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UZB/2015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8January2016

Chinese

Original: Russian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乌兹别克斯坦 *

[接收日期:2015年11月3日]

编写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的工作组

A.萨伊多夫――国家人权中心主任,法学博士,教授

F.巴卡耶娃――人权分析研究室主任

K.阿尔斯拉诺娃――人权分析研究室首席顾问

M.卡里莫夫――人权领域分析研究室主任资深专家

CH.阿米罗夫――人权领域分析研究室主任资深专家

目录

页次

编写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的工作组2

导言...........................................................5

一.关于报告国的一般信息8

А.国家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8

(а)历史背景9

(b)人口10

(c)经济10

(d)司法12

B.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17

(a)立法机构18

(b)行政机构20

(c)司法机构21

(d)选举制度22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23

С.接受国际人权标准23

(a)批准主要国际人权文书23

(b)批准其他联合国人权条约及相关文书24

(c)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25

(d)批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他人道主义条约25

(е)批准区域人权公约25

D.在国家层面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26

(а)保护人权的立法框架26

(b)就人权问题作出决定的的国家机关27

(c)侵犯人权行为的法律补救办法29

(d)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31

(e)司法机关援用国际人权文书的情况31

(f)对区域人权法院管辖权的承认32

(g)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规定32

Е.在国家层面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33

(а)议会对促进和保护人权以及执行国际人权条约的作用33

(b)国家人权机构34

(c)人权条约的宣传和出版35

(d)提高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认识36

(e)各级教育机构(学校、中学、专科学校和大学)对人权问题的研究.38

(f)通过媒体促进对人权问题的认识39

(g)民间社会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作用41

F.将报告程序作为一种在国家层面促进人权方式的重要性43

三.全部或若干条约所共有的实质性人权条款的执行情况45

Н.不歧视和平等45

附件……………………..47

导言

1.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于1991年获得独立后废除了陈旧的极权主义和官僚制度,并选择了自己的关于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的“乌兹别克斯坦模式”。

2.逐步实施乌兹别克斯坦发展模式的实质和内容在于根据以下五项原则实现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改革:

消除经济中的意识形态偏见,经济优先于政治;

使国家发挥主要改革者的作用,即启动和协调改革的职能;

确立法治;

执行强有力的社会政策;

确保逐渐并分阶段地适用所追求的民主改革。

3.议会于2010年11月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乌兹别克斯坦民主改革和民间社会发展的政策纲要》。该纲要是巩固乌兹别克斯坦发展模式的方法框架,开启了国家民主化与现代化的新阶段,完善了人的权利、自由与合法利益保障制度。

4.上述《政策纲要》通过以后,还通过了以下法律和法规:

5.首先,于2011年对乌兹别克斯坦的《宪法》进行了修改,以进一步发展和落实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改善政府部门间的权力平衡,即总统、议会、政府和司法机构。此举提高了议会在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中的职能和作用,巩固了其在制订和实施国家的国内政策和对外政策方面的作用。部长内阁、行政机构的权力范围得到扩大,政府对议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代表委员会负责。

6.《宪法》引入的重要机制还包括,由在立法院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推选总理候选人,以及议会拥有提出不信任政府动议的权利。在《宪法》中规定议会和社会监督原则及其适用机制是实现治理的民主现代化的决定性措施。

7.其次,在选举制度的制订和发展领域推行了影响深远的民主改革;《宪法》规定了中央选举委员会的民主组建制度,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加强了对负责组织立法机构选举活动的各个机关的整个制度的独立性保障。

8.第三,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尊重公民在初步询问和调查期间的适当程序权的司法监督。确保法治和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的这种极为有效机制的逐步发展,包括扩大人身保护令的实施范围。目前,只能由法官批准撤销一个人的职务并将其安置到医疗机构。

9.为完善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结构并精简其活动、提高其工作人员的能力,以及加强对法院员工的社会保障采取了措施。为确保高质量并缩短诉讼周期,增加了民事法庭的数量,提高了对法官候选人的任职要求。

10.第四,信息部门的民主改革和言论与信息自由的保障促进实现了公民获取和传播信息的权利,巩固了大众传媒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及其在民主化进程中的作用。媒体部门蓬勃发展。自1991年以来,总体数量增长了3.5倍,其中,报纸和杂志的数量分别增长了2.5倍和3.5倍。

11.第五,极大地巩固了民间社会机构发展的法律基础,加强了媒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通过了近10部相关法律,包括《地方权力机关法》(新版)、《社会伙伴关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极大地加强了民间机构在解决国家重要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问题、提高人们的社会参与度和保证社会利益平衡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12.第六,近年来通过的法律法规简化了非政府组织的注册程序及其组织活动的程序,完善了地方当局履行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框架。极大地加强了其在提供法律援助、提高公民政治意识水平、开展青少年和妇女工作、促进就业,以及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方面的作用。目前,在国内各类社会生活领域共有超过8100家非政府组织正在运行,与2010年相比增长了1.6倍。

13.第七,立法院通过关于国家和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的法律,这是全新的步骤,专家们认为,这有助于制定关于按照当前要求起草和颁布高质量法律的新方法。

14.第八,对经济民主化和自由化以及针对小型企业和私营企业建立有效支助机制予以了特别关注。根据《商业活动许可程序法》、《竞争法》(新版)和其他法规,极大地减少了开展创业活动所需的许可程序类型清单和数量。近年来,废除了160(占44%)种以上的许可程序,减少了需要许可证的活动类型数量。企业应向国家机关提交的统计、财政和财务报告的类型和频率缩减了1.5至2倍。

15.总体上,在影响全球的金融和经济危机持续的情况下,新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极大地促进了国家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在过去十年里,乌兹别克斯坦是少数几个国内生产总值增速不低于8%的国家之一,其工业产出和实际收入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16.自2000年签署《千年宣言》以来,乌兹别克斯坦成功履行了其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承担的义务。特别是:

总体贫困率减少了一半――从2001年的27.5%减少至2015年的13.7%,农村地区的贫困率由30.5%下降至17.3%,城市地区的贫困率由22.5%降低至10.6%;

在2001年至2013年期间,普通中等教育覆盖率一直稳定在98%至99.8%之间。在向义务中等教育的两级制度转变后,中等职业专科教育覆盖率由2002年的31.2%增长至2013年的99.6%;

实现了普通中等教育中的性别平等,2009年,实现了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性别平等。妇女占受雇工人总数的45.7%。在小型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的妇女人数和妇女的政治决策参与度大幅增长。在2005年至2013年间,议会和行政机构中的妇女占比分别从19%和3.4%增长至22%和16%;

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从每千名新生儿中有24.3人死亡下降至有12人死亡。5岁以下体重不足儿童的占比从2001年的3.8%降低至2013年的1.6%;

孕产妇死亡率由2001年的每十万人出生便有34.1名产妇死亡下降至2013年的有20.0名产妇死亡;

通过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肺结核和疟疾,成功地降低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速度;极大地降低了肺结核的发病率和死亡率;2013年没有登记任何一起新增疟疾病例;

完善了对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管理,减少了水资源浪费并提高了土地资源质量。自然保护区为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及其可持续利用提供了全面保护;

确保有效利用同其他国家的伙伴关系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千年发展目标。在2001年至2013年期间,拨款和优惠贷款额大幅增加,对外贸易得到扩展。

17.乌兹别克斯坦正在发展和完善逐步在法律和国家机构的执法活动中实施关于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国际标准的国家制度。该国建立了向联合国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汇报其在人权与自由领域履行国际义务的有效模式。截至目前,已向相关联合国机构提交了超过35份国别报告,几乎所有于近几年审查这些定期报告的联合国各委员会注意到了这些报告的质量、内容和信息量。

18.落实关于人权与自由的国际规范以及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目标和方法在以下计划和方案中得到详细说明: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报告(尤其关于儿童与青少年权利、童工、残疾人权利、贩运人口、就业、保护健康和教育发展)的审议结果制定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关于为社会弱势人群提供支助和促进保护《国际人权宪章》规定的所有人权与自由的年度国家方案。

19.2014年,通过了一项《2014-2016年国家行动计划》,以便落实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条约机构在审议乌兹别克斯坦人权领域的国家报告后提出的建议。该计划规定了为落实根据对以下报告的审查结果提出的这些建议所采取的立法、制度、监测和教育措施:在普遍定期审议框架内的第二次国家报告、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和第四次国家报告、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两次初次报告、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国家报告,以及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国家报告。

20.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批准的年度国家方案对于为社会弱势人群提供社会、经济和其他支助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乌兹别克斯坦宣布2011年为“小型商业和企业年”,2012年为“家庭年”,2013年为“幸福与繁荣年”,2014年为“儿童健康年”,以及2015年为“重视和关心老年人年”。

21.部长内阁于2015年2月18日决定通过的《重视和关心老年人年国家方案》规定了一系列措施,旨在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完善法律框架,以便促进这一行动,加强专门的社会保护和支助,并改善针对有关人群的医疗和社会服务。为落实该方案,已拨款22465亿苏姆(相当于2.296亿美元)。

22.诸如以下特殊国家倡议的通过对于实际适用关于人权与自由的法律至关重要:

2014-2018年关于进一步改善整体生殖健康状况,以及保护母亲、儿童和青少年健康的国家方案;

2014-2016年关于落实乌兹别克斯坦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

2014-2016年关于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扩散的国家方案;

2014-2016年关于落实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条约机构在审议乌兹别克斯坦人权领域的国家报告后提出的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23.当前,通过监测关于经议会批准的国际公约遵守情况的评估做法,以及举办相关的议会听证会、研讨会和会议,加大了对关于人权与自由的国际条约遵守情况的议会监督力度。

24.经修订的本核心文件于2015年编写而成,其依据为关于缔约国根据六份核心国际人权文书所编写报告的导言的准则,以及关于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待提交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准则的最新汇编;而且包含了与2010年提交的前一份核心文件相比增加的信息。其结构与准则所载建议相符。本文件呈现了乌兹别克斯坦在文化、历史、政治和法律方面的多样性,其中包括关于领土和人口、政治结构、民主社会的基础与捍卫人权、信息和通信,以及有效法律补救办法的信息。

一.关于报告国的一般信息

А.国家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25.乌兹别克斯坦位于中亚,地处该地区两条最大的河流――阿姆河和锡尔河之间。北部和东北部毗邻哈萨克斯坦,西南与土库曼斯坦接壤,南部与阿富汗相邻,东南与塔吉克斯坦相邻,东北与吉尔吉斯斯坦临界。乌兹别克斯坦约有五分之四的领土是荒原。东部和东南地区包括天山和吉萨尔山系的低山与丘陵。图兰低地境内有乌斯秋尔特高原,咸海南岸的阿姆河三角洲和克孜勒库姆大沙漠。

26.乌兹别克斯坦领土总面积为447400平方公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设有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12个州和塔什干市,121个城市和163个农村地区。截止2015年1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有居民3102.25万。该国首都是塔什干市。

(a)历史背景

27.关于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居民在内的中亚居民,最早的历史记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一千年中叶。在公元前6世纪,中亚建立了阿契美尼德波斯王朝政权;在公元前4世纪,亚历山大大帝征服了阿契美尼德王朝。之后,乌兹别克斯坦的领土相继全部或部分被纳入一系列大型古代帝国的版图:亚历山大大帝的继承人塞琉西王朝(公元前4-3世纪),希腊-巴克特里亚王国(公元前3-2世纪),以及强大的中印度贵霜帝国(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4世纪)。

28.乌兹别克族具有土耳其根系,是与乌兹别克斯坦同名的民族,其形成受到多种文化和文明的影响。乌兹别克人的历史是在与伊朗民族和文化的密切联系和融汇中发展起来的。

29.公元8世纪,包括乌兹别克斯坦的领土在内的中亚被阿拉伯人征服并成为阿拉伯哈里发政权的疆土。伊斯兰教也随之进入了被占领土。新宗教在居民中迅速传播,尽管人们信奉祆教和其他宗教(佛教、摩尼教、基督教景教派)的一些教义。伊斯兰教的传播使该地区成为伊斯兰文明的分布地区。

30.9世纪末,阿拉伯人的统治由地方王朝取代。公元9-12世纪,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先后存在过萨马王朝、黑汉王朝和谢尔朱基多夫国。

