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OMN/2019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3 July 2019

Chinese

Original: Arabic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阿曼***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关于阿曼苏丹国的一般资料2-573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5-143

B.国家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15-575

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般框架58-15311

A.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58-6811

B.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69-11913

C.在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框架120-13920

D.国家报告的编写程序140-14823

E.与人权相关的其他资料149-15324

三.关于不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措施的资料154-17725

A.不歧视和平等154-16225

B.有效补救措施163-17726

1.根据国家在发展和人权各层面取得的进展,阿曼苏丹国更新了2013年4月11日交存联合国秘书处的《共同核心文件》。本次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第二版是对第一版核心文件及阿曼苏丹国向各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提交的一系列定期报告内容上的延伸。更新后的《共同核心文件》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一.关于阿曼苏丹国的一般资料

2.纵观历史,阿曼一直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文明中心,自古以来就与旧世界所有文明中心互动往来,在多个历史时期贡献了丰富的文明,并在其他时期成为有影响力的海上和政治力量。同那些拥有自己文明并发挥了历史作用的国家和人民一样,阿曼历史是一个连续的统一体,经历了不同阶段。

3.关于阿曼国名的由来,看法不一,有观点认为,这一名称源自欧曼卡赫塔尼部落,而另有观点认为,这一名称取自“安稳与定居”之意。多位古代历史学家曾提及阿曼这一名称,如公元一世纪的普林尼和公元二世纪的托勒密。在多个文明阶段,阿曼也被称作其他名字,如Majan和Mazoun。

4.阿曼苏丹国是一个主权完整的独立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其首都是马斯喀特。伊斯兰教为阿曼国教,伊斯兰教法是国家立法的基础,阿曼大多数人口信奉伊斯兰教,但其他宗教信徒在信仰方面享有全部自由。国家的官方语言是阿拉伯语,经济和教育部门广泛使用英语。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地理位置和人口

5.阿曼苏丹国地处阿拉伯半岛最东南端,位于北纬1640′至2620′和东经5150′至5940′之间,海岸线绵延3,165公里,自东南部起于阿拉伯海和印度洋入口处,一直延伸至阿曼海,在北部止于穆桑达姆省,俯瞰阿拉伯湾入口处具有战略意义的霍尔木兹海峡。阿曼西南部与也门共和国接壤,西部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接壤,北部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接壤。阿曼国土包括位于阿曼海和霍尔木兹海峡(如Salamah-wa-Binat-Ha岛)以及阿拉伯海(如Masirah岛和Hallaniyat群岛)的多个小岛。

6.阿曼国土总面积约为309,500平方公里,地形类别多样,地貌特征明显。

7.阿曼2017年年中人口数量为4,559,963人,其中女性占34.6%,男性占65.4%,人口增长率为6.1%。造成男女人口数量差异的原因是移民工人的增加,他们中大多数为男性。阿曼籍人口约240万,其中女性约占49.6%。每千名阿曼籍人口的毛出生率为33.5, 毛死亡率为2.9, 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为76.9岁,男性预期寿命为74.8岁,女性为79.2岁。2017年中期人口数据显示,外籍人口数量为2,054,594人,占阿曼总人口的45%。(见附件1“人口指数”中表1:人口规模――2013至2017年人口增长率和人口密度)。

8.人口年龄结构:2017年中期人口数据显示,儿童在总人口和阿曼籍人口中占很大比例,不满18岁的儿童占总人口的25%,占阿曼籍人口的42%。青年(18至29岁)占总人口的27%,占阿曼籍人口的23%。老年人(60岁及以上)占总人口的4%,占阿曼籍人口的6%。各年龄组人口在总人口和阿曼籍人口中的占比存在差异,这是因为,大部分外籍人口属于15至64岁这一劳动年龄组。阿曼人口的总抚养比为33%,阿曼籍人口和外籍人口的抚养比分别为70%和5%,前者抚养比率较高,这是因为儿童和老年人口所占比例高,而大部分外籍人口为移民工人,他们无家人陪伴,不在本地抚养子女。(见附件1“人口指数”中表2:2013至2017年阿曼总人口、阿曼籍人口和外籍人口的年龄分布及抚养比)。

9.阿曼总体发展水平较高。为实现社会福祉,国家在现代复兴中取得的成就及其后续成果,以及在教育、卫生、道路、电力、水利、通信和其他服务领域取得的进展无一例外地惠及了阿曼所有省份。过去几年内,公正和平等是阿曼发展进程的特点。2015年,阿曼的人类发展指数为0.796, 全球排名第52位,使阿曼成为人类发展指数较高的国家之一。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赞扬了阿曼截至2015年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上取得的成就。下表为阿曼2015年人类发展指数:

人类发展指数

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年)

平均受教育年数

平均预期受教育年数

以美元计算的人均国民总收入(2017年)

人均国民收入排名减去人类发展指数排名

与收入水平无关的人类发展指数

0.796

77.0

13.7

8.1

34402

-21

0.796

资料来源: 最高规划委员会。

10.阿曼力求落实多项人权指标,阿曼人享有的高生活水平反映了这一点。2017年,初步测算的阿曼人均国民总收入为61,659美元,人口的预期寿命为77.9岁,婴儿死亡率为9.4‰,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11.4‰。2015/2016年度,6至11岁儿童基础教育净入学率约为98.3%(修正后),12至14岁儿童的净入学率为95.6%(修正后)。根据国家统计和信息中心2017年所作估算,15至79岁阿曼籍人口的文盲率为6.25%,2012年这一数字为10.19%。这些进展也反映在按照“依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附录3所列的其他人口、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标中(见附件1和附件2)。

11.阿曼努力以公正和平等方式保障公民和居民享有高水平的健康权,致力于提供免费医疗保健服务并在各省予以推广。2017年至2018年,卫生部门的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6.25%,卫生服务的现状印证了这一点。截至2017年,阿曼共有1,583家公立、私立医院及卫生单位。

12.阿曼十分重视儿童的受教育权,将基础教育定为义务教育,公立学校免费提供基础教育阶段后的教育服务。2016/2017学年,教育部门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10.4%,公立学校增加至1,100所,其中共有564,356名学生,私立学校共有103,358名学生。

13.阿曼深知,人权与和平相互依存,国家注重与世界建立友谊的桥梁,与爱好和平的国家建立友善平等的关系,遵守国际文书和联合国各项原则,采取和平方式解决争端,进而促进全球安全与稳定。和平道路战略体现了阿曼在海湾、区域和国际各级外交政策的核心,指导了国家的行动。以合作、正义和平等为基础,保障国家的存续及维护人民的利益可增加发展与和平的机会,因此,阿曼一直为实现和平而努力,持续支持地区问题的和平倡议,并拉近有关各方的关系。

14.为支持和平努力、促进尊重人权,并参与反恐斗争,阿曼积极促进各区域和国际机构及组织的活动。阿曼力求在这些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框架内履行职责,打造有利于发展、和平、区域和国际安全的环境。

B.国家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15.阿曼的政体为以公正、协商和平等为基础的苏丹世袭制。根据《国家基本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公民有权参与公共事务。

16.根据第101/96号苏丹最高法令颁布的《国家基本法》(《宪法》)及根据第99/2011号苏丹最高法令颁布的该法修正案阐明了现代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基础,确立了各机构间关系的参考框架,并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权力机关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它们各自为国家利益发挥和谐互补的作用。《国家基本法》在法治框架内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17.国家组织结构由国家元首和三大权力机关(行政、立法和司法)组成:

国家元首

18.苏丹是国家元首,也是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不可侵犯,必须予以尊重并遵从其命令。苏丹是国家统一的象征,也是国家的保卫者和守护者。《国家基本法》第42条规定了苏丹的职权范围。

行政机关

19.内阁是阿曼最高行政机构,受苏丹领导,协助苏丹制定和执行国家公共政策。内阁具体负责:就与政府有关的经济、政治、社会、行政和管理事务为苏丹提出建议,包括提出法律和法令草案;关切公民利益,确保为公民提供必要服务,提高他们的经济、社会、卫生和文化水平;制定经济、社会和行政发展的一般目标和公共政策,并提出必要落实措施和方法,确保善用财政、经济和人力资源;审议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提交苏丹供批准,并跟进实施情况;审查各部委关于履行职权的提案,并就此作出适当的建议和决定;监督国家行政机构的运作,跟进其履行职责情况,在各单位之间进行协调;全面监督法律、法令、条例、决定、条约、公约和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确保得以遵守;以及苏丹及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内阁设有总秘书处,协助内阁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

20.《国家基本法》第56条规定,内阁应设立多个专门委员会。在关于成立某一委员会的法令未作出其他规定的前提下,由苏丹颁布法令确定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并任命其成员。这些委员会包括:

国防委员会

21.国防委员会根据1996年12月28日颁布的第96/105号苏丹法令设立,该委员会由苏丹主持,包括八名当然成员。委员会应苏丹召集举行会议,负责审议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防有关的问题。

国家安全委员会

22.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审议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所有事项。委员会在苏丹或苏丹办公厅大臣主持下召开会议,委员会成员包括:警察和海关总监察长、国土安全局局长、武装部队参谋长和通信与协调局局长。委员会可要求非成员出席其会议。委员会设秘书长一职,由苏丹办公厅成员担任。

财政和能源委员会

23.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财政政策、金融和货币制度,编制国家年度一般预算,审查发展项目的财政拨款和内部、外部投资及资金筹措,以及与储蓄、投资、金融和货币相关的其他事项。委员会还负责能源事务,致力于开发能源资源、增加能源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并改善能源利用方式。委员会会议由苏丹或委员会副主席主持召开。根据2011年5月9日颁布的第2011/60号苏丹法令,在苏丹领导下重组了委员会。

阿曼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

24.理事会负责制定适当的国家货币政策,为妥善管理阿曼中央银行、发行货币、监督银行机构和国家银行业务,理事会可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在此方面拥有充分权限。理事会根据2017年9月5日颁布的第2017/42号苏丹法令成立,由苏丹陛下主持,成员为苏丹任命并领导的六名阿曼央行行长。

最高规划委员会

25.该委员会根据2012年5月26日颁布的第2012/30号苏丹令成立,旨在制定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所需的战略和政策,设立这些战略和政策的执行机制,以期实现经济多样化和现有自然及人力资源的最优利用。

公共机构、理事会和委员会

26.国家行政机构包括多个高级委员会、专门的分管理事会和公共机构,它们分别负责或监督某一个具体领域的工作,制定综合愿景,与包括部委在内的其他相关机构协同实现公共利益,从而确保负责同一领域的各部门间的配合与协调。根据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和具体职权,这些委员会、理事会和公共机构的成员包括一些相关领域的大臣和公众人物。已设立的高级委员会包括:

国家财政和行政监督局;

投标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科学研究委员会;

阿曼慈善组织;

信息技术管理局;

社会保险总局;

消费者保护总局;

劳动登记总局;

中小型企业发展总局;

民防和急救总局;

发展伙伴关系总局;

阿曼教育、文化与科学全国委员会;

全国青年委员会;

国家危机管理委员会;

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

国家残疾人福利委员会;

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

立法机构

27.近年来,阿曼的协商进程持续不断地取得进展,相关体制制度已转变为由协商会议和国家委员会构成的两院制。根据第2011/99号苏丹法令,对《国家基本法》进行了修正,赋予了阿曼委员会多项立法和监督职能,以确保其充分发挥作用。

阿曼委员会

28.阿曼委员会由国家委员会和协商会议组成,国家委员会委员由苏丹任命,协商会议委员为阿曼民众选举产生的各州代表。阿曼委员会应苏丹召集举行会议,审议提出的问题,委员会所作决定需获得多数委员的同意。

29.根据《国家基本法》的规定,国家委员会和协商会议行使立法职能,负责将政府起草的法律草案提交阿曼委员会批准或修正,之后将其直接提交苏丹陛下供颁布。阿曼委员会可提出法律草案并提交政府审议,政府审议完成后将其交还委员会。《国家基本法》还规定,内阁应将发展规划和国家年度预算草案转至协商会议供审议并提出建议,之后转交国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首相应将草案连同两院的建议一起交还至内阁。如建议未采纳,内阁应通知两院,并说明原因。

国家委员会

30.国家委员会通过履行其作为有效立法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任务和职能,在国家综合发展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以及财政和行政独立性,由经验丰富的优秀专业人士组成,这使委员会能够在其职权范围内高效地履行职能,并在国家法律和体制制度内,发挥在国家行动中的作用。

31.国家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多位委员组成,其成员总人数(包括主席在内)不得超过协商会议的委员人数。国家委员会委员由苏丹颁布法令任命。2015年至2019年,国家委员会由主席和84名委员组成,包括61名新委员和23名委员会第五届会议委员,其中14名为女性委员,占总数的17%。

协商会议

32.协商会议设在马斯喀特,具有法人地位及财政和行政的独立性。基本立法权被纳入阿曼委员会的职能和权限后,协商会议进入了国家行动的新阶段。通过高度体现民主和透明度,纳入立法权可促进议会工作,有助于推动全面发展,并符合下一个阶段的要求,即允许公民参与决策。

33.协商会议由代表阿曼各州的民选委员组成,其委员总数按以下规则确定:在开放候选人提名之日,若某一州的人口不超过3万,可选出一名代表,若人口超过3万,可有两名代表。2015年至2019年,协商会议共有84名委员,其中包括一名女性委员,占总数的1.2%。

34.协商会议有权就越权违法行为质询任一事务大臣,并就此在协商会议内部进行审议以及向苏丹陛下提交调查结果。此外,各事务大臣有义务向协商会议提供各部委项目实施进展的年度报告,协商会议有权召询某大臣就其部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陈述并就此进行审议。

35.国家财政和行政监督局将其年度报告副本提交国家委员会和协商会议。协商会议负责审查法律草案、发展规划草案以及政府有意发布、缔结或加入的经济和社会公约草案,提出相关意见并将意见提交内阁。

司法机关

36.自阿曼现代复兴开始以来,国家一直在向前稳步迈进,建立了一个由机构治理各方面事务的国家。鉴于司法在促进人民文化、实现民众安全与稳定方面的重要意义,国家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重视:实行司法监督及法治,拉近诉讼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以使公正和平等成为本国公民和居民的基本价值观。

37.《国家基本法》第59条规定:“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司法机关的正直、法官的廉洁和公正是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以及“司法机关享有独立性,各类、各级法院行使司法权并依法作出裁决”,“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能时不受法律之外的任何权力约束,非依法律规定,不得解聘法官。任何一方不得干预法律诉讼或妨碍司法事务,否则一概视作犯罪并依法论处。法律规定司法人员应满足的从业条件,法官的任命、调任和晋升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法官享有的保障、不得解聘的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38.《国家基本法》第62条规定:“法律确定法院的级别和类型,并明确其职能和权限”。

最高司法委员会

39.苏丹陛下为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院长任副主席。第2012/9号苏丹法令载有委员会委员名单,所有委员均为司法机构成员,不受行政机构的任何干涉。关于成立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法令规定,委员会的宗旨为:实现司法独立,确立司法工作的价值观、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司法制度,并有权监督所有司法事务。

司法行政事务委员会

40.2012年2月29日颁布的第2012/9号(关于成立最高司法委员会)和第2012/10号苏丹法令(关于监管司法事务)体现了建设由机构治理的法治国家这一原则。第2012/10号法令规定,将司法部法院和司法监察司的权力移交《司法机关法》规定设立的司法行政事务委员会。该法规定,司法机构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可管理自身所有事务和工作人员,其他任一部委或政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其工作。此外,还颁布了关于设立司法行政事务委员会总秘书处的第2012/54号苏丹法令。委员会从司法部独立后,致力于从基础体制和人力资源角度完善建立阿曼先进司法制度的工作。

41.2016年5月25日,最高法院大楼投入使用,这是阿曼司法设施建设取得的重要进展,也是司法设施体系发展的一部分,旨在创造适宜的司法工作环境,并为司法人员提供一切所需设施和服务,从而促进实现全面公正,让人民享有自身权利。与此同时,在多个省份建立了省法院大楼,例如根据第2015/107号决定建立的马斯喀特省法院大楼,和根据第2016/41号决定建立的布莱米省法院大楼。在阿曼各省份建设法院大楼,其目的为建设与立法系统互为补充的先进基础设施,为法官、律师和诉讼当事人等司法设施使用者提供便利,使他们了解案件审理和判决详情。建设法院大楼为落实向电子政务系统过渡的有关政策提供了一个模式。

42.阿曼司法系统包括以下两类司法体系:

(a)普通司法: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种不同级别的普通法院负责。普通司法受以下法律的监管:第99/90号苏丹法令颁布的《司法机关法》、第2002/29号苏丹法令颁布的《民事和商业诉讼法》和第99/97号苏丹法令颁布的《刑事诉讼法》。除了仅行政法院才有权审判的行政诉讼外,普通法院可审理各类诉讼,如民事、商事、刑事、劳动和人格权诉讼等。需要指出,第2010/102号苏丹法令撤销了国家安全法院,将安全法院负责审理的案件移交主管普通法院。

