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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I/CORE/BIH/2011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5 Nov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签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2011年2月22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概述........................13

二.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2-723

A.1992至1995年的波黑8-165

B.1996年以后的波黑17-186

C.1996年以后的波黑人口19-236

D.波黑当前人口情况评估24-357

E.返回波黑36-429

F.恢复财产权和租赁权43-4710

G.波黑难民当前的情况48-5010

H.波黑境内的流离失所者51-5511

I.住房状况56-5911

J.波黑的就业情况60-6512

K.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登记失业情况66-7215

三.波黑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73-14516

A.司法独立性94-9618

B.高级代表办事处97-9919

C.人权与自由100-14219

D.稳定和加入欧盟143-14525

四.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146-21425

A.通过国际人权标准146-15125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152-17729

C.在国家一级促进人权178-20232

D.国家一级的报告203-21435

一.概述

1.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目前的结构 是由《代顿和平协定》于1995年建立的,中央政府的权力有限,绝大多数政府职责被两个实体分担,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斯普斯卡共和国。两个实体均有自己的政府和民间结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以下称波黑联邦)的权力高度下放,有十个州政府。与波黑联邦不同,斯普斯卡共和国(以下称“斯普斯卡共和国”)有一个权力集中型的政府。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布尔奇科地区(以下称布尔奇科地区)是接受国际管理的第三个行政单位。2000年3月,通过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以下称《波黑宪法》)修正案,以该修正案为依据按照仲裁法庭的决定安排布尔奇科地区的组织结构。全国共有14个行政管辖区,分为五级行政,包括150多个部委和政府机构。

二.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2.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下称波黑)位于巴尔干半岛西部,东部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毗邻,北、西、南三面与克罗地亚共和国接壤。波黑总面积51,209.2平方公里。陆地面积为51,197平方公里,海洋面积为12.2平方公里。气候主要是大陆性气候,南部为地中海气候。

3. 根据1991年人口普查结果,波黑边界长1,537公里,居民4,377,033人。耕地面积2,531,000公顷,占领土总面积的49.5%,土壤肥沃,为在复杂和多样的气候条件(从恶劣的大陆性气候到温和的地中海气候)下开展农业和粮食生产创造了各种可能。大约46%的领土覆盖着各种类型的森林。该国因水资源和煤炭储量而以水力和热电发电能力闻名。

4. 1991年期间,波黑的家庭和住房数量都达到非常良好的状态。当时在6,823个住区中共有1,207,693所住房。每所住房平均面积为60.45m2,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为16.68m2。

5. 1991年,波黑达到了中等发达工业国家水平,人均国民总收入2,000美元,有170万居民(占人口总数的39%)生活在城市地区。

6. 波黑以族裔群体和少数民族多样而著称。根据1991年人口普查结果,波黑的人口由波什尼亚克人(43.5%)、塞尔维亚人(31.2%)、克罗地亚人(17.4%)、南斯拉夫人(5.5%)和其他人(2.4%)构成。此外,几个世纪以来,波黑一直是大约另外二十个民族和少数民族共同生活的家园。主要的一神论宗教在波黑共存了几个世纪,其中有伊斯兰教、基督教和犹太教以及其他宗教团体和教派。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所有公民在宗教和其他信念方面均享有同等权利和表达自由。

7. 1991年,波黑的全部人口按年龄组细分如下:0-6岁的占11.1%;7-17岁的占13%;15-19岁的占8.4%;20-64岁的占61.5%;65岁及以上的占6%。

表1按人口普查结果确定的波黑人口统计数字

人口普查年份

面积

平方公里

家庭数量

人口

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人数

共计

男性

女性

1879年

51,246

-

1,158,440

607,789

550,651

22.6

1885年

51,246

226,699

1,336,091

705,025

631,066

26.1

1895年

51,246

257,493

1,568,092

828,190

739,902

30.6

1910年

51,200

310,339

1,898,044

994,852

903,192

37.1

1921年

51,200

-

1,890,440

966,209

924,231

36.9

1931年

51,564

398,238

2,323,555

1,185,040

1,138,515

45.1

1948年

51,189

498,116

2,564,308

1,236,932

1,327,376

50.1

1953年

51,221

565,212

2,847,459

1,385,559

1,461,900

55.6

1961年

51,197

706,107

3,277,948

1,599,665

1,678,283

64.0

1971年

51,197

848,545

3,746,111

1,834,600

1,911,511

73.2

1981年

51,197

1,030,689

4,124,256

2,050,913

2,073,343

80.6

表2按1991年人口普查结果确定的人口统计数字

面积平方公里

家庭数量

人口

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的人数

每户人数

每1,000名男性所对应的女性人数

共计

男性

女性

51,129

1,207,693

4,377,033

2,183,795

2,193,238

85.6

3.63

1,004

表3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波黑人口

1971年

1981年

1991年

年龄

共计

男性

女性

共计

男性

女性

共计

男性

女性

共计

3,746,111

1,834,600

1,911,511

4,124,256

2,050,913

2,073,343

4,377,033

2,183,795

219,328

0-4

405,505

207,129

198,376

365,332

186,494

178,838

332,422

170,535

161,887

5-9

442,665

225,726

216,939

375,765

192,284

183,481

347,379

177,988

169,391

10-14

442,199

225,066

217,133

393,024

201,313

191,711

347,590

177,932

169,658

15-19

411,387

209,215

202,172

433,304

222,406

210,898

360,008

185,292

174,716

20-24

319,317

162,073

157,244

404,751

211,100

193,651

359,991

188,724

171,267

25-29

225,727

109,724

116,003

357,773

184,730

173,043

371,776

194,041

177,735

30-34

289,810

140,952

148,858

294,502

150,178

144,324

361,854

186,643

175,211

35-39

280,482

139,035

141,447

216,718

107,411

109,307

334,569

172,024

162,545

40-44

243,016

118,781

124,235

280,137

138,850

141,287

276,412

139,433

136,979

45-49

166,241

70,017

96,224

267,657

133,616

134,041

201,165

98,993

102,172

50-54

101,840

41,069

60,771

230,515

112,499

118,016

257,382

125,380

132,002

55-59

114,629

48,828

65,801

157,374

63,861

90,513

241,011

116,919

124,092

60-64

112,727

53,087

59,640

90,131

35,365

54,766

198,647

92,924

105,723

65-69

79,808

37,590

42,218

92,274

37,922

54,325

124,752

48,102

76,650

70-74

53,549

23,136

30,413

77,597

34,744

42,853

62,922

22,893

40,029

75岁及以上

42,986

16,166

26,820

80,495

33,300

47,195

96,691

37,257

59,434

未知

14,223

7,006

7,217

9,907

4,840

5,067

102,462

48,715

53,747

A.1992年至1995年的波黑

8. 波黑于1992年4月6日得到国际承认。它作为一个独立国家在现有的南斯拉夫反法西斯全国解放委员会的行政边界内继续合法存在。该行政边界现已经得到了国际承认。

9. 1992年4月开始的波黑战争对波黑的人口状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千上万的人被杀害,其中包括许多儿童,约有8,000人正式报告失踪。同样,由于战争,一方面死亡率上升,另一方面自然增长率下降,造成波黑人口的生育繁殖受到破坏。

10. 此外,战争期间约有2,200,000人背井离乡,占战前国内人口的50%以上。约有120万人在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寻求保护,同期波黑境内有近100万人流离失所。

11. 与上一次1991年的人口普查结果相比,人口状况的总体变化是由于战争灾难和因迫害、房屋被毁带来的强迫迁徙造成的,因此,波黑的人口数量、构成和分布发生了重大变化。

12. 战争除了破坏波黑的人口结构之外,还大大改变了住房领域的状况。1992年至1995年,大约453,000个居住单位遭到部分或完全毁坏,将近占战前住房存量的42%。约有100,000个居住单位遭到低水平的破坏(损坏20%),约270,000 个居住单位遭到中等水平的破坏(损坏20%到70%),超过80,000个居住单位受到最高程度的破坏或完全被毁(损坏70%以上)。

13. 此外,波黑境内流离失所者暂时定居在大多数可居住的、被遗弃的居住单位中。超过200,000个居住单位的使用者通过这种方式有所变化,其中包括几乎同等比例的公共和私营居住单位。

14. 波黑的城镇、城市群、乡村、小村庄、历史遗迹和建筑遗产、社会设施和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遭到破坏,其中包括学校、企业和宗教建筑、道路以及公园和产品。道路、供水、排水、电话和电力供应以及辅助设施的安装受到了最大程度的破坏或摧毁。约24%的医疗机构被毁,同时医疗中心遭毁比例超过40%。波黑的森林资源也因非法砍伐树木、火灾和非法占用林区而严重耗竭。

15. 对波黑来说,战争造成的最严重后果之一是,战争遗留下200万或更多的地雷以及300万其他未爆炸的废弃军械。

16. 波黑的总体经济损失包括收益损失在内估计在500亿到700亿美元之间。世界银行所估计的财产损失在150亿到200亿美元之间。战争期间的工业生产大约只达到战前水平的5%。

B.1996年以后的波黑

17. 由于国际社会努力结束波黑境内的战争,1995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代顿和平协定》)。除了结束战争外,和平协定调整了波黑国家内部的各种关系。波黑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而存在;波黑领土由两个实体构成,即波黑联邦和斯普斯卡共和国。

18. 随后,仲裁法庭的最后裁决确立了波黑布尔奇科地区为单独的行政单位。《协定》还规范了中央权力机构与各实体的政府的管辖权。萨拉热窝仍是首都,官方语言为波斯尼亚语、克罗地亚语和塞尔维亚语。

