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OMN/2013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5 Octo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Arabic

作为签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阿曼 *

[2013年4月11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概况……….1-323

A.地理、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1-153

B.国家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16-325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33-1368

A.国际人权标准接受情况33-398

B.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和机构框架40-13410

C.国家报告的起草过程135-13624

三.不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途径的相关信息137-14624

A.不歧视和平等137-14424

B.有效的补救途径145-14626

一.概况

A.地理、经济、社会、文化特点

地理位置

1. 阿曼苏丹国位于阿拉伯半岛东南部,在北纬16°40′至26°20′和东经51°50′至59°40′之间,自北部霍尔木兹海峡到也门共和国边境,海岸线全长1653公里,濒临波斯湾、阿曼湾和阿拉伯海。

语言

2. 官方语言是阿拉伯语,在经济和教育部门通用英语。

面积

3. 阿曼苏丹国总面积约为30.95万平方公里,地貌特征明显。

地形

4.阿曼苏丹国地形复杂多样,复杂的地形将阿曼划分为三个自然区域。这些区域包括北部的高原和峡谷,东北省的沙丘,中部省广阔的平原,南部佐法尔省的丘陵以及自北向南全长3,165公里由不同岩石构成的海岸,延伸至阿曼湾和巴提奈海岸的北部沿海地带,是一个狭长的肥沃平原,哈贾尔山脉将其与阿曼其他地区隔开,沙姆斯山是哈贾尔山脉中最高的山峰,海拔3,009米。在南部丘陵地带,发展中的城市分布于长满棕榈树的绿洲中,这些棕榈树多生长在干旱沙漠地区,在南部有阿曼第二大山系佐法尔山系,夏季的季节性降雨为山系带来茂密的植被,从而减少了水土流失,并保持了自然景观的多样性。

气候

5. 阿曼苏丹国属于干旱气候(沙漠)和半干旱气候(草原)。由于阿曼北部地区三分之一横跨北回归线,除高海拔地区和岛屿地区外,一年的大多数时间气温均维持在较高水平,夏季白天气温高于45摄氏度,在气温最低的月份,平均气温也高于20摄氏度。由于地处中纬度和低纬度季风的边缘地带,降雨量较少且不均衡。阿曼北部由于受低气压影响,降雨量具有季节性,因此冬季为这一地区的雨季,年平均降雨量为100毫米。在山区和佐法尔省,降雨量最为丰富,而在南巴提奈和北巴提奈两省最为稀少,中部省和达西里耶省为其次,划分文明与城市化的山谷和河流散布其间。因此,阿曼人极为重视钻井和开凿小河道,并长期对之加以维护。此外,还在主要的山谷里修筑了给养水坝,通过天然泉水和钻自流井的方式更新每年的地下水库。在扎法拉省,由于西南季风的原因,夏季为雨季,在这一季节的平均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6. 由于云层聚集,山峰周围降雨量充沛,水草茂盛,从而为牛和骆驼提供了丰富的食物来源。阿曼降雨主要集中在夏季和冬季,为草原、灌木及沙漠植物等不同自然植被的生长,以及阿曼农业提供了足够的水源,人口主要集中在富水区。阿曼一年中大部分时间是东北信风,到冬季转为西北风,并伴随一定降雨。在阿曼南部,夏季为西南季风,并带来大量降雨。阿曼内陆地区干旱,从而降低了高温对人的影响,沿海地区湿度较大,天气酷热。阿曼苏丹国各地气候迥异,除高海拔地区常年气候温润外,沿海地区夏季炎热潮湿,内陆地区干燥炎热 。

人口

7. 根据2010年的统计,阿曼苏丹国的总人口为2,773,479人,其中城镇人口占75.0%,农村人口占25.0%,女性人数占41.9%,男性占58.1%。2010年统计数据显示,人口自然增长率约为2.4%,粗出生率为每千名阿曼人中有31.0个新生人口,粗死亡率为3.3,出生时的平均预期寿命约为76岁(男性73.6岁,女性78.7岁),2005年约为74.28岁,2000年约为73.6岁。青年人在总人口中占有显著比例,15岁以下青年所占比例为27.8%,15岁至59岁的中年比例约为68.0%。根据2010年的统计,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超过4.1%。2010年统计数据显示,在阿曼居住的外国人口为816,143人。

8. 根据《2011年统计年鉴》中的2010年劳动力规模,劳动力总人数为318,086人。2010年数据显示,非军事部门的政府员工人数为140,370人,外籍劳工总人数为976,828人,私营部门劳工人数为956,000人。

9. 2010年统计数据显示,阿曼育龄妇女的生育率为每名妇女3.7名婴儿,而在1993年的统计比例为每名妇女6.2名婴儿,2003年生育率与此相比约下降一半,即每名妇女3.4名婴儿。

10. 2010年,产妇在分娩时的死亡率为每十万例活产中有26.4名产妇死亡。一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也有所降低,2010年为每千名活产儿中有9.30人死亡,2005年则为每千名活产儿中有10.28人死亡,2010年五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为每千名活产儿中有11.30人死亡。

11. 阿曼苏丹国政府卫生部门的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5.0%。

12. 阿曼苏丹国政府2010年在教育部门的支出占政府总开支的9.5%,从而使国家的平均净入学率达到90.5%,而1993年时仅为52.4%。6岁至11岁儿童基础教育的平均净入学率,2009/2010年约为97.5%,2004/2005年则仅为85.2%。12岁至14岁儿童中学教育的平均净入学率,2009/2010年为94.9%,2004/2005年仅为68.2%。

13. 201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阿曼苏丹国总人口中,10岁及10岁以上人口的文盲率为12.2%,2003年的这一比例为17.7%,1993年为41.2%。国家在扫盲领域所付出的努力是文盲率降低的主要原因。

14. 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按当前价格计算,约为227.73亿阿曼里亚尔,2010年年增长率为22.7%,人均国民收入为7,775阿曼里亚尔。

15. 国内生产总值中的石油活动贡献率为45.0%。

B.国家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16. 阿曼苏丹国是一个拥有完全独立主权的阿拉伯国家,首都是马斯喀特。伊斯兰教是阿曼绝大多数居民所信仰的宗教,其他教徒也享有充分的信教自由。阿曼的政体是苏丹世袭制,主要从图尔基·本·赛义德·本·苏丹家族男性中选承,继承人应是阿曼穆斯林之子且理性聪慧。

17. 阿曼国家权力组成如下所示。

行政机构

18. 苏丹本人为国家元首兼任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主要职责如下:

维护国家的独立和领土完整,保护国家内部和外部安全,照顾公民权利和自由,确保法制,制定国家公共政策;

在阿曼苏丹国国家安全或领土完整或人民安全及其利益受到威胁或国家机构无法正常运作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

对内以及在一切对外国际关系中代表国家;

担任或任命内阁首相;

担任或任命专门理事会主席;

设立、组织和取消国家行政机构单位;

任免副首相和大臣及同级官员;

任免各部副大臣和秘书长及同级官员;

任免高级法官;

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公众动员和战争,实现和解,解释法律条款;

颁布和批准法律;

根据法律规定签署或授权签署国际条约和协定,颁发批准的法令;

根据法律设立的限制和条件,任免阿曼苏丹国驻他国及国际组织政治代表,并接受他国和国际组织驻阿曼苏丹国代表的国书;

