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MNE/2012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9 Januar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黑山 * **

[2012年9月19日]

目录

章次 段次 页次

一.国家和人口1-2603

A.国家的人口、历史、社会及经济特点1-1453

B.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146-26027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261-34147

A.接受国际人权标准261-26647

B.在全国范围内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267-30447

C.在全国范围内增进人权的框架305-33253

D.提交国家报告的过程333-34157

三.关于不歧视、平等及有效法律补救的信息342-34858

附件

一.根据2011的人口普查,按民族或种族分类的黑山人口状况,按母语分类的人口状况

二.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和自由领域的国际法律文书

一.国家和人口

A.国家的人口、历史、社会及经济特点

1.地理位置

1. 黑山共和国位于东南欧,巴尔干半岛上,与亚得里亚海相连。它北与塞尔维亚、东南与科索沃东和阿尔巴尼亚接壤,南与意大利由亚得里亚海相连,西与克罗地亚和波黑为邻。

2. 它的国土面积为13,812平方公里。海岸线长达293.5公里,陆地边界长达614公里。

3. 黑山人口为620,029人。波德戈里察是首都和行政中心,而采蒂涅是古老的王国首都――历史和文化中心。黑山共和国有21个行政区和1,256个居住区。

4. 国家的地理位置为具体经济活动、主要是运输、旅游及农业提供了极其优越的条件。

5. 黑山在波德戈里察和蒂瓦特有两个国际机场与世界连接;海上通路通过下列港口:巴尔(最重要的港口)、科托尔、泽莱尼卡及里桑港口;有铁路(从巴尔和波德戈里察,途径塞尔维亚,然后到中欧和东欧);还有许多公路。

6. 黑山议会1991年通过了《黑山生态国家宣言》。在黑山微小国土上,有多达5个国家公园:Biogradska gora公园、斯库台湖、杜米托尔公园、Lovćen公园及 Prokletije公园。科托尔自然、文化和历史区和杜米托尔国家公园,与塔拉河流域一起,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区名单。预备名单(提名区域名单)包括:采蒂涅历史中心、巴尔老城、Duklja、Biogradska Gora国家公园、stećci――中世纪墓碑。

2.简明历史回顾

7. 黑山是一个古老的欧洲国家,有超过千年的历史。1878年柏林会议承认黑山为独立国家。1910年,黑山成为王国。

8. 尽管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站在战胜国一边,但黑山战后失去了国家地位,其领土被并入新国家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王国(1918),后来被并入南斯拉夫王国(1929)。

9.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黑山作为一个联邦共和国恢复了一部分主权,先是作为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1953以后作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一部分。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解体后,黑山保持了与塞尔维亚的联盟,于1992年宣布成立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10. 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解体后,特别是1997年之后,主张黑山独立的力量变得更加强大。2003年,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更名为塞尔维亚和黑山联盟,关于恢复独立的公民投票延期了3年。

11. 在2006年5月26日举行的民主公投中,黑山公民决定恢复黑山独立。投票率为86.5%,这在黑山历史上是最高投票率,55.5%的投票的人赞成黑山独立。

12. 现代黑山国家正在经历与欧洲和欧洲大西洋一体化进程,这决定了国家和法律政策的重要优先目标――成为欧盟和北约成员。黑山在2012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3.人口

13. 根据2011年人口、家庭和住房普查,黑山共和国有629,029人口。女性占50.61%,或者313793人;男性占49.39%,或者306,236人。波德戈里察人口最多,有185,937人,占黑山总人口的30%;其次是尼克希奇和比耶洛波列。黑山总人口约50%集中在这3个城市。人口最少城市是:沙夫尼克,有2070人;普卢日内,有3246人;扎布利亚克,有3,569人。392,020人居住着在城市,占全国总人口的63%;228,009人居住在其他居住区。

14. 根据2011年最新人口普查,黑山人口为620,029人。其中,44.98 %(278,865人)是黑山人;其次是:塞尔维亚人占28.73%(178,110人);波斯尼亚人占8.65%(53,605人);阿尔巴尼亚人占4.91%(30,439人);穆斯林占3.31%(20,537人);克罗地亚人占0.97%(6,021人);波斯尼亚人及其他种族的人占0.07%(427人)(见附件一――按民族和种族分类及按母语分类的人口状况)。

15. 黑山人口的平均年龄是37岁。女性的平均年龄是38岁,男性是36岁。

16. 成年人人口占总人口的76.5%。

17. 参见下列按年龄和性别分类的人口状况表。

表1按年龄和性别分类的人口状况

年龄

总数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620 0 29

306 236

313 798

49.4

50.6

0-4

38 950

20 361

18 589

52.3

47.7

5-9

38 430

20 016

18 414

52.1

47.9

10-14

41 371

21 389

19 982

51.7

48.3

15-19

44 093

22 815

21 278

51.7

48.3

20-24

42 816

22 084

20 732

51.6

48.4

25-29

45 793

23 299

22 494

50.9

49.1

30-34

44 495

22 188

22 307

49.9

50.1

35-39

41 879

20 523

21 356

49

51

40-44

40 496

20 136

20 360

49.7

50.3

45-49

43 089

21 404

21 688

49.7

50.3

50-54

43 613

21 817

21 796

50

50

55-59

41 223

20 509

20 714

49.8

50.2

60-64

34 196

15 941

18 255

46.6

53.4

65-69

22 121

9 774

12 347

44.2

55.8

70-74

25 141

10 909

14 323

43.4

56.6

75-79

17 184

7 251

9 933

42.2

57.8

80-84

10 021

4 050

5 971

40.4

59.6

85-89

3 739

1 324

2 415

35.4

64.6

90-95

885

283

602

32

68

95-99

202

61

141

30.2

69.8

100及以上

44

13

31

29.5

70.5

无法分类

248

92

156

37.1

62.9

0-5

46 114

24 123

21 991

52.3

48.7

6-15

81 700

42 334

39 366

51.8

48.2

15-19

44 093

22 815

21 278

51.7

48.3

0-17

145 126

75 367

69 759

51.9

48.1

18及以上

474 655

230 777

243 878

48.6

51.4

0-14

118 751

61 766

56 985

52

48

15-64

421 693

210 980

210 980

50

50

65及以上

79 337

33 665

45 672

42.4

57.6

18. 工作年龄人口(15至64岁)占68%,65岁及以上的人口占12.8%。

19. 在黑山,63%的人口生活在城市地区,37%生活在农村地区。

20. 根据2012年7月以来的数据,有8,611名国内流离失所者,有约3,600名 流离失所者在黑山生活。

21. 2009年11月7日(《<外国人法>修正法》生效之日)至2012年6月22日期间,流离失所者总共提交了3,335份永久居留申请。其中,2,288份申请被批准,2份申请被拒绝,其余申请有待处理。

22. 此外,2009年11月7日至2012年6月22日期间,国内流离失所者总共提交了4,428份永久居住申请。其中,2.570份申请被批准,23份申请被拒绝,其余申请有待处理。

23. 2009年11月7日至2012年6月22日期间,流离失所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总共提交了333份申请。其中,91份申请得到解决,其余申请有待处理。

24. 参见下列2005、2006、2007、2008及2009年出生、死亡和婚姻人数表。

表2出生、死亡和婚姻

年份

每1000人

每1000 例活产分娩死亡

5岁以下死亡率

每100例活产分娩死亡率

每100例分娩死亡的活产重要指数

活产

死亡

自然增长

结婚

离婚

2005

11.8

9.4

2.4

5.3

0.8

9.5

11.2

0.4

125.9

2006

12.1

9.6

2.5

5.5

0.8

11

12.1

0.3

126.2

2007

12.5

9.6

3

6.4

0.7

7.4

8.7

0.3

131

2008

13.1

9.1

4.1

5.5

0.7

7.5

8.2

0.4

144.7

2009

13.7

9.3

4.4

6.1

0.7

5.7

6

0.5

147.4

25. 2001-2003年期间,人口增长率为99.98‰,而同一时期人口下降率为0.02‰。

26. 黑山共和国面积为13,812平方公里,2003年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44.90人,2011年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44.89人。

27. 根据2007年《宪法》,黑山共和国的官方语言是黑山语。西里尔和拉丁字母具有同等地位。塞尔维亚语、波斯尼亚语、阿尔巴尼亚语及克罗地亚语(据2011年人口普查,这些是在黑山说的语言)也正式使用(见附件一――按民族和种族分类及按母语分类的人口状况)。

28. 各个宗教团体在举行宗教仪式和处理宗教事务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

29. 参见下列按宗教分类的各年龄组居民数量表。

表3按宗教分类的各年龄组居民数量

宗教

总数

0-9

10-19

20-29

30-39

40-49

50-59

60-69

70及以上

无法分类

东正教教徒

446 858

5 2057

59 379

62 764

6 3245

6 1157

6 2867

4 1989

4 3271

129

天主教教徒

21 299

2 095

2 538

2 770

2 661

2 971

3 147

2 503

2 607

7

穆斯林

118 477

18 877

19 561

18 009

1 6024

1 5287

1 4051

8 622

8 022

24

基督复临论者

894

221

84

92

122

73

88

70

81

63

不可知论者

451

9

39

114

73

58

81

46

31

-

无神论者

7 667

255

586

1 117

972

961

1 497

1 124

1 151

4

佛教徒

118

2

12

51

22

13

13

4

1

-

基督教徒

1 460

117

162

271

209

219

236

136

110

-

耶和华见证人

145

6

22

11

26

45

23

5

7

-

新教徒

143

17

7

18

36

18

21

18

6

2

其他

6 337

679

742

761

778

792

933

715

931

6

不愿表明宗教信仰的人

16 180

3 045

2 332

2 206

2 206

1 991

1 879

1 085

998

13

30. 参见下列赡养与受赡养人口(15岁以下和65岁以上人口)比例表。

表3赡养与受赡养人口比例

2003年

2011年

15岁以下

127 461

11 8751

65岁以上

67 806

75 546

总数(15岁以下﹢65岁以上)

195 267

194 297

人口总数

620 145

620 029

赡养与受赡养比例

31.49%

31.34%

31. 参见下列出生率和死亡率统计数据表。

表4出生率和死亡率

1991年

2001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出生率

16.5

14.4

11.8

12.1

12.5

13.1

13.7

12

死亡率

6.8

8.8

9.4

9.6

9.6

9.1

9.3

9.1

32. 参见下列平均预期寿命(死亡的人的平均年龄)表。

表5平均预期寿命

2010年

总数

71.02

男子

68.48

妇女

73.78

33. 参见下列出生率表。

表6出生率

1990年

2000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总出生率

1.89

1.85

1.6

1.64

1.69

1.8

1.85

1.66

34. 参见下列平均家庭规模表。

表7平均家庭规模

1991年

2003年

平均家庭规模

3.7

3.4

35. 参见下列单亲家长比例表。

表8单亲家长

2003年

家庭总数

180 517

单亲母亲家庭

17 652户或9.78%

单亲父亲家庭

4 263户或2.36%

36. 参见下列城市和农村人口比例表。

表9城市和农村人口

人口规模

2003年

2011年

总数

620 145

100%

620 029

100%

城市

383 808

61.89%

392 020

63%

其他

236 337

38.11%

228 009

37%

3.社会、经济及文化发展指数

37.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标准,黑山被视为中等发展国家,在2011年世界人类发展指数列表中居第54位。

人口的卫生和医疗保健

38. 《黑山宪法》第69款规定,人人有权得到医疗服务。儿童、孕妇、老年人及残疾人享有由公共资金支付的医疗服务,除非他们根据其他理由行使这项权利。

39. 在黑山共和国,医疗政策制定者是卫生部,公共卫生领域的主要机构是公共卫生研究院,该院的建立和运作由《医疗保健法》规定。

40. 在黑山共和国,卫生部门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由《黑山医疗保健发展战略(2003–2020年)》确定的。

41. 该战略的通过使卫生部门和社会发展其他部门能够确定优先次序,确保医疗政策的实施。

42. 新卫生战略和医疗发展政策,是基于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主要社会目标是所有公民的健康,使他们过富有成效的社会和经济生活。

43. 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是由《医疗保健法》规定的。该法规定了医疗卫生系统改革的机制要求,主要是初级医疗保健改革,以达到提高医疗保健的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44. 在医疗政策和卫生部门发展远景基础上,确定了该法的如下基本概念:

以促进、改善和保持人口健康为重点建设公共医疗体系,采用部门间方法解决人口健康问题,以此作为国家持续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为整个人口提供初级医疗服务,以此作为实现可接受的健康水平的基础;

通过建立家庭初级医疗小组或家庭医生制度,增加人口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和获得医疗服务的可能性。家庭初级医疗小组或家庭医生负责监测选择使用他们的人口的健康状况,满足他们的大部分医疗需求;

重组二级和三级医疗服务,使它们有效地协调系统各部分,特别是支持初级医疗服务的发展和实现目标;

系统地确定健康问题,采取更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制定改善下述弱势群体的健康和医疗条件的特别战略:母亲、儿童、老年人及残疾人。

45. 该法条款使在初级医疗服务基础上进行健康系统的改革和组织成为可能。

46. 加强初级医疗服务,能够通过引入家庭医生家庭医疗组概念,通过举行活动提高人口的健康水平,改变他们对待健康的态度,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以及增加对自身健康的责任感,解决基层人口的医疗问题,同时也确定医疗服务的优先事项和方案。

47. 对提供初级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以能够解决有关医疗的问题,更全面地提供医疗服务,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服务,以及建立公民互信。

48. 卫生系统的运行,是基于提供全面、现有、可获得及连续的医疗服务的原则。

49. 提供初级、二级和三级医疗服务。初级医疗服务是卫生系统的基础。初级医疗服务是卫生保健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卫生系统的核心功能。

50. 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和家庭医疗组便于公民与卫生系统的初次接触,在离公民生活和工作最近的地方向公民提供医疗服务,他们是整个卫生系统 的“缩影”。