C.1996年以后的波黑人口

19. 1991年以来,波黑没有开展过正式的人口普查。

20. 由于在业务上需要关于当前人口数量的指标,因此自战争爆发以来,进行了十分广泛和严肃的研究及人口估算。然而,引起波黑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发生根本变化的动荡时期导致现有估计数之间存在差异,按照开展研究的时间和所使用的资料来源的种类不同,这种差异甚至可达到100万名居民。

21. 1991年3月31日至2001年3月31日的十年人口变化情况按照以下基于人口趋势监测的科学 估算进行记录。

表4按实体分列的人口变化情况

人口数量

波黑

波黑联邦

斯普斯卡共和国

截至1991年3月31日

4,377,033

2,783,711

1,593,322

截至2001年3月31日

3,364,825

2,298,501

1,066,324

表5按族裔群体分列的人口变化情况

人口数量

共计

波什尼亚克人

克罗地亚人

塞尔维亚人

其他

截至1991年3月31日

4,377,033

2,012,718

805,892

1,444,384

111,039

截至2001年3月31日

3,364,825

1,626,843

519,478

1,142,948

75,556

构成

1991年

100

46.0

18.4

33.1

2.4

2001年

100

48.3

15.4

34.0

2.3

表6截至2001年3月31日的波黑人口平衡表 如果不发生战争,截至 2001 年 3 月 31 日 波黑潜在的人口数量是 4,539,457 人

人口增长率损失:

157,472

3.5

遇害、失踪和较高比例的战争死亡率:

269,810

5.9

在国外的人口:

749,700

16.5

在国内的人口:

3,362,474

74.1

共计

4,539,457

100

22. 总之,根据这一资料来源,1991年波黑的居民为4,251,425人,其中3,364,825人(即约占80%)在波黑国内,20%(886,600人)在波黑国外。

23. 因此,与潜在的居民数量相比,如果不发生战争,十年人口报告记载的居民损失为288,032人。

D.波黑当前人口情况评估

24. 尽管1991年以来波黑人口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但是还没有开展正式的人口普查,有关波黑当前人口的各项指标均以估计数为根据。

25. 依资料来源不同,官方估计的波黑当前居民人数为3,842,000人,误差范围超过100万人。例如,虽然当前波黑人口大多估计为4,590,319人,但是波黑人权和难民事务部(以下称“难民事务部”)却估计,2005年底的波黑居民 约为350万人。

26. 如果把18岁以下的人口数量――按照波黑人口年龄结构中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估计――加入地方选举中有效登记选民的相关数字(2,980,211人)中,难民事务部的估计误差可以忽略不计。

27. 1991年,波黑的出生率为14.8‰,死亡率7.0‰,自然增长率为中等值7.8‰。在1996-2007年期间,出生率继续下降,死亡率继续增加,2007年的自然增长率达到0.1‰。

28. 总生育率为1.194‰,低于人口简单再生产水平。确保人口简单再生产的总和生育率临界值是2.1(每位育龄妇女的平均子女数量)。

29. 最近几年在波黑进行的调查显示,波黑人口的社会――人口特征数据令人不安。

30. 根据2007年在波黑进行的家庭消费调查,波黑总人口为3,447,156人,其中64.2%在波黑联邦,33.8%在斯普斯卡共和国,2.0 %在布尔奇科地区。

表7

平均年龄

男性

女性

共计

1981年

28.7

30.5

29.6

1991年

33

35

34

2007年

37.2

39.4

38.3

31. 波黑的平均年龄在增加。根据2007年的数据,平均年龄为38.3岁。性别差异明显,男性人口平均小于妇女,男女平均年龄分别为37.2岁和39.4岁。

表8

年龄组

波黑

波黑联邦

斯普斯卡共和国

0-5

5.4

5.7

4.7

6-17

16.2

17.3

14.4

18-34

23.8

24.6

22.3

35-64

39.5

39.1

40.2

65岁及以上

15.1

13.3

18.5

32. 几乎三分之二的波黑人口年龄在18岁和64岁之间,18岁和34岁之间的人口几乎占四分之一。年轻的年龄组(小于18岁的人)占总人口的21.6%。波黑联邦年轻人的比例较高,为23%,而在斯普斯卡共和国,年轻人占19.1%。

33. 年长人口(年龄在65岁和65岁以上的人)占波黑人口的15.1%,妇女占年长人口的57%。超过65岁的妇女比例为总人口的16.8%,男性比例是13.3%。

34. 年长人口的比例根据地理区域有很大差异。波黑联邦稍低(13.3%),斯普斯卡共和国较高(18.5%),那里每五名妇女中就有一名超过65岁的妇女。

35. 所有的人口结构指标均显示,斯普斯卡共和国是一个人口年龄最大的地理区域:65岁以上人口数量与6岁以下人口数量的比例是3.9(波黑联邦为2.3),人口老龄化比例显示,每100位小于15岁的人对应119位65岁以上者,75岁以上的人的参与比例是6.4%,占波黑总人口的5.1%。

表9按地理区域分列的人口结构指标,2007年

人口<5岁(%)

人口5-14岁(%)

人口15-64岁(%)

人口65-74岁(%)

人口75-84岁(%)

人口>=85岁(%)

波黑联邦

4.6

13.9

68.2

9.0

3.7

0.6

斯普斯卡共和国

3.8

11.7

66.1

12.1

5.6

0.8

波黑

4.3

13.1

67.4

10.1

4.4

0.7

E.返回波黑

36. 难民们在《代顿和平协定》签署之后立即开始返回波黑,最大一部分的难民是在《代顿和平协定》签署之后的几年中返回波黑的。仅仅在前三年返回波黑的人数就达570,925人,占《代顿和平协定》签订以来波黑难民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后来,返回率呈下降趋势,与1998年相比,1999年的注册返回人数几乎仅为一半,但是2001年该趋势再次开始增长。2002年的返回记录非常好,有100,000多名返回者,与前三年的情况相同。

37. 这一时期返回人数的增加与财产法的加速有效实施有关,它使居住单位被归还给战前的业主和租赁权持有人。这为大量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他们的家园创造了条件。此外,在这一时期,有大量资金投入到难民住房的整修中去,这意味着为增加包括难民安全在内的波黑总体安全提供了大量捐助。

38. 此外,重要的是,强调促进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相关机构之间的共同合作及其与国内外该领域其他相关伙伴方的合作,大大有助于建立适当的程序,尤其是在重建和选择实际的优先事项方面。

39. 2002年以后,返回率继续下降。不过,虽然回返者的人数在该和平协定签署十年之后大大降低,但应该指出的是,2004年记录下了第一百万名返回波黑的人。

40. 波黑至今已登记的回返者共计1,032,895人,其中447,136人为难民,585,759人是流离失所者。大约72%的回返者返回波黑联邦,约26%回到斯普斯卡共和国,约2%回到布尔奇科地区。回返者的民族结构如下:波什尼亚克族62%,克罗地亚族13%,塞族24%,其他1%。

41. 此外,官方统计记录大约有470,000名所谓的“少数民族”回返者。根据离开战前居住地的人口估计数计算的“少数民族”回返者在回返者人数中所占比例,在波黑联邦是32%,在斯普斯卡共和国是28.5%。波什尼亚克人回到斯普斯卡共和国的回返率是35%,克罗地亚人的回返率是8.5%。

42. 最后,有必要积极地评价波黑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因为与其他地区的危机后局势相比,如果波黑的回返率达到大约50%,无疑即取得了极大成功。

F.恢复财产权和租赁权

43. 根据《代顿和平协定》附件七,在1998年和1999年,各实体的主管当局在国际社会设在波黑的相关机构和组织的协助和协调下,通过了一套财产法,旨在建立符合附件七(归还战前所有者和使用者财产)各项义务的一个法律框架。

44. 归还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财产进程是根据各实体的财产法进行的。该进程基本上于2006年底完成。

45. 根据财产法实施计划机构最新发布的统计数字,波黑共有211,791项归还财产和租赁权的请求。已通过197,815项肯定决定和12,642否决决定。结案数量为197,688起。总的来说,99%以上的案件被认为已完结,这项任务在波黑正处于最后实施阶段。

46. 由于在财产和租赁权归还方面取得的成果,波黑被看做是该地区内外的好榜样。

47. 既然基本完成意味着已向战前所有者/使用者提供了他们的财产/租赁权,所以其余案例因其被争议的事实和法律状况而仍处于行政诉讼、纠纷或者向主管法院提起的诉讼过程中。

G.波黑难民当前的情况

48. 据估计,在1992年至1995年离开波黑的约120万公民中,目前大约有400,000人仍定居在波黑以外,他们被登记为来自波黑的难民。他们大多数融入了收容国,估计将近80,000名波黑难民仍需要长久的解决办法,首先是通过返回波黑的办法。

49. 在针对大约23,000名难民的回返重建中,将近6,500个国外家庭已登记申请援助,其中几乎四分之三(75%)居住在相邻国家,约20%在欧洲国家,而约5%居住在海外的移民国家。

50. 属于特别弱势群体的难民从收容国回返是个大问题,因为尽管多年来在这方面做出了双边努力,但是波黑的棘手问题还没有得到系统和全面的解决。这尤其适用于在回返中完全依赖政府援助的精神病人的回返。

H.波黑境内的流离失所者

51. 1995年底,波黑大约100万名流离失所者欢迎签订和平协定,这几乎代表波黑战前人口的四分之一。其中的三分之一在他们定居的城市内流离失所,这导致认为,流离失所的原因不单单与迫害和/或害怕迫害有关。他们也可能与流离失所者战前所拥有的财产和家庭冲突后果直接相关。

