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法国 * **
[接收日期: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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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土和人口3
A.领土3
B.人口3
二.基本政治结构14
A.法国的宪法框架14
B.体制框架:三权分立18
C.司法机构21
三.接受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准则29
A.接受与人权有关的主要国际准则29
B.接受其他国际人权准则31
C.接受区域人权文书35
四.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36
A.在国内法律中保护国际文书所述权利36
B.将国际人权文书纳入国内法以及在国内法院援引这些文书43
C.在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的补救措施以及受害者赔偿和康复制度46
D.承认欧洲人权法院的权限51
五.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框架52
A.议会和地方行政区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52
B.国家维护人权机构的作用52
C.传播人权文书58
D.对青年的人权教育59
E.对公务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的人权培训60
一.领土和人口
A.领土
1 . 法国的国土面积为 551 602 平方公里,不 含 海外地方行政区 ( 128 101 平方公里 ) 以及法属南方和南极洲领地 ( 432 000 平方公里 ) 。
2 . 事实上,法国由本土 ( 位于欧洲的领土 ) 和海外地方行政区组成。海外地方行政区分为两类:
海外省和大区:瓜德鲁普、圭亚那、马提尼克、马约特和留尼汪(这些海外省和大区取代了海外省);
海外行政区:法属波利尼西亚、圣巴泰勒米和圣马丁、圣皮埃尔和密克隆及瓦利斯和富图纳(这些海外行政区取代了海外领地)。
3 . 除海外行政区外,法国在行政上分为 18 个大区 ( 13 个 在本土, 5 个在海外 ) 、 101 个省 ( 96 个在本土, 5 个在海外 ) 以及 36 658 个市镇 ( 其中有 129 个在海外 ) 。
4 . 新喀里多尼亚、克利珀顿岛以及法属南方和南极洲领地 具有 特殊地位。
B.人口
5. 截至 2015 年 1 月 1 日 ,法国共有 6 640 万居民,其中 6 420 万在法国本土, 220 万在海外省和大区。因此,法国 人口占 欧洲联盟 ( 5.082 亿 ) 的 13% 。
6. 截至 2016 年 1 月 1 日 ,有 6 660 万人居住在法国, 其中 6 450 万人居住在法国本土, 210 万人居住在海外省和大区。法国本土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 118 位居民。
7. 2011 年 3 月 31 日 ,马约特成为了海外省和大区,自 2014 年起才被纳入人口统计。统计数据尚不包括海外行政区和具有特殊地位行政区的数据。
1.人口统计数据
a)人口增长
8 . 2015 年,法国常住人口增长了 0.4% ( 增加了 247 000 人 ) 。同往年一样,人口增长主要源于人口自然变化 ( 出生人数增长了 200 000 人 ) 。不过, 2015 年 人口自然变化导致的人口增长是 1976 年以来所记录的最低数字,原因是 2015 年的死亡人数高,是战后的最高水平 ( 死亡人数为 600 000 人,比 2014 年上升了 7.3% ) 。移民导致的人口变化相对较小 ( 增加了 47 000 人 ) 。
9 . 大区: 2008 年至 2015 年期间,本土所有大区的居民人数都 有所增长 ,增长 最强劲的是科西嘉和朗格多克 - 鲁西永 - 南部 - 比利牛斯。在这两个新的大区, 被吸引而来的人数远多于离开的人数,而出生人数与死亡人数正好相抵。东北部吸引的居民人数不多。事实上,阿尔萨斯 - 洛林 - 香槟 - 阿登和上法兰西的人口增长率最低,原因是源于移民的人口增长为负数, 出生人口与死亡人口之差 勉强与之相抵。在法兰西岛大区,人口增长速度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同,不过这一变化是由两个极端现象共同造成的:一方面法兰西岛大区的人口自然变化为法国本土最高水平,另一方面源于移民的人口负增长特别明显。 2008 年至 2015 年期间,由于人口自然变化水平很高,圭亚那是海外省和大区中人口增长最强劲的 ( 年均增长率为 2.2% ) 。相反,在马提尼克,由于迁入人口数不及迁出人口数,虽然人口自然变化为正,但也不足以抵消这一负增长,所以居民人数每年平均减少 0.7% 。
10 . 城市 / 市镇: 1982 年至 2012 年期间,法国居民增加了 970 万,其中 20% 居住在巴黎市区, 30% 在 13 个主要的外省 城市地区 。截至 2015 年 1 月 1 日, 法国本土共有 36 529 个市镇。截至 2013 年 1 月 1 日 ,这些市镇中半数 以上 ( 54% ) 居民人数不到 500 人。这 19 800 个小市镇共有 450 万居民,占法国本土常住人口的 7% :差不多相当于五个最大的市镇的居民总数,这五个市镇是巴黎、马赛、里昂、图卢兹和尼斯。 1968 年,居民人数在 500 人以下的市镇人口占法国本土人口的 11% 。
11 . 这一现象表明在城市面积扩大的同时人口密度也在增加。具体说来,在最近三十年,将近 80% 的城市人口增长发生在有 400 000 人或以上居民的城市及其郊区。大城市的吸引力使得城市体系愈发强大,在这个体系中占主要地位的首先是巴黎,其次是所有 14 个居民人数在 400 000 人或以上的都市区,这些城市位于沿海、沿河以及边境附近。都市区巴黎如今聚集了超过四分之一的城市人口,同 1982 年那时一样。 2010 年,城市占国土面积的 22% ,拥有 4 790 万居民,占人口总数的 77.5% 。 2000 年至 2010 年期间,法国本土的城市面积增加了约 20% 。将以前的农村市镇吸收进城市地区是城市面积增长的主要原因。 尽管出现了这一现象以及城市及其郊区范围扩大,但在 2008 年,四分之三的市镇拥有的居民人数不足 1 000 人, 2009 年,只有 11 个市镇的居民人数超过 200 000 人, 30 个市镇的居民人数超过 100 000 人。 市镇的平均居民人数最多的本土大区是法兰西岛和普罗旺斯 - 阿尔卑斯 - 蓝色海岸,每个市镇分别有 9 000 名和 5 000 名居民,其次是上法兰西、布列塔尼和卢瓦尔地区。在海外,几乎所有居民都生活在城市。事实上,在五个海外省和大区中,绝大多数市镇都是城市,这主要是因为其规模通常比较庞大。
b)人口的族裔分布
12 . 无法获悉人口的族裔分布,因为这类数据被认为与《宪法》相违背。事实上,法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是一项宪法原则:因此,当局不能根据族裔对人口进行区分。
13 . 关于信息、档案和自由的 1978 年 1 月 6 日 法律 因此禁止 “收集或处理直接或间接显示个人的族裔、政治、哲学或宗教见解或者加入工会情况的个人数据或者与其健康或性生活有关的数据”。
c)出生率
14 . 人数 : 自婴儿潮结束以来法国的出生率总体平稳,自 1980 年代以来,每年的出生人数在 800 000 人左右。 1994 年达到低点,有 741 000 名新生儿,峰值出现在 2010 年,有 833 000 名新生儿。 2015 年,法国的出生率估计为 12.0‰ ,而 2014 年为 12.4‰ , 2013 年为 12.3‰ , 2012 年为 12.6‰ 。 2015 年有 800 000 名婴儿出生。因此,出生人数自 2014 年以来减少了 2.3% ( 2014 年为 818 600 人, 2013 年为 811 500 人, 2012 年为 821 000 人 ) 。法国的总和生育率在 2015 年略有下降,为每名妇女平均生育 1.96 个孩子,而 2014 年为 2.00 个。法国在欧洲联盟国家中排名第二位。
15 . 年龄 : 30 岁以下妇女的生育率继续下降,在 2015 年甚至比往年下降得更明显一些。相反, 30 至 34 岁妇女的生育率在 2009 年至 2014 年期间保持稳定,随后在 2015 年也有所下降。孕妇分娩的平均年龄继续上升: 2015 年达到 30.4 岁,而 2014 年为 30.3 岁。孕妇分娩的平均年龄在 2012 年已经达到了 30.1 岁,因此十年间增加了 0.7 岁。那时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平均年龄要比 2015 年的时候小两岁。
d)死亡率
16 . 2015 年,死亡率估计为每 1 000 名居民死亡 9.0 人,在法国登记的死亡人数为 600 000 人 ( 在持续两年减少后,死亡人数与 2014 年相比增加了 41 000 人,增长率为 7.3% ) 。这是自战后以来的最高水平。尽管各个年龄的死亡率没有变化,但 65 岁或以上人口中死亡人数的增加导致死亡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在过去几年,由于死亡率下降,这一上升趋势得到减缓,有时甚至被逆转。相反, 2015 年,死亡率出现上升,尤其是老年人的死亡率,原因主要是流行病 ( 2015 年前三个月的流行性感冒 ) 和气象 ( 7 月的酷热 ) 条件不利。
17 . 2015 年,婴儿死亡率估计为每 1 000 例活产死亡 3.7 人。死亡率略有上升 ( 2014 年为 3.5 人 ) ,但仍在这一指标正常的波动范围内。事实上 15 年来婴儿死亡率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婴儿死亡率在 1950 年至 2000 年期间大幅下降,维持在大约每 1 000 例活产在一年 内 死亡 3.7 人的水平。 2001 年至 2006 年期间, 孕 产妇死亡率估计为每 100 000 例活产死亡 8 至 12 人。 2007 年至 2009 年期间该数字为 10.3 人。
e)按年龄段、预期寿命和扶养比显示的人口结构
18 . 按年龄段显示的人口结构: 截至 2016 年 1 月 1 日 ,估计有 24.6% 的人口不 到 20 岁,有 50.5% 的人口在 20 岁至 59 岁之间,有 24.9% 的人口在 60 岁以上。 不过,海外大区的人口要比本土人口年轻很多: 2015 年年末,海外居民中有将近 33% 不到 20 岁,而本土的这一比例为 24.4% 。
19 . 预期寿命: 根据法国 2015 年的死亡率情况, 女性 平均预期寿命为 85.0 岁, 男性 为 78.9 岁。因此, 男女 之间的差距为 6.1 岁,在 1946 年这一差距为 5 岁多。
因此,出生时的预期寿命下降了,不论是就 女性 ( 减少 0.4 岁 ) 还是 男性 ( 减少 0.3 岁 ) 而言都是如此。下降的主要原因是 65 岁以后的死亡率上升。不过,自 1990 年以来, 60 岁时的预期寿命在提高。 2015 年,一名 60 岁的 女性 有望再活 27.3 年 ( 2000 年是 25.6 年 ) ,同龄 男性 是 22.9 年 ( 在 2000 年是 20.4 年 ) 。
20 . 婴儿潮中出生的几代人的年龄增长以及寿命延长是人口老龄化的主要因素。事实上, 1981 年至 2011 年期间, 男性 出生时的预期寿命增加了 8 岁, 女性 增加了 6.5 岁。不过,由于 2012 年的死亡人数多, 女性的 预期寿命略有下降 ( 84.8 岁,即比 2011 年减少了 0.2 岁 ) , 男性 则保持稳定 ( 78.4 岁 ) 。
21 . 20 年里,妇女的预期寿命增加了 3.1 岁, 男性 增加了 5.1 岁。
22 . 扶养比: 2009 年,经济上扶养比平均为 89% ,年轻人为 1 600 万, 60 岁以上 人口 为 1 400 万,而处于工作年龄段的人 口 为 3 400 万。 在劳动力集中的大城市等就业区,这一比例较低。
f)外国人和移民
23 . 外国人由在法国之外出生,即本义上的移民,以及大多在法国出生而父母是外国人的未成年人组成。
24 . 截至 2014 年 1 月 1 日 ,有 6 580 万人生活在法国,马约特除外。其中有 5 820 万人在法国出生,有 760 万人在国外出生,占人口的 11.6% 。在出生于法国的 5 820 万人中,有 5 760 万人有法国国籍,其中某些人可能有双重国籍,有 60 万人是外国人。在这些出生于法国的外国人中,有五分之四的人是父母为外国人的 14 岁以下儿童。 他们享有最迟在成年时获得法国国籍的合法权利,条件是自 11 岁起至少在法国居住满 5 年。
25 . 2014 年新增 105 613 名法国人,与 2013 年相比这一年获得法国国籍的人数有所增加,主要是因为根据法令获得国籍的人数有所增加 ( 增加 10.4% ) 以及结婚后通过申报获得国籍的人数再次出现增长 ( 增加 12.6% ) 。提前申报 ( 出生在法国并且父母是外国人的未成年人 ) 也有所增多 ( 增加 3.9% ) 。获得法国国籍并不一定意味着放弃原来的国籍。 2008 年,估计每两个成为法国人的年龄在 18 岁到 50 岁的移民中就有一个保留了自己原来的国籍,因此拥有双重国籍。
26 . 移民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从 2006 年年初的 8.1% 增加到 2014 年年初的 8.9% 。这一增长主要与移民潮有关:这一期间有 160 万移民来到法国,有 500 000 人离开法国,有 400 000 人死在法国。
27 . 就 2012 年而言,移民出生地所在的大洲分布如下: 43.2% 来自非洲 ( 240 万 ) , 36.8% 来自欧洲 ( 210 万 ) , 21.6% 来自亚洲 ( 120 万 ) , 5.6% 来自美洲和大洋洲 ( 即 319 000 人 ) 。
28 . 法国在 2014-2015 年和 2013-2014 年分别接收了 298 902 名 和 295 084 名留学生。 1990 年的留学生人数为 161 100 人。
29 . 根据法国政府的数据库, 2013 年免费为 282 425 名受益人 提供了专门向在法国至少居住满 3 个月的非法移民提供的国家医疗救助。
g)庇护
30 . 2015 年,不包括随行的未成年人在内,法国难民和无国籍人保护局总共作出了 61 903 项裁决,与 2014 年相比裁决数增加了 18.9% 。法国难民和无国籍人保护局作出了 14 060 项给予保护的裁决, 2014 年这类裁决为 8 763 项。
31 . 2015 年,国家庇护权法院作出了 35 162 项裁决,与 2014 年相比数量减少了 8.2% 。
32 . 2015 年法国难民和无国籍人保护局与国家庇护权法院共作出了 19 447 项 给予保护 ( 难民和补充保护 ) 的裁决 ,与 2014 年的有利裁决总数相比增加了 33.3% 。 2015 年刚果民主共和国是第一大申请人来源国,现在则位列第四,排在苏丹、叙利亚、科索沃和海地之后。关于庇护法改革的 2015 年 7 月 29 日 第 2015-925 号法律旨在缩短庇护申请的处理时间,改善对申请人的接待和收容以及促进难民的融入。
2.社会数据
a)家庭
33 . 在家庭数量不断增多的同时,其规模在逐渐缩小。 1975 年至 2012 年期间,家庭的数量从 1 774 万个增至 2 830 万个, 其规模从 2.9 人减少至 2.26 人。 2010 年,有 764 万个家庭的户主是女性。
34 . 2012 年, 22% 的家庭是单亲家庭,其中有 18.6% 的家庭由单身女性及其一名或多名子女组成。
35 . 2015 年,在法国共缔结了 239 000 桩婚姻,其中有 231 000 桩是异性婚姻, 8 000 桩是同性婚姻。由于 2015 年缔结的同性婚姻较少,婚姻总数下降。相反,在 2014 年,同性婚姻数量不止抵消了异性婚姻数量的下降。 结婚的时间越来越晚:自 2000 年以来, 男性 初婚的平均年龄后推了 2.4 岁, 女性 后推了 2.9 岁,在 2014 年分别为 男性 32.6 岁,女 性 30.9 岁。
36 . 2013 年颁布了允许同性婚姻的 2013 年 5 月 17 日 第 2013-404 号法律,那一年,有 41% 的同性夫妇是女性。 2015 年,该比例达到 48% 。此外,同性夫妇缔结婚姻时的年龄在下降。 2013 年缔结同性婚姻的男 性 平均年龄在 50 岁左右; 2015 年则是 45 岁。同样, 2013 年缔结同性婚姻的妇女平均年龄是 43 岁, 2015 年则为 40 岁。 2015 年,同性婚姻占所有婚姻的 3.3% , 2014 年则占 4.4% 。
37 . 2014 年在法国登记了 123 537 起离婚;其中超过半数是双方协议离婚。不包括马约特在内,离婚数比 2013 年减少了 1 400 起。自 2005 年以来, 每年的离婚数已超过结婚数的一半 。
38 . 非婚生子女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因为从长期看婚姻数量在减少,而出生率在增加。 2015 年, 59.6% 的儿童是婚外所生, 2004 年是 47.4% , 1994 年是 37% 。
b)避孕和人工流产
39 . 在法国,与开始性生活和避孕有关的指标表明,在首次发生性关系时安全套的使用很普遍,并且少女和青年女性普遍采用避孕手段。 事实上,在 2010 年,仅有 7.7% 的存在意外怀孕风险的 15 岁至 49 岁女性声称自己不采用避孕手段。
40 . 据国家人口研究所称,人工流产的数量自 1975 年以来一直很稳定。 在 2013 年年末建立的政府信息网站上可以看到,每年在法国实施 222 500 例 人工流产, 15 岁至 49 岁妇女占 1.5% 。 自 2000 年以来,允许对 12 周以下的胎儿实施人工流产。自 2013 年以来, 15 岁至 18 岁女青年采用避孕手段是免费的,所有女性进行人工流产也是免费的。统计经研所在 2009 年注意到,做人工流产的主要是 20 岁至 24 岁的女青年。 政府继续推进在性教育和避孕信息方面作出的努力,尤其是通过建立政府网站。 2013 年年末,妇女权利部长向政府转交了男女平等高级委员会为改善人工流产服务获取提出的 40 项建议。
c)疾病和死亡
41 . 2013 年,主要的死亡原因是癌症 ( 28.7% ) 、循环系统疾病 ( 25% ) 、呼吸道疾病 ( 6.6% ) 、消化道疾病 ( 4% ) 、心理和行为障碍 ( 4% ) 、传染性或寄生虫性疾病 ( 1.9% ) 、自杀 ( 1.7% ) 、交通事故 ( 0.5% ) 以及占比达 13% 的其他原因。 0 岁至 15 岁儿童死亡的两个主要原因是围产期感染和先天畸形以及染色体异常。
42 . 在法国,慢性疾病影响了近 20% 的人口,如今仍是死亡和残疾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寿命的延长,这些疾病中的大部分所占比例持续增长。 这些疾病包括癌症、糖尿病、影响 66% 的 50 岁以上人群的动脉高血压、影响 17% 的 18-74 岁以上人群的肥胖症以及心血管疾病和呼吸道疾病。
43 . 两种最为严重的传染性和非传染性疾病是结核病与军团病,每 100 000 名居民中有 8.2 人患有结核病 ( 2009 年 ) ,有 1.9 人患有军团病 ( 2009 年 ) 。
44 . 2009 年,艾滋病发病率为每 100 000 名居民中 2.2 人患病。估计艾滋病毒或艾滋病感染者人数为 152 000 人 ( 其中有 50 000 人并不知道自己被感染了 ) ,新诊断出的艾滋病血清检验呈阳性的患者为 6 700 人,艾滋病新发病例为 1 450 例,自 1995 年以来的死亡人数为 46 000 人。 与 男性 发生性关系的男 性 以及在国外出生、通过与异性发生性关系被感染上的人 ( 其中四分之三是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 ) 仍是两个最大的相关群体,各占 2011 年发现的艾滋病血清检验呈阳性患者的 40% 。 2010 年至 2011 年期间,实施的血清检验数量增加了 4% ,这表明卫生专业人员遵循了 2010 年年底提出的扩大测试检验范围的建议。
d)入学和扫盲
45 . 2014 年开学时,初等教育学校有 680 万学生入学 ( 2 岁至 10 岁左右的儿童 ) ,与上一年相比增加了 0.4% 。受国民教育部监管的公立和私立中等教育机构在 2014 年开学时接纳了 550 万名学生,与上一个开学日相比增加了 0.4% 。 2014 年开学时,有 2 470 700 名大学生进行了高等教育注册,与 2013 年相比增加了 1.7% 。因此,高等教育注册人数连续第六年出现增长,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这一年,留学生人数的增长幅度略小 ( 增加了 1.3% ) 。
46 . 入学率。 2013 年,就 2 岁至 10 岁的儿童而言,入学率从 2 岁时的 11.9% 到 10 岁的 98.6% 不等 ( 4 岁至 7 岁儿童的入学率为 100% ) 。就 11 岁至 17 岁的儿童而言,入学率从 11 岁的 98.9% 到 17 岁的 90.3% 不等。就 18 岁至 25 岁的大学生而言,该比率从 18 岁的 77.4% 到 25 岁的 11.1% 不等。
47 . 2010 年, 12.8% 的 18 岁至 24 岁青年被认为过早离开了学校,他们的受教育程度在初中以下 ( 女孩比例为 10.3% ,男孩比例为 15.4% ) 。 2014 年该比例为 8.5% ( 女孩比例为 7.4% ,男孩比例为 9.5% ) 。 77.4% 的 25 岁至 64 岁的人至少完成了高中学业。
48 . 每个班级的学生人数。 2012 年,小学每个班级平均有 22.7 名学生,在中等教育第一阶段 ( 初中 ) 每个班级有 25.1 名学生,在中等教育第二阶段 ( 高中 ) 每名教师有 9.9 名学生。
49 . 据国家扫盲局称, 2013 年,扫盲涉及本土的 250 万人,即法国 7% 的 18-65 岁入学者, 而 2004 年这一数字为 9% 。 2013 年扫盲被宣布为国家的一项伟大事业。
3.经济数据
a)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总值、经济增长率和消费价格指数
50 . 2015 年,法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 21 836 亿现值欧元,占欧洲联盟国内生产总值的 14.9% 。
51 . 2014 年,法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 21 324 亿现值欧元,占欧洲联盟国内生产总值的 15.3% ,按购买力平价调整后为 19 077 亿欧元,占欧洲联盟按购买力平价调整后国内生产总值的 13.9% 。因此,经过两年的中速增长 ( 2012 年增长 0.2% , 2013 年增长 0.7% ) ,法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按不变价欧元计算增长了 0.2%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按购买力平价调整后为 29 290 欧元。
52 . 国民收入总值为 21 745 亿欧元,可支配国民收入总值为 21 227 亿欧元。
53 . 2015 年,增长率为 1.1% 。 经合组织预计 2016 年增长率为 1.3% , 2017 年为 1.6% 。
54 . 继 2013 年年末消费价格指数增长了 0.7% 之后,截至 2014 年 12 月消费价格指数的年增长率为 0.1% 。
b)债务和公共赤字
55 . 2014 年,向欧盟委员会通报的公共赤字为 841 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3.9% 。因此,公共赤字 比 2013 年减少了 23 亿欧元。通报的公债负担达到 20 378 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95.6% ( 与 2013 年相比增加了 3.3% ) ,公债净值为 18 499 亿欧元,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86.7% 。
c)公共社会支出和官方发展援助
56 . 2014 年,公共社会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31.9% 。
2012 年公共社会支出达到 31.5% 。具体说来,这一年,公共卫生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9% , 社会保障福利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29.5% , 教育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6.8% , 住房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22.5% 。
