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居住在新西兰的新移民(那些在海外出生而且在前几次普查时尚不属本国居民的)人数大幅增加。这一群体在2001年普查时增至202,700人,与1996年的164,500人相比,增加了23%。
11. 亚洲仍然是新移民(生于新西兰之外而在新西兰居住了不到10年的人)的主要来源。来自太平洋区域的人较少,来自全球其他区域的人保持在和1996年相似的水平。在1986年至1996年期间,亚洲取代了联合王国和爱尔兰在前10年中作为新移民主要来源的地位。在到1996年为止的十年中,前三个来源是亚洲(39.1%)、欧洲(23%)和太平洋(26%,包括澳大利亚)。在到2001年为止的十年中,前三个主要来源是亚洲(40.6%)、欧洲(21.5%)和太平洋(20.3%,包括澳大利亚),而出生在非洲的人在不到10年中由原来占海外和新西兰出生人口总数的4.8增加到2001年的占9.7%。
12. 在过去10年期间亚洲出生移民的来源国的组成继续发生着重大变化。1986年,柬埔寨、中国、印度、日本和马来西亚占亚洲出生移民的半数以上。到1996年,将近三分之二的亚洲移民来自大韩民国、中国、台湾、香港和马来西亚。2001年,亚洲移民总数的近80%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印度、中国台湾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菲律宾和日本。
人口的性别比例
13. 2001年居民人口中女性占51.2%。预测表明,下一世纪女性人数将继续高于男性。移民来源的族裔群体在性别比例上各有较大的差异。
人口年龄
14. 2001年,在新西兰居民人口中未满15岁的儿童占22.7%,65.3%的人口在15至64岁之间,而65岁或更高年龄者占12%。平均年龄为34.8岁。
各族裔群体的年龄差异
15. 新西兰总人口的平均年龄为34.8岁。欧裔群体的平均年龄是36.8岁(英裔群体是41.1岁,荷兰裔群体是43.8岁)。新西兰欧裔群体,这一较高的年龄结构是因为,许多人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移民到新西兰,而他们的子女很可能不再认同其父母的族裔群体。但新西兰的一些非传统欧裔群体。如法裔、俄裔、意裔、德裔和瑞典裔群体的平均年龄低于新西兰总人口的平均年龄。
16. 托克劳人在太平洋岛屿族群体中的平均年龄最低,18.9岁,而毛利人的平均年龄为21.9岁。在太平洋岛屿族裔群体中,斐济人的平均年龄最高,为23.7岁。新西兰境内太平洋岛屿人口中三分之一为儿童,只有3.3%的人为65岁或65岁以上。毛利人的年龄分布也同样如此,未满15周岁的人占37.3%,仅3.4%的人为65岁或65岁以上。
17. 在亚裔群体中台湾华裔的平均年龄最低(23.3岁),而斯里兰卡人的平均年龄最高(32.1岁)。最近移民到新西兰的许多亚州人主要是年轻成年年龄群体。半数以上(55.2%)的亚裔年龄介于15至44岁之间,未满15岁者占四分之一(23.6%)而65岁或65岁以上者仅占4.1%。相比之下,新西兰全国人口中,15至44岁者占43.2%,儿童占22.7%,而65岁或65岁以上者占12.1%。
18. 2001年,新西兰女性的平均年龄是35.6岁,男性是34.0岁。同全国女性相比,毛利和太平洋岛屿族裔女性的平均年龄较年轻,分别为23岁和21.9岁,而1996年亚裔女性的平均年龄为29.7岁。
19. 欧裔女性人口中,老龄妇女的比例较高,65岁或65岁以上者占15.3%,与之相比,毛利、太平洋岛屿和亚裔群体中的高龄女性仅占3.8%。相反,毛利族和太平洋岛屿中的女性未满15岁者的可能性较大,分别为35.7%和37.4%,而欧裔女性则占20.4%。亚裔女性则以各工作年龄群组为主,在2001年,介于15至64岁之间的妇女占73.8%。
经济
20. 新西兰是一个依赖海外贸易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自1980年代以来,新西兰与许多其它国家一样,经历了一段经济活动持续不景气的时期,自1993年起经济出现增长参差不齐的时期。尽管经济出现种种困难,全球贸易格局出现变化,导致人均收入下降,但从总体上衡量,生活仍保持了相当高的水平。
21. 1984年,发起了一项重大的经济自由化方案。对经济政策做出了重大的调整,旨在建立面向市场的经济体制,并重整了宏观经济的不平衡现象。展开了迅速和基础广泛的结构变革,并且伴随着采取了遏制通货膨胀的中期金融战略。结构变革的影响很大。这一调整进程的结果之一是,就业出现了重大的中期性下降。