51. 初级医疗服务是医疗系统的核心,以它为中心组织所有其他级别(二级、三级)的医疗服务。系统的目标,是连续为所有公民提供医疗服务。

52. 二级和三级专业医疗机构为家庭医疗组提供支持,以使公民在他们生活和工作的地方得到专业医疗服务。

53. 医疗服务措施的重点,清楚地表明组织卫生系统的方向,卫生系统以保持和提高人口健康状况为重点。向所有公民提供这些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促进改善健康,预防和早期检测疾病和无行为能力病,以及病人和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早期治疗和康复。

54. 这主要是指,以预防和向整个人口有效地提供初级医疗,为能力发展方向,特别关注最弱势群体的医疗保健(母亲和儿童的护理、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服务、老年人和身体衰弱的人的护理,等等)。

55. 该法条款还规定了向雇员提供的具体医疗保健,规定了雇主根据他们与提供这类医疗保健的医疗机构达成的协议承担的责任。

56. 《医疗保险法》 规定了人口医疗服务标准和范围,列出了由强制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措施和医疗服务。

57. 强制性医疗保险,作为公民社会保险体系的一部分,是基于所有黑山公民和其他人的承诺、互惠和团结原则,从医疗保险基金预算中得到资金。

58. 为保护弱势人口,儿童、孕妇、超过65岁的人、残疾人及其他类别的弱势群体不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即所谓的共同支付)。

59. 该法也设想了一个补充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的特殊保险,确保强制性医疗保险支付这些医疗服务的全部费用。

60. 除了上述规定获得医疗服务权利的范围和标准的法律外,黑山也在实行如下法律:

《保护和实行精神病患者权利法》(《黑山共和国官方公报》第32/05期),该法根据国际文书和国际法总体法规确保精神病患者行使权利和自由;

《保护人口免患传染性疾病法》(《黑山共和国官方公报》第32/05期和《黑山官方公报》第14/2010期);

《限制烟草产品使用法》(《黑山共和国官方公报》第52/04期和《黑山官方公报》第32/12期);

《提供安全血液法》(《黑山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1/07期);

《药品法》(《黑山官方公报》第56/2011期);

《医疗设备法》(《黑山共和国官方公报》第79/04期和《黑山官方公报》第53/2009期);

《医疗保健领域数据收集法》(《黑山官方公报》第80/08期);

《急诊医疗服务法》(《黑山官方公报》第49/08期);

《医疗服务检查法》(《黑山官方公报》第 79/08期);

《卫生检查法》(《黑山官方公报》第79/08期);

《关于终止妊娠的要求和程序法》(《黑山官方公报》第53/2009期);

《以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不孕不育症法》(《黑山官方公报》第 74/2009期);

《患者医疗护理法》(《黑山官方公报》第 25/2010期);

《患者权利法》(《黑山官方公报》第40/2010期);

《遗传数据保护法》(《黑山官方公报》第25/2010期);

《生物样品采取和使用法》(《黑山官方公报》第14/2010期);

《为治疗目的摘取和移植人体器官法》(《黑山官方公报》第76/2009期);

《防止吸毒法》(《黑山官方公报》第28/2011期);

《可用于麻醉和精神药物制造的物质的生产和流通控制法》(《黑山官方公报》第83/2009期)。

61. 黑山政府在前一期间制订了如下战略:

《医疗服务发展战略》,2003年通过;

《预防暴力国家方案》,2003通过;

《改善心理健康战略》,2004年通过;

《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战略》,2004年通过;

《防止和控制吸烟战略》,2005年通过;

《安全血液战略》,2006年通过;

《保护和改善生殖健康战略》,2005年通过;

《食品质量与安全战略》,2006年通过;

《预防和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战略》,2008年通过;

《在医疗服务部门打击腐败行动计划》,2009年通过。

62. 除上述外,为实施上述法律还制订了大量二级法规。

63. 指标:婴儿死亡率 呈下降趋势,2004年为7.8%,2009年为5.7%。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04年为9.5%,2009年为 6.0%。可以从下列表格数字看出,2010年的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比2009年略有增加。这是国家总体经济形势、主要是失业率增加造成的后果。

表10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指数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婴儿死亡率

(每1 000例活产)

7.8

9.5

11.0

7.4

7.5

5.7

6.7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每1 000例活产)

9.5

11.1

12.1

8.7

8.2

6.0

7.5

64. 在上述期间(2004-2009年),黑山仅记录了1例妇女在怀孕、分娩或分娩后期间死亡,这发生在2007年。 鉴于国际标准规定按每100,000例活产计算死亡率,按照这种方法,死亡率为12.76%,虽然只有一例死亡记录。

表11产妇死亡率

指数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每 1000例活产产妇死亡率

0

0

0

12.76

0

0

有资格工作人员参加接生的比例

99.6

99.9

100

100

100

100

65. 人工流产率,是按每1,000例活产计算的。直到2010年,才有可能只在公共卫生机构进行的人工流产数字基础上监测这一指数的值。 因此,如果进行实际测算,人工流产数量会大于记录的数字。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和公共和私营医疗机构网络改革完成之后,人工流产率指数有望更为精确。

表12人工流产率

指数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人工流产率

244.88

265.51

225.60

214.83

190.72

164.89

180.23

66. 黑山是艾滋病毒/艾滋病患病率低的国家(0.01%)。在2005至2010年期间,每年有7至14例新发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记录。2009和2010年是记录的病例数最多的年份。 过去几年,由于在黑山建立了8个区域咨询中心网络,进行保密咨询和检测,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检测有显著改善,在黑山国土上咨询中心覆盖率达到标准。获得可能性、平等、保密性和可用性都得到保障。免费提供艾滋病毒咨询和检测服务。

表13艾滋病毒/艾滋病

指数/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每10万人口新记录的艾滋病毒感染率(每年)

0.3

1.37

1.07

1.38

1.38

2.16

2.16

艾滋病毒自愿检查率

/

0.16

0.25

0.39

0.68

1.14

1.37

67. 在黑山,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血管疾病和恶性疾病,这些疾病呈增长趋势。 这些疾病的最常见的病因是生活方式、不健康饮食及体育活动减少。为了改变目前的趋势,制定了《预防和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战略》(2008年)、《防止和控制吸烟战略》(2005年)、《食品质量与安全战略(2010-2014年)》(2009年)及其他配套文件。还值得提及,规定与不符合卫生要求行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法律的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人口健康具有重大影响。

表14死亡率

指数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因心血管病死亡率(每10万人)

479.61

499.35

548.38

532.78

490.61

509.23

因恶性肿瘤死亡率(每10万人)

157.11

166.01

157.60

150.60

146.30

141.08

68. 参见下列每10万人重大传染病发生率表。

表15传染病

疾病/年

2000年

2005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水痘

392.3

499.8

606.0

712.0

408.3

322.1

流感

8 163.7

631.8

2 346.5

1423.2

2 844.0

44.2

链球菌心绞痛

77.0

262.6

203.1

325.6

190.7

128.9

单核细胞增多症

8.5

28.0

24.1

23.0

21.1

15.5

小肠结肠炎蚧

278.3

163.4

163.6

857.2

233.7

130.6

沙门氏菌病

54.2

59.1

47.9

30.6

65.2

49.3

细菌性痢疾

7.3

1.9

6.5

8.6

2.5

1.7

病毒性脑膜炎

60.9

8.8

7.4

29.2

1.2

4.9

A型肝炎

75.3

14.5

13.0

9.6

1.4

7.1

B型肝炎

4.0

6.1

3.1

3.7

2.4

2.3

贫穷

69. 2009年,总贫困比例增加,贫困的深度和严重程度亦增加。穷人的比例从2008年的4.9%升至2009年的6.8%。现有的关于2009年平均工资和消费趋势的指数显示,贫困比例增加,是不利的全球经济和金融发展状况的预期结果。贫困差距,作为贫困深度的一项指数,显示贫困人口的消费与贫困线的平均差距。贫困差距从2008年的0.9%升至2009年的1.4%,而贫困严重程度从2008年的0.3%的目标升至2009年的0.5%。

70. 参见下列国家贫困线以下人口比例表。

表16贫困人口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11.30%

8.00%

4.90%

6.80%

6.60%

71. 2008至2009年期间,占总人口的20%的最贫穷的人口的消费在总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从9.5%降至9.2%。另一方面,占总人口20%的最富有的人口在总消费量中所占比例由36.2%增至37.3%。2009年,占总人口20%的最富有的人口的消费数量比20%的最贫穷的人口多4.1倍。

72. 家庭食品、住房、医疗和教育消费比例(家庭月平均数,以欧元计算)。

表17消费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食品和软饮料

198

193

215

246

221

225

住房、水、电

57

57

71

77

82

87

医疗

16

14

21

18

17

19

教育

8

5

12

13

14

10

73. 参见下列基尼系数表(关于家庭消费的分配)。

表18基尼系数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4.40%

26.40%

25.30%

26.40%

24.30%

74. 北部地区的贫困水平与国家其他地区有显著差异。在北部地区,2009年贫困比例为13.2%,增长了4.3%。黑山人口大约有30.3%居住在这一地区,而穷人占58.6%。在中部地区,贫困比例为4.0%,而南部地区为4.4%。

75. 总共有75.2%的贫困人口生活在黑山农村,而生活在城市的贫困人口达到24.8%。与城镇人口相比,农村人口面临着更大贫困风险。2009年,农村地区的贫困率为14.8%,而在波德戈里察是1.6%,在其他城市是4.0%。在不包括波德戈里察在内的城市,贫困风险比黑山共和国平均水平几乎低2倍。总共有34.7%的人口生活在农村,而那里的贫困人口占75.2%。

76. 2009年,在城市的贫困比例为2.6%,比农村的14.8%低几倍。

77. 穷人通常生活在大家庭中,而贫困率最高的是有6名成员的家庭。有2个以上孩子的家庭的贫困风险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近两倍。

78. 教育可以显著减少贫困风险。受过大专和高等教育的人以及家长受过这样教育的家庭的所有成员的贫困风险都是非常低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在私营和公共部门工作的工资为家庭成员避免陷入绝对贫困提供足够的资金。

79. 一些人口群体比其他人口群体更贫穷。罗姆人和埃及人是最弱势的社会群体,他们的贫困比例是36%;其次是:难民/流离失所者,为34%;社会支助的受益人,为30%;靠养老金生活的人,为15.7%;长期失业人员,为12.3%;残疾人,为11.9%。

80. 黑山政府为了应对新出现的需求,制订了一系列旨在减贫的文件。 总的来说,自从实施《发展和减贫战略》以来,黑山每年在不同方案上花费约1亿欧元,直接或间接帮助扶贫。在世界银行和欧洲委员会的合作和支持下,使用创新扶贫行动组织的资金,制订方案。

81. 此外,在黑山,通过社会和儿童福利制度的改革,最贫困的人口群体得到超过50%的社会福利。《家庭资助方案》和大量的其他社会福利,譬如为弱势群体的人提供免费医疗、获得个人伤残津贴的权利、获得子女补贴的权利、用电补贴等,只是为减轻贫困影响所作努力的一部分。

劳工和失业

82. 就业办公室2011年12月31日登记的失业人员为32,552名(妇女14,353人,占44.81%)。

83. 2011年,失业率,即失业人数与就业人口之间的比例,是13.2%。

84.参见下列就业状况表。

表19就业

指数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就业人数平均次数

143 479

144 340

150 800

156 408

166 221

174 152

161 742

163 082

就业人数增长率

0.6

0.6

4.5

3.7

6.3

4.8

-7.1

0.8

终期失业人数

58 950

48 845

38 876

31 469

28 378

30 169

32 106

30 552

终期失业率

25.4

21.1

16.8

13.6

12.2

13

13.8

13.2

85. 2011年12月22日生效的《<劳动法>修订法》(《黑山共和国官方公报》第59/11期)删除了第165条。该条规定,雇主可以为实施雇主活动范围之外的工作,与一个人签订服务合同,因为这是一条在劳工法例中滥用程度最高的机制。过去,雇主经常签订服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固定期限或无限期),即使该协议的主题涉及用人单位活动范围之内的工作。

86. 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没有雇佣关系效力特征。它有义务特征,因此可以签署,但按照规定义务的法令签署。

87. 因此,如果雇主与一个为商定的报酬而执行一项具体工作的人签署这类合同,根据关于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险缴费的特殊条例,该人必须报告根据服务合同从事的工作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缴纳相应比例的所得税金额,只缴纳该人个人收入的养老金和伤残保险金。这不同于劳动合同。因此,根据服务合同产生的个人收入缴纳的保险金,计入根据关于养老金和伤残保险的法规缴纳的养老金金额,此金额是行使权利的基础。

88. 国家采取了重大就业措施,主要目的是:创造条件,使弱势群体的人(罗姆人和埃及人、残疾人、单亲家庭,等等)在劳动市场上更容易找到工作,向弱势群体提供职业培训和再培训。按照《2007-2011年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国家战略》和《2008-2009年国家行动计划》,就业办公室在2009年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措施,其中包括为2,247名难以就业的人,他们占参与这些方案的总人数的46.75%。通过实施这些措施,该办公室为2009年参与这些方案的难以就业的人的约40%提供了就业机会。

89. 参见下列主要经济部门就业数据,包括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数据。

表20就业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总数

150 800

156 408

166 221

174 152

161 742

163 082

农业、林业和水利管理

2 607

2 586

2 651

2 700

2 347

2 367

渔业

115

112

129

119

102

101

采矿业

4 159

3 753

3 721

3 178

2 332

2 028

加工业

26 065

25 697

24 335

21 824

16 563

15 313

发电

5 627

5 594

6 042

5 456

4 369

4 463

建筑行业

6 853

6647

8 831

9 997

7 903

7 966

批发和零售贸易、维修

29 602

30 750

31 854

36 117

36 918

37 536

酒店和餐馆

10 928

11 307

14 641

16 678

13 131

12 999

运输、仓储及电讯业

12 133

11 358

12 798

13 858

12 541

12 107

金融经纪

3 114

3 143

3 476

3 748

3 959

4 219

与房地产有关的活动

5 905

5 354

5 631

7 356

9 264

10 598

国家行政和强制性社会保险

10 345

17 575

18 643

18 860

18 868

19 210

教育

12 846

12 687

12 892

12 992

11 854

12 206

卫生和社会保险

12 012

12 004

12 356

12 238

11 238

10 946

其他公用事业,社会和个人服务

8 489

7 481

8 221

9 031

10 353

11 023

教育

90. 《黑山共和国宪法》第75条保障在同等条件下受教育的权利。小学教育是义务教育,是免费的。保障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的自主性。