52. 2000年底,列出了第一份全面、正式的波黑流离失所者名单,当时记录了185,233个流离失所者家庭(共计557,275名流离失所者),其中包括波黑联邦的93,422个家庭(占50.43%),斯普斯卡共和国的84,318个家庭(占45.52%)和布尔奇科地区的7,493个家庭(占4.05%)。

53. 已登记的民族结构包括:44.4%的流离失所的波什尼亚克族;47.7%的流离失所的塞族人;7.5%的克罗地亚族和被登记为波黑其他民族成员的其余0.4%的流离失所者。

54. 2005年3月31日,有关整个波黑领土状况的审查请求收集工作结束,接着是修改流离失所者的数量和状况。在波黑领土上,提交了59,825份申请,用于(重新)登记186,451名流离失所者。

55. 目前,波黑有37,408个境内流离失所者家庭,也就是说,共计113,642名流离失所者,其中48,772人或43%在波黑联邦流离失所,64,624人或57%在斯普斯卡共和国。按照流离失所者的民族结构,65,642名流离失所者(占57.8%)是塞尔维亚族,40,399人(占35.5%)是波什尼亚克族,7,006人(占6.2%)是克罗地亚族,其余561人(占0.5%)是其他民族成员。

I.住房状况

56. 在1991年波黑最后一次人口普查登记的大约120万个居住单位中,到目前为止已有约322,000个居住单位得到重建,实现了70%的重建率。其中波黑联邦重建了大约236,200个居住单位,斯普斯卡共和国73,300个左右,布尔奇科地区约有12,600个居住单位得到修复。

57. 据估计,将近三分之二,或者说大约200,000个居住单位,在国际国内各种捐款的支持下被重建,同时其余三分之一大多是损坏较轻的建筑物,利用租赁权所有人和持有人的私人资金进行维修。

58. 根据在该领域从相关市政部门收集到的数据,波黑仍有大约146,000个居住单位需要重建,占被毁或受损住房总量的30%。这些居住单位大多遭到严重破坏或被完全摧毁。

59. 在波黑联邦地区,没有重建的居住单位仍有大约78,500个,占波黑联邦被毁和受损住房单位的25%,斯普斯卡共和国大约有65,000个,占被毁和受损住房单位的47%,而布尔奇科地区大约有2,700居住单位未被修复,占该地区被毁和受损居住单位的18%。

J.波黑的就业情况

60. 波黑劳动就业局是2003年根据《波黑劳动就业局法律》(波黑第21/03号政府公报)组建的,作为波黑社会公共机构内一个独立的行政组织。

61. 根据《波黑劳动和就业机构法的修正案》(波黑第43/09号政府公报),劳动就业局负责:

在劳动就业局的职权范围内作为该局就业领域的代表,并与这些领域内的相关部门、机构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协同波黑民政部(以下称:波黑主管部委),通过与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的主管就业机构进行合作,实施就业领域承担的国际义务;

监测就业领域国际标准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并与各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的就业机构合作,参与这些标准和政策的实施;

发起签订有关就业的国际协定,参加签订有关失业的社会保险国际协定谈判,并与各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的就业机构合作,监测这些协定的执行情况;

协调在就业领域围绕国内外项目开展的且对波黑具有重要性的各项活动,并在其实现过程中与各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的就业机构合作;

收集有关国内和外国劳动力供需情况的国内外申请和资料,并与各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的就业机构合作,在其管辖范围和波黑劳动力市场的能力范围内负责实现予以实现;

与各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的就业机构合作,监测、分析和研究经济、社会与其他趋势,就业和失业数据及其相互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就业必要的措施和活动;

与雇主、工会、教育机构和其他协会合作,在各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的就业机构中发起必要的活动,组织并实施增加就业的职业指导和教育方案以及其他形式的积极就业政策;

在其法定管辖范围内与各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的就业机构合作,协调录用波黑的国外公民;

开展必要的分析,并制作有关就业的报告和文件、草案、提案、工作文件以及有待波黑当局根据波黑部长理事会和波黑政府主管部委的请求予以批准和通过的文件,必要时与各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的就业机构合作;

通过波黑政府主管部委,与各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的就业机构一起向波黑部长理事会提出关于波黑劳动力市场政策准则和积极就业措施的长期、中期和年度计划;

与各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的就业机构合作,向波黑政府主管部委提供针对波黑的外国人就业(限额)的意见和建议;

与各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的就业机构合作,提供失业方面的必要数据,尤其是与实施国际义务相关的数据;

定期向波黑部长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年度工作方案;

培训其工作人员,以满足国际义务和一体化进程的需要和挑战,并与各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的就业机构一起启动该培训。

62. 根据波黑1991年的统计年鉴,1990年中,登记的就业人员共计1,054,000 人。工业部门占85%,公共部门占该数字的15%。

表10按人口普查分列的从事经济活动人口

1971年

1981年

1991年

共计

2,205,536

2,675,096

2,857,092

男性(15-64岁)

1,092,781

1,360,016

1,500,378

妇女(15-59岁)

1,112,755

1,315,080

1,356,719

总人口中从事经济活动人口所占比例(%)

58.9

64.9

65.3

63. 2001年底,登记的就业人数共计633,860人:75%在工业部门就业;25%在公共部门就业。

64. 根据2006年和2007年开展的调查,从事经济活动人口下降了8,000人,表明人口老龄化。

表11按活动、年龄组和性别分列的波黑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单位:千)

从事经济活动人口

共计

就业人员

就业人员

2006年

2007年

2006年

2007年

2006年

2007年

2006年

2007 年

共计

2,733

2,725

1,177

1,196

811

850

366

347

男性

1,322

1,317

743

760

528

557

283

292

妇女

1,410

1,408

434

436

283

292

151

144

总人口中从事经济活动人口所占份额(%)

66.5

67.4

67.4

68.6

65.7

66.2

表12波黑的劳动力市场情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

根据波黑统计局的数据得出的登记就业、失业和失业率情况――2009年11月

登记的就业人数

687,309

登记的失业人数

506,460

登记的失业率

42.4%

2009年调查的失业率

24.1%

表13波黑的登记就业和失业情况

2009年11月

2009年10月

指数,2009年11月2009年10月

共计

妇女

共计

妇女

共计

妇女

就业总人数

687,309

275,165

688,052

274,862

99.9

100.1

失业总人数

506,460

255,152

503,979

254,274

100.5

100.3

登记的失业率%

42.4

48

42.3

48.1

65. 根据波黑统计局的数据,2009年11月份,波黑各实体的就业人数共计687,309人,其中275,165人为妇女。与2009年10月相比,各实体的就业总人数下降了0.1%,而就业的妇女数量增加了0.1%。2009年11月份登记的失业率为42.4%,比10月份高出0.1%。

K.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登记失业情况

66. 根据波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数字,截至2009年12月31日,记录显示有510,580人失业,与截至2009年11月30日的情况相比,增加了4,136人,或者说增加了0.82%。妇女人数为255,808人,或者说占寻求就业总人数的50.10%。

表142009年12月波黑和各实体的登记失业情况

波黑

波黑联邦

斯普斯卡共和国

布尔奇科地区

登记的失业人数――2009年12月31日

510,580

354,577

145.396

10,607

登记的失业人数――2009年11月30日

506,444

352,563

143,305

10,576

2009年11月30日――2009年12月31日的指数

100.82

100.57

101.46

100.29

67. 在截至2009年12月31日寻求就业的人员结构中,非熟练工人162,046人,或者说占31.74%,半熟练工人14,271人,占2.80%,熟练工人181,913人,占35.63%,高度熟练工人41.23人,占0.81%,而2,170人或0.43%为初级教育,121,365人或23.77%为初中教育,7,176人或1.41%是高中教育,17,516人或3.43%为高等教育。

68. 数量最大的登记失业人群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即熟练工人,占35.63%,以及非熟练工人,占31.74%。在登记的失业总人数中,接受大学教育(大学和高等教育)的人员占24,692人,即4.84%。在受过专科和本科程度教育的失业总人数中,15,335人或62.11%为妇女。

69. 在2009年登记的失业总人数中,14,800人为寻找就业机会的新登记人员。从就业服务机构的记录中删除的人数是11,106人。其中4,620人或41.60%被认为就业。

70. 2009年12月,雇主向波黑的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有22,026条录用新工人的需求;同时,记录有8,353人终止工作,即比上一个月多1,136人或15.74%。与2009年1月相比,该数字减少1,757人或17.38%。这是总人数,并指因各种理由导致的就业终止,包括由于破产和企业清算、技术或组织剩余、雇主停工、终止固定期限合同、友好终止雇佣、违反劳动义务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解雇。

71. 战争结束后波黑的经济开始复苏。实行统一货币鼓励了中央银行稳定地发挥作用。1996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为人均830美元,2001年为1,255美元。但是,转变进程的步伐达不到波黑经济复苏的要求。

72. 波黑的生活水准测量研究(LSMS)表明,19%到25%的人生活在贫穷之中,大约40%的人仅能糊口。

表15按地区分列的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波黑人口所占百分比

地区

城市

城乡接合部

农村

平均

波黑

14.5

22.4

19.4

19.1

波黑联邦

15.3

13.5

16.9

15.6

斯普斯卡共和国

12.3

30.5

24.3

24.8

资料来源: 2 001 年生活水准测量研究 ― ―贫困状况, 2002 年 5 月。

三.波黑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7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代顿和平协定》签订之后,波黑继续作为新的领土组织存在。根据《波黑宪法》第1条: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其正式名称以后应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应继续按照国际法作为一个国家合法存续,其内部机构按照本宪法规定进行改良,且拥有其获国际认可的现有边界。它应继续是联合国的会员国,并可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名义保留或申请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成员身份。”

