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

《宪法》保障宗教自由,除了道德和公共秩序方面的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罗马天主教会的法律人格得到承认;其他教会也可以依法获得这样的承认(《宪法》,第26条)

官方语言

西班牙语(《宪法》,第62条)

二、基本政治结构

A. 历史

9. 萨尔瓦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约1,500年哥伦布以前的时代,国家西部的玛雅遗址就是证明。

10. 最早的移居者是Pokomans人、Lencas人和Chortis人。在他们之后是Uluas人和Pipils人,他们大约在十一世纪中叶定居于国家的西部和中部地区,把自己的领地划分为各个部落,由Cuscatlán部落控制,这就是萨尔瓦多的土著名字。

11. 1522年5月31日,西班牙人Andres Niño率领一个探险队在丰塞卡湾的Meanguera岛登陆,使这块地方成了西班牙人进入萨尔瓦多领土的第一站。

12. 1524年6月,西班牙上尉Pedro de Alvarado发起了一场战争来征服Cuscatlán土地上的Pipil族印第安人,Cuscatlán的意思是“宝藏或财富之地”。经过17天的浴血奋战,包括Cuscatlán的酋长Atlacatl在内的许多印第安人献出了生命,遭到失败并且左腿受伤的Pedro de Alvarado放弃了战斗并撤到危地马拉,命令他的兄弟Gonzalo继续征战。被称为圣萨尔瓦多镇的一个殖民地大约在1525年4月1日得以建立。1546年9月神圣罗马帝国的查尔斯五世(西班牙的查尔斯一世)授予其城市地位。

13. 在随后的岁月里,国家在西班牙的统治下发展,到了十九世纪第一个十年的末期,所有中美洲的西班牙殖民地都希望获得独立和自治。

14. 1811年11月5日,神父José Matías Delgado在圣萨尔瓦多首次发表独立声明,他是最终导致中美洲独立的思想和运动的焦点人物。其他为实现自由和国家统一这一崇高理想作出贡献的重要人物是:Manuel José Arce;Juan Manuel Rodríguez;Nicolás、Vincente和Manuel Aguilar兄弟;Pedro Pablo Castillo;Domingo Antonio de Lara;Santiago JoséCelis和José Simeón Cañas。

15. José Simeón Cañas神父被称为“中美洲奴隶的解放者”,因为在1823年12月31日在中美洲联邦政府的所在地危地马拉举行的中美洲联合省制宪会议的一次历史性会议上,他号召废除奴隶制。结果,中美洲荣幸地成为第一个废除奴隶制的国家。

16. 宣布独立的那一年在危地马拉城建立了政府,政府决定让中美洲各省与墨西哥合并。然而萨尔瓦多又一次在Delgado神父的领导下反对吞并,一直到1823年墨西哥皇帝奥古斯丁·德·伊图尔维德(Agustín de Iturbide)倒台,五个中美洲省份宣布它们独立于任何其他国家并采纳了共和和民主的政府形式。

17. 五个省统一在所谓的中美洲联邦共和国的名下并且选举萨尔瓦多人Manuel José Arce为它们的第一任总统。联邦只存续了短暂的时间,萨尔瓦多是最后一个脱离联盟的省。这些事件导致了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厄瓜多尔、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五个共和国的建立。然而,联邦制拥护者们仍不死心并且在为实现这一理想而努力。

18. 1824年6月12日,萨尔瓦多颁布了它的第一部宪法,在这部宪法下保留了与联邦制的联系。1841年颁布第二部宪法――《萨尔瓦多国政治宪法》――时,它成了一个独立的国家。

19. 整个十九世纪萨尔瓦多的政治生活动荡不安。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在一系列的政治阴谋和起义中争权夺势,这一局势常常加剧邻国的冲突。在二十世纪的头二十年,政权在家属王朝和专制中央政府之间几经易手。

20. 在Gerardo Barrios将军任总统期间(1859-1863),国家发生了重大改变:通过了民法和刑法,并且为促进民众的教育和拟订军队的技术和学历资格作出了努力。在这一建设性时期引进了咖啡作物,咖啡最终成为国家的主要出口产品和萨尔瓦多经济最强的部门。

21. 在二十世纪的头25年,国家经济发展突出,通讯和交通随之显著改善。

22. 在1930年的自由选举之后,Arturo Araujo上台,但大萧条的影响造成的内部困难以及咖啡价格的一落千丈导致政变发生,政变把Maximiliano Hernández Martínez将军送上了权力宝座。Hernández Martínez于1931年就任总统,一直到1944年被一次政变免职,此后政权相继由临时军政府行使,一直到1948年。

