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收入

16.400东加勒比元(1992)

国内总产值

1.5257亿东加勒比元(1992)

通货膨胀率

2% (1992)

外债(百万东加勒比元)

2,360万(1992)

失业率

7% (1992)

成人识字率

92% (1992)

英语为本族语的人口比例

缺,但估计为100%。这不包括一些居住在岛上的西班牙国民和法国国民。

预期寿命男子女子

68岁(1992)69岁(1992)

婴儿死亡率

28.4‰ (1992)

产妇死亡率

生育率

1.79 (1992)

15岁以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30.5% (1992)

65岁和65岁以上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9.0% (1992)

常住人口

居民

8,960 (1992)

岛外居民(3个月以下)

330 (1992)

合计

9,290

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的比例

安圭拉没有一个可以清楚确定的城市地区,但是,某些地点的人口密度要高于另一些地点。

妇女充当一家之主的家庭比例

缺。估计不到15%。

宗 教

主要教派有圣公会、卫理公会、安息日会、浸礼会、天主教会、先知教会等。

二、总的政治结构

A. 政体

2. 在联系邦建立之前,安圭拉是作为圣基茨-尼维斯这一殖民地的一部分而得到管理的。1825、1872和1958年,有人提出请愿,反对这一联合。1967年2月,这三个岛屿成为一个联系邦,内部事务由圣基茨中央政府负责,之后,抗议达到高潮。

3. 1967年5月,安圭拉发生叛乱,当地人掌管内部事务。英国警察部队于1969年占领该岛屿,任命了一名高级英国官员,以帮助管理该岛屿。1971年,联合王国议会通过《安圭拉管理法》,根据该法令,任命了一名专员,这名专员负责与一个当选的委员会密切协商和合作,直接管理该岛屿。

4. 1976年,一部新宪法规定安圭拉实行部长负责制,并对该岛屿的管理作了规定,但该岛屿仍保留与圣基茨-尼维斯的法律上的联系。

5. 1980年12月,联合王国议会通过《安圭拉法案》,之后,该岛屿与联系邦的其余部分正式脱离,并重新获得属地地位。

6. 《安圭拉宪法》现载于1982年《安圭拉宪法令》附件,该《宪法令》已经1990年《安圭拉宪法(修正)令》修正。(这两个文书的复制件附于附录1和2。)《宪法》规定实行“英国式”议会政体,设有一名总督(代表英国女王)、一个行政会议(相当于内阁),以及一个多数经选举生产的立法机构即议会,行政会议由议会成员组成,原则上对议会负责。

7. 总督由女王在征求联合王国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意见之后任命,总督对联邦和外交事务大臣负责,根据某些其他机关的意见,行使法律并没有要求他行使的一些职责。总督是行政会议主席,总的来说,他须同行政会议协商,并且须根据行政会议的意见采取行动。但他对某些事项直接负责(而且无须就这些事项征求行政会议的意见),这些事项有:防务、外事、境外金融、内部安全(包括警察部门)以及公共事务部门等。他还拥有立法上的保留权力,即有权在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领导下,使他认为为了公共秩序或公众信心而需要订立的法律在立法会议获得通过。他还有权请副总督代行他的某些职责。

8. 行政会议由总督、首席部长和另外三名部长组成,副总督和总检察长为行政会议当然成员。

9. 议会由12名成员组成:议长;副总督和总检察长为当然成员;七名经选举生产的成员;两名获任命的成员。

议会的权利

10. 议会依照《宪法》的规定并在征得总督的同意之后,自行管理议事活动。议会可就任何议题制定法律,它负责审查和讨论法案,法案在议会会议通过之后,提交总督批准。法案在经批准之后成为条例。总督有权将一项法案发回议会,要求议会审议他可能提出的任何修正案,但是,一般来说,总督根据行政会议的意见行使批准权,而且实际上多数法案均为政府法案,这些法案在总检察长事务处起草,并在提交议会之前已经得到行政会议的批准。从形式上讲,女王可以根据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意见,否决所有条例。联合王国政府保留以颁布《法令》或发布《枢密院令》的方式为安圭拉制定立法的权利。

议会会议

11. 议会任期最多定为五年。但是,总督可在征求首席部长意见之后提前解散议会,从而在议会最高任期期满之前为大选创造条件。大选必须在议会解散之后的两个月内举行。议会每年须至少举行一届会议。总督可根据首席部长的建议宣布实行闭会,从而使某届会议在议会并未解散的情况下终止。

议会选举

12. 为举行大选的目的,安圭拉被分为七个选区。

13. 关于举行选举的法律框架,在《宪法》和辅助立法中得到规定,主要是《宪法》和《选举法》(第162条)以及1972年《安圭拉委员会选举法》。

14. 《宪法》规定,“属于安圭拉”(《宪法》对这一用语作了界定)的人,凡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有资格竞选议会成员:是安圭拉的注册选民,而且或是在安圭拉出生并且在获提名参加选举之日在岛上有住所,或者在获提名参加选举日期之前已在安圭拉居住三年,在这一日期在岛上有住所,并且是有一方在安圭拉出生的父母的儿子或女儿。

15. 有些人员虽然依据上文第14段的规定本可有资格参加竞选,但《宪法》明确规定这些人没有资格担任议会成员。这些人员有:神职人员(《宪法》对此作了界定);被宣布破产者;经证明患有精神病或心智不健全者;已被判处死刑或曾因某种犯罪而被判处一年以上徒刑者;曾经犯有某些与选举相关的不法行为者。

16. 《宪法》还规定了选民的资格。年龄至少满18岁,而且居住在希望登记为选民的选区的人,有资格登记为选民,但条件是:他是出生在安圭拉,而且户籍现在安圭拉的英国属地公民,或者他是“属于安圭拉”的人,而且拥有某种明确规定的居住权,或其父亲或母亲为安圭拉公民。某些类别的人员不得登记为选民,这些类别大致与竞选议会成员所涉类别相似(见上文第15段)。

17. 每四年进行一次选民人数清点。在不进行清点的时间里,选民登记册每年得到更新。

政党制度

18. 在安圭拉于1967年寻求取得自决时,人们当时普遍认为,组成政党将是不明智的做法,因为这将在需要将人民团结起来之时在人民中间制造分裂。然而,多年之后,还是出现了一些党派。因此,只要举行大选(或补缺选举),各党派都提出候选人,并提出有关该岛屿的规划。有时可能出现独立候选人。在选举日中每个选区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并在随后宣誓就任议会成员。

19. 上次大选于1994年举行,这次选举未得出确定性结果,安圭拉民主联盟、安圭拉统一党和安圭拉民主党各获得两个席位。第七个席位由一名独立候选人获得。安圭拉统一党和安圭拉民主党接着组成了一个联合体,该联合体于3月18日组成新政府。

政府和反对党

20. 总督将他认为有可能赢得绝大多数当选的议会成员支持的那一名当选的议会成员任命为首席部长(即政府首脑)。通常,他是在最近的大选中赢得最多席位的政党的领袖,所以由他的政党组成政府。但是,如上所述,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首席部长是一个与其他党派结成联盟以组成政府的政党的领袖。在政府之外在议会中拥有第二多席位的政党的领袖被指定为反对党正式领袖。他和他的党派中的当选成员与其他反对党成员一道在议会中成为政府的反对党。

21. 议会中的执政党和反对党可利用同样多的时间来就公众关注的任何问题阐述和维护自己的看法,从而确保民主进程的顺利进行。议会的议事活动向公众开放,而且政府的无线电台还对议事活动作现场实况广播,以使公众能够收听议会的辩论。

B. 法律

法院

22. 安圭拉的法院结构由一个治安法院、一个高等法院、一个上诉法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组成。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实际上共同组成东加勒比最高法院。这一法院及其法官不仅为安圭拉服务,而且也为东加勒比一些独立国家和该区域的一些其他英国属地服务。(目前,这些法官定期前往安圭拉开庭审理案件,但是,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正在考虑任命一位法官,让其长期负责安圭拉和蒙特塞拉特的开庭审理工作。)关于法官的任命和任期,订有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构成所有有关国家和领土的法律第一部分,目的是确保法官不受任何来源的政治干涉。关于安圭拉的治安法官和担任其他附属司法和准司法职位的人(例如当地高等法院的注册官),《安圭拉宪法》规定,总督在行使任命权等权利时,须征求司法机构委员会的意见,该委员会本身依据《宪法》设立,成员有:东加勒比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该法院的另一名法官以及公共事务委员会主席。

刑事诉讼

23. 在安圭拉,一般由警方负责提起刑事诉讼,不过,警方会将可能有某些难度的事件提高检察机关,请其提出意见,或者请总检察长负责处理这些事件。在有些情况下,总检察长本人可提起诉讼。《安圭拉宪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总检察长有权以某项违反安圭拉法律的行为而对任何人提起刑事诉讼,接管并继续进行任何其他人或机关提起的刑事诉讼,并有权在作出裁决之前的任何阶段终止此类诉讼。

24. 安圭拉将刑事犯罪分为三类:仅依诉状审判的犯罪(即有一名法官和陪审团负责审判);可作简易审判的犯罪;以及既可依诉状审判,也可作简易审判的犯罪。

25. 非常严重的犯罪,如凶杀、杀人和强奸等,属于依诉状审判的犯罪。最轻的犯罪,称为即决犯罪,由治安法官负责审判,这种审判没有陪审团参加。既可依诉状审判也可作简易审判的犯罪,可由治安法官负责审判,也可由一名法官和陪审团审判,这一点与案件的情况、被告的选择以及公诉方的意见而定。

26. 除了审理即决犯罪(以及可以上面提到的任何一种方式审理,但已经决定应当以即决方式审理的犯罪)以外,治安法官还负责初步调查法庭的审理,目的是决定是否有充足的理由提起诉讼,将被告移送高等法院受审。凡是治安法官在简易审理之后已将被控犯有可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审理的犯罪者定罪的,如果他认为有必要对被告处以更为严厉的惩罚,而他无权作出此种处罚,他可将该人移送高等法院作出宣判。

27. 治安法官的审理通常公开进行,公众和媒体可以旁听审理。

28. 涉及未满16岁的人的案件通常在少年法院审理。这是一个以特别方式组成的治安法院,该法院在不同的时间开庭。只有某几类人员可以到庭。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

29. 在治安法院或高等法院被定罪者,表示服罪的,可对作出的宣判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表示不服罪的,可对作出的定罪或宣判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在某些情况下,或是依据正当权利或是经上诉法院批准,可以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进一步上诉。司法委员会总是有可能给予上诉特许。

审判

30. 依据普通法制度的通常做法,刑事审判采用对抗制。在证明被告有罪之前推定被告无罪,公诉方必须证明被告有罪,不留任何合理怀疑的余地。《安圭拉宪法》和9条规定了被告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还规定了所有必要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和其他保障措施,这一条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相一致。《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被拘留者权益保障措施,具体而言,为被拘留以面临可能的进行刑事诉讼者规定了保障措施。(关于执行这个条款的机制,见下文第40段。)安圭拉没有正式的法律援助方案,不过,在审理严重的刑事案件,如凶杀或过失杀人案件时,对于没有辩护律师的被告,法院通常指定一名律师为被告辩护,律师费由政府负担。

陪审团

31. 在由法官和陪审团进行的审判中,法官负责决定法律问题,为陪审团概述证据,就相关法律对陪审团作出指示,并且依据陪审团通过的裁决或是将被告释放,或是对其作出宣判。陪审团是事实的唯一仲裁者,负责裁定公诉方是否已经在没有任何合理疑问的情况下证明被告有罪。如果不是这样,陪审团就必须裁定被告无罪。如果陪审团无法作出一致裁定,法官可指示陪审团作出一项多数裁定。

32. 一般来说,年龄在21至60岁的选民有资格担任陪审团成员。某些类别的人员不具备此种资格。这些人员包括牧师和法律专业人士等。

验尸法院

33. 在安圭拉,治安法官为该岛屿的验尸官。暴力死亡或非自然死亡以及死因不详的突然死亡情形等,由验尸官负责调查。在有些但并非所有情形中,验尸官必须召集一个陪审团以向其提供协助。

民事诉讼

34. 民事诉讼或是在治安法院进行,或是在高等法院进行。治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有限,负责管辖争议数额不超过15,000美元的争端,还负责处理某些婚姻事项,如发出监护和抚养令等。多数其他民事诉讼在高等法院进行。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

35. 在民事诉讼中,如不服治安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判决,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不服上诉法院的裁决的,还可依据正当权利或在上诉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司法委员会总是有可能给予上诉特许。

行政法庭

36. 行政法庭依据各种法定权力,例如依据《劳工部法令》设立。这些法庭行使独立于一般法院的司法职能。这些法庭的特点是:它们较为易于受理诉讼,不如普通法院那样正规,费用低于普通法院,而且还在其特定领域具备专门知识。当然,这些法庭须受法院的控制,例如,它们不得越权,而且必须遵守自然公正规则。

三、保护人权的总的法律框架

37. 安圭拉保护和落实人权的基本手段,除了公众舆论通过民主进程施加压力以外,是求助于相关的国内法律和普通法院体系,正如上文所解释的,这是一个独立、公正的体系,不受政治干预。

38. 依据安圭拉实行的普通法制度,对安圭拉适用的条约(包括人权条约)本身并不具有国内法的效力,而且不能作为个人权利的渊源在法庭直接加以援引,不过法庭在可能情况下将妥为解释国内立法,以使其与联合王国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相一致。为履行条约义务而通常采用的做法(在为此需要对现行法律或惯例作出某些修改之时),是颁布具体的新立法--此种立法可以在当地颁布一项法令的方式得到颁布,也可以联合王国政府发布一项枢密院令的方式得到颁布--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修改现行立法或修改行政惯例。凡是在采取上述步骤之后确立或规定的具体法定权利遭到剥夺或干涉(或者即有可能采取此种行动)的,法院将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下令实施刑事制裁来提供补救办法。

39. 但是,除此之外,《安圭拉宪法》第一章(第1-18条)的确载有一套得到详细拟订的关于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条款。这些条款直接源自《欧洲人权公约》,主要源自《世界人权宣言》,详细界定了有关权利以及可对这些权利实施的限制。在实行紧急状态(《宪法》对此作了界定)之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使某些受保护的权利遭到减损的措施,但这些措施必须是为处理当时存在的局势所需的合理的措施,这是一个最终可由法院加以判定的问题。

40. 《宪法》第16条规定,凡是称第一章的任何实质性条款曾经或者正在遭到违反,因而曾经或正在因此种违反而遭受伤害的人(包括被拘留者),在不妨碍他依法可利用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他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申请。在处理此种申请时,高等法院可以签发和发出它认为对于落实有关人员在第一章之下的权利恰当的命令、令状和指示。此外,如果任何下述法院出现与第一章的任何条款遭到违反有关的问题,该法院可将这一问题移交高等法院裁决(只要有当事方提出移交请求,下述法院必须这样做),而且必须依照高等法院的裁决处理这一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在第一章之下作出的任何裁决的,可依据正当权利向上诉法院乃至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

41. 应当指出,正如《宪法》第16条所表明的,《宪法》规定的这些保护人权的保障措施,是对普通法中可能存在的补救措施的一种补充,这些补救措施有:依据《警察条例》设法处理非法拘捕或非法拘禁问题,或者因警员滥用职权或行使职权不当而对其提起诉讼等。

42. 可以补充的是,《治安法院诉讼法》(第46章)第90条A款规定,如被害人提出申请,法院可命令被定罪者向其支付损失或伤害赔偿。但是,在法院裁定向被害人支付此种赔偿金之后,被害人不得就同一事项提起任何进一步的民事诉讼。

四、新闻和宣传

43. 联合王国加入的适用于安圭拉的联合国人权文书案文,通常在到达安圭拉岛之后得到公布。这些案文可能在《官方公报》和当地报刊杂志上得到公布,也可能提供给图书馆和学校。政府的新闻和广播部借助联合国纽约电台等外来渠道提供的新闻和讨论节目,让公众了解各种人权问题。

44. 公众可以查阅《安圭拉宪法》,正如上文所解释的,该宪法就保护《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了强制性规定。公众自然也可以查阅上文提及的安圭拉的其他有关法律。

附件二

百慕大

一、领土和人口

1. 虽然通常将百慕大整个领土称为“百慕大群岛”,但是,百慕大实际上由大约138个岛屿和小岛组成,这些岛屿和小岛位于北卡罗来纳州哈特勒斯角正西大约586英里的大西洋中。10个主要岛屿组成一串大约22英里长的群岛,这些岛屿相互靠得很近,有桥梁连接。岛屿的面积各不相同,主岛面积约为9,000英亩,该岛屿长大约14英里,平均宽度1英里。该岛屿的最高点仅高出海平面259.4英尺。所有其他岛屿的总面积约为4,240英亩。岛上没有河流,也没有湖泊。

2. 哈密尔顿市自1815年起成为百慕大首府,该市人口约为1,100。圣乔治市曾为百慕大的第一个首府。该市人口为1,648。

3. 据认为,百慕大最早由一位西班牙航海家于1503年发现,但是,当英国移民于1612年依照《皇家宪章》最早前往定居时,百慕大是一个完全无人居住的群岛。1684年,《宪章》被废除,百慕大由英国政府负责管理。自那时以来,百慕大一直是英国的一个属地。

4. 是以下是提供现有最新信息的背景统计资料:

人均收入

23,980百慕大元(1993)

国民生产总值

14.088亿百慕大元(1992/93,暂计数)

通货膨胀率

2.5 (1993)

外债

8,000万百慕大元(1993年暂计数)

失业率

男性

4%(1991)

女性

2%(1991)

识字率

人口

59,040(1993)

按本族语划分的人口比例

绝大多数百慕大定居人口的本族语是英语。有少量人口讲葡萄牙语,但确切数字不详。现无其他语言少数群体。

预期寿命

男性

78岁(1991)

女性

70岁(1991)

婴儿死亡率

11.6‰(1992年暂计数)

出生率

15.5‰(1992年暂计数)

死亡率

7.9‰(1992年暂计数)

产妇死亡率

生育率

60‰(15-44岁的妇女)(1992年)

15岁以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男性

5.076%(1991)

女性

5.699(1991)

65岁以上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男性

2.199%(1991)

女性

3.197%(1991)

农村和城市居民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农村

0%

城市

100%

妇女为一家之主的家庭所占比例

34%(1991)

5. 附录一为《百慕大统计资料摘要》(1993)复制件,这份摘要载有百慕大政府财政部统计司汇编和公布的其他一些有用的统计资料。

二、总的政治结构

A. 政体

政府

6. 现行《宪法》于1968年6月2日生效,该宪法载于1968年《百慕大宪法令》附件2,这项法令不时得到修订。现行《宪法令》复制件见附录2。

7. 《宪法》第一章--下文第三部分将详细论述这一章--载有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条款。《宪法》除第一章以外的主要特点如下。

(a)行政机构

8. 总督由女王根据联合王国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意见任命,总督对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负责。总督拥有行政权力,但是,除某些具体情形之外,他在履行所有职责时,均须征求内阁或一名依据内阁总权力行事的部长的意见,并依据内阁和该名部长的意见行事。这些主要是指与外事、防务、内部安全和警察部门相关的职责(总督直接负责这几个方面的事务,不过他可以将这些事务方面的某些职责系托给一名部长),以及某些其他特定职责,就这些职责而言,他有权或是斟酌行使(如任命参议院的3名成员),或是根据其他人或机关的意见或建议,或在征求这些人或机关的意见之后加以行使(如任命法官)。

9. 内阁由一名总理和至少6名其他部长组成。总理由总督认为最能够赢得多数众议员的信任的那一名众议员担任。其他部长由总督根据总理的意见任命:至少一名部长须从参议院中任命,但从参议员中产生的部长最多不得超过两名;余下的部长从众议员中任命。总督还可根据总理的意见,从参议员和众议员中任命议会秘书(以协助部长们开展工作),但是,从众议员中任命的部长和议会秘书不得超过12人。

10. 内阁就其向总督提出的任何建议或依据其总权力向总督提出的任何建议,并就内阁成员在履行职责时所作的一切,集体对立法机关负责。如果众议院以多数议员的肯定多数票通过一项不信任政府的决议,总督必须或者解除总理的职务(所有其他部长接着也腾出职位),或者解散议会。

11. 只有总理才有权召开内阁会议(内阁会议由总理主持,如总理缺席,由他指定的另一名内阁成员主持)。部长的职责由总督按照总理的意见分配给每一名内阁成员,但是,除了为某些有限的目的以外,这些职责不得包括总督直接负责的事项(外事,防务等),也不得包括某些其他专门事项(如法院的司法职能、刑事起诉的进行,以及公职的任命等)。

12. 《宪法》还设立了一个总督委员会,以研究处理总督直接负责的事项。该委员会由总督(委员会主席)、总理、以及由总督在征求总理意见之后任命的至少两名但最多三名其他部长组成。

13. 《宪法》还规定,总督须任命一位反对党领袖,前者须在履行其各项职责方面征求后者的意见(并在某些情况下,须根据后者的意见采取行动)。反对党领袖由在众议院中担任最大的反对党领袖的众议员担任,或者,如果没有任何政党处于这一地位,由总督认为多数反对党成员会认可其充当反对党领袖的众议员担任。

14. 除了《宪法》对其有明确规定的某些职位以外,总督有权根据公共事务委员会的建议任命人员担任公职,撤消或任命的人员的职务,并对其给予纪律处分。公共事务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四名其他成员组成,所有这些人员都由总督在征求总理的意见之后任命,但总督须首先征求反对党领袖的意见。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者固定任期三至五年,在任期内不得任意解除其职务。委员会成员本人不得担任其他公职或成为议员,不再担任委员会成员的,五年之后才有资格被任命担任公职。

(b)立法机构

15. 百慕大议会分为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员共有十一名,其中五名由总督根据总理的意见任命,三名由总督根据反对党领袖的意见任命,另外三名由总督酌情任命。众议员共有四十名,全部经选举产生。只有年龄在21岁或21岁以上,而且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拥有“百慕大地位”的英联邦公民,才有资格被任命为参议员或竞选众议员。候选人还必须是百慕大的常住居民。不过,即使具备这两方面的条件,属于以下类别者肯定没有资格被任命为参议员或竞选众议员:心智不健全的;正在服12个月以上徒刑的;被判定在选举方面犯有某些不法行为的;担任公职的;未能透露在一项政府合同中拥有的利益的。

16. 选举众议员的选民必须是拥有百慕大地位的年满18岁或18岁以上的英联邦公民,而且属于进行选民登记所在的选区的普通居民。除了须符合这两方面条件之外,属于以下类别的选民肯定丧失投票资格:心智不健全的;目前正在服徒刑的(在某些情况下);被判定犯有某些选举上的不法行为的。

17. 为了进行选举的目的,百慕大被分成20个选区,每个选区产生二名众议员。一个选区界线委员会定期审查(自上一次审查起至少三年,但不得多于七年)选区界线。该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一名司法成员(即现在担任或者曾担任高级司法职务的人)以及四名其他成员组成:主席和司法成员由总督酌情任命;其他成员由总督从议会两院当中任命,其中二名成员根据总理的意见任命,另外二名成员根据反对党领袖的意见任命。委员会的职能,是在考虑到某些因素(这些因素当然不包括选民的种族分布)的前提下,就如何改变现有的选区界线,提出将确保各选区尽可能含有同等数目的有资格登记为选民的人员的建议。委员会将其建议提交给众议院,这些建议在经众议院批准(众议院可酌情对建议进行修改)之后,自议会下次解散之时起生效。

18. 议会届会的举行遵循从一届会议结束到下届会议开始之间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这一安排。实际上,议会举行会议的频率要比这一安排高得多。总督在决定何时宣布议会休会(即宣布当届会议结束但不解散议会)以及何时解散议会(因而需举行大选)方面,总的来说必须根据总理的意见行事;但是,在例外情况下,如果他认为百慕大政府可以在无须解散议会的情况下继续行使职能,以及解散议会将对百慕大不利,他可以拒绝接受总理提出的下令解散议会的意见。议会在自上次大选之后首次会议之时起五年内无论如何必须解散。大选必须在每次解散之后的三个月内举行,总督必须在每次大选之后尽快着手任命参议员。

19. 议会有权就任何议题制定法律。法律以法案形式提出,法案在获参众两院通过之后,提交总督,由总督代表女王予以批准。(参议院在某些财政措施方面的权力,及其无限期地阻止已经众议院通过的其他法案的权力受到限制。这些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联合王国议会上院的权力受到的相应限制。)法案在获批准后成为法令。总督在决定是否批准或不批准某项法案,或者是否将法案“呈送女王陛下”(即请国务大臣作出决定)之时,必须依照有关行使职能的通常规则行事,但是,他必须将某几类法案呈送国务大臣,除非国务大臣事先授权他批准这些法案:这几类法案包括在他看来与联合王国的任何国际义务不一致,或者影响到他对其直接负责的事项的法案。联合王国议会保留为百慕大制定法律的权利,而且各项《法令》(尤其是为能够履行国际义务而颁布的法令)都授权以发布枢密院令的方式为百慕大(以及其他属地)制定立法。

宗教

20. 《宪法》第8条明确保障宗教自由。

B. 法律

法院

21. 百慕大的法院结构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不服上诉法院判决者可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治安法院、特别法院、验尸法院以及各个行政法庭组成。以下段落将详细叙述这些法院和法庭的情况。

22. 最高法院依据《宪法》第73-76条设立,这几个条款对最高法院的构成作了规定。最高法院在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拥有原审权,而且还有权在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受理从下级法院提出的上诉。最高法院的法官由首席法官和议会颁布的一项法律规定的一定数目的助理法官组成。首席法官由总督在征求总理的意见之后任命,总理还须征求反对党领袖的意见,助理法官由总督在征求首席法官的意见之后任命。总督还有权根据最高法院的工作需要,在征求首席法官的意见之后,任命法官助手(他们拥有与助理法官相同的权力)。《宪法》第74条载有关于确保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因而维护其独立性)的条款,这些条款规定不得任意解除这些法官的职务,除非一裁判庭证明有关法官已丧失能力或犯有渎职行为。

23. 上诉法院依据《宪法》第77-80条设立,这些条款对上诉法院的构成作了规定。上诉法院受理就最高法院对民事和刑事案件行使原审权或上诉管辖权之时作出的裁决提出的上诉。在某些情形中,可在获准许之后或者(如在《宪法》第15条之下出现的人权情形中)依法从上诉法院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法官由院长和议会颁布的一项法律规定的一定数目(不少于两名)的上诉法官组成,这些法官由总督从现任或曾经担任全权管辖英联邦某些地方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法院,或对来自此类法院的上诉拥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法官的人员中任命。《宪法》第78条保障上诉法院法官任期,保障方式与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受保障的方式相同。

24. 总督在征求首席法官的意见之后,有权任命两人或更多的人员担任治安法官,其中一人被指定为首席治安法官,每一名治安法官都有权主持治安法院的审理,治安法院拥有刑事和民事的管辖权。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治安法官在没有陪审团陪审的情况下单独审理被列为“即决犯罪”的犯罪(轻罪),并且作为初步调查庭开庭,以确保是否有足够理由将被告移送最高法院,以便以重罪对其进行刑事审判 (即由一名法官和一个陪审团进行审判)。某些犯罪被称为“即决犯罪或可起诉犯罪”,这些犯罪可以即决方式在治安法院得到审理,也可在向最高法院起诉之后得到审理,被告可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在一人在治安法院接受即决审理,被判定犯有“即决罪或可起诉罪”之后,如果治安法官认为,有必要对该人作出更为严厉的宣判,但他本人的宣判权有限,无法作出此种宣判时,他可将该人移送最高法院以作出宣判。在民事案件中,治安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审理涉及数额不超过10,000美元的偿还债务要求,或违约损失赔偿要求,或普通民事不法行为。

25. 百慕大法律还规定,可根据情况需要设立特别法院,以便行使议会的一项法令可能赋予其的任何管辖权。每个以此种方式设立的特别法院均由一名院长(或是由首席治安法官担任,或是由首席治安法官任命的另一名治安法官担任),和另外两名成员(其中至少一人必须是妇女)组成,这两名成员由院长从总督指定的六个人选(至少包括三名妇女)中选定。特别法院以即决方式审理提交给它的案件,但是,此种案件的任何当事方都有权在诉讼过程中聘请律师。涉及儿童的案件通常由一个特别法院负责审理,该法院在行使该项管辖权之时称为“少年法院”。所有涉及未满16岁者的案件均由一个特别法院负责审理,但一些极为严重的案件除外,这些案件有被控犯有凶杀或谋杀未遂行为或过失杀人行为的案件等。

26. 总督依法有权任命两人或更多人员担任百慕大验尸官,并可任命其中一人担任首席验尸官。凡是有理由认为某人因非自然原因而死亡或因可疑原因而死亡的案件,均需报告给验尸官。验尸官有权决定是否下令对尸体进行检验,以及是否对死因进行调查,为此,如果他认为合适,他可以得到陪审团的协助。

27. 百慕大法律还规定设立一些行政法庭,并对这些法庭的职能作了规定。设立这些法庭,是为了对可能需要采用较为非正式的程序,或需要更为专门的知识,以及调查的性质基本不属于司法性质的具体问题进行调查。例如,依据1974年《开发与规划法令》,可指定三人或更多人员组成法庭,以便对就开发计划提出的异议和申诉进行公开调查,而依据1972年《禁止滥用药品法》,可指定专人组成一个法庭,以便就主管部长是否应当发布一项指示,禁止某一位开业医师提供受到管制的药品这一问题向该部长提供咨询意见。