22. 新西兰的小规模经济依赖海外贸易。新西兰的出口主要是农产品,传统上较大比例的产品输往联合王国。然而,过去20年来,新西兰为顺应不断变化的世界做出了调整,目前亚洲成为较重要的市场。新西兰最大的出口市场是澳大利亚、日本、美国和大韩民国。新西兰发展了农业和制造业,以满足各特殊产品市场需求。这就意味着新西兰摆脱了对乳制品、肉类和羊毛之类出口产品的依赖,林业、园艺、渔业和制造业成为更重要的出口。旅游业的比重加大。新西兰旅游局估计,在至2001年12月的一年中,国际旅游业为新西兰经济创汇52亿新元,即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4%,其中国际机票的收入未计入。
人均收入
23. 2001年的新西兰欧裔年均总收入为19,825新西兰元,而毛利人是14,827新西兰元。同时,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年度收入也有较大的差别。2001年,男性的年均收入为24,913新元,而女性为14,529新元。《季度就业情况普查》载明,截至2002年2月,妇女的一般平均工时报酬率约为男性的84%。
国内生产总值
24. 截至2002年3月的年度现价国内生产总值是1,200.22亿新元,与2001年相比增长了7.05%。
通货膨胀率
25. 2002年6月,年通货膨胀率是2.8%。
外债
26. 截至2002年3月31日外债总额是1,288.28亿新西兰元,其中189.25亿新西兰元是政府债务。
失业率
27. 截至2002年3月的季度官方统计失业人数是104,000人,即占劳工队伍的5.3%。(官方界定的失业者是失去工作、积极地寻找工作并可随时从事工作的人。)在此失业总人数中,79,000人为男性(即占男性劳工队伍的5.2%),56,000人为女性(即占女性劳工队伍总额的5.4%)。新西兰的毛利人和太平洋群岛岛民,特别是15至19岁年龄组的人的失业率相当高。毛利人的失业总人数是21,500人(即占毛利人总劳工数额的10.8%),而太平洋各岛民的失业总人数是9,500人(失业率9.7%)。
文化水平
28. 新西兰没有衡量成年人文化水平的官方标准,但是,国际上公认新西兰男女两性的文化水平较高。1996年的国际文化水平调查表明,新西兰的文化水平情况与联合王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相似。目前有各种免费文化学习项目:设在一家造纸厂的土著毛利人学习宫,这是一项长期在职学习方案;新移民和难民英语学习班,如全国ESOL家庭辅导方案协会,方协会向6,500多名新移民和难民提供辅导;其他地区组织提供的作为第二语言的英语学习班,多种技术和一些中等学校;基金会技术学习班(包括文化学习)每年通过私人和国家向33,000名失业者提供课程;奥特阿罗文化辅导组织向全国8,000名成年人提供辅导(其中三分之一是妇女);新西兰监狱讲其他语言者英语和文化优先培训方案。另外,新西兰常住居民还可以参加全日付费学习班和利用学生贷款方案。
宗教
29. 2001年在声明信仰宗教的人中有95.4%选择了基督教,比1996年普查时减少4.1%。信仰其它宗教的人增加了。在1996年至2001年期间,印度教、佛教和伊斯兰教的信徒各增加了一万多人。
30. 2001年,近30%的常住居民表示没有宗教,比1996年增加18.5%,当时四分之一的人没有宗教。1996年(256,593人)和2001年(239,244人)相比,不愿回答宗教问题的人稍有减少。
语言
31.英语是大部分人口和公共生活中使用的主要语言。毛利人使用的是新西兰Tangata whenua (土著人)语言。根据《威坦哲条约》条款,这是Taonga(财富),并且根据1987年的《毛利人语言法案》,成为新西兰的一项官方语言。该项法律按规定,人们可在任何法律诉讼程序中使用毛利语,并且得提供胜任的口译。许多学校的教学课程中均包括了传授毛利语的教案。凡母语为某一太平洋岛屿语言或其他族社区语的学生也可有机会发展和使用他们本族语言,作为他们学习的一个组成部分。
32.几乎所有新西兰欧裔人(90.5%)只讲一种语言,主要是英语。2001年,约有4.5%的新西兰人和25.2%的新西兰毛利族人说,他们可以用毛利语进行对话。
预期寿命
33. 1995至1997年的出生预期寿命如下:
非毛利族女性80.6岁
毛利族男性71.6岁
非毛利族女性75.3岁
毛利族男性67.2岁
34.癌症和心肌病是过去十年中死亡的主要原因,分别占死亡人数的四分之一。1998年,癌症占死亡总人数的29%,心肌病占23%。
幼儿死亡率
35. 1997日历年度的活产婴儿死亡率为5.3‰。新生儿的死亡率占幼儿死亡率的将近一半(每一千活产婴儿中有2.76人死亡)。
产妇直接死亡率
36. 产妇直接死亡(即由于怀孕、生产和产后期间因直接并发症造成的死亡)率较低,由于死亡人数少因此每年波动显著。1998年活产婴儿产妇死亡率是100,000比1.7(一年中有1人死于分娩),而1997年死亡率是3.5(一年中有2人死于分娩)。
生育率
