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 *
[收到日期:2017年4月4日]
目录
页次
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概况3
A.国家的地理、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3
地理和历史3
人口3
经济7
生活水平8
社会和文化领域9
劳动力和就业创造11
文化11
B.宪法、政治和司法结构12
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基本框架14
A.接受国际人权准则的情况14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15
C.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一般框架16
D.报告程序对在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作用17
E.关于人权的其他信息18
F.不歧视和平等18
一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概况
A.国家的地理、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地理和历史
1. 地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是内陆国家,占地面积236,800平方公里。该国大部分地区被山地和森林覆盖。老挝地处东南亚,北邻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接柬埔寨王国、东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西与泰国王国接壤、西北毗连缅甸联邦共和国。湄公河形成了老挝西部与泰国的大部分边界线,以及与缅甸较短的边界线。湄公河及其支流是重要的运输网络。
2. 历史:老挝在该区域、乃至世界上都是一个古老的民族。老挝人民长期以来在这片心爱的土地上生活,经历了生存、演变和发展等各个阶段。十四世纪中叶,法昂王统一老挝各城邦,建立了澜沧王国。之后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遭到外邦入侵,但澜沧王国逐渐成为一个繁荣的国家。后来有近一个半世纪,老挝成为外国列强的附属领土和殖民地。20世纪,特别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老挝人民革命党领导老挝各族人民为解放该国进行了英勇的革命斗争。经过长期的艰苦奋战和流血牺牲,老挝人民获得民族独立,终于在1975年12月2日建立了独立的主权国家――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至此,老挝人民成为了国家的主人。
人口
3. 人口规模和性别结构:根据最新的2015年人口和住房普查(普查),老挝总人口为6,492,228人,其中女性3,237,458人,男性3,254,770人。总人口比1985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的3,584,803人几乎翻了一倍。人口大约每十年增加一百万。按照目前的人口数,老挝仍然是东南亚最小的国家之一。虽然过去三十年人口有所增长,但年增长率已从1995-2005年的2.08%下降到2005-2015年的1.45% (见表1)。
表1老挝人口数和每两次普查期间的年增长率
普查年 |
人口数 |
每两次普查期间的 平均年增长率 (%) |
1985 年 |
3 584 803 |
|
2.47 |
||
1995 年 |
4 574 848 |
|
2.08 |
||
2005 年 |
5 621 982 |
|
1.45 |
||
2015 年 |
6 492 228 |
资料来源 : 2015 年普查。
4. 人口密度和城乡分布:全国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7人。全国33%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地区,67%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其中59%居住在通道路的农村,8%居住在不通道路的农村。全国人口最密集的地区是首都万象市,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09人,约为全国平均值的八倍。这并不奇怪,因为万象是该国城市化程度最高的地区。除万象之外,其他地区人口密度差异不大。占巴塞省和沙湾拿吉省的人口密度第二高,每平方公里45人。山区省份密度较低。丰沙里省每平方公里11人,是全国人口密度最低的地方。人口密度较低的其他省份有阿速坡省、塞公省和川圹省(见图1)。
图12015年按省分列的人口密度
资料来源: 2015 年普查。
5. 出生率和死亡率:2015年普查之前的一年内,15至49岁妇女的生育率为3.2。据估计,老挝的新生人口总数为183,000人,估计粗出生率为每千人中新生人口28人,比2005年普查数据每千人中新生人口35人下降了7人。粗死亡率为每千人死亡8人。
6. 民族:老挝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老挝有49个民族,分散在全国各地,分属老――泰语族系(66.7%)、孟――高棉语族系(20.6%)、苗――瑶语族系(8.4%)和汉――藏语族系(3.3%)。全国一半以上的人口(53%)属于佬族。Khmou族和苗族分别是第二和第三大民族。这两个民族的人口数均超过五十万(见表2)。
表2人口的民族分布
人口 数 |
占总人口的百分比 |
|
佬 族 |
3 427 665 |
53.2 |
Khmou 族 |
708 412 |
11.0 |
苗族 |
595 028 |
9.2 |
Phouthay 族 |
218 108 |
3.4 |
泰族 |
201 576 |
3.1 |
Makong 族 |
163 285 |
2.5 |
Katang 族 |
144 255 |
2.2 |
Lue 族 |
126 229 |
2.0 |
Akha 族 |
112 979 |
1.8 |
其他民族 |
749 153 |
11.6 |
资料来源 : 2015 年普查。
7. 国籍 :根据2015年普查,该国有老挝公民6,446,690人,接近该国居民总数的99%。其他国籍的公民有45,000人,主要是越南人(19,000人)、中国人(13,400人)、柬埔寨人和泰国人(均为3,000人)。另有其他外国居民,其中1,000多人来自其他亚洲国家(见表3)。
表3人口的国籍分布
人口数 |
||||
国籍 |
女性 |
男性 |
总数 |
百分比 |
老挝人 |
3 221 255 |
3 225 435 |
6 446 690 |
99.2 |
柬埔寨人 |
1 608 |
1 820 |
3 428 |
0.05 |
中国人 |
3 845 |
9 555 |
13 400 |
0.2 |
缅甸人 |
1 305 |
1 530 |
2 835 |
0.04 |
泰国人 |
656 |
2 637 |
3 293 |
0.05 |
越南人 |
7 576 |
11 362 |
18 938 |
0.3 |
其他亚洲国家公民 |
330 |
946 |
1 276 |
0.01 |
欧洲人 |
336 |
628 |
964 |
0.0 |
非洲人 |
40 |
70 |
110 |
0.0 |
美国人 |
245 |
346 |
591 |
0.0 |
澳大利亚人 |
61 |
144 |
205 |
0.0 |
其他国家公民 |
45 |
78 |
123 |
0.0 |
未说明 |
156 |
219 |
375 |
0. |
总计 |
3 237 458 |
3 254 770 |
6 492 228 |
100 |
资料来源 : 2015 年普查。
