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CYP/2012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16 April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塞浦路斯 *

[2012年12月19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领土和人口1-433

A.地理状况1-43

B.历史背景5-153

C.人口16-194

D.共和国政府实际控制的地区20-244

E.经济25-315

F.社会经济指标32-436

二.总体政治结构44-896

A.近代政治历史和发展44-696

B.宪政结构70-8911

三.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90-10713

四.信息和宣传108-11016

五.关于塞浦路斯问题的最新进展111-12116

附录**

一.领土和人口

A.地理状况

1. 塞浦路斯是地中海第三大岛屿,面积为9,251平方公里,位于格林威治以东33°,赤道以北35°。

2. 塞浦路斯位于地中海东北部,大约在希腊以东360公里,埃及以北300公里,叙利亚以西105公里和土耳其以南75公里处。

3. 塞浦路斯主要为山区地形,北部有彭塔达克泰勒斯山脉,西南部有特罗多斯山脉。塞浦路斯最高的山峰是特罗多斯山脉中的奥林匹斯山(1,953米)。最大的平原是美索里亚平原,位于两条山脉之间。

4. 塞浦路斯气候为(地中海)温带气候。平均年降雨量500毫米,三分之二发生在12月至2月期间。塞浦路斯受周期性干旱所困扰。

B.历史背景

5. 塞浦路斯有九千年的历史。在公元前两千年,亚加亚希腊人根据迈锡尼模式建立了城邦,引进希腊语言和文化,虽经历史变迁而保留至今。

6. 塞浦路斯在古代世界中以其铜矿和森林而著名。其位于三大洲交汇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其财富先后引来了一系列征服者,包括亚述人(公元前673-669年),埃及人(公元前560-545年)以及波斯人(公元前545-332年)。

7. 在公元前五世纪,雅典与塞浦路斯的各个城邦,特别是与沙拉米斯之间具有相当多的交流。

8. 大亚历山大帝国瓦解后,塞浦路斯成为埃及托勒密帝国的一部分。希腊时代随罗马人的到来于公元前58年结束。

9. 公元45年,信徒保罗和巴拿巴斯(塞浦路斯人)将基督教传入塞浦路斯。

10. 公元330年,塞浦路斯成为罗马帝国东部地区的一部分,后来公元395年成为拜占庭帝国的一部分并一直保持到公元第12世纪。

11. 在十字军东征期间,塞浦路斯被英国狮心王理查德征服(1191年),狮心王又将塞岛出卖给圣殿骑士。1192-1489年期间,法兰克吕西尼昂人建立了一个王国,引入西方的封建模式。随后塞浦路斯处于威尼斯共和国的统治之下,直至1571年被奥斯曼帝国征服。奥斯曼人的统治一起持续到1878年将塞浦路斯让给英国。1923年,根据《洛桑条约》,土耳其放弃对塞浦路斯的一切权利,承认英国政府早在1914年已宣布的对塞浦路斯的吞并。

12. 经过长期而徒劳的和平政治和外交努力,包括1950年就自决问题进行的公民投票,希族塞人于1955年拿起武器反抗殖民主义政权。

13. 1960年8月16日,根据《苏黎世-伦敦协定》,塞浦路斯成为独立的共和国。

14. 1974年7月15日,当时统治希腊的军政府与岛内希族塞人中的勾结者共谋,进行了一次推翻民选塞浦路斯政府的政变。7月20日,土耳其以政变为借口,违反根据其已签署的多项条约确立的国际行为守则,入侵塞浦路斯,声称要恢复宪政秩序。可是,它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夺取了共和国36.2%的主权领土。尽管联合国通过多项决议呼吁外国军队撤离塞浦路斯,但是近四十年来,土耳其对塞浦路斯的军事侵略从未停止过。

15. 2004年5月1日,塞浦路斯共和国成为欧洲联盟的成员国。

C.人口

16. 塞浦路斯的总人口(2011年底)为862,000人。

17. 人口按种族划分的情况是:71.5%为希族塞人;9.5%为土族塞人;0.4%为亚美尼亚人;0.7%为马龙族人;0.1%为拉丁族人;19%为其他人,即外国居民,主要是英国人、希腊人、其他欧洲人、阿拉伯人和东南亚人。

[说明:这些数字当然不包括1974年土耳其入侵以来为改变塞浦路斯人口结构而违反国际法非法从土耳其迁入的大约16-17万定居者,以及土耳其占领部队(大约4万人)]。1974年以来,大约有57,000名土族塞人迁移出塞浦路斯。

