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危地马拉 * **
[2012年2月2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缩略语...............3
一.导言...............................1-35
二.报告国一般情况4-1445
A.报告国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色11-1326
B.报告国的宪法、法律和政治结构133-14438
三.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145-18240
A.接受国际人权标准...........14540
B.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146-16360
C.在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基本框架164-17064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171-17665
E.对人权条约机构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后续行动177-18266
缩略语
BANGUAT |
危地马拉银行 |
CC |
宪法法院 |
CENADOJ |
国家司法机关文件分析中心 |
CEPAL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 |
CGC |
审计总署 |
CICIG |
危地马拉有罪不罚问题国际委员会 |
CODISRA |
危地马拉反对歧视和针对土著人民的种族主义总统委员会 |
COGUADIH |
危地马拉国际人道主义法执行委员会 |
CONALFA |
国家扫盲委员会 |
CONAPREVI |
全国预防家庭内暴力和针对妇女的暴力协调机构 |
COPREDEH |
总统府人权事务政策落实协调委员会 |
DEMI |
土著妇女监察员办公室 |
ENCOVI |
关于生活条件的全国问卷调查 |
ENEI |
关于就业和收入的全国问卷调查 |
FAO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
FODIGUA |
危地马拉土著发展基金 |
FONAPAZ |
国家和平基金 |
GANA |
全国大联盟 |
IDPP |
刑事案件公诉人学会 |
INE |
国家统计局 |
LIDER |
自由民主革新党 |
MINEDUC |
教育部 |
MP |
检察机关 |
MSPAS |
公共卫生和社会救助部 |
OEA |
美洲国家组织 |
OEI |
伊比利亚美洲国家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 |
OJ |
司法机构 |
ONG |
非政府组织 |
OPS |
泛美卫生组织 |
PAN |
民族进步党 |
PDH |
人权监察员 |
PEA |
经济活动人口 |
PET |
劳动年龄人口 |
PIB |
国内生产总值 |
PNC |
国家民警 |
PNUD |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
PP |
爱国党 |
RENAP |
全国人口登记处 |
SEPAZ |
和平秘书处 |
SEPREM |
妇女事务总统秘书处 |
SESAN |
粮食安全秘书处 |
SICOIN |
危地马拉综合会计制度 |
SIDA |
获得性免疫 缺陷 综合 征 ( 艾滋病 ) |
TGW |
危地马拉国家广播电台 |
TSE |
最高选举法院 |
UNE |
全国希望联盟 |
UNICEF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
URNG |
危地马拉民主革命联盟 |
一.导言
1. 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准则汇编(HRI/GEN/2/Rev.6)规定报告国应保持共同核心文件内容常新且“每逢提交条约专要文件时,就应尽力更新共同核心文件内容。”危地马拉于1994年10月提交了首份共同核心文件,自此之后并未有更新。
2. 当然,在自此之后的将近16年中,危地马拉的形势已经出现了重大变化,有必要反映在新的核心文件中,以便使联合国各机构对危地马拉社会的当前情况和特点有一个更新、更实际的看法。在这一时期还终结了国内武装冲突,签署了相关和平协定并启动了这些协定的实施工作,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在国内社会和政治生活上,以及在国家对人权的构想上发生了重大改变,因此更新工作变得尤为必要。
3. 本文件的编制目的是践行危地马拉在这方面所作出的国际承诺,将危地马拉努力向联合国系统各人权机构提交更高质量的最新信息的决心落到实处。
二.报告国一般情况
4. 危地马拉共和国位于中美地峡。其领土北部和西部与墨西哥接壤;东接伯利兹(两国在边境划分上的分歧至今尚未解决)、大西洋、洪都拉斯共和国和萨尔瓦多共和国;南濒太平洋。危地马拉首都中央位置的地理坐标为北纬14°37',西经90°32',所在时区为UT-6:00。
5. 国家统计局预计到2010年危地马拉境内居民将达到14,361,666人,成为中美洲人口最多的国家。危地马拉的领土总面积为108,889.2平方公里,划分为22个省级行政区,下设333个市镇(参见附件,表1,按照省份分列的最近几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总规模及2010年人口规模预测)。
6. 危地马拉的陆地边界全长1,687千米,海岸线全长402千米。通过边境线每天都进行着频繁的越境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活动,包括各类合法和非法贩运交易,工作和生活在边境线附近的居民的生活都取决于这些活动,其影响会辐射到危地马拉全境以及整个区域。
7. 正是危地马拉在中美地峡的地理位置赋予其特殊的意义。其狭长的地貌将大西洋和太平洋海域分割开来,同时又充当了北美和南美大陆之间的天然桥梁。因此,危地马拉是一个天然的交叉口,具有重要的生态学意义,在历史、政治、经济和人口发展进程中,它已经变成了一个民族与文化的马赛克产物,呈现出巨大的差异和不对称性,体现了极度矛盾而又相互调和的状况。
8. 当前的危地马拉社会累积了各类深刻的分裂和双重性,这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西班牙征服时期,之后过渡到在二十世纪大多数时期占主导地位的独裁时期以及国内武装冲突时期(1960-1996年)。纵观这一时期,危地马拉经历了漫长的殖民统治、剥削和种族歧视过程,自十九世纪开始,被塑造成了一个高度独裁和排他的“民族”国家。这些特征在当前社会中留下了广泛的印记。
9. 近几十年来,和平协定的签署(1996年)为建设一个多语言和多文化国家铺平了道路,从而为建设一个更为平等公正的社会奠定了基础。但是,这一国家建设构想越来越受限于危地马拉的权力结构,无论是国内武装冲突还是和平协定都未能改变这一权力结构。
10. 当前,危地马拉还沿袭着一些殖民时期的特征,其中的典型例证包括针对土著人民的种族主义和歧视,历史悠久的以农业为主的国民经济,或者在精英统治阶层与作为主要人口构成的一般民众之间存在的严重不平等。与之伴随出现的是经济和政治领域的现代化倡议,以及立足于选举民主的薄弱的体制框架,有组织犯罪和平行权力渗透其中,而在经济结构方面,主要经济部门都试图引入更多的国际资本主义和全球化这些现代表现形式,但是在基础上继续延续着将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道路,这限制了国家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加剧了权力的不对称性,并侵蚀着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设。
A.报告国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色
1.人口指标
11. 国家统计局2002年最新一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这一年危地马拉的总人口数为11,237,196名居民,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03人。统计局的预测数据显示,1970-2008年期间的人口平均增长率为2.4%,因此到2010年人口密度将提高到每平方公里132人(参见附件,表2:1970-2008年各年份的人口增长率和表3:1880-2010年人口密度演变情况)。
12. 2002年,危地马拉首都危地马拉城所在的危地马拉省集中了全国总人口数的22%,该省的人口密度达到了每平方公里1,196人(国家统计局,2002年普查,第15-16页)。危地马拉的人口分布十分不均,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大部分的经济、社会和行政活动都集中在首都, 且首都的基础服务完善,劳动机会较多,因此吸引了国内城镇人口的38.8%聚居于此(略超过200万人)。排在危地马拉省后面的其他人口数量较多的省份,其人口规模都没有达到危地马拉省人口规模的三分之一,人口密度也远低于危地马拉省。人口规模较大的省份按照人口数量多少依次是:
(a)韦韦特南戈省,居民人数占国内人口总数的7.5%;
(b)圣马科斯省,7.1%;
(c)上韦拉帕斯省,6.9%;
(d)基切省,5.8%;
(e)克萨尔特南戈省,5.6%。
除克萨尔特南戈省外,其他四个省份的城镇人口数都没有达到25%,而除了圣马科斯省外,其余四省的人口中都是土著人口居多(国家统计局,2002年普查,第18页)。
13. 2002年的普查数据显示,在这一年全国总人口中51.1%为女性(5,740,357人),53.9%为农村人口(652,361人),41%为土著人口(4,610,440人)(参见附件,表4:按照省份、性别、母语、城乡区域分列的人口分布状况。2002年普查)。
14. 土著总人口中95.7%为玛雅族,剩余4.3%由辛卡族和加里夫纳族的土著居民构成。国内大多数土著居民都聚居在最为贫困的农村(土著总人口的65.7%),由于基础服务匮乏,导致当地的排斥和边缘化情况世代沿袭。在全国总人口中,城镇土著人口仅占12.5%,而非土著城市居民的比例则为33.5%。
15. 上述情况有一个例外,就是加里夫纳族人,该族人口有87%为城镇人口,而另一个极端的例子则是辛卡族人,该族人口中城镇人口的比例尚不足20%。
16. 玛雅人口由21个不同的族群构成,他们占到了国内人口总数的39%。在这些族群中,人口数量最多的四个族群分别是:K’iche’人、Q’eqchí人、Kaqchikel人和Mam人,2002年普查数据显示,这四个族群的人口总数为3,573,104人(参见附件,表5:按照性别和族群分列的玛雅人口。2002年普查)。
17. 危地马拉人口的年龄结构当前仍沿袭着最为传统的人口金字塔模式:最底层人数最多的是年轻人,随着向上年龄段的人口规模逐渐收缩,30岁年龄段位于塔中部,之后越往上越少,75岁以上人口几乎没有。但是,根据人口预测,危地马拉社会正在经历着缓慢的人口结构转变,这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参见附件,表6:人口增长率[百分比],寿命预期[岁],总生育率[每名妇女生育子女数量]和总出生率[每千名居民],1960-2020年):
(a)总生育率和总出生率呈现下降趋势。在2000-2005年期间生育率为平均每名妇女生育4.6名子女,到2005-2010年生育子女数下降到4.15名,预计在2010-2015年期间每名妇女生育子女的数量将下降到3.71名。以上趋势反映在总出生率上,在前面提到的时间段内,出生率从每千名居民35.8名活产儿下降到33.28名,最终又下降到30.5名;
(b)寿命预期值不断提高。预计在2000-2020年期间人口的预期寿命值将提高3.6岁。这样,男性和女性的平均寿命值,在2000年时为68.91岁,20年后预计将提高到72.5岁。在按性别对预期寿命值进行分析时,一般情况下女性的寿命预期值要高于男性;女性的寿命预期值在2020年预计会达到76.1岁,2000年时这一指标值为72.5岁,而男性的预期寿命值将从2000年的65.5岁提高到20年后的69.1岁;
(c)儿童死亡率呈下降趋势。如果说在二十世纪后半段开始时危地马拉的儿童死亡率在美洲大陆属于较为严重的情况,其5岁以下幼儿的死亡率在1960年达到了每千居民202人,四十年后,2000年儿童死亡率已经下降了近四分之一(53‰),再过七年,到2007年继续维持这一下降趋势,达到39‰,这已经达到了儿童死亡率的世界平均水平,当时的儿童死亡率最低水平为2.9‰至4.9‰(主要是在欧洲国家),而最高水平为92.7‰至160.3‰(主要是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参见附件,表7:婴儿死亡率[1岁以下]、5岁以下幼儿死亡率和产妇死亡率,1960-2007年)。
18. 人口的年龄结构的渐进式变化可以从附件的图1、图2和图3中清楚地看出来,在这些图中可以看出传统的人口年龄金字塔结构逐步转变为桶形结构,这是如今各国人口结构转变的大势所趋。
19. 如今,对国家人口年龄结构的细化分析表明危地马拉是一个年轻人占主体的社会:2010年总人口中69.7%的年龄在30岁以下,41.6%的年龄在15岁以下,15%的年龄在5岁以下。金字塔的顶端是年龄在60岁以上的极少数群体,仅占总人口数的6.4%,考虑到寿命预期值,这一老龄群体主要集中在60-64岁(占总人口的2%)(参见附件,表8:2005-2050年以五岁为一年龄间隔的各年龄段人口总数)。
20. 以上数据表明,2010年的人口依存率为46%,也就是说,每100名危地马拉劳动人口中,有46名由于年龄原因属于非经济活动人口(15岁以下及65岁以上)而在经济上需要依附于劳动人口。在这46名依附人员中,42人为年龄在15岁以下的男童和女童;4人为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但是,对未来若干年的人口预测所呈现出的人口变化显示,到2050年依存率会降至32%,而在年龄分布上则是男童和女童9人,老龄人口23人。
21. 通过普查确定了近年来的出生和死亡统计数据的演变趋势。虽然出生人数显著下降(与1999年相比,2008年的出生人数减少了近4万名),但同期的死亡人数则基本保持稳定或者以极其缓慢的速度增长;2008年登记的死亡人数比十年前多5,094人(参见图4:1999-2008年出生和死亡趋势表;表9:1999-2008年按照产妇居住省份分列的每年出生人数;和表10:1999-2008年按照死亡者居住省份分列的每年死亡人数)。
2.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标
22. 2002年普查数据显示,大多数的危地马拉家庭为男户主家庭(77%),家庭户主多为年轻成年男性或中年男性(79.8%的户主年龄在20-59岁之间),家庭户主大多只是完成了初等教育或者没有接受任何正规教育(占总数的79.2%)。2000年,家庭的平均成员数为5.2人, 子女数量平均为2.7人。家庭女户主的数量在1994年普查和2002年普查期间增加了将近四个百分点;同一时期青少年当家的家庭数量减少了0.4%,仅占家庭总数的1%,家庭户主的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1994年只有15.6%的家庭户主接受过中等和高等教育,而到2002年这一比例已经提高了五个百分点,达到20.6%(参见附件,表11:按照性别分列的家庭户主情况。1994年和2002年人口普查;表12:按照年龄组分列的家庭户主情况。1994年和2002年人口普查;和表13:按照文化程度分列的家庭户主情况。1994年和2002年人口普查)。
23. 在经济方面,危地马拉社会仍然存在严重的不平等和贫富差距,尽管一直以来政府已经作出了巨大努力来降低一般贫困和极端贫困水平,但是扶贫与贫富差距拉大的速度不相称。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拉加经委会)收集到的数据显示,在过去17年中,1989年贫困影响到了危地马拉总人口中的69.4%,其中42%处于赤贫或极端贫困状况;而九年之后,1998年这两项指标平均都下降了略超过9个百分点。最新数据显示,2006年仍然维持下降趋势,但是降速减缓,贫困指标下降了6.3个百分点,但是极端贫困的下降幅度更小,仅下降了2.5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总人口中仍有54.8%继续生活在贫困中,而其中有29.1%的人口属于极端贫困阶层(参见附件,表14:贫困人口和赤贫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按地区分列。1980-2006年)。
24. 尽管通过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无法对长期以来的情况作出评价,但是根据2000-2006年的数据确实可以判断出形势的改善,而从贫困人口比例看,这一指标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这更能证明贫困状况的好转,而极端贫困人口比例尽管下降幅度较小,但确实也呈现出下降趋势。统计局信息显示,2000年56.1%的人口处于贫困线以下,而六年后这一比例已经下降到了50.9%。尽管贫困率大幅降低,但是同期极端贫困率却并没有以同样的幅度降低,这些年中极端贫困人口比例的变化幅度还不到0.5个百分点,维持在29.1%的水平,这与拉加经委会规定的15.2%的最终目标相差甚远(参见附件,表15:贫困人口和赤贫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按地区分列。2000-2006年)。
25. 在危地马拉,贫困和极端贫困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农村中70.5%的人口处于贫困或极端贫困状况,而在全国城市化程度最高的首都地区,这一比例仅有16.3%。2006年贫困人口中占多数的是女性(女性占51.5%,男性占48.5%)和土著人口(56.2%),贫困家庭中以男户主家庭居多(82.6%)。此外,贫困人口中以最为年轻群体居多(全国48.9%的居民为0-14岁的贫困人口),随着年龄的增加,贫困比例出现了大幅度的降低,到65岁以上年龄段的老龄人口组中,贫困人口数量仅占总人口的3.8%(参见附件,表16:根据贫困程度分列的人口分布特点,百分比,2006年)。
26. 同样可以根据特定变量,如人口的性别、种族或年龄来对贫困进行分析。国内74.8%的土著人口属于贫困人口,其中,有27.2%属于极端贫困人口,这意味着每四名土著人口中只有一名脱离了贫困。这与拉丁裔人(西班牙人和土著人的混血人)或称非土著人口的情况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在此类人口中,每十人中有六人“不贫困”,而极端贫困人口的比例仅有7.7%。而女户主家庭在努力使其家庭成员脱离贫困方面比男户主家庭做得更为成功。69.2%的女户主家庭“不贫困”,高于男户主家庭在这方面57.3%的比例,在30.8%的贫困女户主家庭中,只有5.5%处于极端贫困状况,而在43.7%的贫困男户主家庭中,极端贫困家庭的比例则有11.4%。从年龄角度看,年龄越小,则受贫困危害的比例越高,每10名14岁以下的男童和女童中有6名为贫困人口,而15岁以上人口的这一比例则下降到了每10人中4人贫困(参见附件,表17:根据贫困程度分列的人口特点。关联变量。百分比,2006年)。
27. 由此可见,在危地马拉,贫困或极端贫困发生几率最高的人口为生活在国内农村男户主家庭中、年龄在0-14岁之间的土著男性。
28. 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编制的《2007/2008年度危地马拉国家人类发展报告》 指出,在非贫困人口中,有10%,即1300万人的消费水平接近贫困线,而在贫困人口中,另有8%,即100万处于一般贫困条件的人面临可能陷入极端贫困状况的风险。如果没有汇款, 国内的一般贫困人口比例将提高3%,而极端贫困人口比例将提高4%,或者说,正是由于家人的汇款救济,才使得50万人免于成为赤贫人口,40多万人免于成为一般贫困人口。
29. 除贫困外,日益加剧的不平等也是危地马拉社会的最不安因素之一。从最近几年的基尼系数变化趋势,以及对五个财富阶层的收入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减贫工作上的积极变化并不足以改善当前的不平等差距。1998年全国家庭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560,其中城市地区的不平等程度(0.530)要高于农村地区(0.510)。2002年情况稍有改善,全国基尼系数降至0.543,但是这一改善趋势并未得到保持,2006年出现了趋势逆转,甚至与1998年的基尼系数相比情况更加恶化,全国基尼系数达到了0.585,其中城市地区为0.547,农村地区为0.526(参见附件,表18:基尼系数比,1995-2007年)。
30. 基尼系数的变化可以从与社会五类财富阶层的收入数据分析角度进行解释,这种现象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所采用的经济模式以及对国家经济所采用的一脉相承的结构调整计划的产物,其失败性毋庸置疑,这些举措不仅未能达到促进经济活动和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预期,甚至还拉大了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差距。在1998-2006年期间,形势几乎没有变化,总人口中20%的最富裕人口集中了全国60%左右的财富,而20%的最贫困人口的收入却从未超过财富总数的3.7%,这种情况在2002年略有改善,在2006年财富集中度最高,在这一年,全国20%的最富裕人口集中了全国财富总数的62.8%,而20%的最贫困人口的收入占全国总收入的比例降至2.8%(参见附件,表19:社会五类财富阶层的收入情况。占收入总量的百分比,1995-2007年)。
31. 尽管近几年爆发了严重的世界经济和金融危机,2005-2010年期间危地马拉的国内生产总值保持着3.4%的年均增长速度,2009年的情况恶化,当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速降至0.58%,次年开始出现扭转趋势,增速达到2.6%。以2000年不变价格计算,全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232.53亿美元。如果从国内生产总值看,危地马拉仍然是中美洲最大的经济体。但是如果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看,情况有所不同,危地马拉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250.00美元)远低于哥斯达黎加(4,980.00美元)和萨尔瓦多(2,680.00美元)。事实上,拉加经委会的初步数据显示,以2000年的不变价格计算,危地马拉2008年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700.17美元/人)急剧下降,十分接近1999年的水平(1,698.17美元/人),之后在2005年达到高点(1,720.40美元/人)(参见附件,表20: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以2000年不变价格计算。1999-2008年和表21:国内生产总值每年的增长率。百分率,2005-2010年)。
32. 开发署认为“一小部分企业,不到10%,其净利润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五分之二。而占企业总数90%的一大群小型家族企业,尽管通过自主就业方式雇用了国内半数以上的就业人口,其收入仅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五分之一左右。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就是所谓的‘工薪族’,他们占到就业人口总数的35%左右,他们的收入几乎相当于剩余的国内生产总值量”。
33. 在2000-2006年期间家庭消费支出构成大致维持不变。食品支出构成了消费支出的主要部分,占到消费支出总量的五分之二左右(2006年为39.4%),紧随其后的是住房支出,约占到家庭消费支出总量的四分之一(2006年为24.7%)。但是,对人类发展最为重要的两大领域,即教育和医疗卫生支出在家庭消费支出中所占比例勉强为8.6%。
34. 但是,消费模式和家庭中每一类项目的支出所占比重因家庭所属的社会经济阶层不同而各异。例如,对于属于社会经济最底层的最贫困人口来说,食品支出占到其家庭总支出的56.9%,而对于最富裕阶层来说,食品支出仅占其消费总支出的四分之一(24.4%)。在住房支出方面,由于在这一领域缺少公共投入和国家保障,迫使所有人,无论其经济条件如何,都应承担这部分开支,但是结果却截然不同。由于收入上的巨大差距,在住房上比例相当的支出更加剧了不平等现象。最富裕阶层用30%左右的支出购买住房,这样他们就能拥有高质量的居住条件,而最贫困阶层22%的家庭支出用在了住房上,但是其居住条件十分恶劣,不仅拥挤不堪,而且也不稳定。
35. 在教育和医疗卫生方面,不同的社会经济阶层在这方面的消费模式存在明显差异。在教育方面,中产阶级和富裕阶层的家庭教育支出(分别占家庭总支出的8.2%和7%)是最贫困阶层的四倍,赤贫阶层的教育支出勉强占到2%,而低收入阶层则为3.8%(参见附件,表22:家庭消费支出构成,百分比,2000-2006年)。
36. 在特定领域,如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的家庭消费支出与国家的社会支出密切相关,且通常成反比。公共支出越高、覆盖范围越广、服务质量越高,家庭需要自行承担的比例就越小。拉加经委会的数据显示,在1990-2007年期间社会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了3.5个百分点(从3.9%提高到7.4%),在2006年达到最高水平,在这一年社会公共支出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7.8%,且自2001年以来这一比例从未跌破7%。