37. 2002日历年,登记的活产婴儿总数是54,700。最近的生育率表明,新西兰妇女平均每人生育1.97次,最新数字比人口接代在没有移民的情况下所需水平(每个妇女生育2.1次)约低6%。在过去22年中的18年,新西兰的生育率一直低于接代所需水平。
38. 在截至2002年3月的一年中,新生儿总数的将近一半(49%)的母亲为30岁或30岁以上,显著高于1992年的35%。与此相对应,母亲为25岁以下的新生儿人数所占比例则从1992年的31%下降到2002年的24%。长期以来,一直有一种脱离早育的趋势。现在,新西兰妇女的平均生育年龄是29.5岁,而1992年是27.9岁,1970年代是25.6岁。
39. 2001日历年,毛利人的总生育率是34%,高于非毛利人的生育率。2001年毛利妇女的平均生育年龄是25.97岁,而非毛利妇女是30.58岁
年龄结构
40. 1996年普查和最近的估算均表明新西兰人口的年龄仍在继续缓慢地老化。截至2002年3月31日的平均年龄为34.7岁,而2001年3月31日是34.2岁,而1991年3月31日是31.3岁。
41. 在从2001年3月31日至2002年3月31日的一年中,15岁以下的儿童人数增加了4,240人,即0.48%,从874,410人增至878,650人。工作年龄的新西兰人(15至64岁)增加了41,630人,即1.65%,增加到2,557,160人,在截至2002年的3月31日的一年中,他们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从65.4%增加到65.6%。新西兰的老年人(65岁及65岁以上者)增加了6,590人,即1.4%,从456,230人增至462,820人。截至2002年3月31日,一半新西兰老年人超过74.2岁。
年轻人口的年龄结构
42. 截至2002年3月31日,估计20岁以下年龄组的人数为1,161,460人,即占新西兰人口总数的29.8%。在这一年龄组内,5岁以下者稍有减少(从2001年3月31日的282,520人减少到2002的3月31日的282,100人),下降了0.1%;5岁至9岁者增加了1.3%(从2001年3月31日的294,910人增加到2002年3月31日的303,620人);15至19岁者增加了2.9%(从2001年3月31日的274,870人增加到2002年3月31日的282,720人)。
乡村和城填人口所占百分比
43. 虽然从土地使用情况来看新西兰主要是一个乡村国家,但在2001年人口普查时,估计只有14.6%的“常住人口”居住在乡村地区(其定义是地区人口最大密集度不超过1,000人);71%的人口居住在各主要城市地区(其居民人数达30,000人或30,000人以上);另有14.7%也住在乡镇地区,则是一些次要和较小的城镇地区,人口密度不超过30,000人。
44. 奥克兰城市区域是最大的城镇人口集中地区,估计人口为1,074,507人。据2001年的普查,奥克兰人口中的66.9%是欧裔,11.5%是毛利人,14.9%是太平洋岛民,14.6%是亚裔(采用完全答卷,所以合计不到100%)。奥克兰城市地区“常住人口”从1996年到2001年增加了82,671人,成为新西兰人口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
抚养子女的单亲家庭所占百分比
45. 2001年普查时和1996年时一样,最常见家庭类型是“夫妇加子女”。然而,现在“夫妇加子女”家庭和“夫妇”家庭所占比例非常相似,分别为42.1%和39.0%。这是1991年开始明显的“夫妇”家庭比例上升,“夫妇加子女”家庭比例下降的趋势的继续。单亲家庭占18.9%,而1996年和1991年分别是17.7%和17.2%。多数单亲(81.9%)是女性,虽然自1996年以来下降了1%稍多。
46. 家庭住户在新西兰仍占主要地位。在2001年普查时,71.3%的住户是家庭和1996年的73.9%相比有所下降。单人住户有所增加,从1996年的20.7%增至2001年的23.4%。其余住户是非家庭多人住户(如分享住房的人)。
二、总体政治结构
47. 新西兰的最高立法机关是新西兰议会,其包括女王陛下(女王一般由总督代表)和由120名议员组成的一院制众议院。
48. 议院的主要职能是:
制定法律和将制定法律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
监督和控制政府(每年批准财政授权、监督所授予的权力和职能);
组阁;
代表新西兰人民。
49. 1991年的《选举表决法》确定了有关选举改革的意向性公民表决。这项表决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请选民们选择选举改革,还是维持目前首先通过选区官制度的办法。第二部分要求选民们投票表决示明,他们倾向于四个备选方案中的哪一项选举改革方案。大部分选民们表示,倾向于选举改革,并倾向于议员民族混合比例代议制(混合代议制)。随1993年大选同时举行的第二次和具有约束力的最终公民表决之后,确立了混合代议制。
