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院案件摘要

2005 年以来未结案件数量

19 332

2006 年起诉案件总数

3 902

结案总数

739

2006 年未结案件数量

11 308

资料来源:法律援助委员会。

2006 年按案件性质分列的统计数字

最高法院 / 上诉法院 / 高等法院

390

Quazi

26

保释

283

赡养

1 120

适用 S 66/S 81 的案件 / 杂项问题

24

离婚

466

刑事犯罪

130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

331

监护权

20

劳动纠纷

180

家庭暴力

46

财产分割

16

土地纠纷

388

特殊案件杂项案件

247

遗嘱 / 虐待儿童 1 + 3

04

金融

231

共计

3 902

资料来源:法律援助委员会。

每个法律援助中心都有自己的律师小组,视情况为这些律师支付基本费用。发展法律援助是一个新概念,其重点是需要特别保护的社会各阶层。因此,法律援助委员会设有以下接待处:

传统的接待处:

人权局

囚犯人权问题接待处

见习律师培训方案接待处

法官和律师方案以及青年律师培训方案接待处

提高公众认识方案接待处

新设立的发展法律援助接待处:

移徙工人权利接待处

学校方案接待处(提高认识方案、散文竞赛、建立法律协会等)

妇女权利接待处

儿童权利接待处

老年人权利接待处

反腐败问题接待处

境内流离失所者接待处(2007年)

劳动和行业争端接待处(2007年)

消费者权益接待处

(十) 残疾人权利接待机构

(十一)此外还有一个由律师组成的服务机构,负责《每日新闻报》和《Lankadeepa报》的问答版

因此,在总部建立了16个接待处。接待处的工作由总部在斯里兰卡全境执行。

证人保护

2006年中期开展了深入细致的工作,起草关于对犯罪受害人和证人进行法律援助和保护的国家立法。2006年年底,总检察长办公室向斯里兰卡法律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拟议法案的草案初稿。2007年初,与许多利益攸关方协商之后,法律委员会开始审议这些提案。对法案初稿进行了多处修改,此后内阁批准了总统提交的内阁文件。法律草拟专员已将该草案送交司法部,司法部正对其最终定稿。预计该法案不久将颁布。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法律来确定受害人和证人援助与保护方案在发展中国家十分少见。过去20年中,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已实行这种制度,并为此分配了大量资源和资金,而这是发展中国家承担不起的。因此,作为一个面临恐怖主义问题和所有与打击恐怖主义有关的问题的发展中国家,斯里兰卡努力确保人权和法治并正在尽一切努力实行证人保护制度,这是非常了不起的。

该法案旨在建立国家保护犯罪受害人和证人事务局以及咨询委员会。事务局负责推动,特别是承认、尊重和保护犯罪受害人及证人的权利。

建立了犯罪受害人和证人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拥有很大权力,负责就事务局拟通过的政策和总方向、事务局履行职责职能的表现以及事务局落实其职责职能的方式向事务局理事会和总干事提出建议。

该法案寻求在斯里兰卡警察部建立犯罪受害人和证人援助与保护司。

该法案还要求建立犯罪受害人和证人保护基金,以便向犯罪受害人、因犯罪活动致死的受害人的家属支付赔偿,赔偿费为犯罪受害人接受治疗和必要协助而支出的费用,并为提供保护和事务局依据该法案履行职责职能支付必要资金。

4. 非政府组织

成立全国非政府组织秘书处是为了确保在斯里兰卡工作的所有非政府组织都正式登记。斯里兰卡政府承认非政府组织是无私的组织,并期望非政府组织对政府的工作起到辅助作用,因此欢迎非政府组织来斯里兰卡并发挥作用。

不过,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斯里兰卡非政府组织的工作进行约束。1980年,政府颁布了《社会志愿服务组织(注册及监管)法》,目的是实行登记制度,监督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然而,这项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非政府组织没有严格遵循登记制度。

1990年,当非政府组织的雇员对其进行投诉并引起公众关注之后,当时的总统任命了一个委员会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进行调查,并就非政府组织的合法运作问题提出建议。根据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根据《公安条例》通过了多项法规,对需缴纳50000以上卢比营业税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强制登记。然而,《应急条例》失效后,该制度也随之失效。 1995年,卫生、公路和社会服务部提出对《1980年法案》进行一些修正。《修正法案》草案规定设立一个非政府组织咨询理事会,并任命临时管理委员会处理非政府组织事务。1998年,《修正法案》草案被议会批准(1998年第8号法令)。在卫生、公路和社会服务部设立了非政府组织秘书处。

议会指定的委员会正在对多项针对非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控进行调查,特别是与向海啸受害人非正常拨付的资金有关的指控。非政府组织秘书处目前正在社会服务和福利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详细情况请参见非政府组织秘书处的网站:www.ngosecretariat.gov.lk。

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总体框架

A.接受国际人权准则

1.核心人权文书及其任择议定书

斯里兰卡已是所有七项国际核心人权文书及多个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批准情况请参阅附件一。

保留和声明

斯里兰卡对以下三个公约做出声明(见: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ratification/1.htm):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斯里兰卡是上述《公约》缔约国(2003年7月1日生效),《公约》寻求确保与移徙工人及其家属的人权有关的最低限度的国际保障。然而,主要的劳工接收国尚未加入《公约》。由于斯里兰卡是劳动力输出国,劳工接收国加入上述《公约》对斯里兰卡移徙工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有助于通过遵守国际最低标准建立强有力的移徙工人权利保护法律框架。

斯里兰卡做出以下声明:

第8条第2款

“进入和在斯里兰卡逗留的非斯里兰卡公民的权利应受现行签证法规的约束。”

第29条

“根据1948年第18号法令即《国籍法》,子女的国籍随父,如果为非婚生子女,则国籍随母。如果子女或子女的父亲1949年11月1日之前在斯里兰卡出生,或者儿童出生时其父为斯里兰卡公民,则儿童为斯里兰卡公民。” 2003年第16号法令即《国籍法(修订)》改变了这一规定。该法案承认无论父亲国籍如何,子女均可随母亲获得斯里兰卡公民身份。以往子女只有随父才能获得斯里兰卡公民身份。根据《国籍法(修订)》,在该项法律通过之前,1948年11月15日之后出生的所有儿童,无论是否仅是母亲为斯里兰卡公民,均取得斯里兰卡公民身份。

第49条

“对于确定缺乏合格人才的职位,允许向外籍工人发放定居签证。现行签证法规不允许移徙工人改变准许其从事的职位或变更工作机构,这是颁发签证的前提条件。”

第54条

“解雇、薪酬额、就业期限等内容由雇员和雇主签订单独的合同约定。依据签证法规,只能向事先已确定工作任务的外籍工人签发签证。”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斯里兰卡做出以下声明: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申明,依据《议定书》第3条第(2)款,根据斯里兰卡法律:

国家武装部队不能强制、强迫或胁迫征兵;

入伍完全自愿;

自愿应征加入国家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为18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斯里兰卡是亚洲地区少数成为《任择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之一。由于斯里兰卡政府承诺继续履行其人权方面的国际条约义务,包括《任择议定书》在内,因此斯里兰卡于1997年加入《任择议定书》。

斯里兰卡加入《任择议定书》时做出如下声明: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条规定,如果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声称《公约》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因《任择议定书》对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生效之日后出现的任何行为、疏忽、发展、事件或相关决定而受到侵犯,人权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其提出的呈文。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还承认,除非已经确定未采取任何国际调查程序处理个人呈文所涉问题,否则该委员会不应审议任何来自个人的呈文。”

例外,限制或时限

在Sinharasa诉 AG案(SC案例182/99)中,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认为,斯里兰卡在1980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虽然本身并不违反《宪法》的规定或斯里兰卡法律的制定法,但“该《公约》对斯里兰卡国家有约束力,但没有立法或采取其他措施落实《公约》第2条所承认的权利。因此,《公约》对国家内部没有影响,《公约》规定的权利与斯里兰卡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同。《公约》中提到的相当一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斯里兰卡《宪法》和议会颁布的其他法规的承认。成为《公约》缔约方后,斯里兰卡立即采取步骤制定适当的立法以落实《公约》提及的、迄今为止尚未得到充分法律承认的这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使《公约》生效,在2007年颁布了第56号法令。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还认为,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不符合宪法。总检察长正在审查最高法院的判决,以确定《任择议定书》是否违宪。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1. 宪法规定

在斯里兰卡《宪法》的序言部分,规定确保“所有人民享有自由、平等、正义和基本人权以及司法机构独立,作为保障斯里兰卡人民子孙后代和争取建立和保持一个公正自由社会的世界所有人民的尊严和福祉的非物质遗产”。

《宪法》第10至16条规定斯里兰卡人民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宪法》旨在促进和维护获得普遍接受的最民主的特点。《国际人权宪章》列举的几乎所有重要权利均已纳入《宪法》第三章“基本权利”:

第10条:规定斯里兰卡所有人民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第11条:规定免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第12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

第12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在进出商店、公共餐馆、酒店、公众娱乐场所和宗教场所时不得因其宗教、语言、种姓或性别受到任何限制。

第14条:规定言论自由权,包括出版权;和平集会的自由;结社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的自由;通过实践、教学、礼拜或奉行体现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无论是在公共或私人场合;促进文化和语言的自由;从事任何专业、行业、职业、商业或企业的自由;在斯里兰卡迁徙和居住以及返回斯里兰卡的自由。

斯里兰卡《1978年宪法》历史上第一次规定由最高法院强制执行基本权利。根据《宪法》第126条,对于任何与行政行为侵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有关的问题,最高法院享有聆讯和裁定的专属管辖权(第17条,第126条 )。此外,如果等级上低于最高法院的上诉法院在聆讯过程中认为基本权利受到侵犯,那么上诉法院必须将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审理。

如果任何人声称任何基本权利受到或即将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他可自行或由律师代表他在一个月内向最高法院递交诉状要求针对这一侵害行为获得救济或补救。最高法院有权给予这种救济或者做出它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认为是公正和公平的指令。最高法院认为其在给予救济方面享有广泛的管辖权。此外,包括近期在内,最高法院不断扩大解释《宪法》所包含的权利,以扩大对基本权利的管辖权。《宪法》第11条保障任何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13条第4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判处死刑或监禁的命令,除非管辖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判决。虽然生命权没有明确纳入《宪法》,但斯里兰卡最高法院近来在多个关于基本权利的重要诉讼(Silva 诉 Iddamalgoda , 2003 (2) SLR, 63. , Wewalage Rani Fernando 等人, SC (FR) No. 700/2002, SCM 26/07/2004)中含蓄地承认了生命权。最高法院对《宪法》第三章中的这些规定做出创造性解释,并承认这项权利是受《宪法》保障的默示权利。生命权概念得到进一步阐释,不“被迫失踪”的权利被列入最高法辽的判决中(Kanapathipillai Machchavalan 诉 OIC 、军 营、种植园、 Trincomalee 和其他有关方, SC appeal No:90/2003, SC (Spl) L.A. No:177/2003, SCM 31.0.2003)。

斯里兰卡高等法院依据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的2007年第56号法令享有强制执行该法令所承认人权的管辖权。任何人依据该法令第7条提交诉状声称因高等法院做出的此类裁决受到侵害的,均有权就高等法院的这一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宪法》还规定上诉法院有权发出关于人身保护令、履行义务令、行使职权依据令、调卷令和发还审理令。提供这种补救措施可强有力地遏制国家及其机构肆无忌惮地滥用和误用权力。

2. 国家人权委员会

(参见下文第143至152段)

3. 特别保护制度

在通过立法使斯里兰卡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生效之后,建立了特别保护制度/机制——即国家儿童保护局、缓刑和儿童服务管理局、妇女事务局以及外籍人员就业局等。

4. 斯里兰卡法律委员会

斯里兰卡委员会对已生效的法律进行审查,并审议新立法的修订和颁布情况,以便使斯里兰卡的法律体系符合国际人权标准。该委员会的职责是不断地审查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期实现对法律的系统化发展和改革,编纂法律,消除反常情况,废除过时和不必要的法规,并实现法律的简化和现代化。委员会还有责任不断审查除议会以外的其他次级立法机构行使权力制订法律的情况,以确保这些机构符合所有既定原则和法治。委员会还负责根据斯里兰卡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审查补充现有立法的问题。

5.拟议的《人权宪章》

斯里兰卡已开始工作,起草《人权宪章》,这将加强斯里兰卡的人权保护框架,使斯里兰卡的人权保护工作与其国际义务结合在一起。社区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市民也将参加这项工作。《人权宪章》草案和协商进程将推动开展全国性的人权讨论。

6.调查委员会

1948年第17号法令即“调查委员会法令”规定由调查委员会调查各种问题。依据该法令的规定任命总统调查委员会调查被指控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最近成立的委员会名单如下:

总统调查委员会由总统马欣达·拉贾帕克萨于2006年11月设立,以调查自2005年8月起发生在斯里兰卡的涉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总统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受2007年2月成立的国际观察员小组(国际知名人士独立小组)的监督。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负责依据国际规范和标准界定总统调查委员会和国际知名人士独立小组的任务和职权范围。

总统调查委员会在这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尤其是在斯里兰卡缺乏具体立法时开展的工作率先提出了“证人保护”概念,这一概念被视为是总统调查委员会工作和国家长期计划的关键。

总统调查委员会设立了受害人和证人援助与保护股,在以下方面该机构被视为至关重要:给予证人足够的信心在诉讼中出面作证而不受无理阻挠,不必担心遭受报复、恐吓、骚扰和报复。

2006年11月总统调查委员会建立之后,2007年2月对国际知名人士独立小组进行了提名,总统调查委员会设立了受害人和证人援助与保护股,并最后审定和通过了与该机构有关的以下多份宪法性文件:

受害人和证人援助与保护股的任务、组织结构和议事规则;

受害人和证人援助与保护计划。

受害人和证人援助与保护股现在人员配备齐全,并可在相关专门知识领域得到法律顾问和多学科小组的协助。该机构还制定了向受害人和证人提供援助和保护的工作方法。总统调查委员会及受害人和证人援助与保护股的工作人员已勘查了东部省和北部中心省的多个犯罪现场,在那里会见了受害人和证人,并向他们解释了援助和保护计划。

制订了分阶段的快车道培训方案,斯里兰卡政府向受害人和证人援助与保护股的高级官员提供资金,以开展第一阶段的培训,其中包括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实行全面培训方案,在那里,这些高级官员能够实际接触与援助和保护受害人及证人有关的法律/司法和法律执法机构并进行互动。代表团成员均来自与受害人和证人有直接联系的司法系统——即检察总署、警方、法律援助委员会和全国犯罪受害人中心,这一事实增强了这次培训的重要性。

2007年9月,在受害人和证人援助与保护股开展分阶段的快车道培训方案之后,应人权事务部2007年3月初步提出的援助请求,人权高专办通过其在科伦坡的代表表示,人权高专办准备加强支持,为该方案的第二阶段提供资助。这一阶段计划为制订指导方案提供便利。Mahanama Thilakaratne委员会成立于2006年,负责调查关于失踪的指控。总统赋予该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斯里兰卡全境近来发生的绑架、失踪和原因不明的杀人事件。

C.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框架

1. 斯里兰卡议会

《宪法》将立法权赋予由任期6年的民选代表组成的议会。议会有权制定法律,包括法律废除或修正《宪法》。不过,废除或修正《宪法》中的某些规定需要全民公决批准。

总统可随时召集、中止和解散议会。但总统只能在前次普选结束一年后解散议会。

详情请参阅斯里兰卡议会的官方网站:www.parliament.lk。

宪法委员会

依据《宪法第十七项修正案》第41条(A)(1)项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理

议会发言人

反对党领袖

总统任命的一名人员

由总统任命、总理和反对党领袖提名的5名人士

议会多数成员同意提名、不属于总理和反对党领袖所属党派或属于独立党派、由总统任命的一名人士。

任命的上述(e)和(f)类委员的任期于2004年底和2005年初终止。

依据第41条(A)(5)项,总统应在收到议会发言人提名上述(e)和(f)类委员的书面来文之后分别做出任命。

不过,由于没有收到( f )项下的提名,导致宪法委员会违宪。因此,在2006年4月,出于促进顺利进行行政管理和坚持法治的需要,总统任命了公共服务委员会、国家警察委员会和全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因为这些委员会开展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2006年7月授权议会特别委员会对《宪法第十七项修正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以解决该项修正案在程序上的缺陷,进一步强化其目标。该委员会正在开会,等待最后报告。预计一旦报告提交给议会,就可以纠正《宪法第十七项修正案》中的一些反常情况。

2. 国家人权委员会

斯里兰卡国家人权委员会依据1996年第21号法令即“人权委员会法令”成立,并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工作。该委员会有权对人权问题进行监测、调查和咨询。委员会是永久性的国家机构,负责调查任何侵犯或即将侵犯《宪法》所宣布或承认的任何基本权利的行为,并给予适当的救济。委员会的权力将形成对现有国家人权保护框架的补充。与最高法院的管辖权不同,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不受任何限制。

委员会拥有由10个区域办事处组成的网络,可便利委员会在斯里兰卡全境履行其职能。委员会已制订2007-2009年战略计划,其中优先考虑了以下工作:

利用高效率和有效的访问机制、各种事实调查团、研究、公开听证和举行会议等保护人权和维护法治,加强监督机制;

改进和采用新的调查和询问技巧来处理关于基本权利的案件;

加强1996年第21号法令即“人权委员会法令”;

组成法案监督小组,以发展关于任何法律的人权方面的机制;

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尤其是受武装冲突和海啸影响的境内流离失所者、老人、移徙工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

通过在政府机构、国际非政府组织、公正和无争议的非政府组织以及联合国各机构之间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人权网络来发展适当的人权教育制度,提高公众对基本权利和其他人权问题的认识,在学校课程中引进人权内容,在学校设立人权事务股,编写HRCSL手册、文件、传单和年度报告;

通过讨论和扩大对政府部门以及私营部门的人权教育来加强劳动权;

通过建设委员会的能力来改善行政效率;

和平进程提供必要援助。

委员会未来将确保所有人的人权以及促进和保护法治。

委员会的任务是:保护和促进人权,遵守公认的人权准则和原则并特别强调斯里兰卡《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同时与所有努力保护和促进全人类之人权的利益攸关方开展协调和合作,以便在斯里兰卡为其公民建立更好的人权文化。