赦免或减轻所有处罚;

授予荣誉勋章和军衔。

19. 内阁是阿曼苏丹国的最高行政机构,首相由苏丹兼任,内阁同时也是国家公共政策的执行机关,其主要职能如下:

就政府在经济、政治、社会、执行和管理方面的事务向苏丹提出建议,其中包括提供法律和法令草案建议;

关切民众利益,确保向民众提供必要的服务,提高民众的经济、社会、卫生和文化水平;

制定经济、社会和行政发展目标和公共政策,并提供必要的实施方案和措施,从而保证合理配置财政、经济和人力资源;

对主管部门提交至阿曼委员会的发展计划进行讨论,递交苏丹批准,跟进实施情况;

讨论各部委职责落实情况,提供建议并做出合理决议;

负责国家行政机构运作,跟进其职责完成情况,对各单位进行协调;

对法律、法令、法规、决议、条约和公约以及法院裁定进行监督,以确保得以遵守。

20. 行政机构也包括与政府合作并协助政府完成政府职能的专门委员会。

立法机构

21. 2011年,阿曼委员会根据《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条款修正案》第2011/99号苏丹法令,通过了多项立法和监督职能,用以确保理事会更全面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阿曼委员会是阿曼苏丹国的立法机构,由国家委员会和协商会议组成,详细内容见下文。

国家委员会

22. 国家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组成,委员会人数须少于协商会议成员人数。委员均由苏丹任命,构成如下:

大臣、前任副大臣及同级官员;

前任大使;

前任高级法官;

退休高级军官;

科学、文学和文化领域具备才能和工作经验的人才,大学、学院和高等教育机构教授;

政要和企业家;

对国家做出卓越贡献的人士;

苏丹选择的其他人士。

23. 国家委员会目前共有83名委员,其中女性委员15人,占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8%。

协商会议

24. 协商会议委员从阿曼苏丹国所有州选举产生。会议委员人数一般由每州各选一名委员后共同组成。如在选举开放日时,一州总人口少于三万人,则此州仅可选举一名委员,如果在选举开放日时,一州总人口超过三万人,则此州可选举两名委员。

25. 协商会议目前共有84名委员,代表阿曼苏丹国不同州省,其中女性委员1名。

26. 上述两个委员会通过《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规定履行立法职责,负责将政府起草的法律草案提交阿曼委员会批准或修订,然后直接递交苏丹颁布。同时,阿曼委员会还应就法律草案提出建议,并将建议交给政府进行研究,然后返还委员会。《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规定,内阁应将国家发展和年度预算计划草案交协商会议进行讨论,协商会议须自交付之日起最久一个月内就草案提出建议,然后交付国家委员会进行讨论,国家委员会则须自交付之日起最久十五天内对此提出建议。国家委员会主席应将草案连同两个委员会的建议一并返还至内阁,内阁应将未予采纳的建议告知两个委员会,并阐明原因。同时,《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还规定,政府打算签署或加入的经济和社会协定草案应提交协商会议,协商会议就此提出意见并达成结论后将草案提交内阁予以答复。同时,两个委员会还通过《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职责包括允许委员会委员对事务大臣们的权限事宜进行询问,要求事务大臣们向协商会议提供各部委项目执行阶段年度报告。委员会有权召询各部大臣提交各自部门内部工作数据并进行讨论。两个委员会还履行内部法规规定的其他多项监督职能。

司法机构

27. 《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59条规定:“法制是治理国家的基础,法官荣誉、廉洁和公正是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第61条规定:“法官在司法时以且仅以法律作为裁判的准绳。若非法律另有规定,法官均享有司法豁免权,任何部门不得干涉案件或干涉司法事务,否则一概以犯罪论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规定了法官的任职、任命、调任和晋升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享有的保障和享有豁免权的情形及其他有关规定”。

司法最高委员会

28. 苏丹为司法最高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担任副主席。根据第2012/9号苏丹法令,委员会所有委员均为司法机构成员,不受任何行政机构干涉。依据设立法令,司法最高委员会旨在实现司法独立,牢固树立司法工作价值观、典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司法组织,负责其他司法事务。

29. 阿曼苏丹国司法系统包括以下两类司法体系:

普通司法:主要由不同级别的普通法院完成,分别是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此类司法体系分别依据第99/90号苏丹法令颁布的《阿曼苏丹国司法机构法》、第2002/29号苏丹法令颁布的《阿曼苏丹国民事和商业诉讼法》和第99/97号苏丹法令颁布的《阿曼苏丹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而建立。除了行政法院才能审判的行政诉讼外,这些法院对各类案件均有审判权,如民事诉讼、商业诉讼、刑事诉讼、劳资诉讼、个人诉讼以及其他诉讼。

行政司法:依据第99/91号苏丹法令,行政司法由行政法院完成。行政法院主要审判国家行政机构单位的活动并审理因受不公待遇所提起的行政争议。《阿曼苏丹国行政法院法》依据第2009/3号苏丹法令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赋予了行政法院更多对国家行政机构单位的行政工作进行司法监督的职能。

30. 在这一方面,值得一提的是第2010/102号苏丹法令规定取消国家安全法院,将安全法院受理的案件移交普通的主管法院进行审理。

31. 最后,必须要指出的是,依据关于司法事务行政组织的第2010/10号苏丹法令规定,赋予司法以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完全独立性,从而使其可以在不受其他任何部委或政府机构干涉的情况下,对其他司法事务和司法人员事务进行管理。

32. 第2000/14号苏丹法令颁布的《阿曼苏丹国非政府组织法》对确保成立和建立非政府组织的个人权利及该组织享有独立性的条件和情况进行了说明,同时授权社会发展部在不影响这些组织独立性的前提下,对其进行监督。法律还保障了个人因社会发展部做出的决定而受到不公待遇时,非政府组织可在行政法院申诉的权利。法律授权非政府组织董事会在总会的监督下管理此类组织,使其符合规范。值得一提的是,截至2012年,未注册的非政府组织中有27个专业协会、25家慈善组织以及56个阿曼苏丹国妇女协会和10个社区俱乐部。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A.国际人权标准接受情况

33. 值得指出的是,阿曼苏丹国自1970年国家复兴之初,就通过起草一些公约和相关议定书,通过签署和批准绝大部分国际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以及承诺遵守一切相应的国际义务,对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34. 可将以上行为视为国家立法与阿曼苏丹国批准的国际公约准则和标准相一致的形式之一。此外,阿曼苏丹国还向国际条约机构提交相关实施报告并对其建议进行回应。

35. 阿曼苏丹国的立法体现了对此所给予的极大重视,如《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规定应坚决和有效保护人权,而这也是普通立法予以强调的内容。在这一指导原则下,阿曼苏丹国加入并批准了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

批准日期

法令号

公约

25/9/1996

第1995/75号苏丹法令

《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第29号)

24/4/2001

第2001/38号苏丹法令

《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138号)