50. 1993年的《选举法》实施了混合代议制。按照混合代议制,选民们拥有一张党派选票和一张选民选票。党派选票可使选民们选择他们愿意向议会推举哪一个代议的党派。截至2000年12月7日,共有26个经注册的政治党派。选民选票可选择向议会推举一名选民各自选区的议员代表。
51. 根据混合代议制,通常将选出120名议员。在目前议会中60名议员代表61个大选区,6名议员代表6个毛利族选区。剩余的53名议员都是从列名名单中的议员。代表权委员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划定各大选区和毛利人选区的界线。下一次会议拟定于2001年举行。由于委员会的划界,拟于2002年下一届大选的选区数量可能会有变化。
52. 内阁全体成员都是众议院中当选的议员,负责监督政府的行政工作。内阁、公共部门和若干与政府相关的机构组成行政机构。通常每一个政府部门都有一位任命的部长,作为其政治首脑。此外,每一个部门有一位公务员,作为部门行政长官。
53. 法院按对抗制运作,组成政府的司法机构。新西兰的最高法院是总部设在伦敦的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是新西兰的终审上诉法院。枢密院每年平均审理约五起新西兰的刑事或民事案件。对于与枢密院上诉挂勾是否可取,这一问题仍在辩论之中。在枢密院之下是新西兰的上诉法院,它是大部分案件的最终上诉法院。在上诉法院之下是高等法院,这是新西兰唯一的无限管辖权法院。该法院受理最严重的司法审理案件和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法律案件。
54. 高等法院之下设区法院。区法院处理大量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并进行某些陪审审判。家庭法院是区法院的分庭,审理涉及家庭法的事务。此外,还有若干特设法庭和法院。1997年,当时的政府同意在区法庭试行一个新的司法厅:社区法官。社区法官是当地各社区的非司法人员,处理一些轻微的或者大部分不须辩护的刑事事务。这些社区法官除了不能判处监禁徒刑外,可行使一般范围的刑事判决权力。2000年对社区治安庭进行了评估。政府目前正在考虑今后开设这些治安庭的各种备选方案。
55. 法庭的运作是作为对政府权力的某种制约,以确保政府依法行事。然而,按照新西兰的政体制度,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法院受法规的制约,因而不可能推翻议会的任何法律条款。
56. 新西兰的法律包括:
普通法,有时也称为“判例法”,这是英国法院和新西兰法院逐步形成的法律;和
新西兰议会颁布的成文法。1986年宪法第15(1)节维护了议会制订法律的权力。在此宪法之前,这项权力产生于1947年《威斯敏斯特采纳法法案》,赋予了新西兰议会拥有在新西兰唯一的立法权力。
1988年的《皇家法律适用法》也宣布,1947年之前通过的少量英国法规和附属立法也属于新西兰法律的一部分。
57. 普通法涉及对成文法的解释,并和以基本法原则为依据发展一般法律。成文法包括议会法案和根据这些法案授权的立法。
《威坦哲条约》
58. 不列颠王国与毛利hapu(分支部族)和iwi(部族)于1840年签署的《威坦哲条约》,确立了在新西兰开设定居的基本法律,保护了土著毛利住民的权利和财产。
59. 在过去15年期间,《威坦哲条约》在作为解决毛利族向王国政府提出索赔的依据方面,取得了更大的重要性。新西兰就毛利族人在社区中的地位和作用开展了更大的辩论,并且历届政府继续制定有关毛利族事务的政策。
60. 1975年按《威坦哲条约法案》成立了威坦哲事务法庭,以便就与条约有关的索赔问题向王国政府提出建议。1985年的修订法案,允许索赔可追溯至1840年条约签订时。
61. 法院和威坦哲法庭的工作是拟订条约的当代含义。这项工作十分广泛,并且对新西兰认识本身具有深刻的持续性影响。王国政府承认此项条约为国家的建国文件,而且目前条约已普遍被公认为一项最重要的文书,持续不断地增进王国政府与毛利族之间的条约合作伙伴关系。正如威斯哲法庭介绍这项工作时所说的:“条约一直在阐述”。
62. 除了建立威斯哲法庭之外,负责《威斯哲条约》谈判的部长于1995年1月1日建立了一个解决条约所涉问题的特设厅。特设厅的目的为使政府更加注重于解决《威坦哲条约》的历史索赔问题。
63. 1987年上诉法院在审判的一项具有标志性的案件时,法院将毛利族人与王国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解释为要求条约缔约伙伴相互之间采取合理的行动,而且双方应以坦诚相待。目前议会的若干法令要求王国政府考虑到《威坦哲条约》的原则,以及毛利人的利益或毛利人的前景。历届政府地均与族长展开了谈判,以求解决有关违反条约行为的各种指责。