37. 2007年,危地马拉的社会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在中美洲是最低的(7.4%)。在任何情况下,该地区的其他国家,虽然经济规模远小于危地马拉,但是其在社会支出比例上都比危地马拉高出四到十个百分点,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萨尔瓦多(11.1%)和哥斯达黎加(17.2%)(参见附件,表23:社会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及中美洲和加勒比诸国的比较,1990-2007年)。
38. 如果对比一下特定领域的社会公共支出在公共总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可以看出这一比例的稳步增长,在1990-2006年期间已经从30%增至54.2%。在研究期内,所有的目标领域都呈现出持续的上升趋势,这一趋势在住房支出方面尤为显著,其增幅要远高于其他领域(在16年中增长了15.8个百分点)。但是,公共支出金额最高的是教育领域(21.1%),其次是住房支出(16.7%)、医疗卫生支出(8.6%)和社会保障支出(7.76%)。开发署提供的数据显示,在1996-2006年期间,“在教育领域的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7%提高到3.0%。这意味着在(……)人均支出上86%的增幅。同期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0.9%提高到了1.8%。这相当于在(……)人均支出上增长了101%” (参见附件,表24:中央政府对各目标优先领域的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2001-2007年;和表25:公共支出中社会支出的比例,1990-2006年)。
39. 困扰全国大多数人口的不平等和贫困问题严重制约了此类人口获取满足其基本需求的物资的能力,并将其置于边缘化地位,被排除在机会和权利之外。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提供的2005年的数据显示,至少有两百万人未达到食品摄入量的最低水平,这意味着国内有16%的居民吃不饱饭。
40. 如果更深入地研究特殊弱势群体,例如儿童的情况,则形势更为严峻。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的最新数据显示,2002年49.3%的3月龄至59月龄的幼儿患有慢性营养不良症。而这一严重问题对农村人口(55.5%)、土著人口(69.5%)和未受过任何教育的人口(65.6%)的影响更大。同一消息来源显示,危地马拉的儿童营养不良率在整个美洲大陆是最高的,在世界营养不良率较高的国家中也排在第六位 (参见附件,表26:危地马拉食品摄入量未达到最低水平(营养不良)的人口数量和比例,1990-2005年;和表27:根据地理区域、地区、种族和教育程度划分的儿童营养不良指标。单位:百分比,1987-2002年)。
41. 人口中有很大一部分处于营养不良状况,这导致此类群体在面对一些国内的重要的风险因素和发病率指标时处于十分弱势的状况。在附件的表28中,可以看出一些疾病,如霍乱、登革热、疟疾、寄生虫病、肺结核和艾滋病等这些在国内流行病学概况中被认为是发病率较高的疾病的发病情况。表中包含了从1995年到2007年(含这两年)这13年中的有关数据。
42. 1995年霍乱的发病数量是研究期内最多的(7,970例),但是,之后该病的发病数量继续减少,到2002年仅有一例,自2003年以来没有报告过任何新增病例。但是登革热的情况不同,一直以来登革热的发病数量变化较大,并没有一个明显的确定趋势,在整个研究期内年均发病5,379例。而疟疾的发病数量要远高于登革热,在这一时期的平均发病数量为32,852例。但是,2007年报告的发病数量有了明显减少,首次降到了年均20,000例以下(2007年为15,382例)。寄生虫病每年的发病率(每千名居民的监控病例数)长期以来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与1995年的发病率(2.3例/千居民)相比,2007年的数字是其16倍,达到了36.8例/千居民。在结核病方面,全国的发病率从未超过30例/十万人(1997年),并在研究期内维持着25.7例/十万人的均值,这一比例与世界上发病率最高的国家,如斯威士兰(1,155例/十万人)或南非(940例/十万人)相比,可以认为程度适度。
43. 上述疾病都存在一定比例的漏报风险,特别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对于患者来说难以启齿,还有社会对疾病的偏见以及其他一些文化或教育原因。据一些信息来源称,与艾滋病有关的报告数字可能比实际病例数量少30%左右。2006年全国艾滋病患病率为每十万居民7.4例,而在我们提到的时期内这一比率的均值为年均十万分之5.4,在患者男女比例方面,2006年登记的男女患者比例为2.1(男)比1(女)。这一比例在2004-2005年最高,达到了4比1,而2003年为最低值,为1.8比1。在因患艾滋病死亡的人数方面,仅有2000-2004年期间(含这两年)的官方数字,在此期间共因艾滋病造成了3,043人死亡,其中2004年的死亡人数最多,为774人。
44. 公共卫生和社会救助部对艾滋病流行病学规模的最新预测表明,到2015年将有123,480名15岁以上人口为艾滋病毒携带者,12,880个新增感染病例,因艾滋病致死数量将达到3,650人。据估计,15-49岁年龄段成年人的这一疾病患病率在2005年为0.9%,2010年为1.16%,到2015年将达到1.55%。
45. 0-14岁男童和女童的这一疾病患病人数要少得多,而且其存活可能性要远高于成年人,这是因为儿童有机会尽早干预,及早获得治疗和药品。同一信息来源显示,到2015年将有4,300名艾滋病毒携带儿童,发现380个新增病例,因艾滋病致死的儿童数量为138人。根据这些数据,对儿童和成人的数据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唯一呈现出下降趋势的变量就是儿童的新增艾滋病毒感染人数,2005年的这一数字为550例,五年之后,到2010年这一数字降为435例,减少了55例(参见附件,表28:艾滋病毒感染和艾滋病患病数量预测,2005-2015年)。
46. 这一流行病学概况结果显示,在1995-2004年期间该传染病的平均致死率为每十万居民死亡177.6人。在经历了一个阶段的持续攀升后,这一比率在1998年达到其最高值(216.7例/十万居民),之后这一比率开始持续下降,到2004年达到其最低值(135.3例/十万居民)(参见附件,表29:疾病的致病率、致死率、风险因素和传播因素,1995-2007年)。
47. 对2009年登记的全国十大致死原因相关数据的分析显示,当前与十年前或二十年前的情况存在重大区别。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时,在国内的主要致死原因与可预防、可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有关,例如急性呼吸道感染、胃肠道感染以及其他传染病。但是,成人易患的疾病和老年病的影响越来越大,这是日益发展人口结构、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习惯的变化所导致的结果,此外日益广泛的城市化进程也会引发这一结果。这反映在慢性病和退行性疾病,如癌症、糖尿病或高血压,以及其他一些健康问题,如心脏病或中风等疾病的患病率的快速上升趋势方面。除了这些之外,还应当加上在危地马拉发生的为数众多且不断增加的突发事件中,由于各种形式的暴力所造成的死亡,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因使用枪械造成的死亡。
48. 开发署在2008年发布的一篇关于危地马拉卫生系统的报告中提到了以下情况:“传染病造成的死亡数量占登记的死亡总数的比例从76%降至62%;相反,同一时期心血管疾病造成的死亡数量提高了61%,肿瘤造成的死亡数量提高了100%(1986-2004年)。在1986年时,传染性疾病构成了死亡的首要原因。20年前全国各省的人员死亡主要是由传染病造成的,后来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公共卫生部的数据显示,从登记的死亡病例数量来看,2009年致死的首要原因就是肺炎,造成的死亡人数超过6,000人,其次是急性心肌梗死(2,953人),紧随其后的是心脏停搏(2,222人)。第四大致死原因就是由于使用武器造成的死亡,死亡人数达到2,156人,占当年死亡总数的10%多一点。糖尿病被列为第七大致死原因,紧接着就是由于腹泻导致的死亡(参见附件,表30:全国范围内的十大致死原因,2009年)。
49. 尽管中央政府在医疗卫生和社会救助方面的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占公共支出的比重在过去的几年中都没有什么变化,但是有利于降低婴儿和五岁以下幼儿死亡率的公共政策似乎正在取得积极的效果,逐步得以巩固。1995年的婴儿死亡率为每千活产儿49.2例,到2007年已经降至每千活产儿30.1例,在这方面仍需付出重大努力并加大投入,以便将这一比率降至最低限度。在2005-2010年期间,世界各国中婴儿死亡率最低的国家就是冰岛,达到了2.9例/千活产儿,而另一个极端则是塞拉利昂,其国内的婴儿死亡率为160.3例/千活产儿。
50. 在危地马拉,五岁以下幼儿的死亡率在1997年为每千活产儿58.7例,在2006年这一数字被降至最低,当年的死亡率为每千活产儿41.2例。遗憾的是,在产妇死亡率方面并没有取得类似的结果,产妇死亡率不仅很高,而且还呈现出攀升态势,2005年的产妇死亡率(148.8例/千活产儿)高于八年前的数字(94.9例/千活产儿)。
51. 产妇死亡率与多种因素密切相关,其中主要有:贫困、受教育程度低、无法就近获得优质医疗救治服务和营养不良,以及其他一些宗教或文化性质的因素,例如在危地马拉社会盛行的大男子主义,所有这些都限制或制约了妇女决定生育几名子女以及何时生育的机会。这方面的一个例证就是育龄妇女(15-49岁)或其配偶使用避孕措施的比例较低。最新掌握的数据显示,1995年时仅有26.9%的育龄妇女或其配偶使用避孕措施来避免计划外怀孕,尽管维持着上升趋势,但是即使到7年之后,即2002年,这一数字也没有超过35%(参见附件,表31:使用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15-49岁]或其使用避孕措施的配偶比例[避孕措施使用的流行率],1995-2002年)。
52. 对采用的避孕措施类型的分析也意义重大。正如我们在附件的图5中所看到的,危地马拉妇女在注射避孕方法上的使用频率远高于其他任何避孕方式;有1,334,332名妇女选择了此类避孕方式,而作为第二选择的避孕套的使用人数只有342,521名妇女或其配偶,接下来就是口服避孕药、利用月经周期和哺乳期避孕或者其他不常用的方式。在使用方式上的重大差别要归因于多种因素,一方面是因为注射避孕的效果比较持久,不需要像口服避孕药一样每天服用,或者像避孕套那样需要在双方同意下准时使用,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这种方式下妇女可以掌握主动权,她们可以自行决定,而不需要其配偶的知情同意,这样,尽管男权家长制极力阻碍妇女对其身体的决定权,妇女还是能够行使这些权利。
53. 避孕措施的较少使用还反映在了与堕胎有关的数据(对应于活产儿的比率)上,但是,在堕胎率指标上并没有相应的官方数据,当前掌握的有限信息仅能够反映出堕胎现象真实规模的冰山一角。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国内现行立法仅承认在母亲的生命遭受威胁时进行的堕胎合法,因此,大多数的意外怀孕是通过秘密堕胎的方式终止的。由于在这方面所掌握的官方数据十分有限,因此不得不借助于替代性信息来源;由古特马赫研究所在2006年发布的一份关于危地马拉堕胎问题的报告(古特马赫研究所,2006年)反映出以下情况:
(a)堕胎的隐秘性解释了为什么缺乏危地马拉堕胎致病率和致死率的官方记录;
(b)人工流产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在妊娠威胁到母亲生命安全时方可进行;
(c)但是,现实中人工流产十分普遍:每年在15-49岁的妇女中大约会发生65,000例堕胎;
(d)这意味着危地马拉育龄妇女的年均堕胎率为24‰;
(e)一项1993年8月至1994年7月在危地马拉的六家医院进行的研究显示,在这一时期医院接诊的与堕胎引起的并发症有关的所有女患者中,接近50%的病例都是由于人工流产引发的;
(f)2000年在科阿特佩克(西部省份克萨尔特南戈下辖的一个城市)医院中开展的另一项研究显示,10%的住院预算以及30%的妇产科医疗预算被用于诊治堕胎并发症患者;
(g)一份在2005年通过74名专业人士完成的报告指出,27,000名妇女接受了堕胎并发症诊疗,其中80%的并发症是由人工流产引发的。
54. 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与个人卫生健康条件之间的关系密切相关;对于妇女来说,这一关系也决定了她们生育子女的数量,甚至对于其子女是否能够上学受教育和受教育年限具有决定性影响。但是,在危地马拉,女性接受教育的的机会要小于男性,在这方面,15-24岁男性的识字率在2010年达到了该年龄段男性总数的89.3%,而这一年龄段女性的识字率为78.4%,比男性低11个百分点,尽管两性之间的识字率差距在近50年间已经在逐步拉近。1970年上述年龄段的男性与女性在识字率上的差距接近18个百分点,1980年这一差距已经降为16个百分点,而十年之后又下降为14个百分点,预测数据显示这一下降趋势会一直维持下去,到2015年这一差距将是10个百分点(参见附件,表32:15-24岁人口的识字率。百分比。1970-2015年)。
55. 近年来,危地马拉已经将扫盲工作列为一项重点关注目标,由国家扫盲委员会负责领导实施,由于这一举措,1994-2004年期间文盲率已经下降了12%多一点。在这一时期的最后一年,15岁及以上人口中有略高于四分之一(26.28%),相当于近两百万人不识字,而在1994年这一比例为38.75%(参见附件,表33:危地马拉的扫盲情况。总人数和百分比,1994-2004年)。
56. 根据《危地马拉共和国政治宪法》,接受启蒙教育和基础教育(中学教育)是一项个人权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年龄限度让国民接受义务教育,但是,在现实中义务教育工作迄今为止主要将精力放在了小学教育阶段。此外,宪法承认教育应当由国家免费提供,并规定教育体系应当实现权利下放,落实到地方,目的就是响应国内各地区居民的特殊需求和特点。最后,《宪法》明确指出在土著人口聚居的区域应当偏向于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预算中应当包含与资助全国公共教育体系相对应的教育预算,其中包括用于从学龄前教育到大学教育各阶段的教育机构、教学人员和行政人员的资金。遗憾的是,这一预算一直以来都低于目标学龄人口的真实需求,由于这个原因,教育体系中的教学质量、文化影响,以及在很多情况下教育的覆盖范围都有欠缺,无法达到要求,这在我们接下来介绍的指标中也能体现出来。
57. 附件的表34显示了国内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净注册入学率相关数据的变化情况。表中的信息反映出了近年来国家对公共教育政策的重视,将提高小学教育的覆盖面和入学率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其的政策扶持力度要高于其他教育阶段。例如,在2004-2008年期间提出了一项战略,即出台了国家教育政策来根据小学各年级的特点安排教学工作,目的就是使尽可能多的儿童能够适龄注册入学,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最好的条件,让小学一年级学生的入学人数达到最高,辍学人数达到最少。努力让一年级学生顺利升入二年级并享受同样的优先照顾条件,以此类推。此外,通过这一举措还有望在未来几年中从统计数据中反映出有条件的现金转移支付方案的成果,这些方案是在近几年开始推行的,方案的一个基本内容就是要求方案的受益家庭保证其子女接受全日制正规教育。
58. 已有数据显示,1970年小学净注册入学率仅占该阶段学龄人口总数的49%。但是,到1991年这一数字已经提高到63.6%,之后的几年中这一数字显示出持续性的缓慢增长态势,到2000年这一比例已经达到了85.4%,而到2009年小学适龄儿童几乎已经全部注册入学(占适龄儿童总数的98.68%)。但是,正如其他很多指标的情况一样,数据反映出了女童所受到的歧视,因为从这方面的信息可以看出,一直以来女童的注册入学率都低于男童,在1970年二者相差8个百分点,而到2007年则相差3.4个百分点(参见附件,表34:小学和中学教育的净注册入学率。百分比,1970-2007年和表35:净注册入学率。百分比,2001-2009年)。
59. 同时还可以看出在中学教育阶段净注册入学率呈现出持续改善的趋势,尽管与小学教育阶段的情况相比,中学教育阶段的情况并不乐观。1970年时中学教育阶段的注册入学率仅占适龄人口的8.6%,到2000年时这一比例已经提高到占适龄人口的四分之一多一点,2009年这一比例持续提高,已经达到了40.25%。同样女童和少女在中学阶段的注册入学率上要低于男童和少年;从平均值看,在这一时期中女生的注册入学率比男生要低2.9个百分点。
60. 除了上面提到的数据外,教育部还提供了其他教育阶段,如学前教育 和多样化教育 的净注册入学率。从小学教育阶段开始,各阶段的净注册入学率的总体趋势与对应教育阶段呈反向,即教育阶段越高,注册入学率就越低。学龄前教育和多样化教育阶段的相关数据显现出与前面提到的其他教育阶段(小学和中学教育)相同的趋势:入学率情况随着时间在逐步改善,5-6岁儿童的学龄前教育入学率为57.09%,比2001年提高了16个百分点。而在多样化教育阶段入学率的增长趋势不是十分明显,在入学率最高的2009年时该年龄段青少年的注册入学率也仅有21.21%,比2001年时的16.36%高出4.9个百分点(参见附件,表35:净注册入学率。百分比,2001-2009年)。
61. 与净注册入学率的情况相同,在学率也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1981年的普查显示学龄人口的在学率平均为25.2%,而2002年的普查显示在学率比上一次普查的数据高出略超过7个百分点(32.9%)。当前并未掌握按照教育阶段分列的数据以及最近几年的数据,但是数据显示2002年在各教育阶段的注册入学率和在学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学龄人口的净注册入学率达到了43.88%,而在学率却比前者低接近11个百分点,为32.9%。开发署收集到的关于不上学的信息 显示,2006年儿童和青少年,不管其所处的教育阶段为何,辍学的主要原因有:处在第一位的就是,尽管被免除了注册费和学费,但仍无力承担相应的教育费用(购买书本和教材、校服、交通费、等等);第二大原因就是缺乏学习兴趣,这从很大程度上不仅反映了学生本人的态度,也反映了家庭对待学习的看法;第三大原因就是辍学学生需要承担家庭重担(家务活、无偿劳动);第四大原因就是需要工作(有偿劳动)来为家庭增加一份经济收入。与前两大原因(没钱和没兴趣)不同,这两大原因在性别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而后两项原因则明显表现出国内一直存在的两性不平等问题。在家务劳动方面,例如,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女性放弃学业的比例要远高于男性,在多样化教育阶段,这一因素仅影响到0.5%的男性,但却迫使23.2%的女性无法继续学业。同样是在多样化教育阶段,38.4%的男性放弃学业以便从事有偿劳动,而因为这个原因放弃学业的女性却仅有10.5%(参见附件,表36:按照性别分列的在学情况发展表,1981年、1994年和2002年普查。目标对象为7岁及以上人口)。
62. 事实上,教育体系所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就是要消除造成辍学的原因并解决辍学问题。教育部登记的各教育阶段的辍学率自2002年左右开始趋于稳定,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升高或下降的幅度都非常小,无法看出任一阶段的明显变化趋势。举例来说,在小学教育阶段,2000年登记的辍学率为10.40%,是2000-2009年期间的最高值,而这一时期的最低值是在2007年,这一年的辍学率降至了5.49%,但是在2009年又稍有回升,达到5.51%。在中学教育阶段,2005年登记的辍学率最低(5.26%),而最高值与小学阶段的情况相同,也是出现在2000年,为14.42%,到这一时期结束时,中学辍学率为8.22%(参见附件,表37:小学和中学教育阶段的辍学率。百分比,2000-2009年)
63. 伊比利亚美洲国家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在2002年11月发布的一份文件显示,2000年拉丁美洲的中学生辍学数量要远高于小学生的情况,而中学第一年的辍学情况尤为严重。但是,对于危地马拉、玻利维亚、巴西和另外四个国家来说,文件指出城市地区中40-70%的儿童在完成小学教育之前就已经放弃了学业。从文件中还可以看出,农村地区的辍学问题比城市地区更为严重,而低收入家庭中的辍学率更高。这份报告指出,2000年危地马拉15-19岁青少年的总辍学率达到了47%,辍学的最常见原因包括打工赚钱、早孕早育、由于出勤率不够不断留级、学习成绩差以及由于学习差而一直留级。
64. 在2000-2009年期间小学和中学阶段的留级率出现了持续的小幅下降趋势。在这一时期,起初小学阶段全体学生学期末的留级率为17.77%,且每年都有百分之零点几的降幅,到2008年降至最低记录(12.98%)而到2009年又有轻微上升,到这一时期结束时小学的留级率为13.60%。在整个研究期内,基础教育阶段的留级率几乎是小学留级率的两倍半,但是其下降速度也远高于后者,2000年的中学留级率为46.03%,到2009年这一比率已经达到了其历史最低水平,为31.63%,降幅略高于14个点,而同期小学教育留级率的下降幅度仅为4.17个百分点。根据一些国际标准,在小学教育阶段,如果留级学生数量不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9%,可认定为留级率较恰当(参见附件,表38:小学和中学教育阶段的留级率。百分比,2000-2009年)。
65. 公立学校中的师生比(参见附件,表39:注册学生数、教师人数和师生比,2008-2009年)。
66. 国家统计局在2010年开展的最新一次全国就业和收入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危地马拉的劳动年龄人口 占到人口总数的73.5%。其中,5,769,262人属于经济活动人口,也就是说这部分人口占国内居民总数的40%。而在这部分比例中有38.5%为就业人口,而剩余1.5%为失业人口。59.65%的经济活动人口为就业不足人口,只有其余36.94%的经济活动人口充分就业。毛就业率,也就是说就业人口占劳动年龄人口总数的比例为52.4%。总就业率为96.5%(参见附件,图6:根据各经济变量划分的人口构成,2010年)。
67. 国内经济活动人口中大部分是城市人口,有21.7%居住在首都地区,30.5%的经济活动人口分布在国内其他的城市地区,其余47.8%分布在农村地区。从性别上看,几乎三分之二的经济活跃人口为男性(63.7%),其余36.3%为女性,从年龄分布上看,13%为童工,5.2%为老龄人口(国家统计局,2010年,幻灯片第16-18页)。
68. 除了失业以外,国内主要的工作问题就是就业不足和非正规就业。事实上,公开失业的官方数字显示危地马拉属于充分就业国家,正如我们在附件表40中所看到的。国家就业和收入调查问卷结果显示,自2002年开始失业人口一直未超过人口总数的3.5%,近年来一直维持在这个水平以下,2007年登记的比率最低,甚至降到了3%以下(2.47%)。工薪族就业人口(即被雇用劳动者)的比例自2002年以来一直在持续上升,到2010年已经占到就业人口总数的51.17%,这意味着自营劳动者或个体劳动者的数量减少了同样的比例。开发署表示,“受失业影响较大的是年龄较轻(特别是18-25岁年龄段)、受过中等教育的农村非土著劳动者和妇女。[……]危地马拉的失业率较低。当前,其失业率在中美洲是最低的” (开发署,2008年,第一卷第114页)(参见附件,表40:各人口群体的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1989-2006年)。
69. 国家统计局认为,可见的就业不足涉及到的群体是那些每周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有加大工作量的愿望的就业人口,也包括每周工作40小时或以上,但收入低于其所在经济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人口。2010年每十个危地马拉人中就有两个处于可见的就业不足状况(21.03%),这一数字高于八年前的每十人中1.5人的可见就业不足比例(14.97%),“就业不足也更容易发生在受失业影响较大的是年龄较轻(特别是18-25岁年龄段)、受过中等教育的农村非土著劳动者和妇女身上”。处于可见的就业不足状况最多的是被雇用劳动者,其次为自营劳动者或个体劳动者。从劳动者从事的经济活动看,最容易发生可见的就业不足的就是从事第三产业(商业和服务业)和农业的劳动者,他们受就业不足的影响程度要高于工业劳动者(参见附件,表42:2006年10岁及以上人口的劳动力市场特点)。
