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MEX/2012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10 January 2013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墨西哥 *

[2012年7月18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缩略语..............3

一.导言..1-35

二.国家概况..................4-695

A.国家人口、经济和社会特点4-415

B.国家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42-6619

C.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关系67-6924

三.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70-13624

A.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70-8724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88-10739

C.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108-11842

D.国家一级的报告提交程序.119-12144

E.不歧视和平等情况122-13644

缩略语

APF联邦政府

BANXICO墨西哥中央银行

CIDH美洲人权委员会

CLUNI民间社会组织联邦统一登记号

CNDH国家人权委员会

CNSP国家公共安全委员会

CONAPO全国人口委员会

CONAPRED国家预防歧视理事会

CONEVAL国家社会发展政策评估委员会

CPEUM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

CPGMDH主管人权事务的政府政策委员会

DF联邦特区

DOF联邦官方公报

EMIF Norte墨西哥北部边境移民问题调查

ENIGH家庭收支全国调查

ENOE全国职业与就业调查

ICESI公民不安全问题调查局

INPC全国价格和报价指数

IPC消费物价指数

IMSS墨西哥社会保险局

INDESOL国家社会发展局

INEGI国家统计和地理局

LFPED联邦预防和消除歧视法

LFOSC联邦民间社会组织活动开展促进法

MTI童工劳动模块

OACNUDH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OEA美洲国家组织

OSC民间社会组织

PEA经济活跃人口

PIB国内生产总值

PND国家发展计划

PNDH国家人权方案

REPUVE车辆公共登记处

SCJN国家最高司法法院

SCP警察职业服务局

SHCP财政和公共信贷部

SIDA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SSP公共安全部

SUIC刑侦信息统一系统

UNESCO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VIH人体免疫缺陷病毒

一.导言

1. 墨西哥的人口动态正处在一个关键的过渡转型期,也就是说,面临着生育率的降低和死亡率的轻微下降。这一现象至少从三十年前就开始出现,而最近十年这方面的进程尤为显著。人口生育率和死亡率的下降趋势影响到了墨西哥人口预期寿命值的提高,但是也导致人口逐步迈入了老龄化进程。

2. 另一方面,国家发展的显著特点表现在教育的重大进步、享受卫生医疗服务人口比例的增加以及经济缓慢但持续增长方面。2008年的严重世界经济危机已经明显阻碍了经济增长。但是,在经济衰退影响到人民福祉的同时,社会支出也逐步增加,这致使贫困率没有出现显著提高,相反,基本服务覆盖面正在逐步扩大。

3. 在保护人权方面,墨西哥已经做出了重大努力来协调立法,特别是2011年6月10日颁布了针对人权问题的宪法改革案。这一改革提高了墨西哥加入的各项国际人权条约所赋人权的宪法级别,以此扩大了这方面的法律保护范围。此次改革事实上赋予了这些条约新的法律等级。虽说在立法上对人权的承认尚不足以确保全体人民充分行使各项人权,但此次做法无疑成为了在这方面工作所迈出的第一步。同样需要特别提到的就是在刑事司法和保护宪法权利程序领域所进行的宪法改革。

二.国家概况

A.国家人口、经济和社会特点

1.人口特点

4. 墨西哥是一个人口状况正处于重大转型期的国家,其人口生育率、死亡率和移徙率正在经历重大变化。国家统计和地理局(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墨西哥人口从2000年的97,483,412人增至2010年的112,336,538人,其中女性57,481,307人,男性54,855,231人。

5. 2005年至2010年期间人口的年均增长率为1.8%,高于之前五年的年均增长率1%这一数值。

6. 按照年龄组分列的人口结构显示,2000年,0至14岁年龄组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数的34.2%,而到2010年这一比例降至29.4%。60岁及以上人口在2000年占总人口的比例为7.2%,到2010年则为9%,这反映出国内当前正处于老龄化进程。

按年龄组分列的国内人口比例分布情况

年龄

2000年

2010年

0-14岁

34.2

29.4

15-24岁

20.0

18.7

25-44岁

28.1

29.5

45-59岁

10.5

13.4

60岁及以上

7.2

9.0

资料来源: 全国人口委员会基于 2000 年和 2012 年人口和住房普查得出的估算数据。

7. 在人口的中位数年龄方面,与2005年的数字相比男女都有所提高:也就是说,2005年男子中位数年龄为23岁,2010年这一年龄达到25岁;对于妇女来说,2005年统计的中位数年龄为25岁,而到2010年则为26岁(国家统计局)。

8. 在未成年人口方面,按年龄组看,2009年登记的4岁以下儿童为960万人,5至12岁的儿童为1,700万人,13至15岁年龄段的少年为640万人,16至17岁年龄段的少年为420万人。从未成年人口的性别分布上看,男性为1,900万人,女性为1,830万人,分别占未成年人口总数的50.9%和49.1%。

9. 从各联邦实体看,恰帕斯州、格雷罗州、阿瓜斯卡连特斯州和瓦哈卡州是儿童和青少年人数占全州总人口比例较高的几个州,其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口所占比例分别为40.5%、39.7%、37.7%和37.6%。而联邦特区、新莱昂州和南下加里福利亚州则是未成年人口比例较低的几个联邦实体,其辖区内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口所占比例分别为26.9%、32.3%和32.6%。

10. 生育率是影响人口结构的变量之一。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墨西哥妇女生育子女的平均数量出现了持续减少的趋势。总生育率从1992年的3.35名子女降至2009年的2.24名。生育高峰期仍然处于20至24岁年龄组的妇女中,不过其生育水平与25至29岁年龄组妇女的水平越来越接近。

11. 同时,出生率已经出现了更为明显的加速下降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越来越广泛地使用避孕措施。1990年墨西哥的出生率达到每千人出生28.8人,到2006年时这一数字已经急剧下降到19.0‰,而最近,到2011年,更是达到17.8‰,这意味着与1990年相比下降了38.19%,与2006年相比也下降了6%(国家统计局)。

12. 婴儿死亡率是能够反映人口生活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社会-人口指标之一。从全国范围看,在2000年至2011年期间这一指标值下降了30%,从每1千活产19.4人夭折降为13.7人。这一婴儿死亡率的显著下降对于墨西哥人口预期寿命值的提高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统计局)。

13. 总死亡率和儿童死亡率的下降主要反映在出生预期寿命值的提高上。1990年至2011年期间墨西哥人口的平均寿命值提高了5岁,从70.6岁提高到75.6岁。从全世界的实际情况看,按照性别分列的预期寿命值反映出女性的预期寿命更高这一事实。就墨西哥的情况看,2010年墨西哥妇女的寿命要比男子寿命平均高出五岁左右(分别为77.9岁和73.2岁)(国家统计局)。

14. 死亡人口的年龄构成反映出了死亡人口所处的年龄段有所后移。在2000年初,死亡人数为396,830人;十年之后,这一数字估计为537,000人左右。

15. 同时,2000年和2010年的死亡率分别为每1,000居民死亡4.9人和5.0人。出生预期寿命值在2000年达到73.9岁(男性71.3岁,女性76.5岁),到2010年提高到75.4岁(男性73.1岁,女性77.8岁)。

16. 生育率和死亡率的最新趋势除了决定人口增长和年龄构成变化外,还能够解释国内正在经历的老龄化进程。

17. 移民问题是影响到人口的规模、构成和地域分布的另一个人口现象。在墨西哥共和国内,移民现象影响重大,一方面是因为在国内起源和发展的移民潮,另一方面是因为有越来越多的人口不断向国外,特别是向美国迁徙。

18. 由国家人口委员会开展的墨西哥北部边境移民问题调查所得出的数据显示,2010年共有49.2万墨西哥人尝试移徙至美国,这与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移民数字相比分别减少了42%、34%和22%。这一数字表明移民潮在经历2002-2007年的总体上升趋势后出现了下降。全国职业与就业调查的数据也印证了上面提到的这一趋势,日益反映出向美国移民的年度数量从2007年的75.1万人减至2010年的37.6万人,也就是说,在三年期间减少了50%。

墨西哥-美国移民数量(千人)

年份

向美国的国际移民

来自美国的国际移民

墨西哥-美国间移民净余量

2006

941 048

428 821

-512 227

2007

751 473

393 264

-358 209

2008

604 976

395 459

-209 517

2009

477 223

330 032

-147 191

2010

375 852

280 508

-95 344

资料来源: 国家移民局的移民问题研究中心在国家统计局 2006-2010 年季度性全国职业与就业调查数据基础上得出的估算数值。

2.社会特征

家庭和住房

19. 国家统计局在2010年人口和住房普查中统计得出的在用私人住宅数量为28,607,568所,平均占用率为每所住房3.9人。关于此类住房的条件:86.3%的墙面是以坚固的材料建造的,6.2%的地板为泥土,91.5%接通了自来水,97.8%的住房通电。

20.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0年普查统计的墨西哥家庭数量增至2,820万户,其中2,120万户为男户主家庭,其余690万户为女户主家庭。在所有家庭中,64%属于核心家庭,24%为扩展型家庭,1%为复合型家庭,1%为合居家庭,还有9%为单人家庭(国家统计局)。

医疗卫生

21. 卫生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上半年,人民保险惠及到31个联邦州和联邦特区的18,020,669户家庭。

