平等总秘书处/内政部与其他公共团体、学界及民间社会共同制定,与欧盟和联合国在性别平等问题上的优先事项保持一致。这是一项全国性的计划,2016-2020年期间的战略目标如下:面临多重歧视的妇女的社会包容和平等待遇;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劳动市场、协调工作与家庭的关系;教育、培训、媒体、文化、体育;医疗保健;妇女平等担任决策性职位。

206.针对已查明存在男女不平等现象的领域,该计划提出了一系列公共政策横向干预措施和垂直的专门政策。

207.关于第2项战略目标(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自2010年起,性别平等总秘书处开始实施“防止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方案”,这是第一份针对性别暴力问题的全面一致国家行动计划。

208.“防止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方案”涵盖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如家庭暴力、强奸、性骚扰、贩运妇女)。

209.在该方案下,已建立并运行着62个机构组成的网络,以帮助性别暴力的妇女受害者。这个网络包括:

双语求救热线电话15900和电子邮件sos15900@isotita.gr(均为希腊语和英语),全天24小时,一年365天随时在线。这是一条低成本的全国性保密帮助热线,由接受过性别问题培训的咨询师提供服务;

遍布希腊各地的40个咨询中心和21个收容所。

210.上述机构提供的服务均免费,包括心理支持、法律咨询、劳工问题咨询、应急住所,如有需要,还与当地律师协会合作提供法律援助。这些机构的任务还包括与地方机关和相关协会建立联系网络,共同开展沟通交流和公众意识提升活动。为咨询中心、收容所和求救电话热线聘用的咨询师、参与妇女暴力受害者法律援助项目的律师和处理这类案件的专业人员(如警察、法官、医护人员等)提供关于如何处理性别暴力案件的特别培训。

211.公众宣传活动包括相关研讨会、主题大会、多语宣传材料(希腊语、英语、法律、阿尔巴尼亚语)、电视和广播广告、文化活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广告、新闻媒体报道、网页(www.womensos.gr)、Facebook页面和网页横幅广告。这些活动每年举办,其目标是促进对是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零容忍态度,广泛传播关于妇女受害者现有保护机制和措施的信息。在新的方案拟订周期(2016-2020年),将组织新一轮类似的宣传活动。

212.在新的方案拟订周期(2016-2020年),性别平等总秘书处已取得拨款,确保上述方案下的机构和行动能继续运行。新增服务内容,开始提供劳工咨询。服务的目标群体也已扩大,除了性别暴力的妇女受害者外,还包括多重歧视的妇女受害者(难民、单身母亲、罗姆人等)。

附件

人口指标 ( 资料来源 : 希腊统计局 )

根据2011年人口与住房普查,希腊的常住人口为10,816,286人,其中男性5,303,223人(49.0%),女性5,513,063人(51.0%),76.6%居住在城市地区,23.4%居住在农村地区。人口密谋为每平方公里81.9人。

以五年为一个年龄组,人口年龄构成如下:

0-9岁:1,049,839人;

10-19岁:1,072,705人;

20-29岁:1,350,868人;

30-39岁:1,635,304人;

40-49岁:1,581,095人;

50-59岁:1,391,854人;

60-69岁:1,134,045人;

70-79岁:1,017,242人;

