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 纳 哥

[200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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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和人口1-113

二、总体政治结构12-665

A.公国政治历史概况12-185

B.体制框架19-517

1.行政机构22-367

2.立法机构37-449

3.咨询机构45-4910

4. 行政区划50-5111

C. 司法框架52-6611

1.最高法院54-5612

2.民事和刑事法庭57-6112

3.特别法院62-6513

4.检察署6614

三、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体制67-8715

A.对人权有管辖权的司法和行政机构69-7215

B.对人权受到侵害的个人给予补救以及赔偿制度73-7616

C.保护各国际人权文书中所载的权利77-8116

1.宪法保障的权利78-7917

2.法律和司法判例保障的权利80-8118

D.将人权文书的规定纳入国内法以及在法院援引这些文书的程序82-8418

E.监督人权实行的机构或国家机器85-8719

四、新闻与宣传88-9019

说明:文件附件中的图表显示出了与主要人口、经济和社会特征有关的量化指标。可供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各办事处参考。

一、土地和人口

1. 摩纳哥公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面积1.95平方公里,其中近0.4公里为过去近30年中填海造成。公国由摩纳哥一个城市构成,因此国家和城市边界共享。人口全部为城市居民。1984年2月16日《佛郎哥-摩纳哥公约》签订之后,公国领海面积为71平方公里,领海外近海海域(摩纳哥享有主权的大陆架)宽3.16公里,长88公里,呈走廊形状。

2. 法语为官方语言,但意大利语和英语也广泛用于交际。老一代居民讲的摩纳哥土话,也在学校里向学生们教授,同时可以作为学士学位的选修课程。

3. 罗马天主教为国教,但宪法第23条保障信仰自由。因此公国国内有人信仰新教、英国圣公会和希腊东正教,还有犹太人的宗教活动场所。

4. 尽管与欧洲联盟的关系为第三国关系,摩纳哥公国还是根据1998年12月31日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的决定与欧元区其它国家同时,即1999年1月1日获得在其领土上使用欧元的合法地位。同时,一面具有摩纳哥标识的欧元硬币也将铸造出来并且成为欧元区所有国家的法定货币。

5. 公国上一次2000年7月举行的人口普查表明,其人口总数为32,030人(男15,544人,女16,476人),比1990年增长7%。在摩纳哥居住的人口自1968年以来增长了31%,与世纪初的人口相比增长了一倍。人口的增长大部分在填海造成的封特维尔区,而历史较久的居民区(摩纳哥维尔区和康达明区)居民人口数目则稍有下降。

6. 在摩纳哥居住的有大约120个国家的民族。摩纳哥人6,089人(19%),1法国人10,229(32%),意大利人6,410(20%)及英国人1,703(5.3%)。瑞士人、德国人、比利时人、葡萄牙人和北美人(美国人和加拿大人)也在居民中占有相当的比例。

7.摩纳哥国民的人数在过去30年中增长近75%,从1968年的3,489人增加至2000年的6,089人。明显增长的原因包括:自1992年起,具有摩纳哥国籍的母亲(或已加入摩纳哥国籍的妇女而其同宗祖辈中有人具有摩纳哥血统)其所生子女具有摩纳哥国籍(1992年12月18日国籍法第1,155号),与摩纳哥人结婚的外国妇女可申请获取摩纳哥国籍以及亲王有权授于要求入籍的人摩纳哥国籍。在此期间内,摩纳哥的法国人数稍有下降,从1968年的13,424人下降至2000年的10,229人,公国内意大利人明显增加:1968年以来其人数增加了68%。

8.摩纳哥人口的年龄组分布呈形金字塔形状(见附件)。出生时的预期寿命为78.4岁(男人74.7岁,女人83.6岁)。2000年,65岁以上的老人为7,181人,占人口总数的22.4%。这种老年人占比例较大的情况已经持续了近30多年,这是由于从历史上摩纳哥公国一直吸引富有的老年人前来定居。14岁以下的青少年所占的比例也比较稳定,占13.2%。10年来的生育率保持不变,每一育龄妇女平均生1.7个孩子。15岁至24岁的青年人只占人口的8%,25岁至64岁的人则占人口的56%以上。

9.主要健康指数表明公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较理想的水平:

出生时的预期寿命接近世界最高水平(78.4);

