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 和首都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城市

农村

城市

农村

城市

农村

城市

农村

城市

农村

城市

农村

总 计

52.7

47.3

53.1

46.9

56.6

43.4

57.2

42.8

57.2

42.8

57.4

42.6

西 部

小 计

25.4

74.6

26.1

73.9

29.1

70.9

26.2

73.8

27.1

72.9

28.0

72.0

巴彦乌 勒 盖

26.9

73.1

26.0

74.0

30.8

69.2

29.3

70.7

29.9

70.1

30.2

69.8

戈壁阿尔泰

24.8

75.2

23.2

76.8

28.3

71.7

25.2

74.8

25.8

74.2

29.5

70.5

扎布汗

23.6

76.4

24.1

75.9

27.0

73.0

18.9

81.1

19.0

81.0

19.9

80.1

乌布苏

24.3

75.7

26.4

73.6

29.2

70.8

27.0

73.0

30.1

69.9

27.6

72.4

科布多

27.5

72.5

30.2

69.8

30.0

70.0

29.8

70.2

30.1

69.9

32.6

67.4

杭 爱 山 区

小 计

30.3

69.7

29.1

70.9

32.2

67.8

29.9

70.1

31.9

68.1

33.0

67.0

后杭爱

15.8

84.2

15.9

84.1

19.1

80.9

18.2

81.8

18.4

81.6

18.6

81.4

巴彦洪 格 尔

25.4

74.6

23.4

76.6

26.0

74.0

20.9

19.1

25.1

74.9

27.2

72.8

布尔干

27.9

72.1

24.6

75.4

26.3

73.7

18.5

81.5

26.8

73.2

26.3

73.7

前杭爱

17.6

82.4

16.7

83.3

17.1

82.9

16.7

83.3

18.0

82.0

18.3

81.7

库苏古尔

21.4

78.6

21.6

78.4

26.4

73.6

25.1

74.9

26.2

73.8

28.7

71.3

鄂尔浑

95.0

5.0

91.4

8.6

95.5

4.5

91.2

8.8

90.5

9.5

91.3

8.7

中 部

小 计

42.0

58.0

41.8

58.2

45.4

54.6

38.2

61.8

45.4

54.6

43.0

57.0

东戈壁

36.7

63.3

38.3

61.7

49.8

50.2

46.2

53.8

48.3

51.7

52.3

47.7

中戈壁

19.8

80.2

20.9

79.1

28.2

71.8

19.5

80.5

26.9

73.1

19.9

80.1

南戈壁

28.2

71.8

28.4

71.6

30.3

69.7

26.1

73.9

27.0

73.0

28.4

71.6

色楞格

55.7

44.3

54.7

45.3

56.5

43.5

34.2

65.8

56.7

43.3

49.3

50.7

中央

16.8

83.2

15.1

84.9

16.3

83.7

15.8

84.2

18.5

81.5

15.1

84.9

达尔汗乌勒

80.1

19.9

80.1

19.9

79.0

21.0

79.3

20.7

79.7

20.3

80.1

19.9

戈壁苏木贝尔

57.7

42.5

58.1

41.9

73.5

26.5

58.3

41.7

57.7

42.3

58.5

41.5

东 部

小 计

33.8

66.2

34.4

65.5

41.8

58.2

36.7

63.3

39.0

61.0

39.3

60.7

东方

39.6

60.4

41.8

58.2

55.3

44.7

50.6

49.4

50.3

49.7

50.5

49.5

苏赫巴托尔

22.7

77.3

22.0

78.0

26.9

73.1

21.4

78.6

20.5

79.5

20.7

79.3

肯特

36.4

63.6

36.2

63.8

39.3

60.7

34.1

65.9

41.5

58.5

42.3

57.7

乌 兰 巴 托

乌兰巴托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9. 人口按性别划分,男性占49.6%,女性占50.4%。在1944年人口普查之前,据说男性多于女性,这可能是因为女性死亡率相对较高,或者少报了女性人数。自1944年以来,由于女性死亡率下降(尤其是在儿童阶段)、随之而来的预期寿命增加以及女性人口统计工作改善,女性比例增加。

