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UZB/2017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0 Novem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Russian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乌兹别克斯坦 * , **

[ 接收日期 : 2017 年 10 月 23 日 ]

编写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的工作组

A.萨伊多夫――国家人权中心主任,法学博士,教授

F.巴卡耶娃――人权分析研究室主任,法学副博士

I.萨伊波夫――人权分析研究室首席顾问

Y.科维特科夫――人权分析研究室主任资深专家

R.阿托孚拉耶夫――人权分析研究室主任资深专家

目录

页次

缩略语清单...........4

导言..............6

一.关于报告国的一般信息12

A.国家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12

B.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23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31

C.接受国际人权标准31

D.在国家层面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35

E.在国家层面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41

F.在国家层面提交报告的程序49

三.全部或若干条约所共有的实质性人权条款的执行情况50

G.不歧视和平等50

附件.................52

缩略语清单

ВИЧ/СПИД

艾滋病毒/艾滋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ВГ

病毒性肝炎

ГПК

民事诉讼法

ГУП

国家单一制企业

ДПМТ

乌兹别克斯坦民族复兴民主党

ЕС

欧洲联盟(欧盟)

КЖУ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

КЛДОЖ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КПП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КПР

《儿童权利公约》

МВД

内务部

МИД

外交部

МКЛРД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МККК

国际红十字会

МКТМ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МОТ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

МПГПП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МПЭСКП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МРГ

跨部门工作组

НАННОУз

乌兹别克斯坦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全国协会

НАЭСМИ

乌兹别克斯坦全国电子传媒协会

НДПУ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НИМФОГО

监测民间社会组成情况的独立研究所

ННО

非政府非营利组织

НПД

国家行动计划

НТРК

国家电视广播公司

НЦПЧ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

ОБСЕ

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

ООН

联合国

ПРООН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

СНБ

国家安全局

СДПУ

乌兹别克斯坦社会民主党Adolat

СМИ

大众媒体

СПИД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СПЧ

人权理事会

СССР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

США

美利坚合众国

ТГЮУ

塔什干国立法学院

ТЧСЖ

业主委员会

УМЭД

世界经济与外交大学

УИК

刑事执行法

УПК

刑事诉讼法

УПО

普遍定期审议

УзЛиДеП

企业家和实业界人士运动――乌兹别克斯坦自由民主党

ХПК

经济诉讼法

ЦИК

中央选举委员会

ЦРТ

千年发展目标

ЦУР

可持续发展目标

ЮНЕСКО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

ЮНИСЕФ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

导言

1. 作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人权报告组成部分的本共同核心文件,是按照非常规程序编写的,是对2015年11月3日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的补充,主要涉及自2016年底在全国开展的根本改革的各个方面。

2.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政治和经济改革的战略规划是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于2017年2月7日批准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7-2021年期间五个优先发展领域行动战略》,该战略是进一步深化乌兹别克斯坦发展模式的方法基础,开启了根本的民主改革和国家现代化的新阶段,并进一步完善了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保障体系。

3. 为了从根本上提高改革效率,创造条件确保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确定实现国家现代化和生活各个领域自由化的优先方向,《行动战略》规定:

4. 第一个发展领域是完善国家和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议会和政党在深化民主改革和国家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改革国家管理体制,制定公共事务的组织和法律框架,完善“电子政务”制度,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切实执行公众监督机制,加强民间社会机构和媒体的作用。

5. 第二个发展领域是保障法律至上并进一步改革司法体系,强化司法的真正独立及确保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切实保障,完善行政、刑事、民事和商业法规,提高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系统的效率,充分执行司法程序中的对抗程序原则,完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体系。

6. 第三个发展领域是经济发展和自由化,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稳定并保持经济高速增长,提高其竞争力,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快速发展,延续体制和结构改革以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参与,进一步加强权利保护以及对私人财产的优先保护,鼓励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各区域、地区和城市全面平衡的社会经济发展,通过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吸引外国对经济领域和国家各地区的投资。

7. 第四个发展领域是发展社会领域,持续提高居民就业率和实际收入,完善社会保障和公民保健体系,提高妇女的社会政治积极性,建造经济适用房、实施发展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工程通信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的专项计划,发展教育、文化、科学、文学、艺术和体育领域,完善国家青年政策。

8. 第五个发展领域是保障安全、民族间和谐以及宗教宽容,实施旨在巩固国家独立与主权的平衡、互利和建设性外交政策,以乌兹别克斯坦为中心创建安全、稳定的睦邻友好区域,提升国家的国际形象。

9.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宣布2017年为“与人民对话和人类利益年”。

10. 对《行动战略》执行情况的初步分析表明,自2017年2月起,在旨在发展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总共通过超过15部法律和700多项规范性法令:考虑到现代化的要求和优势,在完善国家和社会建设体系方面,审议了超过16个部委和其他组织的结构、任务和职能,成立了20个国家和经济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

11. 在实施《乌兹别克斯坦2017-2021年期间行动战略》框架内,乌兹别克斯坦总统通过了如下决议:2017年2月2日关于彻底完善立法法令传播系统的措施,2017年2月8日关于切实完善法律服务活动的措施,2017年4月12日关于实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反腐败法规定的措施,2017年4月10日关于切实完善个人和法律实体上诉工作制度的措施;以及乌兹别克斯坦2017年2月3日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马哈拉制度的总统令;2017年5月4日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室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活动的总统令。

1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已建立一个全新的监督系统,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受理和审议公民申诉以及恢复国内居民被侵犯权利和利益的活动。为此,成立了如下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设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州和塔什干市以及各区、市(区属市除外)的人民接待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和总理的虚拟接待室,其任务包括组织与公众直接对话,确保新的有效的个人和法律实体上诉系统正常运作,以及对发给国家机关和经济管理机构的诉求的审议情况进行系统监测和控制。

13.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室的活动的总统令,首次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室设立保护公民权利、监督和协调个人和法律实体上诉的工作局,负责对国家机关和经济管理机构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查明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完善执法实践和现行立法的建议,旨在消除系统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在审理上诉时查出的)的原因和条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室下设保护商业实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专员机构及其他机构。

14. 国家重视保障公民接收和传播信息的权利,加强媒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及其在民主化进程中的作用,改革信息领域及进行民主改革建立言论和信息自由的保障,使得媒体数量有了蓬勃发展。目前,共和国有1 500多家媒体,其结构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约53%的电视频道和85%的广播频道都是非国有的。在域名为UZ的全球网络中,拥有超过400个网站和信息门户,其中大部分以外语工作。

15. 国家高度重视提高图书出版发行制度的效率,倡导阅读文化。参与完成此项重要任务的有118家出版社、1 760家印刷企业、数千名创意和技术工作者。由于他们的努力和工作,每年以七种语言出版6 000多万册书籍。

16. 国家大力加强发展民间社会机构、强化媒体自主性和独立性的法律框架。该领域通过了大约10项法案,其中包括《公民自治机构法》(新版)、《社会伙伴关系法》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书,极大地加强了民间机构在执行国内社会经济发展重要任务、提高人民公共活动积极性、维护社会利益平衡中的作用和意义。

17. 国家特别关注加强马哈拉(公民自治机构)制度,切实帮助实现居民权利和利益的青年非政府组织,促进民间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互动。2017年2月3日关于进一步完善马哈拉制度的总统令规定,该机构当前的任务是,全面促进维护国家和普遍价值观、对青年开展教育、支助社会弱势公民,以及预防犯罪和加强公民对法律的尊重。

18. 2017年7月5日关于采取措施提高国家青年政策的实效和支持乌兹别克斯坦青年联盟的活动的总统令规定,成立新的青年组织――乌兹别克斯坦青年联盟,该组织最重要的任务是,提高青年积极参与多个社会生活领域所进行的根本性改革的水平,真正协助执行《国家青年政策法》的各项规定,确保青年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得到保护。为了支持国内青年运动的发展,成立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室下属青年政策事务局,由乌兹别克斯坦青年联盟主席领导,其职务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参议院议员。为开展促进青年联盟的活动,通过了《综合措施方案》,成立了监测当地青年情况的共和国和地区跨部门青年事务委员会,积极讨论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儿童和青年权利监察专员事宜。

19. 近年来,乌兹别克斯坦在司法和法律体系运作方面进行了最重大的改革:

采取重大措施增强司法机关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加强对司法领域切实保护人权的保障;优化法院和执法机构的制度,其中包括检察机构、内务机构和惩戒机构;

在2017年2月21日关于采取措施从根本上完善结构和提高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系统效率的总统令的基础上,在执行联合国国际条约机构建议的框架内,成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这是司法机关的一个机构,协助确保维护乌兹别克斯坦司法权独立的宪法原则。委员会负责通过竞争选拔法官候选人、任命法官、推荐高级司法职位提名来组建司法队伍;采取措施防止侵犯法官的不可侵犯性和干涉司法活动等。

20. 自2017年6月1日起,乌兹别克斯坦实施以下举措:

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与最高经济法院合并,在民事、刑事、行政和经济司法诉讼领域建立统一的最高司法权力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

成立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州和塔什干市行政法院,区(市)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公共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及行政违法案件;

成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委员会,废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军事委员会;

将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州和塔什干市经济法院(хозяйственных)转变为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州和塔什干市经济法院(экономические);

设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下属的法院活动保障部,负责为法院活动提供物质技术和财政保障。

21.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制度的新的立法规定通过以下法令得到了巩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法》、《最高司法委员会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诉讼法》、2017年4月19日关于组织开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司法问题研究中心的活动的总统决定和2017年4月10日关于成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总统令。

22. 应该指出的是,与司法系统有关的变化也影响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的法律地位。特别是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的宪法法案》,宪法法院现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参议院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提议从最高司法委员会推荐的政治和法律领域专家中选举产生,包括来自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的代表。

23. 宪法法院首次有义务每年向最高会议两院和总统提供关于该国宪法诉讼状况的综合资料,最高会议人权专员(监察员)有权向宪法法院提起上诉。

24. 致力于提高检察院、内务机关、司法机构、惩戒机构活动实效的有:《内务机关法》、《检察院法》(新版)、《行政拘捕程序法》、2017年4月10日关于采取措施大力提高内务机关工作效率、加强其对维护社会治安、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责任感的总统令、2017年3月14日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预防违法和打击犯罪系统的总统令、2017年4月18日关于采取措施从根本上完善执法机关调查犯罪的活动的总统令等。

25. 在内务机构改革的框架内,推出了内务部长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参议院问责的制度(每年两次);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长对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议会问责,州和塔什干市主要内务局局长每季度对州和塔什干市人民代表委员会问责;州(市)内务局(处)每季度对人民代表委员会问责。通过了内务机构体制改革综合措施方案;每星期四被定为“预防犯罪日”,召开执法机构代表见面会以便与民众会面,制作专门打击犯罪的广播和电视专题节目等。

26. 在完善司法领域切实保护人权机制、加强对初步侦查机构活动的司法监控方面占据重要位置的是,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增补:从《刑法》第43条中删除逮捕等惩罚措施,《刑事诉讼法》第1661条中加入了法院有权审议邮件查封申请;《刑事诉讼法》第226条中的72小时拘留期限被替换成拘留期限从被拘留者送往内务机关或其他执法机构不超过48小时;《刑事诉讼法》第4151条为法院直接消除初步调查的不完整性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范未对刑事案件进一步调查制定了新规则等。

27. 此外,对监狱服刑人员权益的保障力度明显加强。《刑事执行法》补充了关于被定罪者有权用母语进行投诉以及使用翻译服务、在门诊就诊时和住院期间接受医疗援助、保护个人安全的权利、举行宗教仪式的权利、因疾病或丧失劳动力而免于处罚的规定。

28. 2016-2017年,国家特别关注经济民主化和自由化以及建立有效的小企业和私营企业支助机制。通过了关于确保创业活动加快发展的补充措施、充分保护私有财产和显著改善商业环境的总统令,以及关于设立保护企业家权利和利益专员职务的总统令。

29. 总的来说,特别是在当前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既定的规范性法律框架已成为国家可持续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乌兹别克斯坦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在过去10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不低于8%。同时,工业生产、投资和民众实际收入数量保持增长态势。

30. 在经济发展和自由化领域已经开始推行税制改革,包括为自愿纳税人-经济实体提供免税期。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框架内,实施了13 339个项目,发放了2.1万亿苏姆的贷款,创建了10个自由经济区、五个小工业区,正在建设生产“标致”、“雪铁龙”品牌轻型商用车的工厂。

31. 目前,国家取消了限制行动自由的出境签证等历史遗留物,自2017年9月初起,乌兹别克斯坦完全转为自由兑换本国货币。与此同时,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轻对民众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成功开展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建立了伙伴关系。

32. 乌兹别克斯坦在2000年签署《千年宣言》之后,成功履行了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承诺,即:

千年发展目标1已取得重大进展:主要目标是使贫困人口比例减半――从2001年的27.5%降至2015年的13.7%。农村地区贫困指标在此期间从30.5%降至17.3%,城市贫困指标从22.5%降至10.6%;

千年发展目标2是关键目标――在2001-2015年期间,普通中等教育覆盖率始终高达98.9%;在向义务中等教育的两级制度转变后,中等职业专科教育的覆盖率从2002年的34.4%增至89.4%;

确保性别平等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3的关键目标,该目标已经在普通中等教育中实现;自2009年以来,专科学校已经实现了性别平等。女性占经济就业总人数的45.7%,女性在小型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就业人数中大幅增长;

千年发展目标4的主要目标是降低儿童死亡率和营养不良水平。目前,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从每千名活产中有24.3人死亡降至有15.1人死亡。5岁以下儿童体重不足的占比从2001年的3.1%降至2015年的1.4%;

孕产妇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一的目标被确定为千年发展目标5的关键目标:孕产妇死亡率从2001年的每十万活产中34.1名产妇死亡降至2015年的有18.9名产妇死亡;

在千年发展目标6框架内,在2009年达到高峰之后成功确保降低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速度;与2002年的高峰相比,结核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大大降低;疟疾目标已经实现――自2013年起没有登记一起新增疟疾病例;

千年发展目标7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完善了对水和土地资源的管理,有助于减少水资源浪费并提高了土地资源质量;自然保护区为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及其可持续利用提供了全面保护;由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和提高能效措施的落实,能源供应有了改善,经济对能源强度有了下降;

国家千年发展目标8的主要目标是,有效利用同外国的伙伴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完成千年发展目标1至7的各项具体目标。在此领域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进的赠款和优惠贷款额大幅增加,外贸成交量、商品多元化和外贸地域结构得到保证。

33.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决议是2016年2月15日通过内阁条例的基础,也是成立制定和实施适应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措施协调委员会、以及制定和实施经济福利、社会保护、健康、教育、环境和有效管理等领域相关措施的六个专题工作组的基础。根据工作成果,确定了适用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系统16个目标和117项任务。

34. 此外,乌兹别克斯坦还确定了由40个部委、研究中心和大型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与制定的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主要优先事项。框架纲领规定了满足国家基本需求的战略发展领域,重点是有效就业和有针对性的社会保护、提高卫生教育质量、保护环境,以及提高国家服务质量。

35. 2015年制定了执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条约机构关于乌兹别克斯坦2014-2016年期间人权和自由领域国家报告审议结果的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补充了第二章“执行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第八次和第九次国家报告(2015-2018年)的建议”和第三章“执行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乌兹别克斯坦第二次国家报告(2015-2018年)的建议”。

36.2016年批准了执行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审议关于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第四次国家报告之后提出的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2015-2019年)。

37. 2017年6月16日,议会通过了进一步发展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合作的行动计划,规定深化乌兹别克斯坦与人权高专办、其中亚区域代表处、联合国为完善立法和执法活动以及使乌兹别克斯坦进一步加入人权和自由领域国际公约而实施的人权问题特别程序之间的互动。