死亡率为17‰,近30%是由于癌症(1999年为28.3%),40%以上是由于循环系统疾病(1999年为44.2),不到10%为呼吸系统疾病(1999年为6.3%);

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女孩7%,男孩9%,与世界工业化国家的水平近似。

10.由于摩纳哥没有全国性统计,目前对经济活动的评估主要依据公国年度商业总额。在2000年,这一数字为603亿法郎(92亿欧元)。公国在这一领域的主要活动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2000年占商业总额的37.5%),银行及金融系统(20.8%),工业系统(7.7%)及财产、建设和公共工程系统(7.2)。由于同种原因摩纳哥也没有人均收入的统计数字,但应当指出,根据1963年5月21日第63-131号部长命令(该命令又根据1984年2月6日的第84-101号命令进行过修正),各种工资、红利和补贴的最低水平不得低于毗邻经济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同种职业、商业和工业的基准水平。因此,每年7月1日都根据法国的相同情况对每小时的最低工资额加以修订,2000年每小时的最低工资额为40.02法郎(6.41欧元),月最低工资额为7,101.38法郎(1,082.53欧元)。最低工资必须以5%的特殊补贴的形式加以增长。实际上,这种5%的增长适用于公国内所有的工资水平。

11.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定义的参加经济活动人口(即有职业的参加经济活动人口和失业者)2000年12月31日估计为38,595人。1998年以来,由于经济恢复持续增长,有工作人口的数目有较大的增长(新增加6,000名挣工资的人,比1997年12月31日增加18.4%)。失业率一直很低,2000年为3.6%。公营部门雇用工作人口的8.8%,私营部门则雇用其余的90%,即35,168人。私营部门雇用的人当中,6,887人为摩纳哥居民,28,281人跨越边境到摩纳哥来工作,主要来自法国滨海阿尔卑斯省和意大利的毗邻社区(距离12公里)。私营部门工作的人当中57.5%为男性,42.5为女性。第三产业部门吸收了82.5%的劳动力,而第二产业(工业)仅吸收了17。第一产业部门几乎不存在,因为除去35公顷的公园和空地之外,摩纳哥的全部领土都已经城市化。

二、总体政治结构

A. 公国政治历史概况

12.从史前时期和远古时期,摩纳哥这块地方及其自然港湾就是人类史上早期人口的避难所,后来是来自东方的旅游者的避难所。公元前六世纪,利古里亚部落居住在这一地区,据说是他们起了摩纳哥这个名字。后来一段时期腓尼基人人居住在这里,然后是从公元前第二世纪到第五世纪罗马人居住在这一地区。他们利用摩纳哥港,并称之为赫克里斯·莫尼奇奇港。公元六世纪初到十世纪未,这一地区有许多入侵者,只是在975年普罗旺斯伯爵赶走了撒拉逊人之后,摩纳哥才开始了一个新的时期。

13. 1162年,弗里德利克一世皇帝(巴巴罗沙)承认热那亚有权管辖利古里亚海岸,直至摩纳哥。热那亚在摩纳哥这块地方建立定居点,并建立城堡(1215年),这成为共和国西部的边陲。1270年,热那亚支持教皇的格尔夫人与支持罗马皇帝的吉柏兰人之间暴发内战。由于吉柏兰人取得胜利,许多格尔夫家族,包括格里马尔迪人,进入流亡状态。

14.流放中的格尔夫人采取行动,于1279年1月8日以突袭的方式占领了摩纳哥城堡,这次行动是在弗朗索瓦·格里马尔迪的领导之下进行的。这一天标致着格里马尔迪人对摩纳哥统治的开始。1346年和1355年,格里马尔迪人占领了曼托纳和罗克布伦两个领地。这些领地与摩纳哥就构成了1861年之前公国的领土。吉恩一世于1454年去世,他遗嘱中一些基本规定在随后的五个世纪中成为摩纳哥王室王位继承问题的准则的基础。遗嘱规定,王位继承应当在嫡系亲属内进行,以长幼为序,男继承人优先。只有在缺乏男继承人时妇女才能继承,而且其后代必须使用格里马尔迪的名字和族徽。