64. 新西兰政府在解决由历史上对《威坦哲条约》的违反引起的索赔方面继续稳步取得进展。2001年,王国政府与北岛部落群体就1860年代战争没收土地问题和其它违反条约问题达成了两项重大解决方案(Ngati Ruanui 4,100万新元,Ngati Tama 1,450万新元)。除经济赔偿外,王国政府还就战争和没收财产问题作了道歉。2002年7月8日还草签了另外一项解决方案(Ngati Awa),但有待Ngati Awa人民批准。最近,还与北岛第三iwi, Nga Rauru达成了一项无约束力的原则协议。截至2002年7月,已承诺支付6.28亿新元作为违反条约问题的最后和全面解决办法。
65. 增加了为进行谈判给与的拨款,目的是为索赔人参加谈判提供便利,保护和保留为可能的定居费用准备的王国政府盈余财产。
66. 2000年7月,负责条约问题谈判的大臣公布了一套原则以引导王国政府进行谈判和解决历史上遗留的违反《威坦哲条约》索赔问题。原则规定,要本着诚意进行谈判 ;解决办法要能恢复王国政府与索赔人的关系 ;解决办法要公正(不只限于经济赔偿) ;相似的索赔应当以相似办法解决 ;违反条约问题的解决过程应当是有更大的透明度 ;解决办法应当通过政府与索赔人的谈判确定。
67. 威坦哲法庭最近核准了王国政府解决违反条约问题索赔的办法中关于承认索赔谈判人的授权和重复索赔的处理的要点。王国政府通过了执行Pouakani索赔的立法,并向议会提交了关于Te Uri o Hau和Ngati Ruanui定居点的立法。
68. 王国政府承履行现其作为条约缔约伙伴的义务。解决过去的不满问题,是建立王国政府与毛利人之间健康关系的必要部分。然而,王国政府确认,解决进程虽然是重要的,但不可将之视为在今后鼓励增强关系的首要重点或机制。新西兰将继续推动在已经达成的谈判和实施对过去不满问题的公平、持久和可承担得起的解决方面业已取得的重大进展;并提高毛利族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旨在大幅度地改善毛利人的健康、就业、教育和住房状况,以增加经济和社会机会。以管理和发展健康关系为重点,体现了《威坦哲条约》的基本目标是为了奠定基础,据此,使两个截然不同的民族能和谐互利地共同生活。69. 目前的毛利人发展部(Te Puni Kokiri)是1992年设立的,取代了原先政府主管毛利事务的机构。Te Puni Kokiri作用是向王国政府提供关于与毛利人关系的咨询意见,并增加教育、健康和经济机会,促使毛利人取得更大的成就。妇女事务部通过该部的毛利妇女政策股(Te Ohu Whakatupu)向政府提供有关毛利人妇女的状况以及政府政策对妇女影响的咨询意见。
三、保护人权的一般司法结构
A.管辖范围涉及人权的司法、行政或其他主管机关
70. 以下各段介绍了这方面的主要立法。
1990年的新西兰权利法案
71. 这项法案旨在确认、保护和促进新西兰境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确认新西兰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承诺。法案适用于新西兰政府各立法、行政或司法部门,或者任何人或任何机构,在按照或依照法律赋予或规定其所承担的任何公共职责、权力或义务履行所述职责时所采取的行动。检查总长在介绍议案时,必须提请议会注意任何看来与《人权宪章》所载任何权利和自由相违的条款。上诉法院认为,按照1990年新西兰人权宪章法,可就王国政府违反人权和自由的行为提出损害诉讼。
1993年的人权法
72. 1993年的人权法于1994年2月1日生效,将1977年人权委员会法和种族关系法的条款合并。这项法律主要是一项禁止歧视的法律,其中列出了禁止的歧视理由:性别、宗教信仰、肤色、种族、族裔或民族、残疾(包括身体内存在可致病的组织)、年龄、政治见解、就业状况、家庭状况和性倾向。它适用于公共和私有部门。针对后者,其中第二部分列举了禁止歧视的七大方面:就业(包括就业前);伙伴关系;行业和职业协会;资格授予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进入场所、车辆和设施;提供商品和服务;提供土地、住房和其它住所;进入教育机构学习。法律中还有关于种族不融洽、性骚扰和种族骚扰的规定。
73. 公共部门的多数活动受这项法律第1A部分的制约,它采纳了根据1990年的《新西兰权利法》制定的不歧视标准,因而使关于公共部门进行歧视的申诉能通过公共资助的争端解决程序提出。然而,与政府就业政策和做法有关的问题以及有关方面的种族骚扰和性骚扰问题和侵害问题,和私有部门的活动一样,仍按照《人权法》第二部分规定的同样标准解决。