表2按性别分列的常住人口

(千人)

指标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总计

2 307.5

2 340.1

2 373.5

2 407.5

2 442.5

2 475.4

男性

1 145.6

1 161.6

1 178.0

1 192.4

1 209.7

1 228.1

女性

1 161.9

1 178.5

1 195.5

1 215.1

1 232.8

1 247.3

资料来源:人口和住普查,2000年。

10. 蒙古国人口的民族成分相当单一。最大的民族是喀尔喀蒙古族,占总人口的94.9%。蒙古国最大的少数民族是哈萨克族,占总人口的5%。他们是牧民,讲土耳其语,是传统的穆斯林,居住在蒙古国西部。近年来,相当多数量的哈萨克移民影响了哈萨克族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其他十五个民族,包括汉族和俄罗斯族,不到总人口的1%。

11. 蒙古国人口中约90%讲喀尔喀语,这是蒙古语的方言之一;喀尔喀语是蒙古国的标准语言。蒙古语属于和土耳其语有关的阿尔泰语系。所有母语是喀尔喀语的人都能轻易地听懂蒙古国境内的各种方言,布里亚特语除外。书面语是以标准喀尔喀语为基础。1940年代西里尔字母代替了传统的蒙古文字,并沿用至今。

12. 蒙古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约一半的平民信奉佛教的黄教。尽管蒙古国佛教在共产主义统治下受到了严重的迫害,但是它在老一辈人中,在大众语言中在平常的习惯里幸存了下来,大众言里有很多的佛教用语,平常的习惯家里有专门的架子供奉佛像和佛经,旁边放着家人的照片和家里其他的纪念品。伊斯兰教是蒙古国第二大宗教,信奉者占人口的4%。伊斯兰思想的追随者绝大多数是哈萨克蒙古人。约6%的人口信仰基督教的各个派和萨满教。

13. 蒙古国人口相当年轻。15岁以下的人口占32.6%,而15岁至64岁之间的人口占总数的63.9%。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15岁至64岁之间经济活跃的人口比例一直在平稳上升。蒙古国人口只有3.5%65岁或65岁以上。

表3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常住人口

(千人)