15.在第十五世纪的过程中,萨沃伊公爵承认了这块领地,法国国王路易斯七世也于1512年承认了这块领地,法国国王认为,摩纳哥勋爵卢西安在1481年至1523年期间是靠“对上帝的信仰和手中的宝剑”保住了摩纳哥这块领地。当时,与热那亚的领属关系完全消失了。摩纳哥的勋爵们通过建立联盟与法国保持密切的关系,以便反对那不勒斯,而在1524至1641年期间则通过建立联盟使之受到西班牙的保护,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641年《佩罗内条约》的签订,法国国王路易斯八世通过《条约》将公国置于法国的势力范围,同时重申摩纳哥亲王享有自由和主权。《佩罗内条约》将瓦伦丁、卡拉带、莱搏和圣雷米等领地划分给奥诺雷亲王及其儿子。1678年12月,路易斯一世公布了管理公国的法律律条,又称之为《路易斯法典》。在法国在大革命期间,公国于1793年纳入法兰西共和国,直至1814年巴黎条约签订才恢复了格里马尔迪的权力和特殊待遇,并将它们置于撒丁岛国王的保护之下。

16. 1848年,曼托纳和罗克布伦宣布为自由城镇,并置于撒丁岛的保护之下。在1861年2月2日与拿破伦三世签订的条约中,查理三世将上述两城市的主权正式让与法国(条约使摩纳哥丧失了90%以上的领土和七分之六的人口),但条约再一次保证摩纳哥的独立。根据条约的密秘条款,亲王自己及继承人承诺不再将主权让与法国之外的任何国家,并且只接受法国的保护。条约的另一条款规定两国之间建立关税同盟,这一同盟于1865年正式建立。1911年1月5日,阿尔布特亲王首次为摩纳哥制定了宪法框架,规定了权力机构的组成以及制度的实行方法。

17.1918年7月17日,法国和摩纳哥公国建立关系条约正式签订。条约规定,法国保卫公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而公国的主权则应表现为完全符合法国的政治、军事、海军和经济利益。同样,公国采取国际关系方面的措施必须经由公国政府和法国政府一致同意。目前正就这一条约进行谈判。

18. 1949年5月9日兰尼埃三世亲王继位。他的统治使摩纳哥公国发生巨大的变化。与过去的三位统治者相比,他在政治、外交、国际、经济和社会领域以及教育和体育、卫生、科学、文化和交通等方面加强并采取了多样化的行动,同时还使国家增加了工业部门。1962年9月17日,他颁布了新宪法,规定了权力分治和国家实行法治。1993年,他使摩纳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成员国。

B.体制框架

19.摩纳哥公国为君主世袭立宪制。法律在一切机构中的首要作用得到承认,并且国家主要权力的分立得到加强和改善。目前宪法规定“在国际法总体原则框架及与法国特殊条约关系的范围之内”保障公国的主权和独立。

20.宪法还规定,“公国为法治国家,尊重自由和基本权利”。宪法第三章C.1节中对这些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些权利符合主要国际人权文书中,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各种权利(见以下第78段)。

21.宪法不得中止执行。任何对宪法部分或整体的修订,均需经过亲王和选举出的国民议会的同意。

1.行政机构

(a)国家元首

22. 亲王为摩纳哥国家元首。元首是国家最高行政权威。立法权由亲王和国内议会联合实行。司法权则由亲王委托法院执行。

23.在亲王去世或退位时,王位由亲王合法的直系子嗣继承,按长幼顺序,男性优先。

24.亲王在对外关系方面代表公国。其形式为摩纳哥国外外交代表――在十个欧洲国家和国际组织(联合国及欧洲联盟),领事代表(100个领事代表团在欧洲、亚洲、非洲以及南北美洲的47个国家),以及外国在摩纳哥的领事代表团(71个国家)。亲王可以在合作、互助、引渡、个别部门等方面与外国签属双边协议。

25.亲王在征求枢密院的意见之后签属和批准国际条约和公约。他还准许摩纳哥加入一些国际组织(见附件清)单,并且鼓励具有科研性质的国际组织在公国建立办事处,例如国际地中海科学探索委员会,国际水道测量组织以及国际原子能委员会的海洋环境实验室等。

26.亲王有权赦免,有权批准加入摩纳哥国籍,并可授于荣誉称号。

(b)政府

27.政府在亲王主持下由亲王指定的一名国务大臣和三名国务委员开展工作,他们向亲王负责。国务大臣和国务委员组成国务委员会,每周举行例会一次,委员会由国务大臣主持,他本人具有一票投票权。

