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新西兰 *
[2010年9月30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一般情况和统计资料1-1715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1-1395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140-17143
二.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一般框架172-24048
A.新西兰对国际人权准则的承认情况17248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173-21248
C.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一般框架213-23654
D.国家一级在编写增进人权情况报告方面的作用.237-24058
三.关于不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的资料241-26558
A.不歧视和平等241-24458
B.社会保护和教育245-25859
C.卫生...259-26361
D.司法和管教264-26562
附件
批准人权相关国际文书的情况65
图表清单
1.1991至2006年人口的族裔分布情况6
2.2008年按年龄和性别分类的人口状况7
3.2006年按族裔群体分类的城市和农村居民情况(百分比)8
4.1978至2008年总生育率9
5.按常住区域(城市和农村地区指标)或按2006年常住人口普查分类的宗教信仰情况(总回应)10
6.居住私人住宅有孩子的单亲家庭的家长性别11
7.2006年按年龄组和性别分类的患残疾者人数与患病率(居家与住宿设施内的总人口)12
8.2009年按每1,000人的主要行业和性别划分的人口13
9.2009年按每1,000人的主要产业和种族划分的人口13
10.按部门分类的新西兰政府预算15
11.用于官方发展援助(官方发展援助)的支出15
12.外部和内部公共债务16
13.1987至2009年选定年份按年龄和性别分类的失业率(百分比)17
14.1987至2009年按族裔群体分类的失业率18
15.1987至2009年按族裔群体分类的就业率19
16.2005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30日按性别分类的扶养率20
17.2006至2007年按家庭收入群体分类的小组家庭开支20
18.1982至2008年除去住房开支家庭净收入低于选定临界的人口比例21
19.1986至2008年选定年份按年龄和性别分类的低收入家庭(60%临界线)的人口比例(百分比)22
20.1988至2008年按族裔群体划分的实际等值平均家庭收入23
21.出生时预期寿命24
22.十大死因24
23.2006年所有死因比率25
24.2006年所有死因的死亡率26
25.按族裔和年份分类的婴儿死亡率27
26.1979至2008年死亡率(每100,000名1至4岁儿童按年龄的比率)........28
27.2003至2008年死亡率(每100,000名1至4岁毛利和非毛利儿童按年龄的比率)28
28.孕妇死亡率(三年移动平均数)29
29.按族裔分类的非传染性疾病年龄标准化比率30
30.按族裔分类的传染性疾病年龄标准化比率30
31.选定的传染病和非传染病疾病住院情况31
32.2006年按族裔分类的选定的传染病和非传染病比率31
33.按年龄分类的传染病和非传染病住院比率32
34.2006/07年按族裔群体和性别分类的每100,000人提供精神保健服务的年龄标准化比率32
35.采用避孕方法的育龄妇女或其采用避孕方法的伙伴34
36.不包括付费国际学生在内的按族裔群体分类的(2000年至2009年)每1,000名15岁学生辍学豁免率35
37.按性别和族裔群体分类的每1,000名15岁学生的辍学豁免率(2009年)35
38.2003至2009年国家和国家综合学校学生与教学人员比例36
39.记录在案的罪行38
40.审前拘留的平均时间39
41.截至2010年6月30日按罪行和刑期分类的监狱人口..39
42.狱中非正常死亡41
43.新西兰每100,000人警方人员人数41
44.警察新兵族裔情况41
45.每100,000人的法官、司法行政官和检察官人数42
46.法官的族裔与性别42
47.警察机关和司法部的公共开支份额42
48.未核准的法律援助申请43
49.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财政年期间所作的赔偿支付的价值和数额………………………….43
一.一般情况和统计资料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1.领土
1.新西兰位于太平洋西南部,处于赤道与南级中间。新西兰由两个主要岛屿组成:北岛与南岛,及若干小岛屿。陆地总面积为268,021平方公里,相当于日本或不列颠群岛的面积。新西兰西面的最大邻国是澳大利亚。北面为邻的是新喀里多尼亚、斐济和汤加。世界这个地区的特点是活火山和地震频繁。印度-澳大利亚板块和太平洋板块相连的边缘线穿过新西兰,这两个板块的相互作用对新西兰的面积、形状和地质有着深远影响。
2.南岛的南阿尔卑斯山层峦叠嶂,终年积雪并有许多冰川,还有19座超过3,000米的山峰。两个主要岛屿从最北端至最南端的总长为1,600公里,岛屿的任何部分到海边的距离均不超过120公里。漫长的海岸线和与最近邻国的距离,使新西兰拥有一个很大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2.历史
3.据信,第一批波利尼西亚定居者于1,000多年前来到新西兰。到12世纪,毛利人的定居点已遍布全国大部分地区。1642年,荷兰航海家Abel Tasman发现新西兰。然而,过了127年之后,即1769年,英国海军上校詹姆斯·库克才成为登陆新西兰的第一名欧洲人。欧洲人有组织的定居始于19世纪中叶。
4. 1840年,毛利人部落(新西兰土著人部落)与英国王室签署了《威坦哲条约》。《威坦哲条约》是现代新西兰的建国文件。
3.人口
5.本报告的一些数据取自于2006年的人口普查。将于2011年3月举行下一次人口普查。
6. 2003年新西兰的居民人口达到400万,预计将于2008年12月底达到429万。2008年期间,人口增长为0.9%。这一增长比率低于2007年所记录的增长比率(1.0%),低于2008年12月为止的10年期间的平均年度增长率(46,300人或1.1%)。
7. 2008年净移民增长的主要来源国家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7,800人)、印度(5,200人)、菲律宾(3,700人)、南非和斐济(各为2,800人)和中国(2,600人)。2007和2008年期间来自这六个国家的人口净流入增加不足以抵消澳大利亚的人口净外流的增加。
(a)族裔结构
8.新西兰人口的族裔多样化继续扩大。尽管欧洲族裔群体仍然占总人口的最大份额(78%),但在1991年至2006年的15年期间,被确认为欧洲人的人数增加仅为8%。在同一阶段,被确认为毛利人的人数增加了30%,太平洋岛屿族裔增加了59%,亚洲人的人数增加为255%。尽管所有其他族裔人民仍然不到人口的1%,但其人数增加速度快于其他主要族裔群体(440%)。
9.在新西兰的主要调查中,族裔地位往往根据调查人而确定。由于在新西兰跨族裔婚姻普遍,因而按族裔地位划分家庭存在着一个问题。总体比较应留神族裔之间的人口区别。例如,毛利人往往比非毛利人年青,结果,较为年青人口的现象往往过度地反映了毛利的状况。
表11991至2006年人口的族裔分布情况
族裔群体(1) |
1991 |
% |
1996 |
% |
2001 |
% |
2006 |
% |
欧裔(2) |
2,783,028 |
83.2 |
2,879,085 |
83.1 |
2,871,432 |
80.1 |
2,997,051 |
77.6 |
毛利 |
434,847 |
13.0 |
523,374 |
15.1 |
526,281 |
14.7 |
565,329 |
14.6 |
太平洋岛屿族裔 |
167,070 |
5.0 |
202,233 |
5.8 |
231,798 |
6.5 |
265,974 |
6.9 |
亚裔 |
99,759 |
3.0 |
173,502 |
5.0 |
238,176 |
6.6 |
354,549 |
9.2 |
其他 |
6,597 |
0.2 |
15,804 |
0.5 |
24,885 |
0.7 |
36,237 |
0.9 |
具有具体族裔的总人口 |
3, 34 5, 741 |
3, 46 6, 515 |
3, 58 6, 641 |
3, 86 0, 163 |
资料来源 : 新西兰统计数据 ( 2007 年 ) 表 1, 和未发表的 2006 年人口普查数据 ( 欧裔 / 新西兰人和其他族裔 )
备注 : ( 1 ) 包括声明属于一族裔群体的所有人 , 而不论其为其唯一族裔群体 , 还是其若干族裔群体之一。凡报告属于一个以上族裔群体以上者 , 每个适合群体都会将统计在内。
( 2 ) 在 2006 年人口普查之前 , 凡具体说明其族裔是 “ 新西兰人 ” 者都被纳入欧 裔群体之内。 2006 年被确认为 “ 新西兰人 ” 的 42 9, 429 人被纳入 欧 裔族裔群体 , 并将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
( 3 ) 2006 年 , 属于其他范畴的人包括被确认为中东族裔群体的 1 7, 514 人 , 属于拉丁美洲群体的 6, 657 人 , 和属于非洲群体的 1 0, 647 人。
( 4 ) 1991 年和 1996 年采用了三个以上的答复 , 2001 年和 2006 年采用了高达六个答复。
10.族裔多样性按年龄不同而异:2006年人口普查时,25岁以下年龄组的情况是:欧裔占72%,毛利占22%,太平洋和亚裔各占11%,所有其他族裔占1%。在65岁和65岁以上的人群中,欧裔占91%,毛利占5%,亚裔占3%,太平洋岛屿族裔占2%,其他族裔的人占0.2%。
11.具有多族裔身份的人数不断增加。1991年被确认为具有一种族裔的人口占95%,而至2006年这个比例下降至90%。属于一个以上的族裔的年轻人可能远远要比老年人多,据报告,2006年 15岁以下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族裔的儿童占19.7%,与此相比,65岁以上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族裔的人仅占3.5%。
(b)人口的年龄和性别结构
12.新西兰女性刚过总人口的一半(51%)。儿童和青年人中间,男性超过女性,但成年人中女性占人口多数。出生的男性多于女性,但在所有年龄,特别在20至29岁之间,男性的死亡率高于女性。中间年龄的不平衡部分是由于净移民的性别不同所致。在老年群组,这一不同反映了较高的男性死亡率。
表22008年按年龄和性别分类的人口状况
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0510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年龄(单年度)数量男女2008年按年龄和性别分类的人口状况
资料来源 : 新西兰统计局
备注 : 90 岁以上年龄组的人口显然增加是由于所有 90 岁以上的人作为一个群体计算。
13.新西兰的人口正在老龄化:2006年总人口的平均年龄为36岁预期到2016年将上升至38岁,到2026年将上升至40岁。
14.年龄结构按族裔群体而异。2006年,欧裔或其他人口是最年老的群体,平均年龄为38岁,接下来是亚裔人口(28岁),然后是毛利人口(23岁),其次是太平洋岛屿族裔(22岁)。到2026年,毛利人的一半人口将大于25岁,所有太平洋岛屿族裔的一半人口将大于23岁。在同一阶段,亚裔新西兰人的平均年龄预期将上升至36岁,而欧裔或其他新西兰的平均年龄将上升至43岁。
4.人口分布情况
15.新西兰人口高度城市化。根据2006年的人口普查,86%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地区。即72%居住在主要城市地区(30,000或以上人口),6%居住在第二城市地区(10,000至29,999人),8%居住在较小的城市领域(1,000至9,999人)。
表32006年按族裔群体分类的城市和农村居民情况(百分比)
欧裔 |
毛利 |
太平洋人群 |
亚洲 |
其他 |
总数 |
|
主要城市地区(30,000+) |
69 |
65 |
92 |
94 |
91 |
72 |
第二类城市地区(10,000-29,999) |
7 |
7 |
3 |
2 |
2 |
6 |
少数城市地区(1,000-9,999) |
9 |
13 |
2 |
2 |
3 |
8 |
总城市地区 |
84 |
84 |
97 |
98 |
96 |
86 |
农村 |
16 |
16 |
2 |
2 |
4 |
14 |
总数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资料来源 : 新西兰统计局 , 2006 年人口普查、未发表数据
备注 : 新西兰人包括欧裔人 ; 中东、拉丁美洲和非洲群体包括在其他群体之内。
16.城市化有着明显的族裔区别,绝大多数太平洋岛屿族裔、亚裔和其他族裔群体居住在主要的城市地区,极少数居住在农村地区。
17.四分之三的人口(76%)居住在北岛,三分之一人口(33%)居住在奥克兰区域。奥克兰市是新西兰最大的城市。
5.生育情况
18. 2008年的生育比率表明新西兰妇女平均每人生育子女2.18人,略微高于2007年每名妇女的生育率2.17,正好超过在没有移民情况下人口更替所需要的水准(每名妇女2.1人)。尽管最近有所上升,新西兰的总生育率在过去30年内相对稳定,生育率为平均每名妇女2.01。在这个阶段,总的生育率各年不同,1990年和2008年为每名妇女2.18,到1998年和2002年为每名妇女1.89人。
表41978至2008年总生育率
1.71.81.92.02.12.219781979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每年12月每名妇女的生育人数总生育率更替水准1978至2008年总生育率
资料来源 : 新西兰统计局 。
19.新西兰较高的生育率部分反映了毛利妇女(2008年平均每名妇女的生育率为2.95)和太平洋妇女(2005至2007年平均每人的生育率为2.95)的生育率较高,以及在育龄女性人口中毛利和太平洋妇女占有较高的份额。在2008年12月,毛利妇女的登记的分娩占所有活产登记的23%。在2005至2007年阶段,太平洋岛屿妇女登记的分娩占所有活产登记的11%。2005至2007年亚裔妇女的总分娩率为每名妇女1.52人,在这个阶段,亚裔妇女的分娩占所有登记的活产分娩的10%。
20.与绝大多数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新西兰具有相对高的年青生育比率。2008年,每1,000名15至19岁女性的生育率为33.1,新西兰青少年分娩率高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比率(2007年为每1,000人26.0),但要比美国要低得多(2006年每1,000人为41.9)。
21. 2008年,每1,000名15至19岁女性的少年(20岁以下)生育率为33.1,于2007年每1,000人31.6有所增加。青少年生育率在1997和2002年之间有所降低(从每1,000人33.2降至25.8),但在2002和2008期间几乎回升到原来的水平。在同一阶段,毛利青少年生育率从1997年每1,000人84.0降至2002年每1,000人61.8,但在2008年又回升到每1,000人80.7。
22.对于20岁以下的非毛利女性而言,模式相似但未如此明显:在1997和2003年之间生育率有所下降(从每1,000人19.9降至15.7),之后于2008年又上升到每1,000人20.3。15至19岁的太平洋岛屿性的生育率从2000年至2002年每1,000人47.4降至2005年至2007年每1,000人42.5人。在同一阶段,亚裔青少年的生育率从每1,000人7.4降至6.9。
6.官方语言
23.新西兰有三个官方语言:英语、毛利语(自1987年起),和新西兰手语(从2006年4月起)。2006年人口普查记录,96%的人能讲英语,4%的人能讲毛利语,0.6%的人用新西兰手语对话。
24. 2006年,10人中有8人(79%)英语是他们唯一的语言,而另外17%人讲英语,同时还至少讲另一种语言。4%的新西兰人不能讲英语,其中一半(49%)是不到5岁的儿童,绝大多数仍然可以学习讲英语。2%的人能讲至少一种语言,但不是英语,其中绝大多数(80%)出生于海外。出生于亚洲国家的人(17%)和那些出生在太平洋岛屿国家的人(12%)中间不能讲英语但能讲至少一种语言的比率最高。
7.宗教信仰
表5按常住区域(城市和农村地区指标)或按2006年常住人口普查分类的宗教信仰情况(总回应)
宗教信仰 |
城市地区总数 |
农村地区总数 |
其他地区(内陆水域、小岛屿渔村和沿海洋地区) |
总数 |
圣公会 |
461,043 |
93,789 |
93 |
55 4, 925 |
浸会 |
51,030 |
5,877 |
6 |
5 6, 913 |
天主教 |
447,039 |
61,338 |
60 |
50 8, 437 |
基督教(未进一步界定) |
159,216 |
26,982 |
36 |
18 6, 2 34 |
后期圣徒 |
40,122 |
3,414 |
0 |
4 3, 536 |
循道卫理 |
108,234 |
13,557 |
12 |
12 1, 806 |
五旬节 |
72,717 |
6,432 |
3 |
7 9, 155 |
长老会、公理会和归正 |
335,421 |
65,367 |
54 |
40 0, 839 |
其他基督宗教 |
98,250 |
10,653 |
18 |
10 8, 924 |
Ratana |
42,141 |
8,421 |
0 |
5 0, 565 |
Ringatū |
12,213 |
4,206 |
0 |
1 6, 419 |
其他毛利基督教宗教 |
456 |
123 |
0 |
576 |
佛教 |
49,785 |
2,574 |
6 |
5 2, 362 |
印度教 |
63,396 |
993 |
0 |
6 4, 389 |
伊斯兰教/穆斯林 |
35,364 |
705 |
0 |
3 6, 072 |
犹太教/犹太人 |
6,312 |
543 |
0 |
6, 855 |
唯心论和新时代宗教 |
16,869 |
2,928 |
6 |
1 9, 797 |
其他宗教 |
22,128 |
2,319 |
3 |
2 4, 450 |
无宗教 |
1,104,588 |
192,270 |
249 |
1, 29 7, 104 |
拒绝回应者 |
202,020 |
40,518 |
69 |
24 2, 607 |
具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宗教信仰的总人数(包括无宗教信仰和拒绝回应者) |
3,221,286 |
521,772 |
600 |
3, 74 3, 652 |
其他未列入者(2) |
249,435 |
43,302 |
234 |
29 2, 971 |
总数 |
3, 46 3, 185 |
56 3, 931 |
831 |
4, 02 7, 947 |
资料来源 : 新西兰统计局 。
备注 : ( 1 ) 宗教信仰 ( 总回应 ) 包括申明每样宗教信仰的所有人 , 而不论这一宗教是他们唯一的宗教信仰还是若干宗教信仰之一。凡报告具有一个以上宗教信仰者 , 他们都被计算在每个可适用的群体之内。
( 2 ) 其他地方未包括者指未确定的回应、范围之外的回应、和没有表明的回应。
8.住户特征
25.根据2006年的人口普查,新西兰有145万户家庭,与2001年记录的数字相比增加了8%,与1986年的数字相比增加了34%。2006年28%的家庭是没有子女的夫妻,30%是父母双全的有子女家庭,12%是单亲家庭,3%包含一个以上的家庭,5%组成了一个个人群体,23%是一个人的家庭。
表6居住私人住宅有孩子的单亲家庭的家长性别
家长性别 |
人数 |
男性 |
35,721 |
女性 |
157,914 |
总数 |
19 3, 635 |
资料来源 : 新西兰统计局 2006 年人口普查 。
9.患有残疾的新西兰人
26. 2006年,据报患有残疾的新西兰人估计为660,300人,占总人口的17%。残疾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加。2006年,残疾发病率介于儿童的10%(0岁至14岁)至65岁以上者的45%之间。
27.对残疾儿童而言,先天状况或健康问题及疾病是导致残疾的最为普遍的原因。疾病、事故或伤害,以及老年化是成年人残疾的最为普遍的原因。
表72006年按年龄组和性别分类的患残疾者人数与患病率(居家与住宿设施内的总人口)
男性 |
女性 |
总数 |
||||||
年龄组(年龄) |
人数 |
比率(%) |
人数 |
比率(%) |
人数 |
比率 (%) |
||
0-14 |
53,500 |
12 |
36,500 |
9 |
9 0, 000 |
10 |
||
15-44 |
73,800 |
9 |
67,600 |
8 |
14 1, 500 |
9 |
||
45-64 |
104,700 |
21 |
103,800 |
19 |
20 8, 500 |
20 |
||
65+ |
95,600 |
43 |
124,700 |
46 |
22 0, 300 |
45 |
||
总数 |
32 7, 700 |
17 |
33 2, 600 |
16 |
66 0, 300 |
17 |
资料来源 : 新西兰统计局 , 2006 年残疾情况调查 。