年龄组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合计

女性

合计

女性

合计

女性

合计

女性

合计

女性

合计

女性

总 计

2 307.5

1 161.9

2 340.1

1 178.5

2 373.5

1 178.5

2 407.5

1215.1

2 442.5

1 232.8

2 475.4

1 247.3

1 岁以下

46.1

22.7

46.1

22.8

49.8

24.4

42.4

20.9

48.2

23.8

41.8

21.1

1-4

187.8

92.7

190.6

94.0

196.2

97.1

188.4

93.2

181.4

89.8

187.1

93.7

5-9

311.9

155.8

289.8

143.5

285.7

141.5

268.0

132.7

256.7

126.8

265.7

133.5

10-14

295.0

146.7

306.5

153.3

317.4

158.1

314.8

156.9

313.2

156.0

313.3

156.3

15-19

254.5

126.0

257.1

127.7

263.3

130.0

276.6

138.1

284.0

141.9

289.7

142.3

20-24

235.0

117.3

238.4

118.7

235.8

117.7

249.4

126.8

256.4

129.7

263.0

130.5

25-29

208.0

104.2

213.5

107.0

216.7

108.7

219.8

110.9

225.8

114.3

228.6

115.0

30-34

186.5

94.6

189.7

96.2

187.9

95.4

190.6

96.9

193.8

97.9

196.6

98.8

35-39

161.2

82.2

168.9

85.7

172.6

87.8

172.6

87.3

177.7

90.2

179.6

90.7

40-44

107.1

54.4

117.6

60.2

127.2

64.6

139.4

70.8

145.8

74.2

147.0

74.5

45-49

72.6

36.9

75.9

38.6

82.9

42.3

90.2

45.5

99.6

50.4

100.7

50.6

50-54

55.8

28.2

58.0

29.4

57.8

30.1

67.0

34.3

68.5

35.1

68.7

35.2

55-59

55.6

27.9

55.3

27.7

55.9

28.5

57.2

29.1

57.5

29.5

57.6

29.5

60-64

41.5

21.5

41.7

21.7

42.3

21.5

46.2

23.8

47.5

24.4

49.0

26.1

65-69

33.9

18.5

35.5

19.3

35.4

19.4

35.2

18.8

35.6

18.9

36.2

19.6

70+

55.0

32.3

55.5

32.7

46.6

28.4

49.7

29.1

50.8

29.9

50.8

29.9

资料来源 : 1989 - 2002 年“市场经济制度下的 蒙古国 ”统计年鉴。

14. 女性和男性的预期寿命有所差异。男性预期寿命是60.8岁,女性则为65.5岁,总体平均为63.5岁。

15. 在过去十年中,蒙古国婴儿死亡率大大下降。行政管理数据表明,婴儿死亡率从1990年的每千活产婴儿64.4人,下降至1994年的每千名活产婴儿48人,2002年则降低至每千名活产婴儿29.6人。婴儿死亡率下降的原因在于:由于经济条件的变化,生育率直线下降;在急性呼吸道传染疾病与腹泻病的诊断和治疗方面,成功引入了国际标准;有效推广母乳喂养。如上所述,在经济转型期内总体生育率急剧下降,目前保持在平均每名妇女生育2.26个子女。

图 1

16. 尽管产妇死亡率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但是由于经济状况、环境条件、薄弱的基础设施和低下的医疗服务水平,蒙古国的产妇死亡率仍是居高不下。2003年产妇死亡率为每十万名活产婴儿109.5人,是这十年中的低点。农村边远地区的产妇死亡率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全国各地区的情况都不一样。

表 4 按省 / 盟和首都分列的产妇死亡人数

盟和首都

年 度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总 计

71

80

90

81

82

57

西 部

小 计

22

26

26

23

30

13

巴彦乌 勒 盖

6

7

9

11

6

4

戈壁阿尔泰

3

7

1

2

1

1

扎布汗

4

3

3

3

8

4

乌布苏

5

2

7

2

9

3

科布多

4

7

6

5

6

1

杭 爱 山 区

小 计

20

24

22

17

20

10

后杭爱

4

7

6

4

8

2

巴彦洪 格 尔

4

4

5

3

2

1

布尔干

2

3

1

1

-

-

前杭爱

8

4

4

4

4

6

库苏古尔

-

4

6

4

4

1

鄂尔浑

2

2

-

1

2

-

中 部

小 计

16

8

12

11

5

9

东戈壁

2

-

2

1

-

2

中戈壁

1

-

2

1

1

-

南戈壁

3

2

-

1

-

-

色楞格

2

1

3

4

1

3

中央

4

4

2

2

-

3

达尔汗乌勒

4

1

3

2

3

-

戈壁苏木贝尔

-

-

-

-

-

1

东 部

小 计

7

7

9

5

9

2

东方

3

1

3

2

2

-

苏赫巴托尔

2

3

2

-

4

1

肯特

2

3

4

3

3

1

乌 兰 巴 托

乌兰巴托

6

15

21

25

18

23

17. 蒙古国是成人识字率高的国家之一。2002年,总人口识字率达到97.8%。成人识字率主要归功于共产主义时代的教育制度。在妇女识字率方面,蒙古国取得了惊人的成绩:97.6%的男性识字,同时97.5%的女性也识字。

表5 1989年至2000年按性别分列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的识字率

识字率

男性

女性

1989

2000

1989

2000

1989

2000

识字率 98.2 98.0 94.9 97.5 96.5 97.8

表6 2000年按性别和城分列10岁及10岁以上人口的识字率

识字率

城市

农村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识字率

98.9

98.7

95.9

95.7

97.6

97.5

资料来源:2000年人口和住普查:蒙古国的性别状况。

18. 蒙古国在1990年代初期展开了从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大进程。为了加速转型进程,蒙古国政府引入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分阶段放开国家控制的价格和税率、国有企业私有化、建立双轨制银行体系、开放对外贸易、采取浮动汇率制度、为降低通货膨胀执行紧缩货币和财政政策、通过和实施鼓励公平竞争的法律以及为私营部门发展创建有利环境。