(b)行政司法:《国家基本法》第67条就行政司法作出规定:“特别分庭或法庭负责依法裁定行政争议,法律规定此类法庭或分庭的制度及执行行政司法的方式”。在此基础上,颁布了关于设立行政法院的第99/91号苏丹法令,该法院负责审理因有关当事方对国家行政机构单位的决定或行为提出申诉而引起的行政争议。第2009/3号苏丹法令修正了《行政法院法》,赋予该法院更多权限,对国家行政机关单位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

43.根据《国家基本法》第64条,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负责代表社会提起公共诉讼、监督执法事务、监督《刑法》的执行、起诉罪犯并执行判决。

44.在完全独立之前,检察机关充满信心地顺利度过了几个过渡阶段。2011年2月28日颁布的第2011/25号苏丹法令第1条规定:“检察机关享有行政和财务独立性”。第2012/50号苏丹法令确定了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

45.为实现诉讼保障并向社会提供此类保障,在阿曼各省和各州设立了更多检察机构,截至2018年年中,共设立12个总局、45个公共办公室和14个专门办公室。检察机关还启用了电子系统,与警察和司法部门等其他相关机构联网,个人也可在系统内以电子方式提交诉求,无需本人到现场提交。

46.军事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审理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成员犯下的军事罪行,除戒严期间外,不得审判他人。《国家基本法》第62条就军事法院作了规定。第2011/110号苏丹法令颁布了《军事司法法》,第2018/16号苏丹法令修正了该法的部分条款,其中将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对战俘和伤员的罪行定为犯罪,并依据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有关公约,规定这些罪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7.根据《国家基本法》第28条,阿曼没有任何将穆斯林与其他群体区别开来的宗教法律。第2018/7号苏丹法令颁布的《刑法》第269条规定,亵渎任一天启宗教的任何行为皆属于犯罪。

选举制度

48.《国家基本法》没有忽视协商原则,第9条专门就此作出规定:“施政应以公正、协商和平等为基础。,公民有权参与公共事务”,第10条确定了阿曼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其中包括:奠定良好基础,以国家遗产、价值观和伊斯兰教法为渊源,巩固有效的协商机制这一支柱。为此,根据1991年11月12日第91/94号苏丹法令设立了协商会议。协商会议总部设在马斯喀特省,依法享有法人资格及财务和行政独立性。第2011/99号苏丹法令将基本立法权纳入阿曼委员会(由国家委员会和协商会议组成)的职能和权限中,自此,协商会议进入了国家行动的新阶段。

49.《协商会议委员选举法》规定,阿曼的男女公民均有权依据确立的条件作为候选人参选协商会议委员。该法依据第2013/58号苏丹法令颁布,规范了协商会议委员选举,其中第2条规定:“选举权是选民的个人权利,不得转让或转授,最终名单上的登记选民在所在州投票,一次选举仅能投票一次”。第23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每个公民都有权申请选民登记:

1.截至选举举行年份的1月1日已满21周岁,以个人身份证信息为准;

2.在所在州出生或常住;

3.未加入任何安全或军事机构。

50.该法第5条确定了高级选举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即由一名最高法院副院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在主席缺席的情况下代替主席的一名最高法院法官、一名上诉法院法官、一名行政法院顾问、一名总检察长助理和两名内政部工作人员。根据该法第6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监督委员会的委员选举、裁定选举申诉、监督主要选举委员会为规范选举进程发布的决定或通告、监督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向主要委员会报告、批准投票的最终结果。主要委员会由内政部次大臣主持,有关当局代表任成员。内政大臣根据《协商会议委员选举法》第12条作出决定,任命主要委员会成员、报告员并确定其工作制度。

51.该法第31条规定,任何利益攸关方都有权自初步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就名单所列名字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异议申请,申请应说明反对理由并附上证明文件。委员会应在规定期限结束后十日内就异议申请作出决定。

52.该法第34条规定了协商会议委员的参选条件:候选人必须是在阿曼出生的阿曼公民,在开放候选人提名时年龄不小于30周岁,应至少获得通识教育文凭,未曾被处以刑事处罚或因道德败坏及不诚实的行为而被定罪(已恢复其名誉的情况也不例外),已完成选民登记,未被司法判决限制自由,未患精神疾病,也未加入军事或安全机构。根据该法第64条,任何利益攸关的候选人均有权向最高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最终选举结果提出质疑。

53.协商会议第八届会议(2015-201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阿曼共有127,955名男性选民和124,950名女性选民参加了在国庆日举行的协商会议委员选举投票。此次选举共有590名候选人参加,共选出85名协商会议委员,其中包括20名女性。

54.依据第2011/116号苏丹法令颁布的《市议会法》规定了市议会的选举程序,市议会选举自2012年开始每四年举行一次,选出代表各省下辖州和政府机构的议会成员。市议会负责就发展市政系统和市政服务及其他具体职能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第2012/15号大臣令颁布的《市议会法执行条例》规范了市议会的全部事务。在2016年举行的选举中,阿曼各省共有202人当选市议会议员,其中7名为女性。

民间组织

55.《国家基本法》第33条在全国范围内保障结社自由。第2000/14号苏丹法令颁布的《民间组织法》载有相关条件和要求,保障个人组建或成立民间组织的权利和此类组织享有的独立性。该法授权社会发展部在不妨碍此类组织独立性的前提下对其进行监督,保障个人有权就社会发展部关于民间组织的决定向行政法院提出申诉。该法还授权民间组织管理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在其大会监督下管理此类组织。

56.政府在注册制度和公示程序上为民间组织提供便利,旨在鼓励民间社会参与发展规划和人权方案中并实现有效发展。截至2017年底,阿曼共有32个职业协会和6个省级分支机构、30个民间社团和慈善机构、62个妇女协会(其中5个是分支机构),另外还有12个外国侨民社会俱乐部以及9个省级分支机构。

正义与和平

57.阿曼实现了政治和安全稳定、人民的安稳生活和高水平发展。国家维持了自身稳定,在全球安全指标中名列前茅,根据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4月发布的报告,阿曼在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中位列第四。全球恐怖主义指数排名中,阿曼的评级为“零”,这代表免遭恐怖威胁的最高安全等级。通过施行强调社会安全、降低犯罪率和减少恐怖主义威胁的多项指标,阿曼加强了国内安全。关于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多项指标也体现了阿曼的稳定局势,附件3为2017年有关犯罪行为和犯罪者的指标。

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般框架

A.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

58.阿曼重视促进并保护人权,参与了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对某些人权公约和议定书的审议,批准或加入了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履行了根据这些公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59.阿曼努力在国家立法和法律中体现这些权利,使国家立法与已批准的公约规定保持一致,确保定期向国际条约机构提交关于条约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就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采取行动。

已加入的人权公约

60.截至2017年底,阿曼已批准或加入了四项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议定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61.在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框架内,阿曼于2011年和2015年接受了两次对其国家人权报告的审议,并接纳了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关于加入多项国际人权公约的建议,阿曼内阁在其第2015/24号会议中作出决定,同意采取关于加入下列公约的法律程序: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62.阿曼批准或加入的主要公约和议定书如下:

公约

批准或加入

苏丹法令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

2003年1月2日

第2002/87号苏丹法令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

2006年2月7日

第2005/42号苏丹法令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

1996年12月9日加入

第1996/54和1996/99号苏丹法令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

2008年3月17日批准

第2008/121号苏丹法令

《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议定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4年9月17日加入

第2004/41号苏丹法令

63.除以上主要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外,苏丹国还批准或加入了其他多项联合国人权公约,以及与国际和地区组织及机构有关的其他国际和地区公约。按照“依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附录2,在附件4中列出了这些公约。

(a)接受条约修正案的情况

64.关于对人权条约修正案的接受情况,依据第2002/82号苏丹法令,阿曼已经批准了联合国大会于1995年12月21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43条第2款修正案。

65.第2019/3号苏丹法令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b)保留和声明

66.根据第96/54号苏丹法令的规定,阿曼在加入《儿童权利公约》时,对该公约作出5项保留,之后撤回了这些保留,并根据第2011/86号苏丹法令,仅对《公约》第14条作出部分保留。

67.阿曼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作出了5项保留。为履行阿曼在2011年和2015年接受对其国家人权报告的普遍定期审议时所作的承诺,以及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阿曼初次报告结论性意见中第15条说明和第16项建议,和委员会关于阿曼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报告结论性意见中第9条说明和第10项建议,阿曼依据2019年1月7日第2019/3号苏丹法令,撤销了对《公约》第15条第4款的保留。