57 . 2014 年,官方发展援助净值达到 80 050 亿欧元,占国民 收入 总值的 0.37% ,因此,在官方发展援助方面,法国是世界上第四大捐助国。
d)家庭消费支出
58 . 2014 年,在家庭消费总支出中,有 24% 用于住房、住房装备、取暖和用电; 10% 用于食物; 3.2% 用于健康; 0.7% 用于教育。
e)贫困
59 . 在欧洲和法国,尤其是统计经研所,通常将贫困线设定为中等生活水平的 60% 。 2012 年,贫困线被设定为每月 1 004 欧元, 2013 年为每月 1 000 欧元。 2013 年,贫困率 ( 以中等生活水平的 60% 作为贫困线 ) 为 14% ,贫困人口 860 万。 受影响最大的是年轻人 ( 19.6% 的 18 岁以下人口和 18.6% 的 18-29 岁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 。老年人 ( 75 岁及以上 ) 的贫困率为 8.7% 。 女性 所受影响大于男 性 : 14.3% 的 女性 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男 性 为 13.6% 。
60 . 阿贝·皮埃尔基金会估计, 2016 年法国约有 380 万人的居住 条件 恶劣。
61 . 一些基本的社会保障 ( 就业团结收入 补助金 、残疾成年人补助金及其补充部分、老年最低补助金和残疾补充补助金 ) 令最贫困的人受益,减少了不平等。
f)就业和失业
62 . 2014 年,在法国本土,劳动力队伍由 2 860 万 15 岁及以上的人员组成。其中 2 580 万人有工作, 280 万人处于 国际劳工局 ( 劳工局 ) 所定义的失业状态中。失业率为 9.9% 。 15-64 岁人口的劳动参与率为 71.4% 。女性就业人数增多的现象自 1990 年代以来日益明显: 1990 年至 2014 年期间,生活在法国本土的 15 岁至 64 岁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从 58.2% 上升到 67.5% 。
63 . 15 年来,加入工会的雇员约占劳动人口的 8% ,略有下降。因此, 2013 年加入工会的比例为 7.7% 。 不过尽管加入工会的人员数量少,但工会组织在工作场所广泛存在。 2005 年 56% 的雇员声称在其工作场所有一个或多个工会, 1996 年这一比例为 50.3% 。
g)工资
64 . 每年 1 月 1 日对各行业应增加的最低工资进行调整,在调整时会考虑到消费价格的变化和工人及雇员平均小时工资购买力的变化。 2016 年 1 月 1 日, 最低小时工资调整为 毛工资 9.67 欧元 ( 净工资 7.54 欧元 ) ,即在每周 35 小时法定工作时间的基础上为每月毛工资 1 466.62 欧元 ( 净工资 1 121.71 欧元 ) 。
65 . 1990 年,一名干部一年的收入 是 一名工人 的 3.12 倍。 2013 年,在私营部门,一名工人每月的净工资是 1 686 欧元,一名干部是 4 072 欧元,干部的工资是工人的 2.42 倍多。 2013 年,在私营部门, 女性 每月的平均净工资收入为 1 934 欧元,比男 性 少 19% ,而男 性 的平均收入是 2 389 欧元。 这种差距在 2010 年为 28% ,在 1990 年为 32.1% 。这种差距之所以持续存在 , 一方面是因为女 性 的平均小时工资水平比男 性 低 18% ,另一方面是因为 女性 在一年中的平均工作时数比男 性 少 13% 。
4.与犯罪和司法行政有关的指标
a)审前羁押
66 . 关于轻罪, 审前羁押的初始期限不能超过四个月,但根据司法裁决可以一延再延,每次最多可延长四个月。最长羁押期限主要取决于所控罪行以及面临的刑期。如果被羁押者之前从未被起诉过,并且面临 5 年以下的刑期,那么审前羁押期限为四个月,其他情况 下 ,审前羁押期限为一年。例外情况是,如果被羁押者因为在法国境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某些严重的犯罪行为 ( 贩毒、恐怖主义、犯罪团伙、做淫媒谋利、敲诈勒索或者有组织犯罪 ) 被起诉,并且面临至少 10 年的刑期,那么审前羁押的最长期限可以为 2 年。
67 . 关于重罪, 审前羁押的初始期限不能超过 1 年,但根据司法裁决可以一延再延,每次最多可以延长六个月。最长羁押期限主要取决于所控罪行以及面临的刑期。如果被羁押者面临 20 年或以下的监禁,那么最长羁押期限为 2 年,在其他情况下则为 3 年。但例外情况是,出于与轻罪相同的原因,最长羁押期限可以从 2 年延长至 4 年。
68 . 在无端羁押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以不予起诉、释放或宣告无罪的最终裁决终结的程序中,法国规定了对物质和精神损失必须给予全面补偿的程序。 如果最终被判定有罪,在羁押时间过长的情况下也可要求赔偿。
b)查明的事实、指控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判决
(一)查明的事实(2014年)
69 . 2014 年,法国本土的国家警察部门登记了 374 214 起故意人身伤害案件 ( 身体暴力、性暴力、构成犯罪行为或违禁行为的威胁 ) ,其中暴力盗窃 案件 103 468 起,性暴力 案件 17 941 起,故意和过失杀人 案件 803 起 ( 2015 年为 932 起 ) 。 2008 年以来,国家警察部门登记的故意人身伤害案件增加了 7.3% ,但 5 年来的这一增长趋势导致 2009 年和 2010 年的年度变化达到 90% 。
70 . 2013 年,法国是全球凶杀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在法国本土为每 100 000 名居民有 1.1 人被杀,在整个法国为每 100 000 名居民有 1.2 人被杀。 该比率在 1996 年为每 100 000 名居民有 2 人被杀,在 2008 年为每 100 000 名居民有 1.4 人被杀; 自 2009 年以来,凶杀率稳定在 每 100 000 名居民有 1 到 1.2 人被杀。 2008 年至 2013 年期间,凶杀率整体下降了 18.7% 。
71 . 2014 年,国家警察部门查明的性暴力 案件 有 17 941 起。 2014 年登记的强奸案件数量与往年相比增长明显。对成年人实施的强奸案件增加了 12.5% ( 而 2013 年与 2012 年相比下降了 1.5% , 2012 年与 2011 年相比下降了 0.6% ) ,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案件增加了 5.3% ( 而 2013 年增加了 3.4% , 2012 年增加了 0.6% ) 。 2014 年,国家警察部门查明了对成年人实施的强奸案件 3 768 起,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案件 3 238 起。
(二)指控(2012年)
72 . 不包括违反外国人法的罪行在内,遭国家警察部门指控的总人数在 2011 年至 2012 年期间下降了 3.3% ,这一年有 684 136 人遭到指控。具体说来,因故意实施人身伤害而遭警察部门指控的人数下降了 4.3% ( 被指控人数减少了 6 666 人 ) 。人数之所以减少 , 有 90% 的原因在于实施身体暴力而遭指控的人数减少 ( 下降了 4.7% ,即被指控 人数 减少了 6 048 人 ) ,其中不包括抢劫或罪犯之间清算积怨导致的身体暴力。因性暴力遭到指控的人数也减少了,但减少的幅度较小 ( 下降了 1.1% ,即被指控 人数 减少了 97 人 ) 。
(三)判决(2014年)
73 . 2014 年,共作出了 584 000 项判决。这 584 000 项判决涉及 494 000 名被定罪者,因为同一人在一年中有可能被多次判刑。另一方面,这 584 000 项判决对 878 000 多项违法行为进行了制裁。事实上,一项判决可针对多项违法行为 。
74 . 在受到制裁的轻罪中,有 34.3% 是违反《道路法》的行为。其次是侵犯财产的行为 ( 盗窃、窝藏赃物、诈骗、损坏 ) ,占轻罪的五分之一。盗窃和窝藏赃物在这些违法行为中占大多数 ( 74% ) 。
75 . 在受到制裁的重罪中,有 44% 是强奸 ( 1 300 起违法行为 ) 。在其他针对个人的刑事犯罪中有 14.2% 是故意杀人,有 11.7% 是殴打和严重暴力行为。严重侵犯财产的行为占重罪的近 27.4% ,恐怖主义行为约占 1.2% ,包括贩毒在内的其他犯罪行为占 1.2% 。
76 . 刑事和解数量自 2012 年以来有所减少 ( 下降了 5.3% ) 。在 2004 年设立的相关程序适用于承认违章和严重程度低的轻罪事实的行为人,例如与道路交通和运输或者吸毒有关的行为人,随着刑事和解程序的使用 ( 2004 年设立 ) ,这类人数有所减少。惩罚措施由检察官提出:罚金 ( 66.5% ) 或者替代处罚 ( 暂停驾照、无偿劳动、公民意识培训等 ) 。 2014 年,有 65 700 起刑事和解获得法官批准,并被纳入犯罪记录。其中有 49.7% 涉及道路交通。
77 . 另一方面,被监禁者的人数自 2008 年以来有所增加,这与被判处监禁的人数增加以及刑期增加有关,特别是在关于“基本”或“最低”刑罚的法律出台之后。以前的 《刑法》 第 132-19-1 条和第 132-19-1-2 条对最低刑罚作了规定,这两项条款分别适用于累犯和尽管并非累犯但对他人实施了某些严重犯罪行为的人。最低刑罚意味着一旦满足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条件,法官就有义务宣布不低于最低限度的刑期。关于刑罚个人化和加大刑事处罚效力的 2014 年 8 月 15 日第 2044-986 号法律取消了这一机制。
78 . 根据《宪法》第六十六条第 1 款以及 1981 年 10 月 9 日的法律,任何人不得被判处死刑。
c)监狱服刑人口(2014年)
79 . 截至 2015 年 1 月 1 日,监狱和监区实际可以容纳 57 841 人,被监禁者达 77 291 人。不过在被监禁者中,有 11 021 人享有刑罚调整 ( 被定罪者享有部分自由、被置于电子监视之下或者被安置在监狱外面 ) 。由于这些措施,只有 66 20 人遭到羁押。在被监禁者中,有 60 742 人被判刑,有 16 549 人是刑事被告,有 81% 是法国国籍,有 19% 是外国国籍。
80 . 在遭到监禁的被定罪者 ( 不管是否遭到羁押 ) 中,有 26.1% 因故意实施暴力行为被判刑,有 14.7% 因违反了禁毒法,有 12.8% 因性暴力行为,有 11% 因严重的、有加重情节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盗窃行为,有 8.4% 因诈骗,有 8.9% 因普通盗窃,有 5.8% 因故意杀人,有 5.7% 因过失杀人或人身伤害,有 0.5% 因违反了关于外国人的法律,有 7.5% 因其他违法行为。同样是在遭到监禁的被定罪者 ( 不管是否遭到羁押 ) 中,有 17.2% 的服刑期在 6 个月以下,有 19.2% 在 6 个月到 1 年,有 28.9% 在 1 年以上、 3 年以下,有 11.7% 在 3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 23% 在 5 年以上。最后这一类有 8 123 人,其中有 3.1% 的服刑期在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 66.8% 在 10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 24.2% 在 20 年以上、 30 年以下,有 5.9% 是终身监禁。
81 . 2014 年,据监狱管理局统计,有 94 名在押人员自杀 ( 另有 16 名非在押人员自杀 ) ,有 1 033 人自杀未遂。
d)警察和安全部队
82 . 2012 年警察部队有 143 000 名成员, 而 2008 年是 148 855 名。人数减少的原因是 2008 年制定了 公务员退休空出的职位只填补一半 的规则。 2013 年废除该规则后,特别设立了 480 个警察和宪兵职位。
83 . 自 2012 年 7 月以来,设立了 64 个优先治安区,涉及 160 万法国人,以打击根深蒂固的犯罪活动。从那以后 , 有好几个区记录的犯罪活动有所减少。
e)每100000名居民拥有的检察官和法官数量
84 . 2015 年,司法人员总数为 78 941 人 ( 与 2014 年相比增加了 3.2% ) ,有裁判权的司法人员人数为 31 641 人 ( 与 2014 年相比增加了 1.9% ) 。
85 . 2015 年,有 62 073 名律师,即每 100 000 名居民拥有 93 名律师。
86 . 2014 年,共有 6 935 名被分配到法院的职业法官,即每 100 000 名居民拥有 10.5 名法官。此外,有 510 名偶尔从事审判工作的职业法官,即每 100 000 名居民拥有 0.8 名法官;他们是有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员,其存在是为了满足与公民保持近距离和司法快捷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 24 921 名非职业法官;他们主要在专门负责劳动法和商法相关事宜的法庭工作。 除法官外,总共有 22 360 人为法庭工作。
87 . 2014 年,有 1 882 名检察官在检察院任职,即每 100 000 名居民拥有 2.8 名检察官。
f)司法预算和法律援助
88 . 2015 年,根据最初的财政法,分配给整个司法部门的年度预算总额为 79 亿欧元,另外还应该加上反恐计划的 1.098 亿欧元。司法费用为 4.44 亿欧元 ( 另外再加上反恐计划的 700 万欧元 ) ,法律援助为 3.754 亿欧元 ( 其中有 4 300 万欧元来自预算外资金 ) 。法律援助系根据资金、国籍或在法国境内居留期限等条件提供。 2015 年,有 989 576 人获得了法律援助。此外,任何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都自动免付诉讼费。法国是既增加了法律援助的数量又提高了其质量的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之一;尤其是,法国是规定可免费诉诸所有法庭的仅有的两个国家之一,另一个国家是卢森堡。 事实上,根据 2014 年财政法以及关于取消分担费用的法令,法国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取消了在 2011 年至 2013 年期间规定缴纳的数额为 35 欧元的法律援助分担费用。
g)按违法行为类别列出的获得赔偿的受害者比例
89 . 在实施违法行为者被判处向受害者支付损害赔偿时,违法行为受害者可因自己所遭受的损害获得赔偿。在难以收取所判赔偿数额时,受害者可利用民事执行程序,例如向执达员求助。
90 .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及 ( 或 ) 所遭受损害的大小,受害者还可利用国家团结名义下的各种赔偿机制。在刑事程序之外,他们可以向违法行为受害者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在亲属死亡、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贩运人口或性侵犯的情况下可提出全额赔偿,在轻微的身体伤害、盗窃、诈骗、滥用信任、敲诈钱财或损害财产的情况下可提出部分赔偿。根据现有统计数据,所给予的赔偿数额平均占所要求的数额的一半。大约 15% 的可受理申请被违法行为受害者赔偿委员会驳回。 2015 年,违法行为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处理了 15 381 份案卷 ( 49% 与故意伤害有关, 17% 与性侵犯有关, 9% 与强奸有关, 4% 与盗窃有关, 4% 与诈骗有关, 3% 与故意杀人有关,还有 3% 与焚毁车辆有关 ) 。 2015 年在该机制框架内支付了 2.718 亿欧元,向违法行为实施者和保险公司收回了 5 570 万欧元。申请的处理期限平均为 12 个月。在将近一半的案件中,当事人在没有法官干预的情况下达成了协议。大约 30% 的违法行为受害者赔偿委员会的裁决被提起上诉。
91 . 此外,向违法行为实施者追讨法院所判损害赔偿数额有困难、但又不符合违法行为受害者赔偿委员会机制所规定资格的受害者可以向帮助违法行为受害者追赔部门求助。 2015 年,帮助违法行为受害者追赔部门所处理的案卷中有 72% 涉及数额 1 000 欧元以下的赔偿,因此可以全额赔偿。对于其余 28% 的案件,支付相当于总额 30% 的款项,最低 1 000 欧元,最高 3 000 欧元。 2016 年 1 月,帮助违法行为受害者追赔部门最终收回了 2014 年支付的预付款的 19% ,收回了就 2014 年受理的案卷而言应向受害者偿付的剩余欠款的 3% 。
92 . 最后,针对某些违法行为存在一些特殊机制,例如针对交通事故、狩猎事故等在缺乏保险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的损害赔偿强制保险保障基金,以及针对恐怖主义行为的恐怖主义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受害者保障基金。例如, 2015 年,共有 986 起案件涉及到恐怖主义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受害者保障基金,该基金向恐怖主义行为受害者支付了 2 340 万欧元。
93 . 法国政府在附件中以图表形式列出了关于法国人口、经济和社会主要特征的一系列指标。
二.基本政治结构
94 . 法国尊重人权的传统得到两部法律文书的确认:一部 是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 1789 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另一部是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 1946 年 10 月 27 日《宪法》序言部分。在 1958 年 10 月 4 日《宪法》的序言部分提到的这些规范具有宪法效力。在历史进程中,对人权的重视在体制和思想中根深蒂固,最近由于法国加入多项国际公约,人权更加受到重视。因此,目前保护人权的制度与其法律和政治背景密切相关,该背景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政治民主政体的存在、权力分立、司法机关独立以及行政监督。
A.法国的宪法框架
1.法国政治体制和制度的主要特征
95 . 1875 年,第三共和国最终建立了一种代议民主制,其原则在 1958 年 10 月 4 日《宪法》中得到确立和阐述。法国是一个民主的、不可分的、世俗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共和国的语言是法语 ( 《宪法》第二条 ) 。法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唯一的政治权力为国家一级所有,但法国也是一个权力下放和分散的国家,地方当局拥有自己的权限。
96 . 1958 年《宪法》中提到的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一般被认为具有议会制的特点,但 通过 直接普选选举共和国总统与灵活的权力分立相结合,常常导致法国被定性为混合制或半总统制。
97 . 实际上,当总统多数派即为国民议会多数派时,实行的是总统制。当共和国总统与国民议会中反对总统的政治多数派共同执政时,实行的是议会制。在 2000 年以前,总统任期 ( 7 年 ) 与立法机构的任期 ( 5 年 ) 不同,由此导致总统选举与立法选举之间相隔两年,使得选民有可能通过选出与总统敌对的多数派来 推翻 国家元首。不过,自 5 年总统任期改革以及选举时间表颠倒 ( 立法选举紧接着总统选举 ) 以来,共同执政仅在两种假设下才有可能: 一是 国民议会解散, 二是 共和国总统离职、死亡或被罢免。
98 .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而不是属于某个团体或个人 ( 第三条 ) 。原则上,人民通过其选出的代表行使主权,尽管有时可以通过全民公决征求人民的意见 ( 第三条 ) 。人民通过普遍、平等和秘密的 投票 选出自己的代表 ( 第三条 ) 。选举可以是直接的 ( 总统选举、立法选举、大区选举、区选举、市镇选举、欧洲 议会 选举 ) ,也可以是间接的 ( 参议院选举 ) 。投票选举可以是相对多数决制或比例选举制;可以是 单票制 、多席或名单;可以是一轮或两轮。
2.选民、政党和选举
99 . 所有年满 18 周岁、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国民都是选民。自 1997 年以来,经过普查的 18 岁以上的人自动被列入选民名单。截至 2015 年 3 月 1 日,有 4 460 万法国选民被列入选民名单。该数字不包括海外行政区。在 2013 年至 2014 年期间出现大幅增长 ( 增加了 1.1% ) 后,列入选民名单的法国选民人数在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保持相对稳定。不过这些数字低于 2012 年的选民人数,而在 2012 年进行了总统选举和立法选举。选民人数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选举以及选举的性质。 2013 年年底,约有 300 万到了投票年龄的法国人未被列入选民名单,但在为选举进行大规模选民登记后,该数字减少了。未被列入名单的法国选民主要是出生在国外的、受教育程度低的以及居住在城市地区的年轻男子。
100 . 2012 年,在达到投票年龄的法国人中,只有 67% 在外国出生且出生时为外国人者和 85% 在外国出生且出生时为法国人者被列入选民名单。相反,一旦被列入名单,他们参加投票的次数跟出生在法国的法国人一样。 在海外省和大区 - 海外行政区,被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参加投票的次数不及本土被列入名单的人。
101 . 欧洲联盟侨民可以在市镇选举和欧洲 议会 选举中投票和参选。截至 2014 年 3 月 1 日,有 281 000 名欧洲联盟侨民被列入选民名单。 2008 年,在最近的市镇选举中,欧洲联盟侨民人数为 220 000 名;在至少有 3 500 名居民的市镇中,身为候选人的欧洲联盟侨民人数达到 1 206 人,当选者人数为 244 人。
102 . 政党的作用被写入了 1958 年《宪法》 ( 第四条 ) ,自 1999 年以来,《宪法》还赋予政党促进男女平等地获得选举授权和担任民选职务。关于政党筹资的 1988 年 3 月 11 日的法律确认政党可以自由组建并开展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提起诉讼。 据全国竞选账户和政治融资委员会统计,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注册政党为 402 个。有 285 个政党获得了授权, 55 个政党有资格获得政府援助 ( 达 7 000 万欧元 ) 。 2014 年,有 13 个政党在法国议会和 ( 或 ) 欧洲议会中有自己的代表。
103 . 法国的所有选举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组织。
104 . 每次选举时,在选民名单上登记的比例以及参加选举的比例有所不同,原因是搬家 ( 未在选民名单上登记的主要原因 ) 以及选举的重要性不同。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在选民认为至关重要的总统竞选运动期间,登记人数会回升。
105 . 因此,由于其重要性和媒体的宣传,总统选举的参与程度历来比立法选举 高。 2012 年,大约 80% 的登记在册的法国人在总统选举中投了票, 相比之下,在立法选举中投票的约有 56% 。 此外, 62.13% 的登记在册的法国人在 2014 年第二轮市镇选举中投了票, 42.43% 在 2014 年欧洲选举中投了票, 49.98% 在 2015 年第二轮省选举中投了票, 58.41% 在 2015 年第二轮大区选举中投了票。
106 . 在对立法选举、参议院选举、总统选举和全民公决的合法性有争议时,有权作出裁决的机构是宪法委员会。因此,在 2012 年 6 月的立法选举之后,宪法委员会收到了候选人或选民提出的 108 项申诉以及全国竞选账户和政治融资委员 会提出的 238 项申诉。 它还不得不对质疑总统选举中候选人名单编制情况的 4 项申诉表态。 对欧洲议会选举和大区选举提出的异议则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辖,不管是一审还是终审。最后,针对市镇选举和大区选举提出的申诉由行政法庭管辖 。
