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年份

面积平方公里

家庭数量

人口

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人数

共计

男性

女性

1879

51,246

1,158,440

607,789

550,651

22.6

1885

51,246

226,699

1,336,091

705,025

631,066

26.1

1895

51,246

257,493

1,568,092

828,190

739,902

30.6

1910

51,200

310,339

1,898,044

994,852

903,192

37.1

1921

51,200

1,890,440

966,209

924,231

36.9

1931

51,564

398,238

2,323,555

1,185,040

1,138,515

45.1

1948

51,189

498,116

2,564,308

1,236,932

1,327,376

50.1

1953

51,221

565,212

2,847,459

1,385,559

1,461,900

55.6

1961

51,197

706,107

3,277,948

1,599,665

1,678,283

64.0

1971

51,197

848,545

3,746,111

1,834,600

1,911,511

73.2

1981

51,197

1,030,689

4,124,256

2,050,913

2,073,343

80.6

2根据1991年人口普查结果确定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人口

面积平方公里

家庭数量

人口

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的人数

每户人数

1,000男性所对应的女性人数

共计

男性

女性

51,129

1,207,098

4,377,033

2,183,795

2,193,238

85.6

3.63

1,004

3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按年龄和性别列出的人口(1971-1991年)

1971

1981

1991

共计

男性

女性

共计

男性

女性

共计

男性

女性

共计

3,746,111

1,834,600

1,911,511

4,124,256

2,050,913

2,073,343

4,377,033

2,183,795

2,219,328

0-4

405,505

207,129

198,376

365,332

186,494

178,838

332,422

170,535

161,887

5-9

442,665

225,726

216,939

375,765

192,284

183,481

347,379

177,988

169,391

10-14

442,199

225,066

217,133

393,024

201,313

191,711

347,590

177,932

169,658

15-19

411,387

209,215

202,172

433,304

222,406

210,898

360,008

185,292

174,716

20-24

319,317

162,073

157,244

404,751

211,100

193,651

359,991

188,724

171,267

25-29

225,727

109,724

116,003

357,773

184,730

173,043

371,776

194,041

177,735

30-34

289,810

140,952

148,858

294,502

150,178

144,324

361,854

186,643

175,211

35-39

280,482

139,035

141,447

216,718

107,411

109,307

334,569

172,024

162,545

40-44

243,016

118,781

124,235

280,137

138,850

141,287

276,412

139,433

136,979

45-49

166,241

70,017

96,224

267,657

133,616

134,041

201,165

98,993

102,172

50-54

101,840

41,069

60,771

230,515

112,499

118,016

257,382

125,380

132,002

55-59

114,629

48,828

65,801

157,374

63,861

90,513

241,011

116,919

124,092

60-64

112,727

53,087

59,640

90,131

35,365

54,766

198,647

92,924

105,723

65-69

79,808

37,590

42,218

92,274

37,922

54,325

124,752

48,102

76,650

70-74

53,549

23,136

30,413

77,597

34,744

42,853

62,922

22,893

40,029

75,以上

42,986

16,166

26,820

80,495

33,300

47,195

96,691

37,257

59,434

不知道

14,223

7,006

7,217

9,907

4,840

5,067

102,462

48,715

53,747

A.1992至1995年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6.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1992年4月6日得到国际承认。它作为一个独立国家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行政边界内继续合法存在。目前的行政边界已经得到了国际承认。

7.1992至1995年期间该地区发生的悲剧冲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称为战争的破坏,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人口状况产生了巨大的直接影响。有250,000人丧生,17,000人正式报告失踪。自战争爆发至签订《代顿和平协定》,约有220万人,即战前50%以上的人口,背井离乡。其中约有120万人在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寻求保护,同期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有近100万人流离失所。

8. 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家联盟与克罗地亚共和国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近40%的难民提供了庇护,德国和奥地利也为流落到该地区之外的多数难民提供了庇避难所。这4个国家为逃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近80%的难民提供了庇护。

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家联盟25 %克罗地亚14 %德 国28 %奥地利7 %其他国家 26 %1992至1995年接收波黑难民的最重要国家

9. 因1992至1995年的冲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有近100万人流离失所。其中有大约三分之一的流离失所者在常住的市内流离失所。

10. 有众多难民从国外归来后没有返回战前的家园。因此,他们就基本改变了自己的身份,由难民变成了国内流离失所者。这首先是指强行遣返波黑的人,也指众多在东道国撤销容留后返回波黑的人。这样,约有60-65%从德国返回的人被重新安置。