23. 1948年,一场革命运动推翻了Salvador Castaneda Castro将军的政权。Oscar Osorio中校在1950年掌权,直到1956年被José María Lemus中校接替。1960年末,Lemus被René Fortín Magaña、Ricardo Falla Cáceres、Fabio Castillo、César Yanez Urías上校、Miguel Angel Castillo中校和RubénAlonso Rosales少校组成的左翼政务会取代。该政务会在第二年的1月份被推翻,一个更温和的军民联合指导委员会掌控国-家。其成员是Aníbal Portillo上校、Julio Adalberto Rivera中校、JoséAntonio Rodriguez Porth、José Francisco Valiente、Feliciano Avelar和Mariano Castro Morán少校。从1962年1月至7月,Rodolfo Eusebio Cordón任临时总统。

24. 1962年颁布了一部新宪法,Julio A.Rivera中校成为共和国总统,一直任职到1967年。接任的是Fidel Sánchez Hernádez将军,他在任的时间是1967年到1972年。1972年,Arturo Armando Molina上校成为总统。1977年,Carlos H.Romero将军当选总统。他在1979年10月15日的政变中被赶下台,接替他的是由Guillermo Manuel Ungo、Román Mayorga Quiroz、Mario Andino、Adolfo Majano上校和Jaime Abdul Gutiérrez上校组成的革命政务会。该机构于1980年被第二个革命政务会取代,其成员是JoséNapoleón Duarte、José Antonio Morales、José Ramón Avalos和Jaime Abdul Gutiérrez上校。

25. 从1980年到1992年,萨尔瓦多遭受了一场破坏性的武装冲突的蹂躏,冲突源于建立在权力主义概念基础上的政权的瓦解以及波及全世界的冷战对抗的负面影响。萨尔瓦多冲突的特点是严重的暴力行为和对国家经济的极大破坏。这一时期可以被描述为萨尔瓦多及中美洲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无望的十年,因为危机蔓延到整个地区并且破坏了地区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26. 1982年举行了制宪议会选举,议会下达命令,批准和颁布了1983年《共和国宪法》,目前该文件制约着国家的机构生活。

27. 1982年,一个国家统一政府组成,总统是Alvaro Magaña。1984年6月他把政治权力交给José Napoleón Duarte, Duarte一直任职到1989年5月。Duarte的继任者是Alfredo Félix Cristiani Burkard, 1994年6月Burkard让位给阿曼多·卡尔德洛·索尔。卡尔德洛·索尔一直统治到1999年6月,接任他的是弗朗西斯科·弗洛雷斯,其任期到2004年5月31日结束。

28. 1992年1月16日签署了《和平协议》;其主要目标是通过政治途径结束战争,促进国家民主化,保障充分尊重人权以及重新凝聚萨尔瓦多人民。启动了重建进程并且进行了重大变革,目的是加强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以及创建新的政治、司法、公共安全和人权机构。

29. 监督遵守《和平协议》情况的任务交给了联合国,联合国于2003年1月结束工作,它证实萨尔瓦多履行了在这些协定中作出的承诺和承担的义务。

B. 政治史

30. 萨尔瓦多政治机构的生活受1983年12月20日生效的《宪法》制约。该文书由1982年通过民众投票选举产生的制宪议会制订。

31. 现行《宪法》的颁布使萨尔瓦多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人是国家活动的源泉和目的,国家的组建以实现正义、司法安全和共同利益为目的”(《宪法》第1条)得到承认。与以前的宪法、特别是时间较近的1950年和1962年的宪法不同,作为一项指导原则,现在的《宪法》确认并宣布承认和尊重个人及其尊严,同时保障和保护这种尊严所固有的权利,而这一点在重要性上超过了国家及其机构对重要的国家目标的追求。

32. 粗略的对比将揭示这一变化。1983年《宪法》把人的固有价值作为其哲学和政治基础及国家必须追寻的目标。这反映在《宪法》第1条中,该条指出“萨尔瓦多承认人是国家活动的源泉和目的,国家的组建以实现正义、司法安全和共同利益为目的。因此,国家有义务确保共和国居民享有自由、健康、文化、经济福利和社会公正”。

33. 同样反应在《宪法》序言中的这一以人为基础的人本主义概念是正确解释整部《宪法》的关键,这一概念也为制订要求各政府机构加以实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案提供了实质内容。

