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AZE/2008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General

3 June 2009

Chinese

Original:RUSSIAN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阿塞拜疆*

[2008年10月1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报告国总的情况1-673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1-213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22-676

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框架68-26613

C.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68-7813

D.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79-12020

E.在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框架121-17524

F.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176-26630

有效补救措施267-27043

报告国总的情况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1.阿塞拜疆共和国位于亚洲和欧洲交界地区,南高加索的东南部,北部与俄罗斯联邦接壤,南部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为邻,西部与土耳其、格鲁吉亚和亚美尼亚相连,东濒里海,与哈萨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隔海相望。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是阿塞拜疆共和国的一部分。

正式名称:阿塞拜疆共和国(Azerbaijan Respublikasi)。

政体:民主、世俗和单一制法治的共和国,议会(Milli Meclis)实行一院制,共有125名代表。

国家元首:总统。

首都:巴库。

宗教:宗教与国家分离,在法律面前一切宗教平等。目前正式登记的有336个伊斯兰和28个非伊斯兰宗教社区;后者当中,20个为基督教,7个为犹太教,1个为克利须那真言。巴库有一个正常运作的罗马天主教教堂、三个犹太会堂、三个俄罗斯东正教教堂和一个亚美尼亚教堂。占贾和哈奇马斯都有俄罗斯东正教教堂,欧古兹和库巴有正常运作的犹太会堂。

货币单位:马纳特。

面积:86,600平方公里。

2.1901年,高加索第一所女子学校在阿塞拜疆巴库诞生;这是在确保妇女平等权利方面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

3.俄罗斯1917年十月革命之后,周边的民族区域脱离前俄罗斯帝国的趋势更加明显,形成独立国家的条件已经成熟。1918年5月28日,在南外高加索东部领土上,阿塞拜疆民主共和国宣布成立,这是东部伊斯兰的第一个议会制民主国家,这在阿塞拜疆民族的复兴和形成具有民族特点的国家方面具有历史作用。

4.阿塞拜疆民主共和国作为一个民族和国家发展的理论依据是“阿塞拜疆主义”,它和现代主义、伊斯兰教和突雷尼主义的原则相联系,象征着阿塞拜疆人民在保持其伊斯兰文明、突厥文化和独特的民族特点的基础上追求进步的愿望。

5.在独立不到两年的时间里,阿塞拜疆的多党制议会和联合政府为民族的强大和国家的发展在进行教育、建立军队、制定独立的财政和经济制度以及为共和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个成员得到承认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1920年1月11日,在巴黎和平会议上缔结的《凡尔赛和约》事实上承认了阿塞拜疆民主共和国的独立。驻首都巴库的外交使团包括20个国家的代表。

6.然而,1919年底和1920年初,共和国的国内外政治形势严重恶化。阿塞拜疆陷入了协约各国土耳其、俄罗斯和波斯之间的激烈争斗中,它们每个国家都在这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石油的地区追求自己的地缘政治目标。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布尔什维克政府(俄联邦政府)做出的关于不承认阿塞拜疆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决定、1920年春季在阿塞拜疆共和国边境部署红军第十一军、Dashnak统治的亚美尼亚对阿塞拜疆的卡拉巴赫和赞格佐尔的侵略、Dashnak党对阿塞拜疆境内爱好和平的阿塞拜疆居民的恐怖主义袭击以及阿塞拜疆本身的社会和经济危机,所有这些因素最终削弱了共和国。结果,1920年4月27日至28日,红军第十一军占领了阿塞拜疆首都。根据高加索前线总参谋部1920年5月1日发给第十一军司令部的电报,俄联邦政府部队被命令“占领在前俄罗斯帝国境内的所有阿塞拜疆领土,但不考虑越过波斯边界”。

7.在此后的70年间,阿塞拜疆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 的一部分。这70年是阿塞拜疆国家发展的一个新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在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都获得发展。同时,和全苏联其他地方一样,在这一时期,阿塞拜疆也出现了许多人们不愿看到的情况。

8.在经济方面,阿塞拜疆变成苏联经济的燃料、原料和农产品供应地。在文化方面,用西里尔字母强行取代拉丁字母破坏了阿塞拜疆与其文学和文化渊源的联系。苏联政权极力压制阿塞拜疆知识界表现其不同民族特点或研究自己国家真实历史的任何努力。

9.在苏联时期,作为纳希切万一部分的赞格佐尔和盖克柴以及另外一些地区的领土被强行割让给邻近的亚美尼亚。结果,在阿塞拜疆民主共和国时期的1920年,国家领土面积为114,000平方公里,而在1920年至1921年期间被削减到86,600平方公里。另外,1923年7月7日,根据莫斯科布尔什维克领导人的倡议,居民以亚美尼亚人为主的所谓的纳戈尔内–卡拉巴赫自治区被人为地从历史上的卡拉巴赫领土分隔出去,那里的多数居民曾经是阿塞拜疆人。这一决定是将纳戈尔内-卡拉巴赫从阿塞拜疆肢解出去的蓄意政治运动的第一步。

10.在1988年至1990年期间,阿塞拜疆民族民主运动极力争取恢复国家独立。为了镇压这一运动,1990年1月20日,经过以米哈依尔·戈尔巴乔夫为首的苏联领导集团的批准,一些苏联部队被派到巴库。他们极其野蛮的报复使数百名无辜阿塞拜疆公民伤亡。当时宣布在全国实行紧急状态,这一直延续到1991年年中。尽管遭受了这些挫折,阿塞拜疆人民爱国力量仍然为独立进行了不懈的斗争。最后,1991年8月31日阿塞拜疆共和国最高议会通过恢复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独立的宣言。

11.1991年10月18日通过了一项宪法法案,确立了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国家独立;它为建立一个独立的阿塞拜疆国家奠定了基础并确定了其政治和经济结构基础。由于这项法案,在经过71年的间断之后,阿塞拜疆共和国再次成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法主体。

12.阿塞拜疆面临的最棘手问题依然是纳戈尔内–卡拉巴赫亚美尼亚人和阿塞拜疆人之间的冲突。1988年,居住在亚美尼亚的阿塞拜疆人开始被大规模驱逐出该国。1991年底和1992年初开始了全面的军事行动。亚美尼亚军队使用最新式武器在纳戈尔内–卡拉巴赫发动了军事行动,最终导致了霍卡里的种族灭绝事件:1992年2月26日,亚美尼亚军队在有7,000名居民的霍卡里镇进行了灭绝种族的大屠杀。此前该镇已被封锁了四个多月,大部分百姓已经被迫撤离。当亚美尼亚军队发起进攻时,城里只剩下约3,000人,其中613人被杀害,1,000名各个年龄的平民遭到枪击而致残。在遇害者当中,有106名妇女,63名幼儿和70名老年人;8个家庭惨遭灭门,25名儿童痛失双亲,130名儿童痛失父亲或母亲。在惨案发生的当晚,1,275名和平居民被捕;其中有150人至今下落不明。因此,亚美尼亚共和国违反了国际公约,包括1948年12月9日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禁止类似霍卡里惨案的灭绝种族行为的各项法律。1992年5月,占领了苏萨区和苏萨镇。亚美尼亚武装部队在军事行动中将纳戈尔内–卡拉巴赫的所有阿塞拜疆居民驱逐出境,完成了对纳戈尔内–卡拉巴赫的占领。1992年5月拉钦被占领之后,纳戈尔内–卡拉巴赫地区的领土被并入亚美尼亚。

13.1992年2月,在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欧安会)的框架内开始了调解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冲突的努力。在1992年3月24日于赫尔辛基举行的一次会议上,欧安会部长理事会决定在明斯克由欧安会作为常设谈判机构主持召开纳戈尔内――卡拉巴赫问题会议,以根据欧安会的原则、义务和规定和平解决冲突。

14.作为对亚美尼亚侵占阿塞拜疆主权领土的回应,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1993年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了四项决议:第822(1993)号决议、第853(1993)号决议、第874(1993)号决议和第884(1993)号决议。这些决议重申,纳戈尔内–卡拉巴赫地区是阿塞拜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呼吁尊重阿塞拜疆的领土完整和主权及其国际公认的边界,并强调反对以武力手段获取领土。决议要求立即、全部和无条件地从阿塞拜疆被占领土撤出所有占领部队,创造条件,使流离失所者能够安全返回家园。安全理事会在其纳戈尔内――卡拉巴赫冲突问题四项决议中重申对阿塞拜疆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这再次证明,亚美尼亚对阿塞拜疆纳戈尔内–卡拉巴赫地区的领土要求毫无国际法律依据。

15.自1994年5月以来一直处在停火状态。欧安会在1994年12月5日和6日举行的布达佩斯首脑会议上决定,由欧安会成员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启动由明斯克会议联合主席主持的一项进程,以协调各方面的努力,争取在欧安会框架内通过调解解决冲突。布达佩斯首脑会议交给欧安会执行主席一项任务,即:进行谈判以达成结束武装冲突的政治协议,这项协议将消除冲突的后果和召开明斯克会议。首脑会议还决定在有关各方达成结束武装冲突的协议之后部署一支欧安组织多国维持和平部队,并召开一次高级别计划小组会议,以筹备维持和平行动。

16.在1996年12月3日的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里斯本首脑会议上,根据欧安组织明斯克小组联合主席的建议,在除亚美尼亚以外的所有欧安组织成员国的支持下,制定了下述解决武装冲突的原则:

(a)亚美尼亚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的领土完整;

(b)根据在自决和允许纳戈尔内――卡拉巴赫在阿塞拜疆境内最高程度自治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所规定的纳戈尔内――卡拉巴赫的法律地位;

(c)纳戈尔内――卡拉巴赫及其所有居民有保障的安全,包括各方确保遵守解决办法各项规定的责任。

17.1999年,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两国总统进行了直接会谈,但由于亚美尼亚方面采取了破坏性立场,没有达成解决冲突的办法。阿塞拜疆努力争取迅速、和平地解决冲突,解放被占领土,让流离失所者重返家园,但受阻于亚美尼亚毫无建设性的立场。后者要求允许阿塞拜疆的纳戈尔内――卡拉巴赫地区独立或并入亚美尼亚。

18.2008年,联合国大会在其第六十二届全体会议上通过了第62/243号决议,该项决议再次重申了阿塞拜疆的领土完整,并呼吁亚美尼亚武装部队立即撤军。

19.亚美尼亚无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明确要求,至今仍然占领着纳戈尔内――卡拉巴赫以及与其毗邻的其他七个地区。这些地区占阿塞拜疆20%的领土。由于亚美尼亚进行的种族清洗,超过100万的阿塞拜疆人沦为难民,被迫流离失所。

20.关于本国主要人口和民族特点的资料,见附件一。

21.关于各人口群体的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标的资料,见附件二。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22.在1995年11月12日的全民投票通过之后,新的《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获得通过,并于1995年12月5日生效。它是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制订的,充分体现了《世界人权宣言》与人权和公民权利有关的基本规定。

23.《宪法》第1条规定,“在阿塞拜疆共和国,阿塞拜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

24.《宪法》第2条规定,阿塞拜疆人民直接通过全国投票(全民投票)并通过在普遍、平等和直接的自由、保密和亲自投票的基础上选出的代表行使主权。

25.《宪法》第7条规定,阿塞拜疆国家是民主、世俗和统一的共和国。国家分为61个行政和领土地区。政府实行共和总统制。国内事务方面的国家权力只受本国法律限制,在对外事务方面,只受阿塞拜疆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限制。阿塞拜疆的国家权力按下列原则划分:

(a)国民议会(议会)行使立法权;

(b)共和国总统行使行政权;

(c)法院行使司法权。

根据《宪法》,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互动关系,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独立。

26.《宪法》宣布,保护人权和自由是国家的一项主要职能,并对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职责作了相应的规定。

27.国民议会为常设机构,实行一院制,由125名通过多数投票制和通过在平等基础上的直接普选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任期5年。除了行使司法权之外,国民议会还负责批准总统对以下职务的提名:总理、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总检察长和国家银行董事会成员。此外,议会还受理宪法法院提请的对总统的弹劾程序,可将有关事务委托给部长内阁处理,可组织全民投票并成立审计和会计分院。

28.《宪法》第8条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统通过由每人一票的普选办法直接选出,任期5年。任何人当选总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根据《宪法》,总统在国内事务和对外关系中代表国家,负责保证国家的独立和领土完整以及国家对国际条约的遵守。在建立一般性质的规则时,总统发布法令;对其他事务,则发布命令。

29.为行使行政权力,总统任命部长内阁,作为总统行政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它从属于国家元首并向国家元首报告。内阁包括总理、副总理、政府部长和其他中央行政机关的首脑。在建立一般性质的规则时,内阁发布法令;对其他事务,则发布命令。

