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LVA/2017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30 January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拉脱维亚 * **

[收到日期:2017年11月9日]

目录

页次

导言……3

一.国家概况..............3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指标3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5

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般框架13

A.国际人权准则13

B.国家层面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14

C.国家层面促进人权的法律框架22

D.国家层面的报告程序26

三.消除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措施国内补救办法26

附件

导言

1. 本文件是经修订的拉脱维亚共和国共同核心文件,时间跨度为 2002 年至 2016 年 ( 以下简称 “ 共同核心文件 ” ) 。拉脱维亚共和国的第一个共同核心文件于 2002 年 2 月 26 日提交给联合国 ( 以下简称 “ UN ” ) 。

2. 共同核心文件的起草符合 “ 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的准则 ” , 并考虑到 2014 年 4 月 9 日联合国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 68/268 号决议。

3. 共同核心文件,连同关于落实联合国人权条约的定期国家报告,提供了拉脱维亚采取措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最新资料。

4. 共同核心文件第一部分包括拉脱维亚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指标方面的资料。第二部分介绍了拉脱维亚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般框架。第三部分描述了拉脱维亚在消除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方面采取的措施,以及个人可以利用的国内补救方法。

5. 共同核心文件由外交部联合经济部、内政部、文化部、福利部、教育和科学部、司法部、环境保护和区域发展部、卫生部和总检察长办公室共同编写。

一.国家概况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指标

6. 拉脱维亚共和国位于欧洲东北部、波罗的海东岸,面积为 64.573 平方公里。它北与爱沙尼亚共和国、南与立陶宛共和国、东与白俄罗斯和俄罗斯联邦接壤。拉脱维亚的地貌为低地平原和连绵山丘,但大多数乡村低于海平面 100 米。全国分为四个历史和文化区域:库尔泽梅、拉脱加尔、维德捷姆和泽姆加里。拉脱维亚共有 9 个城市、 110 个区、 67 个教区镇和 497 个地方社区。

7. 拉脱维亚共和国的首都在里加。官方语言为拉脱维亚语,这是最古老的印欧语言之一。 2000 年的统计数据显示, 79% 的拉脱维亚人懂拉脱维亚语;拉脱维亚语言机构 2009 年和 2014 年关于语言能力状况的研究表明, 91-92% 的被调查者懂拉脱维亚语。自 2014 年 1 月 1 日以来,国家货币为欧元。

人口状况

8. 2017 年初,拉脱维亚居住人口为 1,950,116 ;在所有居住人口中, 895,863 为男性, 1,054,433 为女性。 303,587 人不到 15 岁, 1,258,620 人年龄在 15-64 之间, 387,909 人为 64 岁及以上。

9. 和 2002 年的数据相比, 15 岁以下的人口比例从 16.7% 降至 15.6% , 15-64 岁的人口比例从 67.9% 降至 64.5% , 64 岁及以上的人口比例从 15.4% 升至 19.9% 。总的来说,自 2000 年以来,人口数量继续下降,也就是说, 2016 年人口总数的变化为 -1.0% , 2016 年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为 -0.3% ,这表明,和 2002 年的数据相比情况得到改善。和发生经济危机的年份相比, 2016 年离开拉脱维亚的人减少,但移民进出平衡为逆差, 2016 年为 -0.9% ( 2009 年的数字为 -1.6% , 2010 年为 -1.7% )( 见附录 2 ) 。

10. 为解决这种情况,内阁于 2013 年 7 月 30 日批准了《 2013-2016 年重新移民支助措施计划》。该计划包括的措施主要是为生活在海外的拉脱维亚公民及其家庭在回到拉脱维亚重新定居时提供支持,减少他们面临的障碍和困难,同时还加强海外拉脱维亚人和拉脱维亚的联系,促进他们参与拉脱维亚的经济增长。例如,采取措施吸引高素质的劳动力、提供拉脱维亚语的培训、为进入拉脱维亚教育体系的学生提供支持等。各种公共机构和地方政府以及侨民组织都参与执行该计划。

11. 围产期死亡率逐年下降, 2010 年为 8.3 ‰ 。出生率上升, 2002 年的出生率为 8.7 ‰ , 2015 年为 11.1 ‰ 。 ( 见附录 2 ) 。

种族构成

12. 拉脱维亚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由 150 多个民族的代表组成。最大的民族群体是俄罗斯人、白俄罗斯人、乌克兰人、波兰人、立陶宛人、犹太人、罗 姆 人、德国人和爱沙尼亚人。少数民族及其文化是拉脱维亚社会和文化空间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祖祖辈辈住在拉脱维亚,他们认为自己属于拉脱维亚这个国家和社会,同时保持其独特的文化身份。《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和国内立法保障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以维护和发展他们的语言、种族和文化身份 ( 见附录 2 ,第 190 段及以下各段 ) 。

13. 自恢复独立以来,拉脱维亚的社会融合政策一直是一个主要的国内政策问题。 拉脱维亚继续执行稳定和健全的一体化和少数群体问题政策,数个成功的社会融合例子证明了这一点。自 1995 年以来,拉脱维亚继续为几个居民群体提供免费学习拉脱维亚语的可能性。拉脱维亚继续发展和资助少数民族语言的教育。在获得公民身份和入籍方面,拉脱维亚已通过必要的法令,并确保其公平和客观的实施。

14. 2011 年 10 月 20 日,《民族特性、民间社会和融合政策指南》获得通过,其目标是在拉脱维亚建立一个强大和团结的社会――一个能够确保维护和丰富其团结基础 ( 拉脱维亚语言、文化和民族特性、欧洲民主价值观、独特的文化空间 ) 的国家和民主社会,以均衡发展拉脱维亚的国家民主状态 ( 见第 191 段及以下各段 ) 。

经济指标

15. 从 2005 年到 2007 年,大量外部资本的流入促进了拉脱维亚私人消费和投资的大幅度增加。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超过了 10% 。 2008 年和 2009 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外部资金停止流入,造成经济衰退。危机期间,国内生产总值下降四分之一,外债几乎翻了一番,雇员人数下降 16% ,实际雇用人员的工资减少了 12% 。自 2010 年底以来,拉脱维亚的经济衰退已经结束,并已恢复增长。

16. 从 2011 年到 2013 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 4.4% ,是欧洲联盟 ( 以下简称欧盟 ) 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 2014 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 2.1% , 2015 年增长 2.7% 。过去两年增长速度的下降是外部趋势造成的,例如欧盟未达到预期的增长速度。虽然近年来拉脱维亚的经济在增长,国内生产总值仍然比危机前的 2007 年低 7.5% 。 2016 年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按当前价格计算是 12,762 欧元 ( 见附录 3 ) 。

社会指标

17. 拉脱维亚采集了被确认为贫困家庭 ( 人员 ) 的人口数,这一数据显示,家庭中贫困人口比例从 2005 年的 5.7% 上升到 2010 年的 10.9% ,但从 2010 年到 2015 年,贫困人口的比例下降到 4.2% 。贫困人口有权获得由地方政府支付的社会援助福利 ( 最低收入保障金、住房津贴和其他满足基本需求的津贴 ) 以及欧洲基金为最贫困者提供的食品包 ( 见附录 3 ) 。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国家的起源

18. 拉脱维亚是一个议会共和制民主国家,成立于 1918 年 11 月 18 日。

19. 由于德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 以下简称 “苏联” ) 于 1939 年 8 月 23 日签订的秘密 “ 不侵略条约 ” ( 所谓的 “ 苏德互不侵犯条约 ” ) ,拉脱维亚丧失独立。尽管被苏联 ( 1940–1941 、 1945–1991 ) 和德国 ( 1941-1945 ) 占领,拉脱维亚在法律上仍继续以国际法主体存在,得到世界上 50 多个国家承认。

20. 1990 年 5 月 4 日,拉脱维亚共和国最高委员会通过《关于恢复拉脱维亚共和国独立的宣言》 ( 也称为 “ 独立宣言 ” ) ,拉脱维亚恢复独立,该宣言的实质是在法律连续性的基础上恢复 1918 年 11 月 18 日成立的拉脱维亚共和国。 “ 独立宣言 ” 认为, 1940 年 7 月 21 日通过的《关于拉脱维亚加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宣言》从通过之日起就无效,并在整个拉脱维亚领土内部分恢复了 1922 年 2 月 15 日通过的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

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

21. 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于 1922 年 2 月 15 日获得通过。从 1940 年到 1990 年,该宪法的实施被非法中止。 1991 年 8 月 21 日,拉脱维亚共和国最高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拉脱维亚共和国作为一个国家的地位》的宪法,完全恢复了 1922 年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的实施,结束了过渡时期,恢复了拉脱维亚共和国事实上的独立权力。

22. 考虑到 1922 年宪法没有包括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单独章节, 1991 年 12 月 10 日,最高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个人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宪法 法 ,其中根据国际人权标准确定了基本权利。

23. 1998 年宪法根据公认的国际人权标准增补了第八章《基本人权》。 增补案生效 后, 1991 年 12 月 10 日通过的宪法 法 即失效。宪法确立的各项原则通过国家其他法律法案颁布执行 ( 法律、内阁条例等 ) 。所有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在行使权力时有义务尊重人权。在各级建立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机构。

24. 2014 年 6 月 19 日,通过长时间全面的公众讨论以及专家和议员的讨论,议会批准了宪法导言。该导言没有改变宪法中的规范和原则,而是加强了这些规范和原则,反映了拉脱维亚的国家宗旨、基本运行原则以及拉脱维亚宪政的本质。导言重申了宪法中体现的民主原则、多元化原则和人权原则,明确并且不可逆转地确定和保障少数民族保护和发展其语言、族裔和文化特性的权利。

选举制度

25. 根据宪法,拉脱维亚的主权权力属于拉脱维亚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形式之一是进行自由民主的选举。 1990 年恢复独立以来,拉脱维亚举行了七次定期议会选举和一次特别议会选举。在同一时期,还举行了六次地方选举 ( 见附录 4 ) 。

26. 宪法第 101 条规定,每一个拉脱维亚公民都有权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在选举之日已满 18 岁的拉脱维亚公民有权选举拉脱维亚共和国议会。地方政府的最高理事机构――理事会由成熟的拉脱维亚公民和在拉脱维亚永久居住的欧盟公民选举产生。每一个在拉脱维亚永久居住的欧盟公民都有权根据法律参与地方政府的活动。

27. 2004 年 1 月 29 日,《欧洲议会选举法》获得通过。该法律规定了拉脱维亚共和国的欧洲议会选举程序。任何在选举之日已满 21 岁的公民可以参加欧洲议会选举。 2004 年 6 月 12 日,拉脱维亚第一次举行欧洲议会选举。 2009 年和 2014 年,拉脱维亚选民也参加了欧洲议会选举。

28. 《议会选举法》规定,作为一种安全措施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或受审者不能参加选举。宪法法院 2002 年 3 月 6 日所作的判决认为上述规定不符合宪法,自宪法法院的判决宣布之日起被宣布无效。那些作为安全措施被拘留的人在其所在地被组织起来投票。被拘留者和被剥夺自由的服刑者可以通过邮件进行投票。

29. 根据关于选举过程的国内立法,对于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以及要照顾该选民的人,投票站委员会在其所在地点组织投票。投票的保密性必须得到保证。