91. 在黑山共和国,中等和高等教育是免费的,并且提供全日制教育。

92. 学前教育包括6岁以下的儿童,这是他们开始上学前的时期。日间托儿所照看3岁以下的儿童,而3至6岁的儿童按照年龄被分配到教育团体开办的幼儿园。

93. 黑山有21个学前教育机构,该网络包括91个教育单位,有414个教育团体。在2010/2011学年,入学儿童总数为13,176人。在2011/2012学年,14,248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94. 根据法律规定,在小学提供基础教育,它对年龄在6至15岁之间的所有儿童是义务性的、免费的,无论其性别、种族、宗教、社会背景或任何其他个人特征。家长和监护人有权为儿童选择教育形式,但他们也有责任为他们的孩子行使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提供方便。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家长可以为子女组织家庭教育。在学校特殊班或成人教育学校,为年龄超过15岁的人提供小学教育。

95. 在2012/2013学年,黑山小学的所有学生将被纳入分三个周期组织的9年教育中。第一个周期,从一年级到三年级,是班级教学。由于儿童发育特点,在一年级,由一个班级教师和一个班级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在一年级,向孩子们提供学习一门外语的机会,作为选修课。在二年级和三年级,由班级教师提供教学。在第二个周期,从四年级到六年级,是从班级教学到学科教学的渐进过渡。在这个周期的高年级,由班级教师与学科教师一起进行教学。第三个周期,从七年级到九年级,完全是学科教学,由学科教师进行教学。在这个周期,也向学生提供选修科目。

96. 在2010/2011学年,71,078名儿童在小学就读(49%是女孩)。在2011/2012学年,小学有69,976名学生,比前一年减少了1.6%。在2011/2012学年,一年级学生人数为7,441,比上一学年多0.5%。上一学年,有7,401名学生上一年级。根据内务和公共管理部内部公共管理局的记录,在2011/2012学年,99.1%的学龄儿童入学。他们的数据还显示,在2011/2012学年,有7,508名 学龄儿童入学。

97. 自2004/2005学年至2007/2008学年,学生人数逐步增加,这是学校逐步参与改革(九年基础教育)的结果。改革是两个年龄的儿童(6岁和7岁的儿童)同时入读一年级的原因。

98. 在2011/2012学年,一个班的平均学生人数为22.88人。在这个学年,平均每14名学生有1名教师。然而必须强调,各个行政区学生与教师人数比例不同,从18.5名学生(布德瓦)到4.4学生1名老师(萨维尼克)不等。

99. 超过15岁没有完成基础教育的年龄的人,可以按照成人教育课程完成基础教育。尼克希奇Radoje Čizmović小学、波德戈里察Marko Miljanov小学及波德戈里察工人大学有教育和体育部颁发的组织成人基础教育许可证。

100. 在黑山,有12所小学用阿尔巴尼亚语教授基础教育课程。这些学校在以下行政区:巴尔(1所)、普拉夫(2所)、波德戈里察(4所)、罗扎伊(1所)、乌尔齐尼(4所)。在2010/2011学年,以阿尔巴尼亚语为3,076名学生提供教学,占正规小学儿童总人数的4.3%,其中女生占48.5%。这些学校共有173个班,每个班学生的平均数量为17.8。在2004/2005学年,开始实施阿尔巴尼亚语教师学习计划。到目前为止,35名学生从中毕业。这个计划包括80%的课程以阿尔巴尼亚语教学,20%的课程以黑山语教学。

101. 在过去十年,纳入基础教育的罗姆和埃及儿童数量增加。在2011/2012学年,在黑山小学中,有1,582名罗姆和埃及学生。《改善黑山罗姆人和埃及人人口地位战略》提出,这些儿童在学前教育机构的入学率和在小学的入学率每年增加10%。

102. 有特殊学习需要的儿童和青少年 有三种方式接受教育:普通学校普通班(第一选择),普通学校特殊班(包括与同龄学生一起参加课外活动和接受一些课程的教学),以及发育障碍学生机构(当这是唯一选择和符合孩子最佳利益时)。

103. 已经制订了旨在发展教育系统的相当多的战略文件(国家资格框架、职业教育、职业取向、人均教育经费、制定课程模块、基于学分的资格评估,等等)。根据《国家资格框架法》开展活动,目的是建立国家资格框架和发展基于学习成果的资格。

104. 在2010/2011学年,中学学生总人数为31,914人,其中10,410人在普通中学就读。2,520名普通中学学生参加了外部毕业考试,3,427名职业学校学生参加了外部职业考试。这些学生是按照新教学大纲接受教育的。6,865名学生完成了四年制教育。

105. 在2011/2012学年,中学学生总数为31,929人,其中10,410名为普通中学学生。6,675名学生完成了四年制教育,2,458名普通中学学生参加了外部毕业考试。2,889名职业学校(新教学大纲)学生参加了外部职业考试。

106. 在2012/2013学年,将在所有的学校和班级实施新教学大纲。按照四年教学大纲教学的职业学校的所有学生将参加外部职业考试。

107. 根据2011年4月在黑山进行了最新人口普查结果,黑山有542,649名10岁及以上的人。其中,8,149人是文盲,占1.5%。文盲的平均年龄是62岁。

108. 参见下列按照年龄分类的6岁及以上的人口入学率表。

表21入学

性别

总数

没有答复

没有接受教育

接受教育总人数

小学

中学

基础学术学习

基础应用学习

研究生专业研究

研究生硕士研究

博士研究

总数

573 915

594

435 296

138 025

69 556

32 799

22 799

5 275

2554

714

5-9

31 266

2 596

28 670

28 670

10-14

41 371

1 204

40 167

39 572

595

15-19

44 093

21

6 610

37 462

1 314

32 168

3 321

668

20-24

42 816

46

25 467

17 303

36

12 628

2 872

978

780

9

25-29

45 793

59

38 567

7 167

3 844

936

725

1 529

133

30-34

44 495

56

40 922

3 517

1 647

446

411

864

149

35-39

41 879

45

39 983

1 851

793

174

211

537

136

40-44

40 496

45

39 516

935

336

109

98

282

110

45-49

43 089

40

42 510

539

150

39

74

188

88

50-54

43 613

41

43 304

268

61

26

42

95

44

55-59

41 223

34

41 074

115

26

5

13

42

29

60-64

34 196

29

34 141

26

2

12

12

65及以上

79 337

107

79 226

4

4

无法分类

248

71

176

1

1

经济指标

109. 参加下列2004- 2012年期间主要经济指标表。

表22经济指标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GDP(百万欧元)

1 700

1 815

2 149

2680

3086

2981

3 104

3 273

3405

GDP实际增长%

4.4

4.2

8.6

10.7

6.9

-5.7

2.5

2.5

0.5

人均GDP

2 648

2 912

3 443

4280

4908

4720

5 006

5 279

5492

人均GDP,购买力平价(欧元)

7 369

7 959

8 910

10120

11058

10538

10774

11228

n/a

人均GDP,购买力平价(占欧盟27国平均GDP的比例)

n/a

31

36

40

43

41

41

43

无数据

平均工资总额

303

326

377

497

609

643

715

722

平均净工资

195

213

246

338

416

463

479

484

平均养老金

150

156

168

190

250

300

309

321

平均退休金

123

129

140

159

209

253

261

273

基尼系数(%)

25.9

24.4

26.4

25.3

26.4

24.3

已颁发工作许可证数量

29 136

25 694

23 965

39247

58340

17108

14 596

19 469

公共支出(占GDP的比例)

40.6

41.5

42.3

43.2

50.4

51.1

47.2

44.65

40.1

公共财政赤字(占GDP的比例)

-1.3

-1.6

3.2

6.3

-0.4

-5.7

-4.9

-5.4

-2.3

公共债务(占GDP的比例)

40.2

38.6

32.6

27.5

29.0

38.2

40.9

45.3

50.0

增值税税率a

17% 和 0%

17%、7% 及 0%

所得税税率

0% 15% 19%及 23%

15%

12%

9%

企业税﹣税率

·15%

15 000欧元+超过10万欧元利润的20%

9%

a 关于税率 的说明: 2004 和 2005 年 , 增值税税率分别为 17% 和 0% 。 自 2006 年以来,为 17% 、 7% 和 0%( 增值税占以下方面货物 、 服务供应和产品 进口的 降低 税率的 7% ,按此税率缴纳: 人类消费 的 基本 产品、 药品 、其中包括 兽药使用的药物 、 矫形器 具 和假肢工具 、 以及经外科手术植入体内的医疗设备 、 教科书和教具 、 书籍 、 专题和连续出版物 ; 酒店 、 汽车旅馆 、 旅游点 、 旅舍 、 营地和别墅住宿服务 ; 饮水,瓶装水除 外; 日报和定期报刊,内容 为 完全或部分广告 的报刊 除 外; 公共交通乘客 及其 行李 托运服务 ;公众卫生服务 ; 殡仪服务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货物 ; 教育 、 文学 、 艺术等 领域的 版权和服务 ;《 增值税 法》 第 45 条中 提及的 科学和艺术品 、 收藏品 及 古董 等领域的 版权 ; 电影院 、 剧院 、 音乐会 、 博物馆 、 展览会 、 游乐园 、 展览 、 动物园 及 相似的文化和体育活动 以 门票形式 收费 的服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 服务除外 ; 为了 非营利目的 使用 体育设施 的 服务 ; 在游艇提供的服务 ; 计算机设备 ; 饲料 、 化肥 、 植物保护产品 、 种子 、 种植材料和种畜 ) 。 为 如下 公众 利益 提供的 服务免缴增值税:公共邮政服务,以及直接与 此有关的 货物供应 ;根据 有关健康保险 条例提供的医疗 服务和保健和包括人体器官 、 血液和母乳供应 在内的 货物交付 ;根据关于社会保障服务的法令提供的 社会保障服务和 与 社会保障服务直接 有关的货物 供应 ; 学前教育和儿童 、 青年和 成年 人教育和培训服务 , 社会保障服务,包括 与 这些活动直接 有关的 商品和服务供应, 条件是 这些活动 是 按照 关于 这一领域的法规 开展的; 幼儿园 、 小学 、 中学 、 大学 及 学生餐饮和寄宿机构 提供的 服务和货物;文化领域的服务,包括根据文化领域的法规 由 非营利性组织 开展的 文化活动的门票和 与 这些服务直接 有关 商品供应;由非营利组织 ( 工会 、 协会等 ) 在 体育领域 提供的与 体育和教育 有关的 服务 ; 公共广播服务,商业性质的服务 除外; 宗教社区 为了 满足 信仰者的 需求,按照 关于 这些组织的法规, 提供的 宗教服务和与宗教服务直接 有关的 商品供应 ;根据关于非政府组织 活动的 条例建立的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服务,除非 存在 这种豁免导致竞争扭曲 的可能性 。

在 2004 至 2003 年期间 ,收入 所得税税率 是 累进 税率, 相当于 0% 、 15% 、 19% 及 23% 。 自 2007 年以来 , 一直使用 15% 的 单一税率 。 2009 年 ,单一税率 减少到 12% 。此 后,在 2010 年,降至 9% 。

200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 < 公司利润税法 > 修订法 》 ( 《黑山共和国 官方公报 》第 80/04 期 ) 推出了 9% 的 比例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以前的累进税率。 2005 年 之前 , 实行 累进税率 制度。 利润不到 10 万欧元 ,缴纳 15% 的 税。 利润超过 10 万欧元 ,按照 15.000 欧元+ 超过 10 万欧元 的 利润 的 20% 的公式缴 税。

经济和社会发展

110. 实现与欧洲一体化和成为欧盟正式成员国,是黑山的战略重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确保外国直接投资大量流入,通过银行和其他类型的投资机制,增加国内储蓄和它们的活性,以及继续向黑山提供机构和专家援助(机构和组织、环境和发展、技术和经济援助)。

111. 在开放制度架构之内,黑山的经济政策决定了出口导向型经济是永久的承诺。《黑山促进出口战略》将旅游业、制造业和经过几个加工阶段的产品出口作为优先事项,为面向出口交易融资确保商业银行的潜在信贷份额。

112. 黑山的空间发展,是基于以下总原则:确保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认识和使用景观的价值;根据《里约宣言》和《千年宣言》提出的建议,实施和坚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所有人口群体都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群体――融入社会上和空间上被边缘化的群体;通过制订适当的法律文书、改善监控机制及其办法,阻止广泛的无计划建筑和违法用地。为了阻止非法使用土地,已经制定了《违法建筑合法化法》草案,有待政府审议。

113. 为了防止黑山出现社会和经济地区差距,有必要开展如下旨在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最重要的任务的特别活动:

在相关领域的目标和战略中,更详细地阐述更多黑山有活力的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特定区域的发展资源和潜力,通过为永久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减少这些地区的生活条件之间的差距,在欠发达地区发展社会服务网络,发扬和促进创业精神,发展所谓的“可持续的”经济,进行人力资源建设,同时也注重人口统计学领域的挑战的发展,减少这些地区之间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

具有相似或共同发展可能性和/或问题的地区(农村地区、边疆地区、沿海和山区、保护区和预见将予以保护的危险区域、规模更大城市的更宽阔领域,等等)的均衡发展。

在各级管理和决策层进行协调,主要是部门间不同决定的协调,并使它们符合区域和地方发展要求,建立发展机构,向企业家提供支持,实现可持续的地方发展,以及为小型和中小型企业建立已经预见需要建立的地区和区域商业中心。

