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长的报告

大会在其第52/118和53/138号决议中请秘书长将人权委员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和反酷刑委员会针对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与内容所发的所有一般性准则单独编为一册。本文件就是按照这一要求编制的。其中除了载有上述各机构分别印发的准则外,还载有关于缔约国报告中一般性资料的第一部分(核心文件)的综合准则。

目 录

章 次 页 次

一、缔约国根据各项国际人权文书提交的报告的初次部分(“核心文件”)…………..3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5

三、人权事务委员会24

四、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30

五、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38

六、禁止酷刑委员会44

七、儿童权利委员会47

八、《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97

九、《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104

第一章

缔约国根据各项国际人权文书提交的报告的初次部分(“核心文件”) *

国土和人民

1. 这一节应载有关于该国及其人口的主要种族和人口统计特点的资料以及诸如国民人均收入、国民生产总值、通货膨胀率、外债、失业率、识字率和宗教等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标。它也应包括有关人口的母语、估计寿命、婴儿死亡率、产妇死亡率、怀孕率、15岁以下65岁以上人口百分比、农村人口百分比、城市人口百分比和妇女当家家庭百分比等资料。各国应尽可能根据性别分别列出所有资料。

一般性政治结构

2. 这一节应简要描述政治历史和结构、政府类型和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的组织。

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结构

3. 这一节应载有下列资料:

哪一个司法、行政或其他主管当局具有对人权问题的管辖权;

对声称其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可提供什么补救;对受害人可提供哪些赔偿和复原制度;

是否宪法或一份单独的人权法案能为各个人权文书中提到的任何权利提供保护,如果是的话,宪法或人权法案中对减损这些权利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损又作出什么规定;

人权文书怎样成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法院、其他法庭或行政当局是否可援引或直接执行各项人权文书的规定,或是否先要将其变成国内法或行政条例才能由有关当局执行;

是否有任何体制或国家机制负责监督人权的实施。

资料和宣传

4. 这一节应指出是否作出任何特别努力以促进公众和有关当局对各项人权文书中所载权利的了解。应该处理的主题包括散发各项人权文书的方式和程度,这些人权文书是否被译成当地语文,哪些政府机构负责编制报告,它们是否通常收到外来的资料或其他投入,报告的内容是否受到公共讨论。

第二章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导言

1. 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其1976年5月11日第1988(LX)号决议制定了一个方案,根据该方案,《公约》缔约国应按阶段提交第16条中提到的报告;秘书长在理事会要求下,随后拟订了一套适当的一般准则。

2. 这些准则是为了方便各缔约国编写报告。负责写报告的官员如果能遵循这些准则可避免被人认为他们报告所涉的范围不足,细节不够。这些准则也提供了一个可统一适用的框架,委员会可在这框架内工作,并使它能显示各份报告之间的一贯性。这些准则的设计也是为了减少各条约机构所要求的资料的重复程度。

3. 委员会在通过准则时强调要确保以有条理和提供资料的方式处理受到主要关切的各项问题,并强烈地敦促所有缔约国尽可能地遵守这些准则。

A. 有关《公约》一般规定的报告部分**

《公约》第一条

4. 以什么方式落实自决权?

《公约》第二条

5. 非国民在《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方面得不到保障的程度和方式,在作出这些区别时有什么理由。

6. 什么权利受到本国法律中禁止歧视规定的特别保障。

7. 如果贵国参与发展合作,是否有作出任何努力保证在优先的基础上用它来促进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B. 关于具体权利的报告部分

《公约》第六条

8. 如果贵国是下列任何公约的缔约国:

国际劳工组织:就业政策公约,1964年(第122号)

国际劳工组织: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1958年(第111号)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并已向有关的监督委员会提出与第六条规定有关的报告,贵国不妨指出这些报告的相关部分,而无需在此重复这些资料。但是,本公约涉及的所有事项如果在那些报告中没有充分论述,则应在该报告中处理。

9. (a)请提供贵国全体工作者和诸如妇女、年轻人、较年长者和残废者等特殊类工作者的情况、水平、就业、失业和就业不足的趋势。请与十年前和五年前的相应情况作出比较。你认为哪一些人、群体、区域或地区在就业方面特别易受影响或处境不利?

(b)请论述为了确保所有能工作和寻求工作的人都有工作而采取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c)请指出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最大的工作成效;

(d)请指出有哪些规定确保可自由选择职业和确保就业条件不侵犯个人的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

(e)请论述贵国所有的技术和职业培训方案,它们的实际运作方式和可得性;

(f)请指出在达到充分、生产性和自由选择的就业时碰到了什么特殊困难,并指出在什么程度上克服了这些困难。

10.(a)请指出贵国的法律、行政做法或在实际关系方面,是否对不同的人或不同的群体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意见、国籍或社会出身加以区别、排斥、限制或优待,从而取消或妨碍了在就业或职业方面平等机会或待遇的承认、享有或行使。为了消除这一歧视又采取了一些什么步骤?

(b)请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和国籍提供贵国在职业辅导和培训、就业和职业方面的实际情况资料。

(c)请指出在什么主要情况下,根据上述条件作出的区别、排斥或优待,由于某一项工作的内在要求而不被认为是歧视。请指出在这些条件方面出现的执行困难、争执或争论。

11. 请指出贵国的工作人口之中,为了维持自己和家庭成员适当生活水准而在一份全职之外再兼职的人口比例。论述一段时间内的发展。

12. 在以后提出的报告中,请简要地论述报告期间在国家立法、法院决定以及行政条例、程序和做法方面影响到工作权利的变动。

13. 请指出国际援助在充分实现第六条所载权利时所发挥的作用。

《公约》第七条

14. 如果贵国是下列任何劳工组织公约的缔约国:

确定最低工资公约,1970年(第131号)

同酬公约,1951年(第100号)

(工业)每周休息公约,1921年(第14号)

(商业和办事处)每周休息公约,1957年(第106号)

带酬休假公约(修订本),1970年(第132号)

劳动监察公约,1947年(第81号)

(农业)劳动监察公约,1969年(第129号)

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981年(第155号)

并已向劳工组织执行公约和建议专家委员会提出有关第七条规定的报告。你不妨指出这些报告中的相应部分而不必在此重复同样资料。但是本公约涉及的所有事项如果在那些报告中没有论述则应在本报告中讨论。

15.(a)请提供有关确定工资的主要方法的资料;

(b)请指出是否制定了一个最低工资制度并说明它适用于哪些受薪组,每一组所包括的人数,以及确定这些组别的主管当局。是否有任何受薪者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受这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

这些最低工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什么方式防止它受到侵蚀?

在决定最低工资水平时,在什么程度上和以什么方法考虑到工作者及其家庭的需要以及各项经济困难。又怎样对它们进行调和?在这方面什么是有用的标准、目标和水准基点;

请简述为确定、监督和调整最低工资而设立的机制;

请提供关于10年前、5年前和目前平均和最低工资发展情况的资料,并列出相应的生活费用演变情况;

请指出实际上最低工资制度是否得到有效的监督;

(c)请指出贵国是否存在同工同酬的问题,侵犯到同工同酬的原则,以及妇女的工作条件是否低于男人:

为了消除这种歧视,采取了哪些步骤?请论述对于受到歧视的各组人这些步骤的成就和失败;

请指出采取了什么方法根据所要履行的工作促进对工作进行客观的评价;

(d)请指出公共和私营部门中雇员的收入分配,同时考虑到工资和非金钱方面的福利。如果有的话,请提供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中相同工作的薪酬数据。

16. 在规定工作卫生和安全最低条件方面有什么法律、行政或其他规定?这些规定在实际上怎样执行,它们适用于哪些领域?

请指出哪些类工作者被法律从现有办法中排除,哪些类工作者没有充分得到或完全得不到这类办法的福利;

请提供关于这些年来(10年前、5年前与目前比较)工作意外(特别是致命的)的数目、性质和频率的统计数字或其他资料。

17. 请提供关于贵国实现平等晋升机会原则的资料。

哪一组工作人员目前被剥夺这种平等机会?特别是,妇女在这方面的情况如何?

采取了什么步骤消除这种不平等?请论述对于处境不利的各群体,这些步骤的成就和失败。

18. 请论述贵国在休息、休闲、合理限定的工作时间、定期有薪假期和有薪的公共假日等方面的法律和做法。

指出影响这些权利实现程度的因素和困难。

指出哪些类工作者被法律禁止或在实际上不能享有其中一些权利。为了纠正这种情况,设想或已采取了什么措施?

19. 在以后的报告中,简要地论述报告期间内在国家立法、法院决定或行政规则、程序和做法方面影响到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的变动。

20. 请指出国际援助在充分实现第七条所载权利时所发挥的作用。

《公约》第八条

21. 如果贵国是下列任何公约之缔约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和保障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第87号)

《劳工组织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第98号)

《劳工组织劳工关系(公务)公约》1978年(第151号)

并已向有关监督委员会提出关于第八条规定的报告,你不妨指出这些报告中的相应部分而不必在此再重复同样资料。但是,本公约涉及的所有事项如果在那些报告中没有充分论述,则应在本报告中讨论。

22. 请指出在加入和成立一个自己选择的工会时必须符合一些什么实质性或形式上的条件。

(a)请指出是否存在关于某些类工作者成立工会的任何特别法律规定,以及这些特别规定是什么,它们在实际上怎样适用,受到这些规定管制的人有多少。

(b)工作者在行使加入和成立工会权利时是否有任何限制?请详述规定这些限制的法律条款以及它们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实际执行情况。

(c)请提供关于贵国政府怎样保障工会结成联盟并参加国际工会组织的权利。在行使这项权利时有什么法律和实际限制?

(d)请详细指出对工会自由运作的权利加以什么条件和限制。哪些工会在实际上受到这些条件或限制的不利影响?采取了一些什么措施来促进自由的集体谈判?

(e)请提供关于在贵国成立的工会数目和结构的数据,以及它们各自的成员数目。

23. 请指出贵国的宪法或法律是否保障工作者的罢工权,如果没有的话,又采取了什么其他法律或实际措施来保障这项权利的行使?

(a)对行使罢工权有些什么限制?请详细叙述有关这些限制的法律条款以及它们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实际执行情况。

(b)请指出是否有任何特别法律规定管制某些类工作者行使罢工权利,这些特别规定是什么,它们实际上怎样执行,以及受到这些规定管制的工人数目。

24. 请指出军队、警察或国家行政人员在行使上文第2和第3段所述的权利时是否受到任何限制。这些限制在实际上怎样执行?

25. 在以后提出的报告中请简要地论述报告期内在国家立法、法院决定以及行政条例、程序和做法方面影响到第八条所载权利的变动。

《公约》第九条

26. 如果贵国是《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952年(第102号)及其他后来的有关劳工组织公约(第121、128、130和168号)的缔约国。并已向有关监督委员会提出关于第九条条款的报告,你不妨指出这些报告中的相应部分,而不必在此重复这些资料。但是,本公约涉及的所有事项,如果在那些报告中没有充分论述,则应在本报告中讨论。

27. 请指出贵国具有下列那一些社会保障部门:

医疗保险

生病福利金

产妇福利

老年人福利

残疾福利

幸存者福利

工伤福利

失业金

家庭福利

28. 请叙述贵国所有的每一部门中,现行制度的主要特点,指出所提供的保障包含的内容,不单在全体人口方面,而且在社会的各个群体方面,以及福利的性质和水平和为这些制度筹取资金的办法。

29. 请指出社会保障占贵国国民生产总值和贵国全国和(或)区域预算的百分比。目前的数字与十年前比较有何变化?发生变化的原因为何?

30. 请指出贵国的正式(公共)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得到任何非正式(私人)安排的补充。如果有的话,请描述这些安排和它们与正式(公共)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

31. 请指出贵国是否有任何群体完全享受不到社会保障,或只获得比大多数人口少许多的社会保障。特别是,妇女在这方面的情况如何?请详细叙述这些得不到社会保障的情况。

(a)请指出为了让上述群体获得社会保障权利,贵国认为应采取哪些必要措施。

(b)请论述贵国政府在其现有资源的最大范围内所采取的政策措施,以落实这些群体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请提出一个日历和时间基准以衡量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

(c)请描述这些措施对有关的脆弱和处境不利群体的效应并报道这些措施的成果、问题和缺点。

32. 在以后提出的报告中,请简要地论述报告期间内在国家立法、法院决定以及行政条例、程序和做法方面影响到获得社会保障权利的变动。

33. 请指出国际援助在充分实现第九条所载权利时所发挥的作用。

《公约》第十条

34. 如贵国是下列任何一公约的缔约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劳工组织保护生育公约》(修订本)1952年(第103号)

《劳工组织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第138号)

或是任何在就业和工作方面保护儿童和年轻人的劳工组织公约的缔约国,并且如果贵国政府已向有关监督委员会提出关于第十条条款的报告,你不妨指出这些报告中的相应部分而不必在此重复这些资料。但是本公约涉及的所有事项如果在那些报告中没有充分论述,则应在本报告中讨论。

35. 请指出贵国社会对“家庭”一词的定义为何。

36. 请指出为了各种目的贵国儿童被认为达到成年的年龄。

37. 请提供贵国为了为家庭提供援助和保护所采取的不论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方法和手段的资料。特别是:

(a)贵国怎样保障男人和特别是女人充分和自由同意缔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请指出并详细描述所采取的措施未能废除不利于享有这一权利的做法的情况。

(b)贵国采取了一些什么措施来帮助成立以及维持、加强和保护一个家庭,特别是当它是一个负责照料和教育未成年儿童的家庭时?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是否仍有家庭完全得不到这种保护和援助或者只得到比大多数人口少许多的保护或援助?请提供这些情况的详细资料。在决定是否提供或适用这些措施时,特别是在政府福利方面,是否承认大家庭或其他形式的家庭组织?

(c)关于(a)或(b)项之下出现的缺点,又预备采取什么措施加以补救?

38. 请提供贵国保护生育制度的资料

(a)特别是:

描述保护办法的范围;

指出产假的总长度和分娩后的强制性休假期;

描述在这些期间内提供的现金、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福利;

指出这些福利的发展情况。

(b)请指出在贵国社会中是否有妇女群体完全得不到生育保护,或只得到比大多数人少许多的保护。请详细叙述这些情况。为了补救这种情况已采取或预备采取什么措施?请叙述这些措施对有关的脆弱和处境不利群体的效应并报道这些措施的成果、问题和缺点。

39. 请描述为儿童和青年提供的特别保护和援助措施,特别是保护他们不受经济或社会剥削的措施或防止他们受雇于有害他们身心、有生命危险或可能妨碍他们正常发展的工作。

(a)贵国规定各个行业雇用有酬童工的最低年龄为何?

(b)请指出有多少儿童,并且是在什么年龄组的儿童在什么程度上从事有酬工作。

(c)请指出儿童在他们家庭的家园、农场或生意中受到雇用的程度。

(d)请指出在贵国是否有任何组别的儿童和青年完全享受不到保护和援助措施或只享受到比大多数人少许多的保护和援助措施。特别是,孤儿、无亲身父母的儿童、少女、被弃儿童或丧失家庭的儿童以及在身体或智能方面有残疾的儿童的处境又是如何?

(e)有没有告诉上一段中提到的儿童他们各自的权利?

(f)请详细说明任何困难和缺点。这些不利的情况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了补救这些情况又采取了一些什么措施?请描述这些措施的效力并报道其成果、问题和缺点。

40. 在以后提出的报告中,请简要地论述报告期间内在国家立法、法院决定以及行政条例、程序和做法方面影响到第十条所载权利的变化。

41. 请叙述国际援助在充分实现第10条所载权利上发挥的作用。

《公约》第十一条

42.(a)请提供关于贵国人口,不单是总体人口,而且包括不同的社会、经济、文化和其他群体的目前生活水准的资料。这些不同群体的生活水准多年来有什么变化(譬如与十年前或五年前比较)?整体人口或一些群体的生活条件是否在不断改善?

(b)如果贵国政府最近向联合国或一专门机构提出了有关载于第十一条的所有或其中一些权利的情况报告,你不妨指出这些报告中的有关部分,而不必重复同一资料。

(c)请指出人口中最穷的百分之四十的国民平均总产值。贵国是否存在一条“贫穷线”,如果存在的话,其基础为何?

(d)请指出贵国的物质生活质量指数。

43. 享有足够粮食的权利

(a)请对于贵国在什么程度上实现了足够粮食权利作出综述。在这方面,论述现有的资料来源,包括营养调查和其他监察安排。

(b)请就在贵国存在饥饿和(或)营养不良的程度提供详细资料(包括按不同地理区域分列的统计数据。这项资料应特别针对下列问题:

特别脆弱或处境不利群体的情况,包括:无土地农民边缘化农民农村工人农村失业者城市失业者城市穷人移徙工人土著人民儿童老年人其他特别受影响的群体;

在上列每一组人中,男人和女人的情况是否有显著的差别?