(c)克减、约束或限制

68.阿曼没有对已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作过任何声明、克减、限制或约束。

B.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公约和条约的法律地位

69.国家批准的国际条约及公约的法律地位依据《国家基本法》第72、76和80条确定,这些条约和公约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其规定在国内适用,在批准或加入后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国际基本法》规定,在1996年颁布《国家基本法》之前国家业已遵循的公约和条约应优先适用,该法第72条规定:“本法律的适用不损害阿曼与各国、各国际机构和组织缔结的条约和公约”。通过在《国家基本法》中作出人权享有明确和有效保护这一规定,国家立法者明确了公约和条约的法律地位,国家立法在其条文中也对此予以确认。

《国家基本法》对人权的保护

70.《国家基本法》是阿曼保护人权的最高框架,对社会、经济和教育各领域的权利作了规定,该法的相关规定是权利享有者所能诉诸的第一手段和最终手段,就上述权利作出的司法裁决通常以这些规定为依据。

71.《国家基本法》载有保障阿曼社会成员权利和自由的多项条款,并在多个章节和条款中予以强调。关于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的第一章第10条规定,平等和公平的政治原则为国家政策的总体基础,应“建立健全的行政制度,保障公民的公正、安宁和平等,确保尊重公共秩序和维护国家最高利益”。

72.《国家基本法》关于社会原则的第12条规定,平等权和公平权是社会交往的基础,阿曼人民之间的公正、平等和机会均等是受国家保障的社会支柱,“公共职务是指受委任人员从事的国家服务,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以公共利益和社会服务为目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平等享有担任公职的机会”。

73.社会原则还确定了其他多项权利,如健康权、享有清洁环境的权利、获得支助和援助的权利,相关条文如下:“国家关注公共卫生、疾病和流行病的预防和治疗,为全体公民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并鼓励依法定规则建立受国家监督的医院、诊所和治疗机构。国家还致力于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以及“国家依据社会保障制度为遭遇紧急情况、患病、残疾、老年公民及其家庭提供支助,并努力确保社会团结一致,共同承担公共灾难和灾害带来的负担”。

74.社会原则还保障工作权,第12条第6和第7款规定:“国家制定法律保护雇员和雇主,并规范二者间的关系。每个公民均有权在法定范围内从事自己选择的工作。不得强迫任何人从事任一工作,法律有此规定且相关工作以履行公务为目的并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除外”。此外,如前所述,本原则保障公民依照法定条件平等地享有担任公职的权利。

75.基于家庭在正确养育子女和尊重妇女权利方面发挥的重要和关键作用,为践行人权、和平与社会团结的价值观,《国家基本法》在关于社会原则的条款中强调保护家庭,相关条文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法律确立了多种方式以保护家庭、维护家庭的合法地位、增强家庭凝聚力和家庭观、关爱家庭成员并为发展其才智和能力创造适当条件”。

76.《宪法》立法者重视受教育权,《国家基本法》第13条规定:“教育是社会进步的基石,国家重视教育,努力传播并普及教育”,以及“教育旨在提高并促进整体文化水平,促进科学思维,激发研究精神,满足经济和社会规划的需求,培养身心坚强,以民族、国家和传承为荣并维护已取得成就的一代人”,和“国家应提供公共教育,努力消除文盲,鼓励在国家监督下依法建立私立学校和学院”。

77.《国家基本法》特别重视公共权利和义务,其中第17条强调了平等原则,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们平等享有公共权利并承担公共义务,不因性别、出身、肤色、语言、宗教、信仰、国籍或社会地位而受到歧视。

78.为保护权利和自由,《国家基本法》第18条规定,人身自由应受保障,非依法律规定,禁止逮捕、搜查、扣押、监禁任何人或限制其居住或行动自由。第20条禁止一切形式的肉体和精神酷刑。

79.《国家基本法》第25条保障人人享有诉讼权,该条规定:“诉讼权人人享有且不可侵犯,法律规定行使这一权利的必要程序和条件,国家应尽可能确保司法机构贴近诉讼当事人,并确保迅速审理案件”。

80.在诉讼权方面,《国际基本法》第60条规定了司法机关和各类各级法院的独立性,第61条规定了法官自身享有独立性且不得被免职,同时规定,任何一方以任一方式干涉司法事务将视为犯罪,应依法惩处。

81.该法律还禁止所有侵犯人尊严的行为,并确保有效地保护隐私权,其中第27条规定:“住宅不可侵犯,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在未经住户许可的情况下入内”。

82.《国家基本法》第29条规定,见解、言论、书面和其他表达自由受法律保障,第30条保障通信、电报、电话和使用其他通讯方式的自由并保证私密性,非依法律规定,不得进行监视、搜查、泄露、拖延或没收。第31条规定,惟有在新闻、印刷和出版行为引发骚乱、破坏国家安全、损害人的尊严和人权的情况下才能对此类自由施加限制。

83.《国家基本法》第33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为合法目的,以和平方式,且不违背《基本法》规定和宗旨的结社行为之自由,应根据法定条件和要求予以保障。禁止建立从事反社会秩序和秘密活动的社团以及具有军事性质的团体,也不得强迫任何人加入任何团体”。应当指出的是,阿曼妇女协会、阿曼残疾人协会、“儿童优先”协会、残疾儿童福利协会、阿曼作家与文学家协会和律师协会等人权协会参与编写了关于履行国际条约和公约的定期国家报告,并参加了审议这些报告的国际条约委员会对话会议。

84.第35条规定:“阿曼境内的每位外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依法享有保护”。

国家立法和法律对人权的保护

85.为执行上述《国家基本法》中与人权有关的全部宪法原则和准则,国家立法者在多项国家立法和法律中确定了对人权的保护。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和决定涉及多项人权,具体如下:

受教育权

86.国家在立法层面上高度重视教育制度,并为此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例和大臣令。

87.根据第2014/22号苏丹法令颁布的《儿童法》第36条保障儿童在公立学校接受免费教育的权利,并将基础教育阶段后的教育定为义务教育。该法规定,监护人有责任送儿童入学,确保儿童定期上学及防止辍学。第38条阐述了旨在不同教育阶段实现的儿童教育目标,其中最重要的是,最大限度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在制定教育方案时注重确保儿童的尊严,以及增进儿童的自我价值感。

88.在扫盲方面,教育部开设了成人教育中心,为那些参加了扫盲计划并接受了三年教育和辍学但有读写能力的成年人提供7至12年级的教育。为鼓励囚犯继续接受教育,根据第98/48号苏丹法令颁布的《监狱法》第22条规定:“囚犯须接受教育”。该法第26条规定,囚犯如获得普通、大学或研究生学位,应给予激励性奖励。

89.为使少年犯重新融入社会,第2008/30号苏丹法令颁布的《青少年犯罪法》第26条规定,青少年事务局应采取后续关怀措施,帮助青少年在服刑期满后融入社会并克服在适应新环境时可能遇到的困难,保护他们不再犯罪。此类措施包括,创造适当机会帮助青少年接受培训、教育及找到收入来源。

90.除法律和政策外,还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教育的部级条例和大臣令,其中包括:

苏丹陛下于2017年5月批准的《阿曼苏丹国教育思想文件》,其内容包括:阿曼主要的教育资源及教育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此文件为制定教育政策的参考,在各级各类教育的持续发展方面发挥指导作用;

教育部第2017/234号大臣令颁布的《公立学校学生事务条例》,其中载有保护学生免受体罚等多项学生权利保障措施;

高等教育部第2015/21号大臣令颁布的《关于承认非阿曼高等教育机构及其授予学位的条例》,其中规定,应设立一个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根据本条例规定承认和取缔高等教育机构,认证这些机构授予的学位,从而为学生提供广泛的受教育机会;

第2017/287号大臣令颁布的《私立学校管理条例》,该条例就学生的一系列权利作出规定,旨在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健康权

91.第2014/36号苏丹法令确定了卫生部的职权范围及其组织结构。此外还颁布了一系列大臣令,具体如下:

关于修订《医疗失误赔偿基金条例》的第2014/142号大臣令;

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吸毒和精神药物成瘾患者治疗和康复私营卫生机构监管条例》的第2015/120号大臣令;

颁布《海外医疗条例》的第2015/135号大臣令,其中载有保障阿曼境外各社会群体接受治疗的多项权利,并规范了与国家承担费用的治疗有关的事务;

地方市政和水资源部发布的关于颁布《公共卫生活动卫生要求条例》的第2016/29号大臣令。

工作权

92.根据第2004/120号苏丹法令颁布的《公务员法》规定,所有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不分国籍、不论性别地平等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该法还规范了公职人员与其行政单位间的关系,通过确保与生活水平相称的最低工资,保障公职人员工作的稳定性及他与家庭成员的体面生活,此外还有许多与公职人员职业生涯及其工作环境性质有关的其他基本保障。