3/7/2005

第2005/65号苏丹法令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3/7/2005

第2005/65号苏丹法令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0/5 / 2006

第2006/47号苏丹法令

《阿拉伯未成年人工作公约》(第1996/18号),第3、第7、第8、第9、第10、第16、第20、第21和第23条除外

10/5 / 2006

第2006/47号苏丹法令

《阿拉伯劳动监察公约》(第1998/19号),第11、第15、第18、第22、第26、第29、第30、第32、第38、第40和第41条除外

‏ 26/10/2002

第2002/87号苏丹法令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21/1/2006

第2005/52号苏丹法令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7/9/2001

第96/45号苏丹法令

《儿童权利公约》

17/4/2004

第2004/41号苏丹法令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36. 希望阿曼苏丹国不久便可以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并落实阿曼苏丹国在2011年1月普遍定期审议框架下对国家人权报告进行讨论时接受的建议。

37. 关于阿曼苏丹国对于接受有关人权条约修订案的立场问题,阿曼苏丹国此前已经依据第2002/82号苏丹法令,批准了对联合国大会于1995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四十三条第2款的修订。

38.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第96/54号苏丹法令,阿曼苏丹国在加入《儿童权利公约》时曾有五点保留意见,但是在对保留意见进行重新考虑后,决定撤销对《儿童权利公约》五点保留意见中的四点,并缩小第五点保留意见的范围。就此,在考虑到伊斯兰公共秩序的基础上,阿曼苏丹国仅对《儿童权利公约》第十四条关于允许儿童有选择自己宗教的权利一文持保留意见,认为此项保留意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对成年人以《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规定的方式选择自己的宗教产生影响。

39. 同时,阿曼苏丹国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提出了五点保留意见。不过,阿曼苏丹国已在人权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内,在接受国家人权报告讨论建议的框架下承诺,本着缩小范围或撤销的目的,重新对这些保留意见进行考虑。这项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当中。

B.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和机构框架

40. 为确保人权得到坚决保护,阿曼苏丹国制定了法律和机构框架,详情如下:

1.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41. 为了与国内和国际一级发生的变化同步,阿曼苏丹国在其复兴发展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复兴过程最突出的特点是对人权给予了更多的重视。依据第1996/101号苏丹法令颁布的《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是阿曼苏丹国人权的总体框架,是制订国内法律法规时必须遵守的指导方针。

42. 宪法法令对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特别是国际人权条约和公约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如在第72条、第76条和第80条中规定应在不妨碍业已获准的国际公约和条约条款的情况下落实立法条款,且以此限制作为与此相关的普通立法的基本条件。

健康权

43. 在几项最重要的人权中,《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对健康权给予极大重视。《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12条第五款规定:“国家重视公众健康和各种流行病的预防与治疗,力求为每位公民提供医疗保健。鼓励依据法律规定,在国家监督下建立私立医院、诊所和医疗机构”。

受教育权

44. 关于受教育的权利,宪法法令也给予了同等程度的重视。《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13条规定:“受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基石,国家支持并努力宣传和普及”。

45. 教育旨在提高和发展普遍的文化水平,促进科学思维,激发求知精神,满足经济和社会规划的需要,以及培养身心健康、具有民族自豪感、热爱国家、珍视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成就的一代。

46. 国家提供公学教育,致力于消除文盲。鼓励依据法律规定,在国家监督下建立民办学校和学院。

工作权

47. 阿曼苏丹国深信工作权的重要性。为此,《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在第12条第六款和第七款规定,国家制定保护雇员和雇主并规范二者间关系的法律。每位公民都有权在法律范围内从事自己选择的工作。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工作都不能强加于人,公共服务须支付公平的工资报酬。公共职务是一项国家服务,国家公务员以公共利益和社会服务为宗旨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担任公共职务方面享有平等地位。

48. 《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对一般平等和禁止性别歧视原则上给予同等重视,《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17条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信仰或教派、住所或社会地位,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公共义务”。

诉讼权

49. 诉讼权是《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保障的重要权利之一。《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25条规定:“诉讼是所有人受到保护和保障的权利。法律规定了行使这一权利所需的程序和条件。国家尽可能确保司法机构和诉讼人就案件裁定达成一致,并及时做出裁决”。

50. 《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在第60条中强调了这一权利下所有类别和级别的司法机构和法院的独立性。第61条规定法官本身具有独立性,并享有豁免权,同时禁止任何机构以任何途径干涉司法事务,并认定此类干涉均为法律制裁范围内的犯罪行为。

其他权利和自由

51. 除上述情况外,《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还保障了其他多项权利和自由。《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18条对个人自由给予保障,规定若非根据法律规定,禁止对任何人进行逮捕、搜查、拘留、监禁、决定其居住地、限制其居住或搬迁自由。第20条规定,禁止对任何人进行一切形式或方式的物质和精神折磨,同时禁止以任何形式降低人的尊严,有效保护私生活不被侵犯的权利。在这些保护情形中,第27条规定“住所不可侵犯,若非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未经主人的允许,不准擅自进入居所”,同时,第30条规定邮政、电报、电话和其他形式的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并保障通信机密。若非法律规定情形,禁止对通信进行监视、搜查、泄密、延迟或没收。第29条对见解和言论自由也给予了应有的保障。该条规定“见解和言论自由,无论是口述、书写还是其他表达形式都受到法律保护”。同时,第31条规定了新闻、印刷和出版自由,规定若非引发骚乱或危害国家安全或有损个人尊严及其权利,都不得对之进行限制。

52. 在这些权利中,可以说《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尤为重视儿童权利,这一点主要通过对家庭的保护和维系实现。第12条第三款规定:“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法律规范了对其进行保护、维持其合法地位、加强家庭联系、重视家庭价值、照顾家庭成员及为发展儿童才干和能力提供适当条件的手段和途径”。

阿曼苏丹国人权立法框架

53. 为贯彻上述与人权相关的所有宪法原则和准则,国家法令采取了多项保护性干预措施,其中最突出的如下所示。

54. 阿曼苏丹国下令批准了所有与人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将其纳入到国内立法,并规定,当与国内立法发生冲突时,国际公约和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对此,最有力的例证就是阿曼苏丹国根据第96/45号苏丹法令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于2001年9月27日获得批准)、依据第2004/41号苏丹法令批准的《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依据第2002/87号苏丹法令于2002年批准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依据第2005/42号苏丹法令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依据第2008/121号苏丹法令批准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依据第2005/65号苏丹法令于2005年7月3日批准的《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阿曼苏丹国分别于2006年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于2001年、2006年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了报告,并于2009年就上述任择议定书提交报告,于2011年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

健康权

55. 关于《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12条规定的健康权,过去四年中,阿曼苏丹国在将其付诸实践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报告显示,阿曼苏丹国在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方面居世界之首,在卫生系统整体效率方面位居世界第八。阿曼苏丹国卫生总支出中政府资金超过80%,比例达到全球最高水平。

受教育权

56. 为落实《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13条的规定,国家在立法层面对教育系统给予了极大的重视。

工作权

57. 关于《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12条规定的工作权,已有多项立法对这一权利进行规范和保护,并已纳入实施范围。这些法律有:

依据第2004/120号苏丹法令颁布的《阿曼苏丹国公务员法》,赋予所有公务人员,无论是阿曼人还是非阿曼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通过与生活状况相称的最低工资保障,以及其他多项与公务人员事业及其工作环境相关的基本保障,对公务员与其所属行政单位间的关系做出了规范,保证了公务人员及其家人工作的稳定和体面的生活。2010年,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总数为163,982人,其中阿曼人140,370名,非阿曼籍人23,612名。

