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立陶宛 *
[收到日期:2020年4月8日]
一.导言
1.本文件系经过修订的立陶宛共和国共同核心文件。立陶宛共和国第一份共同核心文件于1998年10月1日提交联合国。本共同核心文件系根据《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的要求起草,并虑及联合国大会2014年4月9日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
2.本共同核心文件系由外交部在内务部、社会保障与劳动部、司法部、立陶宛统计局的合作之下编写。本文件内容,包括其中的统计数据,系基于截至2020年1月的最新信息。
3.本共同核心文件第一部分内含本国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指标的相关信息。第二部分就立陶宛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提供相关信息。第三部分介绍立陶宛为消除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并介绍个人可以利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二.立陶宛概况
概况
4.立陶宛共和国(立陶宛语:Lietuvos Respublika)位于欧洲的波罗的海地区,坐落在波罗的海东南海岸。立陶宛北接拉脱维亚,东和南连白俄罗斯,南邻波兰,西南濒加里宁格勒州(俄罗斯联邦的飞地),面积65,286平方公里。立陶宛的首都是维尔纽斯。其他主要城市有考纳斯、克莱佩达、希奥利艾和帕涅韦日斯。2019年,立陶宛的人口估计约有280万,密度为每平方公里43人。
5.官方语言立陶宛语是印欧语系波罗的语族仅存的两个尚在使用的语言之一(另一个是拉脱维亚语),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语言之一。
6.根据立陶宛统计局的数据,2019年初立陶宛人口的种族构成如下:常住人口当中,立陶宛族占86.4%、波兰族占5.7%、俄罗斯族占4.5%、白俄罗斯族占1.5%、乌克兰族占1.0%、犹太族占0.1%、其他族占0.8%。
7.根据2011年的人口普查数据,人口当中大多数是罗马天主教徒(77%),其他人数最多的宗教社群有俄罗斯东正教徒(4.11%)、旧礼仪派教徒(0.77%)、福音派信义宗教徒(0.60%)、福音派归正宗教徒(0.22%)、异教徒(0.17%)。还有很多其他的宗教少数群体,包括福音派新教教会、耶和华见证人、逊尼派穆斯林、犹太教徒,等待。人口当中有6.14%表示无宗教信仰。
8.立陶宛参与大约50个国际政府间组织的活动,包括联合国及其机构在内。立陶宛以这种方式,通过国际法和国际合作,为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9.2001年,立陶宛向所有特别程序发出了长期有效的邀请,请其对立陶宛的人权状况进行评估。
10.立陶宛及其代表曾多次被选入多个国际组织的理事机构,并曾担任主席。2007年,立陶宛代表主持了联合国最重要的机构之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2013年10月17日,立陶宛当选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2014年至2015年非常任理事国。2015年11月,立陶宛当选为教科文组织执行委员会成员,任期为2015年至2019年。此外,立陶宛还当选为该理事机构2015年至2017年的副主席。
11.立陶宛还积极参与区域组织,以此为促进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体系作出贡献。立陶宛于1993年成为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并于2001年至2002年间主持了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2009年至2010年间,立陶宛主持了波罗的海国家理事会,并于2012年主持并协调了诸如波罗的海部长理事会以及“北欧和波罗的海八国”等波罗的海区域机制的工作。2011年,立陶宛成功地主持了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
12.立陶宛于2004年5月1日成为欧洲联盟的正式成员国。2007年,立陶宛加入申根区。2015年,立陶宛加入欧元区,将其货币变更为欧元。2013年,立陶宛主持了欧洲联盟理事会。
13.立陶宛于2012年承认国际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具有强制性。
14.立陶宛科技领域高等教育的人均毕业率最高,30岁至34岁的人口当中约有58%拥有大学或大专学历,是欧洲领先的国家之一。就25岁至34岁的居民当中拥有高等教育学历者人数而言,立陶宛在全世界排名第五。
15.根据欧盟统计局的调查,立陶宛每10个处于工作年龄的成年人当中,至少有9个报告称自己至少会说一门外语。
16.立陶宛有着具有竞争力的经济和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2019年,立陶宛在瑞士国际管理发展学院汇编的《世界竞争力报告》当中位居第二十九。
17.立陶宛在激光行业依然是领先国家,2018年占全球激光市场的份额是10%,高科技出口增长率是11%。根据世界银行的排名,2018年立陶宛的营商便利度在190个经济体当中位居第十四。此外,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2019年在经济自由度排名当中,将立陶宛列在第二十一位。
历史背景
18.立陶宛的名字为世人所知已有一千多年,于1009年首次记录在《奎德林堡编年史》当中。立陶宛于13世纪建国,当时称为立陶宛大公国,是一个繁荣昌盛的多元文化国家。15世纪,立陶宛成为欧洲最大的国家之一。一般认为,立陶宛国家进入世界版图,是在统一后的立陶宛统治者明道加斯于1253年7月6日加冕之后。教宗诏书授予立陶宛君主制的最高头衔,意味着西欧大家庭承认并接纳了立陶宛,视其为该政治体系当中一个平等的成员。立陶宛于1387年正式确立基督教为国教,随之选择了遵循西方的发展道路。在随后的时期内,书面语言开始传播,开设了学校,且有立陶宛学生前往欧洲的大学学习。1579年,耶稣会学院成立了维尔纽斯大学,而后者是东欧最早的大学之一。在与波兰缔结王朝联盟后,成立了波兰-立陶宛联邦。1791年,波兰-立陶宛联邦议会(瑟姆)通过了波兰-立陶宛联邦的宪法。这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全世界第二部宪法。这一波兰与立陶宛之间的联盟存续到1795年。此后,立陶宛被迫在俄罗斯帝国的统治下生存,直到20世纪。
19.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德国于1915年占领了立陶宛,一直到1919年初。1918年2月16日,由20名成员组成的立陶宛国务委员会签署了《立陶宛独立宣言》,宣布重建独立的立陶宛国家。维尔纽斯被宣布为首都。开国瑟姆(议会)通过了一部先进的宪法。该宪法为这个新的具有法律地位的国家所赖以为基础的最重要理念提供了保障。立陶宛是欧洲最早赋予女性投票权的国家之一。在独立的20年间,立陶宛在经济和文化领域取得了重大成就。立陶宛国家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并成为国际联盟的成员国。1921年,立陶宛签署了常设国际法院《议定书》。1922年,立陶宛承认常设国际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具有强制性。
20.苏联和纳粹德国于1939年8月23日签署《互不侵犯条约》(《莫洛托夫-里宾特洛甫条约》)时,附有其他秘密协议。根据上述秘密协议,纳粹德国和苏联划分了势力范围。由于立陶宛被划入苏联势力范围,上述协议导致苏联于1940年6月14日向立陶宛发出最后通牒,并于次日占领了立陶宛。1941年6月,作为占领国的苏联开始了一场强行将立陶宛居民大规模放逐到西伯利亚劳改营的运动。
21.1941年6月22日,苏联占领下的立陶宛遭到了纳粹德国军队的入侵。直到苏联红军于1944年夏再次占领其领土,立陶宛一直处在纳粹德国的控制之下。1941年和1945年至1953年间处于苏联统治期间,至少有13至14万人(立陶宛人、波兰人、犹太人)被放逐到西伯利亚的劳改营和监狱,其中有70%是妇女和儿童。
22.为了重获独立和抵抗苏联的占领,立陶宛游击队于1944年发动了游击战争。游击战争持续了将近10年,其间约有20,000立陶宛游击队员及其支持者被害。游击战时期是立陶宛历史上最悲壮的事件之一。
23.直到于1990年重获独立,立陶宛所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均处在苏联专制政权的严格控制下。任何反对意见或另类意见均遭到严酷的迫害、审查和禁止。人们无法自由行使其政治权利。批评苏联政权者遭到迫害和监禁。推广国家认同感和宗教信仰的举动遭到压制和严酷迫害。
24.多数民主国家从未承认立陶宛已加入苏联。立陶宛的很多外交使团一直在国外开展工作,直到1991年。于1989年首次举行的民主选举中,立陶宛“改革运动”(称为“萨尤季斯”)击败了共产党。1989年8月23日,三个波罗的海国家的人们组成了一条跨越维尔纽斯、里加和塔林的长达650公里的人链,以回顾导致波罗的海三国丧失独立的《莫洛托夫-里宾特洛甫条约》签署50周年。“波罗的海之链”是一次将波罗的海国家与苏联区分开来的象征性行动。人们借此表达自己获得自由的意愿。
25.二十世纪90年代初,“改革运动”支持的候选人在首次不受控制的立陶宛议会选举中获胜。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颁布了《立陶宛国家重建法案》。随后,苏联实行了为期74天的经济封锁,后又企图以武力重新施加控制。于1991年1月13日动用了武力,导致14名手无寸铁的平民丧生。苏联军队直到1993年8月31日才从立陶宛撤出。
26.恢复国家地位后,立陶宛成为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现为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以下称欧安组织)的参与国。这是立陶宛恢复独立后加入的第一个国际组织。立陶宛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担任了欧安组织主席国。担任主席国期间,立陶宛继续采取切实步骤,落实建立自由、民主、团结、和睦的欧洲-大西洋安全共同体和欧亚安全共同体的愿景。立陶宛为欧安组织解决长期冲突的目标作出了重大贡献(有关摩尔多瓦冲突的正式“5+2”谈判在五年后首次重新启动),在打击跨国威胁方面加强了欧安组织,包括来自阿富汗领土的威胁。立陶宛始终遵循并宣扬该组织的价值观――保障人权与自由、民主社会的必要性、保护媒体自由和记者的安全。
27.1991年9月17日,立陶宛与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一道加入了联合国。2013年10月17日,立陶宛被一致推选为2014-2015年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187票)。担任联合国安理会理事国期间,立陶宛重点关注法治、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非法吞并克里米亚和侵略乌克兰问题、追责问题、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贸易及其对平民人口的影响、在冲突中保护平民和新闻记者、打击恐怖主义以及提高制裁效力等问题。
28.1993年3月,立陶宛被接纳为欧洲委员会成员。立陶宛于2001年11月至2002年5月间担任了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主席。担任主席期间,立陶宛在多元民主、人权和法治的共同价值观基础上,促进了欧洲的稳定和团结。
29.1992年10月25日,立陶宛公民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了新宪法。1995年,立陶宛签署了《欧洲联盟联系国协定》。
30.1997年,立陶宛加入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待命安排系统”,将其民警和军队置于联合国待命安排制度之下。立陶宛军事人员还曾在联合国授权的欧盟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军事行动(阿尔泰亚行动)和在乍得/中非共和国的军事行动(欧盟军乍得/中非行动)的行动总部任职。
31.2004年,立陶宛加入了欧洲联盟和北约组织。加入这两个组织,一直是立陶宛独立以来的一项主要的外交政策目标。立陶宛于2013年担任了欧洲联盟理事会主席国。这是立陶宛对欧盟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作作出的最重要贡献之一。