74. 宪法的序言部分忆及1995年9月8日在日内瓦和1995年9月26日在纽约商定的《基本原则》“波什尼亚克族、克罗地亚族和塞族,作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组成民族(与其他民族一起)和公民,特此决定波黑宪法……”。波黑是一个综合的民主国家,它由两个实体构成,即波黑联邦和斯普斯卡共和国,布尔奇科地区是一个独立的(“独特的”)行政单位。波黑联邦覆盖51%的领土,斯普斯卡共和国占49%。

75. 波黑联邦在行政上细分为10个州。州被划分为市。在波黑联邦,有79个市,斯普斯卡共和国在行政上分为62个市。布尔奇科城是一个单独的行政单位,被组建为布尔奇科地区。波黑的首都是萨拉热窝。波黑有自己的盾形徽号、国旗和国歌。

76. 根据新的组织结构,波黑有一个议会,议会有两院:民族院和众议院。民族院由15名代表构成,三分之二来自波黑联邦,三分之一来自斯普斯卡共和国。众议院由42名议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二来自波黑联邦,三分之一来自斯普斯卡共和国。

77. 波黑的三名成员主席团由一名波什尼亚克人、一名克罗地亚人和一名塞尔维亚人组成,他们是通过直接投票选出的。主席团每名成员在履行公职时对武装部队拥有文职指挥权。

78. 波黑的司法机关是宪法法院和波黑法院。宪法法院是根据《波黑宪法》设立的,波黑法院是根据高级代表的倡议由波黑议会在2003年通过的《波黑法院法》基础上建立的。

79. 部长理事会是根据《波黑宪法》中的规定负责实施波黑决定和政策的机构。依照新的《波黑部长理事会法》(第30/03、42/03、81/06、76/07、81/07和第24/08号《波黑政府公报》)和《波黑各部及其他主管当局法》(第5/03、42/03、26/04、42/04、45/06、88/07、35/09、59/09和第103/09号《波黑政府公报》),部长理事会由9个部构成:外交部、司法部、安全部(包括波黑情报保护机构――SIPA、波黑边境警察、国际刑警组织合作办公室)、民政部、通信部、人权和难民部、财政和国库部、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及国防部。各部由一名部长管理,一名副部长协助开展工作,副部长与部长不能来自同一个组成民族。

80. 为了便于实现波黑海外公民的权利,波黑的驻外国使领馆遍及欧洲和全世界,如伦敦、马德里、巴黎、伯恩、纽约、维也纳、安卡拉、莫斯科大使馆等,慕尼黑、斯图加特、伊斯坦布尔、米兰总领事馆及斯特拉斯堡、日内瓦、布鲁塞尔、维也纳和纽约的国际机构常驻代表团。领事馆执行其职权范围内的合法行政工作,如进行出生、结婚和死亡登记簿的登记,出具旅行证件,起草遗嘱,出具信函(证明、旅行证件、一般和特殊的授权委托书)。

81. 波黑其他的机构如下:欧洲一体化局、波黑人权监察员、波黑档案局、波黑各机构财务审计处、波黑中央银行、波黑国家兽医局、波黑传播管理局、民航处、波黑选举委员会、波黑外国投资促进机构、波黑外贸商会、标准、计量和知识产权研究所、地雷行动中心、边境警察机构、波黑统计局、情报和安全局 (OSA)。

82. 波黑联邦是波黑国家的两个实体之一,它的领土分为10个州。波黑联邦有自己的宪法。

83.众议院和民族院执行波黑的立法权。众议院有九十八(98)名代表,该院中每个组成民族至少要有四名成员。民族院实行等额代表制,每个组成民族都有数量相同的代表。该院有五十八(58)名代表,每个组成民族有17名成员,而“其他”类别的民族代表有七(7)名,这样,为生活在波黑的“其他民族”提供代表权。民族院代表根据民族人口结构在州议会议员中按照比例选出。

84. 联邦遵照波黑人口比例代表制的原则,通过每个组成民族有一名候选人的方式,由波黑联邦议会任命一名总统和数名副总统。

85. 波黑联邦的司法机关是波黑联邦宪法法院和波黑联邦最高法院。

86. 波黑联邦政府由总理和16名部长组成。

87. 波黑联邦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也有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会。州的行政机关是州政府,由各部组成。各州的司法机关设在10个州法院中。市(79个)是波黑联邦最基层的政府组织。所有市都有自己的议会――市议会和市行政事务处,由市长领导。

88. 斯普斯卡共和国有一名总统和两名副总统,每个组成民族一位。斯普斯卡国民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由83名成员构成。斯普斯卡共和国的民族委员会由议会小组选出,每个组成民族有8名代表委员,其他组成民族有4名代表委员。民族委员会共有28名委员。

89. 斯普斯卡共和国的司法机关是斯普斯卡共和国宪法法院、斯普斯卡共和国最高法院、市法院和商业法庭。斯普斯卡共和国政府有一名总理和16个部长。

90. 斯普斯卡共和国在领土上分为62个市,各市都有自己的市议会和由市长管理的市行政事务处。

91. 波黑两个实体的政府组织结构已根据波黑宪法法院关于波黑整个领土上所有三个民族的合宪性的决定进行了修改。按照该决定,两个实体有义务使自己的宪法与波黑宪法协调一致,并依照宪法法院的决定变革权力结构,这已在高级代表办事处的协助下通过遵守对各实体的宪法的修正案在大体上得以实现。在今后一段时期,预期将实现波黑政府结构在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各项决定(Jakob Finci与Dervo Sejdić案)方面的同步化。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理事会(以下称:波黑部长理事会)一级设立了委员会,该委员会每天都在努力改进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

92. 2000年3月8日,根据国际法庭在1999年3月5日就布尔奇科地区的地位做出的国际仲裁决定建立了布尔奇科地区。布尔奇科地区沿萨瓦河流域绵延493平方公里。根据最近的估计,该地区约有85,000名居民,其中有40,000人生活在城市。布尔奇科地区有自己的成文法和议会,议会有29名议员,市长领导布尔奇科地区政府。

93. 布尔奇科地区的司法机关是独立的,由布尔奇科地区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构成。布尔奇科地区司法委员会负责建立公平公正的法院。

A.司法独立性

94. 司法机关是独立的机构,尤其是在组建波黑高级司法和检察委员会之后。该委员会由波黑高级代表任命,以确保更好地执行国际和欧洲标准,并通过恰当地选择法官和检察官实现法院和检察院的成功重组。在波黑两个实体和各州设立了检察院。

95. 根据宪法原则,每个人有权自由表达其民族取向。波黑各实体的宪法和选举法修正案(第21/01、7/02、9/02、20/02、25/02、4/04、20/04、25/05、52/05、62/05、77/05、11/06、24/06、32/07、33/08、37/08和第32/10号《波黑政府公报》)提高了少数民族按照其在当地社区中的代表比例成正比地参与地方选举的权利,这使少数民族能够根据其所属的民族团体而非有组织的党派属性来参与地方社区。

96. 鉴于罗姆人是波黑境内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波黑成立了罗姆人委员会,波黑议会内设立全国少数民族委员会。此外,在波黑联邦议会和斯普斯卡共和国国民议会内设立了类似的职权机构。

B.高级代表办事处

97.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的附件10第五条“关于民事执行和平协定的协议》”规定,高级代表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解释该协定的最终权威。高级代表办事处办事处(OHR)和欧盟驻波黑特别代表是波黑和平执行问题民事方面的领导组织。高级代表办事处的总部设在萨拉热窝,由政治部、经济转型股、法律部、资金和财务部及新闻办公室构成。高级代表办事处设立了巴尼亚卢卡和莫斯塔尔两个地区办事处、布尔奇科仲裁办公室以及布拉图纳茨分支办公室。

98. 高级代表由指导委员会提名,其任命得到主持签订《代顿和平协定》的联合国安理会的批准。自1995年以来,波黑已有六个高级代表。目前,在位的是2009年3月23日任命的瓦伦丁·因兹科,他还被提拔为欧盟驻波黑特别代表。高级代表如认为必要,可协助解决有关民事执行中产生的任何困难。

99. 根据1997年12月9日和10日在波恩召开的和平执行问题会议的结论,高级代表如认为必要,则可对特定问题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从而解决任何问题,其中包括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在波黑及其各个实体执行《和平协定》。这可能包括解雇担任公职的公务员或高级官员,如果高级代表认为他们违犯了法律义务,或者他们的活动妨碍了《代顿和平协定》的执行。

C.人权与自由

100. 《波黑宪法》确保最高水平地保护国际确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波黑宪法》第二条规定,《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及其议定书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应直接适用于波黑的法律制度。这些国际文书优先于其他法律。

101. 《波黑宪法》第二条第3款列举了包括以下得到国际公认文件保证的人权:

生命权;

不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刑罚的权利;

不被使为奴隶、不受奴役或不从事被迫或强制劳动的权利;

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享受公平听审的权利及其他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权利;

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的权利;

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

言论自由;

和平集会自由和与他人结社自由;

婚姻和组织家庭权利;

财产权;

受教育权利;

迁徙和居住自由的权利。

102. 波黑承诺确保对国内和国际条例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给予最高水平的保护。