19. 开始,蒙古国在1990年代初期经历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国民收入水平急剧下降。失业率猛增,穷人增多,国家面临严峻的社会问题,诸如流落街头的儿童、无家可归的人们、持续上升的犯罪率和酗酒问题。

C.

20. 1995年经济出现了恢复的迹象,自经济转型以来这年首次出现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得到了控制,私营部门开始出现改善的迹象。

21. 1994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达到2.3%,而1992年则是下降9.5%,自此经济一直保持正增长(表7)。2003年男性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或购买力平价估计为2,303.20美元,而女性则为1,950美元。1998年人均收入估计为390美元,而2004年则达到了605.6美元。

表7 国内生产总值按行业分列的年度变化

行 业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国内生产总值

4.2

-2.5

-9.2

-9.5

-3.0

2.3

6.3

2.4

4.0

3.5

3.2

1.1

1.0

4.0

农业、狩猎和林业

4.4

-1.3

-4.4

-2.1

-2.7

2.7

4.2

4.4

4.3

6.4

4.2

-14.9

-18.5

-10.7

采矿和采石

6.1

5.6

4.9

3.2

6.6

9.6

-6.9

制造业

2.2

1.3

-7.6

-7.6

-8.4

2.5

-44.2

-13.8

-15.0

3.2

-2.8

-3.3

31.8

22.1

供电、煤气和供水

0.7

0.4

3.2

4.6

0.4

3..5

3..9

建筑业

-8.4

-24.6

-16.5

-45.5

-16.2

10.5

10.6

2.6

-2.7

-1.1

1.6

-14.6

10.8

18.5

批发及零售贸易;汽车和摩托车以及个人和家庭物品修理

20.7

-1.4

-12.2

-22.7

5.3

0.0

-3.8

0.3

17.1

-3.1

1.3

26.1

9.8

13.3

旅馆和餐馆

6.8

0.2

0.5

8.7

13.2

-6.9

4.6

运输、储藏和通信

-8.1

-5.6

-38.8

-17.8

-4.7

-2.3

-1.2

11.2

5.8

7.4

6.1

25.2

14.9

16.2

金融中介

42.2

-26.7

-33.0

39.9

7.0

22.4

7.3

房地产、租赁和其他工商活动

4.2

-2.4

8.4

-4.7

12.5

7.1

25.2

公共管理和国防;强迫社会保障

-1.2

-6.0

27.6

5.5

-2.2

6.5

-70.7

3.5

2.2

1.9

1.5

3.5

-5.7

-0.3

教育

4.0

4.1

6.8

4.6

3.2

1.3

4.9

卫生和社会服务

4.4

3.0

1.4

3.1

-0.1

4.6

2.9

其他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活动

0.8

6.2

5.3

0.5

57.1

10.4

49.2

22. 1996年,蒙古国完全放开了国家控制的电力、取暖、燃料及部分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加上实行紧缩财政和货币政策,因此通货膨胀率从三位数下降到个位数。至2004年底,通货膨胀率估计为11.0%,表明食品价格稳定和货币坚挺

23. 尽管经济部门出现了有利趋势,贫穷和失业仍是严重的问题。2004年失业率约估计为3.4%,其中妇女占了一半多;妇女的失业率为3.8%,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和男性失业率。

24. 蒙古国出现了1990年前根本不存在的收入贫新现象。根据近期调查,36.1%的人口在收入贫线以下。城乡收入差距和男女收入差距拉大。全国范围内,无论城市还是乡村,妇女陷入贫困的率远远高男性。1998年资料表明,在首都乌兰巴托妇女贫穷率(43.8%)是男子贫穷率(21.4%)的两倍多。蒙古国农村地区也存在类似的差异。此外,多子女家庭和女户主家庭更容易陷入贫

