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ISR/2015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6 March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以色列*

[收到日期:2015年1月19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以色列国概况1-474

A.人口、经济、社会及文化特征1-304

1.地理概况14

2.人口概况2-74

3.文化与宗教8-105

4.语言11-135

5.社会经济指标14-215

6.科学技术226

7.卫生23-246

8.教育25-287

9.有关犯罪与司法的指标29-307

B.宪法、政治及法律架构31-478

1.建立以色列国之前发生的事件318

2.大屠杀(浩劫)328

3.大屠杀(浩劫)的创伤338

4.近期历史348

5.作为一个犹太民主国家的以色列358

6.政治制度和政府结构的有关指标36-478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48-1479

A.接受国际人权准则的情况48-529

1.将人权文书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情况48-499

2.保留和声明5010

3.克减、约束或限制5110

4.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律5211

B.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53-12511

1.保护人权的法律依据53-10811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09-11022

3.提高公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士的人权意识111-12522

C.信息、发布和增进人权126-13924

1.通过大众媒体提高人权意识126-13124

2.通过教育方案提高人权意识132-13425

3.通过向公众宣传来提高人权意识135-13925

D.国家层面的报告流程140-14726

1.编写响应各该条约的定期报告140-14526

2.关于提高人权意识的其他情况146-14727

附件**

一.以色列国概况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1.地理概况

1.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6页。

2.人口概况

2. 以色列这片土地上生活着来自不同民族、宗教、文化和社会背景的多种多样的人口。2014年4月的统计数据显示,以色列总人口为818万人,其中,犹太人613.5万多(占总人口的75%),阿拉伯人169.4万(占总人口的20.7%,大多数是穆斯林,还有一些基督教徒、德鲁兹人和切尔卡西亚人)。非阿拉伯裔基督徒、不从属于任何教派的人以及信仰其他宗教的人数为351,000(占总人口的4.3%)。2008至2012年期间以色列主要人口群体(犹太人、穆斯林、基督徒和德鲁兹人)的增长数字,参阅本报告附件(以下称“附件”)中的表1。

3. 2012年,以色列91.4%的人口居住在城市,8.6%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以色列各区的人口密度数据,参阅本报告附件中的表2。

4. 1989年以来,迁入以色列的犹太移民(“欧利姆人”)的总人数为1,274,678人,其中大约1,004,000人来自前苏联,73,842人来自埃塞俄比亚。2009至2012年期间人口增长来源的额外信息,参阅本报告附件中的表3。

5. 2013年,约有395.3万名男性,403.1万名女性。2012年,总生育率为3.05, 以色列男性的预期寿命为79.9岁,以色列妇女的预期寿命为83.6岁(与之相比,2007年的男女预期寿命分别为78.5岁和82.2岁)。同年,15岁及以下人口占29.7%,65岁及以上人口占10.2%。按照宗教信仰编制的年龄详情,参阅本报告附件中的表4。

6. 2012年的毛出生率为每千人21.6人,婴儿死亡率为每千人3.5人。在2,268,900户家庭中,8.8%(近200,000户)是单亲家庭。在这些单亲家庭中,167,000户有24岁及以下的子女,88.6%(148,000户)的此类有24岁及以下子女的单亲家庭的家庭户主是女性。截至2012年,以色列家庭的平均规模为3.72人(犹太家庭为3.54人,阿拉伯家庭为4.7人)。

7. 截至2012年,以色列人的识字率约为96.4%(男性为97.7%,女性为95.5%)。

3.文化与宗教

8. 以色列是西方和现代文化以及中东和东正教传统的丰富融合。以色列社会的核心是以犹太人的思想、传统和文化为基础,同时还受到其他宗教和文化上的少数群体的极大影响。

9. 截至2013年10月,全世界43%的犹太人居住在以色列,此外,还有信仰许多其他宗教的人,其中包括穆斯林、基督徒、德鲁兹、巴哈伊等,也居住在以色列。正如以色列《独立宣言》(1948年)中庄严记载的那样,以色列保证所有人的宗教和良心自由。每个宗教群体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可以自由地行使其信仰权利,欢度其宗教节日和每周的休息日。

10. 主要的宗教社区设有自己的宗教法庭,这些法庭得到国家法律承认,对宗教事务,其中包括结婚和离婚等涉及个人状况的事务,具有管辖权。

4.语言

11. 希伯来语和阿拉伯语是国家的两种官方语言。以色列的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用希伯来语和阿拉伯语广播,也用英语、俄语和阿姆哈拉语广播,但范围稍小。城市间和地方的道路标志也同时使用希伯来文、阿拉伯文和英文。

12. 以色列政府继续执行一个进行中的、制订周详的项目,也就是将政府各部互联网站的全部内容翻译成阿拉伯文。不论是大部还是各部的网站均包含内容广泛的信息,从配合完成政府合同和缴纳税款,到各类服务,包括换领驾照、职位空缺以及指导如何针对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提交投诉,应有尽有。政府此项举措的主旨是确保以色列的阿拉伯居民能够用自己的母语平等而且便捷地获取政府的各种线上服务和信息。

13. 2007年3月21日,议会批准了《阿拉伯语高等学院法》(第5767-2007号法律),根据该法成立了以色列阿拉伯语高等科学研究学院(“阿拉伯语学院”)。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学院定期出版多种图书和一份杂志。近年来,学院着眼于促进阿拉伯语教学,开展了许多重要的活动,其中包括举办专业研讨会,向阿拉伯语学业优异的学生提供奖学金,以及对阿拉伯和犹太学生代表团进行培训并派遣他们前往西班牙,以研究安达卢西亚的阿拉伯文化及其对阿拉伯文化和犹太文化的影响。

5.社会经济指标

14. 以色列2012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为9,933.6亿以色列新谢克尔(约合2,759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25,652新谢克尔(约合34,900美元)。外债为342.45亿美元。

15. 2012年中旬,新谢克尔对美元汇率为3.733新谢克尔兑换1美元(比1990年底的汇率有所增加,当时为2.048新谢克尔兑换1美元)。新谢克尔在2005年最强势,当年的新谢克尔对美元汇率年平均数为4.487。2010年,该数值为3.733新谢克尔兑换1美元;2012年,为3.855新谢克尔兑换1美元。2013年的通货膨胀率为1.8%左右。

16. 2013年的失业率为(大约)6.2%。

17. 2012年,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的家庭比例为19.4%。2006年的贫困家庭数量为439,500户,共计1,754,700人,其中有817,200名儿童。

18. 关于2008至2012年期间“基尼”系数以及2007至2011年期间家庭在食品、住房、保健和教育方面的消费开支的详情,请参阅本报告附件中的表8和表9。

19. 2012年,以色列的主要出口产品是原料、燃料和钻石(分别占以色列年度出口总量的38.1%、22.2%和10.4%)。以色列当年的主要进口产品是制成品和钻石(分别占以色列年度进口总量的81.8%和15.4%)。以色列产品大多出口到美国,进口产品大多来自欧洲联盟。

20. 2010年5月,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部长理事会作出决定以后,以色列被接纳为经合组织的成员。按照经合组织向以色列提供的“加入路线图”,经过为期三年的复杂程序,以色列最终加入经合组织。以色列参加经合组织的许多委员会和工作组,它们与经合组织倡导的各类话题有关。早在被接纳加入经合组织以前,以色列就遵守经合组织的法律文书;加入经合组织以后,以色列继续遵守这些文书。

21. 关于下列各项的统计数据,请参阅本报告附件中的表10至表13:平民劳动力特点(15岁及以上)(2009至2012年);平民劳动力特点(15岁及以上人口)(2012年);按照行业和性别统计的就业人员(2012年),按照上一份职业和性别统计的就业人员(2012年)。

6.科学技术

22. 在高新技术、企业家精神、创新、学术研究和支持性政府方案方面,以色列均处于最前沿。政府制订众多方案和计划,专门扶持各个大学和科研机构将它们开展的研究应用于行业的技术;政府的扶持措施包括各类研发项目和“技术孵化基地”。以色列极其重视在生物技术、纳米技术以及各类纯科学领域建立人才中心。与其他国家相比,以色列在研发方面的国内生产总值投资比例(占以色列国内生产总值的4.0%)属于最高比例之一。