31.13世纪初,中亚(以及阿塞拜疆和伊朗)有很短的一段时间曾属于花拉子模国,后来该国被成吉思汗的军队打败并灭亡。很快,铁木真王朝掌握了政权。这是经济和文化高度发展和繁荣的时期(14世纪后半叶和15世纪)。帖木尔国的首都是撒马尔罕。在创建了统一的法律和经济地域后,铁木真王朝在中世纪统一了广阔的领土。这个时代以及在该时期形成的君主专制政体是乌兹别克斯坦这个国家形成的基础。

32.15世纪末至16世纪初,昔班尼国取代了帖木尔国,其统治时期贯穿16世纪。从16世纪到19世纪后半叶俄罗斯征服中亚的四百年间,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共存在过三个汗国:布哈拉汗国(始于18世纪中叶的一个酋长国)、希瓦汗国和浩罕汗国。

33.19世纪下半叶,中亚的大部分地区(包括现代的乌兹别克斯坦)被俄罗斯兼并。设立了土耳其斯坦总督。

34.俄罗斯爆发革命后,于1920年成立了布哈拉和花拉子模苏维埃人民共和国。

35.1924年,中亚进行了民族国家划界。乌兹别克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于1924年10月27日成立。在进行民族划界时,乌兹别克人主要居住的区域被列入了乌兹别克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共和国内,共有82%居住在苏联的乌兹别克人,他们占新成立共和国总人口的76%。乌兹别克斯坦加入苏联约70年,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受到苏联特色发展进程的影响。

36.1991年9月1日是国家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日期,乌兹别克斯坦宣布独立。1991年8月3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一项关于宣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独立的决议和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独立原则的《宪法法案》。

(b)人口

37.乌兹别克斯坦的大部分人口(超过2100万)为乌兹别克族,这是一个具有独特的古代文化的突厥语系民族。全国还居住着大量其他民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卡拉卡尔帕克族、吉尔吉斯族、土库曼族、俄罗斯族、乌克兰族、塔塔尔族、亚美尼亚族、朝鲜族和维吾尔族等。

38.在人类学方面,乌兹别克族是一个融合了欧罗巴人和蒙古人的混合民族。人类学家将乌兹别克人归入中亚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南欧罗巴人。城市和古老农耕绿洲中的乌兹别克居民具有较少的蒙古人特征。

39.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官方语言为乌兹别克语。标准的乌兹别克语属于突厥语系西部分支的卡尔鲁克语组。乌兹别克语的典型特征之一是它与塔吉克语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卡拉卡尔帕克语属于突厥语吉普恰克语组。

40.在宗教信仰方面,乌兹别克族和卡拉卡尔帕克族的信徒属于哈乃斐分支(法学派)的逊尼派穆斯林。同整个中亚的伊斯兰教一样,乌兹别克斯坦的伊斯兰教的典型特征是融合了正统的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密契主义(或苏非主义),以及伊斯兰教传入之前的宗教信仰。

(c)经济

41.确保乌兹别克斯坦的经济在2015年进一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任务是调动一切可用的储备资源和机会,以确保无条件执行已批准的中期结构调整方案,加快不同经济部门的多元化进程,提高其竞争力和出口能力,消除私营企业发展道路上的一切障碍和限制,并最终实现就业率以及国内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的稳步增长。

42.为落实2015年经济方案的重要任务和优先事项所采取的综合措施促进深化了经济转型,保持了主要宏观经济参数的良性发展,为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

43.国内生产总值与2014年第一季度相比增长了7.5%,工业产值增长了7.9%,农业产值增长了6.3%,服务产值增长了13.1%。随着国家预算盈余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0.1%,贸易出现顺差以及税务负担从20.1%降至19%,宏观经济稳定性进一步加强。

44.经济持续增长以及为刺激消费需求所采取的措施促使国民总收入增长了17.4%,零售贸易额增长了15.2%,有偿服务额增长了10.1%。

45.通过积极实施在现代化、生产工艺和技术革新、加快引进重要的高科技设备,以及优先发展交通和通信基础设施,2015年第一季度获得的经济投资总额达到27亿美元,与2014年同期相比增长了8.7%。

46.投资活动的高速发展以及为完善组织建筑工程、发展和巩固承包商的物质与技术资源所采取的措施促使建设活动的资金总额增长了18.9%。

2015年第一季度乌兹别克斯坦社会和经济发展基本指标

指标

指标值(占2014年同期百分比)

国内生产总值

107.5

工业产值

107.9

消费品

111.2

农业生产

106.3

已获投资

108.7

建筑工程

118.9

零售贸易

115.2

有偿服务

110.1

整体服务

113.1

47.通过在创造就业机会和就业方案框架内实施一系列具体措施,在2015年第一季度创造了141000多个工作岗位,其中有88000个(占62.6%)工作岗位设在农村地区。

48.在创造的所有工作岗位中,28600个岗位源于定向方案,27200个岗位源于向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提供的商业银行贷款,21100个岗位源于个体创业,35700个岗位源于在家里从事的工作,28500个岗位源于农场和小型家庭农场。

49.自根据乌兹别克斯坦2014年4月7日UP-460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投资和商业环境的总统令提高了特定小型商业部门的最高就业人数以来,纺织、皮革、食品和建筑材料部门的小型企业新增设了1200多个工作岗位。

50.在报告所涉期间,由于实施了旨在为居民创造体面生活条件、提高诊断和门诊卫生设施的效率以及加强预防工作的方案,患病率有所下降。因此,肝炎发病率减少了近一半,而黏膜炎类的疾病和肺结核等呼吸系统疾病的患病率分别减少了三分之二和4%。

51.为了改善针对老年人设立的康复机构和保健中心的设备与资源,在“Turon”疗养院(塔什干市)、“Khavatag”疗养院(吉扎克州)、“Chimen”疗养院(费尔干纳州)、“SitorayMohiHosa”疗养院(布哈拉州)、“Kasansay”疗养院(纳曼干州)和“AhmadAl-Fargoniy”(费尔干纳州)疗养院开展了建设和其他技术工程,总金额达51亿苏姆。

52.自今年年初以来,63000多名退伍军人和劳动前线退休人员接受了7个重要方面的体检,即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泌尿科、外科、眼科和耳鼻喉科。

53.总体上,在2015年第一季度,为创造就业机会和改善居民福祉所采取的措施促使平均工资增长了17.1%,退休金增长了22.1%。

54.乌兹别克斯坦2015年第一季度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表明,尽管全球危机仍在持续、冲突不断升级,但通过重点贯彻渐进式和阶段性的改革与发展战略,乌兹别克斯坦保持了宏观经济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

(d)司法

55.法院在司法领域适用的程序规则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得到了规定:《法院法》、《刑事诉讼法》(1994年)、《民事诉讼法》(1997年)和《经济诉讼法》(1997年)。宪法法院的司法程序根据《宪法法院法》开展。

56.所有法院的诉讼程序均公开进行。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允许听证会封闭进行。

57.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诉讼应以乌兹别克语、卡拉卡尔帕克语或当地多数居民的语言进行。如果案件当事人不精通在执行诉讼程序时使用的语言,则其有权充分了解案件、通过口译员参与诉讼并以母语向法院陈词。

58.对案件实行分级审理。更复杂的案件由上级法院审理,最高可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

59.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刑事案件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民事案件自裁决之日起20日内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60.对于已经生效但未按照上诉程序得到审理的裁决和判决,可依照撤销原判的上诉程序在法院作出裁决之日起一年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61.已经生效的判决可在行使监督权力时得到复审,但仅在公诉人、法院审判长或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法律的规定有权代表他们的人员提出异议时才可受理。

62.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和行政司法领域的最高司法当局;它有权监督卡拉卡尔帕克斯坦最高法院,以及各州、市、区际法院、区和军事法院的司法活动;监督法院适用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指令的情况;对司法实践和司法统计数据进行系统分析;以及针对法院的工作人员组织进一步培训。

63.最高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可行使监督权。最高法院可根据上诉或撤销原判请求审理初审案件,由有权根据上诉或撤销原判程序提出质疑或异议的人员决定提出何种请求。不得对根据上诉程序得到审理的案件进行撤销原判审理。

64.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是最高司法机构,由最高法院法官和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组成。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届会的与会者包括总检察长、宪法法院院长、最高经济法院院长、司法部长、法官和最高法院科学咨询委员会成员。

65.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按照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审理司法实践总结材料;听取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州和塔什干市法院,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军事法院院长关于这些法院的活动和执法实践的报告;以及审查司法委员会和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

66.区际和区(市)民事法院负责审理其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民事和行政案件。

67.区(市)刑事法院负责审理其依法享有管辖权的刑事和行政案件,并可审查以下请求:还押拘留、延长还押拘留期限、撤销被告人的职务、将被告人送至医疗机构、延长被告人在医疗机构的逗留期限、驳回刑事诉讼、中止刑事诉讼程序或根据大赦撤销施加的惩罚。

68.军事法院负责审理:

由国防部、国家安全局、紧急情况部、内务部军队、和其他依法建立的军事机构的军事人员以及预备役军人在军训期间实施的犯罪案件;

军人起诉军事部队、小组或协会,或者军事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民事案件,以及针对军事管理机构的行为或裁决或侵犯军人权利与自由的军官提出的申诉;

因特殊情况不属于普通法院管辖领域的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69.最高经济法院是商业诉讼领域的最高司法机关;它有权监督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经济法院,以及各州和塔什干市经济法院的司法活动;并按作为初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或行使监督权。

70.法官有权:

要求官员和公民执行其与司法豁免有关的命令;

从官员或其他人员那里获取司法豁免所必需的此种信息;

结社。

71.国家机关、官员、公共协会、其他法律实体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官做出的与司法有关的要求和命令。应根据法官的要求,司法所需的信息、文件及其副本均无偿提供。未能遵守法官的要求和命令者将依法承担责任。

72.区际和区(市)民事法院、区(市)刑事法院、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经济法院,以及州经济法院和塔什干市经济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必须是年满三十周岁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取得了法律方面的高等教育学历,并且至少具有5年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经验,尤其是在执法机构的工作经验。

73.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州法院、塔什干市法院和军事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必须是取得了法律方面高等教育学历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并且至少具有7年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经验,通常而言,这包括至少担任2年法官。

74.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必须是取得了法律方面高等教育学历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并且具有10年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经验,通常而言,这包括至少担任5年法官。

75.军事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必须是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并且是拥有军官头衔且符合相关条款规定的现役军人。军事法院法官需遵守《普通军事义务和兵役法》、军规以及适用于军人的法律和社会保护措施。军事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为必须是身为乌兹别克斯坦公民的现役军官,在选举日前年满三十周岁,并且是在军事机构会议上经公开投票选举产生的而且工作期满两年半。

76.经指派首次担任法官职务的候选人必须接受培训和实习。在培训和实习期间,他们无需履行与工作有关的职责,每月享有基本职务的平均工资。

77.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必须是年满三十周岁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在选举日前年满三十周岁,并且是在其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公民会议上经公开投票选举产生的而且工作期满两年半。

78.各个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人数由各自的资深法官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每年轮流受邀在法院履行其义务,时间不超过两周,除非为完成其参与的法院案件审查工作而必须延期。在此期间,他们享有工作所在地的平均工资。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其司法职责期间享有与法官豁免权有关的一切保障。

79.最高法院和高等经济法院的法官在经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提名后由参议院选举产生。

80.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法院的法官在经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提名后由议会选举或指派,并且事先需获得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的同意。该事项在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办公室下属的司法甄选高级咨询委员会所得结论的基础上提交总统批准。

81.州、塔什干市法院、区际、区(市)法院、军事法院、州经济法院和塔什干市经济法院的法官在经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办公室下属的司法甄选高级咨询委员会提名之后由总统指派。

82.法官享有属人豁免,这涵盖其住宅、办公室、交通和所使用的通信方式、信函,以及为其所有的物品和文件。法官可按照分别由最高法院院长、高级经济法院院长和司法部长所确定的清单购买枪支。在必要时,相关法院的院长可决定指示内部安保机构向法官及其家人提供武装保护。

83.针对法官的刑事诉讼只能由总检察长提出。根据具体情况,在未获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或高等经济法院全体会议许可时,法官可免受刑事起诉或还押拘留。

84.在未获适当的资深法官委员会许可时,不得对法官提起行政诉讼。闯入法官住宅或办公室或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搜查或扣押,监听其电话内容,对法官进行个人检查以及搜查,以及检查、没收或扣押其信函、个人物品和文件的行为,只能在经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检察长、州或塔什干市检察长或乌兹别克坦军事检察长批准后或依据法院判决方可进行。

