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CYP/2011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 Sept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塞浦路斯 * **

[2011年5月23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领土和人口1-483

A.地理状况1-43

B.历史背景5-153

C.人口16-194

D.共和国政府实际控制的领土20-244

E.经济25-365

F.社会经济指数37-486

二.总体政治结构49-947

A.近代政治历史和发展49-747

B.宪政结构75-9411

三.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95-11213

四.信息和宣传113-11516

五.关于塞浦路斯问题的最新进展116-12616

关于塞浦路斯的核心文件是根据大会第45/85号决议和缔约国报告初次部分综合准则(HRI/991/1号文件)编写的。

(2010年6月)

一.领土和人口

A.地理状况

1. 塞浦路斯是地中海第三大岛屿,面积为9,251平方公里,位于格林威治以东33°,赤道以北35°。

2.塞浦路斯位于地中海东北部,大约在希腊以东360公里,埃及以北300公里,叙利亚以西105公里和土耳其以南75公里处。

3.塞浦路斯主要为山区地形,北部有彭塔达克泰勒斯山脉,西南部有特罗多斯山脉。塞浦路斯最高的山峰是特罗多斯山脉中的奥林匹斯山(1,953米)。最大的平原是美索里亚平原,位于两条山脉之间。

4.塞浦路斯气候为(地中海)温带气候。平均年降雨量500毫米,三分之二发生在12月至2月期间。塞浦路斯受周期性干旱所困扰。

B.历史背景

5.塞浦路斯有九千年的历史。在公元前两千年,亚加亚希腊人根据迈锡尼模式建立了城邦,引进希腊语言和文化,虽经历史变迁而保留至今。

6.古代的塞浦路斯以其铜矿和森林而著名。其位于三大洲交接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其财富先后引来了一系列征服者,包括亚述人(公元前673年至669年),埃及人(公元前560年至545年)以及波斯人(公元前545年至332年)。

7.在公元前五世纪,雅典和塞浦路斯城邦,特别是沙拉米斯之间具有相当多的交流。

8.亚历山大帝国将塞岛从波斯人手中解放出来。帝国瓦解后,塞浦路斯成为埃及托勒密帝国的组成部分。希腊时代随罗马人的到来于公元前58年结束。

9.公元45年,信徒保罗和巴拿巴斯(塞浦路斯人)将基督教传入塞浦路斯。

10.公元330年,塞浦路斯成为罗马帝国东部地区的一部分,后来公元395年成为拜占庭帝国的一部分并一直保持到公元第12世纪。

11.在十字军东征期间塞浦路斯被英国狮心王理查德征服(1191年),狮心王又将塞岛卖给圣殿骑士。1192-1489年期间,法兰克吕西尼昂人建立了西方的封建王国。随后塞浦路斯处于威尼斯共和国的统治之下,直至1571年被奥斯曼帝国征服。奥斯曼人的占领一起持续到1878年让给英国。1923年,根据《洛桑条约》,土耳其放弃对塞浦路斯的一切权利,承认英国政府早在1914年已宣布的对塞浦路斯的吞并。

12.经过长期而徒劳的和平政治和外交努力,包括1950年就自决问题进行的公民投票,希族塞人于1955年拿起武器反抗殖民主义政权。

13.在反对殖民主义斗争期间,殖民政府“分而治之”的政策第一次在岛屿上的希族塞人社区和土族塞人社区之间造成严重事端。

14.1960年8月16日,根据苏黎世-伦敦协定,塞浦路斯成为独立的共和国。

15.2004年5月1日,塞浦路斯共和国成为欧洲联盟的成员国。

C.人口

16. 2008年底塞浦路斯人口为885,600。

17.人口按种族划分的情况是:75.5%为希族塞人;10%土族塞人;0.3%亚美尼亚人;0.5%马龙族人;0.1%拉丁族人;14.5%其他人,及外国居民,主要是英国人、希腊人、其他欧洲人、阿拉伯人和东南亚亚洲人。(说明:这些数字当然不包括1974年土耳其入侵以来为改变塞浦路斯人口结构而违反国际法非法从土耳其迁入的定居者,大约16至17万人,也不包括土耳其占领部队,大约4万人)。1974年以来,大约有57,000土族塞人移出塞浦路斯。

18.土耳其入侵之前,希土两族人生活在一起,所有六个行政区的两族人的比例均大约为四比一。由于土耳其的入侵和继续占领36.2%的塞浦路斯共和国领土,希族塞人被侵略军强迫逐出他们居住的东北方地区领土,现在住在政府控制区域。几乎所有居住在东南部地区的土族塞人均被其领导强迫迁往土耳其军队占领的地区。22,000名希族塞人和马龙族人被围困在土耳其军占领区,其绝大多数于随后被逐出。尽管1975年8月2日签署的《维也纳第三协定》规定“目前在岛屿北部的希族塞人有居住在那里的自由,应给他们各种帮助以过上正常生活……”,土族塞人一方从未履行其人道主义义务,反而执行了强行驱逐的政策。至2010年9月,被困的希族塞人人数减少至456人,大多数为年老的希腊人(344人)和马龙族塞人(112人)。