30.《宪法》第125条规定,“在阿塞拜疆,司法权由法院通过司法行政单独行使”。法院包括宪法法院、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普通法院(区法院和市法院)和专门法院(地方经济法院、军事法院和严重刑事案件法院)。司法程序分三级: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程序。除了涉及宪法问题的诉讼之外,它们由诉讼代理人和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31.按宪法规定,选举权是最重要的人权和公民权利。《阿塞拜疆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拥有选举权和当选国家机关官员以及参加全民投票的权利。这项权利的行使直接由国家保障。《宪法》第25条禁止基于种族、民族、宗教、语言、性别、出身、财产、就业状况、信仰或所属政党、工会或其他自愿社团为理由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任何歧视。

32.在阿塞拜疆,选举和全民投票依照2003年5月27日通过的统一选举法,即《阿塞拜疆选举法》进行。该法典是完善和发展选举制度以及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的管理依据。阿塞拜疆总统发布了一些重要命令,以完善选举制度。相应的改革已经进行。

33.阿塞拜疆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其选举法保证所有阿塞拜疆公民的选举权利,无论其民族和族裔群体为何。《选举法》第3条规定,公民拥有投票选举与被选举和参加全民投票的权利,不受种族、族裔背景、宗教、语言、性别、出身、财产、就业状况、信仰或所属政党、工会或其他自愿社团等因素影响。

34.在一定条件下,在阿塞拜疆的外国公民也有权参加市政选举。其条件是:年龄达到18岁,至少已经在有关的市居住满5年,其公民身份所属国家允许外国公民参加市政选举。

35.根据选举法,所有拥有选举权的公民必须在选举名册中登记在册。每个人只要在宣布选举当日之前12个月中已在一个选区居住满6个月(由按居住地点或暂住地登记公民的机构核定),即被列入有关选区的选举名册。所有公民都可以在中央选举委员会专门的因特网网站上查阅这些名册,并可获得对所有其所关注问题的答复。

36.阿塞拜疆建立了统一选举制度。根据选举法,阿塞拜疆所有选举和全民投票的举行均由区和地区选举委员会组织。这些委员会是该制度的一部分,其活动由中央选举委员会管理和监测。

37.根据《选举法》第23条第1款,选举委员会任期5年。委员会的成员每5年更换一次。目前正在运作的有125个地区委员会和大约5,000个区选举委员会。所有委员会的民族构成表明,委员会的成员除了阿塞拜疆族之外,还有其他民族(俄罗斯族、乌克兰族、格鲁吉亚族、列兹根族等)的代表。中央选举委员会对其下属选举委员会的监测表明,其工作以合议为原则:每个成员都有机会就所有讨论主题表达立场,委员会所有成员的意见在决策中均获考虑。

38.选举法保障每个公民,不分族裔背景或种族,均有权参加选举。在最近的国民议会和市政机关选举中,数十名其他族裔背景的人作为候选人参加了竞选;其中大部分人已当选。这再次表明,选举委员会为所有候选人提供了同等的机会。

39.在选举前的长期准备中,竞选活动的作用巨大。《选举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选举前的竞选活动应始于选举日之前60天,止于投票开始之前24小时。在这期间,选举委员会为每位候选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他们可通过媒体广播竞选宣言,组织并举行与选民的选前见面会,举办讨论会和圆桌会议并散发类似的印刷资料;换言之,开展所有法律许可的选举前活动。

40.中央选举委员会以及所有其他下属选举委员会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选民教育和传播法律知识。这类活动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开展。中央选举委员会在总统选举和国民议会选举和市政选举期间为下属委员会成员举办的会议、培训班、研讨会以及其他类似活动也是出于这一目的。中央选举委员会经常组织的电视和电台谈话以及通过印刷品进行的介绍有助于提高选民的法律意识和增加他们对选举的参与。这些提高认识活动既以国语也以少数族裔语言开展。

41.2008年6月,为了消除竞选期间出现的不足之处和提高选举程序的透明度,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正。这些修正加大了对国家和市政官员以及法人实体和自然人干预选举程序的禁止力度。修正进一步规定了有可能因人民居留国外而产生的对别国的义务,并缩短了选举活动总的时间跨度。修正还要求,进行投票后民意调查的各个组织需获得中央选举委员会的授权认可。自那以后,按照特殊制度提供服务的军事单位中的投票不再由国防部组织,而改由中央选举委员会组织。制定了针对正在接受审前调查或行政诉讼的被拘留者的信息传播程序,以便能够将其列入选举名册。《选举法》的这些修正规定了电视竞选活动的程序和投票者手指墨印的程序,并规定了新的关于受理投票权遭到侵犯的申诉的程序。现在,一经完成程序手续,即在媒体上宣布选举结果;以前这些信息要等到两天之后才公布。此外,还对该法进行了一些技术性修改,以消除现有的不足之处。

42.近年来,随着2003年12月12日的《公司(国家注册和国家登记)法》和2000年6月13日的《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法》获得通过,对法人实体的国家注册实施了管理。已对现有法律进行了修正,以简化注册程序。

43.非营利性法人实体由国家司法部在其所在区/市一级的注册机构办理注册,以及由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司法部办理注册。宗教组织由国家宗教机构工作委员会办理注册。

44.国家司法部还负责为专门的中等和高等学习机构、政党、基金会、志愿组织、职业、特定行业和地区工会组织以及外国非营利性法人实体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办理注册。

45.为简化商业实体的注册手续,2007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发展创业的措施的总统令,要求建立“一站式”程序。按照这一程序,可以向快速完成所有必要处理的单一国家机构提交所有要求的文件资料。商业实体由国家税务部办理注册。实施如此重要的制度,不仅促进了国内创业能力的发展,而且提高了国家的国际形象。该制度实施一个星期之后,获注册的公司达572家。2007年12月28日,总统签署了第696号法令,在司法部拟订的若干法案的基础上建立了“一站式”制度。2008年2月,第543 III QD号法案获得通过。

46.法律并未强制要求非政府组织进行注册,但非政府组织只有经过国家注册之后才能获得法人实体地位。

47.非营利性法人实体必须向国家司法部或其一个区/市级注册机构,或向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司法部申请办理国家注册。申请书须由创始人或其法定代表签字并经正式公证。申请书中须注明如下事项:

(a)如果创始人为个人,需注明他/她/他们的姓名、教名、居住地点以及证明文件的编号和签发日期;

(b)如果创始人为法人实体,需注明它/它们的名称、法定地址和注册编号;

(c)如果申请书由代理人签字,还需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教名、居住地点、代理人证明文件的编号和签发日期以及委托代理的详细情况。

申请书必须包括以下文件:

(a)寻求获得法人实体地位的组织章程(需经创始人或其授权代表核实);

(b)经创始人签字的关于成立法人实体并核准章程的决定;

(c)国家税款完税证明书;

(d)如果创始人是法人实体,需提交国家注册证明书(由国家注册机关签发)经过公证的副本以及章程;

(e)法定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f)希望获得法人实体地位的组织的法定地址的证明文件。

48.外国非营利性法人实体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注册需提交的文件与外国商业法人实体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注册一样。在后一种情况下,还需获得阿塞拜疆部长内阁的批准。

49.阿塞拜疆在其国内改革期间为促进思想自由和自由集会权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并通过了有关立法。

50.因此,阿塞拜疆近年来取得了重大进展,作为民主社会重要特征并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作用的非政府组织大幅增加。

51.这方面的一个重大进展是关于由国家对阿塞拜疆的非政府组织进行支助的总计划。该计划获得了2007年7月27日总统令的批准。计划列出了关于非政府组织和国家支助形式及原则的国家政策。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支助是为了重塑阿塞拜疆的社会关系,使民间社会机构现代化,加强公民的积极性,促进非政府组织努力维护国家利益,使其参与解决社会问题,以及资助与国家和社会发展有关的方案和项目。该计划的实施扩大了阿塞拜疆的非政府组织网络,并使非政府组织深入到国家的各个区。这有助于使影响社会各群体的工作产生成果,并为这些群体创造参与各种国家建设的新机会。

52.对非政府组织工作的回顾表明,坚实的民间社会机构群体已在各领域中确立了自己的地位。

53.经司法部进行国家注册的非政府组织有2,500个,其中2003年以来注册的将近1,500个,其中106个处理与难民、国内流离失所者、残疾人和退伍军人有关的问题,143个处理人权问题,89个处理两性问题,233个处理儿童和年轻人问题,94个处理医疗卫生问题,84个处理环境问题,229个处理经济问题,68个处理创业问题,202个处理教育、科学和技术发展问题,49个处理新闻记者问题,142个处理文化和艺术问题。

54.根据2006年8月17日的总统令成立了司法部各区法人实体国家注册司下属的区(市)注册局和公共注册处,以方便群众成立非政府组织,使这方面的公共管理现代化,满足广泛的法律机构和法律援助需求,以及允许创始人直接按其居住地点办理注册。除了注册非政府组织之外,这些注册局还向希望成立非政府组织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帮助准备法律要求的文件资料。

55.此外,对非政府组织活动范围的几条法律限制已被删除。其中一个例子是,2005年10月28日撤销了《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法》第2.4条的规定。这条规定禁止有如下情况的非政府组织在阿塞拜疆的总统选举、国民议会选举和市政选举中担任观察员:来自外国法人实体的额定资本超过30%、部分额定资本来自接受阿塞拜疆法人实体援助的外国个人或法人实体或接受其他来源的供资。

56.根据2007年12月13日的总统令成立了隶属于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的非政府组织国家支持委员会并批准了其议事规则。该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和促进民间社会的稳步发展,增强非政府组织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作用,以及充当倡导国家机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以及国家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支持的专门机构。2008年4月16日的总统令任命了11名委员会成员,其中8名为非政府组织代表,3名为国家机构代表。此外,还任命了一名司法部代表担任委员会成员。在运作后很短的时间里,该委员会已取得很大成就,向191个组织提供了100多万马纳特的援助。

57.阿塞拜疆的司法权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行使。司法系统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可细分为普通法院(区法院和市法院)和专门法院(地方经济法院、军事法院和严重刑事案件法院)。

58.司法系统主要负责捍卫人权和自由。近年来实行了彻底的改革。比如,2004年3月,在旨在改善法院工作,使之符合国际标准的改革过程中,成立了一个由阿塞拜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代表和欧洲委员会的专家组成的阿塞拜疆—欧洲委员会联合工作团,以处理与法官的独立性、选拔、任命和评价有关的事务。该工作团拟订了一项旨在修正《阿塞拜疆法院和法官法》的法案――规定新的、多阶段的法官推举程序,加强对工作中有过错的法官的处罚,并确保法院工作的透明度。该工作团还拟订了一项关于成立司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法案。这两项法案于2005年初获得通过并生效。同年还通过了关于法官选拔委员会和选拔规则的法规,以甄选出积极上进的法官填充空缺的法官职位。法案和法规均由工作团拟订。根据新法,2005年2月成立了司法和法律委员会,同年3月成立了法官推选委员会,同时还完善了关于法官志愿协会的法规。2005年,司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的特殊委员会拟订了开展司法活动所需的管理文件,包括评价法官表现的规则和法官的纪律约束规则。

59.根据新规则,2005年阿塞拜疆第一次为空缺的法官职位进行了正式甄选。甄选程序的所有阶段(包括多项选择测试和笔试及口试)都是在来自30多个国际和地方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和媒体代表的监督下举行的。他们证实,这次甄选既透明又客观。此后,56名被选定的候选人接受了由长达5个月的入门培训,由国际和地方高级专家授课。培训结束时通过考试的55名候选人被召集进行最后面试,并根据2007年7月28日的总统令被任命担任适当的司法职位。

60.鉴于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司法机构,2006年,法官推选委员会宣布再次举行甄选活动。有700多人申请参加。鉴于上一次考试的候选人呈现出巨大的知识差距这样的事实,司法和法律委员会安排了考前预备培训班。2006年底举行的多项选择测试和笔试及口试产生的102名候选人获得了进入长期(6个月)基础培训班学习的资格。这次选拔的每一个阶段都在许多国际和地方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和媒体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他们见证了甄选过程的透明性和客观性。

61.2004年10月,为促进法官和准法官初步培训和继续培训工作的改善,成立了阿塞拜疆――欧洲委员会培训问题联合专家委员会,由阿塞拜疆各法院和欧洲国家的法官以及该领域的其他官员和专家组成。该委员会系统地举办会议和研讨会,拟订新文书,并提出执行建议,从而确保有效交流这方面的经验和信息。

