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宪法》

核心人权条约

性别

性别

种族/肤色

肤色

种族起源

种族、民族或社会起源

没有规定

年龄

语言

语言

政治或意识形态

政治观点或其他观点

宗教

宗教信仰

身心状况

残疾

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

没有规定

出生

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

没有规定

公民身份

社会或经济地位

教育

或任何其他特殊原因(例如,经济地位、财产或就业状况)

377.《宪法》第17条明确指出,在家庭、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所有领域,男女享有平等的义务和权利。第6(j)条规定,国家有责任“促进并确保男女享有真正的平等机会。”

378.所有这些条款都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a)条下的缔约国义务一致——第2(a)条要求“将男女平等的原则列入国家宪法”中,但又本着尊重的原则指出,“机会平等”的原则并不等于完全意义上的“平等”。平等的概念还包括地位平等,目前,《宪法》没有反映这一点。从这个方面来说,《宪法》规定可能没有全面反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条有关平等的全部内涵。

379.在家庭关系方面,《宪法》确实考虑到了男女之间权利的全面平等(见第39条),如:有关建立家庭和步入婚姻的规定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中的几条规定一致。《宪法》还从以下方面促进男女之间的平等:政治权利,尤其是政治立场的权利(见第63(2)条),以及在重要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的权利等,包括工作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见第50条)、社会保障与援助(见第56条)以及教育(第58条)等——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专门文件将对所有这些方面进行更详尽的阐述。

380.关于儿童权利,《宪法》第18(2)和(3)条分别做出规定,确保儿童享有一切被普遍认可的权利、国家正式批准的所有条约权利,无论是婚生儿童还是非婚生儿童都在权利和社会保护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381.关于残疾公民,《宪法》第21条规定“残疾公民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具有同等义务,但由于残疾缘故而不能行使或履行的权利和义务除外。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国家将依法促进对残疾公民提供保护。”

382.关于反歧视问题,相关的国内法有很多。如,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即将出台,该法律规定:“不得基于性别或年龄,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任何个人进行歧视”。有关社区权力机构的第5/2004号法令对妇女地位或权利平等的问题予以了特别关注,其中包括妇女可能成为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乡长赋予了特殊权力,要求乡长“支持各种旨在监督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倡议”,促进“建立各种机制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见第8(g)条)。这些规定说明,政府有决心促进妇女的权利和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

383.在就业方面,目前拟议的《劳工法典》也明确指出,“不得在就业和工作方面进行歧视,尤其是,不得违反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

384.歧视问题对社会各个方面都会带来直接和间接的不良影响。由于特定群体所处的不利条件并非都在实际上构成歧视,所以可能难以通过分类来确定哪些构成歧视和哪些不构成歧视。有鉴于此,本报告将列出特定群体的具体不利条件,但对于哪些情况可能会在实际上构成歧视,本报告并不做出结论。

385.在东帝汶,最明显的不利条件与以下因素有关:

386.性别。在东帝汶,特定群体处于不利条件的最普遍情况就是基于性别歧视,在教育、就业、卫生、政治参与和寻求司法帮助方面,这一问题尤其突出。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专门文件对可能出现性别歧视的情况做了更具体的阐述。

387.一方面,人们通常认为传统习惯和文化对于生活和国家身份至关重要;另一方面,这些习惯和文化又显然是妇女遭受歧视的另一个领域。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妇女受歧视的情况很普遍。其他形式的间接歧视也限制了妇女全面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能力,例如:实行世袭土地所有权的父权世系制度;新娘彩礼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男方家庭必须向女方家庭送聘金或嫁妆);强调家庭妇女形象等。这些复杂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内的极大关注,以下有关婚姻和家庭生活的部分,以及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专门文件将更详细地探讨这些问题。

388.作为前战斗人员的地位。有证据显示,那些在独立战争中做出了重大贡献的退伍战斗人员失去了受教育和专业发展的机会。如今,其中有些战斗人员全面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能力,尤其是参与劳动市场的能力很有限。以下有关平等权利行动措施的部分将讨论一些重要的措施,这些措施是针对这些战斗人员所处的劣势采取的。

389.民族血统。在东帝汶,对外国人拥有土地和参与政治生活进行了各种限制。一般认为,基于公民身份的这种区分,以及外国人由此所处的不利地位是合理的,因此不构成歧视,因为这种区分只限于特定领域,在这些领域中,个人和国家之间必须有永久的关系,必须承担公民所应承担的公民责任。限制外国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是必要的,因为在帝汶公民和外国人具有不平等购买力的情况下,这将有助于确保帝汶公民不至于因此而处于不利地位。

390.语言。德顿语和葡萄牙语是国家的官方语言,印度尼西亚语和英语这两种语言是工作语言。从学术上来说,在两种官方语言中,葡萄牙语是最完善的,因此是国家事务中最常用的语言。目前起草的法律和政府政策都为葡萄牙语(但一些文件被翻译成了德顿语),司法领域的行政部门也尽可能以葡萄牙为主。

391.在过渡时期,将葡萄牙语作为官方语言纳入国家事务经历了很大困难。只有少数人口可以熟练地使用葡萄牙语(根据2004年的人口普查,在6岁以上的人群中,具有读写说能力的人数占12%)。实际上,很多非葡萄牙语人因此而处于不利地位,他们全面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的能力受到限制。妇女面临的困难尤其大,因为在农村地区,她们连德顿语都不会说,更不用说葡萄牙语了。

392.政府正在采取措施减少语言所带来的不利条件,为此,政府将葡萄牙语纳入了学校教育,在大多数政府工作场所为葡萄牙语言学习班提供全面资助,另外,法院还备有译员,以确保法院程序的正当化。但根据预计的情况,在全面完成向葡萄牙语的过渡之前,非葡萄牙语人群将继续处于某种程度的不利地位。

393.政治观点。有些群体的政治立场不同于主流或领导阶层的立场,他们声称政治观的不同使他们处于不利的地位。

394.宗教。东帝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具有宗教包容性的国家,但在地区磋商会议中发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在国家的某些地区,儿童必须首先经过圣洗才予以登记,这是基于宗教信仰的间接歧视。另外,还报告了其他方面的情况,比如:除非儿童受过圣洗,否则将无法领取护照。有关《儿童权利公约》的专门文件将更全面地讨论这一问题。到目前为止,政府还没有明确发现这类宗教压力问题,未来一旦明确发现这类情况,政府将决不姑息迁就。

395.残疾人与老人。根据2004年临时人口普查的数据,报告家中至少有一名身体残疾或心理疾病的家庭分别为11.6%和2.4%。

396.对于很多成人来说,尤其是对男性来说,身体缺陷主要与疾病、事故、营养不良、小儿麻痹症和麻风病有关。工伤也是残疾的一个原因之一,如果不在职业卫生和安全方面创造适当可行的条件来减少这类风险,或者通过相应的补偿来抵消损失,那么可以预计,这类问题将会随着劳动力人数的增加而加剧。

397.对于妇女儿童来说,很多疾病(例如:肺结核和慢性支气管炎)与生活水平低下有关,其中包括营养不足、家中水供应不足和卫生条件差、从围产期到幼儿早期获取医疗服务的机会有限等。营养不良和疾病(例如:小儿麻痹症)对幼儿和少儿的影响尤其大。妇女通常需要在全家所有成员都得到照应后才能寻求治疗,因此往往使病情恶化。有关《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专门文件将对此进行更详细的讨论。

398.东帝汶的基础设施薄弱、通往各地的交通有限、失业率和贫困率很高,毫无疑问,在这样一个国家中,残疾人将会在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在这方面还没有确切的资料,但在就业、获取服务和全面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方面,残疾人面临着一定的困难,这些可能是其众多困难中的一部分。政府收到的信息显示,残疾儿童和老人更有可能呆在家中、远离学校和社会生活,或送进寄宿机构中,但这一信息尚未得到证实。

399.在为本文件进行协商期间,心理疾病问题引起了特别关注。根据该期间所提到的情况,有时由于缺乏相应的设施,包括不能为心理疾病患者提供精神病治疗,人权受到了影响。目前,对于那些精神不稳定或可能威胁社会的人们,还没有相应的保护设施。根据东帝汶支助团人权股的个案记录,有时心理疾病患者在有了异常行为(通常为暴力行为)之后,由于缺乏适当的治疗或设施,家人或社区只好将他们关押起来。另外,在有些情况下,制止患者行为所使用的手段很残忍,因此造成了身体的伤害。有时,东帝汶国家警察没有采取干预措施使精神病患者免受虐待。在有关当局和非政府组织监测机构收到的个案中,例如:司法系统监测方案和联合国特派团人权股收到的个案中,一位父亲被指控对其患有精神疾病的十多岁女儿进行性虐待,但事后并没有对此案进行调查,原因是原告不具备实际申诉的能力。

400.2003年,政府在卫生部内设立了一个国家心理卫生服务机构,并向每个地区派了心理卫生护士,由这些护士在几位精神病医生的协助下进行基本的心理卫生评估。需要特别注意并进行讨论的是,应为那些患有精神疾病(例如:躁郁症)的妇女提供足够的心理卫生服务,尤其是进行定期的药物治疗。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专门文件将更详细地讨论这一问题。这些措施以及进一步采取的其他措施将有望解决精神病患者治疗条件差的问题,但在未来,还需要在这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401.所有国家机构都对弱势群体,尤其是残疾人和退伍战斗人员非常尊重。然而,在有效支持这些群体,并使他们融入社会方面还存在困难。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缺乏完善的基础设施,目前,政府尤其是卫生部、劳动与社会安置部正在解决这一问题。下文以及有关条约的专门文件将进一步讨论这一问题。

402.少数民族群体正如已经表明的那样,有些少数民族容易受到攻击(包括警察的攻击),最容易受到攻击的是印度尼西亚人或中国人。政府没有发现这些特殊民族受歧视的个案,但是正如所有形式的歧视一样,一旦发现任何基于种族或民族血统的歧视,政府将坚决予以制止。政府一直弘扬并将继续弘扬包容的理念和尊重多元化。

403.东帝汶是一个新独立的国家,自然资源非常有限。这样,国家将在社会、政治、公民、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中处于不利地位,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尤其是新成立的国家中,这种情况并不鲜见。目前,对于特定群体所面临的劣势问题,东帝汶缺乏可靠的数据或信息源;另外,政府系统解决这些问题的现有能力也有限,所有这些问题将使东帝汶面临更艰巨的挑战。

404.对于备受贫穷之苦的国家来说,财富与财产分配的不平等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在其他情况下,由于不利条件或歧视问题在社会中已根深蒂固,因此解决起来很困难,歧视性的传统做法也是如此。

405.政府正全力致力于实施非歧视原则,并努力消除业已存在的任何不合理不利条件,为此,政府将努力确保资源的平等分配,加强对政府官员的培训与教育,通过补救方案消除业已存在的歧视问题。

406.为减少已经明显存在的特定不利条件,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或支持性举措,其中包括:进行消除贫困的全国宣传、开展对特定性别赋予权利的方案、社区就东帝汶个人权利与传统习惯及文化之间的关系进行对话、在学校和国家机构进行葡萄牙语培训等。

407.根据预计,如果加强对监察员办公室、人权事务总理顾问办公室和促进平等事务总理顾问办公室的支持力度,将有助于人们对不利条件和/或歧视问题以及避免未来歧视问题的措施有更明确的认识。

408.有关条约的专门文件中将进一步对歧视问题做更具体的探讨。

1.非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享有依法受平等保护的权利

409.《宪法》第16(1)条明确指出“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一律平等,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第26(2)条进一步规定“不得因为经济能力不足而剥夺主张正义的权利”。

410.在东帝汶,公民享有依法受平等保护的权利。但事实证明,由于过渡期的司法部门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以要实现法律或法院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将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其中语言就是一个突出问题。

411.如上所述,《东帝汶宪法》第13条规定,德顿语和葡萄牙语将成为民主共和国的官方语言。因此,2004年2月,治安法官最高理事会通过了一项指令,要求司法系统使用官方语言。该制定规定的过渡期为7个月,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法院文件都使用国家的官方语言,法院不得使用印度尼西亚语。值得一提的是,德顿语是东帝汶使用最普遍的语言。

412.在东帝汶,德顿语在学术上受到限制,整个国家葡萄牙语的知识水平有限,印度尼西亚语在占领期间被长期使用——这些问题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法院从印度尼西亚语向葡萄牙语和德顿语的过渡,并带来了某种程度的混乱。直到最近,还很缺乏固定的翻译和讲解员队伍,这进一步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据称,在某些情况下,被告、证人和受害人对其所卷入的诉讼程序所知甚少或理解有限。

413.政府和法院一直在积极为司法部门招聘和培训一支新的译员队伍,以尽可能减轻这些问题。但这种可持续的长效措施未来才能产生预期效果。其中很多译员仍然处于专业发展阶段。政府希望通过大幅增加对法院的资源分配和促进葡萄牙语的教育,来尽快解决这些语言问题。

414.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宪法》规定妇女在法律面前与男性平等,并享有依法受平等保护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妇女通过正规途径寻求司法帮助的机会非常有限。这与很多因素有关,其中包括以下方面的实际限制因素,例如:资金有限或缺乏资金,因而无法要求对案件进行审理;往来法院的交通不便;不会说葡萄牙语、英语(很多国际司法人员都使用英语)或德顿语;对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知之甚少,或不了解;个案处理的时间很长等。

415.传统做法也妨碍了妇女通过更正规途径寻求司法帮助。在社会中,如果让人知道了一些敏感问题(例如:家庭暴力或性虐待),往往是一件不光彩的事,这常使妇女不愿意花钱处理这类事情。通常情况下,迫于家庭的压力,她们只能在家庭内部解决这些问题。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妇女希望将案件诉诸于法院,那么将无法取得家庭的社会经济支持。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专门文件将更详细地讨论妇女寻求司法帮助的问题。

2. 加速争取平等的特别措施、

416.《东帝汶宪法》规定,儿童、老年公民和残疾公民有权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

417.如上所述,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弱势人群可能在其日常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政府认识到国家弱势人群所面临的困境,因此将在必要的时候采取切合实际的特别措施或平等权利行动,以尽可能帮助这些人群全面参与和融入社会。

418.值得一提的是,东帝汶是一个新独立的民主国家,其全球发展指数仅位居第140位。因此,就目前而言,政府提供特别支持的种类和力度受到很大限制。在现有的能力范围内,政府做出了积极努力,以系统解决妇女所面临的固有不利条件,并有针对性地为退伍战斗人员和其他有迫切需求的弱势人群(包括儿童、残疾人和老人)提供援助。下文将简要介绍政府所采取的某些平权措施。

为妇女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

419.到目前为止,为进一步促进妇女平等,已专门起草或通过了几项临时法律或措施。这方面的一项典型举措,就是东帝汶过渡当局第2002/5号条例第11.18条关于制定东帝汶《劳工法典》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劳动与社会安置部可采取“特别措施”,以便针对女性工作者和/或怀孕和哺乳期女性工作者以及其他人员,“在培训……工作和就业条件方面,克服各种妨碍机会和待遇平等的歧视性做法及观念”。该条进一步指出,这类措施将不视为歧视性措施。

420.在过渡期间,东帝汶过渡当局采取了各种非正式措施,包括建立国家委员会,以进一步促进妇女公开参政的水平。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发出指令,要求为委员会提名的四名候选人中至少有两名为妇女——这些候选人来自13个地区和民间组织。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所以国家委员会的33个职位中有13名为妇女。

421.根据2000年第一次全国妇女大会的建议,秘书长特别代表于2001年通过了一项决定,要求公共管理机构中妇女的比率至少为30%,这项决定产生了立竿见影的积极效果:行政职位的招聘中妇女比率略超过18%。同样,在过渡期间,东帝汶过渡当局采取了特别措施,以便在设立东帝汶国家警察的过程中,确保妇女占有适当的比率,在第一轮招聘的新人中,妇女占了40%。但在撰写本报告之时,这一比率一直在逐渐下降,在警察机关中,女性比例不到五分之一。

422.之后,妇女组织进行了大力游说,要求2001年制宪议会中妇女的席位占30%,自此,配额问题又再次浮出水面。行政当局否决了有关妇女候选人配额的请求,但是采取了很多非正式的平等权利措施,以促进妇女参与选举活动。其中包括为近200名潜在女候选人的培训提供支持,并为那些要求女候选人至少占30%的党派提供专门的电视和电台广播时间。另外,还鼓励各党派将妇女问题纳入其议程。结果,在大会(之后成了东帝汶第一届议会)的88名入选成员中,有23名为妇女。

423.为确定女代表最低比率做出的这些努力在政治舞台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并最终于2004年制定了《乡选举法》和《乡委会法》——这些为妇女当选乡长或入选乡委会的权利提供了保障。下文有关政治参与的部分将进一步讨论该问题。

424.在教育领域,劳动与社会安置部正在通过国家社会服务司与地方非政府组织和阿洛拉基金会一起合作,为那些需要支持才能上学的少女提供奖学金。目前,基金会为年轻妇女分配了约700名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名额。从2004年到2005年期间,已经为470名年轻女孩授予了奖学金,帮助她们完成了中等教育。

425.另外,需要采取措施解决妇女和女孩受暴力的问题,以及分居和离婚妇女受歧视的问题,同时还需要为儿童提供支持,这些一直是政府的首要优先事项。还将颁布一项维护性法律,这是整套《反家庭暴力法》的一部分,旨在为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提供支持。

426.一些妇女非政府组织提供了各种基本的支持服务,例如:为性别暴力的受害妇女和儿童提供庇护所,这些支持服务必须覆盖整个国家,但却受到诸如:资金有限等很多因素的限制。另外,其中很多非政府组织完全要靠国际援助机构的资助,从长远来说,这缺乏保障。在首都以外,各种服务和支持系统很少,而且资源也很匮乏。有关《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专门文件将进一步讨论这一问题。

退伍战斗人员

427.退伍军人作为一个群体是国家继承的重要财富。《宪法》第11条承认,东帝汶为抵抗外国占领进行了长期努力,在对这种努力做出评价时,“将特别保护战争伤残者、孤儿或在争取独立和国家主权斗争中捐躯者的其他遗属,保护那些参与抵抗外国占领活动的人士”。

428.尽管有些退伍军人可能属于危险人群之列,可能在残疾和年龄方面受到质疑,或者可能成为不稳定的一个来源,但是作为一个群体,他们有着独特的历史地位和身份。在东帝汶社会中,所有抵抗占领的退伍军人都是活生生的国家财富,其形象是赢得国家荣誉的来源之一。

429.退伍军人和前战斗人员国务秘书处(SEAVAC)设在劳动与社会安置部内部,负责实施各种旨在肯定退伍军人价值的方案。到目前为止所开展的这类方案包括:在梅迪纳罗建立抵抗战士公墓。

430.在各种旨在肯定退伍军人价值的方案中,其中之一就是由总理发起了两个委员会——前战斗人员事务委员会(CAAC)和东帝汶民族解放组织武装部队退伍人员事务委员会(CAVF),这两个委员会对全国的退伍军人进行确认和登记,并将根据服役期限将这些人员确认为东帝汶民族解放组织武装部队老战斗人员或东帝汶民族解放组织武装部队退伍军人。这些委员会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建立了数据库,数据库中登记的人数大约为37,000人,其最终报告已于2004年6月完成,报告建议对那些在不同程度上为战争做出贡献的退伍军人表示敬意。根据这些建议,议会最近通过了旨在确认退伍军人价值的立法,规定向前战斗人员发放拨款。值得一提的是,将进一步建立一个非军事抵抗委员会(CAQR),以便对秘密组织或民间组织在争取独立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予以承认。该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书中规定妇女在地区和县成员中的比率应为40%。

431. 在具体通过一项旨在肯定退伍军人价值的法律之前,政府还为那些参与了24年武装斗争的退伍战斗人员启动了一个旨在提供社会支持的方案。符合要求的退伍军人每月可以获得100-135美元的社会补助,这些工作由劳动与社会安置部负责。目前,有36名军人符合这一要求,当然,还必须对女战斗人员予以更特别的关注,以确定她们从政府支持中获益的方式。

对弱势人群的紧急援助

432. 劳动与社会安置部已采取措施建立一个社会团结基金,以便采取行动为那些处于特殊情况或具有特殊需要的社会群体提供援助,从而(a)使他们能够获取紧急援助,(b)协助采取各种措施改善他们的福利,使他们能够在平等基础上在开放市场上获取可持续的谋生手段。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期间,获得这种社会援助的包括:524个有弱势儿童的家庭、513个有残疾人的家庭和228个有退伍军人的家庭。援助直接给予户主,以减轻这些弱势人群所面临的饥饿问题。

有关残疾人的战略

433. 为努力解决身体和智力残疾人群被边缘化的问题,政府鼓励开展各种方案,以减少那些促使这些人群无法独立生活的社会和物质障碍,包括让他们有效地参与体面的生产工作、娱乐、培训和教育。

434.《劳工法典》(第8.4.1条)规定,由劳动与社会安置部通过国家社会服务司负责“残疾人的工作与福利”。

435. 2005年初,劳工与团结国务秘书处主办了一个旨在为残疾人制定一项国家政策的项目。2005年4/5月期间在所有地区举行的地方协商会议显示,社会对残疾人问题非常关心,这些会议产生了两个共同主题:就业以及促进就业机会的必要性;与生活质量有关的问题(包括获取医疗和教育服务的机会、社会支持、住宿与交通问题)。另外,还强调首先需要为主流学校提供更训练有素的教师,同时要以社区为基础,对康复需求做出反应。

436.劳动与社会安置部协同卫生部一起制定了一项有关国家残疾政策的草案纲要,该草案由劳动与社会安置部牵头设立的残疾问题工作组于2005年6月进行了审查,其目的是为了借鉴国际社会的相关经验,对具体的国家情况、需求和重点问题做出反应。这项工作以基本的人权原则为指导,包括:在所有发展领域采取非歧视和具有包容性的原则、赋予残疾人权利,使残疾人成为所有发展领域的主体和受益人。