项目

计量单位

数据

医疗服务参保人口,2010年

人数

72 514 513

社会保险局的参保人口,2010年

人数

35 380 021

全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服务局的参保人口,2010年

人数

7 190 494

人民保险参保人口,2009年

家庭户数

9 384 843

服务于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患者的医务人员,2008年

千人

159.8

公共医疗卫生部门的病床数,2008年

千人

79.0

15至49岁年龄段使用避孕措施的妇女,2009年

占15-49岁妇女总人口的比例

49.9

在私营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人员,2008年

千人

147.4

残疾人口,2010年

人数

4 527 784

残疾人口,2010年

占总人口的比例

4.03%

婴儿死亡率,2010年

每千活产儿

14.2

出生预期寿命值,2010年

75.4

公共医疗卫生支出,2008年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3.2

私人医疗卫生支出,2005年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3.4

资料来源: http://www.inegi.org.mx/est/contenidos/espanol/proyectos/integracion/inegi324. asp?s=est&c=11722#seis

http://www.inegi.org.mx/sistemas/mexicocifras/default.aspx?src=487。

22. 2009年的死亡人口中有55.9%为男性,只有43.9%为女性。虽然与2007年的数字(男性和女性死亡人数分别占55.6%和44.7%)相比出现了轻微变化,但男性的死亡率仍要高于女性(国家统计局)。

23. 在墨西哥共和国,由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循环系统先天畸形以及传染病所导致的一岁以下婴儿的死亡仍维持着很高的比率。在学龄前儿童中,由肠道病毒感染引起的疾病和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率最高,其次是先天畸形和由感染引起的肠道传染病,其中后者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加以预防(国家统计局)。

24.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要寻找办法来预防由交通事故和青少年打架斗殴、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对25岁至44岁男性所造成的居高不下的死亡率,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这一疾病给墨西哥卫生系统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这一年龄组的妇女中,恶性肿瘤发病率呈现出逐年升高的趋势。

按照确诊年份分列的各年龄组人口艾滋病的新增病例和累计病例

1983-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1岁

566

67

58

53

56

50

51

33

31

21

1-4岁

697

92

94

75

84

86

72

48

51

36

5-9岁

385

34

39

33

37

36

31

21

20

20

10-14岁

292

16

18

15

16

15

17

12

15

14

15-19岁

1 339

134

154

154

127

157

163

169

157

154

20-24岁

7 663

793

843

773

841

844

784

716

639

616

25-29岁

14 782

1 454

1383

1388

1453

1490

1410

1276

1089

1024

30-34岁

16 413

1 580

1637

1 581

1577

1590

1434

1248

1060

1030

35-39岁

13 110

1 427

1349

1360

1471

1384

1225

1 089

857

846

40-44岁

8 879

1 071

1014

1106

1084

1111

902

803

708

732

45-49岁

5 772

662

651

719

719

786

632

617

485

437

50-54岁

3 815

460

431

438

481

468

394

391

282

307

55-59岁

2 459

283

273

298

281

299

241

240

191

181

60-64岁

1 469

202

173

176

153

163

142

116

97

89

65及以上

1 365

156

171

146

207

186

139

131

80

88

年龄未知

938

15

13

14

13

4

7

4

0

0

合计

79 944

8 446

8 301

8 329

8 600

8 669

7 644

6 914

5 762

5 595

资料来源: 卫生部 / 流行病管理总局。全国艾滋病病例登记处。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数据。数据加工单位:卫生部 / 艾滋病防控中心。

25.消化系统疾病在墨西哥的发病率开始占据较大比重,患病群体主要集中于45岁以上男性以及老年人。在此类疾病中以肝硬化和慢性肝病为主,这与这部分人的饮酒习惯密切相关(全国人口委员会)。

26. 另一方面,根据2011年6月30日召开的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第三十届常规会议的第5号决议,设立了青少年瘾民教育引导工作组,目的是制定联邦政府和各联邦实体在预防和打击瘾民问题上的共同目标;为将年轻人纳入中等和中高等教育体系以及纳入到劳动力市场中创造便利条件。

教育

27. 墨西哥共和国教育体系的主要数据。

教育指标 1/

2005-2006年

2006-2007年

2007-2008年

2008-2009年

2009-2010年

2010-2011年 p/

2011-2012年 e/

教育体系合计

32 312 386

32 956 583

33 447 443

33 609 314

33 976 261

34 384 971

34 895 427

基础教育

24 979 618

25 380 505

25 516 150

25 603 563

25 596 861

25 666 451

25 851 143

基础教育占教育体系的百分比

%

77.3

77.0

76.3

76.2

75.3

74.6

74.1

教育普及率(3至14岁)

%

94.3

96.8

98.5

100.2

101.7

103.5

105.9

教育普及率(3至15岁)

%

87.3

89.4

91.0

92.5

93.7

95.3

97.4

净入学率(3至14岁)

%

91.8

94.3

96.1

97.8

99.4

104.5

105.0

学龄前教育

4 452 168

4 739 234

4 745 741

4 634 412

4 608 255

4 641 060

4 670 216

占教育体系的百分比

%

13.8

14.4

14.2

13.8

13.6

13.5

13.4

3岁龄保育

%

24.7

30.6

34.3

38.3

39.5

43.4

46.4

4岁龄保育

%

80.0

88.9

93.1

97.2

98.9

101.1

100.0

5岁龄保育

%

92.8

96.8

99.8

96.2

98.4

97.7

100.0

3、4、5岁龄保育

%

66.6

73.0

76.4

77.6

79.1

80.9

82.2

普及率(3至5岁)

%

66.9

73.9

77.2

78.0

79.3

81.1

82.4

净入学率(3至5岁)

%

66.6

73.0

76.4

77.6

79.1

80.9

82.2

小学教育

14 548 194

14 585 804

14 654 135

14 815 735

14 860 704

14 887 845

14 984 921

占教育体系的百分比

%

45.0

44.3

43.8

44.1

43.7

43.3

42.9

辍学率

%

1.3

1.5

1.1

1.0

0.8

0.8

0.7

留级率

%

4.3

4.2

4.1

3.8

3.5

3.4

3.3

再次留级率

%

18.0

16.9

16.4

15.9

16.3

15.0

14.5

毕业率

%

91.8

91.7

92.4

94.0

94.5

95.0

94.8

升学率

%

102.8

103.6

103.5

102.3

103.3

103.8

109.2

普及率(6至11岁)

%

109.8

110.0

110.7

113.0

115.1

117.7

121.5

普及率(6至12岁)

%

94.1

94.4

95.1

97.0

98.6

100.6

103.4

净入学率(6至11岁)

%

101.1

101.2

101.4

103.3

105.5

108.1

111.6

非全日制学校

%

16.1

15.8

15.3

15.2

15.4

15.3

15.3

单一教师学校

%

22.5

22.3

22.4

22.1

22.1

22.6

22.5

初中教育

5 979 256

6 055 467

6 116 274

6 153 416

6 127 902

6 137 546

6 196 006

占教育体系的百分比

%

18.5

18.4

18.3

18.3

18.0

17.8

17.8

注册率

%

94.9

95.4

95.2

95.5

95.7

96.5

98.0

辍学率

%

7.7

7.4

7.1

6.4

6.0

5.6

5.4

毕业率

%

78.2

78.2

78.6

81.4

82.2

82.9

83.7

升学率

%

75.5

76.7

78.2

81.9

83.3

84.1

84.1

潜在升学率

%

91.6

91.4

91.7

92.0

92.6

93.2

94.1

普及率(12至14岁)

%

91.1

92.5

93.8

94.8

94.9

95.5

96.5

普及率(13至15岁)

%

91.8

93.0

94.2

95.2

95.3

95.9

97.2

净入学率(12至14岁)

%

78.0

80.0

81.5

82.4

82.8

83.7

84.9

中高等教育

3 658 754

3 742 943

3 830 042

3 923 822

4 054 709

4 187 528

4 282 987

占教育体系的百分比

%

11.3

11.4

11.5

11.7

11.9

12.2

12.3

注册率

%

95.3

95.6

95.4

96.9

96.4

96.7

96.8

辍学率

%

16.5

16.3

16.3

15.9

14.9

14.5

13.9

留级率

%

34.7

34.9

34.3

35.0

33.6

33.2

32.7

毕业率

%

58.3

58.0

58.9

60.9

62.0

63.3

63.7

潜在升学率

%

84.2

84.7

84.8

85.3

85.5

86.3

86.6

升学率

%

42.0

42.7

44.1

45.4

47.1

49.6

52.3

普及率(15至17岁)

%

57.7

58.8

60.1

61.6

63.8

66.2

68.0

普及率(16至18岁)

%

58.6

59.7

60.9

62.3

64.4

66.7

68.5

净入学率(15至17岁)

%

44.0

46.2

47.8

48.9

51.7

53.2

54.5

高等教育

2 446 726

2 528 664

2 623 367

2 705 190

2 847 376

2 981 313

3 145 806

占教育体系的百分比

%

7.6

7.7

7.8

8.0

8.4

8.7

9.0

注册率

%

79.9

78.7

80.1

79.4

82.5

83.0

83.9

辍学率

%

7.6

7.5

9.6

7.6

8.3

8.2

8.0

普及率(含研究生)(18至23岁)