38.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批准的年度国家方案对于支助弱势群体的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该国宣布2015年为“重视和关心老一代年”,2016年为“健康母亲和儿童年”,2017年为“与人民对话和人类利益年”。

39. 国家高度重视议会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构和公职人员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和法律、最高会议两院及其机构的决议、国家方案以及落实其所担负任务和职责进行的监督。根据2016年8月11日的《议会控制法》,在通过和监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听取内阁关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问题报告、听取总理、政府成员、审计署、总检察院、中央银行、国家生态和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在对议会和议员进行询问时及对议会进行调查时要进行议会监督。

40. 议会对执法机构活动的关注得到加强,为此,在参议院设立了特别委员会,负责对检察机构和内务机构遵守法治和尊重人权情况进行议会监督。

41. 2017年,通过了《关于对〈最高会议人权专员(监察员)法〉进行修订和增补的法律》,该法规定加强监察员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额外的权利和职能,以提高其为恢复公民被侵犯权利所开展的相关活动的实效。

42.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和人权高专办积极发展的国际关系,2016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与联合国代表处及其他国际组织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作为深化人权和自由领域国际合作的一部分,2017年5月10日至12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扎伊德·拉阿德·侯赛因首次访问乌兹别克斯坦,他指出了乌兹别克斯坦近年来在人权和自由方面取得的进展,支持完善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国家制度,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7-2021年期间五个优先发展领域行动战略》。高级专员对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在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童工、释放政治犯、倡议制定拘留场所独立监督制度、起草有关性别平等和防止家庭暴力的法案以及扩大与联合国人权问题特别程序和人权高专办中亚办事处合作方面开展的工作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43. 联合国深化合作的重要证据是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在2017年对乌兹别克斯坦进行访问,他积极参与讨论乌兹别克斯坦与联合国及其组织合作发展的现状与前景、区域性和国际性热点问题,特别是减轻咸海生态灾难性后果的问题。

44. 此外,2017年9月,由理夏德·柯门达率领的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代表团与国际非政府组织人权观察社的代表团首次访问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45. 2017年10月2日至12日,联合国宗教与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艾哈迈德·沙希德访问了乌兹别克斯坦,他借此机会了解了在乌兹别克斯坦丰富的文化和文明遗产的基础上切实执行关于确保种族间和宗教间宽容与和睦、抵制宗教极端主义的国家政策。他与国家和非国家机构、各宗教派别、国家文化中心的代表以及宗教教育机构的学生进行了会面和会谈。

46. 2017年9月19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在联合国大会第七十二届会议上提出倡议,旨在确保中亚区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就该问题通过大会特别决议、稳定阿富汗局势以及通过《联合国青年权利公约》和大会关于教育和宗教宽容的决议。

47. 这份最新核心文件的编写依据是:关于缔约国根据六份核心国际人权文书所编写报告的导言的联合国准则,以及联合国文件《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提交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准则的最新汇编》。报告包含了与2015年提交的前一份文件相比增加的信息。其结构符合联合国文件的要求。本文件呈现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文化、历史、政治和法律方面的多样性,即报告编写者在报告中列入了关于领土和人口、总体政治结构、民主社会的基础与捍卫人权、信息和通信,以及有效法律补救办法的信息。

一.关于报告国的一般信息

А.国家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48. 乌兹别克斯坦位于中亚,地处该地区两条最大的河流――阿姆河和锡尔河之间。北部和东北部毗邻哈萨克斯坦,西南与土库曼斯坦接壤,南部与阿富汗相邻,东南与塔吉克斯坦相邻,东北与吉尔吉斯斯坦临界。乌兹别克斯坦约有五分之四的领土是荒原。东部和东南地区包括天山和吉萨尔山系的低山与丘陵。图兰低地境内有乌斯秋尔特高原,咸海南岸的阿姆河三角洲和克孜勒库姆大沙漠。乌兹别克斯坦为大陆性气候。

49. 乌兹别克斯坦领土总面积为447 400平方公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设有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12个州和塔什干市,121个城市和163个农村地区。截止2017年1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有居民3 212.04万。该国首都是塔什干市。

(a)历史背景

50. 关于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居民在内的中亚居民,最早的历史记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一千年中叶。在公元前6世纪,中亚建立了阿契美尼德波斯王朝政权;在公元前4世纪,亚历山大大帝征服了阿契美尼德王朝。之后,乌兹别克斯坦的领土相继全部或部分被纳入一系列大型古代帝国的版图:亚历山大大帝的继承人塞琉西王朝(公元前4-3世纪),希腊-巴克特里亚王国(公元前3-2世纪),以及强大的中印度贵霜帝国(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4世纪)。

51. 各种文化和文明对具有突厥根系且作为主要民族的乌兹别克族的形成产生了影响。乌兹别克人的历史是在与伊朗民族和文化的密切联系与融汇中发展起来的。

52. 公元8世纪,包括乌兹别克斯坦领土在内的中亚被阿拉伯人征服并成为阿拉伯哈里发政权的疆土。伊斯兰教也随之进入了被占领土。新的宗教在居民中迅速传播,尽管人们信奉祆教和其他宗教(佛教、摩尼教、基督教景教派)的一些教义。伊斯兰教的传播致使该地区成为伊斯兰文明传播的地区。

53. 9世纪末,阿拉伯人的统治由地方王朝取代。公元9-12世纪,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先后存在过萨马王朝、黑汉王朝和谢尔朱基多夫国。

54. 13世纪初,中亚(以及阿塞拜疆和伊朗)有很短的一段时间曾属于花拉子模国,后来该国被成吉思汗的军队打败并灭亡。很快,铁木真王朝掌握了政权。这是经济和文化高度发展和繁荣的时期(14世纪后半叶至15世纪)。帖木尔国的首都是撒马尔罕。在创建了统一的法律和经济地域后,铁木真王朝在中世纪统一了广阔的领土。这个时代以及在该时期形成的君主专制政体是乌兹别克斯坦这个国家形成的基础。

55. 15世纪末至16世纪初,什巴尼多夫国取代了帖木尔国,其统治时期贯穿16世纪。从16世纪到19世纪后半叶中亚被俄罗斯征服的四百年间,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共存在过三个汗国:布哈拉汗国(始于18世纪中叶的一个酋长国)、希瓦汗国和浩罕汗国。

56. 19世纪下半叶,中亚的大部分地区(包括现代的乌兹别克斯坦)被俄罗斯兼并,并成立了土耳其斯坦总督管辖区。

57. 俄国爆发革命后,1918年成立了土耳其斯坦自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1920年成立了布哈拉和花拉子模苏维埃人民共和国。

58. 1924年,中亚进行了民族国家划界。乌兹别克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于1924年10月27日成立。在进行民族划界时,乌兹别克人主要居住的区域被列入了乌兹别克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共和国内,共有82%居住在苏联的乌兹别克人,他们占新成立共和国总人口的76%。乌兹别克斯坦加盟苏联约70年,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受到苏联特色发展进程的影响。

59.1991年9月1日是国家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日期,乌兹别克斯坦宣布独立。1991年8月3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一项关于宣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独立的决议和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独立原则的《宪法法案》。

(b)人口

60. 截止2017年1月1日,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居住着32 120 463人,大部分人口(约2 700万)为乌兹别克族,这是一个具有独特的古代文化的突厥语系民族。全国还居住着大量其他民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卡拉卡尔帕克族、吉尔吉斯族、土库曼族、俄罗斯族、乌克兰族、塔塔尔族、亚美尼亚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白俄罗斯族等。

61. 在人类学方面,乌兹别克人是一个融合了欧罗巴人和蒙古人的混合民族。人类学家将乌兹别克人归入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南欧罗巴人。城市和古老农耕绿洲的乌兹别克居民具有较少蒙古人特征。

6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官方语言为乌兹别克语。标准的乌兹别克语属于突厥语系西部分支的卡尔鲁克语组。乌兹别克语的典型特征之一是它与塔吉克语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卡拉卡尔帕克语属于突厥语吉普恰克语组。

63. 在宗教特征方面,乌兹别克族和卡拉卡尔帕克族的信徒属于哈乃斐分支(法学派)的逊尼派穆斯林。同整个中亚的伊斯兰教一样,乌兹别克斯坦的伊斯兰教融合了正统的伊斯兰教派、苏菲神秘主义派以及伊斯兰教传入之前的宗教信仰。

(c)经济

64. 确保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进一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任务是,调动一切可用的储备资源和机会,以确保无条件执行已批准的中期结构调整方案,加快不同经济部门的多元化进程,提高其竞争力和出口能力,消除私营企业发展道路上的一切障碍和限制,并最终实现就业率以及国内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的稳步增长。

65. 乌兹别克斯坦通过落实《2015-2019年间持续改革、结构转型和经济多样化综合方案》,国内生产总值在2016年保持了7.8%的高速增长。工业产值增长了6.6%,承包建筑工程增长了12.5%,零售贸易额增长了14.4%,服务产值增长了12.5%。

66. 经济投资总额超过166亿美元,比2015年增长了9.6%。外商投资贷款额增长11.3%。2016年共实施了164个大型生产项目,总金额达52亿美元。被列入《2015-2019年间组件和材料配套的成品生产本土化计划》的企业共开发了80多个新型工业产品。

67. 由于积极的结构性变革、经济增长和就业保障方案的增长,人均实际总收入增长了113.5%。随着《2016-2020年间服务业发展计划》的实施,2016年共建造了约14 600个新的服务设施,推出了194个新的综合生活服务设施,建造了1 632个新的移动基站,通过在各区域新建63条客运航线,改善了公共交通服务,开设了54家新宾馆。

68. 2017年投资计划包括总投资500亿美元的545个投资项目,2017年计划投资73亿美元。预计2017年将有170个总价值达24亿美元的新生产项目。

69. 根据2017年9月2日关于放开汇率政策的优先措施的总统令,确定了外汇市场自由化经济政策的优先方向,自2017年9月5日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人享有不受限制地从银行购买外汇的权利,个人可无限制地自由兑换外汇,取消强制要求出口商出售外汇收入的规定,禁止以外币结算商品和服务,并加强对社会重要商品价格和货物无理报价的控制。

70.随着各项为民众创造体面生活条件、提高诊断和门诊工作效率以及加强预防工作的计划措施的实施,民众的肝炎发病率减少了两倍,肺结核发病率下降4%。

71. 防止传染病是共和国医疗保健的重点之一。同2014年相比,2016年国内病毒性肝炎发病率下降了7.3%。自2014年以来,共和国开展了预防甲型病毒性肝炎的疫苗接种工作,2017年,乌兹别克斯坦共有400 116人接种了疫苗。自2001年以来,新生儿乙型肝炎疫苗已列入国家预防接种日程。自2001年起,新生儿乙型肝炎疫苗的引入对遏制流行产生了显著影响,乙型肝炎发病率在2016年下降28.4倍,其中两岁以下幼儿的发病率下降高达806.1倍。

72. 同2014年相比,2016年结核病发病率下降了11.8%,同上一年同期相比,2017年,急性呼吸道感染的发病率连续6个月下降了10.9%,肺结核发病率下降了7.0%。

73. 国内已开展系统工作以提高民众的生殖健康,将其作为生育健康婴儿的一个重要因素,防止有发育障碍和先天性疾病的孩子出生,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物质技术基础和工作人员队伍。

74. 2016年,共发放了8 000万美元的信贷和赠款资金,用于给国内医疗机构添置现代化诊断和医疗设备,在2017年进行的“健康母婴年”活动中,共为约900万名育龄妇女和近1 000万名儿童进行了体检,并采取措施使其康复,在国内专业的科学实用儿科医疗中心,为超过350名有听力障碍的儿童进行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为此共花费了210亿苏姆,有70万儿童接种了防止肺炎球菌感染和其他传染病的疫苗,在外国投资者的参与下,共引资1亿美元,确保向农村居民提供饮用水,对地区和城市的供水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d)司法系统

75. 法院在司法审判时要遵循的程序规则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得到了规定:《法院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宪法法院的司法程序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法》开展。

76.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有: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

军事法院;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民事法院、各州民事法院和塔什干市民事法院;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刑事法院、各州刑事法院和塔什干市刑事法院;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州和塔什干市经济法院;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州和塔什干市行政法院;

区际和区(市)民事法院;

地区(市)刑事法院;

区际和区(市)经济法院;

地区(市)行政法院。

77. 宪法法院由最高会议参议院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提议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推荐的政治和法学领域的专家中选举产生,包括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的代表。宪法法院有立法主动权。

78. 宪法法院:

确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两院通过的决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政府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间条约义务和其他义务是否符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

确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案和批准国际条约的法律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签署前是否符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制度;

就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是否符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是否符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得出结论;

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作出解释;

审理各法院提起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特定案件中使用的规范性法令是否符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的上诉;

根据每年的宪法司法实践综合结果,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两院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提交关于国内宪法法制状况的信息;

当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的行为(个性行为除外)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冲突时,总检察长的命令和其他法令将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的决议予以撤销。

79. 宪法法院的决议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该决议是终审裁定并且不能上诉。宪法法院活动的组织和程序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法》这一宪法性法律规定来规范。

80.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的最高审判机关。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有权对下辖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拥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议会立法院的立法主动权。

81. 最高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可行使监督权。最高法院可根据上诉或撤销原判请求审理初审案件,由有权根据上诉或撤销原判程序提出质疑或异议的人决定提出何种请求。不得对根据上诉程序得到审理的案件进行撤销原判审理。

82.最高法院监督各法院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全体会议解释的情况;对司法实践和司法统计数据进行系统分析;组织提升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

83. 最高法院的组成包括:院长,第一副院长――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主席、其他副院长――民事、行政和经济案件司法委员会主席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包括: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全体会议;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主席团;

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

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

行政案件司法委员会;

经济案件司法委员会。

84. 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由最高法院法官和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组成。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届会的与会者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宪法法院院长、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部长、法官和最高法院科学咨询委员会成员。最高法院全体会议至少每四个月召开一次。

85. 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审理司法实践总结材料;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根据最高法院院长提议批准最高法院科学咨询委员会的组成;根据最高法院院长提议批准最高法院主席团的组成、各司法委员会的组成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秘书等。

86. 最高法院主席团是最高司法机构,按照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确定的人数由最高法院法官组成。最高法院院长、其第一副院长和其他副院长依职成为主席团成员。最高法院主席团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且是在最高法院主席团大多数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方有权进行。

87. 最高法院主席团:按照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审理司法实践总结材料;听取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州和塔什干市法院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军事法院院长关于这些法院的活动和执法实践的报告;以及审查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各司法委员会和办公室的工作安排。

88. 最高法院司法委员会:按照上诉程序和监督程序审理一审案件;研究和总结司法实践;制定改善立法的建议等。

89. 最高法院院长:组织领导最高法院的活动;对法院的决议、判决、裁定和命令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按照监督程序对司法案件进行审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暂停执行法院的决议、判决、裁定和命令;召集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主席团并主持其会议;提请全体会议和主席团审议法律赋予其权限内的问题。

90. 第一副院长,副院长――最高法院司法委员会主席:对各级法院的决议、判决,裁定和命令提出异议,最高法院主席团的除外;指导最高法院各相关司法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向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报告司法委员会的活动情况;暂停执行法院的决议、判决、裁定和命令,对此有权提出异议;开展工作提高法官和法院其他人员的专业技能;接待公民个人等。

91.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法院、州法院、塔什干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负责按照上诉程序审理其职权范围内的案件;监督区际和区(市)法院的司法活动;总结司法实践;组织提升法院人员的专业技能等。