437. 国家政策的目标包括:一般社会系统的可获得性;社会保障与社会安全网;在开放市场中促进就业和确保可持续的生计;公民与政治参与;信息、通讯与言论自由。为了支持这些目标的实施,将出台有关残疾问题的法律,建立国家咨询和协调机制,并就政策中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及结果向议会做出年度报告。

438. 诸如小儿麻痹症和麻风病之类的疾病治疗由卫生部负责,但尽管如此,地方非政府组织——例如:由柬埔寨信托会资助的“帝汶残疾人地位及平等促进协会”(ASSERT)正在采取行动,以便通过矫形与假肢服务,减少残疾受害人和需要运动辅助装置的其他人被社会排斥的情况。未来,该项目将最终移交给政府实施。

B. 程序保障措施

1. 逮捕与拘留

439.在东帝汶,维护法律与秩序、逮捕和拘留个人的权力主要由东帝汶国家警察掌握。但海关总署和目击犯罪的任何个人也拥有逮捕个人的权力。

440.对个人的拘留权主要由国家警察掌握,通常用以拘留犯罪嫌疑人。但是,警察还有权拘留非法移民。

441.如果有明显证据表明已经犯罪或正在犯罪,或者如果嫌疑人在犯罪之后被立刻跟踪,而且携有嫌疑物品或证据,则警察可在作案现场进行逮捕。在法官签发逮捕令后,也可以对一个人进行逮捕。

442.由于逮捕与拘留直接对个人权利和自由进行了很大限制,所以法律规定了严格的保障措施,以防止滥用这种权力。《宪法》第34.1条和《刑事诉讼法典》第60条规定,在有确凿犯罪证据之前,应将嫌疑犯视作无罪,必须以明确方式告知其权利和受到的指控。必须由一名法官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于逮捕后的72小时内对逮捕和拘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其后的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检查,以确定拘留的有效性。在没有起诉书的情况下,审判前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没有初审判决书的情况下,不得超过两年;在没有终审判决书的情况下,不得超过三年。如果案件极其复杂,上述时限可以延长6个月。

443.《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典》允许个人向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权,以对逮捕或拘留提出质疑。F部分将对有效的救济措施进行介绍,正如该部分所述,在2002-2005年期间,已向法院成功递交了约五份人身保护权申请。《法典》明确规定,如果进行审判前羁押,必须在可行的情况下,对被告进行事先或事后审理,让被告有机会对羁押的先决条件提出质疑。审判前羁押的先决条件包括:

有合理的理由担心被告逃跑,调查可能被中断或可能会有犯罪活动;

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要对所犯罪行处以三年以上的徒刑;以及

其他限制性措施不足。

444.如果符合审判前羁押的先决条件,那么在采取预防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允许精神障碍患者在一段必要的时间内到精神病医院或其他合适的机构进行治疗。

445. 如上所述,监察员负责对拘留所进行调查,以对拘留所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对被拘留人员进行秘密访谈。

446.尽管逮捕与拘留的规定和程序很全面,但并不总能得到遵守,其原因有几个。

447.法律制度在经过不断演变之后,给东帝汶适用的逮捕与拘留法律及程序带来了某种混乱。拟议的《刑法典》、新的《刑事诉讼法典》以及《检察官办公室及公诉辩护人办公室组织法》将有望解决其中某些不一致的问题。当然,还需要对警察部门进行广泛的培训,以加深他们对新法律框架的了解。

448. 东帝汶国家警察大约有 2,980名人员,是一个非常年轻的组织,比较缺乏经验。正是由于缺乏经验,因此有时会表现出不良行为。

449.纪律案件被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侵犯人权属于严重违纪。可能侵犯人权的严重违纪包括:

被判犯有刑事罪(这种犯罪对他人构成了伤害);

非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权力(行使这种权力给他人造成了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

性骚扰;

贩卖并促使妇女儿童从事卖淫活动;

歧视行为。

450. 从总体上来说,尽管警察违纪的案件没有大幅上升,但是仍有警察违纪的报道。2004年,对6.8%的警员提起了违纪控告(其中有38%的属于轻微违纪),但并非所有案件均与侵犯人权有关。有7名警员因有严重不当行为而被开除。截止2005年4月,又有三名被开除。警察还因暴力殴打行为而被判罪——通常为虐待。

451.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在重大违纪案件中,有13例被判犯有暴力殴打罪,7例与非法行使权力有关,两例与性攻击或性骚扰有关。截止2005年11月,职业道德操守办公室对175例警察违纪案件进行了审查。据说,其中有63例与侵犯人权有关。

452.这些案件说明还需要进一步对警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逮捕、讯问、被拘留者的处理以及警员的职责,但培训不能解决更恶劣的性骚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是唯一合适的解决途径。

453.新《警察纪律条例》做出了一项旨在加强警察责任制的严谨规定,以有效解决警察违纪案件。但还没有出台配套的程序规定,以使这些条例更具实效。

454.内政部正在考虑建立相应的机制,以对报告的所有案件进行审查,从而确定是否存在侵犯人权问题。同时,还建立了相应的报告制度,要求每月向部长报告这些案件。这将有助于为内政部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对侵犯权利案件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全面评估,以及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所发生的案件。

455.除了在法律与制度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外,有限的资源妨碍了根本保障措施的实施——这些保障措施包括:在拘留所期间,被拘留者有权要求提供充分的拘留条件、寻求合法代表的帮助、要求及时进行审前听证会、获得翻译/解说方面的支持。

456.《宪法》规定,在羁押期间,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享有人权,但由于依法被剥夺自由而丧失的权利除外。从总体上来说,监狱条件是好的,但目前还需要进行修复,拘留所的条件可能各不相同。这些条件绝没有恶劣到严重侵犯人权的程度。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由于资源有限,警察不得不用自己微薄的收入为被拘留人员提供适当的衣食和睡眠用的毯子——政府希望在短期内解决这一问题,但却远远不能圆满解决这一问题。

457. 尽管有很多私人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有10名公诉辩护人免费为卷入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中的个人提供法律援助。目前,由于公诉辩护人没有通过国家考试,这一情况进一步恶化了。如今,只有7名国际公诉辩护人提供这类服务。警察建议,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有理由认为嫌疑犯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例如:嫌疑犯持有枪支、弹药或爆炸物,则可暂停嫌疑犯联系律师的权利。

458.在警察羁押方面,违反72小时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也有发生,这在农村地区尤其突出:由于缺乏交通、汽油或道路条件很差,不能及时将嫌疑犯提交法院审理。在报告期间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一直正常办公的只有帝力地区法院。其他地区法院只是不定期地在各自地区内办公,这些法院一般在帝力区法院所在地办公。因此,更远的地区更加难以将嫌疑犯提交法院进行审理。最近几个月,国际和国家法官和检察官的到来提高了法院的办公效率,但是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地区协商会议显示,警察对72小时限制性规定的理解有偏差,有些人错误地将这种规定理解为:在将嫌疑犯交给调查法官之前,至少需要将嫌疑犯拘留72小时。据称,有关拘留的72小时限制性规定被作为一种处罚形式,在没有指控的情况下,往往以此为依据对个人进行短期拘留。

459.警官知道在逮捕嫌疑犯时,应明确准确地告知嫌疑犯所受到的指控。但是由于复杂的语言问题,以及缺乏相应的翻译人员协助13个地区警察局的审理工作,所以在所有案件中都难以将这一保障措施付诸实施。

460. 以上有关警察侵犯人权或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况大多都是一些逸闻。主管东帝汶国家警察的内政部承认,违反人权的案件确实发生过。该部强调指出,目前其本身还没有机会建立相应的机制,以确定人权侵犯案件的性质或程度,或记录相关的数据。因此,目前还不能就这一问题提供结论性的数据。不过,随着《2004年纪律条例》的全面实施,再加上数据整理水平的提高,检察长办公室、职业道德操守办公室与监察员办公室之间移送和投诉处理机制的改善,以及警察培训期间的延长,将会产生积极的效果,这包括:警察的责任制将得到加强,逮捕和拘留工作中侵犯人权的案件将减少。

461.东帝汶过渡当局第2001/23号条例第2. 1(c)条规定,将通过监狱制度努力改造犯人和使犯人重返社会。实际上,东帝汶的刑事制度是为了确保囚犯不会完全脱离广大的社会,尤其是其家庭和亲属。亲戚和家属可以定期探望囚犯。在其他情况下,探望囚犯需要经过内政部和外交部的批准。司法部与开发计划署一起建立了一个囚犯援助方案,其中包括对那些犯有性别暴力罪的囚犯进行职业培训和愤怒管理培训。此外,在人口基金的支持下,促进平等事务总理顾问办公室目前正在尝试实施“帮助暴力罪犯控制暴力行为的培训方案”。在撰写本报告之时,有12名狱警成功完成了该方案第一阶段的“训练培训员”。在利益攸关方的协助下,已经编制了一份培训手册,之后将对三名狱警(协同的帮教人员)进行强化的“训练培训员”,然后进入最后阶段以实施各种针对囚犯人群的培训模块。另外,还设计了其他社会和教育方案,以便囚犯返回社会以后能够立即步入正常生活。

2. 刑事诉讼

462.在东帝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典》都确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律基础,以确保审理公正和程序正当。

463.在有确凿犯罪证据之前,应将嫌疑犯视为无罪,这项权利将受《宪法》第34(1)条的保护,检察官有责任取得犯罪证据。《宪法》第35.4条还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证人对嫌疑人进行指控。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但是不得强迫嫌疑人承认或否认受害人和证人所提供的犯罪信息。检察官有责任进一步进行调查,并为案件收集相关的证据。辩护律师可有机会对检举的证据进行质证。

464.《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法院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取证,如:不得通过酷刑、胁迫或有关道德品行和人身安全的威胁来取证。任何官员,如果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这类证据,最多可能被处以4年的徒刑。目前,在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政府还尚未发现通过酷刑、胁迫或威胁手段获得的证据。

465.《宪法》第34. 2条以及《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指控人员有权在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寻求律师帮助,人们可以从公诉辩护人办公室免费获得法律援助,这是免费获取法律援助的主要途径。除此以外,其他机构也提供商业性的或无偿的法律援助。《宪法》第135条规定,东帝汶的法律和司法援助是为社会利益服务的,应从社会利益出发提供援助。在东帝汶,至少有8家提供法律援助的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由亚洲基金会提供资助。不过,东帝汶目前的法定代理人还非常缺乏,这妨碍了嫌疑人寻求合格法定代理人的权利,通常不利于对案件做出及时裁决。2005年初,公诉辩护人未能通过法律考试,这进一步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为使公诉辩护人办公室能继续运作,东帝汶要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国际顾问和捐赠方的支持。

466.《宪法》和法律规定将向公众公开审理情况,实践中大多能遵守这一做法。但由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可能要全面或部分禁止审理的公开,以维护公德或尊严,其中可能包括有关性犯罪的案件。事实上,对18岁以下性犯罪人的审理一直不向公众公开。

467.被告要求对证人进行质证的权利,以及弱势证人免受胁迫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而且在刑事诉讼中一般能够得到法官的遵守。到目前为止,诉讼案件拖延严重,案件大量积压是法院诉讼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法官缺乏经验和准备不足、对法院的支持力度不够、案件缺乏明确和统一的管理。在审理时不得有不当的延误,这是被告享有的一项权利,但在有些情况下,由于案件的延误,被告的这种权利受到了不利影响。

468.根据总检察长办公室收集的数据,自2001年以来,积压案件大增。不过,在国际法院到来之后,情况略有好转。截止2004年末,该系统收到的案件为1 091起(2004年为174起),其中440起案件仍未处理。新《刑事诉讼法典》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以解决不当延误的问题,自独立以来,这些问题一直不利于司法系统有效发挥其职能。新法律框架的出台,以及司法部门工作人员能力的提高将有望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

469.法庭裁决将通过律师通知给被告及其家庭,并尽可能通过印刷和电子媒体告知公众。2005年,上诉法院院长签发了一项指令,对公众获知法院判决结果的问题做了正式规定。起初,有些人投诉说仍然无法获知某些法院裁决,但如今法院已开始更多地公布其判决结果,有关案件的信息流通更通畅了。

470.《宪法》未对“上诉权”做出特别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典》指出,“除非法律明文禁止,可以就事实与法律问题对法院指令、判决和裁决进行上诉”。对地区法院裁决的上诉将提交给最高法院——目前为上诉法院。

471.根据《东帝汶宪法》规定,刑法的实施将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另外,《宪法》还禁止重复起诉同一罪行,这样,无论终审裁决如何,一旦对一个人进行了审理,那么就不得对同一罪行进行第二次审理。至于就同一罪行对被告进行一次以上的审理问题,目前尚无这方面的报道。但是关于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有两例这方面的情况。

472.第一例情况发生在上诉法院。重罪特别审理小组曾被特别授权对反人类罪案件进行审理,但上诉法院认为该审判小组无权对这些发生在其成立以前的反人类罪案件进行审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刑法所采取的是溯及既往的原则。但是重罪特别审判小组对上诉法院的裁决重新进行了审查,并决定不执行上诉法院的裁决——该审判小组认为反人类罪属于国际习惯法项下的罪行,而这种罪行在发生时是东帝汶法律构架中的一部分。因此,可以对发生在法院成立前所犯下的个人反人类罪进行审理,这没有违反溯及力的原则。

473.其后,在“检察官诉保利诺·德·杰索斯”案的裁决中,尽管被告行为发生时还没有被国内法律视为犯罪,但上诉法院还是裁定被告行为构成了“反人类罪”。这解决了在这一点上的模糊问题。

474.为了给性犯罪的受害人提供支持,已采取了特别措施,其中包括:在警察机构内部建立保护弱势人员股,以便为性虐待的受害人提供支持。此外,还建立了一个由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组成的支持服务网。该网络不断提供创伤心理辅导和安全住所方面的援助,以帮助受害人全面康复。这些机构通常与警察进行密切合作,并在调查期间负责陪伴受害人。目前,促进平等事务总理顾问办公室正在人口基金支持下,协调这种咨询性的支持服务网。

3. 传统司法

475.对于将纠纷提交给地区法院的程序,公民尤其是各地区的公民并不熟悉。一般来说,人们对正规制度表示认可,但是大多数人都熟悉并愿意使用的是传统司法(Adat)。事实上,在解决冤情时,有很大一部分的人愿意采用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而非正式的司法程序,他们认为正规制度不健全而且缺乏效率。

476.传统司法通常被称为“地方司法”,自葡萄牙和印度尼西亚占领以前就已存在,是一种传统的非书面口头裁决,是通过社区、乡和村中德高望重的长老(Lia Nain)一代一代地传承下来的,其裁决由长老做出。

477. 传统司法结构按等级划分,通常用以解决民事纠纷和目前日益增多的轻微犯罪问题——通常包括土地和家庭纠纷以及轻微犯罪。传统司法通常会考虑基本的人权原则,但是不同个案中,对人权考虑的程度差异很大。

478. 传统司法具有传统性和等级观,因此并不总能保证争议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例如:如果案件涉及父亲和儿子,那么“胜”方总是父亲,因为他是长者,儿子是他养育的。

479.在东帝汶,传统司法还被普遍用以解决更严重的犯罪,例如:家庭纠纷或性暴力案件,这种情况令人担忧,因为受害人(通常为妇女和儿童)实际上没有发言权,处理程序使他们丧失了权力。在土地纠纷中这一问题很突出,尤其是,在父系制度下,男性更有可能继承土地,妇女对于这些裁决不会提出质疑。

480.地区协商会议还显示,尽管传统司法机制具有明显优点,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妨碍言论自由,因为纠纷当事人认为这是一种羞耻。根据报道,有些个人(尤其是受害人)往往羞于启齿,因而不愿意在社区论坛上说出自己的苦恼。这些感受一直使那些最弱势的人群(包括妇女和儿童)痛苦不堪。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专门文件中更详细地讨论这一问题。

481.传统司法救济措施以传统概念的“补偿”为基础,通常被称为“fo sala/monu ain”。补偿形式通常为钱或动物(例如:水牛、马、猪或山羊)。传统司法的目的是要恢复受害人的尊严,同时要求双方公开和解。有时,胸前会带上一个月牙形饰物(Belak),以表示恢复受害人的尊严。

48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调解,在这种情况下,长老与双方接触,以达成一项家庭/私下解决方案,并“恢复”受害人的尊严。在首次接触后,长老召集双方通过传统的和解仪式(biti boot)取得彼此的原谅,这意味着事情的结束。之后,由双方自己做出努力,从而像以前一样接受或对待对方。通常情况下,如果发生了家庭暴力和/或性骚扰情况,作恶者只需要向受害人家庭做出赔偿(例如,通过钱或物进行补偿)。在2005年地区人权条约报告研讨会上的讨论显示,妇女很少得到直接补偿,人们通常会将犯罪归咎于她们身上,她们还需要自己处理罪行所带来的后果,或忍受由此带来的羞辱。

483. 尽管存在明显缺陷,但经验显示,可以采用传统司法解决民事纠纷和刑事争端。事实上,在处理基层社区争端,解决那些可以很快处理的小问题时,传统司法机制可能非常有效,但在处理更严重的案件时,其作用则值得怀疑。

484.传统司法根植于国家的历史文化中,一般通过达成共识解决问题。如果一方对决定不满,或者无法在乡、村或地方一级达成解决方案,则可将问题提交给正式司法系统/法院处理。

485.《宪法》第31条规定,正规司法制度高于传统做法。但是,《宪法》第2.4条确实肯定了传统做法,该规定要求国家“承认和重视东帝汶的规范与习惯,以及专门针对习惯法的任何立法”。政府承认传统司法在国家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但是如果传统司法与正规司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的话,则这种关系还有待确定,随着国家对法治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加强,以及国家在实施相关立法(例如:《反家庭暴力法》)方面的不断进步,越来越需要对这一问题予以重视。

486. 在过渡期间,传统司法显然还将继续发挥其现有作用,仍将是东帝汶处理社区纠纷的常用机制。

C. 参与公共生活

1. 国籍权

487. 在东帝汶,《宪法》第3条、《有关公民身份的第9/2002号法律》,以及《有关公民身份管理安排的第1/2004号法令》对国籍和公民身份做了规定。

488.《宪法》将公民身份分为两类:原始公民身份和取得的(或获得的)公民身份。原始公民身份和取得的公民身份由很多因素决定,包括:出生、父母身份和婚姻。决定原始公民身份的最重要因素是出生和父母身份。《宪法》第3.1条以及《公民身份法》第8.1条和第8.2条规定:出生在东帝汶的儿童,如果其父母有一方也出生在东帝汶,则将成为原始公民。也可按照父母身份将出生在国家以外的儿童确认为东帝汶的原始公民。对于其父母不明、没有国籍或国籍不明的儿童,如果出生在东帝汶,那么也可依法为其授予原始公民身份。对于年满17岁的成年儿童,如果宣布其愿意成为东帝汶的公民,那么也可成为国家的公民。

489.法律对取得的公民身份做出了规定。决定取得的公民身份的因素包括:父母身份、由帝汶国民领养、婚姻、入籍/居住时间。一个人,如果于1975年12月7日以前或2002年5月20日以后,作为常住居民在东帝汶居住了至少10年,而且能说一种官方语言,有能力自己维持生活,对国家历史与文化有一定的了解,则可通过入籍方式,或根据居住时间获得公民身份。

490. 一个人,如果与一名东帝汶公民结婚5年以上,并在国家领土内居住了2年以上,则可授予东帝汶国籍。同样,在这种情况下,获得公民身份需要会说一种官方语言。对于外国公民来说,如果由于与一名东帝汶国民结婚而失去了其原有国籍,则也可以获得东帝汶国籍。基于诚信原则通过婚姻所获得的东帝汶公民身份将不因婚姻的取消而受到影响。

491.最后,对于那些已经为国家提供了高水平相关服务的人员,国民议会还可为其授予公民身份。

492.关于东帝汶原始公民身份,法律规定:一个人只要自愿决定不愿继续成为东帝汶的公民,那么就可以放弃公民身份。如果为取得的公民身份,则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可能导致公民身份的丧失:

未经授权在外国部队中服役;

未经授权在外国行使主权方面的职责;

犯有反东帝汶国家外部安全的罪行;或

通过伪造文件、欺诈手段或欺瞒有关当局取得公民身份。

493.如果丧失公民身份是在孩童时期,而且儿童尚未成年,或者如果退出了公民身份,那么在经过司法部门审议后,可以重新获得公民身份。居住1年和5年的条件也必须予以确定。

公民权的平等

494. 帝汶法律为公民平等提供了保障,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同样享有获得、变更和保留其公民身份的权利。实际上,任何妇女,无论其丈夫的国籍如何,或无论其丈夫是否做出改变国籍的决定,都将享有其作为国家公民的权利。很多东帝汶妇女在与外国人结婚后,仍然与那些和帝汶男性结婚的妇女一样,在社会与政治生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女性,如果希望获得护照,也不需征求其丈夫或男监护人的同意。当然,在习惯上,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将出行计划告诉其家庭。

495.母亲的公民身份与父亲的公民身份具有同样的分量。儿童可以跟随母亲或父亲的公民身份。双重公民身份得到国家的非正式认可,很多帝汶人都拥有帝汶公民身份和其他国家(通常为葡萄牙、莫桑比克或澳大利亚)的公民身份。法律没有正式禁止双重公民身份,而是指出,在东帝汶,如果与其他公民身份有冲突,则将适用帝汶公民身份。

2. 参政权与获取公共服务的权利

496.《宪法》有几项规定为帝汶公民的参政权提供了保障。《宪法》第46条规定:“每位公民都有权通过直接方式,或通过民主选举的代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

497.《宪法》的其他重要规定包括:建立和参与政党的权利、投票和被选举的权利。《宪法》还明确规定,投票权是个人权利,是公民的义务,男女直接和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是巩固民主制度的根本。另外,也采取了在行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过程中确保平等,以及在获取政治地位方面防止性别歧视的措施。