80+岁:583,334人。

15岁以下和65岁以上常住人口比例为32.8%。

希腊的家庭平均规模为2.6人。在核心家庭中,单亲家庭的比例为15.3%,同时83.9%的单亲家庭户主为女性。

1月1日人口性别和年龄组大致分布情况

男性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希腊总计

5 , 453 , 444

5 , 423 , 884

5 , 366 , 251

5 , 313 , 239

5 , 268 , 390

5 , 224 , 210

0-4岁

284,579

282,945

278,331

268,985

256,758

247,104

5-9岁

272,264

273,924

274,541

277,374

280,498

280,927

10-14岁

274,829

274,510

273,779

272,910

271,270

270,324

15-19岁

292,231

284,274

277,802

276,989

273,727

272,492

20-24岁

328,208

321,358

315,342

301,843

292,470

283,893

25-29岁

395,491

370,924

341,797

320,257

306,636

295,771

30-34岁

434,091

426,065

414,569

399,219

379,459

356,834

35-39岁

424,657

421,896

415,314

410,911

407,210

403,794

40-44岁

425,198

424,739

417,667

409,929

404,599

399,211

45-49岁

378,014

381,267

385,554

391,427

397,226

399,945

50-54岁

360,528

360,731

359,112

355,435

352,642

352,949

55-59岁

327,044

329,919

330,635

334,029

337,250

337,268

60-64岁

307,892

307,430

305,820

304,298

304,751

307,859

65-69岁

253,826

263,110

273,112

281,274

285,907

286,878

70-74岁

249,849

242,470

233,372

226,603

225,349

230,482

75-79岁

214,256

214,876

215,267

215,360

214,733

211,288

80-84岁

144,919

149,547

153,867

157,336

159,496

160,222

85+岁

85,568

93,899

100,370

109,060

118,409

126,969

女性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希腊总计

5 , 669 , 948

5 , 662 , 522

5 , 637 , 364

5 , 613 , 568

5 , 589 , 628

5 , 559 , 538

0-4岁

272,571

270,102

265,354

255,299

242,683

232,845

5-9岁

260,086

261,460

261,520

264,696

268,000

268,308

10-14岁

263,925

263,139

262,093

260,840

258,709

257,255

15-19岁

279,328

273,278

268,380

267,031

263,919

262,253

20-24岁

313,750

307,573

302,011

291,019

282,664

274,232

25-29岁

367,501

348,927

327,808

313,894

304,486

297,884

30-34岁

414,295

409,352

401,684

389,033

372,106

351,318

35-39岁

417,712

415,608

411,616

410,119

406,955

404,069

40-44岁

431,569

432,298

426,217

418,849

414,970

410,599

45-49岁

393,373

396,962

404,643

412,740

420,075

424,661

50-54岁

381,910

384,775

387,995

388,024

387,191

387,046

55-59岁

343,636

350,151

355,187

363,167

370,391

375,054

60-64岁

332,997

332,338

331,088

329,963

332,300

337,000

65-69岁

279,162

290,782

304,382

315,768

322,401

323,778

70-74岁

300,159

289,247

275,971

265,246

261,558

266,664

75-79岁

273,318

276,002

277,672

278,821

278,156

272,752