下列每一组人的情况在过去五年来所发生的变化。

(c)在报告期间内,在国家政策、法律和做法方面是否有不利地影响到这些群体或部门或最穷的地区取得足够粮食的变动?如果有的话请描述这些变动并估计其影响。

(d)请指出贵国政府认为应采取一些什么必要措施以保证上述每一组脆弱或处境不利者和最贫穷地区能得到足够的粮食和充分实现男人及女人的粮食权利。指出已采取的措施并说明为了衡量这方面取得的成就所制定的时间性目标和营养基准。

(e)请指出通过使用技术和科学知识改善粮食的生产、保存和分配方法等措施怎样有助于或妨碍了实现获得足够粮食的权利。请描述这些措施对生境可持续性和保护及保存粮食生产资源的影响。

(f)请指出采取了一些什么措施来散布有关营养原则的知识并具体指明社会中是否有任何特别群体和部门缺乏这一知识。

(g)请描述贵国政府采取的任何土地改革措施以保证土地制度被有效地用来促进在家庭一级的粮食保障,而又不影响到在农村和城市环境里的人的尊严,同时又考虑到公约第六至八条。请描述所采取的措施:

就这方面进行立法;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执行现行法律;

通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促进监督。

(h)请描述和评估贵国政府为了保证在生产和贸易方面公平分配按需求计算的世界粮食供应,并同时考虑到进口粮食和出口粮食国家的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44. 获得适当住房的权利

(a)请提供有关贵国住房情况的详细统计数据。

(b)请提供关于贵国社会中最脆弱并在住房方面处境最不利的群体的详细资料特别指出:

无家可归者和无家可归家庭的数目;

目前得不到适当住房和得不到诸如用水、取暖(如果需要的话)、垃圾处理、卫生设施、用电、邮政等基本服务(如你认为这些服务与贵国有关)的个人和家庭数目。包括那些住在过于拥挤、潮湿、结构不安全的住房中或其他影响卫生的条件下的人数;

目前被归类为居住在“非法”定居点或住房中的人数;

过去五年内被驱逐的人数和目前在任意驱逐方面或任何其他驱逐方面没有法律保障的人数;

住房费用高于政府根据支付能力或收入比率规定的负担能力的人数;

申请居所的等待名单人数、平均等候时间和为了减少这类名单以及协助名单上的人寻找临时住房而采取的措施;

根据下列不同类住房使用权所列的人数;社会或公共住房;私人租房部门;房主自住;“非法”部门;和其他。

(c)请提供是否存在任何影响实现住房权的法律的资料,包括:

规定住房权利内容从而充实这一权利的立法;

诸如住房法令、无家可归者法令、市自治机关法等立法;

有关土地使用、土地分配、土地配给、土地分区、土地上限、包括赔偿规定在内的土地征用、包括社团参与程序在内的土地规划等立法;

关于房客使用期权利保障以保护他们不被驱逐的立法;关于房客得到住房资助和租金管制(或津贴)的立法、关于住房负担能力的立法等;

关于建筑法规、建筑条例和标准以及提供基础设施的立法;

在住房部门禁止所有形式的歧视,包括对传统上不受到保护的群体的歧视的立法;

禁止任何形式的驱逐的立法;

任何违背实现住房权利的法律的废除或法律改革;

限制住房和房地产投机的立法,特别是当这类投机对社会所有阶层实现住房权利有不良影响时;

对那些居住在“不合法”部门中的人给予合法所有权的立法措施;

关于住房和人类住区的环境规划和卫生方面的立法。

(d)请提供为了实现住房权利而采取的所有其他措施的资料,包括:

为了鼓励“授予能力战略”而采取的措施,通过这些战略,当地的社区组织和“非正式”部门可建造住房和有关服务。这些组织是否能自由作业?它们是否得到政府的供资?

国家为了建造住房单位和增加建造其他廉租屋而采取的措施;

为了释放空置、使用不足或使用不当的土地而采取的措施;

政府采取的财政措施,包括住房部或其他有关部的预算占国家预算百分比的详细资料;

为了确保有关住房和人类住区的国际援助是用来实现处境最不利群体的需求而采取的措施;

为了鼓励特别是在农村一级发展小型和中型城市中心而采取的措施;

在城市更新方案、重新发展项目、地点升级、筹备国际活动(奥林匹克、展览、会议等)、“美丽城市运动”的期间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保护居住在或邻近受影响地点的人不被驱逐,或根据互相协定得到新居所的保障;

(e)在报告期间是否在国家政策、法律和做法方面发生不利于获得适当住所权的任何变动?如果有的话,请描述这些变动并评估其影响。

45. 请详细叙述在实现第十一条所载权利方面碰到的任何困难或缺点,以及为了补救这些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如果本报告中还未论述过)。

46. 请指出国际援助在充分实现第十一条所载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公约》第十二条

47. 请提供有关贵国人口的身体和精神健康资料,不单是总体人口的资料而且也包括社会中不同群体的资料。这些群体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健康情况发生了什么变化?如果贵国政府最近就贵国的卫生情况向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报告,你不妨指出这些报告中的相关部分,而不必在此重复这些资料。

48. 请指出贵国是否有一个国家卫生政策。请指出是否采纳了卫生组织的基本保健做法作为贵国卫生政策的一部分。如果是的话,又采取了什么措施来落实基本保健?

49. 请指出贵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家和(或)区域预算中有百分之多少是用于卫生方面,这些资源中有多少百分比是用于基本保健?与五年前和十年前的数字有什么差别?

50. 请在有可能时提供卫生组织就下列问题规定的指标:

婴儿死亡率(除了全国数字外,请提供根据性别、城市/农村分列的数字,并在可能时提供根据社会——经济或种族群体和地理区域分别的数字。请列入对城市/农村和其他分区的全国性定义):

能获得安全供水的人口(请按照城市/农村分列);

能使用适当的排泄物处置设施的人口(请按照城市/农村分列);

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小儿麻痹症和肺结核病有免疫力的儿童数目(请根据城市/农村和性别分列);

估计寿命(请根据城市/农村、社会——经济阶层和性别分列);

能在一小时旅程之内得到受过训练的人员治疗普通疾病和受伤,并能经常得到20种主要药物供应的人口百分比;

在怀孕期间能得到受过训练的人员护理的妇女比例和得到这些人员接生的妇女比例。请提供关于产前和产后的产妇死亡率数字;

能得到受过训练的人护理的婴孩比例。

(在(f)至(h)指标方面,请提供按城市/农村和社会——经济群体分列的数字)

51. 可否通过对第4段使用的指标的分析,或其他方式发现贵国有任何群体的卫生情况比大多数人口的情况恶劣?请尽可能仔细地界定这些群体,并详细论述。贵国是否有任何地理区域的人口健康比其他地区恶劣?

报告期间,在国家政策、法律和做法方面是否发生了对这些群体或地区有不良影响的变动?如果是的话,请论述这些变动及其影响。

请指出贵国政府认为应采取哪些必要措施以改善这些脆弱和处境不利群体和贫穷地区的人口的身心健康情况。

请说明贵国政府在其现有资源大为了实现这些改善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在这方面指出衡量其成就的时间目标和基准。

请描述这些措施对审议中的脆弱和处境不利群体和对贫穷地区的卫生情况的影响,并报导这些措施的成果、问题和缺点。

请描述贵国政府为了减少死胎率、婴儿死亡率和让婴孩健康地成长而采取的措施。

请列出贵国政府为了改善环境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而采取的措施。

请描述贵国政府为了防止、治疗和控制流行病、地方性流行病、职业病和其他疾病所采取的措施。

请描述贵国政府为了在所有人生病时能得到医疗服务而采取的措施。

请描述(e)至(h)分段中所列措施对贵国社会中和贫穷区域中脆弱或处境不利群体的情况的影响。请报告有关的困难和失败以及成效。

52. 请指出贵国政府为了确保老年人保健费用的增加不会危害到这些人的健康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53. 请指出贵国采取了什么措施以尽可能提高社区对基本保健的规划、组织、运作和监督方面的参与。

54. 请指出贵国采取了什么措施以提供有关普遍健康问题和防止和控制这些问题的教育。

55. 请指出国际援助在充分实现第十二条所载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公约》第十三条

56. 为了在贵国充分实现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贵国政府怎样履行其为所有人提供强制和免费初等教育的义务?(如果初等教育不是强制和(或)免费的,见特别是第十四条。)

是否所有人一般都能得到中等教育,包括技术和职业中学教育?这种中等教育在什么程度上是免费的?

贵国在什么程度上能普遍实现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的费用为何?是否已实践免费教育或正在逐渐实践?

为了为那些不曾受过或完成整个初等教育的人设立一个基本教育制度作出了什么努力?

如果贵国政府最近向联合国或一专门机构提出了有关载于第十三条的权利的情况报告,你不妨指出这些报告中的有关部分,而不必在此重复这些资料。

57. 在实现第一款中所述的受教育权利方面碰到了一些什么困难?贵国政府在这方面规定了什么时间性目标和基准?

58. 请提供下列方面的统计数字:识字率、基本教育入学率,特别是农村地区资料、成人教育和不断教育入学率、所有各级教学的中途退学率和毕业率(在可能情况下请按性别、宗教等因素分别列出)。并请提供为了提高识字率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包括以下的数据:方案的内容、目标人口、资金和入学情况,以及按年龄组、性别等分列的毕业统计数字。请报告这些措施的成果以及困难和失败情况。

59. 请提供贵国预算(或如果需要时,区域预算)用在教育方面的百分比资料。描述贵国的学校制度、在建立新学校方面的活动,学校的邻近性,特别在农村地区,以及入学进度表。

60. 在什么程度上,在不同水平的教育方面实现了同等入学机会和执行了促进识字率的措施?举例说:

男人和女人接受不同水平教育和参与这些措施的比例为何?

在切实享有得到这些水平的教育的权利和促进识字率的措施方面是否有任何脆弱和处境不利的群体?举例说,指出少女、低收入群体的儿童、农村地区儿童、身心有残疾的儿童、移民儿童和移徙工人儿童、属于语言、种族、宗教或其他少数的儿童、土著人民儿童能享有第十二条规定的识字和教育权利的程度。

贵国政府采取了或预备采取什么行动以便在贵国实施或保障获得所有水平教育的同等机会,举例说采取了什么形式的反歧视措施、财政鼓励、奖学金、积极或扶持行动?请描述这些措施的效力。

请描述在这方面提供的语言设施,诸如是否为学生提供母语教学。

61. 请描述贵国所有水平的教学人员的情况,考虑到教科文组织召开的教师地位特别政府间会议于1966年10月5日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教师的工资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比较起来如何?这一比率在一段时间内有何变化?贵国已采取了或预备采取什么措施以改善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

62. 在贵国的各级学校中有多少比例不是由政府设立和管理的?那些想设立这类学校或进入这些学校的人是否会遭遇任何困难?

63. 报告期间,在国家政策、立法和做法方面是否发生了不利于第十三条所载权利的变动?如果有的话,请描述这些变动并评估其影响。

64. 请指出国际援助在充分实现第十三条所载权利方面发挥的作用。

《公约》第十四条

65. 如果贵国目前没有实行免费的义务性初等教育,请提供有关为了逐渐实行而所需的行动计划的细节,以便在此计划规定的合理年限内落实这一原则。在落实这一行动计划时又碰到了哪一些特别困难?请指出国际援助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

《公约》第十五条

66. 请描述贵国为了实现人人有参加他或她认为适当的文化生活的权利和表现他或她自己的文化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特别是提供下列方面的资料:

为了促进文化发展和公众参与文化生活,包括为私人倡议提供公共支持而预备的资金。

为了执行促进公众参与文化生活和传统艺术和工艺的政策而设立的体制性基础设施,诸如文化中心、博物馆、图书馆、剧院、电影院等。

推动文化特征作为个人、群体、民族和区域之间相互欣赏的因素。

提高对本国种族群体和少数民族及土著人民的文化遗产的认识和欣赏。

大众媒介和通讯媒介在促进参与文化生活方面的作用。

保存和介绍人类的文化遗产。

为了保护艺术创作和表演的自由,包括传播这类活动的成果的自由以及作为对这项自由所加的任何限制的一项指示的立法。

在文化和艺术领域里的专业教育。

为了保存、发展和传播文化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请报告这方面的效果以及困难和失败,特别是在土著人民和其他处境不利和特别易受害的群体方面。

67. 请描述为了实现人人有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那些旨在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的措施。特别是,就下列方面提供资料:

为了确保科学进步的应用为所有人带来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旨在保存人类天然遗产和旨在促进卫生和纯洁的环境的措施,以及为了这项目的而设立的体制性基础设施。

为了推广传播有关科学进步的资料而采取的措施。

为了防止科学和技术进展有违于享有所有的人权的目的而采取的措施,这方面包括在生命、健康、个人自由、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对行使这项权利所施加的限制,以及规定这些限制的法律条款详情。

68. 请描述为了实现人人能享受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的权利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特别是提供有关旨在充分执行这项权利的切实措施,包括为科学、文学和艺术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护来自这类活动的知识产权。在实现这项权利方面遭遇到一些什么困难?

69. 贵国政府采取了什么步骤以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请特别描述下列方面:

在宪法一级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国家教育制度下和通过通讯媒介采取的措施。

为了促进这种保存、发展和传播所采取的所有其他切实步骤。

70. 请描述旨在尊重和保护在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方面所必须的自由的法律、行政和司法制度,特别是:

为了促进享有这项自由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为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创造所有必要条件。

为了保障科学家、作家、创造性工作者、艺术家和其他创造性个人及其各自的机构化资料、意见和经验的自由而采取的措施。

为了支持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学术团体、科学院、专业协会、工会和其他组织和机构而采取的措施。

有什么困难影响到实现这项自由的程度?

71. 请描述贵国政府为了鼓励和发展在科学和文化领域里的国际联系和合作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为了下列方面采取的措施:

让所有有关国家最充分地使用由于它们加入了在科学和文化领域里的区域和国际公约、协定和其他文书而获得提供的设施。

让科学家、作家、艺术家和其他从事科学研究或创造性活动的人士参加国际科学和文化会议、讲习班、讨论会等。

有一些什么因素和困难影响到这些领域里的国际合作的发展?

72. 报告期间内,在国家政策、法律和做法方面是否发生了不利于第十五条所载权利的变动?如果有的话,请描述这些变动并评估其影响。

73. 如果贵国政府最近向联合国或一专门机构提出了有关第十五条中所载权利的情况报告,你不妨指出这些报告中的有关部分,而不必在此重复这些资料。

74. 请指出国际援助在充分实现第十五条所载权利方面发挥的作用。

第三章

人权事务委员会*

A. 导言

A.1 这些准则取代人权事务委员会颁发的所有早期版本的准则(1982年8月26日,CCPR/C/19/Rev.1、1995年4月28日,CCPR/C/5/Rev.2和委员会1998年提交大会的报告附件八A/53/40)),早期的准则均已作废;委员会1981年的一般性意见2(13)也停止适用。本准则不影响委员会有关可能要求提供的任何特别报告的程序。

A.2 这些准则将适用于1999年12月31日之后提交的所有报告。

A.3 缔约国在编写初次和随后所有各次定期报告时应遵守这些准则。

A.4 遵守这些准则将减少委员会在审议报告时要求进一步资料的需要,也将有助于委员会在公平基础上审议每一个缔约国的人权情况。

B. 《公约》关于提交报告的框架

B.1 每一缔约国一俟批准《公约》,即应根据第40条承诺在《公约》对其生效一年内提交初次报告,说明它为执行《公约》承认的权利(下称“《公约》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和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随后一旦委员会提出要求即应提供定期报告。

B.2 关于随后的定期报告,委员会奉行一种做法,即在其结论性意见的之后宣布应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的日期。

C. 所有报告内容的一般准则

C.1 条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编写报告时必须考虑《公约》第一、第二和第三部分的各条规定以及委员会就任何此类条款提出的一般性意见。

C.2 保留与声明。缔约国应解释对《公约》任何条款提出的任何保留或声明并为继续保持它们提出理由。

C.3 克减。根据第4条实行或终止任何克减的日期、程度和后果以及程序应结合《公约》受该克减影响的每一条加以充分解释。

C.4 因素和困难。报告应根据《公约》第40条要求,指出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因素和困难,报告应解释各个因素和困难的性质和程度及原因,并详细说明为克服它们而采取的步骤。

C.5 限制。《公约》的某些条款允许对权利作出一些明确的限制。如作出限制,应明确规定其性质和程度。

C.6 数据和统计数字。报告应载列足够的数据和统计数字,以便委员会能结合任何适当条款评价享受《公约》权利取得的进展。

C.7 第3条。有关男女平等享受《公约》权利的情况应予以具体阐述。

C.8 核心文件。如果缔约国已经编写了核心文件(见1992年2月24日的HRI/CORE/1号文件),文件应提供给委员会:必要时报告中应予以更新,特别是有关“一般法律框架”和“信息和宣传”部分(见HRI/CORE/1,见本文件第一章)。

D. 初次报告

D.1 总则

第一次报告是缔约国向委员会介绍其法律和惯例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它所批准的《公约》的第一次机会。报告应该:

确立落实《公约》权利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解释为落实《公约》权利而采取的法律和实际措施;

说明在确保缔约国内和受其管辖的人享受《公约》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

D.2 报告内容

D.2.1 缔约国应具体阐述《公约》第一、第二和第三部分的每一条;法律准则应予以说明,但这还不够:缔约国应该解释和举例说明事实情况和对侵犯《公约》权利行为实际上是否有补救措施、其效果如何和执行情况。

D.2.2 报告应解释:

《公约》第2条是如何实施的,阐述缔约国为使《公约》权利生效而采取的主要法律措施,以及权利可能遭到侵犯的人是否有一系列可利用的补救措施;

《公约》是否以可直接适用的方式纳入国内法;

如果不是,法院、法庭和行政当局能否援引《公约》的规定并加以落实;

《公约》权利是否受到宪法或其它法律的保障,程度如何;或

《公约》权利是否必须由立法加以颁布或体现在国内法中方可生效。

D.2.3 报告应该提供有关司法、行政和对保证《公约》权利有管辖权的其它主管当局的资料。

D.2.4 报告应载有负责落实《公约》权利或答复对侵犯这种权利行为提出的控诉的任何国家或官方机关或机构的资料并例举它们在这方面的活动的事例。

D.3 报告附件

D.3.1报告应附上保护《公约》权利和提供有关这些权利的补救措施的主要宪法、立法和其它案文的副本。这些案文不需要复制或翻译,但将提供给委员会委员;报告本身必须载有这些案文的充分引文或摘要以确保报告明确易懂而不必参考附件。

E. 随后的定期报告

E.1 定期报告应从两方面着手:

委员会对上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特别是“关注”和“建议”)和审议情况简要记录(只要有这些记录的话);