498.在东帝汶的政治制度中,选举分为三类:总统选举、议会选举和“乡长/乡”委员会选举。选举按照普遍、自由、直接、平等和不记名投票的原则,通过个人和定期的普选方式进行。按照总统和议会的任期,总统和议会选举每5年进行一次,而“乡长/乡”选举则为每3年一次,但第一届除外(任期为4年),其后的任期为3年。第一届选举在2004-2005年期间进行,分期由各地区交错进行。

499.为了对三级选举进行管理和实施,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全国选举委员会(CNE)。该委员会由13名成员组成,代表了帝汶社会的所有领域。其中,由总统和内阁各委派3名成员,国民议会委派4名成员。每个机构应至少委派1名妇女。另外,法院、检察官办公室和公诉辩护人办公室也各向全国选举委员会委派一名人员。全国选举委员会负责对选举的实施进行监督,以确保法律和《宪法》得到遵守,对有关选举行为的投诉与权利要求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将选举结果提交给有关法院确认。为了对2001年和2002年联合国行政当局期间的制宪议会选举和总统选举进行监督,还通过东帝汶过渡当局的行政令建立了一个独立选举委员会。

500.在国务部内部,专设了一个选举事务秘书处,负责选举程序的组织与实施,以及选举事务的咨询与支持,其中包括:提出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公民参与。最近,该机构为2007年选举的选举法性质和内容提出了具体建议。

501.选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政治宣传。法律对有关选举的政治宣传做出了规定。根据《宪法》第65条规定,竞选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所有候选人都有拉选票的自由,都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公共机构公正对待候选人,选举支出透明并得到监督。尽管没有关于竞选活动的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各政党都会为选举进行政治宣传。在候选个人参加竞选的情况下,他们会进行自己的竞选活动。无论是候选个人还是政党,都享有进行竞选活动的平等机会。

妇女与参政

502.东帝汶政府承认有必要提高妇女担任公职的人数,完善的宪法与法律体制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支持。《宪法》第63条明确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参政机会,该规定指出“男女直接和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是巩固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和根本手段。”为了在行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过程中确保平等,以及在获取政治地位方面防止性别歧视,也采取了保障措施。《政党法》第8条规定,各政党有义务鼓励妇女参与政党政治,尤其是参与政党的领导机关,为促进妇女的参与,提倡采取配额制度和其他措施。

503. 为保障机会平等和促进妇女参政,政府采取了很多果断措施,包括立法措施。到目前为止,这些举措已产生了明显效果。在撰写本报告之时,内阁和立法机关中的很多重要职位都由妇女担任,包括国务部部长和副部长、公共工程部部长、规划与财政部部长和副部长、外交与合作部副部长、教育部副部长。人权事务总理顾问办公室和促进平等事务总理顾问办公室的负责人都为女性,政府各部委(例如:教育部与卫生部)的很多重要管理局的职位都由女性担任。目前,妇女在国民议会的席位占26%,这一比率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很多国家要高出很多。

504.外交与合作部已做出努力,以尽可能在其内部为妇女确保30%的配额,并鼓励妇女申请空缺职位,但这将最终取决于择优录取的原则和申请程序的透明度。当然,政府服务,尤其是驻外服务的工作很繁重,通常情况下,妇女在工作时,需要配偶和家庭共担家庭责任(例如:照顾孩子)。很多妇女在工作时不能得到家庭的全力支持,因此不能充分利用职业发展的所有机会。

505.到目前为止,无论是男外交官还是女外交官,都不能将家属带往工作地,因为在有关驻外工作的规定中,没有对外交官携带家属做出规定。从2005年4月起,对《公务员法》做出了修订,外交官在国外工作时可以携带配偶和子女。

506. 在撰写本报告之时,在提供的24个驻外职位中,录用了六名妇女。其中还有5个职位空缺,如果将此除外,那么目前女代表的比率大约为31%。在驻外工作的这6名妇女中,目前有一位任东帝汶驻葡萄牙的大使,两名为东帝汶驻北京和莫桑比克的代办,一名为东帝汶驻纽约的领事。其余两名外交官中,一名为东帝汶驻雅加达的二秘,一名为东帝汶驻澳大利亚悉尼的初级外交官。

507. 正如上文所述,《乡长/乡委员会选举法》第3条明确规定:在每个乡委员会至少7个职位中,必须为女性留出3个——两名妇女代表和一名女青少年代表。法律还规定,总统、内阁和国民议会必须各向全国选举委员会委派一名妇女,以便为妇女参与选举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供机会。2004/2005年乡选举的结果对妇女具有重要意义——在2228名村长中,有22名妇女当选,在442名乡长中,有7名妇女当选。在全国的442个乡委员会中,至少有1,332名妇女成员。在选举中,妇女占选民登记总数的60%。

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障碍

508.在印度尼西亚占领期间,女性不能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参政或代表权。公务员拥有决策权,对省或中央当局负责,或直接对东帝汶长官负责,而公务员主要为男性。妇女参与地方政府的人数很少,候选人的推选一般根据现行的军事利益进行考虑。有关男女角色的传统社会观念也是妇女远离政治的一个原因。很多帝汶人认为而且还将继续认为政治是一个受限制的领域,是男性的势力范围。

509.如今,相对于目前的国家主管机构而言,东帝汶,尤其是各地区的父权制文化对地方(例如:乡长委员会或乡委会)实现平等代表权所构成的障碍更大。

510. 2003年,国际牛津饥荒救济会(牛津救济会)在科瓦利马地区进行了一项调查,调查发现了地方妇女参政情况较差的一些原因。其中,限制妇女参政的主要因素有:妇女受教育的机会有限、缺乏信心、对问题的意识不足、参与这类活动的时间有限等。在东帝汶(尤其在各地区)的其他限制包括:人们一般认为妇女在决策中的作用不大。该项研究还发现,女性和男性对其各自角色的看法也使他们无法认识到妇女作为领导人的潜力。在问及如何提高参政水平的问题时,男性认为应更多参与各种会议和协商活动;而妇女认为应学会做饭、缝纫和语言技能。

511.社区中较年长的妇女更有可能参与地方活动,她们具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如果来自社区中的名望家族,这种情况将尤其明显。对于较年轻的妇女来说,除了日常家务(例如:照顾子女)外,通常没有时间参与政治活动。即使妇女愿意更多地参与,但是往往得不到其丈夫或直系家属的支持,有时在竞选中也得不到其他妇女的支持。有些地区(如:劳滕)对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支持力度较大,但是即使妇女毛遂自荐应聘地方职位,但结果也会在后期阶段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此外,1975年的事件,以及更近一些的1999年事件使很多妇女不能在社区中抛头露面,其原因是担心发生暴力或报复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一态度正在改变,妇女正在更多地思考传统习惯所界定的性别角色,以及如何寻求变革机会。

政府支持妇女参政的举措

512. 如上所述,除其他方面以外,促进平等事务总理顾问办公室还负责向总理和其他部委提供建议,以确保为妇女和其他弱势人群提供机会和足够的支持,使他们能够参与所有领域的公共生活,包括政治决策。

513. 在这一方面,促进平等事务总理顾问办公室做出了积极努力,该办公室四个关键项目之一就是“促进赋予妇女权力”。赋予妇女权力是《国家发展计划》中发展战略的第二个核心内容。促进平等事务总理顾问办公室有关这一项目的战略重点领域包括:提高经济权力、参与公共生活、领导和决策。为此,将建立相应的机制,以便与地方妇女组织有效地进行沟通,提高地方妇女组织的权力,促进妇女参政。

514. 除了其他政府和对应的非政府组织外(例如核心小组),促进平等事务总理顾问办公室一直作为重要的伙伴,与妇发基金一起实施了一个方案,以促进东帝汶农村妇女的领导能力和参与国家建设。该方案为期3年(2004-2007年),旨在促进妇女参与,以便为独立的东帝汶确定一个以权利为基础,具有社会包容性和性别意识的社会、政治和法律体系。该方案极大地促进了妇女在地方选举和地方妇女领导人培训中的参与水平。

515.在撰写本报告之时,促进平等事务总理顾问办公室通过协助,为该项目取得以下方面的重要成就做出了贡献:

在东帝汶13个地区中的12个地区,为1,265名潜在女候选人和入选女官员提供了培训,培训内容涉及革新领导能力、政治和社区;

另外,在9个地区,为乡委员会的514名妇女官员提供了培训;

编写、制作和分发乡委员会选举宣传资料,以提高妇女意识,促进妇女积极参与乡选举活动,其中包括有关该方案的传单和宣传手册。除了电台和电视广播外,东帝汶总统还在其公开演说词中重点关注了妇女问题,鼓励妇女作为候选人参与选举活动,并在选举活动中行使其投票权;

在几个地区中,对125名入选女官员的培训需求进行了评估。这些官员指出,目前有关其领导技能的培训最好将以下方面作为重点:启动社区活动、人员管理、提高演讲信心、召开会议和撰写报告、公民教育等。还通过与8个地区的女候选人的情况报对这类需求同时进行评估。没有入选的妇女表示愿意继续参与,并为入选的女候选人提供支持;

与一个研究机构一起合作,重点针对贫穷女性化的问题,进行了一项关于农村妇女状况的基线研究,以便政府能够将农村妇女的社会经济状况、需求和权利纳入考虑,并在这个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计划、方案、政策和预算拨款。

516.根据该方案,国务部国家领土管理总局正在与那些不是乡委会成员的村女领导人一起,进行了一系列有关入职和信息传播方面的宣传。该宣传将覆盖13个地区,包括召开有关以下方面的各种会议:性别与文化、革新领导能力的概念与原则、政府组织(重点关注其与地区、县、村或乡之间的关系)、乡委会的职能等。目前,已经在8个地区培训了1274名女领导人。

517.除了在政府组织中的职位外,妇女还广泛参与了非政府部门、游说团体和组织的活动,在很多情况下,还担任了管理职位。在东帝汶,专门从事妇女问题和一般社会问题的妇女非政府组织广受公众和政府的尊重。在由政府建立的咨询机构和工作组中(例如:在弱势人员保护工作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工作组和国家警务发展工作组中),有很多代表来自妇女组织以及妇女领导的组织。同样,一些妇女团体(例如:东帝汶妇女网)也在促进妇女参政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第二次东帝汶全国妇女大会的与会人员要求在决策机构中为妇女至少确保30%的名额,并呼吁采取平等权利行动和提供充分的财力,以促进妇女参政。他们推选了3名独立的国家候选人,但是没有一名入选。另外,妇女网代表进行了游说,要求在制宪议会中对妇女实行配额制度,这一要求最后被否决,但尽管如此,由于这次游说旨在引起各级对妇女参政的关注,所以最终使25%以上的女成员入选制宪大会。

518.最近,妇发基金与促进平等事务总理顾问办公室和东帝汶妇女通讯论坛一起进行了一项筹备工作,以便对2007年的立法和总统选举中妇女的参选必要性进行评估。筹备阶段的工作包括:与妇女组织和决策者一起组织论坛,以提供相关信息对临时性特别措施和平等权利行动进行讨论;动员妇女投票,搭建妇女平台,发挥政党作用,以促进和确保妇女参政。各种论坛也为达成以上方面的共识发挥了作用,当然,除了妇女参与未来选举的其他需求外,还需要赋予妇女参与这些活动的权力。

移民参政

519.移民促进了东帝汶的民族多元化,通常情况下,都能为国家的增长和发展做出有益的贡献。实际上,东帝汶目前正在采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和外籍工作人员支持东帝汶实现国家发展的宏伟计划。

520.从总体上来说,除了一些重要的例外情况外,移民几乎享有东帝汶国民具有的全部权利和自由。其中一个例外就是参政。《宪法》第46条规定,只有帝汶国民才有权参政。《移民及庇护法》第11条明确规定:外籍国民不得从事政治性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国家事务;不得组织或参与示威游行;不得进行游行集会和参与政治性的会议。

521.这种限制性规定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旨在确保那些参与国家政策决策以及具有政治取向活动的人员是那些目前与东帝汶有直接联系,并受制于帝汶公民义务与责任的个人。

D. 社会经济事务

1. 适当的生活水平

522.自1999年以来,政府机构和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尽管如此,东帝汶仍然面临着艰巨挑战,依然是东亚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贫困问题严重,人力与实物资本匮乏。

523. 东帝汶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也是一个年轻人的国家,18岁以下的人口占东帝汶总人口的二分之一,5岁或5岁以下的儿童占20%左右。截止2004年,东帝汶人口为923,198人,其中77%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男性与女性的比例为103:100,平均预期寿命为55.6岁。生育率为每位妇女生育7个子女,在发展中国家位居前列。生育率高说明东帝汶人口将会迅速增长,这将会给各种基本的社会服务带来巨大压力,而这些服务是确保儿童长大成人和长久未来的繁荣所必须的。

524.东帝汶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开发计划署、儿童基金会、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和东帝汶支助团进行了一次联合贫穷评估,结果于2003年5月公布,其中包含了东帝汶生活水平方面的最全面信息。评估报告指出,“自1999年8月人民在一次全民投票中为独立进行投票后,国家社会经济发生了根本性的动荡。在选票结果公布后,很多人被迫流离失所,大多数物质基础设施被毁或陷入无法恢复的境地。”

525.在以下方面,东帝汶已取得了很大进步:恢复经济、重建基础设施、帮助难民重建、在国内和平的环境中为可持续政治进程创造重要的条件。如今,为了进行国家建设,克服各种影响穷人生活的匮乏问题,国家还面临着很多困难。

526.贫困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匮乏问题涉及各个方面。我们采用了经济意义上的贫困定义,即:如果一个人不能达到最低的生活水平,则就是贫困的。根据该定义,东帝汶的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五分之二。在整个国家中,各地的经济状况存在着差异。城市地区(尤其是帝力/包考地区)的经济状况要好于农村地区。然而,有86%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这些地区的家庭每年大约有四个月存在粮食短缺的问题。每年,帝力/包考地区有14%的人口存在粮食短缺问题,而在农村地区至少有40%的人口面临着这一问题。四分之三的人口生活在乡村,而有七分之六的贫困人口(即280,000名贫困人口)生活在这些地区。另外,西部要比东部贫困。西部三个地区(欧库西、波波纳罗和科瓦利马)占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占贫困人口的四分之一;而东部三个地区(包考、劳滕和维克克)则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占贫困人口的不足五分之一。

527.联合贫穷评估还发现,最贫困的是儿童,最不贫困的是老人。壮年人口介于这两个人群之间。在教育、健康和主观幸福感方面,男户主家庭一般好于女户主家庭,但在消费贫困方面则并非如此。关于住户内的分布情况,没有相关的资料。

528.在东帝汶,贫困程度随受教育程度、土地面积和持有家畜的提高而降低。城乡利用基础设施的情况存在着差别,在户主没有完成小学教育的情况下,有近半数的人是贫困的,而在户主至少完成了高中教育的情况下,有七分之一的人是贫困的。从全国来说,大约有四分之三的人生活中没有电,五分之三的人没有安全的卫生设施,其他人没有安全的饮用水。

529.在东帝汶,截止2006年,还没有关于收入贫困发生率的最新调查。但是,自2001年以来,经济急剧紧缩,之后又经历了缓慢的增长期,这很可能使贫困发生率提高了。根据保守估计,目前贫困人数大约为380,000人,极端贫困人数大约为200000人。

530.目前,尽管《宪法》(第56条——社会保障与援助)为所有公民享有“社会援助与保障”权提供了保障,并要求“根据国家资源的情况,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但是东帝汶没有正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过,东帝汶确实有一个社会保障基金,该基金为弱势人员提供紧急援助,而有关退伍战斗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处于形成的初级阶段。建立社会保障和养老金体制还没有列入政府当前的议程,或超出了政府目前的能力。

531.《国家发展计划》将减贫列入了首要日程,并且提议:建立一个有利的环境,以便通过提高农业和非正规部门的生产力,为贫困人口参与经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一个有助于私人部门发展的有利环境;提供基础设施,出台支持贫困的财政支出政策,尤其是卫生和教育领域的支出政策。

532. 最近,政府还宣布了一项减贫战略,该战略包括四个方面:(一)为贫困人口创造机会;(二)改进贫困人口获取社会服务的状况;(三)促进保障,包括增强受冲击的能力,改善粮食安全状况;(四)赋予贫困和弱势人口权利。

533.到目前为止,联合社会调查显示,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接近贫困线,这说明,贫困人数受经济增长的影响很大。强有力的持续经济增长以及增长利益的均衡分配,是东帝汶的核心目的和目标,另外,还需要继续高度重视教育、卫生和基本服务(例如:安全饮用水与卫生设施)。

2. 住房

534.在1999年公民投票后发生的暴力事件中,东帝汶大约有70%的建筑(包括大约相当于住房存量40%的68 000所房屋)被毁。大约有65%的人口离开家园,40%以上的人口无家可归,更多的人住在被毁的或不合格的房屋中。使这些问题雪上加霜的是,大多数财产记录都丢失或被毁了。根据目前的估计,东帝汶已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那些有燃眉之急的人的短期住房需求。不过,住房条件一般很差,城乡之间所获得的这类服务存在着很大差异。在城市地区的住房中,有自来水的大约占50%,有私人卫生间的大约占58%,有供电的大约占74%。而在农村地区,这方面的数据要低很多,分别为40%、14%和10%。

535. 根据预计,在未来几年中,人口,尤其是城市人口将继续保持很高的增长率,这说明住房将日益成为需要政府解决的关键问题。直到最近,政府对于住房部门问题的程度和性质,也就是解决这些问题所需要的资源,还缺乏明确了解。2004年的人口普查提供了最新的统计信息,这将能为政府制定这方面的政策提供很多信息。

536. 2004年的人口普查显示,大约有95%的人口生活在自有或家庭成员的私人住房中,每户家庭的人口平均为4.7人;有18.9%的住户的户主为女性。根据人口普查对城市人口的估计,在2004-2015年期间,城市地区大约需要60000个单位的新住房。

537.有关有关土地和财产继承的法律很复杂,这往往会引起各种争端,另外,在难民离开家乡期间,一些财产被“非法”占有了,这也会引起返乡难民之间的争端,所有这些问题通常会使改善住房条件的问题更加复杂,它们妨碍了住房市场的重建活动,不利于住房权保障,而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538. 司法部土地与财产股目前正在筹备编制一项旨在解决该问题和其他土地问题的综合性土地法。

539. 国家住房政策草案对很多关键的政策问题提出了明确建议,包括:国家在住房领域的作用,为贫困家庭、社区、其他脆弱和弱势人群提供经济适用房的相关问题。该草案已于2005年3月提交给了部长理事会。尽早通过一项国家住房政策将对推进城市发展规划和住房部门投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540.在等待国家住房政策正式通过期间,各种中期住房政策和方案将围绕三套综合举措予以确定和实施:

制定一项国家住房方案,以:(一)通过改进支持国家政策的规划与条例,减少市中心的住房短缺问题;(二)通过规划、承包和工程服务改善城市贫困区的住房设施状况,支持减贫举措;

建立住房融资机制;

制定与建设、技术与材料研究有关的各项政策与方案。

水与卫生

541.1999年物质基础设施的毁坏严重妨碍了人们对水(尤其是安全饮用水)与卫生设施的获取,这反映在极差的卫生指标和很高的死亡率上。大约有37%的人口可以获得安全饮用水(城市为44%,农村为35%),30.5%的人口有足够的卫生设施(城市为52.5%,农村为24%)。农村饮用水大多来自泉水和井水,在有些城市周边地区,通过手摇浅井取水。

542.在捐助团体的支持下,政府推出了一项多年方案,以大力改善人们获取水与卫生设施的状况。到目前为止,人们获取这些服务的状况有了一些改善。人口的快速增长意味着,那些仍然不能获取这些基本服务的住户总数并没有因此减少多少。

543.国家所面临的突出挑战就是:改善人们获取安全饮用水和适当卫生设施的低水平状况,以实现那些经过修订并且更加宏伟的国家目标。这些新目标要求在2015年前,让80%的城乡人口能够获取安全饮用水和足够的卫生设施。

3. 卫生状况

544.《东帝汶宪法》规定,人人都享有卫生和医疗方面的权利,都有义务保护和促进这种权利。

545.自2002年恢复独立以来,政府已将建立一个现代、方便、经济实惠的卫生体系置于高度优先地位。由于1999年卫生方面的物质基础设施普遍被毁,再加上有技术的卫生人员大量撤离,人们易受侵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该地区已出现了一些最差的卫生指标。

546. 自独立以来,新卫生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明显进展,卫生指标似乎正在逐渐改善。不过,最近开始实施的整套综合性卫生改革措施还没有产生预期的益处。

547. 总之,东帝汶的卫生指标是东亚地区最低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婴儿以及5岁以下幼儿因传染病引起的死亡率很高,其中主要原因包括:在产前保健中缺乏专业协助、生殖卫生差。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传染性疾病,包括肺结核和疟疾,以及腹泻和登革热。营养不良也是导致其他疾病的一个直接因素。

548.在东帝汶每年的11月至次年2月期间,有40%以上的人口存在粮食短缺问题,这使卫生问题更加严重。粮食缺乏保障的问题在农村地区最为严重,由于粮食短缺期间正好是雨季,国家的某些地方无法通行,因此在这一期间提供救济可能很困难。

549.根据估计,孕产妇死亡率(与怀孕、分娩和产后有关的死亡)高达每10000名活产婴儿死亡800人,这是东帝汶另一个更严重的健康问题。生殖保健差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十几岁女孩怀孕的情况增多,怀孕的间隔期缩短。在东帝汶,生育间隔和限制生育几乎闻所未闻,长期以来孕产妇和儿童营养不良的情况一直司空见惯。营养不良、碘和维生素A缺乏的情况很普遍。有三分之一15-49岁之间的妇女存在营养不良的问题,而且患有慢性能量不足症。

550.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原因包括:可以通过免疫预防的疾病(例如:肺结核和疟疾)、传染性疾病(包括腹泻和急性呼吸道感染)。同样,营养不良是导致其他疾病的一个主要因素。根据2004年人口普查的记录,婴儿死亡率为每1 000活产婴儿死亡90人,最常见的原因是感染、早产和分娩损伤,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估计为每1 000活产婴儿死亡136人,儿童死亡率为每1 000活产婴儿死亡46人。导致这一情况的原因包括:在产前保健中缺乏专业协助、生殖保健差。

