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MUS/2008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18 March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毛里求斯 *

[2008年3月3日]

目录

章次 段次 页次

缩略语…………….3

导言………………….14

一.核心文件………….2-1404

A.一般资料………..2-234

1.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2-54

2.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6-234

B.保护人权准则的一般框架24-1046

1.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24-366

2.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37-557

3.在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法律框架56-6310

4.其他有关的人权资料64-10411

C.在非歧视、平等和有效的补救措施方面的资料105-14015

缩略语

CAT《禁止酷刑公约》

CEDAW《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ERD《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CIB投诉调查局

CRC《儿童权利公约》

CRPD《残疾人权利公约》

HR人权

ICC国际刑事法院

ICESCR《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ICCPR《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LRC法律改革委员会

MIE毛里求斯教育研究所

NHRC国家人权委员会

PAS首席助理秘书

PS常任秘书长

导言

1. 本文件是根据关于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HRI/GEN/2/Rev.4)提交的。

一.核心文件

A.一般资料

1.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2. 毛里求斯为印度洋西南部岛国,面积720平方英里,人口大约为120万人。

3. 经济主要依赖出口导向的制造业(主要是纺织品)、糖业、旅游和服务业。

4. 根据政府维持福利国家的政策,人民享有免费医疗服务。另有私人诊所,满足选择自费医疗的人的需要。直至中学的教育全部免费,同时法律规定直至16岁的所有儿童的小学和中学教育为义务制。

5. 毛里求斯没有国教,政府不干涉或限制任何宗教派别的礼拜。《宪法》规定宗教自由,对毛里求斯的社会结构具有特殊重要性,因为毛里求斯社会是由多种族、文化和宗教因素构成。

2.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6. 毛里求斯岛1968年脱离英国独立。直至1992年,毛里求斯实行共和制,英国女王陛下始终是国家元首。毛里求斯实行议会民主制,以总理为首,辅之以由副总理和18名部长组成的内阁。总统为国家元首,经总理动议由议会多数选举产生,其职责是坚持和捍卫《宪法》,确保民主体制和法制受到保护,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受到尊重。

7. 毛里求斯共和国定期举行公正自由的国家和地方选举。这些选举受独立的选举监督委员会监督。国民议会有70名议员,其中62名以简单多数票制度选举产生,其余8名为分配议席,按照《<宪法>第一附表》从高票落选者中中产生。

8. 《毛里求斯宪法》是1968年独立时按照英国政府枢密院令遗留下来的一个成文法文书,它以两项基本原则为基础:法治和权力分立。《宪法》第一条规定,毛里求斯共和国为“主权民主国家”。《宪法》第二章明确保障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主要是受《欧洲人权公约》的启示。

9. 《宪法》为“国家最高法”,最高法院的职责不仅是解释,而且还要确保遵守《宪法》各项条款。由最高法院决定据指称违宪的任何法令是否有效,因为违背《宪法》的法律不应存在。

10. 在确定违宪的任何案件中,法院的主要关注是确保尽可能恰当和迅速地纠正此类违宪行为。

11. 《宪法》本身在第17条中作出规定,对权利曾经、正在或可能受到侵犯的任何个人给予补偿,其第二章确保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下称“第二章权利”)。

12. 即使法律规定了由某些法庭或公务员委员会处理违纪行为(授权它们专门管辖此类行为),这些机构作出的决定最终仍然要由最高法院审查。

13. 除了通过警务当局进行投诉的正常渠道外,毛里求斯共和国公民还可诉诸监察员办公室。监察员可以调查据称导致对共和国成员不公的任何弊政。

14. 根据1998年《保护人权法》设立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可调查侵犯第二章所规定个人权利的任何行为或对警官的任何投诉。它还可以视察任何警所或拘留地点,检查被拘留者的生活条件和待遇,并审查任何法令为保护人权规定的保障措施。

15. 毛里求斯的司法制度主要受英国诉讼抗辩制的影响。它由拥有民事和刑事管辖权的最高法院、中级法院和地方法院,以及劳资法厅组成。最高法院拥有审理和裁定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最终管辖权。雇主-雇员合同关系引发的劳资争端也可由劳资关系委员会通过调解解决,或由常设仲裁厅通过自愿或强制仲裁解决。还有许多专门法庭,裁定具体争端(财务、环境、专业等方面的渎职行为等等)。