在争端解决领域,委员会有权秉承善意自行或在收到人权受侵犯的任何人的申诉之后调查任何关于行政行为侵犯或即将侵犯基本权利的指控。

按照规定,最高法院应当把其认为性质轻微的关于侵犯基本权利的指控提交委员会,反之,委员会应当将性质严重的关于侵犯基本权利的指控提交最高法院。

2007年(1月1日至8月31日),委员会总部共收到5 054起案件,并对其中 3 031起案件进行了调查,其余案件不属于人权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依据《宪法第十七项修正案》设立的宪法委员会(见上文第138至142段)尚未完全组建完毕,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和总检察长的意见,除非所有成员到任,否则该机构无法运作。因此,为了解决该项法令中的一个明显漏洞,总统按照《宪法第十七项修正案》获得通过之前以前任总统委任宪法委员会成员的方式做出任命。与此同时,议会特别委员会提出了使《宪法第十七项修正案》更加切实可行的建议,因此,因议会发言人无法做出抉择而造成的问题今后不会再出现。

值得一提的是,开发计划署在最近的评估报告中提到,“虽然委员会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宁愿(其中利益攸关方强烈希望)依据《宪法》做出任命,但没有人能够确定在哪些情况下不这样做会明显影响委员履行其职责。一些评论家也指出,委员会目前的表现比其前身差得多。不过,对此很可能还有另一种解释。委员会由3名退休法官和两名律师组成。司法的传统是‘听,而不是谈论’,以免法官损害无党派和无偏见原则”(SCOPP报告,2008年1月8日,参考网站:www.peaceinsrilanka.org)。

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已明确表示,提供援助以加强国家人权机制是非常可取的,并提出多个可能出现技术援助的领域。

3. 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

详情请参阅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的官方网站:www.dmhr.gov.lk。

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成立于2006年,斯里兰卡历史上首次设立这一部门,为政府行政部门促进人权提供了一个联络机构。为该部门指定的任务(2007年1月29日依据《宪法》第44条第1(a)款颁布的第1482/9号政府特别公报第A33和A34页)与人权事务有关:

对非政府组织和社会福利志愿机构有关灾害管理、提供救济和促进人权的活动进行监督;

在灾害管理和人权领域促进和协助非政府组织和社会福利志愿机构;

促进人权;以及

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国际和区域人权机构进行协调。

由于在初始阶段人员配备不足,设立了一个特设人权事务股,该机构支持在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建立一个全面的永久性人权事务司。特设人权事务股迄今为止参与的一些工作包括:

支持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制定关于人权事务的整体战略框架、行动计划、方案和项目;

为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建立的或其下属的人权机制提供实物、组织和后勤支持,包括以下所述各项机制。

部门间人权委员会

部门间人权委员会由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部长担任主席,其成员包括来自国防、公安、法律和秩序部;外交部;司法和法律改革部;制宪事务和国家的一体化部;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总检察办公室;协调和平进程秘书处;人权委员会;武装部队;警察以及监狱的高级别代表。此外相关部委也被要求在必要时出席会议。部门间人权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指导有关执法部门调查向委员会报告的关于侵犯人权的指控,并呼吁提交关于这些调查的报告;

指导执法当局和其他政府官员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并报告所采取的行动;

酌情与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民间社会开展经常性的磋商;以及

提出关于在斯里兰卡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建议,并通过适当的政府机构实施这些建议;

通过关于具体问题的小组委员会就人权相关政策问题进行讨论并献计献策(已经建立官方语言政策问题小组委员会、一个以发展数据库收集关于涉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谋杀、绑架、失踪的资料的小组委员会)。

人权事务部的咨询机构

人权事务部的咨询机构由民间社会成员和政府主要官员组成,设立咨询机构是为了防止、减轻和/或应对关于侵犯人权的指控。咨询机构的任务包括:

报告侵犯、即将侵犯和被指控侵犯人权的行为,以便处理这种侵犯行为,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或继续实施;

协助人权事务部核实上述情况,并在必要时为此目的执行事实调查任务;

视察拘留地点,确定被拘留者的福利,并向人权事务部部长报告将要采取的措施;

对出现内乱或紧张局势的地点进行实地考察;协助化解和减轻这种冲突或潜在的冲突,并建议可采取哪些措施减轻这种冲突或紧张局势;

就任何必须执行的法律、法规、指令、程序、行政行为和其他做法向部长提出建议,以保护人权;

就政府必须遵守任何国际人权条约义务和文书的问题向部长提出建议,并建议可采取哪些措施来落实这些义务。

协调人道主义援助

斯里兰卡政府一直在通过各地区秘书向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一直通过协调包括联合国各机构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在内的国际人道主义机构的援助支持政府的工作。

境内流离失所者协调会议

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一直定期在国家一级举行境内流离失所者协调会议,会议由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部长Mahinda Samarasinghe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有来自关键政府部门和机构、地区秘书处、武装部队(斯里兰卡陆军、海军、空军和警察)、联合国各机构、红十字委员会、国际非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会议处理的一些关键问题如下:

促进解决政府机构与国防部和其他职能部委出现的问题/制约因素;

通过增加对联合国、国际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捐助界的需求,促进对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供资和援助;

联合国和国际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进出净雷区和非净雷区的问题;

国防部清除国际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外籍工作人员问题;

促进解决对境内流离失所者所需物资如燃料、水泥、钢材和其他建筑材料的限制,并与基本服务主任专员、国防部和联合行动总部共同开发项目;

境内流离失所者的登记问题;

确保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安全;

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安置问题;

为联合国、国际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政府各机构、国家建设和产业基础设施发展部之间开展的提供基本服务的工作提供便利(如食品、药品、非食品救济物品等);

针对境内流离失所者采取的建立信任和稳定措施,例如保护和安全、生计、军民联络等。

人道主义援助事务协商委员会

2006年10月,在会见了共同主席国大使之后,总统决定设立人道主义援助事务协商委员会,委员会由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部长Mahinda Samarasinghe先生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会议讨论与人道主义援助有关的问题。

人道主义援助事务协商委员会负责处理重要的政策问题,其成员是有限的。委员会由以下部委的秘书组成:国防部、外交部、国家建设和房地产基础设施发展部以及重新安置和赈灾服务部。总统顾问Basil Rajapakse先生、基本服务主任专员、以及协调和平进程秘书处秘书长也将列席。

国际社会的代表有:共同主席、联合国驻地和人道主义协调员;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的代表;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人道协调厅)办事处主任;欧洲共同体人道主义办事处(欧共体人道处)主任;红十字委员会代表团团长以及财团和人道主义机构联合会。

人道主义援助事务协商委员会下属五个小组委员会。这些小组委员会由政府和联合国机构的代表担任共同主席,负责处理以下领域的问题:

后勤和基本服务(共同主席:基本服务主任专员和世界粮食计划署(粮食计划署)

境内流离失所者:安置和福利(共同主席:安置和赈灾服务部及难民署)

生计:(共同主席:渔业和水产资源部以及国际劳工组织)

教育:(共同主席:教育部和儿童基金会)

保健:(共同主席:卫生部和世卫组织)

小组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和解决属于所有各自职权范围的业务问题,并向人道主义援助事务协商委员会提交月度报告,并指出该委员会需要解决哪些政策领域以及哪些问题是小组委员会无法解决的。

人道主义援助事务协商委员会一直是为斯里兰卡北部和东部的境内流离失所者获取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一项工具。它为所有出席会议的利益攸关方提供了一个做出并执行重要决定的论坛。此外,人道主义援助事务协商委员会下属的各小组委员会也为各专门机构开展更广泛的协商创造了机会。

尽管全国境内流离失所者协调会议和人道主义援助事务协商委员会侧重于为最近出现的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援助,但它们都被用作游说海啸相关活动和长期发展项目的平台。

参与斯里兰卡人道主义和发展工作的所有利益攸关方的业务模式(人道主义援助事务协商委员会委任的小组委员会)

在人道主义援助事务协商委员会设立了一个由政府、捐助方、联合国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的小组委员会,目的是协商并起草职权范围[突出强调范围,并确定框架],以便制订所有参与斯里兰卡人道主义和发展工作的利益攸关方的业务模式。目前正在起草业务模式。

指导小组和六个小组委员会共同起草一项新的斯里兰卡《人权宪章》(委员会和部门间人权事务委员会委任的小组委员会)

根据总统在选举中做出的承诺,部门间人权事务委员会任命了一个专家委员会——代表政府和民间社会——起草斯里兰卡新的宪法性《人权宪章》。

专家委员会举行了多次会议讨论应当成为宪法框架组成部分的重大人权保护问题。为了起草《宪章》的具体条款,并让更多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专家委员会设立了以下六个小组委员会:

公民和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

妇女、儿童、边缘群体/弱势群体;

刑事司法;

群体共有权利;

强制执行。

作为国家协商进程的一部分,为最终表达斯里兰卡人民的意愿,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以及制宪事务和国家一体化部已致力于就《宪章》草案开展国家协商进程。一旦草案定稿,将以三种语言在报章刊登通知,呼吁公众提出意见。还将在全国各地举行讲习班,向公众通报拟议《宪章》的情况,并确保草案体现人民的意志、愿望和期望。

研究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各项建议执行情况的工作组(部门间人权事务委员会委任的工作组)

部门间人权事务委员会下设该工作组的目的是研究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Asma Jahangir先生在其报告中突出强调的各项建议。(E/CN.4/2006/5/Add.3)。工作组已在多个场合举行会议,并确定了具体的政策建议。目前它正在进行最后阶段的审议,并将以报告形式汇报调查结果/建议。

其他重点领域:

加强该部与参与人权工作和灾害管理的联合国各机构、其他捐助机构、国际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社区组织的伙伴关系和方案。其中包括起草项目建议书、谅解备忘录、进度报告/最后报告,以便该部与捐助方/捐助机构进行协调。

对包括立法改革在内的关键领域进行实质性研究并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审查法律草案,起草简报等。

协调和推动开发计划署与该部就人权问题开展合作。其中包括促进开发计划署与该部在一揽子提案“加强海啸后复苏合作工作中的人权”项下的协调。

就人权主题和基于人权的恢复和发展措施培养该部官员的能力,以期推动该部在工作中采取更多有利于人权和基于人权的措施。

努力与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开展协作,查明并落实国际条约义务,包括就条约机构提出的各项建议为工作组提供支持。

提供咨询意见并回应市民的投诉和联合国各机构、国际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捐助方和社区组织关于具体人权问题的来文。

为该部及其部长提供关于人权的信息和资料,包括公共信息在内。

为议会专责委员会(关于人为灾害的特别委员会)以及将要设立的关于以下方面的专责委员会开展研究和协调工作:修订使人权委员会得以组建并生效的法令;依据《宪法》第十六章成立的宪法法院的管辖权,特别对经最高法院审查后颁布的法律进行审查的管辖权。

除继续开展现有工作之外,该部将在2008年首次尝试制订斯里兰卡2009-2013年促进和保护人权框架。这项工作将在目前正在讨论的一项援助方案项下开展,开发计划署和人权高专办的专家均参与了该方案的讨论。所设想的技术合作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制订符合《维也纳宣言》和《1993年行动纲领》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全国行动计划(及其筹备过程)预计将:

使政府有能力评估斯里兰卡的人权需求,从而发展关于促进人权的宽广眼界和战略;

建立切合实际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目标;

通过加强从事解决人权问题相关工作的国家机构的能力来强化斯里兰卡的人权保护制度;

加强使人们能够以非暴力方式疏导不满情绪的机制来支持和推动国家可持续的和平,从而减少出现社会紧张局势的风险;

确保更好地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从而解决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关注的问题;

加强法治,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提高认识——从而更好地理解人权及其对个人和社区的价值(提高政府官员、安全部队、基层民间社会和组织以及一般公众的认识,主要侧重于责任承担者);

使人权问题成为政府计划的主流:政策、方案制订和进程——以确保规划工作对冲突问题保持敏感;

加强政府各部门和各机构之间的协调——从而避免工作重复,同时提高对不同机构所支持的人权举措的普遍认识,以保护和促进人权;

发展工具,以便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资源进行规划管理;

为国家提供评估人权义务履行情况的模式;

向捐助机构和各国政府通报项目执行情况,并为国家发展以人权为核心的基础框架奠定综合的战略性基础,以改善人权与发展之间的联系;

使斯里兰卡更好地履行其国际义务——执行条约,并提高向条约监测机构提交报告的频率,从而扩大对斯里兰卡所有人民的人权保护。

4. 司法和法律改革部

《宪法》第105条规定,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其他初审法院、法庭或议会不时设立的此类机构是保护和强制执行人民权利的司法行政机构。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均为记录法院。

《宪法》第107-117条规定,保证司法的独立性。这些条款特别规定,首席大法官、上诉法院院长以及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所有其他法官均由总统任命。如果在任职期间“表现良好”,上述法官均可连任,除非议会依据所发现的经证实的不检行为或不称职情况提出质询,得到绝大多数议会成员的支持并由总统下令,否则不得撤销对这些法官的任命。

5. 制宪事务和国家一体化部

制宪事务和国家一体化部的职责是执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五章)铭记的官方语言政策。

该部已采取以下措施落实这项政策。

使用多种语言提供公共服务,2007年2月9日第3/2007号公共行政通知规定奖励有能力以第二语言提供服务的公职人员。

依据2007年5月28日第7/2007号公共行政通知,2007年7月1日或之后成为公职人员的官员必须在成为公职人员之日起5年内拥有以第二语言提供服务的能力。

依据2007年第26号法令成立了国立语言教育和培训学院,其目标是:

使教师具备向希望获取知识的人讲授僧伽罗语、泰米尔语和英语的能力;

使笔译和口译人员有能力使用僧伽罗语、泰米尔文和英文,这些翻译人员应依法成立全国翻译服务和口译服务机构;

使培训员具备运用僧伽罗语、泰米尔语和英语对语言教师、口笔译人员进行培训的能力;

利用受过三种语言培训的人员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

2007年9月15日至2007年10月30日期间,制宪事务和国家一体化部与其他部委和机构合作,为东方省各区域的秘书处提供流动培训服务(Trincomalee,11天;Baticaloa,12天;Ampara,22天),并为东方省的人民提供了以下服务,包括免费发放国民身份证、出生证明、结婚证和死亡证明、免费法律咨询、向老年公民发放身份证、针对青年开展关于职业培训的提高认识方案并为青年提供参与发展活动的机会。

2007年在斯里兰卡各地区开展了80项方案,以促进民族和睦,在不同社区建立信任。这些方案开展的活动包括青年营;Shramadana联合活动;针对学生、宗教领袖和民间社会的宣传方案;绘制促进和平的海报和图片等。

6. 检察署

检察署以检察长为首长,检察长是国家首席法律官员。检察署的职能由199名专业人员负责行使,其中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5名副检察长助理、20名代理副检察长、 40名高级法律顾问、 80名法律顾问、 2名检察官、 5名高级检察官、10名检察官助理和1名会计师。检察署是1884年依最高法院的一项决定设立的。

检察署继续发挥其为政府及政府各机构提供咨询的传统作用,并在诉讼中代表政府及政府各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检察署通过不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这些分支机构为:民事部门、刑事部门、国家检察部门、最高法院部门、以及公司企业部门。检察署还设有处理特殊问题的特别部门。这些特别部门包括:失踪人口调查股(负责处理与声称已失踪人口有关的问题);非简易调查事务股(建立这一机构的目的是加速轻罪法院的非摘要调查工作);紧急状况条例股(处理与紧急状况条例有关的案件);人身保护股(负责处理与失踪人口有关的诉讼案件);虐待儿童股;以及公开请愿股(处理信访工作)。

检察署的主要职能是: 

代表国家、各部部长和公职人员在民事案件中提起诉讼并进行辩护;

代表公众起诉并开展刑事诉讼活动;

审查各项法令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应请求向国家机构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

在最高法院于诉讼中行使对宪法权利、基本权利、咨询和违背议会特权的管辖权时出庭;

在法院出庭并在司法界成员纪律处分程序方面为法院提供协助。

7. 行政事务议会委员(监察员)

斯里兰卡《宪法》还规定议会应依法设立行政事务议会委员(监察员)办公室,并赋予其依法调查和报告关于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官员、地方当局及其他类似机构侵犯基本权利的申诉或指控。

1981年第17号法令即“行政事务议会委员令”设立了行政事务议会委员办公室。依据该法令的规定,如果议会委员会开始审议议员提交的请愿书,并认为议员向其提交的任何诉状显示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官员、地方当局或其他类似机构侵犯了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议会委员会可将此请愿书提交行政事务议会委员进行调查和报告。

根据1981年第17号法令即“行政事务议会委员令”,如果议会公共请愿委员会提出公共请愿书,议会委员将调查此事,一旦得出调查结论,他将决定是否已经或者可能侵犯基本权利或存在其他不公正情形。随后议会委员将向公共请愿委员会报告其决定、理由,以及关于适当补救措施的建议。公共请愿委员会在审议了议会委员向其提交的报告之后,可向国会报告其关于将要采取行动的意见。

除了《宪法》之外,还有其他补充基本权利法理的机制。

8.军队和警察中的人权事务指导员

斯里兰卡军队人权和人道主义法指导员负责为保安人员开展关于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宣传方案。截至2007年底,已对95%的军队人员进行此类培训。以这一培训模式为基础,其他军种也制订了服役人员培训方案,这一培训模型已被广泛认为是成功的,并建议警察培训也采取这一模式。部门间人权事务委员会目前正在讨论如何与其他国家机构及红十字委员会共同采取措施加强各级培训。这一举措的联络人将成为三军人权事务基层人员,直接向各自部队的指挥官报告人权问题。此外,还在所有受冲突影响地区设立了军民联络官,斯里兰卡政府正在考虑在中央一级设立军民联络指导员一职。国际人道主义法全国委员会也已成立,由外交部法律顾问担任主席,负责审查,特别是国内法律是否有必要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公约》以及是否有必要签署《国际人道主义法公约》。许多相关职能部门和部委均参加了全国委员会,例如国防部、军队、检察署和法律起草人办公室等。全国委员会的直接工作成果是制定了法律,以2006年第4号法令即“日内瓦公约令”使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对斯里兰卡生效,斯里兰卡还批准了《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红十字委员会的代表也在必要时应邀参加全国委员会的讨论。

斯里兰卡警察署设有人权事务司,该司旨在加强执法部门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为实现这一目标,警方已着手实施方案,在情报主导型治安、加强能力建设、制订关于透明度的指导政策、制定人权/人道主义法和法律程序、维持社会治安等方面对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已经成立特别调查股,以调查和起诉对酷刑情形的指控。斯里兰卡几乎所有警察局均已开放妇女儿童接待处。这些接待处全天开放,由女性官员负责工作,预计将迅速为受害人提供救济。