缔约国对其领土或管辖范围内的人享受《公约》权利取得的进展和有关这方面的目前情况的审查。

E.2 定期报告的结构应遵循《公约》的条款。在任何条款下,如无新事项可报告,应加以说明。

E.3 只要关于初次报告和附件的指导也可能适用于定期报告,缔约国就应再次予以参照。

E.4 在拟订定期报告时,有可能出现应予阐述的下列问题的情况:

缔约国的政治和法律处理办法发生了影响《公约》权利的根本变化:这种情况可能需要提供逐条阐述的全面报告;

可能实行了新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值得附上各项案文和司法或其它决定。

F. 任择议定书

F.1 如果缔约国已经批准《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并已提出意见,阐明补救措施规定或对根据该《议定书》收到的来文发表任何其它关注,报告(除非上一次报告已经阐述了该问题)就应包括材料,说明为提供补救措施或消除此种关注和保证因此受批评的任何情况不再发生而采取的步骤。

F.2 如果缔约国废除死刑,与《第2号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情况应予以解释。

G. 委员会对报告的审议

G.1 总则

委员会打算采用与代表团进行建设性讨论的形式审议报告,目的在于改善该国与《公约》权利有关的情况。

G.2 问题清单

委员会将依据它所掌握的所有资料事先提供一份问题清单,它将构成审议报告的基本议程。代表团应准备阐述清单上的问题和答复委员会的进一步提问,必要时提供最新情况并在审议报告所分配的时间内这样做。

G.3 缔约国代表团

委员会希望确保能有效履行第40条规定的职能和提出报告的缔约国从报告要求中得到最大效益。因此,缔约国代表团应包含这样的人,他们凭其知识和能力解释该国的人权情况,能够答复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整个一系列《公约》权利的书面和口头问题和意见。

G.4 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在审议报告后不久将发表其关于报告和与代表团随后的讨论的结论性意见。这些结论性意见将载入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委员会希望缔约国用一切适当语文传播这些结论,以便公众了解和讨论。

G.5 额外资料

G.5.1 任何报告提交后,随后缔约国可提供修改或最新情况,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在委员会确定的审议报告日期10个星期之前(联合国翻译部门需要的最短时间)提交;

(b)在此日期后,缔约国需将案文译成委员会工作语文(目前为英文、西班牙文和法文)才能提交。

如果这些行动之一或其它行动没有得到遵守,委员会将不能考虑增编。但是,这不适用于更新后的附件或统计数字。

G.5.2 在审议报告过程中,委员会可要求或代表团可提供进一步材料;秘书处将把应由下次报告处理的这些问题记录在案。

G.6.1.尽管经过催交,但缔约国仍拖延很久不提交初次报告或定期报告,委员会可以宣布打算在今后举行的某一届会议上审议缔约国遵守《公约》规定的权利的程度。在该届会议之前,它将把其拥有的适当材料转递缔约国。缔约国可派代表团出席该会议,以对委员会的讨论作出贡献,但委员会无论如何均可作出暂订结论性意见,并规定缔约国应提交性质待定的报告的日期。

G.6.2.缔约国若已提交报告,审议其报告的届会亦经排定,但缔约国却在无法排定审议另一缔约国报告之际通知该国将不派代表团出席会议,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可在该届会议上或待定的另一届会议上根据问题清单审议其报告。在代表团缺席的情况下,委员会可决定是否作出暂订结论性意见,或根据上文G.4段的方式审议报告和其他材料。

H. 报告格式

报告的分发及其提供给委员会审议的工作将得到极大便利,如果报告:

各段按顺序编号;

文件用A4尺寸的纸张书写;

行距为单行;及

可用照相制版复制(即每一页纸仅印一面)。

第四章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1.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缔约国承诺于(a)本公约对其本国开始生效后一年内,及(b)其后每两年,并凡遇委员会请求时,就其所采用的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报告,供委员会审议,同款还规定,委员会得请缔约国递送进一步的情报。

2. 为了协助委员会完成《公约》第9条赋与的任务并进一步推动缔约国编写报告的工作,委员决定宜于把它关于这些报告形式和内容的意见告知缔约国。遵行本准则将有助于保证以划一形式编写报告,并使委员会和缔约国能够获得每个国家实施《公约》各项规定的全面情况。这也将减少委员会根据第9条及议事规则,要求更多情报的需要。

3. 在这方面还应当指出,委员会在1972年2月24日总建议二说:由于从缔约国要求的所有各类情报指的是缔约国根据《公约》担负的义务,所有缔约国不论各自领土上是否存在种族歧视现象,应当毫无区别地提供符合本准则的必要情报。

4. 在选择情报载入报告时,缔约国应当铭记《公约》第1条第1款对“种族歧视”所下的定义以及同条第2、3、4等款的规定,后者所指的是认为不属于种族歧视的情况。1

5. 报告也应当在所有章节表明关于实施《公约》各项规定及所取得进展的真实情况。

第一部分. 总论

6. 土地和人民、一般政治结构、人权借以获得保获的一般法律框架以及资料和宣传品等一般情报,其编制应当遵循缔约国按照各种国际人权文书(正如ARI/CORE/1号文件所载的)为提交初期报告所确立的综合准则(见本文件第一章)。

第二部分. 关于《公约》第2条至第7条的情报

7. 简单叙述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政策,在《公约》第1条第1款关于种族歧视界定的一般法律框架内,报告国保护和消除种族歧视,并且促进和保护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在平等地位上承认、享受或行使人权及基本自由。

8. 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方面,一国的种族特征非常重要。2很多国家认为,人口普查时不应当注意种族一类因素,除非这类因素加强了他们希望克服的分离状态。如果要监督在消除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民族和种族的歧视方面的进展,就需要指出基于这些特征受到不利待遇人民的数目。因此,要求那些在人口普查中不针对上述特征收集情报的国家,(一如HRI/CORE/1第1段要求的)以母语提供情报,表明种族差异以及从社会调查获得的种族、肤色、世系、民族和种族等任何情报。在缺少定量情报的情况,应当供给人口的种族特征上的性质叙述。这一部分的其余篇幅应当按照第2至7条的顺序及其各自规定,提供具体的情报。

9. 为了委员会审议种族歧视对妇女的影响是否异于对男人的影响,必须载入关于妇女处境的情报。因此要求汇报官员尽可能以定量和定质提法叙述影响妇女平等享有公约所规定权利和免受种族歧视方面经历的困难。不论男女,凡是属于易受伤害群体诸如土著人民、移徙人员、最低社会经济阶层人士,保护他(她)们免受种族歧视也非轻易之举。这类群体的成员经常受到经年累月的种族歧视,并且加上其他原因的社会不平等。因而要求汇报官员铭记这类人的处境,并举证可能与种族歧视相联系的处境不利的现成社会指标。

10.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报告的相关标题下载入有关法律、司法裁决及其中提到的规则》以及各国认为委员会审议它们报告必不可少的所有其他因素。

11. 情报的安排方式应当如下:

第 2 条

A. 关于实施《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的情报,特别是:

缔约国承诺不对人、人群或机关实施种族歧视行为或习例,并确保所有全国性及地方性的公共当局及公共机关均遵守此项义务行事;

缔约国承诺对任何人或组织所施行的种族歧视不予提倡、维护或赞助;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政府及全国性与地方性的政策加以检查,并对任何法律规章足以造成或持续不论存在于何地的种族歧视者,予以修正、废止或宣告无效;

缔约国应以一切适当方法,包括依情况需要制定法律,禁止并终止任何人、任何团体或任何组织所施行的种族歧视;

缔约国承诺于适当情形下鼓励种族混合主义的多种族组织与运动,以及其他消除种族壁垒的方法,并劝阻有加深种族分野趋向的任何事物。

B. 保证某些种族团体或所属个人长足发展和得到保证,以保障他们按照《公约》第2条第2款,充分和平等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在社会、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所采取特定和具体措施的情报。

第 3 条

关于为实施《公约》第3条规定特别是谴责种族分隔及种族隔离并承诺在其所辖领土内防止、禁止并根据具有此种性质的一切习例所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方面的情报。3

第 4 条

A. 为实施《公约》第4条规定特别是承诺立即采取旨在根除种族歧视的一切煽动或行为的措施所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方面的情报,4尤其是:

宣告凡传播以种族优越或仇恨为根据的思想,煽动种族歧视,对任何种族或属于另一肤色或人种的人群实施强暴行为或煽动此种行为,以及对种族主义者的活动给予任何协助者,包括筹供经费在内,概为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宣告凡组织及有组织的宣传活动与所有其他宣传活动的提倡与煽动种族歧视者,概为非法,加以禁止,并确认参加此等组织或活动为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不准全国性或地方性公共当局或公共机关提倡或煽动种族歧视。

B. 为实施1979年2月24日总建议一所采取适当措施的情报。委员会在该建议中建议:缔约国其立法在实施第4条上有缺陷时,应当按照其本国立法程序,考虑补充其符合《公约》第4条(a)、(b)两项规定的立法的问题。

C. 响应委员会1973年5月4日通过的第3(XII)号决定而提供的情报,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要求缔约国:

1.表明各自国家已发布旨在实施第4条(a)、(b)两项规定的特定内部刑法,并以一种官方语文把有关案文递交秘书长,以及在适用这类特定立法时必须考虑的一般刑法;

2.在没有颁布这种特定立法的情况通知委员会各法院适用现行刑法以有效实施第4条(a)、(b)两项的方式和范围,并以一种官方语文把这种规定的案文递交秘书长。

第 5 条

关于实施《公约》第5条规定所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的情报;特别是为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受下列权利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希望确定该国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民,特别是易受损害团体的成员,在何种程度上不受种族歧视地,实际享有这些权利。在很多国家缺少有关享有这些权利的定量数据;在这种情况,宜于汇报处境不利团体代表的意见。

A. 在法庭上及其他一切司法裁判机关中平等待遇的权利:

本报告这一部分提供关于培训和督导执法官员和司法官员避免种族歧视方面的情报,也提供为调查控诉所采取措施的情报。

B.人身安全及国家保护的权利以防强暴或身体上的伤害,不问其为政府官员所加抑为任何私人、团体或机关所加:

本节应当汇报种族动机罪行的范围,对它们的调查和惩处。

C. 政治权利:

应当汇报保障这些权利的手段和实际上予以享有的情报。例如,土著人民和不同种族或民族的人民是否行使其他人民同样的权利?他们是否在立法机构有成比例的代表性?

D. 其他民事权利:

若干权利(即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必须不时地与免受种族歧视的权利相均衡。应当汇报这方面的任何问题。

E.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

1.工作权利,

2.组织与参加工会的权利。

世界不同区域的情况差异很大,但委员会此刻如能作到以下各点将获益非浅:(a)简单叙述该国在何种工业(公营或私营)的雇用情况以及不同种族或民族的人是否集中于特定行业或失业;(b)叙述政府在禁止行使工作权上种族歧视现象采取的行动;(c)表明在实践上享有这种权利的程度。

3.住宅权。

如果报告做到以下各点,将有助于委员会:(a)叙述该国公私的,房主拥有和租赁的住房市场以及种族团体是否集中于特定区域和某些地点;(b)叙述政府针对租赁或售卖住房或公寓的人,阻止其种族歧视做法所采取的行动;(c)表明在实践上不受歧视地享有住房权的程度。

4.享受公共卫生、医药照顾、社会保障及社会服务的权利。

人口中不同种族团体对于保健和社会服务可能有不同需要。如果报告做到下列各点,将有助于委员会:(a)叙述任何这种不同;(b)叙述政府为平等提供这些服务所采取的行动。

5.享受教育与训练的权利。

如果报告做到以下各点,将有助于委员会:(a)表明不同种族团体成员之间所取得教育和训练成绩的不同水平:(b)叙述政府为禁止享有这些权利上发生种族歧视现象而采取的行动,要铭记委员会总建议九。

6.平等参加文化活动的权利。

在若干国家,宜于汇报使用运动设备的情况,而且汇报在竞赛运动中种族对抗状态。自从1965年通过《公约》以来,很多国家传播媒介(报刊、收音机、电视)力量大增,足以塑造其他种族团体的公众形象,并以促进和平关系或种族仇恨的方式汇报事事物物。消极形象能够阻碍对所有公共生活领域的平等参加。国家报告这一章节可以叙述政府对这种趋向的监督。

7.进入或利用服务地点的权利。

在很多国家有人对种族歧视提出控诉:进入或利用任何供公众使用的地方或服务诸如交通工具、旅馆、餐馆、咖啡馆、戏院、公园等权利受到侵犯。报告应叙述政府为禁止这类歧视及其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第 6 条

A. 关于实施《公约》第6条规定所采取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特别是汇报国保证在其管辖范围内,人人均能经由国内主管法庭及其他国家机关对违反本公约侵害其人权及基本自由的任何种族歧视行为,获得有效保护与救济所采取措施的情报;

B. 保证人人有权就因此种歧视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向此等法庭请求公允充分的赔偿或补偿的措施;

C. 关于法庭及其他司法和行政机构针对《公约》第1条界定的种族歧视案件所采做法和决定的情报。

D.关于涉及《公约。第六条的一般性建议二十四(2000年)的资料。

第 7 条

关于实施《公约》第7条规定、1977年4月13日总建议五和1982年3月17日第2(XXV)号决定所采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情报。委员会凭着这项建议和决定,通过了为执行第7条更多的准则。

特别是,报告应当就第7条下列个别标题下提到的主要题目提供尽可能多的情报:

A.教育和讲授;

B.文化;

C.新闻。

在这些广泛范畴内,所提供的情报应当反映缔约国采取的措施:

1.打击导致种族歧视的偏见;

2.增进国家间及种族或民族团体间的谅解、容忍和睦谊。

A. 教育和讲授

这一部分应当叙述在教育和讲授领域为打击导致种族歧视的种族偏见所采立法和行政措施,包括关于教育制度的一般情报。本部分应当表示,已经采取的任何步骤是否列入学校课程之内,是否列入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的训练材料,是否列入有助于增进国家间及民族团体间的谅解、容忍与睦谊的方案和课题。至于是否载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本部分也应当提供情报。

B. 文化

本报告这一部分应就致力于发展各国文化和传统、打击种族偏见、增进国家间及种族或民族间的谅解、容忍与睦谊的机构或协会的作用提供情报。关于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团结委员会或联合国协会的工作以及缔约国纪念人权日或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隔离,应把有关情报载入其中。

C. 新闻

这一部分提供下列情报:

关于国家传媒在传播打击导致种族歧视的偏见和反复灌输更多理解上述文书的宗旨和原则的情报方面所起的作用;

关于大众传播媒介,亦即报刊、收音机和电视在宣扬人权和传播上述人权文书的宗旨和原则情报所起的作用。

12. 如果需要,各项报告应当辅以汇报国希望连同其报告同时分发的其他辅助性报告以工作语言一种(英文、法文、俄文或西班牙文)印发的充足副本。

13. 根据已经提交的报告和按照上述准则编写和提交的报告,委员会相信,这样会使它能够同每个缔约国建立和维持建设性的、成果丰硕的对话,以便实施《公约》,从而有助于《联合国宪章》所宣扬的共同理解及和平与友好关系。

1见委员会的下列一般性建议:八、关于《公约》第一条第1和第4款的解释和适用(1990年);十一、关于非公民(1993年);十四、《关于公约》第一条第1款(1993年);二十四、关于《公约》第一条。一般性建议和决定汇编载于CERD/C/365/Rev.1号文件。

2见关于《公约》第九条的一般性建议四(1993年)、关于《公约》第一条第1和第4款的解释和适用的一般性建议八(1990年)和关于《公约》第一条的一般性建议二十四(1999年)。

3见一般性建议三(1972年),现已作废,和关于《公约》第三条的一般性建议十四(1995年)。

4对《世界人权宣言》所载原则和《公约》第五条明示的权利给予应有的注意。

第五章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A. 导 言

A.1. 这些准则取代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较早印发的报告准则(CEDAW/C/ 7/Rev.3),较早的准则现在可以置之不理。本准则并不影响委员会在可能要求提交的任何例外报告方面的程序,这方面可使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8.5条以及其关于例外报告的第21/I号决定。

A.2. 这些准则将对2002年12月31日后提交的所有报告适用。

A.3. 缔约国在编写初次报告和其后所有定期报告时应遵照这些准则。

A.4. 遵照这些准则将减少委员会着手审议某一报告时需要获取进一步资料的情况;这也有助於委员会在平等的基础上审议每个缔约国境内人权情况。

B. 《公约》关于报告的框架

B.1. 每个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根据第18条保证于《公约》对该国生效后一年内提交关于它为使《公约》各条款生效而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在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初次报告,其后至少每四年提交定期报告,并根据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报告。

C. 所有报告的内容的一般性指导

C.1. 条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编写报告时必须考虑到《公约》第一、二、三和四部分的条款以及委员会就任何这些条款或就《公约》针对的某一主题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C.2. 保留和声明。缔约国对《公约》任何条款作出的保留和声明应加以解释并不断表示有理由这样做。考虑到委员会就其第十八届会议采取的保留所提出的说明(见A/53/38/Rev.1,第二部分,第一章A节),国家法律和政策方面的任何保留和声明的准确效力应加以解释。表示一般保留的缔约国并不针对具体条款,或针对第2条和(或)第3条,这些国家应就这些保留的效力和解释提出报告。缔约国应就他们可能会对其他人权条约内的类似义务提出的保留和声明提供资料。

C.3. 因素和困难。《公约》第18.2条规定,可以表明影响《公约》所规定义务履行程度的因素和困难。如果存在这种因素和困难的话,就应提交报告解释每一种因素和困难的性质、范围和理由,并且应该详细说明为克服这些因素和困难所采取的步骤。

C.4. 数据和统计。报告应充分载入与每一条款有关的按性别开列的数据和统计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便能够评估《公约》执行工作进展情况。

C.5. 核心文件。如果缔约国已经编写核心文件,就可以将文件提交给委员会。文件应按需要更新,特别是在“一般法律框架”以及“信息和宣传”方面(HRI/CORE/1,附件)。

