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RUS/2017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8 August 2017

Chinese

Original: Russian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俄罗斯联邦 *

[接收日期:2017年7月27日]

一.概况

1. 俄罗斯联邦 ( 俄罗斯 ) 是一个地处欧洲东部和亚洲北部的国家,总面积达 1712 万平方公里,邻国包括:芬兰、挪威、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白俄罗斯、乌克兰、阿布哈兹、南奥塞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中国、蒙古、朝鲜、日本和美国。

2. 气候 从西北部的海洋性气候到西伯利亚的极地气候和远东的季风气候逐渐变化。地形主要包括以下地带 : 极地荒漠 、 苔原 、 森林苔原 、 森林草原 、 草原带和半荒漠带。

3. 俄罗斯联邦的现代联邦结构被载入《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主体包括共和国 、 边疆区 、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 。

4. 目前 , 俄罗斯联邦共有 85 个联邦主体 , 其中有 22 个共和国 , 9 个边疆区 , 46 个州 , 3 个联邦直辖市 , 1 个自治州 和 4 个自治区。

5.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签署的 2000 年 5 月 13 日 第 849 号 “ 关于 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联邦管区全权代表 ” 的总统令 成立了联邦管区。俄罗斯现有 8 个联邦管区,这些联邦管区既不是联邦主体,也不是俄罗斯联邦行政领土划分的任意宪法部分。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联邦管区的全权代表不享有任何宪法职权 — 他是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代表,也是俄罗斯联邦总统行政当局的成员。

6. 截至 2017 年 1 月 1 日 ,全国 人口数量达 1.468 亿人 ,其中 城市人口占 74.27 % 。截至 2016 年 1 月 1 日 ,有 169 个城市的人口数量超过 10 万人 , 其中 有 15 个城市的人口数量超过 100 万人。

7. 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 8.57 人 ,但分布极为不均。 俄罗斯欧洲地区为每平方公里 27 人 , 而亚洲地区则为每平方公里 3 人。在俄罗斯联邦各联邦主体中,莫斯科的人口密度最高,每平方公里超过 4626 人,人口密度最小的是楚科奇自治区,每平方公里不到 0.07 人。

8. 2007 年 10 月 9 日 第 1351 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至 2025 年期间人口政策概念》,在落实这一《概念》的框架内 ,正在 实施一系列措施为增加国家人口 、 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预期寿命创造条件。

9. 2016 年的绝对出生人数与 2006 年相比增长了 80.7 % ,达到 188.87 万人。总生育率上升了三分之一,到 2016 年达到 1.78 ( 2006 年为 1.3 ) 。死亡人数下降了 25% ,为 189.1 万人 ( 2006 年为 216.67 万人 ) 。婴儿死亡率为每千人 6.0 例 ( 2006 年为 10.2 例 ) 。产妇死亡率为每十万人中 10 例 ( 2006 年为 23.7 例 ) 。预期寿命达到 72.1 岁,比 2006 年增长了 5.41 岁,其中男性增长了 6.57 岁,女性增长了 3.96 岁。 2016 年,人口自然减少了 1.17 万人 ( 2006 年为 68.7 万人 ) 。

10. 人口年龄结构 。在俄罗斯联邦共有 3170 万名 18 岁以下儿童,占全国总人口的 21.7 % ,占劳动年龄人口 ( 男性为 16 至 59 岁,女性为 16 至 54 岁 ) 的 57.5 % ,占退休年龄人口的 24.6 % 。

11. 居民民族组成 。根据 2010 年全俄人口普查,俄罗斯居民由 193 个民族和族裔群体的代表组成,共有 277 种语言和方言。其中大多数为俄罗斯人 1.1102 亿人 ( 约占俄罗斯所有居民的 80 % ) 。其他民族人口中人数超过一百万人的民族包括:鞑靼人 — 530 万人 ( 占 3.87 % ) ,乌克兰人 — 190 万人 ( 占 1.4 % ) ,巴什基尔人 — 160 万人 ( 占 1.15 % ) ,楚瓦什人 — 140 万人 ( 占 1.05 % ) ,亚美尼亚人 — 120 万人 ( 占 0.86 % ) 。

12. 每个民族人数不超过 5 万人的 47 个民族具有俄罗斯联邦土著少数民族的特殊法律地位。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立法,这些人民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促进他们的社会经济和民族文化发展,提供获得自然资源的机会,并提供了一系列经济和社会特惠。

13. 在两次全俄人口普查 ( 2002 年至 2010 年 ) 期间 , 土著少数民族的人口总数从 30.64 万人增加到 31.601 万人 ( 增长了 3.12 % ) ,其中俄罗斯联邦北部、西伯利亚和远东的土著少数民族人数从 24.4 万人增加到 25.79 万人 ( 增长了 5.7% ) 。

14. 人口的宗教构成 。俄罗斯联邦是一个世俗国家。在俄罗斯有很多宗教 ( 超过 60 个 ) ,其中最普遍的为基督教 ( 主要是东正教,其信徒认为其约占总人口的 75 % ) 、伊斯兰教、犹太教、佛教。

15. 所有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并 且在 法律面前平等。 1997 年 9 月 26 日 第 125 -ФЗ 号《良心自由和宗教组织法》规定了在落实人权和公民信仰自由和宗教 自由权利方面的法律关系 ,以及 宗教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民事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16. 截至 2016 年 ,在 俄罗斯联邦已登记了 29000 个宗教组织。

17. 居民教育水平 。俄罗斯有 2790 万人拥有高等职业教育水平, 540 万人为不完全高等教育水平, 710 万人为中等职业教育水平。拥有中级、基本和初级教育水平的分别为 2180 万人、 1300 万人、 640 万人。

18. 高等职业教育专家中有 70.7 万人拥有研究生教育水平。

19. 在俄罗斯有 59.6 万人获得了副博士学位 , 12.4 万人获得了博士学位 。副博士学位获得者中的女性有 26.5 万人 ( 占 44 % ) ,博士学位获得者中的女性有 4.1 万 人 ( 占 33 % ) 。根据年龄,副博士学位获得者中劳动年龄人口占 65 % ,博士学位获得者中超过劳动年龄人口占 51% 。

20. 拥有不完全 高等教育的人数增加了 44 % , 其中 68 % 的人接受了继续教育。

21. 截至 2017 年 1 月 1 日 ,在 独立学前教育机构学习的儿童人数为 734 万人。截至 2016/2017 学年初,俄罗斯联邦共有 4262 0 所国立教育机构 ( 学生人数达 1520 万 ) ,其中城市地区的教育机构有 18000 个,农村地区的教育机构有 24610 个。

22. 截至 2016 年 , 俄罗斯联邦共有 3520 个中等职业教育机构 , 共有学生 340.92 万人。其中,职业工人 ( 员工 ) 培训机构有 1740 家,共有学生 55.6 万名。

23.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培训技术工人 ( 员工 ) 高等教育机构共有 34 个 , 共有学生 6610 名。

24. 在国家职业教育机构中学习的学生人数为 158 万人 , 其中费用全免的有 32.639 万人。非国家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人数 共 有 8.97 万人。

25. 截至 2016/2017 学年初 , 俄罗斯联邦共有 817 所高等教育机构 ( 441 所国立机构和 366 所非国立机构 ) 和 1080 所国立和非国立大学分校 ( 分别为 727 所 和 352 所 ) , 共有学生 437.9 万 名。其中女性占总人数的 52 % 。大学管理人员共有 24000 人,其中女性占总领导人数的 53 % 。教职人员 27.98 万人,其中女教师占 57 % 。

26. 俄罗斯的中等教育系统是免费的 , 提供了用母语教学的机会 , 并将母语作为单独一门课程进行学习。

27. 俄罗斯人民共有 74 种语言 作为单独课程进行教授 , 其中包括 22 种土著少数民族的语言。

28. 俄罗斯各民族语言中有 24 种拥有完整的教学过程。

29. 根据 2010 年全俄人口普查数据 ,普通教育体系已覆盖 俄罗斯联邦 98 % 的 15 岁以上土著少数民族代表 ,其中 职业教育 占 40 % , 高等教育 占 12 % , 研究生教育 占 0.3 % , 未受过初等教育的土著人民代表仅占 2 % 。

30. 国内生产总值 。自 1989 年以来 , 国内生产总值指标已被纳入俄罗斯联邦的经济核算当中。 1990 年为 6440 亿卢布。 2016 年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达 85.8806 万亿卢布。 2016 年国内生产总值相较于 2015 年的平减指数为 103.4 % 。

31. 2016 年增加值总体下降幅度放缓。建筑业中的下降幅度为 4.3 % ( 2015 年为 4.9 % ) ,批发和零售业为 3.6 % ( 2015 年为 8.1 % ) 。在农业方面,增长率为 3.5 % ( 2015 年为 3.0 % ) 。加工业的增加值在 2016 年上涨了 1.4 % ( 2015 年下降了 4.1 % ) ,采矿业增长了 0.2 % ( 2015 年下降了 0.4 % ) ,电力、天然气和水力的生产、分配上增长了 2.4 % ( 2015 年下降了 1.2 % ) 。

32. 最终 消费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所占比重为 70.7 % ( 2015 年为 69.7 % ) , 其中家庭支出占 52 % ( 51.9 % ) , 政府机构占 18.4 % ( 17.5 % ) 。

