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人及其他

犹太人

总计

德鲁兹

基督教

穆斯林

未归类

合计

2003

110.8

142.4

1 072.5

281.3

1 607.0

5 165.4

6 772.4

2004

113.0

144.3

1 107.4

291.7

1 656.4

5 237.6

6 894.0

2005

115.2

146.4

1 140.6

299.9

1 702.1

5 313.8

7 015.9

2006

117.5

149.1

1 173.1

309.9

1 749.6

5 393.4

7 142.4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2007年。

2 :平均人口,按宗教(千)

阿拉伯人及其他

犹太人

总计

德鲁兹

基督教

穆斯林

未归类

合计

2003

109.6

141.4

1 055.4

277.2

1 583.6

5 129.8

6 713.4

2004

111.9

143.4

1 090.0

286.5

1 631.8

5 201.5

6 833.3

2005

114.1

145.4

1 124.0

295.8

1 679.2

5 275.7

6 954.9

2006

116.4

147.8

1 156.9

304.9

1 726

5 353.6

7 079.0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2007年。

5. 2006年,以色列91.8%的人口住在城市,8.2%的人口住在农村地区。

3 :人口密度(平均每平方公里土地)**按地区划分

地区和分区(S.D.)

31 Dec 2000

31 Dec 2004

31 Dec 2005

31 Dec 2006

总计

278.7

300.2

305.2

310.5

北方区

241.9

260.9

265.0

269.0

中央区

1 142.4

1 247.0

1 275.0

1 306.6

南方区

63.2

69.4

70.7

72.0

海法区

948.4

983.3

990.8

998.0

耶路撒冷区

1 163.0

1 274.0

1 303.8

1 332.4

特拉维夫区

6 747.2

6 840.9

6 918.5

6 997.2

资料来源:以色列中央统计局,统计摘要2007年。

**不包括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以色列人。

6.自1989年以来,犹太人移民回以色列的总人数为1,178,273人,其中,964,580人来自前苏联,61,678人来自埃塞俄比亚。

4 :人口增长的来源,2001-2006年(千)

人口群体

本阶段开始时的人口

自然增长

移民进出总余数

本阶段结束时人口

总增长

年增长%

总人口

6 369.3

628.4

119.1

7 116.7

747.4

1.9

犹太人

4 955.4

392.9

50.3

5 393.4

438.0

1.4

穆斯林

970.0

195.9

5.9

1 173.1

203.2

3.2

基督教徒

135.1

9

6.6

149.1

14.1

1.7

阿拉伯基督教徒*

111.4

7.4

-0.6

118.7

7.4

1.3

非阿拉伯基督教徒*

23.7

0.4

5.9

27.7

3.9

3.2

德鲁兹人

103.8

13.5

0

117.5

13.8

2.1

未按宗教归类的人

201.5

16.7

57.4

280.9

79.4

5.7

资料来源:以色列中央统计局,统计摘要,2007年。

*资料来源:以色列中央统计局,统计摘要,2006年。

7.目前,男性约三百四十八万五千人,女性三百五十六万八千人。2007年,以色列男性预期寿命为78.5岁,女性为82.2岁。总生育率为2.88%,人口的28.3%为15岁以下,而65岁以上的人口占9.8%。

5 :按宗教和年龄划分的人口结构(千人,2005年平均)

年龄

犹太人

穆斯林

基督徒(合计)

德鲁兹人

未按宗教归类

0-4

497.2

177.5

11.3

12.9

20.2

5-9

454.7

169.7

12.9

13.0

19.7

10-14

422.6

143.3

12.7

12.8

17.8

15-19

414.0

114.9

12.3

11.6

23.0

20-24

422.2

95.5

11.2

10.7

24.8

25-29

405.8

89.9

11.9

10.7

25.6

30-34

387.6

84.3

11.9

9.8

28.1

35-39

324.3

70.0

10.9

8.0

25.4

40-44

291.0

60.1

10.5

6.9

20.9

45-49

302.8

44.6

9.2

5.5

18.5

50-54

312.8

32.8

8.0

4.2

14.9

55-59

301.0

22.6

6.6

3.1

13.4

60-64

187.7

19.6

5.1

2.2

7.1

65-69

176.4

13.3

4.7

1.8

8.4

70-74

152.8

8.7

3.5

1.3

3.8

75-79

130.5

5.3

2.5

0.9

2.6

80-84

101.4

2.8

80+:

2.4

0.5

80+:

2.4

85-89

45.5

1.3

0.3

90+

23.5

0.7

0.1

资料来源:以色列中央统计局,统计摘要,2007年。

8. 2006年,毛出生率为千分之21.0, 婴儿死亡率为千分之4.3。在2,007,300户家庭中,8.9%(180,300户)为单亲家庭。其中,146,900户为有子女年龄到24岁的家庭。有子女年龄到24岁的单亲家庭中,89.9%(132,200户)的家庭户主是女性。截至2006年,以色列家庭的平均人口为(不包括一个人的家庭)为3.84人,(犹太人家庭3.63人,阿拉伯家庭5.09人,前苏联移民家庭2.77人)。

9.截至2006年,以色列的识字率为95.7%(男性-97.1%,女性-94.6%)。

C. 文化和宗教

10.以色列的文化是西方和现代,以及中东、宗教和东正教的丰富融合。它基本上由犹太文化和犹太居民的传统组成,同时还有其他宗教和少数民族的影响。

11.世界上38%的犹太人居住在以色列,此外还有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包括穆斯林、基督徒、德鲁兹、巴哈伊等。如以色列独立宣言(1948)所声明的,以色列保证所有人的宗教和良心自由。每个宗教群体在法律上和实际上都可自由地行使其信仰,欢度其节假日和休息日。主要的宗教社区有其自己的法庭,受到法律承认,对宗教事务行使管辖权,包括个人身份的事务,如结婚和离婚。每一个宗教都有自己独特的礼拜场所、传统的礼仪和数百年来发展形成的建筑风格。

D. 政治制度的指标

12.关于以色列政治制度和政府结构的详细情况请见第二节(F)。

6 :得到承认的全国性政党数和各党立法席位分配情况-第17届议会

党派

票数

受权数(第17届议会席位数)

Brit Olam

2 011

-

Da-am-工人党

3 692

-

Gil

185 759

7

绿叶党

43 353

-

绿色党(Hayerukim)

47 595

-

Hadash

86 092

3

Herut

2 387

-

Hets

10 113

-

Ichud Leumi-Mafdal

224 083

9

Kadima

690 901

29

以色列劳动党-with Meimad

472 366

19

Lechem

1 381

-

Leeder

580

-

Lev

1 765

-

Likud

281 996

12

Meretz

118 302

5

阿拉伯民族党

738

-

全国民主大会

72 066

3

全国犹太阵线

24 824

-

新犹太复国主义

1 278

-

同一个未来

14 005

-

与银行作斗争党

2 163

-

Shas

299 054

12

Shinui

4 675

-

增强穷人力量党

1 214

-

Tafnit

18 753

-

Torah and Shabbat Judaism

147 091

6

Tzedek Lakol

3 819

Tzomet

1 342

阿拉伯联合意愿-阿拉伯复兴

94 786

4

Israel Beitenu

281 880

11

合计

3 140 064

120

资料来源:以色列议会,2007年。

7 :17届议会选举基本情况

2004年财政年度中央选举委员会预算

193 740 000 (新谢克尔)

合格选举人数

5 014 622

选举投票站总数

8 280

行动不便人士专设投票站数(包括在总数内)

1 136

医院中投票站数

188

海外外交代表驻地投票站数

92

监狱和拘留中心投票站数

51

资料来源:以色列议会,2007年。

8 :以色列议会妇女人数和所占百分比

议会

妇女人数(120名议员中)

妇女所占百分比(%)

第一届

11

9

第二届

12

10

第三届

12

10

第四届

9

7.5

第五届

10

8

第六届

9

7.5

第七届

8

7

第八届

10

8.3

第九届

8

7

第十届

8

7

第十一届

10

8.3

第十二届

7

6

第十三届

11

9

第十四届

9

7.5

第十五届

14

12

第十六届

17

14

第十七届

17

14

资料来源:以色列议会,情报研究中心,2007年。

E. 语言

13.希伯来语和阿拉伯语是国家的两种官方语言。以色列的电视台和电台用希伯来语和阿拉伯语广播,并用英文、俄文和阿姆哈拉语广播,但范围稍小。城市间道路路标也同时使用希伯来文、阿拉伯文和英文。

14.最近,以色列政府决定着手开展一个项目,将政府各部的互联网站的全部内容翻译成阿拉伯文。互联网主要网站和各部的网站信息范围极广,从各种各样的服务,如驾照换新、职位空缺,到政府合同和缴税以及指导如何对侵权提出投诉等,应有尽有。政府这么做的目的是使国内的阿拉伯居民能用自己的母语广泛容易地获得政府的互联网服务。

15. 2006年,向议会正式提出了设立阿拉伯语学院的要求。在议会教育、文化和体育委员会就此事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委员会肯定,为了正确体现阿拉伯文是以色列国的正式语言,设立阿拉伯语学院是必要的。此外,以色列的学术机构将从设立这样的学院得益,以色列的阿语教育和教学也会因此而改善。

F. 社会经济指标

16.以色列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GDP)以目前价格计算为6,196.6亿以色列新谢克尔(约1,859亿美元)。人均GDP为87,849新谢克尔(约26,350美元)。外债为342.45亿美元。

17.美元汇率在1990年年末为1美元 = 2.048新谢克尔,2006年年中时为1美元 = 4.44 新谢克尔。美元年平均汇率1990年为1美元 = 2.016, 1995年为3.011,2005年为4.487, 2008年5月为3.333新谢克尔。2006年通货膨胀率为-0.1%左右,失业率为8.4%左右。2007年通胀率为3.4%,失业率约为7.2%。

18. 2006年,在国家贫困线以下的家庭比例为20.0%,贫困家庭数为404.000户,共1百65万人,其中76万9千为儿童。

9 : 2001-2005年“基尼”系数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户主有工作的家庭

0.384

0.395

0.375

0.380

0.386

户主无工作的家庭

0.379

0.367

0.397

0.402

0.399

资料来源:以色列中央统计局,统计摘要,2007年。

1 0 : 2000-2005年家庭在食品、住房、医疗和教育方面的消费开支(百分比)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食品

合计

17.0

16.9

16.6

16.8

16.3

16.3

不包括蔬菜水果

13.6

13.4

13.2

13.4

13.1

13.2

蔬菜和水果

3.4

3.5

3.4

3.4

3.2

3.1

住房

合计

22.0

22.6

24.0

22.8

22.3

21.9

政府税

0.2

0.2

0.2

0.2

0.2

0.2

月租金

3.8

3.9

4.4

4.3

4.1

4.0

住房修缮消费

17.4

17.9

18.9

17.7

17.4

17.1

其他住房开支

0.5

0.5

0.5

0.5

0.6

0.5

医疗

合计

4.6

4.9

4.8

4.8

5.0

5.1

医疗保险

0.8

0.9

1.0

1.1

1.2

1.3

牙科治疗费

1.5

1.6

1.4

1.5

1.5

1.4

医疗服务

0.7

0.8

0.7

0.6

0.7

0.7

其他医疗开支

1.6

1.6

1.7

1.6

1.6

1.7

教育、文化和娱乐

合计

14.2

13.4

13.2

13.5

13.6

13.5

其中:教育服务

4.6

4.7

4.6

4.7

4.9

5.0

家具和住房设备

合计

5.2

4.9

4.6

4.1

4.0

3.9

衣服和鞋

合计

3.3

3.2

3.0

3.7

3.8

3.6

交通运输

合计

19.3

20.1

19.9

19.8

20.4

20.4

杂项

合计

4.9

4.7

4.6

4.5

4.7

4.9

资料来源:以色列中央统计局,统计摘要,2007年。

19.以色列的主要进出口产品是钻石,占总出口率的32.6%和总进口率的19.1%(2006年)。以色列产品大多出口到美国,进口品大多来自欧盟。

20. 2007年5月,数年的复杂和全面的工作进程取得了一项成果――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经合发组织)部长理事会批准,决定同以色列就加入问题开始讨论。加入进程预计需要一年至一年半的时间――为完全达到该组织的标准所必要的时间。

关于就业的指标

1 1 : 2003-2006年根据平民劳动力特点划分的15岁以上人口

2003

2004

2005

2006

合计

4 791.7

4 876.0

4 963.4

5 053.1

不在平民劳动力中

2 181.7

2 197.5

2 223.3

2 243.4

平民劳动力大军-总计

2 610.0

2 678.5

2 740.1

2 809.7

平民劳动力

就业人员

合计

2 330.2

2 400.8

2 493.6

2 573.6

全日工作

1 536.1

1 541.3

1 595.1

1 641.0

计时工作

644.3

703.5

733.9

749.6

平民劳动力中计时工百分比

24.7

26.3

26.8

26.7

临时脱离工作

149.8

156.1

164.6

182.9

失业者

合计

279.8

277.7

246.4

236.1

过去12个月在以色列工作过

125.3

114.3

106.9

100.3

过去12个月没在以色列工作

154.5

163.5

139.6

135.9

平民劳动力中失业百分比

10.7

10.4

9.0

8.4

平民劳动力占15岁以上总人口百分比

54.5

54.9

55.2

55.6

资料来源:以色列中央统计局,统计摘要,2007年。

1 2 : 2006年根据平民劳动力特点划分的15岁以上人口和人口群体(千人)