%

20.8

21.4

22.1

22.7

23.8

24.8

26.1

普及率(不含研究生)(18至22岁)

%

23.2

23.9

24.6

25.1

26.3

27.5

28.9

普及率(含研究生)(19至24岁)

%

21.2

21.8

22.5

23.1

24.2

25.2

26.5

普及率(不含研究生)(19至23岁)

%

23.7

24.3

25.0

25.6

26.8

27.9

29.3

职业培训

1 227 288

1 304 471

1 477 884

1 376 739

1 477 315

1 549 679

1 615 491

占教育体系百分比

%

3.8

4.0

4.4

4.1

4.3

4.5

4.6

其他指标

文盲率 2/

%

8.3

8.1

7.9

7.7

7.6

7.4

0.0

平均受教育年限

8.1

8.3

8.4

8.5

8.6

8.7

8.8

1/ 不含按照年级衡量的平均入学年级数。

2/ 每年截至 12 月 31 日的信息。成人教育学院。

e/ 估算数据。

p/ 初步估算数据,不包含 2010-2011 学年度职业培训的数据。

资料来源: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管理总局 / 公共教育部; 911 格式;成人教育学院。

按照年龄组和性别分列的5岁及以上人口的上学比例

年龄组/

性别

2000年

2005年

2010年

合计

31.9

31.7

30.4

男性

33.3

32.9

31.4

女性

30.6

30.5

29.4

5岁

71

85.3

87.3

男性

70.8

85.2

87.2

女性

71.2

85.4

87.5

6至12岁

93.8

96.1

96.2

男性

93.9

96

96.1

女性

93.8

96.1

96.4

13至15岁

76.6

82.5

85.9

男性

77.7

82.4

85.3

女性

75.4

82.5

86.4

16至19岁

41.4

47.8

51.2

男性

42.3

47.9

50.7

女性

40.6

47.6

51.7

20至24岁

17.7

20.8

22

男性

19.1

22.2

22.8

女性

16.4

19.6

21.3

25至29岁

6

5.9

6.1

男性

6.7

6.5

6.6

女性

5.3

5.3

5.6

30岁及以上

2

2.1

1.7

男性

2

1.9

1.5

女性

2

2.2

1.8

资料来源 : 国家统计局。 2000 和 2010 年人口和住房普查 /2005 年第二期人口和住房调查。

按性别和年龄组分列的3至24岁学龄人口

性别

2000年

2005年

2010年

年龄组

合计

45 460 324

44 898 388

47 276 312

3至5岁

6 696 125

6 506 759

6 535 234

6至12岁

15 494 206

14 968 088

15 516 889

13至15岁

6 296 758

6 537 062

6 570 144

16至19岁

7 902 101

7 921 850

8 761 774

20至24岁

9 071 134

8 964 629

9 892 271

男性

22 579 345

22 346 374

23 699 432

3至5岁

3 394 484

3 302 950

3 316 316

6至12岁

7 857 769

7 602 066

7 876 190

13至15岁

3 157 403

3 290 541

3 314 466

16至19岁

3 866 089

3 897 377

4 379 256

20至24岁

4 303 600

4 253 440

4 813 204

女性

22 880 979

22 552 014

23 576 880

3至5岁

3 301 641

3 203 809

3 218 918

6至12岁

7 636 437

7 366 022

7 640 699

13至15岁

3 139 355

3 246 521

3 255 678

16至19岁

4 036 012

4 024 473

4 382 518

20至24岁

4 767 534

4 711 189

5 079 067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2000 和 2010 年人口和住房普查 /2005 年第二期人口和住房调查。

按照性别和学历水平分列的1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分布

指标

2000年

2005年

2010年

15岁及以上人口

62 842 638

68 802 564

78 423 336

无学历 a

10.2

8.4

7.2

小学肄业 b

18

14.3

12.6

小学毕业 c

19.1

17.7

16

初中肄业 d

5.3

4.3

5.2

初中毕业 e

18.9

21.7

22.3

中高等教育 f

16.7

18.5

19.3

高等教育 g

10.9

13.6

16.5

男性

30 043 824

32 782 806

37 656 281

无学历 a

8.7

7.2

6.2

小学肄业 b

17.7

14.2

12.4

小学毕业 c

18.4

16.9

15.5

初中肄业 d

6

4.9

5.8

初中毕业 e

19.6

22.3

22.7

中高等教育 f

16.2

18.4

19.3

高等教育 g

12.6

14.8

17.2

女性

32 798 814

36 019 758

40 767 055

无学历 a

11.6

9.6

8.1

小学肄业 b

18.2

14.5

12.7

小学毕业 c

19.9

18.4

16.5

初中肄业 d

4.6

3.7

4.6

初中毕业 e

18.2

21

21.9

中高等教育 f

17.1

18.6

19.3

高等教育 g

9.4

12.4

15.9

15岁及以上人口按照教育程度和性别分列的比例分布的总和未达到100%,原因是有的数据未明确。数据对应于以下普查日期:2002年2月14日、2005年10月17日及2010年6月12日。

a 包括上过学前班或幼儿园的人口。

b 包括上到小学一至五年级之间任何年级的人口。

c 包括上完小学六年级毕业的人口。

d 包括上到初中或同等学历一年级或二年级的人口。

e 包括上完初中三年或同等学历后毕业的人口。

f 包括至少达到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人口。

g 包括至少上完大学一年级或同等学历的人口及上过研究生的人口,不管是否毕业。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2000 和 2010 年人口和住房普查 /2005 年第二期人口和住房调查。

28.到2010年,墨西哥总人口中的识字率达到92.4%,成年人中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7.6%。到2011年,教育系统的注册人数为34,384,971名学生。

29. 教育预算从2007年的51,902,300万比索提高到2010年的52,060,298万比索,其中,31,861,207万比索用于基础教育;6,179,594万比索用于中高等教育,8,275,498万比索用于高等教育,其余预算被用于其它教育服务。到2010-2011学年度,国内生产总值中教育所占比例为6.7%。

贫困和不平等

30. 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贫困人口的数量有所增加,从4,880万人增至5,200万人。

贫困比例、贫困人数和贫困指标的各项平均数值,2008-2010年

指标

比例

百万人

贫困指标的平均数值

2008年

2010年

2008年

2010年

2008年

2010年

贫困

贫困人口

44.5

46.2

48.8

52.0

2.7

2.5

中等贫困人口

33.9

35.8

37.2

40.3

2.3

2.1

极端贫困人口

10.6

10.4

11.7

11.7

3.9

3.7

缺乏社会要素的弱势人口

33.0

28.7

36.2

32.3

2.0

1.9

低收入的弱势人口

4.5

5.8

4.9

6.5

0.0

0.0

不贫困、不弱势人口

18.0

19.3

19.7

21.8

0.0

0.0

社会剥夺

至少缺乏一项社会要素的人口

77.5

74.9

85.0

84.3

2.4

2.3

至少缺乏三项社会要素的人口

31.1

26.6

34.1

29.9

3.7

3.6

缺乏社会要素的指标

教育落后

21.9

20.6

24.1

23.2

3.2

3.0

医疗服务缺乏

40.8

31.8

44.8

35.8

2.9

2.8

社会保障缺乏

65.0

60.7

71.3

68.3

2.6

2.5

住房质量和空间缺乏

17.7

15.2

19.4

17.1

3.6

3.5

住房基础服务缺乏

19.2

16.5

21.1

18.5

3.5

3.3

食品缺乏

21.7

24.9

23.8

28.0

3.3

3.0

福利保障

收入低于最低保障收入的人口

16.7

19.4

18.4

21.8

3.0

2.7

收入低于保障收入的人口

49.0

52.0

53.7

58.5

2.5

2.2

资料来源: 国家社会发展政策评估委员会在家庭收支全国调查 2008 年和 2010 年数据的基础上估算得出。

注 :估算数据采用了与国家统计局在 2010 年人口和住房普查中得出的最终结果相符的扩展因素。

31. 2010年用于各项扶贫方案的计划拨款金额为25,921,000万比索。同年一至九月期间已经支出了21,115,500万比索,相当于修改后的年度金额已经执行了73.5%(财政和公共信贷部)。

32. 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墨西哥的基尼系数从0.506变为0.510,也就是说,在国内财富分配方面没有出现较大变化。

3.经济特点

33. 国内生产总值的演变情况已在下图中详细列出:

国内生产总值

以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以2003年不变价格计算,单位:千比索)。

34. 而2011年10月的消费物价指数与上一年同期相比的变化幅度为3.2%。

35. 通货膨胀情况出现了波动,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通货膨胀率达到了最高纪录水平。下表就是对2003年至2011年期间通货膨胀的统计数据。

按照国家价格和报价指数衡量的通货膨胀率

国家价格和报价指数基本指标值

2003年

3.98

2004年

5.19

2005年

3.33

2006年

4.05

2007年

3.76

2008年

6.53

2009年

3.57

2010年

4.40

2011年

3.82

资料来源: 墨西哥中央银行。

36.截至2011年第三季度,联邦政府的净债务余额达到3,795,662,500,000比索。其中,79%为本国债务,其余21.01%为外国债务。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看,联邦政府债务占到26.2%,这一数字与2010年末25%的比例相比高出1.2个百分点,其中20.7%为本国债务,5.5%为外国债务(财政和公共信贷部)。