19.土耳其自入侵以来在其占领区所推行的政策和做法构成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首个种族清洗事例。

D.共和国政府实际控制的领土

20.政府控制地区的人口(截至2008年底):796,900,其中男性为:395,000,女性为:401,900。

21.人口按年龄分布(2008年底):0-14岁:17.1%;15-64岁:70.2%;65岁以上:12.7%。

22.人口分布百分比(2008年底):城市地区:70%;农村地区:30%。

23.年龄15岁以上人口中工作人口比例(2008年):84.6%。

24.国家官方语言为希腊语和土耳其语。几乎所有希族塞人信奉东正教,土族塞人信奉伊斯兰教,亚美尼亚、马龙和拉丁少数民族的成员信奉他们自己的基督教派,根据宪法第2条第3款他们选择塞浦路斯希族社区。

E.经济

25.塞浦路斯经济以自由市场体制为基础,私营部门是经济活动的支柱,政府的作用基本仅局限于维护市场机制运作的透明框架,执行指示性计划并提供公用事业和服务。

26.尽管土耳其1974年的入侵对经济造成致命性打击(当时被占领地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近70%),但恢复显著。1974年期间国内生产总值的下降迅速扭转,到1977年超过了1974年之前的水平。即投资明显好转后,商业恢复信心。到1979年充分就业条件得以恢复。1974年下半年占经济活动人口接近30%的失业率几乎消失(1.8%),难民在等待返回家园期间得到临时安置。

27.近几年(1999-2008年),经济实际平均增长率为3.4%。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预计达到172.478亿欧元的水平,而2008年的通货膨胀率仅为4.7%。近乎充分就业的情况持续存在,一直延续到2008年,该年度经济活动人口失业率为3.7%。国际金融危机也影响到塞浦路斯,结果其经济进入衰退。2010年前两季度出现了大约0.5%的增长,官方宣布经济走出衰退。2010年的增长接近0.6%。失业率在2010年达到7.0%,政府已经采取各种措施消减失业;预计下一年度将会降至6.5%。通货膨胀率在3%左右,到2010年年底有可能会降低0.5%左右。

28.2008年按购买力标准计算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欧盟平均值(27国)的95.9%。今天人均收入是该地区最高之一,为29,904美元。

29.在1974年之后的时期,经济经过了重大的结构改革。制造业部门成为1970年代后五年和1980年代初增长的主要动力,而该作用1980年代后期由旅游业承担,1990年代初由其他服务行业取代。这些结构变化体现于上述部门对国内生产总值和失业救济的贡献方面。总之,塞浦路斯由初级部门为主导的欠发达国家逐步转变为面向服务的经济。

30.国际贸易对塞浦路斯经济相当重要。在生产方面,由于缺乏生产资本货物的原材料、能源和重工业,因此必须进口。在需求方面,由于国内市场狭小,出口对于补充塞浦路斯农业和制成品及服务总需求至关重要。塞浦路斯的主要经济伙伴是欧洲联盟、中东邻国和东欧。

31.国际收支状况的主要特点是贸易逆差巨大,但在若干年里旅游业、国际运输、海外活动和其他服务的无形收入抵消该逆差足足有余。

32.2004年5月1日,塞浦路斯成为欧洲联盟正式成员国。塞浦路斯顺利实现了履行除其他外包括资本账户自由化在内的欧盟所有法律文书。2004年4月对《安南计划》进行全民投票前后,塞浦路斯国内弥漫的政治不确定性,以及加入欧盟后资本账户完全自由化,成为引发塞浦路斯镑可能贬值的谣言的主要原因。谣言造成了有限但持续的资本外流,塞浦路斯中央银行对此采取应对措施,即总督发表意见拟释放适当信号,并将利用率提高100个基准点。通过落实这些措施,资本外流恢复到正常水平。

33.2004年下半年,塞浦路斯经济显示出复苏迹象,由于石油价格的大幅上涨,通货膨胀率温和提升。2005年2月,货币政策委员会决定在进一步加强财政整顿的基础上将利率降低25个基准点。

34.2005年5月2日,塞浦路斯镑加入欧洲汇率机制,现存汇率中间价1塞镑=1.7086欧元(1欧元=0.585274塞镑),现存波动幅度为±15%。塞镑加入欧洲汇率机制巩固了其稳定性,从而满足了利率统一的适当先决条件。的确,在2005年5月和6月货币政策委员会连续举行的两次会议中,每次都将利率降低了50个基准点。

35.2007年7月10日,欧盟财政部长理事会核准塞浦路斯自2008年1月1日起使用欧元,并决定塞浦路斯镑与欧元的汇率将固定为中间价1欧元=0.585274塞镑。这一决定的基础是塞浦路斯承诺实行谨慎的汇率政策框架以及自律的货币和财政政策。