7.卫生

23. 以色列享有高标准的卫生服务和医疗资源、现代化的医院设施,以及医师和专家与大众之间的比例也很高。以色列的婴儿死亡率低(每千名活婴中有3.5人死亡,与之相比,2006年的婴儿死亡率为每千名活婴中有4.3人死亡),预期寿命长(女性83.6岁,男性79.9岁),上述因素功不可没。每一位以色列公民均可(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国家健康保险,使他/她可以享受从幼年到老年所需要的各类卫生保健服务。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以色列在卫生事业方面的国家开支也是名列前茅的。

24. 关于下列各项的统计数据,请参阅本报告附件中的表14至表17:(按照法律规定)在医院终止妊娠的情况(2005至2012年)、十大死因、新报告的按性别分列的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病例(2000至2012年)以及根据传播方式统计的已通知艾滋病人(1981至2012年)。

8.教育

25. 在以色列的社会中,教育具有根本价值,被认为是确保子孙后代取得成功的不容置疑的根基。教育制度的目标是要培养儿童成为民主、多元社会的负责任的成员,来自不同种族、宗教、文化和政治背景的人们在这样的社会中共处。教育的基础是犹太人价值观以及自由和宽容原则。此外,以色列的教育制度力求传授高水平的通用知识,重视被认为对国家持续发展而言不可或缺的科学技术技能。

26. 教育部参与不断提高教育水平以使其符合现代教学实践的进程,例如,除提高教师地位外,还规定性别平等,扩大人文课程和促进科学技术研究。教育部的教育政策主要注重不分社会经济或文化背景,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并在保持高水平的教育的同时,扩大通过入学考试的学生人数。

27. 近年来,有多位以色列研究人员获得诺贝尔奖,其中包括Ada E. Yonath教授(2009年化学奖)、Dan Shechtman教授(2011年化学奖)、Arieh Warshel教授和Michael Levitt教授(2013年化学奖),这就是以色列注重在学术上出类拔萃的证据。

28. 关于下列各项的信息,请参阅本报告附件中的表18至表20:各个教育阶段的学生人数;按教育阶段分列的师生比例,以及全国小学生人数(七到十二年级)(包括退学率在内)。

9.有关犯罪与司法的指标

29. 以色列拥有强大的执法机关,它们非常清楚地知道人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在维持和平和秩序与保护人权之间取得平衡。

30. 关于下列各项的信息,请参阅本报告附件中的表21至表30:监狱囚犯人数(包括按罪行分列的囚犯人数)(2010至2014年);性动机暴力案报案数(2008至2012年);男女监狱囚犯人数对比(2012至2014年);按地区分列的监狱看守人数(2012年);以色列警务人员(2012至2014年);法官人数(2000年;2010至2012年);法院案件活动(2010至2012年);司法系统预算明细(2012年);国家维护公共秩序开支(2008至2011年)以及法律援助请求和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2011至2013年)。

B.宪法、政治和法律架构

1.建立以色列国之前发生的事件

31.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25页。

2.大屠杀(浩劫)

32.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25页。

3.大屠杀(浩劫)的创伤

33.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26页。

4.近期历史

34.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27页。

5.作为一个犹太民主国家的以色列

35.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30页。

6.政治制度和政府结构的有关指标

36.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31页。获得承认的国家级政党的数量以及第十九届议会(2013年)中各政党占有立法席位的情况,请参阅本报告附件中的表5。另外,第十九届议会选举的一般事实和背景以及以色列议会中妇女的人数和百分比,请参阅本报告附件中的表6和表7。

(一)Knesset(议会)

37.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31页。

38.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照《选举法》[合订本](5729-1969)2014年第62号修正案,竞选议会席位的政党现在必须达到3.25%的最低合格标准。

(二)政府

39. 大选过后,总统必须同各政党主席协商,然后挑选一名议员来组织政府。这名议员将担任总理,任命领导各部工作的部长从而组成政府。然后,要向议会介绍政府以及政府的基本原则,以求获得议会批准。总理可以免除部长的职务。

40. 政府对议会承担共同责任,以确保全体政府成员一致支持政府的各项决议和行动。

41. 以色列政府目前由下列各部构成:总理办公室、外交部、国防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会事务和社会服务部、科学、技术和空间部、内政部、文化和体育部、教育部、经济部、公安部、旅游部、国家基础设施、能源和水资源部、通讯部、环境保护部、移民吸收部、建设和住房部、交通和道路安全部、农业和乡村发展部、宗教服务部、老年人事务部、国际关系部、情报部、区域合作部、耶路撒冷兼大流散事务部、战略事务部、内盖夫和加利利地区发展部。

(三)司法

42.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32页。

43. 请注意目前在以色列各地,从最北部的Mas’ade镇到南部的Eilat, 共设有31个地区法院。

(四)总检察长

44.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34页。

(五)总统

45.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34页。

(六)国家审计官

46.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34页。

(七)受理投诉以色列安全局审讯人员问题监察员

47. 经过全面审议,总检察长于2010年11月宣布,受理投诉以色列安全局审讯人员问题监察员(以下称“监察员”)――曾经是以色列安全局的一个行政部门――将成为司法部的一部分。以色列高兴地宣布,将监察员的任务调归司法部管辖的程序已于2013年6月最终完成。新监察员于2014年2月上任,并在2014年5月开始工作。司法部为监察员分配了必要的预算,不久以前又任命了监察员部门内部的一个职位,预定在近期任命第三个职位。以色列安全局内部的监察部门解散。为了提高这个流程的透明度,监察员与红十字会委员会和几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举行了多次会议。另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第一次获准出席监察员与投诉人之间的会议。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A.接受国际人权准则的情况

1.将人权文书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情况

48. 作为对人权价值观和法治的承诺的一部分,以色列于1991年批准了五个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除这五个核心条约外,以色列先前还批准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9年),最近,以色列又于2012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年)。以色列已经根据它在这七个核心人权公约之中的六个公约项下的义务提交了多份初次报告,它目前正在编写将提交国际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初次报告并将继续提交相关的定期报告(例如本份核心文件)。

49. 以色列还批准了下列已签署公约的议定书:

以色列于2005年7月18日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

以色列于2008年7月23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2.保留和声明

50. 先前指明的针对相关公约的保留和声明,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37页。下表列明了以色列在2008年提交上一份核心文件后所作的保留和声明:

公约

签署日期

批准日期

保留/声明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2001年11月14日

2008年7月23日

-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年)

2007年3月30日

2012年9月28日

保留:

“以色列国现按照下列保留,表明其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之意图。

以色列国对《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中有关婚姻的条款持保留意见,因为那些对以色列各种宗教团体有约束力的有关个人状况的法律与这些条款不相符合。”

3.克减、约束或限制

51. 先前指明的针对相关公约的克减、约束或限制,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40页。下表列明了以色列在提交上一份核心文件后作出的克减、约束或限制:

公约

签署日期

批准日期

克减、约束或限制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2001年11月14日

2008年7月23日

2003年9月30日

关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在加入议定书时所作的声明:

“以色列国政府注意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加入上述《议定书》的文书包含一项关于以色列国的声明。

以色列国政府认为该声明具有政治性质,与本议定书的宗旨和目标相抵触。

以色列国政府因此反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针对《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作出的上述声明。”

2008年7月23日,以色列国政府在批准《议定书》后重申反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在加入《议定书》时作出的声明。以色列国在批准《议定书》时提出的反对意见的内容如下:

“以色列国政府注意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加入上述《议定书》的文书,该加入书出现在2003年7月2日档号为C.N.679.2003.TREATIES-15的保存通知中,包含一项关于以色列国的声明。

以色列国政府认为这项声明显然具有政治性质,与《议定书》的各项宗旨和目标相抵触。

以色列国政府因此反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作出的上述声明。”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年)

2007年3月30日

2012年9月28日

-

4.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律

52.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41页。

B.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1.保护人权的法律依据

53. 保护人权构成以色列社会至关重要的基础。自建国以来情况始终如此,并且通过各类法律文书得到证明,其中包括《独立宣言》、以色列的基本法、各类其他主要法律(“普通法”)以及最高法院的裁决。

(一)独立宣言

54.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42页。

(二)基本法

55.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42页。

(三)普通法

56. 在以色列的普通法中可以找到大量保护人权的法律渊源。除了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中详细介绍的法律(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44页)外,以下各段落对现有法律的几项值得注意的修正案以及推行新法律作了说明,这些修正案及新法律的目的都是进一步在以色列保护人权。

57. 议会于2014年3月制定了《为残疾人调整艺术、表演和广播作品法》(法律修正案)(第5774-2014号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为了让残疾人能够欣赏艺术、表演和广播作品而对这类作品进行调整,只要是依照该法的规定进行,就无需首先获得对作品的改编或调整享有任何相关版权的艺人或其他人同意,也无需为作品的调整支付版税。