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8. 如上文所述,百慕大的刑事案件或是由治安法院以即决方式加以审理,或是在提出起诉后由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和一个陪审团负责审理。在每个情形中,所采用的程序大体上与英格兰和威尔士在相应情况下通用的程序相似。审理采用“对抗制”,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宪法》第6条规定了被告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这一条例由所有必要的程序保障措施和其他保障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5条相一致。《宪法》第5条详细规定了被拘留者保障措施,尤其是因可能面临刑事诉讼而被拘留者的保障措施。《宪法》第15条规定了执行这些条款的机制(见下文第34段)。

29. 在最高法院依诉状进行的审判由一名法官和一个陪审团负责进行。陪审团由有资格并且须履行充当陪审员义务的人员组成。所有年龄不超过65岁,并且已进行议会选举人登记的人员都有资格充当陪审员,除非他们由于某些具体原因而失去此种资格,如不具备英文阅读和书写能力;属于盲人、聋哑人或精神残疾者;被关在狱中或住在精神病院。某些人员尽管具备资格,但可要求免除充当陪审员义务:如部长、治安法官以及法律界其他人员。在有陪审团参加的审判中,法官是法律的唯一仲裁者,有义务就适用于案件的法律对陪审团作出指示,并概述证据以供陪审团审议。但是,陪审团是来自证据的事实的唯一仲裁者,而且必须在没有任何合理怀疑的前提下认定被告有罪,才能作出有罪的裁决。如陪审团无法这样认定,必须将被告释放。一般来说,陪审团的裁决必须是一致性裁决,但在某些情况下,陪审团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作出一项得到九名或更多陪审员支持的多数裁决。所有裁决都必须由陪审长在陪审团全体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在公开法庭宣读。

提起诉讼的责任

30. 通常,提起刑事诉讼的责任在百慕大警方。不过,依据《宪法》(第71条),起诉程序方面的最终权力在总检察长,总检察长有权在任何他认为有必要对任何人向百慕大任何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下,对其提起此种诉讼;接受并继续进行任何其他人或机关发起的任何此种诉讼;终止任何此种诉讼,无论这些诉讼是由他本人或是任何其他人员或机关提起的。接手并继续进行诉讼的权利以及终止诉讼的权利属于总检察长,任何其他人员都不拥有这两项权利,而且,在行使所有与起诉的掌管有关的权利时,他明确地可不接受其他人员或机关的指示,也不受任何其他人员或机关的控制。通常,总检察长的职位属于公职(即文职部门的一个职位),担任这一职位的人员由总督酌情任命,总检察长的任期保障也即他不受任何外来压力的可能性,来自有关规定(《宪法》第86条),这些规定大体上与适用于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的规定(见上文第23段和第24段)相同。不过,《宪法》规定,总检察长一职有时可由一名议员担任,《宪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其与刑事起诉有关的职责(以及所有关于他的地位及其在履行这些职责方面的独立性的保障规定),都应当转给一名检察官。

警察部门和监狱部门

31. 1974年《警察法》对百慕大警察部队的构成和管理作了规定。依据这项法令,主管警察部队的“部长一级”的职责,由总督酌情履行(见上文第9段),但是,总督在斟酌考虑,并事先征得外交和事务大臣的同意的情况下,可将全部或部分这一职责委托给总理或由他在征求总理意见之后指定的另一名部长。百慕大的监狱由监狱事务专员(一名政府工作人员)领导下的监狱事务部负责管理,该事务部在总体上受卫生、社会事务及住房部的领导和管理。

三、保护人权的总的法律框架

A. 主管人权的机关

32. 《百慕大宪法》第一章(第1-16条)规定了保障百慕大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基本法律框架。这一章第1-14条载有依法强制执行的条款,这些条款确保生命权受到保护,确保人们免受不人道待遇,不遭受奴役和从事强迫劳动,不被任意逮捕或拘留,确保住宅和其他财产不受侵犯,行动自由受到保护,不受基于种族、血统、政治见解、肤色或信仰的歧视,财产不被剥夺,还确保人们受到法律保护(这一保护涵盖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所有相关的保障措施)。

33. 《宪法》第15条规定,凡是称第1-14条的条款曾经、正在或有可能遭到违反,因而曾经、正在或可能因此种违反而遭受伤害的人,都有权直接请最高法院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任何下属法院的程序出现任何有关任何这些条款遭到违反的问题,该法院必须将这一问题提交给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有权审理并裁定任何此类请求或提交的问题,并发布它认为对于执行或确保执行相关条款恰当的命令,签发此类令状,并发布此类指示。如不服最高法院依据第15条作出的任何裁定,可依据权利向上诉法院乃至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

34. 《宪法》第15条规定的求助于最高法院的权利,完全不妨碍申诉者依法可利用的其他补救手段。甚至许多侵犯个人基本人权的情况都可以成为提起诉讼的替代性诉讼理由。例如,被非法剥夺个人自由者可提起或请人代为提起民事诉讼,以求获释(通过请求发布一项人身保护令)。此外,他可依据事实提起诉讼,以便因遭受非法监禁、非法逮捕或殴打、或因其公民权利遭受其他形式的侵犯而要求得到赔偿。在某些情形中,还可援引刑法。

35. 在歧视(例如基于种族、性别、婚姻或个人状况等的歧视)这一特别方面,在经修订的1981年《人权法》之下,也有一些十分广泛的保护规定(和相应的执行机制)。(一份现行《人权法》复制件见附录三。)《人权法》规定不得在各种活动和情形中(如在提供货物、便利和服务以及在加入组织等方面)实行歧视。该法令明令禁止出版带有煽动性的材料或煽动种族间相互敌视,该法令还禁止就业中的性骚扰。《法令》还对废除或修改具有歧视性内容的法律文书作了多项规定。

36. 确保遵守1981年《人权法》的主要机构,是一个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总督在行征求总理意见之后任命,总理须事先征求反对派领袖的意见。委员会的职责是调查违背《人权法》的歧视情况(委员会在这方面有很大的权力),并在可能情况下通过斡旋解决这些申诉。在无法达成解决办法时,委员会可以(在总检察长同意之后)提起刑事诉讼,或者,在不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将案件提交部长,部长随即可将案件提交调查委员会。如调查委员会认定出现了违反《人权法》任何条款的情况,它有权命令违反者充分遵守有关条款,并下令弥补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并为此支付赔偿金。如果委员会认为此种命令不会被遵守(或者如果此种命令事实上未得到遵守--这一点本身构成又一项刑事犯罪),委员会可将案件提交总检察长,以便提起公诉。除了行使调查、调解和执行职能以外,该委员会还承担与消除歧视有关的各种教育和倡导义务,并且还需履行鼓励人们了解《宪法》第一章保障的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项总义务。

37. 上文第35段和第36段解释了基于种族等的歧视方面的现状。不过,百慕大政府认识到,虽然在实现社会平等方面取得了进展,但仍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据此,1994年6月,人类事务和新闻部长发表了一份《白皮书》,阐述政府在这方面的建议。这些建议有:设立一个团结和种族平等委员会,以提倡机会均等,并争取消除系统性种族歧视;扩大人权委员会的权利、规模和职能;将某些种族主义行为定为《刑法》之下的犯罪。这份《白皮书》书名为“消除偏见和歧视”,该书的复制件载于附录四。

B. 补救措施、赔偿和身心康复

38. 上文第33段指出,最高法院有权提供补救措施,以处理某人的受《宪法》第一章保障的基本人权遭受人侵犯的情况,上文还提到了《宪法》第5条第(4)款,该款规定:凡是被任何其他人非法逮捕或拘留的人,有权要求给其他人作出赔偿。上文第36段叙述了依据1981年《人权法》设立的负责为非法歧视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包括酌情支付赔偿金)的机构情况。除了这些规定以外,百慕大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以得到赔偿或身心康复的权利,但是,如上所述,此种人员往往可利用普通法之下的补助办法,据以使其普通公民权利遭受侵犯的情况--侵犯人权已构成此种情况--得到纠正(包括得到赔偿)。

39. 1973年的《刑事伤害(赔偿)法》,虽然并非仅仅涉及某人的人权遭受侵犯所涉的情形,但该法的条款在这方面也具有实际意义。依据这项法令,如遇一人被杀害或受伤,而且此种死亡或伤害是直接由于任何其他人所犯暴力罪行引起的,可以向依据该法令设立的刑事伤害赔偿委员会提出索赔。如果认定事实成立,并在考虑到《法规》所列各项因素的前提下,委员会可下令用公款向受害人提供赔偿金,如受害人已经死亡,向其受抚养人支付赔偿金,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向因照料受害者或由于受害者死亡而引起费用的人员支付赔偿金。委员会由五位经总督在征求总理意见之后任命的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主席)是最高法院法官,一名是合格的开业医师,一名是百慕大私人开业律师。现行的1973年《刑事伤害(赔偿)法》复制件--该法令的原本有适当的修改--见附录五。

法律援助

40. 百慕大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审判、对可起诉犯罪指控的初步调查以及“即决犯罪或可起诉犯罪”的即决审讯;

最高法院或治安法院的民事诉讼;

刑事或民事案件中的上诉。

C. 人权的宪法保护:减损等

41. 如上文第32段所解释的,《百慕大宪法》第一章保障并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章直接援自《欧洲人权公约》,主要援自《世界人权宣言》。《宪法》明确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仅受到同样得到明确规定的限制的约束,这些限制旨在确保任何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享受不妨碍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或公共利益。《宪法》第14条规定,可以通过一项法律,批准采取在紧急状态时期对第一章规定的某些条款实行克减的措施,但此种克减不得超出这些措施对处理当时存在的局势来说属于合理必要的措施这一限度。最终采取的措施是否的确合理必要,这是一个最终可由法院裁定的问题。

D. 人权文书在国内法中的效力

42. 依据百慕大实行的普通法制度,对百慕大适用的条约(包括人权条约)本身并不具有国内法的效力,而且不能作为个人权利的渊源而直接在法院得到援引,不过,法院在可能情况下将对国内立法作出恰当解释,以使其与联合王国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相一致。为履行条约义务而通常采用的做法(当这样做需要对现行法律或惯例作出某些修改之时),是颁布具体的新的立法,或修改现行立法,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修改现行行政惯例。任何必要的立法都可采取《百慕大法令》(或依据此种《法令》颁布的一项文书)的形式,或采取枢密院令的形式,枢密院令按照明确批准发布此种命令的《联合王国法令》发布。凡是这些措施最终确立或界定的具体法定权利遭到剥夺或干涉(或者有可能遭到剥夺或干涉)的,法院将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作出刑事制裁来提供补救办法。

四、新闻和宣传

43. 《百慕大宪法》和百慕大与人权有关的其他法律案文,被列入称为《百慕大修订法》的出版物,该出版物在总检察长的负责下得到更新。百慕大档案馆、百慕大学院图书馆以及公共图书馆都收藏整套《百慕大修订法》,公众可借阅这些资料。

44. 依据有关人权文书的规定提交给条约监督机构的有关百慕大的报告草稿,由百慕大政府主管部门编写,然后由联合王国政府定稿。

附件三

英属维尔京群岛

一、领土和人口

1.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长住人口在1980至1991年人口普查这段时间里增长了47%,1991年人口普查所得结果约为16,108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09人(每平方英里282人)。估计大约40%的人口为来自英联邦加勒比地区的移民,多数来自圣基茨和尼维斯以及圣文森特。另有10%的人口来自北美、欧洲及其他国家;增长最快的群体是来自多米尼加共和国的人口。其他统计资料显示以下情况:

1991

人均收入(1991)

10,200美元

国内生产总值

2.1019亿美元

通货膨胀率

外债(东加勒比元,百万)

失业率

3.3%

成人识字率

100%

英语作为本族语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90%

预期寿命:男性

73岁

女性

75岁

婴儿死亡率(每千人)

23.9%

产妇死亡率

-

生育率

2.4%

15岁以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22%

65岁以上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6.0%

总人口

16,108

农村和城市居民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托尔托拉岛82.0%

其他岛屿18.0%

妇女为一家之主的家庭的百分比

13.0%

宗教:

主要宗教为:卫理公会(32.9%)、圣公会(16.7%)、罗马公教(10.5%)、上帝教会(9.2%)、安息日会(6.3%)、浸礼会(4.7%)、五旬节派教会(4.1%)。

二、总的政治结构

A. 政体

2. 现在组成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岛屿最早由英国种植园主于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定居,并于1773年取得单独殖民地地位,拥有自己的立法机构。在多年中出现了多次宪法改革,英属维尔京群岛“管区”于1872年成为背风群岛殖民地的一部分。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1956年,这一年,背风群岛联邦解体,安提瓜、圣基茨和尼维斯及安圭拉、蒙特塞拉特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管区再次成为单独的殖民地,自己拥有单独的立法机构和其他机构,但受背风群岛总督管辖直到1960年,这一年,该职位被废除。与其他原先属于背风群岛一部分的岛屿不同,英属维尔京群岛并没有成为西印度联邦的一部分,该联邦于1957年建立,但于1962年解体。

3. 《英属维尔京群岛宪法》自1956年以来数次得到修改,该宪法现载于1976年《维尔京群岛宪法令》,该命令依据1979、1982、1991和1994年《维尔京群岛(宪法)(修正)令》得到修改(这些文书的复制件见附录1-5)。《宪法》规定采用“英国式”议会政体,设有一名总督(代表英王)、一个行政会议(相当于内阁)以及一个几乎完全经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

4. 总督由女王根据联合王国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意见任命,在履行职责方面对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负责。总督担任行政会议主席,一般来说他须征求行政会议的意见,并须根据行政会议的意见行事。可以根据首席部长的意见,让部长们(他们和总督本人以及总检察长一道组成行政会议:见下文第5段)负责进行任何政府事务,包括管理政府部门。但是,总督对某些事务(尤其是防务、外事、内部治安(包括警察部门)、公共事务部门以及法院的管理等直接负责(无须就这些事项征求行政会议的意见)。总督还拥有立法保留权利,可以在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负责下,设法使他认为为了他直接负责的任何事项的目的,有必要制定或得当的法律在立法会议获通过。他有权将这些事项方面的某些职责委托给一名部长。

5. 行政会议由总督、首席部长、至少或最多三名其他部长以及属于当然成员的总检察长组成。

6. 立法会议由总督、一名由立法会议从其成员以外的人员中选出的议长、九名代表九个单独选区的当选成员、四名代表一个单一、全岛范围选区的成员以及属于当然成员的总检察长组成。

立法会议的权力

7. 根据《宪法》规定,立法会议自行管理其议事活动。会议可就任何议题制定法律,它制定的法律的形式为法案,法案在经委员会通过之后提交总督批准。经总督批准的法案称为条例。虽然总督有权拒绝批准法案,或将法案呈送女王陛下核准,但是实际上,多数法案均为政府法案,在总检察长事务处起草并经行政会议核可,然后提交立法委员会。从形式上讲,女王可以根据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意见否决任何条例。联合王国政府保留以颁布《法令》或发布《枢密院令》的方式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制定立法的权利。

议会会议

8. 立法会议最长的任期定为四年。但是,总督在征求首席部长的意见之后,可提前解散立法会议,从而为在立法会议最长任期期满之后举行大选创造条件。大选必须在立法会议解散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立法会议每年须至少举行一届会议。总督可根据首席部长的意见,宣布闭会,从而在不解散立法会议的情况下终止立法会议届会。

9. 《宪法》和1994年《选举法》规定了进行选举的法律框架。

10. 如上文第6段所解释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分为九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名成员)和一个岛屿选区(从中选出四名成员)。选举按照“得票最多者当选”的原则进行,就是说,每个选区得票最多的候选人(或者,就岛屿选区而言,得票最多的四个候选人)被认为属于当选成员。

11. 《宪法》规定,竞选立法会议成员的人需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年满21岁或21岁以上的英国公民,被认为属于英属维尔京群岛,而且具有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选民资格。某些人员,虽然依据这些规定符合条件,但《宪法》明确规定,这些人员不得竞选立法会议成员。这些人员有以下几类:因其本身的行为而效忠于外国的;担任公职的;神职人员;被宣告破产或心智不健全的。

12. 《宪法》还对选民资格作了详细规定。至少年满18岁,属于英国公民,被认为属于维尔京群岛,并且或是在取得资格之日户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并居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是到这一日期户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但居住在美属维尔京群岛的人,有资格登记为选民。但是,某些人员不得登记为选民,这些人员包括心智不健全者以及正在服12个月以上徒刑者。

13. 1994年《选举法》对选民登记作了规定,该法令规定“在总督根据选举监督专员的建议指定的年份”进行选民调查统计,还规定全年持续进行选民登记。

政党制度:政府和反对党

14. 英属维尔京群岛有一些政党,目前主要政党是维尔京群岛党、市民关注运动和统一党。但是许多竞选立法会议的候选人以独立人士身份参加选举。《宪法》规定,如果一单一政党在会议中得到多数当选席位,总督就应当将由属于该政党的多数当选成员推荐的当选成员指定为首席部长;如果没有任何政党获得多数,或者没有推选出任何成员,总督应当将他认为最能够赢得多数当选成员的支持的委员会的那一位当选成员指定为首席部长。其他部长由总督根据首席部长的意见从会议其他当选成员中任命,这些部长与首席部长一道,组成政府。

15. 如果一单一政党在会议获得了多数席位,政府通常由仅来自这一政党的部长组成。但是,通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所组成的政府为一个由一个以上的政党组成的联合政府,或得到此种联合的支持,或者得到一个或多个政党以及一个或多个独立人士的支持。在1995年2月举行的上次大选中,维尔京群岛党赢得6个席位,市民关注运动和统一党各获得2个席位,独立人士获得余下的3个席位,因而,政府由维尔京群岛党在其中一个独立人士的支持下组成。1995年7月,举行了一次补缺选举,以竞选维尔京群岛党的一个席位,但维尔京群岛党再次赢得这一席位,并在随后与原先作为独立人士当选的其他成员中的一名成员一道组成了政府。因此,目前的状况是:政府是一个由7名维尔京群岛党成员和一名独立人士(他本人担任交通部长)组成的联合政府。

16. 《宪法》还规定,总督有权指定一人担任反对党领袖。该人为立法会议的当选成员,由在会议属于反对党的最大的党派的当选成员推荐,或者,如果没有推荐任何此种人选,或者没有一个单一政党处于此种地位,该人也可以是总督认为最能够赢得属于反对党的当选成员的支持的当选成员。政府和反对党在立法会议中有同样的时间就公众关注的问题发表看法,并为这些看法辩护。会议的议事活动向公众开放。无线电台还对议事活动做实况广播。

B.法律

法院

17.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结构由一个治安法院、一个高等法院和一个上诉法院(组成东加勒比最高法院的一部分)以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组成。英属维尔京群岛受东加勒比最高法院管辖,群岛的有关案件由该法院的法官负责审理。东加勒比最高法院及其法官不仅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提供服务,而且也为东加勒比的一些独立国家以及该区域的一些其他英国属地服务。一些详细的条款(这些条款构成所有有关国家和领土的法律的一部分)对法官的任命和任期作了规定,并确保这些法官不受到来自任何方面的政治压力。就治安法官以及担任英属维尔京群岛其他下属司法或准司法职位的人员(如高等法院的当地书记官等)而言,《英属维尔京群岛宪法》规定,总督在行使任命权等权利时,须征求司法部门委员会的意见,该委员会本身依据《宪法》设立,由东加勒比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该法院另一名法官以及公共事务委员会主席组成。

刑事诉讼

18.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刑事诉讼通常由警方负责提起,不过,警方可将可能涉及某些困难的案件提交总检察长事务处以提出指导意见,或由总检察长接手。在某些情形中,总检察长本人可以提起诉讼。

19. 英属维尔京群岛有三类刑事犯罪:仅依诉状审判的犯罪(即由一名法官和一个陪审团负责审判);即决审讯的犯罪;既可依诉状审理,也可即决审理的犯罪。

20. 特别严重的犯罪,如凶杀、过失杀人和强奸等,仅依诉状加以审理。一些轻罪,称为即决犯罪,由治安法院在没有陪审团陪审的情况下审理。既可即决审讯,也可依诉状审理的犯罪,可由治安法官负责审理,或由一名法官和一个陪审团负责审理,这取决于案件的情况、被告的选择以及公诉方的意见。

21. 除了审理即决犯罪(以及已决定应当作简易审理的犯罪)以外,治安法官还作为一个初步调查法庭开庭,以裁定是否有足够证据将被告移送高等法院受起诉审判。治安法官在采用即决审讯程序将被控犯有即决犯罪或可起诉犯罪者定罪之后,如果认为需对该人处以特别严厉的惩罚,但这样做已超出他的权限,可将该人移送高等法院宣判。

22. 治安法官进行的审理通常向外界开放,公众和媒体可以旁听。

23. 涉及16岁以下者的案件通常在少年法院得到审理。这是一个特别法院,其审理由治安法官和陪审员进行。陪审员是由总督指定的非法律专业人员。青少年法院不同于而且独立于治安法院,开庭时间不同于治安法院,而且开庭地点也可不同于治安法院。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

24. 在治安法院或高等法院被定罪的人,表示服罪的,如不服判决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表示不服罪的,可就定罪或判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在某些情况下,当事方依据权利或经上诉法院允许,可进一步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司法委员会总是有可能给予上诉特许。

审判

25. 依据普通法制度的通常做法,刑事审判属于对抗制审判。在证明被告有罪之前对其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公诉方必须证明被告有罪,不留任何合理怀疑的余地。虽然没有明确保障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立法规定,但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适用的与这项权利相关的程序规则和其他规则大体类似于联合王国法院和加勒比其他普通法管辖区内法院适用的规则。如上文所述,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上级法院是东加勒比最高法院的一部分。

陪 审 团

26. 在由法官和陪审团进行的审判中,法官负责决定法律问题,向陪审团摘要介绍证据情况,就有关法律向陪审团作出指示,并依据陪审团的裁决或是将被告释放,或是对其作出宣判。陪审团是事实的唯一仲裁者,并裁定公诉该方是否已在不留任何合理怀疑余地的前提下证明被告有罪。如果不是这样,陪审团必须认定被告无罪。如陪审团无法作出一致裁决,法官可指示陪审团作出多数裁决。

27. 一般来说,21岁至60岁符合投票条件的人有资格充当陪审员。某些类别的人员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这些人包括神职人员以及法律专业人员等。

验尸法院

28.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治安法官是该群岛的验尸官。暴力死亡或非自然死亡案件,以及死因不明的突然死亡案件等,由验尸官负责调查。在某些但并非所有案件中,验尸官必须召集陪审团向其提供协助。

民事诉讼

29. 民事诉讼或是在治安法院进行,或是在高等法院进行。治安法院对争议数额不超过20,000美元的索赔和争端实行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

30. 在民事诉讼中对治安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当事方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当事方,还可依据权利或经上诉法院允许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司法委员会总是有可能给予上诉特许。

三、保护人权的总的法律框架

31. 除了公众舆论通过民主进程施加压力以外,英属维尔京群岛保护和落实人权的基本手段,是求助于相关的国内法和普通法院体系,正如上文所解释的,该体系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政治干预。

32. 依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实行的普通法制度,对英属维尔京群岛适用的条约(包括人权条约)本身并不具有国内法效力,而且不能直接在法院得到援引,作为个人权利的源渊,不过,法院在可能情况下将妥为解释国内立法,以使其与联合王国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相一致。为履行条约义务而通常采用的作法(在为此需要对现行法律或作法作某些修改之时),是颁布具体的新立法,此种立法可能是一项在当地颁布的法令,也可能是联合王国政府发布的一项枢密院令--或者根据情况需要,修改现行立法或修改行政惯例。在采取上述步骤之后确立和规定的具体法定权利除遭到剥夺或干涉(或者此种行动可能得到采取)的,法院将通过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或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下列实施刑事制裁来提供补救办法。

四、新闻和宣传

33. 联合王国加入的适用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联合国人权文书案文,通常在到达该群岛之后得到公布。这些案文可能在《官方公报》和当地报刊杂志上得到公布,也可能提供给图书馆和学校。政府新闻和广播部借助联合国纽约电台等外来渠道提供的新闻和讨论节目,让公众了解各种人权问题。

附件四

开曼群岛

一、领土和人口

1. 开曼群岛是联合王国的属地,由三个岛屿组成:大开曼岛、开曼布拉克岛、小开曼岛。该领土总面积约为260平方公里,各岛屿的具体面积如下:大开曼岛,约为195平方公里;开曼布拉克岛,约为39平方公里;小开曼岛,约为26平方公里。该领土的首府是乔治敦,位于大开曼岛。

2. 根据1989年10月进行的人口和住房普查结果,开曼群岛常住人口为25,355人,1979年即上次普查进行之时为16,677人。约有13,202人,或占该领土居民52%的人,祖籍开曼群岛。人口普查显示,23,877人(总人口的94.2%)居住在大开曼岛;开曼布拉克岛和小开曼岛的居民人数分别为1,445和33。首府乔治敦的人口为12,972。1991年出生率约为18‰,死亡率约为4‰。

统计资料

3. 其他统计资料如下:

人口25,355

人均收入(1991)27,280美元

国内生产总值(1991)7亿美元

通货膨胀率(1992/1993)2.5%

外债:公营部门债务净额(1991)2130万美元

失业率:男性:3%

女性:4%

识字率96%

按本族语确定的人口比例缺

预期寿命:男性和女性:平均77.1岁

婴儿死亡率:男性:4‰

女性:5‰

产妇死亡率缺

生育率(1992)371

15岁以下居民和65岁以上居民在人口中所占比例29%

二、总的政治结构

A.政体

概述

4. 开曼群岛为英国属地。

5. 开曼群岛现行《宪法》载于1972年《开曼群岛(宪法)令》,该宪法经1984年《开曼群岛(宪法) (修正)令》、1987年《开曼群岛(宪法) (修正)令》、1992年《开曼群岛(宪法) (修正)令》以及1993年《开曼群岛(宪法) (修正)令》修正。这些文书的复制件分别见附录1至5。

6. 《宪法》规定实行经过修改的“英国式”议会政体,设有一名总督(代表英王)、一个行政会议(大体相当于内阁)、以及一个多数经选举产生的议会即立法会议,行政会议成员来自立法会议,该会议对立法会议负责。

行政机构

7. 总督是行政机构负责人,由女王根据联合国外交事务大臣的意见任命,总督对联邦和外交事务大臣负责,根据某些其他机关的意见,行使法律并未要求他行使的一些职责。但总的来说,他须在履行职责方面征求行政会议的意见,并根据行政会议的意见行事。但就他直接负责的某些事项(见下文)而言,他无需征求会议的意见,也无需根据会议的意见行事,而且,在他认为基于治安、公众信任或善政等方面的考虑有必要采取与会议的意见相反的行动的情况下,他可以采取此种行动(条件是他事先得到外交事务大臣的批准)。

8. 行政会议(其会议通常由总督主持)由三名当然成员(首席秘书、总检察长和财政秘书)和五名其他成员组成,这五名成员称为部长,由立法会议当选成员从资深成员中选出。总督直接负责防务、外事、内部安全、警察部门和公共事务部门,他酌情通过有关官员行使此项职责。首席秘书主管内部事务和对外事务,总检察长主管法律事务,财政秘书主管财政和发展事务。五名部长负责其他日常政府事务,每个部长领导一个负责具体事务的部,部内各部门的常务秘书负责执行部级政策,并主管这些部门的行政事务。目前,由这五名部长主管的事务如下:旅游、环境和规划;社区发展、体育、青年事务和文化;农业、交通和工程;教育和航空;卫生、滥用麻醉品预防和康复。《宪法》规定,部长须依照集体负责的原则履行职责。

立法机构

9. 立法机关由3名当然成员(首席秘书、总检察长和财政秘书)、15名当选成员以及一名议长(如果本人不在当选成员之列)。(议长由立法会议当选成员或是从其资深成员中选定,或是从有资格充当当选成员的人员中选定。)竞选立法会议成员的候选人和想要登记为此种选举中的选民的人员,均须拥有某种规定的住所和其他证明其与开曼群岛有密切联系的资格。参加选举的候选人须年满21岁,而且不得属于下列几种人员:公务员;心智不健全者;正在服或最近曾服过长期徒刑者;被判定犯有与选举有关的犯罪者。想要登记为选民的人须年满18岁,而且不得属于以下几类人员:心智不健全者;正在服长期徒刑者;参与与选举相关犯罪者。

10. 为了选举目的,开曼群岛分为六个选区,每个选区产生数目与其人口比例相称的立法会议当选成员。选举不是由政党来争夺席位,但是在最近(1992年)的大选中--这次选举的投票人数创最高纪录:在该领土10,193名已登记的选民中,90%以上的选民投了票--一批称为民族组的候选人赢得了15个席位中的12个席位,另外3个席位由独立人士获得。(民族组不赞成对《宪法》作某些修改的建议,因而,在1993年对《宪法》进行修订时未将这些修改付诸实施:见下文第23段。)立法会议在解散之后,须在2个月内举行大选,如果总督没有根据行政会议的意见提前解散立法会议,每届立法会议都必须自它在上次大选之后首次举行会议起四终止时解散。立法会议两届会议之间相隔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实际上,立法会议举行会议的频率要比这一间隔高得多。