93.经第2003/35号苏丹法令颁布的《阿曼劳动法》载有关于工作权的所有规则,涉及劳动者与雇主订立的合同及其效力,如劳动者每天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9小时,每天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每周累计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45小时,且工作时间应包括一段或多段不少于半个小时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以及连续工作不得超过6小时。该法还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加班报酬或以休假代之。《劳动法》还赋予劳动者每周连续5个工作日后至少连续休息2天的权利,以及享受不少于30天全薪年假的权利,并有权根据该法第61条和关于规范应急假的第2011/657号大臣令,在一年内享受6天的全薪应急假,以便应对任何紧急情况。

94.《阿曼劳动法》规定,男女平等享有工作权,平等获得劳动报酬和与劳动有关的其他经济利益。鉴于女性在家庭中发挥的社会作用,《劳动法》立法者赋予她们许多特权,其中最重要的是,除人力大臣令规定的情形和工作种类外,不得雇佣女性在晚9点至早6点这一期间内工作,以及禁止雇用女性从事大臣令确定的有损其健康和道德的工作、繁重工作和其他工作。第2005/128号大臣令(经第2010/580号大臣令和第2011/656号大臣令修正)规定了雇用妇女从事夜间工作的条件、情形、工作性质和场合,并规定雇主有义务全力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福利、交通和安全。

95.《劳动法》保障女性不因疾病、怀孕或生育而被任意解雇。贸易和工业部发布的第2011/4号大臣令就家庭生产性个体经营活动作出规定,为阿曼女性提供了机会,使她们可以在该大臣令规定的活动范围内从事家庭生意。

96.为向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安全保障,第2008/286号大臣令颁布的《受〈劳动法〉约束企业之职业安全和健康措施规范条例》及其修正案禁止在高温炎热的午后时段,即每年6、7和8月的12时30分至3时30分之间,让工人在建筑工地或露天场所工作。此后,还对该条款规定进行了修正,确定了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的例外情况。

97.2006年颁布的第2006/74号苏丹法令修正了《劳动法》,允许私营企业的工人能够按照国际劳工标准建立工会和工人联合会,这些工会和联合会的成员享有必要的独立性和保护。工人也可依法行使参加罢工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在此方面,截至2018年7月,国家已登记并公布了256个工会和5个工人联合会,此外,阿曼总工会于2010年2月10日举行了成立大会,国家公布了其成立事项。

98.2009年颁布的第2009/63号苏丹法令修正了《劳动法》,使之与《反人口贩运法》相一致,并限制了强迫劳动等可能涉及贩运人口罪的行为。此次修正加大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加强了国家对招聘及雇用外籍劳工的监管,使《劳动法》符合《反人口贩运法》(第2008/126号法)的总体规定。

99.相关大臣令也就此作了规定,劳动部发布的第2004/189号大臣令修正了《非阿曼籍劳动力雇用管理条例》(经第2011/1号大臣令及其修正案颁布),其中确定了非阿曼籍劳动力的雇用规则和工作条件,如招聘许可要求、雇用合同、体检和工作证、雇主按月支付工资、提供适足的食物和住房、医疗服务、机票及确定受雇者职责,和解决劳资双方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机制,进而根据《劳动法》的一般规则保护此类劳动者的权利。

100.劳动部发布了关于组织集体谈判、和平罢工和企业倒闭的第2006/294号大臣令及其修正案,允许劳动者与雇主进行旨在改善工作状况和条件的集体谈判,规定了劳动者行使罢工权和获取自身权利的方式,并规定工人有权在企业倒闭或破产时行使他们的权利。

101.立法者没有忽视保障外籍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因劳动者是否为阿曼国籍而存在任何差别,该法第4条规定:“所有雇主和雇员必须遵守本法规定”,此外还规定,任何与该法相悖条款均视作无效。另外,第2013/222号大臣令规定了阿曼籍雇员的最低工资,第2013/541号大臣令规定了私营部门阿曼籍雇员的最低定期涨薪幅度。非阿曼籍雇员的工资和定期涨薪根据劳动合同(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协议)或企业内部条例确定,在二者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则应以劳动者获得最优利益为准绳。《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应包括劳动者应得的基本工资和所有涨薪、福利或奖金。2006年,劳动部发布了第2006/2号通知,规定非依司法裁决,雇主不得扣留雇员护照。为使移民工人与所有居民在日常生活享受便利,以及为移民工人家人前往阿曼提供便利,阿曼当局指定公民身份事务总局发放居住证,该证件可作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在所有正式场合使用,无需随身携带护照。

102.社会对话委员会根据第2010/99号大臣令成立,由生产当事人三方(政府、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并根据第2014/72号大臣令重组,其宗旨为:审议有助于规范劳动市场的建议,促进并加强生产当事人间的劳动关系,此外委员会还注重研究阿拉伯和国际劳工标准的最新发展情况,以促进社会对话,服务生产当事人间的劳动关系。此外,委员会开展合作,引导劳动力市场的社会合作伙伴努力增加产量,提高竞争力,平衡和兼顾雇员和雇主的利益,促进国家为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所作的努力。

103.劳动部还发布了关于修正第2012/570号大臣令(关于工会、工人联合会和阿曼总工会的组建、运作和登记制度)部分规定的第2014/294号大臣令,替换了第2012/570号大臣令的第8条第1款条文,赋予了工会代表其成员在司法机构维护其利益的权利。

104.根据劳动部第2016/10号大臣令成立了一个劳动索赔问题调查委员会,并规定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包括:向公众提供公共或基本服务的私营部门企业、石油设施、炼油厂、港口和机场,该委员会负责审查劳工提出的索赔要求,作出判定,跟进已达成的解决机制的执行情况,并可委托劳动福利总局在开始解决纠纷之前检查索赔事项涉及的劳动场所。

第2013/438号大臣令还规定设立一个私营部门企业劳动索赔问题调查委员会,旨在促进集体劳动纠纷各方之间的谈判,并制定有关解决协议。

105.贸易和工业部发布的关于《流动商贩管理条例》的第2016/241号大臣令,旨在保护流动商贩的权利,通过确保商贩遵守条例规定的卫生条件,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106.劳动部第2018/153号大臣令修正了该部关于监管非全日制工作以保障劳动者权利的第2017/40号大臣令,大臣令定义的非全日制工作是指,正常工作时长或工作天数少于法定标准的工作。

经第2013/541号大臣令修正的第2012/32号大臣令还确定了劳动者定期涨薪的最低国家标准以及发放程序和条件,其中要求劳动者在雇用单位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且年度工作业绩报告未予其差评。

107.根据第2014/22号苏丹法令颁布的《儿童法》第45条禁止雇用任何儿童从事因工作性质或所处环境可能损害儿童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或行业。劳动大臣与有关当局协同,发布大臣令确定这些工作或行业的范围,并为此颁布了关于青少年就业制度和可雇用青少年的工作和职业的第2016/217号大臣令。

获得社会保障和社会援助的权利

108.为落实《国家基本法》第14条之规定,巩固社会团结,第1984/87号苏丹法令颁布了《社会保障法》,为无收入来源或无力养家的个人和家庭,以及那些没有退休金或退休收入不能满足家庭成员需要的人按月发放养恤金,以此完善他们应享受的社会保障福利。该制度的受益人群还包括:孤儿、丧偶及离异妇女、囚犯家属、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残疾人。值得指出的是,除其他外,立法者为弱势家庭提供此类保护其目的为,从教育和健康角度为儿童提供一个有利于成长的环境。此外,立法者在确定社保金额时,将家庭成员人数纳入考量,特别是未满工作年龄的幼儿(儿童)。

109.颁布了关于“阿曼自营职业者和类似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第2013/44号苏丹法令。该制度是对社会保险制度已有保险系统和方案的补充,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该制度覆盖了《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养老、伤残和死亡保险,不涉及工伤和职业病保险。该制度旨在扩大社会各阶层的保险覆盖范围,并保障受监管的私营部门以外的劳动者的就业和职业稳定性。

110.为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第2010/37号苏丹法令颁布了《社会住房法》,其规定涉及住房保障、住房援助和住房贷款。住房部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该法执行条例确定的低收入者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条件。

111.社会发展部发布了关于《社会援助条例》的第2014/72号大臣令。根据该条例,出现风暴、降雨等特殊气候时,应提供援助;社会或生活条件遭遇意外而受损时应提供紧急援助;因社会保障或有关事项有所需要时,应提供特别援助,如输送电力和水,以及帮助病人,特别是肾衰竭患者。

112.关于残疾人、老年人和病患义肢及生活辅助装置支出的第2014/254号大臣令颁布了《义肢和辅助装置管理条例》,第2016/19号大臣令修正了该条例的部分规定。