11. 根据文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城市规划战略第一阶段》所载数据,经济破坏,包括损失的收入,估计为500-700亿美元。根据世界银行的评估,经济经济破坏估计为150-200亿美元。战争年代的工业产量只有战前产量的5%。

12. 该国的城乡房屋、纪念性和宗教圣地与建筑、基础设施及其他设施,都遭到了大规模的破坏。有80%左右的人靠人道主义援助生存。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房屋被毁,其中有18%已完全毁坏。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森林资源,因非法砍伐树木、火灾和非法占用林地,遭到严重破坏。战前的医疗设施共有24%完全被毁,有40%遭到破坏。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来说,战争造成的最严重后果之一是,还有200万或更多的地雷及300万其他未爆弹药未除去。

13. 与1991年的人口普查数据相比,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人口变动,都是战争、种族清洗和随后平民大规模出逃造成的。出生率下降,人口出现负增长趋势,都是因为屠杀、法外处决、强迫失踪、人口流离失所及战争造成的其他后果所致。

B.1996年以后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4. 由于国际社会努力结束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的战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1995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了《代顿和平协定》。除了结束战争外,《代顿和平协定》还精确地界定了《协定》缔约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 ―― 在结束该地区冲突、促进持久和平与稳定方面的义务。根据《代顿和平协定》附件4(《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第1条规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的正式名称今后应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应根据国际法继续作为一个国家合法存在,具有按《宪法》规定修改的内部结构和当前国际承认的疆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由两个实体构成,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和斯普斯卡共和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首都是萨拉热窝。官方语言为波斯尼亚语、克罗地亚语和塞尔维亚语。布尔奇克特区,根据1999年3月5日布尔奇克地区实体间疆界争端仲裁法庭的最后裁决,已经被确实为一个地方自治的单独行政单位,直属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管辖。

C. 1996年以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人口

15. 过去10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没有做过人口普查,因此没有人口数字的官方统计材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的发展研究》根据研究和两实体统计局提供的材料发表一些统计材料,下文予以转载。

4 1991331日至2001331日每个实体的人口变化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

斯普斯卡共和国

截至1991年3月31日的人口

4,377,033

2,783,711

1,593,322

人口增长率(+)

144,202

117,910

26,292

难民回返人数(+)

373,400

346,140

27,260

遇害、失踪人员(-)

269,810

149,860

119,95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难民(+)

1,168,000

735,000

433,000

《代顿和平协定》后移居外国的人

92,000

64,400

27,600

截至2001年3月31日的人口

3,364,825

2,298,501

1,066,324

构成:

1991

100

63.6

36.4

2001

100

68.3

31.7

5每个族裔群体的人口变化

共计

波什尼亚克族

克罗地亚族

塞尔维亚族

其他民族

截至1991年3月31日的人口

4,377,033

2,012,718

805,892

1,447,384

111,000

人口增长率(+)

144,202

96,538

20,307

26,765

592

难民回返人数(+)

373,400

261,960

70,970

37,200

3,270

遇害、失踪人员(-)

269,810

157,313

31,831

73,921

6,74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难民(+)

1,168,000

539,000

333,000

264,000

32,000

《代顿和平协定》后移居外国的人

92,000

48,060

12,860

30,480

600

截至2001年3月31日的人口

3,364,825

1,626,843

519,478

1,142,948

75,556

构成:

1991

100

46.0

18.4

33.1

2.4

2001

100

48.3

15.4

34.0

2.3

D. 难民和流离失所者

16. 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在《代顿和平协定》签署立即开始回返。自《代顿和平协定》签署至2003年12月31日,据登记,共有985,003人返回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其中438,415人为难民,546,588人为流离失所者。

E. 就业

17. 1990年中期,根据《1991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统计年鉴》,登记表明有1,054,000人已就业,共有85%在工业部门就业,15%在公共部门就业。

6按性别列出的经济活动人口

1971

1981

1991

共计

2,205,536

2,675,096

2,857,092

男性(15-64岁)

1,092,781

1,360,016

1,500,378

女性(15-59岁)

1,112,755

1,315,080

1,356,719

全体人口中活动人口的参与(%)

58.9

64.9

65.3

18.2001年底,共有633,860已就业人员登记,75%在工业部门就业,25%在公共部门就业。

7 2002年底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失业情况

说明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

斯普斯卡共和国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人口评估

2,400,000

1,450,000

3,850,000

根据年龄作出的活动人口评估(15-64岁)