36.因此,2008年1月1日,按照不可撤销的固定汇率1欧元=0.585274塞镑,欧元取代塞浦路斯镑成为法定货币。

F.社会经济指数

37.预期寿命(2006/2007年):男性:78.3岁;女性81.9岁。

38.每1000名成活的新生儿中的婴儿死亡率(2008年):3.5。

39.总生育率(2008年):1.46。

40.15岁及15岁以上的人口的识字率(2001年普查):男女:97%;男性:99%;女性:95%。

41.国民生产总值(2008年):161.25亿欧元。

42. 通货膨胀率:(2008年):4.7%;(2009年):0.3%;(2010年):3.0%。

43.公共外债(2009年):39.8447亿欧元。

44.失业率(2008年):男女总数:3.7%;男性:3.2%;女性:4.2%。2010年的失业率为7.0%左右。

45.每一名医生相对其他人的人数(2008年):358人。

46.每张医院病床对可供使用的居民人数(2008年):266人。

47.每1000人口的电话线路数量(2008年):490。

48.每1000人中的轿车数量:(2008年):559;(2009年):576。

说明:由于土耳其军队的驻扎,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无法对被占领地区实行有效控制,因此没有关于被占领地区的官方数据。

二.总体政治结构

A.近代政治历史和发展

49.塞浦路斯共和国于1960年8月16日随着三项主要条约和宪法的生效成立,这些文书的依据来自于1959年2月11日希腊和土耳其之间的《苏黎世协定》和1959年2月19日希腊、土耳其和联合王国之间的《伦敦协定》。共和国《宪法》加上三项条约为新生国家的建立和生存提供法律基础。三项条约是:

50.由塞浦路斯、希腊、土耳其和联合王国签署的《关于建立塞浦路斯共和国的条约》。条约规定建立塞浦路斯共和国,同时在其他内容中还规定在塞浦路斯建立并运行两个英国的军事基地;各方为共同捍卫塞浦路斯而开展合作;按照《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标准承认并尊重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所有人的人权(《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82卷(1960年)第5476号)。

51.塞浦路斯、联合王国、希腊和土耳其签署的《保证条约》,其中承认和保证塞浦路斯共和国的独立、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宪法基本条款规定的国家事务。(《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82卷(1960年)第5475号)。

52.塞浦路斯、希腊和土耳其签署的《同盟条约》,旨在保护塞浦路斯共和国不遭受任何企图损害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直接或间接袭击或侵略(《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97卷(1961年),第5712号)。

53.根据宪法法律的权威史密斯的说法,塞浦路斯的《宪法》在建立一个独立和主权共和国的同时,“在其繁复性和为主要少数民族提供多种保护方面是独一无二的,塞浦路斯《宪法》在世界各国的宪法中独树一帜”(S.A. de史密斯,《The new Commonwealth and its constitutions》,伦敦,1964年,第296页)。

54.因此毫不奇怪,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土族塞浦路斯人领导滥用保护条款,导致宪法彻底瘫痪,共和国总统不得不提出修宪提案,但立即遭到土耳其政府,随后又遭到土族塞浦路斯人领袖的拒绝。

55.土耳其为了实现其领土扩张计划,唆使土族塞浦路斯人领导背叛国家,强迫行政、立法、司法和公共事务各部门的土族塞人成员离职并在尼科西亚和塞岛其他地区建立军事飞地。

56.由于上述情况和随后发生的社区间暴力,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对局势进行了审议,于1964年3月4日通过第186号决议,向塞浦路斯派遣了维和部队(联合国驻塞浦路斯部队)并任命了一名协调员。协调员Galo Plaza博士在其报告(S/6253、A/6017, 1965年3月26日)中批评了1960年的法律框架,提出了必要的修正案,但再次立即遭到土耳其的否决;结果局势严重恶化,土耳其不断威胁塞浦路斯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最终使联合国通过一系列决议,其主要的内容是呼吁尊重塞浦路斯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57.联合国秘书长于1965年对土族塞浦路斯人领导的政策作了如下描述:土族塞浦路斯人领导立场僵化,拒不接受有可能使两个社区成员共同生活和工作、或有可能使土族塞浦路斯人处于必须承认政府机构权威的任何措施。实际上鉴于土族塞浦路斯人领袖致力于从实际和地理上分裂社区的政治目标,因此他们不大可能鼓励土族塞浦路斯人进行可被理解为旨在表明替换性政策具体优点的活动。结果,土族塞浦路斯人似乎蓄意奉行自我分离政策(1965年6月10日第S/6426号文件)。

58.尽管土族塞浦路斯人方面的这种政策,塞浦路斯逐步恢复了一定程度的正常,到1974年的时候,在政府的积极鼓励下,很大一部分土族塞浦路斯人都与其希族塞浦路斯同胞一起生活和工作。