62.2005年,关于法官的独立性、甄选、任命和评价的阿塞拜疆――欧洲委员会联合工作团会同培训问题专家委员会并在德国技术合作署的支助下以及根据法国国立法官学院――国家法官培训服务学院――和其他国家同类学校的经验,为全面的、长期的准法官基础培训课程拟订了初步的教学大纲;2006年初首次开设了此类培训课程。它包括如下模块:辩论学、基础经济学、会计学和国际法及欧洲法,包括《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欧洲法官规约宪章》和少年司法的国际标准。除了课堂讲解之外,还提供了模拟审判和虚构案件审理。在完成培训课程之后,候选人需在相应的初审法院进行实习。

63.2006年1月19日发布的总统令宣布司法系统实行现代化,作为实现司法系统现代化的下一步骤,以满足对适合各区域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法律机构和司法援助的广泛需求,消除不当行为、过度繁琐的手续和其他引起公愤的弊端,更有效地行使司法权,提高公众对法院的信心,以及使诉诸法律更加容易。该法令和修正了几部阿塞拜疆法律的2007年4月17日法案为建立包括巴库市、占贾市、苏姆盖特市、阿里拜拉姆雷市和舍基市的上诉法院和巴库、舍基和苏姆盖特新的地方经济法院在内的一些新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该项法令,在纳希切万市成立了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重罪法院。此外,还命令司法部和鼓励司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司法学会,随后在经改组的司法部内建立了这方面的有关规定。该学会设计了一些针对法院官员和司法及检查官员(公共检查员除外)以及其他拥有大学法学学位者的培训计划。司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了针对法官和公共检察员的事业发展部,并计划在晚些时候将其发展成一所学校。

64.通过2006年12月30日的部长内阁令,法院系统新增了296个职位。2007年4月17日的法案修正了几部阿塞拜疆法律,为高级法院和上诉法院增加了助理法官职位。

65.2006年6月成立了司法职业操守问题阿塞拜疆—欧洲委员会联合工作组。这是成立的第三个此种类型的工作组。工作组努力制订了法官道德法典草案。2007年6月22日司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一项决定核准了该法案。第四个阿塞拜疆――欧洲委员会工作组处理纪律问题,并于2007年6月举行了第一次会议,以拟订法官纪律守则。

66.阿塞拜疆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和法律改革还得到一些国际金融组织的支持。比如,2006年10月启动了五年期司法现代化项目,通过一份协议对其进行资助,由日本政府向阿塞拜疆提供2,160万美元贷款和300万美元援助,外加1,100万美元的阿塞拜疆政府拨款。该项目旨在改善基础设施,鉴定与改造现有建筑和建造新的建筑,改善法院的装备,并确保法院运用最先进的信息技术。作为该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还制订了提高公众对国家执行机构工作的认识和提高向最弱势社会群体(难民、妇女和儿童等)提供服务的计划。同时,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扩大司法团队、界定各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并保障新建法院的工作,2006年8月17日《关于增加法院的法官人数并确定阿塞拜疆共和国法院的领域司法管辖权》以及2006年11月2日《关于发展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的法律制度》的国家元首令规定法官团队增加156名(大约50%)。

67.附阿塞拜疆犯罪统计数据(见附件3)。

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框架

C.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

68.阿塞拜疆共和国是所有重要多边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并定期向有关条约机构提交条约执行情况报告。

69.根据阿塞拜疆的法律制度,法院和其他行政机构可援引国际条约的条款。

70.《阿塞拜疆宪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必须按照阿塞拜疆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行使《宪法》中规定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与自由。”

71.《宪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阿塞拜疆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是阿塞拜疆共和国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72.《宪法》第151条规定:“在法律和作为阿塞拜疆法律一部分的规定(通过公民投票确立的《宪法》和各项规章除外)与阿塞拜疆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以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准。”

73.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和有关议定书如下:

(a)1966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阿塞拜疆通过1992年7月21日的国民议会第226号决定加入了该公约;

(b)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阿塞拜疆通过1992年7月21日的国民议会第227号决定加入了该公约;

(c)1965年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阿塞拜疆通过1996年5月31日的国民议会第95-IQ号法案加入了该公约;

(d)1979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阿塞拜疆通过1995年6月30日的国民议会第1074号决定加入了该公约;

(e)阿塞拜疆通过2008年4月1日的第570-IIIQ号法案通过了该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f)1984年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阿塞拜疆通过1996年5月31日的国民议会第103-IQ号法案加入了该公约;

(g)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阿塞拜疆通过1992年7月21日的国民议会第236号决定加入了该公约;

(h)1990年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阿塞拜疆通过1998年12月11日的国民议会第581-IQ号法案加入了该公约;

(i)2000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阿塞拜疆通过2002年4月2日的国民议会第286-IIQ号法案加入了该任择议定书,并加入如下说明:“关于《议定书》第3条,阿塞拜疆指出,根据1992年11月3日的《阿塞拜疆共和国兵役法》,阿塞拜疆公民及其他符合服兵役条件者在17岁时可在自愿的情况下接受服兵役或进入军校学习。阿塞拜疆法律保证,这种服役不可强迫或胁迫进行,必须经有关个人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有关个人将被充分告知兵役涉及的职责,获许加入国家军队的队伍之前必须出示年龄证明文件。”

(j)2000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阿塞拜疆通过2002年4月2日的国民议会第285-IIQ号法案加入了该任择议定书;

(k)1966年与个人来文有关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阿塞拜疆通过2001年7月29日的国民议会第162-IIQ号法案加入了该任择议定书;

(l)1989年《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阿塞拜疆通过1998年12月11日的国民议会第582-IQ号法案加入了该任择议定书,但作出以下保留意见:

“阿塞拜疆共和国在适用1989年《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时,如果发生战争威胁,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通过采用专门法律,对在战时犯下的严重罪行适用死刑。”

通过1999年10月5日的法案对上述保留和1998年12月11日关于加入了该《任择议定书》的法案的第6款进行了修正,重新表述如下:“在战争时期,死刑可适用于被指控在战时犯有军事性质的特别严重罪行者。”

虽然存在法律允许可能在上述案件中适用死刑的事实,但《阿塞拜疆刑法典》第42条(列明了所有形式的惩罚)并未将“死刑”作为一种惩罚来表述,该法典中的任何条款也都没有体现这种惩罚的适用。

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在纳戈尔内――卡拉巴赫问题上的冲突导致亚美尼亚对总共占阿塞拜疆20%领土的纳戈尔内――卡拉巴赫及7个毗邻区的占领;在这种情况下,阿塞拜疆认为上述保留意见是必要的。

(m)1999年关于个人控诉和调查程序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阿塞拜疆通过2001年2月16日的国民议会第77-IIQ号法案加入了该任择议定书;

(n)2002年关于国家及国际机构定期视察拘留场所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阿塞拜疆于2005年9月15日签署了该任择议定书,目前正在完成国内批准程序;

(o)2006年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阿塞拜疆于2007年2月6日签署了该公约,目前正在完成国内批准程序;

(p)2006年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及有关《任择议定书》。阿塞拜疆于2008年1月9日签署了该公约,目前正在完成国内批准程序。

74.其他联合国人权条约和有关协定:

(a)1948年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阿塞拜疆通过1996年5月31日的国民议会第97-IQ号法案加入了该公约;

(b)1926年的《禁奴公约》。阿塞拜疆通过1996年5月31日的国民议会第99-IQ号法案加入了该公约;

(c)1955年修正《禁奴公约》的《议定书》。阿塞拜疆通过1996年5月31日的国民议会第100-IQ号法案加入了该公约;

(d)1949年的《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阿塞拜疆通过1996年5月31日的国民议会第102-IQ号法案加入了该公约;

(e)1951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的《议定书》。阿塞拜疆通过1992年11月18日的国民议会第402号令加入这些文书;

(f)1954年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阿塞拜疆通过1996年5月31日的国民议会第106-IQ号法案加入了该公约;

(g)1961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阿塞拜疆通过1996年5月31日的国民议会第101-IQ号法案加入了该公约;

(h)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阿塞拜疆未加入该规约。

(i)2000年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有关的《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及《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阿塞拜疆通过2003年5月13日的国民议会第435-IQ号法案加入了这些文书;

(j)1990年联合国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阿塞拜疆通过1993年5月5日的国民议会第595号令加入了该宣言;

(k)1985年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阿塞拜疆通过1993年7月28日的国民议会第652号令加入了该文件;

(l)1957年的《联合国已婚妇女国籍公约》。阿塞拜疆通过1996年5月31日的国民议会第104-IQ号法案加入了该公约;

(m)1952年的《联合国妇女政治权利公约》。阿塞拜疆通过1992年8月4日的国民议会第255号令加入了该公约;

75.通过1993年7月3日的国民议会第637号令,阿塞拜疆共和国加入了下列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公约:

1921年的《(农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0号)

1921年的《(农业)结社权利公约》(第11号)

1921年的《(工业)每周休息公约》(第14号)

(被搁置的)1921年《(扒炭工或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第15号)

1921年的《(海上)未成年人体格检查公约》(第16号)

1926年的《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

1929年的《(航运包裹)标明重量公约》(第27号)

1930年的《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32年的《(码头工人)防止事故公约》(修订本)(第32号)

1935年的《(妇女)井下作业公约》(第45号)

1935年的《四十小时工作周公约》(第47号)

1936年的《带酬休假公约》(第52号)

1936年的《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订本)(第58号)

1937年的《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订本)(第59号)

(被搁置的)1937年《 (非工业部门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本)(第60号)

1946年的《船上厨师证书公约》(第69号)

1946年的《(海员)体格检查公约》(第73号)

1946年的《(工业)未成年人体格检查公约》(第77号)

1946年的《(非工业部门就业)未成年人体格检查公约》(第78号)

1946年的《(非工业部门就业)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第79号)

1948年的《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

1948年的《(工业)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第90号)

1949年的《船员舱室公约》(修订本)(第92号)

1949年的《保护工资公约》(第95号)

1949年的《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公约》(第98号)

1951年的《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2年的《保护生育公约》(修订本)(第103号)

1957年的《(商业和办事处)每周休息公约》(第106号)

1958年的《海员身份证件公约》(第108号)

1958年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59年的《(渔民)最低年龄公约》(第112号)

1959年的《(渔民)体格检查公约》(第113号)

1960年的《辐射防护公约》(第115号)

1961年的《条款最后修订公约》(第116号)

1963年的《机器防护公约》(第119号)

1964年的《(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公约》(第120号)

1964年的《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

1965年的《(井下作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23号)

1965年的《未成年人(井下作业)体格检查公约》(第124号)

1966年的《(渔民)船员舱室公约》(修订本)(第126号)

1970年的《船员舱室(补充规定)公约》(修订本)(第133号)

1970年的《(海员)防止事故公约》(第134号)

1973年的《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75年的《人力资源开发公约》(第142号)

1977年的《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第148号)

1977年的《护理人员公约》(第149号)

1983年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第159号)

1985年的《劳动统计公约》(第160号)

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1993年1月27日的国民议会第467号令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1974年的《带酬脱产学习公约》(第140号)。

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1993年1月27日的国民议会第468号令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1970年的《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

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1993年1月27日的国民议会第469号令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1978年的《(公共部门)劳资关系公约》(第151号)。

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1993年1月27日的国民议会第470号令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的《职业介绍设施公约》(第88号)。

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1993年7月3日的国民议会第638号令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1971年的《工人代表公约》(第135号)。

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1993年7月3日的国民议会第639号令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的《(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第144号)。

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1994年7月19日的国民议会第856号令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1970年的《带酬休假公约》(修订本)(第132号)。

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2000年2月8日的国民议会第801-IQ号法案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1947年的《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及其有关《议定书》和1969年的《(农业)劳动监察公约》(第129号)。

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2004年1月13日的国民议会第585-IIQ号法案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的《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2006年10月2日的国民议会第146-IIQ号法案加入了1960年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76.各海牙公约:

(a)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1993年4月21日的国民议会第574号令加入了1954年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其《第一议定书》;

(b)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2000年12月12日的国民议会第41-IIQ号法案加入了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第二议定书》;

(c)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2004年3月30日的国民议会第611-IIQ号法案加入了1993年的《保护儿童和国家间收养方面合作公约》;

77.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1993年4月21日的国民议会第573号令加入了:

(a)1949年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一);

(b)1949年的《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二);

(c)1949年的《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三);

(d)1949年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四)。

国家有关当局正在审议加入:1977年的《1949年8月12日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977年的《1949年8月12日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78.阿塞拜疆共和国是下列区域人权文书的缔约国:

(a)1987年的《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和1993年的《第一议定书》和《第二议定书》。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2001年12月25日的国民议会第238-IIQ号法案加入了这些协定;

(b)1995年的《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2000年6月16日的国民议会第897-IQ号法案加入了该公约;

(c)1996年的《欧洲社会宪章》(修订本)。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2004年1月6日的国民议会第575-IIQ号法案加入了该宪章;

(d)1975年的《欧洲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公约》。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2000年3月17日的国民议会第832-IQ号法案加入了该公约;