25. 2000年普查资料表明,16.3%的家庭户主是女性。这个数据说明,全国范围内女性户主家庭比例比前几年有所上升。

表8 贫指数

人均

深度

严重度

1995

1998

1995

1998

1995

1998

城市

38.5

39.4

12.2

13.9

5.7

7.1

乌兰巴托

35.1

34.1

10.4

13

4.5

7.4

农村

33.1

32.6

8.9

9.8

3.6

4.4

36.3

35.6

10.9

11.7

4.8

5.6

表9 1995年至1998年人口总数和贫穷人口的增长情况

人口增长

贫穷人数 (000)

贫穷人口增长

1995-1998

1995

1998

1995-1998

千人

%

千人

%

城市

30.1

2.5

471

493.4

22.4

4.8

乌兰巴托

39.9

6.5

214

221.6

7.6

3.6

盟会城市

-9.8

-1.6

257

271.8

14.8

5.8

农村

76.9

6.8

350

369.9

19.9

5.7

总计

107

4.7

828

849.8

21.8

2.6

26. 蒙古国经济极大地受到邻国影响。实际上,蒙古国80%的石油产品和大多数电力是从俄罗斯购买的,因此容易面临价格上涨的风险。中国是蒙古国主要的出口伙伴,也是影子经济或灰色经济的主要来源。2003年底,蒙古国以非常优惠的条件偿还了对俄罗斯的110亿美元债务。目前蒙古国外债11.91亿美元。

图2 2002年按国家分列的蒙古国出口构成

图3 2002年按国家分列的蒙古国进口构成

二、总体政治结构

27. 从1921年独立到1990年民主革命,蒙古国一直处在共产主义政权统治之下,接受前苏联的经济援助和政治保护。蒙古人民革命党实行一党专政。蒙古人民革命党对被称作“呼拉尔”的金字塔式代议制政府机构进行政治监督和控制。

28. 高度集中的政治结构分成三个部分:部长会议主管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国家一级的代表是一院制人民大呼拉尔(国民议会);司法部门则最高法院主管一个法院与共和国检察院具体司法的体系。1960年公布的《宪法》规定了这些主要机构各自的义务和责任。蒙古人民革命党的权威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是全国最高政府机构。这由九人组成的机构在党总书记的带领下,指挥领导全国人民。每个省和县都有自己的党组织,传达政治局制定的政策和方案,在地方一级指导农业合作社和当地政府的执行委员会落实党的方案。权力通过党内的渠道集中在政治体系的最高层,整个历史时期内造就了不思进取的政府官僚机构,这种发展情况在1980年代后期阻碍了领导队伍实现国家现代化刺激经济发展的计划

29. 1980年代后期,蒙古人民共和国在政府和政治机制发展方面经历了重大转型。1984年开始,蒙古国着手实施改革政治和经济制的方案,改革调动了全体人民,让他们负责实现国家现代化。这个方案的很多灵感来自于前苏联实行开放和政治制度改革的榜样。向西方世界开放,增加了蒙古国在国际社会中的选择机会,并提供了另外的发展模式。

30. 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崩离析,是1980年代后期和1990年代初期的历史性事件之一,这为蒙古国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经济生活方面进行必要的变开创了可能性。在苏联台以后,蒙古国开始了向民主制度和平过渡。民主制度原则在蒙古国全面施行,蒙古国新《宪法》于1992年1月13日获得通过,并于1992年2月12日生效。

A. 总 统

31. 宪法指出,“总统是国家元首,是蒙古国团结统一的化身。”总统也是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

32. 总统候选人应是在蒙古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满45岁,前已至少蒙古国定居五年。国家大呼拉尔中有席位的政党对总统候选人进行提名。全民大选多数票选出总统后,总统任期四年,但只可连任两届。最近一次选举是在2005年5月,蒙古人民革命党的候选人那木巴尔·恩赫巴亚尔当选为蒙古国总统。