59.1974年7月15日在当时的希腊军事集团政府纵容下发生了推翻塞浦路斯政府的政变,土耳其以此为借口,于1974年7月20日入侵塞岛。40,000名土耳其军队在岛上登陆,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保证条约》、《建立条约》和《联盟条约》,以及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准则。

60.结果,共和国36.2%的领土持续受到占领。在全部希族塞浦路斯人人口中占40%、占塞浦路斯被占领部分人口82%的希族塞浦路斯人被强行逐出。包括普通平民在内的成千上万的人受伤、遭到虐待和杀害。此外数以百计希族塞浦路斯人,包括妇女和儿童及其他人下落不明,据知其中许多以被土耳其军队捕获。

61.作为土耳其变革其所占领岛区性质的统一政策的组成部分,开始有计划的破坏被占领区的塞浦路斯文化和宗教遗产,并且这种状况依然持续到今天。

62.最令人担忧的是,自1974年以来,土耳其在其占领地区推行了有计划的非法殖民政策,导致人口构成巨变,现在人口很大的一部分是定居者。今天定居在塞浦路斯被占领区的人数有16万到17万人,其中11万人是土耳其国籍。此外,还有4万名永久驻扎的土耳其占领军。

63.同一时期,共有57,000土族塞浦路斯人移民离开塞浦路斯。事实上被占领地区的土族塞浦路斯人人数已经从1974年的116,000人减少到目前的88,000人。而人口的自然增长本应使这一数字增加到153,578人。

64.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决议不断呼吁尊重塞浦路斯共和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撤出所有外国军队。另外,联合国谴责所有分裂主义行径,并呼吁各国不要承认、协助或以任何方式援助非法实体;要求国内流离失所者得以安全的回归家园,并寻找失踪人员的下落;并呼吁尊重塞浦路斯的人权。

65.虽然国际社会不断呼吁,但是土耳其拒绝履行其国际义务。

66.1983年11月15日,塞浦路斯被占领地区的土耳其非法下属地方当局公布了一项单边的声明,以图建立一个独立国家(“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土耳其立即承认了该分裂主义实体,但是它没有得到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进一步分裂的行径随之而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541(1983)号和550(1984)号决议谴责这一单边宣言以及之后的一切分裂主义行径,宣布这种行为非法和无效,并呼吁立即撤消。决议还呼吁所有国家不要承认该分裂主义实体,也不要为其提供便利或任何形式的援助。

67.欧洲人权委员会同样关注这一局势,认为土耳其政府对在塞浦路斯发生的严重、大规模和持续侵犯人权的行为负有责任,包括谋杀、强奸、驱逐和拒绝让18万多名希族塞浦路斯难民(占总人口的近三分之一)返回其在塞浦路斯被占领地区的家园并恢复原来的财产(见欧洲人权委员会关于塞浦路斯针对土耳其第6780/74号和6950/75号诉状的1976年7月10日报告和关于塞浦路斯针对土耳其第8007/77号诉状的1983年10月4日报告)。

68.另外,欧洲人权法院在塞浦路斯诉土耳其(第25781/94号诉状)对土耳其入侵塞浦路斯和持续的军事驻扎造成的整个法律后果作出裁决。该法院于2001年5月10日作出的裁决中重申了一些基本原则,即: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是塞浦路斯唯一的合法政府;

国际社会和欧洲法院认为,“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不是一个符合国际法的国家;

土耳其支持的北塞浦路斯地方政权仰仗土耳其军事占领和其他形式的支持而存在;

土耳其因“实际全面控制北塞浦路斯”,而对该国的士兵、官员和地方政府所犯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负有责任。

69. 欧洲人权法院对塞浦路斯个人的申诉也作出了重要裁决。Loizidou诉土耳其一案是一个标志性案例,它标志着欧洲人权法院案例法的新的开端,法院命令土耳其政府对申诉人被剥夺其财产使用的整个期间作出赔偿,并提供充分机会使其能和平享用其在凯里尼亚的财产。

70. 土耳其许多年里拒绝遵守该法院的裁决,而尽管2003年12月赔偿了这些损失,但Ankara仍未履行允许他充分享有和利用申诉人财产的裁决。此后在被占领区域希族塞浦路斯财产所有者对土耳其的很多起诉案件中都一再重申了流离失所的所有者对其财产的权利,最近的案件于2009年后半年裁决。

71. 2004年5月1日塞浦路斯加入欧洲联盟以后,整个塞浦路斯共和国的领土均加入欧盟,但根据2003年《加入条约第10号议定书》,“在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不能实行实际控制的塞浦路斯共和国的那些地区法律文书将暂停实施。”欧洲法院在判决Meletios Apostolides诉David Charles Orams和Linda Elizabeth Orams (28/4/2009)一案中,重申共和国的领土完整,承认在共和国政府不能实施实际控制的共和国区域内共和国及其法院仍具有管辖权。在共和国被占领区域内的希族塞浦路斯人,尽管遭到土耳其非法占领,他们仍是其财产的合法所有者,这些人可以诉诸法律防止对其财产的非法利用。