551. 根据2002年进行的多指标类集调查,在5岁以下的儿童中,身体较弱的占12%,发育迟缓的占47%,体重不足的占43%,东帝汶大约有200000名5岁以下的儿童,这说明其中大约有24000名的儿童身体较弱,94000名的儿童发育迟缓。

552.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专门文件将对其中某些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553.可预防传染性疾病(例如:疟疾、肺结核、儿童呼吸道感染、腹泻等)的发生率很高,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生率在不断上升。最常见的儿童疾病有急性呼吸道感染和腹泻,其次是疟疾和寄生虫感染。腹泻的情况很普遍,这与缺乏安全饮用水有关。没有安全饮用水的住户比率高达60%,按照比例来说,农村地区没有安全饮用水的住户更多。高达60%的城市住户使用容易受下水道和其他污染源污染的浅层地下水。疟疾在所有地区都很普遍,其中报告的儿童发病率和死亡率最高。自1999年危机后,由于监测系统、病媒控制活动和治疗设施崩溃,东帝汶的疟疾发生情况增至三倍。四个地区(包括首都)为高发区,已有氯喹抗性株的报告。肺结核是公共健康的主要问题,2002年报告了2762例肺结核病例,其中有1136例的痰涂片呈阳性。东帝汶的麻风病也很普遍。最近在欧库西地区进行的调查显示,麻风病流行的情况令人吃惊,发病率为每1 000人发病80人。

554.最近,登革热殃及了五个地区,其中包括首都帝力。在2005年年初的湿季期间,确诊的病例超过了700例,死于登革热的报告病例为39例,其中大多数为婴儿和儿童。登革热工作队对此做出了迅速反应,他们向弱势人群发放了蚊账,对那些受登革热影响的地区进行了喷雾消毒和清洁,并通过群众运动(包括利用媒体)让公众了解这种疾病。目前正在制定中期战略以便对蚊媒传播疾病的决定性环境因素做出反应,以此作为更具有可持续性的措施。

555. 参与区域协商的人员还指出,男性,尤其是农村男性饮酒(通常为棕榈酒)过量也加大了男性健康的风险。人口与健康调查显示,大约有60%的男性抽某种形式的烟,而报告的女性抽烟率只有4%。

556.卫生部门的另一些问题与提供服务的能力有关。在边远地区,人们获取医疗服务的情况较差。各地区之间以及地区之内的通行设施不足,通行很困难,雨季情况尤其严重。尽管目前正在采取措施,但是并不总能为那些前往卫生机构的病童提供全面和优质的理想护理服务。还需要有数量充分、经验丰富和训练有素的医疗工作队伍,以全面满足初级和中级保健系统的需求。

4. 生殖健康

557.在东帝汶,平均每位妇女有7个孩子,生育率是世界上最高的,人们对采用避孕或相关知识的了解甚少。人口与健康调查显示,在调查之际,有80%的已婚妇女从未采用过任何避孕措施,只有10%的人采用过这类措施。据报告,没有使用这类措施的主要原因是“反对使用”(自己或伴侣反对,或宗教禁止)(29%),“担心副作用”(24%),“想要尽可能多的子女”(19%)有10%的妇女和25%成年男子报告说“缺乏知识”,这与以下情况相矛盾:有62%的妇女和71%的成年男子不能自然地列出甚至辨别出至少一种避孕方法。

558.有迹象表明,生育率实际上一直在上升(从1998/99年的6.0%上升到2004年的7.0),第一次怀孕的年龄中位值一直在下降(与该地区其他国家的正常情况相反),迫切需要采取更有利的措施对年轻妇女进行生殖健康和产妇保健风险方面的教育。

559.尽管婴儿和儿童死亡率似乎已经下降,但是怀孕、分娩和婴儿保育方面的条件还非常令人担忧。婴儿出生时由专业人员接生的不到20%,其中绝大多数婴儿是在无法及时获得紧急产科护理的背景下出生的。大多数孕妇都存在营养不良的问题,由于生育间隔期短,他们面临生育并发症的风险很大,死亡的可能性也增大了。人口与健康调查还显示只有61%的母亲接受过医疗专业人士的产前护理(其中56%的母亲接受过护士或接生员的护理),而有37%的母亲没有接受过任何此类护理。城市地区的专业护理比率较高,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妇女获得专业护理的比率也较高。

560.按年龄划分的生育率显示,平均起来,在年龄介于20-34岁之间的妇女中,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妇女每年生育一个活产婴儿。显然,高生育率,再加上生育间隔短不仅会给母亲的健康带来很大问题,而且也会给其子女带来很大问题,这也正是全国儿童死亡率很高的原因之一(见以上讨论)。

561.提倡改良生育间隔的情况已日益增多,为制定政府报告而召开的地区协商会议也显示,为加强生殖保健知识与教育,已提供了大力支持,包括在正规教育系统内提供支持。

562.不过,希望提高生殖保健知识主要是希望改进生育间隔,而不是希望减少出生数量。在东帝汶进行人口与健康调查之际,有三分之二的妇女在已有了六、七个孩子之后,仍表示愿意要更多的孩子,他们对大家庭所带来的不利因素知之甚少或完全不知道。

563.从总体上来说,生殖保健状况是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政府已将此作为国家卫生发展政策框架的一部分予以了高度重视。政府认为有必要解决计划生育的问题,这是降低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的基础,另外,还需要改进生育间隔和儿童健康水平,降低家庭贫困率。有鉴于此,卫生部将性别为重点的服务作为其绝大部分干预措施的焦点和核心。基本服务体系直接通过一系列的干预措施,将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个人、生育者和生产者来专门满足她们的需要。一方面,所有的服务和干预措施都体现了妇女的这些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卫生部孕产妇保健处专门针对生殖健康制定了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重点关注了妇女健康以及妇女作为生育者的营养需求。此外,卫生部正在强化初级到中级的转诊制度,以解决生育期间或生育后孕产妇死亡人数过高的问题。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的专门文件对具体的干预措施做了更详细的介绍。

564.仅仅提供专门针对妇女的服务并不能提高妇女的地位及其健康和福利水平。因此,干预措施将向各家庭的男性成员以及个人宣传女性在社会中的特殊需要,包括:生育大量子女的负担;保持总体健康;赋予妇女权力,将其作为能够推进整个社会发展的有价值的个人来对待。。

5. 艾滋病毒 / 艾滋病

565. 2003年,在帝力的“危险”人群中首次对艾滋病毒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艾滋病毒的感染水平较低,但可能呈上升趋势,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静脉注射吸毒情况,在很多男性(包括已婚男性)中,双性恋情况很普遍,使用安全套的情况极少(甚至在那些有多个性伙伴的人群中也是如此)。到2005年,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报告病例大约为26例。但通常会大大低报感染艾滋病毒的病例,在蔓延的早期阶段尤其如此。目前,东帝汶感染艾滋病毒的真实数量尚不明确。

566.2003年的调查强调,迫切需要制定预防服务方面的战略,提供性传染疾病方面的教育和获取相关信息与服务的途径,促进“危险”人群使用安全套。

567.在东帝汶,最危险的传播方式就是肛交,因为静脉吸毒或共用针具的情况并不多见。在有些社会圈中,人们认为男性之间的性行为属于“外来”行为,但数据显示,帝力绝大多数男性之间的性行为是在帝汶人之间进行的。那些自称与其他男性有性行为的男性在很多情况下也与妇女有性行为。

568.人们普遍认为“青年”是感染艾滋病毒风险最高的人群之一。在对帝力大约900名大学生进行初步调查后发现,这是一种误解。但2003年的调查显示,女生报告有过性活动的人数微乎其微,而有近四分之三的男性没有活跃的性行为。不过,随着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情况增多,母婴传播的风险也增大了。

569.关于艾滋病对人口,尤其是对儿童的影响——无论是对十几岁女孩的性传播(尤其是通过年纪较长而且有过更危险性行为的男性传播),还是母婴传播,或是导致第二次孤儿浪潮(这次是因为父母大量死亡造成),东帝汶避免这种情况的机会仍然相当大。

570. 2002年9月,为了对2002-2005年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染疾病做出多部门的全面反应,政府制定了一项《国家战略计划》。《2003年地区卫生调查》为该计划提供了基线度量指标。该调查的结论指出,有79%的妇女和70%的男性从未听说过艾滋病毒/艾滋病,只有10%的妇女和15%的男性认为可以采取措施避免艾滋病毒的感染。只有1.9%的妇女和2.1%的男性知道安全套可以预防艾滋病毒传染。对这些知识的缺乏一方面说明尽管全球意识已经提高了,但在过去十年中,东帝汶一直孤立于全球媒体之外,另一方面也说明东帝汶直到最近才出现了这方面的感染问题。

571.对于东帝汶来说,直接的挑战就是迅速提高人们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知识,并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情况进行筛查,这应成为国家预防战略的基本内容。目前,东帝汶的感染率较低,这为国家避免世界其他地方所遭遇的破坏性影响提供了一个最佳时机。如果缺乏知识、监测或筛查设施,或者如果不能通过推进安全套的使用来有效防止传播,那么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将有可能在极易受攻击的人群中迅速扎根,并带来无法逆转的后果。

572.例如,静脉吸毒是传播艾滋病毒的最快方式,但这种情况在东帝汶还很罕见,艾滋病毒的流行程度还很低。新静脉吸毒人员几乎都是由那些已经吸毒的人员介绍的。因此,如果可以发现现有的少数吸毒人员,并与他们一起努力减少感染艾滋病毒的可能性,在吸毒人员中引进一种更安全的文化氛围,那么从长远来说,这将会给绝大多数的东帝汶非吸毒者带来极大的好处。

573.2005年,为制定一项新的战略,卫生部开始对2002-2005年国家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战略进行评估。为此,建立了一个包括一个指导委员会(决策机构)和一个执行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成员包括非政府组织、联合国机构、教会和国家艾滋病委员会。在此过程中,卫生部、澳大利亚援助机构、儿童基金会和教会世界服务社(CWS)是财力上的基本合作伙伴,而促进人员小组、卫生部、国际医疗援助组织、儿童基金会、国际家庭保健组织、帝汶建设基金(FTH)、东帝汶红十字会和教会世界服务社则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工作。

574.整个评估过程分四个阶段,强调参与性、多部门性和全国性,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该阶段为参与过程,通过各地区参与者参加的区域协商会议提高人们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鼓励参与,收集信息对现有的《国家战略计划》进行审查;

第二阶段:2005年12月5日至6日召开了由265名人员参加的全国大会:对《国家战略计划》进行审查,通过计划确定进行能力建设的方法和实施艾滋病毒项目的技能,并提交一份有关新战略计划的草案框架。大会还举行了关于南亚艾滋病毒/艾滋病情况以及东帝汶目前情况的全体会议。审查强调指出,2002-2005年战略的方案非常不错,但从总体上来说,还缺乏规划和协调。另外,还就更具体的问题进行了十次小组讨论,例如:内容包括有关教育和性别问题的几次主题研讨会。还进行了五次地区研讨会以便为第三阶段“地区实施计划”做准备;

第三阶段:包括一个专业工作小组,该小组负责编写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新战略,并为各地区编写实施计划。

第四阶段:2006年2月23日至24日召开了另一次全国大会,决策机构正式批准了新的五年战略和实施计划。在撰写本报告之时,该战略正处于定稿阶段。

6. 卫生政策

575.为了对令人担忧的卫生指标以及人口的明显需求做出反应,实现旨在提高东帝汶所有人健康水平的最终目标,卫生部正在努力制定一整套全面的法律与政策,并且已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576.卫生法律的现有框架包括:

《卫生系统法》;

《卫生部组织法》;

《卫生专业人员执业法》;

《制药活动法》;

《私人卫生所法》;

《卫生科学研究院法》。

577. 卫生部的任务是努力确保:东帝汶所有人都可以使用、获得和支付得起卫生服务;对卫生部门进行管制;促进社区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包括其他部门)的参与。

578.卫生部于2002年6月制定的卫生政策框架与《国家发展计划》的卫生目标一致,但范围要广一些,该框架旨在敦促卫生部为改善国家卫生状况这一总体目标做出贡献,为此将“建立并完善一个低成本高效益、以需求为本的卫生系统,以便通过参与方式,专门解决妇女、儿童和其他弱势人群,尤其是贫困人群的卫生问题,从而向东帝汶人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

579.目前,公众可免费享受卫生服务。但是政府的资源有限,无法全面提供各级所需的全部服务,因此卫生部必须确定一整套可以提供的服务,以确保实现最大的覆盖面,使绝大多数人从中受益。目前的基本服务体系包括基本的卫生服务和低成本高效益的干预措施——这些干预措施旨在预防、控制或处理各种给国家带来最大负担的疾病问题。东帝汶的疾病问题主要包括可预防的常见地方传染病,其中有很大比例的疾病可以在每个地区的卫生站和卫生中心进行有效处理。

580.基于这种考虑,卫生部已确定了一个基本服务体系,其中包括产妇保健、儿童保健、传染疾病、非传染疾病、健康推广工作和环境健康。

581.在这六个优先领域中,每个领域将由一个包括具体战略、旨在解决每个部门关键问题的支配性政策提供支持。例如,到目前为止,已为营养、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战略通过了产妇保健政策。儿童保健战略也有各种旨在进行免疫和对儿童疾病进行一体化管理的政策作为支持,目前正在制定一项儿童保健政策。用以支持传染疾病战略的肺结核和疟疾政策已获通过,麻风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政策正处于不同的制定阶段,用以支持非传染疾病战略的口腔和心理保健政策已获通过。健康推广政策也获得通过,而环境健康和食品加工的政策正处于不同的制定阶段。

582.下放保健服务领域的权力是卫生政策框架的另一个重要特征,这是为了让地方保健工作人员和社区更有效地参与制定和实施卫生方案。放权将包括加强各地区卫生保健部门的管理能力,这些部门将成为编制和实施地区卫生计划的协调单位。

583.整个政府所采取的放权策略,尤其是诸如财务代理和人员管理领域的放权策略将对保健系统分权的步伐和程度产生影响。到目前为止,已为所有13个地区制定了地区保健计划,地区保健管理小组将在每个季度对这些计划进行审查。

584.正如有关生殖保健一节所详细介绍的那样,以性别为焦点的服务是卫生部绝大多数干预措施的主要焦点和核心。基本服务体系直接通过一系列的干预措施,将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个人、生育者和生产者来专门满足她们的需要。一方面,所有的服务和干预措施都体现了妇女的这些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卫生部产妇保健处专门针对生殖保健制定了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重点关注了妇女健康以及妇女作为生育者的营养需求。

585.在发展全国物质基础设施的同时,已在2005年制定了一项稳健的国家政策和资源筹措框架,以便让绝大多数人能够方便地获得保健服务。但是,在服务质量和基本保健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586.社区对保健问题缺乏意识。很多社区对基本保健和营养的了解很有限。人们,尤其是妇女对卫生保健问题普遍缺乏意识,对卫生保健的益处也普遍缺乏了解。使这些问题更加严重的是,早婚、怀孕和对性别问题的忽视。

587.提供保健服务的能力有限。还存在着各种问题,例如:人员短缺,重视医疗而非预防性护理,报酬低,依赖外国工作人员和管理问题等。并不总能为那些前往保健机构的病人(包括妇女和儿童)提供全面和优质的理想护理服务。还缺少经验丰富和训练有素的医疗工作人员。

588.难以获取保健服务。尽管已开始将保健服务放权给各地,但是对于边远农村地区的很多贫困和弱势人群来说,仍然存在着通讯和通行设施不足的问题,在高地和雨季/湿季期间,这种情况尤其突出(有86%的人需要步行到保健服务机构)。

589.保健服务的使用有限。尽管在全国建立了适当的保健设施体系,尽管在人们中间继续存在着严重的健康问题,但是相对于其他低收入国家而言,东帝汶医疗服务的使用水平很低。如上所述,观察证据显示这与几个重要因素有关,其中包括费用、获取的方便程度、知识与态度、服务供应等。

590.可能影响人口保健状况的其他关键指标包括:

绝大多数贫困人口(85%)生活在农村地区;

约有680000名帝汶人的生活里没有电;

安全饮用水的获取有限(农村地区尤其明显);

在15岁或15岁以上的人口中,不能读写的占40%以上;

家里没有收音机的人大约有560,000名;

到保健机构的平均步行时间为35分钟,而有25%的家庭到保健机构需要两个小时。

591.尽管取得了满意的进展,但为了更全面实施基本保健服务体系,需要为各地区保健服务、产妇和儿童保健、艾滋病毒/艾滋病、社区保健、疟疾(二型)和肺结核提供更有力的支持。随着政府对各种需要技术能力和进行大量资源投入的项目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国家能力建设的重点主要与这些领域的需求有关。在此方面,政府还强调指出,需要大力加强卫生部和一系列双边及多边伙伴的合作。

592.首先,政府认识到健康的根源和决定性因素不能只靠卫生部来处理,需要采取多部门策略。其次,必须从政治上为变革提供全力支持,使人们能够通过健康干预措施和更健康的生活,自身协助解决健康不佳的根源和改变他们自身的行为,这样就可以落实参与的概念。为了将医疗的可获得性、社会团结、文化、宗教、性别平等和人权纳入考虑,在确定医疗部门投资方案时,认识到了为此建立适当体系的必要性。

593.保健问题不只是与保健领域有关。事实上,保健服务仅对国家健康状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教育、收入、住房、食品、水与卫生是决定人口健康状况的最重要因素。卫生部意识到决定健康状况的因素有很多,因此从一开始就本着广义的健康理念来进行远景规划。

7. 就业

594.《宪法》为各种权利奠定了基础,包括:工作权;工人组织和参与集体谈判的权利;享有某些工作条件的权利(包括健康与安全、报酬、休息和休假),所有这些权利的享有与性别无关。根据《宪法》规定,工作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每位公民都保证享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595.除了《宪法》规定外(还包括罢工和停工方面的规定),一些专门的劳动法还对就业部门规章制度的核心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包括《宪法》第51-53条、东帝汶过渡当局关于制定《东帝汶劳工法典》的第2002/5号条例、《关于公务员条例》的第8/2004号法律。

596.东帝汶于2003年8月19日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尽管政府还没有正式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公约(包括第138号和第182号公约),但是政府承认有义务根据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促进其目标——该宣言的规定反映在《劳工法典》中。

597.在撰写本报告之时,负责劳工问题的劳动与社会安置部也准备向部长理事会提交一部新的《劳工法典》。该法典旨在保护工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促进职场的经济机遇;协助政府制定劳动关系方面的各项政策与条例;并明确支持工人及雇员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原则、禁止强迫劳动、为雇用儿童制定具体和详细的条件,以及就业与职业的非歧视原则等。另外,还提议将管理就业领域的具体法律(包括《职业安全和健康法》和《外国工人法》)纳入该领域的立法体系中。

598.在东帝汶过渡当局期间,通过了《过渡期劳工法典》,目前该《法典》仍然为东帝汶的劳动管理和促进就业、劳工关系、中止雇用和最低工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如上所述,该《法典》旨在遵守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包括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和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

599.《公务员条例》适用于境内外公务员和公共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为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公务员的津贴和报酬提供指导。

600.为了实施该条例,《劳工法典》规定建立全国劳工委员会。该委员会包括两个专门机构:劳动关系委员会和最低工资委员会。除了其他责任外,劳工委员会还负责为各种有关职业健康与安全、职业培训和技能发展的方案提供独立的建议,另外,还负责根据最低工资委员会的建议,确定国家、地区和部门就业的最低工资。根据《劳工法典》规定,最低工资委员会应就最低工资问题为全国劳工委员会提供建议,每两年至少一次。

601.《劳工法典》既没有确定一个固定不变的最低工资水平,也没有为最低工资的确定办法做出具体规定。最低工资委员会(在新《劳工法典》草案中,又称“最低工资裁判庭”)将负责做出最低工资的建议。在提出最低工资的建议时,最低工资委员会有义务考虑到工人及其家庭的需求、工资的一般水平、生活费、社会保障津贴、其他社会团体的相对生活标准以及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的需要、生产力水平以及工资可能对就业产生的影响)。

602.现有和拟议的新《劳工法典》没有涉及职业安全与健康、职业培训和技能发展方面的问题。但是已经起草了职业健康与安全、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该草案不久将提交给部长理事会审议。

603.相对于现行的东帝汶过渡当局法典而言,新的《劳工法典》草案为东帝汶的就业管理问题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框架。预计,新《法典》还能解决《宪法》与现有《劳工法典》之间不一致的问题。例如,《宪法》明确禁止停工,而现有《劳工法典》允许雇员采取这种措施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604.尽管有了就业方面的全面立法制度,但要实现东帝汶为创造就业机会所确定的宏伟目标,显然还需要继续做出努力。

605.人口普查方面的数据显示,自独立以来失业人数增加了。根据2004年人口普查的统计数据,就年龄在15岁或15岁以上的人群而言,劳动市场的总体参与率为60%,男性的参与率高于女性(分别为69%和52%)。有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口在生计农业或渔业领域就业。

606.2001年,全国年轻人(15-24岁)的失业率达到15%左右,其中大约有43%的劳动力来自帝力和包考。根据2004年的人口普查数据,这些数据进一步恶化了,而目前全球的失业率为8.9%,青年的失业率为23%。劳动市场带薪工作的人员不到25%——根据定义,这种带薪工作是指:受雇于自营企业、私人行业、政府、非政府组织或联合国的工作。就带薪工作而言,自营企业提供了最多的带薪工作。当然,政府和联合国在这方面也很突出。

607.如果劳动力参与率保持在59%的现有估计水平(比国际水平低),劳动力将按照每年3%左右的速度增长,这样每年将有10000名新劳动力进入就业市场。如果参与率上升到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常见水平,劳动力将按每年5%的速度增长。在这种情况下,也许未来更有可能的前景就是:在未来10年中每年将有17000-20000新劳动力进入就业市场。

608.由于非农业商业领域的规模比较小,因此需要为进入就业市场的新劳动力创造足够的生产性就业机会,这是一项重大的挑战。所面临的问题就是要促进非粮食私人部门的快速增长——目前,该领域的平均生产力水平要比其他领域高很多,共雇用了大约50,000名工人。非粮食私人部门的快速增长将有助于人们逐渐从低生产力水平的农村就业领域走出来。随着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收入贫困的发生率将可以随之下降。

609.就中期而言,由于每年进入农村劳动力队伍的新人预计为5,000-9,000名,因此关键问题在于农业部门到底能够创造多少生产性就业机会。这样,就出现了三个关键的政策问题:是否可以通过私人投资提高农业增长率,从而为国内市场和出口市场提供更多可供销售的剩余产品?是否有更多的人转向城市地区寻求就业?非农业部门的增长速度是否足以吸收生产性就业市场中的更多人员?