33. 《宪法》第33条授予总统以下权力:

对国家大呼拉尔制定的法律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予以否决。但是,国家大呼拉尔可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

颁布法令,总理签字后生效;

对外交往中代表蒙古国,同国家大呼拉尔协商后以蒙古国的名义缔结国际条约;

提名总理;

提请解散政府;

发起立法;

宣布国家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

B. 立法部门

34. 1992年《宪法》宣布蒙古国是议会制共和国,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大呼拉尔”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赋予其最高立法权。国家大呼拉尔为一院制议会,其76位成员由全民自由、直接投票选出,任期四年。国家大呼拉尔权制定和修改法律,确定内外政策,批准国际协定,通过国家预算和宣布战争状态与紧急状态。

35. 国家大呼拉尔通过其会议和其他组织形式行使权力。国家大呼拉尔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例行会议,每次会议不超过75个工作日,三分之一以上员要求或总统和国家大呼拉尔主席发起召开特别会议。

36. 国家大呼拉尔下设常设委员会处理具体事务。

37. 1992年,蒙古国首次举行了国家大呼拉尔的多党选举,自此又进行了三届议会选举。在最近一次2004年6月27日举行的议会选举中,蒙古人民革命党赢得了选民总票数的48.8%,包括蒙古民主党、公民意志共和党和祖国—蒙古新社会主义民主党等组成的祖国民主联盟获得了44.8%的票数,蒙古共和党则赢得了总票数的1.5%,独立候选人也有资格获得议会席位,他们获得了总票数的3.5%。

38. 国家大呼拉尔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国家大呼拉尔和副主席,任期四年。

C. 行政部门

39. 政府是最高国家执行机关,由总理、若干名员组成。总理经总统提名,由国家大呼拉尔确认。总理选择内阁成员,但须经国家大呼拉尔批准。政府任期四年。

40. 政府组织和保障宪法及其它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领导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指导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采取措施保护人权和自由,执行蒙古国的对外政策。政府向国家大呼拉尔报告工作。

41. 政府决议和总理和主管部长依照法规签字后颁布

42. 一旦总理辞职、或二分之一的内阁成员同时辞职、或者国家大呼拉尔表决解散政府,政府即行解散。

43. 2004年次议会选举后,产生了新一届政府,民主党员查希亚·额勒贝格道尔吉被任命担任总理。目前,蒙古国行政部门主要有13个部及其他相关政府机关组成

D. 司法部门

44. 《宪法》第47条规定审判权只由法院行使。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盟和首都市级法院、县法院、县际法院以及区法院组成。此外,诸如刑事、民事行政法等专门法院最高法院监督之下其职。

45. 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也是盟和首都市级法院的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由院长和16名法官组成,他们经会提请国家大呼拉尔批准后,由总统任命,任期六年。

46. 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的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法律。法院总理事会保障法官的独立地位。

47. 盟和首都市级法院是县法院、县际法院和区法院的上诉法院,有权就诉讼程序中有关各方对县法院、县际法院和区法院已判决的案件及争议提出的上诉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48. 县法院、县际法院和区法院是一审法院,所有案件和争端的一审均由其负责进行,但案件属于最高法院、盟或首都市级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的除外

49. 专门法院审理属管辖的案件和争

E. 宪法法庭

50. 蒙古国效仿其他民法国家,建立了被称之为Tsets的宪法法庭。宪法法庭是对宪法的实施进行最高监督的独立机构。宪法法庭由九名任期六年的法官组成,他们只服从于宪法。

51. 《宪法》授权宪法法庭解决宪法方面的争议,对法律、法令、国家大呼拉尔和总统的其它决定、政府的决议和蒙古国签署的国际条约是否与宪法相符进行判断后做出结论,提交给国家大呼拉尔。如果宪法法庭裁决为与宪法不符,这些决定则均告无效。