调整体制和组织,黑山建设性地参与欧洲- 西洋和地中海合作和一体化。

114. 平衡的经济发展,高效、合理的空间发展,自然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公用基础设施的升级,以及保护和增加文化多样性空间(文化遗产),应在黑山共和国各个地区确保最低限度的生活条件和质量。通过下述途径实现上述目标:对空间发展进行引导,以实现最大的积极影响,通过遵守相关的规划程序,确保合理利用空间和人口安全性,协调空间开发和空间限制,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和滋养生态系统,为现有的和新规划建设的用地提供公用基础设施,合理地处理社区废物和其他废物,保护文化多样性,发展城市和农村多样性,合理利用天然资源,实现黑山与欧洲地区一体化,发展与邻国跨境合作并使之产业化,以及执行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空间规划文件。

区域发展

115. 地区发展存在显著差距是黑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北部地区欠发达,而中部和南部地区发达。除经济困难外,北部地区欠发达也对社会发展构成限制(这是机构和服务有限导致的结果),在以不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主要是森林)方面的差距增加。

116. 尽管北部地区涵盖黑山领土的一多半,它具有以下特点: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少,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

失业率高;

人口下降――人口规模不断降低,略少于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那里;

贫困率大大高于黑山平均水平;

交通(和其他)基础设施欠发展,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117. 另一方面,北部地区拥有非常丰富的资源,特别是在农业(有67%的耕地、70%的牲畜)和林业(有71%的木材)方面。此外,它有发展不同类型的旅游的巨大潜力,特别是有助于提升旅游项目和旅游部门的整体可持续发展潜力。南部地区(连同中部地区)是黑山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区,相当数量的居民仍然往那里迁移。

118. 尽管失业人数显著下降,但是失业仍然是一个主要的经济问题。除了经济问题外,失业也造成严重社会问题,譬如,社会排斥、被剥夺和无能为力的感觉,等等。

119. 创造新就业机会,减少失业(尤其是减少性别不平等,促进青年和残疾人士就业),是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一些重大挑战。其他重大挑战与劳工就业机会减少有关(减少无保护的劳工――黑市劳工或在灰色经济区的劳工),特别是解决流离失所者、难民和罗姆人的失业问题,因为这些人口群体的失业率比平均水平高10%至20%。

120. 今后制订政策的依据应该是:根据《黑山区域发展法》规定的参数,主要加大对北部农村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这些地区的相对优势,努力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改善欠发达地区的生活条件。

交通

121. 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组织极大地有助于激活经济潜力,而运输部门在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

122. 在黑山运输中存在着种种问题和局限性,使诸如旅游、农业和贸易等重要经济部门难以以更快、更高效的方式发展。这些主要包括特殊的地形结构,在运输链参加者的组织、融资、管理、运输基础设施利用不足或条件差等积累的问题。

123. 黑山制订和实施了交通运输政策的总体框架,包括努力实现良好净空,尽可能减少对空间的影响,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加强安全性。

124. 改善基础设施的措施的主要重点是,通过从公共和其它可用资源筹资,为维护和建设新运输基础设施在资金方面创造先决条件。

旅游

125. 鉴于黑山拥有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资源,旅游活动能够带动诸如运输、贸易、金融、农业、建筑业等其他互补性活动的发展,因而将旅游作为经济和新发展周期的动力。这种发展产生了一些积极的经济效果,包括失业减少、人口生活标准提高、推动农村区域发展(通过发展农业及与农村和农业相关的各类旅游――农业、生态和乡村旅游,让人们留在农村,减轻农村的“老龄化”问题)。

126. 存在的大量基础设施问题,阻碍了旅游业的发展:基础设施数量不足和质量低,废水和固体废物处理及有关饮水和电力供应的问题未完全解决或未解决(特别是在旅游旺季)。此外,发现存在下列问题或限制:住宿容量分布不均匀,海岸和最有吸引力的地方的投资者压力大,农村地区缺乏高素质的员工,年龄和教育结构不足以发展旅游,旺季季节短,以及在海边留宿的人数变化大(这对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127. 已经制订了若干旨在发展不同地理区域的不同类型的旅游的战略文件。主要战略文件《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预计游客量大幅增加,特别是北部地区的旅游业发展。

128. 《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的优先任务包括:创建更加多样化的旅游项目(发展农村、农业、生态、山脉、文化、体育旅游和其他类型的旅游),将可持续标准纳入旅游开发项目选择中。

129. 已经制订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指导方针,并将它们作为起草和制订战略文件和计划的框架,一方面保持文化完整性、遵守基本的环境原则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另一方面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要求之间的最佳平衡。这些原则和指导方针源于联合国大家庭的一部分世界旅游组织提出的建议,除其他外,它们包括边境地区承载能力的评估和管理、可持续发展指标,等等。

农业和农村发展

130. 农业、旅游业和服务业,是黑山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农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左右,为9%的劳动年龄人口提供永久性工作。

131. 尽管黑山可耕地有限,约518,000公顷,但农业具有很大多样性。此外,一个重要优势是,土地一般没有被滥用,黑山仍然使用少量矿物肥料(约比欧盟平均水平低10倍)和植物保护产品,这是发展有机农业的很好的起点。然而,存在造成耕地损失的趋势,主要是土地被用于其他用途。为了这方面的发展,有必要改进立法框架、资源监控和数据采集制度,以达到所要求的欧盟标准。

132. 农业发展存在如下障碍:所有权分散,耕耘自然条件恶劣;在大多数情况下,农业只是一个额外职业,这减慢资产的现代化和市场化进程;从事农业经营的生产者的教育和技术知识水平低;农村基础设施不足;以及市场基础设施欠发展。

133. 黑山选择农业可持续发展概念,给予农业比它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份额更大的重视。出发点是农业可以下述方面发挥多重作用:促进农村的持续发展,保护环境,长期的可持续的资源管理,发展经济,支持旅游业发展,社会作用,与食品相关的作用,以及民族文化作用。

134. 农业和渔业发展的优先任务如下:通过日益激烈的国内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和农村发展,确保稳定和优质食品供应,确保农村人口的适足生活水准。发展农业,需要鼓励生产者在初级生产中建立相互联系,发展市场基础设施,为在加工能力和产品分销方面吸引外商投资创造有利条件。此外,必须努力发展产品安全监控系统,发展有机农业,促进特别形式的国内产品生产,传播关于旨在保护环境的良好农业做法的知识。

能源

135. 从发电和能源消耗两个角度看,能源部门对于黑山的可持续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这背后的原因是:一方面足够数量的电力供应是经济发展和令人满意的生活水准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能源生产和消费与严重的负面环境影响相关。

136. 在这一领域,存在以下严重问题:能源使用效率低下,在电力传输和分配中损失,不好的能源消费结构,以及初级能源资源(煤炭、石油,等等),以铝厂和尼克希奇钢铁厂为主的极为不利的消费者结构,在满足能源需求上高度依赖进口,黑山能源资源开发水平低,这特别是指可用的水力资源潜力。

137. 在解决能源部门的问题方面,存在巨大困难。建设新的水力发电厂可能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在对环境影响进行详细全面的评估的基础上,就建设作决定。在作这样的决定时,需要充分考虑有关工程项目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138. 鉴于在普列夫利亚和Maoci盆地的煤炭储量估计有1.7亿吨,黑山具有较大的火电发电的可能性。现在存在的限制主要是,化石燃料的燃烧涉及严重的当地和全球环境问题。

139. 目前正在实施旨在为建造小水电站创造条件的活动,同时也正在实施旨在更多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活动。

140. 在发展新能源设施和开发新能源过程中,黑山将确保遵守国家现行法规和在能源、环境保护、竞争等方面承担的国际义务。此外,要求建设新能源设施不影响保护区的完整性,特别是那些受到国际保护机制保护的保护区。

141. 在能源部门的优先任务如下:合理的电力消耗,减少能源进口依赖,同时确保国内资源的最佳利用,并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

工业

142. 从几个方面、特别是以下方面看,现有产业结构是相当不合理的:技术和设备陈旧和过时,公司在工业能力结构中占主导地位,资本结构以固定资产为主,流动资产持续缺乏,以及能源密集型生产企业占主导地位。

143. 行业竞争水平极其低下,在项目升级和开发上缺乏资本积累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与工业设施的结构调整和升级相关的挑战是相当大的。

144. 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工业部门的主要行动包括:继续进行私有化和重组,为工业产品市场自由化创造法律条件,以及在工业中发展小型和中等规模的企业。这应该导致竞争力的提高。应该特别重视关于解决私有化过程中产生的富余人员的社会方案和其他类型的方案。

145.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当务之急是改善工业对环境的影响。

B.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1.政治框架

146. 黑山是联合国、欧洲委员会和其他国际、政治、经济组织和其他协会和联盟的会员国,2007年10月22日通过了新《宪法》。

147. 黑山共和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实行共和政体。黑山是一个文明、民主、生态国家,是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正义国家。主权属于具有黑山公民身份的公民。公民直接或通过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行使他(她)的权力。不是来自根据法律举行的民主选举中公民自由表达的意愿的权力,既不能成立,也不予承认。

148. 黑山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和发展友好关系。黑山可以加入国际组织。如果黑山与另一个国家结盟将失去独立和完整的国际特性,黑山则不能与这个国家结盟。

149. 按照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划分原则 调节权力。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法院行使司法权力。权力受《宪法》和法律限制。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制衡制度为基础。黑山总统代表黑山。合宪性和合法性受宪法法院的保护。军队和安全部门是在民主和公民控制之下。

2.宪法结构

立法权

150. 议会:通过《宪法》;通过法律;通过其他法规和一般法令(决定、结论、决议、声明及建议);宣布战争状况和紧急状况;通过预算和预算决算,通过国家安全战略和国防战略;通过黑山共和国发展规划和空间规划;就黑山共和国军队参加国际部队作决定;决定国家行政系统;监督军队和安全部队;宣布举行全民公投;选举和罢免总理和政府成员;选举和罢免最高法院院长和宪法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命和罢免下述人员:国家最高检察长和国家检察官,人权和自由保护官,中央银行行长和黑山中央银行理事会成员,国家审计署理事会主席和成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员;决定豁免权;决定特赦;批准国际协定;规定公共贷款和决定黑山的信贷;决定超过法律规定的国有财产的使用;以及执行由《宪法》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

151. 议会由在普遍和平等选举权利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议会有81名成员。议会任期为4年。在选举的任期届满之前,可以通过解散议会或缩短议会期限,结束议会任期。如果在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期间,议会任期届满,议会任期最多可在造成这种状态的情况结束后再延长90天。根据黑山共和国总统、政府或至少25名议员的提议,可缩短国会任期。

152. 《黑山共和国宪法》第79款规定,根据平权原则,在少数民族和其他少数种族的人在总人口占显著比例的地方,特别保证属于少数民族和其他少数种族的人在黑山共和国议会和地方政府议会的真正代表权利。

153. 在2009年3月29日举行的上次黑山议会选举中,有498,305名选民在选民登记册上登记,其中有329,819人投票。

154. 目前的第24届黑山议会由下述81名议员组成:

社会主义者民主党:36名议员;

社会主义人民党:16名议员;

社会民主党:9名议员;

新塞尔维亚民主党:8名议员;

变革运动:5名议员;

波什尼亚克党:3名议员;

阿尔巴尼亚人政党:4名议员(阿尔巴尼亚人民民主联盟党1名议员,黑山民主联盟和阿尔巴尼亚抉择党1名议员,新民主力量1名议员,阿尔巴尼亚繁荣联盟党1名议员)。

155. 在社会主义者民主党议会党团中,有一名克罗地亚公民倡议党女议员。

156. 在黑山议会的81名议员中,有下述11名妇女议员:

社会主义者民主党议会党团:7名;

社会主义人民党议会党团:3名;

社会民主党议会党团:1名。

157. 就百分比而言,妇女占现任黑山议会议员的13.58%。

黑山共和国总统

158. 在普遍和平等选举权利基础上,通过直接和秘密投票,选举黑山共和国总统。在过去15年中至少在黑山居住10年的黑山公民可当选为黑山总统。由议会议长宣布举行黑山总统选举。当选的黑山总统任期为5年。一个人最多可以2次当选总统。

159. 黑山共和国总统在议会议员面前宣誓就职之日开始履行职能。如果在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总统任期届满,任期最多可在造成这种状态的情况结束后再延长90天。

160. 黑山共和国总统不能履行任何其他公共职能。

161. 在黑山共和国总统被选举的任期届满、辞职、不能履行总统职能及被解职时,黑山共和国总统的任期结束。

162. 对总统违反《宪法》追究责任。在至少25名议员提议的基础上,议会可以启动确定黑山总统是否违反《宪法》的程序。议会将启动程序的提议提交黑山总统答辩。宪法法院就是否已经违反《宪法》作裁决,毫不拖延地公布裁决,并提交议会和黑山总统。一旦宪法法院确定总统违反《宪法》,议会可以罢免黑山总统。

163. 在解除黑山总统职务的情况下,在选举新总统之前,以及在临时中止总统行使职权的情况下,由议会行使总统职能。

164. 黑山共和国总统在国内和国外代表黑山;根据国防和安全委员会的决定,指挥军队;通过法令颁布法律;宣布举行议会选举;向议会提出下列建议:与在议会中有代表的政党代表协商之后,提名总理候选人;宪法法院院长和法官及人权和自由保护官;根据政府建议,并征求负责国际关系的议会委员会的意见之后,任免黑山驻外大使和其他外交使团团长;接受和拒绝外国外交官的国书;授予黑山共和国奖状和荣誉;发布特赦令;履行《宪法》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任务。

行政权力

165. 政府负责黑山国内和外交政策;强制执行法律、其它法令和一般法规;为执法的目的通过法令、决定和其他规定;缔结国际协议;提出黑山发展规划和空间规划;提出预算和预算决算;提出国家安全战略和国防战略;决定承认国家和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提名黑山驻外大使和其它外交使团团长;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任务。