34. 1991年11月和1992年1月,立法议会批准了对《宪法》的改革,这些改革是在全国范围内协商一致的结果,符合《宪法》第248条的规定。改革涉及人权、选举事项、司法机构和武装部队,有助于加强和平进程和巩固国家的民主。

C. 政府类型

35. 萨尔瓦多是一个主权国家。主权赋予人民,人民以《宪法》规定的形式并在《宪法》确定的限制范围内行使主权。

36. 政府形式是共和、民主和代表议制的。国家是一个统一体。

37. 政治体制是多党制,这一点反映在政党中,政党是在政府中代表人民的唯一手段。其规则、组织和运作受代议制民主政法的原则制约。

38. 单一执政党的存在与民主制和《宪法》所确定的民主制度与政府形式不符。总统更替这一性质对于维持既定的政府形式和政治体制必不可少。

D. 政治机构

39. 政府权威来源于人民,各政府机构在《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

40. 各政府机构的职责不得委托给他人,但在履行国家职责方面各机构应相互配合。

41. 主要政府机构是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政府官员是人民的代表,除了法律明确授予他们的权力外没有更大的权力。

立法机构

42. 立法职能――换言之,就是制订、解释、修订和废除法律以及批准或拒绝批准行政机构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或协定的职能――赋予立法议会,这是一个由民众通过直接地、秘密地和平等地投票选举产生的84名议员组成的一个合议机构。议会的活动受《宪法》及其自己的内部条例制约。

43. “议员代表全体人民,不受法定职权范围限制。他们不可侵犯,任何时候都不得因他们的观点和投票而追究他们的责任“(《宪法》第125条)。不过,在下述情况下他们应该放弃自己的职位:“1. 在最后判决中认定其犯下严重罪行;2. 违反《宪法》第128条的任何禁止规定;3. 在无议会认为合理的理由的情况下辞职”(《宪法》第130条)。

44. 当选议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其任期从当选那年的5月1号开始。

45. 为决策之目的,需要至少一半当选议员再加一位议员的投票;换言之,就是需要43张简单多数票。不过,一些决定需要三分之二的特定多数票,即56票,这些决定如选举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最高选举法庭庭长和法官、共和国审计法院院长和法官、共和国总检察长、共和国总检察官、保护人权检察官以及国家司法委员会的委员。

46. 除了学术职务或文化职务及与专业的社会福利服务有关的职务外,议员在任期内不得担任任何有报酬的公职。

行政机构

47. 行政机构由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国务部长和副部长及其下属官员组成。行政机构依照《宪法》及其内部条例的规定行事。

48. 共和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行政机构由其领导。总统任期五年,开始和结束于6月1日。共和国总统同时也是武装部队总司令。

49. 为了有效,总统的法令、协议、命令和决定必须由主管部长或酌情由其代表签署和公布。

50. 开展公共事务是配备有各种行政部门的有关国务秘书处的责任。各秘书处由一名部长领导,部长在一名或多名副部长的配合下工作。(《宪法》第159条)。

51. 内阁会议由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以及国务部长或代行其职权的人组成。

52. 行政机构目前由以下各部及秘书处组成:外交部;内政部;财政部;经济事务部;教育部;国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工程部;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国家家庭事务秘书处以及总统府技术秘书处。

53. 根据宪法,国防和公共安全被划归为不同部门的责任:国防属于国防部管,公共安全属于国家民警局管,国家民警局是在1992年《和平协议》签订后受人本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的启迪建立的;国家民警局是独立于武装部队的一个专业机构,与任何政党活动无关。

54. 国家民警局局长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国家民警局负责城市和农村地区的警务活动并且保障秩序、安全和公众安宁。国家民警局配合进行刑事调查并依法行使其一切职能,同时严格尊重人权并接受文官当局的领导。

55. 武装部队是服务于国家的一个常设机构。它是一个服从的、专业的、与政治无关的和非审议的机构,其使命是捍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司法机构

56. 司法机构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以及附属法律可能建立的其他法院。司法机构有权在宪法、民事、刑事、商业、劳动和土地案件以及行政纠纷及法律可以确定的其他领域中作出并执行司法裁决。其结构和运作受共和国《宪法》和《司法组织法》(《宪法》第172条)制约。