8. 宗教:大多数人口是佛教徒。全国约有400万(64.7%)佛教徒,1.7%的人口是基督教徒,1%的人口是伊斯兰教徒和巴哈教徒,其余33%的人口信仰泛灵论或其他宗教(见表4)。
表4人口的宗教分布
宗教 |
人口数 |
百分比 |
||||
总数 |
女性 |
男性 |
总数 |
女性 |
男性 |
|
佛教 |
4 201 993 |
2 104 718 |
2 097 275 |
64.7 |
65.0 |
64.4 |
基督教 |
112 230 |
56 403 |
55 827 |
1.7 |
1.7 |
1.7 |
巴哈教 |
2 122 |
943 |
1 179 |
- |
- |
- |
伊斯兰教 |
1 605 |
749 |
856 |
- |
- |
- |
其他宗教 |
19 901 |
8 279 |
11 622 |
0.3 |
0.3 |
0.4 |
无宗教 |
2 040 365 |
1 009 893 |
1 030 472 |
31.4 |
31.2 |
31.7 |
未说明 |
114 012 |
56 473 |
57 539 |
1.8 |
1.7 |
1.8 |
总计 |
6 492 228 |
3 237 458 |
3 254 770 |
100.0 |
100.0 |
100.0 |
资料来源: 2015 年普查。
9. 年龄结构:如图2所示,老挝人口年轻,但很可能处于老龄化过程中。2015年,一半人口不到23.5岁,2005年,一半人口不到18.5岁,年龄中位数提高了五岁。15岁以下儿童的比例从39%大幅下降到32%,而老年人口的比例略有上升。15-64岁年龄段的人口比例从2005年的57%增加到2015年的64% (见表5)。
图22015年人口金字塔
资料来源: 2015 年普查。
表52005-2015年的年龄结构指数
各年龄段人口的比例 |
2005 年 |
2015 年 |
0-14 岁 |
39.4% |
32 % |
15-64 岁 |
56.7% |
63.7 % |
65 岁以上 |
3.9% |
4.2 % |
10-24 岁 |
34.3% |
31.9 % |
年龄中位数 |
18.5 岁 |
23.5 岁 |
经济抚养比 |
||
少年抚养比 |
70 |
50 |
老年抚养比 |
7 |
7 |
总抚养比 |
77 |
57 |
资料来源 : 2015 年普查。
10. 抚养比:少年抚养比从2005年的70%下降到2015年的50%。这意味着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必须抚养50名15岁以下儿童。抚养比下降说明有可能获得人口红利。这意味着因负担减轻节省的开支将为更多地投资于经济发展铺平道路。老年抚养保持不变,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要抚养七名老人。这些比率只是经济负担的粗略指标,因为并非所有劳动年龄人口都在工作,而一些受抚养者实际上在工作(见下表6)。
11. 女性和男性的预期寿命分别从2005年的52岁和59岁提高到2015年的65岁和62岁。
12. 住户规模:2015年,老挝住户总数为1,198,272户,比2005年普查增加了24%,其中私人住户1,183,386户,机构住户14,886户。然而,这些住户中的总人口仅增长了14%,说明平均每户的人口数比2005年有所下降,2005年,老挝平均每户人口5.8人,2015年下降到每户5.3人(见表6)。
表6人口的城乡分布:私人住户人口数、私人住户数和住户平均规模
私人住户人口数 |
私人住户数 |
住户平均规模 |
||||||
2015 |
2005 |
增加的 百分比 |
2015 |
2005 |
增加的 百分比 |
2015 |
2005 |
|
老挝 |
6 277 592 |
5 499 247 |
14.2 |
1 183 386 |
952 386 |
24.3 |
5.3 |
5.8 |
城市 |
2 003 046 |
1 436 361 |
39.5 |
408 610 |
265 206 |
54.1 |
4.9 |
5.4 |
通道路的农村 |
3 767 323 |
2 862 167 |
31.6 |
687 492 |
490 272 |
40.2 |
5.5 |
5.8 |
不通道路的农村 |
507 223 |
1 194 222 |
-57.5 |
87 284 |
195 413 |
-55.3 |
5.8 |
6.1 |
资料来源: 2015 年普查。
13. 女户主家庭:在老挝这样的父权制社会,户主通常是男性,这一点从2015年普查数据可以看出,数据显示,绝大多数(87%)家庭的户主是男性(见表7)。城市地区女户主家庭的比例较高,为18%,相比之下,通道路的农村地区的女户主家庭比例为11%,而不通道路的农村地区,这一比例仅为7%。
表7按户主性别分列的城乡住户分布
住户数 |
户主性别 |
|||
总计 |
女性 |
男性 |
||
城乡 |
||||
城市 |
408 610 |
100 |
17.8 |
82.2 |
通道路的农村 |
687 492 |
100 |
11.2 |
88.8 |
不通道路的农村 |
87 284 |
100 |
7.4 |
92.6 |
总计 |
1 183 386 |
100 |
13.2 |
86.8 |
资料来源: 2015 年普查。
经济
14. 老挝被列为最不发达国家,2015年人均国民总收入为1,232美元,比2005年的491美元有所增加。
15. 2011-2015年期间,尽管受到世界经济和金融危机的冲击,老挝国内生产总值的平均增长率仍有7.9%,而2001-2005年仅为6.24%。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2010-2011财年的1,217美元提高到2014-2015财年的1,970美元。
16. 经济结构近年来一直在变化。曾占国内生产总值一大部分的农业部门比例从2000年的51.9%下降到2015年的23.7%。同期,工业比例从22.4%上升到29.1%,服务业比例从25.7%上升到47.2%。
17. 在第七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实施期间(2010-2015年),政府划拨预算,用于省级灾害管理、发展经济和扶贫。这一政策使公共投资从2010-2011财年的17,532.3亿基普(占总投资的6.13%)逐步增加到2014-2015财年的34,249.3亿基普(占总投资的7.72%)。在这方面,各部门和省份为看起来有效且符合政府优先事项的项目划拨了较高预算,具体如下:
经济领域占总投资的30%;
社会领域占35%,其中教育和医疗分别占总投资的17%和9%;
道路和办公楼建设占35%;其中道路建设占总投资的28%,办公楼建设占7%。
18. 近年来,政府与发展伙伴举办了圆桌会议,为实施第七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进行磋商和筹集资金。在2011-2015年这个五年期内,老挝共收到官方发展援助269,812.6亿基普(约合33.69亿美元),相当于计划目标(300,000亿-330,000亿基普)的91.05%。赠款和贷款(官方发展援助)的使用主要集中在社会文化和经济部门,特别是用于发展社会和文化部门,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经济部门和基础设施,如能源――采矿、农业和林业、公共工程和交通运输。
生活水平
19. 2014年,全国有76,604个贫困家庭,1,736个贫困村庄,占全国村庄总数的23.09% (基于2014年的贫困评估)。贫困率从2007-2008年的27.6%下降至2012-2013年的23.2%,估计2015年将降至20% (基于老挝第五次支出和消费调查)。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 2015年人类发展报告,老挝的经济发展水平在18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41位。经过强劲的经济增长,老挝已从世界银行划分的“低收入经济体”类别上升到“中低收入经济体”类别。
