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KWT/2018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12 Dec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Arabic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科威特 *

[收到日期:2018年11月23日]

共同核心文件

1.核心文件分两部分。第一部分(A)提供了科威特国的一般资料,第二部分(B)介绍了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A.一般资料

科威特2035年新愿景

2. 宗旨是:让科威特转变为金融和商业中心,吸引投资,让私营部门主导经济活动;促进竞争精神,借助国家体制机构的支持,提高生产效率;秉承牢固的价值观,维护社会认同,实现人的均衡发展;建设充足的基础设施,颁布先进的立法,创造有利的商业环境。

人口、经济和社会文化特点

位置和面积

3. 科威特国位于阿拉伯湾西北端,在北纬 28 度 30 分和 30 度 06 分、东经 46 度 30 分和 48 度 30 分之间。北部和西北与伊拉克交界,南部和西南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接壤,临阿拉伯湾。由于这一地理位置,它形成了阿拉伯半岛东北部的天然通道,长期以来在贸易上具有重要地位。科威特面积为 1 7, 818 平方公里。

气候

4. 科威特地处沙漠地区,属大陆性气候,夏季漫长、炎热、干燥,冬季短暂、温暖、间或有雨。

人口

5. 据估计, 2018 年科威特国有居民 4, 22 6, 920 人,其中科威特人约占 30% ,非科威特人约占 69% 。

2009至2018年科威特国人口,按国籍分列

科威特人 非科威特人

宗教

6. 《宪法》第 2 条规定,科威特国教为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法是立法的主要渊源。《宪法》第 35 条规定,信仰绝对自由,国家保护遵循既定习俗、在不影响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情况下信奉宗教的自由。

教育

7. 人力资本是国家的真正财富,是提高竞争力的创造和创新之源。因此,科威特各项发展规划的基本出发点是:对人的投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前提。

8. 科威特特别重视受教育权。《宪法》第 13 条规定,教育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前提,国家保障并促进教育。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各级教育均免费,初等和中等教育为义务教育。公共教育开支有所增加, 2016/17 年总支出 17 亿科威特第纳尔,占政府总支出大约 9% 。由于采取按各省居民人数协调学校数量的行动,中小学入学率达到 100% 。科威特国还成功采取了消除文盲的行动, 2016 年文盲率仅为 3.2% 。残疾人享有全套教育服务,部分残疾人融入了常规教育设施,另一部分在特殊学校就读。

表 12016/17年学校和学院的数量

数据

学校

班级

学生

教师

政府公立教育和宗教教育整体数据

827

15 851

385 338

67 603

私立学校

31

240

1 815

1 201

私立教育整体数据

527

8 696

263 429

15 784

卫生

9. 科威特国致力于根据《宪法》第 10 、第 11 和第 15 条提供保健服务,以此作为一项人权。国家为所有人公平地提供保健服务,公民、外籍居民、老年人、儿童、有特殊需求者、妇女、青年、雇员等均包括在内。

10. 因此,科威特提供保健服务的费用有所增加。 2014/15 年共预算拨款 17 亿科威特第纳尔,相当于当年政府支出的 8% 。根据 2014/15 年预算草案,人均保健支出达科 426 威特第纳尔。应当指出, 2011/12 年到 2015/16 年,卫生相关服务政府支出比例从大约 6.7% 增至大约 9.8% 。

11. 公立医院均匀分布在各卫生区划。每个区设有 1 家综合医院和多家专科医院。 2016 年有医院 18 家,其中 6 家综合医院, 12 家专科医院,另有初级保健所 95 家。

12. 国家颁布了关于成立医疗保险公司 ( 社会保障体系 ) 的法律,这些公司面向非科威特男子和妇女提供一系列保健服务,包括多家医保医院。另有一个名为 “ Afia ” 的保险计划,由一家医疗保险公司代表已退休科威特男子和妇女经营,为他们提供治疗服务。

表 22016年医院、床位和医疗设备数量

数据

政府部门

私营部门

石油公司

医院 (综合和专科)

18

12

3

初级保健所(全科)