58. 议会于2013年6月10日批准了《宗教法官法》(Dayanim)(第5715-1955号法律)第26号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构成负责任命以色列犹太人宗教法院法官的委员会的每一个机构(政府、议会和以色列律师协会)的两位代表之中必须至少有一位女代表。宗教法官对大多数以色列犹太人生活中的大事发挥着重要影响,包括对婚姻、离婚、死亡和皈依等敏感事务作出裁决。近期的另一项修正案是上述委员会的第十一位成员必须是经司法部长选定的拉比代讼人(“Toen Rabani”)。这些修正案的目的是在这个决定宗教法官任命事宜的重要委员会中赋予妇女更有利的代表权,因为这些宗教法官最终会对个人的日常生活产生广泛的影响。

59. 2011年8月,制定了《学生权利法》(第5767-2007号法律)的第4号修正案。此项修正案规定每一所学术机构必须基于学生生育疗程、妊娠、分娩、收养或接收寄养或监护儿童的情况,决定如何修改学生的课程。这项修正案的目的是允许学生更加灵活地完成学业,从而促进性别平等,赋予各类家庭更多的选择权。

60. 议会于2011年3月28日批准了《刑法》(第5737-1977号法律)(下称“《刑法》”)第109号修正案(禁止发布招嫖广告)。此项修正案的目的是扩大对招嫖行为的禁止。此项修正案连同原有的禁止招嫖判例法规定利用“按摩院”或“陪伴服务”等委婉说法进行招嫖属于违法行为。另外,通过这项修正案,《刑法》第205A条禁止发布有关未成年人卖淫的信息,不论是在以色列境内还是在其他国家提供未成年人卖淫服务,不论卖淫信息是否涉及特定的未成年人,也不论发布的信息是否说明提供卖淫者是未成年人,发布此类信息的行为均被禁止。在批准这项修正案以前,对此类招嫖行为的最高处罚为五年监禁。这项修正案增加了对犯罪人的最高罚金:如果犯罪人是自然人,处以226,000新谢克尔(61,000美元)罚金;如果犯罪人是法人,处以552,000新谢克尔(149,000美元)罚金。另外,第205C(a)条禁止发布成年人提供卖淫服务的信息。在批准此项修正案以前,对此类招嫖行为的最高处罚为六个月监禁。修正案提高了处罚力度,如果犯罪人是自然人,最长监禁刑期为三年,最高处罚金额为75,300新谢克尔(20,300美元);如果犯罪人是法人,最高处罚金额为150,600新谢克尔(40,700美元)。此外,修正案还废止了第205C(b)条。被废止条文列明了这种犯罪的例外情况(如果广告纯粹为性服务目的;如果招嫖广告与其他广告分别刊登;如果是根据请求向某人做招嫖广告宣传;如果清楚地标明是招嫖广告)。

61. 《禁止产品和服务中的歧视以及进入娱乐场所和公共场所时的歧视法》(第5761-2000号法律)禁止运营公共场所的人对某些群体进行歧视,不准他们使用该场所。违反该法既是一项民事过失也是一项可处以罚金的刑事犯罪。该法适用于国家并且已经广泛适用于各种公共场所,其中包括学校、图书馆、游泳池、商店以及为公众服务的其他场所。法院裁决支持对该法适用性的这种广义解释。

62. 具体地说,该法第3条禁止基于某人的族裔、宗教信仰或宗教从属、国籍、原籍国、性别、性取向、观点、政治从属、个人状况或家长身分,在向他/她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时对他/她进行歧视,或者不允许他/她进入某个公共场所。提供此类产品或服务的人,或者运营公共场所的人,凡有上述歧视行为,即违反该法。2011年3月30日该法的第2号修正案拓宽了该法关于“违禁歧视行为”的定义,将必须满足不相关条件才能享用公共服务或产品的做法列入违禁歧视行为。另外,凡已经证明有下列情况者,即推定被告人违反该法:被告人延迟向与第3条中指明的某个团体有关联的人提供公共服务或产品,或延误此人进入公共场所;同时,在类似情况下,向与该团体无关联的人,毫不延误地提供此类服务或产品;

63. 《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754-1994号法律)于2011年作了修正,将应当接受化疗或放射治疗的女童和妇女的保存生育能力治疗作为一揽子国民基本健康服务的一部分。这项修正案(修改了《国民健康保险法》附录二的第6条)规定,保存生育能力治疗包括保留胚胎、卵子或卵巢,其目的是使没有子女的夫妇今后能够在目前的婚姻状态下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以及为没有子女的妇女和女孩保留生育能力。

64. 《妇女就业法》(第5714-1954号法律)于2010年和2011年作了修正,以便赋予新生儿母亲、养父母、受赠父母以及寄养子女的父母进一步的就业权利和利益。根据2010年3月22日生效的《妇女就业法》第46号修正案,在产假前已雇用了至少一年的女雇员,其产假应当延长为26周。其中14周是带薪假,另外还有12周不带薪假(她可以酌情决定是否休不带薪假),在此期间,雇主必须保留她在工作场所的职务和权利。第48号修正案也在2011年生效,它为寄养子女和收养子女的父母规定了相同的享受产假的权利和条件。《妇女就业法》以及这些修正案的目的是依法庄严规定如下义务,那就是确保平等和禁止歧视妇女及有差别的家庭单元;这既是全体以色列公民应遵守的义务,也是他们享有的权利。

65. 同样,为了保护某些长期以来遭受歧视的少数族裔和弱势群体,还专门制订了几部法律。在以色列,这类群体往往包括阿拉伯人、德鲁兹人以及在埃塞俄比亚出生的人或至少父母一方在埃塞俄比亚出生的人。一般是通过向这些群体提供特殊机会来实现对他们的法律保护;这项平等权利行动最终可以增进这些群体和这些群体内的人的权利,使他们能够有更多机会平等地融入以色列社会。

66. 《扩大德鲁兹教派人员在公务员队伍中的适当代表度(立法修正案)法》(第5772-2012号法律)制定于2012年1月2日。这部法律扩大了现有的适用于德鲁兹教派人员的平等权利行动计划,要求凡有50名以上雇员的政府公司以及至少十分之一但是至多50%的居民是德鲁兹教派人员的城镇,对于这些政府公司内部的所有职位和级别,适用本法关于德鲁兹教派人员的平等权利行动要求。这项修正案进而要求这些公司和市镇积极扩大其雇员的适当代表面,例如为德鲁兹教派的职位申请人指定专门的职位,以及在考虑具有同等资历的申请人的时候,对公司和市镇进行指导,从而优先录用属于这个少数群体的申请人。政府公司和市镇内部的各类职位空缺及内部晋升都要遵守上述要求。

67. 《扩大埃塞俄比亚社群人员在公务员队伍中的适当代表度(立法修正案)法》(第5771-2011号法律)制定于2011年3月28日。这部法律大幅扩展了现有的适用于在埃塞俄比亚出生或至少父母一方在埃塞俄比亚出生的人的平等权利行动计划,不仅要求政府各部和政府机关,还要求有50名以上雇员的政府公司,以及市镇,必须对埃塞俄比亚裔人适用本法的平等权利行动要求。上述组织内部的所有职位和级别都要遵守这些要求。这项修正案进而要求这些公司和市镇积极扩大其雇员的适当代表面,例如为埃塞俄比亚裔职位申请人指定专门的职位,在考虑具有同等资历的各个申请人的时候,对公司和市镇进行指导,从而优先录用属于这个少数群体的申请人。所有的职位空缺和内部晋升都要遵守上述要求。

68. 一些法律将特定的国际人权条约融入了以色列的立法。例如,《小学生权利法》(第5761-2000号法律)的既定目的是人类尊严精神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各项原则。近期,议会于2014年3月24日批准了该法的第4号修正案。这项修正案在禁止歧视小学生的理由清单中增列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因此,当地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或者代表它们行事的任何人,凡涉及下列事项,不得以小学生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理由,对他/她进行歧视:注册、被教育机构录取或开除、决定教育课程或方案和升级课程、在同一个教育机构为这些小学生开设单独的教室、支持小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纪律规章及其执行)。修正案对该法规定的犯罪人处一年监禁或罚金。

69. 其他吸纳了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还包括:《犯罪受害人权利法》(第5761-2001号法律),在涉及未成年受害人时,该法直接提到了《儿童权利公约》;《提高妇女地位署法》(第5758-1998号法律),该法声明其目标之一就是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