D. 初次报告

D.1. 一般

D.1.1. 这一报告是缔约国向委员会介绍其法律和惯例符合它已批准的公约的程度的第一次机会。报告应:

建立宪政、法律和行政框架以促进执行《公约》;

解释为执行《公约》条款而采取的法律和实际措施;

表明在确保缔约国国内人民享受《公约》条款和受其管辖方面的进展情况。

D.2. 报告的内容

D.2.1. 缔约国应具体处理《公约》第一、二、三和四部分的每一条;应说明法律规范,但这是不够的:应解释和举例说明违反《公约》条款的实际情况和补救办法的实际可行性、效果和执行情况。

D.2.2. 报告应解释:

《公约》经批准后是否直接在国内法中适用,或者是否已纳入国家宪法或国内法,以便直接适用;

宪法或其他法律是否保障实施《公约》各条款,其程度如何;假如不是如此,是否可以在法院、法庭和行政当局援引《公约》条款并由其加以执行;

如何适用《公约》第2条,列出缔约国为实际行使《公约》权利而采取的主要法律措施;以及其权利可能已受侵犯的人士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的范围。

D.2.3. 应提供在执行《公约》的条款方面具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和其他主管当局的资料。

D.2.4. 报告应载入有关国家或官方机构或机制的资料,这些机构或机制履行职责执行《公约》条款或受理关于违反这些条款的行为的申诉,并在这方面列举其活动的事例。

D.2.5. 报告应概述法律、惯例和传统施加的任何限制或局限性,即使是临时性的限制或局限性,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对享受《公约》的每一条款施加的限制或局限性。

D.2.6. 报告中应叙述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及其参加执行《公约》和编写本报告的情况。

D.3. 报告的附件

D.3.1. 报告中应载有出自相关主要宪政、立法和其他文书的足够引文或这些文书的摘要。这些文书保障并提供了与公约权利有关的补救办法。

D.3.2. 所提报告应附有这些案文,案文翻译或印制副本,但会提供给委员会。

E. 随后的定期报告

E.1. 总的来说,缔约国随后的报告应侧重于审议其前一次报告和提交当前报告之间的期间。这些报告应有两个起点:

关于前一次报告的结论意见(特别是“关注问题”和“建议”);

由缔约国审查在其领土或管辖范围内目前执行《公约》及在其领土或管辖范围内的人享受其条款方面的进展情况。

E.2. 定期报告的结构应遵照《公约》各条的规定。如果在任何条文下没有新的情况需要报告,必须如实表明。定期报告也应重点指出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参加缔约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方面的剩余障碍。

E.3. 缔约国应再次参照关于初次报告和各种附件的准则,只要这些准则也可适用于定期报告。

E.4. 在某些情况下应该处理下列事项:

缔约国的政治和法律方针出现根本变化,可能影响《条约》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一份逐条讨论的完整报告;

可能已经采取新的法律或行政措施,要求附上案文和司法或其他决定。

F. 任择议定书

F.1. 如果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而委员会也发表意见认为必须要有补救条款或表示任何其他关切,涉及根据议定书收到的信函,报告应该载入关于为提供补救、或回应这种关切,以及确保不会再次出现引起这种信函的情况。

F.2. 如果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而委员会也已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进行查询,报告应该载入为答复查询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详细情况,并确保不会再次发生导致这种查询的违反事件。

G. 为执行联合国首脑会议和审查会议的结果而采取的措施

G.1. 根据1995年9月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行动纲要》第323段,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和其后的报告应载有关于在《行动纲要》内鉴定的12个关键关注领域方面所采取的行动的执行工作的资料。报告也应载入关于执行进一步行动和倡议的资料,以便执行大会2000年6月举行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商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2000年妇女:21世纪两性平等、发展和和平”。

G.2. 考虑到联合国各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大会特别会议(例如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宣言、行动纲要和行动纲领的性别方面内容,报告内应根据它们所涉及的主题内容(如移徙妇女或老年妇女),载列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具体条款有关的具体内容的落实情况。

H. 委员会审议报告

H.1. 一般

H.1.1. 委员会打算采取与代表团进行建设性讨论的方式审议报告,以期改善该国有关公约权利的情况。

H.2. 定期报告方面的问题单

H.2.1. 委员会将根据已经掌握的资料提供一份问题单,这份清单将成为审议定期报告的基本议程。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必须由缔约国在审议报告的届会前三个月提出。代表团应准备回答问题清单并回答成员们提出的其他问题,并按需要保存更新资料;必须在分配用于审议报告的时间内这样做。

H.3. 缔约国代表团

H.3.1. 委员会希望确保能够有效执行其根据第18条所承担的职责并确保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应从提交报告的要求获得最大的利益。因此,缔约国代表团应包括一些人士,这些人士由于其对该国人权情况的了解和解释能力,能够解答委员会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问题以及关于《公约》广泛各条款的评论。

H.4. 结论性意见

H.4.1. 审议报告后不久,委员会将就报告和与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发表其结论性意见。这些意见将载于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内;委员会期待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散发这些结论,以便宣传和讨论。

H.5. 额外资料

H.5.1. 在审议某一份报告的过程中,委员会可能要求或代表团可能提供更多的资料;秘书处将对其后报告中应当讨论的此类问题加以注意。

I. 报告的格式

I.1. 报告应以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或俄文)提交。报告应以硬件和电子形式提交。

I.2. 报告应尽可能简短。初次报告应不超过100页;定期报告应不超过70页。

I.3. 段落应按顺序编号。

I.4. 文件应印在A4版的纸张上;并采用单倍行距格式。

I.5. 文件应单面打印,以便可以用照相胶印印刷。

第六章

禁止酷刑委员会

A. 初次报告*

第一部分一般性质的资料

本部分应包括:

简单叙述《公约》第1条第1款界定的酷刑的总的法律框架以及汇报国予以禁止和根除的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表明该汇报国是否一项国际文书的缔约国或者它是否具有确实可能载有比较《公约》所规定的更广泛适用的条款的国家立法;

表明何种司法、行政或其他主管机构对《公约》所处理事项具有管辖权,并就这些机构在汇报期间实际处理的案件提供情况;

简单叙述在汇报国具体实现《公约》的真实情况,并表明影响汇报国克尽《公约》赋予义务程度的因素和困难。

第二部分关于《公约》第一部分每一条的资料

这一部分应当提供汇报国按照《公约》第2至16条的顺序及其各自规定予以执行的具体资料、本部分应载有每条的下列内容:

实施这些规定的现行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

影响具体落实这些规定的任何因素和困难;

已经落实的实施这些规定的措施的具体案件和状况的资料,包括相关的统计资料。

报告应当辅以其中提到的主要司法和其他案文、以一种工作语文(英文、法文、俄文或西班牙文)印发的足够数量。这些案文将提供给委员会的成员使用。但应当指出,不连同报告一道复印这些案文作普遍分发。因此相宜的作法是,当报告没有实际引用一段案文或作为附件时,报告应当不言而喻地载列足够的情报,但不必提到它。报告应当引用与实施《公约》有关的国家立法规定。

B.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应当分为如下三部分:

第一部分斟酌情况按照第1至16条顺序、执行《公约》所采新措施和新事态发展的资料

(a)这一部分应当详细叙述:

缔约国在提交供委员会审议的前次报告至提交定期报告期间为执行《公约》所采取任何新措施;

在同一期间发生的与执行《公约》有关的任何新的事态发展;

(b)缔约国应当特别提供下列资料:

影响其任何管辖领土、拘留地点以及训练执法和医护人员的《公约》实施的立法和体制方面任何变更;

与执行《公约》有关的任何新的判例法;

对于酷刑行为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控诉、审讯、告发、诉讼、判刑、补偿和赔偿;

妨碍缔约国充分履行其按照《公约》所承担义务的任何困难。

第二部分委员会要求的额外资料

这一部分应当包括委员会要求的、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该国先前报告时没有提供的任何资料。如果缔约国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7条第2款随后以来文方式或提交增编报告供给上述资料,该缔约国不必重复此事。

第三部分遵行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这一部分应当就缔约国遵照委员会审议该国初期和定期报告后所作结论和建议采取的措施,提供资料。

第七章

儿童权利委员会

A. 初次报告 *

导言

1. 《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第1款规定:

“缔约国承担按下述办法,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它们为实现本公约确认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的进展情况的报告;

本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两年内;

此后每五年一次。”

2. 第44条第2条还规定,根据本条提交的报告应指明可能影响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履行程度的任何因素和困难。报告还应载有充分的资料,以使委员会全面了解本公约在该国的实施情况。

3. 委员会认为,编写提交委员会报告的过程是一项重要机会,可以全面审查为使国家法律和政策与《公约》相一致而采取的不同措施,而且密切注意在享有《公约》所载权利方面的进展。此外,这一过程应当鼓励和推动群众参加和公共监督政策政策。

4. 委员会认为,汇报过程使得缔约国重新肯定它们承诺尊重和保障对《公约》所载权利的奉行,并且成为在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建立有意义对话的主要渠道。

5. 缔约国报告的一般章节涉及不同国际人权文书的监督机构所关切的事项,应当按照“关于缔约国报告初期部分综合准则”予以编写。在编写缔约国有关实施《儿童权利公约》的初期报告时,应当遵照本准则行事。

6. 委员会有意拟订按照《公约》第44条第1(a)款编写于适当时提交的报告的准则。

7. 报告应当附有主要立法和其他案文的副本以及详细的统计资料和其中提到的指标,这些物事应该供给委员会成员使用。但是应当指出,为了节省起见,不翻译它们,也不复印作广泛分发。因此,当一项案文未予引用或附于报告之后,报告宜于包含足够的资料,而不必提到这些案文。

8. 《公约》的条款分为几节,对于《公约》所承认为权利给予同等的重视。

执行的一般措施

9. 本节要求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提供有关资料,特别是:

为协调国家法律政策与《公约》各项条款而采取的措施;

在国家和地方一级协调有关儿童的政策和监督《公约》的实施方面现有的或规划的机制。

10. 还要求缔约国叙述按照《公约》第42条已经采取或预见到的措施,以适当的积极手段,使成人和儿童都能普遍知晓本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11. 也要求缔约国叙述按照《公约》第44条第6款承诺的或预见的措施,向其本国广泛供应其报告。

儿童的定义

12. 本节要求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条,提供关于其法律及规章规定的儿童定义有关资料,特别要求缔约国提供达到成人年龄和由于不同原因所确定法定最低年龄的资料,尤其是关于:不须父母同意的法律或医疗咨询、义务教育的终止、非全时职业、全时职业危险性职业、性事同意、婚姻、志愿参军、征召入伍、志愿在法庭作证、自由被剥夺、监禁、饮用酒类或其他受控制物品。

一般原则

13. 针对下列各项目,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生效的或预见的主要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遇到的各种因素和困难,执行《公约》条款上取得的进展以及未来在执行上的优先次序和特定目标:

非歧视(第2条);

儿童的最大利益(第3条);

生命、存活与发展权(第6条);

尊重儿童的意见(第12条)。

14. 此外,鼓励缔约国针对在实施本准则其他章节所列条款上适用这些原则,提供有关资料。

公民权利和自由

15. 本节要求缔约国针对下列各项目,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生效的主要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遇到的各种因素和困难,执行《公约》有关条款上取得的进展以及未来在执行上的优先次序和特定目标:

姓名和国籍(第7条);

维护身份(第8条);

自由发表言论(第13条);

获得适当信息(第17条);

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第14条);

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第15条);

保护隐私(第16条);

有权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37条a款)。

家庭环境和其他照料

16. 本节要求缔约国针对下列各项目,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生效的主要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特别是其中如何反映“儿童最大利益”和“尊重儿童意见”等原则,遇到的各种因素和困难,执行《公约》有关条款上取得的进展以及未来在执行上的优先次序和特定目标:

双亲指导(第5条);

双亲责任(第18条第1-2款);

与父母分离(第9条);

家庭团聚(第10条);

追索儿童瞻养费(第27条第4款);

失掉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0条);

收养(第21条);

非法移转和不使返回(第11条);

凌辱和忽视(第19条)包括身心得以康复和重返社会(第39条);

对于安置的定期审查(第25条)。

17. 还有,要求缔约国就汇报期间下列按年龄组、性别、种族或民族背景与城乡环境细分的群体的每个群体每年的儿童数目提供资料:无家可归的儿童、收容于保护地点受凌辱和忽视的儿童、被认养的儿童、经由家庭收养的儿童、经由国家间收养程序进入该国的儿童和经由国家间收养程序离开该国的儿童。

18. 鼓励缔约国就本节所述儿童提供更多的相关统计资料和指标。

基本保健和福利

19. 本节要求缔约国针对下列各项目,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生效的主要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执行本领域政策的体制基层结构特别是监督策略和机制,遇到的各种因素和困难,执行《公约》有关条款上取得的进展:

存活与发展(第6条第2款);

残疾儿童(第23条);

健康与保健服务(第24条);

社会保险与托儿服务和设施(第26条,第18条第3款);

生活水平(第27条第1-3款)。

20. 除了本准则第9(b)段规定的资料,要求缔约国详细说明同政府的或非政府的地方及全国组织例如社会工作者机构,就执行《公约》本领域进行合作的性质和范围。鼓励缔约国就本节所述儿童提供更多的相关统计资料和指标。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21. 本节要求缔约国针对下列各项目,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生效的主要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执行本领域政策的体制基层结构特别是监督策略和机制,遇到的各种因素和困难,执行《公约》有关条款上取得的进展:

教育,包括职业训练和指导(第28条);

教育的目的(第29条);

休闲、娱乐和文化活动(第31条)。

22. 除了本准则第9(b)段规定的资料,要求缔约国详细说明同政府的或非政府的地方及全国组织例如社会工作者机构,就执行《公约》本领域进行合作的性质和范围。鼓励缔约国就本节所述儿童提供更多的相关统计资料和指标。

特别保护措施

23. 本节要求缔约国针对下列各项目,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生效的主要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遇到的各种因素和困难,执行《公约》有关条款上取得的进展以及未来在执行上的优先次序和特定目标:

处于紧急状态的儿童

难民儿童(第22条);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第38条),包括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第39条);

(b)与法律冲突情况下的儿童

青少年司法(第40条);

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包括任何方式的拘留、监禁或置于关押地点(第37条(b)、(c)、(d)等三款);

对青少年的判刑,特别是禁止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第37条(a)款);

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第39条);

(c)处于被剥削的儿童,包括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第39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第32条);

吸毒(第33条);

色情剥削和性侵犯(第34条);

其他形式的剥削(第36条);

买卖、贩运和诱拐(第35条);

(d)属于少数人或土著居民的儿童(第30条)。

24. 此外,鼓励缔约国提供有关第23款所述儿童的特定统计资料和指标。

B. 定期报告*

导言

1.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第1款,缔约国保证按下述办法,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委员会提交《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在本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两年内;

此后每五年一次。

报告应提供缔约国为落实《公约》所载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情况,并应表明影响《公约》义务履行程度的因素及其困难(如果有的话)。委员会在提供这些准则时,希望强调它对促进有效实施《公约》和对鼓励第45条所要求的国际合作所起的支持性作用。报告所载的资料应该充足,以使委员会能够全面了解有关国家实施《公约》的情况。

2. 委员会可按照《公约》第44条第4款要求缔约国进一步提供与《公约》实施情况有关的资料。

3. 委员会认为,编写报告,提交给委员会的进程是一次重要的机会,可借以全面审查为了将法律和政策与《公约》相协调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并监测在享受《公约》所载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这种活动应鼓励和推动大众参与和对政府政策的公开审查。

4. 委员会认为,提交报告的的进程需要缔约国重申它们对尊重和保证遵守《公约》所载权利的承诺,也可作为委员会与缔约国之间确立有意义对话的必要途径。

5. 《公约》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应提供报告所涉期间有关下列内容的资料:

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包括缔结和参加儿童权利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以及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适当时联邦和省级在立法和实践方面发生的变化,如:

协调和监测《公约》实施努力的机制和结构;

为实施《公约》而制定的总体或部门性政策、方案和服务。

享受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

全面落实《公约》所载权利时遇到的因素和困难以及克服这些因素和困难的步骤;

为进一步改进儿童权利的实现而设想的计划。

6. 定期报告应载有审议委员会对前次报告通过的最后意见的资料,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委员会查明的有关领域以及可能影响了落实这种意见和建议的困难;

作为对委员会审查了缔约国前一次报告后向缔约国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而采取的措施。在各项意见和建议方面应确定为实施而采取的步骤,应具体列明所采取的所有有关行动,包括在立法、政策、机制、结构和分配资源方面的行动;

可能影响落实这种意见和建议的困难;

为广泛传播前一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最后意见而采取的步骤。

7.报告应附带提供主要立法案文和司法决定、详细的统计资料、其中提到的指标以及有关研究。这些附带材料应提供给委员会委员。数量方面的资料应表明国家各地区之间、地区内,儿童群体之间的不同情况,并应包括:

儿童地位的变化;

按年龄、性别、区域、城/乡、社会和种族群体分列的变化情况;

社区为儿童服务的制度的变化;

对向儿童提供服务的部门的预算拨款和支出的变化;

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得到或提供的国际合作的程度的变化。

还应该指出,为了节省起见,不翻译这些文件,也不予以普遍印发。因此,如果报告本身没有实际引用或附上某一案文,报告应载有充分的资料,以便明确理解,而不必查阅这些案文。

8. 按照《公约》第44条第3款,缔约国若已向委员会提交全面的初次报告或者以前曾向委员会提供过详细资料,就无须在以后的报告中重复这种基本资料。但是,它应明确说出以前提交的资料,以供参考,并表明在报告所涉期间发生的变化。

9.在本准则中,《公约》的条款按组分类,以便有助于缔约国编写报告。这种办法反映了《公约》对儿童权利的整体观念:这些权利不可分割,相互关联,《公约》所承认的每一项权利都应得到同等重视。