57. 最高法院由15名最高法院法官组成,他们分管四个分庭:宪法庭、民事庭、刑事庭和行政纠纷庭。

58. 宪法庭由五名专门选出的最高法院法官组成,由法院院长领导,他同时也是司法委员会主席。

59. 民事庭和刑事庭由一名庭长和两名最高法院法官组成,而行政纠纷庭由一名庭长和三名最高法院法官组成,所有这些人都由法院在每年1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从法院的法官中任命。如果认为有必要并且有可能改善司法行政的话,可以改变这些安排。

60. 第二级司法机构,即上诉法院,由两名法官组成,而初审法院和治安法院只有一名法官。这些法官都由最高法院根据国家司法委员会分别提出的有三个候选人的名单任命(《宪法》,第175条)。

61. 所有司法机构的成员都独立履行其职责并且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不过,根据《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力,在司法行政方面,他们可以在请求他们作出判决的案件中以违反《宪法》规定为由宣布某一法律或另一政府部门采取的某一措施不适用。

62. 《司法组织法》规定法院的组织,确定最高法院院长及其分庭庭长、上诉法院院长及初级法院院长和法警的职责。该法还确定不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司法官员的职责,如科长、登记员、书记官长、法律助理、法医和法律专家。该法还确定各法院及其司法管辖权所覆盖的实际地域。

63. 根据《司法组织法》,最高法院有以下科室:公证科,它监督公证员履行职责;廉政科,它根据《公务员和职员非法致富法》检查公务员的资产;专业调查科,它调查公证员、有权辩护或起诉的法律系学生、法警及法院任命的、不属于司法部门的其他官员的行为;以及出版科,它出版《Revista Judicial》,最高法院通过该出版物传播信息,特别是与国内作者以法律为主题的司法和学术论著有关的法律和条例。

64. 证据和鉴定局的职能是与负责监督监狱和执行判决的法官合作,监督在涉及有条件暂停刑事诉讼程序、安全措施、假释、有条件暂停执行任何形式的判决以及监外服刑的案件中必须遵守的条件或行为规则。它也有三个单位或办公室,负责(1) 被任何当局拘禁的人员的信息;(2) 服刑的监督;以及(3) 共和国所有法院中的扣押行为和收缴的罚金。它还有一个负责汇编法律、条例和最高法院的判例的科以及一些行政单位。

65. 根据《司法组织法》,最高法院在共和国各省的大城市或首府建立了法医学研究所;这些研究所配备了法医专业的医务人员以及研究所工作所需的设备,通过在刑事案件中进行科学调查,它们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发挥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在被拘留者信息局方面,它检查被拘留者的情况以确保其权利得到尊重并将信息提供给有关的查询者。因此,国家或市的各司法或行政当局或司法系统中的附属机构或军队,包括下级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向该局通报某人是在什么时候被他们采取主动行动或根据某个主管当局的命令拘留的。

法官与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66. 《宪法》第172条第3款规定在与履行司法职责有关的事项中,法官应保持独立并且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根据该规定,法官在宣布判决时,只受其在裁决中必须遵守的《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因此,萨尔瓦多法官不论级别高低都独立审理提交给他们的案件。

67. 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中的独立性与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相符,这也是《宪法》所确认的。《司法组织法》第24条也传达了这一理念,它规定:

“在与履行其司法职责有关的事项中,法官应保持独立,并且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他们不得制订有关适用或解释法律的一般性规则或条款,也不得公开指责其他法院在判决中应用或解释法律的方式,不管它们是上级法院还是下级法院。对前述规定的解释不应违背《宪法》第183条的规定,也不影响上级法院可以向下级法院发出它们认为对改善司法行政来说适当的任何警告这一事实。”

68. 鉴于这些规定,法官在作出裁决时,除了遵循《宪法》和适用法律的条款外不得服从于任何当局。

69. 在涉及预算和业务事项的一系列规定中,现行《宪法》保障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构而言的独立性。例如,第172条最后一款规定“司法机关应有权享有不少于国家预算当年收入6%的年度拨款。”《宪法》第182条第13款指出最高法院有义务“编制司法行政中的工资和支出预算并提交给行政部门以便包含在国家的总预算中。立法议会应与最高法院商议它认为必要的对概算的任何调整。”

70. 萨尔瓦多司法机构在组织、经济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目前得到本文件中提及的各种《宪法》条款的保障。

71. 对业务独立性的保障主要通过《司法职业法》和《国家司法委员会法》实现,这两部法律起到加强司法系统和提高有关官员的独立性的作用。前一部法律规定法官任职和晋升的保障原则,而第二部法律进一步详细阐述该原则,通过建立司法事务培训学院使评估法官的能力成为可行。

