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其顿人

阿尔巴尼亚人

土尔其人

罗姆人

Vlachs人

塞尔维亚人

波斯尼亚人

其他

1 297 981

509 083

77 959

53 879

9 695

35 939

17 018

20 993

64.18%

25.17%

3.85%

2.66%

0.48%

1.78%

0.84%

1.04%

表2. 年度基本指标

单 位

2002

2003

2004

土地

可耕地

公顷

663 256

660 797

665 891

林地

公顷

3 158

3 881

2 824

水源数目

192

186

-

人口

年中人口总数 (单位:千)

2 020

2 027

2 032

男子

1 014

1 017

1 020

妇女

1 006

1 010

1 013

活产

24 154

23 596

23 361

死亡

17 866

17 813

17 944

自然增长

6 288

5 783

5 417

比率:*

出生率

12.0

11.6

11.5

死亡率

9.3

8.8

8.8

自然增长率

3.1

2.9

2.7

婴儿死亡率

11.5

12.8

13.2

产妇死亡率 **

12.4

4.2

12.8

* 按1000人计算。

** 按100000活产计算。

注:生命统计的数据和比率是根据该国的人口情况计算的(国外人口不计在内)。2002、2003和2004年的人口估算数字是根据2002年人口普查的数据计算的。

表3. 2002年人口普查的最后数据

人口总数

2 022 547

户数

564 296

住房

698 143

农田

-

表5. 过去五次人口普查中的男女人口

年份

总数

男子

妇女

1971

1 647 308

834 692

812 616

1981

1 909 136

968 143

940 993

1991

2 033 964 1)

1 027 352 1)

1 006 6121)

1994

1 945 932 2)

974 255 2)

971 677 2)

2002

2 022 547

1 015 377

1 007 170

:1)1991年人口普查的数据并不完整(普查遭到部分居民抵制),所以,有关数据是根据所列人口加以处理和公布的。

2)1994年人口普查公布的人口总数包括马其顿共和国实际所列人口的数据以及未列出的德巴市人口的估算数字。

表6.人口基本结构 (%)

1981

1991

1994

2002

14岁以下人口

29.1

24.0

26.33

21.0

有工作能力人口

62.7

64.8

40.5

47.1

65岁以上人口(妇女为60岁以上)

8.2

11.2

8.4

10.5

农业人口

21.7

14.7

11.7

2.1

城市地区人口

55.2

58.0

-

-

表7. 根据2002年人口普查数据按照性别和年龄组排列的人口

年龄

总数

男子

妇女

百分比(%)

男子(%)

妇女(%)

0-4

122 757

63 279

59 478

100.0

6.23

5.91

5-9

143 184

73 816

69 368

100.0

7.27

6.89

10-14

160 339

82 533

77 806

100.0

8.13

7.73

15-19

165 422

84 902

80 520

100.0

8.36

7.99

20-24

161 945

83 546

78 399

100.0

8.23

7.78

25-29

153 461

78 351

75 110

100.0

7.72

7.46

表8. 按年龄排列的婴儿死亡人数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总数

474

404

345

320

282

303

308

30天以下

333

305

253

226

215

231

226

6天以下

258

232

201

163

182

180

172

24小时以下

120

97

102

83

89

90

65

1 天

50

48

32

20

31

24

35

2 天

23

19

25

22

25

26

15

3 天

29

29

20

19

12

13

18

4 天

19

12

13

8

14

12

17

5 天

7

21

6

7

8

9

10

6 天

10

6

3

4

3

6

12

7-13 天

36

42

27

43

15

19

23

14-20 天

16

14

17

12

12

18

20

21-27 天

13

13

5

7

6

9

9

28-29 天

10

4

3

1

-

5

2

1 个月

33

22

26

19

14

26

18

2 个月

22

17

22

17

17

14

12

3 个月

19

10

13

4

4

7

10

4 个月

17

19

6

14

6

6

11

5 个月

13

2

5

6

6

7

6

6 个月

9

7

4

11

6

2

4

7 个月

3

5

3

8

4

1

5

8 个月

6

5

4

1

5

4

5

9 个月

6

5

5

6

1

1

3

10 个月

9

2

3

4

3

2

4

11 个月

4

5

1

4

1

2

4

2. 各个地区的人口密度不尽相同,平均为每平方公里78.7人。Skopje市的人口密度最高,为每平方公里1390.6人(2002年)。

3. 依据《人口普查法》第36条:

人口普查以国语马其顿语及其西里尔文字进行;

如果普查以马其顿共和国百分之二十以上人口所使用的正式语言进行,普查表除了用马其顿语和西里尔文字填写外,还应用该种语言填写。

表9.按种族排列的在选举年度当选的议员

总数

马其顿人

阿儿巴尼亚人

土儿其人

罗姆人

Vlachs人

塞儿维亚人

其他

1998

120

93

24

-

1

-

-

2

%

100

77,5

19.2

-

0,8

-

-

1,6

2002

120

85

26

2

1

1

2

3

%

100

70,8

21,6

1,6

0,8

0,8

1,6

2,5

二、国民生产总值和平均工资

4. 2002、2003和2004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分别为243,970,000,000、251,486,000,000以及265,257,000,000第纳尔。这三年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分别为1859、2230以及2382美元。

表10. 马其顿共和国的国民生产总值

按部门排列,以现价计算

部门

2003

2004

%

%

农业、林业和狩猎业

11.4

11.3

渔业

0.0

0.0

采矿业和采石业

0.4

0.4

制造业

15.8

15.0

供电、供水和供煤气

4.7

4.2

建筑业

5.4

5.6

批发和零售;汽车、摩托车和家庭用品修理

11.2

13.6

旅馆和餐厅

1.9

1.6

储运和通讯

8.4

7.8

金融中介

2.4

2.8

地产、租赁和商业活动

3.4

3.3

行政和国防;强制性社会保障

6.8

6.7

教育

3.8

3.7

卫生和社会工作

3.9

3.6

其他的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活动

2.2

2.3

估算租金

5.5

5.9

扣除:估算银行服务

1.5

1.8

A. 增殖

85.5

86.0

B. 增殖税

12.0

11.8

C. 进口税

2.5

2.2

D. 扣除:产品补贴

0.0

0.0

国民生产总值 (A+B+C-D)

100.0

100.0

5. 2002年的雇员平均净工资为11279第纳尔;

2003年为11824第纳尔;

2004年为12293第纳尔。

有关雇员平均净工资的数据来自SSO的《每月劳工情况调查》。

三、政治和行政制度

6. 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所有国家享有自决权的原则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马其顿共和国的公民在1991年9月8日的公民投票中确认其在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中生活的意愿。由于这次公民投票的明确结果,马其顿共和国议会于1991年12月19日通过了《关于要求国际社会承认马其顿共和国为独立的主权国家的声明》。

7. 马其顿共和国是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中唯一以和平方式获得独立和主权的国家。在1992年7月30日申请加入联合国的文书以及《关于接受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责任的声明》中,马其顿共和国总统指出,马其顿共和国接受《宪章》所规定的责任并且承诺予以履行。此外,马其顿共和国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将承诺完全遵循联合国文件、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以及《巴黎宪章》中所阐明的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关于国际关系的原则。

8. 在1991年9月8日公民投票导致宣布马其顿共和国为独立的主权国家之后,马其顿共和国议会于1991年11月17日通过了《马其顿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至今已多次修订。修正案一和二于1992年1月6日通过并公布。修正案三:1998年6月1日;修正案四至十八:2001年11月16日;修正案十九:2003年12月30日;修正案二十至三十:2005年12月7日。修正案是《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9. 马其顿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的议员、公民投票以及其他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形式行使权力(《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宪法的根本价值观念是:国际法承认并由宪法确认的个人和公民的基本自由;自由表明所属种族;所有种族在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中的公平代表;法治;立法、司法和执法三权分离;政治多元化及自由、直接和民主的选举;法律保护财产;创办企业和开拓市场的自由;人道主义、社会公义和团结;地方自治;改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以及保护自然环境;尊重国际法普遍接受的准则(《宪法》第八条)。无论其性别、种族、肤色、出身、政治或宗教信念、财产或社会地位,马其顿共和国的公民在享有自由和权利方面是平等的。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宪法》第九条)。