70. 正如前文所述,国内就业人口所面临的比失业更为严重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就业的质量,因为,有很高比例的男性和女性劳动者从事非正规劳动,这意味着他们并未被纳入到危地马拉社会保障局的保障范围,因此,他们无法享受保障局所提供的福利,主要是针对劳动者及其依附者 所提供的事故和疾病医疗诊治,孕产期的母婴照顾和伤残抚恤金、养老金及(鳏寡人员)幸存年金方面的福利。2006年掌握的信息显示,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大多数都是年龄在10-17岁之间的农村土著妇女,她们没有受过任何教育,处于极端贫困状况。2000年在非正规劳动部门就业的人口占就业人口总数的83.6%,多年来呈现出轻微的下降趋势,到2006年这一比例下降了不到两个百分点(81.8%)。另一项用于评估国内就业形势的严峻性的指标就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劳动者数量,在2006年时这部分人口占国内总人口的82.7%(开发署,2008年,第二卷第125页)。此外,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6年61.4%的被雇用就业人口的工资水平低于一揽子基本食品支出水平,87%的被雇用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足以支付一揽子基本生活开支,50.1%的被雇用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低于官方规定的最低工资。处于这种情况的大多数是从事非正规劳动的农村土著妇女。从经济行业看,这些人大多从事农业、社会服务和卫生服务劳动,或者是从事临时性工作,或者家政工作。
71. 尽管国内正在经历城市化进程,在1989-2006年期间农业部门仍然是创造就业岗位最多的经济部门,尽管其相对于其他生产性部门的比重日益缩小。1989年农业部门吸纳了全国近半数的就业人口(49.9%),而七年之后(2006年)农业部门就业人数占到就业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一(33.22%);农业部门的就业人口以男性和土著居民为主。而商业在创造就业上日益发挥出其重要性,2006年22.76%的就业人口从事商业工作,而在1989年这一比例仅为13%。与农业不同的是,从事商业的人员大多为城市非土著妇女。由于工业在国内生产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有限,不难理解从事工业生产劳动的就业人口占就业人口的比重排在第三位,尽管这一比重随着时间在逐步提高,到2006年从事工业生产的就业人口比例为15.87%,比几年之前(1989年)的比例高出2个百分点(13.67%),直到2000年这一指标也没有出现重大变化。工业部门需要的劳动者多为农村非土著人口,男女工比例实际差别不大。而其他对创造就业贡献较大的生产性部门依次是:社会服务和卫生服务部门、建筑部门、金融服务部门和交通通信部门(参见附件,表43:按照经济行业分列的就业人口。单位:千人和百分比,1989-2006年)。
72. 国内就业的严峻形势对就业劳动者的劳工组织造成了负面影响,事实上,工会运动对可能会影响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政治决策的影响能力有限,工会不具备与国家机关对话的实力,这将工会置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强势的雇主组织相抗衡。劳动部提供的官方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仅有1.5%的就业人口参加了工会组织(79,915名劳工)。报告称:“工会组织的唯一问题不在于其成员数量方面,也不在于其社会文化特性方面,而在于劳工组织不能代表广大劳动者以及劳工组织在面对高度集权的大企业集团时的极端弱势地位”。 工会成员的主要构成就是具有中等文化程度、年龄在36岁至64岁之间,服务于雇员规模超过50人的大型企业的城市非土著男性。
3.政治体制相关指标
73. 《危地马拉共和国政治宪法》在第140条中规定国家的政治体制为民主、共和的代议制(国家制宪大会,1985年)。政府的政治首脑为总统和副总统,总统和副总统都是通过两轮制选举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均为四年,不得延长。副总统在其四年任期届满后可成为总统职位候选人。第187条规定“任何曾通过普选当选共和国总统者,无论任职时间长短,或者曾经递补总统职位且任职时间超过两年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再出任此项职务”。
74. 共和国国会行使立法权,实行一院制,由158名在不记名普选中由人民直接选举的议员组成,选举实行选区和全国候选名单制度,国会议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国家的每个省级行政区构成一个选区,但危地马拉省除外;在危地马拉省,首都所在的危地马拉市作为“中央选区”,危地马拉省的其他市镇共同构成危地马拉选区。每个选区至少可选出一名国会议员。法律将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比例规定其对应的议员名额。相当于各选区议员人数25%的国会议员是从全国候选名单中直接选举产生的。
75. 共有25个经合法注册的政党准备参加预计将于2011年9月进行的全国大选。根据《选举与政党法》,要成为合法政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在至少50个市镇和12个省份中设有代表机构;党内成员的数量应达到最新一次大选时在选民登记册上登记的选民总数的0.30%,且其党员中至少有半数会读写。
76. 全国希望联盟(UNE)领导着任期为2008-2012年的现届政府班子,现任共和国总统阿尔瓦罗·科洛姆·卡瓦列罗斯和副总统拉斐尔·埃斯帕达都是该党成员;爱国党(PP)是最大的反对党,截至目前最新的问卷调查 显示该党在下届大选中获胜的可能性最大,赢得了47.2%的意向投票。自当前的民主制度树立以来(1986年),没有任何一个党派能够执政超过一届任期,也就是说,只能执政四年,这与其他因素共同表明政党制度的脆弱性,各政党均未能将组织扎根于人民,政党的最大功用就是作为选举载体,其目的就是推出一名总统职位的候选人,而在充当人民群众与政治体制之间的中介角色方面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77. 国家统计局的预测数据显示,享有投票权的人口无论是从绝对数量上还是从相对比例上都正在逐步增长,从相对比例上看,由于出生率的减少和预期寿命值的逐步提高,这两项因素共同起作用,使得成年人口的比重有所提高。这样,在2005年18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为50%,估计到2015年成年人口的比例会占到53.72%,而到2030年将达到61.98%(参见附件,表44: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预测数据编制的享有投票权人口[18岁及以上人口]演化表,2005-2030年)。
78. 登记选民的数量正以可变速度不断增长,当前约有650万人。选民数量增长的速度较为节制,这是因为要定期对登记的选民进行筛查并从中剔除数以千计重复登记或已经去世的选民。在1985-2007年期间选民数量增长了117.5%。危地马拉法律不允许外籍常住公民、居住在境外的危地马拉人、现役军人或者警察人员投票选举(参见附件,表45:1985-2007年的选民情况演变表)。
79. 在最新一次大选(2007年)中出现了147起与指控投票程序不合规有关的投诉。最高选举法院的信息显示,在这147起投诉中,有75起是关于投票无效的投诉,有28起是关于资格审查的投诉,26起是关于要求保护(行使)宪法权利的诉讼。此外,还有17起是与其他指控有关的投诉(例如,突发事件、撤销及复职的检举),以及一起关于违宪性的指控。但是,最高选举法院公开的信息中并没有关于有关部门在处理相应投诉后每一起投诉的结果如何的资料(参见附件,表46:2007年选举进程中提起的检举指控和其他申诉)。
80. 2008-2011届议会是各方力量妥协的结果,在议会中占有代表议席的党派众多,国会中的议员来自十三个不同的政治团体,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中六个政治团体中有议员宣布独立(无党派)。国会中议席的分配自议会组建以来有所变化,由于议员改变党籍的行为,很多已当选的议员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放弃了其在当选之时所属的党派。当前,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改党籍和在国会中形成新的独立议席的行为进行规范。尽管出现了上述现象,在距离现届议会任期结束不足一年内,全国希望联盟仍然占到了多数席位(33席),但是在数量上与绝对多数相距甚远,但是由于跟全国大联盟达成了协议,得到了该党26名议员的支持,通过这一协议最终将全国希望联盟-全国大联盟的同盟关系落到了实处,约定将在2011年大选中共同推出候选人。在议会的反对派中,实力最强大的是拥有26个议席的爱国党和之前拥护执政党的拥有25个议席的自由民主革新党(参见附件,表47:按照政党和政治团体分列的国会议席分布。第六届议会,2008-2011年和图7:国会中的席位分布情况,2010年6月)。
81. 在前几届总统选举中获胜的政党都已经解体或者其选举实力大减,仅保留了其象征意义,这表明他们未得民心。这样,在1996-1999年赢得总统席位的民族进步党在最新一届议会中仅获得了两个议员席位;而危地马拉共和国阵线,作为2000-2003年的执政党,在最新一届议会中占据的议席数也很少(九个议席)。另一方面,代表之前的革命力量的危地马拉民主革命联盟在议会中的话语权也微乎其微(两个议席)(参见附件,图7:国会中的议席分布,2010年6月)。
82. 在危地马拉,性别的严重不平等也体现在了领导职位上,在主要领导职务上几乎看不到女性的身影。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中都能看出这一点,这种状况也反映在了政治体制中。在国会中的158名议员中仅有20名女性,占国会总席位数的12.6%(参见附件,图8:共和国国会中的女议员人数,2010年6月)。这一比例与千年发展目标中关于两性平等的目标所设定的到2015年国会议会中妇女所占席位比例至少达到40%这一标准相差甚远。男女不平等在市镇一级的政治领域中更为严重:在2007年举行的竞选市长、市议员和市政会议成员的市镇选举的3,690个选举职位中,只有242名当选的候选人(6.5%)为女性;而在当选的332名市长中,只有6名为女性,占1.8%。
83. 在1985年《政治宪法》获批通过后,危地马拉的所有选举程序都是在法定期限内举行的,即使是在1993年3月25日由当时的总统豪尔赫·塞拉诺·埃利亚斯领导发动内部政变,国内宪法秩序暂时中断时也没有改变这一点,而政变最终失败。当时国会选定了人权监察员拉米罗·德·莱昂·卡尔皮奥在塞拉诺的总统任期剩余时间内担任临时代总统,直到在预定时间内举行选举为止。
84. 尽管从整体上看民众表现出了对政治体制的极大不信任, 但是在最新三次选举程序中民众对选举的参与程度呈现出上升趋势,而选举中的弃权主义也有所收敛。这样,在2007年大选的第一轮选举中,投弃权票的选民数占统计选民总数的比例从1995年53.2%的峰值降到了39.53%(参见附件,图9:1985-2007年选举程序中第一轮选举的参与比例和弃权比例,百分比和表48:在2007年大选第一轮和第二轮选举中的选民弃权情况)。
85. 审视与选举程序有关的历史数据可以看出,在总统和副总统的两轮制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第二轮投票的弃权率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在第一轮投票选举中除总统和副总统外,还要选出地方当局首脑(市长和市政会议成员)以及共和国国会的议员,民众通常对参与该轮选举更有兴趣,因为这一轮决定了与其切身利益更为相近的地方当局的选举结果。自1985年选举以来,从未有候选人能够在第一轮投票中以绝对多数胜出,因此必须要进行第二轮选举。在2007年的选举中,在第一轮选举中放弃投票的选民数量占选举总数的39.53%,但是在第二轮选举中弃权人数超过了选民登记册总数的一半(51.80%)。
86. 迄今掌握的信息揭示的是第二轮投票的弃权情况,或者说选民登记册上的弃权情况,而不是第一轮投票的弃权情况或真实的弃权情况,这就是说,在计算时将所有18岁以上的人口都包括在内,这样得出的比例无疑是很高的;遗憾的是,并没有关于全国范围内第一轮投票的弃权总规模的估算数据,尽管有研究显示在选举中有明显的弃权现象,特别是在农村中人口分布较分散的地区尤为如此。而从对2010年18岁及以上人口规模的预测与该年中期实际投票的人数进行比较的估算数据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超过16%的成年人口并没有进行选民资格登记,因此他们并没有投票资格(参见附件,图10:第二轮选举中的参与比例和弃权比例,1985-2007年选举程序;和表49:未进行选民资格登记的成年人口比例。截至2010年8月31日按照省份分列的选民登记册登记数据)。
87. 按照选区进行的分析并未能显示出各地域在参与投票程度上的确定表现。在这方面,在2007年选举中未进行选民登记的弃权比例最高的五个选区(高于44%)分散在国内不同的地区,有西部地区(圣马科斯省,44.81%)、东部地区(伊萨瓦尔省,45.82%)、中部地区(中央选区,47.27%)、北部地区(佩腾省,44.32%)和南部地区(圣罗莎省,45.22%)。而弃权现象似乎也不与种族-地域标准直接相关:在作为居民以土著人口为主的韦韦特南戈省,选举弃权比例超过40%,但同样是在居民以土著人口为主的其他省份,如索洛拉省、奇马尔特南戈省和上韦拉帕斯省,其选举弃权比例分别为27%、31%和33%。甚至是认为城市地区的选民投票比例要高于农村地区这一观点也可能站不住脚:事实上,在中央选区,作为国家首都,国内城市化程度最高的地区,在2007年的大选第一轮中,中央选区是所有选区中弃权比例最高的一个(参见附件,表48:在2007年大选第一轮和第二轮选举中的选民弃权情况)。
88. 在选举程序中,媒体作为各政党向民众拉票宣传的首选工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竞选期间能否在平等的条件下正常使用谈话节目的播出时间以及书面媒体上的实物空间至关重要。事实上几乎危地马拉的所有媒体都是私有性质的,但官方日报(《中美洲日报》)和一家公共广播站(TGW)除外。危地马拉共有六种在全国发行的日报:《新闻自由报》、《二十一世纪报》、《记者报》、《时报(晚报)》、《新闻日报》和《我们的日报》。其中发行量较大的有《我们的日报》,每日印发近250,000份(经审计验证的发行量,2011年3月)和《新闻自由报》,该报的日发行量达到130,000份,拥有600,000名忠实读者。其他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的读者群规模和日发行量信息很难获取。正如前面刚提到的,其他一些媒体,广播和电视,除TGW广播站外,其他都掌握在私人资本的手中。截至目前TGW电台的频段覆盖了国土的45%,但是预计在接受台湾的一次捐赠(2011年3月)后,电台的频段将会100%覆盖全境。在电视领域,有两个免费的新闻频道:Noti7和十三号新闻中心,还有其他付费的有线电视新闻频道,包括危地马拉视点(Guatevisión)和危地马拉实录(Hechos de Guatemala)。在付费电视频道中影响最大的是危地马拉视点,因为它的收视范围覆盖了中美洲其他所有地区和北美洲。其他的电视台都是免费频道,其所有权掌握在企业家安赫尔·冈萨雷斯领导的墨西哥集团的手中。这些电视台包括:危地马拉阿兹特克电视台、第七电视台和十三频道。收听率较高的新闻广播电台有:信息巡播台和索诺拉广播台。还有为数众多的地方广播电台,它们的收听范围都局限在当地,受众十分有限,其中的大部分都是由非政府组织或者是社区性质的组织运营的。
89. 《政党和选举法》第220条规定:
“最高选举法院,连同各政党的纪检人员,在选举程序启动后的前两周内应当确定每一则选举事项或咨商程序,以便每一个政治组织或政治联盟都能在社会传媒、广播和电视媒体上签约尽可能长的时间和合适的时段、以及书面媒体的实物空间来进行竞选宣传造势。媒体在规定限度内不得拒绝任何政治组织租用时段和空间来进行宣传造势。同时,无论是在价格或报价,还是在宣传信息的时段或位置的重要性上,应当给予这些政治组织同等待遇。”
90. 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周边国家以及实力较弱、没有能力满足国民的基本需要的国家中日益开展的工作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从个人基本权利,例如健康权、教育权和食品权,到社会调查或思想宣传都包括在内。这些组织在一些领域表现得尤为活跃,这是因为它们的活动切实可行,能够覆盖国家无力顾及的需求,但是也面临着一些困难,例如国家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行动或者各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行动缺乏协调,这会导致重复工作或者工作无法产生明显或持久的效果。在签署了和平协定的1996年,国际开发署的一份报告指出:“没有人确切地知道在危地马拉有多少家非政府组织,也没有任何一份关于如何界定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协议。但是,无论是成百家还是上千家,这些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参与各类发展活动的组织,其一项共同特征就是在和平进程中充当了主要推进者的角色”。 这一报告的预测观点十分准确,在签署和平协定后,危地马拉已经成为了非政府组织活跃的舞台,非政府组织的行动主要集中在国家首都以及土著人口较多的省份。2003年,通过第02-2003号法令出台了《非政府组织发展法》,在该法第2条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出于文化、教育、体育、社会服务、援助、经济和社会福利、发展和进步目的而建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它们“拥有来自于国内或国际上的自有资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前,仍然不清楚在危地马拉活动的非政府组织的确切数量;内政部有责任对这些组织进行登记,但是相关登记资料无法通过网络获取。
4.关于犯罪问题和司法管理的指标
91. 不安全和暴力,尽管有所不同,但都是危地马拉社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同时也是国家司法管理系统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犯罪形式多种多样、犯罪规模大、犯罪形势复杂,尽管多年以来各界政府都采取了措施来应对,但都未能遏制暴力数字的增长,也未能改善国家刑事检控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的各项绩效指标。
92. 在1999-2009年期间,登记的凶杀数量增长了121.7%。凶杀遇害人数从1999年的2,655人增至2009年的6,489人。在这11年中,非因事故死亡的暴力遇害人数达50,946人。近年来因犯罪暴力致死的受害者人数的平均为每年6,500人,高于内部武装冲突期间的遇害者人数(4,166人/年),且这一数字还在逐年增长。根据泛美卫生组织的界定,每年凶杀案超过每10万居民10例时,则构成一种流行病。2009年,危地马拉的凶杀率为每十万居民46例,且自2005年以来这一比率从未低于十万分之40,是泛美卫生组织设定标准的四倍。从一项更为细化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有的省份的这一比率几乎是全国水平的两倍,例如在奇基穆拉省,每十万居民中就有91例凶杀,或者在危地马拉省,凶杀率达到十万分之87,其他凶杀率较高的省份依次是埃斯昆特拉省(77)、伊萨瓦尔省(74)、佩腾省(71)和圣罗莎省(71)。这六个省份之间的共性因素很少:奇基穆拉省位于国内东部边境地区,其居民大多为拉丁裔人口(非土著人),该省的贩毒活动猖獗,这些特点胡蒂亚帕省也都具备,但是该省的凶杀率却低得多(52)。危地马拉省是全国城市化程度最高的省份,但其各项犯罪指标都很高,而其青年犯罪组织的活动尤为猖獗。伊萨瓦尔省和佩腾省是国内人口密度较小的省份,但是随着国内强劲的移民潮不断涌入,这两个省份的人口正在逐步增加;这两省都处于边境地带,因此政府管控力度较小,存在多种非法贩运活动(贩毒、贩卖人口、贩卖木材……)。埃斯昆特拉省和圣罗莎省这两个毗邻的南部省份,是由于受首都城市化进程辐射而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的地区(参见附件,表50:1995-2009年凶杀数量和凶杀率[每十万居民];及图12:1995-2006年的凶杀率[每十万居民])。
93. 而另一个极端,凶杀率较低的六个省份依次是:托托尼卡潘省(4)、基切省(9)、索洛拉省(13)、上韦拉帕斯省(15)、韦韦特南戈省(17)和奇马尔特南戈省(19)。所有这些省份都具有的共性就是它们都是土著人居多的省份,贫困率较高,在社会投资上有高额赤字。前面的数字不免会使人们都简单地认为,贫困与暴力之间存在一个自动的正比关系,但是事实上这种现象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其成因极其复杂(参见附件,表51:2009年凶杀率最高的六个省份和最低的六个省份各自的凶杀数量及凶杀率[每十万居民])。
94. 1995-1998年期间国内登记的凶杀案件要远低于近年来的数字,如果考虑到在这一时期的最初两年(1995年和1996年)国内武装冲突仍在继续,直到1996年12月签署了和平协定后才最终结束这一点,差距就更为明显了。在和平协定签署后的接下来一年(1997年)中,随着前些年的惯性趋势,暴力死亡数字有所增加,但是在接下来的两年中武装冲突暴行的影响得以显著减少,直到在1999年达到其最低值(每十万居民26例)。这种情况可能要归因于和平协定所规定的与安全部门有关的改革措施的实施;国民警察解体并重新变为国家民警,在和平进程中参与合作的多个国家的支持下推行的关于强化司法体系的倡议,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变化,这些都对这一时期各项指标数据的积极改善起到了推动作用。遗憾的是,在冲突后最初几年取得的很多进步成果并未得到巩固,甚至经历了退化,其中主要包括非法武装团体和地下安全组织的形成和巩固,与国际有组织犯罪有关的犯罪组织在地方上的力量不断壮大,以及青年犯罪团伙在数量上以及地域分布上的不断扩张。很多犯罪力量已经渗透到了很多国家机构中,这样就能保障他们的犯罪行为不受惩治,并有可能通过犯罪活动不断获得越来越多的利益,这对公民制度、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安全性都构成了严重的伤害(参见附件,图11和图12:1995-2006年登记的凶杀数量;及1995-2006年的凶杀率[每十万居民])。
95. 危地马拉人的不安全感越来越强烈,民众对此的不满和抗议情绪也越来越高涨,如果想到国内每天平均有17.8人死于暴力,也就是说每81分钟就有一人被杀害,那么这一点就不难理解了。正如我们之前已经提到的,这是一种不断加剧恶化的进程,特别是在经历了短暂的好转后,到1999年这一指标降到了日均7.3起凶杀,而在最近七年中情况愈演愈烈,在2001年时这一指标达到了日均8.8起,退回到了六年前的水平(日均8.9起),这一数字还在以后的几年中不断加速增长(参见附件,表50:1995-2009年的凶杀数量及凶杀率[每十万居民])。
96. 开发署提供的数据显示,2006年时危地马拉被列为美洲大陆暴力现象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正如我们在附件的图13中所看到的。事实上,“中美洲的“北部三角”(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和危地马拉)的暴力犯罪程度都远高出哥伦比亚这个该地区唯一一个仍然存在国内武装冲突的国家”(开发署,2007年,第22和23页)。萨尔瓦多是美洲暴力问题最为严重的国家,其凶杀率为每十万居民59.9例,其次是洪都拉斯,59.6例,再次是危地马拉,44.2例,而哥伦比亚则为43例。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美洲的其他国家,例如智利、美国或乌拉圭,其凶杀率甚至没有达到每十万居民6例(这几个的凶杀率分别为每十万居民1.9、5.6和6.6例)(参见附件,图13:美洲几国2005年的凶杀率[每十万居民])。
97. 开发署报告称:“可以将各市作为分析单位来进行同类的国际比较。[……]针对选中的城市,我们可以看到危地马拉首都(作为美洲大陆暴力最严重的城市)的排名远在底特律(47例每十万居民)和里约热内卢(40.2例)之上。危地马拉城是美洲大陆上暴力问题最严重的地区之一(2006年为每十万居民108例凶杀)。而治理暴力问题成效最显著的就是麦德林市,其2006年的凶杀率控制到了每十万居民29.4例,而在2001年时这一比率还高达220例每十万居民。这是一个这方面的成功典范,当地政府付出了艰苦努力,全面治理安全问题,提高了各项条件来争取更高的社会参与度”(开发署,2007年,第22和23页)。除此之外还要再加上一项事实,就是根据美洲国家组织美洲公民安全观察站的观点,2005年时79.41%的凶杀案中使用到了枪械(美洲国家组织,2011年),且促进可持续发展教育协会的观点认为,2008年这一比例已经提高到了82%(促进可持续发展教育协会,2008年,第2页)。这就迫使危地马拉社会所面临的其他一些严峻问题也都摆到了台面上:在枪支武器的持有、携带和合法使用上缺乏管控;枪支的非法流通、携带和使用以及境内武器的贩运以用于国内消费和流转到境外。促进可持续发展教育协会的资料显示,在危地马拉只有1%的人口合法持有枪械并进行了登记,因此大多数的犯罪行为中所涉及到的武器都没有依法进行登记,因此很难据以找到犯罪嫌疑人(参见附件,图14:2006年美洲一些城市的凶杀率[每十万居民])。
98. 2009年4月,共和国国会批准了一部新的《枪支和弹药法》,这距离首次提出这方面的提案来推动立法程序已经过去了十年。在这一期间,议会曾无数次屈服于枪支弹药销售企业、其他与枪支武器的非法交易有关的利益集团和各类犯罪集团出于利益驱使而进行的威逼利诱。这部新法律的积极和创新因素主要包括创立了较为现代化的武器等级制度、创立了弹道痕迹等级制度以及对于违法行为的更为严厉的惩戒标准。