8. 就业机会平等

610.除非特定工作的性质有具体要求,严厉禁止基于任何原因在就业方面进行歧视。根据《劳工法典》第11.18条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可能妨碍人们在培训、就业和就业条件方面获得平等机会和待遇的歧视性做法或观念。

611.建立促进平等事务总理顾问办公室的初衷是为了将性别平等意识有效纳入东帝汶生活的所有方面。该办公室负责向总理和其他政府部委提供建议,以确保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

612. 尽管没有正式的政府政策,但在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中,一般鼓励妇女与男性一道竞聘工作职位。女候选人通常得到特殊照顾,在诸如工程之类的领域内,尤其如此,因为在这些领域需要有较高资历和较长期工作经验才能解决过去引起的不平等问题。

613.东帝汶禁止以怀孕为由解雇员工,但曾报告过一些此类事件。《宪法》第39.4条规定:母亲的身份是高贵的,应得到保护;所有妇女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都应受到特殊保护;在分娩前后,工作的妇女有权依法享有适当时间的休假,其报酬或任何其他福利不应受到影响。

614.《劳工法典》第11.10条进一步规定,妇女可享受12周的产假,在休假期间可获得三分之二的报酬,保留其职位的级别,并在产假后恢复这种职位,或重新按照同样的报酬恢复到一个同等职位。第11.11至第11.16条连续做出规定,为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福利保障和支持。有关妇女就业的详细情况,尤其是本规章制度在实践中的影响情况,请参考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专门文件。

615.在开发计划署和劳工组织的大力支持下,劳动与社会安置部已经启动了一个名为“高收益职业技能培训(STAGE)”的方案,该方案旨在加强国家能力建设,建立一个以需求为导向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以减轻失业和就业不充分的问题,从而帮助减轻东帝汶的贫困问题,促进经济增长。在发展正规劳动力市场的同时,高收益职业技能培训还将努力促进建立一个分权式的灵活培训体系,以此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该方案旨在消除就业中的不平等问题,尽管没有专门针对妇女,但是却包括了一些旨在为妇女创造更多机会的具体措施,以便让妇女能够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同时也是为了对性别参与情况进行明确跟踪——为此,未来将对职业与技能发展部门以及地区就业中心的数据按性别进行分类,并为寻找工作的妇女提供培训。

9. 就业领域的挑战

616.从就业部门的总体情况来说,自独立以来失业人数增多了。在未来10年中,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数将大幅增长。

617.失业人数增加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缺乏教育或技术专长,创造就业的资本不足。自独立以来,男孩和女孩接受正规教育的机会都增加了。但是其中很多学生在完成中等教育后仍然不具备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技术专长,或者没有财力接受高等教育。由于创造公共部门就业的能力有限,同时目前的商业投资水平不高,因此缺乏就业机会。由于东帝汶缺乏基础设施和为投资提供保障的适当规章制度,因此到目前为止,还缺乏促进外国企业在东帝汶进行投资的动力。外国企业对劳动力市场缺乏技能的问题表示担忧;同时,对于那些具有创造就业潜力的领域,本地企业又缺乏资本进行这方面的投资。相对于亚洲地区的邻国而言,东帝汶劳动的成本较高,这进一步妨碍了在东帝汶设立企业的积极性。

618.在面临这些挑战的情况下,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关键措施(包括立法和行政方面的措施),以改善东帝汶目前的就业制度。目前正在起草立法方面的一些重要内容,包括:有关专业培训、工人及失业登记、专业培训中心认证和移徙工人的法令。预计这些将能很快提交给部长理事会。

619.目前东帝汶有51个培训中心,其中具备资格的只有10个,包括两个国有培训中心。政府需要确定培训中心的标准,改进和控制中心的培训质量,这一点很关键。到目前为止,职业培训大多是不正规的,人们一般认为正规教育优于职业培训,如果实行职业和专业培训的标准化和认证,则将有助于扭转人们对职业培训的这种误解。

620.除了立法干预措施和技能培养外,政府还努力进行劳动力市场评估和促进微型企业的发展。劳动力市场评估包括:发现国内外的就业机会,为那些满足这些就业要求的求职者安置这方面的工作。政府还与韩国公司达成了一项协议,将近200名东帝汶工人派往韩国,其中很多人已经离开东帝汶。劳动与社会安置部正在继续与马来西亚、中国和澳门(中国)签订一系列类似的协议,将东帝汶人派往各个领域工作。微型企业促进活动重点关注家庭式自营企业,尤其是诸如食品加工之类的领域。

621.劳动与社会安置部已建立了四个就业中心,以促进全国的工作。这些中心设在欧库西、马利亚纳、帝力和包考。每个中心有两名职员负责运作,负责促进妇女就业的机会平等,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培训。

622.政府认识到经济增长可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政府已开始了一个旨在创造一个有利环境,促进国内外私人投资的重大项目。这将能创造生产性的就业机会,因此对于那些进入劳动力队伍的新人来说,将至关重要。

10. 教育

623.《宪法》第59条对受教育权做了明确规定,该条指出:

国家将承认并保证每位公民都享有教育和文化权利,有义务促进建立一个关于普及性义务基础教育的公共体系,并将根据其能力依法提供免费的基础教育;

人人都在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享有平等机会;

国家将承认并监督私人教育及合作教育;

国家将确保每位公民根据其自身能力获取最高水平的教育,进行最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艺术创造;

每个人都享有文化娱乐及创造的权利,都有保持、保护和珍视文化遗产的义务。

624.自1999年公民投票引起暴乱后,教育系统很混乱,而且处于崩溃的边缘。将近90%的学校和教育设施(实际上包括所有设备和教学材料)都被毁或丢失。大约20%的小学教师和大约80%小学以上的教师(大多数都不是帝汶人)离开了东帝汶。其中包括几乎所有的教育行政人员和管理人员,这些人员也不是帝汶人。

625.1999年事件后所面临的直接挑战就是重建教育系统,让儿童重返学校。这两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学校系统的基层业务已开始运行,自2000年以来,政府的各级教育都已运行将近六个学年,学校入学人数猛增。在东帝汶285000名学龄儿童中,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儿童已获得了正常的学校教育。最重要的成就就是贫困儿童、女童和农村儿童的入学水平大幅上升。不过,贫困情况与教育之间的关联度很强。在户主没有小学毕业的家庭中,有将近二分之一是贫困人口;而在户主至少接受过高中教育的家庭中,贫困人口不足七分之一。

626.在成功度过紧急局势之后,政府目前正将重点放在教育与培训方面的长期发展挑战上,这方面的挑战有很多。

627.大约有半数的东帝汶成人为文盲,尽管在过去4年中取得了显著进步,但大量的儿童仍然不能获得基本的或优质的教育。

628.目前,教育部门还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不过为解决现有差距问题,政府已提出了一整套法律提议。

629.教育部门的政策与实际困难包括:

受教育机会有限;

辍学率(10%)和留级率(20-25%)都很高;

教育质量差;

缺乏合格的专业教师人员;

缺乏教学资料和资源;

学校向葡萄牙语过渡面临困难;

高层教育中男孩比女孩优先;

教育管理结构薄弱。

630.在农村地区,由于上学路远,而且儿童缺乏交通工具,所以就学很困难。地方报告也显示,有些学校的费用昂贵得令人望而却步,对于最贫困家庭来说尤其如此。直到最近,国营小学还乱收学费,对于来自孤儿院的儿童也不例外。乱收学费及其给就学所带来的抑制性影响是政府极为关注的一个问题。

631.2002年11月,教育、文化、青年和体育部(即目前的教育与文化部)发出了一份通知,对全国各级学校的学费进行了规范:

小学——每月1美元;

中学预科——每月1.5美元;

中学——每月2美元。

632.这样,自2005年以来,帝力地区各级学校,以及其余12个地区所有小学的学费都暂时免收了。已做出决定,要将这种情况至少维持到2006/2007学年结束后。预计这将会大大推进东帝汶的学校入学水平。

633.文化水平低,以及令人头疼的葡萄牙殖民化后遗症是另一个严重障碍,它们不利于政府加速采取措施,纠正教育水平差的问题。基本的衡量标准就是读写能力。2004年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在年龄至少为15岁的人群中,有读写能力的人占49.9%,这一比率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35-44岁为41%,45-54岁为24%,55岁及55岁以上的人群只有7%)。女性文化水平比男性低,在30岁及30岁以上的人群中,这种差异最大。高地和农村地区,以及较贫困家庭中的识字水平也较低。文盲情况很普遍,在农村地区尤其突出,这给各种旨在减贫和培养劳动力技能的方案带来了极大挑战。

634.入学晚、留级率(20%)和辍学率(10%)高以及教师和学生的缺勤影响了教育的效率。按照政府的规定,基础教育包括前9年的学校教育,即:小学和初中教育。假设儿童6岁入学,那么直到15岁才能完成基础教育。在入学晚、留级率和辍学率高的情况下,这根本不切合实际。如果将所有因素考虑在内,升入六年级并毕业的儿童似乎不足50%。

635.还需要改进教育质量。成绩测试显示,初等教育质量低下,在数学方面尤其突出。尽管学生/教师比下降了,但水平仍然很高,教师素质参差不齐,对官方语言(葡萄牙语)教学不熟悉。葡萄牙语正被逐渐引入学校系统:2000年在一年级和二年级引进,并自此以后每年向更高的一个年级引进,到2003/2004学年在五年级引进。在那些已经引进葡萄牙语的年级,已不再使用印度尼西亚语教材,但却没有足够的葡萄牙语书籍来作为替代。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对语言的理解都有困难,但在上课时,教师可以采用德顿语向学生解释。

636.为提高教育质量,已经建立了家长——教师协会和校本管理培训方案。对该方案进行的评估显示,在采用这一模式的学校中,教学效果得到了改善,地方社区也做出了更大的努力。尽管采取了这些积极措施来提高教育质量,但仍然有必要加强教学队伍,为学校提供受教育程度更高、受教育更正规、地区分布更均衡和更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学习材料和学校设施的严重不足加剧了这些问题,只有不断恢复、改进和建设更多的学校,提供更多的学生场所,大力改善教学材料、图书馆和实验室的状况,才能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以下将详细阐述政府就这些活动所提出的建议。

637.东帝汶小学教育入学的性别比较均衡,男孩和女孩的入学比例为50/50。在较高级别的教育体系中,女孩入学水平急剧下降。根据观察,在成人扫盲方案中,尽管方案组织者有意识做出努力让更多的女性参加,以解决妇女文盲率较高的问题,但是女性入学率还是远远低于男性。

638.在学校教育中,女性入学率较低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大多数都与社会文化有关,例如:对于妇女和女孩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问题,人们的观念还很传统和陈旧。当然,正如儿童基金会最近的一份报告所显示的那样,尽管这并不是结论性的观点:

“结果显示的差异很大,父母不让男孩上学的情况要比不让女孩上学的情况更常见。这一发现令人意外,因为东帝汶人通常报告说不让女孩上学的情况比不让男孩上学的情况更多。”

639.东帝汶人口生育率非常高,人口每年以3%或以上的速度增长。因此在未来10年或更长的期间内,教育系统将面临着更大的压力。从总体来说,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并实施一项着眼于后代的教育战略。在这样一个新兴的国家中,减贫是发展战略的核心。国际经验明确显示,提高教育水平是减贫战略的关键。因此,提高东帝汶人的教育地位是政府的高度优先事项,同时还应提高保健水平,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640. 从中期来说,最重要的优先事项仍然是小学和初中教育,这是长期目标(即:向所有儿童提供9年基础教育)的一部分。由于在东帝汶仍然有87000名6-14岁的儿童被排除在学校系统之外,因此中期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是:提高这些儿童接受基础教育的水平,通过教师培训、课程开发、教学材料和相关课程的改进、内部效率的提高来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政策框架

641.《国家发展计划》为正规教育体制所确定的主要目的为:

进一步为全民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在每个乡至少建立一所小学;

提高教学质量;

提高学校毕业率和续读率;

制定学校课程,尤其是适合东帝汶条件和需求的技术培训课程;

将葡萄牙语和德顿语引入学校。

642.为发展教育,实现上述目标,应遵循以下重要原则:教育是一种权利;确保所有边缘化群体(包括女孩和贫困人口、农村以及少数民族社区)拥有公平的就学机会;提高教育质量与适用性,确保个人在经济、社会、文化、道德、政治以及精神方面得到平衡发展;提高效率与有效性;参与、透明与问责制。对于那些在东帝汶合法居住的所有儿童,无论其经济状况、性别、宗教、种族以及地理位置如何,政府都将努力为他们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高质量基础教育。

643.2004年东帝汶制定了教育政策框架,以采取实际步骤,实现《国家发展计划》的目标。根据该框架,基础教育(即:头9年学校教育)的优先事项包括:

将初等教育作为资源分配的最高优先事项;

按照《千年发展目标》、《儿童权利公约》和《宪法》的要求,对6岁以上的儿童实行普及性的高质量初等教育,为确保实现这一目标,到2015年,所有儿童都必须完成初等教育的所有课程;

将学前教育作为仅次于初等教育的资源分配重点,初期要将交费和日益增长的公共财政支持结合起来(重点放在教师培训和开发原型教材方面);

将儿童早期教育作为降低小学辍学率和留级率的关键措施。但由于政府资源有限,儿童早期教育应以社区为基础,主要通过私人投资进行,而由政府为教师培训和开发原型教材提供支持,并创造一个有利于私人投资的环境。

644.除基础教育义务方面的规定外,教育政策框架还强调:

通过政府和私人机构开展中、高等教育,尤其是技术和职业教育,并根据个人能力和国家发展需要确保受教育机会的公平;

有效地计划和实施教育政策与方案,特别是按照官方语言安排国家课程和制定语言政策;提高教师的资格标准、培训、职业发展和福利;为所有学校(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设立最低教学标准,并建立监督机制;

动员和协调利益攸关方的作用,包括私人教育机构、父母和社区的参与;制定一个相关的管理和激励框架;促进参与、协商和提高透明度。

645.正在制订一系列法律,其中有些法律正有待部长理事会审议。为教育部门提议的立法包括:

基础教育法;

教育、青年、文化与体育部组织法;

职业教育培训法;

高等教育机构管理条例;

为国立大学提供法律基础和未来发展的法律或宪章;以及

非政府学校设立与运营管理条例。

646.为教育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将有助于对教育部门进行管理,并将有助于明确政府、教堂、非政府组织、地方社区以及父母在教育管理中的作用。

647. 采取各种措施制定一套全国性学校课程对建设新的教育制度也至关重要。小学课程的批准与实施工作已启动,这为引入步履艰难的初中和高中教育新课程铺平了道路。

648.政府意识到有必要解决教育发展中的性别平等问题,并且已将《千年发展目标》中一些有助于促进性别平等的目标纳入其教育计划中。

649.就文化而言,文化处正在考虑是否有必要在教育课程中更加注重本国文化和语言。当然,在发展的早期阶段,还有必要使用外部教育材料,尤其是课本,而外部教育材料有可能无法充分反映东帝汶的文化特征、语言和价值。但尽管如此,新课程仍然强调指出,将核心科目教育(如:“艺术与文化”、“环境研究”)与地方资源(如:传统型领导和具有传统信仰和做法的教师)结合起来将能带来好处,这有助于在本国认同和价值观方面为课程提供实质的内容。

650.总的来说,政府在教育领域实施持续改革和加强能力建设方面的成功与否,将在未来2至3年显示出来。持续的改革有必要围绕政府的能力进行,需要政府调动充分资源,实施当前的改革进程。

651.如同东帝汶需要发展的其他部门一样,教育政策框架很宏伟,以此将需要大量的支出。过去的支出主要集中在整个国家教育系统的恢复和基础教育设施的重建方面。在过去的6年中,正规教育部门的总支出达2.977亿美元,其中捐赠占支出总额的60%。在独立后的前几年,由于重建成本的缘故,每年支出大约为4 000万美元。最后两年的支出稳定在3 600万美元左右。在2005/06至2009/10财政年度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正规教育部门的总支出将达到2.2亿美元左右,其中初等教育支出将占48.6%左右,约为1.07亿美元,而中等教育将占28%左右。

652.由于无法确定捐赠方在中期内的捐赠额,因此教育系统,尤其是中小学系统的经费问题将是政府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如果捐赠者在教材、教师培训和其他经常性开支方面的支持力度锐减,那么将会对上述中长期基础教育目标的进展产生影响。该部门还必须继续将重点放在初级教育上,确保资源分配的公正,以及质量促进措施的经费。因此,必须解决一系列有关初等和中等教育经费的问题。必须找到新的捐赠者,加强费用支出管理和学费管理以弥补经费缺口。为此,教育部强烈建议捐赠者的资源承诺应在全民教育框架内进行,并将重点放在初等教育方面。

E. 婚姻与家庭生活

“家庭”与“家”的定义

653.《东帝汶宪法》将家庭概念定义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和个人和谐发展的条件”。《宪法》还进一步规定人人享有建立家庭和享受家庭生活的权利。尽管东帝汶现行法律——《印度尼西亚民法典》对家庭和家均未做任何进一步的法律界定,但即将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却对家庭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对常见关系中的家庭成员或人员做出了如下定义:

世俗、宗教或传统婚姻中的配偶;

在类似于婚姻的环境中一起生活的男女;

配偶单方或双方的长辈和晚辈,或上段所述情况中男女双方或单方的长辈和晚辈——前提是他们生活在同一家庭经济环境中,并且相互依存;或者

生活在同一家庭经济环境中并且相互依存的其他任何人,包括一直从事辅助家务劳动的人。

654.为了将“家庭作为东帝汶的基本社会和文化单位,从根本上保障其完整性,”有关家庭的这些规定将与法律中规定的其他措施一起实施。该法第5条有关家庭单位的原则可与《东帝汶宪法》第16条和第17条结合在一起进行理解——根据《东帝汶宪法》的规定,家庭单位的基础是尊重基本的人权,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655.在传统的东帝汶社会中,一个基本家庭单位包括一对夫妇和同住“家”中的未婚子女。这一单位几乎总是与其他众多社会关系联系在一起,尤其是家庭最近的亲属或“直系”亲属联系在一起。这些亲属要么为父系亲属,要么为母系亲属。但是,在东帝汶社会中,最多的还是父系亲属。所有直系亲属成员拥有并立誓效忠于一个共同的祖先。他们共同组成了所谓的继嗣群体(uma kain / ahimatan)。该群体包括兄弟姐妹,父母和及其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大家族的头领通常由最年长的男子担任。

656.在东帝汶,一个或几个继嗣群体还可同属于一个“圣屋”(即所谓的uma lulik uma lisan)。尽管祖先的根已无从追寻,但同一圣屋的成员仍拥有同一个祖先。圣屋代表整个宇宙,里面存有家中祖先的传家宝。传统认为这是最古老的屋,最早的祖先就居住在其中,因此要比其他屋子更古老。在任何一个“部落”中,圣屋都坐落在中间,周围房屋按年代顺序排列。例如,第一个儿子的房屋仅挨着父母的房屋,最小儿子的房屋则离中心最远。未婚妇女只要能够按照父系找到其世系,通常可以作为其继嗣群体的成员之一。而一旦妇女结婚,则要离开其家庭所在的部落,加入其丈夫的家族。

657. 作为东帝汶社会组织中的实体,无论是“屋”还是“圣屋”都非常重要,它们是婚姻关系和政治权力的中心;家庭对不同“屋”之间的每种关系都有记录,因而产生了一个支配婚姻的特殊规则体系(如下文所述)。

习惯法在家庭关系中的作用

658.家庭关系受民法、宗教法和习惯法的共同支配。在地方,这些法律的影响力不同,影响力最大的是传统法,其次是教会教义,然后才是民法。在可能的情况下,传统领导人一般都努力按照传统信仰来解释天主教教义。宗教法与传统法的成功结合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当地牧师的态度。帝汶人们对教会极其尊敬,经常会参加弥撒,他们通常按照与其传统信仰相辅相成而非矛盾的方式对很多教会教义进行解释。事实上,地方的许多人都认为信奉基督教与他们的传统做法并不矛盾。

659.然而,婚姻则是习惯法与宗教法相冲突的一个例子。教堂举行的婚礼即使不以传统的仪式替代,也几乎总是要伴随着一次传统仪式。鉴于通过交换结婚物品(彩礼或聘礼——见下文)来祈求多子多福的重要性,单是履行宗教义务通常不足以维持家庭或当地群落内部的良好关系。交换物品是传统仪式一部分,对于建立广泛的社会体系至关重要,去掉这一环节将在实际上废除了婚姻的一个重要目的。

对家庭社会工作者的培训

660.目前,有6名社会工作者受雇于劳动与社会安置部社会服务司,在首都帝力开展工作,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由非政府组织短期雇用的社会工作者。在其他各地区,政府还没有发现任何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具有不同的专业和分工,其工作涉及: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和处境危险的儿童、青少年司法以及孤儿问题。由于经费和实际因素的制约,以及无法确定与之合作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团体,因此,对从事家庭问题的社会工作者或专业团体进行的培训受到了限制。在对参与社会服务活动的个人进行培训时,培训内容主要涉及保健、司法以及基于性别的暴力。活动主要是促进有关当局对一些问题,尤其是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的认识——这不单纯是一个家庭问题,他们需要进行干预。在没有通过那些受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士提供帮助的情况下,甚至在有了这些专业人士帮助的情况下,往往都会邀请当地牧师参加调解冲突的会议,在各县内尤其如此。例如,如果夫妻考虑分居,牧师将被作为受尊敬的人应邀对其过程作证,或提供建议,但对解决办法不做决定。