18. 土耳其入侵之前,希土两族人共同生活,所有六个行政区的两族人比例均大约为四比一。由于土耳其的入侵和持续占领36.2%的塞浦路斯共和国领土,希族塞人被侵略军强行逐出其所居住的东北部地区,现在住在政府控制区域内。几乎所有居住在东南部地区的土族塞人均被其头领强迫迁往土耳其军队占领的地区。22,000名希族塞人和马龙族塞人被围困在土耳其军队占领区内的一块飞地里,其绝大多数于随后被逐出。尽管1975年8月2日签署的《维也纳第三协定》规定“目前在岛屿北部的希族塞人有居住在那里的自由,应给予他们一切帮助,使其过上正常生活……”,但是土族塞人方面从未履行其人道主义义务,反而执行了强行驱逐的政策。至2012年7月,在该飞地中的希族塞人人数减少至442人,大多数为年老的希族塞人(332人)和马龙族塞人(110人)。

19. 土耳其自入侵塞浦路斯以来在占领区推行的政策和做法,构成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最早的几个种族清洗事例之一。

D.共和国政府实际控制的地区

20. 政府控制地区的人口(2011年底)总计862,000人,其中男性419,000人,女性443,000人。

21. 人口按年龄分布(2011年底):0-14岁:16.5%;15-64岁:70.7%;65岁及以上:12.8%。

22. 人口分布百分比(2011年底):城市地区:67.4%;农村地区:32.6%。

23. 20-64岁人口中的工作人口比例(2011年):75.4%。

24. 国家官方语言为希腊语和土耳其语。几乎所有希族塞人都信奉东正教;土族塞人信奉伊斯兰教;亚美尼亚、马龙和拉丁等少数民族的成员信奉各自的基督教派,并且根据《宪法》第2条第3款,他们已选择归属于塞浦路斯的希族社区。

E.经济

25. 塞浦路斯经济以自由市场体制为基础,私营部门是经济活动的支柱,政府的作用基本上限于维护市场机制运作的透明框架,进行指示性规划,以及提供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

26. 尽管土耳其1974年的入侵对经济造成致命性打击(当时被占领地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近70%),但恢复显著。1974年期间生产量的下降得到迅速扭转,到1977年超过了1974年之前的水平。继商业信心恢复之后,投资大增。到1979年,充分就业条件得以恢复。1974年下半年占参与经济活动人口接近30%的失业率几乎消失(1.8%),难民在等待返回家园期间得到临时安置。

27. 在1974年之后的时期,经济经过了重大的结构改革。制造业成为1970年代后五年和1980年代初增长的主要动力,而该作用1980年代后期由旅游业承担,1990年代初由其他服务行业取代。这些结构变化体现于上述部门对国内生产总值和失业救济的贡献方面。总之,塞浦路斯由以初级部门为主导的欠发达国家逐步转变为服务导向型经济。

28. 国际贸易对塞浦路斯经济相当重要。在生产方面,由于缺乏生产资本货物的原材料、能源和重工业,因此必须进口。在需求方面,由于国内市场狭小,出口对于补充塞浦路斯农业和制成品及服务总需求至关重要。塞浦路斯的主要经济伙伴是欧洲联盟、中东邻国和东欧。

29. 2008年1月1日,按照不可撤销的固定汇率1欧元=0.585274塞镑,欧元取代塞镑成为塞浦路斯的法定货币。

30. 在全球经济危机发生前,塞浦路斯拥有高经济增长记录和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然而,国际经济危机不可避免地对塞浦路斯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这种影响体现在各项主要经济指标上。2011年夏季还发生了悲惨的Mari爆炸案,摧毁了约53%的电力生产能力。由于经济危机,塞浦路斯作为一个开放的小型经济体所十分依赖的外部环境持续恶化。特别是希腊糟糕的形势给塞浦路斯经济以重创。在实体经济中观察到了危机的负面影响,表现为经济增长率降低,失业率日益上升,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公共财政也恶化了,这是经济活动减少及由此造成的公共收入减少的直接后果,但也是由于试图支持实体经济的扩张性财政政策所致。鉴于上述情况,相对于2011年的正增长0.5%,我们预期2012年的增长率不高于-1.5%。关于价格问题,以消费价格指数为指征的通货膨胀率,2012年预期为2.2%左右,而2011年是3.3%。至于失业问题,2011年失业率为7.9%左右,这一比率对于塞浦路斯而言相当高。由于建筑业不断调正以及人们的态度消极,2012年预计失业率会进一步上升,达到11.0%。

31. 2011年按购买力标准计算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欧盟(27个国家)平均值的92%。

F.社会经济指标

32. 预期寿命(2011年):男性:79岁;女性82.9岁。

33. 每1,000名活产儿的死亡率(2011年):3.1。

34. 总生育率(2011年):1.35。

35. 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的识字率(2001年普查):男女:97%;男性:99%;女性:95%。

36. 国民生产总值(2008年):171.557亿欧元。

37. 通货膨胀率:2008年:4.7%;2009年:0.3%;2010年:2.4%;2011年:3.3%。

38. 公共外债(2011年):127.2亿欧元。

39. 失业率(2011年平均值):男女总数:7.7%;男性:7.8%;女性:7.6%。2010年的失业率为6.2%左右。

40. 每名医生相对应的人数(2009年):348人。

41. 每张医院床位相对应的人数(2009年):263人。

42. 每1,000人的电话线路数量(2011年):446。

43. 每1,000人中的轿车数量:(2010年):620。

说明:由于土耳其军队的驻扎,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无法对被占领地区实行有效控制,因此没有关于被占领地区的官方数据。