司法机构参与立法

72. 在某些情况下,最高法院可以干预立法过程。

73. 根据《宪法》第133条第3款,最高法院有权就司法机构、公证员和律师从事法律职业以及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权限等事项起草法律。

74. 在共和国总统以违宪为由否决一项法案而立法机构以当选议员的至少三分之二票确认该法案时,最高法院还可以干预有关任何事项的立法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共和国总统必须在三天内要求最高法院裁决该法案是否符合《宪法》。

三、保护人权的基本法律框架

A. 保护人权机构(主管行政当局和司法当局)

75. 以下机构保障有效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

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及附属法律可能建立的其他法院在内的司法机构(《宪法》第172条);

公诉局,包括以下部门:

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

共和国总检察官办公室;

保护人权检察官办公室(《宪法》第191条)。

76. 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它主动或应某个维护法律方的请求提起法律程序。除其他职能和权限外,它还主动或应某一方面的请求进行刑事调查并启动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在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内设置了人权副检察官的职位。

77. 共和国总检察官办公室负责维护家庭和人以及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法律行为能力的人的权益。其任务包括向财力有限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及在捍卫其自由权和就业权方面提供法律代表。

78. 保护人权检察官办公室的主要职能包括确保尊重和享有人权;主动或在接到申诉的基础上调查侵犯人权的案件;监督公共行政部门对个人的行为;出具意见和编写并公布报告;以及开展增进人权的活动。

79. 在立法议会内建立了司法和人权委员会。国家民警局有自己的检察处和一个人权处。外交部有一个处理人权事项的单位,国防部有一个人权司。

萨尔瓦多的司法机关

80. 司法权属于司法机构,司法机构由最高法院及其各分庭、上诉法院、初审法院和治安法院组成。这一政府部门有在宪法、民事、刑事、商业、劳动和农业案件中以及在行政纠纷和法律可能确定的其他事项中宣布和执行判决的专属权。

81. 可以看出,在行使司法权方面,法官是独立的并且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

82. 在萨尔瓦多,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一般是属事管辖权。因此,有受理民事、家庭、刑事、军事和劳动案件和受理涉及住房、交通违章、商业、青少年和公共财政的案件的初审法院。也有受理民事、劳动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法院,而最高法院设有宪法、民事、刑事和行政纠纷的分庭。后者行使宪法管辖权,审查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的法律事项并且处理行政纠纷,对任何公共机关作出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充当最终仲裁人。

萨尔瓦多的准司法机关

83. 根据《宪法》第191、192和194条之规定,在1992年《和平协议》下建立了保护人权检察官办公室。该机构是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是一个常设的和独立的机构,有法律人格和行政自主权,其职能是确保对尊重人权和不受限制地享有人权的促进和教育。

84. 根据《宪法》第194条,保护人权检察官应:

确保尊重和享有人权;

主动或在接到申诉后调查侵犯人权的案件;

帮助侵犯人权的推定受害人;

提起司法或行政诉讼以保护人权;

监测被剥夺自由者的处境;检察官应了解所有被逮捕的人的情况并确保遵守行政拘留的法定时限。

进行他认为必要的任何视察以确保尊重人权;

监督公共行政当局对个人的行为;

促进国家机构内部的改革以增进人权;

就影响行使人权的立法草案提供咨询意见;

促进和提出他认为必要的任何措施来预防侵犯人权的情况;

公开地或秘密地拟订结论和建议;

编写和发表报告;

制订连续性的活动方案以促进人权意识和尊重人权;

行使《宪法》或法律赋予他的任何其他权力。

85. 在1992年2月20日第183号法令中颁布了《设立保护人权检察官办公室法》。该法规定了这一机构的职能和宪法权力并且确定了其组织和运作方式。经费由国家总预算提供。

86. 为有效履行其职责,检察官可以请求国家机构、民事、军事或警察当局或官员或任何其他人提供协助、合作、报告或意见,所有这些机构或人员有义务予以配合并立即优先注意其要求或建议。

87. 除了上面提到的那些,根据适用的法律,保护人权检察官有以下职责:

对于他或她可能提出的任何上诉或可能介入的任何诉讼,确保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时限;

确保遵守正当程序的保障规定并预防被拘留者遭到隔离监禁;

保持被剥夺自由者和经核准的拘留中心的合并记录;

提出在萨尔瓦多增进人权的立法草案;

促进签署、批准或加入国际人权条约;

针对那些对侵犯人权负有实际或智力责任的人发表公开谴责声明;

