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毛里求斯 *
[收到日期: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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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3
一.概况..........3
A.毛里求斯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3
B.毛里求斯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4
二.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总体框架9
A.接受国际人权准则的情况9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11
C.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13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17
三.不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方面的情况17
导言
1. 本共同核心文件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准则编写。本文件由总理办公室编写,是相关部委、司局和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和协作的成果,并考虑到了私营部门和国家人权机构的意见。
2. 本共同核心文件介绍了我国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及其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的概况。
一.概况
A.毛里求斯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3. 毛里求斯共和国位于印度洋西南部,由以下岛屿组成:毛里求斯岛、罗德里格岛、阿加莱加岛、特罗姆兰岛、卡加多斯-卡拉若斯群岛、包括迪戈·加西亚岛的查戈斯群岛和毛里求斯国境内任何其他岛屿。两大岛屿分别为毛里求斯岛(1,865平方公里)和罗德里格岛(104平方公里)。截至2015年7月,毛里求斯共和国约有130万人口,毛里求斯岛和罗德里格岛的常住人口估计分别为1,220,663人和41,942人。毛里求斯没有土著人口。
4. 近年来,毛里求斯取得了持续积极的经济增长,在《2030年愿景》中提出力争跻身高收入经济体之列。经济持续增长得益于以下因素:政治稳定、制度稳固、外向型市场战略、财政稳健、汇率、贸易、投资和货币政策具有竞争力以及总体规划和政策选择审慎。此外,公私伙伴关系也大力促进了私营部门主导的增长。按世界银行的分类体系,毛里求斯凭借2014年人均10,003美元收入跻身中等偏上收入国家之列。
5. 毛里求斯还实现了千年发展目标的多个具体目标(《2015年国家千年发展目标报告》),而2014年人类发展指数达到了0.777(开发署2014年人类发展指数)。毛里求斯在以下若干全球指数中一贯保持着领头羊的地位:默·易卜拉欣非洲治理指数(2015年排名第1位)、世界银行营商便利度指数(2015年在189个国家中排名第28位)、全球竞争力报告(2015年在140个国家中排名第46位)、开发署人类发展指数(2014年在188个国家中排名第63位)。然而,毛里求斯需要提高性别平等排名,因为我国目前在142个国家中排名仅第106位(2014年世界经济论坛)。
6. 尽管取得了上述成就,依然存在若干重大挑战。近年来,毛里求斯面临着愈发严峻的不平等问题,基尼系数已从2006/2007年的0.388上升到了2012年的0.414。最突出的是,底层40%人口的收入增长速度一直远低于其他人口――前者年增长率为1.8%,而后者为3.1%(世界银行,2015年国家系统诊断)。环境压力巨大,在气候变化和小岛屿国家这一特性的影响下更加严峻。需要大力扭转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丧失。
7. 为应对上述挑战,毛里求斯政府正在采用创新的融资机制,确保社会项目获得私营部门资助:征收2%的企业社会责任税,拨给促进国家社会和环境发展的各项方案。此外,政府总预算一半以上用于社区福利和社会保障,以便提升人口的社会经济福祉。
B.毛里求斯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宪法》
8. 《毛里求斯宪法》是1968年独立之时英国政府根据一项枢密令留给毛里求斯的一份书面文件,它基于威斯敏斯特模式,立足于法治和分权这两项基本原则。《宪法》第1条规定,毛里求斯共和国是“主权民主国家”,这与主要受到《欧洲人权公约》启发的《宪法》第二章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相称。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免受奴役和强迫劳动、免受不人道待遇、财产不被剥夺、受法律保护、良心自由、言论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行动自由、住房和其他财产私有性受到保护以及免受歧视。
毛里求斯的政治结构
9. 我国于1968年3月12日脱离大不列颠获得独立。1992年毛里求斯成立共和国前,大不列颠女王陛下一直是国家元首。我国实行议会民主制,总理作为政府首脑进行领导。国家元首为共和国总统,经总理动议由国民议会多数议员选举产生。毛里求斯国定期举行自由和公平的全国和地方选举。这些选举在独立的选举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国民议会由70名议员组成,其中62个席位按“得票最多者当选制”选举产生,余下8个席位按社区和党派分配给得票最多的大选落选者,以此确保每个社区得到公平和充分的代表。
10. 2002年,规定在罗德里格岛成立权力下放政府,为此建立了罗德里格地区议会,负责针对罗德里格岛的具体事务(如农业、儿童发展、就业、环境和旅游)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罗德里格地区议会议员由居住在罗德里格岛的毛里求斯公民选举产生。
11. 罗德里格地区议会可以制定《地区议会条例》,但该条例仅在罗德里格岛有效。与其他条例一样,该条例将会面临毛里求斯议会根据《宪法》第122条作出的否定决议。《罗德里格地区议会法》第31(7)条仅在否定决议的范围内适用。
12. 罗德里格地区议会还可就其职责领域通过相关法律,但此类法律仅对罗德里格岛居民适用。法律草案先由罗德里格岛区长转交负责罗德里格岛事务的部长。随后,内阁必须根据相关议事规则予以核准,以将法案提交议会讨论颁布。
司法系统
13. 毛里求斯的司法系统基于英国的诉讼辩护制度,由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构成的一个单一结构的司法系统组成。最高法院下设以下行使相应管辖权的不同部门:聆案官法庭、家事庭、商事庭、刑事庭、调解庭及民事和刑事诉讼初审法院;上诉管辖权(审理和裁定对下级法院裁决提起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民事上诉法院和刑事上诉法院(分别审理和裁定对最高法院开庭行使民事和刑事事项初审管辖权所作裁决提起的上诉)。下级法院由中级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地区法院、保释还押法院和罗德里格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
14. 最高法院由大法官、次席大法官和陪席推事组成。它被赋予适用毛里求斯法律所需的所有权力和管辖权。它是一所高级记录法院,具有审理和裁定任何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无限管辖权。它具有等同英格兰高等法院的初审管辖权,被赋予行使衡平法院平等管辖权的所有必要权力和权限。最高法院还对下级法院行使监督管辖权,确保下级法院得以恰当地伸张正义。它单独享有裁定是否违反《宪法》任何规定的权力,包括裁定议会所立任何法律是否违反《宪法》规定因而无效的权力。它也有权保障执行《宪法》确立的保护性规定。
最高法院作为初审法院的民事管辖权
15. 最高法院审理和裁定:(一)任何民事事项,但一般也会受理和审理纠纷事项价值超过500,000卢比的申诉;(二)离婚和婚姻诉讼;(三)破产请求以及所有商事事项;(四)海事事项;(五)宪法救济索赔。
16. 所有民事诉讼均由一名法官审理和裁定,除非任何成文法另有规定,或由大法官鉴于涉案利益或者所涉事实或法律问题意义重大或错综复杂而作决定。最高法院在行使民事管辖权方面具有相应的权力和管辖权,可以审理和裁定对法律从业人员或部委官员职业行为行使监督权的任何当局或机构提起的任何纪律申诉。
最高法院家事庭