85.针对区际或区(市)法院、区或地方军事法院院长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由上级法院审理,针对其他法院法官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由最高法院审理。

86.如果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和经济法院的法官在刑事案件中遭到指控、从事与其职务不相符的活动、被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或被宣布缺席法院判决,则可依据前述高级委员会的提议由相应的资深法官委员会决定中止其职权。

87.法官资格的取消一直持续到其中止依据撤销为止。法官可按照法律既定程序就资深法官委员会的决定提起上诉。

88.除了作为预防措施下令将法官拘留的情况外,取消法官资格不会导致其工资停发或降低、其享有的保护水平降低,也不会剥夺任何关于其不受侵犯的保障。

89.只有在经资深法官委员会决定的情况下,才可就法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开展司法工作的过程中因疏忽和无纪律导致的疏漏、损坏法官尊严和荣誉以及对法院权威造成负面影响的过失行为,或者违反法官道德准则的行为给予其纪律处分。

90.此外,军事法官还会因违反军事纪律而被给予纪律处分。

91.司法裁决的取消或修改本身不会导致追究参与做出该裁决的法官的责任,前提是在这方面他们没有蓄意违法或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

92.资深法官委员会的建立是为了审查与以下情况有关的事项:法官在纪律问题中的责任、中止或提前终止法官职权、保障法官不受侵犯、授予法官资格等级、开展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和选举工作,以及监督法官遵守誓言和道德准则的情况。

93.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的高级资深法官委员会由最高法院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94.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州和塔什干市的民事和刑事法院的资深法官委员会任期五年,由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的最高民事和刑事法院、州和塔什干市的民事和刑事法院,以及区际和区(市)的民事和刑事法院的法官会议选举产生,军事法院资深法官委员会任期相同,由军事法院法官会议选举产生。

95.为实现司法和法律制度的自由化和人文化以及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障逐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因此:

不追究主动提供关于准备实施犯罪或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信息并积极帮助揭露罪行之人的责任;

首次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或者犯罪情节较轻之人如果主动向当局坦白、真诚悔悟、积极帮助破案并弥补造成的损害,则可免除责任;

针对情节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法院可免除犯罪者的行政责任并将惩罚措施限于发出警告;

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的充分理由时,可按照司法程序免除遭指控者或被告的职务;

在检察官、辩护律师、律师、证人和法律代理人的参与下,由法院决定在预审程序期间将当事人安置到医疗机构;

如果在司法调查过程中确定存在关于罪行实施者没有遭到指控的证据,法院会向检察官通报此事以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诉讼;

由区(市)刑事法院的法官对给予大赦的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司法程序的结果,应立即释放嫌疑人或被告人;

根据《刑法典》第66-1条的规定,30多种类型的犯罪可通过与受害人达成和解而被免除刑事责任,前提是犯罪者承认自己的罪行、同受害人达成和解并且赔偿了所造成的危害。通过和解免除责任不适用于犯罪情节恶劣或有严重或特别严重犯罪前科之人。

审前拘留的最长期限和平均期限

96.在司法制度改革进程中,刑事案件的审判前调查期限从2年缩减至1年,审前拘留期限从18个月缩减至9个月(特殊情况下为12个月)。这项措施的适用范围也被缩小。

97.调查期间的审前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98.关于延长法律规定的3个月的审前拘留期限的申请,需由法院根据下列情况审理:

如果由卡拉卡尔帕克斯坦检察长或州检察长、塔什干市检察长或与其同级的检察长提出申请,可延期至5个月;

如果由乌兹别克斯坦总检察长提出申请,可延期至9个月;

如果由乌兹别克斯坦总检察长在调查涉及被指控犯有重大或特大罪行者的极为复杂的案件时提出的申请,可延期至12个月。这一期限不可再次延长。在审查上述所有申请时,法院必须考虑所提交的证据并遵守程序准则和要求。

99.《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关于还押拘留或软禁的申请,必须在检察长、参与诉讼程序的辩护人和遭拘留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参与的情况下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律代理人以及证人有权参与听证。关于对被通缉者采取还押拘留的申请可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审理。

100.2014年,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共审理了55403起刑事诉讼,对77038人做出了以下关于采取预防措施的裁决:做出良好行为承诺(43799人);提供个人具结(3233人);提供志愿组织或集体担保(118人);保释(10246人);还押拘留(11390人);软禁(1人);以及在监管下予以释放(408名未成年人)。没有对7843人采取任何预防措施。

101.《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详细规定了关于延长还押拘留期限的程序。至少在还押拘留期满前6天,检察长应签发命令准备此类申请并向法庭提交。该命令必须说明延长调查期限的原因,以及提供可证实的事实与情节来说明该申请是合理的。申请由区(市)刑事法院或犯罪实施地点或预审所在地的州、地区军事法院的法官单独审理;如果上述法院的法官缺席,申请应由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刑事法院、塔什干市刑事或州刑事法院,或乌兹别克斯坦军事法院的院长指定的其他某等级相同的法院的法官审理。

102.关于延长还押拘留期的申请,应自案卷提交之时起72小时内对其进行不公开开庭审查。法官做出的关于延长还押拘留期或拒绝延长还押拘留期的裁决应在其宣布之时起生效并立即执行。法官的裁定应送交检察官予以执行,并向被告和辩护律师通报信息。可在72小时内就该裁决提出上诉或异议。

103.上诉法院在审理上诉或异议后,可作出以下裁决:

维持下级法院的裁决,驳回上诉或异议;

撤销下级法院的裁决,拒绝延长还押拘留期或延长已定期限;

如果下令延长已经期满获释的被告的还押拘留期,法院必须签发拘留令。

В.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104.乌兹别克斯坦于1991年8月31日在曾是苏联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前乌兹别克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领土上成立。乌兹别克斯坦是一个拥有混合政体的统一国家。

105.《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于1992年12月8日通过,《宪法》忠实于关于民主和社会正义的理想,以及普遍价值观、公认原则和国际法标准。《宪法》不允许任何单一政治意识形态的垄断,也不允许在国家领土上生活的各族群和各民族间的任何对立。它规定了《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原则、三权(立法机构、行政机构权和司法机构)分立原则以及国家机关和官员的社会责任。

106.《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与自由不可动摇,除了法院的命令之外,任何人都无权对其进行修改或限制。

(а)立法机构

107.共和国议会行使立法权,它是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最高代表机关,包含两个议院:参议院(上院)和立法院(下院)。

108.议会的成立程序和法律地位由《宪法》(第76至第88条)、关于议会参议院和立法院的宪法性质的法律、《议会(选举)法》和《立法院议员和参议院(构成)法》确定。

109.立法院由150名依法当选的代表组成。参议院可代表国家的不同地区,由150名参议员组成。

110.参议员由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州和塔什干市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议员代表以及各州、区、市的国家代表机构的联合会议上从这些议员代表中选举产生,选出的人数相等(均为6名)。乌兹别克斯坦参议院中有16名参议员由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从最具声望的、富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科学、艺术、文学、工业和其他国家及社会生活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的公民中任命。

111.议会立法院议员或参议院议员应为大选前年满25岁并且常住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至少五年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议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由法律规定。同一人不可兼任议会立法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

112.立法院会议在届会期间举行。会议期通常为9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至来年6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参议院会议通常在需要的情况下召开,但不少于一年三次。为保证会议有效召开,立法院或参议院会议的参会人必须超过立法院议员或参议员总数的半数。在通过宪法性法律时,参会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113.立法院和参议院联席会议在以下情况下召开: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宣誓、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就解决基本的社会、经济和国内外政策问题发表演讲,以及外国首脑发表讲话。

11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总理、部长内阁成员、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高等经济法院院长、总检察长、中央银行董事会主席以及参议院主席可以参加立法院和参议院联席会议及各自机构的会议,立法院发言人可以参加参议会及其机构会议。

115.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以最高立法机构为代表的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立法院议员、部长内阁、宪法法院、最高法院、高等经济法院和乌兹别克斯坦总检察长享有立法动议权;而且通过向立法院提交法案来行使该权利。

116.自2014年选举之后,立法院由下列委员会构成:预算和经济改革委员会、立法和司法问题委员会、就业和社会委员会、国防和安全委员会、国际事务和议会间关系委员会、农业和水利委员会、工业、建筑和贸易委员会、科学、教育、文化和体育委员会、民主制度、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自治机构委员会、信息和通信技术委员会,以及生态和环境保护委员会。立法院各委员会的职能是解决具体问题。

117.为确保提前审查和起草向议会提交的问题,以及监督国家法律和参议院通过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在参议院成立后的任期内,从参议员中选举成立参议院委员会,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成员。参议院由6个委员会构成:预算和经济改革委员会、立法和司法问题委员会、国防和安全委员会、对外政策委员会、科学、教育、文化和体育委员会,以及农业和水利问题委员会。

118.参议院可为执行具体任务成立委员会。目前已成立了两个委员会:条例和伦理委员会,以及地方权力代表机关活动促进委员会。

政党

119.目前立法院共有4个政党。

120.乌兹别克斯坦社会民主党“Adolat”成立于1995年4月18日。截至2015年1月1日,共有党员106737名。该党成员为中产阶层和贫困阶层居民,遵循社会公平原则,力求代表该阶层人民的政治和社会意愿,促进对该阶层的社会保护。

121.乌兹别克斯坦民主党“MilliyTiklanish”于2008年6月20日在合并乌兹别克斯坦民主党“MilliyTiklanish”和国家民主党“Fidokorlar”的基础上通过联合代表大会的决议成立。截至2015年1月1日,共有党员184166名。该党的宗旨为:促进民族自觉;开发并强化公民的民族自豪感、奉献精神和对祖国的热爱;团结爱国者,激发为国家服务的知识和创造潜能,以提高其国际地为。

122.企业家和实业界人士运动――乌兹别克斯坦自由民主党(乌自民党)于2003年12月3日成立。截至2015年1月1日,党员人数为248379人。该党是代表和维护业主阶层、小企业家、农场和小型家庭农场主、高技术制造工人、管理人员和商业人士利益的一个全国性政治组织。

123.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成立于1991年11月1日成立。它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左翼政治力量,以及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的政治意志。截至2015年1月1日,该党共有党员394900名。该党的构成具有多民族性,由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的53个不同民族的代表组成。

124.乌兹别克斯坦政党的活动受《宪法》、《政党法》、《政党经费法》和《关于加强政党在国家行政改革和进一步民主化以及国家现代化中的作用的宪法性法律》的制约。

125.总统是国家首脑和行政机关领导人。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一职的当选资格为年满35岁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流利使用国家语言,并且在大选前常住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至少十年。同一个人不能连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超过两届。

126.总统由乌兹别克斯坦公民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的选举权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5年。总统选举程序在法律中得到详细规定。

127.总统是公民权利和自由、《宪法》和国家法律的保证。总统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执行关于国家组织的民族问题的决定;以及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代表乌兹别克斯坦。

128.总统有权就与国内外政策实施有关的基本问题向议会请示;确保高级权力机关和国家治理机构的合作;根据部长内阁的提议组建和废除部委、国家委员会及其他政府机构,并随后颁布相关法令提交议会核准;向议会推荐总理候选人并由议会审议和批准;在议会批准的总理辞职或被投不信任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解除其职务;以及根据总理提议任免部长内阁成员。

129.在乌兹别克斯坦遭受袭击或在履行共同抵御侵略条约义务的情况下,总统可宣布战争状态并在三天内将该决定提交议会确认;在特殊情况下(真正的外部威胁、群体性事件、重大灾难或自然灾害、传染病),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可在全国或个别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在三天内将该决定提交议会确认。总统是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可任免武装部队司令部并授予高级军衔。总统解决公民身份和给予政治庇护问题。

130.当立法院或参议院成员间发生不可调和分歧并对其正常运作造成威胁,或屡次做出违反《宪法》的决定,或当立法院或参议院成员间发生不可调和分歧并对议会正常运作造成威胁时,总统可在宪法法院同意的情况下颁布决定解散议会立法院和参议院。在立法院或参议院解散后,应在三个月内举行新选举。不得在紧急状态期间解散议会。

(b)行政机构

131.部长内阁具有行政权。部长内阁由总理、副总理、部长、国家委员会主席以及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首脑组成。

132.部长内阁负责采取措施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及其他权利和合法利益;协调和指导国家行政机构的工作;依法监督其活动;确保执行法律、议会决定,以及总统法令、决定和命令等。部长内阁在开展活动时对乌兹别克斯坦议会和总统负责。