113.社会发展部发布了关于《社会发展委员会工作管理条例》的第2016/140号大臣令,其中规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覆盖阿曼所有省份,委员会负责提出并研究社会项目,支持并帮助社会志愿工作及相关机构,提高公众认识,培养有关残疾人及儿童事务的社会行动精神,促进公民的积极参与,以期满足这些群体的特殊需要,消除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

114.社会发展部颁布了关于《社会保障账户管理条例》的第2018/95号大臣令,该条例规定,开立一个支付赡养费的银行账户,支持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及支助民间组织,其宗旨为向受益人提供物质支助,培养社会成员间的社会团结和相互依存精神,此外还注重促进私营部门在社会责任框架内所作的贡献。

诉讼权

115.《国家基本法》保障诉讼权,根据第2002/29号苏丹法令颁布了《民事和商事诉讼法》,阿曼立法者在其中详细说明了行使诉讼权的限度、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诉讼机构、诉讼级别、判决、上诉方式和执行判决的事项。

116.根据第99/97号苏丹法令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程序作了规定,如个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时应采取的程序,刑事司法,司法调查权力,以及为被告提供的保障措施,其中包括他在调查、逮捕、搜查、公开审讯和监禁期间享有的权利,以及就刑事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和获得大赦和特赦的条件。

117.阿曼还签署了《利雅得司法合作协定》这一区域公约,并与印度、摩洛哥和土耳其签署了双边法律协定,以便规范和管理国家执法机构在处理民事、商事、刑事和人格权诉讼时的法律程序,保障诉讼人享有法律援助、司法声明、移交被告和执行判决等多方面的权利。

118.前文已经提及了一些与人权事务相关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如司法和检察机关、阿曼人权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和劳动申诉委员会。

119.《国家基本法》规定,人权文书规定应视作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可在司法和行政法庭上援引此类规定。

C.在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框架

(a)议会机构和国家人权机构

120.在制定宪法和立法人权准则的同时,国家建立了许多国家机构,其任务是保护各项人权。其中最重要的机构为,阿曼委员会、市议会、阿曼人权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国家《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监督委员会、国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监督委员会、国家残疾人福利委员会、媒体机构、民间社会组织、最高选举委员会和国家行政和财政监督局。

阿曼委员会

121.阿曼委员会由国家委员会和协商会议两院组成,委员会通过制定法律、监督行政机构及就国际公约提出意见行使广泛的立法和监督权,这为阿曼人民享有政治权利及按照预期发展的要求参与全面发展进程拓展了新的维度。立法机构在监督国际人权协定和承诺的落实情况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市议会

122.市议会经选举产生,其职权范围与人权密切相关,负责就发展省内市政系统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与公民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如公共卫生、保护环境免受污染、水务项目、道路、公园、学校、住房、礼拜场所和母婴事务。

阿曼人权委员会

123.阿曼人权委员会于2008年根据第2008/124号苏丹法令成立,作为国家机构,委员会负责落实国家和国际社会对阿曼公民和居民人权的重视,并努力在全国传播人权文化。委员会的设立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第2008/124号苏丹法令确定了委员会的制度、职权范围和成员人数,其成员包括国家委员会、协商会议、阿曼工商会、阿曼总工会的代表,以及一名法律人士和三名民间社会机构成员。外交部、内政部、社会发展部、司法部、劳动部和公务员事务部等与人权事务有关的部委各派一名代表任委员会成员。

124.委员会依照《国家基本法》、国际文书和公约,监督国内保护人权和自由的情况,审查其他国家政府、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就阿曼人权记录提出的意见,并与有关当局协同,核实这些意见及采取必要措施。委员会还监测国内任何侵犯或践踏人权的行为,协助处理及解决问题,接收个人为获得权利和自由保障而提交的申诉,并监督申诉的解决情况。

125.委员会与政府和民间机构密切关注阿曼批准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的执行情况,参与编写关于人权状况的定期报告,并在国际和区域专门委员会讨论这些报告。为了提高透明度和增进认识,委员会从成立伊始就努力传播阿曼人权状况年度报告。通过编写这些报告,委员会监测国家针对人权和自由现状所采取的措施与行动的落实情况,以及在处理个人申诉及应对个人权利面临挑战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

126.阿曼努力打击日益严重的全球人口贩运现象,为此依据第2008/126号苏丹法令颁布了《打击人口贩运法》,并根据该法第21条和2009年内阁决议设立了由外交部秘书长主持的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来自多个政府和非政府机构,负责定期向内阁报告国家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所作努力。依据第2017/50号决议,总检察院于2017年11月1日设立了一个专门部门,负责调查人口贩运案件并提起诉讼。

127.人口贩运受害者可免费享受医疗及法律服务,入住庇护所,并获得法律和社会援助,为此专门设立了配备齐全的收容所。此外还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和报刊提高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阿曼皇家警察和其他机构协作,通过受害者热线免费提供信息、建议和支助。在个人有意愿的情况下,非阿曼籍受害者可以在所有法律程序完结前留在阿曼。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与阿曼人权委员会密切合作。阿曼在打击贩运人口方面进展良好。

128.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起草了一项国家计划,并制定了向人口贩运行为受害者提供援助的程序。此类援助旨在查明犯罪者并将其绳之以法,马斯喀特上诉法院为此设立了一个特别分庭。国家计划则侧重于发展公共和私营部门有关机构间的合作机制。

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

129.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依据第2007/12号苏丹法令设立,由社会发展部、卫生部、教育部、遗产和文化部、总检察院、阿曼工商会等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除其他外,负责协调各部门、官方机构、家庭事务志愿机构间的工作,与其他阿拉伯国家和国际一级与家庭事务相关的委员会、理事会及组织合作,与主管部门协同,提出社会、卫生和文化等各领域的家庭福利一般政策和方案并监督落实情况,促进家庭事务研究和调查,跟进并执行关于家庭问题的区域和国际会议的决定和建议,并就相关区域和国际公约发表意见。依据第2012/300号大臣令,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设立了独立的技术秘书处。

国家《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监督委员会

130.依据第2009/56号大臣令(经第2014/127号大臣令修正)设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监督《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其成员包括与儿童权利相关的各政府机构及部委代表,如国家委员会、阿曼皇家警察、外交部、社会发展部、卫生部、教育部、法律事务部、宗教基金与宗教事务部、司法部和新闻部,以及阿曼卡布斯大学、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和信息中心。其成员还包括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如“儿童优先”协会、残疾儿童福利协会和早期干预协会。委员会还负责一系列事务,如提出落实《公约》各项原则的建议,设立确保全面保护所有儿童的必要机制和方案,参与制定和执行与儿童有关的方案,编写关于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的定期国家报告,以及监督儿童权利国际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国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监督委员会

131.该委员会依据第2005/348号大臣令设立,其成员包括国家委员会、协商会议、司法行政事务委员会、总检察院、最高规划委员会等相关官方机构的代表,以及外交部、社会发展部、司法部、法律事务部、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农业和渔业部、卫生部、公务员事务部、劳动部等各部委代表,以及国家统计和信息中心、卡布斯苏丹大学、阿曼总工会下设的妇女委员会、阿曼人权委员会的代表,以及阿曼妇女协会、阿曼残疾人协会、律师协会和阿曼作家与文学家协会等民间社会机构的代表。委员会负责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并编写《公约》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

国家残疾人福利委员会

132.《残疾人福利和康复法》(由第2008/63号苏丹法令颁布)规定,应设立一个负责残疾人福利事务的国家委员会,由社会发展大臣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私营部门、康复中心代表和残疾人代表。该法确保委员会有权向残疾人提供康复装置和义肢,并由国库划拨专款确保该委员会充分行使其职能和职权。依据第2014/179号大臣令设立了国家残疾人福利委员会,由社会发展大臣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多个政府机构的次大臣级代表、私营部门及相关民间社会组织的残疾人代表。该委员会负责研究并起草《残疾人护理和康复整体规划》,并制定残疾人护理、康复、培训和发展计划。残疾人福利技术委员会于2015年依据第2015/193号大臣令设立,由残疾人事务总局局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来自政府民事和军事部门的司局级代表、私营部门和残疾人民间组织的代表。

国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监督小组

133.根据外交部决定和内阁指示,设立了一个国家工作组,负责监督《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目前,小组主席由最高法院副院长担任,成员来自各部委和民间社会人权机构:总检察院、外交部、法律事务部、劳动部、社会发展部、教育部、卡布斯苏丹大学、阿曼人权委员会、内政部、最高规划委员会和司法行政事务委员会。该小组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编写《公约》条款要求的定期报告,向《公约》履约情况国际监督委员会提交报告,就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并提出关于履行《公约》的建议及采取必要行动。