37. 2011年12月的货币基础为6,920亿比索。这一余额与2010年12月的数字相比实际增长了9.3%。其中,国内净信贷的赤字为1.248万亿比索,从绝对值上看,与2009年3月6,785.3亿比索的赤字相比实际减少了7.9%。

38. 而国际资产净值在2011年10月达到1.899万亿比索,与2009年同期的数字相比增加了620.1亿比索(国家统计局,墨西哥中央银行)。

国际储备

资料来源: 以外币计算的国际储备和流动性报告,墨西哥中央银行。(百万美元)

39.墨西哥的经济活动人口占到总人口的59.08%,达到该国历史最高水平。这一比率自2009年起开始有所提高,当时的经济活动人口比率为58.7%。在所有的经济活动人口中,13.5%属于第一产业部门,22.4%属于第二产业部门,57.89%属于第三产业部门。这表明墨西哥是一个服务和贸易生产大国,服务和贸易所占比重远超过制造业(国家统计局)。

2010年第四季度

2009年第四季度

2008年第四季度

2007年第四季度

2006年第四季度

经济活动人口

46 292 056

47 041 909

45 178 213

45 621 685

44 447 032

就业人口

43 809 329

44 535 314

43 255 617

44 005 604

42 846 141

失业人口

2 482 727

2 506 595

1 922 596

1 616 081

1 600 891

非经济活动人口

33 796 655

32 270 849

32 572 406

30 816 664

30 717 100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 百万人 ) 。

40.截至2011年10月31日,墨西哥社会保险局的参保劳动者数量达到了15,371,316人,这意味着每年新增677,220个职位(4.4%)。这些经过季节性调整的数字表明,在2011年第三季度,78.21%的就业人口在正规经济部门从事劳动。在2010年一至三月期间,经济活动人口中失业人口所占比例为5.68%,低于上一年同期5.7%的水平。

41. 当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数据,在2011年11月时登记的工会会员人数为1,393人。

B.国家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42. 《政治宪法》规定墨西哥合众国是一个民主、联邦的代议制共和国,由31个州和联邦特区组成,联邦政府设在联邦特区。共和国的每一个州都享有自由、主权和自治权,并拥有各自的宪法。

43. 联邦为履行国家职能将权力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在地方一级也采取三权分立。

1.行政权

44. 行政权的最高首脑为共和国总统,总统任期六年,由18岁以上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选定其内阁,内阁当前由18个国家部委的首脑组成。

2.立法权

45. 联邦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众议院由500名众议员组成,其中300名由直接选举产生,200名由根据比例代表原则选举产生;众议员的任期为三年,不得连选连任。参议院由128名参议员组成,其中64名参议员根据多数制选举原则产生,32名来自国内少数民族,还有32名再根据比例代表原则选举产生。共和国各州以及联邦特区各推出三名参议员(占参议院席位数的75%,即96个议席)。参议员每六年选举一次。

3.司法权

46. 司法机构由国家最高司法法院、联合巡回法院、单一巡回法院、地区法院和联邦司法委员会组成,联邦司法委员会是在1994年12月宪法改革后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加强联邦司法机构的宪法职能,增强联邦司法机构各部门的自主性以及法官和大法官的独立性来进一步巩固联邦司法权,从而提高司法机关的职能效力。

47. 联邦司法委员会,遵照宪法修订案之规定,于1995年2月2日设立。其主要职能为对联邦司法权力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惩戒,但最高司法法院和选举法院除外。同时委员会还负责决定司法管辖的地域划分和权限区域,并根据情况确定联合巡回法院、单一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的相关具体事项。

48. 1999年6月11日对《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的若干条文进行了修改,其中在第100条中规定了联邦司法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将其界定为一个联邦司法机构,在技术和管理上独立,并有权独立发布决议。随着对委员会的改革,也任命了新的司法委员,目的是落实委员会的独立性并在委员会的管理运作上引入变革。

犯罪发生率和司法管理

49. 公共安全部指出,在《2008-2012年国家公共安全纲要》中指出,犯罪受害是在估算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在给定期间所发生犯罪案件的数量时不可或缺的一项要素,有助于对犯罪发生率这一黑色数字有一个大体估算,并获得更多的元素来进行诊断分析,为旨在消除不安全要素的公共政策和战略的设计提供支持。

50. 确定为应对犯罪问题所采取的机制和具体行动这项工作的出发点在于要掌握对犯罪问题及其后果和对社会的影响的相关定量数据和定性信息。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举报总量达到6,542,196起。

51. 2010年,针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报案率为每十万居民报案1,533起。同年,联邦各州中每十万居民报案数量最多的几个州是:下加利福尼亚州、塔巴斯科州、金塔纳罗奥州、尤卡坦州和南下加利福尼亚州。相反,报案数量较少的几个州是坎佩切州、特拉斯卡拉州、恰帕斯州、韦拉克鲁斯州和纳里亚特州。

52. 全国公共安全系统执行秘书处在其关于1997-2011年在普通司法管辖和联邦司法管辖范围内的犯罪发生率的总结报告中称,2010年的报案数量为1,838,000起,其中7.2%属于联邦管辖范围,包括危害健康罪(55.12%),私藏枪支罪(17%)和财产犯罪(15.51%);而92.8%属于普通司法管辖范围,包括盗窃罪(43.3%),伤害罪(13.5%)和其他犯罪(26.3%)。

国家监狱系统

53. 国家监狱系统包括479个拘留中心,其中有6家隶属联邦政府管辖。收容能力共计163,867个空位。

54. 被监禁人员数量持续增加,实际上任何监狱扩建和/或改建措施也已经无力解决监狱超员问题。

55. 对此,联邦监狱系统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9月全国监狱人口达到230,258人,其中46,374名囚犯属于联邦管辖范围,183,884名囚犯属于普通管辖范围。也就是说近80%的囚犯属于普通管辖范围。

56. 在监狱总人口中,129,727名囚犯已获判决,占56.34%,而其他囚犯尚待审判。

57. 接受普通司法审理的囚犯人数占32.91%,而接受联邦司法审理的囚犯人数仅占囚犯总数的10.75%。

58. 此外,根据《联邦刑法典》的规定,监禁是剥夺身体自由。监禁的期间为三天至六十年,只有在监禁期间实施新的犯罪而进行并罚时才能够判处这一期间的最高刑。应当根据相应的司法裁决,在法律或者刑罚执行机关为此目的而确定的罪犯流放地、机构或场所执行监禁。

刑事领域的司法统计数据

59. 墨西哥政府,通过国家统计局,已经以持续方式逐步生成了刑事领域的司法统计数据,目的是对其不断接到的在国家、州和市县各级中对于最新的社会人口可比信息的日趋增长的要求做出及时响应。

60. 2010年墨西哥合众国刑事领域的司法统计数据被公诸于世,其中包含的信息基本上涉及到的是被起诉和判决的登记人员,相关资料主要是由全国境内各家一审法院提供的,由此可以呈现出登记在案的涉案人员所处的基本人口和社会概况,能够按照导致其被起诉至法院的罪行来确定其刑事责任。

按照管辖权范围和登记年份分列的被告数量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普通管辖权

181 006

176 927

180 222

177 261

167 906

157 836

联邦管辖权

33 147

31 442

31 829

34 856

37 417

41 976

合计

214 153

208 369

212 051

212 117

205 323

199 812

资料来源: 墨西哥合众国刑事领域司法统计数据,国家统计局, 2010 年。

按照管辖权范围和登记年份分列的被判刑人员数量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普通管辖权

139 524

133 689

135 446

134 221

126 264

120 177

联邦管辖权

28 694

29 300

28 464

28 010

28 700

36 224

合计

168 218

162 989

163 910

162 231

154 964

156 401

资料来源: 墨西哥合众国刑事领域司法统计数据,国家统计局, 2010 年。

公民对于安全的感受

61. 国民普遍担心有可能会成为某种犯罪的受害者。在城市地区,72.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觉得自己所在的城市不安全。大家感觉最不安全的地方就是大众交通工具(78.2%)和大街(73.8%)。相反,最安全的地方就是“家里”和“工作地点”,分别占81%和61.9%。

62. 在2009年开展的由公民不安全问题调查局开展的第七次关于不安全问题的全国调查反映出,在这一年:10.9%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成为了某种犯罪的受害者;在全国范围内,13.7%的墨西哥家庭成为犯罪受害者至少一次,在所有这些家庭中,4.2%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

在预防犯罪和保障公民安全领域取得的进展

63. 犯罪的运作机制已经多样化。这使得犯罪有可能避开国内负责公共安全的机构所开展的防范和追捕。对此,墨西哥政府提出,机构间和政府间工作以及联邦当局、各州主管当局、联邦特区当局以及各市政当局所开展的协调联动是公共政策的支柱,唯有如此才能保障社会所需要的安全局面。