依据第2003/35号苏丹法令颁布的《阿曼苏丹国劳动法》,这项法律保障了工作权中的一切规范原则,包括雇员与雇主间合同的订立及其影响,法律规定雇员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9小时,一周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在工作期间吃饭时间和休息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同时,法律还保证了雇员在加班情况下获得加班费或得到相应倒休的权利。此外,阿曼苏丹国人力部负责制定非阿曼人聘用条件,其中包括签订记载雇主及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地点和地址、雇员信息、雇员国籍、申请工作类别、合同期限、工资、津贴、红利及其他法律条件的劳动法律合同。在获得阿曼苏丹国人力部许可前,法律禁止聘用非阿曼籍雇员。

58. 为了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安全,法律禁止其在中午高温时间,即每年6月、7月和8月的中午12时30分至下午3时30分之间在工地或空旷地带作业。

59. 2006年,第2006/74号苏丹法令宣布修订《阿曼苏丹国劳动法》,允许私营部门雇员依据《国际劳工标准》,成立工会和劳动者联合会。这些工会和劳动者联合会成员享有必要的独立性和保护。同时,允许阿曼苏丹国的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参与罢工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有鉴于此,随着2010年2月10日联盟成立大会的召开,阿曼苏丹国注册申报的工会总数在2011年12月12日达到139个。

60. 2009年,依据第2009/63号苏丹法令,为与《阿曼苏丹国打击人口贩运法》保持一致,阿曼苏丹国对《阿曼苏丹国劳动法》进行了修订,以限制那些可能涉及贩卖人口罪和强迫劳动的行为。此次修订进一步加重了对违法者的惩治,加强了外籍劳动力在阿曼苏丹国的雇用和就业规范,从而与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第2008/126号法律中的一般条款相一致。

61. 在部委决议方面,阿曼苏丹国人力部已发布关于规范集体谈判和和平罢工及停业的第2006/294号决议。该决议给予劳动者在工厂关闭或破产情况下获得权利的优先权。法律确定了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劳动者工资发放及不得扣押或拖欠的解决机制。法律规定了劳动者每天和每周的工作时间,以及各类年假、事假、公共假期及每周的休息天数。

62. 根据阿曼苏丹国第2010/99号部委决议,成立集体对话委员会,由三个生产当事人(政府、雇主、劳动者)的代表组成,旨在研究地区和国际标准,促进社会对话,服务于生产当事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委员会指导劳动市场的社会伙伴进行努力,增加产量,提高竞争力,实现劳动者与雇主利益间的均衡与和谐,促进国家实现全面和可持续发展。

63. 法令并没有忽视外籍务工人员的权利。阿曼苏丹国人力部于2006年发布第2006/2号公告,除执行司法判决外,禁止雇主扣押外籍员工护照。为了方便外籍劳工和所有居民的日常生活,阿曼苏丹国政府责成民事事务总局发放居住证,作为个人证明文件,在所有官方往来中使用,从而使外籍员工不必随身携带护照。

64. 对于国内劳动者,颁发的阿曼苏丹国第2004/189号部委决议规定了其工作规则和条件,包括雇用许可条件、劳动合同、体检、工作证件、雇主支付月薪、提供相应食宿以及为其提供医保、出差旅费的责任,并规定了他们应尽的义务,以及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可能发生的争端的解决机制,从而实现与《阿曼苏丹国劳动法》总则相一致的劳动者权利维护。

65. 在此值得指出的是,阿曼苏丹国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人数为177,716人,2010年持有有效劳动证件的外籍务工人员总数为956,000人(附件4)。

诉讼权

66. 在《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25条规定的诉讼权方面,国家法令根据《民事和商业诉讼法》,对行使这一权利的界限、范围、程序、诉讼机构、级别、判决、上诉方式及其执行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说明。

67. 为实现全面和完整意义上的公正,颁布了第99/93号苏丹法令。该法令是由国家最高司法机构即司法最高委员会拟订。

68. 依据上述提及并颁布的第2012/9号和第2012/10号法令,已经实现司法机构独立。

儿童和家庭权利

69. 关于《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12条提及的儿童和家庭权利的保护,普通法对其给予了极大的重视,详情如下。

70. 阿曼苏丹国依据第96/45号苏丹法令加入并于2001年9月27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依据第2004/41号苏丹法令批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为了履行责任,阿曼苏丹国政府依据阿曼苏丹国第2009/56号部委决议,成立了国家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后续行动委员会,其委员主要是来自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

71. 依据第2003/35号苏丹法令颁布的《阿曼苏丹国劳动法》及其修正案的条款规定,禁止未满15岁的儿童参加工作。禁止未满18岁的少年每天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同时禁止他们从事加班工作,或从事下午6时至次日凌晨6时间的工作,或在假期或周末工作。法律认定所有以上条款均为公共秩序,不得就此达成一致予以违反,如有发生,即视为无效并予以废除。

72. 依据第2008/30号苏丹法令颁布的《阿曼苏丹国少年责任法》赋予了少年多项保障,用以改造少年和使其康复。对此,《阿曼苏丹国少年责任法》规定,建立关爱少年犯的专门管理机构,如少年事务局、少年指导所、少年观察所、少年警察处和少年改造社。鉴于少年问题的特殊性,法律设立了专门的少年法院。为其未来着想,法庭进行秘密聆讯。值得指出的是,本法对少年概念的界定是指年龄未满十八岁。

73. 为跟进立法在关爱家庭和儿童方面所作的努力,阿曼苏丹国于1984年11月3日依据第1984/87号苏丹法令颁布了《阿曼苏丹国社会保障法》,以决定对没有收入来源、或无法养家糊口的个人和家庭、或无法从退休制度中受益、或退休金无法满足家庭成员日常需要的人提供月金,从而使其享受社会保障。该体系的受益人群包括孤儿、寡妇、离异者、罪犯家庭和残疾人士。

74. 值得提出的是,立法机关在为保护弱势家庭提供保障时,意识到在为儿童提供有利于其成长的环境时,尤其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教育和卫生环境。此外,立法机关在确定保障金额时,还应将家庭成员人数,特别是还未达到工作年龄的成员(儿童)人数纳入考虑范围。

妇女权利

75. 阿曼苏丹国普通法对妇女权利给予了很大的重视。阿曼苏丹国依据第2005/42号苏丹法令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成为国家适用法律之一,而其给予妇女权利的重视依然继续。为此,阿曼苏丹国社会发展部发布了第2005/348号决议,决定组建国家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后续行动委员会。依据阿曼苏丹国第2009/130号部委决议,对上述委员会进行重组,增补了两位民间社会机构成员。随后,又依据阿曼苏丹国第2012/297号部委决议,再次对委员会进行重组,增补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工会和更多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

76. 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跟进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提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定期报告。

77. 在政治领域,在立法委员会(协商会议)中,妇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17条规定的平等原则,妇女在担任政府职位时享有平等权利。

78. 自1970年复兴初期以来,国家就对妇女创建妇女事务协会的权利予以了保障。于1972年出台了《阿曼苏丹国社团及协会法》,并于2000年对此进行了全面修订。依据这项法律,在阿曼苏丹国各省相继创建了许多与妇女事务相关的机构和协会。在这个领域运作的协会共有56家,这些协会在支持和维护妇女权利方面做出了难以否认的努力。同时,我们也将看到为此而采取的措施。