(e)1950年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及其《第一议定书》(1952年)、《第四议定书》(1963年)、《第六议定书》(1983年)和《第七议定书》(1984年)。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2001年12月25日的国民议会第236-IIQ号法案加入了这些文书;

(f)2004年修正公约控制系统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十四议定书》。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2006年4月4日的国民议会第87-IIIQ号法案加入了该议定书;

(g)1980年的《欧洲关于向临时居留者提供医疗保健的协定》。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1996年5月31日的国民议会第111-IQ号法案加入了该协定;

(h)1983年的《欧洲暴力罪行受害者赔偿公约》。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2000年3月17日的国民议会第836-IQ号法案加入了该公约;

(i)教科文组织1983年的《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与学位的地区公约》。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1996年7月16日的国民议会第142-IQ号法案加入了该公约。

D.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79.1995年11月12日通过了独立后阿塞拜疆的《宪法》。它是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及自由的基础。

80.《宪法》有专门的一章涵盖了各种国际文书规定的所有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及自由,比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人身不可侵犯权、卫生保健权、名誉和尊严受保护权以及思想、言论、良心和集会自由权。

81.根据《宪法》第148条,阿塞拜疆参加的各项国际条约是阿塞拜疆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如它们之间有冲突,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家法律法规(《宪法》和全民投票通过的法律除外)。

82.2006年12月28日的总统令批准了阿塞拜疆保护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根据该计划,未来几年将努力使阿塞拜疆的法律法规与国际人权标准接轨,并将设计和实行一项与国际组织合作的新战略。

83.在共和国加入《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时,欧洲委员会与一个阿塞拜疆独立专家小组达成了编制关于阿塞拜疆的法律和做法在多大程度上与该公约一致的报告的协议。该独立专家小组的工作由阿塞拜疆司法部协调。它以俄文和英文编制了一份关于该公约的报告,并提交给欧洲委员会。专家们还开展了一系列活动,讨论进一步将国际协定纳入国内法律的问题。

84.在加入欧洲委员会并批准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后,2002年4月15日阿塞拜疆共和国承认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权。此前,欧洲法院就与阿塞拜疆有关的申请做出过39项裁定和判决:13项裁定申请为不可受理;10项裁定申请为可部分受理;8项被驳回;1项可受理性声明;7项裁定申请事项违反公约。

85.在关于改进司法体制的国家总统令基础之上,建议最高法院和其他一些司法机构组织研究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同时考虑到其司法实践工作。有鉴于此,阿塞拜疆共和国最高法院全体会议通过了2006年3月20日《关于审判时使用〈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规定及欧洲人权法院决定》的决议,并决定在最高法院组成中成立相关机构,翻译上述欧洲法院的判例法并使法官了解这些判例法。

86.2000年,阿塞拜疆政府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签署了一份协议,表明了其捍卫人权和民主的决心;该协议的有效期屡次被延长。最近一次是在2007年7月26日,通过签署一份协议进行展期。根据该协议,红十字委员会的代表可不受限制地到拘留场所进行例行探望并与囚犯进行私人会谈。同时,目前正在努力为患有肺结核的囚犯安排特殊治疗。目前,正在采取措施跟进红十字委员会的代表提交的秘密报告。

87.阿塞拜疆加入了众多人权文书,其中之一是《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于2002年8月1日在阿塞拜疆生效,从而使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委员会可以不受任何阻碍地参观相关的国家机构及拘留机构。

88.迄今为止,该委员会对阿塞拜疆进行了两次定期访问和两次特别访问,阿塞拜疆已针对其结论提交了反映其建议的报告。在政府的倡议下,出版了该委员会关于首次阿塞拜疆之行的报告。

89.在其2006年11月的第二次定期访问中,该委员会的一个代表团会与有关国家机构举行了会谈,视察了拘留场所,察看了拘留罪犯和在押候审囚犯的状况,并与他们进行了私人会谈。代表团成员还会见了国家高级官员和国际组织的代表。

90.在这些会见期间,委员会成员注意到,虽然尚存末决问题,但在执行作为上一次访问成果的建议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在交流他们第二次定期访问的初步印象之后,他们特别强调了阿塞拜疆监狱系统的积极变化。

91.针对该委员会关于国家刑罚机构按照现行标准运作、建设和进行现代化的建议,司法部请求该委员会在学习欧洲刑罚机构的最佳做法和运作方面提供帮助,包括安排一些部级官员考察和给他们提供机会参观该委员会甄选的、具有先进性并适合作为阿塞拜疆学习榜样的机构。按照该委员会2007年4月的建议,一些部级代表考察了芬兰的6个刑罚机构,包括实习,并了解了拘押罪犯和在押候审囚犯的状况。

92.在总统敦促加强对直接关系到促进和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司法工作的管理之后,已经通过了一系列新的法令。

93.2006年8月17日关于司法机构发展的总统令指示司法部拟订并向总统提交关于完善人权保护机制的方法的建议书。在参考了外国做法和法律,并考虑到当今社会实行的改革、阿塞拜疆融入国际社会和适用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成功成果之后,司法部的确推出了一些建议。它们当中的大部分在经2006年12月28日的总统令批准的《保护阿塞拜疆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中获得了考虑。总体上,《行动计划》的通过为扩大人权保护措施的范围和完善人权和自由保护机构提供了机会。

94.司法部通过发布命令批准了司法机关实施《行动计划》的时间表。根据时间表第3项,人权和公共关系办公室被指派定期对根据《行动计划》采取行动的情况进行整理。已将有关部级部门执行《行动计划》的信息整理成报告,提交给各部高级官员。根据时间表采取的行动仍在进行中。

95.另见第124段、第125段和第126段。

96.阿塞拜疆共和国有20% 的领土被亚美尼亚共和国占领,因此有超过百万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分布在阿塞拜疆的各个地区。为了保护并实现他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于1993年成立了国家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工作委员会,并取代了原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被迫离开永久居住地者问题国家委员会(1989年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纳戈尔内――卡拉巴赫冲突爆发之后开始运行的国家机构)。该委员会现在采取并实现了旨在实现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所有必要措施。

97.根据2006年2月6日的总统令成立了家庭、妇女和儿童问题国家委员会,以促进公共行政部门改革。该委员会的规章得到了2006年8月9日的总统令的批准。按照其《规则》,委员会是实施家庭、妇女和儿童范畴的国家政策的主要执行机关;按照第8.1条,委员会的义务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保障实现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尤其是儿童和妇女的权利和自由,并采取措施防止侵犯权利和自由的事件。按照第8.18条,委员会须受理与其职权范围相关的公民的控诉和申请并采取有关行动。

98.2006年3月29日的总统令批准了《将儿童从国立儿童机构转入阿塞拜疆共和国的(教养)家庭和替代照顾家庭国家纲要(2006-2015 年)》。纲要通过将这些儿童送回其血亲家庭或送到寄养家庭,力求帮助创造一种温馨的家庭环境,避免儿童被留在寄宿学校和其他机构。社会支助必须满足这些家庭的需要。该方案的一个元素是建立儿童安置机制程序。

99.2004年11月11日的总统令批准了国家人口变化和人口规模方案(2004年)。该方案力求确定最佳生育率、降低死亡率、延长预期寿命、加强对母亲和儿童的保护、为家庭的发展创造社会和经济条件以及控制移徙流。它还对涉及青少年保健(提高家庭的卫生和营养意识)、支持婚姻和年轻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和物质福利、安排假期和自由时间)、改善妇女工作条件和地位、改善公共卫生和延长预期寿命、照顾老年人、控制移徙流以及培训人口问题工作人员的各种事务进行调节。

100.由部长内阁批准的国家保护儿童健康和孕产方案于2006年9月15日获得通过。

101.2006年10月10日通过了《两性平等法》。它涉及消除两性不平等和性别分析问题,为确保男子和妇女平等以及能够接受教育、从事业务活动、挣取同样的工资和按平等条款选择职业规定了广泛的政策指导方针。家庭、妇女和儿童问题国家委员会负责监测该法案的遵守情况。

102.家庭、妇女和儿童问题国家委员会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遵守情况、为不同性别的所有人提供平等机会的情况以及儿童权利的行使情况进行监测。

103.1998年通过了《儿童权利法》,该法律涉及与儿童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有关的问题。特别是,它规定保证保护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生活和健康获得保护权、平等权以及名字和国籍拥有权。它还探讨了儿童权利问题公共政策发展的替代方案。

104.《家庭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劳动法》以及阿塞拜疆的其他法律也对人权的享有作了规定。《家庭法典》第1条宣称:“1.2 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家庭受到国家的保护。母亲、父亲和儿童均受法律保护。”

105.2007年1月25日获得通过了由部长内阁批准的《反对暴力综合纲要》。

106.2007年1月23日通过了《年轻家庭(抵押贷款)法》。

107.同时,家庭、妇女和儿童问题国家委员会拟订了一份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法案。此外,它还制订了关于家庭和妇女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关于儿童权利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

108.2007年,在与宗教组织合作问题国家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一个由主要宗教派别的领袖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开始运行。该委员会的目标是深入研究阿塞拜疆的宗教状况,与各宗教派别的代表对话并增进它们之间的理解和互相尊重,采取相应的行动确保宗教稳定,努力消除信徒中的激进和极端主义倾向――包括反宗教行为和狂热及迷信元素,利用宗教领袖的影响确保社会中宗教状况的稳定,以及组织宗教教育。

109.对于70岁或70岁以上的个人和需要外部援助以及无子女或父母住在同一城市或行政区的一类和二类残疾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部门根据2001年6月22日的《(老年人)社会服务法》以及现行条例向他们提供家庭式的照料,法律也要求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他们照料。2006年底的数字显示,有15,235名老人和残疾人正在享受社会保障部门家庭式的照料。在所有受益者中,12,947人为70岁以上老人,142人为在伟大的卫国战争中致残者。

110.2006年的一项总统令确认了关于改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国家方案。根据该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并批准了一项行动计划,目前正在开展必要的工作。

111.近年来还采取了其他措施,改善对住在国营寄宿馆和养老院的老年人的医疗服务,包括提供配有现代设备的医疗设施。已经对这类机构进行了大修,为居住者创造愉快的条件。目前有1,097名老年人和残疾人住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设的9所寄宿馆和养老院,完全由国家支助。

112.在采取措施照料残疾人并帮助他们康复方面,2006年有131名残疾人被送到国外接受治疗,而2007年1至8月期间为52人,另外有40人在阿塞拜疆接受治疗。

113.残疾人可以获得日常保健和康复服务。为残疾人建立了9个地区康复中心和1个运动和保健中心,以改善康复服务。

114.康复中心网络已建立,并在继续扩大。这是为了分散康复服务,使之更接近残疾人。这包括1所国家残疾人康复中心、1所儿童康复中心、1所伤残军人疗养院、1所假肢和矫形康复中心(在占贾有分支机构以及在纳希切万市有工厂)、1所设在纳希切万的儿童康复中心,以及设在舍基市、兰卡然市、苏姆盖特市和纳希切万市的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纳夫塔兰的1所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几近完工,在叶夫拉赫和哈奇马斯也有建立此类中心的计划。2006年购买了大约1,000辆免费提供给残疾人的曲柄操作残疾车、1,000套优质助听器以及制造假肢和护架的部件。

115.因此,2006年残疾率的增幅明显低于过去几年。初级残疾率从41.2%下降到34%,全部康复指标从2.9%增至5%,残疾群体指数从1.8%下降到1.5%。

116.每年都举办特别的全国性活动,以展示残疾人的创造天赋并帮助他们融入社会。这些活动包括2003年的竞技艺术和应用艺术展、2004年和2006年的第三届和第六届残疾人竞技表演艺术节以及2005年的残疾人体育竞赛。在这些活动和竞赛中,颁发了各种奖品和奖金,以表彰优秀表现。

117.2002年至2007年期间,残奥会和特奥会委员会为残疾人参加体育运动并参加国际比赛提供了经费。

118.向特别需要社会支持和社会关爱的残疾人提供财政援助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大约50,000名残疾人获得了一次整付的援助金。

119.阿塞拜疆批准了一份劳动市场上有需求的、适合残疾人的官方职业和行业清单和一份禁止雇用残疾人的工业工作场所清单。通过了一份关于特种工作场所标准的命令,以促进残疾人就业。适合残疾人的行业和职业清单包含69种职位,其中有图书管理员、文员、放映员、记录员、检票员、实验室助理、厨师、医疗接待员、裁缝、鞋匠、银行出纳、教师、木匠和园丁。