64. 为此,公共安全部在其2010年的第四次工作报告中指出,刑侦信息统一系统的存在目的就是要通过向警方提供警方自身具有的以及其他与公共安全相关的机构和组织所创建的数据库中所存储的犯罪信息和犯罪记录来协助警方办案。国内32个联邦实体已经具有了访问系统的权限,这一刑侦信息统一系统集合了以下模块的信息:警方的工作计划表,司法令和部委令,驾驶执照,机动车公共登记信息,被盗车辆和召回车辆信息,监狱记录,指纹和录音记录,等等。

65. 除了在获取和集中整理与犯罪事件有关的可靠信息方面取得的进展外,警察部队的职业化是墨西哥政府为确保国民安全所开展的另一项重点工作,在这方面,公共安全部指出,被纳入警察职业服务局管辖范围的警务人员的数量在2006年增至11,711人。公共安全部的目标是到2012年将62,389名警员纳入到警察职业服务局的管辖范围。在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期间新入职的警务人员数量为43,677人。

每十万居民配备的警员人数,2009年

联邦实体

警力(警员人数)

每十万居民配备的警员人数

全国

514 638

479

联邦

50 546

47

阿瓜斯卡连特州

3 862

338

下加利福尼亚州

12 034

380

南下加利福尼亚州

3 984

705

坎佩切州

3 005

378

恰帕斯州

16 040

356

奇瓦瓦州

8 791

259

科阿韦拉州

7 057

268

科利马州

3 073

511

联邦特区

100 668

1 139

杜兰戈州

4 828

311

墨西哥州

66 229

446

瓜纳华托州

16 845

334

格雷罗州

11 614

370

伊达尔戈州

8 132

336

哈利斯科州

23 673

337

米却肯州

13 438

339

莫雷洛斯州

8 493

507

纳亚里特州

3 265

337

新莱昂州

15 304

344

瓦哈卡州

13 081

368

普埃布拉州

17 439

309

格雷塔罗州

4 120

239

金塔纳罗奥州

6 513

496

圣路易斯波托西州

10 052

405

锡那罗亚州

8 923

336

索诺拉州

10 289

410

塔巴斯科州

12 330

601

塔毛利帕斯州

10 894

341

特拉斯卡拉州

4 584

404

韦拉克鲁斯州

22 148

304

尤卡坦州

8 946

465

萨卡特卡斯州

4 438

322

66.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墨西哥政府为落实保障公共安全这一承诺所作的另一项工作就是提高了在这方面的联邦预算,在获批通过的联邦支出预算和在2010年10月公布的,由合众国国会众议院第六十届议会文档、信息和分析中心所编制的题为《2010-2011年用于公共安全事务的联邦公共预算》的报告中的数字显示,这方面的预算在2010年达到89,255,600,000比索,在2011年达到106,918,100,000比索。

C.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关系

67. 在墨西哥,民间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得到了《联邦民间社会组织活动开展促进法》的承认(LFOSC)。《联邦民间社会组织活动开展促进法》发布在2004年2月9日的联邦官方公报上。

68. 国家社会发展局是在联邦一级负责该法实施工作的主管当局;但是,在该法中规定由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承担这一职能,目的是促进民间社会活动的开展,将这一职能认定为应当贯穿于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一项任务,而不是单个机构独立承担的任务。《联邦民间社会组织活动开展促进法》中规定的一项任务就是创立民间社会组织联邦登记处,以此作为帮助我们获得与在墨西哥存在的民间社会组织的数量及其开展的活动有关的确切信息的一项手段。

69. 向在该登记处注册登记的民间社会组织(当前为16,763家)发放了民间社会组织联邦统一登记号。应当指出,在拥有民间社会组织联邦统一登记号的民间社会组织中,从事与儿童事务有关工作的组织的数量为278家。

三.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A.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

70. 墨西哥是九项基本国际人权文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并承认所有文书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包括接收个人投诉和来文以及进行调查的权限。墨西哥遵守提交定期报告并对条约机构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答复的义务。墨西哥也是其他与国际人道主义法、难民、无国籍、国际刑事法、劳工法有关的文书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的其他公约的缔约国。

71. 同时,墨西哥也是美洲几项主要人权文书的缔约国,1998年宣布接受美洲人权法院的管辖。墨西哥参与美洲体系的诉讼,倡导友好协商解决方式,这为解决受害者问题提供了更多的途径。此外,墨西哥敦促联邦和各州主管当局构建了一个有效的临时性保护措施体系。自2001年起,墨西哥面向所有国际人权机制、普遍人权机制和地区人权机制发出了开放性的长期邀请,以便其对墨西哥进行查访。在报告期内,墨西哥已经接受了这些机制的33次查访(18次来自联合国机构,10次来自美洲机构),以及来自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高级专员的五次查访。此外,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接到了这些机制的104次紧急呼吁并及时作出了答复。将接受国际监督的开放范围扩展到了民间社会。

72. 联合国机构对墨西哥进行了以下正式查访:

食品权问题特别报告员(2011年6月13日至20日);

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2011年3月18日至31日);

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2010年10月1日至15日);

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2010年2月8日至18日);

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2010年8月9日至24日);

禁止酷刑委员会(2008年8月28日至9月13日)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十六条所进行的查访;

移民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2008年3月9日至18日);

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2007年5月4日至14日);

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2005年2月21日至25日);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特派专家组对奇瓦瓦州华雷斯市的查访(2003年10月);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八条所进行的查访(2003年10月19日至25日);

土著人人权和基本自由情况特别报告员(2003年6月1日至18日);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2002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

负责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2002年8月18日至28日);

移民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2002年2月25日至3月6日);

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2002年3月4日至15日);

禁止酷刑委员会(2001年8月23日至9月12日);

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2001年5月13日至23日)。

73. 由美洲国家组织的美洲人权委员会所开展的正式查访

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问题特别报告员(2011年7月25日至8月2日);

墨西哥和中美洲地区协调问题特别报告员(2011年9月26日至30日);

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2010年8月9日至24日);

美洲人权委员会主席及墨西哥情况特别报告员(2007年8月6日至11日);

美洲人权委员会主席及墨西哥情况特别报告员(2007年4月11日至13日);

墨西哥情况和土著人人权和基本自由情况特别报告员(2005年8月24日至31日);

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2003年8月18日至26日);

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问题特别报告员(2002年7月25日至8月1日);

妇女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2002年2月11日至13日);

美洲人权委员会主席(2001年7月2日至5日)。

74. 由联合国机构或美洲国家组织开展的私人访问或学术活动(2007-2009年)

美洲人权委员会(美洲国家组织)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2009年);

增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2009年);

食品权问题特别报告员(2009年);

土著人人权和基本自由情况特别报告员;

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2007年)。

75.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进行的查访:

Navi Pillay女士的查访(2011年7月2日至9日);

Louise Arbour女士的查访(2008年2月5日至8日),在查访期间人权高专办与墨西哥合众国之间签署了关于在墨西哥活动的持续性的协议;

Louise Arbour女士的查访(2005年6月30日至7月1日);

Mary Robinson女士的查访(2002年6月30日至7月2日),在查访期间人权高专办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之间签署了关于在墨西哥设立一家办事处的协议;

Mary Robinson女士的查访(2000年12月2日),在查访期间签署了与墨西哥的技术合作协议。

76. 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多家国际非政府组织对墨西哥进行了查访:大赦国际(2007年8月、2008年9月、2009年1月和6月);关于攻击记者和媒体的文件的国际特派团(2008年4月);英格兰及威尔斯大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2009年11月);国际和平旅(2010年11月);保护记者委员会(2008年6月和2010年9月);人权观察站(2008年2月、2009年4月和10月、2010年2月和12月及2010年11月);西班牙律师总理事会(2009年10月);诺贝尔妇女倡议(2010年2月);美洲报业协会(2007年3月和2010年9月);以及人权监察民事委员会(2008年2月),等等。

77. 此外,应墨西哥政府邀请,2002年在墨西哥设立了一家人权高专办的代表处,代表处在这一领域做出了贡献卓越,例如在2003年编制了《墨西哥人权状况诊断分析报告》,并为《2008-2012年国家人权计划》(开发署)的编制提供了咨询顾问服务。代表处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州政府、学术机构和民间社会都达成了合作协议并保持着密切联系。

78. 2008年2月6日墨西哥与人权高专办重新签署了一份关于人权高专办在墨西哥活动的持续性的协议,有效期截至2012年,协议中规定了人权高专办在墨西哥监督人权状况的权限和义务以及在与政府合作方面的工作重点。

79.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1998年在墨西哥设立了一家代表处,在2002年代表处升级为区域办事处。

80. 墨西哥在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上倡导采用最高国际人权标准,促进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倡导将性别观点融入其中。墨西哥提出了关于移民人权、残疾人人权、土著人人权、以及增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打击恐怖主义的各项倡议。

81. 在接下来的表格中介绍了墨西哥作为缔约国,对下列国际人权文书的批准状态的相关信息:

文书

批准情况

对修订的接受情况

保留和声明

中止、限制或约束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1981年3月23日

墨西哥政府接受《公约》,但认为第八条应当根据《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所规定的程序在墨西哥共和国适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1981年3月23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

1966年11月1日签署

1975年2月20日批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

1980年7月17日签署

1981年3月23日批准

1996年9月16日

墨西哥政府接受《公约》各项规定,应根据墨西哥法律所规定的模式和程序在墨西哥适用。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