11. 立法会议可就任何议题制定法律。它以通过法案的方式行使这项权利,法案提交给总督批准。总督必须依照有关其职责的履行的通常规则,或是批准这些法案,或是拒绝批准,或是留待外交事务大臣作出决定。总督须将某几类法案留待外交事务大臣决定,其中包括似乎未能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个社区或每个宗教的法案,以及似乎与条约义务相抵触的法案。总督拥有保留权利,可在征得外交事务大臣事先同意之后迫使立法会议通过立法(或是通过某种形式的立法),但前提是他认为这样作有利于公共秩序、公众信任或善政。从形式上讲,女王可根据外交事务大臣的意见否决所有已经总督批准的法律。联合王国政府保留以颁布《法令》或发布《枢密院令》的方式直接为开曼群岛制定立法的权力。

12. 除了行使其通常的立法职能以外,立法会议还对政府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且还可以通过信任投票使政府辞职,或者可以扣留财政拨款。此外,立法会议指定设立由其成员组成的各种委员会,以监督特定的政府部门的工作。公众极为关注立法会议的辩论,当地报纸、电台或电视台广泛报道这些辩论情况。

B.法律

法院

13. 开曼群岛法院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法院的法官不受任何人员或机构的控制,也不接受其指示。开曼群岛法院由开曼群岛上诉法院、大法院以及附属法院组成。主要附属法院是即决法院但还设有审理涉及少年犯罪者的案件的少年法院,以及各种行使准司法管辖职能的行政法庭。在某些情形中,不服上诉法院裁决的当事方可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

14. 上诉法院由院长和至少两名上诉法官组成。上诉法院法官由总督根据外交事务大臣的指示,从现任或曾经担任英联邦某些地区的高级司法职位的人员中任命。《宪法》保护法官的独立性,使其不受政治干涉或其他干涉,《宪法》规定,上诉法院法官一旦被任命,不得在通常任期内被解职,除非有关法庭证明其犯有渎职行为或已丧失能力。

15. 大法院全权管辖刑事和民事案件,由一名席位法官和法律可随时规定的若干名其他法官组成。大法院法官由总督从曾经在英国担任律师或在有可比安排的其他英联邦国家担任律师至少10年的人员中任命。有关条款规定,大法院法官不受政治干涉或其他干涉,这些条款保障法官的任期,与适用于上诉法院法官的规定相似。

16. 即决法院有权以简易方式审理各种轻罪,并将受到较为严重指控的人移交大法院审理,即决法院还拥有有限的民事管辖权。即决法院或是由一名地方法官组成(由其单独开庭审理或与一名或一名以上治安官一起进行审理),或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治安官组成(在此种情况下,治安法院的管辖权可能有限)。地方法官由总督任命,必须具有专业资格,即必须曾经在英国或具有类似安排的一些其他英联邦国家担任开业律师至少五年。治安官无须具备专业资格,总督可任命任何适当人员担任治安官。

17. 即决法院和少年法院审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方可向大法院提出上诉。但法院总的来说有权监督下属法院的审理,并发布它认为有助于确保下属法院妥为开展司法活动的命令。对大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当事方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在某些情况下,对上诉法院判决不服者,还可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

管理

18. 法院系统的管理具体由首席法官负责。总检察长主要负责刑法的执行。(他还是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并作为女王(或公众利益)的代表,在民法方面行使某些职能。)《宪法》明确规定,总检察长有权以任何犯罪对任何人在任何法院提起和进行刑事诉讼,接管并继续进行由任何其他人或机关发起的任何此种诉讼,并中止由他本人或任何其他人员或机关发起的任何此种诉讼。在行使这些权力的过程中,总检察长不接受任何其他人的指示也不受其控制,为了使其免受政治干预,《宪法》对其任期实行保护,保护的方式与上诉法院和大法院法官的任期受到的保护相同。

警察部门和监狱部门

19. 如上文所指出的,警察部门由总督负责,但是,这项职责与主管监狱事务的职责一起,具体由首席秘书负责行使。与缓刑有关的事务,与其他社会事务一起,由社区发展、体育、青年事务和文化部长负责。用国际标准衡量,开曼群岛的犯罪率很低。

三、保护人权的总的法律框架

20. 除了公众舆论通过民主进程施加压力以外,开曼群岛保护和落实人权的基本手段,是求助于相关国内法和普通法院体系,正如上文所解释的,这是一个独立、公正的体系,不受政治干预。

21. 根据开曼群岛采用的普通法制度,对开曼群岛适用的条约(包括人权条约)本身并不具有国内法的效力,而且不能作为个人权利的渊源在法庭直接加以援引,不过,法庭在可能情况下将妥为解释国内立法,以使其与联合王国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相一致。为履行条约义务而通常采用的做法(在为此需要对现行法律或做法作某些修改之时),是颁布具体的新立法,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修改现行立法或修改现行行政惯例。(开曼群岛为此目的通过的立法,可能采取由立法会议颁布一项法律的形式,也可能采取联合王国政府发布一项适用于一些独立领土的枢密院令的形式。例如,1988年《酷刑犯罪刑事审判法令(海外领土)》即属于后一种形式,该法令使得《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等文书在包括开曼群岛在内的所适用的领土得到执行。)在采取上述步骤之后确立或规定的具体法定权利如遭到剥夺或干预(或者此种行动可能被采取),法院将通过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或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下令实施刑事制裁来提供补救办法。

22. 在开曼群岛,在保护或落实权利方面需要法律咨询或法律代理,但缺乏自己获取此种咨询或代理所需的资金手段的人,可得到免费援助,即此种咨询或代理费用将由政府出资承担。大法院在审理所有案件时,都提供此种法律援助,即决法院在审理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时,也提供此种法律援助。

23. 近年来,有人提出将一项“权利法案”纳入《开曼群岛宪法》的建议,这项法案类似于其他一些英国属地的《宪法》所载的法案,将阐明和界定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并明确规定这些人权和自由须依法得到落实。然而,这方面最近的建议(估计这些建议赢得了很大的支持)却在1992年进行的大选中成了一个问题,这些建议(由于其某几个方面)遭到民族组的反对,该小组候选人随后在立法会议中赢得了绝大多数席位(见上文第10段)。因此,这些建议无法得到实施,所涉条款未能向原先设想的那样被列入于1993年对《宪法》进行的修正。但是,将一项强制性《权利法案》纳入《宪法》的总体建议仍在积极考虑中,现已指定设立一个立法会议委员会,以研究如何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

24. 1993年对《宪法》作的一项修正,是规定设立申诉专员(类似于监察专员)。申诉专员的职能、管辖范围和权力,将由立法会议即将颁布的一项法律加以详细规定,该法律目前正在拟订中。

四、新闻和宣传

25. 联合王国政府通过皇家文书局出版联合王国加入的联合国人权文书。同时涉及开曼群岛的文书,由开曼群岛政府新闻局通过政府出版物《官方公报》出版。开曼群岛政府负责编写报告初稿,以便由联合王国政府将其提交给依据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设立、负责监督缔约国对条约义务的遵守情况的机构。

附件五

福克兰群岛

一、领土和人口

1. 福克兰群岛位于南大西洋合恩角东北方向大约772公里(480英里)处,距离南美洲大陆最近点大约480公里(300英里)。福克兰群岛由大约200个岛屿组成,最大的岛屿是东福克兰岛和西福克兰岛,这些岛屿的陆地总面积约为12,173平方公里(4,700平方英里)。

2. 下面是采用最新现有数字的背景统计资料:

人均收入

国民生产总值

18,859英镑

4000万英镑

据以计算国民总产值和人均收入的官方数字现缺。不过,国民总产值1992年估计为4000万英镑。

通货膨胀率

0.89%

(1992/93)

外债

104,283英镑

失业率

识字率

99.5%

人口

2,121

(1991年人口普查)

英语为本族语的居民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99%

预期寿命

99%缺

婴儿死亡率

过去5年中无婴儿死亡记录

出生率

13‰

死亡率

10‰

产妇死亡率

过去5年中无产妇死亡记录

生育率

56‰

15岁以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15岁以下的男性15岁以下的女性

10.1%9.8%

65岁以上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男性女性

4.9%3.9%

农村居民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22.5%(男性57%,女性43%)

城市居民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77.5%(男性52.3%,女性47.7%)

妇女充当一家之主的家庭在所有家庭中所占比例

23.3%(包括从未结婚者(6.5%)、已婚者(5.8%)、丧偶者(7%)以及离婚者(4%))

(多数数字由福克兰群岛政府和《1991年人口普查报告》提供。)

3. 人口几乎完全具有英国血统或为英国后裔,许多人的祖先在19世纪就在该领土居住。

二、总的政治结构

A. 政体

政府

4. 福克兰群岛为英国属地。

5. 现行《宪法》于1985年10月3日生效,载于1985年《福克兰群岛宪法令》附件一。该文书的复制件见附录一。

6. 《宪法》第一章(该章将在下文第三部分得到较为详细的论述)载有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条款。该章序言部分叙述各民族的自决权。

7. 《宪法》除第一章之外的主要特点如下:

总督由女王根据联合王国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意见任命,总督对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负责。总督拥有行政权,但是,他在行使职能时须征求行政会议的意见,某些具体情形除外。总督有权不按行政会议的意见行事,但是,如果他这样做,就须向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提交一份报告,包括说明这样做的理由。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和财政秘书即当然成员以及三名当选成员组成,或者每年由立法会议八名当选成员从其自身成员中选出。总督负责召集行政会议的会议并通常主持这些会议。总督有权任命政府官员,撤销其职务并对其实行纪律控制,但是,《宪法》规定,在这方面,总督应当征求法令所规定的人员或机关的意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为此颁布有关法令,不过,总督事实上根据以非正式方式设立、负责就这些事项向其提出咨询意见的委员会的建议行使权力。)

福克兰群岛立法会议由八名当选成员(他们可以单独就提交其处理的事项进行投票)和两名当然成员(行政长官和财政秘书)组成,但是,《宪法》规定,总检察长有权在征得主持会议者同意之后参加立法会议的议事活动(但无表决权)。总督不是立法会议的成员,但是,总督主持立法会议的审议活动,在总督缺席时,会议的审议活动由总督任命的一位立法会议成员主持。总督“根据立法会议的意见并在会议同意之后”,可为福克兰群岛的和平、治安及邮政制定法律。拟议中的法律以法案形式提交立法会议,这些法案如获立法会议通过,便可提交批准。《宪法》附件A详述有关颁布法律的规则。法律通常由总督批准,但在极少数情况下,由女王通过一名国务大臣予以批准。《宪法》附件A第5段规定,总督不得批准某几类法案,除非法案载有一项条款,规定“在女王表示同意之前”,暂停所涉法律的实施。法案在获批准之后成为条例式法律,但是,“女王可以通过国务大臣否决”以获得总督批准的任何条例。从已知情况来看,《福克兰群岛条例》100多年来从未遭到过否决。《宪法》第49条规定,总督有权在某项法案未能以其被提出的形式获通过或根本未获通过的情况下,宣布该法案将如同它已在立法会议提出时的形式被立法会议通过那样产生效力,或者,将在作出在立法会议提出的、总督认为合适的修正之后产生效力,而且总督可以批准此种法案。不过,总督在未事先得到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指示的情况下不得行使这项特别权力,除非他认为所涉事项十分紧迫,因而他有必要在征求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意见之前就这样做。联合王国政府保留为福克兰群岛制定法律的权利,并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常常制定适用于福克兰群岛的与国际事项有关的法律,例如制定与在联合王国政府对福克兰群岛适用的条约或公约之下的义务相关的法律。总督负责召集立法会议届会,这些会议必须至少每12个月举行一次。但实际上立法会议平均每年举行四次会议。任何成员都可以提出法案或提出动议,法案活动以可以简单多数获通过,但是,涉及增加税收或政府开支,或涉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或服务条件(包括养老金权利)的改变的法案或动议,需在总督批准之后方可得到落实(并提交请愿书)。

立法会议须在自上次大选起四年内解散,但总督有权提前解散立法会议。在解散之后70天内须举行大选。如果在两次大选之间的时间内有一个席位空缺,就举行一次补缺选举(临时选举),以争夺这一空缺席位。1988年颁布了《选举法》,该法令和《宪法》有关条款的立法会议成员的选举作了规定。福克兰群岛分为两个选区:斯坦利市及其邻近地区组成斯坦利选区。其余地区组成坎帕选区。每个选区产生四名当选成员,只有已登记为选民,年龄在21岁或21岁以上的人才有资格竞选立法委员会成员。当然,只有登记为选民的人才有资格在选举时投票。年满18岁而且符合居民条件的联邦公民,有资格登记为选民。在福克兰群岛出生的联邦公民,必须在具备选民登记资格日期之前在福克兰群岛住满12个月。不是在福克兰群岛出生的联邦公民,必须在具备选民登记资格之前在福克兰群岛住满5年。每年的5月15日为选民登记日,根据《宪法》规定,“居民”一词由1988年《选举法》加以界定。这一定义规定,因经商、度假或受教育的原因而未能在群岛居住的,其离开群岛的时间根据某些条件也算作在岛上居住的时间,以使其达到取得资格所需的时间。

最近的大选于1993年10月14日举行,有17名候选人竞选斯坦利选区的四个席位,8名候选人竞选坎帕选区的四个席位。这些候选人均为独立人士。

下文将详细叙述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情况。关于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规定,包括关于法官的任命和任期保障的规定,载于《宪法》第八章。

宗教

8. 《宪法》第9条明确保护宗教自由。

历史

9. 1765年1月,舰队指挥官约翰·拜伦以英国政府名义正式占据西福克兰岛和“所有邻近岛屿”,在此之后,便有人在这些岛屿定居。1766年1月8日,由船长麦克布莱德率领的一支探险队在埃格蒙特港建立了一个定居点。除了1770年1月至1771年1月这段时间以外,英国的占领一直持续到1774年。除了由于阿根廷在1982年4月、5月和6月非法占领群岛而暂时出现中断以外,英国居民自1833年以来一直在群岛定居,并对群岛实行管理。

10. 定居者和新的资本被逐渐吸引到群岛。1851年依据特许状成立的福克兰群岛公司取得了整个群岛的大片土地。群岛的政府所在地于1844年移至斯坦利,第一个立法会议于1845年设立。定居者在立法会议的审议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11. 群岛早期的工业,是捕杀东福克兰岛随处可见的野牛,用牛皮制成皮革。这些野牛来自上一世纪在群岛上放养的牛群。野牛是英国王室财产,宰杀野牛须持有总督签发的许可证。

12. 1842年,穆迪总督建议养羊,羊的商业性饲养首次在东福克兰岛进行。到1860年,该岛屿饲养的羊已达到相当的数目。在随后十年中,西福克兰岛也开始从事羊饲养业。1870至1880年间,养牛逐渐改为养羊,随后所有的野牛都被杀死。

13. 在此之后出现了一个稳定的繁荣时期,1885年,群岛实现了自给自足。1912年,开通了与外界的无线通信。在20世纪的头25年中,斯坦利成为一个小型的船舶修理港和煤站。到1930年代,常住人口增至2,500人。

14. 在二次世界大战过程中,福克兰群岛公司和其他不在农场主巩固了对当地经济的控制权,几乎未作任何再投资。群岛的经济陷入停滞状态,1950年代和1960年代,外流人口增加。联合王国和阿根廷关于主权问题的谈判在1960年代继续进行,1971年,阿根廷政府与英国政府签署了一项交通协议。在随后的十年中,群岛与外界唯一的航空联系是取道阿根廷的里瓦达维亚海军准将城。群岛在取得外来用品尤其是石油方面越来越依赖阿根廷。但岛上的居民坚决不愿归属阿根廷。

15. 1982年4月2日,阿根廷军队入侵兵非法占领了福克兰群岛。英国立即派出了特遣部队。在经历了一场战争之后,阿根廷部队于1982年6月14日投降,有1,000多名英国人和阿根廷人在这场战争中丧生。

16. 自1982年以来,群岛的发展速度加快:先是英国提供了捐助,以协助在1982年战争之后进行发展和恢复;接着,1986年之后,出售捕鱼许可证(主要是捕捞鱿鱼许可证)产生的收入为发展提供了资金。(1993/94年出售捕鱼许可证产生的收入约为2,000万英镑)。一座新的医院、一座新的大龄儿童学校、社区休闲和体育设施、港口设施、一座新的国际机场、一个现代化电信系统以及新的道路和房屋等,都是依靠英国政府和福克兰群岛政府供资建造的。

17. 1982年之后,福克兰群岛公司将其所有的西福克兰岛农场出售给当地的私人。公司在东福克兰岛拥有的土地(约为900,000英亩)由福克兰群岛政府于1991年5月收购。占陆地总面积95%以上的土地现归福克兰群岛居民拥有。

B. 法律

行政

18. 法院结构由即决法院、治安法院、最高法院、上诉法院以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加上一个验尸法院组成。下文将详细叙述这些法院以及司法委员会的构成和管辖情况。

19. 福克兰群岛的司法机构完全独立于政府,不接受行政机关或群岛立法委员会成员的指示,也不受其控制。《宪法》明确保障上诉法院院长和法官以及首席法官的任期,从而使其独立性得到保障。司法方面的职责实际上由群岛首席法官承担,首席法官由总督根据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指示任命,只有在依法庭证明其犯有渎职行为或已丧失能力的情况下,才能在通常任期内将其撤职。首席法官须由现任或曾任联邦某地区或爱尔兰共和国一个全权管辖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法院法官的人员,或取得在此种法院担任法官的资格至少已有10年的人员担任。

20. 现任首席法官居住在英国,在必要时对群岛进行访查。主要的常驻司法官员是首席治安法官(见下文第21段)。群岛还设有治安官,治安官由总督主要根据首席治安法官和首席法官的建议任命。

21. 首席治安法官由总督在征求首席法官的意见之后任命。首席治安法官依其职务,也充当群岛的验尸官,并主管验尸法院。立法规定,首席治安法官必须是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有资格在联邦某地或爱尔兰共和国的一个全权管辖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法院充当辩护人或初级律师,并且具备此种资格至少已满5年。

22. 总督主管警察部门和群岛的监狱。一个警察咨询委员会在这方面向总督提供协助,该委员会成员包括社区代表,委员会就与群岛治安有关的政策问题提出咨询意见。还设有一个由三名治安官组成的访查治安官委员会,这三名成员每年至少须四次对监狱进行访查,并受理犯人的申诉。该委员会必须向总督报告调查结果。

23. 《宪法》规定设立一个赦免权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将被判定犯有某项罪行的人员赦免,或免除法院作出的所有或部分宣判,这项权力由总督代表女王行使。)委员会成员包括群岛立法会议的两名成员。总督在每次考虑行使赦免权之时,都必须征求该委员会的意见。

24. 总检察长和一名高级检察官在所有涉及福克兰群岛的法律问题上充当政府顾问,并在法律案件中充当政府代表。这两人都必须是具有多年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作为政府(或公众利益)的代表,总检察长行使各种立法职能,最终负责执行刑法,并且依据《宪法》,有权提起或中止各类刑事诉讼。在行使这项权力方面,他不接受任何人员或机关的指示,也不受其控制。首席检察官担任总检察长的副手,并代为管理政府的法律援助方案。

25. 群岛的所有法院都由首席法官负责管理。首席治安法官向其提供协助。总注册官担任法院的注册员或办事员,负责与土地、商标、公司等相关文据的登记注册。

刑事诉讼

26. 刑事诉讼通常由警察部门依据总检察长制定的准则负责提起。根据这些准则,复杂或疑难案件提交总检察长,以考虑是否应当提起任何诉讼。此外,对于没有经过他提起的诉讼,总检察长可以对警察部门作出的提起诉讼的决定进行审查,并在恰当情况下,可以中止这些诉讼或指示提出其他指控。警察部门在某些案件中可以发出警告,而不是提起公诉,个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但这受到总检察长拥有的接管和审查或中止此类诉讼的权力的约束。个人提起的诉讼事实上极少。

27. 即决法院和治安法院受理的刑事诉讼通常由警察局长或警察巡官提起。但是,最高法院受理的诉讼(以及与即决法院和治安法院审理的某些犯罪,特别是在群岛周围水域捕鱼法之下所犯罪行相关的诉讼)由首席检察官或总检察长本人提起。

28. 刑事犯罪实际上分为两类:仅依据诉状审判的犯罪,即由最高法院在首席法官(或一名代理法官)的主持下和一个陪审团开庭审理的犯罪;所有其他犯罪。仅依据诉状审理的犯罪属于较为严重的犯罪,如凶杀、过失杀人和强奸等。其他犯罪通常或是由即决法院或由治安法院以即决方式审理。在被告被控犯有仅依据诉状审理的犯罪,或在决定被告无论如何应当以此种方式受审的情况下,即决法院或治安法院还负责将被告移送最高法院。此外,即决法院和治安法院有权在某些情况下下令将它们已经以即决方式定罪,但认为它们对其宣判权有限的人员移送最高法院宣判。

29. 群岛所有刑事庭的审理通常都公开进行,公众和媒体可以参加旁听。对于涉及未满18岁的人的案件,在做法和程序上定有特别规则。这类案件可由治安法院或即决法院审理。但是,这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安排的开庭期与审理成年被告的开庭时间不同。法院通常发布指示,规定公众不得参加此类审理,而且媒体在报道时不得透露作为被告或证人到庭的任何未满18岁的人的姓名。如果一个未满18岁的人和某个已满18岁或18岁以上的人共同受到指控,所涉案件由有关法院以正常开庭方式进行审理,但在报道方面可能作出某些限制。

刑事法院

30. 在群岛开庭审理刑事案件的,有三类法院:

(a)即决法院

该法院依据一项法令设立,由一名或多名(实际上通常为三名)治安官组成,这些治安官负责审理法律授权其审理的任何案件。治安官为除第20段所述或任命的非法律专业人员。群岛通常有大约21名治安官。即决法院的管辖权有限,但法院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治安官组成的情形除外,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可以行使下文所述的治安法院的多数管辖权。

(b)治安法院

治安法院也是依据一项法令得到设立。治安法院由首席治安法官负责。该法院有权处理除仅依据诉状审理的犯罪以外的所有犯罪。但多数刑事诉讼都在治安法院进行,该法院拥有广泛的宣判权。

(c)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依据《宪法》设立。最高法院全权审理和裁定任何刑事诉讼。法院由首席法官或一名代理法官(通常为首席治安法官)组成。代理法官由总督在征求首席法官意见之后任命。如上文所介绍的,该法院负责审理依据诉状审理的犯罪,并负责对即决法院或治安法院移交供宣判的犯罪者作出宣判。最高法院还对来自即决法院或治安法院的上诉进行审理。

刑事案件中的上诉

31. 被即决法院或治安法院定罪的人,表示服罪的,可对其宣判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表示不服罪的,可对其定罪和宣判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首席法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主动调阅即决法院或治安法院的任何诉讼记录,以便亲自确定这些诉讼以及作出的任何宣判是否正确。当事方如对最高法院的定罪或宣判不服,可向福克兰群岛上诉法院(见下文)提出上诉。在某些情况下,如对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还可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

32. 和最高法院一样,福克兰群岛上诉法院也是依据《宪法》得到设立。上诉法院由一名院长和至少两名上诉法官组成。所有这些人员的任命方式都与首席法官的任命方式相同,而且都必须具备类似的资格条件。《宪法》供以保障首席法官任期的规定(见上文第19段)也适用于上诉法院成员。首席法官也是上诉法院的一名当然成员,当然,在上诉法院正在审理一项对首席法官本人作出的裁决提出的上诉之时除外。

审判

33. 和联合王国一样,并依照普通法制度的通常做法,刑事审判采用对抗制。被告被推定无罪,除非被证明有罪,公诉方必须证明被告有罪,不留任何合理怀疑的余地。《宪法》第13条保障被告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还列有所有必要的程序性保障条款和其他保障条款,这一条大体上相当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宪法》第3条详细规定了被拘留者,特别是可能面临刑事诉讼的被拘留者的保障条款。《宪法》第16条规定了一个执行这些条款的机制(见下文第44段)。依据前述条款,被告有权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并请其充当代理,被告还可以得到一项由政府管理的法律援助方案提供的资助,以负担其所需费用。公诉方通常告知被告方公诉方可能提出的任何证据的性质,并向被告方告知其证据可能相关,但公诉方不打算传唤的证人。如根据被告方或公诉方的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因其精神状况而不适合进行辩护,可安排群岛医院将其收治。

34. 刑事审判通常依照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法院采用的程序进行。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审判通常公开进行,证据规则得到严格采用,如果证据以不当方式得到接受,可在上诉之后宣布某项定罪无效。在审判过程中,根据《宪法》规定,被告有权听取公诉方证人的陈述,并通常通过律师对公诉方证人进行盘问。被告有权在审判过程中最后发言。如被告不同意作为证人进行宣誓以便为自己辩护,就不能对被告进行询问。当被告作证时,有关被告的性格或其他与指控所犯的罪行无关的行为的盘问,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提出:通常公诉方不得提出此种证据。

陪审团审判

35. 群岛的多数案件都以即决方式加以处理,即在没有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得到处理。依据诉状在最高法院得到审理的犯罪由一名法官和一个陪审团进行审理。在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情形中,法官负责决定法律问题,向陪审团概述证据情况,并就相关法律对陪审团作出指示。接下来,由陪审团决定公诉方是否已在不留任何合理怀疑余地的情况下证明被告有罪。如果不是这样,陪审团必须认定被告无罪。在福克兰群岛,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必须是一致裁决。如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决,公诉方无权提出上诉,被告被法官无罪开赦,而且不能以相同的犯罪再次受审。如作出“有罪”裁决,法官即对被告作出宣判,被告有权向有关法院提出上诉。

36. 陪审团完全独立于司法机关,一旦陪审团宣誓就职,干扰陪审团的工作即成为一项刑事犯罪。

37. 在某些情况下,公诉方和被告方都有权对最多六名陪审员提出质疑,无须提出任何理由。公诉方和被告方均可对任何其他陪审员提出质疑,提出使人认为有关陪审员可能有偏向的理由。

38. 除了某些例外,群岛选民登记册上所列的21岁至60岁的人均有义务充当陪审员。陪审员以任意方式挑选。某些人员(如司法机关成员、法律界其他成员、神职人员和警官等)可以不履行陪审员义务。被判定犯有严重罪行者不得充当陪审员。

验尸法院

39. 首席治安法官依其职务充当群岛的验尸官。在首席治安法官缺席时,总检察长或代行总检察长职务者可充当验尸官。验尸官的职责是对暴力死亡和非自然死亡案件或死因不明的突然死亡案件进行调查。这些死亡案件通常由医生或警方报告给验尸官。凡是遇到突然死亡而且死因不明的案件,如验尸官在尸体解剖之后认定,死者因自然原因而死亡,则他无须进行调查。凡是有理由认为,死者死于暴力或非自然原因,或在狱中死亡或在其他不明情况下死亡,验尸官必须进行调查,而且,验尸法院须查明死者死亡的原因、时间和地点。验尸官可单独开庭审理,或在某些情况下(如在有人在警察拘留所死亡的情况下)和一个陪审团一起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

40. 以上三个行使初审刑事管辖权的法院也有权审理民事案件。

(a)即决法院

即决法院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治安官组成,拥有有限的民事管辖权,但实际上,多数民事诉讼都在治安法院提起,除非法律规定,这些诉讼须在最高法院提起。即决法院还具体负责处理涉及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争端的诉讼。

(b)治安法院

治安法院有权处理一系列民事事件。与合同和侵权行为、信托以及抵押案件有关的诉讼,以及旨在收回土地的诉讼等,均可由治安法院加以处理。在多数情况下,诉讼所涉金额不得超过法定限度(目前为50,000英镑)。不过,如当事方同意,即便金额超出法定限度,诉讼也仍可在治安法院进行。

(c)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全权负责审理和裁定任何民事诉讼。除了处理索赔额高出法定额度的事件以外,最高法院还对海事事件和破坏名誉、离婚、监护案件以及司法审查诉讼行使专属管辖权。

41. 所有法院通常都在没有陪审团的协助下审理民事事件。不过,在有些情况下,法院可作为例外下令进行由陪审团参加的审理。

民事案件中的上诉

42. 民事案件中的当事方不服即决法院和治安法院的判决的,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对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向福克兰群岛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对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的,可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

三、保护人权的总的法律框架

A. 主管人权的机关

43. 《宪法》第一章(第1-17条)规定了保障福克兰群岛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基本法律框架。这一章第1至15条载有依法强制执行的条款,以确保生命权受到保护,保障个人自由权,使人们不遭受奴役和从事强迫劳动,不遭受不人道待遇,行动自由得到保障,财产不被剥夺,住宅不遭受任意搜查或侵犯,确保良心自由,确保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保障集会和结社自由,使人们不受基本种族、性别等的歧视,还确保人们受到法律保护(这一保护涵盖在刑事和民事事件中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所有相关的保障措施)。

44. 《宪法》第16条规定,凡是声称第1至15条的条款曾经、正在或有可能遭到违反,因而曾经、正在或有可能因此种违反而遭受伤害的人(或者,就被拘留者而言,任何声称曾经、正在或有可能出现此种违反,因而使被拘留者遭受伤害的其他人员)都有权直接请最高法院采取步骤措施。根据第16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审理并裁定任何此类请求,并发出它认为对于执行或确保执行相关条款来说恰当的宣告和命令,签发此类令状,并发布此类指示。此外,如果任何下属法院出现关于第1至15条的任何规定遭到违反的问题,该法院可以(而且在任何当事方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必须)将该问题移交最高法院裁定,而且在此之后必须依照这一裁定处理有关案件。不服最高法院依照第16条作出的裁决的,可依据权利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不服上诉法院裁决的,可在该法院批准之后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