28.毛利人的总残疾率(17%)高于太平洋岛屿族裔的残疾率(11%),但低于欧裔人的残疾率(18%)。亚裔人口的残疾率最低(5%)。毛利人和太平洋岛屿族裔比欧裔人具有较为年青的年龄结构,因此残疾率应该按年龄组来比较。在每个年龄组,毛利人的残疾率高于其他族裔群体。
29. 2006年仅60%的15至64岁的残疾人就业,而15岁至64岁非残疾人的就业率为80%。
10.经济
30.新西兰是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新西兰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经历了一个经济增长萧条时期。自2000年,新西兰的经济增长为平均每年3.1%。近年的经济增长受影响于全球的经济衰退,在过去五年内平均为1.0%。尽管按国际标准,新西兰的生活水平仍然较高,但按照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的等级,人均收入有了下降,这主要是因为其他经合组织经济体收入的迅速增长。
31.与其他一些经济大国相比,新西兰的小型经济依赖于对外贸易。传统上,新西兰以农产品为主的,很大部分出口到联合王国。然而在过去20年,新西兰为适应不断变化的世界进行了调整,现在亚太区域是更为主要的贸易区域。最大的出口市场是澳大利亚、中国、美利坚合众国、日本、新加坡和联合王国。为满足一些特殊市场的需求,新西兰发展了农业和制造业。新西兰最大的商品出口是乳制品、肉类、林业、园艺、渔业和特殊商品的制造。在国际旅游、教育和其他商业服务方面,新西兰也有了重要的服务出口。
(a)按主要产业分类的人口
32.主要产业指农业、林业、渔业和采矿业。第二类产业指制造业、电力、煤气、水、供应和建设。“主要的企业服务”指批发、运输、仓储、通讯、金融、保险、地产和商业。“主要的家庭服务”指零售、住宿、咖啡馆和餐馆、政府行政部门、国防、教育、保健、社区、文化娱乐、个人及其他。
表82009年按每1,000人的主要产业和性别划分的人口
产业和性别区别 |
男性 |
女性 |
主要产业 |
106.1 |
47.1 |
第二类产业 |
347.6 |
98.9 |
主要商业服务 |
320.8 |
224.3 |
主要家庭服务 |
368.6 |
642.3 |
资料来源 : 新西兰统计局 。
表92009年按每1,000人的主要产业和种族划分的人口
部门和族裔 |
欧裔 |
毛利 |
太平洋岛屿族裔 |
亚裔 |
指定族裔总人口 |
总数 |
主要行业 |
128.0 |
19.7 |
2.6 |
11.4 |
153.0 |
15 3. 2 |
第二类行业 |
344.2 |
62.7 |
29.5 |
41.7 |
446.0 |
44 6. 5 |
主要商业服务 |
427.6 |
49.3 |
25.5 |
73.2 |
544.6 |
54 5. 1 |
主要家庭服务 |
786.1 |
114.3 |
42.5 |
133.7 |
1,009.2 |
1, 01 0. 8 |
资料来源 : 新西兰统计局 。
(b)国内生产总值
33.截至2010年3月的现价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是1,873.62亿新元,实际国内生产总值(1995/96价格)是1,327.37亿新元。因种种国内因素早已处于衰退状况的新西兰经济面临了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的经济活动剧烈收缩。根据财政部的预期,新西兰正逐渐从危机中复苏。得益于澳大利亚和亚洲新兴经济成功的支持,新西兰的出口业绩较之于许多其他发达经济国家要好。尽管复苏主要由出口带动,为进一步平衡经济,需要继续扩展出口部门。
(c)通货膨胀率
34.从2009年第一季度到2010年第一季度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0%。由于燃料和食品零售价格上升,预期通货膨胀将会保持在新西兰目标幅度(中期内平均为1%至3%)上限的左右。在以往五年,新西兰消费价格指数的年度变化在目标幅度的上端。2008年超过了这个目标幅度。
(d)人均国民总收入
35. 2005年3月人均国民总收入(国民总收入)为34,700新元,2006年为35,971新元、2007年为37,259新元、2008年为39,593新元、2009年为40,121新元。
(e)平均时薪
36. 2008年6月,男性雇员平均时薪为20新元,女性雇员平均时薪为17.5新元。30至34岁和35至39岁的工资和薪金工作的平均时薪最高。欧裔具有最高的平均时薪收入,为每小时19.50。与此相比,其他族裔群体(包括亚裔)的平均时薪为17新元。毛利和太平洋岛屿族裔群体的平均时薪最低,分别为16.74新元和15.4新元。
37.截止2008年6月为止的11年中,工资和薪水工作平均时薪通货膨胀调整增长幅度,毛利人为最高(20%),欧裔人其次(17%)和太平洋岛屿各族人(14%)。
(f)人均市场收入
38.以对通货膨胀作出调整后的新元表示的新西兰人均可获得的商品和服务总价值也称为实际国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衡量新西兰人可获得的平均收入。
39.截止2009年3月为止的一年中,实际人均可支配总收入以1995/96年新元计算为30,179新元。这个数字比截止2008年3月为止的一年人均国民收入低1.7%(30,708新元),这是由于截止2009年3月为止的一年经济负增长所致。1988年和1991年间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为23,000新元左右。而后,其急剧下跌至1992年的20,940新元。自1992年起直到2009年下跌为止,人均实际国民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从1988年至2009年整个阶段,平均年度增长率为1.4%。
40. 2007年,新西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30个经合组织国家内名列第22位(与前6年的排名相同)。2006年人均国民总收入在29个国家内排名第22位。采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986年新西兰是26个国家内第18名最富有国家,1970年为第9名最富有国家。采用人均国民总收入,新西兰于1986年排名为第19位,1970年为第8位。
41.在1986年和2007年之间,实际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采用美元和2000年当前购买力平价)新西兰的增长率为32%。与其相比,经合组织的平均数为51%。
表10按部门分类的新西兰政府预算
按部门分类的新西兰政府预算 |
2005/06 |
2006/07 |
2007/08 |
2008/09 |
2009/10 |
||||||||||
部门 |
$’000 |
% |
$’000 |
% |
$’000 |
% |
$’000 |
% |
$’000 |
% |
|||||
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 |
3,207,055 |
6 |
3,784,684 |
6 |
4,358,356 |
7 |
26,033,391 |
27 |
6,087,932 |
8 |
|||||
教育/科学 |
9,183,903 |
17 |
9,766,203 |
16 |
10,213,777 |
16 |
11,944,551 |
12 |
12,284,700 |
17 |
|||||
环境 |
422,729 |
1 |
533,495 |
1 |
524,269 |
1 |
697,744 |
1 |
1,184,425 |
2 |
|||||
外部事务 |
3,007,518 |
6 |
3,487,442 |
6 |
3,450,959 |
5 |
4,031,818 |
4 |
4,532,038 |
6 |
|||||
财政和政府行政 |
9,161,116 |
17 |
10,058,023 |
17 |
10,447,981 |
16 |
16,965,215 |
17 |
9,764,947 |
13 |
|||||
保健 |
9,680,965 |
18 |
10,412,845 |
17 |
11,928,703 |
19 |
12,078,610 |
12 |
12,977,715 |
17 |
|||||
司法 |
2,401,476 |
4 |
2,753,976 |
5 |
3,097,452 |
5 |
3,793,795 |
4 |
4,172,249 |
6 |
|||||
毛利,其他人口和文化 |
895,832 |
2 |
892,014 |
1 |
987,625 |
2 |
1,170,367 |
1 |
1,289,299 |
2 |
|||||
初步 |
585,625 |
1 |
638,938 |
1 |
749,137 |
1 |
1,562,971 |
2 |
803,529 |
1 |
|||||
社会发展和住房 |
15,981,810 |
29 |
17,340,021 |
29 |
17,748,188 |
28 |
19,346,188 |
20 |
21,143,303 |
28 |
|||||
总额 |
5 4, 52 8, 029 |
5 9, 66 7, 641 |
6 3, 50 6, 447 |
9 7, 62 4, 650 |
7 4, 24 0, 137 |
资料来源 : 拨款预算 , 新西兰财政部。
(g)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国民总收入百分比
表11用于官方发展援助(官方发展援助)的支出
日历年 |
国民总收入百万新元 |
官方发展援助/国民总收入(%) |
2005 |
143,303.00 |
0.27 |
2006 |
148,843.00 |
0.27 |
2007 |
163,385.50 |
0.27 |
2008 |
165,487.98 |
0.30 |
2009 |
172,953.02 |
0.29 |
资料来源 : 外交事务和贸易部 。
42. 2008和2009年之间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国民总收入百分比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实际国民总收入针对预测有所增加,政府决定绝对增加新元开支,而不是增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在整个2009年的日历年期间,开支略低于预算,但规定在2012/13年之前官方发展援助预算每年增加2,500万新元。
(h)外部和内部公共债务
43.表12列出了核心公债,这是新西兰(国内)和外国(外部)货币债务。主要公债是代表王室政府、各部门、议会办事处、储备银行的借贷,因此不包括国有企业的债务。
表12外部和内部公共债务
截止2005年6月30日为止的12个月新元百万 |
截止2006年6月30日为止的12个月新元百万 |
截止2007年6月30日为止的12个月新元百万 |
截止2008年6月30日为止的12个月新元百万 |
截止2009年6月30日为止的12个月新元百万 |
|
新西兰 |
22,163 |
16,729 |
41,547 |
18,329 |
44,285 |
国外 |
12,882 |
18,732 |
(5,397) |
19,007 |
6,257 |
核心公债 |
35,045 |
35,461 |
36,150 |
37,336 |
50,545 |
资料来源 : 新西兰财政部 。
11.失业情况
44.在新西兰,失业率按15岁以上未就业,但在积极寻找并能从事付薪工作者的人数与总劳动力的百分比确定。劳动力是指就业或失业的15岁以上人口。
45.在截止2009年3月为止的一年中,失业并积极寻找工作者占劳动力的4.5%(或者103,300人),与2008年3月为止的一年的3.7%(或82,600)相比有所增加。这反映了2009年3月为止一年内的经济衰退情况。
46. 1992年3月为止的一年内失业率达到了10.9%的高峰(184,200人失业)。而后,在1999年和2008年之间稳步下降。2009年的失业率略高于1987年3月之前一年的失业率(4.1%或69,700人失业)。
(a)年龄和性别差异
47.不同年龄组的失业率有着类似的趋势,但年龄为15至24岁者失业率始终是年龄为25至64岁者的失业率的两倍以上。
48. 2009年3月为止的一年中,男性和女性的失业率相同,在2003年和2008年之间女性失业率高于男性失业率,在失业的高峰年代男性失业率高于女性失业率。
表131987至2009选定年份按年龄和性别分类的失业率(百分比)
男性 |
女性 |
总数 |
||||
年份 |
15-24 |
25-44 |
45-64 |
15+ |
15+ |
15+ |
1987 |
7.9 |
3.3 |
1.8 |
3.7 |
4.8 |
4. 1 |
1991 |
15.6 |
7.3 |
5.1 |
9.1 |
8.1 |
8. 7 |
1996 |
12.3 |
5.5 |
3.8 |
6.3 |
6.4 |
6. 4 |
2001 |
13.1 |
4.9 |
3.8 |
6.0 |
5.7 |
5. 9 |
2006 |
9.7 |
3.1 |
2.2 |
3.5 |
4.2 |
3. 9 |
2008 |
9.9 |
2.9 |
1.9 |
3.4 |
3.9 |
3. 7 |
2009 |
12.1 |
3.5 |
2.4 |
4.5 |
4.5 |
4. 5 |
资料来源 : 新西兰统计局 , 家庭劳动力调查 。
备注 : 每年 3 月的平均水平 。
(b)种族差异
49.欧裔人群失业率最低。对这一群体而言,截至1987年3月为止一年的失业率为3.3%,在1992年上升到8.1%高峰,然后在2009年3月为止的一年中降至3.3%(从2006至2008年3月之前几年的2.6%的记录低点上升)。其他族裔群体类别(主要由亚裔人组成,包括许多近期移民)的失业率从截至1987年3月为止该年的3.5%上升到1992年和1993年的14.4%高峰,于2008年3月为止的该年降至5.2%,在2009年3月为止的该年上升至5.9%。
50.毛利人的失业率在1987年3月为止的该年内为11.2%,于1992年上升至26.1%的高峰。于2007年降至7.9%的记录低点,在2008年3月为止该年内有所增加,升至8.0%,之后,于2009年3月为止的该年内升至8.8%。在1987和1992年之间,太平洋岛屿人民的失业率从6.1%上升至28.8%,这是任何族裔群体的最高比例。2006年太平洋岛屿人民的失业率降至6.3%,但在以后的两年内其失业率又略有上升,然后,在2008年3月之前的一年内从6.5%急剧上升到2009年3月之前该年的8.5%。
表141987至2009年按族裔群体分类的失业率
资料来源 : 新西兰统计局 , 家庭劳动力调查 。
备注 : “其他”包括亚裔人。
(c)国际比较
51. 2008年12月为止的该年,新西兰的统一失业率为4.2%,在30个经合组织国家内(和澳大利亚)并列最低第10位,低于经合组织6.0%的平均值。新西兰的失业率低于联合王国(5.6%)、美国(5.8%)、和加拿大(6.1%)。2007年,在失业超过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口比率方面,新西兰位居最低第5位。
12.就业情况
52.就业率为每星期至少工作1小时的15至64岁人口比例。在2009年3月结束的该年,74.6%的15至64岁年龄者(2,112,000)就业。
53.1987年3月至1992年3月之间的数年内,15至64岁全日就业率急剧下降,1987年为60.1%,1992年为51.4%,但在2009年年底之前几乎恢复到80年代中期的水准(58.4%)。兼职就业率在这个阶段有所增长,1987年3月之前该年的比率为12.1%,至2009年上升至16.2%。尽管自1986年以来,男性的兼职业率几乎翻了一倍,但妇女的兼职就业率仍然高于男性(在2009年3月结束的该年内,女性为23.5%,而男性为8.5%)。
(a)年龄与性别差异
54.妇女的就业率远远低于男子的就业率。这主要由于妇女在照顾小孩及其他没有报酬的家务方面比男子化费更多时间,且比男子更有可能参加某些形式的学习或培训。然而,在1992年3月和2009年3月结束的那些年份内,妇女的就业增长率大于男子的就业增长率,在该段时间内,就业率的性别差异从16%缩小至12%。
(b)种族差异
55. 1987年和1992年期间毛利和太平洋岛屿族裔的就业率直线下降,随着经济状况改善,就业恢复也最大。截至2009年3月为止的该年内,毛利人的就业率在65.6%,略高于前一年的就业率(65.1%)并超过了1987年的水准(61.06%)。与此相反,太平洋岛屿族裔的就业率在2008和2009年3月期间的几年略有下降(从62.8%降至62.4%),且他们不太可能比1987年有更高的就业率(69.0%)。自2007年以来,太平洋岛屿族裔的就业率最低。
56.欧裔人的就业率在1987和1992年之间略有下降之后,在截至2007年3月的该一年达到了79.9%的高记录,然后在2008年略微下降至79.6%,在2009年降至79.1%。90年代中期,欧裔人的就业率超过了80年代中期的水平(1987年为73.8%)。包括许多新移民的其他族裔群体(包括亚洲人)的就业率在这个阶段呈现了最大的变化,从80年代后期第二高就业率群体,在2006年之前的10年内降为最低就业率群体。这个群体从2003年至2007年期间就业率增长最快,超过了太平洋岛屿族裔的就业率。其他诸如毛利人的就业率持续增长,截至2008年3月该年的就业率为64.4%,到截至2009年3的该年,就业率上升至65.0%。
表151987至2009年按族裔群体分类的就业率
资料来源 : 新西兰统计局 , 家庭劳动力调查。
备注 : 基于 15 至 64 岁的人口。
(c)国际比较
57.截至2008年12月的一年内,新西兰的就业率在30个经合组织国家内位居第7、15至64岁者的就业率为74.7%,远远超过经合组织平均百分比――66.6%。
58.工会理事会估计,近20%的劳动力是工会成员。
(d)扶养比率
59.扶养比率是绝对不在劳动力内的人和绝对在劳动力内的人的年龄人口比例。在国际统计中,这个比例通常相当于由百分比表示的15至64岁者人数除低于15岁或高于64岁的人数的商。一个不断增长的高比例意味着经济面临日益沉重的扶养老龄化人口的负担。
表162005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30日按性别分类的扶养率
性别和年龄组(年龄) |
6月30日之前的扶养率(1)百分比 |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
男性 |
|||||
0 - 14 |
3 3. 9 |
3 3. 3 |
3 3. 0 |
3 2. 7 |
3 2. 4 |
65+ |
1 6. 4 |
1 6. 8 |
1 7. 2 |
1 7. 4 |
1 7. 8 |
女性 |
|||||
0 - 14 |
3 1. 0 |
3 0. 5 |
3 0. 2 |
2 9. 9 |
2 9. 7 |
65+ |
1 9. 7 |
1 9. 9 |
2 0. 2 |
2 0. 4 |
2 0. 7 |
总数 0 - 14 |
3 2. 4 |
3 1. 9 |
3 1. 6 |
3 1. 3 |
3 1. 0 |
总数 65+ |
1 8. 1 |
1 8. 4 |
1 8. 7 |
1 8. 9 |
1 9. 2 |
资料来源 : 新西兰统计局。
备注 : ( 1 ) 每 100 名劳动年龄 ( 15 至 64 岁 ) 者的扶养年龄组人数 。
(e)食品、住房、保健与教育占家庭成分的份额
60.许多教育和保健服务由一般税收提供资金,免费提供或按补助率提供。这限制了这些领域内直接家庭开支的国际比较价值。
表172006至2007年按家庭收入群体分类的小组家庭开支
收入群体 |
低于 $1 7, 600 |
$1 7, 600 至 $2 5, 799 |
$2 5, 800 至 $3 3, 399 |
$3 3, 400 至 $4 4, 899 |
$4 4, 900 至 $5 5, 799 |
$5 5, 800 至 $6 7, 999 |
$6 8, 000 至 $8 0, 899 |
$8 0, 900 至 $9 8, 799 |
$9 8, 800 至 $13 1, 299 |
$13 1, 300 以上 |
类别 |
平均每周家庭开支 ( $ ) |
|||||||||
食品 |
6 7. 70 |
8 2. 70 |
10 2. 10 |
12 0. 60 |
14 0. 80 |
15 0. 60 |
17 8. 20 |
20 1. 30 |
22 6. 80 |
28 5. 40 |
住房 / 家庭 水电费 |
11 9. 70 |
13 2. 30 |
14 7. 80 |
19 0. 10 |
20 2. 10 |
20 8. 60 |
23 2. 30 |
31 4. 20 |
33 5. 00 |
35 7. 30 |
资料来源 : 新西兰统计局。
13.不平等状况的衡量
61. 1988年和1991年期间,收入不平等现象扩大,经过短暂的稳定阶段后,从1994年至2004年再次扩大。1988年和2004年之间的收入不平等增大最为睹目,这是由于收入最高的20%者的收入整体增长较大――经通货膨胀调整之后约为四分之一。在这一阶段,收入最低的 20%者的收入略有下降。在收入处于中间的60%者中,那些接近收入最高的20%者的收入要比接近收入最低的20%者的收入上升快。
62.从2004年到2008年,低中收入范围的家庭的收入增长快于收入较高的家庭的收入。40%较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增长了13%至17%,而高于中等收入的家庭增长了约8%至9%。在过去25年期间,惟这一阶段内,低中收入家庭的收入增长快于那些高于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增长。
63.采用不同的衡量方式――基尼系数――可获得与其他经合组织国家比较的情况。采用基尼系数衡量收入不平等情况,100分表明完全不平等,零分表明完全平等。最近经合组织的比较(自2004年以来),给予新西兰的记分是34,表明新西兰高于经合组织平均31分的不平等状况。在30个国家内,新西兰的平等状况排名第23位。2008年新西兰的基尼系数是34(2007年为33)。