1985年3月18日签署

1986年1月23日批准

2002年3月15日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

1990年1月26日签署

1990年9月21日批准

1997年9月22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

1991年5月22日签署

1999年3月8日批准

声明:

就《公约》的批准问题,墨西哥政府重申,墨西哥将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对所有移徙工人权利的国际保护。《公约》中的各项规定将根据国内法律法规之规定予以落实。

保留:

墨西哥政府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提出了在《墨西哥宪法》第三十三条和《人口通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适用方面的保留。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7年3月30日签署

2007年3月30日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个人来文的任择议定书》

2002年3月15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2007年9月26日

关于个人来文和审查程序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1999年12月10日签署

2002年3月15日批准

关于国际机构和国家机构对拘留场地进行定期查访制度的《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2002年

2003年9月23日签署

2005年4月11日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0年9月7日签署

2002年3月15日批准

墨西哥政府针对《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二款做出了声明,声明中指出了对自愿应征入伍的要求以及允许个人提前入伍的例外情况。

墨西哥政府就《议定书》第四条做出了解释性声明,阐明了非政府武装团体如有招募未满18岁的成员参加敌对行动的,将独立承担相关责任。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2000年9月7日签署

2002年3月15日批准

82. 由墨西哥签署和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各项公约。

文书

批准情况

对修订的接受情况

保留和声明

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6号公约:《受雇用于工业的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1919年

1937年5月20日批准,1956年6月20日为批准第90号公约而废止。

《公约》进行了更新修订,修订后的版本为第90号公约。

墨西哥政府批准了用以取代第6号公约的第90号公约。

在墨西哥向劳工组织提交的声明涉及到《公约》第七条第一款,声明指出墨西哥法律规定的年龄下限为16周岁。

第7号公约:《关于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1920年

1948年8月17日批准,1952年7月18日为批准第58号公约而废止,后者是前者的修订本。

《公约》进行了更新修订,修订后的版本为第58号公约。

在声明中指出为批准第58号公约,对本公约予以废止。

依照1962年11月20日的法令修改了相应的墨西哥法律。

《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不健康或危险的工作,在第三款中规定禁止雇用14岁以下童工。上述一般性禁令同样适用于海上工作。

第8号公约:《海难导致失业赔偿公约》,1920年

1947年5月20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9号公约:《海员安置公约》,1920年

1939年9月1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11号公约:《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1921年

1937年5月20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12号公约:《农业工人赔偿公约》,1921年

1937年11月1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13号公约:《关于油漆中使用白铅的公约》,1921年

1938年1月17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14号公约:《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的公约》,1921年

1938年1月7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16号公约:《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1921年

1938年3月9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17号公约:《工人事故赔偿公约》,1925年

1934年5月12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19号公约:《关于劳动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25年

1934年5月12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21号公约:《简化船上移民检查手续公约》,1926年

1938年3月9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22号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1926年

1934年5月12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23号公约:《海员遣返公约》,1926年

1934年5月12日批准,2002年3月15日废止。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1987年为批准第166号海员遣返公约修订本而废止本公约

第26号公约:《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1928年

1934年5月12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27号公约:《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1929年

1934年5月12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29号公约:《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

1934年5月12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30号公约:《商业和办事处所工时公约》,1930年

1934年5月12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32号公约:《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修订本),1932年

1934年5月12日批准,1982年2月10日为批准第152号公约而废止。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由于本公约被修订,为颁布第152号公约,墨西哥政府废止了本公约并批准了新公约。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34号公约:《收费职业介绍所公约》,1933年

1938年2月21日批准,1991年3月1日为批准第96号公约而废止。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墨西哥为批准第96号公约,废止了第34号公约。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42号公约:《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修订本),1934年

1937年5月20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43号公约:《自动平板玻璃工厂工时公约》,1934年

1938年3月9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45号公约:《妇女在井下作业公约》,1935年

1938年2月21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49号公约:《玻璃瓶工厂缩短工时公约》,1935年

1938年2月21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52号公约:《带薪休假公约》,1936年

1938年3月9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53号公约:《高级船员资格证书公约》,1936年

1939年9月1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55号公约:《船东在海员患病、受伤或死亡时的责任公约》,1936年

1939年9月15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56号公约:《船员疾病保险公约》,1936年

1984年2月1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58号公约:《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1936年

1952年7月18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62号公约:《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1937年

1941年7月4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63号公约:《工资及工时统计公约》,1938年

1942年7月16日批准,1988年4月24日为批准第160号公约而废止。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墨西哥为批准第160号公约,废止了第63号公约。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80号公约:《最后条款修订公约》,1946年

1948年4月20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1948年

1950年4月1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90号公约:《受雇用于工业的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1948年

1956年6月20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95号公约:《保护工资公约》,1949年

1955年9月27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由于批准了第173号公约(接受第二部分),因而将第十一条排除在外。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96号公约:《收费职业介绍所公约》(修订本),1949年

1991年3月1日批准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接受第三部分的规定。

无中止、限制或约束

第99号公约:《农业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1951年

1952年8月23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00号公约:《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

1952年8月23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02号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952年

1961年10月12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05号公约:《废止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

1959年6月1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06号公约:《商业和办公室每周休息公约》,1957年

1959年6月1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政府声明称公约同样适用于在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的企事业所雇用的人员。

第107号公约:《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1957年

1959年6月1日批准,1990年9月5日为批准第169号公约而废止。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08号公约:《海员身份证件公约》,1958年

1961年9月11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10号公约:《关于种植园工人就业条件公约》,1958年

1960年6月20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11号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1961年9月11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12号公约:《渔民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59年

1961年8月9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15号公约:《保护工人免遭电离辐射公约》,1960年

1983年10月19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16号公约:《最终条款修订公约》,1961年

1966年11月3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18号公约:《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1962年

1978年1月6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墨西哥接受a)项至g)项。

第120号公约:《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公约》,1964年

1968年6月18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23号公约:《矿山井下作业工作最低许可年龄公约》,1965年

1968年8月29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规定的最低许可年龄为16周岁。

第124号公约:《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体格检查公约》,1965年

1968年8月29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69号公约:《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

1990年9月5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31号公约:《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1970年

1973年4月18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34号公约:《海员防止事故公约》,1970年

1974年5月2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35号公约:《对企业个人代表提供保护和便利公约》,1971年

1974年5月2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40号公约:《带酬脱产学习公约》,1974年

1977年2月17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41号公约:《农村工人组织公约》,1975年

1978年6月28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42号公约:《人力资源开发公约》,1975年

1978年6月28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976年

1978年6月28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50号公约:《劳动行政管理公约》,1978年

1982年2月10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52号公约:《码头工作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979年

1982年2月10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53号公约:《公路运输工时与间修公约》,1979年

1982年2月10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981年

1984年2月1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59号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3年

2001年4月5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60号公约:《劳动统计公约》,1985年

1988年4月18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根据《公约》第16条第2款,接受第二部分第7至9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和第15条。

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年

1987年2月17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63号公约:《海员福利公约》,1987年

1990年10月5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64号公约:《海员健康保护和医疗公约》,1987年

1990年10月5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66号公约:《海员遣返公约》(修订本),1988年

1990年10月5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67号公约:《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988年

1990年10月5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69号公约:《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1989年

1990年9月5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70号公约:《化学品公约》,1990年

1992年9月17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72号公约:《旅馆和餐馆的工作条件公约》,1991年

1993年6月7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第173号公约:《在雇主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保护工人债权公约》,1992年

1993年9月24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墨西哥政府接受第二部分规定的义务。

第182号公约:《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

2000年6月30日

劳工组织未对公约进行修订。

无保留或声明

83.在接下来的表格中包含了墨西哥作为缔约国,对下列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涉及到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各项公约;和二)日内瓦公约和其他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的批准状态的相关信息:

文书

批准情况

对修订的接受情况

保留和声明

中止、限制或约束

《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

1991年6月20日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1994年9月14日

墨西哥提出了针对第6、17、21、22、28和34条的声明。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

1952年10月29日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二公约)

1952年10月29日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三公约)

1952年10月29日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第四公约)

1952年10月29日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1983年3月10日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第三议定书)

2008年7月7日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渥太华公约)

1998年6月9日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1974年4月8日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1982年2月11日

墨西哥于2003年5月22日接受了对第一条的修正案。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关于无法检验的碎片的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1982年2月11日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关于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1982年2月11日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第三议定书》)

1982年2月11日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1994年8月29日

《集束弹药公约》

2009年5月6日

84.需要强调的是,墨西哥通过发布在1999年2月24日的官方公报上的法令承认接受美洲人权法院的司法管辖,据此,墨西哥合众国承认美洲法院的管辖权,承认法院对涉及到对《美洲人权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案件的审判具有强制约束力。

85. 在下表中列出了截至2011年12月诉至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的墨西哥案件。