72. 由于土耳其的持续占领,显而易见土耳其武装部队阻碍了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在被占领区行使其权利和管制,并确保在这些区域落实尊重人权的工作。

73. 塞浦路斯政府为了寻求和平解决的办法,尽管面临持续的非法占领,但仍同意以上述联合国决议为基础并通过联合国秘书长的斡旋举行社区之间的会谈。此种努力仍沿此方向进行。但到目前为止,由于土耳其的分裂主义政策会谈未取得成功。

74. 塞浦路斯政府的目的是在两个区域、两个族裔的联邦结构下谋求公正、可行、全面而有效的解决办法,保证塞浦路斯的独立、领土完整、统一和主权,消除占领军和非法定居者,这一办法将使岛屿获得统一并确保充分尊重所有塞浦路斯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而不分其族裔或宗教。

B.宪政结构

75. 《宪法》规定政府实行总统制,总统必须由希族塞浦路斯人担任,副总统必须由土族塞浦路斯人担任,分别由塞浦路斯希族和土族社区选举产生,任期固定为五年(第1条)。

76. 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确保部长理事会和各位部长行使行政权利。部长理事会由七名希族和三名土族塞浦路斯部长组成,由总统和副总统分别提名,共同任命,对除宪法明确规定属于总统和副总统及部族院职权范围以外的所有事务行使行政权利(第54条)。

77. 《宪法》规定设立单一的众议院,为共和国立法机关,由80名代表组成,其中56名由希族社区选举,24名由土族社区选举,任期五年。分别选举一名希族塞浦路斯人议长和一名土族塞浦路斯人副议长。

78. 众议院对所有事务行使立法权,但是宪法明确规定应保留给部族院行使立法权的情况例外(第61条)。

79. 《宪法》规定两部族院在某些有限制的问题上如宗教事务、教育和文化事务以及社区税和收费等事务上行使立法和行政权利,这些税和收费用于解决两部族院管理之下的单位和机构的需要(第86-90条)。

80. 《宪法》规定设立最高宪法法院,由一名中立的院长和由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任命的希族和土族法官组成;同时规定设立高等法院由两名希族法官一名土族法官和一名中立的院长组成,所有法官的任命方式与前者相同。

81. 最高宪法法院对所有涉及宪法和行政法的事务具有管辖权。高等法院是最高的上诉法院,它有权修改和颁布人身保护性质的命令及其他特权令状,对一审的普通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由巡回法院以及地方法院掌管。《宪法》禁止以任何名义设立司法委员会或例外的特别法院。

82. 共和国的独立官员是检察官和副检察官、审计长和副审计长、中央银行行长和副行长。他们也由总统和副总统以社区为基础任命。共和国公务员应由70%的希族塞浦路斯人和30%的土族塞浦路斯人组成,并设立一个结构类似的公务员委员会,负责处理任命、晋升和纪律方面的事项。

83. 两个社区均有权分别于希腊和土耳其维持特殊关系,包括有权为教育、文化、体育和慈善机构接受资助、寻求和聘用希腊和土耳其政府提供的校长、教授和神职人员(第108条)。

84. 《宪法》具有很明确的社区特性,这一点已在表决制度中得到强调。所有选举采取分别的社区选举名单方式(第63和94条),以及分别的投票方式(第1、39、62、86、173和178条)进行。目前选举是以按比例的代表性原则为基础的。

85. 土族塞浦路斯人官员离职并拒绝履行职能使政府无法根据某些宪法条文开展工作。

86. 最高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中立院长分别于1963年和1964年辞职,使情况极为严重,据此两个法院均无法运作。应当指出,高级法院和地区法院的土族塞浦路斯人法院当时维持行使职务至1966年,在土族塞浦路斯人领袖逼迫下才离开法院,当时半数土族职员均逃往国外。

87. 由于上述情况,不得不推行补救性立法措施。据此1964年颁布了新的司法(杂项条款)法律,成立了一个新的最高法院,接管最高宪法法院和高等法院的管辖权。最高法院第一任院长是土族塞浦路斯人,他是高等法院最资深的法官。同一法律改动了最高司法委员会,使之成为确保司法独立性的机关。

88. 1964年的司法(杂项条款)法律在最高法院受到是否符合《宪法》的质疑。最高法院在共和国检察长诉Mustafa Ibrahim(1964年) (见塞浦路斯法律报告,第195页)一案中裁定,鉴于塞浦路斯存在不正常局势,根据必要性理论,该法是正当的。此后执法工作恢复常态。

89. 在其他主要领域如部族院、公务员委员会和众议院成员资格方面,立法行动依据相同的理论弥补了类似的情况。

90. 由于塞浦路斯两社区之一拒绝参与,行政和司法实际上并不是两社区性质的(见有关1963-64年期间事态发展的第53-56段)。然而,在1985年,众议院的席位数目由50增加至80, 并且根据宪法第62条,由24席分配给由土族社区选举的代表。这些席位目前空缺。这样,希族社区实际上只选举了56席的代表。