在案件性质允许的情况下,努力在权利遭到侵犯的人和据称负有责任的当局或官员之间进行调解;

建立、促进和发展与国内和国际上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政府间机构和非政府机构以及与萨尔瓦多社会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联系;

发布执行本法的规则和条例以及任何必要的程序规则;

任命和解雇办公室官员和雇员,批准和接受其辞呈;

编写年度预算并提交给主管当局;以及

履行《宪法》或法律授予他或她的任何其他权力。

88. 办公室负责人是保护人权检察官,他在整个国家领土范围内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履行自己的职责。办公室的总部设在萨尔瓦多城。

89. 保护人权检察官由立法议会选举产生,需要得到当选议员三分之二的净多数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担任这一职位的人不得担任其他任何公职或从事其职业,教书或文化活动除外。担任该职位的人也不能积极参与政党,担任工会或商业组织的行政领导职务或任何宗教组织中的教长职务。

90. 除了检察官外,办公室人员有保护人权副检察官、劳动权利和老年人权利副检察官、环境和消费者权利副检察官;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副检察官;儿童权利和青年权利副检察官;妇女权利和家庭权利副检察官。检察官可以任命他或她认为最有效地履行其宪法和法律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副检察官。

91. 办公室的权限极为广泛,这样它就可以监督所有国家机构所表现出来的对人权的尊重,无一例外。这一权限还给了办公室很大的自由去参与各种有利于促进和宣传人权的活动,包括《宪法》、现行法律和条约所规定的民事、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老年人权利以及联合国和美洲国家组织的宣言和原则中所规定的那些权利。

B. 保护人权的国内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文书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

92. 共和国《宪法》确立了这样的原则:一旦国际条约依照其自己的条款和《宪法》的规定生效,它们就成为共和国的法律。因此,合法缔结和批准的条约成为萨尔瓦多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点得到了认可。

93. 在《宪法》中可以找到的第二个原则确立了条约在萨尔瓦多法律中的地位。因此,不论是在条约生效前还是生效后颁布,条约在级别上高于附属法律。因此,根据条约,先前的附属法律可以被废除,但辅助立法不得废除或修改条约的规定。

94. 《宪法》第144条第2款确认了前述声明,它规定在条约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以条约为准。关于这一点,“不得批准使《宪法》条款受到任何限制或影响的条约,除非批准伴随着适当的保留。在这种情况下,对之作出保留的条约条款不应成为共和国法律”(《宪法》,第145条)。

95. 《宪法》第168条第4款授权共和国总体缔结国际条约及协定、将其提交立法议会批准并确保其条款得到遵守。

96. 立法议会可以拒绝批准条约或协定,或者可以有保留地批准,如果认为它所否决的部分违反《宪法》或者不恰当的话。

将国际人权条约纳入国内法

97. 共和国《宪法》载有与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适当法律程序的保障措施及个人义务有关的基本准则,这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美洲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及《美洲关于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一致。

98. 附属法律也确认国际人权文书中所包含的权利。例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以下行为的处罚:酷刑、恐怖主义行为、绑架、种族灭绝、违反战争法律和惯例、强迫人员失踪以及儿童卖淫。一些国内附属法律从无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中受到启发,例如《组建国家民警局法》,该法吸收了《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基本原则》中的规定。

99. 在萨尔瓦多生效的主要的联合国国际人权文书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100. 在萨尔瓦多生效的美洲国家组织的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美洲人权公约》、《美洲防止和惩处酷刑公约》、《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 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

101. 国家批准的所有国际文书,包括没有提到的那些,构成共和国的法律,其所确立的原则和规则在全国范围内必须得到遵守和尊重。

人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个人可以利用的补救办法

102. 根据萨尔瓦多立法,任何人如果认为有违背宪法原则的情况,那么有三种基本的补救办法:(a) 人身保护;(b) 行使宪法权利(宪法权利保护令);以及(c) 《宪法》审查。所有这三种办法都在《宪法诉讼法》中作出了规定。此外,《宪法》确立了一种行政申诉的权利,《行政司法权补救法》对此作出了规定;这样的申诉向最高法院行政纠纷庭提出。

人身保护

103. 《共和国宪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其自由受到任何当局或个人非法限制的任何人应有权获得人身保护。”

104. 《宪法诉讼法》第4条规定:“如侵犯权利系为任何当局或个人非法限制个人自由时,当事人应有权向最高法院宪法分庭或位于首都以外的上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105. 《宪法诉讼法》第40条规定:“在涉及未经法律授权的或以未经法律授权的方式或程度实施的监禁、拘留、拘押或管束的任何情况下,不论性质如何,当事人应有权受到人身保护令的保护。”