30. 2004 年 6 月 17 日,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在对 Tatjana Ždanoka 诉拉脱维亚 一案的判决中,发现拉脱维亚限制申请人竞选国民议会的行为没有违反《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议定书》第 3 条 ( 自由选举的权利 ) 。这项禁令源于对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共产党中的候选人在 1991 年 1 月 13 日后活动的相关法律事实的调查。欧洲人权法院承认,限制参加竞选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那些反对民主进程完整性的人,而是要把那些曾经积极参加某个试图以暴力推翻国内已恢复的民主制度的党派的人排除在立法程序之外。

31. 与议会选举和地方选举不同的是, 1991 年 1 月 13 日之后,前苏联、前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或外国安全部门、情报或反情报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参加过苏联共产党 ( 拉脱维亚共产党 ) 、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际劳工联盟、工人联合理事会、退伍军人和退休工人组织、全拉脱维亚社会救助委员会及其区域委员会的人在参加欧洲议会选举时不再受到限制。

政治框架

32. 拉脱维亚共和国按照权力分立原则进行管辖。在国家一级,拉脱维亚人民由议会代表,议会具有立法权,而内阁行使行政权。国家总统在国际上代表国家,并担任武装部队的总司令。三级法院 ( 区 / 市法院、地区法院、最高法院 ) 和作为宪法控制机制的宪法法院行使司法权。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保护人权机构――监察员在拉脱维亚运作。

立法权

33. 议会以及拉脱维亚人民有权根据宪法规定的程序立法。议会由 100 名通过大选、平等选举、直接选举、无记名选举和按比例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议会每四年选举一次。议会由在选举之日至少年满 18 岁的成年拉脱维亚公民选举产生,每一个在选举第一天年满 21 岁的拉脱维亚成年公民可以被选入议会。议会选举于十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举行。 2002 年、 2006 年、 2010 年和 2014 年举行的议会选举是定期选举, 2011 年的选举是特殊选举 ( 也就是说, 80% 的选举是定期选举 ) 。所有选举都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4. 根据宪法,议会履行若干职能,通过法律是其中最重要的职能。法律草案可以由总统、部长内阁或议会委员会、或至少五名议员或至少十分之一的选民提交给议会。在议会最后通过法律草案前,议会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议会中共有 16 个委员会,从事某个具体立法方面的工作或执行其他任务。

35. 此外,议会控制政府的工作。总理一年一次向议会汇报内阁完成的工作及工作计划。议会还举行年度外交政策辩论,由外交部长对在外交政策方面取得的成就和打算采取的行动以及欧盟问题进行报告。议员向总理、内阁成员或拉脱维亚银行主席提出问题,议会接受对这些问题的答复。

36. 此外,议会选举、核准、任命、罢免或开除许多公职人员,如总统、政府成员、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法官、审计长、拉脱维亚银行主席、预防和打击腐败局负责人和其他官员。议会还核准监察员。

37. 议会批准所有对必须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进行规范的国际条约,并与其他国家的议会合作。议会还给予特赦。

国家总统

38. 根据宪法,国家总统由议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国家总统任期四年,同一人最多只能担任两届国家总统。

39. 国家总统在国际上代表国家,任命拉脱维亚的外交代表并接受其他国家的外交代表。总统执行议会关于批准国际协定的决定。总统是拉脱维亚武装部队的总司令。

40. 根据宪法规定,总统有权发起立法。总统宣布议会通过的所有法律,但总统可以要求重新审查这一法律。 1997 年至 2015 年 11 月,总统把 58 项法律退回议会要求重审。根据宪法规定,总统还有权中止发布该法律两个月。根据《宪法法院法》,总统有权向宪法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某一法律遵守宪法。自《宪法法院法》通过以来,总统于 2009 年向宪法法院提出过一次申请。

41. 总统建立了一些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评估局势并提出建议,包括和人权有关的领域。例如,少数民族咨询委员会的目的是促进有关少数民族族裔、文化、语言和宗教身份问题的对话,并支持促进少数民族的社会政治参与度。委员会为少数民族的专题问题提出意见,同时对少数民族文化自治的基本原则进行评价并表达意见。 2015 年,改善法律环境委员会成立,目的是在国防、改善司法系统运作、立法效率和其他重要国家问题方面提供专家意见。

行政权

42. 根据《宪法》,拉脱维亚的国家行政当局隶属于内阁。内阁由应总统之邀请的总理以及部长们组成。议会向总理和部长们表示信任,总理和部长们的行为向议会负责。内阁讨论各部委编写的所有法案草案以及 其他和 各部委的活动相关的所有问题。目前拉脱维亚共有 13 个部委。

43. 各部门的部委在各自权限领域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并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各执法机构和监督机构都在部委领导下运作。

司法权

44. 拉脱维亚的法院系统分为三级――区 ( 市 ) 法院、区域法院和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 35 个法院裁定,这些法院分为三级――28 个区 ( 市 ) 法院、 6 个区域法院和最高法院。自 2004 年以来,为裁定行政案件,已成立区行政法院、区域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行政案件处 ( 见附录 5 ) 。

45. 为了在拉脱维亚实行 “ 纯 ” 法院制度, 2014 年 1 月 1 日完成了《刑事诉讼法》的司法改革, 2015 年开始《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司法改革。根据新的制度,区 ( 市 ) 法院将作为一审法院裁定所有案件;区域法院将只裁定上诉程序中的案件,最高法院只裁定撤销原判诉讼程序中的案件。改革之前,某些案件由区域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裁定,最高法院既作为上诉法院 ( 分庭 ) 运作,也作为最高上诉法院 ( 部门 ) 运作。

46. 法官由议会核准。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法律。为了提议任命某人为法官,此人必须遵守《司法权力法》中规定的标准,通过法官候选人的选拔,接受在职培训,通过法官的资格考试。法官不能属于政党和其他政治组织。《防止公职人员活动利益冲突法》规定法官不能拥有一个以上的职位,并对法官的商业活动进行了限制。

47. 拉脱维亚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了调查法官一职。区 ( 市 ) 法院主席指派调查法官在一定时期内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刑事诉讼中遵守人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进行刑事诉讼的官员如果由于实施诉讼权力而出现侵犯人权的行为,调查法官可对其予以追究 ( 见第 105 段 ) 。

48. 1996 年,《宪法法院法》获得通过,宪法法院开始工作,审理关于拉脱维亚监管法律以及拉脱维亚缔结的国际条约是否遵守宪法的案件。宪法法院通过的判决以及对其中有关法律规定的解释对于所有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 ( 包括法院 ) 、官员、自然人和法人都具有强制性。自 2001 年以来,个人有权向宪法法院提交宪法申诉。在 2001 年和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间,宪法法院审查了 292 起案件。上述各类案件中共有 214 个案件宣布了判决 ( 包括根据关于兼并案件的程序 ) , 77 个案件的法院诉讼被中止 ( 见第 115 段及以下各段 ) 。

49. 检察官、宣誓律师、宣誓公证人和宣誓法警属于司法权力人员。

检察官办公室

50. 检察官办公室是司法机构,在权限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遵守法律的权力。检察官办公室行使法定职能,监督审前调查,启动和进行刑事起诉,维持法院的指控,包括侵犯基本人权的刑事犯罪。检察官还进行监督,旨在侦查和预防被拘留者、被逮捕者、被拘押者和被剥夺自由的服刑人所在地发生的刑事犯罪,以及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并参与审查与执行刑事判决有关的事项 ( 见附录 5 ) 。

51. 如果检察官提出民事诉讼,或他 / 她的参与具有强制性,检察官可参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在以下情况下,检察官可以提出民事诉讼或向法院提交申请: 1 ) 必须保护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权利和利益; 2 ) 保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受到限制的未成年人、被拘押者、残疾人、囚犯或其他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受到侵犯; 3 ) 侵犯行为发生在政法审查过程中。在以下情况下,检察官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强制性: 1 ) 如果法院认为这是必要的; 2 ) 如果是民事诉讼程序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例如,在关于批准和取消领养的案件中,在由于精神健康疾病或其他与健康有关的事项造成的限制法律行为能力和确定监护人的案件中。

52. 自《宪法法院法》获得通过以来,检察官办公室向宪法法院提交了三份申请。 1999 年,检察官办公室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审查 “ 关于在房地产代理的管理下在住宅免费租赁公寓的程序 ” 的规章是否遵守在租赁法律关系方面的法令要求。在 1999 年 7 月 9 日的判决中,宪法法院认为上述规章不符合拉脱维亚的法律,判定其无效。 2003 年,检察长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审查劳动法中与雇用合同未规定的工作以及加班工作有关的规定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在 2003 年 11 月 27 日的判决中,宪法法院认为有争议的规范符合宪法。 2007 年,检察长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审查与生产生物燃料的配额分配有关的条款和条件是否合法,在 2008 年 9 月 23 日的判决中,宪法法院认为上述条件不符合拉脱维亚的法律,判定其无效。

国家警察和国内安全局

53. 国家警察是在内政部监督下的直接管理机构,根据其权限,在预防犯罪、保护公共秩序和安全以及保护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领域执行国家政策。国家警察的工作受到《警察法》和其他规范性法令的控制。每位警务人员都有义务遵守《国家警察道德守则》的要求。

54. 2014 年 12 月 17 日,为了确保对调查机构官员所犯刑事罪行进行有效、公正和独立的调查,议会通过了《国内安全局法》。该法规定在内政部的监督下设立一个新的机构,接替国家警察国内安全局的职能。新设立的国内安全局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开始工作,其功能包括侦查、调查和预防以下人员的刑事犯罪:内政部下属机构的官员和雇员,秘密警察的官员和雇员除外;在执行监狱公务期间有特殊服务等级的监狱管理人员,如果其犯罪行为涉及暴力;在执行公务期间的港口警察雇员,如果其犯罪行为涉及暴力;在执行公务期间的市政警察警官,如果其犯罪行为涉及暴力。

55. 国家警察与各种保护儿童和妇女权利、促进平等事宜以及打击腐败的非政府组织合作。在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下,国家警察的网页上用拉脱维亚语和英语创建了有关投诉机制的信息区块。

国家人权机构(监察员制度)

56. 1995 年,按照联合国的 “ 巴黎原则 ” 成立了国家人权办公室,这是一个致力于促进基本权利和自由、在人权领域从事教育的国家机构。 2007 年,在国家人权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立了监察员办公室,进一步加强了该机构的独立性,并扩大了其权限。

57. 监察员办公室是拉脱维亚根据联合国 “ 巴黎原则 ” 运作的国家人权机构。 2015 年,监察员办公室被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认定小组委员会授予 “ A ” 级认证地位。监察员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58. 监察员的工作受《监察员法》的管制,该法于 2007 年生效。上述法律规定,监察员在其活动中是独立的,只服从于法律。监察员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对人权的保护,促进对国家权力进行合法、有效和健全的管理。

59. 监察员办公室通过 向人员 提供有关人权问题的建议、研究和分析人权领域局势,审查个人申请,解决人权领域的系统性问题。监察员有权基于提交或申诉的情况或 主动启动 审查。监察员有权向议会和内阁指出法律中存在的缺陷,在出现违反禁止歧视行为的情况下,有权为了社会利益向一般管辖法院提出申请。监察员办公室向议员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 见附录 5 ) 。