133.由选举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获得同等最多席位的多个政党向立法院推选总理候选人。总统在十天内将人选提交议会审议和批准。总理候选人向部长内阁提交近期和长期行动方案。

134.当总理和议会立法院产生分歧时,在以主席名义正式提出提议后,立法院不低于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可提出关于不信任总理的问题在议会的联合会议上讨论。在同立法院所有政党派别进行充分协商后,共和国总统会推选新的总理候选人。如果议会两次拒绝总统的提议,共和国总统会任命代理总理并解散议会。

135.部长内阁的权力和活动组织程序由《宪法》(第二十章)和《部长内阁法》规定。

136.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委员会和地方行政长官是州、区、市和镇(区管辖范围内的镇和市内区除外)中的代表性权力机关。

137.地方权力机关的职能包括:保障法治、公共政策和公民安全;解决与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有关的问题;制订和执行地方预算,确定地方税费;确保获得预算外资金;确保管理地方公共服务;保护环境;以及确保公民身份证登记等。

138.州、区和市行政长官负责在各自的区域单位内行使代表权和行政权。

139.州、区和市行政长官依据独有权力原则行使其权力;对其管理的机构决定和行动承担个人责任;并负责向相应的人民代表委员会就与州、区或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有关的重要和紧急问题提交报告,由人民代表委员会根据报告做出决定。

140.州和塔什干市行政长官由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依法任免。

141.区和市行政长官由相应州的行政长官任免,并由相应人民代表委员会批准。

142.市内区行政长官由相应市行政长官任免,并由市人民代表委员会批准。

143.区属市行政长官由相应区行政长官任免,并由区人民代表委员会批准。

(c)司法机构

144.乌兹别克斯坦司法机构不受立法和行政机构、政党和其他公共协会的干预。

145.司法系统包括:宪法法院、最高法院、高等经济法院、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民事和刑事法院和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经济法院,这些法院的任期为五年,州民事和刑事法院、塔什干市民事和刑事法院、区际、区、市民事和刑事法院、军事和商业法院的任期相同。

146.禁止成立特别法院。

147.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审理关于立法和执行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最高法院和高等经济法院院长和成员不得担任议会议员。包括地区法官在内的法官不能为任何政党或运动的成员,不能承担任何其他有偿职务。宪法法院法官享有豁免权,并且在开展活动时享有独立性,仅受《宪法》监管。

148.最高法院是在民事、刑事和行政司法领域内的最高司法机关。其判决具有最终性并且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具有约束力。

149.最高法院有权监督卡拉卡尔帕克斯坦最高法院,以及州、市、区际、区和军事法院的司法活动。

150.高等经济法院和各经济法院负责在其职权范围内解决经济领域内的纠纷,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解决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构或组织之间以及企业主之间的纠纷。

151.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法律。不允许干涉法官执行法律的工作,干涉行为将被追究责任。法官的豁免权受法律保护。

152.法官不可担任参议员或国家代表机构成员。法官不能成为政党成员,不能参加政治运动,不可从事科学或教育以外的任何类型的有偿活动。在法官任职期满前,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将其免职。

153.司法机关的裁决对所有国家机关、公共协会、企业、机构合组织、官员和公民具有约束力

154.保障被告的辩护权。保障在任何调查和诉讼阶段接受专业司法援助的权利。辩护律师负责为公民、企业、机构和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律师的活动由法律规定和监管。

155.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有权享有司法保护,以免遭国家和其他机构与官员的非法行为或决定,以及侵犯其生命和健康、荣誉、尊严、个人自由、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企业、机构和组织同样有权获得司法保护。为确保就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检察官会参与诉讼的各个阶段和法院审议法律的实际应用问题的过程。

156.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仲裁法庭是非国家机关,负责解决企业间产生的争议。其活动受《仲裁法院法》管辖。

(d)选举制度

157.选举制度的组织依据和原则在《宪法》第二十三章、《全民公投法》(1991年)、《总统选举法》(1991年)、《议会选举法》(1993年)、《州、区、市人民代表委员会选举法》(1999年)、《公民选举权保障法》(1994年)和《中央选举委员会法》中有专门规定。

158.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担任国家代表机构的权利。每个选民有权投一票。投票权、平等权和表达个人意愿的自由权受法律保障。在乌兹别克斯坦,只有本国公民享有投票权。外国人和无国籍者不享有这项权利。

159.所有公民,无论社会背景、种族、族裔、性别、语言、教育程度、个人、社会或财产地位如何,均拥有平等的选举权。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法律的规定,在提名的代表机构候选人中,女性人数不应低于30%。候选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国家代表机构担任代表。

160.总统大选、议会立法院选举、卡拉卡尔帕克斯坦议会,以及州、区、市国家权力代表机构选举在其任期届满后的当年12月下旬的第一个礼拜日进行。选举在普遍、平等和不记名投票的直接选举基础上进行。最低选举年龄为18岁。

161.法院认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依据法院判决被囚禁的公民不能被选举和参加选举。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禁止直接或间接限制公民的选举权。

162.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开展选举,其活动原则为独立性、合法性、合议制、透明度和合法性。中央选举委员会定期开展活动。其成员由立法院和参议院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州人民代表委员会和塔什干市人民代表委员会的推荐下选举产生。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经总统推荐在委员会届会上由其成员选举产生。

163.乌兹别克斯坦选举制度是一种多数表决制。根据《议会选举法》,获得半数以上参加投票选民的选票的候选人被认为当选。

164.在2015年3月29日的总统选举中,共有2079.8万人拥有选举权,实际参与选举的有1894.2万人。

二.人权保护和促进总体框架

С.接受国际人权标准

(a)批准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165.自独立以来,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了人权领域的以下基本的国际法律文书:

条约

加入 时间

保留及声明

克减 、例外或限制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19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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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19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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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

19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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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

199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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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

19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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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

199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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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20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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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200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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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请愿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1966年

19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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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89年

20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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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批准其他联合国人权条约及相关文书

166.乌兹别克斯坦不仅加入了10项核心国际文书,还加入了其他联合国人权文书:

条约

加入 时间

保留及声明

克减 、例外或限制

《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

1991年9月30日

《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

1994年12月19日

《各国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

1997年8月30日

《发展权利宣言》

1997年8月30日

《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1981年)

1997年8月30日

《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

1997年8月30日

《执法人员行为守则》

1997年8月30日

《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1997年8月30日

《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1980年)

1998年5月1日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

1999年8月20日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盈利使人卖淫的公约》,(1949年)

200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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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年)

2000年12月13日

签署

2003年8月30日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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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根据2008年7月7日第158号法律加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2001年6月28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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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0年12月13日

签署

2003年8月30日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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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2012年4月24日

(с)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167.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了13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条约

加入 时间

保留及声明

克减、 例外或限制

《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30年)

199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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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工作时间减至四十小时公约》(第47号)(1935年)

1995年5月6日

《带酬休假公约》(第52号)(1936年)

1995年5月6日

《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1949年)

1997年8月30日

《同酬公约》(第100号)(1951年)

1997年8月30日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1951年)

199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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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7年)

1997年8月30日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58年)

1997年8月30日

《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1964年)

1995年5月6日

《对企业工人代表提供保护和便利公约》(第135号)(1971年)

1997年8月30日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73年)

200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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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154号)(1981年)

1997年8月30日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1999年)

200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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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批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他人道主义条约

168.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了日内瓦四公约和其他人道主义条约,内容如下:

条约

加入时间

保留及声明

克减、例外或限制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一公约》)(1949年)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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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二公约》)(1949年)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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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1949年)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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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1949年)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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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77年)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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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1977年)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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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批准区域人权公约

169.乌兹别克斯坦签署了区域人权公约,特别是在独立国家联合体(独联体)框架内。

编号

文件名称

批准日期和地点

1.

关于建立新一代护照和签证文件公共信息系统和在独联体成员国予以进一步发展和使用的合作协定

基希讷乌,2008年11月14日

2.

关于采取紧急措施保护武装冲突受害者的协定

莫斯科,1993年9月24日

经1993年12月29日第1013-XII号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决定批准

1994年12月1日在乌兹别克斯坦生效

3.

关于向难民和被迫重新定居者提供援助的协定

莫斯科,1993年9月24日

经1993年12月29日第1014-XII号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决定批准

1994年11月21日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效

4.

关于来自国外的人道主义援助联合活动的协定

明斯克,1993年1月22日

1993年12月19日在乌兹别克斯坦生效

5.

独联体成员国签证互认协定

莫斯科,1992年11月13日1999年12月24日乌兹别克斯坦宣布退出该协定

D.在国家层面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

(a)保护人权的立法框架

170.截至2015年1月1日,以下法律文书在乌兹别克斯坦生效:686项法律、573项议会决定、2119项总统法令、1536项总统决定、84项总统指令、8218项部长内阁决定以及2955项部委和部门决定与命令。

171.将国际法纳入国家法律的规则与方式的依据是对《宪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法律的分析。乌兹别克斯坦承认国际公认原则和标准在国家法律中具有优先性。然而,这种优先性比较“模糊”,即在国内依照以国家机构为确保实际落实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所采取的法律和组织措施为依据的某些特定程序来执行国际法。

172.通过颁布制定了以下相关实施机制的法律,在国内适用国际法规范:

首先,通过了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律间关系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缔结、执行和终止国际条约的程序;以及通过负责执行条约的国家机关职权领域的法律;

其次,通过了法律条款,以确保依照具体的国际条约履行国际法义务。

173.关于人权的立法编纂通过宪法法案、法典和一系列可直接适用的法律来实现。议会已通过的关于基本人权和自由的法律超过600项。关于保障和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总体准则在部门法律规定中得到界定。保障人权和自由的最重要原则在《家庭法》、《劳动法》、《住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责任法》等的规范中得到规定。

174.近几年来通过了一系列旨在建立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组织和法律机制的重要法律,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宪法(修正案)》、《国家和政府权力机关工作公开法》、《社会伙伴关系法》、《生态监督法》和《自然人和法律实体申请法》等。

175.通过《法律文书法》、《警察行动法》、《刑事诉讼期间的审前拘留法》、《检察院法》(新版)以及总统颁布的文书等,对法院和执法机构的职能改善给予了特别关注,以便加强对诉讼的法律和社会保障和法官的社会地位。

176.立法机构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来不断解决与实现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问题,这些法律包括《关于保护私有制和保障业主权利的法律》、《家族企业法》、《竞争法》、《私人银行和金融机构及其活动担保法》、《商业活动领域许可程序法》、《自由企业法》(新版)、《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东权利保护法》和《商业机密法》等。

(b)就人权问题作出决定的的国家机关

177.乌兹别克斯坦有权解决人权问题的机构包括:

议会立法院和参议院,以及地方立法机构;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部长内阁和各部委、部门和行政机构;

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构;

司法系统机构;

总检察院;

司法部

内务部。

178.议会是乌兹别克斯坦的最高立法机构,它负责制定保障和保护人权的法律依据。议会下议院和上议院的委员会实施国际人权条约和已生效人权法律执行情况的议会审查程序。

179.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是国家首脑,保证国家机构的协调运作和互动,是尊重公民权利和自由、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保证人;进行谈判并代表乌兹别克斯坦签署条约和协议;确保遵守国家缔结的条约和协定并履行其载有的义务;以及在国家行政机构和行政长官签发的指令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予以中止和撤销。

180.行政权力由部长内阁行使,它负责执行有效的经济、社会、财政、货币和贷款政策;采取措施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和其他权利及合法利益;并保证执行法律、议会决定以及总统法令、决定和命令。

181.州、区、市和镇(区管辖范围内的镇和市内区除外)的权力机关的代表机构是由行政长官领导的人民代表委员会。它从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出发,在其职权范围内解决关于保障法治、法律制度、公民安全和相关区域单位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问题。

182.相关区域单位的代表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由州、区和市行政长官领导。各级行政长官根据独有权力原则行使职权;对其管理机构做出的决定和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并负责向相应的人民代表委员会就与州、区或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有关的重要迫切问题提交报告,由人民代表委员会根据报告做出决定。地方行政长官在其权限内要做出对相关地区的企业、机构、组织、协会、官员和公民有约束力的决定。

183.司法机构:司法系统包括宪法法院、最高法院、高等经济法院、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民事和刑事法院、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经济法院,这些法院的任期为五年,州民事和刑事法院、塔什干市民事和刑事法院、区际、区和市民事和刑事法院,以及军事和商业法院的任期相同。