(a)处于贫困线之下的人口比例
64.新西兰没有此类贫困线。在诸如新西兰这样较为富有国家内谈论贫困或者物质艰难,人们往往指相对的劣势。若遇公民失业、因急病或残废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如果他们为扶养者提供照料、或退休、或面临其他紧急状况,各项收入维持政策将向所有公民提供基本收入。
65.在新西兰常用的相当于贫困线的衡量措施是除去住房开支后可支配收入等值低于2个临界线的家庭的人口比例。收入是除去税收,住房开支,对家庭大小和组成进行调整之后的收入。
66.临界线是1998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平均数的50%和60%,其中减去25%作为平均住房开支。按通货膨胀对临界线进行调整,使其固定在实值之上。
67.截至2008年6月的该年内,14%的人口生活在60%临界线以下。这与2007年6月之前的调查年的13%相似。低收入人口的比例从1990年起急剧上升,于1990年中期达到了高峰,自那以后又普遍下降。然而,在2008年,该比例仍然高于80年代的水准。
表181982至2008年除去住房开支家庭净收入低于选定临界线的人口比例
资料来源 : 社会发展部新西兰家庭经济调查统计 ( 1982 至 2008 年 )
备注 : 在 1998 和 2004 年期间 , 家庭经济调查是每三年进行一次 , 而不是每年进行。
(b)年龄与性别差异
68.与青年人相比,老年人在60%的临界线之下的比例较低,但青年人和老年人之间的差异在2008年与之前10年相比要小的多。新西兰65岁以上者的较低比例反映了其较高的无抵押贷款的自置居所比率。
69. 2008年,20%扶养儿童生活在收入低于60%临界线的家庭内。这比2007年的16%有所上升,反映了有子女家庭的住房开支上升。2008年的比率大大低于1994年35%的高峰比率,但仍然高于80年代中期的水平(11%)。自1986年以来,15岁以上女性比例普遍稍高于该年龄的男性比例。
表191986至2008年选定年份按年龄和性别分类的低收入家庭(60%临界线)的人口比例(百分比)
儿童 |
男性 |
女性 |
||||||
年份 |
0-17 |
18-24 |
25-44 |
45-64 |
65+ |
15+ |
15+ |
合计 |
1986 |
11 |
5 |
8 |
5 |
4 |
5 |
7 |
8 |
1990 |
16 |
8 |
12 |
6 |
6 |
8 |
9 |
11 |
1994 |
35 |
20 |
23 |
15 |
8 |
17 |
20 |
23 |
1998 |
28 |
16 |
18 |
12 |
9 |
13 |
16 |
18 |
2001 |
29 |
21 |
18 |
14 |
7 |
14 |
17 |
19 |
2004 |
23 |
22 |
17 |
13 |
7 |
15 |
15 |
17 |
2007 |
16 |
17 |
13 |
11 |
8 |
11 |
13 |
13 |
2008 |
20 |
12 |
13 |
12 |
9 |
11 |
13 |
14 |
资料来源 : 来自于社会发展部新西兰家庭经济调查统计 ( 1986 至 2008 年 ) 。
(e)族裔差异
70.原始数据中的样品数量规模不够大,不足以佐证可靠的按族裔分类低于60%临界线的比率的时间数例。实际等值家庭平均收入趋势的波动不大,可用来解释各族裔群体之间的相对情况。对所有族裔群体而言,平均收入从1994年的低点至2008年一直上升,仅一些较小的族裔群体略有一些波动。
表201988至2008年按族裔群体划分的实际等值平均家庭收入
资料来源 : 社会发展部新西兰家庭经济调查统计 ( 1988 年至 2008 年 ) 。
备注 : ( 1 ) 根据家庭内一成年人所属的具体族裔群体界定家庭的族裔地位。
( 2 ) 在 1998 年和 2004 年期间 , 每三年而不是每年进行家庭经济调查
71. 2009年,采用除去住房开支的60%固定线措施,大约六分之一的欧裔儿童、四分之一的太平洋族裔儿童、和三分之一的毛利儿童生活在低收入家庭之内(是欧裔儿童率的一倍)。
72.毛利儿童较高的比例反映了生活在单亲受补助家庭的毛利儿童比例相对较高(例如,2009年6月,43%领取家庭补助者 是毛利人)。
14.健康状况
73.新西兰总的健康状况良好。在过去10年内,男性与女性,毛利人和非毛利人族裔群体的出生时预期寿命都迅速增长。在新西兰预期寿命性别差距从1996年的5.3年降至2006年的4.2年。在过去10年内,毛利和非毛利的男性差距缩小了将近1.2年,女性将近2.0年。
(a)预期寿命
表21出生时预期寿命
1996 年 |
2006 年 |
延长 |
|
男性 ( 所有族裔群体 ) |
7 4. 4 岁 |
7 8. 0 岁 |
3. 6 岁 |
女性 ( 所有族裔群体 ) |
7 9. 7 岁 |
8 2. 2 岁 |
2. 5 岁 |
毛利男性 |
6 5. 6 岁 |
7 0. 4 岁 |
4. 8 岁 |
毛利女性 |
7 0. 8 岁 |
7 5. 1 岁 |
4. 3 岁 |
资料来源 : 卫生部。
74.由于太平洋岛屿族裔和亚裔各族人数较小,因此新西兰的统计局并没有为这些人口编制任何官方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12月该年内,估计新西兰每1,000居民的死亡概率为6.8,较之1988年每1,000人8.3的死亡概率有所下降。在最近几十年来,死亡人口的年龄分布有了巨大的变化,老年群体的死亡比例增加。这可以归因于人口老龄化、预期寿命增长、和婴儿死亡率的急剧下降。
75.在新西兰与极端贫困相关的传染病,如伤寒、霍乱、麻风病,极为罕见。
(b)新西兰的主要死亡原因
76.在2002年至2006年期间,每年的死亡人数约为28,00人。表22所列十大死亡原因占总死亡人数的75%至80%。癌症与缺血性心脏病的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50%。
表22十大死因
新西兰的十大死因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020022003200420052006年份癌症缺血性心脏病中风慢性下呼吸道疾病其他心脏病糖尿病自杀流感和肺炎MVA 凶杀案和骚扰死亡人数
资料来源 : 卫生部。
77.在2002年至2006年的五年阶段,每个主要死因的死亡总人数相对稳定。因机动车祸、凶杀和骚扰、和自杀等死因所致的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因脑血管疾病(中风)和流感和肺炎导致的死亡,女性死亡率高于男性。因其他主要死亡原因致死的男性和女性人数相近。
(c)族裔因素
78.在分析健康状况或疾病原因时考虑族裔因素则呈现有助于通报政策策应的清晰模式。
表232006年所有死因比率
2006年所有死因年龄标准化比率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毛利太平洋岛屿族裔其他每100,000人口比率男性女性
资料来源 : 卫生部。
79.毛利男性的死亡率持续高于其他族裔群体。2006年,毛利男性死亡率(每100,000人为896.8人)超过非毛利、非太平洋岛屿族裔男性比率的二倍以上(每100,000人为390.0人)。2006年,毛利女性死亡率(每100,000人为658.9人)也超过非毛利女性死亡率二倍以上(每100,000人为270.7人)。
表242006年所有死因的死亡率
2006年按性别、族裔和年龄分类的所有死因死亡率0.0500.01000.01500.02000.02500.03000.03500.04000.00-5-10-15-20-25-30-35-40-45-50-55-60-年龄组(年龄)每100,000人比率毛利男性毛利女性太平洋岛屿族裔男性太平洋岛屿族裔女性其他男性其他女性
资料来源 : 卫生部。
80.如表24所示,与其他族裔(非毛利、非太平洋族裔)相比,毛利和太平洋族裔按年龄的死亡率较高。为尽可能清楚表明人口群体之间的差异,提供了65岁以下的死亡率。(所有人口群体65岁以上死亡率都急剧上升。)
81.与其他族裔群体相比,毛利和太平洋族裔在以下各种疾病方面具有较高按年龄的死亡率:癌症、糖尿病、缺血性心脏病和脑血管疾病,低呼吸道疾病、机动车车祸、自杀和袭击。
(d)婴儿死亡率
82.在2003至2008年阶段,婴儿死亡率从每1,000活产死亡5.4人降至1,000活产死亡4.7人。然而,在过去三年期间,死亡率持续不变。这主要由于新生儿(0至28天)死亡率有所上升。此阶段的产后死亡率保持不变6
表25按族裔和年份分类的婴儿死亡率
按族裔和年份分类的婴儿死亡率01234567891020022003200420052006登记年每1,000人活产的比率毛利太平洋族裔其他
资料来源 : 卫生部。
83.近几年来,毛利和太平洋族裔的婴儿死亡率有所下降,但族裔差异仍然存在,毛利和太平洋族裔的婴儿死亡率仍然高于其他族裔群体的婴儿死亡率。毛利婴儿的产后死亡率是非毛利婴儿的二倍。
84.在2003至2008年期间,儿童(1至4岁)的死亡率也有所下降,但趋势是降至2004年的水准,然后又上升至近2002至2003年水准。其原因尚不清楚,可能是随机变动所致。绝大多数的死亡人数增加是由于感染性疾病和肿瘤、溺水和与车祸有关的伤害,然而,这些组合的比率每年之间的差异很大。
表261979至2008年死亡率(每100,000名1岁至4岁儿童按年龄的比率)
每100,000人的死亡人数
资料来源 : 卫生部。
85. 1至4岁年龄组毛利和非毛利儿童之间的死亡率有着极大的差异。
表272003至2008年死亡率(每100,000名1至4岁毛利和非毛利儿童按年龄的比率)
毛利非毛利每100,000人的死亡人数
死亡年份
资料来源 : 卫生部 。
86.尽管新西兰在解决婴儿和儿童死亡率方面正在缓慢地取得成就,但仍然存在令人费解的年与年之间的重大波动。在新西兰,特别在毛利婴儿中,仍然存在较高的婴儿猝死率。
87.尽管全球经济衰退对新西兰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影响,但仍导致失业率上升。尽管许多家庭可以得到廉价和免费的保健和福利服务,失业率上升仍可能对儿童的保健和福利造成不利影响。卫生部目前正在密切监督这一状况。
(e)产妇死亡率
88.以三年移动平均数(因产妇死亡率的数字较小,每年不到10名)分析,2000至2006年期间的产妇死亡率持续稳定。由于死亡人数较少,因此不可能进行族裔或产妇年龄的比较。
89.新西兰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的产妇死亡和产妇有关死亡的定义。新西兰的产妇死亡率以每100,000名怀孕人数计算(以所有活产和妊娠期20周以上的死胎,在妊娠期不清楚的情况下,以胎儿重400克或400克以上的孕妇界定)。
表28产妇死亡率(三年移动平均数)
产妇死亡率(三年移动平均数)0246810122000-20022001-20032002-20042003-20052004-2006登记年每100,000活产的产妇死亡率
资料来源 : 卫生部。
(f)新西兰选定的传染与非传染疾病趋势
90.在所有选定的传染与非传染疾病方面,2002至2006年期间,太平洋族裔男性的住院率持续较高。在这五年期间,非毛利,非太平洋族裔(其他)女性每年的住院率最低。
表29按族裔分类的非传染性疾病年龄标准化比率
按族裔分类的非传染性疾病年龄标准化比率020040060080010001200140020022003200420052006年份每100,000人的年龄标准化比率毛利男性毛利女性太平洋族裔男性太平洋族裔女性其他男性其他女性
资料来源 : 卫生部。
备注 : 非传染疾病的分组为 : 急性心肌梗死、高血压、糖尿病、和脑血管疾病。
表30按族裔分类的传染性疾病年龄标准化比率
按族裔分类的传染性疾病年龄标准化比率05001000150020002500300020022003200420052006年份每100,000人的年龄标准化比率毛利男性毛利女性太平洋族裔男性太平洋族裔女性其他男性其他女性
资料来源 : 卫生部。
备注 : 传染疾病分组 : 艾滋病毒 /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痢疾、肺结核、风温热及风温性心脏病、急性呼吸道感染 ( 包括上呼吸道感染、下呼吸道感染及流感与肺炎 ) 。
(g)按选定疾病分类的男女住院状况
91.除急性心肌梗死以外的所有疾病而言,男女住院人数相似。因急性心肌梗死住院的男性人数为7,940人,女性住院人数为4,846人。因风湿热、艾滋病毒/艾滋病和肺结核病住院的人数较低。
表31选定的传染病和非传染病疾病住院情况
2006年选定的传染病和非传染病疾病住院情况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0住院人数男性女性流感和肺炎急性下呼吸道疾病急性心肌梗死糖尿病急性上呼吸道疾病脑血管疾病痢疾肝炎高血压疾病风湿性心脏病风湿热艾滋病毒/艾滋病肺结核
资料 来源 : 卫生部。
表322006年按族裔分类的选定的传染病和非传染病比率
2006年按族裔分类的选定的传染病和非传染病比率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急性下呼吸道疾病流感和肺炎糖尿病急性心肌梗死急性上呼吸道疾病脑血管痢疾痢疾肝炎高血压疾病风湿性心脏病风湿热肺结核艾滋病毒/艾滋病每100,000人的年龄标准化比率毛利,男性毛利,女性太平洋,男性太平洋,女性其他,男性其他,女性
资料来源 : 卫生部。
92.就主要的族裔群体而言,2006年太平洋族裔在以下各类疾病方面得病率显著较高:急性下呼吸道感染、流感和肺炎、糖尿病、风湿热、和风湿性心脏病。
93.2006年按年龄组分类的住院数据表明5岁以下儿童的住院率较高,但这个比率在5岁至10岁的年龄组下降。40至45岁男性和60至55岁女性的住院人数随着年龄的增长开始上升。
表33按年龄分类的传染病和非传染病住院比率
按年龄分类的选定传染和非传染疾病总住院率0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14000160000-5-10-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年龄幅度(年龄)男性女性每100,000人住院率
资料来源 : 卫生部。
(h)新西兰精神保健服务的使用情况
94.表34表明2006/07年由政府资助提供二等精神保健服务(专科医院住院或门诊精神保健服务)和酗酒与吸毒服务的财政年数据(国家精神保健资料收集)。
表342006/07年按族裔群体和性别分类的每100,000人提供精神保健服务的年龄标准化比率
每100,000人的年龄标准化率
男性女性
毛利 非毛利/非太平洋族裔 太平洋族裔族裔群体
资料来源:国家精神保健信息收集。
95.在这方面,男女有不同的模式。毛利男女两性的比率通常高于其他两个族裔群体的比率。
96.对男性而言,20至44岁的成年人组的毛利人和其他两个族裔群体的差异最为显著。对非毛利和非太平洋族裔男性而言,在15岁之前,其比率与毛利人比率相似,15岁之后,其比率更接近于太平洋族裔的比率。在55岁年龄以上,族裔群体之间的差异不再明显。
97.对太平洋族裔群体而言,女性的年龄分布较为均匀。对毛利女性而言,其15至19岁年龄组有一个突兀高峰,按年龄的比率在35至39岁年龄组达到高峰。15至19岁非毛利人非太平洋族裔女性年龄组有一个明显的高峰,其比率超过毛利人比率。应谨慎地解释太平洋族裔按年龄的比率,因为在这一组内的人数比其他族裔群体的人数少。
(i)非住院数据
98.并非所有高发病率疾病患者都非得住院治疗。许多疾病通常只需要在初级照料一级就诊(由全科医生诊视)并不严重的非要住院不可。然而,此类疾病可导致疾病重负,例如,关节炎、不太严重的感染,包括呼吸系统的感染,以及焦虑症或忧郁症。全科医生收集的保健调查和信息说明了这些疾病的程度。例如,2004年的调查报告表明全科医生出访的主要原因是诊视不太严重的呼吸道疾病。
99.根据1956年《保健法》,要求医生和试验室报告一系列传染病病例。2009年,报告了19,856起重要病例,这个数字高于前两年的数字,但是低于2007年前七年的数字。
100.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是值得注意的,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并不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在2008和2009年期间,所报告的艾滋病例的统计数据有了巨大减少――从48例降至28例,减少约42%,平均每100,000人的比率为0.6。在这些病例中,35.7%是欧裔,25.0%是毛利人,14.3%是太平洋族裔,7.1%是亚裔,17.9%是其他族裔。在所有这些病案中,53.6%是男子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而感染的,32.1%是通过与异性接触而感染的。2009年报告了两起因艾滋病导致的死亡。
101.自1996年以来,报告了10起霍乱病例(都与旅游有关),于2007年报告了最后一起霍乱病例。2009年报告了三起麻风病例。
102.关于伤寒,几十年来伤寒病例人数一直在10名以下,之后,自2000年以来所报告的伤寒病例数量有所增加。这些病例特别与一些从萨摩亚、斐济和印度旅游回来的新西兰人有关。2006年,有42起病例、2007年48起,2008年29起,2009年35起。
(j)避孕情况
103.表35列明了2008/09年按年龄和族裔分类的年龄在10岁至49岁妇女获得由社区药房分发的避孕药具的百分比。这一数据低估了正常情况,因为它没有包括由妇女伙伴购买的避孕药具和/或妇女从其他来源购买的避孕药具。
表35采用避孕方法的育龄妇女或其采用避孕方法的伙伴
总数(%) |
欧裔(%) |
毛利人(%) |
其他人(%) |
亚裔(%) |
太平洋族裔(%) |
|
10–14岁 |
1.1 |
1.2 |
1.4 |
0.4 |
0.3 |
0.3 |
15–19岁 |
26.9 |
34.9 |
22.2 |
12.8 |
7.8 |
8.2 |
20–24岁 |
39.0 |
50.2 |
26.3 |
26.6 |
20.2 |
16.3 |
25–29岁 |
31.9 |
40.7 |
22.2 |
22.8 |
18.8 |
15.7 |
30–34岁 |
25.2 |
30.9 |
17.8 |
19.1 |
15.7 |
13.3 |
35–39岁 |
17.9 |
21.1 |
12.5 |
14.0 |
11.8 |
9.9 |
40–44岁 |
10.8 |
12.4 |
7.6 |
8.1 |
8.2 |
6.4 |
45–49岁 |
6.2 |
7.0 |
4.3 |
4.9 |
4.5 |
3.4 |
所有年龄 |
19.5 |
23.7 |
14.6 |
14.5 |
11.3 |
9.2 |
资料来源 : 卫生部。
(k)堕胎情况
104.在2008年12月为止的一年中,在新西兰共进行了17,940起人工流产。这个数字比2007年的18,382起人工流产有所下降,但与2006年的数字相似。堕胎率(每1,000名14至44岁妇女的堕胎情况)从2006年的19.6上升至2007年的20.1,然后在2008年降至19.7。
(l)营养与体重
105.新西兰每隔五年对成年人或儿童进行一次全国营养调查。以下采用1997年对成人调查的数据和2002年对儿童调查的数据。
106.新西兰人(成人与儿童)膳食摄入的大多数维生素量是令人满意的。然而,与居住在不太贫困区域的成年人相比,居住在最为贫困区域的成年人尤易有维生素A、核黄素和叶酸等维生素摄入量不足之风险。对成年人而讲,年轻女性与年老女性相比,更易有核黄素和叶酸的摄量不足的情况。
107.就大多数矿物质而言,膳食摄入量似乎足够,但对一些年龄和性别群组而言,钙、铁、硒和锌摄入量不足的发生率较高。对于钙而言,青少年和成年女性特别缺钙,铁的摄入对所有族裔的月经期女性来说是个问题,尽管铁的状况根据血液测试评估,但缺铁状况和贫血状况远远低于膳食铁吸入量应有的水平。对于锌而言,11至14岁年龄组的儿童似乎更具有锌摄入不足的风险。在新西兰,由于土壤中含硒量较低,因此硒的摄入普遍较低。
108. 2006/07年新西兰健康调查评估大约3%年龄2至4岁儿童普遍较瘦(体重不足),非常低,男女儿童之间差异不大。在新西兰,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较为关注儿童超重或肥胖比率而不是儿童瘦小或体重不足的比率。
15.教育
109.对所有6岁至16岁学生实行义务教育。然而,15岁学生的家长可以根据教育问题、行为、或者学生不能获益于就读现有学校等依据向教育部要求免于上学。如果获准豁免,则要求该学生的家长提供有关该学生将要进行的培训方案或就业的详细内容。
表36不包括付费国际学生在内的按族裔群体分类的(2000年至2009年)每1,000名15岁学生辍学豁免率
族裔群组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毛利人 |
134.2 |
139.6 |
151.5 |
153.4 |
138.7 |
156.9 |
150.5 |
73.3 |
25.1 |
21.2 |
太平洋族裔 |
54.9 |
48.3 |
52.4 |
58.4 |
54.0 |
62.7 |
54.3 |
32.6 |
6.7 |
5.7 |
亚裔 |
5.1 |
4.7 |
6.0 |
3.9 |
5.1 |
3.9 |
5.1 |
1.5 |
x |
x |
欧裔/白人 |
48.6 |
53.9 |
55.3 |
53.8 |
55.7 |
54.9 |
48.8 |
23.2 |
8.3 |
7.6 |
总数 |
63.4 |
66.4 |
69.8 |
68.9 |
67.3 |
71.1 |
65.3 |
32.4 |
11.0 |
9.6 |
资料来源 : 教育部。
表37按性别和族裔群体分类的每1,000名15岁学生的辍学豁免率(2009)
族裔群体 |
女性 |
男性 |
毛利人 |
15.2 |
26.8 |
太平洋族裔 |
3.5 |
7.9 |
亚洲 |
x |
x |
