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丹

[原文:阿拉伯文]

[1998年5月8日]

[1999年7月13日]

一、领土和人口

1. 苏丹共和国位于非洲大陆东北部,面积为967,498平方英里。该国大约位于北纬3°至北纬22°和东经22°至38°之间。

2. 苏丹与九个国家接壤:北与埃及为邻、西北与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连结,西连乍得和中非共和国,西南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接壤,南与乌干达交界,东南连结肯尼亚,东连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

3. 苏丹属热带气候,太阳每年两次位于全国各地的正上方。从北部的沙漠地带至南端的赤道区域,有多种气候型态分布。

4. 根据1992年的最近人口统计,苏丹共和国人口为2,700万人,由570多个部落组成,共同的家园、目的和命运使这些部落联接在一起。

5. 苏丹是一个基本上依靠农业的国家。人口66%以上从事农业活动,农产品占苏丹出口的90%。由于该国有若干不同的自然环境,因此它的农业活动和作物多种多样。伟大的尼罗河流经该国中心,保证了河流两岸农田的灌溉用水。

6. 人口的15%在气候不适宜农业和定居的地区从事畜牧业。苏丹牲畜资源为:大约24,065,000头牛、4,414,000头骆驼、22,358,000只绵羊和18,604,000只山羊。

7. 工业在苏丹经济中也起重要作用。它有各种现代轻工业以及转换工业。

8. 与任何国家一样,苏丹与其他国家有各种贸易关系,向其出口满足自需之后的多余,从其进口苏丹所需的商品。

二、一般政治结构

9. 苏丹国是若干种族群体和不同的文化群体的共同家园,它们本着和谐和宗教容忍的精神生活在一起。伊斯兰是大多数人口信奉的宗教,基督教和传统信仰也有许多信徒。苏丹是一个联邦共和国,最高政府当局建立在联邦制度基础之上。宪法将这一制度界定为一个全国中心和一个省一级的框架。基层一级由地方政府根据法律进行管理,以确保普遍参与、凡事协商、动员人民和权力与财富的公平分配。

10. 苏丹政治制度旨在实现下列五个目标:

1.实现参与性民主,让所有公民有机会在全国行动中发挥有效作用。

2.集中国民意志和动员力量重建国家,为发展提供动力。

3.在全国各反对派一级恢复公民的政治和立法决策权。

4.开放政治行动,通过部门代表大会让所有社会力量,特别是历史不太长的组织如工会、联合会、关注各种问题的协会和联盟参与。

5为将让所有公民实现自由、伙伴关系、协商、平等和正义的政治行动制定框架。

11. 根据这一倡议和办法,苏丹举行了必要的选举,以建立政治制度的结构。1996年3月苏丹根据1995年公共选举法的规定通过选举建立了国民议会。

12. 共和国总统也是通过1996年5月举行的公共选举产生的。

司 法

13. 苏丹立法机构首先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同时也制定了一套保障制度,旨在落实法律和司法主权原则。1986年司法法案规定,苏丹司法权力应属于一独立司法机构(法案第8条)。为了确保司法的独立性,苏丹实行一套保障制度,包括司法不受行政干预的原则。1986年司法法案也授权最高司法委员会监督司法事务的。该委员会负责审查与任命、解职、调任、晋升和承担责任有关的事务。该法案还通过下列规定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司法工作人员的薪水应根据该法案(第33条)所附表格确定;司法机构的成员享受豁免不受刑事起诉(第70条)。

14. 在苏丹,司法部门的成员独立履行其职责;在他们管辖的范围内他们享有充分的司法权力,其裁决不受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苏丹新宪法于1999年1月1日起生效。其第101条确认司法独立,其中规定:“法官应独立履行其职责并应在其管辖领域充分行使司法权力。他们的判决应不受任何影响”。

15. 根据1998年新宪法第105条,苏丹有史以来第一次成立了一个宪法法院。该条规定:“应成立独立的宪法法院,法院院长及其成员应由共和国总统从具有宪法经验的人中任命。宪法法院是宪法的监护人,有资格审理和裁决与宪法有关的任何事务。”