二.总体政治结构

A.近代政治历史和发展

44. 塞浦路斯共和国于1960年8月16日随着三项主要条约和《宪法》的生效成立,这些文书的依据来自于1959年2月11日希腊和土耳其之间的《苏黎世协定》和1959年2月19日希腊、土耳其和联合王国之间的《伦敦协定》。共和国《宪法》加上三项条约为新生国家的建立和生存提供法律基础。这三项主要条约是:

45. 由塞浦路斯、希腊、土耳其和联合王国签署的《关于建立塞浦路斯共和国的条约》。条约规定建立塞浦路斯共和国,并且除其他外,还规定在塞浦路斯建立并运行两个英国的军事基地;各方为共同捍卫塞浦路斯而开展合作;按照《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标准承认并尊重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所有人的人权(《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82卷(1960年)第5476号)。

46. 塞浦路斯、联合王国、希腊和土耳其签署的《保证条约》,其中承认和保证塞浦路斯共和国的独立、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宪法基本条款规定的国家事务。(《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82卷(1960年)第5475号)。

47. 塞浦路斯、希腊和土耳其签署的《同盟条约》,旨在保护塞浦路斯共和国不遭受任何企图损害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直接或间接袭击或侵略(《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97卷(1961年)第5712号)。

48. 根据宪法法律权威史密斯的说法,塞浦路斯的《宪法》在建立一个独立和主权共和国的同时,“在其繁复性和为主要少数民族提供多种保护方面是独一无二的,塞浦路斯《宪法》在世界各国的宪法中独树一帜”(S.A. de史密斯,“The new commonwealth and its constitutions”,伦敦,1964年,第296页)。

49. 因此毫不奇怪,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土族塞人领导滥用保护条款,导致《宪法》彻底瘫痪,共和国总统不得不提出修宪提案,但立即遭到土耳其政府,随后又遭到土族塞人领导人的拒绝。

50. 土耳其为了实现其领土扩张计划,唆使土族塞人领导背叛国家,强迫行政、立法、司法和公共事务各部门的土族塞人成员离职,并在尼科西亚和塞岛其他地区建立军事飞地。

51. 由于上述情况和随后发生的两族间暴力,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对局势进行了审议,于1964年3月4日通过第186号决议,向塞浦路斯派遣了一支维和部队(联塞部队)并任命了一名协调员。协调员Galo Plaza博士在其报告(S/6253、A/6017,1965年3月26日)中批评1960年的法律框架,提出了必要的修正案,但再次立即遭到土耳其的否决。这一事实导致局势严重恶化,土耳其不断威胁塞浦路斯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结果,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决议,除其他外,呼吁尊重塞浦路斯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52. 联合国秘书长于1965年对土族塞人领导人的政策作了如下描述:土族塞人领导人立场僵化,拒不接受有可能使两族成员共同生活和工作,或有可能使土族塞人必须承认政府机构权威的任何措施。实际上,由于土族塞人领导致力于从实际上和地理上分裂两族的政治目标,他们不大可能鼓励土族塞人进行可被理解为旨在表明替换性政策具体优点的活动。其结果是,土族塞人似乎蓄意奉行自我分离政策(1965年6月10日S/6426号文件)。

53. 尽管土族塞人方面奉行这种政策,塞浦路斯还是在一定程度上逐步恢复了正常,到1974年的时候,在政府的积极鼓励下,很大一部分土族塞人都与其希族塞人同胞一起生活和工作。

54. 1974年7月15日在当时的希腊军事集团政府纵容下发生了推翻塞浦路斯政府的政变,土耳其以此为借口,于1974年7月20日入侵塞岛。40,000人的土耳其军队登上塞岛,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保证条约》、《建立条约》和《联盟条约》,以及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准则。

55. 结果,共和国36.2%的领土持续受到占领。在全部希族塞人人口中占40%、在塞浦路斯被占领部分人口中占82%的希族塞人被强行逐出。包括普通平民在内的成千上万的人受伤、遭到虐待和杀害。此外,数以百计希族塞人,包括妇女和儿童及其他人下落不明,据知其中许多已被土耳其军队俘虏。

56. 作为改变其所占领岛区性质的统一政策的组成部分,土耳其开始有计划地破坏被占领区的塞浦路斯文化和宗教遗产,并且这种活动至今依然在继续。

57. 最令人担忧的是,自1974年以来,土耳其在其占领地区推行了有计划的非法殖民的国策,导致人口构成巨变,现在人口很大的一部分是定居者。如今,有16-17万定居者居住在塞浦路斯被占领区,其中11万人是土耳其籍。此外,还有4万名永久驻扎的土耳其占领军。