99. 除具有极端暴力性质的凶杀外,国内还存在一系列的犯罪行为,构成了对个人生命的威胁,所有这些都构成了危害现象。正如在附件的表51中所看到的,国家民警报告称2008年共受理了32,020起此类案件,其中包括:人身伤害(6,938起)、私刑拷打(39起)、偷盗抢劫(14,820起)、绑架挟持(213起)、失踪(1,318起)和家庭暴力(2,050起),所有这些案件表明在国内,每10万居民中登记了234起威胁到公民生命安全的犯罪案件。在这里收集到的犯罪案件是受害者已经到当局报案的案件,但是由于民众对于司法系统,特别是对治安部队缺乏信任,因为这些机构在刑事检控方面效率低下,有很大比例的犯罪案件没有被举报,特别是偷盗和抢劫案件、人身伤害案件,尤其是涉及到性侵害的案件或者在家庭中发生的案件,例如家庭暴力和强奸案件。因此,可以推断出暴力现象的规模要远大于官方数据显示的规模,因为还存在对犯罪隐瞒不报的数字,在这方面很少有研究。在这方面的为数不多的研究中所收集到的统计数字显示,以2005年为例,只有20%的人身伤害罪被告发到了主管当局,而从总体上看有50%以上的犯罪案件未被举报。唯一的例外就是在车辆失窃方面,因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一项必要先决条件就是报案(国家民警,2005年,第5页)(参见附件,表52:根据犯罪类型分列的受害情况,受害频率和受害率,2008年)。
100. 从省一级范围对受害率进行分析的结果再一次表明,危地马拉省的情况最为严重,其受害率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还多,达到每10万居民500起犯罪案件,紧随其后的是埃斯昆特拉省(359起)、萨卡特佩克斯省(358起)、萨卡帕省(239起)、奇基穆拉省(271起)和伊萨瓦尔省(223起)。在所有犯罪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是偷盗和抢劫,紧随其后的是凶杀、人身伤害和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受害率较低的省份仍然还是土著人口居多的省份。这些省份的受害率非常低,以托托尼卡潘省为例(每十万居民51起),该省的受害率几乎不到危地马拉省的十分之一,紧随其后的还有基切省(64起)、索洛拉省(74起)、上韦拉帕斯省和下韦拉帕斯省(分别是76起和92起)。将受害率较低的几个省份与较高的几个省份进行比较就可以看出,在犯罪率较低的省份中,发生率较高的犯罪类型有所变化,因此尽管偷盗和抢劫仍然最为常见,但是占据第二位的则是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犯罪,其发生率要高于人身伤害和凶杀罪(参见附件,表52:按照犯罪类型分列的受害情况,受害频率和受害率,2008年)。
101. 《预防、惩治和根除家庭暴力法》(共和国国会第97-96号法令)规定了一系列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司法机关和国家民警)必须使用唯一的规定表(家庭暴力统计登记表)对所有向其举报的及由国家统计局掌握的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统计登记,以便能够编制相应的官方统计数据。在很多情况下,很多妇女组织都投诉称各机构在这方面的工作上缺乏合作,而且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和后续行动上也缺乏机构间合作,所有这些都导致很难对家庭暴力的规模有一个真实的概念。尽管如此,自多年以前全国预防家庭内暴力和针对妇女的暴力协调机构和国家统计局就逐步开展合作,目的是定期生成统计数据,以便确定这一现象的规模,在恰当解决这一问题上奠定坚实基础。与在受害率相应表中仅收集到国家民警在2008年受理的2,050起家庭暴力案件不同,国家统计局在同年登记的此类案件共有23,721起;其中,90%是针对妇女实施的。这些数字反映出与前一年共计21,153起案件数相比,增长幅度达12%,尽管这两年的受害者性别比例没有变化。在最近两年中,登记案件的数量有了显著增加,但是很难确定出现这种情况到底是因为家庭暴力案件数量有了显著增加,还是因为报案数量的增加,或者是因为在这方面的登记制度有了实质性的改善,但是也可能是上述所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附件的图15中显示了在2005-2006年期间登记案件数略超过8,000起,还不到之后两年中登记案件数量的三分之一,同时也可以看出,在2003-2004年期间这一比例与近几年相比仍然相距甚远(分别是4,500起左右和7,000起左右)(参见附件,图15:各登记年份中按照性别分列的家庭暴力案件。频率,2003-2008年;及表53:按照性别、与施暴者关系、种族、年龄和民族分列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口。频率,2008年)。
102. 同一资料来源显示,2008年期间在73.8%的案件中施暴者为受害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10%的施暴者为前任配偶或同居者,而由受害人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实施的暴力侵害比例较少。从年龄组看,受害者中以年龄在20-29岁之间的妇女最为常见,在登记的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中的40%以及所有家庭暴力案件中的35.5%是针对这一年龄段妇女发生的,而随着年龄的提高,暴力侵害案件的数量会逐渐减少。而十四岁以下男童和女童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在登记家庭暴力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尤其引人注目,这可能是对现实的真实反映,而另一方面,这也能够反映出这一群体缺乏保护的程度,受害者的年龄、对自身权利的不了解以及其生活条件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接触到有效的举报机制来为自己伸张正义。
103. 最后,针对家庭暴力现象,国家统计局开展的2008/2009年度母婴健康问卷调查显示,在向其询问是否遭受过口头侮辱、身体暴力或性侵犯这三种类型的侵犯中的某一种时,45.2%的受访妇女(样本可以认定为代表国内的现实情况)表示曾遭受过侵犯,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其中7%表示曾经遭受过这三种类型的暴力。在受侵犯妇女中生活在城市地区的妇女(48.8%)和非土著妇女(47%)占了很大比例。最常见的暴力类型就是口头侮辱,其次是身体暴力,最后是性暴力(参见附件,表54:根据地区和种族分列的各类侵害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占全部受访妇女的比例,2009年)。
104. 除家庭内暴力外,在2010年全年检察机关共计登记了9,516起性犯罪案件,其中83.4%是针对妇女实施的。从年龄段上看,此类犯罪行为大多是针对0-14岁的人口实施的,针对15-25岁年龄段的人口实施的犯罪趋于减少,到26岁以上妇女时又重新呈现上升趋势。在各类性犯罪中最为常见的是强奸(占案件总数的57.6%),其次是性攻击(32.7%)和性猥亵(8.7%)。2005年危地马拉人权监察员办公室提交了一份关于指控《刑法典》第200条违宪的起诉状,该条规定犯有强奸、猥亵、非礼和拐骗罪行的人员,如果受害者年满12周岁。罪犯只要与受害者结婚,就可免于刑罚。同年11月宪法法院裁令该条款暂停执行,由于该举措,这一被认为侵犯性犯罪受害者人权和人格尊严的法律规定最终被废止(参见附件,表55:按照受害人性别分列的性犯罪,2010年;表56:按照受害人年龄段分列的性犯罪,2010年;表57:按照行为类型分列的性犯罪,2010年)。
105. 根据《狱政系统管理总局内部条例》(第607-88号政府令)的规定,隶属于检察机关的狱政系统管理总局是一家民事性质的治安部门,负责对被押送入临时拘留中心以及服刑囚犯进行收容、改造和社会康复工作(检察机关,2011年)。狱政系统辖下共有20所监狱,收容能力为6,610名男女囚犯(男囚6,222人,女囚388人),但是,截至2010年11月,这些监狱共收入了11,144名男性和女性囚犯,监狱超员率达到68.6%,出现了人满为患、过度拥挤的状况,这导致监狱机关工作压力大,监狱成为了暴力滋生的温床。狱政系统管理总局的另一份报告指出,截至2010年末监狱中共收容了10,490名囚犯,其中有4,618人正在服刑,还有5,872人属于临时拘押性质。
106. 除了超员问题外,国内监狱的状况是与治安和司法系统有关的主管机关以及国民最头疼的问题之一,甚至于这一问题已经转变为青年犯罪团伙成员以及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汇集的地点,他们在监狱中继续开展犯罪活动。在不同的时期,相应的主管当局都尝试推行各类举措,试图遏制从监狱内部渗透出的犯罪活动,但是迄今这些措施不仅无效,而且在特定时期更是助长了对被剥夺自由者权利的侵犯,甚至在不久前发生了使用暴力对囚犯进行司法外执行的事件。
107. 狱政系统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预算有限、监狱设施陈旧且不足;人手短缺(整个狱政系统共有2,200名看守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待遇差且素质低,无法胜任看守囚犯的工作;滥用权力行为屡禁不止,囚犯之间相互使用暴力,囚犯对监狱工作人员使用暴力和监狱工作人员对囚犯使用暴力;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盛行;在为囚犯分配监狱囚房时不按规定办事(例如,将服刑人员分配到临时羁押中心);存在酷刑行为,以及对囚犯的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囚犯暴动以及囚犯对当局的胁迫行为(例如,挟持人质);在监狱内部贩运毒品和违禁物品,例如手机、武器、弹药、电脑,等等;以及从监狱内部策划实施危害市民的犯罪行为,特别是讹诈行为。
108. 与被囚禁人员有关的更加详细的信息很难获取,这或许是因为该领域的主管当局并没有对信息进行本报告所要求的分列,或许是因为信息并未达到更新和标准化要求,因此不够真实可信,因此应当通过一些这方面的替代性信息来源来获取相关数据,以深入了解国内监狱条件的客观情况。基于新闻资讯(《二十一世纪日报》)编制的人权监察员年度形势报告讲述了截至2010年5月被囚禁但尚未判刑人员的处境:“在国内监狱中共有9,815名囚犯,其中5,452名,相当于56%的囚犯尚未被判刑。而女囚的情况更甚:在670名被剥夺自由的女囚中,449人(67%)尚未被宣判。狱政系统管理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男囚中有4,363人为服刑人员,占44%,女囚中有221人被判刑,占33%”。此外还列出了国家为每一名囚犯支出的费用,这一年的费用额相当于人均每年2,700美元左右。
109. 近年来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旨在恢复对监狱的管控。为此已经实施了一项政策,主要涉及以下措施:批准了一项法律,据以设立了一项旨在预防任何羁押场所的酷刑现象的国家机制;安装了用于屏蔽手机信号的设备,目的是阻止囚犯与监狱外的同伙联系;将相互敌对的青年犯罪团伙的成员分开羁押;将有高度危险性的囚犯转移到防御设施中;对探视进行尽可能详尽的登记;以及定期检查并没收监狱中的违禁品。但是,这些行动一直都因囚犯的施压和胁迫而受阻。囚犯采用的施压措施之一就是组织暴动,通常他们会挟持人质来换取自由,囚犯会要求政府收回所有或一些已经采取的措施。在2010年期间至少发生了四次暴动。除了这些施压行为外,还有直接针对狱政系统官员的威胁和不法行为,局势已经达到白热化程度,例如在这一年中至少已经造成了14名监狱工作人员死亡,另有四人重伤。此类事件的受害者中包括:一名监狱长,一名首都拘留所的女性主管官员及其丈夫,以及若干名监狱看守人员。
110. 根据检察机关的信息,监狱中的暴力对抗形势同样造成了共计25名囚犯的死亡,其中很多人都是因监狱中的打架斗殴致死,而这些打架斗殴行为都是由囚犯自身引起的。
111. 按照犯罪性质和刑期分列的与监狱服刑人员有关的最新资料是由检察机关提供的,对应于刑期在20年及以上案件的2009年的最新数据。正如在附件表57中所看到的,在这一年中共有114名服刑人员,其中50人犯有谋杀罪,40人犯有凶杀罪,21人犯有劫持或绑架罪,3人犯有杀害近亲罪。从刑期看,62人被判处20至29年监禁徒刑,19人被判处30至39年监禁徒刑,15人被判处40至49年监禁徒刑,剩余18人被判处50年以上监禁徒刑(参见附件,表58:根据犯罪性质和刑期分列的服刑人员,2009年)。
112. 在危地马拉死刑是合法的。这包含在《政治宪法》第18条中,该条还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不得采用死刑并规定只有在用尽一切救济程序后方可执行死刑判决;《刑法典》也有多款条文规定了与此有关的事项。但是,在法律中存在一个重要的空白,就是没有规定应由何人或何种机构来审理和决定对死刑的免除或赦免。这一情况致使自2000年以来已经有40人左右被判处绞刑,但是没有一人寻求赦免救济。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已经在专门的司法关押机构中生活了数年,尽管他们有权提出转换刑罚的救济措施,但是没有相应的审理程序,也没有专门的主管当局来解决此事。人权委员会建议危地马拉通过国会立法来填补这一法律空白,解决这一问题,为这一程序赋予司法确定性。在现实中,绞刑已经被叫停。2008年2月国会批准了一则法律,重新赋予共和国总统决定囚犯生死的权力,但是这一法案被总统府否决,原因是考虑到这一处罚形式与囚犯的生命权、法律的追溯效力以及危地马拉作为《美洲人权公约》缔约国所签署的国际承诺相悖。总统府的这一立场一直坚持到2010年10月,当时国会重新审议了这一模棱两可的情况,并授予总统赦免死刑的权力,但是,议员们决定让这一法令要到2012年1月15日生效,届时新政府已经上台,就有新政府接手关系着所有被判处极刑的囚犯们的命运这一艰难任务,这些囚犯自十多年前就开始等待着死亡的来临。
113. 在1982-2000年期间一共对十九名被判处死刑的人员行刑。最近行刑时采用的是注射咪哒唑仑、氯化钠和硫喷妥钠的混合药剂的方式。在1982年四人被执行了死刑,次年是被执行死刑人数最多的一年(11人),1996年又有两人被处死,最后在2000年处死两人。
114. 尽管监狱人数的加速增长,而且在一些情况下对某些罪行的惩处力度加重,但是国内的暴力和不安全局势却愈演愈烈,迫使危地马拉政府吁请联合国设立危地马拉有罪不罚问题国际委员会,在经过一个阶段的危地马拉国内以及危地马拉与联合国主管部门的必要磋商后,该委员会最终获准成立并与2007年投入运作。在其第三次年度工作报告的导言部分,危地马拉有罪不罚问题国际委员会对危地马拉司法系统的处境进行了简短的诊断分析,在分析中指出:
“在危地马拉,因为刑事调查和刑事检控部门的技术能力较弱,一些案件并没有进入司法系统或没有被受理。有罪不罚的比率达到了99.75%。另有一些案件因为政治、经济或其他影响的渗透,以及有组织犯罪渗透入国家机关而陷入停滞状态。情报机构和非法团体依托潜伏在国家各级组织机构中的人员的庇护得以维系,这些势力渗透到了政府本身、安全部队中,非法势力通过其与国家或其代理的直接或间接联系而得以有罪不罚。尽管签署了《稳固持久和平协定》(1996年),但地下组织和非法安全团体并未解体,而是继续在有罪不罚的庇护下运作;其犯罪活动从最初的为响应国家利益,逐步转化成为了满足其自身非法牟利的工具,直至变为有组织犯罪团伙,与跨国有组织犯罪团体共存。如今,此类团伙的活动领域已经多样化,将其势力渗透到了各个领域。在国内武装冲突期间,他们的控制势力还局限在对特定领域,如港口、机场、边界等;而如今他们甚至已经发展起了专业人士的关系网,包括潜伏在公共和私人部门的法官、律师和记者,他们为之前的非法团体和地下组织,即如今的有组织犯罪团伙提供庇护,使他们继续得以有罪不罚”。
115. 危地马拉有罪不罚问题国际委员会的这一文件解释称,为计算有罪不罚的发生率,采用了以下数据和程序:
“最高司法法院刑事庭在2009年接到的有罪不罚案件的相关数字,以 600,000例作为样本,其中300,000例是由司法机关检举和登记的,其中只有11,000例被正式起诉。自2008年以来,有2,173例案件未得解决,这一数字相当于危地马拉全国143名审判官每人每月要审判三宗案件。针对 50,000例举报案件,每月仅能审判429例” (危地马拉有罪不罚问题国际委员会,同上)。
116. 司法机关提供的数字显示,在2009年全年刑事审判机关共接到了346,455例案件,并由其体系内的各主管法庭受理,同年这些法庭共计签发了679,967则司法决议,包括司法令、司法裁决和司法判决。以“合并案件”的名义,不仅将举报的案件合并处理,还应检察机关的要求对其他处置程序,如各类投诉、旨在向需要保护的人员采取保护措施的程序等都并案处理。仅仅对所有接到的检举(99,283例)和下达的判决(19,412例)进行分析就可以看出,在分析期内只有19.6%的检举案件得到了审判。但是,必须要考虑的是司法诉讼程序一般耗时长久,因此,这些判决很可能是针对前些年的案件作出的,而分析期内的检举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将会在接下来的几年中成为司法审判的对象(参见附件,表61:刑事审判机关合并的案件以及司法决议情况,2009年)。
117. 司法机关下设的国家司法机关文件分析中心表示,在最近六年中国内法官的总人数基本保持稳定。在2005年,司法系统中共有737名法官,法官拥有率为每十万居民拥有5.8名法官;其中,数量最多的是和平法官(438名正职法官和替补法官),几乎占到法官总数的60%,其次就是刑事、贩毒和危害环境罪审判庭的法官,总计有132人(占法官总数的18%),第三就是刑事、贩毒和危害环境罪一审法院的法官(总计47人,占法官总数的6.4%)(参见附件,表59:按照司法管辖机关分列的每十万名居民拥有的法官数量,2005-2009年;及表60:按照司法管辖机关和性别分列的法官人数,2010年)。
118. 2006年法官的总数与上一年相比减少了9.2%,直到2009年才重新恢复到了与2005年类似的水平,之后2010年法官人数增至751名。在最近六年中,法官的总数提高了1.9%,但是由于人口的增长加速,每十万名居民拥有的法官数量却相对减少,如果按照国家统计局的人口预测数据进行计算,到2010年这一比率为十万分之5.2。与前些年相同,在2010年和平法官的人数仍然最多(411人),尽管其占法官总数的比例与2005年相比有所下降,如今占到54.7%;其次就是刑事审判法官(130人,占总数的17.3%),第三则是刑事、贩毒和危害环境罪审判庭的法官(64人,占总数的8.5%)。从法官的性别上看,男法官的数量要远多于女法官,男法官数量占到国内法官总数的三分之二(481人,相当于总数的64%),而女法官数量仅仅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强(270人,相当于总数的34%)(参见附件,表60:按照司法管辖机关和性别分列的法官人数,2010年)。
119. 欧洲理事会司法效率委员会编制的2010年《欧洲各司法系统评估报告》显示,2008年欧洲的法官拥有率平均为每十万名居民20.6名法官。 与其他周边国家相比,2006年时危地马拉的法官拥有率在中美洲诸国中是最低的,该资料来源显示,每十万名居民中,危地马拉的这一比率为6.1,萨尔瓦多为9.6;洪都拉斯为8.4;尼加拉瓜为7.1;哥斯达黎加是该地区这一比率最高的,为18,而巴拿马则为7.8。
120. 2010年检察机关在全国22个省份中共设有23家地区检察厅,此外还在33个城市中设有33家市级检察厅,这样每个省份都有不止一家检察机关的代表机构。从组织结构上看,检察机关还设立了专项检察官办公室,专门负责针对特定事务或领域开展刑事检控工作,此类办公室专司审理其对口领域的案件,无需取得案件发生地的当地管辖权。2010年检察机关共设立了十五家专项检察官办公室,其中包括:打击有组织犯罪检察官办公室、打击洗钱或其他非法金融活动检察官办公室、打击行政犯罪检察官办公室、反腐败检察官办公室、打击贩毒检察官办公室和人权检察官办公室,等等。
121. 《区域国别报告》提供的数字显示,2006年危地马拉的检察官拥有率为每十万居民6.8名检察官,这与中美洲其他国家相比处于中等水平。在这方面,巴拿马的比率最低,为每十万居民拥有2.3名检察官,而哥斯达黎加的比率仍然最高,其检察官拥有率为每十万居民7.7名,是中美洲七国中这一指标值最好的国家。
122. 在和平磋商框架和国家重组进程中,危地马拉在1992年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并于1994年7月生效。同年最高司法法院批准了一则旨在规范刑事辩护服务的法令,以落实法院的监护责任。1997年共和国国会批准了第129-97号立法决议,出台了《刑事公诉服务法》,将公设辩护功能从司法机关的体制中剥离出来,赋予公设辩护服务以自主开展权和技术独立性。这一决议于1998年7月生效,刑事公诉辩护局也由此诞生。截至2008年该辩护局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分类统计登记,目的是更好地履行其司法保护职能,做到不包庇罪行或过失。自2009年开始从罪行或过失角度对数据进行分列,在这方面,附件中包含的表必须从已掌握信息入手进行分析。
123. 接受辩护局服务的人员大多为单身非土著成年男性。在2005-2009年期间辩护局共计为181,367例案件提供了辩护服务,其中169,605例(93%)的被辩护对象为成年人,剩余7%为未成年人(11,762例)。在这段时期内申请得到辩护局援助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比例并没有太大变化。在所属种族方面,95%的被辩护人是非土著人(171,827人),而接受专业公设辩护人顾问服务的土著人口仅占涉案人口总数5%;但是从相关数字中可以看出这些年来接受公设辩护服务的土著人口的比例已经从2005年的3.8%提高到2009年的7.2%。从性别看,在81%的案件中被辩护人为男性,其余19%的被辩护人为女性;数据揭示出自2007年以来接受辩护服务的妇女比例有了大幅增长,这是因为在这一年的年末时辩护局推行了一项针对受害妇女及其家人的免费法律援助方案,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要指派一名辩护律师,但是确实针对各类通常以妇女为受害对象的犯罪提供了专业的律师服务。通过这种方式在这些年中受援助妇女的比例实际上已经翻了两番,四倍于原来的比例:接受辩护服务的妇女比例从2005年的6.8%提高到2009年的29.4%(参见附件,表62:在全国范围内公设辩护服务局受理的刑事案件和咨询数量,按照年龄、性别和种族分列,2005-2009年)。
124. 遗憾的是并没有掌握按司法机关各机构起诉的人员的年龄、种族或性别分列的信息,而通过这些分列信息才能确定被刑事公诉辩护局起诉和辩护的人员比例是否也遵从这一趋势,或者存在重大差别,从而表明存在某种歧视。
125. 在改善公民安全方面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就是用于打击不安全因素、有罪不罚方面的公共支出预算以及在司法领域的投入,但是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将为此划拨的资金恰当使用,重点用于优先领域。遗憾的是,主管安全政策以及政策执行的内政部,近几十年来却一再被揭露出与这方面有关的腐败丑闻,例如,与买卖武器、弹药、装备(制服、防弹背心,等等)、后勤服务(狱政系统的饮食服务)以及各类承包合同有关的腐败丑闻,这迫使国家集中力量打击此类犯罪。有很多国家民警部门的部长、副部长以及高管都已经因此类犯罪被检举、起诉甚至被判刑。
126. 公共财政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5-2009年期间用于国家治安,包括国家民警的公共支出比例提高了0.7%,而用于司法部分的支出在这一时期几乎没有变化。当前掌握的信息还显示,根据国家收入总预算的执行情况,有5.5%的公共支出被用于内政部,相当于年均3.3亿美元左右(2009年),其中包括用于国家民警、狱政系统的预算以及落实内政部其他所有义务和责任有关的预算。用于国家民警的预算是内政部预算支出中最大的一笔,这部分预算占内政部总预算的比例从2005年的3.9%提高到2009年的4.2%,从原先的2.51亿美元提高到3.3亿美元左右,这在前面已经叙述过(参见附件,表63:用于治安、国家民警和司法机关的公共支出比例,2005-2009年)。
127. 正如前面提过的,用于司法机关的公共支出占中央政府总支出的比例一直保持稳定。由于公共支出的总额是逐年增长的,在报告期内(2005-2009年),司法机关得到的预算拨款金额也相应从大约9,200万美元左右增加到1.37亿美元左右。
128. 2009年内政部发布了两份决议,据以将与国内每一个市镇的现役警察数量以及国家民警拥有的巡逻车数量或武器装备数量有关的信息归类为保密信息,以此作为必要的保护措施,以保障其成员的安全。此外,还宣布将与列明这一安全部队采购的防御性武器装备和物资的性质的行政合同有关的信息也列为需要部分保密的信息。但是,对于全国范围内现役警察的总体情况还是有数据被披露出来的。根据开发署的《2010年人类发展报告》显示,在这一年危地马拉全国共有19,902名现役警察; 其中,17,902人为男性(89%),只有2,322人为女性(11%);此外还有1,217名巡查官员,1,004名高级督察,93名警察局长以及七名署长,警察部队总成员达到22,223人。在警察部队的种族构成方面,警察部队中84%的成员为拉丁裔人,其余人员属于不同的土著种族。正如开发署在《联合国人权事务专员报告》中对于驻危地马拉办事处活动的报告中对危地马拉国家民警最新作出的评估[报告中特别提到:]“国家民警部门没有能力对当前治安动荡局势所带来的严峻挑战予以适当响应。现役警察的数量严重不足,2009年时相当于一名警察要保护619名居民,还有5,002个岗位空缺”。该报告还指出,对于该机构来说“仍然面临重大挑战,包括内部净化进程、警务设施的实质性改善以及工资调整。为此,必须要与司法系统有关当局实施部门联动协议,并开发相关指标来对警方行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129. 如果考虑到因为种种原因,约有3.5%的警察处于非工作期(休年假、休产假、休病假,等等),另有15%在办公室、警局和机关从事行政文职工作,因此能够上街巡逻的警察数量仅占警察总数的81.5%(约16,220名警察),而且他们也不是同时工作的,需要三班轮值,以保障正常休息。