欧洲/白人 |
4.0 |
11.1 |
总数 |
5.9 |
13.1 |
资料来源 : 教育部。
备注 : ( 1 ) 所表示数据 ( 表 36 和 37 ) 是为了进行群体之间比较的比率而并非绝对数字。
( 2 ) 对上述 X 类内 , 早期辍学豁免和 / 或学生不到 5 名。
( 3 ) 族裔优先秩序为毛利人、太平洋族裔人、亚裔、除欧裔 / 白人之外的其他群体和欧裔和白人。由于 2000 年和 2010 年其他族裔群体的编码不良 , 其他族裔群体没有单独分类 , 而纳入在总数之下。欧裔 / 白人指属于新西兰欧裔、其他欧裔或欧裔的人 ( 没有进一步划分 ) 。例如 , 这包括但并不限于其自认为是澳大利亚 ( 包括澳大利亚土著人 ) 、英国和爱尔兰、美国、西班牙和乌克兰的人。
110.至少在17.5岁之前在校的毛利学生的百分比从2005年的39.4%上升至2009年的45.8%。
(a)教师-学生比例
表382003至2009年国家和国家综合学校学生与教学人员比例*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
整体比例** |
|||||||
初级/中级 |
19.1 |
18.8 |
18.8 |
18.4 |
18.1 |
17.9 |
17.2 |
综合 |
13.5 |
13.4 |
12.7 |
12.3 |
12.2 |
12.1 |
11.9 |
中学 |
15.4 |
15.2 |
14.8 |
14.5 |
14.4 |
14.3 |
14.4 |
普通教室比例 |
|||||||
初级/中级 |
22.7 |
23.1 |
23.9 |
23.9 |
23.2 |
22.8 |
23.8 |
复合*** |
17.6 |
16.7 |
16.4 |
15.4 |
15.5 |
14.4 |
14.7 |
中学 |
18.6 |
18.4 |
18.0 |
17.7 |
17.6 |
17.3 |
17.3 |
资料来源 : 教育部。
备注 :
* 初级和中级比例根据 7 月份的花名册――中学和混合学校比例根据 3 月份的花名册。
** 包括管理、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额外教师
*** 混合学校提供初级和中等教育 , 但可能没有为较年长的学生提供的各年级全方位教育。
(b)识字率
111.经合组织国际标准化研究――学生能力国际评估项目――对新西兰15岁年龄者进行了阅读知识与技能评估。2006年学生能力国际评估项目中,30个经合组织的国家的平均阅读成绩为492。欧裔学生的平均阅读分数为542。这个分数大大高于亚裔学生的528分。亚裔学生所获得的平均阅读知识的分数大大高于毛利学生和太平洋族裔学生的平均分数。毛利学生的平均分数为477分,太平洋族裔学生的平均分数为461分。
112.在统计数据上,毛利和太平洋族裔学生的平均绩效没有区别。而欧裔和亚裔学生阅读知识平均大大高于30个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分数。毛利和太平洋族裔学生的阅读知识成绩平均大大低于经合组织的平均数。这些数据表明低能力与社会经济地位低下有关。
113. 2006年,新西兰参加了一项国际比较调查――成年人识字率与生活技能调查。这项调查衡量16至65岁年龄者的各种技能,包括“阅读理解”――阅读与理解连篇英语文本的能力。这一调查的结果表明妇女的阅读理解能力略高于男子。妇女的平均分数为279(以0至500分计)而男子则为275分。
114.平均而言,新西兰欧裔成年人在阅读理解能力大大高于毛利、亚裔和太平洋族裔成年人。其分数分别为287、258、248和233。
(c)成就
115.自2002年以来,中等学校的成就比例有所改进,2008年所有离校学生中,仅6.2%离校时极少出勤或根本未正式出勤。
116 自2002年以来实行教育成就国家证书(教育成就国家证书)。为获得教育成就国家合格证书的学分,中等学校学生学习以一、二、三级的成绩和单位标准为基础的课程。可通过内部和外部的评估获得学分。
117. 2008年,69.9%的离校生至少达到教育成就国家合格证书第二级,比2003年提高33%。2008年至少取得教育成就国家合格证书第二级的亚裔学生的百分比为84.2%,欧裔学生是74.5%。与此相比,至少取得教育成就国家合格证书第二级的太平洋族裔学生为62.4%,毛利学生为49.3%。
118. 2008年,42.8%的离校生至少达到了大学入学标准,得以使他们能够直接进行高等院校学位学习,比2003年增长了49%。2008年,65.3%的亚裔学生、48.3%的欧裔学生,22.8%的太平洋族裔学生,和20.3%的毛利学生达到大学入学标准。
16.政治进程
119. 2008年11月8日议会选举日,2,900,100万人,或合格选民的95.3%参加选举。在新西兰获得投票资格必须是年满18岁以上的新西兰公民或常驻居民,或者在新西兰持续居住一年以上者。
120.就2008年的议会选举而言,登记了464起投诉,其中,44起涉及行政,223起涉及一政党、候选人或第三党派的涉嫌违规、189起涉及一般的法律问题、其他8起被划为“其他”投诉。总选举事务处收到的许多投诉并非属选举法违规行为,这些案件通过澄清法律得以解决。在这些案件中,通常向投诉人提供咨询,告诉他们如何在大选审查期间向司法部门和选举委员会提交投诉。
121.就所收到的有关一起涉嫌违规的所有投诉,由选举事务处进行了81次调查,3项投诉提交警方调查。没有进行任何检控。此外,总选举事务处对双重投票的可疑案件发起了调查,对候选人选举开支与捐款收益未归档的可疑案件发起了调查。向警方提交了58起明显双重投票案件以便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其中二起得到检控。候选人收益未归档的9起案件提交警方处理,结果二起案件得到检控。
122. 2008年大选投票人数为参选选民的79.46%。2007年地方当局选举的参加投票人数为44%。将在法律规定的日期内举行全国和次全国选举。
123.议会的席位目前分配如下:国家党58个、劳动党43个、绿党9个、新西兰行动党5个、毛利党5个、吉姆安德顿进步党1个、新西兰联合未来党1个。
17.媒体拥有权
124.新西兰有6大免费接收电视频道(TV1、TV2、和毛利电视台),其中三个电视台由国家拥有,三个(TV3、C4和首要台)是私人操作频道。TV1和TV2的主要收入依赖于广告收入。2004年发起的毛利电视服务主要由国家提供资金。这一频道吸引了许多非毛利观众。两大私人电台网络吸引了广大的无线电收听者。政府通过新西兰广播为非商业公共电台网络提供资金。新西兰电台是一个保持中立的政府实体,该实体还甄別性地为生产所有主要免费接收电视频道播放的地方节目分配资金。两大基于澳大利亚的公司拥有大多数的日报和周报。
18.犯罪情况
125.表39提供有关记录在案的罪行而非起诉的数据。
表39记录在案的罪行
2005年总数 |
2005年每100,00人比率 |
2006年总数 |
2006年每100,00人比率 |
2007年总数 |
2007年每100,00人比率 |
2008年总数 |
2008年每100,00人比率 |
|
故意杀人罪 |
61 |
1.46 |
49 |
1.16 |
48 |
1.12 |
53 |
1.23 |
袭击 |
1,000 |
23.51 |
998 |
23.25 |
||||
强奸 |
1,127 |
27.08 |
1,336 |
31.72 |
1,314 |
30.89 |
1,308 |
30.47 |
侵害儿童的性暴力罪行 |
1,057 |
24.85 |
1,414 |
32.94 |
||||
抢劫 |
2,019 |
48.52 |
2,481 |
58.91 |
2,294 |
53.94 |
2,234 |
52.05 |
资料来源 : 新西兰警察局。
126.从2006年起更改了关于袭击的定义以排除一般性袭击。2007/08年的数字指以下所涉罪行:故意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或者不论其企图如何,其后果造成相当于严重的身体伤害的袭击。
127.至今,新西兰没有任何贩运人口的记录在案的案件。
128.女性生殖器切割在新西兰是违法的,没有任何记录在案的在新西兰发生的此类案件的证据。据说有些家庭将女儿送到海外进行这种程序。名誉罪和酸液攻击在新西兰极其少见。
(a)审前拘留
表40审前拘留的平均时间
年终 |
Days |
2004年6月 |
45.8 |
2005年6月 |
44.5 |
2006年6月 |
48.8 |
2007年6月 |
51.6 |
2008年6月 |
56.1 |
2009年6月 |
56.2 |
资源来源 : 司法部 。
(b)监狱人口
129. 2007年,新西兰监狱关押人数为7,534人,相当于每100,000人177.16人。2008年,监狱关押人数为7,860人(每100,000人183.15),2009年监狱关押人数为8,244人(每100,000人189.64)。这些监狱人口包括被关押在监狱内、惩教机构或教养机构内的人,但不包括因行政目的而被拘留的非刑事犯,包括那些在调查他们移民状况之前被关押的人。2010年2月,毛利人占监狱人口的51%以上,毛利妇女几乎占女性监狱人口的60%左右。在过去五年内,毛利人占监狱人口绝大多数的状况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30.表41内所指的“监狱人口”包括押候囚犯。“被判决人口”仅指已定罪囚犯。未判决指防范性拘留和终身监禁。
表41截至2010年6月30日按罪行和刑期分类的监狱人口
男性 |
女性 |
总数 |
|
被判刑人口 |
6,487 |
429 |
6, 916 |
刑期 |
|||
小于2年 |
1,787 |
191 |
1, 978 |
2年至5年 |
2,384 |
157 |
2, 541 |
5年至10年 |
1,238 |
47 |
1, 285 |
大于10年 |
392 |
3 |
395 |
未判决 |
686 |
31 |
717 |
最严重罪行 |
|||
行政 |
63 |
10 |
73 |
不诚实 |
1,153 |
114 |
1, 267 |
贩毒和反社会罪 |
809 |
93 |
902 |
司法(杂项) |
57 |
8 |
65 |
财产滥用 |
26 |
1 |
27 |
财产损坏 |
107 |
15 |
122 |
性犯罪 |
1,400 |
2 |
1, 402 |
交通 |
212 |
22 |
234 |
暴力 |
2,644 |
162 |
2, 806 |
尚未记录 |
16 |
2 |
18 |
监狱人口 |
8,195 |
551 |
8, 746 |
族裔 |
|||
亚裔 |
220 |
20 |
240 |
欧裔 |
2,761 |
174 |
2, 935 |
毛利 |
4,124 |
324 |
4, 448 |
其他 |
73 |
6 |
79 |
太平洋族裔 |
981 |
22 |
1, 003 |
未知 |
36 |
5 |
41 |
年龄组别 |
|||
18岁以下 |
84 |
9 |
93 |
18至24岁 |
2,078 |
139 |
2, 217 |
25至34岁 |
2,444 |
176 |
2, 620 |
35至44岁 |
2,042 |
132 |
2, 174 |
45岁以上 |
1,547 |
95 |
1, 642 |
资料来源 : 管教署 。
备注 : “监狱人口”包括押候囚犯 , 而“判决人口”仅指已定罪囚犯。这包括被关押在监狱、惩教机构或教养机构的人 , 但并不包括因行政目的而被拘留的非刑事犯 , 包括在调查其移民地位之前被关押的人。未判决是指防范性拘留和终身监禁。
(c)狱中非正常死亡率
131.在2008/09财政年期间有五起非正常死亡,即每100名囚犯的非正常死亡率为0.06。与2007/08财政年所报告的人数和比率相同。五起非正常死亡中的四起显然是自杀,另一起死亡是由于对囚犯严重骚扰所致。所有拘留期间的死亡都经验尸法院验尸以确定死因。
表42狱中非正常死亡
非正常死亡0.000.050.100.150.202003/042004/052005/062006/072007/082008/09每100囚犯比率
资料来源 : 管教署 。
132.在新西兰,法庭不得因任何罪行对任何犯罪分子判以死刑。“1989年废除死刑法”对包括叛国罪在内的所有罪行取消死刑。该“法”授权司法部拒绝将任何犯罪分子引渡到其可能面临被判以死刑的国家
(d)警察与法官的人数
表43新西兰每100,000人警方人员人数*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
人数 |
比率 |
人数 |
比率 |
人数 |
比率 |
人数 |
比率 |
||||
警方人员 |
7,528 |
180.92 |
7,763 |
184.33 |
8,113 |
190.77 |
8,453 |
196.97 |
资料来源 : 新西兰警察署 。
* 这些是宣誓就职的警方官员 , 而非新西兰警察署雇用的职员或其他辅助工作人员。
133. 2007/08年从新西兰皇家警察学院毕业的新兵中,22.9%是女性,2008/09年的比率是23.0%,2009/10年为22.1%。表44表明了这些新兵的族裔分类。
表44警察新兵族裔情况
2007 - 2008 (%) |
2008 - 2009 (%) |
2009 - 2010 (%) |
|
新西兰欧裔 |
55.4 |
47.6 |
57.1 |
毛利人 |
10.2 |
10.3 |
12.1 |
太平洋族裔 |
4.1 |
5.8 |
8.6 |
亚裔 |
2.9 |
5.2 |
7.6 |
其他 |
0.5 |
0.3 |
0.5 |
资料来源 : 新西兰警察署 。
表45每100,000人的法官、司法行政官和检察官人数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
人数 |
比率 |
人数 |
比率 |
人数 |
比率 |
人数 |
比率 |
||||
法官或司法行政官* |
192 |
4.61 |
195 |
4.63 |
209 |
4.91 |
210 |
4.89 |
资料来源 : 司法部 。
* 上述法官和司法行政官是指授权审理民事、刑事、和其他案件 , 在法庭内作出处置的全日与兼职官员 , 以及授权的陪审法官和行政司法官。
134.没有要求法官提供有关其族裔资料,他们可以选定一个以上的族裔。在2009年11月30日,有139个区法庭法官。凡提供有关其族裔信息者,如表46所示确定。
表46法官的族裔与性别
族裔 |
男性 |
女性 |
欧裔 |
82 |
34 |
毛利 |
7 |
4 |
太平洋族裔 |
1 |
1 |
其他 |
1 |
1 |
资料来源 : 司法部 。
135.新西兰有16名王室律师,他们代表王室负责在高级法院和区级法院进行可起诉的审讯。王室律师是根据大法官的建议,由总督下令委任的私人法律从业者。目前的王室律师是新西兰各地私人法律事务署的合伙人。副检察长全面负责对王室律师的监督。截至2010年1月1日,16名王室律师在全国各地雇用了238名检察官。
(e)警察机关与司法部的公共开支
表47警察机关和司法部的公共开支份额
2005 / 06 (%) |
2006 / 07 (%) |
2007 / 08 (%) |
2008 / 09 (%) |
2009 / 10 (%) |
|
警察机关 |
1.84 |
1.90 |
1.94 |
1.54 |
2.02 |
法院 |
0.89 |
0.93 |
1.03 |
0.69 |
0.95 |
总数 |
2. 73 |
2. 83 |
2. 97 |
2. 23 |
2. 97 |
资料来源 : 经费预算 , 新西兰财政部 。
136.上述法院包括法官的工资。表10提供了整个司法部门的开支。
(f)法律援助与赔偿
137.为刑事罪犯、家庭、和民事诉讼,并为毛利人在威坦哲法庭出庭提供法律援助。根据经济状况资格测试和案情测试提供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资格测试估计有关人士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律师的费用,案情测试评估该案件是否能够得到资助。
138.可要求胜诉的上诉者偿还部分或全部法律援助。胜诉比率表明一定程度的自我选择,凡无资格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则不试图申请法律援助。
表48未核准的法律援助申请
罪犯 |
家庭 |
民事 |
总数 |
||||||||
2008 - 2009 |
2007 - 2008 |
2008 - 2009 |
2007 - 2008 |
2008 - 2009 |
2007 - 2008 |
2008 - 2009 |
2007 - 2008 |
||||
申请总数 |
6 7, 795 |
5 9, 971 |
2 4, 381 |
2 1, 167 |
2, 776 |
2, 493 |
9 4, 952 |
8 3, 631 |
|||
被拒绝的申请(%) |
12.0 |
12.7 |
8.4 |
9.1 |
24.7 |
19.1 |
1 1. 5 |
1 2. 0 |
资料来源 : 司法部 。
139.法官可下令罪犯向因罪行而遭受情感伤害或财产损失者支付钱款,即所谓的赔偿。法官在考虑所涉人员所遭受的损害、损失或成本以及犯罪者的支付能力之后决定下令赔偿的金额。
表49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财政年期间所作的赔偿支付的价值和数额
女性 |
男性 |
没有记录性别或者并非由个人支付金额 |
总数 |
|||||||
支付金额 |
赔偿罚款数量 |
支付金额 |
赔偿罚款数量 |
支付金额 |
赔偿罚款数量 |
支付金额 |
赔偿罚款数量 |
|||
$5,694,691 |
4,738 |
$18,964,852 |
18,071 |
$3,223,090 |
807 |
$2 7, 88 2, 633 |
2 3, 616 |
资料来源 : 司法部 。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1.宪法
140.新西兰的宪法体制历经多年演变,日益反映出对《威坦哲条约》作为新西兰现代政府基础文件的重视。如土著人民人权和基本自由情况特别报告员于2005年和消除族裔歧视委员会于2007年分别指出的那样,《威坦哲条约》不是新西兰国内法的正式组成部分。但各种立法多援引《威坦哲条约》并纳入其原则。责成所有政府立法都遵守《威坦哲条约》的各项原则。提交内阁要求其同意采纳一项法案的报告必须证明该法案符合《条约》的各项原则(以及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法案》和1993年《人权法》)。
141.新西兰的宪法框架也规定了新西兰政府的民主议会制。权力分立学说要求立法、执法和司法彼此分开,以便在制度中彼此制衡,确保问责制和公正。新西兰的宪政安排也以法治为基础。议员和官员根据法律授权行使权力,法律必须符合起码的公正标准。
142.司法制约执法权力,确保其按照议会制定的法律和普通法(或积累于基于法律原则和对成文法解释的“法官造法”)行事。但法院不能否决《议会法》的任何条款(尽管其可以否决不符合《议会法》条款的二级法律)。
(a)国家元首和总督
143.女王(新西兰的名誉君主)是国家元首。她任命总督作为她在新西兰的代表。概而言之,各具有另一人的权力。根据法律,他们可以任命政府部长、以及法官,国防首脑和监察员,并且有权(按照一定程序)解除他们的职务;他们可以召集和解散议会;他们可以赞同一项法案和同意各项条例。根据惯例,他们仅根据得到众议院支持的总理或部长的建议行使这些权力。
(b)众议院
144.议会是立法机构,由君主和一个议院组成,议院通常为120名成员的众议院,众议院在未提前解散的情况下每三年选举一次。议会拥有制定法律的全部权力,但也将一些较小的制定法律的权力下放给政府(例如制定规章制度)。
145.通常,修改一项《议会法》只需众议院的简单多数同意,但对因批准国际法律文书而产生的修改有若干限制。1993年的《选举法》是加强条款的唯一成文法。受保护的条款涉及议会的三年任期、代表委员会的成员资格、新西兰大选选区的划分、投票年龄和投票方法。如果需要修改这些条款,必须经众议院75%多数或公民投票多数通过。
146.议会还有若干特别委员会负责详细审查提出的立法和听取有关公众的意见。这些委员会还在其主管领域进行调查。它们可征求公众意见和要求作为调查对象的组织提供证据。在对证据进行审议之后,特别委员会可向议会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建议。政府必须在90天内对建议作出答复。
147.议会首先代表人民的意见,因此在新西兰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议会的存在不仅仅是制定立法,而且还要监督立法,责成政府的执行部门承担责任。议会还要监督政府,方法是授予年度财权和监督所下放的权力和职能。议会的每届会议通过电台和电视现场转播。
(c)执法
148.执法负责治理。执法机关由各部政府部长(集体形式为行政理事会)、公务部门、和一些法定机构组成。只有议会成员才能成为政府部长。按照惯例,总理和其他部长只有他们能够在议会中得到信任票(对政府方案至关重要的问题)和支持(财政)才能在政府中任职。这就是说,部长们必须就政府的政绩对议会负责。多数部长都是内阁成员。内阁是决策机构并监督公务部门执行法律与政策的情况。
149.总理是政府首脑和内阁主席,在政府的各个方面发挥协调作用。按照惯例,只有总理才能建议总督解散议会和进行选举,或接受部长的辞职。
150.每个公务部门都要委任一名部长作为其政治首脑和一名公务员作为其行政首脑。各项立法,包括1988年的《国家部门法》,1989年的《公共财政法》和1982年的《官方信息法》规定了公务部门的作用。宪法原则和这些成文法规定,公务部门成员需按照法律和本着为社会服务的精神行事,主动坦诚地向部长提出意见,并执行各项部长决定。
(d)司法
151.司法独立是新西兰体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不受政治干预是司法地位的一个首要特点。众议院现行秩序(其规则)反映了这一原则,该项原则禁止议员对法官进行批判。此外,1986年《宪法法案》保护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使他们不遭到减薪和因政治动机而被免职。