(四)最高法院裁决

70. 以色列最高法院(尤其是它作为高等法院聆讯案件时)的裁决也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机制。最高法院的裁决通过对某些法律进行解释宣告保护人权,这样就确保本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在多年时间里为保护如此重要的权利提供了有价值的保障措施。

71. 最高法院裁定,每一项法定准则均应根据基本法进行解释(C.A. 537/95 Ganimat诉以色列国案[1995年]P.D.49(4), 589)。另外,最高法院以前承认的许多权利后来都变成了正式的法定准则,例如职业自由――所有国民或居民从事任何不为法律禁止的职业、专业或行业的天赋权利――最高法院早在1949年就承认了此项自由(H.C.J. 1/49 Bejerano诉警务部长案[1949年]P.D. 2(1), 80)。这项权利后来被正式订入《基本法:职业自由》(1994年)。

72. 在2013年10月的一起案件中,两家水生产商就水务局关于2000至2005年水生产收费的决定,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主张的一项理由是授权征收上述费用的《水务条例》无效,因为该条例没有在阿拉伯人的报刊上发布,因此上诉人被剥夺了针对《水务条例》提出异议的机会,由此对它们造成歧视。被上诉人声言,上诉人多年从事水生产,却未缴纳任何水费;水费是依照法律,而非依照《水务条例》,向所有水生产商征收。被上诉人进而声言《水务条例》仅决定费率,而不是费用的征收。高等法院指出,将新条例告知公众和邀请公众表明意见的义务应当包括在阿拉伯人的报刊上发布条例。但是,高等法院指出,即使提请基础设施部长注意两位上诉人的意见,也很可能不会改变条例的版本。因此,高等法院根据相对无效原则,判定《水务条例》并非无效(C. Ap. 4926/08 Nashef Vail等诉水务和排污管理局案(9.10.13))。

73. 最高法院涉及下列人权的裁决实例,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47页):表达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行动自由、宗教自由、财产权、平等的权利、通行便利和禁止使用酷刑。下文是最高法院近期就人权问题作出的几个令人瞩目的裁决。

74. 对拘留寻求庇护者进行司法审查――2013年9月16日,高等法院裁决了几个非政府组织提出的请求,请求涉及《防止渗透法(犯罪与管辖)》(第5714-1954号法律)的第3号修正案是否符合宪法。作为一个临时性规定,该修正案于2012年1月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截止于2015年1月)。修正案对这部法律第30A条作了如下修改:除了若干例外情况,可对非法进入以色列境内者处以最长三年拘留。由九位法官组成的扩大审裁团裁定如此长时间地拘留他人严重侵犯了被拘留者的权利,其中包括被庄严载入《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的自由和尊严。高等法院判定这种侵犯被拘留者权利的做法不符合基本法时效条款中包含的相称标准,因此认定修正案违宪。高等法院废止了《防止渗透法(犯罪与管辖)》的第30A条。此外,法院给予国家90天时间,审查能否释放依照该条拘留的1,750人。国家审查的根据是《进入以色列法》(第5712-1952号法律)第13F条,该条被认为适用于本案的情况(H.C.J. 7146/12 Naget Serg Adam等诉以色列议会等案(16.9.13))。

75. 议会于2013年12月10日批准了《防止渗透法》第4号修正案,该修正案是在上文提到的高等法院裁决之后起草的。第4号修正案预定有效期为三年,将于2016年12月9日期满失效。

76. 《防止渗透法》第4号修正案包含两个主要变化:(a)修正案规定,除了若干例外情况,对非法进入以色列者最长可拘留一年。本条仅适用于2013年12月10日起,制定该修正案之后非法进入以色列的人;(b)设立“Holot”设施,收容非法进入以色列且在新的第30A条生效的时候已经在以色列境内的人员。根据第4号修正案,授权边境管制专员将上述人员收容在“Holot”设施;准许被收容人员白天外出;但是,他们有义务每天向“Holot”设施报道三次。向“Holot”设施内的被收容人员提供适足的必需品,其中包括保健和福利。

77. 2013年12月15日,几个非政府组织和寻求庇护者将一份质疑第4号修正案合宪性的请求送交高等法院存档。

78. 由九位高等法院法官组成的扩大审裁团于2014年9月22日就这项进一步请求作出裁决。由六位法官构成的大多数裁定在长达一年时间内拘留他人严重侵犯了被拘留者的权利,其中包括被庄严载入《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的自由和尊严。高等法院判定这种侵犯被拘留者权利的做法不符合基本法中包含的相称标准,因此构成违宪。高等法院因此废止了经修正的《防止渗透法》第30A条,并且裁定适用《进入以色列法》。

79. 此外,高等法院按照七位法官作出的多数裁决废止了第4号修正案的第4章(该章设立了新的“Holot”设施),并且说明该章不符合基本法中包含的相称标准,侵犯了被庄严载入《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多项权利,因此违反了宪法。废止该章的裁定计划在90天内生效。每天中午向“Holot”设施报道的义务亦自2014年9月24日被废止,因为它不符合基本法中包含的相称标准,侵犯了被庄严载入《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多项权利,因此违反了宪法(H.C.J. 8425/13 Gabrislasy等诉以色列议会等案(22.9.14))。

80. 《防止渗透法》第5号修正案于2014年12月17日生效。该修正案包括三个主要变化:(a)修正案规定可将非法进入以色列境内者拘留最长三个月。本条仅适用于2014年12月17日起,制定该修正案以后非法进入以色列境内的人;(b)可以在“Holot”设施收容人员的最长期间为20个月。“Holot”设施收容的人员晚上必须向“Holot”设施报道;“Holot”设施晚上关门(晚10时),早晨开门(早6时)。根据该修正案,边境管制专员不得下令在“Holot”设施收容下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60岁以上的人、负责照管未成年人的家长、人口贩卖罪行的受害人以及边境管制专员确信有如下情形的人,即由于他/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包括精神健康状况),将他/她收容在“Holot”设施会损害他/她的健康,而且没有办法防止这种损害。修正案还包括对将人员移送拘留的案件中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启动司法审查;(c)对《外籍工人法》(第5761-1991号法律)和《雇佣合同制劳工法》(第5766-1996号法律)的间接修正。

81. 2014年12月18日,几个非政府组织提请高等法院审查第5号修正案是否合宪。此项请求仍有待裁定(H.C.J. 8665/14 Assaf难民援助机构和以色列寻求庇护者等诉以色列议会等案(有待裁定))。

82. 获得法律代表的权利――2012年1月8日,最高法院受理了一位被告人(一名囚犯)就一项单独定罪提出的上诉许可请求,该被告人上诉的理由是在他向地区法院提出请求的过程中没有为他指定公设辩护人。最高法院裁定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必须作为这名囚犯的代理人承办他的请求,最高法院还撤销了地区法院的裁决(M.A 8702/11 Roiter诉以色列国案(8.1.12))。

83. 在审讯期间享有的权利――2009年4月26日,在高等法院,三位法官组成由前任院长Dorit Beinisch(已退休)领导的审裁团,驳回了非政府组织“抵制酷刑公共委员会”提交的一项请求。这项请求要求高等法院下令以色列安全局在审讯期间不得使用手铐禁锢被审讯者,并下令以色列安全局就使用不会给被审讯者造成痛苦或伤害的约束措施制订规章并就使用此类约束措施的频度制订规章。国家在提交高等法院的陈词中指出,在决定是否使用禁锢手段时,以色列安全局主要考虑被审讯者的健康状况以及被审讯者是否为老人、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或女人。此外,国家还说明,只有在考虑各种因素以后,才允许以色列安全局决定在审讯期间给被审讯者戴手铐,而考虑的因素包括被审讯者犯下的暴力罪行、被审讯者的年龄以及对被审讯者给公共安全构成的威胁作出的评估(其中包括被审讯者在拘留期间和在审讯室内的表现)。以色列安全局证实,有关不当处置被审讯者的每一宗个人投诉,均由受理投诉以色列安全局审讯人员问题监察员和国家检察署的监察员主管人员按照严格程序进行审查。

84. 最终,考虑到有规章指导是否需要采取约束措施,考虑到有投诉程序,还考虑到请求的一般性质,高等法院认为并无必要进一步审查为支持终止使用一切禁锢方法的请求而提交的数据。高等法院指出以色列安全局的法律顾问会审查这些禁锢方法,因此,根据上述所有理由,高等法院驳回了该项请求(H.C.J. 5553/09抵制酷刑公共委员会等诉总理等案(26.4.10))。