2006

犹太人

阿拉伯人

合计

4 104.0

841.2

不在平民劳动力中

1 701.8

507.8

平民劳动力大军-总计

2 402.2

333.4

平民劳动力

就业人员

合计

2 209.8

295.1

全日工作

1 374.4

217.6

计时工作

669.9

62.1

平民劳动力中计时工百分比

27.9

18.6

临时脱离工作

165.5

15.5

失业者

合计

192.4

38.3

过去12个月在以色列工作过

89.5

7.4

过去12个月没在以色列工作

102.9

30.9

平民劳动力中失业百分比

8.0

11.5

平民劳动力占15岁以上总人口百分比

58.5

39.6

资料来源:以色列中央统计局,统计摘要,2007年。

1 3 : 2006年按行业和性别划分的就业人员

经济分支

就业人员%

雇员%

就业人员%

雇员%

农业

2.8

1.9

0.6

0.4

制造业

21.3

23.5

9.3

9.5

电力和供水

1.1

1.3

0.3

0.3

建筑业(建筑和土木工程)

9.2

8.7

0.7

0.8

批发零售和修理

14.2

12.8

12.0

11.7

旅店服务和餐饮业

5.3

5.5

4.2

4.2

运输、仓储和通信

8.9

8.2

4.2

4.4

银行、保险和金融

2.6

2.6

4.4

4.7

商务活动

15.2

14.5

12.4

11.6

公共行政管理

4.7

5.6

4.4

4.8

教育

5.4

6.1

21.3

22.5

卫生、福利和社会服务

4.4

4.4

17.2

17.4

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

4.6

4.2

5.5

4.3

家佣服务

0.3

0.4

3.5

3.5

合计

100

100

100

100

资料来源:以色列中央统计局,2007年。

1 4 : 2006年按最后一个职业和性别划分的就业人员

行业

占所有就业男性的百分比

占所有就业女性的百分比

学术专业人员

13.5

14.8

副教授和技术员

12.1

20.1

管理人员

8.2

3.8

文员

7.5

25.9

代理商、销售人员和服务工人

16.9

24.0

熟练农业工人

2.2

0.3

工业、建筑业和其他熟练工人

30.7

4.1

非熟练工人

8.9

7.1

合计

100

100

资料来源:以色列中央统计局,2007年。

G. 科学和技术

21.在高新技术、企业家精神、创新、学术研究和支持性政府方案方面,以色列处于最前沿。政府开展各种方案和计划为各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应用研究和这些机构研发的技术在工业上的应用提供支持;以及为工业的研发项目和“技术孵化基地”等提供支持。在科学领域,以色列鼓励在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等领域建立人才中心,同时在科学领域广泛的学科保持一定水平的质量。以色列在研发方面的投资占GDP的4.5%,与其他国家相比比例是最高的。

H. 卫生保健

22.以色列享有高标准的卫生服务,顶尖的医疗资源,现代医院设施和医生专家对人口的比例令人印象深刻,这一切导致了本国婴儿死亡率低(每千名活胎4.3个)和预期寿命长(女性82.2岁,男性78.5岁)。从小到老的卫生保健服务得到法律保障,国家在卫生事业方面的支出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也是名列前茅的。

1 5 :依法在医院终止妊娠情况

申请数

批准数

实际终止数――合计

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占每百名活产儿比例

妇女的年龄

婚外怀孕

胎儿畸形

危及母亲生命

2000

20 278

19 880

19 405

2 010

10 452

3 249

3 694

14.2

2001

21 505

21 198

20 332

2 211

10 942

3 210

3 987

14.9

2002

21 025

20 684

19 796

2 168

10 661

3 396

3 571

14.5

2003

21 226

20 841

20 075

2 119

10 773

3 476

3 707

13.9

2004

21 685

21 286

20 378

2 102

11 076

3 444

3 756

14.0

2005

20 987

20 533

19 982

2 001

10 914

3 340

3 673

13.8

2006

21 253

20 886

19 830

1 829

11 007

3 508

3 486

13.4

资料来源:以色列中央统计局,统计摘要,2007年。

1 6 :死亡率,按死因分列(总人口)

死因

ICD-10清单2死亡数

2001-2004

2003

2001

1998-2000

其他疾病

47+72

59

62

56

62

其他局部缺血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以外的病)

53(1)

51

52

55

69

糖尿病

46

39

42

39

38

脑血管疾病

55

40

37

44

41

其他心脏病

54

36

34

38

39

急性心肌梗塞

53(2)

27

28

29

31

恶性肿瘤疑似

44

22

25

21

25

气管、支气管和肺部恶性肿瘤

32

21

21

21

20

肾脏疾病

65

23

20

23

16

结肠、直肠、肛门恶性肿瘤

28

19

19

21

20

慢性下呼吸道感染

61

17

17

18

19

资料来源:以色列中央统计局,统计摘要,2007年。

比率:每十万居民。

ICD-10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国际统计分类――第十版。

艾滋病和艾滋病毒统计

1 7 :新报告的艾滋病和艾滋病毒病例,按性别划分(绝对数字)

总计

艾滋病

艾滋病毒

合计

性别未知

合计

截至2000

2 992

152

535

687

803

1 400

102

2 305

2001

359

16

19

35

149

186

6

341

2002

335

19

42

61

131

167

5

303

2003

303

17

44

61

124

151

1

276

2004

315

9

12

21

97

212

-

309

2005

350

13

28

41

118

207

1

326

2006

336

9

32

41

117

200

-

317

资料来源:以色列中央统计局,统计摘要,2007年。

1 8 : 1981-2006年按性别分列的已通知艾滋病病人和传播方式

传播类别

累计数

死亡或已不在以色列

合计

1. 同性恋关系

252

-

252

188

2. 注射吸毒

130

29

159

89

3. 血友病

44

-

44

12

4. 其他血液

10

7

17

39

5.1OGE-源自艾滋病疫情“泛滥”的国家

262

174

436

218

5.2性伙伴来自1-5.1

1

22

23

14

5.3与不知是5.1-5.2类艾滋病患者发生性关系

8

14

22

13

5.4来源未确定

51

20

71

40

6. 母传婴

14

14

28

14

7. 其他/未确定

36

4

40

34

合计

808

284

1 092

677

资料来源:卫生部,公共卫生司,肺结核和艾滋病处,2007年11月。

I. 教育

23.在以色列,教育具有根本价值,是未来的关键。教育制度的目标是要培养儿童成为民主多元社会的负责任的成员,来自不同种族、宗教、文化和政治背景的人们在同一个社会中共处。教育的基础是犹太价值观,热爱这片土地和自由容忍的原则。教育制度力求传授高水平的知识,特别强调国家继续发展所必需的科学和技术技能。

24.教育部参与不断提高教育水平的进程,使其符合现代教育实际,例如,规定性别平等、提高教师地位、扩大人文课程和促进科技研究。其政策的一个主要方面是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上学机会,提高通过入学考试的学生人数。

25.由于努力追求学术高峰,近几年几位以色列科学家赢得了高度杰出的诺贝尔奖:Avram Hershko教授和Aaron Ciechanover教授(化学-2004年),Daniel Kahneman教授(经济学-2002年)和Robert J. Aumann教授(经济学-2006年)。

1 9 :在校学生

1999-2000

2004-2005

2005-2006

2006-2007

总计

1 911 427

2 084 525

2 093 329

2 129 216

希伯来文教育

总计

1 573 930

1 648 289

1 641 538

1 662 300

幼儿园

394 384

313 801

315 000

315 000

小学

558 640

574 468

584 441

597 802

小学后教育

467 291

472 139

469 387

468 299

中学后机构

47 211

51 195

52 601

52 000

非大学高等教育**

53 089

77 738

82 023

91 342

大学

113 010

124 430

123 010

121 790

其他教育机构

40 305

34 518

15 076

16 067

阿拉伯文教育

总计

337 497

436 236

451 791

466 916

幼儿园

55 480

89 400

92 000

93 000

小学

181 640

212 638

221 133

230 646

小学后教育

97 387

132 225

136 804

141 370

中学后机构

2 990

1 973

1 854

1 900

资料来源:以色列中央统计局,统计摘要,2007年。

**包括在普通学院和教育学院只读初级学位的学生。其中包括在阿拉伯文教育部门读教育学初级学位(教育学学士)的学生3,450名。

2 0 :按教育阶段分列的学生对教师平均比例数――阿文学校

合计

小学

中间学校

中学

2000

14.8

15.4

11.1

11.9

2001

14.8

15.3

11.8

11.5

2002

14.6

15.0

11.7

11.3

2003

14.3

14.5

12.2

11.4

2004

14.3

14.3

12.6

11.2

2005

14.0

13.6

12.3

11.8

资料来源:以色列中央统计局,统计摘要,2006年。

2 1 :按年级分列的7-12年级学生和在校率

希伯来文教育

阿拉伯文教育

2003/4-2004/5

2004/5-2005/6

2005/6-2006/7

2003/4-2004/5

2004/5-2005/6

2005/6-2006/7

总计

523 029

521 032

520 189

140 145

147 912

7年级

合计

86 145

88 670

86 331

28 156

30 460

30 298

其中:辍学率%

1.6

1.1

0.5

1.9

1.9

1.3

8年级

合计

84 888

84 562

87 745

27 477

28 314

30 518

其中:辍学率%

3.3

2.6

2.2

4.2

3.5

3.9

9年级

合计

90 282

87 775

87 573

26 697

26 813

27 767

其中:辍学率%

4.3

3.9

3.0

11.8

10.9

11.7

10年级

合计

88 565

89 494

87 359

21 393

24 237

24 381

其中:辍学率%

4.7

4.0

3.4

8.0

6.9

6.6

11年级

合计

87 180

87 692

88 160

18 816

20 148

22 729

其中:辍学率%

5.2

5.8

5.3

6.5

6.7

5.3

12年级

合计

85 969

82 839

83 021

17 606

17 940

19 274

其中:辍学率%

1.7

1.8

1.7

1.2

1.9

1.9

资料来源:以色列中央统计局,统计摘要,2007年。

J. 犯罪和执法数据

2 2 :按罪名分列的囚犯人数(总数)

囚犯总数

谋杀罪囚犯

抢劫罪囚犯

与毒品相关的囚犯

性犯罪囚犯

家庭暴力囚犯

财产相关罪囚犯

2002

10 919

653

476

1 514

899

1 414

1 446

2003

12 228

665

506

1 423

915

1 575

1 379

2004

13 909

698

515

1 483

1 061

2 041

1 421

2005

16 064

716

525

1 543

1 142

2 061

1 425

2006

20 635

763

558

1 463

1 175

2 066

1 465

2007

21 325

774

581

1 454

1 170

2 067

1 492

资料来源:以色列监狱管理局,2007年4月。

2 3 :性动机暴力举报案子数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举报案子数

3 756

3 710

3 541

3 943

3 745

3 609

资料来源:犯罪统计报告,以色列警署,2006年。

与强奸、非法性交和强迫下流动作有关。

2 4 :男女囚犯人数比较

男囚人数

女囚人数

2002

10 728

191

2003

12 003

225

2004

13 467

442

2005

15 710

354

2006

20 286

349

2007

20 995

330

资料来源:以色列监狱管理局,2007年4月。

2 5 : 2007年按地区分列的监狱管理人员

单位/地区

南方区

北方区

中央区

委员会

工作人员人数

1 773

1 785

2 333

992

每十万人比例

24.8

25.08

32.8

13.95

每个地区监狱设施数

7

8

12

-

资料来源:以色列监狱管理局,2007年4月。

2 6 :以色列警务人员

绝对数字

比例(每100,000人)

2001

25 826

401

2002

27 395

415

2003

27 940

418

2004

31 155

458

2005

27 546

397

资料来源:以色列中央统计局,统计摘要,2007年。

每十万人比例。

2 7 :法官人数

绝对数字

比例(每100,000人)

2001

463

7

2002

501

8

2003

517

8

2004

538

8

2005

544

8

资料来源:以色列中央统计局,统计摘要,2007年。

2 8 : 2002-2005年法庭案件活动,(开审,结案和编入目录案子)

地区法院

地方法院

家庭法院

交通运输法院

劳工法院

合计

最高法院

2002

Opened

105 088

730 730

100 208

171 563

77 605

1 185 194

11 444

Closed

106 477

711 453

102 596

174 990

81 232

1 176 748

12 075

Inventory

52 880

439 185

59 168

33 846

61 924

647 003

6 111

2003

Opened

99 549

688 051

98 782

165 250

89 650

1 141 282

11 617

Closed

99 844

678 265

103 770

168 524

90 174

1 140 577

11 247

Inventory

52 585

448 971

54 180

30 572

61 400

647 708

6 482

2004

Opened

119 771

756 299

111 791

169 763

96 443

1 254 067

12 151

Closed

110 801

799 512

108 333

166 171

92 410

1 277 227

11 991

Inventory

61 555

405 758

57 638

34 164

65 433

624 548

6 550

2005

Opened

116 733

909 469

111 487

154 768

83 304

1 035 516

12 114

Closed

113 753

953 470

108 816

152 569

91 622

1 078 768

11 900

Inventory

64 351

455 644

58 800

28 584

57 882

526 360

6 743

资料来源:以色列国,2005,2006年司法当局报告。

2 9 : 2005年司法系统预算选项

项目名称

预算(新币)