20. 老挝希望能够在2020年之前脱离最不发达国家行列。为发展经济,老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最近的第八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计划(2016-2020年)旨在脱离最不发达国家行列。千年发展目标被纳入了这些国家优先事项和目标。
21.老挝政府在第七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将减贫作为优先事项,以便在2015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并在2020年之前脱离最不发达国家行列。老挝的贫困家庭比例从2005年的28.7%下降到2014年的8.11),优于千年发展目标1定下的24%的目标。这一方面是因为通过公共投资扩大了运输网络,另一方面是因为私营部门、公民以及国内和国际民间社会组织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商业化。2015年6月,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宣布,老挝已经实现了千年发展目标1――消灭极端贫穷和饥饿。
22. 老挝实现了将全国贫困率减半的千年发展目标。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比例从1992年的46%下降到2012年的23%。减贫工作的成功与许多因素有关,包括农村地区的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
23. 不同区域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区域和地方之间存在着差异。基尼系数提高了3.8%。尽管在全国范围内减少了贫困,但北方地区仍然落后于其他地区。
24. 三十年来,老挝加强国家安全和发展产生了巨大效益。这保证了国家的和平与稳定。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取得进展,体现为国家经济的逐渐增长、金融的适当管理、国家货币(基普)稳定、贫困减少,以及朝着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断前进。
社会和文化领域
教育
25. 教育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各项政策中的优先事项。政府努力将这一优先事项变为现实,使教育成为所有其他部门发展的关键。《宪法》和《教育法》规定,教育既是个人和社区共同的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26. 《教育法》规定小学实行义务教育。教育的目标是使每个老挝人成为有道德、有知识、有能力的好公民。国家和社会努力发展高质量的全国教育体系,为所有人,特别是边远和农村地区居民、族裔群体、妇女、儿童和弱势人群创造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国家促进和鼓励私营部门为全国教育投资,允许私立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标准进行运作。为全面系统化全国教育并使其深入到族裔群体居住的地区,国家与民众合作共建学校。捐助界和友好国家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教育发展提供了宝贵援助,特别是在该国许多地方为孩子们修建了小学。
27. 发展教育是《国家发展和消除贫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增加受教育机会,特别是族裔妇女的受教育机会,降低妇女文盲率,通过调拨预算提高教育方面的公共支出(目前占政府总支出的17%),改善和发展教育基础设施,并加强教师学习。政府正在实施“2020年前教育战略”和“人人受教育方案”。国家教育系统包括正式和非正式教育。正式教育系统分为五个层次: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大学)教育。
28. 总体而言,教育质量和数量一直在积极向上发展。如今,已在全国边远地区和94%的村庄新建和整修了小学。2015年,小学净入学率为98.5%,初中78.1%,高中36.8%。小学净就学率为97.2%。小学留级率为5.8%,辍学率为5.2%。2015年,小学一直读到毕业的比率为78.3%,较之2011年的67.7%有很大提高。初中辍学率为7.2%,高中辍学率为4.9%。
卫生
29. 作为《国家发展和消除贫困战略》的一部分,政府启动了2000-2020年《公共卫生部门战略计划》。这项具体战略(远景规划)制定了满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族人民卫生保健需求的总体目标和方案。公共卫生部门的总体目标如下:
不论性别、年龄、社会地位、习俗、宗教、族裔和居住地点,全国各地人民均享有普遍、公正和平等的医疗保健;
基本医疗必须满足人民的需求和期望;
改善人民、特别是穷人的健康状况。
30. 在《国家发展和消除贫困战略》中,政府制订了消除贫困的优先事项和战略,重点在全国47个最贫困的地区改善医疗状况。这些优先事项和战略如下:
增加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
增加清洁水和厕所的使用;
降低儿童死亡率;
促进传统医药的生产与使用;
在2010年之前,在72个贫困地区实现100%的基本医疗服务。
31. 政府制定了12项战略方案来减少与医疗有关的贫困:(1) 健康教育和信息;(2) 基本医疗服务网;(3) 能力建设:培训医务人员,重点培养族裔医疗人员,促进男女平等和向各地提供合格的医务人员;(4) 促进妇幼健康;(5) 为妇女和儿童接种疫苗;(6) 提供清洁水和健康的环境;(7) 控制传染病;(8) 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9) 创建流动医药箱基金;(10) 控制食品和药品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11) 推广传统药物和现代药物的结合使用;(12) 加强公共卫生部门的可持续性。
32. 政府计划从中央到地方扩大公共卫生网,并特别侧重基层的公共卫生网。村庄和村落群是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目标。与此同时,鼓励和扩大私立医疗服务。国家药品目前满足全国48%的需求。
33. 公共卫生部门各项方案的执行取得了进展和成果。根据第八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计划,全国共有985个医疗保健中心,其中859个可提供产科服务。在地方一级,共有135家地区医院,其中19家可提供手术服务,还有17家可提供基本治疗、常规和紧急手术以及剖腹产手术的省级医院。在中央一级,有5家医院和3家特别医疗中心。正规经营的私立医院或医疗保健中心有13家(首都万象有8家,其他省份5家)。卫生部授权1,054家私人诊所(首都万象有360家,其他省份694家)提供正规保健服务。
34. 根据2015年普查,约61%的家庭使用的饮用水来自经改善的水源。只有7%的家庭有自来水,可见通过社区供水系统分配水的基础设施仍然非常有限。因此,很大一部分家庭(36%)购买和消费瓶装水。近五分之一的家庭从受保护的水井打水,一小部分家庭收集雨水。
35. 可获得经改善的卫生设施的家庭比例相当高。四分之三的家庭使用了被认为卫生的厕所设施。在城市家庭中,这一比例高达94%。即使在农村地区,可获得经改善的卫生设施的家庭比例也不低――通道路的农村地区为65%,不通道路的农村地区为41%。