103. 《波黑宪法》禁止基于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念、民族或社会出身、与少数民族的联系、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波黑宪法》第二条第4款)。同样地,《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4条禁止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它是《宪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因而直接适用于波黑法律制度。

104. 2009年,波黑通过了《波黑禁止歧视法》(第59/09号《波黑政府公报》),确立了对波黑所有人实施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框架,规范了防止歧视的制度,概述了波黑立法、司法和执行机关及法人和自然人通过防止歧视、促进和创造人人拥有同等待遇的条件来行事的责任和义务。

105. 《波黑禁止歧视法》是根据欧洲标准制定和设计的。该法的各项条款保护波黑公民免受工作和生活各领域的歧视,包括:就业、健康和社会福利、司法与行政、住房、公共信息、教育、体育、文化、科学、经济,等等。因而,该法禁止所有形式的骚扰、性骚扰、聚众闹事、隔离或煽动歧视。按照这项法律,所有的公共组织和机关均有责任和义务抵制和制止歧视,并消除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歧视的各种障碍。这些机构还有义务积极地设计和发展同等待遇的各项条件。这样做时,这些机构必须修正并通过各种法律、政策和工作惯例,但均须依照《禁止歧视法》来进行。

106. 波黑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各项主张纳入到刑事立法中,规定对危害人类和国际法的罪行、种族灭绝、侵害平民的战争罪、侵害伤者病者的战争罪、侵害囚犯的战争罪、组织人员和煽动种族灭绝的犯罪行为、反人类罪和战争罪、侵害人类和公民平等罪、破坏文化、历史和宗教遗迹罪等处以刑事处罚,并因而确立了无论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等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法律机制。

107. 波黑、两个实体、各州宪法和布尔奇科地区的法令保障公民的人身、政治权利和自由。只有当主管机构宣布战争状态、战争状态临近或发生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才能动员应征士兵。

108.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由两个实体的内政部警察部队予以确保。因合理怀疑犯有罪行而被拘押的人,警察应在24小时内移交主管检察院。

109. 只有在《刑事诉讼和刑事制裁执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或者根据主管法院的决定,才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如果转送强制治疗的病人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构成危险,可以限制他们的自由。只有根据经授权的医疗委员会或有权出具此类医疗诊断结论的主管医疗机构的诊断,才能转诊到保健机构治疗。此类委员会的工作受特别条例的规范。

110. 为全面分析和编制有关波黑酷刑受害者和内战受害者的权利的法律概念,在波黑议会的倡议下,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的建议,与战争受害者家庭协会和国际失踪人员委员会的代表一起召开了工作会议。

111. 为了保护弱势人群,尤其是残疾人,波黑已完成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批准程序,且组建保护残疾人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正在进行中。

112. 为了实施禁止酷刑委员会和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的各项建议,波黑设立了以下委员会:对收容和护理儿童、家庭暴力受害者、贩运、寻求庇护者、非法移民、难民、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适当机构进行监测的委员会;以及对教养机构(监狱、拘留所和青少年拘留所)、警察局和收容被剥夺自由者的精神病院进行监测的委员会。

113. 对波黑公民的行动自由和选择居住地的自由没有限制,他们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地。公民的唯一责任是提供标明其永久居住地址的适当身份证件(公民身份保护系统记录)。

114. 为了促进《波黑代顿和平协定》附件七的实施取得进展,即实现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可持续地回返之前的居住地,波黑通过了经修订的《代顿和平协定》附件七实施战略。

115. 同样必须指出的是,2008年11月13日,波黑部长理事会审议和通过了有关波黑人口和住房普查的信息,并得出以下结论:2011年被定义为普查的目标年,1991年的普查结果仍然是截至2014年所有国家、实体、州和市级机构中的国家代表情况的基础。

116.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得到了《波黑宪法》和《实体宪法》及个别管辖法的保障。由于最近波黑发生的战争,根据《代顿和平协定》,特别关注与财产权、返回战前居住地的权利、受教育权、工作权及享受社会福利权有关的立法。

117.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竞争委员会(以下称“波黑竞争委员会”)拥有决定波黑市场上存在禁止性竞争活动的唯一权力。竞争委员会作为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自主、独立机构,其总部设在萨拉热窝,是依照2001年通过的《竞争法》条款(第30/01号《波黑政府公报》),于2004年5月1日设立的。《竞争法》首次将竞争政策调整为在波黑建立、加强单一经济区或市场的最重要工具和支柱之一。

118. 为了促进社会权利,2008年9月,波黑完成了《欧洲理事会社会宪章》(1996年)的批准进程,并开始准备波黑第一份关于执行上述国际文书的报告。

119. 进出市场的自由:波黑是转型国家,因而正在推行新的市场经济政策,这样就需要有对该地区进行规范的新的法律框架。波黑议会通过了《波黑劳动就业法》。应当指出的是,《宪法》第二条除了确认波黑继续是国际法的主体之外,还规定保留在国际组织中的成员身份。波黑已保留了它在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中的成员身份,因而成为有义务执行劳工组织第79号公约的79个签字国之一。两个实体依据自己的法律安排劳动就业,正在与波黑签订的各项公约进行协调。

120. 选择职业的自由,同工同酬(男性和女性)的权利:在获得工作和劳动所得的权利方面对波黑及其各个实体进行规范的法律没有对男性和女性做出区分,但规定为刚成为母亲的人提供法定福利。当前,波黑、两个实体和适用该权利的各州的经济形势对实现工人的各项权利产生了影响。由于失业率高,经济复苏缓慢,所以实现工人的权利还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

121. 波黑在实体一级实现了健康和社会保健权,各实体有关社会和医疗保健的法律对此进行规范。实现这些权利很难,因为两个实体及各州的预算资金匮乏,它们必须为此确保资金。管辖这方面的法律正与波黑承诺适用的公约进行协调中。在这方面,我们注意到,波黑于2007年批准了《欧洲理事会关于生物医学和生物医学研究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波黑法律与这项公约正处于协调进程中。

122. 自由结社和集会自由的权利是《波黑宪法》规定的。《宪法》第二条第3 款规定,波黑公民有权享受和平集会及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关于这些自由,波黑通过了一些规范该领域的法律。国家一级的结社和集会自由受到《宪法》和在国家及两个实体层面颁布的法律的管理,法律规定,集会的组织者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告知举行集会的目的。实践表明,有企图阻止或以另一种方式限制公民集会的情况。集会的组织者还滥用集会权,来达到在集会理由说明中未报告的其他目的。

123. 《波黑宪法》、两个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的宪法均保障结社权与和平集会及自由与其他人结社的权利,因此,结社自由是波黑所有人的宪法权利。

124. 《波黑宪法》和各实体的宪法不限制行使和平集会的权利。主管机关应禁止旨在强制改变《宪法》所确立的秩序、侵犯波黑领土完整、违犯人类和公民宪法保障权利与自由、煽动民族、种族和宗教不容忍与仇恨的公共集会。为防止干扰公共交通,危及健康、公共道德或人身和财产安全,主管机关可以禁止进行公共集会。对于法院已宣布安全措施并禁止其公开露面的人,不能召集人员进行任何公共聚会或对此发表公开言论。这一问题受到国家一级及两个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公民集会法的管辖。如果公民集会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则被看作自由、民主的行为。从现行法律方面看,公民集会意味着在指定地区召集和召开会议。

12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宗教自由和教会与宗教群体法律地位法》(第5/04号《波黑政府公报》)规定,宗教或信仰自由包括:任何人、教会或宗教群体有权在符合关于在宗教建筑物、公墓和信徒家中或农场空地聚众要求的自有、租赁建筑或场地举行宗教仪式。此外,他们可以按照公民集会法在公共场所自由举办公共宗教仪式、演出和其他的宗教文化聚会。

126. 国家和实体一级的《协会和基金会法》以相同的方式管理协会和基金会的建立、登记、内部组织和停止工作等问题,并不适用于政治机构、宗教团体、工会和体育组织。

127. 宗教自由:《波黑宪法》和《实体宪法》禁止任何因宗教信仰而起的歧视。波黑通过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宗教自由和教会与宗教群体法律地位法》,该法符合波黑签订的关于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被编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宗教间委员会的、正在波黑开展工作的宗教教派成员,也致力于防止基于宗教的歧视。该委员会正积极地与波黑当局进行合作,并与波黑当局一起开展联合行动,以促进宗教自由,提高波黑教会和宗教群体的法律地位。该法律的各项原则是波黑与教廷和塞尔维亚东正教教会签订和批准的两项双边协议的基础,与波黑伊斯兰社区签订协议的工作正在进行中。依照波黑和教廷的协议,由波黑当局高级代表(政府各部的部长)和梵蒂冈代表(其中一人被委任为罗马教皇派驻波黑的教廷大使)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得以建立,负责监测由上述协议所产生的各项义务的执行情况。

128. 应当指出的是,波黑是一个拥有四大一神论宗教的国家– 在波黑首都萨拉热窝的一个仅仅500平方米的范围内,坐落着贝伊清真寺、大教堂、古老的东正教教堂和德系犹太人的犹太教会堂,以及西班牙系犹太人的古庙,这些西班牙系犹太人是在地理大发现时期被菲利普国王和伊莎贝拉王后于1492年驱逐出西班牙,尔后在波黑领土(当时属于奥斯曼帝国)找到庇护的。除其他事项之外,上述一切表明,波黑存在着明显的宗教差异,尤其是1992-1995年发生在波黑的悲剧性冲突之后,波黑必须严肃处理这个问题,并考虑严肃处理的方法,以便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实现多样性宗教之间的沟通。