166. 政府由总理、一名或多名副总理和部长组成。总理代表政府和管理政府工作。

司法权

167. 在黑山共和国,司法权力属于法院。黑山法院是根据《法院法》(《官方公报》第5/02、49/04、22/08及39/11期)建立的。它们是独立自主的。法律规定法院的设立、管辖权限、组织、工作方式及法院的诉讼方式。

168. 法院依据《宪法》、法律及批准和公布的国际条约进行判决。禁止建立军事和特别法庭。法院审判是公开的,在法院由法官团进行裁决,除非法律要求由一个法官单独审理。司法职位是永久性的,法官享有职能豁免权。

169. 黑山法院分为:初级法院、高级法院、商业法院、黑山上诉法院、黑山行政法院及黑山最高法院。

初级法院

170. 在黑山有15个初级法院。初级法院有下述管辖权:

171. 在刑事事项方面:

一审审理法律规定的可以处以罚款或主要处罚可判处最多10年监禁的刑事案件,不分诉讼所涉及的人的性质、专业和职位,也不分是在和平时期、紧急状态、战争威胁临近状态或战争状态下犯罪,确定这些刑事罪行属于另一个法院司法管辖区的情况除外;

一审审理属于初级法院管辖范围的特殊立法规定的刑事案件;

根据撤销判决、结束安全措施或撤销判决的后果的请求,进行诉讼程序并作裁决;如果这种判决和(或)措施是初级法院宣布的,就这类案件作裁决。

172. 初级法院在下列民事法律事宜上有作一审裁决的司法管辖权:

与财产、婚姻、家庭、个人权利、版权及其他问题有关的纠纷,法律规定属于另一法院司法管辖范围的纠纷除外;

与在媒体上任何信息的更正或答复有关的纠纷,与媒体侵犯个人权利有关的请求。

173. 在有关劳动法的案件上,初级法院在与下述有关的纠纷上有一审判决管辖权:

就业;

缔结和适用集体协议,以及雇主与工会之间的一切纠纷;

在罢工上法律的适用;

公司和其他法律实体机构的选举和罢免;

174. 初级法院在下列其他法律事务上有管辖权:

一审解决无争议的案件,《法院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决与实施强制执行程序的过程中产生的或与强制执行程序有关的执行和纠纷的有关事宜,《法院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作裁决,属于商业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除外;

履行与法律支助有关的活动。

175. 初级法院也有权在其他事项上作一审判决,法律规定属于另一法院管辖范围的除外。初级法院还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

高级法院

176. 黑山共和国有2个高级法院(分别设在波德戈里察和比耶洛波列)。它们审理主要处罚可判处超过10年监禁的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不分诉讼所涉及的人的性质、专业和职位,也不分是在和平时期、紧急状态、战争威胁临近状态还是战争状态下犯下下列罪行:

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危害航空安全,非法生产、拥有和发放麻醉药品,要求暴力改变宪法秩序,泄露机密数据,制造民族、种族和宗教仇恨、分歧和不容忍行为,侵犯领土主权,为进行反对《宪法》的活动进行结社,为反对黑山的宪法秩序和安全进行准备活动,洗钱行为;

它们在有组织的刑事罪行的刑事诉讼中进行裁决,不分规定的处罚的严重程度;

它们在下列有腐败元素的刑事罪行的刑事诉讼中进行裁决:在业务经营中违反平等原则,滥用垄断地位,制造破产,破产欺诈,权力交易,欺诈性资产负债,滥用评估,泄露企业秘密,泄露和利用股票交易秘密,受贿,主动贿赂,滥用职权,在商业活动中滥用职权,履行公务中的欺诈行为,在业务经营中滥用权力,可被判处8年监禁或更严重的处罚;

在属于高级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特别法规定的刑事案件上进行裁决;

进行关于建立与被控告及被定罪的人的引渡请求有关的前提条件的程序,实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刑事案件判决的程序;

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177. 在二审方面,高级法院就对初级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进行裁决。

178. 除了审理,高级法院:

解决在其管辖范围之内初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

就撤销基于法院判决定罪的请求进行裁决;

就取消安全措施或终止定罪的法律后果的请求进行裁决,其中包括:如果是高等法院的判决或判处采取的措施,禁止获得一定的权利;

在刑事事项方面,履行国际法律支助活动;

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活动。

179. 参见下列初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宣布的判决。

表23判决

法院

2010年

判罪

缓期处刑

罚款

监禁

初级法院

4981

2720(54.61%)

600(12.05%)

1661(33.35%)

高级法院

787

23(2.92%)

0

764(97.08%)

总数

5 768

2 743(47.2%)

600(10.40%)

2 425(42.04%)

法院

2009年

判罪

缓期处刑

罚款

监禁

初级法院

7105

3981(56.03%)

829(11.66%)

2295(32.30%)

高级法院

746

13(1.47%)

0

733(98.53%)

总数

7 851

3 994(50.89%)

829(10.55%)

3 028(38.56%)

法院

2008年

判罪

缓期处刑

罚款

监禁

初级法院

6794

4335(63.81%)

655(9.64%)

1804(26.55%)

高级法院

447

23(5.16%)

2(0.44%)

422(94.4%)

总数

7 241

4 358(60.19%)

657(9.07%)

2 226(30.74%)

180. 参见下列危害生命和肢体的刑事罪行表。

表24刑事罪行(殴打)

2010年

案件数量

在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

2010年结案数量

初级法院

925

9.68%

600(64.86%)

高级法院

272

31.96%

161(59.19%)

总数

1 197

11.50%

761(63.57)

2009年

案件数量

在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

2009年结案数量

初级法院

1024

7.71%

703(68.65%)

高级法院

298

26.39%

132(44.29%)

总数

1 322

9.18%

835(63.16%)

2008年

案件数量

在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

2008年结案数量

初级法院

1523

9.65%

943(62%)

高级法院

306

28.41%

118(38.56%)

总数

1 829

10.85%

1 061(58.01%)

181. 参见下列涉及财产的刑事罪行表

表25刑事罪行(财产)

2010年

案件数量

在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

2010年结案数量

初级法院

2 418

25.29%

1696(70.14%)

高级法院

71

8.34%

51(71.83%)

总数

2 489

23 . 90%

1 747(70 . 18 %)

2009年

案件数量

在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

2009年结案数量

初级法院

3 068

23.11%

2 284(74.5%)

高级法院

85

7.52%

45(53%)

总数

3 153

21.89%

2 329(73.86%)

2008年

案件数量

在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

2008年结案数量

初级法院

3977

25.21%

2,439(61.32%)

高级法院

62

5.75%

17(24.41%)

总数

4 039

23.97%

2,456(60.80%)

182. 参见下列侵犯性自由的刑事罪行表。

表26刑事罪行(侵犯性自由)

2010年

案件数量

在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

2010年结案数量

初级法院

87

0.91%

70(80.46%)

高级法院

24

2.82%

16(66.67%)

总数

111

1.06%

86(77.47%)

2009年

案件数量

在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

2009年结案数量

初级法院

49

0.36%

33(67%)

高级法院

37

3.27%

23(6.16%)

总数

86

0.6%

56(65.11%)

2008年

案件数量

在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

2008年结案数量

初级法院

232

1.47%

150(64.65%)

高级法院

34

3.15%

8(23.52%)

总数

266

1.58%

158(59.39%)

183. 贩运人口(《刑法》第444款)和为领养目的而贩运儿童(《刑法》第445款)――在2004年至2011年期间,有管辖权的法院总共审理了14例贩运人口案件。截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其中12个案件上作出了终审判决。

184. 在11个案件的终审判决中(涉案27人),被告被判决有罪;在1个案件的终审判决中,宣判被告无罪(涉案4人)。

185. 在黑山《刑法》中,没有单独的关于割除女性生殖器官和酸液袭击的刑事罪行条款。

186. 审前诉讼程序的拘留最长和平均持续时间――在调查期间命令实行拘留和拘留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77条):

根据调查法官的裁决,从剥夺自由之日起,最多可以拘留被告一个月。

一个月期满后,只可依据延长拘留的裁决,延长被告人的拘留。

在《刑事诉讼法》第24款第7条提及的小组裁决基础上,根据国家检察官提出的包括原因说明在内的提议,可以延长拘留期,但不得超过2个月。允许对小组裁决提出上诉,但不得停止裁决的执行。

如果是应该判处5年以上监禁的刑事罪行的诉讼程序,如果存在重要原因,最高法院审判小组可以根据国家检察官有充分依据的提议,将拘留期限再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在第2和第3段提及的期限到期之前,如果还没有提交起诉书,应释放被指控的人。

187. 死刑――黑山共和国《刑法》没有关于死刑的规定。法院可以对罪犯判处的最严厉处罚是40年监禁。

商业法院

188. 黑山有两个商业法院(分别设在波德戈里察和比耶洛波列),它们在一审中对下列案件进行裁决:

国内公司与国外公司、企业家与其他法人之间在进行商业活动中、在它们的商业-法律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公司、企业家及其他法人之间在从事商业活动中产生的纠纷;不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在他们的商业-法律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即使在这种纠纷中,当事者一方是自然人,但他(她)作为实质性联合诉讼当事人与当事者任何一方有关系。

与商业实体注册有关的纠纷,以及在受公司法规定的关系中产生的纠纷;

与商业实体的强制解决、破产和停业清理有关的纠纷,不分另一方的能力或纠纷发生的时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本段第(a)项提到的当事人之间的与著作权和工业产权有关的纠纷;

与艺术家的权利、视听作品增加、复制和发行的权利有关的纠纷,以及本段(a)项所述当事人之间与计算机程序及其应用和转让有关的纠纷;

本段第(a)项所述当事人之间与财产分配有关的纠纷;

与在市场上扰乱竞争、滥用垄断或主导地位及签署垄断协议有关的纠纷;

与船舶和海上和内水航行有关的纠纷,以及由航行法律规定的纠纷,与旅客运输有关的纠纷除外;

与飞机有关的纠纷和航空法律规定范围的纠纷,与乘客运输有关的纠纷除外;

法律规定属于商业法院管辖范围的在其他法律事务上的纠纷。

189. 商业法院一审审理:

强制解决、破产和停业清理的诉讼程序;

公司和其他实体在法院登记处登记的诉讼程序,法律已经确立了这类问题的管辖范围;

在商业法院或仲裁已发出执行文书时,或者当本条第(一)段第1项提到的实体提交真实文件时,就其执行和安全进行裁决和履行诉讼程序;

在船舶和飞机上,就执行和安全进行裁决和履行诉讼程序,不分当事方的能力;

就与船舶和飞机有关的无争议的程序进行裁决;

就由商业法院和外国仲裁裁决书提交的关于外国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进行裁决;

190. 商业法院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

黑山共和国上诉法院

191. 在黑山共和国建立了上诉法院,设在波德戈里察。

上诉法院:

就对高级法院一审判决和商业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进行裁决;

解决下述法院之间关于管辖权的冲突:不同高级法院地区的初级法院之间;初级法院与高级法院之间;高级法院之间;商业法院之间:

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

黑山行政法院

192. 在黑山共和国建立了行政法院,设在波德戈里察。

行政法院裁决范围:

关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个人行为的合法性的行政争议;

对轻罪诉讼程序的最终裁决和强制执行采取特殊法律补救措施。

193. 行政法院也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

黑山共和国最高法院

194. 最高法院是黑山的最高法院,设在波德戈里察。

195. 最高法院法官:

通过关于原则的法律地位和关于原则的法律判定;

审查与法院运作、法律和其他法规的适用、司法权力的行使等有关的事项,必要时通知国会。

制订法院各部门和最高法院法官的诉讼程序规则;

就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候选人提出意见;

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

196. 最高法院扩大的法庭,由最高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行政法院和高级法院院长组成。最高法院法庭通过关于原则的法律地位和关于原则的法律判定。

197. 关于原则的法律地位,是最高法院关于对法律事项的诉讼程序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要点、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要点及关于《宪法》和国际条约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要点的裁决。每个法院都可以提出关于通过或修正原则的法律地位的要求。

198. 关于原则的法律判定,是关于源自最高法院或下级法院判例法的特别法律要点和涉及在黑山共和国境内《宪法》和法律的统一适用的法律要点的裁决。

199. 最高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三审裁决;

对黑山法院的判决采取特别法律补救办法;

根据法律规定,对法官小组的判决进行裁决;

当显然拥有标的物管辖权的另一个法院可以更有效地进行诉讼或因为其他重要原因时,就将案件转让给拥有管辖范围的法院进行裁决;

当在黑山的法院的管辖范围没有确定时,当按照属地管辖权规则不能肯定哪个法院在某一特定的法律事项上有属地管辖权时,就哪个法院拥有属地管辖权作裁决;

解决在黑山境内不同类型法院之间的司法管辖权冲突,另一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已确定的情况除外;

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

200. 在与属地管辖权改变有关的问题上,在法院属地管辖权的确定和司法管辖权冲突等事项上,最高法院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作裁决。

司法委员会

201. 司法委员会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机构,它确保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它是根据《司法委员会法》(《黑山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3/08和39/11期)设立的。

202. 《宪法》规定了司法委员会如下职责:

选举和罢免法院的专业法官、院长和非专业法官,

确定司法职责的中止,

确定法院法官和非专业法官数量,

审议法院活动报告、有关法院工作的请求和投诉,并就它们采取立场,

就法官的豁免权作决定,

向政府提出法院工作需要的资金数额,

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03. 除了《宪法》条款规定外,与司法委员会有关的问题,由《司法委员会法》规定。该法规定了司法委员会的选举方式和任期终止、司法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方法、法官和非专业法官的选举程序、司法机构的终止程序、法官和非专业法官的纪律责任和罢免。因此,司法委员会:

审议关于法官工作的投诉;

就法官的纪律责任进行裁决;

就司法领域的立法草案提出意见;

确保法院司法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统一;

与检察委员会合作,为司法人员提供培训;

保管法官档案;

审议法官提出的投诉,并就他们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受到的威胁采取立场;

