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

负责机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司法部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外交贸易部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外交贸易部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家庭、社区服务与土著事务部——妇女事务办公室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司法部

《儿童权利公约》

司法部

109.在收到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之后,负责相关报告的政府部门通过非政府组织渠道和政府网站公布了结论性意见,并确保所有相关联邦部门及州和地区政府都收到了评估建议。

B. 非歧视与平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条 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条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条款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条款

2, 3, 14, 26, 27

2, 3

12, 13

2, 9, 22, 23, 30

2, 4,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 2, 3, 4, 5, 6, 7

110.上文第68段描述了澳大利亚的禁止歧视立法。下文概述了关于澳大利亚执行上述条款义务的一些最新进展。

(一)非歧视

禁止歧视立法的变动

111.联邦实行《2004年反年龄歧视法》,该法禁止许多公共生活领域的年龄歧视。《2004年反年龄歧视法》包含一些豁免条款,按这些条款规定,在实施让各种年龄的人都能参与社会活动的原则时,考虑到年龄方面的具体合法需要。

112.2003年,《1984年反性别歧视法》经修改,明确规定因母乳喂养而歧视妇女为非法。

113.大多数州和地区已经更新禁止歧视法,禁止在就业、教育、住房及商品和服务供应等广泛领域基于性别特征、工业活动、艾滋病毒/艾滋病状态、宗教信仰或活动、母乳喂养及性取向等实行直接和间接的歧视。

《反残疾歧视法》——生产力委员会的评估

114.2003年,澳大利亚政府开始对《1992年反残疾歧视法》(澳大利亚联邦)进行首次全面评估。在评估的过程中,它与州和地区政府、关键利益群体及受影响当事人进行了磋商。评估发现,《1992年反残疾歧视法》在减少总体的歧视程度与提高对残疾人权利和能力的认识方面相当有效。评估还为改善《1992年反残疾歧视法》的实施提出了许多建议。澳大利亚政府的答复是全部、部分或者原则上接受32项建议中的26项。政府答复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1992年反残疾歧视法》所带来的惠益,确保它继续为整个澳大利亚社会提供净效益。澳大利亚政府的答复见<http://www.ag.gov.au/PCDDA>。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的平等保护

澳大利亚土著居民与法律

转处和预防计划

115.截至2006年6月30日,土著居民入狱的年龄标准比率是每10万名成年土著人口中有1668人,比非土著居民的比率多出13倍。澳大利亚政府已意识到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在刑事审判系统受审的人数过多,并正在积极探索通过预防、转处和重建计划使澳大利亚土著居民获得刑事审判系统转处的创新战略。

116.澳大利亚政府还在努力通过家庭暴力预防法律服务机构预防家庭暴力和性侵害的发生。此外,作为2100万美元的国家犯罪预防计划的一部分,澳大利亚政府为土著居民家庭暴力和土著居民指导计划等许多活动提供资助,这些活动旨在解决影响土著人民的问题。澳大利亚政府还在制定国家土著居民法律和司法战略,以识别和解决国家、州和地区及区域一级土著社会里与法律和司法及犯罪预防相关的问题。2006年完成了专门的土著居民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招标,该机构旨在为澳大利亚土著居民提供文化包容和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

117.澳大利亚政府还在资助开展一项对土著居民夜间巡逻进行的国家研究。证据初步显示夜间巡逻在减少土著居民社区的犯罪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项目将确认最佳方法模式,为社区土著居民组织提供宝贵的资源。

118.这些战略包括与州和地区共同做出努力,防止将未成年罪犯,特别是土著未成年罪犯交由刑事审判系统审判。其中一个例子是2000年政府和北部地区之间达成协议,根据该协议,澳大利亚政府在四年内为未成年人审前转处计划提供2000万美元,并共同为土著居民口译服务机构提供资助。该计划规定,只有当所犯罪行的性质较为严重或者已经尝试其他转处方法并且失败时,才可以诉诸法院。该计划的重点主要是使土著未成年人转向地方土著社区组织制定和提供的文化上适当的转处计划。在最初的29个月里,共计处理了3496例逮捕案件,其中63%获得转处。

119.通过与土著居民组织磋商,州和地区政府还制定了司法战略和计划,以减少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入狱比率:

在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和西澳大利亚州,为了向土著居民和年轻的土著居民犯罪者提供更加适合的处刑方法,制定允许土著居民社区参与和控制的判处形式,设立了团体处刑会议、Koori法院、Murri法院或区域社区会议计划。2005年对维多利亚州Koori法院的评估发现,它们在减少累犯方面非常成功,累犯率为12.5%和15.5%,相比之下,Koori法院的总比率为29.4%。

维多利亚州实施《维多利亚州土著司法协议》,根据该协议,六个区域土著司法顾问委员会定期与政府部门代表召开会议,讨论影响地方社区的司法相关问题。协议促使土著社区最大限度地参与立法程序、政策和计划制定、服务提供以及监督和评估。维多利亚州政府在2006/07年预算中为《维多利亚州土著司法协议》未来四年的二期提供了2610万美元的资助。

在昆士兰州,《昆士兰州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司法协议》的当事人承诺到2011年使昆士兰州土著人民的入狱率减少50%。而且,《2000年警察权力与责任法》(昆士兰州)制定了警察机构的补充职责,即,在处理土著居民时,如果土著居民没有通知法律援助组织,警察机构有责任通知法律援助组织。在向援助人员提供与土著居民单独交谈的机会之前,必须暂缓审问,在随后的审问过程中,援助人员可以在场。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政府在四年时间里为建立澳大利亚第一个土著居民司法中心调拨140万美元。土著居民司法中心将是一个社区管理机构,负责向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司法方案和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服务机构提供协调的措施。

(三)为促进实现平等采取的特别措施

澳大利亚土著居民

120.澳大利亚政府致力于减轻土著人民的不利处境。澳大利亚政府采取的行动建立在与土著居民真诚合作的基础之上,并遵循一些关键主题:

由政府采取统一措施,并让所有相关部门组合及州和地区参与进来

增加对个人及其家庭的关注,作为功能性社会的基础

鼓励和支持自力更生和不依赖福利

加强领导力、能力和治理

消除毒品和药物滥用及家庭暴力产生的不利影响

增加土著人民参与地方和地区决策的机会,并根据地方需要提高计划的协调性与灵活性,以及

为土著居民参与主流计划和获得各种服务提供更多的机会,使专门为土著居民提供的资源可以更好地针对需求最大的地区,特别是主流服务达不到的地区

121.澳大利亚政府致力于解决许多土著人民面临的潜在不利处境,2006-2007年共为专门针对土著居民的计划支出了创纪录的33亿美元,重点是住房、卫生、教育和就业等关键领域,将资源瞄准那些需求最大的土著人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土著人民。这些计划是除了向全体澳大利亚人提供的全民医疗保险和收入支助等其他社会福利、州和地区政府资助的土著居民计划与服务之外的计划。关于解决土著居民不利处境的计划信息可见本文件的具体主题部分。

122.2006年,澳大利亚政务院采纳了一套解决土著居民社区暴力和虐待儿童问题的方案。澳大利亚政府为该方案另外调拨1200万美元,它的重点是法律和秩序、卫生、学生入学、对暴力受害者的支助以及公司治理。澳大利亚政务院还同意以下原则,即任何习惯法或文化惯例均不得成为为暴力或性虐待行为开脱罪责的托辞、理由、授权或指令。 所有管辖区都同意将这项原则列入其有关法律。

和解

123.除了以下材料,第365-368段(土著家庭支助)和第369-376段(关于废除过去的土著儿童政策)概述了有助于和解的其他活动的信息。

124.澳大利亚政府坚决致力于正在进行中的与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和解进程,并且正在继续推行其实际的和象征性的举措。澳大利亚政府对和解采取了多层面的措施,正在那些在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日常生活有积极影响的广泛领域内开展活动。自从1996年以来,澳大利亚政府在土著计划上的开支已经增加1/3,达到创纪录的水平。

125.事实证明,在健康、教育、住房、就业和土地所有权等领域,土著居民的境况正在得到改善。澳大利亚政府致力于确保这些解决土著居民不利处境的积极趋势是建立在提供充足的资金基础之上,并且通过提供充足的资金加强了改善势头。

126.州政府还实施了以和解为重点的计划:

昆士兰州政府正在实际实施和象征性地实施一项和解行动计划,以便消除妨碍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全面参与社会和经济的障碍。

2003年,西澳大利亚州土著事务部推出了通过土著文化和遗产鼓励和解的计划。该计划旨在为西澳大利亚人提供关于土著人民、遗产和文化及其在历史和未来所发挥作用的信息。

土著权利和土著土地所有权

127.后继的澳大利亚政府实施了许多支持或承认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土地权利的倡议。因此,澳大利亚大陆目前大约20%归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所有或控制。实施的各种不同措施包括土地权利立法(涉及澳大利亚政府或州和地区政府创立的权利)、承认和保护土著权利的立法(澳大利亚习惯法承认的土著权利或利益),以及代表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土地采购。

128.在澳大利亚,土著权利最早得到承认是在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对玛伯诉昆士兰州 (第2号)的判决里。《1993年土著权利法案》(澳大利亚联邦)后来确立了承认和保护土著权利的框架。

129.澳大利亚政府为土著权利制定的大多数组成部分提供资助,包括全国土著权利法庭、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代表土著人民利益的土著机构,以及非政府响应方,以实现公平、有效和持久的结果。遵照传统法律和习俗,根据与土地或水域连接的连续性,澳大利亚的土著权利立法承认并保护土著的土地或水域权利和利益,这种承认与澳大利亚的习惯法是一致的。

《1998年土著权利修正案》

130.《1998年土著权利修正案》(澳大利亚联邦)是对一系列司法决定的法律答复,其中包括威克判决,它着重指出了最初的《土著权利法》在处理权利和利益方面的缺陷,政府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除外。在威克案中,高等法院裁决,在牧场租赁之上可以同时存在土著权利,扩大了土著权利能够影响到的利益范围和受其影响的范围,从而使土著权利系统的利益攸关方范围扩大到政府和土著起诉人之外。威克判决使当事人的不同权利之间关系不清。

131.1998年修正案解决了这些难题,随后与所有利益攸关方进行了公开和参与式的磋商程序。修正案澄清了土著权利和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使州和地区有

能力更好地把土著权利融入他们现有的制度中。修正案还确立了未来活动双方同意和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框架,称为土著土地使用协议。

132.自从1998年对《土著权利法》进行修正以来,取得了重要进展。土著权利判决的数量继续增加,其中大多数是通过协议解决的。截至2006年6月30日,共对87例土著权利案进行了判决,其中60例是承认土著权利的判决,超过2/3是通过当事人协议实现的(同意判决)。在1998年修正案生效之前,只对5例做出过判决(包括最初的玛伯案判决)。

土著土地使用协议

133.政府或其他希望从事可能“影响”土著权利的活动或开发的当事人可以签署一份土著土地使用协议。土著土地使用协议是土著权利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签署的关于土地使用和管理的自愿协议(但具有约束力),可以为满足特定土著社区的需求而专门设计。

134.经修正的《土著权利法》确保了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对未来的开发享有“一席之地”,为社区的利益进行谈判,包括经济利益、就业机会、国家公园的共同管理及遗产保护。自从1998年实施以来,土著土地使用协议经证明是一项受欢迎的方案,截至2006年6月30日,共登记有248份土著土地使用协议。

改善土著权利制度的措施

135.2005年9月,澳大利亚政府宣布一套协调的措施方案,以改善土著权利制度的绩效。提议构成了澳大利亚政府帮助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在土著权利和公共土地方面获得最大利益的更广泛承诺的一部分。措施包括立法和非立法活动,主要旨在改善承认土著权利的程序和解决属于土著权利的土地纠纷。土著权利的保护对改革进程非常重要。

增进土著土地上土著住房所有权的措施

136.2006年5月31日,澳大利亚政府向议会提出对《1976年土著土地权利(北部地区)法》进行立法修正,以方便北部地区持有土地的土著人长期租赁。房屋所有权是形成经济独立与代际保障和财富的重要促进因素。

137.根据提议的改革,传统房屋所有人可以对市镇地区让渡99年的原始租赁。让渡原始租赁完全是自愿的。传统所有人与土地理事会将谈判原始租赁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包括转租的条件。转租可以向个人承租人、房屋购买者、以及企业和政府服务供应机构发布。潜在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

138.除了立法修正,澳大利亚政府在接下来的四年里调拨1.045亿美元来解决希望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澳大利亚土著居民面临的经济和其他障碍。这一资助将提供多达460项低息房屋贷款,建设45套新房屋,并计划建设土著社区传授金融方面的认识和理财技能。

139.澳大利亚政府已经邀请各个州参与讨论可能的土地所有制改革,以确保生活在土著土地上的全体澳大利亚土著居民能参加新的房屋所有权计划。

州和地区的发展

140.为帮助解决土著权利的索赔,州和地区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措施:

维多利亚州政府通过调解解决土著权利索赔的方式反映在维多利亚州土著权利指导原则中,并促成了2002年与Wotjobaluk人的协议和2004年约塔约塔土著部族合作等协议。

2001年,西澳大利亚州政府设立了土著权利办公室,帮助办理土著权利申请,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加快办理土著权利赔偿申请,并在政府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程序和惯例,以确保未来法案制度管理的效率和一致性。

2005年,塔斯马尼亚州政府通过了把巴伦角岛和克拉克岛的所有权转让给塔斯马尼亚土著土地理事会的立法。将近51000公顷的土地被转让。2006年2月,Eddystone Point (10.5公顷)40年的租赁被让与塔斯马尼亚土著土地理事会。塔斯马尼亚州政府仍在继续为允许土著社区在转让土地上开展土地管理和维护活动提供支持。

141.州和地区也采取了措施来确保社区更多地参与土地和自然资源的管理:

新南威尔士州制定了许多非土著权利的战略,包括可要求的官方土地不动产所有权让与土著土地理事会,土著企业发展计划,土著渔业战略,土著供水信托和国家公园的土著所有权。

维多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政府制定了一项土著土地和经济发展计划,以支持土著土地保护活动,包括为土著社区使用开发土地,以符合文化、社会和环境利益。

在北部地区,土著牧业项目指导委员会是一个咨询团体,联邦和北部地区政府机构通过它与大陆土地理事会召开会议,增加土著牧业财产的牧群数量,增加北部地区牧业的土著就业人数,同时确保土著土地上进行的活动满足社区对他们土地的希望。北部地区政府还为土著矿业和企业特别工作组提供资助和秘书处支持,这是一个专门增加和改善工业,特别是矿业土著就业和签约机会的咨询团体。

传统的经济和文化遗产管理形式

142.主要的联邦环境立法《1999年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承认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在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作用及其权利、利益和知识,该法旨在:促进政府、社区、土地所有人和土著人民共同保护和管理环境;承认土著人民在澳大利亚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生态上的可持续利用方面发挥的作用;并通过让知识拥有者参与和合作,促进利用土著人民在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知识。

143.2000年7月,为向环境遗产部长提供与《1999年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相关的土著问题的建议,成立了一个由12名成员组成的土著顾问委员会。

144.《1999年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还为国家遗产名录上的遗址提供保护。国家遗产名录包括对澳大利亚国家有突出遗产价值的自然、历史和土著遗址。例如,第一批列入2004年名录上的遗址之一是维多利亚州西南部Condah湖的Budj Bim国家遗产景观,几千年前, Gunditjmara民族在这里建造了一个极其复杂的水坝、沟渠、水道和渔栅系统,以便养鱼和捕鱼。

145.联邦《1984年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遗产保护法》旨在根据土著传统,保留和保护澳大利亚和澳大利亚水域中对土著人特别重要的遗址和文物免于破坏或亵渎。澳大利亚政府承诺完善该项立法,并将与土著群体进行磋商,以了解他们对所提议的改革的意见。

146.所有澳大利亚州和地区都制定了保护土著考古遗址和传统的立法。例如:

继维多利亚州土著居民在先前的磋商中确定此类立法需求为优先重点之后,维多利亚州实施了《2006年土著遗产法》,为后代保留和保护维多利亚州的土著遗产。

在北部地区,一系列北部地区的立法都根据土著传统保护土著人民为打猎、捕鱼和集会目的使用公有土地或其他公共管理土地的权利。北部地区的土著人民还通过土著渔业咨询委员会、土著矿业和企业特别工作组及土著牧业项目指导委员会等各种咨询框架发挥参与和决策作用。

在昆士兰州,各种立法都特别保护土著社区的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通过传统手段获得海产品和动物供社区成员消费的权利。昆士兰州政府程序还确保了在土地利用和自然资源规划过程中征求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特别是传统所有人的意见,并确认他们的利益。

在新南威尔士州,打猎、捕鱼和野生动物保护立法通过为土著居民提供豁免许可证保护传统的经济形式。

在西澳大利亚州,《1972年土著遗产法》规定保护任何对土著人民来说具备遗产或文化价值的遗址或物体。而且,《1994年鱼类资源管理法》(西澳大利亚州)包含了保护土著传统捕鱼活动的条款。西澳大利亚州土著捕鱼战略工作组还制定并公布了全面的土著捕鱼战略草案,以确认和保护传统捕鱼活动。

土著语言和记录的保留与弘扬

147.澳大利亚政府通过以下方式帮助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维护和复兴土著语言:

实施土著语言和记录保留计划。2005-2006年期间,该计划为澳大利亚80多项活动提供了资助,以进行语言维护和复兴项目;制作语言材料和课程;提高公众认识和进行宣传,以及制作和保留档案。

为防止语言遗失,为濒危的澳大利亚土著语言实行有针对性的资金援助。

为土著广播服务提供支助,包括重点弘扬土著语言。

为了使该计划能够更有针对性解决土著语言遗失问题,进行了国家土著语言调查,于2005年完成。

制定州一级的土著语言保护政策。

148.北部地区政府于2000年4月设立了土著居民口译服务机构。由于北部地区70%以上的土著人民说英语以外的语言,服务机构旨在满足对土著语言口译员的需求,特别是在卫生和刑事审判系统。目前注册的口译员涵盖104种土著语言/方言。

土著艺术和文化的保护与弘扬

149.澳大利亚土著艺术是世界上留存的最古老的传统艺术。近年来,土著艺术已成为澳大利亚民族的主要象征,在2000年奥运会开幕式上,受到澳大利亚人和全世界的赞颂。澳大利亚的土著艺术家对艺术世界有着重要的影响力,他们在世界各地主要展览馆举办展览,为形成一个新的艺术产业做出了贡献,每年给国家创造大约2亿美元的收入。

150.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国家艺术与工艺品产业支持计划和土著文化支持计划,为澳大利亚境内大约130项土著文化活动提供资助,以维护和促进土著文化,提高土著人民实践他们自己的文化的权利。澳大利亚为土著艺术与工艺品中心的经营、企业管理技能发展、企业计划、文化发展官员、视觉艺术与工艺品技巧培训、节日与舞蹈演出、展览发展、媒体内容、仪式活动与材料收集提供资助。

151.在文化部长理事会的资助下,通过归还土著古代遗骸和秘密圣物,土著文化财产归还计划对保存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文化发挥着重要作用。家庭与社区服务和土著事务部的文物归还计划推动了海外收藏的土著人类遗骸归还其来源社区。该计划以部长批准的政策与战略为指导,包括澳大利亚政府海外土著人类遗骸归还管理政策与澳大利亚政府海外土著人类遗骸归还管理战略与规程。

(四)男女权利平等

使性别问题主流化

152.性别主流化是澳大利亚政府在制定与执行政策和计划时的一个重要考虑。澳大利亚政府妇女办公室承担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确保整个澳大利亚政府在制定与执行政策和计划时继续考虑到性别问题。妇女办公室与其他澳大利亚政府机构密切合作,致力于政策制定,监督政府与妇女相关和对妇女有影响的承诺。它就有关政策和计划对妇女的影响提供建议和意见,并突出强调非政府妇女组织的研究或通过与它们磋商所揭示出来的重要问题。

其他倡议

153.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各种旨在确保男女平等的政策、计划和战略。澳大利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编写的最新报告和本文件标题为“R. 缔婚和建立家庭权,家庭、母亲和儿童获得保护”的小节提供了具体的详细资料。

154.州和地区政府还采取了各种不同的措施来促进妇女的公平、机会和权利,包括制定行动计划和指示声明来解决各种妇女主要关注的问题与需求,如,工资率、卫生和福利、暴力和安全、决策和领导力、经济保障、平衡工作、家庭与生活方式以及司法和公民权利的法律平等。

C. 有效补救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条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条款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条款

2(2) 和 (3)

14

39

2

6

155.澳大利亚对侵犯人权的主要补救措施如上文标题为“D. 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的小节所述。澳大利亚还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了人权条约要求的有效补救。下文叙述了近年来特别受到关注的具体问题。

(一)调查和控诉机制

与移民拘留中心的条件相关的控诉

156.《移民拘留政策》为被移民拘留中心拘留的人们建立了一个控诉机制。政策要求被移民拘留中心拘留的人们能够不受阻碍或不必担心报复地提出意见或控诉:

如果是与拘留条件相关的任何事务,提交服务提供机构、移民和公民部、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或联邦监察官

如果存在刑事犯罪嫌疑,提交警察局,或者

如果存在虐待儿童嫌疑,提交相关州/地区福利机构

157.政策还要求向被移民拘留中心拘留的人们告知他们的权利,始终在整个设施内以醒目的方式展示相关材料,告知他们有向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及联邦监察官控诉的权利,如果提出要求,应向拘留中心的人提供。移民和公民部管理移民拘留设施的工作人员监督对这些政策的遵守情况。

(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受害者的康复

158.澳大利亚的酷刑和创伤受害者主要是在他们的海外经历之后基于特殊人道主义原因进入澳大利亚的难民和人们。在澳大利亚的所有州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酷刑和创伤服务机构,以援助此类人员。例如,新南威尔士州有两个针对遭受酷刑和其他人权虐待幸存者的专业服务机构:

酷刑和创伤幸存者治疗服务机构为在难民经历中遭受酷刑或创伤的人们提供咨询和医疗支持

新南威尔士州难民卫生服务机构为生活在新南威尔士州有难民背景的人们提供评估和信息,并广泛保护他们的健康

159.更多信息见澳大利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第137-138段。

D. 程序保障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条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条款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条款

14, 15

12, 13, 14, 15

40

5(a)

160.上文标题为“D. 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的小节概述了澳大利亚保护人权的一般框架。澳大利亚根据上述条款要求提供各种程序保障。下文叙述了与这些义务相关的特定发展情况。

(一)禁止撤销定罪或无罪开释的最后判决

161.2003年11月,澳大利亚政府公布示范刑法官员委员会《关于颁布禁止翻供、双重危境及对无罪开释提出上诉的讨论文件》,征求公众意见。讨论文件建议更改防止双重危境的法律,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对无罪开释的司法犯罪、原犯罪行或相关罪行提出起诉:

对与原判相关的司法犯罪提出起诉

如果出现新的有说服力的证据,对原判或类似犯罪进行重新审判,以及

对有污点的无罪开释的原犯罪行或类似犯罪进行重新审判

162.政府已经确定示范条款,承诺在全国实施一致的条款。2006年,澳大利亚政务院一致认为对防止双重危境原则的改革是刑法政策改革中有益于全国一致处理的一项优先重点工作。

(二)强制判刑制度

163.北部地区议会废除了财产犯罪的强制判刑法,从2001年10月22日起生效。《2001年未成年人司法修正案(第2号)》废除了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强制判刑,《2001年判刑修正案(第3号)》废除了对成年人财产犯罪的强制判刑。

164.在西澳大利亚州,强制判刑法仍然生效。西澳大利亚州议会于2001年11月15日提出对《刑法》 (西澳大利亚州) 的西澳大利亚州强制判刑条款进行评估。评估得出的结论是,条款对刑事审判系统几乎没有影响。评估发现,法院对有犯罪历史的成人罪犯所判予的徒刑一般超过立法强制要求的最少12个月监禁。评估还确认了存在实施非监禁性刑罚而不是拘留的司法裁量。

165.《1958年移民法》(澳大利亚联邦)也规定了强制判刑的条款。这些条款对被判犯有走私罪的人规定了监禁的最短期限。

E. 参与公共生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条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条款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条款

1, 24, 25

12, 23(1)

7, 8

5(c)

166.澳大利亚所有人都有权利参与公共事务,并且能够通过许多方式参与。上文标题为“B. 报告国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的一节叙述了主要的参与制度形式。澳大利亚政府还在许多其他领域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全面和平等的参与。

(一)促进公民权

167.澳大利亚政府把公民权视为澳大利亚的包容性和文化多样性社会的基础,是全体澳大利亚人共同的一致中心点。由于这一原因,政府在社区里非常广泛地促进澳大利亚人的公民权。

168.2001年开始进行的公民权促进活动旨在鼓励那些符合申请澳大利亚公民身份条件的人提出申请,与社区一起促进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的价值与意义。活动的中心点是9月17日庆祝澳大利亚全国公民日和1月26日庆祝澳大利亚日。更多相关信息见<http://www.citizenship.gov.au>。

169.2001年7月,为帮助移民更多地了解澳大利亚社会和制度并援助他们定居,开始推行一项名为“让我们参与:澳大利亚公民权课程”的多媒体计划。

(二)双重国籍

170.2002年4月4日之前,通过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另一国籍的行为(如,申请另一国籍)而成为另一个国家公民的澳大利亚人失去他们的澳大利亚国籍。此类人未满18岁的子女也失去澳大利亚国籍,除非父母当中的另一方是澳大利亚人。2002年4月4日之后,澳大利亚公民可以成为另一个国家的公民而同时不失去他们的澳大利亚国籍。那些在2002年4月4日之前在获得另一国籍的同时失去澳大利亚国籍的人可以恢复他们的澳大利亚国籍,只要他们提出申请并符合特定条件。

(三)选举问题

171.如第25段所指出的,澳大利亚的选举制度是基于成人普遍选举权的民主原则。

172.澳大利亚努力鼓励所有符合条件的投票人登记并投票,包括那些传统上参与率低的群体里的投票人,如,偏远社区,具备文化和语言多样性背景的人们以及年轻人。

173.澳大利亚还努力确保公民有机会参与政府工作,鼓励参与联邦和州一级的民主程序。例如,根据北部地区社区内阁计划,内阁部长及其高级行政官员在他们的本地社区与地方企业经营者、社区领袖和公众成员召开会议,聆听他们的想法和建议。在昆士兰州,相关战略包括社区内阁;区域部长级社区论坛;区域议会会议;电子民主活动,包括电子请愿、互联网议会广播;以及促进和支持社区更好地参与所有机构和部门的工具与资源。西澳大利亚州也制定了社区内阁计划,并举行了议会的区域会议。

174.2006年6月通过的立法规定,由于违反联邦或州或地区的法律而正在监狱服刑的囚犯没有资格投票,但仍然可以被保留在所有有投票权的选民名单上,如果没有登记,可以申请登记。那些服其他刑罚的人,如分期拘禁或在家拘禁,以及那些服非监禁性刑罚或者已经获得假释的人有资格登记和投票。在实施该立法之前,服三年或三年以上徒刑的囚犯没有资格投票。

(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情况

175.澳大利亚政府已经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对于政府和司法部门里妇女代表情况的关注。增加妇女在领导和决策职务领域的参与是澳大利亚政府的一项主要优先重点工作。

176.自从1996年以来,澳大利亚政府一直在增加活动,最大限度地增加被任命到高级权力和决策职位上的妇女人数。今天,在国家、州和地方层次上,澳大利亚政治领域的妇女人数超过了以往任何时候。2006年,超过28%的联邦议员是妇女——是国际平均水平的两倍多。而且,2005年9月,州和地区政府一致通过了《让更多的妇女参与委员会工作国家战略》。妇女在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任职的百分比继续上升,截至2006年6月30日,达到34.3%。

177.最近,一些妇女经任命担任了重要的高级司法职务,2005年11月,苏珊·克莱纳法官阁下被任命到澳大利亚高等法院,2004年7月,黛安娜·布赖恩特首席法官阁下被任命为澳大利亚家庭法院首席法官。

178.澳大利亚政府开展了许多促进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活动。其中包括成立一个区域妇女咨询委员会以及制定一项针对年轻妇女的领导和指导计划。通过全国妇女领导和发展计划,澳大利亚政府还为全国非政府妇女团体的活动提供资助,加强妇女的话语权、提高妇女的地位并为影响澳大利亚妇女的政策领域出力。

179.关于澳大利亚政府为增加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而采取的具体计划与活动详情见澳大利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180.澳大利亚各州和地区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改善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其中包括:

新南威尔士州支持农村妇女领导者计划,如,为年纪较大妇女举办了解政府内如何决策的研讨会,以及对偏远社区妇女进行领导培训试行计划

昆士兰州为增加土著妇女在政府和社区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数实施的计划

通过首席部长妇女咨询委员会,北部地区在妇女和政府之间直接进行交流,以及

建立妇女登记簿,旨在增加妇女在政府委员会、委员会及权力机构的参与

(五)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情况

181.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和所有其他澳大利亚人享有参与公共生活的相同权利。澳大利亚政府认识到土著人民的文化独特性和多样性,并承认土著人民有必要密切参与制定与实施政策和计划。

182.澳大利亚土著居民通过广泛的正式机构在土著居民的专门组织(如,州和地区的土著住房权力机构)及主流机构内发挥决策作用并向政府提供建议。大多数失散的土著居民群体生活在土著居民所有的土地上,许多社区管理他们自己的本地政府职能。在卫生、住房和就业等领域,许多由土著居民控制的组织参与规划和提供政府资助的服务。

183.区域土著参与协议的制定为澳大利亚政府及州和地区政府让土著社区共同参与一致同意的重点工作和促进合作伙伴、共同责任及自力更生原则提供了重要的机制。共收到18项提议,其中两项已经最后定下来并得到资助——区域合作伙伴协议下的Ngaanyatjarra理事会(西澳大利亚州)和区域共同责任协议下的Murdi Paaki 区域议会 (新南威尔士州西部)。

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

184.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作为联邦法定权力机构成立于1990年,它代表土著人民并为土著人民进行宣传,向政府提出关于土著政策问题的建议,并向土著人民提供各种服务。

185.2003年11月完成的对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的评估导致澳大利亚政府决定取消该委员会和建立更有效地解决土著不利处境的方式。评估发现,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已经无力解决土著人民关注的问题,因此不再受到土著社区的信任。评估还得出结论认为,该组织在全国、地区和地方的机构之间联系不足,并且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与其地方机构之间缺乏啮合。在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的选举中,只有1/5的符合投票资格的人参与投票。在大都市地区,这一比例甚至更低。

成立全国土著理事会

186.全国土著理事会是澳大利亚政府的指定咨询机构。该理事会的成员是根据其在各个政策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被选出来的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全国土著理事会不是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的替代机构,它不是一个代表性机构。尽管全国土著理事会是向澳大利亚政府提供关于土著事务的主要建议来源,澳大利亚政府也会咨询其他土著委员会、委员会、组织或个人。

187.新的方法更加注重与土著社区及州、地区和地方政府的密切合作。这使土著社区和个人在制定和实施对自我授权来说必要的计划方面享有更加有效的话语权。这一方式得到了许多非政府组织的支持。

188.和其他国家一样,澳大利亚土著居民能够形成他们自己的代表性机构,尽管独立于澳大利亚政府,但这些机构在他们自己的选区内具有合法性。

州和地区的合作伙伴关系

189.澳大利亚的州和地区政府同样与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密切合作,实施各种各样的措施来增进土著人民对决策和管理的参与。

190.作为和解框架的一部分,澳大利亚政务院一致认为,所有政府都应通过在澳大利亚境内建立八个土著社区协调试点,共同努力改善土著人民和社区的社会和经济福利。

191.州和地区政府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如下:

在维多利亚州,成立了总理土著顾问委员会,作为该州最高的政府土著顾问机构,土著社区能力建设计划则帮助土著社区组织提高他们的组织能力和社区领导力。

在昆士兰州,2003年的一份报告《转交议会:议会委员会对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参与昆士兰州民主程序情况的调查》基于战略提出了促进和增加土著参与民主程序各个方面的建议。昆士兰州政府支持其中大多数建议。

为了增加关于有效的土著治理的知识基础和制定可行的措施,北部地区政府成为澳大利亚和解/土著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认识和发展土著社区有效治理”项目的合作伙伴。

在西澳大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政府与西澳大利亚州土著之间新的公正关系承诺声明》(2001年)提供了一个合作伙伴框架,它纳入了各个关键领域的一系列协议并以它们为基础,例如, 2004年签署的土著司法协议。

在许多州和地区,为增加土著人民担任公职的人数,还推行公共部门就业战略和计划。

(六)儿童和年轻人参与公共生活的情况

192.为了与澳大利亚年轻人直接进行对话,澳大利亚政府设立了全国青年圆桌会议,以确保在决策程序中考虑到他们的意见。圆桌会议由来自所有州和地区、大城市和区域地区、具备各种不同文化背景的15-24岁年轻人组成。圆桌会议的成员在澳大利亚境内对他们的同伴进行一系列的咨询,全面概括年轻人的意见和态度,并向政府报告。

193.州和地区政府还建立了各种机制,让儿童和年轻人能够参与制定影响他们的政策、计划和服务。

194.例如,1999年,通过成立塔斯马尼亚州青年咨询委员会,塔斯马尼亚州政府建立了一个全州范围内的参与机制。塔斯马尼亚州青年咨询委员会由最多15名12-25岁的青年组成,他们有着各种不同的背景,来自塔斯马尼亚州各个不同的区域。它的作用是在全州范围内就影响塔斯马尼亚州年轻人的问题对年轻人进行咨询。塔斯马尼亚州青年咨询委员会还从事具体项目,包括召开两年一次的青年参与会议。

儿童委员会

195.在澳大利亚,各个州的儿童委员会也致力于确保儿童的意见在他们自己的活动里和在通常情况下得到尊重。新南威尔士州、塔斯马尼亚州和昆士兰州都设有儿童专员,维多利亚州于2004年6月任命了首位儿童安全专员。西澳大利亚州政府于2005年提出一项法案,一旦获得通过,将设立一名授权广泛的儿童专员,考虑涵盖儿童和年轻人的所有问题。澳大利亚首都地区于2006年在人权委员会里设立了儿童和年轻人专员,北部地区也在计划设立一名儿童专员。儿童和年轻人在专员的决策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为委员会提供关于战略指导与倡议的建议。

(七)澳大利亚老年人参与公共生活的情况

196.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政府制定了实施联合国老年人原则的战略。例如,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政府设立了老龄化部长咨询委员会,帮助政府确保满足堪培拉老年人的需求。

197.塔斯马尼亚州向塔斯马尼亚州老龄化理事会提供资助,它是代表塔斯马尼亚州老年人需求和利益的最高机构。2005年6月,与塔斯马尼亚州老龄化理事会签署一份三年资助协议(2005-2008年),为开展各种活动提供较长期的资金,如提高社区对老年人问题的认识 ;促进老年人对他们自己福利的积极贡献;以及改善塔斯马尼亚州老年人服务的提供,特别是在区域性地区。

198.维多利亚州政府的积极老龄化计划倡议旨在让更多的老年人参与公民和公共生活。具体做法包括建议媒体对老年人进行非老套描绘的年龄形象计划,鼓励地方政府更多地考虑老年人的需要,让老年人更多地参与地方政府的决策;鼓励中小雇主吸引、保留和培养年长工人的年龄友好的工作场所,以及改善维多利亚州老年人利用互联网和终生学习机会的倡议。

(八)残疾人参与公共生活的情况

199.《维多利亚州2002-2012年残疾人计划》是基于人权和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制定的,采取整个政府和整个社会的一揽子方式考虑残疾人的所有生活方面。该计划为改革确定了强有力的议程,重申了残疾人与维多利亚州其他公民平等地生活和参与社区的权力,减少了对政府资助的支持活动的依赖。

200.维多利亚州选举委员会制定了《残疾人行动计划》,旨在改善维多利亚州选举制度的利用情况。此外,维多利亚州最近通过了允许对选举投票进行试验的立法,使存在视觉障碍的选民有机会秘密投票。

F. 自决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条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条款

1

1

201.澳大利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第5-11页概述了澳大利亚政府关于自决权的一般意见。

202.澳大利亚政府认为应当就有可能影响到个人与团体的决策征求他们对这些决策的意见,包括给予他们通过民主政治的正式和非正式程序参与做出此类决策的机会,并对他们的事务加以实际控制。但是,澳大利亚政府不支持可能危害到澳大利亚领土完整或政治主权的自决权解释。

(一)澳大利亚的土著人民

203.澳大利亚政府承认土著人民文化的独特性和多样性,并承认土著人民有必要密切参与制定与实施影响他们的政策和计划。

204.上文第181-191段谈到了土著人民参与政府决策和管理的情况。

205.上文第127-146段讨论了土著权利与传统形式的经济和文化遗产管理。

G.生命权,身心健全的权利,奴役、强迫劳动和人口贩卖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条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条款

6, 7, 8

1, 16

6, 11, 19, 32, 33, 34, 35, 36, 37

6

5(b)

206.澳大利亚承诺确保澳大利亚人民享有生命权和身心健康的权利,保护人民免遭奴役、强迫劳动和人口贩卖。自1997年以来,澳大利亚政府为加强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实施了许多新的法律和政策。

(一)将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定为犯罪

207.澳大利亚于2002年7月1日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该规约于2002年9月在澳大利亚生效。此前,2002年6月,澳大利亚为进一步落实《罗马规约》制定了相关的立法。这项立法涵盖了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违反《罗马规约》关于主持正义的规定的罪行等。