(五)经济和社会权利

85. 关于在以色列受到保护的基本经济和社会权利,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48页。另外,下文是近年来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维护上述权利的几个新动向。

86. 执行《最低工资法》――《最低工资法》(第5747-1987号法律)经过多次修订和强化。议会于2011年6月通过《最低工资法(提高最低工资金额――暂行命令)》(第5747-1987号法律),批准了对《最低工资法》的上一份修正案,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最低工资为4,300新谢克尔(1,140美元),直到《最低工资法》规定更高的最低工资为止。根据《最低工资法》,最低工资将被算定为平均工资的47.5%(平均工资按照《国家保险研究院法(合订本)》(第5755-1995号法律)予以确定)。这项修正案在解释性说明中表示,在制定此项暂行命令时,政府的目的是继续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最终达到4,300新谢克尔(注意:这是目前的最低工资)。但是,做到这一点不得克减《最低工资法》第4条,该条容许按照集体协议、补充协议等办法进一步提高最低工资。请注意:青年人和残疾人(相对于他们较低的工作能力)的最低工资数额低于上述最低工资额。

87. 引入《增进执行劳动法律法》(第5772-2011号法律)是为了加强劳动法的执行力度。该法对违反遵守原有保护性劳动法这项强制性义务的雇主处以额外行政制裁,其中包括责令不遵守劳动法规的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承担个人责任。该法还专门规管与安保、保洁和餐饮行业的承包商签订的服务合同,若承包商不履行它们对其雇员承担的义务,该法对领受该承包商服务的人处以行政罚款和刑事制裁。修正案的这部分规定是为了确保外包保洁、餐饮或安保等服务的公司和组织必须在契约上和实践中保证它们的服务提供商依循保护性劳动法规办事。

88. 《经济体综合养老保险续期命令》(第5768-2007号法律),依据是《集体协议法》(第5717-1957号法律)――直到2008年1月,以色列的雇主尚不承担为雇员办理养老保险的一般义务。此类义务源自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的个人协议或者源自集体协议及其续期命令。《经济体综合养老保险续期命令》于2008年1月1日生效,要求雇主在雇佣雇员六个月之后为每一位雇员办理退休金计划。2011年,对这项命令作了几处修改,其中一项主要修改是提高退休金储蓄和遣散费储蓄所要求的供款比率。直到批准此项《续期命令》时,最高供款比率为15%(退休金储蓄――雇主供款5%,雇员供款5%;遣散费――雇主供款5%)。截至2013年,供款比率改为总共17.5%(退休金储蓄――雇主供款6%,雇员供款5.5%;遣散费――雇主供款6%)。

89. 《安保和保洁行业公共机关服务承包商雇佣雇员命令》(第5773-2013号法律)――为了改善安保和保洁行业公共机关服务承包商雇佣的雇员的就业状况,财政部长于2013年9月1日签署了这项命令。这项命令规定了下列福利:

保洁行业的专职雇员有权领取4,646.25新谢克尔(1,290美元)的月工资,专职保洁主管有权领取4,852.75新谢克尔(1,348美元)的月工资;

保洁承包商每年可以向工作出色的保洁工人或者向工作出色的保洁主管支付一笔优秀员工奖金;

为养恤基金拨款;

保洁行业的每一位雇员有权加入一项进修基金;

单位餐厅的补贴用餐(在设有得到公共机关补贴的餐厅的工作单位);

保洁行业的每一位雇员有权获得一件节日赠品。

90. 《保洁行业续期命令》(第5774-2014号法律)――经济部长于2014年2月5日签署了这项命令,该命令将Histadrut(国家雇员工会)与以色列保洁公司组织之间于2013年7月签订的主要集体协议的规定扩大适用于私营部门的保洁雇员。签署此项命令是谋求改善保洁行业私营部门从业雇员就业状况的一个重要步骤。根据这项《续期命令》,私营部门保洁人员的最低工资高于正式最低工资并将定期上浮。另外,从受雇第二年起,每一位职工有权享受每年加薪,相当于提高小时工资。其他福利包括:

为每一位雇员设立学习基金,类似于政府雇员的学习基金,雇主的供款额为7.5%,雇员的供款额为2.5%(从2014年10月1日起,或从雇员开始工作之时起,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提高雇主为雇员养恤基金供款的额度――雇员和雇主为私营部门保洁人员的退休金供款的总额提高到21.83%。预计自2015年7月起供款比率将再提高一个百分点;

工作场所的附加福利――雇员每年两次获得假日赠品,每件赠品至少值212新谢克尔(60美元);

工作服和设备――这项命令规定保洁行业的雇主每年必须自行负担费用,为它们的雇员提供至少两套工作服,而且禁止雇主要求雇员为此缴纳保证金或费用,或者从雇员的薪金中扣除上述物品的费用。

91. 以色列外籍工人协会――Histadrut立法大会于2009年12月28日确认外籍工人可以像具有以色列公民或居民身份的工人一样被接纳为具有充分平等权利的会员。在作出上述确认的时候,Histadrut立法大会采纳了它的执行管理层提出的建议,并且修订了其章程中的相关条文,允许移徙工人成为正式工会会员。在作出此项修正以前,Histadrut的章程仅以有限的形式允许具有以色列居民身份的工人成为会员。Histadrut立法大会的决定符合以色列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的多项国际公约。Histadrut立法大会的决定于2010年3月1日生效。

92. 组成工会的权利相对于雇主的表达自由权――在国家劳动法院201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被要求考虑以下两种权利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即雇员在正式组建工会以前有进行讨论的权利,而雇主在设法阻止雇员进行讨论和组建工会的情况下享有表达自由权。

93. 法院认定:组建工会的权利只是与雇员有利害关系的事情;职工之间,或职工与另一个现有工会之间,关于组建工会的讨论,不论是否要组建工会,均与雇主不相干。按照法院的意见,在雇佣关系的每一个阶段,雇主应当避免干涉职工自行组织起来。雇员应当自己决定是偏向根据自己的个人情况与雇主建立工作关系还是更愿意通过工会与雇主打交道,如果雇员愿意采用后一种方式,雇员应当自己决定通过哪个工会与雇主打交道。法院认定,即使雇主认为企业会由于工人组建工会而遭受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损害,雇主仍然不是雇员作出上述选择的当事方。法院进而认定,鉴于雇主与雇员之间固有的实力差距,在初始讨论过程中和成立工会之前,雇员组建工会的权利比雇主的表达自由权利更重要。

94. 法院还认定,在特定工作场所缺乏有代表性的工会的情况下,尤其是当雇主声明反对雇员自行组建工会的时候,雇主与雇员之间固有的实力差距就会更加悬殊。法院因此详细述明,如果雇主反对它的职工初次组织工会,反对雇员就组织工会表明立场,反对工会对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反对雇员享有的福利或不给予这种福利,法院推定雇主的上述行为等于对雇员施加压力、威胁、胁迫和不正当影响。法院得出如下结论:尽管仍然要考虑案件的特定情况,但是根据上述优先权原则,法院必须极其严格地审查雇主关于雇员成立工会的表达自由的界限(La.C.A.25476-09-12,新国家工人工会(Histadrut)Pelephone通讯公司案(2.1.13))。

95. 罢工权――2012年的Mikud安全保卫公司诉全国总工会案涉及Mikud公司赢得为政府各部部长及其住宅提供安保服务的国家招标项目。作为这个政府合同的一部分,Mikud公司负责为各位部长聘请安全警卫(包括公司与每一名警卫之间签订个人合同),而政府负责培训警卫和下达最终指令。作为私营人力资源承包商的雇员,部长们的安全警卫加入了全国总工会,根据大区劳动法院在2012年作出的一项决定,全国总工会是安全警卫们的代表性工会组织。在获得国家与Mikud公司之间的国家合同过程中,全国总工会与Mikud公司举行了多次谈判,商讨这些安全警卫的标准聘用条款,以便最终在全国总工会与Mikud公司之间订立一份集体协议。

96. 2012年2月27日,在多次谈判失败后,全国总工会按照《解决劳资纠纷法》(第5717-1957号法律)第5条和第5A条的规定,宣布发生劳资纠纷,并且申明了这些警卫采取罢工行动或停工的意图。Mikud公司向特拉维夫—雅法大区劳动法院请求阻止警卫停工之后,法院签发了一道禁止罢工的临时禁制令并且裁定将争议事项移送耶路撒冷地区劳动法院。2012年6月4日,耶路撒冷地区劳动法院解除了禁制令,允许警卫们继续停工。Mikud公司就此项决定向国家劳动法院提出上诉,国家劳动法院最终判定全国总工会出于警卫利益考虑号召的罢工“合乎情理、可被允许而且合乎比例”。