D.教育方案和宣传

1.斯里兰卡基金会

斯里兰卡基金会由政府依法成立,其宗旨和目标是保护人权、促进国际谅解与合作以及不加区分地普遍尊重和遵守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基金会的人权中心直接参与人权教育和信息宣传活动。该中心早在1983年即与全国教育研究所一起将人权概念纳入了学校课程。国际协定和公约是参考材料的一部分。除正规教育方案之外,中心也已着手在斯里兰卡的试点学校引进世界理事会关于人权的课程和教学项目。该方案计划提高上学儿童对人权的认识。

该中心的“法律扫盲实现社会正义”方案为成年人——农民、工人、妇女团体和地方议会成员——举办研讨会,讨论与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有关的法律和法律程序。该中心还不时就武装部队必须遵守的人权准则举办讨论会。

为纪念世界人权大会1993年在维也纳举行,该中心以斯里兰卡三种官方语言出版了联合国人权文书汇编。这部文书汇编将成为易于查找的宝贵指南。目前正在开展利用电子媒体促进人权的项目。

除了国家做出的努力之外,许多非政府组织也参与提高公众和有关当局对国际人权准则的认识。大报《每日新闻报》有半幅版面专门用于提高对人权的认识,这份报纸是免费的。

2. 联合国新闻中心(新闻中心)

联合国斯里兰卡新闻中心是联合国相关信息的联络点。新闻中心的职责包括:与政府、各部委、研究机构和官员保持密切联系,并回应对联合国相关信息的不同需求。新闻中心还协助新闻和广播媒体制作有关联合国的新闻。它还与教育系统密切合作,提供补充材料,以帮助讲授关于联合国系统的知识。它还为班主任和学生举办研讨会和讲习班。新闻中心的参考图书馆提供联合国正式文件并向公众和研究人员开放。

3. 斯里兰卡联合国协会

斯里兰卡联合国协会已出版僧伽罗语和泰米尔语版本的《联合国宪章》,目前正分发给所有公共图书馆、高中图书馆、大学和各机构的图书馆。

4.斯里兰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斯里兰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武装部队举办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战争法的讲座和研讨会。

5.人权研究中心

科伦坡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自1991年10月以来一直在开展工作,与地方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教育机构密切合作设计和推动人权教育与研究。该中心正在把重要的人权文件翻译成僧伽罗语和泰米尔语,因为大部分文献只有英文版本。该中心开展武装部队和警察人权教育试点项目期望进一步提高服役人员对人权问题的敏感性。该中心发起了社区人权推广教育项目,该项目将促使参与者思考人权问题,以这种方式提高对人权问题的认识。《2006年度报告》介绍了目前开展的各项方案,详情请见网站:www.cshr.org。

6.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已开展了以下活动:

提高公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的人权意识:

正在开展一系列连续的方案以培养执法人员和拘留中心的认识。目前提供了24小时的“热线”服务来处理指控侵犯人权的案件。

通过教育方案和政府主办的宣传活动促进对人权的认识:

正在全国各地开展一系列培训方案。此外,还就与社会福祉有重大关系的主题开展了研究方案。对警官、看守人员、高中校长和教师进行了人权教育。这些方案使请愿书的数量增加,每天超过100份。目前正在举行关于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公开听证。

通过大众传媒促进对人权的认识:

委员会参加了电视台和广播台举办的讨论。播放了关于妇女儿童权利的短片。已经录制了电视节目。目前难以在黄金时段播放此类节目,正在寻求政府媒体的协助。

7.国际观察员

斯里兰卡还为联合国特别程序机制和国际人权组织访问斯里兰卡提供了许多机会,以便依据对斯里兰卡人权状况的观察意见进行评估并提出实施建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在受冲突影响的北部和东部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开展活动提供了便利。斯里兰卡还定期为英联邦议会小组、欧洲联盟和其他组织提供机会监测总统、议会和地方政府选举。

8.所有党派代表委员会

寻求政治和平解决冲突

斯里兰卡政府已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实现通过谈判解决民族问题。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努力制定能获得广泛支持的宪法提案。主要目的是找到一个地方性解决方案,结束几十年的内部纷争,使所有人都能在斯里兰卡过上有尊严的和平生活。

马欣达·拉贾帕克萨总统一直强调一个事实,即寻找政治解决民族问题的工作必须有多方参与,必须具有包容性。总统于2006年1月19日在总统秘书处邀请15个政党的代表参加所有党派代表大会讨论和平进程问题。总统解释说这一举措旨在强调议会各党派之间形成共识对开展和平对话的重要意义。

从所有党派代表委员会的初次报告中明显可以看出通过讨论统一了意见,报告已于2008年1月23日提交给拉贾帕克萨总统。这份报告题为“总统为全面执行现行《宪法》有关规定将要采取的作为所有党派代表委员会提案的前奏的行动”,在组成所有党派代表委员会的14个党派的代表中,除一个党派的代表之外,其余代表均在报告上签字。所有党派代表委员会的第十四位成员即西部人民阵线的代表已确认将继续留在所有党派代表委员会并将参加最后阶段的讨论,讨论将形成所有党派代表委员会的长期提案。

首先建议采取的措施是承认在执行主体和通过并行权力清单向各省移交职能方面存在不足,并努力执行《宪法第十三项修正案》,以克服现有缺点;其次是建议立即开始东方省的省议会选举;第三是建议为斯里兰卡北方省的人民做出替代性安排以便人民能够享受到通过临时议会下放权力的成果,临时议会将为总督提供援助和建议;第四是建议全面执行《宪法》关于语言问题的第四章。

尽管初次会议上出现了分歧很大的不同意见,但在各种观点纷呈的漫长谈判过程中,所有党派代表委员会尊重地听取了各种意见,取得了以往政治讨论中从未见过的一定程度的共识。谈判进程扩大了实现政治解决民族问题这一目标的可能性。

总统在接受关于全面执行《宪法第十三项修正案》有关规定的建议并向内阁提交所有党派代表委员会的文件时要求开展充分合作以立即予以执行。这说明当前存在做好《宪法第十三项修正案》的政治意愿,自1987年以来历届政府都缺乏这种政治意愿,如果不是最初对猛虎组织妥协,这项修正案本来可以成为解决所出现的各种难题的基础。

所有党派代表委员会及其主席都积极致力于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寻求满足说泰米尔语群体——特别是北部和东部地区说泰米尔语群体的愿望的办法。这部分人的待遇最差,国家决策中从来没有考虑他们的利益,尽管在许多情况下处于国家决策中心之外的所有地区的人民的利益也没有得到适当的考虑。这份报告肩负着关于令人满意地执行语言权方面的宪法规定的压力,这表明确保所有公民都感到自己在统一的国家内享有充分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在2008年1月23日向总统提出初次报告之后,所有党派代表委员会的成员一致选择继续进行审议。他们按照为第64次会议制定的时间表在1月28日举行了会议,并承诺秉承同样的合作精神共同努力,继续开展建立信任过程,这一进程曾帮助他们克服相互间的不信任,在讨论中对多个问题形成共识。这符合他们的目标,即最终提出一套将成为新《宪法》基础的提案,并提供最终解决民族问题的办法。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提案是首次由多党协商进程产生的。

9.民间社会

许多非政府组织从事与人权有关的工作,但是只有极少数非政府组织登记注册。人权委员会称,不禁止任何组织报告侵权行为,非政府组织可以开展受理和调查工作,并提出建议。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有多个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报告。

10.预赛分配和援助

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建议,由于用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公共资金相对缺乏,因此有必要通过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增加资金支持和地方的能力,包括要求双边和多边来源提供这类援助在内。

人权委员会对其预算进行了评论,认为约40%的支出将由政府支付,其余60%则由捐助机构支付。开发计划署等捐助机构已签署合作协定。然而,资金是一笔一笔地提供并按照程序偿还的,这为方案的实施和延续造成了一些不便。

11.国家一级的报告进程

关于国家向条约机构报告方面,外交部负责与司法部及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协调行动。有关职能部委、国家机构、学术界和民间社会组织也将参与此类报告的相关协商过程。条约机构报告工作组目前正在依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最后敲定斯里兰卡关于卷入武装冲突的定期报告。

对人权条约机构结论性观察意见的后续工作

外交部通常会传唤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举行会议,作为对人权条约机构结论性观察意见的后续工作的第一步。此外,由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部长担任主席的部门间人权事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处理重要问题,可以向该委员会提出任何问题。灾害管理和人权事务部也是一个咨询委员会,其成员包括7名民间社会领袖,他们可以提出任何与人权条约机构结论性观察意见有关的重要问题。

应政府的请求,2005年4月26日至28日,人权高专办在就这一主题在科伦坡举行了一次研讨会,受到所有与会者的欢迎。

三、关于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措施的信息

斯里兰卡签署了下列对非歧视原则产生影响的条约和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劳工组织关于男女工人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第100 (1951)号公约》;

《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的第111 (1958)号公约》。

不被歧视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被写入《宪法》。

第12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

不得因种族、宗教、语言、种姓、性别、政治见解、出生地或任何类似理由歧视任何公民:

“规定把充分了解任何语言知识作为个人在公共机构、司法或地方政府服务部门任职或在任何公共企业工作的资格是合法的,如果这种知识是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

进一步规定,把充分了解任何语言知识作为个人在任何上述机构任职的资格是合法的,如果除了这种语言之外不能用其他语言履行其职责。”

任何人不得基于种族、宗教、语言、种姓、性别或任何类似理由在进出商店、公共餐厅、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和其所信仰宗教的礼拜场所方面受到任何限制。

本条规定不妨碍依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制订关于提高妇女、儿童或残疾人地位的特别条款。

依据《宪法》第126条第1款,最高法院具有对与执行或行政措施侵犯或即将侵犯《宪法》所承认的任何基本权利有关的任何问题进行聆讯和裁定的唯一专属管辖权。

依据第126条第4款,最高法院有权公正公平地在其管辖权范围内给予减免或做出指令。

除了《宪法》赋予最高法院处理侵犯基本权利包括不受歧视权利的指控的权力之外,以下机构也被赋予了处理此类侵权指控的法定权力。

国家人权委员会;

行政事务议会委员(监察员);

国家警察委员会(处理针对警官提起的诉讼)。

除上述机构、宪法机制和法律机制之外,斯里兰卡政府还设立了部门间人权事务委员会和部门间人权工作组监测斯里兰卡的人权状况。已设立人权事务部以确保所有政府机关尊重《宪法》规定,以保证和推动基本权利。在人权事务部下设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由民间社会的数名代表组成。咨询委员会可就任何问题与人权有关的问题为斯里兰卡政府提供建议。

上述情况清楚地表明,斯里兰卡政府已采取步骤,使《宪法》承认不受歧视权和平等权。此外,斯里兰卡政府赋予最高法院在这方面做出决定的管辖权。此外,各种法定和行政机关已成立,以确保在国内向那些因所指控的侵权行为或不公正情形受到伤害的人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

另请参阅附件四,其中分析了斯里兰卡法律是否符合关于人权和劳工权利的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斯里兰卡是这些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国。斯里兰卡依据不同国际文书提交的每一份初次报告中也详细介绍了逐条审查国际人权文书落实情况的内容。

附件一

斯里兰卡批准条约和提交报告的历史

人权条约

批准 / 加入( a )

提交报告的历史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1980 年 6 月 11 日 (a)

人权委员会

初次报告:

应于 1981 年 9 月提交,实际于 1983 年 3 月提交( CCPR/C/14/Add.4 ; CCPR/C/14/Add.6 ), 1983 年 10 月审查。

第二次定期报告:

应于 1986 年 9 月提交,实际于 1990 年 3 月提交

( CCPR/C/42/Add.9 ), 1991 年 4 月审查。

第三次定期报告:

应于 1991 年 9 月提交,实际于 1994 年 7 月提交( CCPR/C/70/ Add.6 ; CCPR/C/116 ), 1995 年 7 月审查。

第四次和第五次 定期报告 :

应于 1996 年 9 月提交,实际于 2002 年 9 月提交( CCPR/C/LKA/2002/4 ); 2003 年 10 月审查。

第六次 定期报告 :

应于 2007 年 9 月提交。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

( 个人控诉程序 )

1997 年 10 月 3 日 (a)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 ( 废除死刑 )

-

人权条约

批准 / 加入

( a )

提交报告的历史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80 年 6 月 1 1 日 (a)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初次报告:

应于 1990 年 6 月提交,实际于 1996 年 3 月提交( E/1990/5/Add.32 ), 1998 年 4 月审查。

第三次 定期报告 :

应于 2000 年 6 月提交。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82 年 2 月 18 日 (a)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初次报告 :

应于 1983 年 3 月提交,实际于 1984 年 1 月提交( CERD/C/101/Add.6 ), 1984 年 8 月审查。

第二次 定期报告 :

应于 1985 年 3 月提交,实际于 1985 年 7 月提交 (CERD/C/126/Add .2) , 1986 年 3 月审查。

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 定期报告 :

应于 1987 年 3 月提交,实际于 1993 年 8 月提交 (CERD/C/234/Add.1) , 1995 年 3 月审查。

第七次、第八次和第九次 定期报告 :

应于 1995 年 3 月提交,实际于 2000 年 9 月提交 (CERD/C/357/Add.3) 、 2001 年 8 月审查。

第十次和第十一次 定期报告 :

应于 2003 年 3 月 3 日提交 。

第十一次和第十二次 定期报告 :

应于 2005 年 3 月提交。

依据《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14 条做出的关于允许个人控诉的声 明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1994 年 1 月 3 日 (a)

禁止酷刑委员会

初次报告 :

应于 1995 年 2 月提交,实际于 1997 年 10 月提交( CAT/C/28/Add.3 ), 1998 年 5 月审查。

第二次 定期报告 :

应于 1999 年 2 月提交,实际于 2004 年 3 月提交( CAT/C/48/Add.2 ), 2005 年 5 月审查。

第三次 定期报告 :

应于 2003 年 2 月提交。

依据《禁止酷刑公约》第 22 条做出的关于允许个人控诉的声明

-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允许视察国内拘 留地点)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81 年 10 月 5 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初次报告 :

应于 1982 年 11 月提交,实际于 1985 年 7 月提交( CEDAW/C/5/Add.29 ; CEDAW/C/5/Add. 29/Amend.1 ), 1987 年 4 月审查。

第二次 定期报告 :

应于 1986 年 11 月提交,实际于 1988 年 12 月提交( CEDAW/C/13/Add.18 ), 1992 年 1 月审查。

第三次和第四次 定期报告 :

应于 1990/ 19 94 年 11 月提交 、 实际于 1999 年 10 月提交( CEDAW/ C/LKA/3-4 ), 2002 年 1 月审查。

第五次 定期报告 :

应于 1998 年 11 月提交。

第六次 定期报告 :

应于 2002 年 11 月提交。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允许个人控诉的任择议定书》

2002 年 10 月 15 日 (a)

《儿童权利公约》

1991 年 7 月 12 日

儿童权利委员会

初次报告 :

应于 1993 年 8 月提交,实际于 1994 年 3 月提交( CRC/C/8/Add.13 ), 1995 年 6 月审查。

第二次 定期报告 :

应于 1998 年 8 月提交,实际于 2000 年 9 月提交( CRC/C/70/Add.17 ), 2 003 年 5 月审查。

第三次和第四次 定期报告 :

应于 2008 年 8 月提交。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0 年 9 月 8 日

初次报告 :

应于 2004 年 2 月提交。

《关于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2002 年 5 月 8 日 ( 已签署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996 年 3 月 11 日 (a)

移徙工人委员会

初次报告 :

应于 2004 年 7 月提交。

依据《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第 77 条做出的关于允许个人控诉的声明

-

声明和保留的情况请浏览以下网站:

http://untreaty.un.org/ENGLISH/bible/englishinternebible/partI/chapterIV/chapterIV.asp。

附件二

有关人权问题的主要国际公约部分清单

斯里兰卡是以下公约缔约国:

A. 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

1

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

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4

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5

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6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

7

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8

2000年《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9

2000年《关于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10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个人请愿的任择议定书》

11

199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个人控诉和调查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B.其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相关公约

1

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2

1955年经修改的《1926年禁奴公约》

3

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

4

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其《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C. 2007年7月12日之前斯里兰卡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公约

批准日期

现状

批准时所做保留

第 4 号公约, 1919 年《妇女夜间工作公约》

1951 年 10 月 8 日

1954 年 2 月 16 日废除

第 5 号公约, 1919 年《确定产业招收童工最低年龄公约》

1951 年 9 月 27 日

2000 年 2 月 11 日废除

第 6 号公约, 1919 年《青年产业工人夜间工作公约》

1950 年 10 月 26 日

1954 年 2 月 16 日废除

第 7 号公约, 1920 年《确定航海业招收童工最低年龄公约》

1950 年 9 月 2 日

2000 年 2 月 11 日废除

第 8 号公约, 1920 年《船舶损毁失业赔偿公约》

1951 年 4 月 25 日

批准

第 10 号公约, 1921 年《农业招收童工最低年龄公约》

1991 年 11 月 29 日

2000 年 2 月 11 日废除

第 11 号公约, 1921 年《农业工人结社和合伙权利公约》

1952 年 8 月 25 日

批准

第 15 号公约, 1921 年《确定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

1951 年 4 月 25 日

2000 年 2 月 11 日废除

第 16 号公约, 1921 年《航海业未成年人就业体格检查公约》

1951 年 4 月 25 日

批准

第 18 号公约, 1925 年《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

1952 年 5 月 17 日

批准

第 26 号公约, 1928 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

1971 年 6 月 9 日

批准

第 29 号公约, 1930 年《强迫或强制 劳动公约》

1950 年 4 月 5 日

批准

第 41 号公约, 1934 年《妇女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

1950 年 9 月 2 日

1966 年 3 月 31 日废除

第 45 号公约, 1935 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

1950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

第 58 号公约, 1936 年《确定航海业招收童工最低年龄公约修订本》

1959 年 5 月 18 日

批准

第 63 号公约, 1938 年《主要采矿业和制造业包括建筑业和农业的工资及工时统计公约》

1952 年 8 月 25 日

1993 年 4 月 1 日废除

第 80 号公约, 1946 年,关于部分修订国际劳 工组织大会第二十八届会议第一次会议所通过的各项公约以规定今后由国际联盟秘书长履行所述各项公约赋予的职能,并在国际联盟解散之后特此采用更多修订案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修正案》