10.缔约国报告就委员会所确定各节提供的资料,在内容方面应紧跟本准则。

一、实施的一般措施 ( 《公约》第 4 、 42 条和第 44 条第 6 款 )

见上文第8段

11.世界人权会议鼓励各国考虑审查它们作出的任何保留,以便撤消这种保留(见A/CONF.157/23,第二部分,第5和第46段),本着这种精神,请表明政府认为有必要维持它的保留,还是打算撤消这种保留。

12.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有关为了使国内立法和实践充分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而采取的措施方面的资料,同时提供下列细节:

为保证符合《公约》而对国内立法做的综合审查;

通过的新法律或新法典,以及为保证《公约》的实施对国内立法做的修正。

13.请表明《公约》在国内法的地位:

宪法或其他国内立法对《公约》所载权利的承认情况;

法庭是否能够直接援引,国家当局是否能够适用《公约》的规定;

不与国内立法相抵触。

14.按照《公约》第41条,请表明国内立法中更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的规定。

15.请提供运用《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的司法决定方面的资料。

16.请提供有关对侵犯《公约》所承认权利的现行补救措施方面的资料。

17.请表明为根据《公约》通过综合性全国儿童战略而采取或设想采取的任何步骤,诸如有关儿童权利的全国行动计划以及确立的有关目标。

18.请提供资料,说明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如相关的话,在联邦和省级为保证实施《公约》,协调儿童政策和监测取得的进展而正在运行或计划确立的机制,包括下列方面的资料:

主管《公约》所涉领域的政府部门,为保证有效协调这些部门的活动以及监测它们所取得的进展而采取的步骤;

为有效保证中央、地区和地方当局之间,如相关的话,联邦和省当局之间协调活动而采取的步骤;

为增进儿童权利和监测实施情况而设立的任何政府机构,它们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如何;

为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而建立的任何独立机构,如监察专员或特派员;

为保证系统收集儿童及其基本权利方面的数据以及评估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如相关的话,联邦和省各级的当前趋势而采取的措施,为建立查明和收集有关指标、统计资料、有关研究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将其作为儿童权利领域决策的基础而采取的步骤;

为保证定期评估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如适当的话,联邦和省各级在实施《公约》方面的进展而采取的步骤,包括政府定期编写报告提交国会。

19.请表明与民间团体(如专业团体、非政府组织)及为评估取得的进展而建立的机制合作采取的主动行动。

20.请利用指示数,必要时利用目标数字,表明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如相关的话,联邦和省各级为保证在现有资源内所能落实儿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

为保证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之间的协调而采取的步骤;

中央、地区和地方各级,如相关的话,联邦和省各级的预算中专门用于儿童的社会支出,包括卫生、福利和教育方面的支出的份额;

报告所涉期间的预算趋势;

使用于儿童的金额和份额能够明确确定的预算分析安排;

为保证国家、地区和地方的所有主管当局在预算决定中以儿童最大利益为主导,并评估它们的决策中对儿童的重视情况而采取的步骤;

为保证在提供社会服务方面消除不同区域和儿童群体之间的差距而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儿童,特别是属于地位最不利群体的儿童免受经济政策的不利影响,包括社会部门减少预算拨款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21. 请表明涉及与缔约国有关的国际合作,促进《公约》实施的程度,其中包括促进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落实。请表明多边和双边各级国际援助中拨给儿童方案和增进他们的权利的份额,适当时表明从区域和国际金融机构收到的援助。在这方面,还请表明报告所涉期间政府预算总额中提供给国际合作的百分比,以及这种合作分别分配给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社会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百分比。请进一步表明作为《世界社会发展问题首脑会议宣言和行动纲领》后续行动而采取的任何有关措施。

22. 此外,请各国说明以适当积极的手段,使成人和儿童都能普遍知晓《公约》的原则和规定而根据《公约》第42条采取的或预期采取措施。在这方面,报告还应表明:

《公约》译成国家、地区、少数民族和土著语言的程度。在这方面,应表明报告所涉期间《公约》译成的语言数量和译成少数民族语言的份数;

《公约》是否被译成有关国家较大的难民和移民群体所说的语言并按这些语言发行;

为出版《公约》和普遍认识到《公约》的原则和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在这方面,应表明在报告所涉期间举行的会议(如国会或政府会议、讲习班、研讨会等)的数量、广播电视播放的节目数量以及解释《儿童权利公约》的出版物数量;

为使儿童广为知晓《公约》而采取的具体步骤,它在学校课程中的反映程度以及在父母教育工作中的考虑程度。应表明报告所涉期间在教育系统和向广大公众分发的《公约》份数;

为向政府官员提供《公约》方面的教育以及培训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如教师、执法官员,包括警察、移民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国防部队、医生、卫生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等而采取的措施;

《公约》的原则和规定被列入专业培训课程和行为守则或规章的程度;

为通过大众媒介以及宣传和出版机构促进对《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的了解而采取的步骤;

非政府组织参与《公约》的提高认识和倡议活动的情况以及对这些活动提供的支持。在这方面应表明在报告所涉期间参加这种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数量;

儿童参加这些活动的情况。

23. 还请各国描述根据第44条第6款采取或预期采取的措施,向其本国的公众广泛供应其报告,请表明:

编写这份报告的进程,特别是中央、地区和地方各级,适当时联邦和省各级政府部门参加的程度以及非政府组织参加的程度。还应表明参加编写报告的非政府组织数目;

为以国家、地方、少数民族和土著语言出版、翻译和发行报告而采取的步骤。应表明报告所涉期间举行的会议(如国会和政府会议、讲习班、研讨会等)的次数、广播电视播放的节目数量、解释报告的出版物数量以及参与这种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数量;

为保证广为分发和审议委员会的简要记录和对缔约国报告的最后意见而采取或预期采取的措施,包括国会听证会或媒介报道。请表明报告所涉期间为出版前一次报告的最后意见和简要记录而从事的活动,包括举行的会议(国会或政府会议、讲习班、研讨会等)数量、广播电台播放的节目数量、解释最后意见和简要记录的出版物数量以及参加这些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数量。

二、儿 童 的 定 义 ( 第 1 条 )

见上文第8段

24. 在这一节下,请缔约国提供有关《公约》第1条方面的资料,包括:

国内立法与《公约》的儿童定义方面的差别;

国内立法对下列情况规定的最低合法年龄:

未经父母同意的法律和医疗咨询;

未经父母同意的医疗或手术;

停止义务教育;

被招工,包括危险性工作、部分时间和全日制工作;

结婚;

同意性交;

自愿参军;

强制征兵入伍;

参加敌对行动;

刑事责任;

包括通过主要在司法领域的逮捕和监禁在内的剥夺自由、寻求庇护以及将儿童安置于福利院和保健院;

死刑和终身监禁;

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

未经父母同意向法院或其他有关当局提出起诉或要求纠正;

参加影响儿童的行政和司法程序;

表示同意改变身份,包括改变姓名、家庭关系、收养、监护等;

获得有关生物学上的家庭的情况;

继承、举行财产交易的法律行为能力;

创建或参加协会;

选择宗教或参加宗教学校教育;

喝酒和消费其他受管制的物质;

最低就业年龄如何与完成义务教育年龄联系起来,它是如何影响儿童教育权的,是如何考虑有关国际文书的;

如果立法对男女儿童有区别,包括婚姻和同意性交方面的区别,考虑《公约》第2条的程度如何;

如果刑法采用发育标准,这一规定区别地适用于男女儿童的程度,是否考虑了《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三、一 般 原 则

见上文第4段

A. 不歧视(第2条)

25. 报告应表明宪法或国内立法是否专门为儿童列入了不歧视原则,并将其作为一项有约束力的原则;这种立法规定是否反映了《公约》第2条所列的所有可能发生的歧视原因。报告还应表明为保证国家管辖范围内每个儿童,包括非本国国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而采取的措施。

26. 应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在立法和实践中预防和处理歧视问题,包括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身或其他身份而引起的歧视所采取的步骤。

27. 请表明为缩小经济、社会、和地理差距,包括城乡差距,为防止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儿童群体,包括对属于少数或土著社区的儿童、残疾儿童、非婚生儿童、非本国籍儿童、移徙儿童、流离失所儿童、难民或寻求庇护儿童以及生活/或工作于街头的儿童的歧视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28.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消除对女孩的歧视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必要时表明作为第四次世界妇女问题会议的后续行动而采取的措施。

29. 请表明为收集上述各儿童群体的分类资料而采取的措施。

30. 为防止和消除对儿童的不良态度和偏见,以免助长社会或族裔紧张关系、种族主义和仇外情绪而采取了何种措施?

31. 还应提供资料说明根据第2条第2款为保证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之于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而采取的措施。

32. 请表明在实施第2条的规定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计划,以及对预防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因消极的传统习俗而产生的歧视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作的评估。

B. 儿童的最大利益(第3条)

33. 报告应表明,宪法和有关国内立法和条例是否反应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以及涉及儿童的所有行动优先考虑这一原则的必要性。

34. 请提供资料,说明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以及公私社会福利机构对这一原则的考虑情况。

35. 请提供资料,说明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以及在下列领域是如何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的:

预算拨款,包括中央、地区和地方各级,适当时联邦和省各级以及政府部门内的预算拨款;

计划和发展政策,包括住房、运输和环境政策;

收养;

移民、寻求庇护和难民程序;

少年司法管理;

将儿童安置于机构和机构对儿童的照料;

社会保障。

36. 应列入一些资料,说明根据第3条第2款为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立法和行政措施。

37. 还应提供资料,说明根据第3条第3款为制订负责照料和保护儿童的所有公私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的适当标准,保证它们遵守这些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等方面的标准而采取的步骤。

38. 请根据为保证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而采取的立法和行政措施,表明在这方面还存在的主要问题。

39. 请表明采取何种方式将“儿童的最大利益”纳入对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中。

C. 生命、存活与发展权(第6条)

40. 请叙述为保证儿童的生命权,创造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包括生理、智力、精神、道德、心理和社会方面符合人的尊严的发展,以及培养儿童在自由社会中有个性地生活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41. 还应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儿童死亡和死亡原因的登记,适当时对死亡作调查和提出报告而采取的措施,以及为防止儿童自杀和监测自杀率,保证各年龄阶段的儿童,包括青少年的存活,防止这一群体特别容易遭受的危险(如性传染疾病、街头暴力)而采取的措施。请提供有关的分类数据,包括儿童自杀人数的数据。

D. 尊重儿童的意见(第12条)

42. 报告应表明是如何将儿童对影响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和对这些意见给予适当重视的规定列入立法的。

43.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儿童以符合其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发表意见的权利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如下方面:

家庭生活

学校生活

少年司法管理

在机构和其他照料形式中的安置和生活

寻求庇护程序。

44. 请表明在影响儿童本人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听取儿童的意见而向儿童提供的机会以及儿童可直接或通过一名代理或某一适当的机构参加诉讼的情况(亦见上文第34段)。

45. 请提供资料,说明儿童有权参加决策的任何机构或事件,如学校或当地议会。

46, 请表明采取了何种措施提高家庭和公众对鼓励儿童行使发表意见权的必要性的认识,培训鼓励儿童这样做的儿童工作专业人员,以及适当重视儿童的意见等。应表明对下列工作人员提供的儿童发展课程的小时数:

一般法官;

家庭法院法官;

少年法院法官;

监护官;

警察;

狱官;

教师;

卫生工作者;

其他专业人员。

47. 还应表明在下列机构的课程中列入有关《公约》的课程的数量:

法学院;

教师培训学校;

医学院和医科大学;

护士学校;

社会工作学校;

心理学系;

社会学系。

48. 请表明法律规定以及政策或司法决定中是如何考虑通过舆论、协商和对申诉作评定后获得的儿童的意见的。

四、公民权利和自由 (第7、8、13-17和37(a)条)

见上文第4段

49. 在这一节下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法律,特别是有关儿童的法律承认《公约》所载的儿童公民权和自由,特别是第7、8、13-17和37(a)条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并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适当时在联邦和省各级切实实施,包括行政和司法机构切实实施而采取的措施。

A. 姓名和国籍(第7条)

50. 请表明为保证每一位儿童在出生后立即登记而采取或设想采取的措施。还请表明为防止儿童出生后未予立即登记而采取的步骤,包括针对主要在农村或边远地区可能存在的社会或文化障碍以及游牧群体、流离失所者、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方面所采取的步骤。

51.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使公众舆论认识到儿童出生登记的必要性以及向登记人员提供充分培训而采取的措施。

52. 还请提供资料,说明出生登记所列儿童身份的内容以及为防止对儿童的任何污辱或歧视而采取的措施。

53. 请表明为保证儿童知道父母是谁和得到父母照料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54. 请提供资料,根据第7条第2款说明为保证儿童获得国籍的权利,特别是针对否则儿童将无国籍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还应提到对非婚生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落实这种权利的情况。请表明获得国籍所适用的标准以及儿童是否能够获得父母双方的国籍。

B. 维护身份(第8条)

55. 请表明为维护儿童的身份和防止任何非法干预而采取的措施。如有儿童被非法剥夺其身份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要素,缔约国还应表明为向儿童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并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而采取的措施。

C. 自由言论(第13条)

56.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儿童的自由言论权,包括不管国界,征求、获得和传送信息和意见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报告还应表明实施这项权利时根据第13条第2款所受的限制。

D. 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第14条)

57. 请提供资料,说明儿童行使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的情况以及考虑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程度。

58. 请表明为保证儿童自由表达其宗教或信仰,包括少数人或土著群体的宗教或信仰而采取的措施。还应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尊重儿童对公立学校或公共机构的宗教教学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这种自由根据第14条第3款可能受到的任何限制。

E. 结社及和平集会的自由(第15条)

59. 请表明为保证儿童结社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为创造儿童能够建立或参加社团的条件而颁布的具体立法。还请表明按照第15条第2款对行使这些权利施加的限制。还应提供资料,说明现有儿童社团的情况及其对增进儿童权利所起的作用。

F. 保护隐私(第16条)

60. 请表明为预防对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任意或非法干涉以及对其荣誉和名誉的攻击而采取的措施。请提供资料,说明法律针对这种干涉或攻击所提供的保护以及向儿童提供的补救措施。还应提供资料,说明对安置在公共机构治疗、照料或保护的儿童,包括在司法或行政程序过程中的儿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G. 获得适当信息(第17条)

61.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儿童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旨在促进儿童的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而采取的措施。还请表明为鼓励下列活动而采取的措施:

制作和发行儿童书籍,大众传播媒介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同时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

在编制、交流和散播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这种信息和资料方面,本着《公约》第29条的精神,在教育的目的方面实行国际合作,包括为此而缔结的任何国际协定;

根据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订适当准则,保护儿童不受有害于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不让他们接触有害的大众媒介。

H. 有权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37(a)条)

62. 请表明对儿童的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是否受到刑法的惩处,是否制订了申诉程序,儿童是否可以得到补救措施。还请提供资料,说明:

为防止对儿童的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发起的提高认识运动;

特别是从事儿童工作的机构、服务部门和设施为防止任何形式的虐待而对工作人员开展的教育和培训活动;

儿童受这种行为之害的案件;

为防止犯罪者不受惩罚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对这种案件进行调查和惩罚责任者;

为保证受酷刑或虐待的儿童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而采取的措施;

建立的独立监测制度。

五、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第39条)

见上文第4段

A. 父母的指导(第5条)

63. 请提供资料,说明社会内部家庭结构的情况并表明为保证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便对儿童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引导而采取的措施,还要表明这种指导和引导是如何与儿童不同阶段的接受能力保持一致的。

64. 请表明现有的家庭咨询服务或父母教育方案以及对父母儿童在家庭生活中儿童权利的提高认识运动和向有关的专业团体(如社会工作者)提供的培训活动,并表明是否对这些工作的效果作了评估。还请表明有关儿童发展和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知识和资料是如何向父母或其他对儿童负责的人员转达的。

65. 还应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遵守《公约》的原则,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权而采取的措施,并说明落实第5条所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以及使用的指标。

B. 父母责任(第18条第1-2款)

66. 请提供资料,说明法律对父母责任的考虑,包括确认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以及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还表明是如何考虑《公约》规定的不歧视、尊重儿童意见和儿童尽最大限度的发展等原则的。

67.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对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育儿责任提供适当协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为照料儿童而建立的机构、设施和服务。还应提供资料,说明为单亲家庭的儿童和属于地位最不利的群体的儿童,包括生活赤贫的儿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68. 还应提供有关的分类资料(如按性别、年龄、地区、城乡、社会和族裔出身),说明(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或适当时联邦和省各级)儿童受益于上述措施和分配给他们的资源的情况。还应提供资料,说明落实第18条所取得进展和遇到的困难以及为今后制订的目标。

C. 与父母分离(第9条)

69. 请表明为保证除了对儿童的最大利益有必要的情况外,如对儿童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点等情况,不使儿童与父母分离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立法和司法措施。请确定对这些决定予以干预的主管当局、适用法和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的作用。

70.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根据第9条第2款给予所有有关方面,包括儿童,参加诉讼并阐明自己意见的机会而采取的措施。

71. 请表明为保证除违反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外,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请进一步表明在这方面考虑儿童意见的程度。

72. 请表明根据第9条第4款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是为了保证如果儿童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是因国家采取的行动所致,则按请求将该等家庭成员下落的基本情况告知儿童、父母或适当时告知另一家庭成员,除非提供这类情况会有损儿童的福祉。还请表明为保证提出这种要求不对有关人员带来不利后果而采取的措施。

73. 涉及拘留、监禁、流放、驱逐或死亡时,除其他外应提供有关的分项资料(如年龄、性别、民族、族裔和社会出身方面的资料),同时应评估执行第9条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D. 家人团聚(第10条)

74. 请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办理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并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75. 还请说明如何依据《公约》,特别是依据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以及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的一般原则来审查这些申请,包括涉及无人伴随儿童和寻求避难儿童的申请。还应提供分项资料,如按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一一列出。