工资

728 520 000

信息中心

6 000 000

译员

3 269 000

公共代表和医务专家

7 973 000

目击证人费用

885 000

图书馆和法官专业书籍

3 465 000

法庭系统电脑化

120 000 000

新法院房舍建设

9 766 000

专业培训

1 820 000

资料来源:以色列国,2005,2006年司法当局报告。

3 0 :公共秩序开支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政府总开支 国家机关和地方当局

238 687

254 944

269 209

270 103

270 251

不包括国防开支和公共债务交易

170 311

184 775

191 782

192 004

193 126

其中:公共秩序、警务和司法

8 224

8 806

9 430

9 874

10 245

公共秩序开支占总开支%

3.4

3.5

3.5

3.7

3.8

公共秩序开支占总开支%,不包括国防开支和公共债务交易

4.8

4.8

4.9

5.1

5.3

资料来源:以色列中央统计局,统计摘要,2007年。

数字表示目前价格计算的百万以色列新谢克尔。

3 1 :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和得到援助的比例

2002

2003

2004

合格申请数

47 419

52 780

60 145

法院审理费没有支付的合格申请数

99

155

不合格申请数

4 560

7 109

7 185

其他**

1 954**

2 340**

合计

53 934

59 988

69 825

合格申请百分比

88%

88%

86%

不合格申请百分比

12%

12%

10%

资料来源:2002-2004年公共辩护律师办公室报告。

**其他-申请还在审查中和因技术原因结案的申请。如果被拘留者在其申请被审查之前被释放或被拘留者聘用了私人辩护律师,就以技术原因将申请作结案处理。

二、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A. 导致成立以色列国的事件

26.虽然在以色列始终存在犹太人,但犹太人直到19世纪才开始努力开发这片土地作为1948年创建以色列国和犹太人祖国的前奏。在此之前,犹太人主要生活在耶路撒冷、希布伦和查法特等主要城市。随着19世纪后半叶犹太复国主义的兴起和犹太人民要解决在海外漂流的困境的愿望,产生了一种自觉的努力来重新开发这片土地,为经济生存和将来的移民创建适当的基础设施。

27.早在1917年11月2日,犹太人民有自己祖国的权利在后来被称之为“鲍尔弗宣言”中就得到了国际承认,当时英国外相阿瑟詹姆士鲍尔弗勋爵递交了一封信,传达了对犹太复国主义目标的首次政治承认,声明英国对在巴勒斯坦为犹太人民建立民族家园的设想的承诺。随后,1922年7月24日,英国得到国联授权管理巴勒斯坦,目标是建立犹太人的民族祖国。

28.在英国托管期间,英国发表了一系列“白皮书”,阐述了英国关于犹太人移民到巴勒斯坦、购买土地等问题的官方政策。在1937年“皇家皮尔委员会”的土地分割中,约旦河东岸事实上被排除在原鲍尔弗宣言之外。此外,犹太人购买土地的能力被限制,犹太人移民作为一个整体要以阿拉伯人口的同意为条件。这些政策旨在缩减犹太人在以色列的存在,这就更突出了建立犹太人祖国的紧迫性。

29.随后的大屠杀恐怖事件进一步表明建立犹太人民民族祖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B. 大屠杀(Shoah)

30. 1933年1月纳粹政党在德国上台和建立了以阿道夫希特勒为首的独裁政权之后,纳粹分子便开始实行其种族主义的反犹太人屠杀计划。这包括1935年9月在纽伦堡举行的纳粹党大会颁布的反犹太人立法,把犹太人同人口的其他部分隔离开来。

31. 1939年9月1日德国侵占波兰,发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信号,并发布了一系列法令,在波兰中部孤立和压迫犹太居民。后来,这些法令在纳粹占领的欧洲其他地方也生效了。

32.在整个1940-41年期间,德国占领了丹麦、挪威南部、荷兰、比利时、法国、南斯拉夫和希腊。那时,希特勒的“安乐死计划”炮制出笼。这个计划详细列出了大规模屠杀和全部消灭犹太人的计划。

33.号召消灭所有犹太人的“最后解决办法”是1942年1月20日在晚西湖会议上正式达成的,但其执行始于1941年一直到1944年,在全欧洲的死亡集中营,如Chelmno、Belzec、特雷布林卡、奥斯威辛-伯克瑙、索比堡和马伊达内克等地的死亡集中营进行。

34.在大屠杀期间,估计有六百万犹太人――男人、女人和儿童――被纳粹分子及其同伙屠杀、残忍血腥杀害、用毒气窒息杀害和焚化,或活埋。

C. 大屠杀(Shoah)以后

35.联合国大会1947年11月29日第181号决议终止了对英国的授权,要求将土地分为犹太人和阿拉伯人两个国家。该决议以33票赞成13票反对10票弃权和一个成员缺席获得通过。经过了许多次的讨论后,犹太人社区接受了这个计划。然而,阿拉伯人社区拒绝了该计划。

36.在联合国表决之后,局部的阿拉伯好战分子在阿拉伯邻国志愿者的援助下,对犹太人社区发动了凶狠的暴力袭击,以阻止犹太国的建立。在经过了一些挫折后,犹太人防卫组织击退了攻击者,占领了分给犹太国的大部分地区。联合国试图宣布停火,但没能这么做。

37. 1948年5月14日,英国受权期满日,以色列发表了独立宣言(详细内容见下文),宣布为独立的国家。

38.新的国家当晚得到了美国的承认,三天后得到苏联(还有其他国家)的承认,从而使其在国际舞台上有了合法地位。

39.独立宣言的一个独特的地方就是它提到要建立一个“犹太和民主”的国家,意味着不仅是纠正历史的历史措施,而且要向前看,要建立一个正常运转的国家。宣言还提出“流亡者回聚”是国家的指导原则。

40.直到今天,宣言仍然是以色列国家生活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主张和平――既同当地的阿拉伯社区(“我们呼吁……以色列国的阿拉伯居民保护和平,在全面平等公民权和在所有省级和议会机构中的充分代表权的基础上参加国家的建设。”)也同邻国(我们向所有邻国及其人民伸出双手,寻求和平和睦邻关系,向他们呼吁与在自己的土地上定居的主权的以色列人民建立合作和互助关系。以色列国愿意在推进整个中东的共同事业中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41.然而,在宣布成立以色列国后不到24小时,埃及、泛约旦、叙利亚、黎巴嫩和伊拉克的军队同时侵略我国。这就是后来所称的独立战争。这场战争打了15个多月,约6,000以色列人被夺走了生命(1948年以色列人口的近百分之一)。然而,装备差的很快要成立的以色列国防军(以下简称“国防军”)战胜了侵略者,夺回了内盖夫和加利利,以及曾被阿拉伯人包围的耶路撒冷部分地区。最后,在联合国主持下,以色列与埃及、约旦、叙利亚和黎巴嫩谈判达成了停火协议(以下简称“1949年停火协议”)。

42.集合犹太流亡者的概念根植于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使所有散居各处的犹太人有一个犹太祖国,据此,国家向所有犹太人敞开大门,他们自动地享有公民权。到1951年底,共有687,000男女和儿童移民回到以色列,他们是大屠杀的幸存者和来自欧洲和阿拉伯国家的难民。

D. 最近的历史

43.以色列在更早的年代与阿拉伯邻国经历了持续不断的紧张关系,在随后的岁月里形势在继续恶化。建国的年代被严重的安全问题的阴影所笼罩。1949年停火协定不仅没有能够为永久的协定铺平道路,而且不断被以色列的邻国所破坏。以色列平民不断受到基地设在埃及、约旦和黎巴嫩的敢死队恐怖团体的袭击。从1949年到1956年,约1,300名以色列人在这些恐怖袭击中丧生。

44.更有甚者,以色列的船舶和驶向以色列的船舶受到阻碍,不能通过苏伊士运河,这违反了联合国安理会1951年9月第95号决议。此外,对蒂朗海峡的封锁加紧了,来自周边阿拉伯国家的恐怖小分队对以色列的侵犯越来越频繁,西奈半岛被埃及军队所占领。

45. 1956年10月,埃及、叙利亚和约旦签署了三方军事联盟,以色列的生存所面临的直接威胁立即加剧。在八日自卫反击战中,以色列国防军占领了加沙地带和整个西奈半岛,在苏伊士运河以东10英里(16公里)处停止前进。这次行动也与法国和英国进行了协调;它们对控制这个地区也有兴趣,因为它们在运河有重要的经济利益,而运河在1956年7月被埃及总统纳赛尔收归国有。联合国决定在埃以边界部署联合国紧急部队,加上埃及保证伊拉特湾自由通航,使以色列同意在四个月内(1956年11月-1957年3月)分阶段从所占地区撤军。蒂朗海峡因此而开放,与亚洲和东非国家的贸易得以发展,以及可从波斯湾进口石油。

46. 1967年5月,埃及大批军队开进西奈沙漠,命令联合国维和部队(自1957年以来就部署在那里)从这个地区撤走,并加强了对蒂朗海峡的封锁,同叙利亚和约旦缔结了军事联盟。因此,1967年6月,以色列发现自己面对的是敌对的阿拉伯军队,再一次被拖进了一场不可避免的战争――既不是自己制造的,也不是自己选择的。

47.在这场世称六日战争结束时,以前的停火线被新的停火线所取代,西岸、加沙地带、西奈半岛和戈兰高地处于以色列控制之下。此外,由于这场战争,自1949年以来分为以色列和约旦治理的耶路撒冷重归一体,耶路撒冷东城根据议会的一项法令属以色列管辖和管理。

48. 1973年10月6日是犹太人一年的节假日――赎罪日,持续了几年的边界相对平静被打破,埃及和叙利亚对以色列发动了协调的突然袭击。在随后的三周里,以色列国防军力挽战争狂澜打退了袭击者,跨过苏伊士运河进入埃及,并推进到距叙利亚首都大马士革20英里(32公里)之内。在经过漫长的谈判之后,以色列从这场战争中夺取的一部分领土上撤走。

49.在一个阿拉伯国家元首于1977年11月第一次对以色列进行访问之后,以及埃以在美国斡旋下进行谈判后,1978年9月埃以双方达成戴维营协议。这些协议力求为中东和平建立框架,包括通过使巴勒斯坦人逐步实现全面自治解决巴勒斯坦问题。

50. 1979年3月26日,以色列和埃及签署和平条约,根据条约以色列从西奈半岛撤军,从而创建了互相承认的国际边界。同时还商定苏伊士运河自由通航,蒂朗海峡和伊拉特湾向所有国家开放。双方同意在该地区部署联合国部队和观察员以监督协定的执行情况,同时也由一个联合委员会进行监督,委员会后来被一个联络系统和外交关系所取代。商定的另一条重要原则是西奈半岛非军事化。双方还同意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除其他外,不使用任何武力,确保两国之间的流动自由,以及建立经济和文化关系。此外,双方同意在促进本地区和平、稳定和发展方面开展合作,并重申对尊重和遵守人权的承诺。

51.由于设在黎巴嫩的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巴解组织”)对以色列北部城镇和村庄反复进行恐怖袭击,造成了许多伤亡和破坏,以色列为反击于1982年进入黎巴嫩。“为加利利的和平”行动将巴解组织的大部分组织和军事基础设施从该地区清除。在随后的18年里,以色列在黎巴嫩南部与以色列北部边界毗邻地区维持了一个小小的安全区,以保护其人民免受袭击。2000年5月24日,以色列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425号决议撤出了黎巴嫩南部。

52. 1991年10月马德里和平会议是以色列、叙利亚、黎巴嫩和巴勒斯坦代表在一个公开、公共的场合为谈判和平的目的出席的第一次会议。在这些正式会议之后,各方进行了双边谈判,并就地区问题进行了多边谈判。1993年9月,以色列和巴解组织在华盛顿特区签署了原则宣言。

53. 1994年5月,以色列和巴解组织签署了加沙-杰里科协定,1994年8月双方签署权力和责任预备移交协议,解决从加沙和杰里科地区撤离和将某些权力移交巴勒斯坦当局的问题。1995年,双方签署以色列-巴勒斯坦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议,其中包括通过一个选举产生的自治政府解决当地巴勒斯坦人口的社会经济需求问题扩大巴勒斯坦自治范围,同时以色列继续在包括希布伦在内的西岸重新部署国防军。1998年和1999年,以色列和巴解组织签署了怀伊河备忘录和沙姆沙伊赫备忘录,涉及事项包括进一步重新部署和释放犯人。

54. 1994年10月,以色列和约旦达成了期待已久的和平条约,正式结束了46年的冲突。仪式在以约边界附近的伊拉特北面的阿拉瓦峡谷举行。

55.2000年7月,时任以色列总理的埃胡德巴拉克和巴勒斯坦当局主席阿拉法特应前美国总统克林顿的邀请,举行了戴维营峰会。在峰会上以色列遵循的原则是:渴望就以巴冲突的解决达成最后协议,保持耶路撒冷在以色列主权下的统一,修改1967年边界,设立以色列主权下的定居点,和解决以色列主权领土外的难民问题。不幸的是,谈判迄今未能成功。

56.巴勒斯坦人对此的反应是,在2000年9月发起了武装暴力和敌对行动,给双方都带来了大量伤亡和痛苦。在这样的冲突中,巴勒斯坦人的一贯做法是使用自动武器、机关枪、手榴弹、冲锋枪、手枪、炸药和自杀炸弹来对付以色列平民,以此作为战争的武器。对以色列平民和战士发起的两万多次乱袭造成1,100多人死亡,8,000多人受伤。