130. 据内政部估算,要满足国内的治安需求,至少需要60,000名警察,为此还需要实现部门预算的实质性增长。而根据2010年国内警察部队中的警察人数,警察的配有率为每十万居民177.3名现役警察,如果与这方面的国际标准相比,这一比率较低。2006年危地马拉每十万居民拥有155名警察,而中美洲其余国家的数据如下:萨尔瓦多是十万分之234,洪都拉斯是144,尼加拉瓜是143(该地区比率最低的),哥斯达黎加228和巴拿马496(最高值)。
131. 暴力现象日益严重和政府在打击暴力方面的效率低下导致了私人保安公司的大量涌现,可以肯定到2010年私人保安的数量超过了国家民警部门的警察数量(危地马拉资讯,2010年)。并没有能够反映私人保安总人数的可靠数据,这一方面是因为缺乏最新登记信息,另一方面是因为私人保安公司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非法运作的。因此,保守数据显示在内政部登记的保安公司数量为148家,其私人保安总数达到36,000人左右,但是有人披露称实际人数可能达到100,000或150,000,包括合法登记的私人保安以及没有合法职业身份的私人保安。内政部表示还有70家公司旨在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国家民警下设的私人实体管控处确认,共有60,000名私人保安服务于经合法登记的保安公司,但据危地马拉保安协会(行业工会)的估算,这一数字可能最少会超过80,000(Sandoval,2010年)。开发署的最新人类发展报告指出危地马拉的私人保安数量为“106,700人,为中美洲的最高值”,此外还补充说“这导致很大一部分公共治安职能被让渡到了私人企业的手中,而对于私人企业并没有有效的管理,也没有用于规范其运作和确保其对于公共治安力量的补充和服从的法制框架”。
132. 此类在缺乏政府管控的情况下无序运作的保安势力的存在,意味着在国内存在有组织的武装团体,他们在国家管控不足或者零管控的情况下售卖其服务,为此自很久以前就有各类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呼吁出台一部新的法律(第2846号立法提案,《私人保安和私人调查服务法》),用于严格规范此类活动的发展,但是这一提案已经在国会中搁置至今长达十数年,原因是“近十年来从事此类服务的企业家(多数是退伍军人)以及与售卖武器弹药有关的企业家的不断抗议”。
B.报告国的宪法、法律和政治结构(2011年的自由政府和1985年的全国制宪大会)
133. 危地马拉法是由所有现行司法条令构成的,也是后者的来源。习惯法发挥着补充作用,只有当法律上存在相应空白时方可适用习惯法,但是习惯法不得与成文法相悖。尽管国内存在相当比例的土著人口,他们呼吁采用习惯法,有时候也称玛雅法,很多地方的土著社区也继续采用这些习惯法,但是国家始终未承认其效力。判例法也发挥着补充作用,填补了一些法律上的空白。为使判例具备强制效力,必须要由最高司法法院就同类案件连续发布五例判决或由宪法法院做出三例一致的判决方可成立。
134. 在危地马拉的法律体系中,《宪法》被认为是最高法,其他任何法律法规是否有效要取决于其是否与宪法规定相一致,与宪法规定相悖或相抵触的规定在法律上一律无效。《危地马拉宪法》是由1985年的全国制宪大会颁布的,迄今只有经过1993年的全民公决后进行了唯一的一次修订。还有四部法律的效力被认定为与宪法效力相同,分别是由1965年制宪大会和1985年制宪大会颁布的;这四部法律是:《人身保护、宪法保护和合宪性法律》、《政党和选举法》(分别由1985年制宪大会的第1-86号法令和第1-85号法令颁布)、《公共秩序法》和《思想表达法》(分别由1965年制宪大会第7号和第9号法令颁布)。在人权方面危地马拉接受和批准的条约和协议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国内法。从法律地位看,宪法之下就是由共和国国会颁布的法律和普通法。宪制法律的效力要优于普通法,宪制法律的修改首先要征询宪法法院的意见,然后要得到代表大会的多数票通过(得到国会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赞成通过)方可进行。再低一级的就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规定以及条例规定,这一级的法规条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与效力更高的法律法规相悖。最后,在法律体系金字塔的底层就是个别性的规定,包括司法判决和行政决议。
135. 正如前面提到的,普通法是由国会颁布的一般性的抽象规定。普通法主要包括《司法机关法》,用于规范与法律法规的解释、效力和有效性,以及法院的组织和运作有关的事项。《刑法典》界定了各类犯罪以及相应的处罚。《民法典》包含了与个人、家庭、财产权利和义务有关的规定。《商法典》则负责规范商业活动、合法经营和市场事务。《劳动法》规范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既包含实质性内容,也包含诉讼内容。在诉讼领域使用相应的诉讼法,例如《民事和商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
136. 《宪法》规定在所有审判中法官应遵守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或者规定这一原则。这赋予了宪法神圣的法律地位,应当被视为一项规范性的原则,强制性要求所有法官对宪制法律的崇高性有深刻理解,确保根据民主法治的社会性国家的原则和宗旨来理解宪法。
137. 根据《宪法》的规定,危地马拉是一个法治国家,是为保护其人民和家庭而建立的,其最高宗旨为实现全民福祉。国家有义务保障共和国居民的生命、自由、正义、安全、和平和个人的全面发展。其政府制度为民主、共和的代议制,主权属于人民。
138. 危地马拉并没有将其定义为一个多民族和多文化的国家,但是《宪法》承认其人口是由各民族共同组成的,其中包括属于玛雅人后裔的土著居民,《宪法》承认他们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传统、社会组织形态、土著男女的民族着装、语言和方言。
139. 为履行国家职能,实现三权分立: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严禁三权之间的相互从属。行政机关包括总统(作为国家首脑)、副总统、各部委的部长和副部长。总统和副总统是通过普选选举产生的,任期四年,期满不得延长,当选这两个职位的要求是获得绝对多数支持,如果未能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绝对多数选票,则进行第二轮选举,从第一轮选举中获得票数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中产生当选者。总统的主要职能主要包括:在部长会议上协调国家发展政策,向共和国国会提交国家收支总预算案;领导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签署、批准和推出国际公约协议;保护和捍卫国家安全,为此行使对国家武装部队和所有公共部队的指挥权;及任免国家部长、副部长、总统办公室正副秘书长以及大使。
140. 立法权由共和国国会行使,国会由通过选区制度产生的议员以及25%从全国候选名单中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国会议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国会的主要职能包括颁布、修改和废除法律;批准、修改或驳回国家收支总预算;颁布税目;宣战;宣布对政治犯或一般罪犯的大赦;执行与对外债务有关的业务和于正式批准前决议通过可能会影响到国内法律或国家主权的国际条约。
141. 司法机关是由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权力机关)、上诉法院、初审法院及和平法院组成的。法院的唯一职权就是审理判决并促成判决的执行。在行使司法审判权时司法机关相互独立,即大法官和法官相互之间以及大法官和法官针对其他当局时都是独立行使职权的。最高司法法院的十三名大法官是由共和国国会从由提名委员会提交的候选人名单中选举产生的,提名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为国内各大学、律师学会以及司法机关自身的代表。大法官、各级法官以及一审法官的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或被重复提名,具体视情况而定。法官是由最高司法法院人民的。根据《司法机关法》,解释程序应当遵照以下步骤进行:语法解释,考虑的是词语本身的意思;系统性解释,即要考虑到上下文背景;权威性解释,即优先考虑由立法者给出的定义,最后要考虑法律的公正性以及一般原则。
142. 为巩固法治国家,《1985年宪法》创立了三大机构:宪法法院、最高选举法院和人权监察员。宪法法院的基本职能为捍卫宪法秩序,对所有法律的合宪性进行管理并审理一切宪法保护诉讼。最高选举法院的职能是召集、组织和监督选举程序。人权监察员是共和国国会为捍卫宪法所保障的人权而指派的代表。其主要职能是依职权或者应当事方要求调查和检举侵害个人利益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对公共行政进行监督。为行使其职能,人权检察官可以开展私人或公共审查,在其认为必要时推动司法和/或行政行动。人权监察员是由共和国国会选举出的单个人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143. 对国家以及地方实体的收支状况实施控制与监督的机构为审计总署。审计总署还负责监督任何接收公共款项的实体。除了上面提到的所有机构外,《宪法》还规定设立检察院,作为具有自主权的公共行政部门以及法院的辅助机构,其主要宗旨就是确保国家法律得以严格执行。检察院的最高长官为总检察长,行使公诉权。总检察长每届任期四年,由总统从由提名委员会提交的六人名单中选出,提名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为最高司法法院、国内各所大学、危地马拉律师和公证人学会的成员。
144. 《宪法》既承认个人权利,也承认社会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个人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完整性权利、安全权、平等权和自由权。自由权包括思想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和移徙自由。在诉讼保障中规定了合法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公正审判原则、人身保护诉讼和权利保护诉讼;同样还承认庇护权、集会权、游行示威权、通信和住房不受侵犯的权利。《宪法》还承认教育权、文化权、健康权和劳动权。最后,《宪法》还赋予个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A.接受国际人权标准
145. 在本节中包含了与危地马拉批准的所有国际人权文书有关的信息,既包括全球系统内的国际人权文书,也包括美洲系统内的人权文书。目前掌握的信息涉及到每一种文书详细的签署日期、加入日期、交存日期、公布日期及在国内生效的日期,以及共和国国会据以批准对应文书的法令号和法令颁布日期。除了一般性文书,如《联合国宪章》或《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外,其余的文书都是按照主题组织的,以便于区分。最后,还纳入了危地马拉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清单。下文给出的信息都是通过人权监察员机关的研究、分析和调查局下辖的人权保护机制和国际人权文书工作组的细致系统化处理程序而得来的(资料来源:人权监察员,2011年)。
A.危地马拉批准的国际文书
编号 |
批准的文书 |
数据资料 |
一般性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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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联合国宪章 |
批准日期:1945年11月21日 |
2 |
美洲国家组织宪章 |
签字日期:1948年4月30日 批准日期:1951年3月18日 交存日期:1955年4月6日 |
3 |
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修正议定书(卡塔赫纳德印第亚斯议定书) |
签署日期:1985年12月5日 2001年2月28日的第6-2001号国会法令 批准日期:2001年10月1日 交存日期:2001年10月1日(美洲国家组织) |
(一) 关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的主要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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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世界人权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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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美洲关于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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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签署日期:1966年12月19日 1987年9月30日的第69-87号国会法令 加入日期:1988年4月6日 交存日期:1988年5月19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88年8月8日 自1988年8月19日起在危地马拉生效 |
7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签署日期:1966年12月19日 1992年2月19日的第9-92号国会法令 加入日期:1992年5月1日 交存日期:1992年5月5日 (联合国) 公布日期:1992年9月11日 自1992年8月5日起在危地马拉生效 |
8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
签署日期:1966年12月19日 1996年3月14日的第11-96号国会法令 加入日期:2000年6月19日 交存日期:2000年11月28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2011年1月3日 |
9 |
美洲人权公约(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公约) |
签署日期:1969年11月22日 1978年3月30日的第6-78号国会法令 批准日期:1978年4月27日 交存日期:1978年5月25日(美洲国家组织) 公布日期:1978年7月13日 |
10 |
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圣萨尔瓦多议定书) |
签署日期:1988年11月17日 1996年11月27日的第127-96号国会法令 批准日期:2000年5月30日 交存日期:2000年10月5日(美洲国家组织) 公布日期:2001年10月11日 |
11 |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
批准日期:2006年10月25日 |
12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2006年10月25日批准 |
13 |
国际更正权公约 |
签署日期:1953年4月1日 1955年9月5日的第11号国会法令 批准日期:1955年9月9日 交存日期:1957年5月7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57年9月20日 |
14 |
关于表达自由原则的宣言(美洲国家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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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捍卫和增进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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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与危地马拉政府关于在危地马拉设立办事处的协议 |
签署日期:2005年1月10日于纽约 2005年5月31日的第40-2005号国会法令 注:第一阶段于2008年1月10日结束(续期3年,有效期至2011年) |
16 |
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增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宣言(人权维护者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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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关于人权维护者的)德黑兰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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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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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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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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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签署日期:1965年12月21日 1982年11月30日的第105-82号法令 批准日期:1982年11月30日 交存日期:1983年1月18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84年1月6日 生效日期:1983年2月17日 注:危地马拉尚未接受第14条规定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管辖(向委员会提交请愿) |
21 |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
第39-2005号国会法令 公约加入文书签署日期:2005年5月31日 公布日期:2005年7月8日发布在《中美洲日报》上 生效日期:2005年7月15日 |
22 |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
1982年12月20日的第112-82号法令 批准日期:1982年12月21日 交存日期:1983年2月4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83年3月10日 |
23 |
设立一个和解及斡旋委员会负责对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各缔约国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寻求解决办法的议定书 |
1982年12月20日的第112-82号法令 批准日期:1982年12月21日 交存日期:1983年2月4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83年3月10日 |
24 |
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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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关于大众媒体为加强和平与国际了解,促进人权,反对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及战争煽动作出贡献的基本原则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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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种族和种族偏见的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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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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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国家机构德班会议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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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妇女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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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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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1982年6月29日的第49-82号法令 批准日期:1982年7月8日 交存日期:1982年8月2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82年9月6日 |
31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
签署日期:2000年9月7日 2001年11月22日的第59-2001号法令 批准日期:2002年4月30日 交存日期:2002年5月9日 生效日期:2002年8月8日 公布日期:2002年9月17日 |
32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之修正案。委员会对修正案的建议。 |
签署日期:1995年5月22日 1997年8月6日的第67-97号法令 批准日期:1997年12月5日 交存日期:1999年6月3日 生效日期:1999年6月3日 公布日期:1999年1月20日 |
33 |
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贝伦杜帕拉公约) |
签署日期:1994年9月6日 1994年12月15日的第69-94号国会法令 批准日期:1995年1月4日 交存日期:1995年4月4日(美洲国家组织) 公布日期:1996年1月11日 |
34 |
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
签署日期:1953年3月31日 1959年8月26日的第1307号国会法令 批准日期:1959年9月18日 交存日期:1959年10月7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59年10月16日 |
35 |
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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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劳工组织1951年的第100号《男女工人同等价值劳动同等报酬公约》 |
签署日期:1951年6月29日 1961年6月8日的第1454号国会法令 批准日期:1961年6月22日 交存日期:1961年8月2日(劳工组织) 公布日期:1961年9月21日 |
37 |
美洲国家关于赋予妇女政治权利的公约 |
签署日期:1948年5月2日 1951年5月9日的第805号立法令 批准日期:1951年5月17日 公布日期:1951年5月28日 注:对第8条第三款提出了保留意见。保留意见于1990年4月25日通过第23-90号法令撤回,于1990年8月6日批准。 |
38 |
美洲国家关于赋予妇女公民权利的公约 |
签署日期:1948年5月2日 1951年5月9日的第805号立法令 批准日期:1951年5月17日 交存日期:1951年9月7日 公布日期:1951年5月28日 |