184.总检察院:检察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法律至高无上;巩固法治;捍卫公民权利和自由受社会、国家、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制度保障的利益;以及预防和防止违法行为。

185.根据2014年7月24日关于进一步改革执法制度措施的总统法令,总检察院成立了执法监督和提高检察机构活动效率总局,核准了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州和塔什干市检察部门的组织结构和乌兹别克斯坦运输检察院的组织结构,其中包含了监督农业领域执法情况的新部门。

186.总局的职责包括:实施监督以确保严格遵守保护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其他权利与自由领域的法律规定;及时审查个人和法律实体的申诉;以及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在这些情况下可能会遭到侵犯权利。为执行这些任务,在总局内设立了人权和自由遵守情况监督处。

187.司法部专门确保和保护人权和自由,其内部设有根据2003年8月27日部长内阁决定设立的人权保护局。人权保护局定期分析人权保护领域的法律,并为其改善提出提议;以及监督国家行政机构、地方权力机关、执法机构对《宪法》、法律和国际协定中规定的人权与自由的遵守情况。

188.在诸如监督人权和自由的遵守情况等领域,人权保护局与议会人权专员(监察员)与国家权中心开展合作。

189.根据《宪法》规定,内务部内设了人权保护和法律支助处,它确保居民不受阻碍地向内务机构提交来文、申诉和声明。为此,该处在这些内务机构的办公大楼外设立了公民接待室,并向公民告知内务部热线电话和《公民来文法》。

190.内务部签发了一项关于完善内务机构和议会人权专员(监察员)及其地方代表在人权保护领域的合作的命令。该命令规定在地方开展合作,共同审查公民来文,监督执法情况,并举办研讨会和圆桌会议。与国家人权中心也开展了类似工作。

(c)侵犯人权行为的法律补救办法

191.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明确规定了受保护人权遭到侵犯时的法律补救办法。这些补救办法在下列法律条款中得到详细规定:《民法》、《民事诉讼法》、《法院法》、《检察院法》、《个人和法律实体申请法》、《对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和决定提出申诉法》、《议会人权专员法》、《律师法》、《非盈利性非政府组织法》、《司法部条例》和《内务部条例》。

192.2014年12月3日通过的《个人和法律实体申请法》明确规定了关于就侵犯人权行为提出申诉的司法外程序。可以以声明、提议和投诉的形式以本国或其他语言向国家机关提交来文。法律禁止与行使提出来文权利有关的任何歧视行为。个人和法律实体有权在遭遇非法拒绝接收和审理向上级机构转交或直接向法院提交的来文的情况下提出上诉。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禁止向其他国家机构或向其决定和行为或不作为正在被起诉的机构或官员转交来文以供审查。

193.检察机构负责审查和处理个人和法律实体提交的来文。2011年至2014年间,检察机构直接受理了247329起此类来文,其中对41640起给予了满意答复。在上述期间,检察长共接待了445972位公民。根据所提交来文的审查结果,共采取了31300项与检察相关的响应措施,其中有3700项涉及就侵犯行为采取法律补救办法,3100多项关于就官员的非法行为提出申诉,12300多项涉及对个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行政、纪律和物质责任,11212项涉及索赔,总金额达427亿苏姆。在严重违法案件中,提起了3522项刑事诉讼,被告自愿支付78亿苏姆以赔偿损失,恢复了50900多位公民的权利,向933人提出禁止违法的警告。

194.司法部下属人权保护局负责审查侵犯人权的来文。2011年共审理了3306起来文,其中包括2234起申诉,2012年共审理了3782起来文,其中包括2816起申诉,2013年共审理了3505起来文,其中包括2765起申诉,2014年共审理了4301起来文,其中包括3130起申诉,2015年上半年共审理了5756起来文,其中包括3772起申诉。根据政府2004年2月24日第112-Р号命令在司法部下设了部门间工作组,以监督执法机构和其他国家机构遵守人权和自由的情况,该工作组负责研究和总结与遵守人权和自由有关的案件。

195.在国家机关系统中,参与公民权利司法外保护的机构还有议会人权专员和国家人权中心。

196.人权专员在审查申诉时还伴有由其办公室开展的特殊独立调查,以及就案件作出裁决的官员提出的建议。人权专员、尊重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委员会成员和人权专员秘书处的工作人员每天都会亲自接待公众。

197.2010年至2014年间共进行了108次个人接待,在此期间,人权专员共收到1750起公民来文,受理了其中的1149起申诉和声明,并将其转交主管机构进行裁决。在同一时期,人权专员办公室共审查了58274份公民声明和申诉(2005年至2009年间为44370份)。

198.社会关系办公室是国家人权中心的分支机构,其任务之一是促进保护公民权利和评估关于实现人权的状况。该办公室负责公民接待并研究向中心提交的书面声明。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收到的来文数量

1 223

1 358

1 547

1 474

1 456

1 650

1 882

199.2014年,在该中心收到的来文中,有730份(占44.1%)声明和919起(占55.6%)申诉,其中843起(占51%)由妇女提交,663起(占40.1%)由男子提交,147起(占8.9%)为集体来文。280起来文得到积极解决,其中,有119起恢复了公民受到侵犯的权利,有161起提供了行使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支助。

200.关于保护遭到侵犯权利的司法程序,使用行政程序对侵权行为提出申诉并不排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恢复权利的可能性。

201.求助于律师界提供了另一种法律保护的方式,其网络由公共和私人律师公司和事务所构成。截至2015年1月1日,律师界设有1248个律师机构,其中律师协会64家,律师公司398家,律师事务所784家,法律咨询处2家。律师机构的活动呈现多科性。此外,专门的律师机构包括军人事务律师协会,“YuvenalVeritasadvokatlari”协会和国际法事务律师协会。

202.2011年至2014年间,律师以咨询形式提供给的免费法律援助共计297240次(2011年为73881次,2012年为74443次,2013年为76619次,2014年为72297次),通过起草文件提供的法律援助共计27324次(2011年为8092次,2012年为6769次,2013年为6482次,2014年为5981次)。由国家承担费用向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共计236588次(2011年为54530次,2012年为55215次,2013年为60277次,2014年为66566次)。有超过111万名公民向律师寻求法律援助,其中城市居民超过624000人,农村居民超过387000人。2011年至2014年间,律师作为证人的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共计10444次(2011年有3093次,2012年有1939次,2013年有3448次,2014年有1964次)。

203.法学院里还有法律服务所,可为公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204.例如,作为世界经济与外交大学的非商业性公法咨询机构,法律服务所为低收入阶层居民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便保护其遭受侵犯的权利。大学课程中包含了为国际法系三至五年级学生开设的“法律服务所”选修课。2011年至2014年间,法律服务所以法律咨询和编制司法和司法外文件(声明、请愿书、申请和来文等)的形式直接向334位公民在提供了法律援助。

205.公共组织以法律代理人身份出庭进行人权保护,并接受和审查公民来文。2011年至2014年间,工会审查了42830起公民来文。仅在2015年上半年就有6558起来文得到了积极解决,其中对2816给予了满意答复,针对3295起做出了解释。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向超过6700位公民提供了法律援助。工会经常向法院转交诉讼,向雇主或国家机构提交呈请,以确保恢复员工遭受侵犯的权利。仅在2014年,工会向法院转交了111项诉讼和328项针对雇主的呈请。最终,1143位公民的权利得到恢复。

206.政党也处理公民来文。因此,自2006年起,在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中央、地方、区和市委员会设立了207个公共援助中心,旨在帮助党内选民解决其遇到的社会问题。2011年至2014年间,上述中心共接待了44700位公民。超过75%的来文得到了积极解决。2012年至2013年间,乌兹别克斯坦自由民主党帮助257位企业家和农民解决了法律问题。

(d)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

207.目前,乌兹别克斯坦签署了3000多项政治、贸易、经济、财政、投资、科学、技术、文化和人道主义领域,以及执法、国防、教育、卫生和旅游领域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其中有70多项国际条约直接涉及人权与自由。

208.乌兹别克斯坦签署了关于承认或赋予人享有的权利或为对个人的法律保护提供资源的国际条约,它承担确保境内所有人享有这些具体权利和法律保护的义务。然而,这种直接实现所述权利的国际义务只能依照国家法来履行。

209.通过新的本国法律或修订现行法律的立法程序旨在履行该国在保护国际法规定的人权领域的国际义务。如果不修改国内法律或使其符合国际法,则乌兹别克斯坦作为一项国际条约缔约方就无法执行其规定。

210.不仅可以通过立法行为执行国际人权法,还可以并且主要是通过政府的社会和经济政策予以执行。高水平的经济发展和居民之中的政治文化促进了国际条约中规定的诸多自然的公民、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实现。

211.1995年12月25日《国际条约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必须依照国际法规则直接和强制适用其签订的国际条约。

(e)司法机关援用国际人权文书的情况

212.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法律体系承认国际法相对国家法律的优先性。同时,为了执行国际条约,应将其引入国家法律之中。国际法规范被引入后便成为了国内法律的一部分,并且具有约束力。直接引用某一国际条约的做法对于乌兹别克斯坦司法机构而言不是一种标准做法,极其罕见。

(f)对区域人权法院管辖权的承认

21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不是区域人权协定缔约方,故不承认区域人权法院的管辖权。

(g)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规定

214.乌兹别克斯坦共设有8000多个非政府组织,其中近30个是国外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或海外代表处。公民集会和自治机构数量超过了10000个。

215.公民拥有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宪法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此类参与行为的形式是地方自治政府、公投、国家机构的民主立宪,以及发展和完善对国家机构工作的社会监督。

216.公民有权加入工会、政党和其他公共协会,并参与民主运动。任何人都不得限制政党、公共协会、民主运动或权力代表机关中占少数的反对派成员的权利和自由或贬低其尊严。

217.乌兹别克斯坦通过了以下法律文书,以加强和支持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宪法》(第十二章)、《民法》、《民间社会法》、《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法》、《自愿基金会法》、《私人业主协会法》、《地方权力机关法》、《地方权力机关(投票站主任选举)法》、《非政府组织(保障)法》和《慈善法》。

218.《宪法》第57条禁止为强行改变宪法秩序;损害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共和国公民根据《宪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鼓吹战争或民族和种族间的社会或宗教敌意或仇恨;或危害人民健康和道德而成立的民间社会组织,以及以民族和宗教名义开展行动的军事化团体的建立和活动。禁止建立秘密社团。

219.《宪法》第62条规定,只有依据法院裁决方可解散、禁止或限制公共协会的活动。非政府组织只有根据其最高机构的决定或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决才能解散。这些事项受2015年1月15日部长内阁令批准的《非政府组织解散程序条例》的管辖。

220.司法部为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登记机构。根据《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法》,收到关于非政府组织要求进行正式注册的文件的司法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审查和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注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必须向该组织的创立者颁发正式注册证书,或向其出示说明其拒绝决定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的文件。拒绝登记非政府组织的决定以书面通知形式向该组织转交,其中会说明拒绝理由。关于登记机构拒绝登记的决定,可向法院提出起诉。2014年3月10日部长内阁令批准的《非政府组织国家登记程序条例》规定了非政府组织的登记规则。

221.国家实施同民间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合作的政策。议会于2008年下设了支持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机构的公共基金,由参议院成员和立法院代表组成的议会委员会确保对从国家预算拨款用于支持非政府组织活动的资金进行透明、公开、定向和民主分配:因此,在2008年至2014年间,以国家补助、劳务合同和赠款形式的拨款超过377亿苏姆。

222.为支持媒体活动通过了10多项法律。这些法律旨在实现媒体的民主化和自由化,提高其在确保公共、政治、社会和经济改革透明度和公开性方面的积极性,以及使用先进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信通技术)。《媒体法》、《保障获取信息自由法》(新版)、《信息技术法》、《信息自由原则和保障法》、《记者职业活动保护法》、《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法》确保了获取信息自由并成为了保护记者职业活动的综合制度的基础。

223.现行法律框架为媒体的独立和自由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1991年,该部门有395家媒体设施,而如今有近1400家印刷和电子媒体设施。其中近53%的电视频道和85%的广播频道为非国营。媒体以15种以上由在乌兹别克斯坦居住的民族和族群所使用的语言发布信息。

