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签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大韩民国 *
[ 2009 年 11 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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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和人口..1-103
A.理概况…….13
B. 人口语言和宗教…………2-93
C.其他社会经济指标104
二.总体政治结构……..11-474
A.现代政治史………11-224
B.政府类型.23-245
C.政治机构.25-476
1.总统…..25-306
2.总理、国务会议和行政部门31-346
3.立法机构35-397
4.司法机构40-427
5.独立机构43-478
(a)宪法法院….. 43-448
(b)国家选举委员会…458
(c)国家人权委员会…..46-478
三.保护人权的总体法律框架.48-778
A.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48-498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50-589
C.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59-6510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 66-7011
E.不歧视与平等情况及有效补救措施71-7711
附件….13
一.国土和人口
A.地理概况
1.大韩民国位于朝鲜半岛;半岛南北间距1100公里,总面积22.259万平方公里,坐落于东海与黄海之间,是亚洲大陆东北区域的一部分,处于太平洋西北角。
B.人口、语言和宗教
2.大韩民国人一直被认为是一个相对同源的种族。韩国人有一些共同的独特体貌特征,被认为是从中亚迁徙到朝鲜半岛的一些蒙古部落的后裔。只有一种官方语言,即韩语。
3.截至2009年7月,大韩民国的总人口估计为48,746,693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486.9人(估计)。目前,人口增长率为0.29%,预计到2019年将下降到0%。
4.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9年7月,总人口的10.7%是65岁或以上的人,但到2025年,这一年龄组的人将占总人口的20.8%。由于共和国经济的成功发展,韩国人的总体健康状况在过去三十年中有了显著改善。1970年,男性预期寿命为58.7岁,女性为65.6岁。而到2007年,男性的预期寿命上升到76.1岁,女性到82.7岁。
5.幼儿死亡率也显著下降,与此同时,孕产妇死亡率也下降了。由于出生率低和预期寿命的延长,人口分布现在更像花瓶状。年轻人口(15岁以下)是总人口中在减少的部分,而老年公民(65岁以上)到2030年将约占总人口的24.3%。
6.韩国一向重视教育,将其作为实现自身价值和促进社会进步的一种手段。1880年代开始开办现代学校,1948年大韩民国成立,1953年政府开始建立现代教育制度,实现小学6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范围后来扩大到中学,实行三年初中义务教育,到2004年已在全国普及。目前,大韩民国是世界上识字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7.韩国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迅速工业化和城市化,与此同时,不断有农村居民迁徙到城市,特别是首尔,致使大城市地区严重拥挤。但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向新开发的首尔郊区迁移。
8.韩国文化包含了多种宗教成分,这些共同塑造了韩国人的思想与行为方式。历史上,韩国人曾在萨满教、佛教、道教和儒教的影响下生活。在现代,基督教大举入侵,带来了另一个可能改变人们精神境界的重要因素。另外,随着作为有影响社会组织的宗教机构的出现,宗教信徒显著增加。
9.《大韩民国宪法》保证宗教自由。根据2005年的社会统计调查,53.1%的韩国人有具体的宗教信仰。信教人口中约43.0%为佛教徒,其次是新教徒,占34.5%,再其次是天主教徒,占20.6%。
C.其他社会经济指标
10.自1962年以来,大韩民国一直在大力发展经济。在不到四十年中,它取得了令人难以置信的成就,从根本上改变了韩国的经济。以出口为增长动力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对共和国的根本性经济变革发挥了巨大作用。在这一战略的基础上,成功地实施了许多发展方案。因此,从1962年到2008年,大韩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从23亿美元增加到9,287亿美元,使共和国成为世界第十一大经济体(按国内生产总值计算)。其人均国民收入总值从1962年的87美元跃升到2008年的19,231美元。这些感人的数字清楚地表明了这些经济方案带来多么大的成功。1996年大韩民国成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第29个成员国。