32.自于1991年重获独立并从中央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以来,立陶宛大大提高了本国公民的福利,发展了具有竞争力的经济,并创造了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随后,立陶宛于2018年成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的成员国。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人口特点
33.常住总人口(2014-2019年):
年初 |
总数 |
||
总数 |
男性 |
女性 |
|
2014年 |
2 943 472 |
1 355 995 |
1 587 477 |
2015年 |
2 921 262 |
1 346 257 |
1 575 005 |
2016年 |
2 888 558 |
1 329 607 |
1 558 951 |
2017年 |
2 847 904 |
1 312 186 |
1 535 718 |
2018年 |
2 808 901 |
1 297 293 |
1 511 608 |
2019年 |
2 794 184 |
1 295 591 |
1 498 593 |
34.2018年,立陶宛的平均寿命为男性70.9岁,女性80.6岁。
35.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常住人口(2014-2019年):
占常住总人口比例 |
||||
年份 |
农村地区人口 |
城市地区人口 |
城市地区 |
农村地区 |
2014年 |
968 892 |
1 974 580 |
67,1 |
32,9 |
2015年 |
958 649 |
1 962 613 |
67,2 |
32,8 |
2016年 |
945 330 |
1 943 228 |
67,3 |
32,7 |
2017年 |
936 836 |
1 911 068 |
67,1 |
32,9 |
2018年 |
924 179 |
1 884 722 |
67,1 |
32,9 |
2019年 |
918 814 |
1 875 370 |
67,1 |
32,9 |
36.常住人口的变化(2014-2019年):
常住人口的变化 |
|||
年份 |
年初的常住人口 |
人数变化 |
比例变化 |
2014年 |
2 943 472 |
-22 210 |
-0.75 |
2015年 |
2 921 262 |
-32 704 |
-1.12 |
2016年 |
2 888 558 |
-40 654 |
-1.41 |
2017年 |
2 847 904 |
-39 003 |
-1.37 |
2018年 |
2 808 901 |
-14 717 |
-0.53 |
2019年 |
2 794 184 |
- |
- |
37.家庭平均规模(2013-2017年):
年份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家庭平均规模(人数) |
2.3 |
2.2 |
2.2 |
2.1 |
2.1 |
单亲家庭占比(比例) |
7.1 |
6.6 |
7.2 |
7.8 |
7.2 |
38.按性别分列的活产数、粗出生率、总生育率(2013-2018年):
活产数 |
粗生育率(每千人) |
总生育率 |
|||
年份 |
总数 |
男性 |
女性 |
||
2013年 |
29 885 |
15 221 |
14 664 |
10.1 |
1.59 |
2014年 |
30 369 |
15 565 |
14 804 |
10.3 |
1.63 |
2015年 |
31 475 |
16 201 |
15 274 |
10.8 |
1.70 |
2016年 |
30 623 |
15 847 |
14 776 |
10.7 |
1.69 |
2017年 |
28 696 |
14 775 |
13 921 |
10.1 |
1.63 |
2018年 |
28 149 |
14 362 |
13 787 |
10.0 |
1.63 |
39.按性别分列的死亡数和粗死亡率(2013-2018年):
死亡数 |
粗死亡率(每千人) |
|||||
年份 |
总数 |
男性 |
女性 |
总比例 |
男性 |
女性 |
2013年 |
41 511 |
20 789 |
20 722 |
14.0 |
15.3 |
13.0 |
2014年 |
40 252 |
20 110 |
20 142 |
13.7 |
14.9 |
12.7 |
2015年 |
41 776 |
20 529 |
21 247 |
14.4 |
15.3 |
13.6 |
2016年 |
41 106 |
20 328 |
20 778 |
14.3 |
15.4 |
13.4 |
2017年 |
40 142 |
19 286 |
20 856 |
14.2 |
14.8 |
13.7 |
2018年 |
39 574 |
19 024 |
20 550 |
14.1 |
14.7 |
13.7 |
40.主要死亡原因(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男性和女性):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因各种原因死亡总数 |
4 0 252 |
41 776 |
41 1 0 6 |
4 0 142 |
39 574 |
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
677 |
735 |
800 |
633 |
613 |
恶性肿瘤 |
8 028 |
8 348 |
8 197 |
7 996 |
8 028 |
循环系统疾病 |
22 524 |
23 588 |
23 103 |
22 511 |
21 922 |
呼吸系统疾病 |
1 180 |
1 357 |
1 292 |
1 344 |
1 389 |
消化系统疾病 |
2 090 |
2 098 |
2 165 |
1 993 |
1 900 |
外部死亡原因 |
3 338 |
3 208 |
3 062 |
2 810 |
2 618 |
交通事故 |
325 |
307 |
246 |
250 |
224 |
跌倒 |
352 |
394 |
401 |
424 |
451 |
意外溺水和淹毙 |
229 |
146 |
190 |
142 |
155 |
意外酒精中毒和接触酒精 |
242 |
253 |
193 |
193 |
157 |
故意自戕(自杀) |
930 |
896 |
823 |
748 |
683 |
袭击、杀害 |
112 |
121 |
100 |
78 |
72 |
其他死因 |
2 415 |
2 442 |
2 487 |
2 855 |
3 104 |
41.主要死亡原因(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女性):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因各种原因死亡总数 |
2 0 142 |
21 247 |
2 0 778 |
2 0 856 |
2 0 55 0 |
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
271 |
307 |
352 |
297 |
293 |
恶性肿瘤 |
3 503 |
3 708 |
3 672 |
3 607 |
3 604 |
循环系统疾病 |
13 073 |
13 835 |
13 386 |
13 225 |
12 928 |
呼吸系统疾病 |
359 |
466 |
456 |
477 |
479 |
消化系统疾病 |
959 |
978 |
942 |
956 |
880 |
外部死亡原因 |
767 |
806 |
744 |
773 |
740 |
交通事故 |
84 |
86 |
61 |
71 |
63 |
跌倒 |
122 |
139 |
150 |
197 |
214 |
意外溺水和淹毙 |
40 |
37 |
34 |
35 |
38 |
意外酒精中毒和接触酒精 |
50 |
62 |
52 |
38 |
36 |
故意自戕(自杀) |
161 |
169 |
129 |
153 |
140 |
袭击、杀害 |
30 |
40 |
30 |
22 |
12 |
其他死因 |
1 210 |
1 147 |
1 226 |
1 521 |
1 626 |
42.主要死亡原因(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男性):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因各种原因死亡总数 |
2 0 11 0 |
2 0 529 |
2 0 328 |
19 286 |
19 0 24 |
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
406 |
428 |
448 |
336 |
320 |
恶性肿瘤 |
4 525 |
4 640 |
4 525 |
4 389 |
4 424 |
循环系统疾病 |
9 451 |
9 753 |
9 717 |
9 286 |
8 994 |
呼吸系统疾病 |
821 |
891 |
836 |
867 |
910 |
消化系统疾病 |
1 131 |
1 120 |
1 223 |
1 037 |
1 020 |
外部死亡原因 |
2 571 |
2 402 |
2 318 |
2 037 |
1 878 |
交通事故 |
241 |
221 |
185 |
179 |
161 |
跌倒 |
230 |
255 |
251 |
227 |
237 |
意外溺水和淹毙 |
189 |
109 |
156 |
107 |
117 |
意外酒精中毒和接触酒精 |
192 |
191 |
141 |
155 |
121 |
故意自戕(自杀) |
769 |
727 |
694 |
595 |
543 |
袭击、杀害 |
82 |
81 |
70 |
56 |
60 |
其他死因 |
1 205 |
1 295 |
1 261 |
1 334 |
1 478 |
43.婴儿死亡率(每千名活产儿):2014年婴儿死亡率为3,9‰,2015年为4,2‰,2016年为4,5‰,2017年为2,9‰,2018年为3,4‰。
44.每十万人口中的传染病病例数(2013-2018年):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沙门氏菌感染 |
35.9 |
32.8 |
37.3 |
37.5 |
35.5 |
28.4 |
|
细菌性痢疾 |
1.1 |
0.7 |
0.8 |
0.5 |
0.3 |
0.7 |
|
猩红热 |
66.1 |
99.2 |
68.4 |
52.2 |
56.4 |
43.0 |
|
莱姆病 |
86.8 |
77 |
77.5 |
101.6 |
99.9 |
81.8 |
|
蜱传病毒性脑炎 |
16.9 |
12 |
11.6 |
22.1 |
16.8 |
13.7 |
|
水痘 |
498.3 |
760.9 |
526.5 |
474.3 |
565.9 |
564.4 |
|
病毒性肝炎 |
7.8 |
4.6 |
4 |
4.5 |
5.9 |
4.1 |
|
急性乙型肝炎 |
1.2 |
0.9 |
1.1 |
1.1 |
0.5 |
0.5 |
|
疟疾 |
0.3 |
0.2 |
0.3 |
0.1 |
0.2 |
0.2 |
|
蛔虫病 |
7.4 |
8 |
7.3 |
6.6 |
6.3 |
6.9 |
|
肠球菌感染 |
50.3 |
58.1 |
49.1 |
39.5 |
33.7 |
28.5 |
|
虱病 |
45.1 |
40.9 |
33.4 |
33.1 |
27.6 |
18.3 |
|
疥疮 |
62 |
56.4 |
43.8 |
38.1 |
33.6 |
22.9 |
|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
25 367.1 |
23 903.7 |
25 704.1 |
26 559.8 |
29 765.8 |
31 554.8 |
|
流感 |
1 691 |
127.1 |
564.7 |
1 226.6 |
1 063.8 |
2 134.3 |
45.年底每十万人口中的艾滋病病例数(2013-2018年:2013年底为12,8%,2014年底为14,2%,2015年底为15,6%,2016年底为17,5%,2017年底为19,7%,2018年底为21,1%。
46.人口密度(2014-2018年):
年初 |
每平方公里常住人口 |
2014年 |
45.1 |
2015年 |
44.7 |
2016年 |
44.2 |
2017年 |
43.6 |
2018年 |
43.0 |
2019年 |
42.8 |
47.按族裔分列的常住人口(年初,根据人口登记册数据所作的估计):
族裔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总数(千) |
2 943 . 5 |
2 921 . 3 |
2 888 . 6 |
2 847 . 9 |
2 8 0 8 . 9 |
2 794 . 2 |
立陶宛族 |
2 539.4 |
2 531.8 |
2 512.7 |