33. 国内生产总值结构中的总体积累份额从 2015 年的 22.3 % 上升至 2016 年的 24.2 % , 其中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比例从 20.7 % 上升至 21.5 % 。 物资流动资产库存从 2015 年的 1.6 % 上升至 2.7 % 。净出口 ( 出口减去进口 ) 的份额从 2015 年的 8 % 下降至 2016 年的 5.1 % 。

34. 综合消费物价指数 。根据 Rosstat 的统计, 2016 年 12 月的消费者物价指数为 0.4 % ,年初为 5.4 % ( 2015 年 12 月为 0.8 % ,年初为 12.9 % ) 。 12 月末俄罗斯平均每月最低食物篮数为 3701.9 卢布,与上月相比上涨了 0.9 % ( 年初以来上涨了 3.5 % ) 。

35. 就业 、 社会援助和保护 。截至 2016 年底 , 经济活动人口为 7600 万人。失业率为 5.5 % ( 2006 年为 7.1 % ) 。人均货币收入平均为 30700 卢布 ( 2006 年为 10150 卢布 ) 。截至 2017 年 4 月,已登记的失业人口为 91.13 万人 ( 2016 年为 99.93 万人 ) ,其中 80 万人获得了福利待遇。失业人口中的女性占 47.3 % , 25 岁以下青年人占 18.7 % 。

36.在俄罗斯,公民有权通过竞争接受免费中等教育,免费在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免费享受基本医疗服务,获得国家养老金、福利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针对个别社会弱势群体(残疾人、退伍军人、有子女的单身父母、多子女家庭、孤儿等)制定了社会保障措施。父母或照顾孩子的人有权享受育儿假直到儿童年满3岁。为有两名以上子女的家庭提供额外援助(“母亲资金”的特殊证书)。

历史概览

37. 公元前 2 世纪至 4 世纪,伟大的历史性民族移徙标志着斯拉夫部落在东欧落脚 , 这些部落开始掌握被占领土 并 与邻近的巴尔特人、芬兰乌戈尔人 、 哥特人 、 匈奴人部落和其他游牧部落来往。 6 世纪时,东斯拉夫分支 ( 未来的俄罗斯人、乌克兰人和白俄罗斯人 ) 从统一的斯拉夫人中分离出来。到 9 世纪前夕,独立的早期斯拉夫国家已经形成。

38. 9 世纪至 11 世纪期间,古罗斯部族在基辅罗斯成立。

39. 882 年 ,古罗斯国家 — 基辅罗斯成立。 988 年宣布东正教为国教。 在接受基督教之前,罗斯已经有了自己的字母表。 9 世纪下半叶,基里尔和圣梅福季创造了格拉戈尔字母,这些字母很快被他们利用希腊字母加工成为基里尔字母。在智者雅罗斯拉夫的倡议下,创立了《罗斯法典》,成为这个时代罗斯法律的主要来源。

40. 11 至 12 世纪为罗斯封建分裂时期,整个国家被分裂成独立 的地方公国,与游牧民族、鞑靼蒙古人和利沃尼亚骑士团进行混战,莫斯科公国发展成为罗斯地区的中心。

41. 1380 年至 1500 年间,在中央集权制的框架内,东北罗斯和西北罗斯固有的罗斯地区统一, 1480 年摆脱了奥尔登。 15 世纪末至 17 世纪初形成了一个中央集权国家,这也是欧洲最强大的国家,从 15 世纪末开始被称为俄罗斯。

42. 1500 年至 1800 年 间 , 围绕莫斯科创建了一个多民族国家 , 从波罗的海延伸到太平洋 , 将伏尔加河 、 乌拉尔和西伯利亚的人民团结在一起。 16 世纪末俄罗斯的人口达到 900 万人。伊万四世统治末期的国家领土增加了十倍以上。莫斯科是当时最大的城市,人口约为十万人。从 1547 年 1 月登基加冕之时起,莫斯科大公伊万四世开始被誉为沙皇。在中央集权国家发展时期,大贵族杜马起着沙皇下辖立法和咨议机构的作用。全俄缙绅会议成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建立了一支永久性军队。 与 波兰 - 立陶宛和瑞典干涉 ( 17 世纪初 ) 的斗争对于巩固俄罗斯国家体制至关重要 , 俄罗斯人民在米宁和波扎尔斯基大公的领导下团结一致。 1613 年,根据全俄缙绅会议决议,罗马诺夫王朝的第一位代表米哈伊尔 · 罗曼诺夫被推选登上王位。 1649 年通过了《会议法典》,规定中包括引入农奴制。 1654 年,小俄罗斯 ( 现代乌克兰的左岸领土 ) 与俄罗斯合并。 1667 年发生了斯捷潘 · 拉辛领导的农民起义,主要是抗议农奴制和徭役及捐税的增长。

43. 俄罗斯当时的主要历史里程碑是俄罗斯通过 1700 年至 1721 年期间的北方战争成功打通了波罗的海出海口 , 彼得一世在 1721 年宣布成为皇帝 , 在他的改革时代国家快速发展 , 建立了参议院和 11 个部 , 成立了正规的军队和海军 , 确定了国家的国土结构 ; 叶卡捷琳娜二世统治 , 开明专制制度。 1773 年至 1775 年期间发生了普加乔夫领导的农民战争,号召缩减哥萨克人的特权和优惠。在 1768 年至 1774 年以及 1787 年至 1791 年的俄土战争中赢得了胜利。到 18 世纪末 ,俄罗斯领土版图包括了 北黑海地区 、 亚速海 、 克里米亚 、 右岸 盖特曼 ( 现代乌克兰西南部 ) 、德涅斯特河和布格河之间的土地、 白俄罗斯、库兰和立陶宛。在俄罗斯保护下的摩尔多瓦和瓦拉几亚的自治权得到恢复。开始发展诺沃罗西亚,建立了叶卡捷琳诺斯拉夫市 ( 1776 年,现在叫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 ) ,赫尔松市 ( 1778 年 ) 。塞瓦斯托波尔成为俄罗斯舰队基地 ( 1783 年 ) 。 1783 年,在格奥尔基耶夫斯克市,格鲁吉亚沙皇伊拉克利二世与俄罗斯缔结了保护国条约。俄罗斯依据签署的《格奥尔基耶夫斯克条约》将东格鲁吉亚纳入自己的保 护之下。 18 世纪中叶俄罗斯人口为 1800 万人,截至 18 世纪末人口增至 3600 万人。

1800 年至 1917 年间

44. 19 世纪上半叶 , 俄罗斯帝国的领土分为省和州 ,然后 又划分出县。 19 世纪上半叶省份的数量增长了 1.5 倍,这是由于有新的领土并入俄罗斯,个别省份进行了细分,某些州 ( 阿斯特拉罕州、塔夫利州 ) 转变为独立省份。部分省份合并成总督管辖区 ( 高加索 ) 。 1809 年被吞并到俄罗斯的芬兰大公国以及 1815 年在波兰一部分土地上成立的波兰王国有着特殊的地位。

45. 这个时期的标志是 1812 年拿破仑入侵 , 1813 年至 1814 年俄罗斯军队为把欧洲人民从法国统治下解放出来而进行的国外远征 , 拿破仑军队的失败。 俄罗斯 与普鲁士结成同盟,奥地利 、 英国和瑞典也加入了该同盟。

46. 由于 19 世纪 20 年代末的俄土战争和俄伊战争 , 第二阶段最终以高加索并 入俄罗斯而告终。格鲁吉亚 、 东亚美尼亚 、 北阿塞拜疆成为了俄罗斯帝国的一部分。

47. 1825 年圣彼得堡的十二月党人起义标志着俄罗斯革命运动的开始。克里米亚战争 ( 1853 年至 1856 年 ) 的失败,土地改革的半心半意和农奴制的废除 ( 1861 年 ) 导致了社会运动的复兴。

48. 到 20 世纪初 , 俄罗斯帝国领土面积增长到 2220 万平方公里,占据世界第二名 ( 仅名列大英帝国之后 ) 。人口从 19 世纪末起增长了近三分之一,到 1913 年各民族人口约为 1.66 亿。 1897 年进行了第一次全俄人口普查。

49. 社会矛盾和政府无力解决最重要的政治问题导致 20 世纪初发生了严重的社会和政治危机。其结果是加剧了劳动人民反专制权力的斗争 , 激进左派政党和自由派反对联盟的成立 , 执政精英内部矛盾的出现和政府政策方针的波动。

50. 1905 年至 1907 年间爆发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形成了新的国家政治组织制度,称为“六 ﹒ 三” 君主制。

51. 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得国内政治局势恶化 , 从而削弱了民主制度 ( 特别是解散了国家杜马 ) , 激化了自由民粹主义 , 马克思主义得以传播 , 最终在 1917 年 2 月推翻了专制。革命的胜利并没有阻止国内危机状况的进一步深化。 1917 年 10 月,在国家经济形势不断恶化、人民饥饿贫困的背景下,又爆发了一场革命,最终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政党上台执政。

1917 年至 1991 年间

52. 1917 年 10 月 25 日 ( 公历 11 月 7 日 ) ,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 义共和国 成立。 1918 年 1 月 , 第三次全俄工人 、士兵 和农民代表大会通过了 《 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 批准了土地社会化法 ( “ 私有地产国有化法 ” ) 草案 , 并宣布了联邦国家体制原则。 1918 年 7 月 10 日 第五次苏维埃大会批准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首部《宪法》。