36. 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有所下降。婴儿死亡率从2005年的每千名活产婴儿70例死亡,下降到2015年的每千名活产婴儿57例死亡。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也从2005年的每千名活产婴儿98例死亡,下降到2015年的每千名活产婴儿86例死亡。孕产妇死亡率也从2005年的每10万活产中405例死亡,下降到2015年的每10万活产中206例死亡。
37. 一般人群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仍然很低,因此目标可以实现。2012年,感染率为0.28%,低于2015年的目标值1%;15-24岁高危人群中的艾滋病毒感染率下降到1.2%,低于目标值5%,15-49岁性工作者中的艾滋病毒感染下降到2.44%,低于目标值5%。
38. 老挝的艾滋病流行多半是异性接触引起的。高危行为群体的构成影响了艾滋病毒的地域传播。这些群体包括孤身外出打工者和返乡的移徙工人,特别是女性。风险最高的群体是性工作者,特别是那些不在娱乐场所工作的性工作者,因为客人认为与他们发生关系更安全。
39. 与疟疾有关的死亡率从2000年的每10万人口7.1人,下降至2011年的每10万人口0.29人,有望达到2015年的目标――每10万人口不足0.2人。疟疾控制战略相当有效,蚊帐在成人和儿童中得到广泛使用。全国蚊帐调查显示,81%的五岁以下儿童睡在经杀虫剂处理的蚊帐中,98%的儿童睡在某种形式的蚊帐中。
40. 通过短期直接观察治疗发现的新结核病例的比例达到72%,超出2015年的计划目标70%两个百分点。通过短期直接观察治疗治愈的结核病比例达到91%,超出2015年的目标六个百分点。2009年,结核病感染率为每10万人中151例。按照2015年的目标――每10万人中240例,防治结核病的目标有可能实现。
41. 2006年全国十大在院死亡原因是:肺炎(25.1%)、中风(8.8%)、颅脑损伤(7.2%)、疟疾(5.3%)、年老(3.2%)、受伤或事故(2.0%)、脑膜炎(1.6%)、道路或交通事故(1.5%)、腹泻(1.2%)、恶性疟疾或脑膜炎(1.1%)和其他(42.9%)。
劳动力和就业创造
42. 投资自由化政策增加了新的就业机会。2015年普查显示,老挝劳动人口为3,547,852人,失业人口73,270人,占2.1%。劳动力构成也随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农业劳动力从2010年的71.3%下降到2015年的65.3%,而工业劳动力从2010年的8.3%上升到2015年的11.4%。同期,服务业劳动力从20.4%上升到23.3%。
43. 2014-2015财年,全国有165个职业中心和劳动技能培训机构,其中10个由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管理,52个由其他部委管理,13个由群众组织所有,其余90个由私营部门经营。有248,765人在近期接受了职业和技能培训。
文化
44. 老挝政府的文化政策致力于弘扬老挝民族文化和建设精神文明。政府重视保护民族文化、维护和促进各族裔群体的优秀文化与传统。
45. 政府除其他事项外,通过建设模范文化村,努力将文化活动深入到基层。除保护文化遗址和国家遗产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各族人民还积极参与模范文化村的建设。目前,授予超过15万个家庭“文化家庭”称号,授予超过580个村庄和村落群“文化村”称号;还在国内建立了35个儿童文化中心。
46. 政府将媒体深入到地方。广播和电视几乎遍布全国。中央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以及一些地方电台和电视台用老挝语及一些其他族裔方言播放节目。
B.宪法、政治和司法结构
47. 1975年独立后,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宣布结束君主制,建立以总统为国家元首、总理为政府首脑、最高人民议会为老挝各族人民权力和利益代表机关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地方建立了地方理事会以代表当地人民。
48. 1991年,最高人民议会通过了第一部《宪法》,从人治改为法治,即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根据反映人民意愿和渴望的《宪法》原则,老挝政府推行了建立法治国家的政策。此后,为规范不同领域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关系,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和子法律。为满足新时代国家发展的需求,于2003年和2015年两次修订了《宪法》。
49. 根据2015年《宪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一个领土完整的独立主权国家。国家不可分割,属于组成老挝人民整体的所有族裔群体。老挝是人民民主国家。全部权力属于人民,受之于人民,并为老挝各族人民的利益服务。以老挝人民革命党为领导核心的政治制度的运作,保障了老挝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各族人民在老挝人民革命党领导下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老挝国会(根据《宪法》建立的取代最高人民议会的立法机构)及其他国家机关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运作。国家保护人民不可剥夺的自由和民主权利。
50.国会是老挝各族人民权利和利益的代表。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负责通过《宪法》及法律、决定国家根本问题、监督行政机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行为和做法、批准各项条约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以下组织和个人有权利提议法律草案(法案):国家总统、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老挝建国阵线和中央一级的群众组织。国会至今已通过了90多条有关公共行政、司法、经济、社会、文化和劳工事项的法律。
51. 国会议员在普遍、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直接选举和无记名投票选出。选民如发现议员的所作所为配不上其荣誉地位并对其失去信任,则有权提议罢免。本届国会选举于2006年举行,投票率为99%。国会每届任期五年。
52. 女议员人数逐渐增加。第一届国会由45名议员组成,其中女性4人;第二届国会议员79人,女性5人;第三届国会议员85人,女性8人;第四届国会议员99人,女性21人;第五届国会议员109人,女性25人。本届(第六届)国会有29名女议员,占115名议员总数的27%。此外,国会内部建立了一个女议员核心小组,加强这个最高国家机关内的性别主流化。预期第七届国会的女议员比例将会增至30%。
53. 老挝在行政上划分为17个省和首都万象市。首都和各省在全国划分为148个区。各区目前划分为8,507个村。国家行政上分为四级:国家、省/首都市、区、村。在国家一级,总统和总理分别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各省由省长领导,首都万象市由市长领导。区由区长领导,村由村长领导。省长由总统提名,区长由总理根据省长的建议提名,村长则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万象市、各省和各区有横向和纵向的行政结构,包括部门和办公室。各省和各区的纵向部门和办公室实际上隶属于各自的中央部委和机构,但在行政上接受各自省长和区长的领导。
