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详细分类(2001年)

75.4%公民

21.9%非公民

2.7%外籍人

按性别分类(2001年)

54.0%女性

46.0%男性

年龄(2001年)

15岁以下17.3%

15岁至59岁61.2%

60岁及以上年龄21.5%

城市人口(2001年)

68.2%

婚姻状况(2001年)

41.9%单身

44.4%已婚

6.2%鳏寡

7.5%离婚

按族裔血统的人口详细分类(2000年)

57.7%拉脱维亚人

29.6%俄罗斯人

4.1%白俄罗斯人

2.7%乌克兰人

2.5%波兰人

1.4%立陶宛人

0.4%犹太人

1.6%其他种族

信徒(2001年)

1,305,944人

宗教(2001年)(根据拉脱维亚共和国宗教团体提供的数据)

罗马天主教500,000人

福音派新教会路德宗400,300人

东正教298,000人

旧礼仪派教徒70,000人

浸礼会6,367人与

婴儿死亡率(2000年)

10.4/1000出生婴儿

出生率(2000年)

8.5/1000居民

总受孕率(2000年)

1.24

预期寿命(2000年)

女性:76岁

男性:64.9岁

国内生产总值(2000年)

4,333百万拉特(约7,150百万美元)

国内人均生产总值(2000年)

1,825.9拉特(约3,013美元)

通货膨胀率(2000年)

1.8%

(2000年)年终失业率

7.8%

文盲率(2000年)

拉脱维亚全体居民中的文盲率:0.25%

女性中:0.21%

男性中:0.29%

人口特点

4. 2000年,全国进行了人口普查。拉脱维亚领土境内长期居住的居民总共为2,375,000人,男性约1,093,000;女性约1,282,000。

5. 2001年初,拉脱维亚15岁以下的人数为408,700;1,448,400人在15至59岁之间,还有509,000人为60岁及以上年龄。根据上次于1989年举行的人口普查,15岁以下的人口百分比从21.4%下降至17.3%,但是60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口百分比则从17.4%上升至21.5%。自1996年以来全国人口的总体下降情况如下: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总数

2,468.1

2,443. 4

2, 4 19.2

2,397.6

2, 3 75 .0

2,366.1

(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的结果,对人口数据做出了修订)

6. 由于从1991年以来国家出现的巨大政治和社会经济变革,自然人口的增长一直处于负数。然而,1999年的人口增长有了较缓的改善。与1998年相比,1999年的婴儿出生数量增长了5.4%。此外,2000年每100,000居民中的死亡率是1,357人,略低于1999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列明如下: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总数

-12,438

-17,501

-17,336

-14,538

-14,703

-15,790

-13,448

-11,957

7. 新生婴儿的死亡率从1996年的15.8/1,000,下降至2000年的10.4/1,000。孕妇死亡率从1996年的40.4/100,000活产婴儿,下降至2000年的24.8。政府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改善人口情况;为此,由福利事务部拟订,拉脱维亚共和国内阁于2001年2月通过了“拉脱维亚母孺保健战略”。

种族特点

8. 1990年代期间,拉脱维亚族人口的比例略有增长,而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波兰及其他种族群体的比例则有所下降。2000年期间,与生活在拉脱维亚境内的其他民族群体相比,拉脱维亚族的人数也略有提高。

9. 下表展示了1935至2001年期间,按族裔血统分布的拉脱维亚人口情况。

19 3 5

1979

1989

2000

%

%

%

%

所有居民

100

100

100

100

包括:

拉脱维亚族

77.0

53.7

52.0

57.7

俄罗斯族

8.8

32.8

34.0

29.6

白俄罗斯族

1.4

4.5

4.5

4.1

乌克兰族

0.1

2.7

3.5

2.7

波兰族

2.5

2.5

2.3

2.5

立陶宛族

1.2

1.5

1.3

1.4

犹太人

4.9

1.1

0.9

0.4

吉普赛族

0.2

0.2

0.3

0.3

德国人

3.3

0.1

0.1

0.2

爱沙尼亚族

0.4

0.1

0.1

0.1

其他民族

0.2

0.8

1.0

1.1

10. 历史上各族裔群体长期共同居住及相互间的和睦关系,致使拉脱维亚不可能成为各族裔和宗教群体之间重大冲突的国家。在重新获得独立之后,政府制定出了政策,以容纳各类群体及其各种文化和宗教传统。政府所选择的模式可谓“多文化社会的民族国家”:“民族”的含义系指,以一种官方国家语言和统一的领土为融合条件;而“多文化”系指,不存在一种共同的或国家支持的宗教,并且具备了以各种语言授课的学校,和促进发展所有文化的条件。

11. 自1999年以来,已经落实了“国家社会融合方案”,并且正在组建一个专门的机构――《社会融合基金》。融合方案的目标是,在共同的基本价值观基础上,形成一个民主、巩固的文明社会,使所有定居在拉脱维亚境内的人能够获得现代活水准,增强福利、教育和安全,并建立起各不同种族群体之间的和谐关系。

教育指数

12. 自1990年获得独立以来,拉脱维亚在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并开始了综合性的市场经济改革。在过去几年期间,政府同意并且继续推行经济结构改革,加快私营化、普遍增强银行部门和金融系统,总体稳定了工农业局面。

13. 国内生产总值始终以一系列广泛的发展为基础。过去十年来,在运输和金融部门、通信服务和商业部门取得了极为有力的进展。自从开始向市场经济过渡以来,政府以筹措岁入工作为主,结合采取了限制开支措施,落实了严格的财政政策。拉脱维亚在为推行市场经济,落实财务管理,建立必要的国家机构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长期的严格货币政策和成功的财政政策显示出成效,通货膨胀率从1992年的958.6%开始,接二连三地下降至1995年的23.1%、1996年的13.1%和1997年的7.0%。1998年的年通货膨胀率下跌至2.8%,1999年的年通货膨胀率处于3.2%,并于2000年下跌至1.8%。

14. 以下表格显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些主要指数(2001年是预计的数据)。

指数/年度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国内生产总值,按固定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的百分比

3.3

8.6

3.9

1.1

6.6

8.0

私人消费,按固定价格计算,比上年增加的百分比

10.3

5.0

2.4

9.0

4.9

8.0

政府财政预算总收支情况(减去私营化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1.4

0.6

-0.9

-4.2

-2.8

-1.8

中央政府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14.4

12.0

10.4

13.1

13.2

13.4

外贸收支情况,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15.6

-15.1

-18.5

-15.4

-14.9

-15.0

经常账目的收支情况,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5.5

-6.1

-10.6

-9.7

-6.9

-6.2

外国直接投资(流量)

7.4

9.3

5.8

5.2

5.7

5.0

登记在册的失业率

7.2

7.0

9.2

9.1

7.8

7.5

求职者比额(与从事经济活动人数的百分比)

19.4

14.8

14.0

13.5

13.2

13.0

拉特对特别提款权值的(期终)汇率

0.7997

0.7997

0.7997

0.7997

0.7997

0.7997

15. 自1998年以来失业率略有下降,然而,失业率仍较高。每年为解决这个都要问题都要制定全国就业计划。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年轻人长期失业,消除商业经营的壁垒以及对创业活动限制;增强雇主联盟与自由工会联盟之间的合作;落实旨在确保劳务市场上男女机会平等的措施;削减在就业和收入方面的性别不平等;并鼓励有益于家庭的社会和劳务政策。拉脱维亚失业的基本详细数据如下: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失业者人数