3.协会
107 . 结社自由得到 1901 年 7 月 1 日法律的承认,是一项具有宪法效力的原则。 2010 年,据统计有 130 万个活跃的协会。 协会可以自由组建,无需获得授权,也无需事先申报:只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起草章程 ( 其中明确说明协会的名称和目标、其领导机构以及有权代表该协会的人等 ) 并指出其所在地即可。对创建协会的自由只有两项限制:协会不应危害公共秩序并且禁止在成员间分享好处。
108 . 相反,只有在创立者事先向协会所在地的省政府申报的情况下,协会才享有法律能力。在向创立者出具收条后,官方公报上会提及该协会的设立 。 省长不能拒绝出具收条,阿尔萨斯省和摩泽尔省除外,由于在 1870 年至 1919 年期间属于德意志帝国,这两个省实行的制度有所不同。一旦出具收条,如果省长认为协会的目标不合法,则只能将案件提交给法官。
109 . 一个协会可以被认定为公益组织。在被认定为公益组织后,它可以向其捐助者出具捐款收据,捐助者因此能够享受减税。如果是公益性质的,那么协会随后可以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法令被认定为公用事业组织,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 ( 至少运作了 3 年,不只是在当地开展行动,会员超过 200 人,每年的资金估计至少有 46 000 欧元,不计私利 ) 。一个被认定为公用事业组织的协会除了可以接受现款资助外,还可以接受捐赠和遗赠。 2015 年,大约有 1 900 个协会被认定为公用事业组织。
110 . 在法国,一个协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确立其国际合法地位,包括加入得到认可的网络以及取得国际机构非政府组织伙伴资格。 不过,没有法国非政府组织的官方名录。
4.媒体
111 . Médiamétrie 公司名为《生活中的媒体》的研究报告指出, 2014 年,法国人平均每人每天与媒体和多媒体接触 44.4 次,而 2005 年是 33.9 次, 10 年间上升了 31% 。
112 . 报刊杂志 。 2012 年,具有一定稳定性和一定发行量的报刊杂志出版物共有 4 700 多种。 2012 年发行了近 49 亿份报刊杂志 。
113 . 面向大众的报刊杂志占所有报刊杂志的 52% ,占发行总量的 28% ,占编辑收入的 38% 。技术和专业方面的报刊杂志占所有报刊杂志的 30% 多,但只占发行总量的 3% 和收入的 9% 。相反,提供一般信息和政治信息的地方性日报占所有报刊杂志的 1% 多一点,但却占发行量的 36% 以及编辑收入的三分之一。
114 . 2014-2015 年, 63% 的年龄在 15 岁以上的人口 ( 即 3 280 万人 ) 每天至少阅读一种日报或杂志。 其中有 1 800 万人阅读大区日报,有 820 万人阅读全国性日报,有 480 万人阅读免费的信息类报刊杂志。
115 . 数年来,收费的信息类报纸发行量有所下降: 1995 年至 2005 年期间,这类报纸失去了 300 万读者,少卖了 8.52 亿份。 相反,免费的信息类报纸的发行量有所上升:其发行量在 2005 年至 2006 年期间上升了 27% 。至于杂志,其发行量得到了保持: 2006 年, 97.2% 的法国人每月至少阅读一种新闻杂志,这是一项世界纪录。
116 . 电视 。 2014 年年末,在法国本土,地面数码电视共播送 33 个全国性频道, 46 个地方性频道 ( 比 2013 年少了 3 个 ) 。在其他播送网络上,高级视听委员会宣布了 208 个全国性频道 ( 增加了 3 个 ) 和 87 个地方性频道 ( 减少了 19 个 ) 或与之建立了协议。
117 . 2014 年,几乎所有法国家庭 ( 95.7% ) 都安装了至少一台电视机。一半多一点的家庭安装了一台以上的电视机,不过五年来安装多台电视机的家庭比率在下降。
118 . 2014 年,法国人平均每天看 3 小时 41 分钟的电视,比 2013 年少 5 分钟,比 2012 年少 9 分钟。 在法国, TF1 绝对是收看人数最多的电视频道, 2014 年的观众比例达 22.9% 。不过,随着 2005 年地面数码电视新开播了 12 个免费频道,第一私营频道的观众比例下降了近 10 个点。法国 2 台是收看人数第二多的频道,观众比例达 14.1% , M6 位列第三,观众比例为 10.1% 。全球频道的观众比例自 2005 年以来不断下降。 2005 年地面数码电视新开播的免费频道 ( 地方性频道除外 ) 的观众比例不断上升,上升趋势一直持续到 2012 年 ( 22% ) ,随后在 2013 年保持稳定,在 2014 年有所下降 ( 21% ) 。
119 . 2012 年,免费的全国性频道播出了超过 160 000 个小时的节目。
120 . 无线电广播 。法国是世界上拥有 FM 电台最多的国家之一。其多样性 ( 公共 / 私营,全国性 / 地方性 ) 和数量证明了这方面的监管均衡并且重视供应的多样性。
121 . 2014 年,有 854 个私人运营商使用由高级视听委员会分配的频道 ( 共有 5 000 多个频道 ) ,其中涉及 5 个全国性非专题广播电台和 25 个全国性专题广播电台。因此,全国性服务占私人运营商的 4% ,占用 51% 分配给这些运营商的频道。社团服务占运营商的 68% ,占用 21% 的频道。法国广播电台集团的 7 个广播电台占用约 2 400 个频道,其中四分之一是法国国际广播电台的。
122 . 2014 年 9 月至 10 月期间, RTL 在听众比例方面是法国第一大电台 ( 11.6% ) 。其次是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 9.2% ) 和欧洲第一电台 ( 7.5% ) 。这一期间,非专题性电台的观众比例在 41% 左右,音乐电台为 33% ,地方电台为 15% 。
123 . 2014 年 9 月至 10 月期间,法国人平均每天收听 2 小时 50 分钟的电台广播,收听时长 10 年来保持相对稳定。
124 . 互联网 。 2013 年,法国有 4 120 万互联网用户。 2014 年, 82% 的 12 岁以上法国人拥有一台电脑 ( 2009 年是 74% ) ,互联网接入率跟电脑拥有率一样高,并且几乎所有人都使用宽带连接 ( 98% ) ; 2009 年,每三个人中只有两个使用宽带连接。将近一半的法国人拥有智能手机 ( 46% ) ,超过四分之一的人拥有平板电脑 ( 29% ) 。
125 . 统计经研所的研究指出, 2012 年,居住在法国本土的人中有四分之三在过去三个月使用过互联网,而 2007 年只有 56% 。 不同 社会 阶层 之间的差距正在缩 小: 2007 年以来互联网 几乎进入所有阶层 ; 2012 年有五分之四的工人使用互联网,而 5 年前这一比例为二分之一。不同年龄的人使用互联网的情况仍然 不同 ( 年轻人使用互联网的比例最高 ) ,但互联网的使用日益普及。网上许多可用功 能越来越多地得到使用。因此,近年来 网上 购买和销售物品 越来越热门 。
126 . 伴随这些变化的是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 2012 年,居住在法国的人中有 40% 通过 笔记本 电脑、 手机 或者袖珍设备在住所之外上网,而 5 年前只有 10% 。
B.体制框架:三权分立
1.行政权
a)国家元首
127 .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通过直接普选选出,任期为 5 年;共和国总统不得连任两个以上的任期 ( 《宪法》第六条 ) 。投票 采取 两轮单席相对多数决制 ( 第七条 ) 。共和国总统的职责是通过其 裁决 确保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运作和国家的连续性 ( 第五条 ) 。 总统 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遵守条约 ( 第五条 ) 和司法 机关 独立 ( 第六十四条 ) 的保障者。
128 . 为此,共和国总统拥有各种权力,这些权力可以是专有的,也可以共享,但在共享时需要其他机构的介入。
(一)专有权力
129 . 这是共和国总统行使的权力,不需要总理以及 ( 必要时 ) 相关部长会签。
保障和裁决权
130 . 在宪法方面: 共和国总统确保《宪法》得到遵守 ( 第五条 ) ,实际拥有《宪法》解释权 ( 例如:修宪全民公决,共同执政期间拒绝签署命令 ) 。总统任命宪法委员会的三名成员 ( 第五十六条 ) ,可以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某项法律或条约是否符合《宪法》 ( 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一条 ) 。
131 . 在司法方面:共和国总统是司法机关独立的保障者;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协助 ( 第六十四条 ) 。
特殊权力 ( 第十六条 )
132 . 只有在 共和国的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者国际义务的履行受到严重的、直接的威胁时,以及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运作受到阻碍时, 共和国总统才能行使这些权力。在适用第十六条的情况下,共和国总统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政府能够履行自己的使命。
在与其他机构的关系方面拥有的特权
133 . 与政府的关系: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并免除总理职务 ( 第八条 ) ;共和国总统召集部长会议,批准会议议程并主持会议 ( 第九条 ) 。
134 . 与议会的关系:共和国总统通过咨文与议会沟通并且可以对召开两院联席会议的议会讲话 ( 第十八条 ) 。他可以通过行使最高权力宣布解散国民议会,尽管在行使这一权力之前他有义务征求议会两院议长和总理的意见 ( 第十二条 ) 。
(二)共享的权力
135 . 这是共和国总统在总理以及 ( 必要时 ) 相关部长会签或者另一机构介入时才能行使的权力。
外交和军事方面的特权
136 . 条约以共和国总统的名义谈判并且由共和国总统批准,必要时需先经议会批准 ( 第五十二条 ) 。共和国总统派遣大使 ( 第十四条 ) 。共和国总统是军队的统帅 ( 第十五条 ) ,但政府掌握武装力量以支持其行动 ( 第二十条 ) ,宣战必须经议会批准 ( 第三十五条 ) 。共和国总统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 第十五条 ) ,但在特殊情况下,总理可以代替总统 ( 第二十一条 ) 。
在与政府的关系方面拥有的特权
137 . 经总理提议,共和国总统任命部长并解除部长职务 ( 第八条 ) 。他任命国家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有时是在部长会议作出决定后,有时要公开征求议会两院主管的常设委员会的意见 ( 第十三条 ) 。
138 . 共和国总统签署命令,以及部长会议商议过的法令 ( 第十三条 ) 。
在与议会的关系方面拥有的特权
139 . 根据总理或国民议会多数议员的请求,共和国总统可以召集议会特别会议 ( 第二十九条 ) 。共和国总统宣布所有特别会议开幕和闭幕 ( 第三十条 ) 。共和国总统可以要求在颁布之前重新审议经表决通过的法律 ( 第十条 ) 。
在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方面拥有的特权
140 . 共和国总统可以以个人名义予以特赦 ( 第十七条 ) 。
在与人民的关系方面拥有的特权:全民公决
141 . 宪法公投:修宪的倡议权同时属于共和国总统 ( 根据总理提议 ) 和议会议员 ( 第八十九条 ) 。原则上,议会表决通过修正草案,民众通过全民公决批准该草案。不过,共和国总统可以决定最终由召开两院会议的议会以五分之三的多数票通过修正草案。对修宪权有一些限制:修宪不得损害领土完整 ( 第八十九条第 4 款 ) ,也不得导致政府的共和政体发生改变 ( 第八十九条第 5 款 ) 。
142 . 立法公投:经政府或议会两院提议,共和国总统可以将关于政府的组织的法律草案、关于改革国家经济、社会或环境政策以及支持这些政策的公共服务的法律草案,或者授权批准某项对国家政体的运作有影响但并不违反《宪法》的条约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 ( 第十一条 ) 。
143 . 共同倡议的公投:在五分之一的议员倡议以及选民名单上十分之一的选民支持下,可以就上一段提及的事由组织全民公决 ( 第十一条 ) 。
144 . 公约公投:共和国总统可以通过公投向议会或人民提交授权批准关于一个国家加入欧洲联盟的条约的法律草案 ( 第八十八条第 5 款 ) 。
145 . 地方公投:共和国总统可以就海外地方行政区的组织、权限或立法制度等问题或其地位的改变问题征求其选民的意见 ( 第七十二条第 4 款 ) 。
b)政府
146 . 作为行使行政权的第二个机构,政府由共和国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的部长和国务秘书等组成。政府是一个集体负责的机构。在其一般政策方面,政府集体对议会负责。
147 . 政府决定并施行国家政策,为此掌管行政部门和武装力量 ( 第二十条 ) 。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制定规章的权力属于总理,但共和国总统拥有的权限除外 ( 第二十一条 ) 。法律的创议权同时属于政府和议会议员 ( 第三十九条 ) 。政府制定并执行财政法。政府建议进行立法公投 ( 第十一条 ) 并宣布戒严 ( 第三十六条 ) 。
2.立法权
148 . 立法权属于议会,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宪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对立法权和规章制定权的分配作了规定。议会尤其单独拥有确定与公民权利、对公民行使公共自由给予的基本保障有关的规则或者确定重罪和轻罪以及适用的刑罚的权力。议会会议是公开的。
149 . 议会掌控政府的活动并对公共政策进行评估 ( 第二十四条 ) 。
a)国民议会
150 . 国民议会由众议员组成,众议员的人数不得超过 577 人 ( 第二十四条 ) 。每 5 年选举一次众议员,除非解散议会导致提前选举,选举方式是在各省中划定的选区内进行直接普选。不过,众议员在法律上代表整个国家。
151 . 投票 采取 两轮单席相对多数决制。
152 . 国民议会讨论并投票通过它自己提出的法案以及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不过,国民议会可以授权政府通过颁布法令采取一般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措施。在征求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后,法令由部长会议通过;法令自公布后生效,但如果没有在授权法规定的日期之前将批准法律的草案提交给议会,那么法令将失效。
153 . 国民议会审议并投票通过预算和财政法;国民议会通过实施部长负责制掌控政府的活动;国民议会授权批准某些条约并授权宣战。国民议会参与行使修宪权;这些权限中的大部分系与参议院共同行使。
154 . 在 2012 年 6 月的立法选举后,有 155 名妇女当选。如今妇女在众议员中的比例为 27 % ,这是迄今为止最高的比例, 而女议员在 2007 年占 19.5 % ,在 2002 年占 13 % ,在 1997 年占 9.5 % 。
b)参议院
155 . 348 名参议员通过间接普选由 150 000 名大选民 ( 众议员、参议员、大区议员、省议员、科西嘉、法属圭亚那和马提尼克议会议员、市议员的代表 ) 选出,任期为 6 年。只有这些大选民有投票义务,违者将被处以 100 欧元的罚金。
156 . 参议院确保共和国各地方行政区的代表权,各行政区的代表人数随人口变化。投票类别取决于选区内要选出的参议员的人数:两轮单席或多席相对多数决制 ( 选举一到两名参议员 ) ,或者名单比例代表制 ( 选举三名以上的参议员 ) 。
157 . 参议院属于议会的一部分,参与行使《宪法》赋予议会的一切权力。同政府和众议员一样,参议员拥有法律创议权。参议院讨论并投票通过法律;不过,在参议院和国民议会未能达成一致时,政府可以要求国民议会最终作出决定。参议院参与议会对政府活动的掌控,但参议院不能通过质疑政府职责来实施管控。
3.体制平衡
158 . 1958 年 10 月 4 日的《宪法》通过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灵活分立来确保体制平衡。
159 . 一方面,立法机构可以质疑行政机构。
160 . 追究政府责任的传统途径有两种:不信任案和信任问题 ( 第五编 ) 。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追究政府责任;不信任案获得通过的结果是总理有义务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集体辞职。至于信任问题,则是政府主动承担自己的责任。在涉及施政纲领和总政策声明的情况下,政府可以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没有获得多数票,那么就须集体辞职。在每届议会会议上,政府还可以就通过一项案文主动承担自己的责任:除非在这之后的 24 个小时内提出的不信任案获得投票通过,否则该案文应视为已经通过。
161 . 共和国总统也可能被追究责任。如果总统以与履行自己的职责明显不相符的方式失职,由议会组成的高级法院可予以罢免 ( 第六十八条 ) 。
162 . 另一方面,行政机构可以对立法机构提出质疑。事实上,共和国总统拥有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 ( 第十二条 ) ,总统可以在无需会签的情况下行使这项权力。在解散国民议会的情况下,最早在解散 20 天后,最晚在解散 40 天后举行普选。新议会在选出后一年内不能被解散。
C.司法机构
1.法国司法机构的组织
163 . 法国有两个法院系统: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系统处理私人之间的纠纷或者制裁刑事违法行为实施者,行政法院系统处理政府与被治理者之间的纠纷。这两个系统各有两级法院和一个最高法院。
a)法国法院金字塔示意图
164 . 我们可以看到,除了上文介绍的行政法院系统的法院外还有专门的行政法庭,例如大区审计分庭、审计法院、财政和预算纪律法院、同业公会法庭、 国家庇护权法院、省社会救济委员会、同业公会纪律部门等。
b)普通法院系统
(一)普通法院系统中法院的权限
165 . 普通法院系统中的法院有权解决民事方面私人之间的纠纷,以及制裁违法者。
166 . 民事法院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下令赔偿所遭受的损害,但并不判处刑罚。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纠纷、商人之间的纠纷、社会保障机构与参保人之间的纠纷以及业主与农业经营者之间的纠纷由专门法院审理。这些法院的法官中有一部分是非职业法官,因此不是司法官。这些法院全部 ( 劳资调解法院、商事法院 ) 或部分 ( 社会保障事务法院、农事租赁法院 ) 由非职业法官组成。刑事法院审判被控实施刑事违法行为者 ( 违章、轻罪或重罪 )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判处从罚金到附带 22 年安全期的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167 . 由于两级法院的存在,诉讼当事人可以就普通法院系统中某法院作出的裁决向该系统中的另一个法院提出异议。行使此管辖权的法院是一个上诉法院,初审法院是一个重罪法院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由另一个重罪法院再审。上诉法院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对案件进行重审。认为上诉法院作出的裁决与法律规则不符的当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不会对案件进行重审,但会核查存在争议的裁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则。
第一级民事法院
168 . 普通法院系统中的法院包括第一级法院,这些法院有的是普通法法院,有的是专门法院。
169 . 非专门民事法院包括:
近民法院,索赔金额低于4 000欧元的诉讼主管法院;
小审法院,索赔金额在4 000到10 000欧元的诉讼以及关于消费信贷的诉讼、承租人与业主之间的诉讼、与职业选举有关的诉讼以及与行使地役权有关的诉讼主管法院;
大审法院,主管索赔金额在10 000欧元以上的所有诉讼以及法律并未规定由专门法院审理的诉讼的普通法法院。大审法院还对家庭、身份、不动产、专利和占有行为方面的某些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无论索赔金额是多少。
170 . 专门法院包括:
商事法院:由经过两阶段投票选出的法官组成的专门专业法院;
劳资调解法院:劳资调解法院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并且双方代表人数相等的法院,通过调解解决雇主或其代表与其所雇用的雇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可能产生的纠纷;它对调解不成功的纠纷作出判决。
社会保障事务法院:社会保障事务法院对在性质上不属于其他诉讼的因适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导致的纠纷作出裁决;
农事租赁法院主管农业租约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适用《农业法》第1和第4编的纠纷。
第一级刑事法院
171 . 预审法官是负责收集关于遭指控行为的必要信息的大审法院法官。如果经其调查,某人疑似参与实施了这些行为,则对该人进行审查以查明是否存在足以将其送上审判席的指控罪名。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预审可能是必须的、可自行决定的或不存在的。自由与羁押法官是在预审期间介入以便就羁押还是释放嫌疑人 ( 如果遭到审前羁押 ) 发表意见的高级司法官。
172 . 近民 法官 有权裁定前四级违警罪,治安法院有一名法官进行裁定,是小审法院的特殊组成形式,主管较为严重的违警罪。轻罪法院是大审法院的特殊组成形式,负责审判轻罪,重罪法院则负责审判重罪。
173 . 重罪法院是一个非常设法院,或者位于上诉法院所在地,或者位于省会的大审法院所在地。重罪法院负责审判成年人和 16 至 18 岁的未成年人犯下的重罪,但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况下,重罪法院在组成和判刑方面遵循不一样的规则 ( 见下文 ) 。作为一审法院,重罪法院由三名职业法官和一审时随意抽取的六名陪审员组成。恐怖主义罪行、军事罪或与贩毒有关的罪行由专门的重罪法院审判。在专门的重罪法院,由职业司法官取代陪审员。
174 . 专门法院负责审判未成年人:
青少年法庭由一名青少年法官和两名陪审官组成,陪审官从年满30岁、应对青少年问题的能力得到认可的人中选出。青少年法庭负责审判18岁以下的人犯下的最严重的违警罪和轻罪、犯罪时不满16岁的人犯下的重罪。
青少年法官的权限跟青少年法庭一样,但不能判处刑罚。
青少年重罪法院由三名司法官组成:重罪法院院长和两名陪审官,这两名陪审官一般是青少年法官。青少年重罪法院负责对犯罪时在16岁和18岁之间的人进行刑事审判。
军事法院
175 . 在民事方面,部队法院为驻扎在法国之外的部队提供军事司法方面的帮助。
176 . 在刑事方面与和平时期,特别组建的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在各上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负责审判军事重罪和轻罪或军人犯下的重罪和轻罪 ( 《军事司法 法 》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罪和轻罪 ( 《刑事诉讼法》 ) 。
177 . 在战争时期,可以分别为在法国境内和境外开展军事司法活动设立本土的武装部队法庭和部队的军事法庭。
上诉法院及其特殊组成形式,第二级法院