208.《1995年刑法》第268条纳入了这些罪行,在相关部分特别提到了酷刑和不人道的待遇。针对这些犯罪行为的法律预计将从2002年9月起生效,适用于在澳大利亚境内和境外的犯罪行为。所有灭绝种族罪都将被判处无期徒刑。对危害人类罪的处罚从17年到无期徒刑不等,战争罪将被判处10年到无期徒刑的处罚。

(二)防止酷刑的机构体制

209.在澳大利亚的所有管辖区域内,构成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均属刑事犯罪和/或民事不法行为。例如,昆士兰州于1997年通过了酷刑罪 (《刑法》第320条A款),并于2000年宣布切割女性生殖器为违法行为(《刑法》第323条A款和第323条B款)。若要更详细地了解规定酷刑和不人道待遇为违法行为的各种立法,可参见澳大利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交的最新报告。

(三)性骚扰

210.近年来,澳大利亚政府根据《打击性骚扰和加强合作共同制止家庭暴力行动方案》采取了一些行动。该方案于2005年6月30日结束,由《妇女安全议程》所取代。于2005年5月公布的这项为期四年的方案涉及四个广泛的主题:预防、卫生、司法和服务。该方案旨在减少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对社区的影响。

211.维多利亚州《2006年犯罪(性犯罪)法》旨在帮助儿童和存在认知障碍的人们在性犯罪起诉中更顺利地提供证据,以减少对他们的伤害。这项立法采用更公正的测试方法来评估年幼儿童提供证据的能力,并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儿童向第三方提供证据证明所指控的虐待行为。维多利亚州政府为支助性骚扰受害者和儿童证人调拨了大量资金,还提供额外的诉讼费、新的女法医及更多的健康和咨询服务。

(四)奴役,性奴役,人口贩卖

奴役

212.根据《刑法》第270.3条,拥有奴隶或者对他人行使任何属于所有权的权力、从事奴隶交易、或者参与奴隶贩卖交易的行为均为犯罪。控制或操纵奴隶贩卖或奴隶买卖交易或是为此提供资助的行为均属犯罪。对这些犯罪行为最严厉的处罚是25年监禁。

性奴役

213.根据《刑法》第270.6条,如果某人使另一人受到或始终受到性奴役,而且此人是有意为之并不考虑其行为的后果,则此人的行为属于犯罪。这种罪行最高可被判处15年监禁。如果该罪行针对的是未满18岁者,则最高可被判处20年监禁。

214.八个州和地区中的六个(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和北部地区)如今已宣布性奴役为犯罪,包括性奴役的商业活动。有两个司法管辖区虽未制定针对性奴役的具体法律,但有一些针对其他刑事犯罪的法律,可用来对贩卖人口事件提起诉讼。

215.2005年,塔斯马尼亚州出台了《2005年性行业犯罪法》,其中规定,某人为引诱另一人在性服务行业提供或继续提供性服务,而恐吓、伤害或威胁伤害另一人,或是威胁将另一人驱逐出境的行为属犯罪行为。

欺骗性招聘

216.根据《刑法》第270.7条,某人对另一人隐瞒其所从事的工作涉及提供性服务的事实,意图诱使后者受聘提供性服务的行为属犯罪行为。这种犯罪最高可被判处7年监禁。如果这项犯罪针对的是未满18岁者,最高可被判处9年监禁。

217.大多数州和地区都规定以性服务为目的的欺骗性招聘为犯罪。

剥削加重的人口贩卖

218.2002年生效的《刑法》第73.2条规定,将人口贩卖到外国(不论是否经过澳大利亚)并因进行剥削而加重了人口贩卖的行为属犯罪行为。如果该行为完全发生在澳大利亚境外,则该规定仅适用于澳大利亚公民和居民。这种犯罪最高可被判处20年监禁。

贩卖人口

219.《2005年刑法修正案(贩卖人口罪法)》对贩卖人口罪作了新的规定。它将贩卖人口活动完全定为犯罪,从而履行了澳大利亚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过渡性签证

220.澳大利亚政府修改了澳大利亚的移民法规,制作了一类新的过渡性签证。F类过渡性签证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允许能够帮助澳大利亚当局调查人口贩卖的人留在澳大利亚最多30天。

221.如果某人确实能够并且愿意帮助澳大利亚当局对贩卖人口罪提起诉讼,可向其签发规定了必要的援助期限的刑事司法逗留签证。此外,如果帮助调查和起诉贩卖人口罪犯的受害者回到本国后可能面临伤害的危险,则该受害者有资格申请临时或永久性证人保护(贩卖人口受害者)签证。

对贩卖人口受害者的支助

222.自2004年1月1日起,澳大利亚为贩卖人口受害者制定了一个全面的支助方案。被授予F类过渡性签证(如上所述)的受害者在签证有效期内或在其愿意离开澳大利亚之前(不论哪种情况先出现),可获得大力支助。他们可以得到各种服务,包括供他们购买急需的衣物和卫生用品的300美元、安全的临时住所、生活和食物补助、医疗和医药供应以及法律服务。随后被授予刑事司法逗留签证的受害者可以继续获得支助,包括特殊补贴和房租津贴、长期住所(提供保证金和房租预付款)、购买基本家具用的700美元、继续提供的医疗和医药供应服务、法律服务以及就业和培训机会(英语语言技能、预算技能和职业培训)。

223.澳大利亚政府还为返回本国的贩卖人口受害者实施一项重返社会的援助项目,并与国际移民组织合作开展该项目。

社区宣传活动

224.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预防贩卖人口的社区宣传战略。该战略针对在性行业工作的贩卖人口受害者以及可能与这些人有接触的其他人,例如,其他性工作者、客户、妓院所有人和管理人、妓院管理机构、移民代理、性工作者扩展组织,以及性健康服务提供者。

法律的实施

225.2003年10月,澳大利亚政府在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成立了一个由23名成员组成的打击跨国人口贩卖活动小组。该小组召集调查人员和专业分析人员处理人口贩卖和性剥削问题。自1999年规定性奴役和奴役相关行为属犯罪行为以来,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已经进行了100多次调查,自从2004年1月1日起进行了50多次调查。

澳大利亚海外援助计划

226.澳大利亚的国际援助计划为帮助“来源国”处理贩卖人口和性剥削的主要原因和更好地援助受害者提供支助。作为总额2400万美元的更广泛的澳大利亚发展援助方案的一部分,澳大利亚六年多来一直为东南亚的六个打击人口贩卖项目提供支助。

(五)强迫劳动

儿童的最低就业年龄

227.大多数澳大利亚地方政府认为没有必要进一步为一般最低就业年龄立法,因为现行的法律和惯例足以保护儿童免受童工式的伤害或剥削。大多数工作的澳大利亚儿童都是在周末和学校放假期间工作,以补充父母提供的零用钱,或者帮助支付他们的教育开支。这种工作还为他们提供了重要的生活技能。澳大利亚完善的工业法规制度为健康和安全标准等最低就业条件提供了一个安全网。

228.尽管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没有为最低就业年龄立法,但《1999年儿童和年轻人法》规定,雇主雇用不到法定离校年龄(15岁)的儿童不得超过每周10小时。在西澳大利亚州,《2004年儿童和社区服务法》规定,除了一些例外情况,禁止雇用未满15岁的儿童。在维多利亚州,《2003年儿童就业法》、《1970年社区服务法》及《1958年教育法》共同发挥效力,阻止儿童在达到法定离校年龄(目前为15岁)之前进入一般性就业行列。儿童,一般是13-15岁儿童,可以从事通过儿童就业许可证获得批准的“轻量工作”。对许可证申请应逐个进行单独评估,还应考虑到相关雇主和任何其他直接主管的情况、工作性质、活动类型以及工时。除非学生不上课得到校长的批准,否则在校期间禁止就业。立法限制了学期内、学期以外的工作时数以及起止的次数。

229.所有州和地区的立法都禁止雇用未达到法定离校年龄在校学生。法定离校年龄在塔斯马尼亚州、西澳大利亚州和南澳大利亚州为16岁,在所有其他州和地区为15岁。从2008年1月1日起,西澳大利亚州将强制要求所有儿童上学,直到他们年满17岁为止。维多利亚州规定新的法定离校年龄为16岁,于2007年12月31日前生效。

对历史上土著人民受到的不公正的劳动待遇的补偿

230.昆士兰州政府正在解决由于历史上它对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的劳动管控所造成的一些不公正现象,并为此规定了如下行政程序:

向1975年至1986年期间在政府管理的社区工作和没有获得最低工资报酬的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提供总额约4000万美元的金钱补偿,以及

向1976年之前被要求工作并且工资由昆士兰州政府强制管理的人民提供赔偿金——已为此调拨5540万美元

H. 人身安全和自由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条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条款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条款

9, 10, 11

37 (b), (c) 和 (d)

5 (b)

231.根据以上条款,澳大利亚全体人民都享有人身安全和自由权。一些发展与这些权利相关,包括继2001年9月11日之后新的安全措施,对移民拘留协议的变更,以及州和地区层次上刑事司法系统的发展。

(一)2001年9月11日以来的安全措施

232.继2001年9月恐怖分子对美国发动袭击和2005年7月对伦敦发动袭击之后,澳大利亚已经采取措施提高国内法律适应新的安全环境的能力。

防止激进行为的措施

233.澳大利亚的反恐战略确认,激进行为一产生就加以制止,这是减少国内恐怖主义威胁的一个有效途径。激进化进程不仅会在短期内加剧恐怖主义威胁,并危及到社会凝聚力与和谐,而且还会给民主制度造成长期威胁。澳大利亚政府实施政府一体战略旨在打击极端主义和歧视行为,同时确认共享的民主法律秩序的价值。

234.热衷于暴力的伊斯兰教完全属于当代现象,与形成大多数穆斯林澳大利亚人信仰体系的传统伊斯兰教完全无关。因此,澳大利亚政府尽力在反恐战略中反映出从社区活动中获得的穆斯林澳大利亚人的意见和关注的问题,而不是将该战略作为一手段,用来对付穆斯林或伊斯兰教本身。

235.继2005年7月7日恐怖分子袭击伦敦之后,总理于2005年8月23日会晤了澳大利亚的穆斯林社区领袖。会议发布了重要的“原则声明”,呼吁全体澳大利亚人共同努力,使澳大利亚免于不容忍和极端主义并促进和谐与理解。

236.在2005年9月份的特别会议上,澳大利亚政务院要求移民和多元文化事务部长理事会根据《原则声明》制定联邦、州和地区政府全国行动计划。《加强社会凝聚力、和谐与安全的全国行动计划》力求消除恐怖主义的根本原因,包括纵容和激化极端行为的社会与经济因素,这是一项范围广泛的反恐预防措施。

237.澳大利亚政府于2005-2006年向移民和公民部调拨590万美元。用来制定《全国行动计划》和协调相关工作。2006年年中,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在四年内另外拨款3500万美元,用来继续对付澳大利亚存在的极端主义危险,并打击加剧澳大利亚社会暴力和不容忍的行为。

立法的制定

238.澳大利亚反恐怖主义法概述和链接见<http://www.nationalsecurity.gov.au/agd/www/nationalsecurity.nsf/AllDocs/826190776D49EA90CA256FAB001BA5EA?OpenDocument>。

239.2002年7月,澳大利亚政府实施了一项由六部分组成的一揽子反恐立法方案,目的在于消除主要的恐怖威胁,并为追查和有效起诉恐怖活动犯罪者制定法律框架。

240.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对2002年反恐怖主义法案的意见见<http://www.humanrights.gov.au/human_rights/terrorism_sub/asio_asis_dsd.html>。

241.2005年10月,澳大利亚政府以《2005年反恐怖主义法(第2号)》(澳大利亚联邦)的形式提出另一份反恐立法方案,于2005年12月28日生效。该立法旨在防止恐怖袭击发生,同时允许在发生恐怖袭击后保留证据。该法规定扩大对恐怖组织的定义,包括增设倡导恐怖主义、资助恐怖组织的新罪,发布控制命和预防性拘留令的权力,拦截、审问和搜查恐怖主义活动相关人员的权力,获得信息和文件的权力,增设煽动为新罪并予以更新,机场和登机口光学监视装置的使用,修正《1988年金融交易申报法》与洗钱和恐怖组织相关的部分,以及修正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的许可权力。

242.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对2005年反恐怖主义法案(在参议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再审之后得到修正)的意见见<http://www.aph.gov.au/Senate/committee/legcon_ctte/terrorism/submissions/sub158.pdf>。澳大利亚政府向该委员会提交的报告<http://www.aph.gov.au/senate/committee/legcon_ctte/terrorism/submissions/sub290a_att_a.pdf>。

对《1979年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法》(澳大利亚联邦)的修正

243.2003年7月,对《1979年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法》进行修正,授权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寻求审问和拘留(在一些情况下)可能掌握与恐怖犯罪相关信息者的许可。2003年12月,为响应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在根据该法规划和执行许可时确认的实际问题,同样对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法进行了修正。

244.为确保合理地行使新权力,规定了严格的要求和保障条款。其中包括:

颁发审讯某人令的“主管官员”必须是联邦法官、联邦地方治安法官或根据法规指定的其他主管官员,根据审讯令进行的审讯只能由具备特定司法经验的主管官员负责

颁发令状的主管官员和司法部长必须确知有合理的理由认为颁发许可证对收集与恐怖犯罪相关的重要情报有实质性帮助,司法部长还必须确知不适合依靠其他方法来收集该情报

如果令状是授权拘留某人,司法部长还必须确知有必要立即拘捕此人

审讯时间以24小时为限(如果有口译员在场,为48小时),如果令状允许,拘留时间可限制在168小时以内

随时可以选用律师,并要求以人道主义和尊重人类尊严的方式对待拘捕令对象

拘捕令对象可就该令状或其在该令状下受到的待遇寻求联邦法院的补救,或者向情报与安全总检查长或联邦监察官提出起诉

拘捕令对象必须至少16岁才能对其进行审问或拘留,并应针对16-18岁的年轻人制定包括补充保障条款在内的特殊规定

违反保障条款的官员最多可被判处两年监禁

保释推定

245.《2004年反恐怖主义法》在《1914年刑事犯罪法》中增添了一项新的条款(15AA)。该条款规定对于被指控或被宣判犯有恐怖主义罪行的人不得给予推定的保释,除非情况特殊证明可以保释。

246.保释是一个复杂的领域,法院传统上享有相当大的酌情处理权。该条款符合这种做法,保留了法院的酌情处理权,由法院来裁定在各个案件中“特殊情况”指的是什么。

调查恐怖主义罪行

247.《1914年刑法》经修正,把审问拘捕嫌犯的固定时间从12小时延长到最多24小时。

248.对“恐怖主义罪行”的自动初始调查时限与对所有其他罪行的调查时限相同,即4小时(或者,如果是澳大利亚未成年人与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为2小时)。不过,调查官员现在可以向司法官员申请将调查时间再延长20小时。如果在特定情况下全部时间是依法授权的,可以将拘留和审问被捕者的最大时限定为24小时——最初的4小时加上通过单独或多次延长另外获得的20小时。

249.只有当司法官员确知所采取的做法,包括延长拘留时间对于保留或获取证据或完成调查是必要的,且调查正在顺利进行而没有拖延时,才能批准延长时间。必须给嫌疑犯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延长申请发表意见的机会。如果地方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裁定应当批准延长拘留时间,则时间的延长不一定必须是20小时整——可以是20小时以下的任何时间。

根据《2005年反恐怖主义法(第2号)》(澳大利亚联邦)对嫌疑犯进行的预防性拘留

250.《刑法》 (澳大利亚联邦)经修正,授予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官员对嫌疑犯进行预防性拘留的权力,但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必须有理由证明该嫌疑犯将实际参与恐怖主义活动,或者掌握了与该嫌疑犯准备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关的物品,或者已经在恐怖主义行为的准备中采取行动,而发布拘留令对预防恐怖主义行为发生有实质性帮助。只有在为了预防恐怖主义行为而必须拘留当事人时,方可发布预防性拘留令。

251.根据联邦立法,初始拘留令的最大时限为24小时,包括延长的时间。可以另外再延长24小时,但是,从当事人最初被拘捕起,总拘留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252.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的高级官员可以发布初始的拘留令。只有法官、联邦地方治安法官、前司法官员或行政上诉法庭副庭长(为开业律师)才有权发布继续拘留令。能够发布继续拘留令的行政上诉法庭庭长必须是联邦法院的法官。在两种情况下,发布拘留令的人必须确知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发布拘留令对预防即将发生的恐怖主义袭击或保留最近发生的恐怖主义袭击证据有实质性帮助。

253.根据有关规定,被拘留者在被拘留期间有权与家庭成员和其他人进行联系。被拘留者可以与家庭成员和雇主或雇员打电话,以便让他们知道自己是安全的。年满16岁但不满18岁的被拘留者还可以一次与他/她的父母或监护人接触两个小时,除非这些人中有人被禁止与家人或其他人进行联系。禁止联系令意味着,通常允许被拘留者与之联系的人有可能危及为预防恐怖主义行为发生或为保留证据而采取的措施,或者可能危及其他人的安全。

254.被拘留者还可与其律师进行联系,讨论如何依据相关立法就警察官员的行为向监察官提出起诉,向联邦法院提出质疑预防性拘留合法性的诉讼,或者对行政上诉法庭发布预防性拘留令的决定提出质疑。

255.关于澳大利亚国家安全立法的更多信息见:<http://www.nationalsecurity.gov.au/>。

256.关于推行控制令的立法信息见下文第296-298段关于行动自由的内容,第322-324段关于意见与言论自由的内容讨论了煽动罪。

州和地区的反恐怖主义立法及预防性拘留

257.2005年9月,澳大利亚政务院一致同意制定全国统一立法,以方便澳大利亚执法部门对恐怖主义行为的调查。

258.根据澳大利亚政务院的决定,除联邦颁布的预防性拘留立法(参考第250-256段)外,州和地区也都制定了预防性拘留立法,并规定预防性拘留以14天为限。

259.下面列出了州和地区的相关立法:

《2002年恐怖主义(警察权力)法》(新南威尔士州)

《2003年恐怖主义(社区保护)法》(维多利亚州)

《2005年恐怖主义(预防性拘留) 法》(昆士兰州)

《2006年恐怖主义(预防性拘留)法》(西澳大利亚州)

《2005年恐怖主义(预防性拘留)法》 (南澳大利亚州)

《2005年恐怖主义(预防性拘留)法》(塔斯马尼亚州)

《2006年恐怖主义(特别临时权力)法》(澳大利亚首都地区),以及

《恐怖主义(紧急权力)法》(北部地区)

260.此外,为提高执法部门打击恐怖主义威胁的力度,各州和地区修改了各自的现行立法,授予执法部门拦截和搜查的权力以及进入和搜查、移动汽车、用警戒线围住指定地区和向公共机构发布指令的权力。州和地区的立法包含许多合理的保障条款,类似于联邦立法中的条款。

(二)移民拘留

261.各国有权决定许可哪些非公民进入其领土以及允许他们留在境内的条件,这是各国的基本权利。

262.《1958年移民法》规定必须拘留澳大利亚移民区的所有非法非公民,并且,对于那些不留在澳大利亚的人必须尽快让其离开。被拘留者包括以下人员:

没有签证抵达澳大利亚

签证过期,或者

由于签证持有人违反签证条件或者未能通过特征检测而被取消签证

澳大利亚采取的这些举措完全符合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263.被移民拘留的人员违反了澳大利亚法律,他们或者寻求未经许可进入澳大利亚,或者在合法入境之后未能遵守签证条件。拘留非法非公民使澳大利亚政府得以实际接触到这类人,并处理他们提出的留在澳大利亚的申请(包括保护申请),如果这些申请未获通过,将勒令此类人员尽快离境。澳大利亚没有制定拘留寻求难民地位者的政策。一些被移民拘留的人员在被拘留后选择向当局提出难民地位申请,对于这些人员,那些被认为是难民的人在经过健康和特征检测之后,应立即予以释放。在被移民拘留的人中,只有大约15%的人寻求难民地位,对大多数申请这种地位的人,澳大利亚在处理他们的申请期间未对其进行拘留。

264.2005年6月对《移民法》的修正确保了根据社区拘留协议,把有子女的被拘留家庭安置在社区里,并规定了满足他们个人需求的条件。这些修正包括:

说明澳大利亚议会确认只有作为最后的手段时才可以拘留未成年人的原则

规定司法部长拥有非强制权力,可以具体规定拘留当事人的其他安排和施加适用于拘留该当事人的条件

规定司法部长有权签发被拘留的当事人签证,以及

要求移民和公民部秘书向联邦监察官报告被拘留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的情况,由监察官向部长提供与这些当事人相关的评估和建议,包括有待提出的陈述意见

265.2005年6月宣布的对移民法的进一步修改要求移民和公民部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9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保护签证的申请。同样地,难民复审法庭必须在90天内进行复审。对于未遵守时限的案件,应向澳大利亚议会提交定期报告。

法律咨询

266.根据《移民法》第256条,如果某人被移民拘留,负责拘留的人员应在被拘留者的要求下,向其提供获得法律咨询或对其被拘留提出法律诉讼的各种便利。在到达移民拘留中心后,作为引导程序的一部分,应告知被拘留者他们有权接受法定代理人的访问,通过电话与他们联络和通过传真或邮件向他们发送材料。

267.移民和公民部鼓励法定代理人在访问移民拘留中心的被拘留者之前做出适当安排,保证为他们提供适当的会客室,并让被拘留者知道预约安排。移民和公民部还通过提供邮递、电话和传真服务使联络更加方便。

268.《移民咨询及申请协助计划》向难民申请者提供免费咨询和援助,包括被移民拘留者、无成人带领的未成年人。这类服务包括在初步裁决和特征复审阶段协助准备、提出和提供签证申请。服务还包括必要时提供口译员。

拘留时间

269. 2004年,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确认,依据《移民法》,如果在一定时间内勒令当事人离境不可行,拘留当事人属于符合《宪法》的合法行为 (移民、多元文化及土著事务部部长诉诉AlKhafaji [2004年] HCA 38 和 Al-Kateb诉 Godwin [2004年] HCA 37)。不过,澳大利亚政府在设法最大限度地缩短被移民拘留的时间。获得签证的被拘留者将成为合法的非公民并获得释放。

270.2005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对《移民法》进行了一些修改,这对澳大利亚拘留时间长的问题有重要影响:议会宣布对儿童和家庭的拘留为最后才能采取的手段;难民复审法庭就保护签证进行的所有主要裁定和复审均须在申请的90天内完成;如果当事人被拘留两年或两年以上,要求移民和公民部每六个月向监察官报告一次。监察官对报告进行评价,并向移民和公民部部长提交其评估意见,后者则应将评估意见提交议会审议。

271.促使拘留期限延长的各种因素包括将当事人遣返回一些国家所面临的困难。这些困难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

形势不利于安全和有序地遣返——例如,战争或国内动荡状态

难以确认身份及获取旅行证件的相关问题

正在对移民与签证问题提起诉讼

不存在已达成一致意见的遣返协议,以及

难以通过第三国过境

272.提出的另一项重要修改是实行新的递解前过渡签证,它为释放延长了拘留时限的少数被拘留者提供了更大的便利,这项修改从2005年5月11日起生效。递解前过渡签证是澳大利亚政府所作承诺的一部分,它有利于审查大量拘留案件,并能帮助确定哪些案件可另加审理。这种签证针对那些出于各种他们无法控制的原因无法在不久的将来遣返的人员。其他适当安排包括移民住房安排和国家机构的照料安排。

移民拘留中心的条件

273.澳大利亚政积极致力于满足被安置在移民拘留中心的人员的需求。拘留服务提供机构坚持移民拘留契约计划表,该表概述了移民拘留所应提供的生活质量,可以证明澳大利亚政府致力于确保被拘留者得到适当照料。这些标准考虑到了被拘留者的个人需求,如性别、文化和年龄等。

274.根据以下核心行动原则管理移民拘留设施:

移民拘留是强制性“行政拘留”,不是不确定的或矫正性拘留

必须依法公平合理地对待被移民拘留的人

根据责任义务原则制定拘留服务的政策和做法

对于有子女的家庭,只有在万不得已时才能将其安置在拘留设施内

应当及时向被移民拘留的人提供高质量的住处、保健服务、食物和其他必要的服务

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特别是移民拘留所内的拘留时间

应认真和定期进行个案管理,并确定应将被拘留者安排在拘留服务网络的哪一部分以及他们需要哪些服务

风险因素评价是行动决策的基础

应不断改善拘留工作并加以合理的管理

275.合格的医疗人员应在当事人被移民拘留后,尽快确定他们的卫生保健需求。合格的医生和有证书的护士在移民拘留中心现场提供医疗服务,以满足每个人的健康需要,如果临床需要,应把当事人转到医院或者在社区里提供专业照料。移民拘留中心实施了加强的心理健康服务,包括在所有当事人抵达中心时进行正式的心理健康检查,转到多学科的心理健康小组进行诊断,制定特别的心理保健计划和持续的照料。所有中心都有一名定期来探视的精神病医生。如果临床需要,可以把被移民拘留的当事人转到医院或社区里拘留中心以外的专家进行心理健康治疗。

276.2006年3月成立了拘留健康咨询小组,该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制定、实施和监测改善被移民拘留者的保健条件方面向移民和公民部提出建议。该小组由来自各个组织的专家代表组成,这些人中有精神病学专家、心理学专家、保健专家、牙科专家、难民问题专家、护理专家、普通医师以及享有观察员身份的监察官办公室人员。

277.根据移民拘留政策,移民拘留所开展了一些有助于被拘留者发展和提高其生活质量的计划。其中包括英语语言教授、文化课和体育活动等教育服务。所有被移民拘留者都可以自由地奉行他们所选择的宗教,还可在特殊的礼拜日在拘留所内举行宗教仪式。

278.对移民拘留条件应进行行政审查。2001年2月,成立了一个移民拘留咨询小组,负责就移民拘留所如果向被拘留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住所和设施等问题向移民和公民部部长提供建议。该小组由根据其在移民和人道主义问题上的专业知识选出的个人组成。该小组可以不受约束地访问澳大利亚所有移民拘留所。自成立以来,咨询小组至少每年对澳大利亚所有移民拘留所集体和/或单独访问一次。

279.此外,一个由各部门高级官员组成的常设工作组定期召开会议,对所有拘留案件进行行政审查。

解除对儿童的移民拘留

280.儿童权利委员会欢迎2005年6月对《移民法》的修改,《移民法》申明,“议会确认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方可拘留儿童”(第4AA条)。修正案指出该原则涉及按传统拘留方式拘留儿童的问题。该原则表明,如果依据该法需要拘留儿童,只要有可能,就应当根据确定住所的安排将其安置在社区内(如今称为社区拘留)。

281.移民和公民部部长现拥有另外一项非强制性的不可转让的权力,他可以规定对当事人的其他拘留安排及适用于拘留该当事人的条件。这些修正旨在确保根据灵活的社区拘留安排,将那些有子女的被移民拘留家庭安排在社区内,使条件符合他们的具体情况。

282.2005年7月29日,所有有子女的被移民拘留家庭都被移民拘留所释放,转由社区拘留。如今,根据移民和公民部部长的决定,这些家庭都应根据社区拘留安排被尽早安置到社区。所有被安置在移民住宅区住所或社区其他临时拘留所的有子女的家庭都应转交移民和公民部部长处理,由其决定能否将他们安置在社区拘留所。

283.澳大利亚政府一直与非政府组织共同努力,确保在当事人被安置到社区拘留所时向其提供适当的支助。澳大利亚政府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资助,为被拘留者安排住房,并补贴他们的账单和其他生活开支。非政府组织还提供审理官员,帮助被社区拘留的人和确保他们能够获得相关的服务及利用社会支助网络。社区拘留是移民和公民部部长批准的一项基于社区的拘留方案。社区拘留虽是一项非强制性的不可转让的权力,但根据总理的指示,在有子女的家庭被拘留时,应在四周内做出社区拘留安置决定。移民和公民部制定了有关的准则和程序,以更好地遵守家庭拘留时限。移民和公民部公布了社区拘留(先前称为确定住所)情况介绍,可从移民和公民部的网站查看:<http://www.immi.gov.au>。

284.在家庭最初被拘留时,可以把他们安置在移民住宅区住所中心,同时对他们进行初步处理,并对他们的遣返前景进行评估,移民和公民部部长还要考虑如何根据社区拘留安排将家庭安置到社区内。澳大利亚向移民住宅区住所中心的家庭提供社区型住所,让他们有机会享受更加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同时仍保持在正式的移民拘留状态。

(三)土著居民在关押中死亡的情况

285.2005年,在总共54例在监狱和警察拘留中死亡的事件中,15例是土著居民,是自1996年以来澳大利亚犯罪学研究所记录的同等最低数量。

286.尽管1982年以来,土著和非土著居民在监狱中死亡的比率一直在每1000名囚犯中有1到6人死亡之间浮动,但1999年以来,土著和非土著居民在监狱中死亡的比率已经变得比较类似,在此之后,两者均呈下降趋势。2005年,土著居民在关押中死亡的比率为每1000名土著囚犯中有1.2人死亡,相比之下,每1000名非土著囚犯中有1.4人残疾。2005-2006年期间,没有土著囚犯死于明显的非自然原因。

287.但是,澳大利亚土著居民被刑事司法系统关押的人数依然过多。截至2006年6月30日,土著囚犯占囚犯总人数的24%,是自1996年以来截至2006年6月30日最高的比例,土著居民监禁的年龄标准化比率为每 100000名土著成年人中有1668人被监禁,比非土著居民的比率高13倍。

288.尽管土著人口年轻化并且增长快速,但10-17岁土著年轻人被关押的比率在过去10年却有所下降(与1994年相比,2005年下降了25%)。但是,使用比率之比(土著比率除以非土著比率)计算的被关押土著年轻人代表过多的比率自从1994年以来没有减少。截至2005年6月30日,土著年轻人被关进未成年人拘留所的可能性比非土著年轻人高23倍。

289.关于土著居民监禁问题的更多信息,见附件1:统计资料和人权指标。

(四)剥夺自由与监狱条件

290.州和地区对涉及刑事司法系统剥夺自由的法律做了一些修改:

在昆士兰州,《2003年危险囚犯(性犯罪者)法》允许监督释放或预防性拘留特殊囚犯超过法院先前作为对其犯罪的处罚所判处的期限。在考虑囚犯如果获得释放将犯下另一项严重性犯罪的风险程度的精神病学评价之后,最高法院必须确知除非发布继续关押令或监督令,否则囚犯将对社区构成严重威胁。最高法院应当每年定期对继续关押囚犯进行再审,并且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

在西澳大利亚州,《2006年危险性犯罪者法》规定司法部长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对由于严重性犯罪正在服刑并且继续对社区安全构成严重风险的严重性犯罪者的继续拘留令或继续监督令。法院必须考虑精神病学报告、其他精神病、医疗或心理评测、当事人的康复成功程度、当事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以及保护社区免于当事人再次犯罪的必要性。该法陈述了监督令的条件,并规定了监督令的上诉和修正。

在维多利亚州和北部地区,法定的精神障碍辩护已经代替精神病的习惯法辩护,现在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判决是否释放,而不是由行政人员酌情处理。

291.在州和地区一级,拘留条件也有了一些发展:

在新南威尔士州,拘留管理人员被任命到所有警察局,以教育其他警察和确保维护所有被拘留者的人权。

在维多利亚州,2003年,为监督矫正服务,设立了一个独立的矫正监察员。2006年4月,一个为特定目的建造的包含600个床位的还押候审中心开始运营,它最大限度地把未被判决的囚犯与被判刑的囚犯分离开来,并且包括一个年轻人区,供较脆弱的囚犯包括少年囚犯单独居住。此外,2006年初,一个为特定目的建造的包含300个床位的矫正计划中心也开始运营,它对犯罪者集中进行治疗和管理,包括实施性犯罪者治疗计划、毒品和酒精治疗计划、暴力犯罪者治疗计划以及囚犯就业服务计划。

2004年6月,西澳大利亚州启动了一个为妇女囚犯新建的释前中心。为妇女囚犯提供的服务包括允许婴儿与其母亲在一起,这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有助于在监狱内对他们进行管理。4岁前的儿童被允许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并且允许年龄较大的儿童延长访监时间。

(五)青少年犯和拘留

292.在整个澳大利亚,各地方政府都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改善青少年司法系统,确保被拘留的儿童得到有尊严的待遇,其权利得到尊重。这些措施包括转处计划,对青少年犯拘留所的改革以及新设施的开发。关于计划的具体详细资料见澳大利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最新报告。

I.活动自由的权利,使用公共场所的权利,驱逐和引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条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条款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条款

12, 13

3

10

15(4)

5(d-i), (d-ii) 和 (f)

293.根据以上条款,澳大利亚尊重澳大利亚人民的权利。近年来,出现了以下相关发展:

(一)《2005年反恐怖主义法(第2号)》的规定

拦截、审问和搜查恐怖主义活动相关人员的权力

294.根据上文第239-256段提到的新的反恐怖主义立法,警察可以拦截处于联邦管辖区(联邦政府可以根据《宪法》制定法律确保和平、秩序和联邦良好治理的地区)或联邦管辖区规定的安全区(司法部长规定为期28天)的当事人,搜查与恐怖主义行为相关的物品或预防恐怖主义行为发生。

295.根据该法,警察拦截和拘留当事人的时间只能是根据该条规定搜查当事人所需要的合理时间长度。警察对当事人搜查或搜身,搜查他或她直接控制的任何物品,警察若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该当事人带到联邦管辖区的任何车辆或任何物品,可以没收怀疑有可能用于有恐怖主义目的的任何物品。除进行必要的合理搜查外,当事人不应遭受有辱人格的待遇,而且当事人可要求在90天内归还其被没收的物品。

控制令

296.控制令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人,最长期限为3个月),对受到控制令约束的当事人实施特定约束。这种约束包括禁止或限制当事人住在特定地区或场所;要求当事人在每天特定的时间或特定的日期内待在特定居所;要求当事人佩戴追踪装置;禁止或限制当事人拥有或使用特定的电信手段或其他技术(包括互联网);要求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向有关人员进行报告;要求当事人允许采集其指纹;如果当事人同意,要求其参加咨询或教育活动。

297.控制令是法院根据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的申请在司法部长的同意下签发的。控制令必须由法院签发,只有当法院确知签发控制令对预防恐怖主义行为具有实质性帮助;或者当事人培训过所点名的恐怖组织,或接受过恐怖组织的培训时,方可签发临时控制令。法院还必须确知为保护公众免遭恐怖主义袭击,控制令对当事人施加的各项义务、禁令和约束是完全必要、正确和适当的。

298.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可以核准“临时”控制令。如果他们决定这么做,须通知签发控制令的法院和受到临时控制令约束的当事人。在通知当事人临时控制令的同时,还应简要向该当事人说明签发控制令的理由,在申请对当事人签发临时控制令的过程中向司法部长和法院提供的所有文件,以及对当事人实际了解这些事实的本质并做出反应所必须的任何详细资料。在法院就是否应批准控制令做出裁定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出庭,说明为什么没有任何理由签发和批准该控制令。

(二)强制遣返和驱逐

299.在澳大利亚,如果签证申请遭到拒绝,寻求庇护者可以请独立法庭进行案情审查。如果出现法律错误,他们还可以要求对法庭判决进行司法复审。《移民法》第417条授予该部长不可转让的非强制性权力,对于根据《难民公约》澳大利亚有保护义务的申请者,如果该部长认为用更加有利的判决代替难民复审法庭的判决符合公共利益,可以这么做。同样还有可以用来代替其他相关法庭判决的类似权力。1999年提出的部长指导方针确定了一个框架,以帮助部门官员确认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将案件提交部长,由其根据《移民法》决定是否行使符合公共利益的权力。 指导方针提供的政策框架有助于对一些特殊或例外的情况进行评估,在这些情况下。由部长干预并批准身份证可能符合公共利益。最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指导方针提到了澳大利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履行的国际义务,这一点在做出上述决定时是应当考虑的一个相关因素。

300.如果被确认为非难民的当事人仍然留在澳大利亚等待遣返,移民和公民部将密切监督与其案件相关的进展,向部长提出任何可能有理由重新进行评价的情况。自2005年9月以来,通过制定遣返前检查程序,已进一步加强了这一程序,要求在遣返前对案件进行复审,包括评估澳大利亚的国际义务和审查任何先前没有考虑到的新的国家信息。如果申请人应当被遣返,《移民法》第417条规定了一个补充机制,以确保澳大利亚遵守其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承担的非强制遣返义务。

301.类似地,取消签证的程序也考虑到了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

(三)残疾人的享用权

302.《1992年反残疾歧视法》(澳大利亚联邦)寻求尽可能多地在就业、教育、住所、联邦法律和计划的管理,以及公共场所的享用权与商品和服务的供应等各个领域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

303.《1992年反残疾歧视法》第31条(1)授权司法部长对《1992年反残疾歧视法》涵盖的各个领域制定残疾人标准。迄今为止,司法部长已经制定了适用于整个澳大利亚的两项残疾人标准。

304.《残疾人享用公共交通工具标准》于2002年10月23日开始生效。该标准详细说明了如何通过残疾人对公共交通工具的享用来实现《1992年反残疾歧视法》的目标。《标准》规定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场所的供应机构和运营机构应根据《标准》中说明的遵守时间表,在为残疾人提供交通工具方面满足残疾人的最基本要求。

305.《残疾人教育标准》(教育标准)于2005年8月15日正式生效。《教育标准》详细阐明了根据《1992年反残疾歧视法》教育机构目前应在六个关键领域履行的教育义务:登记;参与;课程编制、核证和交付;学生支助服务;以及消除骚扰和伤害。