2 476.2 |
2 439.5 |
2 414.6 |
俄罗斯族 |
147.8 |
139.5 |
134.6 |
131.0 |
127.8 |
125.7 |
波兰族 |
164.8 |
163.9 |
162.3 |
159.5 |
157.7 |
157.9 |
白俄罗斯族 |
42.4 |
39.2 |
34.9 |
35.1 |
38.0 |
42.7 |
乌克兰族 |
21.3 |
20.2 |
17.7 |
18.0 |
21.0 |
27.8 |
犹太族 |
2.5 |
2.3 |
2.2 |
2.2 |
2.1 |
2.1 |
拉脱维亚族 |
3.2 |
3.1 |
2.9 |
2.6 |
2.6 |
2.5 |
鞑靼族 |
2.2 |
2.1 |
2.2 |
2.0 |
2.0 |
2.0 |
德意志族 |
3.2 |
2.8 |
2.8 |
2.5 |
2.5 |
2.6 |
罗姆族 |
2.3 |
2.1 |
2.1 |
2.1 |
2.1 |
2.0 |
其他族 |
14.3 |
13.7 |
13.5 |
15.4 |
12.8 |
13.2 |
未注明族裔 |
0.1 |
0.6 |
0.7 |
1.3 |
0.8 |
1.1 |
百分比 |
||||||
总计 |
1 00.0 |
1 00.0 |
1 00.0 |
1 00.0 |
1 00.0 |
1 00.0 |
立陶宛族 |
86.3 |
86.7 |
87.0 |
86.9 |
86.8 |
86.4 |
俄罗斯族 |
5.0 |
4.8 |
4.7 |
4.6 |
4.5 |
4.5 |
波兰族 |
5.6 |
5.6 |
5.6 |
5.6 |
5.6 |
5.7 |
白俄罗斯族 |
1.4 |
1.3 |
1.2 |
1.2 |
1.4 |
1.5 |
乌克兰族 |
0.7 |
0.7 |
0.6 |
0.6 |
0.7 |
1.0 |
犹太族 |
0.1 |
0.1 |
0.1 |
0.1 |
0.1 |
0.1 |
拉脱维亚族 |
0.1 |
0.1 |
0.1 |
0.1 |
0.1 |
0.1 |
鞑靼族 |
0.1 |
0.1 |
0.1 |
0.1 |
0.1 |
0.1 |
德意志族 |
0.1 |
0.1 |
0.1 |
0.1 |
0.1 |
0.1 |
罗姆族 |
0.1 |
0.1 |
0.1 |
0.1 |
0.1 |
0.1 |
其他族 |
0.5 |
0.4 |
0.4 |
0.5 |
0.5 |
0.4 |
未注明族裔 |
0.0 |
0.0 |
0.0 |
0.1 |
0.0 |
0.0 |
48.按性别和主要年龄群分列的常住人口(年初,2014-2019年):
年龄群 |
常住人口 |
百分比 |
||||
总数 |
男性 |
女性 |
总数 |
男性 |
女性 |
|
2014年 |
||||||
总数 |
2 943 472 |
1 355 995 |
1 587 477 |
1 00.0 |
1 00.0 |
1 00.0 |
0-14岁 |
430 088 |
220 423 |
209 665 |
14.6 |
16.2 |
13.2 |
15-64岁 |
1 970 645 |
953 155 |
1 017 490 |
67.0 |
70.3 |
64.1 |
≥ 65岁 |
542 739 |
182 417 |
360 322 |
18.4 |
13.5 |
22.7 |
2015年 |
||||||
总数 |
2 921 262 |
1 346 257 |
1 575 005 |
100.0 |
100.0 |
100.0 |
0-14岁 |
425 462 |
217 942 |
207 520 |
14.6 |
16.2 |
13.2 |
15-64岁 |
1 948 685 |
944 381 |
1 004 304 |
66.7 |
70.1 |
63.8 |
≥ 65岁 |
547 115 |
183 934 |
363 181 |
18.7 |
13.7 |
23.0 |
2016年 |
||||||
总数 |
2 888 558 |
1 329 6 0 7 |
1 558 951 |
1 00.0 |
1 00.0 |
1 00.0 |
0-14岁 |
423 747 |
217 110 |
206 637 |
14.7 |
16.3 |
13.3 |
15-64岁 |
1 916 284 |
927 968 |
988 316 |
66.3 |
69.8 |
63.4 |
≥ 65岁 |
548 527 |
184 529 |
363 998 |
19.0 |
13.9 |
23.3 |
2017年 |
||||||
总数 |
2 847 9 0 4 |
1 312 186 |
1 535 718 |
1 00.0 |
1 00.0 |
1 00.0 |
0-14岁 |
422 122 |
216 461 |
205 661 |
14.8 |
16.5 |
13.4 |
15-64岁 |
1 875 585 |
910 623 |
964 962 |
65.9 |
69.4 |
62.8 |
≥ 65岁 |
550 197 |
185 102 |
365 095 |
19.3 |
14.1 |
23.8 |
2018年 |
||||||
总数 |
2 8 0 8 9 0 1 |
1 297 293 |
1 511 6 0 8 |
1 00.0 |
1 00.0 |
1 00.0 |
0-14岁 |
421 437 |
216 089 |
205 348 |
15.0 |
16.7 |
13.6 |
15-64岁 |
1 835 667 |
895 352 |
940 315 |
65.4 |
69.0 |
62.2 |
≥ 65岁 |
551 797 |
185 852 |
365 945 |
19.6 |
14.3 |
24.2 |
2019 年 |
||||||
总数 |
2 794 184 |
1 295 591 |
1 498 593 |
1 00.0 |
1 00.0 |
1 00.0 |
0-14岁 |
421 857 |
216 112 |
205 745 |
15.1 |
16.7 |
13.7 |
15-64岁 |
1 819 954 |
893 157 |
926 797 |
65.1 |
68.9 |
61.9 |
≥ 65岁 |
552 373 |
186 322 |
366 051 |
19.8 |
14.4 |
24.4 |
49.扶养比(年初)
年份 |
扶养比总值 |
幼少扶养比 |
老龄扶养比 |
2014年 |
50 |
22 |
28 |
2015年 |
50 |
22 |
28 |
2016年 |
51 |
22 |
29 |
2017年 |
52 |
23 |
29 |
2018年 |
53 |
23 |
30 |
2019年 |
53 |
23 |
30 |
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标
50.贫困率、基尼系数、失业率和劳动力活动率(2013-2018年):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低于国家贫困线的人口比例(百分比) |
||||||
低于国家绝对贫困线的人口比例 |
… |
… |
… |
15.8 |
13.8 |
11.1 |
低于贫困风险线(等于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60%)的人口比例 |
20.6 |
19.1 |
22.2 |
21.9 |
22.9 |
22.9 |
基尼系数(涉及可支配收入分配) |
0.346 |
0.350 |
0.379 |
0.370 |
0.376 |
0.369 |
失业率(百分比) |
11.8 |
10.7 |
9.1 |
7.9 |
7.1 |
6.1 |
劳动力活动率(15岁及以上,百分比) |
58.0 |
58.9 |
59.2 |
60.3 |
60.6 |
61.5 |
51.一般政府债务总额(包括所有负债)(年底,百万欧元):
国内债权方 |
国外债权方 |
|
2012年 |
3 860.33 |
11 086.38 |
2013年 |
4 736.66 |
10 691.13 |
2014年 |
4 893.60 |
12 010.94 |
2015年 |
5 515.82 |
11 954.11 |
2016年 |
5 576.70 |
11 713.91 |
2017年 |
5 264.27 |
13 042.09 |
2018年 |
4 997.06 |
12 179.53 |
52.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率和国民总收入:
百万欧元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国内生产总值 |
31 275.3 |
33 348.5 |
34 959.6 |
36 568.3 |
37 433.9 |
38 849.4 |
42 190.8* |
45 113.8* |
年增长率 |
106.0 |
103.8 |
103.5 |
103.5 |
102.0 |
102.4 |
104.1* |
103.5* |
初次分配总收入余额(国民总收入) |
30 127.3 |
32 342.3 |
34 050.0 |
36 093.5 |
35 909.9 |
37 277.3 |
40 500.8 |
43 579.6 |
* – 暂行数据
** – 修订数据
53.一般政府支出(百万欧元):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医疗卫生 |
2 014.1 |
2 161.2 |
2 256.7 |
2 385.4 |
2 677.1 |
娱乐、文化和宗教 |
327.0 |
351.3 |
397.1 |
453.8 |
503.8 |
教育 |
1 841.8 |
1 894.3 |
1 858.4 |
1 920.6 |
2 067.2 |
社会保护 |
4 203.8 |
4 175.8 |
4 360.7 |
4 742.9 |
5 455.1 |
一般政府支出总额 |
12 693 . 1 |
13 1 0 4 . 6 |
13 294 . 5 |
14 0 2 0. 4 |
15 412 . 3 |
国民生产总值 |
36 544.8 |
37 321.8 |
38 893.4 |
42 269.4 |
45 264.4 |
在一般政府支出中所占百分比: |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医疗卫生 |
15.9 |
16.5 |
17.0 |
17.0 |
17.4 |
娱乐、文化和宗教 |
2.6 |
2.7 |
3.0 |
3.2 |
3.3 |
教育 |
14.5 |
14.5 |
14.0 |
13.7 |
13.4 |
社会保护 |
33.1 |
31.9 |
32.8 |
33.8 |
35.4 |
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百分比: |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医疗卫生 |
5.5 |
5.8 |
5.8 |
5.6 |
5.9 |
娱乐、文化和宗教 |
0.9 |
0.9 |
1.0 |
1.1 |
1.1 |
教育 |
5.0 |
5.1 |
4.8 |
4.5 |
4.6 |
社会保护 |
11.5 |
11.2 |
11.2 |
11.2 |
12.1 |
54.立陶宛初级和中级教育净入学率(百分比):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男生和女生 |
||||||
初级教育(国际教育标准分类1级) |
99.2 |
99.8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中级教育(国际教育标准分类2级和3级) |
97.6 |
97.5 |
97.5 |
98.4 |
99.1 |
99.7 |
初中教育(国际教育标准分类2级) |
96.8 |
97.4 |
98.3 |
99.1 |
100.0 |
100.0 |
高中教育(国际教育标准分类3级) |
85.8 |
85.9 |
85.2 |
87.0 |
88.1 |
88.7 |
男生 |
||||||
初级教育(国际教育标准分类1级) |
99.4 |
99.9 |
100.0 |
100.0 |
100.0 |
100. |
中级教育(国际教育标准分类2级和3级) |
97.6 |
97.6 |
97.6 |
98.5 |
99.0 |
99.6 |
初中教育(国际教育标准分类2级) |
97.1 |
97.8 |
98.5 |
99.4 |
100 |
100.0 |
高中教育(国际教育标准分类3级) |
84.7 |
85.0 |
84.6 |
86.2 |
87.3 |
87.8 |
女生 |
||||||
初级教育(国际教育标准分类1级) |
98.9 |
99.5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中级教育(国际教育标准分类2级和3级) |
97.6 |
97.4 |
97.4 |
98.4 |
99.2 |
99.8 |
初中教育(国际教育标准分类2级) |
96.5 |
97.0 |
98.0 |
98.8 |
100.0 |
100.0 |
高中教育(国际教育标准分类3级) |
86.9 |
86.8 |