二.总体政治结构
A.现代政治史
11.直到十九世纪末以前,韩国,当时的“朝鲜王朝”一直是一个“幽闭王国”,坚决抵制西方国家与其建立外交和贸易关系的要求。但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中,一些亚洲和欧洲国家争相对朝鲜半岛施加影响。1910年,日本强行兼并了朝鲜王朝并开始实行殖民统治。日本人接管了所有政府职能以及各行业。韩国在日本帝国主义的控制下,遭受压迫和剥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盟军打败了日本,因此,1945年,日本对韩国的三十五年统治结束了。
12.光复后,苏联和美国以北纬38度线为界将朝鲜半岛分为南北两部分,目的是解除残余日本军队的武装。由于两国占领军在其各自管辖地区分别推行自己的制度,所以为在半岛上建立一个统一的独立政府所作努力一再受挫。由于苏美之间冲突加剧,朝鲜半岛问题被提上联合国议程,联合国决定在联合国朝鲜问题临时委员会(联朝临委会)的主持下举行大选。
13.第一次选举于1948年5月10日在北纬38度线以南地区进行,李承晚当选为大韩民国第一任总统。与此同时,北纬38度线以北地区,由于苏联拒绝联朝临委会进入,因而成立了一个在金日成领导下的共产主义政权。
14.1950年6月25日,韩战爆发。这场战争使半岛受到严重破坏,造成近三百万韩国人死伤,另有数百万人无家可归和与家人离散。1953年7月签署了停战协定。
15.1950年代,由于大韩民国的民主制度尚处在成长阶段,国家经历了巨大的政治和经济困难。1960年4月,爆发了一场由学生主导的起义,导致李总统下台。同年8月,民主党的张勉组建政府,成立了第二共和国。
16.然而,第二共和国于1961年5月16日被朴正熙少将发动的政变推翻。朴正熙少将领导的国家复兴委员会接管了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各项职能。
17.朴正熙在1963年进行的选举中当选总统。其政府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推行迅速进行工业化政策,实现了经济高增长。这段时期常被称为“汉江奇迹”。尽管这一时期韩国经济实现了高增长,但朴正熙政府却对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实行了严格限制。
18.1979年10月朴正熙总统遇刺身亡,国家进入一个军事管制下的混乱过渡时期。崔圭夏在此期间担任临时总统,于1980年8月辞职。全斗焕被全国统一会议推选为大韩民国总统。全国统一会议成立于朴正熙执政期间,行使选举团的职能。
19.在整个1980年代,民主化运动如火如荼,1987年修订了宪法,恢复了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总统的制度。也曾是将军的卢泰愚按照新宪法当选总统。在他执政期间取得的民主进步开辟了一个新阶段,使得国家在三十二年中第一次选出一位平民总统。1992年,一位长期的民主活动家,金泳三,作为执政党候选人当选为总统。
20.在1997年的总统选举中,主要反对党新政治国民大会的领袖金大中当选总统。其政府被称为“人民政府”,是韩国宪政史上第一次以执政党向反对党和平移交权力的方式建立的政府。
21.2003年2月,卢武铉就任第十六届总统,被称为“参与式政府”的卢武铉政府推行和平与繁荣政策。这一政策是卢武铉总统战略设想的自然产物,其设想就是:为和平统一奠定基础,为通过促进朝鲜半岛和平及南北朝鲜共同繁荣,使韩国成为东北的亚经济中枢而起飞做好准备。
22.2008年2月,李明博就任大韩民国第十七届总统。为延续历史进步的遗产,其政府一直在为培育新的增长动力和复兴经济而努力。李明博政府还努力应对各种挑战,包括全球化、知识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全球变暖以及国际关系的多样化。它也十分重视人权和民主等普世价值。
B.政府类型
23.大韩民国是个民主共和国。其《宪法》序言规定,《宪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进一步加强有利于发挥个人主动性和社会和谐的基本自由与民主秩序,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并使个人能够在各个领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领域中充分发挥其能力。此外,宪法还将三权分立和法治制度化。
24.韩国的政治制度是一种含有议会制某些特点的混合总统制,与纯总统制不同。例如,按照这种制度,要有一名总理,其任命须得到国会批准。此外,包括总统在内的行政部门经常向国会提出议案。
C.政治机构
1.总统
25.大韩民国的总统既是政府行政首脑又是国家元首,在所有19岁以上公民参加的直接选举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总统任期五年,只限一届,《宪法》明确规定不得连任。最近一次总统选举是2007年12月进行的。