97. 法院指出,在这些警卫受雇于私人公司之前,他们曾经被以色列安全局聘用,当时禁止他们参加工会和罢工。但是,“当这些警卫转而被为国家提供服务的私营公司雇佣时”,就产生了有利于这些警卫的新的罢工权利。国家劳动法院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服务被一家私人承包商承包,部长们的警卫在组织结构方面,包括在行使罢工这项基本宪法权利方面,不再受到任何禁止(La.C.A 8299 - 06 - 12 , Mikud安全保卫公司诉全国总工会案(24.6.12))。

98. 集体辞职――2011年8月4日,数百名医生向他们就职的公立医院管理部门递交了辞呈;这些医院归国家和国家卫生基金之一Clalit所有。国家和Clalit卫生基金于9月2日提交了一份紧急请求,请求法院签发初步和永久命令,阻止这些医生集体辞职。国家辩称,在本案特定的情况下,这些医生的集体辞职不属于行使雇员个人辞职权利的范畴,因为辞呈并不符合法定要求。国家还辩称集体辞职是一种违反以色列医学协会指示的组织措施,而以色列医学协会是医生的唯一代表性组织。因此,国家断言这种集体决议构成了“变相的罢工”,其目的是影响薪金和工作条件,而这些薪金和工作条件已经过医生的代表性组织以色列医学协会先前与国家和Clalit之间的谈判,在集体协议中作了约定。按照国家的说法,医生们通过辞职发起了停工,而他们的代表性组织并未宣告停工,因此,未有合法通知发布。国家辩称,在这种情况下,发动集体辞职基本上构成参加《解决劳资纠纷法》(第5717-1957号法律)所称的非法而且不受保护的“毫无根据的罢工”。

99. 在诉讼过程中,“Mirsham”协会要求参加聆讯,声称其成员包括年轻医生和医科实习生,这些人称在为达成集体协议进行谈判的过程中,他们的意见被歪曲了。法院没有准许“Mirsham”协会作为追加当事人加入案件,不过法院准许“Mirsham”协会的律师向法院提出权利请求。“Mirsham”协会提出,医生们的辞呈属于个人辞呈,因此是有效的辞呈。“Mirsham”协会还声称,这项行动并非集体辞职或在谈判过程中施加不正当的压力。更确切地说,医生们发动辞职是怀着对法律的充分尊重,也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发出了通知。

100. 国家劳动法院最终签发了一道宣告性质的命令,宣布医生们的集体辞职属于非法的组织措施,他们递交的“辞呈”无效。另外,法院禁止医生们采取任何构成违背集体协议关于终止纠纷、用尽申诉和承诺确保行业安宁的条款中的承诺的组织措施。法院断定,今后凡执行此类措施,即被视为参加“非法而且不受保护的罢工”,肇事者须承担一切相应而生的法律后果(G.C.D. 722-09-11 ,以色列国-卫生部和财政部等诉以色列医学协会等案(4.9.11))。

(六)监察员(公众投诉专员)

101.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52页。

(七)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102.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52页。

(八)残疾人平等权利委员会

103.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52页。

(九)提高妇女地位署

104.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53页。

(十)卫生部监察员

105.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53页。

(十一)全国儿童理事会

106.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53页。

(十二)军事监察员

107.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53页。

(十三)警官调查部

108.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53页。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09.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以色列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理念。法律不仅适用于私人和法律实体,也适用于每一个公共机构。凡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受侵犯的人都可以向法院寻求救助,而且,每个人在针对自己的刑事程序中均有权聘请代理人。

110. 为了向刑事程序中的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者和被定罪者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法律代理,以色列于1995年成立了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承担着在以色列抗辩式法律制度中保障公允程序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宪法职责。获得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代理的权利由法律作出规定,并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包括罪行的严重程度、要求获得代理的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情况。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在全国各地的五个管区内聘用了220名内部律师和大约800名增补的独立律师。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代理地区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50%以上的被告人和治安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大约60%的被告人。在青少年法院,由于格外重视为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顾问,代理比例更高,达到80%左右。另外,在涉及为调查目的而延长拘留期间的警务呈请的听证案件中,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为约70%的被告人提供代理;还为约80%的控方要求在终止刑事诉讼以前予以逮捕的被告人提供代理。

3.提高公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士的人权意识

111. 司法部律师及法律顾问法律培训学院(“学院”)――这个法律培训学院举办许多研讨会、课程和职业培训日活动,以便提高学员们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几年时间里,全国各地的几百位法律执业人员参加了这些培训活动。先前的培训活动关注下列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013年10月和2014年10月)、妇女与司法(2014年3月20日)、抵制种族主义和防止歧视(2014年1月30日)、国际法中的人权(2010年12月、2011年12月、2012年12月、2013年11月);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在以色列的地位(2009年6月)、贩卖人口(2009年10月、2010年3月、2013年10月)、工人的权利和个人状况(2013年6月)、社会权利(2009年9月和2013年2月)、言论自由相对于蛊惑人心、妇女的权利(2013年1月)、家庭暴力与性犯罪(2010年3月和2012年11月)、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2010年10月和2012年10月)、儿童权利(2008年2月、2010年3月和12月);犯罪受害人的权利(2010年10月)以及国际法的执行(2009年2月)。

112. 高级司法研究学院――高级司法研究学院也举办有关各类人权问题的讲座、研讨会和课程,专为各审级法官举办的除外。一份关于学院举办的研讨会的非详尽无遗的清单包括:

113. “以色列阿拉伯人――文化与习俗”(为期四天的研讨会,2009年5月);Daphna Barak-Erez教授主持的“平等与歧视”(2010年12月);劳动法(为期三天的研讨会,2011年2月);为青少年法院法官举办的专门培训(为期三天的研讨会,2011年3月);移民与难民法(为期三天的研讨会,2011年9月);儿童的权利和有精神残疾的人的权利。

114. 学院于2014年举办了形形色色的研讨会,其中包括名为“移民与移民法”、“主持性犯罪案件的查办”、“贩卖人口”及“平等与歧视”的研讨会。

以色列安全部队的培训情况

警察

115. 警察教育和信息处实施警务人员的教育方案,以确保将重要的价值观――例如,在多元社会内保持宽容、消除偏见以及相关人权公约包含的价值观――不断地纳入警务人员的日常工作。

116. 教育方案既在特别教育讲习班日实施,也大体上在包括研讨会和培训课的综合警务培训框架内实施。过去的几年里,特别重视培训各级警务指挥员,因为他们所处的地位最能影响下属的价值观。

117. 警察侦查和情报学校将相关人权公约和人道主义法关于程序、基本缺陷和侦查伦理(包括“对与错的”行为在内)的主要规定融入对侦查员和调查官的培训。

118. 警察代表还出席在国外举行的关于各类人权议题(例如贩卖人口)的国际研讨会和大会,以便促进就如何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开展国际和区域合作。以色列警方还有驻外代表,他们与世界各地的类似对应单位,其中包括与国际刑警组织接洽和定期合作。

以色列安全局

119. 以色列安全局向本局的审讯员详细讲解相关的人权公约,包括它们在以色列独特的背景下产生的直接影响。这项任务是在以色列安全局的初步培训和不间断培训期间通过专门研讨会完成的,其目的是逐渐灌输人类尊严和基本人权原则以及维护法治和法院规定的惯例的重要意义。

120. 同样,以色列安全局的法律处和必要工作人员还在2013年接受了国际法专项培训,其中包括核心人权公约及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

以色列国防军

121. 军事法学院为以色列国防军举办关于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各类培训活动。这些培训活动包括讲座、利用计算机程序等学习辅助工具以及综合书面材料。

122. 军事法学院每年为以色列国防军的义务兵和预备役军人举办几百场讲座。军事法学院为以色列国防军举行有关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各种培训活动,其中包括以讲座和专门的计算机方案形式举办的培训活动。

123. 参加讲座的人员有作战部队人员、军校学员、军队各级指挥官、军事警察调查员、安全分析员和拘留所的医务人员。培训特别强调以下方面:逮捕和拘留惯例、被拘留者的权利、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武装冲突期间的行为准则。