53. 1918 年引入普选权,包括对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免费上学。 1919 年启动了强制性扫盲方案 ( 俄罗斯在 1917 年以前有一半以上的人口是文盲 ) 和国家电气化方案。

54. 1918 年开始的内战及协约国各国的国际干预使成立新的国家以及保障所有公民平等权利和机会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1922 年,内战最终以布尔什维克的胜利结束,这也为 19 2 2 年 12 月 30 日创建苏维埃共和国这一统一的国家创造了条件。 1924 年 1 月,《苏联宪法》获得通过。国家体制形式宣布为有权自由撤出联盟并独立解决国内政策、司法、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共和国联邦。

55. 1924 年列宁去世以后 , 斯大林成为国家领导人。 20 世纪 20 年代后半期 , 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是将国家从农业转变为工业化 , 确保国家的经济独立 , 加强国防能力。 1936 年 12 月 5 日 苏维埃第八次特别代表大会批准了苏维埃新《宪法》。苏联被宣布为社会主义国家。基本法反映了苏联国家结构的变化,出现了新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宪法》从立法上规定了各级苏维埃普遍、秘密、平等、直接的选举原则;保障苏维埃公民享有劳动、休息 、 教育 以及养老保障的权利 ;宣布宗教信仰自由;尤其注重保障各族人民的权利,特别是在 20 世纪 30 年代中叶以前为数十个无文字的民族创造了文字。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的同时,大规模的违法行为成为了这一时期的消极特征,同时伴随着斯大林个人崇拜的形成。

56. 1941 年 6 月 22 日 , 纳粹德国进攻苏联。高水平的战役指挥、军工业的迅速改组、红军的顽强抵抗、全国人民强烈的爱国高潮和爱国运动成为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取得胜利最重要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事件包括莫斯科战役、斯大林格勒战役和库尔斯克战役,解除列宁格勒围困,雅尔塔会议,红军解放欧洲人民。苏联为取得胜利做出了最大的贡献,同时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这场战争造成了许多人伤亡 : 在战争中为国捐躯和被法西斯掳掠致死 、 死于饥饿和疾病的共有约 2700 万人。 国内的 军事行动对国民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国家失去了约 30 % 的国家财富。卫国战争的胜利提升了苏联的权威。 1945 年,苏联与 52 个国家 ( 战前为 26 个 ) 建立了外交关系。苏联积极参与解决最重要的国际问题,首先是解决欧洲的战后局面。

57. 1953 年至 1964 年间,赫鲁晓夫的“解冻”时期被载入史册。国内外政策的自由化进程,以及受压迫公民和人民的康复进程拉开帷幕。经济和政治领域开始转型。第一颗卫星成功发射,尤里·加加林飞到太空。社会精神复兴,开始实行免费的中学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人口社会保护体系逐步发展。

58. 勃列日涅夫统治时期的特点是在政治上向中度保守路线过渡。 1977 年苏联最高苏维埃特别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 ,该《宪法》之前已经 通过了广泛的公众讨论。

59.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 , 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倡议下 , 社会的经济基础 、 政治结构和精神生活开始恢复。在 1985 年 4 月 的苏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戈尔巴乔夫开始推行新的路线。 1990 年 3 月,《苏联宪法》第六条被废除,该条款规定苏共在社会中的领导作用。在此之前,国内已有许多政治组织,正在考虑保留联盟国家的各种模式。 1991 年 8 月政变失败以后, 1991 年 12 月,三个主权国家领导人 — 俄罗斯的叶利钦、乌克兰的克拉夫丘克和白俄罗斯的舒什凯维奇在别洛维日森林召开会议,宣布废除 1922 年签署的《联盟条约》,结束苏联这一国家结构的活动。俄罗斯联邦宣示了自己的主权并成为了苏联的继任者 ( 1990 年 6 月 12 日的《国家主权宣言》 ) 。

1992 年至 2017 年间

60. 20 世纪 80 年代 末期的俄罗斯国家机构由两级制的代表机构组成 — 人民代表大会和两院最高委员会。执行权力首脑是全民选举出的叶利钦总统。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成立并运行。政府制定了激进的国家国民经济改革方案,其中心是采取措施将经济转向基于市场的管理方法 ( “休克疗法” ) 。持续经济危机和缺乏社会保障的经济自由化方针引起了大部分人的不满和愤怒。

61. 在此背景下 , 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的矛盾变得日益严峻。 1993 年 9 月 21 日 , 叶利钦总统签署命令解散最高苏维埃和人民代表大会 , 并决定于 12 月举行新议会选举。议会宣布这项法令违宪,并罢免了总统。随之爆发了为期两周的对抗,逐渐演变成大规模骚乱,市长办公楼被占领,奥斯坦基诺电视塔受到了冲击。总统宣布国内发生紧急状况,向莫斯科部署了军队,最高委员会大楼也遭受了炮击。

62. 1993 年 12 月 12 日,全民公决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宣布俄罗斯为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制国家。按照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的总统被宣布为国家元首。

63. 1994 年,前苏联部队从东欧撤军,这也是恢复车臣宪法秩序的第一个行动。 1995 年,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成立关税同盟。

64. 1999 年,叶利钦总统辞职,弗拉基米尔·普京出任俄罗斯联邦的代总统, 2000 年 3 月经选举后正式担任总统职务。其首要任务便是巩固俄罗斯国家体制。

65. 首要目标是解决车臣问题 , 打击恐怖分子 , 为反对武装斗争并倡导采取措施恢复经济的地区领导人提供援助。采取措施稳定北高加索地区平民的生活。 2003 年 3 月,就俄罗斯与车臣的统一问题举行了全民公决并通过了《车臣共和国宪法》。

66. 截止 2000 年 , 整体上成功消除了 1998 年经济危机的严重后果 , 全国经济体系逐步开始复苏。 2004 年至 2007 年间,俄罗斯提前偿还了在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和叶利钦总统执政期间累积的大部分外债。截止 2008 年,外债大幅缩减,被认为达到世界最低水平之列。

67. 2004 年 , 弗拉基米尔 · 普京再次当选总统职务 , 2008 年梅德韦杰夫当选总统 , 2012 年普京当选总统。

68. 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于 2014 年 3 月举行了全民公决 ( 96.77 % 的 共和国选民 、 95.6 % 的塞瓦斯托波尔选民选择加入俄罗斯 ) ,之后 俄罗斯总统弗拉基米尔 · 普京签署了 《关于 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加入俄罗斯联邦的条约 》 。联邦议会批准了该条约,并通过了关于组建俄罗斯联邦新主体的宪法法律。

69. 宪法制度的基础 — 立法 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 条规定 , 俄罗斯联邦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治国家 ,是一个 社会和世俗国家 ( 第 7 条和第 14 条 ) ,国家 保障统一的经济空间 ( 第 8 条 ) 。

70. 人和人的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承认、遵守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 ( 第 2 条 ) 。

71.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 条 ,俄罗斯联邦的多民族人民是俄罗斯联邦主权的拥有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

72. 人民可直接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73. 人民权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

74. 俄罗斯社会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 , 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 ( 第 13 条 ) 。

75. 《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5 条规定 , 俄罗斯联邦由平等的俄罗斯联邦主体 — 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组成。

76. 共和国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宪章和法律。

77. 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体制建立在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平等和自决的基础之上。

78.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一律平等。

79.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根据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来实现。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的机构是独立的 ( 第 10 条 ) 。

80. 《 俄罗斯联邦宪法 》 第 11 条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 ( 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

81.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82. 划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管辖范围和权限由本宪法、有关划分管辖范围与权限的联邦条约以及诸如调节共同管辖问题并确定法律关系参与者 (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 的权利和义务的直接行为规范等联邦法律 予以实现 。

83. 俄罗斯联邦承认并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权限范围内是独立的。地方自治机关不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 第 12 条 ) 。

84.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5 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并适用。俄罗斯联邦所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85. 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都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

86. 法律应正式颁布。未予公布的法律不得适用。任何涉及到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若未正式颁布为公众知悉,则不能适用。

87. 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规则与俄罗斯联邦法律所规定的规则有不同之处的话,则以国际条约规则为准。

88. 俄罗斯联邦总统 是国家元首 , 是 《俄罗斯联邦 宪法 》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俄罗斯联邦总统决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向 ,在国内和 国际关系中代表国家 ( 第 80 条 ) 。

89. 按照法律 , 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多数选举制选举产生 , 任期 6 年。

90. 当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国际义务相抵触,或者侵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中止其效力,直至相关法院解决这一问题。

91. 俄罗斯联邦总统经国家杜马同意 , 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接受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辞呈 , 向国家杜马提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的候选人 ;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提名任免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职务 , 向联邦委员会提出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职务的候选人 ; 任命其他联邦法院法官 ,向联邦委员会提出任命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候选人, 任免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高级指挥官 , 同联邦会议两院相应的委员会协商后任命和召回俄罗斯联邦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

92. 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 《 俄罗斯联邦宪法 》 和联邦法律 确定 国家杜马的选举 , 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 》 规定的情况和程序解散国家杜马 ,按照 联邦宪制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全民公决 , 签署并颁布联邦法律 ,出版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必须执行的 法令和命令。

93. 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利用协商程序解决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以及俄罗斯联 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分歧。在不能达成一致决定的情况下,他可将争议的解决转给相应的法院审议。