58. 同一时期,共有57,000名土族塞人移民离开塞浦路斯。事实上被占领地区的土族塞人人数已经从1974年的116,000人减少到目前的88,000人。而人口的自然增长本应使这一数字增加到153,578人。

59. 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决议再三呼吁尊重塞浦路斯共和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撤出所有外国军队。另外,联合国谴责所有分裂主义行径,并呼吁各国不要承认、协助或以任何方式援助非法实体;要求国内流离失所者得以安全返回家园,并寻找失踪人员的下落;并呼吁尊重塞浦路斯人的人权。

60. 虽然国际社会再三呼吁,但是土耳其拒绝履行其国际义务。

61. 1983年11月15日,塞浦路斯被占领地区的土耳其非法下属地方当局发表了一项单边宣言,以图建立一个独立国家(“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土耳其立即承认了该分裂主义实体,但是它没有得到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进一步分裂的行径随之而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541(19(83)号和550(19(84)号决议谴责这一单边宣言以及之后的一切分裂主义行径,宣布这种行为非法和无效,并呼吁立即予以撤销。决议还呼吁所有国家不要承认该分裂主义实体,也不要为其提供便利或任何形式的援助。

62. 欧洲人权委员会同样关注这一局势,认为土耳其政府对在塞浦路斯发生的严重、大规模和持续侵犯人权的行为负有责任,包括谋杀、强奸、驱逐和拒绝让超过18万名希族塞人难民(占总人口的近三分之一)返回其在塞浦路斯被占领地区的家园并恢复其原有财产(见欧洲人权委员会关于塞浦路斯诉土耳其的第6780/74号和6950/75号诉状的1976年7月10日报告和关于塞浦路斯诉土耳其的第8007/77号诉状的1983年10月4日报告)。

63. 另外,在塞浦路斯诉土耳其案(第25781/94号诉状)中,欧洲人权法院对土耳其入侵塞浦路斯和持续的军事驻扎造成的全部法律后果作出裁决。该法院在2001年5月10日的裁决中重申了一些基本原则,即: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是塞浦路斯唯一的合法政府;

国际社会和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不是一个符合国际法的国家;

土耳其支持的北塞浦路斯地方政权仰仗土耳其军事占领和其他形式的支持而存在;

土耳其因“实际全面控制北塞浦路斯”,而对该国的士兵、官员和地方政府所犯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负有责任。

64. 欧洲人权法院对塞浦路斯个人的申诉也作出了重要裁决。Loizidou诉土耳其案是一个标志性案例,它标志着欧洲人权法院案例法的新开端,法院命令土耳其政府对申诉人被剥夺其财产使用的整个期间作出赔偿,并提供充分机会使其能和平享用其在凯里尼亚的财产。

65. 土耳其在许多年里都拒绝遵守该法院的裁决,而尽管2003年12月赔偿了这些损失,但安卡拉仍未履行允许申诉人充分享有和利用其财产的裁决。此后,在被占领区域希族塞人财产所有者起诉土耳其的很多案件中都一再重申了流离失所的所有者对其财产的权利,最近的案件于2009年后半年裁决。

66. 2004年5月1日塞浦路斯加入欧洲联盟以后,共和国全境均加入欧盟,但根据2003年《加入条约第10号议定书》,“在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不能加以有效控制的塞浦路斯共和国的那些地区,将暂停适用共同体法律。”在Meletios Apostolides诉David Charles Orams和Linda Elizabeth Orams案(2009年4月28日)的判决书中,欧洲法院重申共和国的领土完整,承认在共和国政府不能加以有效控制的共和国区域内,共和国及其法院仍具有管辖权。在共和国被占领区域内的希族塞人,尽管遭到土耳其非法占领,他们仍是其财产的合法所有者,这些人可以诉诸法律防止对其财产的非法利用。

67. 由于土耳其的持续占领,显而易见土耳其武装部队阻碍了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在被占领区行使其权利和管制,阻碍确保在这些区域落实并尊重人权。

68. 塞浦路斯政府为了寻求和平解决的办法,尽管面临持续的非法占领,但仍同意以上述联合国决议为基础并通过联合国秘书长的斡旋举行两个族群之间的会谈。目前还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但时至今日,由于土耳其的分裂主义政策,还未取得成功。

69. 塞浦路斯政府的目的是在两区、两族的联邦结构下谋求公正、可行、全面而有效的解决办法,保证塞浦路斯的独立、领土完整、统一和主权,消除占领军和非法定居者,这一办法将使塞岛获得统一并确保充分尊重所有塞浦路斯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而不分族裔或宗教。

B.宪政结构

70. 《宪法》规定政府实行总统制,总统必须由希族塞人担任,副总统必须由土族塞人担任,他们分别由塞浦路斯希族和土族社区选举产生,任期固定为五年(第1条)。

71. 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确保部长理事会和各位部长行使行政权力。部长理事会由7名希族和3名土族塞人部长组成,他们由总统和副总统分别提名,但由总统和副总统共同任命,对除《宪法》明确规定属于总统和副总统及部族院职权范围以外的所有事务行使行政权力(第54条)。