306.为使建筑规则更加符合《1992年反残疾歧视法》规定的义务,澳大利亚政府正在致力于制定残疾人享用场所规则。

307.在电信方面,也制定了具体的规定:

澳大利亚通信和媒体管理局有权制定根据残疾人需要设计的特殊客户专用设备衡量标准——2002年3月15日颁布了标准AS/ACIF S040:2001(《供标准电话服务使用的客户设备要求——残疾人特殊需求特征》)。

在向残疾人提供专用设备方面,属于电信运营商和其他服务供应商的义务。

全国中继服务属于一种电话继电器服务,可以帮助耳聋或存在听力、言语或交际障碍的澳大利亚人与任何使用标准电话的人交谈。全国中继服务是由澳大利亚政府发起的,根据合同提供,通过向合格的电信运营商征税获得资金。

州和地区的举措

308.所有州和地区都制定了禁止歧视的立法和政策,包括反残疾歧视条款。例如,塔斯马尼亚州政府制定的《残疾人行动框架》(2005-2010年)包括确保政府与残疾人(在开发、执行和评估服务中)建立包容性和磋商性关系的承诺,并成立总理残疾人顾问委员会,为整个政府正在进行的残疾人问题磋商提供论坛。

309.西澳大利亚州《1993年残疾人服务法》第5条要求政府当局制定和执行《残疾人享用权和融入计划》。该计划是西澳大利亚州所特有的,在世界其他地区被认为极具创新性。该计划确立了六个预期成就领域,旨在确保残疾人能够享用政府当局的服务、设施和计划。

J. 隐私权,思想、意识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条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条款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条款

17, 18

14, 16

5(d) (vii)

310.澳大利亚坚决维护隐私权与思想、意识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与澳大利亚根据上述条款的义务相关的最新进展如下。

(一)隐私权

公共部门

311.自1997年以来,除联邦之外,五个澳大利亚司法管辖区域都在州一级实施了隐私立法,以保护公共部门所掌握的个人信息。剩下的州也制定了各种行政管理计划。这些立法和计划反映了《1988年隐私法》(澳大利亚联邦) 中规定的现有联邦信息隐私原则。

私营部门

312.自2001年以来,政府根据《隐私法》中规定的国家隐私原则对私营部门组织处理个人信息实行了管理。国家隐私原则规定了私营部门组织收集、持有、使用、分布和转让个人信息的最低标准。该原则旨在使澳大利亚人确信,私营部门组织掌握的关于他们的信息将以一种公平和适当的方式加以存储、使用和公布。根据《隐私法》,企业和行业可以选择接受该法所述国家隐私原则的约束,或者直接将这些原则纳入具有约束力的企业或行业隐私准则中。截至2006年7月,隐私权专员已批准两项行业隐私准则,另外还有五项正在拟订待批中。

人类遗传信息的保护

313.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全国健康和医疗研究理事会健康道德委员会于2001年至2003年开展了对澳大利亚人类遗传信息保护的调查,并于2003年5月向议会提交了报告(ALRC 96 《本质上属于你的》)。该报告(见http://www.alrc.gov.au)对澳大利亚的现行法律与惯例作了概述,并介绍了在整个调查期间进行广泛磋商的结果,以及对更改有关法律和惯例的最终建议。澳大利亚政府的答复采纳了报告中的许多建议,具体见<http://www.ag.gov.au>。

(二)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314.如上文第52段所述,《宪法》保护宗教自由。澳大利亚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措施,支持澳大利亚不同文化与宗教背景的人们之间建立和谐关系,以增进和保护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例如,2000年11月27日,外交事务共同常务委员会向议会提交了国防和贸易报告——《满怀信念:宗教和信仰自由报告》,见<http://www.aph.gov.au/house/committee/jfadt/Religion/Relindex.htm>。澳大利亚政府的答复见<http://www.aph.gov.au/house/committee/jfadt/Religion/RelResponse.pdf>。

315.2003-2004年,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开展了“Ismaع – 聆听:消除对阿拉伯和穆斯林澳大利亚人偏见的全国咨询”项目,旨在探究阿拉伯和穆斯林澳大利亚人在“9·11”事件之后是否受到了歧视和诋毁。

316.如第236-237段所述,澳大利亚政府与穆斯林社区咨询小组一起制定了《加强社会凝聚力、和谐与安全行动计划》。澳大利亚政府根据该计划资助了许多活动,以解决澳大利亚社区极端主义和不容忍的问题。这些活动倡导在更广泛的社区增进对不同宗教和信仰的理解与容忍。

317.澳大利亚政府将在未来的四年里,为重新成为重点的和谐生活计划拨款2050万美元,用于增强澳大利亚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促进社区参与。该计划通过四个组成部分来实现这一目标:

为在地方开展活动的地方社区项目提供资金

与主要组织和重要机构合作开展着在全国具有战略性意义的项目

为解决危机和新出现问题进行专项拨款

将每年3月21日的庆祝和谐日纳入公共宣传战略,和谐日与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国际日在同一天

K. 意见和言论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条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条款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条款

19, 20

12, 13

4(a) 和 (c), 5(d)(viii)

318.根据澳大利亚按以上条款规定所承担的义务,所有澳大利亚人都可以自由地表达他们的意见,只要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符合适当的限制条件。下文概述了与这些权利相关的最新发展。

(一)禁止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

319.一些非政府组织对互联网在加剧种族和宗教仇恨方面的作用表示担忧。

320.《2004年刑法修正案(电信犯罪和其他措施) (第2号)》提出,通过故意威胁、骚扰或攻击性方式使用传输服务为犯罪。该罪行是指以故意威胁、骚扰或攻击的方式利用传输服务以及通过这种服务来传播威胁、骚扰或攻击的内容。该刑法规定,有理智的人必须能够在所有情况下确认属于威胁、骚扰或攻击性地使用传输服务的行为。这有助于运用社区标准和常识来判定某种行为实际上是否属于威胁、骚扰或攻击行为。

321.所提及的罪行可能涵盖的传输服务使用类型包括使他人对其安全、幸福或财产安全感到忧虑,鼓励或煽动暴力,以及基于种族或宗教对他人的诋毁。该罪行不包括互联网材料的宣传或倡导和平抗议行动。

(二)《2005年反恐怖主义法(第2号)》规定的煽动罪

322.上文提到的联邦新反恐怖主义立法更新了过时的煽动罪,规定煽动罪为基于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鼓动对社区使用暴力;或带头煽动意图敦促某人从事反对澳大利亚的武装冲突。该罪行不适用于试图善意地证明君主、总督、州督、地区行政长官或以上人士顾问之意见、政策或行动存在错误的人。也不适用于为改正澳大利亚政府、《宪法》或立法存在的错误或缺陷而善意地指出这些错误或缺陷的人,或者善意地敦促他人尝试合法改变联邦、州、地区或另一国法律、政策或惯例所确认的任何既定事务的人。该罪行也不适用于善意地指出某些事件正在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同群体之间敌意或敌视的人,或者就劳资纠纷或劳资问题采取善意行动的人,或善意发表关于公共利益问题报告或评论的人。

323.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2)条,言论自由的权利可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这对于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是必要的。澳大利亚政府确信根据以上概述的措施限制通信渠道对保护国家安全是必要的。澳大利亚政府同样确信,“善意”的辩护足以确保无意煽动暴力或仇恨而发表意见的人不会被剥夺言论自由。实际上,第80.2(5)小节是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的部分执行,它要求缔约国禁止煽动暴力、歧视或敌意的宣传。

324.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对煽动罪进行了独立的评估。关于调查的信息见<http://www.alrc.gov.au/inquiries/current/sedition/about.html>。

L. 和平集会与结社的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条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条款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条款

21, 22

8

15

4(b), 5(d)(ix)

325.遵照澳大利亚根据以上条款的义务,澳大利亚所有人都有权参加和平集会和结社,只要符合这些条款确认的适当限制条件,就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这么做。与这些权利相关的最新发展包括:

(一)结交恐怖主义组织成员为联邦新设罪行

326.一些非政府组织对于把结交恐怖主义组织成员设为一项新的联邦罪行表示关注。这是《2005年反恐怖主义法(第2号)》根据《1995年刑法》第102.8条提出的。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针对颁布这一罪行的法案提交的文件见<http://www.humanrights.gov.au/legal/submissions/terrorism.html>。

327.但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结社自由规定了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是法律所规定的,对于民主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利益、公共秩序、保护公众健康或道德和保护其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来说是必要的。结社的罪行仅限于对恐怖主义组织提供支持的结社并且当事人意图使其支持援助恐怖主义组织扩大或继续存在。对于瓦解支持恐怖主义组织存在或扩大的机制这一合法目的来说,这一限制是合理的,对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来说也是必要的。

(二)儿童和公共场所

328.一些非政府组织对来自不同文化和语言背景的年轻人和平集会的权利经常由于警察不断发出“走开”的命令而被损害表示担忧。他们建议“取消”法律对年轻人的限制,让他们有机会通过安全和公开的场所与他们的同伴建立网络。

329.对儿童自由结社与和平集会的法律限制旨在确保公共安全和秩序,包括儿童的安全,以及阻止儿童被卷入刑事司法系统。

330.例如,2003年,西澳大利亚州实施桥北年轻人政策,以解决年轻的、无人监管和经常处于弱势的儿童夜间在佩思的主要成人娱乐区——桥北游荡的日益严重的问题。该政策适用于夜间——小学年龄儿童以及周二、周五和周六晚上10点之后——13-15岁年轻人。政策不适用于有合法原因出现在桥北或者在父母或监护人的直接照管下的儿童与年轻人。自从实施该政策以来,夜间在桥北游荡的无人监管儿童与年轻人少了,被警察拘捕的儿童与年轻人少了。35名经常被拘捕的儿童及其家人通过一个案件管理系统得到了援助,该系统综合了多个政府部门,包括社区发展、教育和培训、司法、住房,以及卫生部门。

M. 缔结婚姻和建立家庭的权利,对家庭、母亲和儿童的保护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条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条款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条款

23, 24

10

18, 19, 20, 22, 23, 33, 34, 36, 38

4, 5, 11, 12, 13(a), 16

5(d)(iv)

331.澳大利亚政府支持并尊重澳大利亚人在定义自己的家庭方面所作的选择,遵照上述条款向家庭、妇女和儿童提供保护。澳大利亚政府承认家庭建立和处理生活的多种方式,包括尊重民族、种族、文化和宗教差异,增进自力更生和社会责任。

332.澳大利亚立法为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提供保护和支持,一般而言,家庭有机会获得多种财政和其他形式的援助。

(一)家庭法的制定

333.2005年5月10日,澳大利亚政府宣布了对家庭法系做出的重大修改,以及一揽子为期四年、拨款额为3.97亿美元的预算措施。这是对报告《每幅画都讲述了一个故事》的响应,该报告是众议院家庭和社区事务常务委员会调查家庭分离后儿童监护情况之后提交的。

334.澳大利亚政府决心帮助儿童与父母双方都保护有意义的关系,减少矛盾对儿童的影响,减少家庭分离给家庭和社区带来的情感与经济代价。改革包括在澳大利亚境内建立一个包含65个家庭关系中心的网络,大幅度增加援助家庭服务的资金,并对家庭法法案进行立法修改。为促使父母共同商议子女去哪里上学或主要健康问题等重要决定,提出假设由父母共同承担责任,但是,这一假设不适用于存在家庭暴力或儿童虐待的家庭。

婚姻的定义

335.澳大利亚政府认为不应当给予同性关系与婚姻相同的合法地位。澳大利亚政府对婚姻制度完全持肯定态度,并且于2004年在立法中规定了对婚姻的通常理解是“一名男子和一名妇女,排除所有其他人,自愿为了生活结合在一起”。因此,《1961年婚姻法》对婚姻的正式定义做了修改,并于2004年获得两党共同支持通过。修正案还确认了澳大利亚不承认在另一个国家里确定为有效的同性婚姻。2006年,澳大利亚政府否决澳大利亚首都地区的《2006年公民婚姻法》,据认为,该法危害到了婚姻的独特地位。

州和地区的倡议

336.州和地区已经采取措施为家庭提供更大的保护和平等。例如,在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和北部地区,已经为消除或修改基于性别、性特征或事实上的关系而加以区别的实施修正案。

(二)养育子女的支助服务

337.澳大利亚政府致力于通过全国性措施为养育子女和儿童提供支助。政府为支持和加强父母作用的倡议提供资金,为儿童幼年暑期的发展与福利提供拨款。主要倡议和资助计划包括加强家庭与社区战略,截至2004年6月之前,四年内拨款2.4亿美元,并为2009年前该战略的下一期项目另外资助4.9亿美元。具体倡议包括:

儿童社区倡议,为澳大利亚45个社区的幼儿发展采取以社区为整体的措施

幼儿时期——为成长投资倡议,资助澳大利亚父母网站和澳大利亚儿童纵向研究等资源以及旨在为澳大利亚幼儿干预和预防建立证据基础的幼儿计划

地方答复倡议,为帮助社区建设技能与能力的地方小型项目提供资金;以及

儿童保育的选择与灵活性倡议,为澳大利亚父母提供灵活和创新的儿童保育解决方案

338.一项新的儿童全面政策“全国幼儿议程”对该战略提供了支持。这一框架以0-8岁儿童的预防和早期干预为重点,但它的长期设想是使儿童进入青春期后更健康的成长。澳大利亚政府于2005年12月通过全国幼儿议程,它现在指导澳大利亚政府的所有幼儿政策和计划制定。

339.州和地区政府也建立了许多新的对父母养育子女给予支助的服务。例如,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和澳大利亚首都地区都为父母和主要照料者提供关于儿童或青年健康、养育子女、发育或行为的保密电话信息与咨询服务。维多利亚州政府还提供资金,普遍而有针对性地对0-18岁儿童的父母和主要照料者进行如果养育子女的教育。

(三)工作与家庭的平衡

340.对联邦、州和地区政府以及在更加普遍的社区内,工作与家庭的平衡已成为越来越具有政策影响的领域。提供高质量的幼儿保育方案、增加家庭福利和对父母的其他支助等许多政策措施都在增进父母的选择。

341.由于对联邦 《1996年工作场所关系法》进行了修改,这一领域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996年工作场所关系法》根据澳大利亚《公平薪酬和条件》标准规定了最低雇用薪酬和条件,包括育婴假、事假/护理假和规定工时的权利。立法推动了雇主与雇员之间就集体和个人协议中高于标准且对家庭有利的条款进行的谈判。《1996年工作场所关系法》还禁止由于家庭责任终止雇用员工。

342.维多利亚州政府签署了《工作和家庭平衡章程》以及帮助执行章程的《工作和家庭平衡行动议程》,并制定了多项加强工作和家庭平衡的举措。

343.在2002年《孩子与老板: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第一卷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对澳大利亚开展的工作和家庭政策进行了分析,认为澳大利亚的做法有助于父母选择既不耽误工作又能照顾子女的安排,还能鼓励雇主根据协议在工作场所提供对家庭有利的安排。

家庭福利

344.2000年7月,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家庭税款抵免简化了支付家庭补助的方法。家庭税款抵免A部分旨在为家庭的日常子女费用提供补助,以儿童为单位支付,并根据综合家庭收入进行评估。家庭税款抵免B部分为只有一项主要收入的家庭,包括单亲家庭提供额外补助,以家庭为单位支付,5岁以下幼儿的家庭获得的补助较高。

345.大约220万个家庭的420万名儿童受益于家庭税款抵免。这代表了澳大利亚大多数子女尚未独立的家庭,尽管不可能计算家庭税款抵免的确切数额。家庭税款抵免的平均数额为大约每年7900美元。

346.2006-2007年宣布的变动使家庭税款抵免A部分的最高数额界限增加到40000美元,允许家庭保留更多的收入所得,避免家庭收入受到影响。由于家庭面临的实际边际税率提高,递减税率减少到20%。

347.2002年,澳大利亚政府实施生育奖励政策。为补助家庭养育子女的费用,每年提供500美元,最多五年。从2004年7月1日起,普遍实行一次性支付3000美元的产妇补助,代替产妇补贴和婴儿奖励。产妇补助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到4000美元,并且将从2008年7月1日起增加到5000美元。产妇补助包括补贴婴儿出生或领养子女的额外费用,以及不带薪休产假引起的收入损失。

348.澳大利亚政府近期实施的其他倡议包括:

一次性支付产妇免疫补贴222.30美元,这是为正式参加免疫接种或获准不参加免疫接种的18-24个月婴幼儿支付的,

为三个或更多子女的家庭每年另外提供255.50美元的大家庭补助费

儿童保育

349.儿童保育是帮助家庭平衡工作与养育职责的要素,为儿童提供了一个激励和养育的环境。澳大利亚政府坚决致力于支助家庭获得高质量的儿童保育和援助家庭支付保育费用。自从2000年7月实施儿童保育津贴以来,澳大利亚政府已经为儿童保育支出100多亿美元。

350.通过儿童保育支持计划,澳大利亚政府还为一些儿童保育服务提供操作支持补助,促进高需求领域部门的灵活性和可利用性。其中包括操作支持资助,分担服务供应商的管理成本和提供可持续性援助资助。它援助保育儿童数量较少或者浮动的农村、偏远或内部或外部区域地区里符合条件的服务。

351.政府还为有着特殊需求的儿童、不同文化和语言的儿童、土著儿童和南海岛民儿童获得和参与儿童保育提供援助。

352.除了联邦的儿童保育补贴计划,一些州和地区还实施自己的倡议,例如,北部地区政府为所有领有执照的儿童保育服务提供补贴。

(四)家庭暴力

353.2004年6月,澳大利亚启动了“澳大利亚说不”活动,反映了澳大利亚政府严肃对待家庭暴力问题。这项耗资2000万美元的全国运动强调了对妇女的暴力是完全不可接受的这一事实,并通过广泛的代表性媒体传播到所有家庭。它还建立了一个24小时的保密热线服务电话,由澳大利亚政府提供资金,由经验丰富的顾问提供直接援助。

354.1997年至2005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还拨款5000万美元用于实施《合作打击家庭暴力计划》。该计划旨在减少家庭暴力和对儿童的暴力。对这项计划的第一阶段评估确认,生活在暴力家庭里的儿童遭受了巨大的伤害,其后果类似于虐待儿童的伤害,近似于创伤留下的心理障碍。据估计,在30%到60%的案件中,虐待儿童和家庭暴力并存,司法部门与儿童、男性和女性服务部门之间增加融合与协作能够改善妇女和儿童的安全,更好地利用资源和增加起诉率。该倡议的优先重点包括处境危险的儿童、土著家庭暴力、与犯罪者和社区教育合作。

355.2005年5月,新的《妇女安全议程》代替了《合作打击家庭暴力计划》,澳大利亚政府在四年里为该议程拨款7570万美元,用于解决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它针对四个广泛的主题:预防;健康;司法以及服务。

356.住宿援助项目是澳大利亚主要针对无家可归者采取的措施,通过为该项目拨款,澳大利亚政府为妇女免受家庭暴力提供了实质性援助。家庭暴力是造成澳大利亚无家可归现象的一个主要因素,特别是对于妇女来说。据估计,2003-2004年,获得住宿援助项目援助的100200名客户中有33%(32700人)是逃离家庭暴力的妇女。此外,住宿援助项目(SAAP)里带孩子的52700人中有66% (34700人)是儿童伴随逃离家庭暴力的母亲或监护人。

357.州和地区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帮助减少家庭暴力和援助受害者,实施或加强信息提供及为妇女和男性提供咨询,并采取各种各样的立法行动和执法措施来打击家庭暴力。倡议包括:

为援助受害者提供补助金

新南威尔士州改善与暴力逮捕令相关的法律和诉讼程序,在南澳大利亚州,被告在申请变更或撤销限制令之前,现在必须先获得法院同意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对警察进行专门培训,任命专门的家庭暴力起诉人和家庭暴力法官,并强制要求实行犯罪者教育计划

为响应对老人、残疾人和护理病人者的虐待,新南威尔士州和昆士兰州对卫生和社区工人提供培训

通过制定《2004年家庭暴力法》、开展强大的公共认识活动、招聘和培训起诉人以及其他警察官员,以及改善支助服务,塔斯马尼亚州改善了家庭暴力令的法律和诉讼程序

北部地区制定了强有力的犯罪预防政策框架,包括警察局家庭暴力部门、安全家庭和安全房屋、夜间巡逻以及对这一领域的工人进行培训

新南威尔士州提供证人援助服务,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起诉证人提供援助,包括一名土著项目官员,以增加文化意识和解决土著受害者和证人的需求

西澳大利亚州对限制令进行修正,在家庭和家庭暴力方面加以具体改善,包括授权警察局发布72小时的临时令和扩大对家庭和家庭暴力的定义,把非身体的暴力也包括了进来,以及

维多利亚州对家庭暴力实施新的一体化措施,包括(通过实施新的规范)加强警察局的响应,增强司法响应,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24小时咨询和支持,改善案例管理,补充咨询和支持计划,犯罪者计划以及提供各种各样的住宿方案

358.澳大利亚土著社区的家庭暴力程度仍然非常高。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通常是妇女和儿童。澳大利亚卫生与福利研究所发现,2003年,土著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和其他侵犯行为受害者的可能性要比非土著妇女高出28倍。

359.在发展政府与土著社区之间强大的合作关系以解决家庭暴力方面,澳大利亚政府发挥着领导作用。全国土著家庭暴力和儿童保护框架为解决土著社区各种程度的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全国性平台。此外,2006年6月26日,澳大利亚政府及所有州和地区的部委参加关于土著社区暴力和虐待儿童的政府间峰会并一致同意《全国行动战略》。澳大利亚政府在四年时间里为抗击暴力和性虐待提供1.3亿美元的方案,作为其对《全国行动战略》的拨款。该战略的一个关键要素是建立全国土著暴力和虐待儿童问题信息特别工作组。由联邦、州和地区提供资金,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州和地区的警察机构以及其他机构都参与其中,为解决土著社区的暴力和虐待儿童问题提供政府整体的响应,监督与毒品、酒精、色情以及欺诈相关的有组织犯罪活动。

360.通过与土著社区合作,州和地区还坚决致力于减少土著家庭暴力的发生,正在制定和实施各种各样的计划和战略来解决这一问题。

361.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政府已经为制定政府整体的土著家庭暴力政策框架开展初步工作。政府认识到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采取广泛的措施——通过教育等预防和早期干预战略;产妇健康支持和解决失业与毒品滥用的计划;同时通过家庭支持服务和司法系统解决家庭暴力的影响。

362.澳大利亚首都地区还在儿童、青年和家庭支持办公室下设立了一个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部门,为“处在危险之中的”家庭提供支持服务,并与土著社区密切合作,以确保提供更加集中和适当的服务。

363.维多利亚州的家庭暴力法院部门为土著居民提供扩展的支持服务。此外,为向由于显示出侵犯性或暴力行为而已经引起司法系统注意的年轻男性青少年提供早期干预计划,设立了危险男性青少年项目。该计划将实施专门针对Koori男性青少年的战略。

364.昆士兰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合作制定了安全港倡议。目前正在昆士兰州的四个土著社区(瑟堡、科恩、棕榈岛和莫宁顿岛)发展安全港模型。这些模型旨在减少家庭暴力对儿童和年轻人的影响。提议的服务包括为处理复杂的需求采取一体化的案件管理措施,为管理家庭暴力采取建设社区能力的措施,以及为取得更好的成就改善整个服务系统内的协调。

(五)对土著家庭的支助

365.澳大利亚政府认识到土著家庭需要支助,特别是考虑到大量土著儿童都被安置在保育下。澳大利亚的所有司法管辖区域都承认土著儿童安置原则,即,在可能的情况下,保育下的土著儿童应当在社区内或另一个土著家庭或社区里接受保育。

366.除了根据加强家庭和社区战略对专门针对土著家庭和社区的项目提供资助,澳大利亚政府还资助以下计划和倡议:

偏远土著社区正在发展的儿童和家庭中心,通过确认处在危险之中的儿童来为儿童的社会、教育和文化福利提供稳定性,为预防/最大限度地减少长期不利条件为早期和适当干预提供支持。

澳大利亚中部偏远地区与土著家庭合作的社区组织Waltja Tjutangku Palyapayi (意思是“为家庭做好事”),旨在根据土著儿童养育惯例为4岁前儿童发展文化上适当的儿童服务。

《土著儿童计划》,旨在通过合作伙伴关系的途径改善支助服务的获得机会,鼓励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家庭参与社区。它的重点是建设更强大和更加可持续的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家庭与社区。土著儿童计划强调服务提供中的早期干预和预防措施,为土著儿童和家庭改善成果,特别是那些存在被忽视或虐待危险的。

367.联邦、州和地区政府还制定了推进和解程序的行动计划。该计划的一项优先重点是制定战略,解决收容所里土著儿童数量过多的问题。

368.州和地区为土著家庭提供支助的倡议包括:

维多利亚州的土著家庭决策计划,它让大家庭和受尊敬的社区长者能够参与社区被通知儿童保护的儿童和年轻人保育和保护的决策,以及

西澳大利亚州政府于2001年设立对政府机构响应土著社区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的调查(戈登调查),政府后来对调查的响应包括为保护和支持土著儿童及其家庭雇用的员工人数大幅增加

解决过去强制土著儿童同父母分离的政策

369.1997年5月,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发表名为《带他们回家》的报告,披露了过去根据当时的儿童福利和保护法迫使土著儿童离开家庭的政策。1997年12月,澳大利亚政府针对该报告采取了许多倡议。澳大利亚政府对报告的响应重点是该报告的核心结论“帮助家庭重聚是失散家庭最重要和最迫切的需求”。

370.澳大利亚政府为诸如以下措施调拨了大约1.2亿美元:

追踪和使失散家庭团聚的全国家庭会合网络服务。1998-1999年和2003-2004年财政年度期间,超过1147名客户得以与家人重聚。在此期间,共有26661人得到该计划的援助。

全国共有超过106名土著社区控制的健康服务“带他们回家”顾问,为个人、家庭和社区提供咨询

15个社会和情感福利区域中心为“带他们回家”顾问、家庭会合网络员工以及同类健康专家等其他专业员工提供培训、支持和规划援助

记录保存项目让土著人民能够获得关于他们自己及其家庭的历史信息

全国口头历史项目,记录人民家庭失散的故事

增强土著养育子女和家庭福利发展的计划,以及

保存、恢复和发展土著文化与语言的各种计划

371.总理已经对过去的做法表示他个人的悲伤,1999年,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一份和解动议。该动议表示“对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由于过去几代人的做法所遭受的不公正,对许多土著人民由于这些做法仍然感受到伤害和创伤表示深切和真诚的歉意”。

372.2002年末,一部名为《多种声音:反思土著儿童与家庭失散的经历》的书出版。它标志着响应《带他们回家》报告而开始的口头历史项目获得高度成功。该项目由国家图书馆承担,包括340次有记录的和转录的采访,收集了来自不同角度的证据。

373.作为对《带他们回家》报告建议的一部分,成立了澳大利亚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研究院家庭历史部门,由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健康办公室提供资金。该部门专门援助为被偷走的一代进行家庭追踪和重聚工作的家庭会合社会工作者。该部门还援助任何掌握土著遗产的人进行家庭历史研究。该部门保留有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传记索引,包含50000多份记录,它也是历史研究的有用资源。

374.澳大利亚政府为堪培拉和解广场失散儿童艺术品计划提供拨款资助。和解广场旨在作为国家承诺与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和解的象征。

375.作为2004年国家道歉日活动的一部分,在国家道歉日委员会进行咨询之后,为纪念曾被政府强迫同父母分离的土著儿童,澳大利亚政府在和解广场专门设立了一座纪念碑。纪念碑纪念“所有土著和非土著人民,他们的真诚关怀化解了如今被确认为残忍和误导性政策的影响”。

376.澳大利亚各州和地区也制定了各种重要战略,以解决过去强制土著儿童同父母分离的政策所产生的持续影响。其中包括改善对政府记录的利用,提供针对具体文化的服务,以帮助被劫走的一代及其家庭处理由于过去强制土著儿童同父母分离的政策引起的复杂社会、文化和健康需求,增加对土著儿童离家保育安置的可利用性和质量,以及增加社区支持,以减少土著儿童离家保育安置的需求。

(六)对母亲的保护

怀孕歧视

377.《1996年工作场所关系法》规定不得基于怀孕和家庭责任等多种理由进行歧视。禁止在工作协议和奖励中包括由于怀孕进行歧视等许多内容。雇主如果在新的工作协议里包括被禁止的内容,将面临多种处罚。

378.雇主由于歧视理由解雇雇员的行为属于非法。雇员如果认为他们由于怀孕、家庭责任和产假或其他育婴假期间不工作等原因被非法解雇,可以向澳大利亚工作场所关系委员会提出申请。根据申诉的价值,认为他们被非洲解雇的雇员有资格获得最多4000美元的独立法律意见。

379.《1984年反性别歧视法》禁止基于性别、怀孕或可能怀孕或者因为雇员在进行母乳喂养而歧视雇员。《1984年反性别歧视法》规定雇主或潜在雇主询问雇员当前是否怀孕或者未来是否计划怀孕以及出于歧视目的使用从怀孕妇女那里收集到的医疗信息为非法。

育婴假

380.澳大利亚立法规定了育婴假及其相关的权利。育婴假规定适用于终生全职和兼职雇员以及至少连续为当前雇主工作12个月的合格临时工。育婴假规定包括:

最多52周不带薪育婴假(包括产假、陪产假和收养孩子的休假)

由于与怀孕相关的疾病或者除活产以外怀孕终止提供特殊产假

如果女性雇员由于怀孕产生疾病或危险或者由于当前职务相关的危害而不能继续担任当前职务,有权调任安全的工作

最多两天不带薪的收养孩子前的休假,以参加获得收养许可要求的面试或调查,以及

有权回到休育婴假之前雇员所担任的职务或与前一个职务的就业条件相同的职务

381.一些雇员,包括联邦及州和地区政府雇员,以及一些私营部门的雇员,作为雇用条件的一部分,有权获得带薪产假。澳大利亚统计局的最新数据显示,澳大利亚41%的女性雇员有权获得带薪产假。在当前的联邦认证协议里,50%的女性雇员有资格获得平均持续时间为8.7周的带薪产假。

38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澳大利亚政府考虑通过关于产妇带薪休假的法律,并批准劳工组织《关于保护产妇的第103号公约》(C 103)。 澳大利亚政府不打算批准C 103,或劳工组织2000年对C 103做了修订的《关于保护产妇的第183号公约》。这些公约要求在规定的最短期限内根据适当的生活标准为休产假的妇女及其孩子支付足够维持充分健康生活的现金补贴。《1996年工作场所关系法》规定雇主和雇员通过签署协议就带薪产假等工作场所问题直接进行谈判,但是,不要求提供带薪产假。该法规定,根据澳大利亚公平报酬和条件标准,为合格雇员提供52周不带薪的育婴假。

383.在州和地区层面,也制定了许多类似的保护育婴假的政策。为促进带薪产假,也采取了其他倡议——例如,维多利亚州政府于2003年开始实行工薪税豁免,以激励雇主自愿向雇员提供带薪产假。豁免适用于除了雇员的正常休假权利,为产假和收养孩子的休假支付或应支付的工资。此外,西澳大利亚州议会最近通过的《劳动关系法修正案》包括了对法定权利的完善,如,护理假和承担家庭责任的雇员育婴假。

(七)对儿童和年轻人的保护

虐待和忽视儿童

384.尽管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一直在努力,虐待儿童仍然是澳大利亚社会的一个主要关注问题。儿童保护系统接收的儿童中土著儿童里仍占绝大多数。

385.澳大利亚政府大大增加了儿童保护和离家保育服务的实际经常性开支。2004-2005年,澳大利亚政府用于儿童保护和离家保育服务的支出超过12.308亿美元,与2003-2004年的 10.837亿美元相比,实际增加了13.6%。

386.澳大利亚政府非常重视在父母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寄养者、亲戚和亲属保育者在养育少年儿童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包括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社区。根据《全国2004-2006年寄养少年儿童及其保育者计划》(通称(全国计划),澳大利亚政府为各种这类举措提供资助。其中包括援助寄养者、亲戚和亲属保育者的两份出版物,以及支持《全国计划》的研究项目。澳大利亚政府还实施了援助祖父母和亲属保育者的一些具体措施。

387.近年来,澳大利亚政府还对改善儿童保护系统的运行方式进行了调查。在州和地区一级,对儿童保护服务进行了评估,并助对虐待儿童问题进行了调查,作为对调查结果的响应,实施了许多新的倡议:

昆士兰州对机构照料期间虐待儿童的问题进行了三项主要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成立了儿童安全部,并在部门内任命负责儿童保护的儿童安全主任;扩大少年儿童问题专员的权力,由其负责监督儿童安全系统内影响儿童的制度、政策和做法,并在与儿童安全部取得联系后,为处理儿童死亡案件成立了立法和委员会审查机制。

西澳大利亚州政府正在实施一些建议,这些建议是在调查政府机构对起诉土著社区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行为的反应(戈登调查)时提出的,包括在西澳大利亚州的儿童医院扩建儿童保护部门,在北部地区设立两个跨司法管辖区的警察机构,另外,还任命23名儿童保护工作者和14名土著支助工作者,并招聘50名警官,其中30名安排在西澳大利亚州地区。

西澳大利亚州还实施了一些立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规定在儿童面前施行的暴力为情节严惩的侵害行为。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实施了2004年在两项儿童保护审查工作中提出的建议。该地区立法议会于2006年3月9日通过了《2006年少年儿童保护修正案》。修正案重点关注面临虐待和忽视危险的少年儿童,为土著少年儿童实施了各种文化计划,并为少年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了更多的参与机会。

维多利亚州通过了新的儿童保护立法《2005年少年儿童和家庭法》,通过阐明一系列最佳利益和决策原则,重点关注弱势少年儿童的需要。

388.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西澳大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和北部地区的政府都执行了有关协议,以便于儿童保护令的有效传递和处理跨越州或地区边境的儿童诉讼。新的协议允许跨州登记和传递儿童保护令,这样,在儿童搬迁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域后,也可以受到保护。

389.除了这些倡议,家庭法院还试验了一些创新性项目,即,维多利亚州的麦哲伦项目和西澳大利亚州的哥伦布项目,目的是在对儿童的身体伤害和/或性虐待的案件中,完善根据家庭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对麦哲伦项目的评估发现,该项目成功地减少了案件审理时间和要求的听证次数,并减少了最终判决的被推翻率和儿童遇害率(从28%减少到4%)。

对儿童的性剥削

390.近年来,澳大利亚政府为保护儿童人权和防止他们受到商业性剥削,对各种倡议予以支持。例如,2000年,澳大利亚制定了打击对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的全国行动计划。澳大利亚还积极参与了有关《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谈判,该议定书现已获得正式批准。

391.《2004年刑法修正案(电信犯罪和其他措施) (第2号)》增设了新罪,涵盖利用互联网获取、传输和提供儿童色情制品,或者为与儿童进行性活动而“推荐”或介绍儿童。儿童色情制品方面的犯罪可被判处10年监禁,介绍儿童卖淫罪可被判处15年监禁,推荐儿童卖淫罪可被判处12年监禁。

392.2004年9月,澳大利亚政府启动了澳大利亚全国虐待儿童犯罪者名册,以追踪对儿童犯下性罪行及其他严重罪行的犯罪者。根据该名册,任何被宣判对儿童犯下性或其他严重罪行的犯罪者在法律上有义务通知警察局他们的地址、他们经常去的地方、车辆登记以及其他个人详细资料。该名册是仅供警察使用的信息工具,只有指定官员有权查阅。

393.州和地区政府也采取措施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加强了打击对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的立法,增设了新的或扩大的罪行。

北部地区也加强了儿童保护法,增加了处罚和设立了与“性交”罪行相关的新罪行;通过取消性活动的不同法定同意年龄条款和区分犯罪与处罚条款,消除与性别相关的歧视;取消将传统婚姻作为对于与16岁以下儿童性交的犯罪行为的辩护,这样一来,北部地区的所有儿童现在不论民族或种族都受到平等的保护,免于性剥削、性虐待或其他可能带来伤害的性关系。

维多利亚州根据《2004年性犯罪者登记法》建立了立法制度,要求警察局在性罪犯名册上记录对儿童犯下特定性罪行的罪犯。名册旨在减少“在册罪犯”累犯罪行的可能性,并为调查和起诉犯罪者今后可能犯下的罪行提供便利,从而加强对社区,特别是对儿童的保护。

儿童证人

394.西澳大利亚州对刑事诉讼程序中儿童证人做出了特别立法规定。立法确保了他们在出庭前和出庭过程中有权获得支持和援助,防止被告直接进行反诘问(反诘问必须通过法官进行),规定提供虐待儿童证据的录像带由法院审理,并规定法院可以命令举行特殊听证会,包括让儿童在一个单独的房间里作证。

395.维多利亚州政府还为支持儿童证人专门提供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将用来建立维多利亚州第一个专业儿童证人服务机构,并组成一个专业支助工作者小组,帮助儿童证人做好出庭前准备,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之后始终作儿童的后盾,同时还与警察、起诉人和受害者服务机构建立联系。

闻吸汽油

396.澳大利亚政府继续努力打击闻吸汽油问题,它已经成为影响澳大利亚中部和北部偏远社区少数土著人民健康的一个问题。

397.澳大利亚政府与州和地区政府共同实施一项综合性的区域战略,通过以下措施减少闻吸汽油的程度和影响:

制定统一的禁止毒品滥用立法,采取适当的治安行动,包括警察活动的跨境协调

通过《预防闻吸汽油计划》,用不可闻吸的蛋白石燃料代替,减少供应

为年轻人组织一些可替代的活动,如,体育和娱乐计划

治疗和暂缓活动

交流和教育战略,以及

加强和支持社区

在提供不可闻吸的蛋白石燃料的社区,闻吸汽油率大幅减少。南澳大利亚州北部地区的近期证据表明,蛋白石燃料使闻吸汽油率减少了80%,北部地区也报告了类似的结果。

N. 工作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条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条款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条款

6, 7

11

5 (e) (i)

(一)减少失业

398.澳大利亚政府的就业政策目标是每个希望工作的人都有机会工作。这一点从澳大利亚政府致力于减少失业和给予就业年龄的澳大利亚人获得工作的最佳机会可以得到证明。实现这一点的最佳方式是通过促进经济增长,使澳大利亚的企业能够创造新的可持续的工作。为此,澳大利亚政府一直推行合理的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经济改革,帮助澳大利亚的企业创造新的工作。失业率的减少证明了澳大利亚政府政策的成功。1996年3月至2006年6月期间,澳大利亚的失业率从8.2%下降到4.9%,这是自1976年8月份以来的最低水平。在此期间,共创造了180多万份工作。

399.根据《2004-2005年全国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健康情况调查》,澳大利亚就业年龄土著居民的失业率是15.4%。根据澳大利亚统计局劳动力调查的数据,失业率为16.4%。

400.该调查使用的方法比劳动力调查使用的方法更适用于对土著人口劳动力状况的估计。劳动力调查旨在对全国劳动力状况进行统一估计,对州和地区层面的调查较少,它的目的不是提供对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等分组人口的统一估计。

就业服务,就业方面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401.1998年,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一个免费的公共就业机构系统——就业网络。就业网络是一个多样性的全国私营和社区组织网络,由澳大利亚政府与它们签约,提供就业服务和通过灵活的系统使失业者找到工作,根据各个求职者的需求专门提供就业服务。

402.澳大利亚求职网站(<http://www.jobsearch.gov.au>)为该系统提供支持,该网站提供全国空缺职位的数据库以及自动就业匹配与通知系统。网站包括帮助找工作的全面信息和资源。近期对就业网络的改革包括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从福利到工作的措施。这些措施是澳大利亚政府作为2005-2006年预算和更广泛的从福利到工作改革的一部分宣布的措施。从福利到工作改革(<http://www.workplace.gov.au/workplace/Category/SchemesInitiatives/MovingIntoWork/AboutWelfaretoWorkreforms.htm>)旨在使澳大利亚的福利制度更加具备可持续性,同时保持强大的安全网络。通过鼓励那些有工作能力的人增加劳动力参与度,可以实现这一点。

403.改革重点关注四个优先群体:残疾人、父母、成年人以及长期失业者。从福利到工作计划还包括与雇主共同以及帮助雇主鼓励对这些优先群体进行灵活的工作安排和就业。

对弱势工人的保护

404.为支持和教育弱势雇员了解根据工作选择法颁布的新联邦工作场所关系法,澳大利亚实施了广泛的倡议。其中包括研讨会、信息产品、工作选择互联网网站以及工作选择信息线路。为有着特殊需求的雇员和处于谈判弱势地位的雇员提供了专门针对性的服务与产品。迄今为止的活动包括把工作选择的材料翻译成13种社区语言以及为土著雇员制定专业战略和产品。为补充这些活动,每个州府城市都设有工作场所顾问。顾问访问各种组织和特殊利益群体,以便他们能够协助和其成员进行工作选择。他们特别关注基于需求的群体,包括代表或者为流动工人、妇女、青年、土著工人、残疾人、区域和农村工人以及学徒和实习生服务的组织。

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就业服务

405.由于澳大利亚土著居民持续保持高失业率,人口统计概况表明,除非采取特别努力,否则土著人民在劳动力市场的不利处境很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澳大利亚政府于1999年实施了土著人就业政策。土著人就业政策包括三个要素:

土著居民的专门计划

通过就业网络服务提供深入的就业服务,以及

支持雇主和土著人民寻找工作的土著小企业基金

406.社区发展就业项目计划是澳大利亚政府为澳大利亚失业的土著居民提供的资助倡议,提供发展参与者技能和提高其就业能力的活动,以帮助他们在社区发展就业项目之外就业和满足社区需求。

407.通过实施土著经济发展战略,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形势将得到改善,该战略旨在支持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在就业、房屋所有权以及企业发展等领域实现经济独立。根据该倡议,澳大利亚政府与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和土著社区密切合作,帮助减少他们对福利的依赖性,刺激就业与经济发展。

408.通过澳大利亚政府提供的服务,在土著居民失业方面,已经取得以下进步:

在2005-2006财政年度里,通过组织化的培训和就业项目,总共安排了3505次就业和/或培训,265个新的项目获得批准。

2005-2006年,共有145个土著小企业基金项目得到批准,这些项目旨在扶植土著人民拥有和经营的企业发展,促进持续的就业成果。2005-2006年,共有3704名土著人走出社区发展就业项目,进入公开就业领域,与前12个月相比,增长了135%多。

在截至2006年6月底的12个月里,就业网络共为超过44500名土著求职者安置了工作,与前12个月相比,增长了14%。

职业技术教育

409.职业技术教育是澳大利亚政府与州和地区政府共同负责的领域。州和地区承担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责任:它们提供2/3的资金并且承担该部门的全部管理职责。

410.澳大利亚政府在全国培训系统起着主导作用,它越来越重视国家职业技术教育的质量、一致性与连贯性。这方面工作的一个关键要素是实施基于能力的培训方案,一套完整的澳大利亚全国资格框架鉴定、能力标准、以及具体行业、行业部门或企业的评价指南。

411.《2005年澳大利亚技术劳动力法》是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这一资助期间新的全国培训协议的工具。《澳大利亚技术劳动力法》的一个关键特征是加强资助框架,把对州和地区的资助与各种条件和培训结果目标联系起来。这些目标包括增加残疾人、区域和偏远地区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培训场所数量,增加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在较高资格层次上,特别是在三级证书及更高层次上的总体参与。它们将推动提高职业教育和培训部门的质量,增加灵活性。

412.澳大利亚的国家培训系统以行业为导向,以能力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一致,并且质量有保证。2003年11月,澳大利亚境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部长通过了2004-2010年澳大利亚全国职业技术教育战略《塑造我们的未来》,它代表澳大利亚政府与州和地区政府承诺继续与行业、供应机构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发展全国职业技术教育系统。

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职业技术教育

413.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对澳大利亚培训系统的参与率很高。大约2.4%的澳大利亚人口是土著居民,2005年,土著居民占参加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总数的3.8%。2001年至2005年期间,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开始加入澳大利亚学徒制的人数增加了53%,从2001年的5860人增加到了2005年的8950人。

414.澳大利亚、州和地区培训当局于2000年共同议定为澳大利亚土著居民改善职业技术教育机会的战略蓝图《学习文化中的合作伙伴》。2005年公布的修订蓝图把国家层面的活动重点放在优先重点活动上,包括通过土著居民的参与加强职业技术教育部门的能力,为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创造更多的途径,确保发展和提供文化上合适的产品,以及提高与就业的联系。

澳大利亚学徒制

415.自从澳大利亚1998年实施学徒制(原来的新学徒制)以来,主要趋势包括使涵盖的全国行业和职业资格扩大到1500多个,通过新的和现有的(包括成人年龄的)工人,增加了澳大利亚学徒制的参与人数,以及更大范围地利用灵活的培训/就业安排,包括全职、兼职以及澳大利亚学校学徒制。 2005年12月31日,共有389000名澳大利亚学徒在接受培训——与1996年3月接受培训的154800名澳大利亚学徒相比,增加了151%。

青年服务

416.《青年之路方案》从2006年1月1日起取代了《就业之路方案》,它为那些最有可能中断教育的年轻人提供援助。它是更广泛的澳大利亚职业顾问倡议的补充,向那些被确认为最可能无法成功地从学校过渡到继续教育、培训或工作的年轻人提供深入的个体化援助和支持。参与“青年之路”的每个年轻人都会获得:

通过评估确定年轻人的需求和面临的障碍

通过个体化的案例管理和深入接触解决年轻人的需求和障碍的问题,以及

定期接触年轻人,直到历年结束,以确保他们始终不脱离正轨

417.2001年5月,澳大利亚政府公布了总理“青年之路”行动计划特别工作组的报告《迈向未来的足迹》,报告概述了如何在从学校到继续教育、培训和就业的过渡期间更好地支持年轻人及其家庭。

418.下面列出了澳大利亚政府的其他倡议:

2002年设立的合作伙伴扩展教育模式试点计划,向中断了主流学校教育的年轻人(13至19岁) 提供教育和个人发展计划。合作伙伴扩展教育模式在所支持的社区内提供各种灵活和经认证的教育与培训选择。

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多项职业计划和政策,以确保所有澳大利亚人,特别是年轻人,能够在学校期间和学校之外有机会获得服务,帮助他们在掌握信息的情况下做出教育和培训选择、职业选择以及就业途径的选择。

我的未来(<http://www.myfuture.edu.au>) 是澳大利亚的全国在线职业信息和探索服务网站,它面向所有希望探索职业选择的澳大利亚人,特别是学生。它旨在提供澳大利亚专门的、全面的和有效的职业信息与探索服务。

2006年4月,澳大利亚颁布职业从业人员专业标准,作为澳大利亚提供一致的职业发展服务的机制。标准规定了最低入学水平资格,将于2012年起实施。

O. 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条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条款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条款

7

11

5 (e) (i)

(一)薪酬公平和平等,以及机会平等

419.2006以前,根据《1996年工作场所关系法》,要求澳大利亚工作场所关系委员会“确保维持公平和可实施的最低限度工资与就业条件的有效奖励安全网”。2005年6月,该委员会宣布2005年安全网评估,为联邦最低限度工资从每周467.40美元增加到484.40美元提供了空间。这一增加成比例地适用于初级、兼职和临时工。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工资增加仅适用于案例指定奖励所涵盖的工人。州工业法庭管理他们自己的州工资案例,但通常考虑到国家的工资决定。

420.根据《2005年工作场所关系修正案(工作选择)》(工作选择法)(于2006年3月27日颁布),澳大利亚政府设立了澳大利亚公平薪酬委员会,以评估和制定公司雇员的最低限度工资。根据《1996年工作场所关系法》第23条,在履行制定最低限度工资的职能时,公平薪酬委员会的目标是促进澳大利亚人民的经济繁荣,应考虑到:

失业者和薪酬低者获得和保持就业的能力

整个经济范围内的就业与竞争力

为薪酬低者提供一个安全网,以及

为初级雇员、培训安排适用的雇员以及残疾雇员规定最低限度工资,确保这些雇员在劳动力市场中有竞争力

421.根据工作选择法,公平薪酬委员会在制定和调整工资时应当适用男女同工同酬原则。此外,澳大利亚工作场所关系委员会仍可以就剩余的奖励问题和协议发布公平薪酬令。这些法令不能涵盖澳大利亚公平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因为它单独受到同一项原则的约束。经修改的条款还明确规定,雇主不得解雇参与公平薪酬诉讼的任何雇员或使其遭受损失。而且,根据《2006年工作场所关系条例》,基于性别或其他理由实行歧视的奖励条款和协议是工作场所协议所禁止的内容。这些条款是无效的,就业促进办公室可予以取消。

422.随着工作选择修正案的实施,澳大利亚政府正在逐步建立统一的全国工作场所关系制度。《1996年工作场所关系法》有关公平薪酬的规定将涵盖这一领域,并扩展到薪酬由该法、州或地区法律或在澳大利亚签署的雇用合同决定的所有雇员,包括联邦和州的奖励与协议。

税制改革

423.2000年7月1日实施的新税制代表了澳大利亚税制的一项主要结构改革,在近年来的预算里一直继续存在。较高的边际税率适用的收入门槛值有所增加,边际税率减少。在2005-2006年预算中,17%的边际所得税率减少到了15%。2006-2007年预算把最高税率从47%减少到45%,把42%的税率减少到40%。如今,澳大利亚80%以上纳税人的边际所得税率为30%或更少。这些改革确保了澳大利亚的税制继续支持来自工作的报酬。

薪酬公平和机会平等

424.《1999年工作场所妇女机会平等法》旨在促进平等就业和消除歧视。该法要求私营部门的公司、工会、非公立学校、高等教育机构以及社区组织(人员超过100人)制定工作场所计划,消除妇女进入组织和在组织内晋升的障碍。工作场所妇女机会平等机构是一个负责管理该法的法定机构,它通过教育帮助组织实现妇女机会平等。

425.近年来,州工作场所关系委员会(包括新南威尔士州和昆士兰州的工作场所关系委员会)对工作场所的薪酬公平与晋升机会平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根据这些调查提出的建议,已经进行一些变革。例如,为保证男女同工同酬,昆士兰州已经进行变革。

426.西澳大利亚州政府于2006年2月设立了薪酬公平部门。薪酬公平部门对西澳大利亚州报酬性别差距评估提出的建议进行分析,制定出一份行动计划,该计划如今已经得到实施。

427.《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公共服务公平和多样性框架》规定了一个机构可以据此为未来积极发展就业机会平等建立和制定政策与计划的框架。该框架支持防止基于婚姻与怀孕歧视妇女的措施,并确保妇女的工作权。

428.维多利亚州政府于2004年建立薪酬公平调查机构,负责确认维多利亚州报酬性别差距的程度,调查影响因素。为监督调查而成立的工作小组公布了它的报告《促进薪酬公平——他们的未来取决于它》,见<http://www.business.vic.gov.au/BUSVIC.13238490/STANDARD//PC_61635.html>。为解决提出的问题,目前正在实施措施。

保护外包工的措施

429.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积极建议澳大利亚政府采取措施,保护家庭佣人,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正式的最低限度工资,并享受充分的社会保障,并能使其工作条件符合法律的要求。2003年,澳大利亚政府通过《2003年工作场所关系修正案(改善对维多利亚州工人的保护)》,该法确保了维多利亚州纺织业、服装和鞋业签约外包工(或家庭佣人)的最低限度工资。

430.根据对《1996年工作场所关系法》工作选择修正案,外包工有权获得澳大利亚公平报酬和条件标准规定的最低限度工资和休假权利。该标准规定了适用于联邦系统里所有雇员的最低限度工资和就业条件。标准包含临时附加费等基本薪酬(和计件薪酬)以及最高限度的普通工作时间、年假、个人/护理假以及育婴假。新的联邦工作场所关系法维持联邦和州对外包工的保护。对外包工的保护(包括处理一系列合同安排的条款,雇主登记、雇主记录保持与记录检查)仍然作为容许的奖励问题保留在奖励里。而且,涵盖外包工的工作场所协议不能不考虑奖励外包工的条件,除非协议对于外包工来说比奖励更加有利。

私营监狱里的劳动力

43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做出保障,在私人管理的监狱中不强迫犯人进行劳动,并对犯人的劳动给予适当的报酬。澳大利亚政府正在与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包括适用公约和建议专家委员会讨论私营监狱使用囚犯劳动力的问题,包括那些委员会所确认的问题。

432.在新南威尔士州的私营监狱Junee教养中心以及新南威尔士州政府经营的教养中心,劳动力是自愿的。Junee里的劳动报酬与政府经营的中心相同。

433.在维多利亚州,法律要求大多数被宣判有罪的囚犯在服刑期间工作。在维多利亚州,私营和政府监狱里被判有罪的囚犯承担的工作一直是澳大利亚政府与国际劳工组织之间广泛对话的主题。维多利亚州政府认为,维多利亚州监狱里的工作不属于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强制劳动力》定义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力”。1999年关于第29号公约的报告第22条以及2004年澳大利亚向国际劳工组织标准实施问题委员会提交的报告里已经明确详细阐述这一意见。

434.根据法律,昆士兰州政府无权在私营或政府经营的设施里实行强迫或强制劳动,它们应遵守相同的法定要求。昆士兰州两座“私营监狱”以及政府经营的教养所里的劳动力都是自愿的,获得适当报酬,每年对报酬进行评估。

435.在西澳大利亚州,遵照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制劳动力的公约,所有囚犯享受相同待遇。

436.尽管塔斯马尼亚州没有私营监狱,相关的立法允许政府监狱命令囚犯承担被认为适合于囚犯身体和智力能力的工作。囚犯根据工作情况得到适当的报酬。

(二)职业安全

437.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加强有关职业安全的法律规定,并有效地实施这些规定,特别是对处境最不利的群体,例如固定期合同的工人、临时工以及零工。 澳大利亚政府认为工人应当可以自由签订合同或雇用关系。澳大利亚政府认为它不应当在损害一项工作安排的情况下鼓励另一项工作安排,不论它是长期的、零工、全职、兼职或合同。

438.2006年,《2006年独立承包人法》(主法)和《2006年工作场所关系立法修正案(独立承包人)》(修正案)得到实施。这些法承认并保护澳大利亚工作场所里独立承包人的独特地位,支持独立承包人在工作关系法框架之外签订协议的自由。它们还包括对脆弱工人的保护。例如,修正案规定,雇主如果通过把雇员假装成独立承包人或者强制雇员成为独立承包人来避免雇用法规定的雇主义务,应受到处罚。

439.澳大利亚政府不同意在特定期限之后对零工成为长期雇员实施自动转化权利的提议。 零工一般在每小时或每周的报酬之上获得附加费,以代替积存病假或年假等特定的福利。根据工作选择法,从零工转化成另一类型的就业不再是正当的奖励问题。

440.根据《工作选择法》,澳大利亚政府禁止雇员人数达到或低于100名的企业所雇人员获得《1996年工作场所关系法》中不公平的解雇保护。澳大利亚政府认为联邦不公平的解雇法给雇主带来了繁重的负担,特别是小企业雇主,减少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而这种灵活性对过去十年里澳大利亚的生产力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澳大利亚政府注意到,所有经济体都始终存在结构变革,对澳大利亚工人来说,可持续职业安全的最佳保证是适应需要的动态劳动力市场,工作场所生产力高,有现成可利用的工作机会。

441.但是,所有澳大利亚雇员都将继续有权获得《1996年工作场所关系法》中禁止非法终止雇佣关系条款的保护。这些条款规定,由于生病或受伤造成临时缺勤、加入工会、种族、性别、性取向、年龄、身体或心理残疾以及婚姻状态等歧视性理由终止雇用雇员属于非法。

442.州政府实施了加强职业安全的措施,特别是为弱势工人,包括保护他们免遭不公平解雇。

(三)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

443.澳大利亚政府认为职业健康和安全对提高雇主和雇员防止在工作场所受伤、疾病和死亡的能力非常重要。澳大利亚由政府最高级别部门——工作场所部长委员会——讨论和考虑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发展。

444.此外,所有州和地区都制定了职业健康和安全的立法以及保护和赔偿工人的工人赔偿立法。

445.为实现没有受伤和疾病的更安全的澳大利亚工作场所,2002年5月,澳大利亚政府与各个州和地区的相关部长、澳大利亚工会委员会以及澳大利亚工商联合会一起签署了《2002-2012年全国职业健康和安全战略》。该战略确定了国家优先重点是实现职业健康和安全的短期和长期提高,以及较长期的文化变革,以形成可持续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环境,大幅减少因工伤亡的人数。

446.2004年,澳大利亚政府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55号公约,其目标是防止由于工作或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健康事故或伤害。近年来,州和地区政府制定了他们自己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计划,以补充全国职业健康和安全战略。

(四)休息、闲暇以及对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

447.根据《工作选择法》颁布的对《1996年工作场所关系法》的修订,公平报酬和条件标准保证了带薪年假和个人/护理假以及不带薪的育婴假这些最低限度的权利。澳大利亚在增加休假权利方面的政策是应当通过谈判获得,而不是受法规支配。标准还规定了不得要求或请求雇员每周工作38小时以上,其中包括合理的加班时间。在确定要求或请求雇员工作的加班时间是否“合理”时,必须考虑到许多因素,包括(但并不仅于)对雇员健康和安全的危险,雇员的个人情况,包括家庭责任。关于标准的纠纷通过模式纠纷解决程序来解决。针对违反标准的行为,还提供民事救济。

P. 工会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条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条款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条款

22

8

5 (e) (ii)

(一)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448.工作场所关系法第16部分包含结社自由的广泛条款。这一部分的目标包括确保雇员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工会,确保他们不会因为行使结社自由的权利受害,针对违反结社自由的行为规定适当的补救条款。工作场所关系法还规定,由于雇员是工会成员(或者不是工会成员)而终止对雇员的雇用或者在雇用中伤害他们属于非法。

449.工作选择法保留了老的工作场所关系法里结社自由的基本原则。通过实施为被阻止或被禁止行使其结社自由权利的当事人提供有效救济的新目标,以及通过提供有效补救来处罚和威慑阻止或禁止人们行使结社自由权利的当事人,立法也加强了这些条款。

450.工作选择法结社自由的条款旨在“涵盖这一领域”,排除了结社自由的州法律。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对违反结社自由的唯一补救是工作选择法提供的补救。该法补充了先前的禁止行为类型,包括新的条款规定,强迫当事人成为,或者不成为行业协会的成员或官员,对协会的会员资格发表错误的或误导性的声明,以及因为另一方当事人不是行业协会的成员而组织、进行或者威胁罢工属于非法。

451.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有权自行或者在收到申诉后调查可能构成基于工会活动的就业歧视的行为或做法。 委员会已经对基于这一理由的歧视两次向议会提交报告(1997年和2000年),<http://www.humanrights.gov.au/human_rights/others/index.html>。

(二)罢工的合法权利

45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澳大利亚政府按照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限制对某些基本行业工人罢工权利的禁令。第87号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罢工的权利,对于这一权利的范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澳大利亚政府认为对罢工权利的禁止不应当仅限于基本行业。罢工造成工作损失,澳大利亚政府认为罢工应当只限于有限情况下,只有在当事人已经真正尝试达成协议之后才能使用。

453.工作场所关系法(包括工作选择法的条款)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罢工,并且不会因为罢工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或破坏存在民事诉讼威胁,(如果是雇员的话) 不会被终止雇用合同。这种罢工称作“受保护的罢工行动”,必须首先通过无记名投票程序得到大多数受影响雇员的批准。受保护的罢工行动只能在“谈判期间”内进行,这一期间是为了使经证明的协议包括谈判问题而特定确定的。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不能进行罢工,包括为了支持或倡导在协议里包括特定被禁止内容而进行罢工,支持“模式谈判”的罢工或涉及到不受该罢工行为保护的当事人。

454.这反映出澳大利亚政府认为,从增加灵活性和确定其工作安排选择的角度看,在企业一级达成协议有益于雇主和雇员,能够促使形成更加多产与和谐的工作场所。

455.根据工作场所关系法,不是在达成协议的谈判背景下发生的罢工行动不是受保护的罢工行动。工作场所关系法规定了一些民事补救条款,包括非法罢工行动的禁令。

456.雇员也可以出于对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合法担忧而停止工作——根据工作场所关系法,这不构成“罢工行动”。

Q. 社会保障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条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条款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条款

9

26

11, 13, 14

5 (e-iv)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457.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些增加就业年龄收入支助接受者参与社会和经济的措施。特别强调减少父母、由于残疾只具备部分工作能力的人、成人失业者和长期失业者对福利的依赖性。

458.对就业年龄收入支助安排的关键变革包括:修订支付支助的资格标准;增加对求职和/或其他批准活动的参与;放松对一些报酬的收入检验,以增加工作激励;以及扩大服务,援助参与劳动力。

(二)退休金

459.澳大利亚政府继续增强私人退休金(养老金)的总体吸引力、可利用性和安全性,以鼓励人们退休后实现比仅仅依靠养老金所能提供的更高的生活标准。澳大利亚政府的倡议包括:

通过使个人养老金缴费与澳大利亚政府有限的养老金共同缴费相匹配,提高养老金对低收入雇员的吸引力

通过减少适合于其缴费的养老金最高附加费率,增加养老金对高收入者的吸引力

从2005年7月1日起,给予工人选择他们自己的养老金的权力,从而增加养老金产业的竞争力和效率

通过要求雇主至少每季度代表雇员缴纳一次养老金费用,提高养老金保障制度的有效性

(三)《以工代赈》计划

460.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请澳大利亚政府就《以工代赈计划》提供详细的资料。 该计划是联邦政府的一项倡议,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提供:

开展有组织的活动,通过培养或提高核心和职业技能以及鼓励更加积极和有效的就业,改善参与者的就业前景

地方社区参与其中、为社区创造有益成就、对澳大利亚政府来说有经济价值的活动

为参与者重新到社区和工作场所就业提供灵活的工作机会

461.《以工代赈计划》的根本是相互义务原则,该原则是基于在财务上接受社区支助的失业求职者应当积极寻找工作、不断努力提高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并为支助他们的社区提供回报这一主张。相互义务旨在通过鼓励求职者对求职负责,更加以求职和准备工作活动为重心,使求职者逐渐更加自力更生和充满动力。积极使求职者参与规划他们的未来还能够让他们更好地了解支助服务以及他们能够如何利用这些服务再次加入劳动力大军。接受津贴的求职者的相互义务期间从接受福利六个月后开始。为给有着逃避工作史和脱离劳动力市场的长期失业求职者增加机会,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全工作日的《以工代赈计划》。为了有资格继续获得收入支助,这些求职者必须参加延长期限的《以工代赈计划》活动。

462.质量活动是由称为社区工作协调者的地方服务提供机构发展起来的,他们与就业和工作场所关系部签约,包括非营利和营利性组织。但是,《以工代赈计划》的职位必须在非营利群体内,或者,活动的所有益处必须直接提供给社区。《以工代赈计划》的活动还必须包括帮助参与者获得当地需求的职业技能。该计划严格规定不允许替换,防止更换或减少现有全职、兼职或零工的付薪工作小时数。

463. 《以工代赈计划》已经从1997年10月为大约10000名18-24岁失业者提供职位的试点计划发展成为有着2.176亿美元预算的大规模计划,2006-2007财政年度,为失业者提供16500个全职职位和64000个标准工作经验的职位。

464.尽管该计划旨在成为一项工作经验计划,很明显,它在创造就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截至2006年3月的年度里,三个月前离开《以工代赈计划》的求职者中有32.7%获得就业(15.5%全职;17.2%兼职),12.8%在接受教育或培训。加在一起,这意味着41.9%的求职者在离开计划三个月后或者就业,或者接受教育或培训。在三个月前离开《以工代赈计划》的求职者中,另外36.0%的求职者开始获得政府资助的某种形式的就业援助。

(四)新移民和难民的社会保障

465.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吁请澳大利亚政府确保关于新的移民须等候两年才能获得社会保障救济的规定不会损害他们获得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对于人道主义移民,已经免除这两年的等候期。

466.澳大利亚在向新到移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以确保他们有效地在澳大利亚社会定居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

467.根据《1971年移民(教育)法》(联邦),澳大利亚政府为成人移民英语方案提供资金并进行管理,该方案援助未掌握实用英语的新到移民获得他们在澳大利亚有效定居所需要的语言技能。25岁以下受教育程度低的难民和人道主义移民有资格获得最多910小时的英语语言教学,25岁以上者有资格获得最多610小时的教学。其他移民有资格获得510小时的教学。学费全免。

468.根据移民计划进入澳大利亚的移民要经过“两年的居民等候期”才能有资格申请获得澳大利亚政府的津贴和服务。这不适用于根据人道主义计划申请永久进入澳大利亚的移民,他们立即有资格获得津贴和就业网络服务。移民计划越来越重视具备高水平英语语言能力的年轻移民的永久进入申请,与此相一致,研究和统计表明这些移民在澳大利亚劳动力市场表现很好。

469.根据《定居补助计划》,澳大利亚政府还为社区组织承担特别关注移民和人道主义移民定居结果的移民项目提供资助。

470.此外,《人道理由定居者综合策略》对新抵达的人道主义移民提供初始的集中定居支助。它运用案例管理的方式来确认人道主义移民的需求,并为满足这些需求专门提供服务。服务包括信息与导向,为找到长期住处提供援助,日用商品包以及酷刑和创伤咨询。

471.《人道理由定居者综合策略》旨在从人道主义出发帮助移民者在抵达后尽快实现自给自足。一般提供大约六个月的这方面服务,但是,也可以基于需求延长。

472.处境危险妇女计划为难民妇女和引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关注的妇女,以及她们由于传统支助机制失效而处于危险或脆弱形势下的家属提供在澳大利亚重新定居的机会。这一倡议向遭受酷刑、性骚扰或其他创伤和特别需要定居援助的妇女提供援助。

口笔译服务处

473.澳大利亚政府的口笔译服务处向全国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全天候电话口译服务。

474.口笔译服务处向个人、政府机构、社区组织以及私营部门企业和组织提供一次一付费用的口译服务。其他服务包括为符合条件的个人以及为非说英语的移民和难民提供定居服务的社区组织提供免费的现场口译、电话口译和个人资料摘译。私人执业医生可以拨打提供免费电话口译服务的医生优先热线。

(五)对照顾者的援助

475.在看护情况下,可以获得澳大利亚政府提供两种援助:

照顾者补助金为那些由于他们的照顾职责不能通过实质性地参与劳动力支持他们自己的人提供收入支助

照顾者津贴是向在私人家庭里向残疾人或重病患者或衰老者提供日常照顾和关怀的人们提供的收入补助

476.澳大利亚政府向照顾者提供直接补助,包括奖金,2004-2005年总计估计22亿美元。除了财政援助,澳大利亚政府还向照顾者提供非财政援助,如,提供信息和支持的资源中心,为年轻照顾者提供的特殊措施,对子女残疾的父母提供援助,以及解决长期照顾所产生影响的项目。

477.2003年12月,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政府颁布《对照顾者的照顾政策》,旨在更好地承认和支持澳大利亚首都地区的照顾者,2004年8月,启动《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对照顾者的照顾——行动计划》,概述了实现政策目标的措施。为支持该政策和行动计划,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政府在2004-2005年预算里调拨了830000美元,将在四年内交付。这笔资金是通过护理者认可批准计划交付的,以支持《对照顾者的照顾政策》的实施。

478.2006年,维多利亚州政府实施护理者政策框架《认可和支助照顾关系》,使护理者政策转变为基于关系的模式。它的统管原则为制定以护理者和获得照顾者之间在计划交付、资金提供以及服务供应方面的关系为重点的行动计划提供指导。

(六)对农村和区域澳大利亚人的援助

经济安全和可持续性

479.为支持农村家庭的就业和经济安全,以及农村社区的经济可持续性,澳大利亚实施了广泛的倡议。1997年实施的《农户再创业计划》是一项关键计划,它提高了对农业部门的福利支持,为希望离开农业产业的农民提供调整援助。该计划包括了一些关键特征:获得收入支助的机会;对业务未来可行性的专业建议;以及在适当情况下提供职业咨询。

480.为帮助向区域、农村和偏远社区提供可行的社会和经济未来,为农村和区域复兴基金会分配了大量资金(1450万美元)。基金会旨在鼓励企业、社区和政府在慈善事业领域创新合作,促进澳大利亚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储备。

481.区域合作伙伴关系计划为以下区域项目提供资金:

通过投资于加强和为社区的经济、社会参与提供更大机会的项目刺激增长

改善服务的获取途径(优先重点是人口少于5000的社区)

通过投资于援助社区确认和探索机会并制定行动战略的项目支持规划,以及

通过投资于专门援助所确认社区和区域适应重大经济、社会或环境变革的项目,帮助社区进行结构性调整

482.可持续区域计划援助区域社区解决他们自己确认的优先重点问题。该计划向面临经济、社会和环境变革的区域提供规划的综合措施。根据该计划,已经向10个区域提供援助。地方顾问委员会向澳大利亚政府提供与区域相关问题的建议,包括关于项目资金提供的建议。

(七)贫困度量

48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大力敦促澳大利亚政府确定官方贫困线。澳大利亚政府认为,过分简单化的收入贫困线不会带来对社会结果的可靠评估,反而容易掩盖导致不利处境的广泛因素,并且有可能造成不适当地扭曲社会政策的优先重点。此外,公开讨论和学术以及其他研究与分析都表明,在不利处境的定义与度量方面,几乎没有一致意见。

484.但是,澳大利亚政府支持通过澳大利亚统计局和纵向的澳大利亚家庭、收入和动态劳动力调查,来收集关于澳大利亚人情况的广泛经济和社会数据。这些数据便于社区采用,而且学术界和社会福利倡导团体可以利用这些数据,按他们所倡导的精神,采取各种措施帮助贫穷和处境不利的人们。

R. 获得适足食物、衣着和住房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条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条款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条款

6

11

27

14

5 (e) (iii)

(一)食物和营养

485.1999-2000年期间,澳大利亚政府领导制定了公共健康营养十年行动议程,题为《澳大利亚人的健康饮食》。确认的优先重点营养领域包括:预防超重和肥胖;增加水果和蔬菜消费;促进妇女、婴儿和儿童的最佳营养;以及改善弱势群体的营养。

(二)住房权

对首次购房者的援助

486.自2000年7月1日以来,澳大利亚政府一直要求州和地区通过提供7000美元的《首次购房者补助金方案》补助来援助首次购房者,确保适当补偿首次购房者由于房屋价格税制改革受到的影响。从2000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超过594000户家庭和个人总共获得41亿多美元的《首次购房者补助金方案》补助,以援助他们首次购房。

487.澳大利亚政府还为签约购买或建造新房屋的首次购房者提供《首次购房者补助金方案》额外补助金。超过69000户家庭和个人总共获得4.25亿多美元的方案额外补助金,以援助他们购买或修建新房屋。

其他住房援助

488.联邦-州住房协议是澳大利亚政府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需要的主要战略。从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澳大利亚政府共提供47.5亿多美元的住房援助。援助包括以补贴租金形式提供政府住房。

489.从2005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澳大利亚联邦、州和地区政府为《住宿援助方案》总共支出18.2亿美元。该方案是澳大利亚向无家可归者提供的主要服务,它通过各种支助和过渡性住宿服务向无家可归者或有无家可归风险的人们(包括逃离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援助。澳大利亚共有1290个住宿援助方案机构通过该方案得到了资助。

490.租金援助是澳大利亚政府认识到私人租用住宅户面临相对较高成本而提供的额外补助。尽管租金援助不对私人租金提供全额补助,但它具有重要影响,可以提高收入支助接受者和私人租赁市场低收入家庭支付房租的能力。2005-2006年,政府为100多万澳大利亚人提供了21.1亿美元的房租补贴。

491.州和地区政府制定了各种针对提供经济适用房的战略。其中包括昆士兰州政府鼓励私营部门参与提供经济适用房,昆士兰州残疾人服务机构向残疾人提供各种住房服务支助,维多利亚州政府为增加和翻修社会住房以及充分利用私营和非政府部门的资源调拨了大量资金,北部地区的《2010年房屋领地战略》旨在为北部地区所有人提供安全、可靠的经济适用住房。

土著人民获得充足经济适用房的权利

492.在改善土著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标准方面不断取得进展。

493.州和地区制定各种以土著澳大利亚人需要为重点的住房计划。例如,在新南威尔士州,住房部向8194户土著家庭提供出租住宅补助。 为改善土著居民的住房权,提高土著居民住房的质量和适当性,以及让土著人民参与规划和提供住房服务,新南威尔士州制定了有关措施。维多利亚州也制定全州计划,为那些面临被逐风险的土著家庭提供支助,使他们能够继续租房,并为此成立了一个联合规划委员会,以确保土著居民参与维多利亚州所有土著住房规划的重大决策。

无家可归问题

494.1996年5月,总理宣布成立青年无家可归问题特别工作组,探讨如何更加有效地解决青年无家可归的问题,重点是进行前期干预。根据该特别工作组的工作,澳大利亚政府负责领导应对和预防无家可归问题。澳大利亚政府向预防无家可归问题和帮助无家可归者恢复正常生活的各种计划和倡议提供资助。其中包括:

《住宿援助方案》,这是由澳大利亚州和地区政府共同资助的一个方案,向无家可归者或面临无家可归风险的人们提供紧急和过渡性支助住宿及相关服务(见第489段)

在四年(2005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内向《全国无家可归问题战略》提供1000万美元,资助通过创新方式预防和应对无家可归问题的示范项目以及在认识和应对无家可归问题方面有助于服务机构共享知识与专家经验的沟通活动

在四年(到2008年)内,向《住房组织管理支出咨询计划》提供1040万美元,这是一个早期干预计划,向在继续租房或占用房屋方面有困难的家庭提供援助

《重新联系方案》,这是针对12-18岁无家可归或面临无家可归风险的年轻人及其家庭的一项方案,旨在提供早期干预支助,通过咨询、调解和其他实际援助帮助年轻人重新与家庭(在适当情况下)建立联系,并投入教育、培训、就业和社区活动,以及

《工作安置、就业和培训方案》,援助15-21岁处境不利以及脱离了社会和家庭的年轻人克服多重个人和社会障碍,让他们能够重新投入教育、培训、就业和社区活动

495.就州和地区政府制定的计划方而言,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根据新南威尔士警察局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在恋童癖调查中确认的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即无家可归、性剥削和犯罪问题,制定了《木屋住宿支助计划》。新南威尔士州政府通过该计划向六个住宿计划提供资助。这些住宿计划援助面临性剥削风险、无家可归或者由于上述原因有可能被送进入少管所的年轻人。

496.根据《堪培拉社会计划》,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政府制定了到2013年尽可能使无家可归者减少到接近零的目标。2004年4月,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政府颁布了《打破循环——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无家可归问题战略》,承认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所有居民都享有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利。