85.8 |
87.9 |
89.1 |
89.6 |
55.最低工资:《立陶宛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劳动法》)保障最低工资(最低时薪或最低月薪)。确定最低工资的制度涵盖所有类型公司、机构和组织中的所有带薪员工。最低工资(最低时薪或最低月薪)系指就一小时或一个日历月全部标准工时的无资质要求工作支付给员工的许可最低数额。无资质要求工作系指不需要任何特殊的资质技能或专业知识的工作类型。最低时薪和最低月薪系由立陶宛政府在三方理事会的建议下批准,系基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和趋势。立陶宛三方理事会每年(在6月15日前或是政府要求的其他日期)向政府提交其结论。目前(2020年1月1日以来),最低月薪是税前607欧元。
56.最低月薪总额和平均月薪总额:
年份 |
最低月薪 |
平均月薪 |
% |
2013-01-01 |
289.6 |
646.3 |
44.8 |
2013年平均值 |
平均289.6 |
平均646.3 |
平均44.8 |
2014-10-01 2014年平均值 |
299.8 平均292.2 |
677.4 平均677.4 |
44.3 平均43.1 |
2015-01-01 2015-07-01 2015年平均值 |
300 325 平均312.5 |
714.1 714.1 平均714.1 |
42.0 45.5 平均43.8 |
2016-01-01 2016-07-01 2016年平均值 |
350 380 平均365 |
774.0 774.0 平均774.0 |
45.2 49.1 平均47.2 |
2017-01-01 |
380 |
840.4 |
45.2 |
2017年平均值 |
平均380 |
平均840,4 |
平均45,2 |
2018-01-01 |
400 |
924,1 |
43,3 |
2018年平均值 |
平均400 |
平均924,1 |
平均43,3 |
2019-01-01 |
555 (430*) |
未公布 预计平均值 1290.0** |
̴ 43 |
2020-01-01 |
607 |
未公布 |
* 税改前
** 数据来源:立陶宛共和国财政部。
57.最低月薪净额和平均月薪净额:
年份 |
最低月薪 |
平均月薪 |
% |
2013-01-01 |
238.8 |
501.1 |
47.7 |
2013年平均值 |
平均238.8 |
平均 501.1 |
平均47.7 |
2014-10-01 2014年平均值 |
252.2 平均246.7 |
527.2 平均527.2 |
47.8 平均46.8 |
2015-01-01 2015-07-01 2015年平均值 |
252.5 270.5 平均261.5 |
553.9 553.9 平均553.9 |
45.6 48.7 平均47.2 |
2016-01-01 2016-07-01 2016年平均值 |
296 317.3 平均306.6 |
602.3 602.3 平均602.3 |
49.1 52.7 平均50.9 |
2017-01-01 |
335.3 |
660.2 |
50.8 |
2017年平均值 |
平均335.3 |
平均660.2 |
平均 50.8 |
2018-01-01 |
361 |
720.0 |
50.1 |
2018年平均值 |
平均361 |
平均720.0 |
平均50.1 |
2019-01-01 |
395.8 |
未公布 预计平均值818.4* |
̴ 48 |
2020-01-01 |
437.2 |
未公布 |
* 数据来源:立陶宛共和国财政部。
犯罪和司法相关指标
58.立陶宛法院的数量: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立陶宛最高法院 |
1 |
1 |
1 |
1 |
1 |
立陶宛上诉法院 |
1 |
1 |
1 |
1 |
1 |
地区法院 |
5 |
5 |
5 |
5 |
5 |
区法院 |
49 |
49 |
49 |
49 |
12 |
立陶宛最高行政法院 |
1 |
1 |
1 |
1 |
1 |
地区行政法院 |
5 |
5 |
5 |
5 |
2 |
59.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一般管辖权法院(总数) |
一审案件 |
刑事案件 |
21 146 |
18 358 |
16 774 |
20 178 |
19 746 |
民事案件 |
198 639 |
206 127 |
206 498 |
194 497 |
170 891 |
||
行政法案件 |
79 134 |
88 663 |
77 492 |
21 518 |
19 323 |
||
上诉案件 |
刑事案件 |
10 521 |
10 172 |
6 533 |
5 573 |
5 361 |
|
民事案件 |
14 687 |
14 992 |
14 605 |
13 943 |
12 498 |
||
行政法案件 |
4 826 |
4 813 |
3 989 |
2 567 |
1 961 |
||
最高上诉案件 |
刑事案件 |
687 |
568 |
539 |
537 |
451 |
|
民事案件 |
719 |
574 |
576 |
502 |
451 |
||
行政法案件 |
90 |
95 |
88 |
69 |
57 |
60.刑事犯罪数量(2014-2018年):
城市和农村地区 |
城市地区 |
农村地区 |
||
登记在案的刑事犯罪数量 |
2018年 |
57 830 |
43 473 |
14 357 |
2017年 |
63 846 |
47 699 |
16 147 |
|
2016年 |
59 075 |
44 834 |
14 241 |
|
2015年 |
72 343 |
52 592 |
19 751 |
|
2014年 |
82 872 |
59 183 |
23 689 |
61.立陶宛已记录的重罪和轻罪数量(2014-2018年)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刑事犯罪 |
82 872 |
72 343 |
59 075 |
63 846 |
57 830 |
重罪 |
74 581 |
68 240 |
55 948 |
60 363 |
53 651 |
轻罪 |
8 291 |
4 103 |
3 127 |
3 483 |
4 179 |
62.(被控犯有)重罪和轻罪的嫌疑人数量(2014-2018年):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重罪 |
男性和女性 |
27 512 |
24 983 |
19 791 |
25 726 |
22 110 |
男性 |
24 535 |
22 409 |
17 670 |
23 022 |
19 801 |
|
女性 |
2 977 |
2 574 |
2 121 |
2 704 |
2 309 |
|
轻罪 |
男性和女性 |
3 140 |
1 842 |
1 303 |
2 012 |
1 965 |
男性 |
2 563 |
1 609 |
1 135 |
1 772 |
1 783 |
|
女性 |
577 |
233 |
168 |
240 |
182 |
63.被法院定罪的人数(2014-2018年):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男性和女性 |
因刑事犯罪 |
20 358 |
17 273 |
15 508 |
18 058 |
19 779 |
因重罪 |
19 087 |
16 429 |
14 851 |
17 194 |
18 786 |
|
因轻罪 |
1 271 |
844 |
657 |
864 |
993 |
|
男性 |
因刑事犯罪 |
18 220 |
15 604 |
14 057 |
16 542 |
18 174 |
因重罪 |
17 165 |
14 877 |
13 473 |
15 790 |
17 267 |
|
因轻罪 |
1 055 |
727 |
584 |
752 |
907 |
|
女性 |
因刑事犯罪 |
2 138 |
1 669 |
1 451 |
1 516 |
1 605 |
因重罪 |
1 922 |
1 552 |
1 378 |
1 404 |
1 519 |
|
因轻罪 |
216 |
117 |
73 |
112 |
86 |
64.年底监禁机构的在押人数(2014-2018年):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在押人员总数 |
男性和女性 |
8 636 |
7 355 |
6 815 |
6 599 |
6 485 |
男性 |
8 256 |
7 059 |
6 493 |
6 268 |
6 181 |
|
女性 |
380 |
296 |
322 |
331 |
304 |
|
收押人员 |
男性和女性 |
868 |
712 |
602 |
611 |
606 |
男性 |
829 |
683 |
573 |
584 |
575 |
|
女性 |
39 |
29 |
29 |
27 |
31 |
|
既决犯 |
男性和女性 |
7 768 |
6 643 |
6 213 |
5 988 |
5 879 |
男性 |
7 427 |
6 376 |
5 920 |
5 684 |
5 606 |
|
女性 |
341 |
267 |
293 |
304 |
273 |
65.监禁机构中的既决犯死亡数量(2014-2018年):
既决犯死亡人数 |
自杀死亡 |
其他原因死亡 |
||
监禁机构中的既决犯死亡数量(人) |
2018年 |
26 |
2 |
24 |
2017年 |
26 |
2 |
24 |
|
2016年 |
33 |
13 |
20 |
|
2015年 |
35 |
8 |
27 |
|
2014年 |
35 |
10 |
25 |
66.从监禁机构释放的既决犯数量(2014-2018年):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从监禁机构释放的既决犯总数 |
5 367 |
5 4 0 8 |
4 665 |
4 535 |
4 87 0 |
执行刑罚后释放 |
4 316 |
4 196 |
3 812 |
3 863 |
4 371 |
刑期假释 |
- |
- |
- |
- |
- |
关押地假释 |
1 020 |
1 082 |
826 |
629 |
449 |
已被赦免 |
6 |
1 |
- |
- |
- |
因病释放 |
6 |
8 |
3 |
3 |
5 |
经上诉或撤销原判程序修改了判决 |
13 |
113 |
20 |
33 |
40 |
少年犯缓刑 |
6 |
8 |
4 |
7 |
5 |
67.每十万人口警察数量(2014-2018年):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警察 |
325 |
309 |
294 |
293 |
294 |
68.年底的检察官数量(2014-2018年):
男性和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年底的检察官数量 |
2018年 |
666 |
332 |
334 |
2017年 |
672 |
333 |
339 |
|
2016年 |
696 |
344 |
352 |
|
2015年 |
709 |
352 |
357 |
|
2014年 |
720 |
366 |
354 |
B.立陶宛的宪法、政治和法律架构
宪法
69.《立陶宛共和国宪法》(以下称《宪法》)系于1992年10月25日在全民公决中获得通过。
70.根据《宪法》,国家权力由瑟姆(议会)、共和国总统、政府和司法系统行使。
71.立陶宛实行普选。《宪法》规定,选举之日年满18岁的公民应具有选举权。正如《瑟姆选举法》、《总统选举法》、《欧洲议会选举法》以及《市政理事会选举法》所规定的那样,投票权得到保障。上述法律规定投票权平等,即每一位公民在选举中均有一票,而这些票是等效的。只有被剥夺了法律行为能力、被法庭宣布为不具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不得参与选举。国家法律禁止因出身、政治观点、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民族、性别、教育程度、语言、与宗教的关系、所从事活动的类型和性质而对立陶宛公民的投票权施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限制。
72.根据第6条,《宪法》是一部可直接适用的法律。这意味着,每个人均可仅通过援引《宪法》条文,在法庭上保护自己的权利。
立法分支
73.瑟姆是立陶宛的立法机关,由人民代表组成――141位瑟姆成员系在普遍、平等、直接的不记名投票基础上选举产生,任期四年。141位瑟姆成员中有71位系由单议席选区选举产生,而其他成员则按照比例代表制在全国范围内投票产生。
74.常规的瑟姆选举每四年一次在10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要具备参选资格,候选人在选举当日必须年满25岁,不效忠于外国,且常住立陶宛。选举65天前正在或将要服法庭判决之刑期者,不具备参选资格。此外,法官、正在服兵役的公民、职业军人以及法定机关和机构的官员不得参选。