地方政府

60. 拉脱维亚有 119 个地方政府――110 个区和 9 个市。地方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和法律框架内独立开展工作。根据《地方政府法》,地方政府的活动受环境保护和区域发展部的监督。内阁与市政当局协调处理会影响地方政府利益的事项。 2005 年、 2009 年和 2013 年的地方选举根据法律规定定期选举。

61. 地方政府确保由公民选举的代表办事处――市政理事会以及由地方政府设立的机构和当局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能。理事会由当选议员组成,当选议员的人数由各个地方政府行政辖区内登记的居民人数决定,理事会的工作在会议及常会期间进行。根据《地方政府法》的规定,议会可以解散理事会。

62. 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是为居民提供社会护理,提供社会援助福利,参与提供医疗和教育、发展文化以及社会融合问题。地方政府向低收入家庭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提供社会援助福利,并确保或提供长期和短期的社会护理和社会康复服务。地方社会服务确保了提供社会援助服务。

63. 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地方政府为孤儿和无父母照顾的儿童提供教育和养育场所,负责处理监护权、抚养权、收养和儿童其他权益的保护问题。地方政府设立了孤儿和监护法院,以保护儿童及其他法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的权利和法律利益 ( 见第 131 段及以下各段 ) 。

64. 一些地方政府设立了居民的协商理事会,为解决地方政府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提出建议。

非政府组织

65. 非政府组织界是一个强有力的公共行政的合作伙伴。拉脱维亚的监管法令规定公众参与国家行政管理,如参加各种工作组、理事会和咨询机构,以及在某个机构的官员提出倡议后提供意见和建议。

66. 拉脱维亚有两种非政府组织――协会和基金会。协会是一个为实现法定目标而工作的志愿者联盟,而基金会 ( 例如某个基金 ) 是一个分离出来用于实现创始人所设立目标的财产总数。协会和基金会的设立和注册程序以及基本运作原则受《协会和基金会法》的监管。

67. 根据监管法令的要求,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建立有限或无限期限的协会,协会创始人不得少于两人。建立协会不需要初始投资。基金会可以由一人或多人设立,基金会没有成员。上述法律还规定了对协会和基金会管理机构的要求。非政府组织在由拉脱维亚共和国企业登记处维护的协会和基金会登记处进行登记。

68. 针对拒绝登记基金会的决定可以向企业登记首席国家公证人提出异议,针对国家公证人拒绝登记基金会的决定可以向地区行政法院上诉。截止 2016 年 1 月 21 日,拉脱维亚共有 20,662 个注册非政府组织处于活动状态 ( 未解散 ) 。从 2013 年到 2016 年,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增加了 2498 个,即 12% 。

69. 为促进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政府于 2014 年 1 月批准了一项非政府组织和内阁之间的新合作备忘录。完善后的备忘录旨在进一步加强民间社会参与各级各阶段的决策。 350 多个非政府组织代表签署了该备忘录。备忘录实施理事会负责促进在国家行政部门中实施备忘录的目标和原则。

70. 2011 年和 2014 年之间,参与咨询理事会的非政府组织已经逐渐从 830 个增加到 1128 个。非政府组织代表也经常参加草拟法律和规划文件的部际工作组。非政府组织在对法律草案评价的过程中可以提出建议、参加议会委员会的会议、对法律草案提供意见和建议。

71. 有几个部委都设立了咨询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让非政府组织和专家参与促进人权。例如,教育和科学部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咨询委员会组织意见交流活动,并提议讨论如何在少数民族学校促进高质量教育过程的落实。青年咨询委员会确保青年政策的协调,促进青年参与决策和社会生活。

72. 为了确保公众参与建立一个民主、稳定和负责任的社会保障政策,福利 部愿意 与非政府组织、各种机构和公共团体合作。福利部协调国家残疾人事务委员会和性别平等委员会的工作 ( 见第 142 段 ) ,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合作伙伴机构的代表。劳工事务三方合作小组委员会、社会包容政策协调委员会、青年保障项目执行咨询委员会、高级事务委员会、社会工作专家合作理事会、儿童权利委员会 ( 见第 130 段 ) 、确定培训领域、教育方案、职业、社会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委员会以及社会服务发展理事会在福利部从事工作。福利部还履行人口理事会和社会保障小组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能。

73. 在文化部的主持下,来自少数群体非政府组织代表的咨询委员会正致力于促进非政府组织参与建立民间社会、发展族裔政治和少数群体权利和文化。此外,咨询委员会还向文化部提出建议,协调实施欧洲委员会《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 2012 年,执行罗姆人融合政策咨询委员会成立,旨在促进拉脱维亚罗姆人的融入,评估其执行情况,加强罗姆人社区和公共行政之间的合作,启动罗姆人社区的公民参与。 2013 年,第三国国民融入咨询委员会成立,旨在促进进机构之间在第三国国民融入方面的讨论和合作,促进第三国国民及代表他们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建立社会融合领域的国家政策。

74. 关于如何适应社会中的社会和经济变化,如何适应对了解拉脱维亚语、归化及参与政治和社会进程可能性的要求,在拉脱维亚的少数群体有着各种各样的态度和行为。其中一种促进少数群体更积极地参与政治和社会进程的机制是支持少数群体的兴趣和文化组织,但前提是他们扩大现有的社会网络,并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以及拉脱维亚语的使用和习得,这一点非常重要。

75. 截止 2015 年 6 月 1 日,共有 306 个少数群体非政府组织在拉脱维亚共和国企业登记处登记。少数群体协会主要登记在城市, 85% 的协会登记在大城市――里加和共和国其他城市。一半少数群体非政府组织开展工作的目的是维护和发展某个具体的文化 ( 52% 或 160 个 ) , 11% 少数群体协会和基金会的目的是代表某个公共团体的利益, 37% 少数群体非政府组织旨在实施上述两项目标, 42% 活跃的少数群体非政府组织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决策进程。

媒体

76. 拉脱维亚的媒体系统包括公共媒体 ( 电视和电台 ) 和私营媒体,有国家和区域媒体以及地方媒体。这些媒体在拉脱维亚制作电视和电台节目,出版印刷报纸和杂志,运作网络门户。鉴于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互联网平台上可以看到媒体融合的趋势并提供广泛的内容。拉脱维亚有一些只限于互联网平台的重要书面媒体,用拉脱维亚语和俄语提供原创新闻的内容。电视和电台在网站、特别应用程序和平台上提供其内容。

77. 拉脱维亚居民可以收看拉脱维亚的若干电视节目以及区域和地方电视,也可以收看其他国家的节目。拉脱维亚有大量用拉脱维亚语和俄语播音的广播电台。印刷市场在萎缩,现有三份拉脱维亚语日报,另有几份是俄语日报。 2007-2009 年的经济危机严重影响了媒体环境,广告市场量仍未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

78. 国际研究数据 显示,拉脱维亚的媒体多样化存在低度至中度风险。

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般框架

A.国际人权准则

79. 国际法律文书是拉脱维亚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们被用于制定和解释国内法,在某些情况下,国际法可直接适用。根据《拉脱维亚共和国国际协定法》的要求,议会批准的国际法所具有的法律效力高于国家法律规范,但低于宪法。国际法准则经常被用于确定宪法中规定的内容。

80. 拉脱维亚于 1991 年成为联合国成员,自那时起,一直与联合国各机构密切合作,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1991 年,拉脱维亚重新成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 1999 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 ( 世贸组织 ) 成员。拉脱维亚积极参与了一些区域组织。 1991 年,拉脱维亚成为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 ( 欧安组织 ) 成员, 1995 年成为欧洲委员会成员, 2004 年成为欧盟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 北约 ) 成员。 2016 年 6 月 2 日,拉脱维亚签署了关于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 经合组织 ) 的协定。

81. 拉脱维亚已经加入了主要联合国人权文书,并定期向其监督机构提交报告。 2013 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了拉脱维亚关于执行 1984 年签订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定期报告, 2014 年,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了拉脱维亚关于执行 1966 年签订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定期报告。 2016 年 1 月,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了拉脱维亚关于执行 1989 年签订的《儿童权利公约》的定期报告以及关于执行该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初次报告――关于打击儿童卷入武装冲突和打击贩运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

82. 拉脱维亚是最早于 2001 年向联合国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的国家之一,自那时起,联合国特别程序任务执行者四次访问拉脱维亚 ( 2004 年――任意拘留工作组、 2007 年――关于当代形式的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特别报告员、 2008 年――关于儿童贩运、卖淫和色情的特别报告员、 2012 年――关于国家外债和其他有关国际财政承诺对国家全面执行人权的能力影响的特别报告 ) 。

83. 拉脱维亚继续实施举措,邀请各国与特别程序密切合作,包括向它们发出长期邀请。

84. 2013 年 4 月 19 日,拉脱维亚加入 1966 年 12 月 16 日签订的关于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1996 年 9 月以来,拉脱维亚已经暂停执行死刑,并且不再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 2012 年 1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生效,把作为惩罚形式的死刑从《刑法》中去除。

85. 自 1997 年起,《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协定》及其若干议定书对拉脱维亚具有约束力。拉脱维亚承认欧洲人权法院有权受理和调查个人投诉。拉脱维亚还加入了其他区域公约,如《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经修订的《欧洲社会宪章》、欧洲委员会《关于采取行动打击贩卖人口行为的公约》和《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并接受监测机制监督其执行情况。 2014 年 8 月 18 日,拉脱维亚批准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 ( 见附录 1 ) 。

86. 作为欧盟成员国,拉脱维亚遵守 2009 年 12 月 1 日生效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包括欧盟公民以及所有生活在欧盟领土上的人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反映欧洲的共同价值观及其宪政遗产。这些权利分为六个主要部分 ( 尊重、自由、平等、团结、公民权利和法治 ) ;第七部分阐述一般条件。《基本权利宪章》的目的是要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能会受到欧盟机构和成员国在适用欧盟条约时通过的欧盟法案的影响。拉脱维亚有义务直接适用或执行这些欧盟法案。

87. 拉脱维亚将考虑加入其它国际文书的可能性。同时,拉脱维亚重视欧洲人权法院的工作及其通过受理和调查个人投诉来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广泛能力。任何人如果认为拉脱维亚侵犯了受到《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保障的权利,都有权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国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如有必要,还应修订监管框架,以防止再次出现经确认的侵权行为。

88. 拉脱维亚不仅一直在本国、而且在国际上积极工作,促进落实和保护人权。拉脱维亚加入了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 2011-2013 ) 、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执行理事会 ( 2013-2015 ) 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 2015-2017 ) ,这些都可以证明其开展的工作。

B.国家层面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宪法规定

89. 宪法第 1 条规定,拉脱维亚是一个独立的民主共和国,从而对拉脱维亚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实行某些要求。根据 1998 年 10 月修改后的宪法 ( 宪法中补充了新的关于基本人权的第八章,见第 23 段 ) ,民主、安全和法治国家固有的人权和基本权利自拉脱维亚恢复独立以来第一次在宪法层面得到巩固。宪法第 89 条规定, “ 国家应根据宪法、法律和对拉脱维亚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承认和保护基本人权 ” 。