57. 2003年4月,美国总统向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人提出了“走向以巴冲突永久性两个国家解决办法的以业绩为基础的路线图”(以下简称“路线图”)。路线图被各方所正式接受,随后在同年6月,约旦国王阿卜杜拉二世主持了亚喀巴峰会,布什总统、沙龙总理和巴勒斯坦总理阿巴斯出席。

58. 2004年10月,议会批准了政府的从加沙地带和西岸北部四个定居点撤出的脱离接触计划。2005年9月12日,国防军离开了加沙地带。脱离接触一完成就有效结束了对加沙的军事管辖。在那一天,以色列管理当局停止对加沙地带及其居民的运作。根据“有效控制”的标准,以色列已不再将加沙置于交战一方占领下。

59. 2006年6月25日,巴勒斯坦恐怖分子在穿过凯雷姆沙洛姆边境口岸附近的地道后,袭击了加沙地带南部以色列一边的以色列军队哨所,打死了两名国防军战士,打伤四名,并抓了一名以色列军人作为人质带入加沙地带。

60. 2006年7月12日,真主党恐怖分子开始向以色列北部边境城镇针对平民发射火箭。火箭转向袭击在边界铁丝网以色列一边巡逻的两辆装甲车。三名军人被打死,两名受伤,两名被抓,作为人质带到黎巴嫩。在一场失败的以色列营救中,另有五名军人被打死。以色列发起反击,对黎巴嫩进行了大规模空袭和炮击。

61. 2006年8月11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联合国第1701号决议,以结束敌对行动。该决议在次日得到黎巴嫩和以色列政府的批准,呼吁解除真主党的武装,以色列从黎巴嫩撤军和在黎巴嫩南部重新部署黎巴嫩军队和扩编的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2006年8月17日,黎巴嫩军队开始在黎巴嫩南部部署。2006年10月1日,大多数以色列军队撤出了黎巴嫩。自通过安理会第1701号决议以来,黎巴嫩政府和联合国驻黎临时部队都声明他们不会解除真主党的武装。

E. 以色列是一个犹太民主国家

62.以色列作为一个犹太民主国家的地位最初在其独立宣言中确认,后来在以色列基本法中重申:人的尊严和自由,和基本法:职业自由,以及在许多法院裁决中重申。

63.作为民主国家,以色列将保护人权置于最高地位。以色列还举行自由选举,在多数统治、权力分开、司法独立、与一个活跃、多元、充满活力的民间社会的原则下运作。

64.作为犹太国家,以色列存在的目的就是创建一个每一个犹太人都有权利移民过去的国家。这一点回归法5710-1950做了表述,它规定:每一个犹太人(除了一些例外)及其犹太或非犹太家属,包括子女、孙子女、配偶,以及子女和孙子女的配偶(除了一些例外)都有权移民到以色列,成为以色列公民。

65.的确,回归法是巩固犹太人民自决权利的手段,这也是国际社会所承认的。

66.以色列确认自己是犹太国家,因此,犹太历史和文化是根植在国内的,例如,犹太节假日和传统等。以色列的基本价值观也就是犹太遗产和价值观,在犹太价值观与保护和保存以色列民主性质的人权法律的宗旨之间存在着固有的联系。通过立法基础法5740-1980那部规定了“以色列的遗产”即,“自由、正义、平等和和平”,是司法裁决的指南的法律,在出现法律空当的情况下,犹太法律被纳入了以色列的法律体系。

67.在以色列,不同信仰的宗教法院对婚姻和离婚的一切事务有专有的管辖权,犹太人、穆斯林、基督徒和德鲁兹人都一样,除非夫妻双方都不属于任何宗教,或属于其他宗教。在这种例外情况下,有关离婚的事务管辖权归家庭事务法院或相关宗教法庭,由最高法院院长决定。有关妇女和儿童的赡养费、财产问题、儿童养育、监护、暴力等事务,以及如果是穆斯林――还有家长事务,家庭事务法院和相关宗教法院有平行的管辖权,但不同的宗教社区之间有某些差别。

68.作为一个犹太民主国家由于其历史,以色列致力于坚持人权、容忍,对付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仇外排外和反犹太主义。这是通过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教育方案,宣传打击和谴责种族主义、仇外排外和反犹太主义的重要性和其他活动来实现的。1951年4月12日,以色列议会宣布大屠杀和犹太人起义纪念日(YomHashoahU’MeredHaGetaot为Nissan27日。名称后来改为大屠杀和英雄主义纪念日(YomHashoahVeHagevurah)。上述活动之一是“幸存者徒步行军”――一项国际教育计划,使世界各地的犹太青少年在大屠杀纪念日那天聚集到波兰,从奥斯威辛走到伯克瑙这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波兰最大的集中营区。“幸存者徒步行军”的目的是使年轻人汲取大屠杀的教训,带领犹太人民走向未来,发誓“再也不能重演”。

F. 政府结构

69.以色列实行以三权分立原则和内在的制衡为基础的议会民主制,由三个分支组成――立法、行政和司法,即,Knesset(议会)、政府和司法。议会监督政府的一个主要方法是通过国家审计员的工作。以色列也有一位总统,是正式的国家元首。下文将详细介绍所有这些职能。

1. Knesset(议会)

70.议会是国家的立法分支。其主要职能是立法,监督政府的工作,任命总统和国家审计员,以及担当公众与国家当局之间的桥梁。

71.根据基本法:议会,议会的选举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选举必须保证是普遍、全国范围的、平等和按比例的。目前一个党竞争议会席位要跨越的资格门槛是2%。

72.每一个年满18岁(极少例外)在选举当日人在国内的以色列公民都有选举权,每一个年满21岁的以色列公民有权建立政党和竞选议会席位。议会席位根据每个政党所占全国投票总数的百分比分配。

73.选出的议会任期四年,但可自行解散或由总理经总统批准予以解散。在新的议会通过选举正式成立之前,所有权力仍归前任议会所有。

74.议会的运作方式是召开全会,下设15个常务委员会。还有若干处理具体或专题问题的临时委员会。通过全会,议员们就政府的政策和活动以及政府或议员个人提交的立法议案开展辩论。

75.基本法:政府,政府是国家的行政分支,负责管理内政和外交事务,包括安全事务。政府有广泛的政策制定权和任命国家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并受权就任何在法律上不属另一个当局负责的问题采取行动。

76.总统根据选举结果将组织政府的任务交给属于一个被认为最有可能组成可行的联合政府的政党的议员。组成政府的议员将但任总理。迄今为止,所有政府都是几个党的联合所组成。

2. 政府

77.总理组织政府,任命各部部长负责各具体的领域。总理可免除部长的职务。

78.政府向议会共同负责,以确保政府所有成员都一致支持政府的决定和行动。

79.目前,以色列政府由以下部门组成:总理办公厅,外交部,国防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会事务和社会服务部,科学部,内政部,文化和体育部,教育部,工业、贸易和劳动部,公安部,旅游部,国家基础设施部,交通部,环境保护部,移民吸收部,建设和住房部,运输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宗教服务部,及内盖夫和加利利开发部。

3. 司法

80.基本法:司法,以色列司法由分布以色列各地的法院和审判庭组成。以色列司法坚持犹太传统固有的实质性独立和个人独立的原则,整个系统对立于政府的任何其他分支,法官本身也是独立的,只服从法律。以色列司法遵循的其他原则是:中立、公平、公正和客观。在以色列没有陪审团的审判,所有法庭审理都向公众开放,只有极少数必要的例外。

81.司法独立也体现在法官的选拔过程,由政府的三个分支以及学术界的专业人士组成的司法遴选委员会进行。委员会主席由司法部长担任,还包括另一名内阁部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另两名法官、两位议员和以色列律师协会的两名代表组成,总统在委员会的建议基础上任命法官。法官的任期到70岁强制性退休年龄为止。

82.最高法院位于耶路撒冷,管辖权覆盖全国,发挥两种功能。第一,审议对审判法院判决的上诉和地区法院的受理上诉的决定。第二,最高法院作为高等法院初审法庭开庭,对其决定不得上诉。它处理宪法和行政法问题,以及对政府机关或机构的越权投诉,例如,超越法律权限或滥用权力的决定等。在某些情况下,高等法院也有权复审国家劳动法院的决定。

83.包括西岸和加沙地带居民在内的实际上所有个人和团体凡有利益诉求的都可向以色列最高民事法院――作为高等法院的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84.多年来,鉴于其对以色列社会的广泛影响,最高法院获得了很高的声誉和国际的承认和尊重。其重要性在保护人权,坚持法治和对所有政府部门的司法监督方面表现尤为明显。

85.虽然立法首先属于议会的职责范围,最高法院有权决定一项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甚至可废除某项法律。然而,这一行动的采用是十分慎重的。

86.地方法院和地区法院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要看罪行的严重程度,或者,如果是民事案子的话,要看诉求的金额多少,和手头的特定民事问题情况。行政法院和其他特别法院和审判庭,如青少年、交通、军事、劳工和地主-租户问题法庭,也在司法系统内运作。

87.六个地区法院对被告面临七年以上徒刑的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在民事案子方面,管辖权覆盖到数额超过250万新币的案子、公司和合作伙伴的案子、仲裁问题案子、犯人请求书、关于税收的上诉、政府招标、反托拉斯问题、规划和建设问题、以及来自地方法院的上诉等。

88.地方法院对罪行可能面临七年以下徒刑的刑事案子有管辖权。在民事案子方面,如果诉求在250万新币以下,如果涉及使用和持有不动产,和在特别家庭事务法院和小额诉求法院,地方法院行使管辖权。目前,以色列全国,从北部城镇马撒达到南方的伊拉特,散布着30个地方法院。

4. 总检察长

89.总检察长的四项主要职能是:担任检察院检察长,政府法律顾问,就立法事项向政府提供咨询,和在法律领域代表公众利益。

90.作为公共检察院院长,总检察长负责涉及延缓诉讼的事项和对拒绝调查或起诉的上诉。对于涉及公众安全的问题,总检察长必须同司法部长或政府协商。

91.总检察长由政府在专业-公众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人中遴选;该委员会由一名最高法院退休法官担任主席,由政府、议会、以色列律师协会成员和来自学术界的代表组成,负责审查和选择潜在的合格候选人。

92.总检察长的决定须经司法审议。但是,高等法院一直遵循一种克制的政策。因此,推翻总检察长的决定的情况是少之又少。

5. 总统

93.基本法:国家总统,总统是正式的国家元首,其职位象征着国家和民族的统一,超越任何党派政治。

94.法律界定了总统的职责既是实质性的,也是礼仪性的。其中包括大赦囚犯,根据司法部长的建议减刑,主持新一届议会第一次会议开幕,指示一位议会议员组成新政府,确认和批准以色列驻外使节全权证书,接见驻以色列的外国使节,签署议会通过的条约和法律,任命法官,任命以色列银行行长和以色列驻外外交使团团长。此外,总理解散议会前需要得到总统的批准。

95.总统任期七年,只可任一期,由议会选举产生,得票须半数以上。候选人被提名的依据是个人的品格和一生对国家的贡献。

6. 国家审计官

96.基本法:国家审计官,国家审计官为确保公共问责制对政府行政机关工作的合法性、遵守规章情况、节约情况、效率、效果和廉政情况进行外部审计并提出报告。国家审计官也履行公共投诉专员(独立调查员)的职责,接受公众对须受审计官审计的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的投诉。

97.在以色列,国家审计的范围很广,包括政府各部、国家机构、安全系统各单位、地方城市、政府公司、国家企业、以及须审计的其他机关和机构的所有活动。

98.此外,国家审计官可检查在议会中有代表的政党的财务,包括竞选运动账目。如有财务违规现象,国家审计官也可处以货币制裁。

99.议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国家审计官,任期七年。国家审计官只对议会负责,不依赖于政府,可不受限制地查阅所有须审计的机构的账目和档案和约谈工作人员。国家审计官的活动与议会国家审计事务委员会合作开展。审计官的年度报告提交该委员会,如有须起诉的事项,则移交总检察长。

第二部分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框架

三、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

A. 人权文书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情况

100.作为对人权价值观和法治的承诺的一部分,以色列于1991年批准了五个联合国人权核心条约。此前还批准了CERD(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9年),目前以色列加入以下主要联合国人权条约的进程已完成,已根据这些公约承担的义务提交定期报告: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9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1979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际公约,1984年

儿童权利国际公约,1989年

儿童权利国际公约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2000年

101.此外,以色列于2001年11月14日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于2007年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并开始了批准这些机制的进程。

102.以色列还批准了以下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第29号公约,1930年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结成组织的权利的第87号公约,1948年

关于预防和惩治种族灭绝罪联合国公约,1948年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组织起来和集体谈判的权利的第98号公约,1949年

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病人员条件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

关于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病人员和海难人员条件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

战俘待遇问题日内瓦公约,1949年

战时保护平民问题日内瓦公约,1949年

禁止拐卖人口和剥削他人卖淫问题联合国公约,1950年

难民地位问题联合国公约,1951年

无国籍人士地位问题联合国公约,1954年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第105号公约,1957年

已婚妇女国籍问题联合国公约,1957年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歧视问题(就业和职业)的第111号公约,1958年