1,650,000

970,000

2,620,000

全部人力

940,000

560,000

1,500,000

正式就业人数

412,805

228,834

641,639

登记的失业人数

267,934

153,264

421,198

狭义的失业率(5/3x100)

28.5%

27.4%

28.1%

失业率

42.9%

44.7%

43.6%

8按年龄构成列明的失业率

年龄

失业率 (%)

19-24

34.8

25-49

13.4

50-60

9.7

TOTAL

16.1

资料来源 :生活水准测量研究 (2002 年 5 月 ) 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的发展报告》。

19.1996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共有34.68%的妇女失业,斯普斯卡共和国有37%的妇女失业。1996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估计有36%的妇女失业。考虑到1996至2002年期间总体失业人数和妇女失业人数增加,估计女性失业率达到了50%左右。

2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经济战后开始复苏。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整个领土上实行了统一货币,这有助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中央银行及其货币政策稳定发挥作用。1996年生产总值人均830美元,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人均1255美元。然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过渡时期的经济复苏并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水平。

21. 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生活水准的评估表明,19-25%的人口生活贫困,40%左右的人口经济条件无保障,生活条件几乎令人无法忍受。

9按地区列明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所占的百分比

地区

城市

城乡接合部

农村

平均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4.5

22.4

19.4

19.1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

15.3

13.5

16.9

15.6

斯普斯卡共和国

12.3

30.5

24.3

24.8

资料来源 : 2001 年生活水准测量研究-贫困, 2002 年 5 月。

二、总的政治结构

22. 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第一条,它应继续是联合国的会员国,并可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名义保留或申请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成员身份。

2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规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应由两个实体构成,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与斯普斯卡共和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占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领土的51%,斯普斯卡共和国占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领土的49%。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行政上分为10州,84个市。斯普斯卡共和国行政上分为63个市。布尔奇克特区(布尔奇克城及其战前市所有领土)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际监督机构根据其章程管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首都是萨拉热窝。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自己的盾形徽号、国旗和国歌。

24. 根据《宪法》第四条规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议会有两院:民族院和众议院。民族院由15名代表组织,三分之二来自联邦(包括5名克罗地亚人和5名波什尼亚克人),三分之一来自斯普斯卡共和国(5名塞尔维亚人)。众议院由42名议员组成,三分之二从联邦领土选出,三分之一从斯普斯卡共和国领土选出。

2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主席团(第五条)由3名成员组织:从联邦领土直接选举一名波什尼亚克人和一名克罗地亚人,从斯普斯卡共和国领土直接选举一名塞尔维亚人。主席团每名成员对武装部队拥有文职指挥权。主席团成员选出一个军事问题常设委员会来协调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的武装部队的活动。根据最近通过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主席团的决定,军事问题常设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即主席团3名主席、部长会议主席、外交部长、国防部长、安全部长、斯普斯卡共和国总统或副总统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总统或副总统。

26. 根据《宪法》第六条规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有9名成员:4名由联邦众议院选出,2名由斯普斯卡共和国国民议会选出。其余3名由欧洲人权法院院长推选,但不能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或其邻国的公民。

27.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法》设立。

28. 根据第五条第4款,主席团提名部长会议主席,部长会议主席提名各部部长。他们共同组成部长会议。他们的提名由众议院核准。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法》,部长会议由8个部组织:外交部、通信和运输部、民政部、人权和难民部、财政和国库部、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司法部及安全部。每个部长都有一个副部长,部长缺席时由副部长顶替。每个部也都有一个秘书,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公务员法》履行其义务和工作。部长会议根据《宪法》第三条贯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政策与决定。部长会议,如果有半数以上成员,其中三个组成民族每个民族至少有2名代表出席,就可以做出决定。

29.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其他机构和机关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监察员,欧洲一体化和独立行政管理组织局,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机构财务审计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常设选举委员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外国投资促进机构,标准、计量和知识产权研究所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统计局。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根据其议会2003年12月通过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防务法》正在建设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防部。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两实体的各个机构的职责及彼此的关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第三条)

3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机构负责外交政策,贸易政策,关税政策,货币政策,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机构的财政及其国际义务,移民、难民和庇护政策与条例,国际和实体间刑法的执行,包括与国际刑警的关系,设立和营运共同和国际通信设施,实体间的运输管制及空中交通管制。凡不归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的责任,都是两实体的责任。