90,819

8 4, 93 4

111, 383

109,4 97

93, 2 83

失业率 %

7.2

7.0

9.2

9.1

7.8

长期失业率 / 总失业率 %

31.2

38.1

26.3

31.1

29.0

失业妇女 / 总失业率 %

54.7

59.4

58. 5

57. 4

57. 6

青年失业率 (15 至 24 岁 ) / 总失业率 %

2 0.0

18.1

16.4

14.8

14.7

即将领取养恤金 年龄 者 的 失业率 / 总失业率 %

1 1. 4

12.4

13.2

13.7

14.7

16. 2000年国民经济中就业者获得的毛工资平均比上年增长了6.1%,达到近150拉特。以下表格展示了拉脱维亚共和国居民的收入。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经济中的每月平均工资:

拉特毛收入

拉特净收入

美元毛收入

美元净收入

98.73

78.65

179.18

142.74

120.03

88.34

206.59

152.05

133.30

97.47

225.93

165.20

140.99

102.73

241.01

175.61

149.53

108.55

246.75

179.13

家庭人均可支配的收入(按拉特计算)

51.50

55.45

62.33

64.73

69.19

人均生活全面最低开支的货物和服务总值

73.78

78.78

82.15

83.18

84.47

有工作的人的实际工资指数(与上年同期的百分比)

91.1

103.6

105.3

102.9

103.0

17. 政府认识到,尽管国家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和经济增长,仍然存在着社会的两极分化。家庭预算普查的结果表明,家庭平均收入有所增长,然而,社会最贫困成员收入的下跌幅度更大。

二、政治结构

历史背景

18.在历史上,拉脱维亚领土一直被视为贸易和运输的交叉路口,而且长期以来一直作为西欧与俄罗斯之间交往的桥梁。四千多年前,拉脱维亚的祖先们就在拉脱维亚土地上定居。今天拉脱维亚之所以形成了多种族社会和文化,是因为该国的历史、经济和社会演变的过程所致,拉脱维亚可作为一个稳定的地点提供的良好机会,开拓东、西方市场。

19.1918年11月18日,拉脱维亚共和国按照国际法原则,宣布成立为一个民族国家,并且从那时起,该国依法所有的法人地位从未中断过。1920年拉脱维亚得到国际承认,并于1921年成为国际联盟的成员国。尽管遭到苏联(1940至1941年、1945至1991年)和纳粹德国(1941自1945年)的占领,拉脱维亚一直继续作为国家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

20. 1920年4月拉脱维亚人民以赋予经普遍、平等、直接和按比例选举产生的制宪议会使命的方式,表达了拉脱维亚人民自决的意愿和权利。整个国家团结在拉脱维亚临时政府周围,并于1920年8月11日同俄罗斯签订了一项和平条约,据此,俄罗斯承认拉脱维亚的独立。1922年2月,议会通过了至今仍然有效的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宪法附有某些修订案,其中包括1998年通过的第八章关于基本人权问题的修订案。

21. 直至1940年,拉脱维亚出现了显著的经济增长,文化生活繁荣昌盛和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拉脱维亚政府启动了土地改革方案。拉脱维亚文化得到鼓励,并授予了在人口中占约25%的少数民族教育权。

22. 1940年6月16日苏联政府向拉脱维亚政府发出了最后通牒,勒令政府辞职,继而进兵侵入,最终占领了拉脱维亚。在通过了非法和不符合宪法的选举法之后,1940年7月14和15日在政治恐怖的气氛下,选举了被占领的拉脱维亚议会。在17份推荐候选人的名单中,只允许运用一份――工人人民阵营的――候选人名单。工人人民阵营的预选纲领并未包括在拉脱维亚境内建立苏维埃政权或加入苏维埃联盟的任何要求。此外,选举的结果是人为的。这个不合法和靠欺骗组建的议会并不代表拉脱维亚人民的意愿。它没有任何宪法权利改变政府体制和终止拉脱维亚主权。只有人民才有权决定这些事务,然而,却未举行公民表决。按照国际法,1940年将拉脱维亚并入苏维埃联盟也是无效的。