90. 宪法包括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不能受到限制,如法律和法院面前的平等权利 ( 第 91 条 ) 、生命权 ( 第 93 条 ) 、人身健全权和禁止酷刑 ( 第 95 条 ) 等。宪法包括自由行动权 ( 第 97 条 )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 ( 第 99 条 ) 、接受教育的权利 ( 第 112 条 ) 、少数民族维护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及其民族文化身份的权利 ( 第 114 条 ) 等。

91. 宪法的若干条款规定了限制某些权利的可能性,特别是第 116 条,适用于若干权利,如尊重私人生活、家庭和通讯的权利 ( 第 96 条 ) 、自由离开和返回拉脱维亚的权利 ( 第 98 条 ) 、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 第 100 条 ) 、加入社团的权利 ( 第 102 条 ) 、自由集会的权利 ( 第 103 条 ) 、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 第 106 条 ) 、集体谈判权 ( 第 108 条 ) 。

92. 上述宪法规定非常简洁,其范围和内容由宪法法院具体规定。宪法法院的判例法确认,个人的某些基本权利不仅在宪法第八章中得到巩固,也在其他章节中得到巩固。例如,在第 2002-08-01 号案的判决中,宪法法院认定选举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同样,在第 2002-02-01 号案的判决中,宪法法院指出, “ 选举权是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在拉脱维亚,选举权载于宪法之中,并在某些法律中得到规定 ” ( 宪法第二章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规定 ) 。

93. 拉脱维亚法院,包括宪法法院,是体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素 ( 见第 44 段及以下各段 ) 。

94. 法院是国家司法权力的主要机构。《司法权力法》第 3 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司法保护,避免其生命、健康、人身自由、荣誉、名声和财产受到威胁。《司法权力法》第 4 条规定,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人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同等权利。

95. 《司法权力法》还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得到保障的权利,拥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或对其指控的有效性,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由独立公正的法院在公开听证会上对指控进行裁决,并考虑到所有的司法要求。法院的裁决不受其出身、社会和经济地位、种族或民族、性别、教育程度、语言、宗教态度、职业类型和性质、居住地、政治或其他观点的影响。

96. 国家法院在以下三项诉讼程序中确定、承认和弥补侵犯人权行为,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在审查宪法申诉的过程中。国家法院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在理论上和实际上每个人都可以利用国家法院,法院根据案情裁决这些申诉,并对有关的人提供适当补救措施;此外,国家法院在其裁决中适用国际法,并分析其在国家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性。欧洲人权法院在若干裁决中发表意见,说明国家法院作为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在具体领域具有效力。 ( 见第 100 、 106 、 114 和 119 段 ) 。

民事诉讼程序

97. 《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条例规定了国际一级保护权利的有效机制。每个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权通过向一般管辖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来保护自己声称的或有争议的民事权利。根据 2006 年《民法》修正案第 1635 条规定,每一项不法行为,即每个不法行为本身,如果造成伤害 ( 及精神伤害 ) ,遭受伤害的人有权向侵权者提出赔偿,只要这个侵权者可能对此行为负责。

98. 《民法》第 2352 1 条规定,如果信息传播者不能证明信息的真实性,每个人都有权提起法院诉讼撤回损害其名誉和尊严的信息。如果损害个人名誉和尊严的信息发表在报刊上,而该信息不属实,也必须从报刊上撤回。如果有人口头、书面或采取行动非法损害他人名誉和尊严,他或她应提供赔偿 ( 经济赔偿 ) 。法院应确定赔偿金额。

99. 《民法》规定,精神伤害应被理解为受害人无形的权利或无形的好处受到未经授权的活动侵犯而造成的身体或精神痛苦。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由法院自行决定,要考虑精神伤害的严重性和后果。对于某些类别的案件,法律引入精神伤害的推定,也就是说,如果某个未经授权的行为对一个人的生命、健康、道德、性完整、自由、荣誉、尊严或对家庭或未成年人构成犯罪,即认为这种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精神伤害。在其他情况下,受害人必须证明精神伤害的存在。

100. 在对某人进行损害赔偿时,如果刑事诉讼被拒绝,或者对该人的刑事诉讼被证明无效、过长或被驳回,或者如果赔偿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完全满足,根据民事诉讼提出的索赔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补救。根据民事诉讼提交的索赔可以提供一种真正的保护个人权利的替代机制。

101. 修正案被纳入《民事诉讼法》和其他若干法律,规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审理民事案件,从而减少案件审理时间,提高法院的效率 ( 见附录 5 ) 。例如,截止 2011 年 2 月,法院的某些职能已移交给宣誓公证人 ( 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 ) ,但从 2012 年初开始,司法外事项的类别 ( 如无争议的强制执行义务等 ) 被移交给土地登记处的法官。

102.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一章关于临时保护免遭暴力的内容,从而在拉脱维亚的法律系统中增加了一个新的民事补救办法。现在,受害人不仅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而且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对暴力人施加限制,并且是以简单快速的方式。提交临时保护免受暴力申请的人可以是配偶或前配偶、处于孩子和父母关系中的一方、被拘留或其他处于家庭外照料的人、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住在或已经住在同一房子中的人、已有或将有共同子女的人 ( 不论他们是否结婚或住在一起 ) 、彼此有密切的个人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人。法院判决的执行受国家警察控制。从 2014 年 4 月到 2016 年 9 月 20 日,法院通过了 3999 项关于临时保护免受暴力的决定:在 45% 的案件中,国家法院完全满足了申请,在 15% 的案件中,满足部分申请,在 29% 的案件中,申请被驳回。这项临时保护免受暴力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出身、社会和财产状况、职业、国籍、种族和民族、宗教信仰、性别、教育程度、居住地和其他情况。

刑事诉讼程序

103. 《刑事诉讼法》于 2005 年 10 月 1 日生效,其目的是确定一个刑事诉讼的程序,以确保有效适用《刑法》规定并公平解决有关刑法的问题,不无理干涉个人的生命。

104.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进行情况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不强加不合理的刑事诉讼职责或过度干扰个人的生命。在刑事诉讼期间,只有在公共安全要求限制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限制人权,并且只能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险用法律规定的方式。任何人在其犯罪行为被确定以前都不能在刑事诉讼范围内被视为有罪。根据《刑事诉讼法》,任何人如果根据刑事案件或行政侵权案件中已通过和生效的判决,在拉脱维亚或海外已被宣告无罪或受到惩罚,则不应该因为该罪行再 予审 判或受到惩罚。

105. 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了调查法官的职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案件审理开始之前控制这些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尊重人权的情况 ( 见第 47 段 ) 。

106.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 条,每个人都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刑事诉讼,也就是说,不得无故拖延。负责诉讼的官员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简单的刑事诉讼程序,不允许无理干涉个人的生命以及产生无根据的支出。未能遵守合理时限可以成为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终止诉讼的理由。考虑到拉脱维亚法院和检察官办公室的惯例,《刑事诉讼法》第 14 条的规定 ( 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刑事诉讼的权利,如违反,法院可以终止刑事诉讼或减轻徒刑 ) 和《刑法》第 491 条 ( 如果该人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刑事诉讼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法院可以判处较轻惩罚或处罚 ) 允许欧洲人权法院得出以下结论,即,现已建立的机制是保护被告人及时接受案件审理权利的有效补救办法。 这反过来意味着,如果提交申诉的人没有在国家一级试图利用《刑事诉讼法》第 14 条,欧洲人权法院将不审议有关诉讼程序时间过长的申诉。

107. 《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有辩护权的人、受害人及其代表、证人、专家、审计员和其他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人以及不会使用官方语言的人,在诉讼期间可以使用他们能够理解的语言,免费获得口译员的帮助,负责诉讼程序的官员要确保口译员的参与。有辩护权的人如果不能使用官方语言,可以使用自己能够理解的语言,在与辩护律师会面期间,可以免费获得口译员的帮助,负责诉讼程序的官员要确保口译员的参与 ( 第 220 段 ) 。

108. 《刑事诉讼法》第 22 条规定,每个因刑事犯罪而遭受痛苦 ( 考虑精神伤害、肉体上的痛苦和经济损失 ) 的人都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程序

109. 在一般法律补救办法的情况下,行政法院的作用应特别予以强调。行政法院于 2004 年 2 月 1 日《行政诉讼法》生效时开始运作。行政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某一机构发布的行政行为或某一机构在其自由裁量权框架 内事实 行为的合法性或有效性进行控制。行政法院确定公共法律义务或个人权利,审查公法合同中产生的争议。这是一种自然人和法人都可获得的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包括得到保护较少的社会团体。任何人在其法律规定的 ( 主观 ) 权利受到公共当局侵犯时,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申请。行政法院可以赔偿其受到侵犯的权利。

110. 和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法院不同的是,行政法院在确定案件的情况后,根据客观调查的原则采取行动。如有必要,它可以自己主动收集证据,也可以向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提供指示和建议,以便确定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此申诉的范围内对此事进行法律的公平裁决。

111. 重要的是要指出,行政诉讼对于个人是免费的,但个人必须缴纳向法院提交申请的政府费;该人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交费的义务。法院本身可以决定减少政府费的额度或完全免除个人支付费用的义务。

112. 向行政法院提出申请后,个人享有《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的权利,可以要求适用现有的一种临时保护措施,即,中止和延续执行该行政行为和实际行为、临时安置和立即执行判决。

113. 《行政诉讼法》第 92 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包括行政行为或机构的实际行动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

114. 欧洲人权法院承认,对于以下方面的申诉,如被剥脱自由的场所的生活条件 、全身搜查、未能提供食物、解押到开庭时未能提供季节性服装、拒不延长会议 、未能在被剥脱自由的场所提供医疗保健 ,拉脱维亚的行政法院在理论和实践上是有效的 ( 补偿 ) 国内补救方法。这反过来意味着,个人在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之前必须使用这一机制。

宪法法院审查宪法申诉的程序

115. 如果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任何人都有权就以下问题提出宪法申诉:拉脱维亚签署或缔结的法律和国际协定是否符合宪法、其他监管法令或其部分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效力更高的法律规范 ( 法案 ) 、拉脱维亚国内法是否符合拉脱维亚缔结的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国际协定。

116. 宪法法院作为法律补救办法的效力得到证明,首先,申请在较短时间 ( 大约 5-11 个月 ) 内得到审查。其次,提出宪法申诉的程序简单,提出申请不需缴纳政府费。此外,如果宪法申诉的裁决是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或者如果用一般法律补救办法保护权利不能防止对申诉人造成重大损害,宪法法院可以决定在使用其他所有法律补救办法 前审议 该申诉。

117. 宪法申诉必须载有法律证据,说明哪部法律使宪法保障的权利受到侵犯。宪法申诉应在最后一个机构所作决定生效的 6 个月内提出,或如果用一般法律补救办法不能捍卫基本权利,要在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之时起 6 个月内提出宪法申诉。

118. 宪法法院的裁决具有普遍约束力。宪法法院不仅能取消不符合宪法的法律条款,而且能决定在不废除的情况下对法律条款的解释 作出 改变。

119. 欧洲人权法院承认,如果申请人认为某一规定不符合宪法,并且保护这些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就有争议的规定不符合宪法这一问题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 这意味着,一个人在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申诉前必须使用这一机制。