76.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其父母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还应说明任何例外及其与《公约》的规定和原则不相符合的地方。

77. 应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缔约国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应说明对离开本国的权利施加了哪些限制,法律如何规定出于对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众健康或道德、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之必要而实行的限制,以及这些限制与《公约》承认的其他权利包括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生命权、确保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尊重儿童的意见的原则保持一致的程度。

78. 还应说明执行第10条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E. 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其返回本国(第11条)

79. 请说明以下情况:

防止和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其返回本国的措施,包括立法、行政或司法措施以及监测这类情势的机制;

缔约国缔结的或可能已加入的关于这一议题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其产生的影响;

制止这类情况所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困难,以及关于所涉儿童的资料,如关于性别、年龄、国籍、居住地、家庭状况和与非法转移者的关系的资料。

F. 追索儿童的赡养费(第27条第4款)

80.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或制订了哪些机制或方案,以向在本国境内或境外的儿童父母或其他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追索儿童的赡养费,包括向分居或离异的父母进行追索。还应说明: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在父母或其他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不支付赡养费的情况下儿童得到赡养;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公约》的一般性原则,如不歧视、儿童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以及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的原则得到尊重;

可能影响追索儿童赡养费(如缺少出生证)或执行赡养义务决定的因素和困难;

缔约国缔结的和可能已加入的国际协定,以及做出的其他有关安排;

这一方面的有关分项资料,如儿童性别、年龄、民族和出生地以及其父母或对其负有经济责任的个人的资料。

G. 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0条)

81.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

对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给予特别保护和援助;

对这类儿童给予其他方式的照顾,指出这类照顾的形式(如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儿机构中);

只有实际必要时才能使用将儿童安置在适当机构这一手段;

监测以其他方式照顾的儿童的境况;

遵守《公约》的一般原则,如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的原则;

82. 报告还应说明考虑这些解决办法时如何适当注意必须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并适当注意儿童的民族、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应列出关于所有这些措施所涉儿童的分项资料,如性别、年龄、民族、社会出身或族裔、语言、宗教以及所采取的其他照顾措施的性质的资料。

83. 报告还应说明执行该条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以及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H. 收 养(第11条)

84.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措施,以确保在承认和/或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还应说明以下情况:

有权批准儿童收养的主管当局;

判定收养所依据的可适用法律和程序以及有关可靠的资料;

认为准许收养必须具备的有关儿童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的情况;

有关人员的参与情况,需要其知情同意以及提出必要劝告包括允许考虑其他办法和收养后果的始末,确保儿童参与和其意见得到适当重视的程度;

现有保护儿童的保障措施,包括已设立的监督机制;

收养对儿童权利的影响,特别是对其公民权利包括儿童身份和知道自己亲生父母的权利的影响。

85. 关于跨国收养,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

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的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跨国收养可视为照料儿童的一个替代办法;

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

跨国收养的安排不致使所涉人士获得不正当的财务收益;

建立适当的机制来监督儿童的境况,包括跟踪其跨国收养安排,使儿童的最大利益成首要考虑。

86. 报告应说明:

缔约国为促进第21条目标而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安排或协议(如1993年5月《海牙保护儿童和跨国收养合作公约》);

在这一范围内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由主管当局或机构负责安排儿童在另一国安置的事宜;

关于跨国收养所涉儿童的分项资料,包括年龄、性别、儿童状况、儿童原有和收养家庭状况,以及原籍国和收养国的资料;

执行第21条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I. 定期审查安置情况(第25条)

87.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措施,以确认主管当局为照料、保护或治疗儿童身心健康的目的而安置的儿童有权得到关于在公共和私营机构、服务部门和设施接受治疗以及所有其他与其安置有关的情况的定期审查。

88. 还应提供下列方面的资料:

主管这些事宜的机构,包括设立的任何适当的独立机构;

决定为了儿童的照料、保护和治疗而安置儿童时应考虑的情况;

对所进行的安置和治疗的审查次数;

如何确保遵守《公约》的规定和原则,包括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尊重儿童的意见的原则;

关于所涉儿童的有关资料,包括处于被遗弃、残疾、寻求庇护和避难以及与法律相冲突境况下的儿童(包括无人伴随儿童)的资料,按儿童的年龄、性别、民族、族裔和社会出身、家庭状况和居住地以及安置期限和审查次数加以列出;

执行第25条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J. 虐待和忽视(第19条),包括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第39条)

89. 请说明根据第19条采取了哪些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报告应特别说明:

立法(《刑法》和/或《家庭法》)是否禁止在家庭内、收养或其他形式照料场所以及刑事机构和学校等公共或私营机构发生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包括体罚、故意侮辱、伤害、虐待、忽视或剥削;

第19条所要求的其他保护儿童的现行法律保障;

是否打算设立申诉程序,儿童是否可直接或通过代理人提出申诉,是否有补救措施(如赔偿);

按第19条的要求制订了哪些程序,以便在儿童需要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摧残、虐待或忽视时主管当局加以干预;

采取了哪些教育和其他措施,以促进用积极和非暴力形式教育、照料和治疗儿童;

为防止暴力、虐待或忽视以及加强儿童保护制度开展了哪些新闻和提高意识运动;

建立了哪些机制,以监测第19条提到的包括在家庭以及福利、教育或刑事性质的其他照料机构的各种形式的暴力、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促成这些情况的社会和其他因素,以及对所采取措施的效力进行的评价;在这方面,应提供关于所涉儿童的分项资料,包括年龄、性别、家庭状况、农村/城市、社会出身和族裔方面的资料。

90. 关于第19条第2款,报告还应说明:

采取了哪些有效程序,以建立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支助的社会方案,包括康复机制;

其他的预防形式;

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以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第19条提及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进行司法干预;

是否存在照料和治疗儿童人员的专业团体(如教师、医生团体等)的法定报告制度;

是否存在向遭受第19条提到的暴力、虐待或忽视或任何其他形式待遇的儿童提供帮助的保密热线、建议或咨询服务;

对有关专业人员的特殊培训(另见以上第34段)。

91. 请说明根据第39条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遭受第19条所述任何形式的忽视、剥削或虐待的儿童在有利于其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身心得到康复并重返社会。还应说明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92. 报告还应说明执行这些条款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六.基本保健和福利 ( 第 6 条、第 18 条第 3 款、 第 23 条、第 24 条、第 26 条、 第 27 条第 1 至第 3 款 )

见以上第8段。

A. 残疾儿童(第23条)

93. 请说明身心有残疾儿童的境况,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

残疾儿童能在确保其尊严和自立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

残疾儿童不受任何歧视地享受其权利,避免和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歧视态度;

促进残疾儿童对社区的积极参与;

残疾儿童能有效地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康复服务、就业准备和娱乐机会,其方式应有助于该儿童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发展,包括其文化和精神方面的发展;

考虑各机构、服务部门和设施,包括教育系统同时接纳残疾儿童和非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有权接受特别照顾,采取措施在现有资源的范围内,斟酌儿童的情况和儿童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情况,向合格儿童和负责照料该儿童的人提供援助;

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到儿童父母或其他照料该儿童的人的经济情况,免费提供援助。

有效评价残疾儿童的情况,包括制订确定和跟踪残疾儿童的制度,建立适当的监测机制,评估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困难以及未来的目标;

对负责照料残疾儿童的人,包括家庭和社区一级的人员和有关机构内的人员进行培训,包括特别培训;

本着国际合作精神,在预防保健以及残疾儿童的医疗、心理治疗和功能治疗领域促进交换适当资料,包括散播和获得有关康复教育方法和职业服务方面的资料。还应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使《公约》缔约国能够在这些领域提高其能力和技术并扩大其经验,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有关残疾儿童的情况,包括残疾类别,所提供援助的范围,现有方案和服务如教育、培训、照料、康复、就业和娱乐,拨付的财政和其他资源,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按性别、年龄、农村/城市、社会出身和族裔分别列出。

B. 保健和保健服务(第24条)

94. 请说明根据第6条和第24条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便:

确认和确保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

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

确保尊重《公约》的一般原则,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和最大限度地存活和发展的原则。

95. 报告应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认明自缔约国提交上次报告以来发生的变化和这些变化对儿童生活的影响,以及提出评估执行这一权利所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未来目标所使用的指标,特别是评估儿童死亡率和发病率、服务覆盖范围、数据收集、政策和立法、预算分配(包括一般预算)、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和国际援助的指标。

96.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便:

降低婴幼儿死亡率,指出平均比率和有关分项数据,包括性别、年龄、地区、农村和城市、族裔和社会出身方面的数据;

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侧重发展初级保健,包括:

使普通和初级医疗保健服务设施分布于农村和城市,对预防和治疗保健加以平衡;

提供关于儿童获得和享受医疗援助和保健的资料以及关于现有差距的资料,包括性别、年龄、族裔和社会出身、减少现有差别措施的资料;

确保普遍免疫制度而采取的措施。

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并考虑到环境退化和污染的危险和风险;报告应说明总体情况、现有差别和困难,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包括未来行动的重点。还应按性别、年龄、地区、农村/城市、社会出身和族裔列出以下资料:

出生时体重低儿童所占的比例;

最常见疾病的性质和范围及其对儿童的影响;

受营养不良包括长期或严重营养不良及缺乏清洁饮用水影响的儿童所占的比例;

可得到足够营养食品的儿童的情况;

环境污染的危险及防止和消除污染的措施。

确保母亲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保健,说明所提供的保健服务的性质(包括有关资料),保健的范围、死亡率及其主要病因(平均并按年龄、性别、城市/农村、社会出身和族裔分别列出),获得和享受产前和产后医疗保健、训练有素人员的检查及医院治疗和接生的妇女所占的比例;

确保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优点、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这些基本知识;在这方面,还应说明以下情况:

向一般民众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提供基本知识、信息和支持的运动、方案、服务和战略以及其他有关机制;

所使用的手段,特别是涉及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优点、防止意外事故方面的手段;

现有的安全卫生情况;

增加粮食生产以确保家庭粮食安全的措施;

改进保健人员培训和教育制度的措施;

分项资料,包括年龄、性别、地区、农村/城市、社会出身和族裔方面的资料;

发展预防保健、对父母的指导以及计划生育教育和服务;在这方面,报告还应说明以下情况:

所制订的政策和方案,以及现有的服务;

所覆盖的人口,包括农村和城市地区,按年龄、性别、社会出身和族裔列出;

避免早孕和照顾青少年具体情况的措施,包括提供适当的资料和咨询;

教育系统包括学校课程在这方面的作用;

按年龄、地区、农村/城市、社会出身和族裔列出儿童怀孕情况的资料。

97. 说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病率,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在一般民众、高危特别群体和儿童中间进行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预防宣传和教育,并请说明:

为防止艾滋病毒感染制订了哪些方案和战略;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评估一般人口和儿童中艾滋病毒的感染率和艾滋病的发病率,并按年龄、性别、农村/城市分别列出;

儿童和父母中间感染艾滋病毒和患艾滋病者的治疗和管理,全国包括城市和农村的覆盖程度;

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因父母患艾滋病而沦为孤儿的儿童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援助;

采取了哪些活动、方案、战略和其他有关措施,以防止和消除对感染艾滋病毒和患有艾滋病儿童或对其父母或家庭成员受到感染的儿童的歧视态度。

98. 请说明根据第24条第3款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废除对儿童特别是对女孩健康有害或以其他方式违反《公约》原则和规定的传统习俗(如女性外阴残割和强迫婚姻)。报告还应说明对社会中持续存在的有害儿童权利的传统习俗的评估情况。

99. 还应说明根据第24条第4款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促进和鼓励国际合作,以期逐步充分实现本条所确认的权利。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报告还应说明在国际合作的范围内包括在双边和区域一级实施了哪些活动和方案、所针对的领域、所确定的目标群体、提供和/或收到的财政援助、考虑的优先项目,以及对所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问题的评价。应酌情提及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C.社会保障和儿童保健的服务及设施(第26条和第18条第3款)

100. 关于第26条,请说明以下情况: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认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根据国内法律采取了哪些必要措施充分实现这一权利;

提供福利时如何酌情考虑儿童及负有赡养儿童义务的人的经济情况和环境,以及与儿童提出或代其提出的福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方面因素。

101. 报告应说明与执行这一权利有关的法律规定、允许儿童本人直接或通过代表申请社会保障措施的条件、给予福利时考虑的标准,以及关于这些措施覆盖范围和所涉财政问题的分项资料,按年龄、性别、每家子女的数目、父母的社会状况、单身母亲的境况、社会保障与失业的关系等分别列出。

102. 请说明根据《公约》第18条第3款、并参照《公约》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工作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儿童保健服务和设施。在这方面,报告还应说明承认这一权利和确保其实施的法律、这些服务和设施在城市和农村覆盖的范围、它们所涉的财政问题,以及受益于这些措施的儿童情况,按年龄、性别、民族、社会出身和族裔分别列出。

103. 报告还应说明执行这些权利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以及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D. 生活水准(第27条第1、2、3款)

104. 请说明以下情况:

采取了那些措施,以承认和确保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

使用了哪些有关指数来评估适当的生活水平和儿童中享有适当生活水平的情况,按性别、年龄、地区、农村/城市、社会出身、族裔和家庭状况分别列出;

制订了哪些标准来评估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提供儿童发展所需要的生活条件的能力和经济境况,并说明这些条件;

缔约国按照本国条件并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了哪些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此项权利,包括所提供援助的性质、所涉预算问题、与生活费用的关系、对人口的影响,可能时按地区、农村和城市、性别、社会出身和族裔分项列出有关资料;

采取了哪些措施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支助方案,特别是在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还应说明这类援助和方案的性质和所针对的人口,按性别、年龄、农村/城市、社会出身和族裔、拨付预算的比例、覆盖的范围、确定的优先事项和目标分别列出;

在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通过《宣言和行动计划》后采取了哪些有关措施。

105. 报告还应说明执行这些权利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七.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 ( 第 28 条、 第 29 条和第 31 条 )

见以上第4段。

A.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28条)

106.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立法、行政和预算性质的措施,来确认和确保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并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

107. 在这方面,报告还应说明: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公约》一般原则,即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以及不歧视,包括缩小现有差距的原则得到尊重;

为儿童事务和各级教育拨付的总预算(中央、地区和地方,有些地方为联邦和省)所占的比例;

如何考虑家庭为儿童教育承担的实际费用和所提供的有关支助;

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儿童可以以当地语言、土著语言或少数民族语言接受教育;

建立了哪些机制以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女孩、有特别需要的儿童、处境特别困难的儿童能够接受适合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的高质量教育;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学校有足够的教师、提高教师的能力以及确保和评估教师的质量;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提供足够的教育设施,供所有儿童使用;

18岁以下或以上人口的文盲率和识字班的入学率,按年龄、性别、地区、农村/城市、社会出身和族裔分别列出;

任何非正规教育系统;

国家向年幼儿童特别是向社会贫困群体中年幼儿童提供早期培养和教育服务的制度或重大倡议;

教育系统发生的变化(包括立法、政策、设施、预算分配、教育质量、招生、辍学和文盲方面的变化);

设立的监督机制、遇到的因素和困难以及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有关儿童的其他分项数据,包括教育成果的数据,按性别、年龄、地区、农村/城市、民族、族裔和社会出身分别列出。

108. 报告还应说明为以下目的采取的特别措施:

向所有人特别是儿童提供义务和免费初级教育,指出小学入学的最低年龄、义务教育的最低和最高年龄、入学后完成小学教育儿童所占的比例,以及按年龄、性别、地区、城市/农村、民族、社会出身和族裔、服务的覆盖范围和预算拨款列出有关分项数据;

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便:

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列出有关分项数据,包括性别、年龄、地区、农村/城市、民族、社会出身和族裔、覆盖范围和预算拨款方面的数据;

实行免费中学教育,向贫困的学生提供资助,说明有关儿童的情况,列出有关性别、年龄、地区、农村/城市、民族、社会出身和族裔、为此目的拨出的预算的数据;

使所有的人依据能力取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还应按年龄、性别、民族、社会出身和族裔列出接受高等教育人口的比例;

向所有儿童提供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应说明这类资料和指导的形式、评估其效力所使用的机制、为此目的拨付的预算,并按年龄、性别、地区、城市/农村、社会出身和族裔列出有关分项资料;

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包括研究、评估这一情况的机制、鼓励入学的措施、正常出勤率和学校保持率以及向离开学校学生提供的其他选择,按年龄、性别、地区、城市/农村、社会出身和族裔列出其他有关资料。

109. 报告还应说明无权享有受教育权利的任何种类和群体儿童的情况,以及这些儿童暂时或永久离开学校的原因(如残疾、被剥夺自由、怀孕、艾滋病毒感染/患艾滋病),包括为解决这类问题和提出其他教育办法而做出的安排。应按年龄、性别、地区、城市/农村、社会出身和族裔列出分项资料。

110. 请说明根据第28条第2款采取了哪些适当措施,以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并请说明:

适用于公立和私立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这些法律禁止所有形式暴力包括体罚,还禁止不符合儿童尊严和违背《公约》规定如第19条、第29条和第37条A款规定、特别是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尊重儿童意见等一般原则的其他纪律措施;

监测学校纪律执行的制度,以及报告和申诉的机制;

为此目的设立的独立机制;

规定儿童有机会参加与其有关的教育事宜如选择学校、学校排斥的行政和司法诉讼的法律。

111. 关于第28条第3款,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促进和鼓励有关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着眼于:

在全世界消灭愚昧和文盲;

便利获得科技知识和现代教学方法;

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112. 报告还应说明所开展的活动和实施的方案包括双边和区域一级的活动和方案、确定的目标群体(按年龄、性别、民族、社会出身和族裔列出)、提供和/收到的资助、确定的优先事项、对第29条所述教育目标的考虑,以及对取得进展和遇到困难的评价。还应酌情提及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情况。

B.教育目标(第29条)