94. 俄罗斯联邦总统解决俄罗斯联邦国籍和提供政治庇护和赦免的问题。

95. 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代表、政府、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 ( 代表 ) 机关享有立法动议权,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也有立法动议权。国家杜马通过联邦法律并提交联邦委员会批准。联 邦法律由国家杜马通过。通过的联邦法律在五天内送交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和颁布。

96. 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 条和第 32 条的规定,人民权力最直接的体现是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有选举和被选举加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利,有权参加全民公决。

97.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2 条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以及根据法院判决被关押在剥夺自由地点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98. 俄罗斯联邦公民按照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参加选举。俄罗斯联邦公民自由、自愿参与选举和全民公决。没有人有权对俄罗斯联邦公民施加影响,迫使他参与或不参与选举和全民公决,或阻碍他自由表达意愿。委员会在筹备和举行选举、全民公决、点票、确定投票结果、确定投票和选举结果时是完全公开透明的。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

99. 俄罗斯联邦作为联邦国家,依法规定将俄罗斯联邦的 85 个主体分为三级 — 联邦、区域和市级 ( 地方 ) 进行选举和全民公决。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任期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宪法 ( 规章 ) 、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地方规章确定。

100. 在联邦一级进行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议会国家杜马代表的选举,也可举行全俄全民公决。

101. 联邦会议 — 俄罗斯议会是俄罗斯联邦代表和立法机关 ( 第 94 条 ) ,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组成 ( 第 95 条 ) 。

102. 联邦委员会包括: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各派两名代表 — 国家权力立法 ( 代表 ) 机关和执行机构各一名;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的俄罗斯联邦代表,其人数不超过联邦委员会总成员人数的 10 % —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 ( 代表 ) 机关和执行机关的代表。

103. 联邦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包括:批准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之间的边界变动,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战时状态或紧急状态的命令;决定能否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动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问题;确定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职务;任免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及其代表职务,任免检查厅副主席职务及其半数成员。

104. 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议员每五年选举一次, 225 席代表证根据单一席位多数制选区分配, 225 席代表证根据联邦选区按比例选举制度分配。

105. 国家杜马的管辖范围包括:同意俄罗斯联邦总统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任命;解决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听取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其工作成果的年度报告;任免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检查厅主席及其半数成员的职务,以及俄罗斯联邦人权代表的职务;宣布大赦;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以便罢免其职务。

106. 俄罗斯联邦所有 85 个主体的公民通过直接选举方式选举出相应主体的国家机关立法 ( 代表 ) 机构。任期由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的宪法 ( 章程 ) 确定,通常为 4 年或 5 年。在俄罗斯联邦的 85 个主体中,有 6 个实行比例选举制 ( 达吉斯坦共和国、印古什共和国、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共和国、卡尔梅克共和国、卡拉恰伊切尔克斯共和国和车臣共和国 ) ,其他主体则实行混合选举制度,联邦直辖市莫斯科实行绝对多数选举制。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规定,进入由选举联盟按照比例选举制度提名的候选人名单的阻碍不能超过 5 % 。

107.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高级公职人员 ( 国家权力执行机关高级领导 ) 的选举程序是可变的:在俄罗斯联邦的 75 个主体中,地区领导人是由居住在相应主体界内且具有主动选举权的公民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的,主要采取绝对多数选举制;而俄罗斯联邦有 10 个主体的领导人是由主体国家权力立法 ( 代表 ) 机关的议员从俄罗斯总统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的。任期由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的宪法 ( 章程 ) 确定,不得超过 5 年。

108. 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界内的市政构成中,当地权力代表机关主要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市区和城乡交界地区除外。其中市属代表机关可以不通过直接选举产生,而是通过选派直接选举选出的领导以及市区和主城区居民点代表机关的代表组成。

109. 选举委员会负责筹备和举行俄罗斯联邦选举。俄罗斯有如下选举委员会: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俄罗斯联邦 85 个主体的选举委员会;市级选举委员会;地区选举委员会 ( 代表选举 ) ; 27000 多个区域选举委员会;约 95000 个辖区委员会。

110. 除地区委员会以外,所有选举委员会均设立为期五年。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级别,选举委员会形成时至少其一半成员应由提名参与俄罗斯联邦联邦议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立法 ( 代表 ) 机关、市属代表机关代表席位分配的候选人名单的政党提名任命。

111. 特别注意检查候选人提交的登记信息 ( 关于犯罪前科、国籍、教育、财产和收入、证券和银行存款、外国金融工具的信息 ) 以及候选人和选举团体提供的 选举活动结果资料。对各方基金的收支以及当事人的综合财务报表进行全面检查。

112. 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保障观察员的权利,包括外国 ( 国际 ) 观察员和媒体代表出席选举委员会会议的权利。法律保障观察员参与监督选举,自投票开始 ( 包括提前投票 ) 直到收到关于上级委员会有关投票结果的记录信息为止。

113. 俄罗斯立法规定了国家和市级媒体的责任,确保进行竞选的平等条件,特别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所有候选人和政党提供同等数量的免费播放时间和免费刊登版面。非国家媒体必须平等地为政党、登记参加竞选的候选人提供付费播放时间。

114. 截至 2016 年,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共登记了 77 个政党,其中 74 个有权参加选举。目前有 14 个政党有权在不收集选民签名的情况下参加选举。

115. 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 ( 第 110 条 )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其活动中遵循《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制法律和联邦法律、民主原 则、联邦制、权力分立、责任制、公开制、确保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至上的原则。

116. 俄罗斯联邦政府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 —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

117.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从没有外国国籍或居留许可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中任命。

118. 俄罗斯联邦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提议任免。

119.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组织实施俄罗斯联邦的国内外政策;在社会和经济领域实行调节;确保俄罗斯联邦执行权力部门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其机构的活动;制订联邦专项计划并确保其实施;行使赋予其的立法动议权。

120. 1997 年 12 月 17 日第 ФКЗ-2 号 《俄罗斯联邦政府法》第 19 条明确了俄罗斯联邦政府在确保法制、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以及打击犯罪方面的职权。俄罗斯联邦政府参与制定和实施确保个人、社会和国家安全的国家政策;采取措施确保法制、公民权利与自由、维护财产和公共秩序、打击犯罪等社会危险现象;制定和实施强化人员措施、发展并巩固执法机构的物质技术基础;采取措施确保司法机构的活动。

121. 俄罗斯联邦政府向国家杜马提交关于其活动结果的年度报告。

122. 组建司法机构。《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司法机构的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

法官独立(第120条);

法官终身制(第121条);

法官不受侵犯(第122条);

禁止设立特别法庭(第118条);

诉讼活动在双方辩论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第123条)。

123. 《俄罗斯宪法》中包含了以下司法程序中的基本人权保障:

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19条),社会团体和宗教团体在法律面前平等(第13条和第14条);

人权不可剥夺:“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可剥夺并且每个人生来就具有”(第17条);

人权的直接效力:“人的权利和自由是直接有效的”(第18条);

保护生命权和个人尊严:“每个人都有生命权”(第20条),“个人尊严受到国家保护”(第21条),“任何人都不应受到酷刑、暴力或其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21条);

司法保护:“确保对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提供司法保护”(第46条),“在俄罗斯联邦,国家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第45条),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投诉(第46条);

保障每个人都有权获得专业法律援助和律师协助(第48条);

无罪推定(第49条);

诉诸于司法活动并获得受害赔偿的权利(第52条和第53条)。

124.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18 条第 2 款规定,司法权通过宪法、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实施。

125. 根据关于“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的联邦法律第 4 条第 2-4 款,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由联邦法院、宪法 ( 法定 ) 法院和各主体的治安法官构成。

126. 联邦法院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法院、州法院、直辖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区法院、地区法院、军事和特别法院,它们构成了联邦普通管辖法院体系;地区仲裁法院、上诉 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仲裁法院和特别仲裁法院构成了联邦仲裁法院体系。

127.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25 条,俄罗斯联邦宪法审判由独立的宪法监督司法机构 —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行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组织和活动程序由联邦宪制法律确定。

128.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全权国家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联邦委员会五分之一的委员或国家杜马五分之一议员的要求,裁决下列文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案件:俄罗斯联邦规范性法令,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订的条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订的条约,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被认为违宪的文件及其个别条款没有效力,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不得生效和适用。

129.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关于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控诉,根据法院的要求,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和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130.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权限还包括:解决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争端,执行《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官方解释,做出关于指控俄罗斯联邦总统叛国或实施其他严重犯罪的指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的结论,以及一系列其他权限。

131.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在民事、解决经济纠纷、刑事、行政和其他归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成立的法院管辖案件方面是最高审判机关,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法院的活动实行司法监督,并就司法实践问题做出解释 (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26 条 ) 。

132.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院包括: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宪法 ( 法定 ) 法院和作为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总司法管辖法官的治安法官。

133.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制度是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律制定的。不允许设立特别法庭。司法权通过宪法、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行使。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要区别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监督法院。其中后两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对已生效的决定和命令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 . 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134. 俄罗斯是下列主要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35. 俄罗斯联邦也在欧洲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框架内加入了以下国际条约: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保护人权和自由公约议定书》;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授权欧洲人权法院提出咨询意见的第2号议定书》;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修订公约第29、30和34条的第3号议定书》;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争取某些未列入公约及其第1号议定书 的其他权利和自由的第 4 号议定书》;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修订公约第22条和第40条的第5号议定书》;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7号议定书》;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8号议定书》;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9号议定书》;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0号议定书》;