17. 最高法院家事庭于2008年1月在行政层面上设立。它行使相应管辖权,审理根据《离婚和法定分居法》或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赡养、托管或监护问题的任何其他立法提出的任何事项,但根据立法提出且属于治安法官专有管辖权范围的事项除外。大法官指定的两名陪席推事在家事庭任职。
最高法院商事庭
18. 最高法院商事庭于2009年在行政层面上设立。大法官指定的两名陪席推事在商事庭参与审理工作。它受理、审理和裁定:根据2009年《破产法》和《公司法》提出的事项;涉及银行业务、汇票、海外业务、专利和商标的纠纷;总的来说,具有商业性质的任何事项。
聆案官法庭
19. 聆案官法庭由聆案官和书记官长以及副聆案官和副书记官长主持。它行使《毛里求斯民法》的不动产继承和分割方面规定以及《不动产出售法》赋予的管辖权。聆案官法庭也审理和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的民事案件的所有审前问题。
调解庭
20. 目前有两名陪席推事在调解庭任职。大法官可应当事任何一方申请将最高法院待审的民事诉讼或事项移交调解庭审理。调解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共同协议处理民事诉讼或事项,或是缩小纠纷问题的范围。
最高法院刑事庭(巡回审判)
21. 最高法院是具有刑事初审管辖权的主要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的刑事审判由一名主审法官和一个九人陪审团进行,审判谋杀和过失杀人等非常严重的犯罪。此外,还规定对包括《危险药物法》所述犯罪在内的某些犯罪向一名最高法院法官提起诉讼,而没有陪审团参与。
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
22. 最高法院具有充分的权力和管辖权,可以审理和裁定对以下机构所作裁决提起的所有民事或刑事上诉案件:(一)内庭法官;(二)聆案官法庭;(三)中级法院;(四)劳资关系法院;(五)地区法院;(六)根据任何其他立法设立的机构。向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至少由两名法官审理,除非任何其他立法另有规定。
民事上诉法院
23. 民事上诉法院是最高法院的一个部门。它审理和裁定对最高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所作裁决提起的所有上诉。它按大法官的决定由两或三名法官组成。在大法官缺席或出于任何原因无法参加上诉法院审理的情况下,民事上诉法院由次席大法官担任主审。
刑事上诉法院
24. 刑事上诉法院是最高法院的一个部门。它由三名法官组成,全权审理和裁定对最高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所作裁决提起的所有上诉。刑事上诉法院由大法官担任主审,在大法官缺席的情况下则由次席大法官担任主审。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25.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毛里求斯的终审上诉法院。作为合法权利,可在以下情况就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所作裁决向司法委员会提起上诉:(一)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以及《宪法》解释相关问题的最终裁决;(二)纠纷事项价值10,000卢比或以上,或者上诉直接或间接涉及有关价值10,000卢比或以上的财产或权利的主张或问题;(三)在根据《宪法》第17条提起的诉讼中为执行保护性规定作出的最终裁决;(四)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所涉问题无论是否因其具有重大的普遍或公共意义都应提交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因而予以准许。
下级法院
中级法院
26. 中级法院根据《法院法》设立,在全岛包括罗德里格岛具有民事和刑事管辖权。它由两名院长、两名副院长以及《民事机构令》规定的若干人数中级法院治安法官组成。
27. 中级法院有权审理纠纷申诉或事项所涉账户余额或其他形式价值不超过500,000卢比的所有民事案件。中级法院法官按院长的决定由一名或多名治安法官组成。
28. 中级法院有权审理和裁定《刑法》具体条款规定的严重刑事犯罪以及中级法院根据任何其他立法可以审判的其他任何犯罪。它有权判处已经定罪的罪犯不超过十五年的劳役和不超过十年的监禁。但对惯犯,中级法院可以从重处罚,判处二十年劳役。中级法院还有权从重处罚《危险药物法》和《刑法》规定的犯罪。
劳资关系法院
29. 劳资关系法院由一名院长和一名副院长组成。它根据《劳资关系法院法》设立,具有专有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可以审判根据《就业权利法》、《就业和培训法》、《出口加工区法》、《客运业(公交)退休福利法》、《糖业退休福利法》、《工人赔偿法》和卫生福利立法提出的任何事项。
地区法院
30. 毛里求斯岛和罗德里格岛分别设有十个和一个地区法院。法律规定,地区法院有权审判和裁定民事和刑事案件。每个地区法院均由一名地区治安法官以及大法官决定的若干名地区治安法官主持。地区法院具有相关权力和管辖权,可以审理和裁定可判处不超过五年监禁和不超过100,000卢比罚金的刑事案件。地区法院有权审理纠纷申诉或事项价值不超过50,000卢比的所有民事案件。另一方面,地区治安法官具有审理业主和租户纠纷的专有管辖权,而不论对拒付租金的索赔金额多少。
31. 《保护免受家庭暴力法》规定,法庭人员所肩负的职责是受理和处理受害配偶和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同居人员提出的保护令申请。地区治安法官有权审理和裁定此类申请,并在法院确信申请人确有可能受害后签发保护令。地区治安法官还有权受理和裁定居所占用令和租赁令申请。这种命令赋予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使用和占用夫妻共住房的专有权。
32. 《小额索赔诉讼程序》于1999年推行,规定地区法院可以即决和快速方式裁定不超过25,000卢比的小额索赔。提出此类索赔的方式是,诉讼当事人本人填写规定表格后送达他方当事人。内庭治安法官召集当事双方解决纠纷。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此事将交付审判。应当指出的是,此类案件采用这种冲突解决方法处理,并不通过审判程序。
33. 地区治安法官还作为少年法院治安法官行使管辖权。少年法院审判涉嫌实施刑事犯罪的少年。少年法院还处理不服父母管束和/或需要照料和保护的儿童。
34. 根据《保释法》设立的保释还押法院具有相应的专有管辖权,可以审理被控犯罪或被合理怀疑涉嫌实施犯罪的人员的还押或释放事宜,它也在周末和节假日开庭审案,以便保障被拘留者的宪法权利。保释还押法院由一名地区治安法官主持,设在路易港新法院。
35. 罗德里格岛的司法工作由一名全职治安法官和一名最高法院客席法官负责。治安法官还会在必要时担任毛里求斯共和国境内阿加莱加岛等其他小岛的客席法官。
电子司法
36. 2010年4月以来,司法部门已经着手开发和实施一套案件电子归档系统和一套案件电子管理系统。这项方案已在非洲投资环境基金的帮助下落实,后者补助75%的项目费用,余下25%则由政府资助。
37. 项目一期涉及提交最高法院(商事和民事案件)和內庭法官的案件。一期已于2013年4月在最高法院商事庭试行启动。系统将向最高法院的其他部门推广,但家事庭和刑事庭除外。这两个法庭以及下级法院将会纳入“司法现代化”方案二期。
司法和法律研究所
38. 司法和法律研究所根据国民议会2012年7月27日通过的《司法和法律研究所法》设立。研究所旨在提高法律从业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完善提供一般法庭服务以及维护司法标准。这项工作通过组织和提供“持续专业发展”方案开展,即持续举办培训课程、研讨会和讲习班,培养业内和未来的法律从业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
二.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总体框架
A.接受国际人权准则的情况
39. 毛里求斯共和国已加入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人权公约
条约/公约 |
签署日期 |
批准/加入日期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 |
1973年12月12日(加入)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
- |
1973年12月12日(加入)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 |
1973年12月12日(加入)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 |