45. 除了《宪法》第16条规定的具体的起诉权以外,许多对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侵犯将构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替代性理由。第16条显然不妨碍这些其他的补救措施。例如,被非法剥夺个人自由的人可提起或请人代为提起民事诉讼,以便(通过请求发布一项人身保护令)确保自己获释。此外,这类人员可依据事实提起诉讼,以便以侵犯非法监禁、非法逮捕或殴打,或以公民权利遭受其他形式的侵犯而要求得到赔偿。

B. 补救措施、赔偿和身心康复

46. 福克兰群岛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有权得到赔偿或身心康复。但是,如上所述,此类人员除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依据《宪法》第16条得到救助以外,还可以利用普通法之下的一些补救办法,据以因普通公民权利遭受侵犯而得到赔偿。

法律援助

47. 群岛执行一项法律援助方案,依据该方案,需要法律咨询或在法庭上得到法律代理的人可以请政府为其支付法律费用。该方案所需经费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之时得到批准。这项方案由政府的首席检察官以总检察长的名义加以管理。

48. 能否有资格得到方案之下的援助,要看申请者的收入水平和个人资格(不包括主要私人住宅)价值。一旦申请者有资格得到方案之下的援助,方案就负担起与包括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指称的剥夺或侵犯在内的许多法律问题相关的法律费用,但不能超出明确规定的额度。这一明确规定的额度在征求总检察长同意之后可得到。

向被非法定罪/拘留者和罪行受害者提供赔偿

49. 群岛没有制定任何关于向被非法定罪或拘留者或犯罪受害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方案。但是,在许多此类情形中,可利用民事补救办法,法院依法有权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发出赔偿令。

一般情况

50. 从福克兰群岛的情况来看,目前事实上几乎不存在任何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被控犯有不法行为但没有被定罪者,除了某些例外以外,一般都依据1989年《刑事审判法》第81条自动获得保释,而且,实际上,刑事诉讼中的任何未被定罪的被告被拘留的情况极少。出于上述实际考虑,迄今为止没有人选择以宪法保护的权利和自由遭到侵犯而理由而提起诉讼。

C. 人权的宪法保护:减损等

51. 如上文第43段所解释的,《福克兰群岛宪法》第一章保障并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章直接源自《欧洲人权公约》,主要源自《世界人权宣言》。《宪法》明确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仅受到同样得到明确规定的限制的约束,这些限制旨在确保任何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享受不妨碍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或公共利益。《宪法》第14条规定,可以通过一项法律,批准采取在紧急状态时期对第一章规定的某些条款实行克减的措施,但此种克减不得超出这些措施对处理当时存在的局势来说属于合理必要的措施这一限度。实际采取的措施是否的确合理必要,这是一个最终可由法院裁定的问题。

D. 人权文书在国内法中的效力

52. 依据福克兰群岛实行的普通法制度,对群岛适用的条约(包括人权条约)本身并不具有国内法效力,而且不能作为个人权利的渊源直接在法院得到援引,不过,法院在可能情况下将对国内立法作出恰当解释,以使其与联合王国的国际法律义务相一致。为履行条约义务而通常采用的做法(当这样做需要对现行法律或惯例作出某些修改之时),是颁布具体的新的立法――此种立法可以在当地颁布一项法令的方式得到颁布,也可以以联合王国政府发布一项枢密院令的方式得到颁布――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修改现行立法或修改现行行政惯例。凡是在采取这些措施之后确立或界定的具体法定权力遭到剥夺或干涉(或者有可能遭到剥夺或干涉)的,法院将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下令实施刑事制裁来提供补救办法。

四、新闻和宣传

53. 福克兰群岛备有联合王国加入的适用于该群岛的联合国人权文书案文,这些文书复制件可通过政府机关(总督办公室)或总检察长事务处得到。目前,正在考虑编写出版一份宣传文件,以提高公众对适用于群岛的人权文书的认识。

附件六

直布罗陀

一、领土和人口

1. 直布罗陀是一个狭长的半岛,这一半岛向南延伸直至西欧的最南端,它俯看直布罗陀海峡、北非海岸和西班牙。直布罗陀的一个主要特色,是它由北向南延伸,距离长达将近3英里。直布罗陀宽四分之三英里,总面积为2.25平方英里。最高点海拔1,396英尺。直布罗陀平民总人口约为30,000人,其中将近20,000人为当地人即直布罗陀人。英语是官方语言,但多数直布罗陀人通晓英语和西班牙语。

2. 以下是采用现有最新数字的背景统计资料 :

人均收入

10,620英镑

国民生产总值

2.78亿英镑

通货膨胀率

1.7%(1993-1994)

外债

公营部门债务净额2380万英镑(1991-1992)

失业率

14%

识字率

缺-估计将近100%

人口

28,074(直布罗陀1991年10月的人口普查)

英语为本族语的居民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90%

预期寿命

男性73.4%(1991)

女性80.4(1992)

婴儿死亡率

5.7‰

产妇死亡率

生育率

15岁以下居民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男性-11.28%

女性-10.1%

65岁以上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男性-4.8%

女性-8.0%(1990)

农村和城市居民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不适用

妇女充当一家之主的家庭在所有家庭中所占比例

二、总的政治结构

A. 政体

3. 直布罗陀为英国属地。

4. 《直布罗陀宪法》于1969年8月生效,现载于1969年《直布罗陀宪法令》。该文书复制件载于附录1。

5. 《宪法》第一章载有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条款。下文第三部分将详细论述这一章。

6. 《宪法》除第一章以外的主要特点如下:

总督由女王根据联合王国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意见任命,总督对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负责。还设有一名副总督,副总督以类似方式任命。总督拥有行政权,但是,除某些明确规定的情形以外,总督在行使职能时或是须征求部长会议的意见(在《一些界定的内部事项方面》),或是须征求顾问委员会的意见。(“界定的内部事务”包括贸易和工业、教育、经济发展、公共工程和事务等。”部长会议由首席部长和至少四名、最多八名其他部长组成。部长会议的会议由首席部长召集举行,而且通常由首席部长主持。首席部长由总督认为最有可能赢得多数当选成员支持的那一位代表大会当选成员担任,其他部长由总督在征求首席部长意见之后在当选的代表大会成员中任命。顾问委员会由副总督、要塞副司令、总检察长和财政及发展秘书,以及首席部长和由总督在征求首席部长意见之后指定的其他四名部长组成。通常,顾问委员会会议由总督召集和主持。除少数例外以外,总督在就某一界定的内部事项征求部长会议的意见之后,必须依照部长会议的意见行事。一般来说,总督在征求顾问委员会的意见之后,无须依照该委员会的意见行事,但是,总督通常会按照该委员会的意见行事(而且如果不这样做,就必须向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报告)。总督负责任免公务人员,并对其实行纪律控制,不过,总督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听取依据《宪法》设立的公共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b)立法机构由总督和代表大会组成。代表大会由一名议长(不是当选成员,而是由总督在征求首席部长和反对派领袖意见之后任命)、属于当然成员的总检察长和财政及发展秘书、以及15名当选成员组成。议长无表决权,当然成员不得对一项信任或不信任动议进行投票表决。代表大会有权就任何议题制定法律。代表大会以法案的形式制定法律,法案在获通过之后提交总督批准。法案在经总督批准之后成为条例。总督在行使这项批准(或否决)职能时,自然须适用上文所述的有关根据部长会议或顾问委员会的意见行事的规定。实际上,总督很少拒绝批准已获代表大会通过的法案。总督还拥有有限的保留权,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立法,而且,如果立法不涉及界定的内部事项,可在无须得到代表大会多数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使其得到颁布。对于界定的内部事项,如果他认为为了直布罗陀的财政和经济稳定,需要提出和颁布立法,也可以提出立法并使其得到颁布,但他这样做的权力更为有限。从形式上讲,女王可根据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意见否决条例。联合王国政府保留以《法令》或《枢密院令》的形式为直布罗陀制定立法的权力。每届代表大会的最长任期为四年,但总督在征求首席部长意见之后可以提前解散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必须每12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大选令必须在解散代表大会之后的60天内签发,下一届代表大会的首次会议必须在这次大选的投票日起30天内开始举行。

(c)只有已经登记为选民的人才能在代表大会选举中投票。一项法令对取得和丧失选民资格以及选举程序作了规定。《宪法》本身对候选人资格的取得和丧失作了规定。在直布罗陀的政治活动中,各党派通常推出选举候选人,但是,个人完全可以以独立人士的身份参加选举。目前,有8名当选成员在代表大会组成执政党,余下的7名当选成员组成反对党。

(d)下文将详细介绍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宪法》第五章载有有关最高法院、上诉法院以及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等的条款。第77条(载于第八章)对总检察长在提起和进行刑事诉讼方面的职能作了界定,并对总检察长在行使这些职能方面的独立性加以保护。

B. 欧洲

7. 根据《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第227条第4款的规定,该条约适用于作为一欧洲地区的直布罗陀,其对外关系由联合王国负责。因此,除了1972年《加入法》第28条所列的某些例外以外,共同体法律适用于直布罗陀。根据1972年《直布罗陀欧洲共同体法令》,欧洲共同体条例以及直接生效的共同体义务在直布罗陀自动产生法律效力,而《共同体指示》需依据当地立法得到执行。

C. 宗教

8. 《宪法》第9条明确保护宗教自由。

D. 历史

9. 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说起俯视直布罗陀海峡的Calpe(直布罗陀)时,提到了“赫拉克勒斯之墩”。罗马人将直布罗陀称为“Mons Calpe,但他们并没有在那里建立城市。公元711年,试图征服西班牙的柏柏尔人Tarik Ibn Zeyad到达直布罗陀南端,只是从那时起,直布罗陀城才逐渐形成。伊比利亚半岛后来遭到入侵,而且逐渐地,几乎整个伊比利亚半岛都被入侵者占领。在六个多世纪的时间里,除了1309至1333年极短暂的时间以外,直布罗陀一直处在摩尔人的占领之下。在这一时期建造了一些要塞,但直到1160年才出现城镇。

10. 1462年,西班牙军队从摩尔人手中夺回直布罗陀。直到18世纪初,直布罗陀一直为西班牙所拥有。在“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1702-1713)期间,直布罗陀卷入菲力普五世和查里三世这两个争夺西班牙王位者之间争斗。直布罗陀先是被忠于前者的部队占据,但1704年被支持后者的英荷联军攻占。依据1713年签署的《乌特勒支和约》,直布罗陀被“永远”割让给英国王室。西班牙后来曾经数次围攻直布罗陀,较大的几次战事发生在1727年和1779年。

11. 19世纪,直布罗陀逐渐成为一个著名的坚不可摧的堡垒――“as safe as the Rock”(坚不可摧)一语成了英语常用语。同时,平民社会逐渐在直布罗陀形成,这些人主要靠经商为生。1830年,主管直布罗陀事务的职责由战争部转至殖民部。同年,依据一部新的《司法宪章》,设立了一个独立于总督的行政和立法权的司法机关。随着卫生专员于1865年得到设置以及市议会于1921年得到设立,公民开始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当地事务。到十九世纪末,直布罗陀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它成为一个重要的海军基地,而且一个现代化造船厂和港口逐渐形成。

12. 二十世纪头五十年中,直布罗陀作为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海军基地的重要性曾经两次得到证明。在1914至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和1939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直布罗陀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且在反潜艇战役中发挥重要作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出于安全原因,直布罗陀多数平民都被撤离,多数撤至英国、马德拉以及牙买加。直布罗陀在战争年代经历了相当大的变化。机场就是在当时建造的,一个复杂的“地下”隧道和建筑物网络也是在当时建造的。

13.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某些公民阶层不断要求实行更高程度的自治,促进公民权利协会成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1945年,对市议会进行了改组,该机构多数成员首次经选举产生。五年之后,总督独揽立法权的局面终止,一部新宪法得到制定,《宪法》规定成立一个立法委员会。战后的另一个特点是社会和经济领域的范围明显扩大。医疗、教育、住房及社会保障事务部门得到发展。

14. 1963年,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首次讨论直布罗陀地位问题,西班牙再次要求将直布罗陀划归西班牙。因而,与直布罗陀代表举行了宪法讨论,之后提出了一部新《宪法》,该《宪法》于1964年7月生效,规定设立顾问委员会和部长会议。之后于1964年8月举行了选举。

15. 在整个1960年代,西班牙在提出领土要求的同时,在西班牙和直布罗陀边界进一步实行限制,最后,1969年,边界被完全关闭,两国间直接联系的所有其他方式也被中止。

16. 在1967年举行公民投票并于1968年举行进一步宪法问题谈判之后,直布罗陀于1969年通过了一部新《宪法》,依据该《宪法》,立法委员会和市议会的职能得到合并,直布罗陀代表大会得到设立。新《宪法》的意图,是在内部事务上实现自治。

17. 如上文第7段所解释的,联合王国于1972年加入欧洲共同体,这意味着共同体法律除某些例外以外适用于直布罗陀。这些例外主要涉及周转税的征收和协调、关税同盟以及《共同农业和渔业政策》等。

18. 西班牙与直布罗陀的边界于1985年正式全面开放。1980年代后期和-1990年代早期,旅游业和投资有增加,住宅和商业设施,包括土地开垦项目在内,得到相当大的扩展。

E. 法律

行政

19. 法院结构由治安法院、初审法院、最高法院、上诉法院以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一个验尸法院组成。这些机构的构成和管辖情况详见下文。

20. 直布罗陀司法机构完全独立于政府。这些机构不接受总督、顾问委员会、部长会议、代表大会或任何部长或官员或代表大会任何成员的指示,也不受这些部门和人员的控制。《宪法》明文规定保障资源法官的任期,从而使其独立性得到保障。

21. 首席法官主管直布罗陀的司法和所有法院。首席法官由总督根据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指示任命,在其通常任期内,只有经一法庭证明犯有渎职行为或已丧失能力,方可被免职。首席法官必须由现任或曾任联邦某地或爱尔兰共和国一个全权管辖民事和刑事事件的法院法官的人,或是由具备在此种法院担任法官的资格至少已满十年的人担任。必要时,例如在首席法官缺席或工作量很大的情况下,总督还可再任命一位最高法院法官。该法官的任期也受到保护,不得任意将其免职。另外还设有一名领薪裁判官和几名治安官,这些人员也由总督任命。领薪裁判官是当然验尸官。还设有一名登记官,登记官是法院的办事人员,行使各种管理职能,例如负责与土地有关的文具的登记注册等。他还担任海事执行官。

22. 总督负责警察和监狱部门。一个警务投诉委员会和监狱委员会协助其行使这方面的职能,前者的成员包括社区代表,负责对与治安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后者每年需至少举行8次会议,以受理犯人提出的申诉,并且访问和视察监狱。委员会需将任何重要的调查结果报告给总督。

23. 总检察长、一名首席检察官和另一名检察官在涉及直布罗陀的多数法律问题上充当政府的顾问,并在法律案件中应当政府代表。总检察长在执行刑法方面拥有最高职责,并且依据《宪法》,有权提起或中止各类刑事诉讼。在行使这项权力时,他不接受任何其他人员或机关的指示,也不受其控制。

刑事诉讼

24. 通常,提起刑事诉讼的责任在警方。警方根据总检察长制定的准则提起刑事诉讼。复杂案件移交总检察长处理,由其就是否应当提起任何诉讼提出意见。如果在没有通过总检察长的情况下提起了诉讼,总检察长可对警方提起诉讼的决定进行审查,并且可以指示提出替代指控或可以中止这些诉讼。警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发出警告而不是提起公诉。治安法院受理的刑事诉讼通常由巡官或警察局长提起。

25. 刑事犯罪实际上分为两类:仅依据诉状审理的犯罪,即在最高法院由首席法官(或一名代理法官)和一个陪审团审理的犯罪;以及所有其他犯罪。仅依据诉状审理的犯罪为较为严重的犯罪,如谋杀、过失杀人、强奸、抢劫以及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可由而且通常由治安法院以即决方式审理(不过其中一些犯罪“可以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加以审理”,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决定对这些犯罪以依据诉状方式加以审理)。在被告被控犯有一项仅依据诉状审理的犯罪之时,或者在经裁定被告无论如何应受到此种审理之时,治安法院还有权将被告移送最高法院受审。此外,治安法院有权有某些情况下下令将一名他已经以即决方式定罪、但认为对其宣判已超出法院宣判权的人移送最高法院作出宣判。

26. 直布罗陀刑事法院的审判通常以公开方式进行,公众和媒体可以进行旁听。对涉及未满18岁的人的案件适用特别诉讼程序规则。这些案件由在治安法院开庭的少年法院负责审理。少年法院的开庭期安排在与审理成年被告的开庭期不同的时间。公众通常不得进行旁听,传媒在报道时不得透露作为被告到庭受审的任何18岁以下的人的姓名。如果一个未满18岁的人与年满18岁或18岁以上的人一同受到指控,有关案件由相关法院以普通方式开庭审理,但法院可在新闻报道方面规定某些限制。

刑事法院

27. 在直布罗陀,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是以下两个法院:

1. 治安法院

治安法院依据《法令》得到设立,由领薪治安法官(即一名领薪金的、具备资格的法律工作者)或属于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治安官(由治安法官的书记官就法律要点和程序问题向其提供咨询意见)组成,法院的审理或是由前者主持,或是由后者主持进行。治安法院有权审理除仅依据诉状审理的犯罪之外的所有犯罪。大多数刑事诉讼都在该法院进行。在领薪治安法官不主持审理之时,该法院由两名或两名以上(通常为三名)治安官组成,负责审理法院授权其审理的任何事项。

2.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依据《宪法》设立。最高法院全权负责审理和裁定任何刑事诉讼。该法院由首席法官和任何辅助法官组成。该法院负责审理严重的可起诉的犯罪或“可以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审理”,但已裁定依据诉状得到审理的犯罪;负责对治安法院移送宣判的犯罪者作出宣判;并审理来自治安法院的上诉。该法院的有争论的审理在一个陪审团的参与下进行。

刑事案件中的上诉

28. 被治安法院定罪的人,表示服罪的,如不服宣判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表示不服罪的,如不服定罪和宣判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对最高法院的定罪和宣判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在某些情况下,还可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进一步上诉。

29. 和最高法院一样,上诉法院也是依据《宪法》设立。上诉法院由一名院长和两名或两名以上(现为三名)的上诉法官组成,首席法官也是该法院的一名当然成员,但在上诉法院正在审理一项对首席法官本人作出的裁决提出的上诉之时除外。院长和上诉法官任命的方式与首席法官任命的方式相同,其任期也以相同的方式受到保护。

审判

30. 依据普通法制度采取的通常做法,刑事审判采用对抗制,被告被推定无罪,除非公诉方在不留任何合理怀疑余地的前提下证明其有罪。《宪法》第8条保障被告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还列有所有必要的程序性保障条款和其他保障条款,这一条大体上相当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第3条详细规定了被拘留者,特别是可能面临刑事诉讼的被拘留者的保障条款。《宪法》第15条规定了一个执行这些条款的机制(见下文第38条)。依据前述条款,被告有权征求法官顾问的意见并请其充当代理,如被告本人无力聘请律师,还可以得到一项由政府的法律援助方案提供的法律援助。公诉方通常告知被告方或其律师公诉方可能提出的任何证据的性质,并向被告方告知其证据可能相关,但公诉方不打算传唤的证人。如根据被告方或公诉方的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因其精神状况而不适合进行辩护,可安排直布罗陀精神病院将其收治。

31. 刑事审判通常依照英格兰和威尔士采用的程序进行,并仍然包括拘押程序。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审判通常公开进行。证据规则得到严格采用,如果证据以不当方式得到接受,可在上诉之后宣布某项定罪无效。在审判过程中,根据《宪法》规定,被告有权通常通过律师对公诉方证人进行盘问,并有权传讯自己的证人。如证人不自愿出庭,可依法迫使其出庭。如被告不同意作为证人进行宣誓以便为自己辩护,就不能对被告进行询问。当被告作证时,有关被告的性格或其他与指控所犯的罪行无关的行为的盘问,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作出。

陪审团审判

32. 正如上文指出的,直布罗陀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在没有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得到处理的。依据诉状在最高法院得到审理的犯罪由一名法官和一个陪审团进行审理。在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情形中,法官负责决定法律问题,向陪审团概述证据情况,并就相关法律对其作出指示。接着,由陪审团决定公诉方是否已在不留合理怀疑余地的前提下证明被告有罪。如果不是这样,陪审团就必须认定被告无罪。陪审团通常由9人组成,但在进行凶杀案件审理时,需由12人组成。在对凶杀案件的审理中,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必须是一致裁决,但在对其他案件的审理中,一项由陪审团中7人作出的多数裁决即成为有效裁决。陪审团完全独立于司法机关,一旦陪审团宣誓就职,干扰陪审团的工作即成为一项刑事犯罪。

33. 公诉方和被告方均可对任何可能充当陪审员的人提出质疑,提出认为受质疑者可能有偏向的理由。直布罗陀选民登记册上所列的18岁至65岁的人都有义务充当陪审员。某些人员,如司法机关人员、法律界其他成员、神职人员、警官和妇女(除非她们自愿),可以不履行陪审员义务。曾被判定犯有某些罪行者不得充当陪审员。

验尸法院

34. 领薪治安法官依其职务充当直布罗陀的验尸官。验尸官的职责是对非自然或暴力死亡案件或死因不明的死亡案件进行调查。死亡案件通常由医生或警方报告给验尸官。如验尸官在尸体解剖之后认定,死者是因自然原因而死亡,则他无须进行调查。但是,如果有理由认为,死者死于暴力或非自然原因,或在狱中死亡,验尸官必须查明死者死亡的原因、时间和地点,因而必须进行调查。

民事诉讼

35. 直布罗陀有两个民事法院,即初审法院和最高法院。

(a)初审法院

初审法院负责审理与契约或侵权行为相关的,所涉债务、要求或赔偿额不超过1,000英镑的一般民事索赔,不论这一数额是总起来计算还是以其他方式计算。

(b)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全权审理和裁定任何民事诉讼,除了审理本应由初审法院管辖,但索赔额高出为该法院规定的1,000英镑这一限度的案件以外,最高法院还对海事案件和离婚、司法审查及破坏名誉案件行使管辖权。最高法院通常在没有陪审团的协助下审理民事案件,不过在一些例外情况下,最高法院可能需要在陪审团的协助下进行审理。

民事案件中的上诉

36. 民事案件中的当事方,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的,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不服最高法院的判决的,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在某些情况下,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的,还可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

三、保护人权的总的法律框架

主管人权的机关

37. 《宪法》第一章(第1-17条)规定了保障直布罗陀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基本法律框架。这一章第1至14条载有依法强制执行的条款,以确保生命权受到保护,保障个人自由权,使人们不遭受奴役和从事强迫劳动,不遭受不人道待遇,行动自由受到保护,住宅和其他财产不遭受侵犯,财产不被剥夺,确保良心自由,确保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保障集会和结社自由,保障建立学校的自由,使人们不受基于种族、性别、宗教等理由的歧视,并确保人们受到法律保护(这一保护涵盖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所有相关的保障措施)。

38. 《宪法》第15条规定,凡是声称第1-14条的条款曾经、正在或有可能遭到违反,因而曾经、正在或有可能由于此种违反而遭受伤害的人(或者,就被拘留者而言,任何声称曾经、正在或有可能出现此种违反,因而使被拘留者遭受伤害的其他人员)都有权直接请最高法院采取补救措施。最高法院有权审理并裁定任何此类请求,并发出它认为对于确保执行相当条款来说恰当的命令、签发此类令状,并发布此类指示。

39. 除了《宪法》第15条规定的具体的补救措施以外,基本权利和自由遭受侵犯的人可以采用替代性法律补救措施,第15条显然不妨碍这些补救措施的利用。例如,被剥夺个人自由的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便通过请求发布一项人身保护令确保自己获释。此外,被剥夺个人自由者可以依据事实提起诉讼,以便因遭受非法监禁、非法逮捕或殴打,或因公民权利遭受其他形式的侵犯而要求得到赔偿。

赔偿、身心康复等

40. 直布罗陀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有权得到赔偿或身心康复。但是,如上所述,此类人员除了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依据《宪法》第15条得到救助以外,还可以利用普通法之下的一些补救办法,据以因普通公民权利遭受侵犯而得到赔偿。此外,法院依法有权在刑事案件中命令即决犯向其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支付赔偿金,以赔偿这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或损害。

41. 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曾经被拘留已面临刑事诉讼,但最终被宣布无罪释放的人有权得到赔偿。实际上,这种情况极少出现,因为除了某些例外以外,被告通常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法令》获得保释。

人权的宪法保护:减损等

42. 如上文所解释的,《直布罗陀宪法》第一章保障并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章直接援自《欧洲人权公约》,主要援自《世界人权宣言》。《宪法》明确的权利和自由仅受到同样得到明确规定的限制的约束,这些限制旨在确保任何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享受不妨碍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或公共利益。《宪法》第16条规定,可以通过某些法律,批准采取在紧急状态时期对第一章规定的某些条款实行克减的措施,但此种克减不得超出这些措施对处理当时存在的局势来说属于合理必要的措施这一限度。实际采取的措施是否的确合理必要,这是一个最终可由法院裁定的问题。

人权文书在国内法中的效力

43. 依据直布罗陀实行的普通法制度,对直布罗陀适用的条约(包括人权条约)本身并不具有国内法效力,而且不能作为个人权利的渊源直接在法院得到援引,不过,法院在可能情况下将对国内立法作出恰当解释,以使其与联合王国的国际法律的义务相一致。为履行条约义务而通常采用的做法(当这样做需要对现行法律和惯例作出某些修改之时)是颁布具体的新的立法――此种立法可以在当地颁布一项法令的方式得到颁布,也可以枢密院会议根据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意见发布一项枢密院令的方式得到颁布――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修改现行立法,或修改现行行政惯例。凡是在采取这些措施之后确立或界定的具体法定权利遭到剥夺或干涉(或者有可能遭到剥夺或干涉)的,法院将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下令实施刑事制裁来提供补救办法。凡是由于直布罗陀相对于欧洲共同体的地位(见上文第7段),一项相关权利源自直接产生效力的欧同体法律的某项条款的,该项权利将以例外方式在直布罗陀法院得到强制执行,而无须提出进一步立法。

监督和保护人权的机构

44. 除了法院以外,没有其他机构具体负责监督人权的落实。不过,通常,在直布罗陀,如果或是通过行使相关的法定上诉权,或是通过向政府行政部门提出一般申诉的方式,提出有关人权遭受侵犯(或者任何形式的滥用权力或管理不善)的申诉,而且此种申诉看来有实质性内容,就会对这些申诉进行彻底调查。此外,直布罗陀有一些私人法律工作者,可以通过这些人员使此种申诉得到处理。在恰当情况下,可以求助于欧洲联盟法律机构或欧洲人权委员会法律机构以及欧洲人权法院,以确保源自欧洲法律或源自《欧洲人权公约》的权利得到落实。

四、新闻和宣传

45. 直布罗陀备有联合王国加入的适用于直布罗陀的联合国人权文书案文,可通过政府秘书处或副总督办公室或总检察长事务处得到这些文书的复制件。

附件七

蒙特塞拉特

A. 领土和人口

1. 以下是采用现有最新数字的背景统计资料:

人均收入

12,704东加勒比元(1991)

国内总产值

1.3516亿东加勒比元(1991)

通货膨胀率

2.2%(1992年年终)

外债

3100万东加勒比元(1992)

失业率

10%(1992)

识字率

90%(1992)

英语作为本族语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缺――估计为100%

预期寿命

蒙特塞拉特人的预期寿命较高。70%以上的死亡出现在65岁以上年龄组,许多妇女活到“成熟的老年”(即90岁以上)

婴儿死亡率

6.6‰(1994)

产妇死亡率

零(1994和1995)

生育率

1.8(1992)

人口

在10,000至12,000之间,依每年的不同时间而定

15岁以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男性:27.2%;女性:25.3%。

65岁以上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男性

11.4%;女性:15.6%(1991年人口普查)

农村居民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90.7%;

城市居民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9.3%(1991年人口普查)

妇女充当一家之主的家庭

在所有家庭中所占比例39.5%(1991年人口普查)

宗 教

最主要的教派是基督教。圣公会教徒占人口的26.8%,卫理公会教徒占19.56%,五旬节派教徒占14.85%,罗马天主教徒占13.13%,安息日会教徒占11.84%。其他8个教派合起来占到14.34%(1991年人口普查)

二、总的政治结构

A. 政体

2. 蒙特塞拉特为英国属地。

3. 现行《宪法》载于1989年《蒙特塞拉特宪法令》附件二,该文书复制件载于附录一。《宪法》第四部分(下文将详细论述这一部分)载有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条款。

4. 《宪法》除第四部分以外的主要特点如下。《宪法》规定采用“英国式的”议会政体,设有一名总督代表英王、一个行政会议(相当于内阁)以及一个多数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即立法会议,行政会议成员来自立法会议,行政会议对立法会议负责(而且立法会议实际上可下令解散行政会议)。

行政机构

5. 总督在形式上拥有行政权,总督由女王根据联合王国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意见任命,对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负责,根据某些其他机关的意见行使法律不需要其行使的一些职能。但总的来说,总督在行使职能时须征求行政会议的意见,并需按照行政会议的意见行事。但是,总督直接负责诸如防务、外事、国际金融服务、内部安全(包括警察部门)以及公共事务部门等事项,而且无须就这些事项征求行政会议的意见或根据行政会议的意见行事。