129. 教育:波黑承诺开展1999年6月在博洛尼亚通过的《欧洲教育部长联合宣言》所确定并在欧洲国家范围内启动的教育制度改革。实现这一进程的基本条件是通过和统一波黑有关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法律,以履行上述义务,并确保接受没有歧视的教育。除了通过《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初等和中等教育框架法》(第18/03号《波黑政府公报》)之外,该领域主要受两个实体和各州法律的管理,这些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与波黑所签署、批准的国际公约中的各项原则协调一致。也就是说,波黑已建立了九年基础教育制度,并从儿童五岁开始推行学前义务教育制度,这将根据幼童父母的居住地在学前教育机构的框架内实施。

130. 在教育制度的改革范围内,波黑在高等教育体制中实行了博洛尼亚原则(3+5原则),允许波黑青年人在接受高等教育三年后获得文凭,或者在高等教育机构受教育五年后获得学位/硕士学位。

131. 少数民族:《保护少数民族法》(第12/03号和第76/05号《波黑政府公报》)规定了波黑各实体、各州、各市和城镇更加全面地规范由此项法律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责任。这项法律的基础是波黑在2000年2月24日批准并于2000年6月1日生效的《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的基本原则。

132. 上述法律中详细列出了各个少数民族,波黑有17个少数民族,其中一些是传统的少数民族,还有一些是在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如,斯洛文尼亚、黑山和马其顿)解体之后才被称为少数民族(因为它们在前南斯拉夫属于六个主体民族之一,而当时的国家《宪法》和共和国宪法规定少数族裔只具有国籍)。我们可推断出,该地区是首次通过《保护少数民族法》。

13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选举法》修正案保障了少数民族代表按其占当地社区总人口比例(3%)的参与。这些法律规定在保护波黑少数民族权利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因为他们可以作为特定群体的少数民族成员出现在选举名单上,而非以特定政党的代表身份来确保参政。

134. 2004年,为提高少数民族的地位,波黑签署了《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并于2010年9月22日把批准文件存放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委员会,正式结束了对这份重要的欧洲文件的批准进程。

135. 少数民族委员会得以建立,并开始在波黑议会以及两个实体的议会范围内运作。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罗姆人理事会,在牢记罗姆人是波黑人口最多和最为弱势的少数民族的同时,已开始运作,此外还有罗姆人委员会,由政府代表和波黑部长理事会内部的罗姆人协会构成。

136. 为保护罗姆人的权利,2005年4月,波黑部长理事会通过了《波黑解决罗姆人问题战略》,作为一个国家方案,该战略是2008年7月3日通过的、涉及就业、住房和保健领域的《罗姆人行动计划》的制定基础。《关于罗姆人教育需求问题的行动计划》正处于最后阶段的修订中。有关在出生登记册上登记罗姆人出生情况的项目也得以执行。

137. 2007年秋,在贝尔格莱德举行的会议上,波黑加入了“罗姆人融入十年(2005-2015年)倡议”,这极大地推动了对波黑无数少数民族的权利保护。加入“罗姆人十年”为更加具体和全面地解决罗姆人问题创造了各种条件。在协调员的领导下,成立了协调委员会,协调员将监测已通过的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波黑参加了记录整个波黑领土上罗姆少数民族需求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将在人权部内部建立罗姆人中央登记处(CER)。

138. 妇女的权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第32/10号《波黑政府公报》――修订文本)负责管理、促进和保护两性平等,保障所有公民在公共和私人生活领域享有公平机会,并禁止基于性别的直接或间接歧视。

139. 2003年底,依照这项法律,编制了《国家行动计划》,组建了波黑两性平等局,并成立了波黑议会众议院的两性平等委员会,人权、儿童权利、青年、移民、难民、庇护和伦理联合委员会,以及波黑两性平等局。在实体一级,建立了两性平等中心,并委派了两性平等委员会。在州、城镇和市级指定了两性平等委员会。

140. 无论是通过该法和《国家行动计划》还是成立两性平等机构,都是力求在波黑防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141. 儿童的权利:波黑儿童的权利,有《波黑宪法》、《实体宪法》以及在两个实体、布尔奇科地区和州一级通过的法律予以保障。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包括社会保障法、家庭法、儿童保护法以及教育和保健领域的法律。波黑部长理事会通过了《2002-2010年支助儿童行动计划》。根据已通过的《行动计划》,成立了波黑儿童事务委员会。儿童事务委员会负责执行该计划,开展防止歧视儿童的活动。儿童事务委员会在2010年打算拟订新的2011-2014年《行动计划》。

142. 通过1993年9月1日的继承行为,波黑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2000年9月4日和2000年9月7日,波黑签订了《儿童权利公约》的两个《任择议定书》,即:《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在提交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一份初次报告之后,波黑还制作了其他报告。波黑制作了有关《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成功地提交给联合国的主管机构。

D.稳定和加入欧盟

143. 为了与国际文件中确定的原则协调统一,将波黑纳入欧洲一体化进程,同时筹备关于稳定和加入欧洲联盟的可行性研究,波黑正处于法律协调统一的全面进程中。2008年5月,波黑签署了《稳定和加入欧盟协定》,从而为波黑铺平了通向全欧洲统一的道路。

144. 有效地保护人权需要一个高效的国家,拥有实现法治并把波黑建设成为民主国家所必需的强有力的法律文书,以保障最高水平地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145. 在这方面,波黑成立了工作机构,在欧盟现行法基础上负责与欧盟立法的协调统一。

四.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A.通过国际人权标准

146. 为了表达进一步不懈地保护人权的愿望,波黑签署并批准了有关人权问题的许多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条约

147. 波黑批准了以下国际人权条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25/93号《波黑共和国政府公报》),1992年12月29日继承;

《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第25/93号《波黑共和国政府公报》),1993年9月1日继承;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25/93号《波黑共和国政府公报》),1993年9月1日继承;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第25/93号《波黑共和国政府公报》),1993年9月1日继承;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25/93号《波黑共和国政府公报》),1993年9月1日继承;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5/93号《波黑共和国政府公报》),1993年9月1日继承;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1995年3月1日批准;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0年9月7日签署,2001年3月16日批准;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5/93号《波黑共和国政府公报》),1993年7月16日继承;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5/93号《波黑共和国政府公报》),1993年9月1日继承;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0年9月7日签署,2002年9月4日批准;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CAT)――(第25/93号《波黑共和国政府公报》),1993年9月1日继承;

《儿童权利公约》――(《波黑共和国政府公报》第25/93号),1993年9月1日继承;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9月7日签署,尚未存放批准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9月7日签署,2002年9月4日批准;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6年12月13日加入;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93年9月1日继承;

《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93年9月1日继承;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第3/02号《波黑政府公报》),2002年3月27日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波黑政府公报》第3/02号),2002年3月27日批准。

148.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正在批准过程中。

劳工组织的人权文书

149. 波黑已经签署和批准的劳工组织人权文书: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

《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138号)

《1999年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等等。

欧洲委员会的文书

150. 波黑已经签署和批准的欧洲委员会人权文书: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2002年4月24日签署,2002年7月12日批准――2002年7月12日生效;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议定书》――2002年4月24日签署,2002年7月12日批准――2002年7月12日生效;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2号议定书》,移交给欧洲人权法院管辖,寻求咨询意见,2002年4月24日签署,2002年7月12日批准――2002年7月12日生效;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3号议定书》,修正了《公约》的第29、30和34条,2002年4月24日签署,2002年7月12日批准――2002年7月12日生效;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4号议定书》,确保与已纳入《公约》及其《第一议定书》不同的特定权利和自由,2002年4月24日签署,2002年7月12日批准――2002年7月12日生效;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5号议定书》,修正并补充《公约》第22条和第44条,2002年4月24日签署,2002年7月12日批准――2002年7月12日生效;

有关废除死刑的《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6号议定书》,2002年4月24日签署,2002年7月12日批准――2002年8月1日生效;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7号议定书》,2002年4月24日签署,2002年7月12日批准――2002年10月1日生效;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8号议定书》,2002年4月24日签署,2002年7月12日批准――2002年7月12日生效;

《欧洲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2年7月12日签署,2002年7月12日批准,2002年11月1日生效;

关于修改以前确定的控制机制的《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1号议定书》,2002年4月24日签署,2002年7月12日批准――2002年7月12日生效;

《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2000年2月24日批准,2001年6月1日生效;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2号议定书》,2002年4月24日签署,2003年7月29日批准;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3号议定书》,2002年5月3日签署,2003年7月29日批准,2003年11月1日生效;

《1996年经修订的社会宪章》,2004年5月24日签署,2008年10月7日批准;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4号议定书》,2006年批准,但在俄罗斯联邦加入《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4号议定书》之后,第14号议定书因失去了重要性和适当性而从批准程序中撤出。

151. 波黑已签署但未批准的有关人权问题的欧洲委员会文书包括:《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于2005年9月7日和2010年9月21日签字。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152. 我们注意到,为了更容易理解波黑的人权问题,下文将阐明波黑在推动和促进人权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法律框架以及面临的客观障碍。

153. 《保护少数民族法》于2003年5月通过并生效(第12/03号《波黑政府公报》)。《保护少数民族法》在通过后以三种官方语言在 《波黑政府公报》上发布,同时被翻译成英语和罗姆语,这对于解放波黑境内的少数民族罗姆人具有极大的重要意义。

154. 作为最高的立法权力机构,斯普斯卡国民议会于2004年12月底在斯普斯卡共和国通过了《保护少数民族法》(第2/05号《斯普斯卡政府公报》),而波黑联邦议会虽然集中从事这项工作,但尚未完成。