72. 《宪法》规定设立单一的众议院,为共和国立法机关,由80名代表组成,其中56名由希族社区选举,24名由土族社区选举,任期五年。分别选举一名希族塞人议长和一名土族塞人副议长。

73. 众议院对所有事务行使立法权,但是《宪法》明确规定应保留给部族院行使立法权的情况例外(第61条)。

74. 《宪法》规定,两个部族院在某些有限制的问题上,如在宗教事务、教育和文化事务以及社区税和收费等事务上,行使立法和行政权力,这些税和收费用于解决两部族院管理之下的单位和机构的需要(第86-90条)。

75. 《宪法》规定设立最高宪法法院,由一名中立的院长以及由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任命的一名希族和一名土族法官组成;同时规定设立高等法院,由两名希族法官、一名土族法官和一名中立的院长组成,所有法官的任命方式与前者相同。

76. 最高宪法法院对所有涉及宪法和行政法的事务具有管辖权。高等法院是最高的上诉法院,它有权修改和颁布人身保护性质的命令及其他特权令状。对一审的普通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权由巡回法院以及地方法院掌管。《宪法》禁止以任何名义设立司法委员会,或者例外或特别法院。

77. 共和国的独立官员是检察官及其副检察官、审计长及其副审计长、中央银行行长及其副行长。他们也由总统和副总统以社区为基础任命。共和国公务员应由70%的希族塞人和30%的土族塞人组成,并设立一个结构类似的公务员委员会,负责处理任命、晋升和纪律方面的事项。

78. 两族均有权分别与希腊和土耳其保持特殊关系,包括有权为教育、文化、体育和慈善机构接受资助、寻求和聘用希腊和土耳其政府提供的校长、教授和神职人员(第108条)。

79. 《宪法》具有根深蒂固的两族特性,表决制度印证了这一点。所有选举均根据两族分别的选举名单(第63和94条)进行,而且是分别投票(第1、39、62、86、173和178条)。目前选举是以按比例的代表性原则为基础的。

80. 土族塞人官员和公务员离职并拒绝履行职能,使政府无法根据某些宪法规定开展工作。

81. 最高宪法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中立院长分别于1963年和1964年辞职,使情况极为严重,因此两个法院均无法运作。应当指出,高级法院和地区法院的土族塞人法官当时继续行使职务,直至1966年在土族塞人领袖逼迫下才离开法院,他们中半数逃往了国外。

82. 由于上述情况,不得不推行补救性立法措施。因此,1964年颁布了新的《司法(杂项条款)法律》,设立了一个新的最高法院,接管最高宪法法院和高等法院的管辖权。该最高法院的第一任院长是土族塞人,他是高等法院最资深的法官。同一法律对最高司法委员会进行了重组,使之成为确保司法独立性的机关。

83. 1964年《司法(杂项条款)法律》的合宪性在最高法院受到质疑。最高法院在共和国检察长诉Mustafa Ibrahim案(1964年)(《塞浦路斯法律报告》,第195页)中裁定,鉴于塞浦路斯的局势异常,根据必要性理论,该法是正当的。此后司法工作恢复正常。

84. 依据相同理论以立法行动补救了类似情况的其他主要领域是:部族院、公务员委员会和众议院的组成。

85. 由于塞浦路斯两族之一拒绝参与,行政和司法实际上并不是两族性质的(见有关1963-64年期间事态发展的第53至56段)。然而,当1985年众议院的席位由50个增加至80个时,根据《宪法》第62条,24个席位被分配给由土族社区选举的代表,但这些席位目前依然空缺。因此,希族社区实际上只选举了56席的代表。

86. 2006年颁布了一项特别法――《共和国自由区域内土族社区普通居民成员选举和被选举权利行使法(暂行规定)》[L.2(I)/2006]――据此居住在政府控制区域内的土族人有权在所有国家选举(市政、议会和总统选举)中投票和被选举。关于议会选举,这涉及分配给希族社区的56个席位的选举。根据2004年的《欧洲议会成员选举法》[L.10(I)/2004,经修正],土族塞人有权在欧洲议会成员选举中投票或被选举,而不管其居住在塞浦路斯的哪里。

87. 为了保障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塞浦路斯两族之一(希族/土族)(第2条)的其他有资格成为国家公民的某些人民群体的权利,《宪法》将以下群体界定为宗教团体,即“由属于塞浦路斯普通居民、信奉同一宗教、属于同一教派或受同一教派管辖的人员组成的群体,其人数在《宪法》生效之日超过1,000人,其中至少500人在当时成为共和国公民”。1960年,塞浦路斯马龙族人、亚美尼亚人和拉丁族人符合这一宗教团体定义,因此被承认为国家公民。