三、保护人权的总体法律框架

52. 尽管蒙古国以往的宪法1924年、1940年和1960年宪法,承认许多基本人权和自由,但公民还是由于社会出身、私有财产所有权、宗教信仰和政治观点等遭到了歧视。1992年宪法增加了保证“每个人均享有法人资格”,“法律与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并取缔基于民族、语言、文化、种族、年龄、性别、社会出身或地位、职业或职务、财产、宗教信仰、见解或教育歧视。”

53. 《宪法》第16条和第18条不仅为蒙古国公民,而且也为外侨和无国籍人士在内的所有居住在蒙古国的人,立了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此类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存权、环境卫生和安全权、教育、人自由和安全、择业自由、结社自由动自由、个人信仰宗教自由与思想、观点、信仰、言论、出版及和平集会自由,以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和寻求赦免的权利。

54.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对公民负责,为保证人权和自由提供经济、社会、法律及其它方面的条件,防侵犯人权和自由,恢复公民受侵犯的权利。”

55. 司法体系在保护人权和自由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前文所述,法院法官经法院理事会推荐后由总统任命,除了最高法院之外各级法院院长也是经法院理事会推荐后由总统进行任命,任期六年。最高法院院长则由最高法院提名,总统任命。

总检察院

56. 《宪法》第56条指出,总检察长“监督案件讯问和侦查工作及刑罚执行工作代表国家参与法庭诉讼。”

57. 根据《宪法》,总检察院具有两项主要职能。其一是监督职能。检察官监督警察刑事和民事案的讯问工作,以及海关和行政机关的调查工作。他们自己并不进行实际调查;他们的作用是保证这些调查依法进行。所有调查从一开始就需要在总检察院备案,检察官然后参与每个阶段的诉讼。如果有碍搜查或调查对象的自由时,调查者必需事先征得总检察院的同意。

58. 总检察院的另一个作用就是代表国家参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即使国家不是有关刑事案件的当事方,总检察院也可以参与案件;如果总检察院认为某项裁决违反了法律,即使它没有参与有关案件,也可以对此提出上诉。总检察长列席最高法院的所有全体会议。

59. 自蒙古国1961年成为联合国成员国以来,蒙古国批准了一些人权方面的核心国际条约和公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蒙古国新《宪法》遵照国际人权文书宣布人权标准,并建立保护和增进人权机制的基础。《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蒙古国批准或加入国际约的法律一旦生效,这些国际具有与国内法律同等的效力。”但是,国际文书本身蒙古国并不自动执行,必须将它们纳入国内法中。

60. 根据国家大呼拉尔在2000年12月7日批准的《蒙古国人权委员会法》,蒙古国建立了国人权委员会。该机构负责监督《宪法》和蒙古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公约中的人权条款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检查和处理侵犯人权和自由的诉;

通过各种建议和提国家法和行政决定是否符合主要人权原则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鼓励同意和批准国际人权条约;

对有效落实国际人权公约提出建议,并助政府编写条约报告;

提高公众对有关人权的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认识。

61. 如果蒙古国法律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据认为遭到侵犯,《宪法》保障个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护申诉酌情予以补救。个人也可以向国人权委员会申诉,要求委员会向有关当局发出纠正建议。

四、新闻与宣传

62. 蒙古国政府和国人权委员会负责传播蒙古国国批准的国际协定。他们与地方人权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合作,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和其他项目,努力使公众熟悉国际人权文书,并增强公众对其权利和自由的意识。

63. 国际人权文书被翻译成蒙古语,并以蒙古语和英语向所有政府机构和公众散发

64. 包括新闻界、电台和电视台在内的大众媒体一直关注倡导人权,宣传人权文书宗旨和原则。蒙古国每年特别《世界人权宣言》周年纪念活动。而且,蒙古国经常为律师、司法人员、非政府组织成员以及其他业人员举人权方面的研讨会和讲习班。大众媒体对这些活动进行新闻广播、宣传和解释。

65. 外交部、司法与内务部和其他相关部一起负责为联合国条约监督机构编写报告,通报有关蒙古国加入的人权条约的执行情况。在人权促进领域方面开展活动的民间社组织可以报告的编写过程中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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