224.印刷媒体以乌兹别克语、俄语、英语、哈萨克语、塔吉克语、卡拉卡尔帕克语和朝鲜语等语言进行出版。

225.议会持续关注信息部门。目前,立法院正在审议《广播电视法》、《媒体经济基础法》和《媒体国家保障法》。此外,还计划采取一系列组织和法律措施,以支持有前景的项目和方案,援助加强媒体的经济独立性和财政稳定性、促进信息服务领域的市场关系,以及更新和增加媒体的财政和技术资源。

226.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创意记者联盟、国家电子媒体协会和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印刷媒体和信息通讯社支持和发展公共基金,在巩固和发展独立媒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27.目前,所有国家机构无一例外都有自己的网站,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这些网站充分了解某部委的活动,并查阅官方文件。使用以“.uz”结尾的域名的活跃网站数量从2002年的587家增长至2014年的18378家。目前,有近1000个家企业提供网络服务,在2014年初,网民数量超过了1050万人。这一发展有助于提高居民和国际社会对国内改革的认识。

Е.在国家层面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а)议会对促进和保护人权以及执行国际人权条约的作用

228.当前已通过监督对议会批准的国际公约的遵守情况,举办了议会听证会、研讨会和会议,极大地加强了议会对关于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条约的遵守情况的监督。

229.2011年,举办了的议会听证会,介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司法部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情况,《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关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国家报告等。

230.2012年,议会听取了参与国际劳工大会第一○一届会议政府代表团的报告,内容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参与该届会议工作的情况以及执行劳工组织公约的情况;讨论了乌兹别克斯坦在联合会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框架内的第二次国家报告。2013年,议会讨论了关于国家和宗教共识与社会共同谅解、完善关于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立法、发展对国家机构活动的公共监督、反腐败以及《媒体法》与《公民来文法》执行情况等问题。

231.2014年,议会探讨了对乌兹别克斯坦关于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的第八和第九次国家报告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关于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审议结果;以乌兹别克语陈述《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情况;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有关的问题,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第三和第四次国家报告的审议结果。

(b)国家人权机构

232.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乌兹别克斯坦成立了以下国家人权机构:议会人权专员(监察员),国家人权中心和总统办公室下属现行法律监督学院。

233.议会人权专员办公室在监督人权法遵守情况方面发挥实质性作用。通过可用手段,它不仅促进了被侵犯权利的恢复,还完善了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审查公民上诉以及提供援助以恢复被侵犯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权专员的优先任务之一。

234.1996年10月31日,根据总统令成立了国家人权中心,该中心是一家旨在落实关于人权和自由的国家政策的分析、协商和部间协调国家机构。其重要任务和职责是起草关于人权与公民自由的国家行动计划;发展同人权领域国际和国家组织的合作;起草关于国内遵守和保护人权情况的国家报告以及向国际组织提交的呈文;以及编写向国家机构提出的关于如何完善其遵守和保护人权情况的建议等。国家内设《民主化与人权综述》编辑组。

235.现行法律监督学院是总统办公室的一个研究机构,负责监督立法并对已颁布的法律开展技术审查,以便促进落实国家元首的立法倡议。学院审查了国家法律与国际规范与标准的一致性,以及法律草案是否遵循了公认原则和国际规则法,以及人权与自由的优先性。

236.2011年至2014年间,学院开展了近20次关于人权保护领域现行法律的执行情况的审查,这些法律尤其包括:《民事诉讼法》、《就业法》、《刑事诉讼法》第28章(“预防措施”)、《工会及其权利与活动保障》、关于人身保护令的条款、《公民选举权保障法》、《保健法》(移植程序条例)和《国际条约法》等。

237.司法民主和自由及保障司法系统独立的研究中心是隶属于最高法院的独立的信息分析和咨询机构。2011年至2014年间,该中心开展了近25次审查,涉及法院活动,以及《法院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落实情况。审查结果是关于改善司法行政的建议依据。

238.乌兹别克斯坦的社会弱势儿童问题由国家儿童适应社会中心负责解决。该中心是根据部长内阁决定成立的独立组织,其职能是协调、监督和评价儿童的社会保护,分析并制定关于实现和保护社会弱势儿童群体权利和利益的法律文书。

(с)人权条约的宣传和出版

239.国际人权文书的宣传形式包括筹备和出版国际人权条约汇编、关于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家法律的书籍,以及说明国际人权规范实质和意义的文件。

240.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通过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和红十字委员会等国际合作伙伴保持密切合作,100多项核心国际人权文书大部分被译成了乌兹别克语并出版。近几年来以乌兹别克语或俄语出版了下列国际条约汇编: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国际文书汇编》;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教育方法手册》;

《儿童权利监督:乌兹别克语和俄语学习指导》;

《国际打击贩运人口条约和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立法》;

《人权教育:国家和国际标准》,俄语;

《犯人的权利:国际和国家标准》,乌兹别克语和俄语;

《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将尊重人权作为稳定、持续发展和繁荣的基础》;

《国际标准和完善〈政党法〉和〈非政府组织法〉》,国际圆桌会议材料汇编;

《人权研究:现状与前景》,国际会议材料汇编;

《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人类发展领域义务》,乌兹别克语;

《建立人权文化:保障人权与自由、进一步发展国内民间社会领域的最优先事项》(国际圆桌会议材料,2011年6月30日,塔什干);

《国家人权中心》,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

《国际人权标准与国家立法》(2011年在塔什干市召开的主题为“乌兹别克斯坦同联合国根据国际法在人权领域开展的合作”、“商务与人权:保护与社会责任”以及“在建立国家人权与自由保护制度方面的国际法率标准和乌兹别克斯坦的经验”的国际会议材料);

题为“民间社会在国家民主化条件下参与实施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和民间社会的发展:乌兹别克斯坦和其他国家的经验”、“乌兹别克斯坦制度建设经验和国际实践”的汇编(2012年在塔什干市举办的国际会议材料);

“进一步发展议会和公共监督制度的问题:国家和欧洲经验”以及“在国家现代化条件下发展国家人权保护制度:乌兹别克斯坦的经验和国际实践”(2013年在塔什干举行的国际会议材料);

社会伙伴关系和社会参与政府决策程序的国际经验;

打击人口贩运的国际条约和国家法律;

《国家人权保护制度:国际实践和乌兹别克斯坦的经验》;

《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的妇女权利国家监测框架》,乌兹别克语和俄语。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文件汇编;

《进一步改革司法和法律制度》(2014年在塔什干市举行的国际会议材料汇编)。

(d)提高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认识

241.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拥有一个律师和执法工作者培训和再培训的教育机构网,它包括大学的法学院、塔什干国家法学院、内务部科学院、国家安全事务学院、法律专业人员进修中心、总检察院高级课程培训班、乌总统办公室下属公共管理学院,以及外交部下属世界经济与外交大学。

242.总统办公室下属公共管理学院为学生教授人权课程,该课程授课范畴包括到国家人权中心和人权专员办公室进行实地培训。

243.在内务部人权保护和法律支助处的倡议下,从2009年1月起在内务部科学院开设了“人权理论与实践”教研室。该领域的教学课程包含以下形式:

为全日制二年级学生开设“人权概论”课程(40小时),其中20个小时为讲座,8个小时为讲习班,12个小时为自学;

在高等科学院班级开设“人权和内务机构工作”课程(40个小时),其中12个小时为讲座,18个小时为讲习班,10个小时为自学;

在高等军士培训班开设“法律培训”课程,包括“人权与内务机构工作”模块,共计16小时的课程;

根据教学方案在内务机构官员进修班开设了“在执法机构工作中遵守人权的国际标准”和“在内务机构规则中遵守人权”等课程。不同的条约和公约得到研究。

244.内务部体制中有4家军士培训和再培训中心,教学课程还包括关于与人权保护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家法律的课程。

245.人权保护和法律支助处实施了就人权保护领域的国际文书和国家法规为内务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的方案,(于2010年3月2日、2012年2月2日和2014年1月3日批准)。该方案包括每月开设一次相关课程。

246.司法部下属法律专业人员进修中心是国家教育机构,为司法部和法院工作人员、律师、法律教师以及法律单位职员提供高级培训和再培训。

247.该中心特别关注宣传有关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律制度的信息。课程包括司法领域中的乌兹别克斯坦国内法和国际标准、国际人道主义法基础、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基础、国际人权标准在执法机构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乌兹别克斯坦国内法与国际人权法、公众在国际法中的法律地位和国际和国内人权捍卫机制。在该中心学习的律师有2593人,其中2011年有706人,2012年有870人,2013年有525人,2014年有492人。

248.根据2007年11月7日的总统决定成立了总检察院高级培训班。课程包括旨在提供人权信息和教育的系统性活动,提高检察机构以及总检察院下属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技能。2011年至2014年间,82名检察机构主管人员参加了6个月的再培训课程,1667名员工参加了1个月的提高职业技能的课程;与此同时,开展了近680000项宣传活动,其中有近165000项是通过媒体进行的,发表了115篇科学文章,以及28本关于当前引发关注的不同法律专题的出版物。

249.国家安全事务学院的课程有人权研究,这是独立的学科,学时为24个课时。国家安全事务学院设有武装冲突法中心,该中心也开设了人权课程。学科的讲授以跨学科原则为基础,包括人权整体方面,也包括遵守人权规定的具体实践要求,这些都是今后国家安全部门人员在其执法活动中应该遵守的。

250.2011年至2013年间,塔什干国立司法大学为四年级学生开设了人权课程,以便加强学生的人权理论知识,以及关于适当执行现行国际和国家人权文书的知识。根据2013年6月28日第PP-199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人员培训制度的措施的总统令,塔什干国立司法大学改为塔什干国立法律大学。

251.2013年,塔什干国立法律大学首次在“国际法律活动”专业领域为三年级引入了“国际人权”模块,共计142个学时:讲座30个小时,实践课为46个小时,自学为66个小时。除独立的学科外,人权的某些方面在其他学科中也有所体现,例如“政府与法律理论”、“刑法”、“行政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

252.外交部世界经济与外交大学在本科阶段开设了“国际人权法”和“国家人权机构”课程,作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系的“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课程的一部分。

253.为国际法系四年级学生和国际关系系五年级学生开设了“人权”课程,在该课程框架内研究基本人权文件、人权保护国际机制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为研究生开设了“国际人权法”课程,在该课程上研究国际人权文书的条款。教学课程随着法律的修订与补充不断得到更新。

254.此外,保护人权的问题同样纳入了相关科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等。在五年级学生的专业课“国际公法”中划出了10个学时用于深入研究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问题。

255.除侦查人员和法官外,国防部军事教育机构也把研究国际人权标准纳入培训大纲。自2005学年起开设选修课,自2006学年起,“军事法基础”课程包括“人道主义法”和“武装冲突法”内容,研究人权课题。

256.在对医生进行培训和再培训时,对人权研究给予了特别关注。特别是,在所有医学院中,都要开设“法医学”门类下的学士级课程,解释专家、鉴定人以及辅助鉴定人员的权利。开设“医生业务的法律基础”课程。其中特别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问题,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防范干涉权和禁止使用酷刑和暴力。另一专题是不经个人同意禁止对个人进行医学或科学实验。这些问题不但要从病人的角度还要从医疗工作者的角度进行研究。

(е)各级教育机构(学校、中学、专科学校和大学)对人权问题的研究

257.根据有关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培训工作人员的国家方案和《教育法》的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建立了法律继续教育和培训体系,由以下几个阶段组成:

第一阶段:家庭法律培训;

第二阶段:儿童学龄前教育机构的启蒙法律教育与培训;

第三阶段:中学的法律教育;

第四阶段:中学和中等职业专科学校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第五阶段: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教育与启蒙。

258.法律教育和启蒙的第一阶段是从家庭开始的,因为家庭是儿童个性形成的基础。家庭在法律启蒙和教育形成和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地位。

259.儿童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律启蒙和培训融入了日常游戏和训练。这些课程为那些中班、大班的孩子和学前班儿童开设。中班和大班开设的“宪法课”一年上16个小时,都是以游戏的形式进行,还安排了7个小时的活动课。

260.在普通中学的一至四年级的课程中引入了该年龄段学生能够接受的法律、义务、责任等概念。教学课程为“宪法入门”,1年共40个小时。

261.普通中学的五至七年级,教学内容也相应扩展到生活的实例,讲述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引入了个人自治、权利平等、言论自由、自由获取信息和未成年公民的刑事责任等课题。开设的课程为“畅游宪法世界”,每年51个小时。