31.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负责的事项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主席团可以作出决定,促进实体间的协调,除非某一实体在特殊情况下加以反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还负责两实体商定的或维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及国际特性所必需的其他事项。

32. 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尤其是《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及其议定书所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国际标准,直接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适用,它们优先于其他法律。

33. 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关于波斯尼亚整个领土上所有三个民族构成的部分决定,两个实体必须使自己的宪法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协调一致,必须改变立法和执行机构的组织,为所有组成民族及他其人参与公共生活做准备。

34.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实体之一。它设有10个州,而且有自己的《宪法》。

3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立法机构是众议院和民族院。众议院有98名议员,参与众议院的组成民族每个民族至少要有4名议员。民族院实行等额代表制,每个组成民族都有数量相同的议员。该院有58名议员,每个组成民族有17名议员,“其他”在少数民族代表中选出的有7名。这样,“其他民族”的代表权和政治、公民权利,就有法律保障。民族院议员在州议会议员中选拔,名额与民族人口结构成正比。

36. 联邦有一位总统和2位副总统。副总统由总统任命,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议会民族院确认。三人各代表一个组成民族。

37. 联邦总理由联邦总统和2名副总统任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议会加以确认。

38.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司法机构是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轻罪委员会。

39.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政府由总理和16名部长组成。

4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也有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会。州的行政机关是州政府,由各部组成。各州的司法当局设在10个州法院中。州下设市,市有市法院和治安法庭。

41.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设84个市作为基层行政组织。各市都有议会和市行政事务处,由市长领导。

42. 斯普斯卡共和国有一位总统和2位副总统,一个组成民族一位。他们在体现政权联合方面代表斯普斯卡共和国。

43. 斯普斯卡共和国国民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由83名议员组成。斯普斯卡共和国的民族委员会由国民议会的议会小组推选。民族委员会有28名委员,三个组成民族各有8名代表委员,其余4名代表少数民族和其他人。

44. 斯普斯卡共和国的司法机关是斯普斯卡共和国宪法法院、斯普斯卡共和国最高法院、一审法院和治安法庭。

45. 斯普斯卡共和国政府有一名总理和16个部长。斯普斯卡共和国设63个市,各市都有议会和市行政事务处,由市长领导。

46.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布尔奇克特区,1999年3月9日根据1999年3月5日布尔奇克实体间疆界争端仲裁法庭的最后裁决设立。布尔奇克特区沿萨瓦河延伸,面积493平方公里。根据最近的估计,该特区约有85000居民,其中有40000生活在城市。布尔奇克特区有自己的法规;最高立法机构是议会,由29名议员组成。市长领导特区政府。特区的司法机构由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通过司法委员会的工作确保法院的公正公平。

47.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司法机关是独立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高级司法和检察委员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高级司法委员会及斯普斯卡共和国高级司法委员会的设立,又加强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高级代表暂时有权任命这些委员会的委员。把这种暂时权力赋予高级代表的基本目的,是要制订一个改组法院和检察院的法律框架,不断改善国际和欧洲标准的执行情况。再者,它应当确保在改组过程的这一阶段选拔法官不偏不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其两实体及各州任命检察官的程序,也一直适用同样的原则。

48. 少数民族参与立法和执行机关。根据实体和州《宪法》的修正案,少数群体有权在立法和执行机关拥有自己的代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选举法》保障少数民族代表参与执行公共事务的权利,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级立法和执行机关的选举和当选权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议会2003年4月1日通过的《保护少数民族法》,确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实体、各州、各市和各镇有义务使它们的立法与该法的条款完全协调,有义务规定把少数民族成员更切实地吸收到各级立法和执行机关中。根据该法,而且众所周知罗姆人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所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成立了罗姆人委员会。

49. 高级代表办事处的职能。《代顿和平协定》附件10(《民事执行协定》)第五条规定,高级代表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解释该和平解决的民事执行情况的最终权威。高级代表如认为必要,就可以协助解决与民事执行有关的困难。

50. 根据1997年12月9日和10日在波恩召开的和平执行问题会议的结论,高级代表如认为必要,就可以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解决任何问题。这种权力包括通过当由执行机构通过的法律和决定,制订公仆任免的具体条例。高级代表还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及其两实体的全部领土上执行《和平协定》。