国家权力的组织

10. 马其顿共和国的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议会)、执法权(总统及政府)以及司法权。

立法权

11. 马其顿共和国的议会是公民的代表机构,掌握立法权。议会实行一院制,有120至140名议员。议员在直接和自由的大选中通过不记名方式产生,任期为4年。议会通过和修订宪法,制定法律并且对法律作出权威性解释;确定国家税收;通过共和国的预算和决算;通过共和国的空间规划;批准国际协定;就战争与和平作出决定;就共和国边界的任何变动作出决定;就同其他国家的任何形式的结盟或退盟作出决定;发布公民投票通知;就共和国预备役作出决定;设立各种委员会;选举政府;选举宪法法院的法官;选举、任命和罢免由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政府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负责人;对政府以及其他应向议会负责的公共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政治控制和监督;宣布大赦;开展宪法规定的其他活动(《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八条)。

执法权

12. 马其顿共和国总统代表共和国,是共和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总统在直接大选中以不记名方式产生,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多数选民投票支持的候选人当选。

13. 除其他外,总统指定一名受委托人组建共和国政府;通过法令任命和罢免马其顿共和国驻外国的大使及其他外交代表;颁布法律和法令;有暂时否决权;可向宪法法院推荐两名法官以及履行宪法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14. 执法权由总统(总理)和部长组成的政府掌握。政府首脑和部长不得担任其他公职或工作。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在其框架內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政府全体成员向议会负责。议会可对政府投不信任票。总统必须委托赢得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建政府。经受委托人推荐并根据有关方案,议会通过多数议员投票支持决定政府成员。

15. 国家机关由各部委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构和组织构成。禁止在国家机关内开展政治活动。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并在其框架内独立开展工作,并向政府负责。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可修订国家机关的组织和工作。

司法权

16. 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司法独立。各级法院依据宪法和法律以及根据宪法批准的各项国际协定进行裁决。禁止设立特别法庭。各类法院的权限、设立、废除、组织、组成及工作程序由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法律加以管制。法官由司法委员会任命和罢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不得参加政党、担任其他公职或从事其他工作。

17. 司法委员会是司法系统的一个自治的独立机构。该委员会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马其顿共和国最高法院的院长和司法部长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8名委员由法官内部选举产生,其中3名为少数民族的代表。3名委员由全体议员多数投票推选,而且必须获得少数民族议员的多数支持。两名委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其中之一必须来自少数民族。由议会推选的委员和由总统任命的委员应为大学教授、诉状律师及其他杰出律师。司法委员会中由推选和任命产生的委员依法不得参加政党、担任其他公职或从事其他工作。

检察署

18. 检察署是负责起诉依法定罪的罪犯和履行其他法律规定职责的唯一的独立国家机构,依据宪法和法律以及根据宪法批准的各项国际条约履行职责。检察署的权限、设立、废除、组织及运作由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法律加以管制。政府依据国家检察委员会的意见推荐检察长。检察长由议会任命和罢免,任期为六年,可以连任。检察官由检察委员会推荐,任期没有限制。在推荐检察官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所有民族的公民享有公平代表的原则。检察委员会对检察官的罢免作出决定。检察长和检察官依法不得参加政党、担任其他公职或从事其他工作。

宪法法院

19. 宪法法院保护宪法和法制,其9名法官由议会从杰出的法学家中任命。议会通过全体议员的多数推荐6名宪法法院的法官,其中3名必须获得少数民族议员的多数支持。法官的任期为9年,不得连任。宪法法院裁定有关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裁定其他规定和集体协议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保护个人和公民在信念、良心、思想、言论以及政治活动等方面的自由和权利;禁止以性别、种族、宗教、民族、社会和政治联系为由实行歧视;裁定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部门的权限冲突;裁定共和国机构同地方自治单位之间的权限冲突;裁定共和国总统的责任;裁定政党及公民团体的方案和章程是否符合宪法;裁定由宪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行使人权和自由的宪法框架