宪法权利保护令(行使宪法权利)

106. 《宪法》第182条规定“最高法院的职责是[……]审理宪法权利保护令诉讼”。

107. 因此在《宪法》所保障的任何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利用这一补救办法。《宪法诉讼法》第12条对这一原则作了进一步阐述,它规定:“任何人在《宪法》所赋予他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可以向最高法院宪法分庭申请宪法权利保护令。”

108. 为了应对侵犯这些权利或妨碍享有此种权利的任何当局或公务员或其分权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可以申请宪法权利保护令。

109. 只有在受到指控的行为无法通过其他申诉程序补救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宪法权利保护令。

110. 如果申请宪法权利保护令的依据是非法拘留或不当限制人身自由,那么《宪法诉讼法》第四章的规定应适用;换言之,案件应作为人身保护令案件处理。

宪法审查

111. 《宪法》第183条对申请进行宪法审查的情况作出了规定,该条指出唯一有权对一般性的和有约束效力的法律、法令和条例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质疑的法院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任何公民提出的申诉采取行动。

行政司法权

112. “行政司法权”一词指的是审理和解决公共行政部门所实施的行为的合法性纠纷的权力。在萨尔瓦多,这类补救办法的《宪法》基础在《宪法》第172条,该条规定,审理特别是请求行政司法权补救办法的案件及执行其在这类案件中的判决的司法权只属于司法机关。

113. 一个审理行政纠纷的司法机构成立于1978年,当时立法议会通过了《行政司法权补救法》。对萨尔瓦多法律制度的这一补充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它为确保申请人的个人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公共行政部门的行为的侵害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对确保法律合法性确定性是一个重要的工具。

114. 这一机构的建立填补了萨尔瓦多立法方面的一个空白,因为前述法律保障公共行政部门及受其管辖的个人两方面的权利。

115. 该法符合有关的《宪法》标准;它设想和明确提出的行政司法权补救办法属于最高法院的权限范围,并且,在法院机构内,属于行政纠纷庭的责任。因此行政司法系统只包括一级司法权。

116. 《行政司法权补救法》基本上是一个包含简单易行的规定的法律文书;其依据是可以在其他国家的法律和法典中找到的行政法指导原则和准则。多年的经验证实该法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方面起着主要作用。

国际文书中所规定的人权在国内受到的保护

117. 根据《宪法》,经萨尔瓦多批准――并因此成为其国内成文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保障,其途径是允许公民向有关审判机构申请利用条约所给予的保护权以便享有其中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118. 应再次指出,在涉及条约和辅助法律的情况下,前者优先于后者,因为其所享有的宪法地位更高。萨尔瓦多批准的国际条约构成共和国法律,这意味着国家公务员有义务直接执行这些条约而无需事后的立法或行政行为。

119. 关于国际人权机制,萨尔瓦多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了向人权委员会递交个人信函的程序。

120. 在保护人权的美洲机制范围内,萨尔瓦多明确宣布在个人指控《美洲人权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中,接受美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

121. 根据美洲机制,美洲人权委员会处理有关个人案件的指控并公布其决议和建议;萨尔瓦多参与这一机制。

122. 一旦用尽司法制度所确定的一切国内补救办法,那么国际和区域机制就可以发挥作用。这一机制构成那些认为自己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受到侵犯的人的另一申诉途径。

123. 外交部充当与国内主管机构联系的纽带并且根据它从这些机构收到的有关人权的指控或函件信息编写答复。

124. 在武装冲突期间,萨尔瓦多的人权状况受到人权委员会的审议,委员会在1981年任命José Antonio Pastor Ridruejo教授为特别代表,其权限是调查萨尔瓦多境内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且提出相关建议。1992年,委员会任命Pedro Nikken博士为独立专家,他的新任务是在人权事项中向萨尔瓦多政府提供帮助并且审议《和平协议》对人权的影响。

125. 萨尔瓦多和平进程的第一个实质性协议是1990年7月26日的《圣约瑟人权协议》,该协议作出承诺,将确保尊重人权并根据安全理事会1991年5月20日第693(1991)号决议在萨尔瓦多设立一个联合国观察团(联萨观察团),作为检查全面遵守和平协议情况的一个综合行动,其任务将于1995年结束。