178 . 上诉法院是唯一有权裁定对其管辖范围内所有普通法和特别法一审民事法院或刑事法院作出的裁决提起的上诉的法院。
179 . 预审庭是上诉法院的特别庭。预审庭审查预审行为的合法性,并就对预审法官的司法命令提起的上诉作出裁定。预审庭还审理对自由与羁押法官的命令提起的上诉。
180 . 轻罪上诉庭是上诉法院的一个特别庭,审理对治安法院和轻罪法院所作判决提起的上诉。
181 . 自 2001 年 1 月 1 日以来,可对重罪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异议。上诉向另一个重罪法院提出,该重罪法院由 9 名陪审员组成,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如果不服“上诉”重罪法院的判决,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最高司法机关
182 . 作为最高一级的司法机关,最高法院的职责是通过在法律上对终审裁决进行审查,确保对法律的解释是准确和统一的。
(二)司法权独立的原则(《宪法》第八编)
183 . 司法权独立这一具有宪法效力的原则受《宪法》保障 ( 第六十四条 ) 。司法权独立主要在于司法官的地位,尤其是坐着的司法官 ( 法官 ) 。
184 . 法官 是不可被撤职的,这一点受《宪法》第六十四条保障,并且关于司法官地位的经修订的 1958 年 12 月 22 日第 58-1270 号法令第 4 条对此作了重申。因此,除非本人同意, 法官 不能被分派新职务,即使是晋升。此外, 法官 在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可完全自由地作出裁决,不接受他人的指示,而诉讼当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有权对这些裁决提起上诉。
185 . 1958 年 12 月 22 日法令第 5 条与 站着的司法官 ( 检察官 ) 有关。 他们 不是法官。作为检察官,他们提起公诉并要求适用法律。在刑事方面,他们代表社会的利益进行干预,在民事方面,他们维护公共秩序。他们还负责执行政府的刑事政策。因此, 1958 年 12 月 22 日法令规定, 检察官 由其上级 ( 大审法院的共和国检察官,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检察长 ) 领导和监督并由司法部管理。不过,自 2013 年 7 月 25 日以来,他们不能再在个案中接受指示, 并且他们在庭审时可以自由发言。
(三)高级司法委员会
186 . 《 宪法 》 设立的高级司法委员会通过向共和国总统提出建议 ( 关于最高法院 法官 、上诉法院第一院长或大审法院院长 ) 、提出一致意见 ( 关于其他 法官 ) 或简单意见 ( 关于 检察官 ,检察长除外 ) ,参与任命司法官。
187 . 只有司法部长可以启动违纪追究程序。根据关于修订《宪法》的 1993 年 7 月 27 日第 93-952 号宪法性法律拟订的《宪法》,以及修订司法官地位的 1994 年 2 月 5 日组织法,高级司法委员会参与违纪处理,并根据涉及的是法官还是 检察官 采取两种不同的组成形式。对审程序系秘密进行。高级司法委员会中主管法官的部门作为纪律委员会对当事人作出裁决。如果不服其作出的决定,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申诉。高级司法委员会中主管 检察官 的部门就有相关纪律处分发表意见。如果不服司法部长作出的决定,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申诉。
c)行政法院系统
188 . 行政法庭、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审理个人与公共权力机构 ( 政府、 地方行政区、独立当局或者公共机构 ) 之间的纠纷。行政监督确保法治原则得到遵守,这是行政权的基础,是一个法治国家存在的必要条件。 1790 年 8 月 16 日和 24 日的法律确立了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的原则。由于这一原则,行政监督不在普通法院的权限范围内,而是在行政法院的权限范围内。两个法院系统是法国法律在私法与公法之间进行最基本划分的必然结果,反映了法国权力分立的观念。
189 . 最高行政法院作为最高行政司法机关,是在 1799 年设立的第一个行政司法机关。 1872 年以前,司法受到限制: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决如果没有得到国家元首的签署是不具有执行力的。 1872 年 5 月 24 日的法律出台后,所谓的委任裁判制度最终得以确立:从此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决自宣读起就具有执行力,国家元首不再签署这些裁决。 从那以后,行政法官“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自行作出裁决。此外,宪法委员会将行政司法机构独立的原则 ( 1980 年 7 月 22 日第 80-119 DC 号决定,第 6 段 ) 以及行政司法机关撤销公共权力 机 构行为的专属权限 ( 1987 年 1 月 23 日第 86-224 DC 号决定,第 15 段 ) 纳入了“合宪性规范体系”,承认这两项原则具有共和国法律认定的基本原则的效力。除了这一根本性改革外, 1872 年以来立法、规章或者判例方面的相继改进带来进一步变化,使得行政司法 ( 招聘、行政司法机构成员的地位、诉讼部门的组织和构成等 ) 的独立性和质量得到提高。这一独立性并未因最高行政法院履行行政权等行政职责而遭受质疑,因为参与审议一项意见 ( 行政职责 ) 的最高行政法院成员不能参与裁决对根据该意见采取的行动提出的申诉 ( 司法职责 ) 。
190 . 自 1889 年以来,行政司法机构的组织有了很大变化。 1953 年以来,普通法一审管辖权由最高行政法院移交给了行政法庭, 1987 年以来,普通法上诉管辖权由最高行政法院移交给了上诉行政法院。自此之后,最高行政法院主要是一个最高审判机构。因此,它对因不服上诉行政法院的判决、特别行政法院的裁决、行政法庭在法令界定的某些简单诉讼或重复诉讼 ( 与驾照、退休金、评分或公务员评估有关的诉讼 ) 中作出的裁决而提起的上诉进行终审审理。 它在法律规定的某些领域 ( 例如:针对法令、部长采取的监管行动、关于地区选举和欧洲选举的争议提出的申诉 ) 进行一审和终审审理。 同样,其上诉管辖权仅限于市镇选举诉讼,以及审查先决问题,即评价合法性或者解释属于一审行政法庭权限范围内的行为。
191 . 某些特殊诉讼在一审以及随后的上诉中属于特别行政司法机构管辖范围:
高级司法委员会和同业公会纪律部门对某些行业成员(建筑师、审计师、医生、外科医生-牙医、药剂师、助产士、兽医……)的行为作出惩戒决定;
省委员会和中央社会援助委员会以及省法庭和大区残疾军人养恤金法院在社会事务方面作出裁决;
国家庇护权法院裁决法国难民和无国籍者保护局在国际保护方面作出的决定;
大区审计庭和审计法院以及金融市场管理局制裁委员会是金融司法机构。
192 . 如若不服上述机构 的 裁决,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2.特别法院
193 . 某些法院既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也不属于行政法院系统。
a)争议法院
194 . 争议法院由 1848 年的《宪法》设立,后来经 1872 年 5 月 24 日的法律调整, 2015 年 2 月 16 日关于司法和内务领域法律与程序现代化和简化的法律对 1872 年的法律进行了大幅修订。这是一个衡平法院:通常情况下该法院由四名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员、四名最高法院的成员以及两名候补者 ( 一名是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员,另一名是最高法院的成员 ) 组成。在票数相同的情况下,经重新审议,在扩大法院构成后对案件进行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将增加两名最高行政法院成员和两名最高法院成员。此外,在公共报告人中指定的两名最高行政法院成员以及两名最高法院检察长办公室的成员担任争议法院公共报告人一职。
195 . 争议法院确保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的原则得到遵守。因此,其任务是解决普通法院系统的法院与行政法院系统的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
在没有哪个系统确认由自己负责裁决某个案件时;
当政府作为国家在省里的代表对普通法院系统的某个法庭审理提交给它的某个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时;
两个系统中的某个法院向其提出在诉讼中出现的管辖权问题时;
在两个系统都宣称自己有管辖权并作出相反裁决,从而导致司法不公时。
196 . 根据情况,诉诸争议法院的可以是诉讼当事人、国家在省里的代表、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或在另一法院系统的法院否认自己的管辖权后 ( 如果它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 ) 进行裁决的法院,或者审理需对引起极大争执并关系到法院系统区分的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的诉讼的任何法院。
197 . 最后,根据适用的管辖权规则,争议法院负责审理与提交两个系统的法院的同一诉讼有关的诉讼总期限过长导致的损害赔偿诉讼。
b)行政机构成员的专门法院:共和国司法法院和高级法院
(一)共和国司法法院(《宪法》第十编,第六十八条第1款至第六十八条第3款)
198 . 受 1993 年 11 月 23 日第 93-1252 号组织法管辖的共和国司法法院负责审判在行使自己的职责时实施构成重罪或轻罪的行为的政府成员。
199 . 共和国司法法院包括 15 名法官: 3 名最高法院等级制度外的司法官,其中一名担任共和国司法法院院长; 12 名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在两院每次全部改选或部分改选后在各自的议员中选出的人数相等的议员。共和国司法法院的检察长由最高法院的检察长担任。总帮办检察官和总检察长指定的两名总帮办向其提供协助。
200 . 任何自称受到政府成员在行使自己的职责时犯下的重罪或轻罪损害的人员可以向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或者下令终结程序,或者将案子转交最高法院检察长以便由共和国司法法院进行审理。最高法院检察长也可以根据审理委员会的一致意见依职权起诉至共和国司法法院 ( 第六十八条第 2 款 ) 。
( 二 ) 高级法院 ( 《宪法》第九编,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八条 )
共和国总统责任制度
201 . 任职期间,共和国总统不能因为其任职之前或期间实施的与职务无关的行为遭到起诉;停止任职的下一个月起才能被起诉 ( 第六十七条 ) 。这就是共和国总统的暂时不可侵犯性。相反,无论是在其任职期间还是任期结束后,都不能因为共和国总统以其官方身份实施的行为对其 进行 起诉。这就是共和国总统的职能豁免权。
202 . 这种职能保护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终止:
可以以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在国际刑事法院对其进行起诉;
如果高级法院以“明显与履行其职责不符的失职”为由宣布罢免总统,则可以在普通法院对其进行起诉。
高级法院的作用和运作
203 . 高级法院由 2007 年 2 月 23 日的宪法性法律设立,其前身是负责在“叛国”的情况下审判共和国总统的最高司法法院。高级法院是议会的一种特殊组成形式,即全体议会成员召开会议以决定在“明显与履行其职责不符的失职”情况下是罢免还是保留共和国总统。
204 . 应以国民议会或参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高级法院会议的建议。高级法院由国民议会议长担任院长,在一个月的期限内,通过秘密投票,以三分之二多数就罢免与否作出裁决。
3.宪法委员会,宪法裁决者(《宪法》第七编,第五十六条)
a)宪法委员会的组成
205 . 除了与行使选举权和当选的任职者情况有关的权限外,宪法委员会就一些规范的合宪性,尤其是立法文本、条约和议会两院 的 规章作出裁决。宪法委员会由两类成员组成:经任命的成员和当然成员。经任命的成员一共 9 名,任期为 9 年,不可连任。任命的成员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一。 3 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 3 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 3 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除了上述 9 名成员之外,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的终身当然成员。
206 .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在票数相等时总统拥有决定性的一票。
b)两类合宪性审查:预防性审查和合宪性先决问题
(一)审查的参考标准
207 . “合宪性规范体系”是宪法委员会加以保护并且立法机构必须遵守的全部规范,并不局限于作为第五共和国立国之本的文本。该体系还包括,一方面是《宪法》所述规范: 1789 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1946 年《宪法》序言,以及 2004 年的《环境宪章》;另一方面是源于宪法委员会判例的规范:得到共和国法律承认的基本原则以及具有宪法效力的原则。
( 二 ) 预防性审查或事前审查
208 . 裁决权限调整: 正如上文明确指出的,法律的范围仅限于《宪法》第三十四条所述事项,根据第三十七条,其他事项属于条例的范围。 在立法程序中,如果认为一项提案或修正案不属于法律的范围,或者与议会根据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政府的授权相违背,那么政府或讨论法律提案或修正案的议会议长可以以案文不可受理为由提出反对意见。在政府与相关议会议长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政府或议长可要求宪法委员会作出裁决 ( 第四十一条 ) 。此外,在政府想要通过法令修订自 1958 年《宪法》生效以来属于 条例性质 的立法规定时,可求助于宪法委员会 ( 第三十七条第 2 款 ) 。在这两种情况下,宪法委员会通过参考《宪法》来确定案文内容属于立法性质还是条例性质。
209 . 裁决规范合宪性: 宪法委员会有权就宪法下的规范是否符合《宪法》表态。《宪法》第十一条提到的法案在提交公投前 ( 第六十一条第 1 款 ) 、议会两院的规章在生效前 ( 第六十一条第 1 款 ) 、组织法在颁布前 ( 第六十一条第 1 款 ) ,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在普通法颁布前 ( 第六十一条第 2 款 ) 、在新喀里多尼亚议会通过的国家法律颁布前, 以及在批准或赞同作出国际承诺前 ( 第五十四条 ) ,可以征求宪法委员会的意见。例外情况 时 ,在直接征求宪法委员会的意见时,宪法委员会可以在审查“更改、补充或影响其范围的立法条款”的过程中,就已经颁布的法律的合宪性表态。
210 . 征求宪法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强制性的 ( 第六十一条第 1 款 ) ,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 ( 第六十一条第 2 款 ) 。在后一种情况下,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 60 名众议员或 60 名参议员可以在法律颁布前将其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尽管是非强制性的,但大部分具有一定重要意义的法律都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
211 . 原则上,当某项规范被判定为不符合《宪法》时,它在法律上就被剥夺了存在的可能性,不能生效。不过 , 如果涉及 一项 包含违反《宪法》的条款的国际承诺,在修订《宪法》后可准予批准或同意。宪法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既判力。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进行任何上告, 其 裁决对公共权力机构、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拘束力 ( 第六十二条 ) 。
( 三 ) 事后审查:合宪性先决问题
212 . 在 2008 年 7 月 23 日修宪后,如果一个诉讼当事人在法院打官司时声称一项立法条款侵犯了受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那么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可以通过先决裁决将问题提交给宪法委员会 ( 第六十一条第 1 款 ) 。对规范合宪性的审查优先于对其合公约性的审查。
213 . 根据第六十一条第 1 款,被宣告为不符合宪法的规定自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公布时起被废除,这一点是绝对的。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进行任何上告, 其 裁决对公共权力机构、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拘束力 ( 第六十二条 ) 。
三 . 接受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准则
214 . 政府在共同核心文件中附上对各项公约提出的保留以及相关解释。
A.接受与人权有关的主要国际准则
国际文书 |
签署 |
批准 / 加入以及接受修正案 及任择程序 |
解释性声明和保留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
- |
1980年11月4日 |
解释性声明: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5款;第二十条第1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保留:第四条第1款、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 |
关于个人来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1966年) |
- |
1984年2月17日 |
解释性声明:第一条和第七条。 保留:第五条第2款(子)项。 |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89年) |
- |
2007年10月2日 |
无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
- |
1980年11月4日 |
解释性声明: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第八条。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 |
2012年12月11日 |
2015年3月18日 |
无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 |
- |
《公约》:1971年7月28日 第十四条:1982年8月16日 第八条修正案:1994年9月1日 |
解释性声明:第四条和第十五条。 声明:第六条和第十四条。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 |
1980年7月17日 |
《公约》:1983年12月14日 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1997年8月8日 |
声明:序言部分第9段。解释性声明:第九条和第五条。 保留:第二十九条第1款。 |
关于来文审查和调查程序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1999年) |
1999年12月10日 |
2000年6月9日 |
无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 |
1985年2月4日 |
《公约》:1986年2月18日 第17条第7款和第18条第5款修正案(尚未生效):1994年5月24日 |
保留:第30条第1款。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2年) |
2005年9月16日 |
2008年11月11日 |
解释性声明 |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 |
1990年1月26日 |
《公约》:1990年8月7日 第43条第2款修正案:1997年6月20日 |
解释性声明:第6条和第40条第2款(b)项第(五)目。 保留:第30条。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
2000年9月6日 |
2003年2月5日 |
声明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
2000年9月6日 |
2003年2月5日 |
无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1年) |
2014年11月20日 |
2016年1月7日 |
无 |
215 . 法国 既未 签署 也未 批准 1990 年 12 月 18 日通过并于 2003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16 . 一方面,该公约的某些条款确立了一些与国内法不符的原则。
217 . 例如,《公约》第 1 条没有区分合法的移民工人和非法的移民工人。该定义体现在《公约》第三部分 ( 第 8 至第 35 条 ) ,其中对移民工人的一些权利做了规定,无论其居留是否合法,相反,《公约》第四部分则涉及“有证件或身份正常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
218 . 第三部分所保障的权利涉及就业条件和报酬 ( 第 25 条 ) 、社会保障 ( 第 27 条 ) 或获得医疗 ( 第 28 条 ) 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这些保障措施要求各国在不要求居留合法性的情况下对这些工人适用“国民待遇”。例如,《公约》第 25 条第 3 款明确规定各国应确保移徙工人不因其 逗 留和 就业有任何不正常情况 而被剥夺工作、就业和报酬方面与国民待遇有关的权利,这就使鼓励合法居留失去了效果。此外,国民待遇规则目前只适用于长期居住的欧洲联盟成员国侨民和第三国侨民 ( 见下文 ) 。
219 . 同样,《公约》第 31 条规定“尊重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文化特性”,经过分析可以看出,该条款与共和国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这一宪法原则相抵触。通过实施公民权利平等、国家领土和人口统一和不可分割这一宪法原则,法国坚持这样的理念:身份的确认是个人选择的结果,不是用于界定某特定群体的适用标准。
220 . 另一方面,《公约》条款属于欧洲联盟的权限范围,成员国不再有权单方面加入《公约》。因此,时至今日,没有任何一个欧洲联盟成员国签署该公约。
221 . 不过,应当强调的是,法国国内法的条款已经对移民工人的权利提供了保护。因此,合法 移民工人 在法国享有与《公约》规定的保护相类似的保护。此外,非法移民工人的权利并未被忽视,因为这些人的基本权利得到《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以及法国加入的其他保护人权的国际文书的保障,例如欧洲委员会的《欧洲移民工人法律地位公约》 ( 1983 年 ) 和劳工组织的《 1949 年移民就业公约》 ( 第 97 号 ) 。