20. 国际法所确认的基本人权和自由、自由表明所属民族以及遵守国际法普遍接受的准则是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的基本价值观。因此,无论其性别、种族、肤色、出身、政治或宗教信念、财产或社会地位,马其顿共和国的公民在享有自由和权利方面是平等的。公民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1. 人类生命是不可侵犯的,因此不得以任何理由判处任何人死刑。

22. 人类的身体和道德尊严不容侵犯。禁止任何种类的酷刑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行为。

23. 人类自由不容侵犯。除非存在法院判决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否则不得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在传讯、逮捕或拘留任何人时,必须立即告知此种行动之原因及其法定权利。不得要求他们发表意见。此外,人人有权要求在警署和法院的工作程序中会见其律师。被拘留者必须立即带上法庭,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然后,法庭应立即裁定其拘留的合法性。依据法院的裁决,判刑前拘留最多不得超过180天。在判刑之后,有关法院可根据法定程序延长或者确定拘留期。

24. 在法院作出有效判决之前,任何遭到刑事指控者应被视为无辜之人。凡是被非法剥夺自由、遭到拘留或定罪的人均有权获得法律补偿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25. 如在某人犯罪之前,刑法并未将此种行为定为罪行,也未就此规定处罚办法,则不应对其实行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某人曾因犯罪而遭到审讯,法庭也曾因此作出有效裁决,则不应对其进行第二次审讯( 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 和 ne bis in idem的原则)。

26. 确保有权对初审法庭的裁决提出上诉。法律规定有权对国家机关或组织或其他公共机构的个别法律行为提出上诉或者获得其他法律保护。

27. 确保信仰、良心、思想及公开表达思想的自由。《宪法》还确保言论、集会、通过媒体宣传、获得以及传播信息的自由。此外,也确保媒体作出反映、纠正错误和保护消息来源的权利。禁止新闻检查。

28. 同时保证信件及其他通讯方式的自由和保密。此外,还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与保密。保障公民的个人安全,使他们在个人资料数据处理的过程中免遭伤害。

29.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在这一方面,保证个人与团体享有自由和公开表达其宗教信仰的权利。

30. 确保公民享有为实现和保障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他权利和信念之目的而结社的自由。因此,公民可自由组成、参加或退出公民协会和政党。

31. 公民有权举行和平集会与组织抗议活动,无须事先发出通知和获得特别许可。

32. 所有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项平等、普遍和直接的权利通过不记名的自由选举加以行使。至于被选举权,所有公民均可成为公职候选人。

33. 此外,所有公民均有权向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服务部门提出意见并收到答复。除非有关公民从中犯下罪行,否则不应因此负责或者遭到不良后果。

34. 确保尊重和保护所有公民个人生活与家庭生活的隐私、尊严及名誉。确保家庭的不容侵犯性。

35. 不得剥夺任何公民的国籍或将其引渡或驱逐出境。所有公民均有权在本国境内自由迁徙、自由选择永久居住地、离境和回国。

36. 确保财产权和继承权。在这一方面,除非在法律规定的可能危害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否则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和财产权。在征用或限制财产时,确保作出不低于有关市场价格的公正补偿。非国民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获得财产权。

37. 人人有权就业、自由选择工作、享受劳动保护以及在暂时失业的情况下获得保障。在这些框架内,人人可在平等的条件下争取任何工作。所有雇员均有权获得适当的收入,有权在受薪的情况下享受工休、每周假日及年度假期。雇员不得放弃这些权利。公民有权为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权利组建工会。工会可成立联合会,可参加国际工会组织。同时保障罢工权利。

38. 保障所有公民的医疗权利。人人有权和有义务保护与促进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39. 人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生育。在这一方面,共和国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实施人道主义的人口政策。

40. 人人有权居住在健康的环境中。为此目的,人人必须促进和保护环境与自然。另一方面,国家必须为实现公民的这种权利而提供必要的先决条件。

41. 人人享有教育权。在平等条件下向所有人提供教育机会。实行义务初级教育。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公民有权开设初级教育以外各个层次的私立教育机构。此外,确保开展科学、艺术和其他创造性活动的自由和权利。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科学、艺术和文化的发展。