88. 上述群体随即可以选择归属于两族社区中的一个,这样他们就可以享受两族社区权利分享概念内的政治权利(见第24段)。所有群体均选择归属于希族社区。

89. 每一个宗教团体还有权选举一名代表参加众议院,对涉及各个群体的立法行使咨询职权。

三.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

90. 塞浦路斯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普通法和独立时期所适用的公平原则,它们后经共和国法规和判例法修正或补充。在独立时还引入并发展了欧洲大陆行政和宪法法律。

91. 塞浦路斯是一个历史悠久、具有文明和文化传统的国家,在摆脱殖民统治获得独立后自然立即重视国际法,特别是人权准则。鉴于国际文书的优先地位,国际人权法丰富并加强了保护人权和自由的一整套国内法。因此,新共和国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审查联合王国留下的条约并酌情通知对这些条约的继承,同时审查现有区域和世界人权文书,批准或加入几乎所有这些文书,这是今天仍在继续推行的政策。

92. 塞浦路斯处理国际关系的核心是承认国际法的主导地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以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为基础和平解决争端。

93. 塞浦路斯签署加入了在世界和欧洲区域范围内所通过的有关人权的多数核心的和其他的国际文书。由这些文书所产生的标准和义务是塞浦路斯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塞浦路斯签署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最新清单可参看文后的附录(见本文件附录)。

94. 塞浦路斯的宪政结构虽然包含促进人权的各种准则并确保权力分离,特别是司法的独立,但其中充满两族各自为政的色彩,导致分裂主义或甚至两极分化。

95. 作为共和国最高法律的1960年《宪法》是承认和保护人权的主要文书。《宪法》第二部分题为“基本人权与自由”,其中纳入并阐述了《世界人权宣言》和《欧洲人权公约》。

96. 尽管《宪法》第35条要求立法、行政和司法当局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确保有效实施人权,但只有完全独立的司法机关才是人权和自由的最终保护者。

97. 所有法律,特别是《刑法》和《程序法》,都必须保护而且也确实保护了基本权利。以任何形式侵犯人权的任何法律都将被最高法院宣布为不合宪,而且许多这种法律或其条款一经被发现不符合《宪法》,已被最高法院宣布为不合宪。

98. 对受《宪法》保护的人权加以任何限制,都必须由法律规定,并且纯粹是为了共和国的安全、宪法秩序、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健康,或者是为了保护受宪法保护的任何人的权利,而具有绝对的必要性。有关这种限制的条款在诠释中应当十分严格。最高宪法法院在Fina Cyprus Ltd诉共和国案(RSCC,第4卷,第33页)中裁定,与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存在抵触的立法及其制定应服从既定原则,即在有疑问时,对这类规则应作出有利于上述权利和自由的诠释。

99. 凡是《宪法》或有关某些权利(主要是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其他文书设想的积极活动,都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

100. 申诉其权利遭到侵犯的人可获得如下的补救措施:

请愿和逐级申诉的权利;

诉诸最高法院,要求撤销某一机关或当局的任何决定、作为或不作为(原始管辖权和修正管辖权);

一旦某一方对一项法律或决定是否违反宪法问题的任何法律诉讼提出质疑,法院就有义务将该问题专门提交最高法院裁决并停止诉讼;

要求赔偿、复原和宣布裁决的民事诉讼。如果发生可能无法弥补的损害,可作出强制性命令;

私人刑事诉讼;

民事和刑事案例中的上诉权;

特别人身保护令、复审令、禁令、训令和责问令;

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法院,如巡回法院,可向受害者作出最多达3,000塞镑的赔偿;

共和国也对其官员或当局在履行职责或声称履行职责期间所犯并造成损害的任何不法行为或不作为负责;

部长理事会可设立调查委员会,调查不当行为,包括侵犯人权的严重指控并提出报告;

众议院及其各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包括议会监督过程中在许多场合审议侵犯人权的指控或情况;

共和国检察长负有特别责任,须确保对合法性和法治的遵守,并可以经常自动或根据申诉人的要求下令调查或就补救办法提出咨询意见;

行政专员(监察员)除其他外,有权调查个人指责政府侵犯其权利、违反法律或等于是行政失当的指控。此外,由于其能力扩展,行政专员可以调查有关性别歧视的投诉;

对警察部队成员之投诉的独立审查委员会有权调查和审查针对警官的案件。该委员会为独立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任命,成员都是德高望重资质甚高;

国家保护人权机构的任务是,调查个人提出的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并向直接有关当局报告。在每一次处理案件过程中,还向主管当局建议具体的补救行动。这一国家机构的负责人如果确定存在足够的理由,也有权在没有事先申诉的情况下依照职权开展调查;

个人如已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可根据下列国际人权文书的备选程序提出申诉或提交来文,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塞浦路斯也接受欧洲人权法院的强制性管辖权和《国际法院规约》第36(2)条规定的义务性管辖任择条款。