113.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立法、行政、教育和其他措施,以确保缔约国制订的教育目标符合本条的规定,特别是以下方面的规定:

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说明人权特别是儿童权利议题是否纳入了所有儿童的学校课程,在学校生活中是否得到了宣传;

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114. 报告还应说明:

如何培养教师将教学引向这些目标;

修订学校政策和课程,以在各级教育中体现第29条确定的目标;

实施的有关方案和使用的有关材料;

推动儿童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启发;

努力使学校的组织与《公约》的原则相一致,即在学校内创立机构,改进儿童对所有影响其教育和福利的决定的参与。

115. 请说明根据第29条第2款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尊重个人和团体建立和指导教育机构的自由,须始终遵守本条第1款载列的原则,并遵守在这类机构中实行的教育应符合国家可能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的要求。

116. 报告还应说明为以下目的建立了哪些适当的机构,以:

确保《公约》提出的教育目标在这些机构中得到尊重;

确保遵守《公约》的一般原则,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的原则;

确保所有这类机构按主管当局建立的标准,特别是按安全、保健、工作人员人数和适应能力,以及有效的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开展工作。

117. 报告还应进一步说明执行该条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未来订立的目标。

C. 闲暇、娱乐和文化活动(第31条)

118.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承认和保证儿童的以下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立法措施:

休息和闲暇;

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

自由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

119. 在此方面,报告还应当说明:

分配给儿童的有关总预算的比例(在中央、地区、地方三级,以及相关时在联邦和省两级);

在国家、地区或地方三级以及相关时在联邦和省两级制订和提供的文化、艺术、娱乐和闲暇活动、方案或运动,以确保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对这一权利的享有;

享有第31条所承认的权利与享有《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例如教育权之间的关系;

保证遵守《公约》一般原则的情况,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和生命权、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

所涉儿童的有关数据,包括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民族、社会及族裔出身;

在落实第31条中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今后设立的目标。

八、特别保护措施 ( 第 22 、 38 、 39 、 40 、 37(b)-(d) 、 32-36 条 )

见上文第8段

A. 紧急情况下的儿童

1. 难民儿童(第22条)

120. 请提供资料,说明根据第22条第1款所采取的适当措施,这些措施是要确保根据适当国际和国内法律和程序寻求难民地位或被认为是难民的儿童,无论是否有其父母或任何其他人陪伴,在享有《公约》和本国为缔约国的其他国际人权或人道主义文书中所规定的适用权利方面,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

121. 报告还应当指出:

适用于被认为是难民或寻求庇护的儿童的国内外法律和程序;

在多边、区域和双边各级,本国为其缔约国的有关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文书;

现行的国内立法和程序,其中包括确定难民地位,确保和保护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权利的立法和程序,以及所设立的保障制度和儿童可以利用的补救办法;

在儿童享受《公约》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文书所规定的权利方面,包括公民权利、自由、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方面,所提供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

为确保和保护无人陪伴的儿童或父母陪伴的儿童或任何其他人陪伴的儿童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临时和长期解决办法,家庭查寻和家庭团聚;

为保证尊重《公约》的一般原则而采取的措施,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最大限度的存活与发展;

在难民儿童或寻求庇护儿童的权利问题上为确保适当传播资料和进行培训,特别是对本条所针对领域中主管官员进行传播和培训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数目,尤其将他们按年龄、性别、原籍国、民族、是否有人陪伴等情况加以分类;

上学和获得保健服务的此类儿童的数目;

报告所涉期间,有多少处理难民儿童的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班,以理解《儿童权利公约》,请按工作分类。

122. 还请指出根据第22条第2款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是为了向联合国及与之合作的其他有关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的努力提供合作,以便:

保护和帮助儿童;

查寻任何难民儿童父母或其家庭其他成员的踪迹,为其家庭团聚获得必要的信息

在无法找到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的情况下,请说明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儿童按《公约》规定,获得与因任何原因永久或暂时脱离家庭环境的任何其他儿童所得到的同样保护。

123. 根据本条,还请指出所确立的任何评价机制,以便在落实所采取的措施方面监督进展情况,请说明遇到的任何困难以及为将来规定的任何优先事项。

2.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第38条)其中包括身心康复并重返社会(第39条)

124.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了尊重和保证尊重在武装冲突中对本国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中与儿童有关的规则而根据第 38 条采取的措施,包括立法、行政和教育措施。在此方面,报告应当指明适用于本国的有关国际公约、文书和其他人道主义法律的规则,以及为予以执行和有效传播并对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适当培训而采取的措施。

125. 请说明为保证不满15岁者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而根据第38条第2款采取的所有措施,包括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在此方面,报告还应指出为了在敌对行动期间确保和保护儿童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还应提供资料,说明为监督此种形式而设立的任何机制。如果有儿童参加敌对行动的话就应指出参加敌对行动的儿童的比例,包括按年龄、性别、社会和族裔出身予以分类。

126. 请说明根据第38条第3款采取的措施,包括立法和行政措施,以确保不招募未满15岁的人加入武装部队,并保证在招募已满15岁但未满18岁的人时,应首先考虑年龄最大者。在此方面,报告还应指出为监督此种形势而设立的任何机制,以及被招募或自愿加入武装部队的儿童的比例,包括按年龄、性别、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

127.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保护和照料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而根据第38条第4款和根据本国在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之下在武装冲突中保护贫民人口的义务而采取的所有措施,包括立法、行政、预算和其他措施。

128. 在此方面,请说明适用于本国的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用来评价所采取措施是否可行的标准;为了查明和处理贫民人口中儿童具体处境以及为了保证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而采取的步骤;为确保促进和实施人道主义援助和救济方案而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通过谈判,作出特别安排,例如安排和平通道和停战日;以及有关儿童的任何相关的分类数据,包括按年龄、性别以及民族、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数据。如果相关,还请指出武装冲突造成的儿童伤亡数字以及因武装冲突而流离失所的儿童的数字。

129. 在提供执行第38条规定的资料时,请进一步指出确保尊重《公约》一般原则的情况,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最大限度的存活与发展。

130. 请说明为从事以下活动而根据第 39 条采取的所有措施:

促使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受害者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

确保此种康复和重返社会在一种能促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

131. 在此方面,报告尤其应当说明:

为处理冲突对儿童的身心影响和促使他们重返社会而制订的政策和方案,包括在家庭和社区两级的政策和方案;

为确保儿童兵复员和培养他们积极和负责地参与社会生活而采取的步骤;

教育和职业培训所起的作用;

所进行的调查和研究;

分配给他们的预算(在国家、地区、地方三级,适当情况下在联邦和省两级);

因武装冲突而接受身体和/或心理治疗的儿童数目。

132. 还应该提供资料,说明在执行第38和39条方面所取得的进步,遇到的任何困难和为未来制订的目标。

B. 卷入少年司法系统的儿童

1. 少年司法(第40条)

133. 请提供资料,说明所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承认并保证卷入少年司法系统的儿童(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权利,对待他们的方式应:

符合促进其尊严和价值感;

增强其对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考虑到其年龄和促进其重返社会和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愿望;

确保尊重《公约》的一般原则,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

134. 关于第40条第2款,请指明在少年司法领域中适用的有关国际文书,包括多边、区域或双边文书,指明所通过的立法和其他适当措施,这些文书、立法和措施主要是为了确保:

任何儿童不得以行为或不行为之时本国法律或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或不行为之理由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

所有被指称或指控触犯刑法的儿童至少应得到下列保证,如果向儿童提供了其他保证,也请指明:

在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迅速(指明法律规定的时限)直接地被告知其被控罪名,适当时应通过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告知,并获得准备和提出辩护所需的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在此方面,请指明可向儿童提供的其他适当的援助;

要求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在其得到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指明可向儿童提供的其他适当的协助)的情况下,通过依法公证审理迅速(指明法律规定的任何时限)作出判决,并且须有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场,除非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要考虑到其年龄或状况;

不得被迫做口供或认罪,应可诘问或间接诘问他造证人,并且使自己的证人在他造证人平等的条件下出庭并受诘问;

若被判定触犯刑法,有权要求高一级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依法复查此一判决及由此对之采取的任何措施;

若儿童不懂或不会说所用语言,有权免费得到口译人员的协助;

其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

135. 请说明根据第40条第3款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尤其说明立法和程序所针对的领域,及其功能、数目和在全国的分布情况。报告尤其应当指出为确立一个针对儿童的制度所采取的措施,包括:

规定最低年龄,在此年龄以下的儿童应视为无触犯刑法之行为能力;

为不诉诸司法程序处理此类儿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尊重人权和法律保证而采取的措施,指出此种制度适用的形势和为此目的制订的有关程序。

136. 请说明根据第40条第4款所提供的多种处理办法,其中包括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察看、收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办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

137. 报告应当进一步指出,在《公约》的规定上和少年司法领域中其他有关国际文书上,其中包括“北京规则”、“利亚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官员、移民官员和社会工作者在内的,涉及少年司法系统的所有专业人员制订了何种培训活动。

138. 还应该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在实施第40条方面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今后的目标、以及特别是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民族、社会和族裔出身、罪行和对此作出的处理分类的有关儿童情况的资料。

2. 被剥夺自由,包括受任何形式的拘留、监禁或被安置于拘禁场所的儿童(第37(b)-(d)条)

139. 请表明根据第37(b)条通过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保证:

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

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符合法律规定,并仅作为最后手段,期限为最短的适当时间;

遵守《公约》的一般原则,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意见、生命权以及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

140. 报告还应表明对剥夺自由采取的现行替代措施,使用这些措施的频率以及所涉儿童,包括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

141. 还应提供资料,说明为从事以下活动而制订的措施和建立的机制:

防止剥夺儿童自由,包括逮捕、拘留和监禁,特别是防止剥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自由;

防止作出刑期不定的判决,包括法律禁止这种判决;

监测所涉儿童的情况,包括通过一个独立的机制予以监测;

监测进展情况,查明困难,制订今后目标。

142. 应进一步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列明被非法、任意和依法剥夺自由的儿童人数以及剥夺自由的期限,包括按性别、年龄、地区、城乡、民族、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资料及如此剥夺自由的原因。

143. 请表明为保证以下列方式对待任何被剥夺自由的儿童而根据第37(c)条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人道和尊重人格固有尊严;

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的需要。

144. 报告还应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做到以下几点而采取的措施和作出的安排:

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同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

儿童有权通过信件和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列明这种联系的次数),但特殊情况除外,报告要具体列明这些特殊情况;

监督和监测安置儿童的机构的条件,包括通过一个独立的机制予以监督和监测;

向儿童提供申诉程序;

对儿童的情况以及有关该儿童的安置情况作定期审查;

向儿童提供教育和卫生服务;

遵守《公约》的一般原则,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意见、生命权以及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

145. 请表明根据第37(d)条为保证每个被剥夺自由的儿童有以下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迅速获得法律和其他适当援助,特别要表明对获得这种援助是否有法定期限以及可以向儿童另外提供何种适当援助;

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的合法性提出疑议;

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特别要表明对作出这种裁定是否有任何法定期限。

146. 还应提供资料,说明总的情况以及提供法律或其他援助和证实剥夺自由的合法性的案件的百分比,包括所涉儿童的分类资料,其中要有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资料。

147. 报告还应表明在实施第37(b)至(d)条中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今后制订的目标。

3. 对儿童判刑,特别是关于禁止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问题(第37(a)条)

148. 请提供信息,说明为保证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的罪行不判处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而在立法和其他方面采取的措施。

149. 还请表明在实施第37(a)条中所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今后制订的目标。

4. 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第39条)

150. 请提供资料,说明根据第39条和第40条第1款采取的所有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促进卷入少年司法制度的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保证这种康复和重返社会在有利于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

151. 报告还应特别列明为此而建立的机制,开展的方案和活动,以及提供的教育和职业培训,并列出所涉儿童的有关分类资料,包括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资料。它们还应表明在实施第39条中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今后规定的目标。

C. 处于剥削境遇的儿童,包括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

1. 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第32条)

152.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承认和保证儿童有权避免以下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

经济剥削;

从事任何可能有风险或妨碍儿童教育或者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153. 在这方面,报告应特别表明:

立法是否列入了禁止规定,是否对有风险和有害的工作和/或被认为有风险、有害儿童健康或发展,或者妨碍儿童教育的活动作了界定;

采取的任何预防和补救行动,包括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以及特别在义务教育中的教育、职业培训方案,以处理正式和非正式部门的童工情况,包括家仆,以及从事农业或家庭私营活动的童工的情况;

为保证遵守《公约》一般原则,特别是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生命权以及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等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154. 还请表明根据第32条第2款,并结合其他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而采取的适当措施,包括立法和行政各级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作出以下规定:

受雇的最低年龄;

有关工作时间和条件的适当规则;

为确保本条得到有效执行的适当惩罚或其他制裁措施、视察机制以及儿童直接或通过代表提出投诉的程序制度。

155. 报告还应提供这方面的资料,说明本国缔结的国际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书的情况,包括国际劳工组织范围内的文书情况,以及下列事项的情况:

为预防和处理儿童经济剥削和童工而制订的国内政策和多学科战略;

为此而建立的协调和监测机制;

确定和使用的有关指标;

在技术合作和国际援助方面编制的有关方案;

在执行本条时取得的进展、制订的基准和遇到的困难;

所涉儿童的有关分类资料,包括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资料,以及视察人员发现的违反情况和实行的制裁措施方面的有关分类资料。

2. 吸毒(第33条)

156. 请表明采取的所有适当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是:

保护儿童不致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运此类药物。

157. 报告还应表明:

本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包括区域和双边公约;

为提高公众和儿童的认识而作出的安排和建立的结构,包括通过学校系统以及适当时学校课程对这一专题的考虑;

为协助儿童及其家庭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指导、咨询和帮助电话,必要时可以是保密的电话,以及为保证所涉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而制订的政策和战略;

为监测儿童吸毒的发生率及其参与非法生产和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情况而制订的措施,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今后指定的目标;

有关的分类数据,包括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资料。

158. 除此以外,还请提供资料,说明为防止儿童酗酒、吸烟和服用可能有害他们的健康但成人受到限制或可不受限制服用的其他物质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对这种措施的效果作的评估,以及提供儿童使用这种物质的有关分类资料。

3. 色情剥削和性侵犯(第34条)

159. 请表明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立法、教育和社会措施。报告尤其要提供为防止以下问题而采取的国内、双边和多边措施的情况:

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

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

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160. 报告还应特别表明:

为防止任何形式对儿童的色情剥削或性侵犯而进行的宣传、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包括与大众媒介合作开展的运动;

为保证保护18岁以下儿童免遭一切形式色情剥削和性侵犯,包括家庭内部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而制定的国内和多学科战略;

为此建立的协调和监测机制;

确定和使用的有关指标;

为保证有效保护儿童受害者而制定的立法,包括通过获得法律和其他适当援助及支持性服务;

对儿童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包括拥有儿童色情资料)以及利用儿童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是否被认为犯罪;

治外法权原则是否被列入立法,以对缔约国国民和居民在其他国家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定罪;

是否为处理受到色情剥削或性侵犯的儿童而指定执法官员和警察联络官组成特别分队,是否向他们提供了适当培训;

为推动防止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和色情剥削和为保证有效保护儿童受害者而缔结的或者缔约国可能已经加入的有关双边、区域和多边协定,包括在司法合作和执法官员之间合作领域的这种协定;

在技术合作和国际援助方面与联合国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其他主管机构,包括国际刑警组织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一起制定的有关方案;

为保证根据《公约》第39条使色情剥削或性侵犯的儿童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而开展的有关活动和制定的方案,包括多学科性质的活动和方案;

为保证遵守《公约》的一般原则,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以及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等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实施第34条所涉儿童的有关分类资料,包括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民族、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资料。这种资料应包括:报告所涉期间利用儿童从事毒品贩运的案件量;利用儿童从事贩运毒品法律中的最低刑罚;这期间报道的对儿童的色情剥削、性侵犯、买卖和诱拐儿童以及对儿童暴力的案件量;

在实施第34条方面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制定的目标。

4. 买卖、贩运和诱拐(第35条)

161.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防止以任何目的或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而在国家、双边和多边各级采取的所有措施,包括立法、行政、教育和预算措施。

162. 报告应在这方面特别表明:

为保证有效保护儿童免遭诱拐、买卖和贩运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包括采取将这些行为认作犯罪的办法;

为防止发生上述行为而开展的提高认识和宣传运动,包括与大众媒介合作开展的运动;

为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和方案拨出的适当资源;

为防止和制止这种行为而制定的国家战略;

为此而建立的协调和监测机制;

确定和使用的有关指标;

是否为处理这些行为在执法官员中设立了特别分队;

向主管当局提供的有关培训活动;

为根据第39条向有关儿童提供支持服务和促进他们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而建立的结构和制定的方案;

为保证在实施第35条时适当考虑《公约》的其他规定,包括公民权利领域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在维持儿童身份、收养和防止对儿童任何形式的剥削,包括童工和色情剥削方面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遵守《公约》一般原则,包括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遵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以及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等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163. 报告还应表明缔约国为防止买卖、诱拐和贩运儿童而缔结或可能已经参加的有关双边和多边协定,包括在司法当局和执法官员之间的国际合作领域,主要是有关搜集和交换从事这种行为的人的资料的现行系统以及儿童受害者方面的这种协定。还应提供有关的分类资料,说明实施第35条所涉的儿童的情况,包括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资料,并表明实施该条所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今后制定的目标。

5. 其他形式的剥削(第36条)

164.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保护儿童免遭有害于其福祉的任何方面的所有剥削形式而采取的所有措施,包括立法、行政、教育、预算和社会措施。

165. 报告还应特别表明:

有害儿童福祉的任何剥削形式的存在情况;

发起的提高认识和宣传运动,包括为儿童、家庭和公众发起的这种活动,以及大众媒介的参与情况;

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开展的培训活动;

为保证保护儿童而制定的国家战略和为今后制定的目标;