《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公约所建管制机制结构改革问题的第11号议定书》;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修改公约监察体系的第14号议定书》;

《关于修订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第15号议定书》;

《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

《欧洲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欧洲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号议定书》;

《欧洲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号议定书》;

《欧洲社会宪章(修订)》;

《欧洲大学入学文凭等值公约》;

《欧洲大学入学文凭等值公约议定书》;

《欧洲大学学历等值公约》;

《欧洲大学学历总体等值公约》;

《欧洲大学学术资格相互承认公约》;

《欧洲地区高等教育资格证书相互承认公约》;

《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公约》;

《欧洲引渡公约》;

《欧洲引渡公约附加议定书》;

《欧洲引渡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

《欧洲引渡公约第四附加议定书》;

《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

《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附加议定书》;

《欧洲刑事诉讼程序移管公约》;

《关于洗钱、追查、扣押以及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

《移交被判刑人公约》;

《移交被判刑人公约附加议定书》;

《刑事责任公约》;

《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

《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修正议定书》;

《欧洲委员会预防恐怖主义公约》;

《个人资料自动化处理之个人保护公约》;

《防止足球及其他体育比赛中观众暴力和不当行为欧洲公约》;

《欧洲地方自治宪章》。

136. 及时向相关人权条约机构提交关于这些条约规定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俄罗斯联邦 2003 年 6 月 3 日第 323 号“关于批准确保俄罗斯联邦参与联合国系统国际组织的部门间责任分配”的政府令,明确了负责编写国际条约执行情况定期报告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编写这些报告时,使用相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会议的材料,与民间社会机构 ( 联邦民族文化自治机构、非政府组织,包括人权组织、宗教协会等 ) 和专家机构进行磋商。

137.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依照本宪法规定承认和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138.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 章“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规定是以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法律规范为基础的,不能由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审查。

139. 对《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人、个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进行全面保障:

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7条第1款),承认和保障权利与自由;

国家保障权利与自由平等(第19条);

保护权利与自由—国家义务(第45条第1款);

有权以法律未予禁止的一切方式维护其权利和自由(第45条第2款);

权利和自由的司法保护(第46条第1款);

权利和自由的国际保护(第46条第3款);

权利和自由的不可改变性(第55条第2款);

公民完全独立行使其权利与自由(第60条)。

140. 《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清单完全符合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包括:生命权 ( 第 20 条 ) ,个人尊严的保护 ( 第 21 条 ) ,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 第 22 条 ) ,个人和家庭生活不受干涉 ( 第 23 条 ) ,家庭不可侵犯 ( 第 25 条 ) ,信仰自由、信教自由 ( 第 28 条 ) ,自由决定国籍和使用母语的权利 ( 第 26 条 ) ,思想和言论自由 ( 第 29 条 ) 。

141.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合法居住的每个人均享有自由迁徙、选择逗留和居住地点的权利,可以自由地离开俄罗斯联邦国境并不受阻碍地返回俄罗斯联邦 ( 第 27 条 ) 。

142. 《俄罗斯联邦宪法》还规定了民主社会固有的一些其他政治和民事权利,其中包括俄罗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选举和当选的权利,担任国家公务的平等机会,参加司法 ( 审判 ) 的权利 ( 第 32 条 ) 。特别是《俄罗斯联邦宪 法》规定,每个人均享有结社权 ( 第 30 条 ) 和进行和平集会 ( 第 31 条 ) 的权利。

143. 《俄罗斯联邦宪法》宣称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其政策旨在创造保证人的体面生活和自由发展的条件。在俄罗斯联邦,人的劳动与健康受到保护,保证国家对残疾人的援助,规定了国家退休金、补助金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 ( 第 7 条 ) 。确定每个人都享有自由支配其劳动能力、选择劳动种类和职业的权利;禁止强制性劳动;保证不受歧视地获得劳动报酬且不低于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 ( 第 37 条 ) 。保障每个人在患病、致残、失去供养人、为了教育子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 ( 其中包括为某些类别的残疾公民 — 残疾人、退伍军人、孤儿等制定养老金制度和社会保障措施等 )( 第 39 条 ) 。每个人均享有保持自身健康和获得医疗帮助的权利。在国家和市政医疗机构中依靠相应的预算、保险金和其他收入为居民提供无偿的医疗帮助 ( 第 41 条 ) ,每个人均有享受良好环境的、了解有关环境状况信息的权利,均享有因破坏生态损害其健康或财产而要求赔偿的权利 ( 第 41 条 ) 。《宪法》保障母亲、儿童和家庭受到国家保护 ( 第 38 条 ) ,特别立法中规定儿童的母亲或实际照顾儿童的其他人有权获得照顾儿童的休假直到其年满三岁,并制定补充措施以发放母亲 ( 家庭 ) 资金证明的方式向有子女家庭提供国家援助。

144.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 第 43 条 ) ,参与文化生活和使用文化设施的权利,接触文化珍品的权利 ( 第 44 条 ) 。

145.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私有财产权,这是个人自由的基石之一 ( 第 35 条 ) 。

146.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直接有效的,它们规定着法律的意图、内容和适用、立法权和执行权、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司法保证 (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8 条 ) 。

147.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53 条保证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国家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非法行为 ( 或不作为 ) 而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148. 部门法律规范规定了保护特定种类人权的实际内容,例如:

2002年5月31日第62-ФЗ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联邦法律(2016年5月1日修订);

2002年6月12日第67-ФЗ号“关于选举权和参加俄罗斯联邦全民投票权基本保障”的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1993年6月25日第5242-1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自由迁徙、选择逗留和居住地点的权利”的联邦法律;

1997年9月26日第125-ФЗ号“关于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的联邦法律(2016年7月6日修订);

2001年7月11日第95-ФЗ号“关于政党”的联邦法律(2016年12月19日修订);

1995年5月19日第82-ФЗ号“关于社会团体法”的联邦法律;

1996年1月12日第7-ФЗ号“关于非商业组织”的联邦法律;

2011年11月21日第323-ФЗ号“关于保护俄罗斯联邦公民健康基本原则”的联邦法律;

1998年7月24日第124-ФЗ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儿童权利基本保障”的联邦法律;

2010年11月29日第326-ФЗ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强制医疗保险法”的联邦法律;

2012年12月29日第273-ФЗ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教育”的联邦法律;

1996年8月23日第127-ФЗ号“关于科学与国家科技政策”的联邦法律规定,管理活动不得违反科学创新自由;

1994年12月29日第78-ФЗ号“关于图书馆”的联邦法律;

2004年10月22日第125-ФЗ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档案”的联邦法律;

1991年4月19日第1032-1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的联邦法律;

2013年12月28日第400-ФЗ号“关于保险养老金”的联邦法律;

2001年12月15日第166-ФЗ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养老金”的联邦法律;

1999年7月17日第178-ФЗ号“关于国家社会援助”的联邦法律;

2001年12月15日第167-ФЗ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强制性养老保险”的联邦法律;

1995年5月19日第81-ФЗ号“关于有子女公民的国家补助”的联邦法律;

2006年12月29日第256-ФЗ号“关于国家支持有子女家庭的补充措施”的联邦法律;

1999年7月16日第165-ФЗ号“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基础”的联邦法律;

2013年12月28日第424-ФЗ号“关于养老金”的联邦法律;

2002年7月25日第115-ФЗ号“关于外国人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地位”的联邦法律(2017年4月17日修订);

1995年11月24日第181-ФЗ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残疾人社会保护”的联邦法律(2017年3月7日修订);

2014年12月1日第 4519-ФЗ号“关于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对俄罗斯联邦残疾人社会保护问题个别法令进行修订”的联邦法律;

1993年2月19日第4528-1号“关于难民”的联邦法律;

1993年2月19日第4530-1号“关于强制移民”的联邦法律;

2002年6月25日第73-ФЗ号“关于俄罗斯联邦人民文化遗产(历史与文化遗迹)项目”的联邦法律。

149.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6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保障对每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提供司法保护。按照这一点,诉讼法规定每个相关人员均有权向法院提出上诉以保护其权利和合法利益。法院可以在其判决中引用俄罗斯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规定。

150. 公民还有权向法院申请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根据 1994 年 7 月 21 日第 1-ФКЗ 号《联邦宪法法院法》第 13 章对特定案件适用法律的合宪性进行检查。

151. 被认定为违宪的立法及其规定不再具有效力。同时,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和金额使用相应预算赔偿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起上诉的公民和 ( 或 ) 公民团体在法庭上出庭的费用和实际损失的时间。

152. 法院就特定案件使用被认定与《俄罗斯联邦宪法》不符的法律,而申请人因案件判决上诉至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时,该法律作为法院根据新情况审查已生 效判决书的依据。这种结果也使得在宪法法院解释中承认法律是符合《宪法》的。

153.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在审理其负责的关于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的争议,以及关于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军事当局、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国家和市政公务员的决定和行为 ( 不作为 ) 的申诉案件时要保护公民受侵犯或有争议的权利、自由与合法利益以及组织的权利与合法利益。