262.普通中学的八至九年级,公民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让学生形成关于国家社会和经济、政治、法律、科学与文化发展的知识体系;

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善于表达自己对重要个人问题的观点。

263.这些年级还学习“宪法性法律的原则”,每年34小时。中学(一至九年级)还开设了“国家和权利基础”、“法学”和“宪法入门”课程,共计50个小时。

264.在中等职业专科学校和中学,通过“法学”课程提供关于不同法律分支的背景知识,2年共68小时。

265.公教育部在学前机构和普通中等教育机构开设了人权、儿童权利、打击人口贩运、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等课程。2014年,在一至七年级学生的“民族独立思想和精神基础”课程中以及八至九年级学生的“乌兹别克国家和法律基础”和“宪法原则”课程中组织了对《儿童权利公约》条款的学习。

266.面向所有高等学校学生教授有关法律和宪法的基础课程,其内容包括人权信息和人权保护办法。面向塔什干国立法律学院、内务部科学院、国家安全部研究院的学生,以及司法部国家律师水平提高中心的职业律师和总检察院高级教学班的学员教授人权专门课程。

267.根据批准的出版计划,每年出版乌兹别克斯坦法典、法规汇编,以及针对高等和中等专业、职业教育机构学生的法律课本和教材。近三年来出版了290种印刷数在820000册以上的图书,其中,2012年有76种图书印刷数在175000册以上;2013年有108种图书印刷数在303000册以上;2014年有106种图书印刷数在342000册以上。

(f)通过媒体促进对人权问题的认识

268.如今在国内有689家报纸和283家杂志。其中329家报纸为国有,360家非国有。在杂志中,124家国有,159家非国有。全国共有107家出版社,1807家印刷企业,4家通讯社,66家电视台和34家广播电台。在电视台中,32家为国有,36家非国有。在广播电台中,4家为国有,30家非国有。

269.国家电视广播公司体制内的独立电台和地方电视广播公司定期就人权保护问题、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机制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工作的有关方面进行广泛报道。

270.专题电视广播节目特别包括:“Aelbakhti”,“Aelvazamon”,“Khaetvakonun”,“Konunustuvor”,“Azizim”,“Meningoilam”,“Dugonalar”,“Parlamentfaoliyati”,“Khamrokh”,“Meningonamkhammadanyakhshi!”,“Eshlarvakonun”,“Zhinoyatvazhazo”,“Ogokhbuling”,“Khukukshunoszhavobberadi”,“Aelvazhamiyat”,“Konunvabiz”,“Nafosat”和“Nigokh”,定期宣传男女平等、在紧急情况下尊重人权、保障生命权、揭发和制止人口贩运罪行、为受害人提供援助、保障司法领域权利、保护家庭关系、落实少数民族权利等问题。在“Akhborot”,“Davr”,“Poytakht”,“Khabarlar”和“Dieryangiliklari”等新闻节目中也广泛讨论了这些主题。

271.2011年至2014年间,国家电视广播公司体制内的独立电台和地方电视广播公司筹备并播出了2290个电视广播节目,其中特别包括:“Onalarmaktabi”,“Azizim”,“Meningoilam”,“Mokhirkullar”,“Konunustuvor”,“Parlamentvakti”,“Tarakkietdasturi”,“Sizningadvokatingiz”,“Davrmavzusi”,“Mavzuganigokh”,“Khimoya”,“Oramizdagiodamlar”,“Oyna”和“Atirgul”;与此同时,播出了238个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主题的广播电视节目。在“Telemushokhada”,“Munozara”,“Kuhnmavzusi”,“Erkinfikr”,“Khaetdarcy”,“Khukukvaburch”,“Savolberingzhavobberamiz”,“TV-Khukuk”,“Radioadvokat”,“Yuzma-goz”,“Ochikmulokot”,“Insonvakonun”,“Khukukvaburch”和“Tafsilot”专题广播电视节目中讨论了正确执行人权法律的问题。

272.播出了273个宣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劳工组织《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73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1999年)的电视广播节目。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筹备并转播了201个电视广播节目。在2011年至2014年间共播出了712个电视广播节目,在居民间宣传和解释国际人权文书。

273.目前播出的电视和广播节目使用超过了15种语言,包括乌兹别克语、卡拉卡尔帕克语、俄语、哈萨克语、塔吉克语、吉尔吉斯语、克里米亚鞑靼语、维吾尔语、阿塞拜疆语、英语、朝鲜语、土库曼语、塔塔尔语、印度语和德语,促进了居民对在国内居住的各民族成员的生活和活动的了解。

274.媒体参与到提高居民对立法情况的认识和广泛吸收民间社会加入的活动中。因此,在过去几年内开展了3136000多项法律宣传活动(2012年为805371项,2013年为1157775项,2014年为1173230项),与此同时,170000项活动(2012年为59896项,2013年为53284项,2014年为56936项)由司法机构直接组织。

275.宣传人权的电视广告和宣传资料受到了重点关注,包括:保障消费者权利问题、环境与健康、支助青少年、教育补助、促进企业家精神、孤儿和残疾儿童权利,以及打击人口贩运、吸毒、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吸烟等。

276.乌兹别克斯坦出版了30多种有关权利保护主题的法律期刊和杂志,并在互联网上创建了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法律数据库(www.lex.uz)。

(g)民间社会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作用

277.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通过了一系列促进社会发展和加强国家和非政府组织间社会伙伴关系的法律。

278.2013年12月27日通过的《生态监督法》对于该计划具有重要意义,该法规定了社会群体参与管理和监督公民环境安全保障领域状况的法律机制。不仅是非政府组织和地方权力机关有权实行社会生态监督,公民也直接享有了解自然保护领域当前状况的权利。

279.2014年通过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构工作透明度法》在社会群体中得到了积极响应。该法旨在保证国家机关活动的透明性和公开性,这是对社会职能监督机制得到有效发展的重要保障。它规定了公民、非政府组织和媒体依法获得适当信息的具体权利。

280.2014年9月25日通过的《社会伙伴法》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法律,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和民间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文化、人道主义及其他领域互动与合作的法律框架和原则。该法还规定建立协调社会伙伴活动的专门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

281.2013年12月12日通过了“关于为民间社会机构发展提供援助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根据该总统令,自2014年1月1日起将非政府组织的国家登记税费降低了五分之一。将残疾人、退伍军人、妇女和儿童社会团体的国家登记税费降低了50%。

282.根据《税法》(第126、第197、第257、第265、第279、第295、第312、第316和第326条),非商业性组织不用缴纳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法人土地税、社会基础设施改善和发展税以及国家专项基金的强制性捐款。

283.关于人权保护,民间社会组织同国家人权机构开展密切合作,包括议会人权专员与国家人权中心。

284.在乌兹别克斯坦,从事人权保护活动的基本上是各种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分子,他们不仅保护其成员的权利,还深知在国内建立一个针对国家机构业务的社会监督和检查体系的重要性。这些非政府组织主要是儿童、妇女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非政府组织;残疾人和老年人组织;性别平等中心,以及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联合公民成立的职业团体、基金、联合会、联盟和委员会。

285.2005年为协调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乌兹别克斯坦成立了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全国联合会,至今该组织已经拥有330个乌兹别克斯坦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囊括所有社会生活领域,涉及多个领域(社会支持、法律、妇女、青年和环境等)。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全国联合会定期组织与卫生、教育、环保、就业和人口社会保障部门代表的公开听证会,并同国家人权中心一起对残疾人的无障碍交通方式实行监督。

286.协会参与“2014年禁止使用童工采摘棉花国家监督”是实行有效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通过监督,对19家教育机构负责人和农场主追究了行政责任,制定了提交至国家机构、部委、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建议。

287.民间社会形成独立监督研究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旨在落实政策框架规定的进一步深化国内民主改革和民间社会形成的任务,在其地方分处引入媒体的民主化和自由化过程监督程序。

288.民间社会形成独立监督研究所作为专家团体参与制订《社会监督法》、《社会伙伴法》、《生态监督法》、《广播电视法》、《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构工作透明度法》、《媒体经济活动法》、《媒体国家援助保障法》、《地方权力机关法》、《公民集会主席及其顾问选举法》、《关于修订和补充〈行政责任法〉的法律》、人权领域国家行动方案以及提高公众对法律认识的国家方案等。

289.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就妇女政策问题提供协调与咨询服务。委员会创立于1991年,由国家预算拨款。这一国家机制的独特性在于,妇女委员会主席同时也是副总理,者使得该委员会能够协调国家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社会伙伴关系。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有地方分支机构,负责发起、协调及实施政府旨在改善妇女地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就有关妇女问题与政府进行商讨,并在在妇女中宣传相关信息。

290.1993年由广大公众发起,设立了国际非政府基金会――健康一代基金会。基金会的主要任务就是为生育身心健康儿童创造基础。为此基金会制定并实施人道主义、医疗和教育方案和项目,以支持天才儿童并宣传健康生活方式方案,它还制定了针对弱势群体、儿童和青少年的方案。基金会涵盖乌兹别克斯坦14个地区,每个地区都有一个协调中心。在全国共有超过180个地方代表机构,工作人员超过250人(医生、教师和经济学家),他们积极为实现现有方案和制定新方案而努力工作。2011年至2014年间,医疗和社会中心和14个巡回医疗和社会援助工作组评估了3674个农村和9245个社区居民――特别是育龄妇女、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状况。巡回工作组评估了111951个家庭的健康和社会状况并对707210位公民进行了体检,其中妇女有350220人(包括287600位育龄妇女和62620位老年妇女);儿童有192182人;青少年有128283人(包括101963个女童);男子为36525人。

291.乌兹别克斯坦社会青年运动“卡莫洛特”是从事青少年权利保护的最大非政府组织之一。自2010年起,“卡莫洛特”同议会立法院和参议院、国家人权中心、议会人权专员(监察员)开展合作确保遵守青少年的权利和利益。参与制订《青少年政策基础法》、《限制酒精和烟草制品分配和消费法》、《防止忽视儿童和未成年人犯罪法》,并提出了近300条建设性意见。

292.2002年,乌兹别克斯坦成立了共和国社会儿童基金“SenYolg’izEmassan”(“你不孤单”)。基金主要任务是提供全方位援助,为儿童的体面生活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支持家庭优先,保障采取必要行动最大程度地保护急需社会支援的儿童(孤儿、无父母抚养的儿童、被忽视的儿童、残疾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利益。“SenYolg’izEmassan”基金根据长期援助儿童慈善方案开展工作。根据基金的倡议,2011年至2014年间,卫生部的资深医疗人权会在每年的10月至11月期间为“Mekhribonlik”家园和乌兹别克斯坦SOS儿童村的学生们进行全面体检。为6000名无父母照顾儿童进行了全面医疗检查并为其提供了治疗和康复援助。

293.根据部长内阁1992年1月10日第10号决定,设立了共和国民族间文化中心,该中心协调各民族文化中心的业务,提供实际帮助和指导,并积极参与满足生活在本国的各民族代表的要求。中心同部委、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理事会、州、市和区行政长官以及社会志愿组织一起执行民族间关系领域的统一国家政策。该中心在联合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会议上作为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文化中心的代表。在2010年和2014年,共和国民族间文化中心主席参加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会议,并在会上做了关于国家政策执行情况的发言。

294.《宪法》、《劳动法》和《工会及其权利与活动保障》对工会实行社会监督的权利、其形式、范围和方式做出了规定。监督范围包括:劳动条件和报酬,职业卫生和安全,社会保障,居住条件,社会保险,促进劳动者健康和文化利益以及就业情况。工会直接参与制订的社会劳动领域法规有150多种。这些文书包括《社会伙伴法》,《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构工作透明度法》、《个人和法律实体申请法》以及《家族企业法》等。

295.工会对乌兹别克斯坦批准的国际劳动组织公约的实施情况实行社会监督。儿童劳动问题协调委员会自2013年起成功运营。该委员会由联邦工会委员会、居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商联合会、民间社会机构和国际组织的代表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协调消除最恶劣的童工形式并参与制订相关国家政策。

255.为提高国家政策实效性,实现老兵的社会保护,提高其在社会中的作用,1996年12月4日总统下令创建了“奴罗伊”基金会,以对乌兹别克斯坦老兵进行社会支持。根据总统令和基金会章程,该基金会为自我管理、自筹资金、独立运行的非政府组织。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参与有影响力的社会政策的落实,特别是关于尊重老兵、残疾人、老年人的政策,为上述人群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给予其物质、医疗和人道支持。