91. 2006年颁布了一项特别法――《共和国自由区域土族社区普通居民成员选举和被选举权利行使法(暂行规定)》[L. 2(I)/2006]――据此居住在政府控制区域内的土族塞浦路斯人有权在所有国家选举中(市政、议会和总统选举)中投票和被选举。关于议会选举,这涉及分配给希族社区的56个席位的选举。根据2004年的《欧洲议会成员选举法》[L. 10(I)/2004,经修订]土族塞浦路斯人有权在欧洲议会成员选举中投票或被选举,而不管其在塞浦路斯的居住地点。

92. 为了保障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塞浦路斯两社区之一(希族/土族)(及第2条)的其他有资格成为国家公民的某些人民群体的权利,《宪法》将其界定为宗教团体,其“一个普通居住在塞浦路斯的群体,实行同一宗教,或属于同一教派,或因此受同一管辖,其人数在《宪法》生效之日超过1千人,其中至少500人在当时成为共和国公民”。1960年,塞浦路斯马龙族人、亚美尼亚人和拉丁族人符合这种定义的宗教团体,因此被承认为国家公民。

93. 上述团体随即可以选择属于两社区中任何一个,这样他们就可以享受两社区权利分享概念内的政治权利(见以上第24段)。所有群体选择属于希族社区。

94. 每一宗教团体另外有权选一名参加众议院的代表,对涉及各族团体的立法行使咨询职权。

三.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

95. 塞浦路斯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普通法和独立时期所适用的公平原则,后经修正或随后经共和国法规和判例法修正或补充。欧洲大陆行政和宪法法律也在独立时期推行并得到发展。

96. 塞浦路斯是一个历史悠久、具有文明和文化传统的国家,在摆脱殖民统治后自然立即重视国际法,特别是人权准则。鉴于国际文书的优先地位,国际人权法丰富并加强了保护人权和自由的一整套国内法。因此新共和国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审查联合王国留下的条约并酌情通知对这些条约的继承,同时审查现有区域和国际人权文书,批准或加入所有这些文书,这是今天仍在继续推行的政策。

97. 塞浦路斯处理国际关系的核心是承认国际法、《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具有优先地位,特别是以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为基础和平解决争端。

98. 塞浦路斯签署加入了在世界和欧洲区域范围内所通过的涉及到人权的多数核心的和其他的国际文书。由这些文书所产生的标准和义务是塞浦路斯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塞浦路斯签署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最新清单可参看文后的附录(见附件)。

99. 塞浦路斯的宪法结构虽然包含促进人权的各种准则并确保权利区分,特别是司法的独立,但其中充满社区各自为政的色彩,导致分裂主义或甚至两极分化。

100. 作为共和国最高法律的1960年《宪法》是承认和保护人权的主要文书。《宪法》第二部分题为“基本人权与自由”,其中包含并阐述了《世界人权宣言》和《欧洲人权公约》。

101. 尽管《宪法》第35条要求立法、行政和司法当局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确保有效实施人权,但归根结底只有独立的司法机关才是人权和自由的最终保护者。

102. 所有法律特别是刑法和程序法,都必须保护基本权利,而且也已经作到这一点。任何法律或其他规则如以任何形式侵犯人权,一经发现将由最高法院宣布违反宪法,这已有许多先例。

103. 对受宪法保护的人权加以任何限制,都必须有法律规定,并且纯粹是为了共和国安全或宪法秩序或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健康或保护受宪法保护的任何人的权利而具有绝对的必要性。有关这种限制的条款在诠释中应当十分严格。最高宪法法院在Fina Cyprus Ltd诉共和国一案(RSCC, 第4卷,第33页)中裁定,与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存在抵触的立法及其制定应服从既定原则,即在有疑问时这类规则应作出有利于权利和自由的诠释。

104. 任何时候只要宪法或其他文书涉及到权利问题,主要是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而设想的积极活动,都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

105. 申诉其权利遭到侵犯的人可获得如下的补偿措施:

请愿和主题申诉的权利;

向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消某一机关或当局的任何决定、行为或不行为(原始管辖权和修正权);

一旦某一方对一项法律或决定是否违反宪法问题的任何法律诉讼提出质疑,法院就有义务将该问题专门提交最高法院裁决并停止诉讼;

要求赔偿、复原和宣布裁决的民事诉讼。如果发生可能无法弥补的损害,可作出强制性命令;

私人刑事诉讼;

民事和刑事案例中的上诉权;

特别人身保护令、复审令、禁令、训令和责问令;

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法院如巡回法院可向受害者作出最多达3,000塞镑的赔偿;

共和国也对其官员或当局在履行职责或声称履行职责期间所犯并造成损害的任何不法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部长理事会可设立调查委员会,调查不当行为,包括侵犯人权的严重指控并提出报告;

众议院及其各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包括议会监督过程中在许多场合审议侵犯人权的指控或情况;

