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段

1992-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1997-2001

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百分比)

9.33

-7.00

8.00

7.26

7.76

7.28

6.78

年平均通货膨胀(百分比)

35.0

33.17

20.65

0.39

0.04

2.18

8.29

在该时间段结束时的通货膨胀(百分比)

42.07

8.69

1.03

4.02

2.94

预算赤字(百分比):

-总额

12.90

10.44

11.49

9.6

9.18

- 内部

10.5

6.4

5.45

3.7

3.1

* 到 2001 年 3 月的通货膨胀指数,其它数字是预测。

表 2. 各经济部门的经济增长

年 份

1997

1998

1999

2000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

-7.00

8.00

7.26

7.76

工 业

-5.60

4.10

6.40

5.00

农 业

1.00

5.00

3.65

4.50

建筑业

6.30

21.00

15.00

18.00

交 通

-20.50

20.00

15.00

15.00

服务业

-25.00

10.00

12.00

10.00

19. 1994年工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为12.4%,1990年为37.2%,199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1994年高25%。

20. 2000年经济增长约为7.8%。1990年储蓄率约为国内生产总值的7.5%,而2000年为12%。2000年的投资为国内生产总值的19%。

21. 2000年总工资预算为1.416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4.6%或1,810万美元。

22. 2001年外国直接投资估计为1.43亿美元。

23. 2000年外债总额为6.14亿美元,其中4.02亿美元欠多边债权人、1.94亿美元欠债权人、1,800万美元是巴黎俱乐部重新安排的外债。

表3.1999年-2001年间的经济金融数据

1999

2000

2001

经济增长 ( 百分比 )

7.26

7.76

7.28

通货膨胀 ( 年平均,百分比 )

0.39

0.04

2.00

通货膨胀 ( 年底,百分比 )

-1.03

4.02

4.00

外汇 ( 单位百万美元, 月进口和服务 )

481 4.1

550 4.4

620 4.6

经常帐户赤字 ( 国内生产总值的 百分比 )

8.0

7.0

7.3

总预算赤字 ( 国内生产总值的 百分比 )

11.5

9.5

9.2

预算赤字的国内融资 ( 国内生产总值的 百分比 )

5.2

3.3

2.7

国内生产总值

17,748

19,125

20,516

实际国内生产总值 ( 百万列克 ) *

506,205

239,210

594,346

名义国内生产总值 ( 百万列克 )

以美元计算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1992年-2000年间的列克/美元汇率: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1美元兑列克

75.03

102.06

94.66

92.79

104.50

148.93

150.64

137.69

143.71

24. 外债按经济部门分首先包括预算支助1.75亿美元,然后运输(道路运输、铁路和航空运输)1.14亿美元,农业和灌溉6,400万美元。

25. 最重要的经济部门是农业和服务业。国家预算收入约70-80%由海关提供。最重要的经济部门是农业、服务部门和服务业。

2. 社会数据

26. 1989年劳动力市场的特点是高就业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就业人员多数为男性,占53%以上。尽管未宣布,失业水平约为7%。

27. 根据1989年人口普查数据,有工作能力的人口占总人口的57%。有工作能力的人口53%以上为男性。有工作能力的人口当中只有38%居住在城市地区。1989年就业人数为150万人。男性和女性的就业水平基本相同。

28. 自1991年以来,随着私有化进程的开始,劳动力市场发生了变化。1990年至1993年间,国家经历了就业水平下降,分别为1990年底2%、1991年底4%、1992年底25%、1993年底30%以上。

29. 1996年底与1994年底相比就业率下降5%。女性受到工作场所减少的影响;结果1996年底与1994年相比阿尔巴尼亚工作妇女的数字下降10%。就业率在政府部门以及私营非农业部门分别下降23%和3%。在政府、公共和地方政府内就业与1994年相比下降12%。

30. 1997年底每100个有工作能力的人当中只有59人就业。每100名有工作能力的女性中只有45人就业。就业人员70%在农业部门工作,约22%在服务业工作,只有8%从事工业活动。