1972年5月30日 (加入)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 |
- |
1984年7月9日 (加入)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
2001年11月11日 |
2008年10月31日(批准)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 |
- |
1992年12月9日(加入)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
- |
2005年6月21日(加入) |
《儿童权利公约》 |
- |
1990年7月26日(加入)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2001年11月11日 |
2011年6月14日(批准)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2001年11月11日 |
2009年2月12日(批准)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2007年9月25日 |
2010年1月8日(批准) |
其他多边条约
条约 |
签署日期 |
批准/加入日期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2000年12月12日 |
2003年4月18日(批准)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
- |
2003年9月24日(加入) |
《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 |
- |
1993年3月23日(加入) |
区域人权文书
条约 |
签署日期 |
批准/加入日期 |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
1992年2月27日 |
1992年6月19日(批准) |
《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 |
1991年11月7日 |
1992年2月14日(批准) |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设立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的议定书》 |
1998年6月9日 |
2003年3月3日(批准) |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 |
2005年1月29日 |
- |
国际人道主义法文书
条约 |
签署/加入/继承日期 |
已颁布的国内立法 |
|
A. |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议定书 |
1970年8月18日继承 |
《日内瓦公约法》 |
1. |
《194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第一公约》 |
||
2. |
《1949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第二公约》 |
1970年8月18日继承 |
《日内瓦公约法》 |
3. |
《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第三公约》 |
1970年8月18日继承 |
《日内瓦公约法》 |
4. |
《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第四公约》 |
1970年8月18日继承 |
《日内瓦公约法》 |
5. |
《1977年第一号议定书》—《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害者的附加议定书》 |
1982年3月22日加入 |
2003年《日内瓦公约法(修正案)》 |
6. |
《1977年第二号议定书》—《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
1982年3月22日加入 |
《日内瓦公约法(修正案)》 |
B. |
生物武器公约 1972年《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
1972年4月10日签署 1972年8月7日批准 |
《生物及毒素武器公约法》 |
C. |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化学武器公约》 |
1993年2月9日批准 |
《化学武器公约法》 |
D. |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其议定书 |
||
1. |
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
1996年5月6日加入 |
正在审议的法案草案 |
2. |
1980年《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第一号议定书》 |
1996年5月6日加入 |
正在审议的法案草案 |
3. |
1980年《禁止和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第二号议定书》 |
1996年5月6日加入 |
正在审议的法案草案 |
4. |
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的第三号议定书》 |
1996年5月6日加入 |
正在审议的法案草案 |
5. |
1995年《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第四号议定书》 |
1996年5月6日加入 |
正在审议的法案草案 |
E. |
《渥太华条约》 1972年《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渥太华公约》 |
2002年12月24日加入 |
《杀伤人员地雷(禁止)法》 |
F. |
《罗马规约》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1998年6月签署 2002年3月5日批准 |
《国际刑事法院法》 |
G. |
《儿童权利公约》 2000年《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2001年11月11日签署 2009年2月12日批准 |
|
H. |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 |
2006年12月22日批准 |
正在编写的修正法案草案 |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宪法》
40. 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在《毛里求斯宪法》第二章里得到保障。《宪法》第17条规定,最高法院要对根据第二章所享有权利已经、正在或可能遭到侵犯的任何个人给予补救。
国家立法
41. 自上次审议以来,毛里求斯还颁布了新的法律来更好地确保人权得到保护。包括下列法律:
2009年7月30日颁布的《打击贩运人口法》的其中一个主要目标是要落实《联合国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行为的议定书》、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以及保护和协助贩运受害人。该法规定,贩运受害人应予遣返,要将贩运受害人送回毛里求斯,并对贩运受害人给予赔偿。
2012年1月15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法》规定要在毛里求斯有效落实《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确保履行毛里求斯的《规约》义务,并规定毛里求斯法院有权审判受到国际犯罪指控的人员。该法规定了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人员以及与该机构开展其他形式合作的程序。
2012年1月1日颁布的《平等机会法》确保人民得到更好的保护免受歧视,禁止基于年龄、种姓、宗派、族裔、缺陷、婚姻状况、籍贯、政治见解、种族、性别或性取向原因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平等机会法》适用于雇佣活动、教育、提供物资和服务、住宿、不动产变卖、公司、伙伴关系、“学会”、登记在册的协会和俱乐部、进入公众可以进入或使用的场地以及体育活动。它还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部门,并在适用范围中纳入了性骚扰。该法还禁止迫害歧视。