74. 《人权法》也制约人权委员会,要求它在战略上以普遍人权(不只是不歧视)、教育和宣传为重点。人权委员会在通过2001年的《人权法修订案》之后对种族关系问题专员(前种族关系问题协调员)的接纳符合全面对待人权问题的需要,因为这为有关不论是私有部门还是公共部门的非法歧视理由的申诉提供了一个统一渠道,同时承认种族关系在新西兰的人权活动中占有重要位置。同样,新的专职平等就业机会专员的设置确保为促进平等就业机会方面的最佳做法继续制定指导原则和自愿行为准则(包括公平工资)。
75. 《人权法》还要求人权委员会为在新西兰增进和保护人权与有关方面协商制订一项国家行动计划。另外,政府还开始实行一项将人权考虑纳入决策过程,从而加强政府内人权文化的方式方法的工作方案。司法部正在主导这方面的部间工作。
1975年的监察专员法
76. 这项法案规定总督根据众议院的建议任命一位监察专员。监察专员就法案方案明细表上所列任何一个机构作出的有关行政事务和涉及到,任何人或一些人个人能力作出的任何决定或建议,或采取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展开调查。这些调查是根据任何人提出的申诉,或者根据监察专员本人的动议展开。监察专员可提出她或他认为适当的建议,并且就此向有关的各部门或组织,或司法部长(如有关的话)提出报告。如果在合理的一段时期内,未采取所要求的行动,那么可将报告提交总理并向众议院报告。
77. 在按照规章创建新机构时,必须考虑在这些机构中列入1975年监察专员法案所附的明细表和1982年官方信息法案。
1982年的官方资料法
78. 这项法律旨在更为流畅地提供官方资料,以拟按符合公共利益和维护个人隐私权的程度,保护官方资料以及为上述这些目的制订保护程序。该法的第2节较泛地界定了何为官方资料,而且该法和监察专员法案的明细表均列出了法案所适用的各机构。总体来说,各部、政府部门和政府的所有机构都受此法案的约束。除非(按法案所界定的)确凿理由不得披露外,官方资料应公布。
79. 个人和某些法人团体可要求明细表中所列的各机构提供官方资料。官方资料必须提供,除非有正当理由(法中规定的理由)拒绝提供。一旦提出要求,各监察专员可调查和审查各部门、部或组织任何拒绝提供官方资料的行为。然后,他们可向有关机构报告并附上任何建议。除非总督通过枢密令另行下达指令,各部门、部长和组织均有遵守建议的公共义务。任何提出原来请求的人都可以请最高法院对枢密令的颁布进行审查,并且可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诉。
80. 1987年地方政府官方资料和会议法也是一项与当地政府机构所掌握官方资料有关的类似法规。
1993年的隐私权法
81. 除其他方面外,本法:
继承了1991年隐私事务专员法关于设置隐私事务专员的条款,并且规定专员必定是人权委员会成员;
制定了关于下述各方面的12项资料隐私权原则:
公私营部门机构收集、保留、使用和透露有关的个人资料;和
每个个人可获取有关本人以及公共私营部门机构所持的资料;
制定4个公共登记隐私权原则,规定了通过公共注册机构可获取个人资料的方式;
上述这些原则适用于公私营部门;
授予隐私事务专员某些管辖权,在原则上可按行为守则,批准免予实施上述某些原则;
确立起有关资料匹配的控制,以适用于公共部门所实施的法定匹配条款;和
在个人认为其隐私得到侵犯的时候,使他们得以向隐私事务专员提出申诉。这项隐私权法的重点是,只要有可能解决,即应尽可能通过隐私事务专员解决各项申诉。然而,尚若申诉不能得到解决,也可向申诉审查庭提出民事诉讼;
授权隐私事务专员就有关隐私权所涉问题的政策和立法提案进行普遍的监察和报告的职能。
1988年的警务申诉署法
82. 这项法律规定设立一个警务申诉署,负责调查和解决针对警察的申诉。该署可接受有关警察的不当行为或失职、或警务程序的申诉。向该署提出的申诉可由该署本身或警察局长代表该署进行调查。如果调查是由该署进行的,它可向警察局长转达意见和建议。在由警察局长进行调查的情况下,该署负责审查调查结果,可同意警察局长的决定,也可提出建议,包括要考虑的纪律或刑事诉讼。如果在合理时间内没有采取适当行动,可将意见和建议送交总检察长和警察部长,在适当情况下,也可提交众议院。
83. 2001年4月,政府宣布了关于加强该署的独立调查职能的决定。虽然执行这一决定不需要修订立法,但将该署的名称改为独立警务申诉署和增加其成员则需要修订立法。
1989年的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法
84. 这项法律除其他外,首先是设立了一个儿童事务专员的职务。专员具有较广泛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促进和确保儿童和青少年的福祉。《儿童权利公约》是从事这项工作的依据。
1994年的保健和残疾事务专员法