31. 1988年底与上年相比就业下降2%,与1994年相比下降7%。女性就业率为43%,男性为71%。

32. 政府部门的就业水平与上一年(2000年)相比下降9%,与1994年相比下降20%。在政府部门中,就业水平与1997年底相比下降3%,与1994年相比下降45%。妇女参加政府部门工作的比例为39%。高级官员在该部门雇员中约占7%,其中24%是女性,51%是技术员和专业人员,其中45%是女性,36%是工人,其中27%是女性。私营非农业部门的就业1998年与1997年相比下降8%。

33. 1999年就业与上一年相比下降2%。注意到下降幅度最大的是私营非农业部门,约为7%,以及政府部门,约为5%。2000年总就业率为55%,按性别分类44%为女性,56%为男性。

34. 阿尔巴尼亚的劳动力市场主要位于私营部门。阿尔巴尼亚的劳动力市场有相当大一部分由非正式市场构成,所谓“黑市”,因为雇主没有保险。根据政府劳动检查员的调查,非正式的劳动力市场占劳动力市场的30%。对这个领域进行控制使该现象减少了5%到10%。

35. 最低工资由部长理事会的命令确定。1990年最低工资为每月345列克,1999年为6,800列克,2000年为7,018列克。

36. 政府部门雇员的平均月工资已从1990年的570列克增加到1999年12,708列克和2001年的14,963列克。2001年7月1日政府部门的月平均工资是20,212列克,最低月工资为7,580列克。

37. 失业率1994年底约为18%。1994年登记的失业者中,46%为女性,80%来自城市地区。长期失业者当中,50%以上为男性。其中半数以上为大学毕业生,60%以上属于34岁以下的年龄组。在该阶段从地理区域看失业率最高的地区为东北地区,失业率为20%至25%。

38. 1995年失业率为13%。失业结构1995年底46%为女性,登记失业者中12%为20岁以下。到1995年底登记失业者中50%以上为高中或大学毕业生。失业率1995年底与上年相比下降约35%。1997年底失业达到15%。1997年底长期失业者占登记失业者中的84%。

39. 1996年失业率为12%。长期失业者占登记失业总数的75%。享受失业待遇(报酬)的失业人数占总登记失业人数的24%。登记失业人数最高的位于国家中部,约为14%。

40. 1998年失业率约为16%。1998年开始执行、关于失业者待遇的新计划。

41. 1999年底与上年相比失业人数增加2%。全国失业水平达到18.4%。1999年底失业者中有58%属于34岁以下年龄组。长期失业者占登记失业者的86%。

42. 2000年失业率达到16.8%,女性失业率为19.3%,男性为14.9%。

43. 2001年5月官方失业率为14.3%。由于积极的鼓励就业政策,在四年时间内失业率下降了10%。

44. 1990年以前在共产主义制度下,移民完全被禁止。在过去10年间出现大量移民潮,主要移民到希腊、意大利、德国、美利坚合众国和加拿大。对难民人数及其所在地缺乏准确的官方数字,因为移民是自发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评估,1990年至1997年间总数为700,000人。据认为,在希腊的阿尔巴尼亚移民数字为400,000人,其中160,000人为女性,在意大利有150,000人阿尔巴尼亚移民,其中30%为女性。

45. 1990年以前国家内部的人口流动特点是从农村地区向各个城市主要是首都流动。据估计,有600,000人居住在地拉那,只有424,300人进行了登记。

46. 社会保障主要通过三个计划提供:

社会援助:目前有145,000个收入极低的家庭享受社会援助。约41%的家庭得到全面援助;

丧失能力补贴:目前有45,000人领取;