42. 各民族有权自由表明、扶植和发展其民族意识和特点,使用其民族标志。国家保证保护所有民族的文化、语言和宗教特点。各民族有权建立文化、艺术、教育、科学及其他的机构和协会,以便表明、扶植和发展其民族意识。各民族依法有权在中小学中用本族语授课。在以外族语授课的学校里,也应学习马其顿语。《宪法》保证保护、促进和提高马其顿人以及所有其他民族的历史和艺术遗产与瑰宝,而不论其法律地位。在制定直接影响文化、语言、个人文献及标志使用的法律时,议会应通过到会议员的多数票作出决定,而且必须获得少数民族议员的多数支持。同样的规定适用于制定地方自治法律以及制定关于地方财政、地方选举、市区划分与Skopje市的法律。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议会任命的一些官员,其中包括:监察专员、宪法法院法官、司法委员会委员等。有关实施议会这项规定的任何争议由民族关系委员会予以解决。

43. 在马其顿共和国居住的外国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有关的国际协议享有《宪法》所保障的自由和权利。共和国保障由于政治态度或行为而遭到迫害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获得庇护的权利。只有在已经批准的国际协议和对等的基础上才能引渡外国人。不得以政治罪引渡外国人。恐怖主义行为不应被视为政治罪。

人权和自由的保护

44. 所有公民均可在法庭和宪法法院通过基于优先和紧迫原则的程序援用《宪法》中关于保护自由和权利的规定。宪法法院保护信念、良心、思想、公开表明思想、参加政治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自由,并禁止以性别、种族以及宗教、民族、社会和政治倾向为由对公民实行歧视。此外,还通过法院保证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机构个别行为的合法性。公民有权了解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信息,并且自行或与他人合作积极致力于推动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

45. 议会还设立了一个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常设调查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启动一项程序,以确定公职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46. 种族关系委员会依据《宪法》第78条成立。该条还规定了委员会的组成和权限。委员会由19名成员组成,其中马其顿族和阿尔巴尼亚族各有7名议员担任委员,土尔其族、Vlach族、罗姆族、塞尔维亚族及波斯尼亚族各占一个名额。如果某个民族没有代表,监察专员在与有关民族商议之后应向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委员会成员由议会任命。该委员会审议共和国内有关种族关系的问题,并且作出评估和提出解决办法。议会必须考虑委员会的评估和解决办法,并就此作出决定。如果议会成员在《宪法》第69(2)条所规定的表决程序问题上发生争议,委员会应通过多数票决定该程序是否适用。

47. 监察专员由议会任命,其职责是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遭到国家机关及其他公共部门和组织的侵犯时保护这些权利。监察专员特别注意维护关于各民族成员在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公共机构和部门不受歧视和有公平代表的原则。《监察专员法》规定任命和罢免监察专员的条件及其权限和守则。监察专员是独立和专业的,能胜任其工作,根据《宪法》、《监察专员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条约履行职责。

人权和自由的限制

48. 只能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对人权和自由加以限制。只有在法院作出裁决、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必须根据刑事程序预防犯罪或者维护国家安全和防务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偏离关于信件和其他通讯方式不容侵犯的原则。公民协会和政党不得通过计划和行动预谋以暴力破坏国家的宪法秩序,不得煽动战争或挑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或宗教不容忍行为。只有在战争和紧急状态下才能限制举行和平集会和抗议活动的权利。根据法院裁决,出于侦查或防止犯罪或保护人民健康的需要,可对家庭不容侵犯的权利加以限制。可以依法限制自由迁徙的权利,但是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执行刑事程序或者保护人民健康。此外,可以依法限制武装部队、警察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会和举行罢工的权利。

49. 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在战争或紧急状态下,可以限制人权、公民权和自由。不得在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或社会地位的基础上歧视性地限制自由和权利。不得限制关于生命、禁止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及通过立法定罪和处罚的权利;也不得限制关于信念、良心、思想以及公开表明思想和宗教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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