向受害者提供国家赔偿

120. 2006 年 6 月 20 日,《受害者国家赔偿法》生效。该法律的目的是确保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被确认为受害者的自然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上述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因蓄意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接受国家赔偿,前提是刑事犯罪造成人员伤亡,或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严重或中度人身伤害,或受害者遭受性侵犯,或如果受害者是人口贩运行为的受害者,或受害者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乙型或丙型肝炎。即使刑事犯罪行为人或其共犯尚未确定或无法承担刑事责任,受害者也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121. 在计算支付刑事犯罪受害人的赔偿金额时,要考虑当事人被确认为受害者时的最低月工资规定。在审查国家赔偿的要求后,法律 援助局 应决定支付赔偿或拒绝支付 ( 见第 134 段 ) 。可就这些决定向司法部提出质疑,而如果对司法部的决定有质疑,可以向行政法院上诉。

国家行政机构造成损失赔偿法

122. 2005 年《国家行政机构造成损失赔偿法》的目的是确保宪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自然人由于国家行政机构不合法的行政法案或事实上的非法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 ( 包括精神伤害 ) 后要求适当赔偿的权利。该法律载有确定赔偿损失的依据和金额的规定,还规定了机构如何评估赔偿损失的案件,通过关于赔偿损失的决定,确保赔偿损失的执行。

123. 保障受害人申请获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中的受害者可以是非法行政法案所针对的对象或第三方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机构的实际非法行动所针对或直接受到该行动影响的自然人。受害人也可以是由于当局非法行为致死的自然人的亲属。

关于调查机构、检察官办公室或法院非法或无根据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

124. 根据 1998 年 5 月 29 日通过的《调查机构、检察官办公室或法院非法或无根据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法》,调查机构、检察官办公室或法院有义务对由于在执行公务中非法或无根据行为造成的自然人损失进行赔偿。该法律规定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是: ( 1 ) 无罪判决,不论有何理由; ( 2 ) 以无罪为理由终止刑事案件; ( 3 ) 承认行政逮捕非法并终止行政诉讼程序。

125. 根据上述法律,在以下情况下,个人有权要求赔偿: ( 1 ) 对其 作出 刑事判决并且此人已服刑; ( 2 ) 对其采取了某种安全措施――拘留或软禁; ( 3 ) 此人已根据《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被捕; ( 4 ) 对其采用了《刑法》中规定的强制医疗措施; ( 5 )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违反此人意愿将其置于医疗机构之中; ( 6 ) 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此人已被停职; ( 7 ) 行政制裁――对此人施以行政逮捕; ( 8 ) 此人已利用宣誓律师的法律援助,因为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证明在审前调查或审判期间,此人故意承担另一个人的罪责或以其他蓄意行为造成损失,则无权获得损失赔偿。

国家儿童权利保护监察局

126. 儿童权利保护系统的基本原则及其运作遵循《儿童权利保护法》的规定。该系统包括市政社会服务机构、警察、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和社会关怀机构。上述机构之间的有效合作是儿童权利保护系统高质量运作的一个先决条件。

127. 国家儿童权利保护监察局在福利部的监督下运作。监察局的职责是监督是否尊重儿童权利的情况,提供方法上的援助,并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监察局检查各机构是否尊重儿童权利的情况,检查无父母照管的儿童的案件档案,检查公立学校的体育和娱乐活动,检查孤儿和监护法院具有有限法定行为能力的儿童和其他人的案件档案。监察局有权审查关于违反儿童权利保护要求的案件 ( 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在身体和精神上对儿童进行暴力侵害,让儿童非法卷入活动 ) 。

128. 监察局还提供方法上的援助和建议,以防止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侵权行为,为社会关怀专业人员、家庭外机构雇员和其他国家行政和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有关儿童工作细节的培训,以确保儿童的个人和经济利益等。

129. 2012 年,国家划拨给监察局用于各项活动的经费为 586,012 拉特 ( 约 819,591 欧元 ) , 2013 年为 588,943 拉特 ( 约 837,990 欧元 ) , 2014 年为 843,522 欧元, 2015 年为 920,556 欧元。

儿童权利委员会

130. 儿童权利委员会是一个合议咨询机构,旨在促进执行 1989 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 “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拉脱维亚儿童权利的结论意见 ” 。根据福利部的命令,该委员会于 2013 年设立。委员会包括若干部长、来自外交部的拉脱维亚在国际人权机构的代表、监察员以及若干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个会议。目前主管当局正在讨论可能的改进措施,以提高委员会的效率。

孤儿和监护法院

131. 孤儿和监护法院是市政当局或城市地方政府设立的监护和托管机构,其优先事项是确保儿童或被监护人的权利和法律利益得到保护。孤儿和监护法院的职责是为儿童提供监护人或收养家庭的家庭外照顾,如果上述两种情况不可能,则在社会关怀机构提供家庭外照顾。目前拉脱维亚共有 132 个孤儿和监护法院在运行。这些孤儿和监护法院的活动要遵守 2007 年生效的新《孤儿和监护法院法》的规定。

132. 孤儿和监护法院的决策程序和工作安排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和确保儿童的权利和利益。孤儿和监护法院的决定立即生效并执行,个人可向行政法院就这些决定提出上诉。向法院提交申请不会中止执行孤儿和监护法院 作出 的决定。

法律援助局

133. 2006 年以来,法律援助局隶属于司法部开展工作。法律援助局负责为民事案件和某些行政案件 ( 例如,庇护案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案件 ) 的法庭外和法庭内程序分配和确保法律援助 (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同的决定 ) ,以及特别侧重向某些群体提供援助 ( 例如低收入者或贫困者 ) 。关于刑事诉讼,有另一个机制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标准,负责刑事诉讼的官员 ( 警察、检察官办公室、法院 ) 负责邀请辩护律师或代理人提供法律援助。在这种情况下,法律 援助局支付 该法律援助的费用。

134. 根据《受害者国家赔偿法》,法律 援助局 决定蓄意刑事罪行受害者的国家赔偿 ( 见附录 5 ) ,并向刑事罪行受害者提供信息支持。

135. 2002 年到 2015 年期间,共有 255,717.41 欧元用于法律援助局的运作。

卫生监察局

136. 卫生监察局是隶属于卫生部的机构,其活动如下:监督医疗机构;监督和控制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可能性;监督和控制国家预算资金的使用;控制医疗保健质量和工作能力的专家审查;维护医疗机构、医生和医疗辅助人员的登记;控制药品公司、兽医药品公司及医疗产品的流通;控制风险增加的问题;监测影响居民健康的环境因素;监督拉脱维亚市场上的化学物质、有化学混合物的化妆品、烟草制品、电子烟;监督医疗器械的分配和使用。

137. 在医疗护理质量和专家鉴定工作能力方面遇到困难时 ( 例如,保健机构的保健质量、监狱里的保健质量 ) ,每个人都有权向卫生监察局提交申请。在审查关于保健质量和专家鉴定工作能力的申请时,卫生监察局评估医疗文件,接受医生的解释,必要时访问医疗机构或监禁场所,并提供意见。监察局向申请人告知决定。申请人有权向机构负责人对卫生监察局的决定提出异议,但之后向行政法院上诉。

138. 根据其职权范围,卫生监察局审查关于提供保健服务和支付保健服务费用的申请;遵守高风险物品、饮用水质量和环境因素的卫生要求;遵守监管法令规定的有关市场上的化学品、化学混合物、化妆品、烟草制品、电子烟的要求;遵守医疗器械分配和使用的规定。在审查这些申请期间,必要时可进行实验室检测。

139. 2004 年至 2016 年期间,共有 4617 万欧元用于卫生监察局的运行 ( 设立于 2007 年,调整合并了卫生部直接监督下的三个直属行政机构――医疗案件和工作能力专家鉴定控制监察局、国家药品检验局、国家卫生检验局 ) 。

医疗风险基金

140. 2013 年 10 月 25 日,由国家医疗服务体系管理的医疗风险基金开始运作,在拉脱维亚,病人在保健期间如受到生命或健康伤害,有可能在庭外程序中获得赔偿。即,该基金为受到生命或健康伤害 ( 包括精神伤害 ) 的病人提供获得赔偿的机会,必要时提供医疗费用以防止或减少此种伤害。索赔要求必须在发现伤害之日起两年内提交,不能晚 于造成 伤害之日起三年。对病人的生命或健康伤害的最高赔偿金额为 142,290 欧元。

141. 2013 年至 2016 年底, 499 人向国家医疗服务体系申请赔偿在医疗过程中所受的生命或健康伤害 ( 见附件 3 ) 。在 119 起案件中,决定赔偿的金额共计 2,795,250.09 欧元。在卫生监察局进行的独立专家审查过程中,是否存在生命或健康伤害、其后果和数量、医疗费用和消除对病人所受伤害的后果之间的关系, ― ― 得以评估。

性别平等委员会

142. 根据福利部部长指示,性别平等委员会于 2010 年设立,这是一个性别平等领域的协调机构,有助于各部委、非政府组织、社会伙伴、地方当局和其他利益攸关者的合作和参与。委员会的目的是促进执行、监督和改进性别平等政策。委员会的代表来自国家和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伙伴。各部门从性别平等角度采取的措施在性别平等委员会会议期间予以审议,例如,工作和家庭生活之间的协调、家庭暴力和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健康和教育以及当前的欧盟和国际问题。在委员会会议期间,与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妇女地位委员会有关的当前事项以及和各项人权公约有关的国际问题也予以审查。

民间社会

143. 根据 2002 年通过的《国家行政结构法》,公共当局必须通过让社会代表参加其工作组、咨询委员会或征求专家意见的程序以确保他们的参与。议会和政府都与非政府组织建立了密切的合作。

144. 由政府代表、拉脱维亚雇主联合会和拉脱维亚自由工会联合会组成的国家三方合作理事会在拉脱维亚运作。国家行政当局有义务在 作出 对社会有重大意义的决定时举行公开讨论。民间社会要被告知在规划文件和法律草案方面的进展,要确保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合作组织参与这些项目的拟定。地方政府有责任就修改地方行政辖区的边界以及地方政府的发展方案和空间计划举行公开讨论。根据当地居民、理事会或其主席的倡议,关于地方政府自主权限问题的公开讨论可以以咨询为目的举行。每个人都有权对公开辩论的问题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145. 宪法保障每个人都有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提交申请并获得实质性答复。如果机构没有对提交 作出 答复,没有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或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 作出 答复,或者提交没有经过程序受理,或者机构拒绝 作出 答复,《提交法》明确规定个人有权对有关行政行为或机构的实际行为提出质疑和上诉。 1998 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规定,自然人有权向机构获取该机构掌握或有义务提供的信息。

146. 不少于 10,000 名的 16 岁以上的拉脱维亚公民可以集体向议会提出申请,包括向议会索赔。在签名者的身份和个人数据保护得到保障的情况下,集体提交的申请的签名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加以收集。议会根据议会的议事规则受理并审查集体提交的申请。

C.国家层面保护人权的框架

147. 议会人权和公共事务委员会审查关于人权和社会融合进程的事项和法律草案。委员会监督一系列广泛问题,如公共媒体的活动、宗教组织的活动、被定罪人在羁押场所的情况、促进性别平等、打击人口贩卖和防止教育机构的暴力。议会的其他委员会也审查有关人权的问题。

148. 议会人权和公共事务委员会还举行会议,专门审查关于拉脱维亚执行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情况的国家报告。会议期间,应邀的机构成员和委员会一起讨论拉脱维亚国家报告的内容,讨论人权方面最热门的话题以及联合国条约机构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及其执行情况。例如, 2016 年 6 月 1 日,社会事务和就业问题委员会以及议会人权和公共事务委员会讨论了拉脱维亚共和国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儿童权利以及落实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建议的情况的定期报告。