难民地位问题联合国议定书,1967年

B. 保留和声明

保留/声明

批准日期

签署日期

公约

“以色列国并不认为自己受该公约第22条的条款的约束”。

1979年1月3日

1966年3月7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纽约,1966年3月7日

保留:

“关于公约第23条及本保留相关的其他条款,个人地位事项在以色列由有关方的宗教法律主宰。

“在这种法律与公约规定的义务不一致的地方,以色列保留适用该法律的权利”。

1991年10月3日

1966年12月19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

1991年10月3日

1966年12月19日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保留:

“1. 以色列特此对公约关于任命妇女担任宗教法庭法官的第7(b)条声明保留,这在以色列是为所有宗教社区的法律所禁止的。除此之外,鉴于妇女在公共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很突出,上述条款在以色列得到了充分的实施。

“2.关于公约第16条,在对以色列各宗教社区有约束力的关于个人地位的法律与该条条款不一致的地方,以色列国特此声明保留。”

1991年10月3日

1980年7月17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1979年。

声明:

“3.根据公约第29条第2款,以色列国特此声明自己并不认为受该条第1款的约束”。

1991年10月3日

1980年7月17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1979年。(续)

保留:

“1.根据公约第28条,以色列国特此声明以色列不承认第20条所规定的该委员会的权限。

“2.根据第30条第2款,以色列国特此声明以色列并不认为自己受该条第1款的约束”。

1991年10月3日

1986年10月22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际公约,1984年。

-

1991年10月3日

1990年7月3日

儿童权利国际公约,1989年。

声明: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第3(2)条,以色列国政府声明如下:

(a)根据兵役法(合并版)5746-1986号第14条,以色列国允许自愿进入武装部队服役的最低年龄为17岁;

(b)以色列国政府在自愿进入武装部队服役方面坚持以下保障措施以确保这种招募不是强迫或胁迫的:

2005年7月18日

2001年11月14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1.根据兵役法(合并版)5746-1986号第14条,18岁以下的人,如无本人书面申请及其父母或法律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入伍;但是,在确有困难与其父母中的一位取得联系,有其另一位家长的书面同意即可;

2.服兵役所涉职责的性质得向本人、其家长或法律监护人作出清楚和准确的说明;

3.在接受任何人进入以色列武装部队之前,须通过内政部官方全国人口登记获得可靠的年龄证明;

4.以色列武装部队有几种长期的方案,参加者在开始实际服兵役之前可进行学术或犹太法学学习。这些方案招收的学员年龄从17.5岁起。为行政管理目的,这些参加者须参加一天的武装部队行政管理知识培训。在行政管理知识培训后,这些学员便退出实际服役,进入其所选择的方案;

5.被上述方式录取的18岁以下的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分配战斗任务”。

2005年7月18日

2001年11月14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C. 部分废除、限制或限度

部分废除、限制或限度

批准日期

签署日期

公约

--

1979年1月3日

1966年3月7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纽约,1966年3月7日

“以色列国自成立以来其本身的生存及其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就一直受到不间断的威胁和攻击。

“其采取的形式是战争威胁和实际的武装攻击,以及造成人员伤亡的恐怖主义运动。

“鉴于上述情况,1948年5月宣布的紧急状态一直存在到今天。这种局面构成公约第4(1)条意义内的公共紧急状态。

“因此,以色列政府认为有必要根据上述第4条,按形势的紧急情况所严格要求的程度采取措施保卫国家和保护生命和财产,包括行使逮捕和拘留的权力。

“在任何这些措施与公约第9条不一致的地方,以色列因此部分废除该条下所承担的义务”。

1991年10月3日

1966年12月19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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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3日

1966年12月19日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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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3日

1980年7月17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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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3日

1986年10月22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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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3日

1990年7月3日

儿童权利国际公约,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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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8日

2001年11月14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2000年。

D. 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律

103.根据以色列的法律制度,除习惯国际法外,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律是通过特别立法完成的。鉴于许多国际条约只是将以前存在的习惯准则编撰成典,因此,不将其直接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也可实行。但是,习惯国际法只有在与议会法律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才可适用(H.C.J.785/87Affo等人诉西岸国防军司令官[1988年]P.D.42(2),4)。

104.如最高法院裁定的那样,在任何情况下,习惯法和条约法都影响到以色列法律,因为以色列法律是在国内法律与以色列保证要坚持的国际准则相一致的假设下运作的(H.C.J.2599/00 Yated――非赢利的唐氏综合症儿童家长组织诉教育部 [2002年]P.D.56(5),834)。因此,人权条约成了解释国内法律的重要工具,并有助于使国际人权准则在国内领域进一步巩固和发扬光大。

四、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A. 人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105.保护人权在以色列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自建国以来一直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色列的独立宣言、基本法、普通法、和最高法院的裁决都证明了这一点。

1. 独立宣言

106.早在独立宣言中,以色列就声明自由、正义与和平是立国之本,并承诺人人平等享有和坚持各种政治和社会自由和权利,例如,所有公民,无论其宗教、种族和性别,都享有宗教和良心自由,语言、教育和文化权利。

107.然而,独立宣言不是普通的法律文件,而是充当“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国家法令”,(C.A.6821/93Mizrahi联合银行诉Migdal合作社村[1995年]P.D.49(4)221)。宣言并不是要被看作是国家的宪法,而是一种文件,奠定了以色列的特点是犹太民主国家。因此,它具有重要的价值,在解释国家的法律方面充当指导核心,即,任何立法的基本目的不得违背宣言的原则。这样,独立宣言就将人权原则牢固地在国家内树立起来,为承认和坚持人权准则提供了一个框架。

108.此外,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规定,基本人权应解释为:“本着独立宣言的原则精神”。对此的具体理解是:将一系列人权,例如宗教和良心自由,纳入国家的法律框架。

2. 基本法

109.以色列没有正式的宪法,但颁布了一系列基本法。这些基本法合在一起构成“酝酿中的宪法”。

110.以色列的基本法顾名思义是一套与宪法条款类似的基本准则,因此允许修改或废除的余地极小,也并不总是可加以限制或部分废除,因此在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着一种关键作用。

111.议会通过基本法的方式同通过其它立法一样。但是,大多数基本法都包括一些固定的条款,对其修改需要有特定的多数,或者不得修改――如果这些条款是弘扬国家的价值观、为了高尚的目的的话。

112.以色列国的基本法如下:

基本法:议会(5718-1958)

基本法:以色列国土(5720-1960)

基本法:国家总统(5724-1964)

基本法:国家经济(5735-1975)

基本法:军队(5736-1976)

基本法:以色列首都耶路撒冷(5740-1980)

基本法:司法(5744-1984)

基本法:国家审计官(5748-1988)

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5752-1992)

基本法:职业自由(5752-1992)

基本法:政府(5752-1992)

113.对保护人权最重要的两项主要的基本法是,基本法:职业自由;和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

114.基本法:职业自由确保以色列国的每一个公民和居民可从事任何职业、专业和行业。在这方面,居留的基本要求――按国家劳动法院的解释――是与国家有实质性联系,实际上表现为以色列是一个人的居住地。这一权利享有宪法地位,从而对职业自由赋予宪法保护(H.C.J.1715/97以色列投资中介商会诉财政部[1997年]P.D.51(4),367)。

115.在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中,以色列作为犹太民主国家,本着承认所有人,无论其种族、民族、性别或宗教,都是自主的人,而不是为了某种目的的手段,而努力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肉体和尊严。以色列还承认每一个人都有选择的自由,隐私权和保护财产权。

116.不仅作为少数服从多数的程序性事项,而且作为人权保护的实质性事项,基本法是民主原则的体现。

117.基本法的部分废除只有通过适合以色列国作为犹太民主国家的价值观的另一项法令才可做到,其颁布须有正当的目的,不得超过所需要的范围。

3. 普通法

118.在国家的普通法中可找到关于人权保护的大量依据,涉及范围广泛的权利,例如,生命权和禁止奴役;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合并版],1982-5742, 刑事诉讼条例[新版](逮捕和搜查)1969-5729, 和刑事诉讼法(执法权力――逮捕)1996-1996);儿童权利(监护和法律能力法,1962-5722家庭事务法院法,1995-5755, 青年法(关心和监督),1960-5720, 儿童收养法,1981-5741, 刑事诉讼法[合并版],1982-5742, 在未成年人身上发现艾滋病毒法,1996-5756――未成年人所有赡养期)。

119.教育权(义务教育法,1949-5709和特殊教育法,1988-5748),和平等权(平等就业机会法,1988-5748,妇女平等法,1951-5711,男女工人同酬法,1996-5756,货物和服务监督法,1957-5718,病人权利法,1996-5756,高等教育理事会(院校鉴定)规则,1964-5724,配偶(财产关系)法,1973-5733,预防家庭暴力法,1991-5751,和妇女平等权利法,1951-5711――都禁止歧视性待遇。其他法律处理在私人范畴消除歧视,如:禁止在产品、服务和进入公共场所歧视法5761-2000。2007年12月,以色列议会修订了禁止诽谤法1965-5726。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嘲笑或侮辱残疾人的残疾――无论是心理、精神(包括认知)或肉体残疾,永久性或临时性残疾,都是非法的。

120.保护人权的另一个实质性来源是新闻自由法令,1998-5758。该法令规定公共当局有义务应以色列公民或居民的要求披露其掌握的信息(有一些例外,如,侵犯隐私或公共安全利益),以及应个人的要求披露关于其在以色列的权利的信息。如这种要求被拒绝,通常可上诉;一般是向行政法院提出。

121. 2001年3月6日,议会颁布了犯罪受害者权利法5761-2001,旨在规定犯罪受害者的各种权利,保护其个人尊严,而又不损害嫌疑人、被告或被判刑人员在任何法律条款下的权利。根据该法,犯罪受害者的权利的履行必须考虑到受害人及其需要、尊重其尊严、保护其隐私,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该法规定,法院和当局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犯罪受害者的权利。根据该法,犯罪受害人有权,除其他外,得到以下权利:保护权,获得刑事诉讼情况的权利,获得监禁或其他拘留的情况的权利,出席闭门听证的权利和其他相关的重要权利。为确保法律条款规定的各项权利得到正确行使,国家检察官和地区检察官办公室设立了支助部门,其职能包括:确保信息从国家检察官和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向犯罪受害者的传递,及后者的信息向前者的传递;指导和协助工作人员落实法律条款及为此目的的其他职能。

122. 2005年,残疾人平等权利法,5758-1998经过了修订,增加了新的一章E1――公共场所和公共服务。这一章对这部主要法律补充了许多重要问题,其中包括:在公共服务、公共场所和公共产品中禁止歧视,进出公共场所,进入公共服务,对进入的法定义务的限制,进入教育和高教部门和教育服务等。保险合同,道路进出,获得紧急服务,进入的协调者和受权人员,专员的权力,惩罚,法律诉讼及其他问题。

123.在这方面,另一部重要法律是调查和作证程序法(精神或身体残疾人的合适性),5766-2005。根据这部法律,有精神残疾的人将受到社会事务和社会服务部的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的检查。此外,有生理或精神残疾的人有权享有各种旨在便利其出庭的程序,如: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作证,专家证人向法庭详细说明残疾的类型及其对作证的影响,使用替代的沟通方式(如照片、电脑等),在特殊情况下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而不是残疾人本人出庭作证。

124.还有一些法律将人权条约纳入了以色列的法律。例如,2000年学生权利法的明确目的是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的人的尊严和原则的精神;犯罪受害者权利法,5761-2001,在论及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时直接提到儿童权利公约;提高妇女地位权力法,5758-1998,声明其目标之一就是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

4. 最高法院的裁决

125.最高法院给予人权又一种宝贵的形式,将其进一步纳入了国内法,多年来其裁决大大增强了人权保护的力度。

126.最高法院裁定,每一项法定准则应根据基本法进行解释(C.A.537/95Ganimat诉以色列国[1995]P.D.49(4),589)。

127.法院以前承认的许多权利后来变成了正式的法定准则,如,职业自由,是法院根据一个人从事法律没有禁止的任何工作或专业的天赋权利早在1949年就承认的(H.C.J.1/49Bejerano诉警察部长[1949]P.D.2(1),80)。这一准则后来在“基本法:职业自由”中正式颁布。

128.更近一些时候,法院在尽管在法律上有明显的空白的情况下,承认了记者特权的准则,这引申自言论自由――法院所认为的基本自由(A.R.298/86Tzitrin诉以色列律师协会纪律法庭等[1987]P.D.41(2),337)。

129.表达自由――最高法院坚持了这一权利(C.A.214/89Avneri诉Shapira[1989]P.D.43(3),840),只有在“几乎肯定”会危及公共秩序和没有其他手段可减少侵犯公共和平的严重程度的情况下才加以限制(H.C.J.73/53,KolHa’am股份有限公司诉内政部长[1953]P.D.7(2),871)。

130.集会自由――最高法院坚持了这一权利,但指出应与其他权利(例如,行动自由)和对公共秩序的关切相平衡。法院又一次应用了“几乎肯定”这一标准(H.C.J.153/83,Levi诉以色列警察南部地区司令官[1984]P.D.38(2),393)。

131.结社自由――法院指出,在存在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更大的利益的情况下可施加某些限制(M.F.H.16/61,公司注册处诉Kardosh[1962]P.D.15,1209),例如,维持公共秩序,公众的健康和安全(H.C.J.507/85,Tamimi诉国防部长[1986]P.D.40(2),505);宗教自由或良心自由(C.A.450/70,Rogozinski诉以色列国[1971]P.D.26(1),129)。