154. 如果法院承认规范性法律文件全部或部分失效,则该法律文件及其个别规定自法院决定中的指定的日期起不再适用。

155. 诉讼法规定,根据相关人员的投诉,可以通过上诉和监督程序来核实法院判决的合法性。

156. 联邦立法规定,在合理的期限内侵犯诉讼权利或在合理期限内侵犯执行司法行为的权利应当给予赔偿。

157. 负责监督立法执行情况的有俄罗斯联邦检察院及其他监督机构 —— 俄罗斯联邦教育和科学部,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监督局,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与大众传播监督局,俄罗斯联邦劳动就业部,俄罗斯联邦国家注册、地籍和制图服务部,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利用监督局。其他执行机构,特别是俄罗斯联邦卫生部、俄罗斯联邦文化部、俄罗斯联邦教育和科学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俄罗斯联邦体育和运动署、俄罗斯联邦青年事务局和俄罗斯联邦民族事务署,负责监督宪法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情况,并确保用其他形式协助实现这些权利与自由。

158.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是代表俄罗斯监督《俄罗斯联邦宪法》的遵守情况和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执行情况的单一制联邦集权制机构,该机构内下级检察官从属于上级检察官和俄罗斯总检察长。 1992 年 1 月 17 日第 2202-1 号“《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规定,为确保法律至上、法治统一、加强法律、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以及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和国家利益,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负责监督以下单位和人员的执法情况以及其所颁布的法规是否合法:俄罗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代表 ( 立法 ) 机关和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当局,监督机构,其公职人员,对于拘留所的人权保障进行公众监督并对拘留所人员提供帮助的各主体机构,商业和非商业组织的管理机构和公职人员。

159. 此外,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还对负责搜查活动、讯问和初步调查的机构、法警、监狱和拘留所的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实行监督。

160.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的职权范围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权限协调执法机构打击犯罪行为的活动,按照《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权限对行政违法案件提起诉讼并进行行政调查。

161. 检察院根据其权限审理申请、投诉和其他有关违法信息的上诉。检察官做出的决定并不妨碍该人在法庭上申请保护其自身权利 ( 1992 年 1 月 17 日第 2202-1 号《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第 10 条第 1 款 ) 。

162. 检察官在行使其承担的监督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遵守情况的职能时,尤其要审理和检查有关侵犯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申请、申诉和其他通报,向受害者解释保护他们的权利和自由的程序,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侵犯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赔偿造成的损失。

163. 当有理由认定侵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具有犯罪性质时,检察官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肇事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164. 如果侵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质,检察官可提起行政违法诉讼,或者迅速将有关该违法行为的报告和检查材料转交给有权审查行政违法案件的机构或公职人员。

165. 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保护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当受害者因健康状况、年龄或其他原因而无法亲自在法院或仲裁法庭上维护其权利和自由时,或当大多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被侵犯或因其他情况发生的违法行为具有特殊社会意义时,检察官应出于受害者的利益向法院或仲裁法庭提起诉讼并给予援助 (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第 27 条 ) 。

166. 根据《俄罗斯联邦诉讼法》,检察官在保护公民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和国家利益时,必要时有权在诉讼任何阶段向法院申请或进入案件。

167. 《俄罗斯联邦至 2020 年的监狱发展概念》由俄罗斯联邦 2010 年 10 月 14 日第 1772-р 号政府令批准,明确了进一步放开刑事执行政策和人性化执行刑罚的方针。

168. 2016 年,监狱系统中共有 757 家惩教机构,其中改造所 505 个,劳改营 125 个,教养所 30 个,医疗机构 63 个,治疗预防机构 26 个,监狱 8 个, 218 个审前拘留所和 108 个审前拘留室。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罪犯人数在 2015 年减少了 25000 人以上。

169. 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和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有计划和持续地开展工作,改善嫌疑犯、被告和罪犯的拘留条件。

170. 俄罗斯联邦 2006 年 9 月 5 日第 540 号政府令批准了《 2007-2016 年监狱体系发展联邦专项计划》,在其实施框架内新建了 13 个符合国际标准的拘留所。当前正在制定《 2017-2025 年监狱体系发展联邦专项方案》草案,其中涉及 829 个项目的设计、改造和建设。

171. 监狱机构的设备采用了最新的电信技术和技术成果。

172. 根据 26 次视察的结果,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指出,俄罗斯当局多年以来一直在不断努力防止超员并改善拘留所的物质条件。

173. 自 2001 年以来,俄罗斯联邦在俄罗斯联邦监狱管理局区域机构设立了监管监狱人权遵守情况的领导助理,其主要职责是每日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罪犯的权利与合法权益的遵守情况,并采取措施恢复上述公民被侵犯的权利。

174. 向罪犯和被审讯人员提供医疗援助的有 136 家各类医院以及各机构的卫生所和保健站, 57 家治疗机构可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医疗援助, 9 家治疗机构可为吸毒成瘾者提供医疗援助。特别注重保证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康复手段。

175. 在监禁地确保为未满 30 岁的人提供义务普通教育。

176. 俄罗斯联邦特别重视监禁的替代问题,监狱机构组成中包括 81 家监狱和 2407 家分支机构,其中关押的是被判非隔离惩罚的人员。

177.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有 130 项专项计划,规定向在刑事执法机构登记的人员提供社会援助。

178. 2015 年 4 月 20 日通过了第 103-ФЗ 号“关于对《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14 条和俄罗斯联邦个别法律进行修订”的联邦法律,调节在监狱设立宗教组织、向囚犯提供与神职人员见面的程序,以及在监狱举行宗教典礼和仪式的程序。

179. 根据 2008 年 6 月 10 日第 76-ФЗ 号“关于对拘留所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实行公众监督并协助拘留所人员”的联邦法律,设立对拘留场所活动实行公众监督的机构。在 80 个地区机构内均设有公众监督委员会,人数超过 11000 人。

180. 保护人权的实际方面。俄罗斯继续开展工作为公民行使权利创造有利条件,制定战略和概念,建立相应机制,批准并实施旨在促进和保护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的联邦专项方案。

181. 促进和保护特定种类居民 ( 儿童、老人、老兵、残疾人、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土著居民、难民、移徙工人 ) 权利的问题在相应联邦执行权力机关 ( 俄罗斯内政部、俄罗斯联邦劳工部、俄罗斯联邦民族事务署、俄罗斯卫生部、俄罗斯教育和科学部 ) 的职权范围内落实。

182. 俄罗斯联邦少数民族和土著居民的权利及其语言和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由 1999 年 4 月 30 日第 82-ФЗ 号“关于保障俄罗斯联邦土著少数民族权利”的联邦法律予以协调,同时在 2012 年 12 月 19 日第 1666 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批准的《俄罗斯联邦至 2025 年的国家民族战略》和 2009 年 2 月 4 日第 132-p 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北部、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土著少数民族可持续发展概念》内也有体现。

183. 2017 年 3 月 8 日,俄罗斯联邦第 410-p 号政府令批准了《 2017-2022 年保障女性利益国家战略》,其中阐述了国家妇女政策的主要方向。该文件目的是为妇女充分且平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生活创造条件。

184. 俄罗斯联邦政府下属协调理事会负责《战略》的落实问题,其成员包括行政和立法当局以及民间团体的代表。

185. 俄罗斯联邦 2014 年 4 月 15 日第 298 号政府决议批准了《俄罗斯联邦促进居民就业国家方案》。

186. 俄罗斯联邦 2012 年 12 月 25 日第 2524-p 号政府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养老金制度长期发展战略》,该战略规定了优先社会事项和准则,以及到 2030 年的养老保险领域的国家政策机制。

187. 俄罗斯联邦 2014 年 4 月 15 日第 296 号政府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民间社会援助国家方案》。

188. 2012 年 6 月 1 日第 761 号总统令通过了《 2012-2017 年国家儿童发展战略》,旨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改善儿童状况。

189. 俄罗斯联邦 2014 年 8 月 25 日第 1618-p 号政府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至 2025 年的国家家庭政策概念》。

190. 俄罗斯联邦 2014 年 4 月 15 日第 323 号政府令批准了《 2015-2020 年向俄罗斯联邦公民提供负担得起的舒适住房和市政服务的国家方案》。

191. 2012 年通过了《俄罗斯联邦至 2025 年的国家移民政策概念》,其主要原则是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192. 俄罗斯联邦 2006 年 6 月 22 日第 637 号总统令批准了《国家协助国外侨胞自愿重返俄罗斯联邦定居方案》。

193. 俄罗斯联邦 2014 年 4 月 15 日第 295 号政府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 2013-2020 年教育发展国家方案》。

194. 俄罗斯联邦 2015 年 12 月 1 日第 1297 号政府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 2011-2020 年无障碍环境国家方案》。

195. 俄罗斯联邦 2016 年 2 月 5 日第 164-р 号政府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至 2025 年前的老年公民利益的行动战略》。

196. 俄罗斯联邦 2014 年 4 月 15 日第 294 号政府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 2013-2020 年卫生发展国家方案》。

197. 俄罗斯联邦 2014 年 4 月 15 日第 326 号政府令通过了《俄罗斯联邦 2012-2020 年环境保护国家方案》。

198. 《俄罗斯联邦至 2020 年前的长期社会经济发展概念》和《俄罗斯联邦体育文化与体育发展国家方案》中规定了体育文化和体育领域的国家政策目标。

199. 俄罗斯联邦 2014 年 4 月 15 日第 317 号政府令通过了《俄罗斯联邦 2013-2020 年文化旅游发展国家方案》。

200. 俄罗斯联邦 2014 年 11 月 29 日第 2403-p 号政府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至 2025 年的国家青年政策基本原则》。

201. 俄罗斯联邦 2014 年 4 月 15 日第 313 号政府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 2011-2020 年“信息社会”国家方案》。