在22个专业服务中心向个人提供居民社会服务。

表4. 2000年以列克计算的月收入

城市地区

农村地区

退休者

5 197

1 022

丧失能力者

3 757

1 109

家庭养老金

2 637

475

表5. 2000年最高和最低退休金

最低养老金

最高养老金

城市地区

5 148

10 296

农村地区

1 328

1 328

47. 保险包括免费医疗服务、家庭医生和报销指定范围的药品。享受全面保险的人群是1-6岁年龄组、学生、接受援助的失业者、退休者、残疾人、孕妇、在生产后一年内的母亲、军人、老兵、丧失能力的人、以及患癌症或肺结核者,享受100%报销。0-1岁的儿童所有药品免费。

48. 医疗服务分公共和私营两部分。目前阿尔巴尼亚有600个医疗中心,构成基本医疗服务机构活动的基础。这些中心75%位于农村地区,25%位于城市地区。

49. 村庄里的一个医疗中心平均为4,000个居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在城市一个医疗中心为9,000人提供服务。

表6. 教育水平:10岁及10岁以上人口按读写能力分列

10岁及10岁以上人口

男性

女性

数字

百分比

数字

百分比

数字

百分比

总计

2 458 063

100

1 259 979

51.3 

1 198 084

48.7 

可读写(10岁及10岁以上年龄组)

2 257 667

91.84

1 203 378

53.3 

1 054 289

46.7 

文盲

194 873

7.93

53 850

27.63

141 023

72.37

无能力

3 822

0.16

2 047

53

1 835

47

不详

1 641

0.07

704

42.9 

937

57.1 

表7. 10岁以上包括10岁在内的城市地区人口按性别和读写能力分列

10岁及10岁以上的人口年龄组

能读写

文盲

无能力

不详

总计

908 556

864 902

42 256

1 047

351

男性

457 490

491 629

8 806

555

154

女性

451 066

416 927

33 450

492

197

表8. 10岁及10岁以上的农村人口按性别和读写能力分列

10岁及10岁以上人口年龄组

能读写

文盲

无能力

不详

总计

1 549 507

1 392 765

152 617

2 835

1 290

男性

802 489

755 403

45 044

1 492

550

女性

747 018

637 362

107 573

1 343

740

二、总体政治结构

A.历史简况

50. 现代阿尔巴尼亚人的祖先是伊利里亚人。阿尔巴尼亚曾在几个世纪内经受了罗马然后是奥斯曼的入侵。阿尔巴尼亚于1912年11月28日脱离奥斯曼帝国宣布独立。

51.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建成议会制共和国,后又转为君主立宪制。佐格王一世统治国家直到1939年阿尔巴尼亚遭到意大利法西斯入侵。国际联盟于1920年12月17日接受阿尔巴尼亚为成员,并且国际联盟于1921年11月9日承认了1913年在伦敦举行的大使会议确定的阿尔巴尼亚边界。

52. 1944年11月阿尔巴尼亚从纳粹占领下解放后,国家在约50年内实行一党制、经历了孤立和全面贫困。

53. 东欧的民主变革以及来自人民,特别是大学生的日益增长的压力迫使政府允许建立独立的政党,标志着为时半个世纪的一党统治结束。

54. 1990年代以后阿尔巴尼亚获得了基本公民和政治权利。国家通过长期和困难的转型过程,正采取重要的步骤以巩固民主机构和国家的法制。

B.国家结构情况

55. 阿尔巴尼亚是一个议会制共和国。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宪法》第1条)。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体制基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分立和平衡(《宪法》第7条)。

1.立法权

56. 立法权属于议会。议会为一院制,有140名成员,每四年选举一次。100名成员由人民在单一议员选区直接选举,40名成员从政党或政党联盟名单中选出(《宪法》第64条)。

57. 议会选举于议会任期结束前30至60天内并且不迟于解散后的45天内举行。阿尔巴尼亚议会的任期持续到新一届议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在此期间议会不能颁布法律或作出决定,已制定的特殊措施除外(《宪法》第65条)。