54. 老挝的国家元首是总统,在国内外代表老挝各族人民。总统由国会选出,任期五年。总统有权向国会提议核准国家高级官员――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长――的任免。副总统在总统缺席时代表总统履行其职责,同时负责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具体职责。总统有权颁布国会通过的各项法律,签发总统法令和法规,以及颁布批准的条约。
55. 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政府执行《宪法》、各项法律和子法律,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和安全以及外交事务等所有领域,执行政府的各项政策。政府有权签署条约和协定,并就实施提供指导。总理是政府首脑。政府由各部长和部级组织的领导组成。总理、副总理和部长由国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政府每月定期举行会议,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政府会议由总理主持。遇到特殊情况或如有必要,总统可主持政府会议。政府向总统和国会负责。总理向国会报告政府工作。国会议员有权就有关行政机构活动的重要问题向总理和政府其他成员提出质疑。
56.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由最高人民法院、地区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组成。如有必要,国会常务委员会可决定设立特别法庭。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裁决机构,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并审查它们的判决。
57. 人民检察院系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区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组成。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机关,有权监督所有部委、部级组织、政府下属组织、老挝建国阵线、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地方行政机关、企业、公务员和公民正确、一致地实施各项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人民检察院还行使公诉权。
58. 为处理村民纠纷设立了村调解机构,减少了法院的办案数量。村调解机构由村长、村安保人员,以及村阵线、青年联盟、妇女联盟分别指派的一名成员组成。村调解系统作为非正式的司法部门,解决小纠纷。
59.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一个民法主导、拥有民事和社会主义法律传统混合制度的国家。1993年,政府发布了一项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位阶的法令,供国家、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其领域内提议法律/法案草案时作为参考。2003年,总统发布了一项关于制定法律文书的总统令,规定老挝国内法律文书和正式文件的位阶如下:
《宪法》;
国会通过的法律;
国会的决议;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
总统令和法令;
政府的决议和法令;
总理的法令、决定、命令和建议;
部长、部级组织领导、政府下属组织领导、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官、省长、万象市长、常务秘书长、总干事、区长和市长的决定、命令、指示和通知;
村条例。
60. 2009年,总统发布了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制定、参与和实施国际条约的总统令。该法令规定了条约谈判、签署、批准、加入、实施、监督和汇报的规则和程序。法令明确界定了各项条约在老挝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该法令特别规定:(a) 法律、子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得有悖于老挝加入的条约规定的义务;(b)条约条款凡不符合国会通过的法律或未在法律中有所体现的,应纳入国内法,以便在国内生效;(c) 国内法与条约冲突时,以后者为准,不过条约相对于国内法的优先性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国家所作的保留;(d) 与老挝《宪法》相符的条约和法律可直接适用。如今,老挝已加入数百项国际法律文书,包括多边、区域和双边条约及协定。多年来,老挝努力将条约义务纳入国内法,并在许多方面取得了进展。总统令的通过使老挝能够更加有效和成功地履行其国际法律义务。
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基本框架
A.接受国际人权准则的情况
61. 在联合国的核心人权条约中,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其中七项公约和两项议定书的缔约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老挝还签署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老挝还是促进和保护人权领域内其他公约的缔约国,例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和《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62. 老挝还加入了其他有关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公约,例如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四公约和两项附加议定书,即《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此外,老挝还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九项公约(第6号、第13号、第29号、第100号、第111号、第138号、第144号、第171号和第182号)的缔约国。老挝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三项议定书,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一个饱受战争蹂躏的国家,老挝积极参加了《集束弹药公约》的起草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签署这项公约不久后就批准了该公约。
63. 老挝于1997年成为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2016年任东盟轮值主席。老挝是众多东盟协定的缔约国,如《东盟宪章》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还签署了《东盟禁止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公约》。
64. 在老挝加入的人权公约中,除了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作出保留外,老挝没有提出任何保留意见和/或声明。老挝政府铭记该国的国情和现实,愿意遵循这些公约规定的普遍人权标准,并真心实意地实施这些标准。在实施人权条约的过程中,老挝从未暂停执行任何条约条款。