132.行动自由――法院主张,在有清楚明确的证据证明,如果某个人的出行权不加以限制则会使人“真正、严重的担心”国家安全或其他关键利益会受“巨大损害”的情况下,可实行某些限制(H.C.J.111/53,Kaufman诉内政部长[1953]P.D.7(1),534;H.C.J.448/85,Dahar等人诉内政部长[1986]P.D.40(2),701)。

133.宗教自由――宗教自由是以色列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包括脱离宗教的自由,有时也称作良心自由,和礼拜自己的宗教的自由;这些都是以色列法律的基本原则。在独立宣言中已经提到了宗教自由,但随着“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颁布,进一步获得了宪法基本权利的地位。尽管在宣言中没有具体提到这项权利,但高等法院指出,宗教自由在基本法中占有中心地位(H.C.J.3261/93 Robert Steven诉司法部[1993]P.D.47(2),282)。在H.C.J.262/62Perets诉地方理事会主席及其成员,和Kfar Shmariahu居民([1962]P.D.16(3),2101)这个案子中,高等法院裁定,根据宗教自由,该城的地方理事会不可规定统一的礼拜形式,因此不准拒绝出租大厅用作礼拜目的。有时宗教自由,象其他权利一样,会同其他自由以及安全和公共秩序问题发生冲突。

134.在H.C.J.292/83神庙山受托人诉耶路撒冷地区警察司令([1984]P.D.38(2),449)案子中,法院肯定了请愿者的宗教自由权,同时又将其与其他利益相权衡,由于几乎肯定该地区的公共秩序和安全会被打乱,因此对其做了限制,只在某种条件下允许犹太祈祷者靠近神庙山,例如,祈祷者的确切地点和时间,人数等。

135.说明宗教自由与另一种权利发生冲突的另一个案子是H.C.J.5016/96Horev等人诉运输部部长([1996]P.D.51(4),1),辩论耶路撒冷的一条穿过极端东正教社区的主要马路是否应当在圣犹太教安息日封闭,如果这样,宗教自由就与行动自由发生了冲突,或者更准确的说,在行动自由与宗教敏感问题之间必须找到一种平衡。宗教自由同宗教敏感问题的基本区别是对后者的损害并不妨碍一个人礼拜自己的宗教(H.C.J.1514/01YaakovGur Aryeh诉第二广播电台[2001]P.D.55(4),267)。因此,法院指出,宗教敏感问题不可与宗教自由等量齐观,并裁决为了行动自由,该马路不得封闭。

136.财产权――如上文所述,这项权利在“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中得到保护。每个人都可以是财产的所有者,包括知识财产,并可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加以使用。不可任意剥夺一个人的财产,但财产权不是绝对的权利,因此可加以平衡,例如,与公共利益平衡。为公共目的征用私人财产要依照法律进行,并且物主要为失去的财产得到赔偿(C.F.H.1333/02地方规划和建设委员会,Ra’anana诉 Yehudit Horovitz等人[2004P.D.58(6),289)。

137.平等的权利――被承认为以色列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据此,法院要保证其对普通法的解释须符合平等的原则(H.C.J.2599/00Yated――非赢利的唐氏综合症儿童家长组织诉教育部[2002]P.D.56(5),834)。

138.法院利用“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将平等的权利进一步纳入其裁决。在当时的国家航空公司El-Al一名同性恋机组人员诉公司的政策只为异性爱雇员的伙伴提供福利的案子中,法院裁定,这项政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H.C.J.721/94以色列航空有限公司El-Al诉Jonathan Danielowitz[1994]P.D.48(5),749)。一年以后,在一名民航女飞行员诉国防军的只招收男飞行员的政策的案子中,法院裁定,某些情况的歧视会构成对人的尊严的侵犯,因此,法律应予以禁止(H.C.J.4541/94Alice Miller诉国防部部长[1995]P.D.49(4),94)。在H.C.J.453/94,454/94以色列妇女网诉以色列政府([1994]P.D.48(5),501)一案中,法院应用了一项新的立法,在政府公司董事会中实施纠偏倾斜政策。这一裁决主要依据是包含在“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中的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的平等原则。

139.法院承认“基本法:人的尊严”和“基本法:职业自由”具有宪法地位,在几件孤立的案子中否定了与基本法不符的法律。在H.C.J.1715/97以色列投资中间商商会诉财政部部长([1997]P.D.51(4),367)一案中,法律的一些条款对在该专业从业好几年的执业者实行许可证制度,由于没有遵守比例相称的要求,对职业自由是有害的,所以被宣布无效。而H.C.J.5026/04设计22诉以色列国([2005] Takdin2005(2),14)一案则是相反的例子,在该案中,法院裁定,禁止在犹太安息日工作的法律与“基本法:职业自由”并不矛盾,因为该项法律有利于以色列国作为一个犹太民主国家的价值观。在H.C.J.6055/95Tzemach诉国防部长([1999]P.D.53(5),214)一案中,最高法院确认人身自由权(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第5节)是一项宪法权利,因而裁定,规定军事警官在一名军人在被军事法官提审前可对其拘留的时间的军事裁决法,5715-1955,不符合比例相称的原则,因为它没有必要地侵犯了军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无效。

140.最高法院进一步裁定,从笼统的“人的尊严”一词可引申出其他更具体的人权,例如,挑选自己的律师的权利(H.C.J.4330/93Ganam诉以色列律师协会[2005]P.D.50(4),221),和选择自己名字的权利(H.C.J.693/91Efrat博士诉内政部人口行政办[1993]P.D.47(1),749)。依据该项法律,法院还承认,作为自主的个人的权利的一部分,病人有权拒绝治疗,(C.A.2781/93Daaka诉Carmel医院,海法[1998]P.D.53(4),526)。在(H.C.J.693/91Efrat博士诉内政部人口办)一案中,法院进一步解释认为,考虑到在审判期间的拘留,该法是保护被告的自由权利的(Cr.A.537/95Ganimat诉以色列国[1995]P.D.49(4),589)。

141.通行便利――在H.C.J.7081/93,Botzer诉Maccabim-Reut地方理事会([1995]P.D.50(1),19)一案中,前首席法官Aharon Barak裁定如下:“法律的精神是让残疾人融入社会。其目标是使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并享受平等机会。目的是通过保证平等和参与生活的所有领域来确立独立性和保护个人的人身尊严和自由[……]残疾人有权享有与非残疾人一样的权利。不可将一个人推向社会的边缘。一个人是他或她所生活的社会的完整的成员。”

142.禁止使用酷刑――在H.C.J. 5100/94,以色列公民禁止酷刑委员会诉以色列国([1999]P.D.53(3),817)一案中,高等法院裁定以色列法律没有授权以色列安全机关审讯者在审讯中使用肉体手段,在投诉中论及的具体方法是非法的。但是,法院还认为,安全机关人员超越权力使用了被禁止的“肉体压力”,如果后来发现是在“定时炸弹”的情况下使用,则可不负刑事责任。

5. 经济和社会权利

143.工作权是一项宪法权利――以色列劳动法院发布的裁决中有一段措辞笼统的话赋予“工作权”以基本的价值,是从人的尊严权或职业自由权引申过来的(Jerusalem D.L.C.54/3-289 Orly Peret博士诉Amitzur Farkash, [1996];地区劳动法院报告,第5卷,第632页);(N.L.C. 300337/98 Tayizy Arian诉法院行政局,[2000];国家劳动法院报告,第33卷(1),第20页)。但是,可以这么说,工作权的宪法地位仍是一个没有定论的问题。

144.在O.D.R.164/99DanPrumerCheckpoint软件技术公司诉Redgard公司N.L.C.([1999]P.D.99(2),115)案中,国家劳工法院审理了一家高技术公司的雇员在合同终止22个月内不得在竞争对手公司就业的合同义务。该雇员是电脑安全领域软件开发的专家,在合同期内工作期间获得了新的知识和专门知识。地区法院曾发出临时指令,禁止该员工在竞争对手公司Checkpoint公司就业。国家劳工法院的多数裁决取消了该项指令,确定职业自由优先于合同承诺。

145.执行最低工资法――最低工资法,5747-1987修改和加强过好几次,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6年,将2006年6月1日-2007年3月31日的最低工资定在3,585.18以色列新币,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定在3,710.18新币,或平均工资的47.5%(两者取其高者)。在解释性说明中这样说道,在第31届政府的指导原则中已决定政府将根据最低工资法,5747-1987确定提高最低工资的目标为逐步提高到4,600以色列新币。

146.获得适足生活水平的权利――以色列法院明确地强调“有尊严地生存”权的重要性。例如,国家劳工法院关于失业福利的目的措辞是这样的:“……使被排除在劳动大军之外的工人得以在获得新工作之前有尊严的生存……”(N.L.C. 98/0-48,Yafit Gisin诉国家保险研究所[1998])。

147.执法工作由工业、贸易和劳动部执法司负责。该部的检查员定期对全国各地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违反这一法律的雇主被罚款,或者被起诉――但这样的情况极少,雇主必须根据法律向工人支付所付的实际工资与法定工资之间的差额。执法范围覆盖所有工人:以色列成年人,青少年工人,巴勒斯坦工人,外籍工人和劳务公司雇用的工人。

148.解职费法(5723-1963)将已去世的雇员的解职费权利给予其未亡人。在N.L.C.57/3-124,Balk化学品公司诉SarahFeler, [1998]案中,法院否定了雇主从已亡故的雇员的解职费中扣除其债务的权利,坚持认为“本章程的目的是使未亡人得以有尊严地生存……”。

149.前以色列最高法院院长AharonBarak法官在其写的一本书中对“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1992)作如下解释:获得基本需要的权利是基本法所包含的人的尊严权利这一宪法权利的一部分。前国家劳动法院副院长ElishevahBarak法官也采取了这一立场。根据ElishevahBarak法官的意见,工作权“引申自人的尊严以人的生存最低标准为先决条件这一说法……”(N.L.C.54/2-289,Orly Peret博士诉Amitzur Farkash博士[1996])。E.Barak法官接着明确指出,这一权利是得到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1992)的保护的。

150.执行判决法,5727-1967给予了由于“特殊理由”在需要时可将赡养费付款分期延展的斟酌权力。以色列最高法院就H.C.J.4905/98 Gamzo诉Ishayahu, (P.D. 55(3),360)案于2001年3月19日作出的判决中裁定,这些“特殊理由”包括保护债务人和赡养费权利持有者的最低生活标准权、吃饱饭的权利和获得适当医疗的权利的“核心”。法院补充说,这些权利的“核心”得到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1992)的保护。

151.以色列最高法院在作为高等法院审理“致力于和平和社会正义协会”提出的申诉(H.C.J.366/03,致力于和平和社会正义协会诉财政部长[2005]Takdin 2005(4),2605)时也处理了生活水平问题。法院被要求就为什么被告没有就“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所要求的人的有尊严的生存确定标准作出裁决。法院在裁决中强调,虽然“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确实包含国家有义务确保人的尊严,但并不为社会权利提供绝对的完全的保护。然而,在这一点上,国家有义务维持一个“安全网”,以确保处境不利的人的状况不至于恶化到被剥夺生存的境地,出现食品短缺、缺乏住处、没有卫生设施和医疗服务等情况。

152.组织工会的权利――在具有历程碑意义的裁决中,国家劳动法院在N.L.C.97/41-96 Tadiran Kesher公司等诉The Histadrut[1998]案中就一项集体劳工合同作出裁决。在合同期内,Tadiran公司进行了结构调整,分成了三家公司,现在的问题是哪一家新公司应当是合同的谈判单位。工人希望是一家公司;Tadiran希望是三个独立的谈判单位。就此发生了罢工,雇主则提出申请要求发出临时指令,命令工人复工。

153.国家劳动法院拒绝了该申请。国家劳动法院院长StephenAdler法官在雇员的组织起来和选择其代表组织这一基本权利与雇主的“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所包含的财产权这一基本权利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雇主管理其企业的特权在这里遇到工人的基本权利的对抗。法院认为:“在工人的组织起来的权利与雇主的管理其企业的权利之间寻求平衡时,应对工人的权利予以特殊的重视,因为他们的命运是包含在对其实行的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之中的。作为谈判单位变化一部分的雇主的权利是相对权利,要服从意图不是损害工人的组织权这一条件[……]。因此,雇主和工会必须商定对其合适的谈判结构。在民主社会中,给每一个工人以尊严和自由是十分重要的。其表现之一就是工人有权参与决定他们所属的谈判单位。这包括通过代表工人的劳工组织与向其提供工作的雇主之间的谈判对改变谈判单位施加影响的权力。

154.法院裁定,在决定谈判单位的协议达成之前,关于劳资纠纷的通常规则仍适用,工人罢工的权利得到了坚持。

155.在另一个更近一些的案子中,国家劳工法院裁定,运输部长的决定,让正在罢工的工人以外的运输业者在Beer-Sheva市服务中断期间提供运输服务对工人的结社权和罢工权造成了严重的、直接的和故意的损害(L.C57/05TheNewHistadrut诉运输部长,[2005]Takdin2005(1),115)。