58 每个年龄已达18岁的公民,即使是在选举当日满18岁,均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代表(《宪法》第45条)。下类人员不辞职就不能作为候选人或被选举为议会成员:(a)法官、检察官;(b)正在履行职务的军人;(c) 警察和国家安全人员;(d)城市、公社和县的主席在执行公务的地方;(e)选举委员会主席和成员;(f)依照法律规定的共和国总统和国家行政机关的高级官员(《宪法》第65条)。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对议员进行刑事起诉(《宪法》第73条)。

59. 部长会议、每个代表以及由20,000名选举人组成的小组都有权提出法律草案供议会讨论。一些重要法律如《选举法》须经议会全体成员的五分之三通过。法律经总统签署并在《官方文告》上发表后方生效(《宪法》第81条)。

(a)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统

60. 国家元首为共和国总统,由议会全体成员五分之三多数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当经过五轮投票后仍不能获得多数时,则解散议会。新议会与上届议会一样以同样的多数选举总统。若新的议会甚至也不能达到此多数,则解散议会,总统再由其后组成的议会全体成员通过多数选举产生。

61. 当共和国总统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或职位空缺时,由议会议长接替并履行其权力(《宪法》第87条)。

62. 总统行使国家元首的主要职能:他或她制定议会大选的日期;依法行使大赦权;任命总理和其他部长;任命和确认法官;接受外交代表的全权证书;签署国际协定(《宪法》第92条),行使立法提案权并给予政治避难权。共和国总统有权将法律退回重审一次(《宪法》第85/1条)。

2.行政权

(a)部长会议

63. 部长会议是最高行政机构,由总理、副总理和部长组成。总理是部长会议主席。总理由共和国总统在议会开始时根据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党派或政党联盟的建议任命。部长由共和国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和免职。部长会议确定国家总体政策的原则方向。它根据总理或各个部长的建议作出决定。部长会议在必要时和紧急情况下为采取临时措施可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这些法令立即提交议会,若议会在45天内未予批准,法令失效并失去追溯力。

(b)地方政府

64. 地方政府的单位是公社、城市和地区。(2000年7月31日的第8652号法律“关于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职能”)。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划分为12个区、65个市和309个公社。每个公社、城市或地区有自己的地方政府机构。城市或公社的行政机构首脑是主席,由人民通过秘密投票直接选举产生。议会以同样的方式选举产生,议会是地方政府单位的代表机构。行政长官是政府在地区的代表。

65. 《宪法》第13条规定了对地方政府下放权利和实行自治。《宪法》第108至115条规定地方政府有权独立地管理收入和颁布命令及决定,对所管辖的单位具有总体强制效力。

3.司法权

66. 司法权用于解决与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相关的纠纷。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一审法院行使司法权。法院行使三种管辖权:民事管辖、刑事管辖和行政管辖。

67. 最高法院拥有初始管辖权和审查管辖权。在审理对共和国总统、总理、部长会议成员、议会成员、最高法院法官和宪法法院法官的犯罪指控时(《宪法》第141条),最高法院有初始管辖权。在审查对初审和上诉法院裁决的申诉案件中,最高法院拥有审查管辖权。

68. 最高法院由民事、刑事和军事庭组成,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并经议会同意的17名法官组成,任期九年,没有连任权。

69. 上诉法院审查一审法院裁决当事方提出上诉的所有问题。在这些案件中,法院由三名法官组成。上诉法院对问题进行总体裁决,不限于在法律行动中提出的理由。

70. 上诉法院在地区设立,由共和国总统根据司法部长的提议并经高级司法委员会同意指定。在下列地区设立了六个上诉法院:地拉那、Shkodra、Durres、Korçe、Gjirokaster和Vlora。这些法院的法官总数为52人。上诉法院法官由共和国总统根据高级司法委员会的建议任命。

71. 在每个司法区均设立了一审法院(总数为29个,目前有293名法官在那里工作)。它们职责广泛,覆盖所属的地区。只由一名法官主持审理,但在不同的判决中,可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