120.在联合国开发署和阿塞拜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一个联合项目范围内拟订了一项针对24种职位的研究方案,以建立职业培训中心。有创业抱负的残疾人可参加由就业服务处赞助的基本创业技能培训课程。这些培训课程依照在筹备阿塞拜疆—联合国开发署联合项目期间所建议的方法进行。具有特殊意义的是,就业服务处、残疾人社区、雇主、残疾人社会保障机构、全国企业家(雇主)组织联合会和工会联合会一道,为增强职业培训的效果以及向接受过职业培训的残疾人提供体面就业而努力。

E.在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框架

121.如上所述,2006年12月28日的总统令批准的《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对精简刑罚系统,建设符合欧洲标准的新设施和改善拘留条件等措施作了规定。在未来几年里,该计划要求使阿塞拜疆的法律法规完全与国际人权标准接轨;除了预计为促进国家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为保护人民的权利提供资源向暴力受害者提供适当赔偿、康复和医疗及心理援助,以及在这方面广泛进行外联活动而采取行动之外,它还要求在与国际组织合作方面采取新的战略,给予人权更加有效的国家保护,为学术研究提供激励,改善法律教育和加强阻止针对妇女的暴力及家庭暴力的努力。

122.在2008年的预算中已提供了经费,在2007年的基础上增加政府政策各领域(一般公共方案、科学、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和福利)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国家支出。

123.通过总统令在司法部内成立了人权和公共关系办公室。为监测处罚的执行,根据2000年8月25日的总统令、2004年12月6日的部长内阁令和2004年12月15日的司法部令成立了在司法部长领导下的督察局,目前运作良好。这些机构对涉及监狱及整个司法系统人权问题的申诉进行迅速、独立和全面的审查,并采取适当、透明的应对行动。他们还有权对刑罚机构进行不受限制的现场视察,私下会见囚犯、监测监狱状况和要求提供及审查有关文件。

124.1998年6月18日的总统令批准的《保护人权国家纲要》推动了立法和体制化改革,并促使国内首次决定设立监察专员制度。监察专员与民间社会和国际组织合作联合开展工作,通过对阿塞拜疆监察专员的工作进行科学审查,确定了具体的战略,并通过了2001年12月28日宪法法律《阿塞拜疆共和国人权全权代表法》。

125.司法部长发布了一项特殊命令,确保全权代表能够畅通无阻地进入拘留场所和在押候审中心,第一时间得到其管理人员的接待,并能够会见被拘留者。该项命令要求,必须允许全权代表与每个囚犯进行私人访谈以及出示文件表明拘留他们的合法性。全权代表及其助手可以自由访问在押候审中心、警察局拘留所和监狱,不需事先通知,并与被拘留者、在押候审者和已定罪的囚犯进行面谈。

126.仅在2006年,监察专员及其助手就对司法部监督下的拘留设施进行了35次视察。在完成这些视察之后,她建议改善已定罪囚犯和在押候审者的拘留条件。目前,她的建议正在加以落实。正在做进一步的工作,以促进与全权代表的有效合作。

127.在为使拘留条件和被拘留者的待遇更加人道而采取的进一步行动中,已根据国际标准修正了法律,以扩大罪犯的权利和自由并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128.2008年6月24日,国民议会根据总统的一项立法倡议通过了一项法律,对《刑罚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修正。根据该法,一年里的访问时间,不管是长期还是短期,得到了延长,携带包裹的数量翻了一倍,一年中通电话的时间增至为:有期徒刑犯人每周一次,每次15分钟,无期徒刑犯人每周两次,每次15分钟。同时,一类和二类残疾者、孕妇、有子女的妇女、在治疗机构接受治疗者和有传染病者有权支出的额外金额从2马纳特20戈比增至15马纳特,而其他囚犯可支出的额外金额从25马纳特增至50马纳特,依其适用法规而定。在过去,罪犯的信件总是受到审查。而现在,只有在与图谋犯罪有关、起诉正在进行中或与监狱规则有关的情况下或出于生命和安全的原因,才能实施审查(来自罪犯的律师或其他提供法律援助者的信件除外)。还应指出,该法减少了克扣监狱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并规定他们的粮食和衣物费用由国家支付。根据经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典》,监狱当局只有在囚犯的同意下才能将其服刑处告知其家人。

129.国家科学院设有一所从事与人权有关的学术和理论工作的人权研究所。

130.另见第96段至第121段。

131.1995年6月13日的《国际条约(缔结、适用和废除程序)法》第25条规定,“应根据外交部的申请,在议会公报和阿塞拜疆官方国家报纸上公布阿塞拜疆共和国按照该法律批准、核可或通过的国际条约或阿塞拜疆共和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阿塞拜疆共和国所加入国际条约的原文文本如果是外文,应以其中语文之一和阿塞利文的译文一起公布。”此外,阿塞拜疆外交部也在其国际条约简编中公布这些条约。

132.同一法律的第26条还规定,阿塞拜疆加入的所有国际条约均应由外交部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国际条约登记册上进行登记。外交部还负责在联合国秘书处或其他国际组织办事机构登记阿塞拜疆加入的所有国际条约。

133.阿塞拜疆语的国际人权文书以及有关国际法不同方面的科学文章定期刊登在《复兴――二十一世纪》和《国际法》这些杂志上。

134.根据《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出版了一份纳入了计划本身、与计划相关的法律以及一系列国际文书的人权文摘。

135.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起的对阿塞拜疆的技术援助方案中也包括散发有关国际人权文书资料的规定。

136.为确保罪犯和在押候审囚犯求助于相关机构和组织绝对保密,这些囚犯及其亲属均被告知其所拥有的权利。罪犯用的图书馆内应配有法律条文,每名罪犯都有以阿塞拜疆语、俄语和英语出版的《囚犯手册》。最近出版的《罪犯信息书》中刊登了描述罪犯权利的所有规范法令性文书,还收录了国际人权条约,其中反映了有关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上诉的规定的信息。

137.鉴于传播人权条约的重要性和时事性,司法部编制并出版了一部包含与酷刑有关的各种国际文书、《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建议以及其他文件的有关资料专辑。该专辑已经分发到所有刑罚机构、司法部各部门、各法院和其他执法机构。

138.在《欧洲联盟委员会和欧洲委员会改革阿塞拜疆惩戒系统共同纲要》的框架下,还将欧盟部长理事会于2006年1月11日通过的《欧洲惩戒规则》的新文本译成了阿塞拜疆语,并出版了4,000册。该《规则》在惩戒机关、相关国家机构、执法机构、非政府组织中传播。

139.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并在司法部法律教育中心的批准下,出版了两本专项培训手册――《禁止酷刑》和《你是否已经为面对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委员会做好准备?问与答》。它们由阿塞拜疆最高法院大法官(同时也是该领域的专家)所著。

140.根据关于改进司法体制的总统令,在教学法律学习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司法科学院。在该教学机构开设了针对法官(包括新法官、拥有5年工作经验的法官及法院院长再培训)、法院机关、司法机关、检察院其他工作人员及受过高等法律教育的其他人员的培训项目。

141.司法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培训法官和国家公诉人的单位,并计划将其改造成一所学校。

142.早在2000年,阿塞拜疆政府和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就已经在促进人权、加强保护人权的安排和建立必要基础设施的项目上开展合作。鉴于该项目的重要性,已多次对其进行了扩展。采取了各种措施以提高其有效性。在该项目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外联活动,包括关于向联合国条约组织提交定期报告的讲习班和针对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实体人员的培训课程。2006年11月2日启动了将题为“人权和审前拘留”的国际文件简编翻译成阿塞拜疆文的工作。该简编已分发给法院、执法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与联合国驻阿塞拜疆办事处的紧密合作下,该项目正在实施中。作为该项目的一部分,人权高专办的代表对阿塞拜疆进行了访问,并与司法部的高官举行了会谈,讨论进一步合作的前景。目前该项目仍在进行中。

143.司法部和欧洲公法中心正在实施一个项目,以向法律专业人员进行法律至高无上观念培训和支持法制改革;举行了由人权问题专家参与的许多讲座、会谈、教学访问及其他活动。

144.为提高人权问题司法工作人员的信息了解度,司法部目前正在开展积极工作,利用互联网和内部刊物,例如《法律事务》杂志和《司法报》等出版物。

145.根据2002年4月12日司法部长签署的一份关于司法机关保护人权的义务的命令,编制了一个人权文书汇编,在《法律事务》中发表了一系列关于人权问题的文章,并在司法机关和各法院中进行了分发,作为指导资料。司法部目前正在安排发行新的人权手册。

146.为扩大对法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的培训,准法官长期基础培训班的课程和法官及司法学会法律专业人员继续学习课程包括了一系列涉及国际人权文书学习的主题。

147.如上所述,2006年1月19日关于司法系统现代化和适用修正某些阿塞拜疆法律的法案的总统令的第6部分建议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安排学习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并在他们的司法实践中予以考虑。按照这项法令,阿塞拜疆最高法院全体会议2006年3月30日通过了一项关于在司法工作中适用《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的决定,并决定在最高法院内部成立一个部,负责翻译并使法官们熟悉欧洲法院的判例法。

148.为了让社会大众更多了解人权保护,阿塞拜疆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欧洲委员会、欧洲联盟、德国技术合作署、美国律师协会和欧洲公法中心等权威性国际组织展开紧密合作。

149.为提高劳动和社会保护部及其包括社会保护中心在内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技能,仅在2006年和2007年,就有604名部级官员参加了在欧洲联盟对独立国家联合体(独联体)的技术援助项目的专项纲要框架内组织的培训班――“阿塞拜疆社会保护体制改革”。有44人被派往法国、芬兰和乌克兰参加关于该主题的培训班。

150.为巴库各社会保护中心的定向社会援助专家举办了专门培训,作为在世界银行支助的“养恤金与社会援助”项目的一部分,并举行了关于其成果的会议。2006年,派遣了一些部级官员外出考察定向社会援助的运用情况。

151.在通过《保护阿塞拜疆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之后,国防部发布了以下命令:

(a)将有关各类人权(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条款列入“法律时间”培训方案的课程计划中,以提高军人及其家人和为军方工作的平民的法律知识,并安排在工作人员的公民培训课程中学习这些主题;

(b)向司法部和教育援助部提供法律培训教师;

(c)为鼓励与国际组织和国家机构开展联合项目,使其在军队中维护人权方面更具实效,编制并向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欧安组织和欧洲联盟驻巴库办事处以及其他专门机构提交相应的提案;

(d)使阿塞拜疆军队能够参加其他国家在人权和自由方面的培训课程。

152.2006-2007年,在欧安组织驻巴库办事处、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联合采取的一项举措的支持下,作为各机构与阿塞拜疆合作方案的一部分,国家内部事务机构的官员参加了在维也纳、纽约以及其他地方举行的各种人权问题讨论会、培训方案和会议。

153.阿塞拜疆青年律师联盟和美国律师协会已经就一般性人权主题进行了蹉商,并在这一框架下讨论了家庭暴力问题和处理该问题的法律途径。

154.在警察学院开设了题为“人权”的专项课程,这些课程深入探讨了人权立法和国际法律标准,并研究了该领域的国际经验。该学院还加强了英语教学。有关警察工作的课程、人权课程和《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学习方案得到了欧洲联盟专家们的认可。

155.由于对文化、族裔、宗教和语言差异的容忍是个人和不同文化代表之间互相理解的必要条件,为普通学校发行的课本和教材含有关于遵守人权以及尊重和维护在阿塞拜疆境内生活的所有民族群体文化遗产的材料。下列教材的编著者坚持了这一政策:《了解世界》、《阅读》、《文学》、《历史》、《地理》和《个人与社会》。

156.为了能够在国家高等、中等专业和一般教育机构学习国际人权文书,编写了关于人权和自由的教科书,组织了竞赛,并举办了艺术展览和人权专题节日活动。

157.在高等法学和政治科学教育机构,高级别的人权课程作为课程大纲的一部分进行讲授。巴库国立大学、巴库斯拉夫大学、阿塞拜疆语言大学、阿塞拜疆国立教育大学、占贾国立教育大学、苏姆盖特国立大学、西部大学和哈扎尔大学开设了题为“世界与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课程。而且,所有高等教育机构都开设了题为“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及基本权利”的本科课程。

158.《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他有关文书已被翻译成阿塞拜疆文,并分发给学校进行讲授。

159.2004年9月,阿塞拜疆青年律师协会与欧洲阿塞拜疆青年之友协会一道,开展了一个名为“青年人权网络”的项目,寻求调集青年人改善阿塞拜疆的人权状况并促进阿塞拜疆的民主化。该项目的宗旨是向年轻人宣传保护人权和民主化,增加他们对此类活动的参与,使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重视有关问题,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专业法律援助,培训阿塞拜疆新一代人权卫士,让青年人在民间社会的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在巴库和各地区成立流动人权监察工作队。

160.根据《保护阿塞拜疆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通过了教育部2007-2008年工作计划。