三、保护人权的总的法律框架

51.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第二条第1款明确规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与两实体应当确保国际确认的最高水平人权和基本自由。而且,第2款还规定,《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及其议定书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应直接适用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这些国际人权文书优先于其他法律。

52.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第二条第3款列举了下列人权:

生命权;

不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刑罚的权利;

不被使为奴隶、不受奴役或不从事被迫或强制劳动的权利;

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享受公平听证的权利及其他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权利;

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的权利;

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

言论自由;

和平集会自由和与他人结社自由;

婚姻和组织家庭权利;

财产权;

受教育权利;

迁徙和居住自由的权利。

5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及其两实体都承诺通过执行国内和国际条例,确保给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最高水平的保护。

54.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及两实体的《宪法》都禁止基于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看法、民族或社会出身、少数民族关系、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第二条第4款)。

55. 公民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服兵役。法律规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所有成年男性公民都应当服兵役。这些法律调节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和道德或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对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自由所加的限制。18至60岁的人都必须服兵役。服役时间6个月。两实体的《兵役法》均规定男性可以担当文职,女性可以自愿服兵役。只有当主管机构宣布战争状态、战争状态临近或紧急状态时,只有在发生天灾的情况下,才能动员有义务应征的人。男性在没有能力履行服役义务的情况下免于兵役,女性则无须应征,只有在战争状态临近、出现紧急情况或发生天灾的情况下,才可以动员她们参加义务工作。子女不满7岁的女性和单亲(男性或女性),免于这种义务。

56. 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由国家、两实体和各州内政部的警察部队予以确保。因受刑事指控被捕或拘押而丧失自由的人,警察应在24小时内移交有关检察院。

57. 这些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刑事制裁执行法》规定的,尤其是根据主管法院裁定实行的限制除外。如果病人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构成危险,可以限制他们的自由。惟有根据主管医疗委员会的诊断,才能移送保健机构。主管医疗委员会是保健机构,有权做出此类医疗诊断结论。此类委员会的工作依特别条例开展。

58. 移徙自由。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公民移徙自由的权利和在本国境内选择居住地的自由没有任何限制,他们也可以自由选择永久居住地。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合法居留,需要有标明永久地址的适当身份证件。

59.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也得到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和两实体的保障,并适用个别法律。因为战争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带来的后果,根据《代顿和平协定》,特别重视有关收回战前财产的权利、返回战前居住地的权利、受教育权利、工作权利及享受保健和社会福利的权利的法律规定。

60. 自由平等进入劳动市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是转型国家,所以已经实行市场经济,而且两实体都通过了一个新的法律框架。《国家劳动法》目前正由议会审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批准了几项有关劳动问题的国际公约。其中有些文书目前正在审议,不久就会签署和批准。根据《宪法》第一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持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在各个国际组织,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成员身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签署和批准了劳工组织的65项公约,包括劳工组织的10项基本公约。由于劳动、就业、卫生和社会福利政策归两实体管,所以这些问题都要根据实体法律来解决。然而,其中有些法律还没有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已签署和批准的劳工组织有关公约的规定予以统一。

61. 选择职业的自由,尤其是同工同酬的权利,人人同享,没有任何区别,更无男女的分别。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实体及各州有关劳动权利的法律,在最大限度实现工作权利及工人由此而来的各种权利方面,不分男女。仅有的例外是母亲在分娩期间和分娩后被赋予的特权。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目前的经济形势对充分实现工人源于适当而有利的工作条件的权利产生了消极影响。由于失业率高,经济复苏缓慢,所以实现工人的权利还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

62.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人享受可达的、最高标准的身心健康权利,在实体和各州中得到了实现。社会福利和保健立法,受实体和各州法律的制约。实现这些权利很难,因为两实体及各州预算资源匮乏,它们必须为此寻求资源。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还未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必须实施的公约协调一致。

63. 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规定的。《宪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公民都有权享受和平集会及与他人结社的自由。这些自由在国家和两实体中受许多法律的制约。法律规定,集会的组织者必须向主管当局宣布举行集会的目的。然而,事实表明,还有企图以另一种形式阻止或限制公民集会的情况。另一方面,集会的组织者又滥用享受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来达到在集会理由说明中未报告的其他目的。