72. 军事法院由一审和上诉军事法院组成。实际上法律已有预见,由接近司法区的法院行使初审军事法院的职能。上诉军事法院单独行使其职能(总部位于地拉那市)。

73. 高级司法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高等法院院长、司法部长、由议会选出的三名代表、由全国司法大会选出的各个级别的九名法官组成,任期五年。委员会依法决定法官的调任及纪律责任。

74. 检察官办公室进行刑事起诉,在法院中代表国家。总检察官由共和国总统经议会同意任命(《宪法》第148和149条),并根据议会的建议可由共和国总统解除其职责。检察官依《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权力。

75. “高级国家监督机构”管理国家机构的经济活动、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对国家资金的使用和保存、国家拥有一半以上所有权或股票的单位法人的经济活动(《宪法》第162至165条)。高级国家监督机构主席经共和国总统提名由议会任命和解职,任期七年。

4.宪法法院

76. 宪法法院仅依照《宪法》行事。在履行《宪法》和法律指定的责任时,完全享有组织、行政和财务独立。

77. 宪法法院由九名成员组成(资深律师,至少有15年工作经验),由共和国总统经议会同意任命,任期九年,不能连任。

78. 宪法法院在履行权力时只根据共和国总统、总理、不少于五分之一的议员以及高级国家监督机构主席的要求行事。此外,它还可以应下列人士或机构要求行事:人民检察官、地方政府机构、宗教社区机构;政党和其他组织,当它们主张有关问题与其利益相关时;以及每个法官,当他审理问题时,发现法律与《宪法》或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批准的国际协定存在冲突。宪法法院具有下列主要职能:对《宪法》和法律作出解释、判断法律和规定不符合国际协定、以及判断法律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或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定。

三、保护人权的总体法律框架

A.对人权事务拥有管辖权的机关

1.立法机关

79. 阿尔巴尼亚议会:

根据《宪法》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规定讨论和批准法律;

听取提交给总检察长和高等法院院长的关于尊重基本人权和自由的报告;

就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召集总理和部长;

批准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领域的国际公约。

80. 关于人权、少数人和请愿问题的议会委员会:

审查法律草案是否符合人权和基本宪法权利;

就审查法律草案中出现的问题向阿尔巴尼亚议会全体会议提交书面报告;

审查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申诉和请愿,将其提交各机构解决并跟踪解决情况;

控制所有政府机构执行人权和基本自由领域立法方面的活动;

进行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尊重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2.行政机关(部长会议和地方政府)

81. 行政机关提出法律建议、颁布执行法律的规定并采取行政措施。

3.司法机关

82. 宪法法院:

保护正常法律程序的宪法权利(《宪法》第131条f款)。对当正常法律程序权利遭违反,个人在用尽一切上诉手段后有权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

当共和国总统、总理、议会五分之一成员、高级国家监督机构主席、监察员、地方政府机关和非政府组织提出申诉时,审查会破坏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令的要求(关于宪法法院的第8577/2000号法律第49条)。

83. 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通过个人对被视为违反权利、自由、合法宪法利益的公共机构的行为或态度以及针对他个人的指控方面,提出的申诉,保护个人的权利、自由、合法的宪法利益。

4.监察员

84. 人民检察官是基于1998年《宪法》的一个新机构。该机构于2000年开始活动。监察员保护个人(阿尔巴尼亚人或外国人)的权利、自由和法律利益免受公共行政机构的行动或不作为、非法和不规范行动的影响。监察员独立地履行其职责(《宪法》第60条)。

85. 除《宪法》以外,监察员机构的职责由1999年第8454号法律(关于监察员)作出规定。

86. 该机构:

审查个人或个人团体提出的违反权利的申诉;

当它判断法律和规范性法令违反基本人权和自由时,要求宪法法院进行审理;

建议公共行政机构答复个人或个人团体提出的申诉;