1. 婚姻

结婚权与择偶自由

661.理论上,每个东帝汶人都有权选择其配偶。《东帝汶宪法》第39.3条规定:“婚姻应依法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夫妻双方权利全面平等的基础之上。”

662.目前的法律对自愿的概念也做了明确阐述,《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28条规定:婚姻“要求可能成为配偶的双方自愿同意”。

663.根据《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31-49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婚姻是禁止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直系亲属之间的婚姻,无论婚姻当事人是合法生育的还是非法生育的;

兄妹或姐弟之间的婚姻;

叔叔或叔祖父与侄女或孙侄女之间,或,伯母或祖伯母与侄子或孙侄子之间的婚姻;

法律上的兄弟与法律上的姐妹之间的婚姻——除非将这些人联系在一起的夫妻有一方死亡,或一方死亡后,活着的一方得到法官批准另行结婚。

664.在传统的法律中,男性不得与其同辈的堂姊妹(父亲的兄弟的女儿)结婚,因为根据血缘关系,她被认为是他的姊妹。女性/男性不得与他们的姐夫、妹夫,大伯子、小叔子/嫂子、弟媳,丈夫的嫂子、弟媳结婚,因为根据姻亲关系,他们也是兄弟姐妹。在东帝汶许多社区,流行一种称为“与舅舅女儿(MBD)的婚姻”,这实际上是一种与交表婚。这是一种复杂的婚姻体系,传统上,它将许多家庭结成一个大的社会网。

女孩订婚

665.显然,当前法律与某些传统做法相抵触。尽管越来越多的男女通过自由恋爱选择对象,但地区磋商会议的结果显示许多年轻女性实际上仍然不能自主选择他们的配偶。例如,在女婴出生时,她的家人就为她选择了堂兄弟作为其丈夫。她的伯母或伯父向女孩家送上初次的“彩礼”,女孩由自家代为照顾,直到结婚年龄。有时,这是将“彩礼”保留在家族中的一种方式。无论女孩是否真正爱她的未婚夫,都不能撕毁出生时父母达成的婚约。撕毁婚约将会给家庭带来耻辱,并将退还初次的“彩礼”。随后在妇女的婚姻生活中,这些价值观进一步得到了加强。

最低结婚年龄

666.根据《印度尼西亚民法典》项下的现行法律规定(第29条),男子年满18周岁才能结婚,而年满15周岁的女孩只要父母同意就可以结婚(第35条)。

667.人们普遍认为东帝汶存在童婚和定娃娃亲的现象(即18周岁以下儿童结婚或订婚)。根据各地区的报告,曾有13岁或14岁女孩结婚的情况。这类婚姻通常在结婚当事人出生前便由某一家庭所决定。在其他情况下,由于极端贫困,女孩家庭往往通过童婚安排获取彩礼,而不知道向女孩求婚的一方究竟有多大年纪,这些女孩肯定都不会读写,也从来没有上过学。这种情况在农村地区要比首都更为普遍。

一夫多妻制

668.《印度尼西亚民法典》只承认公证婚姻(第26条),而将一夫多妻列为非法(第27条)。但是,地区协商会议结果显示,尽管天主教会采取措施反对一夫多妻制,但一夫多妻在东帝汶仍是一个问题。由于婚姻登记处只要求一个妻子在登记处进行登记,因此很难评估一夫多妻的程度。一名男子通过天主教堂与一名女子结婚,而通过传统方式再娶其他妻子,这种情况十分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妇女是直接的受害者,因为她们的丈夫或伴侣要抽出时间与其他妻子相伴,而花在她们身上的费用有限。有些丈夫还会离开家庭,因为他们的第一任妻子不能生孩子。

婚姻平等

669.尽管《东帝汶宪法》明文规定妇女在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与义务,而且婚姻应建立在“夫妻双方权利完全平等”的基础上,但在家庭内部,有关男性与女性不同作用与责任的传统解释实际上妨碍了妇女充分享受这些权利。

670.例如,尽管不是在全国所有地区,但至少在某些地区,已婚男子有权从家庭中分得一块地,因为他是“直系后代”或族群后代之一。他的儿子也是其成员,有权通过父亲享有该土地。只要未婚女子能够通过其父系证明其为直系后代之一,她们也能分到部分土地,但份额要比其兄弟的份额小。当女子结婚后,再去要求使用她父亲的地,那就难办了。土地纠纷产生的冲突通常以传统方法解决,而且经常有利于土地使用者,而不是土地所有者。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的专门文件将进一步对此问题进行讨论。

婚姻中的角色和责任

671.由于东帝汶社会实际上是一个父权社会,因此男性是所有谈判中的主要参与者,负责为家庭做出决定和制订法律。相反,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要求帝汶妇女顺从其丈夫,只有当其丈夫死后,她才能当家作主。人们希望她们为丈夫和子女做出牺牲,同时还要小心翼翼,不要参与任何被认为会让家庭蒙羞的活动。

672.妇女一旦结婚,其主要职责就是生儿育女,以延续“生命”,或传宗接代。而丈夫则离家找工作,养家糊口。家庭成为妻子的全部活动范围,她们要负责照顾子女,干一些日常家务。

673.尽管法律明确赋予妇女有关生多少孩子和生育间隔的权利,但根据文化传统,她们一旦结婚,就需要为家庭“传宗接代”。在东帝汶,不能生孩子的女人将会受到歧视。在计划生育方面,许多妇女称她们没有发言权。多指标类集调查显示,采用过各种避孕措施的帝汶男子不到1%,因此主要避孕责任转到了妇女身上。该调查还显示,在那些与一个丈夫或伴侣生活在一起的东帝汶妇女中,只有8%的人实际采取了避孕措施,这主要与上述原因有关。妇女很少或无法获得计划生育方面的信息,因此不能行使《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中有关她们的权利。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的专门文件中将进一步探讨该问题。通常情况下,丈夫的家人(例如其母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与其儿子一起决定儿媳妇应有多少孩子。正如许多东帝汶传统一样,男子是主要的决策者,因此也就自然在家中掌权。

674.从很早以前传下来的这些角色分工实际上限制了妇女的活动范围。这些规定需要严格实施与遵守,就年轻女孩来说,这部分是为了保证她们的安全,以便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晚回家),防止不测事情的发生。但是,主要目的是要将妇女控制在家中。例如,年轻女孩应在放学后马上回家做家务,有时还要学做针线活。一般认为外出半夜不归是不良行为,女孩和家人会被周围的人瞧不起。这与家中的男性生活形成了鲜明对比,他们要自由得多,可以放松地在外面与朋友呆在一起。

675.限制妇女在外面活动最终限制了妇女在人际交往和其他重要生活技巧方面的发展,这不足为奇。教育是明显受到这种影响的领域之一。母语不是德顿语的妇女学习这种语言的机会较少,因为她们无法像其丈夫一样去帝力或其他主要城市做生意。因此,她们只能从家人或朋友那里获取一些二手信息来了解外边发生的事情。

676.在东帝汶,婚姻生活中的角色和责任经常需要重新确定。妇女的职责是向丈夫学习,妇女由于某种原因,例如没有做晚饭,而在家中遭受暴力被认为是允许的,因为社会上认为暴力是教育和惩罚的一种手段。男子与其未来妻子的权力关系从他们关系产生的最早阶段就确定了下来。男孩称其女朋友为“我的孩子(hau nia labarik )”,而女孩则称其男朋友为“大哥(maun)”。

677.值得注意的是,东帝汶独立后,文化态度开始慢慢发生变化,男女在家庭中权利平等的思想逐步深入人心。人们日益期待妇女能在许多问题上发表意见,事实证明这十分困难,这很自然,因为过去人们从未征求过她们的意见。对某些帝汶人来说,权利平等开始意味着在某些角色扮演方面的权利平等。例如,妇女可以通过某些妇女组织成为社区代表,例如:通过帝汶妇女大众组织 /帝汶妇女组织(OMPT/OMT)。如果妻子病了,丈夫可以照顾孩子。但是更常见的情况是,即使一位受过教育的女性从事家庭之外的工作,也往往要在履行家庭的日常义务之后再从事这份工作。

离婚

678.根据现行法律(《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33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但对女性来说,再婚等待期限要比男性长。该法第34条规定,妇女在解除上次婚姻后的300天内不得再结婚。通常等待时间为1年(《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33条)。该条还规定离婚的夫妻不得复婚。

679.在传统法中,如果夫妻关系产生问题,男人可以控告她的妻子,然后选择与她分居。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或其家庭必须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大笔费用。如果无力支付,传统法规定他们俩将继续生活在一起。如果女方希望与其丈夫分居,则女方家庭必须从其家庭中挑选另一个女子给男方。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如果双方都希望分开,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罚款。

680.但在东帝汶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夫妇认为在一个天主教传统教义根深蒂固的国家,他们不会选择分居或离婚,夫妻双方通过法律手段离婚是一件异乎寻常的事情。婚姻破裂无疑会给人带来一种耻辱,人们普遍认为,如果婚姻破裂,妇女应受到指责。因此,家庭和教会都不支持妇女,都劝妇女回到丈夫身边,以在今后努力化解矛盾,在东帝汶这并不足为奇。有些妇女还描述说,如果她们决定离开家庭,其丈夫会威胁说带走孩子。真正离婚的家庭非常少,那些离婚的家庭主要是收入较高,通常希望建立新关系的家庭。

聘礼/彩礼

681.聘礼或彩礼在东帝汶并不违法,许多地区依然遵守这一传统。而且东部要比西部盛行,在西部聘礼数额要小一些。一般认为男方或“娶妻方”与女方或“出嫁方”交换嫁妆是婚姻最重要的行为。双方家中年长者根据双方关系史和各自“屋”的地位确定婚姻聘礼的多少。作为个人,男女双方都不如其各自家庭为婚姻提供的嫁妆重要。妇女问题活动家对此提出批评,认为彩礼是造成男女不平等的根源。面对上述批评,很多传统的长老仍坚持彩礼不是妇女结婚的价格,但事实上能够提高她的价值。彩礼越高,她对未来丈夫的价值就越大。

682.然而据报道,实际上这种做法的确在婚姻生活的许多方面对妇女产生了影响。一旦男方向女方下了聘礼,便会认为妻子是丈夫的财产,他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如果女方不随他或他家庭的意愿,便有可能遭受暴力。有意思的是,2003年由国际救援委员会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尽管接近一半的被调查妇女在结婚时收过聘礼,但只有9%的被调查者说收受彩礼对她们的待遇产生了负面影响。实际上38%的被调查者说收受彩礼对她们的待遇产生了积极影响,43%的被调查者说收受彩礼对她们的待遇没有影响。在为编写本报告而进行调查的各地区中,许多受访者认为彩礼能够加强家庭关系。

683.尽管存在上述调查结果,但许多妇女问题活动家仍认为彩礼是家庭暴力的根源,其中有些人还要求制定法律,废除收受彩礼的习俗,因为这是对妇女的歧视。这种习俗包括从新郎家向新娘家转移一笔可观的金钱或贵重物品,其结果通常会让男方对妻子产生一种拥有感或控制感。

684. 在这些地区进行的咨询还显示,由于要有能力向新娘家提供一笔可观的“彩礼”,因此男方有压力,对于该做法,他们感到“牺牲”很大。咨询结果还指出对那些聘礼还没有得到全额支付的妇女来说,可能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因为其家庭仍能对男方家庭行使某种权力。

685.但是,这种做法明显的后果就是,一旦男方支付了聘礼,婚姻就不仅仅是男女之间的结合,而是家庭之间的重要结合。人们便会期待夫妻对双方家庭相互帮助。在传统上,妻子要遵从丈夫的决定,这意味着女方花在自己家庭(当然包括其自身)上的时间较少。

686.尽管帝汶许多社区不愿结束这种传统,但彩礼负担以及对各自家庭进行资助的不断要求正变得越来越难以操控。将钱花在彩礼上,常常会影响到其他生活必需品(例如食品、医疗及教育等)的供应,从而使妇女及其子女面临着营养不良、无力享受现有医疗设施及教育的风险。实际上,彩礼可能会妨碍男女双方参与并享受各种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

2. 拥有财产的能力

687.如其他很多国家一样,在东帝汶,土地权是妇女遇到的重要问题。在农村地区,土地是主要财产,而传统做法规定土地所有权按男系继承,只有诸如科瓦利马和波波纳罗之类的母系社区除外。在其他地区,除了通过男性亲属对土地的权利获取土地外,妇女只能通过婚姻获取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她们没有财产权,即使在前一种情况下,她们也是只能使用而不能拥有土地。

688.到目前为止,在政策上一直没有直接解决有关妇女土地权的问题。但是,政府已经意识到需要重点关注妇女获取和拥有土地的权利,而不仅仅赋予她们从土地上获得收入的平等权利。在撰写本报告之时,土地所有权法正在起草之中,促进平等事务总理顾问办公室为此提供了支持,并参与了起草工作。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4条有关的专门文件将进一步讨论这一问题。

3. 儿童保育

689.《东帝汶宪法》第9条和第18条都特别强调了父母、大家族成员及社区对儿童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传统习俗对儿童的健康与抚养给予了应有的全面考虑,并特别承认大家庭的义务——大家庭(uma kainahimatan)是指在单系中儿童所在的“继嗣群”。

690.《宪法》明确:

规定了家庭、社区及国家对儿童的义务;

规定了义务的“等级”,以家庭为最基本单位;

在符合国际标准的情况下,尊重传统做法。

691.《宪法》第17条(男女平等)规定,“在家庭、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东帝汶的母系和父系家族谱系,照顾孩子的习惯做法大致有两种不同的制度。在母系制度下,男性婚后成为女方家庭的一员,如果父亲去世或离婚,孩子与母亲在一起,母亲对孩子的抚养具有基本的决策权。另一种相反的做法是父系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亲去世,或者离婚并且没有再婚,那么母亲和孩子仍然是父亲大家族的一部分,抚养子女的责任由父亲一方的大家庭承担。如果母亲再婚,子女仍然和父亲一家呆在一起,在有些情况下,母亲可能失去抚养子女的权利。当然,这也有可能只是意味着在父亲不在时由家庭抚养孩子,以及在已经向孩子母亲家庭提供聘礼(彩礼或嫁妆)的情况下,由父亲家庭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东帝汶绝大多数都为父系家族谱系)。不过,正如所解释的那样,这可能使母亲丧失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基于性别的歧视性习惯做法中,这是一个复杂而又棘手的问题,为此需要斟酌采取相应的措施,尤其需要认真思考正规的法律框架和行政措施应该对此如何做出反应。

692.正如本文件一再强调的那样,东帝汶的法律框架目前正处于变化之中,有关儿童保护及其福利的正规行政体系还处于初期阶段,因此国家介入家庭事务的程度有限。国家介入往往限于那些严重违反儿童最佳权益的情况,不过介入范围正在稳步扩大,可对具体问题做出一定的反应。

693.尽管国家为贫困家庭提供援助的资源有限,但是为了做出适当反应,最近已将大部分的工作重点放在强化关键机构(例如国家社会服务司、保护弱势人员股和各地区行政机构)的能力上。为了让父母、社区、家庭和儿童更明确地意识到儿童的权利,以及父母、家庭培育和抚养子女的作用和责任,目前还在继续开展相关工作。另外,还计划通过旨在强化家庭的具体方案,使父母能够更好地照顾好家庭。

694.政府强调指出:

宪法基础已具备;

立法和行政框架正在制定中;以及

为了让东帝汶更好地按照这些基本的构建模块促进儿童的发展,养育和保护儿童,已在早期强调了社区教育和家庭教育。

695.东帝汶社会主要为父系社会,在父母分开的情况下,子女大多与父亲在一起。根据上述传统,如果已经提供彩礼,那么父亲必须按同等金额偿还妻子,以恢复她的名誉。在有些情况下,子女确实与母亲生活在一起,这样,母亲必须将彩礼还给其丈夫。

子女抚养

696.《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230(b)条指出,在正式提交合法的分居申请后,除非有充分理由证明不是监护人的一方无力“为未成年子女支付足够金额的抚养和教育费”,否则法院可以责令该方“按周、月或季度为一个或更多子女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和教育费”。

697.该《法典》第329(a)条规定,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需求以及(责任方)的收入和财富,按比例支付”这些费用。但在该责任方不能支付的情况下,现有法律没有提到相应的实施规定。

698.尽管《法典》第237条对法院确认和管理法院抚养协议的权利做出了规定,但对于正式分居后责任方付款责任的执行问题,目前尚无相应的行政规定。实际上,从整个情况来说,有关儿童抚养的司法裁决非常少,其部分原因包括:夫妻双方对于如何申请正式分居缺乏了解;与这种申请有关的诉讼费;在专门领域(例如家庭法律)中的司法能力有限;传统做法中不通过法院来实施这种权利。同样,目前没有抚养费收取和执行方面的行政规定。

699.正如上文所述,分居和离婚在东帝汶并不常见。在父亲决定分居后,子女与谁生活在一起的问题也是主要取决于是否已经提供彩礼。如果已经向母亲一方的家庭提供彩礼,孩子往往和父亲生活在一起。但是如果母亲能够偿还彩礼,那么子女可以与其生活在一起。

700.按照传统的做法,在父母分居时,并不总会讨论子女抚养的问题。2005年,在与社区、非政府组织和地方政府代表进行的地区磋商会议显示,在由母亲负责抚养子女,并且已就抚养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父亲通常不能或不会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抚养费用。

701.在磋商期间,还提到了在妇女与非帝汶男性结婚生子情况下的子女抚养问题。目前,对于有些情况下的子女抚养问题尚无相应的规定,例如外国人(例如联合国国际特派团人员)在东帝汶有了子女,之后又离开了。劳动与社会安置部已收到过妇女的陈述书,在与那些工作在联合国各特派团的国际人士有了关系之后,她们希望确定父子关系,或者希望了解是否有可能获得子女的抚养权。确定了父子关系的只有少数几种情况。没有关于获取子女抚养权的报道。

702.由于认识到了这一领域所存在的难题,政府已采取措施旨在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即将出台一部有关子女抚养的法律,在撰写本报告之时,该法律正有待部长理事会审议。

儿童收养

703.在撰写本报告之时,尚无关于收养问题的国家法律规定,抚养主要通过非正式程序在家庭(主要是大家庭)内进行。但是,《印度尼西亚民法典》和东帝汶过渡当局在其登记条例中对收养过程中的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704.尽管在传承下来的个案中,通过司法裁决领养的情况很少,但领养在东帝汶却很常见。一般地说,为了领养,申请人必须征求亲生父母本人的同意,在亲生父母确实认为可以永久性领养的情况下,还需要证明领养孩子所需的经济能力,以及领养孩子的适当动机。一旦签发领养令,法院必须通知中央民事登记处,由登记处签发一份民事文件对领养孩子予以确认。根据中央民事登记处的报告,到目前为止,该处只收到为数不多的几份领养通知。平均而言,在过去5年中每年有一次正式的领养庭审,所有的申请人都是非帝汶国民。

705.一家地区法院最近做出了裁决,并签发了领养令,根据该领养令,一名非帝汶国民在孩子亲生父母同意的情况下领养了一名帝汶儿童。在这一特殊个案中,尽管签发领养令的程序受到了质疑,但是申请人的动机是适当的,而且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因此最后孩子被带到国外。

706.领养孩子的主要原因有:家庭极其贫困且子女很多;孩子流离失所(印度尼西亚占领期间尤其突出);孩子失去双亲等(这与领养有一定的关系),而上述案件突出说明了其中一个原因。2005年地区磋商会议的讨论指出,单身母亲如要“收养自己的孩子”,将尤其困难,有些妇女指出,在东帝汶,如果没有男性伴侣或家庭成员的支持,而只由单身母亲抚养孩子,往往会被人瞧不起。曾有女方家庭领养孩子或将孩子送他人(通常孤儿院)抚养的报道,家人认为这是有利孩子的最佳做法。在这些情况下,妇女很少能够或无法获得相应支持或财力来反对这种做法。

707.为了解决这种情况,劳动与社会安置部一直在努力制定一套有关国内和国际领养问题的指导方针。该条例是在广泛进行地区和国家协商后提议的,它为抚养制度确定了一个框架,内容如下:

劳动与社会安置部将作为负责领养问题的中央机关;

劳动与社会安置部的社会服务司为主管机构,该机构应准备一份社会调查报告供法院审议;

确定领养当事人(儿童和申请人)资格的标准;

放弃抚养权的父母应是自愿的,应提交有关其同意的通知;

在与国际标准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将传统做法作为领养令一部分;

对目前那些通过非正规途径领养的儿童状况予以特别关注;

由社会服务司进行领养后监测;

向中央民事登记处进行领养登记。

F. 有效的补救措施

708.《东帝汶宪法》确认,人人都有权作为集体或个人,通过主权机关或任何主管机构就其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寻求补救措施。《宪法》还明确指出,为了维护这些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还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

709.《宪法》以及其他各种法律确定了可据以寻求补救措施处理侵权问题的各种机制。可以针对各种侵权行为寻求补救措施,侵权行为涉及错误定罪、非法逮捕与拘留、酷刑、过度使用武力,一直到侵犯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如劳动剥削)。除其他方面以外,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包括:司法审查、赔偿、行政审查、开除有侵权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如警察行为不当)、恢复工作等。

710.最高法院有权对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行为和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以确定并宣布其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在违反《宪法》的情况被宣布后,通常由议会进行审查,在有些情况下,还有可能对违宪规定进行修订,《集会与示威自由法》就进行过修订。

711.个人还可请求最高法院考虑签发人身保护令或裁定非法逮捕和拘留个人为非法行为。如果请求获准,被拘留的申诉人可立刻获释,而且可以就其被错误关押的行为要求补偿。《宪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对错误定罪的赔偿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政府进行这种补偿的情况。