就确定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及雇员的必要数量提出指导性意见;

为编写法院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时间表制订方法;

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04. 根据《黑山共和国宪法》第127款,司法委员会由主席和9位成员组成。最高法院院长任司法委员会主席。司法委员会成员包括:由法官大会选举和罢免的4名法官,由议会在议会多数派和反对派中选举和罢免的2名议会议员,由黑山总统和司法部长任命和罢免的2名著名律师。

205. 法院法官和院长是由司法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不允许法院院长成为司法委员会成员。

206. 宪法法院保护合宪性和合法性。它就下列事项作裁决:

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和批准和公布的国际条约;

其他法律和一般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

就违反《宪法》保障的人权和自由提出的宪法申诉,在所有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已经用尽之后;

黑山共和国总统是否违反了《宪法》;

法院与其他国家机构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自治政府机构之间及地方自治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冲突;

禁止政党或非政府组织运作;

不在其他法院管辖范围之内的与选举和公民投票有关的争议;

国家机关在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中采取的措施和行动是否符合《宪法》;

宪法法院还履行《宪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207. 宪法法院有7位法官。宪法法院法官经选举产生,任期9年。宪法法院院长从法官中选出,任期3年。享有著名法学专家声誉的、有至少15年法律工作经历的法官,可以被选为宪法法院法官。不允许宪法法院院长和法官履行议会议员或其他公共职责,或以职位进行任何其他活动。

208. 如果在评估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程序的过程中,法律失效,它的适用所带来的后果还没有被消除,宪法法院必须确定该法律在有效时是否符合《宪法》或法律。宪法法院检查合宪性和合法性,如果发现不符合《宪法》和法律,将通知议会。

209. 每个机构都可以提出启动评估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程序的倡议。这种倡议可以由法院、其他国家机构、地方自治政府机构或5个国会议员提出。宪法法院本身可以启动评估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程序。在该程序进行过程中,如果正在评估的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法律的执法可能会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害的后果,宪法法院可以责令暂停执行该法律,或暂停依据该法律、其它立法或一般法规采取的行动。宪法法院以所有法官投票的多数通过裁决,并将裁决公布。裁决具有约束力,可强制执行。如果需要,政府确保宪法法院裁决的执行。

210. 参见下列法官总人数表。

表27法官

年份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法官人数

264

260

254

244

211. 参见下列司法系统各级法官未结案的案件(积压)数量表

表28未结案的案件

年份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法院

总数

结案

未结案

总数

结案

未结案

总数

结案

未结案

初级法院

675.45

452.04

223

727.28

495

231.85

775.18

505.08

270.10

高级法院

368.45

343.05

25.40

552.85

484.40

68.44

586.78

384.65

202.13

商业法院

1 346.21

1272.04

74.17

1 015.91

943.83

76.95

975.75

909.79

65.95

上诉法院

245.73

226.73

19

312.25

251

61.25

236.22

182.11

54.11

行政法院

564.67

429.11

135.56

440.55

298

142.55

450.87

248.37

202.50

最高法院

157.56

151.89

5.67

279

268

11

209.84

209.69

0.15

总数

639.24

490.16

149.29

889.47

791.53

433.51

873.77

741.28

467.15

212. 参见下列向司法系统划拨的公共资金数额表。

表29司法系统的公共支出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年2008年

2007年

19 289 958.37欧元

19 943 897.96欧元

20 080 914.22欧元

19 779 371.38欧元

13 586 548.48欧元

国家检察院

213. 国家检察院是基本和独立的公共机构,根据职权范围执行起诉刑事罪行和其他受惩处的罪行的罪犯的任务。国家检察院的任务由国家检察官与一个或几个助理检察官履行。最高国家检察官和国家检察官由检察委员会提名,由议会任命,任期为5年。检察委员会确保国家检察院和国家检察官的自主权。检察委员会由议会选举和罢免。检察委员会的选举、任期、职能、组织及工作方式由法律规定。助理国家检察官的职位是永久性的,但是被任命任期为3年的初级国家检察官助手除外。此后,如果他们被再次任命,他们的职位就变成永久性的。

214. 在黑山,最高检察院、2个高级国家检察院和13个初级检察院履行国家检察院的任务。最高检察院建立了打击有组织犯罪、腐败、恐怖主义和战争罪的庭,由特别检察官进行管理。

215. 为黑山领土建立了最高国家检察院,总部设在波德戈里察。按照法律规定,最高国家检察院高于黑山最高法院、黑山上诉法院、黑山行政法院、其他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由最高国家检察院提出保护合法性的议案。最高国家检察院还履行在高级和初级国家检察院管辖范围内没有规定的其他职责。

216. 议会根据《宪法》和《国家检察院法》,通过关于检察委员会成员选举的决定。检察委员会由院长和10名成员组成。最高国家检察官任检察委员会主席。

国家行政机构

217. 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其他法规和一般规定,在黑山权力和义务范围之内,履行行政任务。各部委及接受任务转交或赋予的地方政府或任何其他法人履行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

地方自治政府

218. 作为基本权力之一,《宪法》保障地方自治政府的权力,为地方自治政府的发展和独立提供了法律框架。因此,根据《宪法》,地方自治政府直接或通过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作决定。地方自治政府的权力,包括公民和地方自治政府机构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按照当地居民的利益规定和管理某些公共事务和其他事务的权力。

219. 地方自治政府包括:首都、古都和行政区。在黑山,有19个行政区。行政区当局拥有自己的财产、预算,它们的资金来自自己的收入和国家划拨的资金。行政区机构是行政区议会和区长。行政区当局具有法人资格,它们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职责。如果它们超过6个月不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政府可以解散行政区议会,或者免除行政区区长职务。

220. 黑山的所有行政区(包括首都、古都)都是行政区联盟成员,行政区联盟是黑山全国地方行政区协会。

221. 行政区联盟的任务是向成员提供服务,代表他们的利益,与国家机关、其他全国协会和国际组织合作,并以这种方式真正代表地方自治政府。这些地方自治政府,是权力下放的、非政治化的、民主的地方自治政府,有能力按照本行政区公民的利益,合法、有效、合理地履行其职责和处理其事务。

222. 行政区联盟有以下目标:

发展地方民主,实现地方自治政府单位的共同利益;

改善地方自治政府的组织、运作和职能;

为在黑山地方社区的所有工作领域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创造条件;

与国际组织和地方自治协会合作。

223. 该联盟的活动有:

发展和完善地方自治政府的法律制度和地位,

在地方自治政府职责范围之内,改善和发展社区和居住区域的具体规划、建设、交通运输、道路维修、商业和非商业活动及其它领域的活动,

为了共同实现当地居民的利益,努力促进地方社区的合作,

在国家机构和其他国家和国际机构,代表地方社区的共同利益,

为了地方自治政府和其他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合作,

支持探索公民以适当形式参与地方自治事务,

参与公共谘询,就有关规范对当地居民具有重要意义的关系的法律和其他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方社区开展国际合作,

发展和提高公民和地方自治政府官员的教育和文化水平,

出版,

为联盟成员的利益开展其他活动。

军队

224. 军队根据有关使用武力的国际法法规,保卫黑山的独立、主权和国家领土。军队受民主和公民的控制。军队成员可以成为国际部队的一部分。

225. 国防和安全委员会:通过有关指挥黑山军队的决定;分析和评估黑山共和国的安全局势,并决定采取适当措施;任命、提升和解除军官职务;向议会建议宣布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就在黑山军队参加国际部队提建议;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26. 黑山国防和安全委员会由黑山总统、议长和总理组成。黑山总统任国防和安全委员会主席。

3.媒体

227. 《黑山宪法》规定:“人人有通过言论、文字、图片或其他任何方式自由表达的权利。只能因为其他人的尊严、名誉和荣誉权利,或者在威胁到公共道德或黑山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限制言论自由权利。”

228. 《黑山共和国宪法》第49款保障“新闻和其他形式的公共信息的自由”和“无须批准,只需在主管机构登记,就能够开办报纸和其他新闻媒体的权利”。《宪法也保障“对于散布任何不真实、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信息,侵犯人的权利或利益,有作出反应和得到更正的权利,或者有就发布不实数据或信息造成的损害得到赔偿的权利。”

229. 《黑山共和国宪法》第50款写明“在黑山不实行审查制度。”只有下列情况下,主管法院才可以阻止公共媒体传播信息和意见:制止煽动强行破坏《宪法》规定的秩序,维护黑山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制止宣传战争或煽动暴力或犯刑事罪行;制止传播种族、民族和宗教仇恨或歧视。

230. 黑山有关媒体的法律有:《媒体法》(《黑山官方公报》第59/02期),《黑山公共广播服务法》(《黑山官方公报》第79/08期),《电子媒体法》(《黑山官方公报》第46/10期),以及《批准<欧洲跨界电视公约>法》(《黑山官方公报》第01/08期):

《媒体法》,作为媒体领域的系统法律,该法规定了行使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的先决条件。《媒体法》第1款写明:“在黑山共和国,实行媒体自由。在黑山共和国,禁止进行媒体检查。黑山共和国按照关于人权和自由的国际(联合国、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洲委员会、欧洲联盟)文书中所载标准,提供和保障信息自由。本法的解释和实施必须符合《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所载原则,并受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的规定。”

黑山《公共广播服务法》根据这一领域的法律和国际标准和规则,对黑山公共广播服务、广播和电视活动作出了规定。

《电子媒体法》规定了合法实体进行制作活动、提供视听媒体服务及通过电子通讯网络提供电子出版物服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了电子传媒机构的业务范围、地位及融资渠道;规定了预防媒体非法集中;鼓励媒体多元化;根据国际公约和标准,规定了有关提供视听媒体服务的其他重要问题。

4.政党

231. 2011年《政党法》 对政党的建立、组织、注册、结社和停止工作的条件和方式(第1款)作出了规定。根据本法规定,政党是相关的公民为通过民主与和平的手段为了实现政治目标而自由和自愿结合建立的组织(第2款)。该法禁止有如下目标的政党的运作:暴力改变宪法秩序,破坏黑山共和国的领土完整,侵犯《宪法》保障的人权和自由,制造和煽动民族、宗教和其他类型的仇恨或不容忍。

232. 在黑山,可由至少200名有投票权的公民通过自愿签署建党声明而建立政党。司法和检察官员、人权和自由保护官及警察和军队成员不能是任何政党的创始人(第7款)。

233. 在黑山,如果没有根据该法注册,或者如果其总部不是设在黑山共和国,任何政党不能作为政党运作(第5款)。

234. 政党必须在由内务部保管的政党注册本上注册,才能开始运作。内务部制订法规,规定保管注册本的内容和方式(第14款)。

235. 每个政党都可以与国内和国外更广泛的政治联盟联合,但保持其法律实体地位。一个政党可以与另一个政党或者在注册表上注册的政党合并,创建一个新的政党。在这种情况下,政党失去其法律实体地位,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党合并建立的政党变成一个新法人实体。

236. 一个政党在从注册表中删除之后,就停止存在。

237. 在下列情况下,有关当局会作出在注册表中删除一个政党的决定:如果宪法法院裁决这个政党的规则不符合《宪法》和法律;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一个政党的名称、名称缩写或标识与在注册表上注册的另一个政党的名称、名称缩写或标识没有不显著差别;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一个政党的名称、名称缩写或标识与机构的名称或标识相同或相似;确保一个政党可以与另一个或者几个政党合并。在政党从注册表中删除之后,有关当局通知该政党。

238. 在下列情况下,有关当局将启动从注册本删除一个政党的程序:如果《政党章程》规定的机构决定停止政党的工作;如果确定政党是在不正确数据基础上注册的;如果确定根据《政党章程》规定的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之内,政党尚未选出法定机构;如果政党本身或政党参加的联盟6年没有参加议会或地方选举。有关当局通知政党将启动从注册表中删除该政党的程序,并向该政党提供15天的期限对此作声明。

239. 将关于从注册表中删除政党的决定刊登在《黑山官方公报》上(第20款)。

240. 政党筹资由《政党筹资法》规定。

241. 该法规定了为政党的正常运作和竞选活动得到和确保资金的方式、政党筹资和筹资运作的方式和控制,以实现政党运作的合法性和公开性。

242. 政党根据本法规定,可以为它们的正常运作和竞选活动从公共和私人来源筹集资金。

243. 2012年5月,有37个政党在黑山注册表上注册。

5.非政府组织

244. 《黑山宪法》和2011年《非政府组织法》建立了非政府组织运作的基本法律框架。

245. 《黑山宪法》保障组织政治组织、工会和其他社团和行动的自由,无须批准,只需在主管机关注册。

246. 《非政府组织法》对非政府组织和非政府基金会的建立、注册和从注册表中删除的方式、地位、机构、筹资及有关运作和活动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第1款)。至少由3人建立组织,其中1人在黑山有永久或临时居住地或注册的办事处。一个或几个人可以建立基金,无论他们在黑山是否有永久或临时居住地或注册的办事处。非政府组织从注册那天起,就具有法人资格,这属于内务部的管辖范围。在提出注册申请的基础的上,进行非政府组织的注册。提交注册申请时,必须提交协会章程、成立会议纪要及组织章程。提交注册基金申请时,必须提交协会章程,如果基金由遗嘱建立,必须提交遗嘱,以及程序委员会成立会议纪要及组织章程。

247. 法律允许外国非政府组织为了实现《黑山宪法》和法律未禁止的目的和利益,在黑山运作。外国非政府组织分支机构必须在黑山内务部注册。

248. 《非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家向非政府组织提供物质支持,为此目的划拨预算资金,划拨的预算资金由政府设立的委员会分配。

249. 黑山每年的预算,为非政府组织在公共利益领域实施的项目和方案提供资金。根据该法规定,这种领域包括:社会和医疗保障,减少贫困,保护残疾人,儿童和青年人的社会关照,支持老人,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法治,发展民间社会和志愿服务,黑山与欧洲-大西洋和欧洲一体化,学校内外教育,科学,艺术,文化,技术,环保,农业和农村发展,可持续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性别平等,打击腐败和有组织犯罪,治疗成瘾性疾病,以及特别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领域。