26.总统候选人必须年满40岁,是大韩民国国民,并有选举资格(违反选举法的行为和其他重大罪行,以及严重精神病,可能导致被取消选举权)。
27.单一任期制是一种保障,是为了防止任何人长久把持政府权力。在总统失去履行职责能力的情况下,应向总理移交权力,然后由国务会议成员按法律预定的接替次序继任。如果总统职位出现空缺,必须在60日内选出继任人。
28.总统的职责包括保卫大韩民国的独立、维护《宪法》、争取祖国和平统一、执行国会批准的共和国法律。
29.总统的权力包括否决国会的议案(但国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参加国会会议和在会议上发言、直接要求公众进行投票表决、宣布战争和缔结和平协定、充当武装部队总司令、宣布军事管制、颁布法律、向国会提交政府预算、批准大赦、减刑和授勋。总统权力中有许多要受国会的制约。
30.总统在任期内可不接受任何刑事起诉,但叛乱或叛国除外。总统有权任命和罢免包括总理和国务会议成员在内的公职人员。总理和国务会议成员根据总统的指令任职或被免职。
2.总理、国务会议和行政部门
31.根据大韩民国的总统制,总统通过国务会议履行其行政职责,国务会议由15至30名成员组成,由总统主持。国务会议是依照宪法建立的审议机构,成员包括由总统决定的政府各部的部长,总统通过国务会议授权。
32.总理由总统指定,但必须经国会多数认可。总理是总统的主要行政助理和国务会议成员之一,负责根据总统指令监督政府各部的工作和管理政府政策协调厅的事务。总理还有权安排国务会议讨论重大国家政策,并出席国会的会议。
33.国务会议成员由总统根据总理的举荐任命,并要接受国会对其资质进行的听证。他们领导并监督所在各部的工作,讨论重要国务,并代表总统行事。国务会议成员要出席国会的任何会议,报告国家管理情况或发表意见和回答问题。国务会议成员集体和个人只对总统负责。
34.除国务会议以外,总统还有在他直接控制下的另外几个机构负责制订和执行国家政策:审计和监察委员会、国家情报局和韩国通讯委员会。这些机构的负责人是由总统任命的,但总统对审计和监察委员会主席的任命要得到国会多数的认可。审计和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独立于总统。
3.立法机构
35.立法权被赋予国会这个一院制立法机构。国会目前有299名议员(宪法规定至少要有200名议员),其任期为四年。只有有投票资格且年满25岁的大韩民国国民才能被选入国会。
36.在299名议员中,有245名是由各地方选区的选民直接选出的,而其余54名是通过比例代表制度获得席位的;按照比例代表制度,席位被分配给每个政党,这些政党在地方选举中至少已获得有效投票总数的3%或5个席位以上。这一制度旨在反映各行各业人们的意见,同时增加国会的专门知识。
37.根据《宪法》,国会被赋予一系列职责,其中多数是制定法律。国会的其他职责包括:批准国家预算、与对外政策有关的事项、宣战、韩国军队在外国的驻扎或外国军队在韩国的驻扎、检查或调查与国家事务有关的问题,以及弹劾。
38.国会议员个人在议会之外不必为在立法院中发表的任何意见或投票负责。在议会开会期间,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对任何议员实施逮捕或拘留,但有明目张胆犯罪行为的情况除外。
39.有两种立法会议:例行会议和特别会议。例行会议每年9月至12月举行一次,特别会议可根据总统或四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请求举行。例行会议的会期限于100天,特别会议限制在30天。
4.司法机构
40.大韩民国的司法机构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区法院、专利法院、家庭法院、行政和地方法院,以及军事法院。
41.大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机构。它负责审理对下级法院所审判案件的上诉。大法院的首席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同意。其他法官是总统根据首席法官的举荐任命的。首席法官的任期为六年,不可延续。首席法官在70岁时必须退休。其他法官的任期也是六年。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可以被重复任命,但到65岁时必须退休。
42.军事法院只对刑事案件有管辖权。它对民间社会承认的所有犯罪进行审判,也对违反《军事刑法》和《军事保密法》的犯罪进行审判。
5.独立机构
(a)宪法法院
43.作为宪法制度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宪法法院于1998年9月建立。该法院被授权解释《宪法》、审查所有成文法律的合宪性、对弹劾或解散政党作出判决,对管辖权争议和宪法申诉作出判决。
44.宪法法院由9名法官组成,均为总统所任命。但其中三名是从国会选出的人员中任命的,另外三名是从大法院首席法官所提名人员中任命的。法官的任期为六年,可延续。
(b)国家选举委员会
45.根据《宪法》第114条的规定,国家选举委员会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宪法机构设立的。它负责管理选举和和全民公投,处理有关政党和基金的事务。