6. 行政会议由首席部长和三名其他部长以及作为当然成员的总检察长和财政秘书组成,行政会议的会议通常由总督主持。首席部长由总督认为最有可能赢得立法会议多数当选成员的信任的那一名会议当选成员担任。其他部长由首席部长从立法会议当选成员或者或任命成员中选定。

立法会议

7. 立法会议由七名当选成员、两名或任命成员以及属于当然成员的总检察长和财政秘书组成。任何人,只要是联邦公民,年龄至少21岁,或是在即将或提名参加竞选之前已在蒙特塞拉特居住12个月,或是在获提名之时户籍在蒙特塞拉特并属于蒙特塞拉特居民,都有资格竞选立法委员会成员,除非他因属于下列人员而失去竞选资格:公务人员;心智不健全者;曾被判定犯有与选举的进行有关的一项犯罪者。还设有一名议长,议长由会议从其自身成员之外选定,但被选定担任议长者本人也须具备所规定的竞选资格。投票表决通常以简单多数方式进行,但是,不信任票(或是使部长被免职,或是使立法会议被解散,之后进行大选)则须得到多数当选成员的支持才能获通过,只有当选成员才有投票权。

8. 立法会议可就任何议题制定法律。委员会以通过法案的形式行使这项权力,法案接着提交总督批准。总督根据有关行使其职能的通常规则,或是可以批准这些法案,或是拒绝批准或将法案留给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作出决定(不过,实际上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极小,因为多数立法均为政府立法)。《宪法》规定,总督须将某几类法案(特别是与其自身职责,如防务、外事等职责相关的法案)留给外交和联邦事备大臣决定。从形式上讲,女王可以根据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意见否决已经总督批准的所有法律。联合王国政府保留以颁布《法令》或发布《枢密院令》的方式为蒙特塞拉特制定立法的权力。

9. 《宪法》规定,立法会议两届会议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立法会议的议事规则》规定,会议届会期间,每两个月须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如果总督没有在征求首席部长的意见之后,例如在进行不信任表决之后提前解散立法会议,立法会议必须在自上次大选之后首次举行会议起五年终止之时解散。在每次解散之后的3个月内必须举行大选。)

B. 加勒比共同体/东加勒比国家组织

10. 蒙特塞拉特自加勒比共同体于1973年依据《查瓜拉马斯条约》成立以来,一直是该组织的成员,该组织的宗旨是促进成员之间的合作和一体化,该组织由较发达和欠发达国家或地区组成。蒙特塞拉特还是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的成员,该组织成立于1981年,是一个最不发达国家分集团。东加勒比中央银行是一个在该分集团内设立的机构,负责对分集团成员地区的东加勒比元进行调控和监督。蒙特塞拉特可利用由加勒比共同体和东加勒比国家组织设立的所有区域机构提供的服务。

C. 法律

法院

11. 法院结构由治安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以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组成。另外还设有少年法院、一个验尸法院和一个劳工法庭(见下文)。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事实上共同构成东加勒比最高法院。该法院及其法官不仅为蒙特塞拉特提供服务,而且也为东加勒比一些独立国家和该地区一些其他英国附属领土提供服务。(目前,这些法官定期到蒙特塞拉特开庭,但是,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正在考虑任命一名法官,由其永久性地为蒙特塞拉特和安圭拉提供服务。)蒙特塞拉特定有一些详细的条款,这些条款构成所有有关国家和领土的法律的一部分,对法官的任命和任期作了规定,并确保法官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政治干涉。关于蒙特塞拉特的治安法官以及高等法院的任何书记官或其他需具备法律资格的人员,《宪法》规定,总督在行使任命和免职等权力时,须事先征求首席法官的意见。

警察部门和监狱部门

12. 正如上文所解释的,《宪法》规定,内部治安,包括警察部门,由总督负责,警察部队不受部一级的领导或控制。总督还负责管理监狱部门。设有一个监狱事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至少三名治安官组成,负责调查对犯人的指控或申诉,还负责对任何异常情况或惩罚过度情况进行调查,并在必须时向总督提出报告。

刑事诉讼

13. 刑事诉讼通常由警方提起(在治安法院通常由警方进行),但是,警方须将疑难案件提交总检察长事务处,请该事务处提出意见,或由总检察长接管。在有些情况下,总检察长本人可提起诉讼。《宪法》第21条规定,总检察长有权对任何人在任何法院提起并进行刑事诉讼;接管并继续进行任何其他人员提起的任何此种诉讼;并且终止由他本人或任何其他人员提起的任何此种诉讼。在行使这些权力时,总检察长不接受任何其他人的指示,也不受任何其他人的控制。

14. 多数刑事诉讼都在治安法院进行,但是一些较为严重的案件可以(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必须)依据诉状在高等法院由一名法官和一个陪审团进行审理。高等法院的所有起诉都由总检察长或一名检察官进行。在任何情况下,公诉方都必须在不留任何合理怀疑余地的前提下使治安法官或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对其提出的指控成立。《宪法》第57条(该条大体上相当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保障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同时列有所有必要的程序性保障措施,第56条保障被拘留者(尤其是因面临刑事诉讼而被拘留者)的权利。《宪法》第66条规定了受到《宪法》保护的上述权利和其他人权的执行机制(见下文)。

15. 1984年《治安法院条例》和1982年《未成年人管理条例》规定了处理少年犯的特别程序,包括设立少年法院。如一名儿童或青少年被判定犯有某项刑事罪,他可能被送至少年犯教养所,在教养所呆三年,或者在满16岁之后离开教养所(可用其中一种时间较短的办法),他也可能被置于监护官的监督之下,或者得到保释。

16. 刑事案件中不服治安法院和高等法院判决的当事方,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不服上诉法院裁决的当事方,还可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

17. 治安法院和高等法院还都对民事案件实行管辖。治安法院的管辖权涵盖债务、违约、多数侵权行为(但不是破坏名誉)以及多数涉及财产的纠纷等案件;但案件所涉金额不得超过2,000东加勒比元。治安法院还对家庭事务,例如与监护或抚养令有关的案件行使有限的管辖权。高等法院全权管辖所有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不服治安法院和高等法院裁决的当事方,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不服上诉法院裁决的当事方,还可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

验尸法院

18. 治安法官是蒙特塞拉特的验尸官。他有义务调查所有暴力死亡和非自然死亡案件或死因不明的突然死亡案件。他有权在恰当情况下下令进行尸体解剖。如果在进行此种检验之后,他认定死者死于自然原因,他通常无须进行正式调查,但是,如果死者死于暴力或非自然原因,或死于一次事故,或在某些其他情况下死亡,例如在狱中死亡,他必须进行正式调查。在某些但并非所有情况下,他必须召集一个陪审团协助他开展工作。

劳工法庭

19. 《就业条例》规定设立一个劳工法庭,该法庭由六名成员和一名庭长组成,这些人均由总督任命。其中三名成员或任命代表雇主利益,另外三名成员代表雇员利益。庭长由总督在征求首席法官意见之后任命。劳工法庭有权发出宣布就业领域纠纷当事方的权利的命令,并有权在此类案件中作出有关支付赔偿金的强制性裁定。

三、保护人权的总的法律框架

20. 蒙特塞拉特保护和执行人权的基本手段,除了公众舆论通过民主进程施加压力以外,是求助于相关的国内法律和普通法院体系,如上文所解释的是,该体系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而且不受政治干预。

21. 依据蒙特塞拉特实行的普通法制度,对蒙特塞拉特适用的条约(包括人权条约)本身并不具有国内法效力,而且不能作为个人权利的渊源直接在法院得到援引,不过,法院在可能情况下将对国内立法作出适当解释,以使其与联合王国的国际法律义务相一致。为履行条约义务而通常采用的做法(当这样做需要对现行法律或惯例作出某些修改之时),是颁布具体的新的立法――此种立法可以在当地颁布一项法令的方式得到颁布,也可以联合王国政府发布一项枢密院令的方式得到颁布――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修改现行立法,或修改现行行政惯例。凡是在采取这些措施之后确立或界定的具体法定权利遭到剥夺或干涉(或者有可能遭到剥夺或干涉)的,法院将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下令实施刑事制裁来提供补救办法。

22. 但是,除此之外,《蒙特塞拉特宪法》第四部分(第52-67条)的确载有一套得到详细拟订的有关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条款。这些条款直接源自《欧洲人权公约》,主要源自《世界人权宣言》,对有关权利和可能对这些权利实行的某些限制作了界定。在紧急状态(《宪法》对此作了界定)时期,可依法采取对某些受到保护的权利实行克减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得超出对处理当时存在的局势来说属于合理必要的措施这一限度,这是一个最终可由法院裁定的问题。

23. 《宪法》第66条规定,凡是声称第四部分的实质性条款曾经、正在或有可能遭到违反,因而曾经、正在或有可能因此种违反而遭受伤害的人,在不妨碍他依法可利用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可以请高等法院采取补救措施。在接到此种申请之后,高等法院可以发出它认为对落实有关人员在第四部分之下的权利来说恰当的命令、令状以及指示。此外,如果任何下属法院出现关于第四部分的任何条款遭到违反的问题,该法院必须将这一问题移送高等法院裁定。不服高等法院依据第四部分作出的任何裁决的,可依据权利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不服上诉法院裁决的,可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

24. 应当指出,正如《宪法》第66条所表明的,这些有关保护《宪法》规定的人权的保障措施,是对普通法律中可能已经存在的补救措施的一种补充,这些补救措施有:因遭受非法逮捕或非法监禁而提起诉讼,或者在适当情况下提起公诉等。

四、新闻和宣传

25. 联合王国加入的适用于蒙特塞拉特的联合国人权文书案文,通常在到达该领土之后得到公布。例如,这些案文可能在《官方公报》上得到公布,也可能提供给图书馆。公众自然可以查阅《蒙特塞拉特宪法》,蒙特塞拉特的其他相关法律也不例外,正如上文所解释的,《宪法》对保护个人基本人权和自由作了法律上具有强制性的规定。

26. 政府开办的电台,蒙特塞拉特电台,不时播送联合国电台制作的有关人权的节目。此外,当地另一家电台,安的列斯电台,提供有关加勒比地区和世界其他地区的重大人权问题的新闻报道。

27. 蒙特塞拉特没有专门讨论或监测人权问题的组织,但是,蒙特塞拉特基督教理事会在这一领域开展大量活动,并密切关注着人权问题。

附件八

皮特开恩

一、领土和人口

1. 皮特开恩群岛由西太平洋中的四个岛屿(皮特开恩岛本身及其附属岛屿即亨德森岛、迪西岛和奥埃诺岛)组成,其中,只有皮特开恩群岛本身有人居住。岛民为英国皇家海军舰艇“邦蒂”号哗变船员和波利尼西亚人的后裔,这些船员于1790年到达皮特开恩岛,随同他们一起到达该岛的还有一些波利尼西亚人。截至1993年12月31日,该岛屿的总人口为53人(28名女性和25名男性)。其中,46人是皮特开恩岛人,其余是外籍人。人口的年龄为4个月至86岁。所有人口都居住在亚当斯敦,这是皮特开恩岛上唯一的住区。

2. 皮特开恩为英国属地。该岛屿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邮票销售和利息与股息收入。1992/93年,年收入为553,128新西兰元,开支为813,995新西兰元,赤字260,867新西兰元。岛上无税收。

3. 皮特开恩的私营经济依赖自给自足的农业和渔业,还依赖出售手工艺品,主要出售给过往的船只。该岛屿的人口属于自营职业者,但是,参与当地政府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社区成员可领取津贴和工资。

4. 皮特开恩对所有5至15岁的少年儿童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教学用英语提供,采用新西兰的标准课程。多数皮特开恩人信奉安息日会教派。

二、总的政治结构

A. 政体

5. 皮特开恩于1898年受联合王国西太平洋高级专员管辖,其宪法安排原先有点不太完善,而且未能达到制度化程度。1952年《皮特开恩枢密院令》首次规定单独设置皮特开恩总督一职,1952年至1970年,这一职务由斐济总督兼任。1970年,1952年《枢密院令》被撤消,由1970年《皮特开恩命令》取代,该项命令与1970年《皮特开恩谕旨》一道,实际上构成现行《皮特开恩宪法》。1970年《命令》和《谕旨》的复制件分别载于附录1和2。这两个文书现在规定设置总督一职,并对总督的权力和职责作了规定。总督由女王根据联合王国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意见任命,总督对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负责。实际上,联合王国驻新西兰高级专员被同时任命为皮特开恩总督,因而该岛屿由这名高级专员负责管理,他和隶属于他的官员们负责行使管理权。

6. 根据1970年《命令》,总督为皮特开恩的立法机关,有权就任何议题制定法律。但是,《谕旨》规定,某几类法律,包括在他看来与联合王国的条约义务不一致的法律和对不同社区和宗教实行区别待遇的法律的颁布,须征得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事先批准。总督颁布的法律称为《条例》。从形式上讲,女王可根据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意见否决所有《条例》。联合王国政府保留以颁布《法令》或发布《枢密院令》的方式直接为皮特开恩制定立法的权利。总督依据其立法权为皮特开恩设置法院,并对法院的管辖和程序作出规定(见下文第11段)。1970年《命令》还规定,总督有权任命人员担任公职,有权将担任公职者免职或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7. 皮特开恩岛岛民通过岛屿理事会管理其内部事务。该理事会依据《地方政府法》设立,该法令规定,理事会需为皮特开恩法律的执行作出规定,理事会有权为皮特开恩的良好管理,维持和平、秩序和公众安全,以及为改善岛民的社会经济状况制定条例。理事会每个月需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理事会由10名成员组成:岛屿司法行政官,每三年经选举产生;内部事务委员会主席,每年经选举产生;其他4名当选成员,也是每年经选举产生;岛屿秘书,公务人员,理事会当然成员;一名指定成员,由总督每年任命;两名顾问(无投票权),其中一名由总督每年任命,另一名由理事会其他成员每年任命。

8. 岛屿司法行政官任岛屿理事会主席。他还是皮特开恩的首席行政官,并担任岛屿法院院长(见下文第11段)。内部事务委员会的正式职能,是执行岛屿理事会的命令,并履行理事会可能规定的职责:实际上,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安排和执行工作计划。委员会由主席和理事会经总督同意之后可能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是岛屿理事会成员,也不是公务人员)组成。

9. 只有或是在皮特开恩出生的居民,或是在该岛屿至少住满三年,而且至少年满18岁的人,才有资格在各种经选举产生的职位(岛屿司法行政官、内部事务委员会主席和经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的选举中投票。岛屿司法行政官或内部事务委员会主席的候选人,必须或是在皮特开恩出生的居民,或是至少在该岛屿住满21年的人员;其他经选举产生的职位的候选人必须或是在岛屿出生的居民,或至少在该岛屿住满5年的人员。

10. 岛屿秘书和其他非经选举产生的人员(例如邮政局长、电台事务员和治安员等)都由总督在征求理事会意见之后任命。总督与岛屿理事会之间的联络,由一名驻奥克兰的专员负责。

B. 法律

11. 皮特开恩设有最高法院、下属法院和岛屿法院。在某些情形中,可从这些法院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由总督根据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指示不时任命的一名或多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全权管辖一切民事和刑事事件。最高法院进行的审理,不论是刑事案件审理还是民事案件审理,通常都由一名法官单独开庭进行,但是,法院在适当情况下有权指定2至4名陪审员。下属法院由一名治安法官组成,该法官由总督为此目的任命的任何合适和适当的人员担任。下属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方面拥有的管辖权和其他权利与英国的治安法院相同,在审理民事案件方面拥有的管辖权和其他权利与英国的郡法院相同,但是,总督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扩大其管辖范围。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岛屿法院由岛屿司法行政官组成,岛屿司法行政官与两名陪审员一道开庭审理案件,但是,岛屿司法行政官有权(或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单独开庭审理某些案件。岛屿法院对有争议的数额不超过与明确规定的数目的临时诉讼拥有广泛的管辖权,还对监护和抚养案件以及某些涉及心智不健全者或患病者和老年人事务的案件拥有管辖权。但有些民事争端(例如有关诬告或诽谤的诉讼)则明确规定不受其管辖。岛屿法院还有权调查可能由于任何非自然原因造成或加快造成的死亡案件,并对财产因失火而被毁或遭损坏的案件进行调查。岛屿法院的刑事管辖涵盖除任何法律明确规定不受其管辖的犯罪以外的所有犯罪,但该法院的宣判权有限,而且该法院不得审理案发时间已经超过六个月的犯罪。岛屿法院还负责将需由下属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移送下属法院或最高法院。总督有权或是自己提出动议,或是在由岛屿法院裁定的案件的任何当事方提出申请之后,要求最高法院复查该案件的诉讼记录,在复查之后,最高法院可向岛屿法院发出它认为对维护司法利益必要或有利的命令和指示。

12. 虽然皮特开恩的法律在司法方面作了如此详细的规定,但实际上,多数规定极少需要得到援引。事实上,甚至岛屿法院需要开庭审理案件的情况也极少。

三、保护人权的总的法律框架

13. 如1970年《皮特开恩命令》和1970年《皮特开恩谕旨》(附录1和2)所体现的《皮特开恩宪法》,并不载有任何明确保障人权的条款,皮特开恩也没有专门为此目的设立任何正式机构。依据皮特开恩采用的普通法制度,对皮特开恩适用的条约(包括人权条约)本身并不具有国内法效力,而且不能作为个人权利的渊源直接在法院得到援引,不过,法院在可能情况下须对国内立法作出恰当解释,以使其与联合王国的国际法律义务相一致。为履行条约义务而通常采用的做法(当这样做需要对现行法规和惯例作出某些修改之时)是颁布具体的新的立法,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修改现行立法,或修改现行行政惯例。(为此目的的新的立法可采取在当地颁布一项法令的形式,也可采取由联合王国政府发布一项枢密院令的形式)。为此目的的枢密院令有《日内瓦四公约法令》(1959年《适用于殖民地的枢密院令》,该命令规定在皮特开恩和其他一些英国属地执行日内瓦四公约)和1988年《刑事审判法令》(禁止酷刑)(1988年《海外领土命令》),该法令规定执行《禁止酷刑公约》。凡是在颁布上述新立法或修改有关立法之后确立或界定的具体法定权利遭到剥夺或干涉(或者有可能遭到剥夺或进一步)的,法院将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在恰当情况下通过下令实施刑事制裁来提供补救办法。但是,通常,皮特开恩岛人的人权的法律保护并不依靠诸如上述两项《枢密院令》等具体立法,此种保护通过当地法院执行岛屿实施的基本法律原则得到确保,这些原则与英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同。

14. 在不妨碍法院能够在法定权利遭受侵犯或威胁的任何情况下提供救助和补救措施这一前提下,总督负有监督人权在皮特开恩的落实的主要职责。可以直接或是通过总督的一名下属官员向总督提出任何关于任何政府人员或机关犯有不法行为或压制行为的申诉,这些申诉都将得到彻底调查。如申诉所涉情况属实,总督有权立即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四、新闻和宣传

15. 皮特开恩实施的法律,包括任何特别与人权相关的法律,由联合王国政府公布,岛上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岛屿秘书办公室查阅这些法律。

16. 皮特开恩提交国际机构的报告,由联合王国政府利用总督及其官员提供的资料编写。

附件九

圣赫勒拿岛

一、领土和人口

1. 圣赫勒拿岛及其附属岛屿(阿森松岛和特里斯坦-达库尼亚群岛,后者还包括戈夫岛、夜莺岛和伊纳克塞瑟布尔岛)位于南大西洋,距离非洲海岸大约1,200英里,距离南美洲大约1,800英里。圣赫勒拿岛首府是詹姆斯敦。虽然圣赫勒拿岛据认为由葡萄牙人于1502年发现,而且虽然荷兰人曾对该岛提出要求,但该岛一直无人居住,直到1659年才由英国定居者依据赋予东印度公司的一项特权前往定居。该岛于1833年正式成为不列颠王国的属地。阿森松岛和特里斯坦-达库尼亚群岛在英国定居者在十九世纪初首次定居之始,也无人居住。自那时以来,这些岛屿一直由英国人定居。阿森松岛于1922年正式成为圣赫勒拿岛的一个附属岛屿,特里斯坦-达库尼亚群岛于1938年正式成为圣赫勒拿岛的附属群岛。

2. 以下是采用现有最新材料的背景统计资料: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1,747英镑(1992/93)

国民总产值

1040.3万英镑(1992/93)

通货膨胀率

3.1% (1994年8月)

外债

无。但圣赫勒拿岛经济不能自立,依赖联合王国政府提供的赠款

失业率

10.3% (1993年9月)

识字率

男性-96.4%

女性-97.5%

1987年人口普查

人口

5,139 (1992/93估计数-仅仅是圣赫勒拿岛的人口估计数)

英语作为本族语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100%

预期寿命

男性-68.4岁女性-75.4岁(1984-1993平均数)

婴儿死亡率

21.4‰,1989-1993,5年移动平均数(年份太少,无法提供男性和女性的单独以及稳定和可靠的死亡率)

产妇死亡率

5年中无人死亡1988-1993

出生率

14.1‰,5年移动平均数1989-1993

女性死亡率

7.6‰,5年移动平均数1989-1993

男性死亡率

9.2‰,5年移动平均数1989-1993

15岁以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15岁以下的男性-13.7%15岁以下的女性-13.9%1987年人口普查

65岁以上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65岁以上的男性-4.0%65岁以上的女性-5.0%1987年人口普查

农村和城市居民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农村-56.7%城市(Jamestown和Half Tree Hollow)-43.3%1987年人口普查

种族特点

有许多血统,但无种族群体区分

宗教

英国国教会男性-87.4%女性-85.6%

耶和华见证人男性-4.2%女性-5.5%

浸礼会男性-2.7%女性-2.8%

另外还有救世军、安息日会、罗马天主教会和卫理公会等教派,信奉这些教派者均占人口不到2%-1987年人口普查

二、总的政治结构

A. 政体

3. 圣赫勒拿为英国属地。圣赫勒拿《宪法》现载于1988年《圣赫勒拿宪法令》附件二,该文书的复制件载于附录1。《宪法》规定采用简化了的“英国式”议会政体,设有一名总督(代表女王),一个行政会议(大致相当于内阁)以及一个多数经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行政会议的成员至少一半来自立法会议的当选成员)。

4. 总督由女王根据联合王国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意见任命,总督对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负责,根据某些其他人员或机关的意见行使法律规定他无须行使的一些职能。总督代表女王行使行政权。一个行政会议协助总督开展工作,该机构通常由总督主持,由三名当然成员(首席秘书、财政秘书和总检察长)以及至少三名、最多五名属于立法会议当选成员的其他成员组成。总督在行使其职能时通常须征求行政会议的意见,并须按照行政会议的意见行事。但是,《宪法》明确规定,在有些情况下,或关于某些事项,他无须征求行政会议的意见,也无须按照行政会议的意见行事。具体来说,以下事项作为总督的特别职责归总督管理,关于这些事项,总督可以在不征求行政会议的意见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也可以采取与行政会议的意见相反的行动:公共事务部门(即公务员的任用、管制及服务条件)、防务、外事、内部治安,包括警察部门、司法、财政;航运等。

5. 《宪法》还规定设立会议委员会(即由立法会议成员和外部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但立法会议成员必须占多数),这些委员会可行使行政和管理职能:例如,可以安排某个会议委员会主管某些政府部门,或赋予其一项依据当地法律本会由总督本人或某个其他机关履行的职责。

6. 立法会议由一名议长(本人可能是,但无须是立法会议的当选成员,由当选成员选出),三名当然成员(首席秘书、财政秘书和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在立法会议无投票权)以及12名当选成员组成。当选成员必须是已在圣赫勒拿登记为选民的至少年满21岁的英国公民或英国属地公民,而且不得属于以下几类人员(心智不健全者、破产者、遭受监禁者等等)。为了进行立法会议选举,圣赫勒拿分为几个明确界定的选区,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在普选基础上进行。选民年龄为18岁或18岁以上。虽然名义上有两个政党,但这两个政党从1976年起已经不再开展活动,因而自那时以来选举不具党派色彩。

7. 行政会议每年须至少举行一届会议,每届会议的结束到下届会议开始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总督可在任何时候解散行政会议,但在上次大选后首次举行会议之后四年终止时,他必须解散行政会议。大选必须在每次解散之后三个月内举行,立法会议必须在每次大选之后一个月内召集举行会议。

8. “总督根据立法会议的意见并在征得立法会议同意之后”,可就任何议题为圣赫勒拿本身(即圣赫勒拿岛)制定法律,“总督可酌情”为阿森松和特里斯坦-达库尼亚制定法律。(实际上,为阿森松和特里斯坦-达库尼亚制定法律往往采用直接适用为圣赫勒拿制定的法律这一形式,在必要时作某些调整或修改。)所有此种法律都称为“条例”。圣赫勒拿法律在制定时采用在立法会议提出法案的形式,法案经大会并投票的多数成员通过,然后由总督批准。总督有权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他认为从公共秩序、公众信任或善政等角度考虑有此需要的情况下)将一项已在立法会议提出的未获立法会议通过的法案视为已经获得通过,并批准该项法案。从形式上讲,女王可根据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意见否决所有条例。联合王国政府保留以颁布《法令》或发布《枢密院令》的方式为圣赫勒拿制定立法的权力。

B. 法 律

9. 法院结构由一个治安法院、一个少年法院和一个验尸法院(所有这些法院依据当地立法得到设立)、一个最高法院和一个上诉法院(依据《宪法》本身得到设立)以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组成。所有法院实施的法律基本上是英国法律,前提是该法律适用于当地情况(在适当时候,作出必要修改和调整,以使其适合当地情况),但在许多方面,该法律自然具体由当地立法取代或经后者修改。

10. 治安法院依据当地法规的规定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实行有限管辖。在刑事案件中,治安法院对《盗窃行为惩治法》之下的犯罪(除某些较小的例外以外)和规定最高惩罚不超过七年徒刑的其他法定罪行实行管辖,但是,治安法官不得以单项犯罪判处被告超过18个月的徒刑,也不得在被告犯有一项以上的罪行的案件中判处被告超过两年的徒刑;治安法官也不得处以超过2,000英镑的罚款。在民事案件中,治安法院对标的物价值不超过500英镑的纠纷实行管辖。最高法院除了受理从治安法院向其提出的诉讼以外,还有权对由治安法院处理的所有案件进行改判;首席法官在年度巡视过程中,对自他上次巡视以来得到处理的所有案件进行复查。治安法官(事实上如同英国那样通常称为“治安官”)由总督依据他所承担的有关司法的特别宪法职责予以任命(见上文第4段)。阿森松和特里斯坦-达库尼亚设有单独的治安法院。在阿森松,行政官是当然治安法官。他可以单独开庭,但通常和治安官一道开庭审理案件,在全体治安官出席时,他们可在没有治安法官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在特里斯坦-达库尼亚,行政官是当然治安法官,并单独开庭审理案件。

11. 最高法院在民事和刑事事件中拥有的管辖权大致相当于英国高等法院的管辖权,但高等法院还对在英国将由巡回刑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以及对在英国将由郡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管辖。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最高法院还在受理来自治安法院的上诉方面充当上诉法院。最高法院通常由一名法官主持,该法官称为首席法官,由总督根据女王通过一名国务大臣发出的指示任命。首席法院是非常常驻法官,但几乎每年都要巡视一次圣赫勒拿和阿森松,并在必要时巡视特里斯坦-达库尼亚。《宪法》还赋予首席法官为某些目的并在某些情况下在联合王国开庭的权力。例如,如各当事方都同意,他可以在联合王国开庭,审理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并在此类诉讼中取证。

12. 上诉法院由一名院长和两名或更多的上诉法官组成,负责受理来自最高法院的上诉。这些法官也由总督根据女王通过一名国务大臣发出的指示任命,而且自然也是非常驻法官。上诉法院有权在圣赫勒拿或其属地或“其他地方”开庭,但实际上他通常在联合王国开庭。不服上诉法院裁决的当事方可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

13. 在整个法院结构中,上诉的提出和受理方式大致相当于联合王国通行的方式。最显著的特点是,最高法院对治安法院处理的案件拥有修正管辖权(见上文第10段)。这在多数被告都没有合格的律师代理的情况下被视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障手段。

14. 《宪法》明确规定,总检察长负责提起刑事诉讼,并规定总检察长在行使这项职责方面的独立性受到保障。总检察长完全有权在任何法院因任何犯罪而对任何人提起并进行刑事诉讼;接管并继续进行任何其他人发起的此种诉讼;并终止由他或任何其他人发起进行的任何此种诉讼。接管和继续进行诉讼的权利以及终止诉讼的权利属于总检察长,而不属于任何其他人员或机关,《宪法》规定,在行使所有与起诉有关的权利时,总检察长不接受任何其他人员或机关的指示,也不受任何其他人员或机关的控制。

15. 圣赫勒拿有一支人数很少但训练有素的警察部队,这支部队的管理方针基本上与英国的警察部队的管理方针相同,总督依据宪法规定的管理包括警察机关在内的内部治安的特殊职责(见上文第4段),对警察部队实行类似于联合王国内政大臣对都市警察部队实行的管理。阿森松驻有警察小分队,特里斯坦-达库尼亚设有单独的警察机关。圣赫勒拿警察部队除了行使通常的维持治安职能以外,还执行诸如消防、海上救援、移民管理以及车辆检验等一系列任务,并且还行使着几项发放执照职责。警察部队还负责管理圣赫勒拿的唯一的监狱,该监狱设在詹姆斯敦,在任何时候都仅关押着少量犯人。