F.将报告程序作为一种在国家层面促进人权方式的重要性

296.作为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乌兹别克斯坦向联合国条约机构定期提交关于以下文书的报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委员会);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委员会)。

297.根据政府于1996年11月13日的决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国家人权中心负责对国际人权条约的遵守情况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就其遵守情况编写国家报告。参与编写报告的有40多个承担人权及自由领域的国际义务的国家机构,以及30多个非政府组织和地方权力机关。

298.乌兹别克斯坦向国际公约组织不仅提交了国家报告,还按照联合国特别专题程序提供了有关人的权利和自由领域现状的最新信息。2014年提交了降低儿童死亡率、劳动移民和记者安全等信息。

299.根据下列文件编写国家报告:

关于向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构提交报告的准则,包括《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形式和内容准则汇编》;

各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联合国各公约委员会根据对乌兹别克斯坦定期报告的审查结果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国际人权条约;

乌兹别克斯坦新的人权法案;

最新执法和权利保护实践。

300.国家人权中心制定了专门程序,在议会立法院和部门间的工作组会议上讨论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情况的国家报告,监督执法机构遵守人权的情况。为此,2014年,部门间工作组审查了:

关于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八次和第九次国家报告的审议结果;

审理乌兹别克斯坦关于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二次国家报告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五次国家报告的筹备工作;

有关编制和审议《2014-2016年执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条约机构对乌兹别克斯坦人权和自由领域国家报告审议结果的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的信息。

三.全部或若干条约所共有的实质性人权条款的执行情况

H.禁止歧视和平等

301.《宪法》是保障人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基本权利与自由平等的基本法律。《宪法》第8条对“乌兹别克斯坦公民”的宪法定义作了如下规定:“乌兹别克斯坦人民由乌兹别克斯坦公民组成,不论其民族。”

302.《宪法》体现了乌兹别克斯坦加入的国际文书中包含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歧视的原则。所有乌兹别克斯坦法律都承认所有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和自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种族、性别、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信仰、个人及社会地位(《宪法》第18条)。

303.通过研究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可以发现国际人权条约的条款在大多数法规中都得到了充分反映。

304.1991年8月31日《国家独立原则法》第15条规定,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确定乌兹别克斯坦公民身份。

305.2001年8月30日《全民公投法》(新版)第6条“禁止一切因出身、社会群体、性别、教育或语言而直接或间接限制公民参加全民公投的行为”。

306.1997年8月29日《教育法》第4条规定,任何人都享有获得教育的平等权利,无论性别、语言、年龄、种族或族裔、信仰、宗教态度、社会出身、职业、社会地位、居住地或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居住时间。

307.1995年12月21日《劳动法》第6条规定,所有公民享有拥有和行使劳动权的平等机会。任何在劳动关系中因性别、年龄、种族、民族、语言、社会出身、财产和就业状况、宗教观点、信仰、社会团体属性以及其他与员工专业素质及其工作成果无关的情况限制或提供特权的行为都属于歧视,应被禁止。

308.2014年12月3日《个人和法律实体申请法》第10条规定,禁止在行使上诉权时因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信仰、个人和社会地位而产生的歧视行为。

309.根据2011年9月29日《刑事诉讼期间审前拘留法》第7条第4款,禁止因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信仰以及个人和社会地位歧视被拘留者和被监禁者的行为。

310.1998年12月25日《广告法》第6条第2款规定,广告中禁止因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信仰以及个人和社会地位及其他情况歧视他人或他人产品的行为。

311.根据《刑法》第5条,实施犯罪行为之人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并在法律面前平等,无论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信仰以及个人和社会地位。

312.《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依据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面前平等的原则,无论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以及个人和社会地位。

313.1998年12月25日《律师活动保障和社会保护法》保障公民从事律师活动的权利,无论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信仰以及个人和社会地位。

314.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制度规定了侵犯公民平等权利时要承担的责任大小。《行政犯罪法》规定对侵犯公民自由选择抚育和教育子女所使用的语言的权利,以及妨碍和限制自由使用语言,藐视国家语言以及生活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其他民族和族群语言的行为处以罚金。

315.《刑法》第141条规定了对侵犯公民平等权利的刑事处罚。该犯罪类别在《刑法》第七章中得到了表述,其中列出了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犯罪行为。

316.《刑法》第141条所述的歧视概念实际上是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一条相符的。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于《公约》中给出的定义为:“妨碍或否认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宪法》第1条没有说明歧视目的,这不影响行为本身的定义。

317.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即蓄意侮辱民族荣誉和尊严,旨在引起对其他民族群体、种族群体或族裔群体的仇视、不容忍或不和,以及根据民族、种族和族裔归属,直接或间接地限制特权,或给予特权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318.《刑法》第153条规定了对种族灭绝罪的处罚,即蓄意制造全部或部分消灭种族的生活条件,强制缩减生育,或将某一族群的孩子转移到另一族群,抑或下达命令实施上述行为。

319.为采取措施保障平等,议会正在制定和颁布下列法律草案:《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法》、《社会合作法》、《社会保障法》以及《儿童监察员法》等。

附件

附件1

2011年至2014年间乌兹别克斯坦向联合国条约机构提交的国家报告

报告

条约机构

提交日期

1.

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

儿童权利委员会

2011年

2.

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

儿童权利委员会

2011年

3.

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国家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

2011年

4.

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八和第九次国家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2012年

5.

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人权理事会

2012年

6.

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国家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

2013年

7.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国家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2014年

附件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按民族划分的常住居民人数

2014年1月1日

共计

30 492 812

乌兹别克族

25 342 568

卡拉卡尔帕克族

673 093

俄罗斯族

795 010

乌克兰族

74 151

白俄罗斯族

19 222

哈萨克族

800 095

阿塞拜疆族

40 985

吉尔吉斯族

264 115

塔吉克族

1 473 259

亚美尼亚族

36 320

土库曼族

182 581

塔塔尔族

207 450

犹太族

10 210

其他

573 753

附件3

按年龄划分的居民人数(截止年初)(千人)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两性

男性

女性

两性

男性

女性

两性

男性

女性

两性

男性

女性

共计

29 123.4

14 568.4

14 555.0

29 555.4

14 792.5

14 762.9

29 993.5

15 018.7

14 974.8

30 492.8

15 277.5

15 215.3

0-2 岁

1 922.5

991.6

930.9

1 895.0

980.1

914.9

1 865.1

966.3

898.8

1 895.0

983.0

912.0

3-5 岁

1 677.1

862.4

814.7

1 788.5

919.6

868.9

1 883.5

969.5

914.0

1 916.9

988.4

928.5

6-7 岁

1 033.1

531.0

502.1

1 056.4

542.7

513.7

1 070.9

550.7

520.2

1 148.6

590.4

558.2

8-15 岁

4 466.6

2 286.8

2 179.8

4 311.2

2 209.7

2 101.5

4 221.3

2 163.3

2 058.0

4 156.1

2 131.1

2 025.0

16-17 岁

1 276.8

651.2

625.6

1 274.7

650.3

624.4

1 263.1

646.1

617.0

1 201.1

615.6

585.5

18-19 岁

1 344.2

682.5

661.7

1 313.2

669.2

644.0

1 272.0

648.8

623.2

1 270.6

648.3

622.3

20-24 岁

3 145.7

1 594.7

1 551.0

3 188.9

1 616.7

1 572.2

3 215.4

1 633.2

1 582.2

3 232.0

1 643.8

1 588.2

25-29 岁

2 681.2

1 345.7

1 335.5

2 807.8

1 411.3

1 396.5

2 927.5

1 473.3

1 454.2

3 019.7

1 522.8

1 496.9

30-34 岁

2 212.7

1 108.6

1 104.1

2 263.7

1 135.0

1 128.7

2 342.1

1 174.3

1 167.8

2 425.4

1 215.8

1 209.6

35-39 岁

1 977.4

988.9

988.5

2 014.1

1 008.9

1 005.2

2 030.2

1 014.5

1 015.7

2 065.5

1 030.8

1 034.7

40-49 岁

3 339.5

1 624.2

1 715.3

3 385.4

1 647.4

1 738.0

3 439.7

1 680.1

1 759.6

3 492.5

1 711.6

1 780.9

50-59 岁

2 308.5

1 119.3

1 189.2

2 452.2

1 188.8

1 263.4

2 573.4

1 246.5

1 326.9

2 700.6

1 306.5

1 394.1

60-69 岁

895.8

427.7

468.1

948.8

451.6

497.2

1 027.0

486.2

540.8

1 126.5

531.1

595.4

70-74 岁

384.3

173.8

210.5

378.9

171.6

207.3

372.0

170.3

201.7

335.6

155.5

180.1

75-79 岁

221.9

93.1

128.8

232.5

99.6

132.9

236.1

101.9

134.2

249.5

108.0

141.5

80-84 岁

132.1

53.6

78.5

134.1

53.0

81.1

135.0

51.9

83.1

138.5

52.7

85.8

85 岁及以上

104.0

33.3

70.7

110.0

37.0

73.0

119.2

41.8

77.4

118.7

42.1

76.6

附件4

乌兹别克斯坦基本社会和经济指标

单位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国内生产总值 ( 现值 )

十亿

78 764.2

97 929.3

119 750.4

144 867.9 1

消费价格指数 ( 与去年 12 月相比 )

%

107.6

107.0

106.8

106.1

就业总人数

千人

11 919.1

12 223.8

12 523.3

12 818.4 1

失业人 2

千人

622.4

626.3

639.7

687.0 1

失业率 3

 %

5.0

4.9

4.9

5.1 1

新生儿人数

622 835

625 106

679 519

721 489 1

死亡人数

143 253

145 988

145 672

150 363 1

结婚人数

结婚

287 793

299 048

304 859

295 641 1

离婚人数

离婚

18 603

17 879

24 025

28 706 1

成人识字率

 %

99.9

100.0

100.0

100.0

平均家庭人数

5.1

5.1

5.0

5.0

预计家庭总数

5 741.6

5 830.7

6 010.3

6 102.5

- 单身有子女和无子女女性家庭总数

%

3.7

3.5

3.3

3.2

居民发病率 ( 所有患病种类 ) 首次确证

每 10 万居民

45 557.9

48 065.2

48 087.5

… .

-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患者

每 10 万居民

1 112.3

1 099.9

1 151.9

… .

避孕用具使用者

- 宫内节育器

每千名妇女 ( 15 - 49 岁 )

46.9

47.7

47.9

… .

- 激素药品

每千名妇女 ( 15 - 49 岁 )

4.9

4.4

3.8

… .

- 流产人数,包括微创流产

每百次分娩

6.4

6.2

5.9

… .

每千名妇女 ( 15 - 49 岁 )

4.6

4.4

4.5

… .

教育机构教师 ( 兼职除外 ) 与学生的比例:

- 普通教育机构

11.2

11.4

11.5

11.9

- 学术公立中学

14.2

14.3

13.6

12.8

- 职业高中

19.2

19.0

16.5

15.8

- 高等教育机构

11.3

11.3

11.2

10.7

1初步数据。

2根据2007年5月24日第106号部长内阁决定规定的待业居民统计法统计的数据。

3失业居民与经济活跃居民人数的比例。

附件5

2011-2014年乌兹别克斯坦法院案件审理情况

年份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 受到审判者

还押拘留

上诉期间拒绝采取还押拘留措施的案件数

2011 年

305 227

58 640/85 670

11 867

11

2012 年

161 714

52 855/75 189

12 641

10

2013 年

173 734

52 044/73 370

11 012

3

2014 年

217 147

52 171/73 276

9 803

5

附件6

议会人权专员(监察员)受理公民来文的情况

受理来文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共计

1.

监察专员中央办公室,其中:

7 124

7 134

7 658

7 712

7 938

37 566

- 地方机构

6 753

6 862

6 511

6 609

6 940

33 675

- 外国 公民

299

26

792

794

584

2 495

- 教养所

49

155

168

116

112

600

- 匿名来文

6

20

29

9

5

69

- 网络诉求

17

50

138

163

275

643

- 外国机构监察员

22

21

20

21

22

106

2.

重复诉求

1 983

2 653

3 710

2 317

2 205

12 868

3.

热线电话

624

702

563

725

822

3 436

4.

监察员地方代表受理的诉求

888

749

895

979

893

4 404

共计

10 619

11 238

12 826

11 733

11 858

58 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