1950 年 9 月 19 日

批准

第 81 号公约, 1947 年《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

1956 年 4 月 3 日

批准

第 87 号公约, 1948 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

1995 年 9 月 15 日

批准

第 89 号公约, 1948 年《产业妇女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

1966 年 3 月 31 日

1982 年 1 月 25 日废除

第 90 号公约, 194 8 年《青年产业工人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

1959 年 5 月 18 日

批准

第 95 号公约, 1949 年《保护工资公约》

1983 年 10 月 27 日

批准

第 96 号公约, 1949 年《收费职业介绍所公约修订本》

1958 年 4 月 30 日

批准

第 98 号公约, 1949 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1972 年 12 月 13 日

批准

第 99 号公约, 1951 年《农业确定最低工作办法公约》

1954 年 4 月 5 日

批准

第 100 号公约, 1951 年《男女工人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公约》

1993 年 4 月 1 日

批准

第 103 号公约, 1952 年《保护产妇公约修订本》

1993 年 4 月 1 日

批准

第 105 号公约, 1957 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2003 年 1 月 7 日

批准

第 106 号公约, 1957 年《商业和办公室每周休息公约》

1983 年 10 月 27 日

批准

第 108 号公约, 1958 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

1995 年 11 月 24 日

批准

第 110 号公约, 1958 年《种植园工人就业条件公约》

1995 年 4 月 24 日

批准

第 111 号公约, 1958 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1998 年 11 月 27 日

批准

第 115 号公约, 1960 年《辐射防护公约》

1986 年 6 月 18 日

批准

第 116 号公约, 1961 年国际劳工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第一次会议为使国际劳工组织办事处理事会就各项公约的工作情况编写报告的程序规定标准化而对各项公约做出的部分修订

1974 年 4 月 26 日

批准

第 131 号公约, 1970 年《特别针对发展中国家确定最低工资公约》

1975 年 3 月 17 日

批准

第 135 号公约, 1971 年《为企业工人代表提供保护和便利公约》

1976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

第 138 号公约, 1973 年《最低就 业年龄公约》

2000 年 2 月 11 日

批准

第 144 号公约, 1976 年《促进执行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

1994 年 3 月 17 日

批准

第 160 号公约, 1985 年《劳工统计公约》

199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

第 182 号公约, 1999 年《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取消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

2001 年 3 月 1 日

批准

D.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各项公约

1

1973年《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

2

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E.日内瓦各公约和其他国际人道主义法相关条约

1

1949年《日内瓦第一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2

1949年《日内瓦第二公约》即《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3

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即《关于战俘待遇之1949年日内瓦公约》

4

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即《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附件三

人权实施情况评估指标

A.人口指标

2001年7月17日对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了最新一次普查。2001年的普查是一系列普查中的第十三次普查,已被推迟了20年。将在18个地区完成普查。其中包括西方省、中央省、南方省、西北方省、北中省、乌巴省和萨巴拉加穆瓦省的17个地区以及东方省的安帕赖地区。没有在贾夫纳、穆莱蒂武和基里诺奇开展普查。在马纳尔地区,只对5个秘书处分区(D.S)中的1个分区进行了部分普查。在瓦武尼亚地区的 4个秘书处分区中,只有1个分区完成普查,另有2个分区部分完成普查。在拜蒂克洛的12个秘书处分区中,有5个完成普查,6个部分完成普查。在亭克马里地区的11个秘书处分区中,有7个完成普查,2个部分完成普查。

人口规模、人口增长率、人口密度

年份

中年人 口(千人)

人口增长率( % )

人口密度 /

平方公里

共计

2001 年 a

18 797

9 359

9 438

1.2

300

2002 年 b

19 007

9 392

9 615

1.3

303

2003 年 b

19 252

9 510

9 742

1.2

307

2004 年 b

19 462

9 615

9 847

1.2

310

2005 年 b

19 668

9 718

9 950

1.2

314

2006 年 b

19 886

9 826

10 060

1.2

317

a.估计人数

b.暂定人数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农村和城市地区人口比例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城市

16.30

农村

83.70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按宗教和种族分列的农村和城市地区人口分布情况

一) 依据2001年人口和住房普查情况按民族和地区分列的人口分布情况a

共计

城市

农村

工业区

各民族人口

僧伽罗族

斯里兰卡泰米尔人

印度泰米尔人

斯里兰卡摩尔人

伯格人

马来人

其他

16 929 689

13 876 2 45

732 149

855 025

1 339 331

35 283

54 782

36 874

2 467 301

1 570 364

342 748

47 592

448 712

15 227

25 362

17 296

13 547 710

12 197 794

292 851

106 834

883 252

19 643

28 654

18 682

914 678

108 087

96 550

700 599

7 367

413

766

88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二) 按宗教和地区分列的人口分布情况

共计

城市

农村

工业区

各宗教人口

佛教徒

印度教徒

伊斯兰教徒

罗马天主教徒

其他基督教徒

其他

16 929 689

12 986 548

1 312 970

1 435 896

1 035 740

150 182

8 353

2 467 301

1 303 026

290 161

494 446

316 925

59 404

3 339

13 547 710

11 574 68

302 042

931 159

664 753

70 873

4 194

914 678

108 883

720 767

10 291

54 062

19 905

820

a.关于贾夫纳、马纳尔、瓦武尼亚、穆莱蒂武、基里诺奇、拜蒂克洛、亭可马里等地区的2001年普查详表尚未完成,因此本报告中没有相关内容。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年龄构成

年龄

人数 ( 千人 )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共计

19 252

19 462

19 668

19 886

0-4 岁

1 663

1 683

1 701

1 719

5-9 岁

1 712

1 732

1 750

1 769

10-14 岁

1 750

1 770

1 789

1 809

15-19 岁

1 844

1 897

1 917

1 938

20-24 岁

1 770

1 791

1 809

1 830

25-29 岁

1 502

1 519

1 535

1 552

30-34 岁

1 444

1 459

1 475

1 491

35-39 岁

1 424

1 440

1 455

1 472

40-44 岁

1 319

1 333

1 348

1 362

45-49 岁

1 165

1 178

1 190

1 204

50-54 岁

1 048

1 061

1 072

1 084

55-59 岁

771

779

787

795

60-64 岁

568

574

580

587

65-69 岁

472

477

483

438

70-74 岁

347

350

354

358

75 岁以上

414

419

423

428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中年人估计人数

年龄

人数 ( 千人 )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男 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4 岁

846

817

856

827

865

836

874

845

5-9 岁

865

847

875

857

884

866

894

875

10-14 岁

84

856

904

866

913

876

924

885

15-19 岁

60

924

971

926

982

935

992

946

20-24 岁

875

895

885

906

894

915

904

926

25-29 岁

723

779

731

788

739

796

747

805

30-34 岁

704

740

711

748

719

756

727

764

35-39 岁

694

730

702

738

709

746

717

755

40-44 岁

647

672

654

679

661

687

668

694

45-49 岁

571

594

577

601

583

607

590

614

50-54 岁

513

535

519

542

525

547

531

553

55-59 岁

371

399

375

404

379

408

383

412

60-64 岁

276

292

279

295

282

298

285

302

65-69 岁

219

253

221

256

224

259

226

262

70-74 岁

162

185

163

187

165

189

167

191

75 岁及以上

190

224

192

227

194

229

197

231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受扶养人比率(百分比)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青年

25.2 

老人

6.5 

比率(每百名劳动人口)

46.5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出生和死亡统计数字

年份

粗增率(每千人)

出生率

死亡率

2001 年

18.9

6.0

2002 年

19.1

5.8

2003 年

18.9

5.9

2004 年

18.5

5.8

2005 年

18.1

6.5

2006 年

15.51

6.5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按性别分列的死亡率

年份

2001 年

76.46

42.212

2002 年

67.988

42.649

2003 年

69.794

44.516

2004 年

68.279

44.289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按性别分列的活产率,出生性别比

年份

与每千名女婴出生人数对照的男婴出生人数

2000 年

178 254

169 495

1 052

2001 年

183 409

175 174

1 047

2002 年

185 714

177 835

1 044

2003 年

185 886

177 457

1 047

2004 年

183 807

176 413

1 042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按性别分列的出生时预期寿命

性别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71

71.5

71.7

71.7

76

76.8

77

76.4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生育率

2000 - 2004 年 平均比率

2005 年

2006 年

共计

1.9

1.84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家庭平均人口

地区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所有地区

4.2

4.31

4.31

城市

4.5

农村

4.1

工业区

4.2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单亲家庭和女性为户主的家庭比率——20.3%(资料来源:《2001年人口和住房普查》)。

B.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标

1.收入分配

2005年食品、住房、医疗和教育在家庭消费支出中所占的比例

按地区分列

月平均支出额:卢比

月平均支出比例 ( 百分比 )

支出项目

斯里兰卡

地区

斯里兰卡

地区

城市

农村

工业区

城市

农村

工业区

支出总额

1 915

26 529

18 292

12 688

100

100

100

100

食品

7 593

9 471

7 326

6 738

39.6

35.7

40.1

53.1

住房

2 054

4 431

1 735

663

10.7

16.7

9.5

5.2

医疗

827

787

867

262

4.3

3.0

4.7

2.1

教育

473

812

431

209

2.5

3.1

2.4

1.7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按主要民族分列

月平均支出额:卢比

月平均支出比例 ( 百分比 )

支出总额

僧伽罗人

泰米尔人

穆斯林

其他

僧伽罗人

泰米尔人

穆斯林

其他

食品

197 44

15 051

19 538

21 207

100

100

100

100

住房

7 766

8 463

10 348

9 336

39.3

56.2

53.00

44.00

医疗

2 123

1 034

2 034

2 694

10.8

6.9

10.4

12.7

教育

918

330

707

821

4.6

2.2

3.6

3.9

支出总额

513

322

312

382

2.6

2.1

1.6

1.8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国家贫困线以下人口比例

国家贫困线以下人口比例——25%(1990-2003年)(资料来源:《2006年人类发展报告》)

最低饮食消费水平以下人口比例

最低饮食消费水平以下人口比例——51.3%(2002年)(资料来源: 2005年《千年发展目标国家报告》)

按地区分列的贫困发生率(百分比)

城市

农村

工业区

共计

2002 年

7.9

24.7

30

22.7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按性别分列的贫困发生率(百分比)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3

22.4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吉尼系数(与收入分配和住房消费支出有关)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共计

0.47

0.46

0.46

0.47

城市

0.48

0.48

农村

0.45

0.45

工业区

0.34

0.34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2. 医疗

5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情况(以2000年收集的数据为基础得出的百分比)

年龄标准身高–发育障碍

13.5

身高标准体重–不符标准

14

年龄标准体重–体重不足

29.4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婴幼儿和产妇死亡率

每千人

产妇死亡率

5 岁以下幼儿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

2001 年

0.2

14.74

12.2

2002 年

0.1

13.39

11.2

2003 年

12.00

11.2

2004 年

14.00*

男童– 16/ 女童– 12

12.0*

2005 年

12.0

2006 年

男童– 15.18 / 女童– 12.70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2006年人类发展报告》。

避孕普及率

1996 - 2004 年

年龄在 15-49 岁之间女性避孕率

70

资料来源:《2006年人类发展报告》。

外伤人畜共患病和其他细菌性疾病肺炎肿瘤症状、症候和非正常临床疾病杀虫剂中毒呼吸系统疾病,包括上呼吸道感染、肺炎和流感脑血管疾病肺心病和肺循环疾病肠胃道感染疾病缺血性心脏疾病 高血压疾病皮肤病和皮下组织疾病肌肉骨骼和关节组织疾病肠道感染疾病泌尿系统疾病直接和间接的产科疾病胃肠道疾病病毒性疾病非正常临床症状、症候以及实验室发现呼吸道疾病,包括上呼吸道感染、流感和肺炎外伤 不包括自然分娩、假性分娩以及分娩前确诊和发作的疾病。 资料来源:医疗数据统计处。 死亡情况(每100 000人) 图3.2–住院死亡的主要原因,2003年 住院病例(每100 000人) 图3.2–住院治疗的主要原因,2003年

艾滋病毒/艾滋病统计数字

报告的艾滋病毒 / 艾滋病病例

2006 年国家性传播疾病 / 艾滋病控制计划

季度

季度初艾滋病毒感染病例累积数量

该季度报告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

季度末艾滋病毒感染病例累积数量

按性别分列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累积数量

季度末艾滋病毒感染病例累积数量

按性别分列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累积数量

报告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的死亡人数

第一季度

743

28

771

450

321

213

152

61

3

第二季 度

771

14

785

457

328

213

152

61

3

第三季度

785

30

815

473

342

220

156

64

3

第四季度

815

23

838

487

351

226

159

67

2

资料来源:医疗保健和营养部。

报告的艾滋病毒 / 艾滋病病例

2007 年国家性传播疾病 / 艾滋病控制计划

季度

季度初艾滋病毒感染病例累积数量

该季度报告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

季度末艾滋病毒感染病例累积数量

按性别分列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累积数量

季度末艾滋病毒感染病例累积数量

按性别分列的艾滋 病毒感染病例累积数量

报告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的死亡人数

第一季度

838

24

862

501

361

232

164

68

6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资料来源:医疗保健和营养部。

报告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中男性对女性的比率–1.4:1

报告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的累积死亡人数–161

报告的垂直传染艾滋病毒病例的累积数量–27

外国人感染艾滋病毒病例的累积数量–63

2006年期间开展艾滋病毒测试的次数–319614

2006年艾滋病毒血清阳性率–0.03 %

资料来源:医疗保健和营养部。

3. 教育

中小学净入学率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小学

中学

小学

中学

小学

中学

小学

中学

小学

中学

共计

96.3

98.4

98.5

97.1

97

97.1

99

95.6

98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教育普及率(2003年)

%

未上学

7.4

小学

29.1

中学

42.2

高等教育

21.3

不包括北方省和东方省

资料来源:2005年《千年发展目标国家报告》。

公立学校师生比例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共计

22

21

21

21

19

资料来源:教育部。

识字率(2003-2004年)

2003 - 2004 年

共计

92.5

94.5

90.6

资料来源:2006年《中央银行年度报告》。

4. 劳动力统计

劳动力、劳动力参与率和失业率

1990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a )

劳动力人数(千人)

6 001

7 145

7 654 (c)

8 061 (d)

8 41 (e)

7 599 (f)

劳动力参与率(百分比)

51.9

5.03

48.9 (c)

48.6 (d)

48.3 (e)

51.2 (f)

失业率(在劳动力总人数中所占百分比)

15.9

8.8

8.4 (c)

8.3 (d)

7.7 (e)

6.5 (f)

资料来源: 2006年《中央银行年度报告》。

家庭人口、劳动力和劳动力参与率

项目

2004 年

( a )

2005 年( b )

2005 年( b )( c )

2006 年( c )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年度

家庭人口( d )(千人)

16 593

16 871

14 838

14 759

14 779

14 989

14 967

14 834

每千人中的劳动力人数

8 061

8 141

7 312

7 628

7 549

7 602

7 629

7 599

就业人数

7 394

7 518

6 788

7 081

7 074

7 112

7 150

7 105

失业人数

667

623

524

546

476

490

479

493

劳动力参与率( e )(百分比)

48.6

48.3

49.3

51.7

51.1

50.7

51.0

51.2

66.7

67.1

67.3

69.3

68.4

68.0

67.0

68.1

31.5

30.9

32.6

35.5

34.4

35.0

36.1

35.7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a)2004年年度估计数字中不包括穆莱蒂武地区和基里诺奇地区。

(b)2005年8月一次性开展了QLFS调查。

(c)不包括北方省和东方省的数据。

(d)年龄在10岁及以上。

(e)年龄在10岁及以上的劳动力在家庭人口中所占比例。

资料来源: 2006年《中央银行年度报告》。

劳动力参与率( a )

第四季度

类别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b)

2004 年 (c)

2005 年 (c) (d)

2006 年 (e) (f)

按年龄组分列

10-14 岁

1.2

3.0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

15-19 岁

27.0

29.3

29.9

25.6

21. 8

25.3

24.7

23.2

21.4

23.1

20-24 岁

68.5

71.0

68.6

64.3

67.1

66.6

65.5

64.4

62.3

64.4

25-29 岁

69.1

70.9

69.4

71.4

70.6

67.5

68.7

68.6

68.0

69.4

30-34 岁

68.9

72.6

72.9

71.5

35-39 岁

67.3

72.8

70.6

70.4

40-44 岁

73.2

75.6

70.9

71.5

45-49 岁

65. 9

74.3

67.7

70.5

50-54 岁

62.8

61.9

65.9

62.4

51.9

54.1

52.2

52.9

51.3

55.2

55-59 岁

49.1

49.8

50.8

53.0

60 岁及以上

24.7

29.1

23.4

24.3

按性别分列

64.8

67.7

67.5

66.7

66.0

68.5

68.0

67.0

67.1

68.0

32.3

35.5

33.6

32.5

32.4

33.9

32.0

31.7

30.9

35.0

按地区分列

城市

43.9

44.7

45.4

44.7

43.2

46.4

46.0

43.8

45.5

45.1

农村

49.2

53.0

51.1

50.0

50.0

51.2

50.2

49.8

48.7

51.5

共计

48.4

51.4

50.2

49.2

49.2

50.6

49.6

48.8

48.3

50.7

劳动力(千人)

6 236

6 621

6 758

6 709

6 858

7 219

7 835

8 162

8 14 1

7 602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a)年龄在10岁及以上的劳动力在家庭人口中所占比例。

(b)截至2002年第四季度的数据中不包括北方省和东方省的数据。2003年第一季度开展的人口调查包括了东方省,但不包括北方省。

(c)包括所有地区的数据。

(d)2005年8月一次性开展了QLFS调查。

(e)不包括北方省和东方省的数据。

(f)第三季度的数据。

资料来源: 2006年《中央银行年度报告》。

按经济活动分列的就业情况

部门

(千人)

总就业比例

2004 年 ( a)

2005 年 ( b)

200 5 年 ( b) (c)

2006 年 ( c)

2004 年 ( a)

2005 年 ( b)

200 5 年 ( b) (c)

