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TZA/2012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3August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2012年7月20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3

二.国家概况.2-73

A.地理位置.23

B.人口33

C.政治制度4-63

D.经济.74

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规范性(法律)和体制框架8-264

A.规范性(法律)框架.8-164

B.保护人权的体制框架.17-266

四.不歧视和平等方面的情况.26-298

一.导言

1.本共同核心文件是根据缔约国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关于具体条约文件的指南第1条的规定提交的。本文件提供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地理方面的信息。它含有国家概况、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般性框架方面的信息,也有根据指南提供的关于不歧视、平等和有效禅补救措施方面的信息。本文件也是针对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是否正在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问题一而编写的。

二.国家概况

A.地理位置

2.坦桑尼亚是一个联合共和国,由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岛组成。坦桑尼亚大陆的面积是945,200平方公里;坦桑尼亚桑给巴尔的面积是2,332平方公里。坦桑尼亚的地理位置在东部非洲,在南纬10° - 12°,东京29° - 41°之间。

B.人口

3.据2009年的经济普查估计,坦桑尼亚2009年的人口为41,915,799人,其中50.8%是女性,49.2%是男性。坦桑尼亚大陆的人口估计为40,683,294人;坦桑尼亚桑给巴尔的人口估计为1,232,505人。2009年的人口分布为: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占总人口74.3%;居住在城市地区的有10,772,360人。上述估计所依据的是上一次于2002年开展的人口和住房普查所确定的每年为2.9%的人口增长率。人口趋势的估计为2012年达到4,580万人。今年,坦桑尼亚将开展一次全国性的人口和住房普查。这将是它独立以来开展的第五次人口普查,前几次分别在1967年、1978年、1988年和2002年开展的。收集到的数据将有助于对达到《关于增长和减贫的国家战略》的目标和2015年《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进行评估。

C.政治制度的

4.坦桑尼亚共和国的政治和治理结构由联邦政府和桑给巴尔革命政府组成;后者对于非联邦事务拥有自治权。根据《坦桑尼亚共和国宪法》第4条,坦桑尼亚的政治结构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桑给巴尔也有一个独立自主的行政机构、众议院和司法机构,它们在分别根据1977年《坦桑尼亚联邦宪法》和1984年《桑给巴尔宪法》建立的联邦结构内和谐地运作。

5.自从1992年重新实行多党民主制以来,坦桑尼亚已举行了4次多党竞选,最后一次于2010年10月举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由总统组建,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部长内阁组成政府(行政机构),其中包括副总统和总理。桑给巴尔有一个独立内阁,处理影响该岛的非联邦事务。关于桑给巴尔还应该指出,第一副总统来自反对党,内阁部长中有反对党的成员。坦桑尼亚还有一个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系统。

6.国会和众议院的议员由公民直接投票选出,任期五年。总统也提名十人,作为国会和众议院非选举产生的议员。目前,国会有350名议员,众议院有81名议员。国会选举与总统选举同时进行。

D.经济

7.坦桑尼亚的经济主要以农业为基础。2009年,实际国内总产值增长6%,2008年为7.4%。2009年增长放慢,原因是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2008/2009年的干旱影响到了农业产量、水力发电和工业产量,而这几个部门在国内总产值中的比例相当大。2011年的实际国内总产值增长率为6.4%,2011年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季度的通货膨胀率分别为7.3%、9.7%、14.6%和19%。2012年第一季度的通货膨胀率为19.4%。

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增进和保护人权的规范性(法律)和体制框架

A.规范性(法律)框架

8.1977年(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宪法)于1977年通过,是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法律的主要渊源。就联邦事务而言,它对联邦的两个部分都适用。《宪法》承认,保护和增进人权是坦桑尼亚社会发展的一个先决条件。从1977年至今,对1977年《宪法》作了几次重大的修正,反应了坦桑尼亚社会的社会政治变化。其中的修正有,1984年列入了《权利法案》,1992年实行多党制。因此,它载有了一项含有基本自由和人权的的权利法案。这些基本自由和人权载于《宪法》第三部分第一章,从第12条起一直到第24条;第25条至第28条规定了每个人尊重他人权利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第29条规定了社会对每个人的义务。第30条载有在法院加强基本人权的规定。

9.此外,《宪法》第九部分第一章载有国家关于指导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制定和落实国家政策,编制和颁布法律,实施《宪法》以及在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其他法律的政策的指导原则。

10.第14次宪法修正确保废除损害在坦桑尼亚享有人权的所有回补条款。

11.《宪法》是在本时代编制的产物,因此是与时代相联的;公众对同一问题在政治和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因此需要通过新的宪法。政府在国会提出了一项法案,建议设立一个宪法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有关这一进程的舆论/意见的收集工作。

12.同样,《桑给巴尔宪法》第三章也载有《权利法案》,即第25A条规定了落实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程序。