(c)国家人权委员会
46.国家人权委员会作为一个保护人权的国家倡导机构成立于2001年。它致力于按照韩国所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和条约的规定实现更广义的人权,包括每个人的尊严、价值和自由。
47.它由11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3名常务委员和7名非常务委员。在11名委员中,4名由国会选出,4名由大韩民国总统指派,3名由大法院首席法官提名,然后由大韩民国总统批准。
三.保护人权的总体法律框架
A.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
48.大韩民国是下列七项核心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49.接受主要国际人权条约的详细情况如下:
核心世界人权条约 |
批准、加入或继承日期 |
有无声明/保留 |
是否承认条约机构的特定权限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CERD) |
1978年12月5日 |
无 |
个人申诉(第十四条):是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 |
1990年4月10日 |
无 |
-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 |
1990年4月10日 |
有,第二十二条 |
国家间指控(第四十一条):是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ICCPR-OP 1) |
1990年4月10日 |
无 |
-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 |
1984年12月27日 |
有,第十六条第1款(g)项 |
-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OP-CEDAW) |
2006年10月18日 |
无 |
调查程序(第8和9条):是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CAT) |
1995年1月9日 |
无 |
国家间指控(第21条):是 个人申诉(第22条):是 |
《儿童权利公约》(CRC) |
1991年11月20日 |
有(第21条(a)项,第40条第2款(b)项第(五)目) |
-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CRC-OP-AC) |
2004年9月24日 |
无 |
-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CRC-OP-SC) |
2004年9月24日 |
无 |
- |
《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 |
2008年12月11日 |
有,第25条(e)款 |
|
其他相关主要国际文书 |
是否批准、加入或继承 |
||
《劳工组织基本公约》 |
是,87、98、29和105号除外 |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50.在大韩民国,根据《宪法》缔结和颁布的国际人权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
51.《大韩民国宪法》保证基本人权,并规定了人权的种类和性质。它还规定了基本人权的限制范围以及重申和保证个人人权不可侵犯的国家义务。《宪法》规定,不得只是因为《宪法》中没有具体规定而贬低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价值。
52.所有人权都有一系列法律保证。这些法律重申和具体阐明了人权和基本自由。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超越《宪法》限制减损基本人权,在有减损的情况下,可将问题提交宪法法院审查以确定有关规定的合宪性。
53.原则上,对人权的保护是通过刑罚和赔偿损失保证的。违反人权的行政措施可通过行政申诉或行政诉讼废除或取消。另外,在基本人权因为政府行为或不行为受侵犯,而用尽所有程序性补救办法均未能奏效的情况下,受害者可向宪法法院申诉。
54.除争取法院判决以外,侵犯人权的受害者还可向国家人权委员会申诉,争取通过这类机构的建议获得补救。
55.政府各部和机构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分别发挥自己的作用。这方面的政府各部主要有:司法部(负责确保个人自由和安全权利)、教育与科技部(负责保证受教育权利)、劳动部(负责保证劳工权利)、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负责保证健康权利和儿童权利)和男女平等事务部(负责保证妇女权利)。
56.为了确保各部能以统一办法处理人权问题,政府在司法部内设立了人权局,负责协调政府内的人权政策。由司法部长主持、各部副部长组成的国家人权政策理事会负责制定综合人权政策,如《国家增进和保护人权行动计划》(《保护人权行动计划》),同时负责讨论和协调有关人权政策的重要问题。