155. 《保护少数民族修正案法》于2005年10月获得通过(第76/05号《波黑政府公报》)。

156. 2006年5月,通过并发布了关于成立波黑议会少数民族委员会的决定 (第38/06号《波黑政府公报》),并在此基础上组建了该咨询机构。斯普斯卡国民议会和波黑联邦议会内部组建了拥有同样的管辖职权的机构。

157. 2004年2月,在欧安组织特派团的调解下,波黑当局就波黑境内少数民族的教育问题通过了《行动计划》,以满足波黑的罗姆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的教育需求,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行动计划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过程中。

158. 波黑人权和难民事务部与波黑罗姆人委员会合作,编制了题为“解决罗姆人问题的波黑战略”文件,波黑部长理事会予以通过,并发布在2005年9月27日的第67/05号《波黑政府公报》上。这份文件的通过意味着不同生活领域的具体行动方案都获得了通过,这将会影响、改变和改善波黑境内罗姆人的总体社会状况(教育、就业、住房、保健和社会保障、记录罗姆人的需求,等等)。

159. 2008年7月3日,为解决罗姆人在就业、住房和卫生保健方面的各种问题,波黑部长理事会通过了针对罗姆人的《行动计划》。2008年9月4日,波黑在贝尔格莱德会议上加入“罗姆人十年”,并于2009年初组建了协调委员会,以监测、执行《行动计划》,波黑部长理事会主席任命了“罗姆人十年全国协调员”。根据这项《行动计划》,波黑在2009年底对罗姆人在上述领域的需求进行了记录。

160. 波黑《保护少数民族法》的通过,正式扩大了少数民族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尤其是在颁布适当的立法并通过与少数民族保护有关的基本国际文件之后,其中《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和《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具有特殊的地位。

161. 从《宪法》(吸纳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开始,波黑一直致力于尊重宗教和自由表达信仰的权利。

162. 为了行使《波黑宪法》和最高国际标准所保障的信教和宗教自由权,2004年3月,波黑经议会程序通过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宗教自由和教会与宗教群体法律地位法》,以帮助增加对波黑自己的遗产以及在几个世纪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宽容和共处传统价值观的相互理解。

163.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波黑签署并批准了两个国际法律文书:

《波黑与罗马教廷基本协定》(2006年4月签署)及2006年9月签订的《基本协定附加议定书》。2010年9月,波黑代表团在梵蒂冈与罗马教廷代表缔结了《关于波黑武装冲突中的精神处所的协定》。

2007年签署并于2008年批准的《波黑与塞尔维亚东正教教会基本协议》。

164. 波黑与波黑伊斯兰社区之间的协议正在准备中。

165. 根据《波黑与罗马教廷基本协定》条款,2008年12月,成立了执行《协定》的联合委员会。

166. 正如我们所注意到的,波黑在促进两性平等方面的高效率不仅促进通过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第32/10号《波黑政府公报》――修订文本),该法遵循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各项条款,而且还促进建立了波黑两性平等局、波黑议会众议院的两性平等委员会、实体一级的两性平等中心以及国家、实体、州、城镇和市一级的行政和立法机关中的其他的两性平等体制化机制。

167. 2009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修正案(第102/09号《波黑政府公报》)和该法的修订文本 (第32/10号《波黑政府公报》)获得通过。修正案符合新的欧盟指令及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一般建议。该法的文本促进并明确界定了主管机构的职权范围和义务。

168. 2006年,波黑部长理事会通过了《波黑性别平等行动计划》,这是一份战略文件,其主要目标是在波黑公共和私人生活各方面纳入并实现两性平等的原则。该计划包括以下十五个章节:顾及两性平等原则的欧洲一体化、合作与能力建设、宏观经济和发展战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预算、政治生活和决策、就业和劳动力市场、社会包容、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媒体、终身学习、健康、预防和保护、家庭暴力、性骚扰、骚扰和贩运人口、男性的角色、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性别和可持续的环境,以及通信和信息技术。《性别平等行动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主管机构根据文件负责实施其管辖范围内的各项活动,把这些活动纳入到他们的日常工作方案中,并提供充足的预算资金。

169. 波黑两性平等局发动建立了与实体一级的两性平等中心合作实施《波黑性别平等行动计划》的财务机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财务”方案)。捐助者小组和波黑部长理事会就共同资助波黑性别平等行动计划活动建立了合作,并签署了协议。

170. “性别平等行动计划财务”方案制定了实施《波黑性别平等行动计划》的五年计划。“性别平等行动计划财务”方案的工作重点和年度计划将与各级机构的年度计划一致。“性别平等行动计划财务”方案所提供的各项活动,将继续加强波黑境内有关性别问题的机构机制及其在《波黑性别平等行动计划》中所定义的机构和非机构伙伴方的能力。

171. 该方案的目的是在各级政府实现性别平等参与,在性别平等参与的进程中,所有权和所承担的义务在于所有政府机构。

172. 两性平等原则是减少波黑贫穷的先决条件,考虑了不断增加的“贫穷女性化”现象,该原则已被纳入《2008-2013年波黑发展战略》和波黑经济规划局的《2008-2013年社会包容战略》。该进程被公认为是将性别元素纳入波黑最重要发展文件的必要环节,并因而有助于实现关于全球发展、减贫、促进实现和享有人权以及男女平等的国际框架的各项目标。

173. 在很早的时候,波黑两性平等局及波黑人权和难民事务部,与波黑外交部、波黑国防部、波黑安全部、波黑地雷行动中心、实体一级的两性平等中心和两个实体的警察部队及波黑非政府组织,展开合作,确认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对波黑的重要意义。至今,这些机构已经开展了以实施《决议》为目的的许多行动。通过这些行动,产生了在波黑实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的行动计划草案,这是该地区的第一份行动计划,已成为制定实施该《决议》其他行动计划的范例。

174. 波黑特别关注家庭暴力受害者问题。妇女占家庭暴力受害者总人数的92-98%。为了定义有关防止和消除家庭暴力的行动,在国家一级通过了《2009-2011年波黑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战略》(《波黑政府公报》第70/09号)。在实体一级,颁布了《2009-2010年波黑联邦预防家庭暴力战略计划》及《2008和2009年斯普斯卡共和国制止家庭暴力行动计划》。

175. 为高水平地保护人权,波黑的两个实体通过了《波黑联邦防止家庭暴力法》(第22/05号《波黑联邦政府公报》)和《斯普斯卡共和国防止家庭暴力法》(第118/05号《斯普斯卡共和国政府公报》),以及上述法律的修正案(第17/08号《斯普斯卡共和国政府公报》),以制裁罪犯,并通过法律保护暴力受害者。

176. 波黑从上次武装冲突(1992-95年)带来的消极体验和许多受害者身上获取了教训,其证据是通过了《波黑失踪人员法》(第50/04号《波黑政府公报》),并成立了波黑失踪人员研究所(波黑的失踪人员数量约为8,000人)。最近,波黑签署了《稳定和加入欧盟协定》。作为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以及作为一个在欧洲大地上存在一千年的国家,波黑致力于(正如上述法律所证明的那样)加强多民族、多文化的民主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法律中详尽列出的波黑三个组成民族和17个少数民族的成员将充分享有保护他们的国际文书所保障的人权,而不惧怕某种新的种族灭绝。

177. 继欧洲国家支持通过综合性反歧视法律之后,波黑通过了《禁止歧视法》。此外,《关于在波黑禁止一切法西斯与新法西斯组织及使用其标志法》正处于议会程序。

C.在国家一级促进人权

波黑境内保护人权的机构

178. 根据波黑法律,目前,以下国家一级的机构拥有促进、增强和保护人权的任务:波黑宪法法院、波黑法院、波黑人权监察员机构 (根据《代顿和平协定》附件6成立)、波黑人权和难民事务部、波黑失踪人员研究所,以及在波黑议会和各实体及布尔奇科地区议会内设立的处理人权问题的委员会。

波黑宪法法院

179. 波黑宪法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可以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裁决两个实体之间、波黑与一个或两个实体之间或波黑各机构之间的任何争端。波黑宪法法院有权管辖波黑任何法院提交的有关某项法律(其效力是法院判决的根据)是否符合《宪法》、是否符合《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及其议定书,或是否符合波黑法律的问题;与该法院的裁决有关的国际法是否存在或者其一般管辖范围。宪法法院的裁决是终局的,具有约束力。

180. 宪法法院有9名法官,4名由波黑联邦众议院选出,2名由斯普斯卡共和国国民议会选出,其他3名由欧洲人权法院院长经过与主席团磋商后推选。初次任命的法官任期5年,除非中途辞职或者因故由其他法官以协商一致方式予以免职。初次任命的法官不可再度任命。法官可任职到70岁,除非中途辞职或者因故由其他法官以协商一致方式予以免职。

18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波黑宪法法院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它在特别机构(根据波黑《代顿和平协定》附件6设立)即人权分庭闭庭后开始工作,处理据称或明显违犯《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及其有关文件所保障的人权行为。

182. 2002年7月12日,波黑批准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根据这份文件的控制机制,波黑接受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牢记以上所述,根据波黑部长理事会的提议,波黑议会通过了关于将职责从人权分庭移交给波黑宪法法院的决定。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

18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以下称“波黑法院”)确保更好地保护和尊重人权及法治。波黑法院是根据2003年7月生效的《法院法》设立的。该法院有15名法官。法官选拔的公正性由法官提名委员会、波黑高级司法和检察委员会予以确保。司法职务与任何政治职务不相容。法院包括三个分庭:刑事分庭、行政分庭和上诉分庭。