16. 最高法院是行使初审管辖权的主要法院。提交最高法院的刑事案件由一名审判长和9人组成的陪审团审理,涉及非常严重的犯罪,比如谋杀和过失杀人。还规定对某些罪行诉讼,包括《危险麻醉品法》规定的贩毒等罪行,由最高法院法官审理,但无须陪审团。1995年取消了死刑。最高法院可根据法律判处终身监禁或不超过60年的监禁。

17. 此外,按照《宪法》第82条,最高法院可对下属法院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行使监督权,并发布它认为必要的指令。最高法院还拥有上诉管辖权。

18. 在具有重大一般性或公共性意义上的事情上,对上诉庭作出的决定还可以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只要符合《宪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9. 首席大法官在一名次席大法官和九名陪席推事的协助下主持最高法院。中级法院和地方法院由法官主持。它们受理大多数的刑事案件,而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则有金额的限制。

20. 被告人有权聘请自行选择的私人律师。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确实财力有限,当事方在向法院申请后,可获得法律援助。

21. 毛里求斯有强大和完备的法律业,由律师、检察官和公证人(主要处理财产让与和与开办公司有关的法律事务)组成。律师可能是在英国、法国或毛里求斯大学学习法律,在伦敦某一律师工会取得律师资格,或在毛里求斯通过法律教育委员会的职业考试。

22. 毛里求斯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权力分立。因此,立法权完全归于议会,法院不得侵犯或篡取此类权力。法院有权解释议会通过的权利,在此过程中,它们必须尊重法令和宪法解释的既定原则。

23. 赋予权利的权力专属议会。法院虽然有权解释《宪法》或议会赋予的这些权利的范围,但不得创设国内法中并不存在的权利。

B.保护人权准则的一般框架

1.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

24. 毛里求斯签署和批准了大多数国际人权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

25. 各项联合国人权问题决议屡次一致申明和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毛里求斯支持这些决议,这就是对该《宣言》的承诺。

联合国主要人权公约

26. 毛里求斯批准了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六项主要人权公约,并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7. 2005年3月17和18日,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了毛里求斯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载于CCPR/CO/83/MUS。

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28. 《公约》设立的委员会审议了毛里求斯2000年8月作为一份文件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载于01/05/2001CERD/C/304/Add.10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9. 《公约》设立的委员会2006年8月审议了毛里求斯的合并的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载于CEDAW/C/MAR/CO/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30. 尚未提交的定期报告正在最后定稿,并将迅速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2007年10月10日至18日,毛里求斯荣幸地接待了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的访问。实际上,毛里求斯是通过抽签选定,成为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由小组委员会审议的第一个国家。

《儿童权利公约》

31. 2006年1月,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了毛里求斯的第二份定期报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载于CRC/C/MUS/CO/2。

《残疾人权利公约》

32. 毛里求斯2007年9月25日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该《公约》意在详尽规定残疾人权利,载明实施规范。加入该《公约》的各国着手制定和执行有关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以确保落实《公约》中承认的权利,同时消除构成歧视的法律、条例、习俗和惯例。鉴于观念的转变对改善残疾人状况至关重要,各批准国正在努力消除陈规和偏见,提高对残疾人能力的认识。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33. 毛里求斯还批准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正在完成《非洲宪章》第62条所要求的国家定期报告的定稿。

国际劳工组织的各项公约

34. 毛里求斯还签署了35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包括关于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的第182号公约,关于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关于同酬问题的第100号公约,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第159号公约。许多此类公约都已纳入国内劳动法。

《罗马规约》

35. 2002年批准了《罗马规约》,该规约规定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在法律史上第一次就最恶劣的反人类罪对个人行使国际刑事管辖权。毛里求斯正在最后完成实施立法。

《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

36. 1992年批准了《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

2.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37. 毛里求斯共和国充分致力于在其境内和属土上保护人权。根据国家法律,存在若干机制,目的是确保个人的基本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并对侵犯此类权利行为的任何受害者给予补偿。

毛里求斯的《宪法》

38. 国家的最高法律――《毛里求斯宪法》在题为“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第二章中,载明了从生命权到宗教自由和思想自由等一系列基本权利和自由。