75.政党必须获得全国至少5%的选票,联盟必须获得全国至少7%的选票,方有资格加入瑟姆。恢复独立后,迄今已举行了7次瑟姆选举。
76.瑟姆负责:审议并通过《宪法》修正案、通过法律、通过有关全民公决的决议、宣布举行总统选举以及地方选举;建立法律所规定的国家机关,任命和免职上述机关的最高长官;批准或驳回总统提出的总理候选人资格;审议政府方案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监督政府的活动;实行直接管理、戒严或紧急状态,宣布动员和作出动用武装部队的决定。
77.立陶宛的每一位瑟姆成员均有权发起立法,政府和总统也有权发起立法。公民也有权提出立法倡议。瑟姆必须对至少50,000名拥有选举权的立陶宛公民向其提交的法律草案进行审议。
78.瑟姆通过的法律必须符合《宪法》,包括符合宪法法院的判例法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自立陶宛加入欧盟后,还必须符合欧盟的法律,包括欧洲法院的判例法在内。
总统
79.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统代表立陶宛国家。立陶宛共和国的公民在以不记名投票形式进行的普遍、平等和直接普选基础上,选出共和国总统,任期五年。
80.选举在现任总统任期结束不超过两月前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举行。要具备参选资格,除满足议员的资格标准外,候选人在选举当日必须年满40岁,并已常住立陶宛至少三年。总统不得连任两届以上。
81.共和国总统决定主要的外交政策问题,并与政府共同执行外交政策。总统在瑟姆的批准下任命和免职总理、授权总理组建政府并批准政府的人员组成。总统签署国际条约,并将其提交瑟姆批准。总统接受政府和部长们的辞呈。总统在总理提议后任命和免职部长。根据既定程序,总统任命和免职法律规定的国家官员。在发生威胁国家主权或领土完整的武装袭击情况下,总统就防御武装侵略作出决定,且有权实施戒严、宣布动员,并将上述决定提交瑟姆下一次会议批准。总统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情况宣布实施紧急状态,并将该决定提交瑟姆下一次会议批准。总统签署和颁布瑟姆通过的法律,或是将其发回瑟姆处理。共和国总统可行使赋予他的权限,签发法令。
82.总统在政府提名后任命和召回立陶宛共和国驻他国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总统接受他国外交代表递交的国书,并负责授予最高的外交官衔和特别头衔。
政府
83.立陶宛共和国政府由总理和14位政府部长组成,在立陶宛行使行政权力。总理由总统在瑟姆批准下任命和免职。总理在获得任命15日内,将其政府组成和工作方案提交瑟姆审议。在参加瑟姆会议的多数瑟姆成员批准上述方案后,新政府即获得授权,可以开展活动。
84.立陶宛共和国政府负责:管理国家事务、保护立陶宛共和国的领土不受侵犯,并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实施法律以及瑟姆关于实施法律的决议,并实施总统令;协调各部委及其他政府机关的活动;编制国家预算草案并向瑟姆提交;实施国家预算,并向瑟姆提交预算执行情况报表;编写法律草案,并提交瑟姆审议;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建立和保持外交关系;履行《宪法》及其他法律所赋予的其他职责。
85.立陶宛的14个部委名单:农业部、文化部、经济与创新部、教育科学体育部、能源部、环境部、财政部、外交部、卫生部、内务部、司法部、国防部、社会保障与劳动部、交通与通讯部。
司法分支
86.法院系统,法院的权限,法院系统的组织、活动、管理,法官的地位、任命、职业发展、责任,以及与司法活动有关的其他问题,由立陶宛《宪法》、立陶宛《法院法》以及其他法律予以规定。
87.根据立陶宛《宪法》,司法工作应仅由法院开展。法官和法院在开展司法工作时应是独立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仅遵从法律。
88.在立陶宛的法院体系中,宪法法院是一个单列法院。宪法法院负责裁定瑟姆(议会)的法律及其他法令是否违宪,以及总统和政府的法令是否违宪或是否违法。自2019年9月1日起,个人可向立陶宛共和国宪法法院提起违宪控告。每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若认为某项侵犯其宪法权利或自由的决定所依据的瑟姆、共和国总统或政府法律或法令违背《宪法》,在已用尽所有法律补救手段后,均可向宪法法院提交申请。《宪法法院法》规定了宪法法院的地位及其行使权限的程序。
89.根据《宪法》,一般管辖权(一般权限)法院有立陶宛最高法院、立陶宛上诉法院、地区法院(5家)和区法院(12家)。《法院法》规定法院的构架和权限。
90.区法院是依法由其管辖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行政违法案件以及裁定和刑罚执行问题相关案件的一审法院。区法院的法官还要履行预审法官和执行法官的职能以及依法由区法院履行的其他职能。
91.地区法院是依法由其管辖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也是区法院判决、裁定、裁决和指令的上诉法院。地区法院还要履行依法由地区法院履行的其他职能。
92.立陶宛上诉法院是地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所审理案件的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还负责审理要求承认并在立陶宛强制执行外国或国际法院裁定和外国或国际仲裁判赔的申请,并履行依法由其管辖的其他职能。
93.立陶宛最高法院是唯一的负责审查已生效的一般管辖权法院判决、裁定、裁决和指令的最高上诉法院(行政违法案件中下达的指令除外)。立陶宛最高法院还负责审理要求对已审结的行政违法案件再行审理的申请。立陶宛最高法院负责在法律和其他法令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上,为一般权限法院制定统一的实践方法。
94.就行政、劳动、家庭及其他类别案件的审理而言,可依法设立特殊法院(特殊管辖权法院)。根据《行政法院设立法》,最高行政法院和地区行政法院(2家)具有审理行政法律关系所引发之纠纷的特殊管辖权。地区行政法院具有特殊管辖权,可审理就辖区内公共管理实体颁布的行政法令及其所作所为或不作为(未履行职责)提起的控告(申请)。地区行政法院审理公共行政管理领域的纠纷,处理的是行政管理法令是否合法、税务纠纷等相关问题。立陶宛最高行政法院是依法由其管辖的行政案件的一审和终审法院。它是涉及地区行政法院裁定、裁决和指令的案件的上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负责在法律和其他法令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上,为行政法院制定统一的实践方法。
行政区划
95.立陶宛领土实行两级行政区划:10个县,即由中央政府组织管理的上级行政单位,再加上60个地方单级实体,即市,属于拥有自治权的下级行政单位,自治权由经妥善选举产生的市政委员会行使。
96.市政委员会的成员是在混合选举制度下的直接选举当中,经普遍、平等的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市政委员会由市政委员组成,其中之一是市长,自2015年以来由特定市的多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市政工作由市政委员会在市长提名下任命的行政总监负责管理。市政自治机构的组织程序和活动由法律规定。
97.自2004年以来,立陶宛公民以及在立陶宛永久居住的欧洲联盟其他成员国公民有权在欧洲议会和市政选举中投票,也有权竞选。可在立陶宛及欧洲联盟任何其他成员国投票或竞选者,只能在一个成员国投票和选择是否参与竞选。
非政府组织
98.立陶宛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所有法人实体在“法人实体登记册”中登记。该登记册是国家为此设立的一个主要数据库,保有法人的记录并存储相关数据(《立陶宛共和国民法》第2.62条)。
99.2013年,瑟姆通过了《非政府组织发展法》,旨在为非政府组织营造有利的环境,确保非政府组织作为民间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适当的运营和发展条件。《非政府组织发展法》规定了非政府组织发展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原则、国家和市政机关和机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条件,以及促进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的其他条件。于2019年6月向政府提交了新版《非政府组织发展法》草案。经过三年的准备工作后,该草案将提交议会审议。新法旨在创建一个新的可持续的财政机制(非政府组织基金),不断为各组织的机构能力建设提供支持。新法还旨在澄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定义,并以各法人团体向“法人实体登记册”提供的信息为基础建立透明度机制,即“全国非政府组织数据库”。
100.根据《非政府组织发展法》,非政府组织系指独立于国家和市政机关和机构、为社会或其群体的利益自愿开展活动而不以追求政治权利或纯粹的宗教目标为目的的公共法人实体。
101.根据《非政府组织发展法》的规定,成立了全国非政府组织理事会,充当确保非政府组织参与确定、制订和实施非政府组织相关政策的合议咨询机构。非政府组织理事会任期两年,系自愿开展活动。非政府组织理事会由20位成员组成:9位是国家机关和机构(总统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国防部、文化部、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内务部和农业部)的代表;1位是立陶宛地方当局协会的代表;10位是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由全国的伞型非政府组织协会按照双方协议派往理事会。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由全国的伞型非政府组织共同商定提名。全国的伞型非政府组织协会经共同商定,向非政府组织理事会派出不超过8位非政府组织协会的代表和不少于2位在全国范围运营的其他非政府组织代表。市一级非政府组织理事会的组建原则是,不超过半数成员可以是市政机关或机构的代表,不少于半数的成员必须是当地非政府组织的代表。
102.自2014年以来,非政府组织理事会作出了积极的努力,致力于提出非政府组织的相关问题。为了在非政府组织与公共部门之间开展密切的建设性合作,非政府组织理事会发起与政府机关代表之间的会议,撰写书面提案,并就包括社会经济问题和人权问题在内的内部国家治理问题举办磋商会议。
103.非政府组织通过招标程序,从国家预算和各种欧盟基金获得供资。
104.政府在向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过程中,积极让非政府组织参与并与之密切合作。
105.自2018年以来,国家机关、监察员办公室、议会、人权联盟(将从事人权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团结在一起)以及大学发起了年度全国人权论坛。该平台为政界人士、人权维护者以及国家机关和监察员办公室、学界、商界、新闻界和外交界的代表提供了机会,可就各种人权专题开展对话,以期找到落实国际人权标准和原则的办法。
三.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A.接受国际人权规范
106.按照现行法律,立陶宛或其他国家的所有公民以及无公民身份者(除非立陶宛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均有权依法捍卫自己的生命和健康、人身自由、财产、名誉和尊严以及立陶宛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所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不受攻击。这其中包括依法捍卫自身权益免因国家和政府机关和官员的所作所为和不作为而受到侵犯。因此,按照立陶宛共和国的法律,人人均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诉请法院裁决,以捍卫某项遭到侵犯或出现争议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107.立陶宛已加入主要的联合国人权文书,并定期向负责监测上述文书执行情况的各机制提交报告。立陶宛批准的所有国际条约均已翻译成立陶宛语,可在国家法律数据库以及直接负责该国际条约执行工作的部委网站上公开查阅。国际条约执行情况的所有相关报告和各人权委员会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均已翻译并在网上公布。各国家报告以及各委员会建议的落实工作要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进行讨论。