(一) 国务大臣

28.国务大臣表亲王。他负责行政工作和保安部队。他为执行法律而发布必要的命令并颁发君主政令。

29.他还在亲王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外关系的职能,特别包括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关系,进行外交谈判,负责与摩纳哥的外交和领事使团的关系以及与外国在摩纳哥的领事馆的关系。他负责协调摩纳哥公国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和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常驻代表团的活动。他还通过环境与发展方面国际合作的机制,参与此领域的活动,特别是在地中海国家的活动。

30.他直接负责某些行政工作:监督财政支出,国务大臣办公室秘书处的工作,争端及立法研究,内务工作,内部联系以及与新闻界的关系。

(二) 国务委员

31.国务委员们负责三个部级部门,其职责如下:

32.内务部:公共安全,国籍,宗教,社团,教育,青年和运动,文化事务,卫生和社会事务,以及政府对社区和公共机构的监督。

33.财政和经济部:预算,税收,国家财产管理,物价和经济调查,商业和工业,公司,工业产权,旅游,统计及经济研究。

34.公共工程和社会事务部:公共工程,海洋事务,劳工和社会安全,环境,城市规划和建设,交通,民航,通讯,以及资源缺乏的公共事务。

35.协助每一位国务委员工作的有一名总干事,一个秘书处以及向处长负责的行政部门。

36.公务员由君主政令指定。他们的基本义务、权力和保障以及责任见1975年7月12日颁布的公务员(条例)法(第975号)。

2.立法机构

(a)国民议会

37.国民议会有18个成员,由直接普遍投票方式竞选产生,任期5年。21岁以上的男女公民具有至少5年以上的摩纳哥国籍即有权参加选举。25岁以上的摩纳哥男女选民,未被1968年2月23日颁布的国家和社区选举法(第839号)规定的原因剥夺被选举权者,有资格成为候选人。

38.亲王经听取枢密院的意见后可以解散议会(见以下第45、46段)。这种情况下,新的选举要在3个月内进行。

39.国民议会与亲王共同行使立法权力。每年11月份会议期间,国民议会对国家预算进行表决。未经国民议会决定或同意,不得增加新的税收。预算以法律形式进行表决并加以实施。对预算执行的监测以及对国家、社区和公共机构的经济管理状况的监测由一个高级审计委员会进行。

40.国民议会设正、副议长,每年选举一次,候选人由议会从其成员中指定。国务部长和国务委员参加国民议会的会议。

(b)法律和君主政令

41.法律:只有亲王能提出法律。但国民议会有权将政府接受后提出的法律以法案的形式提交亲王批准。这些法案然后由国务部长提交国民议会审议表决。这在审议法案的国民议会各委员会之间,在国民议会成员和政府代表之间就开始了一个合作的过程。法律表决通过之后,须交亲王批准,亲王可以颁布法律或拒绝这样做。一但法律条文在《摩纳哥议事录》(官方公报)上登出,法律则可对第三方实施。

42.君主政令:经政府委员会讨论,法令提交亲王签属后生效。法令象法律一样可针对第三者实施,从其在《摩纳哥议事录》上公布后生效。

43.君主政令经常是规定法律实施的方式的文书,也可以是专门属于作为最高行政负责人的亲王的权限范围内的事务,在这后一种情况下,则无需事先经由政府委员会讨论。此类事务包括司法部主任办公室管辖的事务;任命王宫的官员以及外交和领事使团的成员,任命国务大臣,国务委员以及司法机构成员;向驻摩纳哥外国领事代表颁发许可证书;解散国民议会;以及授于荣誉称号。

44.最后,君主政令还批准公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摩纳哥的实施,或具体说明实施的条件。亲王有权发起和进行外交谈判,并经与枢密院磋商,批准由其全权代表所签属的国际条约。只是影响宪法的条约才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批准。

3.咨询机构

(a)枢密院

45.枢密院由7名具有摩纳哥国籍的人组成,由亲王任命,任期三年。主席和三名成员由亲王直接提名,而其余三人则根据国民议会的建议任命,但不一定是国民议会的成员。枢密院的会议由亲王召集,至少每年两次。