161.家庭、妇女和儿童问题国家委员会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对公众的教育。它出版了各种书籍和小册子,并在电视上谈论各种问题以及在各地区和城市举办讨论会。

162.委员会与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一道,在各地区为国家工作人员举办了各种会议、讨论会和培训班。其中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贩运人口、妇女权利和两性平等问题的会议。此外还进行了民意调查。

163.2006年11月,在“法国之香”的财务支助下,委员会为流离失所家庭的女童安排了英语学习课程,由来自巴库牛津学校的教师授课,每周上课两小时,分为两组,每组10个学生。培训一直持续到2006年底。

164.2007年1月,委员会与法国劳动、劳资关系、家庭团结部签署了双边合作协议。

165.因为意识到社会各界参与改造罪犯及监督惩戒机构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部长办公室成立了一个社会委员会,其由包括一些政治上的反对派组织在内的在社会上享有声望的保护人权方面的非政府组织中有较高威信的代表组成。该委员会的成立是加强政府机关和民间社会代表之间的对话及其透明度的具体且正面的措施之一。

166.向社会委员会的成员颁发了由司法部长签字的特别证书,以确保他们可以不受阻碍地经常进入拘留场所,会见罪犯并进行匿名调查。在仅仅一年的时间里,他们就得以按自己的选择视察了19所不同的监狱,编制了报告并提交了关于如何改善囚犯的生活条件、提供工作、对监狱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进行现代化等问题的提案和建议书。司法部已经采取行动落实这些建议并向公众公开。

167.为弱势群体,尤其是服刑中的妇女和未成年人举办了关于一系列社会问题的特别辅导班和会议。

168.社会委员会为年轻观众组织了由国家剧院进行的演出,并为服刑人员组织了由国家学术剧院进行的演出;媒体对这些演出都做了报道。

169.另见第49-56段。

170.目前正在采取一些措施,以保障大众媒体能够正常运转和发展。2005年7月21日 《关于向大众传媒提供财政支援》的总统令规定向30家报社和通讯社中的每一家提供数额为1,000万马纳特的财务支助。同样,根据2008年7月31日的《关于向阿塞拜疆共和国大众传媒提供一次性财政援助的总统令》,共向38家大众传媒机构提供了5,000马纳特的一次性财政援助。

171.对于阿塞拜疆来说,最严重的问题莫过于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之间的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地区冲突。占阿塞拜疆20%领土的纳戈尔内――卡拉巴赫地区及其周围的其他7个地区被亚美尼亚占领。由于亚美尼亚实行的种族清洗政策,超过一百万的阿塞拜疆人沦为难民或流离失所者。(另见第12-19段和附件四。)

172.在侵略阿塞拜疆的过程中亚美尼亚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准则进行了粗暴的破坏,出现了大量非法绞刑和大规模枪杀、行刑和其他残酷和不人道对待阿塞拜疆平民、人质和俘虏的现象。

173.遗憾的是,此处不得不指出,在亚美尼亚所占领上,阿塞拜疆无力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

174.阿塞拜疆快速和平解决冲突,解放被占领土并使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故土的努力遭遇了亚美尼亚的非建设性态度,亚美尼亚要求赋予阿塞拜疆共和国的纳戈尔内――卡拉巴赫地区独立地位或将阿塞拜疆的这部分领土划归亚美尼亚所有。

175.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之间的冲突是妨碍阿塞拜疆完全履行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唯一障碍。

F.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

176.阿塞拜疆共和国按照其所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的要求提供的报告由政府根据总统命令和部长内阁的决定编制,并由外交部提交联合国秘书长。

177.为编写报告,根据总统命令成立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中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代表。非政府组织代表和独立专家也协助编写报告。

178.编写报告的过程和政府代表团向联合国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情况在媒体中广泛报道。外交部副部长为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举行情况介绍会,解释报告内容和在报告期期间所采取的措施。

不歧视和平等问题现状以及有效法律保护手段不歧视和平等

179.现在,阿塞拜疆的一个重要现状是由居民的多民族和多信仰组成。阿塞拜疆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被写入《宪法》当中。《宪法》保证阿塞拜疆所有公民不取决于族裔背景、宗教或种族的平等权。此外,由于阿塞拜疆历史、经济和文化特点的原因,人们历经多个世纪形成了容忍和尊重其他民族和少数民族的文化的思想理念。

180.根据有关法律,政府执行一项旨在促进生活在阿塞拜疆的各族人民和少数族裔之间相互理解和友好相处的政策。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仇外心理,包括族裔、民族和种族的歧视和仇外心理都是不允许的。

181.阿塞拜疆依据其加入的国际公约,通过执行国内现行法律,努力打击宗教和种族歧视。遵守各种将不平等视为非法的公约,是政府一贯的优先事项。政府特别重视强化宗教容忍的传统和增强小教派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合作。阿塞拜疆已批准的公约规定了生活各个领域中的平等。

182.《宪法》有专门的一章包括国际文书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所有基本权利和自由,比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人身不可侵犯权、保护健康权、保护名誉和尊严的权利、思想和言论自由权、信仰权和集会自由权等等。

183.根据《宪法》第三章第25条,国家保证所有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不分种族、族裔背景、宗教、语言、性别、出身、财产、就业状况、信仰或者所属政党、工会或者其他自愿社团。不得以种族、族裔背景、宗教、语言、性别、出身、信仰或政治或社会关系为由,限制人权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184.根据《宪法》第三章第47条,禁止支持种族、族裔、宗教或社会分裂或敌对的煽动和宣传。

185.政府签署和批准了一些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禁止教育歧视公约》(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有关《任择议定书》。

186.阿塞拜疆法律规定了各种措施,以履行禁止针对个人或个人团体的种族歧视或其他歧视行为或做法的义务,以及确保所有国家和地方公共权力机关和公共机构的行为符合该项义务。

187.1992年6月3日的《政党法》第4条规定,禁止成立或运作寻求推翻或以暴力改变宪法秩序或者侵犯阿塞拜疆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宣传战争、暴力和残忍行为,煽动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或有其他有悖于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秩序或与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国际法律义务不符的行为的政党。

188.1994年2月24日的《工会法》第8条规定,禁止成立和运作从事推翻或者以暴力改变宪法秩序或者侵犯阿塞拜疆共和国领土完整、宣传战争、暴力和残忍行为,煽动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或有其他有悖于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秩序或与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国际法律义务不符的行为的工会。

189.1998年11月13日《集会自由法》第8条规定,禁止有煽动歧视、敌对或暴力或者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分裂行为的集会。该法案于2008年5月30日进行了修正,以纠正自其实施以来发现的漏洞和进一步维护集会自由权。这些修正阐明了法案的原意、删除了过多的禁令,并明确了限制集会自由权的理由和程序。因此,必须将集会计划通知有关当局的情况比原来规定的有所减少,并且可以提交补充文件。删除了禁止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组织集会的规定。重新规定了可能受到限制的集会场所名单,并删除了法案的旧版本中多余的禁令。此外,按照现在的规定,和平机会若最终演变为暴力,对于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不应仅仅因其当时在场而被起诉。

190.根据1992年8月20日《宗教信仰自由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人人都可自由确定其宗教,有权独自信奉任何一种或几种或与其他人一起信奉任何宗教,表达并传播对宗教的见解。

191.为阿塞拜疆所有少数民族宗教代表创造平等的工作条件。如今,所采取的措施使少数民族宗教代表得以生活在相互理解和宽容的环境中。目前,在阿塞拜疆境内与伊斯兰宗教团体一起自由活动的还有俄罗斯东正教团体、阿尔巴诺――乌定、犹太及其他非伊斯兰教团体。

192.2006年和2007年,国家与宗教组织合作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的阿塞拜疆的义务,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工作。在2006年11月16日“国际宽容日”纪念日当天,委员会与活跃于阿塞拜疆的各宗教派别举行了题为“阿塞拜疆,宽容的典范”的圆桌会议。与会的有各宗教派别的领袖、著名宗教界人士、驻阿塞拜疆的外国大使和国际组织代表。他们就阿塞拜疆的容忍传统交换了看法,并指出了在全球推广这种宽容思想的重要性。

193.2006年11月20日,委员会与阿塞拜疆新闻理事会共同举办了关于“宗教价值与媒体”的圆桌会议,以防止出现支持宗教不相容和歧视的宣传以及冒犯宗教价值观的新闻报道。报道宗教主题的新闻记者应邀与会。会议讨论了阿塞拜疆的宗教现状。会议建议新闻记者不要创造任何助长种族不相容或歧视的机会,以及在撰写有关宗教的文章时不冒犯宗教价值观。2007年2月27日,举办了关于这一主题的特别讨论会。

194.阿塞拜疆的少数民族获保证享有平等文化权并享有国家的文化遗产。这体现在阿塞拜疆关于文化问题的国内法律中。该项法律纳入了尊重包括少数民族文化权在内的人权的原则。1996年5月31日的法案使阿塞拜疆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该法案在1998年2月6日的《文化法》和1998年4月16日的有关总统令中也有所体现。《文化法》第8条(文化特性)宣称,人人有权保留其民族文化特征以及自由秉持其精神、审美和其他价值观。国家保证个人的文化特性权利。国家从法律上直接保证满足个人的文化需要,不管其种族、族裔和民族血统为何。根据该法案第17条,国家对文化活动的干预只限于禁止和防止:实施暴力、煽动种族、民族或宗教排斥、开展违背普世精神价值的活动、鼓吹色情和吸食毒品。其他一些条文为个人文化特性权提供了间接的法律保障。特别是,第48条(文化领域的国际合作)、第49条(文化领域的国际交流)和第50条(维护文化价值中的合作)使文化少数群体有机会与其历史发源国维持并发展国际交往。阿塞拜疆文化方面的其他法律也提供了这样的机会,包括1998年4月10日的《保护历史和文化遗迹法》(其中第30条题为“在保护遗迹中适用国际法律文书”)、1998年12月29日《图书馆法》(其中第33条题为“图书馆服务中的国际合作”)和2000年3月24日《博物馆法》(其中第27条题为“国际合作”)。

195.文化和旅游部致力于保护和发展生活在本国的少数民族和族裔群体的文化价值观。该部制定了一项活动计划,目前正在实施:

与生活在阿塞拜疆的族裔群体原籍国的大使和使团开展合作;

与当前代表少数民族的文化中心和社团合作;

与活跃于该领域的文化工作者一道,举行专门讨论文化少数派权利的国际学术和研究会、研讨会和集会;

举办反映少数群体民族史、艺术和习俗的展览以及组织少数民族剧团在阿塞拜疆和到国外进行巡回演出;

组团代表少数派的群体参加地区的和全国性的文化活动;

举办杰出的本土艺术家周年纪念活动,授予业余艺术团的领导和成员荣誉称号;

为演出团提供传统服饰、乐器和技术装备。

196.目前正在与代表少数民族的文化中心和社团一起开展大量工作。在库萨尔建立了列兹根国家剧院,在噶克赫建立了国家木偶剧院。这些都是按照民间剧院的要求修建的,得到了先进的物资和技术支持。

197.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题为“阿塞拜疆文化多样性”的方案,正在教科文组织文化多样性方案范围内予以实施。在欧安组织驻巴库办事处的支持下,2002年6月27-29日举办了相同主题的学术会议,代表生活在阿塞拜疆的各少数民族的各文化协会的代表、一些非政府组织和几个国家的使馆和外交使团的领导出席了会议。会议通过了《阿塞拜疆文化多样性宣言》,其中包括:

发展国家、非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

定期监测国家文化多样性和维持文化多样性的活动;

国家已决定在文化和旅游部建立文化多样性问题协调委员会,以协调国家各少数民族文化协会的活动。

198.在教科文组织60周年纪念活动中,2006年10月19日在教科文组织总部举办了主题为“阿塞拜疆,文明和文化的十字路口”的音乐会和摄影展,向国际社会展示了阿塞拜疆文化在进行不同文明和文化之间的对话方面独具的潜力和经验。

199.根据教科文组织“文化多样性”方案及其自己的“阿塞拜疆文化多样性”项目,2006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组织了“阿塞拜疆,我们的祖国”庆祝活动,专门展示了少数民族艺术。

200.1999年6月4日的《旅游法》第7条要求从阿塞拜疆前往外国的游客,包括过境旅客遵守他们所前往国家(或地方)的法律和尊重当地的社会秩序、习俗、传统和宗教信仰。

201.1996年3月13日《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法律地位)法》第4条规定,在阿塞拜疆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不分社会地位或财产状况、种族或族裔背景、性别、语言、宗教态度、职业种类和性质等。

202.1998年9月30日《公民法》第 3条规定,阿塞拜疆公民人人平等,无论公民权如何获得。阿塞拜疆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是平等的,不分出身、社会地位、财产、种族或族裔背景、性别、教育、语言、宗教态度、政治或其他信仰、职业类型和性质、居住地点、在特定地方居住时间长短和其他情况。