712.2002年至2005年7月期间,向法院递交了至少五起人身保护请求,这些请求声称拖延了拘押时间,因此属于警方非法羁押或审前羁押。这些请求都获准了,被羁押的被告事后都获释了。不言而喻,申诉人最后没有就此获得补偿。

713.监察员办公室负责对各种立法、政策和做法进行审查,以确保《宪法》和各项国际人权标准得以遵守,该办公室还为个人请求采取侵权补救措施提供了重要渠道。

714.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为了确保人权得以尊重,监察员可以对各种立法、政策和做法进行审查,但是监察员却无权驳回、撤销或修改有关机构或实体的裁决,或做出补偿令。监察员办公室只是有权提出补救或赔偿方面的建议,或建议各种措施以纠正、预防或消除问题,遵守人权的最高标准,确保法治、道德规范和效率。该办公室还有权介入法院案件(通过发表意见)、检查拘留所,作为争端的调停人与和解人。

715.对于违反人权和自由的情况,包括安全机构的残忍、有辱人格或不人道的待遇、酷刑、攻击或其他不当行为,可以向职业道德操守办公室和监察员办公室提起申诉。正如以上有关程序性保障措施的章节所阐述的那样,已经提交并处理了很多针对警官的纪律申诉案件。

716.任何一个公民,如果希望就乡长选举和乡委会的选举过程提起申诉,则可以直接向全国选举委员会或该委员会在各地区的联络员递交申诉或复议书。之后,对于与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的决定有关的权利主张,委员会可以向相关法院提出建议。

717.2005年的乡长和乡委会全国选举期间,在首次投票出现票数相等、被宣布无效或有选举不规范投诉的各村和各乡进行了几次改选。

718.劳动部内设的和解与调停服务局、劳工关系委员会(不久将改为“就业关系法庭”)和最低工资法庭还负责与那些在权利方面受到侵犯的雇主和雇员一起解决就业争端问题。在该系统内,可采用的补救措施包括赔偿和复职(在没有合理理由而被解雇的情况下)。

719.同样值得一提的是,传统司法或社区争端解决机制被广泛用作正规司法制度之外的另一种选择,该机制采用各种补救措施来解决争端。补救措施包括:提供物质或金钱形式的补偿,以及更特别的措施恢复受害人的尊严。

720.建立规范性的框架是提供侵权补救措施的重要一步。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却难以获得补救。国家在通过有效的正规制度对人权侵犯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时面临巨大的障碍。这种障碍主要表现为:机构薄弱和资源不足,需要发展机构的技能和能力,完善机构管理。尽管有很多正规的机构,但是这些机构提供实质性侵权补救措施的能力却很有限。

721.监察员办公室只是最近才开始接收投诉问题,但是在面对大量涌入的案件时仍然束手无策。司法系统的制度薄弱,经济补偿缺乏所需的资金,这些是采取实际司法补救措施所遇到的障碍之一。

722.一些解决争端的低层机构(例如和解与调停服务局、劳工关系委员会)工作效率非常低,最近几年递交的200起案件大多都没有得到解决。在传统司法机制与正规司法机制之间存在着一定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正式承认这种关系,则将能提供更多的渠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加强侵权补救措施,并确保正规制度与非正规制度之间的衔接。为了加强安全部队的纪律,确保对侵权行为采取问责制,国家还需要继续做出努力。

附 件

附件一

统计数据与人权指标

土地与人民

人口增长

根据2004年人口与住房普查的统计,东帝汶人口为923,198人。男性(469,919人)人数略超过女性(453,279人)。

图 1

1980 - 2004 年的人口增长情况(人数)

1980-2004年期间,人口增长了近40%

资料来源 :《 2004 年东帝汶人口与住房普查, 2005 年 11 月主要指标、表、图和地图摘要》:图 1 ,第 10 页(表 I.1 ,附件一)。

根据估计,人口正在以每年3.2 %的速度增长(2004年人口普查,图1和图2)。该增长率不包括1974年4月至1999年10月期间,因饥荒死亡的至少100000人,以及因战争身亡的至少18600人。

根据2003年人口与健康调查的估计数据,2000-2003年的年增长率为3.9 %。按照这一更高的水平,每18年,人口将增加一倍。

图 2 2004 年人口普查:每日、每月和每年的 出生、死亡与净增(人数)

死亡人数出生人数净增加人数每年每月每日每月人口增加2 500多人

资料来源:《2004年东帝汶人口与住房普查,2005年11月主要指标、表、图和地图摘要》:表2,第13页(表0.1,附件一)。

文字专栏 1 2005 年 11 月人口达到 100 万

根据国家统计管理局的估计,在假设漏查率为5%左右的情况下,2005年11月人口达到了100万(1011000人)。

资料来源 :《 2004 年东帝汶人口与住房普查, 2005 年 11 月主要指标、表、图及地图摘要》:图 1 ,第 10 页(表 I.1 ,附件一)

人口密度

东帝汶的人口较稀,平均每平方公里为69人。人口密度比马来西亚略高,比斯威士兰略低。

只有帝力、埃尔梅拉、利基萨的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公里72人以上。马努法希、马纳图托、维克克和劳藤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不足35人。由于人口稀少、地形崎岖,所以发展交通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难度很大。

地图1

2004 年各地区的人口密度

资料来源:东帝汶2004年人口普查

帝力劳滕

利基萨马纳图托包考

阿伊莱乌

埃尔梅拉维克克

马努法希波波纳罗

艾纳鲁

人口密度

欧库西科瓦利马

公里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管理局,人口普查绘图处。

民族构成

没有直接收集民族构成方面的数据。但是,有关家庭语言的数据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种族的多样性(见下文内容)。

土地利用

东帝汶的土地总面积为14874平方公里,分布在帝汶岛东端,欧库西飞地(2 500平方公里)、阿陶罗岛(144平方公里)和嘉科岛(8平方公里)。东帝汶的陆地面积略小于斯威士兰、科威特和斐济,略大于巴哈马和瓦努阿图。

宜耕土地面积很小。耕地面积不到总面积的5%,多年生作物用地不足1 %。

全国所有区都广泛种植农作物(图3),这说明农业经济是东帝汶维生的手段。专业化生产的情况很有限。咖啡是主要的经济作物,在全国大多数地区都有种植。

但是农业经济的盈余还不足以满足城镇人口的需求。因此,粮食在进口中占了很大一部分。

大多数地区还饲养了各种牲畜。鸡、猪和羊的饲养甚至在城市地区也很普遍。在各种具有文化色彩的活动中(例如在婚礼和丧葬中),牛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大多数地区都饲养牛,但只有包考饲养了很多羊。在东帝汶,小型马被广泛用于交通中,但饲养水牛的地区不多,因为它们每天需要在水中沐浴。

看管牲畜和收集饲料主要由妇女和儿童负责,但是有关的资产值却主要由男人控制。

根据母语划分的人口语言

表3为各种口语,只包括那些至少有1 000人使用的第一语言。那些不能满足这种条件的第一语言(包括英语、葡萄牙语、马来西亚语、汉语和其他语言)没有纳入该图中。

另外,没有列入该图中的还有6种土著语言:阿达伯语(Adabe)、阿陶兰语(Atauran)、哈本语(Habun)、伊斯尼语(Isni)、马库纳语(Makuna)和纳乃克语(Nanaek)。说哈本语的人数不足20人。

图 3

2004年至少有1 000人使用的35种第一语言133 102131 47290 01851 05750 63145 94445 36231 81428 89328 23517 47014 50611 32110 9989 7179 2625 9814 2783 2222 7532 4112 0171 7801 6541 5861 2421 075020 00040 00060 00080 000100 000120 000140 000德顿普拉萨语曼拜语马卡赛语克马克语布纳克语德顿特瑞克语德顿语托科德德语法塔鲁库语拜科努语阿托尼语槐玛语瑙艾提语艾德特语米迪基语马卡勒罗语凯瑞语贝凯斯语拉卡雷语印度尼西亚语雷苏克语拉克伦古语拉苏克语哈本语达杜阿语罗伦语 2004 年总人口( % )中至少有 1 000 人使用的语言

资料来源 : 2004 年东帝汶人口普查,根据表 E 系列 TE05 的数据计算。

读写能力

从总体上来说,2004年东帝汶人口中有25%的女性为文盲,22%的男性为文盲。

2004年人口普查根据住户中被调查者的报告情况,分别就所有主要语言的读写能力获取了相关数据。数据所反映的是被调查者的评价结果(通常为男性户主),而并非以任何事先确定的标准为依据。因此,数据有可能夸大人口的读写水平。

在40岁以上的人群中,尤其是妇女中,文盲率要高出很多(图4)。

在9岁以上所有年龄段的人群中,具有读写能力的男性比率高于女性(图4)。这说明实际上存在的歧视问题仍然限制着妇女和女孩受教育的机会。

图 4

按年龄组和性别划分的 2004 年 15 岁以上 人群的脱盲情况( % )

资料来源 :东帝汶人口与住房,表 2004 E 。

文字专栏 2

千年发展目标目标 3 的具体扫盲目标与指标

目标3:促进男女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

具体目标4:在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中消除两性差距

指标10:15-24岁人群中女性识字率与男性识字率之比。

—从2003年的92%提高到2015年的100%。

资料来源 :《 2006 年东帝汶人类发展报告》,附件五。

官方语言与工作语言的识字能力

从总体来说,在15-24岁的人员中,识字人数占70%以上,当然这远远低于千年发展目标为2005年所确定的具体目标。尽管在有些地区,尤其在艾纳鲁和埃尔梅拉,有明显的性别差距,但是在这一年龄段,女性与男性之间的识字能力差异不大。

人口普查就一些语言的读写说能力获取了相关信息,包括:官方语言和工作语言、葡萄牙语、德顿语、印度尼西亚语和英语、31种其他地方语言、马来西亚语、汉语和“其他”语言。

官方语言和工作语言的识字能力与年龄、性别和国家历史有关。其中具有葡萄牙语识字能力的人大多为年纪较长者,这些人目前仍在学校,或曾在国外受过教育。具有英语识字能力的大多数人也可能在国外受过教育。而具有印度尼西亚语读写能力的人则在印度尼西亚占领期间受过教育。无论是哪种语言,在所有情况下,女性受教育的可能性都较低(图5)。

图 5 2004 年 6 岁以上人群在官方语言或工作语言方面的识字率( % )

所有官方语言/工作语言的文盲情况识字男性识字女性文盲男性文盲女性在官方语言或工作语言方面的识字情况因年龄和性别不同而各异任何官方语言/工作语言的识字情况

2003年人口与健康调查还对那些熟悉官方语言和工作语言的已婚女性和已婚男性情况收集了相关信息。

表1按性别分列的2003年熟悉官方语言的情况

语言

已婚女性

已婚男性

德顿语

74

81

印度尼西亚语

25

34

葡萄牙语

1.5

3

英语

0.3

0.3

资料来源:《 东帝汶 2003 年人口与健康调查》,表 4.2 ,第 45 页。

妇女如果缺乏任何一种官方语言或工作语言的读写说能力,那么将会对其参与决策和所有生活领域的经济活动带来很大的障碍。在那些不能使用任何官方语言或工作语言的人群中,妇女占总数的58%,占20岁或20岁以上人群的60%以上。

尽管在6-9岁、10-14 岁和15-19岁年龄组的教育中,女孩和年轻妇女正在受益,但是即使在这些年龄阶段,她们往往也略落后于男孩与年轻男性(图6)。

图 6

在私人住户中,按年龄和性别划分的 6 岁以上人群 不具备官方语言或工作语言读写说能力的 情况( % ), 2004 年人口普查

男性 女性 年龄组不能读写说任何官方语言或工作语言的女性多于男性

资料来源 :《东帝汶人口与住房普查》,表 2004 E ,根据表 E3 、 E4E 、 E4B 、 E4T 和 E4P 计算得出。

葡萄牙语的识字能力

大多数帝汶人都不懂葡萄牙语(图7)。具有葡萄牙识字能力的人大多还在学校,或曾在国外受过教育。

在年纪较大的妇女中,懂葡萄牙语的人非常少。在男性中,有18%的6-9岁人口、61%的15-19岁人口和20%的65岁及以上人口具有葡萄牙语的读写说能力。在妇女中,65岁及以上人群的识字率最低,为6%,6-9岁女孩的识字率最高,为19%。

图 7 2004 年在私人住户中,按性别划分的 6 岁以上人群 不具备葡萄牙语读写说能力的情况( % )

年龄组6岁以上各年龄组的百分比女性男性大多数具有葡萄牙语识字能力的人还在学校,极少数年级较大的妇女能读写说葡萄牙语

资料来源 :《东帝汶人口与住房普查》,表 2004 E ,根据表 E4P 计算得出。

德顿语的识字能力

尽管东帝汶有31种以上的语言,但是使用最普遍的是德顿语(图8)。但在一些不以德顿语为母语的地区中,很多年级较大的妇女不能用德顿语交流。

德顿语是一种简单的语言,缺乏很多现代的概念和术语,因此受葡萄牙语、印度尼西亚语和英语的影响很大。如今,德顿语文献(包括杂志和报纸)越来越多。

图 8 6 岁以上具备德顿语读写说能力的情况( % )

年龄组男性女性83%的女性和88%的男性具备德顿语识字能力

资料来源:《 2004 年人口普查》。

宗教

在过去15年中,人口中的宗教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1976-1999年期间,东帝汶天主教徒所占比率从20%左右可能上升到90%以上。

1990年印度尼西亚人口普查显示,在出生于东帝汶的户主中,天主教人口占95%,新教人口占1.9 %。但在出生于东帝汶以外的户主中,天主教人口占36%,伊斯兰教人口占40%,新教人口占18%。

根据2004年的报告,有96%的人口为天主教徒。而根据2003年人口与健康调查的报告,在15-49岁已婚妇女中,天主教人口占98.2 %,新教人口占1.5 %。

表 2 2004 年绝大多数人口为天主教徒

宗教

人数

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率( % )

天主教

885 567

96

穆斯林教

2 970

0

佛教

537

0

印度教

267

0

新教 / 福音传教士

19 823

2

资料来源:《东帝汶人口与住房普查》,表 2004 B ,表 B-3 。

年龄分布

东帝汶的人口很年轻:2004年20岁以下的人口几乎占54%,另有27%为20-40岁的人口(图9)。

根据较早的多指标类集调查和人口与健康调查记录,15-34岁男性的年龄结构存在差距,到2004年,全国的这种差距不那么明显了,但是在好几个地区中,这些年龄段的男性年龄结构仍然有差距。各地区之间的某些差异可能与国内人口迁移有关。

图 9 2004 年按年龄组和性别分列的人口分布情况

东帝汶人口很年轻女性男性性别%

资料来源 :《 2004 年东帝汶人口与住房普查》。

受抚养人年龄比

由于人口很年轻,受抚养人年龄比很高:2004年全国的平均水平为0.96,这意味着每100名工作年龄的人口要抚养96名不足15岁或60岁以上的人口。

帝力的年轻成人占有较高的比例,因此该地区受抚养人年龄比远远低于其他地区。

性别比

从全国的平均水平来说,性别比说明出生的男孩更多(男孩和女孩的比例大约为107 : 100),但在所有年龄段中,男性死亡率往往较高(图10)。

也许有些让人意外的是,与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相反,东帝汶的男性总数多于女性。这可能与妇女生育面临的高风险以及高生育率有关。

图 10 2004 年东帝汶按年龄组分列的性别比 (每 100 名女性中的男性人数)

每100名女性中的男性人数年龄组2004年平均每100名女性中有103名男性

各地区的性别比差异很大,2004年,帝力地区男性和女性的性别比为115:100,而劳藤地区则为96:100。人口迁移可能是主要原因,年轻人从各地区前往帝力求学、寻找工作以及城市生活中其他令人向往的东西。由于男性的流动性更大,因此各地区之间流动的主要是年轻男性。

农村和城市地区的人口比例

东帝汶的城市面积约占整个陆地面积的1.3%。2004年,只有206000人多一点的人口,或人口的22.3%生活在城市地区。如果按照每年5.0- 5.2%的增长率估算,到2015年,城市人口将增加到357000人左右。届时这将相当于总人口的28%以上。在所有城市人口中,迁入人口将大约占43%。

在此期间,城市地区的住户数量将会增加近一倍,增至65000户,平均每个家庭为5.5人。

图 11 按 2003 年人口与健康调查年龄组分列的农村与城市人口

城市人口的百分比 城市年龄组的百分比 农村总人口 城市人口 年龄组 住户人口 2003年总人口的26%生活在城市地区

每位妇女的平均活产婴儿数量

东帝汶每位妇女的平均活产婴儿数非常高。根据2004年人口普查的估计,2002年6月的总和生育率(TFR)为每位妇女7个孩子。这略低于2003年人口与健康调查为2000-2003年期间计算的水平(7.7),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两者不具可比性,因为它并非以全面的出生史为基础。

各地区之间也有很大差异,从帝力的5.2到阿伊莱乌的9.1。

文字专栏 4 东帝汶的生育率位居世界之首( 2003 年人口与健康调查)

在东帝汶,如果在妇女的整个生育期间保持现有的总和生育率水平,则从2000年到2003年,每位妇女将平均生育7.7个孩子。这比联合国最近人口趋势评估中任何一个国家的目前生育率都高。

“显然,东帝汶的生育率不仅是亚洲最高的,很可能也是世界上最高的。”

资料来源: 东帝汶卫生部和国家统计局、纽卡斯尔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澳大利亚艾索尔( ACIL )有限公司:《 2003 年东帝汶人口与健康调查》,澳大利亚纽卡斯尔,纽卡斯尔大学。

婴儿死亡率

2004年人口普查所估计的是2002年6月的婴儿死亡率。全国的婴儿死亡率是每1 000名活产婴儿死亡90名,这比人口与健康调查最近5年期的比率要高。

但是,如上所述,这并不意味着实际比率提高了,因为使用的方法不同,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数据不具备可比性。

在西部地区,也就是波波纳罗和艾纳鲁区,婴儿死亡率最高。帝力的婴儿死亡率较低,此外,在中部地区的马纳图托和东部地区的劳滕,婴儿死亡率也较低。欧库西的男婴死亡率尤其高。

文字专栏5千年发展目标目标4的具体目标和指标

目标4:降低儿童死亡率

具体目标5: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二

指标13: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将从2001-2002年的128降低到2015年的96;

指标14:婴儿死亡率将从2001-2002年的88降低到2015年的53;

指标15:提高接受麻疹疫苗的12-23个月儿童比例。

资料来源:《 2006 年东帝汶人类发展报告》,附件五。

死亡率 —— 粗死亡率

粗死亡率是指在参考期间发生或登记的、所有年龄人口中的死亡人数。

图 12 1980 - 2004 年期间粗死亡率趋势

每1 000人的粗死亡率粗死亡率已从1980年代非常高的水平下降了

图131990-2003年期间东帝汶和同一地区内其他三个国家的粗死亡率趋势

泰国 泰国 印度尼西亚 东帝汶 柬埔寨 柬埔寨 东帝汶 印度尼西亚 按照地区标准,东帝汶的死亡率很高

产妇死亡率

产妇死亡率极难衡量。但最近对东帝汶进行的估计数据为每万例分娩中产妇死亡率在420到800之间。

产妇死亡率如此之高的主要原因包括无产前和产后保健服务、生产时缺乏训练有素医护人员的护理,以及当出现病发症后难以取得医疗救治。

文字专栏 6 千年发展目标目标 5 的具体目标和指标

目标5:改善产妇保健

具体目标6:将产妇死亡率降低四分之三

指标16:将产妇死亡率从目前估计的420-800降低到2015年的252;

指标17:由熟练保健人员接生的比例从2001-2002年的24%提高到2015年的80%。

资料来源 :《 2006 年东帝汶人类发展报告》,附件五。

家庭粮食安全

自东帝汶独立以来,家庭粮食安全一直是一个不断令人担心的问题。第一次贫困评估以及2002年规划委员会指出,必须增加国家的粮食供应,改善家庭的粮食安全。需要向弱势人群发放粮食。

图 14 粮食安全:粮食消费不足的人口比例( % ),食品消费低下的 月份、没有足够稻谷和玉米的月份( % ), 2003 年人口与健康调查

百分比月去年粮食消费低下的月份去年没有足够稻谷和玉米可供食用的月份上月食品消费不足的人口比例全国 帝力/包考 其他城市 中部农村 东部农村 西部农村粮食安全仍然是一个问题

文字专栏72003年粮食安全

2003年人口与健康调查发现:

49%的家庭报告说儿童或成人缺乏粮食;

48%的家庭报告说成年男性缺乏粮食;

47%的家庭报告说成年女性缺乏粮食;

36%的家庭报告说6岁及以上儿童缺乏粮食;

7%的家庭报告说不足6岁的儿童缺乏粮食。

不足最低膳食摄入量的人口比例

在东帝汶,没有关于膳食摄入量的直接数据。但是2003年人口与健康调查有关营养的结果显示,有相当大一部分人的膳食摄入量经常不足常规的最低水平:

49%的家庭报告说,头年的某个期间儿童或成人的粮食不足;

在非怀孕的妇女中,有38%的体重指数(BMI)低下。请注意,体重指数(BMI)是衡量身材和慢性能量不足症(CED)的一项指标。较年轻和较年长妇女的慢性能量不足症较严重,但在45-49岁的妇女、贫困家庭的妇女、没有受过教育的妇女以及来自西部农村、中部农村和高地的妇女中,这种情况最严重;

13%的非怀孕妇女身材短小;

在15-54岁的已婚男性中,体重指数低下的占26%,尽管这一比例很高,但与育龄妇女相比,却低出很多。

儿童营养状况

5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提高了发病率和死亡率。对于年纪较长的儿童来说,如果其在三岁以下时的发育迟缓,那么其追赶性增长的可能性将很小。

体重不足的情况很普遍,但是女孩和男孩之间没有差异。母亲如果身材短小或体重指数低下,其子女更有可能体重不足。在西部农村地区,体重不足的情况最普遍。

男孩发育迟缓的情况略多于女孩。母亲如果身材短小或体重指数低下,其子女更有可能发育迟缓。根据报告情况,出生的婴儿,体重越轻,发育迟缓的情况就越普遍,这种情况在12-17个月的儿童中尤其明显,因为在这一年龄段,发育迟缓的问题会变得更加普遍,而且出生的重量可能仍然对营养状况构成影响。