向违反权利的行政机关的监督机构就如何纠正违反作出建议。

87. 监察机构不是决策机构,不享有执行权。

B.声称他或她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拥有的补救办法

88. 由于政府机构的行动或非法不作为造成损害时,人人有权根据《宪法》和生效的法律得到保护、提出申诉、恢复原状和/或得到赔偿(《宪法》第44条)。

89. 法律文书给予行政和法律上诉权。每个公民或法律实体有权要求公共行政部门保护它的直接合法利益,当它的利益未受到直接损害时,保护它的总体利益,例如就公共健康、教育、文化遗产问题(1999年5月12日的第8485号法律《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90. 一个人遭非法拘禁将得到赔偿。检察官在结束审问时有权宣布中止案件的审理或要求宣布受审的被拘留者无罪(《刑事程序法》第328条)。被宣布无罪者有权要求对非法拘禁给予赔偿。对非法拘禁的赔偿为5,000列克。

91. 一个人即使在判决执行后被宣布无罪的情况下也将得到赔偿。《刑事程序法》(1996年)预见对裁决进行复审的情况,即使在判决已经执行或者案件已结束审理的情况下,特别是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被判刑者或其亲属在要求对已经作出的裁决进行复审方面不受时间限制。对已经发生的犯罪,从一个人被宣判无罪之日起五年内,检察官有权上诉对案件进行复审(《刑事程序法》第449/2条)。

92. 当法院宣布一个人无罪时,法院命令归还支付的所有罚款、诉讼费、拘留费、解除安全措施、以及归还没收的被宣布无罪者的所有贵重物品和财物,除了携带、流通、使用、运输或者生产导致刑事罪刑的物品。

93. 《刑事程序法》第459条预见对不公正裁决的赔偿权。在审查裁决时被宣布无罪者,有权对判处的刑期和因此造成的家庭问题要求赔偿。

C.基本人权和自由与《宪法》

94. 阿尔巴尼亚法律制度承认和保障人权国际文书承认的所有权利和基本自由。在民主变革后,这些权利首次在1991年的《一般宪法规定》(1993年修订)及后来的1998年《宪法》中得到认可。这些权利还得到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批准的一套完整的国际公约以及已经通过的执行公约的法律的认可。

95. 《宪法》规定国家支持人权和自由,国家必须保护和尊重人权和自由(第3条):

第15条:人权和自由不可分割、不可更改、不容破坏,是一切司法秩序的基础;

第18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任何人不应受到基于性别、种族、信仰、人种、语言、政治、宗教或哲学信仰、教育、经济或社会状况的歧视。本条款并不禁止积极的歧视并允许对某些类别的人给予特殊待遇或支助,例如,对低收入家庭有才能的学生进行强化教育;

第20条预见对少数人提供保护,同时保障他们“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本条款预见“他们有权在不受阻碍或强迫的情况下自由地宣布他们的民族血统、文化、宗教和语言”;和

第15条至第58条保障人人享有公民、政治、文化和经济权利,但未阐述歧视的定义。

1.个人权利和自由

96. 《宪法》保障这些个人权利:

第21条:人的生命权;

第22和第23条:言论自由和得到信息的权利;

第24条:宗教自由;

第25条:防止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第26条:防止强制劳动;

第27条:人身自由,除法律有规定的情况外;

第28和第29条:公平审判权和对剥夺自由者实施法律保护;

第30条:被告推定无罪;

第31-35条: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的权利;

第36条:通信自由和保密;

第37条:住宅不容侵犯;

第38条: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权利;

第39条:拥有阿尔巴尼亚国籍的个人以及拥有外国国籍的个人享有不被单独或集体从国家驱逐的权利,法律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40条:住房权;

第41条:财产权

第43条:对司法裁决的上诉权;

第44条:恢复原状或赔偿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97. 这些权利包括:

第45条:表决和被选举权;

第46条:为合法的目的集体组织起来的权利;

第47条:和平和非武装地集会及参加这些集会的权利;

第48条:寻求法律补救办法的权利;

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98. 这些包括权利:

第49条:选择职业、工作地点、以及个人职业培训体系的自由;