92.区际和区(市)民事法院审理其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和行政违法案件。

93. 区(市)刑事法院负责审理其依法享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和行政违法案件,并可审查以下请求:还押拘留、延长还押拘留期限、撤销被告人的职务、将被告人送至医疗机构、延长被告人在医疗机构的逗留期限、掘尸检验、查封邮件电报、驳回刑事诉讼、中止刑事诉讼程序或根据大赦撤销施加的惩罚。

94. 区际和区(市)经济法院负责审理其依法享有管辖权的经济实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中出现的争端、企业纠纷和行政违法案件。

95. 区(市)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其依法享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公民自治机构及其公职人员因公法关系提起申诉和行动申请(决定)的行政纠纷以及行政违法案件。

96.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军事法院体系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军事法院和地方军事法院组成。军事法院行使州法院的权利,由院长、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地方军事法院行使区法院的权利,由院长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97.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军事法院负责审理:

由国防部、国家安全局、紧急情况部、内务部军队和其他依法建立的军事机构的军事人员以及预备役军人在军训期间实施的犯罪案件;

军人起诉军事部队、小组或协会或者军事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民事案件,以及针对军事管理机构的行为或裁决或侵犯军人权利和自由的军官提出的申诉;

因特殊情况不属于普通法院管辖领域的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

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其他依法审理的案件。

98. 民事法院负责审理:

至少有一方是公民的纠纷案件,由其他法院或其他机构依法审理的案件除外;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确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领养儿童;认定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认定公民行为能力受限制或无行为能力;非自愿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或延长住院时间;非自愿在抗肺结核机构专科住院治疗或延长住院时间;认定财产(物品)无主;恢复持有人对所丢失文件的权利);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其他案件。

99. 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关于国家机关、公民自治机构及其公职人员因公法关系提起申诉和行动申请(决定)的案件。

100. 经济法院管辖范围包括:

法人与从事经济活动但无法人资格且已按法律规定程序取得个体创业资格的个人之间在经济领域因民事、行政和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

确立对经济领域组织和公民权利的出现、变更或终止至关重要的事实的案件;

组织和公民的破产案件;

公司纠纷案件(与法人创立、重组和清算有关的纠纷;与股份、经济公司和合伙企业法定基金(法定资本)所占份额、合作社成员股份的所有权以及设立产权负担和行使由此所产生权利相关的纠纷,除因遗产或者配偶共同财产分割而产生的争议外,包括股份、经济公司和合伙企业法定基金(法定资本)所占份额、合作社成员股份;关于法律实体参与者(创始人、成员)认定法律实体完成的交易无效、和(或)针对此类交易无效的后果的索赔纠纷;与有价证券发行有关的纠纷,包括与国家和其他机构的决定、其公职人员的行为(不作为)、发行管理机构的决定有关的争议,以及与有价证券发行过程中完成的交易、发行(增发)股本证券结果报告(通知)有关的争议;因证券持有人涉及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权利以及履行法律规定的证券配售和(或)流通相关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活动而产生的纠纷;关于召集法律实体参加者大会的纠纷;有关对法律实体管理机构决议投诉的纠纷)。

101. 经济法院管辖的案件还涉及失去个人企业家地位的公民的纠纷案件,如果相关要求源于其以前的创业活动。

102.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所有法官具有同等地位。

103. 区际和区(市)民事法院、区(市)刑事法院、区际和区(市)经济法院、区(市)行政法院、地方军事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是:必须是年满30岁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取得了法律方面的高等教育学历,并且至少具有五年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经验,尤其是在执法机构的工作经验。

104.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州法院、塔什干市法院和军事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是:必须是取得了法律方面高等教育学历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并且至少具有七年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经验,通常而言,这包括至少担任两年法官。

105. 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是:必须是取得了法律方面高等教育学历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并且具有10年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经验,通常而言,这包括至少担任五年法官。

106. 经指派首次担任法官职务的候选人必须接受培训和实习。在培训和实习期间,他们无需履行与工作有关的职责,每月享有基本职务的平均工资。

107. 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是:必须是年满30岁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在选举日前年满30岁,并且是在其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公民会议上经公开投票选举产生的,而且工作期满两年半。军事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是:必须是身为乌兹别克斯坦公民的现役军官,在选举日前年满30岁,并且是在军事机构会议上经公开投票选举产生的,而且工作期满两年半。人民陪审员每年轮流受邀在法院履行义务,时间不超过两周,除非为完成其参与的法院案件审理工作而必须延期。在此期间,他们享有工作所在地的平均工资。

108. 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由最高会议参议院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提议选举产生。

109. 州法院和塔什干市法院院长和副院长,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军事法院院长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提议任职和免职。

110.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由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议会根据其议会主席的提议选举产生,并且事先需获得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的同意。该事项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所得结论的基础上提交总统批准。

111.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法院的法官和区际、区(市)法院的法官由共和国议会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提议选举产生,并且事先需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同意。

112. 军事法院、州法院和塔什干市法院的法官,区际、区(市)法院的院长和法官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同意后任职和免职。

113. 法官按照规定程序指派或选举产生后的最初任职期限为五年,续任期限为10年,之后则是终身任职。

114. 法官在任期内可以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重新指派到军事法院、州法院和塔什干市法院担任法官职务,到区际、区(市)法院担任院长和法官职务,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则由共和国议会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提议重新指派到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法院担任法官职务,到区际、区(市)法院担任院长和法官职务。在这种情况下,一名法院法官的任期不得少于两年。

115. 关于重新任命法官一事,可根据法官申请并按照最高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建议提出。

116. 通过选举或任命任职的法院院长任期为五年。同一人被选举或任命为同一法院院长的任期不能连续超过两届。当法院院长的权限届满时,经其本人同意,可继续在该法院以法官之职开展工作,或经其同意被选举或任命担任其他司法职务直至期满。

117. 设立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理以下问题:

法官的纪律处分责任;

暂停或提前终止法官的权限;

确保法官的不可侵犯性;

授予法官职级;

组织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工作并选举人民陪审员;

监督法官宣誓的遵守情况和法官的道德操守规则。

118. 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协助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履行其担负的任务。

119. 最高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全体会议选出,任期五年。

120.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军事法院、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州和塔什干市法院的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各自法院的法院会议上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12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司法委员会)是司法协调机构,协助确保遵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

122. 司法委员会是一个法律实体,拥有佩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徽及其名称的印章。

123. 司法委员会的组成包括主席、副主席、委员和法官秘书,以及执法机构、民间机构和高级法律专家代表,人数为21人。司法委员会主席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参议院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的提议任命。司法委员会副主席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批准,同时领导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下属的司法问题研究中心。

124. 司法委员会的11名委员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根据委员会主席的提议从法院中任命。上述委员会中的一名委员从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法院法官中任命。

125. 司法委员会秘书和七名委员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从执法机构、民间社会机构代表和高级法律专家中批准任命。

126. 司法委员会主席、秘书以及从法官中任命的11名委员会成员从事全职工作,包括司法委员会副主席在内的其余八名委员从事社会义务活动。

127. 司法委员会从法官中批准任命,从事全职工作的11名委员会成员由司法委员会根据其主席的提议当选为委员会各部门和司法监察机关的成员,包括担任这些部门的领导职务。

128. 司法委员会被任命(批准)任期五年,全职工作的委员会成员不能被任命(批准)连任两届以上。从法官中批准任命的司法委员会成员享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院法》规定的法官所享有的豁免保证。委员会成员可免于被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未经委员会同意可免于被拘留。对司法委员会成员的刑事诉讼只能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提出。

129. 司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通过法官候选人的竞争性选拔、任命最有资格且最负责任的专家担任法官、为司法领导岗位提出人选以组建司法队伍;

采取措施防止侵犯法官的豁免权和干扰其司法工作的活动;

组织专业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技能,评估其工作效率,并启动鼓励法官的奖励措施;

拟订进一步完善司法和法律领域立法的建议,确保司法权真正独立和司法实践统一,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

审议关于追究法官纪律责任以及对追究其刑事和行政责任得出结论的问题。

130.司法委员会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于国家机构和其他组织具有强制性。

(e)关押、拘留和审前调查的期限

131.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拘留期限从被拘留者到执法机构的时间算起不超过48小时(此前为72小时)。法院可以延长48小时的拘留时间。

132. 《刑事诉讼法》第351条规定,刑事案件审前调查期限自刑事案件开庭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或州检察长、塔什干市检察长和与其同级的检察长可相应地将此期限延长至五个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或其代表可以再将审前调查期限延长至七个月。

133.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案件调查时拘留或软禁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134. 关于延长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拘留或软禁期限的申请,需由法院根据下列情况审理:

由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检察长或州检察长、塔什干市检察长和与其同级的检察长提出申请,可延期至五个月;

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或其副手提出申请,可延期至七个月。这一期限不可再次延长。在审查上述所有申请时,法院必须考虑所提交的证据并遵守程序准则和要求。

135.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对于还押拘留或软禁申请,应在收到材料八小时内进行不公开庭审,但不应晚于最长拘留期限。还押拘留或软禁申请必须在检察长、参与诉讼程序的辩护人和遭拘留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审理。被拘留的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带到法庭。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律代理人以及证人有权参与听证。必要时可将证人传唤到庭。

136. 2014-2016年期间和2017年第一季度,共对21 038人采取了还押拘留的预防措施。法院驳回了七起由内务机关调查部门工作人员提出的还押拘留申请。法院延长了47人的还押拘留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如果还押拘留申请被驳回,法院有权选择其他预防措施。内务机关调查部门对157 402人采取了还押拘留之外的预防措施,对307名未成年人采取了还押拘留措施,对3 964名未成年人采取了还押拘留之外的预防措施。

137. 《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详细规定了关于延长还押拘留期限的程序。至少在还押拘留或软禁期满前六天,检察长应签发命令准备此类申请并向法院提交。

138. 申请由区(市)刑事法院或犯罪实施地点或预审所在地的州、地区军事法院的法官单独审理;如果上述法院法官缺席,或出现法官无法参加审理延长拘留或软禁材料的情况,申请应由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刑事法院、塔什干市刑事或州刑事法院,或乌兹别克斯坦军事法院院长指定的其他等级相同的法院法官审理。

139. 关于延长还押拘留或软禁期限的申请,应自案卷提交之时起72小时内对其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法官作出的关于同意延长或拒绝延长还押拘留期限或软禁期限的裁决,应在其宣布之时起生效并立即执行。法官的裁定应送交检察官执行,并向被告和辩护律师通报有关情况。可在72小时内就该裁决提出上诉或异议。

140. 上诉法院在审理上诉或异议后,可作出以下裁决:维持下级法院的裁决,驳回上诉或异议;撤销下级法院的裁决,拒绝延长还押拘留或软禁期限,或延长已定期限;如果下令延长已经期满获释的被告的还押拘留或软禁期限,法院应对其采取还押拘留或软禁的预防措施。

В.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141. 乌兹别克斯坦于1991年8月31日在曾是苏联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前乌兹别克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领土上成立。乌兹别克斯坦是一个拥有混合政体的统一国家。

14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于1992年12月8日通过,《宪法》忠实于关于民主和社会正义的理想,忠实于普遍的人类价值观、公认准则和国际法原则。《宪法》不允许任何单一政治意识形态的垄断,也不允许在国家领土上生活的各族群和各民族之间的任何对立。它规定《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原则、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原则以及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社会责任。

143.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可动摇,除了法院命令之外,任何人都无权对其进行修改或限制。

(а)立法权

144.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是乌兹别克斯坦的最高国家代表机关,行使立法权。最高会议包含两个议院:参议院(上院)和立法院(下院),任期五年。

145. 最高会议的成立程序和法律地位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76-88条)、《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参议院的宪法法案》、《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院的宪法法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选举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地位法》确定。

146. 立法院由150名依法当选的代表组成。参议院可代表国家的不同地区,由100名参议员组成。

147. 参议员由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州和塔什干市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议员代表以及各州、区、市的国家代表机构的联合会议上从这些议员代表中选举产生,选出的人数相等(均为六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参议院中有16名参议员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从最具声望的、富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科学、艺术、文学、工业和其他国家及社会生活领域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中任命。

148. 最高会议立法院议员或参议院议员应为大选前年满25岁并且常住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至少五年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议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由法律规定。同一人不可兼任最高会议立法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

149. 立法院会议在届会期间举行。会期通常从9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至来年6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参议院会议通常在需要的情况下召开,但不少于一年三次。为保证会议有效召开,立法院或参议院会议的参会人必须超过立法院议员或参议员总数的半数。在通过宪法法案时,必须有不少于总数三分之二的议员或参议员出席。

150. 立法院和参议院联席会议在以下情况下召开: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宣誓、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就解决基本的社会、经济和国内外政策问题发表演讲,以及外国首脑发表讲话。

15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总理、部长内阁成员、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总检察长、中央银行董事会主席可以参加立法院和参议院会议。参议院主席可参加立法院及其机构的会议,立法院议长可参加参议会及其机构会议。

15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代表的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立法院议员、部长内阁、宪法法院、最高法院、乌兹别克斯坦总检察长享有立法动议权,并通过立法动议权主体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立法院提交法案来行使此项权利。

153. 自2014年选举之后,立法院由下列委员会构成:预算和经济改革委员会、立法和司法问题委员会、劳动和社会委员会、国防和安全委员会、国际事务和议会间联系委员会、农业和水利委员会、工业、建筑和贸易委员会、科学、教育、文化和体育委员会、民主制度、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自治机构委员会、信息和通信技术委员会,以及生态和环境保护委员会。立法院各委员会的职能是完成议员列举的具体任务。

154. 为确保提前审查和起草向最高会议提交的问题,以及监督国家法律和参议院所通过决议的执行情况,在参议院成立后的任期内,从参议员中选举成立参议院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会成员。参议院由六个委员会构成:预算和经济改革委员会、立法和司法问题委员会、国防和安全委员会、对外政策委员会、科学、教育、文化和体育委员会,以及农业和水利问题委员会。

155. 参议院可为执行具体任务成立委员会。目前已成立了下列委员会:条例和伦理委员会、地方权力代表机关活动促进委员会,以及检察院和内务机关事务监督委员会。

政党

156. 目前,立法院议席包括四个政党以及乌兹别克斯坦生态运动代表团。

157. 乌兹别克斯坦社会民主党“Adolat”成立于1995年4月18日。截至2017年1月1日,共有党员157 222名。社会民主党“Adolat”依靠中低层人民,遵循社会公平原则,力求代表该阶层人民的政治和社会意愿,促进对该阶层的社会保护。

158. 乌兹别克斯坦民主党“Milliy Tiklanish”于2008年6月20日在合并乌兹别克斯坦民主党“Milliy Tiklanish”和国家民主党“Fidokorlar”的基础上通过联合代表大会的决议成立。截至2017年1月1日,共有党员198 797名,基层党组织5 361个,30岁以下青年党员106 404名(53.5%),女性党员96 375名(48%)。该党的宗旨是:为促进民族自觉创造有利条件,培养并强化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民族自豪感、奉献精神和对祖国的热爱;培养民众的爱国主义精神,激发为乌兹别克斯坦服务的知识和创新潜能,进一步提高其国际地位。

159. 企业家和实业界人士运动――乌兹别克斯坦自由民主党(乌自民党)于2003年12月3日成立。截至2017年1月1日,共有党员342 903人。该党是代表和维护业主阶层、小企业家、农场和小型家庭农场主、生产和管理领域高级专家以及实业界人士的利益的一个全国性政治组织。

160.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成立于1991年11月1日,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左翼政治力量。人民民主党代表各个阶层和群体的政治意志。截至2017年1月1日,该党共有党员430 291名。该党自身的构成具有多民族性,由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的53个不同民族的代表组成。