156.工会运作自由――在R.L.C 57/4-10 Haifa化学品公司诉David Raviv和 the Histadrut([1997]Takdin97(1),18)案中,雇主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指令禁止工人组织在罢工期间在工作场所的行动。在雇主就工厂续签集体合同问题宣布其打算后,爆发了罢工。罢工期间工人的行动包括:堵上工厂大门,阻止卡车和员工进出,以及在厂内的破坏行为。雇主通过要求指令的申请请求保护其财产权。地区劳动法院发出了一份详细的指令,仍给有组织的活动留有了余地,特别是允许50个工人留在厂里,以及只能在厂里靠近大门的地方举行示威(但不是堵塞)。这一指令被理解为是为了使厂内所有维修活动能够进行,以及管理人员能够行动自由和活动。裁决是从平衡互相冲突的权利的角度制定的。法院愿意肯定工人的罢工权、表达自由和抗议自由可在某些程度上无视雇主的基本的财产权,但不能完全抹杀这种权利。

157.对这一裁决提出了上诉,国家劳动法院对其部分否决(N.L.C. 57/4-43,Haifa化学品公司诉David Raviv和the Histadrut [1997] Takdin 97(1),760)。该指令的细节做了修改,为雇主在罢工期间的经营留了更多的余地。例如,法院允许在大门附近示威,但只能在工厂外面,允许工人留在厂里,但只是工人组织的成员。此外,法院还把此案看作是涉及互相冲突的权利如何取得平衡的案子。它也愿意不是严格根据对雇主的财产权的分析来作出裁定,虽然毫无疑问雇主的财产权受到了工人行动的损害。

158.2007年,在特拉维夫地区劳动法院O.D.R6726/07 Alon-lee Green诉 Excellence咖啡连锁店([2007] Takdin 2007(3),1534)案中,咖啡连锁店的一名员工因试图建立工会而被解雇。解雇这名员工是非法的,连锁店的其他员工对雇主进行了斗争。这场斗争上了地方媒体的头条新闻,得到了“Histadrut”(劳工联合总会)的支持。经过了一个半月的群众和司法斗争,一位地区法院法官裁定该名员工因试图组织工会而被非法解雇。咖啡连锁店的管理层因这一非法开除员工而受到申斥。那名员工又回到了原来的岗位。

159.这场斗争随着咖啡连锁店店主与“Histadrut”签署了集体合同而于2008年宣告结束。合同给了工人以前没有的权利和额外的福利,并为招待行业的其他工人团结起来建立工会铺平了道路。

160.罢工的权利――在N.L.C. 99/19 Mekorot公司诉Histadrut([1999] Takdin 1999(3),26)案中,Mekorot公司工人的罢工权受到公共雇主的反对,理由是罢工会损害公司提供关键服务的能力。Mekorot公司是一家政府企业,负责为大多数以色列人供水。法院的指令只是对罢工者做了限制。认为,罢工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必须与相冲突的权利加以平衡。因此,指令被解释为一方面为罢工留有余地,另一方面又不能以公众无水可用为代价。法院允许工人只能在通常规定的星期六休息日和节假日期间有限的时间内工作。法院还敦促双方恢复谈判,并命令他们在四天内向法院报告。

161.对罢工权加以限制――在N.L.C. 97/41-92特列维夫-雅法工人组织诉特列维夫-雅法市([1998]L.P.D.31,109)案中,在集体谈判期间,市政当局曾试图绕过工会,雇用一家私人承包商提供通常由市政员工提供的服务。虽然在本案中罢工的举行并没有尊重通常所要求的“冷却”阶段,但法院还是保护了它。法院认为这样的私营化是雇主的单方面行动,特别是威胁到了在工作场所的工人个人和工人组织。因此,法院使用了处理权,不予同意雇主所提出的发指令的要求。应当指出的是,其中一位法官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不是反对法院使用处理权,而是争辩说,本案的情况没有道理采取这种例外的步骤。

6. 独立调查员(公众投诉专员)

162.如上文介绍的,国家审计官也担任独立调查员,处理个人(包括议会议员)对政府机关的投诉,申诉自己的冤屈、被剥夺了应享受的福利、或某个人或机构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力。独立调查员有权动用任何相关的调查手段,并可命令任何个人或机关协助调查。

7.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163.新成立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从属于工业、贸易和劳动部,负责保护平等就业权利。委员会由一名国家专员担任主席,分为三个地区局,由地区专员任局长。

164.委员会是平等就业机会法(5748-1988)最新修正案的产物。根据最新修正案,委员会负责,除其他外,通过教育、培训和宣传来提高公众的认识;推动开展各种方案和活动;与相关人士和机构合作;开展研究和收集信息;在法院允许下干预进行中的法律诉讼;处理对违反平等就业法律的投诉;提出要求请法院作一般性决议;以及指示雇主就其所有或部分员工或就业申请者采取普遍措施,以确保遵守平等就业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防止违反这种义务。

165. 2007年11月21日,ZionaKenig-Yair顾问被任命为平等就业机会专员。作为专员,她负责收集信息和听取工人关于性骚扰和(或)基于性别、性取向、父母身份、宗教和种族的歧视的投诉。在必要时,专员还负责代表任何受害工人采取法律行动。专员有权要求法院发出特别指令,禁止在工作场所性骚扰。违反这样的指令以刑事罪论处。此外,专员还负责推动就业平等方面的方案,以及工作场所的教育和促进活动。

8.残疾人平等权利委员会

166.残疾人平等权利委员会是根据残疾人平等权利法,5758-1998,成立的。委员会在司法部内运作,是推进和确保肢体、感官、精神、智力和认知残疾者平等权利问题的国家监管者和顾问。委员会就人权和通行便利问题提供信息,法律咨询,指导和参考资料,出版宣传资料和指南,组织研讨会、讲座和培训班。在主要是就业和通行便利问题的案子中,委员会还代表残疾人打官司,有权检查通行便利问题,例如新建楼房和现有楼房的通行便利问题。

9. 提高妇女地位署

167.提高妇女地位署的工作重点是为提高妇女地位以及提高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推动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作为总理办公厅的正式组成部分,该署还协调为同一目标开展工作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工作。

10. 卫生部独立调查员

168.卫生部独立调查员为包括儿童在内的全体公民服务,他们可对任何保健组织,包括其员工和附属机构,进行投诉。

11.全国儿童理事会

169.理事会是独立的非赢利组织,作为推进儿童权利工作的一部分,设立了儿童和青年独立调查员一职,以接受关于侵犯儿童权利的投诉。还有一个专门的独立调查员负责在以色列的阿拉伯儿童和来自前苏联和埃塞俄比亚的许多移民儿童。

12. 军事独立调查员

170.国防军独立调查员(军人投诉专员)受权接受军人对其服役条件的投诉。独立调查员对国防部长和议会外交和安全委员会负责。

13. 警官调查部

171.该部是司法部的组成部分,负责调查对于警务人员的投诉。所调查的案子一般涉及非法使用武力及相关的违法行为。该部可建议对嫌疑警官提起行政和(或)刑事诉讼。

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7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以色列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不仅适用于私人或法律实体,而且也适用于每一个公共当局。法庭向每一个人开放,只要有兴趣要求自己的权利的人都可以进去。每个人在针对自己的刑事诉讼中都有权请人代表自己。

173.滥用诉讼――2007年5月15日,议会颁布了刑事诉讼法(修订本51),5767-2007,将关于“滥用诉讼”的法律概念纳入了以色列刑法。这一概念最高法院在过去的若干案子中已经采纳,即,法院可勾销控告,或在刑事诉讼中出现因行政当局的某些过失造成缺陷,以及使用有缺陷的诉讼会损害被告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时停止对被告的诉讼。

174.根据最高法院在Cr.A.4855/02,以色列国诉Itamar Borovich等人 ([2005] P.D. 59(6),776)一案中的决定,法院须检查缺陷的严重程度以确定是否可用其他方式修复缺陷,以及在因缺陷对被告造成的损害与因被告的罪行对公众的损害之间加以权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初步诉求方面吸收了“滥用诉讼”的概念。修订后的法律第149节指出,“在审判开始后,被告可在初步诉求中提出滥用诉讼指控,包括可申辩说……提出控告,或[进行]刑事诉讼从根本上违反了公正和法律平等原则。”

175.为向嫌疑人、被告、被拘留者和罪犯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法律代理人,于1995年成立了公共被告办事处。法律界定了由公共被告办事处代表的权利,除其他外,取决于罪行的严重程度、要求这一服务的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一些特点。2006年,办事处庆祝成立十周年。从2003年到2006年,在地方法院(包括青年地方法院)的案子中,由公共被告代表的百分比从约35%上升到54%。这一增长一方面是因为向地方法院提出的控告数字逐渐下降,另一方面是因为由公共被告代理的刑事案件数逐渐上升造成的。

C.提高政府官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的人权觉悟

1. 在以色列安全部队的培训情况

以色列警察

176.警察教育和信息处负责开展教育方案,旨在将各种价值观纳入警官的工作,包括在多元文化社会中的容忍、消除偏见、和促进人权,以及提高对与人权公约及其价值观相关的问题的认识。

177.教育方案通过特别教育讲习班日在警务单位开展,并在总的培训框架内开展,形式包括研讨会、学习班等。近几年特别强调培训各级指挥官,因为他们所处的地位最能影响下属的价值观。

178.警察侦查和情报学校将公约关于程序的主要条款、基本缺陷、侦查道德、和“对错”表现等纳入了侦查员和调查官的培训之中。

179.警方代表也到国外参加各种关于拐卖人口和其他人权问题的国际研讨会和会议,以更好地开展国际和地区合作,解决各种问题。以色列警方驻外代表定期与对口单位以及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开展合作。

ISA-以色列安全局

180.以色列安全局审讯员须知包括各方面的内容,例如,关于公约的培训、其主题、其更广泛的含义等。这样的须知也让审讯员了解最高法院在H.C.J. 5100/94,以色列公众禁止酷刑委员会诉以色列国([1999]P.D.53(4),817)案中裁决的最新情况。这些内容也是安全局基本培训和全系统学习班和研讨会的组成部分。

181.这些学习班和研讨会的目的是使参加基本培训以及安全局全系统的工作人员都掌握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原则和准则。特别强调要遵守法治和安全局对于法律要求的利益与法庭实际所要求的利益之间的平衡的承诺。

IDF-以色列国防军

182.军事法律学校为国防部队举办各种培训活动,内容大到人权,小到禁止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等。这些活动包括讲座,教学辅助和全面的书面材料等。

183.对常规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在预备役执勤前进行了数以百计的讲座。参加者有战斗部队,军官学习班学员,军事警察侦查员,安全分析员和拘留所的医务人员,以及全军的指挥员。

184.这些活动特别强调以下方面:抓捕和拘留惯例,被拘留者的权利,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武装冲突期间的行为准则。

185.据此,军事法律学校发布了题为“武装冲突期间的行为原则”的电脑教育课程,内容涉及犯人和被拘留者的适足待遇,强调严格禁止对犯人和被拘留者施行非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这一课程是国防军战斗员和指挥员须知中的至关重要的工具。

IPS-以色列监狱管理局

186.以色列监狱管理局的官员和管理人员通过其在“Nir”学校的学习班及各自的单位定期接受培训和指示。关于人权公约的培训是以色列监狱管理局各单位一级总体培训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给官员和管理人员提供的课程的内容。

2.对包括执法官员在内的政府官员关于拐卖人口问题的培训

拐卖的所有形式

187. 2006年12月13-14日,司法部与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部(TAIEX)――扩大欧洲委员会总司的一个单位――联合举办了为期两天的关于拐卖人口问题的研讨会,参加者包括所有相关部委、利益攸关方和非政府组织的成员。研讨会在特拉维夫举行,来自不同国家和职能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十几位欧洲与会者做了讲演。研讨会讨论内容涉及拐卖的所有形式。

188. 2006年6月27日,在“Maagan”住区为拘留行政复议庭的法官举行了一场研讨会,内容涉及拐卖问题,如何识别被拐受害人等,重点放在创伤过程。警方、司法部和非政府组织成员做了演讲。研讨会讨论了为卖淫和劳工而拐卖人口的问题。

189. 2007年,司法部也开展了教育和培训活动,其中包括:

美国驻以色列大使馆和以色列司法部主办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的专题讨论会。相关政府部委的代表、非政府组织、犹太法学专家和私营工商业者参加了讨论会;

司法部编写并向所有以色列法官散发了一份文件,对新的禁止拐卖人口法进行了评论,目的是提高法官对这一课题的认识;

2007年10月举行了禁止拐卖人口研讨会,参加的有律师和司法部的官员;

2007年1月31日,为八个被拐人口原籍国的领事司司长举行了为期一天的研讨会。举行研讨会的想法最初来自“妇女对妇女”非政府组织,组织这场研讨会是以色列为加强同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合作而努力的一部分。发言者――一位议会议员、政府代表、警方代表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同与会者就打击拐卖人口的斗争问题交流了以色列的经验。研讨会由外交部会同司法部和非政府组织“妇女对妇女”举办;

司法部的代表为了介绍拐卖人口的情况,经常在各种论坛(包括:学术界人士、国防军军人、学生等)发表演讲。

190.司法部检察官和法律顾问进修学院每年为检察官组织研讨会。2007年5月31日,该院举办了拐卖人口问题研讨会,非政府组织、检察官和国家协调员做了发言,强调了被拐的受害者的人权问题。拐卖的两种形式研讨会都涉及到了。