80-84岁

202,044

205,080

209,748

214,071

218,280

221,963

85+岁

142,612

155,448

163,995

174,988

184,784

191,857

两性合计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希腊总计

11,123,392

11,086,406

11,003,615

10,926,807

10,858,018

10,783,748

0-4岁

557,150

553,047

543,685

524,284

499,441

479,949

5-9岁

532,350

535,384

536,061

542,070

548,498

549,235

10-14岁

538,754

537,649

535,872

533,750

529,979

527,579

15-19岁

571,559

557,552

546,182

544,020

537,646

534,745

20-24岁

641,958

628,931

617,353

592,862

575,134

558,125

25-29岁

762,992

719,851

669,605

634,151

611,122

593,655

30-34岁

848,386

835,417

816,253

788,252

751,565

708,152

35-39岁

842,369

837,504

826,930

821,030

814,165

807,863

40-44岁

856,767

857,037

843,884

828,778

819,569

809,810

45-49岁

771,387

778,229

790,197

804,167

817,301

824,606

50-54岁

742,438

745,506

747,107

743,459

739,833

739,995

55-59岁

670,680

680,070

685,822

697,196

707,641

712,322

60-64岁

640,889

639,768

636,908

634,261

637,051

644,859

65-69岁

532,988

553,892

577,494

597,042

608,308

610,656

70-74岁

550,008

531,717

509,343

491,849

486,907

497,146

75-79岁

487,574

490,878

492,939

494,181

492,889

484,040

80-84岁

346,963

354,627

363,615

371,407

377,776

382,185

85+岁

228,180

249,347

264,365

284,048

303,193

318,826

人口密度

2011

84.30

每平方公里居民

2012

84.02

每平方公里居民

2013

83.39

每平方公里居民

2014

82.81

每平方公里居民

2015

82.28

每平方公里居民

2016

81.72

每平方公里居民

百分比

0-14岁

65+岁

2011

14.64%

19.29%

2012

14.67%

19.67%

2013

14.68%

20.06%

2014

14.64%

20.49%

2015

14.53%

20.90%

2016

14.44%

21.26%

活产婴儿

死亡人数

2011

106,428

111,099

2012

100,371

116,668

2013

94,134

111,794

2014

92,149

113,740

2015

91,847

121,212

2016年*

92,837

118,792

* 暂时数据

出生时预期寿命

男性

女性

2011

78.0

83.6

2012

78.0

83.4

2013

78.7

84.0

2014

78.8

84.1

2015

78.5

83.7

总生育率

2011

1.40

2012

1.34

2013

1.29

2014

1.30

2015

1.33

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标 ( 资料来源: 希腊统计局 )

表I总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年变化率趋势(基年:2009年=100.0)

年份

年变化率

年平均变化率

12月指数

变化率%

年平均指数

变化率%

2010

107,044

5.2

104,713

4.7

2011

109,629

2.4

108,200

3.3

2012

110,510

0.8

109,824

1.5

2013

108,621

-1.7

108,813

-0.9

2014

105,789

-2.6

107,385

-1.3

2015

105,612

-0.2

105,521

-1.7

2016

105,636

0.0

104,649

-0.8

每月家庭用于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平均支出(现价):2015-2011年家庭预算普查数值(欧元)