149. 议会积极参与区域组织的工作。议会代表团定期参加欧洲委员会议会的工作,其目的是以提供建议和意见及通过决议和公约的方式,加强欧洲在人权、民主和法治等领域的共同价值观。

150. 一个几乎全部议会女代表都参加的议会女代表组织于 2007 年设立,旨在与其他国家的女议员合作。这个代表团体的主要活动领域是拓宽与其他国家议会中妇女的合作,与非政府组织建立对话,提高社会对平等问题的认识。

151. 在制定法律草案时,主管当局不断分析并考虑各项国际法律文书、国际法庭的判例法和法庭外机制。在制定法律草案时,采集会影响 各法律 草案的一系列问题的信息,包括国际法律文书的要求和条约监测机制发布的准则。根据 2009 年 12 月 15 日通过的部长内阁 “ 草案法案初步影响评估程序 ” 第 10 号指示,对国际承诺的评估和分析结果以详细的方式体现在初步影响评估报告或注释中,指明要被评估的法案以及国际机构的意见、结论和裁决。在内阁批准法案前,国际人权机构中来自拉脱维亚外交部的代表、监察员和非政府组织有权在法案协调进程框架内表达自己的观点。议会主管部门,例如人权和公共事务委员会,还对人权领域法律草案遵守国际义务的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152. 在司法部的主持下,若干常设工作组讨论当前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违规诉讼和其他司法领域的问题。评估欧洲人权法院针对拉脱维亚的判决的常设工作组也在积极运作。该工作组分析针对拉脱维亚所作判决的内容,评估并在必要时尽快启动完善相关国家法律。工作组还评估需要在国际一级采取哪些额外措施以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53. 最后,欧洲人权法院针对拉脱维亚和其他国家的判例法、联合国条约机构发布的准则、联合国条约机构通过的意见也将用于本国的法律程序中。

154. 为了确保所有人行使宪法第 90 条中规定的权利, 对拉脱维亚有约束力的联合国人权条约要翻译并提供给公众。每当拉脱维亚缔结一项国际协定,该协定的文本都翻译成拉脱维亚语,并在官方公报《拉脱维亚先驱报》以及网站 www.likumi.lv 上发布,该网站由官方出版机构《拉脱维亚先驱报》维护,提供免费的拉脱维亚共和国系统化法案、有关这些法案的最新信息及其修正案。

155. 关于拉脱维亚共和国执行联合国人权公约情况的国家报告发布在外交部网站有关国际人权机构中拉脱维亚代表活动的部分 ( 见第 173 段 ) 。有关执行联合国人权公约所产生义务的国家政策规划文件由各公约协调机构的网站提供。

156. 欧洲人权法院针对拉脱维亚案件判决的译文数据库可在拉脱维亚法院门户网站 www.tiesas.lv 以及最高法院的网站上获得。此外,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拉脱维亚案件的意见也可以在最高法院网站上看到拉脱维亚语译文。

157. 关于拉脱维亚共和国执行联合国人权公约情况的国家报告及其译文发布在外交部和主管部委的网站上。联合国条约机构结论性意见的拉脱维亚语译文也发布在外交部和主管部委的网站上。同样,在审查定期国家报告过程中与联合国有关委员会对话之前和之后,外交部和主管部委编写并发布新闻稿,向公众告知对话的过程、国家代表团的组成以及对话中讨论的问题等。

158. 国际人权机构中拉脱维亚代表关于在欧洲人权法院和联合国条约机构代表拉脱维亚利益的年度报告也发布在外交部网站上。年度报告包括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对拉脱维亚案件的意见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对拉脱维亚的判决的信息,提供案件的事实概要和结论。

159. 国家行政和执法机构定期在大众媒体为不同目标群体组织提高认识的活动。 例如,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国家行政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为父母组织关于儿童发展和抚养、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环境和其他领域的教育和培训活动。开展各种公共信息活动,以提高对性别平等的认识。

160. 关于国际协定和其他相关文件的广泛资料及其拉脱维亚语译文,可查看监察员办公室的网站。

161. 拉脱维亚的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参与向公众宣传影响人权的问题以及相关的 国际标准。例如, “ ZELDA 资源中心 ” 的工作已经成为良好做法的典范,其目的是促进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并保护他们的利益。 “ ZELDA 资源中心 ” 开展 研究,分析在保护精神病患者权利领域的政策,向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教育各种公共团体 ( 例如,国家行政机构的雇员、精神卫生 / 社会护理机构的专业人士、法官、其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精神病患者 ) ,并翻译与其工作范围相关的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同样, “ Marta 资源中心 ” 为处于危机中的妇女提供专业援助和支持,向她们提供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心理医生、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的咨询。

人权领域的教育和宣传措施

162. 为确保在人权问题、国际公约的内容和范围方面定期提高资质及完善知识,为有关国家行政机构的雇员、司法系统官员和司法系统人员组织各种教育和宣传活动。

163. 人权问题被纳入国家行政机构雇员的教育方案,包括国家警察学院、国家边防警察学院以及国家警察的专业发展方案。在方案框架内讨论的问题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防止贩卖人口、在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案件中警察官员行为的心理和法律问题等。 2015 年,国家警察学院批准了面向成人的非正式教育项目 “ 国家警察临时拘留处特殊职务官员活动的法律和实践问题 ” , 2016 年有 27 名官员在此框架内接受了培训。

164. 监狱管理局与公民和移民事务办公室的官员也定期举行培训和学习班。特别关注对专业人员进行有关被监禁场所未成年人和儿童的具体工作方面的培训,这些人受到非法活动、寻求庇护者和其他问题的困扰。非政府组织和监察员办公室经常组织针对专家的培训。关注公民和移民事务办公室以及国家边防卫队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方案,例如,提高面试技巧和外语技能。

165. 自 1995 年以来,拉脱维亚司法培训中心一直运作,为法官、司法人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职业发展的继续教育和措施。拉脱维亚司法培训中心的目标是提高法院判决的质量,为司法系统的高质量工作培训专业人才。定期举行人权方面的培训,例如 2015 年为法官举行了有关在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 中人权 的运用、儿童权利和其他问题的培训。 2016 年为法官和法官候选人举行了有关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如何决定拘留的做法和公平审判权的培训。

166. 有关遵守人权的问题――容忍、非歧视、种族多样性、性别平等,被纳入若干小学和普通中学教育方案的标准科目内容和事例中。教材也包括有关认识和防止人口贩卖及假结婚的危险的话题。

167. 普通教育科目 “ 社会科学 ” 及 “ 政治和法律 ” 的教学大纲内容包括 1989 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有关问题。例如,在学习 “ 社会科学 ” 时,学生学习对差异持宽容态度;在实践中了解和使用公民参与学校、地方以及国家各种活动的可能性;理解人们有不同的宗教、政治和其他信仰;对少数人的观点持宽容态度;接受和尊重其他群体成员。为了类似目的,还补充了普通教育科目 “政治和法律”和“道德操守” 的内容,即,有关学生参与、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被纳入必修内容。生殖健康、防止意外怀孕和性传播疾病、性和性关系等普通中学教育的话题也被纳入必修课 “健康研究” 的标准中。

168. 监察员办公室的雇员定期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个人提供有关向欧洲人权法院和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提出申请的建议。监察员的年度报告包括联合国人权公约保障的权利在拉脱维亚的执行概况。

在发展合作背景下促进全球的人权

169. 拉脱维亚为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业办事处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预算提供捐款。拉脱维亚为了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援助特别捐款,如叙利亚和乌克兰的战争。捐助强化了拉脱维亚作为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和捐助国的形象,也确保了拉脱维亚在国际层面对促进人权的支持 ( 见附录 3 ) 。

170. 拉脱维亚的发展合作政策旨在推动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在拉脱维亚的优先合作伙伴国家,执行 “ 联合国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 ,以促进可持续发展、消灭贫困、法治和善政 ( 见附录 3 ) 。

171. 在发展合作方面,拉脱维亚正在欧盟东部伙伴关系国家和中亚国家开展工作,重点在以下合作领域:公共行政和能力建设的发展、商业发展和出口能力的加强、公共安全机构的治理和改革、促进民主参与、发展民间社会以及教育。

172. 拉脱维亚强调执行和促进人权,以此作为规划和执行发展合作政策的首要横向原则,包括实施以人权为基础的原则。一般而言,拉脱维亚强调把民主、善政、性别平等、环境可持续性和气候问题纳入发展合作政策和外交政策。

D.国家层面的报告程序

173. 根据 2017 年 3 月 7 日通过的内阁条例第 121 条 “ 在国际人权机构代表的程序 ” ,拉脱维亚外交部在国际人权机构的代表在欧洲人权法院和联合国条约机构确保代表拉脱维亚的利益。国际人权机构的拉脱维亚代表还起草关于执行 1965 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66 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6 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79 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1984 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和 1989 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报告。

174. 福利部和内政部起草关于执行 1989 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国家报告 ( 分别是《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和《打击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 。接着,福利部起草了关于执行 2006 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国家报告。

175. 在起草国家报告时,关于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国际人权机构的拉脱维亚代表要考虑联合国有关准则的要求。主管部门机构合作编写有关拉脱维亚落实某个具体联合国公约的信息并提交内阁批准。此外,国际人权机构的拉脱维亚代表确保把国家报告翻译成任何一种联合国正式工作语言,将其提交联合国,并参与组建联合国审查国家报告的国家代表团。

176. 应该强调的是,非政府组织、监察员和各专门委员会都参与国家报告的起草。从非政府组织获得的意见反映在国家报告的文本中。此外,非政府组织被告知提交另一份报告的可能性。国家报告还反映监察员办公室在执行具体联合国公约方面的工作。特设的委员会也参与起草国家报告,例如儿童权利委员会 ( 见第 130 段 ) 审查国家报告中关于执行 1989 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部分,并评估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三.消除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措施;国内补救办法

不歧视

177. 拉脱维亚现行的监管框架和拉脱维亚 作出 的国际承诺规定,确保在拉脱维亚人权不受任何歧视。

178. 宪法保障拉脱维亚所有人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歧视地享受自己的权利。宪法第 91 条规定, “ 在拉脱维亚,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享受人权不受任何歧视。 ” 上述宪法条款应根据对拉脱维亚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进行解释。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即宪法第 91 条中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也反映了相关的国际法律框架。

179. 禁止歧视和区别对待的规定也列入了具体部门的法律中。例如,《劳工法》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工作权利、公平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以及公平的劳动报酬。这些权利必须得到保障,不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歧视,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年龄、残疾、宗教、政治或其他信仰、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婚姻状况、性取向或其他情况。

180. 《患者权利法》规定,为了确保病人的权利,禁止根据病人的种族、族裔、肤色、性别、年龄、残疾、健康状况、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婚姻状况或其他情况对病人区别对待。区别对待包括直接或间接歧视他人、冒犯他人或 作出 歧视的指示。

181. 此外,关于不歧视和禁止区别对待的规定被纳入《社会保障法》、《监察员法》、《协会和基金会法》、《行政违法行为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育法》、《禁止歧视自然人从事经济活动法》、《支持失业人员和寻求就业者法》、《广告法》和其他法令。