39. 这些权利和自由已经并将继续存在于毛里求斯,不分种族、出生地、政治观点、肤色、信念或性别,但需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并尊重公共利益。

40. 任何公民,如果认为对他而言第二章的任何规定已经、正在或可能受到违反,均可请求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17条给予补救,但第17[2]条有一项限制条件,规定宪法补救应为最后手段。

41. 我国法院通常对《宪法》给予宽泛和有针对性的解释:

“认为成文宪法不应视为议会法令,而应视为必须给予目的明确的解释的宪章或约定,这种看法确实很有道理。”

DuvalSeetaram[1991]

1998年《保护人权法》

42. 《保护人权法》于1999年2月23日生效。其目的是“规定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更好地保护人权,更深入地调查对警方人员的投诉,并处理与此相关或伴随发生的问题”。该法规定“人权”为“《宪法》第二章提及的任何权利或自由”。

43. 虽然普遍承认《宪法》第二章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但其中一些条款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密切相关。因此良心自由、见解和表达自由、开办学校的自由确保了多元主义在毛里求斯的兴盛,促进了社会和谐。结社自由使工人能够坚持其经济权利。防止剥夺财产的规定,使投资者,尤其是外国投资者放心,促进了经济繁荣。第16条中的防止歧视,保障人们同等享有各项权利。此外,生命权也在一些案例中被解释为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包括食品权、清洁用水权以及防止沦入绝对贫困。

44. 因此,国家人权委员会认为它还可监督《宪法》第二章中所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情况。因此,2006年委员会年度报告第二章关乎“毛里求斯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002年的《性别歧视法》

45. 《性别歧视法》2003年3月8日生效。其目的是“规定在特定公共活动领域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和性骚扰”。

46. 2003年,在国家人权委员会内设立了性别歧视司,调查对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的投诉。

47. 该法列举了有可能发生性别歧视的具体领域,例如就业,或与工作、行业或职业有关的歧视,教育,货物、服务或设施的提供,膳宿,财产的处置,以及在公司、伙伴关系或协会和俱乐部中的性别歧视。

48. 该法在第6条中还进一步规定进行合理性检验,以评估:如果某一条件、要求或做法会导致异性处于不利境况,那么实行这种条件、要求或做法是否合理?

1994年《儿童保护法》

49. 《儿童保护法》于1995年4月4日生效。其目的是“更好地的为儿童提供保护”。它规定了某些措施,例如在据认为儿童正在遭受或有可能遭受重大伤害时的紧急保护令,或儿童遭受虐待、忽视、遗弃、贫穷或其他伤害时,对安全场所的委托令。

50. 《儿童保护法》还规定了虐待儿童或导致儿童遭受性虐待、接触妓院或从事卖淫等等罪名。

《防止家庭暴力法》

51. 《防止家庭暴力法》于1998年生效,此后在情况需要时作了一系列修正。它采纳了最广泛的定义,以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例如,“家庭暴力”定义为包含全部一系列状况,从身体伤害到恐吓,从骚扰到残暴行为。“子女”包括任何血缘子女、收养子女、过继子女或寄养子女。

判例法

52. 最高法院不断对基本人权尽可能给予广泛和有针对性的解释,以在必要时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53. 上述的例子屡见不鲜。在Philibert和ors诉国家案((2007) SCJ 274号)中,最高法院全体法官宣布,《刑法》第222[1]条和2000年《危险麻醉品法》第43[1]条在经2007年第6号法修正之前,违反了《宪法》第7[1]条,因为强制判处45年拘役,违反了相称原则,构成违背《宪法》第7[1]条的“非人道或有辱人格处罚或待遇”。最高法院还申明,上述条款可解释为规定了其中所载明强制性刑罚构成最高刑期。

54. 在Wadud诉国家案([1999] SCJ 187号)中,最高法院否定了1997年的判决(见国家诉Coowar案[1997 MR 123])。最高法院的这项判决裁定,被拘留者获悉其向律师咨询的权利,这是一项宪法权利,是绝对的,但也可以说警方有告知被拘留者其向律师咨询的权利的法律义务。但是,在Wadud案中提到了枢密院的一个案例,据裁定,获悉咨询权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应当考虑到具体宪法保障的性质和具体违反行为的性质。