152.新西兰法院按对抗制运作。最高级法院是设在惠灵顿的新西兰最高法院。该法院成立于2004年1月。在此之前,伦敦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新西兰终审上诉法院。目前仍可向司法委员会提出针对上诉法院2003年12月31日之前做出的裁决的上诉。新西兰的第二最高法院是上诉法院。这是新西兰主要中级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大多数上诉。上诉法院之下是高级法院,这是新西兰唯一的普通管辖法院,审理最严重的陪审团审判以及审理民事案件和行政法律案件。
153.在高级法院之下是地区法院。这类法院负责审理大量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进行一些陪审团审判。作为地区法院一个分支的家庭法院负责处理涉及家庭法的问题。青少年法庭处理14至16岁青年所犯的严重与屡犯的违法行为。争议法庭(作为地区法院分支设立)通过简化程序处理较低级的民事纠纷(非债务偿还问题)。另外,还有一些专家法院(例如就业问题法院、环境法院和毛利人土地问题法院)并有将近100个法庭(例如,事故赔偿申诉机构、版权法庭、驱逐审查法庭、人权审查法庭、和租赁事务法庭)。
(e)选举制度
154.新西兰于1853年举行了第一次议会选举,于1893年实现普选。该年,新西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授予妇女选举权的国家。1991年《公民选举法》规定了一项有关选举改革的意向性公投,要求选民在维持现状(被称为“得票最多者当选”的简单多元化制度)和改革选举两者间作出选择。大多数选民选择了混合成员比例代表制,在1993年和大选一起进行的第二和最后一次具有约束性的公投之后采用了混合成员比例代表制。
155. 1993年的《选举法》论述了选举制度。根据混合成员比例代表制,选民具有一张政党选票和一张选民选票。政党选票使选民能选择在议会中代表他们的政党。截止2010年6月,共有16个注册登记的政党。选民选票使选民能选择一名代表其选区的议会成员(议员)。
156.根据混合成员比例代表制,通常有120名议员(但目前有122名)。在2008年11月选出的议会中,有52名代表政党的成员,有63名代表普通选区成员和7名毛利选民成员。一般选区和毛利选区具有相似口的地理区域,毛利人的席位在普通席位之上。在2008年大选之后,有21名议员被确认为毛利人(占议会所有122名议员的17%),5名议员是太平洋人后裔,7名议员是亚洲人后裔。目前议会中有38名妇女议员(占议会所有122名议员的31%)。估计截止2009年6月30日合格选民人数为3,177,800人(采用2006年普查数据)。
2.毛利人代表权
157. 1867年,新西兰议会为毛利人规定了4个席位,给予毛利人在议会中的直接发言权。这被视为一项临时措施,因为集体土地拥有制使得毛利人难以符合当时的财产资格。所有21岁以上的毛利男子都有资格参加选举而不论其财产权状况。1879年,在允许欧裔男子参加普选之后,仍保持了毛利人选区。
158.今天,1993年《选举法》允许新西兰毛利人或者选择作为毛利人选区的选民登记,或者作为普通选区的选民登记。每五年紧接着普选之后举行毛利人选区的选择。在两次毛利人选区选择之间不能改变选区的名册。将于2010年举行下次毛利人选区选择。
159. 1996年之前,规定毛利人席位数量为四个,现在根据毛利名单的选民比例规定毛利人的议会席位。这确保了毛利和一般选区具有近似的人口。议会中毛利人席位数量从以前制度下的四个增加到目前议会中的七个席位。
3.代表权委员会
160.代表权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负责在每五年的人口普查和毛利人选区选择后确定普通选区和毛利选区的范围。选区范围按照法定标准确定。2002年4月进行了最近一次选区范围确定,在2007年进行了审查。
161.代表权委员会由四名按职务确定的成员(政府统计官、测绘局长、主选举官和地方政府委员会主席)。由总督指定另外两名成员:一名代表执政党,另一名代表反对党。第七名成员和主席通常是区法院的法官,由其他成员提名并由总督委任。另外还有三名成员和委员会一起划定毛利选区。他们是Te Puni Kokiri(毛利发展部)的首席执行官,由总督指定的一名代表执政党的毛利人和一名代表反对党的毛利人。
4.《威坦哲条约》的解决
162.威坦哲法庭是根据1975年《威坦哲条约法》建立的一个常设调查委员会调查毛利人声称王室侵犯《威坦哲条约》的指控。其成员由总督根据毛利人事务部长的建议委任并根据他们可能处理的事务的专长知识来选择他们。自1985年以来,法庭能够审议自1840年以来王室的行为与不行为。这为毛利人提供了重要手段,使他们能够针对被调查的以往历届政府的行为申诉冤情。
163.司法部通过提供行政、研究和后勤服务的威坦哲法庭业务股向威坦哲法庭提供支助。该法庭的主席和副主席常驻惠灵顿,他们的办公室设在在中央商业区的业务股办公室旁边。
164.根据《威坦哲条约法》的规定,法庭的作用是对正当提交法庭的申诉进行调查和提出建议,审查和汇报由众议院或一名政府部长提交法庭的任何拟议立法。法庭还对某些王室森林土地、铁路土地、国家拥有企业土地、向教育机构转让的土地等提出建议和做出决定。
165.自1975年以来,法庭注册登记了2,200起以上的申诉。还有将近1,200起申诉,其中大部分是2008年9月1日截止日之前针对历史性申诉提交的,这些申诉已提出,但尚未提供登记这些申诉所要求的资料。
166. 2007年威坦哲法庭的支助有所增加,目前其总运作开支为每年760万新元。
167.如果政府决定解决一项申诉(往往在收到威坦哲法庭的报告之后),条约解决办公室将和申诉人进行谈判。一项条约的解决通常包括一份政府道歉书、文化补偿(例如赠送具有文化重要意义的场所),和商业补偿(可能包括土地和财政补偿)。通常要求法律彻底实施这些解决措施。
168.政府和毛利人在解决申诉谈判方面正在取得进展。截止2009年6月30日,已为最终全面解决和若干部分解决支付了10.57亿新元。这包括谈判解决赔偿之外向申诉人提供资金所支付的22,066,000新元。结果,解决程序正在帮助毛利人今后发展重建经济基础。尽管政府承认条约解决进程是重要的,但不应当将其视为未来鼓励《公约》关系的一个首要重点或机制。
5.非政府组织
169.新西兰统计局于2007年发表的根据2004年数据进行的一项研究报告表明在新西兰有97,000多个非赢利机构。这部门的范围广大,包括服务类型的组织到向公民提供机会以表达他们更为广泛兴趣与价值的组织(例如,体育、艺术、宗教、和环境保护)。
170.慈善委员会根据2005年《慈善法》注册登记和监督各项慈善活动。登记是自愿与免费的,但必须具备税收豁免地位的先决条件。税收豁免地位意味着所登记的慈善机构不需要支付收入税(包括居民扣除税)和向注册登记的慈善机构捐送礼品的捐助者不需要支付礼品税。
171.为支持这个部门,于2003年建立了社区和自愿部门办公室。社区和自愿部门办公室设在社会发展部之内,负责向社区和自愿部部长进行汇报。社区和自愿部门支持政府机构加强其与社区和自愿组织的关系。社区和自愿部门办公室还作为一个中心联络点开展工作,解决在与政府打交道方面影响该部门的跨机构问题,它还负责在政府提高该部门的影响力。
二.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一般框架
A.新西兰对国际人权准则的承认情况
172.本报告附件表明,新西兰是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国。没有新西兰可以加入的区域人权文书。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
1.人权法律文书如何成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173.一项国际协定若要在新西兰国内具有效力,其条款必须已经反映在新西兰现行法律中,或者必须由议会制定新法律。在成为国际人权文书缔约国之前,政府要审查新西兰的国内法律、政策和惯例,以确定还必须增加哪些法律,或对现行法律作出哪些修订,从而确保充分、有效地实施有关协定。在解释法律条款方面,新西兰的国际人权义务还影响到法院的判例法。
2.议会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和活动
174.议会不仅制定法律,还审查法律,并对行政部门问责。议会通过议员向政府提出问题(书面和口头问题)的正式程序和议会辩论来发挥这种作用。此外,公众也有机会向议会委员会提交材料,说明他们对立法草案的关切或建议。
175.以下各段介绍这方面的主要立法和相关机构。
(a)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法案
176.本法旨在确认、保护和促进新西兰境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确认新西兰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承诺。它适用于新西兰政府各立法、行政或司法部门,或者任何人或任何机构,在履行法律赋予或规定的任何公共职责、权力或义务时所采取的行动。
177.在提出一项政府法案或任何其它法案之后,若其中有任何条款看来与《权利法法案》所载任何权利和自由不符,总检察长必须尽早提请议会注意。法规审查委员会有权提请议会注意有违上述权利和自由的任何法规。上诉法院一直认为,可就王国政府违反按照该法案所载人权和自由的行为提出损害诉讼。
178.新西兰内阁要求,所有政策咨询意见均须说明所涉人权问题以及是否符合《权利法法案》和《人权法》(见下文)。内阁还要求适当情况下在政策咨询意见中说明所涉男女平等问题和残疾人问题。司法部在向政府提供有关人权问题的政策咨询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它还负责审查所有新法案以保证其与《权利法法案》相一致,并根据审查结果向总检察长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司法部发布了“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法案》指南”,以帮助所有公务人员将人权考虑纳入政策咨询和业务实践。
(b)1993年人权法
179.本法禁止新西兰境内的歧视。其中列出了十三种所禁止的歧视理由:性别、婚姻状况、宗教信仰、伦理信念、肤色、种族、族裔或民族出身、残疾(包括疾病)、年龄、政治见解、就业状况、家庭状况和性倾向。《人权法》中与年龄有关的歧视规定涉及16岁及16岁以上者。本法第1A部分规定了适用于公共部门的不歧视标准(根据新西兰《权利法法案》第19(1)条)。第二部分列出了私人和公共部门与就业、性骚扰、种族不和、种族骚扰和伤害等有关的不歧视标准。它还规定了禁止歧视的例外情况,并列出了禁止所适用的情形。
180.《人权法》还规定了新西兰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的组成和任务(本报告稍后讨论),包括任命全职的首席人权专员、种族关系专员、平等就业机会专员和最多五名兼职专员。该委员会设立了独立的人权诉讼办公室,并制定了与遵守《人权法》第1A和第2部分有关的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可用的补救办法。界定了人权审查法庭的组成、职能、权力和程序,以及人权委员会处理问询事宜和煽动种族不和罪的权力。
(c)1975年监察员法
181.本法规定,总督根据众议院的建议任命一位监察员。监察员可就本法附录中所列任何政府部长、政府部门或某些其它组织以个人身份作出或提出的与行政问题有关、影响到任何个人或群体的任何决定或建议,或任何行为或不行为进行调查。这些调查可以是根据任何人提出的申诉,或监察员本人的动议。监察员可就此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未采取所要求的行动,则可将报告提交总理或议会。监察员办公室还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
182.在依法设立了新机构的情况下,将考虑是否应把它列入1975年《监察员法》和1982年《官方资料法》附录。
(d)1982年官方资料法
183.本法旨在使官方资料更易获取,在符合公众利益和维护个人隐私的范围内保护官方资料,并为这些目的制定程序。本法第2条给出了“官方资料”的定义,而且,本法和《监察员法》的附录中列出了这两部法律所适用的机构。一般来说,各部部长、政府部门和所有政府机构都受本法约束。
184.个人和某些组织可要求附录中所列机构提供官方资料。除非有拒绝提供的正当理由(本法中规定的理由),否则必须提供官方资料。监察员可对某一部门、部长或组织拒绝提供所要求官方资料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查,然后可向有关机构报告并附上建议。除非总督通过枢密令另做指示,各部门、部长和组织均有执行建议的公共职责。提出原请求的任何人都可以请最高法院对枢密令的下达进行审查,并可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诉。
185.1987年的《地方政府官方资料和会议法》也确立了一项与当地政府机构所掌握的官方资料有关的类似制度。
(e)1993年隐私法
186.总的来说,本法支持个人隐私所遵循的通常是经合组织的保护隐私和国际资料流动指导原则。本法借用了1991年《隐私权专员法》的条款,确立了有关公共和私人部门机构收集、保留、使用和披露涉及个人的信息的12条信息隐私原则。这些原则还规范对上述机构所掌握的个人信息的获取。隐私权专员可根据实践准则授权免予履行某些原则。
187.本法还确立了有关获取法定登记表中个人信息(如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的4条“公共登记隐私原则”。还有一项信息匹配制度,其中规定要对公共部门实施的法定信息匹配条款进行监督。
188.根据本法,隐私权专员拥有对涉及隐私的政策和立法进行监督和报告的广泛权力。本法设立了一个申诉机制,个人可通过这一机制向隐私权专员申诉其认为隐私遭受侵犯的情况。重点是尽可能通过某种办法解决申诉。但在通过这种机制无法解决申诉的情况下,可向人权审查法庭提起民事诉讼。
189.隐私权专员还有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政策和立法提案进行监督和报告的一般职能。和人权委员会一样,隐私权专员按照本法每年向司法部长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部长则负责将该报告提交议会。
(f)2003年儿童事务专员法
190.最初根据1989年《儿童、年轻人及其家庭法》、现在根据《儿童事务专员法》设置的儿童事务专员职责广泛,目的是促进和确保儿童和年轻人的最佳利益。《儿童权利公约》是其工作依据之一。儿童事务专员还负有推动和监督政府机构适用该公约的具体责任。
(g)1994年卫生和残疾人事务专员法
191.本法设立了卫生和残疾人事务专员一职。该专员负责通过公共教育活动和解决申诉来增进和保护卫生和残疾人服务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本法于1996年7月生效的《卫生和残疾人服务消费者权利法》概述了这些权利。所有卫生保健和残疾人服务提供者都必须尊重这些权利。诉讼事务负责人或受伤害者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向人权审查法庭提出关于违反该法则的申诉。
(h)独立警察品行管理署
192.独立警察品行管理署是审议针对警察的渎职或失职行为或警察惯例、政策和程序所提申诉的一个独立机构。它于2007年11月取代了警务申诉署。警务申诉署依赖于警方的调查,被认为缺乏独立性。独立警察品行管理署由一名高级法院法官担任署长,并得到各独立调查员小组的支持。虽然警方仍然负有对申诉进行调查的首要责任,但其申诉调查程序必须符合本法,并须接受警察行为管理署的调查或监督。该署可对最严重的申诉案件中的警方调查情况进行调查或监督。
193.根据1988年《独立警察品行管理署法》第12条,该署的职能是:
受理以下申诉:(一) 指控任何警察渎职或失职的申诉,或(二) 与影响某一申诉人的任何警察惯例、政策或程序有关的申诉;或
对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或似乎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事件进行调查。
194.独立警察品行管理署在传唤证人和收集证据方面拥有与调查委员会同样的权力。警方需为该署履行职能提供一切必要信息和援助。在完成一项调查后,该署必须确定任何警察行为或疏忽是否违法、不合理、不正当、不公平或不适当。它必须将调查结果通知警方,并提出建议,包括纪律处分或刑事指控。该署本身不能提出指控或采取惩戒行动。如果该署对警方响应其建议的情况不满意,则须告知总检察长和警察部长。总检察长必须将此通知议会。独立警察品行管理署可以为公共利益或任何个人利益公开发布其调查报告。
(i)2003年家庭委员会法
195.根据本法设立了家庭委员会,以帮助政府机构和社区更好地了解家庭问题和需要。本法将“家庭”界定为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生活的人。这一广泛定义确保家庭事务委员会促进所有家庭的利益,无论其婚姻状况、性别或境况如何。
(j)妇女事务部
196.妇女事务部是1984年设立的一个政策机构。其工作侧重于妇女问题的三个优先领域:妇女担任各经济部门的领导职务;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性暴力)的有害影响;所有妇女都能充分参与经济,并对国家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197.在“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优先事项中,该部负有任命合适的妇女担任国家部门委员会职务的具体职责。该部还负责管理新西兰所承担的与妇女地位有关的国际义务,尤其是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些形式歧视公约》下承担的义务。
(k)老年公民事务办公室
198.老年公民事务办公室于1990年设立,是社会发展部下属的一个机构,直接向老年公民事务部长报告。该办公室目前有六名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促进老年人的权益,领导、监督和促进新西兰积极老龄化战略,就影响老年人的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并牵头实施战略性的跨部门政策。
(l)毛利人发展部
199.毛利人发展部是根据1991年《毛利人发展部法》设立的,其工作重点是教育、培训和就业、卫生以及经济资源开发。根据该法,其主要职责是促进在这些重要的社会和经济领域为毛利人取得更大成就。
200.因此,毛利人发展部有义务对每个为毛利人提供服务或有责任为其提供服务的部门或机构进行监督,或者与之联络,以确保充分提供这些服务。毛利人发展部的职责包括通过其10个区域办事处,在国家和地方层面管理王国政府与毛利人之间的关系并就此提出建议,以及为毛利人的举措提供投资和便利,以支持毛利人发挥其潜力的期望。
(m)太平洋岛屿事务部
201.太平洋岛屿事务部是政府在促进新西兰境内太平洋各民族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政策和干预措施方面的顾问。该部将太平洋视角纳入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以及私营部门组织的工作。它在新西兰的太平洋各民族与政府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确保与太平洋各社区进行有效交流和为之提供服务。该部在三个主要人口中心设有办事处。
(n)民族事务厅
202.民族事务厅于2001年设立,向民族事务部部长报告。该厅就与新西兰各民族有关的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其工作重点是那些民族传统与多数民族所不同的人,主要是自称为非洲、亚洲、欧洲大陆、拉丁美洲或中东民族的人。民族事务厅的活动包括:
增加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机会,例如举行工商界领袖论坛,最大限度地发挥少数民族的才智、技能和联系,促进新西兰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利用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所提供的机会
建立并维持少数民族与新西兰更广大的社区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政府之间紧密而积极的联系(例如通过旨在新西兰增进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民族之间理解的“建立联系”方案)
增强新西兰少数民族的能力,使其能够积极参与新西兰生活的一切方面(例如通过公民参与论坛)
提高雇主、政府机构和社区团体的跨文化意识、能力和技能
(o)残疾人问题办公室
203.残疾人问题办公室是社会发展部下属的一个战略性的、完全由政府机构组成的专门政策小组。它于2002年设立,是政府在残疾人问题方面的协调中心。该办公室提供有关残疾人问题的政策咨询,包括带头制定各政府部门的残疾人问题战略政策。它全面了解其他机构的政策制订情况,促进在其中纳入残疾人观点,并履行与残疾人问题有关的正式国际义务。
204.该办公室促进、监督和报告政府和广大社区在实施新西兰残疾人战略方面的进展情况。它通过建立政府与残疾人群体之间的密切关系,确保残疾人在政府中拥有发言权,以增进对残疾人观点、问题和关切的了解(包括新出现的问题)。
3.加强国内法院和其它机构对人权法律文书的执行