497.自1999年以来,通过维多利亚州无家可归问题战略和青年无家可归问题行动计划,维多利亚州政府改善了维多利亚州对无家可归问题的响应。这些战略成功地试验了新的服务提供模式,重点是住房、卫生、社区服务和司法计划的联合服务,其中许多服务模式已经被确立为继续为其提供资金的全州性计划。

对租房者的保护

498.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大力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制定联邦、州和地区住房战略和政策,包括制订一些条款保护租房者不被无理由地强迫迁出,并且免受任意的房租上涨。

499.维多利亚州政府修改了《1997年住宅租赁法》,并加强了对出租住宅租房者的保护。修正案侧重于占有期安全和公平的租金机制:

房东、公寓所有人或拖车围场所有人可以无理由地向租房者或住户发布通知的期限从90天增加到120天,以阻止业主利用“无理由”通知来不适当地要求退房

在决定租金增加是否过度时所考虑的标准得到扩大,允许基于各个案例的实情评价,而不是基于一般性市场信息

500.北部地区于1999年颁布了《住宅租赁法》,以此取代了《租赁法》。新法规定,可以基于违约理由和占有令终止租赁,占有令只能是在法院或租赁专员在听证会后发布的命令。房东可以在提前六周通知的情况下无理由地终止定期租借(即,无固定期限的租借)。只能根据租赁协议增加租金,其频率不能多于六个月一次。租房者可以请求租赁专员判定租金是否过度,专员可以决定应付租金的金额。

501.塔斯马尼亚州的《1997年住宅租赁法》于1998年1月14日起生效。它规定了所有人可以增加租房人应付租金的理由,以及所有人可以通知租房人要求其腾出房屋的原因。

(三)国际合作与援助

502.澳大利亚国际发展合作计划的目标是根据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援助发展中国家减少贫困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它的重点是亚太地区。澳大利亚通过一个统管的框架和四个相互联系的主题解决贫困:

加速经济增长

加强州的作用和有效职能

投资于人民,以及

促进区域的稳定与合作

503.澳大利亚国际发展合作计划的重点是消除贫困并在食物、水、卫生、健康以及教育等一些关键领域实施各种具体举措,以促进实现适足生活标准的权利。

免于饥饿的权利

504.通过海外援助计划,澳大利亚与亚太地区和非洲的合作伙伴国家共同减轻饥饿和创造有利于长期粮食安全的条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一直向世界粮食计划署提供粮食援助资金。2005-2006年,澳大利亚为粮食援助提供的资助总额达到8730万美元。2003年,澳大利亚宣布,从2003年7月1日到2008年6月20日,它将在五年内为粮食安全捐款10亿美元。

505.澳大利亚还向那些能让农民种植更多粮食和更多作物的计划提供支助,以减轻自然灾难和国际市场波动对农民的影响。

506.澳大利亚还致力于切实保护全世界粮食和农业植物基因资源。澳大利亚近期承诺在五年内向全球作物多样性信托基金拨款1650万美元,帮助确保植物基因物质继续循环,用于研究和开发,最终增加粮食产量。

507.澳大利亚政府认为贸易自由化是促进全球粮食安全的关键。2003-2004年,澳大利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估计3100万美元的援助款(在过去七年增长了70%以上),以促进他们的贸易简化和谈判、投资以及企业发展能力。

S. 享有最高的身心健康标准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条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条款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条款

6

12

24, 27, 32, 33, 37

12, 14

5 (e) (iv)

508.澳大利亚政府在制定增强澳大利亚人身心健康的政策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特别是在公共健康、研究和国家信息管理等全国性问题方面。州和地区主要负责健康服务的提供和管理,并维持与大多数卫生保健机构的直接关系,包括卫生专业人员的管理。州和地区通过公立医院提供急性病和精神病治疗服务,以及各种社区公共保健服务,包括实施学校卫生、口腔卫生、母婴卫生和环境卫生方案。

(一)为更多的人提供保健服务

509.医疗保健方案将从根本上普及公共健康系统。根据2004年5月实施的《加强医疗保健计划》,医疗保健方案继续承担85%的医疗费用,一旦个人或家庭达到当年历年的规定界限,新实施的医疗保健安全网将涵盖该历年剩余时间里医院外医疗保障服务的实际费用(80%)。

510.《药品补贴计划》继续补贴大多数处方药的费用,以确保所有澳大利亚居民都能够买得起他们需要的药品。来自与澳大利亚签订了互惠卫生保健协议国家的人们也有资格获得《药品补贴计划》的补贴。患者必须为每次购买的《药品补贴计划》内的处方药共同支付费用。对于优惠卡持有者来说,共同付款额为4.70美元,对于所有其他患者来说,共同付款额为29.50美元(2005年)。澳大利亚还制定了安全网措施,旨在保护需要大量处方的患者和家庭。

511.澳大利亚为鼓励人们加入私人健康保险提供补贴。通过社区额定原则,人们获得私人健康保险的机会得到保障。社区额定意味着社区所有成员都能够获得私人健康保险,不论年龄、性别或更高的健康风险。社区额定确保了年纪较大的澳大利亚人和其他高风险群体不必为他们的私人健康保险支付更多的保费。

512.2004年2月,北部地区政府颁布了一份概述改善北部地区居民健康和福利战略的五年框架:《建设更健康的社区——2004-2009年健康和社区服务框架》,见<http://www.nt.gov.au /health/building_healthier_communities.pdf>。迄今取得的进展包括在健康和社区服务部设立专门的土著居民健康、家庭和社会政策办公室,以及将专业医疗扩展服务延伸到偏远地区。

513.2004年3月,西澳大利亚州政府公布了健康改革委员会最后报告《西澳大利亚人的健康未来》。报告确定了主要健康改革计划,建议在未来10到15年内对州的健康系统进行根本调整。西澳大利亚州政府采纳了委员会提出的86项建议。2004年8月,实行健康改革特别工作组开始实施健康改革委员会最后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执行推动健康改革的任务。

(二)妇女健康

514.《澳大利亚妇女健康纵向研究》(亦称澳大利亚妇女健康研究)始于1995年6月。大约40000名妇女参加该研究,这项研究关注妇女的个人健康和福利情况,同时考虑影响妇女健康的社会、经济和社会心理因素以及满足妇女健康需求的办法。研究旨在至少进行20年。研究对分析结果进行公布,为健康政策和计划的制定提供指导。

515.妇女的特定健康需求是《公共卫生成果资助协议》的目标领域之一。该协议是澳大利亚政府与州和地区政府之间的双边协议,为各种公共健康计划提供广泛和专门针对性的资金。公共卫生成果资助协议支助性骚扰咨询、非传统分娩法的信息、与女性割礼相关的教育、乳腺和子宫颈癌常规检查以及性和生殖保健服务。

516.澳大利亚政府还为针对特定妇女群体健康需求的各种计划提供资金。

517.从2006年年底以后,澳大利亚还通过各种方式向渴望怀孕的妇女提供其他支助和信息,如由全科医师提供怀孕咨询服务,以及由其他专业保健人士提供转诊服务等。澳大利亚政府还将资助全国怀孕支持热线电话服务,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提供专业和非指示性建议。热线电话将向希望探索怀孕方案的妇女、伴侣和家庭成员提供支助。

518.澳大利亚政府为全国性抑郁问题倡议“克服抑郁”提供资助,并制定了一项《全国产期心理健康计划》。该计划第一阶段是2001-2005年产后抑郁研究项目,涉及到澳大利亚本土40000名怀孕妇女和 12000名新母亲。该计划第二阶段目前正在进行之中,旨在制定一项全国行动计划,解决妇女在怀孕期间和初为人母期间的抑郁和相关困难。

519.作为投资加强区域政策的一部分,澳大利亚政府为实习护士在农村地区代表全科医师进行宫颈涂片检查提供医疗保健费用减免。这为农村地区妇女提供了更好的预防性卫生保健。

520.维多利亚州的《妇女健康和福利战略》等州和地区政府倡议于2002年启动,它概述了维多利亚州政府改善维多利亚州妇女健康和福利的关键指示,特别是不同文化和语言的妇女、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妇女、维多利亚州农村地区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等最弱势妇女。

(三)儿童和年轻人的健康

婴儿死亡率

521.根据国际标准,澳大利亚儿童普遍享受高标准的健康。但是,土著儿童往往一出生健康状况就较差(见《统计附件》,第38段)。2005年5月初,卫生和老龄部长宣布为“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生活的健康起步”提供658万美元的研究资金。

522.一些由土著社区控制的保健机构证明产妇产前保健的机会增加,且健康状况得到改善。2002-2003年以来,为支持政策制定,记录并传播关于区域分娩服务和主要卫生保健机构产妇健康服务的信息,设立了三个儿童和产妇健康示范点。关于这一倡议结果的报告见资源包<http://www.health.gov.au/healthyforlife>。

523.2005年5月,澳大利亚政府在四年里为《生命健康计划》拨款1.024亿美元。该倡议旨在改善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并加强慢性病的预防、早期发现和控制。

524.2006年5月1日,通过《医疗补助计划》,开始对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14岁以下的子女每年实施一次健康检查。儿童健康检查补充了现行《医疗补助计划》资助的澳大利亚15岁以上土著成人健康检查,鼓励医生定期为土著儿童进行(每年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促进健康行为,预防疾病,以及改善对疾病的早期发现。

青年自杀

525.《全国青年自杀预防战略》是在全国范围内采取协调办法防止青年自杀的一次初步尝试,1999年该战略结束后,澳大利亚政府宣布了在该战略取得良好结果的基础上制定的《全国自杀预防战略》。一开始,在五年内向《全国自杀预防战略》拨款4800万美元。《全国自杀预防战略》的有效期后来延长到2006年6月,总预算拨款为6600万美元。该战略的重点是促进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所有部门部署自杀预防工作。

(四)老年人的健康

526.2004年,澳大利亚公布了《投资于澳大利亚养老院:开办更多的养老院和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战略。它为需要护理的澳大利亚老年人提供了更多支助,同时鼓励养老院在提供护理服务方面采取更加灵活、负责和创新的办法。其组成包括:增设养老院,提供多种选择,建立更好的培训系统,以及加强行政管理工作。澳大利亚还颁布了《社区护理新战略——前进的道路》,概述了在可获性、资格和评估、减少重复等方面改造和加强社区护理制度的方式。

527.2004年,澳大利亚批准了《老年人急症护理机构改善老年人护理的全国行动计划》。该计划涵盖2004-2008年,重点是急症、亚急症、过渡和老年人护理服务。各个司法管辖区域都在根据其保健和老年人护理服务的特定结构、可利用性和需求来执行全国行动计划。

528.2005年,澳大利亚政府提出在五年内为《帮助澳大利亚痴呆患者及其护理人——确定痴呆病为全国保健服务的医治重点》提供3.206亿美元,为痴呆患者及其护理人员和家属提供支助。

529.2006年,澳大利亚政府提出在四年内继续提供2370万美元的资金,以扩大老年精神治疗服务,通过痴呆行为管理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覆盖全国的服务。该服务机构为上门护理的工作人员提供专家建议和支助,改善他们对痴呆患者和挑战性行为患者的护理。

530.2005年11月,为响应世界卫生大会关于消除可避免盲的第56.26号决议,澳大利亚卫生部长公布了《全国促进眼健康及预防可避免盲和视力衰退行动框架》。该框架提出了一个政府、卫生专家、非政府组织、工业和个人合作,共同预防澳大利亚人可避免盲的全国性协调行动蓝图。

531.州和地区政府都实施了各自的老年人护理补充倡议。例如,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宣布了《建设老年人社区战略》等老年人护理倡议。

(五)土著人的健康

532.尽管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是澳大利亚社区处境最不利的群体,澳大利亚政府在消除有害健康的条件方面正在取得进展。

533.2002年,澳大利亚实施了《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健康劳动力全国战略框架》。这是一项十年期计划,目的是在主流服务和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专门服务领域更好地培训、招聘、支助和保留有适当技能的卫生专业人员、卫生服务管理人员以及卫生政策官员。2007年将进行一项评估。

534.《2003年全国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保健战略框架》概述了达成一致的原则和所有司法管辖区域和社区部门都致力于通过在未来十年合作实现的九个关键成果领域。《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保健绩效框架》为定量衡量《全国战略框架》的影响打下了基础,2006年底的第一份报告针对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的保健成果、健康决定因素以及卫生系统的业绩等关键问题就大约90项标准作了报告。

535.《2006年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保健绩效框架报告》表明,1991-2003年期间,北部地区、南澳大利亚州和西澳大利亚州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死亡率下降16%,婴儿死亡率下降44%。报告表明一些领域继续令人担忧,包括慢性病造成的死亡、受伤住院、低出生体重(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中间的普遍程度是其他澳大利亚人的两倍)、慢性耳疾、吸烟、营养和肥胖。

536.州和地区政府倡议包括《2003-2006年昆士兰州土著性健康战略》,该战略确认了在改善昆士兰州土著人口性健康方面取得的关键成果,并提出了实现有关目标的战略建议。北部地区《土著人保健框架》是1998年签署的北部地区《土著人保健框架协议》下的一个联合卫生和社区服务规划论坛。《2005-2008年西澳大利亚土著性健康战略》确认有必要对性健康采取综合措施,并概述了让社区和服务提供机构参与改善性健康的框架。

(六)残疾人的健康

537.州和地区政府在这一领域采取了如下措施:

残疾人服务委员会(西澳大利亚州)成立了一个健康资源和咨询小组,旨在使更多的社区和残疾人服务部门认识到健康是提高残疾人生活的一个要素。该小组致力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好的保健服务机会,并确保取得最佳保健结果。

昆士兰州政府制定的《2000-2005年精神残疾服务和支助战略计划》为卫生部与精神残疾防治机构和其他关键利益攸关方合作、改善服务和支助工作提供了各种战略。

2004年,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政府实施了《未来指导:2004-2008年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框架》。《未来指导》为社区和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政府,特别是残疾人、住房和社区服务部提供了一个框架,以支助所有残疾人实现他们的设想和享有尊重、尊严以及参与社区所有层面活动的权利。《未来指导》建立在政府响应2002年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残疾人服务调查委员会已经开展的执行工作上。

维多利亚州正在执行各种各样的质量倡议,最初是在残疾人住宿服务方面,重点是健康促进活动、健康风险的检查和早期发现,残疾人支持工人的培训以及与卫生专业人员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改善健康服务的可获得性。

(七)区域、农村和偏远地点居民的健康

538.在2000-2001年《区域健康战略》的基础上,澳大利亚政府在2004-2005年预算中重申致力于农村健康和老年人护理,为现在重新起名为《农村健康战略》的计划重新提供资金。四年内提供的8.302亿美元款额为该计划提供了持续支助,增加了农村地区居民找医生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看病的机会,并支助了两项新的战略目标。根据该战略调拨的资金将用于支持灵活的卫生和老年人护理服务方案以及劳动力措施。

539.根据战略前四年的实施情况,澳大利亚政府得出结论认为,为向较偏远地区提供联合的基本保健服务,需要更加努力;应当增加对预防性健康的重点关注,以更加直接地解决造成城市与农村和偏远地区澳大利亚人之间健康差异的原因。

540.2000年3月实施了《针对农村妇女的全科医师服务计划》,该计划旨在使那些很少或者没有机会获得女性全科医师服务的农村妇女获得基本保健服务的机会。

(八)改善健康信息

541.《健康连接》始于2004年。这是一个新的全国电子健康记录系统,旨在通过电子方式连接到人们使用的不同健康服务系统,提供人们的健康信息。

(九)身体健康

肥胖

542.预防年轻人肥胖一直是澳大利亚政府领导的澳大利亚全国肥胖症预防特别工作组的工作重点。《2008年健康体重——澳大利亚的未来——全国儿童和年轻人及其家庭行动议程》和《澳大利亚成年人和老人的健康体重》都与世界卫生组织的《饮食、身体活动和健康全球战略》十分一致。2004年开始实施《建设一个健康、有生命力的澳大利亚计划》。该计划为解决儿童肥胖症提供了一个全国性框架。

免疫率

543.随着《全国免疫计划》的实施,免疫率不断增加。截至2006年3月31日,90.2%的12-15个月儿童和92.1%的24-27个月儿童全都接受了免疫。

544.自2003年1月以来,卫生和老龄部开始为儿童实施三项新的普及免疫计划: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国丙型脑膜炎防疫计划》;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国儿童肺炎球菌防疫计划》;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儿童水痘防疫计划》。2005年,共记录有四例丙型脑膜炎致死案例,与2002年的24例相比,下降了80%。《全国儿童肺炎球菌防疫计划》还成功地使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病例从2004年实施计划前的16例下降到了2005年的9例。此外,从2005年11月1日起,有针对性地开始实施《土著儿童甲肝防疫计划》。

艾滋病毒/艾滋病

545.2005年7月1日,澳大利亚开始实施第五个《2005-2008年全国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和第一个《2005-2008年全国性传播感染战略》。它们为针对性传播感染采取全国措施和恢复澳大利亚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能力提供了战略性指导。

癌症

546.澳大利亚政府为癌症检查提供了实质性资助。三个资助检查计划的例子是:

《澳大利亚乳腺癌筛查计划》,向50-69岁妇女提供两年一次的免费筛查和评估服务,通过早期发现大幅减少乳腺癌的死亡率和发病率

《全国子宫颈癌常规检查计划》,通过向所有18-70岁妇女提供两年一次的筛查,减少子宫颈癌的死亡率和发病率,以及

《全国肠癌筛查计划》,在适当的情况下,在进一步做出临床治疗安排后,利用粪便潜血试验进行人口筛查,减少肠癌相关的死亡率和发病率

丙肝

547.2005年6月,澳大利亚在第一项战略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公布了《2005-2008年全国丙肝战略》。该战略旨在减少丙肝的传染率,最大限度地减轻该疾病对丙肝患者身体和社会的影响。

非法药物的使用

548.根据《国家禁止使用非法药物战略》,澳大利亚政府通过《非政府组织治疗补助计划》为澳大利亚的169个非政府服务组织提供了资助。这些服务组织向受到非法药物使用影响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教育、咨询和康复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支助。

酒精

549.澳大利亚制定了《2006-2009年控制酒精使用国家战略》,为最大限度地减少酒精相关伤害的后果提供全国性指导。《控制酒精使用国家战略》构成了多年来一直在开展之中的全国行动的一部分,该行动旨在减少澳大利亚非法药物使用造成的伤害,包括死亡率、发病率和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它包含针对年轻人、土著人民和怀孕妇女等高风险群体的战略。

吸烟

550.澳大利亚《2004-2009年控制烟草使用国家战略》表明,澳大利亚政府决心加强合作,与有关各方共同减少吸烟给澳大利亚人造成的危害和人类潜能的浪费。根据《2004年国家药物管制战略家庭调查》,每日吸烟率的最新估计数字从2001年的19.5%下降到了17.4%。2004-2005年,澳大利亚全国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调查统计局估计,大约50%的土著澳大利亚人每日吸烟。

住院等候期

551.一些州目前雇用了公立医院协调员,负责制定和落实患者等候手术排列表,以改善患者等候择期手术的结果。为简化各个公立医院的等候列表,目前正在制定择期手术患者管理政策。

(十)心理健康

552.澳大利亚政府根据澳大利亚政务院的程序,将心理健康问题定为行动的重点,要求所有司法管辖部门主动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国民的心理健康需要。

553.1992年批准、1998年和2003年重申的《全国心理健康战略》为从基于制度的心理健康系统到以消费者为重心、强调支持社区个人的全国改革提供了一个框架。2006年,澳大利亚政务院一致同意实施《2006-2011年全国心理健康行动计划》,为心理疾病患者解决服务供应不足的问题。澳大利亚政府在五年内已提供19亿美元捐款,用于帮助心理疾病患者、他们的家庭和护理者。

554.澳大利亚政府还为名为“心理问题”的中学心理健康促进项目提供资助,并且正在支助名为“儿童问题”的小学心理健康促进、预防和早期干预试点项目。这些项目为帮助学校营造有利的学校环境提供实际支持,为学生提供有效的社会和情感学习课程,为家长提供关于儿童和青年心理健康的信息和教育,并采取一些办法解决可能存在心理健康障碍的学生的需求。

555.《2000年全国心理健康促进、预防和早期干预行动计划》为采取协调的全国性措施提供了一个框架,以促进心理健康及心理健康问题的预防和早期干预。澳大利亚政府为许多旨在改善儿童心理健康的项目提供了资助,其中包括 1997年5月开始实施的全国早期干预网络,它旨在促进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干预。澳大利亚政府还把对《克服抑郁计划》的资助延长到2009年,这是一个全国性的非营利独立组织,致力于解决澳大利亚与压抑、焦虑及物质滥用有关的疾病问题,主要目标是提高社区对于抑郁的认识和减轻与该疾病相关的特征。

T. 受教育权和其他文化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条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条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条款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条款

27

13, 14, 15

23, 24, 28, 29, 30, 31, 32

10, 13, 14

5 (e) (v), (e) (vi)

(一)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

澳大利亚的学校教育

556.澳大利亚的学制为13年,对6-15岁(某些州是16岁)儿童实行义务教育,昆士兰州和西澳大利亚州有一些变化。学校教育包括一年的学前准备以及小学和中学教育。中学教育的最后两年对于那些希望进入高等教育(包括大学)的人来说是必须的。

557.州和地区政府承担为公立学校提供资助的主要责任,提供大约90%的学校运作成本。澳大利亚政府提供大约10%的公立学校运作成本。所有公立小学和中学对义务教育年龄学生的教育是免费的。在某些情况下,学校寻求社会对特定教材、服务和设施的自愿捐助。私立学校教育与公立学校教育平行存在。

558.各级政府之间通过就业、教育、培训和青年事务部长委员会就学校教育进行磋商与合作。委员会成员包括州、地区、澳大利亚政府和新西兰负责教育、就业、培训和青年事务的部长,以及巴布亚新几内亚和诺福克岛具有观察员地位的部长。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559.澳大利亚政府承认澳大利亚父母为子女选择最合适的学校教育的权利。

560.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对于公立和私立学校在教学质量方面的差别表示关注。新南威尔士州对州内的非公立学校进行了一项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于2004年6月对《1990年教育法》进行了修改,以促进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之间的更大平等,确保所有学生所上的课程符合新南威尔士州教学委员会的教学大纲,以及确保非公立学校在学生福利、儿童保护、教师标准、改善管理以及年度报告机制等方面加强问责制。其他州和地区通过澳大利亚政府资助协议要求的年度全国计算、阅读、写基准评估活动监督学校教育系统(公立和私立)的质量,但是不比较或者没有比较过公立和私立学校的学生成绩。

学校改革议程

561.澳大利亚政府已公布了澳大利亚学校改革议程。整个教育部门的改革目标是提高教育质量(特别是在一致性和相关性方面)、可获性、选择性、灵活性以及可持续性。涵盖的问题包括如何实现全国教育统一,如何采取措施改善成绩差的学校的状况,以及如何制定《全国安全学校框架》。

562.澳大利亚政府还承认一些有着特殊需求的学生需要其他帮助和资源来实现他们的充分潜力。所有州和地区都提供各种各样的计划,以解决所有学生的特殊教育需求。可利用的计划包括为以下学生提供的计划:智力和身体残疾学生、行为障碍、特殊学习需求、天才学生、移民学生,特别是计算和读写能力低或者不能说流利英语的学生。

全国教育目标

(a)读写能力和计算能力

563.《全国读写能力和计算能力计划》是澳大利亚政府实施的一个协调计划,目的在于提高州和地区的读写能力和计算能力基准,并根据国家读写能力和计算能力基准进一步确定和处理学生进入中学前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564.澳大利亚政府为提高澳大利亚儿童的读写和计算技能制定了各种具体计划:

2005年实施的《读写能力、计算能力和特殊学习需求计划》旨在提高在教育上处于不利境地的学生包括残疾学生的读写能力、计算能力和其他学科的学习能力。

《阅读援助券计划》向没有达到2006年3项全国阅读基准的儿童家长提供支助。符合条件的学生家长可以在2007学年为其子女获得价值700美元的阅读援助。

全国读写能力和计算能力周是自1999年以来每年为表彰在读写和阅读方面取得好成绩的学生举行的活动。

565.《英语作为第二语言计划》仍然是解决新到移民学生特殊教育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计划,教育当局(政府和非政府)为符合条件的新到小学和中学学生提供一次性人均补助。资助旨在提供集中的语言学费,改善英语能力,推动这些学生参与主流教育活动。

(b)信息和通信技术用于学校教育

566.近年来,学校运作方式的一个主要变革工具是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使用增加。澳大利亚政府认识到信息和通信技术在提高澳大利亚学校的教学和学习质量方面非常重要,并为确保年轻人获得知识社会和知识经济所需要的教育实施各种战略。

567.关于职业技术教育的资料见上文第409-414段。

高等教育

568.高等教育部门包括37所公立和2所私立大学,一所海外大学分校;4所自鉴定高等学校和150多所其他院校,如技术和继续教育学校,神学院以及其他专门提供职业、商业或艺术课程的院校。

569.澳大利亚的大多数大学本科生都在联邦支助的院校(先前称为高等教育收费计划院校)就读,他们支付的额定学费就是他们的教育费用。从2005年起,高等教育院校已将学费数额规定为从0美元到澳大利亚政府确定的最高额度,最高不超过2004年高等教育收费计划规定费率的25%(收费指数)。澳大利亚政府通过《联邦补助计划》资金,帮助联邦支助的学生缴纳学费。

570.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获得《高等教育贷款计划》提供的贷款,使这些学生可以延期支付其学费。2006-2007年毕业的学生可在收入达到38149美元之后偿还《高等教育贷款计划》借款。为保持借款的实际价值,《高等教育贷款计划》借款要与消费者价格指数挂钩,但是它属于无息贷款。

571.2002年,澳大利亚对高等教育部门进行了一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澳大利亚政府于2003年实施了《我们的大学:支持澳大利亚的未来》高等教育改革方案。改革使大学有机会获得提供世界级高等教育所需要的资助,重点是实现优质量教育。

572.在高等教育领域,基于他们在获得高等教育方面相对处境不利的历史,以下群体被确认为公平规划的对象: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社会经济地位低的人们,农村和孤立地区的人们,残疾人,以及来自非说英语地区的人们。

573.在过去十年里,这些群体所取得的进展各不相同。近年来,国内残疾学生的比例增加。农村地区和社会经济地位低的学生比例保持稳定,而孤立地区的学生比例略有下降。来自说英语以外语言地区的学生比例出现下降。56%的学生是女性,44%的学生是男性。

教育领域的男女比例

574.从一些主要学科的学习成绩来看,女性超过了男性。总体上,在上学期间,女孩的读写和计算成绩、读到中学结束(第12年)的续读率以及第12年的学习成绩(它增加了上大学的机会)均超过了男孩。另一方面,女性和男性接受学校后教育的情况虽然不同,但在许多方面更加平等。2005年,女性在政府资助的所有职业技术学校占50.1%。她们一般都会努力获取更高层次的教育证书,通过率与男性不相上下。

土著人民与教育

575.土著学生的成就取得了重大提高,尽管土著与非土著学生之间仍然存在差距。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参加澳大利亚培训系统的比率很高。尽管只有2.4%的澳大利亚人口是土著,2005年,土著学生在所有参加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中占了大约3.8%。

576.2004年4月,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将在2005-2008年的四年里向改善土著学生教育成果的计划拨款21亿美元。

577.为使资金重新流向切实有效并能满足人们最大需求的举措,澳大利亚对现有计划进行了重大调整。土著教育计划包括如下各项:

《经常性补充援助计划》,基于学生人均数向独立的幼儿园、公立和非公立学校以及独立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学校提供经常性的补充资助

《学校整体干预战略》,通过鼓励土著学生的父母、土著社区和学校共同努力,采取创新措施提高土著学校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及

《土著教学援助计划》,向土著学生提供学费补助

578.其他计划包括如下:

《土著学生助学金计划》,向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土著学生提供收入补贴和补助。

《土著学生支助计划》,提高高等教育机构进一步实施有关的能力,以使更多的土著学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并取得好的成绩。

2000年开始实施《提高土著人英语读写能力和计算能力国家战略》,目的是使土著学生的读写能力和计算能力达到其他年轻澳大利亚人的水平。

《土著青年流动计划》支持发展地方经济,为偏远地区澳大利亚土著青年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将在2006-2009年支助至少600名年轻人。通过《土著青年流动计划》在十个实施该计划的地点提供道路规划、指导、集中支助和安全以及支助住宿,在主要的支助中心为这些年轻人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就业机会。

《土著青年领袖计划》旨在援助主要来自偏远地区的土著青年,培养和使他们具备领导社区工作的能力。该计划将向205名有才能的土著学生提供上高分学校和大学的奖学金。

579.近年来,一些州和地区政府的倡议包括:

新南威尔士州教育和培训部对新南威尔士州土著教育的评估(2003-2004年)

维多利亚州政府的土著教育政策《耶尔卡:新千年教育和培训的合作伙伴关系》为终生教育提供支助

南澳大利亚州实施土著决策模式Yurrekaityarindi,旨在确保将土著父母和社区成员列入教育决策

西澳大利亚州政府对一些选定的公立学校实施追求梦想战略,旨在提高土著学生的中学续读率

昆士兰州的《教育和培训改革框架》与《通向成功》——约克角和托雷斯海峡的教育战略

北部地区政府的《综合土著教育战略计划》(2000‑2004年),以及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教育和培训部的《2002-2004年行动计划:服务土著人民》

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教育

580.1999年2月,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开始实施对农村和偏远地区教育的全国调查。委员会1998年关于区域、农村和偏远地区澳大利亚人人权的“丛林谈话”大讨论揭示适当标准和质量的教育机会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一个重要关注问题。为改善向澳大利亚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提供的教育,委员会提出了详细的建议。这些建议见<http://www.humanrights.gov.au/word/human_rights/Recommendations.doc>。职业技术教育领域54%的学生在大城市里,38%在区域性地区,将近5%在偏远地区。

581.澳大利亚政府通过以下计划直接支助农村和孤立地区学校的学生:

《援助孤立儿童计划》向由于地理隔离不能每天上适当公立学校的学生家庭提供财政援助。该计划的潜在原则是所有澳大利亚儿童都应当能够合理地每天到适当的公立学校上学,不论父母收入如何。

《乡村地区计划》向学校提供额外资金,以支付由于地理隔离造成的一些学校教育额外成本。该计划资金调拨到州和北部地区政府以及非政府当局,由它们根据优先重点在澳大利亚政府指导方针内进行分配。

《非政府学期宿舍计划》是一项为期四年的倡议,针对非营利、非政府的学期宿舍,它们主要是为了向澳大利亚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小学生和中学生提供住宿。该计划的目的是援助宿舍向居住在宿舍里的农村小学和中学学生提供高标准的照顾。

(二)文化权利

文化多样性

582.澳大利亚政府的文化多样性政策反映了它致力于确保所有澳大利亚人有机会积极和平等地参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基于普遍公民责任,尊重每个人,所有人机会公平以及所有澳大利亚人的文化多样性利益,该政策支持澳大利亚的反歧视立法以及在澳大利亚工作场所和更广泛的社会提供人权。

583.作为常规资金循环的一部分,最近对多元文化政策和相关计划进行了评估。2006年重新向计划提供为期四年的资助。它向所有澳大利亚人传递的一个关键信息是作为一项国家优势,文化多样性必须继续与澳大利亚共同价值观的个人和集体承诺保持平衡。

584.澳大利亚政府继续支持适合所有澳大利亚人的政府服务系统。自从1998年以来,《文化多样性社会公共服务宪章》一直强调把文化多样性考虑纳入到战略规划、政策制定、政府服务的预算和报告程序——不论这些服务是由政府机构、社区组织还是商业企业提供的。

585.如第236-237段和第316段所讨论的,澳大利亚政府制定的《建设社会凝聚力、和谐与安全的全国行动计划》以及穆斯林社区参照组建立在现有的各级政府文化多样性政策和计划之上。该计划以及根据它推行的倡议解决极端主义和不容忍,促进和谐、理解和一个多样但仍然统一的澳大利亚社区。

586.16个澳大利亚政府机构一直共同努力,通过人道主义定居点跨部门委员会制定提高人道主义移民定居成果的战略。

587.近年来,州和地区实施了他们自己的多元文化补充政策,包括:

昆士兰州1998年《昆士兰州多元文化政策》

塔斯马尼亚州《2001年多元文化政策》

西澳大利亚州政府成立了多元文化利益办公室,以及

北部地区成立了种族事务办公室,它包括跨文化意识培训等计划以及北部地区重申其多元主义文化承诺的《多元文化政策》。

艺术

588.通过提供澳大利亚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出的第三份定期报告所述援助,澳大利亚政府继续支持澳大利亚艺术界,提高澳大利亚人参与文化生活的机会。新的倡议包括

在四年时间里另外资助2540万美元,以确保澳大利亚主要管弦乐队的可持续性,以及

在四年时间里为澳大利亚的两个专业歌剧和芭蕾舞管弦乐团另外资助1060万美元

国家文化机构

589.为国家文化机构提供的资金大幅增加,从1996-1997年的1.12亿美元增加到2005-2006年的2.29亿美元——增加了104%。

体育

590.与2004年《通过体育建设澳大利亚社区》的政策一致,澳大利亚政府将在2006-2007财政年度向澳大利亚体育事业投资超过2.5亿美元。澳大利亚政府体育政策的四大条款之一是增加所有年龄的草根阶层对体育的参与,以确保澳大利亚人都有机会参与高质量的体育活动,不论文化、性别、民族、能力或年龄。

591.在与全国体育组织合作,制定结构和政策,以确保所有层次上的体育事业充满公平、安全、种族和包容性文化方面,澳大利亚体育委员会发挥重要的领导作用。委员会的关键倡议是制定和实施《无骚扰体育战略》,以解决体育领域的骚扰和虐待问题。委员会还鼓励应用《澳大利亚体育要素》里概述的原则,以实现体育提供的价值观和利益。

广播

592.澳大利亚共有342个领有执照的社区广播服务机构,包括80个偏远地区土著广播服务机构。共有15个全时段视障广播电台和40个全时段宗教电台。还有6个全时段种族社区广播公司,它们与将近100个其他社区广播电台一起提供一些种族节目,每周使用100多种语言制作1800小时的种族广播。

593.根据澳大利亚字幕标准,国家和商业免费收视广播公司必须向耳聋或听力障碍人士提供黄金时间播出的电视节目、非黄金时间段播出的新闻和时事节目的字幕服务。

土著文化

594.语言是土著人民文化特征的核心要素。澳大利亚通过以下方式援助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维护文化生活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执行土著语言和记录维护计划》——2005-2006年期间,该计划为澳大利亚多项活动提供资助,包括语言维护和复兴项目;语言记录;编制语言材料和课程;提高公共认识和进行宣传,以及制作和维护档案

为遏止语言遗失,为濒危的澳大利亚土著语言实行有针对性的资助

为了使计划能够更适合解决语言逐步遗失的问题,进行国家土著语言调查,于2005年完成

制定州一级的土著语言保护政策

595.澳大利亚政府支助土著文化参与,促进土著人民参加文化生活的机会。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土著文化支助计划为社区社会和文化参与提供资金援助。

596.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国家艺术与工艺品产业支持计划为支持、维护和加强土著视觉艺术和工艺品提供资助。该计划认识到土著文化、艺术惯例与土著视觉艺术产业的成功之间存在着关键的联系。

597.澳大利亚政府执行土著广播计划,通过该计划,提供电视和社区广播服务的土著组织得到支持和鼓励,使用传统语言、文化和宗教。

科学

598.澳大利亚政府教育、科学和培训部通过向大学和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澳大利亚核科学与技术组织以及澳大利亚海洋科学研究所等主要研究机构提供大量资金支持科学。澳大利亚还支持合作研究中心计划把研究人员和研究用户,特别是产业,集合起来。

599.《支持澳大利亚的能力——通过科学和革新建设我们的未来》是澳大利亚政府于2004年5月宣布的一系列倡议中最近的一份倡议,旨在促进研究、开发和革新。它建立在2001年支持澳大利亚的能力方案之上,确定了对科学和革新的十年承诺。澳大利亚政府在此期间向科学和革新投入的总资金预计大约为520亿美元。支持澳大利亚的能力战略重点关注加强澳大利亚形成思路和承担研究的能力,加速研究的商业化,以及培养和保留技能。它还坚持澳大利亚政府对信息通信技术的战略投资承诺。一个关键特征是增加对企业、大学和政府资助的研究组织之间协作的强调。

信息技术

600.澳大利亚政府认识到,在使人们分享经济、社会和文化利益方面,信息通信技术起着重要的作用。澳大利亚政府《2004-2006年澳大利亚信息经济战略框架》确认确保“所有澳大利亚人拥有分享信息经济利益的能力、网络和工具”是重中之重,并为实现这一目标提出了许多关键战略。

601.澳大利亚政府严肃对待它提供有效互联网制度的责任和解决互联网相关犯罪活动、在线出版非法和侵犯性材料以及垃圾邮件等消费者政策问题的需求,同时确保规章制度不会给企业、工业和公民带来抑制在线经济发展的麻烦或不合理的负担。这些措施包括:

管理互联网内容的1999年《广播服务(在线服务)法》

《2001年网络犯罪法》,建立在现有立法、经验和关于预防计算机破坏和侵犯所需要措施的国际讨论之上的一系列条款

《2001年交互赌博法》,规定了对交互赌博的限制和起诉,以及

《2003年垃圾邮件法》,管理发送商业电子信息的计划

电信

602.澳大利亚政府认识到电信服务的获得对于参与当代澳大利亚生活的所有方面非常重要。1997年建立的公开和竞争的电信市场是改善澳大利亚人获得高质量、低成本电信服务机会的关键。各种保障电信获得的其他措施包括:

普遍服务义务,为澳大利亚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基于公平基础获得标准电话和付费电话服务的合理机会,不论他们居住在哪里或者是否经商

通过互联网援助计划和数字数据服务义务,保障互联网的有效获得,以及

制定《全国宽带战略》,以提高宽带服务的可利用性和有效使用,获得更大的宽带连接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603.澳大利亚政府还通过有针对性的资助和各种提高公共认识的活动,来帮助人们更好的获得电信服务以及更深入地了解移动电话和宽带领域,这项工作以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澳大利亚土著民族为主。

知识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604.澳大利亚政府致力于建立版权制度,以平衡版权所有人和创作者为他们的技能和资源投资获得适当报酬的权利与用户基于合理条款利用版权的权利。

605.自从2000年以来,为响应数字技术和在线环境,更新澳大利亚的版权法律,澳大利亚一直在广泛修改《1968年版权法》。其中一些变更包括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和扩大对侵权行为的刑事犯罪和民事补救办法范围。作品和电影创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于2000年并入法案,2005年,这些权利延伸到现场和有记录的演出表演者。通过新的执行条款和增加对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2006年对法案的修正加强了所有人的权利。同时,通过确保常用数字技术可以利用免责条款,为有益于社会的目的提供创新的免责条款,如,残疾人的使用,修正案为用户提供了确定性。更多信息见<http://www.ag.gov.au./copyright>。

附录 A

受邀向澳大利亚共同核心文件提供信息 / 意见的非政府组织

土著法定权利运动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首席部长多元文化咨询委员会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多元文化委员会

联邦人权倡议顾问委员会

大赦国际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英国圣公会——总议会

圣约信徒会反诽谤联盟

反奴隶制协会

亚太国家人权机构论坛

亚太地区人权和预防种族冲突中心

澳大利亚护理中心

澳大利亚浸礼会国际援助协会

澳大利亚男女同性恋者权利游说组织

澳大利亚西藏委员会

澳大利亚巴哈伊社团

澳大利亚天主教移民和难民办公室

澳大利亚天主教社会正义委员会

澳大利亚国际发展理事会

澳大利亚男女同性恋者权利理事会

澳大利亚社会服务理事会

澳大利亚工会理事会

澳大利亚教育联合会

澳大利亚无家可归者组织联盟

澳大利亚残疾人组织联盟

澳大利亚人权组织联盟

澳大利亚伊斯兰委员会联盟

澳大利亚人权组织论坛

澳大利亚人权中心

澳大利亚人权律师

澳大利亚图书馆和信息协会

澳大利亚多元文化基金会

澳大利亚穆斯林公民权利宣传网络

澳大利亚红十字会

澳大利亚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分会

澳大利亚妇女律师协会

澳大利亚土著人的权利与和解

布拉马·库马里斯

Bravehearts有限公司

澳大利亚企业和职业妇女组织

Castan人权法中心

天主教正义、发展与和平委员会

民主体制中心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国际法和公法中心

澳大利亚基督教团结会

澳大利亚公民自由理事会

社区法律中心联合小组(新南威尔士州)

通信法中心

昆士兰州科技大学创意产业研究和应用中心

保卫儿童国际

环境保护办公室(新南威尔士州)

平等权利网络

伊瓦特基金会

澳大利亚犹太人执行委员会

莫纳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

维多利亚州社区法律服务联合会

澳大利亚种族社区理事会联盟

土著和岛民研究行动基金会

健康消费者网络

无家可归者法定权利项目

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

澳大利亚人权理事会

国际人权中心

人权法资源中心

土著法中心

国际人权协会

国际妇女发展局

昆士兰公正权利组织

Kingsford法律中心

澳大利亚法律委员会

维多利亚州法律研究所

自由维多利亚州

Maningrida艺术文化馆

Mooka Bula土著人协会

新南威尔士州多元文化残疾人支助协会

国家土著社区控制健康组织

国家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法律服务秘书处

国家社区法律中心协会

国家青少年法律中心

国家人权教育委员会

全国教会理事会

澳大利亚国家妇女理事会

国家种族残疾人联盟

国家法律委员会

全国妇女司法联盟

全国青年宣传网络

新南威尔士州公民自由理事会

老年妇女网络

乐施会海外社区援助组织

澳大利亚残疾人公司

澳大利亚国际规划

Nuff Stuff项目

公共权益宣传中心

新南威尔士州公共利益法信息中心

维多利亚州公共利益法信息中心

澳大利亚教友会服务中心

澳大利亚难民理事会

澳大利亚权利协会

昆士兰州科技大学法学院

身心创伤者治疗复康服务中心

姐妹互助组织

南部社区法律和教育宣传服务中心

被压迫者的眼泪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联合国澳大利亚协会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联合国澳大利亚青年协会

澳大利亚联合教会

澳大利亚联合司法

Uniya 耶稣会社会正义中心

维多利亚州社会公益服务理事会

澳大利亚越南人社团

澳大利亚残疾妇女组织

妇女选举游说机构

澳大利亚妇女权利行动网

青年律师人权委员会

澳大利亚青年妇女基督教协会

附录 B

澳大利亚对国际人权条约持保留意见的 案文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保留意见:

第10条

关于第10条第1款,接受分隔原则是一个应逐渐实现的目标。关于第10条第2款(b)项和第3款(第2句),只有当责任当局认为分隔对有关青少年和成人有利时,才接受分隔义务。

第14条

澳大利亚对于在第14条第6款提到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而不是遵照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司法错误提供赔偿的规定持保留意见。

第20条

澳大利亚认为第19、21和22条提供的权利与第20条一致;因此,联邦和各个州在切实关系到公共秩序利益的问题上已经对该条所述主题进行立法,保留对这些问题实施更多立法的权利。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保留意见:

澳大利亚政府……宣称,澳大利亚目前尚不能具体立法将《公约》第4条(a)涵盖的所有行为列为罪行。只有当处理公共秩序的维护、危害社会、故意伤害、暴乱、刑事诽谤、阴谋和未遂罪等的现有刑法做出规定时,才能处罚这里提到的这一类行为。澳大利亚政府希望在第一适当时间寻求议会对执行第4条(a)的条件进行具体立法。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保留意见:

澳大利亚政府声称,受雇于联邦政府及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和澳大利亚首都地区的大多数妇女都享有带薪产假。关于受雇于新南威尔士州和其他地方的所有其他妇女,根据联邦和一些州的工业奖励,提供无薪产假。对于单亲妇女,还根据收入提供社会保障补助。

联邦政府建议,它尚不能按照第11条第2款(b)的要求采取措施,在整个澳大利亚实行带薪或带有可比社会福利的产假。

联邦政府建议,执行《公约》如果到了要求废除不准妇女受雇于战斗单位的澳大利亚国防力量政策的地步,那是不能接受的。

《儿童权利公约》

保留意见:

澳大利亚接受第37条的一般性原则。关于(c)款第二句,只有当负责当局认为可行并且符合儿童能够与他们的家人保持联系的义务时,在考虑到澳大利亚的地理和人口情况之后,才接受儿童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的义务。因此,澳大利亚在它不能遵守第37条(c)款义务的条件下批准该公约。

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遵照《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积极审查对人权公约的现有保留意见的政策。

关于澳大利亚条约批准状况的最新资料见澳大利亚条约数据库。该数据库是研究澳大利亚所加入的条约或者澳大利亚已采取的其他条约措施的在线资源: <http://www.info.dfat.gov.au/treaties/>。

附录 C

澳大利亚加入的其他相关条约

1.其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相关公约

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955年修正的1926年《国际奴隶问题公约》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和《防止、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议定书》

2.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

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

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

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

1981年《关于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享受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公约》(第156号)

3.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公约

1960年《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公约

1970年《承认离婚和合法分居公约》

1973年《承认及执行有关赡养义务裁决的公约》

1973年《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

1978年《结婚仪式及承认婚姻有效公约》

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公约》

1996年《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

5.日内瓦四公约和其他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

194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第一公约》

1949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第二公约》

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第三公约》

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第四公约》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1987年《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渥太华公约》

附录 D

关于澳大利亚人权详细资料的来源

关于澳大利亚人权及增进人权的详细资料见以下来源:

人权手册: <http://www.dfat.gov.au/hr/hr_manual_2004/index.html>

澳大利亚全国人权框架——国家行动计划<http://www.dfat.gov.au/hr/nap/nap_2004.pdf> 和<http://www.ag.gov.au/nap>

外交贸易部人权信息:<http://www.dfat.gov.au/hr/>

澳大利亚国际发展署:<http://www.ausaid.gov.au>

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http://www.humanrights.gov.au>,包括以下报告:

o社会正义报告:

<http://www.humanrights.gov.au/social_justice/sj_reports.html>

o土著权利报告:<http://www.humanrights.gov.au/social_justice/nt_reports.html>

o人权问题报告:<http://www.humanrights.gov.au/human_rights/index.html>

o根据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提起上诉的报告<http://www.humanrights.gov.au/human_rights/index.html>

o种族歧视报告:<http://www.humanrights.gov.au/racial_discrimination/publications.html>

o残疾人调查报告:<http://www.humanrights.gov.au/disability_rights/inquiries/reports.html>

o司法部:<http://www.ag.gov.au>

附件 1

统计资料

目录

段 次 页 次

土地和人民 2 - 103154

土地利用 2 - 29154

人口5154

人口增长 6155

人口密度 7 - 9156

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地理分布情况 10 - 11157

出生国家 12 - 13159

按母语划分的人口语言14 - 15160

宗教 16 - 18161

人口构成19 - 20163

生育率21 - 22164

预期寿命23 - 26165

死亡人数27166

家庭规模28 - 29166

社会、经济和文化统计30 - 103169

消费30 - 31169

基尼系数(关于收入分配) 32 - 35171

婴儿死亡率36 - 39173

产妇死亡率40 - 43174

死亡原因——一般人口44 - 45175

目录 (续)

段 次 页 次

免疫状况46 - 48178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49 - 52180

肝炎感染53 - 55183

性传播感染56183

医疗保健开支57185

《医疗保健和药品补贴计划》提供的服务58 - 59186

入学情况——初等和中等教育60 - 61189

学校,学生和教育工作者62 - 63190

续读率64 - 66191

土著学校学生67 - 72193

师生比率73195

识字率74 - 83196

高等和职业教育入学率84 - 86201

失业率87 - 90204

各部门的就业情况91 - 93206

就业率94 - 97207

国内生产总值(GDP) 98209

国民总收入-212

消费者物价指数(CPI)99213

对外负债——外债100213

发展费用支出101 - 103214

政治制度和司法管理统计数字104-128216

获得承认的政党数量104 - 106216

按党派进行的立法席位分配-217

妇女在议会中的地位-218

国家和地方一级的选举周期107 - 115218

目录 (续)

段 次 页 次

投票人数116219

刑事案件总数117 - 119220

监狱人口120 - 122223

徒刑期123 - 124228

刑罚机构在押犯的死亡情况125 - 127229

死刑128231

1.澳大利亚官方统计机构澳大利亚统计局定期公布关键的国家指标: <http://www.abs.gov.au>。除非另作说明,以下所有材料均摘自澳大利亚统计局出版物《2004年澳大利亚年鉴》和《2006年澳大利亚年鉴》互联网版本。

土地和人民

土地利用

2.澳大利亚的岛屿陆地包括76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积。此外,澳大利亚南极地区面积为大约590万平方公里。

3.澳大利亚包括多种气候带,从北部的热带地区,经过宽阔的干旱内陆地区,一直到南部的气候温和地区。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二大干旱大陆(在南极洲之后),80%以上的陆地平均年降雨量不到600毫米,50%以上的陆地不到300毫米。全国大部分地区夏季炎热,除了从佩思到布里斯班的南部海岸地带以及高海拔地区,大部分大陆的一月份平均最高温度超过30摄氏度(°C) 。冬天北部温暖,南部较寒冷,南回归线以南的内陆地区夜间普遍结霜。但是,由于澳大利亚纬度相对较低,缺少引起地形冷空气的高山,以及周围有相对温暖的广阔海洋,极端最低温度不像其他大陆记录的那么低。

4.尽管澳大利亚环境荒芜,农业是最广泛的土地利用形式。截至2004年6月30日,从事农业活动的土地总面积估计为4.401亿公顷,占陆地总面积的大约57%。剩下的陆地部分包括无人居住的土地(主要是澳大利亚西部和中部的沙漠)、土著保留地(主要位于北部地区和西澳大利亚州)、森林、采矿用地、国家公园和城市地区。

人口

5.截至2005年12月,澳大利亚的常住人口估计不到2050万,比前一年增加了1.2%。

图 1

百万 澳大利亚人口趋势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历史人口统计(3105.0.65.001);澳大利亚人口统计(3101.0)。

人口增长

表 1

澳大利亚人口增长情况

初步资料

截至 2005 年第四季度终了的人口

与前一年相比的变化

与前一年相比的变化

%

新南威尔士州

6 803 003

53 700

0.8

维多利亚州

5 052 377

59 700

1.2

昆士兰州

4 001 023

74 800

1.9

南澳大利亚州

1 546 274

9 900

0.6

西澳大利亚州

2 028 668

34 700

1.7

塔斯马尼亚 州

487 185

3 400

0.7

北部地区

204 453

3 600

1.8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

326 671

2 400

0.8

澳大利亚 (a)

20 452 334

242 300

1.2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统计局,澳大利亚人口统计,2005年12月(目录编号3101.0)。

(a) 包括其他地区(杰维斯湾地区、圣诞岛、科科斯(基林)群岛)。

6.在过去十年里,澳大利亚的人口增长了12%。截至2005年12月的12个月里,澳大利亚人口增长率为1.2%,与总的世界增长率相同。与其他国家相比,澳大利亚人口增长率与新西兰(1.1%)类似,高于加拿大(0.9%)、美国(0.9%)和香港(0.7%);远远高于英国(0.3%)、日本(0.1%)和德国(0.0%),远远低于巴布亚新几内亚(2.4%)和马来西亚(1.9%)。人口最多的中国(0.6%)增长率只有澳大利亚的一半。

人口密度

7.截至2005年6月30日,澳大利亚的人口密度是每平方公里2.6人,相比之下,2000年时为每平方公里2.5人。截至2005年6月,在州和地区之中,澳大利亚首都地区的人口密度最高,为每平方公里138人(反映出堪培拉市人口在澳大利亚首都地区的总人口中占很大比例这一事实),其次是维多利亚州,为每平方公里22人。北部地区的人口密度仅为每平方公里0.1人,是所有州和地区中最低的(反映出定居时间较短,距离先前的定居点较远,干旱地区面积较大,以及气候)。截至2005年6月,城市中心的人口密度最高。

8.1904年,63%的澳大利亚人生活在首府城市以外。这一比例稳定下降,到1962年,只有40%生活在首府城市以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该比例一直稳定在大约36%。

9.截至2004年6月30日,澳大利亚人口分布如下面的地图1所示。

地图 1

澳大利亚的人口分布—— 2004 年 6 月 30 日

资料来源:区域人口增长,澳大利亚和新西兰(3218.0)。

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地理分布情况

10.截至2001年6月30日,土著人口总数为458500,其中134900人(29.4%)生活在新南威尔士州,125900人(27.5%)生活在昆士兰州,65900人(14.4%)生活在西澳大利亚州,56900人(12.4%)生活在北部地区。北部地区的土著人口比例最大(28.8%),相比之下,所有其他州和澳大利亚首都地区为3.7%或更少。

11.尽管大多数澳大利亚人口集中在东部和西南部海岸,下面的地图表明土著人口的分布更加广泛。这部分反映了与土著人口相比,非土著人口的城市化程度较高。土著人口居住在非常偏远地区的机率要远远高于非土著人口。

地图 2

澳大利亚土著人口分布—— 2001 年 6 月 30 日

资料来源:人口住房普查:人口增长和分布,澳大利亚,2001年(2035.0)。

出生国家

12.2004年,海外出生的澳大利亚人数量超过450万,占总人口的25%。在过去100年里,出生国家的范围大幅增加。

表 2

人口的主要出生国家

1954 年 (a)

1961 年 (a)

1971 年 (a)

1981 年 (a)

1994 年 (b)

2005 年 (b)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英国 (c)

664.2

755.4

1 081.3

1 120.9

1 223.5

1 137.4

新西兰

43.4

47.0

74.1

160.7

295.9

455.1

意大利

119.9

228.3

288.3

275.0

264.1

224.3

中国 ( 不包括香港特区和台湾省 )

10.3

14.5

17.1

25.2

102.2

191.2

越南

n.a.

n.a.

n.a.

40.7

150.4

177.7

希腊

25.9

77.3

159.0

145.8

143.4

127.2

印度

12.0

14.2

28.7

41.0

75.6

138.7

菲律宾

0.2

0.4

2.3

14.8

93.2

129.4

德国

65.4

109.3

110.0

109.3

119.9

115.2

南非

6.0

7.9

12.2

26.5

57.0

113.8

马来西亚

2.3

5.8

14.4

30.5

81.6

100.3

荷兰

52.0

102.1

98.6

95.1

97.0

87.7

黎巴嫩

3.9

7.3

23.9

49.4

77.2

85.3

香港 ( 中国特别行政区 )

1.6

3.5

5.4

15.3

74.7

76.2

海外出生人口总计

1 286.5

1 778.8

2 546.4

3 128.1

4 093.6

4 829.5

澳大利亚

7 700.1

8 729.4

10 173.1

11 388.8

13 761.1

15 499.1

总人口 (d )

8 986.5

10 508.2

12 719.5

14 516.9

17 856.7

20 328.6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统计局资料应需要提供,估计常住人口;移民,澳大利亚 (3412.0)。

(a)普查计数;

(b)6月30日进行的居民人口估计;

(c)1954年和1961年包括爱尔兰;

(d)包括在“未说明的”出生国或在“海上”出生的人口。

13.2001年人口普查说明26%在澳大利亚出生的人其父母至少有一方是海外出生的;即,他们是第二代澳大利亚人。在父母至少有一方是海外出生的在澳大利亚出生的孩子中,43%的孩子父母双方都是海外出生的,35%的孩子父亲是海外出生的,22%的孩子母亲是海外出生的。第二代人口的多样性和规模反映了过去的移民与异族婚姻模式。

按母语划分的人口语言

14.尽管英语是澳大利亚的国语,但由于人口的文化多样性,澳大利亚共有200多种语言。2001年人口普查表明280万人(人口的16%)在家说英语以外的语言,与1996年相比,增加了213100人,或8%。

15.超过50000人说一种澳大利亚土著语言(包括澳大利亚克利奥尔人),他们占澳大利亚土著总人口的12%,不到澳大利亚总人口的1%。

表 3

在家说英语以外语言的人数—— 2001 年

男性

女性

人数

在澳大利亚出生的比例 (a)

占总人口的比例

‘000

‘000

‘000

%

%

意大利语

175.4

178.2

353.6

42.7

2.0

希腊语

131.8

132.0

263.7

50.9

1.5

广东话

108.2

117.1

225.3

20.0

1.3

阿拉伯语 ( 包括黎巴嫩语 )

108.7

100.6

209.4

43.2

1.2

越南语

86.1

88.1

174.2

25.5

1.0

汉语普通话

67.0

72.2

139.3

12.2

0.8

西班牙语

45.2

48.4

93.6

22.7

0.5

塔加路族语 ( 菲律宾语 )

30.8

48.1

78.9

8.8

0.4

德语

35.7

40.8

76.4

19.4

0.4

马其顿语

36.6

35.4

72.0

38.6

0.4

克罗地亚语

35.2

34.6

69.9

34.0

0.4

波兰语

27.1

31.9

59.1

20.0

0.3

澳大利亚土著语言

25.1

25.9

51.0

99.6

0.3

土耳其语

25.7

25.0

50.7

39.7

0.3

塞尔维亚语

24.8

24.4

49.2

22.1

0.3

印地语

24.4

23.4

47.8

13.5

0.3

马耳他语

20.5

20.9

41.4

28.7

0.2

荷兰语

18.3

21.9

40.2

14.6

0.2

所有其他语言 (b)

352.4

368.5

720.9

19.0

4.0

共 计

1 378.9

1 437.6

2 816.5

29.5

15.8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统计局资料应需要提供,2001年人口住房普查。

(a) 在计算百分比之前,不包括未说明出生地或者描述不当的人或海上出生的人。

(b) 不包括未说明、未充分说明或未口头说明的语言。

宗教

16.根据2001年的人口普查提问,明确表示有宗教信仰的澳大利亚人如下:27%信天主教,21%信英国圣公教,21%信其他教派的基督教,5%信非基督教宗教。

17.略超过1/4的澳大利亚人既没有宣称他们不信仰宗教,也没有适当地回答提问。

18.自1996年人口普查以来,信仰基督教以外宗教的人口越来越多,所占的比例最大,但是,他们占2001年总人口的比例仍然相对较小(5%)。声称信仰佛教的人数增加了79%,印度教增加了42%,伊斯兰教增加了40%,犹太教增加了5%。这些变化部分是由于移民趋势引起的。尽管最常见的移民宗教信仰是基督教,近年来,其他宗教信仰者在移民中的比例高于他们在总人口中的比例。1996年至2001年期间,新抵达澳大利亚的移民略超过50万人。其中,9%的人信仰伊斯兰教,9%信仰佛教,5%信仰印度教,1%信仰犹太教。

表 4

宗教信仰

1996 年

2001 年

变化 %

‘000

%

‘000

%

基督教

英国圣公会

3 903.3

22.0

3 881.2

20.7

-0.6

浸礼会

295.2

1.7

309.2

1.6

4.8

天主教

4 799.0

27.0

5 001.6

26.6

4.2

基督教会

75.0

0.4

61.3

0.3

-18.2

耶和华见证人

83.4

0.5

81.1

0.4

-2.8

路德教

250.0

1.4

250.4

1.3

0.2

东正教

497.0

2.8

529.4

2.8

6.5

五旬节会

174.7

1.0

194.6

1.0

11.4

长老会

675.5

3.8

637.5

3.4

-5.6

救世军

74.1

0.4

71.4

0.4

-3.7

联合教会

1 334.9

7.5

1 248.7

6.7

-6.5

其他基督教

420.6

2.4

497.9

2.7

18.4

佛教

199.8

1.1

357.8

1.9

79.1

印度教

67.3

0.4

95.5

0.5

41.9

伊斯兰

200.9

1.1

281.6

1.5

40.2

犹太教

79.8

0.4

84.0

0.4

5.2

其他宗教

68.6

0.4

92.4

0.5

34.6

无宗教

2 948.9

16.6

2 906.0

15.5

-1.5

未说明 / 描述不当

1 604.7

9.0

2 187.7

11.7

36.3

共 计

17 752.8

100.0

18 769.2

100.0

5.7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统计局资料应需要提供,1996年和2001年人口住房普查。

人口构成

19.在过去50年里,所有年龄组的绝对人数都有增加。但是,老年人群体占总人口的比例增加,而年轻人群体占总人口的比例却有减少。下图显示了1954年和2004年按年龄组和性别分的人口比例,说明澳大利亚人口的老龄化。

图 2

年龄组(年) 人口的年龄和性别分布概况—— 1954 年和 2004 年

男(百分比) 女(百分比)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历史人口统计(3105.0.65.001);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人口,澳大利亚州和地区(3201.0)。

(a) 85岁以上年龄群体包括所有85岁及85岁以上的人,与其他5年一组的年龄组不具备直接可比性。

20.由于生育率持续较低——造成儿童占总人口的比例较小——和预期寿命增加,澳大利亚人口出现老龄化。预计显示,已经很明显的澳大利亚人口老龄化将继续下去。澳大利亚人口的年龄中位数预计将从2001-2002年的35.9岁增加到2020-2021年的40.4至42.3岁,到2050-2051年,将增加到46.0至49.9岁。 65岁及以上年龄人口的比例预计将从1999年的12%大幅增加到2051年的24%至27%。

生育率

21.2004年,澳大利亚登记的出生人口为254246,总生育率为1.8名婴儿/每位妇女。澳大利亚正在经历1901年以来两大漫长生育低谷期——从1907年到1934年和从1962年至今(不包括从1966年到1972年的稳定时期),尽管近年来总生育率保持相对稳定。

图 3

生育率 澳大利亚的总生育率 (a)

(a) 每名妇女生育的子女数。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统计局,《2004年澳大利亚生育情况》 (目录编号3301.0)。

22.2004年在澳大利亚登记出生的婴儿中,估计5%(12000人)是土著人,至少父母中有一方是土著人。土著妇女的生育率较高(每位妇女生2.14名婴儿),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较年轻时的生育率相对较高。2004年,30岁以下妇女占了土著生育妇女总数的将近3/4,相比之下,30岁以下妇女仅占全体生育妇女总数的一半。2004年,登记生育的土著妇女年龄中位数是24.6岁,比登记出生的全体妇女的年龄中位数(30.6岁)年轻6岁。

预期寿命

23.预期寿命是指如果在特定年龄和性别的人的剩余人生中,特定期间的具体年龄死亡率不变,其预计能够另外活到的平均年数。

24.在过去50年里,新出生男孩的平均预期寿命从1953-1955年期间的67岁增加到了2002-2004年期间的78岁。同样地,新出生女孩的平均预期寿命从73岁增加到了同期的83岁(见下面的图4)。出生时预期寿命增加是由于所有年龄的死亡率下降。

图 4

年龄 1904-2004 年澳大利亚人出生时的预期寿命

注:年度代表三年期的最后一年。例如,2004年是指2002-2004年期间。资料来源:《澳大利亚历史人口统计》(3105.0.65.001)。男女

25.澳大利亚人的预期寿命位居世界前列。澳大利亚男性和女性平均预期寿命在约90%的生命期都能享受良好的健康,只有10%的时间生病或残疾。澳大利亚在这一面优于其他预期寿命高的国家。

26.土著人占总死亡率的比率反映出土著人口的预期寿命低得多。1996-2001年期间,全国土著男性出生时预期寿命估计约为59岁,土著女性为65岁(包括根据估计未涵盖到的土著死亡情况进行的调整),与同期全体澳大利亚人的平均预期寿命相比,大约少17年。

死亡人数

27.2004年,澳大利亚登记的死亡人数为132500(男性68400人,女性64100人),与2003年登记的死亡人数(132300人)相比,增加了200人(占0.2%)。自1984年以来,死亡人数平均每年增加0.9%。死亡人数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增加表明人口总数在增加,特别是老年人总数有增加。随着人口继续老龄化,死亡人数将继续增加,到21世纪40年代,预计死亡人数将超过出生人数。

家庭规模

28.据估计,截至2002年6月30日,澳大利亚有750万户家庭,在这些家庭中,有1940万澳大利亚人或98%的常住人口。在过去90年里,家庭数量平均每年增加2.4%,相比之下,同期人口平均每年增长1.6%,这反映出在家庭不成比例增长的同时,家庭规模在缩小——从1911年每家4.5人下降到了2002年每家2.6人。这一期间每家人数的减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完整家庭人数减少以及在此期间一人和两人家庭增加。一人家庭的数量增加主要是由于人口的老龄化,而老龄化、夫妇不生育子女以及单亲家庭数量增加等因素结合在一起导致了两人家庭数量的增加。

图 5

数目 家庭平均规模和每户人口数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人口统计(3101.0);人口与住房普查,1911年至1981年;<http://www.abs.gov.au>,时间序列电子表,人口统计,3101.0,表25“居民家庭数量估计”;澳大利亚统计局统计资料应需要提供,《家庭数量估计》。

29.单亲家庭也从1991年的552400户增加到了2001年的762600户,增幅为38%。

表 5

按家庭类型分列的家庭数量

1996 年

2001 年

A 系列

‘000

‘000

有子女的夫妻家庭

2 483.8

2 660.7

无子女的夫妻家庭

1 735.1

1 894.2

单亲家庭

742.3

797.1

单亲家庭,父亲

114.9

126.3

单亲家庭,母亲

627.4

670.8

其他家庭

94.4

98.4

共计

5 055.6

5 450.4

B 系列

有子女的夫妻家庭

2 483.8

2 448.1

无子女的夫妻家庭

1 735.1

1 952.5

单亲家庭

742.3

852.5

单亲家庭,父亲

114.9

129.6

单亲家庭,母亲

627.4

722.9

其他家庭

94.4

96.7

共计

5 055.6

5 349.7

C 系列

有子女的夫妻家庭

2 483.8

2 448.1

无子女的夫妻家庭

1 735.1

1 952.5

单亲家庭

742.3

852.5

单亲家庭,父亲

114.9

129.6

单亲家庭,母亲

627.4

722.9

其他家庭

94.4

96.7

共计

5 055.6

5 349.7

资料来源:《家庭和家庭预测》,澳大利亚,1996年至2001年。

社会、经济和文化 统计

图 6

人均美元 人均美元 实际人均净国民可支配收入 (a)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国民核算。

消费

30.如果一个国家经历收入增长,则消费或收入或者两者均会增长。在各种不同形式的消费之中,最终消费支出是与发展评估最直接相关的。最终消费支出是为直接满足个人或集体需求而采购商品及服务。它不同于“中间消费”(在生产其他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用尽商品和服务)和“固定资本消耗”(折旧)。

31.整个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的消费一直在增长。1992-1993年至2002-2003年期间,实际人均最终消费支出几乎每年上升2.3%。

图 7

人均美元 人均美元 人均实际最终消费支出 (a)

资料来源:来源于澳大利亚国民核算。

表 6

人均家庭实际最终消费 (a)

1992- 19 93 年美元

2004- 20 05 年美元

平均年增长

%

粮食

2 515

2 782

0.8

香烟及烟草

696

490

-2.7

酒精饮料

417

514

1.6

衣服和鞋类

769

997

2.0

租赁和其他住宅服务

3 378

4 367

2.0

电、气和其他燃料

397

514

2.0

家庭和家用器材

967

1 468

3.3

健康

1 051

1 296

1.6

购买交通工具

524

1 028

5.3

交通工具的运行

1 219

1 361

0.8

交通服务

395

604

3.3

通信

265

733

8.1

娱乐和文化

1 676

3 084

4.8

教育服务

653

840

2.0

旅馆、咖啡馆和饭馆

1 385

1 905

2.5

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

1 163

1 741

3.2

其他商品和服务

1 248

1 685

2.3

共计

18 384

25 411

2.5

资料来源:来源于澳大利亚国民核算。

(a) 环比物量计算;基础年度2003-2004年。

基尼系数(关于收入分配)

32.2003-2004年的基尼系数为0.294(资料来源:6523.0——家庭收入和收入分配,澳大利亚,2003-2004年)。这个数字与前些年的数字没有重大差别。基尼系数是概括人口收入分配的单独统计值。

33.基尼系数的最佳表示方法是参考基尼系数洛伦兹曲线。洛伦兹曲线是水平轴表示家庭收入排名者的比例、垂直轴表示当量的可支配家庭收入的相应累计比例的曲线。曲线显示了任何选定比例人口的收入比例,如下图所示。

图 8

洛伦兹曲线

根据收入排名的人口累计比例(百分比)(a) 家庭里有一位家属(仅包括单亲和依赖性子女,不论其是否有经济上独立的子女)的人口。收入累计比例(百分比)所有人单亲家庭者(a)

34.如果全体人口的收入分配平均,洛伦兹曲线是穿过原点的对角线。基尼系数的定义是实际洛伦兹曲线与对角线(或平等线)之间的面积与对角线以下总面积之比。基尼系数的范围是从0到1,当所有人收入相等时,基尼系数为0,当一个群体获得全部收入时,基尼系数为1,也就是说,基尼系数越小,收入分配越平均。

35.通常情况下,全体人口的不平等程度大于分组人口的不平等程度,因为分组人口通常比全体人口更加同质。上图就说明了这一点,它显示了来自2000-2001年收入和住房成本调查的两条洛伦兹曲线。比起生活在只包括一位家长和经济上不独立子女(也可以包括其他子女)家庭里的人口洛伦兹曲线来,调查全体人口的洛伦兹曲线与对象线的距离远。因此,计算的全体人口的基尼系数是0.311,而单亲家庭人口的基尼系数是 0.259。

婴儿死亡率

36.婴儿死亡率指婴儿自出生起到一周岁期间死亡的概率,以每1 000例活产儿中死亡的婴儿数表示。根据联合国的统计,2000-2005年全世界预计婴儿死亡率为每1 000例活产儿中有55例死亡。2004年,澳大利亚共登记有1200例婴儿死亡。澳大利亚2004年的婴儿死亡率是每1000例活产儿中有4.7例死亡。这个数字是1984年记录的一半(每1000例活产儿中有9.2例死亡)。在过去100年里,澳大利亚的婴儿死亡率大幅下降。1904年,1/12的婴儿活不到一周岁(婴儿死亡率为81.8)。到2004年,只有不到1/200的婴儿活不到一周岁。(澳大利亚统计局(ABS),《2004年澳大利亚死亡情况》(目录号3302.0))。

图9

死亡率 1904-2004 年婴儿死亡率

(a) 每1,000例活产儿中的死亡数量。

37.2002年,澳大利亚的总婴儿死亡率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在其他30个经合组织国家中间排在第14名,处于中间位置,落后于瑞典、法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和日本等国家(经合组织,《2006年经合组织健康数据》<http://www.oecd.org/document/16/0,2340,en_2825_495642_2085200_1_1_1_1,00.html>)。

38.尽管澳大利亚的婴儿死亡率很低,并且呈下降趋势,并非所有人口群体的婴儿死亡率都很低。1999-2003年期间,昆士兰州、西澳大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和北部地区(这些司法管辖区域里的死亡数据涵盖的土著人口对于统计报告来说足够完整)土著婴儿死亡率大约是非土著婴儿死亡率的三倍(澳大利亚统计局/澳大利亚卫生与福利研究所,《2005年澳大利亚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的健康与福利》,目录编号4704.0)。但是,1993-2003年期间,昆士兰州、西澳大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和北部地区的土著婴儿死亡率大约每年减少3.3%(澳大利亚卫生与福利研究所,《澳大利亚儿童概况》,2005年)。

39.由于在围产期数据收集中,确定妇女为土著的范围存在不确定的变化,无法对土著胎儿和婴儿死亡率的趋势进行可靠的评估。

产妇死亡率

40.1997-1999年,澳大利亚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例活产中有8.2例死亡,相比之下,1994-1996年的比率为每10万例活产中有9.1例死亡(澳大利亚卫生与福利研究所,《1997-1999年澳大利亚产妇死亡情况》)。

41.在1997-1999年的三年时间里,共有62例产妇死亡,其中34例(55%)是直接死亡,28例(45%)是间接死亡。还有28例是意外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在定义产妇死亡率时不包括这种情况)。这表示与1994-1996年的三年时间(共有66例产妇死亡)相比,死亡数量减少了6%。

42.产妇直接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分娩时出血(8例死亡[24%])、羊水栓塞(7例死亡[21%])、肺血栓栓塞症(6例死亡[18%])以及由于妊娠高血压症造成的死亡(6例死亡[18%])。间接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精神病原因造成死亡(8例死亡[29%])和由于心脏病造成死亡(7例死亡[25%])。

43.1997-1999期间,土著产妇死亡率(每10万例活产中有23.5例死亡,不包括意外产妇死亡)仍然大约是非土著产妇死亡率(每10万例活产中有6.7例死亡)的三倍。

死亡原因——一般人口

44.2004年,恶性肿瘤(癌症)和缺血性心脏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分别是登记的死亡总数的29%和19%。

表 7

主要死亡原因—— 2004 年

死亡原因 (ICD-10 代码 )

男性

女性

总人数

占死亡总数的比例

数量

数量

数量

%

全部原因

68 395

64 113

132 508

100.0

恶性肿瘤 ( 癌症 ) (C00 ‑C97) (a)

21 383

16 606

37 989

28.7

气管、支气管和肺 (C33, C34)

4 733

2 531

7 264

缺血性心脏病 (I20 ‑I25)

13 152

11 424

24 576

18.5

脑血管疾病 ( 中风 ) (I60 ‑I69)

4 826

7 215

12 041

9.1

慢性下呼吸道疾病 ( 包括哮喘、肺气肿和支气管炎 ) (J40-J47)

3 187

2 598

5 785

4.4

意外事故 (V01-X59)

3 245

1 964

5 209

3.9

交通意外事故 (V01 ‑V99)

1 236

453

1 689

糖尿病 (E10-E14)

1 869

1 730

3 599

2.7

动脉、小动脉和毛细管疾病 ( 包括动脉硬化症和主动脉瘤 ) (I70-I79)

1 263

1 214

2 477

1.9

故意自我伤害 (X60 ‑X84)

1 661

437

2 098

1.6

器官的,包括症状的、心理疾病 (F00-F09)

904

1 975

2 879

2.2

流行性感冒和肺炎 (J10 ‑J18)

1 498

1 883

33 816

2.6

所有其他原因

15 407

17 067

32 474

24.5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统计局2004年死亡原因统计 (目录编号3303.0)。

(a) 包括非黑素细胞皮肤癌造成的死亡。

表8

1999 – 2003 年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 西澳大利亚州和北部地区土著人口死亡人数 (a)

土著死亡人数 ( 数量 )

土著死亡人数占死亡总人口的比例 (%)

土著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 (%) (b)

死亡年龄 ( 年龄 )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岁

263

206

19.0

19.3

7.6

7.7

1-4 岁

48

45

13.7

19.6

7.3

7.5

5-14 岁

56

43

13.8

14.2

6.8

6.7

15-24 岁

306

133

12.1

14.9

4.9

5.2

25-34 岁

462

226

13.2

16.6

4.0

4.4

35-44 岁

636

380

13.7

14.3

2.9

3.1

45-54 岁

723

490

9.1

9.9

2.0

2.2

55-64 岁

651

509

4.7

6.5

1.4

1.7

65 岁或以上

1 058

1 118

1.2

1.4

0.9

0.9

总计 (c)