2006 年 ( c)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年度

农业

2 475

2 306

2 059

2 346

2 432

2 122

2 357

2 287

33.5

30.7

30.3

32.2

工业

1 781

1 928

1 787

1 863

1 791

2 018

1 892

1 890

24.1

25.6

26.3

26.6

制造

1 307

1 385

1 293

1 333

1 250

1 486

1 357

1 363

17.7

18.4

19.0

19.2

建筑 ( d )

474

543

494

530

541

532

535

527

6.4

7.2

7.3

7.4

服务业

3 138

3 284

2 941

2 872

2 860

2 972

2 901

2 928

42.4

43.7

43.3

41.2

贸易和旅馆业,等

1 031

1 043

932

1 101

1 034

1 088

1 043

1 084

13.9

13.9

13.7

15.3

运输 、仓储和通讯

417

485

448

404

404

438

439

430

5.6

6.5

6.6

6.1

金融、保险和房地产

176

234

226

236

213

244

196

221

2.4

3.1

3.3

3.1

个人服务及其他

1 514

1 522

1 335

1 131

1 209

1 203

1 223

1 192

20.5

20.2

19.7

16.8

就业人数共计

7 394

7 518

6 788

7 081

7 074

7 112

7 150

7 105

100.0

100 .0

100.0

100.0

劳动力比例

91.7

92.3

92.8

92.8

93.7

93.6

93.7

93.5

-

-

-

-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a)2004年年度估计数字中不包括穆莱蒂武地区和基里诺奇地区。

(b)2005年8月一次性开展了QLFS调查。

(c)不包括北方省和东方省的数据。

(d)建筑业下分采矿采石、电力、天然气和水力等类别,2004年和2005年的数据相应做出修改。

资料来源: 2006年《中央银行年度报告》。

就业状况

期间

公共部门雇员

私营部门雇员

雇 主

自营职业

无报酬家庭劳力

共计

2004 年( a )

13.0

46.4

2.9

28.3

9.4

100.0

2005 年( b )

13.3

46.1

3.1

29.7

7.9

100.0

2005 年( b )( c )

13.2

46.2

2.8

29.7

8.1

100.0

2006 年( c )

13.4

42.1

3.1

30.8

10.5

100.0

第一季度

13.4

41.9

3.2

31.6

9.9

100.0

第二季度

13.4

42.0

3.0

30.6

11.1

100.0

第三季 度

14.0

42.1

3.6

30.1

10.2

100.0

第四季度

13.1

42.8

3.0

30.5

10.6

100.0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a)2004年年度估计数字中不包括穆莱蒂武地区和基里诺奇地区。

(b)2005年8月一次性开展了QLFS调查。

(c)不包括北方省和东方省的数据。

资料来源: 2006年《中央银行年度报告》。

1995-2005年工会情况

年份

该年度登记注册的工会数量

该年度撤销和解散的工会数量

截至年底正行使职能的工会数量

成员人数共计

19 95 年

243

110

1 364

1 441 149

1996 年

101

37

1 428

1 264 641

1997 年

136

96

1 465

883 107

1998 年

111

14

1 581

799 821

1999 年

70

120

1 532

693 513

2000 年

186

130

1 588

1 000 104

2001 年

147

15

51 580

433 162

2002 年

154

198

1 513

640 673

2003 年

140

130

1 523

413 485

2004 年

172

55

1 593

583 323

2005 年

129

11

1 735

385 466

说明:因工会报告的资料不足,工会成员人数有变动。

资料来源:劳动部。

5. 经济

1990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a)

人口统计

中年人口(千人)( b )

16 267

19 007

19 252

19 462

19 668

19 886

中年人口增长情况(百分比)( b )

1.1

1.5

1.3

1.1

1.1

1.1

人口 密度(人数 / 平方公里)( b )

259

304

307

310

314

317

劳动力(千人)

6 001

7 145

7 654 (c)

8 061 (d)

8 141 (e)

7 599 (f)

劳动力参与率(百分比)

51.9

50.3

48.9 (c)

48.6 (d)

48.3 (e)

51.2 (f)

失业率(在劳动力总人口中所占比例)

15.9

8.8

8.4 (c)

8.3 (d)

7.7 (e)

6.5 (f)

产出

按当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卢比)(十亿)

3 22

1 582

1 761

2 029

2 366

2 802

按当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卢比)(十亿)

319

1 560

1 742

2 016

2 354

2 790

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卢比)( b )

18 934

83 226

91 479

104 283

120 276

140 894

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卢比)( b )

18 791

82 068

90 472

103 570

119 688

140 302

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美元)( b )

473

870

948

1 030

1 197

1 355

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美元)( b )

469

858

937

1 024

1 191

1 350

实际产出(百分比变化情况)

国内生产总值

6.2

4.1

6.6

5.3

5.6

7.0

国民生产总值

6.4

4.0

6.0

5.4

6.0

7.4

各部门国内生产总值

农业

8.5

2.5

1.6

-0.3

1.9

4.7

工业

7.8

1.0

5.5

5.2

8.3

7.2

服务业

4.2

6 .1

7.9

7.6

6.2

8.3

资料来源: 2006年《中央银行年度报告》。

斯里兰卡消费者价格指数(a)

1995年至1997年=100

期间( b )

所有项目

食品、饮料、烟草

衣物和鞋类

住房、饮水、电力、天然气和其他燃料

家具、家用设备、以及住房日常维护

医疗

交通

休闲、娱乐和文化

教育

杂项食品和服务

权数

100.0

71.2

4.1

13.1

2.1

2.4

2.9

0.8

1.3

2.1

2002 年

154.4

153.3

131.4

147.5

149.1

236.1

166. 7

136.9

163.7

169.3

2003 年

158.4

154.8

141.9

156.9

153.2

257.3

180.2

136.9

170.4

182.9

2004 年

170.9

168.1

149.3

166.0

158.4

281.8

199.7

147.2

176.9

191.2

2005 年

189.1

185.0

154.4

190.3

171.3

312.0

233.6

172.9

193.6

208.1

2006 年

207.2

197.6

164.3

230.7

180. 6

339.0

296.3

191.0

210.9

224.8

2004 年

第一季度

161.7

156.9

148.3

162.0

157.4

272.3

191.2

136.9

174.6

187.4

第二季度

165.7

162.0

148.9

163.2

157.3

273.9

192.1

136.9

175.9

188.3

第三季度

172.9

170.4

149.5

167.2

158.8

284.1

200.7

151.9

177.2

191.8

第四季度

183.5

183.0

150.5

171.7

160.2

297.1

214.8

163.1

180.0

197.3

2005 年

第一季度

189.5

189.2

151.1

180.3

162.5

303.3

215.4

170.6

185.7

202.6

第二季度

187.6

184.0

153.7

187.2

173.5

311.6

223.9

170.6

193.7

206.0

第三季度

187.2

180.6

155.6

193.8

174.3

316.0

246.9

175.2

196.0

210.4

第四季度

192.2

186.1

157.3

200.1

174.9

317.2

248.3

175.2

199.2

213.3

2006 年

第一季度

196.3

189.5

160.4

208.5

176.9

325.2

248.7

181.2

205.4

217.7

第二季度

202.8

192.9

163.3

224.8

181.3

330.6

302.1

184.2

207.9

222.5

第三季度

207.3

194.7

166.7

239.3

181.9

343.2

318.3

19 8.9

213.2

228.1

第四季度

222.3

213.2

166.8

250.3

182.3

356.8

315.9

199.6

216.9

230.7

2005 年

1 月

191.0

191.9

150.6

177.8

160.6

301.2

215.1

170.6

181.2

203.2

2 月

190.2

190.5

151.3

178.3

160.7

303.3

215.6

170.6

184.7

202.6

3 月

187.4

185.2

151.4

184.7

166.1

305 .5

215.6

170.6

191.2

202.0

4 月

188.2

185.9

153.3

185.0

172.2

305.5

215.6

170.6

191.2

202.6

5 月

187.4

183.7

153.5

187.4

174.2

314.6

219.4

170.6

194.9

206.6

6 月

187.3

182.3

154.4

189.2

174.2

314.6

236.7

170.6

194.9

208.7

7 月

187.6

181.5

155.0

193.8

174.2

314.6

244.6

175.2

194.9

208.8

8 月

186.6

179.7

155.4

193.7

174.4

316.7

248.1

175.2

196.5

210.7

9 月

187.3

180.6

156.4

193.8

174.4

316.7

248.1

175.2

196.5

211.8

10 月

189.0

182.0

156.4

199.4

174.4

316.7

248.1

175.2

196.5

212.5

11 月

191.9

185.7

157.1

200.2

174.8

317.5

248.4

175.2

200.5

213.5

12 月

195.6

190.7

158.5

200.6

175.5

317.5

248.4

175.2

200.5

213.9

2006 年

1 月

197.2

192.2

159.0

204.0

176.3

317.5

248.4

175.2

200.5

215.2

2 月

196.8

190.4

160.5

206.2

176.6

329.1

248.9

184.2

207.9

218.6

3 月

194.9

185.9

1 61.7

215.3

177.7

329.1

248.9

184.2

207.9

219.3

4 月

198.1

188.3

161.7

219.4

180.9

329.1

281.5

184.2

207.9

220.1

5 月

203.1

192.7

164.1

225.8

181.5

330.3

311.3

184.2

207.9

222.5

6 月

207.3

197.6

164.1

229.1

181.5

332.3

313.5

184.2

207.9

225.0

7 月

206.2

194 .4

165.5

236.3

181.5

332.3

314.5

198.7

207.9

227.5

8 月

206.9

194.1

166.6

238.1

182.2

348.7

319.0

199.0

215.8

228.4

9 月

208.8

195.6

168.0

243.6

182.0

348.7

321.4

199.0

215.8

228.4

10 月

212.9

200.6

166.0

249.5

181.8

348.7

317.6

199.0

215.8

229.4

11 月

223 .3

214.5

166.0

250.5

182.6

360.9

315.1

199.9

217.5

231.2

12 月

230.6

224.5

168.5

250.9

182.6

360.9

315.1

199.9

217.5

231.4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和统计处。

(a)斯里兰卡的消费者价格指数以1995-1997年=100为基础确定。该指数覆盖斯里兰卡80%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消费量和全斯里兰卡的消费价格,但北方省和东方省的消费情况除外。权数以《1995/1996年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调查》为基础确定,并依据1995-1997年的价格进行了调整。消费总价值(按1995-1997年的价格计算)为4 785.96卢比。

(b)年度和季度数字为每月数字的平均值。

资料来源: 2006年《中央银行年度报告》。

官方债务

价值(百万卢比)

年份( a )

内债

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

短期国债

卢比贷款

长期债券

其他

共计

外债

债务共计

内债

外债

共计

1995 年

113 771

157 928

-

17 711

289 410

346 286

635 696

43.3

51.9

95.2

1996 年

124 996

205 975

-

25 731

356 703

359 685

716 388

93.2

46.8

93.3

1997 年

114 996

239 475

10 000

23 269

387 740

376 331

764 071

43.5

42.3

85.8

1998 年

119 996

250 570

48 915

43 945

463 426

461 273

924 699

45 .5

45.3

90.8

1999 年

124 992

262 056

104 867

51 546

543 465

507 866

1 051 331

49.1

45.9

95.1

2000 年

134 996

263 888

204 124

73 652

676 660

542 040

1 218 700

53.8

43.1

96.9

2001 年

170 995

292 813

229 174

122 983

815 965

636 741

1 452 706

58.0

45.3

103.2

200 2 年

210 995

287 701

347 128

102 562

948 386

721 956

1 670 342

59.8

45.6

105.4

2003 年

219 295

248 414

483 107

69 153

1 019 969

843 882

1 863 851

57.9

47.9

105.8

2004 年

243 886

164 758

643 349

91 396

1 143 389

996 138

2 139 526

56.4

49.1

105.5

2005 年

234 174

140 563

751 569

139 415

1 265 721

956 620

2 222 341

53.5

40.4

93.9

2006 年( b )

257 732

116 713

885 972

215 103

1 475 520

1 131 074

2 606 594

52.6

40.4

93.0

资料来源: 斯里兰卡中央银行。

( a ) 1950 年至 1973 年。截至 9 月底以及此后截至 12 月底的未偿还债务状况。

( b )暂定。

资料来源: 2006年《中央银行年度报告》。

C.政治制度指标

认可的非政府组织的数量

编号 ( 2007 年 6 月 )

共计

1 190

接受外资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324

依靠地方资金开展项目的非政府组织

866

资料来源:全国非政府组织秘书处——斯里兰卡。

认可的政党的数量-53(资料来源:选举事务部)

有选举资格人口的比例(2001年)a

行政区

比例

1

科伦坡

64

2

加姆帕哈

63

3

卡卢特勒

68

4

马哈努瓦拉

67

5

马特莱

69

6

努沃勒埃利耶

60

7

加勒

71

8

马特勒

71

9

汉班托特

71

10

贾夫纳 b

--

11

马纳尔

47

12

瓦武尼亚

66

13

穆莱蒂武

43

14

基里诺奇

45

15

拜蒂克洛

59

16

安帕赖

62

17

亭克马里 b

--

18

库鲁内格勒

73

19

普塔勒姆

64

20

阿努拉德普勒

67

21

波隆纳鲁沃

68

22

巴杜勒

64

23

莫讷勒格勒

64

24

拉特纳普勒

62

25

凯格勒

71

a.最新一次普查于2001年举行。

b.无人口统计数字。

资料来源:选举事务部。

关于选举登记行为的控诉的数量、所指控违法乱纪行为的种类

选举事务部和其他监督机构均观察到出现了指控,选举事务部的报告中载有相关数据。

按党派分列的议会席位分配情况

党派名称

席位数

统一人民自由联盟

105

统一国民阵线

82

泰米尔全国联盟

22

全国僧伽罗传统党

9

斯里兰卡 穆斯林大会党

5

高地人民阵线

1

伊拉姆人民民主党

1

共计

225

资料来源:选举事务部。

议会中女性所占比例

第五届议会 (2000-2003 年 )

4.44

第六届议会 (2004 年 - 至今 )

5.78

资料来源:议会图书馆。

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表举行的全国选举和国家以下各级选举的比例(1999-2006年)

选举名称

投票日期

被选举机构的任期

议会选举

2000 年 10 月 10 日

2001 年 12 月 5 日

2004 年 4 月 2 日

6 年 (100 % )

总统选举

1999 年 12 月 21 日

2005 年 11 月 17 日

6 年 (100 % )

省议会选举 a

1999 年

2004 年

6 年

地方选举

2002 年

2006 年

4 年 (100 % )

*

a.9个省中除北方省和东方省之外,在其余省均进行了省议会选举。

资料来源:选举事务部。

按行政区分列的全国选举和国家以下各级选举的选民平均投票率

1993 年

1994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4 年

2005 年

行政区

省议会选举

总统选举

议会选举

总统选举

省议会选举

议会选举

议会选举

议会选举

省议会选举

总统选举

科伦坡

67.5

70.9

77.5

74.3

64.4

76.0

76.3

74.71

47.8

76.7

加姆珀哈

73.2

75.7

81.5

78.3

68.1

79.7

80.3

77.68

51. 1

80.7

卡卢特勒

72.9

75.5

82.1

79.6

70.7

81.7

81.6

79.58

56.2

81.4

马哈努瓦拉

76.7

79.7

83.6

79.2

72.4

79.5

76.0

76.46

54.8

79.6

马特莱

70.1

78.8

84.3

77.7

71.6

79.9

77.9

76.66

56.7

79.0

努沃勒埃利耶

78.8

79.5

83.6

81.2

77.2

82.8

82.3

80.70

67.7

80.7

加勒

73.5

74.6

81.2

78.9

74.3

81.2

81.0

79.79

56.5

81.9

马特勒

70.0

71.1

78.7

75.0

70.8

79.2

79.4

76.84

54.4

80.9

汉班托特

69.2

67.3

79.6

73.8

71.2

80.5

79.4

77.28

55.9

81.4

贾夫纳

-

2.9

2.3

19.1

-

21.3

31.1

47.38

-

1.2

万利

-

22.4

25.3

31.2

-

42.1

46.7

66.64

-

34.3

拜蒂克洛

-

64.3

72.4

64.2

-

71.7

68.2

83.58

-

48.5

蒂伽马杜拉

-

75.7

81.2

79.5

-

80.3

82.5

81.42

-

72.7

亭克马里

-

60.0

68.7

63.7

-

68.5

79.8

85.44

-

63.8

库鲁内格勒

77.1

78.8

84.1

77.3

79.7

79.0

78.9

76.55

58.1

80.5

普塔勒姆

70.3

70.8

77.3

69.5

76.0

73.1

71.5

69.15

52.3

71.6

阿努拉德普勒

76.8

78.3

83.9

77.5

69.4

78.5

77.4

76.52

61.4

78.9

波隆纳鲁沃

74.3

77.1

83.6

79.2

71.4

81.9

80.4

77.91

61.5

80.4

巴杜勒

79.1

79.2

84.0

80.0

75.4

81.8

81.5

78.33

64.6

81.2

莫讷勒格勒

78.1

78.6

85.7

79.9

72.0

83.0

82.0

78.00

60.3

81.1

拉特纳普勒

79.4

81.2

87.2

82.1

73.3

83.0

8 3.4

80.42

57.5

83.8

凯格勒

73.8

76.8

82.8

78.1

70.0

79.6

80.1

78.35

58.5

81.1

共计

70.4

76.2

73.1

75.6

76.0

75.96

73.7

资料来源:选举事务部。

D.犯罪和司法相关指数

报告的暴力致死事件和威胁生命犯罪的数量

年份

数量

2005 年

59 391

2006 年

61 196

资料来源:警察署。

已定罪/未定罪犯人的数量

类别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已定罪

18 715

22 239

25 023

27 681

26 898

22 904

未定罪

70 610

73 486

82 187

88 535

87 456

60 484

共计

89 325

95 725

107 210

116 216

114 354

83 388

资料来源:监狱署。

直接递送监狱和劳教学校

(已定罪/未定罪犯人入狱率),1999-2005年

年份

估计人数

( 斯里兰卡 )

(千人)