85. 根据上述法律第8节设立了保健和残疾事务专员职务。专员通过公共教育活动和解决各项申诉,负责增进和保护保健和健康服务消费者的权利。《保健和残疾服务消费者权利法规》概述了上述这些权利。这是根据本法案于1996年7月生效的一项条例。
86. 人权委员会、隐私事务专员和警务申诉署每年向司法部长报告他们根据各法案行使职责的情况。司法部长在收到报告后转交给议会。监察专员的报告每年提交给众议院。
B.声称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可诉诸的法律补救办法以及受害者可利用的赔偿和康复体制
87. 如上所述,凡自认受1993年的人权法保护的其权利遭受任何侵犯的个人,可对王国政府提起诉讼。有一系列可利用的补救措施,包括损失赔偿和排除不正当搜查取证的命令。
88. 根据1993年的人权法,关于非法歧视的申诉可通过人权委员会的申诉机制裁决。委员会力求以一种灵活而快速的争议解决办法帮助当事方解决申诉问题,包括调解和其他低级争议解决机制。如果低级争议解决失败或不合适,申诉人可将其案件提交人权审查法庭(原申诉审查法庭)裁决。人权诉讼顾问(人权委员会内的一个自主办事处)免费代表符合条件的申诉人。申诉人也可自己将案件提交法庭或自己聘请法律顾问。
89. 在申诉(包括对政府政策和做法的申诉)被人权审查法庭搁置的情况下,有很多补救办法,包括损失赔偿和具体行动会。申诉涉及立法或正式制定的条例时,申诉将被搁置,唯一的补救办法是宣布不一致。这不是说立法被作废,但有关部长要将宣布和行政长官对宣布的反应一起提请众议院注意。
90. 对人权审查法庭的裁决可向高级法院上诉,从法律角度来说也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高级法院的裁决是最后裁决。
91. 劳资关系调解处和就业问题法院也拥有某种管辖权,可审判关于个人不满的申诉和对违反就业合同行为的申诉。个人不满申诉程序可处理包括无理地解雇、在某些具体领域的歧视、雇用者不合理的行为、性骚扰和由于加入或不加入为某一工会组织的成员而遭受到胁迫之类的问题。若已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就不可再进行个人诉讼。可对就劳资关系调解处的裁决向就业问题法院提出上诉。
92. 最后,对于煽动种族不和及基于歧视的原因不让进入公共场所、上车或利用设施的侵权行为,区法院可根据人权法案第131和134节作出判决。这只有在得到总检察长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就上述情况提出起诉。
93. 新西兰公民也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所载的个人来文程序规定援用申诉条款。政府最近宣布,将采取必要的步骤使新西兰成为最近达成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从而将涉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个人申诉提交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新西兰还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宣布,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权限,可接其管辖下的个人提交的来文。
C. 对宪法或另外的《权利法》等各类人权文书述及权利的保护以及宪法和《权利法》所载关于权利减损的条款
94. 新西兰并无一项单独的宪法文件。宪法体制包括了1986年的宪法法和若干法规条文和普通法规则。上述这些法律权利的行使则根据宪法“惯例”,即那些虽未形成文字却被宪法行为者接受为具有约束力的一系列规则来确定。宪法体制是靠一般法来确立和维持的,并不是通过按其他国家司法管辖中所能看到的最高或基本法运作来实施的。为此,虽说新西兰确实立有《权利法》,却直至1990年才颁布《权利法案法》,而且《权利法》既不是固定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权利法》。这项法律中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所述的合理限制,因为这清楚地表明在一个自由民主社会中是合乎情理的。只要一项法律的颁布表明符合《权利法》所载的权利和自由,那么法院就应选择这一含义而摒除其他含义。然而,法院无权力以不符合《权利法》为依据推翻立法。法案规定了一项机制,据此,由总检察长向议会报告拟议立法与《权利法案》任何不相符的情况。
D. 如何使人权文书成为国家法律体制的一部分