46.枢密院的职责是就亲王交由其进行考虑的对国家利益有着重大关系的问题提出咨询意见。有关国际条约、解散国民议会、要求加入国籍或恢复摩纳哥国籍、赦免及大赦等方面的问题必须听取枢密院的意见。枢密院自己调查研究的问题也可以向亲王提出建议。

(b)国务委员会

47.国务委员会主席顺理成章的由司法部主任担任,该委员会有12名成员,由亲王指定。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法律和法令草案或任何其它文书的草案提出咨询意见。如果12月31日以前国民议会未就所需款项进行表决而且政府已经决定将前一时期同意的某些项目的款项延期使用,这时提出的国家预算就应提交国务委员会审议。

(c)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48.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30名成员组成,由国王的命令加以任命,任期三年:10名由政府根据他们的能力推荐,10名由雇员协会提出的20人名单中选出,而另外10名则从雇主协会提出的20人名单中选出。

49. 理事会的成员可以为摩纳哥或外国国民,必须21岁以上而且在摩纳哥至少居住5年。主席必须为摩纳哥国民。委员会为咨询机构,其任务为就与公国经济生活有关的社会、财政、旅游、工业及商业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4. 行政区划

50. 公国的领土构成一个单一的市镇。由一个市政委员会加以管理,有成员15人,任期四年,以直接普选方式竞争产生。年龄超过21岁并且具有5年以上的摩纳哥国籍即可投票选举也可当选摩纳哥市政委员会成员。市政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一名市长和一名副市长组成市政府。国务大臣经与国务委员会磋商可以发布命令解散市政委员会,命令中要说明解散的理由。

51. 市政委员会的权限包括民事登记、公共卫生、市场、节假日庆祝、体育活动以及市政财产的管理。有关城市规划项目的建议、房屋的建设以及设立或取消开阔空地必须争求市政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还对市政的预算进行投票表决;出现超额开支时,所需款项要纳入国家预算。

C. 司法框架

52. 根据1962年12月17日颁布的宪法,亲王具有司法权,他委托法院和法庭以他的名义执行法律,并且指定司法官员。摩纳哥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法官的独立性得到保证(宪法第88条)。

53. 司法系统是一个统一完整的整体;有司法部主任领导具体操作,确保法律得以恰当执行。司法体制体现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原则。宪法保障个人自由和安全。对任何人起诉均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合法指定的法官主持并且按规定程序进行。除现行犯之外,对任何人的逮捕须有法官签署的说明理由的命令,这一命令必须在逮捕时或至迟在24小时之内出示。拘留之前必须审讯。判刑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刑法不得追溯实施并且必须确保尊重人身和人的尊严。对任何人不得施加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1962年12月17日颁布的宪法废除了死刑。2

1. 最高法院

54. 最高法院由五名正式成员和两名候补成员组成,成员由亲王根据国民议会、枢密院、国务委员会、上诉法院和第一审法院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监督保证对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尊重。

55. 就与宪法有关的事项而言,最高法院就关于废除法令的请求、重新审查法律有效性的请求以及对因违反这些权利和自由而造成的损害采取行动方面作出最后决定。

56. 在与行政有关的事务方面,最高法院在以下领域作出最后决定:

关于取消各级行政当局或君主政令为实施法律而采取的越权决定的诉讼,以及有关损害的赔偿;

要求取消行政法院最后决定的请求;

要求解释和重新审查各级行政当局或君主政令为实施法律而作出决定的合法性的请求。

2. 民事和刑事法庭

(a)治安法官

57. 治安法官单独审理案件;他是司法机构的第一个台阶。在民事案件中,他审理最不重要的冲突,问题的性质一般都比较轻微。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行使即决裁判管辖权的法官,他处理最轻微的犯罪行为,一般判刑较轻。

(b)初审法院

58. 初审法院一般由一名院长和两名法官组成。在民事、商务和行政案件中,初审法院使用一般法,因此行使最一般的权限。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审理轻微罪行并判处适当徒刑。院长还主持紧急法院的审理工作。

(c)上诉法院

59. 按照司法双重原则,上诉法院为被告提供基本保证,属于二审普通法院。它审理对于初审法院在民事、商务、行政和刑事案件中所作出判决的申诉。法院由院长、一名副院长和其他法官组成。