205.一般来说,个人若要就国际人权文书所保护的权利提起诉讼,有关权利必须是已纳入国内成文法的权利。在某一法律的措词所允许的情况下,法院应以与国际法相一致并使其有效的方式来解释该法。如果未考虑到有关的国际文书,裁决者就要接受司法审查。
补救、赔偿和康复
206.凡认为根据《权利法法案》自己应享有的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均可针对王国政府提起诉讼。有一系列可以利用的补救办法,包括排除通过侵犯该法保障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的命令。这种命令应当是在适当权衡有关权利,以及适于或不适于排除的其它因素之后下达的。在拖延时间超过《权利法法案》第25(b)条(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的权利)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也可命令中止诉讼。11上诉法院曾裁定,在无法赋予某一条款与《权利法法案》相一致的含义情况下,法院可以宣布不一致――尽管有关条款必须执行。12
207.根据《人权法》,关于非法歧视的申诉可通过人权委员会的申诉机制解决。委员会力求以一种灵活而快速的争议解决办法帮助当事方解决申诉问题,包括调解和其他低级争议解决机制。如果低级争议解决失败或不合适,申诉人可将其案件提交人权审查法庭(原申诉审查法庭)裁决。人权诉讼顾问(人权委员会内的一个自主办事处)免费代表符合某些条件的申诉人。申诉人也可自己将案件提交法庭或自己聘请法律顾问。
208.在申诉(包括对政府政策和做法的申诉)被人权审查法庭搁置的情况下,有很多补救办法,包括损失赔偿、限制性命令、要求采取补偿损失措施的命令,以及要求进行培训以帮助违法者履行未来义务的命令。当涉及立法或正式制订的条例的申诉被搁置时,唯一的补救办法是声明不一致。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被作废,但有关部长要将声明和行政长官对这一声明的反应一起提请众议院注意。
209.对人权审查法庭的裁决可就法律和事实问题向高级法院上诉,也可就法律问题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210.劳资关系调解处和就业问题法院也拥有某种管辖权,可以处理个人不满申诉和对违反就业合同行为的申诉。个人不满申诉程序可处理的问题包括:无理解雇,在某些具体领域的歧视,雇主的不合理行为、性骚扰和由于加入或不加入为某一雇员组织而遭到的胁迫等。可就劳资关系调解处的裁决向就业问题法院提出上诉。
211.最后,对于煽动种族不和以及基于歧视原因不让进入公共场所、上车或利用设施的侵权行为,区法院可根据《人权法》第131条和第134条作出判决。只有在得到总检察长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就上述情况提出起诉。
212.新西兰公民也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载的个人来文程序规定援用申诉条款。新西兰还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作出声明,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有权接受其管辖下的个人提交的来文。
C.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一般框架
1.人权法律文书的公布
213.2008年,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六十周年,政府出版了《新西兰国际人权手册》第三版。出版该《手册》的目的是为希望更多了解国际人权体制的新西兰人提供一个介绍。该《手册》于1998年首次出版,并于2003年第二次出版。向政府机构、各部委、议员、人权委员会、非政府组织、中小学、大学、图书馆、外交使团(包括设在新西兰和外国的使团)和国际组织广泛散发了该《手册》。其中载有新西兰加入的所有人权条约案文。
2.国家人权机构:新西兰人权委员会
214.新西兰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于1978年9月设立。它是一个被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认定具有“A”级地位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1993年《人权法》规定的人权委员会的法定职能是:
在新西兰提倡和促进对人权的尊重、理解和认识;
在新西兰鼓励保持和发展个人之间以及不同群体之间的和谐关系;
引导、评估和监督平等就业机会,并就此提出咨询意见;
向在歧视方面有疑问的人提供信息,并促进解决歧视争议。
(a)职责和职能
215. 1993年《人权法》规定了人权委员会的职能和相关职责,其中包括:
提倡人权
实施人权方案和活动
发布关于人权和种族关系问题的公开声明
促进更好地理解《威坦哲条约》的人权方面特性
公布指导原则和自愿行为守则
听取和征求公众对人权的意见
同其他组织协商与合作
调查侵犯人权行为
提起诉讼和对法院诉讼进行干预
向总理报告人权遵守情况、国际标准和立法
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16.人权委员会公布年度《种族关系报告》(该报告回顾过去一年的动态),监督条约机构建议的遵守情况,并确定下一年的优先事项。
217.人权委员会在新西兰的三个主要城市设有办事处。
(b)新西兰人权行动计划
218.2001年《人权法修订案》要求人权委员会制订一项新西兰人权行动计划。该计划于2005年3月公布,其中载有178项优先行动。对此,政府指示各部门考虑在日常工作中执行优先行动。还鼓励各部门对人权委员会提出的有关信息请求作出答复。这种办法有利于人权委员会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持续对话。
219.2008年,人权委员会对新西兰人权行动计划进行了“中期”审查。委员会注意到,有21项优先行动已经实现,132项行动取得了从有限到显著的不同程度进展。有24项优先行动没有取得进展(即有关问题未被纳入政府工作方案)。所取得的成就包括:
采取了旨在减少暴力侵害儿童和青少年行为的行动,包括修改1961年《刑法》第59条(该条允许为管教目的使用合理的武力)
采取了减贫行动,包括提高最低工资
实行了带薪育儿假
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承认新西兰手语是官方语言
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其中规定可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防范性查访
进一步承认了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平等权利,包括颁布了2005年《民事结合关系法》
220.人权委员会打算制订2010年至2015年第二份行动计划。
(c)人权教育和宣传
221.人权委员会以各种方式进行人权教育和宣传。它还有一个综合网站,用户可以查阅申诉信息、新闻简报、各种资料、提交材料、讨论文件、常见问题解答和活动信息。信息热线提供免费的保密咨询和投诉服务。各种互动性的电子新闻稿和Facebook网页使社区能够参与委员会的各类项目。还通过印刷材料提供人权信息,包括讨论文件、人权委员会服务信息、针对具体情况的人权指导、书签、明信片和海报等。主要信息以各种语文和易查阅的形式提供,包括新西兰手语和大字体。
222.人权委员会有一个专门的咨询小组,对各种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公共和私人组织进行人权教育。教育方案所涵盖的内容有:《人权法》;将人权纳入政策和实践的问题;性骚扰和种族骚扰;欺凌;以及关于各种国际人权文书,包括《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讲习班。作为人权委员会“Te Man I Waitangi”项目的一部分,在全国举办了关于《威坦哲条约》人权方面特性的讲习班。
223.人权委员会制订了“Taku Manawa”方案,这是一个人权社区发展方案,旨在增强处理当地人权问题的能力。该方案为社区成员提供培训,使他们能够从人权角度对社区内的群体和个人进行宣传。接受培训者能够获得新西兰资格框架下的学分。迄今已在三个地区实施了该方案。
224.人权委员会还促进实施新西兰多样化行动方案。通过这一方案,有250个政府机构、社区和私营部门组织每年对支持文化多样化、平等及和谐种族关系的项目进行登记。委员会通过参与该方案和年度多样化论坛的四个特定专题网络,提供信息和支持,并交流良好做法。
(d)公共部门的人权教育
225.人权委员会与政府各机构合作,以期在这些机构的政策和做法中采取注重人权的办法。迄今合作的机构包括新西兰警察局、外交和贸易部以及管教署。
226.没有专门为新西兰地方当局设计的统一人权教育方案。实际上,每个地方当局都有责任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能在实践中运用有关的人权标准(例如《权利法法案》规定的标准)。2002年《地方政府法》要求每个地方当局就社会、经济、环境和文化发展问题与民众协商,并考虑他们的需要。
227.一些地方当局通过人权委员会的地区参与方案,接受了人权教育。其中包括就特定的人权活动,如“种族关系日”,与人权委员会和社区团体合作。
3.通过教育方案和政府主办的宣传运动提高人权意识
228.新的国家教育课程的核心原则承认《威坦哲条约》、文化多样性和包容(不分性别、不分种族和不歧视)的重要性。此外,价值观宣言鼓励学生尊重自己、他人和人权。13至16岁学生的社会学习的两个任选课程目标中都有人权内容。
高等学校的人权教育
229.新西兰资格框架规定了一些与人权有关的机构标准。经认证的人权教育提供者包括技术院校、wānanga(毛利人学习和研究中心)、行业培训组织、私人培训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一些社区团体。许多大学课程都包括人权内容,特别是法律、社会科学和工商业研究课程。
230.儿童事务专员办公室提供关于适用《儿童权利公约》的信息和咨询,这是其宣传职责的一部分。该办公室特别通过举办讲习班,为那些倡导儿童权利的人提供关于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培训,以解决儿童由于残疾和不遵守纪律而被排斥在学校之外的问题。
4.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的作用
231.非政府组织在增进和保护新西兰人权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新西兰有大量的这类组织,其中许多组织是游说组织,就特别令人关切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有些机构获得了政府为协助其工作而发放的资金。
232.“教育中的人权”是一项最初由大赦国际、儿童事务专员、发展资源中心、人权委员会及和平基金会推出的举措,它协助中小学和儿童早教中心发展为了解、促进并履行其人权责任的机构。
233.其他非政府组织也为学校提供特定方案,包括和平文化宣传方案和冷静处事学校同伴调解方案(教科文组织,2000年)。有些方案重点处理学生易受骚扰和欺凌的问题,包括残疾学生受歧视方面的工作和性取向和性别认同问题教育。
5.通过大众媒体提高人权意识
234.新西兰媒体的自由度很高,这使新闻、广播、电视和互联网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曝光侵犯人权行为,并为采取救济行动施加压力。媒体可以自由报道与人权事项有关的议会决定和法院裁决,某一事件经媒体报道之后往往会促使议会进行问询。
6.发展合作与援助
235.新西兰坚决致力于保护和增进《世界人权宣言》和核心人权条约所载的国际人权。新西兰力求在多边人权论坛中维护和促进国际人权,重点是人权理事会在日内瓦举行的届会、大会第三委员会在纽约举行的会议,以及关于新的国际人权文书的谈判。
236.新西兰还通过就人权问题交流看法和提供实际援助,着重增进亚太区域以及与新西兰有双边关系的国家的人权。政府国际援助和发展方案的战略目标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以减少贫困,促进建立一个更加安全、公平和繁荣的世界。人权支持发展效力,因而是援助方案的交叉性主题。
D.国家一级在编写增进人权情况报告方面的作用
条约报告国家协调机构
237.外交和贸易部负责总体协调向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提交的定期报告编写工作。妇女事务部和社会发展部分别负责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编写报告。司法部负责编写新西兰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交的报告。残疾人问题办公室编写新西兰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提交的报告。
(a)国家一级政府各部门、机构和官员的参与以及政府以外实体的参与
238.报告(包括共同核心文件)根据政府各部门和机构提供的资料编写。报告还提供给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组织以征求意见,并可在有关部委的网站上查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已翻译成毛利文。
(b)立法机关的作用
239.新西兰的报告在提交联合国秘书处之前需经内阁批准。
(c)报告的公布
240.公众可在外交和贸易部的网站上免费查询有关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对新西兰定期报告审议情况的概要,包括各委员会的具体问题。
三.关于不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的资料
A.不歧视和平等
241.《权利法法案》第19条和《人权法》第1A和第2部分载有不歧视原则。
242.2000年《劳资关系法》和1972年《同工同酬法》规定了对就业中免遭基于性别的歧视的保护。认为自己因性别而遭到歧视的员工可根据《劳资关系法》提出对雇主的个人投诉;可根据《同工同酬法》向劳动部监察署申诉;也可根据《人权法》向人权委员会申诉。许多材料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补救办法做出了解释。
243.人权委员会通过五年一次的“今日新西兰人权”审查等途径,对人权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委员会还公布每两年一次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调查情况,就公众对歧视的看法开展年度调查,并公布关于王国政府实体遵守《国家部门法》“好雇主”和“平等就是机会”条款情况的年度报告。
244.根据“好雇主”要求,新西兰政府机构的主要行政官员必须实施包含以下方面规定的人事政策:平等就业机会方案;承认需让毛利人更多地参与公共服务;承认少数民族群体的就业要求和文化差异;承认妇女的就业要求;承认残疾人的就业要求。
B.社会保护和教育
245.新西兰有一个核心社会保障制度和随着社会需要的变化而变化的各种政策。该制度旨在确保适足的生活水平,并为人们提供充分参与社会的机会。本节介绍这一核心社会保障制度和与新西兰加入的特定联合国公约有关的政策实例。
246.社会保障制度为无法养活自己和家人的人提供了一个安全网。该制度有四个主要组成部分:
由普通税收供资的全民社会保障福利制度。向符合资格标准的所有居民(无论其现在或以前的就业情况如何)发放社会保障福补贴,包括一项65岁及65岁以上人群退休金普惠计划;
为所有新西兰居民和在新西兰旅游人员提供全面的无过失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由各种收费和普通税收供资;
由公共资金供资的保健体系,其中78%的保健由普通税收供资,包括公共卫生预防和促进服务;住院病人和门诊病人保健;初级保健服务;住院病人和门诊病人处方药;精神保健;孕产妇保健;在校儿童的牙科保健;弱势成人有限的紧急牙科保健;以及残疾人支助服务;
由公共资金供资、为低收入或具有特殊住房需要的人提供的出租房。政府在全国拥有或管理66,000处出租房产,包括向为居民服务的社区团体提供的约1,500套房屋,此外还向中低收入个人提供住房贷款。
247.政府提供70多种不同的补助金、福利和津贴,协助家庭和个人维持生活。其中包括为希望自己创业的人提供的学习补助;资助参加短期就业培训课程,以及各种特殊需要补贴。
248.新西兰的福利和补助每年都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加以调整。进一步调整了老年退休金,以根据法律,使其达到一般平均工资的66%。
249.弱势儿童是新西兰社会政策的主要重点。为有儿童的家庭提供一般福利。例如,提供儿童保健补贴,以帮助家庭支付学前儿童的保健费用,并向严重残疾儿童或青少年的主要照料者发放补贴。向登记加入某些防止虐待儿童方案的家庭发放一些救济金,以帮助支付18个月至3岁儿童的早期教育费用。
250.对子女在17岁或17岁以下(如果该子女仍在上学,则为18岁)的一些家庭实行税收抵免。新西兰实行三级税收抵免制度,级与级之间以家庭收入为门槛。有受抚养子女的家庭可以享受一种或同时享受多种税收抵免。每个家庭的家庭或子女税收抵免额度取决于家庭总收入和所抚养的子女人数。新西兰的主要家庭税收抵免制度由下列部分组成:
最低家庭税收抵免,这是一种托底补贴,以保障低收入工作家庭的最低家庭收入;
家庭税收抵免,向享受社会保障福利的工作家庭提供。它以对儿童的主要照料者进行的家庭收入测试为准;
在职税收抵免,按照为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职的每个子女规定的固定数额向家庭提供。家庭可以获得的总额有最高限度。
251.父母税收抵免不在上述制度之内,因为它是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次性付款,在子女出生或收养的前八个星期支付。一般是一笔总付。
252.新西兰还制订了旨在减少儿童早期教育(早教)费用障碍的具体政策。所有以教师为主导的早教服务、游乐中心和kohana reo(“早教服务”的毛利语)均提供由政府出资的20小时早期教育。
253.加强毛利人和太平洋各民族对早教的参与被认为十分重要。为实现这一目标,2010年5月实行了新的一揽子政策。其中包括:以社区为重点的强化参与项目;受支助的游戏小组;语言、文化和社区参与支助项目。为支持居家式服务参与项目而实施的各项目将集中于未参与儿童人数较多的地区,并针对每个地区的不同需要。通过实施这些项目,预计在4年多的时间里将有3,500名儿童获得优质的早期教育。
254.在毛利人参与早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参与率从2006年的89.9%升至2009年的91.4%。所登记(受过培训并经核准教学)的毛利族早教教师所占比例从2004年的23.2%增加到2009年的52.8%。
255.另一种可以减少不平等的政策是为弱势的未成年父母及其子女提供支助。为帮助这一群体,新西兰有大量的社会工作者,并计划在今后四年里为需求高的社区设立7个支助机构。这些机构将由受过训练的人员每天24小时、每星期7天为未成年父母及其子女提供支助。育儿方面的支助将为未成年父亲提供信息,并培养他们的技能,使其做好迎接子女出生和有效抚养子女的准备,并确定和解决其子女的卫生、教育和社会需要。
256.2009年,在全球经济衰退背景下,实施了针对长期失业风险较高的青少年的新举措。这套举措为16至24岁的青少年提供就业和培训机会,直至2011年年底。其中包括一项帮助青少年找到工作的就业机会方案和一项旨在提高16和17岁少年学习成就的培训计划。
257.帮助家庭和个人的其他举措、方案和基金包括:
“好家庭”举措(Whānau Ora),为家庭提供基于社区的实际支助,使其能够进行自主管理,并确定自己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情况;
住房创新基金,旨在促进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的协作,为中低收入或有特殊住房需要的新西兰人提供更多住房。该基金为社区住房提供者和毛利人组织提供资金,用于建造或购买社区出租房,或者提供拥有能负担得起的自置住房的机会;
主流就业方案,提供一揽子补贴、培训和其他支助,以帮助严重残疾者获得国家部门的工作;
终生设计标准(部分由政府出资的非政府组织举措),促进并授予新家设计许可,这些新家的特点是安全舒适、能够负担得起,并易于根据不断变化的家庭需要,特别是残疾人和年长家庭成员的需要加以调整。
258.新西兰的目标是在今后三年里,通过资金和政策支持,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协助增进、保护和监督残疾人的权利。人权委员会和监察员办公室将在这一工作中,与残疾人组织一起,发挥独立于政府的积极作用。
C.卫生
259.自2002年以来,用于初级保健服务的公共资金大幅增加。现在,享受“全科医生”服务的所有人群都能获得政府补贴。采取这一举措是为了减少接受早期干预保健的费用障碍。政府还在2002年采用了资助初级保健组织的不同方法――为所有在初级保健组织登记的患者每人每年支付一定资金,患者无须在每次看病后向医生付费。
260.按人头供资的方法有助于在初级保健层面采取注重公共卫生的办法,包括增进健康和预防疾病的举措、额外监测、筛查、以及对“风险”人群的定期后续评估。这种供资方法还使得能够建立初级保健队伍,由包括全科医生、实习护士、保健教育人员、营养学家、糖尿病顾问和理疗师在内的各种保健提供者提供服务。病人可以找最适合的人员来解决其保健需要,而非总要“全科医生”诊视。