126. 萨尔瓦多在1995年至2000年是人权委员会的一个成员,并且在1997年担任委员会主席团的报告员。

四、信息与宣传

A. 在国内增进国际人权文书中所包含的权利

127. 在1992年《和平协议》的基础上形成了一项义务,即在尊重和促进人权方面取得进步,在萨尔瓦多的武装冲突激烈的期间,这些权利在若干层面遭到侵犯。

128. 萨尔瓦多的大环境有利于形成一种尊重人权和民主自由的文化;国家作出了努力来加强法律和机构框架,因此使态度和行为的转变成为可能。民间社会变得非常积极,越来越多地参与民主生活,并且通过意在帮助人民行使和维护其权利的教育和宣传运动来影响民众。

129. 因此,在萨尔瓦多,如今是从一个宽广的角度去考虑人权,包括尊重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保护作为政治和社会权利的言论和参政以及要求恢复经济、社会和和文化权利。

130. 国民教育系统力图在萨尔瓦多增进人权。为此,《宪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必须在所有教学中心进行人权教育,无论这些教学中心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是地方的还是军事的。

131. 根据宪法所授予的权限,保护人权检察官办公室受托制订一个不断进行的活动方案以促进熟悉和尊重人权。它开展活动以履行自己在这一领域的义务并提高公众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意识。

132. 有关人权方面的立法、政策和程序的信息和知识通过培训、实用课程、研讨会和特别的人权纪念活动定期向政府职员、检察官、公设律师、法官、警察以及军人和监狱工作人员提供。

133. 帮助在人权领域传播信息、提高意识和提供培训的国家机构包括司法事务培训学院、国家家庭事务秘书处、萨尔瓦多妇女发展研究所以及萨尔瓦多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研究所。

134. 国际合作对于制订有关司法行政、公共安全、弱势群体的人权以及人权的教育和促进的方案至关重要。

135. 一个重要的国际合作活动是1997年到2000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萨尔瓦多实施的人权领域的技术合作项目,该项目力图提供有关保护人权机制的培训和文献并加强萨尔瓦多的公共安全。受益的机构是外交部、立法议会、武装部队、国家民警局及其总检查处、公共安全学院、萨尔瓦多保护未成年人研究所以及萨尔瓦多妇女发展研究所。

136. 作为该项目的一部分,刊印和散发了有关下列主题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出版物和材料:基本的人权标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标准;《儿童权利公约》(袖珍版);有关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袖珍版);《世界人权宣言》(袖珍版);适用于感化制度的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袖珍版);有关对妇女的歧视的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袖珍版);适用于青少年罪犯的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袖珍版)以及执法方面的国际人权标准。

137. 还印刷并向各国家机构和非政府人权组织散发了有关人权的招贴画。涉及的主题有: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儿童的权利和义务;萨尔瓦多现行的主要人权条约以及被剥夺自由的人和监狱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38.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开展的技术合作项目延长到了2003年,目的是进一步建设保护人权检察官办公室的能力。项目还包含旨在将人权纳入政府机构的活动以及联合国系统在萨尔瓦多实施的方案和活动的其他组成部分。

139. 在政府、私营部门及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定期在大众传媒(报刊、广播和电视)中插入信息,特别是有关保护弱势群体(儿童、妇女和残疾人)的人权的信息。

B. 将国际人权文书翻译成当地语言的方式和范围

140. 作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开展的技术合作项目的一部分,《世界人权宣言》被翻译成了Pipil语,这是土著少数民族使用的语言,目的是让他们熟悉其原则。在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网站上可以找到Pipil语版本。

141. 用布莱叶盲文印刷《世界人权宣言》的西班牙译本,并且制作了一盘录像,用手语介绍《世界宣言》,这两项举措都是为了使有视觉和听觉障碍的人熟悉宣言及宣言的应用。

142. 向全国的文化中心散发了本材料,以方便有关人士查阅。

C. 负责编写报告的政府机构

143. 萨尔瓦多向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提交的报告的编写是在外交部协调下、通过机构间通力合作进行的。

144. 来自政府以及独立机构和国家机构的专家,尤其是与各种国际人权盟约和条约所涵盖的权利的落实有关的专家参与了报告的编写工作。

145. 作出了努力来确保非政府组织间通过与人权领域的保护和调查有关的活动进行有效合作。

D. 在国内传播向国际人权条约机构递交的报告

146. 外交部正在它的网站上建立一个主页以公布和传播萨尔瓦多政府向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提交的报告以及这些机构提出的有关建议,目的是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内提供它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取得的进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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