95

-

-

床位

7 098

1 071

240

医生

8 434

1 120

237

牙医

1 859

就业

13. 科威特经济稳步增长,带来了大量多样的就业机会,从而增加了对科威特国民侨民劳动力的需求,以满足各领域的就业需求。

表 32017年公共和私营部门雇员

部门

科威特人

非科威特人

男性

女性

总计

百分比

男性

女性

总计

百分比

公共部门

124 620

169 702

294 322

74.3%

59 085

42 858

101 943

25.7%

私营部门

35 185

36 053

71 238

4.3%

1 440 153

126 629

1 566 782

95.6%

表 42016/17年劳动力调查的关键指标

指标

科威特人

非科威特人

总计

参与劳动力的比率

39.5%

82.2%

73.8%

失业率

6.4%

1.7%

2.2%

公共部门雇员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

89.9%

10.6%

18.6%

国民收入与支出

14. 当前发展计划有七大支柱,其中包括一个在多样化生产基础上打造多样化可持续经济的综合支柱。这一支柱旨在支持并鼓励私营部门和中小企业,以期在石油部门之外的其他领域实现经济增长,并实现正增长率以保持生活水平,同时继续发展石油部门,提高生产能力,扩大相关产业的增加值链,尤其是石油化学工业。因此,科威特公民一直享有较高生活水平,表现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GDP) 平均 3 5, 000 美元;过去五年尽管油价波动,价格仍保持稳定。

15. 2015/16 年至 2019/20 年发展计划的目标是,计划项目实施后,国内总产值实际增长率提高到 5.9% 。目标增长如能实现,将在假设科威特人口年增长率 2.6% 的基础上提高实际人均收入。

科威特国为一些国家集团提供的贷款

16. 科威特国历史上以及独立以来一直努力为世界各国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为此开展活动,并在各部门为受自然灾害或其他危机影响的人群提供大规模捐助。人道主义行动是科威特境外政治经济行动的特征和基础。作为对这一点的认可, 2015 年,埃米尔殿下被授予人道主义领袖称号,科威特国也被命名为 “ 人道主义中心 ” 。

17. 科威特通过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为阿拉伯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减灾工作做出贡献,提供贷款,用于资助救济项目和培训本国人员,从而促进伙伴关系,并建设博爱与国际合作的桥梁。下表列出了国际援助的主要内容:

国家集团

2015年

2016年

贷款数量

百万科威特第纳尔

百万美元

贷款数量

百万科威特第纳尔

百万美元

阿拉伯国家

342

3 145

10 695

345

3 231

10 985

非洲国家

295

991

3 370

301

1 022

3 476

亚洲和欧洲国家

232

1 340

4 553

233

1 354

4 604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

46

176

598

47

180

612

共计

915

5 652

19 216

926

5 787

19 677

住房

18. 科威特特别关注住房,因为住房是一项权利并且影响着科威特人的家庭生活。政府依据为科威特家庭提供适当住房单元的政策出台了发展计划。 1954 年以来,科威特基于不同备选方案修建住房,包括公共部门住房、公寓、按照确保公正分配住房的特定机制和规章为公民分发票券。科威特信贷银行为同样目的提供住房贷款。

19. 科威特住房福利总署于根据 1993 年第 47 号法设立,目的是为受益人提供多种住房选择。该署是政府住房政策的执行单位。

环境

20. 环境是全面发展的支柱,保护环境是国家和全球的重要宗旨。科威特保健、工业、科学、工程和其他领域的很多机构已开始专注于环境研究和数据 。

21. 环境管理局根据经 1996 年第 16 号法修订的 1995 年第 21 号法设立。其要务包括:制定和落实科威特的环境保护政策,并拟定和监测执行涵盖环保工作全部短期和长期因素的综合行动计划以及规定应对环境灾难所需具体措施的一项综合计划。

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22. 科威特是独立享有全部主权的阿拉伯国家,信奉伊斯兰教,官方语言是阿拉伯语,政府实行民主制度。《宪法》的解释性说明称,这种民主制是议会制和总统制的中间之道,体现了真正的民主原则。因此,科威特治理制度的基础是权力分立并合作的宪法原则。

23. 科威特《宪法》中一个部分,分五章专门阐述这些权力。第一章开篇称,依照《宪法》,立法权由埃米尔和国民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埃米尔、内阁和大臣行使;司法权由法院在《宪法》规定范围内以埃米尔名义行使。

24. 第二章规定了国家元首的权力:

(a) 国家元首经由大臣行使权力并可以任免首相;

(b) 国家元首是武装部队的总司令;

(c) 国家元首发布落实法律的规章以及组织国家公共服务和部门所需的规章;

(d) 国家元首任命文职和军职官员和驻他国的政治代表。

25. 除以上列出的权力,埃米尔还掌握其他权力:

(a)立法:根据《宪法》第 79 条,立法权由埃米尔和国民议会行使,构成国民议会的 50 名成员经普选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宪法》授权国民议会颁布立法。《宪法》第三章规定了与立法相关的条款。

(b)行政:行政权由埃米尔和内阁行使。内阁管理国家各部委,制定政府的总体政策,监督政策执行和国家行政机构的顺利运作。每位大臣负责各自本部的事务,执行总体政策,拟订部长指示并监督指令的执行。

(c)司法:司法权由法院以埃米尔名义行使。《宪法》和法律保障司法独立,遵循的原则是:司法部门的信誉和法官的廉正和公正是治理的根本,是权力与自由的保障。法官在司法行政时不受任何权力的制约,法律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并为法官提供保障和特别规定。《宪法》保障司法机关独立。

B.保护和促进人权总体框架

26. 科威特国已加入下列国际人权文书:

1. 1926 年《禁奴公约》;

2. 《关于修正 1926 年禁奴公约的议定书》;

3. 《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4.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5.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6.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7. 《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8.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9.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10.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3.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4.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

15. 国际劳工组织 ( 劳工组织 ) 《 1973 年最低年龄公约》, ( 第 138 号 ) ;

16. 劳工组织 1999 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 ( 第 182 号公约 ) ;

17. 《阿拉伯人权宪章》,根据 2013 年第 84 号法;

18.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根据 2006 年 3 月 27 日颁布的 2006 年第 5 号法;

19. 《残疾人权利公约》,根据 2013 年第 35 号法。

27. 科威特《宪法》可视为规范科威特人权基本规则的政治和法律体系。《宪法》颁布之前,科威特就已颁布多项法律,以便为在科威特的人提供司法保障。这些法律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二者均为 1960 年颁布。

28. 《宪法》第 70 条规定: “ 埃米尔通过法令缔结条约,并立即随同一份适当的说明送交国民议会,条约一经签署、批准并在官方公报公布即具有法律效力。 ”

29. 鉴于人权的重要性,多数宪法规定写入了国际文书中所载国际承认的人权原则。根据 1973 年第 14 号法成立的宪法法院进一步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并确保其有效适用。权利和自由是科威特《宪法》的重要内容,宪法多数条款都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具体包括:

• 第 6 条国家宣布一切权力和主权来自人民;

• 第 7 条提及正义、平等和自由;

• 第 9 和 10 条保障保护家庭、母亲、儿童和青少年;

• 第 11 条规定向所有年老、患病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公民提供照料和社会保障;

• 第 13 条保障免费的国立教育;

• 第 14 条促进科学和艺术并鼓励科学研究;

• 第 15 条保障享有医疗保健的权利。

人权事务高级委员会

30. 在人权监管框架之内,为确立一般规则, 2008 年颁布一项部长令,规定成立人权事务高级委员会,具体职能为:

(a) 借助各类媒体提高对人权的认识,组织研讨会和讲座,开展人权研究;

(b) 规定将基本人权概念纳入普通和高等教育课程。

31. 关于国家人权总署的第 67/2015 号法颁布后,高级委员会的职责全部转交国家人权总署。

科威特国的民间社会组织

32. 科威特高度重视民间社会组织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科威特的民间社会组织分不同类别,包括专业组织、慈善组织和其他从事专门活动的组织,例如与卫生、社会和经济领域相关的活动。

33. 科威特为 1985 年之前成立的一些民间社会组织提供支持,每月的支持从 1 2, 000 科威特第纳尔到 12 0, 000 科威特第纳尔不等,视该组织的活动而定。科威特也为国内外举办的会议提供支助。 1985 年之后成立的组织多数不予支助。

表 62012至2016年民间社会组织的数量

协会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公共利益协会

87

88

105

114

116

慈善协会

10

10

10

16

27

慈善基金

85

91

88

85

87

34. 科威特国还颁布了多项促进人权的法律:

• 关于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的 2013 年第 35 号法;

• 关于《阿拉伯人权宪章》的 2013 年第 84 号法;

• 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的 2013 年第 91 号法;

• 关于儿童权利的 2015 年第 21 号法;

• 关于颁布《青少年法》的 2015 年第 111 号法;

• 关于颁布《家庭法院法》的 2015 年第 12 号法;

• 关于国家人权总署的 2015 年第 67 号法;

• 关于家庭雇佣的 2015 年第 68 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