(d)刑事法庭

60. 刑事法庭的职责是审理最严重的罪行。它由三名法官和另外三名轮换法官组成,轮换法官是从根据部长指令每三年提出的一个由摩纳哥人组成的名单中选举产生的。

(e)司法复议法院

61. 法院的权限是审查终审司法决定;其宗旨不是就事实作出判断,而是在通过审查决定的作出是否正确地运用了法律之后重新申明法律。如果正确使用了法律,上诉被驳回。如果没有,决定即被宣布作废。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提出自己的判决。如属刑事案件,则退回最初作出判决的法庭,必要时说明更换法官对案件重新审理。

3. 特别法院

(a)劳工法院

62. 此法院由同等数目的雇主和雇员组成。其功能为解决劳工纠纷。法院有一和解庭,其作用是以友好的方式解决雇员与雇主之间在实施劳工合同方面引起的纠纷,另外还有一个审理庭,由一治安法官主持,其职能为对和解程序无法解决的纠纷作出判决。

(b)高级仲裁法院

63. 1948年以来,对于无法以友好方式或通过实施集体协议进行解决的劳工纠纷,摩纳哥有一项通过调解和仲裁以确保解决劳工纠纷的程序。这一程序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向国务大臣提出的请求首先提交调节委员会;委员会由两名雇主和两名雇员组成,由劳工法院院长担任主席;

如果有关方面不能解决纠纷,就请他们指定一名调停人;如果他们不能够作到这一点,国务大臣就从雇主组织与工会经磋商每年提出的名单中以职权指定;

裁决可由高级仲裁法院作出,法院的功能相当于司法复审法院。

法院由上诉法院院长、两名司法官员以及两名高级公务员组成。如果对裁决取消作出决定,还需要包括两名雇主代表和两名雇员代表。

(c)房租仲裁委员会

64. 本委员会就所谓房租控制部门有关房租和公寓占用费用方面的房主与房客之间的争端进行裁决(这涉及1947年以前建筑的法律规定房租的公寓;从理论上讲,这些公寓必须租给根据不同的标准具有优先权的房客)。委员会由初审法院院长、一名房主、一名房客和一名专家组成。

(d)商用房租仲裁委员会

65. 委员会的权限是解决有关商用房屋重新租用或延期条件方面房主和房客的争端,而且是在调解努力失败时才介入。委员会由初审法庭庭长和两名来自商业或工业的人员组成。

4. 检察署

66. 检察署由司法官员组成,其职责是以亲王的名义监督公共秩序、调查和起诉罪行、执行法律和司法决定。检察署在公国所有法院中由枢密院办事处代表,大检查官有副手协助。他隶属于司法部主任,但其代表在法院中具有完全的发表意见的自由权。

三、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体制

67. 整个摩纳哥的法律体制在于确保对人权的尊重。根据宪法第19条,除非根据法律规定不得对任何人起诉,不得对任何人无理拘留:只有根据法官说明理由的命令才能进行逮捕(或在命令发布24小时之内逮捕)。

68. 各种法律,特别是刑法、民法、刑事诉讼程序准则和民事诉讼程序准则,都规定了实现和保护人权的条件,而法院就是要实现这些条件。

A. 对人权有管辖权的司法和行政机构

69. 根据宪法第90条,最高法院可以就要求作废的请求、要求审查法律效力的请求以及因破坏宪法第三章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所造成破坏而采取行动作出最后决定(见以上第55、56段)。因此个人和法律实体可以提出请求,对那些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准则承认的自由的政府行为,要求宣布其为非法,并要求有关当局采取行动对所带来的伤害进行赔偿。这种关于行动和文书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请求是具有深远意义的,因为这可以使最高法院根据经验宣布那些不符合宪法的法律规定为无效并取消某些行政行为,而不管其级别如何。实际上,最高法院已经在一些场合部分或全部地推翻了某些法律和君主政令。

70. 法院(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复议法院)根据法典规定的保护性准则在执行法律时严格保护人权。