79. 《阿曼苏丹国劳动法》规定男女在工作和由此产生的工资以及财务收入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但是,考虑到妇女本身的特点和其在家庭中的社会作用,立法机关在《阿曼苏丹国劳动法》中对此进行了特别规定,使其享有许多优势,其中最突出的是除阿曼苏丹国人力部决议确定的情形和工作外,妇女自下午6时至凌晨6时不得工作,不得从事有损于健康和道德的工作,不得从事苦力工作及阿曼苏丹国人力部决议规定的其他工作。

80. 为了鼓励妇女进入工作领域,《阿曼苏丹国劳动法》保障妇女不会因生病、怀孕或生育而受到不公平解雇。

81. 第80/8号《阿曼苏丹国公务员法》及后续修订案规定了男性和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在工资和职位津贴方面,没有性别差异。同时,上述法律也没有忽略妇女的生理和社会状况,给予其十五天的全薪产假,同时在产假结束后给予其为期不超过一年的无薪假期,用以照顾新生儿,以及自去世之日起为期四个月零十天的全薪奔丧假,以期与家人团圆。法律还规定妇女有权获得为期不超过两年的假期陪伴丈夫,具体期限应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确定。

82. 同样考虑到妇女的自身特点和社会条件,第91/72号《阿曼苏丹国社会保险法》给予了妇女一系列优待,具体如下:

年龄达到五十五岁时即可提前获得养老金的权利;

无需考虑年龄条件,只要未婚,未婚妇女即可获得死亡抚慰金的权利;

如果丈夫离弃或死亡,则应给予妇女养恤金。

83. 为将平等落到实处,第2008/125号苏丹法令对政府土地收益体系进行了修订,给予妇女与男子一样获得政府土地收益的权利。

84. 值得指出的是,阿曼苏丹国对《阿曼苏丹国护照法》进行了修订,给予妇女无需丈夫同意即可获得护照的权利。同时,法律规定妇女可在婚后保留其家族原姓。

85. 在体育领域,阿曼苏丹国妇女有权竞选体育联合会董事会委员。在体育领域受到的特别关注,使她们的自身所长和能力得以发展,促进了她们在国内和国际一级的参与度。有鉴于此,依据阿曼苏丹国第2009/24号部委决议,阿曼苏丹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妇女体育委员会成立,致力于调动和促进妇女参与体育活动。

86. 在婚姻关系方面,立法依据第97/32号《阿曼苏丹国个人地位法》,为坚决有效予以保护的婚姻关系产生的所有权利提供了保证,从而维护了妇女作为家庭有效的合作伙伴应享有的尊严。婚姻是一项法律契约,在不违反教法规定的情况下,妻子可以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权利,在丈夫违反任一协定条款的情况下,妻子也可以要求离婚。同时,法律也要求将婚姻契约正式归档,给予妇女对嫁妆的所有权,使其可以对嫁妆进行使用、利用和处置。此外,法律也承认保护财产独立于婚姻,也就是丈夫无权接手妻子的资金,但是,依据习俗规定和其社会属性以及婚姻的物质可能性,法律允许丈夫对其进行花销,但不可因此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

87. 在上述法律保障的权利中,还包括妇女在婚后访问其父母及其男性亲属的权利、反之亦然的权利、要求独立住所的权利以及由于损伤、分开、离弃、失踪、不支出和监禁时间至少三年而导致夫妻生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形下要求离婚的权利。同时,妇女还享有优先于子女父亲的监护权。

见解和言论自由

88. 在《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29条和第31条规定的见解和言论自由方面,伟大的卡布斯·本·赛义德苏丹陛下在2000年做出了予以保障的指示,规定有违于此便是最大的罪恶,并下令对此予以维护,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侵犯。

89. 《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33条保障了结社(非政府组织和专业协会)的自由,为了执行这一宪法指令,颁布了以下立法:

依据第84/49号苏丹法令颁布的《阿曼苏丹国印刷和出版法》,本法为阿曼苏丹国新闻更自信的行使其自由提供了有利的气候环境。根据法律第31条,若非引发骚乱或危害国家安全或有损个人尊严及其权利,都不得对之进行限制;

第2004/87号苏丹法令对上述法律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法律立法机关准许私营部门创建报纸、出版社、印刷厂和广告公司;

依据第2004/95号苏丹法令颁布的《阿曼苏丹国广播电视设施法》和依据阿曼苏丹国第2005/39号部委决议出台的《阿曼苏丹国广播电视设施法实施条例》,准许私营部门建立和运作广播电视设施。在网站方面,由于色情网站违反社会道德和传统,败坏信仰,因此法律对之予以禁止;

第2010/108号苏丹法令:依据该法广播电视总局于2010年10月成立。这是一个在财政和管理方面都享有独立性的法人实体机构;

苏丹陛下为鼓励思想、创意和见解自由,颁布了第2011/18号苏丹法令,设立卡布斯苏丹文化、艺术和文学奖,并于2011年建立皇家歌剧院。

残疾人权利

90. 残疾人权利在立法方面获得了极大的重视,其中最主要的立法有:

阿曼苏丹国于2008年批准的《残疾人权利公约》;

阿曼苏丹国在依据第2008/63号苏丹法令颁布的《阿曼苏丹国残疾人护理及康复法》中采纳了《残疾人权利公约》条款,法律给予了残疾人包括卫生、教育、住房和工作在内的一系列特别权利;

阿曼苏丹国第2003/35号部委决议要求员工人数超过五十人的机构须有2%的残疾人聘用名额。根据该决议,已经吸纳了这一群体中所有有工作意愿的残疾人士;

为将维护这一群体利益落到实处,上述法律规定残疾人士在工资收入方面与正常人享有平等权利。《阿曼苏丹国社会保障法》也规定,应向由于本人意愿外原因导致无法获取工作机会的残疾人士按月发放养恤金;

国家为维护残疾儿童免受任何不利于其健康、身体、精神、情感和社会福祉的工作打扰提供了保障。他们还享有早期诊治,以及获得主管机关对其残疾类型和性质出具官方证明的权利。

2.国家保护人权的机构框架

91. 为落实关于人权的宪法和立法规则及相关条例,国家规定建立多个从广义上维护人权的国家机构。这些机构中最重要的代表分别是阿曼委员会、市政局、国家人权委员会、国家打击贩运人口委员会、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国家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后续行动委员会、国家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后续行动委员会、国家关爱残疾人委员会、新闻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

阿曼委员会

92. 阿曼委员会包括国家委员会和协商会议,享有立法权和广泛的监督权,主要体现在立法、监督行政机构工作和对国际公约发表意见。这为维护阿曼人的政治权利及其参与全面发展进程增添了新的维度,从而与预期发展要求相适应。

市政局

93. 由于致力于为省内市政服务,特别是与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水、路项目、公园、学校、住宅、礼拜和母婴场所以及其他与公民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方面和市政系统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因此,特定的市政局的职能与人权有着紧密的联系。

国家人权委员会

94. 依据第2008/124号苏丹法令成立,作为人权方面的独立机构,委员会旨在促进国家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间富有成效和建设性的合作。委员会由一些民间社会组织如阿曼苏丹国工人总工会、非政府组织和律师协会的代表,以及国家委员会、协商会议和卡布斯苏丹大学的代表共同组成。