57.2007年5月通过了《2007-2001年保护人权行动计划》,这是第一个有关人权的综合计划。有关的政府各部和机构都参加了这个计划的起草,计划目前已在执行。
58.如上面第46段所提到,国家人权委员会成立于2001年11月,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组织的国家人权机构。国家人权机构开展各种活动,包括提出关于改进政策、法律、机构和习俗的建议。它还广泛进行人权情况调查,并提出有关取消歧视性习俗的建议。委员会还开展人权教育和宣传活动。
C.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
59.大韩民国一直在通过以韩文出版国际人权文书以及在学校中推行人权教育方案积极向广大公众提供人权知识。
60.司法部直接负责保护人权。它审查国际人权公约,为在国内适用这些公
约做准备,对学校、工作场所和公民日常生活中落实公约的情况实行监督。
61.国家人权委员会向公司、新闻界和终生教育设施提供人权教育。委员会通过制作和发行人权动画片和电影,举办人权卡通、照片、影片和招贴画展览,帮助公民更好地了解人权。
62.大韩民国是其缔约国的国际人权公约的文本已向全国散发。通过司法部和外交与外贸部还可以获得研究人权的国际组织提供的资料和报告。
63.条约监督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已被译成韩文以向有关机构分发,并已经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64.政府代表参加其他国家政府、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举办的人权研讨会、课程和其他类似活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协商编写关于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情况的国家报告。
65.政府出版和分发关于《保护人权行动计划》的小册子,其中包括了七项核心人权条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有关条款以及每个条约监督机构的结论性意见,目的是让政府官员和与国际人权机制有关的其他专业人员更多了解人权。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
66.大韩民国作为联合国会员国,与联合国系统合作,“促成国际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三款)致力于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大韩民国遵守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保证遵守各项基本人权条约和标准,这些条约和标准体现了《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原则。
67.大韩民国作为七项核心人权条约的缔约国,认真提交了关于政府为履行公约所采取措施的报告。
68.在编写关于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情况的报告时,有一个部作为联络中心和协调机构。作为联络中心的部与其他有关各部合作编写一个国家报告草稿。作为联络中心的部召开几次协商会议审查报告草稿。政府在通过协商会议起草国家报告时努力反映国家人权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69.政府保证和促进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同时努力保护儿童、妇女、残疾人和外国人等弱势和少数群体的人权。政府在制定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政策和法律时会考虑到人权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70.特别是,外交与外贸部向有关各部和机构分发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其后续行动建议。它还请其他有关各部提供根据国家报告审议结果所采取措施和行动的进展情况报告和新资料。在《保护人权行动计划》中,条约监督机构的建议被作为标准,《保护人权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国家人权政策理事会进行审查。政府与社会中各利益攸关方合作,共同设法落实条约监督机构的建议。
E.不歧视与平等情况及有效补救措施