71. 根据1993年12月23日第1.165号法案建立的个人信息监测委员会于2000年开始工作,其职能是接受私法范围内个人和法律实体的请求,对个人信息进行计算机处理;公法范围内个人和法律实体进行此类信息处理时也必须争求委员会的意见。除了登记(或修订)此类信息处理的申请之外,委员会可以请求经济实体或有关第三方提交他认为是有关的文件或信息。委员会调查员可以监测计算机处理操作,并且可以停止已经暴露出的不恰当的作法;他们还可以传唤和审讯有关方面。对交由它的案件和控告,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并向国务大臣提交建议:当私法意义上的个人和法律实体被发现有不正当行为时,国务大臣通告有关个人和实体对不正当行为进行补救或消除其影响。

72. 在命令没有得到遵守的情况下,从国务大臣临时补救程序了解到情况的初审法院院长,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必要时包括惩罚性赔款)以停止此类不正当活动,而不必预先就可能的刑事惩罚作出判决。当对公法法律实体负责的机构处理信息时暴露出不恰当行为,通过委员会主席了解情况的国务大臣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终止此种不正当活动或消除其影响。

B. 对人权受到侵害的个人给予补救以及赔偿制度

73. 对于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法律或规定或行政决定,都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有权取消此类决定(宪法第90条)。这种决定具有绝对权威并且对所有人具有束缚力,包括政府,政府必须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1969年2月20日,奥莱格里亚继承人案,1994年卷)。

74. 任何人发现在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具有违法现象,均可向个人信息监测委员会提出控告,委员会将下令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将案件提交国务大臣,以期按照上述(第71段)的程序对不正当的作法加以纠正。

75. 如果有争议的行政决定已经造成损害,受害者可要求国家对此负责,并获得特殊和非正常损害赔偿(最高法院,1994年2月1日,摩纳哥地主协会案,1994年卷)。对于官员在执行其职责中所犯下的违法行为,刑法典有关于特殊惩罚的规定(刑法典,第106-136条)。

76. 如果是个人犯下的侵犯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受害人可在事后向刑事法院提起诉讼,或在涉及损害或伤害时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如果侵权行为得到证实,受理法院则应判决向受害者给予补偿。

C. 保护各国际人权文书中所载的权利

77. 摩纳哥公国是多数人权文书的缔约方,比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1962年12月17日颁布的宪法规定,公国为尊重自由和基本权利的法制国家。所有这些在宪法第三章中有详细规定,这些规定符合各国际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

1. 宪法保障的权利

78. 宪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第17-32条),包括个人和公众自由的权利:

法律面前平等(第17条);

个人自由与安全(第19条和20条);

惩罚的合法性以及刑法的非追溯性(第20条第1段);

尊重个人人格与尊严的权利(第20条第2段);

取消死刑(第20条第3段);

家庭的不可侵犯性(第21条);

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以及通信保密的权利(第22条);

信仰自由(第23段);

言论自由(第23条);

拥有财产的权利(第24条);

劳动的自由(第25条);

因贫穷、失业、疾病、残疾、老年和妇产等方面原因接受国家援助的权利(第26条);

接受免费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权利(第27条);

工会活动的权利(第28条);

承认有权举行罢工(第28条第2段);

集会权利(第29条);

结社权利(第30条);

向当局请愿的权利(第31条)。

79. 根据宪法第93条,宪法不得终止执行,因此保障了其中所规定权利的永久实行。

2. 法律和司法判例保障的权利

80. 法律制订者还在法律和规章制度方面采取行动以保护基本权利。例如,制订法律保护工会行动,任何阻碍行使此种权利的障碍均为违反刑法的行为(1945年6月7日通过的第417号法案保护组织工会的权利,1978年7月4日通过的第1005号法案及1974年7月18日通过的第957号法案对其进行了修订)。结社自由得到了保障(1984年6月27日通过的第1072号法案),罢工的权利得到了保障(1980年7月1日通过的第1025号法案)。另外,1993年12月23日通过的第1165号法案对个人信息处理作出了规定(见以上第71段),要求信息处理不得侵犯宪法第三章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除了具有充分授权的司法、行政、卫生和医疗当局之外,任何人不得搜集、记录或使用涉及罪行、审判、或保护措施的具有医疗卫生性质的个人信息,或显示政治、种族、宗教、思想或工会方面的意见或倾向的个人信息,除非具有有关个人明确的书面赞同意见。有关个人可以随时收回此类赞同意见,并要求信息的编纂者或使用者摧毁或抹掉关于其个人的任何信息。