95. 委员会肩负的重任包括:接受寻求维护自身人权和自由的个人提交投诉,就其他国家政府、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对于阿曼苏丹国在人权领域的记录提供建议,与调查主管机关协调并就必要措施采取行动。

国家打击贩运人口委员会

96. 阿曼苏丹国在努力打击日益严重的全球贩运人口现象的框架下,依据第2008/126号苏丹法令颁布了《阿曼苏丹国打击贩运人口法》,并依据《阿曼苏丹国打击人口贩运法》第21条规定,根据2009年发布的内阁决议,成立了国家打击贩运人口委员会,阿曼苏丹国外交部秘书长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委员来自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就国家在打击贩运人口方面所作的努力向内阁提交年度报告。

97. 贩运人口中的受害者可以受益于医疗服务和法律服务,可以得到庇护所以及免费的法律和社会援助。有为此专门建立的庇护所,在内部区域建设的中央庇护所也即将完工。政府通过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对这些庇护所进行管理,并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和新闻出版物的渠道普及公众意识。阿曼苏丹国警察局和其他机构也通过免费热线向受害者提供信息、建议和支持。如果受害者愿意,可在所有法律程序完成前留在阿曼苏丹国。打击贩运人口委员会与国家人权委员会保持着密切的合作。阿曼苏丹国在打击贩运人口方面所作的努力已经取得良好的进展。

98. 打击贩运人口委员会起草了国家方案,制定了向贩运活动受害者提供援助的程序。这些援助努力主要体现在查明犯罪者并将其绳之以法。为此,马斯喀特上诉法院特设了专庭。

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

99. 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系依据第2007/12号苏丹法令成立,委员来自各个政府机构。委员会担负多项职责,其中包括协调官方机关与家庭事务志愿机构间的工作,与其他阿拉伯国家和国际一级的委员会和理事会以及与家庭有关的组织进行合作。依据阿曼苏丹国第2012/300号部委决议,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设立了独立的技术秘书处。

国家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后续行动委员会

100. 国家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后续行动委员会依据阿曼苏丹国第2009/56号部委决议组建成立,委员由各个政府机构的代表和民间社会的代表组成。

国家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后续行动委员会

101. 该委员会系依据阿曼苏丹国第2005/348号部委决议组建成立,委员由来自有关官方机构的代表及民间社会机构和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代表共同组成,其职责为跟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并提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定期报告。

国家残疾人福利委员会

102. 该委员会依据第2008/63号苏丹法令颁布的《阿曼苏丹国残疾人福利及康复法》成立,委员会主席由阿曼苏丹国社会发展事务大臣担任,委员则由政府机构、私营部门、残疾人及残疾人康复中心构成。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编制残疾人福利和康复总体规划,制定残疾人福利、康复和训练及振作方案,同时法律还对委员会向残疾人提供康复和假肢装置的权力予以保障。此外,法律通过国家财政部财政资源向委员会划拨专款的方式,为委员会更全面地履行其职能和权力提供了保障。

新闻机构

103. 通过在官方报纸上进行公布,一些国际公约也获准如前所述成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自2011年开始,政府就决定在得到批准法令后,将所有获准公约在官方报纸上予以公布。

104. 相关机构通过与有关国际组织协调和合作,在阿曼苏丹国召开了一系列研讨会和讲习班,探讨这些公约和议定书的内容。

105. 相关的广播和电视节目也对这些公约进行了审查和讨论。

民间社会组织

106. 阿曼苏丹国的一些民间社会组织为维护和尊重人权,特别是在与妇女和儿童相关的人权方面做出了贡献。阿曼苏丹国建立的妇女和儿童事务组织达56家,其主要工作如下:

致力于提供社会服务,寻求健康的生活途径,减少因失去家庭支柱或遭受灾难而变得贫困和需要帮助的家庭,并在这一领域提供其他帮助;

致力于向妇女传授一些行业技能或手艺,以帮助她们在生活中努力创建慈善项目,所得款项可用于协会管理的项目,如残疾人计划项目;

实行计划生育,通过教育方案、研讨会和讲座,对妇女加以指导和引导,以实现家庭幸福;

在正确的社会基础上推进社区发展,提高居民在各领域的努力水平,以满足社区需求;

参与旨在提高儿童和母亲福利的方案和项目,如国家儿童福利计划方案、疫苗接种教育方案等;

通过互访与其他类似协会合作,了解其工作方法,并从其经验和专业知识中受益。

107. 在同样情况下,阿曼苏丹国的法律体系允许建立外国人社区的社交俱乐部,负责这些社区成员各项社会活动。截至2011年年底,俱乐部数量已达到14家。

108. 为落实有关人权的宪法、法律原则和规范,在国家立法与国际人权标准相一致的框架下,国家发动所有机构,通过采取多项措施和程序加强和促进人权保护,详情如下。

109. 过去四年间,阿曼苏丹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特别是在与妇女、儿童、健康和教育相关的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根据联合国最近发布的题为“国家的真正财富:人类发展进程”的《2010年人类发展报告》,阿曼苏丹国在人类发展平均速度方面居世界首位。报告指出,该项进展主要来自于健康和教育领域,尤其是在相对短的时期内取得的成就。

110. 关于《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12条规定的健康权,过去四年里,阿曼苏丹国在保健领域取得了长足进步。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报告显示,阿曼苏丹国在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方面居世界之首,在卫生系统整体效率方面位居世界第八。

111. 阿曼苏丹国卫生总支出中政府资金超过80%,比例达到全球最高水平。阿曼苏丹国卫生部门的支出额达到3.76亿阿曼里亚尔,约合9.7662亿美元,超过了2010年当年政府总开支的5%。此外,阿曼苏丹国的卫生服务网已覆盖全国所有地区。

112. 阿曼苏丹国卫生部立法制定措施,对可能涉及虐待儿童的情况进行监测,发展了上报制度,并为此制定参考指南。同时,为保健中心的工作人员举办培训研讨会,以使其了解可能的虐待案件。阿曼苏丹国卫生部还与其他部委进行合作,为保障儿童权益提供法律条款建议,此外,阿曼苏丹国社会发展部也发布第2008/78号部委决议,组建工作组,对阿曼苏丹国的儿童虐待案件进行研究和跟进。

113. 在如此重视和政策扶持下,阿曼苏丹国人口的平均寿命从57.5岁提高到72.7岁,同期,平均死亡率也从1980年的每千人13.3例降低到2009年的每千人3例。

114. 一岁前婴儿死亡人数也从2007年的每千名新生儿10例下降至2011年的每千名新生儿7例,同时,五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也从2007年的每千名新生儿12例下降至2011年的每千名新生儿9例。

115. 《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13条认为教育是阿曼苏丹国社会发展的基石。为此,阿曼苏丹国为所有人提供了直到十二年级的免费教育,并继续坚持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开发教育课程。阿曼苏丹国教育部门在过去四十年间取得了快速的发展。2010至2011年学年,公立学校增加到1043所,学生人数增加至11,523名,私立学校的学生人数也达到32,665名,而高中毕业升入大学和学院的学生人数达到64,423名,其中许多学生享受国家公费就读。此外,还有扫盲中心和成人教育中心,以及支持继续教育的附属机构。