产品和服务

2015年家庭预算普查

2014年家庭预算普查

2013年家庭预算普查

2012年家庭预算普查

2011年家庭预算普查

数值

%

数值

%

数值

%

数值

%

数值

%

总计

1 , 419.57

100.0

1 , 460.52

100.0

1 , 509.39

100.0

1 , 637.10

100.0

1 , 824.02

100.0

食品

293.30

20.7

299.79

20.5

307.33

20.4

328.57

20.1

355.05

19.5

酒精饮料和烟草

57.27

4.0

58.80

4.0

62.80

4.2

62.71

3.8

66.52

3.6

衣服和鞋子

83.06

5.9

85.70

5.9

87.38

5.8

95.34

5.8

112.51

6.2

住房

189.21

13.3

195.29

13.4

206.99

13.7

227.07

13.9

230.16

12.6

耐用品

66.49

4.7

72.76

5.0

83.94

5.6

94.97

5.8

110.05

6.0

健康

107.06

7.5

105.76

7.2

104.44

6.9

104.71

6.4

114.58

6.3

交通

181.64

12.8

184.82

12.7

189.19

12.5

209.88

12.8

240.05

13.2

通信

58.46

4.1

60.08

4.1

61.91

4.1

68.19

4.2

73.69

4.0

娱乐和文化

67.95

4.8

68.71

4.7

68.82

4.6

72.87

4.5

85.72

4.7

教育

46.70

3.3

50.84

3.5

50.83

3.4

57.33

3.5

63.71

3.5

酒店、餐饮

141.05

9.9

143.49

9.8

145.55

9.6

160.47

9.8

189.11

10.4

其他用品和服务

127.37

9.0

134.49

9.2

140.19

9.3

154.98

9.5

182.89

10.0

不同年龄和性别的社会转移后贫困风险率

年龄组

性别

单位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总计

总计

1,000人

2,349.0

2,535.7

2,529.0

2,384.0

2,293.2

2,255.9

%

21.4

23.1

23.1

22.1

21.4

21.2

男性

1,000人

1,130.2

1,216.3

1,207.2

1,169.3

1,126.5

1,098.8

%

20.9

22.5

22.4

22.2

21.5

21.2

女性

1,000人

1,218.8

1,319.4

1,321.9

1,214.7

1,166.6

1,157.1

%

21.9

23.6

23.8

22.0

21.2

21.2

18–64岁

总计

1,000人

1,391.9

1,647.3

1,644.5

1,577.6

1,487.4

1,487.5

%

20.0

23.8

24.1

23.5

22.5

22.7

男性

1,000人

692.3

808.1

796.9

778.4

7,474.0

734.4

%

19.9

23.4

23.4

23.4

22.9

22.8

女性

1,000人

699.6

839.2

847.6

799.1

740.0

752.2

%

20.2

24.3

24.8

23.6

22.1

22.7

65+岁

总计

1,000人

492.6

367.4

328.6

326.1

3,057.0

278.0

%

23.6

17.2

15.1

14.9

13.7

12.4

男性

1,000人

201.7

151.5

133.6

130.0

1,178.0

106.6

%

21.7

15.9

13.7

13.3

11.9

10.6

女性

1,000人

290.9

215.9

195.0

196.1

1,878.0

171.3

%

25.2

18.3

16.2

16.1

15.2

13.8

0-17岁

总计

1,000人

464.6

521.0

555.9

480.4

501.0

490.4

%

23.7

26.9

28.8

25.5

26.6

26.3

收入分配不平等:基尼系数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

33.5

34.3

34.4

34.5

34.2

34.3

就业

就业总人口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农业、林业和渔业

第二产业总计

工业,包括能源

建筑业

第三产业总计

贸易、酒店餐饮、交通和通信

金融、房地产、租赁和商业活动

其他服务活动

2009

4,556.00

532.9

962.7

592

370.7

3,060.40

1,428.90

457.3

1,174.30

2010

4,389.80

544.2

859.8

540.2

319.6

2,985.80

1,380.00

438

1,167.80

2011

4,054.30

500.7

717.2

471.4

245.8

2,836.50

1,298.10

432.4

1,106.00

2012

3,695.00

480.5

611.3

410.4

200.9

2,603.20

1,163.20

424.9

1,015.10

2013

3,513.20

481.1

546.6

384.3

162.3

2,485.50

1,114.20

394.2

977.1

2014

3,536.20

479.9

529.7

378.1

151.6

2,526.70

1,146.90

400.2

979.6

2015

3,610.70

465.7

539.4

394.2

145.2

2,605.60

1,206.30

409.7

989.6

2016

3,673.60

454.5

560

412.9

147.1

2,659.00

1,238.90

415.9

1,004.30

失业率

年份

希腊

2009

9.60%

2010

12.70%

2011

17.90%

2012

24.40%

2013

27.50%

2014

26.50%

2015

24.90%

2016

23.50%

根据国内概念以现价计算的家庭食品、住房、健康和教育消费支出占最终消费支出总额的百分比(%)3

食品和非酒精饮料

15.8

16.8

16.6

16.1

16.4

16.6

L

住房、水、电、气和其他燃料

20.6

22.3

23.9

22.3

21.0

20.6

L

健康

4.1

4.1

3.3

3.9

4.0

4.3

L

教育

2.4

2.4

2.4

2.2

2.2

2.1

L

债务(马斯特里赫特)4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一般政府债务(超额赤字程序特派团2017年4月)

330,570

356,289

305,096

320,511

319,728

311,668

314,897

根据政府职能分类的一般政府分析5, 6, 7, 8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第7类(医疗保健)最终支出(P3),(百万欧元)

14,301

12,465

10,742

9,036

8,039

7,707

L

第9类(教育)最终支出(P3),(百万欧元)

8,567

8,497

7,997

7,328

6,878

6,631

L

第10类(社会保障)最终支出(P3),(百万欧元)

1,638

1,068

662

448

464

450

L

最终支出总额(P3),(百万欧元)