23.1990年在拉脱维亚最高委员会的选举中表达了拉脱维亚人民渴望自由的意愿。此后,大部分人表示决心恢复拉脱维亚的独立。1990年5月4日通过了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委员会“关于重新恢复拉脱维亚共和国独立”的宣言。在恢复拉脱维亚共和国实际自由、民主和独立的决心之下,于1990年5月4日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委员会宣布,拉脱维亚加入苏维埃联盟是非法的。此外,拉脱维亚还决定在整个拉脱维亚领土内,重新建立1922年2月15日制宪议会通过的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政权。

24. 1991年9月17日,拉脱维亚成为联合国的正式成员。在1995年起,成为欧洲委员会成员国。1995年6月12日,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签订了联系成员协议,该协议于1998年2月生效。

政治框架

25. 宪法赋予了议会及人民立法权。此外,议会批准所有各级法庭的法官的任命并宣布大赦。议会由普遍、直接、不记名和按比例选举产生的100名议员组成。每届议会的任期四年。议会选举任期四年的国家总统,而且同一人不得连任两届以上的总统职务。国家总统虽只履行代表性的职能,但国家总统推荐政府首脑,即总理人选。总理组建政府(部长内阁)―― 国家权力执行机构,并受到议会的信任。

26. 拉脱维亚实行三级法庭制―― 区/市法院、地区法院和最高法院。1996年建立起的宪法法院完成了拉脱维亚的司法改革。公共检察厅、经宣誓的辩护律师队伍和公证律师队伍是拉脱维亚共和国司法体制不可或缺的成分。

三、保护人权的总体法律结构

27. 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拉脱维亚是一个独立的民主共和国。这条原则规定了拉脱维亚法律制度的特定确切要求,同时也影响着对国际人权文书规定义务的执行。

28. 1990年5月4日,拉脱维亚苏维埃共和国最高委员会出于对遵从有关人权方面国际法原则的考虑,通过了《加入国际人权法的宣言》。根据这项宣言,拉脱维亚加入了51项国际文书(宣言和公约),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9. 1994年9月22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生效;为此,拉脱维亚共和国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宣称《公约》所规定人权遭到国家侵犯的受害个人提出的来文。此外,1950年11月4日的《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于1997年6月27日对拉脱维亚共和国生效。为此,拉脱维亚接受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因此,个人可就他/她《欧洲公约》所规定人权遭受的侵犯,向法院直接投诉。

30. 1998年10月,拉脱维亚宪法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关于基本人权的第八章。上述这些修订的通过,澄清了有关人权在国家司法体制中的作用和法律地位问题的辩论。修订对宪法第一条所载民主原则增加了更具体的理解。因此,第89条阐明:“国家应当根据本宪法、法律和对立陶宛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承认和保护基本人权”。

31. 宪法第91条不仅载有平等原则,还载有不歧视的原则。该条款阐明:“立陶宛境内的所有人在法律和法院面前应享有平等。人权应当得到保障,不得有任何类别歧视”。在宪法中另一些新增列的条款列出了国家保障的基本人权,并且还规定了国家对行使这些权利可能实行的限制。

32. 在国内立法体制中可直接援用国际人权条约。在准则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国际人权准则高于法规准则。必须强调的是,就法规而论,由于国际人权准则的具体目标和宗旨并与宪法中所载的民主原则直接相关,它们具有特殊的地位。因此,宪法和对立陶宛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条约,为拉脱维亚列明了人权和自由的类目。

33. 关于对人权的体制性保护,独立的司法制度和行政程序都是关键要素。

34. 法院是主要的司法机构,拥有对尊重和保护人权问题的司法管辖权。根据司法权力法,拉脱维亚设有三级法院制度。区/市法院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事务案件;它们基本作为一审法院运作;在拉脱维亚的每个区域和首都理加都设有区域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属其主管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区域法院也是区/市法院已审案件的上诉法院。最高法院是受理就区域法院和区/城市法院所审的一切案件提出的上诉并可推翻判决的法院。最高法院还可根据司法分权机构法,作为某些案件的一审法庭。