2012年通过的《保护人权法(修订案)》审查了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职能,以便加强其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和增进人权方面关键机构的作用,还规定了要在国家人权委员会下设立人权司、投诉警察司和国家预防机制司。委员会的职能还包括促进国家立法和实践与毛里求斯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协调统一,并确保对其有效落实。
2012年通过的《投诉警察法》规定要在国家人权委员会下设立投诉警察司,调查对警察提出的投诉,但不调查腐败和洗钱指控。该法还规定,该司完成调查后应向有关当局就所应采取的适当行动提出建议,包括提起刑事或纪律诉讼或者给予赔偿。该司还可调查警方羁押期间发生或警方行动造成的人员致死事宜,并就处理和杜绝警方任何不当行为的方式提出建议。
同样,2012年通过的《国家预防机制法》力求在毛里求斯落实《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该法规定要在国家人权委员会下设立国家预防机制司,便于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在毛里求斯履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职能。国家预防机制司由一名副主席主持,除其他外,促使狱警认识到在会面和探监期间对待被拘留者要注意人权。《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用作参考文件和培训源材料。此外,国家预防机制司的其他职能还包括对有关暴力侵害被拘留者的指控开展彻底调查。
《法律援助法》于2012年修正,现称《法律援助和法律协助法》。该法扩大了提供法律协助的范围,现根据麦觊勋爵主持的居民委员会所提建议,规定要向广大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协助和法律援助。现规定要在警方问询阶段以免费法律咨询和顾问的形式以及在保释申请阶段以免费法律代理的形式提供法律协助。
《刑法》于2012年修正,规定可在以下特定情况下终止妊娠:(a)继续妊娠将会危及孕妇生命;(b)必须终止妊娠来防止孕妇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的永久性伤害;(c)相关专科医生评估认定继续妊娠极有可能导致胎儿出现严重畸形或严重身心异常;或(d)孕期未超过14周,系强奸、与未满16岁女性性交或与已向警方或医务人员报告的特定类别人员性交所致。还对《医疗委员会法》作了重要修正。
《刑事上诉法》于2013年修正,旨在将特定案件中的被告定罪判决移交刑事上诉法院,以便审查定罪判决的相关诉讼情况。事实上,最高法院判定有罪的人员可以申请审查其定罪判决的相关诉讼情况。目前,该法规定检察长可以申请审查无罪判决的相关诉讼情况。此外,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司可在当事人或其代表提出申请后将定罪判决移交刑事上诉法院,以便审查上述定罪判决的相关诉讼情况。尽管如此,移交工作必须满足该法第19A条规定的条件。若刑事上诉法院确信(a)有新的有力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较轻,同时(b)鉴于距离据称已实施犯罪的时间间隔等案情,重审很有可能保证公正,法院有权:(a)批准申请;(b)撤销定罪判决或无罪判决;(c)下令以原控罪行或较轻罪行对其重审;及/或(d)酌情下达它认为合适的其他命令。
《刑事诉讼法》于2007年修正,规定被判强制最低刑罚的人员可向最高法院申请复审判刑。除该法规定的以外,最高法院还审理对判刑复审提出的上诉。这方面的一份权威判决是DookeeAjay诉毛里求斯国案(2011 PRV 26),其中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裁定应计入还押时间以折抵刑期。目前还有若干其他案件也适用了这条原则。Sudason诉毛里求斯国案(2014 SCJ 44)便是其中之一。在该案中,法院适用了DookeeAjay诉毛里求斯国案(2011 PRV 26)采纳的论据,同意以80%的还押时间折抵刑期。在最近的LuchunD.诉毛里求斯国等案(2015 SCJ 254)中,法院认为还押时间应当全数计作刑期。法院在该案中认为,“鉴于申请人年事较高,加之健康每况愈佳,并且其妻身体状况堪忧(如申请人书面证词第18段所述),这势必会影响实际行使探视权,我院认为,记录在案的证据充分,我院可以依此行使酌处权,以申请人的还押时间全数折抵刑期。”但应指出的是,司法委员会目前正在LiyakkatA. Polin案中审议还押时间应否作为惯例视作已服刑期这一问题。
C.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
42. 通过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向大众传播人权文书以及开展认识提高活动和教育方案,在国家一级增进了人权,情况如下:
国家人权机构的作用
43. (一) 监察员办公室根据《宪法》第96条的规定设立。它处理有关公共部门管理失职的指控以及可能发现的行为不当问题。监察员通过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调查开展上述工作。监察员办公室提供的2014年和2015年统计数据如下:
2014年 |
2015年 |
|
处理的案件 |
450 |
389 |
纠正的案件 |
117 |
104 |
尚未认定理据充分的案件 |
25 |
18 |
解释的案件 |
194 |
142 |
撤销的案件 |
32 |
22 |
尚未调查的案件 |
5 |
1 |
尚未受理的案件 |
1 |
- |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待审的案件 |
76 |
102 |
来源 :监察员办公室。
44. 原则上,对于监察员办公室管辖权以外的申诉,申诉人会相应得到通知,并会被介绍到相关当局。
45. (二) 国家人权委员会根据1998年《人权保护法》设立。它于2002年获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认证,后分别于2008年和2014年被重新认证为“A级”。目前,委员会已经完成结构调整,使其职能符合“巴黎原则”,并加强其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和增进人权方面关键机构的作用。委员会现设三个司,即人权司、投诉警察司和国家预防机制司,任何个人或个人群体均可向其举报任何据称侵犯人权的行为。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三名副主席组成。每个司均由一名副主席和两名其他成员主管。国家人权委员会2011至2015年审理的一些案件统计数据如下:
年份 |
申诉数量 |
已审 |
待审 |
移交检察长 |
2011年 |
23 |
23 |
- |
无 |
2012年 |
34 |
34 |
- |
无 |
2013年 |
110 |
32 |
78 |
无 |
229 * |
229 |
- |
||
2014年 |
168 |
56 |
112 |
2 |
2015年 |
120 |
59 |
61 |
7 |
* 由警方投诉调查局移交。 2013 年以前这些投诉由投诉调查局调查。
46. (三) 儿童问题监察员办公室于2003年设立,并于2004年开展工作。这是非洲首个此类机构。该办公室旨在确保公共机构、私营管理部门、个人和协会充分考虑儿童的权利、需求和利益;增进儿童的权利和利益;确保遵守毛里求斯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
47. (四) 平等机会委员会根据《平等机会法》于2012年4月24日设立。它不单审查和调查向其提出的申诉,还调查其认为可能已经或将要实施歧视行为的案件。
48. 2013年4月,平等机会委员会根据该法第27(3)(f)条发布了《雇主准则》。《准则》于2013年4月15日生效。该法第9条规定,每位雇佣超过10名全职雇员的雇主必须参照委员会发布的准则和守则,编拟和适用一项平等机会政策。此外,平等机会委员会还向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所有雇主发布了准则和行为守则,按照《平等机会法》的强制要求,指导所有雇主落实平等机会政策。
49. 委员会未予解决的案件移交给同样根据该法设立的平等机会法庭。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任务是要着力消除歧视并促进不同地位人员之间的平等和良好关系,平等机会法庭则有权下达临时令、指令和高达500,000卢比的赔偿令。拒不执行平等机会法庭命令或指令的行为等同实施犯罪,可以判处最高100,000卢比的罚金和不超过5年的监禁。委员会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处理的一些申诉统计数据如下:
截至2015年12月底提出的申诉数目 |
1471 |
罗德里格岛举行的庭审数目 |
106 |