55. 因此,在毛里求斯,案例法,只要能对《宪法》或其他现行法律已经规定的权利范围提供解释的,就可以被视为人权的“渊源”。对现行人权保护制度的任何改革或扩大已有保护范围的任何项目因此都必须由议会进行。

3.在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法律框架

国家人权委员会

56. 国家人权委员会是根据1998年《保护人权法》设立的,它可以调查对第二章规定个人权利的任何侵犯或对警官的任何投诉。它还可以视察任何警局或其他拘留场所,检查被拘留者的生活条件和待遇,并审查保护人权的任何法令规定的保障措施。

57. 委员会委员经总理提议后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委员会由主席(为最高法院前法官)与另外三名委员组成,同一主席与其他两名委员组成性歧视司。该司处理关于公共和私人部门性歧视和性骚扰的投诉。

监察员办公室

58. 《宪法》设立了监察员办公室,为一公共机构。监察员受权调查下述官员或机构的行为,即政府部门、警方及其成员、毛里求斯狱政署、负责确定哪些人可与政府签署合同的机构、地方当局及其行使各自行政职能的成员,只要民众向监察员声称其因上述官员或机构管理不善遭受了不公正、或在监察员看来如此。

投诉调查局

59. 投诉调查局于1999年10月设立,调查民众对警察的投诉。这是警务署中唯一受权负责调查对警方投诉的机构。虽然投诉调查局是在国家人权委员会监督下并根据其指令行事,但它始终由警务署署长进行行政管理。政府目前考虑设立独立的警务投诉委员会,取代投诉调查局,以采取透明和公正的方式,处理对警方粗暴行为的投诉。

儿童事务监察员

60. 《儿童事务监察员法》于2003年11月20日生效。它规定了设立儿童事务监察员办公室,以确保政府机关、私人机构、个人和个人协会充分考虑儿童的权利、需求和利益,增进儿童的权利和利益,促进遵守《儿童权利公约》。儿童事务监察员特别负责调查儿童就侵犯儿童权利作出的投诉。

人权中心

61. 最近启用的人权中心[设在最高法院对面]隶属于人权部,旨在成为在毛里求斯增进人权的主要论坛。该中心还将成为交流信息的渠道,以使公众了解现行体制和法律,更好地维护其人权(关于人权中心的更多信息,见第577段)。

法律改革委员会

62. 《2005年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撤消并取代了前《法律改革委员会法》,它于2006年1月10日生效。它规定设立了法律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就改革和制定有关法律提出建议,并在适当和可行时附上法律草案,同时还就毛里求斯法律如何得到切实贯彻向总检察长提供咨询。该委员会还应至少每年一次,制定并向总检察长提交有关方案,用以审查毛里求斯法律的特定方面,以便求得改革或发展。

63. 总检察长可随时请该委员会审查毛里求斯法律的任何方面,委员会应对法律的该一方面进行相应审查,并向总检察长提交载有其建议的报告。

4.其他有关的人权资料

发展权

64. 虽然毛里求斯《宪法》没有对发展权作出具体规定,下列法律可视为与《千年发展目标》和发展权是一致的。

65. 2004年《规划和发展法》(尚未正式生效):目的是革新城乡规划,对毛里求斯的土地使用规划和发展作出全面规定。

66. 《社会保障法公约》:规定毛里求斯政府与英国政府之间1981年4月22日签署的《社会保障公约》在毛里求斯具有法律效力。

67. 《政府保障(发展目标)法》:规定政府采取保障措施,偿付毛里求斯人为发展目的,即为促进毛里求斯的经济发展而借贷的任何资金。

68. 《政府社会福利中心法》:设立社会福利委员会,以管理社会福利中心。

69. 《人力资源开发法》:设立人力资源开发理事会,主要就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和战略向政府提供咨询。

70. 2000年《投资促进法》:设立投资局,以刺激毛里求斯经济的发展,推动毛里求斯成为国际投资业务和服务中心,并制定投资政策;还规定申请投资许可的程序。

71. 《毛里求斯工业发展局法》:设立工业发展局,以开发和运营工业地点和园区,促进毛里求斯的商品和服务出口,并就与出口促进等有关的各项事务向政府提供咨询。

72. 《毛里求斯海洋研究所法》:设立海洋研究所,以加强研究和发展对海洋学的兴趣,同时还就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和方案向政府提供咨询。