101. 如发生战争或危及共和国或其任何一部分领土生存的公共危险,在经部长理事会紧急公告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可以暂停某些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此种公告必须立即提交有权予以否决的众议院。可宣布暂停的权利如下:

禁止强迫和强制劳动;

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行动自由;

住宅不容侵犯;

通信不受干涉;

言论和意见自由;

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财产权,但仅涉及对征用财产提出迅速补偿的部分;

从事任何职业或经营任何商业的权利;

罢工权。

102. 应该指出,塞浦路斯自独立以来从未宣布过紧急状态,即使在遭到土耳其侵略及其部分领土过去和现在继续被占领的情况下也未曾宣布过。

103. 共和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被纳入塞浦路斯国内法并自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便优先于任何国内法。这些公约可在共和国直接适用,并可由法院或行政当局援引和直接执行(如最高法院1986年1月20日在Malachtou诉Aloneftis的第6616号民事上诉案件中的裁决)。如果国际公约无自动执行条款,立法机关有法律义务颁布立法,使国内法与《公约》相协调并使后者可予以充分执行。

104. 此外,法律专员作为一个负责修订立法的独立官员(目前担任此职的是共和国法律厅欧盟司前司长)也负责确保塞浦路斯履行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报告义务,并查明国内法律和行政惯例与此类文书及人权领域的国际法标准不相符合的方面,提出必要的行动建议。

105. 塞浦路斯是一个实行多元民主的国家,绝对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它努力克服重重困难,从而在人权领域取得更大进步,而主要的困难就是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土继续被外国占领。国家通过指导、教育及其他积极行动,消除偏见的残余,特别是性别平等。

106. 塞浦路斯有若干非政府组织,涵盖生活中的各个部门,包括人权协会。还有一些法定机构,如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机构、由三方组成的劳工咨询理事会和物价与收入理事会。

107. 大众媒体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起着相当大的作用。新闻完全自由,若干日报、周刊和其他报纸以及杂志是私人拥有的。电台和电视广播领域也是如此,只有一家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台是国有的,但是它由一家独立的公司经营。

四.信息和宣传

108. 塞浦路斯加入的所有国际公约和条约均在《官方公报》上发表。媒体、印刷和电子新闻对它们作适当的宣传,包括承认根据任择程序向人权机构提出请愿或来文的权利。

109. 人权被视为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为此目的一直采取特别行动,提高公众和有关当局对各项人权文书所载权利的认识。提高认识是争取个人权利和防止滥用权利等行动的一个必要前提,这项工作主要通过教育进行,包括在各级教育课程、教师和警察培训学院、家长指南和其他类似的机构中教授人权。

110. 政府、媒体和私营部门出版有关保护人权及侵犯人权问题的书籍和手册。还在公共设施、学校、青年中心和各种组织散发海报和小册子。必要时印发有关人权问题的特别新闻稿,报道当地和国际的发展动态,包括会议、研讨会、讲演、座谈会和其他类似活动。包括律师协会和人权组织刊物在内的报刊和专门出版物经常发表人权方面的文章。

五.关于塞浦路斯问题的最新进展

111. 尽管自1974年土耳其入侵塞浦路斯并占领其36.2%的领土以来国际局势发生了各种变化,但这一政治问题的性质依然如故。它是使用武力侵犯主权国家,是入侵,是一场由外国侵略和占领而导致的强迫分裂,是广泛而持续的侵犯人权,是摧毁和破坏宗教与文化财产,是非法殖民化和改变人口构成,是侵占和非法剥夺财产,是强行分离人口,是不断进行分裂主义活动,企图在被占领区建立一个非法的独立实体。

112. 塞浦路斯于2004年加入欧洲联盟是达成解决方案的一项新努力。虽然整个框架仍在联合国的范围之内,欧盟的贡献却比任何时候都更加必要。欧盟的原则和价值观应充分纳入将来的政治解决方案,共同体法律应保障国家的顺利运转,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并确保所有欧洲公民今天享有的生活质量。

113. 正是在此背景下,塞浦路斯同意于2004年12月,就加入欧盟的问题,与土耳其进行谈判。在任何解决塞浦路斯问题的方案中,土耳其都是关键参与方,因为它继续占领着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的塞浦路斯三分之一以上领土。该进程切合塞浦路斯的真正利益并且符合相关各方,即土耳其和欧盟的共同利益,基于这样的考虑,才推动政府作出上述决定。政府认为,土耳其加入欧盟的进程将产生催化作用,使安卡拉方面展现出必要的政治意愿,并改变其对塞浦路斯的看法,不再视塞浦路斯为对手,而是在欧盟内部的一个合作伙伴、重要邻国和潜在盟友。这种态度上的转变将放弃那些不合时代的想法,正是这些想法使土耳其长期保持对塞浦路斯的军事占领,促使其采取对抗性方法。