65.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两次接受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2015年第二轮审议期间向老挝提出的共196项建议中,116项被完全接受,80项因不符合国情,或该国尚未准备好实施这些建议而未被接受。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
66. 老挝《宪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老挝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至五十一条)。特别是,老挝公民,不论性别、社会地位、教育程度、信仰和族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十四条);老挝公民,不论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以及在家庭事务中享有平等权利(第三十七条)。老挝《宪法》规定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医疗保健权、娱乐权、迁徙和定居自由、向有关机构请愿、投诉和表达意见的权利、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尊严和住房权、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集会自由权、结社自由权、举行合法示威游行的自由权、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由权、采用科技成果和技术的自由权、艺术和文学创造的权利以及参与合法活动的权利。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受老挝法律的保护。
67. 国会至今已通过了120多项法律,其中一些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人权的促进和保护,例如《儿童权益保护法》、《妇女发展和保护法》、《国籍法》、《家庭法》、《申诉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法》、《人民检察院法》、《国会议员选举法》、《劳动法》、《工会法》、《教育法》、《食品法》、《医疗法》、《卫生、疾病预防和保健法》、《媒体法》、《老挝建国阵线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等。
68. 老挝实施其加入的人权条约需要将条约义务纳入具体的国内法。因此,《儿童权利公约》的条款被纳入《儿童权益保护法》,《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条款被纳入《妇女发展和保护法》,《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条款被纳入《刑法》。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体现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除国会通过的法律外,还有共和国总统、中央政府、各部委、部级组织和地方行政机关通过的众多法律文书。直接落实人权的子法律有:《关于管理宗教活动的总理令》和《关于结社问题的总理令》。为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政府起草了《关于残疾人权利的法令》,目前已进入起草的最后阶段。
69. 处理人权保护问题的国家机制包括国会的请愿和国籍事务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申诉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了对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补救的程序。不满法庭对其案件所作裁决者有权上诉,可从上诉法院一直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通常,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然而,不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裁决者仍有机会通过请愿和国籍事务部要求国会主持公道。
70. 人民法院是国家裁决机构,有权审理违反法律的罪行,包括行政机关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和尊严的行为。《刑法》具体规定了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具体罪行(第三章),包括胁迫、非法逮捕和拘留、绑架和贩运人口、侵犯个人言论和结社自由、非法侵入住宅、侵犯个人隐私、阻挠投票和参选、伪造或销毁选举文件。经修正的2005年《刑法》纳入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国际人权条约下的各项义务,修正案将歧视族裔群体成员和妇女以及贩运人口的行为以罪论处。人民法院下设立了家庭和青少年法庭,处理有关青少年和家庭事务的案件。
71. 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调查和审讯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对法律的适用是否恰当,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并保护被告的人权。还授权人民检察院负责青少年案件的司法公正,包括对儿童实施非监禁措施。
72. 老挝律师协会开始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司法系统内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协会在刑事案件中向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向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律师协会设立了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向权利遭到侵犯的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73.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人民法院在裁决案件时不直接引用条约条款。不过,以往的做法是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承担的条约义务适用相应的国内法。
74. 为监督人权条约的实施情况,该国做出了若干体制安排。设立了一些机构间安排,例如全国妇幼委员会、全国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国际人权公约全国指导委员会、《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全国指导委员会、全国残疾人委员会、禁止人口贩运全国指导委员会、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全国指导委员会。