为监测儿童的情况而建立的机制、实施本条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困难;

使用的有关指标;

为保证遭受有害于其福祉的任何方面的剥削之害的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而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遵守《公约》一般原则,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以及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等原则而采取的有关措施;

为保证实施本条时适当考虑《公约》的其他有关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实施本条时所涉儿童的有关分类资料,包括按年龄、性别、地区、城乡、民族、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资料。

D. 属于少数人或土著群体的儿童(第30条)

166.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在族裔、宗教或语言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的下列权利不被剥夺而采取的措施:

享有自己的文化;

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

使用自己的语言。

167. 报告还应在这方面特别表明:

缔约国管辖范围内存在的族裔、宗教或语言方面的少数人或土著群体;

为保证维持儿童所属的少数人或土著群体的身份而采取的措施;

为承认和保证属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为防止对这些儿童的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努力纠正对他们的偏见而采取的措施,以及为保证他们得到平等的机会,包括在保健和教育方面的平等机会而制定的措施;

为保证遵守《公约》一般原则,即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意见、生命权、最大限度的存活和发展以及不歧视等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实施第30条承认的权利时适当考虑《公约》的其他规定,包括在公民权利领域的规定,特别是在维护儿童的身份、家庭环境和照料的替代办法(如第20条第3款和第21条)、教育和少年司法等方面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所涉儿童的有关分类资料,包括按年龄、性别、语言、宗教、社会和族裔出身分类的资料;

实施本条取得的进展、遇到的困难和为今后制定的目标。

第八章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导言

1. 依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在《任择议定书》对其生效后两年内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提供详尽资料,说明本国为执行《任择议定书》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其后,缔约国应依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的规定,在根据《公约》第44条第1款(b)项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报告中,提供与执行《任择议定书》有关的任何进一步资料。非《公约》缔约方的《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在提交全面报告之后,应每五年提交一份报告。

2. 儿童权利委员会可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3款的规定,要求缔约国提供与执行《任择议定书》有关的进一步资料。

3. 报告中应说明有关缔约国采取措施落实《任择议定书》所载各项权利的情况以及在这些权利的享受过程中所取得的进展,并应指出影响《任择议定书》规定义务的履行程度的任何可能存在的因素和困难。

4. 报告应当附上主要法律文本和司法裁决的副本、对武装部队下达的无论是民事性质还是军事性质的行政指令和其他有关指令,以及详细的统计资料、其中所提到的指标和有关的研究结果。在向委员会提出报告时,缔约国应当说明是如何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执行《任择议定书》的,这些原则即: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意见。此外,还应向委员会叙述编写报告的过程,其中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机构参与报告的起草和散发的情况。最后,报告应当说明在确定一个人是否未超过年龄上限时采用的参照日期(例如,其出生日期或者达到该岁数的这一年的第一天)。

第 1 条

5. 请提供为确保不满18周岁的武装部队成员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所采取的一切措施的资料,其中包括立法措施、行政措施和其他措施。为此,请特别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直接参加”在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中的含义;

为防止不满18周岁的武装部队成员被部署或驻扎在正在发生敌对行动的区域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在实行这些措施中所遇到的障碍;

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但仍被投进监狱的不满18周岁的武装部队成员的有关分类数据。

第 2 条

6. 请说明为确保不满18周岁的人不被强制招募加入武装部队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其中包括立法措施、行政措施和其他措施。为此,除其他外,报告应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强制招募的过程(即从登记到实际加入武装部队的过程),说明与每一步骤有关的最低年龄以及新兵在该过程的哪一时间点上成为武装部队的成员;

在被接纳服义务兵役之前所需的、用来证实年龄的可靠文件(出生证明、宣誓书等);

在特殊情况(如紧急状态)下可以降低征兵年龄的任何法律规定。在这一方面,请说明可以降低到哪一年龄以及作此改变的程序和条件;

对于已经中止但并未废除义务兵役的缔约国,义务兵役的最低招募年龄以及恢复义务兵役的方式和条件。

第 3 条

第 1 款

7. 报告应当载有以下方面的资料:

根据批准或加入时所作的声明,对自愿应征加入武装部队规定的最低年龄,或其后所作的任何修改;

不满18周岁而自愿应征加入本国武装部队的儿童的有关分类数据(例如,按性别、年龄、地区、农村/城市区域及社会出身和民族血统以及军阶分类);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38条第3款所采取的有关措施,其目的是确保在招募已经达到规定的自愿应征最低年龄但尚不满18周岁的人时按照年龄从大到小的顺序加以考虑。在这一方面,请说明对不满18周岁的新兵所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

第2款和第4款

8. 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在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声明之前,在缔约国内开展的辩论以及参加这种辩论的人;

如果缔约国规定的最低年龄小于18周岁,则请说明相关的全国性辩论(或地区性、地方性辩论等等)、主动行动或旨在加强上述声明的任何运动的情况。

第 3 款

9. 关于缔约国应当对自愿应征设置的最低保障措施,报告应当叙述这些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尤其应说明以下情况:

详细说明对这种应征所采取的、从表示自愿应征的意向直到实际入伍的程序;

在招募自愿应征人员之前须接受的体检;

证明自愿人员年龄所需的文件(出生证明、宣誓书等);

向自愿应征人员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资料,目的是使他们能够确切地表达他们自己的意见并使他们了解与服兵役有关的义务。报告应附上一份为此目的所使用的任何材料;

有效的最低服役年限和提前退役条件;对不满18周岁的新兵实行军法或军事处罚的情况,以及有关这种被审判或被羁押的新兵的数量的分类数据;对开小差规定的最重和最轻制裁;

国家武装部队为鼓励志愿者所采取的措施(奖学金、登广告、学校开会、开运动会等)。

第 5 款

10. 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进入武装部队开办或控制的学校的最低年龄;

关于武装部队开办或控制的学校的分类数据,其中包括学校的数量、所提供的教育类型以及普通文化课教育和军事训练在课程中所占的比例、学制年限、参加教学的普通文化课教员/军事人员、教育设施等;

学校课程中开设人权和人道主义原则课程的情况,其中包括开设与实现儿童各项权利有关的领域的课程情况;

在这些学校上学的学生的分类数据(例如,按性别、年龄、地区、农村/城市区域及社会出身和民族血统分类);他们的身份(是否武装部队成员);在出现军事动员或武装冲突、真正的军事需要或任何其他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他们的军事地位;他们随时离开这类学校不再从军的权利;

为确保学校的处罚合乎儿童的人格尊严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这方面可供利用的任何申诉机制。

第 4 条

11. 请特别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在/从缔约国境内从事活动的或者在其领土上有庇护所的武装团体的资料;

缔约国与武装团体之间进行的任何谈判的现况;

关于被武装团体招募并被投入敌对行动的儿童以及被缔约国逮捕的儿童的分类资料(例如,按性别、年龄、地区、农村/城市区域及社会出身和民族血统、在武装团体中渡过的时间以及参与敌对行动的时间分类);

武装团体所作的、关于不招募也不在敌对行动中使用不满18周岁的儿童的书面或口头承诺;

缔约国为了提高武装团体和公众对于以下问题的认识所采取的措施:禁止招募不满18周岁的儿童的必要性,以及武装团体和公众在《任择议定书》对招募和参加敌对行动规定的最低年龄方面的法律义务;

制定旨在禁止武装团体招募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不满18周岁的儿童并将这种做法按刑事罪论处的法律措施以及有关的司法裁决情况;

防止有被武装团体招募或使用的最大危险的儿童(如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街头流浪儿童和孤儿)被招募或被使用的方案(如进行出生登记)。

第 5 条

12. 请说明在缔约国适用的、更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文书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定。报告中还应当说明缔约国对有关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的主要国际文书的批准状况和缔约国就此问题所作的其他承诺。

第 6 条

第1款和第2款

13. 说明为确保《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所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以下方面的资料:

对国内立法所作的任何审查和修订;

《任择议定书》在国内法中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国内管辖范围内的适用性,以及缔约国是否有意撤销其目前对《任择议定书》所作的保留;

负责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的情况及其与区域和地方当局以及民间团体的协调情况;

为监督和定期评价《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所采用的机制和办法;

为确保对维持和平人员进行儿童权利(包括《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方面的培训所采取的措施;

以《任择议定书》的所有相关语文向所有儿童和成人尤其是负责军事招募的人员进行宣传的情况,以及对与儿童一道和为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团体进行培训的情况。

第 3 款

14. 在相关的情况下,请叙述在裁军、复员(或军队遣散)以及提供适当的援助以促进儿童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同时适当考虑到女孩的具体情况)方面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其中包括以下方面的资料:

这一过程所涉及的儿童,并请说明他们参与这种方案的情况以及他们在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中的身份(如他们什么时候不再是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的一员?);这些数据应当按年龄和性别等分类;

分配给这些方案的预算、所涉及的人员以及对他们进行的培训、有关的组织、它们之间进行的合作以及民间团体、当地社区、家人等的参与情况;

为确保儿童重新融入社会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如临时照顾、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重新融入家庭和社会以及相关的司法措施,同时说明如何根据有关儿童的年龄和性别等而考虑到他们的具体需要;

为确保参加这种方案的儿童的身份不为人知并保护他们免于被媒体曝光和利用所采取的措施;

所通过的将招募儿童的行为定为罪行的法律规定,以及该罪行是否属于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设立的任何具体的司法求助机制(如战争罪行法庭、真相调查与和解机构)的管辖范围;为确保儿童受害者和儿童证人的权利能够在这些机制中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得到尊重所采取的保障措施;

儿童对他们在参加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期间所犯下的罪行的刑事责任和适用的司法程序,以及确保儿童的权利受到尊重的保障措施;

在相关的情况下,提供和平协定中有关裁军、复员和/或儿童兵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条款。

第 7 条

15. 报告中应当说明在执行《任择议定书》过程中进行合作的情况,其中包括通过技术合作和财政援助进行合作的情况。在这一方面,除其他外,应当说明缔约国提供的或请求提供的技术合作或财政援助的范围。请说明缔约国是否有条件提供财政援助,并描述提供了这种援助的多边、双边或其他方案。

第九章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一、导言

1. 依照《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在《任择议定书》对其生效后两年内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提供详尽资料,说明本国为执行《任择议定书》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其后,缔约国应依照《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在根据《公约》第44条第1款(b)项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报告中,提供与执行《任择议定书》有关的任何进一步资料。非《公约》缔约方的《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应每五年提交一份报告。

2. 儿童权利委员会可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3款的规定,要求缔约国提供与执行《任择议定书》有关的进一步资料。

3. 报告应提供资料说明:

《任择议定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及在国内司法管辖中的适用性;

相关时,缔约国拟撤消对本《任择议定书》现有保留的意向;

主管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政府各部门或机构的情况,及它们与区域和地方当局以及同公民社会、商界、传媒等方面的协调情况;

通过教育和培训等一切适当手段,向广大公众,包括儿童和家长,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条款;

向所有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和开展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以及其他有关的群体(移民事务人员和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等)宣传《任择议定书》并为之举行适当的培训;

用于对《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的机制和程序,以及迄今为止所遇到的主要挑战问题。

4.在向委员会报告时,缔约国应说明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过程中如何遵守了《儿童权利公约》中的下述一般原则:不歧视;保障儿童的最大利益;保障儿童的生命、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意见。缔约国还应阐明,对《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对《儿童权利公约》各项条款,尤其对第1、11、21、32、33、34、35和36条的贯彻落实(见《任择议定书》序言)。此外,还应向委员会阐明报告的编撰过程,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机构参与起草和宣传工作方面的情况。

5.此外,委员会请各缔约国提供有关准则所涉及的各领域的下列资料

在享有《任择议定书》确立的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情况;

分析是否存有任何因素和困难,影响《任择议定书》规定义务的贯彻程度;

关于缔约国为与《任择议定书》有关的各类活动所拨预算经费的情况;

详细分类数据;

主要立法、行政以及其他有关文本和司法裁决以及相关调研材料的复制件。

二、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

6.请提供资料,说明涉及和界定《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述行为及活动的现行刑事法律和条例。为此,请提供资料说明:

在确定这些罪行中的每一项行为时,用以对儿童作出界定的年龄限制;

对每一项此类罪行适用的惩罚,以及可加重或减轻此类罪责的适用情况;

关于对每一项此类罪行提出起诉的时效法;

任何虽不属《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列范围但按缔约国的刑法或刑事法则可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行为和活动;

法人对《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述的行为和活动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说明缔约国对法人的定义;和

根据缔约国的刑事法或刑法,企图和协同或参与上述任何一项犯罪行为的罪责地位。

7.关于领养(第3条第1款(a)项⑵分项),请说明对缔约国适用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以及缔约国如何确保领养儿童的所有当事人遵照这些国际协议行事。

三、刑事程序/刑事诉讼程序

司法管辖

8. 请说为确立缔约国在下列情况下对《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述罪行的司法管辖权而采取的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性质在内的措施:

这些罪行是在缔约国领土内或在该国注册的船只或飞机上所犯的罪行;

被控罪犯是缔约国的国民或在该国领土内具有惯常住所;

受害者是缔约国的国民;

被控罪犯目前在该国领土内并基于罪行是由该国国民所犯的理由,并未将她/他引渡至另一缔约国。在此情况下,请说明在缔约国确立其管辖权之前,是否须提出引渡要求。

9.请说明为确立关于缔约国刑事管辖权的其他规则是否在国家一级确立了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性质在内的任何其他措施。

引渡

10. 请提供缔约国就《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述罪行奉行的引渡政策,尤其注意《任择议定书》第5条所列的各种情况。就与缔约国有关的每一种情况,请参照准则第5段(d)项分类排列数据的要求,阐明从各有关国家收到的或向有关国家提出的引渡要求的数量,并提供关于罪犯和受害者(按年龄、性别、国籍等)分类排列的数据。同时,请提供办理引渡手续的时限,以及曾经发出或收到过引渡要求但未予以引渡的情况。

扣押和没收货物和赃款,以及查封犯罪场所

11.请阐明所采取的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性质在内的措施,涉及:

扣押和没收《任择议定书》第7条(a)项所述的货物和赃款;

按《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的规定,暂时或永久查封犯罪场所。

四、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

12.请参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和第9条第3和4款提供资料,说明在刑事司法诉讼中的每一阶段,为保护遭《任择议定书》禁止的罪行之害的儿童的权利和利益,所采取的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性质在内的措施,与此同时,确保被告得到公正和不偏不倚审理的权利。请说明为实现下述目的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确保关于刑事司法制度如何对待儿童受害者的有关国内立法和条例首先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确保即使对未能确定受害者实际年龄的案情,亦展开刑事调查,并说明确定受害者年龄所采用的办法;

采取尤为照顾儿童的程序,尤其是顾及儿童尊严及其实际背景价值的程序,包括用于对儿童受害者和证人展开调查、审讯、审理和诘问的程序;家长或监护人有权到庭听审;有权聘请法律顾问出庭代理或者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为此,请说明,对于直接犯有《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行为的儿童,依照对犯罪儿童可适用的法律,这位儿童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在整个诉讼过程期间向儿童通报情况并说明负责这项任务的人员是谁;

允许儿童表达她/他的意见、需求和关切;

就法律诉讼的每一个步骤,为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的支助服务,包括社会心理、心理和语言方面的支助;

酌情保护受害儿童的隐私权和身份;

在有关的案件中,维护儿童受害者及其家庭、起诉方的证人,以及从事防止和/或保护儿童受害者及其重新恢复事务的个人/组织的安全,免遭恐吓和报复;

确保所有的儿童受害者都可诉诸于充分的程序,不受歧视地寻求法律责任者就损害作出赔偿,并且在案件的处理和执行赔偿判决令或法令时,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和

确保儿童受害者获得适当的援助,包括使儿童充分实现社会重新融合以及生理和心理上全面康复的援助。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13. 请参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1、2、5款和第10条第1款,提供资料说明:

(a)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述的罪行的发生而采取的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性质在内的措施以及政策和方案。报告还应提供资料说明这些预防性措施所涉及的儿童,以及为具体保护那些尤其易受此类行为之害儿童所采用的措施;

(b)用于提高广大民众对《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认识的措施。请提供分类排列的资料,包括:

各类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的活动;

有关的公众;

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商界、传媒专业人员等的参与;

儿童/儿童受害者和/或社区的参与;

这些活动的(地方、地区、全国和/或国际)范围;

(c)采取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性质在内的措施,有效地禁止制作和传播鼓动《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材料,以及建立各项监督这种情况的机制。

六、国际援助和合作

预 防

14. 请参照《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3款,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为促进国际合作开展的活动,以消除尤其诸如贫困和欠发达之类致使儿童易遭受卖买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色情旅游之害的各种根源。

保护受害者

15. 请参照《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2款,提供资料说明援助儿童受害者身心康复、社会重新融合和返回的国际合作。

执法

16.请参照《任择议定书》第6和10条,提供资料说明在就《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述的罪行进行的刑事程序或刑事诉讼中,缔约国为(拘留、调查、起诉、惩罚和引渡)程序的每一步骤/部分所提供的援助和合作。请参照《任择议定书》第7条(b)项,提供资料说明从其他的国家收到的要求按《任择议定书》第7条(a)项所述,采取扣押或没收货物和赃款行动的请求。

17.请阐明,缔约国缔结的各有关双边、区域和/或多边协议、条约或其他安排,和/或任何这方面的有关国内立法。最后,请说明国家当局、与全国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之间建立的合作/协作。

财政和其他援助

18.关于以上(第14至17段)所述的国际合作,请提供资料说明通过为此目的开展的现行多边、双边或其他方案提供和/或得到资金、技术或其他方面援助的情况。

七、其他法律条款

19.请说明,在有关缔约国内实施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中,哪些条款更有助于实现儿童权利。报告还应提供资料说明,有关缔约国对涉及卖买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色情旅游问题的主要国际文书的批准状况和该国就此问题作出的其他一些承诺以及实施情况和所遇到的各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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