114. 2008年9月3日,在联合国的主持下,两族领导人,即共和国总统米特里斯·赫里斯托菲亚斯先生和当时的土族塞人社区领导人麦赫迈特·阿里·塔拉特先生,就塞浦路斯问题展开了正式谈判。在谈判开始时,与联合国秘书长达成了共识,即不设任何人为的最后期限,没加仲裁形式的外部干涉,也不提出现成的解决方案。另外,还重申塞浦路斯的重新统一应基于“具有单一主权和国际人格及单一公民身份的塞浦路斯国,其独立和领土完整受到保障,如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所述由两个政治上平等的社区组成一个两族和两地区联邦,而且这种解决办法必须排除全部或部分同任何其他国家合并,或任何形式的分治或分离”(安全理事会第1251(19(99)号决议)。这样一种解决办法必须符合建立欧盟所基于的原则,符合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关于塞浦路斯问题的各项决议。

115. 这一进程启动以来已经走过了近四个年头,直接谈判迄今未产生希望得到的结果。令人遗憾的是,在塔拉特先生担任土族塞人领导人和谈判代表时,只在某些国内方面(即管理和权力分享、欧盟事务以及经济)的谈判中取得有限进展。然而,当2010年5月埃罗格卢先生取代塔拉特先生参加谈判时,甚至连那为数不多的几项共识也大多被取消。此外,在公正、可行的总体解决框加内至关重要的其余几部分(财产、领土、安全和保证、定居者)中,则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十分遗憾,谈判期间土族塞人方面提出的建议完全不在商定的基础范围内,因此无法取得进一步进展。

116. 赫里斯托菲亚斯总统希望果断促进解决努力,因此于2010年7月提出一项包含三部分的一揽子建议,这项建议如果为土耳其和土族塞人所接受,本会给予谈判进程新的推动。建议的第一部分旨在将谈判的三项内容(即财产、领土调整以及公民权、外国人、移民和庇护(定居者))放在一起讨论。第二部分涉及法马古斯塔,规定将法马古斯塔围区交联合国管理。塞浦路斯共和国负责恢复这一地区,以便使合法居民能够返回。与此同时,塞浦路斯还将负责恢复城墙之内的法马古斯塔市,因为这是两族的共同遗产,并将批准在欧洲联盟主持下合法运营法马古斯塔港,以便土族塞人能够进行商业交易。第三,总统建议一旦关于这一问题的国内方面的协议接近达成,就举行一次国际会议讨论这一问题的国际方面。此会议将由联合国秘书长主持,参加者包括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保证国、欧洲联盟、塞浦路斯共和国和两族社区。这些建议对所涉各方均会有益,能为推进整个进程创造更加有利的政治气氛。令人遗憾的是,土族塞人领导人和土耳其领导人拒绝了这些建议。

117. 自 2010 年 11 月以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五度与两位领导人,即赫里斯托菲亚斯总统和埃罗格卢先生举行直接会晤,最近一轮是 2012 年 1 月在纽约 格林特里庄园 举行的两天会谈。尽管秘书长做出种种努力并再三呼吁在有关国内问题,即管理和权力分享、财产以及领土调整和公民权的谈判中采取决定性步骤,但土族塞人方面继续推诿搪塞,成为取得实质性进展不可逾越的障碍。根据安全理事会第 2026 ( 20(11 ) 号决议,就国内方面达成共识是进入下一阶段谈判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下一阶段谈判是:召开国际会议,解决塞浦路斯问题的国际方面,即安全、保证和领土调整。因此,土族塞人的不妥协继续是成功完成谈判的一大障碍。

118. 同时,从2003年开始,塞浦路斯政府单方面采取多项有利于土族塞人的一揽子措施,使土族塞人获得明显的经济及其他利益。这些措施每年总计耗资3,500万欧元,主要包括土族塞人的免费医疗保健及其他社会福利。此外,作为塞浦路斯共和国证件(护照、身份证和出生证)的持有者,绝大多数土族塞人都可以作为欧洲联盟成员国公民,在欧盟各地工作、学习、旅行和/或居住,更笼统地说,是享有由于塞浦路斯加入欧盟所产生的一切特权和利益。

119. 欧洲联盟的《“绿线”规定》、土族塞人通过欧洲联盟的《财政援助规定》得到的利益以及塞浦路斯政府为土族塞人社区反复实施的多种政策举措,使土族塞人取得长足的经济和社会进步与繁荣,增加了两族之间的合作,促进了人民之间和解和恢复信任的进程。这些措施使土族塞人社区的人均收入提高了近三倍,从2002年的3,500欧元增加到如今的大约12,500欧元。

120. 自2003年土耳其占领军部分解除对穿越停火线的行动限制以及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来,在这一分界的两边建立了一个生气勃勃的民间社会,他们在很多问题上开展合作。2003年4月以来,无事故穿越停火线的次数达到1,500万次以上,证明土耳其的分裂政策已经破产。

121. 每天有1万多名土族塞人穿越停火线,到塞浦路斯政府实际控制区工作(这相当于12%以上生活在被占领区的土族塞人),每年赚取大约1.5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