毛里求斯岛举行的庭审数目 |
701 |
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数目 |
1386 |
不在该法权限范围内的申诉数目 |
290 |
超过时效的申诉数目 |
86 |
撤回的申诉数目 |
85 |
正在调查的申诉数目 |
204 |
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歧视的申诉数目 |
331 |
正在收集更多资料的申诉数目 |
360 |
移交平等机会法庭的申诉数量 |
6 |
移交其他审级的申诉数量 |
14 |
调解/结案的申诉数量 |
95 |
传播人权文书
50. 总理办公室于2012年10月发布和启动了《2012-202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行动计划》设定了以下目标及具体目标:
加强国际人权合作;
加强国家人权框架;
保护和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确保进一步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保障妇女在性别平等机会方面的权利;
保障青年权利;
更好地保护和保障弱势群体权利;
保障可持续发展权;
加强人权方面的教育和意识;
鼓励和促进民间社会和广大工商部门更多参与增进和保护人权。
51. 《行动计划》评估了毛里求斯按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的要求在保护和增进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并制定了今后的工作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的一项主要建议是要设立一个人权监测委员会,由总理办公室主持,并由来自相关部委、司局、国家人权机构、处理人权事务的非政府组织以及私营部门的利益攸关方组成。委员会的作用是要确保实施《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可在http://humanrights.govmu.org查阅。
52. 监测委员会已于2013年设立,每年至少举行三次会议来总结在落实所提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2014年12月发布了第一份进展报告,其中指出已经开始着手落实至少82%的建议,并进入了不同的落实阶段。
通过教育方案和政府主办的公共宣传活动提高人权意识
53. 总理办公室负责人权事务,自2011年以来已经着手开展面向全体民众的提高认识和培训方案。以下一些方案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内容:
总理办公室协同公共基础设施部、国家发展股、国家人权委员会、儿童问题监察员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在全岛各公民咨询办事处举办了人权宣传活动。目前已经有来自非政府组织、妇女协会和弱势群体的约4,160名参加者接受了宣传。
总理办公室协同青年和体育部、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在全岛各青年中心开展了一项人权教育方案,每年约有500-750名青年参加。这项人权教育方案分四期进行,重点介绍基本人权、毛里求斯加入的人权条约、《毛里求斯共和国宪法》和人权机构等内容。专家包括平等机会委员会工作人员、毛里求斯警察、律师和儿童问题监察员。2011至2015年间,约有1,555名青年参加了这项方案。
为通过教学和教育活动来增进人权,总理办公室与英联邦秘书处接洽,确保将人权内容纳入学前、小学和中学课程。职权范围已由总理办公室、教育与人力资源、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以及英联邦秘书处之间联合协作最终确定。课程材料已由英联邦秘书处编写。2015年4月与不同利益攸关方举办了文件审定研讨会。英联邦秘书处于2016年1月举办了关于教育者工具包的能力建设讲习班,这项方案目前已开始在初中一年级试行。
在高等教育层面,人权教育已经纳入了毛里求斯大学的法学学士学位课程。还从2013-2014学年起推出了一门国际人权法法律硕士学位课程。
人权也是警官和狱警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管理局制定了一项新的《监狱法案》,并已提交总理办公室讨论。《监狱法案》也规定要落实有关监狱管理的人权建议。
通过大众媒体提高人权意识
54. 采取以下措施通过大众媒体增进了人权:
总理办公室协同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毛里求斯广播公司在2013年和2014年播出了一套人权系列电视节目,旨在提高民众对其权利的认识。这套节目此前每两周播出一次。从2015年8月起,这套节目改为每周播出。
为更好地宣传人权,已经协同国家计算机委员会开发了一个人权门户网站。该门户网站(http://humanrights.govmu.org)旨在:
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介绍毛里求斯共和国的人权状况和战略;
向政策制定者、人权培训员和学生提供人权指标数据库方面的支持;
充当培训和提高认识的平台;
充当所有人权利益攸关方之间的沟通工具。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
55. 总理办公室主持设立的国家人权监测委员会由各部委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其中一项职能是要监测《2012-202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在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定期报告义务方面取得的进展。
56. 总理办公室考虑到各部委、司局、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所有利益攸关方通过磋商进程(如会议和讲习班)通报的相关信息后拟定了一份国家定期报告草案。总理办公室还协同所有利益攸关方落实了各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57. 还协同毛里求斯大学和各相关部委/司局开发了一个人权指标数据库,用以监测落实各人权委员会所提建议的进展情况。但在实施阶段,总理办公室注意到某些部委在确定和使用相应指标方面遇到了困难。已请英联邦秘书处和开发署协助开展相关培训活动/能力建设,向各部委工作人员介绍如何使用这个监测工具。
58. 2013年,在上次人权理事会对毛里求斯开展普遍定期审议活动期间,72个国家参加了互动对话。随后,理事会向我国提出了150条建议。毛里求斯已经提议于2016年第一季度自愿向人权理事会提交一份中期报告。
三.不歧视和平等及有效补救方面的情况
59. 《毛里求斯宪法》明确规定,每位公民都有权受到平等对待以及不受歧视地生活。它禁止基于种姓、肤色、宗派、性别和种族等理由的歧视。它还规定,法律不论本身还是实际效应,不得带有歧视性。《宪法》第3条题为“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如下:
“特此肯定并宣布,毛里求斯业已并将继续存在以下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因种族、籍贯、政治见解、肤色、宗派或性别而受歧视,但应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公共利益:
(a)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人身安全权和受法律保护权;
(b)良心自由、言论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以及办学自由;
(c)个人住宅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性受到保护以及财产不被无偿剥夺的权利,
本章各条款之效力,以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但这种保护须以这些条款所载规定为限,这些限制旨在确保任何个人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时不会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或公共利益。”
60. 《宪法》第16条除其他外,规定“任何法律都不得作出本身带有歧视性或产生歧视性效应的任何规定”。“歧视”一词是指“完全或主要由于种族、种姓、籍贯、政治见解、肤色、宗派或性别而给予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待遇,致使一类人受到另一类人并未受到的剥夺资格或限制,或是获得另一类人并未获得的特权或优势”。《宪法》第17条规定,凡声称其根据《宪法》第二章所享有权利正在或可能遭到侵犯的公民,均可向最高法院申请补救。