已定罪

囚犯

未定罪

囚犯

入狱人数

共计

每 100 000 人

入狱率

日平均人数

被处缓刑

罪犯人数

已定罪

未定罪

已定罪

未定罪

1999 年

19 043

22 466

77 374

99 840

117.9

406.3

8 442

7 960

513

2000 年

19 359

18 715

70 610

89 325

96.7

364.7

8 167

8 245

517

2001 年

18 732

22 239

73 486

95 725

118.72

392.3

8 186

9 030

526

2002 年

19 009

25 0 23

82 187

107 210

131.64

432.4

7 930

9 775

525

2003 年

19 252

27 681

88 535

116 216

143.78

459.9

9 269

10 917

523

2004 年

19 462

26 898

87 456

114 354

138.21

449.4

9 819

10 842

575

2005 年

19 668

33 034

96 007

129 041

168.0

488.1

10 898

11 216

* 530

* 暂定人数

资料来源: 总注册官办公室、缓刑和儿童保育服务署、警察署。

资料来源:警察署。

因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例如杀人、抢劫、人身攻击和贩卖人口)被捕/受审/定罪/宣判/监禁的人员的数量和比率(每100 000人)

2005 年

2006 年

记录案件数

59 391

61 196

实际案件数

59 075

60 932

登记的起诉数量

14 860

13 207

被告不明

19 061

18 310

通过其他方式处理

1 681

1 561

定罪结案

2 269

2 251

以宣告无罪方 式撤销案件

350

288

案件处理总数

23 366

22 410

中止调查

24 263

28 650

中止法庭程序

11 446

9 872

中止案件总数

35 709

38 522

资料来源:警察署。

报告的被性驱动的暴力案件数量

2005 年

2006 年

强奸 / 非故意

1 540

1 463

违背自然的严重性虐待行为

490

418

资料来源:警察署。

与监管还押犯人有关的统计数字(2002-2005年)

名称和监所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S P 控制的

监所数量

入狱人数

SP 控制的

监所数量

入狱人数

SP 控制的

监所数量

入狱人数

SP 控制的

监所数量

入狱人数

卡卢特勒还押监所

2

2

2

2

卡卢特勒

9 415

3 871

1 989

2 298

帕纳杜勒

7 425

3 083

-

-

尼甘布 还押监所

2

2

2

2

齐洛

1 617

341

617

771

普塔勒姆

1 895

4 699

4 752

5 753

布加姆巴拉监狱

3

3

3

3

马特勒

7 585

4 984

7 574

6 614

加姆波勒

1 356

1 183

1 299

1 168

哈顿

829

830

2 114

2 830

马哈拉监狱

2

2

2

2

加姆珀哈

645

1 011

896

3 740

库里雅皮蒂耶

6 023

7 116

6 552

8 591

贾夫纳还押监所

3

3

3

3

佩德罗角

-

-

-

-

穆莱蒂武

-

-

-

-

基里诺奇

-

-

-

-

加勒 还押监所

2

2

2

2

巴拉皮蒂耶

6 899

5 831

6 786

6 943

埃皮蒂耶

3 606

4 417

4 659

5 750

拜蒂克洛 还押监所

2

2

2

2

卡穆勒

1 139

806

-

-

安帕赖

2 194

3 850

3 978

4 103

阿努拉德普勒 还押监所

2

2

2

2

瓦武尼亚

826

676

1 376

5 235

马纳尔

327

1 267

993

927

巴杜勒 还押监所

1

1

1

1

努瓦拉耶利亚

1 326

2 436

3 108

3 092

塔加勒 还押监所

2

2

2

2

汉班托特

3 109

4 022

4 221

7 259

安比利蒂耶

4 538

5 221

7 843

8 829

库鲁维达 还押监所

2

2

2

2

巴兰贡达

2 120

2 480

3 127

2 358

阿维 萨维拉

9 672

8 253

9 380

8 294

凯格勒 还押监所

2

2

2

2

马霍

4 290

4 305

5 272

3 430

库鲁内格勒

8 861

15 809

8 900

7 852

共计

25

85 697

25

86 491

25

85 436

25

95 837

资料来源:监狱署。

每年入狱的已定罪犯人和还押监所犯人人数,1997-2005年

年份

入狱人数

比例

同狱犯人总人数中

还押人员所占比例

已定罪

人员

还押

人员

共计

已定罪

人员

还押

人员

共计

1997 年

18 143

71 350

89 493

1

4

5

79.7

1998 年

20 807

76 930

97 737

1

4

5

78.7

1999 年

22 466

77 374

99 840

1

3

4

77.4

2000 年

18 715

70 610

89 325

1

4

5

79.0

2001 年

22 239

73 486

95 725

1

3

4

76.8

2002 年

25 023

82 187

107 210

1

3

4

76.7

2003 年

27 681

88 535

116 216

1

3

4

76.2

2004 年

26 898

87 456

114 354

1

3

4

76.5

2005 年

33 034

96 007

129 041

1

3

4

74.4

资料来源:监狱署。

因麻醉药品和消费税相关罪行直接入狱的已定罪犯人人数,2001-2005年

罪行

年份

2001 年

比例

2002 年

比例

2003 年

比例

2004 年

比例

2005 年

比例

麻醉药品相关罪行

8 002

36.0

9 817

39.2

10 388

37.5

10 326

38.4

13 435

40.7

消费税相关罪行

4 893

22.0

5 143

20.6

7 062

25.5

7 467

27.8

8 373

25.3

其他罪行

9 344

42.0

10 063

40.2

10 231

37.0

9 105

33.8

11 226

34.0

共计

22 239

100.0

25 023

100.0

27 681

100.0

26 898

100.0

33 034

100.0

资料来源:监狱署。

等待审判的还押犯人在监期间——2005年

6 个月以下

6 - 12 个月

12 - 18 个月

18 个月至 2 年

2 年以上

共计

共计

截至 2005 年 3 月 31 日

高等法院

368

19

183

2

140

3

92

10

162

10

945

44

989

地区法院

61

7

40

3

31

2

4

-

10

-

146

12

158

轻罪法院

6 618

360

1 327

53

468

39

366

2 2

555

74

9 334

548

9 882

其他法院

29

7

-

2

-

2

-

4

-

44

-

44

共计

7 076

386

1 557

58

641

44

464

32

731

84

10 469

604

11 073

截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

高等法院

368

19

165

14

136

11

83

13

138

19

890

76

966

地区法院

32

6

21

3

10

-

8

-

6

-

77

9

86

轻罪法院

6 691

362

1 44 2

67

639

43

385

21

542

56

9 699

549

10 248

其他法院

31

-

9

-

1

-

3

-

12

-

56

-

56

共计

7 122

387

1 637

84

786

54

479

34

698

75

10 722

634

11 356

截至 2005 年 9 月 30 日

高等法院

366

20

182

11

128

2

125

6

152

3

953

42

995

地区法院

39

3

22

3

16

-

9

-

5

-

91

6

97

轻 罪法院

6 734

388

1 332

75

614

47

385

38

573

72

9 638

620

10 258

其他法院

38

-

2

-

4

-

5

-

3

-

52

-

52

共计

7 177

411

1 538

89

762

49

524

44

733

75

10 734

668

11 402

截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高等法院

427

29

161

6

106

3

100

4

149

23

943

65

1 008

地区法院

41

10

30

1

7

-

7

-

1

-

86

11

97

轻罪法院

6 899

403

1 390

62

676

44

463

32

674

55

10 102

596

10 698

其他法院

43

-

9

-

1

-

-

-

1

-

54

-

54

共计

7 410

442

1 590

69

790

47

570

36

825

78

11 185

672

11 857

资料来源:监狱署。

2001-2005年服刑期限

服刑期限

年份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已定罪

犯人

人数

已定罪

犯人

所占比例

已定罪

犯人

人数

已定罪

犯人

所占比例

已定罪

犯人

人数

已定罪

犯人

所占比例

已定罪

犯人

人数

已定罪

犯人

所占比例

已定罪

犯人

人数

已定罪

犯人

所占比例

1 个月以下

1 130

5.1

1 083

4.3

1 845

6.7

2 096

7.8

3 229

9.8

1 个月至 3 个月

2 893

13.0

4 058

16.2

5 187

18.8

5 527

20.5

5 893

17.8

3 个月至 6 个月

4 842

21.8

6 270

25 .1

6 726

24.3

6 042

22.5

6 404

19.4

6 个月至 1 年

5 712

25.7

5 032

20.1

5 756

20.8

4 614

17.2

5 085

15.4

1 年至 1 年半

3 198

14.4

3 767

15.1

3 467

12.5

5 100

19.0

7 824

23.7

1 年半至 2 年

1 466

6.6

1 645

6.6

1 520

5.5

1 077

4.0

1 879

5.7

2 年至 3 年

1 045

4.7

1 069

4.3

1 034

3.7

843

3.1

887

2.7

3 年至 5 年

1 121

5.0

1 160

4.6

1 274

4.6

894

3.3

1 051

3.2

5 年至 10 年

489

2.2

553

2.2

475

1.7

422

1.6

449

1.3

10 年以上

343

1.5

386

1.5

397

1.4

283

1.0

333

1.0

共计

22 239

100.0

25 023

100.0

27 681

100.0

26 898

100.0

33 034

100.0

资料来源:监狱署。

严重侵犯人身罪行(1999-2005年)

罪行类别

年份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侵犯人身罪

1. 诱拐 / 绑架

851

814

767

739

829

868

953

2. 严重伤害

2 080

1 966

1 813

1 848

1 854

1 922

1 749

3. 杀人 / 教唆他人自杀

1 801

1 711

1 576

1 347

1 310

1 377

1 221

4. 杀人未遂

626

642

655

504

489

502

466

5. 持刀伤人等

5 682

5 288

5 367

4 784

4 921

4 880

4 666

6. 强奸 / 乱伦

1 309

1 202

1 283

1 247

1 371

1 432

1 540

7. 违背自然的罪行 / 严重性虐待

171

182

391

303

249

419

429

8. 持进攻性武器实施的罪行

133

158

408

278

312

332

482

9. 淫媒 / 贩卖人口

-

-

29

37

9

16

15

10. 残酷对待儿童和对儿童进行性剥削

-

-

353

338

463

471

451

共计

12 653

11 963

12 642

11 425

11 807

12 219

11 972

中年犯罪人口估计数(千人)

19 043

19 359

18 732

19 009

19 252

19 462

19 668

入狱率(每 1 000 人)

66.4

61.8

67.5

60.1

61.3

62.8

60.9

资料来源: 警察署。

资料来源:警察署。

释放已定罪犯人人数,2003-2005年

释放理由

年份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共计

比例

共计

比例

共计

比例

刑期已满

15 426

244

15 670

61.4

16 473

300

16 773

58.0

17 454

388

17 842

62.8

保释

208

24

232

0.9

315

42

357

1.2

155

20

175

0.6

支付罚金

6 613

312

6 925

27.2

6 024

285

6 30 9

21.8

7 552

336

7 888

27.7

特殊情况

2 593

93

2 686

10.5

5 357

144

5 501

19.0

2 458

69

2 527

8.9

共计

24 840

673

25 513

100.0

28 169

771

28 940

100.0

27 619

813

28 432

100.0

资料来源:监狱署。

关押期间死亡情况

死亡人数和死亡率 (1996-2005年)

年份

已定罪和未定罪犯人每年 人数共计

已定罪和未定罪犯人日平均人数

死亡人数

每 1 000 名关押人口日平均死亡率

被关押人口日平均死亡百分比(已定罪和未定罪)

1996 年

4 369 780

11 972

50

4.2

0.4

1997 年

4 649 861

12 739

50

3.9

0.4

1998 年

5 109 653

13 999

49

3.5

0.4

1999 年

5 986 730

16 402

98

5.9

0.6

2000 年

5 990 613

16 412

59

3. 6

0.4

2001 年

6 284 139

17 216

64

3.7

0.4

2002 年

6 462 204

17 705

105

5.9

0.6

2003 年

7 349 930

20 186

71

3.5

0.4

2004 年

7 541 341

20 661

59

2.9

0.3

2005 年

8 079 001

22 114

82

3.7

0.4

资料来源:监狱署。

死刑判决

死刑判决(1995-2005年)

年份

判处死刑的

人数

被执行死刑的

人数

死刑判决改为

监禁的人数

关于上诉 、

等待执行死刑、

最后判决缓期执行的人数

1995 年

66

-

55

11

1996 年

88

-

56

32

1997 年

58

-

34

24

1998 年

43

-

16

27

1999 年

68

-

-

68

2000 年

72

-

-

72

2001 年

67

-

-

67

2002 年

69

-

-

69

2003 年

102

-

-

102

2004 年

68

-

-

68

2005 年

113

-

-

113

资料来源:监狱署。

2005年按类别分列的待决案件数量

高等法院

法院名 称

按类别分列的待决案件数量

刑事案件

修正诉请

劳动申诉案件

轻罪法庭上诉案件

保释诉请

调查

令状

其他

共计

安帕赖法院

120

10

2

19

4

0

8

0

163

阿努拉德普勒法院

1 211

99

37

78

33

0

56

0

1 514

阿维萨维拉法院

354

84

21

128

86

28

6

0

707

巴杜勒 * 法院

898

21

54

102

6

0

9

0

1 090

巴拉皮蒂耶

324

51

0

107

86

0

11

0

579

拜蒂克洛法院

235

30

1

21

7

0

15

0

309

齐洛法院

674

48

22

50

76

0

6

0

876

科伦坡第 1 法院

331

21

0

11

18

0

4

49

434

科伦坡第 2 法院

319

46

36

0

76

0

7

387

871

科伦坡第 3 法院

409

57

56

58

47

0

5

0

632

科伦坡第 4 法院

240

24

57

309

16

0

4

144

794

科伦坡第 5 法院

248

17

28

38

57

2

1

1

392

科伦坡第 6 法院

377

36

41

25

56

2

10

0

547

科伦坡第 7 法院

420

18

39

61

40

3

1

0

582

加姆珀哈法院

372

100

9

35

66

0

0

0

582

加勒法院

382

87

40

26

85

0

10

0

630

汉班托特法院

468

53

0

113

0

47

0

0

681

贾夫纳 法院

98

8

0

10

2

0

2

0

120

卡卢特勒法院

383

27

10

60

35

0

13

0

528

坎第法院

1 152

144

144

225

0

0

0

60

1 725

凯格勒法院

386

87

1

180

23

2

63

0

742

库鲁内格勒法院

1 167

139

26

316

0

145

0

61

1 854

马特勒法院

263

11

20

3

0

111

0

1

409

尼甘布法院

617

32

39

9

0

50

1

5

753

帕纳杜勒法院

442

105

23

82

0

240

0

17

909

拉特纳普勒法院

620

199

56

109

0

81

0

92

1 157

亭克马里 法院

289

20

1

13

6

0

14

0

343

瓦武尼亚 * 法院

40

1

0

2

2

0

4

0

49

共计

12 839

1 575

763

2 190

827

711

250

817

19 972

资料来源:司法和法律改革事务部。

主要法院

本年度待决案件

应依据《刑法典》

应依据《机动车管制条例》

应依据其他条例

民事案件

共计

1

加姆帕哈

0

2 234

2 242

0

4 476

2

贾夫纳

63

1 304

36

22

1 425

3

提萨马哈拉马

184

58

13

0

255

4

克比特戈拉瓦

170

359

69

0

598

5

卡克拉瓦

0

11 272

17

0

11 289

6

巴杜勒

577

575

1 308

29

2 489

7

班达拉维拉

286

1 787

39

0

2 112

8

马合亚加纳亚

690

1 239

172

0

2 101

9

莫讷勒格勒

43

9 875

0

7

9 925

10

维利马达

0

757

90

5

852

11

拜蒂克洛

143

1 224

78

6

1 451

12

卡尔穆莱

401

1 351

173

79

2 004

13

安帕赖

281

1 472

170

11

1 934

14

阿卡赖帕斯图瓦

101

933

0

0

1 034

15

科伦坡-要塞

0

3 347

0

0

3 347

16

伽戈达维勒

0

10 100

1 012

12

11 124

17

马拉卡姆

0

923

5

0

928

18

巴拉皮蒂耶

0

5 775

0

123

5 898

19

恰瓦卡齐可

29

207

11

21

268

20

塔加勒

335

4 407

348

72

5 165

21

瓦武尼亚

1 004

1 604

45

39

2 692

22

霍勒讷

960

392

11 4

10

1 476

23

帕纳杜勒

525

1 346

321

2

2 194

24

卡卢特勒

277

1 216

9

0

1 502

25

加穆珀勒

805

943

195

165

2 108

26

哈顿

93

1 303

77

12

1 485

27

特尔德尼耶

87

296

31

0

414

28

纳沃勒皮蒂耶

301

1 225

230

16

1 772

29

马瓦讷勒

329

662

445

36

1 472

30

瓦拉卡珀拉

1 364

3 599

221

70

5 254

31

加利加姆瓦

91

39

6

0

136

32

库里雅皮蒂耶

468

2 855

104

0

3 427

33

马霍

354

903

133

0

1 390

34

皮勒萨

72

10 470

79

39

10 660

35

瓦里雅波拉

0

2 559

345

15

2 919

36

莫拉瓦斯卡

586

738

0

21

1 345

37

珀马杜拉

62

1 180

1 785

0

3 027

38

米努万戈达

380

363

120

0

863

39

加勒

5

244

2

2

253

40

克斯贝瓦

23

705

15

26

769

41

普塔勒姆

497

8 035

1 750

19

10 301

42

巴兰贡达

1 363

2 252

231

75

3 921

43

马纳维拉

88

695

121

0

904

44

安比利蒂耶

654

3 512

16

0

4 182

45

埃皮蒂耶

0

2 523

0

0

2 523

46

莫勒图沃

1 384

1 345

1

0

2 730

47

努瓦拉耶利亚

1 719

3 292

607

36

5 654

48

汉班托特

2 148

2 301

561

4

5 014

49

波隆纳鲁沃

748

14 458

124

0

15 330

50

阿努拉德普勒

4 481

8 631

18

0

13 130

51

亭克马里

492

2 298

0

11

2 801

52

阿塔纳加勒

252

1 870

57

221

2 400

53

瓦拉斯穆勒

28

112

10

3

153

54

丹布拉

36

3 443

613

0

4 092

共计

24 982

146 608

14 169

1 209

186 968

资料来源:司法和法律改革事务部。

附件四

分析斯里兰卡《宪法》是否符合其作为缔约国的关于人权和劳动权的重要国际文书

相关国际文书

斯里兰卡法律的遵约情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 2 条和第 3 条– 不加任何区别地平等保护权利