222 . 最后,法国与该主题所涉及的组织和国家持续开展建设性对话。例如,法国积极支持国际移民组织 ( 移民组织 ) 的行动,尤其是在移民背景下侵犯人权的问题上。法国还积极参加全球移民论坛和全球移民与发展论坛。
B.接受其他国际人权准则
1.接受联合国的其他文书
国际文书 |
签署 |
批准 / 加入以及接受修正案 及任择程序 |
解释性声明和保留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 |
1948年12月11日 |
1950年10月14日 |
无 |
《禁奴公约》(1926年) |
- |
1931年3月28日 |
无 |
《修正〈禁奴公约〉议定书》(1953年) |
1954年1月14日 |
1963年2月14日(接受,没有必要的批准书) |
无 |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1950年) |
- |
1960年11月19日 |
无 |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1年) |
1952年9月11日 |
1954年6月23日 |
解释性声明: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67年) |
- |
1971年2月3日 |
无 |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4年) |
1955年1月12日 |
1960年3月8日 |
解释性声明:第十条第二款。 |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961年) |
1962年5月31日 |
关于缺少共同核心文件附件所载批准书的解释 |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年) |
1998年7月18日 |
2000年6月9日 |
解释性声明:第八条第(二)款第2和第3项。 声明: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年) |
2000年12月12日 |
2002年10月29日 |
无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 |
2000年12月12日 |
2002年10月29日 |
无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 |
2000年12月12日 |
2002年10月29日 |
无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6年) |
2007年2月6日 |
2008年9月23日 |
无 |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 |
2007年3月30日 |
2010年2月18日 |
解释性声明:第十五条。 声明:第二十九条 |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 |
2008年9月23日 |
2010年2月18日 |
无 |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0年)(在教科文组织的支持下通过) |
- |
1961年9月11日 |
无 |
223 . 法国既未签署也未批准 1968 年 11 月 26 日在纽约通过并于 1970 年 11 月 11 日生效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224 . 另外,法国签署了但未批准 1974 年 1 月 25 日在欧洲委员会支持下通过的《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不适用法定时效欧洲公约》。
225 . 不过,国内法对包括灭绝种族罪在内的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作出了规定 ( 《刑法》 第 213 条第 5 款 ) 。
226 . 《刑法》 第 461 条第 1 款及其后的条款将战争罪定为刑事犯罪 ,这是自关于使刑法适应国际刑事法院制度的 2010 年 8 月 9 日的法律 通过之后。尽管这些犯罪行为并非不受时效约束,但该法延长了刑事诉讼的时效期限以及刑罚的执行期限。这样一来,战争罪的诉讼时效不再是 10 年,而是 30 年;战争轻罪的诉讼时效从 3 年延长至 10 年。
2.接受劳工组织的公约
国际文书 |
批准 / 加入以及接受修正案 及任择程序 |
意见 |
《1921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第14号) |
1926年9月3日 |
无 |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
1937年6月24日 |
无 |
《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 |
1950年12月16日 |
无 |
《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
1951年6月28日 |
无 |
《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 |
1954年3月29日 |
附件二的规定除外 |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第98号) |
1951年10月26日 |
无 |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
1953年3月10日 |
无 |
《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 |
1974年6月14日 |
接受第二部分以及第四至第九部分 |
《1957年废止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
1969年12月18日 |
无 |
《1957年(商业和办事处所)每周休息公约》(第106号) |
1971年5月5日 |
《公约》还适用于第3条第1款所述机构的工作人员 |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
1981年5月28日 |
无 |
《1962年(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第118号) |
1974年5月13日 |
接受a)至d)、f)、g)和i)部分 |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 |
1971年8月5日 |
无 |
《1969年农业劳动监察公约》(第129号) |
1972年12月28日 |
无 |
《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 |
1972年12月28日 |
无 |
《1970年带酬休假公约(修订本)》(第132号) |
无 |
- |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
1990年7月13日 |
规定的最低年龄:16岁 |
《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 |
无 |
- |
《1978年(公共部门)劳资关系公约》(第151号) |
无 |
- |
《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 |
无 |
- |
《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 |
1989年3月16日 |
无 |
《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 |
无 |
关于共同核心文件附件中没有签字和批准书的解释 |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
2001年9月11日 |
无 |
《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 |
无 |
3. 接受海牙国际私法公约
国际文书 |
批准和接受修正案 及任择程序 |
解释性声明和保留 |
《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1955年) |
无(1955年7月25日签署) |
无 |
《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56年) |
1963年5月2日 |
关于扩大《公约》的地域适用范围的通知。 |
《抚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58年) |
1966年5月26日 |
关于扩大《公约》的地域适用范围的通知。 |
《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准据法公约》(1961年) |
1972年9月11日 |
关于取消对第15条提出的保留的通知。 |
《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决定承认公约》(1965年) |
无 |
无 |
《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73年) |
1977年7月19日 |
无 |
《承认离婚和合法分居公约》(1970年) |
无 |
无 |
《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公约》(1973年) |
1977年7月19日 |
无 |
《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1980年) |
1982年9月16日 |
声明:第39条 保留:第24条和第26条 |
《结婚仪式和承认婚姻有效公约》(1978年) |
无 |
无 |
《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1978年) |
1979年9月26日 |
无 |
《国际司法救助公约》(1980年) |
1982年12月22日 |
声明:第33条 保留:第1条和第7条 |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1989年) |
无 |
无 |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1993年) |
1998年6月30日 |
声明: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1996年) |
2010年10月15日 |
解释性声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五十二条全部 声明:第三十四条第2款和第五十二条第1款 |
《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2000年) |
2008年9月18日 |
声明: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关于国际追偿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赡养费的公约》(2007年) |
2014年8月1日(由于欧洲联盟的加入) |
声明:由于欧洲联盟的核准,法国受《公约》约束。 欧盟的声明:第59条第3款、第2条第3款、第11条第1款g项 欧盟的保留:第44条第3款 欧盟关于将第二章和第三章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夫妻和前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并指出未来有可能将整个公约扩大到涵盖源于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婚姻或姻亲关系的所有义务的单方面声明。 |
《2007年11月23日关于扶养义务法律适用的议定书》 |
2013年8月1日(由于欧盟赞同) |
声明:第24条 |
4. 接受日内瓦四公约以及与国际人道主义法有关的其他条约
国际文书 |
批准 / 加入以及接受修正案 及任择程序 |
解释性声明和保留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一公约》)(1949年) |
1951年6月28日 |
无 |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二公约》)(1949年) |
1951年6月28日 |
无 |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1949年) |
1951年6月28日 |
无 |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1949年) |
1951年6月28日 |
无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77年) |
2001年4月11日 |
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1977年) |
1984年2月22日 |
对拒绝加入《第一议定书》作出解释的声明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第三议定书》) |
2009年7月17日 |
无 |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 |
1990年8月7日 |
解释性声明:第6条、第40条第2款(b)项第(五)目 保留:第30条不适用 |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
2003年2月5日 |
关于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征召17岁志愿候选人的声明 |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渥太华公约》)(1987年) |
1998年7月23日 |
无 |
C. 接受区域人权文书
227 . 在欧洲委员会中,法国批准了 135 项协定, 其中有许多与人权有关。
国际文书 |
签署 |
批准 / 加入以及接受修正案 及任择程序 |
解释性声明和保留 |
《欧洲委员会章程》 |
1949年5月5日 |
1949年8月4日 |
无 |
《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 |
1950年11月4日 |
1974年5月3日 |
声明:第56条。 保留:第5条和第6条、第15条第1款。 |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废除死刑问题的第6号议定书》(1983年) |
1983年4月28日 |
1986年2月17日 |
无 |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在所有情况下废除死刑的第13号议定书》 |
2002年5月3日 |
2007年10月10日 |
无 |
经修订的《欧洲社会宪章》(1996年)以及《关于集体申诉制度的附加议定书》(1988年) |
1996年5月3日和1989年6月22日 |
1999年5月7日 |
无 |
《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2000年) |
2000年12月7日 |
2008年2月14日批准,2009年12月1日与《里斯本条约》同时生效 |
无 |
《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1987年) |
1987年11月26日 |
1989年1月9日 |
无 |
《欧洲行使儿童权利公约》(1996年) |
1996年6月6日 |
2007年9月19日 |
声明:第1条第4款。解释性声明:第2条b项。 |
《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05年) |
2006年5月22日 |
2008年1月9日 |
保留:第31条第1款d项和e项。 |
四.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A.在国内法律中保护国际文书所述权利
1.受保障的权利
a)受合宪性规范体系保障的权利
228 . 1958 年 10 月 4 日《宪法》序言重申法国人民忠于得到 1946 年的《宪法》序言确认和补充的 1789 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所有这些文本都具有宪法效力。《宪法》还承认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承认信仰自由 ( 第一条 ) 、政治集会自由 ( 第四条 ) 、个人安全或自由 ( 第六十六条 ) 以及禁止死刑 ( 第六十六 条 第 1 款 ) 。
229 . 宪法委员会通过其判例也确认了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效力 :
人的尊严;
自由的不同组成部分:个人自由、来去自由、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表达自由、通信自由、结社自由、工会自由、罢工权、教育和研究自由、所有权;
平等的不同组成部分:税法面前一律平等、男女平等;
社会权利:劳动权、健康权、适当住房权;
外国人的权利、庇护权;
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司法独立、罪刑法定、更严厉的刑法不溯既往、辩护权、无罪推定、刑法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刑罚的个人化。
b)受法律保障的权利
230 . 一些 立法 条款发展 并 强化了对某些权利的保护 , 这与法国批准的国际条约相一致 。
(一)惩处危害人类罪
231 . 法国批准了《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232 . 危害人类罪 ( 《刑法》 第 211 条 第 1 款 及其后 ) 、颂扬 危害人类罪 ( 关于新 闻自由的 1881 年 7 月 29 日的法律第 24 条 ) 以及质疑危害人类罪的存在 ( 关于新闻自由的 1881 年 7 月 29 日的法律第 24 条之二 ) 会受到刑事制裁 , 分别可判处无期徒刑 ; 5 年徒刑和 45 000 欧元的罚金 ; 以及 1 年徒刑和 ( 或 ) 45 000 欧元的罚金 。 与这些罪行有关的公诉以及判刑不受诉讼时效约束 ( 《刑法》 第 213 条 第 5 款 ) 。
233 . 巴黎 大审法院在 2012 年 1 月设立了一个专门打击 危害人类罪 、 战争轻罪 和 战争重罪的中心 。 目前该专门中心正在开展 33 个预审程序,其中 27 个涉及 1994 年在卢旺达实施的灭绝种族。此外, 2013 年 11 月 7 日还设立了一个打击 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的中央办公室,该办公室隶属于司法警察部门 。 因此 ,该办公室 负责打击这些罪行 , 还负责搜寻 疑似 实施了这些罪行的人 员,只要 他们有可能位于法国境内或者法国法院 拥 有管辖权 。
(二)生命权
234 . 法国加入了 《欧洲人权公约》,该公约 第 2 条规定保护生命权。它批准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废除死刑问题的第 6 号议定书》, 以及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在所有情况下废除死刑的第 13 号议定书》。
235 . 1981 年 10 月 9 日第 81-908 号法律支持废除死刑 。关于禁止死刑的 2007 年 2 月 23 日第 2007-239 号宪法 性 法律 使 这一成果 得到宪法的肯定。
(三)不遭受酷刑及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权
236 . 法国批准了联合国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其《议定书》以及《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
237 . 按照 联合国 相关公约的要求,被纳入 《刑事诉讼法》 ( 第 689 条第 2 款 ) 的 1985 年 12 月 30 日第 85-1407 号法律第 72 条引入了国内法院在酷刑方面具有普遍管辖权的规则。这意味着法国刑事法院有权管辖在法国境外实施的酷刑行为,无论实施者是否拥有法国国籍。
238 . 酷刑和野蛮行为将被处以 15 年严密监禁,在有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可增加刑期。在这些行为之前、期间或之后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会导致无期徒刑 ( 《刑法》 第 221 条 第 1 款 及其后 ) 。法国法律规定,罪犯为实施犯罪行为而使用酷刑的将被处以无期徒刑 ( 《刑法》 第 22 2 条第 2 款 ) ,在强奸 ( 《刑法》 第 22 2 条第 26 款 ) 或谋杀 ( 《刑法》 第 221 条第 2 款 ) 的同时实施酷刑的也将被处以无期徒刑。加重处罚的情节主要包括罪犯是掌握公共权力者或者是履职的公务人员 ( 《刑法》 第 222-3 7 条、第 222-8 7 条、第 222-10 7 条、第 222-12 7 条和第 222-13 7 条 ) 。
239 . 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是 公共权力机构 的一个优先事项 。
240 . 2010 年 7 月 9 日通过了一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婚内暴力及其对子女的影响的法律。 该法律含有旨在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 对暴力行为实施者的预防和惩治的条款 。 该法律尤其规定要实施暴力行为受害者保护令 , 以便立即驱逐暴力配偶 , 有时还要给其佩带电子手镯 。此外, 该法律规定授予或延长以家庭团聚名义 来法 并且受保护令保护的妇女的居留证 , 即使她因暴力行为 已 与丈夫分居 。 该法律还对 向 受保护令保护的非法移民 发放 临时居留证做出了规定 。
241 . 2013 年 1 月,一个保护妇女不受暴力行为侵害和打击贩运人口部际工作团获授权行使全国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观察站的职责。因此,该工作团负责收集、分析和散发关于这一主题的信息和数据,以组织预防此种暴力行为以及保护和支助受害者的活动。
242 . 此外 ,按照欧洲法律, 2012 年 8 月 6 日的法律 对 《刑法》 、《 劳动 法 》 以及 《 公职条例 》 中的性骚扰下了一个更加 明确、范围更加广 泛的新定义 , 并且予以更加严厉的制裁 。
243 . 打击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 公共权力机构 重视保护儿童不受暴力 侵害, 尤其是不受家庭暴力侵害 。 因此 ,有关方面 制定了一个打击暴力行为的 计划,通过向公共权力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建议, 加大对儿童 遭受 婚内暴力行为侵害现象的重视 。
244 . 《 第四个 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计划》 ( 2014-2016 年 ) 继续开展这方面的行动 ,作为该计划基础的优先事项 数量少于上一个计划 , 政府致力于这些优先事项 , 并就此特别是对议会负责 。 因此其目标是 :
围绕一个简单的诉讼原则组织公诉:任何暴力行为指称都不应得不到回应;
保护受害者;
动员全社会。
( 四 ) 不遭受奴役权
245 . 法国 批准了经 1953 年《议定书》修订的《禁奴公约》。