75.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建国阵线和群众组织也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群众组织包括老挝妇女联盟、老挝青年联盟、老挝工会联合会和老挝退伍军人联合会。老挝建国阵线是一个政治性的组织,在老挝各族人民、宗教和社会阶层之间加强团结。老挝建国阵线除其他外,关注保护所有族裔群体的人权和宗教自由。老挝妇女联盟作为群众组织,动员所有老挝妇女参与国家发展和减少妇女贫困。老挝妇女联盟有以下具体任务:满足老挝妇女的发展需要、提高妇女的地位和作用、促进所有族裔群体和社会阶层的妇女之间的团结。老挝工会联合会作为群众组织,保护老挝所有劳动人民的权益,包括工作权、良好工作条件权、工会权和社会保障权。老挝青年联盟作为群众组织,任务是保护青年权益,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潜力,为国家发展作出贡献。老挝青年联盟除其他外,关注保护年轻人,避免其沦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并对此类受害者给予适当援助。老挝退伍军人联合会保护那些曾为解放与捍卫国家献身者的权益。
C.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一般框架
76.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重视促进人权,认识到在政府官员以及整个老挝社会中提高对人权和人的尊严的认识有助于尊重人权和减少侵权行为。如上文所述,已建立的体制性机构间安排负责在它们的职责范围内促进人权。此外,各部委和机构还设立了一个由二至五名官员组成的人权联络点,除其他外,负责根据《宪法》、法律以及与本部委/机构工作相关的国际条约,促进各项人权。在外交部,条法司人权处作为部委间人权协调联络点。通过开发署发起、芬兰政府和欧盟资助的国际法项目(www.ilp.gov.la),外交部针对不同的目标群体,如政府官员、国会议员、法官、检察官、中央和地方各级的警官、律师、学者、研究人员、学生、群众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成员以及广大公众,积极地宣传老挝加入的人权条约,以及老挝正在审议的各项条约。国际法项目如此成功,以至于设在曼谷的开发署区域中心将这一成功的人权项目作为一项案例进行研究。所有核心人权条约和《世界人权宣言》已翻译成老挝语。两卷人权条约(第一卷和第二卷)已印刷并广泛分发,并在全国各地举办了许多关于不同人权专题的研讨会和讲习班。
77. 在老挝社会开展的提高对人权认识的重要活动包括分别于1998年和2008年举行的《世界人权宣言》50周年和60周年纪念活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副总理、外交部长和联合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地协调员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联合主持的2008年盛大庆典,1,300多人参加了该活动。
78. 老挝妇女联盟、全国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全国妇幼委员会、全国残疾人委员会等其他组织也积极地宣传人权。司法部还建立了一个儿童权利信息中心。人民检察院积极宣传少年司法等问题。老挝律师协会向不同族裔群体成员传播有关人权的信息。老挝残疾人协会宣传人权和残疾人权利。国家社会科学院人权中心开展了有关人权问题的研究,并举办了不同人权主题的讲习班。老挝国立大学的法律和政治科学学院建立了一个人权组,旨在将人权教学纳入学院的课程中。教育部正在编写供学校使用的人权教育课本。
79. 国有和私营报纸、杂志、电视台和电台等媒体通过宣传《宪法》和法律以及人权条约规定的各项人权,在促进人权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视台和电台还专门开设了促进妇女权利和儿童权利的节目。
80.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没有按照《巴黎原则》设立的独立人权机构。然而,现有的体制安排和机制正在逐步得到加强,非常适合在国家发展和现实的现阶段促进和保护各项人权。国内已建立起一些社会组织和专业组织形式的非政府组织。《关于结社问题的总理令》通过后,民间社会组织的数量将增加,将进一步促进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减贫,促进老挝各族人民的人权。目前,大约有160个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发展的各个领域为老挝提供积极支持。
D.报告程序对在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作用
81. 在为人权公约以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起草报告的过程中,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重视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包括有关政府机构,以及各类群众、社会、专业、学术和研究组织。本报告别处提到的体制性机构间安排都负责监督相关人权条约规定的报告的编写工作。非国家行为方的代表积极参与了起草人权条约和普遍定期审议所规定的各项报告的过程,包括参与起草共同核心文件,这些非国家行为方代表包括:老挝建国阵线、老挝妇女联盟、老挝青年联盟、老挝工会联合会、老挝律师协会、老挝残疾人协会、国家社会科学院人权中心、老挝国立大学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专业组织和基金。国际组织和设在老挝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也有机会为人权条约和普遍定期审议下的报告草稿提出意见。特别是,为讨论《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的报告草稿举办的研讨会邀请了相关条约机构的专家主持。老挝计划分别邀请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一名专家,作为主要顾问,参加为讨论相关条约下的报告草稿而即将举办的研讨会。
82. 在起草人权报告的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都开展了收集数据和资料的工作,还采访了有关群体。例如,在起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的报告时,向不同省份的居民收集了第一手数据和资源;在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进行报告时,从中央到地方一级收集资料,并实地考察了对当地社区生计有影响的重大发展项目。
83. 人权条约和普遍定期审议规定的国家报告以及相关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的结论性意见、评论和建议,以官方语文――老挝语――发布,并在社会上广泛宣传。政府十分重视落实条约机构的建议以及人权理事会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提出的各项建议。组织了各种有关落实建议的磋商、研讨会和讲习班,政府各部委、群众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积极参加了这些磋商、研讨会和讲习班。
84. 在人权报告过程中采取参与式方针,发布有关人权的国家报告,以及政府通过各类讲习班、研讨会和磋商落实条约机构的建议和普遍定期审议的建议,都进一步在老挝社会中提高了对人权的认识,有助于在国内促进和保护各项人权。
E.关于人权的其他信息