4 222

3 165

4.3

3.6

3.7

3.8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统计局/澳大利亚卫生与福利研究所,《澳大利亚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2005年健康和福利统计》 (目录编号4704.0)

注: (a) 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和北部地区的数据合在了一起。死亡人数是基于1999-2002年发生死亡的年度和2003年登记死亡的年度;

(b) 1999-2003年土著人口估计数字是基于2001年人口普查;

(c) 包括未说明死亡年龄的情况。

45.在截至2004年的10年里,恶性肿瘤和缺血性心脏病是造成死亡的两大主要原因,两者共占全部死亡总数的将近一半,但它们表现出非常不同的模式。1994-2004年期间,恶性肿瘤的标准化死亡率减少了14%,而缺血性心脏病的比率则减少了42%。在占全部死亡总数的比例方面,缺血性心脏病从1994年的24.1%减少到了2004年的18.5%,而恶性肿瘤则从26.6%增加到了28.7%。

图 10

因某些原因死亡的人数占死亡总数的比例——澳大利亚 1994-2004 年缺血性心脏病和恶性肿瘤占死亡总数的比例

年份恶性肿瘤缺血性心脏病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统计局 2004年澳大利亚死亡原因统计 (目录编号3303.0)。

免疫状况

46.由于流行性感冒和肺炎以及肺炎球菌疾病的发病率较高,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 (50岁和15-49岁年龄组里存在心脏病、肾或肺的疾病、哮喘或糖尿病等健康危险因素、艾滋病毒感染或癌症等不利于接种的疾病和/或严重嗜酒者或吸烟者等人口) 应比非土著澳大利亚人(65岁)更早开始接种流行性感冒和肺炎球菌疾病的疫苗。全国土著肺炎球菌和流行性感冒免疫计划每五年向全体50岁及50岁以上的土著人口和15-49岁年龄组里存在健康危险因素的人口提供一次肺炎球菌疫苗的免费接种,每年提供一次流行性感冒疫苗的免费接种。

47.表9A显示了2004-2005年非偏远地区土著儿童对某些疾病的免疫状况。

表 9A

2004- 20 05 年非偏远地区 0-6 岁土著儿童的免疫状况

选定疫苗接种的免疫状况 (a) (b)

土著儿童 ( 百分比 )

白喉,破伤风

完全免疫

79

部分免疫

16

未免疫

--

共计 (c)

100

百日咳

完全免疫

74

部分免疫

23

未免疫

*1

共计 (c)

100

乙肝 (d)

完全免疫

83

部分免疫

12

未免疫

**1

共计 (c)

100

脊髓灰质炎

完全免疫

79

部分免疫

17

未免疫

*2

共计 (c)

100

B 型流行性感冒噬血杆菌

完全免疫

73

部分免疫

14

未免疫

7

共计 (c)

100

麻疹,腮腺炎,风疹

完全免疫

85

部分免疫

*9

未免疫

*4

共计 (c)

100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统计局,《2004-2005年全国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健康调查》,(目录编号4715.0)。

(a) 可提供免疫记录的儿童。

(b) 基于启动计划确定的免疫状况。

(c) 包括不明的“免疫状况”。

(d) 2000年5月建议免疫计划开始实施,因此,数据仅适用于该日期之后出生的儿童。

* 由于相对标准误差较高(25%-50%),从实用角度讲不可靠。

** 由于相对标准误差较高(大于50%),从通用角度讲不可靠。

--零或四舍五入为零 (包括无结果的单元格)。

48.表9B显示了2004-2005年50岁和50岁以上土著和非土著成年人对流行性感冒和肺炎的免疫状况。

表 9B

2004- 20 05 年按是否为土著人分列的 50 岁和 50 岁以 上 人口的免疫状况

成年人 (d)

免疫状况

土著人

非土著人

偏远地区 ( 百分比 )

非偏远地区 ( 百分比 )

共计 ( 百分比 )

( 百分比 )

流行性感冒

最近 12 个月里接种过疫苗

80

52

60

46

接种过疫苗,但不是在最近 12 个月里

8

18

15

14

从未接种过疫苗

11

30

25

39

总人数 (a)

100

100

100

100

肺炎

最近 5 年里接种过疫苗

56

26

34

20

接种过疫苗,但不是在最近 5 年里

--

*1

*1

1

从未接种过疫苗

37

67

58

77

总人数 (b)

100

100

100

100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统计局,《2004-2005年全国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健康调查》,(目录编号4715.0)。

注:(a) 包括不明的“流行性感冒疫苗接种状况”;

(b) 包括不明的“肺炎疫苗接种状况”。

*由于相对标准误差较高(25-50%),从实用角度凌晨不可靠。

--零或四舍五入为零 (包括无结果的单元格)。

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

49.国家艾滋病毒疫学和临床研究中心与州和地区卫生当局以及澳大利亚政府合作,对艾滋病毒和艾滋病进行监视。该中心属于新南威尔士州大学医学院,由卫生和老龄部提供一部分资金。

50.截至2005年12月31日,澳大利亚诊断出的艾滋病毒感染累计数字据估计为22360例。1999年的艾滋病毒新诊断数字最低,报告的新病例为716例,此后,每年逐步小幅上升,到2005年,报告的新病例为930例。对延误报告的病例进行调整后,艾滋病诊断累计数字为9759例。累计死亡总数为6668例。2005年,据估计澳大利亚共有15310人感染上艾滋病毒/艾滋病。

51.由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艾滋病毒感染率下降,以及约从1996年开始使用有效的抗逆转录病毒疗法治疗艾滋病毒感染,近年来,新的艾滋病诊断病例有所减少。在澳大利亚,艾滋病毒的传播仍然主要是通过男性之间的性接触(2001-2005年期间,占新感染病例的64%)。2001-2005年期间,异性恋性接触造成艾滋病毒感染的情况占新诊断病例的18.5%,1996-2005年期间,大约8%的新感染病例是由于注射吸毒引起的,其中一半以上是有过同性恋性接触的男性。在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中,同性恋性接触和异性恋性接触造成艾滋病毒感染的比例几乎相同。

52.下表说明了2000-2005年期间土著和非土著澳大利亚人以及男性和女性的艾滋病毒感染率, 2004-2005年期间不同年龄组的艾滋病毒感染率。

表 10

按年龄、性别和是否为土著人分列的澳大利亚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病例

2000-2005 年在土著人和全体澳大利亚人中新诊断出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数

是否为土著人

诊断出艾滋病毒的年份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病例总数

土著人

所有人

16

757

14

766

25

850

23

868

21

901

17

954

男性占病例总数的百分比

土著人

所有人

87.5

88.9

57.1

87.3

52.0

88.8

73.9

89.7

71.4

86.0

82.4

90.3

注:未对多重报告进行调整。

2000-2005 年在土著人和全体澳大利亚人中新诊断出的艾滋病感染病例数

是否为土著人

诊断出艾滋病的年份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病例总数

土著

全部人口

5

262

5

209

8

237

11

233

11

180

8

194

男性占病例占总数的百分比

土著人

全部人口

100

90.8

100

88.5

62.5

91.9

81.8

93.6

90.9

86.7

87.5

86.6

注:未对多重报告进行调整。

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新诊断出的艾滋病病例

诊断出艾滋病的年份

2004 年

2005 年

年龄组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19 岁

20-29 岁

30-39 岁

40-49 岁

50-59 岁

60 岁以上

0

7

50

58

29

13

0

3

5

5

5

3

0

11

52

65

25

15

0

3

11

9

3

0

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新诊断出的艾滋病毒病例

诊断出艾滋病毒的年份

2004 年

2005 年

年龄组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19 岁

20-29 岁

30-39 岁

40-49 岁

50-59 岁

60 岁以上

8

160

308

189

81

29

8

51

30

20

12

4

13

179

314

215

101

41

9

25

41

15

4

1

资料来源:《艾滋病毒/艾滋病,病毒性肝炎和性传播感染在澳大利亚的发病情况》,《2006年年度监视报告》,国家艾滋病毒疫学和临床研究中心;澳大利亚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公共访问数据集。

肝炎感染

53.2004年,据估计,澳大利亚共有259000人感染丙肝,其中75%的人感染了肝硬化或其他与丙肝相关的肝脏疾病。

54.2004年,在已知具有土著身份的肝炎病患者中,土著澳大利亚人占甲肝病例的11% ,乙肝(患病)病例的6.5%,丙肝(未详细说明)病例的4.7% 。土著澳大利亚人占澳大利亚全体人口的2.4%。

55.2004年,乙肝(患病)率继续下降。澳大利亚于2000年5月开始实施婴儿普及接种乙肝疫苗。疫苗接种对总体发病率的完整效果可能需要一些年才能在儿童乙肝感染率中明显体现出来。目前,澳大利亚大约95%的婴儿接受了乙肝疫苗接种。

性传播感染

56.据报告,衣原体在澳大利亚是最频繁的性传播感染。2000-2005年期间,报告诊断的人口比率增加了一倍多。梅毒和淋病的诊断人口比率在此期间进一步增加。以下各表显示了2000-2004年期间澳大利亚男性、女性和不同年龄组的性传播感染比率、 2001‑2005年期间土著和非土著人口,以及 2004-2005年期间澳大利亚男性、女性和不同年龄组的性传播感染比率。

表 11

2001-2005 年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澳大利亚性传播感染率

诊断年份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衣原体

20 330

24 043

30 439

36 227

41 311

淋病

6 291

6 279

6 792

7 187

8 015

梅毒

1 851

1 958

2 007

2 332

2 203

2001-2005 年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衣原体诊断病例数 1

诊断年份

2004 年

2005 年

年龄组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19 岁

20-29 岁

30-39 岁

40-49 岁

50-59 岁

60 岁以上

1 956

8 190

2 907

1 069

382

107

7 132

11 435

2 254

532

111

30

2 339

9 442

3 238

1 243

386

90

8 001

13 265

2 517

554

114

12

未报告

10

15

9

5

1 总数包括诊断中未报告性别的病例。

2001-2005 年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淋病诊断病例数 1

诊断年份

2004

2005

年龄组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19 岁

20-29 岁

30-39 岁

40-49 岁

50-59 岁

60 岁以上

722

1 936

1 322

682

236

58

908

858

326

91

36

4

826

2 027

1 532

747

249

79

1 027

975

371

123

36

8

未报告

93

0

0

0

1 总数包括诊断中未报告性别的病例。

2001-2005 年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梅毒诊断病例数 1

诊断年份

2004 年

2005 年

年龄组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19 岁

20-29 岁

30-39 岁

40-49 岁

50-59 岁

60 岁以上

64

264

377

310

210

280

83

228

201

109

60

136

60

223

364

322

223

254

74

175

179

132

69

113

未报告的病例数

1

0

0

2

资料来源:《艾滋病毒/艾滋病,病毒性肝炎和性传播感染在澳大利亚的发病情况》,《2006年年度监测报告》,国家艾滋病毒疫学和临床研究中心;澳大利亚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公共访问数据集。

1 总数包括诊断中未报告性别的病例。

医疗保健开支

57.下表显示了2000-2001年期间澳大利亚男性、女性、各个年龄组以及各种健康疾病的开支水平。

表 12

2000- 20 01 年按年龄特征、性别和疾病负担系统分列的 澳大利亚人均分配 (a) 医疗保健开支 ( 人均澳元 )

0-4

5-14

15-24

25-34

35-44

45-54

55-64

65-74

75-84

85+

共计

心脏血管

男性

13

7

17

36

95

262

619

1 301

1 954

2 401

296

女性

9

4

13

41

70

210

426

886

1 595

2 367

272

肿瘤

男性

25

12

17

25

42

120

277

639

956

1 089

145

女性

19

18

36

68

117

228

299

426

482

497

158

肌与骨骼

男性

24

42

84

154

187

242

355

500

695

912

204

女性

29

29

77

124

183

276

428

652

1 103

1 987

276

神经系统

男性

129

62

48

69

82

123

181

453

1 340

3 597

190

女性

95

56

69

87

92

142

189

518

1 769

6 019

322

受伤

男性

151

160

337

234

172

164

207

295

503

1 051

231

女性

101

131

136

120

125

145

165

298

589

1 183

186

妊娠疾病

女性

8

1

236

535

150

2

0

0

0

0

135

其他原因 (c)

男性

1 515

836

821

784

883

1054

1 571

2 502

3 535

5 137

1 224

女性

1 296

1019

1217

1 211

1 267

1 425

1 885

2 674

3 378

4 357

1 559

共计

男性

1 864

1 120

1 325

1 302

1 461

1 965

3 210

5 689

8 983

14 186

2 291

女性

1 556

1 258

1 782

2 186

2 004

2 428

3 391

5 453

8 917

16 411

2 908

不包括妊娠

1 548

1 257

1 546

1 651

1 854

2 426

3 391

5 453

8 917

16 411

2 773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卫生和福利研究所,澳大利亚医疗保健系统疾病和伤害开支,2000-2001年,第二版。

注:(a) 按疾病类别分配的医疗保健开支为501亿美元,占医疗保健开支总额(609亿美元)的82%;

(b) 口腔医疗保健开支的年龄-性别划分是初步估计;

(c) “其他原因”包括传染病或寄生物感染、呼吸系统疾病、新生儿科疾病、口腔疾病、糖尿病、内分泌、营养和新陈代谢、精神障碍、消化系统、泌尿生殖器、皮肤病、先天性异常,以及征兆、病症、不明原因的疾病以及卫生系统接触到的其他疾病。

《医疗保健和药品补贴计划》提供的服务

58.关于医疗保健计划服务接受者是否为土著人,只能得到有限的资料。为了使偏远地区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更多的受益于《药品补贴计划》,1953年《国家医疗保健法》第100条规定了特殊供应安排。根据这些安排,偏远地区土著病人在进行医疗时可享受《药品补贴计划》规定的服务,不必有处方,且不收费。通过进行宣传活动,鼓励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登记加入《医疗保健计划》,土著人获得这方面服务的机会越来越多。从2002年11月以来,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还可以在医疗保健计划数据库上自愿登记为土著人。这一自愿性土著识别工具有助于更加地具体了解土著人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在《医疗保健和药品补贴计划》下享受药品服务的情况。

59.下表说明了1998-2004年期间澳大利亚通过《医疗保健计划》获得医疗服务的人数,按男性、女性和不同年龄组。

表 13

1999- 20 00 年至 2004- 20 05 年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澳大利亚通过《医疗保健计划》获得医疗服务的人数

性别

年龄组

通过《医疗保健计划》获得医疗服务的人数

1999-2000 年

2000- 20 01 年

2001- 20 02 年

2002- 20 03 年

2003- 20 04 年

2004- 20 05 年

男性

0-4 岁

5 900 480

5 684 957

5 577 517

5 421 086

5 346 225

5 579 235

5-9 岁

3 246 883

3 129 255

3 189 022

2 971 489

2 869 237

2 875 385

10-14 岁

2 877 647

2 849 387

2 914 689

2 746 701

2 741 711

2 718 946

15-19 岁

3 251 290

3 189 255

3 169 262

3 022 066

3 019 652

3 024 185

20-24 岁

3 406 397

3 333 218

3 311 181

3 208 498

3 209 422

3 286 330

25-34 岁

8 199 326

8 105 947

8 006 148

7 747 186

7 678 419

7 824 951

35-44 岁

10 401 346

10 575 420

10 744 057

10 473 953

10 447 273

10 723 432

45-54 岁

12 515 674

12 965 289

13 424 131

13 333 597

13 523 606

14 038 535

55-64 岁

12 922 182

13 602 267

14 552 363

15 153 787

15 986 128

17 072 070

65-74 岁

13 785 556

14 379 816

15 035 957

15 359 807

16 029 404

16 971 018

75-84 岁

6 204 246

6 697 401

7 533 164

8 456 494

9 668 355

10 992 268

85 岁以上

1 782 029

1 872 723

1 960 530

2 023 698

2 103 616

2 208 289

总计

84 493 056

86 384 935

89 418 021

89 918 362

92 623 048

97 314 644

女性

0-4 岁

5 130 458

4 920 632

4 844 198

4 695 200

4 614 228

4 798 752

5-9 岁

3 079 463

2 954 368

3 003 051

2 796 501

2 683 194

2 694 390

10-14 岁

2 824 456

2 767 079

2 799 922

2 662 439

2 650 978

2 628 683

15-19 岁

5 365 390

5 321 497

5 333 756

5 139 549

5 142 826

5 126 463

20-24 岁

7 218 901

7 091 222

7 155 528

7 019 463

7 078 994

7 230 122

25-34 岁

18 916 127

18 887 319

18 984 711

18 560 350

18 468 456

18 844 332

35-44 岁

17 915 757

18 275 396

18 624 549

18 306 767

18 340 955

18 956 548

45-54 岁

18 190 821

19 001 280

19 625 675

19 488 465

19 688 734

20 333 462

55-64 岁

15 206 153

16 030 836

17 140 827

18 044 436

18 850 104

19 992 138

65-74 岁

15 083 049

15 376 727

15 991 115

16 307 498

16 866 375

17 793 846

75-84 岁

11 688 176

12 209 855

12 838 774

13 348 613

14 043 220

14 978 003

85 岁以上

4 454 008

4 696 761

4 944 226

5 118 541

5 331 039

5 624 529

总计

125 072 759

127 532 972

131 286 332

131 487 822

133 759 103

139 001 268

人口

0-4 岁

11 030 938

10 605 589

10 421 715

10 116 286

9 960 453

10 377 987

5-9 岁

6 326 346

6 083 623

6 192 073

5 767 990

5 552 431

5 569 775

10-14 岁

5 702 103

5 616 466

5 714 611

5 409 140

5 392 689

5 347 629

15-19 岁

8 616 680

8 510 752

8 503 018

8 161 615

8 162 478

8 150 648

20-24 岁

10 625 298

10 424 440

10 466 709

10 227 961

10 288 416

10 516 452

25-34 岁

27 115 453

26 993 266

26 990 859

26 307 536

26 146 875

26 669 283

35-44 岁

28 317 103

28 850 816

29 368 606

28 780 720

28 788 228

29 679 980

45-54 岁

30 706 495

31 966 569

33 049 806

32 822 062

33 212 340

34 371 997

55-64 岁

28 128 335

29 633 103

31 693 190

33 198 223

34 836 232

37 064 208

65-74 岁

28 868 605

29 756 543

31 027 072

31 667 305

32 895 779

34 764 864

75-84 岁

17 892 422

18 907 256

20 371 938

21 805 107

23 711 575

25 970 271

85 岁以上

6 236 037

6 569 484

6 904 756

7 142 239

7 434 655

7 832 818

总计

209 565 815

213 917 907

220 704 353

221 406 184

226 382 151

236 315 912

表 13 (续)

性别

年龄组

人均医疗服务量

1999-2000 年

2000- 200 1 年

2001- 20 02 年

2002- 20 03 年

2003- 20 04 年

2004- 20 05 年

男性

0-4 岁

9.0

8.6

8.6

8.4

8.2

8.6

5-9 岁

4.7

4.5

4.6

4.3

4.2

4.2

10-14 岁

4.2

4.1

4.2

3.9

3.9

3.8

15-19 岁

4.8

4.6

4.6

4.3

4.3

4.3

20-24 岁

5.2

5.0

4.9

4.6

4.5

4.5

25-34 岁

5.7

5.7

5.6

5.4

5.3

5.4

35-44 岁

7.1

7.2

7.2

7.0

7.0

7.2

45-54 岁

9.6

9.8

10.1

9.9

9.9

10.1

55-64 岁

14.5

14.7

14.9

14.8

15.0

15.5

65-74 岁

21.8

22.5

23.2

23.4

24.0

24.9

75-84 岁

18.3

18.8

20.3

21.9

24.1

26.5

85 岁以上

23.0

4.3

22.7

22.2

21.9

21.7

总计

8.9

9.0

9.2

9.1

9.3

9.6

女性

0-4 岁

8.2

7.9

7.8

7.6

7.5

7.8

5-9 岁

4.7

4.5

4.6

4.3

4.1

4.2

10-14 岁

4.3

4.2

4.2

4.0

3.9

3.9

15-19 岁

8.3

8.0

8.0

7.6

7.6

7.6

20-24 岁

11.4

11.1

11.0

10.4

10.2

10.4

25-34 岁

13.1

13.1

13.1

12.9

12.8

13.2

35-44 岁

12.1

12.2

12.4

12.2

12.2

12.5

45-54 岁

14.0

14.3

14.6

14.3

14.2

14.5

55-64 岁

17.5

17.7

17.9

18.0

18.0

18.4

65-74 岁

22.2

22.6

23.2

23.5

24.0

24.8

75-84 岁

24.5

24.7

25.4

25.7

26.5

27.8

85 岁以上

25.4

25.6

25.9

25.9

26.1

26.4

总计

13.0

13.0

13.3

13.1

13.2

13.6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政府卫生和老龄部《医疗保健计划》统计资料, http://www.health.gov.au/internet/wcms/publishing.nsf/Content/medstat-mar06-tables-d,2006年7月17日查看。

注:向医院住院病人和大多数医院外患者提供的大多数医疗及一些牙科和视力服务都可以获得《医疗保健计划》规定的补贴。以上医疗服务包括全科医师的照料、医疗专业人员的照料、病理学、诊断成像和麻醉剂、视力测定等其他根据《医疗保健计划》提供的免费服务。以上统计数据不包括向公立医院病人提供的免费服务(《医疗保健计划》公立医院医疗保健基金提供的免费获得这些医疗服务的机会)、根据机动车第三方和工人赔偿计划提供的服务、向国防退伍军人及其家属提供的服务(这些由单独的澳大利亚政府资助协议涵盖)、大多数政府资助的社区医疗保健服务,以及并非出于照料病人目的的必要服务(例如,就业体检)。

入学情况——初等和中等教育

60.澳大利亚对6-15岁儿童(南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和西澳大利亚为16岁)实行义务学校教育。中学教育的最后两年一般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尽管如此,2001或2002年(具体取决于州或地区的学校教育)开始上中学的学生中有87%在2005年继续接受11年级的教育,2000年或2001年开始上中学的学生中有75%在2005年继续接受12年级的教育。

61.尽管各个州和地区都制定了自己的学校教育措施,整个澳大利亚都在开始实现核心教育课程模块(如,数学、自然科学和英语)以及学生开始上学年龄的标准化。预计这些变革将确保全体澳大利亚儿童在可比较的基础上有机会获得13年的学校教育,可以在澳大利亚的任何州或地区之间转学。

学校、学生和教育工作者

62.截至2005年8月学校普查时,澳大利亚共有9623所学校,其中72.0%是公立学校。共有156564名教育工作者(全职加相当于全职) 受雇于公立学校(占全体教师的66.4%),另外还有79231名教师受雇于非公立学校。

63.2005年8月,共有340万学生(相当于全日制)上小学和中学,其中,公立学校有230万(67%),私立学校有110万(33%)。2000-2005年期间,上公立学校的学生(相当于全日制)数量减少了4700人(-0.2%),而上非公立学校的学生数量增加了103200人(10%)。

表 14

学校 、 学生和教育工作者—— 2005 年 8 月

公立学校

非公立学校

全部学校

天主教 会学校

独立 创办的学校

共计

%

%

%

%

‘000

学校

72.0

17.6

10.4

28.0

9.6

学生 ( 相当于全日制 ) (a)

男 生

67.7

19.7

12.6

32.3

1 709.8

女 生

66.6

20.4

13.0

33.4

1 649.2

人数

67.2

20.0

12.8

32.8

3 359.0

教育工作者 ( 相当于全职 ) (b)

男性

64.4

18.1

17.5

35.6

75.5

女性

67.4

18.9

13.8

32.6

160.3

人数

66.4

18.6

15.0

33.6

235.8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统计局应需要提供,国家学校统计数据收集,2005年。

(a) 全日制学生和相当于全日制的兼职学生;

(b) 全职教育工作加相当于全职的兼职教育工作者。

表 15

2005 年 8 月按学校类别分列的学生 (a)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公立学校

男 生

1 154.8

1 156.9

1 163.4

1 161.9

1 159.7

1 157.3

女 生

1 105.6

1 103.0

1 105.4

1 103.1

1 100.6

1 098.3

人数

2 260.3

2 259.9

2 268.8

2 265.0

2 260.2

2255.6

非公立学校

男 生

501.7

512.2

524.7

534.1

543.0

552.5

女 生

498.4

508.9

521.4

531.3

540.7

550.9

人数

1 000.1

1 021.1

1 046.2

1 065.4

1 083.6

1 103.3

全部学校

男 生

1 656.5

1 669.0

1 688.1

1 696.0

1 702.6

1 709.8

女 生

1 604.0

1 611.9

1 626.8

1 634.3

1 641.3

1 649.2

人数

3 260.5

3 280.9

3 314.9

3 330.3

3 343.9

3 359.0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统计局应需要提供,国家学校统计数据收集。

(a) 相当于全日制学生。

续读率

64.表观续读率是衡量教育系统及相关政府政策成绩的重要指标。表观续读率是特定同龄组学生中继续读到特定教育层次或年级的估计百分比。例如,2005年,7/8年级全日制中学生读到12年级的表观续读率是75.3%。和前些年里一样,2005年女学生的表观续读率(81.0%)高于男学生的相应比率(69.9%)。

65.下表16说明了10年级到12年级的表观续读率,它不是从中学入学开始计算的,由于年龄要求,中学入学时一般为义务教育。表里计算了全日制学生以及全部学生的续读率。

表 16

从 10 年级到 12 年级的表观续读率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

%

%

%

%

%

全日制学生

男 生

69.0

70.8

72.4

72.3

72.4

71.5

女 生

80.0

80.1

81.7

81.6

82.3

81.6

人数

74.4

75.4

77.0

76.9

77.2

76.5

学生总数 (a)

男 生

72.1

73.9

75.7

75.1

75.1

74.0

女 生

84.7

84.9

86.9

86.4

86.9

85.7

人数

78.3

79.4

81.3

80.7

80.9

79.8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统计局数据应需要提供,国家学校统计数据收集。

(a) 包括兼职学生。

66.下表17说明了社会经济地位高、社会经济地位低、城市、农村以及偏远地区学生完成12年级学业的比率。

表 17

1989-2002 年(选定年度)完成 12 年级学业的比率(百分比)

1991 年

1993 年

1995 年

1997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社会经济地位高 (a)

79

78

77

73

76

76

74

75

76

77

社会经济地位低 (a)

63

65

61

61

63

64

63

64

63

61

主要城市 (b)

71

71

69

67

70

70

69

70

71

71

区域 (b)

68

67

62

64

67

68

67

67

66

63

偏远地区 (b)

57

58

52

52

55

53

52

53

54

55

全部学生

69

69

67

66

69

69

68

69

69

68

资料来源:教育、科学和培训部,未公布数据。

(a) 根据澳大利亚统计局“地区社会经济指数”的“教育和职业指数”。1997年的数据经过修订。

(b) 1997年之前,基于第一产业和能源部的“农村偏远和大城市地区分类”。1997年以后,地理划分是基于澳大利亚统计局的澳大利亚标准地理分类“偏远结构”。

土著学校学生

67.2005年8月,共有88592名土著学生上全日制小学,另外还有46505名土著学生上全日制中学。2005年,大多数土著学生(87%)在公立学校上学。在剩下的上非公立学校的土著学生中,大约2/3上的是天主教会办的学校。

68.下图11说明了土著学生在7年级之后上中学的人数减少。公立学校的减少幅度最大,这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如,续读率减少,学生转到非公立学校。在低年级里,土著学生上非公立学校的人数保持相对稳定,8年级之后出现增加,之后,到12年级之间,适度减少。

图 11

2005 年 8 月土著学校学生的情况 (a)

公立学校非公立学校上学年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统计局数据应需要提供,国家学校统计数据收集,2005年。

(a) 相当于全日制的学生。

69.下表说明了1999-2005年期间,土著全日制学生人数从106628增加到135097。新南威尔士州和昆士兰州的土著学校全日制学生增幅最大,分别增加了9371人和8559人。在此期间,各个州和地区小学和中学全日制的土著学生人数都有增加。

70.1999-2005年期间,土著学校全日制学生总体增长27%。除了北部地区,所有州的增幅都超过19%。北部地区增长9.8%。1999-2005年期间,中学全日制土著学生总数增长39%,相比之下,小学生总数增长21%。

表 18

2005 年 8 月按教育等级分列的土著学校学生 (a)

新南威尔士州

维多利亚州

昆士兰州

南澳大利亚州

西澳大利亚州

塔斯马尼亚州

北部地区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

澳大利亚

小学

学生

1999 年

20 233

3 629

20 259

4 557

11 903

2 586

9 528

513

73 208

2005 年

25 304

4 813

25 057

5 473

14 389

2 999

9 893

664

88 592

中学

学生

1999 年

10 523

1 878

9 150

1 619

4 726

1 759

3 453

312

33 420

2005 年

14 823

2 864

12 911

2 341

6 584

2 190

4 354

438

46 505

共计

学生

1999 年

30 756

5 507

29 409

6 176

16 629

4 345

12 981

825

106 628

2005 年

40 127

7 677

37 968

7 814

20 973

5 189

14 247

1 102

135 097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统计局数据应需要提供,国家学校统计数据收集。

(a)全日制学生。

71.在截至2005年的六年时间里,土著学生读到中学高年级的续读率增加。土著学生续读率的增幅一般比非土著学生的增幅更加显著——见下表。

72.从1999年到2005年,土著学生读到12年级的表观续读率上升了4.8个百分点,相比之下,非土著学生同期上升了3.4个百分点。不过,土著学生的中学续读率仍然远远低于非土著学生。2005年,土著学生读到12年级的表观续读率为39.5%,而非土著学生为76.6%。

表 19

土著和非土著学生表观续读率 (a)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7/8 年级学生的表观续读率 (a)

%

%

%

%

%

%

%

读到 9 年级

土著学生

93.9

95.5

96.5

97.8

96.8

97.2

98.4

非土著学生

99.9

99.8

99.9

99.8

99.9

99.9

99.9

读到 10 年级

土著学生

82.0

83.0

85.7

86.4

87.2

85.8

88.3

非土著学生

97.9

98.0

98.4

98.5

98.9

98.5

98.6

读到 11 年级

土著学生

56.0

53.6

56.1

58.9

61.4

61.0

62.3

非土著学生

86.4

86.2

87.6

88.7

89.5

88.9

88.3

读到 12 年级

土著学生

34.7

36.4

35.7

38.0

39.1

39.5

39.5

非土著学生

73.2

73.3

74.5

76.3

76.5

76.8

76.6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统计局数据应需要提供,国家学校统计数据收集。

(a) 指各个州从中学一年级开始的续读率。

师生比率

73.下图12按学校分类说明了1995年和2005年的学生/教师比率。这些比率是学校学生(全日制)数量除以教育工作者(全职)数量得出的结果。1995-2005年期间,这些比率减幅最大的是小学,减少了将近2个百分点——从1995年的18.2减少到2005年的16.2。天主教小学学生/教师比率下降了2.2个百分点,从1995年的20.1下降到2005年的17.9。在中学里,天主教公学校和独立创办的学校都出现减少(分别从13.6下降到13.1和从11.7下降到10.7)。公立中学同期报告出现小幅减少,从12.6下降到12.4。

图 12

按学校类别分列师生比率 (a)

师生比率总数中学总数小学总数独立创办的学校总数独立创办的中学总数独立创办的小学总数天主教学校总数天主教中学天主教小学公立学校总数公立中学公立小学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统计局数据应需要提供,国家学校统计数据收集。

(a) 学生(全日制)人数除以教育工作者(全职)人数。

注——本图不应用作班级人数的计量标准。

识字率

7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定期公布根据它的国际学生成绩评估计划得出的科学、数学和阅读能力平均分数。2003年国际学生成绩评估计划得到的15岁澳大利亚学生成绩说明澳大利亚成绩非常好,达到了阅读成绩为525分的平均分数,远远高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平均分数494分。有一个国家(芬兰)的阅读能力成绩明显高于澳大利亚(即,差距在统计上有意义)。澳大利亚的平均分数排名第四 (与2000年相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估计,澳大利亚在经合组织国家中排在第三名和第五名之间,在所有参加估计计划的国家中间排在第三名和第六名之间。

75.澳大利亚的女学生阅读分数高于男学生——女学生545分,男学生506分。男女学生的成绩都远远高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平均分数494分。澳大利亚土著学生的分数为444分,远远低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平均分数494分以及全体澳大利亚学生的平均分数(525分)。

76.澳大利亚是成绩在1级以下的低水平学生比例(3.6%)最低的国家之一。在阅读成绩最高的国家中,芬兰1级以下学生的比例仅为1.1%,韩国1.4%,加拿大2.3%。

77.尽管相对于其他许多国家来说,澳大利亚1级以下学生的比例较低,令人关注的是,超过1/10的澳大利亚学生(11.8%)成绩仅为1级或1级以下。对于土著学生来说,成绩为这一水平的学生比例几乎达到4/10(38%),15%的土著学生甚至没有达到1级。

78.在阅读能力方面,澳大利亚是成绩在1级以下的学生比例最低的国家之一(3.6% 的学生在1级以下)。但是,仍然令人关注的是,超过1/10的澳大利亚学生(11.8%)成绩仅为1级或1级以下(16.5%为男生,7.1%为女生,38%为土著学生)。

表 20

学生阅读能力平均分数

阅读能力

澳大利亚

525 (2.1)

男生

506 (2.8)

女生

545 (2.6)

土著学生

444 (8.6)

经合组织得出的平均分数

494 (0.6)

分数最高的国家

543 (1.6) 芬兰

79.在下图13里,每个带黑边的白框都表示对国家平均数(中间线)的最准确估计,以及如果用相同方式从相同人口中抽取许多样本,平均数有95%的可能性属于的范围(白框)。图表还说明了中间一半学生,除10%成绩最高和最低以外的学生,以及除5%成绩最高和最低以外的学生的成绩分布。

图 13

阅读能力——国际比较

80.就业、教育、培训和青年事务部长委员会编写的《澳大利亚全国学校教育情况报告》表明,2002、2003和2004年,大多数学生达到了国家阅读和写作基准。国家阅读和计算能力基准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的最低可接受标准。

81.但是,土著学生和男生的阅读成绩令人关注。土著学生在各个学科和各个年级的成绩均远远低于全体学生以及所有其他学生分类群体的成绩。2004年,全体学生和土著学生之间的差距从3年级的10个百分点到7年级20个百分点不等(见下面的表21)。2002、2003和2004年,3年级、5年级和7年级男生的阅读和写作成绩低于女生(见下面的表21和表22)。

82.英语以外语言背景的学生与全体学生在7年级阅读成绩方面存在显著差距。这些学生在阅读和写作方面没有任何其他重大差距。

83.2003年第一次报告的地理位置数据表明,偏远地区学生取得基准成绩的比率明显低于其他地理位置的学生。偏远地区的学生的分数一般较低(见下面的表23a和23b)。