203.1999年3月15日《移民法》第7条规定,在以下情形中,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申请进入阿塞拜疆可能会遭到拒绝:

如果他或她的入境可能会对阿塞拜疆的国家安全或法律和秩序造成危害;

如果他或她感染了有关行政机关公布名单上的危险性传染病病毒;

如果他或她没有证明身份的证件;

如果他或她为获准进入阿塞拜疆共和国出示伪造证件或提供虚假资料;

如果在最近五年期间他或她有犯下严重罪行的前科;

如果他或她过去曾被驱逐出阿塞拜疆共和国;

如果他或她和他或她的随行家属没有足够的经济条件满足其基本需要,除非他们的生活费用得到永久居住于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公民的担保。

204.1999年5月21日《难民和(国内)被迫流离失所者地位法》规定,在难民和被迫流离失所者问题国家委员会做出决定前,不能将已申请难民身份者遣送、引渡或强制送回到其他国家。剥夺难民的难民身份和将难民或任何希望获得难民身份者遣送、引渡、强制送回到其他国家的决定,必须由法院根据该委员会的请求做出。1988年和1989年,遭受亚美尼亚政府种族清洗并在阿塞拜疆重新落脚的阿塞拜疆人多达20万。这是亚美尼亚发动对阿塞拜疆的侵略战争及其占领阿塞拜疆领土的政策所造成的后果。这些阿塞拜疆人通过以个人而不是集体的名义提交能够证明他们确实是难民的文件和申请获得了难民身份。根据该法第5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难民遣送或驱逐到一个对他或她的生命或自由存在危险的国家。根据该法第8条,未获难民身份或未获允许按规定方式在阿塞拜疆避难者,可被遣送到另一个国家。根据第11条,申请难民身份者有权自由信奉其宗教。

205.1999年12月7日《大众媒体法》第10条规定,媒体不能泄露阿塞拜疆法律保护的机密信息,不能鼓动暴力推翻现行宪法秩序,不能侵犯国家的完整性,不能宣扬战争或使用武力和暴力,不能煽动民族、种族或社会分裂或不容忍,也不能假借以权威人士名义散布谣言、谎言或侵犯公民荣誉和尊严的带有偏见的事情或淫秽或诽谤性的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206.2002年6月25日《电视和广播法》第11条规定,国家电台和电视理事会确保:

不在儿童和青少年可以收看到的时段内播放可能对他们生理、心理或情感发展有害的节目;

节目中不鼓吹恐怖主义、暴力、残忍或民族、种族或宗教歧视。

该法第23条规定,如果电台或电视台维护公开煽动暴力推翻国家秩序、侵犯国家完整性和国家安全、挑起民族、种族和宗教冲突,或组织大规模的动乱和恐怖主义,或在明知的情况下为传输这类广播提供设施,其在阿塞拜疆境内的广播许可证将由法院判决予以撤销。第32条要求广播机构在制作广播节目时,不得传播恐怖主义、暴力、残忍或民族、宗教或种族歧视。该法第35条规定,电视广告不得鼓励冒犯他人的尊严或宗教及政治观点的行为。

207.1999年11月30日《地方民意调查法》第6条规定,不得以种族、族裔背景、宗教、语言、性别、出身、教育、财产、就业情况、信仰或政党、工会或其他自愿协会的身份为理由,限制公民直接或间接参与地方民意调查的权利。

208.2000年5月30日《出版商法》第5条规定,出版公司采集、制作和发行的资料不得含有煽动泄露国家秘密,暴力改变或推翻现行宪法秩序,侵犯国家安全或国家领土完整,宣传战争、暴力或民族、种族或宗教排他主义、不容忍或社会分裂,出版和传播带有色情或诽谤性质的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内容。

209.2004年9月28日《公共电视和广播法》第7条规定,广播机构还有责任确保不播放含有色情内容或鼓吹暴力、残忍和宗教及种族歧视的节目。

210.1999年12月28日颁布的《家庭法》第2条规定,禁止以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为由,限制公民的缔结婚姻和建立家庭关系的权利。

211.2006年10月10日《两性(男性和女性)平等法》的重点是,通过消除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歧视和为男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公共生活领域创造平等机会,确保两性平等。

212.家庭、妇女和儿童问题国家委员会负责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213.在阿塞拜疆,孕妇和有年幼子女的妇女在刑事、工作相关事务和其他事务上享有一定的特权。《刑法》第47条规定,对孕妇和受扶养子女在8岁以下的妇女,不能罚以从事社区服务。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退休男子和妇女。第53.5条规定,惩罚性限制自由不适用于孕妇、受扶养子女在8岁以下的妇女、退休男子和妇女或一类和二类残疾人。

214.《劳动法》第16.2条规定,给予妇女、残疾人和18岁以下人员优势和特权不得被视为歧视。

215.《劳动法》第66条规定,业绩评估不适用于有受扶养子女的妇女、孕妇或18岁以下的工作人员。

216.1998年5月19日的《儿童权利法》第6条规定,所有儿童享有平等权利,不因社会地位或财富、健康状况、种族或族裔背景、语言、教育、宗教、政治观点或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居住地点而受歧视。

217.1999年2月1日颁布的《劳动法》第16条(就业中不受歧视)规定,禁止以公民权、性别、种族、信仰、族裔背景、语言、居住地点、财产状况、社会出身、年龄、家庭状况、信仰、政治观点、所属工会或其他自愿组织、公职身份或其他同专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或工作成果无关的因素为理由对工人实行歧视,同时也禁止直接或间接根据上述因素提供优惠或者特权和限制工人权利。

218.有关就业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阿塞拜疆宪法》、2001年7月2日的《就业法》和其他有关法案以及阿塞拜疆已批准的国际条约。根据《就业法》第6条,国家在就业领域的政策重点是:

(a)不论种族、族裔背景、宗教、语言、性别、家庭状况、社会出身、居住地点、财产、信仰或所属政党、工会或其他自愿性组织,保障所有公民享有行使劳动权利的平等机会和自由选择职业;

(b)为阿塞拜疆侨居国外的公民和侨居阿塞拜疆的无国籍者和外国人创造就业条件;

(c)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国家劳动监察局在其权限内对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19.2007年5月15日的总统令批准了关于执行阿塞拜疆就业战略( 2007-2010年)的国家方案。其主要目标是,到2011年,通过创造有利于更广泛就业的政治、经济、社会和体制环境,落实2005年10月26日总统令批准的《国家就业战略(2006-2015年)》的重点事项。该方案包括促进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即难民、被迫流离失所者和青年人就业的措施;此外,将为残疾人融入社会和获得更多就业创造条件。

220.《公共卫生法》第10条规定,永久居留阿塞拜疆的无国籍者享有与阿塞拜疆公民同样的健康保护权。外国人有权根据阿塞拜疆参加的国际协定的规定获得医疗服务。

221.2001年6月12日《精神病护理法》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和精神病医院医务人员的职责包括制订关于在不影响其他病人的情况下自由举行宗教仪式的规章和对信徒病人解释这些规章。

222.2001年6月22日《老年人社会服务法》第5条规定,在由社会服务机构管理的老年人服务机构,老年人有权在单独的地方举行宗教仪式,只要他们不违反有关机构的规章。

223.1992年8月25日《预防残疾和残疾人(康复和社会保护)法》第1条规定,禁止以种族、民族、族群或任何其他情况为理由对残疾人实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所有族裔群体和少数民族在残疾人医疗康复、提供解决日常住房和其他问题的援助、提供物质和技术援助和为残疾人举行文化活动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受到法律的禁止和惩罚。

224.《宪法》第69条第1款规定,除非法律或者阿塞拜疆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居住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像该国的公民一样享有所有的权利,但是也必须履行所有的义务。此外,该项规定还保证寻求避难者、难民和其他无国籍者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只要他们在阿塞拜疆居留是合法的。

225.《宪法》第45条规定,人人享有使用本族语言、学习本族语言和发展本族语言的权利。不得剥夺任何人使用本族语言的权利。

226.根据1992年10月7日《教育法》第3条,保障公民教育权,不论其种族、语言、民裔背景或宗教信仰为何。公民可以自由选择教学形式、教育机构和教学语言。

227.阿塞拜疆的国语是阿塞拜疆语。

228.一些学校和大学既以阿塞拜疆语进行教学也以俄语和格鲁吉亚语进行教学,从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其他民族的尊重。考虑到社会的需要和公民的愿望,学生可以接受以少数民族语言进行的教学,学习阿塞拜疆的义务教育课程以及阿塞拜疆的历史、文学和地理。

229.目前,阿塞拜疆有1,760所学前教育机构,其中10所(635名儿童)只提供以俄语进行的教育和教学,6所(280名儿童)只提供以格鲁吉亚语进行的教育和教学。在以阿塞拜疆语和俄语混合进行教育和教学的228所机构中,26,015名儿童中有7,730名在俄语班学习。在以阿塞拜疆语和格鲁吉亚语混合进行教育和教学的两所机构中,175名儿童中有40名在格鲁吉亚语班学习。

230.在阿塞拜疆,所有普通教育以3种语言提供――阿塞拜疆语、俄语和格鲁吉亚语。有19所学校只使用俄语进行教学,其在校学生人数为6,208名;有6所学校只使用格鲁吉亚语进行教学,其在校学生人数为991名。在以阿塞拜疆语和俄语混合进行教学的334所学校中,有101,291名学生在俄语班学习。在以阿塞拜疆和格鲁吉亚语混合进行教学的5所学校中,有770名学生在格鲁吉亚语班学习。有1所学校以阿塞拜疆语、俄语和格鲁吉亚语三种语言进行教学,其中125个学生在俄语班学习,126名学生在格鲁吉亚语班学习。

231.在巴库第46号学校,可以学习希伯来语。在巴库还有一所私立学校,可以学习希伯来人和犹太人的历史和文化。目前,有251名学生就读该校。

232.生活在阿塞拜疆13个区人口密集社区的各民族儿童,可以学习他们自己的语言、传统、习俗和文化。

233.在阿塞拜疆库巴、库萨尔、伊斯迈伊里、哈奇马斯、欧古兹和噶巴拉各区,少数族裔儿童在小学阶段学习列兹根语;列里克、兰卡然、阿斯塔拉和马萨里各区的学校学习塔列什语;巴拉坎、噶巴拉、哈奇马斯、扎卡塔拉、库巴和撒姆克各区的学校学习阿瓦尔语、乌定语、塔特语、察胡尔语、卡纳拉格语和库尔德语。儿童在小学(一至四年级)学习本族语。

234.为简化少数族裔语言的教学,国家非常重视课程计划、教科书、辅助学习材料、教学材料、教师用书和建议书的编写和出版。近年来,阿塞拜疆编写了各种课程计划和17部教科书,包括:《我们学习母语》、《字母表》、《列兹根语》、《塔列什语》、《塔特语》、《库尔德语》、《察胡尔语》、《阿瓦尔语》和《乌定语》。

235.2003年5月27日颁布的《选举法》第2条规定,阿塞拜疆公民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的选举权,以个人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参加选举和全民投票。公民参加选举和全民投票是自由和自愿的。任何人不得对公民参加或不参加选举或全民投票施加压力。任何人不得防碍公民自由表达其意愿。阿塞拜疆公民可以投票,参加选举和参与全民投票,不分种族、族裔背景、宗教、性别、出身、财产、就业状况、信仰、政党、所属工会或其他自愿性组织等。

236.自2004年6月8日以来,《国家紧急状态法》对国家紧急状态的适用和根据《宪法》使用特殊权力作了规定。《国家紧急状态法》规定的措施必须符合阿塞拜疆按国际人权条约应承担的义务,而且不应导致以种族、族裔背景、语言、性别、出身、财产、公职身份、信仰或所属政党、工会或其他自愿性组织为由歧视个人和群体。如果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外交部必须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在3天内向联合国秘书长和欧洲委员会秘书长通报对公民权利和自由所施加的临时限制以及出于何种原因。当解除国家紧急状态时,也必须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和欧洲委员会秘书长。

237.1999年6月2日的《市政(状况)法》第3条规定,阿塞拜疆公民可以通过选举居住地区的市政机关、在全民投票中投票、参加民意调查和自由表达观点及提出建议等,行使其地方自治权。他们可以直接和通过代表来行使,不分种族、族裔背景、性别、语言、社会出身、财产、公职身份、宗教、信仰、职业或与政党、工会或其他自愿性组织的关系。

238.2001年7月21日的《公务员法典》规定了国家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公务员法律地位相关的事务。该法第27条规定,所有阿塞拜疆公民,不分种族、族裔背景、语言、性别、社会出身、财产、居住地点、宗教态度、信仰,或所属自愿性或其他协会,只要年龄达16岁,只要符合有关职位的专业要求,都有权成为公务人员。