三、保护人权的总的法律框架

16. 圣赫勒拿没有设置专门负责人权的机关,保护和落实此种权利的基本手段,是求助于相关国内法律(正如上文所解释的,这些法律大致与英国法律相同)和普通法院体系,该体系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在行政方面,圣赫勒拿的任何人都可以向总督提交请愿书(依据《殖民地规则》),要求处理任何冤屈,如果对总督的答复不满意,还可进一步向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提交请愿书。在恰当情况下,总督有权依据《调查委员会法令》(第16条)任命一个调查委员会。

17. 总检察长是圣赫勒拿唯一有资格的律师,因此,圣赫勒拿不可能实行一个正式的法律援助方案。但是,依据1986年《非专业辩护人和法律援助条例》指定的得到正式承认的非专业辩护人可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还可以请法律和土地部提供咨询意见,该部负责免费向公众提供法律服务。在恰当情况下,可请联合王国开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费用由法律援助基金承担,这是一个由圣赫勒拿政府设立并完全由其供资的信托基金。在最近的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中,联合王国政府提供资金,以支付英国律师的全额代理费,包括在上诉法院的诉讼的代理费。

18. 圣赫勒拿也没有设置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正式的方案。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命令已定罪者向其犯罪的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在没有此种法律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总督根据行政会议的意见,可指示用公款支付赔偿金。《年度概算》(即每年为下一年的政府开支拨出的款项)立有一个负担此类付款的“一般赔偿”项目。

19. 依据圣赫勒拿实行的普通法制度,对圣赫勒拿适用的条约(包括人权条约)本身并不具有国内法效力,而且不能作为个人权利的渊源直接在法院得到援引,不过,法院在可能情况下将对国内立法作出适当解释,以使其与联合王国的法律义务相一致。为履行条约义务而通常采用的做法(当这样做需要对现行法律和惯例作出某些修改之时),是颁布具体的新的立法,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修改现行立法,或修改现行行政惯例。为此目的所需的任何立法可采取在当地颁布一项法令的形式,也可采取联合王国政府发布一项枢密院令的形式。凡是在采取这些措施之后确立或界定的具体法定权利遭到剥夺或干涉(或者有可能遭到剥夺或干涉)的,法院将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下令实施刑事制裁来提供补救办法。

四、新闻和宣传

20. 立法会议成员被提请注意适用于圣赫勒拿的各种人权文书案文。这些文书案文还通过政府部门散发:由于政府是圣赫勒拿最大的、唯一的雇主,这就确保文书能够得到广为散发。公众自然能够查阅圣赫勒拿的法律。关于提交相关条约监督机构的报告,这些报告的各部分草稿由政府有关各部门负责汇编,随后由有关的会议委员会加以审查(见上文第5段),这些委员会包括立法会议的当选成员。这些立法会议成员可提出他们所代表的选区的观点和关切的问题,或在定期举行的选区会议上讨论报告草稿的内容。圣赫勒拿政府以此种方式准备的草稿由联合王国政府定稿。在报告正式提交条约监督机构之后,将报告复制件寄送给圣赫勒拿所有政府部门,这些复制件还提供给立法会议全体成员,并提供给公共图书馆。

附件十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一、领土和人口

1. 以下是采用现有最新数字的有关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的背景统计资料:

人口12,350 (1990)

人均收入6,413美元(1992)

国内生产总值7,900万美元(1992)

通货膨胀率2.9% (1993)

外债800万美元(1993)

失业率8% (1993)

识字率90% (1993)

讲不同本族语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缺

预期寿命男性74岁(1993)

女性74岁(1993)

婴儿死亡率男性 6 (1993)

女性 3.64 (1993)

产妇死亡率缺

生育率3.00 (1993)

15岁以下和65岁以上的人口15岁以下的男性-1,858 (1993)

15岁以下的女性-1,829 (1993)

65岁以上的男性-252 (1993)

65岁以上的女性-322 (1993)

农村和城市居民在人口中所占比例缺

妇女充当一家之主的家庭在所有家庭中所占比例缺

二、总的政治结构

A. 政体

2.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为英国属地。

3. 群岛现行《宪法》载于1988年《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宪法令》附件二,该宪法令经1993年《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宪法(修正)令》修订。这两个文书的复制件载于附录1和2。《宪法》第三部分(下文第三节将详细论述该部分)载有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条款。

4. 《宪法》除第三部分以外的主要特点在下文第5-16段得到叙述。简单来说,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实行内部自治,采用“英国式”议会和内阁政体。设有一名总督(代表女王)、一个行政会议(相当于内阁)以及一个多数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即立法会议,行政会议成员从立法会议产生,行政会议对立法会议负责(依据立法会议的决定,行政会议实际上可被解散)。

行政机构

5. 总督由女王根据联合王国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意见任命,总督在形式上拥有行政权,对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负责,根据某些其他机关的意见行使法律并没有规定他须行使的一些职责。但是,总的来说,总督在行使职责方面须征求行政会议的意见,并须按照行政会议的意见行事。但这一点并不适用于涉及他直接负责的事项的情形(见下文第7段),而且,总督在征得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事先同意的前提下,还可以在他认为公共秩序的意义、公共信任或善政需要他不顾行政会议的意见的情况下,不顾行政会议的意见。

6. 行政会议由首席部长和五名其他部长以及作为当然成员的首席秘书和总检察长组成,行政会议的会议通常由总督主持。总督任命的首席部长,由立法会议多数党领袖担任(如没有任何政党赢得多数,由总督认为最有可能得到多数当选成员的支持的那一位当选成员担任)。其他部长根据首席部长的意见,从立法会议其他当选成员中任命。

7. 《宪法》规定,总督直接负责防务、外事、国际和境外金融、内部治安(包括警察部队)以及公共事务部门,不过,他可以委托一名部长负责某些与外事或内部治安有关的事务。依据这一点,总督根据首席部长的意见,指定几名部长负责某些政府事务,包括管理政府部门。但是,部长须遵守集体负责的原则。

8. 《宪法》还规定可设置反对党领袖一职。总督任命立法会议中最大的反对党领袖担任这一职务(如果没有单一的政党处于这一位置,这一职务由总督认为最能够得到立法会议反对党成员的支持的那一位立法会议成员担任)。

9. 《宪法》规定,设立一个公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一名总督“酌情任命”(即他在作出此项任命之前无须征求任何人的意见)的主席和其他两名成员组成,这两人也由总督任命,但其中一人在征求首席部长意见之后任命,另一人在征求反对党领袖意见之后任命。一般来说,总督必须根据公务委员会的建议行使在公共事务方面的权力(例如任命权、免职权等),但在某些情况下,总督可以不顾委员会的意见,而且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涉及某些职务,如法官、警务人员、首席秘书、总检察长等职务。公务委员会在公共事务方面还行使着其他主要具有咨询性质的职能,例如在培训、道德、以及工资和服务条件等方面。

立法会议

10. 立法会议由13名当选成员、3名任命成员以及2名当然成员(首席秘书和总检察长)组成。还设有一名议长,议长由当选和任命成员或是从其自身成员中选出,或是从有资格成为任命成员的人员中选出(见下文)。竞选立法会议的候选人必须至少年满21岁,必须具备某些居留资格,而且必须与群岛有着一种界定的联系(即必须在群岛出生,或者父母有一方在群岛出生,或者依据移民法具有“属于群岛者”地位)。凡是属于以下几类人员的,便自动丧失竞选资格:公务人员;心智不健全者;已被判定犯有严重刑事罪者。任命成员必须至少年满21岁,必须具备登记为选举人的资格(见下文),而且也不得由于任何与适用于当选成员相同的原因而直接丧失资格。《宪法》规定,须选定所有三名任命成员,以代表否则将在立法会议无法得到代表的各种意见:其中,一名由总督“酌情”任命,一名根据首席部长的意见任命,另一名根据反对党领袖的意见任命。

11. 想要登记为选举人以便在立法会议选举中投票的人,必须至少年满18岁,必须具有与候选人相同的居留资格,还须具有与候选人相同的与群岛的界定联系。但是,凡是心智不健全,或正在服长期徒刑或曾被判定犯有与选举相关的某些罪行的,将直接丧失选举人资格。

12. 立法会议选举迄今为止在五个多成员选区基础上进行,但是今后(依据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设置13个单一成员选区。这些选区将由一个三人选区界线委员会加以划定,于是每个选区拥有大致同等数目的选举人。选区界线委员会于1994年2月提出了初步建议,立法会议现已接受这些建议。选区界线委员会主席由总督酌情从现任或曾经担任高级司法职务或高级法律职务的人员中任命,其他两名成员由总督分别根据首席部长和反对党领袖的意见任命。

13. 立法会议每年须至少举行一届会议,立法会议举行届会时,须至少每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实际上,立法会议通常举行会议的频率要高于这一规定。)如立法会议没有被提前解散,它须在上次大选之后首次举行会议之时起四年终止时解散。在立法会议每次解散之后三个月内,必须举行大选,新的立法会议必须在每次大选之后一个月内举行会议。

14. 立法会议可就任何议题制定法律。立法会议以通过法案的形式行使这项权利,法案在获通过之后提交总督批准。总督依照有关如何行使其职能的通常规则,或是批准这些法案,或是拒绝批准,或是将法案留给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决定。总督须将某几类法案留给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决定。总督还可将某项法案退还给立法会议,建议立法会议对该法案作出修正,立法会议必须考虑这项建议。总督还拥有保留权力,在他认为为了公共秩序、公众信任或善政的利益,或者为了他直接负责的某项事务的利益需要通过某项法案的情况下,或使立法会议通过该法案(或一项具有特定形式的法案)。从形式上讲,女王可根据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的意见否决已经总督批准的所有法律。联合王国政府保留以颁布《法令》或发布《枢密院令》的方式直接为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制定立法的权力。

15. 除行使立法职能以外,立法会议还以各种方式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运转实行监督和控制。立法会议拥有一项为此目的和其他目的设立委员会的总权力,《宪法》明确规定,须至少设立两个常设委员会,以便监督以指定由某些部长负责的政府事务的进行。这些常设委员会有权召集有关部长和人员,回答其提出的问题并介绍有关情况。每个常设委员会的构成(就代表各政党的意见而言)必须公正地反映立法会议的构成,而且至少一个此种委员会须由一名反对党成员担任主席。

16. 立法会议实际上还有权解散政府。如果立法会议多数当选成员投票赞成一项对政府不信任动议,总督须或是收回首席部长的任命(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其他部长也都空出其职位),或是在首席部长提出请求并经总督同意的情况下,解散立法会议,并下令举行大选。

B. 法律

17. 法院结构由治安法院、最高法院、上诉法院以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组成。还设有一个少年法院和一个验尸法院。

18. 治安法院依据1900年《治安法官法令》设立,由一名治安法官负责,该治安法官由总督酌情任命。治安法官须由有资格在联邦内一国或爱尔兰共和国充当开业律师的人员担任。治安法院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实行管辖。在民事案件方面,治安法院通常仅限于管辖争议数额不超过2,000美元的案件,但治安法院对家庭案件也拥有有限但重要的管辖权,例如,它对婚姻当事方或子女的扶养、子女的监护和保护,以及私生子女之父确认等方面拥有管辖权。在刑事案件方面,治安法院负责管辖所有即决犯罪(即一些广义上的轻罪),还对某些可起诉犯罪实行管辖。但治安法院判处罚款或监禁等方面的处罚权利自然有限。对于超出其管辖范围或它认为不以由其处理的可起诉犯罪案件,治安法院的职能是进行初步调查,如法院认定有足够理由证明被告须受到审理,就将被告移送最高法院,以便进行依据诉状进行的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中不服治安法院裁决的当事方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19. 最高法院依据《宪法》设立,由一名首席法官和最多两名其他法官组成,直接人员都由总督酌情任命。(目前只有一名最高法院法官,即首席法官)只有至少连续五年在英联邦某国担任合格的开业律师的人才有资格被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一旦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在任期内不得被免职,除非一法庭证明其已丧失能力或犯有渎职行为。最高法院全权管辖民事和刑事案件。该法院主要处理超出治安法院管辖范围的民事诉讼(包括治安法院无权处理的离婚和其他家庭案件),并在刑事案件方面处理被告由治安法院移送审判的可起诉犯罪。如上文所指出的,最高法院还对治安法院受理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的当事方提出的上诉实行管辖。

20. 上诉法院应依据《宪法》得到设立,有一名院长和至少两名其他上诉法官组成,这些人员均由总督酌情从目前或曾经在联邦某国担任高级司法职务的人员中任命。和最高法院的法官一样,上诉法官不受不当的压力或干预,不得被任意免职,除非一法庭证明其已经丧失能力或犯有渎职行为。上诉法院实际上通常在巴哈马开庭,负责受理来自最高法院的上诉,在某些情况下,不服上诉法院裁决的当事方,还可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

21. 少年法院依据1968年《少年法院令》设立,由治安法官负责,会由总督授权的一名治安官负责。少年法院对涉及未满16岁的人的案件实行管辖。少年法院的诉讼程序不象普通治安法院那样正式,公众不得旁听该法院的审理。

22. 治安法官为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的当然验尸官,并担任验尸法院院长,他负责对暴力死亡或非自然死亡案件,或原因可疑的死亡案件或者从情节来看有必要加以调查的死亡案件进行调查。在多数情形中,验尸官可根据具体情况或是和陪审团一起开庭审理,或是单独开庭审理,但在某些情形中,他须召集陪审团与他一道开庭审理。

23.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多年来依据具体立法得到修改。多数此种立法现在载有由群岛本身的历届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但是法典仍载有一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通过以前与牙买加和巴哈马的联系或通过以前作为西印度群岛联邦的一部分的地位继承的一些法律。法院的诉讼程序大体类似于联合王国的相应法院的程序。刑事诉讼采用对抗制,举证责任在公诉方,公诉方须在不留任何合理怀疑余地的情况下证明被告有罪。《宪法》第72条(大体相当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保障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同时另有所有必要的程序性保障措施,第71条保障被拘留者(尤其是于面临刑事诉讼而被拘留者)的权利。《宪法》第81条规定了《宪法》加以保护的这些权利和其他人权的落实机制(见下文第28段)。

24. 理论上,乃至在某种实际程度上,任何公众均可提起刑事诉讼。但是实际上,多数诉讼都由警方或某些其他公众机关例如海关征收员提起并进行。当然,对于任何难度超出一般程度的案件,有关诉讼将被移交给总检察长事务处以供提出意见,或由总检察和接管(或终止)。治安法院的初步调查(即针对可起诉的犯罪的调查)以及该法院的其他疑难案件由总检察长事务室负责进行和处理,最高法院的所有案件都由总检察长或检察官负责处理。根据《宪法》第17条,总检察和有权以任何犯罪在任何法院对任何个人发起并进行刑事诉讼;接管并继续进行有任何其他人员或机关发起的任何此类诉讼;并在作出裁决之前的任何阶段终止由他本人或任何其他人员或机关发起或进行的任何此类诉讼。总检察长单独有权接管并继续进行诉讼或终止诉讼,在行使所有与诉讼相关的权利时,总检察长不接受任何其他人员或机关的指示,也不受任何其他人员或机关的控制。

三、保护人权的总的法律框架

25.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保护和执行人权的基本手段,除了公众舆论通过民主进程施加压力以外,是求助于相关的国内法律和普通法院体系,如上文所解释的,该体系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而且不受政治干预。

26. 依据群岛实行的普通法制度,对群岛适用的条约(包括人权条约)本身并不具有国内法效力,而且不能作为个人权利的渊源直接在法院得到援引,不过,法院在可能情况下将对国内立法作出适当解释,以使其与联合王国的国际义务相一致。为履行条约义务而通常采用的做法(在这样做需要对现行法律和惯例作出某些修改之时),是颁布具体的新的立法,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修改现行立法,或修改现行行政惯例。新立法可采取由立法会议颁布一项法令的形式,也可采取由联合王国政府发布一项枢密院令的形式。凡是在颁布新立法或修改立法之后确立或界定的具体法定权利遭到剥夺或干涉(或者有可能遭到剥夺或干涉)的,法院将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下令实施刑事制裁来提供补救办法。

27. 但是,除此之外,《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宪法》第八部分(第67-82条)的确载有一套得到详细拟订的有关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条款。这些条款直接源自《欧洲人权公约》,主要源自《世界人权宣言》,对有关权利和可能对这些权利实行的某些限制作了界定。在紧急状态(《宪法》对此作了界定》时期,可依法采取对某些受到保护的权利实行克减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得超出对处理当时存在的局势来说属于合理必要的措施这一限度,这是一个最终可由法院裁定的问题。

28. 《宪法》第81条规定,凡是称第三部分的任何实质性条款曾经、正在或有可能遭到违反,因而曾经、正在或有可能因此种违反而遭受伤害的人,在不妨碍他可以依法利用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的前提下,可以请最高法院采取补救措施。此外,如果任何下属法院出现第八部分的任何条款遭到违反的问题,该法院需将这一问题移交最高法院裁定。在审理此种申请或此种移交问题之后,最高法院可以签发它认为对落实有关人员在第八部分之下的权利恰当的命令、令状以及指示。在第81条之下出现的任何案件中,不服最高法院的裁决的,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不服上诉法院的裁决的,可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

29. 《宪法》还规定设立申诉专员(即监察专员)办公室。申诉专员不得为(或最近曾为)立法会议成员,也不得担任某一政党的任何职务,由总督在征求首席部长和反对党领袖的意见之后任命。1987年《申诉专员(监察专员)条例》详细规定了申诉专员的职能和权利。依据该项《条例》,申诉专员有权调查――他被赋予很大的调查权――公民提出的关于由于某一政府部门或法定机关管理失当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任何申诉。申诉专员须向申诉者本人和有关部门或机关的主要官员送交一份有关他进行的任何调查的报告,而且,如果他断定申诉者的确遭受了不公正待遇,所涉问题未曾或难以得到纠正,他可以就有关案件向行政会议提交一份特别报告。申诉专员还须每年向立法会议提交一份有关其职能的形势情况的总报告,并且可酌情不时向立法会议提交特别报告。

附 件 十一

马 恩 岛

一、领土和人口

1. 采用现有最新数字的背景统计资料如下:

人口69,788(1991年人口普查)

面积约572平方公里

人均收入

7,793英镑(1991/92)

国民生产总值

5.493亿英镑(1911/92)

通货膨胀率

4.3%(1992年平均数)

失业率

男性5.4%(1992年平均数)女性2.7%(1992年平均数)

识字率

估计为100%

英语为本族语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估计为100%

预期寿命

男性71.5岁(1991)女性79.9岁(1991)

婴儿死亡率

男性11.25‰(总数5)(1994)女性6.68‰(总数3)(1994)

15岁以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男性-8.8%女性-8.5%

65岁以上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男性-7.3%女性-10.9%(1991)

农村和城市居民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农村26.1%(1991)城市73.9%(1991)

妇女为一家之主的家庭在所有家庭中所占比例

28%(1991)

二、总的政府结构

A. 政体

2. 马恩岛为享有高度自治的英王领地,通过古老的马恩岛议会(Tynwald)享有国内、政治及立法权力。联合王国政府掌管该岛屿的外事和防务。

3. 马恩岛议会(Tynwald)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延续至今的立法机构,最早可追溯到一千多年前的北欧海盗时期。马恩岛议会为两院制,分为经普选产生的下议院和立法会议。

4. 下议院由24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每五年经选举产生。多数下议院成员均为独立人士,由于几乎不存在党派政治,因而各方的高度协商一致不可或缺。这使得马恩岛的体制具有突出的稳定性。

5. 有资格在任何选区进行的下议院成员选举中投票的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编制选举人登记册的那一年的9月1日已年满18岁;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任何丧失选举能力的人,或有关选民登记的法规之下丧失选举人资格的人;

或是联邦公民,或是爱尔兰共和国公民;

在编制选民登记册的那一年的5月12日,在此种选区有其通常住所,而且在此之前的整个12个月内的通常住所在马恩岛。

6. 注册选民已在一个选区投票的,不得再到另一选区投票,在同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次票。

7. 立法会议由下议院选出的八名成员组成,其任期在自上次选举日(或选举期)起四周年之后的下一个二月底届满。在行使这项作为选举团的特殊职能时,下议院无须但通常的确从其自身成员中选出上述成员。除了由下议院选举的八名立法会议成员以外,马恩岛议会议长、总检察长阁下以及主教阁下为当然成员。立法会议通常充当上议院,有权修改在下议院提出的法案。

8. 议会两院在整个议会年中单独举行会议,颁布立法;两院每个月作为马恩岛议会共同举行三天的会议,就政策事项展开辩论,并通过财政决议。每年7月5日,马恩岛议会在议会山(即当年北欧海盗议会所在地)的露天举行会议,进行议会事务,并接受岛屿居民提出的要求处理某些问题的请愿书。

9. 女王陛下即马恩岛领主为国家元首。女王派驻该岛屿的个人代表是副总督阁下,他由女王任命,任期五年。副总督的职能在战后已经明显减少,但他仍行使着重要的宪法职能,并发挥着相当大的社会作用。

10. 近年来,该岛屿已开始实行部长式政体。马恩岛政府的负责人是首席部长,首席部长由马恩岛议会在每次大选之后从自身成员中选定。首席部长负责选定主管政府主要部门的部长,后者与前者一道组成部长会议即马恩岛政府内阁。

11. 马恩岛由于联合王国《加入法令》第三号议定书而与欧洲联盟保持着特殊关系。这就将该岛屿置于欧洲范围内,以利于海关和货物自由流动等有限目的,但该岛屿不向欧盟交纳任何款项,欧盟也不向其提供任何资金。

B. 法律

12. 马恩岛的法律工作者称为辩护人,他们将英国的初级律师和诉状律师的作用集于一身。马恩岛律师合伙开办律师事务所,承担着多项工作,并在马恩岛法院享有专属发言权(不过英国诉状律师可以经特许在某些案件中出庭)。岛上的其他法律工作(除转让证书拟制以外)可由有资格在其他地区开业的注册开业者承担。

13. 虽然英国法律并不适用于马恩岛,但马恩岛法律制度和多数联邦国家的法律制度一样,以英国普通法原则为基础。马恩岛刑法于十九世纪得到编纂,该刑法密切参照英国法律。在合同、侵权、家庭法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马恩岛的法律与英国法律极为相似。但在其他方面,马恩岛的法律有了发展,目的是适应该岛屿的特殊情况,这些方面有直接赋税、工资法和财政监督等。

14. 关于土地法,英国法律近期的许多修改都没有在马恩岛得到采用,马恩岛和英国在产权转让程序方面现有相当大的不同。马恩岛的制度以《契据登记册》为基础。

15. 马恩岛法律的主要渊源是马恩岛议会《法令》以及依据这些《法律》制定的《命令》和《条例》。马恩岛议会有权就任何议题制定法律,但它只有在征得女王的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这样做,联合王国政府在这方面向女王提供咨询意见。英国议会目前仍就某些对马恩岛和联合王国有着共同影响的议题为该岛屿制定立法,这些方面有防务、国籍以及移民等。虽然马恩岛基本上享有自治,但联合王国仍负责该岛屿的防务和国际关系。欧盟法律直接适用于马恩岛,但只是为了一些非常有限的目的。

16. 马恩岛高等法院设有两名法官,称为“Deemsters”(这一名称起源于北欧海盗时期),他们对所有刑事和民事事件行使管辖权,这些案件在英国分别由高等法院、郡法院和巡回刑事法院管辖。

17. 马恩岛上诉法院(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有推事和上诉法官组成,上诉法官是一个非全时职务,由英国王室法律顾问担任。当事人最终可向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但很少有人这样做。

18. 马恩岛自己设有非专业治安法官(类似于英国的治安法官),还设有两名领薪治安法官(高级执达官和助理高级执达官),这两名治安法官还充当验尸官并主持发放许可证法院的工作。

三、保护人权的总的法律框架

主管人权的机关

19. 依据《马恩岛宪法》,拥有权利和自由是社会成员的一个固有的属性。只有依据马恩岛议会作出的民主决定,或在例外情况下依据联合王国议会作出的决定,才能对这些权利和自由加以限制。因此,马恩岛议会和联合王国议会的作用,都不是赋予权利,而是在兼顾社会的个人的需要的前提下考虑是否须对权利和自由加以限制。

法律援助

20. 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得到法律咨询或法律代理的人,可得到此种费用由政府出资负担的帮助,此种帮助或是免费得到,或是通过根据经济状况支付缴款得到。民事法律援助由依据法规设立的一个法律援助委员会提供。

21. 收入和存款在一定限度范围内的人,有资格得到法律咨询和援助,此种咨询和援助与申请人的特定状况相适应。

22. 法律援助涵盖在法庭提供代理,并在多数民事诉讼中提供给在经济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如提供法律援助,诉讼以通常方式进行,但所涉费用由马恩岛财政部门用政府资金支付。

23.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法律援助看来有利于公正,而且被告有资格得到资助,有关法院可下令向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在一人因受谋杀指控而受审判的情况下,必须(根据经济情况)下令提供法律援助。

24. 根据1986年《法律援助法》,即决法院可请责任律师向无人代理的被告提供初步咨询和代理。责任律师免费提供服务。

25. 马恩岛消费者事务委员会就消费者问题免费向公众提供咨询。

向被非法定罪/拘留者提供赔偿

26. 被非法定罪或因任何原因被非法拘留的人,可向马恩岛政府申请得到赔偿款。这些人还可以提起法律诉讼,以获得赔偿。

犯罪受害人的地位

27. 法院在定罪之后可命令犯罪者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以赔偿某项犯罪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或损害。裁定的赔偿金的支付必须优先于罚金的支付。

28. 在警方或其他检察机构不愿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可通常提起诉讼,但是实际上他们很少这样做。受害人还可在民事庭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有一些经简化了的程序,以使缺乏法律知识的人能够提起小额损失或损害赔偿诉讼。

29. (《关于向暴力犯罪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欧洲公约》适用于马恩岛。)

人权的宪法保护

30. 马恩岛没有一部权利法案或一部正式的成文宪法。马恩岛的议会政体是逐渐演变的结果。拥有权利和自由被视为社会成员的一个固有属性。这些权利和自由不是政府赋予的,而是已经存在的,除非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以某种方式加以限制。

将人权文书/国际义务纳入国内法

31. 这方面的状况与联合王国相同。条约和公约并不是直接被纳入国内法。凡是需要修改法律以执行某项条约和公约的,政府设法促使有关立法获得通过,以执行此种条约和公约。此种法案的通过须依据议会程序。

法院执行人权文书

32. 马恩岛法院仅对议会制定的法律作出解释。

负责落实人权的国家机构

33. 1986年《数据资料保护法》规定设置一名数据资料保护注册官,1993年《警察法》规定设立一个警务投诉委员会。

机会均等

34. 1921年《消除性别歧视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由于性别而失去履行任何公务或担任任何文职或司法职务的资格,或失去从事或担任或进行任何文职工作的资格。

35. 马恩岛有一个社会保障体系,该体系密切参照联合王国采用的体系。

种族关系

36. 马恩岛政府赞同这一原则:每个人享有相同的权利,负有相同的责任。在马恩岛这样一个小岛屿,没有必要制定具体立法。

数据资料保护

37. 1986年《数据资料保护法令》对利用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资料适用保障措施,该法令参照1984年《联合王国数据资料保护法》得到制定。1981年《欧洲委员会关于保护数据资料的公约》适用于马恩岛。

警务投诉

38. 1993年《警察法》第9条和附件一以及该法令之下的条例对处理警务投诉作了规定。

39. 《警察法》将投诉界定为由公众提出并经其书面同意的对警官的行为的任何意见。

40. 只要收到一项投诉,马恩岛警察局局长都必须将该投诉记录在案,并作出安排,或以非正式方式解决这一投诉,或是在不予非正式解决的情况下对该投诉作正式调查。

41. 《警察法》规定任命一名独立的警务投诉专员,这名专员须负责对所有涉及条例列明的严重伤害、腐败或犯罪行为的投诉进行的调查。在据认为对公众有利的前提下,这名专员还可以兼管对一般投诉进行的调查。

42. 在每次对某一投诉进行调查之后,都须向专员提交报告,以供专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新闻和宣传

43. 可在书店得到已出版的联合国人权文书。

44. 马恩岛向依据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设立的负责监督缔约国条约义务的履行情况的机构提交的报告,由马恩岛政府在利用来自政府部门和外部渠道的资料和专门知识的情况下加以编制。

附 件 十二

泽 西 辖 区

一、领土和人口

1. 截至1991年3月(上次人口普查的日期),该岛屿的常住人口为84,082人,其组成情况如下:

在泽西出生的

43,331(52%)

在不列颠群岛某地出生的

30,972(37%)

在葡萄牙出生的

3,439(4%)

在欧洲联盟某地出生的

4,030(5%)

2. 采用现有最新数字的其他背景统计资料如下:

人均收入

26,812美元a/

国内生产总值

22.58亿美元a/

通货膨胀率

4.4%(1992/93)

外债(公营部门债务净额)

识字率

缺――估计接近100%

失业率

男性-3%

女性-1%

讲英语的居民在人口所占比例

缺――估计接近100%

预算寿命

男性-72岁女性-78岁

生育率

整个时期生育率-155(1990)

婴儿死亡率b/

2.6‰(1992)

产妇死亡率

零(1987-1992)

65岁以上居民在人口中所占比例(资料来源:1991年人口普查)

男性10.7%女性15.7%

15岁以下居民在人口中所占比例(资料来源:1991人口普查)