250. 该法还规定了非政府组织直接从事商业活动的条件。

251. 其他法律在对于非政府组织运作有重要意义的许多问题、具体特点和例外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包括:《企业利润税法》 《增值税法》,《财产转让税法》,关于法律制订过程中进行公众谘询的程序和方式的法令,关于受益人靠碰运气决定胜负的游戏的收益的分配标准和方式的法令,《关于建立黑山共和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委员会的决定》。

252. 黑山政府2006年5月制订了题为《黑山共和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基础》的文件,2009年2月1日制订了《黑山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战略》。

253. 2011年12月,黑山政府通过了《关于国家行政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方式和程序的法令》。该法令规定了各部委和其他国家行政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方式和程序,以及非政府组织进入由国家机构组成的工作组和成为其他机构代表的标准和选举程序。

254. 该法令规定,在制订和通过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法规(某些领域的战略和形势分析、法律草案和建议、其他立法和二级立法、规定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方式的法规)过程中,国家行政机构确保与非政府组织通过会议(座谈会、圆桌会议、研讨会,等等)和通过书面和电子通讯(提交意见、建议、评论)进行磋商。

255. 政府总秘书处包括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办公室,它是为与非政府组织合作而建立的机构。

256. 2010年11月,政府通过关于黑山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委员会成员任命的决定。这是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体制框架的持续改进,是《黑山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战略的行动计划》中规定的主要目标之一。

257. 委员会由12名政府代表和12名民间代表组成――由非政府组织提名民间成员,根据各部委的建议任命政府代表。黑山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258. 在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领域中,以及在确定民间社会的总体地位方面,黑山非政府组织是相当活跃的,它们主要是参与法律和政府战略文件的制订,以及对政府机构的工作表示兴趣。非政府组织起草或参与起草一些法律和战略文件。除其它外,其中包括:《公共采购法》、《国家安全局法》、《免费获取信息法》、《警察法》、《利益冲突法》、《证人保护法》、《交通安全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国防战略》、《打击腐败和有组织犯罪战略》及其《行动计划》、《发展和减贫战略》、《社会和儿童保育战略》、《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战略》、《残疾人融入战略》等等。非政府部门代表也参加监控战略文件实施的团组。

259. 然而,在政府和国家行政机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上,仍然有很大可以改善的空间和需要,特别是在确保在制订和执行公共政策过程中工作的高度透明上。

260. 根据黑山共和国内务部保管的数据,在2012年3月,有5,856个非政府组织和103个基金在黑山注册。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A.接受国际人权标准

261. 《黑山共和国宪法》第9款规定,批准和公布的国际条约和公认的国际法规则,是国内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高于国家立法,在关于关系的条款不同于黑山国家法律的时,它们直接适用。

262. 黑山是人权领域重要国际文书的签署国,其中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包括《任择议定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包括《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第二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包括《任择议定书》),《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以及《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

263. 通过交存关于继承的文书,黑山成为《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国。黑山也是《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首批签署国家之一。

264. 黑山是国际劳工组织69个公约的缔约国。

265. 黑山已经批准了大量欧洲理事会有关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的公约,其中包括下述最重要的公约:《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以及《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

266. 关于黑山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和自由领域签署的国际法律文书清单,参见本文件附件二。

B.在全国范围内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1.根据《黑山宪法》保护人权

267. 在黑山,人权和自由受《黑山宪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和其他法规的保护,确保在实施和保护人权和自由领域最高程度地遵守国际标准。

268. 《黑山共和国宪法》中有单独一章(第17–81款)对人权和自由作规定。除其他事项外,规定如下: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自由和平等,不分任何特殊性或个人特征;

自由和权利不可侵犯;

获得法律补救的权利;

获得法律支助的权利;

实行地方自治的权利,等等。

269. 《黑山宪法》保障下列个人权利和自由:

生命权利(第26款)。在黑山,禁止死刑。2002年通过的黑山《<刑法>修正法案》废除了死刑,以40年监禁取而代之;此前,死刑是宣判的对最严重罪行的处罚。

在生物学及医学应用方面的权利(第27款)。

人的尊严受到保护和不可侵犯的权利(第28款)。

有个人自由的权利(指剥夺自由、拘留)(第29 - 30款)。

在刑事或其他程序中、在监狱服刑期间、在剥夺或限制自由的情况下,尊重人的人格和尊严(第31款)。

受到公正和公开审讯的权利(第32款)。

适用合法性原则的权利:不能因为在法律没有规定惩罚行为之前违犯而受到惩罚,不能宣判没有为这种行为规定的处罚(第33款)。

应用较为宽松的法律的权利;依据肇事之时有效的法律,确认了刑事和其他应受处罚的行为,并就这些行为宣判了处罚,若新法律对肇事者较为宽松,有适用新法律的权利(第34款)。

假定无罪的权利:在法院最终判定罪名成立之前,每个人都被假定是无罪的(第35款)。

一事不再理――一个公民不得就同一应受处罚的行为而被再次审判(第36款)。

公民的辩护权利,特别是要以他(她)理解的语言告知对他(她)的指控(第37款)。

如果他(她)毫无根据地被剥夺自由或定罪,公民有因为损害得到赔偿的权利(第38款)。

公民有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第39款)。

公民家庭不受侵犯、通信保密和个人资料得到保护的权利(第40 - 43款)。

获得庇护的权利(第44款)。

270. 政治自由和权利:

年满18岁或以上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45款)。

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第46款)。

有言论自由权利(第47款)。

享有良心拒绝的权利,或者任何人都没有义务违背他(她)的宗教或信念履行涉及使用武器的军事或其他任务(第48条)。

公民享有新闻自由,享有对发布的不真实数据或信息作出回应和得到修正的权利,以及就发布的不真实数据或信息所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9款)。

禁止审查,只有在下述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管辖权的法院才可以禁止大众媒介传播信息和思想:制止煽动强行破坏《宪法》所规定的秩序;维护黑山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制止战争宣传或煽动暴力或犯罪;制止宣传种族、民族和宗教仇恨或歧视(第50款)。

获得履行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或组织的信息的权利(第51款)。

在无须批准、无须事先通知主管机关情况下,进行自由与和平集会的权利(第52款)。

在无须批准、无须在主管机关登记情况下,参加政治组织、工会和其他协会和行动的权利(第53款)。

禁止在国家机构组织政治组织(第55款)。

禁止旨在强行破坏宪法秩序、侵犯黑山的领土完整、侵犯保障的自由和权利、制造民族、种族、宗教和其他仇恨和不容忍的政治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运作(第55款)。

为保护《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求助于国际组织的权利(第56款)。

求助于履行公共权力的国家机构或组织及收到反馈的权利(第57款)。

271. 经济、社会和文化自由和权利:

财产权(第58款)。

创业权(第59款)。

继承权(第60款)。

外国国民根据法律拥有财产的权利(第61款)。

工作、自由选择职业和就业、获得公平和人道的工作条件及在失业期间得到保护的权利(第62款)。

禁止强迫劳动(第63款)。

就业人员获得足够的薪水、有限的工作时间、带薪休假、工作场所卫生和安全的权利;给予青年人、妇女和残疾人特殊保护(第64款)。

雇员的罢工权利。只可根据法律限制军队、警察、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人员的这种权利,以保障公众利益(第66款)。

雇员确保自己和他们的家庭成员的各种形式的社会和医疗保险;给予残疾人特别保护(第67 -69款)。

国家保护消费者(第70款)。

给予家庭、母亲和儿童特别保护(第71 - 74款)。

每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受教育的权利(第75款)。

自由创作的权利(第76款)。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教育、科学、文化、艺术、体育及技术;国家保护科学、文化、艺术和历史价值及自然和文化遗产(第77、78款)。

2.特别权利――少数民族权利

272. 《黑山宪法》极其重视保护少数民族和其他少数种族族裔(第79款),保障它们单独或与其他民族一起,行使下述权利和自由;使用、保护、发展和公开表示民族、种族、文化和宗教特征的权利;选择、使用和公开发布民族标识和庆祝民族节日的权利;私下、公开和正式使用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权利;以他们自己的语言和文字在公共机构接受教育的权利;将属于少数民族和其他种族的人的历史和文化包括在课程中的权利;在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占显著比例的地区,地方自治政府机构、国家机构和法院以少数民族和其他少数种族语言履行程序;建立教育、文化和宗教社团的权利,由国家提供物质支持;以他们自己的语言和文字在官方文件上书写和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在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占显著比例的地区,用少数民族和其他少数种族的语言,书写传统地方术语、街道和居民区名称及地理标识的权利;根据平权原则,在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占显著比例的地区,在黑山共和国议会和地方自治政府议会中,有真正少数民族代表的权利;在公共服务、国家机关和当地自治政府机构中有相称比例的代表的权利;以他们自己的语言获得信息的权利;与黑山之外与他们有共同的民族和种族背景、文化和历史遗产及宗教信仰的公民和协会建立和保持联系的权利;为保护和改善特别权利建立委员会的权利。

273. 《宪法》还规定,禁止同化少数民族和其他少数种族成员(第80款)。

3.对人权和自由的限制

274. 《黑山宪法》也规定了对人权和自由的限制(第24款)。《宪法》规定:在开放和民主的社会,只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在必要的情况,保障的人权和自由才能受法律限制,以达到允许限制的目的。不能为了规定以外的目的实行限制。

275. 《黑山共和国宪法》第25款规定:在宣布的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中,某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可能在必要的情况受到必要程度的限制。不得实行基于性别、民族、种族、宗教、语言、民族或社会出身、政治或其他信仰、财务状况或任何其他个人特征的限制。不得对下述权利实行限制:生命,获得法律补救和法律支助;人的尊严和尊重;公正和公开审判和合法性原则;假定无罪;辩护;因为非法或毫无根据地被剥夺自由和定罪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结婚。

276. 在下述情况下不能废除限制:煽动或者鼓励仇恨或不容忍;歧视;因为同一刑事罪行受到多次审判或判罪(一事不再理);强迫同化。

277. 至多在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期间实行限制措施。

4.黑山的人权保护机制

278. 在黑山,确保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职责,属于下述机构:法院,根据《宪法》、法律和批准和公布的国际条约进行判决;公共监察机关,依照职权担负起诉刑事犯罪和其他应受惩处的行为的任务;司法和人权部(除其他事项外,执行与法律规定的案件上的监禁刑罚和刑事制裁的强制执行的监控有关的任务,引渡,国际法律支助,赦免,有条件释放,关于毫无根据地剥夺自由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协议,监禁处罚的终结);刑事制裁强制执行机构,在此机构强制执行刑事制裁。

279. 如果公民认为他(她)的国际或国内法律保障的人权受到威胁或侵犯,他(她)有不受打扰地向法院申述的权利。在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中(作为证人、被害人、自诉人或原告),或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可以对行政或二审通过的其他法令提起诉讼),他(她)可以得到权利保护。

280. 刑事诉讼由《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由《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纠纷(由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裁决)由《行政纠纷法》规定。

281. 2007年《黑山宪法》除了包含关于法院的条款(第三部分――职权组织),还载有关于宪法法院的条款(第五部分――合宪性和合法性)。

282. 与此相关,《宪法》规定了宪法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即在所有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已经用尽之后,就由于《宪法》保障的人权和自由遭到侵犯而提出的宪法申诉进行裁决。

283. 在黑山,由于国际法高于国家法律,法院直接适用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当事人在提交的材料中可以引用这些公约。例如:如果当事人想要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讯中排除公众,他(她)可以依靠《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284. 获得法律补救的权利――《黑山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就关于他(她)的权利或基于法律的利益的判决,获得法律补救。通过对法院的判决提出普通和特别法律补救的机会,确保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得到保护。不遵守《宪法》保障的上述权利(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一个部分),构成严重违反程序性条款,可以对此类审判向法院提出法律补救。

285. 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上,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普通法律补救的办法是上诉。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最后期限内,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这种上诉由一审法院的直接上级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裁决,可以维持、推翻或撤销判决,或者命令重审。

286. 也可以在行政法院启动行政争议,要求评估行政法令或任何其他单独法律的合法性,如果这种可能性是法律规定的。如果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认为,任何行政法令或任何其他法令侵犯了他(她)的基于法律的权利或利益,他/她可以启动行政争议。

287. 可以对法院最终判决提出特别法律补救。这种特别法律补救必须在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中有规定,当事方根据规定努力行使他(她)的人权。

288. 根据《刑事诉讼法》,特别法律补救有:重开刑事诉讼程序,特别减轻处罚,要求保护合法性。

289.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述特别法律补救措施:复查,要求保护合法性,重开诉讼程序。

290. 《行政争议法》规定,可以对行政法院的最终判决提出特别法律补救:要求对法院判决进行特别复查,要求重开诉讼程序。

291. 就损害赔偿而言,如果诉讼程序不会因为这样的方式而明显延迟,应正式授权的人的要求,每一项与刑事罪行有关的损害赔偿要求都将受到审理。

292. 可以由授权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遭受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293. 损害赔偿要求,可以是指损害赔偿、返还东西或撤销某些法律处罚。

294. 法院就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作裁决。

295. 在对被告的裁决中,法院可以判决给予正式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指示正式授权的人对其余索赔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296.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确认的事实不能为全部或部分赔偿判决提供可靠的依据,确认的事实将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显著延迟,法院指示正式授权的人为全部损害赔偿要求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297. 凡法院判定被告无罪,或驳回指控,或暂停刑事诉讼程序,将指示正式授权的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赔偿损失。

298. 如果法院宣布缺乏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管辖权,将指示正式授权的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内提交损害赔偿要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将开始或继续进行刑事诉讼程序。

299. 在刑事程序进行中或终止后,无论法院作出什么判决,法院都可以指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和被告,设法根据关于调解程序的法律规定的调解程序,解决他们之间与赔偿要求的标的物有关的关系。当事人行使他/她的权利,可以为金钱/非金钱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赔偿要求,法院通过民事程序对这种赔偿要求作出裁决。