(五) 儿童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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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儿童权利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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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儿童权利公约 |
签署日期:1990年1月26日 1990年5月10日的第27-90号国会法令 批准日期:1990年5月22日 交存日期:1990年6月6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 自1990年7月6日起根据第49条在危地马拉生效。 |
41 |
《儿童权利公约》第43条第2款修正案 |
签署日期:1995年12月12日 2001年12月13日的第77-2001号国会法令 加入日期:2002年6月10日 交存日期:2002年12月26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2003年7月8日 |
42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签字日期:2000年9月7日 2002年1月23日的第1-2000号国会法令 交存日期:2002年5月9日(联合国) 自2002年6月9日起根据第49条在危地马拉生效。 公布日期:2002年9月18日 |
43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
签字日期:2000年12月7日 2001年12月11日的第76-2001号国会法令 批准日期:2002年4月30日 交存日期:2002年5月9日 生效日期:2002年6月8日 公布日期:2002年9月19日 |
44 |
劳工组织1999年第182号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
签署日期:1999年6月1日 2001年7月23日的第27-2001号国会法令 批准日期:2001年8月21日 交存日期:2001年10月11日(劳工组织) 生效日期:2002年10月11日 公布日期:2002年10月17日 |
45 |
美洲抚养义务公约 |
批准日期:1995年9月13 日 交存日期:1996年5月2日 |
46 |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 |
签署日期:1993年5月29日 2002年8月13日第50-2002号国会法令(由宪法法院在2003年8月13日裁定违宪) 批准日期:2002年10月17日 交存日期:2002年11月26日(荷兰) 公布日期:2003年3月4日 第77-2007号法令:《收养法》 |
47 |
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 |
签署日期:1962年12月10日 1982年11月15日的第99-82号法令 加入日期:1982年12月17日 交存日期:1983年1月18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83年2月23日 |
48 |
在青年中促进各国人民之间和平、互尊和了解的理想的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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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反对奴隶制、奴役和强迫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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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禁奴公约 |
签署日期:1926年9月25日 1983年9月16日的第110-83号法令 加入日期:1983年9月16日 加入日期:1983年11月11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83年12月7日 |
50 |
关于修正1926年9月25日在日内瓦签定的禁奴公约的议定书 |
签署日期:1953年12月7日 1983年9月16日的第110-83号法令 加入日期:1983年9月16日 交存日期:1983年11月11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84年2月7日 |
51 |
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
签署日期:1956年9月7日 1983年9月16日的第111-83号法令 批准日期:1983年9月16日 交存日期:1983年11月11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83年12月8日 |
52 |
劳工组织1957年的第105号废止强迫劳动公约 |
签署日期:1957年6月25日 1959年10月7日的第1321号国会法令 批准日期:1959年11月10日 交存日期:1959年12月9日(劳工组织) 公布日期:1959年12月19日 |
(七) 司法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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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美洲保护被剥夺自由者原则和最佳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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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相关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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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执法人员行为守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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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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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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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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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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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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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美洲国家间关于在外国执行刑事判决的公约 |
2005年7月13日的第43-2005号国会法令 公布日期:2005年8月12日 |
62 |
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21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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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中美洲法院规约 |
2007年12月13日的第78-2007号法令 |
(八) 严禁酷刑;保护被剥夺自由者的身心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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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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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1989年10月12日的第52-89号国会法令 加入日期:1989年11月23日 交存日期:1990年1月5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90年4月26日 |
66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
2007年11月7日的第53-2007号法令 交存日期:2008年6月9日(联合国) 注:国家预防机制的名称为国家预防办公室,根据共和国国会第40-2010号法令设立。 |
67 |
美洲防止和惩处酷刑公约 |
签署日期:1985年12月9日 1986年11月11日的第64-86号国会法令 批准日期:1986年12月10日 交存日期:1987年1月29日(美洲国家组织) 公布日期:1987年2月24日 |
68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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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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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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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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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残疾人权利公约(纽约,2006年12月13日) |
2008年9月30日的第59-2008号国会法令 交存日期:2009年4月7日 根据《公约》第45条,自2009年5月7日起生效 发布在2009年5月18日的官方日报上 |
72 |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纽约,2006年12月13日) |
交存日期:2009年4月7日 自2009年5月7日起生效 发布在2009年5月18日的官方日报上。 |
73 |
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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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签署日期:1999年6月7日 2001年7月17日的第26-2001号法令 批准日期:2002年8月8日 交存日期:2003年1月28日(美洲国家组织) 生效日期:1995年8月13日 |
75 |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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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残疾人权利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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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土著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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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劳工组织第169号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 |
签署日期:1989年7月7日 1996年3月5日的第9-96号国会法令 批准日期:1996年4月10日 交存日期:1996年6月5日(劳工组织) 生效日期:1997年6月5日 公布日期:1997年6月24日 |
78 |
1992年7月24日在马德里签署的建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土著人民发展基金协定 |
签署日期:1992年7月24日 1995年7月14日的第51-95号法令 批准日期:2000年5月30日 生效日期:2000年11月28日 交存日期:2000年11月28日(联合国) |
(十一) 就业和结社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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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劳工组织1948年的第87号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 |
签署日期:1948年7月9日 1951年11月7日的第843号立法令 批准日期:1952年1月28日 交存日期:1952年2月13日(劳工组织) 公布日期:1952年2月11日 |
80 |
劳工组织1949年的第98号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 |
签署日期:1949年7月1日 1951年11月7日的第843号立法令 批准日期:1952年1月28日 交存日期:1952年2月13日(劳工组织) 公布日期:1952年2月12日 |
81 |
劳工组织1949年的第122号就业政策公约 |
签署日期:1964年7月9日 1988年8月4日的第41-88号国会法令 批准日期:1988年8月19日 交存日期:1988年9月12日(劳工组织) 公布日期:1988年10月19日 |
82 |
劳工组织1987年的第163号海员在海上和港口的福利公约 |
批准文件交存日期:2008年11月3日 |
(十二) 社会进步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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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千年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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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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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利用科学和技术进展以促进和平并造福人类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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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各国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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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发展权利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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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关于世界粮食安全的罗马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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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福利和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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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承诺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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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签署日期:2003年9月25日 2005年7月14日的第47-2005号立法令 |
(十四)移民和人口贩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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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签署日期:2000年9月7日 1997年7月23日的第61-97号国会法令 批准日期:2003年3月7日 交存日期:2003年3月14日(联合国) 生效日期:2003年7月1日 公布日期:2003年7月4日 |
92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
签署日期:2000年11月15日 2003年8月19日的第36-2003号国会法令 加入日期:2004年2月4日 生效日期:2004年5月1日 公布日期:2004年5月21日 |
93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
签署日期:2000年11月15日 2003年* 月19日的第36-2003号国会法令 加入日期:2004年2月4日 生效日期:2004年5月1日 公布日期:2004年5月5日 |
94 |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
2007年11月26日的第40-2007号法令 公布日期:2007年10月19日 交存日期:2007年12月13日 生效日期:2008年3月13日 |
95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 |
交存日期:2004年4月1日 |
96 |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最后议定书 |
通过2007年11月26日的第40-2007号法令核准。 公布日期:2007年10月19日 交存日期:2007年12月13日 生效日期:2008年3月13日 |
(十五) 难民、国籍、无国籍人及庇护 |
||
97 |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
签署日期:1961年8月30日 2000年12月19日的第100-2000号国会法令 加入日期:2001年3月20日 生效日期:2001年8月23日 公布日期:2001年8月20日 |
98 |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
签署日期:1954年9月28日 1996年2月20日的第5-96号法令 批准日期:2000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2001年2月26日 公布日期:2003年6月26日 |
99 |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
签署日期:1951年7月28日 1983年3月29日的第34-83号法令 加入日期:1983年3月29日 交存日期:1983年9月22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83年11月25日 |
100 |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
签署日期:1967年1月31日 1983年3月29日的第34-83号法令 加入日期:1983年3月29日 交存日期:1983年9月22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83年11月25日 |
101 |
领土庇护公约 |
签署日期:1954年3月28日 1983年2月24日的第13-83号法令 批准日期:1983年2月28日 交存日期:1983年5月13日 公布日期:1983年5月13日 |
102 |
妇女国籍公约 |
签署日期:1933年12月26日 1936年3月25日的第2130号国会法令 批准日期:1936年4月6日 交存日期:1936年7月17日 公布日期:1936年5月19日 |
103 |
庇护权公约 |
签署日期:1928年2月20日 1931年5月18日的第1716号立法令 批准日期:1931年5月20日 交存日期:1931年9月28日 公布日期:1931年6月11日 |
104 |
政治庇护公约 |
签署日期:1933年12月26日 1935年4月22日的第2068号法令 批准日期:1935年4月28日 交存日期:1935年7月3日 公布日期:1935年6月20日 |
105 |
外交庇护公约 |
签署日期:1954年3月28日 1983年2月24日的第16-83号法令 批准日期:1983年3月3日 交存日期:1983年5月13日 公布日期:1983年6月16日 |
106 |
非居住国国民个人人权宣言 |
|
107 |
领土庇护宣言 |
|
(十六) 环境 |
||
108 |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
签署日期:1971年2月11日 1994年1月26日的第13-94号法令 批准日期:1994年3月28日 交存日期:1996年4月1日(联合国) 生效日期:1996年4月1日 |
109 |
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技术公约 |
签署日期:1976年12月10日 1987年11月12日的第77-87号法令 批准日期:1984年1月20日 交存日期:1988年3月21日(联合国) 生效日期:1988年3月21日 |
110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签署日期:1985年3月22日 1987年7月8日的第39-87号法令 批准日期:1987年7月20日 交存日期:1987年9月11日(联合国) 生效日期:1988年9月22日 |
111 |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
签署日期:1987年9月16日 1989年6月14日的第34-89号法令 批准日期:1989年7月11日 交存日期:1989年11月7日(联合国) 生效日期:1990年2月5日 |
112 |
对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案 |
2001年6月12日的第17-2001号法令 批准日期:2001年10月15日 批准1990年《伦敦修正案》、1992年《哥本哈根修正案》、1997年《蒙特利尔修正案》和1999年《北京修正案》:2002年1月21日(联合国) |
113 |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
签署日期:1989年3月23日 1995年1月25日的第3-95号法令 批准日期:1995年4月25日 交存日期:1995年5月15日(联合国) 生效日期:1995年8月13日 |
114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签署日期:1992年6月13日 1985年3月28日的第15-95号法令 批准日期:1995年8月3日 交存日期:1995年12月15日(联合国) 生效日期:1996年3月15日 |
115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