第50条:雇员为保护工作利益组成工会的权利;

第51条:罢工权;

第52条:社会保险权;

第53条:结婚和建立家庭权;

第53-54条:得到国家对婚姻、家庭、儿童、青年、孕妇和年轻母亲特殊保护的权利;

第54条:儿童有权受到保护,免受暴力、虐待,特别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使用未成年人,可能导致损害健康、道德或危害其生命或正常发展;

第55条:享受由国家和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权;

第56条:了解环境及保护环境情况的权利;

第57条:教育权;

第58条:艺术创造和科学研究权及其版权。

99. 《阿尔巴尼亚宪法》未对人权国际文书受到减损的情况作出任何规定。只根据这些公约确定的减损规定,进行减损。

D.保护和尊重基本人权的法律

100. 根据1991年4月29日的第7491号《关于主要宪法规定的法律》和增补的“关于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章节(1993年3月31日的第7693号法律),起草了关于保护和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法律。该领域的一些重要法律是:

1991年8月2日的第7495号法律“国家秘密警察组织法”;

1992年6月24日的第7574号法律“关于法律制度的组织架构和民事和刑事程序法的一些变化”;

1994年5月31日的第7824号法律“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的辩论律师制度”;

1995年7月21日的第7895号《刑法》;

1995年3月21日的第7905号《刑事诉讼法》;

1996年7月27日的第7850号《民法》;

1996年3月25日的第8116号《民事诉讼法》;

1995年7月12日的第7961号《劳动法》;

2000年5月8日的第8609号《选举法》;

1991年7月25日的第7502号“政党法”;

1999年11月25日的第8553号“国家警察法”;

1998年8月5日的第8389号“阿尔巴尼亚国籍法”;

1998年12月14日的第8432号“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庇护法”;

1999年5月27日的第8492号“外国人法”;

2000年11月23日的第8668号“阿尔巴尼亚公民护照颁发法”;

2001年4月23日的第8773号“集会法”;

1998年7月30日的第8378号“大学以上教育制度法”;

1994年4月6日的第7810号“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大学教育法”。

101. 《家庭法》尽管于1982年获得通过,规定了家庭中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E.阿尔巴尼亚为缔约国的国际人权公约

102. 阿尔巴尼亚自1955年12月14日以来一直是联合国会员国,并且批准了该组织保护人权的几乎所有主要公约。阿尔巴尼亚批准了以下公约(年代列在括号内):

1947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日内瓦公约》(1957年);

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55年);

1949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日内瓦公约》(1957年);

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57年);

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57年);

1951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盈利使人卖淫的公约》(1958年);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0年);

1957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1960年《取缔教育歧视公约》(教科文组织)(1963年);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1968年《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1971年);

1969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94年);

197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1年);

1980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6年);

1987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94年);和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

103. 阿尔巴尼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下列公约:

《(工业)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1919年(第6号),1932年3月17日批准;

《(农业)结社权利公约》,1921年(第11号),1957年6月3日批准;

《(海上)未成年人体格检查公约》,1921年(第16号),1957年6月3日批准;

《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第29号),1957年6月25日批准;

《带薪假期公约》,1936年(第52号),1957年6月3日批准;

《(工业)未成年人体格检查公约》,1946年(第77号),1957年6月3日批准;

《(非工业部门)未成年人体格检查公约》,1946年(第78号),1957年6月3日批准;

《结社自由及保障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第87号),1957年6月3日批准;

《组织权及共同交涉权公约》,1949年(第98号),1957年6月3日批准;

《同酬公约》,1951年(第100号),1957年6月3日批准;

《废止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第105号),1997年2月27日批准;

《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1958年(第111号),1997年2月27日批准;

《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第138号)1998年2月16日批准。

104. 阿尔巴尼亚自1995年7月13日以来一直是欧洲委员会的成员。阿尔巴尼亚已签署和批准大量欧洲委员会通过的重要文件,其中我们可提及: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1951年(经1996年7月31日的第8137号法律批准)以及该公约的第1、2、4、6、7、11号议定书;