男性16.2%

女性14.8%

农村居民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不适用

城市居民在人口中所比例

不适用

妇女充当一家之主的家庭在所有家庭中所占比例

29.1%

二、总的政治结构

背景

3. 泽西辖区面积45平方英里,是海峡群岛中最大、人口最多的岛屿,位于英吉利海峡,距离法国西北海岸14英里,距离英国南部90英里。

4. 该岛屿的历史源于上述地理位置。该岛屿曾为诺曼底封建国的一部分,后于1006年成为英王领地,当时,诺曼底公爵威廉击败英王哈罗德,并将苏格兰王国和诺曼底王国合二为一。虽然诺曼底大陆部分于1204年被英王征服,但海峡群岛仍是最古老的英王海外领地。

5. 该岛屿的《宪法》的形成有其历史渊源,但《宪法》是在几百年时间里逐步形成的。从1204年起直到1815年的滑铁卢战役,英国和法国一直处在交战状态,泽西一直遭受着法军入侵的威胁。然而,泽西人民坚定地忠于英王,并对法国人进行了顽强抵抗,这些行为受到多位英国君主的嘉奖,并在后来受到联合王国议会的嘉奖,后者赋予该岛屿以越来越多的自治权。

6. 泽西辖区现在是、并且今后仍将是英王领地。泽西岛通过其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及泽西议会实行内部自治,但议会通过的法律须经枢密院批准。负责内政的国务大臣作为枢密院主要负责泽西岛事务的成员,有义务在每项立法措施提交枢密院批准之前,就这些措施向女王陛下提供咨询意见。

议会――泽西立法机构

7. 泽西岛目前的政治安排的基础,是在1948年随着1948年《泽西岛议会法》的通过而奠定的。这部法律后来被1966年《泽西议会法》取代。议会现有53名成员,其组成情况如下:

12名参议员,由整个岛屿的注册选民选出,任期6年;

12名高级治安官,他们是泽西岛所分成的行政堂区的负责人,由堂区的注册选民选出,任期3年;

29名众议员,每名众议员都代表某个选区,由各选区的注册选民选出,任期3年。

8. 此外还有一些非经选举产生的成员:

首席文官,即主席议会议长(首席文官缺席时,由助理文官担任议长);

副总督,代表英王;

泽西教长,代表教会;

总检察长和副检察长。

9. 所有非经选举产生的成员都有权在议会发言,但无表决权。实际上,议会领导人仅以议长身份发言,而且其他非经选举产生的成员行使发言权的场合和发言所涉的议题通常受到限制。

行政

10. 岛屿的日常管理由议会委员会负责进行,委员会由议长和6名其他成员组成,或者均为经选举产生的议员。所有委员会都由议会全体成员以简单多数票任命。每个委员会都受议会委派,负责某个方面的公共事务,如财政、教育、公共卫生、规划和土地使用、公共服务、旅游业等等。现有28个此种委员会。

11. 此外,各堂区负责对当地道路的维修保养、某些街道照明系统、垃圾收集、名誉警察部队、各种执照的发放等事项进行管理。各堂区征收一种堂区税,以支付上述活动的费用。

政治选举

12. 大选每三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是10月(参议员)和11月(众议员),即12名参议员中的6名参议员和所有29名众议员的任期届满之时。出于历史原因,每个高级治安官的任期在他当选三周年之时届满。所有成员都有资格连选连任。

13. 除由于某些原因而丧失资格以外,任何英国公民,不论是在岛上出生的人,还是在选举之前已在岛上住满两年的人,只要已满21岁,都可竞选议会成员(1966年《泽西议会法》)。

14. 选民在其居住的堂区得到登记。凡年满18岁,在相关年份的3月1日为堂区居民,属于英国公民或爱尔兰共和国公民的人,都有资格登记为选举人(1968年《泽西选举权法》,经修正)。

三、法律

行政

15. 泽西辖区司法机关完全独立于泽西议会,而且不接受任何政治指示,也不受任何政治控制。司法职责由首席文官(首席法官)和总检察长承担。另外一个相关机构是防务委员会,该委员会在议会治安事务方面承担某些职责。

16. 首席文官担任皇室法院院长和上诉法院院长。他主管法院程序,并负责管理辖区的所有法院。

17. 防务委员会根据1974年《泽西警察部队法》承担职责。该委员会须确保在泽西岛维持一支人员充足、高效率的警察部队,为此,该委员会提供所有必要的便利,包括房舍和设备。委员会还须确定警察部队的职衔以及每一职衔的恰当的工资额度,并对据认为对警察部队的恰当管理来说很有必要的任何其它事项,包括纪律事项作出规定。

18. 1974年《泽西警察部队法》还规定维持名誉警察部队,这支部队行使与泽西辖区警察部队平行的职能。几个世纪以来,名誉警察部队一直是传统的维持治安机构。这支部队在堂区基础上组建,受堂区高级治安官领导。警员由堂区居民挑选,警员的管辖权仅限于他们所在的堂区。总检察长总体负责整个名誉警察部队的恰当运转。辖区的司法职责由首席文官和内政部分担。内政大臣是枢密院官员,在辖区的善政方面对英王负责。内政大臣还负责就行使君主宽恕特权,以赦免被判定犯有罪行者或免除法院判处的所有或部分惩罚,向女王提出咨询意见。

19. 总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是英王在泽西法律方面的法律顾问,他们还是泽西议会和议会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并在所有法院和法庭充当泽西辖区的代表。他们是资深律师,还是泽西议会的当然成员。除了行使各种民事法律职能以外,总检察长还对刑法的执行负有最终责任。他还负责泽西的名誉警察部队。总检察长负责提起并进行某几类刑事诉讼,而且必须在这方面行使儿童的酌处权。副检察长实际上是总检察长的助理。

刑事法院

20. 在泽西,提起刑事诉讼的最初决定通常由堂区高级治安官或治保员作出。高级治安官和治保员是名誉警察部队的资深成员。一旦提出一项刑事指控,治保员就将案件提交治安法院。治安法院的程序采用审问方式,由治安法官(Jupe d’Instruction)负责审问取证。如果案件极为严重,治安法官就将被告移交皇室法院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总检察长将收到所有案件材料,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泽西的所有刑事诉讼都在总检察长的总体负责下进行,总检察长有权撤回诉讼,并指示治保员在适当案件中提出刑事指控。

21. 1991年,议会通过了1991年《泽西调查其他行为法》,这部法规赋予总检察长某些调查权,这些权力类似于英国惩治严重欺诈行为局局长所享有的权力。

22. 刑事犯罪可分为三类,即重罪、轻罪和不法行为。重罪和轻罪的区分现在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重罪和轻罪都是普通法上的犯罪。不法行为属于由法规确定的犯罪。普通法上的犯罪和法定犯罪的审理方式有所不同。如某个案件极为严重,治安法官需斟酌处理,以便将被告移送皇室法院受审,被告仅有权以普通法上的犯罪而受到陪审团的审理。对于法定犯罪,审理将在皇室法院下级法庭进行,该法庭由首席文官和两名治安司法官组成。皇室法院设有12名治安司法官,治安司法官这一职位可追溯到很久以前。治安司法官负责判定事实问题,并负责在刑事案件中定刑。下级法庭有权在刑事案件中判处最多两年的徒刑。超出这一限度的,须加案件移交皇室法院上级法庭,该法庭由首席文官和至少7名治安司法官组成。皇室法院上级法庭的管辖权不受限制。皇室法院有权审理除叛国罪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23. 治安法院由治安法官担任院长,治安法官由泽西议会任命,须由下列人员之一担任:

皇室法院的治安司法官;

皇室司法人员;

皇室法院律师或初级律师,至少有10年工作经验;

曾经在联邦从事法官工作的人;

在英国至少已担任10年诉状律师或初级律师的人。

24. 涉及17岁以下的人的案件由少年法院审理。少年法院是一个以特别方式设立的法院,由治安法官和两名少年裁判官组成。设有一个少年裁判官小组,该小组成员由皇室法院任命。少年法院必须在和治安法院不同的地点开庭,和须在不同时间开庭。仅有限的几类人员可以到庭,媒体在报道时不得透露以被告或证人身份到庭的任何青少年的姓名。如果一名未满17岁的青少年和已满17岁或17岁以上的人共同受到指控,所涉案件由治安法院或皇室法院审理。

25. 皇室法院审理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件,并负责审理治安法院的上诉。皇室法院由首席文官担任院长,他和两名治安司法官组成下级法庭,并且和至少7名治安司法官组成上级法庭。

上诉

26. 被治安法院定罪的人,表示服罪的,如不服宣判可向皇室法院提出上诉,表示不服罪的,如不服定罪或宣判,也可向皇室法院提出上诉。凡是涉及法律程序问题的,公诉人或被告人均可以判案要点陈述的方式从治安法院向皇室法院提出上诉。

27. 从皇室法院提出的上诉,不论是不服定罪还是不服宣判的上诉,都向上诉法院提出。枢密院指导委员会是所有案件的最终上诉庭。在将案件提交司法委员会之前,审理先前上诉的法院必须证明该案件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而且或是该法院或是司法委员会必须准许这一上诉得到审理。

28. 总检察长就可在一诉状受审者被宣布无罪释放的情形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请上诉法院提出意见。原先案件中的无罪释放判决不受影响,而且不经本人同意,不得透露被无罪释放者的姓名。

审判

29. 泽西的刑事审判采用公诉方和被告方之间进行争辩的形式。由于在证明被告有罪之前依法推定其无罪,公诉方与被告方相比并不占有表面上的或实际的优势。被告有权雇用法律顾问,并可以得到法律援助。如果被还押候审,法律顾问可对还押候审者进行探望,以便能够充分准备辩护。在准备案件过程中,公诉方通常告知辩护方他不打算用作证据的文件资料,并在被请求透露这些文件资料时,将其透露给被告方。公诉方须向被告方告知其证据可能对被告方有利,因而被告方不打算传唤的证人。被告方和公诉方都可以向法庭提出:被告人的神智不健全因而无法在法庭受审。如法庭裁定情况的确如此,可将被告送至指定医院接受治疗。

30. 刑事审判通常可以旁听,根据规则(如用事实加以证明有关的规则)得到严格执行。如法庭以不当方式接受证据,定罪可在起诉后被推翻。审判过程中,被告有权通常通过律师听取公诉方证人的证词,并对公诉方证人进行盘问;有权传唤自己的证人,这些证人如果不自愿到庭,可依法迫使其到庭作证;还有权亲口或通过律师向法庭作出陈述,被告方有权在审判中最后发言。如果被告没有同意宣誓作证为自己辩护,就不能对被告进行盘问。当被告的确作证时,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方能盘问被告的性格和其他行为;公诉方通常不得提出此类证据。

陪 审 团

31. 在由陪审团进行的审判中,首席文官负责决定法律问题,向陪审团概述证据情况,就相关法律对陪审团作出指示,并在被告被宣布无罪的情况下将其释放。如被告被定罪,宣判由治安司法官作出。只有陪审团才能裁定被告是有罪还是无罪。如陪审团无法作出一致裁决,首席文官可以指示陪审团作出多数裁决,但条件是在通常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中,持不同意见者不超过2人。如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定,公诉方无权提出上诉,而且不得以同样罪行对被告再次进行审理。如作出“有罪”裁定,被告有权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32. 陪审团完全独立于司法机关。一旦陪审团宣誓就职,任何企图干预陪审团工作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蔑视法庭则要加以惩治。

33. 依据刑事诉讼法,被告方有权在无须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对陪审团最多两名成员提出质疑。被告方和公诉方都有权提出理由,对可能充当陪审员的人提出质疑。

34. 除某些例外以外,选举人登记册上所列的18至65岁的人均有义务充当陪审员,充当陪审员的人是任意挑选的。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的人包括已被判定犯有严重罪行或即将受到审判的人,以及受到临时监护的人。

验尸

35. 行政司法官及皇室法院的首席行政官,行使验尸官职能。他负责调查暴力死亡和非自然死亡案件,或死因不明的突然死亡案件。死亡案件可由医生、警方或公众报告给首席文官。如遇死因不明的突然死亡案件,首席文官将指示对死者作尸体解剖。如在尸体解剖后无法确切知道死者的死亡原因,首席文官就下令进行调查。行政司法官须同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一道开庭,以查明死者死亡的原因、时间及地点。

民法

36. 泽西民法的主要分支有:

家庭法;

财产法;

继承法;

义务法;

民法的其它分支包括宪法和行政法(特别是与行政权的使用相关的法律)、劳工法、海事法以及教会法等。

民事法院

37. 治安法官拥有有限的民事管辖权,有权在分居和抚养案件中发出命令。治安法官还对争议数额不超过2,500英镑的小额诉讼实行管辖。治安法官还有权在某些进行中下令将某些人员从房舍中逐出。

38. 卖酒执照的发放由副总督、首席文官和治安司法官组成的许可证发放委员会负责。

39. 超出小额债务庭管辖范围的民事案件,由皇室法院审理。皇室法院在作为民事法院开庭时,负责审理包括分期付款租购、收养和离婚等在内的所有民事案件。皇室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仍由首席文官和两名治安司法官组成。

上诉

40. 从小额债务庭提出的依法律要点提出的上诉由皇室法院负责审理。从皇室法院提出的上诉由上诉法院审理。不服上诉法院裁决的,还可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

41. 在泽西,民事诉讼由受害人提起。无须就损害的真实性进行初步调查。在皇室法院进行的诉讼通常或是依据起诉书(称为“司法令”)开始,或是依据原告向被告送达的传票开始。打算对要求提出争辩的被告须向法院发出通知。然后,被告向法庭送交阐明有争议的确切问题的文件(答辩状)。小额债务庭的诉讼依据向被告送达的传票发起,随后进行的程序要比皇室法院的程序简单得多。

42. 在离婚诉讼中,请求人必须在公开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这一案件是有辩护人还是没有辩护人,离婚令状必须在公开法庭宣读。

43. 民事诉讼作为一个个人事项,通常可在任何时候通过妥协或被放弃或中止。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没有陪审团参加的情况下得到审理,不过此种审理由首席文官和两名治安司法官负责进行,这些人是事实上的法官。

44. 在小额债务庭进行的民事诉讼依据由原告或其律师向被告送达的传票进行。传票载有起诉要点以及法庭开庭审理的日期。当事方和证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证据。小额债务庭受理的所有诉讼均由治安法官负责审理。

45. 民事案件的判决依据法院的权力得到执行。多数裁决涉及款项的支付,在出现拖欠的情况下,可通过没收债务人的物品,或通过法院下达命令,要求雇主扣减债务人的工资,以定期向法院付款来执行判决。其他判决可采用发出一项禁止令,不允许某人作出某项非法行为的形式。拒不执行判决的,可以蔑视法庭罪而遭受监禁。拘押令之下的逮捕只有依据逮捕证才能得到实施。

46. 通常,法院下令由败诉的当事方支付诉讼费,但是,在家庭法之下的抚养诉讼案件中,法院可下令两个当事方中的任何一方支付另一方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

47. 还有一种“叫喊式”(“Clameur de haro”)诉讼,即海峡群岛的诺曼人遗留下来的一种有用的方式。这是一种提起诉讼,以纠正一种指称的侵犯财产权行为的古老的方式。受害人通过背诵几句固定的话,就能够在没有司法人员协助或不依靠司法人员的权威的情况下立即得到一项禁止令,以禁止作出所指称的行为。这种“叫喊”所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他正在作出的行为,而且总检察长被告知并参与这一诉讼,该诉讼必须进入审理阶段。

行政审查

48. 根据1983年《泽西行政决定审查法》,凡是因议会任何委员会或部门,或代表任何委员会或部门行事的任何人员作出的任何与任何行政事项有关的决定,或因此类委员会或部门或个人所作的或未作的任何与任何行政事项有关的行为而受害的人,均可向议会登记员提出申诉,要求行政上诉委员会对所涉问题进行审查。行政上诉委员会由议会的一批资深成员组成。此种委员会有权要求任何委员会、部门或任何委员会或部门的人员和雇员提供文件,并有权就任何申诉听取任何人的意见。委员会在完成调查工作之后,将其书面调查结果报告给申诉者和有关的委员会、部门或人员。委员会可以请有关委员会、部门或人员重新考虑它或他已经决定的事项,并在明确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告知为重新考虑这一事项而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重新考虑之后产生的结果。这部法律的条款对申诉人可利用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起着补充作用,而不是为了克减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在执行这部法律条款方面引起的任何费用均从议会的年收入中支付。

四、保护人权的总的法律框架

A. 主管人权的机关

49. 和联合王国一样,拥有权利和自由是社会成员的一个固有的属性。这种权利和自由只有依据泽西议会(泽西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的民主决定方可加以限制,泽西议会的作用和联合王国议会的作用一样,不是赋予权利,而是进行研究,看是否有必要在兼顾社会需要和个人需要的前提下对其加以限制。下面各段落详细介绍泽西保护人权的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

B. 补救措施、赔偿和恢复

法律援助

50. 泽西的法律援助制度并非法定制度。这一制度是法律界长期遵守的一项传统。所有法律工作者都将这一制度视为一项义务,但他们是在自愿基础上这样做的。凡是需要得到律师提供的服务,但由于无法支付费用而难以得到此类服务,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无法找到法律代理的人,都可以申请得到法律援助。这项申请向律师协会代理主席提出,他是由律师协会主席任命的一位律师,负责管理法律援助。如果代理主席认定应当给予法律援助,他就向申请人提供一份致某一位律师的法律援助证明,并告诉申请人与这位律师取得联系。

51. 为了得到法律援助证明,申请人无须表明他的情况有任何特殊之处。如果代理主席认定,申请需要法律咨询,他通常会签发证明,但是,如果他认为申请人想要作出某种属于滥用法律程序或者完全不正当的行为,他就不会签发此种证明。

52. 凡开业时间未满15年的律师和初级律师,均需经代理律师协会主席提名才能提供法律援助,在特别重大的案件中,则提名开业时间已满15年以上,具有适当经验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53. 法律援助不一定免费提供。代理协会主席在签发证明时向申请人说明这一点。由于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并不取决于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因此,代理协会主席并不对经济状况作详细调查。有些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从不索取费用。索赔法律援助费的律师,会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作某些调查,以便决定申请人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除了被告知被提名法律援助的律师可能索取一笔合理的费用以外,代理协会主席还告知申请人:如果他们认为被要求支付的援助费过高,他们可以请他处理这一问题。在此争端提交代理协会主席之后,他先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查,然后将其提交律师协会主席,由后者裁定援助费要价合理或是要价过高。

54. 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当事方均可获得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中,一种替代办法是在治安法院提出申请。被带至治安法院受审的被告可在简单陈述其经济状况并向治安法官宣誓作证之后申请法律援助。治安法院将这一陈述送交代理协会主席,后者随后指定一名律师。

55. 公民咨询局也可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向被非法定罪/拘留者提供赔偿

56. 法律没有规定须向非法定罪或拘留的受害者支付赔偿金,但可在照顾基础上支付赔偿金。在遭受非法拘留的情况下,可通过普通法上的诉讼来取得赔偿金。

犯罪受害者的地位

57. 1994年《泽西刑事审判(赔偿令)法》规定,法院在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已定罪者的情况下,或者除了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已定罪者之外,可发布一项命令,要求该人支付赔偿金,以赔偿所犯罪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损失或损害。这项赔偿令将在考虑到犯罪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任何证据或作的任何陈述,或法院认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任何人身伤害、损失或损害的任何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任何证据及所作的任何陈述的前提下,要求支付法院认为恰当的赔偿金。

58. 皇室法院发布的命令所涉数额不受限制,但依据治安法院或少年法院就任何一项犯罪发出的赔偿令支付的赔偿金,不得超过2,000英镑,不过这一限制可依据《条例》加以修改。

59. 如果犯罪者无法既支付恰当的罚款又支付恰当的赔偿金,法院必须令其支付赔偿金,犯罪者支付的款项必须先用来全额支付赔偿金,然后用来支付罚金。

60. 犯罪受害者也可在民事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金。

61. 《刑事伤害赔偿计划》规定,依据《方案》设立的委员会可在申请人直接由于下列原因而遭受人身伤害的任何情形中用公款支付赔偿金:

暴力犯罪;

将犯罪者逮捕或设法将其逮捕;

防止或设法防止一项犯罪;

向正在从事上述两项活动中的任何一项活动的警员提供帮忙。

“人身伤害”是指对一人的身心状况或妊娠状况造成的任何伤害。

C. 人权的宪法保护

62. 泽西没有权利法案或成文宪法。泽西的议会政体是经过几个时期的逐渐演变而形成的。依据泽西的宪法安排,权利和自由的拥有是社会成员的一个固有的属性。因此,权利不是政府所赋予的,权利是早已存在的,除非泽西议会决定,出于社会需要,应当以某些具体方式对这些权利和自由加以限制。

D. 将人权文书纳入国内立法

63. 条约和公约并不像一些国家那样被直接纳入国内法律。如尚不具备恰当的立法,条约和公约通过泽西议会颁布必要的立法,或在某些情况下,通过颁布《枢密院令》将已由联合王国政府为相同目的颁布的联合王国立法适用于泽西,在泽西得到执行。

E. 法院执行人权文书

64. 泽西法院仅对由泽西议会通过的法律或如上一段所述对泽西适用的法律作出解释。

F. 落实人权的机制

资料保护

65. 应泽西主管机构的请求,联合王国政府代表泽西作出一项声明,决定将《欧洲委员会关于在个人资料的自动处理方面对个人实行保护的公约》适用于泽西。

66. 依照该项公约的目标,1987年《泽西资料保护法》――这部法律密切参照1984年《联合王国资料保护法令》――设置了一名资料保护登记官,规定维持一个个人用户和计算机局登记册,并赋予登记官以某些权力,从而确保按照上述《公约》的原则使用个人资料。这部法律还赋予资料主体以某些法定权利,包括查看其个人资料的权利,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得到赔偿的权利。

警务投诉

67. 目前正在全面审查这一问题。有关处理对泽西警察部队成员的投诉的现行规定,载于1974年《泽西警察部队令(总则)》。

68. 这项《命令》规定,凡是公众对警察部队成员提出申诉的,应将这一申诉提交督察员一级或高于这一级别的调查官,而不是提交警察局长或警察局副局长。

69. 《命令》还规定,警察局长在研究了调查官的报告以及申诉所指的那一名警察部队成员所作的任何陈述之后,应当决定是否对这名成员提出指控。如果提出指控,被告需接受审讯。审讯由警察局长负责进行,或者在警察局长认为恰当的情况下,由其他警察部队的负责人进行。投诉人有权参加审讯,而且可以请警察局长向被告提出问题。可允许投诉人本人向被告提问,这一点由警察局长斟酌决定。

70. 警察局长在审讯结束之后,或者,在他将案件移交另一名警察局长处理的情况下,在收到该名警察局长的报告之后,必须决定或是了结案件,或是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惩罚:

开除公职;

立即辞职,或在决定明确规定的日期辞职,以免受开除公职处理;

降级;

扣减工资,工资扣减时间由所涉决定明确规定,不超出12个月;

罚款;

申斥;

警告。

71. 《命令》规定,不服警察局长的调查结果或作出的惩罚的警察部队成员,可向泽西议会防务委员会提出上诉。

72. 作为上述程序的一部分,还在对名誉警察成员的惩戒规定进行审查。

机会均等和种族关系

73. 1991年1月29日,泽西议会批准关于应当消除对妇女或男子的一切形式的歧视这一原则;并同意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非议会成员参加,目的是对现状进行调查,并提出委员会认为恰当的意见,以确保:

男女同工同酬;

女雇员有资格享受起码的产假;

尽快消除男女之间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差别待遇。

74. 自特别委员会设立以来,有大量与机会均等相关的问题得到了研究,一部产妇权利法规已获得议会批准,而且通过颁布1993年《泽西遗嘱和继承法》,议会还纠正了妇女在泽西继承法中受到的差别待遇。

75. 特别委员会已经完成进行调查并提出具体建议的任务,现在有人建议由议会一个常设委员会承担不断促进机会均等这项工作,该委员会的主管范围将扩大,“负责在政策上在泽西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促进所有的人的机会均等”。

五、新闻和宣传

76. 岛屿主管机构并不认为有必要作出特别努力,以促进民众对人权文书的了解。这一考虑反映出泽西在某些公约方面的地位,泽西不是这些公约的缔约国。公约案文由联合王国文书局出版,在泽西可随时订购这些公约案文。为了使公众更好地了解一般国际公约(包括人权公约)适用于泽西的程度,主管委员会最近决定以年度《战略政策报告和行动计划》的方式每年向议会提交报告。这实际上是政府施政计划,该计划是议会每年进行的一种特别辩论所涉的议题,并且逐年为议会及其行政委员会的活动提供总体蓝图。

注释

a/汇率――0.57英镑=1.00美元。

b/ 婴儿死亡率很低,近几年每年死亡婴儿为二至五人。

附件十三

根西辖区(由根西岛、奥尔德尼岛、萨克岛、赫姆岛、杰图岛及布雷克胡岛组成)

一、领土和人口

1. 海峡群岛由一些岛屿,小岛和近海岩石群组成,位于靠近法国西北部海岸的圣马洛湾内的英吉利海峡。海峡群岛构成不列颠群岛的一部分,但不属于联合王国的一部分。群岛分为根西辖区和泽西辖区。泽西辖区由群岛最大的、位于最南端的岛屿以及两个岛礁组成,这两上岛礁分别称为埃克里豪斯和明奎亚斯。

2. 根西辖区(下称“辖区”)由余下的根西、奥尔德尼、萨克、赫姆、杰图、布雷克胡等岛屿以及与其相关的小岛和近海岩石群组成。有人居住的岛屿有以下几个:

人口(1996年人口普查)

面积(平方英里)

根西岛(包括赫姆岛、杰图岛和利胡岛)

58,681

25.11

奥尔德尼岛

2,147

3.07

萨克岛(包括布雷克胡岛)

575

2.11

整个辖区

61,403

30.29

3. 辖区为英王领地(既不是联合王国的一部分,也不是一个殖民地),享有充分独立,但对外关系和防务除外,这两项由联合王国政府负责。根西岛、奥尔德尼岛和萨克岛各由单独的经选举产生的立法院组成,但实际的日常管理则通过主要由从立法机关选出的成员组成的各个委员会进行。这些委员会承担具体职责,一支高效率、训练有素和尽职的文职人员队伍向委员会提供支持。

4. 与辖区有关的采用现有最新数字的背景统计资料如下:

人均收入

19,521英镑(1999年估计数)

国民生产总值

11.46亿英镑(1999年估计数)

通货膨胀率

3.8%(2000年3月)

外债

失业率

0.36%(1999年12月)

识字率

缺――估计约为100%

讲本族语的人口比例

缺――估计约为100%

预期寿命

男性75.9岁女性80.6岁

婴儿死亡率

千分之3.0

产妇死亡率

无(1997年)

生育率

1.56

人口比例

15岁以下男性――9.0%15岁以下女性――8.6%65岁以上男性――6.3%65岁以上女性――9.4%(1996年人口普查)

二、总的政治结构

A. 政体

5. 辖区的政体经过长期演变而来,可追溯到古代。但这一政体基于民主原则,而且,根西岛、奥尔德尼岛和萨克岛的立法机关的权威在各自岛屿都是无可争议的。这一政体体现辖区的保守和守法的特点。

英王与辖区

6. 英王通过枢密院,根据联合王国政府大臣以枢密院顾问的身份提出的建议,对辖区的善政负主要责任。联合王国内政大臣是主管辖区事务的枢密院成员,并在辖区、英王和联合王国政府之间起着联络作用。在辖区的立法措施获得御准之前,他设想使这些措施受到监督,并确保征求可能有关的任何其他政府达成的意见,包括在必要时征求政府法律官员的意见。

辖区与议会

7. 辖区在联合王国议会中没有代表,《法令》并不自动适用于辖区。不过,在或许有必要将联合王国立法适用于辖区之时,联合王国政府和辖区主管机构不仅就立法的内容和目的进行磋商,而且还就将该立法适用于辖区所采用的恰当方法进行磋商。

与联合王国的宪法关系

8. 1969年设立的一个皇室委员会对联合王国与辖区的宪法和经济关系作了研究。该委员会接受这一惯例:在辖区主管机构同意的情况下,联合王国议会就内部事项为辖区制定立法,但委员会还认为:只要联合王国仍对辖区的对外关系及其善政负责,联合王国就必须有权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辖区的任何事项进行干预,包括有权为其制定立法。

9. 巴赫勋爵2000年5月3日在英国上议院将“善政”界定为:“在司法或社会秩序严重崩溃的情况下,可使用皇室剩余特权对海峡群岛和马恩岛的内部事务进行干预。”

与欧洲联盟的宪法关系

10. 在联合王国政府1971年申请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之时,对辖区的地位作了进一步审查。在谈判之后达成的解决办法依据《加入条约》第3号议定书,使海峡群岛(辖区是群岛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欧洲共同体保持一种特殊关系。这项《议定书》的大意是,辖区各岛屿在欧洲共同体共同关税区和共同对外关税范围内,因而可以和成员国一样,在不受关税壁垒限制的情况下实际出口农产品和工业产品。但是,《欧共体条约》余下条款并不适用于海峡群岛,因而,就除关税以外的所有其他方面而言,群岛实际上属于“第三国”。《欧洲联盟条约》于1993年11月1日生效,但这并未改变《加入条约》第3号议定书所规定的宪法地位。

11. 《第3号议定书》确立了辖区与联合王国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内的宪法关系,并使此种关系成了一种正式关系。此种关系是无法改变的,除非修改《议定书》,而修改《议定书》需要欧洲联盟所有12个成员国的一致同意,还需要海峡群岛人民的同意。