246 . 除了 《刑法》 规定奴役一个人 会被判处 20 年的严密监禁外,法国的法律还将这种行为视为一种危害人类罪。对一个遭受奴役的人进行性剥削也会被处以 20 年的严密监禁。如果还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刑期可长达 30 年。在有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可判处无期徒刑 ( 《刑法》 第 224 条第 1 款 A 项 及其后 ) 。
247 . 在 2001 年 5 月 21 日的法律出台后设立了一个奴役制记忆和历史委员会。 其使命是就研究 、 教 授、 保存 、 传播或传递贩奴 、 奴役制和废除奴役制的历史 与 记忆等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 总理或有关部长可以向其提出问题 , 它也可以 主动研究 问题 。
( 五 ) 不被歧视的权利
一般性 规定
248 . 法国 批准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 国际 公约》 , 以及分别在其第 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类别的歧视的《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联盟人权宪章》。
249 . 关于打击种族主义的 1972 年 7 月 1 日第 72-546 号法律惩处煽动歧视的行为 、 因出身 、 属于或不属于某个 族裔、 民族 、 种族或特定宗教而污蔑一个人 , 或者 出于这些 原因侮辱一个人的行为 。 2001 年 11 月 16 日第 2001-1066 号法律打击各种情况下的歧视 : 招募 、 处分或解雇 、 工作场所 、 参加社会保险 、 编制选民名单 。 2003 年 2 月 3 日第 2003-88 号法律 加大 了对种族主义 、 仇视犹太人或仇外性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这些规定被纳入了 《刑法》 。
250 . 《刑法》 第 225 条 第 1 款 惩处因成员身份而歧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 。所惩治的行为范围特别广,因为它涉及基于出身、性别、家庭状况、怀孕、外表、姓氏、健康状况、残疾、遗传特征、习俗、性取向或性特征、年龄、政治见解和所属工会、事实上或猜想的属于或不属于某个族裔、民族、种族或特定宗教的歧视。
251 . 与就业领域中的歧视作斗争以及保障所有人平等就业 而 无论其属于什么民族 、族裔、种族 或宗教仍是法国 公共权力机构 的一个优先事项 。 《刑法》 第 225 条 第 2 款 列举了与工作领域有关的歧视行为 , 其中包括 :
拒绝提供某项财产或服务;
阻碍某项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拒绝雇用某个人、处分某个人或解雇某个人;
给提供某项财产或服务附加歧视性条件;
给提供工作、实习或培训机会附加歧视性条件;
拒绝接受某人实习。
252 . 歧视性的诽谤和辱骂 、 歧视性话语以及煽动歧视要受到刑事制裁 ,无 论是私下 、 公开还是通过新闻媒体 实施 的行为 ( 《刑法》 第 225 条第 18 款、 R. 624 条 第 3 款 及其后 和 R. 625 条 第 7 款,以及关于新闻自由的 1881 年 7 月 29 日的法律 ) 。此外,基于歧视性理由实施重罪或轻罪是一个加重处罚情节,会导致处罚加重 ( 《刑法》 第 132 条第 77 款 ) 。
253 . 《刑法》 第 432 条 第 7 款旨在 惩处公务员或者 , 一般说来 , 任何掌握公 共 权力 者 或担任公职的公民实施的歧视行为 。 该条款规定对实施了 《刑法》 第 225 条 第 1 款列出 的歧视行为 ( 拒绝某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某项权利或者阻碍某项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 的掌握公 共 权力 者 或担任公职 者 处以 矫正刑。
254 . 与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反犹太主义作斗争是政府的一项优先行动。与种族主义和反犹太主义作斗争部际委员会中设立的一个部际机构每年编制一份活动报告 提交总理。 法国在 2012 年 2 月通过了一项《打击种族主义和反犹太主义国家行动计划》,并且任命了一名打击种族主义和反犹太主义部际代表;该计划对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2010 年 8 月的建议作出了回应。针对 2015-2017 年拟定了一个新计划 。 此外 ,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每年编制一份关于打击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和仇外心理的年度报告提交总理。
协会 和歧视
255 . 关于协会的 1901 年 7 月 1 日的法律规定准许法院解散章程或活动与法律相违背的协会,因此,任何违反关于打击种族主义的 1972 年 7 月 1 日的法律的协会都可以被解散。
256 . 《刑事诉讼法》 允许在诉讼之日已经依法申报了至少 5 年的协会行使赋予民事当事人的与基于歧视理由实施的各种违法行为有关的权利,条件是这些协会在章程中为自己确定的目标是打击基于性别、习俗、性取向或性特征的歧视 ( 第 2 条 第 6 款 ) 、种族、族裔或宗教歧视 ( 第 2 条 第 1 款 ) 、危害人类罪 ( 第 2 条 第 4 款 ) 等。
257 . 1990 年 7 月 13 日第 90-615 号法律设立了一项刑事罪 , 以打击某些形式的篡改现代史的行为 。 该法 针 对 出于 种族 主义动机实施 的轻罪规定了 备 选 的 补充刑罚 。该法规定,当一个人因其出身或属于或不属于某个族裔、民族、种族或特定宗教而受到有可能损害其荣誉或声誉的指责时,打击种族主义协会享有在书面报刊杂志和音像报刊杂志上的辩驳权。
与 歧视妇女作斗争和积极的区别对待
258 . 法国批准 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具有宪法效力的 1946 年 10 月 27 日的《宪法》序言规定“ ( …… ) 所有人,不分种族、宗教、信仰,都拥有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还规定,“法律保障 女性 在一切领域享有与 男性 相同的权利”。
259 . 作为法国进一步致力于实现男女平等的象征 , 2012 年设立了妇女权利部 ( 2016 年 2 月 11 日起被纳入家庭、儿童和妇女权利部 ) 。该部制定并实施与妇女权利、均等和职业平等有关的政府政策。它负责推动旨在使妇女权利在社会上得到尊重、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以及加大政治、经济、职业、教育、社会、健康和文化领域对平等的保障的措施。在这些领域,它与其他主管部委一起制定旨在确保妇女的权利受到尊重、切实保护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以及打击骚扰的措施。 2012 年 11 月 30 日设立了部际妇女权利委员会。这帮助确定了将妇女权利置于所有公共政策核心位置的《 2013-2017 年行动计划 》。
260 . 平等接受教育: 促进男女平等体现在国 家 教育政策中 。男女生混合制原则因此被写入了《教育 法 》。
261 . 为了让女孩子了解科学职业 , 国家教育部与一些协会签署了协议 。 此外 ,该部 在 2012 年 3 月 8 日国际妇女节之际出版了一本题为“女童和男童平等接受高等教育之路”的小册子。这本小册子还有 2016 年版。
262 . 平等就业: 经 1985 年 7 月 25 日法律补充的 1975 年 7 月 11 日法律在 《刑法》 中加入了关于制裁不论是国家代表还是个人实施的歧视妇女行为的条款。
263 . 关于 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的 1983 年 7 月 13 日法律 规定不得以政治 、 工会 、 哲学 、 宗教见解 、 性别或族裔为由对公务员进行任何区分 。关于私营部门,整部 1983 年 7 月 12 日法律涉及的都是职业平等。
264 . 1989 年 7 月 1 日的法律认可一些积极的区别对待,这些以前得到劳资协议承认的有利于劳动妇女的措施主要与延长产假、基本由女性从事的某些打字或电话总机话务员工作的日间休息有关。
265 . 关于就业和打击公职领域歧视的法律 允许采取一些旨在提高妇女在公职领域地位的措施 。该法要求高级公务员中男女人数均衡。作为这部法律的配套措施,实施了循序渐进的量化任命目标,最高达 40% ,同时采取罚款做法,以确保配套措施得到遵守。
266 . 鉴于男女之间长期存在报酬不平等的现象 ,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法律规定对没有劳资协议或与职业平等有关的行动计划且至少有 50 名雇员的企业实施经济处罚。
267 . 2012 年 12 月 5 日,妇女权利部长在部长会议上提交了一份关于促进公共行政机构中男女平等行动计划的通告。该计划体现为下述具体行动:
在部际层面,改善职业发展以及职业生活与个人生活的协调;
在男女平等方面对教师和国民教育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更新对参与保护暴力行为受害妇女的专业人员的培训;
继续提拔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和国家领导干部职务。
268 . 促进男女事实上平等的 2014 年 8 月 4 日第 2014-873 号法律围绕五个优先事项 :
采取新办法来促进职业平等以及在生活时间上实现更好的衔接;
政府向未收到扶养费者提供保障;
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逐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普及均等。
269 . 该法律还提出了新的重要问题 :
父亲在子女教育中的位置;
个人生活的时间;
妇女在媒体和文化中的角色与形象。
270 . 最近 , 关于社会对话和就业的 2015 年 8 月 17 日的法律尤其以促进关于职业平等的谈判并使之更有效为目的。
271 . 平等获得代表职务: 1958 年《宪法》第一条规定“法律促进男女平等获得选民对选出代表的授权和选任职务,以及平等担负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
272 . 2012 年 5 月至 7 月,当权政府中男女均等,这在共和国历史上是首次。 2016 年, 2 月份改组产生的政府不管是对部长还是对国务秘书都严格遵守均等规定。
273 . 此外 , 通过了一项关于理事会和监事会中男女代表均衡和职业平等的法律 。 其目的是通过实施配额制逐步增加 上市 公司和国有企业领导机构中女性的人数 。
2.克减制度
274 . 一般 而言,针对 具有严重性和特殊性的情势 所 规定的这些制度使得可以临时修订某些公共自由的行使方式 。 这主要体现为权限的临时转移 , 并配以多 重 保障 。 这些 制度 无论如何 都 不 会 改变保护基本人权的法律 规则,对这些权利的尊重不会有丝毫减少。法国法律对克减制度作了十分严格的规定。
a)紧急状态
275 . 经 1955 年 11 月 20 日法律修订的 1955 年 4 月 3 日法律对紧急状态作了规定,在因严重危害公共秩序而导致危险迫在眉睫或者发生因其性质和严重程度而具有引发公众灾难性质的事件的情况下,可以在部长会议上宣布紧急状态。只有经法律授权才可 将紧急状态延长至 12 天后。这包括扩大警察的权力,同时用特殊保障措施加以约束。自 2015 年 11 月 20 日的法律以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应立即被告知政府在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措施,并且可以在监督和评估这些措施的框架内要求提供任何补充信息。 2015 年 11 月 20 日的法律还明确规定根据紧急状态采取的行政措施需接受行政法官的监督。 2016 年 7 月 21 日第 2016-987 号法律修订了 1955 年 4 月 3 日法律规定的某些措施,以使其内容适应事实和法律的演变。自 1955 年以来曾 6 次宣布紧急状态,最后一次是在 2015 年 11 月,即 2015 年 11 月 13 日巴黎大区遭受恐怖袭击之后。
b)戒严
276 . 根据《防卫 法 》 L2121 条第 1 款,只能在对外战争或武装暴动导致迫在眉睫的危险的情况下宣布戒严。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戒严决定应在部长会议上作出,经议会授权才能延长至 12 天以上。戒严意味着将警察的权力和民事当局维持秩序的权力转给军事当局。军事法庭对某些足够严重的违法行为 拥有 的特殊管辖权也得到承认 ( 《防卫 法 》 L2121 条 第 3 款 ) 。第五共和国从未宣布过戒严。
c)1958年10月4日的《宪法》第十六条
277 . 该 文本 规定 “如果共和国的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者国际义务的履行受到严重的、直接的威胁时,以及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在正式咨询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后,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共和国总统应以咨文将此事告知全国。这些措施的宗旨必须是为了保证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在最短期间内获得完成其他使命的手段。关于此项措施,应征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 议会 自行 召开会议 。在共和国总统行使非常权力期间,不得解散国民议会。 在行使了 30 天的特殊权力后,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 60 名众议员或 60 名参议员可以提请宪法委员会审议第一段所述条件是否依然得到满足。宪法委员会在最短的期间内通过公开意见表态。它完全有理由进行这一审查,在行使了 60 天的特殊权力后以及此期限之外的任何时候在相同条件下作出表态”。
278 . 在满足实质或形式条件的 前提 下 , 第 十六条的效力是扩大共和国总统的权限。不过,这些权限的行使并非不受监督,因为监管决定或者个人性质的决定是行政行为,因此,属于行政法官的管辖范围,管辖办法是针对管辖权滥用采取补救措施。
279 . 法国对关于紧急状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第 1 款的适用提出了保留,该条款中关于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克减在《公约》下所承担义务的措辞事实上比法国《宪法》第十六条以及关于戒严和紧急状态的法律的措辞笼统得多。为避免解释上的分歧,法国提出的保留指出“关于实施紧急状态的《宪法》第十六条、关于宣布戒严的经 1849 年 8 月 9 日法律修订的 1878 年 4 月 3 日法律第一条、关于宣布紧急状态以及允许适用这些文本的 1955 年 4 月 3 日法律第一条所列举的情形,应被理解为与《公约》第四条的目标一致”。 保留还明确 说明 了能够对共和国总统根据第 十六条所采取措施作出的解释。“绝对在情势所需范围内”这样的措辞不会限制共和国总统采取“情势所需的措施”的权力。
B.将国际人权文书纳入国内法以及在国内法院援引这些文书
1.受国际文书制约的法国的承诺
280 . 一旦符合宪法的主管当局 ( 或者某个拥有其所签署的授权书的人以其名义 ) 谈判并签署国际承诺,在共和国总统批准 ( 第五十二条 ) 或者政府核准 ( 第五十二条 ) 之前,一方面可由议会或人民授权,另一方面可由宪法委员会作出一致决定。
a)批准或核准前可能的程序
(一)由议会授权批准或核准
281 .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能在议会授权后才能批准或核准某些类别的条约或协定。这涉及和平条约、贸易条约、与国际组织有关的条约或协定、约束国家财政的条约、修订立法性质的条款的条约、与人的身份有关的条约以及涉及放弃、交换或增加领土的条约。此外,政府可以将任何其他条约提交议会。表决通过的法律是授权批准或核准的法律,而不是着手批准或核准的法律。
282 . 值得注意的是 ,《宪法》第五十三条第 3 款规定在放弃、交换或增加领土的情况下需经有关民众同意。
283 . 共和国总统颁布授权或不 授权 批准的法律 。
284 . 在授权批准后 , 行政机构可以批准或核准国际文书并在批准或核准时附带保留 。
(二)由人民授权批准
285 . 此外 , 在两种情况下 ,在 批准或核准之前可 能 是全民公决而不是议会授权 :
根据《宪法》第十一条,共和国总统根据政府的建议或者两院的联合建议,可以将“旨在授权批准一项会对体制的运作产生影响的并不违背《宪法》的条约”的法律草案提交全民公决;
根据《宪法》第八十八条第5款,共和国总统有义务将“授权批准与一个国家加入欧洲联盟和欧洲共同体有关的条约的法律草案”提交全民公决。不过,根据该条第2款,可以不借助于全民公决,而是借助于议会,因为议会可以根据关于修宪的第八十九条第3款规定的程序授权批准条约,“办法是表决通过一项各院以五分之三的多数在相同的条件下通过的动议”。
(三)对国际文书的事先合宪性审查
286 . 共和国总统 、 总理 、 参议院或众议 院 议长或者 60 名众议员或 60 名参议员可以将国际文书提交给宪法委员会,以审查其是否符合《宪法》。之后,由宪法委员会核查国际文书的内外合法性。如果宪法委员会宣布一项国际承诺含有违反《宪法》的条款,那么只能在修订《宪法》后才能授权批准或核准有关国际承诺 ( 第五十四条 ) 。不过,共和国总统也可以在就违反《宪法》的条款提出保留的情况下批准该条约。
b)批准或核准国际文书
287 . 根据 《宪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一旦获得授权 ,条约由共和国总统批准,共和国总统为此签发由总理和外交部长会签的批准令 ( 《宪法》第十九条 ) 。根据该《宪法》条款,在告知共和国总统后,协定由政府核准。
2.条约被引入国内法或在国内法中生效
288 . 《宪法》第五十五条认可一元制,根据一元制,国际文书的条款被直接引入法国法律,无需以国内条款的形式转述。
289 . 因此 , 一 经 签署和批准 , 国际文书实际上就通过一项 关于在《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布的法令 被引入了法国的法律体系 。根据关于批准和公布法国同意作出的国际承诺的 1953 年 3 月 14 日第 53-192 号法 令 第 3 条,对于“其适用会影响到个人权利或义务”的条约必须予以公布,原则上,在一项国际文书在国际层面生效之前不会予以公布。
290 . 在 未 公布的情况下 , 国际文书不可被用 于 对抗他人 , 一般 而言 在法国法律体系中不可 被 援引 。
291 . 关于公布国际文书的法令由共和国总统 、 总理和外交部长签署 , 任何其他部长无权签署 。 不过 , 就国际劳工公约而言 , 劳动部长也 应 签署该法令 。 该法令在 《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予以公布的次日生效。
292 . 任何国际文书自生效起在国内法律体系中产生效力 。
293 . 根据 1953 年 3 月 14 日第 53-192 号法令第 5 条,关于法国宣布废除按照该法令第 3 条公布的国际文书的法案应予公布,形式与该国际文书的公布形式相同。
294 . 仅以 《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所载案文的法文本为准。在 Légifrance 网站上可查阅的法国法律的译文没有法律效力 : 这些译文仅供参考 。
3.可在国内法院援引条约
295 . 由 普通法官 和行政法官决定诉讼当事人是否可援引一项国际文书的规定 ( CE , Sect. , 1997 年 4 月 23 日 , Gisti ) 。
296 . 一方面 , 根据 《宪法》第五十五条,国际文书应按照规定得到批准和公布,并且得到其他缔约方的相互适用,这样才能在法国法律体系中生效。不过,相互性这个条件对国际人权文书不适用。
297 . 另一方面 , 诉讼当事人援引的公约条款应具有直接效力 , 为此应满足一些标准 。
298 . 该条款应该无需国内执行措施 , 是 “自动有执行力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条款应该是明确的、完整的,无条件的。相反,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国内执行文本是必要的。事实上,有些公约让缔约国去选择其某些条款的适用方式,明确规定了一种或几种选择,而另一些公约则毫不含糊地规定了执行文本。
299 . 考虑到各缔约方所表明的意图以及 所援引的国际文书的 内容 、 措辞和一般结构 , 该条款不应以支配缔约国之间的关系为唯一目标 。一项条款即便指定各国为其所规定的义务的主体,也不足以丧失其直接效力,因为它仍能针对个人设定权利。
4.合公约性检查
300 . 《宪法》第五十五条赋予按照规定批准或核准并公布的条约和协定高于各种法律的权威,不论是之前的法律还是之后的法律 ( Cass. , Ch. Mixte , 1975 年 5 月 24 日 , Société des cafés Jacques Vabre 和 CE , 1989 年 10 月 20 日 , Nicolo ) 。不过, 这些国际文书 的 效力低于宪法 ( 最高行政法院, 1998 年 10 月 30 日 , Sarran 、 Levacher 等人 ; 2004 年 11 月 19 日第 2004-505 DC 号 裁决,“为欧洲确立一部宪法的条约” ) 。
301 . 如果 宪法委员会不认为自己有权裁决法律是否与国际文书一致 ( 1975 年 1 月 15 日第 74-54 DC 号 裁决, IVG ) ,它会明确指出由各个国家机构,尤其是普通法官和行政法官,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确保法律的适用 ( 1986 年 9 月 3 日第 86-216 DC 号 裁决,“与法国人进入法国并在法国居留的条件有关的法律” ) 。
302 . 在得出国际文书在法国法律体系中可适用并且其优先于法律的结论的情况下 , 法官在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中不考虑与 某 项条约相违背的立法条款 。不过,该 立法条款对于其他法律主体仍然有效 。 此外,法官认为,在法律违反公约规范的情况下,国家可能要承担责任 ( 特别见最高行政法院, 2007 年 2 月 8 日 , Gardedieu ) 。
C.在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的补救措施以及受害者赔偿和康复制度
303 . 一些法国法院在 履行 自己的职能 过程 中有权审理关于侵犯人权的诉讼 , 无论是法国批准的国际文书 规定 的人权还是写入宪法和法国 法律 的人权 。
1.在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的补救措施
304 . 主要应由法官负责监督尊重人权 和 审查侵犯人权的行为 。 不过 , 存在保护人权和自由的非司法程序 。
a)司法补救措施
305 . 在侵犯自由的情况下 , 司法权限分配如下 : 行政法官的权限范围是所有 的 行政行为 ,刑事法官在刑事领域拥有专属管辖权,民事法官在一个人侵犯另一个人的自由、但该侵犯行为不受刑事制裁的情况下拥有管辖权。
(一)诉诸行政法官――公共自由的维护者
306 . 行政法官负责审理针对行政行为和行政机构的所作所为的所有诉讼 。 自己的某项自由遭受公共 权力机构 非法侵害的个人可以通过滥用职权申诉诉诸行政法官 ,要求撤销有关决定;他还可以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害要求赔偿。滥用职权申诉被设计为一项行政决定受害者可以广泛利用的程序。即使没有文本也 可以对任何行政行为使用该程序 ,谁也不能提前放弃对滥用职权提出申诉的权利。因此,不论是法国人还是外国侨民,每个人都可以对行政当局的行为提出申诉,撤销该行为只会给他带来道德层面的好处;可以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向所有级别的法院提出申诉。申诉人应以下述四个诉讼理由之一作为其申诉的依据:玩忽职守、形式缺陷、滥用权力、违反法律。行政法官宣布的撤销自行为被撤销之日起对所有人产生效力。