50,275

44,962

41,625

36,949

36,174

35,496

L

第7类(医疗保健)最终支出(P3)—%

28.4

27.7

25.8

24.5

22.2

21.7

L

第9类(教育)最终支出(P3)—%

17.0

18.9

19.2

19.8

19.0

18.7

L

第10类(社会保障)最终支出(P3)—%

3.3

2.4

1.6

1.2

1.3

1.3

L

1人均国民收入。

21995-2014年期间的总人口数据根据2011年普查予以修改,指年中数据。2015年的总人口数据截至2015年1月1日。

3家庭国内最终消费支出包括在非常住家庭在经济领土上的最终消费支出,不包括常住家庭在世界其他国家的最终消费支出。

4数据指的是超额赤字程序特派团2017年4月的一般政府合并债务。

5根据政府职能分类的定义分列。

6数据来源是2016年政府最终支出目的分类(最后一次特派团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

7数据指的是一般政府。

8可用数据截至2015年。

*临时数据。

2014

2015 *

传染性疾病

3 , 251

3 , 405

总计

22

3

病毒性出血热

2

0

肉毒杆菌中毒

3

9

伴随并发症的水痘

1

0

炭疽

135

110

布鲁氏菌病

1 225

1 495

流感(实验室证实)

0

0

白喉

38

84

疟疾

0

0

风疹(德国麻疹)

0

0

先天性风疹

13

13

包虫病

86

62

急性甲型肝炎

27

22

急性乙型肝炎

3

3

急性丙型肝炎

-

-

肝炎,其他

1

1

麻疹

0

0

黄热病

15

17

百日咳

29

35

军团病

86

74

利什曼病(皮肤、内脏)

36

35

钩端螺旋体病

10

33

李氏杆菌病

0

0

狂犬病

3

0

不明类型的脑膜炎

342

145

病毒性脑膜炎

128

157

细菌性脑膜炎

65

57

流行性脑膜炎球菌病

0

0

瘟疫

1

4

流行性腮腺炎

0

0

小儿麻痹症

15

11

Q热

349

465

沙门氏菌病

90

79

志贺氏菌痢疾

0

2

先天性梅毒

2

6

破伤风

0

0

新生儿破伤风

0

0

先天性弓形体病

9

17

伤寒热

515

466

肺炎

0

0

霍乱

0

0

其他

资料来源: 希腊疾病防控中心 ( 私法下的公共机构,受卫生部管辖 ) 。

(1) 只包括直接向希腊疾病防控中心或县一级卫生部门报告的涉及《希腊强制通知疾病目录》中的传染性疾病的病例。

* 2015 年数据为暂时数据。

登记学生人数和辍学率

不同学校类别和年级之间的辍学率存在较大差异。职业培训的辍学率最高(11%),初中的辍学学生最多(4,338名学生),比例(4.23%)显著高于小学或高中。

教育分类

学校类别

登记人数

辍学生

辍学比例%

(2013-16学年)

初等(义务)教育

ISCED 1

“Demotiko(小学)”(A-C年级)

99,984

1,788

1.79%

初等(义务)教育

ISCED 1

“Demotiko(小学)”(D-F年级)

95,805

1,577

1.65%

中等(义务)教育

ISCED 2

“Gymnasio(初中)”

102,447

4,338

4.23%

中等(非义务)教育

ISCED 3

“General Lykeio(普通高中)”

78,237

1,499

1.92%

中等职业(非义务)教育

ISCED 3

“Vocational Lykeio(职业高中)”

19,800

2,181

11.02%

资料来源: 教育部“ myschool ”信息系统 (2017 年 1 月 ) ,由教育政策研究院学生辍学观察组织编辑。

不同性别和学校类别的学生辍学率

下表显示的是不同性别和学校类别的登记学生人数和学生辍学率。需要注意的是,各教育阶段和学校类别的男生辍学率均高于女生。“Gymnasium (初中)”(ISCED 2)男女生辍学率差异最大,男生的辍学率比女生高约35%(分别为4.82%和3.58%)。初等教育(ISCED 1)的男女生辍学率无明显差异,而普通和职业“Lycea (高中)”(ISCED 3)的男生辍学率均比女生高15%左右。

性别

初等教育(ISCED 1)

中等教育(ISCED 2)

中等教育(ISCED 3)

中等职业教育(ISCED 3)