13.1977年《宪法》规定了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笼统的法律框架,而另一些法律则具体地保护国际人权法。这方面的有关立法如下:

《基本权利和义务落实法》第四章,规定落实《宪法》所载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程序;

《人权和善政委员会法》,规定向人权和善政委员会提出关于侵犯人权的申诉的程序。它还规定了委员会的职能、权力、特权和其他事项;

2009年《第21号儿童法》规定保护坦桑尼亚儿童的权利;

2008年《第六号禁止贩运人口法》规定保护贩运受害者的人身自由;

桑给巴尔《第24号非政府组织法》和《第六号社会法》主要规定了在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非政府组织的接受自由以及登记和运作的管理框架;

《第六号就业和劳资关系法》(第366章RE2002)采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从而在工人享有与工作有关的社会权利方面创造了有力的环境。还有2005年《桑给巴尔第11号就业法》、2005年第8号职业安全和健康法》和大陆的2004年《第六号劳工机构法》;

《刑事诉讼法》(第20章RE2002)规定了诉诸刑事司法的程序;

《难民法》(第37章RE2002)规定了难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关于保护残疾人的法律。2006年《桑给巴尔第九号残疾人法》以及坦桑尼亚大陆2010年《保护残疾人法》。

14.保护人权的国家规范性框架也包括了坦桑尼亚批准的其他国际人权文书。

15.值得指出的是,坦桑尼亚是一个二元一体的国家,国际人权文书并不是自动实行的,需要在坦桑尼亚实施立法予以执行。因此,如果没有将国际人权纳入国内法,个人就不能在国内法院对违反坦桑尼亚的国际人权义务进行申诉。1993年第19号民事申请(CAT Dsm,)(“运输设备和A诉D.PValambhia案”)也重申了这种地位,坦桑尼亚上诉法院裁定:虽然坦桑尼亚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可以承认,我们的法律地位是:这些文书不是自动实施的。必须要有国会的一项法令来予以实施。

16.然而,坦桑尼亚的法院在适当的情况下对坦桑尼亚一批加入的国际文书表示了司法注意,即使这些文书还没有被纳入国内立法。在上诉案件中,坦桑尼亚上诉法院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解释了坦桑尼亚在《宪法》第15条下的义务。该条规定了个人自由的权利。上诉法院裁定:“坦桑尼亚参加的某一国际公约没有被纳入坦桑尼亚法律,这并不解除政府履行其在该协定中的保证的义务”。

B.保护人权的体制框架

1.行政机构

17.政府通过各部、局和机构,负责执行国家政策、战略和方案,以保护和增进人权。例如,它通过总检察长办公室受委托负责提供人权问题方面的法律咨询,编制关于人权的缔约国报告,起草关于人权问题的法案以及准备人权诉讼。

2.立法机构

18.国会在确保增进和保护坦桑尼亚的基本人权和义务方面承担某些责任。立法权由国会行使,它在全国保证人权方面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它颁布法律,监督政府行为,以努力建立一项有利于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国会还批准政府签署的条约。它还通过在国会会议期间的紧急提问、或通过国会各委员会或者预算会议来要求各部长问责,以便对行政机构实行某些监督。同样,桑给巴尔也有一个众议院讨论非联邦问题。

3.法院/司法机构

19. 1977年《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宪法》提供了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国内承担司法的职权和责任。其主要职能是不惧不偏,无袒无憎地执行司法。第30(4)条规定,高等法院有权处理关于履行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案件。因此,在保护和增进权利方面,司法机构对一些案件作了判决,例如见:“法律和人权中心、律师环境行动组和全国法律援助组织诉总检察长案”(杂项民事诉讼案2005年第77号(未报告),坦桑尼亚高等法院总注册表)。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如果一项法律造成对公民的区别对待,那么就这项法律而言则不可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 关于桑给巴尔,《桑给巴尔宪法》除了规定桑给巴尔保留Kadhi法院以外,载有同样的规定。这种法院根据伊斯兰法对离婚、子女监护和遗产继承等的家庭案件进行裁决。来源自桑给巴尔高等法院的所有其他上诉都提交给坦桑尼亚上诉法院。

4.人权和善治委员会

21. 人权和善治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在坦桑尼亚充当增进和保护人权和义务以及善治的国家联络机构。该委员会根据2000年《第3号法》修正的1977年《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宪法》第129(1)条建立。委员会的职权是对侵犯人权的情况作调查。自从建立以来,它处理了27,434起申诉,其中25,975起申诉是管理不良的问题。它还处理了一些查询,就各种人权问题向政府和公众提供教育。委员会有助于改善坦桑尼亚大陆的监狱条件,例如囚犯获得信息的情况有所改善。它强调提供充足的粮食,并在定期探视的问题上产生了影响。