307 . 此外 ,在涉及集会和示威自由、公务员的权利和自由、行政警察的权力、信息技术和自由、精神不健全者的法律制度、电话监听做法的某些方面或者监狱管理局的运作时,行政法官拥有管辖权,这是对《宪法》赋予普通法官保护个人自由的专属权的例外规定。
(二)诉诸普通法官――个人自由的维护者
308 . 根据 《宪法》第六十六条,任何人不得被任意拘留。作为个人自由的维护者,司法机关确保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遵守该原则。这一职责体现在个人之间的诉讼以及被管理者与行政当局之间的诉讼中。
309 . 普通法官尤其在保护私人关系中的自由方面行使管辖权 。 普通法官保护一切形式的个人自由 ( 来去自由、个人意志自主、订立合同的自由、私生活的隐私、住所自由、通信保密等 ) 。普通法官可以给予损害赔偿、宣布合同无效、将一项条款视为不存在、不考虑通过侵犯另一当事方的自由取得的证据等。
310 . 此外 ,如果行政当局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不动产 ( 征地理论 ) 或者行政当局损害了个人的基本自由 ( 越权理论 ) ,普通法官可以受理索赔诉讼,这是对法律赋予行政法官监督行政当局的专属权所作的例外规定。此外,刑事法官可以解释行政行为、监管行为或者个人行为,在刑事诉讼的解决取决于该审查时评估其合法性 ( 《刑法》 第 111 条 第 5 款 ) 。此外,当掌握公共权力或者履行某项公职的人犯下了构成侵犯个人自由行为的错误时,也会被送上刑事法庭 ( 《刑法》 第 432 条 第 4 款 ) 。
(三)诉诸宪法法官――合宪性规范体系的维护者
311 . 在法律合宪性审查和 合宪性先决问题审查的框架内,宪法委员会审查向其提交的文本是否符合宪法规范,尤其是是否符合与人权有关的宪法规范。
312 . 正如上文 所述, 通过提出合宪性先决问题 , 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由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进行先行裁决间接 诉诸 宪法委员会 ( 《宪法》第六十一 条 第 1 款 ) [ 见 II A 3] 。
(四)诉诸欧洲法官――《欧洲人权公约》的维护者
313 . 还应该提及法国在 1974 年 5 月 3 日批准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规定的人权保护补充机制的作用。 1981 年 10 月 2 日法国承认了该公约规定的个人申诉权 ( 《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 34 条 ) 。诉诸该法院没有中止效力,不能使诉讼当事人免于执行国内对其作出的裁决。欧洲人权法院不是一个国内裁决的上诉机构,它不能撤销这些裁决。
314 . 要使申请可被欧洲人权法院受理 , 诉讼当事人应用尽国内一切补救 办法, 在据称违反了 《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一项或多项条款的 国内最终裁决作出 后 6 个月内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所受损害必须是重大的,并且所提主张不应明显缺乏依据或过分 ( 《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 35 条第 1 款 和 《 欧洲人权法院 程序 规则 》 第 47 条 ) 。
b)非司法补救措施
( 一 )非争诉行政申诉
315 . 对行政裁决不满意的人可以申请撤销该裁决 ,办法是 在 非争诉申诉框架内 直接向作出该裁决的公共 权力机构 提出申请 , 或者在等级申诉框架内向作出该裁决的公共 权力机构 的上级机构提出申请 。
316 . 在个人与行政 机构 之间所有的诉讼情况下都可以利用这种 非争诉行政申诉,不论作出裁决的是谁、裁决的形式和内容是什么。 2013 年 11 月 13 日关于简化行政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定,公共权力机构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对一项申请保持沉默就意味着决定接受该申请,而不再是拒绝该申请。 该文本自 2014 年 11 月 13 日起适用于国家实施的行为,自 2015 年 11 月 13 日起适用于地方行政区实施的行为。有时,立法或法规条款要求司法补救措施在行政补救措施之后。在所得税征收、对拒绝签发法国入境签证的申诉、获得行政文件的程序或者在 2012 年 5 月 10 日第 2012-765 号法令所述情况下不服就文职或军职人员个人情况作出的裁决提出的 申诉等方面尤其如此。该机制的目的是减少行政法院管辖的诉讼数量。不论申诉是否具有强制性,一旦提出申诉,被管理者就拥有 2 个月的补充期限来诉诸行政法官。
(二)诉诸人权维护者
317 . 还规定了对自由的特殊非 司法 保护 , 首先是通过 1973 年 1 月 3 日法律设立的共和国调解员提供保护。写入 2008 年 7 月 23 日的《宪法》并由组织法和 2011 年 3 月 29 日普通法设立的人权维护者是共和国调解员的继任者,人权维护者还掌握了儿童维护者、国家安保职业道德委员会和打击歧视和促进平等高级管理局的权限。人权维护者是独立的拥有宪法权威者 ( 《宪法》第十一编之二 ) 。人权维护者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任期为六年,不可连任,其任命需经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表决通过。
318 . 与只能通过众议员或参议员受理案件的共和国调解员不同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免费、直接地诉诸 人权维护者 , 不论其国籍是什么 , 居住地在哪里 , 只要诉讼发生在法国 。 诉诸人权维护者的人可声称 :
管理机构不尊重被管理者的权利;
受到歧视,不论据称歧视他的人是平民还是公职人员;
开展安保活动的人缺乏职业道德;
不尊重儿童的基本权利。有权诉诸人权维护者的人是儿童或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表人、其家庭成员、医疗部门或社会机构或者儿童权利维护协会。
319 . 人权维护者寻求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并 拥有调查权 ; 不能以行政秘密为由来对抗他 。 人权维护者在省里的代表和在监狱机构的代表可以直接解决他们所受理的所有地方争议 。 人权维护者可以提出调解或交易建议 , 如果其建议没有产生效果 , 人权维护者则 下达 指令 , 法院将 听从 该指令 。此外,特殊案件的处理可能会产生改革建议,以改善公职部门的运作。人权维护者还公布年度报告。
(三)请愿权
320 . 任何人都可以行使请愿权 , 尤其是向国民议会 ( 《国民议会规则》第 147 条及其后 ) 、经济、社会和环境委员会 ( 《宪法》第六十九条 ) 、地方行政区议决会议 ( 《宪法》第七十二 条 第 1 款 ) 以及欧盟委员会 ( 《欧洲联盟条约》第 11 条第 4 款 ) 请愿。因此,任何人都可以直接向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之一申请参与,以揭发侵害人权的行为,或者请求修订现行法律。上文提及的其他更加有效的保护人权手段的存在解释了为什么对这一手段的使用很少,而且越来越少。不过,公民越来越多地以个人名义或集体方式使用非司法框架内的请愿手段,例如通过在互联网和社会网络上传播进行请愿。
2.受害者赔偿和援助制度
a)受害者赔偿制度
(一)平民造成的损害导致的损害赔偿
321 . 招致损害的行为可能源于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合同 、 意外伤害或者实施轻罪或重罪 。损害赔偿是法官为弥补财产损失及财产之外的损失而宣布的经济补偿,只要损失是确定且直接的。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失去的收益以及丧失的重要机会都可以得到赔偿,只要损失是确定的。
322 . 可以赔偿直接受害者及其权利继承人 ; 间接受害者 。
323 . 原则是由造成损害者完全弥补该损害 。
324 . 不过 , 某些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无法得到赔偿 , 尤其是当实施违法行为者身份不明或无支付能力时 。 根据风险社会化原则 , 国家将负责该赔偿 , 尽管其并无任何过错 。 因此 , 在某些条件下 ,通过一些赔偿基金 ( 恐怖主义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受害者保障基金、损害赔偿强制保险保障基金等 ) 以及各种制度 ( 残疾和工伤抚恤金制度、人群聚集和集会导致的损害赔偿制度等 ) ,受害者可以利用各种国家赔偿方式。这里将详细介绍两个最重要的保障基金。
恐怖主义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受害者保障基金
325 . 恐怖主义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受害者保障基金面向无法获得赔偿以弥补其所受伤害的违法行为受害者 , 尤其是如果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身份不明 、 没有支付能力 、 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思维混乱的状态 、犯罪行为过了诉讼时效或者获得了赦免或者未被提起刑事诉讼。遭受损害的人应向设在每个大审法院的受害者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受害者或其权利继承人可以获得:
全额补偿导致死亡、永久性机能不全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长达一个月以上的行为或者构成强奸、性侵犯、人口贩运或性侵15岁以下未成年人罪行的行为给人造成的损害。
在轻微的人身伤害以及盗窃、诈骗、滥用信任、勒索钱财或者破坏、毁坏或损坏财产导致物质损失的情况下,最高赔偿额为对获得部分法律援助规定的最高限额的三倍(即4 212欧元)。
全额补偿恐怖主义行为给人造成的损害。此外,如果受害者死亡,其权利继承人可以获得补偿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害的赔偿。
损害赔偿强制保险保障基金
326 . 当肇事者身份不明 , 没有投保或者其保险人没有支付能力时 , 损害赔偿强制保险保障基金对交通和打猎事故的受害者进行赔偿 。在其他情况下,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偿。受害者的保险人,以及在没有保险人的情况下受害者或其权利继承人可以向该基金提出赔偿申请。身体损害赔偿没有金额限制。相反,该基金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不得超过 1 120 000 欧元这一金额 。
327 . 当受害者不满足获得保障基金赔偿的标准并且被定罪者不愿意支付应向受害者支付的金额时 , 受害者可以 求助于帮助违法行为受害者追赔部门,以便一方面根据所判刑罚的严厉程度获得部分或全部欠款的支付,另一方面在追赔方面得到帮助。事实上,帮助违法行为受害者追赔部门向受害者支付法官判决的赔偿数额,随后负责向被定罪者追回该数额,另外再加上罚款。
(二)公职人员造成的损害导致的损害赔偿
328 . 如果公职人员造成的损害可归咎于公务并且是确定 且 直接的 , 那么 受害者 可以得到赔偿 。 在无过失责任的情况下 ,该损害还必须是异常和特别的。
基于公职人员的过失责任进行的赔偿
329 . 过失可以是职务过失 ,由于这种过失 是特定公职人员犯下的 ,所以属于 个人过失 , 也可以是 无个人特征的 公务过失 。
330 . 赔偿公职人员的过失导致的侵犯人权行为是有可能的 , 例如 :
对非法逮捕或拘留进行赔偿(《刑法》第432条第5款和第432条第6款)。因此,不按规定的形式和不在规定的地点实施的逮捕或拘留一个人、准许或任由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剥夺自由的情况持续的任何行为,都构成侵犯自由的行为,有可能被普通法官判处赔偿损害。
对司法部门失灵进行赔偿(《司法组织法》L 141条第1款,以及行政判例)。国家事实上有义务赔偿公共司法部门运行缺陷造成的损害,仅仅是存在过失就足以令其承担责任。
331 . 正如对 平民 造成的损害 进行 的赔偿一样 ,规则是对损害进行全额赔偿。所给予的赔偿可以采用本金或年金的形式,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法官可以对所判年金进行指数计算。
基于公职人员的推定过失责任进行的赔偿
332 . 在某些领域建立了对公职人员的推定过失负责的制度 。该制度对受害者有利,因为它要求公职人员提供其并无过失的证据。例如某个公共工程的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情况,或者在医院过度治疗造成损害的情况。
基于国家无过失责任进行的赔偿
333 . 某些由国家造成的损害类别并非源于国家的过失 ,就这些损害类别而言,存在两种赔偿:实际损害赔偿和法律规定的定额赔偿 ( 残疾和工伤抚恤金制度、战争损害赔偿制度、国家医疗事故赔偿办公室等 ) 。因此,受害者不能要求以直接的损害评估来取代该制度,除非存在例外情况。
334 . 对国家在无过失的情况下造成 的 基本权利受到侵犯 进行 赔偿的例子 :
对刑事定罪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这是对经重罪或轻罪复审后被认定无罪的被定罪者进行的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626条);
对遭到的起诉以不予起诉、释放或宣告无罪的最终裁定结束的遭审前羁押者进行的赔偿,如果拘留对该人员造成了明显超乎寻常且特别严重的伤害(《刑事诉讼法》第149条及其后)。
335 . 不论 损失 是源于平民还是公职人员造成的损害 , 诉讼当事人 主张 或准备 主张 的部分金额都可以获得支付 , 条件是对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的存在没有大的争议 。预付紧急审理程序向 诉讼当事人 提供了获得上述赔偿的可能性 ( 《民事诉讼 法 》第 809 条第 2 款和《行政诉讼 法 》 R. 541 条 第 1 款 ) 。
b)受害者援助机制
336 . 几乎 每个大审法院都设有一个受害者援助办公室 , 该办公室由在整个刑事诉讼期间向违法行为受害者提供信息 、 指导和支助的受害者援助协会管理 。 在该办公室里谈话是免费和保密的 。
337 . 根据 1998 年 12 月 18 日第 98-1163 号法律设立的司法和法律所 ( 133 个 ) 主要位于最敏感的都市区 ,司法分所 ( 42 个 ) 则位于 远离法院 、 人口稀少的市镇 。 这两类机构的根本不同在于司法分所没有法律 地位, 可以由当地的法院院长和当选者单独发起 , 而司法和法律所被纳入了 《 司法组织 法 》, 由司法部长下令设立 。 不过 , 这两类机构都由其所属辖区的共和国 检察官和大审法院院长监管。它们在司法官、当选者、警察、协会和社会工作者之间的伙伴关系的基础上运行。它们确保近民司法的存在,帮助预防犯罪、援助受害者和诉诸法律 ( 《司法组织 法 》 L 7-12-1-1 条 ) 。因此,其任务之一是确保优先倾听受害者的声音、协助其采取措施以及 ( 如有必要 ) 提供心理支持。律师和协会会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
338 . 一 条 全国性热线电话 “ 08 受害者” ( 08 842 846 37 ) 个性化地接听所有受害者的电话,然后将受害者引向受害者援助协会。
339 . 在每个法院都有一名专门负责受害者援助工作的法官:受害者保护法官,该法官也是违法行为受害者赔偿委员会的主席。受害者保护法官于 2007 年设立,在尊重当事方权利平等的情况下确保法律承认受害者享有的权利得到重视。 此外 , 1999 年设立的全国受害者援助理事会以司法部长为核心聚集了多位受害者援助政策参与者 ( 部长、当选者、权威人士、协会成员 ) 。该理事会负责提出建议,以改善对刑事违法行为受害者的接待、信息提供、照料和赔偿。
D.承认欧洲人权法院的权限
340 . 法国在 1974 年 5 月 3 日批准了 《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并在 1981 年 10 月 2 日 承认了 《公约》第 34 条规定的个人申诉权。
341 . 这是人权保护的一 项 补充机制 。 事实上 , 要使 申请 对 欧洲人权法院而言可予受理,申请人应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
342 . 应满足申请可予受理的其他条件 。 申请人应在国内最终裁决作出后 6 个月内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该提出国内裁决违反了《公约》的一条或数条规定。申请人所受到的损害应该是重大的,并且其申请不应明显缺乏依据或理由。
343 . 诉诸欧洲人权法院没有暂停执行效力 , 申请人并不 能 因此免于执行对其作出的国内裁决 。欧洲人权法院不是一个国内裁决的上诉机构,不能撤销国内裁决。
344 . 自确认以来 , 在欧洲人权法院根据其 《条例》第 39 条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具有强制性的 2005 年 2 月 4 日 Mamatkulov 诉土耳其案 的判决中 , 法国一直在执行该法院 提 出的措施 。
五.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框架
A.议会和地方行政区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
345 . 对基本 权利 的忠诚 体现在法国文化中以及 权力机构 作出的所有决定中 。可以看到,基本权利的观念渗透到在地方及全国层面制定的所有方案和所有措施中。如果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某种国家特权的目标,那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以并且的确是大区、省和地方层面众多方案和行动的目标。
346 . 因此 , 在国家管辖权下放的框架内 , 市镇负责社会政策和幼儿园及小学 ( 教学内容的确定以及教师的管理除外 ) ,因此也负责在这一领域促进人权 ( 有利于幼儿、儿童以及获得住房的行动等 ) 。
347 . 省是社会援助方面牵头的行政区 。各 省制定并实施以男女平等 、 保护母婴 、 支持经济困难家庭 和 老年人 、 残疾人的社会融入为目的的政策 。 省提供法定社会援助福利 ( 就业团结收入、残疾补助金 ) 。
348 . 大区负责持续的专业培训和学徒培训 , 这主要是便于困难青年的融入 。
349 . 通过儿童议会 、 儿童市 议会 和大区青年议会 , 还发展了积极学习 民主 和人权的创新做法 。经过长时间的准备和周密的组织, 儿童议会每年在国民议会中召开一次会议 。“儿童众议员”由其同伴选出,并且成人众议员会审议由儿童议会表决通过的法律草案,这使得该会议的象征意义更强。这种采取议会形式的人权和公民意识教育尊重儿童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
B.国家维护人权机构的作用
350 . 独立的行政 权力机构 是不受政府等级控制的国家机构 , 由立法机构 向其委托 公益服务任务 。
351 . 这里主要提及保护和促进基本权利 领域 的主要主管当局 。
1.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
a)历史
352 . 1947 年 3 月 17 日,外交部下令设立旨在编纂国际法律和维护国家权利与义务以及人权的咨询委员会。当时,委员会由 10 名委员组成 ( 法学家、学者、外交家 ) 。第一个咨询委员会尤其负责起草《世界人权宣言》草案。 1984 年 1 月 30 日, 1947 年的咨询委员会转为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就法国在世界上支持人权的行动向外交部提供建议。 1986 年,其权限扩大至国内人权问题。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的任期为两年,由 40 名委员组成:重要协会、议会、有关部委的代表以及人权领域有资格的知名人士。 1989 年,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直接隶属于总理。委员会被赋予主动过问归其管辖的一切问题的权力。委员会的独立性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明确承认,随后被写入 2007 年 3 月 5 日第 2007-292 号法律 。
b)职权和组成
353 . 这一国家机构的 出发点 在于相信只有通过机构行动――无论是立法 机关、 行政 机关 还是各个司法机关的行动――与所有 社会行为体的实地实践的趋同 , 才能持久地打击无视和蔑视人权现象 。 该委员会因此 担负 着多项任务 。
(一)促进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的对话及其行动的协调
354 . 国家人权 咨询 委员会的组成使得这样的对话和协调成为可能 ,委员会既关注政治机构和民间社会的代表权,也关注信念和见解的多样性。由两院议长指定的一名众议员和一名参议员的存在使得能够与立法机关保持联系。经济、社会和环境委员会的一名代表则确保了与该机构的联络。这些委员由总理任命。
355 . 人权维护者把该机构的经验引入与各种全国和地方管理机构的关系中 , 其中代表民间社会的是 :
23个在各个方面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全国性协会;
7个主要的工会联合会代表;
30位代表天主教、穆斯林、新教和犹太教或者来自大学、外交界和律师公会的有资格的知名人士,其中有几位是国际组织中的独立专家。
356 . 在由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长 以及 最高法院和审计法院的第一院长组成的委员会提出意见后 , 这些成员由总理下令任命 , 任期为三年 。 总理和相关部委的代表也可以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他们有建言献策的权利。
(二)给总理和政府提建议
357 . 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 履行警示和建议的双重职能 , 不仅是在政府行动的上游 , 即起草法律或法规草案 、政策和方案时,而且也在 政府行动的 下游,以核实人权是否得到切实尊重。因此,根据经修订的 2007 年 3 月 5 日第 2007-292 号法律第 1 条,“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确保在人权、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道主义行动领域对政府发挥咨询和建议的作用。它通过就国内和国际层面其主管领域内的所有一般性问题发表意见来协助总理和有关部长开展工作”。通过 这种方式 , 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尤其为编写法国向国际组织提交的报告作出贡献 。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还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它可以主动地公开引起议会和政府对在它看来有助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措施的关注”。其意见将公之于众。在通过这种方式选择其所研究的国内和国际问题方面,该委员会是独立的。
358 . 调查范围之广泛使得它可以就法律草案 、 行政安排提出意见 , 并就严重贫困以及庇护权或 吸毒 者重新融入社会 、 政教分离 、 艾滋病检测 、 生物伦理学 、 《刑事诉讼法》 改革、人权教育、电话监听、警察档案或者国籍权和移民控制等问题提出建议。
(三)参与人权教育和培训