(b)宣传人权文书并加强对其认识

134.如上文所述,关于批准国际公约的法令将登载在《官方公报》上,使其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政府决定,自2011年起,将批准的国家公约全文登载在《官方公报》上(此前只公布关于批准公约的法令)。各类媒体传播这些公约和议定书的内容。与人权事务相关的部委和负责监督公约及条约执行情况的部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这些公约和议定书,并以阿拉伯文和英文印制、传播并分发给各部门,此外还负责举行国家、区域和国际人权日纪念活动。各公约和议定书执行情况监督委员会与各类媒体、部分民间社会组织和专门国际组织协同,举办了一系列专题讨论会和讲习班,以提高对这些公约条款的认识并展开相关教育。

135.有关部门监督主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执行公约的情况,以使他们对这些公约有足够的了解,培训各人权领域的官员和专业人员,如各部委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武装部队成员和教师、医生、卫生和社会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员。

136.阿曼确保在教育中贯彻人权理念,已将提高对人权的认识,特别是关于促进和尊重人权、宽容、性别平等的内容纳入了教学课程。教育部制定了一份文件,将人权、儿童权利及和平教育的概念纳入各阶段的教学课程,该文件的宗旨还包括,将人权和儿童权利的概念、价值观及原则纳入1至12年级的课程。

137.在苏丹陛下的支持下,阿曼教育委员会于2017年5月通过了《教育理念文件》,该文件是制定教育政策的参考,旨在促进各类各级教育的持续发展。该文件的编写基于10个主要渊源和基础,其中包括国际条约和公约,文件载有的16项原则确定了整体教育目标,如对人权和相关义务的教育,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教育以及和平与谅解教育等。

138.阿曼借助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站等各类媒体促进人权,开展教育,传播包括国际文书在内的人权资料,为新闻和媒体工作者举办关于这些公约的专门培训,与此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教育活动,例如,宗教基金与宗教事务部通过在礼拜场所开展宗教布道和宗教活动传播人权概念,此外该部还定期出版《谅解》(前《宽容》)杂志,旨在促进宗教间对话并传播和平文化。

139.阿曼多个民间社会组织为传播人权文化,特别是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人权文化作出了贡献,帮助了最有需要的家庭和其他国际条约所关注的群体,提高了对这些群体所面临问题的认识,宣传与民间社会组织工作领域有关的国际文书,一些组织参与了编写国家定期报告,并针对国际机构就阿曼国家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D.国家报告的编写程序

140.阿曼按所缔结的核心人权公约承担义务并编写关于履行情况的国家报告,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对此类报告的编写程序予以关注。国家努力履行按所加入的核心人权公约承担的义务,如《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两项议定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并注重提交国家报告,说明为履行公约义务而采取的立法、行政、司法措施和其他措施。

141.在此方面,阿曼注重动员阿曼人权委员会、其他民间协会和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国家立法和司法机构等有关各方参与履行公约,从而使国家报告具有可信性和透明度,确保负责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国际委员会能够了解阿曼的履约情况。

142.外交部与有关部门协同,跟进各项人权条约的执行情况,编写并审查普遍定期报告和关于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定期报告,与有关国际委员会一同跟进监管程序,并派代表参与编写及讨论这些报告。

143.国家设立了一个受社会发展部监管的委员会,由人权公约执行情况监督机构和负责提交定期报告的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该委员会编写了第一版《共同核心文件》,《文件》于2013年4月11日提交,涉及三项国际公约和两项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成员包括外交部、法律事务部、社会发展部、国家委员会、阿曼人权委员会和卡布斯苏丹大学的代表。国家注重让更多的部委和部门,以及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参与编写本更新版《文件》。

144.负责编写定期报告的部门在将报告送交各专门国际委员会之前,广泛地举办会议、研讨会或讲习班,讨论并通过将要提交的报告。相关部门还在媒体和网站上以阿拉伯文和英文公布报告,以及国际委员会关于阿曼国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145.阿曼特别重视各条约委员会所作审议、建议和结论性意见,主管部门将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内阁,内阁要求各部委和相关机构审查这些意见,并在具体时限内执行相关建议。主管部门跟进这些建议的执行情况,并通过印发文件和各类媒体予以传播,以使更多的人了解这些建议。

146.在编写人权公约的普遍定期报告时,阿曼一贯遵守人权公约执行情况监督委员会发布的指导准则,注重以透明清晰的方式说明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并阐明执行公约规定时遇到的困难。

147.根据社会发展部承担的职能,各公约执行情况监督委员会负责编写关于儿童、妇女和残疾人权利的定期报告。外交部通过受其监管的一个工作组监督《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编写工作。

148.在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内,阿曼于2014年提交了第二份国家人权报告,该报告于2015年11月5日被审议,于2015年11月10日获通过。阿曼全部或部分接受了审议过程中提出的169项建议,对28项建议表示予以注意,未接受另外36项建议,原因是这些建议不符合伊斯兰教法或阿曼的法律和文化,或者因为提出这些建议的时机尚不成熟。

E.与人权相关的其他资料

149.可持续发展目标是制定第九个五年计划(2016-2020年)的指导原则之一,该计划指出,国内发展应符合国际发展文书所载目标,其中最重要的是2015年9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特别是其中所载的目标8, 即应“促进持久、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促进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人人获得体面工作”。为落实这些原则,该计划将主要目标定为从单一主要资源(石油)依赖型经济转变为以其他前景广阔部门为动力的多样化经济,旨在减轻世界石油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外部冲击影响。

150.阿曼成立了一个负责监督可持续发展目标落实情况的国家小组,由最高规划委员会总秘书处主持,成员包括各部委、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的代表。已要求有关部门在执行五年发展规划时将可持续发展目标列为优先事项。阿曼是多个区域可持续发展目标执行情况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并参加了关于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多个国际会议、研讨会和讲习班,努力打造自身能力,以期将可持续发展目标落到实处。国家统计和信息中心与有关部委合作,编写了关于多个目标落实情况的技术报告。

151.在制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同时,还制定了多项国家战略,包括社会发展部社会行动战略(2016-2025年)、国家儿童战略项目(2016-2025年)、卫生系统2050长期规划中的妇女健康战略项目、2040可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战略项目、以及2040年国家教育战略项目。以上战略、规划和项目包含了所涉领域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各相关部委和部门正在《2030五年行动计划》框架内落实这些目标。

152.国家统计和信息中心作为阿曼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定期监测、提供并更新可持续发展目标指数,与生产部门协调和沟通以提供数据,参照多方资料计算新出现的指标,并制定统计模型,进行数据对比和估算无法获得的数据。

153.国家目前正在制定“阿曼2040年未来愿景”,该愿景的三个重心为:“人与社会”,强调实现全面发展应以阿曼公民为本,将人民作为发展的基础和目的,并强调建设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人民在其中可享受最佳生活条件和社会福利;“经济与发展”,将建设繁荣多样的阿曼经济作为优先事项,释放经济潜力,为公民创造就业机会,在各省之间实现发展能力均衡化,实现各省繁荣和发展;“治理和机构绩效”,强调努力落实善政和法治原则,从而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和提高服务质量。“阿曼2040未来愿景”初稿预计将于2018年底由最高规划委员会发布。

三.关于不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措施的资料

A.不歧视和平等

154.各类平等和不歧视问题受到所有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以及民间社会组织的关注,《国家基本法》对此也有规定,其第9条指出,“国家的治理基础是公正、协商、平等,公民有权参与公共事务”。第17条就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作出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享有公共权利并承担公共义务,不分性别、出身、肤色、语言、宗教、教派、国籍或社会地位”。此外,第35条规定,居住在阿曼的外国人口其人身和财产享有法律保护。依照上述条款,国家所有立法对此均有规定,在此方面,阿曼还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强调不歧视和平等原则的人权公约。

155.阿曼确保颁布的立法符合《国家基本法》,并依照《基本法》第17条之规定不作任何形式的歧视。在此框架内,经第2014/22号苏丹法令颁布的《儿童法》第2条b款保障不因肤色、性别、出身、语言、宗教、社会地位或其他原因而受歧视的权利。

156.《国家基本法》载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安全领域的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这些原则保障所有人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确保人人平等享有上述领域的权利。为努力打击歧视行为,国家颁布法律,将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行为定为犯罪,经第2018/7号苏丹法令颁布的《刑法》规定,任何煽动种族歧视的行为均为犯罪,该法第108条规定:“凡煽动宗教或教派动乱或纷争者,应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上述规定中可看出,国家法律将一切形式的歧视定为犯罪,并施加威慑性刑罚以杜绝此类罪行。