182. 《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当事各方享有平等程序权利,法院要确保各方拥有行使权利的平等机会,以保护他们的权益。

183. 《行政程序法》中界定的一般原则包括尊重自然人权利的原则。平等原则规定,在相同的事实和法律情况下,机构和法院通过相同的决定 ( 不同的事实和法律情况――不同的决定 ) ,无论性别、年龄、种族、肤色、语言、行政诉讼程序参与者的国籍或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社会出身、国籍、教育、社会和财产状况、职业和其他因素。

184. 《刑事诉讼法》的一条普通原则规定,涉及刑事诉讼的所有人应有统一的程序,无论他们的出身、社会和财产状况、职业、国籍、种族和民族、宗教态度、性别、教育、语言、居住地和其他情况。

185. 《判决执行法》规定,在实施任何形式的刑事处罚时,不允许基于种族、族裔、语言、性别、社会和财产状况、政治见解、宗教信仰和其他标准歧视被定罪者。所有罪犯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186. 国家对违反禁止歧视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即,《行政罪行法》 对监管法令规定的违反禁止歧视的行为追究责任。《刑法》规定对以下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旨在煽动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仇恨或不容忍 ( 《刑法》第 78 条 ) 和旨在煽动由于性别、年龄、残疾或任何其他特征引起的仇恨或敌意并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 ( 《刑法》第 150 条 ) ;基于种族、民族、族裔或宗教派别的歧视或进行另一种形式的歧视,并造成物质损害 ( 《刑法》第 149 条 1 ) 。如果犯下这些刑事罪行的是政府官员或公司 ( 或企业 ) 或组织的雇员,或一个群体,或者在犯罪中使用了自动化数据处理系统,则需承担更严重的惩罚。和种族、民族、族裔或宗教偏见有关的动机被《刑法》认定为从重处罚情节。 ( 《刑法》第 48 条第 1 款第 14 项 ) 。

187. 禁止歧视原则的内容在宪法法院的判例法中得到了阐述。宪法法院确认,被纳入宪法的禁止歧视原则旨在防止一种可能性,即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基于任何不可接受的标准受到限制,如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种族、族裔或性别。 平等原则禁止国家机构发布没有任何合理理由就允许对在类似情况下处于平等和某些条件下的人区别对待的准则。如果存在客观合理的依据,平等原则允许甚至要求对处于不同情况的人区别对待,允许对处于平等条件下的人区别对待。如果没有合法目的或在选择手段和确定目标之间有不成比例的关系,区别对待就不是公平合理的。

188. 促进平等待遇和防止一切形式的歧视是监察员办公室职责范围的重要部分。 监察员帮助歧视受害者审查有关违反禁止歧视或国家机构、自然人或法人违反平等待遇的个人投诉,提供法律咨询和在法庭上代表他们,对争端双方进行调解。从 2011 年到 2016 年,监察员办公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宣传不歧视。例如,媒体发布了监察员的意见和观点,举行了关于违反禁止歧视案件的民意调查,开展了公职人员和国家雇员的教育活动。监察员办公室还开展了若干关于不歧视问题的研究并编写了报告,积极参与公开讨论,在对公众至关重要的有关法律平等问题的进程方面提供意见。

社会融合、促进少数民族的个人权利

189. 宪法规定, “ 少数民族的个人有权保留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民族和文化特性 ” 。拉脱维亚社会由 150 多个族裔的代表组成。少数民族和他们的文化是拉脱维亚社会和文化空间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拉脱维亚的融合政策充分确保少数民族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文化、语言和传统的尊重。政府继续对少数民族的教育、文化和其他领域做出重要的实际贡献,从而加强拉脱维亚少数民族的身份,确保少数民族代表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

190. 《民族身份、民间社会和融合政策指南 ( 2012-2018 ) 》强调必须保留少数民族的独特性。 2015 年批准了在 2016 年之前执行《民族身份、民间社会和融合政策指南 ( 2012-2018 ) 》的计划,计划发展公民教育、加强传统形式和非传统形式的公民参与,并促进受社会排斥群体的融合,防止对他们的歧视。

191. 根据《拉脱维亚民族和族裔群体自由发展和文化自治权法》,拉脱维亚的所有永久性居民均享有建立自己的民族社团、工会和协会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促进他们的活动,并提供物质需求方面的帮助。

192. 拉脱维亚政府为七种语言的少数民族教育项目提供资助:俄语、波兰语、白俄罗斯语、乌克兰语、爱沙尼亚语、立陶宛语和希伯来语。 2014-2015 学年, 106 个实施少数民族教育项目的教育机构得到了政府资助 ( 包括 99 个使用俄语及双语教育项目的学校、 4 个使用波兰语及双语的学校、 1 个使用乌克兰语及双语的学校、 1 个使用白俄罗斯语及双语的学校、 2 个使用犹太语的学校、 1 个使用拉脱维亚语和立陶宛语的学校、 1 个使用拉脱维亚语和爱沙尼亚语的学校 ) ,还有 75 个双语学校 ( 拉脱维亚语和少数民族语言项目 ) 也得到了政府资助。 2015-2016 学年, 103 个实施少数民族教育项目的教育机构得到了政府资助 ( 包括 94 个使用俄语及双语教育项目的学校、 4 个使用波兰语及双语的学校、 1 个使用乌克兰语及双语的学校、 1 个使用白俄罗斯语及双语的学校、 2 个使用犹太语的学校、 1 个使用拉脱维亚语和立陶宛语的学校、 1 个使用拉脱维亚语和爱沙尼亚语的学校 ) ,还有 60 个双语学校 ( 拉脱维亚语和少数民族语言项目 ) 也得到了政府资助。

193. 在接受基础教育的国家考试时,学生有权选择考试材料的语言――拉脱维亚语或俄语。在普通中学教育的国家考试中,考试材料的语言是官方语言。 2014-2015 年,为少数民族学前教育机构的方法学家们组织了关于在学前实施双语教育的职业发展讲习班。

194. 拉脱维亚的很多少数民族教育机构与各国政府和教育机构合作,获得各种文献和教学资料以改善教育进程。例如,波兰共和国与拉脱维亚进行非常密切的合作,支持在拉脱维亚的波兰语学校。

195. 拉脱维亚《 2014-2020 教育发展指导方针》所述任务之一是,通过同时学习外语和母语及官方语言促进多语种人格的发展。拉脱维亚的多语种指标在欧盟排名第二。

196. 在文化部的指导下, 2011 年制定了一系列帮助罗 姆 人融入社会的国家政策措施,并被纳入《民族身份、民间社会和融合政策 ( 2012-2018 ) 准则》。通过在幼儿园和普通教育学校采用罗 姆 语助教的方式特别关注罗 姆 儿童的教育,并且特别关注帮助罗 姆 人在拉脱维亚融入和参与的活动,以促进罗 姆 人社区与当地政府和 / 或社会合作伙伴的合作,开展文化间对话。除了罗 姆 人融合政策实施咨询理事会的活动外 ( 见第 73 段 ) , 2014 年还建立了关于罗 姆 人融入问题区域专家网络,旨在促进地方政府的专家之间定期交换以下方面的信息和经验:关于罗 姆 人融入问题以及文化部、地方机构和 罗姆 人社区为更有效实施罗 姆 人融合政策的合作。来自 15 个拉脱维亚城市和地方政府的专家加入了该网络。文化部定期用国家预算支持罗 姆 人非政府组织在区域一级在项目公开竞争的框架内实施融入计划。

197. 2015 年进行的 “ 拉脱维亚的罗姆人 ” 研究结果显示,罗姆人被视为面临贫穷风险的群体,他们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由于他们较低的教育程度和社会经济地位,他们无法获得与其他民族平等的就业机会。

198. 2016 年以来,文化部实施了《拉脱维亚罗姆人平台一:对话、合作和参与》,以促进罗姆人民间社会与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以及社会合作伙伴代表之间的合作和对话,确保相关人员更为有效的参与以及更好地协调罗姆人融合政策。一些拉脱维亚的罗姆族活动家参与了该项目的实施。

199. 自 2015 年以来,文化部与拉脱维亚人权中心合作,举行各种活动来促进社会容忍度,减少对罗 姆 人的负面成见,以及促进罗 姆 人文化。

获得国籍和入籍

200. 拉脱维亚根据法律连续性的原则恢复独立后,最高理事会于 1991 年 10 月 15 日通过了一项决定,规定在 1940 年 6 月 17 日拉脱维亚被占领日拥有拉脱维亚国籍的居民以及他们的后代恢复国籍,无论其族裔。根据这一原则, 1994 年通过了新的《国籍法》。 1998 年,《国籍法》在全民公决中进行了修订,以便通过入籍获得国籍。

201. 在确定拉脱维亚公民身份的同时, 1995 年,为居住在拉脱维亚共和国并且没有拉脱维亚或其他国家公民身份的前苏联公民及其后代设立了一种特殊的拉脱维亚非公民身份。根据 1954 年无国籍人地位公约,拉脱维亚的非公民不属于无国籍人士,因为非公民的权利范围要广泛得多,而且拉脱维亚对这些人采取了具体承诺――保证他们依法在拉脱维亚永久居住的权利、国外的领事保护权、返回拉脱维亚和不被拉脱维亚驱逐的权利。非公民享受拉脱维亚公民享有的大部分权利。任何非公民有权入籍,拉脱维亚为确定为非公民、希望获得拉脱维亚国籍并有能力这样做的人创造了所有条件。

202. 拉脱维亚在促进入籍过程中取得了显著进展,把非公民的人数从 1995 年的 29% ( 730,000 ) 降低到 2016 年 1 月的 11.75% ( 252,017 )( 见附录 2 ) 。

203. 在促进社会融合和入籍方面,拉脱维亚政府继续执行一贯政策,一方面邀请非公民申请入籍,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来简化入籍程序并开展宣传活动。考虑到适用的国际标准,入籍程序在一些场合已经简化。公民和移民事务办公室确定国内人士的地位,定期采取各种宣传和教育措施告知入籍的程序。

204. 根据议会于 2013 年 5 月 9 日通过的《国籍法》修正案,简化了给予公民身份的程序。例如,根据父母中一方的意愿,非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的子女在登记出生时同时被承认为拉脱维亚公民。 15 岁以下的儿童根据父母一方的申请可以获得公民身份 ( 过去需要父母双方申请 ) 。 15-18 岁者在申请的情况下可以被登记为拉脱维亚公民。此外,入籍申请人永久居留的期限要求得到简化,并规定了简化语言考试和免除考试。例如,以拉脱维亚 语接受 主要教育并完成了超过一半的小学教育的学生可以免除所有入籍考试。

205. 根据 2013 年通过的《国籍法》修正案,拉脱维亚非公民新生儿的登记程序变得方便易行,从而有助于终止这一临时法律身份。

206. 考虑到拉脱维亚的历史、人口流动性的增加、与全世界公民保持联系的需要以及上述《国际法》修正案的通过,双重国籍的适用范围已大大扩大。上述法律意义上的双重国籍意味着某些公民可以在保持其国籍的同时获得拉脱维亚国籍,反之亦然。