81. 法院的作法已明确显示出了宪法规定的各种权利,例如平等的原则(最高法院,1975年1月31日,Weill案,当年卷),言论自由(最高法院,1931年8月13日,Chiabaut案,当年卷),拥有财产的权利(最高法院,1970年6月3日,S.C.I. Patricia案,当年卷),工会活动的权利(最高法院,1983年6月14日,Grace公主医院职员联合会案,当年卷)。

D. 将人权文书的规定纳入国内法以及在法院援引这些文书的程序

82. 人权文书,象所有国际条约一样,必须由亲王签署和批准(宪法第14条),然后经由法令形式生效。如果已经批准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文书需要改变摩纳哥国内法,亲王可发布适当法令以实行这一文书,或根据宪法第68条的规定,援引已有法令。但根据宪法第14条的规定,如果条约影响到国家体制安排,则需要制定法律。

83. 国际文书的规定只有在摩纳哥生效之后才能在公国的行政当局或法院引用(法律和法令只是从其在《摩纳哥议事录》上刊登出之后才能对第三方使用)。

84. 这样,根据2001年8月30日的一项命令,上诉法院证实了1966年12月16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可以在摩纳哥法律中直接适用的原则。

E. 监督人权实行的机构或国家机器

85. 上述A节中已经表明,司法和行政当局有权在人权领域采取活动,各自负责监督自己管辖范围内的领域,除此之外,在摩纳哥没有独立的机构特别负责监督人权的实施。此种结构缺乏的原因一是因为国家很小,二是由于最高法院司法复议的广泛权利使个人能够在遭受侵权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86. 法律援助对于有效的保障人权的尊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任何人,无论是摩纳哥人或外国人,如果支付诉讼费用危及其个人或家庭生活,摩纳哥均将支付其诉讼费用。法律援助包括诉讼费用,而且还免除受援助方支付的部长级官员和人权律师的费用和酬金;在适当情况下,受援助方不需保证支付由审判引起的费用和损害。最后,法律援助还包括判决服务以及判决后的行动。

87. 法律援助适用于民事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程序法典,第38-56条);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程序法典,第167-399条);以及某些特别法院的诉讼,比如劳工法院(建立劳工法院的1946年3月16日第446号法案,第52条;1965年8月18号关于工业损害的第790号法案,第32条)。

四、新闻与宣传

88. 首先应该强调指出,在摩纳哥,是宪法本身(而不是序言或简单的“宣言”)规定了基本权利和自由,因此确保人民最大限度的了解。另外,国际人权文书一旦根据宪法第14和68条批准之后,就自动刊登在《摩纳哥议事录》上。这些文书在其他当地出版物上也广泛刊登。

89. 政府计划将根据国际人权文书提交的所有报告交由公国的新闻中心转发,并通过摩纳哥官方网站(www.gouv.mc)散发给广大公众,非政府机构,以及在摩纳哥的与问题有关社团。

90. 作为《世界人权宣言》50周年庆祝活动的一部分,政府于1998年组织了一些活动,以便使尽可能多的人(包括整个公国的在校学生和广大公众)对尊重和促进人权问题有更好的了解。

国家教育、青年和运动部决定在1998/99学年中增加课程以提高学生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背景及其原则的了解。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出版的《人权教育指南》在公国所有学校中普遍散发;

作为摩纳哥亲王基金会组织活动的一个部分,作家Tahar Ben Jelloun于1998年12月作了一次关于人权的报告;

人权和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是1998年10月标志法院休庭期结束的演讲的主题;

摩纳哥旅游和会议部编印的1998年最后一期免费信息小册子,其题目为“根本”,其中载文讲述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和内容,以及摩纳哥为庆祝其50周年所组织的活动;

摩纳哥电话局售出了50,000套特别电话卡,以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

艺术家Folo的宣传画由摩纳哥文化事务部在庆祝《宣言》50周年之际重新刊印。宣传画在公国广为散发;

摩纳哥邮政局发布了庆祝《宣言》50周年的邮政标识语,并将其印在1998年12月离开公国的所有邮件上。

注释

12001年1月4日,在摩纳哥市长办公室公民登记处正式登记的有7,176摩纳哥人,男4,123人,女3,053人。因此移居国外人口占总人口的18%。

2自2000年3月28日,摩纳哥就加入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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