359 . 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 根据关于 其组成和运作的 2007 年 7 月 26 日第 2007-1137 号法令 促进人权教育。因此,它确保对国际机构在该领域的工作加以关注,宣传这些工作,并自己关注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各个委员会的工作以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和欧洲委员会的工作。它还在其人权教育任务框架内推动若干期培训,组织研讨会,并参加大量讨论会。
(四)警示人权状况
360 . 在国家层面 ,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每年发布一份关于打击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和仇外心理的报告。在国际层面,它向国际机构通报法国的人权状况。
2.人权维护者
361 . 自 2008 年 7 月 23 日起被写入《宪法》并由组织法和 2011 年 3 月 29 日普通法设立的人权维护者是共和国监察员的继任者,人权维护者还掌握了儿童维护者、国家安保职业道德委员会以及打击歧视和促进平等高级管理局的权限。人权维护者是一个独立的拥有宪法权威者 ( 《宪法》第十一编之二 ) 。人权维护者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任期为六年,不可连任,其任命需经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表决通过。
362 . 人权维护者 肩负 四项使命 :
促进和维护公共服务使用者的权利;
促进和维护儿童的权利;
打击遭法律禁止的歧视行为,促进就业、住房、教育和获得财产与服务等领域的平等;
使从事安保活动的人遵守职业道德。
363 . 为了在这些领域促进人权 , 人权维护者开展各种各样的行动 。
364 . 人权维护者 就不受歧视 权 和平等开展宣传教育行动 , 为此制作旨在让人更好地了解歧视并促进 进一步 享有公民权利的宣传册 ,以及在其网站上提供可下载的远程教育和培训模块。人权维护者活跃于社交网络。此外,人权维护者牵头拍摄关于歧视的电影和短片,这些电影和短片可引起大众或特殊公众 ( 青年、妇女、雇主等 ) 的关注,促使其意识到自己的权利。
365 . 人权维护者尤其通过特别磋商活动 、谅解委员会 ( 残疾,男女同性恋、双性 恋和跨性别者…… ) 以及专题工作组 ( 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 / 就业,就业 / 残疾 …… ) 与民间社会持续开展对话。
366 . 人权维护者尤其通过发出题为 “行动框架和汇报”的调查问卷来确定良好做法。随后 人权维护者 会发布指南,并在指南中确定警戒点、总结创新做法并为预防歧视向所有相关行为体提出建议。
367 . 人权维护者为 帮助 相关行为体改变做法开展培训行动 。
368 . 人权维护者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改革文本或机制提出建议 。
369 . 人权维护者在其 主管 领域内协调调查研究工作 , 以便更好地了解歧视做法 、 其表现 和 后果 ,以期 拟定新的行动手段 。有关 结果公布 于“调查与研究” 合集 中。各种调查因此使评估歧视的影响成为可能。
3.国家信息和自由委员会
370 . 国家信息和自由委员会由 1978 年 1 月 6 日第 78-17 号法律设立 , 目的是 面对 信息化的 扩张, 确保个人数据受到保护 。 事实上 , 根据该法第 1 条,信息技术“不应损害个人身份、人权、私生活、个人或公共自由”。该法适用于个人数据的自动处理以及拟纳入档案的个人数据的非自动处理,无论是在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任何数据处理都受法律确定的规则制约,规则的执行由委员会监督。作为独立的管理机关,国家信息和自由委员会由 17 名委员组成 ( 6 名司法官 、 4 名议员 、 5 名 有 资格的知名人士 、 2 名经济 、 社会和环境 委员 会的成员 ) , 这些委员每 5 年任命一次: 12 名委员由其同僚选出, 5 名委员由政府和议会任命。他们不接受任何权威人士的指示。
371 . 国家信息和自由委员会 被 赋予广泛的权力 : 在进行 记名 信息 ( 例如关系到国家安全、防卫或公共安全或者旨在预防、调查、确认或起诉刑事犯罪的信息 ) 的某些自动化处理之前 ,政府、行政机关、国家、地方行政区、公共机构、管理公共服务的私法法人应征求国家信息和自由委员会的意见,该意见将公之于众。不遵守该程序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关于私营部门,或者由上述机构进行的其他自动化处理,在进行任何信息化数据处理之前应先向国家信息和自由委员会申报。对于 某些自动化处理 , 应获得 国家信息和自由委员会的授权。在这种情况下需核实自动化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最常见的数据处理类别,不论是公共部门的还是私营部门的,委员会根据其监管权采用简化规范。
372 . 国家信息和自由委员会还有权受理投诉 、 请愿和控告 。国家信息和自由委员会可以 根据这些指控或者主动地行使广泛的监督 与 核查权 , 前往现场并 具体 研究数据处理的运作条件 。必要时,它可以将案件转交给其诉讼部门并宣布处罚措施 ( 警告、处以罚金、禁令、提交总理 )( 1978 年 1 月 6 日第 78-17 号法律第 45 条 ) 。该程序不排除提交检察院的可能性 ( 《刑事诉讼法》 第 40 条 ) 。
373 . 国家信息和自由委员会应向人 们 宣传其权利和义务并提出建议 ,它应该 了解信息技术的使用对私生活 、 行使自由以及民主机构的运行有何影响 。 该委员会可以 就促 使自由保护措施适应程序和信息技术的演变提出建议 。 它每年向共和国总统和议会提交一份报告 , 该报告随后将公之于众 。
4.高级视听理事会
374 . 高级视听理事会 由 1989 年 1 月 17 日的法律设立, 其使命保障法国的视听传播自由 。该 理事会的前身是视听传播高级管理局 ( 1982-1986 年 ) 和国家传播和自由委员会 ( 1986-1989 年 ) 。经 2013 年 11 月 15 日法律修订的关于公共视听机构独立的 1986 年 9 月 30 日法律第 1 条特别规定,“该自由的行使只能局限于尊重人格尊严、他人的自由和财产、思潮和意见表达的多样性以及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维护公共秩序、国防需要、公共服务所需、传播手段固有的技术限制以及视听产品开发所需的范围”。
375 . 根据关于公共视听机构独立的 2013 年 11 月 15 日第 2013-1028 号法律 ,高级视听理事会包含由共和国总统下令任命的 7 名成员。理事长由共和国总统指定,三名成员由国民议会议长选定,三名成员由参议院议长选定,在这之前要获得两院各自主管文化事务的委员会以五分之三的多数通过的一致意见。理事的任期为六年,不可撤职,也不可连任。理事会每两年更新三分之一的成员。
376 . 根据经修订的 1986 年 9 月 30 日法律第 3 条 第 1 款,高级视听理事会确保“ ( 用户 ) 待遇平等;保障公共视听传播部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它确保促进自由竞争和发行人与服务提供者之间非歧视性关系的建立 [ …… ] ; 它确保节目的质量和多样性 、国内音像生产和创作的发展以及对法语和法国文化的维护与展示 [ …… ] ”。高级视听理事会确保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思想和舆论潮流的多元表达得到尊重。它确保对儿童和青少年的保护、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对法语的维护和展示。它打击视听传播领域中的歧视现象,确保视听节目反映法国社会的多样性。
377 . 向每个通过电磁波或地面数码或卫星播送节目的新电台或电视频道发放频率使用授权书 的前提条件是 高级视听理事会以国家名义与申请授权的人签订一项协议 。想要在法国境内播出的电视或广播应在高级视听理事会那里完成必要手续。手续有多种:在通过路基电磁波播送节目的情况下,要签署一项承诺书以获得频率使用授权,在通过其他手段 ( 在互联网上播放的电视和广播、数字电视和广播等 ) 播送节目的情况下,要签署一项协议或简单的声明。
378 . 高级视听理事会有权宣布对公共和私营广播电视的制裁措施。它还可以请行政或司法主管机关来审理限制竞争和经济集中的做法。
379 . 除了其一般监督职能外 ,高级视听理事会还拥有咨商权和监管权。其咨商权源于其在传播领域拥有的广泛权限。因此,它在不同层面参与制定法律规范,并且可以提出建议。其监管权主要针对下述领域:授权使用由其负责授予或分配的频带或频率,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信号接收良好。
5.剥夺自由场所总监察员
a)总监察员的地位
380 . 在批准 联合国大会于 2002 年 12 月 18 日通过的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有关的任择议定书之后,法国立法机构通过 2007 年 10 月 30 日第 2007-1545 号法律设立了 剥夺自由场所总监察员一职,多个合作者 ( 司法官、医院里的医生、外部干预者等 ) 向其提供协助。
381 . 2007 年 10 月 30 日的法律把总监察员称为独立的权威人士 ( 第 1 条 ) ,并确定了相对于政府而言这一独立性的条件,尤其指出在其权限范围内不可接受任何权威人士的任何指示。此外,其唯一任期为六年,不可续延,不能被撤职,这为其独立性提供了保障。另外,事实上,总监察员不能因其提出的意见或者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采取的行动而遭到起诉、搜查、逮捕、拘留或者审判 ( 第 2 条 ) 。第 2 条中规定的严格的不能兼任制度加强了总监察员在政治领域 ( 不能行使选民对选出代表的授权 ) 、经济利益 ( 不能同时从事任何其他活动或职业 ) 或者其自身前途 ( 不能连任 ) 方面的独立性。
382 . 法律指出 ( 第 2 条 ) ,虽然同对法国“高级职务”的惯常做法一样,总监察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但任命只是“鉴于其能力和专业知识”并且事先征求了两院法律委员会的意见。 尤其是在 总监察员 任职期满前 , 没有人能结束其六年的任期 ,除非他自己因为辞职或变故 ( 重大疾病 ) 结束任期。
383 . 总监察员还独立于其他独立 的权力机构。
384 . 法律还确保该机构管理的独立性 : 总监察员自己挑选其合作者 ; 拥有自己的预算 ,该 预算由议会表决通过 ,虽然是单独的,但随后与其他独立权力机构的预算合并,以强调其特殊性;审计法院对其支出不像对行政机构的支出那样进行事先检查,而只是从账务合规性角度进行事后检查。
385 . 2015 年,分配给总监察员的预算达 479 万多欧元。
b)总监察员的任务
(一)视察剥夺自由场所
386 . 总监察员促进和维护被拘留者的权利。因此其主要任务是视察法国全境被剥夺自由者所在之处,以确保这些人受到人道的对待,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例如 ,总监察员会 前往监狱 、 卫生机构 、 拘留所 、 海关和行政拘留 设施、 港口和机场等候区 、 封闭式教育机构或者任何能转移被剥夺自由者的车辆 。 视察期间 ,总监察员 可以与在 其 看来有必要 会面 的人 员 私下交谈 。
387 . 修订设立 剥夺自由场所总监察员一职的 2007 年 10 月 30 日第 2007-1545 号法律的 2014 年 5 月 26 日第 2014-528 号法律将 剥夺自由场所总监察员的 权限扩大至检查对外国人宣布的驱逐措施 , 直至其被 移 交给目的地国的当局 。 该法旨在确保纳入被称为 “遣返指令”的 2008 年 12 月 16 日第 2008/115/CE 号欧洲联盟指令第 8 条第 6 款,该条款要求制定“有效的强制遣返检查制度”,其中包括所有转移阶段,例如空中旅程,直至将当事人移交给目的地国当局。
388 . 出于对法律一致性的考虑 , 议员们还认为这一权限不仅应扩大至 向 非欧洲联盟国家 驱逐,还应扩大至 欧盟内部的驱逐 。 因此 , 尽管驱逐指令只适用于非 欧洲联盟国 民 , 但法律规定 , 剥夺自由场所总监 察员 进行的检查适用于任何驱逐外国人的 措施, 包括驱逐欧洲联盟的公民 。 此外 , 该法律增强了总监察员的权力 , 规定应 系统 公布其意见 ,保护 向其提供信息的人 , 对阻碍其执行任务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
389 . 经过调查后 , 总监察员将自己的意见告知主管当局 , 主管当局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回应 。总监察员 应向共和国检察官通报向其告发的刑事犯罪 , 还可以 通报 纪检主管机关 。总监察员 提出意见 、 建议并将之公之于众 , 还提出 法律 或规章条例的修订建议 。
390 . 此外 , 任何自然人 , 以及任何以尊重基本权利为宗旨的法人 ( 协会、非政府组织等 ) 都可以向总监察员报告构成侵犯被拘留者基本权利的事实或情形。总监察员也可以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
391 . 除了调查和视察期间在当地 会见 的人 员, 总监察员还与 相关的 公职人员专业组织 、 医生和律师同业公会 、 公务员学校以及公职人员培训机构 、 以介入剥夺自由场所或维护和促进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为宗旨的国内协会以及剥夺自由场所的 教会 代表保持定期联系 。此外,总监察员还尽可能地定期征集将剥夺自由场所作为研究对象的量化研究人员或人文科学研究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被拘留者权利的宣传和培训
392 . 总监察员每年向共和国总统和议会提交一份活动报告 。 该报告会公之于众 。 除了对活动进行总结 , 该报告还含有一些专题分析 。
393 . 总监察员通过自己的网站向公众提供关于其活动的报告和信息 。
394 . 总监察员参与关于被剥夺自由者基本权利的专业培训 , 每年都 走进 公务员培训学校 ( 国家监狱管理学校、国家行政学校、国立法官学校、国家高等警察学校、国家宪兵队军官学校 ) 。
6.男女平等高级理事会
395 . 男女平等高级理事会由 2013 年 1 月 3 日共和国总统令设立。该理事会目前由 72 位知名人士组成:协会代表、当选者、有资格的知名人士、研究人员等。
396 . 高级理事会的任务是确保就妇女权利和平等政策的大方向与民间社会协商并推动公开辩论 。 为 确保 执行自己的任务 , 高级理事会 :
协助评估与男女平等有关的公共政策;
确保评估法律和条例影响研究、财政法和社保筹资法评估文件;
收集和传播法国、欧洲和国际上关于男女平等的分析、调研和研究;
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向总理提出改革措施。
397 . 总理或负责妇女权利的部长可以向高级理事会提出任何问题 。 高级理事会也可以自己提出有助于其履行所负使命的任何问题 。
C.传播人权文书
1.在国家一级传播规范
398 . 法语是法国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 在 起草时使用的正式语言之一 ( 在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框架内 ) ,这为传播这些公约提供了便利。
399 . 正如上文详细指出的 , 在 《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公布公约是一贯做法,这是必要前提,是公约生效的条件,就像法律和规章文本一样。另一方面,法国批准这些文书 ( 《宪法》第五十三条 ) 要经过议会核准程序,这是进行公开辩论以及广泛传播 ( 不仅通过议会报告等机构渠道,而且还通过媒体 ) 所通过的文本内容的绝好机会。
400 . 最后 , 负责尊重人权 相关事宜 的国家机构在这个 方面发挥着应得到重视的作用 ,这 或者是因为向公民或诉讼当事人提供信息是它们的首要使命 , 或者是因为作为其活动的一个必然影响 , 该信息自然源于其通过发表公开意见或公布报告或 研究而履行的主要职权 。
2.在专门机构中诉诸法律
401 . 立法机构通过了关于法律援助的 1991 年 7 月 10 日法律,从而 建立了获得 法律援助 的途径 。 使诉诸法律得以实现的公共政策旨在建立一个近民服务网络 ,以 确保所有公 民 平等诉诸法律 ,使所有人,尤其是处境最困难的人都能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该政策在国家一级由诉诸法律和司法以及城市政策处引导,在地方一级依靠省 级 诉诸法律委员会,在司法和法律所、司法分所、诉诸法律站点得到具体落实。
a)省级诉诸法律委员会
402 . 由省会的大审法院院长担任主席的省 级 诉诸法律委员会负责拟定和实施省一级的诉诸法律政策 。 因此 , 它 负责 查明本地需 求, 编写并散发所开展的全部行动清单 , 评估它所 支持 的机制的质量 与 效率 , 推动新的行动 。 此外 , 在每个委员会的 所在地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 重点是需要特殊帮助的人 ( 老年人、有可能被房东驱逐的家庭…… ) 。
b)司法和法律所以及司法分所
403 . 由 1998 年 12 月 18 日第 98-1163 号法律创立的司法和法律所 ( 133 个 ) 主要位于最敏感的都市区,司法分所 ( 42 个 ) 则位于远离法院并且人口稀少的市镇。
404 . 这两类机构的根本区别在于司法分所没有法律地位 , 可以仅由法院院长和地方当选者发起 , 而司法和法律所被纳入了 《 司法组织 法 》, 由司法部长下令设立 。 不过 , 这两类机构都由其所在辖区的共和国检察官和大审法院院长监管 。 它们在司法官 、 当选者 、 警察 、 协会和社会工作者之间的伙伴关系的基础上运行 , 确保近民司法 的 存在 ,并且 协助预防犯罪 、 帮助受害者和诉诸法律 ( 《司法组织 法 》 L 7-12-1-1 条 ) 。
405 . 因此 , 其任务之一是确保优先倾听受害者的声音 、 协助其采取行动以及 ( 必要时 ) 向其提供心理支持 。 律师和协会免费提供 热线电话 信息和法律咨询 。
c)诉诸法律站点
406 . 这些是免费和匿名接待场所 , 有的是常设的 , 有的不是 , 一般设在机构和协会中 。 这些站点可以向遇到法律和行政问题 ( 家庭、工作、住房、企业、刑法、外国人法 ) 的人提供有关其权利和义务的信息 。 这些信息由协会的法学家和法律专业人士 ( 律师、执达员、公证员、法学家、调解人、人权维护者的代表等 ) 提供 。 其工作人员还介入接待困难人员的各种机构 ( 地方传教会、社会中心、收容中心等等…… ) 。
D.对青年的人权教育
407 . 人权教育对于培养 认 识到自己权利的公民至关重要 。 人权教育通过教学 大纲 和教育行动进行 , 以 《世界人权宣言》和重要公约为依据。
408 . 新教学大纲重视我们的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 种族主义 、 反犹太主义 、 仇外心理 、接连不断的移民潮、与他人的关系以及对世界多样性的理解。
409 . 此外 , 在小学和初中 设 有公民教育课程 , 在高中 设 有公民 、 法律和社会教育课程 ,尤其 是 对学生 进行公民权利教育 。
410 . 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和学校教育总局组织的勒内·卡森人权奖自 1988 年起嘉奖初中生、高中生和小学生创作的最佳人权作品。 2014-2015 学年 , 该奖项颁发给了关于自由和平等的作品 。
411 . 最后, 国家信息和自由委员会与国家教育部签订了伙伴关系协议 , 目的是在这些重要问题上以及 在 具有公民意识地 、 负责任地使用数字技术 的问题上, 尤其是 在与 保护个人数据 有关 的问题上 , 对中小学生和大学生以及教师进行培训 ,以 提高其 认 识 。
E.对公务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的人权培训
1.对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412 . 巴黎律师公会人权研究所是 教科文组织和巴黎律师公会在 1979 年设立的一个协会。该研究所的主要任务是在国际人权法以及保护人权的国际程序方面对法律从业人员,尤其是律师和司法官进行培训。 这一培训在律师公会 、 律师培训学校以及在法国和国外举办的研讨会 、讨论会和会议中进行。该研究所还参加大学、 国立法官学校以及外国的律师公会的活动 。
413 . 另外, 国际人权研究所与各个律师公会和行政学校一起 , 就国际和欧洲人权法组织专门的培训 。它 参与对从业者的持续培训 。
2.对见习司法官和见习公务员进行培训
414 . 2009 年至 2012 年期间,加强了对行使主权职能的公务员或与保护和促进人权有关的其他专业人员的培训。通过与 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 合作,国立法官学校和国家行政学院拓展了在这一领域提供的培训。
415 . 因此 ,今后 每年都会在 国立法官学校举办关于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研讨会。除了法官、 检察官 和近民法官外,参加研讨会的还有监狱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另外,还向见习法官提供在欧洲人权法院实习和参加关于《欧洲人权公约》的研讨会的机会。
3.对教师进行培训
416 . 在 高等师范教育学校 ,师范生共同的主干培训课程包含一个关于共和国价值观的主题,其目的是能够传递和分享民主生活的原则以及共和国的价值观:自由、平等、博爱;政教分离;拒绝一切歧视。 此外,法国维护人权协会大都得到了国家教育部的许可,如此一来,它们可以与学校机构或 高等师范教育学校开展 合作。暑期大学或秋季大学、培训研讨会也提供人权培训。
4.对在人权领域开展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417 . 法国致力于发展执法机构的人权培训,以避免任何侵犯受质询者或拘留者权利的行为。培训涉及所有警察和宪兵,无论其属于哪个队伍或级别。
418 . 例如,针对见习保安警察的入门培训在关于职业道德、公共自由和基本权利的教学框架内探讨人权。与接待工作和检查身份有关的实践课强调面对不同类别的人 ( 受害者、证人、行为人 ) ,警察应有的行为和态度。警务专员要学习两个教学模块,其名称分别是“伦理、识别、职业道德、心理学”和“公共自由和基本权利”。对警长的培训包括学习《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基本人权。宪兵队全体人员要接受伦理和职业道德培训,培训的重点是维护和尊重人权。
419 . 此外 , 行政拘留中心负责人要参加专门培训 ,内容 关于 与 质询无合法身份的外国人及相关司法和行政程序 有关的规定 以及 与 尊重被拘留者基本权利 有关 的规定 。
420 . 另外 , 剥夺自由场所总监察员参加关于被剥夺自由者基本权利的专业培训 , 每年走进公务员培训学校 ( 国家监狱管理学校、国家行政学校、国立法官学校、国家高级警察学校、国家宪兵队军官学校 ) 。此外,正在与人权维护者共同制定一个培训机制,而在此之前有关方面曾呼吁人权维护者介入法国警察管理人员入门培训框架。
421 . 在打击人口贩运领域 ,自 2013 年年末以来,“难民论坛 - 柯西和于力斯”协会针对法国难民和无国籍者保护局的保护官开展关于痛苦描述的专门培训。此外,还在一些专门的办公室,例如打击人口贩运中央办公室向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提供浸入式实习机会。 2006 年以来,通过在法国各个大区协调“ Dispositif NationalAc.Sé ”,举办了一些培训班。这使得来自医疗 - 社会部门和执法机构的近 1 050 名专业人员得到培训。培训的目标是在识别和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方面提高认识。
422 . 普里莫·莱维 中心向与遭受酷刑 者 有关的机构的专业人员提供培训 。 该协会的成员因此 走进 庇护申请者收容中心 、医疗 - 精神病治疗中心、医疗 - 心理 - 教学中心,来到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收容场所负责人和医生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