表 21

按小组分列取得阅读基准成绩的学生百分比

阅读

*3 年级

*5 年级

*7 年级

2002 年

2003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2 年

2003 年

男生

90.6 ±2.2

90.8 ±2.0

87.2 ±1.8

86.8 ±1.8

86.8 ±1.0

87.1 ±1.1

女生

94.1 ±1.5

94.3 ±1.4

91.5 ±1.4

91.6 ±1.4

91.6 ±0.8

91.9 ±0.8

土著学生

76.7 ±4.1

78.8 ±6.9

68.0 ±3.5

67.7 ±4.1

65.3 ±2.9

66.5 ±3.1

英语以外语言背景的学生

90.2 ±2.0

90.0 ±2.0

87.1 ±1.8

88.7 ±1.6

85.6 ±1.3

86.4 ±1.3

澳大利亚

92.3 ± 1.7

92.5 ± 1.7

89.3 ±1.5

89.0 ±1.5

89.1 ±0.8

89.4 ±0.9

注:本表报告的成绩百分比包括95%的置信区间,例如,80% ± 2.7%。

表 22

按小组分列取得写作基准成绩的学生百分比

写作

*3 年级

*5 年级

*7 年级

2002 年

2003 年

2002 年

200 3 年

200 2 年

200 3 年

男生

91.8 ±1.8

89.9 ±2.0

91.5 ±1.6

92.2 +1.5

87.3 ±2.6

89.2 ±2.2

女生

95.5 ±1.1

94.7 ±1.2

95.7 ±0.9

96.1 ±1.1

94.1 ±1.4

95.2 ±1.2

土著学生

77.1 ±3.1

75.2 ±4.1

76.4 ±3.8

79.6 ±3.8

71.6 ±4.8

74.4 ±4.4

英语以外语言背景的学生

95.0 ±1.3

92.3 ±1.4

92.1 ±1.2

92.5 ±1.2

89.0 ±2.4

91.0 ±2.1

澳大利亚

93.6 ±1.2

92.2 ±1.5

93.6 ±1.1

94.1 ±1.1

90.7 ±1.7

92.1 ±1.7

注:本表报告的成绩百分比包括95%的置信区间,例如,80% ± 2.7%。

表 23a

按地理位置分列 2003 年取得基准成绩的学生百分比

阅读

写作

计算

3 年级

5 年级

7 年级

3 年级

5 年级

7 年级

3 年级

5 年级

7 年级

大城市

93.1 ±1.5

90.0 ±1.4

90.5 ±0.8

93.1 ±1.4

94.8 ±1.0

93.1 ±1.6

94.7 ±1.0

91.8 ±1.1

82.5 ±0.8

地方

91.7 ±2.0

87.7 ±1.7

88.2 ±1.1

91.4 ±1.8

93.6 ±1.4

90.7 ±2.0

94.1 ±1.3

89.8 ±1.9

79.3 ±1.1

偏远地区

87.1 ±3.4

81.5 ±3.1

82.5 ±3.2

82.3 ±3.7

88.0 ±3.1

83.6 ±3.5

87.6 ±3.2

82.2 ±3.6

74.8 ±3.6

非常偏远地区

71.2 ±5.7

62.5 ±5.0

61.0 ±5.4

63.6 ±5.9

68.9 ±5.2

67.0 ±5.3

71.2 ±5.7

61.2 ±5.4

51.1 ±4.9

注:1. 本表报告的成绩百分比包括95%的置信区间,例如,80% ± 2.7%。

2. 3年级——年龄从8岁2个月到9岁3个月不等。

3. 5年级——年龄从10岁2个月到11岁3个月不等。

4. 7年级——年龄从12岁2个月到13岁2个月不等。

表 23b

按地理位置分列 2004 年取得基准成绩的学生百分比

* 阅读

* 写作

* 计算

3 年级

5 年级

7 年级

3 年级

5 年级

7 年级

3 年级

5 年级

7 年级

大城市

93.6 ±1.4

89.7 ±1.5

91.9 ±0.7

93.6 ±1.4

95.0 ±1.1

94.4 ±1.2

94.2 ±1.1

92.1 ±1.1

83.4 ±0.8

地方

92.2 ±1.8

87.7 ±1.8

90.1 ±0.9

92.5 ±1.8

93.9 ±1.3

92.8 ±1.5

93.7 ±1.4

90.6 ±1.5

80.2 ±1.1

偏远地区

90.3 ±3.2

82.9 ±3.6

83.0 ±3.0

83.4 ±4.2

87.8 ±3.1

84.4 ±3.5

87.4 ±3.7

82.0 ±3.7

73.3 ±3.4

非常偏远地区

78.7 ±4.6

64.2 ±5.4

63.0 ±4.9

66.9 ±5.9

70.2 ±4.6

65.8 ±5.0

71.6 ±6.2

59.1 ±4.9

50.8 ±4.9

注:1. 本表报告的成绩百分比包括95%的置信区间,例如,80% ± 2.7%。

2. 3年级——年龄从8岁2个月到9岁3个月不等。

3. 5年级——年龄从10岁2个月到11岁3个月不等。

4. 7年级——年龄从12岁2个月到13岁2个月不等。

高等和职业教育入学率

84.下图14说明了高等教育的男女入学率。

图 14

1991-2004 年按性别分列的高等教育入学率

男生女生总数

资料来源:教育、科学和培训部:各年度选定的高等教育统计数据。

85.下图15说明了在高等教育非传统学科领域,女生、社会经济地位低的学生、英语以外语言背景的学生、残疾学生、土著学生及农村偏远地区学生的入学率。

图 15

按同等类型分列的高等教育学生人数的增加情况 (1995-2004 年 )

-30%-20%-10%0%10%20%30%40%50%60%国内学生总数不讲英语的学生残疾学生*非传统领域女性土著学生农村学生偏远地区学生社会经济地位低的学生

资料来源:教育、科学和培训部,2005年。

* 由于仅在1996年以后才有可利用的残疾状态数据,因此,使用了1996年的数据 ,而不是1995年的数据。

86.下表24说明了职业技术教育中,男性、女性、城市、农村、偏远地区、海外、土著以及残疾学生的入学率。

表 24

2001 年和 2005 年按教育对象类别分列的职业技术教育入学率

2001 年

2005 年

学生数量 (‘000)

占职业技术教育的比例

学生数量 (‘000)

占职业技术教育的比例

性别

男生

857.3

51.1%

847.7

51.6%

女生

814.6

48.5%

789.5

48.1%

地理区域

大城市 *

915.0

54.5%

888.1

54.1%

地方 *

620.6

37.0%

623.1

37.9%

偏远地区 *

47.9

2.9%

43.8

2.7%

非常偏远地区 *

35.2

2.1%

31.1

1.9%

土著学生

56.1

3.3%

62.7

3.8%

残疾学生

68.5

4.1%

96.3

5.9%

共计

1 679.1

1 641.3

资料来源:国家职业教育研究中心 (2006年)。

* 澳大利亚学生上学方便/上学路远指数。

失业率

87.失业的两个重要衡量标准是失业人数和失业率。失业率的定义是失业人数占劳动力总数的百分比,它有助于了解劳动力市场的不景气程度。

88.过去20年里的失业率变化主要受20世纪80年代初期和90年代初期的经济衰退及随后的经济复苏期的影响。从趋势上看,失业率在1992年12月达到10.7%的最高峰,在20世纪90年代剩下的时间里和21世纪初期,失业率普遍下降,2006年6月为4.9%。

89.20世纪90年代之前,男性的失业率低于女性。但是,随着1990-1991年失业率急剧增加,男性失业率增加到了超过女性失业率的水平。自从2003年5月以来,情况出现颠倒,女性失业率略微高于男性失业率。

图 16

失业率趋势估计

失业率;男性 失业率;女性失业率:人数

90.如上图17所示,失业人数从20世纪90年代初记录的水平普遍下降。对于寻求全职工作的失业者来说,这一趋势普遍反映了经济周期的总体影响。相反,在过去20年里,对于寻求兼职工作的人来说,趋势是普遍稳定增长,从1986年6月的 102200人(或失业人数的17%)增加到了2006年6月的158900人(或失业人数的30%)。

图 17

失业人数趋势估计

失业——寻求全职工作;人数;趋势失业——寻求兼职工作;人数;趋势失业——总计;人数;趋势

各部门的就业情况

91.就业者在各个行业和职业的分布及其随着时间推移的变化有助于了解劳动力市场的结构。下图18说明了1989-1990年和2004-2005年各个行业的就业者比例。

92.自1989-1990年以来,劳动力市场的行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历史上,制造业一直是最大的就业产业,但是,它对就业人数的贡献一直在减少。在1990-1991年,制造业是最大的雇主行业。但是,在2004-2005年,它位于零售业与房地产和企业服务业之后,它们的就业人数分别占15%和12%。在此期间,农、林、渔业和采矿业等其他传统商业行业的就业率也出现下降。

93.1989-1990年到 2004-2005年期间,服务业的就业率增加,现在包括两大行业。房地产和企业服务业的增幅最大(从8%增加到12%),医疗和社区服务业从8%增加到10%,住宿、餐饮业从4%增加到5%,零售业从14%增加到15%。

图 18

按行业 (b) 分列的就业人数 (a)

所有从业者所占的百分比年平均季度数据。根据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标准工业分类法》进行的分类。资料来源:澳大利亚劳动力,详细资料——电子交付(6291.0.55.001)。农林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气、水供应建筑业批发零售住宿、咖啡馆和餐馆运输和存储通信服务金融和保险财产和企业服务政府管理和国防教育卫生和社区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个人和其他服务

就业率

94.总就业率/人口比率从1999-2000年的59.0%上升到2004-2005年的60.7%。2004-2005年,男性就业率/人口比率显著高于女性(男性为68.1%,女性为53.4%),这反映出男性在劳动力中的参与率较高。

表 25

就业人数,就业率 / 人口比率 (a)

1999-2000 年

2000- 20 01 年

2001- 20 02 年

2002- 20 03 年

2003- 20 04 年

2004- 20 05 年

%

%

%

%

%

%

男性

67.4

67.3

67.0

67.2

67.6

68.1

女性

50.8

51.6

51.5

52.5

52.3

53.4

人数

59.0

59.3

59.1

59.7

59.8

60.7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劳动力,详细资料——电子交付 (6291.0.55.001)。

(a) 任何群体的就业率/人口比率都是年平均就业人数占相同群体里15岁及以上年龄年平均人口的百分比。

95.在2001年人口普查报告其劳动力状态的15岁及以上年龄土著人中,52%的人参与了劳动力,在人口普查时或者就业(42%的就业率/人口比率)或者失业(10%),另外有48%的人没有参与劳动力。

96.土著人42%的就业率/人口比率包括7%据报告受雇于社区发展就业项目的15岁及以上年龄土著人,主要是在澳大利亚偏远地区。

97.土著人的失业率表示为失业人数占参与劳动力的澳大利亚土著人的比例。

表 26

2001 年 8 月按偏远地区分列的累计劳动力指数

土著人口

非土著人口

大城市 %

地方 (a) %

偏远地区 (b) %

澳大利亚 %

大城市 %

地方 (a) %

偏远地区 (b) %

澳大利亚 %

参与率 (c)

15-64 岁男性

67.4

60.9

58.1

62.1

81.5

79.3

87.2

80.9

15-64 岁女性

51.4

46.0

41.8

46.5

66.8

63.5

71.0

65.8

15-64 岁人口

59.1

53.2

49.8

54.1

74.0

71.4

79.8

73.3

15 岁及以上年龄人口

57.3

51.3

47.6

52.1

64.3

61.0

73.4

63.4

失业率

男性

22.1

26.4

12.7

21.8

7.4

8.5

4.9

7.7

女性

17.7

20.9

10.9

17.6

6.2

7.1

4.0

6.5

人口

20.1

24.0

11.9

20.0

6.9

7.9

4.5

7.2

就业 率 / 人口比率 (c)

男性

51.2

43.4

48.7

47.0

66.9

63.0

76.8

65.8

女性

40.9

34.9

35.4

36.7

53.3

49.5

62.1

52.2

人口

45.8

39.0

41.9

41.7

59.9

56.2

70.0

58.9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统计局数据应需要提供,2001年人口和住房普查。

(a) 包括内部区域和外部区域地区。

(b) 包括偏远和非常偏远地区。

(c) 计算比率时不包括劳动力状态不明的人口。

国内生产总值(GDP)

表 27

国内生产总值,环比物量计算 (a)

GDP 百万美元

人均 GDP 值

美元

1977- 19 78 年

353 798

24 775

1978- 19 79 年

369 039

25 563

1979- 19 80 年

380 583

26 064

1980- 19 81 年

393 281

26 555

1981- 19 82 年

405 718

26 949

1982- 19 83 年

395 860

25 888

1983- 19 84 年

414 593

26 774

1984- 19 85 年

436 669

27 845

1985- 19 86 年

455 982

28 676

1986- 19 87 年

466 368

28 896

1987- 19 88 年

491 671

29 982

1988- 19 89 年

511 388

30 648

1989- 19 90 年

531 505

31 378

1990- 19 91 年

528 344

30 759

1991- 19 92 年

528 930

30 407

1992- 19 93 年

548 718

31 199

1993- 19 94 年

571 385

32 166

1994- 19 95 年

596 953

33 241

1995- 19 96 年

621 543

34 166

1996- 19 97 年

645 999

35 071

1997- 19 98 年

674 932

36 259

1998- 19 99 年

709 866

37 722

1999- 20 00 年

738 123

38 764

2000- 20 01 年

752 434

39 024

2001- 20 02 年

780 817

39 982

2002- 20 03 年

806 161

40 804

2003- 20 04 年

838 251

41 946

2004- 20 05 年

859 192

42 511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国民核算,2006年(5206.0)。

(a) 参考年份为2003-2004年。

98.和许多发达国家相比,澳大利亚在过去10年里经历了相对强劲的增长。从1995年到2005年,“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年增长率为3.6%,高于7国集团任何一个成员国。

表 28

隔年按时价计算的 GDP 支出账目

1999- 20 00 年

2000- 20 01 年

2001- 20 02 年

2002- 20 03 年

2003- 20 04 年

2004- 20 05 年

百万美元

百万美元

百万美元

百万美元

百万美元

百万美元

最终消费开支

一般政府机构

117 462

125 264

132 301

141 564

150 329

162 888

家庭

380 128

411 022

434 552

462 093

493 287

522 815

共计

497 589

536 286

566 853

603 657

643 616

685 703

固定资本形成总值

私营部门

135 321

126 443

141 152

165 081

181 019

195 055

公共部门

24 768

25 031

27 679

28 708

30 704

33 590

共计

160 089

151 474

168 831

193 788

211 722

228 646

盘存变化

1 522

818

-102

2 829

5 944

2 726

国民总支出

659 200

688 578

735 582

800 274

861 282

917 075

商品、劳务出口

126 863

154 669

154 778

149 691

144 676

164 390

减去商品及劳务的进口额

140 912

153 910

154 580

167 170

167 706

188 881

统计差异 ( 基于支出 )

-

-

-

-

-

1 119

GDP

645 153

689 340

735 783

782 798

838 251

893 704

雇员报酬

319 085

339 301

356 097

377 268

398 662

425 934

总营业盈余

196 820

210 199

225 841

242 162

263 623

287 240

混合总收入

57 904

59 088

69 645

70 698

76 849

77 544

生产要素总收入

573 809

608 588

651 583

690 128

739 134

790 718

生产税净额

71 344

80 750

84 204

92 671

99 117

103 280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国民核算,2006年 (5206.0)。

国民总收入

表 29

隔年按时价计算的国民收入经常项目

2000- 20 01 年

2001-02 年

2002-03 年

2003-04 年

2004-05 年

百万美元

百万美元

百万美元

百万美元

百万美元

收入

雇员报酬

339 301

356 097

377 268

398 662

425 934

总营业盈余

210 199

225 841

242 162

263 623

287 240

混合总收入

59 088

69 645

70 698

76 849

77 544

生产税净额

80 750

84 204

92 671

99 117

103 280

非居民的净营业收入

-18 737

-19 667

-22 491

-23 734

-32 673

国民总收入

670 601

716 120

760 308

814 517

861 325

非居民的净次要收益

32

-17

-214

-269

-420

可支配总收入

670 633

716 103

760 094

814 248

860 905

可支配收入的使用

最终消费支出

一般政府机构

125 264

132 301

141 564

150 329

162 888

家庭

411 022

434 552

462 093

493 287

522 815

最终消费支出总额

536 286

566 853

603 657

643 616

685 703

净储蓄 (a)

26 709

33 456

34 408

42 383

40 431

固定资本消耗

107 638

115 794

122 029

128 249

134 771

可支配收入使用 总额

670 633

716 103

760 094

814 248

860 905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国民核算,2006年 (5206.0)。

(a) 净储蓄额是作为差额项目得出的。

消费者物价指数(CPI)

99.2005-2006年消费者物价指数为151.7。2004-2005年消费者物价指数是147.0,2003-2004年为143.5。

对外负债——外债

100.近年来,澳大利亚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债务有所增加。1996年3月至2006年3月期间,实际外债净额平均每年增长7.6%(见下表)。截至2006年3月31日,外债水平为4935亿美元,比2005年3月31日上升了695亿美元(16.4%)。自1996年3月以来,外债的增加是由于对外负债增加1158亿美元(16.7%),该负债部分被增加的462亿美元(17.1%)外债资产所抵消。

图 19

实际外债净额 (a) —— 1996 年 3 月至 2006 年 3 月

2006年3月 2002503003504004505001996年3月1998年3月2000年3月2002年3月2004年3月20025030035040045050010亿美元10亿美元

(a) 为将外债净额换算成实际数额,用国内最终需求环比价格指数除以现行价格数字。环比物量计算的参考年度是2003-2004年。

表 30

1996 年 3 月至 2006 年 3 月按部门分列的实际外债净额 (a)

1996 年 3 月 31 日 10 亿美元

2006 年 3 月 31 日 10 亿美元

平均年增长率百分比

一般政府机构

38.7

19.0

-6.9

其他公共部门

43.5

-17.0

私营金融公司

85.1

378.0

16.1

私营非金融公司

57.4

87.7

4.3

澳大利亚

224.7

467.8

7.6

资料来源:《国际收支平衡和国际投资头寸》。

(a) 为将外债净额换算成实际数额,用国内最终需求环比价格指数除以现行价格数字。环比物量计算的参考年度是2003-2004年。

发展费用支出

101.《澳大利亚海外援助计划》旨在从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出发,援助发展中国家减贫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澳大利亚将通过它所提供的援助,帮助建设一个稳定、繁荣与民主的亚太地区,应对紧急事件和人道主义危机,并重点解决非洲和中东的紧急需求。《援助计划》是澳大利亚应对2004年12月印度洋海啸灾难的一个中心部分,用以帮助邻国解决广泛的经济增长、治理薄弱、不稳定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等较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

102.2005-2006年,澳大利亚政府提供了大约26亿美元的官方发展援助,比2004-2005年23亿美元的官方发展援助增加了3亿美元。 下表列出了2005-2006年向合作国家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详细资料。2005-2006年,澳大利亚的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的比率估计为0.28%,使澳大利亚高于捐助国的平均水平,根据可利用的最近一年(2004年)的数据,平均水平为0.25%。

103.关于澳大利亚政府援助计划的更多信息可以从澳大利亚国际开发署的网站获得: <http://www.ausaid.gov.au>。

表 31

2005-2006 年澳大利亚官方发展援助 (a)

百万美元

巴布亚新几内亚和太平洋

巴布亚新几内亚

324.3

所罗门群岛

235.7

瓦努阿图

32.1

斐济

29.5

萨摩亚群岛

21.0

汤加

13.0

基里巴斯

12.1

太平洋地区

70.2

瑙鲁

16.3

共计

754.2

东亚

印度尼西亚 ( 正在进行的计划 )

160.9

印度尼西亚 (b)

94.1

越南

76.2

菲律宾

63.6

中国

46.8

柬埔寨

42.4

东帝汶

43.5

老挝

18.4

泰国

7.7

东亚地区

39.4

共计

592.9

南亚,非洲和其他地区

孟加拉国

32.4

印度

10.0

斯里兰卡

25.2

南亚地区

68.9

非洲

82.5

中东和中亚

399.4

共计

618.4

其他政府部门 (c)

205.0

对多边组织的核心捐助,其他官方发展援助 (d)

480.4

现金支出调节 (e)

-10.1

官方发展援助总额 ( 现金 )

2 640.9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国际开发署。

(a) 2005-2006年的预计结果。

(b) 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重建与发展合作伙伴关系。

(c) 包括未调拨给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官方发展援助符合条件的开支。

(d) 包括对不属于特定多边国家的核心捐款和现金支付。

(e) 包括非官方发展援助符合条件的(行政和部门)开支增加额调整。

政治制度和司法管理统计数字

获得承认的政党数量

104.澳大利亚选举委员会坚持对政党实行登记制度。该登记册列出了有资格在选票上印出其所支持的党派候选人的政党。

105.一个政党要取得登记资格,须符合书面章程中给政党规定的目标,并且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议会政党,在联邦议会里至少有一名成员的政党,或者

拥有至少500名成员的政党,其成员可以上选民名册,但不投靠任何其他政党。

106.截至2006年1月23日,澳大利亚共登记有54个政党。

按党派进行的立法席位分配

表 32

2005 年 9 月政党状况——联邦议会

众议院

自由党

74

国家党

12

国家自由党

1

政府政党

87

澳大利亚工党

60

独立党

3

共计

150

参议院

自由党

32

国家党

6

国家自由党

1

政府政党

39

澳大利亚工党

28

澳大利亚民主党

4

绿党

4

家庭第一党

1

共计

76

资料来源:联邦议会图书馆。

妇女在议会中的地位

表 33

2004 年 11 月妇女占议会席位的百分比

管辖区域

下议院妇女人数

占总数的百分比 %

上议院妇女人数

占总数的百分比 %

联邦

37

24.7

22

28.9

新南威尔士州

23

25

13

31

维多利亚州

27

30.7

13

29.5

昆士兰州

33

37.1

N/A

N/A

西澳大利亚州

13

22.8

10

29.4

南澳大利亚州

16

34

6

27.3

塔斯马尼亚 州

6

24

4

26.7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

6

35.3

N/A

N/A

北部地区

7

28

N/A

N/A

* 表格内容基于各个议会网站的信息。

国家和地方一级的选举周期

107.联邦众议院议员任期最长为三年,但是,也可以提前召集进行选举。参议员任期固定为六年。通常情况下,每隔三年有半数的参议员退休,参议院的选举通常与众议院的选举同时举行。

108.在新南威尔士州,立法议会任期固定为四年。立法委员会成员任期为立法议会的两个任期(根据轮换制,立法委员会的一半成员在每次立法议会选举时退休)。新南威尔士州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固定为四年。

109.维多利亚州立法议会成员任期最短为三年,最长四年。立法委员会成员任期为立法议会的两个任期(根据轮换制,立法委员会的一半成员在每次立法议会选举时退休)。地方委员会任期为三年。

110.在昆士兰州,立法议会任期最长为三年。地方委员会任期固定为三年。

111.在西澳大利亚州,立法委员会任期固定为四年。立法议会任期最长为四年。西澳大利亚州各个委员会每隔两年对半数成员进行改选,任期为四年。

112.在南澳大利亚州,立法委员会任期为六至八年。下议院任期最短为三年,最长为四年。地方委员会每隔三年选举一次。

113.塔斯马尼亚州立法委员会任期为六年,每隔一年选举两到三名成员。下议院任期最多为四年。在地方委员会里,每隔两年对半数成员进行改选,任期为四年。

114.北部地区的立法议会成员任期为四年。市政委员会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地方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一至四年。

115.在澳大利亚首都地区,立法议会成员任期为四年。

投票人数

116.法律规定每名澳大利亚公民(18岁及以上年龄)都须参加投票。如果公民不参加投票缺少“有效和充分”的理由,对将受到处罚。

表 34

1970-2004 年的投票人数

年份

参议院

众议院

全民公投

1970 年

93.98

-

-

1972 年

-

95.38

-

1973 年

-

-

93.39

1974 年

95.50

95.40

95.50

1975 年

95.40

95.40

-

1977 年

-

-

92.28

1977 年

95.08

95.08

-

1980 年

94.35

94.35

-

1983 年

94.64

94.64

-

1984 年

94.55

94.17

94.05

1987 年

94.34

93.84

-

1988 年

-

-

92.04

1990 年

95.81

95.31

-

1993 年

96.22

95.75

-

1996 年

96.20

95.77

-

1998 年

95.34

94.99

-

1999 年

-

-

95.10

2001 年

95.19

94.85

-

2004 年

94.82

94.32

-

资料来源:http://www.aec.gov.au/_content/What/voting/turnout/index.htm。

刑事案件总数

117.下表显示了澳大利亚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总数,包括上诉和非上诉案件。在2001-2002年期间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中,95%的诉讼是向地方法院提出的,新南威尔士州和昆士兰州是刑事案件最多的州。在大多数州和地区,占很大比例的案件是轻微的交通事故。

表 35

刑事法院定案数—— 2001-2002 年 (a)

法院级别

新南威尔士州

维多利亚州

昆士兰州

南澳大利亚州

西澳大利亚州

塔斯马尼亚州

北部地区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

澳大利亚 (b)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最高法院

1.1

0.6

1.0

0.4

0.4

0.5

0.3

0.2

4.5

地区 / 地方法院

9.0

3.0

8.0

1.0

3.0

. .

. .

. .

25.0

地方法院 (c)

133.0

110.0

144.0

55.0

60.0

39.0

12.0

5.0

557.0

共计

143.1

113.6

153.0

56.4

63.4

39.5

12.3

5.2

586.5

资料来源:联邦/州服务条款审查指导委员会,《2003年政府服务报告》。

(a) 在计算年中,提出投诉不等于定案,因为在某一年提起的诉讼有可能在下一年定案。

(b) 由于四舍五入,澳大利亚定案总数可能不是相加的总和。

(c) 在塔斯马尼亚州,由于主要上告法院方不会使用信息技术,因此,诉讼数量减少了8000-10000例。这对定案效果具有很大影响。该上告法院方提出的诉讼通常在诉讼当年解决。因此,据估计,定案受到8000-10000例案件的影响。

118.根据警方的记录,2001-2002年期间,下表所列几乎所有类别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数量都有减少。与夺取财产(如,抢劫,怀有犯罪意图的非法侵入以及盗窃罪)相关的犯罪受害者数量尤其显著减少。受害者比例减幅最大的包括持械抢劫受害者(30%)、驾车造成的死亡(21%)以及机动车辆盗窃(19%)。四类犯罪的受害者数量增幅最明显:一般杀人罪(29%)、性骚扰(6%)、侵犯他人罪(5%)和谋杀(2%).

119.与2003年相比,2004年澳大利亚警察局记录的大多数犯罪类别受害者数量同样出现减少。下列犯罪类别的受害者有减少:杀人及相关罪行(18%);抢劫(16%);怀有犯罪意图的非法侵入(13%);其他盗窃(12%),机动车辆盗窃(11%);以及勒索/敲诈(4%)。记录的诱拐/绑架受害者有增加(10%)。由于数量较少,杀人及相关罪行和诱拐/绑架受害者人数每年的变化可能较大。

表 36

按选定罪行分列的受害者和受害者比率 (a)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数量

杀人及相关罪行

969

1 020

1 066

979

958

789

谋杀

344

316

310

318

302

256

谋杀未遂

360

393

459

399

361

307

一般杀人罪

41

46

37

48

39

37

驾车造成死亡

224

265

260

214

256

189

诱拐 / 绑架

766

695

767

706

696

768

抢劫

22 606

23 336

26 591

20 989

19 709

16 490

持械抢劫

9 452

9 483

11 233

7 840

7 189

5 993

徒手抢劫

13 154

13 853

15 358

13 149

12 520

10 497

勒索 / 敲诈

254

255

358

355

386

370

怀有犯罪意图的非法侵入

415 735

436 968

435 754

394 323

354 020

308 368

财产盗窃 (b)

322 983

不能提供

325 220

292 748

262 657

224 638

其他 (b)

92 752

不能提供

110 534

101 575

91 363

83 730

机动车辆盗窃 (c)

129 552

138 912

139 894

113 460

98 298

87 916

其他盗窃 (d)

612 559

681 268

700 137

680 799

624 036

547 800

比率 (e)

杀人及相关罪行

5.1

5.3

5.5

5.0

4.8

3.9

谋杀

1.8

1.6

1.6

1.6

1.5

1.3

谋杀未遂

1.9

2.1

2.4

2.0

1.8

1.5

一般杀人罪

0.2

0.2

0.2

0.2

0.2

0.2

驾车造成死亡

1.2

1.4

1.3

1.1

1.3

0.9

诱拐 / 绑架

4.0

3.6

4.0

3.6

3.5

3.8

抢劫

119.4

121.8

137.0

106.9

99.2

82.0

持械抢劫

49.9

49.5

57.9

39.9

36.2

29.8

徒手抢劫

69.5

72.3

79.1

67.0

63.0

52.2

勒索 / 敲诈

1.3

1.3

1.8

1.8

1.9

1.8

怀有犯罪意图的非法侵入

2 195.7

2 281.3

2 244.9

2 007.9

1 781.7

1 533.5

财产盗窃 (b)

1 705.8

不能提供

1 675.5

1 490.7

1 321.9

1 117.1

其他 (b)

489.9

不能提供

569.5

517.2

459.8

416.4

机动车辆盗窃 (c)

684.2

725.2

720.7

577.7

494.7

437.2

其他盗窃 (d)

3 235.2

3 556.8

3 607.0

3 466.7

3 140.6

2 724.2

资料来源:记录犯罪行为——受害者,澳大利亚,2004年 (4510.0)。

(a) 所有司法管辖区域警察局的记录。受害者可能是个人、场所、组织或机动车辆,具体取决于记录的罪行类别。

(b) 由于南澳大利亚州与怀有犯罪意图的非法侵入罪相关的立法有变化,因此,2000年不能将怀有犯罪意图的非法侵入罪化分为财产盗窃和其他罪行。

(c) 在2002年之前,北部地区不正确地把机动车辆部件和存储器的盗窃以及某些物件的盗窃数量包括在机动车辆盗窃的统计数字中。2002年以后,这些罪行被正确地列入了其他盗窃罪行类别中。

(d) 在2004年之前,南澳大利亚州把涉及夺取财产的怀有犯罪意图的非法侵入罪列入了怀有犯罪意图的非法侵入罪和其他盗窃罪中。2003年其他盗窃数据经修改,不再包括涉及夺取财产的怀有犯罪意图的非法侵入罪,这使其他盗窃的时间序列出现中断。

(e) 每100000人。

监狱人口

120.截至2005年6月30日,监狱人口总计25353人。共有23619名男囚犯,占监狱人口总数的93%。男性和女性囚犯的平均年龄为32岁。大多数囚犯(13178人,占52%)是20-34岁的年轻男性。新南威尔士州的囚犯比例最高(39%),其次是昆士兰州 (21%)。

表 37

2005 年 6 月 30 日 按司法管辖区域分列的囚

新南威尔士州 (a)

维多利亚 州

昆士兰州

南澳大利亚州

西澳大利亚州

塔斯马尼亚州

北部地区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被关押在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被关押在 新南威尔士州 (a)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 总计

澳大利亚 (b)

数量

全部囚犯

9 819

3 692

5 354

1 473

3 482

551

820

162

113

275

25 353

男性

9 126

3 435

4 994

1 379

3 214

523

794

154

108

262

23 619

女性

693

257

360

94

268

28

26

8

5

13

1 734

土著

1 682

220

1 331

265

1 408

70

663

17

9

26

5 656

非土著

7 853

3 472

3 969

1 054

2 074

476

157

136

104

240

19 191

未知

284

-

54

154

-

5

-

9

-

9

506

被判刑

7 832

3 043

4 235

977

2 928

420

686

99

113

212

20 220

未被判刑

1 987

649

1 119

496

554

131

134

63

-

63

5 133

比例 (%)

全部囚犯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男性

92.9

93.0

93.3

93.6

92.3

94.9

96.8

95.1

95.6

95.3

93.2

女性

7.1

7.0

6.7

6.4

7.7

5.1

3.2

4.9

4.4

4.7

6.8

土著

17.1

6.0

24.9

18.0

40.4

12.7

80.9

10.5

8.0

9.5

22.3

非土著

80.0

94.0

74.1

71.6

59.6

86.4

19.1

84.0

92.0

87.3

75.7

未知

2.9

-

1.0

10.5

-

0.9

-

5.6

-

3.3

2.0

被判刑

79.8

82.4

79.1

66.3

84.1

76.2

83.7

61.1

100.0

77.1

79.8

未被判刑

20.2

17.6

20.9

33.7

15.9

23.8

16.3

38.9

-

22.9

20.2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囚犯,2005年 (4517.0)。

(a)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判刑的大多数服刑囚犯被关在新南威尔士州的监狱里。

(b)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被关押在新南威尔士州的数字是新南威尔士州数字的一部分,在澳大利总计中不单独计算。

图 20

2004 年 6 月 30 日 按年龄组和性别分列的囚犯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囚犯,2004年(4517.0)。年龄20岁以下20-24岁25-29岁30-34岁35-39岁40-44岁45-49岁50-54岁55岁以上男女

121.截至2004年6月30日,共有5048名土著囚犯(占监狱人口的21%)。在过去十年里,土著囚犯占囚犯人口总数的比例不断增加。

图 21

土著囚犯的比例 (a)

(a)土著男性囚犯占所有男性囚犯的比例和土著女性囚犯占所有女性囚犯的比例。资料来源:澳大利亚囚犯,2004年(4517.0)。男女

122.截至2004年6月30日,所有被判刑的囚犯中有将近半数(47%)被判犯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严重罪行,包括杀人及相关罪行(10%)、性骚扰及相关罪行(11%)、意图造成伤害的行为(侵犯他人罪)(14%)以及抢劫/敲诈罪(12%)。另外,还有13%的囚犯因犯有意图非法侵入的严重罪行而被判刑,10%的囚犯因涉及非法毒品的严重罪行在服刑。

表 38

2004 年 6 月 30 日 按最严重罪行分列的被判刑囚犯

新南威尔士州 (a)

维多利亚州

昆士兰州

南澳大利亚州

西澳大利亚州

塔斯马尼亚州

北部地区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被 关押在澳大利亚首都地区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被关押在新南威尔士州 (a)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 总计

澳大利亚 (b)

杀人及相关罪行

619

368

484

126

221

49

54

-

12

12

1 921

意图造成伤害的行为

1 152

217

614

61

322

69

190

15

11

26

2 640

性骚扰及相关罪行

593

362

627

121

359

58

61

n.p.

n.p.

18

2 182

危及他人的危险或疏忽行为

53

29

97

n.p.

98

9

15

n.p.

n.p.

5

307

诱拐及相关罪行

64

28

8

n.p.

14

-

3

n.p.

-

n.p.

121

抢劫、勒索及相关罪行

930

357

527

113

397

28

14

n.p.

n.p.

19

2 367

怀有犯罪意图的非法侵入

900

388

471

139

415

56

58

7

12

19

2 434

盗窃及相关罪行

460

340

154

38

180

22

18

15

12

27

1 227

欺诈及相关罪行

238

103

192

64

53

15

6

n.p.

n.p.

5

674

吸毒罪

877

350

370

76

211

12

20

9

5

14

1 925

贩运武器和炸药罪

66

13

5

4

5

6

n.p.

n.p.

-

n.p.

104

破坏财产和污染环境罪

57

35

56

54

22

13

n.p.

n.p.

n.p.

n.p.

250

破坏治安罪

61

30

6

n.p.

24

n.p.

-

-

n.p.

n.p.

124

道路交通和机动车辆违章

558

105

132

21

144

13

86

14

3

17

1 073

违反司法程序、政府安全和政府运行的罪行

797

266

126

144

160

24

37

8

23

31

1 562

其他罪行

33

19

210

n.p.

43

n.p.

11

3

-

3

325

总计

7 458

3 010

4 079

970

2 668

379

587

85

118

203

19 236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囚犯,2004年 (4517.0)。

(a)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判刑的大多数服刑囚犯被关在新南威尔士州的监狱里。

(b)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被关押在新南威尔士州的数字是新南威尔士州数字的一部分,在澳大利总计中不单独计算。

徒刑期

123.徒刑总计是对犯罪者处以徒刑的计算方法,有时考虑到多项罪行。平均徒刑期不包括徒刑类型不确定的囚犯,如“终生”以及定期被关押者徒刑。截至2004年6月30日,全部囚犯被判具体徒刑的平均总计徒刑期是4.9年。将近1/4的被判刑囚犯(23%)的徒刑总计为2-5年,被判5-10年徒刑的囚犯占囚犯人口的22%。

124.囚犯预计被关押的时间取决于最初宣布的徒刑、减刑制度以及可提供的假释形式。考虑到被判刑囚犯获释的最早日期,截至2005年6月30日,平均预计服刑时间为1.9年。

图 22 2005 年 6 月 30 日 按平均徒刑期分列的 被判刑囚犯

(a) 计算不包括未确定、终生和定期拘留、判刑。资料来源:澳大利亚囚犯,2005年(4517.0)。杀人罪意图造成伤害的行为性骚扰抢劫和勒索怀有犯罪意图的非法侵入非法毒品犯罪违反司法的犯罪,等

刑罚机构在押犯的死亡情况

125.1991年,在押土著人死亡情况皇家调查委员会对1980年1月至1989年5月期间警察局或监狱发生的99例土著人在关押期间死亡的事件进行了调查,并提供了调查结果和建议。根据调查结果在澳大利亚犯罪学研究所设立了对关押期间死亡情况进行监测和调查方案。

126.2004年,澳大利亚共有67人在关押中死亡,比2003年少1人。在67例死亡事件中,13例是土著人(其中有一人是否为土著仍有待确定)。自从1990年以来,在关押中死亡数量最多的一年是1997年(105人),土著囚犯在关押中死亡数量最多的一年是1995年(21人)。

表 39

囚犯在关押中死亡的情况

警察局

监狱

共计 (a)

土著人

非土著人

土著人

非土著人

土著人

非土著人

共计

1990 年

5

26

5

28

10

55

65

1991 年

5

26

8

31

13

57

70

1992 年

7

24

2

34

9

58

67

1993 年

3

28

7

42

10

71

81

1994 年

3

24

11

42

14

67

81

1995 年

4

22

17

42

21

66

87

1996 年

6

23

12

40

18

64

82

1997 年

6

23

9

67

15

90

105

1998 年

6

19

9

60

16

79

95

1999 年

6

20

13

46

19

66

85

2000 年

5

20

11

53

17

74

91

2001 年

5

26

14

42

19

68

87

2002 年

6

13

8

42

14

55

69

2003 年

7

26

10

25

17

51

68

2004 年

7

21

7

32

14

53

67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犯罪学研究所,关押中死亡情况国家数据库,1990‑2003年。

(a) 包括在警察局或监狱拘留所以外(如,青少年拘留所) 发生的关押中死亡情况。

127.1990-2002年期间,大多数死亡(65%)发生在监狱关押中,34%发生在警察局关押中——监狱关押中死亡总数的18%是土著囚犯。在此期间,土著囚犯占监狱人口的比例从14%上升到20%。1995年,土著囚犯的粗死亡率是非土著囚犯的两倍多(分别为5.7%和2.4%)。但是,2002年,土著和非土著囚犯的死亡率均为每1000名囚犯3.1人。1992、1997和1998年,非土著囚犯的死亡率高于土著囚犯的死亡率。

图 23

死亡率(a) 囚犯 在监狱关押中 的 死亡率 (a)

每1 000名土著囚犯的比率每1 000名非土著囚犯的比率(a) 死亡率是使用每年6月30日进行的囚犯人口普查计算出来的。资料来源:澳大利亚囚犯(4517.0);澳大利亚犯罪学研究所,全国在关押中死亡情况数据库,1990-2002年。

死刑

128.澳大利亚于1973年宣布死刑为不合法,到1985年,正式在所有州和地区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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