61. 《刑法》也对涉及广义歧视的犯罪及相关刑罚作出了规定:
第183条“干涉良心自由”规定处以不超过100,000卢比的罚金和不超过2年的监禁;
第184条“干扰宗教仪式”规定处以不超过100,000卢比的罚金和不超过2年的监禁;
第185条“粗暴扰乱宗教礼拜”规定处以不超过100,000卢比的罚金和不超过2年的监禁;
第206条“严重违反公共和宗教道德”规定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和不超过100,000卢比的罚金;
第282条“煽动种族仇恨”第1款规定处以不超过100,000卢比的罚金和不超过20年的劳役,第2款规定处以不超过100,000卢比的罚金和不超过4年的监禁;
第283条“煽动言论”是指任何人以第206条所述手段实施的犯罪:(a)仇视或藐视政府或司法,或者煽动他人仇视、藐视或不满政府或司法;(b)在毛里求斯公民中煽动不满情绪,或鼓动毛里求斯公民不同阶级之间的恶意和敌对情绪。法律规定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和不超过100,000卢比的罚金;
第286条涉及“进口煽动性出版物”;
第287条涉及“停发含有煽动性出版内容的报纸”;
第287A条涉及“禁止印发煽动性出版物”;
第287B条列出了第286、287和287A条对煽动性出版物规定的刑罚,并规定根据这些条款,非经检察长发函授意,不得对任何人提起起诉,任何此类人员一经定罪应处不超过100,000卢比的罚金和不超过2年的监禁。
62. 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任务是要着力消除不同地位人士之间的歧视并促进其平等和良好关系。委员会负责处理据称基于法律所保护的12种理由中一种或多种理由受到歧视的申诉。此类申诉可由个人、群体或法人团体提出,甚至可以匿名提出。申诉人常常会在提出申诉前向委员会了解情况。
63. 委员会向公众提供了解《平等机会法》原则及其程序内容方面的协助。申诉一经提出,委员会成员要对相关申诉开展初步审查。在此阶段,申诉人常常会被召至委员会参加预审,以使委员会更多地了解所提指控。应当指出,即便表面上似乎没有充分证据来裁定申诉理据充分,委员会也不会断然驳回申诉。申诉人会有机会向委员会提交更多证据,或会被要求详细说明自己感觉受到歧视的情况。
64. 在表面上申诉似乎超过时效的情况下,也会采取相同程序。委员会会请申诉人提出正当理由来延长时限。尽管这会增加工作量并耗费大量时间,但仍会系统性地采取这种程序,因为人们认为委员会要完成一种社会使命。因此,在初步审查申诉以后,若委员会向申诉人收集到更多信息后仍裁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歧视行为,便不会对申诉采取进一步行动。若委员会认为存在充分证据,可以开展下一步工作,便会召见受控歧视人,以便先行确定能否调解,但不会研究案情。这常常有助于及早结案,由此避免冗长、耗时和昂贵的程序。若受控歧视人不愿和解,而申诉看似理据充分,委员会则会开展全面调查。
65. 调查结束后,可能还是发现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歧视行为,此时将会驳回申诉。若在完成调查后,委员会权衡各种可能性后认为存在基于法律所保护的一种理由的歧视情况,便会最后尝试促成调解。会向当事双方送发一份载列委员会建议的报告,并同时请当事双方尝试调解。若在45天内未能达成和解,委员会便可经申诉人同意将此事移交平等机会法庭。
66. 2013年4月,平等机会委员会根据《平等机会法》第27(3)(f)条发布了《雇主准则》,其中除其他外,指出根据该法第9条,每位雇佣超过10名全职雇员的雇主必须参照委员会发布的准则和守则,编拟和适用一项平等机会政策。
67. 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任务是要着力消除不同地位人士之间的歧视并促进其平等和良好关系,平等机会法庭则有权下达临时令、指令和高达500,000卢比的赔偿令。拒不执行平等机会法庭命令或指令的行为等同实施犯罪,可以判处最高100,000卢比的罚金和不超过5年的监禁。
68. 平等机会委员会自设立以来受理了个人或个人群体为寻求对歧视案件补救而提出的1,400多起案件。然而,委员会也受理了申诉人提出的一些无意义、缠讼和无理的案件。委员会正在提高民众对向其提出申诉的认识。
69. 为防止将互联网用于传播歧视性或种族主义讯息,《信息和通信技术法》禁止将信息和通信服务用于以下情形:
传送或接收严重冒犯性讯息或者含有不雅、猥亵或威胁内容的讯息;或
意图给任何人造成烦恼、不便或不必要的焦虑;及
传送可能危及或危害国防、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讯息。
70. 2009年3月20日开始开展工作的真相和正义委员会根据《真相和正义委员会法》设立。真相和正义委员会有权对毛里求斯殖民时期的奴隶制和契约劳工开展调查,确定要向奴隶和契约劳工后裔提供的适当措施,调查声称拥有权益的任何土地遭到剥夺或权利丧失的人员提出的申诉,并基于事实和客观的信息和证据,编写一份综合报告介绍其活动和结论。委员会已于2011年11月25日向共和国总统提交了报告。
71. 已经设立了一个部长级委员会来审议报告所载建议,至今已经发起了以下行动:
设立土地研究和调解股,继续研究可能存在的剥夺土地现象;
向总检察长办公室发送临时报告,介绍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剥夺土地现象的案件,并就下一步工作征求咨询意见;
请艺术和文化部确定奴隶博物馆建造用地,并着手购置馆内展品。
保护残疾人
72. 毛里求斯于2010年1月批准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政府设想所有公民都应享有平等机会,社会上不应存在任何歧视现象。
73. 在毛里求斯,《残疾人培训和就业法》对残疾人就业问题做了专门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雇佣35名或以上工人的雇主都有义务雇佣该法附则第一部分规定人数的残疾人。附则规定,所雇残疾人至少应在员工总数中占3%。这项立法也对半国营机构、法定机构和委员会以及政府参股的公司适用。该法于2012年修正,旨在:
更好地规定该法的执行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
规定设立一个听证委员会,负责确定雇主的贡献和该法的免除情况;
提高按规定应对不遵守该法行为处以的罚金。
74. 2012年通过的《建筑控制法》规定要加强各类残疾人使用公共基础设施的无障碍服务。此外,一部新的《版权法》于2014年7月31日实施,引入了2013年《马拉喀什条约》的条款,除其他外,规定盲人须有无障碍格式的出版物。
75. 《消费税法》通过2013年10月25日生效的《2013年消费税条例(附则修正案)(第三号)》得到修正,规定对盲聋人士以外新几类人员购买机动车给予免税。因此,18岁以下残疾儿童家长以及经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委医疗委员会认证的100%骨科残疾儿童家长符合购买条件。2015年以来已经取消了18岁的年龄限制。
76. 《消费税法》修正案规定,在毛里求斯居住的合格家长可以购买一款专为载运残疾人设计的发动机排量不超过1,450cc的机动车。此类车辆的应缴税率为15%。在罗德里格岛居住的合格家长可以购买一款专为载运残疾人设计的发动机排量不超过1,450cc且应缴税率为15%的机动车,或是购买一款应缴税率为5%的双排汽车。这样的优惠每7年提供一次。若毛里求斯税务局局长确信,上述机动车或双排汽车毁于事故且完全损毁,他可特许购买替代车辆。
77. 此外,政府向残疾人提供各类社会福利,例如:
社会救助:肢体60%残疾的人士领取基本伤残抚恤金。若其严重残疾,除伤残抚恤金外,还能领取护理补助金。
免费提供辅助设备:轮椅和助听器等辅助设备向残疾人免费提供;
“服务毛里求斯方案”:旨在减少残疾人失业,部委和司局为未就业残疾毕业生保留带薪职位;
残疾人贷款计划:雇员福利基金向残疾人提供利率为4%的优惠贷款,用以购买改装设备和改装车辆以及支付住房翻新费用;
获取信息通信技术:LoisLagesse信托基金向盲人提供信息通信技术培训以及最新设备。教育和人力资源部向视力障碍学生免费提供盲文电脑。
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购买车辆的免税便利;
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免费停车券。
78. 性别平等、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与社会保障、民族团结和改革机构部于2015年6月9日签署了一份协作议定书。根据协定书,社会保障、民族团结和改革机构部残疾人股除其他外应:
协助将遭受暴力的残疾儿童转移安置到安全地点;
酌情向遭受暴力的残疾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手语译员和辅助设备;