184. 根据被委托适用国家法律的各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任何一家法院的申请,波黑法院可对执行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的问题做出终局和有约束力的决定;它可解决实体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问题;重新开始刑事诉讼;对波黑各机构的最终行政裁决/行动投诉做出裁决;评价根据国家法律通过的个别和一般法案的合法性;解决国家与两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之间的财产争端,等等。该法院的裁决是终局的,具有约束力。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监察员

18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监察员(以下称“监察员”)有权调查指控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发布调查结果和建议。监察员可以根据指控进行调查,也可以主动进行调查,但目的是要和平解决争议。监察员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声言,立即宣布调查结果和结论,并把其报告和请求通报主管官员或机构。监察员可以向人权分庭提出诉讼,并可以获取和检查所有的官方文件。

186. 根据附件6第四条规定,监察员由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轮值主席任命,而且不得是波黑或其邻邦的公民。

187. 2000年12月12日,高级代表强行推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监察员法》,把责任移交给波黑当局。

188. 与此同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监察员法》获得波黑议会批准,从而满足了将职权移交给波黑国家的第一个重要条件。欧安组织轮值主席任命的监察员于2003年12月31日任期期满。波黑主席团任命了新的国家监察员:一名波什尼亚克人,一名塞尔维亚人和一名克罗地亚人。他们于2004年1月6日上任。2008年12月4日,波黑议会任命了三名来自各个组成民族的人权监察员。

189. 2007年8月,波黑联邦议会还通过了关于波黑联邦监察员在过渡期终止业务活动的方式以及将权力移交给波黑人权监察员机构的法律。2009年12月,斯普斯卡共和国国民议会通过了《关于停止斯普斯卡共和国监察员(人权保护者)法的法律》(第118/09号《斯普斯卡共和国政府公报》)。

190. 监察员机构内设立有新的部门,即:儿童权利部;保护残疾人权利部,民族、宗教和其他少数民族权利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部;政治和公民权利部;消除一切形式歧视部;以及保护被拘禁者/囚犯权利部。

191. 因此,对波黑人权监察员机构和两个实体的监察员机构进行了合并,全面建立了波黑保护人权的全国性的职能机制。

192. 从各实体的各个组织获得十五名雇员。所有现行案件被抓紧处理、解决和备案。主要困难是,从波黑现有机构预算中拨款的骤然增多的人员的资金供应问题,与2009年相比,波黑的机构预算有所下降。截至2010年12月,预期从波黑预算中提供这些机构资金。关于通过增加2011年预算来向波黑监察员机构提供充足资金的解决办法,得到了积极地考虑。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和难民事务部

19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和难民事务部成立于2000年4月,除其他事项外,该部负责:促进和保护个人和集体的人权和自由;开展和实施履行有关波黑加入欧洲大西洋一体化的义务的活动,尤其是为《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执行创造条件的活动;以及建立波黑两性平等局。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失踪人员研究所

194. 2004年底通过的《波黑失踪人员法》(第50/04号《波黑政府公报》),阐述了改进失踪人员追查程序的原则、失踪人员定义、中央登记册的保留方式、失踪人员家庭成员行使社会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与从波黑和在波黑追查失踪人员有关的其他问题。

195. 该法确定并保障失踪人员的家庭成员知晓失踪的家庭成员和亲属的命运、其居住地/住所、或者,如果失踪人员死亡,则知晓死亡的详细情况、死亡原因和埋葬情况(若知道该地点),以及接收其遗体的全部权利。当局和机构有义务向失踪人员家庭和负责追查失踪人员的机构提供可利用的信息,并提供与促进从波黑和在波黑搜查和解决失踪人员案件有关的所有必要援助。

196. 为了推动追查失踪人员的程序,并有效识别失踪人员的遗体,在国家一级设立了波黑失踪人员研究所(以下称“研究所”),作为搜查从波黑和在波黑失踪人员的独立机构。失踪人员研究所的共同创办人是波黑部长理事会和失踪人员国际委员会。

197. 虽然该法规定设立基金来援助失踪人员家庭,但由于波黑联邦、斯普斯卡共和国和布尔奇科地区政府尚未对基金的资金拨付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这一独立的行政机构还没有开始工作。资金供应和席位问题已委托给主管机关,预计在适当的时间将说明上述关切的问题。

198. 波黑仍在澄清和寻找8,000名失踪人员这一事实表明支持研究所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作为议会常设机构的各委员会发挥了在波黑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作用,这些委员会是:人权、儿童权利、青年、移民、难民、庇护和伦理联合委员会;波黑联邦议会民族院人权和自由委员会;波黑联邦议会众议院人权和自由委员会;斯普斯卡共和国国民议会内的机会均等委员会。通常情况下,这些工作机构处理通常由监察员、公民、警察组织、公民协会、其他组织和群体引起的人权保护问题,并通知那些就这些问题做出决定和表明态度的主管机关。

民间社会的作用

199. 波黑对非政府部门融入社会的各个方面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兴趣。因此,非政府部门正日益成为开展公共事务的重要因素,并为涉及保护公民切身公共利益的活动提供服务。

200. 波黑非政府部门的法律地位以《波黑宪法》和《实体宪法》为基础。在此基础上,颁布了波黑的《协会和基金会法》(第32/01和42/03号《波黑政府公报》),由于该法把波黑整个领土上所有的人置于相同的位置,为所有人行使和保护与其他人自由结社的人权及国际公认权利提供了相同的条件,因此,其价值是毋庸置疑的。

201. 民间社会部设在波黑司法部内,作为波黑境内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机构,该部拥有十分广泛的职权。民间社会部有义务制定战略并为发展波黑的民间社会创造有利环境(对此已有提案),除此之外,该部还为非政府组织创造各种条件,使其在制定法律的程序中,尤其是在及时咨询阶段发挥重要的作用。

202. 在这方面,政府部门的任务包括:非政府部门的独立性、物质和财政支持、以及制定有助于加强非政府部门的法律和其他解决办法。另一方面,非政府部门的任务应转向更负责任地执行各种义务和使用资源,主动参加全面的发展交流趋势,同时加强和提高其工作及行动质量。

D.国家一级的报告

203. 波黑正在制作关于国际人权文件执行情况的报告,根据程序,波黑任命了部门间工作组,以参加有待提交主管委员会的报告编制工作。波黑人权和难民事务部在波黑报告的编制中发挥协调作用。

204. 部门间工作组由波黑国家一级、各实体的部委以及布尔奇科地区的代表构成。它意味着,代表们来自波黑各个层次的政府组织,非政府部门的代表也积极参与其中。

205. 2007年4月,波黑部长理事会签订了《波黑部长理事会与波黑非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协议》。上述协议所提供的框架将帮助指导从地方到国家的波黑各级政府的共同关系。非政府部门与政府和工商界合作,作为第三部门在社会中发挥关键作用。该协议旨在在波黑部长理事会和波黑非政府组织部门之间创造新的合作办法。

206. 在这方面,非政府组织参加了以征询民间社会意见为目的的听证会,就《报告草案》提出建议和意见。为了编制波黑报告,非政府组织还组织了圆桌会议和研讨会。

207. 报告草案作为国际文件被提交给来自多个地区的知名专家进行审查。报告提案被提交给主管机构听取意见,尤其是提交给波黑部长理事会和其他各部的法律办公室,提案的主题事项属于这些机构的管辖范围。在收到上述意见后,且在提交主管委员会之前,报告应与结论草案一起交至波黑部长理事会,供其审议和通过。

208. 如果波黑部长理事会通过波黑报告,波黑人权和难民事务部将把报告发布在网页上,并向波黑部长理事会、波黑议会、各实体和布尔奇科地区政府、司法和立法机构以及波黑境内的所有相关机构,并发出关于该报告通过情况的通知。

209. 有些报告也被发布,如有关波黑人权问题的普遍定期审查报告。通过这种方式,公众可利用各种报告作为参考。

210. 结论性意见――建议与国际机构的建议性结论一起提交给波黑部长理事会,以获通过。此外,委员会的结论性评语– 建议和波黑报告将提交给波黑境内所有的波黑当局和机构,并用波黑正在使用的三种官方语言和两套字母系统放在波黑人权和难民事务部的网站上。根据主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由波黑人权和难民事务部编写了《关于执行2008-2010年联合国各委员会的结论意见的框架计划》,波黑部长理事会通过了该框架计划,目前正不断地予以实施和监测。

211. 波黑已向主管的联合国各委员会提交了以下关于执行国际人权文件的初次报告:

2005年2月,讨论了波黑“联合国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2005年5月,波黑提交给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初次报告

2005年11月中旬,波黑关于1993-2003年期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

2005年11月,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报告

2006年5月提交给在纽约的联合国委员会的波黑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2006年10月,关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

2009年4月,波黑在2003-2006年期间关于《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

212. 编制并提交给联合国主管委员会以下文件:

2008年7月,波黑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七次和第八次定期报告,计划于2010年8月提交

波黑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已成功提交

波黑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9年9月,波黑部长理事会根据已提交的问题清单通过了提交给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定期报告》。该报告的计划提交时间是2010年11月

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报告

在2009年5月进行监测之后,2009年9月,部长理事会通过了欧洲委员会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监测报告

2010年2月,通过了有关波黑人权形势的《普遍定期审议》,并成功提交给人权委员会

213. 关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关于《欧洲社会宪章》(经修订)执行情况的报告正在最后的制定阶段。

214. 2011年,计划开展各项活动,以编制波黑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及关于《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应用情况的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