22. 该法第3条将委员会的管辖权扩大到桑给巴尔。这是根据负责桑给巴尔人权的部长所宣布的2007年《第31号法律通知》做到的。

5.坦桑尼亚法律改革委员会

23. 坦桑尼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根据1980年《法律改革委员会法》建立。它承担若干法定责任。委员会经常性地审查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所有法律,以便进行系统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审查任何法律或法律分支,可建议改善某项法律或法律分支所必须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或者根据坦桑尼亚的人权和时事予以简化或者使之与时俱进。此外,法律改革委员会也为了公众能够消化而修订和简化复杂的法律。它研究、审查并编制了与人权有关的问题的一些报告。这些报告有:《关于坦桑尼亚与儿童有关的法律的报告》、《关于将刑法当作保护妇女人身完整、尊严和自由权的途径的报告》、2009年《与残疾人有关的报告》、《关于涉及到体罚、长期服刑和死刑的法律的报告》、2009年《关于涉及性犯罪特别规定法的法律的报告》、《1995年关于继承和世袭的法律的报告》和1995年《关于婚姻法的法律的报告》。

6.国家选举委员会

24. 国家独立选举委员会根据1977年《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宪法》第74(1)条建立。它的任务和责任是:组织并监督各次选举,汇编、管理和维持选举登记册。它还在选举事务上促进对公民的公民教育。就增进人权而言,选举委员会创造有利于公民行使参与政治事务权,包括选举权的环境。委员会举办了四次大选,最近的一次于2010年10月举行。在桑给巴尔,桑给巴尔选举委员会根据《桑给巴尔宪法》第119(1)条建立。它履行的职能与国家选举委员会的职能一样。

7.防腐反腐局

25. 政府认识到腐败,不管是使人腐败或者被动的腐败,都是一个人权问题(因为它可能会阻碍他人享有权利。),因此政府设立了反腐局,以监督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情况。该局执行支持人权的《反腐办法》。

8.非国家行为者

26. 非国家行为者包括民间社会、媒体、工会和政党。它们通过各种活动增进人权,是对政府工作的补充。例如,民间社会就人权问题实施并向政府和公众传播提高认识方案,它们监督并公布侵犯人权的行为,它们还开展战略性诉讼,在各种案件中提供法律援助。媒体通过各种方案促进言论和表达自由。它也是向公众传播知识和信息的一条途径。工会就自身而言着重于保护工人的社会权利。坦桑尼亚有18个政党,它们从事政治活动,向人民提供信息并开展教育,促进结社、投票和参与公共事务权的行使。

四.关于不歧视和平等的情况

27.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宪法》确保人人能够平等地享有人权,并明确禁止基于种族、肤色、自然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主或社会出身、财产、出身、社会性别或其他地位。不歧视原则反映在以下各种立法中:2004年《第6号劳资关系法》和2005年《桑给巴尔就业法》,这两项法律禁止在工作场所的歧视;2008年《艾滋病和艾滋病毒预防法》禁止对艾滋病和艾滋病毒患者的歧视和污辱;《土地法》第113章、《乡村土地法》第114章和《1992年桑给巴尔第12号土地保有法》规定在土地拥有方面男女平等。还有一些关于平等和禁止歧视的政策,例如:《教育政策》、《国家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政策》以及妇女和性别发展政策等等。坦桑尼亚还实行了一些肯定性行动方案,以便将人人平等的原则引入各种领域。例如,第14次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妇女在国会中的席位。最近几年,司法机构的女法官人数也有所增加。这也适用于政府职位。其他引人注目的成就还有:桑给巴尔在7名法官中增加了2名女法官,国民大会还任命了女议长。社区发展性别和儿童部正在执行一项男女平等战略,以便增加妇女在政府领导岗位上的人数。《桑给巴尔宪法》也规定了平等原则,并禁止歧视。

28. 平等和不歧视权的享有由于某些习惯性做法而受到损害,如女童割礼等等。坦桑尼亚有9个省实行这种做法。据消息来源表示,由于以此业为生者越来越多地放下工具,从事其他创收活动,因此这种做法在普遍减少。政府正在执行一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内列入了女性割礼。对执行割礼者、执法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培训方案正在由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而开展。一些报告还表明,2010年有一名执行割礼者因从事女性割礼并在2010年12月一个月内毁了86名女孩的生活而被判处10年徒刑。

29. 暴力侵害妇女是享有不歧视和平等权方面的另一个挑战。为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已采取了一些措施。这些措施有:2008年,坦桑尼亚总统发起“对暴力说不”运动,以便提高社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并找到防止暴力的途径;上述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行动计划规定开展一些活动,以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在执行该计划的同时,性别平等部建立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全国多部门委员会;桑给巴尔建立了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全国委员会;非政府组织也积极为公众开展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各种提高认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