以色列监狱管理局

124. 以色列监狱管理局的警官和典狱官通过以色列监狱管理局警官和典狱官学校以及他们各自所在单位开办的课程接受定期培训。相关人权公约培训是以色列监狱管理局为各级人员举办的一般培训的组成部分;以色列监狱管理局也为其警官和典狱官开办更专门的培训课程。此类培训包括防止使用武力、典狱官工作伦理以及有关囚犯权利和自由的价值观等主题。在对监狱的其他一般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的过程中,也经常会探讨这些议题。另外,还为监狱的高级管理人员举办专门的伦理和价值观讲习班。

125. 近年来,还为“Saharonim”和“Givon”拘留所的全体工作人员举办了关于辨识人口贩卖受害人和此类受害人所需要的谨慎对待的讨论会。

C.信息、发布和增进人权

1.通过大众媒体提高人权意识

126. 以色列的主要国家电视频道经常播放关于国内外人权议题或含有对此类议题认识的访谈、新闻广播和纪录片。地方电视台也播放类似的节目。通常播放的人权议题的类型包括那些与个人的人权故事有关的议题――残疾人的权利;处境危险的儿童;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平等和保护;贩卖人口;外籍工人的权利;以及少数群体。另外,国家和地方电视频道时常发布关于如何向相关救助中心求助的信息。

127. 以色列的主流广播电台(国家和地方电台)也通过专门关注或附带涉及人权话题的访谈、听众参与节目以及其他相关广播节目探讨各类人权问题。广播电台还向人权遭受侵犯的受害者发布关于向各类救助中心寻求帮助的重要讯息。以色列还有几个阿拉伯语广播电台(“以色列阿语之声”就是一个实例),它们为以色列的阿拉伯人口服务,也探讨人权话题。

128. 以色列的报纸和互联网新闻网站也经常发布关于各类人权话题的新闻文章。在其中一些网站还可为人权遭受侵犯的受害者找到有关各类救助中心的额外信息。

129. 《通讯法(电信与广播)》(第5742-1982号法律)2011年第49号修正案决定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必须告知用户任何有害的互联网站,其中包括:展示含有暴力、虐待、藐视、羞辱或剥削行为的性交场景的网站;含有与未成年人或表现为未成年人的人性交的图像或能够使与未成年人或表现为未成年人的人进行性交的网站;展示可作为性利用对象的人或身体器官的网站;展示以上各种内容,但没有艺术、科学、新闻、教育方面的正当需要或没有为展示该内容说明理由的网站;以及赌博网站;煽动种族或民族主义情绪的网站;提供暴力游戏以及其他源于利用互联网的威胁的网站。根据该修正案,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必须依法向用户说明如何使自己免受上述有害内容影响(包括借助技术手段免受此类影响),而且必须依法向要求互联网保护的用户提供其所要求的服务(第4I条)。

130. 根据为了促进埃塞尔比亚裔人口更顺利地融入以色列社会而起草并且通过的《通讯法》2011年第51号修正案,订明了数额为480万新谢克尔(138万美元)的年度预算,以鼓励本地以色列人为当地的埃塞俄比亚裔人口制作在电视频道播放的阿姆哈拉语节目。在分拨这笔预算的时候,相关的委员会将审查――除了其他事项以外――下列要点:电视节目的大多数创作者、表演者和工作人员是埃塞尔比亚裔人口中的以色列永久居民;电视节目是用阿姆哈拉语或蒂格里亚语为以色列观众制作的。节目本身必须展示以色列埃塞尔比亚裔人口的成就,或展示埃塞尔比亚裔人口的文化和遗产,或者用阿姆哈拉语介绍以色列的历史和文化,等等(第6F2条)。

131. 关于《媒体规章(电信与广播)(广播许可证所有者)》(第5748-1987号法律)和《有害广播的分类、标记和禁止法》(第5761-2001号法律)的其他情况,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60页。

2.通过教育方案提高人权意识

132. 基本法――包括那些扼要表述保护基本人权的基本法――是以色列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们是所有中小学生必修课程的一部分,也是中学毕业考试的一门必考科目。

133. 宪法学详细阐述从立法和制度方面给予人权的法律保护,它是所有法学院的一门必修课;探究人权法主题的国际法也是大多数法学院的必修课。

134. 经常在全国各地实施有关人权问题的学校教育方案。例如,以色列制订了一个特别方案,配合一年一度的“人权日”进行讲授。每年用阿拉伯语和希伯来语编写一份相关的课程和教学资料,着重介绍为当年的课程选定的特别人权话题。例如,2013年,选定的话题是“平等权”,该话题着重讲述一些次要的观念,包括:平等作为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像在以色列这样由多种多样的人口和群体构成的社会中平等所具有的特别重要意义;法律与实践中的平等问题;种族主义和歧视造成的危险,特别是它们对于人们在社会上享受平等权利所造成的影响。2012年,选定的话题是“科技时代的隐私权”,鉴于在电子数据库中储存了数量庞大的私人信息,该话题着重探讨人们的隐私权。课程力求强调必须在各种相互竞争的利益中取得平衡,其中就包括当今时代的隐私权。

3.通过向公众宣传来提高人权意识

135.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61页。

136. 在司法部的网站上可以查找到以色列是缔约方的所有人权公约及议定书的希伯来文、英文和阿拉伯文版本。另外,还可以在司法部网站上查找到以色列对人权条约机构的全部合规工作(包括报告、议题清单、答复、结论意见等)。

137. 以色列于2012年将收集到的各人权委员会涉及以色列的近期全部结论意见翻译成希伯来文并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司法部的网站还公布了可供使用的链接,以便获得联合国关于这些结论性意见的阿拉伯语译文。

138. 以色列自2012年开始将它向联合国各人权委员会提交的各类定期报告翻译成希伯来文,这些报告的译文也将陆续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

139. 教育部也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儿童权利公约》的希伯来语译文以及该译文适合儿童阅读的版本和以色列已经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文本。教育部的网站还载有《儿童权利公约》的五十八种语言的译文和适合儿童阅读的该公约的另外十三种语言的版本。教育部的网站还刊发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及其条文的希伯来文、英文、阿拉伯文和俄文布告。为了进一步提高对这项重要公约的认识,教育部的网站还公布了附加的国际文书及条约,其中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以色列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上一次定期报告(希伯来文和阿拉伯文版本)以及其他文书。

D.国家层面的报告流程

1.编写响应各项条约的定期报告

140. 请参阅以色列的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61页。

与民间社会合作编写定期报告

141. 在开始起草定期报告之前,上一次的报告、委员会会议的报告、提交上一次的报告以后委员会发布的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意见都要详细审阅。另外,向相关的各部和政府机构以及相关的主要非政府组织发函,邀请它们在编写下一次的报告以前提出意见。除直接发函外,还在司法部网站发布一份吁请献言献策的普通请柬,非政府组织也可以提交它们的意见。在起草报告过程中极其重视民间社会组织的贡献。另外,司法部积极地搜集相关非政府组织网站上的数据和信息,其中包括有关这些非政府组织采取的法律行动的信息以及关于各类议题的意见和报告。

142. 以色列正在一丝不苟地作出努力,以求进一步让民间社会参与向各个人权委员会清楚表述本国定期报告的流程。司法部和外交部自2012年起参加由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法学院密涅瓦人权中心发起的一项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改善国家当局与民间社会组织在向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报告流程方面开展的合作。

143. 这个富有创新精神的计划在以色列属于开创之举。计划的第一个阶段需要创建一个各部的代表、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及学者参加的联合论坛。论坛继续举办一场持续性的研讨会,以求改善各方在编写提交各类国际委员会的国家报告方面的合作。第二个阶段包括参加此项计划的民间社会组织在以色列将报告递交各委员会之前就报告草案发表意见。

144. 这项计划的最终目标是增进各方为了在以色列以最适宜的方式执行各人权公约而开展的合作。

145. 为这项计划选定的第一份定期报告是以色列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向人权委员会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2.关于提高人权意识的其他情况

146. 非政府组织是提高人权问题意识的重要因素。为了推动各种重要的社会议题,例如公民自由、社会正义、少数群体的权利、文化教育、为残疾人争取平等以及抵制贩卖人口,国家与数百个各类非政府组织定期举行持续性对话。以色列的几个非政府组织还制定了向以色列的民众(包括政府官员在内)和社区普及这些各类社会议题的教育方案。

147. 下文是从中挑选的以色列的24个主要非政府组织,包括根据从它们各自的网站上获取的信息介绍它们的宗旨和主要活动:

公正:维护以色列阿拉伯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中心――采用诉讼、法律干预和向国际媒体及法律机构求助的办法,谋求推进该中心保护以色列阿拉伯人人权的纲领。法律中心着手解决诸多问题,其中包括与土地、以色列阿拉伯人的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有关的问题。它认为这是在两个民族构成的国家里实现共处所需要的前提。