108.立陶宛共和国批准的主要国际人权条约和议定书(批准/加入日期):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91年加入;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于1991年加入;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于2002年批准;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91年加入;
•《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加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于2003年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于2004年加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于1994年加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个人申诉和调查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于1999年加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于1996年加入;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14年加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于1998年批准;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于2010年批准。
109.其他联合国人权及相关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于1996年在立陶宛生效;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于1997年在立陶宛生效;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于1997年在立陶宛生效;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于2013年批准,并于2013年在立陶宛生效;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年),于1998年签署,并于2003年生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年),于2000年签署,并于2003年生效。该公约议定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于2002年签署,并于2004年生效;《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于2002年签署,并于2003年生效。
110.立陶宛共和国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基本公约:
•《强迫劳动公约》,1930(No. 29),于1994年批准;
•《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于1994年批准;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于1994年批准;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于1994年批准;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于1994年批准;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于1994年批准;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于1998年批准;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于2003年批准;
•治理公约(优先公约):
•《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于1994年批准;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于2004年批准;
•《1976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第144号),于1994年批准。
•技术公约:
•《1919年(工业)工时公约》(第1号),于1931年批准。
•《1919年(工业)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第6号),于1931年批准;
•《1921年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第11号),于1994年批准;
•《1921年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第14号),于1931年批准;
•《1925年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第19号),于1934年批准;
•《1927年(工业)疾病保险公约》(第24号),于1931年批准;
•《1929年航运包裹标明重量公约》(第27号),于1934年批准;
•《1935年四十小时工作周公约》(第47号),于1994年批准;
•《1946年未成年人非工业部门就业夜间工作公约》(第79号),于1994年批准;
•《1946年条款最后修订公约》(第80号),于1994年批准;
•《1948年职业介绍设施公约》(第88号),于1994年批准;
•《工业部门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1948年修订)》(第90号),于1994年批准;
•《1958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第108号),于1997年批准;
•《1960年辐射防护公约》(第115号),于2013年批准;
•《1961年条款最后修订公约》(第116号),于1994年批准;
•《1967年工人搬运的最大负重量公约》(第127号),于1994年批准;
•《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于1994年批准;
•《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第135号),于1994年批准;
•《1975年人力资源开发公约》(第142号),于1994年批准;
•《1977年护理人员公约》(第149号),于2007年批准;
•《1981年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154号),于1994年批准;
•《1981年有家庭责任的工人公约》(第156号),于2004年批准;
•《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第159号),于1994年批准。
•《1985年劳动统计公约》(第160号),于1999年批准;
•《1990年夜间工作公约》(第171号),于1994年批准;
•《1992年(雇主破产)保护工人债权公约》(第173号),于1994年批准;
•《1997年私营职业介绍所公约》(第181号),于2004年批准;
•《2000年生育保护公约》(第183号),于2003年批准;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于2013年批准;
•《2007年渔业工作公约》(第188号),于2016年批准。
111.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他国际人道法公约: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一公约),于1997年生效;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二公约),于1997年生效;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于1997年生效;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于1997年生效;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第一议定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第二议定书),于2001年生效。
112.立陶宛是欧洲委员会90多项在人权、司法、教育、社会和卫生保健及其他领域为所有成员国确立了共同标准的公约缔约国,其中包括:
•《欧洲委员会章程》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欧洲文化公约》
•《欧洲社会宪章》(修订版)
•《欧洲地方自治宪章》
•《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
•《打击人口贩运公约》
•《网络犯罪公约》
•《欧洲引渡公约》
•《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
•《欧洲刑事事项诉讼转移公约》
•《关于犯罪收益的清洗、搜查、扣押和没收问题的公约》(1990年11月8日)
•《反腐败民法公约》
•《反腐败刑法公约》
•《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
•《欧洲地区承认高等教育资格公约》
•《欧洲大学录取证书平等公约》
•《欧洲跨境电视公约》
•《编纂欧洲药典公约》。
B.国家一级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法律框架
在法律制度中落实人权
113.关于法律文书所载规范的执行问题,首先应当指出的是,立陶宛共和国选择推行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协调制度系基于如下原则:国际条约被转化进本国的法律体系,即被纳入本国法律体系。《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138条)规定,瑟姆所批准的国际条约是国内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立陶宛的法律,批准之举赋予某项特定的国际法律文书优于立陶宛法律的地位。 但是,鉴于国际条约通常不规定落实权利的方式、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适当的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等问题,实行了国内法律,以落实所批准的条约中规定的人权。
114.关于直接适用问题,在立陶宛的法院和其他法律机构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规定方面不存在障碍。
115.立陶宛已成为缔约国的国际人权文书被翻译成立陶宛语并予以发布。被瑟姆批准后,相关文书即获得法律效力,其遵守问题由立陶宛共和国政府保证。
《宪法》的规定
116.《立陶宛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所有基本人权:第二章(“个人与国家”)、第三章、第四章、第十三章以及序言。立陶宛共和国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均享有《宪法》条文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17.根据立陶宛《宪法》,人权和自由是与生俱来的,生命权也受法律保护。《宪法》规定:所有人及其人身自由均不可侵犯;不得任意逮捕或拘留任何人;除非依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并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
118.根据《宪法》,人的尊严受法律保护。不得让任何人遭受酷刑或伤害。《宪法》禁止侮辱人的尊严、让人遭受残忍待遇,或是实施此类处罚。不得在本人不知情和未自主表示同意情况下,对任何人进行科学或医学实验。