64. 教育。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已经承诺,要根据1999年6月在意大利博洛尼亚通过的《欧洲教育部长联合宣言》所确定的欧洲国家共同社会和文化空间的基本要件和共同价值观念,对教育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实现这些目的的基本条件是通过和统一有关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立法,防止任何歧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已经承诺至2003年完成这些改革。由于教育政策此时归实体和各州管,有关立法在实体和各州已经通过,但还没有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已签署和批准的国际公约所阐明的原则完全协调一致。不过,2003年6月30日,国家通过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初等和中等教育框架法》,实体和各州法律的统一正在进行。

65. 少数民族。《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护少数民族法》提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实体、各州、市和乡镇都有义务通过适当的立法,规定各级保护和促进本法规定少数群体享有的权利的法律义务。而且,《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选举法》也规定少数民族代表可以进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级立法机构。有了这些法律规定和条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就能更好地保护其少数民族。

66. 宗教自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和两实体的《宪法》禁止任何因宗教信仰而起的歧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宗教自由和教会与宗教群体法律地位法》目前正由议会审议。该法是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已经签署和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的条款制订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代表不同宗教群体的高级宗教神职人员,都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宗教间委员会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努力防止因宗教或信仰而起的歧视,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的各个国际机构和组织充分合作。它还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密切合作,开展了各种活动,旨在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宗教自由权利,提高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教会和宗教群体的法律地位。

67. 妇女和儿童的权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禁止因任何理由而对妇女进行的所有歧视。因此,《国家反对歧视妇女行动计划》很快就会通过,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机构即将成立。该法及《国家行动计划》的通过,两性平等机构的成立,将使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能够防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儿童的权利,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两实体的《宪法》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两实体、布尔奇克特区和各州通过的法律予以保障。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与社会福利、家庭和儿童保护、教育及保健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多少有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通过了《2002-2010年支助儿童行动计划》,还成立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儿童事务委员会,担任部长会议的咨询机构。儿童事务委员会负责执行该《行动计划》,开展防止歧视儿童的活动。

68. 稳定与结盟进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律协调统一的全面过程正在继续。原因有三:与国际文件确定的原则协调统一,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纳入欧洲一体化进程,开展加入欧洲联盟的稳定与结盟进程可靠性研究。

69. 切实保护人权,需要国家更有效地发挥职能,也需要有履行这种职能的适当手段。有些法律文书是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建立一个实行法治和所有公民都能享有人权和自由的民主社会。这就提出了一项挑战,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纳已经接受。然而,鉴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经济情况和机构水平,要国家高效发展,继续已经开始的进程,就需要进一步的援助。

7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已经签署和批准了下列国际人权文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公报》25/93, 1992年12月29日继承;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公报》25/93, 1993年9月1日继承;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公报》25/93, 1993年9月1日继承;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公报》25/93, 1993年9月1日继承;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公报》25/93, 1993年9月1日继承;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公报》25/93, 1993年9月1日继承;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1995年3月1日批准;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2000年9月7日签署,2001年3月16日批准;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公报》25/93, 1993年7月16日继承;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公报》25/93, 1993年9月1日继承;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0年9月7日签署,2002年9月4日批准;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公报》25/93, 1993年9月1日继承;

《儿童权利公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公报》25/93, 1993年9月1日继承;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9月7日签署,2003年10月10日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9月7日签署,2002年9月4日批准;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6年12月13日加入;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93年9月1日继承;

《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93年9月1日继承;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公报》3/02, 2002年3月27日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公报》,第3/02号,2002年3月27日批准。

71.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已经签署和批准的劳工组织人权文书:

《一九三〇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一九四八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一九四九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一九五一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一九五二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

《一九五八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一九六四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

《一九七三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一九九九年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等等。

72.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已经签署和批准的欧洲委员会国际人权文书: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2002年4月24日签署,2002年7月12日批准――2002年7月12日生效;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8号和第11号议定书》――2002年4月24日签署,2002年7月12日批准――2002年7月12日生效;

《欧洲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2年7月12日签署,2002年7月12日批准,2002年11月1日生效;

《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2000年2月24日批准,2000年6月1日生效。

7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已经签署的欧洲委员会国际人权文书: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2号议定书》,2002年4月24日签署;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3号议定书》,2002年5月3日签署。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护人权机构

74. 根据国家和实体的法律,目前全国和两实体有7个机构被授予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任务:

在国家一级: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

人权事务委员会,由人权分庭和根据《代顿和平协定》附件6成立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监察员办事处组成;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和难民事务部。

在实体一级: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人权监察员办事处;