261.在确保公布初级保健组织采取措施以促进获得和利用服务以及改善健康的情况方面,正在取得进展。这些信息将在2010年底之前公布。
262.其他举措包括:
积极招收毛利人和太平洋各民族参加医疗和护理培训;扩大保健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尤其是初级保健一级的毛利人和太平洋各民族提供者;
开展公共宣传运动,促使人们参加戒烟、疫苗接种或筛查方案,或在疾病的早期寻求治疗;
公布获得保健服务的情况,例如获得非紧急保健服务,包括接受手术的情况。这项举措促进了关于疾病负担过重的人为何不能获得公平服务的讨论。通过该举措,临床医生得以确定和改进可能会妨碍获得服务或构成歧视的做法;
确定并公布保健部门的主要业绩指标,以实现政府关于提供更好、更及时和更方便的保健服务的目标;
改善住房隔绝状况,提高儿童接种率。
公共宣传和社会营销
263.新西兰有一项利用社会营销运动、教育方案和公共宣传运动来改变态度和行为的政策。下面列举一些近来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开展的运动:
“这不行”运动。其中包括电视广告和社区项目,所倡导的主要信息是:“家庭暴力行不得,但求助则是可行的”,社区行动基金为以社区为主导的活动提供支持,免费的家庭暴力信息热线则提供自助信息,并酌情将人与服务联系起来;
“千万不要摇晃婴儿”。该运动旨在让照料者了解为什么不能摇晃婴儿。其中包括电视、广播和印刷广告,在线广告,各主要中心的商场和公交候车亭的横幅广告,并以强有力的社区行动为支撑。目的是让所有新任父母,尤其是年轻的初为父母者了解摇晃婴儿的危险,以及如何寻求帮助;
“花点时间”运动。该运动旨在让智障者感到自己融入了社会,并改变人们对智障者的看法。广告展现了智障者的日常生活瞬间;
卫生运动,例如定期举行的公共宣传运动,促使人们参加戒烟、疫苗接种或筛查方案,以及国家抑郁症防治举措。这是新西兰卫生部门为帮助人们充分参与社会和选择如何生活而开展的一些运动。
D.司法和管教
264.消除犯罪的根源是整个政府的一个优先事项。社会机构和司法机构共同致力于减少尤其是对毛利人的犯罪和伤害。2009年经公共协商后,确定了四个优先领域:
增强孕产妇和初为父母者支助服务的有效性,尤其是针对高风险人群的服务。政府机构正在帮助家庭获得不同类型的孕产妇、儿童保健和家庭支助服务;
解决品行和行为问题。儿童时期严重的品行和行为问题是造成后来长期反社会行为,包括犯罪的最主要原因。这项工作侧重于制订和实施文化上适当的学校方案、监测方案和专门的育儿服务;
减少酒精的危害,改善酒精和其他毒品戒除服务的提供和获取。政府正在改进在成人刑事司法系统各管教点获得成瘾评估和治疗服务的机会。此外,法律委员会对新西兰出售酒饮料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可能实行限制供酒的改革;
确定管理和支助低级别累犯的替代办法。正在采取或制定诸如恢复性司法和提供获得教育和就业机会的特殊援助等办法。目前,有些青少年法院的案件审理在marae(传统的毛利人集会地)进行。以付费方式让部落提供关照和管理的环境使毛利族青少年受益。恢复性司法涉及受害人与犯罪人举行会面,受害人可以指出其需要,犯罪人可主动承担弥补过失的责任。犯罪人必须在进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前承认对罪行负有的责任。司法部通过新西兰的26个社区提供者团体,为宣判前的恢复性司法程序提供资金。
265.管教部提供一系列的专为通过利用毛利人的传统概念和价值观来减少毛利人累犯的方案和服务,其中有些方案和服务如下。
毛利人传统方案:这些方案针对的是所有被判处监禁、监管、强力监管、软禁、有条件释放、假释和从事社区劳动的毛利人。方案利用传统的概念和价值观,使参加者愿意并且有动力接受改造,其中特别侧重于他们的犯罪行为。2007至2008年进行的评估表明,从被评估的参与者答复来看情况有所改进。
毛利人治疗方案:这些方案专门针对高风险的毛利男性犯罪人。方案基于与毛利人传统习俗相结合的认知行为疗法,在司法部的五个毛利人重点机构和北部地区教养所进行了实施。
以毛利人为重点的机构:五个设有60个床位、以毛利男性囚犯为重点的机构利用毛利人的传统习俗,在管教环境下的治疗社区内促进犯人的积极改造。管教人员与hapū(宗族)和iwi(部落)方案实施者密切合作,帮助犯人在社区内过上负责任和有益于社会的生活。
Whānau(家族)联络工作者:每个以毛利人为重点的机构都有一名Whānau联络工作者。他们在犯人获释前,在建立犯人与家族、宗族和部落以及当地毛利人社区之间的联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联络工作者直接与犯罪人的家族合作,制定解决或管理所查明的重返社会问题的战略。
Kaitiaki(监护人):监护人是新设立四个地区管教机构的各地区的毛利人群体。他们积极协助毛利犯人的接收、改造和重返社会工作(包括犯人家属的参与)。监护人还参与管教人员的征聘和培训。
Kōwhiritanga(作出选择)方案:该方案旨在帮助女犯查找犯罪原因,并培养她们的具体技能,防止她们再次犯罪。该方案参考了西方的犯罪矫正方法,是针对毛利妇女而设计的。
附件
批准人权相关国际文书的情况
国际人权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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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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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
签署:1968年批准:1978年 |
保留 |
新西兰政府保留在下述情况下不适用第八条的权利:为确保有效的工会代表权和鼓励建立有秩序的劳资关系而制定的现有立法措施与第八条有抵触。 |
原因 |
新西兰做出这一保留是因为第八条与1973年《劳资关系法》的规定不一致,新西兰的雇用关系法和政策现在有很大不同。 |
行动 |
到目前为止,这项保留一直与批准1948年《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公约)第3条联系在一起,该公约第3条提倡,工人应能合法参加同情和抗议性罢工。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解释,新西兰2000年《雇用关系法》第86条(其中规定对参加这种罢工的工人要给予惩罚)意味着新西兰不能批准该《公约》。政府目前不打算取消这种惩罚,从而使同情和抗议性罢工合法化。 虽然为撤消这一保留而批准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的做法本身没有必要,但新西兰认为,劳工组织的裁决会有助于确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罢工权利的程度。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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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
签署:1968年批准:1978年 |
声明 |
新西兰政府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十一条声明,它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同样已根据第四十一条声明承认委员会关于其权力的另一缔约国提交的来文,但下述情况除外:有关缔约国的声明是在提交针对新西兰的申诉之前不到12小时做出的。 |
保留 |
新西兰政府保留在下述情况下不适用第十条第2款(乙)项或第十条第3款的权利:由于缺少适当设施使得将少年和成人混合在一起不可避免;还保留在下述情况下不适用第十条第3款的权利:出于对一个场所内其他少年利益的考虑,需要将某一少年罪犯转移,或者混合被认为有利于有关人员。 |
原因 |
新西兰做出这一保留和对《儿童权利公约》第七条的类似保留,是因为它缺少专门的少年拘留设施,无法履行这一条。新西兰还有其它考虑,包括:将少年与成年犯人分开可能并不总是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特别是在这意味着将他们与家人分开的情况下。 |
行动 |
2003年9月,儿童权利委员会通知新西兰,将弱势的18岁和19岁罪犯关在年轻罪犯单位,不违反第三十七条(丙)款规定的义务,这方面的保留应当撤销。 新的年轻罪犯单位建立于2005年。另外,2005年7月,新的管教法规开始生效,其中将年轻罪犯的年龄降至18岁,并规定,除主管认定符合有关人员的最大利益以外,不将不同年龄的人混合关押。对监狱作了重大改进,以确保遵守这一规定。但为确保充分遵守该义务,还需在其他监管设施,特别是法院囚室和警方运送方面开展进一步的工作。17岁及以下儿童在运送期间或在法院囚室关押期间,一般与成人分开关押。由于现有设施,特别是偏远小法院的设施有限,并不总能做到这一点。因此,新西兰目前不打算撤销这一保留。 |
保留 |
新西兰政府保留在下述情况下不适用第十四条第6款的权利:对被错判者给予补偿金的现行制度与《公约》不一致。 |
原因 |
做出这一保留是因为新西兰的错误判决补偿金制度不符合第十四条第6款要求的“依法赔偿”。没有成文法律规定。王国政府可向得到女王或总督赦免的人或其判决在按照1961年《刑法》第406条复审后被撤消的人支付补偿金,但这种补偿完全是由王国政府酌情决定的,而不是根据任何法律规定。 |
行动 |
2001年,内阁修订了行政机关处理索赔要求的指导原则。经修订的指导原则中载有资格标准,并列出了在决定赔偿金额时要考虑的因素。标准非常详细,采用的是法定语言,要求司法部长将合格案件提交女王法律顾问进一步评估。因此,经修订的指导原则提高了有关工作的确定性和透明度。但是,这些原则不是法律,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因此,新西兰将暂时维持保留意见。 |
保留 |
在关于煽动民族和种族仇恨、挑动敌视或仇视任何群体或个人以及言论自由权方面,新西兰政府已经制定了法律,因此,保留不按照第二十条制定新法律的权利。 |
原因 |
新西兰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禁止宣传战争或挑动宗教仇恨。1963年《刑法》禁止煽动对不同阶级人员的敌视或仇视,从而危害公共安全。1993年《人权法》禁止煽动以肤色、种族、族裔或民族为由对任何群体的人进行敌视。 |
行动 |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审议新西兰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时,对1993年《人权法》没有禁止煽动宗教仇恨表示关切。针对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关切,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审议,但未发现任何有关证据。该委员会所调查的宗教问题一般都是与包容宗教分歧有关的问题,而不是以此为由公然歧视的问题。该委员会目前不提倡对这一法律进行修订,而是坚持警惕这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
保留 |
新西兰政府保留在下述情况下不适用第二十二条的权利:为确保有效的工会代表权和鼓励建立有秩序的劳资关系而制定的涉及工会的现有法律措施可能与该条不完全一致。 |
原因 |
见上面有关新西兰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的保留情况。 |
行动 |
见上面有关新西兰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的保留情况。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个人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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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
加入:1989年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废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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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
签署:1990年批准:1990年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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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
签署:1966年批准:1972年 1993年10月8日,新西兰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对1992年修正案的认可书。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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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
签署:1980年批准:1985年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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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
签署:2000年批准:2000年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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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
签署:1986年批准:1989年 1993年10月8日,新西兰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对1992年修正案的认可书。 |
声明 |
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第1款,新西兰政府声明:它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一个缔约国指称另一缔约国未履行《公约》所规定义务的来文;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第1款,新西兰政府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在其管辖下自称是一缔约国违反《公约》条款的受害者的个人或其代表提交的来文。 |
保留 |
新西兰政府保留根据新西兰总检察长的决定对第十四条提到的酷刑受害者给予赔偿的权利。 |
原因 |
新西兰做出这一保留是因为对酷刑受害者的赔偿完全由王国政府酌情决定,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执行的权利。 |
行动 |
对酷刑受害者还有其它补救办法,如根据2001年《防止伤害、康复和赔偿法》第69条(b)款和(c)款给予赔偿,或根据新西兰1990年《权利法法案》第9条由王国政府给予金钱补偿。政府正在考虑这些修改和今后拟议的修改是否足以使得能够撤销保留。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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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
签署:2003年批准:2007年 |
儿童权利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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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
签署:1990年批准:1993年 |
保留 |
本公约不应影响新西兰政府继续依照其法律和惯例区分在新西兰享有不同地位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他们根据《公约》应享有的福利和其它保护;新西兰政府保留根据这些情况解释《公约》的权利。 |
原因 |
新西兰做出这一保留所依据的是国际公认的原则,即:一个主权国家必须能管理和控制其边界;在有限社会资源的分配方面,它能优先考虑其境内的常住居民。 |
行动 |
正在审查这一保留。 |
保留 |
新西兰政府认为,其现行法律对第32条第1款规定的儿童权利有充分保护。因此,它保留不按照第32条第2款的要求制定新法律和采取额外措施的权利。 |
原因 |
做出这一保留是因为觉得,现行法律已对儿童和年轻人给予充分保护,使他们免遭剥削、危险和有害情况,或使其学习免受干扰。另外,本条被认为有碍于年轻人获得工作经验。 |
行动 |
2003年,政府决定将对这一保留的审议推迟到对批准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所需步骤进行评估之后。委员会对保护就业儿童的措施是否充分表示关切,为此,新西兰政府批准了由劳工部主导的一项工作方案,其目的是提高对儿童就业权利的认识,确定监督儿童就业情况的办法。 |
保留 |
新西兰政府保留在因缺少适当设施混合关押少年和成年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不适用第37条(c)款的权利;还保留在某一场所其他少年的利益要求将某一少年犯转移或混合关押符合有关人员利益的情况下不适用第37条(c)款的权利。 |
原因 |
见上面新西兰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2款(乙)项和第3款的保留的资料。 |
行动 |
见上面新西兰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2款(乙)项和第3款的保留的资料。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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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
签署:2000年批准:2001年 |
声明 |
新西兰政府声明,新西兰允许自愿加入国家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是17岁。新西兰政府还声明,为确保征募不是强迫或胁迫而采取的保障措施如下: (a)国防军征募程序要求负责征兵的人员保证应征是出于真正自愿; (b)法律要求,在根据新西兰法律需要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必须得到这种同意;家长或监护人也必须承认,应征者在年满18岁后有义务服役。 (c)详细提供情况的征募程序确保所有人员在宣誓就职之前充分了解服军役涉及的义务; (d)征募程序要求每个应征者出示出生证明作为可靠的年龄证据。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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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
签署:2000年批准:正在积极考虑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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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
加入:2003年已考虑,决定不加入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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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
签署:2007年批准:2008年9月25日 |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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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缔约国。 |
其它联合国公约和有关公约
其它联合国人权公约和有关公约 |
签署 |
批准 |
加入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1949.11.25 |