共和国检察长负有特别责任,须确保对合法性和法治的遵守,并可以经常自动或根据申诉人的要求下令调查或就补救办法提出咨询意见;

行政官员(监察员)除其他方面外,尤其有权调查个人指责政府侵犯其权利或违法行为或在构成行政事务的情况下刑事的指控。此外,由于其能力扩展,行政专员可以调查并针对性别歧视的投诉;

审查对警察成员控诉独立委员会有权调查和审查针对警察的案件。委员会为独立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任命,成员德高望重资质甚高;

国家保护人权机构的任务是,调查个人提出的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并向这些主管的当局报告。在每一次处理案件过程中,还向相关的主管当局建议具体的补救行动。这一国家机构的负责人如果确定存在足够的理由,也有权在没有事先申诉的情况下依照职权开展调查;

个人如已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可根据下列国际人权文书的备选程序提出申诉或提交来文,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塞浦路斯也接受欧洲人权法院的强制性管辖权和《国际法院规约》第36 (2)条规定的义务性管辖任择条款。

106. 如发生战争或危及共和国或其任何一部分领土生存的公共危险,在经部长理事会紧急公告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可以暂时停止行使受宪法保护的某些基本权利,此种公告必须立即提交有权予以否决的众议院。可宣布暂停行使的权利如下:

禁止强迫和强制性劳动;

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行动自由;

住宅不容侵犯;

通信不受干涉;

言论和意见自由;

集会权和结社自由;

财产权,但仅涉及对征用财产提出迅速补偿的部分;

从事任何职业或经营任何商业的权利;

罢工权。

107. 应该指出,塞浦路斯自独立以来从未宣布过紧急状态,即使在遭到土耳其侵略及其部分领土过去和现在继续被占领的情况下也未曾宣布过。

108. 共和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被纳入我国国内法并自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便优先于任何国内法。这些公约可在共和国直接适用,并可由法院或行政当局援引和直接执行(如最高法院在1986年1月20日Malachtou诉Aloneftis的第6616号民事上诉案件中的裁决)。如果国际公约无自动执行条款,立法机关有法律义务颁布立法,使国内法与《公约》相协调并使后者可予以充分执行。

109. 此外,法律专员作为一个修订立法的独立官员(目前担任此职的是共和国法律厅欧盟司前司长)也负责确保塞浦路斯履行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报告义务,并查明国内法律和行政惯例与此类文书及人权领域的国际法标准不相符合的方面,提出必要的行动建议。

110. 塞浦路斯是一个在实际中贯彻实现多元民主的国家,绝对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努力通过克服困难在人权领域继续争取更大的进步,而主要的困难就是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土继续受到占领。国家通过指导或教育和其他阶级行动消除偏见的残余,特别是在性别平等方面的偏见。

111. 塞浦路斯有若干非政府组织,涵盖生活中的各个部门,包括人权协会。还有一些法定机构,如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机构、由三方组成的劳工咨询理事会和物价与收入理事会。

112. 大众媒体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新闻完全自由,若干日报、周刊和其他报纸以及杂志是私人拥有的。电台和电视广播领域也是如此,只有一家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台是国有的,但是它由一家独立的公司经营。

四.信息和宣传

113. 塞浦路斯所接受加入的所有国际公约和条约在《官方公报》上发表。媒体、印刷和电子新闻对它们作适当的宣传,包括承认根据任何程序向人权机构提出请愿或来文的权利。

114. 人权被视为一种特别重要的问题,为此目的一直采取特别行动,提高公众和有关当局对各项人权文书所载权利的认识。提高认识除其他方面外,是争取个人权利和防止滥用权利的必要前提,这项工作主要通过教育进行,包括在各级教育课程、教师和警察培训、父母指南和其他类似的机构中讲述人权。

115. 政府、媒体和私营部门出版有关保护人权及侵犯人权问题的书籍和手册。还在公共设施、学校、青年中心和各组织散发海报和小册子。必要时发表有关人权问题的特别新闻稿,阐述当地和国际事态的发展,包括会议、研讨会、讲演、座谈会和其他类似活动。包括律师协会和人权组织刊物在内的报刊和专门出版物经常发表人权方面的文章。

五.关于塞浦路斯问题的最新进展

116. 尽管1974年土耳其入侵并占领塞浦路斯36.2%的领土以来国际局势发生了变化,这一政治问题的性质依然如故。它是使用武力侵犯主权国家,是入侵,是一场由外国侵略和占领而导致的强迫分裂,是广泛而持续的侵犯人权,破坏宗教和文化财产,是非法殖民化和改变人口构成,是侵占和非法剥夺财产,是强行分割人口,不断进行分裂主义活动,企图在被占领区建立一个独立实体。

117. 塞浦路斯于2004年加入欧洲联盟是解决努力的一个新的方面。虽然整个框架仍在联合国的范围之内,欧盟的贡献却比任何时候都更加必要。欧盟的原则和价值应充分纳入将来政治解决方面,共同体成果应保证国家的顺利运转,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并确保所有欧洲公民今天享有的生活质量。