119.《宪法》保护个人的私生活权。该项权利不可侵犯。个人信件、电话谈话、电报讯息以及其他通信同样不可侵犯。只有在法院就此作出有充分依据的决定且只有在依法进行的情况下,方能收集个人私生活的相关信息。法律和法院保护每个人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免遭任意或非法干扰,也保护每个人的名誉和尊严免遭侵犯。
120.根据《宪法》,财产也是不可侵犯的。法律保护所有权。只有在为满足社会需要的情况下,方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征用财产,且必须予以公正的赔偿。个人居所不可侵犯。因此,未经居住者同意不得擅入,除非在为保障公共秩序、抓捕罪犯或是挽救生命、健康或财产之目的确有必要进入的情况下,有法院就此作出决定或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可进入。
121.《宪法》保障人人有权抱有信念并自由表达信念。《宪法》宣布,不得阻止任何人寻求、接收或传播信息和思想。不得限制表达信念以及接收和传播信息的自由,除非为保护个人的健康、名誉或尊严、私生活、伦理道德或是为维护宪法秩序之目的确有必要。不得限制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人人均应有权自主选择任何宗教或信仰,有权单独或与他人一道,私下或公开宣明其宗教、举行宗教仪式、践行和讲授自己的信仰。根据立陶宛《宪法》: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或被他人强迫选择或宣明任何宗教或信仰;不得限制宣明和传播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除非系依法限制且为保障社会安全、公共秩序、人民健康、伦理道德或是个人其他基本权利或自由之目的确有必要限制。
122.迁徙自由也得到《宪法》的保护,因为公民可在立陶宛自由地搬迁,自由地选择居住地,也可自由地离开立陶宛;对上述权利不得限制,除非在出于国家安全或人民健康或是出于司法原因确有必要情况下依法限制。
123.公民有权直接和通过其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参与立陶宛的治理,也有权平等地加入立陶宛共和国的国家公职系统。《宪法》保障公民有权批评国家机关或其官员的工作,也有权针对其决定提起申诉,而因为批评而实施迫害则遭到禁止。《宪法》保障公民请愿的权利,而实现这项权利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124.按照《宪法》的规定,选举之日年满18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须保障公民有权自由地组建社团、政党和协会,只要其宗旨和活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强迫任何人从属于任何社团、政党或协会。不得禁止或阻止公民不带武器和平集会;对此项权利不得施加限制,除非系依法限制且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安全、公共秩序、人民健康、伦理道德或是他人的权利或自由确有必要限制。身为少数民族社群成员的公民须有权促进自己的语言、文化和习俗。
125.在实现自身权利和行使自身自由时,人人均必须遵守立陶宛的《宪法》和法律,且不得限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126.《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145条规定,戒严或紧急状态下,与个人的私生活和财产有关的权利和自由、居所不可侵犯权以及信念、迁徙、结社和集会自由可能暂时受到限制。
个人提起违宪控告
127.自2019年9月1日起,个人可向立陶宛共和国宪法法院提起违宪控告。个人的违宪控告赋予每个人权利,可在认为最高国家主管部门通过的决定侵犯其根据宪法享有的权利或自由时,针对侵犯其宪法权利或自由的法律或其他法令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
128.实现人权问题由立陶宛《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并详细阐述。《宪法》第30条规定,宪法权利或自由遭侵犯者须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所有相关人员均须有权按照法律诉诸法院,维护其遭到侵犯或出现争议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放弃诉诸法院声明是无效的。
129.民事案件中,还可以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仲裁程序由立陶宛《仲裁法》规定;调解程序由《调解法》规定。
法律援助
130.需要获得法律援助以维护其遭到侵犯或出现争议的权利和利益者,有权根据《国家保障性法律援助法》申请获得国家保障性法律援助。国家保障性法律援助包括初级法律援助、二级法律援助和调解。初级法律援助包括提供法律信息和法律建议。立陶宛确保向所有居民免费提供初级法律援助,而无需对财产状况或案件曲直进行审查。二级法律援助涵盖起草诉讼文件,以及在法庭或前期的司法程序外机构进行辩护或代理。二级法律援助的对象是财产状况无力支付法律援助所涉费用者,以及属于特殊群体成员者――对属于特殊群体成员者无需进行财产状况审查。调解系以友好解决纠纷为努力方向,在至少纠纷一方有权获得二级法律援助情况下提供。
赔偿
131.给个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须依法确定。
132.《民法》规定民事责任、损害赔偿以及非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根据《民法》,民事权利应由法院在其权限范围内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保护。保护民事权利的方式如下:1) 确认权利;2) 恢复侵权发生前的状况;3) 防止发生不法行为或禁止采取确有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行动(预防措施);4) 判决以实物形式履行义务;5) 中断或修改法律关系;6) 向违法者追回经济或非经济损失;在根据法律或合同确定的案件中,追回违约金(罚金、利息);7) 在根据《民法》第1.3条第4款确定的案件中,宣布国家的不合法行为或是地方政府机构或地方政府机构官员的不合法行为无效;8)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133.由其管理单位司法部管理的“犯罪受害人基金”系根据《暴力犯罪所造成损害赔偿法》设立。国家利用该基金就2005年7月1日后实施的暴力犯罪所造成的物质和/或非物质损害提供赔偿。物质和/或非物质损害的赔偿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预付,也可在法院就诉讼作出的确认实施了暴力罪行的裁定可予执行后支付。
134.立陶宛《暴力犯罪所造成损害赔偿法》规定了赔偿暴力犯罪所造成损害的三个强制性先决条件:
•暴力犯罪系在立陶宛境内或是悬挂立陶宛国旗或显示立陶宛注册标志的船舶或飞机上实施;
•由司法裁定判赔的暴力犯罪所造成损害或是法院确认有效的协议当中明确的暴力犯罪所造成损害尚未得到赔偿;
•在法院判赔暴力犯罪所造成损害或是确认暴力犯罪所造成损害赔偿协议有效的裁定可予执行后的十年期限到期之前,已提交暴力犯罪所造成损害的赔偿申请,除非超过上述时限系因有重大原因。
135.根据上述法律现行的文字表述,可宣布实施了犯罪的唯一机构是法院,法院(通过裁定或判决)判令犯罪人或应为犯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者赔偿此类损害。
刑事诉讼
136.根据《暴力犯罪所造成损害赔偿法》,暴力不言而喻系指伤害或可能伤害身体健康、性健康或心理健康或是造成痛苦的任何行为。暴力犯罪的定义是:具备立陶宛《刑法》所界定犯罪行为的要件、故意杀人或是严重或不严重地损害他人健康之行为;具备侵害人身自由、性自决自由和不受侵犯权利的较不严重、严重或重大罪行要件的行为。
137.根据《刑法》,较不严重罪行系指可处以最长三年以上六年以下监禁刑罚的罪行;严重罪行系指可处以六年以上十年以下监禁刑罚的罪行;重大罪行系指根据刑事法律可处以最长十年以上监禁的蓄意犯罪。
国家人权机构
138.2017年3月23日,根据联合国决议中通过的《巴黎原则》,瑟姆监察员办公室被认证为国家人权机构(并获得A级地位);赋予瑟姆监察员办公室国家人权机构地位的《瑟姆监察员法》修正案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139.根据《瑟姆监察员法》,瑟姆监察员的目标之一是在履行国家人权机构职能过程中促进尊重人权和自由。上述法律新的修正案规定国家和市政当局有义务与瑟姆监察员办公室合作,就国内的人权状况向该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还要就基本的人权问题启动和展开调查。
140.国家人权机构的主要目标是:提出各种人权问题,并在公众的合作之下提出亟待解决的人权问题;履行联合国大会所通过决议当中规定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其他核心职能。
141.国家人权机构还负责调查个人投诉,且国家防范酷刑工作也可划归到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能范围内。根据立陶宛《宪法》和《瑟姆监察员法》,瑟姆监察员负责调查官员滥用职权和官僚作风或是公共管理领域内其他侵犯人权和自由情事的相关投诉,并负责开展国家防范酷刑工作。所以说,上述职能是被认证为国家人权机构的瑟姆监察员办公室所开展活动的内在组成部分。
142.《巴黎原则》当中规定的国家人权机构主要职能有:(a) 人权监测;(b) 就人权问题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c) 就人权问题教育公众并向公众提供信息,传播人权相关信息;(d) 向国际组织介绍对人权状况的评估结果;(e) 编写国家人权报告;(f) 努力使国家法律法规和实践与国际人权文书统一起来。
143.在国际层面,国家人权机构参与了联合国、诸如欧洲委员会等欧洲的相关区域人权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工作。国家人权机构就各种人权问题编写并向国际组织提交国别报告和意见,向上述组织提供信息,负责国际人权标准的本土化工作,呼吁国家履行人权领域的国际义务,并在国内促进尊重人权。
欧洲人权法院
144.立陶宛于1995年批准了《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145.欧洲人权法院2018年处理了470份事涉立陶宛的申请,其中有429份被宣布为不可受理或是中止受理。2017年,欧洲人权法院处理了484份事涉立陶宛的申请,其中有451份被宣布为不可受理或中止受理。
146.2018年向立陶宛政府送达了42起新案件(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跨度很大――监狱条件、公正审判保障、财产权、警察暴行、犯罪调查不当、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限制,以及其他)。目前在欧洲人权法院待决并要求立陶宛政府就案件可否受理和是否有法律依据提交本国观点的案件有79起。2018年,欧洲人权法院下达了31项判决(涉及40项申请),其中有23项至少认定存在一项违反《欧洲人权公约》情事。在9起案件中,未发现存在违反该公约情事。在22起案件中,达成了友好解决方案(其中21起案件涉及到条件不适当)。相关案件中认定存在的违反该公约情事涉及以下问题:财产归还程序、囚犯投诉、人身自由权、公正审判保障、庇护程序以及表达自由。
独立人权机构
147.瑟姆监察员办公室(如上文所述,即国家人权机构)有三项任务:负责调查公共管理部门滥用职权或其他侵犯人权情事的相关投诉;负责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实施国家防范酷刑机制;如上文所述,负责充当经过认证的国家人权机构。作为国家人权机构,瑟姆监察员办公室负责报告和监测人权问题、与国际和国内的人权组织合作,并推动提高人权意识和开展人权教育。
148.平等机会监察员办公室是一个国家级平权机构,通过调查个人根据《男女机会平等法》和《平等待遇法》就据称发生的出于性别、种族、国籍、公民身份、语言、出身、社会地位、信仰、信念或观点、年龄、性取向、残疾、族裔出身或宗教原因歧视情事提起的投诉,履行准司法职能。在立陶宛的法律制度中,就业和职业、提供商品和服务、教育、组织(协会)成员资格、社会保障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所有工作等领域均禁止出于所列原因歧视。平等机会监察员办公室还负责调查就业、职业和教育领域据称发生的骚扰和性骚扰情事。自2017年1月1日起,平等机会监察员办公室还负责开展预防和教育活动并宣传机会平等问题(例如,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所以说,平等机会监察员办公室是一个混合型国家平权机构,将仲裁职能和宣传职能集于一身。