157.在就业方面,阿曼《劳动法》和《公务员法》规定,女性和男子平等享有工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女性工作人员比例分别为41.5%和24%,普通、中级和高级政府部门中的女性工作人员比例也增加了21%。

158.在教育政策方面,国家确保在公立和私立学校落实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保障所有公民和居民不作区分地享有受教育权,允许他们在公立学校注册入学。此外,阿曼的教学课程包括许多平等和反对种族歧视的概念,通过展示不同国籍家庭共同生活的文字和图片,确立与其他不同国籍群体的共存原则,强调不论他人何种国籍,外貌或肤色如何,都应予以接纳并与之共存。国家还采取了必要政策,加速实现教育领域的两性平等,成功地将女生入学率提高至50%,此外,女大学生的比例为55%。

159.此外,还专门为女性学生设立了奖学金。2016年,阿曼国内外高等教育机构入学总人数中,女性占比54%,同年,高等教育机构的女性毕业生人数比2012年增加了93%,女性毕业生占总毕业人数的59.3%。

160.阿曼在全国范围内(农村和城市地区之间无差别)提供了卫生、教育和其他服务,国家立法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福利,其中包括离异、丧偶和老年妇女,以及《社会保障法》(依据第1984/87号苏丹法令颁布)保障的可依法定条件和要求获得养恤金的其他人员。

161.国家致力于确立平等和人权原则,为此在各类媒体上开展了宣传活动,并将这一原则纳入教学课程。受益于此,阿曼国内不存在对某一特定群体的歧视现象,全体人民均享有国家提供的保护。国家渴望建立一个和谐、有凝聚力的社会。

162.为加速促进男女平等,苏丹国采取了多项确保平等的临时措施,包括在女性候选人竞选协商会议和市议会成员时提供媒体支持,以及专门为女性设立多个奖学金。2012年的市议会选举中,有4名女性当选,2016年12月举行的第二届市议会选举中有7名女性当选。参与市议会选举的女性选民比例也从第一届的28.6%增加到第二届的46%。

B.有效补救措施

163.国家提供了多种补救办法,包括个人有权诉诸主管司法机构和人权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国家基本法》保障诉讼权,其第25条规定:“诉讼权人人享有且不可侵犯,法律规定行使这一权利的必要程序和条件,国家应尽可能确保司法机构贴近诉讼当事人,并确保迅速审理案件”。《国家基本法》第23条规定:“被告有权在审判期间委托具备相关能力的人为其辩护,法律确定必须有辩护律师出庭的情况,并确保那些无经济能力的人可以诉诸司法并捍卫自己的权利”。因此,权利遭侵犯的受害者可向各类各级法院提起诉讼,在确定负责审理诉讼的法院类型和级别时,应依据何种权利受侵犯以及该权利的规范性法律确定。

164.国家立法规定了公民和居民的个人诉讼权和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根据第2013/29号苏丹法令颁布的《民事交易法》规定了民事行为人就遭受损害提出索赔要求的法律途径。此外,受害人还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要求民事赔偿,该条规定:“任何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直接人身伤害,可作为公诉的共同原告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审理此类案件,直至作出最终判决”。

165.根据第2018/7号苏丹最高法令颁布的《刑法》标志着国家刑事立法有了质的发展,其中专门载有一章,将干涉司法程序和扰乱司法定为刑事犯罪。

166.根据司法部2009年2月14日发布的2009/91号大臣令,颁布了《破产者法律援助条例》,其中第1条规定,应提供法律援助,免除无经济能力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费,若法律规定诉讼必须由律师代理,则为其指派一名律师。免除的费用包括发出司法通知的费用和专家费用。

167.此外,为保障青少年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要求青少年犯罪案件必须由律师代理,《青少年犯罪法》第39条规定:“青少年家长或前条所述的其他人员应指定一名律师为少年犯辩护,否则法院将为其指派一名律师”。

司法补救部门

168.根据上述《国家基本法》的规定,国家确保司法机关贴近诉讼当事人,并确保迅速审理案件。阿曼地域辽阔,国家各省和各州均设有普通法院和行政司法分庭,按等级划分如下:

(a)最高法院:

169.最高法院处于国家司法金字塔的塔尖位置,该法院为单一法院,依据《司法机关法》(经第90/90号苏丹法令颁布)及其修正案设立,总部设在马斯喀特,由一名院长、多名副院长和法官组成。在判决违法、以错误方式执行判决或未依法予以解释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有权审理就任一法院所作终审判决提出的上诉,也有权审理总检察长为维护法律利益而对任一法院所作终审判决提出的上诉。

(b)上诉法院(二级法院)

170.该法院有权审理就初审法院(初级法院)所作判决结果提出的合法上诉。首次提交的上诉不得由上诉法院审理,因为上诉是一种普通的申诉办法,其目的是为纠正初审法院作出判决时可能出现的错误,故应将上诉提交初审法官外的其他法官。上诉法院根据苏丹最高法令设立,每个法院由一名院长和多名法官组成,并根据需要设立分庭,由院长或最资深法官任庭长,由三名法官负责作出判决。阿曼各省设有13个上诉法院。

(c)初审法院

171.初审法院为初级法院,由一名法官或三名法官(三人分庭)负责审理首次提交的诉讼,前国内共有44个初审法院,由院长和数量足够的法官组成,并视需要设立分庭,分庭庭长的级别不得低于初审法院首席法官。

172.个人若要提起针对国家行政机构的诉讼,可诉诸行政法院。根据第99/91号苏丹法令颁布了《行政法院法》,第2009/3号苏丹法令对该法作了修正。行政法院为独立司法机构,负责依法裁定行政争议、公职人员事务、行政决定、赔偿诉讼、行政合同和其他事项。根据《行政法院法》第2条,行政法院由初审法庭、上诉法庭和其他分庭组成,设在马斯喀特的行政法院目前有三个初审法庭和两个上诉法庭。根据确保司法机关贴近诉讼当事人并迅速审理案件这一原则,根据第2006/61号苏丹法令于2006年6月18日设立了塞拉莱初审分庭,根据2010/118号苏丹法令于2010年12月5日设立了苏哈尔初审分庭。

负责补救措施的委员会

173.国家立法规定了非司法补救办法,由专门处理一般公民权利和事务的委员会负责落实,相关委员会的行事依据为《国家基本法》所保障的公民平等和社会正义权、阿曼缔结的人权文书和包括《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在内的多项关于国家机构的原则。除司法机构外,阿曼有多个委员会在实施补救措施方面发挥着作用,具体如下:

(a)阿曼人权委员会

174.阿曼人权委员会根据第2008/124号苏丹法令设立,立法者赋予委员会法人地位及行政和财政独立性,以确保其充分行使职能。该委员会被委任涉及人权的职能,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国内监测并协助处理任何侵犯或践踏人权的行为。立法者要求国家行政机构与该委员会合作,并向其提供履责所需的资料和数据。该委员会被赋予了伸张正义的必要权限,因此,权利受侵犯的个人可以诉诸该委员会。委员会设立了一条热线,受理个人根据《国家基本法》、阿曼现行法律以及国家缔结的各项人权文书享有的权利受侵犯时提出的投诉和申诉。应当指出,2016至2017年期间,委员会监测并收到了80多份申诉和投诉,并与相关主管部门合作,适当的解决了其中许多案件。

(b)调解与和解委员会

175.该委员会于2005年11月28日依据第2005/98号苏丹法令设立。作为国家在相关领域的主要支柱,委员会秉承司法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这一基础,以最迅速、最便捷的方式伸张正义并传播权利,当事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委员会隶属于司法部,负责在当事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通过调解解决民事、商业或人格权纠纷。根据《调解与和解法》第3条,有关各方可自愿诉诸于该委员会。委员会的工作对象为阿曼公民、居民,以及公司和机构。统计数据表明,委员会收到众多调解申请,这表明社会认识到调解的积极作用,认为有必要通过调解解决纠纷。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委员会分别收到18,592份、18,047份和18,934份调解申请。

(c)劳动索赔问题调查委员会

176.该委员会根据第2016/10号劳动大臣令设立,由主管劳工事务的劳动部次大臣担任主席,负责审查劳动索赔要求并作出判定,并跟进落实解决机制。根据同一大臣令第2条,委员会可委托劳动福利总局在开始解决纠纷之前检查索赔事项涉及的劳动场所。

177.2013年至2017年,该委员会共移交及审议21起劳动索赔案件,其中7起已得到解决,14起被移交主管法院。需要指出,大多数劳动索赔案件在提交委员会前,各生产方已就其进行了讨论并达成了友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