161. 乌兹别克斯坦政党的活动受《宪法》、《政党法》、《政党经费法》和《关于加强政党在国家行政改革和进一步民主化以及国家现代化中的作用的宪法法案》的制约。

162. 乌兹别克斯坦生态运动代表团成立于2008年8月2日,由生态学家和社会活动家组成,在共和国最高会议立法院中拥有15个常设席位。

163.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是国家首脑,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协调运行和相互配合。凡年满35岁、流利使用国家语言、在大选前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常住至少十年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均可当选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同一个人不能连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超过两届。

164. 总统由乌兹别克斯坦公民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的选举权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总统选举程序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详细规定。

165. 总统是公民权利和自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保障;总统采取必要措施捍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执行关于国家机构的民族问题的决议;以及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166. 总统有权向最高会议提交与实施国家内外政策有关的基本问题的咨文;确保共和国高级权力机关和国家治理机构的合作;根据部长内阁的提议成立和撤销部委、国家委员会及其他行政机构,并随后将有关这些问题的命令提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两院批准;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两院推荐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候选人并由其审议和批准,在最高会议两院批准总理辞职、对总理投不信任票或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解除其职务;以及根据总理提议任免部长内阁成员。

167.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遭受袭击,或在履行共同抵御侵略条约义务的情况下,总统可宣布战争状态并在三天内将所作决定提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确认;在特殊情况下(真正的外部威胁、群体性事件、重大灾难、自然灾害、流行病),为了保护公民安全,可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或个别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在三天内将所作决定提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两院确认。总统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可任免武装部队司令部并授予高级军衔;总统解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和给予政治庇护问题。

168. 当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立法院或参议院成员间发生不可调和分歧并对其正常运作造成威胁,或屡次作出违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的决定,以及当立法院和参议院成员发生不可调和分歧并对其正常运作造成威胁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可在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协商后颁布决定解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立法院,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立法院或参议院解散后,应在三个月内举行新选举。不得在紧急状态期间解散两院。

(b)行政权

169.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具有行政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由总理、副总理、部长、国家委员会主席以及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首脑组成。

170. 内阁负责采取措施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及其他权利和合法利益;协调和指导国家行政机构的工作;依法监督其活动;确保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最高会议决议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法令、决定和命令等。内阁在开展活动时对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和总统负责。

171. 由立法院选举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获得同等最多席位的多个政党向立法院推选总理候选人。总统在10天内将人选提交最高会议两院审议和批准。总理候选人向内阁提交近期和长期行动方案。

172. 当总理和最高会议立法院发生分歧时,在以主席名义正式提出提议后,立法院不低于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可提出关于不信任总理的问题在最高会议的联合会议上讨论。在同立法院所有政党派别进行充分协商后,共和国总统会推选新的总理候选人。如果最高会议两次拒绝关于总理候选人的提议,共和国总统会任命代理总理并解散议会。

173. 内阁的权力和活动组织程序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二十章)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法》规定。

174. 地方权力机关。由行政长官领导的人民代表委员会是州、区、市(区属市和市内区除外)中的代表性权力机关,行政长官基于国家和公民利益解决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175. 地方权力机关的职能包括:保障法治、法纪和公民安全;解决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问题;制订和执行地方预算,确定地方税费、集资、获得预算外资金;领导地方公共服务;保护环境;以及确保公民身份登记等。

176. 州、区和市行政长官负责在各自的区域内行使代表权和行政权。

177. 州、区和市行政长官依据独有权力原则行使其权力,对其管理的机构的决定和行动承担个人责任。行政长官负责向相应的人民代表委员会就与州、区或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有关的重要和紧急问题提交报告,由人民代表委员会根据报告作出决定。

178. 州和塔什干市行政长官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依法任免。

179. 区和市行政长官由相应州的行政长官任免,并由相应人民代表委员会批准。

180. 市内区行政长官由相应市行政长官任免,并由市人民代表委员会批准。

181. 区属市行政长官由相应区行政长官任免,并由区人民代表委员会批准。

182. 州、区和市行政长官每年向相应人民代表委员会提交关于州、区和市社会经济发展重要问题的报告,期间参与的还有公民自治机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政党和媒体代表。

(c)司法权

183.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院对《宪法》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及国际人权文书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企业、机构和组织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提供司法保护。法院的活动是为了确保法治、社会正义、公民和平与和谐。

184. 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有权享有司法保护,以免遭国家和其他机构与官员非法行为或决定,以及侵犯其生命和健康、荣誉、尊严、个人自由、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之害。企业、机构和组织同样有权得到司法保护。

185. 嫌疑人或被告有权获得保护。保障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都有权获得专业法律援助。被告人被推定为无罪,直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明其有罪并经法院判决确立方可定为有罪。无法院判决,不得拘留任何人。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暴力、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待遇。

186. 所有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在非公开场合审理案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诉讼活动使用乌兹别克语、卡拉卡尔帕克斯坦语或该地区多数居民使用的语言进行。应保证不懂诉讼所用语言的案件当事人有权充分了解案情资料、通过翻译人员参加诉讼并有权在法庭上使用母语发言。

187.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司法权在行使时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

188. 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法律。对法官履行审判职责开展的活动所作的任何干涉是不被允许的,并且要依法追究责任。法官不得担任国家权力代表机关的参议员或议员。法官不得成为政党成员、参加政治运动,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报酬活动,科学和教学活动除外。法官在届满前被免职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

189. 司法机关的文件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机构、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具有约束力。

190. 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选举法官,最初任职期限为五年,续任期限为10年,之后可终身任职。

191. 法官有权:

要求官员和公民执行与审判有关的命令;

从官员和其他人那里获得审判所需信息;

组建协会。

192. 以任何形式对法官施加影响以妨碍其全面、完整和客观审理案件或作出非法判决,均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要求法官对审理或处于诉讼中的案件实质进行解释,并将案情呈报给他人以供参考,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大众媒体无权在自己的报道中预先判断具体案件的审判结果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法庭。

193. 法官必须维护法官的荣誉、遵守法官的道德行为规则,不得采取可能减损司法权威、法官尊严或置疑其客观性的任何行动。他们无权披露法官会议的保密信息和闭庭审理期间收到的信息。

194. 担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法官的最高年限为70岁,担任其他法院法官的最高年限为65岁。担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法官的最高年限经本人同意可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延长五年,其他法院法官则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延长年限。

195. 达到退休年龄或有法律规定的其他退休理由时,法官保留退休权利。

196. 法官的人身是不可侵犯的。法官的不可侵犯性同样适用于其住所、办公场所、其所用交通工具和通信设施、函件及其私人物品和文件。

197. 针对法官的刑事诉讼只能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提起。在未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结论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许可时,法官可免于刑事起诉。针对区际、区(市)法院、地区军事法院法官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由上级法院审理,而针对其他法院法官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审理。

198. 在未得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时,法官不得被追究行政责任。

199. 闯入法官住宅或办公室或其使用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搜查或扣押,监听其电话内容,对法官个人进行检查和搜查,以及检查、没收或扣押其信函、个人物品和文件行为,只有经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检察官、州、塔什干市检察官、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军事检察官批准或根据法院判决方可进行。

200. 人民陪审员在法院任职期间适用法官不可侵犯性的所有保障。

201. 如果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可依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提议由相应的法官资质审查委员会决定中止法官职权:

法官从事与其职务不相符的活动;

对法官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

法官被宣布缺席法院判决。

202. 法官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

203. 除了作为预防措施下令将法官拘留的情况外,中止法官职权不会导致其工资停发或降低、不会导致其享有的保障水平降低,也不会剥夺其不受侵犯性的任何保障。

204. 法官职权在下列情况下提前终止:违背了法官誓言;递交了书面申请;在相应的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作出警告或中止其职权后继续实施与其职务不相符的活动;认定其在规定程序中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有限;丧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法院针对其的判决书生效;死亡或法院宣告其死亡;因健康状况或其他正当理由在很长一段时间不能履行法官职责;法院院长任期届满,如果不同意担任其他司法职务。

205. 如果存在上述理由,法官职权应按照以下程序提前终止: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法官的职权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参议院根据总统提议提前终止;

州和塔什干市法院院长和副院长、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军事法院院长的职权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提议提前终止;

州和塔什干市军事法院和法院法官、区际、区(市)法院院长和法官的职权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与总统商议后提前终止;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法院法官的职权由卡拉卡尔帕共和国议会根据议会主席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基础上作出的提议提前终止。

206. 法官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

207. 只有根据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才可对法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开展司法工作过程中因疏忽和不遵守纪律导致的疏漏、损坏法官尊严和荣誉以及对法院权威造成负面影响的过失行为、违反法官道德准则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208. 司法裁决的取消或修改本身不会导致追究参与作出该裁决的法官的责任,前提是在这方面他们没有蓄意违法或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

209. 法官的工资组成包括职务工资、职级工资、法律规定额度的工龄工资。对法官免征个人所得税。法官享有每年36个工作日的带薪年假。法官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并由国家预算为其缴纳国家强制性保险。

210. 国家保险机构在下列情况下理赔:工作期间或任期届满后,因人身伤害或其他由于执行公务导致健康受损最终造成法官死亡――数额为法官的50个月工资;因执行公务造成法官残废或健康受损无法继续从事职务活动――数额为法官的25个月工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11. 对于任期届满的法官,在其连任或续聘文件审议期间或到新工作场所工作前保留月平均工资,但不超过三个月。

212. 法官在任期届满后可从事其在被选举或任命为法官之前所从事的工作(职务),如果没有――可从事其他同等工作(职务)。

(d)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选举制度

213.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选举制度的组织依据和原则在《宪法》第二十三章、《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民公投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选举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选举法》、《州、区、市人民代表委员会选举法》、《公民选举权保障法》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选举委员会法》中有专门规定。

214. 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进入国家代表机构的权利。每个选民有权投一票。投票权、平等和自由表达个人意愿的权利受法律保障。在乌兹别克斯坦,只有本国公民享有投票权。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不享有此项权利。

215. 所有公民,无论社会背景、种族、族裔、性别、语言、教育程度、个人、社会或财产地位如何,均拥有平等的选举权。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法律的规定,在提名的代表机构候选人中,女性人数不应低于被提名总数的30%。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国家代表机构担任代表。

216. 2014年通过了《关于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第32、78、93、98、103和117条)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法律》,根据该法,为组织和举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和最高会议以及全民公投选举,最高会议成立了中央选举委员会,并修订和增补旨在扩大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资助参与政党选举的资金分配的权限以及开展国际合作的权限。《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责任法》增补了下列条款:“非法干涉中央选举委员会和下级选举委员会、全民公投委员会的活动”、“侵犯候选人、授权人、观察员或政党全权代表的权利”、“违反竞选活动、提交全民公投的问题宣传的条件和规则”、“传播关于候选人或政党的虚假信息”、“在准备和进行选举或全民公投过程中故意破坏或损坏信息和宣传材料”、“违反选举或公投的资助规则”、“违反民意调查结果、选举或公投结果预测的公布(颁布)规则”。

217. 2015年12月,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选举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提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签名数量从占所有选民人数的5%降至1%,规定了竞选活动概念,设立了“安静日”,即在选举日投票的前一天禁止进行竞选活动,并确定了进行竞选活动的类型、形式和方法,出台规则禁止在投票日前五天以及投票当天公布(颁布)民意调查结果、选举结果预测结果及与选举有关的其他研究结果,规定可以在拘留场所设立投票站。

218. 目前,正在积极开展工作编写和讨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选举法》草案,该草案计划统一现有各选举法中的标准和程序。

219.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大选、最高会议立法院选举、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议会选举,以及州、区、市国家权力代表机构选举在其由《宪法》规定的任期届满后的当年12月下旬第一个星期日举行。选举通过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年满18岁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均有选举权。

220. 法院认定无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依据法院判决被囚禁的公民不能被选举和参加选举。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禁止直接或间接限制公民的选举权。

221.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立法院在2014年12月举行的代表选举的结果,共选出150名代表,其中:52名代表来自乌兹别克斯坦自民党,36名代表来自乌兹别克斯坦民主党“Milliy Tiklanish”,27名代表来自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20名代表来自乌兹别克斯坦社会民主党“Adolat”。15名代表是乌兹别克斯坦生态运动的代表。

222. 共有超过1 840万选民(选民总数的88.94%)参加了立法院以及州、区、市人民代表委员会的选举。

223. 在2016年12月4日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选举中,共有20 461 805名选民登记,其中825 641名为女性,占选民总数的50%左右。参加投票的有17 951 667人(占选民总数的87.73%)。

224. 有约600名观察员参与监督乌兹别克斯坦总统选举,他们分别来自美洲、欧洲、亚洲和非洲的46个国家以及五个国际组织: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下属民主制度与人权办公室、独联体、上海合作组织、世界选举机构协会和伊斯兰合作组织,以及代表乌兹别克斯坦现有各政党派别的37 000多名观察员。

225. 共有615家国家媒体和272家境外媒体对总统选举进行了报道,其中包括315家在线出版物。新闻媒体发布了22 700多篇文章和信息资料、电视和广播节目。共和国和地区新闻中心参与选举报道的有超过1 400名国内外记者,举行了180次新闻发布会、吹风会和在线通报。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С.接受国际人权标准

(a)批准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226. 自独立以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加入了国际人权领域的下列基本法律条约:

条约

加入信息

保留及 声明

克减、例外 或限制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19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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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6 年

19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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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65 年

19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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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79 年

199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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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禁止酷刑公约》 ) , 1984 年

19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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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 1989 年

199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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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20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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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200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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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个人请愿的任择议定书》, 1966 年

19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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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89年

20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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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批准其他联合国人权条约及相关文书

227.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不仅加入了10项核心国际文书,还加入了其他联合国人权文书:

条约

加入信息

保留及 声明

克减、例外或限制

《世界人权宣言》 ( 1948 年 )

1991 年 9 月 30 日

《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 ( 1990 年 )

1994 年 12 月 19 日

《各国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 ( 1984 年 )

1997 年 8 月 30 日

《发展权利宣言》 ( 1986 年 )

1997 年 8 月 30 日

《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 1981 年 )

1997 年 8 月 30 日

《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 ( 1966 年 )

1997 年 8 月 30 日

《执法人员行为守则》 ( 1979 年 )

1997 年 8 月 30 日

《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 1985 年 )

1997 年 8 月 30 日

《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 ( 1980 年 )

1998 年 5 月 1 日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1948 年 )

1999 年 8 月 20 日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1948 年 )

199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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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盈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 1949 年 )

200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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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2000 年 )

2000 年 12 月 13 日 签署 2003 年 8 月 30 日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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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根据 2008 年 7 月 7 日第 158 号法律加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2001 年 6 月 28 日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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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1年6月28日签署2008年7月8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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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2012 年 4 月 24 日

(с)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228. 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了14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条约

加入信息

保留及 声明

克减、例外或限制

《强迫劳动公约》 ( 第 29 号 )( 1930 年 )

199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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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工作时间减至四十小时公约》 ( 第 47 号 ) ( 1935 年 )

1995 年 5 月 6 日

《带酬休假公约》 ( 第 52 号 )( 1936 年 )

1995 年 5 月 6 日

《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 ( 第 87 号 ) ( 1948 年 )

2016年10月25日

《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 第 98 号 ) ( 1949 年 )

1997 年 8 月 30 日

《同酬公约》 ( 第 100 号 )( 1951 年 )

1997 年 8 月 30 日

《社会保障 ( 最低标准 ) 公约》 ( 第 102 号 )( 1951 年 )

1995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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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 第 105 号 )( 1957 年 )

1997 年 8 月 30 日

《 ( 就业和职业 ) 歧视公约》 ( 第 111 号 )( 1958 年 )

1997 年 8 月 30 日

《就业政策公约》 ( 第 122 号 )( 1964 年 )

1995 年 5 月 6 日

《对企业工人代表提供保护和便利公约》 ( 第 135 号 )( 1971 年 )

1997 年 8 月 30 日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 第 138 号 )( 1973 年 )

2008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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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集体谈判公约》 ( 第 154 号 )( 1981 年 )

1997 年 8 月 30 日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 第 182 号 )( 1999 年 )

2008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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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批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他人道主义条约

229. 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了日内瓦四公约和其他人道主义条约,内容如下:

条约

加入信息

保留及 声明

克减、例外或限制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日内瓦第一公约》 )(1949 年 )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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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 船 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日内瓦第二公约》 )(1949 年 )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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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 《日内瓦第三公约》 )(1949 年 )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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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 《日内瓦第四公约》 )(1949 年 )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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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 年 8 月 12 日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 《第一议定书》 )(1977 年 )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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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 年 8 月 12 日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 《第二议定书》 )(1977 年 )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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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批准区域人权公约

230. 乌兹别克斯坦签署了区域人权公约,特别是在独联体框架内。

编号

文件名称

批准日期和地点

1.

