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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载有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暂行议事规则以及经修正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
目 录
章 次 页 次
一、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暂行议事规则…………………………….3
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16
第一章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暂行议事规则
目 录
页次
第一部分一般规则……………….6
一、会议…………………………………….6
规则
1.委员会的会议……………………………6
2.常会…………………………………….6
3.会议地点………………………………….….6
4.关于会议开幕日期的通知……………………………….6
二、议程………………………………………….7
规则
5.常会的临时议程……………………………………….7
6.通过议程…………………………………………….7
7.修改议程………………………………..7
8.临时议程和基本文件的传送…………………………..7
三、委员会委员…………………………………………….7
规则
9.任期的开始…………………………………………….7
10.临时空缺的填补…………………………………8
11.庄严宣誓………………………………………………..8
四、主席团成员……………………………………..8
规则
12.选举主席团成员……………………………………8
13.选举办法…………………………………………….9
目 录 ( 续 )
页次
14.当选主席团成员的任期………………………………….9
15.主席的职能…………………………………………9
16.代理主席…………………………………………..9
17.更换主席团成员…………………………………10
五、秘书处…………………………………………….10
规则
18.说明………………………………………10
19.提案所涉的经费问题……………………………………10
六、语文……………………………………………………10
规则
20.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10
七、公开会议和非公开会议……………………………………..11
规则
21.公开会议和非公开会议……………………………….11
八、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的分发…………………11
规 则
22.正式文件的分发……………………………………..11
九、会议的掌握………………………………..11
规 则
23.法定人数………………………………..11
24.主席的权力…11
25.通过决定…………………………….12
26.表 决………………………………………12
十、专门机构和其他联合国机构、政府间组织和其他有关机构的参加.12
规则
27.国际劳工局…………………………………..12
28.其他机构提交资料、文件和书面说明…………13
目 录 ( 续 )
页次
十一、委员会的年度报告…………………………………13
规则
29.年度报告………………………………..13
第二部分与委员会职能有关的规则………………………………..13
十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3条提交的报告…………………14
规则
30.提交报告…………………………………14
31-2.审议报告………………………………………14
十三、根据《公约》第76条收到的来文的审议程序……………14
十四、根据《公约》第77条收到的来文的审议程序…………..14
第三部分关于解释的规则…………………………………….15
十五、解释
规则
33.标题………………………………………..15
34.修正……………………………………………15
第一部分一般规则
一、会议
委员会的会议
第1条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应根据《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依需要举行会议,以充分履行其职责。
常 会
第2条
1.一般情况下,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2.委员会常会的举行日期应由委员会在与联合国秘书长(下称“秘书长”)协商的情况下参照联大核准的会议日历决定。
会议地点
第3条
一般情况下,委员会会议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会议其他地点应由委员会在与秘书长协商的情况下参照联合国有关规则确定。
关于会议开幕日期的通知
第4条
秘书长应尽早将每届会议第一次会议的日期和地点通知委员会委员。
二、议程
临时议程
第5条
每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应由秘书长在与委员会主席协商的情况下拟定。
通过议程
第6条
任何一届会议临时议程的第一个项目应为通过议程,但是如果按第12条规则需要选举主席团成员,则选举主席团成员应为临时议程的第一个项目。
修改议程
第7条
会议期间,委员会可以修改议程,并可以酌情推迟审议或删除某些项目。
临时议程的传送
第8条
秘书处应尽早将临时议程传送给委员会委员。
三、委员会委员
任期的开始
第9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应当于该委员当选之日所属年份之后一年的1月1日开始算起,同时,根据《公约》第73条第5款,应于第四年的12月31日期满。但例外是,在第一次选举时,即《公约》在第四十一个缔约国生效之后的第一次选举时经抽签被选定任期为两年的当选委员,其任期应在当选之后年份算起的第二年12月31日届满。
临时空缺的填补
第10条
1.根据《公约》第72条第6款,如果委员会的一名委员死亡或辞职,或因任何其他理由宣布无法再履行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秘书长应立即请提名该专家的缔约国在两个月之内从该国国民中任命另一名专家接任,直到此项任期届满。新任命须经委员会认可。
2.如果接替之时委员会并未举行会议,应当请委员会书面批准该接替委员的任命。秘书长应当将新任命的专家姓名和履历传送给委员会,由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批准该专家之后,秘书长应向各缔约国通知填补临时空缺的委员会委员的姓名。
3.如果委员会未批准根据本条规则第1款提出的接替委员人选,应当请提名该专家的缔约国从其国民中任命另一位专家。
4.除了由于委员死亡或残疾而出现的空缺之外,秘书长只有在收到委员会委员的书面通知,申明其决定不再担任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之后,才能根据本规则第1款的规定采取行动。
庄严宣誓
第11条
委员会每一委员在就职之前,应在委员会的公开会议上作如下庄严宣誓:
“我庄严宣誓,作为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委员,我将光明磊落地、忠实地、公正地和认真地履行我的职责并行使我的权利。”
四、主席团成员
选举主席团成员
第12条
1.委员会应从委员中选举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员;这些人共同组成委员会主席团,并定期开会。
选举办法
第13条
1. 如果只有一名候选人竞选一个主席团成员的职位,委员会可以决定以鼓掌方式选举该候选人。
2.如果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竞选一个主席团成员的职位,或者委员会决定采用投票方式选举,获得简单多数票的候选人应该当选。
3.如果在投票选举中没有任何候选人获得多数,委员会委员在举行新的投票选举之前,应尽力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4.应当以无记名选票选举。
当选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第14条