116. 《2006年人类发展报告》指出,成年人(年龄超过15岁)识字率从1990年的54.7%提高到2006年的81.4%,与此同期的青年(15岁至24岁)识字率从86.6%提高到97.3%。阿曼苏丹国教育部门总支出达8.689亿阿曼里亚尔,约合22.57亿美元,占2010年当年政府总支出的35%。

117. 在阿曼苏丹国,仅有一所公立大学、6所应用科学政府学院和7所技术学院,各省中心还有一些护士学院。同时,阿曼苏丹国还拥有6所私立大学,20个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以及174所培训学院和中心。除了五年工程学和七年医学文凭外,上述多所公立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都颁发为期四年的大学文凭。除此之外的机构只颁发为期两年的大学文凭。自1999年起,政府推进了高等教育的发展,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需求。在这方面,2009年约有52.9%的高中毕业生步入高等教育阶段。同时应予以指出的是,在2011年间,阿曼苏丹国颁布了建立一所新的公立大学的最高指示,并划拨1亿阿曼里亚尔,于2011年至2012年间向劳动力市场所需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提供1,000个奖学金名额,并在高等教育阶段新增10,000个名额,用以录取预计增加的普通教育文凭毕业生。

118. 促进对人权的认识是公共教育和媒体的主要内容。早在2003年以前,课程中已经提及人权,但只是进行了整体和简单的概述。从2003年开始,这项工作受到更大的重视,人权的概念、价值和原则都被纳入了各个阶段的课程之中。

119. 阿曼苏丹国教育部对儿童权利和人权的定义完全依据《阿曼苏丹国儿童权利和人权概念宪章》,并自2008至2009年学年伊始,就将这一《宪章》纳入一至四年级的教学计划之中,同时也通过一系列课程,如伊斯兰文化和教育、阿拉伯语、社会研究、生活技能、科学、体育、信息技术、英语、学校体育、音乐和艺术等,丰富了教学计划。

120. 阿曼苏丹国成功将女童入学率提高到50%,大学女生人数占总人数的55%。此外,2011年年中公务员部统计数据显示,政府部门中的女性员工占员工总数的43%。2012年年初阿曼苏丹国人力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私营部门的女性员工人数占员工总人数的20.3%。

121. 在政治领域,妇女在立法委员会(协商会议)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在担任政府职位时享有平等权利。须知现有两位女性担任部长,国家委员会中也有15名女性委员,占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20%。在外交领域,现有三位女性担任大使。

122. 妇女识字率提高,平均结婚年龄由1993年的女性20.7岁和男性24.7岁,分别推迟到2003年的25岁和28岁。此外,在过去三十年间,生育率显著降低,由每名育龄妇女(15岁至49岁)生育10.13个孩子降低到3.3个。出现这些变化的原因有许多,其中包括识字率特别是妇女识字率提高,结婚年龄的推迟以及自1994年起实行的生育间隔政策。数据表明,参加三年生育间隔的妇女比例由1996年的20.8%增加到2009年的37.7%。

123. 在苏丹各地,有专门提供婚前服务的中心,有结婚意愿的个人可以在那里进行体检,并可就遗传血液疾病进行咨询。

124. 国家为维护残疾儿童免受任何不利于其健康、身体、精神、情感和社会福祉的工作打扰提供了保障。他们还享有早期诊治,以及获得主管机关对其残疾类型和性质出具官方证明的权利。

125. 在过去三十年间,为早产儿、体重过轻婴儿和残疾婴儿提供了优质的医疗保健,这使得生存率增加,从而也致使这些群体产生了更多的服务需求。阿曼苏丹国卫生部与其他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向残疾儿童提供整套的医疗保健,如康复服务、物理治疗和专业治疗,以及为残疾儿童提供的视力、听力和言语服务。

126. 在向残疾人提供体育和娱乐服务方面,阿曼苏丹国在这一方面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其中包括在设计新的体育设施时考虑到残疾人士的需要,并对现有设施进行调整,成立阿曼苏丹国聋哑人体育俱乐部,成立阿曼苏丹国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负责监督国际残奥委员会规约所列的一切体育活动。

127. 为了监测雇主是否遵守劳工标准,阿曼苏丹国人力部对雇主实行定期和随机监察。在2007年至2009年间,共新任命了160名持有不同学科大学学位的劳动监察员,其中包括12名女督察。

128. 为提高劳动监察人员效率,发展监察技能,阿曼苏丹国人力部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举办了一系列关于基本劳动权利和原则的培训课程和培训讲习班。

129. 与国际劳工组织的近期合作计划包括国家体面工作方案。通过与政府、雇主和雇员进行合作,举办了旨在发展就业、劳动关系和对话的劳动研讨会,以期根据国际劳工标准保护劳工和雇主权利。

130. 为了与劳动力输出国开展更多协作努力,阿曼苏丹国与孟加拉国、印度、叙利亚、摩洛哥和越南签署了一系列劳动领域的谅解备忘录。预计不久之后,将分别与埃及、巴基斯坦、菲律宾、斯里兰卡、突尼斯、新西兰和乌兹别克斯坦签署类似的谅解备忘录。

131. 与上述国家签署的备忘录条款包括,互换防止劳动力非法就业、打击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方面的信息,成立双方参与的共同委员会,对谅解备忘录进行审查和执行。

132. 发起主题为“我们从2009年3月至12月作为媒体工作”活动,旨在促进对劳动立法和权利立法的认识,提高产量,增进雇主和雇员间的友好关系,就雇员和雇主各自依法享有的义务和权利对其进行教育。

133. 编制指导手册并翻译成14种语文,然后进行出版并分发给外籍劳工,从而向他们提供有关其权利的全面信息,这有助于向其提供福利和保护,其中也指出了导致贩运人口案件发生的消极做法。

134. 提供24小时热线服务,以登记对《阿曼苏丹国劳动法》及其实施条例提出的投诉、意见和报告。外国家庭和劳动者,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80077000。

C.国家报告的起草过程

135. 对于所加入的基本人权公约,阿曼苏丹国执行情况报告的起草过程得到了国家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视。阿曼苏丹国主动提交报告,介绍了本国在立法、行政、司法和公约规定的其他领域所采取的措施,为执行所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基本人权公约作出了应尽的努力。通过审查阿曼苏丹国之前提交的报告可知,这些报告与这些公约中规定的导则完全一致。此外,这些报告透明、清晰地反映了阿曼苏丹国为落实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和为执行公约条款曾经遇到的困难。

136. 同时,阿曼苏丹国还动员一切有关方面执行此类公约,从民间社会代表,到人权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直至国家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由此,报告具有可信度和透明度,这也确保了跟进此类公约执行情况的国际委员会可以了解阿曼苏丹国对公约条款的执行程度。

三.不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途径的相关信息

A.不歧视和平等

137. 平等和一切形式的不歧视得到了阿曼苏丹国所有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以及民间社会的重视。《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17条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信仰或教派、住所或社会地位,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公共义务”。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也是阿曼苏丹国社会的运行支柱。为此,《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9条规定:“阿曼苏丹国的国家治理建立在公正、协商和平等的基础之上”。基于此,所有立法都与《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确定的这项原则保持一致。为此,阿曼苏丹国在上述原则框架下,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此外,依据《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35条,居住在阿曼的外国人,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也受到法律保护。