开展宣传和认识提高活动,防止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儿童遭受暴力并帮助其康复;
对护工、家长、日托中心工作人员、特殊学校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培训和能力建设,更好地发现虐待残疾儿童的情况。
79. 社会保障、民族团结和改革机构部还力求促进残疾儿童融合,并提供以下若干设施:
奖学金计划,鼓励残疾儿童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
偿还家长陪伴残疾儿童上学的公交车费,偿还严重残疾学生上大学的出租车费;
向融入主流机构的盲童提供大号印刷和盲文设施。
80. 为了向残疾儿童提供包容性、高质量和免费的初级和中级教育,教育与人力资源、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除其他外,采取了以下措施:
在全岛主流小学设立融合股,旨在吸收具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目前共设14个融合股;
各校正在分阶段翻新加装坡道,便于进入教室;
正给所有新建中学加装坡道和经改装的卫生便利设施;
在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协作下,为主流中学的听力障碍儿童配备专业老师/译员;
在主流中小学提供护工设施,便于残疾儿童在校园活动和积极参加学术活动。
81. 但政府认识到,还须开展更多工作来促进残疾人融入主流,正如《2015-2019年政府方案》所阐述,政府计划:(一)修正《宪法》第3和16条,将残疾的概念纳入这两条,并推行《残疾法案》来为残疾人提供更多保护;(二)鼓励低收入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三)建立一个康复中心,照料遭遇事故和接受手术的残疾患者。
保护老年人
82. 满足居住要求的所有60岁及以上老年人均有资格领取全民基本退休养老金。此外,需要帮助的老年人还可按《社会救助法》规定领取其他津贴以及实物福利。老年人还可免费使用公交运输设施。
83. 《老年人保护法》于2005年制定并于2006年颁布,除其他外,规定建立老年人保护网络,在老年人问题监测委员会所指定各区域设立老年人观察站,成立老年人保护股,以便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保护。目前正对青年、妇女和老年人开展认识提高和宣传活动。2006年以来,约有7,533个虐待老年人案件上报告给该部,这些案件大多通过咨询、调解和家庭会议解决。
84. 为杜绝虐待老年人案件,社会保障、民族团结和改革机构部已经着手实施以下新措施来加强老年人的安全和保护:
正在审查2005年《老年人保护法》以加强老年人保护;
正在加强相关立法以确保养老院装配闭路电视摄像机。此外,必须建立这些制度,以便确保雇有全职医务专业人员,征聘具备资质和训练有素的护工及一位心理学家;
正在最后确定《2016-2020年国家老龄化问题战略文件》。
85. 除其他外,社会保障、民族团结和改革机构部还采取了以下措施来提高老年人福祉:
根据《老年公民理事会法》设立了老年公民理事会。理事会在毛里求斯设立了一个老年公民协会网络,每年获得一次政府补助用以在区域一级组织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在老年人和残疾人娱乐中心大力补贴提供住院娱乐活动;
产权法律咨询;
培训护工以照料老年人。
86. 建立了一个老龄化问题“观察站”,对老龄化问题的社会经济层面开展注重行动的研究。2014年4月就以下专题提交了第一份报告:(一)住房;(二)保护;(三)健康(阿尔茨海默氏病和痴呆);(四)休闲娱乐设施。
87. 另外还注意到,独居老年人的人数越来越多。为进一步保护这类公民,相关部委计划为残疾和独居老年人启动一项“特殊支持护理服务”,以此作为向其提供“就近服务”战略的一部分。
保护弱势群体
88. 贫困问题是影响社会所有组成部分的一个问题,不仅仅是影响某个社区。国家赋权基金会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近10,200户家庭约40,000人生活在每月每户6,200卢比的贫困线以下。按相对贫困线算(月收入中位数一半),毛里求斯的贫困率为7.9%,但按1美元的定义算,贫困率低于1%。我国的贫困问题主要是结构性问题,与赚取收入的经济机会无关。彻底消除贫困是政府协同所有利益攸关方正在试图克服的另一个挑战。2006年以来,已经执行了如下所述各项方案来消除/减轻贫困。
成立社会融合和经济赋权部
89. 2010年5月,政府成立了社会融合和经济赋权部,主要目标是要消除绝对贫困。采用了一套三管齐下的战略,其中包括三大方案,即社会住房和社区赋权方案、儿童发展方案以及家庭福利和培训安置方案。国家赋权基金会作为该部的执行机构,正在一个综合框架下实施一项一揽子方案,以向弱势群体提供即时支持,促进社区综合发展,便于失业人员再次获得技能,促进创收活动发展。
90. 社会融合和经济赋权部正在通过毛里求斯社会登记处汇编一个有关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弱势家庭的国家数据库,旨在确保今后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能享受国家赋权基金会提供的服务。这些家庭将会接受持续监测,并被提供必要的赋权/支持。这项措施有望逐步纳入一个公平和透明的进程,并同时确保审慎地使用公共资金。这也有助于该部监测正在走出贫困陷阱的家庭数量。已在该部设立了一个监测和评价股,用以评价扶贫项目和方案的影响。
91. 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是指公司采取行动,使其自身经济增长与其经营地区的可持续社会和环境发展相称。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表现优异的公司除了遵守法律框架,还会大力谋求对当地社区及其环境足迹产生积极影响。毛里求斯政府制定了一项政策,总体目标是要求注册公司支付2%的账面利润,资助促进国家经济和环境发展的各项方案。
92. 《2015年预算陈述》提出了“赞助”这一新概念,允许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机构资助我国不可持续的贫困地区。“赞助”的概念为贫困地区的中长期发展做好了安排。现在,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优先事项自由分配2%的企业社会责任资金。已在以下方面着手实施项目:
全面改善生活条件;
提高就业水平;
遏制社会弊病;
确保所有儿童都上学和全面发展自身才能;
建造体育和休闲设施;
全面提高生活质量。
93. 在战略层面,计划于2015年建立的贫困观察站将会作为一个常设平台,供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可持续地解决各类贫困问题。它还将充当一个消除贫困宣传小组,并与南共体区域贫困观察站建立联系,分享信息和最佳做法。
94. 该部还要应对一些挑战才能落实消除贫困的项目和方案。主要问题是,接受社会救助的弱势家庭没有表现出加入赋权方案的动力和兴趣。弱势群体的思维模式还需要进行范式转变,才能激发脱离贫困陷阱和融入主流社会的意愿;此外,还存在预算限制。正在编写的关于减贫的《马歇尔计划》有望解决上述问题。
住房方案
95. 住房是决定人民生活质量和福祉的基本社会条件之一。已在社会住房这个领域开展了大量工作,以期消除绝对贫困,增强包括妇女户主家庭在内的弱势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权能,以及促进这些家庭融入社会,鼓励它们参与国家结构、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毛里求斯政府在《2015-2019年政府方案》中承诺,面向在经济和社会上处于弱势的群体加大住房供应和住房拥有率。目前,社会住房方面的政策导向是要:
便利人们获得各类负担得起的住房,满足今世后代各种不断变化的需求;
在社会住房发展方面提供相应的社会和娱乐设施,从而加强社会和文化融合;
制定各类住房发展计划,帮助低收入群体融入和获得平等。
政府的社会住房政策
96. 住房和土地部的多个目标包括一项2015-2019年《国家住房方案》。方案包括为月收入在6,200至20,000卢比之间的家庭建造10,000个50平方米的混凝土住房单元。这些住房单元面向国家住房开发公司的受益人,并由政府提供以下补贴:
家庭收入(卢比) |
住房单元购买价格 |
政府补贴 |
6,200-10,000 |
造价三分之一 |
造价三分之二 |
10,001-15,000 |
造价二分之一 |
造价二分之一 |
15,001-20,000 |
造价五分之四 |
造价五分之一 |
97. 申请分配住房单元的资格标准如下:
无自有住房(包括国家住房开发公司或中央住房管理局的住房);
无宅基地;
未租有国有宅基地;
未获毛里求斯住房建设公司发放的任何政府资助贷款;
未领取用于浇铸屋顶板的任何政府补助;及
未领取用于购买建筑材料的任何政府财政援助。