95. 仅凭批准、接受或承认某条约的程序,不能使国际协议自动的成为新西兰法律的一部分。国际协议若要在国内具有效力,要么协议的条款业已列入新西兰现行法律,要么就必须颁布新法律。因此,在成为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国之前,政府审查了新西兰的国内法,以查明还必须增订哪些法律,或对现行法律作出哪些修订,以确保新西兰法律充分和有效的实施此项协议,或是否有必要做出保留。
E. 法院或其他法庭,或行政当局是否可以援引,或直接实施各项人权文书,或者这些文书是否必须转化为国内法或行政条例,以便各有关当局加以实施
96. 一般来说,个人若要就国际人权文书所保护的权利采取直接的行动,这项权利就必须列入国内成文法(例如,1990年的新西兰《人权法案》)。只要法规的措辞允许这么做,法院将就此法规符合国际法的方式作出解释并加以实施。若不考虑到相关的国际文书,则可能因忽略各有关的考虑,而使裁决者受到司法审查。
F. 负责监督执行人权情况的机构和国家机制
97. 如上文A节所阐明的,人权委员会主管人权领域的总体责任,种族关系调解人和隐私事务专员则分别负责种族歧视和隐私权方面的问题。根据1989年《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法》确立的儿童事务专员,则负责有关儿童和青少年福祉的方面的事务。
四、资料和宣传
98. 人权委员会有其法定职责:
在新西兰社会中宣传和促进尊重、理解和珍视人权;
在新西兰社会中鼓励保持和发展个人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融洽关系。
99. 隐私事务专员同样有责任通过宣传教育促进理解、承认和维护个人隐私权。
100. 在履行其主要职责方面,人权委员会除其他外特别要负责:
鼓励和协调人权领域的各种方案和活动;
通过研究、教育和讨论促进更好理解《威坦哲条约》的人权方面及其与国内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
为避免与《人权法》不一致或违反该法律的行为或做法,视情况制订和公布指导原则和自愿行为准则;
就新西兰境内或可能来到新西兰,受到或可能受到敌视、或被鄙视或可能被鄙视,而根据《人权法》不应受到歧视的任何人员群体发表公告。
101. 人权资料和教育是以各种方式提供的。向人权委员会寻求人权资料和咨询的多数人的第一个联系途径都是“信息热线”,这是一种免费的电话服务,每年接受了3万多次电话咨询。委员会还设置了一个综合网站,网站向用户在线提供案件记录、申诉资料、图书资料、提交的资料和讨论文件。还通过各种印刷材料提供人权教育和资料,包括关于委员会服务范围的传单、指导原则、讨论文件、宣传册和标语。另外,委员会还经常举行关于很多人权问题的讨论会。
102. 人权委员会有一个专门的教育组,负责向各种公共和私人组织提供培训服务。这种培训服务的主题包括:针对公共部门的“让人权发挥作用”,使一些残疾人能向另一些残疾人提供培训的“Tu Tikanga”,学校使用的有关种族骚扰的一套人权资料,以及为向新西兰各社区进行更广泛宣传编写的“Takumanawa”。
103. 外交和外贸部负责协调新西兰向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提交的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妇女事务部和青年事务部分别负责编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报告。报告是根据政府各部门和机构提供的资料编写的,并广泛征求公共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可在有关部的网站上查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一号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都译成毛利文。
104. 外交和外贸部出版了联合国各人权条约机构对新西兰定期报告的审议情况以及各委员会对具体问题审议情况的概要,并免费向公众提供。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政府出版了《新西兰国际人权手册》。出版《手册》的目的是向希望了解国际人权情况的新西兰人作一个介绍。另外,外交和外贸部还每两年出版一次新闻简报,以使民间社会了解国际人权的最新发展动态,包括新西兰根据人权条约履行报告义务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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