登记人数

辍学率%

登记人数

辍学率%

登记人数

辍学率%

登记人数

辍学率%

51,593

1.81

53,949

4.82

37,005

2.08

13,857

11.45

48,391

1.76

48,498

3.58

41,232

1.77

5,943

9.99

总计

99,984

1.79

102,447

4.23

78.237

1.92

19,800

11.02

学生、学校和教学人员

1.初等教育(幼儿园):2011/12学年至2014/15学年末的学生、学校和教学人员数量

2011/12学年

2012/13学年

2013/14学年

2014/15学年

学校

5,861

5,792

5,606

5,612

教学人员

14,018

13,853

13,526

14,573

学生

165,931

166,576

160,994

160,201

公立学校

学校

5,401

5,309

5,161

5,171

教学人员

13,320

13,155

12,877

13,803

学生

154,396

155,541

151,019

149,764

师生比

11.6

11.8

11.7

11.0

2.初等教育:2011/12学年至2014/15学年末的学生、学校和教学人员数量

2011/12学年

2012/13学年

2013/14学年

2014/15学年

学校

4,746

4,698

4,633

4,560

教学人员

67,314

65,557

65,329

65,461

学生

633,291

630,043

625,165

639,600

公立学校

学校

4,392

4,350

4,313

4,253

教学人员

63,396

61,726

61,582

61,719

学生

590,070

588,382

586,111

600,781

师生比

9.3

9.55

9.5

9.7

3A.中等教育:2010/11学年至2013/14学年末的学生、学校和教学人员数量(日校)

2010/11学年

2011/12学年

2012/13学年

2013/14学年

学校

1,928

1,829

1,827

1,794

教学人员

67,314

65,557

65,329

65,461

学生

633,291

630,043

625,165

639,600

公立学校

学校

1,747

1,657

1,659

1,625

教学人员

45,875

42,226

39,800

35,908

学生

308,697

302,116

299,571

291,458

师生比

6.7

7.2

7.5

8.1

私立学校

学校

99

99

98

98

教学人员

2,262

2,197

2,080

2,010

学生

16,328

16,182

15,087

14,042

师生比

7.2

7.4

7.3

7.0

3B.中等(义务)教育:2010/11学年至2013/14学年末的学生、学校和教学人员数量(夜校)

2010/11学年

2011/12学年

2012/13学年

2013/14学年

公立学校

79

72

70

71

学校

887

845

785

737

教学人员

6,909

6,069

5,292

4,889

学生

7.8

7.2

6.7

6.6

师生比

私立学校

3

1

学校

15

5

教学人员

71

35

学生

4.7

7.0

师生比

4A.中等(非义务)教育:2010/11学年至2013/14学年末的学生、学校和教学人员数量(日校)

2010/11学年

2011/12学年

2012/13学年

2013/14学年

学校

1,338

1,320

1,318

1,306

教学人员

29,837

27,672

27,327

24,345

学生

247,209

247,717

245,892

241,905

公立学校

学校

1,175

1,159

1,155

1,145

教学人员

27,365

25,318

25,012

22,183

学生

224,999

226,129

225,189

222,441

师生比

8.2

8.9

9.0

10.0

私立学校

学校

91

90

91

92

教学人员

1,793

1,834

1,741

1,709

学生

15,280

15,344

14,696

13,875

师生比

8.8

8.4

8.4

8.1

4B.中等(义务)教育:2010/11学年至2013/14学年末的学生、学校和教学人员数量(夜校)

2010/11学年

2011/12学年

2012/13学年

2013/14学年

公立学校

69

69

70

68

学校

650

499

555

442

教学人员

6,583

6,016

5,809

5,492

学生

10.1

12.1

10.5

12.4

师生比

私立学校

3

2

2

1

学校

29

21

19

11

教学人员

347

228

198

97

学生

12.0

10.9

10.4

8.8

师生比

政治制度指标

根据我们的最新数据,自1974年以来得到承认的政党数量为671个。

登记选民人数为9,903,327人。有选举权的人口比例无法计算,因为可用数据对应的时期不同:一方面,人口普查每十年举行一次;另一方面,选民名单每两个月审查一次。

2015年9月选举产生的议会席位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1.