隶属于英王室的公务人员

12. 辖区内或根西隶属于王室的工作人员有:副总督、首席文官、助理文官、检察官(总检察长)、审计官(副检察长)、登记官、岁入官、司法行政官、法律干事。

13. 副总督是女王在辖区的个人代表,是王室和辖区主管机构之间的正式联络渠道。他是辖区的最高统帅,不过只有在发生战事之时他才履行这项职责。

14. 首席文官是司法机构负责人和岛屿议会的议长,后一项职务为非政治性职务。首席文官传统上是岛屿的豁免权和特权的维护者。他还与副总督一道,在根西政府与王室之间起到联络作用。助理文官协助首席文官履行职责。

15. 检察官和审计官是王室和根西、奥尔德尼和萨克岛所有三个立法机构的法律顾问。检察官和审计官(程度次之)还负责提起刑事诉讼,并负责起草立法。这两人都不得充当个体开业者。他们的行动不受政府干预。

16. 登记官是根西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办事员。他还充当根西岛和萨克岛居民的出生、死亡和婚姻的总登记官。

17. 岁入官负责向政府缴款的征收及核算,并在总体上负责整个辖区的政府收入。岁入官在英国财政大臣的指导下行事。

18. 司法行政官和法律干事是泽西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司法行政官负责执行法院的判决和宣判,并协助维持法院和岛屿立法机构的秩序。法律干事负责送达传票以及根西岛的其他法律秩序,充当不在岛屿人员的司法代理人,并履行法院和立法机构委托他履行的其他职责。

各立法机构的权力

19. 辖区由三个单独的机构实行管理。根西岛、赫姆岛和杰图岛由审议院管理,奥尔德尼岛由奥尔德尼岛议会管理,萨克岛和布雷克胡岛由萨克岛议会管理。但是,根西岛议会在财政和行政上对奥尔德尼岛的某些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并将根西岛的计入该岛屿收入的税收和关税额度适用于奥尔德尼岛,还在作出必要修改之后,将根西岛的此类立法适用于由根西岛负责的部门。根西岛负责奥尔德尼岛的机场、移民、警察、社会事务、卫生、教育及收养等事项。

20. 立法机构负责提出内部立法,决定开支和税收水平,制定财政和经济政策,并在总体上实行善政。每个立法机关在立法和征税方面都完全独立于联合王国议会,但辖区的善政最终由英王负责(见第9段)。

各立法机关的构成

根西岛

21. 根西岛议会依据经修订的1948年《根西岛改革法》设立,由两个机构组成,即审议院和选举院。选举院的唯一职能,是充分治安官的选举团,治安官一职类似于联合王国的治安法官。

22. 审议院是根西岛的立法机关,其权威和权力来自普通法和经修订的1948年《根西岛改革法》。审议院由以下人员组成:首席文官及当然议长;12名参议员,他们被视为审议院中最资深、经验最丰富的成员;33名人民代表;10名参事,2名奥尔德尼岛议会议员;皇家检察官和皇家审计官。

23. 人民代表经普选产生。审议院任期4年,4年后举行大选。参事由10名卸任参事或岛屿堂区理事会任命,任期一年。

24. 审议院(下称“议院”)通过委员会行使行政和管理职能,每个委员会在行动上都对议会负责。这些委员会由议会依据决议设立,承担具体任务,或依据立法得到设立,应由法定权力并行使法定职能。这些委员会行使根西岛政府的各项职能,如财政、文职机构、农业、行政、卫生、教育、住房、园艺、旅游、就业、电信、水电、法律和治安、邮政以及城镇和社区规划等。议会已经逐步建立起了一个固定的文职机构。该机构由议会各委员会直接管理和负责。所以,在根西岛,文职机构的权力来自议会,而不是像联合王国那样来自王室。

25. 议会每月举行会议,审议各委员会向其提交的提案。这些提案涉及经济和财政政策,提出和批准立法草案,以及各种开支项目。但是,议会作出的决定不得对今后的议会有约束力,而且,由于根西没有类似内阁政府的结构,议会任何委员会都不得迫使议会通过任何特定措施,不论该措施有多么重要。根西不存在党派政治,因此,立法程序要求议会独立成员具有达成高度协商一致的意愿,只有这样才能使拟议的措施获得批准。

26. 议会咨询和财政委员会被视为高级委员会,其任务是审查提交议会审议的所有提案和报告。为经选举产生的议会委员会提供支持的,是一支约由1,800人组成的专业文职人员。每个议会委员会都设有一名主任(或首席执行官)。议会督导员是根西文职机关负责人,并担任议会咨询和财政委员会主任。议会各委员会还直接雇用大约3,000名非文职人员,这些人员包括体力劳动人员(1,300名)、护理员(760名)、教师(550名)、警察(150名)以及海关人员(70名)。

奥尔德尼岛

27. 奥尔德尼岛议会是奥尔德尼岛的立法机构,其权威和权力来自1987年《奥尔德尼岛治理法》。议会由奥尔德尼岛议长(岛屿文职机关负责人、岛屿代表、经普选产生、任期4年)和10名成员组成,后者也是经普选产生,任期4年。除了由根西岛议会立法规定并由该议会管理的事务以外,奥尔德尼岛政府的余下的职能由议会委员会管理。奥尔德尼岛的政体密切参照根西岛的政体,一支人数很少的文职人员队伍辅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但是,根西岛议会在征得奥尔德尼岛议会同意之后,可就任何事项为奥尔德尼岛制定立法,前者还可在无须经后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刑事事项制定立法。考虑到根西岛议会对奥尔德尼岛承担的责任(见第19段),奥尔德尼岛由两名成员的审议院担任议员。

萨 克 岛

28. 萨克岛议会(Chief Pleas of Sark)是萨克岛的立法机构,其权威和权力来自1951年《萨克岛改革法》。该议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萨克岛领主;

法官;

萨克岛40名承租人,他们与领主和一些自由保有的财产所有人一道,是萨克岛所有土地的排他所有人;

是按普选产生的代表,任期3年。

29. 萨克岛领主是文职机构负责人、岛屿代表。这一职位属于世袭职位。法官则为议会当然议长,由领主在征得辖区副总督批准之后任命。

30. 萨克岛议会每年举行3次会议,并以非常类似于根西岛议会和奥尔德尼岛议会的方式行使政府职能。和奥尔德尼岛一样,根西岛议会可在未经萨克岛议会同意的情况下就刑事事项为该岛制订立法,但就任何其他事项制订立法则须经萨克岛议会事先同意。

议会的质询时间

31. 由于根西岛议会在每月举行会议之时,其时间主要用来处理公共事务,因此,为了解有关议会委员会的意图或做法的情况而采用的最佳途径,是使用议会的质询时间(除此之外,议会成员可能无法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忆及《议事规则》,议会的成员只要作出事先通知,均可在议会会议开始正式处理有关事项之前,请有关委员会主席口头回答问题。或者,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问题,有关委员会主席将书面答复散发给议会所有成员和媒体。

B. 法律

32. 辖区的司法机关完全独立于政府,而且不接受根西岛议会、奥尔德尼岛议会或萨克岛议会的指示,也不受其控制。根西岛首席文官为皇室法院和上诉法院院长。首席文官是皇室法院唯一的法官。

33. 皇室检察官和皇室审计官是辖区在辖区法律方面的主要顾问,并在所有刑事诉讼方面代表皇室。皇室检察官以及皇室审计官(程度低于前者)负责执行刑法,并负责以政府法律官员的名义提出的刑事诉讼。根西岛设有自己的警察部队,警察部队在总体上归根西岛议会内部事务委员会领导,该部队参照联合王国的警察部队加以设置。根西岛警察部队不时被要求协助维持奥尔德尼岛和萨克岛这两个较小的岛屿的治安。皇家警察巡官定期对警察部队进行视察。

34. 根西岛所有法院的管理由首席文官负责,奥尔德尼岛则由奥尔德尼岛法院院长负责,萨克岛由萨克岛法官负责。

法院

35. 根西岛法院分为三个部分,即上诉法院、皇室法院和治安法院。此外,还有教会法院,该法院有着悠久的历史。奥尔德尼岛设有奥尔德尼岛法院,萨克岛设有萨克岛法院。

上诉法院

36. 根西岛上诉法院依据1961年《根西岛上诉法院法》设立,按照该法律的规定,拥有民事和刑事管辖权。该法院根据所实行的管辖权,可以更确切地称为“民事庭”或“刑事庭”。

37. 首席文官是上诉法院的当然法官,也是该法院的院长。在审理曾由首席文官在下级法院主持审理的案件时,首席文官不得在上诉法院开庭审理这些案件。其他法官(通常称为普通法官)由皇室任命,通常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以及泽西辖区担任开业律师的著名的皇室法律顾问组成。上诉法庭如由人数属于奇数的法官组成,便属于得到妥为设立的法庭,但法官人数不得低于3人。

38. 在民事事件中,不服皇室法院作为普通法院开庭作出的裁决的当事人,以及不服皇室法院婚姻案件诉讼庭裁决的当事人,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1961年《根西岛上诉法院法》对涉及法院作出的某些裁决提出的上诉作了明确限制。

39. 在刑事事件中,在作为合议庭开庭的皇室法院的一具诉状或以即决方式定罪的人,可仅依据法律;或在某些情况下仅依据事实,或既依据法律又依据事实,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或依据上诉法院认为足在构成上诉理由的任何其他理由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也可在经上诉法院准许的前提下,就在定罪之后作出的宣判提出上诉,除非这一宣判依据法院规定不可更改。1998年《根西治安法院(刑事上诉)法》也规定,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满治安法院裁决的,有权依据法律问题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40. 在民事事件中,当事人不满上诉法院裁决而向枢密院提出上诉的,须征得枢密院特别准许,或征得上诉法院准许,但争议事项的价值等于或超过500英镑的情况除外。任何此种上诉均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该机构属于辖区的最高上诉法院。

41. 在刑事事件中,不服上诉法院裁决的当事方可向枢密院提出上诉,1961年《根西岛上诉法院法》的任何规定都不影响英王作出宽恕处理的特权。

皇室法院

42. 皇室法院负责执行根西岛的民法和刑法。皇室法院作为以下法庭开庭:

议事庭;或

合议庭;或

普通法庭;或

审理婚姻诉讼案件的法庭。

43. 皇室法院的院长是首席文官或助理文官,该法院由首席文官或助理文官和12名治安司法官组成。首席文官或助理文官是皇室法院唯一的法官,本身属于专业律师。治安司法官一直非常古老,大致类似于联合王国的治安官。

44. 皇室法院作为议事庭开庭时,由首席文官或助理文官和至少7名治安司法官组成。议事庭每年开庭3次,开庭时,直接效忠于皇室的世袭土地领主、辩护人、以及所在堂区的警官必须到庭,并在被点名后签字答复有关问题。议事庭还接受并审议有关机构依据法庭职责向其提交的某些报告,例如有关岛屿水道状况的报告,或经议事庭具体请求而向其提供的报告,例如有关持有执照的公共娱乐场所状况的报告。

45. 皇室法院作为合议庭开庭时由首席文官或助理文官以及至少7名治安司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不具有原审权,不过,合议庭负责处理卖酒执照以及不服议会委员会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就刑事案件而言,合议庭对在辖区任何地方犯下的所有可起诉的犯罪拥有原审权,并且还在下列情形中拥有原审权:

根西岛治安法院认为,某项犯罪超出其管辖范围,或者,判处有关惩罚会超出该法院的权限;

普通法庭对由奥尔德尼岛法院或萨克岛法院移交给它审理的一项犯罪持有类似的看法;

对犯有一项可因此而判处三个月以上徒刑的执行(侵犯人身罪除外)的人选择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46. 皇室法院作为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对刑事案件还拥有上诉管辖权。不服治安法院或普通法院的定罪或定罪后的判决,或既不服定罪也不服判决的人,有权向合议庭提出上诉,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提出上诉。公诉方不服治安或普通法院对任何人作出的无罪开释的判决,也有权向合议庭提出上诉。除无罪开释的情形以外,凡是对奥尔德尼岛法院和萨克岛法院的刑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均可向合议庭提出上诉。

47. 皇室法院作为普通法院开庭时由首席文官或助理文官或一名代理文官以及至少2名治安司法官组成。普通法庭对在根西提起的所有民事诉讼,包括(求助)叫喊者(见下文第62段)提起的民事诉讼拥有原审权,并处理包括财产转让、不动产遗嘱、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责任有限公司组成简章和章程的登记注册等在内的多种非诉讼事件,还负责为未成年人和神智不健全以及无力管理财产者指定人身和财产监护人。

48. 在多数民事诉讼中,不服治安法院裁决的当事方有权向普通法院提出上诉。此外,在民事事件中,不服奥尔德尼岛法院和萨克岛法院裁决的当事方也可向普通法院提出上诉。普通法院对于刑事事件无诉讼管辖权,但是,在奥尔德尼岛法院和萨克岛法院认为某一方或与该项犯罪相称的惩罚已超出其管辖范围的情况下,普通法院则对于奥尔德尼岛法院和萨克岛法院相关的刑事事件拥有某种原审权。

49. 皇室法院婚姻诉讼庭依据1939年《根西岛婚姻诉讼法》的规定受理,由首席文官或助理文官以及4名治安司法官组成,首席文官或助理文官也可单独开庭。皇室法院还有权任命一名在根西岛、英格兰、苏格兰、北爱尔兰和泽西岛担任开业律师至少已满10年的人担任皇室法院专员,有权与婚姻诉讼庭一道行使法院的职能和管辖权。

50. 除某些例外以外,婚姻诉讼庭对所有离婚、分居或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要求宣告推定某人已经死亡因而解除所涉婚姻关系的申请;以及1993年《根西岛婚姻诉讼法》之下的所有其他案件,诉讼及婚姻事件拥有原审权。婚姻诉讼庭还对由奥尔德尼岛法院和萨克岛法院受理的分居诉讼和相关事件拥有上诉管辖权。

治安法院

51. 治安法院由一名治安法官或一名充当代表治安法官的治安司法官负责,对刑事事件拥有即决管辖权,并对索赔额不超过2,500英镑的民事诉讼拥有即决管辖权。治安法院受理的刑事事件的当事方可向皇室法院合议庭提出上诉,民事事件当事方可向普通法庭提出上诉(还见第39段)。治安法官还可充当验尸官,但只有在司法人员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

教会法院

52. 教会法院由法官――它是根西教长、温切斯特主教代表――和他的9名助理组成,这9名助理是根西岛其他教区的教区长。除了助理各种教会事务以外,该法院还负责签发与个人财产有关的遗嘱检验证书和遗产管理委托书,并有权决定如何处置属于自杀者的动产。

奥尔德尼岛法院

53. 奥尔德尼岛法院由至少3名法案司法官组成,这些人员是由联合王国政府内政大臣任命的奥尔德尼岛治安司法官,其中1名治安司法官由内政大臣指定为法院院长。该法院对奥尔德尼岛出现的民事事件实行全权管辖。不服该法院对民事事件作出的裁决的当事方,有权向作为普通法庭开庭的根西岛皇室法院提出上诉。

54. 在刑事事件中,除某些情形以外,依据1987年《法律》,该法院拥有原审权,可处以不超过2,000英镑的罚款或判处不超过3个月的徒刑,或既处以罚款又判处徒刑,如作出一项以上的宣判,罚款总额上限为4,000英镑。由该法院受理的这些刑事事件的当事方有权向作为合议庭开庭的根西岛皇室法院提出上诉。对于奥尔德尼岛所有其他刑事事件的原审权,属于作为普通法庭开庭的根西岛皇室法院。

萨克岛法院

55. 萨克岛法院由法官负责。该法院全权管辖民事事件,不服该法院判决的当事方有权向作为普通法庭开庭的根西岛皇室法院提出上诉。

56. 在刑事事件中,该法院拥有原审权,可处以不超过1,000英镑的罚款或判处不超过1个月的徒刑,或既处以罚款又判处徒刑,在作出一项以上宣判的情况下,罚款总额上限为2,000英镑。由该法院受理的这些刑事事件的当事方,有权向作为合议庭开庭的根西岛皇室法院提出上诉。对萨克岛所有其他刑事事件的原审权,属于作为普通法庭开庭的根西岛皇室法院。

审判

57. 辖区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大体类似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事审判采用对抗制。由于在证明被告有罪之前,法律推定其无罪,因此,公诉方对于被告方并不具有任何表面上或实际的优势。被告有权聘请律师,或者在由皇室法院进行审理的情况下,有权请法院为其指定律师,律师还可以对还押候审者进行探望,以确保妥为准备辩护。

58. 刑事审判通常公开进行,而且与事实证明相关的证据规则得到严格采用。如果证据是以不当方式接受的,定罪可在上诉后被推翻。审判过程中,被告有权通常通过律师听取公诉方证人的陈述并对其进行盘问,传唤自己的证人,这些证人如果不自愿到庭,可依法迫使其到庭;还有权亲自或通过律师在法庭上进行陈述。如不同意宣誓作证为自己辩护,就不能对被告进行询问。在被告愿意作证时,有关性格或其他行为的盘问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一般情况下,公诉方不得提出此种证据。

59. 辖区不实行陪审团制度。当审判在皇室法院进行之时,案件由首席文官或助理文官以及至少7名治安司法官负责审理。首席文官作为法院院长视为有资格裁定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的人,他还负责为治安司法官概述证据情况,并就相关法律对其发出指示。治安司法官裁定被告是否有罪,并负责量刑,但宣判由首席文官宣布。判决可以简单多数作出。如治安司法官作出“无罪”裁决,公诉方无权提出上诉,而且不能以同样的犯罪对被告再次进行审理。如作出“有罪”裁决,被告有权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验尸法院

60. 在根西岛,治安法官或代理治安法官可充当验尸官,但只有在司法人员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验尸官负责调查暴力死亡和非自然死亡案件或死因不明的突然死亡案件。不过,对于突然死亡和死因不明的案件,如司法人员在进行尸体解剖之后认定死者由于自然原因而死亡,就无须进行调查。凡司法人员有理由认为,死者死于暴力或非自然原因,或在狱中或在其他某些情况下死亡的,他们将请治安法官充当验尸官,以进行调查,验尸法院须查明死者死亡的原因、时间及地点。验尸官单独开庭审理有关案件。

民法

61. 辖区的普通法源自诺曼底习惯法。但到了近代,根西法律已越来越英国化,成文法用英文颁布,而且常常源自英国的类似的成文法。诺曼法的重要性已经降低,英国的普通法作为唯一有说服力的权威,逐渐在习惯不适用或不存在的领域得到适用。然而,诺曼底习惯法仍在根西岛不动产和继承法方面具有相当大的重要性。辖区立法的渊源有以下几个:

审议院、奥尔德尼岛议会或萨克岛议会通过的获得枢密院批准的法律;

依据以上述方式通过的法律的规定颁布的条例和命令;

审议院、奥尔德尼岛议会或萨克岛议会通过的条例;

英国议会《法令》,以及在《法令》之下颁布的,在征得审议院、奥尔德尼岛议会和萨克岛议会同意的情况下,依据《枢密院令》对根西岛、奥尔德尼岛和萨克岛适用的法定文件;

明确适用于辖区的联合王国《法令》;

《第3号议定书》适用的欧洲共同体条例――不过,通常有必要颁布当地立法,以规定法则和执行办法。相关的司法决定也构成辖区的法律渊源。凡是辖区法律没有提供明确先例的,辖区法院通常在对受理的案件作出裁决之时,参照诺曼底法律和英国法律。

62. 叫喊(求助)是一种古老的诺曼法律手段,依据此种手段,提出申诉者可得到一项禁止令,以防止其财产遭受损害,在此之后,可以提出或不提出民事诉讼。这一程序是这样进行的:提出申诉者在一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跪在受影响的宅地上,用法语呼喊他的帝王或君主向他提供救助,随后用法语背诵主祷文。接着,须在24小时之内将有人叫喊求助一事通报给首席文官,而且叫喊求助者须在这一时间内向登记官办公室登记。这样做可使所有据称正在为提出申诉者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活动立即停止。叫喊求助者提出叫喊求助时申诉的人,须在提出此种申诉一天或最多一年之内通过作为普通法庭开庭的皇室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如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也可通过皇室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提出叫喊求助申诉者可能须支付赔偿金。

63. 可依据现代立法条款以及习俗权力发出禁止令。

皇室法院的辩护人

64. 辖区的开业律师称为根西皇室法院的辩护人。凡是能有资格以皇室法院辩护人的身份加入根西律师协会的人,必须是在年满16岁之后在根西岛辖区作为常住居民住满至少三年的人,而且必须:

(a)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协会、北爱尔兰律师协会、或苏格兰律师联合会成员;或

(b)苏格兰和威尔士最高法院、北爱尔兰最高法院或苏格兰的初级律师;以及

持有

(a)证明获得法国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士的文凭;或持有

(b)卡昂大学颁发的“法国和诺曼底法律专业毕业文凭”;并且

在充当一名任职至少5年的皇室法院辩护人的助手的同时,曾在根西岛学习,

(a)就无法使皇室法院相信已在有关辖区内完成至少6个月的学习的苏格兰和威尔士律师协会、北爱尔兰律师协会或苏格兰律师联合会的成员而言,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或者

(b)就任何其他情形而言,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而且

已经通过由一个在皇室法院领导下的委员会举行的考试。辖区的辩护人既充当英国的诉状律师,又充当英国的初级律师。虽然任何律师均可在辖区开业,但只有皇室法院辩护人才有权在根西岛、奥尔德尼岛和萨克岛的法院充当辩护人,并在辖区范围内就当地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行政法庭

65. 根西岛实行一项专门法庭制度,这些专门法庭行使不同于法院的司法职能。一般来说,专门法院依据法定权利设立,这些法庭权利对法庭的构成、职能和程序作出规定。与法院相比,专门法庭往往更将予以受理申诉,不象法院那样正式,诉讼费用也低于法院。专门法庭还具备其特定管辖领域的专门知识。

66. 专门法庭制度在辖区实行的较晚。专门法庭独立于政府,对公民个人之间的争端作出裁决,例如,劳资争端法庭在处理就业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此种争端涉及公民个人对有关政府部门提出的社会保障诉讼,而税务法庭则对有关政府部门对公民个人提起的诉讼作出裁决。专门法庭作出的裁决或是对有关政府部门具有约束力,或是可采用建议的形式。

67. 专门法庭成员从独立人士名单中任命,这些名单由根西岛皇室法院或议会咨询和财政委员会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之后拟订,或者就劳资争议仲裁厅而言,由劳资争议事务官员拟订,或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拟订。

68. 还有一种法庭称为行政决定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理公民个人对政府管理的某些方面提出的申诉,因为就这些方面的问题公民无权提出上诉也无法将问题提交法院解决。每个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以临时方式决定。委员会由议会成员组成,这些成员不得为其决定属于申诉所涉问题的委员会的成员,也不得有任何其他利益冲突。参事会会长也可担任审查委员会成员。

三、保护人权的总的法律框架

A. 主管人权的机关

69. 现已代表辖区批准了以下公约:

《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依据辖区《宪法》及其与联合王国的宪法上的关系,拥有权利和自由是辖区社会成员的一个固有的属性。只有依据议会的民主决定或最终依据枢密院令才能对这些权利和自由加以限制。因此,议会的作用不是赋予权利,而是兼顾社会和个人的需要。以下段落将阐述辖区保护人权的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

法律援助

70. 辖区并不以联合王国采用的方式向需要法律咨询或在法庭得到法律代理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但辖区在适当情况下提供某些有限的法律援助。目前正在拟订关于一项更为全面的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方案的建议,以及这些建议将于2001年得到执行。

向被非法定罪/拘留者提供赔偿

71. 辖区没有制定关于向被非法定罪或拘留者支付赔偿金的法规。但是,受害者可通过各岛屿的民事法庭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获得赔偿金。

向犯罪或事故受害人提供赔偿

72. 关于向犯罪受害者或因事故而死亡的人员的家属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规定,见:

1990年《根西辖区刑事审判(赔偿)法》;

1900年《关于向因事故而死亡的人员的家属提供赔偿的法规》,这部法规经1960年《根西严重事故处理法》和1965年《根西辖区严重事故和法律改革(杂项规定)法》修订。

73. 对于犯罪受害人,辖区法院可在定罪之后命令犯罪者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以赔偿所涉犯罪或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的任何犯罪引起的人身伤害、损失或损害(包括犯罪行为的作出直接引起的恐惧和痛苦)。凡是法院下令要求在犯罪时未满17岁的犯罪者支付赔偿金的,如犯罪者未满14岁,法院可以并且应当命令犯罪者的父亲、母亲或监护人支付赔偿金。凡是法院其考虑命令犯罪者支付赔偿金,又考虑命令其支付罚款的,赔偿金的支付必须先于罚款的支付,法院裁定的赔偿金须在支付罚款之前得到支付。此外,暴力犯罪的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者支付侵权赔偿金。目前正在制定关于执行一项全面的赔偿方案的建议,预计这些建议将在2001年得到执行。

74. 对于因事故而死亡的人员的家属,如法院认定:有关人员的死亡是由于被告失误或过失,或由于其不称职或丧失能力引起的,法院可命令被告支付赔偿金。

B. 将人权文书纳入国内立法

75. 辖区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而是英王领地。依据国际法,英国政府负责辖区的对外关系。辖区在英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协定中的地位,由协定本身加以确定。根据惯例,在代表辖区批准某项国际协定或将该协定适用于辖区之前,英国政府向辖区主管机构发出通知,并征求其意见。

76. 除下文提到的一个例外以外,条约和公约并不直接纳入当地立法。实际做法是:如需要修改法律,以使辖区能够遵守某项条约和公约,议会有关部门将提出一项法律草案,以便执行条约和公约的有关条款。随后,通过正常程序,使法律草案在议会和枢密院获通过,然后依据女王在枢密院命令获得批准。

77. 没有排除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纳入内部立法的可能性,但是,辖区主管机构想要确保(如同联合王国那样)它们不过多地承担义务,以致于影响到《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成功纳入。不过,将《欧洲公约》纳入内部立法将使相应的《两公约》之下的权利能够在岛屿法院直接得到落实,并使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依据两公约的规定行事。

C. 法院执行人权文书

78. 辖区法院仅对议会颁布的法律或适用于辖区的《法令》作出解释。但是,在解释与人权有关的当地法律时,法院将考虑到适用的人权文书所载的有关规定。

D. 落实人权的国内机制

79. 辖区并非总是认为有必要将人权文书变为当地立法,这是因为辖区社会和民主政体已经非常完善,因而某些基本权利和自由自然已经到位。辖区居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由于人口并非由多种族居民组成,种族歧视并没有成为一个问题。由于经济充满活力,而且总得来说实现了相对充分就业,因而形成了一个高效率的社会,居民生活水平较高。由于辖区已加入《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辖区居民有权向设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目前即将颁布立法,以便将这项《欧洲公约》纳入内部立法。

资料保护

80. 和其他地方一样,自1970年代初以来,辖区主管机构总得来说也对利用计算机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势头越来越猛表示关切。1986年《根西辖区资料保护法》对利用计算机处理个人资料适用保障措施,这转而使1981年《关于在个人资料的自动处理方面对个人实行保护的公约》条款能够适用于辖区。已经有人建议颁布与95/46/EC号《欧洲议会和委员会指示》相一致的立法,而且,一名独立的数据保护专员即将得到任命。

81. 1986年《法律》规定,应当以公正、合法的方式处理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应当仅用于明确的目的,而且应妥为加以保密。想要处理资料者必须(除某些例外以来)向当地资料保护登记官登记,后者有权以强制方式使这项立法得到遵守。虽然这项立法及其所依据的《公约》涉及数据保护,但该立法和公约同时也是为了便利资料的流通。但是同时,也规定了保障措施,以便对将资料透露给登记为被透露者的第三方实行管理,从而兼顾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

警务和监狱事务投诉

82. 联合王国设立的警备投诉受理局不对辖区实行管辖。但是,根西警察部队将内政部发布的题为“警察局长警务投诉和纪律程序指南”作为《行为守则》。该《指南》明确规定了受理和调查警务投诉的程序。

83. 此外,作为一种保障措施,英国警察巡官在视察岛屿警察部队时,定期检查投诉程序。投诉登记册也被定期提交给内部事务委员会供审查。

84. 如投诉人对警方调查的一项投诉的结果不满,投诉登记册将如实记录这一点。此时,投诉人,乃至在任何时候在总体上对警方的行为不满的任何人员,都有权向内部事务委员会提出交涉。

85. 不过,凡是声称警方做出犯罪行为的投诉,如声称警方在实施逮捕过程中过度使用武力等,都将提交政府法律官员。

86. 对监狱管理人员提出的涉及关押在根西监狱的犯人的申诉,依照既定程序办理,根据这些程序,可以向狱长、内部事务委员会任何成员提交申诉,也可以向探监工作者委员会任何成员提交申诉。所有申诉均须登记并得到详细调查。此外,犯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内部事务委员会提交书面请愿,此种请愿也须得到登记和处理。

四、公布和宣传

87. 公众可在辖区官方档案管理处,即档案登记处查阅和购买议会的所有立法、《官方公报》、以及相关的正式文件。公众还可通过岛屿档案局查阅《欧洲联盟公报》。

88. 辖区提交给依照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设立的负责监督缔约国条约义务履行情况的机构的报告,由根西岛议会借助由政府部门提供的资料编写,公众可通过政府部门、公民咨询局和公共图书馆得到这些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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