73. 《运沙法》:涉及采沙场的管理。

74. 《毛里求斯研究理事会法》:设立毛里求斯研究理事会,以向政府提供咨询,并在科学、技术、社会和经济活动各个领域加强研究与开发工作。

75. 《毛里求斯糖业研究所法》:设立糖业研究研究所,以通过研究和调查等方式促进糖业的技术发展和效益。

76. 《毛里求斯旅游促进局法》:设立旅游促进局,以推动毛里求斯成为旅游目的地。

77. 《国家生产力和竞争理事会法》:设立生产力和竞争理事会,在各经济部门培养生产力和质量的意识。

78. 《道路发展局法》:设立道路发展局,负责公路和干道的修筑、维护、保养和改进。

79. 《废水管理局法》:设立废水管理局,负责毛里求斯的废水管理。

80. 《野生生物和国家公园法》:主要设立了咨询委员会,就与野生生物、国家公园和一般保护有关的事宜向政府提供咨询。

81. 《国家妇女企业家理事会法》:设立国家妇女企业家理事会,促进妇女的创业活动;《理事会法》设立国家妇女理事会,协助实施和评估与妇女需要有关的政府政策。

82. 《噪音防治法》:规定有关机构(即市或区委员会)可制定防治噪音的条例。

83. 《公司法》:设立边缘岛屿开发公司,负责就有关发展的活动,促进边缘岛屿经济开发等问题向政府提供咨询。

84. 《专利、工业设计和商标法》:设立工业产权局,调查对侵犯工业产权的指控,《版权法》对作品保护作出规定。

85. 《防止不公平做法(工业产权)法》:规定不公平做法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86. 《公平贸易法》:将受禁止的消费贸易做法定为刑事犯罪,并规定视察用于贸易目的的任何地点的权利。

87. 《计算机滥用和网络犯罪法》:管制未经授权检索计算机数据和电子欺诈。

享有清洁和优美环境权

法律框架

2002年《环境保护法》

88. 2002年《环境保护法》是主要的环境立法。该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它规定:

保护和管理毛里求斯的环境资产,使其延续社会的能力及其发展不受损害;

确保生活质量、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协调,造福当代人和后代人;

保护自然环境的法律框架和机制;

规划环境管理和协调各种环境问题的相互关系。

环境管理

89. 2002年《环境保护法》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环境管理,表明毛里求斯每一公民都有义务积极爱护自然环境,进而维护和提高生活质量。

环境影响评估

90. 为减轻全岛发展带来的环境影响,2002年《环境保护法》授权对计划中的工程发放环境影响评估许可证或议会环境报告核准书。这种许可证是在认真评估了所有可能的影响和减轻影响的方法后发放的。这一机制是确保良好可持续环境的重要工具。

91.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一个上诉机制;环境上诉法庭审理和裁定受部长决定影响的个人提出的上诉。

环境保护费

92.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基于“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征收的绿色环境税。环境保护费是逐步推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的第一步,于2000年实行。环境保护费目前的征收对象是旅馆、寄宿舍和碎石业,今后将扩展到其他部门。

93. 《环境保护法》目前正在修订,以便能更好地适应新的经济结构带来的挑战,确保树立企业环境伦理。

标准和条例

94. 《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制定与保护环境有关的条例和标准。已制定了一系列条例和标准,包括饮用水质量、噪音、大气标准以及排放条例。2005年制定了条例,宣布41项其他法规或法规中的一部分为环境法,以便利用《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执法机制。环境法的若干例子包括《地下水法》、《渔业和海洋资源法》和《噪音防治法》。

其他法律

95. 除了《环境保护法》外,还有其他一些处理环境问题的部门性立法,例如关于固体废料管理的《地方政府法》,关于土地利用问题的《规划和开发法》,关于环境危害和卫生的《公共卫生法》。

机构设置

96.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建立体制结构和其他组织系统进行环境管理。环境部通过环境技术司,担负环境保护、规划、监测、协调和宣传方面的主要责任。