激进左翼联盟

145

2.

新民主党

75

3.

金色黎明党

18

4.

民主联盟(泛希腊社会主义运动-民主左翼)

17

5.

希腊共产党

15

6.

河流党

11

7.

独立希腊人党

10

8.

中间联盟

9

希腊议会中女性议员的比例为18%。

最近几次全国性选举的平均选民投票率为56.16%。

司法情况指标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1

监狱服刑总人口(包括审前羁押人员)

11,364

12,349

12,479

12,475

12,693

11,798

9,611

9,560

2

候审囚犯

3,541

4,050

4,254

4,325

2,861

2,470

2,510

2,829

3

外国囚犯

6,307

7,210

7,887

7,875

7,623

6,882

5,289

5,195

4

女性囚犯

554

577

562

557

648

572

486

527

5

少年囚犯(未成年和青少年罪犯)

510

568

587

600

452

358

245

250

6

涉毒犯罪囚犯人数(包括审前羁押人员)

4,345

4,303

4,136

4,267

3,384

2,872

1,827

2,034

7

死刑(1994年正式废除)

0

0

0

0

0

0

0

0

8

服无期徒刑的囚犯

823

807

977

1,025

1,041

982

960

941

9

服5-20年有期徒刑的囚犯

5-10年

2,594

2,385

2,511

2,535

3,557

2,887

2,013

1,798

10-15年

1,564

1,584

1,665

1,728

1,979

1,827

1,360

1,150

15年以上

1,090

1,173

3,100

3,200

2,055

2,244

2,093

2,142

10

服10天-5年有期徒刑的囚犯

6个月以下

260

261

290

282

75

66

63

46

6个月-1年

229

222

252

248

116

126

78

84

1-2年

288

253

260

271

206

178

137

150

2-5年

765

701

727

835

540

446

326

366

11

因债务入狱的囚犯

43

29

36

47

27

23

56

10

关于《刑法典》第351条(以性剥削为目的贩运人口)和《刑法典》第323 A条(以强制劳动为目的贩运人口等)犯罪的统计数据

2013

2014

2015

2016

刑事起诉的性剥削案件

36

35

32

25

刑事起诉的强制劳动等案件

6

5

5

7

一审定罪的性剥削案件

39

12

12

7

一审定罪的强制劳动等案件

7

1

3

1

宣告无罪的性剥削案件

13

7

5

2

宣告无罪的强制劳动等案件

3

3

1

1

判处缓刑的性剥削案件

34

9

16

17

判处缓刑的强制劳动等案件

8

2

1

2

一审后上诉的性剥削案件

17

10

7

2

一审后上诉的强制劳动等案件

0

1

0

0

二审定罪的性剥削案件

1

6

1

二审定罪的强制劳动等案件

1

0

0

关于仇恨犯罪的统计数据

2013

2014

2015

2016

可能有偏见动机的事件

109

80

98

84

不可受理案件

15

16

3

提出刑事起诉的案件

44

28

40

20

已立案案件

5

16

22

9

下达判决的案件

5

10 (8个定罪,2个宣告无罪)

5 (3个定罪,2个宣告无罪)

正在调查的案件

61

因暴力犯罪或其他严重罪行(如杀人、抢劫、攻击和走私)而被捕/受审/定罪/判刑/关押的人数和比率(每100,000人)

2015年的犯罪

2016年的犯罪

既遂

未遂

罪犯人数

每100,000人的比率

既遂

未遂

罪犯人数

每100,000人的比率

杀人

86

169

355

0.80

81

132

264

0.75

强奸

122

56

142

1.13

155

82

193

1.43

抢劫

4,136

338

2,038

39.90

4,738

325

1,913

43.80

贩运人口

32

117

0.30

25

99

0.23

希腊警察的经常预算

2014

1,382,200,000.00欧元

2015

1,525,323,000.00欧元

2016

1,527,675,000.00欧元

2017

1,544,675,000.00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