签署日期:1998年7月10日 1999年5月12日的第23-99号法令 批准日期:1999年7月7日 交存日期:1999年10月5日(联合国) |
116 |
生物多样性公约 |
签署日期:1992年6月13日 1985年2月21日的第5-95号法令 批准日期:1995年6月14日 交存日期:1995年7月10日(联合国) 生效日期:1995年10月8日 |
117 |
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
批准日期:2004年10月28日 交存至联合国 生效日期:2005年1月26日 |
118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签署日期:1973年3月3日 1979年10月2日的第63-79号法令 批准日期:1979年10月11日 生效日期:1980年2月5日 |
119 |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
签署日期:1994年6月17日 1998年2月25日的第13-98号法令 批准日期:1998年5月4日 交存日期:1998年9月10日(联合国) 生效日期:1998年12月9日 |
120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
签署日期:2002年1月29日 交存日期:2008年7月30日 |
121 |
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
2007年11月20日的第63-2007号法令 交存日期:待定(2009年6月) |
(十七) 失踪人员 |
||
122 |
美洲被迫失踪人士公约 |
签署日期:1994年6月24日 1996年3月28日的第18-96号国会法令 批准日期:1999年7月27日 交存日期:2000年2月25日(美洲国家组织) 公布日期:2001年11月19日 |
123 |
失踪人死亡宣告公约 |
签署日期:1950年4月6日 1951年11月7日的第842号法令 批准日期:1951年5月25日 交存日期:1951年12月25日(联合国) 生效日期:1952年1月24日 有效期至:1957年1月23日 |
124 |
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 |
|
125 |
展延失踪人死亡宣告公约有效期间之议定书 |
签署日期:1957年1月16日 1951年6月8日的第1456号法令 批准日期:1961年6月22日 交存日期:1961年8月8日(联合国) 有效期至:1967年1月24日 |
126 |
重新展延失踪人死亡宣告公约有效期间之议定书 |
签署日期:1967年1月15日 1967年11月7日的第1721号法令 批准日期:1968年2月9日 交存日期:1968年3月12日(联合国) 生效日期及有效期:1968年3月12日(5年) |
(十八) 国际人道主义法 |
||
127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 |
签署日期:1949年8月12日 1952年4月16日的第881号法令 批准日期:1952年4月21日 交存日期:1952年5月14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52年9月3日 |
128 |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二公约) |
签署日期:1949年8月12日 1952年4月16日的第881号立法令 批准日期:1952年4月21日 交存日期:1952年5月14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52年9月3日 |
129 |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三公约) |
签署日期:1949年8月12日 1952年4月16日的第881号立法令 批准日期:1952年4月21日 交存日期:1952年5月14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52年9月1日和2日 |
130 |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第四公约) |
签署日期:1949年8月12日 1952年4月16日的第881号立法令 批准日期:1952年4月21日 交存日期:1952年5月14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52年9月2日和3日 |
131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
签署日期:1977年6月8日 1987年4月23日的第21-87号国会法令 加入日期:1987年9月21日 交存日期:1987年10月19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88年9月6日 |
132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
签署日期:1977年6月8日 1987年4月23日的第21-87号国会法令 加入日期:1987年9月21日 交存日期:1987年10月19日—联合国 公布日期:1988年9月6日 |
133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第三议定书) |
2007年11月13日的第57-2007号国会法令 |
134 |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公约的实施条例 |
加入日期:2005年10月2日 |
135 |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议定书 |
交存日期:1995年5月19日(教科文组织) |
136 |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1954年海牙公约第二议定书 |
交存日期:2005年2月4日(教科文组织) |
B. 危地马拉批准的其他文书
编号 |
文书 |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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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 安全、恐怖主义和跨国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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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签署日期: 2000 年 12 月 12 日 2003 年 8 月 19 日的第 36-2003 号法令 批准日期: 2003 年 9 月 18 日 交存日期: 2003 年 9 月 25 日 ( 联合国 ) 生效日期: 2003 年 10 月 25 日 |
|
138 |
反对挟持人质国际公约 |
签署日期: 1979 年 12 月 17 日 1982 年 12 月 30 日的第 118-82 号法令 批准日期: 1982 年 12 月 30 日 交存日期: 1983 年 3 月 11 日 ( 联合国 ) 公布日期: 1983 年 6 月 10 日 注:根据外交部信息,有效期截至 2002 年 |
|
139 |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 |
签署日期: 1998 年 1 月 12 日 2001 年 11 月 29 日的第 70-2001 号法令 批准日期: 2002 年 1 月 30 日 交存日期: 2002 年 2 月 12 日 ( 联合国 ) 生效日期: 2002 年 3 月 14 日 注:对《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保留。 |
|
140 |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
2001 年 11 月 29 日 的第 70-2001 号法令 批准日期: 2002 年 1 月 30 日 |
|
141 |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
签署日期: 1974 年 12 月 21 日 第 103-82 号法令 批准日期: 1982 年 11 月 29 日 公布日期: 1983 年 3 月 4 日 |
|
142 |
美洲国家反腐败公约 |
签署日期: 1996 年 3 月 23 日 2001 年 5 月 10 日的第 15-2001 号法令 批准日期: 2001 年 6 月 12 日 交存日期: 2001 年 7 月 3 日 —美洲国家组织 生效日期: 2001 年 8 月 2 日 |
|
143 |
中美洲民主安全框架条约 |
签署日期: 1995 年 12 月 15 日 1997 年 11 月 25 日的第 118-97 号法令 批准日期: 1999 年 6 月 21 日 交存日期: 1999 年 10 月 28 日 ( 美洲国家组织 ) 生效日期: 1999 年 10 月 28 日 |
|
144 |
美洲国家反恐怖主义公约 |
第 57-2005 号立法令 批准日期: 2005 年 8 月 31 日 |
|
( 二十 ) 裁减、使用、买卖和控制武器和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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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 及其第一、第二和第三议定书 ) |
签署日期: 1980 年 10 月 10 日 1983 年 6 月 6 日的第 62-83 号法令 批准日期: 1983 年 6 月 6 日 交存日期: 1983 年 7 月 21 日 ( 联合国 ) 生效日期: 1984 年 1 月 21 日 批准修订案的交存日期: 2009 年 2 月 13 日 |
|
146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加议定书;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第四议定书 ) |
签署日期: 1995 年 10 月 13 日 2001 年 6 月 13 日的第 21-2001 号法令 批准日期: 2002 年 6 月 10 日 交存日期: 2002 年 8 月 30 日 ( 联合国 ) 生效日期: 2003 年 2 月 28 日 。 |
|
147 |
经 1996 年 5 月 3 日 修正的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 ( 水雷 ) 、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 1996 年 5 月 3 日 修正的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二议定书 |
签署日期: 1996 年 5 月 3 日 2001 年 5 月 15 日的第 20-2001 号法令 批准日期: 2001 年 7 月 23 日 交存日期 : 2001 年 10 月 29 日 ( 联合国 ) 生效日期: 2002 年 4 月 29 日 。 |
|
148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的修正案 |
2007 年 9 月 26 日 的第 39-2007 号法令 公布日期: 2007 年 10 月 19 日 交存日期: 2009 年 2 月 13 日 ( 联合国 ) 生效日期: 2009 年 8 月 13 日 |
|
149 |
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第五议定书 |
2007 年 11 月 7 日 的第 54-2007 号法令。 交存日期: 2008 年 2 月 28 日 ( 联合国 ) |
|
150 |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
签署日期: 1993 年 1 月 14 日 2001 年 5 月 2 日的第 54-2000 号法令 批准日期: 2002 年 12 月 3 日 交存日期: 2003 年 2 月 12 日 ( 联合国 ) 生效日期: 2003 年 3 月 14 日 |
|
151 |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 |
签署日期: 1997 年 12 月 3 日 1998 年 8 月 13 日的第 79-98 号法令 批准日期: 1999 年 1 月 7 日 交存日期: 1999 年 3 月 26 日 ( 联合国 ) 生效日期: 1999 年 10 月 1 日 |
|
152 |
美洲国家采购常规武器透明度公约 |
签署日期: 1999 年 6 月 7 日 2000 年 11 月 28 日的第 84-2000 号法令 批准日期: 2001 年 1 月 9 日 交存日期: 2001 年 7 月 3 日 ( 美洲国家组织 ) 生效日期: 2002 年 11 月 21 日 |
|
153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签署日期: 1949 年 6 月 22 日 1949 年 11 月 30 日的第 704 号立法令 批准日期: 1949 年 12 月 13 日 交存日期: 1950 年 1 月 13 日 ( 联合国 ) 公布日期: 1950 年 1 月 6 日 |
|
154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签署日期: 1999 年 9 月 20 日 |
|
155 |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 ( 特拉特洛尔科条约 ) |
批准日期: 1970 年 2 月 6 日 第一次修正案批准日期: 1998 年 8 月 21 日 第二次修正案批准日期: 2003 年 11 月 26 日 |
|
( 二十一 ) 各类文书 |
|||
156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签署日期: 1969 年 5 月 23 日 1996 年 6 月 26 日的第 55-96 号法令 批准日期: 1997 年 5 月 14 日 交存日期: 1997 年 7 月 21 日 ( 联合国 ) 生效日期: 1997 年 7 月 21 日 注:有保留。危地马拉共和国在签署《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时正式提出了第一项和第三项保留意见,分别是危地马拉不接受《公约》中能够会损害危地马拉对伯利兹的权利主张和领土要求的任何规定,危地马拉在其认为涉及到国家利益的事项中也不适用《公约》第 38 条的规定;同时提出了第二项保留意见,即危地马拉共和国将不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11 、 12 、 25 和 66 条,因为这些条款与《宪法》相悖。 1998 年 8 月 27 日 的《中美洲日报》。 |
|
157 |
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物品的进口的协定及其附件,以及协定的附属议定书 |
签署日期: 1950 年 11 月 22 日 1970 年 6 月 14 日的第 1369 号 国会法令 批准日期: 1960 年 6 月 20 日 交存日期: 1960 年 7 月 8 日 ( 教科文组织 ) 公布日期: 2003 年 7 月 4 日 |
|
158 |
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
2002 年 4 月 13 日 的第 13-2002 号法令 批准日期: 2002 年 6 月 10 日 交存日期: 2002 年 10 月 8 日 ( 知识产权组织 ) 生效日期: 2003 年 1 月 8 日 |
|
159 |
危地马拉共和国与西班牙王国关于被判刑者转移条约 |
1996 年 3 月 23 日 签署于马德里 第 44-2005 号法令 签发日期: 2005 年 7 月 13 日 公布日期: 2005 年 8 月 12 日 |
|
160 |
自国外获取赡养公约 |
签署日期: 1956 年 12 月 26 日 1957 年 3 月 29 日的第 1157 号立法令 批准日期: 1957 年 4 月 2 日 交存日期: 1957 年 4 月 25 日 ( 联合国 ) 公布日期: 1957 年 4 月 12 日 |
|
161 |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
交存日期: 2008 年 9 月 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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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任择议定书 |
交存日期: 2008 年 11 月 11 日 |
|
163 |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
签署日期: 2004 年 6 月 29 日 批准日期: 2006 年 2 月 1 日 |
|
164 |
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 |
签署日期: 1961 年 10 月 26 日 1976 年 8 月 18 日的第 37-76 号 国会法令 批准日期: 1976 年 9 月 7 日 ( 联合国 ) 交存日期: 1976 年 10 月 14 日 |
|
165 |
保护音像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音像制品公约 |
签署日期: 1961 年 10 月 26 日 1976 年 8 月 18 日的第 36-76 号法令 批准日期: 1976 年 9 月 7 日 ( 联合国 ) 交存日期: 1976 年 10 月 14 日 生效日期: 1976 年 11 月 4 日 |
|
166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中美洲 - 美国自由贸易协定 |
2005 年 3 月 10 日 的第 31-2005 号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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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多哈宣言 |
部长宣言 ( 多哈, 2001 年 ) |
|
( 二十二 ) 其他宣言和决议 |
|||
168 |
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 |
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四届会议于 1966 年 11 月 4 日 宣布。 |
|
169 |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 ( 自决权 ) |
联合国大会 1960 年 12 月 14 日 的第 1514(XV) 号决议。由大会 1962 年 12 月 14 日 的第 1803 ( XVII ) 号决议宣布,标题为“关于国家对这些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
|
170 |
真相权利 |
人权委员会 2005 年 4 月 20 日 的第 2005/66 号决议 |
|
171 |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
签署日期: 1946 年 7 月 22 日 交存日期: 1949 年 8 月 26 日 |
C. 危地马拉尚未批准的人权方面的国际文书
编号 |
文书 |
状态 |
1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自 2002 年起进入共和国国会审议程序 |
2 |
集束弹药公约 |
签署日期: 2008 年 5 月 30 日 正在办理批准程序中 (2009 年 6 月 ) |
3 |
美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议定书 |
|
4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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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8 条的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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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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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 17 条第 7 款和第 18 条第 5 款的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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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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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 纽约, 2008 年 12 月 10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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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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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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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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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年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关于将硫排放量或其越境流量至少降低百分之三十的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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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979 年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关于控制氧化氮排放量或其越境流量的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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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979 年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关于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或其越境流量的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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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979 年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关于 进一步降低硫排放量的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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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979 年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关于 