71.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在《大韩民国宪法》的许多条款中都有具体规定。第11条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受平等法律保护。第31条第1款规定,所有公民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第32条第4款规定,必须向工作妇女提供特别保护,不得对她们进行不公正的歧视。第36条第1款还规定,婚姻和家庭生活应当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72.在大韩民国,虽然没有关于禁止歧视的一般法律,但有许多禁止各自方面歧视的法律。这些法律在禁止歧视的理由和范围上以及保护和惩罚程度上各有不同。这种法律的例子包括:《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禁止歧视残疾人及补救法》、《禁止就业年龄歧视和晋升年龄歧视法》、《劳动标准法》、《就业和支持工作家庭调解法》、《定期和非全日雇员保护法》、《派出工人保护法》。
73.总的来说,消除歧视的措施是建议、行政措施和刑罚。建议由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负责根据《国家人权委员会法》和《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对个人申诉进行调查。《国家人权委员会法》列出了21个歧视理由,包括种族、肤色、性别、残疾等。
74.另一方面,对就业中的年龄歧视和对非正式工人的歧视规定了行政措施,在《劳动标准法》和《平等就业和工作家庭调解支持法》中规定了刑罚。
75.在歧视行为构成刑法所阐明犯罪的情况下,这种行为要受到刑事惩罚。在民事诉讼中也可以下达赔偿命令。如果受害者寻求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补救,在他或她属于低收入群体的情况下,可得到法律援助。
76.特别是,为确保残疾人的人权,制定了《消除对残疾人歧视和补救法》。该法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规定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膳宿为歧视行为。
77.为改善居住在韩国的外国人的法律和社会地位,政府于2007年7月颁布了《韩国境内外国人待遇法》。该法规定,在经济活动、信息和教育方面向外国人提供协助,帮助他们与社会融合,提供法律和民事申诉咨询。该法还规定,司法部长要每五年制定一项政策框架计划。
附件
主要统计资料(韩国国家统计局)
土地和人口: 1961-2000年
国土面积1(km2) |
人口2 |
人口密度 |
男女比例* |
农民人口3 |
|||
(千) |
长率百分比) |
(千) |
占总人口百分比 |
||||
1961 |
98 431 |
25 766 |
3.01 |
261.8 |
100.8 |
14 509 |
56.3 |
1971 |
98 234 |
32 883 |
1.99 |
334.7 |
102.6 |
14 712 |
44.7 |
1976 |
98 799 |
35 849 |
1.61 |
362.8 |
101.5 |
12 785 |
35.7 |
1981 |
99 016 |
38 723 |
1.57 |
391.1 |
101.8 |
9 999 |
25.8 |
1986 |
99 173 |
41 214 |
1.00 |
415.6 |
101.6 |
8 180 |
19.8 |
1991 |
99 300 |
43 296 |
0.99 |
436.0 |
101.3 |
6 068 |
14.0 |
1996 |
99 313 |
45 525 |
0.96 |
458.4 |
101.4 |
4 692 |
10.3 |
2001 |
99 538 |
47 357 |
0.74 |
475.8 |
101.4 |
3 933 |
0.2 |
2006 |
99 678 |
48 297 |
0.33 |
484.5 |
101.0 |
3 304 |
0.2 |
2007 |
99 720 |
48 456 |
0.33 |
485.9 |
101.0 |
3 274 |
0.2 |
2008 |
99 828 |
48 607 |
0.31 |
486.9 |
100.9 |
3 187 |
0.2 |
资料来源 :
1《国土、运输和海洋事务部统计年鉴》。
2统计局, 《人口预测》。
3统计局, 根据《农业调查》估算。
*每100女性对男性数。
人口结构和受赡养人比例: 1980–2008年
0–14岁(百分比) |
15–64岁(百分比) |
65+岁(百分比) |
受赡养人比例(百分比) |
|
1980 |
34.0 |
62.2 |
3.8 |
60.7 |
1985 |
30.2 |
65.6 |
4.3 |
52.5 |
1990 |
25.6 |
69.3 |
5.1 |
44.3 |
1995 |
23.4 |
70.7 |
5.9 |
41.4 |
2000 |
21.1 |
71.7 |
7.2 |
39.5 |
2005 |
19.2 |
71.7 |
9.1 |
39.4 |
2006 |
18.6 |
71.9 |
9.5 |
39.1 |
2007 |
18.0 |
72.0 |
9.9 |
38.8 |
2008 |
17.4 |
72.3 |
10.3 |
38.4 |
人口结构和受赡养人比例资料来源 : 统计局 : 《人口预测》。