关于建立新一代护照和签证文件公共信息系统和在独联体成员国予以进一步发展和使用的合作协定

2008 年 11 月 14 日,基希讷乌

2.

关于采取紧急措施保护武装冲突受害者的协定

1993 年 9 月 24 日 ,莫斯科 经 1993 年 12 月 29 日 第 1013-XII 号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决定批准 1994 年 12 月 1 日 在乌兹别克斯坦生效

3.

关于向难民和被迫重新定居者提供援助的协定

1993 年 9 月 24 日 ,莫斯科 经 1993 年 12 月 29 日 第 1014-XII 号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决定批准 1994 年 11 月 21 日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效

4.

关于来自国外的人道主义援助联合活动的协定

1993 年 1 月 22 日 ,明斯克 1993 年 12 月 19 日 在乌兹别克斯坦生效

5.

《独联体成员国签证互认协定》

1992 年 11 月 13 日 ,莫斯科 1999 年 12 月 24 日乌兹别克斯坦宣布退出该协定

6.

独联体成员国关于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和法律保障的协定

该协定的议定书

1992年2月14日,明斯克自签字之日生效

1996年1月19日,莫斯科自签字之日生效

7.

关于保障独立国家联合体成员国公民养老金权利的协定

1992年3月13日,莫斯科自签字之日生效

8.

关于民事、家庭和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

1993 年 1 月 22 日 , 明斯克 1994 年 5 月 19 日在乌兹别克斯坦生效

9.

关于保障公民在社会福利、有子女家庭补偿金和赡养费领域的权利的协定

1994 年 9 月 9 日 , 莫斯科 1995 年 4 月 12 日在乌兹别克斯坦生效

10.

关于互认造成雇员残疾的伤害、职业病或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健康受损的赔偿权利的协议

1994 年 9 月 9 日 , 莫斯科 1995 年 10 月 12 日在乌兹别克斯坦生效

11.

关于劳务移民、劳动迁移和社会保护领域的合作协定

协定修正议定书

1994 年 4 月 15 日 , 莫斯科 1995 年 9 月 18 日在乌兹别克斯坦生效

2005年11月25日,莫斯科同日在乌兹别克斯坦生效

D.在国家层面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a)保护人权的立法框架

231. 截至2017年8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共有732项法律文书,最高会议两院决定――704项,总统法令――2 219项,总统决定――1 998项,总统指令――134项,内阁决定――8 968项,部委和部门决定与命令――3 543项。

232. 关于人权的立法编纂、通过宪法法案、法典和一系列可直接适用的规定由基本人权和自由的法律来实现。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总体目标由共和国各部门法律规范来界定。保障人权和自由的最重要原则由《家庭法》、《劳动法》、《住房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责任法》作了规定。

233. 近年来通过了一系列旨在建立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组织和法律机制的重要法律,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和政府权力机关工作公开法》、《社会伙伴关系法》、《生态监督法》和《个人和法律实体申请法》等。

234. 根据《规范性法令法》、《搜查行动法》、《刑事诉讼期间审前拘留法》、《检察院法》(新版)、《内务机关法》、《法院法》、《反腐败法》、《行政拘留执行程序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法》以及旨在加强司法诉讼和法官社会地位的法律和社会保障的总统令,对法院和执法机构的职能改善给予了特别关注。

235. 为了明确实现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机制,2017年对《国籍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通过了以下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令:关于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相关问题审议程序规则进行修订的总统令、关于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出境程序具体措施的总统令、关于批准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提供政治庇护的规则的总统令、关于进一步改善与外国的国际关系和友好联系的措施的总统令。

236. 立法机构通过了一系列法律不断解决与实现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问题,这些法律包括《关于私有财产和保障业主权利的法律》、《家族企业法》、《竞争法》、《私人银行和金融机构及其活动担保法》、《商业活动领域许可程序法》、《企业活动自由保障法》(新版)、《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东权利保护法》、《商业机密法》、《劳动保护法》、《就业法》、《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社会服务法》、《国家青年政策法》等。

(b)解决人权问题的国家机关系统

237.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有权解决人权问题的机关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立法院和参议院,以及国家当局的地方代表机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乌兹别克斯坦内阁,作为执行机关的部委和主管部门;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司法系统机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院;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等。

238. 最高会议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最高立法机构,负责制定保障和保护人权的法律依据。乌兹别克斯坦议会下院和上院各委员会定期依据《议会监督法》实施国际人权条约和已生效人权法律执行情况的议会审查程序。

239. 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是国家首脑,保证国家机构的协调运作和互动,是维护公民权利与自由、遵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保证人;进行谈判并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签署条约和协定;确保遵守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并履行其所载的义务;在共和国行政机构和行政长官签发的指令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予以中止和撤销。通过民间接待中心和互联网,总统不断监测保障公民权利、自由和利益情况。

240. 行政权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行使,内阁负责执行有效的经济、社会、财政、货币和贷款政策;采取措施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和其他权利及合法利益;保证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最高会议决定以及总统法令、决定和命令,以及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虚拟接待室保持与民众的沟通。

241. 州、区、市(区属市和市内区除外)权力机关的代表机构是由行政长官领导的人民代表委员会,行政长官从国家和公民利益出发,在其职责范围解决关于保障法治、法律制度、公民安全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问题,听取行政机构和执法机关关于保障法治、确保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的报告。

242. 相关区域单位的代表权力机关和行政机构由州、区和市行政长官领导。州、区和市行政长官根据独有权利原则行使其职权,并对其管理的机构作出的决定和行为承担个人责任。他们还负责向相应的人民代表委员会就与州、区或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有关的重要迫切问题提交报告,由人民代表委员会根据报告作出决定。行政长官在其权限内作出对相关地区的所有企业、机构、组织、协会、官员和公民均有约束力的决定。

243.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司法系统。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司法系统构成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军事法院、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民事和刑事法院、州和塔什干市民事和刑事法院、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州和塔什干市经济和行政法院、区际、区和市民事法院、区和市刑事法院、区际、区和市经济法院、区和市行政法院,上述法院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负责执法。

244.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院。检察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法律至高无上;巩固法治;捍卫公民权利和自由受社会、国家、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制度保障的利益;预防和防止违法行为。

245. 根据2017年4月18日关于加强检察院在实施社会经济改革和国家现代化中及确保切实保护人权和自由中的作用的总统令,总检察院成立了社会执法监督办公室,其中包括公民权利与自由保障处。

246. 检察院的任务包括:确保对无条件遵守旨在实行民主社会经济改革、切实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提高居民的法律文化、及时审理个人和法律实体申请、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其被侵犯权利的法律文书要求进行监督。

247.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专门确保和保护人权和自由,其内部设有根据2003年8月27日内阁决定设立的人权保护局。人权保护局定期分析人权保护领域的法律,并为其改善提出提议;监督国家行政机构、地方权力机关、执法机构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际协定中规定的人权与自由的遵守情况。

248. 司法部就国际法律规范在立法中的落实情况提出建议,制定措施提高公民的法律文化、培养对人的权利与自由的尊重,确保对公民关于其宪法权利和自由遭受侵犯的申诉进行客观全面的调查,并采取措施依法恢复。

249. 按照2016年9月16日《内务机关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是保护公共秩序和公众安全、保护公民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行政机构,通过告知公民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服务热线”和《个人和法律实体申请法》的信息,确保居民可以无障碍地向内务机关上诉、投诉和递交申请。

250. 内务部最重要的任务是消除公共安全威胁,向公民提供必要援助,确保严格尊重囚犯和被关押人员的权利,维护其荣誉和尊严,加强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禁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监督。

(c)人权遭到侵犯时的法律补救办法

251.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权遭到侵犯时的法律补救办法。这些补救办法在下列法律条款中得到详细规定:《民法》、《民事诉讼法》、《法院法》、《检察院法》、《内务机关法》、《个人和法律实体申请法》、《对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和决定提出申诉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人权事务专员法》、《律师法》、《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法》等。

252. 乌兹别克斯坦2016年12月28日关于根本改善个人和法律实体申请工作制度的措施的总统令规定,现有的公民法律保护手段体系补充建立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人民接待室网络,并开始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州和塔什干市以及每个地区和城市开始运作。

253. 2017年通过的《个人和法律实体申请法》明确规定了关于就侵犯人权行为提出申诉的司法外程序。可以以声明、提议和投诉形式用本国或其他语言向国家机关提交来文。法律禁止与行使提交来文权利有关的任何歧视行为,个人和法律实体有权在遭遇非法拒绝接收和审理向上级机构转交或直接向法院提交的来文的情况下提出上诉。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禁止向其他国家机构或向其决定和行为(不作为)正在被起诉的机构或官员转交来文以供审查。

254. 例如,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检察院直接受理了个人和法律实体的194 817 (143 338)份来文,其中对15 283(11 120)份给予了满意答复。在上述期间,检察官恢复了12 507(19 080)人的权利。在此期间,检察官共接待了121 567(173 080)位公民。根据所提交来文的审查结果,共提出817(1 634)项异议,发出了443(780)份旨在消除违法起因的意见书;法院受理了2 954(4 207)份来文,共计索赔21.3(26.8)亿美元;1 638(3 795)人被追究纪律和行政责任;在严重违法案件中共提起了489(1 390)起刑事诉讼。

255. 在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虚拟接待室和人民接待室转到检察院的43 121份来文中,检察院直接受理了39 137份来文,其中对4 694份给予了满意答案,对31 766份来文进行了解释。根据所提交来文的审理结果:共提出174项异议,发出了74份旨在消除犯罪起因的意见书;法院共受理了654份来文,共计索赔84亿美元;430人被追究纪律和行政责任;在严重违法案件中共提起了95起刑事诉讼。

256. 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司法部下属人权保护局及其各地区相关部门共受理了9 793(5 383)份个人和法律实体的来文,共审理了4 193(2 253)份来文,交互式公共服务和虚拟接待室的统一门户网站共受理1 832(720)份来文。在审理来文和实施监督措施的过程中,共恢复了1 485(609)名个人的被侵犯权利,占受理来文总数的35.4%(27%)。为了消除违反法律情况,提出了703(260)份提案和331(218)份警告。其中,教育机构――126(60)份,政府――61(19)份,保健机构――99(46)份,劳动和社会福利机构――39(15)份,税务机关――17(2)份,银行――22(17)份,乌兹别克斯坦天然气运输股份公司――14(9)份,乌兹别克电力国有股份公司――6(2)份,内务机构――4(7)份,其他组织和机构――315(83)份。

257. 取消执行90(19)份违背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文书,902(432)名有严重过错的人被追究纪律责任,其中31(79)人被撤职,为了公民的利益共提起了765(250)起诉讼,总额超过25.17亿(5.21亿)苏姆,其中给予满意答复的诉状共847(136)份,总额超过28.49亿(369 166 000)苏姆,根据138(5)份诉状,为了公民的利益收取了公职人员超过1.64亿(2 600万)苏姆的赔偿金。

258. 2015年,监察员收到了147份囚犯上诉。2016年被拘留人员共提起211起上诉。其中有143起关于减刑与赦免的上诉,18起要求体检和治疗的上诉,31起不同意法院判决的上诉等。2015-2016年间,人权全权代表共视察了25家惩教机构。2015年,人权全权代表及其地区代表视察了19家惩教机构,并与331名囚犯面谈。2016年,监察专员了解了六家机构的活动情况。

259. 2016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共受理2 574起上诉,其中对1 759起(68.3%)给予了满意答复,通过通信手段(主要是邮政服务)受理了639(24.8%)起。通过电话共向4 600多名公民提供了法律咨询。1 258起(52.4%)为女性上诉,878起(36.6%)为男性上诉,262起(10.9%)为集体上诉。519起上诉得到了妥善解决,恢复了231起上诉所涉公民的被侵犯权利,并协助落实288起上诉中所涉权利和合法利益。

260. 此外,2016-2017年间,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和总理开设了虚拟接待室,来自该国最偏远地区的公民和法人可直接进入。因此,现在可以通过网站直接发送来文、投诉和建议,也可以通过全国各地可用的短电话号码拨打免费电话。仅在头三个月,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的虚拟接待室就收到了218 000多份公民来文,目前提交来文人数已超过100万人。

261. 非政府组织可保护人权,可以出庭作为个人的法定代理,也可以接受和审议公民上诉。

262. 2016年期间,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设立的妇女咨询中心共受理了49 607名妇女就不同问题提出的上诉,其中包括来自弱势家庭的4 116名妇女。向35 340名妇女提供了各种实用援助,具体情况是,5 017名――法律援助,5 014名――心理帮助,5 817名――医疗援助,1 527名――协助就业,1 323名――协助培训和获得专业技能。

263. 公民自治机构精神和教育问题顾问在2015年研究了6 961 507个申请援助的家庭,2016年――7 615 285个家庭,2017年第一季度――4 157 107个家庭。2015年有超过216 000名,2016年――超过218 000名,2017年第一季度――超过13 000名失业公民就业。2015年有超过135 000人,2016年――超过197 000人,2017年第一季度――140 000人获得财政援助。2015年――超过217 000人,2016年――超过218 000人,2017年第一季度――281 000人获得顾问援助。2015年――165 000人,2016年――超过216 000人,2017年第一季度――114 000人获得医疗援助。

264. 各政党也在处理公民上诉的问题。因此,2014-2016年间和2017年上半年,乌兹别克斯坦自由民主党政治委员会共受理了559份公民来文,包括协助解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问题的请求。

(d)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

265.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签署了3 000多项政治、贸易、经济、财政、投资、科学、技术、文化和人道主义领域以及执法、国防、教育、卫生和旅游领域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其中有70多项国际条约直接涉及人权与自由。

266.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签署了关于承认或赋予个人享有的权利以及为对个人的法律保护提供资源的国际条约,它承担确保境内所有人享有这些具体权利和法律保护的义务。然而,这种直接实现所述权利的国际义务只能依照国家法律规范来履行。

267. 不仅可以通过立法行为执行国际人权法,还可以通过政府的社会和经济政策予以执行。高水平的经济发展和居民之中的政治文化促进了国际条约中规定的诸多自然的公民、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实现。

268. 1995年12月25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必须依照国际法规则严格和强制遵守其加入的国际条约。

(e)司法机关援用国际人权文书的情况

269.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法律体制承认《宪法》至高无上以及国际法相对国家法律的优先性。同时,为了执行国际条约,应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之中。国际法规范被纳入后便成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并且具有约束力。直接引用某一国际条约的做法对于乌兹别克斯坦司法机构而言不是一种标准做法,极其罕见。

(f)对区域人权法院管辖权的承认

270.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不是区域人权协定缔约方,故不承认区域人权法院的管辖权。

(g)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规定

271. 截至2017年1月1日,8 700家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非政府组织)在司法机构登记,其中包括437家共和国一级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和外国非政府组织的28家代表处和分支机构,地区非政府组织――8 235家。489个非政府组织是社会基金(共和国一级43家,及其363家独立分支机构,地区一级83家),317家机构(共和国一级28家,及其229家独立分支机构,地区一级60家),6 328家公共协会(共和国一级357家,及其5 279家独立分支机构,地区一级692家)。