重金属的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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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年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关于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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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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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及其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及赔偿巴塞尔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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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境环境影响评估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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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使用越境水道和国际湖泊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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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事故越境影响的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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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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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 的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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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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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际疫苗研究所的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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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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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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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国际贩卖未成年人问题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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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未成年人国际遣返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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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巴黎修订版本,关于第十七条的附加声明和关于第十一条的决议。巴黎, 1971 年 7 月 24 日 。及其第一和第二议定书 (1952 年公约修订版本,巴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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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 章程总部协定及对第 6 条和第 7 条的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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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章程关于中心所在地的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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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
签署日期: 2006 年 7 月 14 日 |
B.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146. 在危地马拉,人权获得了《宪法》的承认,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和国际法的保护。正如前文所述,根据宪法条文规定,国际人权条约和协议已经转化为法律且其效力要高于国内法。如果在国内法中并没有适用于某些特定权利的法律,但是与这方面有关的国际文书已经获批通过,则可以直接采用其规定(第46条)。
147. 《政治宪法》是对人权的保障,且其内容中有很大篇幅被用于发展人权。宪法规定国家的最高宗旨是实现全民福祉,国家是为保护人民及其家庭而建立的(第1条),国家有义务保障共和国居民的生命、自由、正义、安全、和平和个人的全面发展(第2条),第44条不仅规定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还规定“任何削弱、限制或违背宪法保障权利的法律、行政规定或其他任何命令在法律上均属无效”(全国制宪大会,1985年)。其第二编专门涉及到了人权(第3至139条),该部分划分为以下章节:
(a)第一章:涉及到个人权利(第3至46条);
(b)第二章:由十小节组成,全部与社会权利有关;
(一)第一节:家庭(第47至56条)
(二)第二节:文化(第57至65条)
(三)第三节:土著社区(第66至70条)
(四)第四节:教育(第71至81条)
(五)第五节:大学(第82至90条)
(六)第六节:体育(第91和92条)
(七)第七节:健康、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第93至100条)
(八)第八节:劳动(第101至106条)
(九)第九节:国家雇员(第107至117条)
(十)第十节:经济和社会制度(第118至134条)
(c)第三章:公民权利和义务及政治权利和义务(第135至137条)
(d)第四章:对宪法权利的限制(第138至139条)。
148. 此外,《宪法》第六编从第263条至第276条通篇涉及到了宪法保障和捍卫宪法秩序的内容,划分为以下章节:
(a)第一章:人身保护(第263和264条)
(b)第二章:权利保护(第265条)
(c)第三章:法律的违宪性(第266和267条)
(d)第四章:宪法法院(第268至272条)
(e)第五章: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监察员(第273至275条)
(f)第六章:权利保护、人身保护和合宪性法(第276条)。
149. 大宪章还规定针对侵犯人权者的审判活动应公开进行,并可施以简单谴责,无需任何保证或规定形式。同时第46条还补充规定:“为保护和捍卫宪法所赋的权利和保障,民众可采取正当反抗行为”。
150. 美洲国家组织的美洲人权委员会将该国关于人权的宪法规定中包含的原则归结如下:个人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人人平等的权利;行动自由的权利;禁止非法逮捕和任意拘禁;被捕者应在六小时内被移送司法当局,并不得被移送至任何其他机关;所有被捕者均应被立即告知被逮捕原因、责令逮捕的机关以及将被拘禁的地点;并应以最快方式传达给被捕者指定的人员相应情形;所有被逮捕者均有权延请辩护人列席所有警察和司法机关程序。除司法当局外,被捕者不得被强迫回答询问,审讯程序应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期限内开始;任何人不得被留置在异于合法公开用于此目的的羁押、拘留或监禁场所,违反此规定者将被追究责任;因过失或违规而被捕的人员,只要其身份可通过证件、实施逮捕人员的证词或当局自行调查得知,不得被持续拘留;并规定除非已经由主管法院或法官遵照预设的法定程序予以传唤、听证和审判,否则任何人不得被判刑或剥夺权利。
151. 《危地马拉政治宪法》还叫停了特殊或秘密法庭审判,以及未经合法预先设立的程序进行审判的做法;同时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程序公开原则以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规定如果之前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定罪和判刑,而且也不得因怀疑推定而定罪。在死刑问题上,规定不得对经推定获罪者、妇女、六十岁以上者、政治犯和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罪犯、以及以不宣告死刑作为引渡交换条件的引渡犯判处死刑。宪法还规定共和国国会有权废除死刑。
152. 在狱政系统方面,规定狱政系统应侧重于对被罚教改人员的再教育和使其重新融入社会,落实最低的待遇标准,禁止歧视、残忍待遇、身心道德摧残、强迫从事超出体能负荷的劳动和有辱人格的行为。同时规定应在官方的惩教中心服刑,并且有权要求与其家人、辩护律师、宗教神职人员或医生,以及其国籍国的外交代表(视情况)联系。针对未成年人,当其违法时规定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按少年犯对待,在专门的机构中由专业人员进行惩教,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少年犯不得被关押到成人监狱或看守所中。
153. 禁止侵犯住宅和通信。承认移徙自由,所有人有权自由进入、停留、中转和离开危地马拉国境和变更地址和居所,除法律规定外不受其他限制。禁止对任何危地马拉人驱逐出境、拒绝入境或拒绝签发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
154. 承认庇护权。规定,根据不驱回原则,不得同意将政治难民驱逐出境移交给进行追捕的国家。并承认请愿权,据此,危地马拉居民有权向行政当局、检察机关或警察机关进行个人或集体请愿。同样宪法规定公民可自由出入各类法院及国家机关,查阅行政公文,自由获取国家文档和登记资料。同时承认集会权和和平游行示威权、自由结社权以及通过媒体自由表达意见,不受审查也无需事前许可的权利。还承认宗教信仰自由,除遵守公共秩序并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外,不受其他限制。
155. 私人财产作为一项个人的固有权利被予以保障。但是,规定因集体需要、社会福祉或公共利益原因确实有必要的,私人财产可被征用。被征用的财产应当根据被征用物资的现行市价予以合理估值并予以对价赔偿。严禁将私有财产充公或施以充公性质的罚款。著作权和发明权同样受到承认。工业、贸易和工作自由也受到承认。
156. 同样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规定了针对土著权利和土著社区的态度,承认土著人民根据其价值观形成的文化身份权利;其语言和习俗;宣称国家承认、尊重并促进土著人民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传统、社会组织形式、土著着装、语言和方言;保护土著公社的合作制土地及土著人民的家庭财产;确保维持这一制度;实施特殊的促进和发展方案,并出台旨在避免对土著社区以外的土著劳工进行工资歧视。同样还规定应出台专门法律来规范与这些土著权利的保护和捍卫相关的一切事宜。
157. 在第四章中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对宪法权利的限制”和宪法权利和保障的暂时中止,规定针对侵犯国土、严重破坏和平、威胁国家安全的情况或公共灾难,国家有权暂时中止宪法中包含的一些权利的充分行使,并明确了可以暂时中止的权利为行动自由的权利、除根据司法令外不得被逮捕的权利、自由移徙和居住的权利、集会和游行示威权、自由表达权、携带武器的权利以及国家雇员的罢工权。
158. 第三编规定了对国籍权和公民身份权的保护。任何危地马拉原籍国民不得被剥夺其国籍。同时还承认归化入籍的权利。国民在年满十八周岁时获得公民身份,公民身份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中止、丧失和恢复。
159. 在宪法保障和捍卫宪法秩序的内容中,首先就规定了人身保护程序,或称人身保护令,该程序的适用对象为遭遇非法拘禁或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享有人身自由,或者虽然是依法被拘禁的,但是遭到了不当对待的人员。如果没有找到被施以人身保护的人员,则法院应当责令对案件进行侦查直至案情大白。同样宪法中还规定了权利保护程序,旨在保护个人权利免于遭受被侵害的威胁,或对被侵害的权利予以恢复。
160. 除了上面提到的宪制法律,在危地马拉的法律制度中还包括其他系列的或多或少与遵守人权有关的普通法,这些法律主要有:《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劳动法》、《司法机关法》;《共和国国会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监察员法》,等等。
161. 另一方面,人权方面的国际法规的采用促进了现行法律法规与这些国际法规的统一和协调进程。为此已经批准了其他多部国内法律:《儿童和青少年全面保护法》(2004年1月7日的第02-04号法令),该法律与《儿童权利公约》保持着一致,立足于儿童的最高利益;《狱政制度法》(2005年10月5日的第33-06号法令),在其中纳入了与被剥夺自由者有关的国际原则和标准,特别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的原则和标准。而为与《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保持一致,在2007年12月批准通过了《国家收养法》。
162. 同时还对现有的国内法律进行了修改,目的是使之与国际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例如对《刑法典》的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a)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对贩运人口罪进行了刑事定罪。这一举措通过《国家打击人口贩运政策》和《2007-2017年行动计划》的出台而得以强化;b)根据《和平协定》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对种族歧视罪进行了刑事定罪。
163. 最后,还批准颁布了一系列的国家政策和计划,其实施将有助于人权的行使,例如:国家人权政策及其全国行动计划;国家人权教育政策;预防青少年暴力政策;打击人口贩运并全面保护受害者公共政策;和平共处与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公共政策;及促进危地马拉妇女平等国家政策,等等。
C.在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基本框架
164. 在增进人权方面,危地马拉一直以来的艰苦努力至今取得了以下成果:a)在1985年设立了人权监察官一职;b)在1992年设立了总统府人权事务政策落实协调委员会,目的是在行政部门通过这一国家机制来对人权事务进行跟踪监督。
165. 在人权国家体制方面的一项最重大的进展就是在对从国家一级尊重、增进和落实人权的重要性有了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这促进国家在各类主管这方面事务的国家机关或组织设立了专门负责人权事务单位、部门或工作组,其中主要有:国防部人权事务股;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人权事务股;总统府人权委员会的人权捍卫者、记者和法官事务股;刑事公诉机关的人权、家庭暴力、性别暴力和土著权利监察员事务股;检察机关下设的人权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危害生命罪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危害人权活动家罪专案检察官办公室、违规收养和人口贩运特别事务股。
166. 应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专门建议,在危地马拉国家民警机关负责罪案调查的机构中设立了袭击人权捍卫者罪案调查组;同时在警察机关中还有以下相关责任机构:罪案调查处的人权办公室,负责向检察机关的危害人权活动家罪专案检察官办公室提供直接支助;人权事务和受害者关爱股以及预防犯罪总局下设的多文化事务处。
167. 为保护人民,特别是弱势群体,国内设立了粮食安全秘书处、总统府妇女事务秘书处;国家预防家庭暴力委员会;危地马拉反对歧视和针对土著人民的种族主义总统委员会;国家收养事务委员会;国家儿童和青少年事务委员会;国家移民事务委员会和社会团结理事会,目的是协调针对处于经济和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关爱措施。
168. 同时,还有为落实和平协定的相关承诺而设立的与促进和尊重人权有关的其他机构,其中主要包括:和平秘书处,国家和平协定理事会,土著妇女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国家赔偿计划,危地马拉土著发展基金以及国家和平基金。
169. 在国际人道主义法方面,设立了危地马拉国际人道主义法执行委员会,作为政府在国际人道主义法事务咨询及国际人道主义法有关国内和国际法规标准促进落实方面的跨部门多学科机构。
170. 另一方面,除了国家通过各类机构开展的增进和保护人权活动外,国家法律法规中还纳入了由非政府组织开展的这方面的相关活动。从纯法律角度看,在创立此类民间社会协会或组织方面不存在任何障碍。《民法典》和《非政府组织发展法》(第02-2003号法令)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要求条件。而《市政法》则规范了与组织筹建居民协会和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事项。非政府组织,遵照其相关规范法律以及《市政法》的规定,当其成员不少于七名且其外籍成员所占比例不超过25%时即可合法组建。此类实体的组建程序具有简单便捷和免费的特点,而用于规范此类非政府组织、居民协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法律规定,非政府组织、居民协会或居民委员会有权通过自有资产融资运作,其自有资产可以是国内资金,也可以是国际资金,不加任何区分。而危地马拉国家革命事务股与危地马拉政府在1994年签署的《人权总协定》,作为和平谈判进程的组成部分,规定国家应承诺保护所有致力于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个人或组织,即人权监察员,这在国家签署的一些相关国际条约和协议中也有所体现。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
171. 为分析和监测人权状况,在危地马拉编制了各类相关的报告,编制工作由各类不同的机构负责。一方面,人权监察员有义务通过人权委员会向共和国国会提交报告。根据法律规定,这一报告应当在每年的一月下旬提交给国会的全会审议,报告中应包含人权监察员在报告提交的前一整年所开展的活动情况的相关信息,以及同期国内人权的现状。
172. 另一方面,危地马拉应当向世界人权体系的各类公约机构提交情况报告,这是国家在签署或批准相应的人权国际条约或协议时承诺落实的义务。在此类定期报告中国家承诺汇报与每一项条约所包含的且对应的委员会应审查的权利的落实情况。此类报告应按照委员会的规定的周期定期提交。各类条约的报告周期各异,但一般为二至五年。而危地马拉编制此类报告并遵照各委员会就相应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或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的责任基本由总统府人权事务政策落实协调委员会承担。但是,与《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有关的报告和后续行动工作由妇女事务总统秘书处承担,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执行报告则由危地马拉反对歧视和针对土著人民的种族主义总统委员会编制。
173. 我们知道编制此类报告的筹备程序是对国家采取的各项旨在将国内法律法规向国际条约的规定靠拢的措施进行彻底审查,以及在两次报告期间所取得进步或遭遇的倒退的绝好契机,危地马拉已经开发了相应的方法论框架以及为此明确规定的程序。
174. 报告编制程序应包含以下阶段:
(a) 确定报告的中心主题;
(b) 了解或复习主题对应的公约或协定,以及相应的委员会所发布的报告编制的方针准则,国家之前提交的报告以及委员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c) 编制报告文件筹备的工作计划;
(d) 确定需要收集与哪些事项有关的信息;
(e) 对必要的信息进行汇集;
(f) 对汇集的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并将与要求不符的信息剔除;
(g) 对可用信息进行分析;
(h) 撰写分析得出的主要看法和结论性意见;
(i) 对作出的分析,也就是说,编制的报告内容进行论证;
(j) 将经论证认为相关的变化纳入报告中;
(k) 将编制的报告提交给相应的机构。
175. 在报告编制程序中一个最重要的阶段可能就是对编制的报告内容进行论证,因为这一阶段被认为是使已经开展的工作被了解报告主题的其他个人、机构或机关所了解、评估和丰富的良机,目的就是就报告中所含的信息进行讨论、提供支持并予以完善,同时对报告中可能包含的错误或误解进行修正。更进一步说,这一阶段被认为是呼吁公众和全社会与各政府机关和民间社会组织对政府政策进行审视的一项契机。
176. 由总统府人权事务政策落实协调委员会以外的所有组织、机构和个人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合作开展了论证或咨商工作,主要是根据自身掌握的知识或了解的资讯来提供相关信息和分析观点,他们为报告的编制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使此类机构有机会对人权方面的公共政策和重大进步进行审查,召集他们参加了一次或数次工作会或宣讲会,在会上围绕报告内容开展讨论。由报告编制程序的参与方提供的材料在被寄发给联合国秘书长以前已经被整理并纳入到了报告中。
E.对人权条约机构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后续行动
177. 截至不久以前,由各人权条约机构向危地马拉所作的结论性意见已经被政府官方接收,但是并没有开展系统性的后续行动。这导致这些意见对国内当前的人权状况以及与此类权利有关的法制建设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178. 2010年,总统府人权事务政策落实协调委员会下达了任务,责令全面落实针对提交给联合国审议的初次报告到最新报告向危地马拉提出的所有及每一项建议,以及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危地马拉办事处提出的所有及每一项建议。
179. 为此,委员会在其网页(www.copredeh.gob.gt)中接入了对向危地马拉提出的人权方面的建议的后续行动系统,在系统中收录了所有的建议并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了分类。系统作为一项被设计用于指导落实相关建议和对建议进行宣传推广的工具,这是因为落实这些建议是国家作出的一项承诺。
180. 对这些意见进行分类组织的标准如下:a)由条约机构提出的意见;b)根据《联合国宪章》进行评估,例如特别程序或普遍定期审议得出的意见;c)由高级专员办事处提出的意见。在上述任一种情况下,这些意见除可以通过其相关的总体技术信息进行查询外,还可以通过其题材、签发日期以及实施程度来查询。
181. 当危地马拉收到此类意见后,除了将其纳入到后续行动系统中之外,还应向各有关机构通告意见的内容,目的是使这些机构明确其在意见的跟踪落实中应承担的责任。之后,总统府人权事务政策落实协调委员会将持续跟进国家对各项意见落实工作中的进展程度,这些进步将被录入到系统相应的部分中,以便使系统内容保持有效和不断更新。
182. 最后,与每一项意见的落实有关的进展将被纳入到危地马拉在以后向条约机构提交的定期报告中,以便对其意见做出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