斯普斯卡共和国人权监察员办事处。

7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可以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裁决两实体之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与一个或两个实体之间或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机构之间的任何争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拥有上诉管辖权,可以根据《宪法》受理因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任何其他法院的判决而起的问题。此外,宪法法院有权管辖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任何法院提交的有关某项法律(其效力是法院判决成立的根据)是否符合《宪法》、是否符合《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或是否符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律的问题;与该法院裁决有关的国际公法某项通则是否存在或范围大小问题(《宪法》第六条)。宪法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具有约束力。宪法法院有9名法官,4名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众议院选出,2名由斯普斯卡共和国国民议会选出,其他3名由欧洲人权法院院长经过与主席团磋商后推选。初次任命的法官任期5年,不可再度任命。以后任命的法官,除非中途辞职或者因故由其他法官以协商一致方式予以免职,否则可任职到70岁。

76.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确保更好地保护和尊重人权及法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是根据2002年7月生效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法》的规定设立的。该法院有15名法官。法官选拔的公正性由法官提名委员会予以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则因其职务与任何政治职务不相容而得到确保。该法院当设三个分庭:刑事分庭、行政分庭和上诉分庭。该法院有上诉管辖权,可以根据奉命执行国家法律的任何实体法院或布尔奇克特区的任何法院的上诉,受理有关国家法律和国际协定执行情况的问题;可以受理有关实体法院之间管辖权冲突问题;可以重新开始诉讼;可以受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的最终行政裁决/行动引发的问题;可以受理有关个人法律义务的判决和根据国家法律通过的总议定书引发的问题;可以受理国家与两实体和布尔奇克特区之间的财产争端,等等。该法院的裁决是终审裁决,具有约束力。

77.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代顿和平协定》附件(人权)设立。它分两个部分:监察员办事处和人权分庭,二者奉命审议据称或明显违犯《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及其议定书所规定人权的行为;审议附件6附录所列国际协定规定的任何权利与自由享有方面出现的、因任何理由或其他地位而起的据称或明显歧视问题。此类侵权行为,据称或似乎都是国家和/或两实体,包括国家、实体、州、市的任何官员或机关,或任何经此类官员或机关授权的个人所为。

78. 人权分庭由14名法官组成。人权分庭根据监察员代表申请人,国家或实体直接,个人,非政府组织,或声称因国家或实体违约而受害或代表已故据称受害者的团体提交解决或裁决的要求,受理在授权范围内的、关于据称或明显侵犯人权的申请。人权分庭的裁决是终审裁决,具有约束力。《代顿和平协定》附件6第十四条预见到人权分庭的管辖权将移交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由于人权分庭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的管辖权重叠,有关合并这两机构的方式的提案仍在考虑中,不过人权分庭的任务2003年12月31日就到期了。不要忘记,人权分庭是根据《代顿和平协定》附件6设立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还没加入欧洲委员会,其司法机构还不能审理人权案件。鉴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已于2002年7月12日批准了《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因而也就接受了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所以人权分庭今后的存在与工作应当重新加以考虑。

79. 法律界对把人权分庭的管辖权移交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仍有不态度。然而,有关这个问题,应当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议会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的建议做出最终决定。人权分庭已经停止受理案件。因此,有关其任务移交的决定,会影响有关其地位的最终决定,也会影响其管辖权移交的时间或过程。尽管移交方式还待深入讨论,还要假以时间,可移交计划必须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提供有效的人权保护。要完成这项工作,就需要国内和国际机构的充分参与。

8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监察员办事处有权调查指称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在结束调查之后立即印发调查结果和结论。监察员办事处可以主动进行调查,也可以根据指称进行调查,但目的是要和平解决争议。监察员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声言,立即宣布调查结果和结论,并把其调查结果和结论通报主管官员或机构。监察员可以在任何阶段向人权分庭提出诉讼。此外,在有关政府机构或官员不照办的情况下,他有权把结论和建议呈交给高级代表。根据附件6第四条规定,监察员由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轮值主席任命,而且不得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或其邻邦的公民。2000年12月12日,高级代表强行实施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监察员法》,批准把责任移交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后来,该法获得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议会批准,因此满足了移交管辖权的第一个重要条件。欧安组织轮值主席任命的监察员2003年12月31日任期期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主席团已经任命了新的国家监察员:一名波什尼亚克人,一个克罗地亚人和一名塞尔维亚人。他们于2004年1月6日上任。