1978.12.281979.03.28(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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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修订的1926年禁奴公约 |
1926.09.25 |
1927.06.181927.06.18(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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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正1926年9月25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奴公约的议定书 |
1953.12.161953.12.16(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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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
1962.04.261962.04.26(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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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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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
1960.06.301960.09.28(生效) |
||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
1973.08.061973.08.06(生效) |
||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
不是缔约国 |
||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
2006.09.202006.12.19(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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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1998.10.07 |
2000.09.072002.07.01(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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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2000.12.14 |
2002.07.192003.09.29(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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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
2000.12.14 |
2002.07.192003.12.25(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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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
2000.12.14 |
2002.07.192004.01.28(生效) |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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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 |
1963.12.23 |
1964.06.121964.12.09(生效) |
有关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
签署 |
批准 |
加入 |
1921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第14号) |
1938.03.291938.03.29(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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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
1938.03.291939.03.29(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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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 |
1959.11.301960.11.30(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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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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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 |
1950.11.101952.01.22(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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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
2003.06.092004.06.09(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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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
1983.06.031984.06.03(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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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
1968.06.141969.06.14(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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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商业和办事处所)每周休息公约(第106号)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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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
1983.06.031984.06.03(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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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 |
1965.07.151966.07.15(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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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农业)劳动监察公约(第129号)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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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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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带酬休假公约(修订本)(第132号)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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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
不是缔约国 |
||
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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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公共部门)劳资关系公约(第151号)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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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 |
2007.06.122008.06.12(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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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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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第169号) |
不是缔约国 |
||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
2001.06.142001.06.14(生效) |
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的有关公约
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的有关公约 |
签署 |
批准 |
加入 |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
1963.02.121963.05.12(生效) |
||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
2007.10.052008.01.02(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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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不是缔约国 |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 |
签署 |
批准 |
加入 |
1955年关于解决国籍法与居住地法冲突的公约 |
不是缔约国 |
||
1956年国外扶养费收取公约 |
1986.02.261986.03.28(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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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扶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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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公约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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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收养管辖权、适用法律和决定承认公约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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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扶养义务适用法律公约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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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承认离婚和合法分居公约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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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扶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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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国际拐骗儿童民事方面公约 |
1991.05.311991.08.01(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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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结婚仪式及承认婚姻有效公约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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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夫妻财产制适用法律公约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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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利用国际司法公约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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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死者遗产继承适用法律公约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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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公约 |
1998.09.181999.01.01(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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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关于父母责任方面的管辖、适用法律、承认、执行与合作及儿童保护措施的公约 |
不是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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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成人国际保护公约 |
不是缔约国 |
日内瓦四公约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律条约
日内瓦四公约和其它国际人道主义法律条约 |
签署 |
批准 |
加入 |
1949年8月12日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一公约) |
1950.02.11 |
1959.05.021959.11.02(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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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二公约) |
1950.02.11 |
1959.05.021959.11.02(生效) |
|
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 |
1950.02.11 |
1959.05.021959.11.02(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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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 |
1950.02.11 |
1959.05.021959.11.02(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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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害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号议定书),1977年 |
1978.11.27 |
1988.02.081988.08.08(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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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害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1977年 |
1978.11.27 |
1988.02.081988.08.08(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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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 |
1997.12.03 |
1999.01.271999.07.01(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