平均家庭规模:2000–2008年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3.24 |
3.19 |
3.14 |
3.09 |
3.06 |
3.01 |
2.99 |
2.95 |
2.92 |
资料来源 : 统计局 , 《人口预测和家庭预测 ( 人口 / 家庭人数 ) 》 。
预期寿命: 1970–2007年
1970 |
1980 |
1985 |
1990 |
1995 |
2000 |
2005 |
2006 |
2007 |
|
平均 |
6 1. 9 |
6 5. 7 |
6 8. 4 |
7 1. 3 |
7 3. 5 |
7 6. 0 |
7 8. 6 |
7 9. 2 |
7 9. 6 |
男性 |
58.7 |
61.8 |
64.5 |
62.3 |
69.6 |
72.3 |
75.1 |
75.7 |
76.1 |
女性 |
65.6 |
70.0 |
72.8 |
72.5 |
77.4 |
79.6 |
81.9 |
82.4 |
82.7 |
资料来源 : 统计局 , 寿命表。
幼儿和孕产妇死亡率: 1996–2006年
1996 |
1999 |
2002 |
2005 |
2006 |
|
幼儿死亡率 |
7.7 |
6.2 |
5.3 |
4.7 |
4.1 |
孕产妇死亡率 |
1.1 |
0.8 |
0.6 |
0.5 |
0.5 |
资料来源 : 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
生育率: 1999–2008年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1.41 |
1.47 |
1.30 |
1.17 |
1.18 |
1.15 |
1.08 |
1.12 |
1.25 |
1.19 |
资料来源 : 统计局 , 《人口统计》。
女户主家庭: 1975–2005年
年份 |
女户主家庭(千户) |
女户主家庭(占普通家庭总数百分比) |
1975 |
850 |
1 2. 8 |
1980 |
1 169 |
1 4. 7 |
1985 |
1 501 |
1 5. 7 |
1990 |
1 787 |
1 5. 7 |
1995 |
2 147 |
1 6. 6 |
2000 |
2 653 |
1 8. 5 |
2005 |
3 485 |
2 1. 9 |
资料来源 : 统计局 , 《 1975–2005 年人口和住房普查》。
吉尼系数: 1996–2008年
1996 |
1998 |
2000 |
2002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0.26 |
0.29 |
0.27 |
0.28 |
0.28 |
0.29 |
0.29 |
0.3 |
0.3 |
资料来源 : 统计局 , 照 城市 家庭可支配收入进行的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调查核实 ( 单身家庭和农民家庭除外 ) 。
失业率(百分比): 1991–2008年
1991 |
1996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3 |
2.0 |
4.0 |
3.3 |
3.6 |
3.7 |
3.7 |
3.5 |
3.2 |
3.2 |
资料来源 : 《经济活动人口调查》
十个主要死亡原因
2000年 |
2008年 |
|
1 |
恶性肿瘤 |
恶性肿瘤 |
2 |
脑血管病 |
脑血管病 |
3 |
心脏病 |
心脏病 |
4 |
交通事故 |
自杀 |
5 |
肝病 |
糖尿病 |
6 |
糖尿病 |
慢性下呼吸道疾病 |
7 |
慢性下呼吸道疾病 |
交通事故 |
8 |
自杀 |
肝病 |
9 |
高血压病 |
肺炎 |
10 |
肺炎 |
高血压病 |
资料来源 : 《死亡原因统计》。
经济指标
年份 |
国内生产总值 (10亿美元) |
人均国民总收 (美元) |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百分比) |
国内生产总值通货紧缩率(百分比) |
外债总额(百万美元) |
971 |
9.5 |
290 |
8.2 |
14.5 |
- |
1976 |
29.6 |
818 |
10.6 |
24.5 |
- |
1981 |
71.4 |
1 800 |
6.2 |
18.2 |
- |
1986 |
111.3 |
2 643 |
10.6 |
5.5 |
- |
1991 |
308.1 |
7 105 |
9.4 |
10.7 |
- |
1996 |
557.4 |
12 197 |
7.0 |
5.1 |
157 363 |
2001 |
504.6 |
10 631 |
4.0 |
3.9 |
128 687 |
2005 |
844.7 |
17 531 |
4.0 |
0.7 |
187 882 |
2006 |
951.1 |
19 722 |
5.2 |
-0.1 |
260 061 |
2007 |
1 049.3 |
21 695 |
5.1 |
2.1 |
383 152 |
2008 |
928.7 |
19 231 |
2.2 |
2.7 |
381 0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