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

诉至美洲人权委员会的案件

在办案件

不予立案的呈请书

77

由美洲人权委员会立案并列为保密文件的呈请书

12

带保密情报的案件

2

带公开文件的接受建议跟踪的案件

7

经友好协商解决的案件

7

预防性措施

由美洲人权委员会责令采取的措施

37

待解决

52

小计

194

诉至美洲人权法院的案件

诉至法院待执行判决的案件

6

由法院下达,并由墨西哥当局执行和落实的临时性措施

3

信息请求

1

小计

10

合计

204

86.诉至美洲人权法院的案件中,有六例正处在待执行判决阶段;还有三例临时性措施申请和一例信息请求案件诉至法院,提请法院进行评估审理并据以判令采取临时性措施。

87. 此外,墨西哥还针对向联合国机构提交的304起个人案件开展了相应工作。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88. 联邦政府坚信,巩固民主的核心就在于承认和充分尊重人权,因为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个人乃至全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真正的福利。

89. 墨西哥拥有一个旨在保护人权的广泛法规-体制框架,并随着国际和国内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强化,日益显现出民间社会与政府之间对话沟通这一特点。这意味着在过去的十年中无论在个人层面还是在集体层面上都树立起了增进、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意识。

90. 人权事务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才被纳入到墨西哥公共日程中,这是国内外社会运动对墨西哥政府施压的结果。由此启动了墨西哥政治生活的重大转变进程,到如今已经在涉及到人权的法规和体制框架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

91. 在过去的十年中,已经对《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进行了多项修订,以满足国民的需要。在此期间进行的主要修订内容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如下:在第4条中承认了儿童的一系列特定权利(2000年和2011年);在第1条中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在第2条中承认土著居民的权利(2001年);在第3条中规定提高免费义务基础教育的覆盖面,涵盖学龄前教育到中学阶段(2002年);在第113条中承认国家有义务对损害个人权利的情况作出恢复(2002年),但这一规定直到2004年才生效;第18条规定对青少年司法制度体系进行改革(2005年);在第22条中规定废除死刑(2005年);在第6条中规定设定行使知情权的基础和原则(2007年);在第16条中规定承认保护个人资料的权利(2009年);等等。

92. 在最近一段时间,需着重提到的是颁布了三项对人权事务有积极影响的宪法改革内容:对公共安全和刑事司法制度体系的改革(2008年),对宪法审判的改革(2011年)和在人权领域的改革(2011年);这些规定的逐步落实意味着在使国内法律规定与国际人权法相统一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

93. 这些宪法改革以及在立法上取得的进步意味着在漫长的法治事业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因为这些规定的实施落实要求在国家机构的结构和职能上作出深刻转变。但是,对于墨西哥在保护人权方面的法律框架的发展演变,一方面应当将之视为一项由国家机构的工作和民间社会的努力所取得的值得庆祝的胜利,另一方面应当继续推进在这项需要所有利益攸关方共同努力和合作的事业上前进的脚步。

94. 2008年6月18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了一项关于人权的改革案,以此为在墨西哥建立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改革案规定设立一项通过强化正当程序实现尊重受害者和嫌犯的各项权利的新制度。

95. 具体而言,在刑事领域的改革推动了由刑事审讯制度向抗辩制刑事司法程序的转变,这意味着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即所有被告,如果案件主审法官没有通过判决裁定其应对案件所承担的责任时,即认定其无罪。其他修订内容还涉及到承认所有被告有权招供或保持沉默,严禁一切隔离、恐吓或酷刑逼供;规定任何在辩护律师不在场情况下招认的供词以及任何借助侵犯基本权利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均不具备证据效力;应根据犯罪情节判处相应的合理刑期;被告享有得到正当辩护的权利,国家有义务对被告提供辩护;承认被告有权接受公开庭审审判;规定了对预防性羁押(逮捕)的限制;设立了监管法官一职;编制了犯罪黑名单;强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向司法当局申请搜查令;并规范了私人通讯。最后,2008年核准的改革案在刑事领域纳入了解决争端的各项替代机制;建立了与刑事伤害修复有关的规范;对重返社会制度进行了变革,并确立了定罪量刑和依法定罪的原则。

96. 鉴于实现上述转变的工作量浩大,为此设定了八年的期限来落实这一改革。截至目前,抗辩式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在七个联邦实体中推行。另有三个联邦实体计划在2011年期间使抗辩制刑事司法程序落实生效。其余22个联邦实体尚处于实施公共安全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宪法改革的筹划阶段,或者处于各利益攸关当局和机构之间进行政治协商的起步阶段。需要着重提到的是,这一改革措施是在墨西哥打击有罪不罚的核心。这一新的刑事司法制度有助于创建更新更好的工具来强化检察机关和警方调查打击有组织犯罪、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接轨的能力。

97. 在这六年期间在立法方面取得的与人权事务有关的另一项重大进步就是在宪法审判方面的《宪法》改革,于2011年6月6日发布在《联邦官方公报》上,这一改革包括对宪法第94、103、104和107条的修订。此次改革的重要性在于对要求保护(行使)宪法权利的审判的保护对象进行了修改;在修改前保护对象仅限于个体权利,如今保护的是在《宪法》以及墨西哥加入的所有人权文书中包含的各项人权。此外,对集体保护诉讼敞开了大门,由此将要求保护(行使)宪法权利的审判扩展到了没有直接受到影响的个人,根据当前要求保护(行使)宪法权利的审判的理由需要,将“法定权益”(对个人的直接影响)替换为“合法权益”(在法律领域对个人或集体的影响)。

98. 这一改革的结果就是,在大多数领域,对于宣告法规制度违宪的判决如今对在设定条件下的全体人员都具有普遍效力,不再专门局限于被告一方。因此,改革就是要通过要求保护(行使)宪法权利的审判来保护人们免受一般法律法规、公共权力机关或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侵害,无论是由单个还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共同促成的,由此确定了共同影响这一概念,这是保护各项社会权利的执行基础。改革还规定了各项制裁措施,以确保更为有效地执行判决,在这些制裁措施中特别值得一提的就是对拒绝遵守要求保护(行使)宪法权利的决议的工作人员或当局予以免职或诉诸刑事审判。

99. 最后,在要求保护(行使)宪法权利的审判方面的改革规定合众国国会应当在宪法改革案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后四个月内对次级法进行相应的调整。通过这一改革,力图使全社会都能够受益于司法公正和宪法保护,并加强司法机关的职能权限,保护和落实《宪法》以及国际文书所赋的各项人权。通过要求保护(行使)宪法权利的审判,依照《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对个人的保障措施来保护和尊重人权。此外,规定由国家最高司法法院审理在对宪法的司法解释以及违宪行动方面的案件,根据《宪法》第97条之规定,负有调查审理可能构成严重侵害个人权利的案件的职责。

100. 而2011年6月10日颁布的在人权领域的宪法改革意味着在人权领域的一项重大进步,将墨西哥定为一个尊重和承认各项人权的国家。通过改革对《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1、3、11、15、18、29、33、89和102条进行了修订。

101. 墨西哥《宪法》在其第一篇“人权”中规定应当确保全国境内所有人充分享有《宪法》以及墨西哥签署的各项国际人权条约中所承认的人权。同时,改革规定将人权教育引入到国家的教育大纲中,并规定当局有义务增进、尊重、保护和保障人权。

102. 改革规范了对人权的限制,禁止侵犯人权并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人权进行制约。被核准的改革还对与外国人有关的若干宪法规定进行了修改。承认外国人享有《宪法》赋予其的各项权利,一方面赋予外国人庇护权,另一方面赋予其接受负责驱逐外国人的行政机关的聆讯的权利。

103. 最后,保护各类人权保护机构所承担的角色。墨西哥当局当前必须就在特定情况下不遵守这些机构提出的建议的理由进行解释。同样,共和国的每一个实体应当保障这些机构的预算自主权、法人资格和自有资产。最后,建议在遴选全国人权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上实现社会参与,并在行政机关认为适当时,责成该委员会作为调查构成严重侵害人权事件的机关。

104. 在立法方面作出的主要修订中,值得一提的还有在2010年8月对《联邦刑法典》和《联邦刑事诉讼法》的改革,通过这些改革,扩大了对侵犯个性自由发展罪、性取向自由和性心理正常发展罪的补偿范围;禁止对犯有腐败、色情、性旅游、针对未满18岁人员的恋童癖和恋物癖罪行的人员进行假释,并将腐败、色情、性旅游、针对未满18岁人员的恋童癖和恋物癖罪定为重罪。

105. 2008年10月,联邦政府提交了一份宪法改革议案,建议赋予联邦当局审理与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权或言论自由有关,由于其犯罪特性或社会危害性,超出了地方管辖范围的属于普通司法管辖范围的案件,目的是避免对此类罪行的有罪不罚。在2011年11月11日的众议院全会会议上,这一提案获批通过并被列为《联邦宪法》第73条第二十一项,以便将危害记者罪纳入到联邦司法管辖范畴。

106. 在《联邦宪法》中所含的各项权利也被完全纳入到了国内32个联邦实体的地方宪法中,为此或者采取了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纳入联邦《宪法》或国际文书所赋的各项权利,或者列出了宪法承认的各项权利的清单。但是,仍然面临将地方宪法关于人权的规定统一并将地方法规条例与宪法规定相统一的挑战。