第 6 条– 生命权和关于死刑的限制

第 7 条– 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第 8 条– 禁止实行奴隶制

第 9 条– 除非依据法定程序,否则享有人身自由受保护 且不受任意逮捕的权利。

第 10 条– 被剥夺人身自由者的权利

第 12 条– 自由迁徙、自由选择定居地点、自由离开和返回国家的权利

第 14 条 , 第 1 款– 在管辖法院中立、独立的法庭接受公正、公开审判的平等权利

第 14 条,第 2 段– 无罪推定

第 14 条,第 3 款( a )项– 被告有权以其了解的语言获知对他的指控

第 14 条第 3 款( d )项– 与法定受代理权有关的权利

第 14 条第 5 款– 申请上级法院审查定罪和判决的权利

第 15 条– 行为在实施时不构成犯罪的现在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 18 条–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第 19 条– 言论自由和保留意见的权利

第 21 条– 和平集会权

第 22 条– 结社自由以及成立和加入工会的权利

第 23 条– 保护家庭

第 24 条–儿童的权利

第 25 条 –公民权和获知公共事务的权利

第 26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法律不加歧视地给予平等保护

第 27 – 少数民族有权行使其自身权利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12 条第 1 款– 法律面前 平等享有基本权利,法律平等保护基本权利。

第 12 条第 2 款– 不 因 种族、 宗教 、语言 、阶级 、 性别 、政治 见解 、出生 地或其他任何此类理由歧视基本权利。

第 12 条第 3 款– 基本自由权受公共利益的约束或限制。

第 27 条–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规定所有公民享有防止因种族、宗教、语言、阶级、性别、政治见解或职业受任何限制的平等机会。

第 126 条– 斯里兰卡最高法院享有排他性的专属管辖权,可裁决任何与指控执法或行政行为侵犯基本权利或语言权有关的问题,并有权给予其视为公正平等的补救或做出类似的补救指令。

经 1994 年第 26 号法令修正的 1981 年第 17 号法令,“行政事务议会委员令”:

第 10 条– 依本法法令规定设立行政事务议会委员办公室(监察员),监察员依据本条之规定可调查被指控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如果查明基本权利确实受到侵犯,监察员可向公共请愿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以采取必要行动进一步确保惩处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

1996 年第 22 号法令,“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

第 2 条– 规定设立人权委员会。

第 10 条– 委员会的职能包括调查和审查在程序上遵守《宪法》关于保护基本权利规定的情况和关于侵犯基本权利的指控,并建议制订法律和程序以确保遵守国际标 准并提供有关基本权利的教育,提高对这些权利的认识。

第 11 条– 为基本权利的广泛使用做好准备以实现上述目标。

第 14 条– 规定调查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在委员会的授意下实施的。

第 26 条– 保护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不因出于上述目的秉承善意采取的行动受到起诉。因此本法令规定设立独立机构加强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和保障。

2003 年第 35 号法令,“授予印裔人士公民权”:

第 2 条– 所有印裔人士均享有斯里兰卡公民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并确保保证不因社会出身受到歧视的权利。

《 1889 年刑法典(修订本)》 :

第 53 条– 年 龄在 18 岁以下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第 54 条– 不得对孕妇做出死刑判决。只对极为严重的罪行适用死刑判决。不过近 30 年来只做出死缓判决,没有执行死刑。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11 条– 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基本权利。

1994 年第 22 号法令,《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第 2 条– 任何对他人施加酷刑或试图、协助、教唆或共谋对他人施加酷刑的均构成犯罪。

第 3 条– 在危险或战争状态、政治动荡、社会紧急状态下实施的行为或依据最高首长或最高当局的法令实施 的行为不构成这一犯罪。这形成了对不受酷刑权利的更有力的保护。

对犯罪行为人最低判处 7 年监禁。

1844 年第 20 号法令,《废除奴隶制条例》:

第 2 条– 奴隶制必须废除,因此必须解放所有奴隶,奴隶享有与自由人相同的所有权利和特权。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第 13 条( 1 )款– 不依法定正当程序不得被逮捕的基本自由权以及获知被捕理由的权利。

第 13 条( 2 )款– 如果被拘留或者被剥夺人身自由,享有依据法定程序在最近的管辖法院出庭的基本权利,除非该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做出判决,否则不得继续拘留或剥夺人身自由。

第 13 条 ( 3 )款– 自行或由律师代理在管辖法院接受公正审理的基本权利。

第 13 条( 4 )款– 除非管辖法院做出判决否则不受监禁的基本权利。

1979 年第 15 号法令,《刑事诉讼法(修订本)》:

第 17 条– 关于对非法逮捕或拘留的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规定。

第 23 条– 关于必须把导致被捕的控告或指控的性质告知被捕人员的规定。

第 32 至 33 条– 关于在无逮捕证的情况下实施逮捕的具体限制条件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具有逮捕证才能实施逮捕,以确保不受任意逮捕。

第 37 条– 关于在无逮捕证的情况下被逮捕的人员须在 24 小时合理时间内在治安法 庭出庭的规定。

第 53 条– 关于在依据逮捕证执行逮捕时向相关当事人出示的逮捕证的内容的规定。

第 54 条– 关于依据逮捕证被捕的人士在法院出庭的规定。

第三十四章– 规定对某些罪行准予保释。

《民事诉讼法》:

第 298 条– 规定颁发逮捕证实施逮捕确保不受任意逮捕的具体限制条件。

1997 年第 30 号法令,《保释法法令》,(本法的效力高于任何其他法律的其他规定,专门的特别保释条款除外):

第 2 条– 规定基本的保释做法是必须准予保释,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不予保释。

第 4 条–第 5 条– 规定哪些罪行可以保释,哪些不可以 (由法院自行裁决是否对不可保释的罪行予以保释)。

第 21 条– 关于预期保释的规定。

1996 年第 22 号法令,“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

第 11 条 (d) 款 – 规定委员会有权监督和监测被拘留人员的福利并提出必要的改进建议。

第 28 条– 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依据《预防恐怖主义法》或治安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逮捕或拘留时必须自实施之时起 48 小时内立即向委员会通报逮捕或拘留的情况以及关押或拘留地点。本条款还规定如果释放被捕或被拘留人员或者将其移送其他拘留地点,必须向委员会通报。

1979 年第 15 号法令,《刑事诉讼法(修订本)》:

第 24 至 30 条– 这些条款规定确保所有被捕或被拘留人员以符合人类固有尊严的方式获得有尊严的待遇。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第 14 条 (1)(h) 项– 在国内自由迁徙和选择定居地点的基本权利。

第 14 条 (1)(i) 项– 自由回国的基本权利。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12 条( 1 )– 法律面前平等享有基本权利,法律平等保护基本权利。

第 107 至 117 条以及《宪法第十七项修正案》– 这些条款规定法院对提交其审理的问题具有独立的司法裁判权,包括与基本权利有关的问题在内。采取了多项措施确保司法独立,例如由斯里 兰卡总统经宪法委员会批准任命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所有法官、由统一基金负责发放法官薪金、法官不能担任任何官职(有偿或无偿)、任命独立的司法事务委员会并赋予其决策权,等等。关于司法人员的责任问题,委员会成员对诉讼免责,干涉任何司法人员或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均构成犯罪。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13 条 (5) – 关于“无罪推定”的基本权利。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第 24 条 (3) –法庭 诉讼双方有权使用适当的官方语言对诉状、判决以及其他司法和行政行为的任何部分进行口译和翻译,以便了解诉讼进程并参 与法庭诉讼。

1979 年第 15 号法令,《刑事诉讼法(修订本)》:

第 260 条– 被告有权进行辩护。

第 271 条 – 如无代理人,被告有权获知指控他的案件、主要证据及其自身权利。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13 条 (3)– 关于自行或由律师代理接受管辖法院公平审判的权利。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127 和 139 条 – 规定不服一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决分别向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1979 年第 15 号法令,《刑事诉讼法(修订本)》 :

第三十章 – 规定申请审查高等法院所做判决的上诉程序。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13 条 (6)– 关于行为在实施时不构成犯罪的现在也不认为其为犯罪的基本权利。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10 条 – 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接受宗教或自由选择信仰的基本权利。

第 14 条 (e) 款 – 在礼拜、庆典、实践或教学中自由表达宗教或信仰的基本权利。

第 27 条 –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规定所有公民均享有防止因宗教、语言、政治见解等原因受任何限制的平等机会。

《 1889 年刑法典(修订本)》:

第 290 条至第 292 条 – 规定伤害、玷污、侮辱宗教场合、礼拜场所、宗教 集会和宗教感情的行为及其他类似行为应受刑事处罚。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第 14 条第 (1) 款 (a) 项 – 关于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包括出版自由在内。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第 14 条第 (1) 款 (b) 项 – 关于和平集会自由的基本权利。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第 14 条第 (1) 款 ( c ) 项 – 关于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

第 14 条第 (1) 款 ( d ) 项 – 关于成立和加入工会的基本权利。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第 27–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规定国家应承认和保护作为社会基本组成部分的家庭。

《斯里兰卡 19 78 年宪法》:

第 27 条 –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规定特别关注儿童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儿童免受歧视,确保他们在身体、智力、道德、宗教和社会方面充分发展。

《教育条例》 – 对 14 岁以下儿童实行义务制教育。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4 条 (e) 款 – 所有 18 岁以上有选举资格的登记选民有权在总统选举、议会成员选举和公民复决中自由行使公民权利。

第 27 条第 (4) 款 – 国家有义务为人民提供机会参与国家生活和政府中的各级选举。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12 条( 1 ) – 法律面前平等享有基本权利,法律平等保护基本 权利。

第 12 条( 2 ) – 不 因 种族、 宗教 、语言 、阶级 、 性别 、政治 见解 、出生 地或其他任何此类理由歧视基本权利。

第 12 条( 3 ) – 基本自由权受公共利益的约束或限制。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10 条 – 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接受宗教或自由选择信仰的基本权利。

第 14 条 (e)– 在礼拜、庆典、实践或教学中私下或共同自由表达宗教或信仰的基本权利。

第 14 条 (f)– 个人或共同享有和促进文化、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基本权利。

第 18 条至 25 条 – 规定使用泰米尔语和英语,尽管斯里兰卡只有少数群体 使用这两种语言。包括在议会、教育、行政、立法和司法程序中使用这些语言。

第 27 条 –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规定采取多项步骤促进斯里兰卡各阶层之间的合作和相互信任,特别是在教育教学领域。本条款还规定所有公民享有防止因种族、宗教、语言、阶级、性别、政治见解或职业等原因受任何限制的平等机会。还规定帮助发展文化和语言。

1991 年第 18 号法令,“官方语言委员会” :

第 2 条 – 规定成立官方语言委员会。

第 6 至 7 条 – 委员会负责提供政策建议、开展调查以及采取任何其他必要行动确保遵守《斯里兰卡宪法》第 18 至 25 条所载与语言有关的各 种权利。

《 1889 年刑法典(修订本)》 :

第 290 至 292 条 – 规定伤害、玷污、侮辱宗教场合、礼拜场所、宗教集会和宗教感情的行为及其他类似行为应受刑事处罚,以此确保适当尊重甚至是少数群体的宗教活动。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 2 条– 不加任何歧视地平等保护权利

第 3 条– 男女平等

第 6 条– 工作和自由选择工作地点的权利

第 7 条– 享有适当、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第 8 条– 成立工会的自由和类似权利

第 9 条– 获得社会安全和福利的权利。

第 10 条– 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第 11 条– 享受 适当生活标准的权利和不受饥饿的权利

第 13 条和第 14 条– 受教育的权利

第 15 条 – 关于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以及受益于精神和物质利益保护的权利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12 条( 1 ) – 法律面前平等享有基本权利,法律平等保护基本权利。

第 12 条( 2 ) – 不 因 种族、 宗 教 、语言 、阶级 、 性别 、政治 见解 、出生 地或其他任何此类理由歧视基本权利。

第 12 条( 3 ) – 基本自由权受公共利益的约束或限制。

第 27 条 –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规定所有公民享有防止因种族、宗教、语言、阶级、性别、政治见解或职业等原因受任何限制的平等机会。还规定迅速发展公共和私人经济活动、平等分配物质资源、分散生产、分配和交换手段。本条款还保证国家将竭力在多个领域内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 126 条 – 斯里兰卡最高法院享有排他性的专属管辖权,可裁决任何与指控执法或行政行为侵犯基本权利或语言权有关的问题,并有权给予其视为公 正平等的补救或做出类似的补救指令。

1948 年第 18 号法令,《公民身份(修订本)》:

第二和第三部分 – 规定放松过去对取得公民身份的严格限制,以使更多的人能够取得公民资格,从而确保更广泛群体的权利受到保护。

1952 年第 44 号法令,《康提结婚和离婚法(修订本)》 :

1951 年第 13 号法令,《穆斯林结婚和离婚法(修订本)》 :

1806 年第 18 号法令,《 Thesawalamai 管理办法》 :

- 上述法律规定确保保护和实施文化权利,特别是在结婚、离婚、财产等方面。这些法律确保人民充分享有文化权利,尤其是少数群体 。

1957 年第 21 号法令,“防止限制社会权利” :

第 2 条 – 规定不得因阶层原因限制他人的社会权利,这种行为构成犯罪。

1996 年第 28 号法令,“保护残疾人的权利” :

第一部分 – 规定成立国家残疾人理事会,确保促进、提高和保护残疾人的权利,从而防止歧视。

第五部分 – 规定确保保护残疾人的权利。

2000 年第 9 号法令,“保护老人的权利” :

第一部分 – 规定成立国家老龄理事会以确保促进和保护老人的权利,并提高老人的自尊、独立和尊严,以协助预防歧视。

第二部分 – 规定确保保护老人的权利。

1876 年第 15 号法令,《 婚姻和继承权条例》 :

第 8 至 9 条 – 规定妻子有权控制个人财产和工资收入,从而使妻子与丈夫在处置财产等问题上享有平等的地位。

1923 年第 18 号法令,《已婚妇女财产条例(修订本)》 :

第 5 至 19 条 – 考虑到平等保护妇女财产权的问题,进一步规定妻子可控制自己名下的财产。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第 14 条 (1)(g) 项 – 自由从事合法职业、专业、行业以及开办公司或企业的基本权利。

1898 年第 1 号法令,《丧偶妇女和孤儿抚恤基金条例》 :

第 3 条 – 规定设立基金以向去世公职人员的妻子和孤儿支付抚恤金,从而保护家 庭。

1934 年第 19 号法令,《工人赔偿条例》 :

第 3 至 5 条 – 雇主有义务向在工作期间受伤或患病的工作人员支付赔偿。

1941 年第 27 号法令,《工资管理局条例(修订本)》 :

第 2 条 – 规定按照一套既定标准支付工资以确保报酬合理。

第 3A 至 3B 条 – 关于若干公共假期的规定以及规定如果在公共假期加班应支付额外报酬。

第 8 条 – 建立工资管理局,该局负责调查工资发放、工时、工休和假期等情况。管理局保证工人享有良好工作条件。

1942 年第 45 号法令,《工厂条例》 :

第二部分 – 规定一系列条例以确保采取所有预防措施维持健康 的工作条件。

第三部分 – 规定一系列条例以确保安全的工作条件。

第四部分 – 规定一系列条例以维持工人的一般福利。

第五部分 – 规定一系列特殊条款和条例,以确保工人的健康、安全和福利。

第六部分 – 规定通告和调查事故和职业病。

第七部分 – 关于工作时间、加班、假期等的一般性规定。其中还特别补充规定了保护女工和青少年工人。

1956 年第 19 号法令,《商店和办公室雇员(就业和报酬管理办法)(修订本)》 :

第一部分 – 关于商店和办公室雇员的工作时间、假期、工休以及员工健康和舒适条件的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关于妇女和青少年就业的特 殊规定。

第 1A 部分 – 关于商店女员工享受孕产待遇的特殊规定。

第二部分 – 规定确保向商店员工支付的报酬。

1958 年第 15 号法令,“雇员准备基金” :

第 2 条 – 规定创建雇员准备基金,符合标准的雇员可受益于该基金(第三部分)。

1950 年第 50 号法令,《劳资纠纷(修订本)》 :

第二部分 – 规定仲裁或和解解决任何可能出现的劳资纠纷,同时规定更方便和便利的解决办法例如集体合同等。

第四部分 – 规定为解决劳资纠纷建立劳资纠纷法庭。

第四 A 部分 – 规定建立劳动仲裁庭作为更为便利的措施。

1971 年第 45 号法令,“解聘工人 ” :

第 2 条 – 关于解聘工人的限制,以防止不公正地解聘工人。

《 1985 年方案设立法令》 :

–规定征聘、任命、升职等方案,有助于简化程序。这项法令替代了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的法庭判例。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14 第 (1)(a)– 关于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包括出版自由在内。

第 14(1)(b) – 关于和平集会自由的基本权利。

第 14(1)(c) – 关于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

1935 年第 14 号法令,《工会条例(修订)》 :

第五部分 – 关于保持已登记工会以及工会一旦登记即享有多项权利的规定。

《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27 条 –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规定国家应确保社会安全和福利。

1898 年第 1 号法令,《丧偶妇女和孤儿抚恤基金条例》 :

第 3 条 – 规定设立基金以向去世公职人员的妻子和孤儿支付抚恤金。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第 27 条 –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规定国家应承认和保护作为社会基本组成部分的家庭,并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利益给予特别关照,以利于他们的发展和保护。

1898 年第 1 号法令,《丧偶妇女和孤儿抚恤基金条例》 :

第 3 条 – 规定设立基金以向去世公职人员的妻子和孤儿支付抚恤金以保护家庭。

1876 年第 15 号法令,《婚姻和继承权条例》 :

第 16 条 – 规定已婚男性的人寿保险赔偿由其家人享有,任何债权人不得对此提出权利主张,以便进一步保护家庭。

第 24 条 – 子女和孙子女优先于他人继承父母的财产,这条规定确保无任何经济支持的孤儿享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1956 年第 67 号法令,《妇女、青少年和儿童就业(修订本)》 :

第一部分 – 关于妇女和 18 岁以下未成年人上夜班的特别条款和限制。

第二部分 – 关于儿童、青少年和妇女在工厂和海上工作的严格规范和限制。

第三部分 – 严禁使用童工,包括在工厂和海上等工作场所在内。

1939 年第 32 号法令,《孕产待遇条例(修订)》 :

第 2 条 – 规定女工分娩后可休 4 个星期内的产假。

第 3 条 – 规定支付孕产假补贴。

第 10 条 – 规定不得以怀孕或分娩为由解聘工人。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第 14 条 (1)(h)– 在斯里兰卡境内自由迁徙和选择定居地点的基本权利。