202. 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3. 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各委员会准备通过关于批准影响人权的国际条约的联邦法律草案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旨在为国家履行俄罗斯联邦加入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创造法律依据。

204. 几乎所有的部门法律中都执行了不歧视的规范。近年来在立法层面上开展了大量工作,旨在发展选举制度的机构,完善政党创立和运作的法律依据。通过了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旨在使俄罗斯联邦的立法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目前正在开展严肃工作建立法律机制,以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的国家对残疾人的义务。

205. 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对与批准国际条约及其执行情况有关的问题进行了广泛公开的讨论。为此召开了议会听证会、圆桌会议以及有关部委代表、专家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参与的会议。

206. 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 ( 以下简称“全权代表” ) 的职务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03 条第 1 款 ( e ) 项设立的,旨在保证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 国家保护,保证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公职人员遵守并尊重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207. 全权代表活动的法律基础由 1997 年 2 月 26 日第 1-ФКЗ 号《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法》做出规定。根据该法,全权代表负责审理俄罗斯联邦公民和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的投诉;如果依据审判或者行政程序,申诉人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决定或者作为 ( 不作为 ) 进行了申诉,但是不同意已通过的申诉决定,则可由人权全权代表对这些申诉决定或者作为 ( 不作为 ) 进行审理。当存在大规模或粗暴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信息时,或是出现有特殊社会意义的情况,以及无法独自运用法律保护手段对个人利益实施必要保护的情况下,人权全权代表有权按照自身的动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

208. 为了保证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受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决定或行为 ( 不作为 ) 侵犯,全权代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亲自或通过其代表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参与诉讼过程。全权代表还有权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起诉讼,指出在特定案件中运用的违反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法律。

209. 根据上述联邦法律第 3 条规定,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的活动只是补充现有保护人权与自由的手段,它不会替代和重新修改国家机关 ( 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和部门监督 ) 在捍卫和恢复被侵犯的权利与自由的职权范围。对于向 全权代表提出的与国内法律援助手段用尽相关的侵犯人权的投诉的未做法律规定。

210. 通过对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信息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总结投诉审议结果,全权代表有权向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公职人员发送自己的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主要涉及确保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立法倡议权议题以及修改立法以便使其符合普遍认可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建议。

211. 如果粗暴或大规模侵犯个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全权代表有权在国家杜马的例行会议上提出报告,建议设立议会委员会调查构成议会调查依据的事实和情况,直接或通过代表参与其工作,并参与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两院在确定上述委员会总结报告问题时的审理会议。此外,全权代表有权向国家杜马提出上诉,要求举行关于违反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议会听证会,并直接或通过代表参加正在进行的议会听证会。

212. 在日历年结束时,全权代表向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主席提交其工作报告。关于遵守俄罗斯联邦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个别问题,全权代表可以向国家杜马发送特别报告。

213. 已建立区域人权全权代表机构,并在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成功开展工作。

214. 扩大俄罗斯联邦的国家人权机构圈,设立了特别人权专员职位:俄罗斯联邦总统下属儿童权利专员,俄罗斯联邦总统下属企业家权利保护专员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相应职位。

215. 若干俄罗斯地区 ( 萨哈 ( 雅库特 ) 共和国 、堪察加边疆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 ) 的立法规定设立北部和远东土著居民权利监察员的职位。

216. 2009 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主席团根据《巴黎原则》确认了对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的认证,授予全权代表最高级别“ A ”, 2014 年完成了再次认证。

217. 根据俄罗斯联邦 2011 年 2 月 1 日第 120 号总统令,成立俄罗斯联邦总统下属民间团体和人权发展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机构,负责协助国家元首行使其在确保和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方面的宪法权力,向俄罗斯联邦总统通报该领域情况,协助国内民间团体机构的发展,针对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各项问题提出建议。委员会成员包括俄罗斯知名人权组织代表以及记者、律师和公众人物。委员会成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委员会举行特别专题会议,就联邦法律草案提出结论性意见,在俄罗斯各地组织召开巡回会议。据其结果提出建议并提请国家元首和有关国家权力机关知悉。在同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年度会议上,委员会直接报告俄罗斯民间团体和人权领域的发展情况。

218. 根据 2005 年 4 月 4 日第 32- ФЗ 号 “关于 俄罗斯联邦公共会议厅 ”的 联邦法律成立了俄罗斯联邦公共会议厅。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公民和民间社会机构与国家权力机关及地方自治机关的互动,以便在制订和执行国家政策的同时,考虑到公民的需求和利益,保护其权利和自由,同时还可对政府机构的活动进行公众监督。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也成立了公共会议厅。公共会议厅每年起草一份关于俄罗斯联邦民间团体状况的报告,在 www.oprf.ru 网站上公布 。

219. 在 俄罗斯联邦出版国际条约的问题主要由 1995 年 7 月 15 日第 101- ФЗ 号 “ 关于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 的联邦法律予以协调,该法规定,对于俄罗斯联邦已生效的国际条约应根据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向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提交的情况在国际条约公报上正式刊登并在 “ 法律信息官方门户网站 ” ( www.pravo.gov.ru ) 上公布。

220. 俄罗斯公民还有机会查看联合国和人权高专办互联网站上的国际人权条约内容,以及 Consultant Plus 和 Garant 法律数据库的免费在线版本。人权条约机构对个别信息的结论性意见已在《俄罗斯司法机关》刊物上刊登,此外也可通过人权高专办网站查阅。

221. 根据俄罗斯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令,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对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联邦会议两院法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判决和某些其他决定应当予以公布。上述文件已刊登在《俄罗斯报》、《议会报》、《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和《法律信息官方互联网门户网站》 ( www.pravo.gov.ru ) 上。

222.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也会刊登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通告”中,必要时也可在其他出版物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网站 www.ksrf.ru 上公布。

223.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 判决 在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通告” 以及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网站 www . vsrf . ru 上 公布 。

224. 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也会在互联网资源 sudat.ru 以及法律数据库的免费在线版本 ConsultantPlus 和 Garant 上公布。

225. 俄罗斯联邦非常重视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的《加强公民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领域的国家政策基础》中明确了国家政策的原则、目标、基本方向和内容。

226. 在落实加强法律知识方面的国家政策的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完善俄罗斯立法和执法实践,提高国家和市政管理以及执法的效率,消除腐败,杜绝为官僚主义利益而替换民主社会目标和任务。

227. 俄罗斯当局正在采取措施,建立持续法律教育体系。在《俄罗斯联邦至 2025 年的成人持续教育发展概念》的实施框架内设立了一个跨部门工作组,参加其工作的有联邦和区域权力执行机关、社会和专业组织。该小组的工作由俄罗斯联邦教育和科学部协调。

228. 高度重视人权领域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了大量工作系统地向内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介绍俄罗斯立法要求和人权领域的国际准则。提高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其与民间社会机构代表、移民、各种族和宗教团体代表的沟通技巧,同时兼顾到俄罗斯各地区的民族、宗教和文化特点。

229. 在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方法论研讨会上,定期研究欧洲人权法院对俄罗斯案 件的判决,以及对其他国家关于执法机关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先例案件的判决。

230. 俄罗斯联邦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务人员,特别是执法机构代表,经常参加人权方面的进修班。在上课期间会向公务人员介绍主要的人权文书以及国际和区域人权机构的当前实践。

231. 俄罗斯联邦人权领域教育是民间团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以综合办法为基础。

232. 在学校教育体系中,初等学校、基础学校以及中等学校高年级学生有很多机会形成法律意识。

233. 在初等学校发展儿童对自己和他人的认识过程,熟悉基本道德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提出人权观念、人生价值观,形成在学校、家庭、公共场所和街道上举止正确的习惯。学生们能了解俄罗斯国家、其象征和性质以及国籍的概念。

234. 基础学校继续开展工作形成与青少年社会法治状况变化相关的道德准则和政治法律知识,在历史研究过程中熟悉关于国家和权利、其本质联系、国家和公民之间关系的知识体系,形成价值观以及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责任意识。开始系统研究“社会理论”课程,这是形成法律意识进程中的基本课题。根据学生的选择研究各种课程,例如“法治基础”、“基本法”、“每日权利”,尤其关注下列主题:“青少年公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在社会人道主义和社会经济概况课程的大纲中包含了独立的法律课程。

235. 在“通史”课程框架内特别注意了人权观念的意识形态和法律手段。

236. 在高年级培养对法律情况、信息及其来源进行批判性分析的习惯,以确定个人态度并考虑自己对所研究对象的立场,发展与各类团体、公共和政治组织、权力结构对话的能力,提升有建设性地解决争议问题的技能。

237. 学校还开展法律主题的课外活动和校外活动,包括与执法机构的互动。

238. 高度重视将人权领域方案列入高等教育。根据俄罗斯联邦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 2007 年及后续合作概念框架,在俄罗斯一些领先的大学联合体开设了人权研究的硕士课程,该课程可以培养这一领域的高素质专家。教学计划包括专设课目和 / 或硕士课目,特别是有关联合国人权机制和世界各地保护人权经验的课目。除俄罗斯专家外,还定期邀请人权领域国际专家进行授课 ( 平均每年有 10-12 名外籍讲师 ) 。

239. 该学科的硕士生有机会到威尼斯人权暑期学校学习,并在威尼斯大学联盟的其中一所大学进行毕业实习。截至 2015/2016 学年末,共有 92 名学生从硕士研究生课程毕业。毕业生在俄罗斯的政府机构、人权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联合国系统的学校和机构工作。