107. 应当指出,《墨西哥合众国宪法》在2005年废除了死刑,对宪法第14条第2款和第22条第1款进行了修订。自1961年以来墨西哥就没有再采用过死刑,且作为加强人权的一项举措,2004年4月16日共和国参议院核准了一项改革案,规定在《军事司法法典》中废除死刑。此外,2007年墨西哥将1989年12月15日在纽约颁布的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的批准文书进行了交存,该议定书规定加入该议定书的缔约国承诺在其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并承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C.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

108. 对联邦政府具有强制约束力的《2007-2012年国家发展计划》提出了一项立足于性别观点的战略,目的是通过统一立法、优先照顾弱势群体、开展人权宣传运动和制定在人权领域的具体方案,确保充分尊重人权,倡导增进和保护人权。

109. 墨西哥政府为使人权在国内得到有效落实所作出的一项努力就是在2008年8月31日通过法令发布了《2008-2012年国家人权方案》,在这一方案的编制过程中,融合了各方努力,联邦政府29个部门、人权专家、学者和民间社会成员都参与其中,进行了广泛磋商。

110. 国家人权方案中包含了各项立足于性别观点的战略、行动方针、指标和目标,以便a)加强联邦政府公共政策中的人权观点;b)强化各项法律和行政机制并实现制度化,以确保对人权的保护和增进;c)巩固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文化;d)强化落实各项国际人权条约和文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111. 联邦政府各部门在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必须遵守这一方案。此外,方案的强制约束力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扩展到了准官方机构。

112. 国家人权方案规定设立一个用于评估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实体在人权方面的活动的机制。在这方面,内政部通过主管人权事务的政府政策委员会来负责定期检查方案的执行进度、执行结果以及对国家发展计划各项目标的影响,此外,还开展了各项必要行动来对方案执行工作进行整改,在必要时进行相应的修正。

113. 主管人权事务的政府政策委员会是依据在2003年3月11日的《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的总统决议创立的常设机构,旨在为联邦政府机关与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对话创造空间,以此制定与人权有关的公共政策。

114. 在2008年12月18日的会议上,主管人权事务的政策委员会全会通过决议,成立了国家人权方案评估和后续行动小组委员会,该小组委员会是由四个负责对国家人权方案中所包含的每一项工作目标进行监督和评估的工作组以及一个技术小组构成的。该小组委员会成立于2009年1月29日,成员单位包括38家联邦政府机构和25家民间社会组织。

115. 墨西哥主管人权事务的国家机构是国家人权委员会,始建于1990年。国家人权委员会属于A类机构,遵照《巴黎原则》行事。同时还在各联邦实体和联邦特区设立了32家人权机构:其中17家具备完全的自主权、法人资格和自有资产;9家仅具备管理和预算上的技术自主权,还有6家州一级的公共机构仅具备在建议方面的自主权。这些州级机构仍面临争取完全自主权的挑战,这在2011年核准的与人权有关的改革案中已经作出了规定。

116. 自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国家人权委员会共计提出了396项建议,其中287项建议被采纳(72.47%)。需要强调的是,2011年建议被采纳的比例最高:在这一年,共提出了95项建议,其中有87项被采纳(91.6%)。

117. 在2011年提出的所有建议中,有75项是针对联邦政府的部门和实体提出的,其中95%被采纳。

118. 另一方面,需要指出的是,在2003年设立了联邦公共信息管理局,目的是确保人人有权获取公共信息。

D.国家一级的报告提交程序

119. 根据联合国条约机构关于提交报告的指导方针,作为缔约国在签署和/或批准一项国际文书时所应履行的一项义务,墨西哥坚持遵照提交报告的指导方针所设定的程序框架执行。

120. 当前,负责这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条约机构要求的报告的编制工作中承担协调整合工作;同时,外交部在报告的编制过程中给予了积极配合,甚至发挥了主导作用,在提交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报告,以及向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审议机制提交报告的过程中就是如此。

121. 具体到《儿童权利公约》的情况,家庭全面发展国家体系和外交部通力合作,共同完成了墨西哥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报告的编制工作。

E.不歧视和平等情况

122. 对于墨西哥政府来说,保护和增进人权,特别是努力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是当务之急。

123. 墨西哥已经签署并批准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该《公约》是在1965年12月21日的联合国大会上被采纳并开放供签署和批准的。在第十九条中规定《公约》自1969年1月4日起生效。墨西哥于1966年11月1日签署《公约》并于1975年2月20日批准。

124. 墨西哥于1996年9月16日批准了《公约》第八条的修正案,修订案是于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期间获批通过的。

125. 2002年1月17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了一则法令,责令批准墨西哥关于按照《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程序接受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管辖的声明。

126. 迄今,墨西哥已经忠实履行了提交定期报告的义务,在2010年6月提交了墨西哥的第十六次和第十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12年2月递交了关于报告的进一步情报。

127. 与歧视作斗争是在墨西哥谋求巩固民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从承认国内存在歧视这一事实入手,出台了若干立法、司法和行政以及其他类型的措施。为打击歧视现象而采取的立法改革的目的就是建立保护机制,扭转史上沿袭下来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同时,预防和消除最近出现的现象和问题的负面影响。为此,墨西哥法律禁止一切形式或表现形式的歧视,包括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

128. 2001年8月14日,发布了对《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1条的修正案。修改内容为在该条中新增第三款,规定禁止一切基于民族或种族出身、性别、年龄、残疾、社会地位、健康状况、宗教信仰、政见、偏好、婚姻状况或任何其他损害个人尊严且旨在取消或损害个人权利和基本自由的理由的歧视。这一措施旨在保护和补偿所有因各种性质的偏见和各种结构性条件而处于弱势状况的个人和群体。

129. 2002年11月26日联邦政府提交了《联邦预防和消除歧视法》提案,提案得到一致通过并于2003年6月11日发布在《联邦官方公报》上。根据这一法律成立了国家预防歧视委员会,委员会自2004年3月27日正式投入运作,成为负责在墨西哥全境落实反歧视政策的国家机构。

130. 《联邦预防和消除歧视法》出台了旨在预防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以及促进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的各项规定。此外,该法还列出了予以禁止的歧视行为,规定了公共机构和联邦当局应当采取的旨在促进在史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各类群体的机会平等的各项积极措施和补偿措施。

131. 该法规定,歧视是指基于种族或民族出身、性别、年龄、残疾、社会或经济地位、健康状况、怀孕、语言、宗教信仰、见解、性倾向、婚姻状况或其他任何不利于个人的权利和真正的机会平等得到承认和落实的理由的一切区别、排斥或限制。一切仇外心理和反犹太主义,不管其表现形式为何,也应被视作歧视。

132. 最新出台的其他法律规定是对在歧视问题上的宪法规定和《联邦预防和消除歧视法》规定的重申。

133. 自2001年在《宪法》第1条中新增第三款以来,一些联邦州也对其地方宪法进行了修改,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歧视或者写入了与平等权有关的规定。

134. 当前,有17个联邦实体颁布了反歧视方面的法律。此外,有10个州明令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作出了与《联邦预防歧视法》第4条类似的规定;有9个州从一般角度或者特定的原因或条件角度作出了禁止歧视或不平等的规定。

各州的反歧视法,2011年

序号

联邦州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1

南下加利福尼亚州

2006年12月14日

2006年12月31日

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

2

坎佩切州

2007年6月21日

2007年7月4日

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

3

恰帕斯州

2009年4月3日

2009年4月3日

自发布后次日

4

奇瓦瓦州

2007年6月14日

2007年7月7日

2008年1月1日

5

科阿韦拉州

2007年6月26日

2007年8月24日

自发布后次日

6

科利马州

2008年6月10日

2008年6月14日

自发布后次日

7

联邦特区

2006年4月27日

2006年7月19日

自发布后次日

8

杜兰戈州

2009年12月15日

2009年12月24日

自发布之日起3日后

9

墨西哥州

2006年12月26日

2007年1月17日

自发布后次日

10

格雷罗州

2007年6月12日

2009年2月20日

2009年4月1日

11

伊达尔戈州

2008年2月14日

2008年3月10日

自发布后次日

12

米却肯州

2008年12月18日

2009年2月20日

自发布后次日

13

纳亚里特州

2005年12月6日

2005年12月10日

自发布后次日

14

圣路易斯波托西州

2009年9月9日

2009年9月19日

自发布之日起60个自然日后

15

塔毛利帕斯州

2004年12月15日

2004年12月29日

自发布后次日

16

尤卡坦州

2010年6月24日

2010年7月6日

自发布之日起365日后

17

萨卡特卡斯州

2006年6月29日

2006年7月29日

自发布后次日

135. 共和国内有18个实体通过立法禁止基于种族或民族出身原因的歧视,有19个实体通过立法禁止基于种族原因的歧视:南下加利福尼亚州、坎佩切州、杜兰戈州、墨西哥州、瓜纳华托州、伊达尔戈州、哈利斯科州、米却肯州、莫雷洛斯州、新莱昂州、瓦哈卡州、普埃布拉州、金塔纳罗奥州、圣路易斯波托西州、索诺拉州、塔巴斯科州、特拉斯卡拉州、韦拉克鲁斯州和尤卡坦州。

136. 关于采取积极行动的问题上,国家有义务针对一直以来被边缘化和歧视的群体引进各项机制来修复伤害和增进其人权。《联邦预防和消除歧视法》第3章中详细列出了国家在保障某些群体的机会平等方面所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