Adam Teva V’Din――“以色列保卫环境联盟”是一个倡导环保的组织。该组织主要由环保律师构成,它利用诉讼手段来强制执行国内和国际环保法律及保护措施。Adam Teva V’Din还参与制定环保法律,并且经常与以色列议会合作,提供资料和指导。

意识研究院――着重研究卖淫和贩卖妇女问题,其工作包括举办讲座,探究关于贩卖人口的各类问题。它向包括青少年、学生和地方当局工作人员在内的各类听众举办讲座。

Bimkom:规划者争取规划权利协会――是由一群规划师和建筑师于1999年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目的是加强规划领域的民主和人权。协会编写报告并开展某些宣传活动,以求将规划与社会正义联系起来。协会制订的计划包括为城市改造出谋划策、为贝都因人村庄规划提出建议,以及就西岸C区和耶路撒冷东部居民区的规划发表意见。

BIZCHUT:以色列残疾人人权中心――是一个关注有身体和精神残疾的人融入社会的主要非政府组织。Bizchut为这些残疾人提供法律代理服务,开通希伯来语和阿拉伯语热线,并且领导各种培训和教育方案。该组织曾经积极参与起草《残疾人权利公约》。

蓝白人权组织――主要在西岸检查站监察和监督以色列国防军的道德规范。该组织力求,除其他办法外,通过与以色列国防军和民政局保持经常的联系和举报以色列国防军军人的不当行为案件,改善以色列国防军军人与当地人口之间的摩擦区域。

难民和移民热线――使用9种不同的语言向移民、难民和人口贩卖受害者提供支助。热线从事公众教育、危机干预和诉讼,以求增进人们对这些弱势群体的了解并改善他们的处境。热线自2001年以来举办了关于这些议题的研讨会和实地巡视;研讨会的对象是形形色色的公众,其中包括中学生、教师、军人等。

Ir Amim――是一个致力于“公平和稳定的”耶路撒冷,使其成为不分社会身份或宗教身份的全体公民的家园的组织。Ir Amim旨在成为一个公众资源和社区间合作的论坛,提供关于耶路撒冷政治议题的研究巡视,策划媒体宣传运动,并创作反映耶路撒冷世态人情的影片。

以色列宗教行动中心――谋求促进以色列社会的多元化,保护和捍卫全体以色列公民的人权,特别是与良知、信念和宗教自由有关的权利。以色列宗教行动中心还努力解决诸如公交巴士上的性别隔离等特别问题,主张维护以色列的其他人权组织,并且为它们提供支持。

耶路撒冷自豪与宽容开放之家――是一个为耶路撒冷及周边社区的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群体提供安全场所和直接服务的积极分子中心。耶路撒冷自豪与宽容开放之家还存在于国家层面,包括举行“自豪游行”和主张制定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权利法案,该法案谋求推动修改以色列的家庭法、改变性别分类和保健习惯。

Mossawa中心:以色列阿拉伯公民倡导中心――增进以色列阿拉伯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权利,促进对于这个多元群体的社会承认。除倡导抵制歧视外,Mossawa中心还动员青年参与和能力建设,以便为当地阿拉伯人民间社会服务。

促进公民平等的纳盖夫共处论坛――是一个犹太人和阿拉伯人联合组成的组织,它关注那些专门影响以色列南部纳盖夫地区的问题。论坛的首要任务是监督以色列政府与纳盖夫地区阿拉伯贝都因公民的交涉,尤其是涉及政府管理贝都因散居居民的事务。论坛还运转着一个阿拉伯人-犹太人文化政治交流中心,即Multaka-Mifgash阿拉伯人-犹太人谅解中心。

以色列医生增进人权协会――是医生增进人权协会国际组织在当地的分支。协会努力倡导建立一个更公平和更包容的社会,让所有的居民平等地享受健康权利。协会主张实现一些先决条件才能享受保健权利和服务,这些条件包括清洁的水、现代化的卫生条件和合理的营养、适足的住房、教育和就业机会以及不受暴力侵害。该协会经营诊所,并为人们提供帮助,从而确保他们的各种健康权和人权得到保护。协会还参与健康话题的公开辩论,包括针对以色列政府的政策提出批评和建议。

Tebeka:为埃塞俄比亚裔以色列人实现正义和平等――是一个谋求以色列埃塞俄比亚裔社群社会流动和融入社会的法律权利组织。Tebeka从事能够产生影响力的诉讼,提供法律援助,发起政策倡议,以增加埃塞俄比亚裔以色列人可以获得的教育和职业机会。Tebeka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其中包括社区意识研讨会、青少年外联和一个用希伯来语和阿姆哈拉语播出的广播节目。

以色列民权协会――监督以色列境内的人权和公民自由状况。协会创作希伯来文和阿拉伯文教育材料,开展国内公众外联和教育活动,并且从事人权议题的国际宣传工作。协会还帮助能够在各种问题上产生影响力的诉讼,其中包括关于言论自由、隐私权、性别及性权利以及为少数族裔人口争取平等的诉讼。

以色列国家儿童委员会――是以倡导儿童权利和福利为要务的主要非政府组织之一。委员会不隶属于以色列社会的任何特定社会群体,它认为以色列的所有未成年人,不分国籍、宗教信仰或社会经济状况,都处于委员会的保护之下。委员会提供数据,支持保护性立法,还赞助全国各地的教育方案和社会倡议。

以色列妇女网络――致力于不分种族、宗教信仰或社会经济背景,提高以色列所有妇女的地位。以色列妇女网络参与能够产生影响力的诉讼,它所起的作用让专门影响到妇女的生育权利、劳动条件和劳资纠纷事务发生了实际变化。以色列妇女网络还具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它的工作在国内获得了颇具声望的总统奖认可。

以色列反拆除房屋委员会是一个特别关注以色列国拆除巴勒斯坦人房屋政策的人权组织。委员会创建并保存一批宣扬它们的政治理念的新闻稿、报告、地图和视频。委员会还为私人当事方安排实地巡视。

以色列法律论坛为保护人权、保障治理、保护以色列的国家利益、保护犹太人的民族利益而开展工作。论坛聘请律师、法学家、经济学者和学生在多个领域提供法律援助,其中包括:国际部门、经济部门和消费者部门。论坛还向决策者发送阐明其意见和立场的文献,就各类事务向高等法院递交呈请并且参与以色列议会的讨论和其他公开辩论。

米兹拉希民主彩虹:新对话是一个与政党没有瓜葛,与议会没有关系的中东裔以色列犹太人的社会运动,它的目标是使以色列社会及其制度发生社会变革。鉴于其与以色列的阿拉伯人社群具有共同的文化遗产,Mizrahi民主彩虹充当社会合作论坛,例如,主办既有米兹拉希艺术家也有阿拉伯艺术家参展的美术作品展。Mizrahi民主彩虹还积极投身于土地、就业和教育议题,筹办符合它所关注的多元文化和社会正义主题的会议,制作符合上述主题的媒体节目,主办符合上述主题的演出。

争取以色列高水准政府运动通过将呈请递交最高法院存档,公开揭露不道德的行为,向举报人提供法律援助,赞助一年一度的“高水准政府日”,促进公职人员接受问责的制度和法治。争取以色列高水准政府运动还开办一条法律热线,为遭受不正当政府行为影响的公民提供服务。

以色列抵制酷刑公共委员会监督国家的审讯和执法活动,以确保这些活动遵守以色列法律和国际法的各项原则。作为其从事的广泛法律工作的一部分,公共委员会向高等法院递交呈请,它还合作编写面向国际读者的报告,包括提交联合国的报告。公共委员会还开展其他活动,其中包括举办讲座和展会。

姊妹心声――海法女权主义者中心是一个以抵制歧视、暴力侵害和压迫妇女为己任的协会。海法女权主义者中心开展持续全年的活动,包括:会议、研讨会、讲座以及介绍妇女权利、贩卖妇女和抵制暴力侵害妇女领域的情况。这些活动均面向具有各种身份的人,其中包括警务人员、律师、地方当局官员、医院社工及学生。

工作者热线谋求保障以色列弱势工作者的权利。工作者热线的目标群体包括寻求庇护者、外籍劳工、巴勒斯坦工人以及任何受到虐待的以色列工人。工作者热线既受理个人冤情投诉,也处理有系统的违规,它提供电话咨询(包括提供法律服务),还制作探究其各类纲领议题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