第 27 条 –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规定实现适当衣食住行标准,并不断提高生活水平。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第 27 条 –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规定彻底扫盲和实现各级教育平等普及。

《教育条例》 – 对 14 岁以下儿童实行义务制教育。

《斯里 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14 条 (1)(a) – 关于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包括出版自由在内。这条规定使得人们享有言论自由,并有助于作者通过科学、文学和艺术出版物表达思想。

第 14 条 (e) – 关于在礼拜、庆典、实践或教学中私下或共同表达宗教或信仰的基本自由权,这条规定使人们享有文化生活自由。

第 14 条 (f) – 关于享有和促进文化、使用本民族语言(无论是以个人方式还是以集体方式)的基本自由权。

第 27 条 –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规定人民充分享有社会文化休闲的机会。

1952 年第 44 号法令,《康提结婚和离婚法(修订 本)》 :

1951 年第 13 号法令,《穆斯林结婚和离婚法(修订本)》 :

1806 年第 18 号法令,《 Thesawalamai 管理办法》 :

- 上述法律规定确保保护和实施文化权利,特别是在结婚、离婚、财产等方面。这些法律确保人民充分享有文化权利,尤其是少数群体。

《儿童权利公约》

第 2 条– 缔约国有义务不加歧视地保护儿童的权利

第 11 条– 非法移交和拒绝返还子女

第 21 条– 收养规则

第 24 条– 身心健康

第 32 条– 儿童不受经济剥削的权利

第 34 条– 保护不受性剥削

第 35 条– 防止贩运人口

第 37 条– 儿童的基本权利

第 40 条–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12 条 (4) 款– 规定制定特殊条款保护儿童的权利,甚至对一些基本权利做出例外规定。

第 27 条 (13) 款–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规定国家有责任推动对儿童和青少年利益给予特别关照,从而确保他们在身体、精神、道德、宗教和社会等方面充分发展,并保护他们免受剥削和歧视。

1998 年第 50 号法令,“国家儿童保护局”:

第 2 条: 规定建 立国家儿童保护局。

1999 年第 32 号法令,“证据(特别条款)”:

第一和第二部分– 关于儿童在法庭作证问题的特别规定。

1999 年第 37 号法令,“抚养” :

第 2 条– 规定抚养儿童以确保儿童获得经济支持。

1970 年第 3 号法令,“合法地位” :

第 3 条– 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合法地位,以确保他们充分全面地参与社会生活。

2001 年第 10 号法令,“国际儿童拐卖罪行的民事部分”:

第 2 条– 不当移交或扣押儿童被视为犯罪行为。

1941 年第 24 号法令,“收养(修订本)” :

第一部分– 关于儿童收养问题的规定。

19 56 年第 48 号法令,“儿童和青少年(有害出版物)”:

第 3 条– 利用出版物玷污儿童的心灵为犯罪。

1942 年第 45 号法令,《行业条例(修订)》 :

第七部分– 关于保护青工和童工的特别规定和限制。

1956 年第 19 号法令,《商店和办公室雇员(就业和报酬管理办法)(修订本)》 :

第 10 条– 关于商店和办公室雇用儿童和青少年的规定和限制。

1956 年第 47 号法令,《妇女、青少年和儿童就业(修订)》 :

第一部分– 关于妇女和 18 岁以下未成年人上夜班的特别条款和限制。

第二部分– 关于儿童、青少年和妇女在工厂和海上工作的 严格规范和限制。

第三部分– 严禁使用童工,包括在工厂和海上等工作场所在内。

1971 年第 49 号法令,“国家学徒资格” :

第 42 条– 限制 18 岁以下未成年人成为学徒。

《 1889 年刑法典(修订)》 :

第 286 A 条,第 288 A 和 360 B 条 – 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应受刑事处罚。

第 364 条– 关于强奸 16 岁以下女童的规定。

1978 年第 2 号法令,“法院管辖权(修订)” :

附表二– 高等法院审理强奸 16 岁以下女童案件的情况。

《 1889 年刑法典(修订)》 :

第 360 C 条– 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儿童应受到刑事处罚。

《 1889 年刑法典(修订)》 :

第 308 A 条– 关于禁止残酷对待儿童的规定。

1956 年第 48 号法令,“儿童和青少年” :

第四部分– 规定防止身心虐待和危险。

1979 年第 15 号法令,《刑事诉讼法(修订)》 :

附表一– 关于禁止残酷对待儿童、强奸 16 岁以下女童等问题的规定。

《 1889 年刑法典(修订)》 :

第 75 至 76 条– 关于对被控告犯罪的未成年人的限制性规定。

1956 年第 48 号法令,“儿童和青少年” :

第一部分– 设立青少年法庭审理青少年犯罪。

第二部分– 关于斯里兰卡任何法庭审理青少年案件的特殊 规定。

第三部分– 设立专门机构帮助少年犯改过自新。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94 年第 22 号法令,《禁止酷刑公约》 :

第 2 条– 酷刑行为以及协助、教唆、意图实施或鼓励酷刑的行为均构成犯罪。犯罪行为人最低判处 7 年监禁。

第 3 条– 国家战争或类似情形不构成这一犯罪。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第 2 条– 在各个方面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

第 4 条 – 禁止恐怖宣传活动

第 5 条 – 详细解释哪些情况构成歧视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12 条( 1 )– 法律面前平等享有基本权利,法律平等保护基本权利。

第 12 条( 2 )– 不 因 种族、 宗教 、语言 、阶级 、 性别 、政治 见解 、出生 地或其他任何此类理由歧视基本权利。

第 12 条( 3 )– 基本自由权受公共利益的约束或限制。

第 27 条–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规定所有公民享有防止因种族、宗教、语言、阶级、性别、政治见解或职业受任何限制的平等机会。

第 126 条– 斯 里兰卡最高法院享有排他性的专属管辖权,可裁决任何与指控执法或行政行为侵犯基本权利或语言权有关的问题,并有权给予其视为公正平等的补救或做出类似的补救指令。

197 8 年第 46 号法令, “防止恐怖主义(暂行规定)” :

第 14 条– 不得出版任何挑起民族不和、对抗意识或敌对情绪的宣传材料。

《 1889 年刑法典(修订)》 :

第 290 至 292 条– 规定伤害、玷污、侮辱宗教场合、礼拜场所、宗教集会和宗教感情的行为及其他类似行为应受刑事处罚,以此确保适当尊重甚至是少数群体的宗教活动。

1996 年第 22 号法令,“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 :

第 2 条– 规 定成立人权委员会。

第 10 条– 委员会的职能包括:调查和审查在程序上遵守《宪法》规定的情况,以保护基本权利;调查和审查所指控的侵犯这些基本 权利的行为;建议制订立法和程序,以确保遵守国际标准;开展关于这些基本权利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

第 11 条– 为基本权利的广泛使用做好准备以实现上述目标。

第 14 条– 规定调查所指控的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在委员会的授意下实施的。

第 26 条– 保护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不因出于上述目的秉承善意采取的行动受到起诉。因此本法令规定设立独立机构加强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和保障。

1991 年第 18 号法令,“官方语言委员会” :

第 2 条– 规定成立官方语言委员会。

第 6 至 7 条– 委员会负责提供政策建议、开展调查以及采取任何其 他必要行动确保遵守《斯里兰卡宪法》第 18 至 25 条所载与语言有关的各种权利,以确保不会出现歧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2 条– 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结束歧视

第 11 条– 就业平等

第 15 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 16 条– 平等的婚姻权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27 条 (6) 款 –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确保机会平等,特别是,无论性别如何均享有平等机会。

《 1889 年刑法典》 :

第 345 条– 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

1939 年第 32 号 法令,《孕产待遇条例(修订本)》 :

第 2 条– 规定女工分娩后可休 4 个星期内的产假。

第 3 条– 规定支付孕产假补贴。

第 10 条– 规定不得以怀孕或分娩为由解聘工人。

1956 年第 47 号法令,《妇女、儿童和青少年就业(修订本)》 :

第一部分– 关于妇女和 18 岁以下未成年人上夜班的特别条款和限制。

第二部分– 关于儿童、青少年和妇女在工厂和海上工作的严格规范和限制。

《采掘和采矿业(禁止女工从事地下开采工作)条例》 :

第 4 条– 使用女工从事采掘工作必须符合多项规定。

1942 年第 45 号法令,《工厂条例》 :

第七 部分– 补充了关于保护女工的特殊规定。

1956 年第 19 号法令,《商店和办公室雇员(就业和报酬管理办法)(修订本)》 :

第一部分– 关于商店和办公室雇员的工作时间、假期、工休以及员工健康和舒适条件的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关于妇女和青少年就业的特殊规定。

第 1A 部分– 关于商店女员工享受孕产待遇的特殊规定。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12 条( 1 )– 法律面前平等享有基本权利,法律平等保护基本权利。

1884 年第 21 号法令,《遗嘱条例》 :

第 3 条– 规定可设立遗嘱的最低年龄限制,男女年龄限制相同。

1876 年第 15 号法令,《婚姻和继承权条例》 :

第 8 至 9 条– 规定妻子有权控制个人财产和工资收入,从而使妻子与丈夫在处置财产等问题上享有平等的地位。

1923 年第 18 号法令,《已婚妇女财产条例(修订)》 :

第 5 至 19 条– 考虑到平等保护妇女财产权的问题,进一步规定妻子可控制自己名下的财产。

《 1907 年婚姻登记条例(修订)》 :

1952 年第 44 号法令,《康提结婚和离婚法(修订)》 :

1951 年第 13 号法令,《穆斯林结婚和离婚法(修订)》 :

1911 年第 5 号法令,《贾夫纳婚姻权和遗产继承法》

– 这些法律现在赋予已婚 妇女或类似情形下的妇女更多财产方面的权利。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第 14 条 (1) (i) – 自由返回斯里兰卡的权利。

1985 年第 21 号法令,“斯里兰卡外籍人员就业管理局”(经 1994 年第 4 号法令修订):

保证斯里兰卡外籍雇员的福利并保护他们的利益。

关注斯里兰卡外籍雇员的投诉并找到适当补救措施。

1981 年第 4 号法令,“领事职责”:

照管斯里兰卡移居国外人士的利益(包括在移居国外人士被关押时与其接触、通信和会谈)的《国家就业政策草案》。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尽管目前没有关于灭绝种族罪的直接立法,但《宪法》第 12 条规定保护基本权利,不因种族、宗教、语言、阶级、性别、政治见解、出生地点或其他类似原因实行歧视。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2006 年第 4 号法令,“各项日内瓦公约” :

第 2 条– 规定灭绝种族犯罪严重违宪,应受到严厉惩罚。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的第 87 号公约》

第一部分– 结社自由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第 14 条 (1)(c) – 关于结社自由的基 本权利。

第 14 条 (1)(d) – 关于成立和加入工会的基本权利。

1950 年第 43 号法令,“劳资纠纷(修订本)” :

第 5 条– 关于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的进一步规定。

1935 年第 14 号法令,《工会条例(修订本)》 :

第三部分– 工会登记事宜。

第四部分– 关于公职人员工会的特殊规定。

第五部分– 工会的权利。

第六部分– 财产权。

第七部分– 基金。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的第 98 号公约》

1950 年第 43 号法令,“劳资纠纷(修订本)” :

第 5 条– 关于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的规定。

1935 年第 14 号法令,《工会条例(修订本)》 :

第三部分– 工会登记事宜。

第四部分– 关于公职人员工会的特殊规定。

第五部分– 工会的权利。

第六部分– 财产权。

第七部分– 基金。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最低准许工作年龄的第 138 号公约》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12 条 (4) – 规定制订特殊条款保护儿童的权利,甚至是对一些基本权利最初例外规定。

第 27 条 (13) –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规定国家有责任推动对儿童和青少年利益给予特别关照,从而确保他们在身体、精神、道德、宗教和社会等方面充分发展,并保护他们免受剥削和歧 视。

1956 年第 47 号法令,《妇女、青少年和儿童就业(修订本)》 :

第一部分– 关于妇女和 18 岁以下未成年人上夜班的特别条款和限制。

第二部分– 关于儿童、青少年和妇女在工厂和海上工作的严格规范和限制。

第三部分– 严禁使用童工,包括工厂和海上等工作场所在内。

1942 年第 45 号法令,《工厂条例(修订本)》 :

第七部分– 关于保护青工和童工的特殊规定和限制。

1956 年第 19 号法令,《商店和办公室雇员(就业和报酬管理办法)(修订本)》:

第 10 条– 关于商店和办公室雇用儿童和青少年的规定和限制。

1998 年第 50 号法令,“国家儿童保护局” :

第 2 条: 规定建立国家儿童保护局,由该局监督上述条例的执行情况。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第 182 号公约》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第 12 条 (4) – 规定制订特殊条款保护儿童的权利,甚至是对一些基本权利最初例外规定。

第 27 条 (13) –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规定国家有责任推动对儿童和青少年利益给予特别关照,从而确保他们在身体、精神、道德、宗教和社会等方面充分发展,并保护他们免受剥削和歧视。

1956 年第 47 号法令,《妇女、 青少年和儿童就业(修订本)》:

第一部分– 关于妇女和 18 岁以下未成年人上夜班的特别条款和限制。

第二部分– 关于儿童、青少年和妇女在工厂和海上工作的严格规范和限制。

第三部分– 严禁使用童工,包括在工厂和海上等工作场所在内。

1942 年第 45 号法令,《工厂条例(修订本)》 :

第七部分– 关于保护青工和童工的特殊规定和限制。

1956 年第 19 号法令,《商店和办公室雇员(就业和报酬管理办法)(修订本)》

第 10 条– 关于商店和办公室雇用儿童和青少年的规定和限制。

1998 年第 50 号法令,“国家儿童保护局” :

第 2 条– 规定建立国家儿童保护局,由该局监督上述条例的执行情况。

1844 年第 20 号法令,《废除奴隶制条例》:

第 2 条– 奴隶制必须废除,因此必须解放所有奴隶,奴隶享有与自由人相同的所有权利和特权。

《 1889 年刑法典(修订本)》 :

第 308 A 条– 关于禁止残酷对待儿童的规定。

第 286 A 条、第 288 A 和 360 B 条– 对儿童实施性剥削应受刑事处罚。

第 360 C 条– 贩运人口应受刑事处罚,同时对贩运儿童做出特别规定。

第 364 条– 关于强奸 16 岁以下女童的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男女工人同值工作 同等报酬的第 100 号公约》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第 27 条–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规定所有公民享有防止因种族、宗教、语言、阶级、性别、政治见解或职业受任何限制的平等机会。

1956 年第 19 号法令,《商店和办公室雇员(就业和报酬管理办法)(修订本)》 :

第一部分– 关于商店和办公室雇员的工作时间、假期、工休以及员工健康和舒适条件的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关于妇女和青少年就业的特殊规定。

第 1A 部分– 关于商店女员工享受孕产待遇的特殊规定。

1941 年第 27 号法令,《工资管理局条例(修订本)》 :

第 2 条– 规定按照一 套既定标准支付工资以确保报酬合理。

第 3A 至 3B 条– 关于若干公共假期的规定以及规定如果在公共假期加班应支付额外报酬。

第 8 条– 建立工资管理局,该局负责调查工资发放、工时、工休和假期等情况。管理局保证工人享有良好工作条件。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 111 号公约》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

第 12 条( 2 )– 不 因 种族、 宗教 、语言 、阶级 、 性别 、政治 见解 、出生 地或其他任何此类理由歧视基本权利。

第 27 条–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规定所有公民享有防止因种族、宗教、语言、阶级、性别、政治见解或职业受任何限制 的平等机会。

第 14 条 (1)(b) – 关于和平集会自由的基本权利。

第 14 条 (1)(c) – 关于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

第 14 条 (1)(g) – 不受歧视地自由从事合法职业、专业、行业以及开办公司或企业的基本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或强制劳动的第 29 号公约》

《斯里兰卡 1978 年宪法》:

第 27 条–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规定所有公民享有防止因种族、宗教、语言、阶级、性别、政治见解或职业受任何限制的平等机会。

第 14 条 (1)(g) – 不受歧视地自由从事合法职业、专业、行业以及开办公司或企业的基本权利。

1844 年 第 20 号法令,《废除奴隶制条例》

第 2 条– 奴隶制必须废除,必须解放所有奴隶,奴隶应享有与自由人相同的所有权利和特权。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第 105 号公约》

第 14 条 (1)(g) :

第 14 条 (1)(g) – 不受歧视地自由从事合法职业、专业、行业以及开办公司或企业的基本权利。

《刑事诉讼法典》 :

附表一– 规定对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刑事处罚。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1980 年第 47 号法令,《国家环境》

规定制订以下条例实施该议定书:

– 第 1137/35 号公报 – 《汽车尾气排 放标准》( 2006 年 6 月 23 日)

国家政策草案

国家城市空气质量管理政策

《生物多样性公约》

规定以下实施该公约的国内法律:

1937 年第 2 号法令,《动植物保护条例》

《森林条例》

《国家荒地遗产区法令》

《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

规定以下实施该议定书的国内法律:

1937 年第 2 号法令,《动植物保护条例》

1999 年第 35 号法令,“植物保护”

1996 年第 2 号法令,“鱼类和水生资源法(修订)”

1958 年第 29 号法令,“动物(修订)”

1957 年第 33 号法令,“动物疾病”

1986 年第 15 号法令,“动物饲养”

《条例》

1980 年第 33 号法令,“杀虫剂控制”

1980 年第 26 号法令,“食品”

2003 年第 36 号法令,“知识产权法”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规定以下实施该公约的国内法律 :

关于“国家环境”的 1980 年第 47 号法令、 1988 年第 56 号法令和 2000 年第 53 号法令,以及 1996 年 5 月 23 日第 924/13 号公报中公布的以下法令:

1969 年第 1 号法令,“进出口管制”

《海关条例》(第 235 章)

1980 年第 33 号法令,“杀虫剂控制”

1980 年第 27 号法令,“化 妆品、器具和药品”

1969 年第 19 号法令,“核能管理局”

1981 年第 59 号法令,“预防海洋污染”

1956 年第 21 号法令和 1969 年第 33 号法令,“爆炸物”

1980 年第 26 号法令,“食品”

1961 年第 21 号法令,“肥料”

1979 年第 1 号法令和 1990 年第 37 号法令,“消费者保护”

1984 年第 13 号法令,“毒药、鸦片和危险药品”

1887 年第 6 号法令,《石油条例》

1951 年第 14 号法令,“汽车交通”以及 1981 年第 21 号法令“汽车交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