35. 根据司法分权机构法第三条,每位个人有权得到法院保护,以免他或她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信誉、名声和财产遭受侵犯。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得到公平和不偏不倚法庭对其案件的公正和公开审判,以确定他或她的权利和义务,或确定对他或她的任何刑事指控是否确凿。

36. 上述法律第4条阐明,所有个人在法律和法院面前平等,并拥有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法院维护公正,不论个人的出身、社会地位和财产、种族和民族、性别、教育、语言、宗教皈依、职业种类和性质、居住处以及政治或其他见解。

37. 根据宪法法院法第17条,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若遭到侵犯,个人有权“提出申诉,投诉关于法律和拉脱维亚所签署或加入――甚至在议会确认协议之前――的国际协议是否符合宪法;投诉其他规范法案或其部分是否符合具有较高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准则(法案),以及拉脱维亚国家法律准则是否符合拉脱维亚所参加的不违背宪法的国际协议问题”。

38. 1995年通过了关于部长内阁行政程序法案的条例,确立了个人可就国家机构采取的行政行为提出询问或申诉,或提出上诉的程序。个人可在两种情况下就行政行为向法院提出上诉:当行政行为违反了拉脱维亚宪法、对拉脱维亚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书或法规规定的她或她的权利时;当规约行政行为的程序遭到违背时。

39. 检察厅法和“警察”法规定,检察厅和警察也必须保护个人以防对其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信誉、名声和财产的侵犯。

40. 根据“关于对调查人员、检察厅或法院非法或无根据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律,应给予蒙受国家人员非法或无根据行为之害的个人物质赔偿。

41. 此外,国家人权事务署、独立的全国机构,都有义务审查拉脱维亚境内任何侵犯人权行为的申诉,立即就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采取相应行动,并主动展开调查。

四、新闻宣传

42. 每当拉脱维亚共和国签署了一项国际协议时,协议案文应即转译为拉脱维亚语并在官方报刊《Latvijias Vestnesis》上公布,同时,还公布协议原文(通常为英文)。这个程序也适用于国际人权文书。此外,各国家机构可以从国家电子数据库检索到拉脱维亚境内生效的规范法案和国际条约及公约。此外,国家人权事务署还发表了各类国际人权文书的宣传册。

43. 计划署、人权委员会、教科文组织和儿童基金均在拉脱维亚开设了代表办事处,取得了良好的运作结果。发表并可向社会中的任何一位成员提供有关人权问题的出版物:“人权容忍问题指南手册”、“人权文集”(欧洲联盟出版)、“《欧洲保护人权公约》简介”及其他各出版物。儿童权利保护中心出版并散发了有关儿童权利问题的手册。

44. 国立大学的一个独立单位,拉脱维亚人权研究所,发表了一份法律季刊《拉脱维亚人权季刊》,载有关于拉脱维亚境内外的人权问题文章、国际条约和国家法律、欧洲人权法院和国家法院对侵犯人权行为的有关裁决,以及拉脱维亚人权研究所或其他拉脱维亚境内机构提供的各类活动(关于人权问题的会议、研讨会、培训班)资料。

45. 由政府各部和其他国家机构派代表组成的工作组,在主管各国际人权机构事务的政府代表主持下,编撰了拉脱维亚执行人权公约情况的国家报告。

46. 虽然,国家立法没有要求发表报告,然而这种做法正在逐渐形成。由于外交部与拉脱维亚人权研究所的合作,《政府通报》和《拉脱维亚人权季刊》公布了有关《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问题的报告和辩论情况。《政府通报》还发表了人权事务委员会就个人对可能违反《公约》的行为提出的申诉发表的意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