191. 2007年10月,为法官助理举办了一次研讨会。研讨会上的演讲内容包括新的全面的打击拐卖法,并介绍了关于拐卖所有形式的新的资料。

192. 2006年9月18日和2006年10月23日,内政部分别举办了为期两天的拐卖人口问题研讨会,针对的对象是可能会碰到拐卖卖淫的受害者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边防护照检验官员、签证处工作人员和人口行政办的高级官员。研讨会的目的是使与会者熟悉相关法律的原则和国际文件及理论,训练相关官员如何识别受害者和施行者,使他们掌握工具按相关的具体程序操作。在研讨会上发言的有“Maagan”住区的主任,一名被拐受害人,国家协调员,警方,司法部和社会事务部,以及相关的非政府组织。

193.警察教育和信息处为审问员和审讯官举办为期一周的拐卖人口问题专业研讨会。从2004年到2006年,共有134名审问员和审讯官分别在11期为期一周的拐卖人口问题学习班接受培训和教育。还为从事审讯和信息工作的警务人员就拐卖人口问题举办了其他研讨会。

194.移民局为其所有的官员、调查员、及其拘留所的管理人员(他们与拐卖受害人接触)定期经常举办关于人权问题的为期一天的研讨会。

195.移民局继续为其官员提供特殊培训。其中包括举办研讨会,涉及以下题目:获得尊严和自由的权利、仇外排外――其根源和偏见的结果,等。

196.工业、贸易和劳动部执法司的检查员接受一般的调查技能培训,以及他们要执行的劳动法方面的特别培训。该部的外籍工人司就相关的劳动法和工作手续问题为其检查人员定期举办培训课程和研讨会。

197. 2006年10月,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就为拐卖劳工问题举办了为期一天的研讨会,法律援助律师出席,研讨重点是新的打击拐卖法。司法部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做了发言,内容包括如何识别被拐的受害者。

198. 2007年1月25日,内政部就拐卖劳工问题举办了为期一天的研讨会,针对的对象是可能会碰到拐卖受害者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边防护照检验官员、签证处工作人员和人口行政办的高级官员。在研讨会上发言的有国家协调员,警方,司法部和社会事务部,以及相关的非政府组织。

性骚扰

199. 2007年11月25日,提高妇女地位署为庆祝与对妇女施暴作斗争国际日,举办了性暴力问题讲座。讲座在司法部主办公室举行,本部的工作人员出席。

残疾人

200. 2007年10月,司法部的残疾人平等权利委员会就残疾人平等权利问题举办了一场为期一天的研讨会,出席的有法律援助律师,重点讨论了老年人口问题、就业问题、融入社会、融入教育体系、及其他法律权利问题。在一天的讨论中,司法部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做了发言。

201. 2007年12月,Bar-Ilan大学和司法部的残疾人平等权利委员会以“与众不同的权利――与众不同的力量”为题举办了为期一天的研讨会。研讨会的高潮是“残疾人融入社会突破性进展平等奖”颁奖仪式。出席研讨会的有司法部工作人员,其他部的官员,律师,学生和一般民众。研讨会讨论的主要问题是:残疾胎儿的道德和法律权利,与众不同的力量及其对以色列社会变革的贡献,残疾学生融入教育体系,残疾人与大众媒体、和人际交流语言等。在这一天里,学术界、司法部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做了发言。

3. 国际会议和国际联系

202. 2007年3月26至28日,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保护项目内举行了一次会议,拐卖人口问题国家协调员向执法人员、学术界人士、非政府组织代表及其他人士作了关于以色列在打击拐卖方面的经验的报告。协调员还同国务院和国土安全部卫生和人类服务司的代表,以及当地的非政府组织“公平基金会”进行了座谈。

203. 2007年5月21日,国家协调员出席了关于国家报告员的作用问题的欧安组织维也纳会议,会见了来自欧安组织国家的代表,交流了信息和看法。她从这次会议学到了东西,利用获得的信息努力推动就拐卖问题向政府提交年度报告。

204. 2007年7月16-19日,特拉维夫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代表出席了联合国禁毒署外国法官和检察官会议的后续会议,以便对如何处理拐卖案子法官和检察官指南范本作进一步改进。

205. 2007年10月1-4日,司法部的国际协定和诉讼司的一名代表出席了为期四天的禁毒署专家组非正式会议,以便在维也纳审议和刊定一套禁止拐卖人口样板法草案、一份立法清单和一套定义汇编。

206. 2008年2月13-15日,国家协调员应邀参加了“拐卖人口问题维也纳论坛”,并参加了“法律框架和反拐立法”专家小组。

五、人权新闻、出版和宣传

A.通过大众媒体宣传人权

207.以色列主要的国家电视频道经常播放有关人权问题的访谈、新闻文章和电视节目。有些文章向公众介绍信息,有的则在屏幕上展示个人的人权故事。所有频道都播各种人权问题,其中包括:残疾人、有风险的儿童、妇女地位、保护妇女、拐卖人口、外籍工人、少数民族等等。地方电视台也经常报道和播放这些问题。此外,国家和地方电视台都定期宣传介绍与人权问题相关的救助中心。

208.以色列的广播电台也通过访谈和相关文章等形式播放人权问题的节目。主要电台定期播放关于禁止拐卖人口和人权的其他方面的广告。电台还介绍关于人权受害者救助中心和其他方面的重要消息。地方电台也报道和广播这些问题。

209.以色列各大报纸和互联网主要新闻网站经常报道人权问题,发表此方面的新闻和文章。在其中一些网站上还可找到关于侵犯人权的受害者不同救助中心的其他信息。

210.媒体规则(广播许可证业主),5748-1987,列出了一份关于广播的限制清单,是广播的行为准则。规则第3节讲的是保护人的尊严这一题目,规定:在广播时,广播许可证业主须遵守各项法律,在不减少上述规定的普遍性的前提下,须采取一切手段确保在广播的内容中没有:

因民族、原籍和宗教而羞辱一个个人或群体;

因属于一个人的动作、行为或特点而羞辱这个人;

以种族、原籍、宗教、民族和性别为由煽动歧视。

211.上述规则第16节规定了一套对约谈未成年人的限制。第16条(e)列出了对展示暴力、痛苦、犯罪和性别的限制。第16条(h)列出了对含有性暴力和痛苦的赤裸内容的广播节目的时间限制。第53条(i)和53条(j)规定了儿童节目插播广告和赞助广告的限制。

212.有害广播分类、标记和禁止法,5761-2001规定了电视广播标记和分类的法定义务,此外,第4节a“被禁广告和促销的广播”禁止广播某些广告和促销:第4a(a):可能鼓励犯罪或使用危险药物的广告或促销不得在电视上播出。第4a(b):包含以画面、言辞或音响表达暴力、性或残忍的广告或促销不得在以下时段在电视上播出:(1) 儿童节目时间或频率。(2) 工作日从1430到2100;星期六(安息日)和节假日从06:00到2100。

B. 通过教育方案促进人权意识

213.基本法,包括其中所保护的基本人权,是以色列教育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所有学校儿童课程的一部分,以及最后考试的必答部分。

214.在法学院,宪法法也是必修课,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包含了人权法这一课程的国际法也是必修课。

C.通过公众接触促进人权意识

215.各人权公约都有原文版的,也译成了希伯来文。政府公报“KitveyAmana”以丛书的形式发表了以色列国签署和批准的所有条约,可从外交部或各公共图书馆索取。

216.通过发表国家审计官的年度报告使公众进一步接触了国际人权问题,该报告被媒体广泛报道和讨论,国内的非政府组织,如以色列公民权利联合会,也经常在报刊杂志上发表关于人权问题的文章。

217.民众接触国际人权问题的其他一些做法在政府各部官方互联网站上做了介绍。工业、贸易和劳动部的网站有很大一部分介绍残疾人的情况,包括申请人、雇员和雇主的情况,培训方案、社会项目及其它相关情况的介绍。社会事务和社会服务部的网站也介绍残疾人的权利,风险儿童,暴力受害者及其他相关资料。

218.国家还针对法官和政府成员设立了一系列宣传方案,介绍人权和国家的国际义务。

六、国家一级的报告进程

A. 具体条约的定期报告的撰写工作

219.本文件以及人权领域其他具体条约的定期报告由司法部人权和对外关系司撰写。编写期间,该司征求了其他部的意见并得到它们的协助,其中包括外交部,以及工业、贸易和劳动部、公安部和以色列政府的其他部门、机构和实体。在汇编具体报告之前,也邀请以色列的非政府组织发表意见。

220.在将报告提交条约监测机构之前,报告送交政府有关官员和立法机构审查。

221.报告向民众提供,可在司法部网站查阅。

B. 关于促进人权意识的其他情况

222.在提高人权问题的认识方面,非政府组织是个重要因素。为了宣传各种重要的社会问题,例如,残疾人平等权利、打击拐卖人口等,国家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定期进行日常对话。以色列的一些非政府组织为教育以色列人民和社区组织了一些教育方案。以下是一些组织及其开展的教育方案:

“以色列公民权利联合会”在人权领域为不同的对象开展教育活动,例如,警务人员、以色列监狱管理人员等;

“以色列公众禁止酷刑委员会”是一家独立的人权组织,专门监测高等法院关于在拘留中心审讯中禁止使用酷刑的裁决的执行情况。该组织通过法律手段、支持相关立法和组织旨在提高公众认识的宣传运动,来同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当局在审讯中使用酷刑的现象作斗争。该组织也为公众开展教育方案;

“移民工人热线”为外籍移民工人开展援助活动,以及为在以色列消除拐卖人口现象开展活动。其活动的重点在提高公众对拐卖人口问题的认识,自2001年以来,就这一问题举办了一些研讨会。研讨会面向不同的公众:中学生,教师,军人等。

“妇女对妇女――海法女权中心”就拐卖妇女问题为不同的听众举办讲座:警务人员,律师,地方当局官员,医院的社会工作者,学生等。

“(原文脱落――译注)

卖淫和拐卖妇女问题研究所就拐卖人口领域的一系列问题开展讲座。讲座面向不同的听众,如青少年、学生、地方当局工作人员等。

223.为防止和减少对少数人和残疾人的歧视,在以色列司法部的招聘通告中可看到另一条措施。为实现适当的代表性,采取措施建立一份面向阿拉伯人口、来自埃塞俄比亚的新移民和严重残疾的人的实习位子的候选人名录,这已经是第二年了。通告是这么写的:

“公务员委员会

司法部

想在一个富有挑战性又有意思的地方找一个实习机会吗?司法部有好消息: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实习生位子现征求报名。这些位子向某些人口群体提供,意在实现适当的代表性,详情如下:

司法部请符合以色列律师协会法,5731-1971中关于实习生要求具体规定和2006年3月12日政府关于司法部实习生适当代表性的决定中所规定的条件(见下文)者提交申请,以便纳入候选人名单。

司法部接纳实习生的各司名单见司法部网站,网址见本通告末尾。

2006年3月12日,以色列政府应司法部的要求就司法部实习生中适当代表性问题作出决定。政府决定,除其他外,内容如下:

“A.根据公务员(任命)法,5719-1959第15A(b)(2)节,尽可能在司法部年度实习生总数中指定约10%的名额专门用于招聘具备在司法部实习的资格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项者:

本人是阿拉伯人口(包括德鲁兹和切尔卡西亚人)中的一员;

本人或其父母中有一位出生在埃塞俄比亚;

本人是公务员条例第35.252节意义内的‘严重残疾人’……”

根据上述决定,现决定编制一份候选人名单以落实上述政府关于“适当代表性”的决定,名单将收入符合政府决定中规定的条件、本人条件和资格十分适合实习要求的候选人。选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列入名单的挑选过程。然后各司将对列入名单的实习候选人进行面试。

“适当代表性”候选人名单将与司法部实习位子候选人总名单一起保持,后者是面向所有人的单独的选拔过程。符合上述政府决定条件者可象任何人一样提交总名单的申请。

提交申请的程序

1. 必须填写候选人征聘表(表2115――可从公务员委员会网站下载,网址见下文)。

2. 如对具体的司有偏好,应在申请中按优先顺序列出。

3. 必须在申请表后附上:个人简历(须包括对符合政府决定规定的条件的说明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学院或大学头两年的成绩记录,以前和目前就业的证明,以及推荐信。

选拔程序

符合候选人接受条件的候选人司法部将酌情邀请其到考试委员会面试。委员会将根据对候选人的印象,其对社会和社区的贡献,考试成绩和学术成就审查候选人实习是否合适。委员会确定适合实习的候选人将被列入“合适代表性”实习候选人名单。

列入候选人名单将使申请人成为潜在的实习候选人。纳入名单并不包含要接受候选人实习的任何义务。

各司司长会按本司的要求查看名单和在登记时候选人所填写的偏好,并邀请候选人到部遴选委员会面试,由委员会审查其是否是适当的实习生。

被选中的候选人将根据本部的需要并尽可能照顾到其住处的远近分配实习工作。

被选中的候选人承诺在本部的一个司实习后不得改变承诺到另外一个司。

在司法部实习的申请书请寄:

Human Services Department, Ministry of Justice, 29 Salah a-Din Street, Jerusalem, 91010, c/o Ms. Iris Bar。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为:5 Kislev 5 768(20071115日)

公务员委员会网站:www.civil-service.gov.il

司法部网站:www.justice.gov.il

*政府的决定和公务员条例规定见司法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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