16. 1995年第13号宪法命令第68条的规定确认法治原则。根据一这原则,人们可以在最高法院对国民议会颁布的任何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质疑,对共和国总统颁布的任何临时命令或国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也可以提出质疑,只要这种质疑的依据是所颁布的法律或命令超出了立宪联邦制的范围或违反了宪法规定的人权。

行 政

17. 行政以共和国总统为首,其成员包含联邦各部。联邦各部制定与国家和社会有关的全国计划和方案。它们也审查联邦法案、一般预算草案和国际条约,然后提交全国议会最后批准。

立 法

18. 立法机构负责颁布和通过立法和法律、批准国家的一般预算和监督行政机构。立法机构的成员在地理选区和部门(全国性选区)举行的自由直接选举中选举产生。

三、有关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

19. 苏丹对人权的尊重和遵守主要归功于苏丹社会所持的价值观和崇高理想以及源于其精神、道德和文化遗产的原则。

20. 苏丹新宪法载有权利宪章,涵盖社会公正和团结、公共健康、体育、环境、儿童、青年、家庭和妇女(第11、第13、第14和第15条)等方面的权利。新宪法第二章根据联合国为此目的通过的文书和议定书的条款(为宪法附件)对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性、权利与义务作了规定。

21. 苏丹新宪法第26条规定,公民有权为文化、社会、经济、专业或工会目的享有结社和组织,除法律规定外不受任何限制。宪法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公民应享有受到保障和不受限制的政治结社和组织权利,仅服从组织领导规定的协商和民主条件、在互相竞争中使用争论而不是物质力量和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信守宪法规定的原则。

22. 苏丹立法人员铭记法律制度归根结底体现一个民族的态度、原则和习惯,因此他们努力将这些价值观纳入国家的立法机构及其执行的法律。这些法律对所有公民,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个人还是群体均有约束力。这些制度和各项立法法案由此而共同组成一整套综合而有效的重要保障制度,充分维护人类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四、信息和宣传

23. 根据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提高人权意识的决议,苏丹政府开始拟定行动计划,以便让苏丹各州的人权教育委员会通过全国计划,由每个州的协商委员会在本州地理范围内根据旨在消除提高人权意识的障碍的具体行动纲领予以执行。

24. 要采取的措施如下:

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将其作为整个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传播人权文书;

承诺消除基本权利的存在与享受之间的现有差距,汇编和出版关于该主题的报告和统计资料;

敦促个人参与、分享和享受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并提高他们对这样做的权利的意识;

与人权组织和机关以及有关联合国机构合作和协调,加强旨在普遍提高人权意识的结构和活动并使之合理化,以及避免活动重复;

鼓励奉行一项明确和积极的性别政策,将性别问题作为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以保障并宣布妇女充分享有人权;

起草一份与人权领域的咨询服务、技术和职业援助、起草报告和拟定计划、协调和教育措施有关的综合方案,并在该方案的执行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执行一般和具体的培训方案、研讨会和报告专题会;

呼吁苏丹人权咨询委员会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执行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行动计划方面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

保证州政府、政治组织、职业组织、雇主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基层组织执行下列活动:

制定并执行各种方案,提高这些组织的成员对国际文书和条约的人权内容的意识;

准备培训课,以确保在拟定政策和计划和批准各项方案过程中遵守人权;

动员其成员努力宣传提高人权意识的方案;

从事就立法和行政改革提出建议的任务,以便让全国的公民享受基本人权;

就拟定研究方案和制作教材提出建议,以确保所有公民普遍了解和熟悉他们的基本权利;

提高公众对人权价值观和标准的意识。

25.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苏丹被贫困、不稳定、不安全和外债负担造成的问题所困扰。因此,苏丹高度依赖国际组织和银行机构的外来援助来执行保护儿童的方案和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然而,这种援助要么少得微不足道或常常根本不存在,这是落实人权不可逾越的障碍,使苏丹极难实施在这方面制定的计划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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