138. 通过了解《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中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安全政策方面的指导原则,我们发现这些原则都反对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歧视行为,并规定所有人均平等享有上述权利。阿曼苏丹国在打击歧视行为的框架下,制定了对一切形式种族歧视行为进行治罪的法律。依据第74/4号苏丹法令颁布的《刑事法》(依据第2001/72号苏丹法令修订)认为任何教唆种族歧视的行为都是犯罪。法律第130条特别规定:“任何挑唆、煽动宗教或教派冲突,或在本国居民中引起仇恨或怨恨感的个人,将被判处十年以下监禁”。这项规定表明了立法机关将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定罪的坚定决心,通过具有威慑力的惩处,确保永不复发。

139. 依据第2003/35号苏丹法令颁布的《阿曼苏丹国劳动法》规范了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以确保二者之间的平衡。劳动者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提交的17,027份投诉和劳工监察数据显示,没有任何歧视类案例。所有案例都是关于延误发放工资、要求加薪、年终奖、差旅费及扣押护照的案例。除了956例提交至主管法院外,其他案例最终都得以友好解决。

140. 在教育政策领域,阿曼苏丹国通过规定无论阿曼公民还是在阿曼居住的居民,无差别享有受教育权,无论是在公立学校或在私立学校,从而落实了一律平等无歧视的原则,允许公立学校对他们予以接收和录取。此外,阿曼苏丹国通过凸显不同国籍家庭共同参与活动的图片,以及在教学计划中纳入有关平等和反对种族歧视的概念,巩固了与不同国籍的人们共存的原则;通过刊载不同肤色和不同面貌的人们的文章和图片,强调了即使他人国籍不同也要予以接纳,即使面貌和肤色不同也要与他人共存的理念。同时,阿曼苏丹国通过采取促进妇女权利的先进举措,制定了加快性别平等程序需要的政策。阿曼苏丹国成功将女童入学率提高至50%,大学女生人数占大学生总数的55%。政府部门的女性员工占员工总数的30%,私营部门女性员工占3.1%。

141. 在政治领域,妇女在协商会议和市政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在担任政府职位乃至最高职位时享有平等权利。须知现有三位女性担任部长,国家委员会中也有15名女性委员,占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8%。在外交领域,现有四位女性担任大使。依据第2008/32号苏丹法令颁布的《阿曼苏丹国外交部组织法》在担任外交职位方面对男女一视同仁,没有歧视。此外,第2008/125号苏丹法令对《政府土地收益法》进行了修订,赋予妇女与男子一样获得政府土地补贴的权利。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方面,阿曼苏丹国依据第2010/11号苏丹法令,对《阿曼苏丹国护照法》进行了修订,允许妇女无需户主同意即可获得护照。同时,妇女可在婚后保持家族原姓。在体育领域,阿曼苏丹国妇女有权竞选体育联合会董事会委员。在体育领域受到的特别关注,使她们的自身所长和能力得以发展,促进了她们在国内和国际一级参与度。有鉴于此,依据阿曼苏丹国第2009/24号部委决议,阿曼苏丹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妇女体育委员会成立,致力于调动和促进妇女参与体育活动。

142. 妇女识字率提高,平均结婚年龄由1993年女性20.7岁和男性24.7岁,分别推迟到2003年的25岁和28岁。此外,在过去三十年间,生育率显著降低,由每名育龄妇女(15岁至49岁)生育10.13个孩子降低到3.3个。出现这些变化的原因有许多,其中包括识字率特别是妇女识字率提高,结婚年龄的推迟以及自1994年起实行的生育间隔政策。数据表明,参加三年生育间隔的妇女比例由1996年的20.8%增加到2009年的37.7%。阿曼苏丹国各省设有婚前服务的中心。有结婚意愿的个人可以在那里进行体检,并可就遗传血液疾病进行咨询。为了鼓励妇女进入工作领域,《阿曼苏丹国劳动法》保障妇女不会因生病、怀孕或生育而受到不公平解雇。此外,《阿曼苏丹国公务员法》还确保在政府部门任职的女性公务员有50天的带薪产假和最长可达一年的不带薪假期。同时,《阿曼苏丹国劳动法》也规定给予妇女50天带薪产假。

143. 关于不歧视,从上文可知这是《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17条规定的原则。该条还对禁止歧视所依据的基础作了说明。为此,阿曼苏丹国在制订立法时都会与这一原则保持一致,没有任何标准列明的歧视情形。如有任何个人或机构违背这一原则,则受害者有权诉诸司法以获得自身权利。司法最高委员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没有任何歧视性案件。关于童婚案件,2012年间,案件数量仅为两例。从2007年至2009年,利用儿童从事性服务的案件数量共有三例,每年各发生一例。在此期间,没有接到任何一起关于暴力侵害儿童的案件。阿曼苏丹国居民中没有特定的弱势群体。法律和制度规定阿曼苏丹国社会是一个整体,歧视行为是受法律制裁的犯罪行为,因此,不可能存在针对居民中特定群体的歧视行为。阿曼苏丹国已批准在全国各地提供无城乡差别的卫生和教育以及其他服务,此外,国家立法对低收入群体如离异者、寡妇和伤残者,以及其他依据第84/87号苏丹法令颁布的《阿曼苏丹国社会保障法》予以保障的群体提供福利保障,确保他们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获得养恤金。此外,阿曼苏丹国还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以建立平等和人权原则,并将这些原则写入课程中。因此,不可能存在针对居民中特定群体的歧视行为。相反,所有阿曼苏丹国居民生活在一个致力于建设和谐团结社会环境的国家中。

144. 为了加快男女之间的平等,阿曼苏丹国采取了多项临时措施以确保实现合理程度的平等。这些措施包括通过媒体,支持女性候选人参选协商会议和市政局委员以及特设没有男性竞争的妇女奖学金。

B.有效的补救途径

145. 在阿曼苏丹国,个人可通过多种途径行使诉诸管辖法院或人权委员会的权利。诉诸司法是一项宪法权利,受《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保护。《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第25条规定:“诉讼是所有人受到保护和保障的权利。法律规定了行使这一权利所需的程序和条件。国家尽可能确保司法机构和诉讼人就案件裁定达成一致,并及时做出裁决”。国家立法体现了这一权利由所有阿曼苏丹国公民和居住在阿曼苏丹国的人,在上述条款规定的诉讼权得以保障的框架下平等行使。《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规定,通过豁免贫困人群的司法费用和律师费,保障他们的诉讼权,确保这些人群诉诸司法捍卫自身权利的途径。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可以向所有级别和类型的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法院的类型和级别依据被侵犯权利和管辖法律而定。

146. 阿曼苏丹国政府人权委员会根据第2008/124号苏丹法令成立。该委员会享有法人资格,行政和财政独立,从而保证其能更全面地履行职能。委员会被指定负责多项与人权相关的工作,其中主要包括监督一切违反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帮助处理和解决。同时,法律规定要求国家所有行政机构与委员会进行合作,并向其提供履行职能所需的一切信息和材料。为实现公平正义,法律赋予委员会多项必要权限。有鉴于此,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可以向委员会求助。此外,依据《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的规定和现行法律,以及阿曼苏丹国已加入并视为国家现行法律组成部分的国际人权公约,委员会还专门设立热线,负责接听因正当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不公待遇的个人的举报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