272. 乌兹别克斯坦有四个政党已登记,它们共有833家在地方司法机构登记的独立部门,以及两个社会运动――乌兹别克斯坦“民族团结”运动和乌兹别克斯坦生态运动,其中第一个有五个在地方司法机构登记的独立部门,第二个有14个在地方司法机构登记的独立部门。

273. 公民大会和自治机构――马哈拉共有约1万个。

274. 乌兹别克斯坦通过了以下法律文书,以加强和保障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十三章)、《民法》、《民间社会法》、《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法》、《社会基金会法》、《业主委员会法》、《公民自治机构法》、《公民自治机构(投票站)主席选举法》、《非政府组织活动保障法》、《慈善法》和《社会伙伴关系法》等。

275. 《宪法》第57条禁止为强行改变宪法秩序,损害共和国的主权、完整和安全,损害共和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和自由,鼓吹战争、社会、民族、种族和宗教敌意,或危害人民健康和道德而成立的社会团体,以及以民族和宗教名义开展行动的军事化团体的建立和活动。禁止成立秘密协会和社团。

276. 《宪法》规定,只有依据法院裁决方可解散、禁止或限制社会团体的活动。非政府组织只有根据其最高机构的决定或法院依法作出的决定才能解散。这些事项受2015年1月15日内阁令批准的《非政府组织解散程序条例》的管辖。

277.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为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登记机构。根据《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法》,收到关于非政府组织要求进行正式登记的文件的司法机关,应在其提交一个月内审查和决定是否批准予以登记,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必须向该组织的创立者颁发正式登记证书,或向其出示说明其拒绝国家登记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的文件。拒绝登记并不妨碍重新提交非政府组织登记文件。对于登记机构拒绝登记的决定,可向法院提出起诉。2014年3月10日内阁令批准的《非政府组织国家登记程序条例》规定了非政府组织的登记规则。

278. 国家实施同民间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合作的政策。2008年,最高会议下设了支助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机构的公共基金,由参议院成员和立法院代表组成的议会委员会确保对从国家预算拨款用于支助非政府组织活动的资金进行透明、公开、定向和民主分配。仅在最近九年,为支助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机构、落实各种社会项目,最高会议下设的基金以补贴、赠款和社会订单形式划拨超过600亿苏姆。最近四年拨款总额增加了两倍。

279. 国家支持民间社会机构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主要领域,在2017年2月7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批准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7-2021年期间五个优先发展领域行动战略》和2017年与人民对话和人类利益年这一国家方案中得到了具体体现。

280. 根据完善国家和公共建设框架内的战略设想,国家建立以有效的人民对话机制为基础的全面高效的公共管理系统,实施公共监督以及建立国家机关与公共机构之间的社会伙伴关系,以提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机构的政治积极性。它们还计划通过《公共监督法》、《公私合作法》、《公共管理基础法》、《国家服务法》、《地方当局法》(新版)等,加强公共管理的法律保障。

281. 为了加强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机构之间的互动,完善非政府组织、公民自治机构和媒体的活动,2016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对乌兹别克斯坦老兵提供社会支持的“努洛尼”基金的活动的总统令,2017年2月3日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马哈拉机构的措施,旨在提高公民自治机构的工作效率,将马哈拉机构转变成最接近居民的人民结构,可与国家机关互动以提供真正的帮助并协助居民提高保护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机构的活动。按照法令建立了共和国公民自治机构活动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具有法人地位,形成了共和国委员会的地方结构,批准了综合措施方案以进一步完善公民自治机构的活动等。

282. 为支持媒体活动通过了10多项法律。这些法律旨在实现媒体的进一步民主化和自由化,提高其在确保公共、政治、社会和经济改革透明度和公开性方面的积极性,在媒体领域使用先进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媒体法》(新版)、《保障获取信息自由法》、《信息化法》、《信息自由原则和保障法》、《记者职业活动保护法》、《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构工作透明度法》确保了获取信息自由并成为了保护记者职业活动综合制度的基础。

283. 现行法律框架为媒体的独立和自由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2017年,乌兹别克斯坦共有499家媒体设施,其中有395家网站,100家电视和广播电台,四家通讯社。互联网用户数量为1 470万人,其中一半人通过移动互联网上网。媒体以15种以上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民族和族群所使用的语言发布信息。印刷媒体以乌兹别克语、俄语、英语、哈萨克语、塔吉克语、卡拉卡尔帕克语和朝鲜语等语言出版。

Е.在国家层面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а)议会对促进和保护人权以及执行国际人权条约的作用

284. 目前,通过监督议会批准的国际公约的遵守情况,并就该主题举办议会听证会、研讨会和会议,极大地加强了议会对人权和自由方面国际条约遵守情况的监督。

285. 在过去三年里,议会审议了与下列情况相关的问题: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乌兹别克语版本),在实施千年发展目标背景下讨论防治艾滋病毒感染的问题,乌兹别克斯坦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儿童权利保障法》的第三和第四次报告的审议结果;另外还举行了完善议会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以及对合法法令通过问题的监督的研讨会等。

286. 2017年,立法院和参议院开展活动,具体涉及最高会议下属保护商业实体权利和合法利益专员机构(商业监察专员)活动的法律基础;“乌兹别克斯坦――欧盟议会间合作圆桌会议”;举行会议讨论对下列法律进行修订和增补:《个人和法律实体申请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下属保护商业实体权利和合法利益专员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人权专员(监察员)法》、《议会监督法》等。

(b)国家人权机构

287. 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乌兹别克斯坦成立了以下国家人权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人权专员(监察员)、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和总统下属的现行法律监督学院。

288. 最高会议人权专员办公室在监督人权法遵守情况方面发挥了实质性作用,它不仅促进被侵犯权利的恢复,还完善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审查公民上诉以及协助恢复被侵犯权利和自由是人权专员的优先任务之一。

289. 2017年,对《最高会议人权专员(监察员)法》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和补充,旨在巩固其法律地位、使其符合《关于国家人权机构活动的巴黎原则》。特别是,监察员除了年度报告外,还有权向议会提交关于保护某些类别公民的情况的特别报告,有权就现行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不相符问题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上诉等。

290.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是一家旨在落实人权和自由方面国家政策的分析、协商和部间协调国家机构。中心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起草人权和公民自由领域的国家行动计划;与人权领域的国际和国家组织开展合作;起草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遵守和保护人权情况的国家报告并将其提交国际组织,以及向国家机构提出如何完善其遵守和保护人权领域的活动建议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架构内设《民主化与人权综述》编辑委员会。

291. 现行法律监督学院是总统办公室的一个研究机构,负责监督立法并对已颁布的法律开展法律审查,以便促进落实国家元首的立法倡议。学院审查了国家立法与国际规范和标准是否一致,以及法律草案是否遵循了公认原则和国际法规则,以及人权与自由的优先性。

29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下设的司法问题研究中心是最高司法委员会下属的独立信息和分析机构,负责司法领域的立法分析和制定完善司法实践和司法制度的建议,以及研究关于司法问题的公认原则和国际法规则,以及促进其在国家立法中的落实。

293.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7年5月5日总统令,乌兹别克斯坦设立了总统下属保护商业实体权利和合法利益专员这一机制,旨在防止国家机关不当干预企业家活动,加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性的法律机制,通过考虑其诉求、持续监督遵守规范创业活动以及改进建议的立法的制定情况来监督企业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遵守情况。该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活动由2017年5月5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下属保护商业实体权益和合法利益专员法》进行协调。

(с)人权条约的宣传和出版

294. 国际人权文书的宣传形式包括编写和出版国际人权条约汇编、关于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家法律的书籍,以及说明国际人权规范实质和意义的文件。

295.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通过与开发署、教科文组织、儿基会、欧安组织和红十字委员会等国际合作伙伴保持密切合作,100多项核心国际人权文书大部分被译成了乌兹别克语并出版。近年来以乌兹别克语或俄语出版了下列国际条约汇编: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国际文件汇编》;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教育方法手册》;

《儿童权利监督:乌兹别克语和俄语学习指导》;

《国际打击贩运人口条约和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立法》;

《人权教育:国家和国际标准》,俄语;

《犯人的权利:国际和国家标准》,乌兹别克语和俄语;

《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将尊重人权作为稳定、持续发展和繁荣的基础》;

《国际标准和完善关于政党和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的国家立法》,国际圆桌会议材料汇编;

《人权研究:现状与前景》,国际会议材料汇编;

《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人类发展领域义务》,乌兹别克语;

《国际人口贩运条约和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立法》;

《国家保护人权制度:国际做法和乌兹别克斯坦的经验》;

《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的妇女权利国家监测框架》(乌兹别克语和俄语);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文件汇编;

《进一步改革司法制度是社会发展和民主化的优先方向》(国际会议资料);

《人权和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俄文);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执行经验;

《国家人权机构活动的国际法律基础》;

Hammagapimkoniyatda(“一切在于能力”);

《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妇女权利国家监测框架》,乌兹别克语和俄语;

《监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感染艾滋病毒情况下的人权框架》;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人权范围内创业活动的纲领性原则》(在《联合国保护、遵守和落实人权框架》内实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构工作透明度法》注释;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个人和法律实体申请法》注释;

组织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执行情况进行公共监督;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机构;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儿童权利保护法》注释;

《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2016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

《乌兹别克斯坦确保切实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国家制度:独立年代的成就》等。

(d)提高公职人员和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认识

296.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拥有一个律师和执法工作者培训和再培训教育机构网。这些机构包括塔什干国家法学院、内务部科学院、国家安全事务学院、法律专业人员进修中心、总检察院高级课程培训班、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室下属公共管理学院,以及外交部下属世界经济与外交大学等。

297. 总统办公室下属公共管理学院为学生教授人权课程。该课程授课范围包括到国家人权中心和人权专员办公室进行实地培训。

298. 内务部科学院设立了“人权理论与实践”教研室。该领域的教学课程包含以下形式:

为全日制二年级学生开设“人权概论”课程(40个小时),其中20个小时为讲座,八个小时为讲习班,12个小时为自学;

在高等科学院班级开设“人权和内务机构工作”课程(40个小时),其中12个小时为讲座,18个小时为讲习班,10个小时为自学;

在高等军士培训班开设“法律培训”课程,包括“人权和内务机构工作”模块,共计16个小时的课程;

根据教学方案在内务机构官员进修班开设“在执法机构工作中遵守人权的国际标准”和“在内务机构工作中遵守人权”等课程,对不同的条约和公约进行研究。

299. 内务部系统中有四家军士培训和再培训中心,教学课程还包括关于与人权保护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家法律的课程。

300. 司法部下属法律专业人员进修中心是国家教育机构,为司法部和法院工作人员、律师、法律教师以及法律单位职员提供高级培训和再培训。教学计划包括下列教学大纲:“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立法和国际执法标准”、“国际人道主义法基础”、“国际人权标准在执法机构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立法与国际人权法”、“国际和国内人权保护机制”。2014年至2017年第一季度,共有7 709人在该中心接受培训。其中,法官――1 067人(2014年――348人,2015年――457人,2016年――233人,2017年第一季度――29人),法官候选人――878人(2014年――222人,2015年――421人,2016年――177人,2017年第一季度――58人),律师――1 662人(2014年――491人,2015年――504人,2016年――514人,2017年第一季度――153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380人(2014年――52人,2015年――212人,2016年――101人,2017年第一季度――15人)。

301. 总检察院高级培训班系统地开展活动,进行人权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检察机构以及总检察院下属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技能。2014年至2016年间以及2017年第一季度,共有1 075人在高级培训班接受培训。这些课程涉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人权和自由其他方面等。

302. 国家安全事务学院的教学计划规定,将人权课程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研究,学时为24个课时。国家安全事务学院设有武装冲突法中心,该中心也开设了人权课程。学科的讲授以跨学科原则为基础,包括人权概论,也包括遵守人权规定的具体实践要求,这些都是今后国家安全部门工作人员在其执法活动中应该遵守的。

303. 塔什干国立法学院在国际法律活动专业领域为三年级引入了“国际人权法”模块,共计142个小时:讲座30个小时,实践课46个小时,自学66个小时。除独立学科外,人权的某些方面在其他学科中也有所体现,例如“政府与法律理论”、“刑法”、“行政法”、“民法”和“民事诉讼”。

304. 外交部世界经济与外交大学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系本科阶段开设“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课程,为该系研究生阶段开设了“国际人权法”和“国家人权机构”课程。

305. 为国际法系四年级学生和国际关系系五年级学生开设了“人权”课程,在该课程框架内研究基本人权文件。课程包括关于如下主题的讲座:“基本人权文件”、“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研究生开设了“国际人权法”课程,在该课程中研究国际人权文书的条款。教学课程随着法律的修订与补充不断更新。

306. 此外,保护人权问题同样纳入了相关科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等。在五年级学生的专业课“国际公法”中划出了10个学时,用于深入研究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问题。

307. 除侦查人员和法官外,国防部军事教育机构也把研究国际人权标准纳入培训大纲。自2005学年起开设选修课,自2006学年起,“军事法基础”课程包括“人道主义法”和“武装冲突法”内容,研究人权问题。

308. 在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系统的医生进行培训和再培训时,对人权研究给予了特别关注。特别是,在所有医学院本科阶段,在教授“法医学”课程时,要对专家、鉴定人以及辅助鉴定人员的权利进行解释。开设“医生业务的法律基础”课程。其中特别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问题,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不容侵犯性、防范干涉权和禁止使用酷刑和暴力。还解释了不经个人同意禁止对个人进行医学或科学实验。这些问题不但从病人的角度还从医疗工作者的角度进行研究。

(е)各级教育机构(学校、中学、专科学校和大学)对人权问题的研究

309. 根据有关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培训工作人员的国家方案和《教育法》的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建立了法律继续教育和培训体系,由以下几个阶段组成:

310. 法律教育和启蒙的第一阶段从家庭开始,因为家庭是儿童个性形成的基础。家庭在法律启蒙与教育形成和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地位。

311. 儿童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律启蒙和培训融入了日常游戏和训练。这些课程为中班和大班的孩子及学前班儿童开设。为中班和大班开设的“《宪法》课”一年上16个小时,都是以游戏形式进行,还安排了七个小时的节日活动课。

312. 在普通中学一至四年级的课程中,根据年龄特点引入了法律、责任、义务等概念。教学课程为“《宪法》入门”,一年共40个小时。

313. 在普通中学的五至七年级,教学内容也相应扩展到生活实例,讲述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引入了个人自治、权利平等、言论自由、自由获取信息和未成年公民的刑事责任等课题。开设的课程为“畅游宪法世界”,每年51个小时。

314. 在普通中学的八至九年级,公民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标是:让学生形成关于国家社会和经济、政治和法律、科学和文化发展的知识体系;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使其善于表达自己对重要个人问题的观点。这些年级还学习“宪法法案基础”课程,每年34个小时。中学(一至九年级)还开设了“国家和权利基础”、“法理学”和“《宪法》入门”课程,共计50个小时。

315. 在中等职业专科学校和普通中学,通过“法学”课程提供关于不同法律分支的背景知识,两年共68个学时。

316. 所有高等学校向学生教授普通法律培训和宪法知识方面的课程,其内容包括人权信息和人权保护办法。

(f)通过媒体提高对人权问题的认识

317. 如今,国内共有693家报纸(326家国有,367家非国有),330家杂志(142家国有,188家非国有),131家出版社,四家通讯社,68家电视台(34家国有,34家非国有)和37家广播电台(五家国有,32家非国有)。