1.根据《公约》第75条第2款,主席团成员当选后的任期为两年。
2.委员会的主席团成员如果不再是委员会委员,则不得继续担任主席团成员职位。
主席的职能
第15条
1.主席应当行使委员会及本议事规则所赋予的各项职能。
2.主席在行使其主席的职能时,应始终处于委员会权力之下。
代理主席
第16条
1.如果主席在开会期间无法出席某次会议或其一部分,主席应指定主席团的另一成员担任代理主席。
2.担任代理主席的任何成员应具有与主席相同的权力和职责。
更换主席团成员
第17条
如果有任何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停止履行或宣布不能继续履行委员会委员的职能,或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再担任主席团成员,应另选举一名主席团成员以完成其前任余下的任期。
五、秘书处
说明
第18条
秘书长或其代表应出席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在遵守第24条规则的前提下,秘书长或其代表可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或书面说明。
提案所设的经费问题
第19条
委员会通过任何涉及经费问题的提案之前,秘书长应尽早编制并向委员会委员分发有关提案所涉经费的概算。主席有责任提醒各委员注意这一概算,并请他们在委员会审议提案时对概算进行讨论。
六、语文
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第20 条
1.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为委员会的正式语文。
2.委员会的所有正式决定均应以各正式语文印发。
七、公开会议和非公开会
公开会议和非公开会议
第21条
委员会的会议应公开举行,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
八、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的分发
正式文件的分发
第22条
委员会文件应为普遍分发的文件,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
九、会议的掌握
法定人数
第23条
委员会通过正式决定所需的法定人数为委员会内的六名委员。如果委员会委员人数依据《公约》第72条第2(a)款增加到十四名,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则为八人。
主席的权力
第24条
1.主席应根据本议事规则掌握委员会的程序,并确保会议的秩序得到维持。主席应采用包括限制发言者发言时间等办法,保证委员会有效地开展工作。
2.在讨论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委员均可以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对此程序问题作出裁决。委员在提出程序问题时不得谈及所讨论问题的实质内容。
3.如果发言者的发言与所讨论的问题无关,主席可以要求该发言者遵守议事规则。
4.主席可以提议委员会休会或结束辩论,也可提议中止或暂停会议。
5.任何委员均可以要求将事关委员会会议的掌握的决定立即付诸表决。
通过决定
第25条
1.委员会应力图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如果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应将决定付诸表决。
2.在遵守前面第1款的规定前提下,主席在任何一次会议上可将提案付诸表决,并且在任何委员提出请求之后,应将提案付诸表决。
表决
第26 条
1.委员会的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2.任何提案或动议,如果得到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委员中简单多数的支持,应得到委员会的通过。就本议事规则而言,“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系指所有投下赞成或反对票的委员,投弃权票的委员应作未投票计。
十、专门机构和其他联合国机构、政府间组织和其他有关机关的参加
国际劳工局
第27条
1.根据《公约》第74条第2款,联合国秘书长应在委员会每届常会召开前的适当时间,将有关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的副本以及与审议这些报告有关的资料送交国际劳工局总干事,以便劳工局就本公约所涉属于国际劳工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供专家意见以协助委员会。委员会在审议时应考虑劳工局可能提供的这些评论和材料。
2.根据《公约》第74条第5款,委员会应请国际劳工局指定代表以咨询身份参加委员会会议。
其他机构提交资料、文件和书面说明
第28条
根据《公约》第74条第4款,委员会可请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关、以及政府间组织和其他有关机构(包括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就本公约所涉属于他们活动范围内的事项提交书面资料,供委员会审议。
十一、委员会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第29条
1.根据《公约》第74条第7款,委员会应向联合国大会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提出年度报告,其中应载有它尤其在审查缔约国提出的报告和任何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考虑和建议。
2.根据《公约》第74条第8款,秘书长应将委员会的年度报告递送本公约缔约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国际劳工局总干事及其他有关组织。
第二部分与委员会职能有关的规则
十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3条提交的报告
提交报告
第30条
委员会可以通过关于根据《公约》第73条提交的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准则。
审议报告
第31条
1.委员会可以根据《公约》第74条规定的程序,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3条所提交的报告。
2.委员会可以就缔约国如何根据《公约》提交报告和委员会如何审议报告,通过更详细的程序规则。
第32条
任何委员均不应参加与提名其担任委员的缔约国有关的缔约国报告的审查或结论性意见的讨论和通过。
十三、根据《公约》第76条收到的来文的审议程序
由于《公约》第76条规定的程序尚未生效,委员会将在以后阶段审议有关规则。
十四、根据《公约》第77条收到的来文的审议程序
由于《公约》第77条规定的程序尚未生效,委员会将在以后阶段审议有关规则。
第三部分关于解释的规则
十五、解 释
标题
第33条
本议事规则中的标题仅供参考,在解释规则时应不予考虑。
修正
第34条
在不影响《公约》有关条款的前提下,委员会可作出决定修正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
十六、委员会的年度报告
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第65条
1.如果委员会决定按《公约》第9条第1款的条款请缔约国再提交一份报告或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委员会可说明提交此新的报告或进一步资料的方式及时限,并应将其决定转达给秘书长,由秘书长在两个星期的时间内通知有关缔约国。
2.为进一步实施上款规定,委员会应当指定一名协调员,任期两年。协调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与国别报告员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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