85.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各个领域内积极地与国际社会进行合作。特别是,该国政府重视贯彻各世界大会,包括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1990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1992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1994年)、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会议(1995年)、联合国第二届人居会议(1996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2000年)和后续首脑会议(2005年和2010年)、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会议(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2001年)、气候变化世界商会(2009年)等。
86. 《北京行动纲领》已被纳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各项政策和行动,由此设立了全国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政府通过了由五项行动计划组成的2006-2010年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2009-2010年是实施2006-2010年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的最后一年。全国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正在审查和评估每项行动计划的实施结果,还将改进提高妇女地位战略的内容,变为符合第七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2011-2015年新战略。
87. 老挝通过落实千年发展目标首脑会议(2000年)的成果,特别是通过努力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正在落实老挝人民的各项人权。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提交了两份关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报告。第二份报告是对老挝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的中期审查。老挝自提交第一份报告以来,一直保持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是消除贫困的主要因素。尽管老挝取得了很大进展,而且很有可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有关初等教育和减少婴儿死亡率的目标,但在实现其他目标――特别是消除饥饿――方面仍然面临各种挑战。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与实施老挝加入的各项人权条约是相互关联和相辅相成的。
F.不歧视和平等
88. 政府在推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政策时,极其重视《宪法》及各项法律所规定的不歧视和平等原则。《宪法》第三十五规定“所有老挝公民,不论性别、社会地位、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和族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所有持老挝国籍者被视为法律界定的老挝公民”。老挝国籍或在出生时获得,或根据《老挝国籍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理由授予。老挝境内的非老挝公民也享有老挝《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宪法》第五十条声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有权享有老挝法律所保护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有权向老挝的法院和相关机构提出申诉,有义务遵守老挝的宪法和法律”。
89. 《人民法院法》第六条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老挝公民,不论籍贯、社会经济地位、种族、族裔、语言、性别、教育、职业、宗教、居住地及其他因素,在法律和法庭前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应在所有老挝公民不论籍贯、社会经济地位、种族、族裔、语言、性别、教育、职业、宗教、居住地及其他因素,在法律和法院前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对刑事案件作出裁决。人民法院应为人民,特别是被告、犯罪者和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创造行使权利的条件,以保证诉讼程序正确、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只有法院对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应在公民一律平等的基础上作出裁决”;该法第六条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和法庭前一律平等:“民事诉讼应在所有公民在法律和法庭前一律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因性别、种族、族裔、社会经济地位、语言、教育、职业、信仰、居住地和其他因素有任何歧视。人民法院应为所有公民,特别是诉讼当事人创造行使平等权的条件,以保证诉讼程序正确、客观”。
90. 《妇女发展和保护法》详细规定了性别平等和不歧视。该法第十三条声明:“性别平等是一种自我发展的平等;正如《宪法》和各项法律所规定的,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以及在家庭事务、防卫和安全事务以及外交事务方面,男女拥有同样的价值与机会”。
91. 《宪法》和各项法律保障族裔群体间的平等和不歧视。所有49个族裔群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奉行族裔群体之间的团结与和平政策。所有族裔群体都有权维护和发扬国家和本族裔的优秀习俗、传统与文化。禁止对族裔群体的分裂和歧视行为”。《刑法》的一些条款将对族裔群体的歧视和破坏族裔间团结的行为以罪论处(第66条和第176条)。
92. 政府特别重视保障残疾人平等和不受歧视,许多残疾人是未爆炸弹药、集束炸弹和其他战争遗留爆炸物的受害者。政府鼓励创造有利于残疾人的条件,使他们能够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与他人平等地行使各项权利。残疾人在面临医疗、康复、就业等问题以及依法行使其他权利时,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支持。正在以总理令的形式拟定一项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子法律,一旦通过,将成为法律基础,详细规定有效确保老挝境内残疾人权利的规则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