外国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

207. 2016 年 1 月 19 日,新《庇护法》生效,其目的是确保个人在拉脱维亚共和国享有接受庇护、获得难民身份或其他身份、或接受临时保护的权利。如果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不在其国籍所在的国家并有理由担心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个社会群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受到迫害,并且因为此种恐惧不能或不愿意接受其国籍所在国家的保护,不能将其驱逐或引渡到其国籍所在的国家。由于相同原因。留在其原先经常居住的国家之外并且不能或不愿回到原居住国的无国籍人士不能被驱逐。已经在拉脱维亚共和国获得其他身份的个人不会被驱逐,条件是要有理由相信他或她回到原籍国后可能会受到严重伤害,因此无法或不愿意接受该国保护。

208. 公民和移民事务办公室坚持对寻求庇护者进行登记,目的是确保对寻求庇护者和庇护程序进行记录 ( 见附件 2 ) 。在和寻求庇护者面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要决定给予或拒绝难民身份或其他身份,但不得晚于申请登记后六个月内。

209. 为了确保寻求庇护者能够行使其权利和义务,国家边防警察及公民和移民事务办公室应迅速向其告知庇护程序、时限、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和入境条件,包括获得保健服务的权利等。国家边防警察及公民和移民事务办公室的官员向寻求庇护者用其理解的语言或有理由认为其理解的语言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述信息。

210. 寻求庇护者人数的增加强调了有必要制定和计划机构间合作,加强拉脱维亚庇护制度的能力,使寻求庇护者、难民和被赋予其他身份的人士得到某些社会保障。

211. 因此,根据《庇护法》规定,已经获得难民身份或其他身份的未成年人必须有可能以官方语言获得教育。这一点同样适用于获得临时保护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寻求庇护者可以获得教育机会,包括从五岁开始的为获得基础教育所作的准备、基础教育和普通中学教学、 18 岁后继续已经开始的普通教育、各种学习科目的个别课程。如果庇护寻求者的子女在实行少数民族教育项目的教育机构学习,他们还要上拉脱维亚语和母语的语言能力课。未成年庇护寻求者还可以获得购买课本的经济资助。

212. 根据 2003 年《社会服务和社会援助法》,获得难民身份的人士和拉脱维亚公民和非公民一样享有相同的权利,可以接受由国家和当地政府预算资助的社会援助、社会或专业康复、社会服务以及由当地政府资助的社会援助福利。根据该法修正案,获得拉脱维亚共和国其他身份的成人 ( 例如,临时居留许可证已发放 ) 可能得到的服务增多。获得其他身份的儿童和拉脱维亚其他处于相同情况的儿童一样有权利接受由国家或当地政府资助的社会护理、社会康复和社会工作服务。自 2007 年起,被宣布为贩卖人口受害人的人有权得到国家资助的社会康复服务;为了得到该服务,不需要有临时居留许可。

213. 根据《移民法》规定,如果寻求庇护者已经收到寻求庇护者个人身份证件但没有在提交难民身份或其他身份申请六个月之内收到公民和移民事务办公室是否给予其难民身份或其他身份的决定,并且发生这种情况不是因为其过失,寻求庇护者应享有不受限制的就业权。在是否给予其难民身份或其他身份的最终决定生效并成为最终决定之前,其就业 权保持 不变。

214. 2003 年通过的《移民法》是为了确定入境、逗留、过境、离境和拘留外国人的程序。 2011 年 6 月 11 日,《移民法》修正案生效,这极大地改变了保护个人权利的程序。修正案规定,根据从属程序,驱逐令或驱逐决定、入境生效之日起七天内拒绝进入申 根地区 的决定可以向上级当局上诉。上级当局通过的决定在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可以向行政地区法院提出上诉,而行政地区法院 作出 的决定可以向最高法院行政案件处提出撤销原判上诉。

215. 外国人、寻求庇护者 ( 包括难民和已经获得拉脱维亚共和国其他身份的人士 ) 、 不是欧盟成员国公民但合法居住在拉脱维亚共和国并获得永久居留证的人士、以及受制于驱逐程序的外国人,在《移民法》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国家资助的法律援助,数额根据《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法》的规定。

216. 2017 年 1 月 1 日,有 73,965 名第三国国民在拉脱维亚登记;其中 26,262 人有居住许可证, 47,703 人有永久居留证。主要原籍国是俄罗斯 ( 75% ) 、乌克兰 ( 9% ) 、白俄罗斯 ( 4% ) 、乌兹别克斯坦 ( 2% ) 、中国 ( 2% ) ;其他第三国占 8% 。主要入境原因是工作、学习、结婚和投资于房地产或地方企业。

保护残疾人权利

217. 为了实施联合国保护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内阁批准了《 2013-2010 执行公约指南》及 2015-2017 年执行计划。

218. 拉脱维亚一贯致力于统一和协调参与落实残疾人权利的机构之间的合作,包括建立一个具有包容性的教育系统以及促进获得环境和参与社会项目。自 2011 年起,已经提出若干项旨在减少残疾后果和促进获得服务和日常活动的服务项目。

219. 例如,第一次被确定为残疾的儿童和未成年人 ( 以及他们的法律代表 ) 已经获得心理医生的服务。 2012 年,教育机构中为 5-18 岁的儿童和未成年人引入了助理的服务,以促进包容性教育,确保儿童在教育过程中的需要。继续开展工作为残疾人在获得高等教育期间提供助理的服务;实施了一个帮助精神病患者开展日常工作的项目;配字幕和翻译成手语的电视节目和电影正在逐渐增加,等等。

220.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以来,一些福利项目得到实行和增加,以支持残疾人及改善他们的经济状况。总的来说,残疾人的福利增加了 30% 。

221. 2013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程序法》第 11 条修正案生效,规定了在刑事程序过程中使用当事人理解的语言及免费使用口译协助的权利也适用于有听力、视力和言语障碍的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当事人理解的语言或以当事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向当事人签发诉讼文件。

222. 2013 年 1 月 1 日,《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孤儿和监护法院法》修正案生效,废除完全剥夺法律能力,代之以限制法律能力的概念。因此,完全剥夺法律能力不再可能。此外,一个人的个人无形权利 ( 例如,结婚的权利 ) 以及在机构中和在法庭上捍卫自身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例如,有关限制法律能力和个人权利、与监护人的争议以及任命和解雇监护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法律能力只有在受财产法管辖的领域 ( 例如财务问题和管理自己财产的权利 ) 可以受到限制。精神病患者或有其他健康问题的人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受到限制,但前提是其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或不能管理自己的行为。

223. 此外, 2013 年,《民法》修正案生效,出台了一个新的法律概念――持久授权书。这允许一个人在意识到自己未来可能会出现无法 作出 决定的情况下,出示持久授权书来解决由于医疗障碍或其他原因或情况变得无法理解其行为的后果以及无法管理其行为时出现的具体问题。

224. 在劳动法领域,立法者已确定,为了促进落实残疾人平等权利原则,如果情况需要,雇主必须采取措施调整工作环境,便于这些人建立劳动关系、履行职责、得到升职或接受职业培训或提高其素质。《劳动法》还规定,在执行这些措施时,必须考虑到雇主履行这一义务的负担,两者之间必须取得平衡。

225. 拉脱维亚电台网站载有最热门和最受欢迎的节目的文字稿,便于有听力障碍的人阅读。特别重视提高公众对残疾问题的认识,将与残疾人的权利和需要相关的主题纳入拉脱维亚电视和广播节目的内容中。

促进性别平等

226. 拉脱维亚的性别平等政策基于性别平等的综合路径。根据这一路径,在制定政策的所有阶段都考虑到性别平等问题,包括法律的制定、政策规划文件的草拟和落实。禁止区别对待的原则和平等原则在主要法律的各个分支中得以确立。为了在所有政策层面和分支落实性别平等的综合路径,各部委和国务院指定了官员负责在相关领域落实性别平等的基本原则。拉脱维亚的性别平等政策是在与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下制定的。性别平等委员会继续开展工作 ( 见第 142 段 ) 。

227. 性别平等政策的框架基于 2001 年通过的落实性别平等的概念。若干政策规划文件,包括《 2012-2014 落实性别平等计划》,是在已查明的问题和必要改进的基础上编写的。该计划确定了四个主要行动项目及其落实措施:减少性别角色和成见、促进妇女和男子健康并有利环境的生活方式、促进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的经济独立和平等机会、监测和评价性别平等政策。为了确定落实性别平等政策的未来框架, 2017-2020 年促进妇女和男子平等机会和权利的行动计划正在起草中。

228. 2015 年 5 月 12 日,《 2015-2020 年包容性就业准则》获得通过。这个政策规划文件的主要目标是发展具有包容性的平衡的劳动力市场,以及创造有利于就业的环境,其重点是劳动力市场的性别隔离以及劳动力市场不同部门缺乏平衡的男女代表性,这也会形成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异。

229. 拉脱维亚有目的地采取措施促进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平衡,即,发展托儿设施和采用灵活工作时间和方法。例如,福利部和几个地方政府及企业可持续性和责任研究所 ( InCSR ) 合作实施了一个项目,旨在为非标准工作时间的父母提供灵活的托儿服务,以此来促进父母尤其是母亲的就业以及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平衡。特别注意采取针对新生儿父亲的措施,确保他们积极参与照顾新生儿,以此从总体上强化家庭关系。在加强男子在当今不断变化的社会中的作用以及促使父亲更加积极地参与照顾和抚养孩子这两个方面,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数据显示,因为孩子 出生请 陪产假的父亲人数增加,这表明越来越多的男性参与育儿: 2004 年为 22% , 2014 年为 45% , 2015 年为 48% 。

230. 2013 年和 2014 年间,在该项目框架内,一个关于经济决策中性别平等的公共宣传活动得以实施,其中特别强调遵守男女同酬、职业选择和职业机会的平等原则。可持续性发展指数也得到更新,强调企业工作中性别平等的重要性,承认并奖励最成功的公司。在 2014 年负责任企业周的框架内,最强调性别平等的公司得到表彰,以此对他们的可持续性工作和企业责任感表示赞许。 2016 年,一项关于促进多样化和防止歧视的项目启动,在该项目框架内,计划改善评价国家政策的工具,关注预算对男女状况变化 的影响,提高公众对非歧视和包容性社会的认识。

231. 拉脱维亚在让妇女参与决策方面取得了非常积极的指标,特别是在经济领域。根据拉脱维亚共和国企业登记处的数据,三分之一的拉脱维亚企业属于妇女――2014 年为 33.01% , 2015 年为 32.9% 。妇女大多数经营微型和小型企业。数据还显示, 25% 年营业额超过 700 万欧元的公司都有妇女担任董事会成员。同时,上市公司中管理层妇女的人数和 2014 年 ( 31% ) 相比略有下降,占 28.%% ,在欧盟成员国中居第七位。

232. 在拉脱维亚的教育领域,有一种趋势是妇女的教育程度比男子高,尤其是在高等教育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数据显示, 2016 年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为 65% 。同时,在各级教育的科学和技术学科中妇女的代表人数较低,这在劳动力市场也有所体现。为了减少教育隔离, 2013 年在性别平等委员会监督下成立了工作组,拟定了关于《 2020 年前在拉脱维亚学前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教育过程和内容中实现男女人数平衡和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建议。在教育领域,要注重男童的表现,以减少在 ( 直觉 ) 阅读、数学和科学方面的学习成果差异,减少儿童,特别是男童从教育系统中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