240. 在该计划框架内,还组织了人权暑期学校,参加者不仅有大学联盟的硕士,还包括所有想参加的学生、研究生、其他大学的教师。暑期学校的课程由执业律师和维权人士进行授课。此类学校的目的是提高对人权的认识,并加强俄罗斯大学生和所有对该问题感兴趣的人员在这方面的现有技能和知识。

241. 此外,许多俄罗斯研究机构的教学大纲中都加入了包含理论和实践培训的人权教育单元。自 2015 年以来,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与俄罗斯若干法律大学达成合作协议,学生可到全权代表办公室各处室进行实习,参观游览并参加公开讲座。

242. 正在采取措施扩大教学过程以外的法律教育的目标群体。 2016 年启动了全俄法律教育信息方法研究大赛,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俄罗斯联邦内务部、俄罗 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俄罗斯律师协会 ( 青年翼 ) 和俄罗斯法律教师协会联合主办。

243. 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机构在法律教育领域做出了巨大努力,在工作中积极发挥了媒体的潜力。 2015 年 9 月俄罗斯公共电视台推出了每周一期的信息教育节目 — “人权”。区域全权代表和联邦全权代表办公室的专家在节目中讲 述了地区人权的遵守情况、其项目、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能力。

244. 2015 年,全权代表网站 ( http://ombudsmanrf.org ) 上开设了关于法律教育问题的新版块。在《每周论据》周刊上开设了“全权代表论据”专栏。通过这些版块向广大民众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讲述全权代表在各地区的职权范围,解答公民的法律问题,并对某些复杂的日常生活情况给出法律解决建议。全权代表网站上还收集 了各地区的区域全权代表以及同其他部门合作完成的最佳法律教育实践和方案。

245. 自 2013 年以来,俄罗斯新大学与俄罗斯律师协会和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共同实施了区域间教育和法律项目“多层面的互动法律竞赛 — 法律志愿者”,旨在加强参与者对俄罗斯法律体系结构的了解,提高维护自身权利的技能,通过竞赛式技术培训形成高水平的法制观念。参与该项目的有学校和大学的教师,检察机关、法院、执法机构、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的代表,以及律师和公证人员。

246. 特别重视向老龄代表解释自身权利和合法机会的工作。自 2015 年 11 月以来,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与全俄运动“ 50 PLUS ”一起举办了“养老金领取者法律马拉松”年度活动,期间为老年人举办了免费的法律知识咨询和讲习班。考虑到目标群体对这一法律活动的巨大需求,其活动内容和举办地范围不断扩大。“养老金领取者法律马拉松”被俄罗斯联邦教育和科学部列入《俄罗斯联邦至 2025 年的成人持续教育发展概念》实施活动计划内。

247. 俄罗斯民间团体机构运作的法律依据是《俄罗斯联邦宪法》 ( 1993 年 12 月 12 日 ) 、《社会组织法》 ( 1995 年 5 月 19 日第 82-ФЗ 号联邦法律 ) ,《非商业组织法》 ( 1996 年 1 月 12 日第 7- ФЗ 号联邦法律 ) 、《工会、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 ( 1996 年 1 月 12 日第 10-ФЗ 号联邦法律 ) 以及一些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248. 目前,在俄罗斯共注册了 225000 多个非商业组织,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进行登记。其中约一半是以社会为导向,着力解决社会问题。大多数是在教育、科学、文化和艺术领域、个人精神发展、健康、体育文化和体育活动、发展种族 间合作、保护和保障俄罗斯各国人民的独特性、文化、语言和传统等领域开展工作。

249. 俄罗斯联邦正积极发展公众监督体系。落实公民和社会组织在该领域权利的法律依据是 2014 年 7 月 21 日第 212-ФЗ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公众监督基础”的联邦法律。该法规定建立组织和法律机制,公民可依据该机制参与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国家和市政组织的活动,检查、分析和评估其颁布的法令和做出的决定。

250. 公众监督的主要主体是俄罗斯联邦公共会议厅、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和市政当局的公共会议厅,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以及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立法 ( 代表 ) 和权力执行机关的公共委员会,公众监督委员会,公众监督机构,公众监督小组和其他组织结构。

251. 民间团体的重要监督类型之一是公开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这是公民参与立法过程的机制,不仅能从法律角度出发,而且能从其执行效率和遵守社会期望和需求的角度来提高所通过法律的质量。

252. 广泛运用与民间团体互动的协调和协商机制,这些机制是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政府以及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主管部门和地方当局下建立的。国家元首下设一些咨询机构,其任务包括向总统通报某一活动领域的情况,确保国家权力机关、社会团体、科学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互动,并拟定在这一领域实施国家政策的建议。其中包括国际关系理事会,民间团体发展和人权委员会,立法编纂和完善理事会,宗教团体互助委员会,地方自治发展委员会。

253. 1996 年 1 月 12 日第 7-ФЗ 号《非商业组织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向非商业组织提供资金、物质、信息和咨询援助。这种援助的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俄罗斯联邦总统为参与发展民间团体机构和执行社会重大项目、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项目的非商业组织提供保障。 2017 年,针对这些需求,联邦预算针对此类需求预估了 43 亿卢布。一系列联邦机构也在实施针对民间团体机构的援助计划。该方向的工作由地方自治机构主持。

254. 通常社会上大多数非政府组织一般从事的工作领域包括:预防社会孤儿,援助母亲和儿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改善残疾人及其家属的社会适应度,为公民提供社会援助和保护,训练居民避免紧急状况,向遭受自然灾害、生态、技术和其他事故的受害者提供帮助。

255. 俄罗斯联邦 2015 年 9 月 30 日第 491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人权活动领域杰出成就奖和俄罗斯联邦社会慈善活动领域杰出成就奖”的总统令规定设立每项金额为 250 万卢布的国家年度奖金。

三 . 关于不受歧视、公平和有效法律保护手段的信息

256. 无论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出身、财产和任职情况、居住地点、宗教信仰、政治信仰、社会团体或社会群体属性如何,保障公民权利平等是俄罗斯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活动和执法行动。

257.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一条规定,俄罗斯联邦立法应包含规定公民权利平等的规范,不论其社会、种族、语言、民族或宗教信仰如何。《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9 条规定“保障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平等,不论其种族、民族、语言、家庭出身、居住地点、宗教信仰如何”,同时还规定禁止根据社会、种族、民族 ( 人种 ) 、语言特征或宗教属性而对公民权利做出任何形式的限制性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国家有责任确保每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无论其民族文化、社会政治、宗教、财产等情况如何。

258. 现行法律中,被认定为可直接调节《公约》事项相关关系的立法包括:《俄罗斯联邦文化立法基础》、《民族文化自 ​​ 主法》、《社会团体法》 、《信仰自由与宗教团体法》、《俄罗斯联邦土著居民权利保障法》以及其他规定了保护少数民族 ( 人种 ) 文化、社会政策措施、语言和媒体支持的法规。

259. 旨在预防和打击煽动种族和宗教仇恨以及制止激进和极端主义活动的规范性法律在打击不容忍行为的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一些条款规定了实施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 第 282-282.3 条 ) 。十多项罪行中包含了政治、意识形态、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或敌对的动机,或对某些社会群体仇恨或敌对的动机,这些都会作为加重其罪责的判定特征。

260. 在协调教育、劳动、卫生、法律诉讼、社会保护、文化等领域人权保障问题的部门立法中加强了反歧视措施。

261. 禁止以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信仰为依据对公民权利实施任何形式的限制。同时,禁止民族 ( 人种 ) 歧视的一般规则与特定领域的人权 —— 行使劳动权、受教育权、使用母语权、使用文化成就和其他方面的权利密切相关。

262. 在认识到防止歧视的法律的重要性的同时,俄罗斯联邦将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法律制度作为国内政策的优先事项之一,以确保俄罗斯联邦土著人民的权利。

263. 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政治和实践措施,包括对方案和个别项目的预算拨款。

264. 根据 2002 年 7 月 25 日第 114-ФЗ 号“关于打击极端主义活动”的联邦法律,极端主义活动指的是挑起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冲突;以其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隶属关系或对宗教的态度为由宣传个人的排他性、优越性或劣等性;根据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隶属关系或对宗教的态度侵犯个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与合法利益,宣传和公开展示纳粹标志或符号,或达到混淆程度的类似于纳粹标志或符号的标志或符号,或公开展示极端主义组织的标志或符号,公开呼吁从事上述行为或大量传播明显的极端主义资料,为了大规模传播而生产或储存极端主义资料,组织和筹备上述活动,以及煽动实施这些行为并提供资助。

265.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9 章规定以下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与自由,包括各种类型的歧视,例如违反人和公民的平等权利与自由 ( 第 136 条 ) ,拒绝向公民提供信息 ( 第 140 条 ) ,不合理地拒绝雇用或解雇怀孕妇女或有未满三岁儿童的妇女 ( 第 145 条 ) ,侵犯信仰和信教自由的权利 ( 第 148 条 ) 。

266.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二条 ( 辰 ) 项规定,俄罗斯联邦适当鼓励统一的民族间组织和运动,以及旨在消除种族和民族间障碍的活动。这些活动在民族文化发展、青年政策、培训和教育、大众传媒等领域按照不同部委的方针实施。

267.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禁止成立其目的或行为旨在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仇视的社会团体 (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3 条第 5 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