98. 受益人可以通过现金或通过毛里求斯住房建设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其他主要机构发放的政府资助贷款结算房屋费用。同样,所有受益人均会获得2060年6月30日到期的宅基地长期住宅租约。对建造住房单元的用地租约,按受益人的收入象征性地收取以下年租:
家庭收入(卢比) |
年租(卢比) |
备注 |
<7,500 |
1 |
|
7,501-10,000 |
1,000 |
此后每10年提高50% |
10,001-15,000 |
2,000 |
此后每10年提高50% |
15,001-20,000 |
3,000 |
此后每10年提高50% |
99. 《2015年预算》允许待建住房单元面积增加到50平方米,以便至少容纳两间卧室,而此前计划中的住房单元面积仅为36至39平方米不等。已有超过5,700个家庭受益于这个计划。
100. 针对月收入低于6,200卢比的家庭,住房和土地部不是向社会融合和经济赋权部或国家赋权基金会提供土地用以建造房屋,而是在其所有新项目的住房单元总数中保留10%,供给社会融合和经济赋权部或国家赋权基金会的受益人。
用于屋顶板和购买建筑材料的财政援助
101. 政府还鼓励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极低或低收入家庭自助建造住房单元。政府通过一项补助计划向这些家庭提供财政援助,用于浇铸屋顶板以完成建房,或用于购买建筑材料以开始建房。截至2015年底,约有53,542个家庭受益于这个计划,政府已经支出约22.1亿卢比。这个计划已经《2015/2016年预算》审查,详情如下:
现行住房计划 |
家庭收入资格 |
金额 |
计划详情 |
屋顶板补助 |
≤10,000卢比 |
最高一次性现金补助75,000卢比 |
有宅基地但负担不起完成建房费用且已架好横梁的家庭。补助用于浇铸最大面积为110平方米的屋顶板。 |
>10,000卢比-≤15,000卢比 |
最高一次性现金补助40,000卢比 |
||
购买建筑材料 |
≤10,000卢比 |
最高一次性现金补助65,000卢比 |
有宅基地但负担不起开建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住房单元的家庭。补助用于购买建筑材料以开始建房。 |
统计数据来自住房和土地部。
特定住房计划为购买国有土地提供的财政援助
102. 政府早在1955年就对毛里求斯的社会住房进行了干预,期间建造了拥有1,000套住房的第一批住宅区,成立了负责社会住房管理事务的住房和土地部,并在几年后成立了中央住房管理局,负责建造约19,300套低成本住房。这些住房及其建造用地均由中央住房管理局租给租户。为使各个家庭全权负责各自资产,政府于1989年出台了“购买权”政策,便于中央住房管理局住房的受益人拥有所住住房单元,每个单元只需支付500-1,000卢比左右。目前,几乎所有的中央住房管理局受益人均已拥有所住住房单元。
103. 1989年出台的“购买权”政策于2007年扩大适用范围,规定可以出售中央住房管理局住房所在的国有土地,只需向政府象征性地支付2,000卢比。截至2015年12月,约有10,632个家庭根据这个计划取得了住房用地的完全所有权。但在2012年,政府发现一些弱势家庭特别是单身母亲家庭碍于经济困难无法从这项政策中获益。现在,政府为此前居住在中央住房管理局住宅区的这些弱势承租人免除了2,000卢比的购买价格及登记费用,以此向其免费提供土地。此外,政府还承担了宅基地的公证和鉴定费用。
国家住房拥有权方案
104. 《2014年预算》提出的国家住房拥有权方案重申,政府的目标是要确保我国所有公民拥有一套提供体面生活条件的住房。方案包括:住房赋权计划,便于收入不超过50,000卢比的中等收入家庭获得住房贷款;社会住房建造方案,对接上文详述的《国家住房方案》;低收入家庭住房拥有权,涉及扩大“购买权”政策适用范围,面向国有土地建筑用地承租人。
105. 毛里求斯政府在《2015-2019年政府方案》中承诺,面向在经济和社会上处于弱势的群体增加住房供应和住房拥有权。这项措施正由住房和土地部落实,要在2015-2019年间建造10,000套住房单元。为此,《2015年预算》在2015/2016年为各个项目提供了12亿卢比资金来落实上述措施。
土地使用民主化
106. 根据政府的土地使用民主化政策,《国有土地法》于2013年修正并规定,凡在居住单元所在地面积不超过422.087平方米(10平方杆)的国有土地上(“非几何”(PasGéométriques)保留地除外)持有建筑用地租约的个人,若愿意购买这块土地,部长可以2,000卢比的价格通过私人合同向其出售。
可持续发展权
107. 可持续和生态友好型发展是政府议程的重点,有望为建设更清洁、更绿色和更安全的毛里求斯铺平道路。《2015-2019年政府方案》宣布:
将审查《海滩管理局法》,并将制定和执行《海滩管理计划》,确保更加合理地开发和可持续地利用海滩;
将审查《环境保护法》,以更有效应对当今不断变化的需求,并应对包括减缓概念在内新出现的挑战;
将重振国家环境委员会,加强各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合力,解决重要的环境关切和问题;
将加强和强化环境警察,并将增强各执行机构权能;
将制定和实施《气候变化法案》和新的《气候变化减缓战略和行动计划》,解决特别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气候变化问题;
将在小学教育课程中引入环境意识和基于价值的教育内容。
108. 正规教育制度与可持续发展概念一样,都是发展毛里求斯的一个重要工具。目的是要激励儿童追求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事业和知识。这对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愿景的可持续推进至关重要。各所学校成立了环境俱乐部,帮助学生了解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家中和社会上传播这些原则,并促成很有必要的思维模式转变,而这正是成功实现可持续发展愿景的必要条件。这些俱乐部开展的一些项目包括:
废物分离;
废物循环利用;
堆肥;
集雨;
后院园艺;
特产植物角,给植物贴上标签用作参照,并对特产植物的特性和优点做些研究;
宣传和认识提高活动;
社区外联。
109. 《毛里求斯可再生能源机构法》于2015年8月颁布,并于同年12月生效。这项立法的主要目标是要促进毛里求斯岛和罗德里格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从而除其他外,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高能源组合中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
110. 政府在2015年8月发布的一份名为“实现第二次经济奇迹和2030年愿景”的文件中宣布,依然力求采取负责任和在环境上可持续的能源生产、废物管理和有形基础设施发展政策,政府将在未来五年中大力投资这些部门。
移徙工人的权利
111. 尽管毛里求斯并未签署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但政府仍尽量运用《公约》的要旨来处理移徙工人与雇主之间的纠纷。《毛里求斯民法》第13条规定如下:“外国人在毛里求斯享有的公民权利等同于该外国人所属国家根据条约已经或将要赋予毛里求斯人的公民权利。”但《宪法》第16(4)(b)条规定,可以通过法律对非毛里求斯公民给予不同待遇。
112. 移徙工人享受同等的就业条款和条件,包括享受我国劳动立法规定的当地工人最低工资。雇主代表所雇外籍工人申请工作许可时,须提交经正式审查的移徙工人用工合同范本。应向毛里求斯境内的外籍工人本人直接支付全部薪金及其他福利,这项条款应在用工合同审查前列入合同。
113. 《就业权利法》第38条规定,雇员受保护不被终止用工协定。雇主不得以工人的种族、肤色、种姓、民族血统、社会出身、妊娠情况、宗教、政治见解、性别、性取向、艾滋病毒感染状况、婚姻状况或家庭责任为由终止用工协定。
114. 对移徙工人同等适用的结社自由权在2009年2月2日生效的《就业关系法》中得到了强化。该法第29条明文规定,保护每名工人加入或不加入工会以及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包括谋求和接受任命或者参选工会官员的权利。第30条规定保护工人工会不受干扰,第31条还规定保护工会工人免受歧视和迫害。
115. 《就业权利法》第46(5B)条于2013年加入,除其他外,规定若法院裁定工人因加入工会或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雇(雇主连续雇佣时间不少于12个月),工人应当恢复原职,雇主还应支付工人从解雇之日起至复职之日的报酬。《就业权利法》第38(1)(a)条进一步提供保护,禁止“雇主以工人的种族、肤色、种姓、民族血统、社会出身、妊娠情况、宗教、政治见解、性别、性取向、艾滋病毒感染状况、婚姻状况或家庭责任为由”终止合同。
116. 部长于2011年1月28日制定了《2011年职业安全和健康(雇员住宿)条例》。这些条例旨在制定工人住宿规范,从而提高向包括移徙工人在内任何雇员提供的住宿生活条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