300. 《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法》 对下述作了规定:黑山国家机构与国际刑事法院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进行合作和履行其他义务,与《规约》第5条提及的刑事罪行(危害人类罪)和与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有关的、与违反黑山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受国际法保护的其它价值的罪行的肇事者有关的其它问题。

301. 黑山公民也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请求,条件是他们在国家层面上已经用尽了所有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这意味着,他们已经使用了宪法申诉这个最高法律补救办法。

302. 在这方面,《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28A款写明:“当欧洲人权法院确定《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保障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受到侵犯时,在欧洲人权法院终审判决后3个月之内,如果不可能以任何其他方式消除侵犯,必须重开诉讼程序,当事方可以在黑山共和国法院提交逆转一审诉讼程序作出的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判决的请求。”

303. 通过正确适用关于重开诉讼程序的条款,履行第428A款第1段提及的诉讼程序。

304. 2011年12月,约有920份投诉黑山的请诉书有待法院审理,其中30份处于主要审讯阶段。约300份投诉黑山国家的请诉书被法院驳回,或宣布不予受理,因为它们不符合国际法律诉讼程序的要求。法院作出了6项裁决,确定至少1项违反《公约》。

C.在全国范围内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1.保护人权机构

305. 黑山的法律制度,确保高水平地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黑山宪法》的基本条款,为促进、加强和改进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确认黑山在这方面履行达到国际标准的义务。

306. 《黑山宪法》中几乎一半条款(158款中的68 款)是关于人权和自由的,这确认了它们的重要性。

307. 在促进和保护人权和自由领域的法律框架,处在朝着国际最高标准不断改进和调整的过程之中。在这一领域,目前主要现行法律包括:《少数民族权利和自由法》、《社会和儿童保育法》、《禁止歧视法》、《保护人权和自由(监察员)法》、《医疗保健法》、《两性平等法》、《劳动法》、《媒体法》、《非政府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等。

308. 为了确保保护和尊重人权,黑山政府制订了若干战略文件及其实施行动计划,其中最重要的是:《少数民族政策战略》(2008-2012年);《提高黑山共和国罗姆人和埃及人人口地位战略》(2008-2012年),新《提高黑山共和国罗姆人和埃及人人口地位战略》(2012-2016年),这是在2012年制订的;《“罗姆人融入十年”国家行动计划(2005-2012年)》;《实现两性平等行动计划》(2008-2012年),《发展黑山社会和儿童保育制度战略》(2008-2012年);《黑山残疾人融入战略》(2008-2016年);《黑山融合教育战略》(2008-2012年);《司法改革战略》(2007-2012年)。

2.黑山保护和实现人权的国家机构

309. 少数民族权益部――这是《发展黑山民主基础设施最低原则协议》所载的民主进步和基本愿望的一个产品。1997年,在举行特别议会选举和新政府成立后,在该协议签署一年后,成立了保护民族和种族权益部。在2006年黑山政府新组织结构中,该部更换了一个新的名字――保护人权和少数民族权益部,这反映了该部那时得到的新职能――监测和保护不属于其他机构的职权范围的少数民族权利。政府2010年12月成立后,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构组织和工作的法令,该部在人权和少数民族权益部名下运作,负责根据《黑山宪法》、在这一领域的国际文书及黑山努力实现的民主目标,监测、探索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

310. 根据黑山政府的承诺,同时考虑到在黑山社会实现两性平等和提高罗姆人和埃及人地位的重要性,在该部设立了独立的部门――两性平等事务司和改善和保护罗姆和埃及人口司。

311. 按照黑山政府决定,从2012年起,人权和少数民族权益部改名为少数民族权益部,原来负责人权的部分与司法部合并,因此今天是作为司法和人权部运作。

312. 根据此前确定的方案方向,少数民族权益部继续积极实施基本战略规划。该战略的基础是,将少数民族完全融入社会生活,进一步保持和发展他们的民族和文化特性,改善法律规定的他们的权利和自由。该部通过与所有少数民族、政治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机构的代表不断沟通,通过与有关保护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的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实施上述战略。

313. 少数民族委员会――为了实施《少数民族权利和自由法》,人权和少数民族权益部通过了二级立法,这为组建少数民族委员会的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前提条件:少数民族委员会第一次选举规则,关于举行少数民族委员会委员选举的统一模板的指示(《黑山共和国官方公报》第46/07期),以及保管少数民族委员会档案模板和方式的规则手册(《黑山共和国官方公报》第37/08期)。根据上述法律文书,下述委员会组织了电子会议,并选举产生了委员会成员:克罗地亚人委员会,波斯尼亚人委员会,罗姆人委员会,穆斯林委员会,阿尔巴尼亚人委员会,塞尔维亚人委员会。它们举行了委员会成立会议,并在人权和少数民族权益部进行了注册,从而获得法人资格。自2008年8月,这些委员会的运作,由该部通过资金。2010年,委员会总共得到278,533.80欧元资金(向每个委员会分配了同等数量的资金:46,422.30欧元)。

314. 少数民族基金――根据黑山政府的建议,议会2008年2月通过议案,建立少数民族基金。该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少数民族和其他少数种族社区及其成员在民族、种族、文化、语言及宗教身份等领域开展保护和发展民族或种族特征的重要活动。

315. 2010年,少数民族基金有993,169.64欧元可以支配。

316. 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心――认识到黑山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人权和少数民族权益部为了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心的运作开展了重要活动。在关于建立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心的决定的修改意见的建议通过之后,任命了4名程序委员会成员,确保了基金运作有充足的场地。随后,提供了中心运作需要的必要技术和物质手段,选出了主任。该中心有3名人员:主任、商务秘书及项目组织者。2010年的预算额为184,000欧元,其中为项目活动分配了12万欧元。

317. 人权和自由委员会――黑山议会成立了一个常设工作机构,即人权和自由委员会。该委员会有下述职责:审议与下述有关的法律、其他法令和普通法规及关于其他问题的建议: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特别侧重于少数民族权利,与行使、保护和改善这些权利有关的已经批准的国际文书的实施,监督关于改善民族、种族和其他人平等的文件、措施和活动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在教育、医疗、信息、社会政策、就业、创业、决策等领域;参加这一领域文件的筹备和制订和按照欧洲立法标准统一立法;与其他议会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在这一领域活跃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

318. 保护人权和自由组织――如果国家机构、地方自治政府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及其他公共当局的法规、法案违反或忽略了人权和自由,保护人权和自由组织作为一个自主和独立的机构,则保护《宪法》、法律、批准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条约和公认的国际法法则所保障的人权和自由。

319. 公民可以在没有任何特别手续和费用的情况下,容易地要求该组织进行快速高效干预。该组织也可以自己主动采取行动。

320. 保护官履行的程序是保密的,任何人提出投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参加了由保护官实施的诉讼程序,都不会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或置于不方便的状况。保护官将他的调查结果、立场和意见通知议会和公众,以此方式促进议会、政府、公众及公民的公共行政、其他公共服务的开放性和透明度。

321. 保护官是防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待遇的国家机制,也是公民保护不受歧视的国家机制。

322. 非政府组织――一些高质量和非常活跃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处理有关保护人权和改善少数民族族裔在黑山社会中的地位的问题。

323. 提高政府官员和其他专业人士的人权意识――譬如:司法和人权部根据黑山政府改革政策,通过采取国家战略文件中确定的措施,不断在提高黑山刑事制裁执行系统领域开展活动。改革涉及制度的所有方面――从立法框架的修改,到加强被剥夺自由的人的行使和保护权利机制。有了关于最高水平地尊重和保护被剥夺自由的人的人权的明确承诺,在与国际标准持续保持一致或者为实施这些标准创造必要的先决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黑山共和国的监狱系统。

324. 2011年9月,黑山政府通过了改善监狱系统的《行动计划》。在《行动计划》中确定的目标之一,是改善监狱条件。实现这一目标的措施包括:根据欧洲理事会的公约和建议、《欧洲监狱规则》及欧洲委员会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的标准,为培训刑事制裁执行机构人员编写、确定和实施教学大纲,重点是尊重监狱人口的人权和自由,为监狱管理人员举办与尊重人权有关的连贯培训和活动,目的是改造罪犯。

325. 黑山法官定期参加司法培训中心举办的培训,该中心在最高法院伞下运作。

326. 年度持续培训计划包括:有关欧洲法律的单独培训,特别侧重于《欧洲人权公约》。这一领域的司法培训的目标包括:从业不到3年的法官获得和增加关于《欧洲人权公约》的知识;增加法官关于《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的知识,成功地实际运用这一领域的知识,改进做法。

327. 进行培训的讲师是:全国著名的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者、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的讲师、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理事会的专家。

328. 培训的形式是:举办讲座、研讨会、区域会议,考察有最佳判例法的国家的相关机构及诸如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理事会等国际机构和组织。

329. 就欧洲法律而言,黑山法官持续接受关于欧盟法律的教育,特定目标是获得关于欧盟法律的知识,了解设在卢森堡的法院的组织、运作、管辖范围和判例法,接受关于欧盟与黑山签署的《稳定与联系协定》的应用的培训。

330. 这一领域的讲师是:全国著名的法律专家和从业者,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候选国的专家,欧盟法律领域的教授和讲师,设在卢森堡的法院的专家。

331. 黑山司法部门非常重视国际合作,这意味着法官参与关于人权问题的区域和国际讲习班、研讨会和会议。

332. 发展和支持合作,是司法体制全面改革的重要环节。在这一领域,实施了大量方案和项目,它们的目的不仅涉及司法系统运作的具体区域,而且也涉及保护人权(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获得法律补救的权利、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的权利,等等)。与联合国机构、欧洲委员会和许多其他国际机构及捐助方合作,实施了众多项目,以提高人们关于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及需要在实践中尊重它们的意识。

D.提交国家报告的过程

333. 黑山在国家一级没有任何编写报告的单独协调机构。作为代替,政府根据所涉及的条约的性质,指定有关部委负责协调有关条约报告的准备、在联合国有关委员会的陈述和辩护工作,以及随后履行具体结论。

334. 在向联合国有关委员会提交每份报告之前,都得到黑山政府通过。

335. 作为所有基本国际人权条约的签署国,并已经将它们纳入国家法律中,黑山定期向联合国有关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并在报告经过审查之后,努力实施所提建议。

336. 2008年,黑山经历了普遍定期审查制度的第一个报告周期。在建立了机构制和确定了编写指导方针之后,立即就在国家一级开始工作。

337. 在第一周期中,黑山总共收到并接受了20项建议。

338. 至于报告辩护之后的过程,换言之,履行建议的过程,黑山没有为此建立任何单独的机构。黑山从工作角度处理建议,这意味着,将它们视为政府为了解决发现的问题、保护和改善人权而开展活动和实施方案的指针。

339. 这个共同核心文件,由黑山共和国外交和欧洲一体化部负责协调的工作组编写。工作组由黑山共和国政府有关部委 、黑山共和国议会有关机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监察员的代表组成。黑山国家统计局在统计方面为工作组提供了支持。这些机构的每个机构都指定了一位联络人,直接负责文件的编写工作。

340. 2005年,黑山作为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家联盟的一部分,提交了上次共同核心文件。

341. 已经根据2011年进行的人口普查,更新了核心文件包含的大部分数据。

三.关于不歧视、平等及有效法律补救的信息

342. 《黑山宪法》保障平等保护黑山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第8款)。它规定禁止以任何理由实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歧视。

343. 除其他外,禁止歧视是指,禁止对外国国民和法人在向法院申诉的权利上有不同于黑山国民的歧视。《宪法》还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批准的国际条约,行使权利和自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任何特征或个人特性。每个人都有权向国际组织提出请求,以保护《宪法》保障的他(她)的权利和自由。黑山国民和外国法人和自然人有向法院申诉的平等权利,这也意味着,《宪法》保障每个人享有获得法律支助的平等权利。

344. 黑山共和国《刑法》对若干侵犯人与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刑事罪行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本报告中提及的一些重要罪行:侵犯使用语言和文字的权利;违反平等;违反表达民族或种族隶属的自由;违反信仰与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在危害人类罪和危害国际法保护的其他价值的刑事罪行中,《刑法》规定了种族歧视和其他歧视刑事罪行。

345. 关于种族歧视和其他歧视的刑事罪行的叙述(第443款)表明:任何人基于种族、肤色、民族隶属或种族起源、或一些其他个人特征不同,侵犯黑山批准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所载的公认的法则保障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将被处以6个月至5年的监禁。这种处罚也适用于任何人迫害致力于确保人民的平等的组织或个人的罪行。任何人散布一个种族优越于另一个种族的思想、或者煽动种族仇恨、或者煽动种族和其他歧视,将被处以3个月至3年的监禁。

346. 对司法人员持续进行关于这一领域的国际人权文书、国家法律和判例法的培训;提供欧洲人权法院出版物和裁决,黑山最高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已经开始互动对话,这些有助于对黑山《刑法》第15标题中规定的侵犯个人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刑事罪行案件作出高质量的判决,也有助于对《刑法》第370款中规定的“制造民族、种族和宗教仇恨”的刑事罪行案件作出高质量的判决。

347. 为了弱势群体――战争罪、贩运人口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和证人,最高法院从司法系统的具体特点和职能出发,为人口贩运、为收养目的而贩卖儿童和家庭暴力刑事等罪行的受害人和见证人建立了“支持服务”,向所有法院提供支持。已经在设在波德戈里察和比耶洛波列的高级法院及其有组织的犯罪、腐败、恐怖主义及战争罪专门法庭,建立了战争罪受害人和见证人“支持服务”。

348. 为了支持证人和受害人,并将提供的现有服务告知公众,已出版和发行了载有这方面信息的宣传册。在国家所有相关法院的网站上,都可以看到这些小册子,它们载有关于受害人和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信息,重点是:未成年人及其安全,“支持服务”的运作方式,以及将在法院向他们提供支持的正式授权的人的详细联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