318. 国家电视广播公司体制内的独立电台和地方电视广播公司定期就人权保护问题、其法律和制度保障机制以及落实民间社会机构作用的有关方面进行广泛报道。

319. 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电视广播公司系统内的电视广播频道在每日和每周的电视和广播新闻节目中(《新闻》、《新闻24小时》、《时代》、《首都》、《报告》、《每周概览》、《时事新闻》、《马沙尔报道》、《潮汐》、《重要新闻》),以及通过编导和制作播出一些专题电视和广播节目,对法律和人权保护问题进行系统报道。其中特别包括:《法律诊所》、《人与法》、《法律之下》、《生活与法律》、《女人心》、《议会时间》、《发展规划》、《专属律师》、《议会活动》、《主题时代》、《律师回复》、《关注主题》、《和平之路》、《犯罪之后》、《请铭记!》、《人权是最高价值》、《自由繁荣的祖国》、《生活真谛》、《公平审判》、《指导手册》、《齐亚》;工作室推出的电视作品:《信仰给予力量》、《每日观察》、《我最亲爱的》、《全家福》、《伙伴》、《坚强健康的家庭》、《圣洁之道》、《未来焊接工艺》、《爱国》、《选举是民主的镜子》、《正义是法治》、《态度》、《平衡》、《邻里之间》、《第四条原则》、《教育与发展》、《陌生人的回馈》、《观察区域》、《生命价值》、《为了人民的利益》、《回头看》、《救赎》、《梅尔》、《罪与罚》、《我的地盘》、《索赔与法律》、《对犯罪零容忍――社会团结的保证》、《镜像》、《任何人》、《你的地盘》、《请注意》、《人与生活》、《现实麦克风》、《事件、事实、评论》、《议会通报》、《关爱他人》、《电台律师》。每天播放1.5-2分钟的社会电视短片,每天2-3次。2014年共播出了362部电视短片,2015年――263部,2016年――312部,2017年上半年――61部。

320. 节目使用的语言包括乌兹别克语、卡拉卡尔帕克语、俄语、哈萨克语、塔吉克语、吉尔吉斯语、克里米亚鞑靼语、维吾尔语、阿塞拜疆语、英语、朝鲜语、土库曼语、塔塔尔语、印度语和德语,促进了民众对国内居住的各民族成员的生活和活动的了解。

321. 乌兹别克斯坦出版了30多种有关人权保护主题的法律期刊和杂志,并在互联网上创建了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法律数据库(www.lex.uz)。

(g)民间社会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作用

322. 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通过了一系列促进社会发展和加强国家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社会伙伴关系的法律。

323. 2013年12月27日通过的《生态监督法》对于该计划具有重要意义,该法规定了社会群体参与管理和监督公民环境安全保障领域状况的法律机制。不仅是非政府组织和地方权力机关有权进行社会生态监督,公民也直接享有了解自然保护领域当前状况的权利。

324. 2014年通过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构工作透明度法》在社会群体中得到了积极响应。该法旨在保证国家机关活动的透明性和公开性,是社会职能监督机制得到有效发展的重要保障。它规定了公民、非政府组织和媒体依法获得适当信息的具体权利,同时也考虑到立法规定的限制。

325. 2014年9月25日通过的《社会伙伴关系法》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法律,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和民间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文化、人道主义及其他领域互动与合作的法律框架和原则。该法还规定建立协调社会伙伴活动的专门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

326. 在乌兹别克斯坦,从事人权保护活动的基本上是各种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分子,他们不仅保护其成员的权利,还深知在国内建立一个国家机构业务社会监督和检查体系的重要性。这些非政府组织主要是儿童、妇女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非政府组织;残疾人和老年人组织,以及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联合公民成立的职业团体、基金、联合会、联盟和委员会。

327.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创立于1991年,是历史最悠久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就妇女政策问题提供协调与咨询服务。该国家机制的独特性在于,妇女委员会主席同时也是副总理,这使得该委员会能够切实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提高其社会法律和社会政治积极性、保护母亲和儿童、改善家庭的社会和精神氛围、妇女就业并确保其社会和劳动权利。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有地方分支机构,负责发起、协调及实施政府旨在改善妇女地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就有关妇女问题与政府协商,并在妇女中宣传相关信息。

328. 国际非政府慈善基金会――“健康一代”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为生育身心健康儿童打下基础。为此,该基金会制定并实施人道主义、医疗和教育方案,以支持天才儿童并宣传健康生活方式方案的项目,它还制定了针对弱势群体、儿童和青少年的方案。该基金会涵盖14个地区,在全国共有超过180个地方代表机构,工作人员超过250人(医生、教师、经济学家),他们积极为实施现有方案和制定新方案而努力工作。

329. “努洛尼”公共基金执行对乌兹别克斯坦退伍军人进行社会援助的任务。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参与落实有影响力的社会政策,尤其是关于尊重退伍军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的政策,为上述人群创造良好的社会和生活环境,积极参与活动,为他们提供物质、医疗和精神上的支持。2017年关于采取措施从根本上完善“努洛尼”基金对乌兹别克斯坦老兵进行社会支援的活动的总统令规定,采取补充措施支助这一非政府组织。

330. 乌兹别克斯坦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全国协会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各个领域开展工作(社会支持、法律、妇女、青年、环境等)。乌兹别克斯坦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全国协会定期举行卫生、教育、自然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代表的公众听证会,对残疾人交通便利性进行公众监督和监测。

331. 监测民间社会组成情况的独立研究所实行一系列综合措施,旨在实现《发展战略》中所载的任务,在监测民间社会组成情况的独立研究所各区域部门的实际工作中,采用监测媒体民主化和自由化进程的方法。监测民间社会组成情况的独立研究所以各种办法通过区域办事处开展实践活动,对媒体的民主化和自由化进程进行监测。监测民间社会组成情况的独立研究所参加编写的法律草案包括:《公共监督法》、《社会伙伴关系法》、《环境监控法》、《广播电视法》、《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构工作透明度法》、《议会监督法》、《媒体经济活动法》、《媒体国家支持保障法》、《公民自治机构法》、《公民会议主席及其顾问选举法》、《关于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责任法进行修订和增补的法律》,以及《国家人权行动方案》和《加强社会法律文化的国家方案》。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7年3月27日关于完善监测民间社会组成情况的独立研究所活动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该研究所有权系统监测国家机构的活动、审理个人和法律实体的上诉并提出提高非政府组织在该领域工作实效的建议。

332. 2017年,成立了乌兹别克斯坦青年联盟,旨在确保青年组织与国家机关为执行《国家青年政策法》进行互动,保护14-30岁年龄段青年人的权利、自由和利益,对负责在国内实施国家青年政策的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公众监督。为了支持该组织的工作,2017年7月5日通过了关于采取措施提高国家青年政策和支持乌兹别克斯坦青年联盟的活动的总统令,其中规定在全国范围形成一种全面支持各类青年、实现其教育和就业权利及满足其文化需求的制度。2017年8月14日总统令规定,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下属公共管理学院设立研究青年问题和培训后备干部的机构,旨在对提高国家青年政策实效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对年轻干部进行培训。

333. 国内已加强工会在公众监督领域的作用,其形式、范围和方法均载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劳动法》、2016年11月28日通过的新版《工会、权利及其保障法》内。监督范围包括如下领域:劳动条件和工资、劳动保护和生产安全、社会保护、住房条件、社会保险、劳动者健康和文化利益保护、就业状况。在工会直接参与下,制定了超过150项社会劳动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书,其中包括《社会伙伴关系法》、《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构工作透明度法》、《个人和法律实体上诉法》、《家族企业法》等。

334. 工会对乌兹别克斯坦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各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童工问题协调委员会自2013年起成功运营,该委员会由联邦工会委员会、就业与劳动关系部、工商联合会、民间社会机构和国际组织的代表组成。

335. 在乌兹别克斯坦,公民自治机构在深化民主改革和更新社会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336. 在宪法基础上通过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自治机构法》和《公民会议主席及其顾问选举法》,以及50多项旨在完善和提高公民自治机构活动效率的立法规范。

337. 公民会议应向相应的区选举委员会提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选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立法院、州、区和市人民代表委员会选举的选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以及向相应的区全民公投委员会提出全民公投选区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决定提名区、市人民代表委员会的代表候选人;向相关的区、市政府机关提出关于变更行政区划、马哈拉以及为马哈拉、街道、广场和其他设施命名和更名的申请,并在教育下一代积极就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该机构体系中设有“父母大学”,主要是家长及卫生和教育专业人员系统地和持续地讨论青年问题以及困扰青年男女和年轻家庭的问题。

F.在国家层面提交报告的程序

338. 作为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向根据有关条约设立的联合国委员会提交了35份国家报告,以监督其执行情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委员会);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委员会)、《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339. 2008年以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了普遍定期审议框架内的第一和第二次国家报告,根据审议结果通过并实施了落实人权理事会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340.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是收集信息和编写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情况国家报告的机构。参与报告编写工作的有40多个国家机构,负责履行人的权利与自由方面的国际义务,还有30多个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自治机构也参与编写。

341. 国家报告是根据下列文件编写的:

《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形式和内容准则汇编》;

各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联合国各公约委员会根据对乌兹别克斯坦定期报告的审议结果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国际人权条约;

乌兹别克斯坦新的人权法案;

最新执法和人权实践;

非政府组织、教育和科学机构提供的资料和材料。

342.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立法院和司法部下属跨部门工作组的会议上,讨论了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履行其在人权领域的国际义务的国家报告。特别是,在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期间,举行了三次跨部门工作组会议,研究执法机构和其他国家机构遵守人的权利与自由的情况。会上听取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关于组织成果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扎伊德·拉阿德·侯赛因访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情况总结,落实关于执行人权理事会和国际条约机构对乌兹别克斯坦人权与自由领域国家报告的审议结果相关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的监测结果(2014-2016年间),还批准了执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条款第四次定期报告审议结果的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2015年7月8日,日内瓦)。

三.全部或若干条约所共有的实质性人权条款的执行情况

G.不歧视和平等

343. 《宪法》是保障人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基本权利与自由平等的基本法律,《宪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人民由乌兹别克斯坦公民组成,不论其民族。”

344.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所有法律规定公民拥有同等权利和自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信仰、个人地位和社会地位(《宪法》第18条)。

345. 2001年8月30日《全民公投法》(新版)第6条“禁止一切因出身、社会群体、性别、教育或语言而直接或间接限制公民参加全民公投的行为”。

346. 1997年8月29日《教育法》第4条规定,任何人都享有获得教育的平等权利,无论性别、语言、年龄、种族或族裔、信仰、宗教态度、社会出身、职业、社会地位、居住地或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居住时间。

347. 1995年12月21日《劳动法》第6条规定,所有公民享有拥有和行使劳动权的平等机会。任何在劳动关系中因性别、年龄、种族、民族、语言、社会出身、财产和就业状况、宗教观点、信仰、社会团体属性以及其他与员工专业素质及其工作成果无关的情况限制或提供特权的行为都属于歧视,应被禁止。

348. 2014年12月3日《个人和法律实体申请法》第10条规定,禁止在行使上诉权时因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信仰、个人和社会地位而产生的歧视行为。

349. 根据2011年9月29日《刑事诉讼期间审前拘留法》第7条、《刑法》第5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1998年12月25日《律师活动保障和律师保护法》及乌兹别克斯坦其他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利且禁止歧视。

350.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制度规定了侵犯公民平等权利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责任法》规定对侵犯公民自由选择抚育和教育子女所使用语言的权利,以及妨碍和限制自由使用语言,藐视国家语言以及生活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其他民族和族群语言的行为处以罚金。

351. 《刑法》第141条规定了对侵犯公民平等权利的刑事处罚。该犯罪类别在《刑法》第七章中得到了表述,其中列出了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犯罪行为。

352.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即蓄意侮辱民族荣誉和尊严,旨在引起对其他民族群体、种族群体或族裔群体的仇视、不容忍或不和,以及根据民族、种族和族裔归属,直接或间接地限制特权,或给予特权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353. 《刑法》第153条规定了对种族灭绝罪的处罚,即蓄意制造全部或部分消灭种族的生活条件,强制缩减生育,或将某一族群的儿童转移到另一族群,抑或下达命令实施上述行为。

354. 根据2017年5月19日关于进一步改善民族关系和对外友好联系的措施的总统令,成立乌兹别克斯坦内阁下属民族关系和对外友好关系委员会。

355. 作为负责民族关系的国家管理机构的委员会,积极参与执行关于持续落实保障社会种族间和谐和宽容方面的国家政策的相关任务。

356. 138个民族文化中心和34个对外友好协会在保持和全面发展乌兹别克斯坦各民族、部族和侨胞的历史、文化、精神价值、传统和习俗以及民族关系和谐、确保社会和国家稳定发展方面起着主导作用。他们积极利用“人民外交”机制,为丰富文化事业、维护和平繁荣的生活、发展对外友好关系和文化精神联系、与海外侨胞建立紧密互利的关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附件

附件1

2014 年至 2017 年间乌兹别克斯坦向联合国条约机构提交的国家报告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报告

联合国条约机构

提交日期

1.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国家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2014年

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共同核心文件

联合国大会

2015年

3.

共同核心文件

联合国大会

2017年

4.

乌兹别克斯坦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国家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

2017年

附件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按民族划分的常住居民人数 ( 截止年初 )

人数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共计

30 492 812

31 022 525

31 575 332

32 120 463

其中:

乌兹别克族

25 342 568

25 862 363

26 394 054

26 917 728

卡拉卡尔帕克族

673 093

685 302

697 574

708 823

俄罗斯族

795 010

776 923

763 102

749 988

乌克兰族

74 151

72 799

71 707

70 738

白俄罗斯族

19 222

19 066

18 946

18 812

哈萨克族

800 095

799 078

800 452

803 350

阿塞拜疆族

40 985

40 859

40 847

40 842

吉尔吉斯族

264 115

267 448

271 209

274 404

塔吉克族

1 473 259

1 496 356

1 520 580

1 544 739

土库曼族

182 581

185 627

188 933

192 037

塔塔尔族

207 450

202 426

198 703

194 963

朝鲜族

182 957

180 594

178 607

176 855

其他

437 326

433 684

430 618

427 184

附件3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2014-2016 年间社会经济发展主要指标

指标

单位

2014 年

百分比 ( % ) ( 与上一年 相比 )

2015 年

百分比 ( % ) ( 与上一年 相比 )

201 6 年

百分比 ( % ) ( 与上一年 相比 )

1. 国内生产总值,共计

十亿苏姆

145 846.4

108.0

171 808.3

107.9

199 325. 1 1 )

107.8

其中:

行业总增加值

十亿苏姆

133 366.2

108.0

156 731.0

108.0

182 071.9

107.9

产品净税

十亿苏姆

12 480.2

107.7

15 077.3

106.3

17 253.2

105.7

2. 行业总增加值

十亿苏姆

133 366.2

108.0

156 731.0

108.0

182 071.9

107.9

农业、林业和渔业

十亿苏姆

25 193.8

106.9

28 672.2

106.8

32 048.1

106.6

工业 ( 包括建筑 )

十亿苏姆

43 498.9

107.9

51 646.7

108.2

59 820.9

106.6

工业

十亿苏姆

34 400.6

105.5

40 264.1

105.4

46 708.7

105.0

建筑

十亿苏姆

9 098.3

117.6

11 382.6

118.8

13 112.2

112.5

服务

十亿苏姆

64 673.5

108.5

76 412.1

108.4

90 202.9

109.3

3 . 通货膨胀率

月平均

%

0.5

х

0.5

х

0.5

Х

截止上年 12 月份

%

6.1

х

5.6

х

5. 7

Х

4 . 工业总量

十亿苏姆

84 011.6

108.3

97 598.2

107.9

111 869.4

106.2

采矿和采石

十亿苏姆

9 257.6

101.2

10 870.8

107.1

10 721.2

101.0

其中:

- 开采煤炭、褐煤、石油和 天然气

十亿苏姆

5 927.4

96.9

7 037.7

108.4

6 196.8

102.2

- 金属矿石开采

十亿苏姆

2 724.7

107.1

3 103.6

102.4

3 556.2

101.5

- 其他采矿活动

十亿苏姆

341.1

111.9

421.2

115.9

492.8

107.9

制造业

十亿苏姆

67 097.5

109.4

77 088.2

108.1

89 793.3

106.4

其中:

- 饮料、烟草制品

十亿苏姆

17 177.3

111.1

21 889.8

117.4

26 782.3

110.8

- 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

十亿苏姆

12 675.3

106.6

15 584.9

116.2

18 635.2

109.6

- 木制品和软木制品 、 秸秆 和编织材料制品 、 纸和纸制 品 、 家具

十亿苏姆

1 559.7

122.2

1 974.7

120.2

2 900.6

131.6

- 记录材料的打印和回收

十亿苏姆

473.3

109.9

573.2

117.2

939.9

119.8

- 焦炭和精炼产品

十亿苏姆

3 062.7

99.9

3 102.6

93.2

2 886.7

97.1

- 化工产品、橡胶和塑料制品

十亿苏姆

5 776.2

105.8

6 885.5

107.3

9 973.5

134.4

- 基本药物制剂和制剂

十亿苏姆

516.6

118.2

750.6

130.7

1 220.9

140.3

- 其他 非金属矿 产品

十亿苏姆

4 771.4

107.5

4 889.5

106.0

6 338.3

120.9

- 冶金工业

十亿苏姆

6 397.4

108.6

7 088.8

102.8

8 040.1

101.6

- 生产、维修、机械和设备安装、 汽车制造、拖车和半拖车、其 他 成品金属制品

十亿苏姆

14 333.7

112.9

13 898.0

94.4

10 998.5

76.3

供电、天然气、 蒸汽供 应、空调

十亿苏姆

7 117.7

106.1

8 993.3

107.3

10 522.6

109.8

供水、排水、垃圾收集和处置

十亿苏姆

538.6

135.0

645.8

107.8

832.3

112.3

5 . 消费品

十亿苏姆

33 868.5

109.4

42 085.5

109.7

48 253.8

106.0

食品

十亿苏姆

14 820.1

108.7

19 361.9

117.4

23 404.2

111.7

非食品

十亿苏姆

19 048.4

110.0

22 723.6

103.9

24 849.6

101.1

6 . 农产品

十亿苏姆

39 737.3

107.0

42 280.4

106.8

48 431.1 1

106.6

种植业产品

十亿苏姆

25 156.2

107.1

25 084.8

106.7

29 042.4

106.2

畜牧业产品

十亿苏姆

14 581.1

106.9

17 195.6

106.8

18 443.7

107.1

7 . 固定资产投资

十亿苏姆

35 233.3

109.9

41 670.5

109.6

49 770.6

107.7

集中投资

十亿苏姆

6 524.2

104.8

8 595.2

119.4

10 489.0

108.0

预算资金

十亿苏姆

1 582. 5

92.6

1 885. 4

110.1

2 221.2

105.7

填海造地资金

十亿苏姆

120.8

99.0

-

-

-

-

儿童体育发展基金款项

十亿苏姆

-

-

271.1

97.8

309.2

102.3

预算外基金款项

十亿苏姆

2 206.3

104.8

-

-

-

-

国家信托基金 款项

十亿苏姆

-

-

2 415.5

107.8

2 362.6

87.7

重建和发展基金款项

十亿苏姆

1 123.9

120.8

1 846.9

151.9

2 338.3

113.6

外国投资和政府担保贷款

十亿苏姆

1 490.7

109.7

2 176.4

132.4

3 257.7

134.2

非集中投资

十亿苏姆

28 709.1

111.1

33 075.2

106.5

39 281.6

107.3

企业款项

十亿苏姆

11 991.2

107.6

13 329.1

102.7

15 092.9

101.6

居民款项

十亿苏姆

7 298.6

110.8

8 697.3

111.8

11 311.1

119.8

外国直接投资和贷款

十亿苏姆

5 489.4

114.0

6 133.1

101.3

7 353.7

107.5

商业银行贷款和其他借入资金

十亿苏姆

3 929.9

119.5

4 915.7

115.6

5 523.9

100.8

建设工程

十亿苏姆

20 060.4

117.6

25 423.1

118.8

30 231.4

110.2

住房

千平方米

11 419.7

106.3

12 052.7

105.5

12 726.9

105.6

8 . 交通

货物运输

百万吨

1 458.9

105.2

1 527 .0

104.7

1 603. 5

105.0

乘客运输

百万人

7 335.3

105.0

7 598.2

103.7

7 910 . 9

10 4 . 1

9 . 社会领域

就业人口数量 ( 平均每年 )

千人

12 818.4

102.4

13 058.3

101.9

13 298.4

101.8

年度最后一个月平均额定应发 工资 2 )

千苏姆

1 366.9

113.6

1 549.6

113.4

1 75 2 . 2

113. 1

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平均养老金

千苏姆

404.3

122.2

438.2

108.4

491.1

112.1

10 . 零售额

十亿苏姆

58 136.6

113.3

71 184.1

115.3

88 071.6

114.4

1 1 . 付费服务

十亿苏姆

22 392.4

110.1

27 297.1

110.7

33  174 . 5

109. 3

1 2 . 服务,总计

十亿苏姆

65 880.4

115.1

75 356.8

114.0

92 536.0

114.5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

48.5

х

48.5

х

49.5

Х

其中包括的类型:

通信和信息服务

十亿苏姆

4 541.3

126.1

5 181.5

116.0

6 306.8

114.6

金融服务

十亿苏姆

6 728.2

132.1

8 206.7

130.6

9 898.4

119.8

运输服务

十亿苏姆

21 629.3

106.0

23 643.7

105.0

26 103.7

106.0

其中: 汽车运输服务

十亿苏姆

10 254.7

117.0

12 317.8

111.8

14 701.4

116.7

住宿和食品服务

十亿苏姆

732.3

116.3

890.6

119.0

3 038.7

121.1

贸易服务

十亿苏姆

18 976.0

115.6

21 366.9

118.5

27 368.2

120.5

不动产服务

十亿苏姆

2 235.9

119.9

2 757.3

118.5

3 405.1

117.5

教育服务

十亿苏姆

2 154.4

109.3

2 681.4

111.2

3 263.0

107.8

保健服务

十亿苏姆

868.1

117.3

1 100.4

117.2

1 416.3

122.2

租赁服务

十亿苏姆

1 494.6

119.1

1 801.6

113.8

2 270.1

117.6

电脑和家庭用品维修服务

十亿苏姆

1 388.4

117.1

1 724.5

116.3

2 187.9

115.6

个人服务

十亿苏姆

2 049.2

121.7

2 366.5

107.0

2 915.5

113.8

建筑、工程勘查、技术测试和 分析领域服务

十亿苏姆

748.7

107.3

841.0

106.6

1 132.6

115.3

其他服务

十亿苏姆

2 334.0

116.8

2 794.7

113.5

3 229.7

114.9

附件4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2017 1-6 月社会和经济发展主要指标

指标

单位

1-6 月

结构 百分比 ( % )

与上一年 1-6 月相比 百分比 ( % )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1. 国内生产总值,总数

十亿苏姆

102 702.1

100.0

100.0

107.8

107.0

其中:

行业总增加值

十亿苏姆

90 699.9

88.7

88.3

108.2

107.1

产品和进出口贸易净税

十亿苏姆

12 002.2

11.3

11.7

104.4

106.1

2. 行业总增加值

十亿苏姆

90 699.9

100.0

100.0

108.2

107.1

农业、林业和渔业

十亿苏姆

7 816.6

8.6

8.6

106.9

105.8

工业 ( 包括建筑 )

十亿苏姆

32 300.7

35.4

35.6

106.7

106.4

其中:

工业

十亿苏姆

24 998.6

27.3

27.5

103.6

105.7

建筑

十亿苏姆

7 302.1

8.1

8.1

117.5

108.7

服务

十亿苏姆

50 582.6

56.0

55.8

109.3

107.7

3 . 通货膨胀率

月平均

%

0.9

х

х

х

х

截止上一年 12 月

%

5.2

х

х

х

х

4 . 工业产品

十亿苏姆

64 991.1

100.0

100.0

104.7

107.6

其中:

采矿和采石

十亿苏姆

6 681.9

11.0

10.3

105.1

103.8

制造业

十亿苏姆

52 055.3

78.6

80.1

104.8

107.8

供电、天然气、 蒸汽 供应、空调

十亿苏姆

5 785.9

9.7

8.9

103.5

110.7

供水、排水、垃圾收集和处置

十亿苏姆

468.0

0.7

0.7

114.9

109.1

5 . 消费品

十亿苏姆

26 921.9

100.0

100.0

102.3

110.0

食品

十亿苏姆

13 188.8

50.8

49.0

116.5

107.6

非食品

十亿苏姆

13 733.1

49.2

51.0

90.8

112.3

6 . 农业、林业和渔业

十亿苏姆

24 052 .7

100.0

100.0

106.8

105.8

农作物和牲畜、狩猎以及这些地区 提供的服务

十亿苏姆

23 920.8

99.4

99.4

106.8

105.8

林业

十亿苏姆

42.2

0.2

0.2

101.3

101.3

渔业

十亿苏姆

89.7

0.4

0.4

125.2

110.1

7. 固定资产投资

十亿苏姆

26 599.5

100.0

100.0

111.8

108.3

集中投资

十亿苏姆

5 008.8

22.1

18.8

122.8

90.3

非集中投资

十亿苏姆

21 590.7

77.9

81.2

109.0

113.4

8. 建设工程

十亿苏姆

16 309.2

х

х

117.5

108.7

9. 服务,总计

十亿苏姆

48 832.8

х

х

112.9

111.6

10. 运输

货运

十亿吨 / 公里

41 . 9

х

х

105.5

102.9

客运

十亿乘客 / 公里

53.3

х

х

105.1

105.2

11. 零售业

十亿苏姆

49 747.3

х

х

114.1

111.1

1 2 . 常住人口数 ( 期间平均数 )

千人

32 232.7

100.0

100.0

101.8

101.7

其中:

工作年龄人数

千人

19 485.1

60.9

60.5

101.1

100.9

1 3 . 就业人数

千人

13 421.2

х

х

101.8

101.7

1 4 . 平均额定应发工资 1 )

千苏姆

1 330.8

х

х

108.8

114.6

附件5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有出版商国家登记册 ( 网站 )( 截至 2017 7 1 日 )

列入媒体册的网站信息 ( 按年份 )

年份

2000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 016 年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7 月 1 日

网站数量

0

0

80

108

150

173

220

261

304

315

362

395

418

附件6

国家和非国家网站总数信息 ( 截至 2017 7 1 日 )

编号

媒体类型

国家网站

非国家网站

总数

数量

百分比 ( % )

数量

百分比 ( % )

1.

网站

38

5

380

95

418

附件7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媒体登记册 ( 截至 2017 7 1 日 ) ( 报纸、杂 志、资讯公报、通讯社、电视、广播 )

由乌兹别克新闻和信息机构登记列入国家登记册的媒体总数信息 ( 截至 2017 7 1 日 )

序号

地区

报纸

杂志

通报

电视

广播

新闻机构

总数

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境的(中央)媒体

157

220

12

13

8

3

413

2.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42

8

-

5

1

1

57

3.

塔什干市

46

38

1

6

10

-

101

4.

塔什干州

44

16

-

3

2

-

65

5.

安集延州

33

5

-

3

2

-

43

6.

布哈拉州

32

5

-

5

1

-

43

7.

吉扎克州

23

3

-

3

1

-

30

8.

纳瓦吉州

30

6

-

6

1

-

43

9.

纳曼干州

47

5

-

2

1

-

55

10.

撒马尔罕州

44

5

-

2

1

-

52

11.

锡尔河州

22

1

-

1

-

-

24

12.

苏尔汉河州

32

2

-

5

2

-

41

13.

费尔干纳州

76

11

-

7

3

-

97

14.

花拉子模州

27

2

1

3

1

-

34

15.

卡什卡达里亚州

38

3

-

4

3

-

48

共计

693

330

14

68

37

4

1 146

附件8

国家和非国家平面媒体 ( 截至 2017 7 1 日 )

序号

地区

报纸

杂志

通报 简报

共计

总数

国家

非国家

总数

国家

非国家

总数

国家

非国家

总数

国家

非国家

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境的中央媒体

157

33

124

220

94

126

12

7

5

389

134

255

2.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42

32

10

8

8

-

0

50

40

10

3.

塔什干市

46

9

37

38

17

21

1

0

1

85

26

59

4.

塔什干州

44

29

15

16

0

16

-

0

0

60

29

31

5.

安集延州

33

20

13

5

2

3

-

0

0

38

22

16

6.

布哈拉州

32

19

13

5

5

0

-

0

0

37

24

13

7.

吉扎克州

23

20

3

3

1

2

-

0

0

26

21

5

8.

纳瓦吉州

30

20

10

6

1

5

-

0

0

36

21

15

9.

纳曼干州

47

19

28

5

2

3

-

0

0

52

21

31

10.

撒马尔罕州

44

24

20

5

4

1

-

0

0

49

28

21

11.

锡尔河州

22

14

8

1

1

0

-

0

0

23

15

8

12.

苏尔汉河州

32

20

12

2

1

1

-

0

0

34

21

13

13.

费尔干纳州

76

27

49

11

3

8

-

0

0

87

30

57

14.

花拉子模州

27

19

8

2

1

1

1

1

0

30

21

9

15.

卡什卡达里亚州

38

21

17

3

2

1

-

0

0

41

23

18

共计

6 9 3

326

367

330

142

188

14

8

6

1 037

476

561

附件9

国家和非国家电子媒体信息 ( 电视、广播 )( 截至 2017 7 1 日 )

序号

地区

电视

广播

共计

总数

国家

非国家

总数

国家

非国家

总数

国家

非国家

1.

中央媒体

20

10

10

20

5

15

40

15

25

2.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4

1

3

1

0

1

5

1

4

3.

安集延州

3

1

2

1

0

1

4

1

3

4.

布哈拉州

5

2

3

1

0

1

6

2

4

5.

吉扎克州

3

1

2

1

0

1

4

1

3

6.

纳曼干州

2

1

1

1

0

1

3

1

2

7.

纳瓦吉州

6

6

0

1

0

1

7

6

1

8.

撒马尔罕州

2

1

1

0

0

0

2

1

1

9.

锡尔河州

1

1

0

0

0

0

1

1

0

10.

苏尔汉河州

5

2

3

2

0

2

7

2

5

11.

塔什干州

3

2

1

2

0

2

5

2

3

12.

费尔干纳州

7

3

4

3

0

3

10

3

7

13.

花拉子模州

3

1

2

1

0

1

4

1

3

14.

卡什卡达里亚州

4

2

2

3

0

3

7

2

5

共计

68

34

34

37

5

32

105

39

66

附件10

国家媒体和非国家媒体总数信息 ( 截至 2017 7 1 日 )

序号

媒体类型

国家媒体

非国家媒体

总数

数量

百分比 ( % )

数量

百分比 ( % )

1.

报纸

326

47.6%

366

52.4%

693

2.

杂志

142

44.5%

188

55.5%

330

3.

通报

8

60.0%

6

40.0%

14

4.

电视

34

50%

34

50%

68

5.

广播

5

12.9%

32

87.1%

37

6.

通讯社

3

75.0%

1

25.0%

4

7.

网站

38

7.5%

380

92.5%

418

共计

556

36.6%

1 008

63.4%

1 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