149.平等机会监察员负责:审查个人就据称发生的歧视情事提起的投诉;针对歧视案件展开独立的调查;就歧视问题开展独立的情况分析;发布独立报告;就任何歧视相关问题发布结论和建议;就完善法令以及优先推行哪些政策以落实平等待遇问题向国家和市政机关和机构提交提案;开展预防活动和教育活动,并就确保平等待遇问题传播相关信息。自2018年7月1日起,平等机会监察员负责独立地监测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
150.儿童权利监察员是负责以下工作的国家官员:对规定保护儿童权益的法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对涉及侵犯儿童权益的案件进行调查;促进儿童权利,并促进自然人和法人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努力在立陶宛改善儿童的境遇。
151.儿童权利监察员有权调查投诉,且有权自行启动调查。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就以下情况展开调查:因个人的所作所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儿童权利遭到侵犯、据称遭到侵犯或有可能遭到侵犯;儿童权利保护领域内官员滥用权力或存在官僚作风。儿童权利监察员还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检察官或审前调查人员(据称)侵犯儿童权利的所作所为或不作为展开调查。应当指出的是,儿童权利监察员有权针对私生活中侵犯儿童权利情事相关投诉展开调查。每一个儿童均可自行向儿童权利监察员提出申请。儿童投诉问题上无需满足任何要求。儿童权利监察员办公室还设有一个免费热线电话,可供儿童拨打并举报国内任何地方发生的侵犯儿童权利情事。
152.儿童权利监察员的决定具有建议性质,但是,法律规定儿童权利监察员的决定所针对的人员必须对决定予以考虑,且必须将其考虑和执行决定的结果告知儿童权利监察员。
153.儿童权利监察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有权:启动调查;要求立即提交其履行职能所需的信息、说明及任何其他文件;随时自由地进入各机构、机关和组织的办公地,自由地与其中的人员会面、交谈并熟悉其活动;在调查期间采用技术手段;自由地直接与儿童交流;出席共和国总统、瑟姆、政府以及其他国家和市政机构、企业、组织及其他人员组织的场合和会议,并参与各种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活动;向行政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查某部行政法规(或其中部分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或政府决议,以及调查特定公共组织、社团、政党、政治组织或协会通过的某项一般章程是否合法;向共和国总统、瑟姆、政府或相关市的市政委员会以及其他机构、企业或组织通报法令违法问题或是法令(行政条例)当中存在的任何瑕疵、矛盾或差距,等等。
154.儿童权利监察员就《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补充)报告。
155.新闻道德监察负责:确保公共信息尊重人权和自由;制定民间社会针对公共信息流程的批判性方法;提高公众在人权问题上的法律意识;促进公共信息制作者和传播者与广大公众之间的可持续关系;增强公共信息制作者和传播者的责任感。
156.新闻道德监察的主要职能是调查利益攸关方就大众媒体侵犯其名誉和尊严以及就其隐私得到保护的权利提起的投诉。根据立陶宛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个人数据处理进行监督的权力也划归新闻道德监察。继整个欧洲联盟自2018年5月25日起施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后,新闻道德监察已成为对立陶宛境内出于新闻目的以及出于学术、艺术或文学表达目的处理个人数据时执行该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主管部门之一。
C.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
157.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01年12月18日通过的题为“联合国各公约执行情况相关报告与提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报告的国内编写程序”的第1540号决议提供了受命负责联合国人权条约执行情况某些相关报告的部委名单(以下称“受命负责机关”)。
158.根据上述决议,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负责协调向联合国各机构提交的报告、与联合国各机构打交道并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供要求提供的信息。
159.外交部还负责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报告,并负责提交1966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报告。
160.社会保障与劳动部受命编写关于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以及200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国家报告。
161.司法部受命编写关于1984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6年《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执行情况报告,以及提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的报告。
162.受命负责机关在起草国家报告时,会虑及关于报告内容和形式的相关联合国准则的要求。某项特定联合国公约在立陶宛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系在与相关领域负责机关密切合作下汇编而成。
163.根据上述政府决议成立了一个委员会,由各领域所有相关机构的代表组成,并由受命负责机关的代表主持。该委员会的组成由受命负责机关的部长批准。
164.受命负责机关负责确保将国家报告翻译成联合国正式工作语言之一。
165.关于联合国人权条约执行情况的国家报告系由外交部提交联合国。
166.非政府组织、各监察员以及专门委员会参与国家报告的编写工作,其评论意见体现在国家报告的案文当中。此外,非政府组织会被告知是否可以提交非正式报告。
四.不歧视和平等以及有效补救的相关信息
不歧视和平等
167.立陶宛《宪法》第29条规定了平等原则,指出法律、法庭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官员面前人人平等。不得以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出身、社会地位、信仰、信念或观点为由限制人权和赋予任何人以任何特权。
168.《平等待遇法》将平等待遇原则界定为:不分性别、种族、族裔、国籍、公民身份、语言、出身、社会地位、信仰、信念或观点、年龄、性取向、残疾、族裔归属以及宗教,落实国际人权和公民权利文书以及立陶宛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人权。上述法律禁止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歧视行为,并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和机构有义务落实平等待遇原则。
169.《立陶宛共和国劳动法》规定雇主有义务落实性别平等和不以其他理由歧视的原则。这意味着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中,须禁止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歧视、骚扰、性骚扰,也禁止指示以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出身、社会地位、年龄、性取向、残疾、族裔归属、政治派别、宗教、信仰、信念或观点为由歧视。这其中有一些例外情况:涉及宗教社群、社团或中心工作人员所宣明的宗教、信仰或信念的情况,只要虑及该宗教社群、社团或中心的精神特质而在所宣明的宗教、信仰或信念方面对雇员提出的要求是正常的、合法的、合理的;涉及生育意愿的情况;涉及无关员工职业素养的情况;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的情况。
170.《2017-2019年促进不歧视行动计划》确保规定不歧视和机会平等原则的条文得到执行。该计划由立陶宛共和国社会保障与劳动部负责协调实施,其中包括21项措施,旨在减少歧视、完善法规、在《平等待遇法》所确立的框架内确保机会平等,以及促进不歧视和宽容。
性别平等
171.《男女机会平等法》规定男女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该法禁止基于性别的任何(直接和间接)歧视、骚扰和性骚扰。该法规定了实现性别问题主流化的前提条件。所有的国家和市政机关和机构均必须确保其所起草和颁布的所有法令均规定男女平等,均必须制订并实施旨在确保男女机会平等的方案和措施,且均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为协助实现男女机会平等的公共机构、协会和慈善基金会的项目提供支持。
172.为了继续以综合、系统的方式解决性别平等方面的问题,立陶宛实施了《2015-2021年国家男女机会平等计划》。该计划的目标如下:在就业和劳动领域促进男女机会平等;争取实现男女均衡地参与决策和担任高层职位;提高体制内男女平等机制的效率;促进将性别平等内容纳入各个不同领域――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环境、国防、诉诸司法;履行在欧洲联盟和国际上就男女平等作出的承诺。起草了《2018-2021年行动计划》,用以实现《2015-2021年国家男女机会平等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残疾人不受歧视
173.《立陶宛共和国残疾人融入社会法》确保残疾人在社会当中享有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确定残疾人融入社会的原则,并就社会融入制度及其前提和条件、负责残疾人融入社会的机构、残疾程度和工作能力水平的确定、职业重建服务的提供、残疾的确认以及满意度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结社自由和组织权
174.《宪法》保障公民有权自由组建社团或协会,只要该社团或协会的宗旨和活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宪法》第50条规定,可自由成立工会,且工会独立运转。工会维护雇员的职业、经济以及社会权益。
175.根据《立陶宛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称《工会法》)第10条,禁止雇主(或经其授权的代表)将雇员同意不加入工会或退出工会作为雇佣或留职的条件。禁止雇主(或经其授权的代表)组建或资助试图阻止或控制工会活动的组织。
176.根据《工会法》第17条,工会应有权行使对雇主遵守和执行劳动、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法律规定、集体协议及其他涉及工会成员权益协议的情况进行控制的权利。为此,工会可设有监察部门、法律援助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会和/或其监察部门应在侵权行为发生或是获知侵权行为发生3天内,将未能遵守劳动法、其他监管条例和集体协议规定的相关信息提交国家劳动监察局辖区办公室。
177.根据立陶宛《劳动法》,若要建立在雇主一级运营的工会,必须有20名创始成员,或该雇主的所有雇员中至少有十分之一(但不得少于3人)必须是创始成员。工会还应有权成立和加入在行业或辖区一级运营的工会组织,条件是该组织由至少五个在雇主一级运营的工会组成。
178.雇主应有权不受限制地成立和加入基于《劳动法》、《立陶宛共和国结社法》以及成员企业的内部规章/章程开展活动的组织。根据《结社法》成立和运营的协会,若其内部规章/章程规定该协会以社会合作制形式代表其成员(即各雇主企业)的权益,则该协会应被视为雇主组织。雇主组织应有权加入更高一级的雇主组织(协会、联合会、联盟、同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