239.1999年10月28日的《警察法》第5条规定,警察在履行职责时,保护阿塞拜疆《宪法》和国际协定赋予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免遭任何企图侵犯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不分性别、种族、族裔背景、所属宗教、财产、就业状况、信仰、或所属政党、工会或其他自愿性组织。

240.1999年12月28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所有个人和法人实体有权按法律规定寻求法律保护,以捍卫和维护其合法权利、自由和利益。

241.该法第8条规定,有关民事事务和经济纠纷的司法依据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执行。法院平等对待所有诉讼参与者,不分种族、族裔背景、信念、宗教、语言、出身、财产、就业状况、信仰、所属政党、工会或其他自愿性组织、所在地、所有权的辅助形式(如果是法人实体)和其他法律未规定的区别。

242.1999年10月28日的《刑事调查法》第4条第3款规定,禁止开展刑事调查者从事任何施惠于特定政党或其他自愿性组织的行为。同时还禁止这类人暗自参与立法或司法机关或经合法注册的社会团体或宗教组织的工作以影响这些团体和组织的合法活动。

243.2000年9月1日生效的《刑法典》载有关于因仇恨或出于种族或宗教不容忍或仇外心理所犯罪行的刑事责任的条文。这些条文惩治下列各种罪行:灭绝种族(第103条)、人口灭绝(第105条)、奴役(第106条)、驱逐或强行搬迁(第107条)、上述情况下的迫害(第109条)、性暴力(第108条)、强制拘留(第110条)、种族隔离(第111条)、酷刑(第113条)、破坏平等(第154条)、阻止宗教仪式举行(第167条)、以举行宗教仪式为由侵犯公民权利(第168条)、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敌对(第283条)等等。此外还有将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或敌对规定为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行为的条文(第120条第2(12)款)。迄今为止,没有出现根据上述条文提起的刑事诉讼,也没有接到与这些问题有关的申诉或来文。

244.1999年12月30日颁布的《刑法典》将以下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第101条,公开煽动侵略战争

第101.1条,公开煽动侵略战争应判处最高3年的限制自由或同样时限的监禁。

第101.2条,利用大众媒体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下的同样罪行,应判处2至5年的监禁,同时或剥夺最高在3年内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245.根据《刑法典》第61条第1(6)款,由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或狂热引发的犯罪视为严重情节的犯罪。

246.2000年7月14日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第11条规定,根据在法律面前和法庭上人人平等的原则进行刑事诉讼。执行刑事诉讼的机构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得依据公民身份、社会地位、性别、种族、族裔背景、政治或宗教关系、语言、社会出身、财产、就业状况、信仰、住所、所在地或没有法律根据的考虑偏袒参与诉讼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247.2001年5月15日《罪犯引渡法》第3条规定,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认定被要求引渡者可能会由于种族、族裔背景、语言、宗教、公民身份、政治见解或性别的原因而遭受迫害,可拒绝引渡。

248.2001年6月29日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法》第3条规定,如果有充分理由认定法律援助请求是为了根据个人的种族、族裔背景、宗教、语言、公民身份、政治见解或性别对其进行迫害,可拒绝法律援助请求。

249.2005年6月28日的《贩运人口法》第7条规定,阿塞拜疆打击贩运人口的工作依据,除其他外,保护贩运行为受害者在社会中免遭歧视的原则进行。

250.部长内阁2005年11月9日的决定批准了一项确定、资助和监督专门机构针对贩运行为受害者问题的活动的程序。2006年1月12日批准了《贩运人口受害者援助基金规约》,为这项在内政部内专门建立的基金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06年3月6日批准了关于贩运人口受害者社会康复问题的条例,明确了社会康复机制。2006年6月17日,在30个标准金融单位设定了贩运人口受害者津贴,在受害者重返社会期间对其进行支付。

251.在欧安组织和国际移民组织的援助下,阿塞拜疆制定了首个打击贩运人口问题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于2004年5月6日获得总统令批准。该计划要求加强立法基础和内政部成立并运行的专门机构――打击贩运人口办公室。此外还任命了国家协调员。

252.在2003-2007年期间,确定和调查了564起涉及贩运人口的违法案件。这些案件已提交法院,罪犯已被定罪并受到惩罚。

253.没有出现针对在阿塞拜疆武装部队服役的非阿塞拜疆人的种族歧视案件。而且,从2005年3月11日至今,也即自从采纳了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出的关于阿塞拜疆的结论性意见以来,尚无必要修正共和国的军事法或采取行政或其他措施,因此也没有采取此类行动。

254.关于强迫驱逐移民的问题,应当强调的是,阿塞拜疆执法机构和专门服务机构的一个工作重点是发现并取缔非法移民渠道。自从实施反恐行动以来,这种渠道越来越多,并成为恐怖组织成员及其同谋行动的掩护。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成立了边境管制委员会和协调小组,负责配合国际移民组织的工作。这些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使边境管制和保护程序符合国际标准,在监测人流和物流的同时维护过境人员的人权。2006年7月25日的总统令批准了国家移民方案。根据该方案,目前正在采取必要措施。方案的主要目的是落实国家移民政策,制定移民管理制度,调控和预测移民流动,使法律符合国际标准和现行要求,建立一个现代化的计算机监测体系,阻止非法移民和为移民提供社会保护。该方案针对的是移民流动的具体特征、国家政策的优先事项和国际合作。此外,它还规定了各国家机构应在既定时限内执行的措施。该方案的一项任务是,建立一个负责执行国家移民政策的国家机构,制定移民管理制度,调控和预测移民流动和协调有关国家机构的各项活动。

255.2007年3月19日的总统令成立了国家移民局并批准了相关条例,以满足该方案的要求。

256.如今,阿塞拜疆正在由一个移民原籍国发展成为移民侨居国。因此,国家移民局目前正在采取措施,逐步建立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并相应地修正现有法律。目前正在制定一部与国家移民方案相配套的移民法,并提出了再接纳战略的建议,以使公民能返回其原籍国。

257.阿塞拜疆与独立国家联合体(独联体)(土库曼斯坦和亚美尼亚除外)签署了互免签证双边协议,并与欧洲和亚洲许多国家签署了关于出入境优惠条款的协议。国家移民局在其权限内与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以及独联体有关组织进行合作。

258.阿塞拜疆有关移民问题的法律包括:1998年的《移民法》、1996年的《外国人和无国籍者(法律地位)法》和1999年的《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地位)法》。已通过一系列关于劳工移民的法规,包括1999年7月1日生效的《劳动法》和1999年10月28日获得批准的《劳工移民法》。在独联体框架内,阿塞拜疆加入了关于劳工移民和移徙工人社会保护合作的协议(1994年)、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合作的协议(1994年)以及关于劳工移民和移民社会保护合作的协议。2008年8月5日发布的总统令涉及2008年6月24日第 658-IIIQD号法案的适用、移民管理制度的制订和阿塞拜疆一些法律的修正等问题。

259.阿塞拜疆在2006年期间采取了行动,拘留了250名无签证或相关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在被拘留者中,巴基斯坦公民72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36人、印度31人、土耳其22人、孟加拉国17人、格鲁吉亚11人、尼日利亚10人、俄罗斯联邦8人、乌兹别克斯坦8人、土库曼斯坦6人、阿富汗5人、乌克兰4人、越南3人以及墨西哥、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突尼斯、荷兰和联合王国各1人。其中,依据《行政违规法典》第330条对126人处以合计2,480马纳特(阿塞拜疆货币单位)的罚款并按行政程序将他们驱逐出境。

260.根据《行政违规法典》第339条第1款,2006年有95名外国公民因无要求的居留许可在阿塞拜疆居留而被处以罚款,共计1,085马纳特。

261.阿塞拜疆在2007年第一季度期间采取了一些措施,拘留了184名无签证或相关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其中,巴基斯坦公民34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55人、印度19人、乌兹别克斯坦17人、格鲁吉亚8人、尼日利亚8人、俄罗斯联邦6人、土耳其5人、土库曼斯坦5人、中国4人、阿富汗3人、伊拉克共和国3人、泰国3人、孟加拉国2人、越南2人以及乌克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拉脱维亚、老挝、吉尔吉斯斯坦、菲律宾、加拿大、约旦、沙特阿拉伯和也门各1人。目前正在对13起案件进行审理。其他被拘留者已根据《行政违规法典》第330条的规定被处以共计2,332马纳特的罚款并按行政程序驱逐出境。

262.应一些合作国家的请求,阿塞拜疆引渡了12名涉嫌煽动宗教仇恨和有恐怖主义行为者,包括3名基地恐怖组织成员、3名伊斯兰圣战组织的激进分子、5名伊斯兰祈祷团成员和1名Armiya Kavkaz Islam成员。已有11名恐怖主义分子在阿塞拜疆被捕并移交给其他合作国家的专门事务机构;同时,根据阿塞拜疆专门事务机构提供的信息,有6名恐怖主义分子在英国、荷兰、德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巴基斯坦落网。阿塞拜疆国家安全机构在国内已查明14名Jayshullah恐怖组织的激进分子、6名伊斯兰解放党成员和1名伊斯兰祈祷团成员。由于与恐怖主义组织有联系,一些外国组织在巴库的分支机构的活动已被停止,这些组织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际人道主义申诉组织、沙特阿拉伯哈拉曼、科威特的伊斯兰遗产复兴及病人援助基金、美利坚合众国的国际慈善基金会和卡塔尔的卡塔尔组织。这些组织的3名成员已被移交给埃及,23人被驱逐出阿塞拜疆。近年来,引渡了33名直接参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外国人:仅在自9月11日以来的这段时间里就引渡了5名埃及公民和1名乌兹别克公民,因为他们是恐怖组织—基地组织、伊斯兰祈祷团和埃及伊斯兰圣战组织的成员。7个与恐怖组织有联系的慈善组织在巴库的分支机构的活动被停止。

263.监察专员办事处已运行了7年。监察专员在此期间特别参与的人权领域是打击和防止歧视并提高公众在这方面的意识。根据2001年12月28日的《阿塞拜疆共和国人权专员(监察专员)宪法法案》,在阿塞拜疆国内居住的任何人,不分种族、族裔背景、语言和宗教,都有权向监察专员提出申请。

264.尽管监察专员收到少数民族人民的申诉,但由于阿塞拜疆是一个居住着各种族裔群体和少数民族的多民族国家,这些申诉从本质上说是关于社会和经济问题,而不是民族问题。

265.在监察专员任职期间举办了几次维护少数民族权利和宗教自由的活动。其中,监察专员及其助手定期参加有关宗教和人权问题、不同文明间对话问题与禁止种族、民族和宗教歧视问题的国际活动。

266.《阿塞拜疆共和国人权专员(监察专员)宪法法案》,除其他外,已经使社会在与监狱系统的联系方面变得更加开放。司法部长公布了一项特殊命令,以确保专员能够畅通无阻地进入拘留和在押中心,能够即时会见管理人员和囚犯,能够与每一名被拘留者进行私谈,并能够查看证明拘留合法性的文件。监察专员在视察监狱时,特别关注保护罪犯宗教自由和敬神场所的设施,并同样关注囚犯的族裔和宗教背景。此后,她提出了关于改善已定罪囚犯和在押候审囚犯拘留条件的建议。目前,这些建议正在得到落实。比如,预留了提供有宗教书籍的、适合做礼拜的房间,安排神职人员探访包括被判终生监禁者在内的囚犯,以维护其良心和宗教自由。此外,还为不同宗教和少数民族的囚犯提供专门的膳食。

有效补救措施

267.如上所述,人权专员与司法实体人员一起捍卫人权。

268.根据2001年12月28日的《阿塞拜疆共和国人权专员(监察专员)宪法法案》设置了专员这一职务,以对国家机构、地方政府机构和官员的侵犯人权和自由行为进行补救。专员的活动与其他受委托对人权进行保护和对违反人权和自由的行为进行补救的国家机关的职能并不重叠和重复。根据该法案第8条第1款,专员对阿塞拜疆公民、外侨、无国籍者和法人实体提交的违反人权申诉进行审查。此外,他还与各宗教领袖保持密切联系,并经常关注他们的问题。

269.为实现阿塞拜疆《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成立了工作组,并委托人权专员领导该领域的工作。根据《国家行动计划》的构架,在工作组下设立了5个分组,并在全国所有地区举行了9场公众听证会,主要讨论国家计划的重点项目和在克服挑战方面的合作前景。有关区的当选代表、地方政府官员、地方非政府组织代表、媒体成员和地方少数民族社区代表与工作组成员一起参加了听证会。

270.家庭、妇女和儿童问题国家委员会在成立之初就组织了一场公开听证会。主席和副主席每周都会接见向委员会申请帮助的人们。委员会在其权限内向所有申请帮助的人提供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