97. 国家环境委员会是最高环境管理机构,由总理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处理环境保护的所有部长。该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监督或审查处理环境问题的政府部门的工作,并提出相应建议。

98. 环境协调委员会由环境部领导。处理环境保护问题的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汇集在这一论坛,确保环境法,包括环境标准和政策得到遵守。委员会还就与污染控制措施和环境保护行为规范有关的事务向环境部长提出建议。

99. 《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联络官会议确保执法机构在执行环境法方面的协调。

100. 国家可持续发展网络由环境部长主持,成员包括来自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准国营机构、非政府组织、学术界的代表。它充当一个论坛,讨论和协商环境政策和规划、环境质量和状况、综合污染防治、改善环境和视觉污染等问题,以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101. 国家环境基金是根据2002年《环境保护法》建立的一个共同筹资机制,目的是为各种项目筹资,促进环境教育和研究,支持环境非政府组织并鼓励治理环境的地方举措。

环境政策

102. 目前的环境管理政策载于若干文件中,例如1991年的《国家环境政策》,1999年的《国家环境战略》和其他部门规划。《国家环境战略》是一个为期10年的环境管理规划框架,其制定是为了应对经济增长导致的不断变化的生产和消费模式的挑战。1991年的政策经审查后,成为关于新的国家环境政策的白皮书草案。《国家环境战略》正在审查中,目的是纳入新出现的环境问题,贯彻多边环境协定。

103. 1991年的《国家环境政策》确立了一项原则,即政府应确保建立适当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制,保护公民免遭污染带来的风险。它还加强了“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即污染者必须支付清理污染的费用。

104. 目前正在审查《国家环境政策》,以形成综合的和全面的政策声明。之所以需要新的政策,是因为在目前的全球背景下,可持续发展已被公认为主导性的发展模式。基于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这一环境政策框架将整合历次全球环境会议的有关建议[里约热内卢地球问题首脑会议(1992年)、千年发展目标首脑会议(2000年)、约翰内斯堡世界首脑会议(2002年)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问题毛里求斯国际会议(2005年)]。重点放在改进环境治理上:

1. 改进信息的获取(公共信息中心、提高所有利益相关者群体的意识,网站、海啸/石油泄漏等灾害的早期预警)

2. 加强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例如环境影响评估过程中的评论以及环境标准/政策/战略制定/沿海区综合管理委员会)

3. 加强执法(包括对地方当局下放权力,赋予执法机构权力,诉诸监察员)

4. 创新性的执法机制,例如固定处罚

5. 电子政务(在线环境投诉)

6. 诉诸司法(例如法庭补救措施)

7. 对泄漏和环境紧急情况的责任和赔偿

8. 在各个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对气候变化的影响采取的适应措施

C.在不歧视、平等和有效的补救措施方面的资料

《残疾人权利公约》

105. 政府致力于遵守和适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各项条款。在这一背景下,由隶属社会保障和民族团结部的一指导委员会审查《公约》的执行情况,组织关于这一问题的提高意识活动,以推动尽早批准该《公约》。

毛里求斯宪法

106. 《宪法》第3条题为:“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该条申明:

兹承认并宣布在毛里求斯已经存在并应继续存在以下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因种族、原籍地、政治见解、肤色、信仰或性别而加以歧视,但须尊重他人权利和自由以及公共利益:

个人享有生活、自由、人身安全和法律保护的权利;

信仰、表达、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及建立学校的自由;

个人享有住宅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性受到保护和财产不受无偿剥夺的权利,

本章各条款之效力,以保护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但这一保护需受这一条款中所载限制的制约,限制旨在确保任何个人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不影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或公共利益。

107. 《宪法》第16条题为“防止歧视”,申明:

在遵守第(4)、(5)和(7)款的情况下,任何法律均不应作出其本身就是歧视性或者有歧视性影响的规定。

在遵守第(4)、(5)和(7)款的情况下,任何法律均不应作出本身就是歧视性或者有歧视性的规定。

在遵守第(6)、(7)和(8)款的情况下,任何依照法律履行公共职责的人或在其他情况下执行公务或行使公权力的人,均不得以歧视性方式对待其他个人。

在本条的“歧视”系指完全或主要因各自种族、种姓、原籍地、政治见解、肤色、信仰或性别的不同而对个人给予不同待遇,导致具有上述某种特征的个人失去资格或受到限制,而具有上述别种特征的个人则不受影响,或者得到上述别种特征的人得不到的特权或优势。