118. 在此背景下,塞浦路斯同意从2004年12月起就加入欧盟的问题与土耳其进行谈判,从土耳其持续占领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的塞浦路斯三分之一以上领土开始,便成为解决塞浦路斯问题的关键参与方。该进程切合塞浦路斯的利益,并且符合相关各方面即土耳其和欧盟的共同利益,基于这样的考虑,在上述决定中鼓励政府立即采取行动。政府认为,土耳其加入欧盟的进程将产生催化作用,使安卡拉方面展现出必要的政治意愿,并改变安卡拉对塞浦路斯的看法,不再视其为对手,而是在欧盟内部的一个合作伙伴、重要邻国和潜在盟友。这种态度上的转变将放弃那些不合时代的想法,正是这些想法使土耳其长期保持对塞浦路斯的军事占领,促使其采取对抗性方法。

119. 2008年9月3日,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在两个社区领导之间,即共和国总统米特里斯·赫里斯托菲亚斯先生和当时土族塞浦路斯社区领袖麦赫迈特·阿里·塔拉特之间就塞浦路斯问题展开正式谈判。谈判开始时,与联合国秘书长达到的协议是没有任何人为的时间规定或以裁决或遵守现成决议等形式的外部干扰。同时还重申了塞浦路斯的重新统一要建立在一个两地区、两社区联邦的基础之上,按照1977和1979年《高级别协定》的设想,具有单一主权、单一公民身份、单一国际人格、领土完整和政治平等,以执行有关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这样一个解决办法必须符合欧盟建立的原则,以及包括联合国关于塞浦路斯决议的国际法。

120. 这一过程进行了两年,直接的谈判并未产生预期的结果。不幸的是,只是在有关管理和权利分配、欧盟事务以及经济方面取得一定进展。在其他领域(财产、领土、安全、保障、定居者)没有取得任何进展,而这些是极关重要的。谈判期间土耳其一方提出的建议均不属于商定的内容,因此不能使问题取得进一步进展。

121. 土族塞浦路斯社区于2010年4月改变领导,随后两社区领导人之间的直接谈判于2010年5月26日恢复。不幸的是,土族塞浦路斯人的新领袖Dervis Eroğlu提出的关于财产问题的立场没有多少使人感到乐观的余地。

122. 赫里斯托菲亚斯总统出于一种决定性的促进解决问题努力的愿望,于2010年7月提出一个包括三部分的一揽子建议,如果为土耳其和土族塞浦路斯人所接受,将会对谈判进程以新的推动。建议的第一部分旨在将谈判的三项内容联系起来进行谈论,即财产、领土调整和公民权、外国人、移民和庇护(定居者)。第二部分涉及法马古斯塔,规定将法马古斯塔围区交联合国管理。塞浦路斯共和国负责恢复这一地区,以便使合法的居民能够返回。与此同时,塞浦路斯还将承担责任恢复具有城墙的法马古斯塔市,因为这是两个社区的共同遗产,并将允许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对法马古斯塔港进行合法运营,以便使土族塞浦路斯人能够进行商业交易。第三,总统建议一旦关于这一问题的国内方面的协议接近达成,就举行一次国际会议讨论这一问题的国际方面。此会议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主持,参加者包括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保证国、欧洲联盟、希腊共和国和两个社区。这些建议将对各方有益,并将为推进整个进程创造必要的政治气氛。不幸的是,土族塞浦路斯领袖和土耳其领导人拒绝了这些建议。

123. 同时,塞浦路斯政府从2003年开始就单方面采取若干措施,促进土族塞浦路斯人的利益,这使该社区获得明显的经济和其他利益。这些措施每年耗资35,000,000欧元,包括除其他外,塞浦路斯人的免费医疗保健和其他社会福利,使他们有机会得到和充分利用作为塞浦路斯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以及从塞浦路斯加入欧洲联盟所获得的利益。

124. “绿线”规则,土族塞浦路斯人通过财政援助规则得到的利益以及塞浦路斯政府为土族塞浦路斯社区的利益所已经实施的多种政策措施使土族塞浦路斯人得到切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繁荣,增加了两社区之间的合作,促进了人民之间和解和恢复信任的过程。所有这些措施使土族塞浦路斯社区的人均收入翻了几乎两番,从2002年的3,693欧元到2008年的大约12,000欧元。

125. 部分解除对土耳其占领军移动的限制以及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使分界两边出现了生气勃勃的民间社会,他们在很多问题上开展合作。2003年4月以来,无事故跨越停火线的次数达到1,500万次以上,证实了土耳其分裂政策的破产。

126. 每天有10,000以上的土族塞浦路斯人跨越到塞浦路斯政府实际控制的地区工作(这一数字代表着12%以上的在被占领区生活的土族塞浦路斯族人口),每年的总收入为大约150,000,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