儿童消瘦

如果儿童体重相对于身高来说偏轻,那么就为消瘦。男孩消瘦的情况略多于女孩的情况。在12-19个月年龄组,消瘦达到高峰,在这个阶段,很多儿童开始断奶,面临着急性传染病方面的风险。在5岁以下的儿童中,有12%的消瘦,有将近3%的严重消瘦。母亲如果体重指数低下,那么其子女更有可能消瘦,母亲如果身材短小,那么其子女也更有可能消瘦。西部农村地区的消瘦情况最严重,但在城市地区消瘦情况也很普遍。

如果将5岁以下儿童的消瘦情况和发育迟缓情况进行比较,将有助于发现那些在发病率或死亡率方面面临最大风险的儿童。

图 15 5 岁以下儿童消瘦情况与发育迟缓情况的“ 沃特洛( Waterlow )”比较( % ), 2003 年人口与健康调查

单纯消瘦 消瘦而且发育迟缓 单纯发育迟缓 正常 男孩 女孩 在正常发育模式中女孩稍多于男孩

资料来源 :《 2003 年东帝汶人口与健康调查》,根据第 13 章表 13.12 改编。

单纯消瘦的男孩和女孩各占8%,他们很可能在最近有过急性疾病,在经过适当饮食调整之后,将会很快恢复。

在儿童中,4%既消瘦又发育迟缓的人群很容易在身体方面受到侵害,他们面临疾病和死亡的风险很大。

有45%的男孩和43%的女孩只是发育迟缓,这说明膳食不足所带来的长期影响,以及反复生病所带来的影响。

被列为“正常”的一组既不存在消瘦问题,也不存在发育迟缓问题,但也有可能没有得到完全发育。

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比率

关于东帝汶的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感染率,没有这方面的准确信息,但根据估计,可能为0.01- 0.35 %。到2005年为止,报告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为26例。

出生时预期寿命

2002年6月,出生在东帝汶的男性平均预期寿命为54.4岁,女性为56.6岁。

图 16 2004 年人口普查: 2002 年 6 月,按地区和性别分列的 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

帝力马努法希劳滕利基萨马纳图托阿伊莱乌埃尔梅拉科瓦利马包考欧库西维克克 波波纳罗艾纳鲁总计女性男性总计岁2002年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为55.6岁

资料来源 : 《 2004 年东帝汶人口与住房普查 , 2005 年 11 月主要指标、表、图和地图摘要》:第 9 页表 1 (表 一 .2 ,附件一 )。

各地区的预期寿命存在很大差异。2002年,在预期寿命方面,出生在帝力地区的女性和男性要比全国平均水平高8岁。

艾纳鲁和欧库西男性的预期寿命最低,这两个地区的预期寿命要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岁多一点。全国的男性平均预期寿命要比帝力的男性预期寿命低13岁以上。

艾纳鲁和波波纳罗女性的预期寿命最低,分别为51.4 岁和51.9岁,这分别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7岁和5.2岁,比帝力地区女性的预期寿命低13岁左右。

在欧库西和利基萨两个地区,男性和女性的预期寿命差异最大,女性寿命更长一些。但在阿伊莱乌,男性的出生时预期寿命实际上要长一些。

单亲家庭

在目前模式的人口普查数据中,无法获得单亲家庭的数据,但可以获得寡居、离婚或分居人士的家庭数据。

在东帝汶,绝大多数寡居、离婚或分居的人员都为妇女:妇女在寡居者中占72%,在离婚者中占70%,在分居者中占72%。

女户主

2004年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在所有私人住户中,有19%住户的户主为女性,这些住户的人口占私人住户人口的14%。因此,女户主的住户少于男户主的住户。

图17显示了其中的部分原因:男户主往往集中在较年轻和较年长的年龄组中:在25岁以下的户主中,有30%为女性,而在64岁以上的户主中,有42%为女性。

图 17 女户主住户在私人住户中所占的比率,以及女户主住户的人口在 私人住户总人口中所占的比率, 2004 年人口普查

14%的人口生活在女户主住户(FHH)中,女户主住户占私人住户的19%女性男性户主性别按户主性别分列的生活在住户中的人口

资料来源 :《 2004 年东帝汶人口与住房普查》,表一。

图 1 8 按性别和户主婚姻状况分列的私人住户, 2004 年人口普查

男户主 户主 住户总数百分比 单身 已婚 寡居 离婚 分居女户主和男户主的婚姻状况类似,只是女户主寡居的较多

资料来源 :《 2004 年东帝汶人口与住房普查》,表一。

社会、经济与文化统计

国内生产总值

东帝汶的自然资源包括:黄金、石油、天然气、锰和大理石。尽管绝大多数人口都以农业为主,但2001年耕种的土地只有4.7 %,多年生作物用地只有0.7 %。

国民产值是指一个经济体在一年期间内的产出值。国民产值又称国民产出,表示一个国家中企业生产的所有商品与服务的市场价值(图19)。

图 19 按产业来源分列以当前市场价格衡量的国内生产总值(百万美元)

农业继续是国内经济的支柱制造业交通运输金融、银行与商业建筑业贸易、饭店与餐饮公共管理与国防农业、林业与渔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与水个人及团体服务

资料来源 :《 2006 年东帝汶人类发展报告》,附件九 3 ,第 82 页。

在东帝汶的国民产值中,农业仍然占有很大的份额(五分之一),预计每年将增长6%左右(图19)。

大多数贫困人口都从事农业生产,农业雇用了75%左右的劳动力。但农业仍然主要以生计为导向。只有3%的农民进行了外部投入,例如化肥、农药、肥料或改进种子的品种。

农业发展在国民产值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是国家发展的首要问题。但政府的职能将是集中关注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鼓励私人部门提供经济服务。

妨碍农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包括:农民技能水平低下,缺乏投入和机械;灌溉有限;基础设施薄弱;运输成本高;信息有限;土地权缺乏保障;缺乏多元化等。

图 20 1999 - 2004 年,不同产业在按照当前价格衡量的国内生产总值中 所占的份额(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

个人及团体服务电力、煤气与水采掘业百分比建筑业制造业交通运输农业、林业与渔业金融、银行与商业贸易、饭店与餐饮公共管理与国防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发生了波动,从1999年的43%下降到2004年的32%

资料来源 :《 2006 年东帝汶人类发展报告》,附件九 .3 ,第 82 页。

增长率

2003年,由于干旱问题以及国际势力在东帝汶的作用减弱,增长受到了抑制。为了继续重建基础设施、加强民政管理、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年轻人创造就业机会,国家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尽管2004-2005年,附近水域中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开发为政府收入提供了补充,但是根据预计,2006-2009年期间进一步增长的可能性很小。

图 21 从 1999 - 2000 年到 2008 -20 09 年,东帝汶名义 国内生产总值估计值(百万美元)

2004-2005年期间石油国内生产总值急剧上升,但2008-2009年应趋于稳定非石油国内生产总值石油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的总和百分比

资料来源 :《 2005-2006 年预算文件草案》,表 3.3 )

正如《2005-2006年预算文件草案》所指出的那样,2004年石油和天然气的首次收入使石油国内生产总值急剧上升,而非石油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可能很慢(图21)。

文字专栏 10 石油和天然气储备开始带来好处

东帝汶附近水域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开发超出了人们预料,已提前为政府的收入提供了补充。尽管石油的价格高,但却属于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因此在为失业者创造就业机会方面,起不到什么作用。

2005年6月议会一致同意设立一个石油基金,作为所有石油收入的储存库,并为后代保存东帝汶石油财富的价值。

资料来源 : 中央情报局 , 《世界概况》 http://www.cia.gov/cia/publications/ factbook/ g e os/tt.html#Econ 22/01/2006 。

图 22 从 2000 -20 01 年至 2008 -20 09 年实际国内生产总值的 估计增长率(每年增长的 % )

每年增长的% 非石油国内生产总值(%)石油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的总和 预计2006-2009年期间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可能性不大

国民总收入

国民总收入是指生产要素在一年期间所带来的货币总收入,其中包括支付给工人、资本所有者和资产所有者的工资、租金、利润和利息。

根据世界银行对国民总收入(GNI)和人均国民总收入的最新估计,2004年的收入有了大幅提高(图23),这与早期的石油收入有关。但是根据预计,在2010年前,石油收入将不会有大幅度的提高。

图 23 1999 - 2004 年估计的国民总收入(百万美元)与 人均国民总收入(每年人均美元收入)

每年人均美元收入百万美元人均国民总收入人均国民总收入国民总收入2004年石油收入使国民收入急剧上升

资料来源 : 《 2005 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 , htt p ://web.worldbank.org/WBSIT E /EXTERNAL/ DA T ASTATISTICS 。

人均国民收入

人口的人均收入发生了波动, 1999年的最初人均收入为400美元,2001年有所上升,但随后略有下降,直到2004年首次石油收入后有了好转(图24)。

图 24 2000 - 2004 年东帝汶国民总收入与柬埔寨、印度尼西亚、 泰国和低收入国家的比较(每年人均美元收入)

柬埔寨东帝汶印度尼西亚低收入国家泰国2000-2004年东帝汶人均收入在该区域中的情况

通货膨胀率

公民投票所引起的暴乱给东帝汶带来了破坏,这种情况再加上国家将美元作为唯一的法定货币使得通货膨胀水平急剧上升。但是,除了这些情况外,一直采取了紧缩的财政政策,通货膨胀一般都受到了控制(图25)。

图 25 1999 - 2004 年的年通货膨胀率( % )

1999年通货膨胀水平极高,2002年通货膨胀水平较高,其他年份适度

资料来源:《2006年东帝汶人类发展报告》 ,附件九 .3 ,第 82 页。

财政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2001-2003年期间,财政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14%上升到21%。

在这一期间,教育支出从国内生产总值的3%上升到5%,保健支出的增长水平要低一些,从1%上升到2%(图26)。

关于教育方面的财政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该地区各国之间的差异很大:从印度尼西亚的1.2 %,菲律宾的3.1 %,一直到泰国的5 %,马来西亚的8.1 %。

但在东帝汶,这些数据并不能反映这些关键部门获得的资源情况。例如,捐助者和东帝汶统一基金为保健部门提供的资金金额一直比较大。

在1999/2001-2004/2005财政年度期间,在卫生领域的捐助者项目(69 %)和东帝汶统一基金资源(31%)共计136398298美元;此外,为2005/2006-2009/2010财政年度承诺的金额达189887740美元。

图 26 2001 - 2003 年公共部门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 )

教育保健经济服务教育国防与治安一般公共服务保健住房与社区康乐设施教育经济服务国防与治安一般公共服务保健住房与社区康乐设施社会保障与福利教育及保健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增长了

资料来源 : 《 2005 年 亚洲开发银行亚太发展中国家的关键指标》 , http://www.adb.org/ Documents/Books/Key_Indicators/2005/pdf/TIM.pdf

政府外债和内债

东帝汶没有外债或内债。

国际援助在财政收入和发展支出中的份额

东帝汶是一个新兴的小国,在最初阶段要严重依靠捐助者的捐助和国际来源的资金,但捐赠在总收入中的份额已从2001年的117%稳步下降到2004年的60%(图27)。

图 2 7 2001-2004 年捐赠、政府总收入(百万美元)以及 捐赠在政府总收入中的份额( % )

百万美元捐赠总收入捐赠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总收入捐赠在总收入中的份额一直在下降

资料来源 : 《 2005 年 亚洲开发银行亚太发展中国家的关键指标》 , http://www.adb.org/ Documents/Books/Key_Indicators/2005/pdf/TIM.pdf 。

贫困——40%最贫困的人口

根据人均支出排列的40%最贫困人口所占的支出份额不到18%;月人均支出不到15.49美元,这只比15.44美元的贫困线略高一点。相反,40%最富裕人口所占的支出份额大约为三分之二,月人均支出不低于18.22美元。

收入平等——吉尼系数

收入不平等通常以吉尼系数衡量。吉尼指数随不平等的程度增加而增加。吉尼指数为“0”时,说明完全平等,指数为“100”时,说明完全不平等。

2002年,东帝汶的吉尼系数为37:城市地区高于农村地区(图28)。收入不平等状况在西部地区最轻,在中部地区最严重。

地理位置、户主的性别、年龄和受教育程度至多占总体不平等原因的三分之一。因此,在东帝汶,为了更好地了解贫困和收入不平等的原因,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

按照该区域的标准,吉尼指数为“37”并非特别高:

高于印度尼西亚(31);

大约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越南相同;

低于柬埔寨、马来西亚和泰国。

一般而言,除非采取政策保护最弱势人群以及那些属于人力资源条件较差的人群,否则收入不平等状况往往会随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加重。

图 28 2001 年不同地区的吉尼系数,东帝汶生活水平衡量调查

收入不平等状况在西部地区最轻,在中部地区最严重 中部城市低地高地东部 农村西部全国

资料来源:《东帝汶:新国家中的贫穷:行动分析》,第 2 卷, 2003 年 5 月,表 3.18 ,第 85 页。

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比例

贫困线是指一个人不被视作贫困的最低生活标准。

根据2003年的贫困评估,贫困线是指为了购买一篮子能够每天为每人提供2100卡路里食品所需要的最低支出,包括为满足非食品消费需求(例如衣服与住房)所需要的最低支出。

根据估计,2001年东帝汶的贫困线为每人每月15.44美元,或每天50美分多一点。根据经过购买力平价调整后的汇率,这相当于1.5国际美元。

2003年贫困评估采用了2001年东帝汶生活水平衡量调查的数据,根据这次评估的估计,东帝汶有40%的人口(五分之二的人口)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图29)。

按照国际比较的角度来说,有20%人口每天的生活费不足1美元,63%人口每天的生活费不足2美元。

图 29 200 1 年在东帝汶和印度尼西亚的城市和农村,每天生活费 低于 1 美元、两美元以及低于国家贫困线的人口比例

2001年东帝汶印度尼西亚每天低于1美元的人口比例城市农村低于国家贫困线的人口比例每天低于2美元的人口比例2001年40%的人口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

资料来源 :《东帝汶:新国家中的贫穷:行动分析》,第 xv 页;世界银行统计信息管理与分析( SIMA )数据库中有关印度尼西亚的数据, 2002 年。

政治制度与司法统计的管理

选举及政治特征

(a ) 国家元首

总统主要起着象征性作用,但也有权否决立法、解散议会和决定进行选举。现任总统是于2002年4月14日通过普选产生的,并于2002年5月20日就职,任期5年。下一届总统选举将在2007年举行。

(b ) 政府首脑

在立法机关人员宣誓就职后,多数党领导人由总统任命为总理,这为未来开了一个先例。

(c ) 国民议会

东帝汶的国民议会实行一院制,席位的数量可以有变化,最少52个席位,最多65个席位。但是由于首次行使制宪议会的职能,第一届国民议会破例包括88名成员。

成员通过普选产生,任期5年。第一届国民议会选举将于2006年进行。

(d ) 承认的政党

表 3 2001 年正式承认的政党数量

政党

东帝汶独立革命阵线

民主党

社会民主党

帝汶社会民主协会

英雄党

全国工党

帝汶民主联盟

基督教民主党

帝汶人民党

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民主党

帝汶社会党

自由党

毛贝雷民主党

帝汶工党

帝汶人民民主协会

东帝汶全国共和党

(e ) 立法席位在不同党派中的分布情况

表 4 不同政党在国家立法机构中的席位

党派

在立法机关中的席位

东帝汶独立革命阵线

55

民主党

7

社会民主党

6

帝汶社会民主协会

6

英雄党

2

基督教民主党

2

全国工党

2

帝汶人民党

2

帝汶民主联盟

2

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民主党

1

帝汶社会党

1

自由党

1

无党派人士

1

总席位

88

(f ) 议会中妇女的百分比

2001年制宪议会共有22名入选的妇女代表,占总数的25.3 %(图29)。其后,这22名妇女成了第一届国家立法机构的成员。

各国议会联盟关于妇女在国民议会中情况的数据库将东帝汶排在第27位。

图 30 按政党分列的 2001 年妇女入选制宪议会的人数

社会民主党帝汶社会民主协会英雄党全国工党总计东帝汶独立革命阵线2001年有22名妇女入选制宪议会

资料来源: 妇发基金 http://www.unifem-eseasia.org/projects/easttimor/EastTElection.htm 。

(g ) 全国和地方选举周期

有关总统和议会的全国选举每5年举行一次。2001年进行了第一届制宪议会选举。2006年将进行第一届议会的全国选举。2002年4月14日进行了第一届总统选举。第二届选举将于2007年进行。

有关乡委会与村委会的地方政府选举也是每5年进行一次。2005年进行了第一次选举。

(h) 选民参选情况

2005年地方选举中的选民参选人数很多,在很多地区,参选的女性人数超过了男性(图31)。

图 3 1 按地区和性别分列的 2005 年乡选举中选民的参选情况

帝力包考埃尔梅拉波波纳罗维克克欧库西劳滕利基萨艾纳鲁科瓦利马马努法希马纳图托阿伊莱乌地区中的选民总数每个地区的选民总数男性女性男、女选民的百分比地方政府选举中男女选民的参选人数很多

资料来源 : http://www.stae.tl/DADOS_ELEITORES.htm 。

犯罪统计与司法管理信息

自2002年以来刑事案件的数量

没有关于2002年以来刑事案件数量的明确数据。仅2005年在地区法院备案的刑事案件就多达159起(甚至可能更多)。截止2004年12月,已提交给上诉法院的案件有203起,其中已判决的有135起,未解决的有68起,但不清楚其中有多少为刑事案件。

有关妇女和儿童案件的信息,请参照与条约有关的专门文件。

积压案件

截止2006年4月在押犯人总数

监狱

在押犯人

少年犯

女犯人

贝克拉

173

5

包考

39

格莱诺

24

4

总计

236

5

4

附件二

按国家机关分列的政府支出情况

表 6.1

2005 -20 06 年各来源的合并预算(千美元)

国家机构

国家一般预算

资助的部门投资方案活动

未资助的部门投资方案活动

总计

经常预算

资本

总计

经常预算

资本

总计

经常预算

资本

总计

经常预算

资本

总计

A-1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

595

-

595

-

-

-

300

150

450

895

150

1 045

B-1 国民议会

1 198

113

1 311

528

-

528

400

-

400

2 126

113

2 239

C-1 总理与部长理事会办公室

3 448

2 000

5 448

793

-

793

955

-

955

5 196

2 000

7 196

D-1 国防部

8 177

1 600

9 777

-

-

-

-

11 800

11 800

8 177

13 400

21 577

E-1 部长理事会国务秘书处

393

-

393

-

-

-

-

-

-

393

-

393

F-1 国务部

3 172

935

4 107

3 830

374

4 203

3 856

2 325

6 181

10 857

3 634

14 491

G-1 内政部

1 366

90

1 456

-

-

-

600

-

600

1 966

90

2 056

G-4 东帝汶国家警察

8 437

406

8 843

5 769

-

5 769

-

3 250

3 250

14 206

3 656

17 862

H-1 发展部

404

-

404

-

-

-

5 509

791

6 300

5 913

791

6 704

S-1 旅游及环境国务秘书处

177

-

177

-

-

-

1 070

-

1 070

1 247

-

1 247

I-1 司法部

4 176

1 465

5 641

1 498

-

1 498

2 945

795

3 740

8 619

2 260

10 879

J-1 农林渔业部

3 880

570

4 450

3 357

1 860

5 218

3 060

540

3 600

10 297

2 970

13 268

K-1 教育与文化部

16 597

1 612

18 209

4 118

1 385

5 504

6 232

9 118

15 350

26 947

12 115

39 063

L-1 卫生部

10 305

4 000

14 305

7 750

1 445

9 196

6 205

3 325

9 530

24 260

8 770

33 030

M-1 劳动与社会安置部

607

253

860

607

253

860

1 500

-

1 500

2 714

506

3 220

N-1 外交与合作部

2 678

-

2 678

-

2 000

2 000

970

307

1 277

3 648

2 307

5 955

O-1 规划与财政部

6 716

1 640

8 356

414

187

601

10 820

250

11 070

17 950

2 077

20 027

P-1 交通部

1 636

981

2 617

950

2 017

2 967

950

2 017

2 967

3 536

5 015

8 551

R-1 自然资源、矿业与能源政策部

6 214

1 768

7 982

1 681

7 651

9 332

3 173

7 651

10 824

11 068

17 070

28 139

Q-1 公共工程部

805

6 545

7 350

250

9 953

10 203

2 039

4 000

6 039

3 094

20 498

23 592

T-1 青年和体育国务秘书处

247

183

430

-

-

-

320

-

320

567

183

750

U-1 司法部

503

-

503

-

-

-

1 961

99

2 060

2 464

99

2 563

V-1 银行业务与支付管理局

240

10 500

10 740

-

-

-

250

-

250

490

10 500

10 990

Y-1 人权监察员

83

-

83

490

-

490

625

-

625

1 198

-

1 198

X-1 东帝汶广播电视总局

826

-

826

-

-

-

186

904

1 090

1 012

904

1 916

总计(不包括自治机构)

82 880

34 661

117 541

32 036

27 126

59 162

53 925

47 322

101 247

168 841

109 109

277 950

自治机构

9 802

2 044

11 846

9 802

2 044

11 846

总计(包括自治机构)

92 682

36 705

129 387

32 036

27 126

59 162

53 925

47 322

101 247

178 643

111 153

289 796

附件三

东帝汶加入的核心人权条约一览表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CERD);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

《儿童权利公约》(CRC);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OCCPR-OP2-DP);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CEDAW-OP);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CRC-OP-AC);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CRC-OP-CS)。

附件四

东帝汶加入的其他人权文书及相关文书

《1987年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武器的渥太华公约》;

《1949年8月12日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的第一项议定书 》(1977年);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的第二项议定书 》(1977年);

《1951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国际刑事法院( ICC)罗马规约》(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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