《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1995年(经1999年6月3日第8496号法律批准,没有保留);

《跨界电视欧洲公约》1999年(经1999年9月9日的第8525号法律批准);

“欧洲现代语言中心部分协议”,奥地利格拉兹(经2000年12月1日的第8706号法律批准)。

F.作为国家法律制度一部分的保护人权文书

105. 阿尔巴尼亚参加的每个国际文书均为阿尔巴尼亚国内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宪法》第5条规定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应执行强制性的国际法。《宪法》第116条规定,经批准的国际协定为“在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全境内有效的规范性法令”。

106. 《宪法》第122条规定每个经批准的国际协定“在《官方公告》发表后即成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该条款规定“已经批准的国际协定直接具有强制性,优先于与国际协定有冲突的阿尔巴尼亚法律”。当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已批准参加国际组织的协定并明确地表示直接遵守协定时,国际组织的规定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组织的规定优先于国内法。

107. 《宪法》第121条规定国际协定并且涉及下列方面需经批准(a)领土、和平、结盟、政治和军事事务;(b)人权、自由、《宪法》确定的国民义务;(c)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在国际组织中的成员地位;(d)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履行财政义务;(e) 批准、更改或修订法律。

108. 公约的一些关于基本人权和自由的规定反映在《民法》或者《刑法》等各种法律当中,例如,《刑法》第86条将酷刑定为应予处罚的犯罪:“对酷刑和任何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判处5-10年的监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规定“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者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刑法》第265条提及该项规定并表示“对仇恨和种族、民族或宗教争论及起草、保护或散发含有此内容的书面材料依法判处罚款或最多十年监禁”。

109. 控制执行人权的机制包括议会、法院体系、检察官办公室、监察员、公务员委员会、以及政府劳动检查办公室。

四、信息和宣传

A.提高公众和当局的意识

110. 批准一项国际公约需要有正式的译文。因此,所有人权《公约》正由在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展开活动的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翻译,但还没有正式的译文。

111. 2001年5月14日的第8678号法律要求司法部的国际和司法关系司处理国际文书的正式译文问题。

112. 到1999年只在《政府公告》上发表了有关法律,批准的文书没有阿尔巴尼亚语的文本。1999年以后这些文书在《官方文告》上发表,印行4,200册,这些《官方文告》已经向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所有法院系统和公众分发。

113. 在提高公众对保护和尊重人权问题的意识方面,展开广泛活动的最重要的非政府组织是:阿尔巴尼亚人权中心、阿尔巴尼亚非政府组织论坛、阿尔巴尼亚公民社会基金会、阿尔巴尼亚青年理事会、阿尔巴尼亚――赫尔辛基委员会、阿尔巴尼亚人权小组、阿尔巴尼亚媒体研究所、阿尔巴尼亚妇女独立论坛、妇女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妇女咨询中心。

B.负责报告过程的政府机构

114. 直到最近阿尔巴尼亚没有任何机构负责编写关于执行国际人权公约的报告。因此,首份报告(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于2002年5月提交,其后提交了关于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报告。

115. 根据总理2000年5月5日发布的第134号令,起草联合国人权公约国家报告的责任交给由外交部负责协调的一个跨部工作小组。各个国际文书经批准供各国签署后,即由外交部启动批准程序。

116. 该小组由下列各部委的代表组成: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教育和科学部、地方政府和权力下放部、统计研究所、平等机会委员会、以及儿童权利中心(非政府组织)。

117. 该小组有责任提供起草报告所需的数据、组织各机构和法律实体提供咨询意见并与其保持联系,因而确保它们在报告起草中提供协助。

118. 起草这些报告时,指定承担此项任务的机构将得到活跃在人权领域的非政府组织的协助。

119. 由于阿尔巴尼亚刚开始报告进程,将这些报告的起草交给公众进行广泛讨论的时机尚未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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