81. 人权和难民事务部2000年根据当时有效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法》设立。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部及其他行政机关法》,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和难民事务部负责:监测和执行国际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促进和保护个人和集体的人权和自由;协调编写关于国际人权文书规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报告,协调向国内有关机关和机构报告的工作;开展和实施协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履行加入欧洲大西洋机构的义务的活动,尤其是为《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执行创造条件的活动;监测、编制和分发有关人权标准、人权成就及人权活动的信息;与宗教群体、少数民族及其协会合作;与负责在波斯尼亚国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开展失踪人员搜寻活动的机构和组织合作;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红十字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人道主义组织合作;处理有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难民庇护和权利问题,《代顿和平协定》附件7的执行问题及其执行情况监督问题;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难民重返和流离失所者回归家园领域制订和执行国家政策,开办重建项目,为持续重返提供其他必要条件;协调、管理和监督两实体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关机构在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事务委员会工作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开展其他法定的活动或因执行《代顿和平协定》附件6和附件7而起的活动;根据数据保护各项法律标准,收集、处理和储存对该部有意义的所有数据资料;在该部所管辖的问题上与非政府部分协调;制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庇护和外来移民政策;制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公民移居外国的政策;收集、分类、出版和分发在该部管辖权范围内的所有数据材料。

82.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人权监察员办事处由三人组织:一名波什尼亚克人,一名克罗地亚人和一名塞尔维亚人。办事处通过萨拉热窝总部和11个地方办事处运作。监察员可以调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各州和各市的任何机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监察员得到了授权,可以保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宪法》明确保障的所有人的人权和利益。在有关解决法院受理的法律问题方面,监察员不得干预法院的职能。

83. 斯普斯卡共和国监察员办事处是根据国民议会2000年2月9日通过的《斯普斯卡共和国监察员办事处法》设立的。办事处有三个成员组成:一名克罗地亚人、一名波什尼亚克人和一名塞尔维亚人。斯普斯卡共和国监察员办事处总部设在巴尼亚卢卡,有4个外地办事处。斯普斯卡共和国监察员得到了授权,可以保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和《斯普斯卡共和国宪法》明确保障的所有人的人权和利益。斯普斯卡共和国监察员办事处的主要权限是监测政府管理工作是否公正合法。在有关解决法院受理的法律问题方面,监察员不得干预法院的职能。

84.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请求上述各机构保护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虽然这些机关仍有许多问题和悬案有待处理,可是想一想在战争期间人权遭受侵犯的严重程度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战后最初数年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就可以看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整个人权情况已经大为改观。

85. 一旦主管机关或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公民就可以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分庭上诉。由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已经批准了《欧洲公约》,所以公民也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公民,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必须实施的国际公约,还有可能使某项裁决得到特别复核。

86. 国家保障所有公民向各机构提交要求保护人权的请求、诉状和申诉。上述各机构必须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提出建议或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遗憾的是,执行这些建议和裁决的手段不是十分有效。

四、新闻与宣传

87.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已经开展了广泛的活动,以便为法治提供必要的条件,通过改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尤其是实体当局的工作和运作情况履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国际义务。过去几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工作的优先事项是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回返,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收回财产,实施财产法,进行必须的改革和统一旨在充分遵守国际人权条约所立国际标准的立法,保护儿童,防止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贩运人口,保护少数民族和两性平等。

88. 有几项重要项目和活动已经在上述活动框架内落实了。

附件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律一览表

A.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宪法文件

1.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

2.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宪法,

3. 斯普斯卡共和国宪法,

4.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布尔奇克特区宪法,

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宪法修正案,

6. 斯普斯卡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B.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法律

1.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选举法》

2.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议会众议院规则手册》

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议会民族院规则手册》

4.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主席团成员补缺法》

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法》

6.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部及其他行政机关法》

7.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权力机构的公务员法》

8.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法》

9.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院法》

10. 《法警法》

11. 《关于法院观察员的决定》

12. 《关于设立独立司法委员会的决定》和《关于独立司法委员会新授权的决定》

13. 《波黑刑法典》

14. 《波黑刑事诉讼法》

15. 《证人保护法》

16.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律师事务所法》

17. 《行政程序法》

18. 《行政争议法》

19.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统计法》

2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监察员法》

21.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权力机构利益冲突法》

22. 《部长、部长会议和其他任命法》

23. 《获取信息自由法》

24. 《协会和基金会法》

25. 《保护消费者法》

26. 《保护少数民族成员法》

27. 《波黑两性平等法》

28. 《移民与避难法》

29.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流离失所者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难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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