第(1)款不适用于作出下列规定的任何法律:

拨付毛里求斯的岁入或其他基金;

针对非毛里求斯公民的个人;

就第(3)款所述任何特征的个人(或与此类个人有关者)而言,法律的适用涉及收养、婚姻、离婚、丧葬、死亡后的析产或其他类似但对上述特征的个人适用属人法的事宜。

任何法律中的条款,如果作出规定,要求任何个人达到某些标准或资格(但不是种族、种姓、出生地、政治见解、肤色、信仰或性别等方面的标准或资格),以便予以任命,担任公职、在纪律严明的部队中任职、在地方当局任职、或在依法为公益目的直接设立的法人团体中任职,均不得视为不符合或违反第(1)款。

第(2)款不得适用于第(4)或(5)款所提及法律的任何条款通过明示或必要默示授权去做的事情。

任何法律,如果作出规定,致使第(3)款所提及特征的个人受第9、11、12、13、14和15条保护的权利和自由受到限制,而依照具体情况,此一限制是经第9(2)、11(5)、12(2)、13(2)、14(2)或15(3)条授权,则此类法律授权的内容或依照此类法律的授权所采取的行动,均不应视为不符合或违反本条。

在法庭提起、进行、终止民事或刑事诉讼方面,第(2)款不得影响由本宪法或其他法律,或者根据本宪法或其他法律赋予个人的酌处权。

2002年性别歧视法

108. 2002年的《性别歧视法》于2003年3月8日生效,旨在“规定消除特定公共活动领域中的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和性骚扰”。该法禁止就业歧视:雇主不得在招聘、甄选或就业方面以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或家庭责任为由进行歧视。按照《性别歧视法》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教育、膳宿、财产处置、公司和伙伴关系以及俱乐部等方面的歧视。

109. 此外,2002年《性别歧视法》第4部分还规定处罚性骚扰行为(定义为不受欢迎的性挑逗、不受欢迎地要求性好处和含有性意味的不受欢迎的行为)。尤其是,任何雇主均不得对雇员或求职者进行性骚扰,任何雇员均不得对同事进行骚扰,教育机构的任何教职员工均不得对同事或学生进行性骚扰。

110. 国家人权委员会性别歧视司受权接受并调查对指称违反《性别歧视法》行为有关的任何书面投诉。该司的职责还包括促进了解和适用该法。

111. 《非公民(就业限制)条例》是2001年制定的,涉及与毛里求斯人结婚的非公民,根据该法,他们现在不再需要获得居留许可。

112. 《社会援助法》第3(1)条规定任何人,如果由于

任何身体或心智上的任何残障;

由获得认可的执业医生证明的任何疾病或事故;

遭配偶遗弃;

突然失业,持续达六个月以上,暂时或永久地不能适当谋生,缺乏充分手段维持自己和受抚养人的生活,

应有资格申请社会援助。

113. 《残疾人培训和就业法》第4条规定设立一个委员会,负责防止残疾人因其残疾受到歧视等等的工作。参见关于第15条的评论意见 。

114. 《聋人福利协会法》第3条规定聋人福利协会的目标是援助、培训和教育所有聋人;援助聋人获得医疗和适当就业;向聋人发放其所需要的物质救济;修建、开办和管理培训中心、学校和旅社。

115. 《失业救助法》第3(1)条规定,60岁以下的失业者,如有妻子儿女,或者是残疾人,同时符合与居留有关的规定条件,并缺乏必要的生活来源,应有资格申请困难救济。

116. 同样也负责民族团结和高龄公民问题的社会保障部已在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保护和福利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17. 此外,60岁以上者可从政府那里领取养老金。领取养老金者和残疾人以及在校学生还可以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118. 《职业妇女福利互助会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信托基金法》于2004年颁布,设立一家信托基金,开办日间照料中心,提供对老年人的日间照料、护理和其他服务,普遍促进老年人的福利。

119. 《保护老年人法》2005年通过;该法的目标是建立法律和行政框架,确保向毛里求斯和罗德里格斯岛的老年人提供适当保护和援助。该法规定创立下列体制机构,以确保、促进和维持对老年人的身体、心理、情感、社会、文化和经济保护:

保护老年人网络;

老年人问题监测委员会;

老年人保护股;

毛里求斯不同地区的老年人观察站。

Lois Lagesse信托基金和毛里求斯盲人联盟

120. Lois Lagesse信托基金和毛里求斯盲人联盟规定培训毛里求斯的残疾人。Lois Lagesse信托基金服务于毛里求斯的视力残障者。其主要目标是为他们提供教育、培训和就业。它开办一所小学和一家幼儿园,并推行一项方案,通过家访确认残疾人,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它提供设备和盲人行动辅助工具(白手杖)。它开办一家室内工场,雇佣视力残障者编筐和制作手杖。其他服务包括行动和定向培训、指导或咨询、工作安置、家访和语音图书馆。它还管理一所视力损害问题资源中心。

121. 毛里求斯盲人协会为视力残障者开办了一所学校。它还在正规学校中开设了教学单元,帮助视力受损儿童和成人通过行动、定向、日常生活技能和教育培训融入社会。该协会还从事体育和文化活动。

一般政策

122. 社会保障和民族团结部还为慈善机构的5,000名被收容者、专门学校的残疾儿童和9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了流感免疫接种。此外,今年,65岁以上者也将接受免疫接种。为此,该部采购了45,000剂疫苗。

123. 根据《2005-2010年政府方案》,政府的目标之一是弘扬包容性社会的概念,使残疾人可以更好地融入社会主流。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在采取一系列措施。

养老金和补贴

124. 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平等准则》规定各国确保向残疾人提供适当的收入支持,据此,残疾人可以获得一系列养老金和补贴。其中包括丧失工作能力基本养老金、适当情况下的社会补助以及对严重残疾者的护工补助。

辅助性器材

125. 为提高残疾人的行动能力,我们向有此需要的人提供一系列器材,例如轮椅和助听器。

教育

126. 为建立包容社会,残疾儿童必须接受与非残疾儿童同等的教育。

127. 在这一方面,教育和人力资源部制定了《包容性教育战略文件》。主流学校在作出努力,接纳越来越多的残疾儿童。

128. 社会保障部向进入初中和高中学习的残疾儿童提供了奖励。例如,他们可受益于称为François Sockalingum奖的奖学金计划。

129. 此外,为鼓励父母送残疾儿童上学,这些儿童如果使用特殊的交通工具,将向他们返还汽车费。如果需要人陪伴,陪伴他们的家长的汽车费同样返还。使用普通交通工具的残疾儿童,可领取免费车票。

130. 目标是使最大数量的残疾儿童进入主流教育机构学习。严重残疾儿童将继续在非政府组织开办的专门学校中就学。

培训和就业

131. 政府政策的一个基石是赋予残疾人权利。这样做的一个方式是对残疾人进行高质量培训,使他们可以进入劳动市场,加入职业圈。这就有助于他们自力更生。他们可以谋生,过上独立生活。

132. 在这一方面,残疾人培训和就业委员会与工业、职业和培训委员会之间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后者同意向残疾人开放培训机构,使残疾人能够得到与非残疾人同样的培训。他们将向雇主进行宣传,使之认识到向受过培训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的必要性。

133. 公务方面也在采取步骤,使之更便利于残疾人。

134. 另外还将提供小额信贷设施,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

无障碍性

135. 如果不能实现公共建筑和场所对残疾人的无障碍性,则社会融入不可能行之有效。

136. 在这一方面,根据《建筑法》发布了条例,规定新的公共建筑对残疾人必须无障碍。很快将举办讲习班,加强所有有关专业人员对这些条例的认识。

137. 对有关条例将作必要修正,以进一步实现道路和人行道对残疾人的无障碍性。

138. 无障碍性还意味着获取信息无障碍,为此而在创建一套毛里求斯手语。电视台使用手语为耳聋公民播送新闻。

体育、文化和休闲

139. 残疾人的才能必须开发,因此已建议建立国家残疾人艺术团。

140. 残疾人还应有机会参加休闲活动。在这一方面,除了休假营地外,旅馆、公园、商业中心也将推行针对残疾人的专门方案。还将与旅游和休闲部合作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